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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委托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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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委托验收相关的论坛

  • 【988】问:公开招标项目中,两家供应商能否委托同一家第三方机构代理投标事宜?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公开招标项目中,两家供应商能否委托同一家第三方机构代理投标事宜?[/font][/color][/b][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答:这种情形将被视为串通投标,这两家供应商投标均无效。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font][font=微软雅黑]8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font][/b][/color][/font]

  • 特种设备使用方委托第三方(cma)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测资质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特种设备使用方委托第三方(cma)检测公司从事特种设备钢结构检测,检测项目包含无损检测项目等,检测公司持有cma计量认证,cnas认可证书,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证书,是否就可以从事检测活动了,还需要取得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证书吗?望回,谢谢![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10-16[/back][/color]您好,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应取得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核准证书。

  • 关于第三方检测公司自主环保验收能否给自己检测的问题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六条 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b][color=#007aaa]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color][/b]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b][color=#007aaa]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color][/b]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b][color=#007aaa]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color][/b];也可以[b][color=#ff4c41]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color][/b]开展监测。 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4.1.4条款明确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性和诚信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 作为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对自己进行环保验收,检测部分可以自己做吗?是不是矛盾

  • 【原创大赛】不存在的“第三方实验室”

    有一种习惯,把实验室分为“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并把“第三方”理解为天然具备公正性的检测机构。然而,追根溯源,这种习惯在合格评定的语境下却是没有理论依据,也不符合逻辑的;正如,国内把政府实验室视为具备“公正性”,而境外却不这么认为一样。一、合格评定的基础标准ISO/IEC17000(GB/T 27000) 2.2-2.4中只规定了“第一方合格评定活动”“第二方合格评定活动”“第三方合格评定活动”;并且没有其它标准文件定义“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二、因此,实验室(合格评定机构)的地位,取决于每一次合格评定活动中的定位。即,实验室(合格评定机构)在每个检测合同的定位。简单但未必严谨的解释如下:如果实验室仅接受供方的委托,那么在本次检测中它是“第一方”;如果实验室仅接受需方的委托,那么在本次检测中它是“第二方”;只有在一个三方合同中,供需双方都委托或明示接受实验室的检测结果,它才在这次检测业务中是”“第三方”。所以,并不存在一个所谓“第三方实验室”的标签。炫耀这个标签的,恰恰显示了他的不专业不严谨。BTW:17025对实验室的公正性、独立性要求是一致的,无论这个实验室的性质与在内部架构的地位。再举个例子,把17025对实验室的公正性、独立性要求视为对人手能摸到高度的要求:17025要求所有的人都能摸到2米,有的高个子(独立注册的检测公司)直接就能摸到;而有的稍稍矮一点儿的需要垫块砖头,才能摸到。

  • 在线监测第三方运维为何而生

    [align=left]2020年以来随着非现场执法的开展,在线监测数据在非现场执法检查中的应用得到重视,同时也暴露出来一些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无法为非现场执法提供参考和线索的问题,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真实性受到了各级环境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随即各项针对在线监测数据的专项检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通报曝光一些典型案例的同时,对在线监测数据质量有直接关系的在线监测第三方运维也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本文通过梳理在线监测第三方运维的发展过程和第三方运维的目的,便于大家对在线监测第三方运维的认识,同时呼吁广大在线监测运维从业单位正视在线监测运维。[/align][align=left]在线监测运维单位和运维人员处于风口浪尖上,有的运维单位已经被大浪拍到,有的在迎风破浪中前行。[/align][align=left]第三方运维回顾在2010年前污染源在线监测运维主要是排污单位自行运维,由于在线监测设备涉及领域广,一些大型企业为了保证在线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将在线设备售后服务和运维进行外协,委托给一些在线监测设备厂家,个别地方环保部门为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申请财政资金委托其附属科室和单位进行运维和管理,由于当时从业单位相对较少,排放标准相对较高,在线监测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应污染源排放情况。[/align][align=left]2012年前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单位要求取得运维资质,对违法违规运维的运维单位采取取消运维资质的处理,运维单位多数为在线监测设备厂家、管理部门下属单位,且基本上大多数都取得了运维资质,运维单位依靠在线监测设备销售和技术服务支撑运维公司的发展。在鼓励第三方运维的背景下,一些在环境管理部门和在线监测设备厂家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和销售人员,跳出原来所在单位单独成立公司,主要从事在线监测设备销售、备品备件的销售和在线监测设备的售后服务及运维。由于这些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行业从业经验,多数在线设备销售和运维中相对比较负责任,提供的设备和服务可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但是也存在一些重利润轻质量的运维单位和个人,销售设备和运维服务无保证的情况偶尔也有所发生。[/align][align=left]2015年以后在线监测运维单位资质取消,运维对单位无限值,运维人员只需要有培训合格的上岗证即可。同时随着超低排放和深度治理的提出和实施,在线监测设备安装的数量越来越多,在线监测相关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也越来越多,一些地方政府出资的第三方运维模式逐步退出,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运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尤其是在2017年至2019年第三方运维单位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每个地市存在那么一两家比较大的第三方运维单位,各地第三方运维单位相互竞争,各占一地,运维市场在相对稳定的竞争中得到发展,各地运维服务质量参差不齐。[/align][align=left]2020年以来受疫情等诸方面因素影响,一些散乱污和淘汰产能工业企业停产,有些地区污染源数量减少,在常态化疫情,人员流动性降低等因素下,一些从未涉足在线监测行业的人员加入在线监测领域,成立环保公司,销售在线监测设备,成立运维公司接手在线监测运维,原本竞争激烈的在线监测市场竞争更加激烈。成本价销售设备,销售设备赠送运维服务,靠关系给排污单位施压,承诺运维数据不超标,甚至承诺买设备或运维保证执法检查没问题,在线监测设备及运维市场乱象丛生。运维服务质量有所保障的运维单位在“劣币驱逐良币”的大环境下,纷纷失去运维市场,或者通过降低运维价格和运维质量来保持现有运维业务。非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在线监测数据不能提供有参考的信息,现场执法检查中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运维管理不规范以及数据弄虚作假的情况纷纷被媒体和自媒体通报曝光,涉事单位运维人员和负责人被刑拘。在对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严厉打击下,在线监测运维第三方相关从业人员应该思考,从事在线监测第三方运维到底是为了什么呢?[/align][align=left]在线监测运维中的“挂羊头卖狗肉”现象[/align][align=left]运维的目的[/align][align=left]1. 为在线监测设备的售后服务[/align][align=left] 在线监测设备的销售多数为设备厂家和代理商开展,一些设备厂家和代理商对在线监测设备的选型、安装调试、比对联网和验收采用全权负责,由于整个环节中没有其他方面的制约,整个过程中不论是否存在问题,都能顺利的通过验收,如果代理商或设备厂家不承接在线监测设备的运维,排污单位将设备委托给其他单位,运维单位会将设备整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一一列举出来,要求排污单位进行整改或承担相关不符合要求的责任,排污单位会要求设备厂家和代理商予以解决,有些问题不能得到彻底解决,经常性的派人服务,售后服务成本较高,而且有些问题本质是在选型、安装或设备质量上存在问题,代理商或设备厂家无法解决,运维单位和排污单位纠着不放,最后买台设备挣得钱全赔在了售后服务上。为了避免出现这种问题,一些代理商和设备厂家采用销售设备+运维服务的方式,设备方面存在的问题,如果好解决运维中予以解决,如果不好解决,运维中将此问题掩盖或者推到排污单位的工艺工况上,设备超过质保期后向排污单位提出重新更换设备的要求或建议,否则就停止运维服务,以脱身此事,排污单位发现上当后已经出了质保期,维修收费,售后收费越想越上火,排污单位智能重新更换设备。[/align][align=left]2. 为销售在线监测设备[/align][align=left] 一些设备厂家和代理商采用先占领运维市场后销售设备的方式从事在线监测运维,整个过程中在线监测运维就是为销售设备做铺垫和售后服务的,是销售设备+运维的升级版。随着在线监测设备安装的普及,市场趋于饱和,在线监测设备品牌越来越多,一些设备品牌采用低价的方式各地寻找合作代理商,让代理商推销自主品牌的在线监测设备,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代理商采用赔本运维+高价销售设备+后期收费运维的方式进行市场运作。一些排污企业在眼前利益的诱惑下,与相关单位合作,最后发现前期运维一直在给使用在线监测设备找问题,更换在线监测设备后以前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出现了,运维中有问题也不说了,甚至有些时候把小问题拖成大问题,大问题解决不了就可能造假,一旦被检查发现,排污单位受到的损失比运维单位可能要严重很多,仔细想想吃亏的还是排污单位,运维单位最后也没得到什么经济收入,还弄了个名声扫地。[/align][align=left]重视在线监测设备销售,运维服务质量为设备销售让路的情况在一些第三方运维单位中比较突出。[/align][align=left]3. 为配合其他环保服务业务的开展[/align][align=left] 随着排污单位环保咨询和环保服务类业务增多,一些从事环保咨询、环评和环境监测的环保服务单位为扩大和排污单位的合作,开始招聘一些人员培训,开展在线监测设备销售和运维服务业务,其主要目的就是完成原有业务的开展,在线监测运维方面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积累,运维中一些问题不能得到发现,发现了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彻底,运维服务质量有待提高,同时由于环保服务单位多数是重理论的专业人士,现场动手操作能力相对较差,在线监测运维部分工作相对较辛苦,相关人员对运维工作有抵触情绪,运维服务易存在较多问题和隐患,从事运维的主要宗旨是维护原有的环保服务业务。[/align][align=left]4. 为在线监测设备和治理设施积累数据[/align][align=left] 部分行业工艺工况比较复杂,一些有市场意识的在线监测设备厂家,为发掘特定行业在线监测市场,从事相关运维工作,是为在线监测设备在该行业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收集数据和研究测试,目的是改进在线监测设备,看中的是该行业在线监测的市场。在线监测运维中也存在一些治理设施厂家从事在线监测运维工作,其主要目的是了解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为治理设施的改进和优化积累数据,同时也存在在治理设施存在问题时,不易消缺的情况下,通过对在线监测数据的操作,到达治理设施没有问题或不暴露治理设施问题的目的,旨在完成治理设施的验收和工程款的收缴。如果是为提高改进在线监测设备和治理设施进行的运维,对排污单位和技术进步有利;但是如果是为了验收收款,运维中极易出现在线监测数据造假的情况。[/align][align=left] 在常态化疫情和各个行业“内卷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跟风环保和在线监测热度,不断加入在线监测及运维行业,有实力和服务有保证的在线监测第三方运维单位在被一些有关系,胆大无实力的第三方运维单位所淘汰,重关系轻技术和服务的运维单位在被一些有技术的运维人员成立的一人公司所取代,在在线监测运维公司无门槛的背景下,在线监测运维是否会走向一人一公司,运维一个企业的状态呢?在线监测第三方运维单位无论处于何种目的参与运维活动,做到在线监测数据真实反应污染源排放情况是运维的底线,为了维护客户关系、发展其他业务或着完成售后,收回尾款,在线监测第三方运维单位触及运维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最后提醒广大在线监测运维从业单位和运维人员请以实际行动正视在线监测运维。[/align][align=left]本文来源:检验检测技术微信公众号[/align]

  • 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实验室有啥区别?

    第三方实验室是社会实验室,独立于第一方实验室和第二方实验室,为社会提供检测或校准服务的实验室,数据为社会所用。目的:提高和控制社会产品质量。一般使用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第二方实验室是指需方实验室,组织内实验室或委托某实验室代表其检测或校准供方提供的产品,数据为我所用。目的:提高和控制供方产品质量。一般使用约定标准。 第一方实验室是指供方实验室,组织内的实验室,检测或校准自己生产的产品,或委托某实验室代表其检测或校准自己生产的产品,数据为我所用。目的:提高和控制产品质量,一般使用企业标准。【例如】3A公司生产一批蓝牙耳机,卖给4B公司,3A公司和4B公司的实验室对蓝牙耳机分别进行了测试,后来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决定将产品委托给5C公司检测(5C公司与3A和4B没有业务往来和利益冲突)。这个案例中:3A公司的实验室是第一方实验室;4B公司的实验室是第二方实验室;5C公司的实验室是第三方实验室;在认可的时候CNAS对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实验室的要求没有什么区别;CMA要求法律主体为第三方独立实验室,非独立法人申请仅仅限于政府、事业单位的附属实验室,企业附属的实验室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接受申请。

  • 第一方和第三方实验室申请的区别?

    我们单位前期申请的为第一方,因为主要是为单位自己服务,但是偶尔会有些客户委托我们帮助测一些样品,虽然是给外单位测了样,可不可以不申请第三方呢?认可委老师在内审检查表上面看到了我们为外单位测样了,要求我们勾选“第三方”,我现在的顾虑有两点:一是第三方要求肯定严;第二是工作量没那么多;这都会给我们今后的工作带来一定的问题,要是今后没有单位找我们测样,还申请第三方干什么呢?可领导说那就第一方和第三方都勾选,我心里直犯嘀咕啊!

  • 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的尴尬

    企业作为委托方时,第三方检测机构就成了乙方,大家知道在我们体制下,商业氛围中,乙方是没什么话语权的。我们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但企业认为这种服务应该附加一些条件。就像到了歌厅、足疗店一样,明明是为人身娱乐,健康而来的,总是有人认为附加一些庸俗之想法才叫服务业。基本素养和社会责任从来不作为考虑问题的要素。第三方的保密制度,意味着在犯错之时给个自我改正的机会,改正需要决心和成本投入,但总是有人想走捷径。不花钱不费力让第三方失去原则,让公众为其犯罪承担痛苦!所以需要公众监督,政府引导,给与政策,加强环保意识,提升社会责任感。

  • 内控与第三方稽核的利弊

    看到版友“期盼奇迹的孩子”的讨论帖“供应链管理”,也来谈谈供应链监控的方式。一些大型品牌公司为了管控供应链,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内部建立相对独立的质量审核小组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09511.gif,采用内控的方式,会在其供应商处以第二方身份进行巡视检查,二是委托给第三方独立审核公司去做巡视检查,两种管控方式各有优缺点。采用内控的方式,优点是稽核员熟悉公司产品和工厂流程,了解公司标准和规范,能真实反映审核情况;缺点是需成立内部审核小组,增加成本,同时需承担相应责任,有点吃力不讨好;而采用全权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审核的方式,优点是责任全部由第三方独立机构承担,缺点就是不太容易反映实情。尤其是在特色审核的大背景下,很难让人信服。如今有专门协助工厂应对第三方审核的咨询公司,更何况遇到自律性比较差,责任心不强的审核员,基本就是看文件和PPT,现场也是走过场,根本没效果。如果一次两次不过,审核员重新来确认,工厂需承担费用,这就造成工厂为了避免麻烦,直接通过红包的形式给审核员,这也算是一种特色和潜规则吧。特别是一些委托第三方机构检验出货时,这种现象更是屡见不鲜。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yc1010.gif综合两种方法,个人觉得靠谱的还是内控法,对供应链管理效果会更好。

  •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大忌”

    第三方检测机构,在产业发展和市场和谐稳定方面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尤其是国字号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包括国家质检中心在内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虽有权威,但也有大忌;虽被敬畏,但对“大忌”也需时时切记。  什么是“第三方”?相互关联的两个主体之外的客体。通俗例子:消费者是第一方,为消费者提供产品(包括服务)的厂商是第二方,围绕这个买卖双方的但又不属于任何一方的就是第三方。如法院、公证处等。  什么是“第三方检测机构”?通俗的说,就是在产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在法律和利益等方面独立于消费者和产品厂商的检测机构。其特征往往与“公正”、“公平”、“客观”、“科学”等关键词紧密相连。  在现行体制内,被冠以“国”字号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通常被命名为“国家XX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  第三方检测机构,在产业发展和市场和谐稳定方面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尤其是国字号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消费者心目中是“权威”的代称,在产品厂商眼里是敬畏的对象。  然而,身在国字号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人都清楚:“国家”二字之沉重,不是什么机构都能担得起的;“第三方”三字之严肃,不是什么部门都能做得到的。  包括国家质检中心在内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虽有权威,但也有大忌;虽被敬畏,但对“大忌”也需时时切记。  一忌,“角色”越界  从现行法规条文可以看出,“国家质检中心”其实就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管部门(行政监管及执法)为贯彻《产品质量法》等法规,行使法律赋予的本部门的职责,在依法执行产品质量监管过程中提供产品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  按照现在的说法,就是政府采购的一种技术服务的提供单位。  既然是技术服务的属性,那么国家质检中心具有的只能是依据标准对产品质量符合性的判定权,而没有对行业或产品质量监管的行政权(如抽查任务的生成、检测结果的发布等)。  因政府行使监管职能的需要而采购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才被冠以国家质检中心,也就是说,在执行政府委托检测任务时,第三方检测机构使用国家质检中心的名义才是正当合法的,否则就有违法违规嫌疑。  从这个意义上看,国家质检中心虽是政府服务采购的技术服务提供商,但所谓的对公权力而言的“法无规定不可行”是同样适用的,而不能“法无规定尽可行”。  二忌,屁股坐歪  商品市场追求的一定是买卖双方在法律框架下的互利共赢,哪方利益被侵害或受到压制,可行一时却无法长久。  作为维护商品市场健康运行不可缺少的产品检测机构,不论是经政府授权的还是民间自发的,只要声称是“第三方”机构,都要站在 “公平、公正、客观”的立场上从事一切技术活动。  合法存在的买卖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都需要公平公正的对待。即使存在强势与谁弱势之分,那也不是影响产品检测结论的因素;即使存在行业与市场的乱象,那也不是第三方检测机构区别对待消费者和产品厂商的理由。  三忌,心态不正  带有预设成见的检测行为,怀有“敌意”的检测活动,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名义,恶意打压产品厂商;以维护产品厂商利益的名义,侵害消费者或委托方(如政府)的知情权;为某一厂商的利益侵害另一厂商的利益等,都是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大忌。  心态不正,源自不当利益的驱使,源自本位意识的膨胀,不但有悖于第三方地位,还可能涉嫌违法。  心态不正下的检测活动,可能导致大小厂商、国内外品牌、新老企业以及消费者,在相同情况下,得到不一样的待遇或结果。  政府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的授权方和委托方)也可能是心态不正的中枪者。  四忌,自挖陷阱  第三方检测机构也是一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他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严肃谨慎应是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基本素质,控制风险应是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常态措施。目的正当、程序正义、过程严谨、方法正确是必须努力做到的。  比如,检测规则的合理合法性,尤其当偏离标准时,检测规则是否经过评估?由哪个层级评估?是否履行了审批或公示?  比如,采样代表性的评估、样品真伪的甄别、样品及厂商信息的核实、检测结果是否与样品厂商提前确认?是否留出提前复议的时间?等等。  如果第三方检测机构没理清这些问题,就等于给自己挖了陷阱。  当从消费市场采样时,采到仿冒样品的可能是存在的,这在我国国情下一点也不奇怪。前不久发生的小米充电宝争议事件就是典型案例,一方面此次抽查主管部门十分被动,公信力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小米躺枪咽下的苦水谁能帮助分流?  监管部门可以重发声明,检测机构可以被追究责任,但躺枪的产品厂商受到的声誉及经济上的损失不是一个重发的声明或某些人的担责可以弥补的。  不让无辜受冤,这也应该是第三方检测机构社会责任的一种表现。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第三方检测机构,即使冠以国字名号,也只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管体系中的一个技术服务与技术支持机构,是产品质量监管部门的一个技术助手,而不是监管主体。在法律上与被监管的产品厂商具有同等地位。面对产品厂商的“仰视”,第三方检测机构不能就自以为高高在上。  一旦产品厂商的合法利益底线被触及,就会利用法律手段争取自己的权益,这就是第三方检测机构随时面临的法律风险。  同样,当国家委托方或消费者发现被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忽悠了,也会毫不客气的使用自己的行政权力或法律武器。  五忌,水平失准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权威,除了依赖上面提及的“公平、公正、客观”还有一个重要基础就是“科学”。  出具的检测数据是否经得起验证?得出的检测结论是否经得起推敲?给出的意见和建议是否有科学依据?都关系到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权威性。  前不久,某个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发布的对空气净化器产品的检测结果及评价中,仅以空气洁净量(CADR)与产品的市场售价的比值,定义产品的性价比,并据此把检测结果做了排行和比较,就没有体现出第三方检测机构应有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在业内稍有专业常识的人,仅从这一表现,就会对所有检测结果的正确性和可信度产生质疑。  附相关法规条文  《产品质量法》规定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规定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规定  ·“国家对承担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的产品质量检验、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检验等工作,并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名义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行授权制度” (第二条);  ·“国家质检中心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的程序,在授权证书的有效期和授权范围内,对外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在检验报告封面适当位置加盖国家质检中心授权标志章(第十二条)。

  • 第三方实验室如何保证独立性

    第三方实验室(子公司)由XXX公司(母公司)全资出资设立,但子公司与母公司的企业法人是同一个人,是否可行?如何保证独立性?子公司是否可以接受母公司的委托检测?谢谢!

  • 药品委托检测机构(第三方)

    1、药品、药包材的标准和非标准化检测 主要针对各国药典、国标、YBB标准、企业质量标准对原料药、辅料的定性定量测试(如杂质解析、异物分析、溶剂残留、残留单体等)。2、方法学开发与验证  提供[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Yp][color=#3333ff]LC-MS[/color][/url],GC-MS,[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yp][color=#3333ff]ICP-MS[/color][/url],ICP-OES等分析仪器的方法开发及检验方法验证服务,依据ICH-Q3D元素杂质、含量、溶剂残留、微生物限度,基因毒性杂质等。3、药品与包材的相容性研究按CDE发布的指导原则,帮助药品生产企业系统、规范地进行药包材与药品的相容性研究。根据药品的剂型、给药途径的风险程度及其与包装材料发生相互作用的可能性,评估可能的安全性风险并进行相应的相容性研究。4、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根据总局公告及政策解读:一致性评价的药学研究试验(CMC部分)可以在现有经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具有CMA,CNAS资质认证)。根据QbD(质量源于设计)理念,对药品工艺研究、生产过程、质量管理、风险进行控制。一致性是全面质量和疗效上的等同,需要综合技术能力的全方位提升,选好研究机构,少走弯路是关键。 电话:021-51682918- 8719 QQ:2453256153[b] [/b]

  • 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和LIMS

    近几年随着国外实验室的进驻,使国内的实验室面临着信任危机。一般来说我国出具的报告书国外是很少认可的,因为国外认为我们实验室手工操作、人为干预过多,使得检验数据存在很大的人为因素。为了避免这个问题,很多国内的政府实验室都在考察和实施LIMS系统。LIMS最早出现在国内一般都是石油、石化、制药等一些制造行业的实验室,而第三方实验室实施出现较早的属药检行业,上海、广州、北京、大连等药检所先后实施了LIMS系统,并已投入正式运行。而其他行业的第三方实验室也正积极的进行考察、调研。实施LIMS系统成为了第三方实验室的首要任务及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据了解,目前我国实施的LIMS系统多为国外厂家的LIMS系统,业内普遍认为国外的LIMS系统更能满足实验室管理的规范,更符合国际的要求。也正是国外LIMS系统的进入,又给我们带来一些新的问题。 帕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和许多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探讨、交流后,自行研发出了适合实验室检测流程管理的实验室管理系统LIMS,并且成功给多家知名第三方检测机构上线,比如华测检测、海智检测、中一监测、正方元信等等。这些机构含括了食品第三方检测、环境第三方检测、建工第三方检测等等检测机构,针对不同检测机构对于检测环节的不同要求,为他们量身定制管理模块,使得样品能够从委托登记到最终出具报告中间的每一个环节都专人专项负责,实验室管理者也可以清晰明了的把握整个检测的进度,合理的安排工作。

  • 一地明确!第三方机构造假,实施机构、个人「双罚」!

    3月27日,江苏省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全票通过《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6月5日环境日当天开始施行。从此,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有了具有统领性的综合法规。  《条例》分为总则、监督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八十四条。  主要内容和特点有:完善保护责任体系、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强化污染防治措施、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和充分彰显江苏特色。  《条例》强化了污染防治措施,特别强调了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  实行“双罚”  严厉打击第三方弄虚作假  针对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问题,《条例》规定:禁止环评、监测、运维、治理等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通过增加检查频次等手段,重点加强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不良记录机构的监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公开信用评价结果,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并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实行“双罚”,既罚机构,又罚个人,综合运用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等处罚手段,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明确自动监测、人工监测适用情形和公开要求。  第六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接受排污单位的委托提供环境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其出具的有关数据、结论、报告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或者变相指使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  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环境服务的,不免除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三方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指使或者变相指使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方机构在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与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我们不一YOUNG】在线监测设施由第三方运维,对于运维单位资质有何要求,那些资质的单位具备运维条件

    请问一下在线监测设施由第三方运维,对于运维单位资质有何要求,那些资质的单位具备运维条件?回复:你好,感谢你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属于污染源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自动监控设备的维护应由企业自行进行(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属于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只负责监管污染源企业是否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备,对于企业是否委托第三方运行维护自动监控设备的市场行为不做干预。另外,原环境保护部已废止《环境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目前对运维资质无特别要求。

  • 《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解读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要求,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行第三方治理工作提出专业化意见,指导全国各地开展相关工作。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相关专家就《意见》的相关内容接受了记者专访。  [b]问:《意见》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答:[/b]环境污染治理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简称第三方治理)模式应运而生,发展迅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国务院于2014年出台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简称国办69号文),对第三方治理的推行工作提出了总体指导意见和要求。为进一步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并对第三方治理推行工作提出专业化意见,指导全国各地开展相关工作,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8月出台了《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  [b]问:我国在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方面开展了哪些积极探索和实践?  答:[/b]当前,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处在初期快速发展阶段,并以其较高的污染治理效率和较低的污染治理成本,为满足各地污染治理需求带来了新的解决方案。在相关政策带动下,全国各地在脱硫脱硝、废水治理、工业固废处理、垃圾处理、环境修复等领域出现了一批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多数地区聚焦水务、固废处理等城市环境公用设施、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和环境修复领域。水务和垃圾焚烧等公用设施领域较早采用第三方治理的模式,多采用BOT等模式。随着PPP模式的兴起,环境修复领域第三方治理以及环境绩效付费模式越来越受到青睐。在工业领域,电厂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大气监测、固废处理以及单个企业第三方治理也发展较快。目前,农村污水处理领域第三方治理的模式也在进行积极探索和实践。  目前第三方治理实践创新表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一是在政策层面,围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各项环境标准不断完善和提高,各类环保政策陆续出台;二是在技术层面,国内外各项实用型环保技术不断涌现,装备水平整体呈现高端化、智能化、系统化、模块化、高效化、低耗能化,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更是为环保带来了革新;三是在服务层面,由过去单一的盈利模式转变成政府购买服务、利益置换,技术换市场等多元化创新模式。另外通过环保供给侧改革,带动了环保规划、环境评估、信息中介、调查运营,咨询服务、环境修复、宣传推广、环境监测,甚至环境危机公关、环境租赁等全方面的第三方服务,大大扩张了环境服务领域,延伸了产业链条;四是在管理层面,通过第三方治理明确政府责任、排污企业的主体责任,及环境服务单位的履约责任。政府部门可建立环保责任追究,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通过约谈、环境督察等、环境诉讼、环境警察甚至环境法庭等多元化的方法,提高环境执法力度;在投融资层面,一方面在政府加大绿色金融投入力度的同时,民间资本通过PPP的模式参与政府公共设施建设,建立了多样化的环保投资渠道;六是在社会协作层面,全民环境意识大幅提升,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规模空前, 充分发挥了社会监督作用。政府部门间的协作明显加强,环保、农业、水利、城管,国土、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动,环境执法能力显著提升。 [b] 问:《意见》重点要解决哪些方面的问题?  答:[/b]从行业态势看,当前,第三方治理企业热情较高,但由于一些地区政策法规滞后,体制机制不完善,排污企业反应冷热不一,选择第三方治理过程中还存在一定问题。  一是责任不明晰。根据新《环保法》,排污单位应对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第三方治理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实践中如何具体界定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缺乏进一步的具体规定。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单位责任界定不清,易导致忽视责任义务、出现问题推诿扯皮甚至相互勾结的现象。  二是一些地方政府职能定位不清。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观念转变和职能转变较慢,找不准在推进第三方治理中的职能定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注重经济利益不注重环境公共服务,不能充分履行制定规则、监督规则执行、提供服务的职能。  三是第三方服务市场环境存在一定缺失。实现环境第三方治理需要具有契约精神、市场经济的环境以及法治意识。目前实践中,政府和企业在履行合同中不履约、毁约现象屡见不鲜,在项目招标中暗箱操作、低价中标,民资企业参与难度大,服务质量差等问题较为突出。  四是行业不规范。国家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取消了第三方治理的准入门槛,而第三方治理企业目前技术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市场契约精神缺乏,易导致恶意竞争、弄虚作假、违约失信和违法牟利等行为,影响到环境治理成效。  五是行业信息缺失。目前缺乏对第三方治理行业的引导及信息的整合应用和公开,导致排污单位在选择第三方进行污染治理时,难以获取完整、准确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信息。  六是未建立完善合理的价格机制和制度规则。目前没有建立完善的反映成本效益的合理收费机制,而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注重形式,忽视建立盈利机制、价格形成机制、收费保障机制、调价机制、按质论价等机制,依赖财政补贴等传统手段,忽视市场手段。另外,对于环境服务环境的细化、效果评估、责任界定等规则仍较为缺乏,制度和规则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实施。 [b] 问:您认为《意见》有哪些亮点?   答:[/b]此次《意见》有很多创新和突破,可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和第三方治理责任。《意见》提出,排污者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可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污染治理,依据与第三方治理单位签订的环境服务合同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第三方治理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合同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合同约定的责任。如第三方治理单位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还应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意见》特别提出,在环境污染治理公共设施和工业园区污染治理领域,政府作为第三方治理委托方时,因排污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或合同规定导致环境污染,政府可依据相关法律或合同规定向排污单位追责。  第二,注重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要坚持政策激励和制约机制并重,加强配套政策的支持和引导。对此,《意见》提出,首先,应鼓励绿色金融创新,一是鼓励地方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积极引入社会资本,为第三方治理项目提供融资支持。二是探索引入第三方支付机制,依环境绩效付费,保障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单位权益。三是依法依规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探索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发挥在环境风险防范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企业开展“环保体检”,为加强环境风险监督提供支持。其次,以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为重点,积极开展试点示范,有针对性的遴选潜在项目,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项目储备库,纳入相关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整合第三方治理案例信息,征集和遴选第三方治理领域典型案例,编制发布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目录,帮助和引导排污企业开展第三方治理工作。  第三,进行管理制度和模式创新。发挥政府和企业的双重作用,建立与实际情况和需要紧密结合的制度,避免生搬硬套,明确政府和市场、企业各自的定位和职责。按照最低管理成本原则界定各自职责,政府负责制订规则和监管规则的实施,同时也要遵守规则,创造良好市场环境;企业要完善服务,讲诚信,加强新技术在环境管理和服务当中的运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的水平。  第四,创新第三方治理机制和实施方式。目前各地对第三方治理模式有了多种类型的实践,第三方治理已经向综合服务、深层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发展。《意见》提出在京津冀、长三角及珠三角等重点区域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鼓励第三方治理单位提供包括环境污染问题诊断、污染治理方案编制、污染物排放监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及维护等活动在内的环境综合服务。以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为突破口,鼓励引入第三方治理单位,对区内企业污水、固体废弃物等进行一体化集中治理,并支持第三方治理单位参与排污权交易,以多种形式实践第三方治理模式。  第五,鼓励第三方治理信息公开。具有公平和严格的法治环境是第三方治理模式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意见》提出,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对偷排偷放、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治理单位,应依法追责。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加大媒体曝光力度。同时,《意见》提出,加快推进第三方治理信息公开,构建第三方治理信息平台,鼓励第三方治理单位在平台公开相关污染治理信息。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公开随机抽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依法依规公布治治理效果不达标、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第三方治理单位名单。研究将第三方治理单位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讨论】公司如何选定第三方实验室

    相信每个具规模的公司都会认可几个第三方实验室,我想了解一下大家在认可第三方实验室的时候有没有一个验收标准,例如一个现场评分表之类的东东。我们现在只要是通过ISO17025的第三方试验室的报告都可以接受,我觉得这个标准太宽了。大家交流一下心得吧。

  • 【分享】药监局重拳打假 首次尝试第三方验证检测新药

    [center]药监局重拳打假 首次尝试第三方验证检测新药[/center]为了加强药品打假力度,药监局日前开始尝试使用新药审批的第三方验证方式。一位药监局官员向记者透露,这是他们首次尝试结合现场核查及委托第三方验证对新药进行审评。 记者从药监局内部获悉了这次验证结果,第三方检验机构在送审的中药样本中发现了西药成分,认定此新药属疗效造假。 目前,药监局在考虑今后新药审批方面全面实行第三方验证。 委托第三方验证是药监局一直在努力推出的新药检验方式。由于近几年注射类药品安全事故频发,目前药监局在新药申报中对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治疗类大容量化药注射剂和生物制品等几类高风险产品实行从严审批。 以前,药监局新药审评工作都以案头审查为主,即主要以申报材料为依据,中心重点检验药品的成分、工艺流程、药品的安全性等,疗效一般依照临床试验数据审核。 这种审批流程造成了医药界大量造假事件的发生,尤其在新药申报方面。由于自主研发的新药可以享受单独定价,一些企业在临床数据上造假,或者只是将药品稍微调整一下分子链,甚至只是改换剂型或者剂量,就作为新药申报。 “充分调动外部审评资源,不仅有助于发现新药申报中的弄虚作假,清除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也可以加快对积压注册品种的清理工作,控制低水平重复申报的注册品种。”上述药监局官员表示。 记者了解到,药监局除了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并颁布新的实施日期以外,还对这些已受理但尚未完成审评的过渡期注册申请品种,开始了集中审评工作。上述药监局官员透露,这些将要审评的药品达2.5万多件。 海正药业(600267.SH)副总经理朱康勤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新药审评超时严重,制药企业对此意见都比较大。引入第三方验证,能加快新药注册速度,对于企业新药及时通过审评、早日上市起到积极作用。 朱康勤还认为,第三方验证对于造假会有一定遏制的效果,但也有可能会导致药品申报方贿赂第三方机构,引发腐败。 “我们还要考虑到确保新药技术不会被泄露,要在这个前提下谨慎地选择申报注册品种中的一部分内容,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检验。”上述药监局官员表示。 记者了解到,药监局正考虑今后在新药检验中全面推行第三方验证。这既能弥补药监中心技术及设备上的不足,又能保证药品审评的公正和严谨。

  • 【金秋计划】什么是型式检验?什么是第三方检测报告

    经常性有人会索取型式检验报告,但收到的报告确并不清楚是否是型式检验报告,那我们来聊聊看什么是型式检验报告? [b]1、[font=宋体]型式检验报告是型式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结果的判定文件。一般我们认为:[font=&][color=#191919]型式检验是依据产品标准,对产品各项指标进行的全面检验,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 [/color][/font][/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什么时候需要做型式检验?一般来说,产品的执行标准中都会有此方面的规定,有专门的型式检验的条款,以下是举例,不同类型的产品,可能会有不同。 [/font][font=Calibri][/font][font=Calibri]①[/font][font=宋体]新产品或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font][font=Calibri]②[/font][font=宋体]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标准指标时; [/font][font=Calibri]③[/font][font=宋体]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font] [font=Calibri][/font][font=Calibri]④[/font][font=宋体]正常生产,按周期进行型式检验; [/font][font=Calibri][/font][font=Calibri]⑤[/font][font=宋体]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ont][font=Calibri][/font][font=Calibri]⑥[/font][font=宋体]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ont][font=Calibri]⑦[/font][font=宋体]用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检测机构需要的资质:独立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这里的资质主要是CMA资质,单独的CNAS资质是不符合的。 所以收到检测报告后,首先要看是否有CMA资质,然后再看内如是否与产品执行标准要求的项目一致,是否有缺项。 2、第三方检测报告,这个第三方就是独立于甲方和乙方之外的机构,主要是为了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那这个报告中的项目可以是全项报告,也可以根据委托协议或委托单位指定的个别项目,与型式报告有明显区别。资质上就不特别指定说CMA,还是CNAS。 [/font][/b]

  • 第三方检测机构目前是处于风口期?还是生存状况堪忧?

    第三方检测机构目前是处于风口期?还是生存状况堪忧?

    [align=left] 第三方检测行业是指第三方检测机构接受客户委托,综合运用科学方法及专业技术对某种产品的质量、安全、性能、环保等方面进行评定,并出具评定报告。我国第三方检测机构起步较晚,大多数在2000年后出现,发展初期一直在夹缝中求生存。  [/align][align=left] 从2008年到2017年,全球检测行业市场规模一路攀升,保持着较大的增幅。即便是在2008年至2009年经济危机的冲击下,检测行业也继续维持增长态势。这说明检测行业的生命力和抗风险能力都比较强,随着第三方检测在整个检验检测行业中占比越来越高。 目前我国市场上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主要由民营性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与外资背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组成。  [/align][align=left] 但是目前我国第三方检测行业发展现状并不乐观。一方面由于我国在这一领域起步较晚,并且思维方式上的差别,我国第三方检测机构并不能得到国际市场的认可,另个一方面,欧美等国的第三方检测较为成熟,在国际上具有较高的认可度。 根据数据报告统计,目前外资检测机构由于自身在市场运作方面比较成熟,占据我国30%左右的市场份额,与此同时,国有检测机构由于垄断也占据了我国检测市场的半壁江山,而留给我国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市场空间就只有10%。[/align][align=left][img=,690,371]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12/201812040916564249_5113_1626275_3.png!w690x371.jpg[/img][/align]

  • 关于第三方独立实验室的一些问题。

    想请问一下,我们公司租了一幢办公楼作为独立法人的第三方检测公司。主要是水,气,噪音的检测。现在我们正在装修这幢大楼,主要是做一些隔断,在第三方实验室验收的时候,有没有要求用作隔断的材料必须是阻燃的啊。。请各位大侠帮忙给予答应。。我是江苏这边的。。谢谢

  • 可刑可拷的环境检测第三方,该何去何从?

    [align=center][b]可刑可拷的环境检测第三方,该何去何从?[/b][/align][font=宋体] [font=宋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监管部门的权力下放,环境检测第三方机构如雨后春笋一般迅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范围内涉及环境检测业务的第三方企业已经不下[/font]8000[font=宋体]余家,这些检测机构主要集中在华北,华南以及华东等经济发达的区域。[/font] [font=宋体]环境检测第三方按理说应该是一个比较有前途的新兴行业,然而经过几年的发展,行业好像越来越不那么可观了,行业负面新闻也越来越多。近日,两则处罚通告又让整个行业处于一片质疑声中,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的官网上,两则处罚信息赫然印入眼帘,一则是[/font]2024[font=宋体]年[/font]7[font=宋体]月[/font]31[font=宋体]日发布的关于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处罚原因是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处罚结果为停业整顿和罚款人民币[/font]25[font=宋体]万元。另外一则是[/font]2024[font=宋体]年[/font]8[font=宋体]月[/font]5[font=宋体]日发布的关于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处罚原因也是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处罚结果是停业整顿和罚款[/font]17.5[font=宋体]万元,另其法人代表也进行了单独行政处罚。[/font] [img=,554,28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8/202408191645592872_1317_6117780_3.jpg!w554x287.jpg[/img][img=,554,34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8/202408191646055851_4367_6117780_3.png!w554x342.jpg[/img] [font=宋体]要知道上述这两家检测公司不管从规模还是影响力方面都是行业中第一梯度的,如今发生这种事情,不禁让人唏嘘。对于大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最注重的就是声誉名声问题,本不该发生这种违法违规行为,由此还联想到当初的[/font] [font=宋体]武汉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咸宁市中德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最终被撤销资质。[/font] [font=宋体]上述三家公司都是行业龙头企业,都能出现这种原则问题,可想而知其它的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又能做成什么样子。[/font] [font=宋体]作为曾经的行业从业者,也了解这个行业的不易,夹在企业与政府监管机构中间,生产的产品[/font]—[font=宋体]检测报告如实报道吧,企业那边拿不到钱,不如实报道吧,监管部门那关过不去,可谓是进退两难。我也从一些从业者口中了解到他们对于弄虚作假已经习以为常,甚至不以为意,认为其它公司都是这么干的,我们也随大流,造造假,节约了成本还能拿到钱。不得不佩服有些人的胆子确实很大,认为反正查不到自己头上,抱有侥幸心理,那就希望当有一天面对着执法记录仪的时候,还能这么从容坦然面对。[/font]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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