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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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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该如何监管?

    环境监测,这一领域原本主要由各地环保部门下属环境监测站所主导。如今这一市场的放开,将诞生一块千亿级“大蛋糕”。“十二五”期间,全国环境监测总投资需求将达1000亿元。  不过,从多名受访的环保官员、企业老总的反应来看,这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此前已有多地进行了试点工作。而在一些官员看来,这一政令之后,环保部门亟需厘清这一新兴行业的监管细则。而公众聚焦的监测数据造假问题能否通过市场的力量荡清,目前依然是一个问号。  能否挤掉数据水分  能否挤掉数据造假的水分这一问题,山东省环保厅的回复是“可以”。  “过去环保部门自行监测,自行监管,质控工作往往流于形式。”山东省环保厅在回复南方周末记者的采访时称,过去,环境空气质量良好率由各市自行上报,全省达到了95%。在实行政府购买社会第三方服务之后,该数据降低为66%,挤掉了29个百分点的数据水分。全省空气站平均设备运行率和数据准确率均达到90%以上。  这个答案令人惊喜。环境监测包括企业日常监测、项目验收监测、环保部门的执法、监督性监测等。在这由环境监测站主导的单一管理体制下,其中的数据造假等问题早已是业界知晓的沉疴,不仅有媒体曝光,而且环保部及地方环保部门多次点名通报(详见南方周末2013年6月27日报道《“千里眼”明造,“障眼法”暗行——百亿在线监测工程,造假仅需“垫几块砖”》)。  “监管是环保局,监测是监测站,都是一条裤子的,大家不相信这些数据。”湖南一家第三方检测公司副总说,“市场化是没办法阻挡的。”  不过,应对数据造假,并非放开市场的主要原因。在不少受访者看来,主因是监测任务繁重而监测站人手不足。“一来监测站人力不够;二来监测站可能是收支两条线,多做也没有额外报酬。从这个角度来说,开放给第三方,他们的积极性是很强的。”北京市城市排水监测总站有限公司技术研发总监范云慧说。  事实上,监测数据造假问题依然不容乐观。2014年在全国环境监测质量工作会上,总站谋副站长宣称:90%的第三方检测公司都造假。2015年4月1日,在有数百名各地监测站负责人参加的现场工作会上,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坦言,有的地方确有监测数据造假的问题。此前不久,《中国环境报》曝光了福建省环境监测市场乱象:“有的公司连最基本的实验室也没有,仅有一些快速的测试仪器就敢接任务。”  第三方检测机构同样面临着监测数据的“诚信危机”。福建一家知名监测公司负责人对南方周末记者坦言:“第三方监测主要的问题,和国有监测站面临的问题是差不多的。”  “在这个市场里,规范和不规范的做法,成本最多相差十倍。”他举例,“像环评监测,本底监测六个点位,连续监测七天,每个点位最起码要一个人值守,再加上两个采样车的司机、后勤辅助人员,最少要十个人才能完成任务。这是规范的情况。如果不规范,就是没到现场,连监测仪器的采样口都没开就可以出报告。”  “从行业上来讲,对这个制度的推出非常欢迎。大家都感觉到很兴奋,以前必须靠关系、走门路做的一些事情,现在通过社会化服务,可以靠自己的技术、能力去竞争了。”北京金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斌说,“但是转变可能需要有个过程,市场化、社会化服务的推动进度怎样,是大家比较担忧的。”  如何设立准入门槛  这一新兴市场的规范工作,一些省份早已开展。  前述广东匿名官员表达了他的担忧:“前期不能有任何门槛。但到了后面,社会化监测机构一旦出了什么事,我们还得去管。现在是把全部压力集中在了中后期的管理上。”  而在北京、云南、江苏等地,则在数年前就出台了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例如北京在2010年开始,分批认定环境监测机构,目前至少有24家机构。  建立准入门槛并不能消弭行业乱象。业内人士指出这其中可能会有权力寻租空间。“现在主要由环保部门来招标确定一家(第三方机构)。”杨斌透露,“但可能是换汤不换药。有能力做污染源第三方监测的,往往还是原先那些设备运营的公司。”  江苏省和云南省环保厅为此对第三方监测设置的门槛非常细致。包括资产、房子、仪器,甚至对工作人员都要去对社保。这样避免了一些机构东挪仪器、西借仪器,须有一定要有实力的才可以进入市场。”  山东则是设置了竞争机制。山东采用了“TO模式”(转让-经营),以空气监测作为突破口。专业化的社会机构通过竞争分别获得运营业务和比对业务,两者独立运营,互相监督;政府的环境监测部门则对运营单位、比对单位进行质控管理考核,政府部门花钱购买合格数据。  作为广东的试点,佛山市环保局希望能监管第三方环境监测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在向南方周末记者提供的一份材料中,佛山市环保局表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从入门、业务委托、业务开展、结果报送的全过程的把关管理,并组织专家们制订了相应的指标体系开展质量核查工作。”  但该市环保局亦承认,受制于人手短缺,案牍上的规范只能打折扣,“现场质量核查的频次较少,存在对社会监测机构人员、项目变化等情况掌握不够及时情况”。  广东的另一个试点东莞的遭遇类似。由于监督人员短缺,东莞环保局虽然对社会监测机构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场采样暗访等,但检查频率相对较低,难以进行有效的、全过程的现场跟踪监管。  “人手不够”是开放环境监测市场的主要原因,但是开放以后,在监管上,这一问题依然绕不开。  需要再颁资格证吗  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第三方环境监测的开展,需要厘清与CMA认证的关系。  CMA,即中国计量认证。我国计量法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即只有取得CMA认证的检测机构,才能从事检测检验工作。  在放开第三方环境监测市场之前,环境监测站承担着环境监测主要职责,其亦需获得CMA认证,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管。一名广东省监测工作人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环保部门是从行政、业务上进行管理,质监部门则是从认证认可上进行管理。“如果出现重大恶劣问题,质监部门可以吊销资质,环保部门就可以处分。”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中,规定了3种环保部门可以责令环境监测机构限期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的情形。  尽管两者并不矛盾,但市场放开之后,有业内人士认为,环境监测需要自己的认证体系。  “环保部门多年来并没有建立针对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认可办法和体系,其他部门早就有,比如建设、交通、水利等,按理说这是一个极其不合理的事情。”湖南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在博客上写道。  前述广东环保官员也认为,如果缺乏自己的认证体系,环保部门则缺乏监管依据。“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环保部门可以去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在深圳,市环保局则通过授权市环境监测行业协会去对环境监测从业人员的资质实施上岗考核。 不过,在新环保法以及两高对刑法中环境犯罪的司法解释中,已经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做出了规定,重则可入刑。  而有一些省份早已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除了上述北京等地的认定办法,在2011年,山西环保厅就颁布了《山西省环境监测资格管理办法》,对各类环境监测单位的“资格证”做了详细规定。  这亦引起了一些争论。上述的湖南第三方检测公司副总就认为:“以前企业只要有CMA认证就可以从事环境监测,这是计量法支持的。现在又出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管理办法,是否跟法律相违背?这几年国务院已取消了很多行政审批。“环保部门还有权管吗? 面对环境监测的乱象,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该如何监管?

  • 第三方检测机构谁是监管者?

    国内很多地区环保厅对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备案工作,但对于政府管理部门也存在一个疑问,检测机构为什么由环保部门监管?这本身是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事,但是本地区没有实验室,所以质量技术监督局也无法监管。可对于这种计量单位怎么样来证实数据的有效性呢!如何保证样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实验室呢?如果叫真没法实施,可是当地又没有技术力量,只能请外面有实力的有资质的公司来!人家来了立刻建成实验室这也不现实!这种矛盾如何解决呢?

  • 【转帖】食品安全引入第三方机制 质检总局公布首批三聚氰胺检测机构名录出现独立检测机构

    为了确保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批批检验,严把质量安全关,根据国家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关于综合利用社会的检测资源,开展乳品中含“三聚氰胺”检测的决定,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部署,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紧急在全国范围内对实验室获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食品检测机构能否按高效液相色谱法、液相色谱-质谱法、[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法中的一种或多种检测方法开展“三聚氰胺”检测进行了核实,并于10月2日在国家质检总局官网上公布了《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名录》。 有别于以往承担国家专项检测任务的多为隶属国家检验检疫系统的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此次在国家质检总局官网公布的首批《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名录》中,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作为社会检测资源,也首次出现在名录当中,作为国家检验检测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的高效运行提供有力保证。中国奶业协会理事长刘成果日前就曾表示,针对奶制品质量安全问题,应建立第三方检测制度,而国家“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也做出了“综合利用社会检测资源,开展乳品中含三聚氰胺检测”的决定,说明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力度,促进食品检测资源的合理利用,降低检测成本,提高检测效率,建立现有机构充分利用、资源共享、结果互认的食品检测机制已成为各界共识。 记者注意到,在名录中公布的多家检测机构中,由于仪器设备和检测技术等原因,针对目前通用的三种“三聚氰胺”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液相色谱-质谱法、[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法,有的检测机构只具备采用其中一种或两种方法进行检测,作为首批进入《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名录》中的第三方检测机构——PONY谱尼测试却具备三种检测方法均能采用的检测能力。记者还从PONY谱尼测试处了解到,其所拥有的由全球知名分析仪器生产企业——美国Waters生产的顶级UP[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Yp][color=#3333ff]LC-MS[/color][/url]/MS质谱联用仪、HPLC高效液相色谱仪及由日本岛津生产的顶级GC-MS[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联用仪[/color][/url]使其具备目前通用的三种“三聚氰胺”检测方法均可采用的能力,由于在2007年即已开展“三聚氰胺”的检测工作,目前“三聚氰胺”已成为其常规检测项目,能够快速、准确地提供检测数据和出具具备CNAS和CMA章的检测报告。像PONY谱尼测试这种具备先进检测仪器、优秀的技术人才及快速反应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无疑能为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对奶制品进行有效质控、保证食品产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提供准确、快捷、高效的技术支持。 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不但合理利用了我国食品检验检测资源,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高效权威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还充分发挥了职能部门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测与评估检测的作用,形成了食品安全检测监管合力,拓展了检测领域,提升了机构效能,同时避免了重复建设。 食品工业是我国支柱产业之一,食品的质量安全不但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也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因此,必须充分利用现有检测机构,尽快实现食品检测资源共享,在国家食品安全体系中推广第三方检测机制,建立完善专业的测试体系,开放测试平台,引入更多独立测试机构,要打破只承认本系统本部门的食品检测结果的现象,利用好检测结果,从而避免重复检测,实现食品安全检测网络化和监管社会化,切实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技术保障水平。

  •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大忌”

    第三方检测机构,在产业发展和市场和谐稳定方面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尤其是国字号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包括国家质检中心在内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虽有权威,但也有大忌;虽被敬畏,但对“大忌”也需时时切记。  什么是“第三方”?相互关联的两个主体之外的客体。通俗例子:消费者是第一方,为消费者提供产品(包括服务)的厂商是第二方,围绕这个买卖双方的但又不属于任何一方的就是第三方。如法院、公证处等。  什么是“第三方检测机构”?通俗的说,就是在产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在法律和利益等方面独立于消费者和产品厂商的检测机构。其特征往往与“公正”、“公平”、“客观”、“科学”等关键词紧密相连。  在现行体制内,被冠以“国”字号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通常被命名为“国家XX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  第三方检测机构,在产业发展和市场和谐稳定方面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尤其是国字号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消费者心目中是“权威”的代称,在产品厂商眼里是敬畏的对象。  然而,身在国字号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人都清楚:“国家”二字之沉重,不是什么机构都能担得起的;“第三方”三字之严肃,不是什么部门都能做得到的。  包括国家质检中心在内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虽有权威,但也有大忌;虽被敬畏,但对“大忌”也需时时切记。  一忌,“角色”越界  从现行法规条文可以看出,“国家质检中心”其实就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管部门(行政监管及执法)为贯彻《产品质量法》等法规,行使法律赋予的本部门的职责,在依法执行产品质量监管过程中提供产品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  按照现在的说法,就是政府采购的一种技术服务的提供单位。  既然是技术服务的属性,那么国家质检中心具有的只能是依据标准对产品质量符合性的判定权,而没有对行业或产品质量监管的行政权(如抽查任务的生成、检测结果的发布等)。  因政府行使监管职能的需要而采购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才被冠以国家质检中心,也就是说,在执行政府委托检测任务时,第三方检测机构使用国家质检中心的名义才是正当合法的,否则就有违法违规嫌疑。  从这个意义上看,国家质检中心虽是政府服务采购的技术服务提供商,但所谓的对公权力而言的“法无规定不可行”是同样适用的,而不能“法无规定尽可行”。  二忌,屁股坐歪  商品市场追求的一定是买卖双方在法律框架下的互利共赢,哪方利益被侵害或受到压制,可行一时却无法长久。  作为维护商品市场健康运行不可缺少的产品检测机构,不论是经政府授权的还是民间自发的,只要声称是“第三方”机构,都要站在 “公平、公正、客观”的立场上从事一切技术活动。  合法存在的买卖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都需要公平公正的对待。即使存在强势与谁弱势之分,那也不是影响产品检测结论的因素;即使存在行业与市场的乱象,那也不是第三方检测机构区别对待消费者和产品厂商的理由。  三忌,心态不正  带有预设成见的检测行为,怀有“敌意”的检测活动,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名义,恶意打压产品厂商;以维护产品厂商利益的名义,侵害消费者或委托方(如政府)的知情权;为某一厂商的利益侵害另一厂商的利益等,都是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大忌。  心态不正,源自不当利益的驱使,源自本位意识的膨胀,不但有悖于第三方地位,还可能涉嫌违法。  心态不正下的检测活动,可能导致大小厂商、国内外品牌、新老企业以及消费者,在相同情况下,得到不一样的待遇或结果。  政府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的授权方和委托方)也可能是心态不正的中枪者。  四忌,自挖陷阱  第三方检测机构也是一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他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严肃谨慎应是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基本素质,控制风险应是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常态措施。目的正当、程序正义、过程严谨、方法正确是必须努力做到的。  比如,检测规则的合理合法性,尤其当偏离标准时,检测规则是否经过评估?由哪个层级评估?是否履行了审批或公示?  比如,采样代表性的评估、样品真伪的甄别、样品及厂商信息的核实、检测结果是否与样品厂商提前确认?是否留出提前复议的时间?等等。  如果第三方检测机构没理清这些问题,就等于给自己挖了陷阱。  当从消费市场采样时,采到仿冒样品的可能是存在的,这在我国国情下一点也不奇怪。前不久发生的小米充电宝争议事件就是典型案例,一方面此次抽查主管部门十分被动,公信力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小米躺枪咽下的苦水谁能帮助分流?  监管部门可以重发声明,检测机构可以被追究责任,但躺枪的产品厂商受到的声誉及经济上的损失不是一个重发的声明或某些人的担责可以弥补的。  不让无辜受冤,这也应该是第三方检测机构社会责任的一种表现。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第三方检测机构,即使冠以国字名号,也只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管体系中的一个技术服务与技术支持机构,是产品质量监管部门的一个技术助手,而不是监管主体。在法律上与被监管的产品厂商具有同等地位。面对产品厂商的“仰视”,第三方检测机构不能就自以为高高在上。  一旦产品厂商的合法利益底线被触及,就会利用法律手段争取自己的权益,这就是第三方检测机构随时面临的法律风险。  同样,当国家委托方或消费者发现被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忽悠了,也会毫不客气的使用自己的行政权力或法律武器。  五忌,水平失准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权威,除了依赖上面提及的“公平、公正、客观”还有一个重要基础就是“科学”。  出具的检测数据是否经得起验证?得出的检测结论是否经得起推敲?给出的意见和建议是否有科学依据?都关系到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权威性。  前不久,某个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发布的对空气净化器产品的检测结果及评价中,仅以空气洁净量(CADR)与产品的市场售价的比值,定义产品的性价比,并据此把检测结果做了排行和比较,就没有体现出第三方检测机构应有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在业内稍有专业常识的人,仅从这一表现,就会对所有检测结果的正确性和可信度产生质疑。  附相关法规条文  《产品质量法》规定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规定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规定  ·“国家对承担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的产品质量检验、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检验等工作,并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名义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行授权制度” (第二条);  ·“国家质检中心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的程序,在授权证书的有效期和授权范围内,对外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在检验报告封面适当位置加盖国家质检中心授权标志章(第十二条)。

  • 第三方检测行业分析及热点问题

    1、全球第三方检测市场空间广阔,行业集中度较低 工业检测占据半壁江山,生命科学、食品和环境检测有望快速增长。从检测行业的下游来看,目前工业检测占比超过一半,生命科学、食品和环境检测占22%,消费品占比为9%,商品检测占比7%。随着检测细分领域愈加完善以及各国对医疗、食品安全、环保把控越发严格,未来相关领域检测有望快速增长。 北美在全球第三方检测市场中所占份额最大,亚洲地区发展迅速。从区域的角度,2016年全球检测业务规模为1445亿欧元,其中北美为463.8亿欧元,占全球的32.1%;欧洲436.4亿欧元,占全球的30%;亚洲发展迅速,2016年市场规模为364.1亿欧元,占比为25.2%,较2010年上升了4pct。 工业检测占据超过一半份额。 全球检测行业区域分布 全球检测行业集中度较低,呈现碎片化特征。由于检测行业下游细分领域差别较大,小型、专业化的检测机构较多,且因为各地区标准有所不同,很多检测项目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导致行业集中度较低,全球CR10仅为18.72%。 全球检测行业CR10仅为18.7%,行业集中度较低。2、国内第三方检测逐步放开,催生千亿规模市场 我国检验检测市场高速增长,其中,第三方检测达近千亿规模,2009-2016年复合增速高达23%。我国近年持续加大食品、环境、医药及工业等领域产品质量把控。检测覆盖领域持续扩大,检测项目也不断细化,检测行业持续高速发展。根据统计,截至2016年,我国检测行业市场规模达2028亿元,其中第三方检测达908亿元,2009-2016年第三方检测市场规模复合增速高达23%,第三方检测占比由2009年的37%提升至2016年的45%。我国第三方检测市场增长迅速,达近千亿规模 国内检测机构布局分散,壁垒较多,市场集中度不高,竞争较为激烈。根据国家认监委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我国企业制的检验检测机构21012家,占机构总量的63.22%;事业单位制11479家,占机构总量34.54%;其他法人类型744家,占机构总量2.24%。从股权结构来看,我国检验检测机构中,国有及国有控股机构16773家,集体控股1096家,私营企业14265家,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267家,其他机构834家。在国务院统一部署下,检验检测机构改革与整合成效明显,市场化机制正在形成。 我国检测机构以企业制为主,国有检测机构占国内半数以上。 几个检测人都关心的行业热点问题1、中国现在检测机构有多少家? 据消息,截止目前我国检测机构已近40000家。2、这么多的机构,都过得好吗? 不好,全行业人均产值约为21万元,外资人均产值为50万元,按照当前的物价水平和劳动力成本,可想而知。按照我国对企业规模的定义,我国大部分检测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由此可见大部分检测机构还是在温饱线上挣扎。3、未来中国,需要多少检测机构? 据专业人士估算,中国只需要20000家检测机构,也就是说将消失20000家,即现在的一半。4、大量中小检测机构的出路在哪里?1)继续努力做大,尤其是走专业化路线;2)被并购、被整合,抱团取暖;3)消失。5、中小检测机构如何做大?1)增加营收;2)加强管理,逼出效益;3)采用先进管理措施降低成本。6、未来监管趋势是什么? 上下联动监管,而不是一个部门管一块。7、目前国投整合的主战场在哪儿?民营和外资有机会吗? 主战场在国有机构、事业单位,民营机构在估值方面有障碍。8、为什么国外投资机构看好这个行业?1)防御性行业2)利润率较高3)现金流好4)抗周期性强

  • 呼唤第三方能监管毒地板否

    第三方监管的缺位,造成了地板生产厂一方面是生产者,另一方面又是质量的主要监督者的局面。这种商家既是参与者亦是裁判的行业现状,使“甲醛”事实上游离于监管之外。  在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000002.SZ,下称万科)3月13日举行的2011年度财报发布会上,总裁郁亮表示,希望政府能够出台装修房统一标准,便于业内执行,在国家标准出台之前,万科会先制定自己的标准。  郁亮此说,源于万科“毒地板”风波。2月16日,一位自称为国内某建材专业杂志副主编、名为李晓燕的网友在论坛发帖称,万科近年来在十多个城市的上万套全装修房项目中,大量使用了甲醛严重超标、劣质的安信品牌地板。安信地板由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和苏州安信伟光木材有限公司两家企业(下称安信)出品。  为了回应舆论质疑,安信启动了全国多个省市,共197份样品的抽样调查。3月1日,广东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佛山新城湾畔7号楼所送检的安信实木复合地板甲醛超标,甲醛释放量为1.9毫克/升,而国家标准限量为1.5毫克/升。  甲醛作为一种无色的刺激性气体,被世界卫生组织(WHO)确定为致癌和致畸物质,会对人体呼吸系统产生刺激,影响肺、肝及免疫系统功能。  万科与安信致歉,并表示共同承担责任,为小区居民提供三种善后选择方案:更换同品牌地板;更换不同品牌地板;不更换地板但每平方米赔偿200元。  3月19日,安信合约管理部总经理胡娅对《财经》记者表示,部分地产商们一度暂停采购该企业产品,但目前已陆续恢复进货,其中包括万科。  历时一个月后,“毒地板”风波实际已渐离公众视线,然而安信供给万科佛山项目的产品,甲醛释放量为何超标,安信出厂自检数据,为何与国家机构检测数据差异较大,目前仍无结论。  在拥有3000多家企业的木地板行业,大型企业质量控制远胜小型企业,早成共识。大企业安信的地板发生超标事件,一些“贴牌”甚至“无牌”地板的质量又如何?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胶黏剂与表面加工专业委员会一位专家向《财经》记者表示,标准空白、监管不到位是地板业鱼龙混杂的根本原因。  目前,木质地板的质量管控几乎完全由企业承担,地板成品的检验检测,亦属企业行为,对不合格板材的查处和责成均不力,最终将消费者推入甲醛超标的高风险之下。

  • 第三方实验室有谁来监督!

    目前社会上第三方实验室可以说遍地都是,但是市场混乱,监管体制缺失。一些实验室结果根本无法保证,甚至有些实验室出现不做样出报告、不能检测的项目出报告等乱象(有的还是知名的实验室),像这种乱象由谁来负责,有谁来监督?

  • 【原创】中国第三方检测检测的出路

    在目前的形势下,一边是政府检测职能部门的垄断,一边是国外大型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冲击 ,我们自己的第三方只能在夹缝中生存,随着人们的思想意识的改变和国际形势的发展,第三方将是大势所趋,特别是三聚氰胺事件,可以看出政府部门与企业捆绑的弊端,特别是政府监管部门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规则必须被修改。 现在这种形势下,我们自己的第三方应该何去何从,请各位同行指点。

  • 《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解读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要求,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行第三方治理工作提出专业化意见,指导全国各地开展相关工作。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相关专家就《意见》的相关内容接受了记者专访。  [b]问:《意见》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答:[/b]环境污染治理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简称第三方治理)模式应运而生,发展迅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国务院于2014年出台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简称国办69号文),对第三方治理的推行工作提出了总体指导意见和要求。为进一步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并对第三方治理推行工作提出专业化意见,指导全国各地开展相关工作,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8月出台了《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  [b]问:我国在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方面开展了哪些积极探索和实践?  答:[/b]当前,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处在初期快速发展阶段,并以其较高的污染治理效率和较低的污染治理成本,为满足各地污染治理需求带来了新的解决方案。在相关政策带动下,全国各地在脱硫脱硝、废水治理、工业固废处理、垃圾处理、环境修复等领域出现了一批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多数地区聚焦水务、固废处理等城市环境公用设施、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和环境修复领域。水务和垃圾焚烧等公用设施领域较早采用第三方治理的模式,多采用BOT等模式。随着PPP模式的兴起,环境修复领域第三方治理以及环境绩效付费模式越来越受到青睐。在工业领域,电厂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大气监测、固废处理以及单个企业第三方治理也发展较快。目前,农村污水处理领域第三方治理的模式也在进行积极探索和实践。  目前第三方治理实践创新表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一是在政策层面,围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各项环境标准不断完善和提高,各类环保政策陆续出台;二是在技术层面,国内外各项实用型环保技术不断涌现,装备水平整体呈现高端化、智能化、系统化、模块化、高效化、低耗能化,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更是为环保带来了革新;三是在服务层面,由过去单一的盈利模式转变成政府购买服务、利益置换,技术换市场等多元化创新模式。另外通过环保供给侧改革,带动了环保规划、环境评估、信息中介、调查运营,咨询服务、环境修复、宣传推广、环境监测,甚至环境危机公关、环境租赁等全方面的第三方服务,大大扩张了环境服务领域,延伸了产业链条;四是在管理层面,通过第三方治理明确政府责任、排污企业的主体责任,及环境服务单位的履约责任。政府部门可建立环保责任追究,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通过约谈、环境督察等、环境诉讼、环境警察甚至环境法庭等多元化的方法,提高环境执法力度;在投融资层面,一方面在政府加大绿色金融投入力度的同时,民间资本通过PPP的模式参与政府公共设施建设,建立了多样化的环保投资渠道;六是在社会协作层面,全民环境意识大幅提升,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规模空前, 充分发挥了社会监督作用。政府部门间的协作明显加强,环保、农业、水利、城管,国土、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动,环境执法能力显著提升。 [b] 问:《意见》重点要解决哪些方面的问题?  答:[/b]从行业态势看,当前,第三方治理企业热情较高,但由于一些地区政策法规滞后,体制机制不完善,排污企业反应冷热不一,选择第三方治理过程中还存在一定问题。  一是责任不明晰。根据新《环保法》,排污单位应对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第三方治理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实践中如何具体界定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缺乏进一步的具体规定。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单位责任界定不清,易导致忽视责任义务、出现问题推诿扯皮甚至相互勾结的现象。  二是一些地方政府职能定位不清。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观念转变和职能转变较慢,找不准在推进第三方治理中的职能定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注重经济利益不注重环境公共服务,不能充分履行制定规则、监督规则执行、提供服务的职能。  三是第三方服务市场环境存在一定缺失。实现环境第三方治理需要具有契约精神、市场经济的环境以及法治意识。目前实践中,政府和企业在履行合同中不履约、毁约现象屡见不鲜,在项目招标中暗箱操作、低价中标,民资企业参与难度大,服务质量差等问题较为突出。  四是行业不规范。国家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取消了第三方治理的准入门槛,而第三方治理企业目前技术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市场契约精神缺乏,易导致恶意竞争、弄虚作假、违约失信和违法牟利等行为,影响到环境治理成效。  五是行业信息缺失。目前缺乏对第三方治理行业的引导及信息的整合应用和公开,导致排污单位在选择第三方进行污染治理时,难以获取完整、准确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信息。  六是未建立完善合理的价格机制和制度规则。目前没有建立完善的反映成本效益的合理收费机制,而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注重形式,忽视建立盈利机制、价格形成机制、收费保障机制、调价机制、按质论价等机制,依赖财政补贴等传统手段,忽视市场手段。另外,对于环境服务环境的细化、效果评估、责任界定等规则仍较为缺乏,制度和规则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实施。 [b] 问:您认为《意见》有哪些亮点?   答:[/b]此次《意见》有很多创新和突破,可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和第三方治理责任。《意见》提出,排污者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可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污染治理,依据与第三方治理单位签订的环境服务合同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第三方治理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合同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合同约定的责任。如第三方治理单位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还应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意见》特别提出,在环境污染治理公共设施和工业园区污染治理领域,政府作为第三方治理委托方时,因排污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或合同规定导致环境污染,政府可依据相关法律或合同规定向排污单位追责。  第二,注重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要坚持政策激励和制约机制并重,加强配套政策的支持和引导。对此,《意见》提出,首先,应鼓励绿色金融创新,一是鼓励地方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积极引入社会资本,为第三方治理项目提供融资支持。二是探索引入第三方支付机制,依环境绩效付费,保障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单位权益。三是依法依规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探索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发挥在环境风险防范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企业开展“环保体检”,为加强环境风险监督提供支持。其次,以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为重点,积极开展试点示范,有针对性的遴选潜在项目,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项目储备库,纳入相关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整合第三方治理案例信息,征集和遴选第三方治理领域典型案例,编制发布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目录,帮助和引导排污企业开展第三方治理工作。  第三,进行管理制度和模式创新。发挥政府和企业的双重作用,建立与实际情况和需要紧密结合的制度,避免生搬硬套,明确政府和市场、企业各自的定位和职责。按照最低管理成本原则界定各自职责,政府负责制订规则和监管规则的实施,同时也要遵守规则,创造良好市场环境;企业要完善服务,讲诚信,加强新技术在环境管理和服务当中的运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的水平。  第四,创新第三方治理机制和实施方式。目前各地对第三方治理模式有了多种类型的实践,第三方治理已经向综合服务、深层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发展。《意见》提出在京津冀、长三角及珠三角等重点区域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鼓励第三方治理单位提供包括环境污染问题诊断、污染治理方案编制、污染物排放监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及维护等活动在内的环境综合服务。以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为突破口,鼓励引入第三方治理单位,对区内企业污水、固体废弃物等进行一体化集中治理,并支持第三方治理单位参与排污权交易,以多种形式实践第三方治理模式。  第五,鼓励第三方治理信息公开。具有公平和严格的法治环境是第三方治理模式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意见》提出,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对偷排偷放、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治理单位,应依法追责。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加大媒体曝光力度。同时,《意见》提出,加快推进第三方治理信息公开,构建第三方治理信息平台,鼓励第三方治理单位在平台公开相关污染治理信息。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公开随机抽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依法依规公布治治理效果不达标、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第三方治理单位名单。研究将第三方治理单位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第三方检测机构及其存在的作用

    [align=center][b][size=16px]第三方检测机构及其存在的作用[/size][/b][/align]来源:[font=system-ui, -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color=#222222]海纳计量[font=mp-quote, -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 为了保证产品品质,欧美国家在15世纪开始之初就有了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介入,十九世纪中叶趋于普遍,且已发展成为一种自觉的商业行为。 [/font][/color][/font][size=15px][color=#595959] 而我国第三方检测明显晚于欧美发达国家进程,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颁布才标志着我国第三方检测正式起步,且在这一阶段我国检验检测只以国有机构为主。至2002年之后,国有机构进一步向第三方检测机构让利,外资独资检测机构也随之被允许进入中国市场,中国检验检测市场主体规模有了根本性的改变。[/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国际贸易壁垒的加剧,2014年起,以第三方检测机构为代表的我国检验检测行业开始实现快速发展。[/color][/size][color=#595959] 那什么是第三方检测机构,其存在的作用又是什么呢?今天跟着华准计量一起来了解一下吧。[size=15px][color=#595959] 第三方检测机构又称公正检验,指两个相互联系的主体之外的某个客体,我们把它叫作第三方。第三方可以是和两个主体有联系,也可以是独立于两个主体之外,是由处于买卖利益之外的第三方,以公正、权威的非当事人身份,根据有关法律、标准或合同所进行的商品检验活动。[/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独立第三方检测企业的存在有着其自己特别的意义,既是政府监管的有效补充,帮助政府摆脱“信任危机”,又能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支持,为产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服务平台等。[/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那么寻找第三方检测要注意些什么? 找检测机构注意要找有这两个认证的机构。 CMA: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CNAS: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 此类检测报告具有权威性、独立性、公正性、技术性、规范性、统一性、国际性等特征。[/color][/size][/color]

  • 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资料整理汇总

    目 录一、各地有关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政策和文件规定1.环保部发布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2.全国各地第三方环境检测实验室准入规定3.江西省环保厅出台《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办法5.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6.浙环发〔2013〕44号“关于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的意见”7.放射性监测机构资质将向社会放开8.国家开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人员上岗证9.三部门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10.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须知-重庆二、有关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技术文件规定1.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实验室建设指南2.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有新规3.《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标准将发布4.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5.2015版评审准则发布啦6.资质认定申请书中的“仪器设备配置一览表”应该这样填7. 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8.紧急求助关于验收监测资质要求的法规或文件9.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市场逐步社会化10.环境检测市场社会化进程(三)11.环境检测市场社会化进程(四)12.强检的环境监测仪器知多少?13.环境检测的报告模板问题三、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交流讨论1.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该如何监管?2.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前景如何?3.通过CMA认证的检测机构需要通过行业的准入认证吗?4.三方检测机构备案5.关于第三方独立实验室的一些问题6.第三方检测机构能对环境检测结果进行评价吗?7.第三方二噁英检测实验室8.第三方检测公司采样化验有提成吗?9.环境监测真的是一个循规蹈矩的行业吗?10.环境监测工资算法11.想请教一下,去外市开展环境检测业务需要在当地市环保局备案吗?12.福建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需要哪些资质?13.政府应该向社会购买哪些环境监测服务?14.环境检测人员需不需要职业资格准入15.环境服务业主要是做什么的?16.自动在线监测引入第

  • 【讨论】两会视点:建立第三方水质检测体系

    来源:中国环境报 时间:2008年3月6日 为实现健康且安全的供水目标,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上,全国工商联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的团体提案。  2007年7月,国家正式执行新的饮用水水质标准,新标准对饮用水水质的要求由原来的35项指标提高为106项,这是一项与国际接轨的水质标准。新的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中增加的绝大部分指标是有机污染物控制指标,这些物质是由于近年环境污染加剧而进入自来水水源的。根据2005年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的报告,在我国不少城市饮用水源中检出数10种有机污染物,许多有机污染物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性,对人体健康存在长期的潜在危害。有关部门调查显示,目前我国90%以上城镇水域受到污染,大中城市自来水的原水合格率只有约70%,中小城市水源合格率则更低。  面对普遍的水源污染,目前自来水企业的经营情况同样令人担忧。我国的自来水厂绝大部分是基于合格原水而设计的传统工艺,难以满足新的水质标准要求。另外,由于水价倒挂,自来水公司几乎失去了水厂工艺升级和老化管网改造的投资能力。  虽然建设部定期公布的36个大城市的自来水合格率都在98%以上,但是这仅是针对原来35项水质标准中几项主要指标的报告,而且这些数据绝大部分是出自自来水公司的自检自测。另一方面,其取样大部分是水厂的出水水质,而不是老百姓所使用的终端水质。更让人忧虑的是,目前除了北京等个别超大城市外,绝大部分城市没有检测106项指标的能力。  从全球供水行业的发展趋势看,城市居民对自来水的要求逐步提高,逐渐从基本的保障供水到卫生供水再到健康且安全供水转变。关注水质是关注民生、关注国民健康的一个重要内容。  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保障水质的措施,包括加强水源保护、在经营环节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成本监管等。  提案建议,建立第三方水质检测体系。将各区域重要水质检测中心从自来水公司中彻底分离出来,在财政支出或定价成本中专项列支。水质检测中心应成为第三方的独立监管机构,对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加大水质检测财政投入。以国家财政拨款的方式增加水质检测资金投入,保障饮用水安全检测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将饮用水安全与否作为衡量政府执政能力和城市发展水平的一个标准。推行自来水供应特许经营。以特许经营制度为基础,保留政府对供水设施的最终产权,全面开放供水经营权,推进自来水服务的社会化经营,从而变政府与企业的隶属关系为监管与被监管关系,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改革水价形成机制。在成本监管的基础上,合理提高自来水服务价格,为提高自来水服务质量留下足够的成本和利润空间。同时,建立科学的水价补贴制度,化解水价提高后对低收入人群的影响。通过调整折旧期限等方式鼓励设施更新,以售水水量为基础制定合理的营业收益率,鼓励运营企业加大对水质保障的投资。加强水质安全社会监督。向公众大力宣传国家水质新标准,增强水质检测结果透明度,发动全社会共同监督饮用水水质情况。

  • 可刑可拷的环境检测第三方,该何去何从?

    [align=center][b]可刑可拷的环境检测第三方,该何去何从?[/b][/align][font=宋体] [font=宋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监管部门的权力下放,环境检测第三方机构如雨后春笋一般迅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范围内涉及环境检测业务的第三方企业已经不下[/font]8000[font=宋体]余家,这些检测机构主要集中在华北,华南以及华东等经济发达的区域。[/font] [font=宋体]环境检测第三方按理说应该是一个比较有前途的新兴行业,然而经过几年的发展,行业好像越来越不那么可观了,行业负面新闻也越来越多。近日,两则处罚通告又让整个行业处于一片质疑声中,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的官网上,两则处罚信息赫然印入眼帘,一则是[/font]2024[font=宋体]年[/font]7[font=宋体]月[/font]31[font=宋体]日发布的关于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处罚原因是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处罚结果为停业整顿和罚款人民币[/font]25[font=宋体]万元。另外一则是[/font]2024[font=宋体]年[/font]8[font=宋体]月[/font]5[font=宋体]日发布的关于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处罚原因也是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处罚结果是停业整顿和罚款[/font]17.5[font=宋体]万元,另其法人代表也进行了单独行政处罚。[/font] [img=,554,28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8/202408191645592872_1317_6117780_3.jpg!w554x287.jpg[/img][img=,554,34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8/202408191646055851_4367_6117780_3.png!w554x342.jpg[/img] [font=宋体]要知道上述这两家检测公司不管从规模还是影响力方面都是行业中第一梯度的,如今发生这种事情,不禁让人唏嘘。对于大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最注重的就是声誉名声问题,本不该发生这种违法违规行为,由此还联想到当初的[/font] [font=宋体]武汉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咸宁市中德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最终被撤销资质。[/font] [font=宋体]上述三家公司都是行业龙头企业,都能出现这种原则问题,可想而知其它的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又能做成什么样子。[/font] [font=宋体]作为曾经的行业从业者,也了解这个行业的不易,夹在企业与政府监管机构中间,生产的产品[/font]—[font=宋体]检测报告如实报道吧,企业那边拿不到钱,不如实报道吧,监管部门那关过不去,可谓是进退两难。我也从一些从业者口中了解到他们对于弄虚作假已经习以为常,甚至不以为意,认为其它公司都是这么干的,我们也随大流,造造假,节约了成本还能拿到钱。不得不佩服有些人的胆子确实很大,认为反正查不到自己头上,抱有侥幸心理,那就希望当有一天面对着执法记录仪的时候,还能这么从容坦然面对。[/font] [/font]

  • 一地明确!第三方机构造假,实施机构、个人「双罚」!

    3月27日,江苏省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全票通过《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6月5日环境日当天开始施行。从此,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有了具有统领性的综合法规。  《条例》分为总则、监督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八十四条。  主要内容和特点有:完善保护责任体系、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强化污染防治措施、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和充分彰显江苏特色。  《条例》强化了污染防治措施,特别强调了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  实行“双罚”  严厉打击第三方弄虚作假  针对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问题,《条例》规定:禁止环评、监测、运维、治理等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通过增加检查频次等手段,重点加强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不良记录机构的监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公开信用评价结果,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并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实行“双罚”,既罚机构,又罚个人,综合运用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等处罚手段,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明确自动监测、人工监测适用情形和公开要求。  第六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接受排污单位的委托提供环境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其出具的有关数据、结论、报告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或者变相指使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  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环境服务的,不免除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三方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指使或者变相指使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方机构在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与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成排污企业帮凶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部署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办公室主任孙振世今日解读时称,现实中一些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往往成为排污企业违法排污的帮凶,与排污单位恶意串通提供虚假环评材料、伪造或者篡改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确实该管管了!

  • CMA、CNAS标识是否属于第三方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b]从事招投标业务的人员wen:因为很多招标文件中都要求“提供具有CMA、CNAS标识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报告”,此选项可能排斥了潜在的供应商,具体情况要看CMA、CNAS标识是否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财政部留言回复此项问题应向市场监管总局咨询,所以想问下CMA、CNAS标识是否属于第三方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5px]根据《检验检测机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CMA)。资质认定是行政许可,具有强制性,而CNAS认可是机构自愿行为。企业实验室仅获得CNAS认可证书,不能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size][/font][/b]

  • 环境检测为什么需要第三方检测机构

    检验检测是环境安全监管的重要环节,高效的环境质量检验检测是保证人们健康的必要前提。我国关于环境检验检测的机构主要分为三类:隶属于政府部门的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的实验室、企业性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作为完全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如何扮演着重要角色呢?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重要性不可代替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出现缓解政府和高校机构的压力,及时发现环境质量问题。政府近年来也积极扶持高校科研院所、社会检验机构与企业内部的自检机构,促进环境检测机构的发展壮大。 其实在国外,由于人们对环境质量检测意识较高,很早就有了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对第三方检测结果的应用已经成习惯。这不仅缓解了政府压力也更快更及时的发现环境质量问题有利于及时治理。 最为重要的是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不能因利益而丧失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由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特殊形式通过对独立性、透明度、公正性等的强调,第三方检测机构很少遭遇法律纠纷。 环境检测市场混乱 现在市场上检测公司繁多,良莠不齐。消费者作为门外汉因不懂专业知识和资质认证常被蒙骗。寻找检测公司应当了解其是否具备资质?采用何种检测方法?是否出具法定的(CMA)检测检验报告?否则,花了钱可能得到的仍然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数据。金标准在这提醒您一定要谨慎选择。 安徽省金标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是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综合性研究和服务机构,已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CMA计量认证)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 认定,实验室严格按照ISO17025国际实验室审核标准设计、施工和建设,质量体系依据ISO17025标准的要求进行,且管理体系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法 律和法规的要求,技术服务质量准确可靠。是一家专业、公正、独立的第三方检测评价服务机构。 检测部包括理化实验室和微生物实验室。理化实验室拥有火焰原子吸收、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仪、气相色谱仪、原子荧光光度计、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高效液相色 谱仪等一批大型国际通用的各类高精检测仪器,配备有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有毒因素、物理因素、有毒物质及粉尘等全套现场检测仪器设备。其中微生物实验室拥有 洁净室、病毒微生物实验室等。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的公告

    [font=&][font=仿宋_GB2312]现将修订后的[/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font][/font][font=&]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予以[/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供各级公平竞争审查[/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协调机制[/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办公室和政策制定机关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时参考。[/font][/font][font=&][/font][font=&] [/font][font=&] [/font][font=&][/font][align=center][font=&]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align=right][font=&] 2023[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Times New Roman]4[/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Times New Roman]26[/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日[/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align][align=right][font=&][/font][/align][align=right][font=&]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fon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font][/align][align=center][font=&]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第一章[/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总 则[/font][font=黑体][/font][/align][align=center][font=&] [/font][/align][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一条[/font][font=&] [/font][font=&]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为[/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了[/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制,鼓励支持各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或[/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者[/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相应[/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职能[/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机构)办公室[/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和[/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各政策制定机关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提高审查质量和效果,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根据[/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font]2016[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Times New Roman]34[/font][font=仿宋_GB2312]号,以下简称《意见》)[/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font]2021[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Times New Roman]2[/font][font=仿宋_GB23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规定[/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制定[/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本指南。[/font][/font][font=&][/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二条 [/font][font=&]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本指南所称第三方评估,是指各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或[/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者[/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相应[/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职能[/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机构)办公室或[/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者[/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各政策制定机关(以下称委托单位)根据职责,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本指南规定的[/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本[/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地[/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区[/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或[/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者[/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有关政策[/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措施[/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其他有关工作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供委托单位或[/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者[/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决策参考的活动。[/font][/font][font=&][/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三条 [/font][font=黑体]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三方评[/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专业规范、注重实[/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效的原则。[/font][/font][font=&][/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四条 [/font][font=黑体]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各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第三方评估时要加强统筹协调,与相关成员单位强化信息共享和协同协作,提升工作合力。[/font][/font][font=&][/font][font=&] [/font][align=center][font=黑体]第二章 [/font][font=黑体]适用范围和评估内容[/font][font=黑体][/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 [/font][/align][font=黑体]  第[/font][font=黑体]五[/font][font=黑体]条 [/font][font=&] [font=仿宋_GB2312]地方[/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各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针对以下事项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第三方评估:[/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一)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总体情况;[/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本地区重点领域、行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三)对本地[/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区[/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已出台政策措施进行定期清理、抽查检查等情况;[/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四)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font][/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对各地区、行业或[/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者[/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定期或[/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者[/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不定期开展第三方评估。[/font][/font][font=&][/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font][font=黑体]六[/font][font=黑体]条[/font][font=黑体] [/font][font=&]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政策制定机关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以下阶段和环节,均可以[/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引入[/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三方评估[/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一)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二)对经公平竞争审[/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或[/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者[/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不定期[/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评估;[/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三)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逐年评估;[/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四[/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对[/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本机关[/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五[/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的其他阶段和环节。[/font][/font][font=&][/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font][font=黑体]七[/font][font=黑体]条 [/font][font=&]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应当[/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引入第三方评估:[/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一)政策制定机关拟适用例外规定的;[/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二[/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font][/font][font=&][/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font][font=黑体]八[/font][font=黑体]条 [/font][font=&]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引入第三方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违反标准的,分析对市场竞争的具体影响,并提出调整建议;[/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三)是否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符合的,是否有对竞争损害更小的替代方案;不符合的,提出[/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调整建议。[/font][/font][font=&][/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font][font=黑体]九[/font][font=黑体]条 [/font][font=&]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对[/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已出[/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台的政策措施进行第三方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一)政策措施是否已按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此前作出的审查结论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三)政策措施出台后是否产生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四)政策措施出台后的客观情况变化,如法律法规政策或[/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者[/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市场状况变化等,对政策措施实施的影响;[/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五)对评估发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提出调整建议。[/font][/font][font=&][/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font][font=黑体]十[/font][font=黑体]条 [/font][font=&]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逐年评估时引入第三方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一)此前作出的适用例外规定结论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政策措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政策措施出台后是否产生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三)目前是否存在对竞争损害更小的替代方案;[/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四)政策措施出台后的客观情况变化,如法律法规政策或[/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者[/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市场状况变化等,对政策措施实施的影响;[/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五)对评估发现不符合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提出调整建议。[/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黑体]第十[/font][font=黑体]一[/font][font=黑体]条[/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一)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包括印发方案、建立机制、督查指导、宣传培训等;[/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二)[/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增量[/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政策措施审查情况,包括审查范围是否全面[/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三)存量政策措施清理情况,包括清理任务是否完成、清理范围是否全面、清理结果是否准确等;[/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四[/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制度实施成效,包括经审查调整政策措施的情况、经清理废止调整政策措施的情况,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在预防和纠正行政性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作用等;[/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五)总结分析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本[/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地区[/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本部门、本行业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过程中面临的难点,可采取的应对措施;[/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六[/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政[/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策制定[/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机关[/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以及新闻媒体对制度实施情况的相关评价和意见建议等;[/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七[/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其他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的内容。[/font][/font][font=&][/font][font=&] [/font][align=center][font=黑体]第三章 评估机构[/font][font=黑体][/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 [/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黑体]第十[/font][font=黑体]二[/font][font=黑体]条 [/font][font=黑体]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本指南所称第三方评估机构,是指与[/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政策制定机关[/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及评估事项无利害关系,且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咨询研究机构,包括[/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政府决策咨询及评估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社会组织等[/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黑体]第十[/font][font=黑体]三[/font][font=黑体]条[/font][font=&] [/font][font=&]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三方评估机构[/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应当具备以下条件[/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二)在法学、经济学[/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公共政策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研究经验,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等保障,具备评估所需的[/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理论研究、数据收集分析和决策咨询能力;[/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三)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经费来源[/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上独立[/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于评估涉及的政策制定[/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机关[/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四)与[/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评估事项无利害关系;[/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五)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六[/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具体评估所需的其他条件。[/font][/font][font=&][/font][font=&] [/font][align=center][font=黑体]第四章[/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评估程序和方法[/font][font=黑体][/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 [/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黑体]第十[/font][font=黑体]四[/font][font=黑体]条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三方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一)确定评估事项。委托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将有关政策措施或者公平竞争审查其他工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二)选择评估机构[/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委托单位通[/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过政[/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府购买服务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确[/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定第三方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评估事项、质量要求、评估费用、评估时限、权责关系及违约责任等。[/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按照本指南[/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有关[/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规定对政策措施进行事前评估后,再对同一项政策措施进行事后评估,原则上不得委托同一个或[/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者[/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具有隶属关系的第三方评估机构。[/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三)制定评估方案。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委托单位[/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的要求,组建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明确具体的评估目标、内容、标准、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及成果形式等,经[/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委托单位[/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四)开展评估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网络调查、实地调研、舆情跟踪、专家论证等方式方法,汇总收集相关信息,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全面了解真实情况,深入开展研究分析,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一般应[/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当[/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包括基本情况、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结论、意见建议、评估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参与评估工作人员的签名、评估机构盖章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五)验收评估成果。[/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委托单位[/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对评估报告及其他评估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对符合评估方案要求的,履行成果交接、费用支付等手续;对不符合评估方案要求的,可以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第三方评估机构限期补充评估或者重新评估。[/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对特定政策措施或[/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者[/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其他简单事项进行评估时,委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以上程序。[/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黑体]第十[/font][font=黑体]五[/font][font=黑体]条 [/font][font=&]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三方评估应当[/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遵循《意见》和《实施细则》明确的基本分析框架和审查标准,并综[/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合运用以下方法进行全面、客观、系统、深入[/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的[/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评估。[/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一)定性评估。通过汇总、梳理、提炼、归纳相关资料和信息,运用相关基础理论,对政策措施影响市场竞争情况、制度实施情况等形成客观的定性评估结果。[/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二)定量评估。使用规范统计数据,运用科学计算方法,对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程度、制度实施成效等形成量化评估结论。定量评估应[/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当[/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更多应用现代信息技术。[/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三)比较分析。对政策措施实施前后的市场竞争状况进行对比分析。[/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四)成本效益分析。将可以量化的竞争损害成本与政策措施取得的其他效益进行对比分析。[/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五)第三方评估机构认为有助于评估的其他方法。[/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黑体]第十[/font][font=黑体]六[/font][font=黑体]条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三方评估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报告应[/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当[/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一)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引入第三方评估的,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含是否违反审查标准、是否适用例外规定、是否有对竞争损害更小的替代方案、审查结论等;[/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二)对[/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已[/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第三方评估的,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含审查程序执行情况、审查结论是否恰当、对公平竞争的影响、调整建议等;[/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三)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第三方评估的,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含例外规定适用结论是否恰当、政策措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对公平竞争的影响、是否存在对竞争损害更小的替代方案、调整建议等;[/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四)对重点领域、行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的,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含重点领域或[/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者[/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行业发展背景和现状、市场竞争态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实情况和实施成效、市场主体对本领域竞争环境的满意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建议等;[/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五)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时引入第三方评估的,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含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实情况和实施成效、存量和增量政策措施审查清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利害关系人等各方意见建议、下一步工作建议等。[/font][/font][font=&][/font][font=&] [/font][align=center][font=黑体]第五章[/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评估成果及运用[/font][font=黑体][/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 [/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黑体]第十[/font][font=黑体]七[/font][font=黑体]条 [/font][font=黑体]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评估成果所有[/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权归委托单位所有。未经委托单位许可,第三方评估机构和有关个人[/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不得对外披露、转让[/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或者许[/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可他人使用相关成果。[/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黑体]第[/font][font=黑体]十八[/font][font=黑体]条 [/font][font=黑体]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评估成果[/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作为委托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评价制度实施成效、制定工作推进方案的重要参考依据。鼓励各委托单位以适当方式共享评估成[/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果。[/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黑体]第[/font][font=黑体]十九[/font][font=黑体]条 [/font][font=黑体]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对拟[/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第三方评估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评估相关情况,评估成果不能代替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最终[/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作[/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出的审查结论与第三方评估结果不一致或者未采纳第三方评[/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估相关意见建议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理由。[/font][/font][font=&][/font][font=&] [/font][align=center][font=黑体]第六章[/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保障措施和纪律要求[/font][font=黑体][/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 [/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黑体]第[/font][font=黑体]二十[/font][font=黑体]条 [/font][font=黑体]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三方评估经费纳入政[/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府预算管理,委托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加强评估经费管理。[/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黑体]第[/font][font=黑体]二十[/font][font=黑体]一[/font][font=黑体]条 [/font][font=黑体]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政策制定机关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应当积极配合第三方评估工作,主动、全面、准确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估工作、敷衍应付评估活动或者预先设定评判性、结论性意见。[/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黑体]第二十[/font][font=黑体]二[/font][font=黑体]条[/font][font=黑体]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评估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必须严格保密,涉[/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密文件和介质以及未公开的内部信息要严格按相关规定使用和保存;不得干扰政策制定机[/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关正常工作;应[/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当[/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接受委托单位监督,不得参与任何影响评估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的活动,一经发现,委托单位有权解除评估委托,[/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由评估机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黑体]第二十[/font][font=黑体]三[/font][font=黑体]条[/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三方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联席会议报告,由本级联席会议逐级上报部际联席会议,由部际联席会议进行通报:[/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一)出现严重违规违约行为;[/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政策制定机关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得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被认定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对存在失信行为的,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入其信用档案。[/font][/font][font=&][/font][font=&] [/font][align=center][font=黑体]第七章 附[/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黑体]则[/font][font=黑体][/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 [/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黑体]第二十[/font][font=黑体]四[/font][font=黑体]条 [/font][font=&]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本指南由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font][/font][font=&][/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二十五条[/font]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font][/font]

  • 卫生事业“十二五”:全力推进第三方医检

    第三方检查,主要说的是医院之外专门从事检验、影像、B超等非医疗诊断机构所做的检查工作。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模式。医改新方案、国务院颁布的《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也明确指出“遏制公立医院盲目扩张”,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切实保障边远地区、新区、郊区、卫星城区等区域的医疗资源需求。“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足够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到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均达到医疗机构总数的20%,以及“优先建设发展县级医院,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使90%的常见病、多发病、危急重症和部分疑难复杂疾病的诊治、康复能够在县域内基本解决”。这一系列政策和措施,表明第三方医学检查在中国的发展将进入一个无政策障碍时期,如何发展好,就是今后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了。影响因素目前影响第三方检查发展的因素有几个方面:  体制因素一方面,政府对第三方检查机构设立的审批要求比较复杂,同时,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部分地方政府对其并不甚认可,所以在审批手续上带来了更多的限制与障碍。另外一方面,第三方检查机构的发展与公立医院的发展导向直接相关。在现有的机制下,公立医院往往追求大而全的检查项目和发展规模,所以各级医院都在不同程度上开展了一定数量的检查项目,导致留给第三方检查机构的发展空间很少。  医疗体系市场化程度的限制从国外的发展来看,第三方检查机构的发展与医疗体系市场化的程度息息相关。市场化程度越高,私人诊所运作越成熟,第三方检查机构的发展越快速。对于国外的第三方检查机构来说,很大的客户来源是私人诊所的诊疗需求,而对于私人诊所来说,他们主要以医生为诊疗主体,需要第三方的检验、影像中心来帮助其提高诊疗能力并降低诊疗费用,因此也带来了巨大的市场空间。  社会信任与认可程度有待提高中国患者习惯上更为信任大型公立医院的诊疗及检测结果,对于民营医疗机构的信任程度偏低,这也有待于这个行业的进一步规范及市场化运作水平的提高。  检查报告与医院无法互认第三方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在医院的诊疗中往往不能被采信,患者的进一步诊疗还需要进行二次检查,这也为第三方检查机构在社会的进一步推广造成了障碍。  医疗保险体制的影响中国的医保体系是保险公司直接与医院结算,而国外的保险公司则采用了多种结算方式,有些是直接与第三方检查机构结算。这种操作模式对于可以通过规模化效率降低成本的第三方检查机构来说更有价格优势,对患者而言则理赔手续更为简化,也便于操作和推广。  符合资质的专业医生资源缺乏受中国医生多点执业机制的限制,有资质的医生更愿意在公立大型医疗机构工作,导致可调配到第三方检查机构的医生更加稀少。而医生的水平往往对检查的质量至关重要,例如病理医生和影像学医生,都需要依靠深厚的经验与能力才能作出诊断。中国现有医生数量本身不足,而其培养和发展更需要时间的积累,这也是现在第三方检查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投入大、回报周期长设立第三方检查机构需要投入大,但回报周期长,这影响了民营资本进入该市场的积极性,这也是第三方检查机构数量稀少的原因之一。   有益补充  第三方检验与第三方影像中心的发展目前存在很大的差异。从目前中国第三方检查机构的发展来看,经过18年多的发展与沉淀,现在第三方检验机构已经逐步进入快速发展期;而第三方影像机构仍然处于萌芽期,究其原因有其客观因素也有其主观因素。  从客观原因上来分析,首先,第三方影像机构需要的投入更大,一般而言设立一家基础的第三方影像中心动辄需要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资金。第二,对医生的水平要求更高,影像中心的检查基本上完全依靠医生的专业水平借助设备进行诊断,对医生的专业能力要求更高,才能保证其诊疗质量。第三,两者检查的模式不同,第三方检验只要有专业的配送团队即可通过标本流动来实现异地检查,而第三方影像中心要求必须是患者亲临影像中心,这也使第三方影像中心的覆盖范围受到限制,从而影响投入与产出结果。从主观因素上分析,任何一个新兴行业的发展都要一个社会认知与认可的过程,往往要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更需要标杆企业的坚持与执着,树立规范、公正的行业形象,对行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第三方检验行业已经渡过了十几个春秋,已经形成了一批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而作为刚刚起步的第三方影像机构,同样需要标杆企业的带动,规范整个行业的运作规则,建立起行业与用户的信任与认可,推动行业与相关产业链上下游各环节的资源整合,进而带动整个行业共同发展。  笔者认为,第三方检查机构是对各级医疗机构的有益补充,应该积极发展。它的好处在于:  对于基层医疗机构而言,可以弥补基层检查人员、设备、技术等资源短缺,为基层医疗机构提高检查水平和医疗质量控制水平;普及医学检查方面的新技术、新知识,使医护人员的知识得到更新。  对于大型医疗机构而言,目前国内的大型医疗机构与国际上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以医学检验为例,国际上可进行的检测项目有5000多项,而我国只有1500余项,第三方检验机构在引进先进的检测技术与手段方面拥有更多的优势,可以提供更多高端的检查项目服务,并可将其拥有的高新技术平台在更大范围内共享,同时便于科研合作。  另外,设立第三方检查机构,有利于政府疾病筛查,建立覆盖全国的筛查网络,集中化检测,便于政府主管部门的质量监控,为政府提供疾病数据分析与参考。  此外,第三方检查机构有利于减少政府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降低医疗费用,方便患者就医。  医生的水平往往对检查的质量至关重要,但中国现有医生数量本身不足,而其培养和发展更需要时间的积累,这也是现在第三方检查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 湖南省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参与食品抽检

    湖南省食药监局日前经公开招标综合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等5家社会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参与食品抽检。这是省食药监局首批引入的第三方食品抽检检测机构。 据湖南省食药监局负责人介绍,首批引入的第三方食品抽检检测机构,将承担2016年湖南省局本级12个食品大类(粮食加工品、调味品、饮料、方便食品、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酒类、水果制品、餐饮食品、蛋制品、食用农产品等)1991批次的食品安全抽检任务,抽样范围覆盖全省14个市州。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是对我省食品安全抽检力量的有益补充,我省将在准入机制、培育力度、评价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充分发挥第三方检测机构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作用,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经公开招标综合评定,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被确认为湖南省食药监局首批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服务采购项目中标单位。

  • 关于第三方检测

    在向企业客户供货、或者投标过程中,常有客户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第三方权威检测报告,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如果是您要响应客户要求,您会把样品送到哪种类型或级别的检测机构?一定需要CMA或CNAS章吗?

  • 第三方计量检测化身“慧眼”为企业做好质量管控

    [align=center][img=,600,399]http://www.zhaojiliang.cn/data/uploads/bdattachment/image/20181123/1542939062856676.jpg[/img][/align][align=center]座谈会现场[/align][align=left]  当前,我国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市场主体,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政府检测认证机构,第二类是企业内部检测机构,第三类是第三方检测机构。其中,第三方计量检测机构由于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具有独立性及公正性的特点,成为科研院所信赖的技术支撑。[/align][align=left]  由于第三方检测机构还能够为企业提供从生产到质控的全链条质量管理并受到广泛企业的认可,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走进实验室”媒体行活动来到了作为我国第三方计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技术机构代表的广电计量进行实地探访,探究国有第三方计量检测机构如何成为当前我国国有检验检测机构改革的主方向,以技术之力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align][align=left]  “计量检测贯穿于各行各业产品设计、研发、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涉及科研创新、工业生产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它就像一双‘慧眼’,可以发现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和产品设计生产过程中的问题,从而有依据地促进每一个环节的质量优化。”广电计量技术研究院院长曾昕介绍到。[/align][align=left]  在振动声学实验室,技术人员向媒体一行展示了汽车碰撞试验用假人传感器校准项目。技术人员表示,假人身上的传感器可以精确记录假人在碰撞试验过程中承受的伤害数值等参数,因此必须对假人传感器进行定期标定,以确保传感器数据真实可靠。[/align][align=left]  又如,汽车内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也是人们关注的重点之一,难闻的气味除了影响生活舒适度,还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影响人体健康。如何确认各种气味的来源?在化学分析实验室,“嗅辨员”对花香、果香、皮革气味等一一嗅辨。“新买的汽车多少都会有点气味,这往往是多种物质产生的气味混合在一起的。”广电计量技术专家介绍说,“通过借助嗅辨仪把复杂的气味分开,由嗅辨员逐一确认,就可以找出是什么物质产生了什么气味;当我们把这种物质剔除掉时,便可以使气味得到改善。”[/align][align=left]  以上汽车碰撞试验、车内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评测只是汽车产业链质量管控的缩影,如今,提供全寿命周期和全产业链服务已逐渐成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和新要求。[/align][align=left]  “计量检测技术服务机构不能仅仅停留在为企业提供数据,还要积极地参与到企业的创新发展和产品升级过程中,帮助企业做好质量管控,从而进行产品改进和完善。”曾昕认为。[/align][align=left]  作为企业产品质量和百姓安全健康的“守护者”,第三方计量检测机构如何赢得多方信任和认可?广电计量总经理黄敦鹏表示, “我们是制造业技术服务的供应商,我们关注客户在提升产品质量中需要什么,即客户需要通过检测来判定产品有无问题、有无提供整改措施方案。如果企业的产品在制造出来后才发现质量问题,就已经对企业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对此,我们将检测服务前移,在产品设计阶段切入,让产品在出厂之前就解决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提高客户的生产效率,从而为客户产品质量提升提供可靠了途径。”[/align][align=left]  此外,黄敦鹏还强调,产品质量提升来自对产品的不断改进、优化,第三方检测机构就是用计量检测技术公平、公正的去帮助企业发现产品缺陷,提高企业产品质量。[/align][align=left]  据悉,此次“走进实验室”媒体行活动于今年3月在北京举行启动仪式,旨在邀请媒体记者、企业代表、学生代表等走进全国知名检验检测实验室,通过挖掘检测数据背后的故事,增强全社会的质量安全意识。[/align][align=center][img=,600,230]http://www.zhaojiliang.cn/data/uploads/bdattachment/image/20181123/1542939218261073.jpg[/img][/align][align=center]进行仪器设备自动化校准过程演示[/align][align=center][img=,600,267]http://www.zhaojiliang.cn/data/uploads/bdattachment/image/20181123/1542939244778315.jpg[/img][/align][align=center]介绍可靠性与环境实验室[/align][align=center][img=,600,283]http://www.zhaojiliang.cn/data/uploads/bdattachment/image/20181123/1542939269769838.jpg[/img][/align][align=center]介绍气味嗅辨-气味溯源分析[/align][align=center][img=,600,290]http://www.zhaojiliang.cn/data/uploads/bdattachment/image/20181123/1542939299137602.jpg[/img][/align][align=center]操作人员进行实验演示[/align][align=center][img=,600,323]http://www.zhaojiliang.cn/data/uploads/bdattachment/image/20181123/1542939340136664.jpg[/img][/align][align=center]机器人正在进行座椅测试实[/align]

  • 【第三届中国第三方检测实验室论坛暨实验室展览会】更新完毕

    【第三届中国第三方检测实验室论坛暨实验室展览会】更新完毕

    即将带来【第三届中国第三方检测实验室论坛暨实验室展览会】网络盛况实时跟踪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brow/em09505.gif欢迎广大坛友和会展现场的朋友来共同分享展会简介:为了促进我国第三方检测实验室的发展,加强第三方实验室间的相互了解与沟通,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自2009年开始举办“中国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发展论坛”,迄今已连续成功举办两届,参会人数和参展规模不断扩大,第二届论坛共计有近300名专业代表出席,并有来自新华社、北京电视台、中国食品质量报、中国质量报和多家网站、期刊进行新闻报导。 作为中国第三方检测行业首个高峰论坛、检测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年度重要活动之一,以“公正检验,服务民生”为主题的第三届中国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发展论坛及实验室展览会将于2011年9月在河北承德举行。 论坛主要由开幕式、论坛主题演讲、圆桌讨论、产品展览、实验室展示、论文交流等一系列活动组成。邀请政府主管部门、监管认证机构、全国质检系统、国内外检测机构、分析测试中心、实验室和企业质量控制部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实验室管理人员、资深工程师等共同参会研讨。主办单位: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承办单位: 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协办单位: 我要测 www.woyaoce.cn、梅特勒-托利多中国公司、北京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会议网址: http://2011testing.cqiie.com时  间: 2011年 9月 7 - 9 日地  点: 河 北·承德·山庄宾馆 规  模: 300-400人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09/201109071116_314829_2368691_3.jpg

  • 第三方服务需谨慎,依法依规是底线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单位作为废气自行监测的第三方服务机构,2023年7月1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中采样时间与被测单位厂区视频监控时间明显不符,经进一步调查,该单位采样人员未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如实记录采样开始时间。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2023年12月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停业整顿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对其主要负责人员焦某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启示意义近年来,少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弄虚作假,严重扰乱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秩序。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正在持续加大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在此提醒提供环保服务的第三方公司,一定要确保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法条链接《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 在本市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第九十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安全评价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等第三方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或者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 【转帖】熊猫快报--中国奶协:应建立原料奶第三方检测制度

    新华网哈尔滨9月11日电(记者 王春雨)中国奶业协会理事长刘成果日前在哈尔滨表示,原料奶质量的好坏,既影响乳制品质量的优劣,又涉及奶农的经济利益,因此应建立原料奶质量第三方检测制度,加强对原料奶质量监控,提高乳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 刘成果说,原料奶质量参差不齐是我国奶牛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原料奶中,细菌总数超标、乳脂肪和乳蛋白等指标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原料奶细菌数超标,不利于进行巴氏杀菌乳生产,乳品企业为安全起见,在巴氏杀菌乳生产过程中提高杀菌温度并延长加热时间,造成所谓的“超巴氏奶”。有些原料奶抗生素含量不符合标准,不利于进行酸奶生产,利用这种原料奶加工酸奶,发酵不好,酸奶的组织状态差,口感差。 刘成果认为,目前,我国原料奶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用奶旺季,降低原料奶质量标准,抢夺奶源。用奶淡季,压级压价,限收原料奶,造成原料奶市场混乱,质量得不到保证。 刘成果建议,应建立原料奶质量第三方检测机构,这实际上是加工企业与奶农之间的利益调节机制,可将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交乳品企业按质定价,并实行矛盾仲裁。

  • 与第三方检测差距

    与第三方检测差距在多少之内是正常的?同一批号的东西我测是未检出,第三方测是0.4mg/kg,这个误差合理吗?

  • 什么是第三方?

    如果是以前有人问什么第三方,可能会说这位朋友是刚进入品质管理圈的新朋友,现在突然发现自己对第三方的概念也模糊了。很简单,一家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纯从事检测的机构,其客户与该机构没有任何利益关系,那么这家机构肯定属于第三方检测实验室。但如何这家机构从事设备器材的检修方面的业务,从公司的角度来讲,其客户与该机构没有任何利益关系,那么该公司下属检测实验室是否还是第三方或是第一方实验室呢?

  • 【我们不一YOUNG】在线监测设施由第三方运维,对于运维单位资质有何要求,那些资质的单位具备运维条件

    请问一下在线监测设施由第三方运维,对于运维单位资质有何要求,那些资质的单位具备运维条件?回复:你好,感谢你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属于污染源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自动监控设备的维护应由企业自行进行(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属于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只负责监管污染源企业是否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备,对于企业是否委托第三方运行维护自动监控设备的市场行为不做干预。另外,原环境保护部已废止《环境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目前对运维资质无特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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