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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标识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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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标识不规范相关的资讯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产品配方注册相关规定,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的文字、图形或者绝对化的内容。二、适用于0~6月龄的婴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适用于6月龄以上的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其可选择成分可以文字形式在非主要展示版面进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三、产品标签主要展示版面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注册号,可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且不会使消费者误解的图形,也可在主要展示版面的边角标注已注册商标,不得标注其他内容。四、产品名称中有某种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使用的同一种乳蛋白原料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的,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五、产品标签配料表中的复合配料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标注。如果某种配料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六、产品标签上的推荐食用量或喂哺量建议应当有科学依据,表述严谨,不得使用“必须”“严格”等字样。七、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企业规范产品标签标识和宣传声称。任何组织或个人如发现涉及违反本公告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可通过12315热线和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照此执行。2023年2月22日起生产产品的标签标识应符合本公告的要求,此前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1月12日
  • 明年1月1日起所有预包装食品必须标识营养标签
    强制标示能量和4种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参考值   8月19日消息:据《东方早报》报道,我国将推行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制度,强制标示能量和4种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参考值。记者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17日在京举行的国家食品营养标签健康教育行动启动仪式上获悉,今后3年我国将开展以贯彻营养标签为主题的教育行动,并对食品企业进行营养标签知识指导。   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正式实施。《通则》是关于食品营养标识的第一个强制性国家标准,对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审核将起到明确的规范和指导作用。《通则》对营养标识中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都做了明确规定。营养成分表强制标示内容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4种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同时对许多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都做了具体量化规定。《通则》实施后,所有食品都必须在食品的最小包装上标示营养标签,营养标签不规范的食品将不得销售。同时,对进口食品营养标签的检验监管将更加有据可依。   《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在标签强制标示能量和4种营养成分(“1+4”)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其中4种营养成分为4类核心营养素,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   膳食是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重要影响因素,食品标签上的营养信息可以帮助公众做出合理膳食选择,是预防膳食相关慢性病的良好手段
  • 关注染发剂成分标签标识,检测技术来确认
    染发是化妆常见的手段之一,不单是满足白发染黑的需求,以此解决白发带来的烦恼。染发也是美妆的一种方式,现代人追求时尚,随心情改变头发的颜色,配合服饰和妆容,彰显个性等。因而催生了五颜六色的染发剂的上市。 染发剂普遍含有对苯二胺类物质,对苯二胺类是染发剂中必须用到的一种着色剂;这类化合物是《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准用组分,但是要求添加的组分要在化妆品成品上标识出来。如果产品中检测组分与标识组分不符合,相关部门会监管处罚。 2021年11月1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33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涉及多个批次染发膏,出现的问题是“标签标识”,一种是检出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如间氨基苯酚等。另一种是未检出标签标识的染发剂,如4-氨基-2-羟基甲苯等。 图片截自国家药监局网站 2021年3月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通告(2021年 第17号),公布了新修订的《化妆品中对苯二胺等32种组分检验方法》,并将检测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在修订后的方法增加了LC-MS/MS的确证方法,以解决目前面临的复杂样品缺少很有效的确证方法的问题。岛津参与了标准的修订工作。 三重四极杆串联液质联用仪LCMS-8045● 优异的速度,超高的灵敏度● 卓越的稳定性,值得信赖的准确性● 功能丰富的软件,丰富的化妆品分析方法包 岛津应用工程师建立了岛津三重四极杆液质联用仪LCMS-8045测定化妆品中对苯二胺等32种染发剂的分析方法,供广大化妆品检测客户参考。下图是32种染发剂的MRM色谱图。 32种染发剂标准溶液MRM色谱图(0.02 mg/L,上图是ESI+,下图是ESI-) 32种染发剂MRM色谱图峰表测试某品牌染发剂,检测出3种化合物,其中间氨基苯酚和2-氨基-3-羟基吡啶是标签上标识出添加的化合物,2-氨基-3-羟基吡啶是未标识出的,但是检出浓度为1.64 μg/g,小于标准规定的检出限(32 μg/g)。因此,检测的成分与产品标识基本吻合。 经过验证,LC-MS/MS作为32种染发组分定性确证方法,满足标准检测需要,可为化妆品标签标识确认和质量风险监测等相关从业人员参考使用。 欲知仪器或检测方法详情,请不吝与岛津工作人员联系! 本文内容非商业广告,仅供专业人士参考。
  • 规范食用香精标签10月起实施新标准
    在冷饮、糕饼等各类食品中,食用香精被广泛应用,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缺少专门的法规或标准对食用香精类产品的标签标示做出明确规定,食用香精产品标签一直存在着“空白标签”、胡乱标示等混乱现象。记者昨天从上海市质监局获悉,新的行业标准《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由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上海香料研究所等单位起草制定的该行业标准,已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审定发布。该标准特别明确了食用香精产品标签上标注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制造者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许可证号以及“食品添加剂”“不可直接食用”字样等内容。
  • 台湾通报“真空包装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及“真空包装食品标签法规”修订案的生效日期
    2011年8月25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发布G/SPS/N/TPKM/209/Add.2和G/SPS/N/TPKM/209/Add.3:通报“真空包装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及“真空包装食品标签法规”修订案的生效日期。   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曾于2010年10月29日提出“真空包装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及“真空包装食品标签法规”修改案(G/SPS/N/TPKM/209)。“真空包装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将于2011年8月22日生效,“真空包装食品标签法规”将于2012年2月22日生效。   更多详情参见:   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1/sps/TPKM/11_2800_00_x.pdf   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1/sps/TPKM/11_2801_00_x.pdf
  • 我国首个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公布
    “高钙”“低糖”“脱脂”……不少食品包装上宣传字眼醒目但营养含量模糊。卫生部2日公布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将指导和规范营养标签标示,让消费者买得清楚吃得健康。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其中,营养成分表是指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强制标示内容包括能量以及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4种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通则规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在营养成分表中应当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对能量和营养成分的高低、有无、增减等描述,通则都规定了具体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条件。   针对当前一些食品企业存在的营养标签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物营养评价室主任杨月欣说,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等慢性病都与膳食密切相关。这个国家标准的实施,有利于规范食品企业正确标注营养信息,有利于实现消费者对食品营养信息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有利于提高公众对食品营养的关注,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营养相关疾病的目的。对食品工业和食品贸易业也将起到促进作用。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是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法要求,在组织实施卫生部《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规范》的基础上制定发布的。在制定过程中,借鉴了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科学分析我国居民的膳食结构、食品营养特性、人群消费特点和消费者现有营养知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程序。该标准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听取了各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专家的意见。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卫生部鼓励企业尽早按标准标示营养标签,将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公众科学认识营养标签。通则施行后,营养标签不规范的食品将不得销售。
  • 《珠宝玉石、贵金属及贵金属镶嵌饰品标识》发布
    经过国内权威专家审定,由大连市质监局组织制定、大连市金银饰品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起草的《珠宝玉石、贵金属及贵金属镶嵌饰品标识》,1月20日正式对外发布,并将于2011年12月30日起实施。该标准是辽宁省第一个规范珠宝玉石、贵金属及其镶嵌饰品标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   近年来珠宝市场快速发展,现有的国家标准已无法满足规范珠宝标识的实际需求,新标准呼之欲出。《珠宝玉石、贵金属及贵金属镶嵌饰品标识》新标准,整合了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首次明确了主石与配饰的概念,并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细化了产品标识的内容及标注方法。   新标准规定,贵金属及其镶嵌饰品应具有包括厂家代号、贵金属材料代号、贵金属纯度(含量)、主石质量等四项内容在内的“印记” 珠宝玉石饰品、贵金属及其镶嵌饰品还应当附“标签”,明确标注饰品名称、珠宝玉石名称、饰品质量、价格、执行标准编号、生产者厂名、厂址等内容信息 此外,产品合格证明(检验证书)、钻石级别、配件纯度(含量)、使用说明或警示标志以及其他配饰珠宝玉石名称,如果未在印记、标签中予以标注,则应在其他标识物中标注。   对于已经生产的贵金属饰品,标准规定,采取过渡期的办法,要求生产、经销企业在标准发布一年内对产品标识进行清理,“大限”过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珠宝饰品不得售卖。   大连市质监局表示将于近期在大连举办新标准培训班,指导商家完善珠宝饰品的标识标注,为在专业知识上处于弱势的消费者规避消费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依据。
  • 《饲料标签》新国标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新修订发布的《饲料标签》(GB10648-2013)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订涉及绝大多数进口饲料产品,包括商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如乳清粉、鱼粉、宠物食品等,企业均须修改现有标签,使标示内容符合新标准要求。   新版《饲料标签》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在旧版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技术内容差异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了产品的适用范围 二是规范了产品名称和原料组成的标识要求 三是增加了饲料、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等术语的定义和标签中&ldquo 不得标示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内容&rdquo 的规定 四是增加了饲料添加剂、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应标明推荐用量及注意事项的规定 五是增加了对进口饲料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储存条件及方法等标识的规定 六是对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的标示重新进行规定 七是增加了动物源性饲料和转基因产品的特殊标示规定。新国标在适用范围、标示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方面均有修订,在执行过程中需特别注意。   新标准实施后,如果进口饲料产品标签不符合国标要求,依据相关规定,须将货物调运至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加施符合标准的标签后方可销售使用。
  •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 预计4月1日实行
    根据12月21日公布的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给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通知,中国计划于2013年4月1日采纳《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于6月1日起强制执行。自实施1年后生产或进口的化妆品,其标签和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规定要求,此前已生成或进口的产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目前全球公众咨询已经开放,截止为2013年2月18日。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要求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国产产品)、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或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标识为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在其标签上可无需表明生产企业地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及成分信息。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还要求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除注册商标、境外企业地区和其他必须使用外文的信息外所用文字应为规范汉字。如同时出现多种文字,化妆品标签同一可视面内规范汉字的字体不得小于对应的其他文字。   此外,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涉及适应症、疗效、医疗术语的内容 虚假夸大宣传的内容 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内容 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宣传超过其含义的内容 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禁止标注的内容。
  • 电子标签行业标准实施:轮胎有了身份证
    2016年7月1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发布的4项《轮胎用射频识别(RFID)电子标签》行业标准正式实施。标准对RFID电子标签功能性能、植入方法和编码方法等进行了规范,确保植入标签后轮胎的安全。  据了解,该4项电子标签行业标准由软控股份有限公司起草,主要包括产品标准、植入方法标准、试验方法标准以及编码标准。其中,HG/T 4953-2016轮胎用RFID电子标签标准规定了轮胎用RFID电子标签的术语和定义、型号命名、基本参数及结构组成、要求及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适用于轿车轮胎及载重汽车轮胎用RFID电子标签 HG/T 4954-2016轮胎用RFID电子标签植入方法标准规定了轮胎用RFID电子标签的植入方法,适用于轿车轮胎及载重汽车轮胎用RFID电子标签 HG/T 4955-2016轮胎用RFID电子标签性能试验方法规定了轮胎用RFID电子标签性能的试验方法,适用于轿车轮胎及载重汽车轮胎用RFID电子标签 HG/T 4956-2016轮胎用RFID电子标签编码标准规定了轮胎用RFID电子标签的编码方法的术语和定义、通用要求、数据结构、数据方案等要求,适用于轿车轮胎及载重汽车轮胎用RFID电子标签。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物联网事业部副总经理陈海军表示,这4项标准独立而又相互关联,规范了RFID电子标签功能要求、性能要求、植入方法、试验方法、编码方法等,确保植入电子标签后轮胎的安全和电子标签的功能和性能。标准的统一,将使该项技术加速在行业内推广。  陈海军表示,传统的轮胎标识方法主要包括条码、胎侧信息等。但是轮胎上贴的条码很容易被污染、磨损或丢失,写入的信息无法进行二次修改,可复制性强、易伪造,可存入的信息量少 胎侧信息也会随着轮胎的使用不断磨损淡化,不利于轮胎信息的读取,再加上现有技术对胎侧信息无法通过扫描自动识别,需要人工抄录,效率低、易出错。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RFID技术解决。  相比于条码识别和胎侧信息识别,RFID标签可嵌入到轮胎内,保证了轮胎信息在整个轮胎生命周期中都可以得到有效读取。陈海军介绍,在生产环节,可通过唯一识别代码实现制造过程追溯和质量信息追溯 在仓储环节实现出入库自动识别、实时库位货位和动态库存识别等 在物流环节可实现数量自动清点、物流流向监控等 在销售环节可实现出入库识别、自动结算、存货量控制等 安装环节可实现自动规格匹配 翻新和回收环节还可以实现信息记录、过程追溯、保费预警、自动分拣等功能。  刘海军表示,RFID技术在轮胎行业进行大规模推广时,也有几个技术难点必须得到解决。比如,电子标签整体结构、标签天线、基板等部件必须经过特殊设计,保证能够克服轮胎生产及使用过程中的高温、高压、不规则曲绕形变等封装环境,从而保证标签在轮胎使用时的可靠性。  其次,刘海军表示要解决标签嵌入的粘合技术,保证标签能够和轮胎完全结合在一起,不会再使用过程中产生脱层等问题,从而影响轮胎的安全性和质量。此外还要解决轮胎中炭黑、金属成分对信号的屏蔽问题,保证标签的读写性能,同时还要规范标签植入的位置、植入时间等,保证标签的广泛适用性。  图为轮胎RFID标签使用方法示意图。  射频识别技术(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简称RFID,俗称电子标签,是一种非接触式、无需可视的自动识别技术,通过射频信号自动识别目标对象并获取相关数据,无需人工干涉,可识别高速运动物体,还可同时识别多个标签,操作方便快捷。  RFID被广泛用于物流、制造、身份识别、资产管理、智能交通等领域。而在我国轮胎行业的应用还未能有效推广。作为轮胎条形码的“无线”版本,RFID技术具有条形码所不具备的防水、防磁、耐高温、使用寿命长、读取距离大、标签上数据可以加密、存储数据容量更大、存储信息更改自如等优点。RFID技术与轮胎生产信息、销售信息、使用信息、翻新信息、报废信息等进行绑定或记录,相当于是轮胎的“身份证”,随时可以通过采集终端读取相应数据,结合相应的管理软件,从而实现对轮胎全生命周期数据的记录及追溯。  目前,米其林、大陆集团、锦湖等轮胎制造商已率先开始进入RFID轮胎市场。米其林推出的卡客车轮胎整体解决方案就通过RFID技术实现轮胎实时状态跟踪,并以此为车队量身定制使用方案。此外,米其林计划在今年底前在所有轮胎上使用RFID标签。固特异也正利用RFID技术实现新的轮胎营销和使用模式。
  • 保健食品标签拟出新规
    11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保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进行规范。《意见稿》指出,《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一旦通过施行,原《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及其附件将同时废止。   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组织起草了该份《意见稿》及其配套文件。《意见稿》里指出,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主要原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食用量、规格、保质期、贮藏方法、注意事项、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联系方式。   《意见稿》强调,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保健食品标签上的“不适宜人群”的字体应略大于“适宜人群”字体。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应当在产品名称后标注“营养素补充剂”字样,并在标签及说明书保健功能项中注明“补充某某营养素”,除此之外不得声称特定保健功能。   另外,为指导规范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根据《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还制定了《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注指南》。其中,辐照食品被首次要求在标签上必须标明“经辐照”字样。   该份指南指出,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保健食品,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称附近标注“辐照食品”或“本品经辐照”字样。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当在配料表中的该配料名称后标明“经辐照”字样。
  • 不少食品标签内容实在“含糊”
    山西省质监局近日在对今年第一季度食品质量进行抽查后发现,在抽检的5类食品中,有4类食品标签有问题。有消费者也表示,对食品标签一般就看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其他的,看也看不懂。对此,记者对省城市场进行走访后发现,食品标签出现的问题可大致归为五类。   1 涂改生产日期、保质期   “这个小酥饼到底是21号还是27号生产的?”27日上午,市民吴女士在省城一家超市的散装食品区选购糕点时,犯起了嘀咕。旁边一位售货员应声过来,告诉吴女士是27号刚生产的。“这明明就是在1上加了一横嘛。”吴女士对服务员的解释很怀疑。在该超市的熟食区,记者发现很多食品包装都不够规范,有的散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模糊,难辨认;有的食品由经销人员随卖随贴;有的食品,标签上连生产日期也没有,当顾客询问时,销售人员只说是“刚做出来的”。   2 不标注食品添加剂成分   26日下午,市民刘女士到某超市购买由广东某厂家生产的一种固体果珍饮料,但在标签上并没找到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剂这一项。面对刘女士的询问,一旁的促销人员解释不清,只好说这里面不含添加剂。   按照有关规定,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也要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但记者在走访中发现,市场上仍有一些食品不按要求标注。   3 “玩概念”夸大食品功效   某超市销售的一款以普通食品注册的茶叶,记者在其产品说明中竟然标注了“减肥降压、降糖防癌”的等宣传字样。销售人员介绍,这种茶叶因为有独特的功效,卖得特别好。此外,强化饼干、营养面包、纯天然食品等标识也在各类食品标签中随处可见。消费者牛先生表示,对于这些夸大效果的产品,到底管不管用,谁也不知道。   4 违规分装信息上了标签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共有28类食品不允许出厂后再进行分装,常见的包括果冻、腐竹、肉制品、乳制品、糕点等。但记者在建设路一家超市发现,干货散装销售区里却有一种透明塑料带包装的腐竹在销售。一个简易的纸标签,标明了分装厂名厂址等信息,显然是不符合有关法规要求的。   5 重要信息印得不显眼   在市场走访中,标签标注不规范的现象也是随处可见。在某商场乳制品销售区内,赵女士随手拿起一盒饮料,在饮料包装的醒目位置上看到有“××乳”字样,而紧随其后的“饮料”两个字却印得非常小。“乳和饮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主要是其中的乳含量有区别。”销售人员的解释让赵女士明白了过来,“怪不得这么便宜,原来是饮料啊,差点看错。”除了这种情况,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信息也经常印在食品包装的夹缝中或并不显眼处,让消费者找起来十分吃力。
  • 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明年实施
    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标准韩军花博士2月4日在第四届中日营养健康交流大会上表示,发达国家早已要求对食品营养标签进行强制性标识,中国则刚刚起步。标准要求的项目都与群众健康息息相关,新标准的建立,可以更好地帮助消费者认识食品 引导消费者选择食品时朝着健康饮食的方向靠近 同时也能实现鼓励厂家生产创新的、真正的健康产品的目的。   食品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的重要内容,它显示了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是消费者了解食品营养组分和特征的主要途径。韩军花介绍,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其中,营养成分表是指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强制标示内容包括能量以及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4种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通则规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在营养成分表中应当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对能量和营养成分的高低、有无、增减等描述,通则都规定了具体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条件。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杨月欣教授认为,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等慢性病都与膳食密切相关。该国家标准的实施,有利于规范食品企业正确标注营养信息,有利于实现消费者对食品营养信息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有利于提高公众对食品营养的关注,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营养相关疾病的目的。
  • 媒体称营养标签新国标百姓难懂 存三大认识误区
    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是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4个多月来,效果如何?近期,半月谈记者走访了上海多家超市、卖场、便利店后发现,不少食品营养标签标注得并不规范,甚至没有进行标注。消费者对营养标签往往不看或是看不懂。   进口食品成标注不规范"重灾区"   尽管自认为挺关注健康和食品安全的,上海白领李阳在选择预包装食品时,关注的重点也只是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有时会看看成分表,知道很多食品背面有个'小方块',但是从来没有研究过。"   李阳所提到的这个"小方块",叫做营养成分表。从今年1月1日起,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都必须标注营养成分表后才能上市销售。   国家风险评估中心标准三部副主任韩军花指出,食品的营养对保证居民健康至关重要,通则的实施首次把营养纳入食品安全的总体布局里来管理。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食品,比如我们平时购买的包装好的饼干、饮料、速冻水饺、薯片、酱油等。根据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外包装标签上必须标示出能量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4种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未进行标注的产品将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半月谈记者调查发现,市面上在售的预包装食品,包装袋上大多标上了营养标签,但也有部分进口食品未按要求标注营养标签。根据通则,进口食品的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但在位于长宁区的一家进口食品店内,不少食品外包装上只用外文标注营养成分表,没有用中文标注营养成分表。   "营养参考尺"居民多看不懂,食品营养知识存三大误区   在专家眼里,食品营养标签好比一把"营养参考尺",不仅强制生产企业明确标注营养信息,难以作假,也让消费者能更好地了解食品中主要营养成分的含量,以便因人而异选购产品。目前多数预包装食品虽然已经明示营养成分,但不少消费者表示根本不看或者看不懂。据专家介绍,目前人们在食品消费中还存在三大误区。   误区一:反式脂肪酸标注为零的食品就是健康食品。   对不少关心饮食健康的消费者来说,反式脂肪酸几乎可以说是"罪大恶极".研究表明,大量摄入反式脂肪酸会增加对健康有害的胆固醇,增加患心血管疾病以及糖尿病的风险,而反式脂肪酸主要存在于氢化油脂之中。通则要求,食品原料中如果有以人造奶油、起酥油、代可可脂等以氢化油为主要原料的产品,都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含量。   家住闵行区的退休老人吴亚红自从看过一起讲述反式脂肪酸对人体危害的电视节目后,在选购面包、饼干等食品时就多留了一个心眼,优先选择标注"零反式脂肪酸"的食品。   记者调查发现,市面上有不少迎合消费者这一心理的产品。比如一些薯片、饼干、蛋糕在营养成分表的反式脂肪酸一栏上都标上了"0克",有的包装上甚至还有醒目的"零反式脂肪酸"等字样。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营养与食品安全系副教授范志红介绍,反式脂肪酸固然不利于人体健康,但不含反式脂肪酸的食品也未必就是健康食品。"即便没有了反式脂肪酸,过多的脂肪、糖、盐以及一些添加剂都不利于健康,很多消费者因为贪恋口感而选择这些低营养价值的食品,这样的食品消费习惯是不健康的。"   误区二:"无蔗糖"食品含糖量必然低。   宣称不加糖的黑芝麻糊、不加糖蔬菜营养麦片、不加糖沙琪玛、不添加蔗糖的注心蛋糕……市面上主打"无糖"、"低糖"的食品数量不少。翻阅营养标签,除了"1+4"内容外,不少食品上并没有标注具体的含糖量。   记者了解到,尽管通则并没有强制要求标示食品中的糖分,但即使宣称"不含蔗糖"的食品也未必真正低糖。范志红介绍,市面上部分宣称食品"不含蔗糖",但如果研究其配料表就能发现,这些产品中有的添加了麦芽糖浆或者麦芽糊精,有的产品主要成分是碳水化合物,这个时候尽管食品中没有蔗糖,实际糖分的含量可能比含蔗糖的食品还要高。   误区三:光看营养成分标签上的数字不看单位。   "光是看营养成分表里的数字就已经很复杂了,还要看单位?"不少消费者如此表示。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尽管法规对营养成分标签有详细的规定,但有的厂家为了不让营养成分的数值"难看",还会使用较小的数据单位以获得较大数值。消费者如果不细心,就会被这样的"障眼法"欺骗。  "吃个东西就得懂这么多"   专家指出,尽管通则已经明确要求食品包装上清楚标注各种原料含量,尤其是不利于健康的成分的含量,提醒消费者食用这种食品可能对身体造成危害,保证其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理性的选择。但消费者也同样需要主动看、主动学习营养成分表,补上"不懂"的课,决不能抱着"吃个东西还要懂这么多"的消极心态去选择食品。   上海市商业流通中心首席研究员齐晓斋表示,消费者想要不被厂家的标注和夸大其词的广告"忽悠",花心思、花时间学习"吃的知识"很有必要。监管部门也应加强食品知识的宣传,培养消费者对学习"吃的知识"的兴趣,引导消费者健康饮食。   范志红表示,消费者决不能因为一款食品标注反式脂肪酸为零或是宣称不含蔗糖就大量摄入。选择食品时不能只靠口感来选择,而要仔细研读食品外包装上的信息,综合考虑盐、糖、脂肪、添加剂等多方面的指标,同时结合品牌、价格等因素进行选购。"对于任何不利于健康的食品,无论其口感如何,都应自觉少买少吃。"   此外,专家还指出,消费者还可以通过营养标签的数值,针对自身身体所需购买食品、强化营养,减少健康隐患。尤其对于还处在发育期的少年儿童来说,应该食用蛋白质含量高的食品,高血压患者应尽量选择钠含量低的食品,糖尿病患者要限制碳水化合物含量高的食品的摄入。
  • "绿色有机"管理有点乱:标签几分钱 证书3万元
    中广网淄博5月14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形形色色的绿色有机食品充斥市场,很多消费者宁愿多花钱也愿意买绿色有机产品。而记者采访发现,绿色有机管理有点乱,几十块钱就可以买几千张山寨绿色有机认证标签,三万元就能保证拿下绿色有机认证,绿色有机认证亟待规范。   在淘宝网上搜索绿色有机蔬菜的标签,发现就有很多网络卖家,专门印刷销售有机食品标签,并且价格非常便宜,500张加运费,每张不过几毛钱,如果数量大,价格还能优惠,甚至能跌到几分钱一张标签。卖家还表示,他不但可以印刷绿色有机标志,甚至其他许可类标志也可以印刷,价格相差无几,主要是一个开机费,多印就是材料费。他还表示,这个绿色有机认证具有标签模板,可以直接印刷,如果客户有特殊要求,发一个图版过来,他们也可以制作。   因为市场上这种有机食品非常多,所以消费者很难鉴别认证标签的真伪。   绿色有机食品对于环境、土壤、水源、空气质量、药物等多方面都有严格规定,而且认定过程非常烦琐,比如需要提供种植基地的图纸以周边地理环境图纸等,还要有第三方检测的证明,最后认证专家还会亲临现场进行抽检。但是,记者在网络上找到北京的一家有机认证咨询公司,表示需要有机认证,对方只是简单询问了一下,比如地理位置、种植面积等基本情况之后,就说可以有机认证,收费3万块多一点。   随后,他们给记者发来一个认证说明,说需要准备材料,并表示是专门从事这个行业的,会跟记者签订合同,缴费之后,能够保证拿到认证资格,如果通不过,他们会继续想办法,直到拿到认证为止。   为了证明他们不是骗子公司,这家公司网站上还贴出了企业经营证书,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文件扫描鉴别等,而在网上搜索这种认证咨询公司,能搜出30多万个网页来,由此看来,绿色有机认证管理确实有些混乱。
  • 国内有机产业频遭诟病 认证假、标签乱致难分辨
    全天然的有机洗涤剂7到28天就能转换成水、有机盐和二氧化碳,绝不会污染水体 从棉籽种植、棉纱纺织到制成成衣的有机全程,可以呵护婴儿的幼嫩肌肤……除了这些日用品,还有有机蔬菜、谷物、牛奶、茶叶、葡萄酒、调料等各种食品也悉数亮相今天上午开幕的2012中国国际有机食品博览会。   但在热闹展会的背后,近年来国内有机产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受到诟病。认证混乱、标签乱贴、名不副实等问题屡屡发生,国内土壤、水质和空气质量也遭受质疑。记者采访获悉,相比国内市场的混乱,我国却是有机食品出口大国,2/3的产品销往海外,业内人士指出,国内有机之乱不在于自然环境受污染,而在于企业诚信的缺失和市场监管的松懈。   婴幼儿有机产品增速最快   除了超市里最常见到的有机蔬菜,各类食品和日用品都已经有了“有机版本”。记者今天上午在展会现场发现,出于安全和价格的考虑,婴幼儿有机产品的市场增速显然更快。   “前两年我们在中国推出有机婴幼儿麦片、果泥和磨牙饼,效果非常好,今年我们又带来了有机婴幼儿奶粉。 ”一家法国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有机产品对原料的严格控制,产量相对较低,该公司生产的果泥在中国市场一度卖断货。在了解到中国家长对婴幼儿奶粉质量的担忧后,他们对有机奶粉的市场前景也非常看好。 “我们的奶牛都是自然放养状态,产品绝不含有任何激素。婴幼儿的肠胃特别脆弱,有机产品能使其免受毒素侵害。 ”目前,这款900克装的有机奶粉售价400元,价格比一些进口超高端产品略高。   获得中国、日本、欧盟和美国四方有机认证的有机酱油和有机香醋也在展会上亮相,其公司负责人阮先生告诉记者,从大豆种植到加工全程有机。“市面上的普通酱油都有防腐剂,其中苯甲酸钠的六角形结构特别稳定,很难从体内排出,可我们的酱油只使用水、有机大豆、有机面粉和食用盐,采用古法酿制,不添加任何防腐剂、着色剂,口味厚重浓郁。 ”目前这款酱油已在沪上全家便利店有售,300ml装的价格高达65元。   记者还在现场看到不少有机日用品,其中一家生态洗涤剂公司表示,该公司生产的所有洗涤剂都可食用。 “我们洗涤产品不是石油化工产品,而以植物和矿物为原料,排入水中7天到28天就能分解为水、无机盐和二氧化碳,不会造成水体富营养化。 ”这些洗涤剂的包装也是由蔗糖提取物制成的植物瓶,不是传统的石油基塑料。   有机新标识7月1日起全面使用   去年12月,央视《焦点访谈》曝光山东农民以普通蔬菜冒充有机蔬菜,在生产过程中照样使用农药、化肥等。此后,国家质检总局展开大规模的有机认证规范行动,目前已经有大批企业被撤销认证。   记者从今天展会上发现,去年共有346家企业参加2011中国国际有机食品博览会,但今年只有约200家企业凭证参加。相关负责人坦言,严管之下,很多企业做不出有机认证了。“今年的监管力度可以说是史上最严,现在规定批批必检,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成本上难以承受,索性放弃认证。部分企业确实有浑水摸鱼的行为,自然就拿不到证书了。 ”   记者昨天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网站上看到,从今年3月1日起,最新修订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始实施,“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管理系统”也同步开通。同时,有机产品还将使用新标,要求获证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认证标识和唯一编号、认证机构名称。这个唯一标识相当于有机产品的“电子身份证”,消费者可以据此登录国家质检总局官网查询产品真伪,监管部门也可据此追溯到这个产品从菜地到最终零售商的整个环节。经过四个月的过渡期后,新标识将从7月1日起全面使用。   市场现状   心存质疑,消费者对有机产品敬而远之   尽管在展会上有机食品业一片热闹,但近年来有机企业良莠不齐,认证机构不负责任,以普通产品冒充有机产品牟取暴利的丑闻频频传出。为了不做“冤大头”,心存质疑的消费者开始对有机产品敬而远之。目前,有机产品在国外的消费量占商品总量的5%,而我国还不到0.1%   国内环境能否种出有机蔬果   我国的土壤、水源和空气质量在工业化发展中遭到污染,土地中重金属超标,水体富营养化等问题频发,消费者不禁质疑:在如此环境下,能否生产出合格的有机产品?对此,业内专家坦言,目前我国2/3的有机产品出口海外,可见绝对有能力保证产品质量,而国内有机产业的忧虑不在于生态环境,而是管理机制。   “早在20年前,国内就有基地开始做有机农业了。 ”浙江大学有机文化研究室主任胡删表示,尽管国内消费者是近两年才关注有机,但早在20年前,日本就有企业将有机基地建在中国,产出的有机农产品也全部运回当地销售。直到如今,国内大部分的有机产品仍出口欧洲、美国和日本等地。   “可以说,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合格有机产品的生产国,一方面我们土地广袤,可建上千亩的有机庄园。并且有机的概念就是要改善土质,经过三年转换期,肯定可以把被污染的土地调整回来 另一方面,成片的有机农业需要大量人力,这也是其他发达国家难以做到的。 ”加上有机产品在出口时,要经过严格的入境检验检疫,以符合欧洲等地的有机食品标准,使得企业在整个生产环节中不敢马虎,这和国内市场的情况大相径庭。   高价能否买到正宗有机产品   18元/斤的鸡毛菜、油麦菜和青菜,19.85元/斤的菠菜、圣女果……记者昨晚在长宁路上的一家大型超市看到,有机蔬菜被单独放在一个货架上,其价格是普通蔬菜的数倍。   “如果完全按照有机生产的流程走,无论是前期成本还是后期耕种,成本都很高。 ”胡删告诉记者,在种植过程中,因为不能使用农药、化肥、激素等人造制剂,不但需要人工捉虫锄草,产量也会降低很多。“比方说别人1亩地出产1000斤,你自然种植后只有300斤,每斤的成本自然高出很多。 ”   但真正令消费者担心的是,付出高价后买到的仍非正宗有机产品。近年来,以普通蔬果冒充有机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偷偷使用农药、化肥等事件屡有曝光。   “有机事业的前期投入非常高,三五年很难盈利,一些支撑不下去的企业就可能动歪脑筋,放弃高成本的有机种植方式,偷偷使用化肥、农药以增加产量,再以高价售出,牟取暴利。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农庄主”表示,一些已经做大的企业因为产量跟不上销量,也会“被迫”造假。“自有基地的产出不够卖怎么办?因为有机产品不能随便开块土地就生产,这些企业就会在外寻找符合条件的外联基地,将那里出产的有机蔬果贴牌出售,但相比自有基地的严格管理,外联基地更易松懈,属于造假高发地。 ”他曾在对多个有机项目的考察中发现,有一个名声在外的有机农庄竟直接引入附近小河的五类水进行浇灌,不进行任何水质处理。   认证假、标签乱致难以分辨   近年来,我国有机产品需求明显上升,截至今年一季度,已颁发有机产品认证11090张,获得认证的有机产品生产面积达到200万公顷。随之而来的认证企业鱼龙混杂,花钱就能买到证书的乱象也频频出现。   上海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曾是中绿有机食品认证在上海的分中心,但记者昨天获悉,从去年开始,该中心已不再对有机产品进行认证,不再作为中绿在上海的分中心。其相关负责人坦言,过去是作为兼职机构来分担认证工作,但由于当时全国各地认证机构众多,部分机构不负责任地进行认证,导致市场上的有机食品鱼龙混杂,为了规范管理,他们这样的兼职中心也被撤销了。   除了花上几万元“买”一张认证证书外,还有更简单的方式变成有机食品,那就是直接购买有机标签。记者在网上搜索“有机标签印刷”,立即就有众多商品信息映入眼帘,其中一名店主表示,只要客户提供所需标签的样图和包装,厂里就能照样印刷。1厘米直径的普通材料有机标签,100多元就能印上10000个。
  • 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标签标注有 “增产胺”的肥料属于农药管理范畴的意见
    2023年4月2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标签标注有“增产胺”的肥料属于农药管理范畴的意见。就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恳请明确在标签标注有“增产胺”的肥料是否属于农药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药包括用于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增产胺”化学名称为2-(3.4-二氯苯氧基)三乙胺(缩写为DCPTA),能提高植物的光合效率,增强植物抗病能力,可用作植物生长调节剂。你厅来函中反映的商品名为“增产胺(DCPTA)”的产品,标签标有“融入增产胺(DCPTA)”“调节生长、增产抗逆”等字样,属于农药管理范畴,应依法按照农药进行管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3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标签标注有 “增产胺”的肥料属于农药管理范畴的意见.pdf
  • SGS: 碳标签将成为下一个隐形贸易壁垒
    2011年12月13日 上海 —— 刚刚闭幕的德班气候大会在“加时赛”中实现峰回路转,大会宣布从2013年起执行《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绿色气候基金也正式启动,这些将为进一步落实2020年后全球减排计划奠定良好的基础。在气候变化日益影响全球经济活动的今天,各国政府势必将在监督并推动企业的节能减排行为、引导公众环保消费方面,提出愈加明确且严格的要求。碳标签,作为衡量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累计排放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已成为社会各界评估企业碳排放的重要指标,也是企业应对低碳经济挑战最流行的方法之一。   众多国家已逐步建立法规来管理和规范产品碳足迹,提高企业节能减排标准。英国于2007年3月推出全球第一批加贴碳标签的产品。法国“新环保法案”要求从2011年7月1日起,在法国制造、出售以及使用的消费品都必须标注其碳足迹。在中国,“十二五”规划要求在现有基础上减排17% 工信部也提出在2011年进行“两型”企业试点,即“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要求提高产品的资源利用效率和降低排放,建立可持续发展模式。   SGS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SGS)能效与低碳服务部总监薛建博士表示:“随着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正考虑进一步提高进口产品的环保和碳排放标准,越来越多的市场将强制要求企业披露产品的环境信息,‘碳标签’或‘碳税’极有可能成为未来高能耗、低附加值企业出口的隐形贸易壁垒。因此,中国企业迫切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主动实现战略低碳升级,生产符合低碳消费模式的产品和服务,从而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先机。”   作为国内首家提供产品碳标识服务的第三方机构,SGS在企业对其产品完成温室气体计算和评估、实行碳减排整改、中和温室气体排放后,可为企业授予SGS产品“碳足迹”、“碳减排”以及“碳中和”三类标识,助力企业优化低碳运营,符合或超越法规要求,回应消费者的绿色环保需求。凭借强大的技术团队和丰富的项目经验,SGS还提供包括产品碳足迹计算、产品碳足迹培训,以及机构和产品碳中和核查等“一站式”碳足迹服务。   “未来的竞争将是碳生产率的竞争。确定产品碳足迹是减少企业碳排放行为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企业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供应链中的碳排放,进而通过碳足迹分析让消费者对产品生产的环境影响有一个量化的认识,”SGS薛建博士补充道:“作为全球检验、鉴定、测试和认证行业的领先者,SGS前瞻性推出的‘碳足迹’、‘碳减排’和‘碳中和’标识能全面分析和评估温室气体的减排区域和空间,帮助企业降耗减排,节省运营成本,并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为扩大产品海内外的认可度,中国渔业龙头——獐子岛渔业于2010年就向SGS提出针对虾夷扇贝这一产品的碳足迹计算申请。SGS依据ISO14040:2006产品生命周期评价的原则和框架,对虾夷扇贝在饲养和加工阶段的碳排放做了全面的核算,帮助獐子岛获得中国食品行业首个碳标识认证,为潜在的低碳贸易壁垒做好准备。同时,SGS也为獐子岛今后饲养和加工扇贝过程中的能源使用及成本的降低确定了可行性范围,从而降低产品的直接成本。   2009年底,国际济丰旗下的上海济丰包装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基于自愿减排机制(VER),欲抵消公司此前的碳排放量。作为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指定的核证机构,SGS参照国际标准做法和惯例,又充分结合了国内企业的诸多特点和现实情况,确认了济丰从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6月30日的碳排放量,对此次交易的公正透明以及规范化操作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帮助济丰顺利完成谈交易,成为国内首个碳中和包装企业。   作为公正客观的第三方检验、鉴定、测试和认证服务的领导者和创新者,SGS始终以提升人类健康、安全及环保为己任,致力于为各个供应链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专业化解决方案。在能效和低碳领域,SGS是世界气候变化服务的领导者和开拓者,已经为中国市场提供了如综合节能服务计划、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化核查和认证等多种节能环保业务,而且是注册能源管理师(CEM® )培训在中国的独家授权机构。SGS提供的能效与低碳解决方案致力于为我国能源工业和用能单位提供优质综合服务,积极引进国际标准,根据客户需求提供能源审计、节能量检测、能源管理体系服务以及培训等服务。在中国,为各级政府、企业及其供应链提供低碳发展规划、企业碳盘查及核证、产品碳足迹等多项服务,得到业界的广泛认可。   自1991年在北京成立以来,SGS在中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每年保持超过两位数的业务增长速度,服务网络遍及全国,目前其50多个分支机构几乎覆盖了所有的省会城市,服务能力覆盖农产、矿产、石化、工业、消费品、汽车、生命科学等多个行业的供应链上下游。扎根中国20年,作为政府必不可少的补充力量,SGS发挥了其公正、独立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切实帮助提升企业产品质量、优化管理流程,是近年来中国制造业迅速崛起的重要推手。凭借全球网络以及优秀的本土团队,SGS将秉承“永续发展之道”,持续致力于以专业服务推动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和谐共赢。
  • 《化妆品全成分标识解读指南》在京发布
    《化妆品全成分标识解读指南》在京发布   化妆品成分面纱被掀起   6月13日,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联合发布了《化妆品全成分标识解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是针对公众的普及型读本,旨在帮助人们正确理解化妆品标签上采用的全成分标识,包括化妆品成分标识常识、化妆品成分详解和权威专家答疑解惑等。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的有关规定,自今年6月17日起,所有在国内生产或进口报检并销售的国产和进口化妆品,均须在产品包装上真实地标注配方中所添加的所有成分的中文标准名称。但在今年6月17日前(不含17日)生产的国产和进口报检的化妆品,不必进行全成分标注,可以销售到产品保质期结束。   据悉,实施全成分标识的化妆品,包括属于化妆品定义的护肤、彩妆、洗护发、头发定型、染发、烫发、香氛类、沐浴及洗手液等产品。其中,含量在1/100以上的成分,须按照加入量降序排列,成分名称则按照相关国家规定标注。另外,今后化妆品企业在进行宣传时,也须对产品使用的原材料进行全成分标注。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秘书长陈少军介绍说,化妆品实施全成分标识,是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国际惯例。如美国自1976年11月30日、日本自2004年4月、韩国自2008年10月起,先后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开始实施化妆品全成分标识。我国也于2000年起针对我国需求不断上升的化妆品市场以及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消费群体,着手化妆品全成分标识通用标签制修订工作,并于2008年颁布了《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新的国家标准,决定自今年6月17日起,对市场上销售的国产及进口报检的化妆品实施全成分标识。   近年来,我国化妆品销售年均增速达10%,至2009年已形成了销售额达1400亿元左右、品种多达25000余种的庞大市场。为了规范这一快速发展的产业,确保消费者安全使用化妆品,我国相继出台了一些规范产业良性发展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在促进企业加强自律和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有关化妆品安全事件也不时见诸媒体,这一方面与少数不法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有关,另一方面则在于消费者化妆品消费知识欠缺。而此次发布的《化妆品全成分标识解读指南》,则有助于消费者对化妆品成分中大多相对专业并晦涩难懂的物质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以便消费者选择到最适合自己的化妆品,真正做到理性消费。   为了促进化妆品全成分标识的顺利实施,避免可能产生的误解,加强消费教育,目前,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已在其官方网站上开辟了专栏,帮助公众获取相关资讯。
  • 专家约稿|热重曲线规范表示中的常见问题分析
    1. 简介作为热分析中最常用的一种传统的分析技术,热重分析技术是研究物质的物理过程与化学反应的一类重要的实验技术。这类技术主要通过精确测定物质的质量随温度的关系来研究性质的连续变化过程,不仅可以用来广泛地研究物质在实验过程中随温度或者时间发生的与质量相关的的各种转变和反应(如氧化、分解、还原、交联、成环等反应),其还可以用来确定物质的成分、判断物质的种类和热分解机理等。迄今为止,热重分析技术已在矿物、金属、石油、食品、建材、陶瓷、医药、化工等材料的各个领域获得了广泛的应用。作为对热重曲线进行解析的第一步,应规范表示由实验得到的曲线。在规范表示的热分析曲线中,可以方便、准确地确定在实验过程中样品的变化信息。2. 热重曲线的规范表示方法概括来说,在表述热分析曲线时,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热重曲线中的横坐标自左至右表示温度或时间物理量的增加,纵坐标自下至上表示质量(通常用百分比形式表示)的增加。(2)为了便于对比不同样品间的变化,通常用归一化后的质量表示热重曲线的纵坐标。(3)对于线性加热/降温的实验而言,横坐标为温度,单位常用℃表示。在进行热力学或动力学分析时,横坐标的单位一般用K表示;对于含有等温条件的热重曲线的横坐标应为时间,通常在纵坐标中增加一列温度列。当只需要显示某一温度下的等温曲线时,则不需要在纵坐标中增加一列温度。(4)规范表示热重曲线中的台阶和DTG曲线中的峰的变化。由热重曲线可以确定转变过程的特征温度或特征时间以及特征质量变化等信息。如果出现多个转变,则分别报告每个转变的特征温度或特征时间、特征质量的变化。对于多个转变过程,则需由曲线分别确定每个过程的特征温度或特征时间、特征质量的变化。对于单条热重曲线,当特征转变过程不多于两个(包括两个)时,应在图中空白处标注转变过程的特征温度或时间、质量变化等信息;当特征转变过程多于两个时,应列表说明每个转变过程的特征温度或时间、质量变化等信息。使用多条曲线对比作图时,每条曲线的特征温度或时间、质量等信息应列表说明。3. 热重曲线的规范表示中的常见问题分析在对热重曲线作图时,图中的横坐标和纵坐标分别对应于实验中检测的物理量,名称也应用物理量的名称表示,而不应使用所使用的热分析方法的名称来笼统表示。在实际应用中表示热分析曲线时,存在着相当多的不规范现象。例如,图1中给出了TG曲线几种常见的表示形式。其中,(1)图1(a)中,TG曲线的纵坐标用TG(%)表示。TG为热重法的总称,为由不同温度或时间下得到的质量信息,仅用其作为纵坐标是不合适的;(2)图1(b)中,TG曲线的纵坐标用Weight Loss(%)表示。Weight Loss(%)表示的是失重的百分比,而图中纵坐标的数值为从100%开始减少,意为实验开始已经失重100%,显然这是不合理的;(3)图1(c)中为TG曲线的规范表示形式。纵坐标用Weight (%)表示,由图可以清晰地看出样品在不同的温度下的重量百分比信息,通过计算台阶的高度可以定量反映过程进行的程度;(4)图1(d)中, TG曲线的纵坐标用Weight Loss(%)表示。Weight Loss(%)表示的是失重的百分比,而图中纵坐标的数值为从0开始逐渐减少的负值形式,由于Weight Loss本身已经包含了减少的含义,再继续用负值形式表示质量减少则变成了增加,这种表示形式也是不合理的;(5)图1(e)中, TG曲线的纵坐标用Weight Change(%)表示。Weight Change(%)表示的是重量变化的百分比,图中纵坐标的数值为从0开始逐渐减少的负值形式表示发生了质量减少过程,这是一种相对合理的TG曲线的另一种表示形式;(6)图1(f)中, TG曲线的纵坐标用Weight(%)表示,而图中纵坐标的数值为从0开始减少的以百分比形式表示的负值形式,其实表示的是样品自实验开始发生的重量减少的百分比信息,而非样品在不同温度下的重量百分比信息。显然这种表示形式也是不合理的;(7)图1(g)中,TG曲线的纵坐标用实验时所用的样品的绝对重量Weight(mg)表示,由图可以看出样品在不同的温度下的质量信息,但由这种形式的TG曲线无法直观地定量反映过程进行的程度。另外,这种表达形式仅反映了实验时所用的样品量的质量变化,不便于直观地比较不同的TG曲线之间的变化规律;(8)图1(h)与图1(f)相似,TG曲线的纵坐标用实验时所用的样品的绝对质量Weight(mg)表示,而图中纵坐标的数值为从0开始减少的负值形式,其实表示的是样品自实验开始发生的重量信息,而非样品在不同温度下的重量信息。显然这种表示形式也是不合理的;(9)图1(i)中,纵坐标用Weight (%)表示,由图可以清晰地看出样品在不同的温度下的重量百分比信息,通过计算台阶的高度可以定量反映过程进行的程度。但是,图中纵坐标的数值为从1开始逐渐减少的数值形式。其实这种数值为未转化为百分比形式的归一化后的相对质量。如果用百分比形式表示,纵坐标中的数值应乘以100%。(a)(b)(c)(d)(e)(f)(g)(h)(i)图1 TG曲线常见的几种表示形式综合以上分析,对于TG曲线而言,优先推荐采用图1(c)和图1(e)的表示形式。除了以上不规范的表示形式外,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其他形式的不规范作图。例如,图2为由实验得到的TG-DSC曲线。由图可见,图中分别列出了TG曲线、DSC曲线和DTG曲线。其中:(1)图2中TG曲线(红色曲线)的纵坐标为Weight Loss(%)表示的是实验过程中样品失重的百分比,而图中纵坐标的数值为从100%开始减少,意为实验开始已经失重100%,显然这是不合理的。应将图中的Weight Loss(%)改为Weight(%);(2)图2中DSC曲线(黑色曲线)的纵坐标为Heat Flow,为在实验中检测到的热流信号。但图中给出的归一化后的热流的单位为μV/mg(该单位为DTA检测到的归一化后的温度差的单位),实际上归一化后的热流单位为mW/mg或者W/g。因此,图中的DSC曲线的热流单位表示不规范,应改为mW/mg或者W/g;(3)图2中DTG曲线的纵坐标对应的物理量为DTG,单位为%/℃。其中,DTG是对TG曲线一阶微商后得到的完整的微商热重曲线,包括横坐标温度和纵坐标对应的微商重量信息。因此,在图中仅用DTG表示该曲线的纵坐标是不合适的,应将DTG改为微商重量(Derivative Weight)。另外,从数学角度,对TG曲线求导时,当重量变化对应于失重引起的向下的台阶时,在该范围得到的DTG曲线的峰的方向应与台阶的变化方向保持一致。因此,图中的DTG曲线的峰的方向应为向下方向。基于以上分析,在对图2中不规范的表示进行修改后得到图3,由图可方便地得到物质在不同的温度下的变化信息。图2 一水合草酸钙的TG-DSC曲线(含有多处不规范表示)(实验条件:在流速为50mL/min的氮气气氛下,由室温开始以10℃/min的加热速率加热至900℃,敞口氧化铝坩埚。)图3 规范表示的一水合草酸钙的TG-DSC曲线(实验条件:在流速为50mL/min的氮气气氛下,由室温开始以10℃/min的加热速率加热至900℃,敞口氧化铝坩埚。)综合以上分析,在实际应用中对热重曲线进行表示时,应尽可能避免以上常见的问题。作者简介:丁延伟,博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自2002年开始从事热分析与吸附技术的分析测试、实验方法研究等工作,现任中国化学会化学热力学与热分析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热分析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分析测试协会青年委员会委员、全国教育装备标准化委员会化学分委会委员、中国材料与试验团体标准委员会科学试验领域委员会委员等。曾获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科学技术奖(CAIA奖)二等奖,主持修订教育行业标准《热分析方法通则》(JY/T 0589.1~4-2020),以主要作者发表SCI论文30余篇,获授权专利7项。以第一作者或唯一作者身份出版《热分析基础》、《热分析实验方案设计与曲线解析概论》、《热重分析 —方法、实验方案设计与曲线解析》等热分析相关著作5部。
  • 重磅!《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全文发布
    3月17日,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等四部门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公告指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加强中药材质量控制,促进中药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研究制定了本规范,并发布实施。规范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规范生产中药材的全过程管理,是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和管理的基本要求。涉及的中药材是指来源于药用植物、药用动物等资源,经规范化的种植(含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养殖、采收和产地加工后,用于生产中药饮片、中药制剂的药用原料。公告提出,鼓励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中成药上市许可持有人等中药生产企业在中药材产地自建、共建符合本规范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及生产基地,将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中药材产地。同时鼓励中药生产企业优先使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中药材。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有明确要求的,中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中药材。相关中药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开展供应商审核,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审核检查,保证符合要求。公告还明确,对于使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中药材,相关中药生产企业可以参照药品标签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药品标签中适当位置标示“药材符合GAP要求”。并提出对中药复方制剂,所有处方成份均符合本规范要求,方可标示的要求。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应当使用或者标示使用符合本规范中药材的中药生产企业,必要时对相应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开展延伸检查,重点检查是否符合本规范。发现不符合的,应当依法严厉查处,责令中药生产企业限期改正、取消标示等,并公开相应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及其中药材品种,通报中药材产地人民政府。公告提出,各省相关管理部门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配合和协助中药材产地人民政府做好中药材规范化发展工作,如完善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制定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细化推进中药材规范化发展的激励政策;建立中药材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台账和信用档案,实施动态监管;建立中药材规范化生产追溯信息化平台等。鼓励中药材规范化、集约化生产基础较好的省份,结合本辖区中药材发展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积极探索推进,为本规范的深入推广积累经验。各省相关管理部门应依职责对本规范的实施和推进进行检查和技术指导。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做好中药材种子种苗及种源提供、田间管理、农药和肥料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指导。林业和草原部门牵头做好中药材生态种植、野生抚育、仿野生栽培,以及属于濒危管理范畴的中药材种植、养殖等指导。中医药管理部门协同做好中药材种子种苗、规范种植、采收加工以及生态种植等指导。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应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开展延伸检查,做好药用要求、产地加工、质量检验等指导。各省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中药材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按职责强化宣传培训,推动本规范落地实施。加强实施中日常监管,如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或者有重大政策完善建议的,请及时报告国家相应的管理部门。以下为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原文: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生产,保证中药材质量,促进中药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是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采用种植(含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养殖方式规范生产中药材的全过程管理,野生中药材的采收加工可参考本规范。第三条 实施规范化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组织中药材生产,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中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第二章 质量管理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中药材生产特点,明确影响中药材质量的关键环节,开展质量风险评估,制定有效的生产管理与质量控制、预防措施。第六条 企业对基地生产单元主体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关键环节的现场指导、监督和记录;统一规划生产基地,统一供应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统一肥料、农药或者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管理措施,统一种植或者养殖技术规程,统一采收与产地加工技术规程,统一包装与贮存技术规程。第七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基地规模相适应的人员、设施、设备等,确保生产和质量管理措施顺利实施。第八条 企业应当明确中药材生产批次,保证每批中药材质量的一致性和可追溯。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中药材生产质量追溯体系,保证从生产地块、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种植养殖、采收和产地加工、包装、储运到发运全过程关键环节可追溯;鼓励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结合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情况,制定如下主要环节的生产技术规程:(一)生产基地选址;(二)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要求;(三)种植(含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养殖;(四)采收与产地加工;(五)包装、放行与储运。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制定中药材质量标准,标准不能低于现行法定标准。(一)根据生产实际情况确定质量控制指标,可包括:药材性状、检查项、理化鉴别、浸出物、指纹或者特征图谱、指标或者有效成分的含量;药材农药残留或者兽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标准等;(二)必要时可制定采收、加工、收购等中间环节中药材的质量标准。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制定中药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标准。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第十三条 企业可采取农场、林场、公司+农户或者合作社等组织方式建设中药材生产基地。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并配备能够行使质量保证和控制职能的条件。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对中药材质量负责;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和岗位职责相对应资质的生产和质量管理人员;生产、质量的管理负责人应当有中药学、药学或者农学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有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三年以上实践经验,或者有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五年以上的实践经验,且均须经过本规范的培训。第十六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负责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繁育、田间管理或者药用动物饲养、农业投入品使用、采收与加工、包装与贮存等生产活动;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质量标准与技术规程制定及监督执行、检验和产品放行。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开展人员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对直接从事中药材生产活动的人员应当培训至基本掌握中药材的生长发育习性、对环境条件的要求,以及田间管理或者饲养管理、肥料和农药或者饲料和兽药使用、采收、产地加工、贮存养护等的基本要求。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管理和生产人员的健康进行管理;患有可能污染药材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养殖、产地加工、包装等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中药材养殖控制区域,如确需进入,应当确认个人健康状况无污染风险。第四章 设施、设备与工具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设必要的设施,包括种植或者养殖设施、产地加工设施、中药材贮存仓库、包装设施等。第二十条 存放农药、肥料和种子种苗,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设施,能够保持存放物品质量稳定和安全。第二十一条 分散或者集中加工的产地加工设施均应当卫生、不污染中药材,达到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 贮存中药材的仓库应当符合贮存条件要求;根据需要建设控温、避光、通风、防潮和防虫、防鼠禽畜等设施。第二十三条 质量检验室功能布局应当满足中药材的检验条件要求,应当设置检验、仪器、标本、留样等工作室(柜)。第二十四条 生产设备、工具的选用与配置应当符合预定用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肥料、农药施用的设备、工具使用前应仔细检查,使用后及时清洁;(二)采收和清洁、干燥及特殊加工等设备不得对中药材质量产生不利影响;(三)大型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应当建立维护保养制度。第五章 基地选址第二十五条 生产基地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种植或养殖中药材的生长发育习性和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制定产地和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的选址标准。第二十七条 中药材生产基地一般应当选址于道地产区,在非道地产区选址,应当提供充分文献或者科学数据证明其适宜性。第二十八条 种植地块应当能满足药用植物对气候、土壤、光照、水分、前茬作物、轮作等要求;养殖场所应当能满足药用动物对环境条件的各项要求。第二十九条 生产基地周围应当无污染源;生产基地环境应当持续符合国家标准:(一)空气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类区要求;(二)土壤符合国家《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的要求;(三)灌溉水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产地加工用水和药用动物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条 基地选址范围内,企业至少完成一个生产周期中药材种植或者养殖,并有两个收获期中药材质量检测数据且符合企业内控质量标准。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基地选址标准进行环境评估,确定产地,明确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布局;(一)根据基地周围污染源的情况,确定空气是否需要检测,如不检测,则需提供评估资料;(二)根据水源情况确定水质是否需要定期检测,没有人工灌溉的基地,可不进行灌溉水检测。第三十二条 生产基地应当规模化,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可成片集中或者相对分散,鼓励集约化生产。第三十三条 产地地址应当明确至乡级行政区划;每一个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应当有明确记载和边界定位。第三十四条 种植地块或者养殖场所可在生产基地选址范围内更换、扩大或者缩小规模。第六章 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第一节 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要求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明确使用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基原及种质,包括种、亚种、变种或者变型、农家品种或者选育品种;使用的种植或者养殖物种的基原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法规。使用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药用野生植物资源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十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中药材优良品种选育,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禁用人工干预产生的多倍体或者单倍体品种、种间杂交品种和转基因品种;(二)如需使用非传统习惯使用的种间嫁接材料、诱变品种(包括物理、化学、太空诱变等)和其它生物技术选育品种等,企业应当提供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实验数据证明新品种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第三十七条 中药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没有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标准,明确生产基地使用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等级,并建立相应检测方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中药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良种繁育规程,保证繁殖的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符合质量标准。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确定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运输、长期或者短期保存的适宜条件,保证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质量可控。第二节 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管理第四十条 企业在一个中药材生产基地应当只使用一种经鉴定符合要求的物种,防止与其它种质混杂;鼓励企业提纯复壮种质,优先采用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性状整齐、稳定、优良的选育新品种。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鉴定每批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基原和种质,确保与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要求相一致。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使用产地明确、固定的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鼓励企业建设良种繁育基地,繁殖地块应有相应的隔离措施,防止自然杂交。第四十三条 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基地规模应当与中药材生产基地规模相匹配;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应当由供应商或者企业检测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第四十四条 从县域之外调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应当按国家要求实施检疫;用作繁殖材料的药用动物应当按国家要求实施检疫,引种后进行一定时间的隔离、观察。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采用适宜条件进行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运输、贮存;禁止使用运输、贮存后质量不合格的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第四十六条 应当按药用动物生长发育习性进行药用动物繁殖材料引进;捕捉和运输时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技术规定,减免药用动物机体损伤和应激反应。 第七章 种植与养殖第一节 种植技术规程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药用植物生长发育习性和对环境条件的要求等制定种植技术规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种植制度要求:前茬、间套种、轮作等;(二)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要求:维护结构、灌排水设施、遮阴设施等;(三)土地整理要求:土地平整、耕地、做畦等;(四)繁殖方法要求:繁殖方式、种子种苗处理、育苗定植等;(五)田间管理要求:间苗、中耕除草、灌排水等;(六)病虫草害等的防治要求:针对主要病虫草害等的种类、危害规律等采取的防治方法;(七)肥料、农药使用要求。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种植中药材营养需求特性和土壤肥力,科学制定肥料使用技术规程:(一)合理确定肥料品种、用量、施肥时期和施用方法,避免过量施用化肥造成土壤退化;(二)以有机肥为主,化学肥料有限度使用,鼓励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微生物肥料及中药材专用肥;(三)自积自用的有机肥须经充分腐熟达到无害化标准,避免掺入杂草、有害物质等;(四)禁止直接施用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院垃圾和人粪便。第四十九条 防治病虫害等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原则,优先采用生物、物理等绿色防控技术;应制定突发性病虫害等的防治预案。第五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种植的中药材实际情况,结合基地的管理模式,明确农药使用要求:(一)农药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优先选用高效、低毒生物农药;尽量减少或避免使用除草剂、杀虫剂和杀菌剂等化学农药。(二)使用农药品种的剂量、次数、时间等,使用安全间隔期,使用防护措施等,尽可能使用最低剂量、降低使用次数;(三)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禁止使用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限制在中药材上使用的其它农药;(四)禁止使用壮根灵、膨大素等生长调节剂调节中药材收获器官生长。第五十一条 按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方式生产中药材,应当制定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技术规程,如年允采收量、种群补种和更新、田间管理、病虫草害等的管理措施。第二节 种植管理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制定的技术规程有序开展中药材种植,根据气候变化、药用植物生长、病虫草害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配套完善灌溉、排水、遮阴等田间基础设施,及时维护更新。第五十四条 及时整地、播种、移栽定植;及时做好多年生药材冬季越冬田地清理。第五十五条 采购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应当核验供应商资质和产品质量,接收、贮存、发放、运输应当保证其质量稳定和安全;使用应当符合技术规程要求。第五十六条 应当避免灌溉水受工业废水、粪便、化学农药或其它有害物质污染。第五十七条 科学施肥,鼓励测土配方施肥;及时灌溉和排涝,减轻不利天气影响。第五十八条 根据田间病虫草害等的发生情况,依技术规程及时防治。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技术规程使用农药,做好培训、指导和巡检。第六十条 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并避免邻近地块使用农药对种植中药材的不良影响。第六十一条 突发病虫草害等或者异常气象灾害时,根据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中药材生产的不利影响;要做好生长或者质量受严重影响地块的标记,单独管理。第六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技术规程管理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中药材,坚持“保护优先、遵循自然”原则,有计划地做好投入品管控、过程管控和产地环境管控,避免对周边野生植物造成不利影响。第三节 养殖技术规程第六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药用动物生长发育习性和对环境条件的要求等制定养殖技术规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种群管理要求:种群结构、谱系、种源、周转等;(二)养殖场地设施要求:养殖功能区划分,饲料、饮用水设施,防疫设施,其它安全防护设施等;(三)繁育方法要求:选种、配种等;(四)饲养管理要求:饲料、饲喂、饮水、安全和卫生管理等;(五)疾病防控要求:主要疾病预防、诊断、治疗等;(六)药物使用技术规程 (七)药用动物属于陆生野生动物管理范畴的,还应当遵守国家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第六十四条 按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其它物质;不得使用未经登记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第六十五条 按国家相关标准选择养殖场所使用的消毒剂。第六十六条 药用动物疾病防治应当以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科学使用兽药及生物制品;应当制定各种突发性疫病发生的防治预案。第六十七条 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制定预防和治疗药物的使用技术规程:(一)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二)禁止使用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化合物;(三)禁止在饲料和药用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禁用药品;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严格按照兽药使用规定及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使用,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处方购买使用;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药用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药用动物;(四)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药用动物;(五)禁止滥用兽用抗菌药。第六十八条 制定患病药用动物处理技术规程,禁止将中毒、感染疾病的药用动物加工成中药材。第四节 养殖管理第六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制定的技术规程,根据药用动物生长、疾病发生等情况,及时实施养殖措施。第七十条 企业应当及时建设、更新和维护药用动物生长、繁殖的养殖场所,及时调整养殖分区,并确保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第七十一条 应当保持养殖场所及设施清洁卫生,定期清理和消毒,防止外来污染。第七十二条 强化安全管理措施,避免药用动物逃逸,防止其它禽畜的影响。第七十三条 定时定点定量饲喂药用动物,未食用的饲料应当及时清理。第七十四条 按要求接种疫苗;根据药用动物疾病发生情况,依规程及时确定具体防治方案;突发疫病时,根据预案及时、迅速采取措施并做好记录。第七十五条 发现患病药用动物,应当及时隔离;及时处理患传染病药用动物;患病药用动物尸体按相关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七十六条 应当根据养殖计划和育种周期进行种群繁育,及时调整养殖种群的结构和数量,适时周转。第七十七条 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养殖及加工过程中的废弃物。第八章 采收与产地加工第一节 技术规程第七十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种植、养殖、野生抚育或仿野生栽培中药材的采收与产地加工技术规程,明确采收的部位、采收过程中需除去的部分、采收规格等质量要求,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采收期要求:采收年限、采收时间等;(二)采收方法要求:采收器具、具体采收方法等;(三)采收后中药材临时保存方法要求;(四)产地加工要求:拣选、清洗、去除非药用部位、干燥或保鲜,以及其它特殊加工的流程和方法。第七十九条 坚持“质量优先、兼顾产量”原则,参照传统采收经验和现代研究,明确采收年限范围,确定基于物候期的适宜采收时间。第八十条 采收流程和方法应当科学合理;鼓励采用不影响药材质量和产量的机械化采收方法;避免采收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第八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保证中药材质量前提下,借鉴优良的传统方法,确定适宜的中药材干燥方法;晾晒干燥应当有专门的场所或场地,避免污染或混淆的风险;鼓励采用有科学依据的高效干燥技术以及集约化干燥技术。第八十二条 应当采用适宜方法保存鲜用药材,如冷藏、砂藏、罐贮、生物保鲜等,并明确保存条件和保存时限;原则上不使用保鲜剂和防腐剂,如必须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八十三条 涉及特殊加工要求的中药材,如切制、去皮、去心、发汗、蒸、煮等,应根据传统加工方法,结合国家要求,制定相应的加工技术规程。第八十四条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用于防霉、防腐、防蛀;禁止染色增重、漂白、掺杂使假等。第八十五条 毒性、易制毒、按麻醉药品管理中药材的采收和产地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节 采收管理第八十六条 根据中药材生长情况、采收时气候情况等,按照技术规程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适时、及时完成采收。第八十七条 选择合适的天气采收,避免恶劣天气对中药材质量的影响。第八十八条 应当单独采收、处置受病虫草害等或者气象灾害等影响严重、生长发育不正常的中药材。第八十九条 采收过程应当除去非药用部位和异物,及时剔除破损、腐烂变质部分。第九十条 不清洗直接干燥使用的中药材,采收过程中应当保证清洁,不受外源物质的污染或者破坏。第九十一条 中药材采收后应当及时运输到加工场地,及时清洁装载容器和运输工具;运输和临时存放措施不应当导致中药材品质下降,不产生新污染及杂物混入,严防淋雨、泡水等。第三节 产地加工管理第九十二条 应当按照统一的产地加工技术规程开展产地加工管理,保证加工过程方法的一致性,避免品质下降或者外源污染;避免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第九十三条 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加工完毕,加工过程中的临时存放不得影响中药材品质。第九十四条 拣选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合格品和不合格品及异物有效区分。第九十五条 清洗用水应当符合要求,及时、迅速完成中药材清洗,防止长时间浸泡。第九十六条 应当及时进行中药材晾晒,防止晾晒过程雨水、动物等对中药材的污染,控制环境尘土等污染;应当阴干药材不得暴晒。第九十七条 采用设施、设备干燥中药材,应当控制好干燥温度、湿度和干燥时间。第九十八条 应当及时清洁加工场地、容器、设备;保证清洗、晾晒和干燥环境、场地、设施和工具不对药材产生污染;注意防冻、防雨、防潮、防鼠、防虫及防禽畜。第九十九条 应当按照制定的方法保存鲜用药材,防止生霉变质。第一百条 有特殊加工要求的中药材,应当严格按照制定的技术规程进行加工,如及时去皮、去心,控制好蒸、煮时间等。第一百零一条 产地加工过程中品质受到严重影响的,原则上不得作为中药材销售。第九章 包装、放行与储运第一节 技术规程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应当制定包装、放行和储运技术规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包装材料及包装方法要求:包括采收、加工、贮存各阶段的包装材料要求及包装方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我国提出和推动制定的物联网首个国际规范发布
    新华社北京8月9日电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9日通报称,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日前正式发布了集装箱货运标签系统。这是在物流和物联网领域,首个由我国提出并推动制定,并由ISO正式发布的可公开提供的规范。   据国家标准委介绍,这个规范的全称为《ISO/PAS 18186:集装箱-RFID货运标签系统》,它是在我国国家标准《供应链监控用集装箱电子箱封应用技术规范》(GB/T23678-2009)的基础上制定而成的。它的推广有助于加速开发低成本、安全可靠、使用方便的集装箱电子装置,将对提升国际集装箱安全运输水平发挥作用。   这套集装箱货运标签系统通过无线射频识别技术(RFID)与互联网的结合,可为货主、港口、船舶运营公司、海关和商检等单位提供集装箱实时货运状态信息,实现集装箱运输信息由“告知”到“感知”的变革,对提高集装箱的安全水平和运输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标准委介绍说,国际标准化组织可公开提供的规范(ISO/PAS)是为了满足市场和新技术快速发展需要,由ISO正式发布的一种准国际标准的规范性文件。   近年来,我国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不断提升。我国已承担45个ISO/IEC技术机构秘书处工作,担任24个ISO/IEC技术机构主席和副主席职务。由我国提出或推动制定的国际标准草案210项,其中已被批准为国际标准的达96项。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
    1、范围增加了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食品储运包装如需标示营养签应按本准实施”。2、术语和定义能量有标准中用于计算食品能量的供成分有四大类,其转换系数( kJ/g)包括: 白质17,脂肪37,碳水化合物17,膳食纤维8。考虑到食品样中各类成分的含量水平和检测必需性,略去了乙醇,有机酸醇,有机酸 ,糖醇类(包括 ,糖醇类(包括 ,糖醇类(包括,糖醇类(包括D-甘露糖醇、麦芽糖乳山梨、木糖醇糖醇)等单体成分。碳水化合物本标准给出不同条件下可采用的碳水化合物计算方法。即:当营养标签中标示膳食纤维时, 碳水化合物=100-水分-灰分-蛋白质-脂肪-膳食纤维;当营养标签中不标示膳食纤维时,碳水化合物=100-水分-灰分-蛋白质-脂肪 当食品中蛋白质、脂肪含量达到 0 界限值时,碳水化合物= 糖+淀粉 。糖 食品中单糖、双糖之和(不包含糖醇)。用于营养标签标示的糖特指食品中葡萄糖、果糖、蔗糖、麦芽糖的总和。 营养素参考值(NRV) 修订 1.NRV 适用 于 37 月龄以及以上人群食用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 2.说明了对 NRV 制定的依据3.增加了使用方式。份量 本标准中的预包装食品的份量参考值也是根据消费者一次性消费习惯制定,适用于营养成分表中用“份”标示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值的食品,并由此给出了对每份食品质量或体积的参考建议值(以可食部计)。3、基本要求增加 3.7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4、强制标示内容增加强制标示内容,修订为:4.1 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钠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NRV%)。 增加警示语:儿童青少年谨慎选择高脂高盐高糖食品。5、可选择标示内容增加可选择标示成分:增加 n-3 脂肪酸、ɑ-亚麻酸、EPA、 DHA“0”界限值和修约间隔 增加份量标示,明确了使用方法:按份标示预包装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时,每份食品的质量或体积可按类别参考附录 E 推荐的食品份量参考值。增加 5.5 其它补充信息,包括可以使用消费者熟悉的“油盐”替代脂肪和钠,用“卡”等替代“千焦”等说明。可以使用膳食指南宝塔图形和核心推荐,宣传合理膳食和三减。 6、营养成分的标示和表达方式6.4 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的确定,可以采用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方法测定获得,也可根据配方原料组成利用《中国食物成分表》及其他来源可信的数据计算获得。判定营养成分标示值准确性时,宜综合考虑确定标示值的方法。对表 1 中部分营养素的名称、表达单位、修约间隔和“0”界限值进行修订。 1.增加 n-3 多不饱和脂肪酸、α-亚麻酸、EPA、DHA 的表达单位、修约间隔及 “0”界限值; 2.糖和乳糖分别标示,且符合相应单位及“0”界限值; 3.维生素 A、维生素 E、维生素 B12、烟酸(烟酰胺)、锌大的修约间隔及“0” 界限值 对表 2 中能量及营养成分的允许误差进行修订。 食品的蛋白质,多不饱和及单不饱和脂肪(多不饱和及单不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乳糖,总的、可溶性或不溶性膳食纤维及其单体,维生素,矿物质(不包括钠),强化的其他营养成分的允许误差范围≥ 80 %标示值。 食品中的能量以及脂肪,饱和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胆固醇,钠,糖的允许误差范围≤ 120 %标示值。7、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增加了豁免简单处理或清洗的单一生干制品。 2.删除对现制现售以及通过计量方式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豁免 3.规定豁免“最大表面积≤40cm2的食品”。
  • 用碳标签打造低碳消费的“桥梁”
    中国承诺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1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创造条件尽早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加快形成减污降碳的激励约束机制,防止简单层层分解。作为推动绿色低碳消费的重要工具,碳标签的发展对实现碳中和目标将起重要作用。 目前,许多消费产品都有能效标签。今后,与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相对应,产品除了能效标签,还需要逐步加上碳标签。碳标签是以标签的形式将商品在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温室气体量化展示出来,为消费者提供判断标准,从而引导消费者选择低碳环保的商品。 中国碳标签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已逾10年。2009年全球首个产品碳足迹方法标准PAS2050中文版的发布推动了碳标签制度在中国的试点工作;同年环保部宣布实施产品碳足迹计划,对符合的产品加贴低碳标签。2018年制定和发布的《中国电器电子产品碳足迹评价》《中国电器电子产品碳标签评价规范通则》,提出“引导绿色消费”的目标,确定电器电子行业“碳足迹标签”试点计划。2019年4月中国碳标签正式在部分产品上使用,主要包括 LCD 显示器、手机等电器电子产品。 目前政府和企业是减少碳排放的主力军,碳减排政策主要针对生产侧,直接针对消费排放的规制手段比较少。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与能源消费增长速度依然较快,仅依靠政府强制企业降低能源消耗来降低碳排放会影响经济增长。碳标签可有效将产品的环境信息直接告知消费者,将消费者纳入碳中和的体系中,消费者对低碳产品的需求倾向会引导和倒逼企业注重绿色生产,形成一个减排的良性循环。因此,碳标签有助于改善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参与低碳发展搭建了一座桥梁。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碳标签起步较晚,目前还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碳标签发展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中国市场上大多数碳标签属于对低碳产品认证批准类的碳标签,而并非标明产品从原材料、研发设计、生产的整个生命周期所排放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无法根据碳标签合理评估自身直接或间接消费该商品所产生的碳排放。 其次,碳标签的施行范围非常有限。目前仅有部分产品(如电子产品)贴上了碳足迹标签,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的众多产品,比如食品、纺织品以及其他日用品等并未涉及。作为倡导低碳消费的重要政策工具,碳标签的发展还需要扩大产品的实施范围。 再次,碳标签相关的配套政策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还没有明确针对碳标签制度施行与推广的法律法规,关于碳足迹的核算标准也仅仅停留在一些电子产品(LED照明产品)等。碳标签在未来将会涉及到进出口贸易,关于碳足迹的核算也应当与国际上有统一的评价标准。 碳标签作为促进“碳中和”目标实现的政策工具之一,未来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对碳标签产品的态度和购买意愿。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从消费者的角度对公众对不同碳标签的态度和支付意愿进行了评估,结果发现在受访者中80%以上的消费者愿意为碳标签产品多支付费用。这说明碳标签产品将具有较好的消费者市场和发展前景。因此,应该加强对碳标签的宣传推广,如通过电视媒体、社区宣传海报、产品广告等普及碳标签知识,让公众了解碳标签对引领低碳消费的作用。 另外,上述研究还发现,在不愿意购买或多支付碳标签产品的受访者中,认为政府应该为低碳消费买单的是最大原因。因此,在碳标签试点初期,政府也可以给予生产碳标签产品的企业或购买碳标签产品的消费者适当的补贴,减轻企业的生产成本以及消费者购买碳标签的溢价成本,引导和鼓励企业低碳生产模式转变的同时,让碳标签产品可以在消费者中更好地推广开来。从而使政府、企业、消费者都可以为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碳中和”目标做出贡献。 关于中国碳标签发展策略的建议有以下几点。首先,由政府牵头制定碳足迹标签统一标准,并提供技术支持。碳标签的标准化需要生产商具有完备的技术条件,可精准测算产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量。目前许多企业还不具备测度产品碳标签的完备技术,给商品加注碳标签的额外成本将企业带来压力。在碳标签施行初期,政府可以考虑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和财政补贴,在全国范围统一碳足迹标签的测算标准,为消费者提供准确有效的参考依据。 其次,完善并逐步出台对各类产品碳标签的配套政策法规。目前仅对电子产品及LED照明产品和服务,有出台相关的碳足迹核算准则及相关政策,而消费者在生活中接触到的商品种类繁多,需要逐步制定各类产品碳标签的配套政策法规,普及并推广碳标签在各类产品中的广泛应用。 最后,需要加快开展碳标签产品试点工作。碳标签对于中国而言是机遇也是挑战,在实现碳中和目标的背景下,通过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碳标签推广经验,优先在一线城市展开碳标签产品的试点工作,宣传碳标签在促进低碳消费和减少碳排放方面的作用,积极发挥碳标签制度在实现“碳中和”目标中的作用。
  • 《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3〕98号 2013年09月30日 发布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根据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在前期制定的《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进一步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3年10月15日前反馈我司。   联 系 人:李 琼   传  真:(010)88374394   电子邮件:liqiong@sfda.gov.cn   附  件: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2013年9月30日   附件: 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健食品说明书是指包装中对产品注册、生产、使用等相关信息进行介绍的文字材料。   保健食品标签是指保健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 保健食品包装上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可单独销售的包装应当附有说明书。如果标签内容包含了说明书全部内容,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五条 保健食品包装内除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外,不得夹带任何宣传材料。   第六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负责。   进口保健食品的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对其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跟踪保健食品上市后的安全、功能等情况,需要对保健食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根据科学研究的进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可以要求保健食品生产者修改保健食品说明书。保健食品说明书获准修改后,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按要求及时使用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标签。   第八条 保健食品说明书相关内容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书写:   (一)产品名称   (二)引言   (三)主要原料   (四)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   (五)保健功能   (六)适宜人群   (七)不适宜人群   (八)食用量及食用方法   (九)规格   (十)保质期   (十一)贮藏方法   (十二)注意事项   (十三)生产企业名称   (十四)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保健食品除外)   (十五)生产企业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第九条 保健食品标签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批准文号、主要原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净含量(包装规格)、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注意事项、贮藏方法、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进口保健食品标签应标注原产国或者地区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 单独销售的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难以标注标签规定内容的,至少应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批准文号、规格、保质期、注意事项、贮存条件、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非单独销售的包装至少应标注保健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第十一条 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中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者欺骗性的文字或者图形   (三)具有描述性或者欺骗性夸大宣传以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的商标   (四)涉及的企业或单位名称,不得出现非生产经营企业名称,如:“XX监制”、“XX合作”、“XX推荐”、“XX授权”等   (五)未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名称   (六)封建迷信、色情、违背科学常识的内容   (七)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清晰、醒目、持久、真实准确、通俗易懂、易于辨认和识读,科学合法,字体、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二)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涉及批准证书内容的,应当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一致   (三)应当以规范的汉字为主要文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但应当与汉字内容有直接对应关系,且书写准确,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进口保健食品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和标签   (四)计量单位应当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五)不得以直接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保健食品或者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不得以字号大小和色差误导消费者   (六)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标注的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保健食品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应当分别标注委托企业(单位)、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及受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七)注意事项中应当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不能用于疾病预防、治疗”   (八)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说明书和标签中与生产日期、保质期相关项目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三条 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健食品标志、名称和批准文号应当标注在保健食品包装物(容器)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即主要展示版面上。   (二)保健食品标志应当标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颜色为蓝色,当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   (三)保健食品名称应当完整、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不得擅自添加其它商标或者商品名,应当在横版标签的上方或者竖版标签右方的显著位置标出。   (四)注意事项和不适宜人群以及贮藏方法应当在标签的显著位置标注,字体不小于“适宜人群”字体。   (五)产品净含量及规格应当与产品名称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标注,且应当与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线相平行。一个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产品时,其包装在标注净含量的同时还应当标注规格。   (六)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保质期的标注应当清晰、准确。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按年、月、日或者年、月的顺序标注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注,应当注明日期标注顺序。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相同的,可以合并标注。保质期可标注为“XX个月(天、年)”。   (七)联系方式应当至少标注生产者地址、邮编和电话。   (八)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平方厘米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十四条 营养素补充剂产品还应当在产品名称的同一版面上标注“营养素补充剂”字样,并在说明书和标签保健功能项中注明“补充XX营养素”,不得声称保健功能。   第十五条 保健食品标签使用除产品名称外商标的,应当印刷在保健食品标签的右上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产品名称字体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同一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标签应当使用相同的商标。   第十七条 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保健食品,应当在保健食品标签注意事项中标注“辐照食品”或者“本品经辐照”字样。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任何原辅料,应当在该原辅料名称后标明“经辐照”字样。   第十八条 供消费者免费使用的保健食品,其说明书和标签规定与生产销售的产品一致。   第十九条 保健食品标志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图案标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当在保健食品标志下方,并与保健食品标志相连,清晰易识别。   第二十条 净含量、版面面积和包装表面积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3年 月 日起实施。2014年 月 日起生产或者进口的,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此前已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在其保质期内可继续销售。   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 国家药监局公开征求《中药饮片包装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技术文件意见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中药饮片的标签管理,引导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规范包装标识,国家药监局在前期组织部分省药监局、专家、企业座谈,开展课题研究、调研、论证基础上,组织起草了《中药饮片包装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技术文件《中药饮片标签内容撰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中药饮片保质期研究确定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详细内容及相关说明见附件1、2、3、4、5),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填写意见反馈表(见附件6),于2022年8月4日前反馈至zhongyaominzuyaochu@nmpa.gov.cn,邮件主题注明“中药饮片包装标签意见反馈”。    附件:1.中药饮片包装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中药饮片包装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3.中药饮片标签内容撰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4.中药饮片保质期研究确定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5.《中药饮片保质期研究确定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6.意见反馈表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2年7月4日附件1 中药饮片包装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附件2 《中药饮片包装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附件3 中药饮片标签内容撰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doc附件4 中药饮片保质期研究确定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doc附件5 《中药饮片保质期研究确定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附件6 意见反馈表.doc
  • 下月起实施化妆品通用标签 全成分标签暂未执行
    日前业内有关专家就日前“化妆品全成分标签”的热点问题指出,化妆品全成分标签的规定并不是之前媒体所报道的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而是在2010年6月17日起才正式执行。   据了解,对于化妆品须标全成分的相关规定是出自2008年6月17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化妆品通用标签》,该规定的实施日期为2009年10月1日。   广东省日化商会秘书长余雪玲指出,“《化妆品通用标签》确实是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但对于化妆品成分标示的相关条款却是自发布之日起两年后即2010年6月17日才执行的。”记者在最新版的《化妆品通用标签》上看到,在“化妆品成分”的条款上有个标注,该标注确实明确写明“自发布之日起两年后生产的化妆品执行本条款”。   全国化妆品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秘书长齐昆鹏也确认,化妆品的全成分标签是从2010年6月17日开始执行,并非之前所称的“2009年10月1日”。他指出,该条款之所以规定两年后才执行是给企业一个过渡期。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化妆品企业负责人称,“近日各大媒体都在说化妆品全成分标签从今年 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事实上这是对相关规定的误读,而这误读对企业影响很大。”他称最近一些商场不让他企业的新品上架,原因就是其新上架的产品并没有“ 全成分标签”。
  • 美国更新冰箱及洗衣机能效标签
    近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发布一项最终规则:为冰箱及洗衣机订立新的能效标签EnergyGuide。委员会表示,经过重大修订的能源部(DOE)测试程序将于2014年实施,而新能效标签可让生产商在新测试程序实施前,推出高能源效益的新型号产品。新能效标签适用于2014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全新或现有型号冰箱,以及2014年6月1日之后生产的型号洗衣机。此外,2014年9月15日和之后生产的冰箱及2015年3月7日和之后生产的洗衣机,必须附有新能效标签。   上述最终规则也更新了其他电器在能效标签内标示的能耗及成本比较资料。根据美国能源标签规则,生产商必须在若干类产品上附加黄色的EnergyGuide能效标签,列明每年的运作成本、能耗等级,以及所有相同类型产品的最高和最低能耗范围以作比较。必须附有EnergyGuide能效标签的电器,包括洗衣机、洗碗碟机、冰箱、冰柜、热水器、室内空调、中央空调系统、熔炉、锅炉、热泵、泳池加热器及电视机。
  • 印度发布食品包装及标签中反式脂肪酸规定
    据印度食品安全标准局(fssai)消息,2013年7月9日印度食品安全标准局发布了2013年食品安全与标准法规(包装及标签)第二次修正案通知,将于官方公报发布之日起60天后生效。   最新修正案规定:   (a)对于可食用植物油、脂肪包括氢化植物油、加工类包装食品,需在标签上加注总反式脂肪含量以及总饱和脂肪含量,标注方式为“总反式脂肪酸含量不超过…%(按重量计算)”以及“总饱和脂肪含量不超过……%(按重量计算)”   (b)在“可食用植物油、脂肪标识规定”中,新增反式脂肪含量以及饱和脂肪含量规定,标注方式为“反式脂肪酸含量不超过…%(按重量计算)”以及“饱和脂肪含量不超过……%(按重量计算)”   原文链接:   http://fssai.gov.in/Portals/0/Pdf/GazetteEnglish(09-07-2013).pdf
  • 部门规范母乳代用品销售行为 医疗机构不得收取回扣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9日讯 中国经济网记者29日从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获悉,为保障婴幼儿身体健康,国家食药监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规范母乳代用品宣传和销售行为。通知要求,婴儿配方食品标签标识上,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注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宣传标语,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名词。   通知要求,婴儿配方食品是重要的母乳代用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认真抓好婴儿配方食品特别是婴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基础上,按照《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加大婴儿配方食品标签标识的日常检查力度,督促婴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依法进行标识标注,督促婴儿配方食品经营单位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婴儿配方食品标签标识上,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注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宣传标语,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名词。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巩固爱婴医院成果,大力推进母乳喂养,维护儿童健康。如有需要,医院应从零售渠道购买母乳代用品,并保留购物小票和发票。严禁医疗机构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馈赠和赞助,不得收取回扣、获取利益。严禁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医疗机构做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向孕妇及其家庭宣传、推销母乳代用品。母乳是婴幼儿的最佳营养来源,母乳喂养是确保婴幼儿健康最为有效方式之一。积极倡导、促进母乳喂养,实行"早接触、早开奶、早吸吮",为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母乳喂养的必要帮助与指导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母乳代用品广告的监管检查,加大对发布虚假违法母乳代用品广告特别是虚假违法婴儿配方食品广告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含有明示或暗示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等违法内容的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切实保障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   此外,通知还要求,必须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做到有举必查、违法必究、执法必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日常检查中发现婴儿配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告宣传单位存在问题的,依法从严处理,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依据《医疗机构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降低医疗机构评审等次,追究相关责任。   另外,婴儿配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不得违规推销宣传婴儿配方食品。监管部门发现母乳代用品特别是婴儿配方食品宣传和销售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的,应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条款,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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