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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扩项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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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扩项评审相关的论坛

  • CMA资质认定地址变更+扩项必须要做管理评审吗?

    公司体系文件规定管理评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去年年底今年年初,分别进行了内审和管理评审,现在准备申请cma资质认定地址变更+扩项,已进行了内审,有的专家说每次扩项都需要针对扩项进行管理评审,是正确的吗?如果每年扩四五次项,岂不是需要进行管理评审四五次?

  • 资质认定扩项,递交的书面材料

    申请资质认定扩项的时候需要交的内审和管理评审必须是本年度的吗?因为我们是去年7月份内审,9月份管理评审,我们现在扩项的话,需要重新做吗?还是交去年的就行

  • 实验室资质认定复评审

    本实验室已通过CNAS认可,在计量认证复评审的时候,是不是只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扩项的时候,新项目开展,要不要做方法确认,还是只要做新项目验收

  • 资质认定扩项的文件审查证明材料

    请问各位老师、专家,我们复评审中有几个标准修改了前面的检测对象,现在需要在资质认定系统中通过扩项来进行修改,需要提供文件审查证明材料,这个材料要提供什么呢?

  •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年版):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针对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相关技术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对于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的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包括:对检验检测机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审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的技术评审方式包括:现场评审、书面审查和远程评审。根据机构申请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技术评审方式对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进行审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适用于首次评审、扩项评审、复查换证(有实际能力变化时)评审、发生变更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变更评审。现场评审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的技术能力进行逐项确认,根据申请范围安排现场试验。安排现场试验时应当覆盖所有申请类别的主要或关键项目/参数、仪器设备、检测方法、试验人员、试验材料等,并覆盖所有检验检测场所。现场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书面审查——书面审查方式适用于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扩项或变更(不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和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且申请事项无实质性变化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复查换证评审。书面审查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两种情形。远程评审——远程评审是指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技术评审。采用方式可以为(但不限于):利用远程电信会议设施等对远程场所(包括潜在危险场所)实施评审,包括音频、视频和数据共享以及其他技术手段;通过远程接入方式对文件和记录审核,同步的(即实时的)或者是异步的(在适用时)通过静止影像、视频或者音频录制的手段记录信息和证据。下列情形可选择远程评审:(一)由于不可抗力(疫情、安全、旅途限制等)无法前往现场评审;(二)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完全相同的检测活动有多个地点,各地点均运行相同的管理体系,且可以在任何一个地点查阅所有其他地点的电子记录及数据的;(三)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变更及扩项;(四)现场评审后仍需要进行复核,但复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远程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

  • 【分享】关于做好2011年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1年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量认证各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为了进一步提升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评审活动的质量和效率,规范行政审批流程,现就做好2011年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行业评审组应认真组织,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组织评审,确保评审工作质量。现场评审应考虑评审员的专业,评审员的专业应覆盖实验室所申请的能力;加强对授权签字人的考核,考核内容应当全面翔实;  (二)提高工作效率,及时上报材料。认真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尽量缩短申请材料的报送时间;审批单中要认真填写材料负责人及材料交接准确时间;安排评审员的现场评审要遵循就近就便的原则;  (三)认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避免出现实验室检测能力不准确、材料装订不规范、整改报告未分析原因的现象;  (四)对于到期需要复评的实验室,请各行业评审组督促本行业实验室提前六个月将申请材料上报,并至少于实验室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安排现场评审。  二、首次申请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的实验室不列入评审计划。应按照行政审批程序的要求,到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审批大厅的资质认定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三、涉及食品检验的实验室,自2011年5月1日起,需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评审,请有关行业评审组通知相关实验室修订完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做好迎审准备。  四、对于同时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要按照国家认监委的要求,及时安排评审并上报实验室评审材料。选派评审员应同有关行业评审组沟通协调,提高评审质量。  五、第一批评审计划要求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附件:2011年第一批需要开展复查、监督(含扩项)评审的实验室名单(共633家)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

  • 关于资质认定扩项问题求教。

    问题一、申请书附表中的申请资质认定项目表,只需要填写扩项的项目吗?,还是把原来通过的项目也一起加上。 如果只是填写扩项项目,限制说明中是不是就不用填写:“不能检测什么什么,能检测多少项,“。问题二、申请扩项时,检验能力分析表,是把原来的项目也带着,还是只写扩项项目的检验能力分析表。问题三、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中 (申请类型及证书状况 2.1资质认定 首次□ 变更□ 复查□ 其他□ )。我们实验室申请的是扩项,这四个选项中没有扩项选项,是选择变更还是其他,好纠结啊。。。。。。。请各位专家老师指点。。。。。。。

  • 【讨论】你准备好了吗?--我国将对乳品检测标准进行资质认定变更和扩项

    近日,国家认监委发出通知,决定对《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等[b][color=#d40a00]66个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开展资质认定变更和扩项工作[/color][/b]。日前,认监委已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组织专家,制定了相应标准的资质认定能力确认程序。 认监委要求,对于已经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可以向认监委提交相应的标准变更申请,对于以文件审查方式确认变更的标准,需提交实验室标准变更内容的识别记录、对变更内容所作的技术确认记录、针对变更内容所作的检测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等资料;对于通过直接确认和文件审查方式办理标准变更的,评审组需要在下一次的监督评审或复评审时予以关注,选择部分项目进行现场试验考核。 同时,认监委还要求各有关行业评审组组织行业内相关检测机构及时填报标准变更申请材料,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的检测机构就有关标准的资质认定进行确认。[color=#f10b00][size=4][b]你准备好了么?你还有哪些疑问需要跟大家探讨的?[/b][/size][/color]

  • 转-分享讨论群里:违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分包情况

    违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分包情况,主要包括下面三种情况 1、分包给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无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机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分包条件:承担分包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检验检测项目应当属于其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实验室如果将检验检测工作分包给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没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实验室,则违反分包的规定2.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且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机构,单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实验室应该在检验检测报告中真是注明分包情况,如果实验室在出的报告中主观故意隐瞒分包情况,未予以标注,则违反分包规定3.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事先没有取得委托人书面的同意:实验室分包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如通过签订委托协议或者补充条款等,如未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则违反分包规定

  • 【变化对比】2023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变化对比】2023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img=,690,561]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6/202306051016197179_2175_1954597_3.png!w690x561.jpg[/img][img=,522,12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6/202306051016270438_5484_1954597_3.png!w522x127.jpg[/img][font=宋体, SimSun] 随着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21号公告的发布,2023正式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内容公诸于世,且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font][font=宋体, SimSun]同2016版准则相比,新版细则框架和内容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font][font=宋体, SimSun]新准则[b][color=#065e95]删除[/color][/b]了大量细节化的说明,主要在于原则性的引导,且规定内容涉及了适用范围、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地位等要素、申报评价方式、评级机构和评审人员的责任。其在大原则上完全符合《检测检测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font][font=宋体, SimSun]实际在运用的过程中,就目前标准体系而言,还是要结合认监委采用的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标准及特殊行业补充要求去细化体系内容。[/font][font=宋体, SimSun][b]本文对新旧版本准则进行初步比对,特需注意的内容用黑体字标识。[/b][/font][font=宋体, SimSun]“一鲸落,万物生”,各位都需要动起来了。检验检测机构尽量能在本年12月1日之前完成体系改版,[b]将新准则融入到体系文件的依据中去。大框架是不用变化的。[/b][/font][align=left][font=宋体, SimSun][b]1. 框架结构对比[img=,690,67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6/202306051017086740_8727_1954597_3.png!w690x670.jpg[/img][font=宋体, SimSun][b]2. 内容对比[/b][/font][font=宋体, SimSun]涉及可以比对变化的仅有总则部分和评审内容与要求部分内容,其他为新增内容,需针对性学习。[/font][/b][/font][/align][font=宋体, SimSun][b]2.1 总则部分对比[/b][/font][font=宋体, SimSun](1)明确了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的依据内容;[/font][font=宋体, SimSun](2)重新定义了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原细则要求“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定义范围看起来有些扩大,意思是指只要开展资质认定评审的都应遵守此准则,不限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这种行为。但在第三条中对资质认定又做了限定,需要结合去理解。[/font][font=宋体, SimSun](3)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定义没有变化。[/font][font=宋体, SimSun](4)对“资质认定”概念重新进行了定义: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font][font=宋体, SimSun](5)对“资质认定评审技术”重新进行了定义: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 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资质认定事项”扩宽了“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范围。[/font][font=宋体, SimSun](6)第四条是对特殊行业补充要求的地位说明: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font][font=宋体, SimSun](7)第五条对告知承诺的地位说明:对于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的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font][font=宋体, SimSun](8)第六条对评审工作原则的说明: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font][font=宋体, SimSun][b]2.2 评审内容与要求的对比[/b][/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font=宋体, SimSun]这部分是各机构关注的重点,它是制定机构管理体系的依据内容,影响到后续体系变更工作的内容会在此处出现。[/font][font=宋体, SimSun](1)第七条 对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做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审查。同样是包括主体法律地位、人、机、料、法、环、测、体系等方面的要求。[/font][font=宋体, SimSun](2)第八条 对法律主体要求。(一)法律主体性质要求无变化;(二)明确了对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承诺。(三)保持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的独立公正性。(四)持续保持对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保密要求。以上内容没有细化,仅有概括式的要求。[/font][font=宋体, SimSun](3)第九条 对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要求。(一)概括且明确的阐述了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有法律依据的劳动关系,有特殊要求的依其规定。(二)概括性要求机构人员的教育程度、专业背景、工作经历、资质资格和技术能力应符合工作需要。(三)对授权签字人具备中级职称或同等能力的要求不变。[/font][font=宋体, SimSun](4)第十条 对工作环境的要求。(一)概括且明确规定应具备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场所。(二)概括性要求检验检测工作环境及安全条件符合检验检测活动要求。[/font][font=宋体, SimSun](5)第十一条 对设备设施的要求。(一)首先概括性说明应配备具有独立支配使用权、性能符合工作要求的设备和设施。这里提到了“独立支配使用权”的概念,意思是此设备和设施在一定时间内仅能自行使用,不得共用。(二)概括性要求应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的设备实施检定、校准或核查来保证数据、结果满足计量溯源。删除了“显著影响”这种难以量化的说话,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都应纳入溯源范畴。(三)明确对使用的标准物质应该满足计量要求。删除了“可能时,标准物质应溯源到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此种难易把控的说法。[/font][font=宋体, SimSun](6)第十二条 对管理体系的要求。(一)增加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二)保持对合同审查的要求不变。(三)对选择和购买服务、供应品应符合工作需求的要求不变。(四)明确对使用有效方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要求不变。优先使用标准方法,使用前验证;使用非标方法前,应进行确认,再验证。(五)明确当检验检测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声明与规定要求的符合性有测量不确定度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报告测量不确定度。(六)概括性阐述对检验检测报告的要求:应当客观真实、方法有效、数据完整、信息齐全、结论明确、表述清晰并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七)明确对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管理应作出规定,包括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归档留存和处置等内容。记录信息应当充分、清晰、完整。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八)对计算机系统保存和管理数据的要求。应该具保障安全性、完整性、正确性措施。(九)对保证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的规定。明确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的说明。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比对、设备比对、留样再测、盲样考核等。外部质量控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等。[/font][font=宋体, SimSun]管理系统部分的要求多为概括性的引领式条款,规定了大的方向。[/font][font=宋体, SimSun](7)第十三条: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条件有特殊规定的,还应符合相关特殊要求。[/font][b]2.3 评审方式程序([color=#da0505]新增内容[/color])[/b][font=宋体, SimSun][font=宋体, SimSun](1)第十四条 对一般程序的技术评审方式进行了规定:现场评审、书面审查和远程评审。同时提到了一般程序审查的告知承诺核查。详细的要求和程序参照附件内容进行。[/font][font=宋体, SimSun](2)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适用于首次评审、扩项评审、复查换证(有实际能力变化时)评审、发生变更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变更评审。评审覆盖申请范围的全部因素。现场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font][font=宋体, SimSun](3)第十六条 书面审查方式适用于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扩项或变更(不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和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且申请事项无实质性变化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复查换证评审。书面审查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两种情形。[/font][font=宋体, SimSun](4)第十七条 远程评审是指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技术评审。规定了四种情形可以采用该形式评审:由于不可抗力(疫情、安全、旅途限制等)无法前往现场评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完全相同的检测活动有多个地点,各地点均运行相同的管理体系,且可以在任何一个地点查阅所有其他地点的电子记录及数据的;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变更及扩项;现场评审后仍需要进行复核,但复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远程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font][font=宋体, SimSun]向上滑动阅览[/font][font=宋体, SimSun](1)第十四条 对一般程序的技术评审方式进行了规定:[b]现场评审、书面审查和远程评审[/b]。同时提到了一般程序审查的[b]告知承诺核查[/b]。详细的要求和程序参照附件内容进行。[/font][font=宋体, SimSun](2)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适用于[b]首次评审、扩项评审、复查换证(有实际能力变化时)评审、发生变更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变更评审[/b]。评审覆盖申请范围的全部因素。现场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font][font=宋体, SimSun](3)第十六条 书面审查方式适用于[b]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扩项或变更(不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和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且申请事项无实质性变化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复查换证评审[/b]。书面审查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两种情形。[/font][font=宋体, SimSun](4)第十七条 远程评审是指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技术评审。规定了四种情形可以采用该形式评审:[b]由于不可抗力(疫情、安全、旅途限制等)无法前往现场评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完全相同的检测活动有多个地点,各地点均运行相同的管理体系,且可以在任何一个地点查阅所有其他地点的电子记录及数据的;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变更及扩项;现场评审后仍需要进行复核,但复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b]远程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font][font=宋体, SimSun](5)第十八条 规定对采用告知承诺的机构,应对承诺的真实性采用一般程序现场评审的方式进行此现场核查。[/font][font=宋体, SimSun](6)第十九条 告知承诺现场核查应当由资质认定部门组织实施,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分为:“承诺属实”“承诺基本属实”“承诺严重不实/虚假承诺”三种情形。[/font][font=宋体, SimSun][b]2.4 附则[/b][/font][/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宋体, SimSun]明确对评价机构和评审人员在技术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font][/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宋体, SimSun][b]2.5 附件[/b][/font][/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宋体, SimSun]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程序[/font][font=宋体, SimSun]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面审查工作程序[/font][/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宋体, SimSun]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远程评审工作程序[/font][/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宋体, SimSun]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一般程序审查(告知承诺核查)表[/font][/font][font=宋体, SimSun]来源自:实验室质量管理微信平台[/font]

  • 【分享】教育部 下达高校实验室资质认定07年第一批评审计划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评审计划的通知(国认实函[2007]44号文件)精神,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2007年度评审计划开始实施。 现将其中由国家计量认证高校评审组负责的高校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2007年第一批评审计划发给有关高校。2007年评审工作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实施。该计划必须在年内执行,请各有关高校根据该计划,抓紧做好相关评审前的准备工作,落实具体评审时间,并将有关材料报送高校评审组。 评审计划中,属于首次评审、复查评审、扩项评审的,需由实验室于评审前一个月以内报送申请书。申请书及相关评审资料,请登陆www.cutech.edu.cn下载。 联系人:北京中关村大街35号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技术市场处(100080)杨健安收。电话:010-62514689

  • 【资料】认监委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检测”资质认定紧急扩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   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号)要求,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为确保相关实验室在涉及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检测名单(第1-6批)”的检验项目上具备法定资质,现就相关实验室涉及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检测项目资质认定扩项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备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6批)中相关检测能力、尚未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资质认定扩项。地方质检两局、有关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实验室并依程序办理检测资质认定扩项事宜。  二、为应对突发性事件,需新增检测项目的实验室,可实施临时资质认定措施。实验室管理部门可组织有关专家预先验证新增检测项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通过验证的,3个月内实验室可临时按新增项目开展测试、分析、鉴定和诊断工作,并同时按要求申请和获得资质认定。各单位应将通过专家方法验证、3个月内可临时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检测”的实验室信息按照附件的要求紧急报送国家认监委。  三、国家认监委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公布取得国家级和省级资质认定、可开展 “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检测的检验机构信息,以便社会查询和使用。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将有关检验机构信息按照附件的要求及时报送国家认监委。  四、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负责协助国家认监委办理相关食品类国家质检中心、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及其他同时申请认可的行业食品类检测实验室的相关检测标准的资质认定扩项评审工作,并协助核实确认有关检验机构信息。  五、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协助国家认监委在前期完成“可开展三聚氰胺检测机构信息数据库”(www.sjqajc.org)建设的基础上,完善扩充可开展其他类别的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机构信息,将数据库建设成为可检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及易滥用食品添加剂检测的检验机构数据库,为社会各界提供及时的查询服务。  地方质检两局应加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实验室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检测名单”,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遵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检测项目资质认定扩项工作,应将有关信息汇总并及时报送国家认监委。  联系人:王莹 周刚  电话: 010-82262693 010-82262770  电子邮箱:wangying@cnca.gov.cn zhoug@cnca.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可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检验机构信息报表

  • 【第二届原创参赛】全面解析《实验室资质认定的现场评审》

    [em09503]首先声明,,我不是评审员,但我经历过部级三次评审(包括飞行监督检查)、三次省级计量认证(现在称为“资质认定”),,对整个现场评审过程目前算做比较了解(还不够深入研究),,现全面解析一下。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由评审组负责,包括组长、管理体系评审员、技术能力评审员组成,一般省级3人,部级4-5人。[font=黑体]一、现场评审前的工作[/font]对申请单位:一般提前3-6个月进行申请,并准备各项工作。对评审组:评审组长会收到省质监部门转来的申请资料(含电子版本),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会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修改(一般为质量体系文件、申请的项目标准方面的内容),审查的重点是: 1、评价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可操作性。 2、审查多场所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时,是否覆盖申请资质认定的所有场所,各场所实验室与总部的隶属关系及工作接口描述清晰,沟通渠道通畅,明确各分场所内部的组织机构(需要时)及人员职责。 3、申请书中申请资质认定范围的描述是否符合要求、申请资质认定的标准是否现行有效版本。 4、实验室参加相应能力验证/实验室内的比对活动的情况。 在审查材料通过后,评审组长一般会提前一个月左右时间通知被评审单位,并就现场评审准备工作进行沟通(含现场试验的建议和盲样准备)。二、现场评审1、现场评审最主要的是现场试验。现场试验的要求:a)初次评审(复评审)和扩项评审时,应尽可能覆盖实验室所申请资质认定的仪器设备、检测/校准方法、类型、主要试验人员、试验材料等(前述未尽的项目小于10%时,可审查其检验报告等经历)。b)依靠检测/校准人员主观判断较多的项目(参数)。c)难度较大、操作复杂的项目(参数)。d)很少进行检测/校准的项目(参数)。e)被考核的进行现场试验的人员应具有代表性。f)能力验证和比对结果为有问题或不满意的项目(参数)。g)客户质疑次数较多或出现不符合结果的项目(参数)。h)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需要安排的检测审核项目(参数)。另外,监督评审时关注:a)新上岗人员进行操作的项目(参数)。b)上次评审不符合项整改验证的项目与简易扩项、标准变更的项目(参数)。c)实验室技术能力发生变化的项目(参数)。d)同一项现场考核试验应选择与此前评审时不同的试验人员进行操作。 大多数评审员会自行携带盲样进行现场考核,但有时候也会采用实验室的标准物质进行配制。因此,实验室应保证有标准物质,并保证其标准值的准确、可靠(包括不确定度)。2. 现场评审工作预备会(走走形式,一般在事先都已沟通好的,)3. 现场评审活动 首次会议:重点是要找好两个人,即评审组需要的陪同人员,包括软件组和硬件组。这两个人必须是非常熟悉实验室的档案资料和检测业务的人员来担当。 现场评审时,在现场试验环节会关注这些细节:a)关注试验过程的关键步骤。b)现场试验时会观察试验设备和试验环境。c)对照试验用检测标准或校准规范,进行核查。d)现场见证试验时就相关技术问题对试验人员进行提问。特别对于耗时较长的现场试验,评审员会结合试验关键点的操作、现场提问或演示的方式进行确认。e)现场试验会尽可能利用实验室正在进行的检测/校准活动,也会采用实验室留样进行重复检测/校准。f)某项试验可由多人进行操作时,会考虑采用人员比对的方式进行现场考核;可在多台仪器设备上进行时,会考虑采用设备比对的方式进行考核。g)评审组不会要求实验室对所有的现场试验都出具试验报告,评审员可根据情况,要求仅对部分现场试验出具报告,但应保留全部试验记录备查。在查阅材料中会重点关注以下问题:a)关注实验室参加能力验证比对活动的结果。b)实验室内审和管理评审是否取得预期的效果。c)管理评审形成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和验证。d)实验室对培训有效性的评价。e)实验室的环境设施,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无害化排放或处理。f)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情况,校准/检定证书有足够的信息量。g)实验室质量控制的有效性。部级评审时,现场评审期间会召开全体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有针对性的提问,并对所有回答人员进行打分(其实分数都满高的)。 末次会议 评审组在完成评审报告后开末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主要内容:a)向实验室报告评审情况,对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加以说明,确认不符合项;b)宣布现场评审结论,提出整改要求及具体的整改验证日期,并声明在需要时,评审组还要回到评审现场对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c)说明评审的局限性、时限性和抽样评审也存在一定风险的提示。但评审组应对本次评审,尽量使这种抽样具备代表性,使评审结论客观、公正和科学作出说明。d)实验室对评审结论发表意见并签字。若有不同意见的,双方都有权向主管部门申诉。三、跟踪验证现场评审后,一般都要报送整改材料(目前还没听说有一次性通过的),评审组长一般从以下几方面对实验室提交的整改材料进行验证:a) 对不符合项是否进行了原因分析。b)制订的纠正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c)不符合项是否已得到纠正。d)纠正措施是否有效,能否保证类似问题不再发生。验证成功通过最有效、直观的办法就是要提交对不符合项实施纠正的证据(包括文字材料、图片、声音文件、甚至VCD等视频材料)。四、其它方面的评审1. 监督评审(现称“飞行检查”)监督评审重点:主要评价被监督实验室获证后的检测活动与《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符合性,以及对已批准的技术能力的持续符合性;特别关注是否超范围出具报告或虚假报告;应关注实验室主要管理人员、检测工作地点(环境条件)和主要设备的变更情况,上次评审发现的不符合项是否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观察项的整改等;以及参加获证项目的能力验证情况。2. 复评审 程序和要求与初次评审时相同,但在技术能力确认方式上可以有所简化。 在对已获资质认定的技术能力进行复评审时,对技术能力的考核应在对实验室获资质认定期间维持情况及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结果的评价基础上进行,如在整个资质认定有效期内均能保持良好的状态,则可采用简便的考核方式进行确认,但评审范围应覆盖所有的领域。 应对初次评审和监督评审提出的不符合项、观察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认真核实。整改期限不超过两个月。

  • 【分享】高校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计划公布

    关于下达高校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2011年第一批评审计划的通知  教技发中心函30号  有关高校实验室: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做好2011年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通知》(认办实函【2011】25号)精神,为了进一步提升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评审活动的质量和效率,规范行政审批流程,现就做好高校评审组2011年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评审,确保评审工作质量  (一)现场评审应考虑评审员的专业,评审员的专业应覆盖实验室所申请的能力;加强对授权签字人的考核,考核内容应当全面翔实;  (二)提高工作效率,及时上报材料。认真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尽量缩短申请材料的报送时间;  (三)认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避免出现实验室检测能力不准确、材料装订不规范、整改报告未分析原因的现象;  (四)对于到期需要复评的实验室,请实验室提前六个月上报申请材料,并至少于实验室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安排现场评审。  二、首次申请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的实验室不列入评审计划。  三、涉及食品检验的实验室,自2011年5月1日起,需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评审,请相关实验室修订完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四、对于同时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应同时向高校评审组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递交申请材料,由两家单位共同安排评审时间和评审员派出事宜。  地址邮编:北京中关村大街35号100080  联系人: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曾艳  电话:010-62514686,传真:010-62514678  电子邮箱:zy@cutech.edu.cn,educma@yahoo.com  附件:1、2011年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评审计划  468同济大学宝玉石检测中心复查评审上海  469同济大学营养与保健食品研究所复查评审上海  470东北师范大学分析测试中心复查评审长春  471华南理工建筑节能研究中心复查评审广州  472清华大学环境质量检测中心复查评审北京  473北京大学环境工程实验室复查评审北京  474厦门大学分析测试中心监督评审厦门  475北京大学分析测试中心监督评审北京  476天津大学土木工程检测中心监督评审天津  477中国科技大学工程与材料科学实验中心监督评审合肥  478苏州大学分析测试中心监督评审苏州  479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学实验中心监督评审北京  480清华大学建筑环境检测中心监督评审北京  481北京科大分析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监督评审北京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国家计量认证高校评审组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 资质认定评审员考试题目

    资质认定评审员考试题目资质认定评审员考试题目判断题:(每题1分,共11分。正确划√,错误划×)1、为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的资质认定证书。 ( )2、质监系统依法设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县级以上政府质监部门的审查认可(验收)证书。 ( )3、实验室仅要求技术主管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 )4、对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授权即意味着授予实验室的责任、义务及独立经营权。 ( )5、质检机构在承接任务时,如果条件不够,可以将产品或参数分报给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实验室。 ( )6、A类不确定度与B类不确定度之间其实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 )7、量值一般由一个数乘以计量单位所表示的特定量的大小,它不随计量单位的改变而改变。 ( )8、检定和校准是量值溯源的两种不同方式。 ( )9、申诉是客户对实验室提供的检测/校准服务的不满意。( )10、对客户提出的所有检测项目都应该进行合同评审。 ( )11、每年的质量体系内审活动应选择与检测工作有关的重点要素进行审核。 ( )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包括 。a. 国际上通用的计量单位; b. 英制计量单位;c. 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2、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属于 。a. 第一方审核; b. 第二方审核; c. 第三方审核。3、作业指导书是为 准备的。a. 技术人员; b. 管理人员; c. 关键工作岗位人员。4、实验室内部审核工作的频度应该是 。a. 合适的时间间隔; b. 每年一次; c. 每年二次。5、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对监督员的要求是 。a. 质量管理方面的; b. 专业技术方面的; c. 职务方面的。6、原始记录的保持时间应该为 。a. 一年; b. 三年; c. 体系文件中规定的时间。7、数字测量仪器的分辨率引起的不确定度服从 。a. 均匀分布; b. 正态分布; c. 三角分布。8、测得电阻值为R=5004.7Ω,其扩展不确定度为V95=34Ω,测量结果可完整地表示为 。a. R=(5004.7±34[font=宋

  • 【分享】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以下全文来自:http://www.cnca.gov.cn/cnca/zwxx/xwdt/zxtz/386136.shtml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1.1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1.3 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 质认定的评审类型包括什么?各是什么意思?

    请教大家,请问资质认定的评审类型是包括下面4个吗?各是什么意思?(1)首次评审:第一次为了获得CMA资质而申请的评审,会对各个要素进行审查。?(2)复查评审:指6年换证复评审?(3)变更评审:扩新项目,扩参数扩方法?(4)监督检查:这个是指什么?

  • 【求助】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中几个问题?

    1:评审准则主体部分包括19个要素多少条呢?2: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不适用于( )活动 A 检测实验室的检测 B 检测实验室的自校准 C 校准实验室的检测 D 校准实验室的校准3:实验室经常将一些设备装到包装箱中运输到野外现场去实施检测,这种情况属于( ) A可移动设备 B临时设备设施 C多场合工作 D便携式设备 希望以上答案能得到相应的评审准则的解释!非常感谢有知者分享!

  • 重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全文发布

    重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全文发布

    [img=,690,435]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6/202306021503273761_5677_1954597_3.png!w690x435.jpg[/img][align=center][size=17px][b]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检验检测机构[/b][/size][/align][align=center][size=17px][b]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公告[/b][/size][/align][align=center] [/align][align=center]2023[font=仿宋_GB2312]年第[/font]21[font=仿宋_GB2312]号[/font][/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为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关于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已经[/font]2023[font=仿宋_GB2312]年[/font]5[font=仿宋_GB2312]月[/font]15[font=仿宋_GB2312]日总局第[/font]9[font=仿宋_GB23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font]2023[font=仿宋_GB2312]年[/font]12[font=仿宋_GB2312]月[/font]1[font=仿宋_GB2312]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font]2016[font=仿宋_GB2312]〕[/font]33[font=仿宋_GB2312]号)同时废止。[/font][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font][/align][align=right]2023[font=仿宋_GB2312]年[/font]5[font=仿宋_GB2312]月[/font]30[font=仿宋_GB2312]日[/font][/align][align=center][font=sans-serif] [/font][/align][b][color=#7b0c0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color]第一章 总则[/b]第一条 [font=仿宋_GB231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法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本准则。[/font]第二条 [font=仿宋_GB23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下同)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font]第三条 [font=仿宋_GB2312]本准则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font][font=仿宋_GB2312]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font][font=仿宋_GB2312]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font]第四条 [font=仿宋_GB2312]针对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相关技术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font]第五条 [font=仿宋_GB2312]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对于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的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font]第六条 [font=仿宋_GB2312]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font][b]第二章 [font=仿宋_GB2312] [/font]评审内容与要求[/b]第七条 [font=仿宋_GB2312]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包括:对检验检测机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审查。[/font]第八条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font][font=仿宋_GB2312](一)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当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以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承诺。[/font][font=仿宋_GB2312](三)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公正准确、可追溯。[/font][font=仿宋_GB2312](四)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font]第九条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font][font=仿宋_GB2312](一)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背景和工作经历、资质资格、技术能力应当符合工作需要。[/font][font=仿宋_GB2312](三)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font]第十条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检验检测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一)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符合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者多个地点的场所。[/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检验检测工作环境及安全条件符合检验检测活动要求。[/font]第十一条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font][font=仿宋_GB2312](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独立支配使用权、性能符合工作要求的设备和设施。[/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准确性或者有效性有影响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实施检定、校准或核查,保证数据、结果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三)检验检测机构如使用标准物质,应当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font]第十二条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并确保该管理体系能够得到有效、可控、稳定实施,持续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的管理体系应当符合自身实际情况并有效运行。[/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有效的合同审查。对相关要求、标书、合同的偏离、变更应当征得客户同意并通知相关人员。[/font][font=仿宋_GB2312](三)检验检测机构选择和购买的服务、供应品应当符合检验检测工作需求。[/font][font=仿宋_GB2312](四)检验检测机构能正确使用有效的方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和非标准方法,应当优先使用标准方法。使用标准方法前应当进行验证;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当先对方法进行确认,再验证。[/font][font=仿宋_GB2312](五)当检验检测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声明与规定要求的符合性有测量不确定度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报告测量不确定度。[/font][font=仿宋_GB2312](六)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应当客观真实、方法有效、数据完整、信息齐全、结论明确、表述清晰并使用法定计量单位。[/font][font=仿宋_GB2312](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管理作出规定,包括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归档留存和处置等内容。记录信息应当充分、清晰、完整。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font]6[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仿宋_GB2312](八)检验检测机构在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检验检测、数据传输或者对检验检测数据和相关信息进行管理时,应当具有保障安全性、完整性、正确性措施。[/font][font=仿宋_GB2312](九)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实施有效的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质量控制活动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包括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和外部质量控制活动。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比对、设备比对、留样再测、盲样考核等。外部质量控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等。[/font]第十三条 [font=仿宋_GB2312]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符合相关特殊要求。[/font][b]第三章 [font=仿宋_GB2312] [/font]评审方式与程序[/b]第十四条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的技术评审方式包括: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工作程序见附件[/font]1[font=仿宋_GB2312])、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工作程序见附件[/font]2[font=仿宋_GB2312])和远程评审(远程评审工作程序见附件[/font]3[font=仿宋_GB2312])。根据机构申请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技术评审方式对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进行审查。(一般程序审查[/font]〔[font=仿宋_GB2312]告知承诺核查[/font]〕[font=仿宋_GB2312]表见附件[/font]4[font=仿宋_GB2312])。[/font]第十五条 [font=仿宋_GB2312]现场评审适用于首次评审、扩项评审、复查换证(有实际能力变化时)评审、发生变更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变更评审。现场评审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的技术能力进行逐项确认,根据申请范围安排现场试验。安排现场试验时应当覆盖所有申请类别的主要或关键项目[/font]/[font=仿宋_GB2312]参数、仪器设备、检测方法、试验人员、试验材料等,并覆盖所有检验检测场所。现场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font]第十六条 [font=仿宋_GB2312]书面审查方式适用于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扩项或变更(不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和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且申请事项无实质性变化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复查换证评审。书面审查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两种情形。[/font]第十七条 [font=仿宋_GB2312]远程评审是指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技术评审。采用方式可以为(但不限于):利用远程电信会议设施等对远程场所(包括潜在危险场所)实施评审,包括音频、视频和数据共享以及其他技术手段;通过远程接入方式对文件和记录审核,同步的(即实时的)或者是异步的(在适用时)通过静止影像、视频或者音频录制的手段记录信息和证据。下列情形可选择远程评审:[/font][font=仿宋_GB2312](一)由于不可抗力(疫情、安全、旅途限制等)无法前往现场评审;[/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完全相同的检测活动有多个地点,各地点均运行相同的管理体系,且可以在任何一个地点查阅所有其他地点的电子记录及数据的;[/font][font=仿宋_GB2312](三)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变更及扩项;[/font][font=仿宋_GB2312](四)现场评审后仍需要进行复核,但复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font][font=仿宋_GB2312]远程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font]第十八条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实施。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告知承诺程序核查表见附件[/font]4[font=仿宋_GB2312])。告知承诺的现场核查程序参照一般程序的现场评审方式进行。[/font]第十九条 [font=仿宋_GB2312]告知承诺现场核查应当由资质认定部门组织实施,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分为:“承诺属实”“承诺基本属实”“承诺严重不实/虚假承诺”三种情形。并根据相应结论,由核查组通知申请人整改,或者向资质认定部门作出撤销相应许可事项的建议。[/font][b]第四章 附则[/b]第二十条 [font=仿宋_GB2312]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以及相关评审人员在技术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font]第二十一条 [font=仿宋_GB2312]本准则自[/font]2023[font=仿宋_GB2312]年[/font]12[font=仿宋_GB2312]月[/font]1[font=仿宋_GB2312]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font]2016[font=仿宋_GB2312]〕[/font]33[font=仿宋_GB2312]号)同时废止。[/font]转载于:质量与认证[font=仿宋_GB2312][/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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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资质认定评审与实验室认可评审准则、旧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照表

    对于最新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旧版资质认定/认可评审准则到底有哪些区别,一直比较糊涂,极不利于体系文件的修改,于是乎做了一张《最新资质认定评审与实验室认可评审准则、旧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照表》。整张表以CL01的架构为基础整理,还加入了CL52的内容,整张表出来后思路也就清晰了,改起文件来“so easy~~~”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09505.gif。据说最新版的ISO17025架构和ISO17020很像。。。偶只有偷笑啊,真是这样就好了,我们14年就按照17020架构重新修改了体系文件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09510.gif,到时候就轻松点了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brow/em27.gif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8/201608081636_603995_1687333_3.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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