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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扩项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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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扩项评审相关的资讯

  • 雪迪龙检测全资子公司通过资质认定扩项评审
    p   2017年3月23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北京雪迪龙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环境空气、水质、土壤、室内空气、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环境噪声等8个类别,共计381个检测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p p   2017年2月26-27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派三位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雪迪龙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资质认定扩项现场评审,并特邀昌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作为观察员进行监督。雪迪龙检测公司总经理解旺、副总经理黄维等参加此次评审,技术负责人王启辉代表公司向评审组汇报了雪迪龙检测公司的发展历史及本次评审的准备情况。 /p p   经过雪迪龙检测公司全体人员的努力与配合,评审组通过听、查、看、考等方式,对公司的管理体系和技术能力进行了全面的评审与考核。雪迪龙检测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正式获得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许可批复,批准雪迪龙检测公司在环境空气、水质、土壤、室内空气、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环境噪声等8个类别,共计381个检测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截止目前,雪迪龙检测公司已具备环境空气和废气、室内空气、地表水和废水、土壤、固废、环境噪声等领域708个检测项目/参数的检测能力。 /p p br/ /p
  • 聚光检测顺利通过CMA资质扩项评审
    2016年6月3日至5日,浙江省计量认证项目评审组3位专家对浙江聚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实验室CMA资质扩项现场评审工作。此次评审是聚光检测继成立以来开展的第5次现场扩项工作。 评审组专家首先听取了聚光检测副总经理仇宝辉关于聚光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的汇报。随后,评审组专家考查了公司实验室设施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配备情况,抽查了仪器设备档案、人员技术档案、检测报告、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对授权签字人进行了考核,并通过现场试验、盲样考核、查阅记录、现场提问、试验演示等形式,对实验室管理体系的运行、检测技术能力进行了系统、严格的考核评审。经过两天半的现场评审,CMA评审组认为聚光检测符合CMA认证标准,同意通过CMA扩项评审。 在召开的末次会议上,对我公司的质量体系运行和实验室环境的提高给予了肯定评价。 通过此次评审,聚光检测在原有的447个大项1600多个指标的基础上,新增加了包括废水、土壤、废气、噪声、振动、危险废物鉴别等51项200多个指标的检测能力。此次CMA资质扩项评审工作的顺利通过标志着聚光检测质量管理水平和检测能力迈上了新的台阶,为聚光检测今后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是一项长期且具有重大意义的活动,对提高实验室检验检测质量和管理水平,提升社会服务质量举足轻重,我们将以此为工作动力,全面检查工作不足,进一步规范行为,不断提高各项工作的整体水平。图 末次会议现场图 深夜仍在工作的专家和同事们
  • 国家认监委将对66个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开展资质认定变更和扩项
    近日,国家认监委发出通知,决定对《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等66个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开展资质认定变更和扩项工作。日前,认监委已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组织专家,制定了相应标准的资质认定能力确认程序。 认监委要求,对于已经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可以向认监委提交相应的标准变更申请,对于以文件审查方式确认变更的标准,需提交实验室标准变更内容的识别记录、对变更内容所作的技术确认记录、针对变更内容所作的检测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等资料;对于通过直接确认和文件审查方式办理标准变更的,评审组需要在下一次的监督评审或复评审时予以关注,选择部分项目进行现场试验考核。 同时,认监委还要求各有关行业评审组组织行业内相关检测机构及时填报标准变更申请材料,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的检测机构就有关标准的资质认定进行确认。
  • 认监委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检测”资质认定紧急扩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   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为确保相关实验室在涉及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检测名单(第1-6批)”的检验项目上具备法定资质,现就相关实验室涉及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检测项目资质认定扩项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备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6批)中相关检测能力、尚未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资质认定扩项。地方质检两局、有关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实验室并依程序办理检测资质认定扩项事宜。   二、为应对突发性事件,需新增检测项目的实验室,可实施临时资质认定措施。实验室管理部门可组织有关专家预先验证新增检测项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通过验证的,3个月内实验室可临时按新增项目开展测试、分析、鉴定和诊断工作,并同时按要求申请和获得资质认定。各单位应将通过专家方法验证、3个月内可临时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检测”的实验室信息按照附件的要求紧急报送国家认监委。   三、国家认监委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公布取得国家级和省级资质认定、可开展 “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检测的检验机构信息,以便社会查询和使用。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将有关检验机构信息按照附件的要求及时报送国家认监委。   四、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负责协助国家认监委办理相关食品类国家质检中心、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及其他同时申请认可的行业食品类检测实验室的相关检测标准的资质认定扩项评审工作,并协助核实确认有关检验机构信息。   五、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协助国家认监委在前期完成“可开展三聚氰胺检测机构信息数据库”(www.sjqajc.org)建设的基础上,完善扩充可开展其他类别的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机构信息,将数据库建设成为可检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及易滥用食品添加剂检测的检验机构数据库,为社会各界提供及时的查询服务。   地方质检两局应加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实验室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检测名单”,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遵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检测项目资质认定扩项工作,应将有关信息汇总并及时报送国家认监委。   联系人:王莹 周刚   电话: 010-82262693 010-82262770   电子邮箱:wangying@cnca.gov.cn zhoug@cnca.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可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检验机构信息报表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 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过程的应对策略
    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活动是评审方与被评审方双方协作配合的全过程,在短时间内达到真实反映和客观评价的效果,技术性很强,工作量很大。要求双方在现场评审整个过程当中严密周全地策划,科学合理地安排,密切坦诚地配合,提高办事效率。   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重点应放在质量体系和技术层面上探讨、改进和完善,而被评审方往往不知如何应对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活动。笔者现就评审的前期准备、现场的配合和评审后整改过程,谈一些具体的做法和体会。   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评审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6号)和国家认监委印发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06]141号)要求。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两部分、19个要素、76条、153款的要求进行逐项评审。   评审准备阶段   现场评审由于专家人员少、时间短、项目多,为能够真实、客观、公正地反映出被评审方的实际能力,有赖于双方的精诚合作与相互配合。   1.申请材料 按《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向“省质监局认证处”提供相关材料,及时向“省质监局认证处”报告质量体系文件版本及实际运行情况,征询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扩充或撤销,尽可能满足和符合“省质监局认证处”的资料审查和评审前的书面调查。   2.提供信息 配合并提供“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处”拟派出的评审组专家对被评审方事先需了解掌握的信息,交流和沟通现场评审前的具体准备事项、注意要点和衔接要求,对所涉及到的有关事项做出相应的调整和补充,不留“空白”,为现场评审夯实基础,获得最佳评审状态。   3.整理资料 现场评审主要针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两部分展开评审,重点是对实验室检验能力的评审,所以在现场评审之前,做好文件资料的收集归类,管理和技术人员业绩档案和质量意识的认知准备,检测报告信息记载的审核,检测条件和环境要求,仪器设备的性能状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和检测试剂的管理档案等相关资料,是保证现场评审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在短时间内获得最佳评审效果的关键因素。   4.内部审核 在现场评审前进行内部审核的结果可以评价管理体系运行的质量,可以证实管理体系是否持续符合了评审准则的要求。对于被评审方来说相当于一个全真的“现场评审”的模拟演示,有利于及时从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纠正 对于评审方来说,审核了内审材料,就相当于审核了“现场评审”的缩影。所以内部审核是现场评审前非常关键的工作。   5.盲样考核 考虑到现场评审中评审人员少(一般为3人),时间紧(2天内出具数据及完整的报告),检测项目多而且评审前没有具体确定,所以盲样的准备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项目筛选,根据被评审方《申请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项目表》所列项目,对每一项可能盲样考核的项目都进行充分准备。二是人员确定,根据项目合理安排人员分工,确保考核人员持证上岗,并能兼顾评审全局 三是实验室条件,确保每个人员有即时独立完成项目的药品、仪器、实验室等条件。   现场评审阶段   现场评审建立在相互了解、沟通、信任的原则基础上,作为被评审方应积极主动地为评审活动提供帮助,具体做法如下:   1.日程安排 现场评审双方应先就评审日程具体商议,通过沟通,制订出详细可行的评审活动安排。首先,必须熟悉现场评审程序,一般为: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理论考试、现场评审、授权签字人考核、《质量手册》执行情况检查座谈考核、末次会议、评审材料的整理及封存。其次,核对评审计划,即确认评审各环节的具体时间,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准备。同时了解评审组的分工,以便安排现场评审分组对应陪同首次、末次及座谈会的参加人员,以取得现场评审活动效率的最优化。   2.工作条件 日程确定后,被评审方对评审活动的全过程应提供工作便利,遵循相应的实验室管理条款与要求,以及实验室对客户的各种技术保密的事项和所有权的程序与措施。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能提供一个专门的小型会议室,备有相应的办公条件(电脑、打印机、网络等)及一名熟练的打字员。作为评审组的临时办公场所,以提高双方的办事效率 由于文件资料数量大,在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的同时,还应设立临时文件资料室,并配备相应的软件联络员和硬件联络员,将各种质量体系文件、能力验证、分包、投诉、监督和内审等质量活动记录,以及人员、仪器档案和检测报告等材料分类保管,以便评审组查阅资料和评审专家随机抽取和审核。   3.软硬件联络员鉴于评审时间有限,需考核验证的项目多,为保证评审的顺利进行,我们针对评审人员软件组和硬件组的具体分工,各指派1名专业对口人员作为软件联络员和硬件联络员。联络员不但要对本实验室质量体系文件和有关技术方法的要求熟悉、流程熟悉并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还应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能及时准确地回答评审专家的提问,或能在第一时间联系到相关的人员,来回答评审专家的询问或提供相应的资料。   4.汇报材料 现场评审不仅考被评审方的业务能力,也考管理水平。在首次汇报时除重点介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维持和实验室能力建设改进外,还应围绕质量方针,结合单位实际,确定质量体系以及运行情况,从管理层面叙述具体的思路、做法、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尽可能使评审组较全面、客观地了解在开展实验室资质认定中所做的工作,使现场评审更富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完整性。   5.盲样考核 这是评审组较关注的一项考核内容,检测结果直接判定实验室能力建设的好坏,也是被评审方质量体系运行状态的综合反映。所以要在事先准备充分的同时,要合理安排检测人员,确保考核持证上岗,做到从容应对,既紧张又有条不紊。接样、任务下达、样品交接、样品预处理、样品分析及出具分析报告等全过程,都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确保一次性报出合格的检测结果。   6.能力验证 在承接现场抽检任务前,对已参与上级权威部门或机构组织的实验室比对及能力验证项目等质控活动,应事先告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评审组,以便确定调整与否。   7.现场评审 技术能力的确认,除盲样考核、现场试验外,还通过操作演示、技术提问等方式以及查阅记录/报告、仪器配置与核查等方法展开,甚至有的是到野外现场完成(例如:噪声和气的现场采样)。对实验室检测人员来讲是承受着很大的精神压力和体力透支。要求实验室人员做好充分准备,调整好心态,重要的是对每个环节的技术要求全面细致掌握到位,做到心中不慌、步骤不乱、有问必答、有难必解,真正展现出实验室能力建设的技术水平。   8.项目确认 现场评审不仅要检查实验室的质量体系与认可条件的符合性,更重要的是围绕申报项目对实验室技术能力进行考核确认。所以在评审前应认真准备各现场评审文件资料,尽可能通过资料展现、交谈沟通或现场评审多提供信息,让专家较详细地了解各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方便评审专家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逐一核查落实。   9.不符合项 现场评审结束后,对评审员提出的不符合项,如果有不同意见,应及时沟通,看出该问题的依据与相关说明,以求达成共识,避免不必要的争执。   整改阶段   评审组批准与否,取决于整改时间长短和是否到位。要正视所存在的差距,具体做法是:   1.整改计划 针对末次会上评审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分析原因,制订整改计划。计划内容包括:针对每个不符合项确定最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明确整改完成期限。   2.落实整改措施 整改责任部门根据整改计划内要求,按照实验室内部的《纠正措施程序》的规定实施整改并做好纠正记录 当整改措施涉及受控文件的更改,应执行《文件控制程序》 当整改措施与实验室的客户服务工作有关时,应执行《客户服务工作控制程序》。注重整改过程中相关文件的修订和资料收集,对每一个不符合项做到整改件件有落实、项项有凭证,包含整改前后对比,同时图、文并举,尽可能做到清晰直观,一目了然,充分见证其整改过程,以客观地反映出整改的效果。及时召开全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再动员大会,在肯定前阶段工作基础上,把不符合项告知每位员工,要求强化认识、从我做起、不留隐患,做到思想、行动、措施三到位,全力以赴以纠正不符合项为契机,全面提升实验室的能力建设。   3.验证整改结果 由质量管理部门指定相关人员对整改措施的实施过程和时效性进行跟踪,对责任部门提交的整改结果进行验证和有效性评价,并根据汇总的纠正记录和所附证明材料编写整改报告。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公布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 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1.5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6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含具有食品检验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准则》同时进行。   2.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3.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8346:2001)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实验室通用术语。   4.管理要求   4.1 组织机构   4.1.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4.1.2 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4.1.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4.1.4 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 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4.2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   a)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   b)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c)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d)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e)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   f)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g)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4.3 食品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应当符合本准则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4.4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相应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等。   4.5 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5.技术要求   5.1 人员   5.1.1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5.1.2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   5.1.3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1.4 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5.1.5 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30%。   5.1.6 食品检验机构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   5.2 设施和环境   5.2.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专用于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冷藏和冷冻、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   5.2.2 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等相关要求。   5.2.3 实验区应当与非实验区分离。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当有效隔离,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5.2.4 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当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5.2.5 开展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a)有温度、湿度、通风及照明控制等环境监控设施   b)有独立实验动物检疫室   c)有与开展动物实验项目相适应的消毒灭菌设施   d)有收集和放置动物排泄物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e)有用于分离饲养不同种系及不同实验项目动物、隔离患病动物等所需的独立空间   f)开展挥发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或微生物等特殊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特殊动物实验室,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换气及排污系统),并与常规动物实验室完全分隔。   5.2.6 毒理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用于阳性对照物的贮存和处理的设施。   开展体外毒理学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有足够的独立空间分别进行微生物和细胞的遗传毒性实验,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要求。   5.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有防止原始数据记录与报告损坏、变质和丢失的措施。   如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分析、记录、报告或存贮时,应当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并有相应的验证记录。   5.4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5.4.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必需的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装置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   5.4.2 食品检验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有专人管理,满足溯源要求。
  • 谱育检测顺利通过资质认定评审
    近期国家生态环境部更新大量环境检测标准。为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检测服务,谱育检测根据业务需求,通过内部资质筛查和方法研究后,决定对现有的资质进行更新和补充,使检测领域更丰富化、项目更多元化。杭州谱育检测资质评审现场贵州谱育检测资质评审现场15月22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州谱育检测开展两天的现场评审会议;5月29日,贵阳市检验检测与认证行业协会在贵州谱育检测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专家主要对人、机、料、法、环等内容开展全面审查,通过查阅记录、现场提问、现场试验等形式对质量体系和技术能力进行系统严格的考核,并针对资质认定评审方向和内容提出了建设性指导意见。经过紧张的现场评审,杭州谱育检测(77项)和贵州谱育检测(42项)现场考核项目全部通过,体系运行情况和检验检测能力得到专家评审组高度认可。6月4日,杭州谱育检测获得213项项目资质认定证书,贵州谱育检测新增100项检测项目。此次扩项评审的顺利通过为后期业务承揽奠定基础的同时检测综合能力也取得较大提升。在日后工作中,谱育检测会秉持“方法科学、客观公正、准确高效、持续改进”的质量方针,为客户提供高质量、更专业的环境检测服务。关于谱育检测杭州谱育检测杭州谱育检测有限公司(“杭州谱育检测”)是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谱育科技”)旗下子公司,主要从事各类环境检测、LDAR检测、空气VOC走航检测、水质巡航检测、空气质量管控服务等等,经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和扩项评审共获得环境检测类CMA检测项目数量达到1700余项。贵州谱育检测贵州谱育检测有限公司(“贵州谱育检测”)是杭州谱育检测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主要从事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室内空气、土壤和沉积物、固体废物、噪声等等环境检测,经贵阳国家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和扩项评审共获得环境检测类CMA检测项目数量达到300余项。
  • 2013第一批环保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名单公布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下达2013年第一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计划的通知》(认办实函[2013]51号)文件的要求,我们制定了《2013年环保评审组第一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计划》,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夏 新 电话 010-84949042   冯 丹 电话 010-84943169   米方卓 电话 010-84943217 传真 010-84943169   附件:《2013年环保系统第一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计划》 序号 实验室名称 评审类型 证书到期 时间 备注 1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复查评审 2013.8.15 二合一 2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2013.11.14 二合一 3 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扩项评审 2015.6.14 二合一 4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扩项评审 2015.8.30 5 青海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扩项评审 2015.2.1   6 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扩项评审 2015.6.1   7 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环保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扩项评审 2015.2.9   8 江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 扩项评审 2015.2.5 二合一 9 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站 扩项评审 2015.12.24   10 山西省环境辐射监督站 扩项评审 2015.9.9   11 天津市辐射环境管理所 复查评审 2014.2.10   12 河南省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 复查评审 2013.10.11   13 国家环境保护化学品生态效应与风险评估重点实验室 复查评审 2013.7.8 二合一 14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复查评审 2014.2.14   15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农药环境重点研究室 复查评审 2014.3.23
  • 对《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等乳品检测标准开展资质认定变更和扩项工作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有关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有关检测机构: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4789.1—2010)等66个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已于近期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陆续施行;由于此次标准变更涉及范围广、数量多、时间紧迫且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认监委、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组织专家对相关标准进行了研究,制定了相应标准的资质认定能力确认程序,包括直接确认、文件审查确认和现场确认(见附件)。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质认定申请程序   已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可以向认监委提交相应的标准变更申请(需填写《实验室资质认定标准变更申请/审批表》,可从认监委网站下载)。   (一)对于附件中规定以文件审查方式确认变更的标准,实验室在提交变更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交如下资料:   1.实验室标准变更内容的识别记录;   2.对变更内容所作的技术确认记录;   3.针对变更内容所作的检测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   (二)凡通过直接确认和文件审查方式办理本次标准变更的,评审组应当在下一次的监督评审或复评审时予以关注,选择部分项目进行现场试验考核。   二、对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的要求   各有关行业评审组应当组织行业内相关检测机构及时填报标准变更申请材料,并将材料报国家认监委。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应积极组织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二合一”的检测机构及时填报标准变更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审核后及时将材料报国家认监委。   三、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参照认监委工作程序,组织对辖区内的检测机构就有关标准的资质认定进行确认   联系人: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 周刚、郭栋   电话:010-82262770 010-82262733   Email:zhoug@cnca.gov.cn guod@cnca.gov.cn   附件:卫生部66个标准的资质认定扩项分类处理方式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 高校实验室资质认定2014年第一批开始评审
    3月14日,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国家计量认证高校评审组下高校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2014年第一批评审计划的通知,第一批共有8个高校实验室列入评审计划。 关于下达高校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2014年第一批评审计划的通知   有关高校: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计划的通知》(认办实函[2014]34号)精神,现就做好高校评审组2014年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请列入《评审计划》(附件1)的实验室及时填写并提交《评审时间计划表》(附件2),按时上报申请材料,并做好现场评审准备。   有食品检测项目的综合实验室,应根据国家对于食品检验机构相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修订完善质量体系文件,针对食品检测项目和非食品检测项目分别填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和《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各一份。   对于同时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应上报适用于实验室资质认定与实验室认可二合一《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   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可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网站上下载(下载地址 www.cutech.edu.cn &mdash 计量认证&mdash 办事指南)。   地址邮编 : 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大街35号 100080   联 系 人: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曾艳   电 话: 010-62514686,传 真:010-62514678   电子邮箱: zy@cutech.edu.cn   附件:   1、2014年第一批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评审计划   2、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评审时间计划表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国家计量认证高校评审组   二○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 这一领域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又有新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市监检测函〔202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现将修订后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顺利转版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补充技术要求。第二条 本补充技术要求所称机动车检验机构包括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的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开展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开展排放检验的机构。第三条 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符合本补充技术要求。第四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机动车维修、维护、销售的,应确保机动车检验业务与其他相关业务之间的独立运行,保证检验的公正性。第二章 技术能力评审要求第五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适用车辆类型中的一类或几类车型的安全技术检验全部项目检验能力,同时应具备《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或其他排放标准中对应车型的排放检验能力(不适用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多场所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每一个检验场所都应具备一类或几类车辆类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全部项目检验能力和对应车型的排放检验能力,具备独立开展机动车检验的完整检验能力和服务能力。第三章 人员评审要求第七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按照资质认定要求,配置相应的检验人员。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员、外观检验员、底盘部件检验员、引车员、OBD查验员、排放检验员等。检验人员的检验能力应与所承担的机动车检验工作相匹配。第八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确认其满足技术能力要求后方可从事相关岗位的检验工作。第九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数量应与检测线数量及日检验车辆数量相匹配,满足机动车检验的要求。第十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熟悉机动车理论与构造、排放控制系统基础知识与组成、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第十一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同等能力。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检验授权签字人为具有同等能力人员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时限要求在原有要求基础上增加两年。本条所称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是指:车辆工程、动力工程(内燃机)、汽车运用工程、汽车维修工程、汽车检测(技术)、汽车设计制造、汽车试验、汽车服务工程及机械工程、道路运输安全、机电制造、自动化控制、环境工程和环境监测类等技术职称。本条所称同等能力是指: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同等能力要求;或者车辆工程、汽车运用工程、汽车服务工程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机动车设计、制造、装配、检测、维修、鉴定评估、整形及改装、汽车电子、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新能源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或者具有机动车检测、机动车维修、汽车制造、汽车装调、工程机械维修类等技师及以上技能资格(等级),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本条所称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是指:在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机动车整车检验、在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整车检验、在汽车修理企业从事整车检验、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工作。第十二条 机动车检验引车员应持有与检验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两年以上驾龄。第十三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与机动车检验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检验人员应签订诚信检验承诺书,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要求开展机动车检验工作。第四章 场所设施评审要求第十四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具有所有权或者完全使用权的固定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能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第十五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场地、建筑物等设施应满足承检车型检验项目和安全作业的要求,并设置相应的办公、检验、服务等区域。办公区域应设置办公室、档案室(分类存放技术档案、车辆档案)、机房。检验区域应设置预检区、外检区、车辆底盘部件检验区(可与具备其功能的检验区合并)、检测车间(仪器设备自动控制区)、底盘动态检验区、行车制动性能路试检验区(适用时)、驻车制动性能路试检验区、整备/空车质量和外廓尺寸检验区(适用时)。外检区应设置外检棚或外检车间。在检验区域内对车辆进行有移动性质的检测时应封闭管理,有隔离设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确保检验安全。第十六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内部道路应为水泥或者沥青路面,并做到视线良好、保持畅通,道路的长度、宽度、转弯半径应满足承检车型的正常行驶要求。第十七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合理规划场内行车路线。应设置足够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引导牌、安全标志等。场内交通标志标线信息应简洁、清晰、连续且指向明确,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规定,确保车辆和人员通行安全和进出顺畅。第十八条 车辆底盘部件检验操作空间应当满足检验要求,有良好的照明、通风、信号等设施,地沟周围有车辆防坠入措施。进出地沟楼梯通道应设置在地沟侧面,进出口有安全护栏,或有其他能够保护车辆底盘部件检验人员的安全措施,且不影响车辆通行。使用举升装置进行检验的场地应留有足够的工作和避险空间。 第十九条 检测车间应为固定建筑,通风、照明、排水、防雨、防火等满足安全防护要求。检测车间的长度、宽度、内部空间、各工位空间及间隔距离和检测车间出入门应满足相应检验车型和检验项目的要求。检测车间应充分考虑空气的流通,必要时安装车辆废气排出装置,降低车间内的空气污染,确保排放检验车间通风良好,排放检验区域不发生机动车排气累积或聚集。检测车间应铺设易清除污物的硬地面(如水泥、水磨石等),地面强度应满足被检车辆的承载要求;行车地面纵向和横向坡度不大于0.1%;制动性能检测设备前后的行车地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大型车辆检测线6m内、小型车辆检测线3m内,使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时除外),或有其他防止制动检验时车辆后滑的措施。检测车间出入门应分别设置,不得混用。检测车间内人行通道(如有)应当设置隔离栏和标志,与检验通道隔离,宽度不小于1m。检测车间出入口应设有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志。第二十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具备行车制动路试车道,车道长度和宽度应当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路试车道应铺设平坦、硬实、清洁的水泥或者沥青路面,设置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纵向坡度不大于1%、轮胎与地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的车辆路试车道,有效长度不少于80m,宽度不少于6m;总质量大于3500㎏的车辆路试车道,有效长度不少于100m,宽度不少于6m;或经过实测满足承检车型要求。路试车道应设有安全标识和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在楼顶、地下室和场区外等区域设置路试车道。采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行车制动性能时,可不具备路试车道。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具备驻车坡道或配备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要求的驻车制动仪器设备。驻车坡道应满足以下要求:坡度15%(适用时)和20%,坡道宽度比承检车型的最大宽度宽1m。并设有安全标识和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在楼顶、地下室和场区外等区域设置驻车坡道。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场区内应具备底盘动态检验区,其长度和宽度应满足承检车型要求。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停车场地面积应当与检验能力和日检验车辆数量相适应。停车场地应为水泥、沥青或者其他硬地面,能承受车辆的碾压;场内应划分停车线和车辆行驶通道,保持进出口畅通;满足消防等安全要求;布局合理,标线指示牌清晰,能够保证检验流程顺畅,尽量避免产生车辆交叉干扰,如无法避免时应增设有效管控措施。第五章 仪器设备评审要求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依据其申请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配备满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及相关标准物质。机动车检验的主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如制动检验台、轮(轴)重仪(地磅)、侧滑检验台、前照灯检测仪、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底盘测功机、底盘间隙仪等,应为固定式设备,自动控制的仪器设备应安装在检测车间内。摩托车和三轮汽车的主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可采用移动式设备。机动车检验机构对使用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应拥有所有权。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保证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软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经过验证,以及进行维护、变更、升级后的再验证,并加以唯一性标识。机动车检验机构应确保用于检验检测的软件的唯一性、完整性,不得擅自修改软件,确需升级的,应记录版本号、时间和功能修改说明。第六章 管理体系评审要求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在服务区域的明显位置,公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正性和诚信承诺。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制定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保密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方提交的文件与资料;(二)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所涉及的委托方信息;(三)检验员在现场检验时获得的信息,包括检验结论等;(四)机动车检验机构从客户以外的渠道(如监管机构、投诉人)获得的有关客户的信息。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得对机动车检验进行分包。第二十九条 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送检人不合格内容,当出现不适宜继续进行检验的项目除外。第三十条 机动车检验使用的固定式检验检测仪器,应具有数据通讯接口,能够进行联网控制和计算机联网。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得改变联网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率、测量结果数据的有效位数和检验结果,排放检验结果的修约应按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执行。固定式检验检测设备,应采用数字式数据处理二次仪表,包括:工控计算机、单片机、单板机、数字信号处理系统(DSP 数字信号处器)等。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建立记录管理程序,保护和备份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防止未经授权的侵入或修改。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检验记录(包括复检记录、路试记录及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应通过纸质签名、电子媒介或者其他途径记录检验员个人身份标识并可追溯到检验员。检验员个人身份标识应具有唯一性,并保证安全,防止盗用和误用。授权签字人、检验员、受理人员采用电子签名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保留相应的影像资料或具备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功能,确保记录可追溯。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检验报告中所有项目的检验结果应能追溯到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和检验记录的编号应具有唯一性并对应。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得在已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做任何修改。如确需对检验报告进行修改,应将已出具的报告收回、作废,发出新的报告,必要时重新进行检验。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在保证安全、完整、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和报告代替纸质文本存档。第三十六条 车辆检验报告与检验记录(包括初、复检记录和路试记录)保存期应不少于六年,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电子档案保存期应不少于十年。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保存机动车检验过程中每一次检验的检验报告和检验记录。与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联接的与检验相关的监控视频、图像和数据信息的保存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执行。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在服务大厅设立公示栏,公示其服务承诺、资质信息、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收费标准等信息和车辆检验流程图。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在开展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应提供以下服务:(一)预约检车服务,并保障预约车辆优先检验;(二)“交钥匙工程”服务,检验工作由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一次性负责办结。整合窗口服务流程,实现全流程一窗办理。办事窗口实行排队叫号管理;(三)服务大厅设置综合咨询台,提供取号和咨询服务;设置电子屏幕,实时显示车辆检测情况;(四)在明显位置公示监督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及时妥善回应群众合理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在以上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机动车检验机构服务规范或标准。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具备一类、二类维修资质的汽车品牌销售服务企业试点开展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检验,申请资质认定评审要求按照《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实施。第四十条 本补充技术要求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原国家认监委于2015年9月24日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同时废止。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公告 2023年第21号 为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关于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已经2023年5月15日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5月30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法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下同)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 第四条 针对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相关技术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 第五条 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对于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的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 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包括:对检验检测机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审查。 第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当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以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承诺。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公正准确、可追溯。 (四)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一)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背景和工作经历、资质资格、技术能力应当符合工作需要。 (三)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检验检测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符合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者多个地点的场所。 (二)检验检测工作环境及安全条件符合检验检测活动要求。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独立支配使用权、性能符合工作要求的设备和设施。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准确性或者有效性有影响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实施检定、校准或核查,保证数据、结果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三)检验检测机构如使用标准物质,应当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并确保该管理体系能够得到有效、可控、稳定实施,持续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的管理体系应当符合自身实际情况并有效运行。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有效的合同审查。对相关要求、标书、合同的偏离、变更应当征得客户同意并通知相关人员。 (三)检验检测机构选择和购买的服务、供应品应当符合检验检测工作需求。 (四)检验检测机构能正确使用有效的方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和非标准方法,应当优先使用标准方法。使用标准方法前应当进行验证;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当先对方法进行确认,再验证。 (五)当检验检测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声明与规定要求的符合性有测量不确定度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报告测量不确定度。 (六)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应当客观真实、方法有效、数据完整、信息齐全、结论明确、表述清晰并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管理作出规定,包括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归档留存和处置等内容。记录信息应当充分、清晰、完整。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八)检验检测机构在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检验检测、数据传输或者对检验检测数据和相关信息进行管理时,应当具有保障安全性、完整性、正确性措施。 (九)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实施有效的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质量控制活动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包括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和外部质量控制活动。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比对、设备比对、留样再测、盲样考核等。外部质量控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等。 第十三条 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符合相关特殊要求。 第三章 评审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的技术评审方式包括: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工作程序见附件1)、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工作程序见附件2)和远程评审(远程评审工作程序见附件3)。根据机构申请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技术评审方式对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进行审查。(一般程序审查〔告知承诺核查〕表见附件4)。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适用于首次评审、扩项评审、复查换证(有实际能力变化时)评审、发生变更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变更评审。现场评审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的技术能力进行逐项确认,根据申请范围安排现场试验。安排现场试验时应当覆盖所有申请类别的主要或关键项目/参数、仪器设备、检测方法、试验人员、试验材料等,并覆盖所有检验检测场所。现场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 第十六条 书面审查方式适用于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扩项或变更(不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和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且申请事项无实质性变化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复查换证评审。书面审查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两种情形。 第十七条 远程评审是指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技术评审。采用方式可以为(但不限于):利用远程电信会议设施等对远程场所(包括潜在危险场所)实施评审,包括音频、视频和数据共享以及其他技术手段;通过远程接入方式对文件和记录审核,同步的(即实时的)或者是异步的(在适用时)通过静止影像、视频或者音频录制的手段记录信息和证据。下列情形可选择远程评审: (一)由于不可抗力(疫情、安全、旅途限制等)无法前往现场评审; (二)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完全相同的检测活动有多个地点,各地点均运行相同的管理体系,且可以在任何一个地点查阅所有其他地点的电子记录及数据的; (三)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变更及扩项; (四)现场评审后仍需要进行复核,但复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远程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实施。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告知承诺程序核查表见附件4)。告知承诺的现场核查程序参照一般程序的现场评审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告知承诺现场核查应当由资质认定部门组织实施,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分为:“承诺属实”“承诺基本属实”“承诺严重不实/虚假承诺”三种情形。并根据相应结论,由核查组通知申请人整改,或者向资质认定部门作出撤销相应许可事项的建议。 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以及相关评审人员在技术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程序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面审查工作程序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远程评审工作程序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一般程序审查(告知承诺核查)表
  • 认监委发布2011年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要求
    国家计量认证各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为了进一步提升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评审活动的质量和效率,规范行政审批流程,现就做好2011年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行业评审组应认真组织,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组织评审,确保评审工作质量。现场评审应考虑评审员的专业,评审员的专业应覆盖实验室所申请的能力 加强对授权签字人的考核,考核内容应当全面翔实   (二)提高工作效率,及时上报材料。认真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尽量缩短申请材料的报送时间 审批单中要认真填写材料负责人及材料交接准确时间 安排评审员的现场评审要遵循就近就便的原则   (三)认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避免出现实验室检测能力不准确、材料装订不规范、整改报告未分析原因的现象   (四)对于到期需要复评的实验室,请各行业评审组督促本行业实验室提前六个月将申请材料上报,并至少于实验室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安排现场评审。   二、首次申请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的实验室不列入评审计划。应按照行政审批程序的要求,到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审批大厅的资质认定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三、涉及食品检验的实验室,自2011年5月1日起,需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评审,请有关行业评审组通知相关实验室修订完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做好迎审准备。   四、对于同时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要按照国家认监委的要求,及时安排评审并上报实验室评审材料。选派评审员应同有关行业评审组沟通协调,提高评审质量。   五、第一批评审计划要求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2011年第一批需要开展复查、监督(含扩项)评审的实验室名单(共633家)  序号 实验室名称 评审类型 地点 所属评审组 备注 1 北京大学营养与保健食品评价中心 监督评审 北京 卫生   2 山东大学卫生分析测试中心 监督评审 济南 卫生   3 蓝道尔个人剂量监测室 监督评审 北京 卫生   4 军事医学科学院流行病微生物研究所 监督评审 北京 卫生   5 中国人民解放军疾病预防控制所 复查评审 北京 卫生   6 总后卫生部药品仪器检验所 复查评审 北京 卫生   7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监督评审 北京 卫生 资质认定与实验室认可(以下简称“二合一”) 8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监督评审 长春 卫生 二合一 9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监督评审 南京 卫生 二合一 10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监督评审 杭州 卫生 二合一 11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碘缺乏病实验室监督评审 北京 卫生 二合一 12 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监督评审 哈尔滨 卫生 二合一 13 卫生部北京医院药品检验室 监督评审 北京 卫生 二合一 14 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复查评审 长沙 卫生 二合一 15 国家海洋技术中心海洋环境监测工程院 复查评审 天津 海洋   16 广州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广州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 监督/扩项 广州 海洋   17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大连 海洋   18 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中国海监北海区检验鉴定中心) 复查评审 青岛 海洋   19 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复查评审 天津 海洋   20 国家海洋局闽东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福建省闽东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宁德 海洋   21 国家海洋局南海环境监测中心(中国海监南海区检验鉴定中心) 复查评审 广州 海洋   22 海南省海洋监测预报中心 监督评审 海口 海洋   23 国家海洋局大连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复查评审 大连 海洋   24 国家海洋局秦皇岛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河北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秦皇岛 海洋   25 国家海洋局烟台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复查评审 烟台 海洋   26 国家海洋局青岛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 复查评审 青岛 海洋   27 国家海洋局东海环境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上海 海洋   28 国家海洋局上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国家海洋局东海预报中心) 复查评审 上海 海洋   29 国家海洋局宁波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复查评审 宁波 海洋   30 宁波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宁波 海洋   31 国家海洋局温州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温州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温州 海洋   32 国家海洋局厦门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复查评审 厦门 海洋   33 国家海洋局汕尾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复查评审 汕尾 海洋   34 国家海洋局珠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复查评审 珠海 海洋   35 国家海洋局北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复查评审 北海 海洋   36 国家海洋局海口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复查评审 海口 海洋   37 深圳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深圳市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复查评审 深圳 海洋   38 国家海洋局寿光海洋环境监测站(寿光市海洋环境监测站) 复查评审 寿光 海洋   39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 监督评审 广州 海洋   40 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海洋环境测试中心 监督/扩项 青岛 海洋   41 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海洋监测技术中心 监督评审 厦门 海洋   42 国家海洋计量站 监督评审 天津 海洋   43 国家海洋计量站青岛分站 监督评审 青岛 海洋   44 国家海洋计量站上海分站 监督评审 上海 海洋   45 国家海洋计量站广州分站 监督评审 广州 海洋   46 山东省科学院海洋仪器仪表研究所山东省海洋环境监测技术重点实验室 监督评审 青岛海洋   47 山东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渔业环境监测站) 监督评审 烟台 海洋   48 上海东海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监督评审 上海 海洋   49 华东师范大学河口海岸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监督评审 上海 海洋   50 福建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福建省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监督评审 福州 海洋   51 国家海洋局潍坊海洋环境监测站(山东省潍坊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监督评审 潍坊 海洋   52 广西红树林研究中心(广西海洋环境与滨海湿地研究中心) 监督评审 北海 海洋   53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 监督评审 大连 海洋   54 国家海洋局东营海洋环境监测站(东营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 监督评审 东营 海洋   55 国家海洋局威海海洋环境监测站(威海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监督评审 威海 海洋   56 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监督评审 青岛 海洋   57 江苏省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江苏省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站) 监督评审 南京 海洋   58 广东海洋大学海洋资源与环境监测中心 监督评审 湛江 海洋   59 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检测与监测中心 监督评审 天津 海洋   60 天津市水产研究所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 监督评审 天津海洋   61 广西科学院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广西科学院广西-东盟海洋研究中心) 监督评审 南宁 海洋   62 国家海洋局滨州海洋环境监测站(滨州市海洋环境监测站) 监督评审 滨州 海洋   63 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 监督评审 青岛 海洋   64 国家海洋局文登海洋环境监测站(文登市海洋环境监测站) 监督评审 文登 海洋   65 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舟山海洋工作站(舟山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 监督评审 舟山 海洋   66 宁波市海洋与渔业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宁波市渔业环境与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 监督评审 宁波 海洋   67 农业部谷物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北京 农业   68 农业部转基因植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复查评审 上海 农业   69 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呼和浩特) 复查评审 呼和浩特 农业   70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 复查评审 武汉 农业   71 农业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杭州 农业   72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 复查评审 沈阳 农业   73 农业部牛冷冻精液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 复查评审 南京 农业   74 农业部转基因植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 复查评审 武汉 农业   75 农业部肉及肉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南昌 农业   76 农业部转基因植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 复查评审 杭州 农业   77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复查评审 广州 农业   78 农业部绳索网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上海 农业   79 农业部农业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 复查评审 南京 农业   80 农业部农业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北京 农业   81 农业部棉花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乌鲁木齐) 复查评审 乌鲁木齐 农业   82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乌鲁木齐) 复查评审 乌鲁木齐 农业   83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 复查评审 武汉 农业   84 农业部果品及苗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兴城) 复查评审 兴城 农业   85 农业部环保机械设备及船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 , , 心 复查评审 上海 农业   86 农业部烟草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青岛 农业   87 农业部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青岛 农业   88 农业部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萍乡) 复查评审 萍乡 农业   89 农业部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福建晋江 农业   90 农业部水产种质与渔业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青岛) 复查评审 青岛 农业   91 农业部农用动力机械及零配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 复查评审 南京 农业   92 农业部转基因植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春)复查评审 长春 农业   93 农业部转基因植物及植物用微生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海口) 复查评审 海口 农业   94 农业部转基因烟草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青岛) 复查评审 青岛 农业   95 农业部转基因生物产品成分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太原) 复查评审 太原 农业   96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 复查评审 济南 农业   97 农业部马铃薯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银川) 复查评审 银川 农业   98 农业部转基因植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 复查评审 济南 农业   99 农业部热带作物种子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儋州 农业   100 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 复查评审 沈阳 农业   101 农业部牧草与草坪草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乌鲁木齐) 复查评审 乌鲁木齐 农业   102 农业部种羊及羊毛羊绒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呼和浩特) 复查评审 呼和浩特 农业   103 农业部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 复查评审 南宁 农业   104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复查评审 上海 农业   105 农业部转基因植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复查评审 北京 农业   106 农业部转基因植物用微生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复查评审 北京 农业   107 农业部转基因生物生态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 复查评审 天津 农业   108 农业部农业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 复查评审 武汉 农业   109 农业部饲料质量及畜产品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 复查评审 沈阳 农业   110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 复查评审 长沙 农业   111 农业部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复查评审 北京 农业   112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复查评审 北京 农业   113 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 复查评审 济南 农业   114 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 复查评审 济南 农业   115 农业部天然橡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海口 农业   116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 复查评审 武汉 农业  117 农业部转基因动物及饲料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复查评审 北京 农业   118 农业部转基因兽用微生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复查评审 北京 农业   119 农业部转基因植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复查评审 成都 农业   120 农业部转基因植物及植, 物用微生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复查评审 广州 农业   121 农业部沼气产品及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成都 农业   122 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复查评审 广州 农业   123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监督/扩项 北京 环保   124 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复查评审 西安 环保   125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扩项评审 广州 环保 二合一 126 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监督评审 福州 环保   127 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复查评审 武汉 环保   128 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复查评审 长春 环保   129 西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复查评审 拉萨 环保   130 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天津 环保 二合一 131 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复查评审 兰州 环保   132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监督/扩项 南宁 环保   133 青海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复查评审 西宁 环保   134 海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复查评审 海口 环保   135 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复查评审 太原 环保   136 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 复查评审 沈阳 环保 二合一 137 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中心站) 复查评审 舟山 环保   138 国家环境保护部农药环境评价与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复查评审 南京 环保   139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复查评审 广州 环保   140 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广州 环保   141 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 复查评审 上海 环保   142 云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复查评审 昆明 环保   143 四川省辐射环境管理监测中心站 复查评审 成都 环保   144 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 复查评审 杭州 环保   145 安徽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复查评审 合肥 环保   146 江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 复查评审 南京 环保 二合一 147 中国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济南果蔬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监督评审 济南 供销   148 中国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昆明食用菌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昆明 供销   149 核工业地质分析测试研究中心 复查评审 北京 国防 二合一 150 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分析测试中心 监督/扩项 成都 国防 二合一 151 江苏中核华兴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复查评审 仪征 国防 二合一 152 中国核工业第二四建设公司中心实验室 监督/扩项 绵阳 国防 二合一 153 中核化学计量检测中心 监督/扩项 北京 国防 二合一 154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长城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复查评审 北京 国防 二合一 155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东北电磁兼容监督检测中心 复评审 沈阳 国防 二合一156 中航工业环境与可靠性试验与研究中心 复查评审 北京 国防 三合一 157 航空标准件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北京 国防 三合一 158 中国一航014中心环境与可靠性实验室 复查评审 洛阳 国防 二合一 159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三研究院第三0三研究所 复查评审 北京 国防 二合一 160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二O三所 监督/扩项 北京 国防 二合一 161 中国船舶工业淄博蓄电池产品性能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淄博 国防 二合一 162 中国船舶工业导航产品检测中心 监督/扩项 天津 国防 二合一 163 中国船舶工业无损检测中心 监督/扩项 上海 国防 二合一 164 中国船舶工业保定蓄电池产品性能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保定 国防 二合一 165 中国船舶工业实船噪声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大连 国防 二合一 166 中国船舶工业声学振动仪器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上海 国防 二合一 167 中国船舶工业非金属材料技术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上海 国防   168 中国船舶工业广州理化无损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广州 国防 二合一 169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北京机电、电子产品环境与可靠性试验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北京 国防 二合一 170 中国兵器工业华北理化检测中心 监督/扩项 北京 国防 二合一 171 中国兵器工业华北金属材料检测与失效分析中心 监督/扩项 包头 国防 二合一 172 北京理工大学阻燃材料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北京 国防 二合一 173 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农产品安全与环境质量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沈阳 中科院  174 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金属腐蚀与防护测试部 复查评审 沈阳 中科院   175 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沈阳 中科院   176 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岩土工程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武汉 中科院   177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理化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大连 中科院   178 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海洋环境检测中心 监督评审 广州 中科院   179 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有机分析测试中心 监督评审 广州 中科院   180 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工程地质检测中心 监督评审 广州 中科院   181 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监督评审 广州 中科院   182 中国科学院声学计量测试站 监督评审 北京 中科院   183 中国科学院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环境模拟实验室 监督评审 北京 中科院   184 中国科学院武汉物理与数学研究所波谱与原子分子物理国家重点实验室 监督评审 武汉 中科院   185 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测试部 监督评审 长春 中科院   186 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测试部 监督评审 长春 中科院   187 中国科学院成都几何量及光电精密机械测试实验室 监督评审 成都 中科院   188 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分析测试中心 监督评审 成都 中科院   189 厦门城市环境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监督评审 厦门 中科院   190 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分析测试中心现代化学分析测试部 复查评审 兰州 中科院 二合一 191 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分析测试中心特种润滑材料分析测试部 复查评审 兰州 中科院 二合一 192 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 复查评审 兰州 中科院 二合一 193 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抗菌材料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北京 中科院 二合一 194 石油和化学工业橡胶及再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复查评审 天津 化工 二合一 195 化学工业海洋涂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监督/扩项 青岛 化工 二合一 196 化学工业石油橡胶配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复查评审 铁岭 化工   197 化学工业橡胶杂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监督/扩项 北京 化工   198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中心实验室 复查评审 涿州 化工   199 化工地质矿山第二十一实验室 复查评审 彭州 化工   200 化学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复查评审 广州 化工 二合一 201 化学工业特种轮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监督/扩项 桂林 化工   202 石油和化学工业电气产品防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复查评审 天津 化工 二合一 203 化学工业胶粘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监督评审 上海 化工 二合一 204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检测试验中心 复查评审 西安 铁道   205 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心试验室 复查评审 宝鸡 铁道   206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太原 铁道   207 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晋中 铁道   208 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质量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合肥 铁道   209 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芜湖 铁道   210 中铁五局测绘试验中心/贵州铁建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复查评审 贵阳 铁道   211 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心试验室 复查评审 重庆 铁道   212 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计量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武汉 铁道   213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心试验室 复查评审 洛阳 铁道   214 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计量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顺义 铁道   215 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计量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怀柔 铁道 复查评审 石家庄 铁道   220 中铁丰桥桥梁有限公司工程试验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北京 铁道   221 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计量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太原 铁道   222 北京铁城信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复查评审 北京 铁道
  • 2012年第二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计划公布
    关于下达2012年第二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计划的通知   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   根据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报送的计划,经审核,现批准134家机构列入2012年第二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计划。本次评审计划要求在2012年12月底之前完成,请各行业评审组按照有关工作要求认真落实。   附件:2012年第二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计划 序号 实验室名称 评审类型 地点 所属评审组 备注 1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 复查评审 郑州 农业   2 农业部稻米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杭州 农业   3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 复查评审 沈阳 农业   4 农业部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 复查评审 天津 农业   5 农业部农业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复查评审 北京 农业   6 农业部农业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 复查评审 济南 农业   7 农业部牧草与草坪草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乌鲁木齐) 扩项评审 乌鲁木齐 农业   8 国土资源部呼和浩特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呼和浩特 国土资源   9 国土资源部华北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天津 国土资源   10 国土资源部郑州矿产资源利用评价中心 复查评审 郑州 国土资源   11 国土资源部南宁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南宁 国土资源   12 国土资源部太原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太原 国土资源   13 国土资源部西安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西安 国土资源   14 国土资源部海洋地质实验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青岛 国土资源   15 国土资源部青岛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复查评审 青岛 国土资源   16 国土资源部广州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广州 国土资源   17 国土资源部郑州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郑州 国土资源   18 国土资源部西宁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西宁 国土资源   19 国土资源部放射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韶关 国土资源   20 国土资源部贵阳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贵阳 国土资源   21 国土资源部地球化学勘查监督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廊坊 国土资源   22 国土资源部杭州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杭州 国土资源   23 国土资源部福州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福州 国土资源   24 国土资源部武汉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武汉 国土资源   25 国土资源部中南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武汉 国土资源   26 国土资源部重庆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扩项评审 重庆 国土资源   27 国家海洋计量站 复查评审 天津 海洋   28 国家海洋计量站青岛分站 复查评审 青岛 海洋   29 国家海洋计量站上海分站 复查评审 上海 海洋   30 国家海洋计量站广州分站 复查评审 广州 海洋   31 国家海洋局厦门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扩项评审 厦门 海洋   32 电力工业宁夏发电用煤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复查评审 银川 电力   33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心试验室 复查评审 都江堰 电力   34 北京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北京 高校   35 东南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南京 高校   36 北京师范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北京 高校   37 教育部教学仪器研究所教学仪器设备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北京 高校   38 武汉大学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武汉 高校   39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北京 高校 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以下简称“二合一”) 40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理化科学实验中心 复查评审 合肥 高校   41 上海交通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上海 高校   42 苏州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苏州 高校   43 安徽大学现代实验技术中心 复查评审 合肥 高校   44 南京师范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南京 高校 二合一 45 扬州大学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扬州 高校   46 清华大学建筑环境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北京 高校 二合一 47 兰州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兰州 高校   48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珠海监测站扩项评审 珠海 供排水水质   49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西宁监测站 复查评审 西宁 供排水水质   50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重庆监测站 复查评审 重庆 供排水水质   51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大连监测站 复查评审 大连 供排水水质   52 杭州市城市排水监测站 扩项评审 杭州 供排水水质 二合一 53 核工业新疆理化分析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乌鲁木齐 国防   54 核工业无损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上海 国防 二合一 55 青海省核工业地质局检测试验中心 复查评审 西宁 国防 二合一 56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二O三所 复查评审 北京 国防 二合一 57 中国船舶工业船用辅助机电设备性能及环境试验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上海 国防 二合一 58 东华理工学院分析测试研究中心 复查评审 抚州 国防 二合一 59 国家轻工业化妆品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北京站 复查评审 北京 轻工   60 国家轻工业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测哈尔滨站 复查评审 哈尔滨 轻工   61 国家轻工业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测沈阳站 复查评审 沈阳 轻工   62 国家轻工业三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北京) 复查评审 北京 轻工   63 国家轻工业香料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 复查评审 天津 轻工   64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家具质量监督检测深圳站 复查评审 深圳 轻工 二合一 65 国家轻工业鞋类皮革毛皮制品质量监督上海站 复查评审 上海 轻工 二合一 66 国家轻工业鞋类皮革毛皮制品质量监督北京站 复查评审 北京 轻工 二合一 67 国家轻工业黄酒产品质量监督杭州站 复查评审 杭州 轻工 二合一 68 国家轻工业香料化妆品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杭州站 复查评审 杭州 轻工 二合一 69 中国商业联合会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 复查评审 哈尔滨 商贸   70 中国商业联合会金属材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 复查评审 天津 商贸   71 中国商业联合会燃料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通) 复查评审 南通 商贸 二合一 72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金属材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复查评审 上海 商贸   73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燃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西安) 复查评审 西安 商贸   74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节能减排检测中心 扩项评审 天津 石油 75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复查评审 吉林 石油   76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复查评审 兰州 石油   77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复查评审 大连 石油  78 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分析实验中心 复查评审 成都 石油   79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有机地球化学实验室 复查评审 大庆 石油   80 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天然气研究院气田开发化学实验室 复查评审 成都 石油   81 中国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采收率研究所岩心实验室 复查评审 北京 石油   82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地质试验室 复查评审 大庆 石油 83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采收率实验室 复查评审 大庆 石油   8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石油地质中心实验室 复查评审 乌鲁木齐 石油   85 中国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采收率研究所相态实验室 复查评审 北京 石油   86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资源与信息学院地球化学实验室 复查评审 北京 石油   87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工程研究开发中心 复查评审 青岛 石油   88 中国石化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勘查地球化学实验室 复查评审 合肥 石油   8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质量检测站 复查评审 新疆轮台 石油   9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环保监测总站 扩项评审 濮阳 石油 二合一  91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长江中游水环境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武汉 水利   92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荆江水环境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荆州 水利   93 黄河中游水环境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晋中 水利   94 海河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天津 水利   95 珠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广州 水利   96 吉林省水环境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长春 水利   97 黑龙江省水环境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哈尔滨 水利   98 天津市水环境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天津 水利   99 河北省水环境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石家庄 水利   100 山西省水环境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太原 水利   101 山东省水环境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济南 水利   102 广东省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广州 水利   103 浙江省水资源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杭州 水利   104 四川省水环境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成都 水利   105 秦皇岛市引青工程水质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秦皇岛 水利   106 水利部长江科学院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武汉 水利   107 水利部长江勘测技术研究所实验中心 复查评审 武汉 水利   108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天津 水利   109 水利部灌排设备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北京 水利   110 水利部大坝安全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南京 水利   111 水利部节水灌溉设备质量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新乡 水利   112 水利部水工金属结构安全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南京 水利   113 水利部水利机械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杭州 水利   114 河海大学实验中心 复查评审 南京 水利   115 水利部天津勘测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技术中心 复查评审 天津 水利   116 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中心试验室 扩项评审 广州 水利   117 成都军区联勤部药品仪器检验所 扩项评审 成都 卫生   118 沈阳军区联勤部药品仪器检验所 扩项评审 沈阳 卫生   119 北京军区联系勤部药品仪器检验所 复查评审 北京 卫生   120 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复查评审 兰州 卫生 二合一 121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复查评审 长春 卫生 二合一 1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复查评审 乌鲁木齐 卫生 二合一 123 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复查评审 西安 卫生 二合一 124 宁夏回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复查评审 银川 卫生 二合一 125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广州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广州 供销   126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郑州棉花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郑州 供销   127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郑州棉麻加工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郑州 供销   128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兰州化肥农药农膜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兰州 供销   129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南京野生植物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南京 供销   130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昆明食用菌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nb, sp 复查评审 昆明 供销   131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轻金属加工材质检站 复查评审 哈尔滨 有色金属   132 总后勤部青藏兵站部油料技术监督室 复查评审 西宁 军用油料 二合一 133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节能技术评价中心 扩项评审 大庆 节能   134 宝钢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中心 扩项评审 上海 分析测试与冶金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 2011年第二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计划公布
    关于下达2011年第二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计划的通知 国认实函[2011]143号 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   根据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报送的计划,经审核,现批准124家机构列入2011年第二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计划,请各行业评审组按照有关工作要求抓紧落实。本次评审计划要求在2011年12月底之前完成。   附件:2011年第二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计划.xls 序号 实验室名称 评审类型 地点 所属评审组 备注 1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复查评审 北京 卫生 2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复查评审 北京 卫生 3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复查评审 北京 卫生 4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 监督评审 北京 卫生 5 成都军区联勤部药品仪器检验所 复查评审 成都 卫生 6 兰州军区联勤部药品仪器检验所 扩项评审 兰州 卫生 7 江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监督评审 南昌 卫生 8 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 监督评审 天津 卫生 9 北京军区联勤部药品仪器检验所 监督评审 北京 卫生 10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复查评审 重庆 卫生 二合一 11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监督评审 广州 卫生 二合一 12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监督评审 成都 卫生 二合一 13 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监督评审 昆明 卫生 二合一 14 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复查评审 西宁 卫生 二合一 15 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监督评审 合肥 卫生 二合一 16 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复查评审 贵阳 卫生 二合一 17 农业部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扩项评审 天津 农业 18 农业部果品及苗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烟台) 扩项评审 烟台 农业 19 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武汉 水利 20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长江下游水环境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南京 水利 21 黄河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郑州 水利 22 黄河上游水环境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包头 水利 23 黄河三门峡库区水环境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三门峡 水利 24 松辽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长春 水利 25 北京市水环境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北京 水利 26 水利部水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北京 水利 27 重庆市水环境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重庆 水利 28 黄河宁蒙水环境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包头 水利 29 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中心试验室 复查评审 广州 水利 30 广东科正水电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 复查评审 广州 水利 31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实验中心 复查评审 郑州 水利 32 武汉大学工程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武汉 水利 33 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管理局中心试验室 复查评审 太原 水利 34 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工程检测中心 扩项评审 上海 水利 35 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工程检测中心/贵州金川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复查评审 贵阳 铁道 36 中铁九局集团工程检测试验有限公司 复查评审 沈阳 铁道 37 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计量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湖州 铁道 38 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心试验室 监督评审 唐山 铁道 39 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中心试验室 监督评审 咸阳 铁道 40 中铁二局集团电力试验所 监督评审 成都 铁道 41 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试验室 监督评审 成都 铁道 42 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试验中心 监督评审 榆次 铁道 43 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量检测中心/安徽铁衡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监督评审 合肥 铁道 44 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中心试验室 监督评审 北京 铁道 45 中铁八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试验检测中心 监督评审 成都 铁道 46 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试验中心 监督评审 商丘 铁道 47 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质量检测中心 监督评审 淮南 铁道 48 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检测试验中心 监督评审 泰安 铁道 49 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试验室/大连金桥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监督评审 大连 铁道 50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心试验室 监督评审 太原 铁道 51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电气试验室 监督评审 北京 铁道 52 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工程检测试验中心 监督评审 兰州 铁道 53 中南大学土木工程检测中心 监督评审 长沙 铁道 54 上海铁路局站场调速设备检验站 监督评审 上海 铁道 55 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中心试验室 监督评审 三河 铁道 56 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试验中心 监督评审 乐昌 铁道 57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电气试验中心 监督评审 北京 铁道 58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通信计量测试中心 监督评审 北京 铁道 59 上海铁路局电力试验所 监督评审 上海 铁道 60 武汉铁路局武汉电力试验所 监督评审 武汉 铁道 61 郑州铁路局电力中心试验所 监督评审 郑州 铁道 62 济南铁路局电力试验所 监督评审 济南 铁道 63 北京铁路局电力试验所 监督评审 北京 铁道 64 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试验室/深圳市恒义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监督评审 深圳 铁道 65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心试验室/北京尚信世恒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监督评审 北京 铁道 66 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心实验室/贵阳华筑工程测试中心 监督评审 贵阳 铁道 二合一 67 中铁八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电气实验室 监督评审 成都 铁道 二合一 68 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计量测试中心 监督评审 唐山 铁道 二合一 69 南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新材料检测中心 监督评审 株州 铁道 二合一 70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铁路车站计算机连锁检验站 监督评审 上海 铁道 二合一 71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牵引电气设备检验站/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实验中心 监督评审 株州 铁道 二合一 72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低温试验站 监督评审 齐齐哈尔 铁道 二合一 73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宝鸡接触网器材检测中心 监督评审 宝鸡 铁道 二合一 74 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试验检测中心/郑州蓝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监督评审 郑州 铁道 二合一 75 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测试中心 监督评审 成都 铁道 二合一 76 信息产业上海电话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监督评审 上海 信息产业 二合一 77 国土资源部武汉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监督评审 武汉 国土资源 78 国土资源部中南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监督评审 武汉 国土资源 79 国土资源部贵阳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监督评审 贵阳 国土资源 80 国土资源部长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监督评审 长春 国土资源 81 国土资源部杭州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监督评审 杭州 国土资源 82 国土资源部福州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监督评审 福州 国土资源 83 国土资源部华东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监督评审 南京 国土资源 84 国土资源部昆明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监督评审 昆明 国土资源 85 国土资源部地下水矿泉水及环境监测中心 监督评审 石家庄 国土资源 86 国土资源部地球化学勘查监督检测中心 监督评审 廊坊 国土资源 87 国土资源部保定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监督评审保定 国土资源 88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 化学品生态效应与评估重点实验室 监督评审 北京 环保 二合一 89 武汉水运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监督评审 武汉 交通 90 湛江市港口环保监测站 监督评审 湛江 交通 91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软件评测中心 监督/扩项 北京 国防 二合一 92 北京东方计量测试研究所 监督/扩项 北京 国防 二合一 93 中国航空工业中南电磁兼容监督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洛阳 国防 二合一 94 华东理工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上海 高校 95 西南交通大学结构工程试验中心 复查评审 成都 高校 96 中山大学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广州 高校 97 北京科技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北京 高校 98 暨南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广州 高校 99 海南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海口 高校 100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大连监测站 监督/扩项 大连 供排水 101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南京监测站 监督评审 南京 供排水 二合一 102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西宁监测站 监督/扩项 西宁 供排水 103 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 监督/扩项 北京 供排水 二合一 104 建设部水处理滤料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武汉 供排水 105 珠海市水质检测中心 监督/扩项 珠海 供排水 106 化学工业助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监督评审 太原 化工 107化学工业氯碱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监督评审 葫芦岛 化工 108 石油和化学工业安全检测检验中心 监督/扩项 青岛 化工 109 中化地质长沙实验中心 监督评审 长沙 化工 110 中国石化钻井液化学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石 化中原油田分公司技术检测中心化工产品监测总站 扩项评审 濮阳 石油 二合一 111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无损检测分公司/洛阳中油检测工程有限公司 扩项评审 洛阳 石油 112 建筑材料工业环境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北京 建材 113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试验检测中心/上海鑫鼎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监督/扩项 上海 分析测试 与冶金 114 中国商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复查评审 北京 商贸 115 国家轻工业自行车质量监督检测上海站 复查评审 上海 轻工 116 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上海站 复查评审 上海 轻工 117 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复查评审 南京 轻工 118 国家轻工业香料化妆品洗涤用品 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复查评审 南京 轻工 119 总后勤部青藏兵站部油料技术监督室 监督评审 西宁 军用油料 120 兰州军区联勤部油料质量检测中心 监督评审 兰州 军用油料 12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西北节能监测中心 复查评审 克拉 玛依 节能 123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北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复查评审 西安 有色金属 二合一 124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钨及 稀有金属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监督评审 赣州 有色金属   注:资质认定与实验室认可(简称“二合一”)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 2010年第二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计划公布
    近日,国家认监委发出通知,根据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报送的计划,批准138家机构列入2010年第二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计划。通知指出,本次评审计划要在2010年12月底之前完成,并要求各行业评审组按照有关工作要求抓紧落实。   附件: 2010年第二批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评审计划 序号 实验室名称 所在地 评审类型 评审组 备注 1 中国人民解放军疾病预防控制所 北京 复查评审 卫生评审组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乌鲁木齐 复查评审 卫生评审组   3 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兰州 复查评审 卫生评审组   4 兰州军区联勤部药检验所 兰州 复查评审 卫生评审组   5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沈阳 监督评审 卫生评审组 二合一(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 6 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海口 监督/扩项 卫生评审组 二合一 7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上海 监督评审 卫生评审组 二合一 8 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太原 监督评审 卫生评审组 二合一 9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石家庄 监督评审 卫生评审组 二合一 10 宁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银川 监督评审 卫生评审组 二合一 11 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南宁 监督评审 卫生评审组 二合一 12 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郑州 监督评审 卫生评审组 二合一 13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长春 监督评审 卫生评审组 二合一 14 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西安 监督评审 卫生评审组 二合一 15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成都 监督评审 卫生评审组 二合一 1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大医疗器械检验中心 北京 监督评审 卫生评审组 二合一 17 信息产业部通信设备抗震性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保定 扩项评审 信息产业评审组   18 信息产业部光通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武汉 监督/扩项 信息产业评审组 二合一 19 国家电话交换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上海 复查评审 信息产业评审组 三合一 20 信息产业部数据通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 监督/扩项 信息产业评审组 二合一 21 北京邮电大学电接触检测实验室 北京 扩项评审 信息产业评审组   22 国家数字音视频及多媒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 监督/扩项 信息产业评审组 三合一 23 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 扩项评审 信息产业评审组 三合一 24 信息产业部有线通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成都 监督/扩项 信息产业评审组 二合一 25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塞西实验室 北京 监督/扩项 信息产业评审组 二合一 26 信息产业部数字电视标准符合性检测中心 北京 监督/扩项 信息产业评审组 二合一 27 信息处理产品标准符合性检测中心 北京 监督/扩项 信息产业评审组 二合一 28 电子工业安全与电磁兼容检测中心 北京 监督/扩项 信息产业评审组 二合一 29 信息产业部电子计量中心 北京 监督/扩项 信息产业评审组 二合一 30 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 上海 复查评审 环保评审组   31 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 武汉 监督评审 水利评审组   32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长江下游水环境监测中心 南京 监督评审 水利评审组   33 黄河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 郑州 监督评审 水利评审组   34 黄河上游水环境监测中心 兰州 监督评审 水利评审组   35 黄河三门峡库区水环境监测中心 三门峡 监督评审 水利评审组   36 黄河宁蒙水环境监测中心 包头 监督评审 水利评审组   37 松辽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 长春 监督评审 水利评审组   38 淮河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 蚌埠 监督评审 水利评审组   39 安徽省水环境监测中心 合肥 监督评审 水利评审组   40 水利部水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北京 监督评审 水利评审组   41 重庆市水环境监测中心 重庆 监督评审 水利评审组   42 黄河水利委员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郑州 监督评审 水利评审组   43 武汉大学工程检测中心 武汉 监督评审 水利评审组   44 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南京 监督评审 水利评审组   45 淮河流域水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蚌埠 监督评审水利评审组   46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实验中心 郑州 监督/扩项 水利评审组   47 广东科正水电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 广州 监督/扩项 水利评审组   48 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科学研究院中心试验室 广州 监督/扩项 水利评审组   49 山西省引黄工程管理局中心实验室 太原 监督/扩项 水利评审组   50 水利部山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岩土试验中心 太原 监督评审 水利评审组   51 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心试验室 长春 监督评审 水利评审组   52 交通部通信交通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站 北京 扩项评审 交通评审组   53 电力工业电力设备及仪表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北京 复查评审 电力评审组   54 电力工业热力发电设备及材料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西安 复查评审 电力评审组   55 电力工业电气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武汉 复查评审 电力评审组   56 电力工业电力及通信混凝土电杆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北京 复查评审 电力评审组   57 电力工业河南发电用煤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郑州 复查评审 电力评审组   58 国家电力公司内蒙古发电用煤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呼和浩特 复查评审 电力评审组   59 电力系统电磁兼容和电磁环境研究与监测中心 武汉 复查评审 电力评审组   60 江南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无锡 复查评审 高校评审组   61 吉林大学测试科学实验中心 长春 复查评审 高校评审组   62 南开大学中心实验室 天津 复查评审 高校评审组   63 东华大学纺织检测中心 上海 复查评审 高校评审组   64 东华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上海 复查评审 高校评审组   65 华中科技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武汉 复查评审 高校评审组   66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北京 复查评审 高校评审组 二合一 67 华南农业大学测试中心 广州 监督评审 高校评审组   68 北京化工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北京 监督评审 高校评审组   69 四川医疗器械生物材料和制品检验中心 成都 监督评审 高校评审组 二合一 70 海南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海口 监督评审 高校评审组   71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大连 复查评审 海洋评审组   72 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中国海监北海区检验鉴定中心) 青岛 复查评审 海洋评审组   73 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天津 复查评审 海洋评审组   74 国家海洋局闽东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福建省闽东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宁德 复查评审 海洋评审组   75 国家海洋局南海环境监测中心(中国海监南海区检验鉴定中心) 广州 复查评审 海洋评审组   76 国家海洋局南海工程勘察中心 广州 复查评审 海洋评审组   77 海南省海洋监测预报中心 海口 监督评审 海洋评审组   78 中国航空工业华东电磁兼容监督检测中心 上海 复查评审 国防评审组 二合一 79 兵器工业非金属材料理化检测中心 济南 复查评审 国防评审组 二合一 80 北京理工大学阻燃材料检测中心 北京 监督/扩项 国防评审组 二合一 81 中国兵器工业金属材料理化检测中心 宁波 监督/扩项 国防评审组 二合一 82 中铁八局重庆工程检测中心 重庆 复查评审 铁道评审组   83 中铁八局CA砂浆试验室 成都 复查评审 铁道评审组   84 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测试中心 太原 复查评审 铁道评审组   85 中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试验检测中心 渭南 监督评审 铁道评审组   86 中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试验中心 坝州 监督评审 铁道评审组   87 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试验中心 石家庄 监督评审 铁道评审组   88 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试验中心 晋中 监督评审 铁道评审组   89 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试验中心/太原建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太原 监督评审 铁道评审组   90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检测中心/山西华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太原 监督评审 铁道评审组   91 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试验检测中心/昆明中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昆明 监督评审 铁道评审组   92 中铁八局集团西南检测中心/四川铁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重庆 监督评审 铁道评审组  93 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心试验室/长春春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长春 监督评审 铁道评审组   94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心试验室 侯马 监督评审 铁道评审组   95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心试验室 焦作 监督评审 铁道评审组   96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心试验室 侯马 监督评审 铁道评审组   97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检测中心 苏州 监督评审 铁道评审组   98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试验检测中心 成都 监督评审 铁道评审组   99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心试验室 成都 监督评审 铁道评审组   100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质量检测中心/广州铁城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广州 监督评审 铁道评审组   101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电气试验室 北京 监督评审 铁道评审组   102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电气试验室武汉 监督评审 铁道评审组   103 石家庄铁道学院工程结构检测中心 石家庄 监督评审 铁道评审组   104 石家庄铁道学院建筑工程材料检测中心/石家庄铁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石家庄 监督评审 铁道评审组   105 北京铁路局化验所 北京 监督评审 铁道评审组   106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车辆检验站 青岛 监督评审 铁道评审组   107 中铁西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检测中心 成都 监督评审 铁道评审组   108 中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试验检测中心 肇庆 监督/扩项 铁道评审组   109 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检测中心/山西铧兴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太原 监督/扩项 铁道评审组   110 山东铁正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济南 监督/扩项 铁道评审组   111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心试验室 西安 监督/扩项 铁道评审组   112 国家安全生产常州矿用通讯监控设备检测检验中心 常州 扩项评审 安全生产评审组   113 机械工业电加工机床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苏州 复查评审 机械汽车评审组   114 机械工业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济南) 济南 复查评审 机械汽车评审组 二合一 115 南京汽车质量监督检验鉴定试验所 南京 复查评审 机械汽车评审组 二合一 116 海南汽车试验研究所 琼海 复查评审 机械汽车评审组 二合一 117 机械工业节能监测中心(长春) 长春 复查评审 机械汽车评审组 二合一 118 中国商业联合会金属材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 天津 复查评审 商贸评审组   119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翻修轮胎及橡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桂林) 桂林 复查评审 商贸评审组   120 浙江有色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院 绍兴 监督/扩项 有色评审组  121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兰州 复查评审 有色评审组   122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硬质合金质检站 株洲 复查评审 有色评审组   123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建筑围护材料及管道产品质检中心 北京 扩项评审 建材评审组   124 国家轻工业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 天津 复查评审 轻工评审组   125 国家轻工业纸张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 天津 复查评审 轻工评审组   126 国家轻工业食品酿酒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 天津 复查评审 轻工评审组   127 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 天津 复查评审 轻工评审组   128 国家轻工业香料化妆品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 广州 复查评审 轻工评审组   129 国家轻工业纸张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 广州 复查评审 轻工评审组   130 国家轻工业鞋类皮革毛皮制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 成都 复查评审 轻工评审组   131 国家轻工业自来水笔圆珠笔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上海 复查评审 轻工评审组   132 国家轻工业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沈阳站 沈阳 复查评审 轻工评审组   133 国家轻工业家具质量监督检测沈阳站 沈阳 复查评审 轻工评审组   134 国家冶金工业钢材无损检测中心 北京 复查评审 分析测试与冶金评审组   135 国土资源部南京资源环境监督检测中心 南京 复查评审 国土资源评审组   136 国土资源部长沙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长沙 复查评审 国土资源评审组   137 国土资源部长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长春 复查评审 国土资源评审组   138 国土资源部昆明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昆明 复查评审 国土资源评审组
  • 国家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验证培训启动
    3月25日,由国家认监委主办、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承办的首期国家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验证培训在京举行,300余名国家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参加培训。这标志着国家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验证培训正式启动。   本次培训目的是围绕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提升”活动,强化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保障资质认定制度有效实施,进一步发挥资质认定制度的市场准入作用,从而规范检测行为,提升检测质量。   2010年,我国将有2560名国家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到期,国家认监委将强化资质认定评审员的管理作为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经系统分析,周密策划,决定在今年3月至4月分别在北京、成都、上海、广州、长沙和沈阳举办7期培训班,全面培训资格到期的评审员。国家认监委将通过7期培训班,提出对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的长效机制和有效措施。   据了解,国家认监委自2006年底开始统一监督和管理我国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队伍建设,经过3年的努力,已基本建立了与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配套的国家级、省级两级资质认定评审员队伍,为我国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的有效实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 高校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计划公布(2011年第一批)
    关于下达高校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2011年第一批评审计划的通知   教技发中心函[2011]30号   有关高校实验室: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做好2011年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通知》(认办实函【2011】25号)精神,为了进一步提升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评审活动的质量和效率,规范行政审批流程,现就做好高校评审组2011年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评审,确保评审工作质量   (一)现场评审应考虑评审员的专业,评审员的专业应覆盖实验室所申请的能力 加强对授权签字人的考核,考核内容应当全面翔实   (二)提高工作效率,及时上报材料。认真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尽量缩短申请材料的报送时间   (三)认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避免出现实验室检测能力不准确、材料装订不规范、整改报告未分析原因的现象   (四)对于到期需要复评的实验室,请实验室提前六个月上报申请材料,并至少于实验室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安排现场评审。   二、首次申请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的实验室不列入评审计划。   三、涉及食品检验的实验室,自2011年5月1日起,需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评审,请相关实验室修订完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四、对于同时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应同时向高校评审组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递交申请材料,由两家单位共同安排评审时间和评审员派出事宜。   地址邮编 : 北京中关村大街35号 100080   联 系 人: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曾艳   电 话: 010-62514686, 传 真:010-62514678   电子邮箱: zy@cutech.edu.cn, educma@yahoo.com   附件:1、2011年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评审计划 468 同济大学宝玉石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上海 469 同济大学营养与保健食品研究所 复查评审 上海 470 东北师范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长春 471 华南理工建筑节能研究中心 复查评审 广州 472 清华大学环境质量检测中心 复查评审 北京 473 北京大学环境工程实验室 复查评审 北京 474 厦门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监督评审 厦门 475 北京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监督评审 北京 476 天津大学土木工程检测中心 监督评审 天津 477 中国科技大学工程与材料科学实验中心 监督评审 合肥 478 苏州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监督评审 苏州 479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学实验中心 监督评审 北京 480 清华大学建筑环境检测中心 监督评审 北京 481 北京科大分析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监督评审 北京   2、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评审时间计划表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国家计量认证高校评审组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 高校实验室资质认定2012年第一批评审开始申请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下达2012年第一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计划的通知》(认办实函【2012】3号)精神,现就做好高校评审组2012年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请列入《评审计划》(附件1)的实验室及时填写并提交《评审时间计划表》(附件2),按时上报申请材料,并做好现场评审准备。   涉及食品检验的实验室,需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评审,请相关实验室修订完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对于同时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应同时向高校评审组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递交申请材料,由两家单位共同安排评审时间和评审员派出事宜。   地址邮编 : 北京中关村大街35号 100080   联 系 人: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曾艳   电 话: 010-62514686,传 真:010-62514678   电子邮箱: zy@cutech.edu.cn, educma@yahoo.com   2012年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第一批评审计划   文 件 号:国家认监委认办实函[2012]3号   评审机构: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国家计量高校评审组 389 华南理工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390 华南农业大学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391 南京大学现代分析中心 复查评审 392 厦门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393 云南大学现代分析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394 浙江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395 中国科技大学工程与材料科学实验中心 复查评审 396 北京化工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397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学实验中心 复查评审 398 北京交通大学电磁兼容实验室 复查评审 399 天津大学土木工程中心 复查评审 400 大连理工大学振动与强度测试中心 复查评审   附件:   1、2012年第一批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评审计划   2、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评审时间计划表
  • 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最新要求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市监认监〔2021〕362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考核的通知》(认秘函〔2021〕9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要求,现就开展我省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员档案资料管理各评审员应主动如实做好个人信息报告工作,对个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或者个人所在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的,需向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①汇总表,②推荐书(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③评审员登记表,④专业领域调查表。其他个人信息有变动的,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所有材料加盖在职或原在职单位公章。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将会同省市场监管局认监处对评审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发现个人材料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评审员资格。二、评审员培训围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资质认定改革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的要求等内容,开展我省资质认定评审员继续教育培训。一是以现场培训的形式对主任评审员开展重点培训(已于5月份完成),参训的主任评审员在日常评审工作过程中应发挥传、帮、带作用,指导其他评审员在实践中熟悉评审要求;二是以网络培训的形式开展评审员全员培训。培训课件资料等将于8月20日后通过广东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信息网公布,请评审员及时登录网站下载相关学习资料并于9月1日前完成自学。三、评审员考核今年继续组织我省评审员通过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系统开展能力考核测试,请评审员依照《通知》登录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系统查看评审员培训考核的具体事项并于9月1日至30日完成网上能力测试。网上能力测试结果作为省市场监管局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管理的重要参考,但不代替评审员其他管理要求。无故不参加网上测试或连续两年测试不合格者,将暂停其评审员资格,经省市场监管局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发现能力测试中存在违规舞弊等情况的,直接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四、评审员资格管理省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完善评审员管理措施,细化评价评分标准,结合评审员在承担证前技术评审、证后监督检查技术支持等任务环节中的工作质量和表现及日常考核情况,对评审员开展综合考核管理。以下人员不再纳入我省资质认定评审员库管理:(一)年龄超过65周岁的(1956年8月1日前出生);(二)因评审员个人原因长期无法承担评审任务、在为开展证后监管提供技术支持方面不积极配合的或者自愿退出评审员队伍的;(三)无故不参加网上测试或连续两年测试不合格,经省市场监管局考核仍不合格的;(四)违反评审员管理要求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理的。通过确认的评审员名单将予以统一公布并纳入我省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评审员库。联系人及电话:省市场监管局认监处 郭廷洲,020-38835927;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 庞杜,020-38835573。评审员资料邮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2008室。3497758.pdf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0日
  • 内蒙古水产品质检中心通过自治区实验室资质认定复查评审
    内蒙自治区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于2010年1月底,通过了由自治区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复查评审。此次复查评审,本中对质量管理体系三级文件进行了重新修订,在原有检测基础上,扩大了检测范围,增加了检测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于2006年首次通过自治区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三年来,本中心在渔业水质环境监测,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渔业病害监测,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水生生物鉴定分析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2008年在“三聚氰胺事件”中,为伊利、蒙牛两大乳品企业完成了3000多个批次原乳及乳制品中三聚氰胺项目的检测,为两大企业解决了燃眉之急,同时也提高了检测人员的业务能力。先后被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指定为“无公害水产品定点检测机构”及“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定点检测机构”,2009年内蒙古渔业环境检测保护站由丙级升为乙级。根据业务需要,本中心在此次复查评审中,在原有检测基础上,增加了无公害畜、禽、蛋及生鲜乳的检测,扩大了本中心的检测范围和知名度,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多贡献一份力量。
  • 高校实验室资质认定09年第二批评审计划
    高校实验室资质认定2009年第二批评审计划的通知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下达2009年第二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计划的通知》(认实办函[2009]200号文件)精神,高校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2009年度第二批评审计划开始实施。   请列入评审计划的高校实验室于证书到期前2个月报送复查申请书及相关附件,申请书模板及相关评审表格请登陆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网站(www.cutech.edu.cn)下载。   联系人:北京中关村大街35号 100080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曾艳 收   电话及传真:010-62514686   Email:zy@cutech.edu.cn, educma@yahoo.com   附件:2009年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第二批评审计划 序号 实验室名称 所在地 评审类型 评审组 备注 133 北京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北京 复查评审 高校评审组   134 北京师范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北京 复查评审 高校评审组   135 教育部教学仪器研究所教学仪器设备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北京 复查评审 高校评审组   136 南京师范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南京 复查评审 高校评审组   137 南开大学中心实验室 南京 复查评审 高校评审组   138 清华大学分析中心 北京 复查评审 高校评审组   139 清华大学建筑环境检测中心 北京 复查评审 高校评审组   140 清华大学结构工程检测中心 北京 复查评审 高校评审组   141 武汉大学测试中心 武汉 复查评审 高校评审组   142 扬州大学测试中心 扬州 复查评审 高校评审组  143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理化科学实验中心 合肥 复查评审 高校评审组   144 中南大学现代分析测试中心 长沙 复查评审 高校评审组   145 安徽大学现代实验技术中心 合肥 复查评审 高校评审组   146 苏州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苏州 复查评审 高校评审组   详情请见: 2009年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第二批评审计划
  • 8925人!最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专家名单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等规定,公布了2019年度第二批考核合格的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专家名单、网上能力测试分数为70分及以上和免试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专家名单、注销的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专家编号名单。其中,网上能力测试分数为70分及以上和免试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专家共计8925人 2019年度第二批考核合格的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专家共计473人,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019年度注销的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专家共计1619人。 /p p   名单详情可点击附件查看: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2/attachment/72092fea-b94f-4523-b3e4-37fe0e14c784.docx" title=" 2019年度注销的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专家编号清单.docx" 2019年度注销的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专家编号清单.docx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2/attachment/2324d427-ad06-45f2-a31b-5def5c9f6b09.docx" title=" 2019年度第二批考核合格的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专家名单.docx" 2019年度第二批考核合格的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专家名单.docx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2/attachment/76d1bac1-2be2-4808-8643-7261f8837ca3.docx" title=" 2019年度网上能力测试分数为70分及以上和免试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专家名单.docx" 2019年度网上能力测试分数为70分及以上和免试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专家名单.docx /a /p p br/ /p
  • 华东水文仪器检测中心通过国家级资质认定换证评审
    近日,华东水文仪器检测中心顺利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资质认定扩项换证复查评审。本次换证工作的顺利完成,标志着中心检验检测能力再次取得新突破 , 从 22个产品扩展到 43种水文仪器以及水质5项参数检验检测能力。下步,中心将会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抓住国家计量发展大好机遇,开拓创新,继续 做强 水文 质量监督 工作,持续服务水利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水文事业高质量发展。
  • 2009年实验室资质认定高校评审工作会在京召开
    11月23日,2009年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审工作会在北京大学中关新园召开。来自39所高校的61名国家级计量认证高校评审员参加了本次会议。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主任李志民、北京大学校长助理朱星、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评审管理处处长李文龙到会并做重要讲话,会议由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网络信息处副处长、实验室资质认定高校评审组组长曾艳主持。   李志民主任指出,大学分析测试实验室应该以实验室资质认定为契机,使高校实验室管理和国家通用的管理体系接轨。各实验室应充分发挥大型仪器、科研能力方面的优势,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方面做出更大贡献。分析测试实验室应立足于为大学科学研究提供高水平的测试服务,还应在研究生培养、促进交叉学科形成与发展、新分析测试方法的研发、为社会提供特色服务方面发挥更强大的作用。   李文龙处长充分肯定了近年来高校评审队伍建设的成就,并就我国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最新发展情况、高校实验室在服务社会经济主战场的定位、大学实验室的法律地位、实验室资质认定依据标准、我国认证认可国际化战略思考等问题和高校评审员做了深入交流。   会议还发布了《高校资质认定评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由高校分析测试中心研究会理事长、高校评审组主任评审员冯建跃教授进行了讲解与宣贯,进一步统一了高校组的评审流程,促进了高校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
  • 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单公布
    关于发布第一批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有关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确保我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国家认监委于2011年1月在北京举办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暨师资培训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卫生、农业等行业评审组推荐的180余名学员进行了培训和考核。根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向161名学员颁发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并确定其中62名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同时作为评审员师资(具体名单见附件)。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单 编号 姓名 证书号 工作单位 1 李雨田 F201100011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已退休) 2 李业鹏 F201100012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3 郝琳 F201100013 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 李绍连 F201100014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 张捷 F201100015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6 崔野韩 F201100016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 7 鲍晓霞 F201100017 浙江出入境认证认可协会 8 唐丹舟 F201100018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9 张桂荣 F201100019 天津市食品研究所(已退休) 10 张娟 F201100020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院 11 张岩 F201100021 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12 王建军 F201100022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3 班丽 F201100023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4 张喜友 F201100024 国土资源部太原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15 姚一萍 F201100025 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中心 16 卫锋 F201100026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7 牟峻 F201100027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8 俞秋蓉 F201100028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食中心 19 宋健 F201100029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 王旋 F201100030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1 巢强国 F201100031 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 22 施晓平 F201100032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3 张征 F201100033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24 谢亚东 F201100034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5 陈小珍 F201100035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26 黄国洋 F201100036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27 徐永 F201100037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28 邹愚 F201100038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9 陶运来 F201100039 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中心 30 周元根 F201100040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1 马冰峰 F201100041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 32 赵秀水 F201100042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3 冯波 F201100043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34 王烨 F201100044 河南省岩石矿物测试中心 35 谢晋 F201100045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6 孙桂芳 F201100046 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37 黄志强 F201100047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8 胡朝晖 F201100048 长沙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 39 杨锦汛 F201100049 广东省认证认可协会 40 李卫岗 F201100050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41 向旭 F201100051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42 郑卫东 F201100052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43 何树森 F201100053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4 王国民 F201100054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45 赵舰 F201100055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6 周雅琳 F201100056 重庆教育学院生化系 47 胡宝华 F201100057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8 邱燊功 F201100058 贵州省认证协会 49 孙灿 F201100059 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0 张大东 F201100060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51 毋小峰 F201100061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52 张耀武 F201100062 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53 尚卫东 F201100063 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科技质量中心 54 陈丽华 F201100064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5 迟广伟 F201100065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56 陈青俊 F201100066 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杭州站 57 申晓伟 F201100067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58 上官应萍 F201100068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59 哈斯巴根 F201100069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 60 包玮 F201100070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61 曾小明 F201100071 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62 高岚 F201100072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3 张开建 F201100073 国家轻工业化妆品质量监督检测郑州站 64 王华佳 F201100074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65 李淑娟 F201100075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66 杨韶勇 F201100076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67 王晓丽 F201100077 天津理工大学 68 李莹 F201100078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69 任世国 F201100079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70 李建国 F201100080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71 申志新 F201100081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72 常凤启 F201100082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73 吴津颖 F201100083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74 陈勇 F201100084 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75 马俊工 F201100085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76 梁宝爱 F201100086 国家农副加工产品及白酒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7 李刚 F201100087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78 赵立东 F201100088 包头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 79 林维宣 F201100089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80 曲晓明 F201100090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81 陈学辉 F201100091 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82 张洪军 F201100092 辽宁省朝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83 马有琳 F201100093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84 华蕾 F201100094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85 卢晓宇 F201100095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86 李刚 F201100096 长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87 闫林 F201100097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88 张婴奇 F201100098 国家轻工业化妆品质量监督检测北京站 89 李东刚 F201100099 黑龙江省质检院 90 梁振芬 F201100100 黑龙江省质检院 91 王德才 F201100101 哈尔滨医科大学卫生检验中心 92 王璐 F201100102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93 杨美成 F201100103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94 沈崇钰 F201100104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95 邹洁 F201100105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96 陆勋元 F201100106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97 沈虹 F201100107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98 陈涛 F201100108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99 梅玲玲 F201100109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00 沈文胜 F201100110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101 谢东华 F201100111 宁波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102 郑晶 F201100112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103 黄红霞 F201100113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104 郑小严 F201100114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105 丘寅 F201100115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06 王勇 F201100116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07 董利娟 F201100117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08 陈戈 F201100118 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9 占春瑞 F201100119 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10 王杉F201100120 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11 胡晓云 F201100121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 112 周鹃 F201100122 江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113 赖凡 F201100123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14 王代路 F201100124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15 柳琪 F201100125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 116 孙志远 F201100126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17 万旭刚 F201100127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18 周胜银 F201100128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19 李涛 F201100129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120 田世民 F201100130 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 121 张桂广 F201100131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22 相大鹏 F201100132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123 龙红 F201100133 广东省珠海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 124 吴玉銮 F201100134 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125 卓海华 F201100135 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126 吴毓炜 F201100136 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27 汪文龙 F201100137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128 刘守廷 F201100138 广西分析测试研究中心 129 陈小聪 F201100139 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30 方智 F201100140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31 陈丽 F201100141 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 132 陈世奇 F201100142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133 焦彦朝 F201100143 贵州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134 陆洋 F201100144 贵州省理化测试分析研究中心 135 张耀国 F201100145 贵州省认证认可协会 136 崔晓云 F201100146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37 翟敏 F201100147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38 王威 F201100148 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139 扎桑拉姆 F201100149 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140 孔祥虹 F201100150 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141 王慧芳 F201100151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42 王辛 F201100152 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43 高晓强 F201100153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44 张永祥 F201100154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45 许敬东 F201100155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46 周春红 F201100156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47 刘宏 F201100157 青海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48李锋格 F201100158 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49 杨文菊 F201100159 新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50 张海英 F201100160 新疆质量技术监督局 151 张凤鸣 F201100161 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52 卞克明 F201100162 中国商业联合饲料质检中心(哈尔滨) 153 雷质文 F201100163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154 饶红 F201100164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155 郑玉山 F201100165 内蒙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56 常崇佐 F201100166 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57 赵晓波 F201100167 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58 曾爱民 F201100168 武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59 鲁绯 F201100169 北京市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 160 丹军贤 F201100170 国家计量认证商贸评审组 161 程彬 F201100171 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内蒙古敖汉旗质计所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专家评审组对敖汉旗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进行了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复查评审。评审组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分软件、硬件两个方面分别对管理要求、技术要求共计19个要素的全部条款通过查、看、问、听、考、评等方式逐条进行了评审。   评审组认真细致地审查了该所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以及管理体系运行记录 查看了检验场所,检查了仪器设备的检定和使用情况及档案记录 查阅了全部人员技术档案、设备档案、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等相关技术资料 通过人员比对、样品复测、见证实验等方式现场操作考核了5个产品中的11个参数,现场考核均获得通过。专家组还对该所授权签字人和检测人员以座谈问答的形式进行了考核,并对6名实验室检测人员进行了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等相关知识的笔试,考核结果均为合格。   通过这一系列规范严谨的现场评审,专家组一致认定:敖汉旗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基本正常,能够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该所申请资质认定的6个产品及32个参数基本具备了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现场评审予以通过。同时,对于部分环节诸如改善建材产品检验和样品留存室的环境条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整改意见。   该所的整改措施目前已经启动,按照计划,全部工作将于近期完成。   此次评审对提升敖汉旗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的技术支撑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 认监委秘书处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行为规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职能处室,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有关资质认定评审人员:为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制度,强化评审人员廉洁建设,畅通监督渠道,认监委组织制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认监委秘书处2024年3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行为规范技术评审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重要组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必须做到“八个不得”:一、不得违反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和评审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二、不得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培训又从事技术评审;三、不得与评审对象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四、不得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五、不得收受评审对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不得接受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六、不得让评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七、不得在评审工作中故意刁难、态度恶劣、吃拿卡要;八、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如实上报评审结果,不得瞒报、漏报。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上述行为,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资质认定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对其进行约谈、暂停直至取消委托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并将评审人员违反廉洁自律的线索反馈给评审人员所在单位。评审人员及相关人员发现评审对象存在打招呼、送礼等妨碍评审,影响评审独立性、公正性的行为,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 科鉴检测通过2020年度CNAS扩项评审 检测资质与技术能力进一步大增
    2020年11月,广东科鉴检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迎来了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与国防科技工业实验室认可委员会(DILAC)共同委派的评审专家组一行6人对公司的2020年度扩项申请进行现场评审。科鉴检测本次扩项覆盖了88个产品,130份标准,主要涉及环境试验、可靠性试验、安全测试、软件与信息安全测试、元器件环境试验、低气压/温湿高/沙尘/淋雨/霉菌等新增环境试验能力。根据软件国产化发展趋势,本轮扩项着重加强了软件与信息安全资质扩项。截至2020年10月,科鉴检测已经具备完整的服务军民产业的资质证书,具有国家认定和认可的CMA、CNAS、DILAC第三方检测资质及装备承研(试验类)资质等资质,拥有安全、环境、可靠性、软件测评实验室及GJB和GB级试验检测能力。通过本次扩项后,科鉴检测资质能力合计覆盖380标准2230项参数,其中包括:——环境试验349项标准1823项参数;——可靠性试验113项标准123项参数;——加速试验25项标准25项参数;——安全测试32项标准140项参数;——软件与信息安全测评17项标准119项参数。科鉴检测着重服务国家重点发展和扶持产业,检测对象大类包括装备、仪器仪表、医疗器械、轨道交通、电工电子、智能制造、航空航天、通讯导航、机器人等9类重要产业。科鉴检测特别是在装备、仪器、医疗、轨道交通、安防、元器件、软件等领域突出自身核心技术,进行了重点布局,形成自身的特色服务。2020年度,科鉴检测在逆势环境中进一步加速发展和布局。吸收多名技术骨干,各个岗位技术骨干配置到位,团队实力进一步扩充加强,人员数量年底相对年初新增30%;固定资产投资300余万元,累积固定资产原值超过1000万元,相对年初新增40%;实验室实占面积从1000平㎡扩大到1300㎡,相对年初新增30%。实验室在已有的大量环境与可靠性试验设备、安全与电参数测量仪器基础上,进一步增置了2m³温湿高试验箱、2.3m³温湿度-振动综合箱、500g冲击试验台、1m³砂尘试验箱、1m³淋雨试验箱、270L小型盐雾试验箱、0.6m³小型快速温变试验箱、1m³温度-霉菌试验箱、振动数据采集分析仪等多台套设备,可靠性试验实验室、环境试验实验室、安全测试实验室、软件与信息安全测评实验室四大功能板块功能进一步分区明确化。实验室现场照片科鉴检测可为各军民融合单位提供GJB、MIL、DO、GB、IEC及各行业等类型标准的服务:——1)环境试验(高低温、湿热、温度冲击、快速温变、低气压、温湿高、振动、机械冲击、跌落、碰撞、太阳辐射、盐雾、霉菌、淋雨、沙尘等);——2)可靠性试验(强化试验、摸底试验、鉴定试验、验收试验、环境应力筛选);——3)加速试验与高可靠长寿命快速评价(高温加速、湿热加速、温循加速、振动加速、温湿度-振动综合加速、温循-振动综合加速、温度-盐雾加速、温度-太阳辐射加速、插拔寿命、按键寿命、机械产品运行寿命等);——4)安全测试:覆盖GB4943.1、4793.1、8898、9706等标准,包括防机械损伤、耐电压、绝缘电阻、漏电流、升温、稳定性等测试;——5)软件测评:覆盖GJB141、GB25000.51等标准,包括登记测试、验收(确认)测试、功能性能测试、文档审查、代码审查;——6)现场监督测试:功能性能现场监督测试、招投标功性能测试、环境试验监督测试、现场运行可靠性指标(MTBF/成功率)考核,维修性指标(MTTR)评价等。实验室现场照片同时,科鉴检测具备卓越的提供解决方案和增值服务的能力,包括:——1)装备八性(可靠性、维修性、测试性、保障性、安全性、耐久寿命、环境适应性、电磁兼容性)设计分析与评价服务;——2)为项目提供高效、经济的可靠性解决方案,为产品提供可靠性快速提升技术服务,为人员提供可靠性技能培训,为企业提供可靠性工程体系建设方案咨询;——3)科技项目全过程保障、中期检查与验收测试服务,仪器设备可靠性与技术就绪度服务,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分析与加速验证服务,轨道交通行业RAMS分析服务等。无论是硬件产品,还是软件产品;无论是元器件,还是材料,客户遇到质量与可靠性相关的问题,科鉴检测均具备提出解决方案的能力。根据元器件国产化发展趋势,科鉴检测近期已与浙江杭可仪器有限公司合作,签订了采购多台套元器件筛选和老化专用仪器设备合同,在现有的环境与可靠性试验能力基础上,计划进一步完善元器件老化与筛选能力,覆盖GJB和GB电容、电阻、二极管、三极管老化和筛选标准,计划将于2021年年中通过扩项完成相关资质认可。科鉴检测始终以国产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客户目标和问题为中心,始终注重核心技术研究与工程经验积累,不断加速开发从整机到元器件、从硬件到软件、从标准化到个性化的高端服务能力,一直致力于打造成为国内具有卓越服务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考核工作
    各市市场监管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检验检测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全省资质认定评审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评审行为,提升评审质量和水平,保障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认秘函[2022]43号)、《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做好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考核的通知》(认秘函〔2023〕29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我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2016年以来取得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的相关人员。二、资格条件1、年龄不超过65周岁(1958年6月30日后出生);2、评审领域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内(不含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特种设备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防雷检测等);3、上一个证书有效期内实际资质认定评审经历不少于3次;4、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法律法规、能够熟练运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开展评审工作;5、没有违反评审员管理要求或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理的。申请延续换证的评审员,应填写《山西省资质认定评审员延续换证申请表》(附件1),并由所在单位盖章签署推荐意见。其中,省检中心人员由所在部、所进行推荐盖章,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盖章。三、提交材料申请延续换证的评审员应提交以下材料:1、《山西省资质认定评审员延续换证申请表》(附件1),包括申请表说明中要求的附件资料;2、《山西省资质认定评审员信息登记表》(附件2);3、《山西省资质认定评审员报名汇总表》(附件3)。以上资料(含电子版)和相关证明材料,请务于8月31日前上报省局行政审批管理处,不具备资格条件或未经单位盖章推荐人员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四、考核方式和考核内容本次考核包括参加考前集中培训、能力考核和申请主任评审员资质人员的面试。1、集中培训。集中培训由省局统一组织,主要培训内容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中常见问题及案例分析,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程序、方法、技巧及应用等相关专业知识等。培训时间、地点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2、能力考核。采取理论和专业知识闭卷考试的方式,成绩达70分以上者为合格,考试成绩未达合格标准的,一律不予换证。3、面试。取得评审员证书5年以上,且累计参加技术评审不少于20次的人员,可申请主任评审员。申请主任评审员的人员须参加面试,面试时间、地点另行确定。五、其他要求1、为方便报名人员统计汇总,请用微信扫描《山西省资质认定评审员报名汇总表》(附件3)下方二维码,按要求逐项填写,并于8月31日前完成填报,不按时按要求完成填报,将影响本人延续换证。2、省局统一组织的集中培训,培训及食宿费由省局承担。3、新申请资质认定评审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省局将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联系单位: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管理处联系人:李宗嘎联系电话:0351-7680109电子邮箱:sxpsyhzpx@126.com地址邮编: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08号(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管理处(030006)附件1: 《山西省资质认定评审员延续换证申请表》.docx附件2: 《山西省资质认定评审员信息登记表》.docx附件3: 《山西省资质认定评审员报名汇总表》.doc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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