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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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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相关的论坛

  •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全部公开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改革举措,是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的制度性保障。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2019年至2022年,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分六批完成对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个国务院部门和6家中央企业的督察。  督察整改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环节,是检验督察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志。被督察对象坚持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作为重大政治任务、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发展问题来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有关要求,被督察对象通过省级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人民群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整改方案。2023年2月9日,江苏、内蒙古、西藏3省(区)公开整改方案。至此,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全部向社会公开。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围绕督察反馈意见研究确定整改目标、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并逐一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实行拉条挂账、督办落实、办结销号。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共明确整改任务2164项,根据调度情况,截至2022年底,已完成1275项,完成率近60%,其余整改任务正在积极有序推进。

  • 2016年第二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全面启动,还敢造么?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2016年第二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全面启动,已组建7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组长分别由马馼、朱之鑫、焦焕成、陆浩、张宝顺、李家祥、马中平等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环境保护部副部长黄润秋、翟青、赵英民等同志担任,分别负责对北京、上海、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甘肃等7个省(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截至11月30日,7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已全部实现督察进驻。  督察工作动员会上,各位组长强调,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通过督察,重点了解省级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情况,推动被督察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绿色发展。在具体督察中,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盯住中央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重点检查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及整治情况;重点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重点了解地方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严格责任追究等情况。  7个省(市)党委主要领导同志均作了表态讲话,强调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切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并要求所在省(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力做好督察配合,确保督察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根据安排,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时间约1个月左右。督察进驻期间,各督察组分别设立专门值班电话和邮政信箱,受理被督察省(市)环境保护方面的来信来电,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至20:00。2016年第二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进驻一览表组别组 长副组长被督察地方进驻时间值班电话邮政信箱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马 馼赵英民北京市11月29日至12月29日010-84902313北京市1606号邮政信箱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朱之鑫黄润秋上海市11月28日至12月28日021-64377118上海市30-22号邮政信箱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焦焕成翟 青湖北省11月26日至12月26日027-87133086武汉市77123号邮政信箱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陆 浩翟 青广东省11月28日至12月28日020-83345565广州市850号邮政信箱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张宝顺翟 青重庆市11月24日至12月24日023-88592400重庆市6010号邮政信箱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李家祥赵英民陕西省11月28日至12月28日029-68899170西安市800号邮政信箱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马中平黄润秋甘肃省11月30日至12月30日0931-8920513兰州市193号邮政信箱

  • 第三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面启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工作部署,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三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面启动。组建7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分别对上海、浙江、江西、湖北、湖南、重庆、云南7个省(市)开展为期约1个月的督察进驻工作,统筹开展流域督察和省域督察。具体如下:第一组:上海市,组长许达哲,副组长张雪樵;第二组:浙江省,组长宋秀岩,副组长董保同;第三组:江西省,组长刘 伟,副组长任京东;第四组:湖北省,组长李锦斌,副组长胡卫列;第五组:湖南省,组长蒋卓庆,副组长翟 青;第六组:重庆市,组长陈润儿,副组长郭 芳;第七组:云南省,组长叶冬松,副组长李云卿。督察组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服务大局,坚持系统观念,坚持问题导向和严的基调,坚持精准科学依法。重点督察省级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省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和担当作为情况,地市级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既关注长江经济带流域性整体性问题,以及生态环境共性问题;也注重结合各省(市)经济社会发展、自然资源禀赋、生态安全定位,找准各省(市)突出问题。在督察中,重点关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和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绿色低碳发展情况,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情况;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展情况;大气污染防治中的突出问题;违法违规侵占自然保护地、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开发建设、破坏岸线,以及耕地生态破坏和长江十年禁渔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尤其是建筑垃圾处理处置、“三磷”污染治理情况;重要湖泊保护治理和重要支流生态环境保护情况;此前督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等。督察组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要求。进驻期间,各督察组分别设立联系电话和邮政信箱,受理被督察对象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

  • 环保督察全覆盖的作用有多大?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日前表示,2017年我国要实现中央环保督察全覆盖。按照两年时间对所有省(区、市)督察一遍的要求,今年我国将实现中央环保督察全覆盖,争取尽早完成其余省(区、市)的环境保护督察任务。适时组织开展督察“回头看”,紧盯问题整改落实,有效推进中央各项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密切关注各地环境质量状况,继续用好约谈、限批等手段,推动地方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环保督察全覆盖对改善环境质量的作用有多大呢?

  • 猛药治痼疾 良方促长效,第一批中央督察组暴露出8省市环保的问题

    第一批中央环保督察尘埃落定。仔细梳理8个督察组的反馈意见,许多媒体比喻为“风暴”的这次环保督察,或许更应称之为惊潮。它不仅以锐利之力直击地方在环境污染方面的沉疴宿疾,以雷霆之势直指地方党委和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敷衍塞责,更以治本之措推动各地健全完善全面治理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的长久之策。正如席卷而来、往复不息的巨大浪潮,既有荡涤污浊、淘沙见金的浩然之力,更有推动履职、完善制度的久久之功。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推动地方履职尽责此次对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广西、云南、宁夏等8个省(区)开展的 “央字头”环保督察,力度之大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调查之深有目共睹。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后,除了与省级领导个别谈话、梳理当地环保工作线索和漏洞、深入县市核实取证外,还开通值班电话、邮箱等举报途径。据统计,8个督察组及相关工作人员近4万人参与督察,共向当地政府交办群众来电来信举报环境问题13316件,其中责令整改9617件,立案处罚2659件,共计罚款1.98亿元。督责之严有目共睹。“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这是中央环保督察的重要特点。随着由“督企业、督政府”向“党政企同督”的转变,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因环保不作为和乱作为,在本轮督察中受到了问责。据悉,此次8省(区)中央环保督察共立案侦查207件,拘留310人;约谈2176人、问责3287人。震撼之强有目共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后,各省(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均第一时间对督察中指出的问题做出了回应并亲自部署、亲自督办各项问题的落实,压力自然也传导到了基层。一些基层干部表示,过去环保工作是“夹生饭”,两头着急中间不急,现在则是从省、市、县一直到村,压力只增不减。压力不仅传导到了各级政府,也传递给了众多企业。很多企业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绝不敢再轻视企业的污染问题,现在企业如果不消灭污染,污染就会消灭企业。有的企业负责人也形象地比喻,原来治污就像打一巴掌,这次感觉刀真的架在了脖子上。中央环保督察一针见血地刺破了地方病灶,在地方缺乏环保动力,不挪不动、不推不走,而民众在环保中的博弈力量散而小的情况下,中央直接施压、直接干预,以环保督察强力推动,督促8省(区)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环保职责、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立行立改,边查边改,这正体现了督察之效。总体状况有所改善 共性问题不容忽视客观地说,8省(区)的环保工作还是有成绩的。督察反馈意见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8省(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制定实施多项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制度,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污染治理,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环境质量总体得到改善。但有成绩并不代表没有问题,从中央环保督察的情况来看,8省(区)对环境保护工作仍然存在认识不够、研究部署不多、贯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仔细分析不难看出,很多问题具有共性且相当严重。缺乏危机意识不容忽视。在8省(区)督察反馈意见中,“认识不足”“盲目乐观”等词汇频频出现。内蒙古自治区不少盟市和职能部门领导不仅没有认识到生态环境面临的严峻形势,反而认为全区环境容量大,环境不会出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一些领导对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盲目乐观情绪,对环保工作艰巨性和敏感性认识不足;云南省一些地方和部门不少领导认为云南省生态环境基础好,环境容量大,有点污染无所谓,环保工作主动性不够;江西省多数地方不少领导对环境问题认识不够,危机感、紧迫感不强,存在盲目乐观情绪,导致在具体环境保护工作推进上不严不实。缺乏责任意识不容忽视。内蒙古自治区半数盟市党委常委会很少专题研究环境保护,有的甚至一年间没有研究环境保护问题;河南省不少干部仍然认为短期内牺牲环境换取增长不可避免;黑龙江省七台河、双鸭山等地市2013年~2015年市委常委会未专题研究过生态环保工作。更有甚者,绥化市部分县市对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办理不认真、调查不细致,办案质量标准不高、定性不准确,导致上访人重复上访或案件被督察组退回,为此,4名县级领导和11名案件查办人员被问责。缺乏转型意识不容忽视。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大力推动绿色发展的大背景下,8省(区)在转型发展方面差距依然不小。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推进绿色发展的艰巨性、紧迫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存在重开发、轻保护问题。河南省重增长、轻保护情况较为普遍;江西省鄱阳湖水质2013年~2015年持续下降,鄱阳湖流域特别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违法违规排污问题严重。记者查阅江西省环境状况公报发现,2013年鄱阳湖Ⅰ类~Ⅲ类水质点位比例为 58.8%,2014年下降到41.2%,2015年仅为17.6%。正是因为这些原因,导致地方存在各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一些群众反映十分强烈而且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中央环保督察组对云南省反馈时指出,高原湖泊治理保护力度仍需加大,九大高原湖泊规划治理项目总体进展缓慢,违规开发现象突出。据《春城晚报》报道,今年6月以来,昆明艺术职业学院在滇池一级保护区内,对滇池湖滨湿地进行违法填埋,在没有任何审批、无施工图审查的情况下,在紧邻滇池水体的空地上违法建设房屋约3600平方米。昆明市官渡区相关执法部门多次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调查通知书》和《催告书》,责令当事方立即停止施工行为、清理施工现场、清退施工人员,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施工方仍利用执法巡查间隙继续施工。在查处过程中,昆明艺术职业学院多次组织在校教职工及学生拦截执法车辆、阻挠执法,妨碍正常执法。在中央环保督察期间,昆明艺术职业学院因填埋滇池湖滨湿地被立案处理。从督察反馈情况看,一些省(区)对“两山论”还缺乏深刻的领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但绝不能把绿水青山变卖成为金山银山。一些具有生态资源优势的地方,对于如何将生态资源优势转化为生态经济优势,开辟一条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共赢的发展道路,还缺乏科学和系统的考虑,在转变发展方式上缺思路、缺办法;在淘汰落后产能上缺魄力、缺手段。由表及里找准症结 治理尚需痛下苦功第一批中央环保督察中暴露出的现象,迫使人们深入思考3个问题。地方党委和政府对于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是否足够全面?显然,不够。经过不懈努力,我国经济逐步企稳回升,但与经济渐渐稳定向好的趋势相比,不少地方环保工作显然滞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6年沿海大省半年报数据显示,江苏全省实现生产总值36531.7亿元,位居全国第二。然而同时在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中却看到,江苏全省现有各类化工生产企业6300余家,入园率仅30%左右,有的地区入园率甚至只有约10%,盐城市、连云港市等地被点名批评。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察期间,江苏全省责令整改企业2712家,立案处罚1384件,处罚金额9750万元,拘留108人,约谈618人,问责449人。立案处罚数量占8省(区)总处理案件的50%以上,处罚金额占总处罚金额的45%以上,拘留人员占总拘留人数的30%以上。这些数据一方面说明了江苏的经济发展水平,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地方党委和政府对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的统筹还显得不足。同样,内蒙古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存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发事件依然多见、部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问题突出等现象,这说明经济发展过分依赖于资源环境的消耗,用的还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老套路。地方党委和政府对于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落实是否足够到位?显然,不够。在目前的政绩考核中,虽然相关部门一再要求大幅增加环保权重,可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江苏省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方面还存在考核偏软问题。2015年10月,江苏省明确将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差”作为地方各级政府责任红线,但在对2015年各地生态文明建设责任考核时,对南京市七桥瓮、昆山市赵屯断面水质不升反降问题,没有明确处理措施;对无锡、泰州违反生态红线规定侵占绿地或违规建设等问题,也未明确相关要求。在2013年~2015年太湖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中,对直湖港、武进港等11条河流总磷、总氮未达国家治理目标的责任单位和人员,也未提出整改要求。河南省郑州市空气质量在全国74个重点城市排名中,2016年上半年倒数第三,成为全国污染最重的省会城市之一,但2015年郑州市却在环保考核未完成的情况下,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竟然为优秀。根据《河南省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评价工作办法》,“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只占到了18%的权重,这还是针对郑州这样的发达地区,对于人均生产总值在3万元以下的地区,“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只占到了16%的权重。而与之相对应,“经济规模质量效益”的权重高达50%。这充分说明,一些地方仍在坚持“GDP主义”,环保考核的权重依然不大,环保工作被放到考核边缘,小打小闹可以,一旦碰到“硬骨头”就啃不动了。地方党委和政府对于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的力度是否足够强大?显然,也不够。黑龙江省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10月月报显示,全省监测的33个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中,有22个水源达标,占66.7%,其中齐齐哈尔市6个监测点位中仅有1个达标,达标率不足20%。记者逐月查阅了今年黑龙江省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月报,发现从2016年1月至今,齐齐哈尔市这样的状况持续了近1年。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中也指出,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十余万吨污泥堆存于嫩江行洪区内,对嫩江水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这样的环境问题不是一朝一夕之事,而群众的强烈反映,数据的不断恶化,却没有

  • 杨子鳄保护区核心区被侵占,官员竟然说不怕中央督察追责,拿几个小官出来顶!

    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全球最大的扬子鳄种群繁育基地,同时还有云豹、黑麂、梅花鹿,水杉、银杏等国家一级保护动植物,生态价值十分重要。但督查发现,宣城市泾县经济开发区长期违规侵占保护区双坑片区核心区土地近300公顷,严重破坏扬子鳄栖息环境。对此,保护区管理局不但不履行监管职责,甚至变更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为非法侵占行为站台,性质恶劣。安徽省林业厅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对保护区管理局问题严重失察。张冬云一行实地查看了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泾县双坑片区等有关情况。随后召开了汇报座谈会,认真听取了泾县政府关于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工作和问题的汇报。他强调,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按照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和要求,切实抓好扬子鳄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要将这一工作纳入到中央和省交办的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中,加快推进,严格落实。要做好保护区工作开展情况等相关材料准备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依法依规立即开展整改和生态修复工作,高质量地做好扬子鳄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宣城日报2018年8月14日央视记者实地调查发现:官员阴奉阳违,环保中央督察之后,核心区依然是工厂林立,宾馆酒店遍地,俨然一座小城市矗立在杨子鳄核心保护区内。记者采访杨子鳄保护区局长,他说县委主要领导找他谈话的时候说:“土地是我们的,我们想怎么样干,就怎么干”,“项目已经上马,不搞也要搞,上面要追责,我们拿几个人出来顶”——央视《东方时空》2018.10.12 中国各处是无形的壁,像玻璃门一般,使你随时能碰上,碰得头破血流。中国什么都黑暗,谁也不行,但没有事的时候是看不出来的,绿水青山金山银山真像回事啊。一有事,领导们照旧讲讲老话空话套话,甚至不见,警察们是不吱声的,只有苦主上告无门,到处诉苦,结局是撤几个小官作为新闻,算是收官。[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10/201810130522435750_6717_3167735_3.jpeg[/img]

  • 【转帖】环境保护部监察部决定对严重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天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与监察部近日决定对湖南郴州安仁县第一再生胶厂、湖北随州市源丰化工有限公司、河北平山敬业集团冶炼有限公司、福建莆田赤港华侨经济开发区以及海南中海油气海湾精细化工厂等五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联合挂牌督办。    这位负责人说,2008年4月,环境保护部组织对2003年以来中央领导同志批示、国家挂牌督办和群众反复投诉的292个重点案件的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督查,发现有近30%的案件不同程度地存在整改不到位问题。此次联合挂牌督办的五起案件共涉及5个省、6个企业和1个经济开发区,其中,涉及违反“环评”、“三同时”制度的2起;涉及拒不执行环保部门处罚决定的1起;涉及选址不当问题的2起;涉及超标排污的4起;涉及环境安全隐患的2起。    这位负责人说,环境保护部与监察部已分别就挂牌督办提出要求。环境保护部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对挂牌督办企业进行认真查处,对违反“环评”、“三同时”制度的企业一律停产、停建;对超标排污、屡查屡犯及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限期治理。监察部要求各级监察部门对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    这位负责人同时介绍,除上述联合督办的五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外,环境保护部还依照有关规定,决定对江西九江瑞昌宏益冶炼有限公司、甘肃武威荣华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丰控股有限公司、云南西双版纳安达普利司通天然橡胶(云南)有限公司等另五起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

  •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等多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中共云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align=right]云南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align][align=right]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align][align=right]云南省公安厅[/align][align=right]云南省司法厅[/align][align=right]云南省财政厅[/align][align=right]云南省自然资源厅[/align][align=right]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align][align=right]云南省交通运输厅[/align][align=right]云南省农业农村厅[/align][align=right]云南省水利厅[/align][align=right]云南省商务厅[/align][align=right]云南省审计厅[/align][align=right]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align][align=right]云南省能源局[/align][align=right]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align][align=right]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align][align=right]云南省人民检察院[/align][align=right]2023年10月7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b]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b][/align]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18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环督察〔2022〕58号),推动全省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政治站位,扛牢政治责任(一)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以高水平保护、高效能治理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坚决筑牢祖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谱写好美丽中国的云南篇章。(各州、市党委和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坚持人民至上,扛牢政治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按照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的部门必须落实“一岗双责”的总体要求,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和“我为群众办实事”等实践活动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考核,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抓起,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抓整改,一项任务一项任务抓落实。研究出台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目标绩效管理办法,将各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和省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省综合绩效考评范围,不断压紧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中敢担当、能负责、形成工作合力。(各州、市党委和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履职尽责(三)梳理公开生态环境保护事项清单。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市场监管、能源、林草等省级有关部门,根据部门“三定”方案、云南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云南省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和上级主管部门公开的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全面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加强部门间统筹衔接,形成完整、准确、直观、可行的本部门牵头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按程序依法依规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根据调整情况及时更新。其他省级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职责,进一步细化明确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并抓好相关任务落实。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完善本州、市党委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梳理确定生态环境保护各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各州、市党委和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建立研究明确具体事项常态化机制。对于尚未明确牵头部门且对生态环境保护影响明显的具体事项,属于省级事项的,由省委编办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相关部门研究会商,形成明确意见后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属于州、市、县、区事项的,由各州、市、县、区党委和政府研究明确牵头部门,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上级有关职能部门不应干预。各地各部门在制定出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文件时,应当明确承担具体事项的相关责任部门特别是牵头部门。(省委编办、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州、市党委和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应当推动落实相关工作目标、措施和要求,在处理具体生态环境问题时,要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涉及多部门的事项,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主动配合、抓好落实;对工作推进不力的,牵头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和提醒,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或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将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关单位,加强对重点任务的部署推进、监督指导,做到事情有人管、责任有人担、能力有保障;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要强化监督管理,及时处理处置并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划方案、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和资金投入、装备保障、监督考核等方面,充分体现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等要求,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重要情况按程序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请示报告。(各州、市党委和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制度。各级有关职能部门每年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级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一季度前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上年度本部门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等方面任务的落实情况,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等,并将有关情况依法依规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各州、市、县、区参照省级要求执行。(各州、市党委和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强化督促督办,加强问责激励(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责任落实。省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责任的有关工作,及时梳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和重大工作事项、重要工作要求、重点难点问题,提请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听取汇报和研究部署,或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专题研究。省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责任的有关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并加强督促检查。各州、市、县、区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落实情况的监督督办,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政府分管负责同志除定期听取汇报、组织协调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到现场开展督查督办或牵头负责推动落实。(各州、市党委和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督办。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要以本部门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等任务为重点,梳理形成具体任务清单、项目清单、责任清单并组织落实。(各州、市党委和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九)强化督察检查,严格追责问责。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所牵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督察检查,对发现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不碰硬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失职失责行为等问题,应当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等,并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严肃、精准、科学、有效实施问责,既防止流于形式,又避免泛化简单化。督察检查部门要健全完善督察检查统筹机制,坚持精准、科学、依法,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力量和专业优势,强化沟通会商,严格规范督察检查行为。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方面的审计工作。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两污”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劣Ⅴ类水质断面“清零”、高黎贡山生物生态安全等内容,深入推进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推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省委巡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贯通协同,将督察发现问题整改纳入巡视、审计重点范围。(各州、市党委和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鼓励担当作为,提高履职能力。鼓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干部履职能力,引导广大干部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注重选配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善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且成效明显的干部进入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目标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的应用,相关结果作为对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评、奖惩任免等的重要依据。关心关爱基层一线干部,坚持和落实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政策、职业风险保障制度及容错纠错、尽职免责等机制,保障合理待遇,保护基层和一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积极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表彰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担当、能负责、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州、市党委和政府,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强化联动配合,加强监督保障(十一)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依法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并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的协作联动;没有执法职能或不属于本部门职能的,可转至生态环境部门等有权执法的部门依法执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确保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善部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关制度,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各州、市党委和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保障。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支持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对阻碍依法履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涉及生态环境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及公益诉讼等案件,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行政机关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加大涉生态环境相关案件的执行力度。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法律监督,依法严惩危害生态环境犯罪,加强对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职能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审查有关职能部门报送同级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规章开展备案审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工作协调和统筹衔接,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分析,提出意见建议,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各州、市党委和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生态环境部等18家单位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日前生态环境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8家单位联合印发了[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211/t20221103_999597.html]《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url](以下简称《意见》)。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明确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部门必须按“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工作。《意见》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出问题导向、明责尽责、权责一致、谁审批谁负责、依法依规、奖惩并重的工作原则,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牵头部门、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督办、加强督察问责和正向激励、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保障等七个方面作出安排部署。制定出台《意见》,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有利于推动职能部门更好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强化权责明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生态环境部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强工作协调和统筹衔接,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抓好《意见》贯彻落实,为新时代新征程建设美丽中国、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 政策解读 | 《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

    经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日前山东省生态环境委员会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解读如下。[b]一、《若干措施》的出台背景及重要意义有哪些?[/b]前期,生态环境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8家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牵头部门、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督办、加强督察问责和正向激励、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保障等七个方面作出安排部署。《意见》出台之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指示,要求认真抓好落实。《若干措施》起草期间,先后征求了16市政府以及省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并与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等22个部门(单位)会签达成一致,经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生态环境委员会文件印发实施。制定出台《若干措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断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的现实需要;是推动省有关部门(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的有力举措;是推进权责明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b]二、《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有哪些?[/b]《若干措施》从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聚力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完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牵头部门、主动公开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制度、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领导责任落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督办、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正向激励机制、关心关爱基层一线干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联动机制、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等十四个方面提出工作要求。[b]三、《若干措施》从哪些方面对《意见》作了进一步细化?一是细化履职部门。[/b]为推动落实《意见》中关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若干措施》增加了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海洋局、省畜牧局等6个部门(单位)。同时,在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牵头部门时,《若干措施》增加以“部门(单位)职责边界清单”为依据,责任更加清晰、分工更加明确。[b]二是完善报告制度。[/b]为贯彻《意见》中职能部门每年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工作的有关要求,《若干措施》规定,省有关部门(单位)每年4月底前向省委和省政府进行专题报告,主要包括上年度牵头负责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四减四增”等方面内容。[b]三是强化督办落实。[/b]为压实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领导责任,《若干措施》明确,省有关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会议应当及时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负责同志牵头抓好落实。同时,要求各市党委和政府每季度至少一次专题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适时组织开展现场督查督办。[b]四是健全奖惩机制。[/b]为强化正向激励和监督问责,《若干措施》明确,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力度;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严肃、精准、科学、有效实施问责;省有关部门(单位)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的督察检查;审计部门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及专项审计工作。[b]五是坚持问题导向。[/b]为有效解决各类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若干措施》明确,省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完善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从严从实推动中央、省级督察发现问题以及信访件整改,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b]四、《若干措施》对省有关部门(单位)履职尽责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一是[/b]全面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b]二是[/b]及时完善省有关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b]三是[/b]出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文件时,应当明确承担具体事项的相关责任部门特别是牵头部门。[b]四是[/b]主动公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b]五是[/b]建立完善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b]六是[/b]每年4月底前向省委和省政府报告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b]七是[/b]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领导责任落实。[b]八是[/b]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督办,并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b]五、《若干措施》对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责任作出了怎样的规定?[/b]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若干措施》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领导责任,强化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切实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中敢于担当、主动作为。《若干措施》明确,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每季度至少一次专题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落实情况的监督督办,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政府分管负责同志除定期听取汇报、组织协调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到现场开展督查督办或牵头负责推动落实。《若干措施》要求,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力度。《若干措施》强调,坚持和落实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政策,保护基层和一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积极性,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担当、能负责、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 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省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河南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贯彻落实。[align=right]  2023年6月14日[/align][align=right]  (此件主动公开)[/align][align=center]  [b]河南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若干措施[/b][/align]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推动全省各级各部门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根据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督察〔2022〕5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b]一、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b]  (一)提高政治站位。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全省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意见》印发实施对河南实现“两个确保”、建设生态强省的重大意义,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深入实施绿色低碳转型战略,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绚丽篇章。  (二)践行为民宗旨。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保障资金投入、严格监督考核,不断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中敢担当、能负责、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责任担当。全省各级职能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全面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共性问题研究,不断建立完善相关政策制度体系,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抓起,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抓整改,一项任务一项任务抓落实,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  [b]二、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牵头部门[/b]  (四)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全省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抓好本地区、本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结合我省实际和机构改革情况,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梳理情况和工作需要,省生态环境厅牵头适时修订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下同)、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完善本地区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五)梳理公开具体事项清单。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能源、林业等省直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部门“三定”方案、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确定的相关职责,形成完整准确、清晰直观的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经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并依法依规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同时,按照职责权限建立完善本部门或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主动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省辖市、县(市、区)参照落实。  (六)建立具体事项牵头机制。建立研究明确具体事项牵头部门的常态化机制,对尚未明确牵头部门且对生态环境保护影响明显的具体事项,属于省级事项的,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形成明确意见后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属于省级以下事项的,由各省辖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研究明确本地区牵头部门,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七)明确责任部门。全省各级各部门出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文件时,应当明确承担具体事项的相关责任部门特别是牵头部门。  [b]三、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b]  (八)加强统筹协调。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等职能。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健全制度体系、工作机制,协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落实,牵头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其他配合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提醒,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九)细化任务分解。全省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确定牵头业务单位,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统筹协调、跟踪推进,确保事情有人管、责任有人担、能力有保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探索设立相关行业或领域专业委员会,明确成员部门、工作职责,推进落实本行业、本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各项重点工作。  (十)强化工作落实。全省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的研究部署、督促落实和帮扶指导,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要按照要求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或计划,明确全年目标、重点任务、推进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落实、年末有总结。年度工作方案或计划应报送同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要按照工作职责,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不断完善本领域有关政策,及时处理处置职责范围内发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十一)强化监督问效。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将《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省级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评价体系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并根据考核、督察情况,视情采取约谈、通报、移交问责等方式推动落实。 [b] 四、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制度[/b]  (十二)实施专题报告制度。各省辖市党委和政府,以及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能源、林业等省直有关职能部门要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委和省政府报告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及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专题报告应同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省生态环境厅。各省辖市、县(市、区)参照落实。  (十三)依法依规公开。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事项有关情况应依法依规在本地、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省辖市、县(市、区)参照落实。  [b]五、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领导责任[/b]  (十四)保障落实党政责任。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在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责任过程中,要及时梳理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工作、重点问题、重要案件等有关事项,提请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定期研究或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专题研究。  (十五)保障落实分管责任。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在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责任,组织研究部署、督促检查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工作过程中,要主动扛起责任,抓好具体工作落实。同时,做好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向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汇报责任落实情况的有关工作。  (十六)推动落实属地责任。各省辖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定期组织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听取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的汇报,加强对本级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具体落实情况的监督督办。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政府分管负责同志除定期、不定期组织协调、研究落实外,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现场开展督查督办,解决存在问题,推动任务落实。  [b]六、加强督察问责和正向激励[/b]  (十七)加强督察检查。省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对本部门或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的督察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对发现的问题视情与有关部门会商。精准、科学、依法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严格规范督察检查行为,加强行业领域问题相关部门沟通会商以及共性问题移交移送,准确发现问题、科学解决问题。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方面的审计工作。  (十八)严格责任追究。全省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对督察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失责、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依权限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等处理。问题移交后,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严肃、精准、科学、有效实施问责,既要防止问责不力,也要避免泛化简单化。  (十九)激励干部担当作为。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选配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善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并且成效明显的干部进入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要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担当、能负责、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二十)提高干部履职能力。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列入主体班重要教学内容,提升干部履职能力。各省辖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本地区、本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履职能力,引导广大干部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二十一)强化基层队伍建设。坚持和落实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政策,加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投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装备配备。完善落实容错纠错、尽职免责、职业风险保障等制度,保护基层和一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合理待遇。  [b]七、发挥法律监督保障作用[/b]  (二十二)健全联动机制。建立完善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联动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三)加强行政执法。全省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没有执法职能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能的,可按照有关权限转至生态环境部门等有执法权限的部门依法执行。  (二十四)加强公安执法。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支持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对阻碍依法履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二十五)加强案件审判执行。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涉及生态环境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及公益诉讼等案件,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行政机关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  (二十六)加强检察法律监督。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强化法律监督,依法严惩危害生态环境犯罪,加强对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职能作用,加强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  (二十七)加强立法审查。全省设区的市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审查报送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需要由政府审议发布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政府规章;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  本通知由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省能源局有关职责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

  • 中央审议通过《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

    在7月1日下午习近平主席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   会议强调,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关键是要通过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新格局,为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要围绕影响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突出问题,强化监测质量监管,落实政府、企业、社会的责任和权利。要依靠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推进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联网共享,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分析,实现生态环境监测和监管有效联动。  会议指出,建立环保督察工作机制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抓手,对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具有重要意义。要明确督察的重点对象、重点内容、进度安排、组织形式和实施办法。要把环境问题突出、重大环境事件频发、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力的地方作为先期督察对象,近期要把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中之重,重点督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情况。要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对问题突出的地方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会议指出,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主要目标是探索并逐步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符合实际的审计规范,明确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评价标准、审计责任界定、审计结果运用等,推动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要紧紧围绕领导干部责任,积极探索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专业审计相结合的组织形式,发挥好审计监督作用。  会议强调,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要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围绕落实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针对决策、执行、监管中的责任,明确各级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情形。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重视、加强领导,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要各尽其责、形成合力。  会议指出,国有文化企业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必须发挥示范引领和表率带动作用,在推动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中走在前列。要着力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树立社会效益第一、社会价值优先的经营理念,完善治理结构,加强绩效考核,推动企业做强做优做大。要建立健全两个效益相统一的评价考核机制,形成对社会效益的可量化、可核查要求。要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加强文化市场监管,不断优化国有文化企业健康发展的环境条件。  会议强调,改革越是向纵深发展,越是要重视思想认识问题。要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抓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看大局、明大势,深化认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自觉站在改革全局的高度,正确看待局部利益关系调整,坚定改革决心和信心,形成推动改革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把方案质量放在第一位,坚持问题导向,抓实问题,开实药方,提实举措,每一条改革举措都要内涵清楚、指向明确、解决问题,便于基层理解和落实。要把好改革方案的主旨和要点,把准相关改革的内在联系,结合实际实化细化,使各项改革要求落地生根。要集中力量做好督察工作,对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

  • 关于印发《湖北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关于印发《湖北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font][/align][font=宋体, SimSun][/font][font=宋体, SimSun]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font]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对照实施。[align=right]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align][align=right]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公安厅[/align][align=right]湖北省司法厅?????????????????? 湖北省财政厅[/align][align=right]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align][align=right]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水利厅[/align][align=right]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商务厅[/align][align=right]湖北省审计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align][align=right]湖北省能源局?????????????????? 湖北省林业局[/align][align=right]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align][align=right]2023年1月19日[/align][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湖北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align][align=center]工作的实施意见[/align]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构建责权明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推动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切实扛牢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一)各地各部门要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同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紧密结合起来,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系统观念,切实履职尽责,坚决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坚决扛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二、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系(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坚持问题导向、明责尽责、权责一致、谁审批谁负责、依法依规、奖惩并重的工作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考核,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中敢担当、能负责、形成工作合力。(三)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落实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听取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的汇报。出现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及时组织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加强现场督查督办,推动工作落实。(四)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分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组织分管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并加强督促检查。三、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三管三必须”责任要求(五)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要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省环委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鄂环委〔2020〕4号)明确的职责。(六)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要求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根据部门“三定”规定、《湖北省委和省政府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和上级主管部门公开的具体事项清单,结合我省实际,明确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同时,要按照职责权限建立完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七)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根据本级党委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梳理确定生态环境保护各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对于清单外且尚未明确牵头部门的具体事项,由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协调本级有关职能部门研究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各地各部门在新制定出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文件时,应当根据需要明确承担具体事项的相关责任部门特别是牵头部门。(八)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应当发挥牵头抓总、协调督办作用,推动落实相关工作目标、措施和要求。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其他配合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和提醒,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九)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探索设立相关行业或领域专业委员会,明确成员部门,经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后成立。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统筹协调落实本行业、本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各项重点工作,推进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发力。选择部分市县开展专业委员会试点工作,成熟后在全省逐步推开。(十)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确保事情有人管、责任有人担、能力有保障,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重大情况按程序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请示报告。四、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制度(十一)各市州党委、政府每年1月底前应当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报告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发改、经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能源、林业等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每年1月底前应当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报告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及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专题报告事项依法依规在本地、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专题报告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抄送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十二)地方有关职能部门每年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抄送同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情况依法依规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十三)加强流域综合治理。要按照长江干流、汉江、清江3个一级流域和16个二级流域片区的“底图单元”,实施流域分区综合治理,加强长江、汉江、清江流域的上下游统筹、左右岸协同、干支流互动,切实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十四)加强区域联建联防联治。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要分别推动武汉都市圈、襄阳都市圈、宜荆荆都市圈跨界区域流域协同治理、大气联防联控、生态空间共建、环境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推进区域形成“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污染防治措施”联动体系。加强“襄荆荆宜”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区域联防联控,建立健全统一调度、共同应对的跨区域大气联防联治机制。(十五)推进生态环境共建共治共享。推动生态示范创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融入共同缔造活动,推动资源、工作、力量下沉基层,充分激发群众参与意愿和行动自觉,解决房前屋后生态环境问题,积极推进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保障(十六)深入推进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开展例行督察。针对跨流域、区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督察。推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省委巡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贯通协同,将督察发现问题整改纳入巡视、审计重点范围。(十七)以强有力的监督推进工作落实。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等失职失责行为的监督。审计部门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方面的审计工作。(十八)完善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机关联动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做好公益诉讼检察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衔接配合,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履职,确保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强化法律监督,加强对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职能作用。(十九)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列入主体班重要教学内容,提升干部履职能力,引导广大干部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建立完善容错机制及表彰奖励制度,鼓励干部担当作为。坚持和落实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政策,保障基层和一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合理待遇。七、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作用(二十)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等职能。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应健全制度体系,强化工作机制,协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落实,牵头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统筹,会同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分析,提出意见建议,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 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召开

    9月1日,2022年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召开。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出席会议并讲话。[align=center][img]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hbyw/202209/W020220902370368429630.jpg[/img][/align]黄润秋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强国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我们在新时代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发展海洋事业、建设海洋强国指明了方向。有关部门和沿海地区以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书记关于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论述为指引,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业务组织体系不断健全,总体工作布局逐步构建,综合治理成效日益显现,环境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督察执法和应急响应持续加强,全球海洋治理合作和权益维护工作有力推进,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人民群众临海亲海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提升,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进展。[b]黄润秋强调[/b],要以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为核心,提升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协同推进沿海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b]一是[/b]更加注重公众亲海需求,坚持环保为民,让“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成为滨海常景常态。[b]二是[/b]更加注重稳中求进,既有打攻坚战的决心,又有打持久战的韧劲,集中攻克局部海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着力解决制约海洋生态环境持续稳定改善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b]三是[/b]更加注重以美丽海湾建设为主线,因地制宜、精准实施“一湾一策”,不断提升海湾生态环境质量。[b]四是[/b]更加注重陆海统筹,增强陆海污染防治协同性和生态环境保护整体性,构建完善沿海、流域、海域协同一体的综合治理体系。[b]五是[/b]更加注重基础能力提升,加快补齐基础性、关键性能力短板,以科技创新驱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提升。[b]六是[/b]更加注重深度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深入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增强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塑料污染治理等领域中国经验、中国智慧的全球分享。[b]黄润秋指出[/b],要落实落细“十四五”各项目标任务。[b]一是[/b]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为牵引,健全完善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体系。[b]二是[/b]紧盯美丽海湾建设和重点任务措施,系统落实《“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b]三是[/b]聚焦突出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深入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b]四是[/b]着力服务“六稳”“六保”,积极主动服务沿海重大发展战略,做好重大项目环评等审批服务,认真细致抓好入海排污口、海洋工程、海洋倾废的监督管理,有力推动海水养殖绿色发展和海洋垃圾治理工作。[b]五要[/b]着力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各级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监管机构能力建设,优化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调查体系,提升常态化监管能力,抓好海洋环境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align=center][img]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hbyw/202209/W020220902370369269307.jpg[/img][/align]生态环境部副部长翟青主持会议。生态环境部总工程师张波参加会议。会上,秦皇岛市、南通市、宁德市、深圳市4个沿海城市负责同志及山东省、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先后作了交流发言。本次会议以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召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生态环境部机关有关司局和部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和中国海警局相关司局有关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生态环境部有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沿海各省(区、市)及其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同志,各省(区、市)同级海警机构负责同志,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在本单位分会场参会。

  • 山东省生态环境委员会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align=right]山东省生态环境委员会[/align][align=right]2023年4月27日[/align][align=right](此件公开发布)[/align][align=center][b][/b][/align][align=center][b]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b][/align][align=center][b]若干措施[/b][/align]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督察〔2022〕58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推动各级各部门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b]一、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b]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充分认识《意见》印发实施对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的重大意义,牢记“国之大者”,锚定“走在前、开新局”,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各市,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b]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b]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考核,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面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各市,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b]三、聚力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b]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从严从实推进解决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信访举报等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抓整改,一项任务一项任务抓落实,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各市,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b]四、完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b]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结合我省实际,及时完善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b]五、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牵头部门。[/b]建立研究明确具体事项牵头部门的常态化机制,对尚未明确牵头部门且对生态环境保护影响明显的具体事项,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明确牵头部门,或者由各市党委、政府研究明确牵头部门,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负责落实)各级各部门出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文件时,应当明确承担具体事项的相关责任部门特别是牵头部门。(各市,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b]六、主动公开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b]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部门(单位)“三定”规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部门(单位)职责边界清单确定的相关职责,形成完整准确、清晰直观、具体可行的本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依法依规通过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根据调整情况及时更新。同时,根据国务院主管部门要求,按照职责权限建立完善本部门(单位)或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主动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海洋局、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b]七、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制度。[/b]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委和省政府报告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以及上年度牵头负责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四减四增”等方面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抄送国务院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并依法依规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海洋局、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b]八、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领导责任落实。[/b]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梳理本部门(单位)或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事项、重要工作要求和重点难点问题,按程序提请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定期研究或省委和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专题研究。(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向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b]九、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督办。[/b]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会议应当及时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确定本部门(单位)牵头负责同志和牵头业务处室,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每季度至少一次专题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落实情况的监督督办,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政府分管负责同志除定期听取汇报、组织协调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到现场开展督查督办或牵头负责推动落实。(各市负责落实)[b]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b]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强化对本部门(单位)或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的督察检查,对发现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失职失责等问题,应当按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等。(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受理,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严肃、精准、科学、有效实施问责,既要防止流于形式,也要避免泛化简单化。(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审计部门应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及专项审计工作。(省审计厅牵头)[b]十一、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正向激励机制。[/b]坚持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力度。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调整补充中,注重选配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善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且成效明显的干部,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各市,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b]十二、关心关爱基层一线干部。[/b]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各级各部门要坚持和落实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政策,加大容错纠错、尽职免责工作力度,保护基层和一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积极性,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担当、能负责、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市,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b]十三、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联动机制。[/b]建立完善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公安、法院、检察等机关联动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检察等部门(单位)切实发挥刑事打击和监督保障作用,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职。(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牵头)[b]十四、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b]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履行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加强工作协调和统筹衔接,会同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委和省政府报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 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原主任熊某受贿240余万被判6年,你怎么看?

    判决一审获刑6年2015年8月19日,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司长熊跃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同年12月11日,经中央纪委批准,中央纪委驻环境保护部纪检组对熊跃辉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公开资料显示,熊跃辉1956年5月17日出生,湖南桃江县武潭镇人,曾任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副局长,2008年-2013年,熊跃辉任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主任,2013年起任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司长。经法院查明,2010年至2013年间,熊跃辉利用其担任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主任,负责河南、河北等区域环境执法督查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某、河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某、新华联合冶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孙某等人的请托,为这些公司在环保工程招投标、环境执法督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钱款共计240余万元。根据熊跃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熊跃辉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万元。扣押在案的250万元中的246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款并入罚金项执行。案情最多一笔收200万据了解,熊跃辉是被他人举报后接受调查的。检方出具的证据显示,2015年1月,中央巡视组向中央纪委驻环保部纪检组移送了熊跃辉涉嫌严重违纪的问题线索。经过核实,初步查明了熊跃辉收受河北敬业公司副总经理周某所送10万元现金以及其他企业人员钱款的严重违纪事实。今年10月25日,熊跃辉因涉嫌受贿罪在市二中院受审。开庭前,熊跃辉的辩护人透露,熊跃辉的性格是敢说敢言,到案后认罪悔罪,没有推脱辩解,“熊跃辉被他人举报后接受调查,到案后主动交代最大一笔受贿”。检方指控的最大一笔是200万。据熊跃辉称,他与杨某认识近20年。杨某从1999年开始做环保除尘工程,“因为都是朋友,我将自己掌握的信息告诉杨某,指导他运作业务,发展企业,有时还会介绍他认识环保局的领导或企业的老板。”熊跃辉称,他曾介绍杨某认识三门峡一公司的老板,此后他们两个人怎么发展不知道,后来知道杨某在项目中中标了。熊跃辉认为,因为两个人的交情好,为了表示感谢,杨某曾多次说起给他买房,“我说不能让你买,他就帮我垫付200万,我以后还。房子后来卖了408万,但是钱没有还,也是因为贪欲”。

  • 【转帖】环保部通过《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2日10:1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4月22日电 据环保部网站消息,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21日主持召开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草案)》。周生贤强调严格执行工作规则的要求,忠于职守,从严治部,从我做起,全力推进历史性转变,努力开创环保工作的新局面。  会议认为,为适应机构改革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促进环境保护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的规定和环境保护部组建后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是十分必要的。修改后的《工作规则》共十三章五十九条,它进一步明确了环境保护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职责,规范了内部工作程序,强化了对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审批管理,同时还对环境保护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进行后评估,以及政务公开、廉政建设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坚持依法行政、转变职能、从严治部的要求。会议决定,该规则经进一步修改后出台施行。  周生贤指出,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组建环境保护部,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代表了全国人民的意志,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面对党和人民的信任与重托,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信心,勤勉尽责,知难而进,兢兢业业、干干净净地为国家和人民工作,举全局之力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为科学发展保驾护航,为人民健康鞠躬尽瘁。  周生贤强调,环境保护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的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大污染减排工作力度,让不堪重负的江河湖海休养生息,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全面实施三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科学编制并组织实施“十二五”环保规划;继续开展机关“五大建设”,造就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环保队伍,全力推进历史性转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周生贤指出,今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是实现“十一五”减排目标的攻坚年。要按照刚刚结束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2008年工作要点》的要求,认真扎实地做好各项工作,切实完成好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的各项任务,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当前,要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要抓紧提出和落实好“三定”方案。“三定”方案批准后,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职能,突出重点,改进方法,优化结构,完善机制,提高效率。要切实加强机构改革的组织领导,统筹兼顾,保证机构改革、业务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第二,努力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一要着力推进结构减排,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关停小火电、淘汰炼钢、水泥、炼铁、造纸、酒精等落后产能的任务。二要着力推进工程减排,下功夫抓好促进度、保质量、抓运营三个环节,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按计划完成燃煤电厂3000万千瓦以上机组脱硫设施安装工程和1000平方米钢铁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三要着力推进管理减排,通过加强环境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引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第三,建立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适当提高排污费、污水和垃圾处理费标准,研究设立环境税,开展排污权交易、生态补偿试点,制定高污染产品目录,深化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和绿色保险等工作,综合运用环境经济政策推进减排工作。  第四,努力为北京奥运会提供优良的环境保障。加大协调周边省市共同行动的力度,进一步完善区域联防机制,减少施工扬尘、机动车尾气、工业企业、燃煤锅炉和生活污染,坚决落实北京奥运会环境质量保障各项措施。  第五,加大力度保障群众饮水安全。进一步落实让不堪重负的江河湖海休养生息的政策措施,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加大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力度,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在太湖、巢湖、滇池等重点湖库区开展生态安全评估,提出“一湖一策”的综合治理方案。坚决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确保今年年底实现113个环保重点城市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指标达标率100%的目标。  第六,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继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完善环保后督察机制,重点监管城市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和化工、造纸、电力、钢铁行业,严厉打击危及群众饮水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七,认真做好全国污染源普查、环境宏观战略研究和水体污染治理与控制重大科技专项等基础性、战略性工作,为环境保护事业提供强有力的基础和科技支撑。  第八,深化机关“五大建设”。继续在统一思想、转变作风,理顺机制、强化培训、建章立制上下功夫,为机构改革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有力的思想、作风、组织、业务和制度保障。

  • 四川完成三轮强化督查 , 17个督查组分赴17市发现5436个环境问题

    四川完成三轮强化督查 , 17个督查组分赴17市发现5436个环境问题

    记者日前从成都平原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情况通报会上获悉,截至2017年12月18日,17个现场督查组分赴17个市完成了3轮(次)强化督查,现场督查组对照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共对5258个点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中3438个点位存在环境问题,涉及环境问题5436个。3轮(次)强化督查发现5436个环境问题截至2017年12月18日,17个现场督查组分赴17个市完成了3轮(次)强化督查,共出动2925人(次),对成都平原8市实现了县(市、区)全覆盖。现场督查组对照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共对5258个点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中3438个点位存在环境问题,涉及环境问题5436个。四川省环保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赵乐晨分析指出:“主要存在扬尘污染严重、部分地区‘散乱污’企业淘汰升级推进缓慢、个别企业未按规定运行或配套建设环保设施、个别地方落实重污染天气响应措施不力和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不到位等问题。”按问题类型分类排列前三位的是:防治扬尘措施不到位1911个,占问题总数35.2%;“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淘汰升级情况1157个,占问题总数21.3%;存在环评手续或“三同时”问题754个,占问题总数13.9%。此外,督查中还发现个别区域露天焚烧现象突出、燃煤小锅炉淘汰取缔滞后、工地非道路移动源缺乏有效监管、网格化环境监管落实不到位,以及极个别地区思想认识不够、工作力度偏软等问题。聚焦重点、突出重心,督查领域全覆盖据了解,为有针对性开展督查工作,此次督查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领域,以成都平原地区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为主,并根据工作需要兼顾川南、川东北地区9市。根据秋冬季企业的生产方式、污染物排放特点,将“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淘汰升级情况、建筑施工工地扬尘管控、重点涉气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等列为重点督查领域。“督查过程突出重心,主要分‘督企’‘督政’‘回头看’3个阶段推进,其中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启动情况督查贯穿始终,推动各地联防联控。”赵乐晨说。截至2017年12月18日,督查组共检查重点行业企业827家,发现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105家,超标排污两家。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各地环保部门迅速组织调查。以上内容来源:《中国环境报》[align=center][img=,690,138]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1/201801050853_3687_3254867_3.jpg!w690x138.jpg[/img][/align]

  • 【转帖】环境保护部监察部联合挂牌督办五起环境违法案件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监察部近日决定对黑龙江省佳木斯黑龙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件、辽宁五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案件、云南省宣威市小炼铁企业污染环境案件、四川省遂宁市炼油企业违法生产案件和中粮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区域分公司违法排污案件等五起环境违法案件进行联合挂牌督办,要求有关地方依法依纪严肃认真查处。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联合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是环境保护部、监察部贯彻落实**经济工作会议和第十七届**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加大遏制高耗能、高污染、高耗资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力度,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过程中防止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挂牌督办的五起案件涉及5个省(区)45家企业,主要存在违反产业政策、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拒不执行环保部门处理处罚决定以及ZF责任不落实或相关部门监管不力问题等。黑龙江省佳木斯黑龙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农药装置污染设施运转不正常,氯碱装置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向外排放;二氯苯氧乙酸项目治污设施未经“三同时”验收,擅自违法生产;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辽宁五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不认真执行环保部门处理决定,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影响周围群众的饮用水安全。云南省宣威市多家炼铁企业的小高炉无任何环保手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云南省环境保护局两次发文要求当地ZF关闭违法企业,但目前仍有5家在违法生产,还有17家虽已停产但并未依法予以拆除。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石门工业燃料油加工厂、大英县友章工业燃油厂等7家企业违法使用应予淘汰的土法炼油装置,其中6家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相关部门违规为4家企业办理行政许可。中粮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区域内有14家分公司无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未经处理,长期直排,严重影响周边环境质量。(详见附件)  这位负责人表示,对上述案件的查处工作,环境保护部、监察部将全程跟踪督办。有关省(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对违法企业依法认真查处,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的企业,一律停产、停建,限期补办手续;对拒不执行环保部门处理处罚决定的企业,督促当地ZF采取断水、断电等必要措施;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限期治理,并要求企业在限期治理期间,限产限排。监察机关要对有关地方ZF及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调查,严格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审计结果公布 三大问题曝光

    6月19日[color=#333333]审计署公布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审计结果。[/color][color=#333333][/color] 2016年和2017年,在长江经济带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一共投入了财政资金2518.24亿元。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资金使用方面,2013年12月至2018年1月,8个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违规使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2580.49万元。资源开发方面,截至2017年底,8个省930座小水电未经环评即开工建设,过度开发致使333条河流出现断流,断流总长1017公里。污染治理方面,截至2017年底,9个省有118座敏感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未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这是审计署第一次对长江经济带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并发布专门的审计报告。审计的重点,也从单纯的经济角度 更多地转向从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的角度看问题。而从发布的审计意见也能看出,涉及内容事无巨细,比如刚才提到的小水电开发问题,甚至有人会觉得,审计署来关注一个小水电,为什么这些的细节也不放过?记者采访了审计署有关人士。 审计署资源环境审计司处长罗涛:“这个问题可以说以小见大,小水电站既关系水资源的开发,和水生态也有密切关系,影响我们国家的生物多样性。” 审计署资源环境审计司副司长刘峰:“实际上过去大家可能是不引起注意,认为是小事,可能没人注意,便反而变成一个盲区,一个监管空白。作为生态环境保护也要做到无盲点、无禁区。” 根据相关规定,为加强审计监督力度,促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的落实、整改工作,审计署在发出审计结论之后,将进行回访。 审计署资源环境审计司副司长刘峰:“我们有一个审计整改制度,每年要对它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各个有关部门和地方都按照制度,他们也要对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布。共抓大保护,从整体上看问题,不能是单纯自己,一个地方来考虑。” 目前,对于已经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署已依法出具审计报告,要求有关地方政府在整改期限截止后依法向社会公告整改结果。 “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不仅是长江经济带,十八大以来,我国的生态环境监管日益严格,制度日益严密。就在最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进驻多省(区),600多人被问责。生态“红线”就是“高压线”,碰触不得。

  • 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4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五章 绿色低碳发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美丽江苏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节约集约、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依法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措施,充实基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量,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第六条 本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共同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大气、噪声等污染防治具体监管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网格化社会治理,建立并实行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引导村(居)民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活动。鼓励将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管理规约等。第八条 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以下称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园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和人员,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应对气候变化、新污染物治理等重点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创新和科学普及,为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创新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省科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产业化推广,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普活动。鼓励企业、行业协会以及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会等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学普及,推广应用减污降碳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第十条 本省加强生态环境治理数字化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深化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数字技术应用,依法合理有效利用生态环境信息,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全国生态日、全国低碳日、环境日、全国节能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全社会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舆论监督。第十二条 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与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一体化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需要,依法制定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适时修订,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制定、修订有关地方标准,应当广泛听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众等方面意见,设置合理过渡期并加强宣传。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基础上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并定期评估调整、动态更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作为区域开发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编制有关生态环境功能区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优化城乡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组织区域开发建设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生态环境质量未达到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应当采取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生态整治等方式实施综合治理。第十七条 本省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制度。对存在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要求实施区域限批情形的区域,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八条 本省建立健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可以采用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派驻监察等形式开展。督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被督察地方、单位应当配合督察工作,依法处理督察期间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对督察反馈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九条 对未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约谈相关地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约谈以及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正面清单企业的纳入、公开、调整等工作。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被纳入正面清单的,对其采取减少现场执法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并依法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营维护、环境污染治理的机构(以下称第三方机构)的监管。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不良记录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为被检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被检查者有关信息,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实施信用评价办法,组织对排污单位以及第三方机构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公开信用评价结果,推动评价结果应用,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制定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为会员单位提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引导和督促会员单位依法生产经营,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二十四条 对突出环境问题查处不力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事项,省人民政府可以挂牌督办。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情况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五条 本省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本省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干扰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等方式影响考核评价工作。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发生重大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第二十七条 检察机关依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等工作实施监督。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和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以下生态环境信息:(一)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源监测等情况;(二)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情况;(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等情况;(四)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通过政务服务热线、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不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有关机关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第三十条 被列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披露内容、时限,将其环境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并对环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定期协商区域、流域、海域内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重大事项,建立健全规划衔接、数据共享机制,协同推进大气、水和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协调解决跨界污染纠纷,促进生态环境共保联治。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机制,健全生态质量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和其他典型生态系统的生态状况开展调查评估。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开生态状况。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高自然价值、功能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的典型生态系统实施优先保护,采取措施加强长江流域、太湖流域、淮河流域、大运河、近岸海域(滩涂)等重点功能区、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等的保护修复。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等重要江河湖库水生态监测网络,根据监测结果开展水生态状况评价。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强化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其生态功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依法实行分级管理、名录管理,规范引导湿地保护和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落实差别化保护治理措施,提升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保持山水生态的原真性和完整性。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开展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保护,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范和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和行动计划,确定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省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本省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生态环境质量指示物种清单,并动态更新。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生物多样性开展周期性监测,促进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区域生物多样性监测和保护工作。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生态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推进生态安全缓冲区等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建设。第三十八条 生态修复应当采取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提升生态系统自我恢复能力,保障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统筹协调,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协同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依法制定、完善生态保护修复标准、规范,加强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验收管理和实施成效评估。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明确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自然生态空间和其他生态空间内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的禁止和限制行为。第四十一条 本省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有效拓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推动形成具有本省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新模式。第四十二条 本省建立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普查制度和动态监测制度,开展生态产品构成、数量、质量等情况调查,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编制生态产品目录清单并动态调整。本省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评价机制,明确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指标体系、核算方法、数据来源和统计口径等,推进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标准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在政府决策、规划编制、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经营开发融资、生态资源权益交易等方面的应用。第四十三条 本省推动建立生态产品经营管理平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将生态产品信息录入生态产品经营管理平台。第四十四条 鼓励社会资本以投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参与生态产品经营开发。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采取入股分红模式参与生态产品经营开发。鼓励在加强保护的前提下,对矿业遗址、工业遗址、古旧村落、水利遗址等存量资源实施生态环境系统整治和配套设施建设,推进相关资源权益集中流转经营,提升其教育、文化、旅游等开发利用价值。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林业、海洋碳汇交易。第四十五条 本省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实施差异化补偿,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覆盖比例较高地区和南水北调东线水源地等生态功能重要性突出地区的支持力度。省财政部门应当统筹考虑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面积等因素,建立健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机制。本省在流域上游、下游地区之间实行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按照谁达标谁受益、谁超标谁补偿的原则,在确定的跨市河流交界断面,根据水质达标等情况,实行双向补偿。第四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自行或者委托开展修复,并赔偿相关损失和费用;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费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补植复绿、增殖放流、认购碳汇等替代修复。省人民政府、损害结果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对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的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无法确定赔偿义务人或者赔偿义务人无修复、赔偿能力的,由省人民政府、损害结果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先行组织损害鉴定、修复,或者采取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的措施,但赔偿义务人责任不因此免除。第四十七条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需要索赔磋商的,由省人民政府、损害结果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就修复方案、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按照规定程序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结果较小的可以适用专家意见、综合认定等简易评估认定和简易磋商程序。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参与索赔磋商,履行修复、赔偿义务。赔偿义务人修复、赔偿能力不足的,在提供全额有效财产担保或者保证人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分期赔付、延长缴纳期限等方式予以赔偿,或者提供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劳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海事等部门和机构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和损害修复过程中应当与检察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专业咨询、支持起诉等衔接协作机制。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四十八条 本省环境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重点攻坚、协同治理,增强污染防治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第四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依法落实下列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一)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责任机构或者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要求等;(二)组织制定环境保护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培训;(三)保障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四)保证生产环节、环境管理、污染排放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的要求;(五)披露环境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责任。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雨水排放口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五十条 本省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因关闭、依法终止等原因终止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及时注销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一条 本省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排污总量指标储备管理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不足部分,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或者从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库中取得。排污总量指标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政策。排污总量指标储备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二条 水功能区的水体水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规定的标准,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本省长江、太湖、淮河等重要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等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强化湖库富营养化治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含油类污染物、生活污水、洗舱水、船舶尾气等船舶污染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对沿江港口综合保障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推动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改造和使用。第五十四条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邮政等部门应当推动公共交通、港口码头、环卫、邮政、物流等行业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第五十五条 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等行业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地、物料堆放场所、码头、矿山和绿化施工、预拌混凝土生产等管理单位或者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五十七条 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建筑物使用玻璃幕墙的,鼓励采用低反射率的反光材料。对使用玻璃幕墙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建筑物所在位置、对周边环境影响等因素。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环境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第五十八条 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确定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域、行业和企业,加强对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等重点重金属产生单位的监管。第五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垃圾收集处理、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养殖池塘尾水治理、农田退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农村水环境治理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鼓励、引导农业绿色投入品研发、生产、销售、使用,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第六十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环境健康风险识别、调查、监测、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编制环境健康管理规划,建立健全环境健康管理制度和标准,加强环境健康科学研究,提升公民环境健康素养。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筛查评估,明确管控重点地区、行业、企业,落实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强化对影响饮用水安全的新污染物风险防控。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管控制度和标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第六十二条 新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应当进入符合规划的园区。鼓励园区外已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工业项目通过搬迁等方式进入符合规划的园区。第六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接受排污单位的委托提供环境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其出具的有关数据、结论、报告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或者变相指使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环境服务的,不免除其应负的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 依法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当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自动监测设备应当通过国家监测仪器适用性检验,其验收的期限、要求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应当于故障发生后十二小时内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于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人工监测的方式进行监测,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鼓励其他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对未实行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人工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自动和人工监测数据。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产生的数据经依法审核后,可以作为监管执法的事实依据。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组织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环境风险防控设施以及其他环境基础设施。鼓励、支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多元化方式投资配建可供市场主体共享使用的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稳定达标排放。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鼓励重点排污单位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公众开放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把生态环境风险纳入常态化管理,采取措施加强环境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应急保障、应急准备、响应处置能力建设,保障环境应急工作正常开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健全完善环境应急联动机制,在处置突发事件、实施救援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有关部门发现突发事件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时,应当及时通报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定期组织或者参加应急演练。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第六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国家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五章 绿色低碳发展第六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进机制,落实碳达峰碳中和任务,推动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转变。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减少污染排放、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等优化调整,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产业体系、能源体系和交通运输体系,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升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色科技创新,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同绿色化深度融合,推进工业、能源、建筑、交通、农业、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以及相关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绿色环保产业。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依法推进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与落后产品的淘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本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合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第七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后向社会公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分配碳排放配额,并加强对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及时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清缴上年度碳排放配额。碳排放配额的交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二条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准入条件。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准入条件的生产项目;对正在建设或者已经建成的生产项目,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列入限制类产业目录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化改造。第七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采用差别化价格政策引导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等资源和能源,提高利用效率,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排污单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适用惩罚性电价政策。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自然生态空间承载力,有效发挥森林、湿地、海洋、土壤等的固碳作用,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第七十五条 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激励机制,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构建与碳达峰碳中和相适应的投融资体系;完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政策,激发市场主体绿色低碳投资活力;推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担保、绿色投资基金等绿色金融发展。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产品、设备和设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采购和使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为被检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予配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不符合国家和省环境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三方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指使或者变相指使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方机构在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与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排污单位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或者未落实整改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6月5日起施行。

  • 围绕“4个突出问题” 推进环保监测执法垂管制度改革 访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

    新华社北京9月23日电(记者荣启涵、杨维汉)中办、国办近日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标志着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正式启动。这一广受关注的改革将如何进行?又将带来哪些变化?新华社记者就此专访了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  重点解决“4个突出问题”  问:实施本次改革有何重要意义?  李干杰:实行省级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是党中央站在全局的高度作出的安排部署,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对我国环保管理体制的重大调整,也是“十三五”时期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推动完成的一项重点工作。  我国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存在“4个突出问题”:一是难以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二是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三是难以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四是难以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  本次改革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通过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可以实现“4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解决“4个突出问题”;二是有利于环保责任目标任务明确、分解及落实;三是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合力;四是有利于环境保护新老体制平稳过渡。  建立健全垂直管理这一环境保护基础制度,将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供坚强的体制保障,对统筹推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关键路径:两个加强、两个聚焦、两个健全  问:本次改革的关键路径是什么?各地如何抓好“落地”?  李干杰:意见提出了“两个加强、两个聚焦、两个健全”的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关键路径。  ——两个加强是指加强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环保责任的明确和落实,加强对地方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环保责任落实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两个聚焦是指省级环保部门聚焦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监察,市(地)县两级聚焦环境执法;两个健全是指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动体制、动机构、动人员,牵一发而动全身。意见要求各试点省份要按照意见精神和要求,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善于创新、积极稳妥推进,推动地方改革实施方案研究编制和试点工作。  ——一是各试点省市党委政府要负总责,各省级政府制定实施改革方案,落实责任,细化改革举措,落实配套政策,把意见落实为好的施工图。二是试点省份要高度关注机构编制、划转安置、待遇保障等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扎实做好干部职工思想稳定工作,处理好整体和局部、个人和系统之间的关系。三是试点省份务必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改革任务,环境保护部和中央编办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加强指导督促。  破解难题:解决执法地方保护主义和跨区域环境问题  问:针对难以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这一突出问题,意见作了哪些安排?  李干杰:意见从三个方面作了安排:首先是明确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负主体责任、主要领导成员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按环保责任清单履职尽责。其次,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监察事权,实现省级监测、省级考核,日常驻点监察与定期督察巡视结合,加强履责情况的监督。第三,健全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强化监察结果运用,严格责任追究。  问:长期以来,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执法干预是环保工作的一个难题,意见对该问题的解决有什么新举措?  李干杰:意见力图从三个层面破解地方干预问题。  首先从体制设计上解决干预。一是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级环境监测机构,确保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真实有效。二是市(地)级统一管理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执法力量,依法独立行使执法权,执法重心实现下移,强化查企。  其次从人财物保障上解决干预。一是驻市(地)环境监测机构的人财物管理在省级环保厅(局),市(地)无任何支配权。二是县级环保机构以及监测执法机构的人财物管理在市级环保局,县级无任何支配权。  最后从领导干部管理权限上解决干预。意见在领导干部管理上,既有遵循,也有创新。省级环保部门主管所有市(地)环保局长,以及驻市(地)环境监察和监测机构人员,调控能力明显增强。  问: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环保工作的难题,本次改革是如何考虑的?  李干杰:意见对这个问题做了统筹考虑,提出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整合设置市辖区环境监测和执法机构,推行区域流域统一监测执法。同时,意见鼓励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环保机构,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要求试点省区市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环保机构,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二是试点省区市,省级环保部门牵头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推行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加强跨区域流域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交叉执法,来推动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解决。三是鼓励市(地)级党委政府在全市域范围内按照生态环境系统完整性实施统筹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区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整合设置跨市辖区的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机构。

  • 【转帖】环境保护:持续加大力度 积极创新方法

    今年以来,我国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把推进环境保护、振兴环保产业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不断加大力度,积极创新方法,在主要污染物减排、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农村环境保护、绿色经济政策等方面取得了可喜进展,环境总体质量得到改善。环境保护部公布的数字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的水体高锰酸盐指数平均浓度比2008年全年平均浓度下降7%;全国113个环保重点城市空气中的二氧化硫平均浓度比2008年全年平均浓度下降6.2%。  主要污染物减排是近年来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之一。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减排目标不变、力度不减,取得了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保持双下降的良好态势。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联合完成的核查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657.6万吨,同比下降2.46%;二氧化硫排放总量1147.8万吨,同比下降5.40%,为全面完成“十一五”期间的污染减排目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两项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保持双下降的良好态势,主要得益于又一批环保工程的投产,以及钢铁、水泥、焦化、造纸、酒精、味精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结构调整的有力推动。据统计,1月至6月,全国有4235万千瓦燃煤脱硫机组建成投产,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568万吨/日。  为了保证宏观调控的效果,我国积极加强环评制度建设,着力构建高效的体制机制。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制定了《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程序规定》,对符合中央政策要求和环保准入规定的建设项目加快审批,对简单低水平重复建设、“两高一资”(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和产能过剩项目设置“防火墙”。  据统计,今年上半年,环境保护部共批准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229个,总投资1.1万亿元,有力保障和促进了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对总投资1348.1亿元的32个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作出不予批复或暂缓审批的决定,有效避免了在拉动内需的大背景下,一些地方低水平重复建设、“两高一资”项目卷土重来。  在水污染防治方面,我国继续扎实推进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今年以来,环境保护部分别召开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会议、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会议、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现场会,全面部署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加快《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确定的项目建设进度,形成政府负责、环保牵头、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治污局面,确保规划项目按时完成。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这是新时期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改革创新,重点流域省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全面建立,成为督促检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的重要抓手。  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展现出新气象。2009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增加到10亿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方案》,出台《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采取连片和集中支持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环境功能区划、生态文明试点和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自然保护区监管等工作稳步推进。  此外,绿色税收、绿色证券、绿色采购、绿色贸易等绿色经济政策得到不断完善和深化,减轻了经济增长的环境代价,促进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

  • 生态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

    [align=center]环办环监28号[/align][align=center][b]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b][/align][align=left]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align][align=left]  近年来,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也应当看到,一些企业仍然存在违法排污、难以监管等突出环境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纠正违法排污乱象,压实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守法成为常态,现提出如下意见。[/align][align=left]  一、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align][align=left]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一“关键少数”,督促其承担应尽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做到责任清晰。[/align][align=left]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负第一责任。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保障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杜绝超标排污、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杜绝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接受执法检查等方面履行领导职责。企业分管生态环境保护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对以上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align][align=left]  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当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和公众人身、财产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同时,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align][align=left]  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align][align=left]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改进优化监管执法方式,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做到重点突出、提高效能。[/align][align=left]  一般企业落实“双随机”抽查,发挥“双随机”抽查对各个行业领域、各种规模类型企业的执法震慑作用。探索建立政府部门间“随机联查”制度,减轻分散检查对企业造成的负担。[/align][align=left]  重点企业实现“全覆盖”排查,电力、钢铁、冶金、石化、焦化等行业企业,各类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等重点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应当纳入重点监管范围。[/align][align=left]  对大型企业要组织技术专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确定重点环境问题和监管重点,并纳入监管档案。[/align][align=left]  三、利用科技手段精准发现违法问题[/align][align=left]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执法针对性、科学性、时效性,做到精准执法、高质高效。[/align][align=left]  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的基础上,我部深入实施“千里眼”计划、扩大热点网格监管范围,汾渭平原和长三角地区城市如期完成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的划分和筛选工作,分别于2018年10月、2019年1月起正式实施热点网格预警通报制度。我部将每月向社会公开上月预警网格名单。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有关市、县对预警网格开展排查,及时整改,发现问题进行督办。[/align][align=left]  大力推进非现场监管执法,加快建设完善污染源实时自动监控体系,依托在线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充分发挥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作用,打造监管大数据平台,推动“互联网+监管”,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智慧化、精准化水平。[/align][align=left]  四、实施群众关切问题预警督办制度[/align][align=left]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畅通并发挥“12369”电话热线、微信、网络等举报投诉渠道的作用,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做到民意畅通、回应有力。[/align][align=left]  我部将梳理群众关心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并实施预警督办。按月向相关市级人民政府发送预警函,抄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并通过生态环境部网站及“微博、微信公众号”将问题清单和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align][align=left]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相关市级人民政府,严格落实预警督办要求,对能够立即解决的,采取有力措施解决问题;对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引导群众通过合理合法方式维护权益、化解矛盾。同时,按照“谁办理,谁公开”的原则,在官方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将举报情况、调查结果、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全部向社会公开。[/align][align=left]  五、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align][align=left]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继续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坚持零容忍、零懈怠、零缺位,严惩重罚违法犯罪行为。[/align][align=left]  坚决惩治任性违法,坚持有案必查,严肃查处屡查屡犯、弄虚作假、拒不纠正、虚假整改等违法乱象。对有案不查、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查办。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等重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予以挂牌督办,公开约谈,查处一批有影响力、有震慑力的典型案例。[/align][align=left]  全面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深入开展重大案件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挂牌督办、联合现场督导,坚决克服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的案件要联合公安机关挂牌督办,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align][align=left]  六、制定发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align][align=left]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推动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的分工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做到权责一致、履职尽责。[/align][align=left]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的层级职能特点和执法任务需要,强化属地监管责任,明确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执法的事权与责任。[/align][align=left]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认真梳理法律法规规章,尤其是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公布本部门的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依法履行职责。[/align][align=left]  七、严格禁止“一刀切”[/align][align=left]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中禁止“一刀切”,保护企业合法权益。[/align][align=left]  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懒政、敷衍做法,坚决避免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借口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对于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align][align=left]  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制定、实施可行的监管执法措施,加强政策配套,根据具体问题明确整改阶段目标,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对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align][align=left]  请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于2018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落实本意见的实施方案报送我部。每年年底前将落实本意见的进展情况报告报送我部。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我部将通过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严肃追责问责。[/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left]   2018年9月13日[/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9月13日印发[/align]

  • 【转帖】环境保护部"三定"方案确定 宏观调控成其核心职能

    新华网北京8月4日电(记者顾瑞珍)环境保护部自今年3月27日挂牌成立,到现在已经4个多月了。根据近日正式公布的“三定”方案,环境保护部设14个内设机构,增加了3个司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11名。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提出,环境保护部今后的职能配置将朝着统筹协调、宏观调控、监督执法和公共服务4个方向强化。这表明,环境保护部参与国家的宏观决策已成其核心职能。 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确定了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组建环境保护部。前不久,国务院审议批复了环境保护部的“三定”方案。在政府机构缩减和编制总数不变的情况下,环境保护部“三定”方案在职能、机构、人员编制三个方面都得到了加强。 “这对于完成新时期环保工作任务,推进历史性转变具有重要意义。”周生贤表示,同时,对推动全国环保系统机构改革、加强系统的组织和能力建设亦将产生积极的推动和引导作用。 按照“三定”方案,环境保护部设14个内设机构,增加了3个司局,分别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环境监测司、宣传教育司。环境保护部的机关行政编制则为311名。 据了解,在7月25日环境保护部举行的落实“三定”方案动员会上,以民主的方式推荐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司长、环境监测司司长人选。除此以外,部总工程师、部应急中心主任和华北督察中心主任等,也在这次会上被提名。但目前还处于征求意见和公示阶段。 在“三定”方案的职责调整中明确了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同时,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交给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这次新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了环境保护部的13大职责。周生贤解析认为,这进一步理顺了部门职责分工,强化了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明确了“统筹协调重大环境问题”、“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等职责;突出了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明确了规划环评、区域限批等职责;提升了环境监测和预测预警,以及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明确了环境质量调查评估、环境信息统一发布等职责;加强了国家减排目标落实和环境监管,强化了总量控制、目标责任制、减排考核等职责;初步划分了部门间职责界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长期困扰环保工作中监测、信息发布等职责交叉的问题。 同时,此次“三定”方案中对“治水”方面的职责分工作出明确规定,环境保护部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水利部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此外,水环境信息此次明确由环境保护部发布,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水利部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境保护部协商一致。 周生贤表示,职责、机构、编制的增加和调整将进一步解决环保工作在推进历史性转变中的机制体制和保障障碍,必将加快环保事业发展步伐。

  • 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b]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规范和指导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维护和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环境保护成效,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212/W020221230562720562925.pdf]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url]》。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27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12月27日印发[align=center][b]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b][/align]  [b]第一条[/b]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制定本办法。  [b]第二条[/b]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第三条[/b] 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实现一条红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b]第四条[/b]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b]第五条[/b] 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包括以下事项:  (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  (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四)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其变化;  (五)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  (六)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  [b]第六条[/b] 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审核意见。  [b]第七条[/b]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督。  [b]第八条[/b] 生态环境部制定生态质量监测标准规范,依托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重点关注人为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的影响。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监测结果与国家生态质量监测网络数据共享。  [b]第九条[/b] 生态环境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评估制度,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指标体系和生态状况评估标准规范,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评估,评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格局、质量、服务功能和保护成效。  [b]第十条[/b] 生态环境部组织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进行监督,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生态环境部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结果,结合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和日常监督发现的生态破坏问题线索,提取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图斑和线索,并推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实地核实,并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实地核实结果。  (三)生态环境部将核实后的生态破坏问题通报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移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并进行记录。  (四)生态环境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的处理、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生态环境部对生态破坏严重、整改行动缓慢、弄虚作假、责任不落实的,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  [b]第十一条[/b] 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的执法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开展。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制定完善生态保护修复生态环境监督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中形式主义问题的监督检查。  [b]第十三条[/b] 生态环境部依托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综合利用“五基”协同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体系,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督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实际需求,建立完善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和监督数据库,实现生态保护红线数据信息共享。  [b]第十四条[/b]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生态状况评估等生态环境监督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参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  [b]第十五条[/b] 生态环境部将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纳入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考核,推动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奖惩任免以及有关地区开展生态补偿的重要参考。  [b]第十六条[/b] 生态保护红线内存在的突出生态破坏问题和生态保护修复形式主义问题,且列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等规定处理。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或者移送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将问题线索等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相关机关或者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涉嫌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b]第十七条[/b]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  [b]第十八条[/b] 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b]第十九条[/b]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分享】环境保护部公布2011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仪器设备参考价格表

    [font=宋体][size=4] 为进一步加强中西部地区及部分重点流域地区县(区)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环境执法效能,2011年中央财政拟从中央集中的排污费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环境监察标准化达标建设。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县(区)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的通知”,环保部4月13日公布了“[/size][url=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104/W020110414364339946315.doc][size=4][color=windowtext]2011[/color][color=windowtext]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仪器设备参考价格表[/color][/size][/url][size=4]”。表中纳入申报的仪器有:[font=宋体]水质快速测定仪(COD快速测定仪)、[/font][font=宋体]酸度计、[/font][font=宋体]烟气黑度仪、[/font][font=宋体]标准采样设备、[/font][font=宋体]声级计、[/font][font=宋体]放射性个人剂量报警仪、车载GPS卫星定位仪和车载样品保存设备等。[/font][/size][/font][size=3][font=宋体]  [/font][/size]

  • 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部三定方案”

    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部三定方案”

    中办、国办近日印发“生态环境部三定方案”,这一方案在原环境保护部“三定”方案基础上,有了很多不同。明确生态环境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加挂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牌子。 与原环境保护部相比,生态环境部在名称上加了“生态”二字。这一区别在“三定”方案中也将得以体现。 根据今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生态环境部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以及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等。此外,在生态环境部的职能中,又增加了几项重要工作,即负责应对气候变化、组织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海洋生态环境监管等。 改革后,生态环境部职能发生了较大转变,即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同时,生态环境部的职能转变还包括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 生态环境部设21个内设机构,新设或更名的机构包括“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海洋生态环境司”、“应对气候变化司”、“生态环境监测司”、“生态环境执法局”等。这也是在以往“中央环保督察”的基础上,“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名称首次出现。 其中,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负责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应对气候变化是今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新纳入生态环境部职能范围的。“三定”方案规定,海洋生态环境司负责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划定海洋倾倒区。 应对气候变化司负责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牵头承担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 根据需要,生态环境部所属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区域督察局,承担所辖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作为生态环境部设在七大流域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实行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双重领导、以生态环境部为主的管理体制,具体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img=,663,844]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8/201808131739454387_6060_1634717_3.png!w663x844.jpg[/img][img=,665,800]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8/201808131739585132_8128_1634717_3.png!w665x800.jpg[/img][img=,575,819]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8/201808131740102117_7005_1634717_3.png!w575x819.jpg[/img][img=,561,833]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8/201808131740204507_2971_1634717_3.png!w561x833.jpg[/img]

  • 湖南省检察机关监督支持湘西州人民政府对某锰业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关键词】[/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锰三角”治理 一体化办案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要 旨】[/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历史遗留问题,检察机关应依法能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积极融入地方党政督察整改统一部署,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基本案情】[/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某锰业公司距离长江支流酉水(花垣河)不到200米,系花垣县“锰三角”一家电解锰企业,配套建有一期库用于堆放锰渣。因一期库出现环境安全风险被要求整治,该公司于2010年紧挨一期库修建了二期库,用于处理解决一期库库底出现的地下水隐患问题。2014年,因锰渣量增加、地下水丰富等原因,二期库库底引水管破裂致渗滤液总锰、氨氮超标排放至花垣河,该公司自此停产无力治理。2017年5月、2020年2月、2021年5月,第一轮、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长江经济带生态警示片均指出该锰渣库污染环境问题。[/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调查和诉讼】[/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本案线索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移送。202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逐级交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湘西州院)办理。湘西州院经初步调查,于2021年4月27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中,检察机关查明花垣县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施工完成二期库44.9万吨锰渣的回采、转运、填埋治理工程。[/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022年5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院)根据湖南省委工作部署,进驻花垣县开展“锰三角”矿业污染综合整治专项工作,并将本案列为重点案件,成立专案组集中办理。专案组通过调取执法台账与环评、设计、施工等书证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现场勘验、委托鉴定与检测等方式全面调查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和生态环境损害金额。同时,将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线索移送刑事检察部门(目前湘西州院已监督公安机关立案)。随后,专案组召开案情通报会、沟通协调会和公开听证会等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该公司对检察机关调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表示认同,并表示愿意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湖南省院研判后认为,由政府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仅能使政府担起主管责任,还能使企业负起治理主体责任。2022年6月22日,湖南省院函告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湖南省环赔办)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湘西州政府),督促湘西州政府对该公司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收到督促函后,湖南省环赔办积极沟通衔接并致函湘西州政府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湘西州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指定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具体磋商事宜,并复函请求检察机关给予支持。湖南省院、湘西州院全力支持,并出具《支持磋商意见书》。2022年7月26日,湘西州政府组织召开磋商会议,结合该公司过错程度、第三方治理及工程结算审核审计等情况,确定该公司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3890.97万元。在检察机关的监督支持下,湘西州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同年12月9日,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赔偿协议予以司法确认。[/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022年12月13日,湖南省院就花垣县“锰三角”矿业污染综合整治中存在的政策执行、产业引导、行业监管、规范执法、溯源治理、责任追究等问题,向湘西州政府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科学统筹谋划综合整治工作,推动矿业经济绿色转型发展。[/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典型意义】[/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湖南省检察机关聚焦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警示片披露的花垣县“锰三角”矿业污染历史遗留问题,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全面摸排起底、调查核实,全方位、全过程监督支持州政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促使企业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有效推进“锰三角”矿业污染综合整治提供法治实践样本。省检察院结合办案向州政府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提升依法管矿、依法治矿能力。[/size][/font]

  • 【转帖】环境保护部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灾区环境质量总体稳定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向媒体通报,连日来,环境保护部组织力量对什邡市等灾区环境隐患集中区域进行重点排查,及时对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采取就地消化、原地保存或安全转运等措施,对“皇嘉农业雁门硫铁矿尾矿库溃坝”事件等次生环境灾害也及时有效地进行了处置,同时加大对环境质量监测密度。目前,灾区环境质量总体稳定,水质符合饮用要求。  这位负责人说,环境保护部灾区前方工作组日前已派出8个督查组,对什邡化工园区20家重点企业进行了紧急排查,发现园区存有约3000余吨黄磷、浓硫酸、磷酸、液氨等危险化学品,一些化工厂的危险化学品未设置围堰,部分化工厂污水收集池和事故应急池有污水外排的隐患。前方工作组逐一提出了整改要求,督促指导企业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责成当地环保部门加强监管。  这位负责人说,环境保护部灾区前方工作组还对成都市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负责成都市医疗废物处置的特种垃圾焚烧场受损,现有医疗垃圾暂由新都区垃圾焚烧场处置。前方工作组已督促成都市环保局加强对医疗废物临时处置场所的监管,要求特种垃圾处理场尽快修复运行,确保全市医疗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这位负责人还通报了灾区有关次生环境事件处置情况。经现场监测,皇嘉农业雁门硫铁矿尾矿库上游100米、下游500米、5000米三个断面均未检出铜、砷、汞、镉、铅、六价铬。  这位负责人最后介绍,截至目前,四川省共出动环境检查人员15164人次,检查企业14357家,其中化工企业2949家,发现隐患134处,已整改28处。陕西、甘肃、重庆等13个其它省(区、市)环保局共出动人员49421人次,检查企业21906家,其中化工企业12159家,现场发现重大隐患问题68个,已督促完成整改5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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