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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使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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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开始申报
    2013年6月5日,科技部、财政部发布关于201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通知中特别指出,2013年创新基金的主要支持类型之一&mdash &mdash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优先支持光电一体化等关键技术创新项目。   另,在之前科技部印发的《201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指南》中指出,在科学分析仪器、检测仪器方面,2013创新基金不支持传统的气相色谱仪项目研发。[点击了解详情]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201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将继续围绕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型中小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等方面开展工作。   为做好2013年创新基金项目申报相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型和支持重点   2013年创新基金的主要支持类型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等三类项目。   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对创业初期、商业性资金进入尚不具备条件、最需要由政府扶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微型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给予资助,鼓励优秀人才创新创业。根据科技部发布的《201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指南》,优先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环境与资源、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能源汽车、现代农业等领域的关键技术创新。   2.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创业开展的基础性、公共性和开放性的专业技术服务给予资助。   3.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的规定,通过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支持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支持。   二、工作组织   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做好项目组织、立项论证、合同签定、资金拨付等工作,确保2013年度创新基金预算执行工作质量和进度。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推荐单位,负责组织当地的项目申报、审查推荐、立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之前须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2.同级财政部门参与项目的组织及验收工作,根据财政部下发的拨款文件,确保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对当地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将委托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对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3.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项目申请的受理、项目审查,组织项目评审评估,实施过程监督管理和验收,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4.要按照国家战略部署并结合当地特点,积极探索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创新基金管理方式,加强国家创新基金政策与地方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的统筹协调,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申报要求和截止时间   1.企业提交的创新基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经项目推荐单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推荐。2013年度创新基金主要项目的申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项目的申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7月31日。   2.创新基金各类项目申报的基本要求和报送方式见《201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说明》(附件) 申报材料的填报要求及表格详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网站(www.innofund.gov.cn)发布的《201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须知》。   附件:201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说明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3年6月3日
  • 请查收:全国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政策盘点
    2012年4月2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首次提出“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文化产业,‘专精特新’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道路,加快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2013年7月16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明确提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总体思路、重点任务及推进措施。2019年8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指出,要发挥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等文件精神,引导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方向发展,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兵团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政策。为让企业对申报相关事宜有更深入的了解,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建设兵团“专精特新”企业认定标准政策进行汇总(内附链接)。⭕北京市:《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管理办法 》⭕河北省:《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辽宁省:《印发关于 2021年开展中小企业“专精特新”梯度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专精特新”企业的通知 》⭕江苏省:《江苏省专精特新产品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实施意见 (2017-2020 年) 》、《关于申报推荐2021年度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组织开展有关复核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2021年度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1年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工 》⭕山东省:《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山西省:《关于开展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方案 》、《2021年山西省中小微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项目申报指南 》⭕陕西省:《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吉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试行) 》⭕安徽省:《关于开展2021年度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 》⭕江西省:《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河南省:《河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入库培育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湖南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 2021-2025)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贵州省2021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陕西省:《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 》⭕甘肃省:《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综合管理办法 》⭕青海省:《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新疆建设兵团:《兵团“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各地“专精特新”的申报条件总体上符合国家相关条件要求,在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各地“专精特新”申报条件也有所调整和创新。成为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或重点培育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必备条件。同时,工信部会同财政部印发通知,“十四五”时期将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累计安排约100亿元奖补资金,分三批重点支持1000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并通过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强化服务水平,促进资金、人才、技术等资源向优质企业集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的项目,这个资助对中小企业来说,含金量很高,后期对企业在企业金融服务上有倾斜。此外获得此荣誉,后期在企业技改项目,培育项目资助申请上也会有政策倾斜。纳入“专精特新”培育库的入库企业可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项目;还可根据挂牌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在人才培训、技术创新、市场开拓、品牌建设、管理提升、融资服务等方面,“专精特新”培育库中小企业可获得优先服务。专精特新“小巨人”不但享有政策优惠,更有强有力的市场竞争力。国家级“小巨人”企业,更是全国中小企业评定工作中的最高等级、最具权威的荣誉称号。政府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挂牌上市,加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上市辅导,为相关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鼓励有实力的企业登陆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等。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债券的增信支持,简化发行注册流程。探索完善投贷联动机制,加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
  • 河北发放首批科技创新券 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无偿申领
    2016年12月30日,河北省科技创新券首发仪式暨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授牌仪式在石家庄举行。这标志着河北省科技创新券正式启用。  河北省科技厅有关负责人介绍, 225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分享了首批发放的科技创新券,金额共计660万元。到2017年底,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发放金额预计可达8000万元,惠及2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  科技创新券是由财政奖补资金转化而来的一种“创新货币”,专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等向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购买科技服务,使用范围涉及检验检测、研究开发、知识产权、科技咨询、咨询设计等诸多内容。  科技创新券为无偿申领,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可登录“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工作平台”在线申请,每家首次首领不超过3万元,可与自筹经费1∶1使用,每年最高可获10万元创新券。创新服务提供机构须经省科技厅认定授牌,并在同一平台进行注册。目前,已有包括河北科技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在内的86家单位,通过申报、评审等环节成为创新服务提供机构。  正式启用科技创新券后,一方面,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研发计划,灵活选择所需的服务类型,改变了以往要获得项目支持必须跟着申报指南走的状况 另一方面,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也能将技术成果更快速地转化到企业,提高了市场对创新资源的配置效率 同时,还能提高政府的科技投入资金使用效率,扩大企业受益面,从而改变过去政府财政资金多偏向上规模的大企业、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难获支持的局面,体现了激励企业创新投入的“普惠性”特点。
  • 2011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开始申报
    关于2011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政局:   为做好201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总体部署,以全面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为主要目标,围绕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战略需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不断优化技术创新创业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项目类型和支持重点   2011年创新基金的主要支持类型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等三类项目。   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对创业初期、商业性资金进入尚不具备条件、最需要由政府扶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给予资助,鼓励优秀人才的创新创业。支持的技术创新领域依据科技部发布的《201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优先支持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关键技术创新。   2.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创业开展的基础性、公益性和开放性的专业技术服务给予资助。   3.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的规定,通过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支持方式,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及相关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支持。   三、工作组织   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和立项后的合同签定、资金拨付等工作,确保2011年度的创新基金预算执行工作质量和进度。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推荐单位,负责组织当地的项目申报、审查推荐、立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之前须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同级财政部门参与项目的组织及验收工作,根据财政部下发的拨款文件,确保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对当地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项目申请的受理、项目审查,组织项目评审评估,实施过程监督管理和验收,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四、申报要求和截止时间   企业提交的创新基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经项目推荐单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推荐。2011年度创新基金各类项目的申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1月25日。   创新基金各类项目申报的基本要求和报送方式见《2011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说明》(附件) 申报材料的填报要求及表格详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网站(www.innofund.gov.cn)发布的《2011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须知》。   附件:2011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说明.doc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仪器变革正当时!工信部发文推进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走深向实
    当前,以5G、物联网、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正逐步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步伐,工业4.0智能制造模式凸显。作为发现数据的“眼睛”、执行操作的“手脚”,可以说,仪器在工业控制中的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的数字化转型对于整个制造行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近日,工信部印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工信厅信发〔2022〕33号,从增强企业转型能力、提升转型供给水平、加大转型政策支持等三方面提出了14条具体举措,以帮助转型需求方、供给方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明确定位和路径,增强转型合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适用范围及对象主要包括:一是需求方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中小企业,旨在引导中小企业明晰转型思路、优化转型实践、提升转型效能;二是供给方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等,旨在促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产品服务供给水平提升;三是地方各级主管部门,旨在加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政策支持,推动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进程。随着国家的大力支持,我国智能制造业将保持较为快速的增长速度,再此浪潮下,仪器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发展迎来正当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全文如下:《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当前,世界经济数字化转型成为大势所趋。中小企业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产业数字化转型的重点和难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数字化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数字化转型推动中小企业增强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特制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一、总则(一)适用对象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遵循“从易到难、由点及面、长期迭代、多方协同”的思路。《指南》主要面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供给方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指南》旨在助力中小企业科学高效推进数字化转型,提升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为有关负责部门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提供指引。 (二)实施原则坚持企业主体,效益优先。中小企业需参考与发展需求相适配的内容,用好市场资源和公共服务,因“企”制宜推进数字化转型。适时评估转型成效,优化转型规划实践,以数字化转型促进提质、增效、降本、降耗、绿色和安全发展。坚持应用牵引,供需互促。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供给方主体应聚焦中小企业特征及需求,研制小型化、快速化、 轻量化、精准化(“小快轻准”)产品,围绕“评估、规划、实施、优化”全流程提供专业化服务,基于应用反馈提升产品服务供给水平。坚持政府引导,协同联动。充分发挥有为政府作用,加 强政策支持、资源统筹和管理服务,因地制宜构建中小企业 数字化转型生态,深化产学研用金等多方主体协同创新,推动形成促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工作合力。 二、增强企业转型能力 (一)开展数字化评估结合《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等标准规范,中小企业与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第三方评估咨询机构等开展合作,评估数字化基础水平和企业经营管理现状,构建评估指 标数据管理机制,支撑转型需求分析和转型成效评估。评估可获得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内部资源和市场化服务资源,以及所在地区、所处行业或领域的数字化转型相关政策和公共服务资源。评估研产供销服等环节转型的潜在价值和可行性,明确数字化转型优先级,定期结合企业发展实际调整转型策略,有效确保数字化转型投入产出比。(二)推进管理数字化实施企业数字化转型“一把手”负责制,构建与数字化转型适配的组织架构,制定绩效管理、考核方案和激励机制等配套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一线员工参加数字化培训,深化数字化转型认知,提升数字素养和技能。引导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形成跨部门数字化转型合力。有条件的企业可探索设立专门的数字化转型部门。应用财务流程自动化、协同办公平台、标准化人力资源管理产品等,实现财务、办公、人力资源等管理环节数字化转型,提升企业管理精细化水平。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各环节数据综合集成、可视化和智能分析,优化企业经营管理决策。(三)开展业务数字化应用订阅式产品服务,推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仓储物流、营销服务等业务环节数字化,降低一次性投入成本。使用SaaS化的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工程(CAE)等工具开展数字化研发设计,发展众包设计和协同研发等新模式,提升研发设计效能。应用云化制造执行系统(MES)和高级计划与排程(APS)等数字化产品,优化生产制造资源配置,实现按需柔性生产。应用仓库管理(WMS)、订单管理(OMS)、运输管理(TMS)等解决方案和无人搬运车(AGV)、自主移动机器人(AMR)等硬件,使用第三方物流平台,推动仓储物流环节数字化。开展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构建产品数字镜像,提升产品数据管理水平,发展基于数字化产品的增值服务,拓展业务范围,创新盈利模式。(四)融入数字化生态应用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搭建的工业互联网平台,融入核心企业生态圈,加强协作配套,实现大中小企业协同转型。应用行业龙头企业输出的行业共性解决方案,加速提升自身数字化水平。基于园区/产业集群开展网络化协作,发展订单共享、设备共享、产能协作和协同制造等新模式,弥补单个企业资源和能力不足。积极接入园区/产业集群的数字化创新网络,利用共性技术平台开展协同创新。积极对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载体,参加政策宣贯、供需对接、咨询诊断、人才培训等活动。(五)优化数字化实践联合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或第三方评估咨询机构等开展转型成效评估,重点开展业务环节数字化水平评估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行业横向和纵向对比分析,从生产效率、产品质量、绿色低碳等方面评估企业转型价值效益。结合现阶段企业内外部数字化转型资源,制定调整下一阶段数字化转型策略,选择与下一转型阶段相匹配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提升转型策略与发展现状的适应性。三、提升转型供给水平(一)增强供需匹配度互联网平台企业和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等供给方主体,聚焦中小企业数字化共性需求,研发即时沟通、远程协作、项目管理、流程管理等基础数字应用。遵循“大企业建平台、中小企业用平台”思路,大型企业打造面向中小企业需求的工业互联网平台,输出成熟行业数字化转型经验,带动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开展数字化转型。细分行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研发推广具备行业特性的产品服务。低代码服务商持续提升产品的可拓展性,帮助业务人员自主高效构建数字化应用,满足即时个性化需求。(二)开展全流程服务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互联网平台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等通过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展示场景融合应用和转型方法路径,增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意识和意愿。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等主体,聚焦中小企业个性化转型需求,帮助中小企业制定数字化转型策略。电信运营商、智能硬件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等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网络建设、硬件改造连接和软件应用部署等,开展配套数字技能培训。基于中小企业阶段性转型需求,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整合生态资源,为中小企业匹配与现阶段需求适配的产品和服务,推动中小企业转型逐步深入。(三)研制轻量化应用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聚焦中小企业转型痛点难点,提供“小快轻准”的产品和解决方案。研发推广低代码产品服务,助力中小企业自行创建、部署、使用和调整数字化应用,提升中小企业二次开发能力和需求响应能力。发展订阅式软件服务,有条件的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可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免费试用版服务,探索发展以数字化转型收益支付服务费用等方式,降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顾虑和成本。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汇聚工业APP,沉淀工业技术、知识和经验,建设工业APP商店,加速工业APP交易流转应用。(四)深化生态级协作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和大型企业等各方主体,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业务协同、资源整合和 数据共享,助力中小企业实现“链式”转型。大型企业搭建或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面向上下游中小企业开放订单、技术、工具、人才、数据、知识等资源,探索共生共享、互补互利的合作模式。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和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开展物流、资金流和数据流等交叉验证,创新信用评估体系和风险控制机制,提升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四、加大转型政策支持(一)加强转型引导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促进工程,深入开展大中小企业“携手行动”,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加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相关政策衔接,落实工信部和财政部联合开展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等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出台配套措施,加强分类指导和跟踪服务,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分行业分领域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二)加大资金支持按照“企业出一点、平台让一点、政府补一点”的思路, 降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门槛,有条件的地方可鼓励平台减免转型共性需求支出。发挥地方政府专项资金作用,支持对中小企业转型带动作用明显的“链主”企业和转型成效突出的“链星”中小企业。鼓励金融机构研制面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专项产品服务,设立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贷款,拓宽中小企业转型融资渠道。(三)推广试点应用结合当地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遴选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培育推广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案例标杆,鼓励中小企业“看样学样”。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带动更多中小企业数字化发展。培育和遴选一批可复制的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协同转型的典型模式,推广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模式,有效支撑产业链供应链补链固链强链。(四)完善配套服务构建完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体系,加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政策宣传、诊断评估、资源对接、人才培训、工程监理等公共服务能力。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问诊”服务,组织专家深入中小企业一线开展“入驻式”诊断服务。支持职业院校、大型企业等建设数字人才实训基地,提升中小企业数字人才供给。(五)优化发展环境加大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5G、大数据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优化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外部环境。建设完善地方营商环境评估体系,将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效纳入考核范围。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相关会议和活动,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做大做强。基于地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实际,优化财税金融、人才培引等政策措施,稳定中小企业转型政策预期。
  • 2013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仪器仪表部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国办发[1999]47号),按照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的总体需要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科技部组织编制了《201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指南》。并于2013年5月6日以国科发计[2013]458号印发。   以下为仪器仪表部分:   (一)工业生产过程控制系统   工业生产过程控制,主要功能是完成自动化生产控制任务和设备的监控与管理,由于控制对象、特点、功能要求不同,工业生产过程控制可分为:连续生产过程控制(如:石化行业)、断续(即:离散)生产过程控制(如:机械、汽车、家电等行业)、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混合型生产过程控制(如:水泥、制药等行业),工业生产过程控制可大大提高企业的生产自动化水平和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   1、现场总线、工业以太网及现场局域网技术产品   (1)现场总线及工业以太网控制器开发:包括配套的系统配置软件、诊断工具软件。要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支持采用OEM嵌入式模块的二次开发项目   (2)现场总线、工业以太网及现场局域网支持的特殊品质远程I/O开发:如高防护等级、本征安全、可接受RTD、mV、高压、大电流信号的现场总线I/O模块等   (3)对传统现场仪表、执行器、驱动设备进行的现场总线及工业以太网技术升级 要求符合IEC、GB/T技术标准,通过测试认证   (4)各种现场总线、工业以太网及现场局域网协议转换网关、网桥,及嵌入式通信接口产品开发。   (5)现场总线、工业以太网及现场局域网网络设备开发:如光纤模块、现场总线分支器、中继器、接插件等产品   (6)现场总线、工业以太网及现场局域网的网络诊断、报文分析、开发工具类设备开发:包括配套的板卡、转接设备、软件工具等   (7)具有功能安全(FunctionalSafety)的现场总线及工业以太网技术产品开发。包括新型现场控制系统、e网控制系统等。   申请条件是:产品已投入试用,应当提供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用户试用报告。   2、可编程序控制器(PLC)产品   (1)具有现场总线及工业以太网功能的网络型PLC   (2)具有高防护等级、用于特殊、恶劣环境的PLC   (3)面向特定行业应用的PLC:如纺织机械、塑料机械、印刷机械等   (4)面向专业化控制要求的PLC:如运动控制、定位控制、防爆、功能安全型等。   申请条件是:产品已投入示范应用,必须提供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用户使用报告。   3、基于PC的控制系统   支持以&ldquo 工业PC机 软逻辑(SoftPLC)&rdquo 为控制器、或以PAC(可编程序自动化控制器)为控制器、以现场总线及工业以太网为网络、连接远程I/O及其它现场设备组成的分布式控制系统。   (1)基于工业PC的现场总线及工业以太网通信板卡(含开放驱动及OPC接口)   (2)PAC(可编程序自动化控制器)软硬件开发   (3)软逻辑(SoftPLC)控制软件(基于IEC61131标准)开发   (4)组态及监控软件(与管理层有数据接口)开发   (5)新一代工业控制计算机   (6)基于工业PC的现场总线及工业以太网的运动控制卡及其软件开发   (7)专用控制装置   (8)面向行业的工业生产过程综合自动化控制系统   申请条件是:产品已投入示范应用,必须提供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用户试用报告。   4、新型控制技术和产品的前端研究   为了适应复杂生产过程和复杂生产设备提高自动化和智能化控制的需求,鼓励企业开展工业过程控制技术、专用配套控制产品的前端研究开发工作。   (1)采用新原理、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型元器件的智能化控制装置和系统原型的开发   (2)采用传统原理的工业过程控制专用配套产品的研究开发,具有高精度、高可靠性、微量程、大量程、高难度等特点,与国家特殊装备研制配套的专用前端技术和产品的开发   (3)采用传统原理,但具备国际领先水平同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可替代进口、具有良好出口前景或具有较大经济效益的前端技术和专用配套控制产品的开发。   申请条件是:已经研制出原理样机并完成了实验室调试和验证,应当提供调试报告和性能测试报告。   (二)高性能、智能化仪器仪表   仪器仪表在工业领域和许多科技领域中,是信息获取、传输及处理的重要手段,是保证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的重要工具。当前仪器仪表技术向着网络化、智能化、微型化、多功能化的方向发展。   1、新型自动化仪器仪表   重点支持与重大工程相配套的,在过程控制系统中使用的能满足重大工程对于新型自动化仪器仪表的智能化、高精度、高可靠性、大量程、耐腐蚀、全密封和防爆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以及采用当前最新国际标准并有较大经济效益的专用仪器仪表。   不支持传统原理(产品原理发现在五十年以上)的流量计、温度计、物位计、压力计或变送器项目。   2、面向行业配套的传感器   重点支持面向汽车、钢铁、船舶、石化、轻工、纺织、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物流等重点产业振兴所需的重大工程配套专用传感器,以及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相关的具有高稳定性、高可靠性、高精度、低功耗、智能化的传感器。   3、新型传感器和微系统   新型传感器和微系统的发展对于促进信息和仪器仪表行业的发展起到关键作用,采用新原理、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研制的新型传感器和微系统将有助于解决信息和仪器仪表行业目前关键部件主要依赖进口的问题。   (1)采用新原理、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的高性能光电传感器(包括:红外、紫外)、光纤传感器、磁传感器、声传感器、力学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气体传感器、湿度传感器   (2)新型阵列传感器(如:接触力阵列传感器)、多维传感器(如:多维位置传感器、多维力传感器等)、复合型(非简单组合)传感器   (3)基于微、纳米技术的新型传感器   (4)微机电信息传输、处理系统   (5)微型光学成像集成系统和声、震传感器集成系统   (6)微型惯性导航系统   (7)微型无线传感器网络系统   (8)仿生的视、听、触、力、嗅觉传感器。   不再支持采用传统原理或工艺且产品性能没有显著提高的传感器(如:热电偶、热电阻、电位器、电容、电感、差动变压器、电涡流、应变、压电、磁电等原理的传感器)。   4、科学分析仪器、检测仪器   (1)具有国际竞争力且量大面广的液相色谱仪、质谱仪、等离子光谱仪、近红外光谱仪、非制冷红外热像仪、具有国际水平的微型专用色谱仪、离子迁移率光谱仪   (2)将生物芯片技术、新型化学传感器技术、多组分(多参数)集成传感器技术应用于微分析仪器的研制和开发   (3)特定领域的专用仪器,如:海洋仪器 大气、水和固体废弃物安全监测和预警等核心专用仪器,各种灾害监测仪器   (4)食品安全分析及检测仪器,如:农产品品质和食品营养成分检测、农药及残留量检测、土壤速测等农业和食品专用仪器   (5)生命科学用分离分析仪器,如磁珠分选系统、超滤系统、层析系统等。   不支持传统的气相色谱仪。   5、精确制造中的测控仪器   (1)网络化、协同化、开放型的测控系统   (2)重大工程中的特大型及关键零部件成形及加工制造中的测控仪器仪表   (3)精密成形制造及超精密加工制造中的测控仪器仪表   (4)制造过程中的无损检测仪器仪表   (5)激光加工中的测控仪器仪表   (6)微米、纳米制造中的测控仪器仪表。
  • 2012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报
    国科办计[201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201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将继续围绕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型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等方面开展工作。   为做好2012年创新基金项目申报相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型和支持重点   2012年创新基金的主要支持类型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等三类项目。   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对创业初期、商业性资金进入尚不具备条件、最需要由政府扶持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给予资助,鼓励优秀人才创新创业。根据科技部发布的《201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优先支持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关键技术创新。同时,拓展支持方向,增加涉农领域技术创新项目,重点支持良种培育、节水灌溉、农机装备、新型肥药、加工贮运、循环农业等。   2.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创业开展的基础性、公益性和开放性的专业技术服务给予资助。   3.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的规定,通过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支持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支持。   二、工作组织   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做好项目组织、立项论证、合同签定、资金拨付等工作,确保2012年度的创新基金预算执行工作质量和进度。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推荐单位,负责组织当地的项目申报、审查推荐、立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之前须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2.同级财政部门参与项目的组织及验收工作,根据财政部下发的拨款文件,确保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对当地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将委托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对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统计,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3.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项目申请的受理、项目审查,组织项目评审评估,实施过程监督管理和验收,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4.要按照国家战略部署并结合当地特点,积极探索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创新基金管理方式,加强国家创新基金政策与地方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的统筹协调,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申报要求和截止时间   1.企业提交的创新基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经项目推荐单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推荐。2012年度创新基金各类项目的申报截止时间为2012年5月20日。   2.创新基金各类项目申报的基本要求和报送方式见《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说明》(附件) 申报材料的填报要求及表格详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网站(www.innofund.gov.cn)发布的《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须知》。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项目申报说明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一)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   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持续创新的意识。企业的大学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每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   (二)项目要求和支持方式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自主研发、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分为创新项目、重点创新项目两类。   1.创新项目是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产品在研发或中试阶段、尚未形成有效销售的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分档确定支持金额,支持金额为50万—100万元。   2.重点创新项目是指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对产业或行业有影响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或关键创新产品。采用无偿资助支持方式,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分档确定支持金额,支持金额为100万—200万元。   (三)项目申报   申报工作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书面申报资料及有关附件需装订成册,一式一份,由推荐单位统一邮寄给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处,同时将项目的电子申报资料通过科技部门户网站“一站式”提交。   二、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项目   (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并且已运行2年以上 具有明确的服务方向,持续性开展公共技术服务 具有开放的服务模式,具有不低于30家的中小企业服务对象群体,较好的服务基础、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效 具有不少于10人的专职服务团队,大学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占全体人员的6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开展的公共技术服务收入须占营业总收入的60%以上。   (二)支持内容   1. 创新资源共享服务:包括试验、检测、装备及设施共享服务 软件共享服务 专业技术数据共享服务。   2. 专业技术服务:包括为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产业升级、产品及工艺设计、技术标准设立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撑和相关服务 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开展专业技术咨询及培训。   3. 技术转移服务(含国际技术转移服务):包括技术经纪与技术(产权)交易服务 根据企业技术需求提供的技术供需对接服务 与技术转移相关联的技术集成及国际技术转移服务。   (三)支持方式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支出给予一定的补助,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分档确定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主要服务支出包括:为中小企业创新开展的基础性、公益性和开放性公共技术服务而发生的支出 降低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而发生的收入减少 为开展公共技术服务举办的非营利性活动发生的支出等。   (四)项目申报   推荐单位重点审查申报单位基本条件及服务内容,根据当地中小企业发展需求及重点发展产业的实际布局,认真筛选,择优推荐,同级财政部门配合做好相关财务审查。   申报工作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书面申报资料及有关附件需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由推荐单位统一邮寄给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处,同时将项目的电子申报资料通过科技部门户网站“一站式”提交。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   (一)支持对象   符合《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及中小企业,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支持方式   1.股权投资方式:阶段参股,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新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   2.无偿资助方式:   (1)风险补助,按照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投资保障,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分档确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程序   1.申请资格   新申请资格的创业投资机构将准备的申请材料,由推荐单位推荐报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金融处。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对创业投资机构的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才能申报项目。已取得资格的创投机构(名单见创新基金网站),可以直接申报项目。   2.项目申报   风险补助、投资保障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阶段参股项目申报只需提供纸质材料。书面申报资料及有关附件需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由推荐单位统一邮寄给创新基金管理中心金融处,电子申报资料通过引导基金网上申报系统(http://gvc.innofund.gov.cn)提交。   四、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联系方式   1. 网址:www.innofund.gov.cn   2.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二区甲18号,邮编:100045   3. 受理处   电话:010-88656210至6213 传真:010-88656219   4. 金融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   电话:010-88656280,88656285 传真:010-88656284   5. 网络系统支持电话:010-88656302,88656303,88656312,88656313
  • 2012年度“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开始申报
    关于启动2012年度“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技北京”行动计划,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加大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经研究决定启动2012年度“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创新资金作为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地方支持资金来组织实施,申报创新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创新基金资助条件。   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是创新资金的组织单位。其中,市科委负责全市范围内创新资金项目组织工作,中关村管委会负责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创新资金项目的组织工作。企业可按属地自行选择申报。   三、按照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12年度创新基金储备项目共同评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市2012年度创新资金项目评审将采取共同评审的方式,并择优向科技部创新基金推荐。   四、2012年度创新资金项目申报进度要求如下:   (一)企业于2011年6月17日前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网站(www.innofund.gov.cn)网络工作系统中完成注册,并到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激活(服务机构地址见须知)   (二)申请创新资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补助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的企业和机构于2011年6月24日前,将经服务机构审核合格的、符合装订要求的正式申报材料一式六份提交至服务机构。   五、2012年度创新资金申报条件、支持方式、支持额度、工作流程依据《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请须知》执行,支持范围和领域参照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详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网:www.innofund.gov.cn)执行。科技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补助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的申报要求由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详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网:www.innofund.gov.cn),企业和机构可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请须知.doc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 落实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下)
    落实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的根本办法 要在政府采购预算中明确一定比例的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型供应商采购。政府采购项目虽然很多,但除了少部分项目的科技含量高、质量要求严以外,对中小企业来说,不少的采购项目是完全能够提供质量保障的。同时,不少的中小企业除了没有一定的规模和技术优势外,在有些方面还具有其独特的经营优势,就连一些大型企业也无法与其进行局部的竞争。因此,为了充分发挥中小企业的局部优势能力,促进其健康发展,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可以从每年的政府采购预算规模中,专门划出一小块商品、劳务或工程预算,特地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从采购政策上更进一步明确地向中小企业进行实质性倾斜,这也是国际上在保护各自中小企业发展方面比较通行的做法,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也应当加以“效仿”和运用。 将部分非高科技性的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向其倾斜。在一般情况下,高科技类的采购项目,中小供应商是难以有实力和技术保障供应的,他们也确实无法与大型企业进行同台竞争。但对一些非高科技类的采购项目来说,不少的中小供应商都有资格、有能力、有实力参与竞争,并都能满足采购人的实质性需求。这样,为了落实国家鼓励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作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完全可以将那些非高科技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将部分非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供应商采购。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中小企业具有分布广泛、经营和服务灵活等特点,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对那些依法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都有足够的能力和实力保障供应,这样,各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完全可以根据各地政府采购的现状和特点,通过定点采购、询价采购等措施,将一些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供应商采购,或在同等的条件下,向中小企业倾斜。 在地方采购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上,要充分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要求。虽然《采购法》明确规定,要利用政府采购手段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但这一法律条款规定得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没有明确的措施。因此,各地必须要通过制定具体的制度和方案来贯彻和落实这一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如,可以通过制定具体的采购制度,明确规定,在评标过程中,在同等的条件下,中小型企业应当优先中标;在询价采购过程中,应当重点选择中小企业作为询价对象;在功能相同或相近的前提下,应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的产品等等。同时,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还必须要通过严厉的督查措施来确保这些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如,授权和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将已制定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政策严格兑现到位,以确保制度上能够考虑到、行动上能够落实到、中小企业也能够享受到。 鼓励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以集中大家的智慧和力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共同分享政府采购业务。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中小型企业的经营规模非常有限,抗风险能力也较弱,缺少履行一般政府采购项目的总体能力。因此,大多数中小企业基本上都没有资格参与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活动,更难以与大型企业进行“同台”角逐和竞争,从而导致不少的中小企业都无法享受到政府采购政策带来的市场机遇与业务份额,而只能是望着政府采购“蛋糕”垂涎欲滴。对此,为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采购法》在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这就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一个市场机遇与和经营活动空间。各地必须要将政府采购的这一政策功能,贯彻宣传到位、落实执行到位,以积极引导和鼓励中小型企业,根据不同的业务目的和需要,采取“取长补短”,或是“同行联合”等有针对性的特效方式,组合一个“联合体”进行投标,以进一步增强“联合体”的特长和技能,或有效扩大“专业化”的经营规模等,从而提高“联合体”的总体市场竞争力,以共同“摘取”中标果实,进而大家再分享政府采购的业务蛋糕,达到互惠共赢的效果。 鼓励大型企业在投标时,承诺将部分非主体合同项目分包给具有特定专长的中小企业去履行,以带动中小企业的同步发展。大家都知道,不少的政府采购项目都具有高度的“复合性”,不仅表现在实物上的复合交叉,如,有货物方面的采购,也有工程方面的建设,或也夹带着其他方面的劳务供应等等,而且,也可能表现在技术等方面的高度复合,如软件制作等等。而一个供应商对这样的采购业务能够中标或成交,也只能表明其总体上的综合实力比较雄厚,能够符合采购人所规定的总体要求,但,并不能说明中标商对采购项目的每一个环节或每一道工序都具有较强的履约优势或能力。事实上,一般也是不大可能的,因此,要鼓励大型企业,在投标时要能考虑到合同的分包履行,以在自己中标的或成交后,在履行总体采购合同的同时,能够将自己不具优势能力的部分采购项目,分包给其他具有较强优势能力的中小型企业去履行,这样,就可能在全面提高自己履约能力和供应质量的同时,也能同步带动和促进其他中小型企业的发展。 要尽量弥补中小企业在信息收集方面的各种缺陷与不足,保证中小企业能够公平地享受到政府采购信息。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掌握到政府采购信息是他们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首要前提,即使是一个具有强劲实力的企业,如果收集不到相关的信息,也只能与政府采购活动永远无缘,更何况中小企业在采购信息的收集能力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缺陷与不足。如,有些中小企业没有能力正常上网查询,有的中小企业只能靠收看电视,有的地方只能靠订阅部分报刊等了解采购市场的行情等等。因此,政府采购工作要想实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首先就必须要考虑到中小企业在采购信息收集能力方面的各种差异,必须要“设法”让各类、各地的中小企业都能很方便地收集到政府采购信息,让他们能够公平地享受到采购信息。在具体的措施上,可以要求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采购信息时,必须要采取多渠道、多手段、多途径发布,而不能仅仅局限于或教条于财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媒体,必须要同时在多种信息媒体上进行全方位的公开发布,特别是一些地方性的媒体,很有地方宣传的特点,也很便于地方中小企业的收集,是采购信息宣传和发布的重要阵地,不能忽视这些地方媒体的特殊作用。 防范侵害中小企业正当权益的根本措施 凡需设定特殊评审因素及评标标准的要提前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作为评标标准,以避免各种歧视中小企业条款的发生。在《招标投标法》的第十九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十八条都明确规定,要将采购项目的“评标标准”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随之一并对外公开公示。而这“招标文件”就是采购人据以招标、供应商据以投标的重要法律文件,由此可见,这“评标标准”也就是各方事前建立和衡量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基础,而其极为核心的实质性内容就是“评标指标”,因此,在标书的评审过程中,这评标指标就是专家评审的法律依据,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轻易变更。这样,评标因素的设定就显得非常重要,必须要在事前进行公示,在确认无异议,特别是要确保对中小企业供应商不存在歧视性后,方可列入招标文件作为评标因素。而在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中,凡没有明确载明的评标指标,就不能在招标项目的具体评审活动中使用,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采购代理机构设定的评标指标等,凡超出采购人需求,变相提高了中小供应商资格或门槛的,均不得列入招标文件。依据法定程序,采购代理机构一旦接受了采购人的委托后,就必须要围绕采购人的需求实施代理采购操作,这就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所选用的“评标指标”必须要充分体现和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因此,采购代理机构用来评标的“评标指标”就必须要向采购人充分公开,并向他们征求意见,这也是披露采购信息的根本要求。凡没有向采购人征求意见的“评标指标”就不得作为评标标准列入招标文件中对外发布,以免影响和扰乱了评标工作秩序。同时,采购代理机构所设定的评标标准也只限于满足采购人需求,而不能超出采购人需求,否则就会变相提高中小供应商进入的资格或门槛,影响中小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当权益。 对因评价指标选用不当而造成中小企业供应商权益受损等事件的,必须要从严追究责任人员的法纪责任。“评标指标”体系是确保采购评标工作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重要依据,因此,凡因采购代理机构在筛选“评标指标”时,不能严肃认真或玩忽职守而导致评标工作有失公正,侵害了中小企业供应商的正当权益时,必须要严肃追究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触犯法律或刑法的,必须要追究其司法或刑事责任,以促进各有关机构、有关人员都能充分重视“评标指标”的筛选和审定工作,都能从源头上维护和保障中小企业的正当权益。(下)
  • ECHA列出计划以协助2013年中小企业领头注册人
    ECHA的负责人说,中小企业应确保其规模,在2010年中小企业抽样检查中有近一半不符合条件   ECHA和欧洲联盟委员会正在策划一系列活动,以协助中小企业顺利完成2013年的注册工作。在由波兰当局举办的REACH会上,ECHA的执行董事,Geert Dancet表示,ECHA意在引导并协助中小企业担任领头注册人以利用这方面的经验指导2018年注册截止期前的注册工作。该计划是由ECHA提供资金请中小企业领头注册人参加明年二月在赫尔辛基举办的领头注册人工作会,ECHA计划与公司进行会谈,以支持中小企业及各国REACH服务台。   Dancet先生强调,ECHA主动要求中小企业做领头注册人,但是必须满足中小企业的标准,(基于企业营业额和员工规模)但是倘若被一家大型企业控股20%,则不满足条件。ECHA对2010年完成注册的中小企业进行随机抽查,以检查它们是否符合标准,并减免注册费。Dancet先生说,被审核的300家公司中,大约一半不符合中小企业的标准。对此,ECHA正在准备向不满足SME的企业核发行政费差价invoice及行政罚款的invoice。ECHA正在考虑企业主动发信给ECHA表示因自身的原因错误解读了SME规模并自愿补齐差价以免去行政处罚的做法是否可行。Dancet先生说,企业需要阅读并了解中小企业状态方面的指导性建议而不仅仅是定义。   他还表示,在今年夏天发起的2010年注册调查的回复中,可以看出中小企业的比例比较高。在波兰会议上,代表们指出了指南文件和REACH - IT系统没有本国语言版本是应对欧盟REACH注册的难点之一,但Dancet先生说,调查结果显示,中小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该法规的复杂性,而不是语言。同时他强调,为了顺利应对2018年的注册截止期,在委员会的要求下, ECHA将开展一项将REACH - IT系统翻译成欧盟各国语言的可行性研究,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保证系统是稳定性。该工作有望在2012年底实现,但是,由于太接近2013年注册的截止期限,因此该工作进展可能会受阻。
  • 习近平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大会贺信:要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
    9月8日消息,2022全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大会当日上午在江苏省南京市开幕。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发来贺信,表示热烈祝贺。习近平在贺信中指出,中小企业联系千家万户,是推动创新、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希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聚焦主业,精耕细作,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习近平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坚定企业发展信心,着力在推动企业创新上下功夫,加强产权保护,激发涌现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鹤以视频方式出席开幕式,并宣读了习近平的贺信。2022全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大会主题为“专精特新 强基固链”,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江苏省人民政府主办。有关部门和江苏省负责同志、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代表等参加大会。
  • 政府采购政策调整 3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称,2012年起,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简称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办法称,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办法还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办法强调,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至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 落实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上)
    虽然《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的实施应当有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可从2003年《采购法》实施以来,全国每年都有几千亿元的政府采购大单,而能真正吃到这些政府采购蛋糕的基本上都是一些较大规模的供应商,不少的中小企业几乎就与政府采购业务无缘,他们只能看着大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市场上进进出出而发出各种“悲观和感叹”。对此,财政部通过调研并在日前下发的《2009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要制定实施“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切实保障中小企业的发展权利,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贯彻落实到位。 保障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与功能 法律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这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一项“法定”政策功能。在《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章“市场开拓”的第三十四条中,也有相关和类似的法律规定,并明确要求“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等等。所有这些规定和要求都是中小企业依法应当享受到的正当权益,此项权益的享受明显受到相应法律的保护。 财政部2009年工作要点中有明确的要求。在财政部列出的2009年度要做的九个方面三十八项重点工作中,在其中的第四项就明确了落实促进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这是财政部今年工作要点中明确的重点工作内容。对此,各地、各部门必须要不折不扣地加以贯彻宣传,并要落实到位。另外,在财政部下发的《2009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中,也明确要求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各项政策规定,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的职能作用,继续抓好节能环保等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与完善工作,特别是要研究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以支持国家宏观调控、扩大内需、调整经济结构等经济政策的政府采购功能。 《科学发展观》理论的明确要求。《科学发展观》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一心一意谋发展”,其核心就是要“统筹兼顾”各种经济成份的共同发展,无论是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还是个体私营经济,必须要同步发展,一视同仁地支持,特别是中小企业,无论是企业从业人员的就业量,还是经济总量等,都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宏观经济的重要支柱。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是《科学发展观》提出的明确要求。作为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努力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就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和具体行动。 中小供应商正当权益难以保障的现象 有的地方以注册资本金为理由或借口,变相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动。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他们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就直接要求供应商必须要是大型企业,有的甚至于就明确要求供应商的注册资本金必须要达到几千万元以上,否则就进不了政府采购大门。我们知道,对中小企业来说,他们的注册资本金规模一般都是非常有限的,怎么可能有几千万元呢,如果有这样大的规模,他们就不是中小型企业了。而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强制要求潜在的供应商必须要具备这些资格和条件,这不就是明显要拒绝中小企业参与相应的政府采购活动吗。在《政府采购法》的第五条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更何况,《采购法》中还明确要求,政府采购活动的实施必须要“有助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由此可见,这种将注册资本金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就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必须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此,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就必须要采取措施,切实承担起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重任。 有的地方将供应商履行合同所需设备的规模作为评分因素,并对其进行分档量化打分,从而变相地削弱了中小企业的投标竞争力。虽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必须要具备“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的条件,但,这只是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按此法律规定,任何一个供应商,只要具备了能够履行其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就有资格并也应该“一视同仁”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投标活动,而不应该再按供应商所拥有的设备多少进行评价打分。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采购代理机构,却又根据投标人拥有的设备规模情况进行“分档”评价打分,资产设备规模大的得分就高,而设备规模小的中小企业得分就少,甚至于有的中小型供应商在这个评标项目上就得不到分,这就直接“削弱”了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有的将供应商的信用等级作为评分标准,变相地歧视了难以取得较高信用级别的中小型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影响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因素很多,诸如企业的资产规模、企业的社会影响力、企业的偿还能力等等。这样,一般中小型企业的信用等级就不会太高。按道理,只要供应商具备了与采购项目相应的信用等级,满足了采购人需求后,大家就应当“一视同仁”地参与采购活动,而不宜再分信用等级的高低。可在实际中,却有不少的采购代理机构还是将供应商的“信用”等级进行量化,并作为评标因素进行打分。如,有的以工商部门或金融机构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的资质等级作为评标因素,并依据“AAA”级、“AA”级、“A”级的不同级别在标书评审时分别给予不同的加分,这对那些无法取得较高信用等级的中小型企业来说,无疑带有一定程度的歧视性质。 有的地方以保障采购项目质量为由,随时随地找借口,变相回避中小供应商应当享受的各种采购优惠政策。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采购人都有一种误解,他们把供应商的规模大小与他们提供的采购项目质量高低联系起来,总认为大型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有保证,而对中小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就不大放心。于是,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不少的采购人都把供应商内部拥有的技术人员多少,以及技术级别的高低等作为产品质量的评价标志和因素,并将其作为加分条件和事项。同样,有的采购人则把供应商过去的经营业绩作为加分事项等等,所有这些加分因素,都人为限制了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阻碍了他们对各种采购优惠政策的享受。(上)
  • 科技部: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
    2022年1月13日,科技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详细内容如下: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为主线,推动科技、金融、财税等政策加大落实力度,从优化资助模式、完善政策措施、集聚高端人才、创造应用场景、夯实创新创业基础条件等方面,形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制度安排,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大幅提升中小企业研发能力,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二)主要目标。到“十四五”末,形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制度体系,营造全社会支持中小企业研发的环境氛围,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新增20万家。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能力,实现“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增5万家(即每个科技企业要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产品、科技人员占比大于60%、以高价值知识产权为代表的科技成果超过5项、研发投入强度高于6%)。二、优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资助模式(三)优化科技计划支持研发的机制。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中,单列一定预算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精准支持具备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科技任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加快培养一批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科技人才密集、能够形成核心技术产品等“四科”特征明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四)优化政府引导基金支持研发的机制。优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作为重要绩效考核指标。支持国家、地方及行业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子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力度。三、落实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政策措施(五)促进鼓励企业研发的政策应享尽享。按照应落尽落原则,进一步推动简化普惠性优惠政策兑现程序,进一步落实好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增值税免税、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征等政策,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六)建立金融资本支持企业创新积分制。鼓励各地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积分评价指标体系,统筹银行信贷、风险补偿、融资担保、金融债等,完善企业创新积分与涉企金融政策支持联动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升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为不同发展阶段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金融服务等,支持形成与北交所、深交所、上交所等证券交易机构的协同机制,拓展融资渠道。四、提升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人才服务(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高端人才。鼓励各地方探索完善校企、院企科研人员“双聘”或“旋转门”机制。探索市场评价人才机制,对市场认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人才及团队,按照一定比例对个人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给予奖补,在项目支持、政府投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支持各地将科技型中小企业高端研发人才纳入相应的职称序列。(八)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国际人才。鼓励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聘请国外高水平专家。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外国高端人才来华工作许可等程序,推动完善家属签证、子女入学等服务。支持企业聘请的外国专家承担各类外国专家项目。鼓励在企业工作并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科学家领衔承担科技计划项目。五、创造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应用场景(九)创造应用场景驱动研发模式。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要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智慧城市、重大工程等应用场景,发布场景清单,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商业价值的示范产品。支持探索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加大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创新产品政府非招标采购力度,带动企业新技术研发及产品迭代升级。(十)探索更加适应研发的新型园区治理模式。完善高新区等评价指标体系,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作为重要评价指标。高新区要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试熟化基地、平台建设、场地租赁等支持力度。探索多主体协同创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治理模式。鼓励区内大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揭榜挂帅”制度,形成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模式。六、夯实支持科技创新创业的基础条件(十一)厚植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根基。进一步优化“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创新创业载体,为初创期中小企业注入研发理念和创新文化基因,推广“投资+孵化”模式,提升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载体效能。加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依托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鼓励国有创业服务载体改革释放活力。(十二)强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评价导向。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加强提升企业研发能力的评价导向作用,精准选择一批研发能力强、成长性高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调查制度,加强企业研发能力监测和统计分析,为制定完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政策提供支撑与服务。七、强化组织落实(十三)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摆在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位置,结合本地方实际,因地制宜、主动部署、主动推进。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制定落实工作方案,建立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工作体系,加大支持力度,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人才、资本、项目、平台等创新要素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聚集。(十四)科技部将持续优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制度安排,指导地方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支持,并纳入对地方科技创新能力的绩效评价体系。推动各类国家级创新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开放服务,引导更多资源支持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科技部将及时总结典型案例,加强交流和经验推广。
  • 中小企业的福音,国务院的600亿基金来啦!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372px" title=" 201509061200079903.jpg" border=" 0" hspace=" 0"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9/noimg/a816c848-e4e1-4175-b6b7-aee686e50530.jpg" width=" 450" height=" 372" / /p p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政府与市场携手增强创业创新动力 确定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制度,促进投资结构优化 部署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方便群众就医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 /p p   会议认为,改革创新投融资机制,强化定向调控,让积极财政政策更加精准发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对于扩大就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强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 /p p    strong 600亿元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 /strong /p p   会议决定,中央财政通过整合资金出资150亿元,创新机制发挥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吸引民营和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地方政府等共同参与,建立总规模为600亿元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通过设立母基金、直投基金等,用市场化的办法,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原则上采取有限合伙制,其募资、设立、管理、收益分配、到期退出等均按市场化原则操作。通过社会出资人优先分红、国家出资收益适当让利等措施,更多吸引社会资本,激发中小企业“双创”活力。 /p p   会议指出,围绕优化投资结构,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制度,可以合理降低投资门槛,提高投资能力,增加有效投资,加快补上公共产品、服务及其他发展“短板”,通过改革促进结构调整和民生改善。会议确定,将关系国计民生的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等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由30%降为25%,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25%降为20%。为推动农产品加工转化,将玉米深加工项目由30%降为20%。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急需的停车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情况特殊的国家重大项目资本金比例可比规定的再适当降低。同时,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焦炭、多晶硅等产能过剩行业,严格执行现行的30%—40%较高资本金比例要求。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时,要坚持独立审贷、自主决策,切实加强风险防范。通过有扶有控的政策引导,促进形成更加合理的投资结构,增强发展后劲。 /p p   会议指出,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是深化医改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会议确定,坚持群众自愿、政府引导,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以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为突破口,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 /p p   一是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和县级公立医院服务能力建设,强化基层全科医生等人才培养,推动基本实现看大病不出县。合理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差距,鼓励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p p   二是整合共享检查检验、消毒供应等医疗资源,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促进不同级别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转诊,上级医院对转诊患者提供优先接诊、检查、住院等服务,畅通慢性病、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渠道。 /p p   三是鼓励老人、儿童、孕产妇、慢性病患者等,在自愿基础上与基层全科医生、乡村医生等签约,接受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服务,鼓励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参与签约,使居民获得更便捷的优质医疗服务。今年所有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和综合医改试点省份都要开展分级诊疗试点。 /p p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以提升文化产业水平、促进电影产业健康发展。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p p    strong 600亿基金对融资难的中小企业可谓是“雪中送炭” /strong /p p   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且都是从事第三产业、科技创新产业,导致固定资产规模小、经营风险较高、抗风险能力低,因此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要解决上述问题不能单纯依靠市场,核心仍需发挥政府的支持作用。政府未来的政策重点可以放在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建立更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融资服务中介机构。 /p p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我国预算科目中一直设有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是政府从预算中专门安排的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此次国务院提出设立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则是完全不同的一种创新,中央财政仅出资1/4,剩下的由企业、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 /p p   会议明确,基金原则上采取有限合伙制,其募资、设立、管理、收益分配、到期退出等均按市场化原则操作。通过社会出资人优先分红、国家出资收益适当让利等措施。 /p p   白景明表示,此次政府资金带动社会资本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一方面坚持市场化运作以及社会出资人优先分红等原则,确保社会资本参与能受益 另一方面让更多成长型的中小企业获得定向支持。 /p
  • 国务院印发《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带动更多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印发《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从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完善信贷支持政策、畅通市场化融资渠道、推动产业链协同创新、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推动数字化转型、加强人才智力支持、助力企业开拓市场、提供精准对接服务、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等10个方面提出31项具体举措。关于印发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教育部,民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已经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分别于2021年底、2022年底将落实情况报送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1年11月6日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带动更多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特制定本清单。  一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一)2021年底前,中央财政安排不少于30亿元,支持1300家左右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简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为其提供“点对点”服务,同时引导地方财政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力度。(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二)开展税收服务“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开通税费服务直通车,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点对点”精细服务,建立“一户一档”,实施“一户一策”,进行滴灌式辅导培训,推送红利账单,确保税费政策直达快享、应享尽享。(税务总局负责)  二 完善信贷支持政策  (三)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推送共享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求,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打造专属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化相关服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用金融科技手段,综合利用行内交易结算以及外部征信、税务、市场监管等信息,提升信用评价和风险管控能力,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投放。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应收账款、存货、仓单融资等业务,鼓励保险机构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信用保险服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五)鼓励开发银行在业务范围内为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提供金融支持。(开发银行负责)  三 畅通市场化融资渠道  (六)证券交易所、新三板为有上市或挂牌意向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全流程、全周期咨询服务,优化中小上市公司再融资机制,研究扩大分类审核适用范围。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广设立“专精特新”专板。(证监会负责)  (七)对拟上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分类指导、精准培育、投融资对接,提高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的能力。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加快推进子基金遴选,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规模。(工业和信息化部、证监会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债券融资,通过市场化机制开发更多适合中小企业的债券品种,完善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增信机制,扩大债券融资规模。(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探索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在新三板挂牌开辟绿色通道。(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四 推动产业链协同创新  (十)按产业链梳理“小巨人”企业,推荐参与重点产品和工艺“一条龙”示范应用,支持融入行业龙头企业供应链创新链,推动行业龙头企业对“小巨人”企业开放资源要素。(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负责)  (十一)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组织实施一批工程化应用验证项目,促进优质产品先试首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二)结合企业意愿进行分类筛选,制定推荐目录,向大型骨干企业定向推荐不少于1000家“小巨人”企业,不少于1500项技术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面向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征集技术产品问题,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创新创业主体揭榜,以比赛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促进产业链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负责)  五 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十四)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先参与玻璃新材料、智能语言、智能家电等新培育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在产业基础再造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项目遴选中,对“小巨人”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给予加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五)面向高校、科研院所等征集一批技术成果转移目录,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征集一批技术研发需求目录,推动供需双向“揭榜”,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技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从创新到运用全过程服务,开展全国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惠及1万家以上中小企业。组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专家团,提供公益性知识产权咨询和信息服务。到2022年底,将5000家“小巨人”企业纳入各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对象。(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七)组织节能诊断机构开展公益性节能诊断服务,到2022年底,完成2000家以上中小企业节能诊断。(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八)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对“小巨人”企业减半收取非强制测试认证服务费。支持计量技术机构为“小巨人”企业提供计量技术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六 推动数字化转型  (十九)打造一批数字化标杆企业,到2022年底,组织100家以上工业互联网平台和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为不少于10万家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评价诊断服务和解决方案,推动10万家中小企业业务“上云”。(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组织开展智能制造进园区活动,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标准宣贯、现场诊断和供需对接,推广1000个以上应用场景,培育智能制造新模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七 加强人才智力支持  (二十一)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到2022年底,培训经营管理人才不少于2万名,对“小巨人”企业实现培训服务全覆盖。中德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向“小巨人”企业倾斜。(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梳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人才需求,推动各地建设一批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为企业搭建高层次人才供给通道,在国家人才计划中对“小巨人”企业予以倾斜。(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推动各地建立专家志愿服务团或服务工作站,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专家辅导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 助力企业开拓市场  (二十四)在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设立“专精特新”展区,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搭建产品、技术展示平台,助力拓展国内外市场。(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开展中小企业跨境撮合活动,到2022年底,服务不少于2万家中小企业,助力疫情下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二十六)充分发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作用,为“小巨人”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运用资信数据优势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负责)  九 提供精准对接服务  (二十七)建设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移动端,线上集聚政策、融资、创业空间等各类服务资源,实现政策的主动匹配、创新人才的供需对接、服务的“一站式”获取。(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二十八)推动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定制专属服务包,提供个性化服务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举办全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峰论坛,编印“小巨人”企业典型案例,加强经验交流和宣传报道,进一步形成全社会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共识。(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宣传部负责)  十 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  (三十)为每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配备一名服务专员,一企一策,精准培育。开展“专精特新万企行”活动,2022年底前,推动地方对全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地走访,为每家企业至少解决1项困难。(各地方负责)  (三十一)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贴近企业、了解企业的优势,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提出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务实举措,重点在设立资金推动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应对和防范风险以及人才落户、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更多支持,为中小企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奖励申报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 在制定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考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用地需求,切实提升企业获得感。(各地方负责)
  • 工信部发布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发布关于促进中小企业&ldquo 专精特新&rdquo 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目标之一是引导中小企业专注核心业务,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详情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促进中小企业&ldquo 专精特新&rdquo 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落实《&ldquo 十二五&rdquo 中小企业成长规划》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现就促进中小企业&ldquo 专精特新&rdquo 发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ldquo 三个代表&rdquo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健全服务体系,强化专业服务,加强对&ldquo 专精特新&rdquo 中小企业的培育和支持,促进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   (二)工作目标。引导中小企业专注核心业务,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引导中小企业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 引导中小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 引导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通过培育和扶持,不断提高&ldquo 专精特新&rdquo 中小企业的数量和比重,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   二、重点任务   (一)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发挥中小企业创新主体作用,鼓励中小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引导和支持有能力、有条件的中小企业自建或与大学、科研机构共建企业技术中心,提高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的动力。积极营造创新环境,建立激励机制,吸引和培养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开展群众性&ldquo 专精特新&rdquo 建言献策活动。鼓励中小企业参加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立联合开发、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   (二)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建立专利运用协同体系,提高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研发成果、运用专利技术、促进转化实施的能力。鼓励企业员工和工程技术人员发明创造,支持研发、设计和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建立知识产权专业服务团队,开展专利申请、人才培训、预警分析、标准制定、维权诉讼等服务,提高专利质量和创新水平。培育和发展具有知识产权和竞争优势的中小企业。   (三)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积极推动两化融合,鼓励电信运营商、信息化服务商搭建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电子商务、筹资融资、人才培训等信息化服务,推广适用的解决方案。支持中小企业通过服务外包、应用第三方专业服务等,提高研发设计、经营管理、生产过程、市场营销等信息化应用水平。支持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开拓等主要业务环节有效应用信息技术,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引导小微企业运用云计算、移动商务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信息技术集成应用和协同创新。开展信息化普及培训,提高中小企业应用安全可靠软件和信息技术的能力。   (四)提升产品质量和创建品牌。鼓励中小企业学习和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和生产控制方法,优化产品设计和生产流程,推进精益制造,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支持中小企业做强核心业务,争创知名品牌、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打造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精品和品牌。完善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开展质量承诺活动,提高自律水平。加强对中小企业质量法律法规、检验检测、管理与控制、计量标准、品牌创建的指导和支持。   (五)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鼓励中小企业精细化管理,健全和规范管理制度,提升财务、成本、设备、现场、计量和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采取智力引进和人才激励措施,吸引高素质管理和领军人才。建立企业管理咨询师和辅导师队伍,开展管理诊断和企业家培训,帮助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学习和运用现代管理知识,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引导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构建企业文化。   (六)促进产业协作配套。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合作联盟和国家重大项目的实施,参与技术标准的制定,围绕大企业、大项目,采取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多种方式,与行业骨干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协作配套能力,促进企业集聚发展、可持续发展。鼓励大学、科研院所、大企业开放研发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组织开展促进产学研合作和项目对接活动,为中小企业开发、生产协作配套产品提供服务。   三、推进措施   (一)加大财税金融扶持。发挥各级各类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基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ldquo 专精特新&rdquo 技术和产品,培育&ldquo 专精特新&rdquo 中小企业。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激励政策。拓宽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融资渠道,搭建融资服务平台,促进银行与&ldquo 专精特新&rdquo 企业的项目对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ldquo 专精特新&rdquo 中小企业采取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ldquo 专精特新&rdquo 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   (二)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创新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促进服务资源与企业需求对接。鼓励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各类社会服务资源,为中小企业&ldquo 专精特新&rdquo 发展提供信息咨询、研发设计、管理提升、检验检测、技术转移、节能减排、人才培训、开拓市场、投资融资、设备共享等服务,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动。推动服务于区域特色优势产业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基地建设,促进&ldquo 专精特新&rdquo 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作用,提高专业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对&ldquo 专精特新&rdquo 中小企业的培育和支持。   (三)组织市场开拓活动。支持&ldquo 专精特新&rdquo 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国际性展会,重点展示中小企业&ldquo 专精特新&rdquo 产品和技术,帮助中小企业扩大影响力,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开展区域性&ldquo 专精特新&rdquo 中小企业展览展销活动,推进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小企业的协作配套能力。加强政策信息、市场信息的咨询服务。鼓励&ldquo 专精特新&rdquo 中小企业积极利用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和网上展示交易活动。   (四)加强培育和推进工作。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积极开展促进中小企业&ldquo 专精特新&rdquo 发展工作,规范认定标准,完善推进措施,探索培育方式,细化工作目标,支持&ldquo 专精特新&rdquo 产品、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培育和认定一批&ldquo 专精特新&rdquo 中小企业。通过引导更多中小企业走&ldquo 专精特新&rdquo 发展之路,进一步完善产业链,增强产业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五)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和组织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集聚各方资源,落实扶持政策,建立协同配合、共同推动中小企业&ldquo 专精特新&rdquo 发展的工作机制。要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地区中小企业&ldquo 专精特新&rdquo 发展实际的推进措施。要加强调查研究和运行监测,不断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努力开创促进中小企业&ldquo 专精特新&rdquo 发展的新局面。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3年7月16日
  • 浙江纺织测试中心惠及中小企业
    据了解,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浙江省纺织测试中心设立年度专项检测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实行检测费用优惠减免政策,减幅为国家标准的50%。   根据浙江省质监局开展“质量提升”活动的部署,纺织测试中心制订了2010年度纺织服装企业质量帮扶活动实施方案。除针对中小企业推出检测费减免外,还将向重点帮扶企业开放全部实验室。
  • 中普检测:把握服务中小企业带来的商机
    宁波中普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PTS中普)是一家公正、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测试、认证公司,公司成立之初,只有十几名员工,几百平方米实验室,服务项目单一。作为一个中小型企业的服务平台,针对绝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受自身规模、资金、人力资源等方面的限制,无法自己投入建设一个完善的、正规的、专业的实验室这一难题,致力于通过自身建设填补这个市场空白。经过一年多的沉淀积累,2007年PTS中普成功通过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迈出了成功第一步,根据CNAS与ILAC—MRA 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多边承认协议,与北美、欧洲等地的58个国家和地区达成互认,PTS中普的检测报告可获得国际认可,具有国际公信力。   为了更好服务中小企业,PTS中普的检测费用为国际知名检测巨头和国内检测行业大公司的30%—50%,而需要的测试周期仅为其他检测公司的一半,这相当于为宁波及其周边地区的出口型企业节省测试费用5000万元。价格优惠,测试周期短,企业家门口的世界级实验室,极大地便利了各出口企业,而且PTS中普依靠国际化的管理模式,雄厚的技术力量,是浙江省唯一一家检测数据与四大跨国检测巨头(SGS、ITS、TUV、BV)达成数据互认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避免出口企业不必要的重复测试,减轻企业负担,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并且为企业提供了更全面、更优质的服务。按照国际惯例,检测费用与出口货值比1:1000为标准,PTS中普已为超过300亿元货值的出口欧美市场产品提供了国际检测认证及咨询业务,帮助广大出口企业应对欧美各种绿色贸易技术壁垒,为出口企业保驾护航。   通过市场的积极开拓,PTS的服务客户领域涉及到电子电器产品、纺织品、玩具及轻工产品、汽车零配件、化工原材料、食品接触材料、木质产品等多个领域。PTS中普受客户委托,成为部分美国著名客户如沃尔玛等进出口货物产品抽检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欧洲,PTS中普检测携手各出口企业,进军家乐福、麦德龙等大型市场,协助企业攻克欧洲市场的技术贸易壁垒,大力宣传欧盟市场新的绿色环保法令法规,并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为中国产品进军国际市场助一臂之力。   PTS中普凭借着优质的服务,成为松下中国、索尼中国、三星中国等企业指定认可的实验室。为它们的供应商及产业链平台,提供日常检测服务,协助企业进行原材料和产品的质量控制。2008年12月,“三星电子”将自己的显示器产品空运到宁波,把原来由欧盟某机构检测的业务发包给PTS中普进行检测,PTS中普优质、准确、公正、高效的服务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际知名企业所认可。   PTS中普还针对国内各出口企业的具体情况,为企业量身打造出口解决方案,实现从原料、半成品到成品的每一步的质量控制,及时为企业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问题,成为企业产品出口的专业顾问。PTS中普为浙江省超过20%的出口企业提供了这类专业服务,包括奥克斯、九阳电器等知名企业。   在社会公共服务平台上,PTS中普积极和当地有关部门合作,举办有关能耗指令等国内外企业关注的欧美等地区相关最新的法令法规技术研讨会,并以进厂专业咨询等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大大提高企业对欧美地区技术贸易壁垒的认识,并提供各种解决方案,为企业的产品质量把关做出了重大贡献,真正发挥社会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   2009年,PTS中普成为一家获得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签约实验室、德国莱茵公司(TUV)及香港厂商会联检中心(CMA)的合作实验室,同时还成为美国国家标准协会(ANSI)在中国华东地区唯一的合作伙伴。2009年完成检测量超过30000单,服务企业超过20000家,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实现100%的快速增长。2009年又成功获得了“工信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荣誉称号,成为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在宁波市检测行业尚属首家。   在出口产品国际认证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上,PTS中普在国内第三方检测平台中名列前茅。
  • 2012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申请
    关于开展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格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继续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格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国科企金便字〔2012〕4号)要求,现启动本市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资格申请受理工作,并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市符合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均可提出资格申请,经基金管理中心审查通过的机构可申请2012年度引导基金支持。   二、申请2012年度资格的机构应于2012年4月27日前将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交至中关村创新平台受理大厅,逾期不予受理。   受理地址: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C座一层大厅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4:30,节假日不受理   联系电话:68712563,68713932。   三、本市2011年及以前年度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机构可直接申请2012年引导基金支持,不需再次提交资格申请。   四、有关2012年度引导基金申报事宜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继续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格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doc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联系人:施辉阳 联系电话:66153439)
  • 财政部: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财 政 部  2022年5月30日
  • 巨纳、新飞被认定为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根据《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的规定,经企业申报、泰州医药高新区科教局审核,并报省科技厅批准和备案,“泰州巨纳新能源有限公司”和“泰州新飞光电有限公司”两家企业被认定为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将纳入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管理,优先为其提供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对接等科技金融服务。各园区、科技部门也将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科技管理工作的重点服务对象,集成科技资源优先支持其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此次泰州巨纳和新飞光电双双被评为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既彰显了我司依靠科技创新助推企业高速成长的发展成果,也为公司进一步提高技术含量、加快发展速度、增强创新能力带来了动力。今后,我司将进一步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增强自主技术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企业综合实力,使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 多家国产仪器公司获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2010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第二批立项项目公布 2010年度第2批共支持项目2,095项,支持金额146,667万元   经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评审、评估,科技部和财政部已完成了2010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第二批立项项目的审定工作。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第二批立项项目包括技术创新项目、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全部为无偿资助项目,共计2095项,中央财政预算计划安排资金14.6667亿元,首次拨付资金额度为11.4538亿元。其中,技术创新项目1481项,计划安排资金10.7092亿元,首次拨付资金额度为7.4963亿元 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368项,计划安排资金2.4575亿元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246项,计划安排资金1.5亿元。现将2010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第二批立项项目予以公布。   在项目公布之日起2周内,接受社会各界对立项项目提出的异议和举报。详情请查阅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网站,网址为www.innofund.gov.cn。 其中与仪器有关的项目有: 序号 立项代码 项目名称 企业名称 支持方式 支持金额(万元) 11 10C26211103448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仪 北京国科华仪科技有限公司 无偿资助 60 44 10C26221103481 BKS-3000型烟气在线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北京凯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无偿资助 90 45 10C26221103482 LC6000制备高效液相色谱仪 北京创新通恒科技有限公司 无偿资助 80 81 10C26221103518 生化体外诊断酶法测定钾、钠试剂盒 北京瑞正善达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无偿资助 40 107 10C26211103544 脉冲熔融-飞行时间质谱气体元素分析仪 北京纳克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无偿资助 140 149 10C26211203586 维生素检测仪 天津市兰标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无偿资助 75 394 10C26212203831 CS800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长春迪瑞实业有限公司 无偿资助 140 442 10C26213103879 MOL系列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上海艾诺电子有限公司 无偿资助 90 546 10C26213203983 DB-L2模块化多元素测定仪 姜堰市华东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无偿资助90 547 10C26213203984 新型快速多参数重金属痕量智能检测仪 泰州拓普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无偿资助 80 549 10C26213203986 新型核磁共振化纤含油率快速测定仪 姜堰市科苑电子仪器有限公司 无偿资助 90 590 10C26223204027 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系统 欧普图斯(苏州)光学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无偿资助 50 605 10C26213204042 生物医药用工业制备级液相色谱分离纯化系统 江苏汉邦科技有限公司 无偿资助 140 667 10C26213304104 多模式在线采样COD分析仪 浙江小桥流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无偿资助 80 778 10C26213314215 药材活性成分萃取设备 余姚市舜江机械实业有限公司 无偿资助 80 958 10C26213704395 基于动态光散射原理的光子相关纳米粒度仪 济南微纳颗粒技术有限公司 无偿资助 90 1384 10C26214424821 GS480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深圳市锦瑞电子有限公司 无偿资助 100   附件:2010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第二批立项项目汇总表
  • 普析通用入围“中国500家成长型中小企业”(图)
    2003年12月16日,在北京新大都酒店,中国企业评价协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小企业司、国家统计局工业交通统计司、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经济部主持召开了“中国500家成长型中小企业”评价发布仪式。普析通用入围当选为中国500家成长型中小企业之一。此次北京市共有8家中小企业获此殊荣,普析通用位居第三。普析通用也是全国分析仪器行业唯一获此殊荣的企业。 中国企业评价协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小企业司、国家统计局工业交通统计司、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经济部于2000年初发起本课题,历时三年,对国家统计局工业交通统计司统计目录中8万余家非公有制工业中小企业进行年度关联和剔除异常值等后,筛选出1万余家中小企业作为样本,对其连续4年发展状况、获利水平、经济效率、偿债能力和行业成长性5大类指标进行综合评估而作出最终评价。本次评价具有相当的客观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此次普析公司获得殊荣,也是对普析知名度、信誉度、美誉度的良好验证。普析公司自从1991年成立以来,销售额以每年递增30%以上的速度飞速发展,成为平谷区高新技术企业的佼佼者,也是中国分析仪器行业的领先者。普析公司表示将继续秉承“优秀人才、优良管理、优质服务”的理念,营造“平等、合作、务实、创新”的企业文化,与时俱进,为推动民族科学仪器制造业的不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 湖北3406家企业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截至今年7月,湖北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的企业共计3406户,入库企业数量在全国排名前十。武汉、宜昌、荆门、襄阳、黄冈等地入库企业数量靠前。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2741户,享受优惠占比80.47%。 br/ & nbsp & nbsp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按照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则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据统计,湖北省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的企业共计3406户,入库企业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2741户,享受优惠占比80.47%,共投入研发58.7353亿元,研发费加计扣除总额44.0515亿元,享受税收优惠11.01亿元。 br/ & nbsp & nbsp 湖北省科技厅相关人员介绍,今年以来,全省科技、税务和财政部门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相关部署和要求,积极组织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引导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加大研发投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下一步,省科技厅、税务局和财政厅将进一步开展企业创新政策培训,加大企业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等系列科技政策宣讲力度,促使更多的中小企业精准享受到企业所得税优惠系列政策,减轻企业发展负担,能进一步快速提升企业研发能力,持续释放科技创新活力。 /p
  • 2013北京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开始申报
    2013年4月28日,北京市科委发布了“关于启动2013年度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相比于以往,此次申报明确了资金重点支持领域,高端装备制造属于重点支持领域。详情如下:   关于启动2013年度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引导本市中小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经研究启动201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型   2013年度创新资金的主要支持类型包括面向本市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孵育基地内在孵企业的项目(以下简称创业孵化项目)、面向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企业的项目(以下简称创投引导项目),以及其他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的项目(以下简称一般项目)。重点支持创业孵化、创投引导两类项目。   (一)创业孵化项目:仅限本市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孵育基地(名单见附件1)内中小企业申报。要求企业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须均在孵育基地内,项目符合创新资金申报条件,属于孵育基地主导产业范围。   (二)创投引导项目:仅限近3年(是指2010年1月1日以来)获得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中小企业申报。创业投资机构不限于在本市注册,但应在本市开展创业投资业务。   (三)一般项目:其他除创业孵化、创投引导两类项目外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上述三类项目均应符合创新资金申报条件及领域要求。2013年创新资金申报条件及领域要求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计[2012]34号)关于技术创新项目的相关要求(详见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innofund.gov.cn/info_view.asp?infoID=1587)执行。   二、重点支持领域   2013年度创新资金重点支持如下细分领域项目: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电子核心基础产业,高端软件和新型信息技术服务   (二)生物产业:生物药品制造产业,生物工程设备制造产业   (三)高端装备制造产业:轨道交通装备产业,智能制造装备产业   (四)新材料产业:前沿新材料产业   (五)新能源汽车产业。      三、申报要求   (一)近3年来(是指2010年1月1日以来)获得过国家创新基金或本市创新资金(含中关村管委会及海淀园管委会创新资金)立项支持的企业,不得重复申请2013年度创新资金支持。   (二)申请2013年度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应登录“科技型中小企业网络服务平台”(网址:http://219.237.220.74/innofund/)进行注册登记,按照《关于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于本通知规定期限前完成上报。申请创业孵化、创投引导两类项目的企业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创业孵化项目的企业应提供孵育基地出具的书面推荐函(见附件2),以及企业与孵育基地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和租金支付凭证。   2.申请创投引导项目的企业应提供创业投资机构出具的书面推荐函(见附件3)、《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情况表》(见附件4,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投资到位证明(包括股东会决议、投资人协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等材料)。   (三)项目书面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一式五份加盖企业骑缝章,左侧胶装成册,由申报企业交至受理地点。   四、受理时间及地点   (一)受理时间   项目申报时间截止到2013年5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地点   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北京创业大厦A座一层服务大厅(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电话:64874561)   (三)业务咨询电话   1.创业孵化项目:64843991   2.创投引导项目:64853172   3.一般项目:64853163-67转404、405、406、407   特此通知。   附件:1. 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孵育基地名单(截止到2012年).doc   2. 创业孵化项目推荐函.doc   3. 创投引导项目推荐函.doc   4.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情况表.doc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3年4月28日
  • 喜报!信立方入选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名单
    近日,按照国家及北京市“专精特新”相关政策要求,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了北京市2021年度第四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征集及评审工作。北京信立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831401)成功入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名单。2019年8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指出,要发挥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韧性的重要保障,“专精特新”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评选旨在培育细分领域内技术实力强、产品质量好、服务水平优、市场份额高、品牌影响大、发展前景广阔的中小企业。培育路径为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促进上下联动,将培优中小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加快培育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聚焦主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企业,推动提升“专精特新”企业数量和质量,助力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做实做强做优,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北京信立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旗下运营三个专业网站:仪器信息网(www.instrument.com.cn)、我要测网(www.woyaoce.cn)和仪课通(www.instrument.com.cn/ykt/)。信立方始终致力于以信息化带动中国科学仪器及分析测试行业健康快速发展,从而促进中国产品的质量提升,推动中国的科技和工业进步。信立方拥有分析化学、物理、环境、生物、制药、营销、网络技术等专业综合性技术服务团队,其中拥有硕士、博士学历、高级职称的人员占 30% 以上;此外,还有八百余位实验室一线兼职人员,数百位资深的行业专家顾问队伍,与相关专业社会团体、政府机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有广泛紧密的合作关系。2014年12月,信立方成功登陆“新三板”(股票代码:831401)。信立方拥有数十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015年被评为重点瞪羚企业,并成为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单位;2017年度被评为中关村信用培育双百工程“百家最具发展潜力信用企业”称号,还荣获北京市西城区“优秀自主创新企业奖”。2019年,公司经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审定荣获AAA企业信用等级,荣获由中国电子认证服务产业联盟颁发的“中国3.15诚信品牌旗舰企业”称号;2020年,信立方荣登北京市企业创新信用领跑行动信用领跑企业名单(2019年度),领取“亮信”证书。旗下网站仪器信息网连续多次荣获“中国行业电子商务网站 TOP100”等荣誉。
  • 东方集成测试仪器租赁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中国测试仪器应用市场领头羊企业——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仪器租赁事业部总监江懿日前透露,今后一段时间东方集成仪器租赁事业部服务重点是面向中小企业和研发机构。江懿认为,这个策略既符合当前的宏观经济状态,更契合了国家的政策愿景。结合中央财政部近日从六个方面推出的针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政策,东方集成结合企业自身的业务特点,联合了海淀中关村、苏州工业园等科技园区,正在搭建满足中小企业和研发机构测试需求的社会化公共测试服务平台,落实中央政策,切实支持中小企业和机构提升科技创新和技术创新能力。   江懿透露,东方集成针对中小企业和研发机构测试需求市场作了大量调研工作。中小企业的测试需求具有分散多样化的特点,什么测试设备都可能用到,有时候用的设备还很偏。他们使用测试仪器的租期也特别短,大都是研发尝试,基本上都是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这样的时间段,更多的只用一天两天一周。中小企业和研发机构自身很难解决这些困难,这就需要有一个社会化的测试服务平台来满足中小企业和研发机构的研发测试仪器需求。东方集成与各个高科技园区政府共同搭建的测试实验室公共服务平台正好能够派上大用场。   目前,东方集成针对中小企业和研发机构聚集的海淀中关村、苏州工业园等高科技园区,与园区政府正在陆续筹建免费测试实验室。这些实验室不久将正式开放服务。届时在园区注册的中小企业和研发机构都可以到免费开放的实验室做短期测试。如果企业有中长期测试需求,东方集成也可以通过园区实验室迅捷调集各种仪器来满足企业测试需求,企业也可以随时调换这些测试设备。江懿认为,中小企业和研发机构大多处在创业期和发展期,创业启动资金宝贵。上述措施减轻了中小企业和研发机构的资金压力,避免了他们贷款或借钱购买仪器、企业间重复购买的浪费。   东方集成日前针对中小企业和研发机构的测试仪器需求市场做了大量推广工作,包括正在北京、上海、苏州、成都、天津、武汉、深圳七个城市陆续举办主题为“低成本测试和科技租赁方案巡展”的系列活动。东方集成本次巡展通过研讨会的方式,向中小企业和研发机构推介低成本通用测试方案以及微小信号,数据采集、记录,频率特性等方向的专业测试产品。此期间发布的中小功率电源,显示器测试仪在改善测试效率和成本控制方面都有杰出的表现。   东方集成在仪器租赁市场进行了15年的精耕细作,一直在该领域领先业界。江懿建议说,中小企业和研发机构更适合选择租赁测试仪器方式作为优化资金使用效率的有效手段。面对宝贵的创业资金、技术和市场造成的很多不确定因素,租赁方式大大降低了购买测试仪器设备带来的投资风险。同时,东方集成独有的管家式顾问咨询服务业也能够帮助中小企业和研发机构在选择测试仪器服务方案时少走弯路,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 全球创新趋势:中小企业成主要驱动力
    近日,通用电气发布2014年&ldquo 全球创新趋势报告&rdquo ,探讨了世界各地的企业为追求创新而采取的变革行动。报告显示,企业正在积极改变内部流程和架构&mdash &mdash 鼓励创新行为、开展和其他企业的合作以扩大竞争优势,并利用大数据和分析以更好地了解客户和市场动态。   根据2014年&ldquo GE全球创新趋势调查报告&rdquo ,创新正日益成为一个在全球范围内的&ldquo 本土化&rdquo 竞争。成功地创新,既需要在全球范围内与外部资源合作,同时在国家和地区层面,又需要对本土市场与客户的深入理解和本土化策略。在这一创新的&ldquo 全球本土化&rdquo 过程中,中国企业强大的快速吸收和再创造能力使得中国得以在全球知识和网络中获益,不断摸索适合自身的创新方式。   在中国的受访企业中,有近四分之三的高管表示中国近年来生活质量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创新。这种对创新的积极力量的广泛认知和政府强有力的支持正在促使中国企业不断对自己的创新模式进行创新,从&ldquo 追随&rdquo 和&ldquo 模仿&rdquo 到探索&ldquo 中国式创新&rdquo 。   GE大中华区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段小缨表示:&ldquo 创新是GE的核心竞争力,在中国,创新是将GE同合作伙伴以及本地社会经济紧密联结在一起的纽带。在全球化竞争的背景下,中国通过推动创新提升产业和整体经济竞争力是前瞻务实的选择。GE将致力于提升与合作伙伴的协同创新,从前沿技术,全球化人才以及跨边界协作等各方面入手,将&lsquo 中国创新&rsquo 带到全球商业舞台。&rdquo   合作成为有效创新的重要方式   新的趋势正在改变现有的商业环境和趋势。与去年的不确定性相比,最显著的变化是企业对协同创新的认知。尽管存在风险,与外部资源合作带来的积极效果已被广泛接受。   &bull 全球77%的高管将合作视为一项值得的冒险。在中国的受访企业中,这一比例高达82%。   &bull 60%的中国高管表示,去年以来协同创新活动所产生的收入有所增长,显然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正在认识到合作的价值。   &bull 同时,96%的受访者认为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鼓励公司之间加强合作,95%的比例认为应确保企业机密和商业秘密在合作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保护,这一比例远高出世界平均水平。   中小企业成为创新的主要驱动力   规模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小企业、创业企业和具有创造性思维的个人被视为创新的主要驱动力,而缺少创新型人才仍是企业创新的首要障碍。全球79%的受访者相信,人才是成功创新的重要资产,这一比例比2013年增长了6%。   &bull 在中国,将近一半(47%)的受访者认为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等小型企业推动了中国的创新,超过全球平均水平(41%)6个百分点。   &bull 但60%的中国高管认为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不足,与全球的平均水平大致相当。   &bull 85%的全球受访企业高管认为与创业企业和企业家合作将在未来推动创新的成功。   吸引和留住创新型人才是成功创新的关键   人才仍然是企业在创新方面的首要考虑。如何吸引和留住人才成为被受访企业定义为创新成功的重中之重。   &bull 85%的中国高管提到了&ldquo 吸引和留住最具才华和技能的人才&rdquo ,高于全球平均水平(79%)。但只有12%的高管表示,他们的公司在留住新员工方面表现极为出色,这也是中国创新人才市场面临的重要问题(全球的比例为32%)。   &bull 对于创新技能的需求也日益强烈,有85%的企业高管希望政府能够更好地安排学生的课程以满足企业的未来需求。   &bull 57%的高管因为人才匮缺或技能不足而感到力不从心,新兴市场尤为紧迫:印尼(77%)、印度(73%)、马来西亚(71%)、阿尔及利亚(73%)和肯尼亚(62%)。   工业互联网和数据分析正在改变企业的创新方式   在中国,近七成的企业认为,大数据对优化企业运营效率尤为关键。了解客户并预测市场变化是创新领域的当务之急(84%),但仍然很多企业还没有意识到大数据在预测方面的价值,61%的人担心,这可能会占用传统创新活动的资源。在已经切实使用大数据的企业中时,69%的人明确感受到了回报。   &bull 25%的中国高管表示,他们公司是做好完全或充足准备利用大数据。然而,多达 44%高管表示,他们去年以来没有增强自身分析庞大而复杂的数据的能力,并且未来也不会这样去做(全球平均水平为29%)。   &bull 72%的早期&ldquo 大数据&rdquo 采用者都认为,数据科学家在他们的公司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权威性。   &bull 土耳其(90%)、阿尔及利亚(90%)、墨西哥(85%)、韩国(84%)、中国(83%)和巴西(83%)最热衷于利用&ldquo 大数据&rdquo 的潜力来发展业务。   创新的鼓励政策和企业环境   企业领导者普遍认为,政府在创造有利于创新环境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也有许多的受访者表示政府在公共资金的利用或者建立激励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企业期望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确保公共采购和激励机制能够倾向于创新型的解决方案。   &bull 当谈及政府需要解决的重点时,在中国高达96%的受访企业认为,保护知识产权应该是政府的重中之重。全球平均值为87%。   &bull 另外,超过四分之三(77%)的中国受访高管认为,政府及公共机构为创新型企业提供了充足的预算。这一比例高于全球平均水平。   &bull 87%表示,政府的官僚作风和繁文缛节妨碍了创新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不过从全球范围来看,对于政府支持工作效率的认同有所增加,69%的中国高管都认为政府对创新的支持工作组织很有效(相对于2013年增加14个百分点),中国的这一得分比许多受访国家高许多(全球平均水平为40%)。   &ldquo GE全球创新趋势报告&rdquo 已连续进行了4年。本次由GE委托咨询和研究公司Edelman Berland进行,针对26个国家和地区的3200位参与公司高级主管进行电话访谈,旨在了解商业领袖对创新的态度和认知,以及创新在全球不同市场环境中的现状。所有受访者都直接参与公司的创新及决策,其中32%的受访者的职位都在副总裁及以上。
  • 四部委:科技中小企业创新项目最高获300万资助
    日前,财政部、工信部等四部委出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办法提到,专项资金运用无偿资助方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按照不超过相关研发支出40%的比例给予资助,&ldquo 每个创新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rdquo 引导基金给予每个项目投资前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用于补助&ldquo 辅导企业&rdquo 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   创业投资机构对&ldquo 辅导企业&rdquo 实施投资后,引导基金给予每个项目投资后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用于补助 &ldquo 辅导企业&rdquo 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费用支出 引导基金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对创业投资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支持。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专项资金对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提出具体举措,发挥财政资金对信用担保机构等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构的激励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处长童有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原来由几个部门负责管理,存在重复和交叉的现象,现在统一管理后,任务和责任更加明确,让中小企业更方便地获得资金。   这次整合后的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前沿核心关键技术,支持中小企业围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及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童有好表示,管理办法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激励,通过补贴奖励的方式,可以更好地让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等,以解决企业融难题。   办法规定,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2%的比例给予补助 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0.5%的比例给予补助。   在奖励方面,专项资金对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增长额3%的比例给予奖励 对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增长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对积极探索创新效用显著的担保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附:财企[201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局、商务局,有关中央所属单位:   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商务部   2014年4月11日   附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以下统称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科技创新   第八条 发挥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引导作用,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前沿核心关键技术,借助创业投资机制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战略。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围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及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国际科研合作项目除外)。   第十条 专项资金运用无偿资助方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按照不超过相关研发支出4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个创新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用于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对创业投资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总额的25%,且不做第一大出资人,不参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引导基金参股期内,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累积金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参股股权经相关部门和财政部审核后,可按照以下方式退出:   (一)在约定期限内按照约定价格退出。引导基金参股4年内退出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 参股4年以上6年以内退出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参股满6年仍未退出的,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二)先于保障出资人退出。引导基金参股前,确定一个或多个出资人作为引导基金参股本金回收的保障人(以下简称保障出资人)。引导基金参股后,创业投资企业如发生收益或清算分配,引导基金将先于保障出资人获得分配直至收回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从而实现退出。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公共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风险补助是指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投资奖励和损失补偿。   (一)投资奖励:引导基金对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投资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创业投资机构年度累计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损失补偿: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机构已获得投资奖励支持的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投资退出时实际损失额50%的比例给予补偿,每个投资项目损失补偿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七条 投资保障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且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ldquo 辅导企业&rdquo ,引导基金对&ldquo 辅导企业&rdquo 给予投资前保障或投资后保障。   (一)投资前保障:引导基金给予每个项目投资前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用于补助&ldquo 辅导企业&rdquo 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   (二)投资后保障:创业投资机构对&ldquo 辅导企业&rdquo 实施投资后,引导基金给予每个项目投资后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用于补助&ldquo 辅导企业&rdquo 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费用支出。   第三章 改善融资环境   第十八条 发挥财政资金对信用担保机构等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构的激励作用,引导其提升业务能力、规范经营行为、加快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规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资本实力、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规模。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对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给予支持。   (一)业务补助:专项资金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2%的比例给予补助 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0.5%的比例给予补助。   (二)增量业务奖励:专项资金对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增长额3%的比例给予奖励 对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增长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   (三)资本投入:专项资金对中西部地区省级财政直接或间接出资新设或增资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省级财政出资额30%的比例给予资本投入支持,并委托地方出资单位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   (四)代偿补偿: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代偿补偿资金账户,委托省级再担保机构实行专户管理,专项资金出资比例不超过60%。   当省级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代偿额50%以上的比例(含)给予补偿时,代偿补偿资金按照不超过代偿额30%的比例对担保机构给予补偿。该代偿业务的追偿所得,按照代偿补偿比例缴回代偿补偿资金账户。   (五)创新奖励:专项资金对积极探索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且推广效用显著的担保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定为从事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第二十二条 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当年获得专项资金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单个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专项资金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资本投入方式除外)。   单个代偿补偿资金账户当年获得专项资金的出资额度最高不超过3亿元。   第四章 完善服务体系   第二十三条 发挥财政资金在构建完善多元化、多层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方面的激励作用,加快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提升服务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行,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服务成本、增加服务种类、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科技服务。包括技术咨询、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技术工程化、技术培训、科技企业孵化等服务。   (二)商贸服务。包括产品认证、市场宣传推介、品牌建设、电子商务、商业特许经营、商标注册等服务,以及参加各类重点展会、创新营销和商业模式、扩大信用销售、发展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推广现代流通方式等事项。   (三)综合性服务。包括中小企业运行监测、政策宣传、违法违规行为发布、风险预警、数据共享、产供销等信息服务,及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创业基地、技术改造、产业升级、人才培训、财务会计、知识产权、工业设计、质量认证、仓储物流、法律咨询、投融资辅导、职业经理人建设等服务。   (四)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运用无偿资助、业务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给予支持。   (一)无偿资助。专项资金对服务平台或机构实施的服务场地改造、软硬件设备及服务设施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建设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参加的重点展会,给予减收或免收展位费、布展费、展品运输费等费用补贴。   (二)业务奖励。专项资金对服务平台或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综合考虑其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按照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40%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专项资金对保险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开展的内贸信用险业务给予奖励支持。   (三)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金向服务平台或机构购买中小企业发展迫切需要、市场供给严重不足的公共性服务。   第五章 促进国际合作   第二十六条 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在中小企业国际合作中的统筹和协调作用,鼓励加快引进国际先进技术,避免盲目重复引进及恶性竞争。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国内中小企业与欧盟企业、研究单位等(以下简称欧方合作机构)在节能减排相关领域开展科研合作。   (一)促进国内中小企业与欧方合作机构联合研究开发国际尖端节能减排技术。重点支持有利于国内中小企业追踪国际技术发展方向,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填补国内技术空白的研发项目。   (二)引导国内中小企业转化中欧节能减排先进技术合作成果。重点支持国内中小企业应用中欧联合研发成果,开展技术延伸研究及小试、中试等活动,推动技术成果产业化的研发项目。   (三)鼓励国内中小企业从欧方合作机构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节能减排技术。重点支持国内中小企业引进适合我国国情的先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或本土化改造,提升我国技术研发水平与推广应用能力的研发项目。   (四)推动国内中小企业与欧方合作机构加强节能减排技术交流与合作。重点支持国内中小企业参加欧方合作机构组织的与节能减排技术相关的国际会议、访问等交流项目。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运用无偿资助方式,对科研合作项目给予支持。研发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4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交流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国际差旅费(仅包括国际交通费、会议费)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工作组织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综合考虑本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相关部门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各类支持方向的年度预算规模。   第三十条 相关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在每年3月底前下发工作通知,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等事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中央所属单位,按照本办法等规定,在工作通知下发40日内组织项目申报。   第三十一条 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的筛选和核实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   第三十二条 省级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申请项目进行公示后上报相关部门和财政部。   第三十三条 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项目储备、申报、跟踪管理系统,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专家对地方和中央所属单位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第三十四条 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专家库,确保入库专家与评审专家在数量上保持合理比例,加强对入库专家能力、职业道德等素质的前置审核工作,建立比例淘汰机制。   第三十五条 相关部门严格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制度和回避制度,在评审过程中建立专家交叉评审、集中评审等相互监督机制,研究建立评审专家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对评审专家的责任约束。   第三十六条 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与评审专家的联系沟通机制,避免部门人员擅自对评审专家施加影响。   第三十七条 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立项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对项目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项目,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项目公示期结束后,相关部门将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项目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项目列为立项项目,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安排建议。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根据当年预算安排情况,对资金安排建议进行审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所属单位。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四十条 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明确评价原则、组织实施、评价依据、评价内容、指标体系、分值权重、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及效果等实施评价,在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专项资金以后年度支持方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资金使用、项目组织等管理制度,不断改进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该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6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西藏及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中小企业发展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241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2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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