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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相关的资讯

  • 邢台成立首个环境保护审判庭
    邢台市第一个环境保护审判庭今天上午在南和县人民法院正式揭牌成立。此举意味着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遏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犯罪有了司法保障,标志着该市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并举的阶段。   据介绍,南和县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由6名法官和2名陪审员组成,采用刑事、民商事、行政与执行&ldquo 三审合一、审执结合&rdquo 的审判模式,通过对环保案件的立案审查、庭审、执行整个诉讼过程的全面参与,实现从立案到执行的无缝隙衔接。
  • “厦门质谱解散案”终审判决结果公布
    p   日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厦门质谱仪器仪表公司解散纠纷” 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该判决宣告了厦门质谱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正式解散。 /strong /span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31, 73, 125) " 案情回顾: /span /strong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31, 73, 125) " 2017年11月30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就“厦门质谱仪器仪表公司解散纠纷” 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解散厦门质谱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该案涉及原告何坚,被告厦门质谱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林志敏。何坚诉讼请求解散厦门质谱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31, 73, 125) "   法院认为,根据该案各方当事人的诉辨意见,质谱公司的困难主要源于股东之间的尖锐矛盾,已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生产经营停顿。一审判决:解散质谱公司。《(2017)闽0203 民初13682号》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31, 73, 125) "   之后,上述案中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闽02民终1328号》 /span /p p   厦门质谱仪器仪表公司一系列纠纷源于创始人何坚与大股东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矛盾。双方之间还有侵权索赔案在审理中,目前一审已开庭,待判决。 /p p   厦门质谱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股东间一系列纠纷可以说是我国科学仪器产、学、研结合现状的一个缩影。为探讨我国产、学、研结合道路受阻的症结所在,仪器信息网此前曾制作专题,详情见:《 a title=" "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t/xiamenMS" target=" _self" span style=" color: rgb(31, 73, 125) " 从厦门质谱仪股东矛盾看国产仪器产学研结合现状 /span /a 》。 /p
  • 报告析中国环境司法现状 哪些地区污染环境罪多?
    p   哪级政府部门常因环境问题被起诉?环保行政案件多发生在哪些地区?全国污染环境犯罪现状如何?最高人民法院13日发布的一份报告,全面介绍了当前中国环境领域的司法现状。 /p p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strong 环境行政案件内容复杂 /strong /span /p p   13日,最高法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 /p p   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4月,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946个,其中审判庭296个,合议庭617个,巡回法庭33个。 /p p   按照最高法的案件管辖分工和案由,环境案件包括普通环境案件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两类,普通案件包括环境民事案件、环境行政案件和环境刑事案件。 /p p   从行政案件来看,2016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9.9万件,其中,环保类行政案件大致占行政案件的2%以内。 /p p   ——哪些政府部门经常被起诉? /p p   现实中,一些政府部门因环境问题被起诉的案例频频见诸报端。报告从环境行政裁判文书的结构分析指出,从2016年全年203份判决文书来看,基层环保部门是主要的被告行政机关。 /p p   数据显示,2016年全年,县级环境保护局作为被告行政机关的裁决文书数量达101份, 占比最高,达到49.75%。其中,县级环境保护局与县级政府作共同被告有14份。 /p p   报告建议,环保行政机关,特别是县级环保行政机关,应当强化对环境行政法定程序,尤其是环境行政处罚法定程序的培训、学习、理解和运用。 /p p   ——哪些地区环保行政案件数多? /p p   如果以地域管辖与省份为标准来分析203份判决文书,则可以确定案件事实发生地。 /p p   报告显示,其中,发生在广东的环保行政案件判决文书55份,占比最高,达到27.09%,往后依次为江苏、浙江、河南、山东、湖北、上海、湖南、安徽、重庆等。 /p p   报告指出,随着中国产业转移,东部地区的工业向西部地区搬迁,未来西部地区发生环保行政案件的数量可能会大大增加。由此,西部地区的环保行政机关要做好应诉准备,积极向东部环保行政机关学习应诉经验。 /p p   ——哪类环保行政案件单次罚款最多? /p p   不同类型环保行政案件罚款数额也不相同。报告显示,大气污染类环保行政案件单次最高罚款金额最高,达到90万元,出现在江苏 畜禽养殖污染类环保行政案件单次罚款金额最低,达到3000元,出现在浙江。 /p p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strong  污染环境犯罪数量骤增 /strong /span /p p   据了解,2011年以前,中国虽然已经确定了对严重污染环境行为进行入罪化处理的刑事政策,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例极少,基本上处于零判决状态。 /p p   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污染环境罪案件数量为1件,到了2014年骤增至801件 2015、2016年全国污染环境罪案件数量分别为714、775件。 /p p   ——哪些地区污染环境罪数量多? /p p   报告显示,按照省区划分,浙江污染环境罪判决数量最多,达到911件,占到全国的38.93% 其次为河北、山东、广东、江苏、天津、福建等,案件数据较大。除上述省份外,其它省份数据较小,有15个省份为个位数,7个省区市数据为0。 /p p   ——哪种污染环境犯罪入罪方式突出? /p p   2013年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污染环境罪规定了14种具体的入罪情形,这14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被采用的情况如何? /p p   报告显示,重金属超标3倍以上是当前最主要的污染环境犯罪入罪方式,达到1631件,占到将近70%。 /p p   为此,报告指出,污染环境犯罪入罪方式集中化,重金属超标成为污染环境犯罪的罪魁,这也是当前环境刑事司法的重要特征,需引起高度关注。 /p p   ——专家建议有针对性地完善刑事立法 /p p   除了污染环境类犯罪,环境资源犯罪还包括:动物资源类犯罪、植物资源类犯罪、矿产资源类犯罪、土地资源类犯罪。 /p p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吕忠梅对媒体表示,总体上看,环境资源类犯罪发案率不均衡、入罪方式单一、刑罚配置整体偏轻,应该有针对性的完善刑事立法,提高环境刑事司法的专门化程度,同时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的行政管理。 /p
  • 国内赔偿数额最大的室内环境污染伤害案宣判
    近日,湖北襄樊樊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由于办公室装修造成的室内环境污染伤害案,法院一审宣判安利襄樊店赔偿员工刘女士人民币233.8万元,这是我国目前赔偿数额最大的一起室内环境污染伤害案。   体检时身体健康的刘女士,到新单位工作两年多之后得了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不得不进行了换肾手术。经过环境检测部门监测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女士工作的办公室空气中超标的甲醛、甲苯是致病元凶。面对换肾和术后每月高达5000多元的抗排异治疗费用,刘女士将自己的工作单位告上法庭,提出360多万元的赔偿。经过两年多诉讼和四次司法鉴定,今年11月17日,刘女士终于拿到了法院的一审判决:安利公司赔偿法院认定的所需各项费用233.8万多元。   这是一起到目前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最大的案件,而且是室内环境污染对肾脏的伤害,国家室内环境质检中心近日接到了一些消费者的咨询,室内环境污染与肾病有多少关联?室内环境中的哪些污染物会引发肾病?怎样才能防止室内环境污染对人们健康的危害?为此,宋广生主任进行了回答:   一、室内环境污染与肾病有关   近年来,由于室内环境污染问题引发肾病的案例在全国各地不断发生,研究证明,室内环境中的铅、铬、汞等重金属,甲醛、苯、甲苯、酚等有机溶剂均可严重损害肾脏,在一般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和用品中可以发现一些化学元素与急性和慢性肾病有关联,过敏者接触这些有机溶剂,短时间内就可能导致肾功能损伤。   同时,室内环境中的甲醛、苯污染做为过敏源也会引发和加剧肾病的发作。人们接触高浓度有机溶剂毒物几天至几周内,出现少尿、浮肿症状,实验室检查可见血尿素氮、肌酐升高,尿糖、尿蛋白、尿酶亦升高,出现急性肾功能衰竭。若长期接触低浓度有机溶剂毒物,会导致肾炎综合征或肾病综合征,或加重原有慢性肾脏病变,加速进展至尿毒症。   2005年发生在南京的家具污染问题致使女青年患紫癜性肾炎案件,与刘女士的案件性质相似。2004年12月,南京女青年小李在家具城购买了一套家具。小李将家具摆放在卧室后,经常出现感冒、嗓子痛的症状。使用家具半年后,小李出现了皮肤过敏、发热不退的症状,后经诊断是由于家具污染过敏引起的紫癜性肾炎。   南京20多岁的小李,半年前步入婚姻的殿堂。几个月后,她出现关节红肿、疼痛现象,皮肤上有一块块紫色斑点产生,后来,小便开始有点红色,诊断为肾炎。医生告诉他们,很可能是新装修房子污染引起的。小李将信将疑,但还是听从医生的嘱咐,搬出了新房。小李的病情得到好转。搬回新房几个月之后,小李的病情再次加重。医生分析小李属于过敏性体质,这类人群吸入毒气后有可能立即患上过敏性肾炎,如果延误治疗,可能发展为慢性肾炎,并最终导致尿毒症。   全军肾脏病研究所黎磊石院士介绍,近年来,肾脏病有年轻化的趋势,特别是因为装修环境的污染,患上肾炎的年轻病人越来越多。有不少肾炎患者过来看病,身体浮肿,尿蛋白出奇的多。正常人24小时的尿蛋白只有3克,而这些人平均下来有9.8克,我们就觉得奇怪,开始进行室内环境污染对肾脏危害的研究。通过询问病人的职业、工作和生活的环境,发现了一个共同的特点,这些肾炎患者很多是刚住进新装修的房子不久,有一些人从事装修工作,很明显,他们的发病与居住环境有关。   为了弄清楚装修污染对肾脏的危害,南京军区总院全军肾脏病研究所从2005年就开始做实验,专家把小白鼠放进刚装修的小房子里,结果两个月后,意料中的一幕出现了:原本健康的小白鼠病了,检查出尿蛋白很高,肾脏受到了一系列损伤,原本健康的小白鼠无一例外地都成了“肾炎白鼠”。   由于装修污染引起的“另类肾炎”和其他肾脏病不一样,它的发病非常隐蔽,有害的化学物质慢慢侵袭到体内,人们接触高浓度有机溶剂毒物几天至几周内,出现少尿、浮肿症状,实验室检查可见血尿素氮、肌酐升高,尿糖、尿蛋白、尿酶亦升高,出现急性肾功能衰竭。   近年来,因装修污染导致的儿童肾脏病也在增加,一位10岁的肾脏病小患者,诊断为“肾小球膜性病变”,该病常见于老人,很少在儿童身上发生。经医生询问,孩子父母开家具店,与居所紧邻,日常生活每天都与甲醛气味相伴。而甲醛会诱发孩子免疫系统损伤,导致肾小球疾病。   二、室内装修怎样防控对肾脏的危害   专家分析,对肾脏造成危害的室内环境污染污染物主要通过三种渠道产生危害:一是通过呼吸直接入肺入血,二是通过皮肤吸收进入体内,三是通过污染的手、食物等使有机溶剂毒物经消化道进入体内。   为了防控室内环境污染对人们肾脏的危害,防控室内装修肾炎的发生,宋广生主任建议消费者注意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人们尽可能避免接触有机溶剂毒物,特别是室内装饰装修中使用的人造板、溶剂型油漆、胶黏剂、内墙涂料一定要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   二是新装修房屋或买家具一定要检测甲醛等污染物含量是否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才能放心入住。   三是新装修房屋和购买新家具注意室内环境净化,可以通过采用空气净化器、空气净化材料和选择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等措施进行室内环境净化;   四是新装修的房屋要注意开窗通风,但是注意通风的时间和条件,目前冬季要保证室内温度达到20度以上以后,再进行间断性的通风,由于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的污染物释放需要有适宜的温度条件,所以冬季室内通风要注意合理进行通风。   五是注意防控室内装修肾炎。如果早期发现肾炎,早点脱离污染环境,肾功能损伤可以恢复。过敏体质的人吸入后有可能立即患过敏性肾炎,如果延误治疗,就可能发展为慢性肾炎,并最终导致尿毒症。   为了进一步了解室内装修肾炎的危害,提高全社会对室内环境污染危害的认识,国家室内环境质检中心从即日开始在全国进行室内装修肾炎的调查活动,在北京地区对百名肾病患者室内环境进行污染物调查,肾病患者可以通过电话01063132865、63132868和中国室内环境网(www.cietc.com)、国家室内环境质检中心网站进行登记。   案件回放:   今年32岁的刘女士,是一位5岁孩子的母亲。 2005年1月5日,刘女士加入安利公司湖北分公司襄樊专卖店。刘女士在业务部上班,从事业务助理的工作,上班时间主要在室内,每天在办公室平均要呆上8小时以上。上班第一天,刘女士就在办公室嗅到了浓烈的刺鼻、刺眼气味,眼睛开始不停流泪,继而感到全身不适。   2005年2月8日,刘女士突然发起高烧,出现鼻塞、流泪、咽喉肿痛等症状。在接下来的一年多时间里,刘女士每个月都会高烧,鼻塞、流泪、咽喉肿痛症状越来越频繁。为此,刘女士经常在医院打针治疗。   2006年7月初,刘女士到襄樊市中心医院就诊时,被诊断出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氮质血症,住院治疗近20天。2006年8月2日,刘女士因病情严重转入武汉同济医院治疗近半个月。治疗期间,医生发现刘女士的两个肾脏严重受损,仅有20%的功能,双肾有萎缩迹象。   2007年8月初,刘女士在襄樊市中心医院住院10多天,被查出身患尿毒症。同年8月21日至9月17日,刘女士再次入住武汉同济医院,因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医院要求其进行肾移植手术。   在等待肾源的过程中,刘女士多次入院接受血液透析治疗。半年多后,刘女士幸运地等到了配型成功的肾源。2008年4月3日,刘女士第四次入住同济医院,进行了肾移植手术。   术后,刘女士因身体虚弱,常年在家病休。   身患重病的刘女士一直心存疑惑:自己一向身体很健康,2005年初,安利公司在录用刘女士时对其进行了体检,结果显示刘女士身体健康。为什么会在公司上班一年多的时间里,就患上严重肾病?   2006年下半年,刘女士第一次在武汉同济医院住院时,医生就排除了刘女士由高血压、糖尿病引起肾病的可能。为查明病因,医生曾询问刘女士,在得肾病前有没有其他病的征状。   刘女士称,在2004年12月底,刘女士所在单位--安利公司湖北分公司襄樊专卖店完成了总体装修。刘女士上班期间,专卖店还有零星装修工程正在进行。刘女士在这样的环境中每天工作至少8小时。   自2005年初开始,自己一进办公室,就会出现鼻塞、流泪、咽喉肿痛的情况,而且,这种情况持续了1年多。刘女士所在二楼的办公区有1000多平方米,刘女士在一间几平方米的办公室里办公。整个二楼办公区里仅有一个面积不超过2平方米的通气窗,二楼办公区几乎是个封闭的空间。在了解这些情况后,医生指出装修产生的有毒物质对身体和免疫力都会造成影响。   2006年8月25日,刘女士委托襄樊市环境监测站,对其工作场所--安利公司湖北分公司襄樊专卖店二楼业务部办公室,进行了空气质量监测。空气质量监测结果显示刘女士办公室中甲醛浓度超标:该办公室在装修1年8个月后,甲醛浓度为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1倍多。同年10月20日,经安利公司委托,襄樊市环境监测站再次对刘女士上班地点进行了监测,并得出结论:甲醛、甲苯均超标。   2006年下半年,在刘女士委托襄樊市环境监测站对办公区作了空气质量监测后,安利湖北分公司襄樊专卖店将刘女士的情况向广州安利公司进行了汇报。此后,襄樊专卖店找到刘女士,让刘女士去做职业病鉴定。   刘女士多次到襄樊市职业病医院进行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她的情况不属于职业病的鉴定范畴,不能进行相关鉴定。而襄樊专卖店称,只有得到职业病鉴定后,安利公司才会做出相应处理,仍坚持让刘女士去做职业病鉴定。   于是,刘女士又到劳动部门进行咨询,得知要有效解决问题,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做司法鉴定。   随着病情的加重,高额的治疗费用让刘家人不堪重负。而安利公司除了在刘女士生病早期拿出两万元外,没有再向刘女士支付过任何治疗费用。最终,刘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7年下半年,刘女士委托湖北省春园律师事务所高伟律师,将安利公司、安利公司湖北分公司告上法庭。诉讼期间,安利公司将装修施工单位--国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装饰分公司”)追加为被告。刘女士请求法院判处相关公司赔偿其住院费、交通费、抗排斥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多种费用共计365.7万多元,其中终身抗排斥药费293.6万多元。   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立案审理此案。诉讼中,安利和为安利公司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装饰公司公司提出:刘女士是自身疾病,与安利公司无关。   为此,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刘女士所患肾病与安利湖北分公司襄樊专卖店办公室甲醛、甲苯超标之间因果关系、伤残等级、所服抗排异药物的价格及护理需要先后进行了四次司法鉴定。   湖北中真司法鉴定中心于2007年11月11日和2008年10月30日出具法医司法鉴定书,认定刘女士所患尿毒症期的临床表现与较长时间接触办公室内超过国家标准的甲醛、甲苯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排除,属于二级伤残。   安利公司对上述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樊城区人民法院遂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及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   2008年5月30日,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称:刘女士长时间处于甲醛、甲苯超标办公环境中,出现呼吸道刺激及肾病的发展起到一定程度加恶作用可能性不能排除。2009年6月9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刘女士的伤残程度为五级。   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5月12日、10月21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因环境污染,身体受伤害致肾病,后多次住院治疗,病历显示均是治疗肾病,均与环境污染有关。刘女士多次入院治疗,换肾符合常理,对其花费的相关费用予以支持。同时参照同济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相关证明中具体治疗方案的相关价格,法院认定了刘女士所需终生抗排斥用药的费用:按平均寿命75岁来算,刘女士需要服药43年。   樊城区人民法院于今年1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   刘女士所患疾病与其所在办公场所甲醛、甲苯浓度超标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排除。安利公司应为员工提供符合健康状况的工作环境。刘女士在严重污染的环境中工作遭受人身损害,安利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刘女士未及时采取治疗措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还表明,刘女士如果还需要再次肾移植,所花的费用还可再次请求赔偿。法院对刘女士请求的赔偿精神抚慰金予以适当支持:安利公司赔偿刘女士精神抚慰金5万元。   安利公司承担刘女士所需各项费用334万多元的70%即233.8万多元。为安利公司进行装修的装饰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装修合格,应当与安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023年占年度提案总数1%的全国政协好提案中,哪些与生态环境相关?
    进入3月,又到了全国两会时间。根据安排,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2024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于2024年3月4日在北京召开。在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了全国政协2023年度好提案,共评选出《关于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提案》等58件好提案。根据《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年度好提案评选办法(试行)》和《2023年度好提案评选工作方案》,经70家提案承办单位推荐,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综合考虑推荐情况、提案质量、提案者覆盖面等,共评选出这些好提案,总量为年度提案总数的1%左右。据中国环境APP统计,这58件好提案中,直接事关生态环境的有《关于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提案》(提案者:民革中央)、《关于以建造方式转型推动城乡绿色发展的提案》(提案者:易军)、《关于加强新污染物系统研究与管控 助力美丽中国建设的对策建议的提案》(提案者:魏明德)、《关于推动绿色金融全面均衡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提案者:张奎)、《关于加快推进交能融合发展新模式助力绿色交通强国建设的提案》(提案者: 宋海良)等5件。其中,《关于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提案》中提到,中共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对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打击惩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提升了绿色发展司法保障水平。但环境资源审判,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整体起步晚,新理念、新事物多,遇到的新问题也多。我们从建立健全环境资源审判沟通对接机制,推动建立专项资金账户或公益诉讼基金,研究推动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鉴定机构体系,完善环境资源案件各项规范和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等方面提出建议。在《关于加强新污染物系统研究与管控 助力美丽中国建设的对策建议的提案》中,魏明德指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明确提出了“到2025年,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的目标。如何降低新污染物污染对经济发展、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美丽中国建设的不利影响与潜在危害,成为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需要深度思考的课题。在《关于推动绿色金融全面均衡高质量发展的提案》中,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张奎认为,近年来,我国绿色金融蓬勃发展,在支持生产生活绿色低碳转型、助力生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从改革区域看,目前,在7省(自治区、直辖市)10地开展了较为全面的改革创新尝试,但其他地区的绿色金融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绿色金融支持不够全面、资本市场作用有待充分发挥、绿色数据共享和应用程度不高、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程度较低等问题依然存在,应推动绿色金融全面均衡高质量发展。在《关于加快推进交能融合发展新模式助力绿色交通强国建设的提案》中,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能建党委书记、董事长宋海良建议,尽快编制交能融合发展规划与综合指导意见,建立有效的融合发展机制,加快推动技术创新和标准体系建设,大力支持工程示范与经验推广,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生态,助力绿色交通强国建设。
  • 分析仪器助力环境司法创新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前不久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首份《无锡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详细介绍了以“责任担当为引领、制度创新为依托、公益诉讼为突破、大联动协调机制为抓手”的环境司法无锡模式。  2008年5月,无锡中院正式组建全国第二家、江苏第一家环保审判专门机构——环境保护审判庭。成立至今,无锡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案件2254件(其中民事146件、刑事86件、行政61件、行政非诉1961件) ,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称号。2016年无锡全市法院共受理环境刑事案件47件,同比增长213.33%,审结36件,同比增长620%。  严惩重大环境案件  中德海关首次联手破获一起跨境走私濒危植物大案,查获龟甲牡丹等珍稀植物1500余株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一些动植物及制品的市场需求也日渐扩大。犯罪分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通过国际邮寄、绕关走私等手段大肆走私珍稀动植物。  2016年7月14日,无锡市中院对无锡首例走私濒危植物案作出判决。3名被告人因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被判刑。海关查获的涉案珍稀植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中,被告人沈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和野生植物保护法规,在明知多肉植物中的极品—龟甲牡丹等仙人掌科珍稀植物是国家禁止贸易、携带、邮寄入境物品的情况下,单独或指使他人,或与被告人方某合谋,先后购买涉案龟甲牡丹等珍稀植物,再通过国际邮寄、由方某指使被告人时某绕关走私等手段走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方某、时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沈某、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被告人沈某、方某、时某均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预缴财产刑保证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其住所地司法机关均出具社区矫正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适用缓刑条件,对其可以宣告缓刑。  最终,被告人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这起案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德海关首次深度联手侦办,两国7地同时开展行动破获的一起跨境走私大案,查获龟甲牡丹等珍稀植物1500余株,也是迄今为止全国海关查获数量最大的走私濒危植物案件。  引入专家论证和第三方治理  养殖场提出的修复方案被专家否定后,法院委托第三方重新制定修复方案,并以此为依据修复环境  改善太湖流域水环境,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是重要环节之一。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成为环境司法关注的重点。  某养殖场系生猪规模化养殖项目,与周边村庄居民距离较近,项目建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应配套的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项目擅自投入生产。  2015年9月,中华环保联合会接群众举报后,经实地调查,发现这个养殖场的污水治理设施形同虚设,粪便、沼液未依法利用和处理,随意排放到周边沟渠、河道,造成邻近区域严重污染。  经环保部门检测,这个养殖场排放的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浓度均已超标,两级环保部门多次要求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但养殖场未履行到位。故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这个养殖场立即停止侵害、恢复被污染地区生态。  2015年10月27日,法院对被告进行现场勘验,采取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被告持有的生产报表、生产日志、原辅材料台账等相关资料,对其污水处理、排放及对周边环境的污染状况进行拍照、录像,委托无锡市环保局分别在其3个生态净化塘、最近较大河流水域采集水样进行检测鉴定 同时,裁定被告立即停止排放废水、污染环境行为。11月2日,无锡市环保局向法院提交监测报告,显示周边水体受到严重污染。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向法院提交其自行制作的修复方案,欲按此方案进行环境污染修复。经庭审质证和专家论证,这个方案无法实现环境修复目标。经双方同意,法院委托第三方重新制定修复方案,并以重新制订的方案为依据进行环境修复。  据本案主审法官、无锡市中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法官郭继光介绍,这起案件分别引入专家论证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在严惩环境资源犯罪的同时,竭尽全力对受损环境进行科学修复。  经过环保行政部门的督促和检查,被告已经建立了粪便、尿液分离体系,并上马了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但被告并没有按照环保要求规范运营,治污设施闲置,污水横流,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同样,正是基于对畜禽养殖污染的传统错误观念,被告自己制作了简易修复方案。然而,这个方案却无法满足环境修复的基本司法标准。  在有了这个判断的基础上,法院加强职权介入,主动审查环境修复方式的实际效果,邀请江南大学环境与土木工程学院副教授詹旭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对方案进行评估,确认被告提供的方案不能实现环境修复的预期目标。在此基础上,法院委托第三方重新编制修复方案、监理方案,确保环境修复目标的根本实现。  叠加模式提升震慑力  采用“外景现场+案件庭审+新闻发布会+演播室访谈”模式,吸引近31万网友观看  严厉打击跨界排污新业态环境污染犯罪行为。随着各地环境监管力度加大,有些企业或个人采取跨界排污的方式肆意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在审理华东地区跨界倾倒生活垃圾污染环境案时,无锡市锡山区法院采用“外景现场+案件庭审+新闻发布会+演播室访谈”的叠加模式进行长达5个多小时的网络直播,近31万网友在线观看,进一步增强打击犯罪的震慑力。  2013年起,无运输处置生活垃圾资质的被告人徐某某以处置“分类垃圾”为名,与上海市杨浦区绿化与市容管理局签订生活垃圾承运和处置合同,以每吨48元至78元明显低于市场处置的价格取得生活垃圾处置经营权。他在明知被告人徐某没有运输处置生活垃圾资质,将生活垃圾运至外地卸掉掩埋的情况下,仍将生活垃圾交徐某及其船队处置。  2015年3月~5月,徐某将生活垃圾交由被告人崔某某卸载并就地填埋,崔某某通过被告人须某某找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华圻村(直湖港边)的卸点,并协助将生活垃圾倾倒,然后用建筑垃圾、土块等进行掩盖。2015年5月至被查获,徐某船队实际在此地倾倒的生活垃圾总计1670吨,另有4船生活垃圾未卸载即被海事部门查获(未卸载4船中有两船来自徐某某)。  犯罪嫌疑人上述行为导致当地环境污染,影响恶劣。经有关单位对涉案固体废物及渗滤液检测,固体废物中含重金属铅、镉、六价铬、类金属砷。渗滤液中含重金属铬。2015年7月,惠山区政府对倾倒的生活垃圾进行了应急处置,仅岸上部分处置费用达101万余元,实际处置固体废弃物3341吨,渗滤液728吨。4名被告人非法获利9000元~5万元不等。  2016年12月2日,本案当庭宣判,4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暂扣的用于运输垃圾的船只予以没收。  此案系上海生活垃圾倾倒外地第一案,广受社会关注。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环境污染类违法行为的入刑率较低,绝大多数违法行为都是通过行政机关罚款、行政拘留进行惩戒,威慑力不足,这也是相关违法主体不思悔改的重要原因。  根据相关法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即可入刑,由于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一般较少,但如果符合“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以上的”构成条件即可认定污染环境罪。
  • 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议价谈判邀请函
    关于邀请参加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验室仪器设备统一选型议价谈判的公告   为利用规模优势、争取最优价格、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并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部项目办”)拟邀请以下仪器主要生产厂家、中国区总经销商或获得厂家在中国独家授权的经销商参加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实验室仪器设备统一选型议价谈判活动。   1. 项目名称: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验室仪器设备统一选型议价谈判。   2. 谈判内容:包括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和分中心的22项实验室仪器,具体仪器设备名称详见附表。   3. 有意向参与本次统一选型议价谈判活动的仪器生产厂家、中国区总经销商或获得厂家在中国独家授权的经销商,请持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从2012年6月25日至2012年6月29日,每天9:00至17:00(北京时间)在部项目办办理参与谈判报名登记手续,并领取谈判文件。   4. 联系人:甘治国、杨春生   地 址:北京广外大街168号朗琴国际B座819   电 话:010-63207178/7177,13910176501   传 真:010-63207174   Email:ganzhg@mwr.gov.cn、csyang@mwr.gov.cn   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表:统一选型实验室仪器设备清单 编号 名称 1. 总有机碳分析仪 2. 进口原子吸收分光仪 3. 原子荧光光度计 4.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仪 5. 全自动测汞仪 6. 红外测油仪 7. 自动电位滴定仪 8. 生物毒性分析仪 9. BOD测定仪 10. 总α、β测定仪 11. 便携式多参数监测仪 12. 生物显微镜 13. 普通显微镜 14. 微波消解仪 15. 高速冷冻离心机 16. 水质等比例采样器 17. 分光光度仪 18. COD测定仪 19. 电子天平 20. 冷藏柜 21. 叶绿素测定仪 22. 高纯水制备系统
  • 国内首例振动台知识产权案做出判决
    苏试维权东菱败诉   苏州试验仪器总厂(以下简称苏试总厂)诉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东菱公司)等3被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历时两年,日前终于尘埃落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押驳回东菱公司的上诉,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苏试被侵权历史宣告终结   作为我国振动台知识产权第一案,该案的终审判决结果是:被告东菱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苏试总厂KD-3正弦振动控制仪软件著作权的产品,赔偿原告苏试总厂经济损失3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近5万元。至此,苏试总厂维权初见成效,历时14年被东菱公司屡屡侵权的历史,宣告终结。   苏试拥有软件著作权   据了解,苏州试验仪器总厂成立于1956年,是国内第一家振动台专业制造商。50多年来,依靠自主创新的技术优势,始终保持市场占有率第一的行业龙头地位。近10多年来,苏试总厂紧紧跟踪国际同行发展技术方向,连年开发填补国内空白、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的系列产品,为打破国外对我国的技术封锁、振兴我国振动台行业的发展作出了突破性的历史贡献。   原告苏试总厂诉称,原告的电磁振动台系统中包含的KD-3正弦振动控制仪软件由原告从1989年起自行开发,1990年代初定型,用于KD-3正弦振动控制仪中向市场销售。原告依法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并取得了该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东菱公司股东来自苏试总厂   原告认为,被告东菱公司成立于1996年8月。该公司开业时的所有7位自然人股东中有6人来自原告单位苏州试验仪器总厂。目前所有的11位自然人股东中,也有10人曾任职于苏试总厂。   本案原告称,曾经任职于苏试总厂的上述人员,有机会接触原告在电磁振动台设计制造技术领域拥有知识产权的各项技术。现任东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原告的元件车间工作期间,更是有机会直接接触嵌入了上述计算机程序的芯片。东菱公司开业以来,长期采用各种手段获取原告的相关技术,生产并销售侵犯原告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产品,使苏试总厂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未交开发源程序文档   2006年,苏试总厂开始了艰难的依法维权之路。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寿步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在东菱公司的上海销售代理商处,取得东菱公司侵权产品的销售证据之后,于2007年8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等3被告告上了法庭。   被告东菱公司在诉讼中辩称,其使用的SVC-1型正弦振动控制仪软件系自行开发获得,并提交了相关的源程序,但未能提交开发该源程序所形成的相关文档。   而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认为,原被告设备的控制系统硬件,均采用同一系列的中央处理器,软件储存均采用同一系列的集成电路芯片。原告提供了系争软件的完整的开发文档,被告未提供开发文档,原被告的软件已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因此认为,东菱公司没有证明其使用的SVC-1型正弦振动控制仪软件有合法来源,它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含有与原告软件实质性相似软件的SVC-1型正弦振动控制仪,侵犯了原告软件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对东菱公司关于被控侵权软件系其自行开发的主张,也没有采信。   企业感言   针对此次判决,苏试总厂负责人表示,2年多的维权路,此次之所以能胜诉,得益于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社会各界对创新型环境的尊重、司法机关的公正严明。苏试总厂对未来良好的自主创新环境充满信心和期望,相信企业维权之路会越走越顺、企业发展之路会越走越宽。   律师点评   此案的公平公正判决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再一次敲了警钟。尽管在先的技术原创型企业的技术积累被侵权的现象屡有发生,但知识产权终将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后企业的侵权牟利之路已经越来越行不通,终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自9月1日起施行
    2023年8月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刘竹梅、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李明义出席,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3年4月1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5次会议审议通过。一、制定背景和意义制定《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规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求,保障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夯实守护绿水青山和增进民生福祉的法治防线。制定《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重要举措。作为民法典绿色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侵权责任编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对生态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规定》严格遵循立法原意,立足审判实际,深入研究、系统解决生态环境侵权民事纠纷案件中的证据规则问题,确保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得到正确实施。制定《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丰富完善生态环境裁判规则体系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法院自2014年6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先后制定发布20余部司法解释,基本涵盖生态环境案件审理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但对作为实体与程序问题“结合部”“连接点”的证据问题,并无系统性、专门性规定。证据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公正性,而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在证据方面又存在一些突出特点,诸如适用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事实认定的“专业壁垒”问题突出,“证据偏在”问题突出,等等,确需构建相应的规则体系。制定《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回应和满足审判实践需要的重要举措。在历次环境资源审判疑难问题调研中,证据问题都是一线法官反映、讨论的焦点,诸如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之异同,过度依赖鉴定问题如何破解,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如何处理,等等。人民法院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和把握,直接关系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需要深入研究并妥善解决。二、制定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合法性原则。贯彻落实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解决法律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在生态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具体适用问题,是制定《规定》的核心目标。在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合法性原则,坚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思考问题、拟定条文,严格就如何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二是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立足审判实践,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效果意识,系统梳理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证据方面的突出问题,深入研究其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设计条文内容,确保《规定》能够满足生态环境审判实践需要,切实解决证据方面的难点、堵点问题。三是重点完善技术性、操作性规则。严守司法解释功能定位,准确把握《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适用关系,不追求体系的完整性,对于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规定。所拟条文紧扣法律规定的适用问题,推动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在当事人举证、证据调查收集、认定、采信等方面的规范化。三、《规定》的主要内容《规定》共34条,除引言外,主要包括适用范围、举证责任、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证据共通原则、专家证据、书证提出命令、损失费用的酌定等内容,择要解析如下:(一)关于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脊梁”,在民事证据规则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规定》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中的规范说,严格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确定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关于原告的举证责任。根据《规定》第2条至第5条,原告的举证责任包括三个部分:一是根据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就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以及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危险承担举证责任;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应当就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重大风险承担举证责任。其中,“违反国家规定”是否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以及是否由原告举证证明,是生态环境私益侵权诉讼与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区别。二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应当就其主张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费用,或者民法典第1235条规定的损失、费用,承担举证责任。三是为防止滥诉,提高因果关系认定的准确性,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承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的,应当提供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关于被告的举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30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两种情形承担举证责任:一是其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二是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基于此,《规定》第6条明确,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的被告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因果关系是确定生态环境侵权是否成立的最关键要件,《规定》将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旨在平衡原被告的举证能力,有利于被侵权人及时有效地获得司法救济。(二)关于证明标准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提起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调研中发现,审判实践中存在生效刑事裁判、行政裁判未予认定的事实,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裁判亦不予认定的情况,忽视了三大诉讼证明标准之不同。比如,对于因证据不足、案件事实不清,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而作出的无罪判决,如果相关事实能够达到高度可能性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民事裁判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基于此,《规定》第8条规定,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因未达到证明标准未予认定的事实,在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事实和证据,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三)关于证据共通原则证据共通原则是证据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涵义是指某项证据在提交法院后,虽然可以被提交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撤回,但不影响对方当事人援引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证据共通原则虽然未被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遍遵循。《规定》第15条立足基本法理,对该原则在生态环境侵权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后申请撤回该证据,或者声明不以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不影响其他当事人援引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以及人民法院对该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放弃使用人民法院依其申请调查收集或者保全的证据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四)关于专家证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构建了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并存的“双层”专家证据制度。专家证据制度对于破解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事实认定的“专业壁垒”问题具有重要作用。《规定》以第16条至第23条共8个条文的体量,对专家证据制度在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关于鉴定意见,《规定》重点围绕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委托鉴定比例高、个别案件存在“以鉴代审”、一些复杂鉴定事项难以由某一鉴定人全部完成、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等情况,分别明确了不予委托鉴定的情形、鉴定之外认定专门性事实的方法、鉴定人邀请其他机构、人员完成部分鉴定事项的“有限许可、严格限制”规则,以及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审查认定规则。关于专家辅助人制度,《规定》在充分总结司法经验基础上,明确当事人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意见或者污染物认定、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五)关于损失、费用等的酌定由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司法实践中存在“定性不易、定量更难”问题,即使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认定侵权事实成立,损害赔偿数额或者损失、费用数额仍然难以确定。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既不能因事实不清拒绝裁判,也不能仅以原告未完成相关举证责任为由不支持其关于赔偿数额或者损失、费用的主张,而应结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其他证据,对相关数额进行酌定。为保证酌定的规范和公平,《规定》第30条、第31条在充分总结审判经验基础上,对酌定时的考量因素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对于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结合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害的程度、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等,合理确定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数额;对于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等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生态环境及其要素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等,合理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23年4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8月14日法释〔2023〕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3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5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生态环境侵权民事案件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和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本规定。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包括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第二条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就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  (二)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危险。  第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应当就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  (二)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重大风险。  第四条 原告请求被告就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支付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费用,或者支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损失、费用的,应当就其主张的损失、费用的数额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 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承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的,应当提供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方式、污染物的性质、环境介质的类型、生态因素的特征、时间顺序、空间距离等因素,综合判断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联性是否成立。  第六条 被告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 被告证明其排放的污染物、释放的生态因素、产生的生态影响未到达损害发生地,或者其行为在损害发生后才实施且未加重损害后果,或者存在其行为不可能导致损害发生的其他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八条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因未达到证明标准未予认定的事实,在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事实和证据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九条 对于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中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在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诉讼中无需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条 对于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未主张或者无争议,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前款规定的证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  第十一条 实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法院,可以委托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等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受委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委托事项,并将调查收集的证据及有关笔录移送委托法院。  受委托法院未能完成委托事项的,应当向委托法院书面告知有关情况及未能完成的原因。  第十二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保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进行审查,确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一)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  (二)证据对证明待证事实有无必要;  (三)申请人自行收集证据是否存在困难;  (四)有必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条 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尽量减少对保全标的物价值的损害和对证据持有人生产、生活的影响。  确需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的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组织当事人对保全的证据进行质证。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或者勘验涉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专门性问题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必要时,可以通知鉴定人到场,或者邀请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派员协助。  第十五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后申请撤回该证据,或者声明不以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不影响其他当事人援引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以及人民法院对该证据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放弃使用人民法院依其申请调查收集或者保全的证据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查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人员出具鉴定意见。  第十七条 对于法律适用、当事人责任划分等非专门性问题,或者虽然属于专门性问题,但可以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其他方式查明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第十八条 鉴定人需要邀请其他机构、人员完成部分鉴定事项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可以准许,并告知鉴定人对最终鉴定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主要鉴定事项由其他机构、人员实施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十九条 未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邀请其他机构、人员完成部分鉴定事项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前款情形,当事人申请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二十条 鉴定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鉴定事项由其他机构、人员完成,其他机构、人员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没有鉴定标准、成熟的鉴定方法、相应资格的鉴定人等原因无法进行鉴定,或者鉴定周期过长、费用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有关事实、当事人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和其他证据,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事实作出认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污染物认定、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对方当事人以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具备相应资格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异议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就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出具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对方当事人对该意见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提供意见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出具意见的机构或者人员出庭陈述意见;未出庭的,该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四条 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处罚决定等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职权对上述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五条 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所属或者委托的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形成的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检测报告、评估报告等材料,以及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取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六条 对于证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事实有重要意义的书面文件、数据信息或者录音、录像等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第二十七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的名称、主要内容、制作人、制作时间或者其他可以将有关证据特定化的信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不能使证据特定化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申请人是否参与证据形成过程、是否接触过该证据等因素,综合判断其提供的信息是否达到证据特定化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应当提出证据由对方当事人控制的依据。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有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交易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作出判断。  有关证据虽未由对方当事人直接持有,但在其控制范围之内,其获取不存在客观障碍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关证据由其控制。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事人应当披露或者持有的关于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生态环境开发利用情况、生态环境违法信息等环境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第三十条 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中,损害事实成立,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害的程度、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等,合理确定。  第三十一条 在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损害事实成立,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数额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等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生态环境及其要素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等,合理确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 理邦仪器知识产权侵权案 终判赔迈瑞医疗2777万
    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是衡量企业综合研发实力的重要指标,也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力保障。  迈瑞自1991年成立以来,始终将研发创新作为企业的“生命线”,在国际巨头垄断、技术壁垒森严的医疗器械行业闯出了一片天地,不仅成为国内的行业领军企业,同时也是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医疗器械产品国际化发展和进军欧美发达市场的龙头企业。公司核心产品——监护仪、彩色超声、麻醉和呼吸产品、体外诊断等,不仅在国内市场打破国外高端产品的垄断,在各自领域名列前茅,而且在国际市场(包括欧美发达市场),逐步成为领域内的主流产品,成为中国医疗器械行业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在国际竞争中的代表。  与此同时,迈瑞始终将知识产权作为公司的核心资产,全力维护公司知识产权不受到到侵害。然而,国内一些医疗器械企业为获取利益,采用非法手段侵犯我公司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严重损害了我公司利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鉴于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邦仪器”)存在侵犯迈瑞相关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的行为,公司于2011年4月6日和4月14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提起诉讼(总计包括24宗案件),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逾1亿元人民币。  2016年10月,迈瑞陆续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迈瑞诉理邦仪器侵犯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终审判决书。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理邦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迈瑞公司“心电算法”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二、理邦公司赔偿迈瑞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220.734万元 三、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审计费共计41.7866万元。  (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78-879、935-938、103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理邦公司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方式侵害原告迈瑞公司ZL03139708.5“电子无创血压测量装置”专利权行为 二、理邦公司赔偿迈瑞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 1029.75万元 三、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审计费共计28万元。  (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122-112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理邦公司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方式侵害原告迈瑞公司 ZL200710124611.7“一种便携超声诊断仪”专利权行为 二、理邦公司赔偿迈瑞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44.0122万元 三、承担案件受理费55825.53元   另外,(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39号民事判决已于2014年下达,判决理邦立即停止相关专利侵权行为,并赔偿100万元。  至此,迈瑞公司于2011年4月起诉理邦侵犯迈瑞专利和商业秘密一系列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已全部历经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完结并生效,一审、二审两级人民法院均认定理邦专利及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成立,侵权产品包括“M8病人监护仪”、“M9病人监护仪”、“M80病人监护仪”、“M50病人监护仪”、“M8A病人监护仪”、“M8B病人监护仪”、“M9A病人监护仪”、“M9B病人监护仪”,以及“DUS 3 全数字超声诊断系统”、“DUS 6 全数字超声诊断系统”、“DUS 3 Vet 全数字超声诊断系统”、“DUS 6 Vet 全数字超声诊断系统”,几乎覆盖理邦公司全部主营业务的监护和超声产品。终审判决理邦因侵犯迈瑞一系列知识产权须赔偿迈瑞总计2777万元,刷新了国内医疗器械领域的知识产权诉讼赔偿金额之最。  科技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创新发展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思想和论断,把创新发展提高到事关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的高度,摆到了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五大发展理念”,排在首位的就是“创新发展”。  而知识产权的有力保护是创新发展的基本保障。在国外,高新技术产业之所以被称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关键在于这些产业的存在和发展,是以权利的存在为基础、权利的维护为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表明了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是影响我国当前创新发展的两大关键重要节点之一。  迈瑞医疗作为民族医疗器械的领军企业,也是行业技术创新的先行者,非常乐于看到民族医疗器械企业能够通过加大研发创新和产品创新力度实现跨越式发展。同时我们也始终相信知识产权是整个产业形成良性循环的基础要件。迈瑞希望在充分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的产业环境下,与行业中的其他企业一同携手推动民族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为健康中国战略助力。
  • 专利诉讼大战五年 理邦仪器败诉被判赔偿迈瑞生物2250万
    医疗器械行业领头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瑞生物”)和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邦仪器”)的知识产权大战,在持续五年之后有了新的进展。  10月10日,理邦仪器公告称,关于迈瑞生物起诉该公司专利纠纷及商业秘密纠纷事宜,目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其中7个专利纠纷案件及1个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迈瑞生物向理邦仪器索赔的金额共计人民币7320.73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理邦仪器赔偿的金额共计为人民币2250.484万元。  《中国经营报》记者就专利纠纷系列诉讼案的相关问题致电致函理邦仪器,10月14日,理邦仪器证券事务代表李翔华回复称,专利纠纷系列诉讼案未对理邦医疗的生产经营造成很大影响,剩下的3个仍在二审程序中的案件,预计今年能出结果,赔偿金额不会超过一审的600余万元。  “同门兄弟”法庭相见索赔超1亿  追溯两家公司的渊源,迈瑞生物创始人徐航和理邦仪器创始人张浩,均出自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安科”)。与此同时,深圳安科又被称为医疗器械行业的“黄埔军校”。  两家企业的创始人曾是老同事,创业初期也是配合默契的合作伙伴。然而,2011年在理邦仪器上市前夕,一纸诉讼却让两人背后的企业“兵戎相见”。这场“同门兄弟”间的知识产权大战至今已持续5年时间。  根据理邦仪器10月10日发布的公告,关于迈瑞生物起诉该公司专利纠纷及商业秘密纠纷事宜,合计包括23个专利纠纷案件及1个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涉及诉讼金额10699.7万元。  公告显示,上述案件中的12个专利纠纷案件已由迈瑞生物撤回起诉 1个专利纠纷案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理邦仪器向迈瑞生物赔偿100万元。而剩余的10个专利纠纷案件及1个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目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其中7个专利纠纷案件及1个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  其中,上述8个案件中,迈瑞生物向理邦仪器索赔的金额共计人民币7320.73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的金额共计为人民币2250.484万元。  时间回溯到2011年4月,迈瑞生物以侵犯专利权及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向深圳中院提起总共24起诉讼,指控理邦仪器生产的多种型号监护仪及超声影像设备侵权。最初的诉讼索赔金额为2500万元,此后经两次变更最终超过1亿元,其中就侵犯专利权索赔6500多万元,就侵害商业秘密索赔4100多万元。  据了解,当年理邦仪器不断扩张产品领域,对迈瑞生物的固有市场造成冲击,但在此过程中,却未能做好知识产权的预警与规避,从而为此后被诉侵权埋下隐患。按照迈瑞生物相关人士的说法,“他们以前代理我们的产品,我们也会买他们的产品,是互通有无的,但是后来他们开始抄袭我们的一些产品。”  2012年5月,一直深陷专利侵权和商业机密纠纷案的理邦仪器突然主动出击,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指控迈瑞生物实施了涉嫌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5000万元。最终,该案件以理邦仪器败诉结束。  2012 年6月,就迈瑞公司起诉本公司DUS6 Vet全数字超声诊断系统侵犯其专利号为ZL200710124611.7号专利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称理邦仪器需赔偿迈瑞公司人民币100万元。2014年7月9日,理邦仪器再发公告称,上述案件理邦仪器的上诉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理邦仪器负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当日,迈瑞生物还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包括商业秘密案件和无创血压专利侵权案件)判决主要内容为:理邦仪器侵权成立,侵权产品涵盖其所有多参数监护仪产品,赔偿金额总额为3500万元人民币(商业秘密案件2000万和无创血压专利侵权案件 1500万元),相关的诉讼费和鉴定费用由理邦仪器承担。  李翔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最初的诉讼是在公司上市之际提起,不过,对我们的生产经营并未造成很大影响,目前而言,我们的产品没有涉及到诉讼相关的专利。  专利诉讼大战有望年底结案  理邦仪器公告显示,在迈瑞生物起诉理邦仪器8款监护产品(M8、M8A、M8B、M9、M9A、M9B、M80、M50)侵犯其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做出了如下判决: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变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理邦仪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迈瑞生物经济损失1204.48万元,合理维权费用16.254万元,共计1220.734万元。  在迈瑞生物起诉理邦仪器7 款监护产品(M8、M8A、M8B、M9、M9A、M9B、M80)侵犯其ZL03139708.5 号专利“电子无创血压测量装置”的七个案件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如下: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60、 267、268、323、324、325、326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60、267、268、323、324、325、32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变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 260、267、268、323、324、325、326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迈瑞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29.75万元,共计 1029.75万元。  “公司目前在售的监护产品没有使用前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中所提及的商业秘密、电子无创血压测量装置专利。二审判决中所提的最终的判决结果不会影响公司目前在产及在售的监护产品,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理邦仪器认为。  同时,李翔华告诉记者,已作出二审判决的8个案件中,迈瑞生物向理邦仪器索赔的金额共计人民币7000多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理邦仪器赔偿的金额为人民币2250万元。  “它对我们的净利润会有一定的影响,这个在公告中也有提到,判决执行、公司赔偿款及相关费用将相应减少理邦仪器本年净利润2600万元左右。不过,由于大股东作出的补偿承诺,三位自然人大股东转入公司的款项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不会对公司现金流及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李翔华表示。  公开资料显示,理邦仪器成立于1995年,2011年4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记者梳理发现,受多次败诉影响,理邦仪器开始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问题,目前已拥有将近800项专利。年报显示,理邦仪器2012年到2015年的研发投入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2.11%、25.62%、27.58%和26.50%,仅2016年上半年理邦仪器研发投入就达到了7455万元。  迈瑞生物相关人士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近几年的诉讼,使得理邦仪器对其产品采取了一些规避侵权措施,但这也给他们的业绩带来很大影响。其中,理邦仪器 2011年、2012年、2013年净利润分别为5927.23万元、5519.57万元、3270.29万元,同比分别下滑10.22%、6.74%、 37.13%。  “这并非是诉讼的原因,通过我们主营业务的构成可以看到,监护生产线每年都在同比增加,总收入也在增长,而净利润下降的原因,主要在于较高的研发投入,公司做了两款高端的产品线,体外诊断POCT和高性能的彩超,期间引入了国外团队进行研发,投入的力度较大。”李翔华称。  据了解,目前该专利纠纷案并未彻底结案,涉及“一种便携超声诊断仪”专利的3个案件仍在二审程序中。  对此,李翔华告诉记者:“剩下的3个仍在二审程序中的案件,一审后的赔偿金额在600多万,二审后,应该会相应减少,不过具体判决时间并未确定,预计可能在今年出结果。”
  • 中国政协重磅调整,新增“环境资源界”
    1月18日,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名单公布,名单中新出现了“环境资源界”。这是自1993年第八届全国政协增设“经济界”以来,全国政协首次出现新增界别。根据名单,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共设置34个界别,委员共计2172人,其中环境资源界有85位委员,在34个界别中属于人数较多的一个。此外,地方政协也已经对界别设置进行了相应调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新一届政协委员名单中均增设了“环境资源界”或“资源环境界”。数位受访专家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环境资源界别的设立,不仅顺应了我国对环境资源的新认知,也是实现双碳目标、保障耕地及能源安全的必然举措。委员来自众多领域全国政协增设“环境资源界”的筹备工作从2020年就已经开始。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地球科学学院地球生物系教授童金南是第十四届全国政协新设环境资源界的委员,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2020年,第十三届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增加了40多名委员,他是其中一位,而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新增委员的目的之一,便是为了筹建环境资源界别。随后,“积极推进增设资源环境界别的后续工作”被写进了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的2020年工作综述。全国政协的85名环境资源界委员中,多名委员为连任,此前分散于其他界别,如科学技术界、农业界、九三学社等。这些委员的相同之处是,他们几乎都曾提交过与环境资源相关的提案,例如童金南作为第十三届全国政协科学技术界的委员,他提交的第一份提案与汉江环境保护有关,后续也曾提交过多个与生态环境治理相关的提案。据《中国新闻周刊》梳理,环境资源界85名委员的背景涵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水务、城市规划、海洋、林业、地质、化学、古生物、建筑、气象、交通、法学等多个领域。环境资源界的委员中,四成以上是具有上述领域背景的官员,包括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国家能源局局长章建华、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主任马建华、自然资源部海洋战略规划与经济司司长何广顺、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厅长叶敏、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余国东等。85名委员中还有三成以上是具有上述领域背景的专家学者,包括云南大学校长方精云、浙江大学副校长吴健、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所长张甘霖、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所长葛全胜等,其中还包括多名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另外,大约两成委员来自能源化工企业,包括中国核电董事长卢铁忠、中国中化董事长李凡荣、中国海油董事长汪东进、国家电投董事长钱智民、中国石油董事长戴厚良、华能集团董事长温枢刚、国家电网董事长辛保安、中国稀土集团董事长敖宏等。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刘旭涛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指出,环境资源界的85名政协委员,绝大多数在相关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有些是在学术研究方面,有些是在实践方面,这能让他们在环境资源这个界别下更好地履行参政议政职责。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研究员张维宸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环境资源界的委员有不少在一线工作,他们能提出更合理的建议,“甚至有可能达到一种效果,就是在会议探讨过程中,一些问题就能得到解决,工作落实得更快”。童金南说,自己作为地质学家,成为全国政协委员后一直对环境问题比较关注,过去在全国政协委员的小组讨论会上,自己经常从地质学角度对环境问题进行探讨。未来履职中,他会关注如何在环境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中间实现平衡,“例如我曾经在小组讨论上谈过一个问题,现在的河湖治理把很多江滩、河滩都变成了岩石滩、水泥道,看似环境变好了,但是泥滩沙滩里的生物没法活了。这不是生态保护,而是一种生态破坏。这也是我未来会关注的问题之一。”新界别是时代发展的应时之举在多位受访专家看来,全国政协新增环境资源界这一界别是顺应当下时代发展的应时之举。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全国政协设立环境资源界,表现出国家层面对环境资源的高度重视,“这与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有很大的关系。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我国注重规模数量型的经济增长,后来要实现向质量效益型的转变,环境资源保护就变得极为重要。”汪玉凯认为,改革开放走到今天,环境资源受到高度重视是必然的趋势。汪玉凯说,环境资源界别的设立,表明我国对环境资源的认知已经到达新境界。改革开放初期,大家尚没有意识到破坏环境和过度消耗资源问题的严重性,而当前,无论是我国的最高决策层还是公众,对资源环境的重要性和价值的认识已经上了几个台阶。如何顺应认知的升华,则需从各个方面发力。例如加强环境资源方面的机构设置,组建了生态环境部和自然资源部,把过去环保和资源分散在各个部门的职能进行集中,从政府部门的组织架构上,加强对环境和资源方面的领导。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职能由过去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新增了“环境保护”要求,生态文明建设被纳入“五位一体”的国家总体战略布局。全国政协新增环境资源界别正是在适应这个趋势。在张维宸看来,环境资源界的设立也是任务使然,“从国际国内的形势来看,无论是碳达峰、碳中和,还是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保障能源安全,为了完成这些任务,政协需要设立一个这样的界别”。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于1998年3月成立,是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九个专门委员会之一。张维宸说,这些年来,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意识到环境和资源方面人士分散在不同界别中,导致他们提出的政策建议较为分散,因此强力推动环境资源界的设立。此后,这些政协委员的发声能够更集中,履职更有力。政协界别的调整和优化实际上,全国政协的界别已经经过多次调整,包括增加界别以及对一些界别进行更名。地方政协界别的设置则基本上参照全国政协。1988年3月,全国政协六届十七次常委会会议期间,“界别”这一提法首次出现。在此之前,全国政协的组织设置一直用“参加单位”来表述。2004年3月,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协章程修正案,政协章程第一次正式以“界别”来指称所有的政协参加单位。第五届全国政协取消了“合作社”界别,增设了“体育界”。第六届全国政协增设了“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和“港澳同胞”两个界别。第七届全国政协设有31个界别,届中增设“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后共32个界别。第八届全国政协将“港澳同胞”分为“香港同胞”和“澳门同胞”,还增设了“经济界”。第九届全国政协对5个界别的名称进行调整,其中“对外友好团体”改为“对外友好界”,“社会救济福利团体”改为“社会福利界”,“少数民族”改为“少数民族界”,“香港同胞”改为“特邀香港人士” ,“澳门同胞” 改为“特邀澳门人士”。第十届全国政协对两个界别更名,“农林界”改为“农业界”,“社会福利界”改为“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刘旭涛说,新中国成立之初,人民政协主要是以党派、团体、地域、民族、宗教为界构成,但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仅有这些界别已经难以适应发展的需要,因此会不断调整。中共中央的文件也体现出对政协界别调整和优化的重视。2006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第一次将突出界别特色明确为政协自身建设的特有内涵。2015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提出,“在条件成熟时对政协界别适当进行调整”。2019年,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再次提出,要“优化界别设置,增强界别代表性,更好反映各界各方面愿望诉求”。除了增加环境资源界,第十四届全国政协界别的调整还包括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和“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两个界别合并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和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一个界别。刘旭涛指出,政协界别的调整是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来进行的,有的以行业作为边界,有的以专业作为边界,这些调整也让政协能够与时俱进地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不过,他也指出,政协委员履职时,“跨界”是正常的,并倡导政协委员开展“跨界别”活动,例如隶属科技界别的政协委员可以参与其他界别的有关科技领域的调研、提案和建议等,“实际上,界别更多还是搭建一个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的平台,它具有开放性的特点”。
  • 最高法明确专利侵权对比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从推进自主创新、维护公平竞争、改善贸易投资环境三方面明确和完善了新形势下的一系列知识产权司法政策,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   意见提出,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我国科技发展阶段和产业知识产权政策,依法确定合理的专利司法保护范围和强度。明确权利要求解释的基本规则和侵权对比判定标准。在进行专利侵权对比时,凡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均应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这实际上明确了不适用所谓的“多余指定”原则。   意见明确,解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时既不能简单地将专利权保护范围限于权利要求严格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权利要求作为一种可以随意发挥的技术指导,应当从上述两种极端解释的中间立场出发,使权利要求的解释既能够为专利权利人提供公平的保护,又能确保给予公众以合理的法律稳定性。   意见还明确了所谓的禁止反悔原则,即对于权利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所做的实质性的放弃或者限制,在侵权诉讼中应当禁止反悔,不能将有关技术内容再纳入保护范围。
  • 中国明确产销地沟油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可判死刑
    2011年5月,北京城管队员在一家违规制作盒饭的黑窝点查抄“地沟油”。   记者昨天从公安部获悉,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通知,对生产、销售“地沟油”的7种情况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根据通知,涉及“地沟油”犯罪的,最高可判死刑。涉“地沟油”犯罪判缓刑的,须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期内生产、销售食品等。   明确7种违法行为   三部门此次出台的通知,首次明确了“地沟油”违法行为的7种情况以及定罪量刑标准(见右表),是一部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通知,7种情况包括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进行销售等。涉及到生产者、销售者、为“地沟油”犯罪提供贷款或经营场所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以及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罪大恶极应判死刑   通知明确要求,在对“地沟油”犯罪定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到犯罪数额、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及其犯罪手段、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恶劣影响等。对于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节,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须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通知明确指出,对在同一条生产销售链上的犯罪分子,要在法定刑幅度内体现严惩源头犯罪的精神,确保生产环节与销售环节量刑的整体平衡。对于明知是“地沟油”而非法销售的公司、企业,要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必须适用缓刑的,一般要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首次明确定罪罪名   公安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自去年8月份以来,各地集中破获了一批大要案件,目前,各地侦破的案件已陆续移送起诉、审理。此次下发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地沟油”案件的法律政策,确保案件的顺利侦查、起诉、审判。   该负责人表示,《通知》的核心内容在于明确了用“地沟油”生产、销售“食用油”的性质,一旦查实是利用“地沟油”作为原料生产“食用油”的,即依照刑法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即依照刑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将按照《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案件侦办。   七种“地沟油”犯罪量刑标准   1.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最高可判死刑。   2.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责,最高可判死刑。认定是否“明知”,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3.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已经销售出去没有实物,但是有证据证明系已被查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实的上线提供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死刑。   4.虽无法查明“食用油”是否系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该“食用油”来源可疑而予以销售的,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如果经鉴定,检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的规定追究刑责 如果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依照刑法第143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责,最高可判无期 如果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者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条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无期。   5.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为其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或者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技术、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条件的,按共犯论处。   6.违反有关规定,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没有证据证明用于生产“食用油”的,交由行政部门处理。   7.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食用油安全监管和查处“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背景   地沟油原料有三种   “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公安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地沟油”犯罪从所使用的原料来分一般有三种。第一种是用餐厨垃圾,即将油腻漂浮物或者宾馆、酒店的剩饭剩菜(通称泔水),经过简单加工、粗炼出的油。第二种是用废弃油脂,即用于油炸食品的油多次反复使用后,又非法加工后以新的食用油名义销售。第三种是用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包括用不符合食用卫生要求的猪、牛、羊、鸡、鸭、鹅等动物内脏、下水等,加工提炼的所谓“食用油”。   尚无统一检测标准   据公安部介绍,自去年8月份以来,公安部、国务院食安办等部门联合部署开展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共侦破利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犯罪案件135起,抓获涉案人员近800人,打掉制售“地沟油”犯罪的“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100余个。“地沟油”犯罪的主要源头、犯罪网络和利益链条被摧毁,现实危害得到有效遏制。   由于“地沟油”鉴定检测问题比较复杂,目前尚缺少统一的鉴定检测标准,基层办案部门在案件的定性、法律适用方面需要进一步统一规范。
  • 段振豪因贪污科研经费一审被判13年
    段振豪,曾入围中科院院士有效候选人,曾任中国科学院地球深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却因为妻子的举报而名誉扫地,进而在纪委介入后被查出经济问题。2013年元旦前,一中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目前其已提起上诉。 身着号服、戴黑框眼镜的段振豪被带到法庭门口等候庭审   事发:遭妻举报包二奶 院士候选人自称捐精   段振豪,1959年出生在湖南农村,家境不富裕。作为家里读书最多的人,他凭一己之力一步步考出了农村,还考到美国,后回到北京。2011年5月,段振豪被列入中科院2011年度的候选院士名单。   2011年6月29日起,一个名为“感叹人生”的博客连续发博11篇,以图片和文字的形式指控他包二奶、养私生女、找小三和小四。帖子指出,段振豪包养二奶的费用来自科研经费。段振豪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这些帖子是他妻子发的,但内容失实,他已起诉离婚。   段振豪称,只是捐精给对方生孩子,但捐精一说引发舆论关注。同年7月21日,中科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在其网站发布声明,称发现段振豪虚报冒领差旅费涉嫌贪污,中科院监察审计部门核实后已将其移送司法机关。   庭审:用假票据报销百余万   2012年2月13日10时30分许,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身着号服、戴黑框眼镜、梳整齐侧分头的段振豪等待候审,紧随其后的是本案的另一名被告人车春兰,案发前,她是中科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计算机地球化学学科组秘书。   举报他的妻子曹某一直没有现身,与她最初在网上举报、到中科院撒传单相比,事态的层层升级已非她所能控制,直至本案近日宣判,她的手机已无法接通。   检方起诉书显示,2002年至2011年7月间,段振豪担任中科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员、计算地球化学及其应用学科组组长,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项目执行直至结题验收全过程。而他的秘书车春兰为学科组提供辅助性工作。   检方提出了三起指控事实:二人于2002年至2011年7月间以报销科研经费为由,使用虚假的票据报销差旅费等共计124万余元,段振豪非法占有上述款项后给车春兰少量好处费 2011年5月,段振豪与他人签订虚假的网站开发合同,使用虚假的票据报销网站开发费,骗取科研经费5.85万元 车春兰于2003年至2010年间用假票据报销17.85万。   一审判决 段振豪认为判处13年量刑过重   经审理,法院认定二人共同贪污124万,段振豪单独贪污5.85万,车春兰单独贪污17.85万。不过,鉴于段振豪能够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车春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并能退缴部分赃款,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最后以贪污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3年、10年。   据段振豪的辩护人、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福伟介绍,段振豪被羁押1年以来,最惦念的就是母亲的身体以及自己被控制前手头上未完成的课题,每次辩护人去会见时他都说希望争取有个好的悔罪态度,希望能早点出去重新做人,因此2012年12月18日一审宣判后,辩护人又特意到看守所会见了段振豪,段振豪对判处13年感到量刑过重,因此已提出了上诉。   ■ 案情:部分报销款交给保姆等女子   根据检方掌握的证据,段、车二人的涉案手法,主要是找虚假票据以各种名义从科研经费中报销。报销名目包括差旅费、复印装订费、劳务费、租车费以及网站开发费等。   为他们提供票据的人包括段振豪的亲友、学生、熟人、同事等。二人假借课题组成员的名义将票据从财务报销,而课题组成员崔某等证实,这些研究内容基本上都是在实验室完成的,崔某本人根本没有因科研出过差。   在妻子曹某举报帖中,曾提到段振豪与保姆张某、女子蔺某等有染,但由于与刑事案件本身无关,因此在案件审理中没有触及。   而据段振豪自己的供述,在他虚报的差旅费中,有20多万是保姆张某提供的前往银川的发票,有30多万是蔺某提供的前往大庆的发票,另有20多万是他每年回湖南老家探亲的票据和弟弟提供的发票,另外他还找了一家机票代理公司买了虚假行程单。   拿到这些虚假的单据后,段振豪将其交给车春兰,车春兰有时还会提醒他以哪些学生的名义报销从财务的角度更合理。等每次报销拿到钱后,段振豪承认他都会给车春兰几百块钱好处费,再将部分钱款给了张某、蔺某等人,还给学生发过劳务费,将部分现金放在办公室备用,其余款项都存在了银行账户,后将账户钱款转存到妻子曹某名下。 (原标题:“捐精院士”因贪污一审获刑13年)   相关链接:“准院士”段振豪涉嫌贪污百万受审
  • 为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抓好创造性落实、主动服务和融入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依法服务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双碳”目标,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积极作为。近期发布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十四五”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立足司法职能抓好创造性落实、主动服务和融入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依法服务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双碳”目标,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积极作为。一、满足“双碳”目标提出的司法保障新需求回顾新时代十年,中国的环境司法专门化从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开始起步,逐步建立起了以绿色司法理念为引领、以专门化审判模式为基础、以专业化审判机制为支持的世界上独一无二绿色司法体系。十年来,人民法院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一系列标志性案件载入史册、影响世界,有力推动生态环境法治进程,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了司法智慧和力量。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的总体要求,并对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进行了具体部署。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迫切需要将实现“双碳”目标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服务减排降碳,应对气候变化。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专题研究碳排放权交易纠纷司法规则,各级法院依法严格追究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等违法行为责任,一些地方法院也在进行积极探索。总体上看,我国涉碳诉讼起步较晚、个案裁判困难较多,过去已有司法政策虽已涉及“双碳”目标,但缺乏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司法考量,难以有效应对涉碳案件的多样化与涉碳利益的多元化提出的新问题、新挑战,迫切需要认真把握绿色低碳发展是推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内在需求的新使命,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绿色司法工作,将“双碳”目标融入司法理念、案件受理与裁判过程当中。在此意义上,《意见》系统谋划、未雨绸缪,吹响了护航绿色发展的集结号,发出了“双碳”司法的动员令。二、为“双碳”司法奠定系统性规范基础《意见》紧扣国家“双碳”目标系列文件构建的“1+N”政策体系,立足司法功能,既注重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又高度重视与相关方面的协同配合,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了司法工作动能。一是统筹法治原则与司法职能。《意见》遵循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观念,综合考虑“1+N”政策体系确立的原则、制度,明确提出了坚持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双碳”司法原则。同时,从我国的诉讼体制、司法制度出发,立足审判职能提出具体服务保障举措,为将“双碳”政策转化司法质效提供了理念、原则和方法指引。二是统筹法治统一与地方试点。《意见》高度重视当前地方法院在“双碳”司法方面的实践探索,在认真总结经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规定涉碳案件的具体范围、审判模式与审判机制,既强化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又尊重和鼓励地方的有益实践探索。三是统筹污染防治与气候治理。《意见》顺应大气污染与气候变化同根同源、相互作用的科学规律,建立协同司法体系。加强以生态保护、污染防治、资源利用以及能源开发等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规章为补充的“双碳”法律制度供给和执行,促进形成系统完备、统一适用的裁判体系。强化污染防治与气候治理中的行政与司法衔接机制建设,依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采取协同控制措施,全面提升减污降碳综合效能。三、着力突破“双碳”司法的痛点难点《意见》针对涉碳诉讼起步较晚但案件类型多样化、司法经验积累有限但涉碳利益多元化、涉碳案件法律关系复杂但法律制度和专门司法规则供给不足的现实,以目标明确、分工合理、措施有力、衔接有序为目标,着力解决“双碳”司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规则。一是抓住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个难点。《意见》第二、三、四部分,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保障产业结构深度调整”“助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完整梳理各部分所涉及重要诉讼类型和诉讼范围,系统规范相关诉讼要件,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准发力。通过完善司法规则供给,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二是盯住完善碳市场交易机制这个痛点。《意见》第五部分针对中国碳市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种种违法现象,聚焦碳排放配额与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相关司法纠纷,厘清环境资源审判中的碳市场交易纠纷的受案范围,明确审理的重点案件类型,明确碳排放权交易纠纷审理的关键节点和裁判规则,为中国已经建成的全球覆盖碳排放规模最大的碳市场保驾护航。三是紧紧扭住环境司法专门化这个重点。《意见》第六部分立足环境司法专门化对于服务“双碳”目标的关键作用,强调积极拓展环境司法新领域,构建由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牵头、相关部门分工配合的涉碳案件审判机制,明确了重大疑难案件提级管辖规则,在依托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成熟体系并适度延拓的基础上,合理配置相关司法资源,形成整体合力,通过加强环境司法专门化、专业化能力建设,为世界贡献应对气候变化的中国司法方案。期待《意见》发布后能够得到全面准确贯彻,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认识“双碳”司法规律、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形成指导案例,为加快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贡献智慧和力量。(作者系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 高校研究生实验时发生爆炸事故,法院判决:校方有严重过失,赔偿162万!
    2016年9月21日,新学期伊始,上海松江大学园区内东华大学化学化工与生物工程学院一实验室发生爆炸,两名学生受重伤,一名学生受轻伤。因为这场实验室爆炸事故,东华大学2015级学生郭宏振的人生彻底转向。如果不是这场事故,郭宏振两年即可完成学业,和当时的女朋友结婚生子,找到一份待遇不错的工作,还能时不时贴补农村老家的父母。然而,现在的他右眼失明,左眼视力0.01,脸部多处疤痕。不仅女友离他而去,处处求职碰壁,之前一直说要承担医药费用的学校也变了说法。实验室爆炸事故发生后,校方曾多次表示,会对郭宏振后续的治疗费、生活费等负责到底。原本,郭宏振的学制是两年,2017年6月即可毕业的他,因为这场事故受伤,延期到2019年6月才毕业。当郭宏振靠着微弱的视力,敲完毕业论文,拿到学位证后,谁知,学校“变了卦”。戴着眼片,郭宏振失明的右眼看起来略显正常2020年4月8日起,学校不再支付郭宏振医药费、生活费,郭宏振不得已将母校诉至法院。其请求法院判令东华大学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共计约170万元,东华大学承担事故的全部侵权责任。庭审中,东华大学的辩护律师称,郭宏振在此爆炸事故中存在过错,校方无过错,不同意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校方也不承担无过错责任,校方同意根据公平原则承担责任,责任比例由法院依法认定,校方已为郭宏振垫付了费用,希望在赔偿的款项中一并抵扣。2020年12月28日,这场持续4年无果的东华大学实验室爆炸案在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一审宣判:东华大学因有明显过错,存在重大过失,需向受害学生郭宏振赔偿医药费等各部分类费用162万多元。2021年1月4日,郭宏振的代理律师表示,4日是上诉期限最后一天,截止当晚当事人若未收到东华大学的上诉状,则表示对方不上诉,就意味着一审判决生效。1月5日,郭宏振向记者表示,他当天上午已向法院确认,东华大学已提出上诉。指导师弟做实验发生爆炸 爆炸事故中3名研究生受伤2016年9月21日10点30分左右,上海市东华大学实验室发生一起爆炸事故。据当天校方通报显示,事发时,东华大学松江校区化学化工与生物工程学院3名研究生在实验室进行化学实验时发生爆炸,2人伤势较重,被送往瑞金医院灼伤科救治。2016年9月23日东华大学发布的情况通报 截图两天后,东华大学再次通报称,1名学生受轻微擦伤;另外2名学生因实验爆燃致化学试剂高锰酸钾等灼伤头、面部和眼睛,面部灼伤面积均在5%左右,眼部不同程度受伤,其中1名学生已接受眼部手术。面部受伤求职难费用太高被迫暂停治疗郭宏振是2015年从广东一所大学考研进入东华大学生物工程专业。从研一开始,按照导师的要求,郭宏振选择了石墨烯功能材料研究方向。这个专业就业前景不错,郭宏振信心满满地想在这个领域做出点成果。像很多高校一样,郭宏振所在的实验室,也有传帮带的传统。以发生爆炸事故的制备氧化石墨烯实验为例,研一时,郭宏振曾在导师和师兄的指导下做过这个实验,所以,当自己研二,导师说研一学生不懂可以向自己求助时,郭宏振并未多想,就满口答应。据郭宏振回忆,当天上午,自己正在做静电纺丝实验,师弟李强、赵云乐在同一实验室做制备石墨烯实验。由于两人刚进实验室不久,对实验流程不太熟,郭宏振先是给二人打印了实验流程图,帮忙找来了降温用的冰、温度计、铁架等实验耗材,就去忙自己的实验去了。在两个师弟实验过程中,郭宏振曾建议两人前往导师处看实验视频教程,但是两人并未看到。郭宏振告诉记者,该实验需要接触浓硫酸、浓硝酸等化学危险品,为此,同实验室的另一位师兄专门找来了一双塑胶手套,至于护目镜等防护装备,不光自己没见过,也没听导师说过要戴。实验过程中,两位师弟问他如何向锥形瓶里添加高锰酸钾时,由于是二人主导实验,郭宏振并未看温度计(实验要求,温度需要控制在5℃,当时温度超过这个温度),就向锥形瓶里添加了高锰酸钾。一瞬间,爆炸发生了,面向实验台的郭宏振刹那间两眼什么也看不到了,混乱中,郭宏振摸着墙壁跑出来呼救,由于现场乱作一团,加上实验室并没有冲淋装置,郭宏振无法用清水冲洗眼睛,并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在医院住院时已经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2016年9月21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上海市东华大学实验室发生爆炸事故据郭宏振介绍,此次受伤的另外两名学生是当时正读研一的两名学生,“他们都是我的师弟,其中一位住院观察了十天,半年后完全恢复,另外一师弟,仅受轻伤,无大碍。这两位师弟都已经于2019年前毕业。”同年12月,经司法鉴定,郭宏振在该次事故中左眼重度视力损害,右眼盲目五级,构成四级伤残;面部增生性皮肤瘢痕形,且已构成八级伤残;右侧眼睑轻度畸形,构成十级伤残;张口受限一度,构成十级伤残,伤后可酌情予休息期至定残前一日,营养期240日、护理期240日,后期可遵医嘱进行瘢痕整形治疗。郭宏振自费做的伤残鉴定报告“我们所研究的课题是受某基金资助,但受伤不能进行工伤鉴定,没有保险,接下来的一切生活都没有保证。在事故发生后,学校将我送到医院抢救,并支付了十余次住院的治疗费用。但是,由于涉及到将来的手术治疗费用以及其它赔偿项目,和学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郭宏振称。关于事故原因,学校的调查结果郭宏振也不认可。因多次沟通未果,郭宏振将东华大学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各类费用170万元。东华大学对部分赔偿不予认可。2020年5月9日,此案一审二次开庭后,法庭对双方进行了调解。郭宏振称,2020年9月,东华大学表示拒绝调解后,再未与其进行沟通。因为医疗费用较高,经济压力大,郭宏振只能暂时停止治疗。“虽然取得了研究生学历和学位,但因为面部和眼睛受伤的原因,求职单位都不愿意接收。目前每个月只有两三千元的兼职收入,无法承担医疗费。”郭宏振说。郭宏振家的抽屉里满是各种药膏爆炸事故原因存在争议爆炸后,东华大学出示了一份关于此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是学校工作小组,根据学校保卫处的调查和学院相关老师的自查报告,分析得出的事故原因报告。该报告指出的事故原因为,郭宏振在添加高锰酸钾时违反了导师提供的实验操作流程,爆炸发生在郭宏振添加高锰酸钾时,当时溶液温度过高。影响伤害程度的因素,还有他们在实验时没有佩戴护目镜,以及没有拉下通风橱的安全门进行防护。郭宏振对学校做出的事故原因报告表示不认同。“实验室内有通风橱,但通风橱无法正常使用,4114室实验室无护目镜。”郭宏振说,从进入实验室开始,学校未曾进行任何安全教育培训,实验室也没有相关防护设施。“事发前几天,学校化工楼曾发生酸灼伤事故,但学校并未进行整改,只是在QQ群提醒同学们注意安全,此外,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因此,郭宏振认为,学校应当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法院一审判决校方存在重大管理和教育疏漏2020年12月18日,上海市长宁区法院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郭宏振在法院门口据该院(2019)沪0105民初2390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该案的争议点主要在于爆炸事故的责任认定。法院审理后认为,氧化石墨烯制备实验中所使用的浓硫酸及高锰酸钾均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实验是高度危险的实验。对此,作为负有教学责任的校方及教师有义务明确教授实验的具体步骤、注意事项及危险后果。但从教师聂某的陈述看,仅仅是口头说过让学生注意安全,可见,教师明知实验有危险仍未告知实验的危险性,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未进行提醒和提示,而是默许并放任危险的存在。此外,东华大学违反了国家及其自身对实验室以及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定。本案中,东华大学也明显违反了教育部及上海市教委的通知要求,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未有效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存在重大管理和教育疏漏。长宁区法院认为,东华大学未釆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未告知实验的危险性,采取“让高年级学生带低年级学生”方式进行高度危险实验,事发时实验室管理人员未落实其校内实验室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存在重大过失,与郭宏振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对郭宏振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020年12月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东华大学需赔偿郭宏振162万多元。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一审判赔162万元,校方已上诉对于东华大学提出郭宏振应承担部分责任的陈述,法院认为,郭宏振并非本身未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的安全尽最大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过失,但该轻微过失与东华大学过失程度,因此明显东华大学的过失为重大过失。此最终认定,不重建东华大学对郭宏振的赔偿责任,并造成东华大学需赔偿郭宏振162余万补偿的一审判决。1月5日,郭宏振向记者表示,他当天上午已向法院确认,东华大学已提出上诉。郭宏振称,目前他还希望东华大学能尽快兑现为其安排就业的承诺,这样他才有能力继续治疗。
  • 2017年国内十大环境新闻
    p   1 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p p   2017年10月在京召开的党的十九大,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对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做出新的论断,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将污染防治作为到2020年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将建设美丽中国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大目标,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要求、新目标和新部署。 /p p   2 改革举措密集出台,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形成 /p p   2017年中央审议通过多项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具体改革方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等一批具有标志性、支柱性的改革举措陆续推出,协调推进京津冀、长江经济带沿线省(区、市)以及宁夏等15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启动三江源国家公园试点,“四梁八柱”性质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初步建立。 /p p   3 中办、国办通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 /p p   2017年初,由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中央督查组就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开展专项督查。7月,中办、国办就此问题发出通报,包括3名副省级干部在内的几十名领导干部被严肃问责。为贯彻落实“两办通报”精神,环境保护部等七部委联合开展“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全面排查全国446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在问题,严肃查处自然保护区各类违法违规活动。 /p p   4 中央环保督察实现31个省(区、市)全覆盖 /p p   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实现了31个省(区、市)全覆盖。四批督察累计向地方交办群众举报10.4万件,地方已办结逾10万件,切实解决了8万多个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有力推动落实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大幅提升了各方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发展的意识,促进了地方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有效推动了地方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机制的健全和完善。中央环保督察取得明显效果,百姓点赞、中央肯定、地方支持、解决问题。 /p p   5 “大气十条”5年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p p   “大气十条”5年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在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中,不仅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益,还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017年,环境保护部针对京津冀及周边区域“2+26”城市进行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派出102个巡查组进驻“2+26”城市及所属县(市、区)开展为期4个月的巡查 强力推进“散乱污”企业治理和清洁能源取暖 完善预警应急方案和措施,开展错峰生产,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2017年1月~11月,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PM10浓度比2013年同期下降了20.4%,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PM2.5浓度比2013年同期分别下降了38.2%、31.7%、25.6%,下降幅度均大幅高于考核标准。 /p p   6 多部法律法规相继出台,环境立法进展明显 /p p   2017年,我国环境立法工作取得明显进展,《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核安全法》等陆续制修订并发布。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在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水生态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饮用水保护等重点领域规定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措施 新修订的《条例》在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设计了很多操作性强的制度措施 我国首部《核安全法》明确了核事业“安全第一”的根本原则。4月,环境保护部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对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的积极作用。 /p p   7 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 /p p   2017年4月,中央深改组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7月,国办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强调,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不移抓好禁止洋垃圾入境这一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性举措。自7月1日起,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了打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对1792家企业开展为期1个月的拉网式、全覆盖异地执法检查,多途径、多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实现了固体废物进口量总体下降。 /p p   8 国务院批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首次形成全国地表水“一盘棋”管理 /p p   经国务院正式批准,2017年10月,环境保护部、发改委、水利部联合发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规划》将“水十条”水质目标分解到各流域,明确了各流域污染防治重点方向和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水环境保护重点,第一次形成覆盖全国范围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环境保护部、发改委、水利部还联合印发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部开展了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保执法专项行动,沿江126个地级市排查出的490个饮用水水源地问题全部得到彻底整改。 /p p   9 塞罕坝林场建设者获“地球卫士奖”,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得到世界肯定 /p p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2月5日宣布,中国塞罕坝林场建设者获得2017年联合国环保最高荣誉——“地球卫士奖”。55年来,塞罕坝林场的建设者们创造了荒原变林海的人间奇迹,用实际行动诠释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铸就了牢记使命、艰苦创业、绿色发展的塞罕坝精神。塞罕坝林场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生动范例,为世界提供了保护生态环境、践行绿色发展的借鉴经验。 /p p   10 国家地表水采测分离工作全面启动,确保数据“真准全” /p p   6月1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安环境质量监测数据造假案作出一审判决,涉案7人行为均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获刑1年3个月~1年10个月不等。环境保护部7月印发《通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充分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并于9月印发《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实施方案》,改变现行属地监测模式,从机制上与利益相关方脱钩。自10月起,全面启动国家地表水采测分离工作,全国2050个地表水考核断面的监测事权将实施采测分离,计划2018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自动站建设。 /p
  • "齐二药"案主犯之一判无期 因犯危害公共安全等三重罪
    昨天(3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出消息,“齐二药”假药案主犯之一王桂平,因犯有危害公共安全、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等三重罪,5月23日被该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6年4月,广州市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因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导致十多名病人死亡,从而引发了震惊全国的“齐二药”假药事件。泰兴籍犯罪嫌疑人王桂平,因涉嫌向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销售假冒的药用材料“丙二醇”被公安部通缉。 泰兴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很快将犯罪嫌疑人王桂平捉拿归案,并辗转广东、黑龙江、重庆、浙江、山东等10多个省(市、区)调查取证,最后查明王桂平伪造“中国地质矿业总公司泰兴化工总厂”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证,用“二甘醇”冒充药用“丙二醇”销售给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致使该公司生产出来的“亮菌甲素”不合格,最终导致14名患者死亡。此外,王桂平还虚报注册资本,成立江苏美奇精细化工公司,以“二甘醇”假冒“乙二醇”销售给重庆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二甘醇”假冒“二聚丙二醇”销售给浙江省宁波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累计销售金额30多万元。法院审理认为,王桂平的行为已触犯刑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遂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9万余元。 “齐二药”重大责任事故案一审宣判 曝光 "齐二药"被告爆惊人内幕 法庭数度哗然 齐二药案主犯一审获刑7年续:被质疑量刑太轻
  • 河南首批瘦肉精案二审维持原判 核准主犯刘襄死缓
    中新社郑州8月10日电 (记者 李贵刚 常晖)10日下午,河南省高级法院对被告人刘襄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公开开庭宣判,依法驳回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并核准刘襄死缓。   河南省高级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明知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喂养的生猪,人食用后会发生危害生命、健康的严重后果,为攫取暴利,置广大民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于不顾,大量非法生产用于饲养生猪的瘦肉精,并将瘦肉精销售给生猪养殖户,致使使用瘦肉精的生猪大量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严重损害了生猪养殖户、肉制品企业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应依法惩处。   法院审理认为,刘襄系主犯,且罪行极其严重,本应依法严惩,鉴于本案尚未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奚中杰、肖兵、陈玉伟系主犯 刘鸿林系从犯,且有重大立功表现。原判根据4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7月25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被告人陈玉伟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被告人刘鸿林因有重大立功表现,且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宣判后,被告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均不服,提出上诉。   同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王二团等玩忽职守案也进行二审宣判,依法驳回上诉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完)
  • 协同推进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构建与“双碳”目标实现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存在科学与政策层面的耦合关系,二者的协同推进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观的应然结果,也是实现气候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的现实需要。从价值理念看,协同推进“双碳”目标实现与生态环境保护,既是全球气候危机下我国实现经济社会绿色转型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创新路径,也是响应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战略使然。从法律依据看,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条明确规定对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为“双碳”目标与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协同推进奠定了法律基础。针对当前环境治理体系良法不一、善治不足的运行困境,笔者认为应聚焦涉碳目标认识、涉碳执法手段、涉碳公私互动、涉碳权益保障四方面进行协同化的努力,完善现有环境影响评价、环境风险防控、环境信息公开、环境绩效考核与问责等机制,以回应“双碳”目标对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驱动。目标导向的协同“双碳”行动正处在政策法制化的实施阶段,各个地区的生态环境治理对融入“双碳”目标的认知水平和适应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单纯治污的传统生态环境治理,或仅以降碳为指标的社会经济活动,都是对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和长远规划的片面认识。生态环境职能部门应以环境法典的编纂为契机,通过政策法规统筹、央地立法互补、循旧作新并进等方式,在立法层面对二者的目标协同提供制度指引。具体而言,一是气候变化应对及生态系统功能保护的专门性法律出台,在内容上包括纲领性法律和侧重能源领域的法律,在空间上包括从宏观空间到微观个体(物种及基因)的全方位法律制度,比如以国家公园为核心的自然保护地制度体系、国土空间规划制度、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等建立;二是现有涉碳管控型和促进型法规的更新,比如电力、煤炭等能源类法规、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单行法规的修订;三是有关碳标准、碳信息、碳市场等功能型法规的配套与衔接,作为涉碳量化监管、信息公开与市场规范的前提性制度。执法效能的协同“双碳”作为生态环境职能部门的新增事权,标志着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已经从单要素向多要素、全空间的整体治理方向转变,治理主体、方式与规则的复杂性不断升级,亟须以效能协同为目标的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根据《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联合执法作为重要的形式要素,其实质效果取决于涉碳事权的均衡配置。以共同事权为切入点,在纵向执法关系中,央地涉碳事权应深化环保垂直管理改革,加强分权赋权、变通激励和权责监管。依据资源禀赋和特色产业,在具有地缘或经济关联地区形成平等互惠、开放共赢的区域协调发展模式。在横向执法关系中,应混合运用硬性约束和软性激励措施对跨地区跨部门的涉碳共同事权进行优化配置。除了基于能源供需关系展开的区际协作或补偿活动,还包括在执法联动、信息共享、争议解决等方面的程序性协同,以及执法意愿、权责监督等方面的结构性协同。公私主体的协同不同于强职权主义的传统生态环境治理,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公私互动模式有助于构建低碳时代兼顾民主、公平与效率价值的环境治理体系。自然环境蕴涵的生态价值在产业化、市场化过程中,通过资源再分配、供给与消费机制将政府、企业、公众等主体联结起来,以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为保证生态效益的合理配置,就需要在生态产品权益保护与开发利用方面为公私主体的良性互动提供制度性条件。一方面,通过完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探索多样化碳汇开发、健全排污及用能权交易制度、推广碳普惠公众参与制度等,提高企业、公众的低碳意识和参与意愿;另一方面,随着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开放,政府相关部门需加快对涉碳生态产品认证与交易相关的信息核查、审计、信用资质与风险管理的规范指引与实施保障。权利救济的协同气候变化背景下的环境司法缺乏明确的成文法依据,涉碳诉讼理论与裁判实务仍处于摸索阶段。适度能动的司法活动通过司法解释、法律适用等方式有助于统一涉碳权益救济,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提供灵活而有序的权益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弥补当前立法空缺、执法或监管不力等问题。环境行政诉讼可采取适当放宽起诉资格、扩大司法审查范围、加强预防性审查等措施,对气候变化行政行为进行实质性司法干预,为气候变化诉讼的本土化提供实践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案件应着重对碳汇功能损失予以明确界定、统一鉴定和适当救济,将气候调节功能的量化及其利益分配纳入司法调整范畴。根据减污降碳协同治理需求细化或增设新的案由,比如碳金融纠纷、生态服务类纠纷等。继续发挥司法专门化优势,按照涉碳纠纷的偏金融属性和偏生态属性,分别划归金融和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管辖。另外,借助并更新现有大气污染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践框架,办案机关应尝试预防性执法的诉前介入、诉中支持和诉后监督等实现环境行政与环境司法的联动合作。作者系石河子大学法学院教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 Illumina&华大智造专利案最新判决:Illumina主张的多项专利被判无效
    美国加州时间3月27日,全球基因测序巨头Illumina在美国诉华大智造一案有了新的进展。继去年11月美国加州北部地区法院陪审团作出裁定后,加州北部地区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与此前陪审团的裁定结果基本一致,即:1、Illumina名为“修饰核苷酸”的美国专利号7,541,444专利被裁定无效;2、其他几项专利被判侵权;3、Illumina将获得的赔偿金额为800万美元,仅为其主张索赔金额的三分之一。从判决结果来看,双方各有胜负,但Illumina输掉了关键的专利,这意味着华大智造有权提前十个月在美国销售基于CoolMPS™ 测序技术的相关产品,这将对illumina造成不利。华大智造在随后发布的一份英文版声明中称,“我们同意加州北部地区法院的判决,该判决使Illumina主张的美国第7,541,444号专利无效。因此,华大智造现在有权提前10个月,也就是2022年8月,在美国销售基于CoolMPS™ 测序技术的相关产品。我们将评估所有的选择,后续宣布我们的产品发布决定”。 同时,华大智造表示对法院的裁决感到失望,“我们坚信,Illumina声称的被华大智造StandardMPS™ 和CoolMPS™ 技术侵犯的专利是无效的,并将考虑上诉。”据了解,Illumina与华大智造的专利纠纷始于2019年6月27日,Illumina发起诉讼,称华大智造的StandardMPS™ 测序方法侵犯了其专利权,涉及到的专利号为7,566,537和9,410,200。2020年初,Illumina再次提起诉讼,指控华大智造推出的CoolMPS™ 测序技术侵犯了其美国专利号7,541,444和7,771,973。此判决生效后,基于CoolMPS™ 测序技术的相关产品理论上8月份后可进入美国市场,这对华大智造而言是一个很大的鼓舞,也让其有足够的底气与Illumina在其他海外市场交锋,进而威胁到Illumina的市场份额。此外,判决中华大智造赔偿金额比Illumina原先主张的金额缩水了2/3,这表明Illumina的索赔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同。据悉,华大智造美国子公司Complete Genomics诉讼Illumina涉嫌故意侵犯其两项专利的诉讼案,计划于2022年4月在美国特拉华州举行庭审。此外,华大智造此前还在加州北部地区法院对Illumina提出了反垄断诉讼,该诉讼仍在进行中。
  • Life Tech被判侵权 赔偿Promega5200万美元
    2012年2月15日,据外媒报道,在Promega诉讼Life Technologies专利侵权的案件中,陪审团做了有利于Promega的裁定,Promega将获得超过5200万美元的赔偿。   Promega在一份声明中说,“陪审团发现,Life Technologies故意侵犯Promega的IP,美国威斯康星州西区地方法院根据故意性裁决,可能会增加最终赔偿数额。”   “法院已设立了一个时间表,考虑到Life Technologies对其侵权产品的销售,”Promega公司补充到。   Promega于2010年5月提出对Life Technologies的诉讼。   在去年11月法院作出了即决审判,证实了Promega的STR专利,并发现Life Technologies直接出售自己的STR试剂盒,侵害了Promega的专利。该技术被应用于遗传分析中,包括基因研究、细胞株认证、骨髓移植监测、法医培训和癌症分析。   Promega首席执行官Bill Linton说:“法院和陪审团的裁决证实Promega公司技术的价值及其对遗传分析研究和分子诊断领域的贡献。”   “根据法院的裁决,Life Technologies正在考虑自己的权利,包括审判后动议和呼吁,” Life Technologies在一份声明中说。“Life Technologies STR产品在核心领域法医和亲子鉴定的销售不会受到陪审团裁决的影响,Life Technologies将继续致力于为我们的法医和亲子鉴定客户的需求服务。”
  • 浙大教授陈英旭因贪污近千万元科研经费被判十年
    1月7日下午两点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ldquo 杭州中院&rdquo )对浙江大学教授陈英旭进行宣判,认定其贪污945万余元,以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2013年7月,中国青年报独家报道了陈英旭涉嫌贪污科研经费被审判的情况(详见2013年7月29日《亿元课题经费被控贪污千万》)。然而,此案经2013年3月19日一审开庭后,却迟迟未见判决结果下来,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戴梦华认为,这说明了此案的复杂性。   陈英旭案件是科研经费&ldquo 跑冒滴漏&rdquo 问题的典型案例。2013年10月,科技部部长万钢在新闻发布会上谈及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出现恶性问题时,提及&ldquo 一位知名的环境领域专家和一个重要省份的科技厅长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rdquo 。这名被科技部部长视为典型的&ldquo 知名环境领域专家&rdquo ,正是指陈英旭。   生于1962年的陈英旭,是在50岁这一年遭遇人生剧变的。   此前,他是成功的大学教授,既担任着浙大水环境研究院院长,又是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他拿到的重大课题,科研经费高达数亿元。   然而,2012年6月28日,距他50岁生日不到两个月,他却因涉嫌贪污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   杭州中院在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陈英旭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ldquo 苕溪课题&rdquo 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用编制虚假预算、虚假发票冲账,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国拨科研经费900余万元冲账套取,为己所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苕溪在浙江省北部,是浙江八大水系之一,是太湖的源流之一。&ldquo 苕溪课题&rdquo 隶属于迄今为止我国资金投入总量最大的环境科研项目&ldquo 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rdquo (以下简称&ldquo 水专项&rdquo )。作为国内水污染领域专家的陈英旭,拿下的&ldquo 苕溪课题&rdquo 是水专项&ldquo 十一五&rdquo 课题中的&ldquo 太湖富营养化控制与治理技术及示范工程&rdquo 。   &ldquo 苕溪课题&rdquo 总经费高达3.135亿元,其中国家拨付经费1.0544亿元。   该项目针对苕溪突出的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开展河流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与管理技术及集成示范研究,设置了现代效益农业清洁生产关键技术及集成示范等研究任务,拟在苕溪上中下游和苕溪入湖河段,开展畜禽水产养殖业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与区域污染控制示范、苕溪上游健康水生态系统构建等技术集成及工程示范,为完成我国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ldquo 清水入湖工程&rdquo 提供科学支撑。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陈英旭用自己课题总负责人的身份,将关联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再通过授意关联公司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1022.6646万元专项科研经费套取或者变现非法占为己有。   两家关联公司是杭州高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dquo 高博公司&rdquo )、杭州波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dquo 波易公司&rdquo ),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陈英旭的博士生杨尚源、王云龙。   苕溪课题共分10个子课题,其中高博公司参与了第3子课题,高博公司、波易公司参与第4子课题,波易公司参与第10子课题。而检察院最终认定出问题的,是第4子课题与第10子课题。   杭州中院认定,陈英旭贪污第4子课题778.1897万元,第10子课题167.3077万元,总计贪污科研经费945.4974万元。检察机关指控1022.6646万元之所以未被全部认定,是因为其中有几十万元,因发票缺位或不能显示内容,被视为证据不足,未予认定。   在一审中,戴梦华律师坚持认为,陈英旭案的具体情况够不上贪污,因为高博公司及波易公司参与该项目是经过国家水专项领导小组同意的,陈英旭并未隐瞒两家公司的任何信息。此外,戴梦华还认为高博公司、波易公司参与的课题是通过与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的,是属于法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法人单位是项目(课题)实施的责任主体,陈英旭不应该是主体。   戴梦华律师还认为,即使合议庭最终认定被告人陈英旭贪污犯罪成立,但陈英旭主动要求两家公司终止相应合同、退还款项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但杭州中院认为,被告人陈英旭及其辩护人要求宣告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法律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陈英旭指使他人将在高博公司和波易公司账户上的科研经费采用虚列支出等方式冲账套现,属贪污既遂,故陈英旭辩护人所提陈英旭属于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戴梦华律师认为,陈英旭有自首情节,其在审计署介入、审计结论做出前,主动要求两家公司将款项退还给浙江大学,未对国家财产造成任何损害,应当免除处罚。   但杭州中院认为,2012年6月27日在有关部门已经掌握陈英旭套取国拨专项科研经费的情况下,将其叫至浙江大学进行组织谈话,丧失投案条件,依法不构成自首,但鉴于陈英旭在立案前全部退交赃款,未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戴梦华认为,最后的判决结果,体现了一种折中:贪污900多万元,本应处刑15年以上,但最后判下来是10年,说明法院确实酌情作了考虑。   据他透露,判决宣布后,陈英旭表现得比较失望,情绪比较低落,但是否会上诉还未确定,&ldquo 我估计即使是上诉,效果可能也不会好&rdquo 。   戴梦华律师还认为,此案也体现了当前我国科研管理中的漏洞和弊病。   首先是经费到位的问题,苕溪课题从2005年开始做申请准备工作,2008年8月通过专家论证,经国家水专项领导小组批准启动后实施,实施期限为2008年8月至2010年12月。然而,国拨经费直至2009年4月才到位,地方财政的配套资金却迟迟无法落实。课题实施时间短,经费拨付又存在滞后性。因此,很多研究工作很难在实施期限内完成或达到良好的效果。   其次,苕溪课题从申报到正式运行,一直缺少相应的规范文件来制约管理。有关经费管理最为重要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2009年9月出台的,有关垫付和归垫的规定《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垫付与归垫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是2010年11月出台的,有关验收的文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验收暂行管理细则》是在2011年7月出台的征求意见稿。   &ldquo 凡此种种与水专项相关的管理规约都是在苕溪课题实施过程中出台,对于苕溪课题任务组来说,对水专项课题实施和经费的管理,都是一个摸索的过程。&rdquo 戴梦华说,&ldquo 另外,国家至今未对科研项目立法,散见的都是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各个规定之间也存在矛盾和冲突,亦存在漏洞和不明确的地方,这些问题让科研工作者感到茫然不知所措,出现相关经费使用问题也是事出有因。&rdquo (原标题:贪污近千万元科研经费 浙大一教授被判十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p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p p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p p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p p   一、总体要求 /p p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为统领,以强化政府主导作用为关键,以深化企业主体作用为根本,以更好动员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为支撑,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企业自治良性互动,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形成工作合力,为推动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p p   (二)基本原则 /p p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p p   ——坚持多方共治。明晰政府、企业、公众等各类主体权责,畅通参与渠道,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环境治理的良好格局。 /p p   ——坚持市场导向。完善经济政策,健全市场机制,规范环境治理市场行为,强化环境治理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自律。 /p p   ——坚持依法治理。健全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加快补齐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短板。 /p p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提高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 /p p   二、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p p   (四)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提出总体目标,谋划重大战略举措。制定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环境治理负总体责任,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组织落实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市县党委和政府承担具体责任,统筹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 /p p   (五)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制定实施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除全国性、重点区域流域、跨区域、国际合作等环境治理重大事务外,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环境治理支出责任。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在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中统筹考虑地方环境治理的财政需求。 /p p   (六)开展目标评价考核。着眼环境质量改善,合理设定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各地区可制定符合实际、体现特色的目标。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对相关专项考核进行精简整合,促进开展环境治理。 /p p   (七)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重点,推进例行督察,加强专项督察,严格督察整改。进一步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工作模式,强化监督帮扶,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p p   三、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p p   (八)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加快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立法进程,完善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督检查。按照新老有别、平稳过渡原则,妥善处理排污许可与环评制度的关系。 /p p   (九)推进生产服务绿色化。从源头防治污染,优化原料投入,依法依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积极践行绿色生产方式,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加强全过程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提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产品和服务。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p p   (十)提高治污能力和水平。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企业要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坚决杜绝治理效果和监测数据造假。 /p p   (十一)公开环境治理信息。排污企业应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鼓励排污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 /p p   四、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p p   (十二)强化社会监督。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畅通环保监督渠道。加强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 /p p   (十三)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参与环境治理。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积极推进能力建设,大力发挥环保志愿者作用。 /p p   (十四)提高公民环保素养。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组织编写环境保护读本,推进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工厂、进机关。加大环境公益广告宣传力度,研发推广环境文化产品。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逐步转变落后的生活风俗习惯,积极开展垃圾分类,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 /p p   五、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p p   (十五)完善监管体制。整合相关部门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全面完成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模式。推动跨区域跨流域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除国家组织的重大活动外,各地不得因召开会议、论坛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对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p p   (十六)加强司法保障。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起诉力度,加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在高级人民法院和具备条件的中基层人民法院调整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统一涉生态环境案件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等。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 /p p   (十七)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加快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实行“谁考核、谁监测”,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全面提高监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推动实现环境质量预报预警,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推进信息化建设,形成生态环境数据一本台账、一张网络、一个窗口。加大监测技术装备研发与应用力度,推动监测装备精准、快速、便携化发展。 /p p   六、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p p   (十八)构建规范开放的市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打破地区、行业壁垒,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规范市场秩序,减少恶性竞争,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 /p p   (十九)强化环保产业支撑。加强关键环保技术产品自主创新,推动环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加快提高环保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扶持一批专特优精中小企业。鼓励企业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带动先进的环保技术、装备、产能走出去。 /p p   (二十)创新环境治理模式。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开展园区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示范,探索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治理的一体化服务模式。开展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强化系统治理,实行按效付费。对工业污染地块,鼓励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 /p p   (二十一)健全价格收费机制。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等机制。按照补偿处理成本并合理盈利原则,完善并落实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综合考虑企业和居民承受能力,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 /p p   七、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p p   (二十二)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将地方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信用中国”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 /p p   (二十三)健全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p p   八、健全环境治理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p p   (二十四)完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江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生态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环境治理领域先于国家进行立法。严格执法,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二十五)完善环境保护标准。立足国情实际和生态环境状况,制定修订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及环境监测标准等。推动完善产品环保强制性国家标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标准与产业政策的衔接配套,健全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鼓励开展各类涉及环境治理的绿色认证制度。 /p p   (二十六)加强财税支持。建立健全常态化、稳定的中央和地方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制定出台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促进企业降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贯彻落实好现行促进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税收优惠政策。 /p p   (二十七)完善金融扶持。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在环境高风险领域研究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开展排污权交易,研究探索对排污权交易进行抵质押融资。鼓励发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加快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统一国内绿色债券标准。 /p p   九、强化组织领导 /p p   (二十八)加强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确保本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生态环境部要牵头推进相关具体工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p
  • 默克密理博诉瑞枫专利侵权案获北京高级法院判决支持
    2013年10月10日,德国达姆施塔特 &mdash &mdash 德国默克集团生命科学相关事业部默克密理博今天对外宣布北京市高级法院判定支持一审法院判定上海瑞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犯默克密理博专利,违法复制并销售实验室供水系统中纯化滤芯(Purification Cartridge)的判决。该法院判定上海瑞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被控告的产品属于默克密理博专利保护范围,并对上海瑞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达永久性禁令,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授权销售侵权产品。该判决同时支持一审判决中对默克密理博所蒙受损失的赔偿。   &ldquo 我们对该判决结果非常满意&rdquo , 默克密理博实验室纯水业务全球副总裁伯南德.阿仁德(Bernard Arend)表示:&ldquo 这个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表明了中国政府和中国司法系统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肯定,对在中国从事业务的跨国公司和进行国际贸易的本土企业一视同仁。我们每年在研发中投入数千万美金,用以创造出比竞争对手更为创新、性能更加优越的产品。同时我们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投入大量资金为集成在我们产品中的创新发明申请专利保护。我们将继续积极捍卫我们的专利。&rdquo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默克密理博将保留其向全球所有地区的任何继续销售本判决下认定的瑞枫侵权产品的经销商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   关于默克密理博   默克密理博是德国默克集团生命科学相关事业部,提供各种创新高效的产品,服务及商业协作,让客户能够在生物科技和制药领域的研发和生产中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作为全球生命科学工具领域研发投入前三强的公司,默克密理博一直潜心吸收科学和工程领域新发现,作为战略合作伙伴协助客户推进生命科学进入新的篇章。   默克密理博事业部总部位于美国马萨诸塞州比尔里卡(Billerica)市,在全球66个国家拥有大约1万名员工, 在2012年全年营收26亿欧元。在美国和加拿大,默克密理博以公司名 EMD Millipore运营。   注:此新闻稿内凡提到默克或默克集团处均指总部位于德国达姆施塔特市(Darmstadt)的德国默克集团。
  • Life Tech被判侵权赔款增至6100万美元
    据国外网站2014年1月6日消息 Enzo Biochem(以下简称为:Enzo)今天表示,联邦法院判决Enzo可获得额外的判决前赔偿利息1240万美元,与其相关的案件是,2012年11月年陪审团发现Life Tech侵犯了Enzo专利。   2012年陪审团最初判决是Life Tech赔偿Enzo近4900万美元。加上这项1月3日由美国康涅狄格州地方法院判决的1240万美元,Life Tech需要向Enzo支付的赔款总额超过了6100万美元。   Enzo表示,这笔判决前赔偿利息自2012年11月开始,直至整个案件判决获得满足,据估计会增加额外的数百万美元获利。   2004年,Enzo和耶鲁大学指控Life Tech前身Applera侵犯六项专利官司。诉讼涉及在1998-2004年间出售的毛细管电泳测序产品。最后,六个专利中只有一个被认为存在争议,该专利为美国专利号5449767。   去年夏天,联邦法院已维持了陪审团的裁决,判Life Tech侵犯了Enzo专利,赔偿4860万美元。   除上诉裁决外,美国地区法院拒绝了Life Tech提出的Enzo迟迟不予行使权力而不得再次提出和/或衡平法禁止翻供的诉求。法院还拒绝了Life Tech提出新的审判的一项议案,以及Enzo请求寻求额外赔偿的复议。(翻译:刘玉兰)
  • “上海精科”商标判决 精字招牌险遭抢
    相关新闻: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维权声明   提起中国第一台分光光度计、第一台天平仪器、第一台PH计和第一台旋光仪,国内仪器仪表从业者都知道,它们的诞生地是知名国企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精科公司”)。“上海精科”、“精科”已成为品质的代名词。然而,这块凝结众多心血的招牌,却险些因为成都科析仪器成套有限公司、上海精学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下称成都科析公司、上海精学公司)的抢注而涉嫌侵权无法使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2名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记者获悉,二审法院仍维持了原审判决。   商标归属   谁是“上海精科”主人   上世纪80年代末,上海精科公司由上海分析仪器总厂、上海天平仪器厂、上海雷磁仪器厂等14家国内分析仪器企业合并而成。据介绍,从1996年起,上海精科公司开始使用“精科”商标,但未注册 2006年,开始在产品、宣传资料上使用“上海精科”简称。   然而,这家国企2010年4月却收到传票,说它多年培育的“精”字招牌涉嫌侵权。成都科析公司在向成都市中院提交的诉状中称,2002年该公司取得“精科”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法院判令上海精科公司停止使用这一商标,停止销售标注“精科”注册商标的商品,并赔偿损失。   成都科析公司从2001年开始成为上海精科公司的经销商,本身并不具备生产产品的能力。它怎么就成了“精科”的所有者呢?经调查,上海精科公司发现,成都科析公司2001年8月申请“精科”商标,同时还注册了“三分”、“上天”、“物光”商标,而这些都是合并成立上海精科公司的著名企业的简称。   2009年,上海精学科学仪器公司公司成立,在其网站上,公司简称也是“上海精科” 同年,成都科析公司许可其在相关产品上使用“精科”商标,委托案外人生产。值得一提的是,这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父子关系。   庭审现场   焦点一:   知名企业简称是否受法律保护   成都科析公司提出,原告不享有“精科”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字号应为“上海精密”而非“精科”,“上海精科”也不能作为原告产品名称使用,因此,其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上海精科公司认为,“上海精科”、“精科”是具有知名度的企业简称。法庭上,上海精科公司提交了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及39家经销商出具的证明、公司1996年自办的《精科报》、2000年8月的《新华每日电讯》刊登的广告等证据,证明早在被告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前,“上海精科”和“精科”已作为企业简称使用。被告2001年即成为上海精科公司的经销商,理应知晓这一情况。上海精科公司认为,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作为企业简称使用的“上海精科”和“精科”予以保护。   焦点二:   使用“上海精科”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精科公司认为,被告授权上海精学公司委托案外人使用“精科”商标,上海精学公司在网站及宣传产品上擅自使用简称“上海精科”,明显具有攀附“上海精科”简称所承载的商誉,足以使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成都科析公司则辩称,自己10年前即已注册“精科”商标,而原告侵权使用在后。原告从未行使过商标注册申请权,在审查期、公示期内都没有提出异议,在5年内也没有申请商标撤销。作为商标持有人,授权上海精学公司使用“精科”商标并无不当,“上海精科”是合法使用的形式。   法院判决   两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由于历史原因,上海精科公司与不少国有企业一样并无字号,在这种情况下,为方便起见通常会使用简称。而证据表明,“上海精科”和“精科”作为企业简称经过长期使用,已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海精科公司建立了直接联系,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实际具有商号作用。尽管成都科析公司依法取得了“精科”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依此取得禁用权,但使用“精科”商标仍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规定,“上海精科”和“精科”应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据此,法院认定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因此判决,被告上海精学公司立即停止在商品和商品宣传上使用“上海精科”标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被告成都科析公司、上海精学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浦东法院知产庭建议,提醒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自有知识产权进行梳理,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和保护。
  • 女子跳槽未拿到离职证明 某仪器公司被判赔偿8000元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仪器信息网曾发起过仪器行业薪酬小调查,得出的结论是外资企业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待遇最高,而民营企业仪器或检测工作人员的待遇最差,薪酬待遇状况普遍堪忧。薪酬低已十分“扎心”,不小心踏入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的“坑”,那才真是有苦说不出!近日,仪器行业就发生了这样一件压榨员工合法权益的事件: /span /p p   曾女士离职后,公司一直未给其开具离职证明,导致新单位对其不予录用,造成薪资损失。通州区法院日前一审判令公司给付曾女士薪资损失八千元。 /p p   曾女士此前在一家仪器公司担任研发类工作。试用期过了之后,曾女士觉得这家公司的工作环境和自己预想的不太一样,便决定跳槽。随后曾女士向仪器公司递交了辞职信,但该公司一直未出具解除劳动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p p   后来,新公司通知曾女士办理入职手续,并提供与上一家公司的离职证明。她赶忙回到老东家索要,但公司一直拖着没办,导致她最终未能入职新公司。曾女士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 /p p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有义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相关证明。本案中,仪器公司未给曾女士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造成其错过新单位的入职,应赔偿相应损失。最终,判令仪器公司支付曾女士薪资损失八千元。 /p p    strong 案件曝光后,网友们纷纷不淡定了: /strong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color: rgb(255, 0, 0) " “好样的!不过赔的有点少。不足以弥补损失,也不足以对这家公司构成震慑。”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color: rgb(255, 0, 0) "   “还是违法成本太低,这8000块钱对于公司来说不算什么,但是对于劳动者来说可能失去了一个很好的工作!”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color: rgb(255, 0, 0) "   “公布这家流氓公司的名字,罚款应该增加到80万!”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 /strong /span /p p   涉案仪器公司的名字暂未正式公开,本次事件的发生,应当给仪器行业内的从业人员敲响警钟。仪器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时刻警惕此类“无良”企业,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更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这是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方式。 /p
  • 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 nbsp & nbsp 2015年11月23日,甘肃省陇南市发生陇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泄漏造成的次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该事件造成太石河、西汉水、嘉陵江约346公里河段锑浓度超标,甘、陕、川三省地方政府以及责任企业投入巨大人力、物力和财力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该事件造成的应急处置费用为多少?应急处置费用是否合理?上游因尾矿砂淤积采取河道疏浚措施对河流水生态会造成什么影响?被超标地表水浸泡多日的农田是否还能够继续耕种?下游用超标地表水灌溉和养殖的农作物与水产品是否安全?残留在河流与水库沉积物中的重金属是否有二次释放进而影响水生生物的风险?这些都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需要回答的问题。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为法院个案审判提供专业性意见,有助于法官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类型和大小、赔偿金额以及修复方案,是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实现损害担责原则的专业保障。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环境资源诉讼和环境行政执法技术保障,2015年以来,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先后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行统一规范管理。近日,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健全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密切沟通协作,联合制定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细则》规范了专家对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分为正文部分和5个附件。正文部分是一般性规定 5个附件分别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专业能力要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意见书》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方案(参考模板)》。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细则》针对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空气污染、土壤与地下水、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生态系统和其他环境损害鉴定等7个鉴定类别,分别提出鉴定机构和人员登记准入的具体要求和条件,确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高资质、高水平 《细则》以鉴定人专业能力评价为核心,进一步明确了鉴定人相关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等要求,以及环境损害各个鉴定类别的执业范围、鉴定人学历或职称专业目录、鉴定人专业能力所涉及的领域等,既适应了当前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精细化、专门化的需要,也是落实司法鉴定人独立负责制度的具体体现。《细则》还进一步强化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中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如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共同研究解决专家评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的业务水平等,有利于进一步形成管理合力,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监管。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细则》既为专家评审工作提供了明确依据,又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细则》的出台,对于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力水平,切实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体系化具有重要意义。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br/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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