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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农业部重点整治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违法
    日前,农业部印发《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方案中指出2014年将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主要整治任务有: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ldquo 瘦肉精&rdquo 专项整治行动、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等七项。   全文如下: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水产)局: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要求,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2014年农业部将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现将《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部   2014年2月28日 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要求,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2014年农业部将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从源头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ldquo 舌尖上的安全&rdquo 。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案件查处率达到100%,举报受理率达到100%,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遏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任务   (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农药市场监管上,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净化市场秩序 在农药使用管理上,以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等鲜食农产品生产用药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及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强化农药质量管理。充分利用农药成分监测技术、农药执法信息平台,强化市场监督抽查,深入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抽查,依法查处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二是强化农药经营管理。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和示范门店创建。积极探索经营许可或备案管理制度,鼓励发展直供直销、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体系。三是加强农药残留监测。进一步完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残留标准体系。落实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组织有关检测机构加强蔬菜、水果、茶叶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基地(标准园)的农药残留监测。同时探索低毒生物农药补贴机制。四是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加大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培训和指导力度,利用各种资源大力培训农民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人员。重点监督检查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标准园创建等施药现场和用药记录档案,确保农药安全合理使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此项行动由种植业司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二)&ldquo 瘦肉精&rdquo 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以生猪、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饲料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ldquo 瘦肉精&rdquo 和非法经营含&ldquo 瘦肉精&rdquo 饲料的行为。在养殖环节,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锁定问题多发地区,严厉打击养殖场(户)饲喂&ldquo 瘦肉精&rdquo 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严厉打击兜售&ldquo 瘦肉精&rdquo 、教唆养殖场(户)使用&ldquo 瘦肉精&rdquo 、收购贩运含&ldquo 瘦肉精&rdquo 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ldquo 瘦肉精&rdquo 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开展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整治。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新的饲料法规体系,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 加强饲料经营门店监督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ldquo 三无&rdquo 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 完善饲料中&ldquo 瘦肉精&rdquo 等禁用物质抽检制度,加强新型非法添加物隐患排查。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 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ldquo 瘦肉精&rdquo 抽检,对确证含有&ldquo 瘦肉精&rdquo 的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养殖场户宣传教育培训,&ldquo 瘦肉精&rdquo 有关法律法规要进村入户,让养殖户深知使用&ldquo 瘦肉精&rdquo 就是违法犯罪,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 探索通过备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购贩运人员,要求其做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ldquo 瘦肉精&rdquo 和不收购贩运含&ldquo 瘦肉精&rdquo 活畜的承诺 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管信息 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加强查验过往运载活畜车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有关司局及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突出奶牛主产省、奶牛养殖大县和奶牛养殖重点区域,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安全为重点,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添加行为,重点治理非法收购生鲜乳、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恶意争抢奶源的行为,严打非法收购运输&ldquo 黑窝点&rdquo 。   2.主要措施:一是严格审查奶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重点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奶源的奶站和运输车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核,建档立案,重点监管。二是强化奶站和运输车日常监管。重点对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力度。监测抽检覆盖所有奶站和运输车,监测指标覆盖国家公布的所有违禁添加物。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加大抽检密度,增加抽检频次。四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监测与执法联动,行政与司法衔接,对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五是督促奶站和运输车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省、市、县签订&ldquo 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状&rdquo ,明确奶站、运输车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责任。   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四)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兽药生产经营上,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在兽药使用上,以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为重点,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重点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监督抽检、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组方外其他成分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依法严肃查处其违法行为。加大力度排查地下制售假兽药&ldquo 黑窝点&rdquo ,及时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省作案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省份,确保案件有效查处。二是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重点规范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经营活动,加大假劣兽用抗菌药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及时处理,并将查处情况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开展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增加产品有效成份、扩大适应症、改变用法用量等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三是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重点加强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和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五)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围绕生猪私屠滥宰的高发时段和地域,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行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ldquo 瘦肉精&rdquo 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加强小型屠宰场点设置的管理。严肃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二是落实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ldquo 瘦肉精&rdquo 自检等制度。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场)收购、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ldquo 瘦肉精&rdquo 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加强重要节假日期间,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区域的巡查,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违法行为,取缔私屠滥宰窝点,没收涉及的肉品和屠宰工具。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六)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围绕国内市场销售的大宗品种和出口主要品种,以水产品养殖企业、获&ldquo 三品一标&rdquo 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以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氯霉素等违禁物质添加为重点,针对市场上大众消费的主要品种和主要出口品种,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水产品坚决依法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二是引导落实养殖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水产品养殖企业、获&ldquo 三品一标&rdquo 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区)完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等档案,强化养殖场(户)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使生产者不敢、不能、不想生产不合格的水产品。三是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推动渔政机构建立健全日常执法监管机制,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检打联动,提高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以及原料药和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   此项行动由渔业局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七)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1.整治重点: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等产品为重点,围绕春耕、三夏、秋冬种等重点农时,在农资主产区、小规模经营聚集区、区域交界处等重点区域,突出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开展源头治理。加强生产许可把关,严禁降低标准审批。全面清查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进一步建立健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重点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或擅自受托生产等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市场监管。对农资经营门店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全面掌握、纠正和查处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针对突出问题,科学制定并实施农资产品监督抽查计划,强化地、县两级的作用,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加强检打联动,实现检测与查处的&ldquo 无缝衔接&rdquo ,健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的通报、反馈、共享机制。三是严查大案要案。积极拓展案源渠道,认真研究违法行为的新特征和新方式,准确把握违法分子制售假劣农资的特点,做好线索的排查梳理。深挖假劣农资制售源头,按照&ldquo 五不放过&rdquo 的原则,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严查大案要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四是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农资企业诚信评价,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实行分类监管,探索完善守信褒奖、失信惩戒机制,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进销货台帐、索证索票、优质服务承诺等制度,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五是强化宣传服务。推进放心农资连锁经营和配送,畅通农资销售主渠道,扩大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加强指导服务,充分利用技术优势,做好农资信息的收集、发布、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工作,满足农民对农资信息的多样化需求。   此项行动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有关司局及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三、重大活动安排   2月底,组织召开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2014年农资打假工作,启动春季行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3月份,召开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部署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监管任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组织2014年&ldquo 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rdquo ,举办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现场咨询活动,加大农资打假宣传力度,普及识假辨假知识,积极营造打假护农保春耕的良好氛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组织召开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座谈会,部署落实整治任务(兽医局牵头负责)。   3-6月,组织开展天然橡胶种苗基地实地调查和种苗质量抽查,确保胶农用上良种良苗(农垦局负责)。   4月份,组织开展&ldquo 菜篮子&rdquo 产品主产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题培训班,切实提高基层监管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5月,组织开展上半年养殖场(户)&ldquo 瘦肉精&rdquo 跨省拉网监测,督促各地强化抽检把关和隐患排查(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6月份,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质量安全意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6-8月份,组织开展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切实保障&ldquo 三夏&rdquo 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7月份,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监管现场会,交流各地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公布上半年查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案要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7-8月份,组织工作组到农药生产使用大省及蔬菜水果茶叶生产重点省(区、市),深入农药生产企业、经营门店、田间地头、管理机构等开展农药执法督导检查(种植业司牵头负责)。   9月份,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督促各地落实整治任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组织开展下半年养殖场(户)&ldquo 瘦肉精&rdquo 跨省拉网监测,督促各地强化抽检把关和隐患排查(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10-11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秋冬季行动,保障秋冬季农业生产顺利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2015年1月,公布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案要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以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为重点,总结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大要案查办得力的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部署2015年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农业部门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重点要突出,措施要有力,任务要细化,要求要明确,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督促各地落实方案的各项要求,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切实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二)加强检查和监测。各地农业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围绕整治重点和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ldquo 潜规则&rdquo 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防患于未然。在此基础上,要加强巡查和执法检查,不给违法违规行为留有生存的空间。要制定科学有效的监测计划,坚持例行监测与监督抽查相结合,切实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问题。   (三)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各地农业部门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系统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查不清源头的决不放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完善大要案查处工作机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对于大要案查办得力的集体和个人,农业部将给予通报表扬,充分调动各地工作的积极性。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人民群众监督举报,积极拓宽案源线索。   (四)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系统内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着力突出源头治理,加强与工信、工商、食药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综合措施防止违禁化学物质及禁用药物流入种植养殖领域。对于食用农产品从产地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这一环节的监管职能,要与食药部门做好衔接 对于畜禽屠宰监管职能尚未划转到位的,要加强与商务部门的衔接,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确保整治任务落实到位。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强化省际间的联合执法,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产地、销地衔接配合更加紧密,形成执法合力。   (五)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农业部门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准出准入、质量追溯、诚信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机制,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加大专项整治成效的宣传,适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强化信息报送。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常规信息(附表1)实行季报制度,2014年4、7、10月和2015年1月的15日前报送前一阶段整治的统计信息 案件信息(附表2)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的15日前报送案件查处信息,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各省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要落实到人,请于3月14日前确定一名同志作为信息联络员,并将其姓名、单位、职务、工作电话、手机、电子邮箱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人:张玲、王为民 电话:010-59191871、1506、1503 传真:010-59193157 电子邮箱:qszzb@agri.gov.cn。   附件: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xls
  • 认监委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专项整治
    为严厉打击假冒有机产品行为,增强有机产品消费信心,国家认监委近日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专项整治活动。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主要针对认证机构、获证企业、销售场所(包括有机产品销售、配送的相关网络平台)的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的发放、使用情况。   专项整治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宣传教育整改阶段(7月-9月)。国家认监委要求各级质检部门应本着“寓监管于服务”的原则,深入生产、销售场所,加强对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和消费者有机产品认证法规、标准和有机产品及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追溯系统的宣传 组织辖区内获证企业、销售单位和认证机构对照有机产品法规、标准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帮助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建立和完善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严格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采购、储运和销售有机产品,增强消费者辨假识假能力。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继续做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信息报送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获证企业有机产品认证法规、标准的全覆盖宣贯,督促获证企业严格按照法规、标准要求规范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有机码等标识,对不规范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等标识获证企业的认证证书应当及时依规予以处置。第二阶段为集中整治阶段(10月-11月),国家认监委要求各级质检部门应当主动争取工商等部门的支持,积极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生产企业、销售场所和认证机构专项整治活动,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点查处伪造、冒用、超期、超范围、超量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三阶段为总结汇总阶段(12月),国家认监委要求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对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总结,及时分析、解决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专项整治活动中好的做法与经验,及时宣传报道专项整治活动取得的成效和典型案例。   认监委有关负责人同时表示,社会各界发现相关方面在有机产品生产、认证、销售过程中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65、12315进行投拆、举报。
  • 一认证公司涉嫌违法认证行为被罚9.5万
    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深办罚〔2022〕4号)当事人:中审(深圳)认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住所(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6007号安徽大厦1307-1308法定代表人:蔡 晋2021年12月3日,我局收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授权立案查处中审(深圳)认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认证行为的通知》(国市监稽授函〔2021〕5号),随函转来相关证据材料。 经核查,中审(深圳)认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为北京中社研信息科学研究院颁发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49819IP01199ROS),并于2020年11月25日暂停该证书,暂停期满日期为2021年5月24日;2019年12月12日为河南途之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颁发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49819IP01397ROS),2020年12月12日暂停该证书,暂停期满日期为2021年6月12日;2019年12月23日为河南康辰机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颁发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49819IP01526ROS),2020年12月23日暂停该证书,暂停期满日期为2021年6月23日,上述3个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到期后作了暂停处置,6个月暂停期满后未作任何处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21年8月18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并指出当事人未及时处置认证证书后,当事人于2021年8月25日撤销北京中社研信息科学研究院持有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于2021年8月27日撤销河南途之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河南康辰机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当事人《营业执照》、《认证机构批准书》及法定代表人蔡晋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是取得资质的合法认证机构。2.《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于希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于希萌代表当事人接受执法机关调查。3.对法定代表人蔡晋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对于希萌制作《询问笔录》两份。4.当事人制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对北京中社研信息科学研究院等3家企业的审核资料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向北京中社研信息科学研究院等3家企业颁发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真实有效。5.《情况说明》一份,各地政府官网关于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通知的截屏打印件一份。6.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撤销认证证书截屏打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已撤销涉案到期认证证书。我局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于2022年3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深办罚告〔2022〕3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中审(深圳)认证有限公司未及时处置暂停期满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前已撤销涉案未及时处置的3个认证证书,积极配合并主动向执法人员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及第(四)项的规定,责令中审(深圳)认证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并对其罚款9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广东省非税收入缴费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6日
  • 认证人员违法 认证机构被罚
    【案情简介】   3月中旬,江苏昆山检验检疫局按照国家认监委部署,开展了对辖区认证机构认证行为的集中检查,通过“查证书”、“查机构”和“查人员”,发现某电子产品生产企业通过了ISO9000、ISO14000和OHSAS18000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并取得了认证证书,但有三个疑点:一是认证证书在国家认监委网站上无法查证 二是认证合同为该企业的境外总部与某境外机构W统一签订,认证活动均为该境外机构安排开展,而该境外机构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注册 三是参与此次认证活动的认证人员中有4人为国家注册审核员,同属于国内某合法认证机构F。   昆山局初步认定,该4名国家注册审核员参与了非法认证活动。经进一步调查,认证机构F承认与境外机构W有很多业务往来,这4人的认证活动是由认证机构F指派实施的。此类行为已构成了对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纵容教唆执业人员违法违规,违反了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1号《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昆山局对该认证机构F处以罚款,合计人民币5000元整。   【案件分析】   1.对违法行为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未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境外认证机构只能从事推广活动,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境外机构W未经批准,且从事认证活动,违反了相关规定。认证人员参与此活动,则为违法行为。   2.对违法主体的认定:《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主要关注这4名国家注册审核员从事的非法认证活动为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如果这4人为独立擅自开展的违法活动,则为个人行为。本案中,这4人的违法行为都是由认证机构F指派开展,该认证机构F为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注册并取得法人资质,其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单位违法。   【相关法规】   国家质检总局第61号令《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第十九条规定,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32万元的罚款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九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三条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 这七种情形将被列入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认监委秘书处关于《认监委关于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范、细化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加强认证信用监管,认监委组织起草了《认监委关于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月11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邮件发送至:rzzlc@samr.gov.cn ,邮件主题请注明“《认监委关于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2.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认监委关于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附件:认监委关于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认监委秘书处2021年12月28日认监委关于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了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以下简称第44号令)《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加强认证信用监管,维护认证诚信原则,净化认证市场秩序,认监委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统一工作框架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认证监管实际,对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和细化,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列入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认证领域市场主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44号令的相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上述认证领域市场主体包括:认证机构;认证人员;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申请或者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申请或者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资质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强制性认证目录产品的生产者(制造商)、销售商或者其他经营者;符合第44号令规定的其他认证领域市场主体。二、关于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管理机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负责规范、指导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司局、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列入决定、发布、移出和修复(即提前移出)等工作。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列入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三、关于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具体列入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且符合44号令第二条、第七条(四)(五)、第十条的规定,受到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限制从业等较重行政处罚的以下情形,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列入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严重危害质量安全;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1.认证人员未按照认证规则要求,应当进入现场而未进入现场进行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2.冒名顶替其他认证人员实施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3.伪造认证档案、记录和资料的;4.认证证书载明的事项内容严重失实的;5.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对象出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二)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三)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四)未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从事认证活动;(五)未依法取得指定或者超出指定范围,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六)未依法取得指定或者超出指定范围,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检测活动;(七)申请认证机构资质、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检测指定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时,提交虚假材料、自我承诺内容不实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行政许可。上述违法情形的行政处罚条款见附件。四、关于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列入程序(一)作出列入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司局、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市场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需要列入失信名单的,填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列入失信名单的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与行政处罚程序一并实施。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市场主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相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名单有规定的,可以单独作出列入决定。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参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登记地(住所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程序,将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推送至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登记地(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在收到信息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程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三)认监委网站公布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认证领域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同时,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在认监委官方网站公布。五、关于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主体的管理措施(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二)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督管理;(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四)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六、关于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移出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被列入失信名单之日起满三年的,由列入名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实施限制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措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超过三年的,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同时在认监委官方网站作出相应移出。七、关于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修复(即提前移出)修复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程序,将符合条件的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依法提前移出失信名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负责规范、指导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修复工作。作出列入决定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司局、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具体修复工作。(一)修复(即提前移出)条件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被列入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修复: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或者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二)修复(即提前移出)程序1.已列入失信名单的认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义务的相关材料;纠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相关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新规丨这些检测认证轻微违法行为,免罚!
    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以下检验检测认证行为免予处罚。以下为规定全文: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第一条 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适用于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含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二条 《免罚清单》包括法定不予处罚事项和酌定不予处罚事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法定不予处罚事项是指不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限或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  第四条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能够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实施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法律、法规、规章、市场监管总局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酌定不予处罚事项是指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以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在特定情形下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对于符合酌定不予处罚条件的,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当事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除外。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免罚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逾期不改正才能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限或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规定,符合酌定不予处罚条件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不予处罚后,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不予处罚的规定。  第九条 对于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督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监督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食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等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不予处罚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免予处罚规定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适用。附件下载: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pdf
  • 福建公布认证检验检测典型违法案例
    近年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持续有效推进认证检测监管工作,通过监管推动、典型带动、条线联动、横向互动等工作方式,指导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以监管促规范、以监管助发展,通过查处一类案件、教育一批经营者、规范一个行业,震慑了违法行为,规范了认证检测市场秩序,彰显认证检测“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功能和作用。现选取近年来各地查办的认证检验检测领域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案释法,进一步推动福建省认证检测监管工作上新水平,服务高质量发展。案例一违法行为:当事人减少认证规则规定的认证程序当事人: 北京中润兴认证有限公司罚没金额:55000元案情简介:当事人在认证过程中,减少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属于《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长乐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案例二违法行为:当事人伪造、变造原始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福建省永精诚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处罚金额:30000元案情简介:当事人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永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0元罚款。案例三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摩托车当事人:莆田市秀屿区东庄丽娟电动车商行处罚金额:125000元案情简介: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规定,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25000元。案例四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设备检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沙县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处罚金额:30000元案情简介: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校准的轮胎气压表从事轮胎检测,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用目测代替轮胎花纹深度尺检测轮胎花纹深度并出具测量数值,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所指的“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沙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案例五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扩展认证的汽车当事人:福建易工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处罚金额:21000元案情简介:当事人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扩展认证的汽车,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漳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1000元。案例六违法行为:当事人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当事人:特思达(北京)纺织检定有限公司罚没金额:72000元案情简介:当事人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规定,属于《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浦城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7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案例七违法行为:当事人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未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当事人:福州枫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处罚金额:30000元案情简介:当事人未按照标准传输、保存原始数据、记录,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属于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所指的“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仓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处30000元罚款。案例八违法行为:当事人冒用认证标志当事人:厦门欧特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罚没金额:193580元案情简介:当事人冒用认证标志,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及《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处6398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29600元,罚没款合计193580元。案例九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认证过程中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当事人:中海评认证有限公司罚没金额:981394.14元案情简介:当事人在认证活动中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规定,属于《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5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931394.14元,罚没款合计981394.14元。案例十违法行为:当事人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当事人:欧利斯认证有限公司罚没金额:70000元案情简介:当事人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属于《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福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
  • 国家认监委关于在虚假认证专项整治行动中开展认证机构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认证机构: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关于开展虚假认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发〔2023〕86号),规范认证市场秩序,督促认证机构落实主体责任,维护质量认证的有效性和公信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国家认监委决定组织开展认证机构自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范围各认证机构要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以自查整改为契机,对本机构开展的所有认证活动和类认证活动进行一次全面自查。一是梳理排查开展的认证和类认证总体情况;二是梳理排查认证业务全链条风险,从认证方案的设计、认证全过程的实施、认证的资源配置和人员能力、认证人员的职业操守等方面,自查并清理整治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深入开展风险分析;三是梳理排查认证规则备案情况;四是开展对获证组织的风险评价,从认证有效性、符合性等方面加强证后监督。二、自查重点1. 认证机构业务开展方面。排查开展的所有认证和类认证业务种类,梳理上述各类业务依据标准、发证数量和应用领域,评估上述各类业务的实施风险。2. 认证机构合法合规方面。排查是否存在申请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时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或者不具备资质条件和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认证机构资质法定条件和能力;分包境外机构认证业务备案不规范;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伪造认证档案、记录和资料,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买证卖证、在网络平台兜售虚假认证证书;认证活动中增减、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现场审核/检查避重就轻、走过场,关键过程审核/检查不到位,擅自降低认证标准要求,认证决定把关不严,降低门槛通过认证;审核员/检查员擅自减少审核/检查时间,甚至不到现场;在无注册或确认的认证审核人员情况下开展认证活动等问题。3. 认证规则备案方面。排查已备案的认证规则是否按照相关领域基本规则和公认的标准制定;是否存在认证规则或认证依据为非现行有效版本、未按要求备案已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规则、认证规则备案领域错误、超范围备案认证规则、未经批准备案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规则、认证规则名称与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规则名称相同或相似、认证标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认证规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等认证规则备案不规范情形。4. 认证人员职业操守方面。排查是否存在审核员/检查员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认证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取红包等问题。5. 获证组织认证质量方面。排查是否存在获证组织管理文件形同虚设,与实际运行脱节;应付认证审核/检查,突击补记录、补文件;未按认证要求组织生产,实际生产产品与获证产品不一致,严重影响产品性能和安全等问题。6. 机构自身能力建设方面。排查是否存在认证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不足、专业能力不强;认证管理特别是认证人员管理制度不完善,认证质量追溯体系不健全;缺少关键过程控制要求,风险防控能力不足等问题。三、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各认证机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本次自查工作,严格落实从业机构对认证结果的主体责任,以认证质量为工作核心,自觉维护认证机构在经济发展中“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公信力。(二)加强组织领导各认证机构要迅速制定自查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和工作人员,加强内设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信息接口的完善,强化全员责任意识,确保本次自查工作落实到位。(三)强化风险识别各认证机构要充分识别关键环节中的各类业务活动风险,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风险管控机制,明确风险控制和处置要求。(四)确保整改到位各认证机构要明确整改要求,对自身问题不回避、不遮掩,以“刮骨疗毒”的决心下大气力整改;对获证企业的问题要责令其整改,严肃处理问题证书,并进行后续监督落实。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要举一反三,建立完善认证质量保障制度,确保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真实有效。(五)及时上报反馈各认证机构要依据本通知要求,如实开展自查,及时汇总分析自查整改情况(具体要求见附件)并形成自查报告,于2023年11月15日前登录https://www.wjx.cn/vm/P4hFlQk.aspx填报自查工作信息表,上传自查报告word版本和加盖公章扫描后的pdf版本。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 认证监管司李凌志 武利平 010-82262724、82261364附件:认证机构自查整改报告要求国家认监委2023年10月23日附件认证机构自查整改报告要求自查整改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认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认证规则备案情况,认证机构开展的认证和类认证业务范围、发证总量及获证组织数据,近2年发放证书数和暂停、撤销、注销证书数,近2年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情况,认证机构资源配置和认证人员基本情况、人员管理制度等。二、自查开展情况包括自查实施方案或计划,自查工作实施情况等。三、自查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四、整改措施包括认证机构对自查问题的处理结果等。五、对认证监管工作相关建议包括对市场监管总局和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建议,以及发现的虚假认证线索等。
  • 四川省启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2月18日,四川全面部署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正式启动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 遵循“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四川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四川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求省级有关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能职责,以及四川食品消费和产业发展特点,制定专项整治重点,突出对肉类制品和卤制熟食、水产品、乳及制品、小麦粉及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果冻、茶叶、渍菜(泡菜)、火锅等重点品种,开展检测、检查,要加强从种养殖到餐桌全过程监控,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四川食品工业和餐饮业持续健康发展。2009年4月,四川将组织联合考核组对各市(州)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的考核评估
  • 七部门联合发文:重拳出击 整治全国防疫物资市场
    p   今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药监局七部门联合发布《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p p   《方案》提出,为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着力维护市场秩序,下一步将全面排查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全面加强防疫物资产品质量抽检、全面加强出口防疫物资监管、全面规范认证检验检测行为、全面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提升服务市场主体水平。 /p p   针对防疫物资生产、产品质量、标准认证、检验检测以及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将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刑事打击、信用惩戒、联合执法等多种手段,提升整治效能。 /p p    strong 通知全文如下: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公安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药监局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关于印发《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市监竞争〔2020〕74号 /strong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局)、商务厅、药监局,各直属海关: /p p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采取一系列有力举措,大力加强防疫物资保障监管,取得积极成效。防疫物资生产大幅度提升,防疫物资质量不断提升,确保了国内抗疫需求,越来越多产品出口到海外,支持各国抗疫。 /p p   为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产品质量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七部门决定联合开展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现印发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p p   附件: strong 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doc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公安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药监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20年5月11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strong /p p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有力举措,大力加强防疫物资保障监管,取得积极成效。随着我国复工复产、复市复业工作有序推进,特别是国际疫情的蔓延,对防疫物资需求大幅增加,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为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着力维护市场秩序,现制定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p p    strong 一、基本思路 /strong /p p   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从保障抗疫取得全面胜利的战略高度,从保护人民群众和医护人员健康安全的战略高度,从促进防疫物资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高度,从维护国家形象和中国制造声誉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中存在的隐患,全面整治生产、流通、消费、出口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深化防疫物资保障监管工作,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基本思路是: /p p    strong 突出全种类整治 /strong 。着重对口罩、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额温枪)、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等五类防疫物资及其重要原辅材料加强监管,保障防疫物资全产业链平稳运行。 /p p   突出全过程整治。贯穿防疫物资生产、流通、消费、出口全链条监管。强化生产源头控制,严格企业资质,明确产品标准,提升产品质量 强化流通环节监管,对不合格产品开展全流程追溯,依法追究生产经营者责任 强化消费市场监管,维护消费者利益 强化出口监管,严把出口防疫物资质量关。 /p p    strong 突出全方位整治。 /strong 统筹国内国际市场,既要全力保障国内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供应,规范市场秩序 也要全力保障出口产品质量,规范出口秩序,有力支持国际抗疫大局。 /p p   strong  突出综合整治。 /strong 针对防疫物资生产、产品质量、标准认证、检验检测以及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刑事打击、信用惩戒、联合执法等多种手段,提升整治效能。 /p p    strong 二、主要任务 /strong /p p   (一) strong 全面排查防疫物资生产企业。 /strong 全面梳理本区域口罩、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额温枪)、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等五类防疫物资及其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清单,认真深入开展排查。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自身原材料进货质量控制和生产工艺过程控制,规范产品标识标签和说明书。严格执行注册检验、临床试验、技术审评、体系核查、行政审批等各项要求,严格规范做好防疫物资审评审批工作,从源头上确保质量安全。对没有资质、资质不全、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p p   (二) strong 全面加强防疫物资产品质量抽检。 /strong 全面加强对生产销售的防疫物资和重要原辅材料的质量监管。以问题为导向,突出抽检工作的针对性和靶向性,加大对疫情发生以来新注册产品、新批准企业以及信息提示风险较高产品的抽检力度,做到关口前移,防止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全面排查已流入市场的不合格产品流向,依法处置,对违法生产经营主体依法查处并曝光。(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p p   (三) strong 全面加强出口防疫物资监管。严 /strong 把五类防疫物资出口质量关,加大出口防疫物资查验力度。对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出口产品,要追溯经销商、生产企业以及认证检验检测、价格收费各个环节。对投诉举报较多的出口企业进行全面核查,对抽检不合格,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问题的,依法从严查处。(市场监管、海关、药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p p   (四) strong 全面规范认证检验检测行为。 /strong 充分发挥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在质量监管中的重要作用,明确并公布从事国内认证和主要国际辖区认证业务的机构名单。严厉打击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经批准擅自在我国境内从事认证、检验检测活动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p p   (五) strong 全面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strong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出口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过期失效产品,生产销售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三无”产品等质量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违规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防疫物资领域制售假劣商品、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深化协调配合,加强行刑衔接,建立线索通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快速通道和防疫物资证据快鉴快检通道,及时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打击合力。(公安、海关、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p p   (六) strong 全面提升服务市场主体水平。 /strong 积极主动靠前服务,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实际困难和政策诉求,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优化营商环境。强化防疫物资应急调配,保障有效供应。指导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更好落实主体责任,推动相关标准信息指南落地应用,进一步指导企业规范生产和出口。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落实进销主体责任和购销台账制度。加强质量帮扶,强化国内外标准比对和推动互认,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及时更新防疫物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促进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加大企业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企业正当权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p p    strong 三、工作要求 /strong /p p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政治意识,树立全局观念,把开展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细。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迅速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做好协调服务。各部门积极配合、主动作为,共同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市场监管部门在发挥好牵头作用的同时,建立内部高效协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p p   (二)强化协同配合,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指定专人,每周定期向牵头单位报送整治进展情况,重大事项随时报告。建立全链条查处机制,各地各部门在整治过程中,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线索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实行全流程追溯。建立综合整治机制,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注重横向配合、纵向联动,开展综合协同整治。 /p p   (三)突出整治重点,狠抓工作落实。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工作方案,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倒排工期,层层压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对重大问题、重大案件,各部门要加强研判、直接查办、挂牌督办,各地要建立问题清单台账制度,落实属地责任。5月中下旬,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国专项整治行动督导,推进工作进展,针对存在的问题加强分类指导。6月底进行全面工作总结,评估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提出完善长效机制的建议,对工作扎实、成绩显著的地方予以表扬激励。 /p p   (四)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坚持正面宣传引导,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深入宣传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发布整治成果。对重大案件、典型案例加大曝光力度,形成有力震慑。积极推动社会共治、全民监督,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p p    strong 各省(区、市)市场监管(含药监)部门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每周四17时前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本区域工作开展情况和统计表(报送要求见附件说明)。 /strong /p p   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 雷扬 吴东美 /p p   电 话:88650669 88650657 /p p br/ /p
  •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印发2024年天津市认证和检验检测工作要点
    各区市场监管局及相关单位:现将《2024年天津市认证和检验检测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4年2月5日(此件主动公开)2024年天津市认证和检验检测工作要点2024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之年。天津市2024年认证和检验检测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推进市场监管“五大工程”,按照“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的工作总思路,全面提升认证和检验检测的公信力和专业化水平,进一步彰显认证和检验检测工作价值。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完善认证和检验检测工作体系(一)健全质量认证联席会议制度,协同各成员单位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协调,积极推动认证和检验检测结果采信,一体化推进认证和检验检测高质量发展。(二)开展天津市质量认证示范区(点)复评及评选工作。引导建立质量认证发展协调机制和认证监管联动机制,通过创新试点示范,全面推进我市质量认证工作水平。(三)按照总局部署要求,统筹推进质量认证“六大行动”。开展质量认证服务强企强链强区行动、公信力建设行动、专业化提升行动、数字化发展行动、普及宣传行动和“走出去”行动。(四)加大宣传力度,在“世界认可日”“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质量认证宣传周”期间,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引导从业机构主动做好宣传,扩大认证和检验检测的社会影响力。(五)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统一管理,进一步统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项目,优化行政许可信息化流程,规范技术评审管理,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提升审批效率。(六)继续推进总局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试点,统一许可范围,细化评审依据,明确办理程序,实现平稳过渡。二、提升认证和检验检测服务能力(七)推动高端品质认证。引导认证机构开发市场需求大、服务民生和高质量发展的高端品质认证。会同各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双碳”、绿色、有机、健康服务等认证发展,宣传认证对引领绿色生态和服务消费的积极作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与幸福感。(八)积极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配合相关部门引导企业运用质量认证手段发展“同线同标同质”产品,助推我市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九)深入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充分发挥各区、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案例和帮扶经验的推广力度。在质量认证示范区(点)、产业聚集区开展区域试点工作,推动先进质量理念、质量管理模式向产业链两端延伸。(十)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民生类消费品等领域组织实施“检验检测能力提升行动”,开展京津冀检验检测机构技能比武,助力产业发展。(十一)聚焦新能源汽车、风力发电、光伏等重点领域,继续开展“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试点推进西青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支持东丽区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建设。(十二)完善京津冀认证和检验检测服务业区域协作机制,促进互联互通。建立 CCC 免办工作联动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互认。完善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互查机制。(十三)持续优化车检服务,指导机动车检验机构逐步完善设施条件,提升服务水平,解决好公共服务领域群众关注的“关键小事”。三、提升认证和检验检测监管效能(十四)加强认证从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继续深入开展认证活动现场见证检查。落实“高品质生活创造行动”要求,开展流通领域有机产品认证一致性抽查。按照总局要求开展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高风险认证审核员、“失联”认证机构等专项检查。强化 CCC 认证自我声明、认证机构自我承诺、抽查后处理等重点环节监管。(十五)加强汽车、货车、电动自行车、家用燃气器具及新纳入 CCC 目录产品等重点产品强制性认证监管,严格落实指定机构及获证企业主体责任;加强CCC 免办证后监管。(十六)压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督促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对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十七)紧盯人民群众“衣食住行”相关领域,组织开展食品检验机构、工业消费品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十八)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在机动车检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等领域开展部门联合检查,持续加大整治力度,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十九)强化认证和检验检测多元共治,配合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核实虚假检测认证报告线索。(二十)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数据归集工作,更新我市检验检测机构档案及能力信息数据,配合总局建立全国统一的检验检测数字化管理和智慧监管平台。四、提升认证和检验检测专业化水平(二十一)组织开展认证和检验检测监管人员培训。加大对各区局培训指导力度,强化行风作风建设,丰富完善培训内容和典型案例,提升综合监管能力。(二十二)加强评审员队伍建设。充分吸纳技术机构、科研院所的优秀专家进入评审员库,实施评审员库动态管理,持续强化评审员培训和监督管理,打造技术过硬、作风过硬的评审人员队伍。(二十三)促进从业机构和从业队伍能力提升。开展检验检测人员能力提升行动,在部分领域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能力考核。开展第二届天津市认证机构大比武活动,提升我市认证行业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二十四)在社会关注和民生关切的重点领域联合开展京津冀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不断提升检验检测公共服务能力。(二十五)持续改进检验检测信息化监管平台,进一步优化检验检测机构信息查询、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等功能,完善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监管效能。(二十六)深化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指导辖区检验检测机构按时完成信息维护和报告编号上传,为总局分析和掌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发展情况,做好数据支撑。
  •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2024年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要点》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现将《2024年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2024年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要点2024年全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会议和全省市场监管工作会议部署,按照“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的工作总思路和“一个大市场、两个纲要、三个监管、四个安全、五个提升”的工作着力点,深化拓展“三个年”活动,坚持依法履职、固本强基、提质增效,重点开展“十项行动”,全面提升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公信力和专业化水平,为陕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1.开展认证检测强企行动。深化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提高小微企业质量管理能力。推动认证检测机构入驻“秦质享”平台,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积极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促进内外贸一体化。深入推进养老、健康、社区服务等新型服务认证,促进民生领域服务品质升级。2.开展认证检测强链行动。深化“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围绕重点产业组织“检企对接”系列活动。推动质量认证在航空、汽车等重点产业的应用,组织“质量认证三秦行”系列活动。推动氢能等重点产业检验检测能力提升。推动农作物种子认证制度有效实施。3.开展认证检测强县行动。推动洛川、吴起、富县、米脂、子洲、汉阴、镇安等县区深化有机认证示范区创建,积极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培育一批质量认证示范创建区,推动安康市开展富硒产品认证,支持长安区打造民宿服务认证区域示范,推进武功县电商企业售后服务认证提升项目。利用“标准+认证”方式,打造优质特色区域品牌。4.开展绿色认证提升行动。推动建立绿色建材采信制度,大力推进绿色建材、绿色包装等产品认证。加快推行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和标识体系,积极落实产品碳足迹认证认可制度,统筹运用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多种认证认可手段服务“双碳”目标。5.开展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全面实施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优化资质认定评审系统,规范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程序,加强评审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对资质认定委托下放事项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和规范,加强告知承诺后续监管。6.开展监管效能提升行动。加强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部门联合检查常态化、规范化。推动修订《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制定《陕西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探索推进智慧监管。深化落实西北五省检验检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基层监管人员培训,提升技术执法能力。7.开展专项整治提升行动。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部门协同,严格监管执法,持续加大环境、机动车、碳等重点检验检测领域和虚假认证整治力度,强化投诉举报线索处置,强化监管执法联动,有力推动行刑衔接,严厉打击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机构,形成有效震慑,维护良好市场秩序。8.开展安全工作筑基行动。加强汽车、电动自行车、消防产品、电线电缆、儿童用品、家用燃气器具等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强化CCC认证有效性抽查和监测评估,严格落实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主体责任,发挥强制性认证保安全、守底线作用。推动建立CCC免办工作联动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互认。9.开展共治体系建设行动。强化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多元共治体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公平竞争、良性互动的市场秩序。实施认证宣传普及行动和检验检测科普行动,调动政府、机构、企业等各方力量,组织举办“世界认可日”“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质量认证宣传周”等活动,形成全行业大宣传格局。10.开展行业发展促进行动。编制《全省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白皮书》,探索建立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支撑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开展“以案示法”警示教育,加强行风建设。引导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数字化转型,加强品牌建设。开展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能力提升三年行动,办好“质量空中大课堂”。
  • 江西省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发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作用 助力高质量发展
    江西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充分发挥质量基础设施支撑作用,强化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管,全面提升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水平,助推新余经济高质量发展。该局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提供“保姆式”审批服务,持续优化审批流程、精减申请材料、压缩审查时间、科学选派审评专家,网上变更审批当日受理当日办结,现场评审严谨公正。全市共有52家检验检测机构获得资质认定。深入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对8家中小微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开展一对一帮扶,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竞争力。截至目前,全市共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91个,有机农产品认证企业19家,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055个。该局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强化获证企业证中证后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今年已对6家强制性产品获证企业进行了监督检查、对7家获证企业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跟踪检查、对37家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开展证后检查,均没有发现违法行为。同时,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今年5月-7月联合公安局、住建委、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截至目前已立案5起,暂停检验检测证书2家。该局为增强社会公众对认证认可工作的了解,提高认证认可的社会影响力,在“世界认可日”期间,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活动,现场讲解、演示检验检测过程,增强市民对检验检测的获得感、信任感;深入社区、广场、企业宣讲认证认可知识、发放宣传资料、开展专题培训等,为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
  •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2023年全省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管工作要点》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场区工商局,省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局),省质量审核中心:现将《2023年全省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实施。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3年3月6日2023年全省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管工作要点2023年,全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管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会议和全省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聚焦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要求,将“三抓三促”行动要求全面贯穿各项工作,始终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依法履职,着力“强监管、转作风、提效能、保安全、促发展”,创新治理,创优服务,勇于攻坚克难,先行先试、争优进位,推进全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实现新发展。一、坚持政治建设引领,切实把牢正确政治方向1.坚定不移加强政治建设。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对市场监管的要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于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全过程,做到从政治上思考分析问题,从大局上谋划推动工作,以政治建设引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事业发展。2.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当前首要政治任务,紧密结合全省开展的“三抓三促”行动和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业务,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交流活动, 将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到当前和今后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各项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上,不断增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成效。二、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优环境促发展3.持续推进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动态调整管理,加强产品认证一致性监管,对安全风险较低的数据终端等9种产品不再实行强制性认证管理;推进在电子电器、汽车生产企业开展自检自证试点;推进3C免办实施自我承诺;将锂离子电池和充电器2类高风险产品纳入强制性认证管理,保障消费安全。4.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依法开展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和自我声明,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对申请符合条件的机构采取免现场技术评审直接发证。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证书电子化。强化系统监管,加强审批发证与证后监管各环节高效协同,推进将审批发证基础信息第一时间推送至市、县监管部门共享共用,杜绝监管出现空档和盲区。5.落实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要求。抓好《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意见》和《机动车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实施,组织政策宣贯、人员培训、体系文件转版,持续改进和完善技术条件。巩固“两站合一”成果,制定出台机动车检验机构管理服务规范。各市州要在国家和省级要求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措施,切实提升机动车检验服务能力水平。三、坚持创新引领发展,深化认证认可服务供给6.大力推动各领域认证制度实施。推动质量认证在航空、汽车、轨道交通、北斗导航、工程建设等产业的应用,重点做好特色质量管理体系、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梯次利用、无障碍环境、“陇字号”等高端品质认证。围绕网络强国建设,积极推行网络关键设备、网络安全产品和服务、移动应用程序(APP)、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认证。各市州要有明确目标任务,辖区内认证证书数量和领域范围在2022年基础上有新突破。7.扎实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认证提升行动。围绕全省“一核三带”区域发展格局和实施“四强行动”要求,充分运用国际质量管理工具,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赋能全省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认真学习借鉴山东、浙江等地做法经验,总结、推广和运用天水市小微企业提升“优良案例”成果。聚焦小微企业发展中的“难点”、“堵点”和所需所求,实施普遍提升与精准提升相结合,锚定目标、真抓实提,确保取得实实在在成效。8.持续开展促进检验检测行业优化升级行动。强化检验检测服务能力水平建设,突出做强做优,加强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完善检验检测公共服务体系,打造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培育和建设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检验检测知名品牌和集聚区,推动检验检测行业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发展。各市州要切实加强组织管理,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推动建设检验检测产业服务园区,打造辖区内知名检验检测品牌。9.加快推进绿色低碳认证。加快推行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和标识体系,引导开展能源、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节能、绿色、低碳产品等绿色认证。加强与发改、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协同,构建绿色认证协同推进机制。围绕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三农”发展,推进新产业新业态认证,各地要因地制宜在乡村民宿、养老、文旅、验光配镜等领域开展服务认证,鼓励市州、县区和企业建设示范点、示范区。10.积极推动内外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业发展“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简称“三同”)产品,扩大“三同”适用范围,鼓励引导企业通过自我声明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评价等方式满足“三同”要求。综合运用认证、检测技术服务等,为内外贸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便利企业“走出去、引进来”。加强“三同”产品宣传推广,扩大市场知名度和占有率。11.持续推进甘青两省认证检测市场监管一体化建设。围绕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认证检验检测技术资源共享,实现合理配置、优势互补、高效利用。推进与青海及周边省份在检验检测资质认定、重点领域监督检查、检验检测能力验证、绿色有机产品认证和评审员共用等方面构建区域监管新格局。四、坚持多措并举强监管,切实守牢行业监管安全12.着力规范提升认证市场秩序。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加强对消防产品、电动自行车、儿童用品、电动汽车、家用燃气器具等社会关注度高的强制性产品的认证监管,依法严厉查处无证生产,伪造、冒用、买卖和转让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违法行为。加强3C免办和自我声明监管,依法查处申请资质过程中的虚假承诺行为。各市州、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不少于辖区内获证证书总数3%的比例,组织对认证从业机构、从业人员、认证获证组织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虚假认证、减少遗漏程序、不合规远程审核、审核员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13.切实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秩序监管。紧盯高风险领域,继续加大行业整治力度。开展检验检测行业“铁拳”整治行动,重点打击机动车、环境监测、碳核查、食品药品等涉及民生领域出具虚假、不实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针对重点环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基层监管职责,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市州层面抽取检查比例不少于辖区内获证检验检测机构总数10%(兰州市不少于5%),推进获证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分类监管、部门联合监管,建立辖区内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档案资料,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问题整改跟踪。14.加强检验检测资质准入管理。坚持依法界定依法准入,加强审批源头质量管理,采用现场观察、抽取案卷审查,证后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活动质量监管,互通监管信息,建立责任追究和核查机制,对证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15.持续提升全省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以开展能力验证工作促进行业能力水平提升,督促检验检测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持续提升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整体实力,增强送检客户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信任度,促进检验检测结果的采信运用。各市州局年内至少选取1-2个领域组织开展本辖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16.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宣传。通过“世界认可日”、“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和“有机产品认证宣传周”等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宣传,展示行业形象,提高行业社会知晓度。以实施“监管干部进企业、一户一策促发展”为抓手,深入企业送信息、送政策、送服务,有针对性地指导、帮助认证检验检测机构解决实际问题,督促获证企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规范行业行为。五、坚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夯实行业监管基础支撑17.不断提升基层监管能力水平。加强基层监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教育引导基层监管队伍树立“监管严而又严、服务优而又优”的理念,大力提升服务发展、执法办案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守安全底线,提质量高线作用。18.加强评审员队伍管理。举办省级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评审员能力素质提升培训班,严格评审员日常管理和考核,打造一支政治意识强、业务素质精、作风纪律严的新时代评审技术队伍。补充完善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点发展产业领域、新兴领域及部分紧缺领域评审员队伍,对评审员库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
  • 三部委抽查!四类仪器采购违法违规行为
    大量仪器设备采购袭来临近年底,老鱼发现大量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开始“集中”采购仪器设备,采购密度高,金额大:800万!浙江理工大学600MHz固液体核磁共振波谱仪采购项目1160万!北京理工大学量子材料全温区热电性能测量系统采购项目1465万!北京理工大学纳米光谱与成像探测系统、超高速波长调制光学测量系统采购项目1450万!北京大学现代农业研究院2023年科研设备采购项目1688万!北京理工大学超精密低噪声测试平台系统、场发射环境扫描电子显微镜等采购项目1150万!北京理工大学低温磁场扫描隧道显微镜、多功能针尖增强拉曼光谱仪采购项目1096万!东北农业大学植保学院科研创新公共平台建设项目采购990万!湖北工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产品质量检测技术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数字化实验室建设1220万!山东大学快速转盘共聚焦显微镜、大型模拟移动床连续色谱等采购项目1172万!山东中医药大学专用设备采购项目1300万!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三合一高分辨质谱仪采购项目2500万!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原位球差校正透射电子显微镜采购项目1300万!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等离子聚焦离子束扫描电子显微镜采购项目1300万!中国科学院分子植物科学卓越创新中心单细胞原位空间蛋白组表型分析系统采购项目1488万!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基因组研究所全自动多位点基因分型系统等一批仪器采购项目3798万!恩施州中心医院2023年临床检验试剂(国产)采购项目当然,还有前日小谱君谈到的山东农业大学购买冷冻电镜的项目,从往年的记录上看,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机构几乎每年Q4都会出现比较集中的政府采购计划。点击查看更多招标采购项目财政部通报处罚违规采购然而,财政部近期也连续通报了多个仪器设备违规采购的案例,并对违规方进行了处罚:可见,在仪器设备的政府采购中还存在大量的不规范行为,这些行为不但伤害了部分竞标单位的利益,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产仪器的发展。政府采购联合专项整治工作在这个特别的“采购季”到来的时候,11月27日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将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通知》中提到专项工作中主要对2022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四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此次调查采取抽查的方式,选取北京、山西、贵州、四川4个省的20家采购代理机构,各省(区、市)抽取的采购代理机构数量比率原则上不低于本省(区、市)代理机构总数的10%,检查总量不得少于30家。每家采购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附:《通知》全文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及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行动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以下内容: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恶意串通行为。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四类”突出问题,明确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零容忍”,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做到以整治促提升。  (二)坚持协同共治。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的系统性、协同性,综合运用行业监管、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加强财政系统央地联动,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多措并举,形成监管合力。  (三)坚持标本兼治。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既要立足当前,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有针对性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逐步完善行业治理,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  三、工作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统领,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5个部门规章及相关配套制度办法为依据,按照行动方案统一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工作组织  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财政部负责对中央政府采购活动开展重点检查,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测认证报告线索移送市场监管总局核实,情况属实的,财政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依法作出处罚。财政部制定《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指引》和工作底稿范本(电子版另发)。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参照组织本级政府采购专项整治工作。  五、工作安排  (一)筛选名单。财政部门结合新收到或正在处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中涉及“四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重点抽取代理本级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尚未开展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地区,应将集中采购机构一并作为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可结合集采考核要求予以调整。  本次检查主要针对2022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各省(区、市)抽取的采购代理机构数量比率原则上不低于本省(区、市)代理机构总数的10%,检查总量不得少于30家,各市、县检查数量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分解。财政部选取北京、山西、贵州、四川4个省的20家采购代理机构对中央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重点检查。每家采购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按照前述要求开展检查。此阶段工作于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开展自查。财政部门向筛选出的采购代理机构送达书面检查通知,相关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自查,重点包括是否存在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违规收费或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问题,并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形成自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此阶段工作于2023年12月10日前完成。  (三)书面审查。财政部门按照工作指引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采购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此阶段工作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现场检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进一步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调阅评审录音录像、发票、收款凭证、汇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与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充分沟通,由采购代理机构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  (五)处理处罚。财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延伸检查,核实相关情况,依职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财政部门在省级以上指定媒体上主动公开处理处罚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和典型案例,财政部汇总全国处理处罚综合信息。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5月31日前完成。  (六)汇总报告。财政部门形成本级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各省(区、市)汇总形成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报告,财政部汇总形成全国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总结典型案例和先进工作经验,查找问题及不足,探索建立长效治理机制。相关报告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对政府采购领域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应于2023年完成,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于2023年12月20日前形成总结报告,提炼典型案例报送财政部。  六、工作要求  (一)注重整治实效。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及时制定整治方案,周密抓好实施。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把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建立长效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整治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统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压实压紧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信息报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过程中,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每两周将有关整治工作进展、典型案例和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汇总全国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工作成效较好的省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表扬。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11月22日老鱼将进一步跟踪此次抽查的结果,敬请关注。
  • 大动作!“2019年检验检测认证领域专项整治”开始了!
    p style=" text-indent: 0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img title=" 仪课通名片.jpg" style=" max-height: 100% max-width: 100% " alt=" 仪课通名片.jp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6/uepic/de0ca848-bf08-4f70-bfe3-e34ada71f647.jpg" / /span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5月30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重磅发布“2019年检验检测认证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局、分局,原质监稽查总队,计量院及有关单位将按相关要求推进执行。 /span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本次整治工作共分为3大阶段: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strong 1.各组织机构主体进行自查,为期1月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黑体, SimHei "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width=" 664" height=" 449" title=" 黑1.png" style=" width: 603px height: 463px max-height: 100% max-width: 100% " alt=" 黑1.pn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6/uepic/f37eecae-b468-4cd8-91e8-5c9ec1bfd605.jpg" / span style=" font-family: 黑体, SimHei " span style=" font-family: 黑体, SimHei " strong br/ /strong /span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strong 2.各区、市局开始 /strong strong 专项整治执法,为期2月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黑2终1.png" style=" max-height: 100% max-width: 100% " alt=" 黑2终1.pn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6/uepic/f38f35d5-5acb-4512-ba92-31a3e48154aa.jpg"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strong 3.各区局、稽查总队进行专项整治行动“回头看”,为期2月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9月1日-10月31日期间各区局、稽查总队将对此次整治行动进行汇总,验证机构对查处结果的整改落实情况,此过程中发现新问题,依法做进一步处理,形成监管的持续效应。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汇总结束后,11月15日前,各区局、稽查总队报送专项整治总结报告。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br/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基于以上文件,各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如希望从容应对上述专项整治行动,首要任务是做好“自查”,而对于《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认证机构认证质量自查工作的通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等文件的详细理解和贯彻实施就是重中之重,下面带大家系统深入地学习RB/T 214-2017。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strong 事件一:国认科〔2017〕124号文件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2017年10月17日,国家认监委印发了2017年第四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等七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strong 事件二:国认实〔2018〕28号文件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2018年5月7日,国家认监委印发了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指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继续遵循“通用要求+特殊要求”的模式,而RB/T 214-2017作为通用评审要求,适用于所有检验检测领域,自2018年6月1日起开始试行,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strong 标准解读:仪课通“CMA(RB/T& nbsp 214-2017)解析”相关课程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img title=" e4410905-191a-46c7-84a9-acd1dd3cd392.jp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6/uepic/2462afd5-4022-4c5c-b310-65ce33220697.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img title=" 3e41af9e-0ccf-465d-8477-af38ff8bfcd7.jp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6/uepic/aa4fc17e-d150-486f-a9aa-934e21445fe0.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ykt/Course/Course/Album?id=81" target=" _self" img title=" 11113.jpg" style=" max-height: 100% max-width: 100% " alt=" 11113.jp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6/uepic/bf206ff1-9d36-4b7f-b65a-5351e741d318.jpg" / /a /p
  •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要点》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现将《2023年全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10日(此件主动公开)2023年全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要点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全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全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会议和全省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统一部署,按照“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工作总思路,坚持监管和服务双管齐下、齐头并进,全面提升认证检测工作水平,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高质量供给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一、坚持“优服务”,展现检验检测认证新作为(一)优化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环境。培育壮大各类检验检测认证从业主体,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检验检测认证发展格局,积极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市场化改革,支持民营机构做大做强。(二)持续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聚焦我省特色产业,帮扶200至250家小微企业开展全过程、全要素、全生命周期质量认证提升,有效增强企业管理能力、提升人员质量意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三)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配合商务等部门出台支持政策,鼓励企业发展“同线同标同质”产品。引导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国际化发展,助推外贸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国内企业对标国际市场。(四)推进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以厦门市作为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重点区域,大力推动“国家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厦门)”创建,从政策咨询、产品研发、技术开发、产品测试等领域为企业提供解决方案和技术帮扶,助力产业优化升级。(五)提升重点领域认证服务供给能力。鼓励开展健康、养老、社区、金融、家政、电子商务等服务认证,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服务品质,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六)强化检验检测认证宣传引导。深入开展“69世界认可日”“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等主题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新媒体平台作用,加大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知识普及、成果展示及产品体验,提振市场信心,营造良好环境。二、坚持“促发展”,开拓检验检测认证新高地(一)探索推进“小微企业成长计划”。开展小微企业认证提升升级行动,建立小微企业成长培育库,通过三年时间培育一批“规上企业”,推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台支持政策,从贷款优惠、资金扶持、技术提升等方面推进小微企业向中型、大型企业成长。(二)拓展认证区域试点覆盖面。推进三明市沙县区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区域试点建设。鼓励省内条件成熟的区域积极创建区域试点,力争再培育一至二个有潜力、有实力、有活力的试点区域,发挥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三)加大绿色产品认证扶持力度。以福州、龙岩全国绿色建设试点城市为切入点,加强与金融等部门协作,主动对接绿色产品生产企业融资需求,重点关注绿色建材、绿色包装材料等国推新型绿色产品认证,力争实现全省绿色产品认证证书数量增长30%。(四)探索网络安全服务认证工作。推动省内认证主机构取得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资质,加大网络关键设备、网络安全产品、移动应用程序等认证工作力度。(五)推进民宿服务认证工作。指导认证机构对接民宿企业,推动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民宿企业开展民宿服务认证,力争实现福建民宿服务认证零的突破,推动我省民宿行业高质量发展。(六)提升重点检验检测行业能力水平。组织约180家生态环境检测机构和约60家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能力验证,对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的机构持续进行跟踪管理,落实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三、坚持“严监管”,构建检验检测认证新秩序(一)加大检验检测机构检查力度。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开展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抽取比例分别为30%和50%,并积极配合完成优化车辆检测服务、环保服务机构专项整治。(二)深入开展检验检测行业“铁拳”行动。配合执法稽查部门开展食品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发挥监管合力,打击食品检测领域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行为。(三)持续开展自愿性认证监督检查。抽取125张认证证书开展自愿性认证获证组织监督检查,重点关注证书数量增长过快、远程审核数量较多、告知承诺方式获证的认证机构。(四)组织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监督抽查。针对儿童用品、电动自行车、消防产品、汽车、家用燃气器具等产品领域,抽取60张认证证书开展认证有效性监管。(五)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监管。监督抽查20家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重点关注认证机构是否按照要求,向获证组织发放并督促规范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抽查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果、茶叶等有机认证产品约250批次,开展农残等参数风险监测,切实保障有机产品质量安全。(六)开展检验检测认证行业数据分析。借助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技术学术优势,开展专项市场调研,研究我省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趋势和运行特点,为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和服务提供决策参考。四、坚持“固基础”,激发检验检测认证新活力(一)提升智慧监管能力。探索“互联网+监管”模式,利用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等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信息实时采集、精准分析和深度应用,打通审批、监管、执法信息壁垒,以信息化手段助力智慧监管。(二)持续开展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分析。组织开展2022年福建省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直报工作,督促机构按时、准确、如实填报,做到应报尽报。做好数据统计分析,掌握行业发展趋势,助力检验检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落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体责任。引导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及管理功能,引导同业监督,维护检验检测认证行业信誉。(四)提升行业专业技术力量。面向省内外广泛吸纳认证检测监管技术专家,充实完善监管专家库,发挥技术专家在监管检查、行业培训、技术咨询等方面的专业辅助和技术支撑作用。(五)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发挥党建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扩大业务培训覆盖面,丰富培训形式、增加培训批次,持续提升队伍综合素质。强化作风建设,坚守清正廉洁底线,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认证检测监管队伍。
  • 处罚到人 | 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将追究责任人员个人法律责任
    陕市监发〔2022〕119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重点领域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各检验检测机构:为全面贯彻全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会议和全省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2〕26号)要求,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监管,严肃查处不实和虚假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省局决定于2022年4月至7月在全省开展重点领域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整治重点领域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领域为医疗器械、食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碳排放核查、全民健身器材、司法鉴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等9个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二、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坚持“强基础、严监管、搭平台、促发展”的工作思路,持续强化检验检测市场监管,通过开展重点领域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曝光一起、警示一片”的社会效果,依法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通过集中行动和强化培训,锻炼各级特别是基层监管队伍,全面提升我省检验检测监管队伍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衔接等相关工作机制和制度,实现检验检测监管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三、专项整治重点任务本次重点领域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由省局统一组织,省局负责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重点检查对象合理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及后续查处工作(省局选派技术专家支持)。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重点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全面排查,督促机构做好自查。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负责专家选派及相关保障工作。(一)严厉打击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作为,对专项整治重点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严格整顿。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相关规定,加大现场检查中检验检测报告抽查比例,严格追溯数据质量和真实性,从严从重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违反国家强制规定的检验检测程序、方法,伪造他人检验检测报告等行为。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一律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查处,对不属于市场监管职能的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涉嫌构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二)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意识。各检验检测机构要积极参与诚信守法倡议行动,签署诚信守法承诺书。自觉规范从业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自查表(附件1)扎实开展全面自查,重点自查是否存在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伪造他人检验检测报告等行为。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三)严格落实“处罚到人”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不实、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同时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个人法律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禁业限制条款进行资格罚,确保“处罚到人”落到实处。(四)推进检验检测信用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信用监管相关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虚假或者严重失实检验检测案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推动失信联合惩戒。四、专项整治时间安排本次专项整治自即日起至7月31日,分4个阶段推进。(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20日前)省局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部署,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邮箱等方式扩大线索来源渠道,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行动中来。(二)机构自查阶段(4月30日前)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及自查表,逐项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自查结束后,各检验检测机构将加盖印章的自查表PDF版上传至陕西省市场监管局检验检测机构自查报告上报系统(系统网址:http://113.200.73.49:8091/qydl.html,用户名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三)全面排查阶段(5月1日至7月20日)省局完成专项整治监管人员、技术专家培训,专家分组,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重点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重点检查对象现场检查。(四)工作总结阶段(7月20日至31日)完成重点对象现场检查及重点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全排查后,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辖区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查漏补缺,形成总结报告(包含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经验和做法、存在问题、原因分析、意见建议等内容)于7月31日前报省局认证监管处。工作总结阶段结束后,省局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视情组织“回头看”,确保检验检测机构问题整改到位,处罚到位。五、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夯实监管责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成立领导小组,指派专人负责专项整治工作。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准确把握专项整治工作标准要求,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精心组织谋划,按照重点任务、时间节点,科学合理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周密部署,确保工作任务分解到位,夯实监管执法责任制,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省局联系人:李伟 029-86138400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联系人:马雯瑶029-822898022022年4月14日
  • 刚刚,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正式文件发布!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严肃查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环境,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于2022年4月至7月底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提高认识,强化市场监管强化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市场监管部门有效履职的重要基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重要意义,把严厉整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作为监管的首要任务,发挥系统监管合力,推动检验检测行业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坚决破除检验检测市场乱象,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二、坚持问题导向,把握整治重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分析当前检验检测行业存在的主要风险隐患,以问题为导向,把握关键、精准定位,深入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一)开展六大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食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碳排放核查等六个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整顿、公开通报、严肃处理,坚决防止和查处检验检测造假问题。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其他密切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风险问题较为突出的专业领域机构,也应当纳入专项整治范围。(二)严查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情形,加大现场检查中对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的抽查比例,严格追溯数据质量和真实性,严格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严格查处违反国家有关强制规定的检验检测程序、方法的违法行为。(三)加大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且处罚到人,依法实施行业禁入。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资质许可的机构违法违规案件,要在依职责完成处罚后及时移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跟踪进展情况。涉嫌犯罪的,要加强行刑衔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强化违法案件的失信惩戒。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虚假或者严重失实检验检测案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推动失信联合惩戒。(五)实现专项整治行动与日常监管工作的无缝衔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计划开展的年度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继续实施,实施时间可与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重叠、同步,监管的重点领域可交叉、重合,持续保持对检验检测市场乱象的高压监管态势。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保障(一)加强领导,组织保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谋划,做好沟通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周密部署,扎实推进。(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要综合考虑辖区内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监管工作方案,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查处目标和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位、严格落实。(三)加强联动,宣传引导。要结合本地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特点,研究建立互补共治、信息传递、部门联动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执法协调机制,做好检验检测市场监管职责的承接与协调工作。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切实形成宣传声势。(四)健全机制,长效推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长效机制,持续加大基层执法人员培训培养力度,建立健全一支稳定、专业的监管专家队伍,完善畅通申投诉举报途径,研究建立信用监管机制,积极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五)做好总结,及时上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工作总结和交流,及时汇总分析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情况。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或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于2022年8月10日前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及检查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上报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调研。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各项工作,如实反映监管工作的进展成效、已发现的问题及处置措施,确保监管工作质量。本次专项行动工作要结合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开展,请各地有关部门做好支持配合。联系人:认可检测司 郑懿龙 联系电话:010-82262722电子邮箱:zhengyilong@samr.gov.cn附件:2022年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检查信息汇总表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2年4月1日
  •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强化认证和检验检测工作助力高质量发展
    “黑龙牌冰刀鞋”“龙王牌豆浆粉-速溶豆粉”“秋林里道斯牌红肠”……截至2023年年底,“龙江品质”认证试点工作开展3年来,35家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获得认证证书。“龙江品质”认证也成为具有黑龙江自然生态特色、人文传承特征的高端产品或服务的“金名片”,黑龙江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得到大幅提升。尤其是2023年以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聚焦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要求,扎实推进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以认证和检验检测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图为黑龙江省质检院技术人员对监督抽查的获证有机产品进行检测。推进“龙江品质”认证提升供给和服务能力为推动“龙江品质”认证顺利有序开展,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累计制定发布《“龙江品质”认证通用要求》《“龙江品质”认证细则》两项省级地方标准和《“龙江品质”农业生产加工领域产品认证要求》《“龙江品质”农业生产加工领域认证要求 小麦粉》等13项团体标准,目前已培育169家企业参与试点工作。2023年,黑龙江省将“龙江品质”认证纳入《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推动“龙江品质”认证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该局印发《关于持续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的通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选取288家企业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并积极开展帮扶指导,组织完成26家试点企业优良案例的编写,向市场监管总局推荐5个优良案例。为提升有机产品认证供给能力和社会认知度,该局充分发挥质量认证作用,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宣传活动289场次,培训经营主体329家次,进一步扩大有机认证产品品牌影响力,提升存量、拓展增量。截至2023年年底,黑龙江省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达1148家,有效认证证书达2424张。立足激发活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进一步优化资质认定网上办理流程,将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由原来的8项精减至5项;压缩资质认定办理时限,资质认定受理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减至3个工作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减至6个工作日,将制证送达环节时限由7个工作日缩减至2个工作日;深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全省共有99家机构以告知承诺程序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同时,该局统一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指南》地方标准,统一黑龙江省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程序和评审尺度,规范评审工作自由裁量,细化现场评审要求,规范评审行为。突出对检验检测机构实际技术能力的考核,确保评审结果公正准确,保证技术评审工作的统一规范、客观公正、公平公开、便利高效,进一步提升资质认定工作质效,降低检验检测机构制度性交易成本,赋能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该局以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重点项目为引领,聚焦构建现代产业体系,锚定产业发展需求,坚持“试点先行,示范引导”的工作思路,以试点项目的推进落实,带动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取得明显成效。深入企业开展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开发新技术、新项目,促进产品质量提升,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引导检验检测机构在促进产品质量提升、“产业强链”中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周密部署并积极开展宣传引导,共组织133家检验检测机构深入411家企业,实地开展技术帮扶和指导,帮助企业解决产品质量问题85个。锚定解决问题持续加强行业监管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力度,聚焦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食品农产品检验、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出厂检验等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公共安全的重点领域,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抽查,严厉打击超出资质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以及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抽查1101家检验检测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此外,该局着力开展虚假认证专项整治行动,对全省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和涉及到的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打击认证机构买证卖证、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认证活动、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目前已监测网络交易平台22581家次,检查认证机构421家,重点检查企业登记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含有“认证”“认证服务”“检验”“检测”等字样的经营主体4658家,共立案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3起。
  • 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开展检验检测行业整治行动
    压缩资质审批时间据了解,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是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重要内容,今年的主题是“加快检验检测发展 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在9月份集中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开放,通过各种形式走进企业、学校、社区,开展便民检测、科普讲座、专家问诊、中小企业帮扶等活动,积极宣传检验检测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检验检测是指在实验室或现场利用专业仪器设备,按照规定程序,运用专业技术方法对各种产品或物品的技术性能指标检验、测试、鉴定等活动。检验检测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在提升产品质量、推动产业升级、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发力鼓足干劲,在今年连续颁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两部规章,出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强化检验检测系统性监管。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方面,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度,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主选择采取告知承诺程序取得资质认定;试行电子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推行网上审批,有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颁发资质认定电子证书。29个省份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全流程办理,申请资质所需时间从80个工作日压缩到40个工作日,为优化市场准入服务便利增添助力。据悉,随着我国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放管服”改革力度不断加大,我国检验检测市场发展势头良好,是全球增长最快、最具潜力的检验检测市场。当前,我国检验检测行业集约化发展势头显著,规模以上检验检测机构数量仅占全行业的12.8%,但营业收入占比达到76.5%,一大批规模大、水平高、能力强的中国检验检测品牌正在快速形成。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2020年度全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数据》,我国检验检测行业继续保持增长趋势;截至2020年末,我国获得资质认定的各类检验检测机构48919家,较2019年底增长11.16%;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585.92亿元,较2019年度增长11.19%,共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报告5.67亿份,较2019年度增长7.64%。严厉打击报告造假在启动仪式上,市场监管总局还发布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优秀案例,检验检测机构代表公开宣读诚信守法承诺书。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生产企业、行业协会代表参加了活动。全国质量月期间,市场监管总局还将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倡议活动”,目前已有13600余家检验检测机构自愿签署承诺书。计量检测机构犹如企业产品质量的“医生”,能为企业“把脉开方”,帮助企业分析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补齐质量短板,从而为推动我国制造业加快迈向价值链中游、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供坚实可靠的技术支撑。因此保障检验检测机构的公正权威及报告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打击虚假检测报告交易买卖的非法行为,是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三年多来,全力推动的一项重点工作。连续三年与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药监局等部门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累计检查检验检测机构4.47万家次,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6399起,撤销、注销876家机构资质,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违法案件21起,严厉打击违法行为,震慑了违法违规企业。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集中组织开展“认证检测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会同生态环境部率先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开展部门联合监管,全国共监督检查检验检测机构1.2万家次,撤销、注销检验检测机构207家。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又会同生态环境部、国家药监局等部门强化对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联合监管,全国共监督检查检验检测机构1.5万家次,查处违法违规案件1995起,撤销、注销442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7起。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会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和国家药监局,以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海洋调查观测监测、食品检验、建材检验检测等领域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共检查检验检测机构1.6万家次,查办违法违规案件3439起,目前已撤销、注销227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14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仍将会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药监局等部门联合部署“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对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等机构开展重点整治。加大行刑衔接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推动失信联合惩戒,将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推动各部门共同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持续开展行业整治持续开展行业整治 近年来,我国检验检测行业快速发展,结构持续优化,市场机制逐步完善,综合实力不断增强,但仍存在创新能力和品牌竞争力不强、市场化集约化水平有待提升、市场秩序不够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到2025年,检验检测体系更加完善,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发展环境持续优化,行业总体技术能力、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公信力显著提升,涌现一批规模效益好、技术水平高、行业信誉优的检验检测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知名品牌,打造一批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形成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的现代化检验检测新格局。《意见》同时提出,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检验检测行业。鼓励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投资检验检测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相关资质,面向社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检验检测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检验检测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检验检测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  当前,我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现已覆盖建筑工程、环保、卫生、农业、质检、食品、药品、机械、电子、轻工、纺织、航空、国防等国民经济各个领域。此次《意见》的发布对我国检验检测行业未来的发展、行业乱象的解决等问题指明了方向,将促使我国检验检测行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不断增强。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将以食品检验、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等高风险领域为重点,持续开展行业整治行动,保持对突出问题、突出风险的高压监管态势,着力推动检验检测高质量发展。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2024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2024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2024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2024年,全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十二届市委三次、四次全会和市场监管总局部署,认真落实全市市场监管工作会议要求,拉升服务高线、守牢安全底线、夯实能力基线,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高质量供给服务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深化改革创新,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1.提升“上海品牌”认证影响力。围绕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建立“上海品牌”培育制度,加强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品牌培育工作衔接,推动各区挖掘细分领域龙头企业、隐形冠军等优质企业,纳入“上海品牌”培育池。指导“上海广告节”“上海数据”等品牌项目通过“上海品牌”认证。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沟通协作,在中国品牌日、五五购物节、上海旅游节等重要节点,加大“上品”标志宣传。打造“上品”标志“出海”品牌项目,成立上海品牌国际交流展示中心。加强对上海品牌国际认证联盟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优化制度流程,提高先进性标准供给质量,提升认证活动质效。2.创新推进涉碳类认证。推进快递、会展等行业绿色服务认证团体标准编制及认证试点。鼓励各区加大绿色低碳认证政策支持力度,扩大政策宣贯覆盖面。在部分成熟行业和重点领域探索推进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示范试点,支撑绿色低碳供应链建设。加强长三角绿色认证联盟碳信息披露平台建设,与市级碳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对接,制定碳信息披露评级机制,规范涉碳类认证活动。鼓励认证机构加大碳认证技术研发投入,提升对接国际标准、规则及核算方法的专业能力。3.探索推进数字化建设。围绕市场监管数字化试验区建设规划,构建“沪检云”一站式数字化监管服务平台,汇聚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综合查询、智能分析等数据资源,进一步提升检验检测日常监管和公共服务的智能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结合工业互联网和智能制造发展需求,支持在低压电器等领域开展数字化认证试点,服务数字化、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发展。4.做强龙头检测机构。坚持需求牵引、重点突破,在先进材料、新一代移动通讯、汽车芯片、新能源等前沿产业领域加快培育和布局一批国家质检中心和上海市质检中心,完成首批5家上海市质检中心验收,形成高端检验检测集群。5.开展检验检测赋能产业升级行动。开展重点产业链检验检测需求调研,梳理“需求清单”和“能力清单”,绘制产业链检验检测图谱。加强检企供需对接,推动一批标志性合作项目落地,从产业实际和技术需求出发,引导检验检测机构同题共答、机遇共享、要素共用、发展共进。6.举办行业创新大赛。发挥检验检测机构创新主体作用,以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主线,围绕理念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举办首届检验检测行业创新大赛,集中展示创新成果,引导行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7.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聚焦重点领域和社会关切,联合开展长三角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深化“五统一”工作机制,制定长三角绿色产品认证监管工作指引。深化省市、市区合作,健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检验检测机构跨区域一体化协同监管工作机制。联合开展长三角检验检测认证监督检查,强化检查结果运用。深化“长三角绿色认证先行区”建设,发布长三角区域统一地方标准《绿色产品和服务认证规范》,深化绿色服务认证创新试点和复制推广,推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发布首批绿色认证实施目录,组织评选涉碳类认证典型案例。加强对长三角绿色认证联盟的指导,完善联盟制度,统一绿色服务认证标识。发挥本市头部机构的专业优势,推动长三角电工领域公共数字化平台建设和集成电路电子化学品检测能力提升。8.提升检验检测认证国际化能力。围绕重点出口产品类别开展“一带一路”检验检测国际能力验证,加强检验检测资质、标准和数据结果互认。推动上海自贸试验区“一带一路”技术交流国际合作中心拓展辐射范围。加强长三角“一带一路”国际认证联盟建设,主动对接长三角“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社会团体。支持机构积极参与质量认证“小而美”国际互认合作,鼓励质量认证服务“走出去”。编制沿线国家认证信息电子手册,发布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等重点出口产品国际认证指南。鼓励国际检验检测认证理事会发挥国际化优势,在认证国际化人才培养、机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加大“同线同标同质”宣传,支持第三方机构参与“三同”团体标准制定,率先在照明灯具领域开展“三同”产品认证。二、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9.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持续优化资质认定许可服务,推进资质认定检测能力参数库建设,拟定参数库管理制度,清晰界定资质认定发证范围。加强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和告知承诺后续监管档案质量抽查,督促技术评审机构加强内部管理体系建设。强化技术评审工作交流,及时通报典型问题,切实提升责任意识。深化CNAS联合评审、认可结果采信工作,进一步提高许可服务水平。10.持续优化CCC免办措施。支持浦东新区依托CCC免办管理规定落细落实改革创新举措。争取市场监管总局支持,在全市复制推广CCC免办创新举措。推动与海关及长三角市场监管部门CCC免办执法监管联动,加强对各区受理审核和后续监管的指导。开展进博认证服务保障工作,做好展前展中认证咨询服务。11.实施质量认证提升行动。拓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服务平台”功能,发挥专家队伍优势,提升质量问题解决能力。引导认证机构积极为提升行动提供技术支持,对有困难的小微企业适当减免认证费用。加强与市经济信息化委联动,推动提升行动服务本市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引导产业链“链主”企业将上下游小微企业纳入共同质量管理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区域创建质量认证示范区。鼓励各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区域产业特点开展提升行动,支持“张江机器人谷”等特色产业园区,申报市场监管总局提升行动区域试点。联合市消防总队持续推进消防技术服务领域开展提升行动。三、提升监管效能,压实机构主体责任12.严格CCC认证活动监管。结合企业信用风险类别,开展市、区两级CCC认证活动双随机检查,加强汽车、货车、电动自行车、燃气灶具等重点产品CCC认证监管,督促认证机构落实证后跟踪监督责任。加强CCC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信息结果的应用,拓展对CCC自我声明企业的监管,完善抽查工作指引。13.加强自愿性认证活动监管。巩固虚假认证专项整治成果,落实从业机构主体责任,编制认证活动现场见证实施规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新机构资质核查。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重点监管、分类监管、信用监管有机融合,开展认证从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有机产品认证等专项检查。创新有机产品认证监管模式,指导相关行业协会、网络销售平台编制有机产品销售领域管理规范团体标准。与市农委联动协作,加强农事活动重点环节监管。14.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强化跨部门联合共治,常态化开展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提升监管与许可的协同联动。拓展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领域,在相关检验检测细分领域实现“一业一册”“一业一单”“一业一查”,支持区级层面机动车检验机构综合监管“一件事”试点改革。加大对检验检测机构分级分类监管、风险预警管理以及在数字化应用中的课题研究,结合检验检测监管数字化建设,做好相关系统功能设计和开发。加强告知承诺后续监管,从严从重处理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15.强化能力验证基础保障。围绕服务重点产业发展、支撑市场监管工作和提升关键检测能力,聚焦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建筑材料、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开展一批能力验证。扩大授权签字人能力考核覆盖面,提升关键岗位人员能力。16.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强监管与执法联动,强化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政执法指导协调,提升执法办案质量。发挥市局执法总队专业支队执法优势及各区属地监管职能,继续保持打击虚假认证检测高压态势,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未经许可从事认证检验检测活动、虚假认证和伪造、冒用、买卖认证证书或标志、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有力维护行业市场健康秩序。四、加强能力建设,夯实行业发展基础17.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强政治建设,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增强坐不住、等不起、慢不得的紧迫感。结合市场监管系统行风建设要求,加强队伍纪律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责任意识,坚持依法监管、依规办事,加强基层执法人员、评审员队伍能力建设,编制认证监管执法案例汇编,组织法律法规、实务培训。持续开展案卷评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18.加强行业统计分析和发展研究。健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资源统计工作体系,优化指标设计、强化统计制度培训,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精准度和时效性。围绕行业发展新动向和本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新要求,聚焦重点领域,依托专业力量,开展行业发展研究和重点领域的行业贡献度研究,探索编制检验检测行业景气指数,加强异常统计指标分析预警,服务行业发展和日常监管。19.加强行业发展政策研究。围绕做大产业规模、做强技术能级、做优产业结构、提升发展效益、打造知名品牌等方面开展政策研究,进一步完善本市检验检测产业发展政策体系,优化行业发展生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20.加强行业能力建设。制定《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建设批筹和监督管理要求。鼓励行业协会、从业机构积极参与认证认可标准和规则制定,加大研发投入,结合国内国际市场需求,提升检验检测认证从业人员能力,加强高端认证人才培养,开展认证技术研究,增强高端认证供给能力和水平。组织强制性产品认证、绿色低碳认证、认证机构能力提升、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等专题培训。21.深化检验检测认证行业跟踪服务。持续巩固深化行业跟踪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专业社会组织等各方的作用,加强对重点机构的走访调研和服务指导,深入了解机构经营情况,切实帮助解决管理运行、能力提质、服务增效等方面的困难,实现全市行业竞争力和营运效益的有效提升。22.提升宣传成效。组织开展“世界认可日”主题宣传,借助“质量月”活动平台,深入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质量认证宣传周宣传活动,充分展示本市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成果,彰显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核心价值,不断提升行业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 7家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粤市监认监〔2022〕551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对全省获得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发〔2022〕81号)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粤市监信监〔2022〕138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药监局联合组织开展了2022年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监督抽查以对生态环境监、机动车检验等重点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整治和对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相结合,将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自然资源检验检测、水利水质监测、进出口商品检验、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食品检验和化妆品检验等社会关注度高、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抽查2583家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对636家机构予以责令改正;对194家机构实施立案查处;撤销东莞市顺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东莞市中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惠来县安科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深圳中测通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质准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众诚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中保国检检验检测(陕西)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7家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机构的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注销(含机构主动申请注销)广州市科福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等93家机构省级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相关信息按照规定及时录入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开。  二、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存在管理体系没有有效运转、仪器设备及样品管理不规范、对检验检测人员的政策法规以及相关业务培训不到位等问题。  (二)检验检测活动不规范。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存在未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对检验检测报告不把关、不审核等情形,检验检测过程缺乏应有的质量控制;有的机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及报告。  (三)违法行为仍有发生。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个别检验检测机构存在未按照标准开展检验检测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各检验检测机构要依法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在实验室关键人员培训、设备使用、样品处理、数据传输与保存、实施检验检测方法以及检验过程控制等方面全面加强管理。要提高遵规意识,加强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检验检测方法以及责任风险意识的学习,特别是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3号)等,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举一反三,确保整改及时、到位,确保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准确。  (二)依法依规处理监督抽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问题整改的跟进督促工作;对于拒不整改或未及时整改的行为,应及时由稽查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对涉嫌违法的机构应加快调查取证进度,固化证据,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要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公开要求,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将本部门监督抽查结果录入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将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至企业信用档案,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省级、地市信用网向社会公示。  (三)不断完善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要求进一步深化与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动,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统筹推进检验检测监管工作,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和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监管的整体优势,不断提升我省检验检测综合监管能力。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9日 附件2022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情况汇总表地市检查机构数(家)责令改正(家)立案查处案件数(宗)撤销证书数(张)注销证书数(张)广州市4138017014深圳市3106216213珠海市8032013汕头市7717003佛山市342762607韶关市587108河源市2222001梅州市7529602惠州市1522830111汕尾市4019003东莞市33964924中山市45111105江门市98273900阳江市5516102湛江市5820004茂名市10539901肇庆市13742303清远市590002潮州市42222600揭阳市5511016云浮市2112001合计2583636194793
  • 安徽亳州12家药企涉嫌违法染色增重被查
    “12家涉案企业的相关涉嫌违法行为还在调查之中,这些企业目前还在停产。”10月16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安徽药监局”)副局长宣庆生回应记者的采访时说。 9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称,近期安徽药监局查获一批违法染色增重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责令严重违规的8家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停产整顿,收回6家企业的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书,对12家企业进行立案调查。亳州市经过GMP认证的中药饮片生产公司达到58家,所有涉案企业占亳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20%以上。 上游难监管 “9月8日被曝光的12家企业,他们的不合格产品均出现在源头上。”曝光后第12天,宣庆生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强调。 此次涉案的“染色”主要指金胺O染色,金胺O又名碱性嫩黄,属于接触性致癌物,对皮肤黏膜有轻度刺激,可引起结膜炎、皮炎和上呼吸道刺激症状,长期过量食用,将对人体肾脏、肝脏造成损害。在国外早已列为禁用染料,国家卫生部在2008年将其列为非食用物质。增重主要是用铝盐和镁盐增加重量,即使有的掺入物质对人体无害,也会影响药性。 “不管对人体有无伤害,只要改变它原来的性质,都是违法的。”中国药科大学教授杨中林说。 安徽中正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负责人周雷斌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很多农民和收购中介为自身利益在原材料上做手脚。 “一是‘问题中药材’市场需求大,有些人觉得不上色的中药材不好看,就买有问题的原料,既利于储存又美观。二是有些农民种植的中药数量太大,没法完全干燥,只能通过加重等措施弥补损失。”这种情况不仅在较大中药材种植基地有,在其他中药材产地也很普遍——亳州当地的中药材种植户提供的中药原料,质量也无法完全保障。 除此次曝光的染色、增重、掺假外,硫黄熏蒸法在市场上也大行其道,这主要也应用在原材料上。很多种植中药材的农民选择用硫黄防虫防腐。一药厂老板给记者举例:“甘肃党参90%(出售时)没有晒干,为防止发霉变质就用硫黄熏蒸。”本刊记者了解到,从2005年起,《药典》已不再允许使用硫黄熏蒸法。 “现在染色、增重等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农村加工经营户,比较分散、隐蔽。对此,亳州市开展了市县乡村四级联动整治,共捣毁了10个窝点,现在还在追查之中。”宣庆生介绍。 很多中药饮片企业为防止原材料有问题,去原材料产地采购原料时都会派专业的业务员和化验员。但即使是经验十分丰富的采购人员有时候也很难辨别原材料是否出现问题。 “药材是否染色、增重等,外观看不出来,需要监管,难度也很大。”宣庆生也说。 采购,“恶之源” “我有高血压,挂20多天盐水了,刚回公司,就出了这么大的事。”9月13日,老沈对《中国经济周刊》说。老沈是亳州一中药饮片厂负责人,他的企业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工业园区,为国家药监局曝光的12家企业之一。他的企业在本地并不大,可生产200多种饮片,亳州规模较大的中药饮片企业产品一般都有1000种左右。 据老沈对《中国经济周刊》描述,此次自己的企业被调查,源自该厂研究所一名业务员的失误:“今年3月,这名业务员从江西省樟树市中药材市场买进一批中药饮片,我们没有再检验,也没有送相关部门检测,直接售往上海某药企。未售出的运到仓库储藏。”沈所提及的樟树市有“南国药都”之称,安徽亳州的部分中药材来源于此。 “5月16日,我们接到安徽药监局通知,要对中药饮片进行大规模检查。我们送检的产品中,包括从樟树市中药材市场买进的那批中药饮片,有30多公斤。”老沈说。 在对涉嫌违法经营的企业采访中,安徽国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福春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亳州市凯利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回应都与老沈的亳州市贡药饮片厂的表述基本一致:“依据生产记录和出厂记录,出现问题的中药饮片都是从外地采购来的。” 与亳州市贡药饮片厂一样,现在这几家企业同样被停产整改。 樟树医药集团公司销售部的龚思宝对记者说,樟树是一个以中药材为主的农副产品交易流通中心,主要由个体经营户对外销售中药材原料,也有部分商铺经营中药饮片,这些中药产品质量参差不齐。“自今年6月份开始,樟树中药材市场监管力度开始加强,真正做到挨家挨户地检查。”龚思宝介绍。 周雷斌告诉记者,绝大部分从其他地方采购来的中药饮片并不被允许贴牌包装,也不能入库储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下称《药典》)和《安徽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除指定中药饮片外,饮片生产企业不能采购市场上炮制好的饮片贴牌包装。”周雷斌说,这是为了防止各企业间的炮制差异而使饮片达不到要求。此外,安徽药监局在税收上也对饮片生产企业作出规范。“直接从产地采购来的饮片税收要比原材料高。” “如果采购私人作坊的饮片,药监局一律以假药论处,饮片全部没收,还要按采购价格的3到5倍罚款。即使买自GMP认证企业,不合格也要罚款1到3倍。”周雷斌向《中国经济周刊》透露,安徽药监局一旦发现饮片生产企业购进非指定饮片时,将有以上处罚。 至截稿前,记者多次联系亳州市贡药饮片厂,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对其公司从市场上进购的中药饮片是否为“指定饮片”尚无说法。 自检把关 安徽药监局在亳州中药市场的例行检查一直较为频繁。“自3月份以来,我们常规性例行检查一直都有, 3月、5月、8月、9月,每次各有针对性。”亳州市药监局局长刘青山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 除例行检查,安徽药监局还要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有自检能力,尤其是此次国家药监局曝光亳州12家中药饮片企业的问题后,要求所有经过GMP认证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购买中药材检测设备。 周雷斌回顾:“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在中药饮片生产加工中要有正规的检验设备,检验药品是否合格。但此前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如果没有条件购买设备,可以委托当地监管部门化验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合格。不过,自9月8日后,安徽药监局规定,所有GMP认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都必须自己配备这些检测设备。” 9月20日,宣庆生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称,“这些企业的中药饮片在哪个环节上染色,药监局还在调查中。现在检验的不合格的产品已经基本全部销毁。” 对于被立案调查的企业来说,损失尚难以估量。老沈说:“我一点办法都没有,损失两三年都弥补不了。我们根据订单生产,停产时间长了,客户就会逐渐断了。”另一个被调查企业安徽福春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李健军也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这不是一件小事,公司销售已经受到影响。” 亳州12家涉案中药饮片企业也包括中国(亳州)上海雷允上中药饮片厂,该公司上海华山路店经理室回应本刊记者,称销售未受影响。 上海国大药房南大路店的销售员也表示,其中药饮片销量正常:“我们的货源很多,一旦发现哪家供应商的产品出现问题,产品立刻下架、退货,更换其他货源的产品。” 国家药监局对亳州市部分中药饮片生产公司的曝光,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没有上榜的中药饮片企业的销售。南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余晓军(化名)9月20日就表示,“自9月8日国家药监局曝光以来,我们销售反而变好了,新增了和几家医院的合作关系。” “文件下达后,所有未购置检测设备的厂家都在忙着订购仪器。”周雷斌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10月19日,周雷斌再次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我们的检验设备已经下过订单,价值50多万元。原来订的十七八万元的设备只能用来检测金胺O染色,因此又买了一些其他的设备,基本能对自己销售的产品进行全检。” 在这期间,亳州市贡药饮片厂负责人之一王朝明(化名)正在陕西采购中药材,为恢复生产后尽快投入中药饮片的生产加工做准备。
  • 上海 | 本月起,对检验检测市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2〕26号),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自2022年5月至7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保障,也是市场监管部门有效履职的重要基础。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等有关单位(以下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重要意义,把严厉整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作为当前的重要监管任务。要发挥系统监管合力,推动检验检测行业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坚决破除检验检测市场乱象,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二、突出整治重点(一)重点整治领域和对象。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各有关单位要集中力量对辖区内以下重点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1.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领域。主要检查对象是开展列入医疗器械目录范围的医用口罩、防护服、手套、体温计、检查手套、个人用眼护具等防护用品检验检测的机构。2.食品检验领域。主要检查对象是承担本市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检任务以及主要食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等社会委托检验的食品检验机构。3.个体防护装备检验领域。主要检查对象是非医用口罩、安全帽、安全鞋、阻燃服、防静电服等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个体防护装备检测机构。4.建筑材料检验领域。主要检查对象是钢筋、水泥、混凝土、涂料、人造木板、电线电缆等建筑材料检测机构。5.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领域。检查对象包括经核准的特种设备(RD7)检验机构(仅限定期检验),以及取得CMA资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罐体产品)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仅限出厂检验)。6.碳排放核查领域。主要检查对象是电力发电用煤的检测机构,检测参数包括燃煤的全水分、发热量、全硫和元素碳含量等。各有关单位要全面摸排辖区内上述领域检验检测机构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重点整治内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以查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为重点,包括:1.违反《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2.违反《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伪造、变造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的行为。3.违反《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出具失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行为。4.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5.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6.违反《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的行为。各有关单位要重点针对以上行为,加大现场检查中对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的抽查比例。要严格追溯数据质量和真实性,严格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严格查处违反国家有关强制规定的检验检测程序、方法的违法行为。三、强化组织实施(一)多措并举开展全面排查。各有关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根据各辖区监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机构自查、现场检查、风险监测等多种监管方式开展全面排查,并结合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告知承诺后续监管等手段,持续保持对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高压监管态势。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与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可同步实施、互为补充,检查信息、检查结果相互采纳。(二)强化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各有关单位检验检测监管、执法稽查、反不正当竞争、信用监管、产品质量监督、食品抽检、特种设备等条线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提升专项整治效能。要主动联合生态环境、道路运输、药品监督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多部门联合监管,充分发挥各自监管职能优势,形成互补互促的监管合力。(三)加强执法实施失信惩戒。各有关单位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从速查处、从严处罚。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或者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在依法履职的同时,及时移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并跟踪后续处理情况。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整治行动所涉及的行政处罚信息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动失信联合惩戒。(四)抢抓节点统筹推进实施。专项整治行动自5月上旬开始,7月底结束,时间节点安排如下:
  • 近期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大事,件件重要!
    1、认证人员现场审核网络签到监管系统正式运行!12月1日起,认证人员现场审核网络签到监管系统正式开始运行。2、曝光!市场监管总局严打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网络交易平台存在的买卖假冒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截至10月底,专项整治行动成效显著。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淘宝网网店‘优品诚客’、拼多多网店‘骇客电子’冒用浙江中越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称伪造检验检测报告案”等7起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3、重磅!《认证认可条例》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为全面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组织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22日。《认证认可条例》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目前已发布。4、重磅!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将迎来重大改革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管司发布通知,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对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措施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做出了具体安排。5、重磅!计量法将迎来重要修订为推进计量法的修订,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各方面对计量工作的实际需要,市场监管总局近期对计量法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21年10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与之前的《计量法(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主要作出的调整有:将“测量”概念引入计量法,将“促进”理念深入计量法,将“改革”思路贯穿计量法,将“使命”要求写入计量法。6、又一重磅文件发布!检测认证行业再迎利好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出相关意见,其中部分内容涉及计量与检测认证。通读《意见》全文,认证君为您将涉及计量与检测认证的内容进行了摘编。
  • 重磅!《2018年认证认可工作要点》发布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认证认可工作要点》的通知 /strong /p p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部室、下属单位: /p p   现将《2018年认证认可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2018年3月14日 /p p   (此件公开发布)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strong 2018年认证认可工作要点 /strong /span /p p   2018年认证认可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提高认证认可供给质量为主线,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统筹推进认证认可体系建设,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变。深入开展百万企业认证升级行动、高端认证质量惠民行动、认证服务地方行业行动、“中国认证,全球认可”行动、“认证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等五大主题行动,着力抓好以下八项重点任务: /p p    strong 一、着力抓好《意见》落实,统筹推进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strong /p p   1.推动各地方、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以下简称《意见》),将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出台推进质量认证的专门政策,建立协调机制,制定推进措施,完善配套条件,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质量认证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 /p p   2.推动各级政府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方案,将质量认证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质量工作考核,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地。《意见》实施过程中,认证认可全行业对于新问题、新现象要深入研究,大胆探索,示范引领,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p p   3.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和宣传手段,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络加强宣传报道,对《意见》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解读,提高质量认证的社会认知度,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和协调应对。 /p p   strong  二、着力推动质量变革,深入开展认证认可助力质量提升行动 /strong /p p   1.开展百万企业认证升级行动,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为抓手,推动100万家企业学用质量管理先进标准方法,完成45万家获证企业体系升级换版工作,树立一批质量标杆企业。发挥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的“主力军”作用,当好质量管理“领跑者”,带头推进质量提升。组织中小微企业质量认证帮扶活动,针对中小微企业需求开设免费培训课程,提供质量援助方案,补齐质量提升短板。 /p p   2.各地认证监管部门和从业机构要大力推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工作,开展行业特色认证、分级认证、管理体系整合、质量诊断增值服务,不断提升认证提升质量效果。 /p p   3.开展高端认证质量惠民行动,引导市场增加高质量产品、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在食品消费品领域,重点开展有机食品、智能家电、儿童用品、交通一卡通等产品认证,扩大“三同”工程实施范围,逐步增加“三同”企业及产品数量。在装备制造领域,重点开展机器人、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车联网导航产品、城轨交通装备等认证。在服务业领域,重点开展健康服务、养老服务、金融服务、教育服务等认证。 /p p   4.开展认证服务地方行业行动,围绕各地方、各行业高质量需求,创建一批质量认证示范区(点),实施一批质量认证服务示范项目,打造一批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培育一批高端质量品牌。 /p p   5.鼓励国务院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出台质量认证促进政策,支持具备条件地区开展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综合改革试点,积极探索推动认证认可在政府监管、社会治理、污染防治、精准扶贫等领域的应用。健全政府、行业、社会多层次采信机制,推动广大企业尤其是中西部企业、服务企业、中小微企业获得认证,拓展质量认证覆盖面。 /p p    strong 三、 着力加强执法监管,坚决维护认证认可公信力 /strong /p p   1.开展“认证乱象”专项整治行动,逐一排查问题,逐一整改落实,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检验检测认证活动和伪造、冒用、买卖证书或者标志等行为。严格强制性认证监管,针对抽查合格率下滑或波动大的产品,集中排查风险隐患 针对相关产业集聚区、问题多发区,加大对无证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p p   2.根据产品风险程度和产业成熟度,对强制性认证目录产品及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加严新实施CCC产品、电商CCC产品的监管。对新设立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加大监管力度,适度增加监督检查项目及频次。基于风险管理模式,适时调整扩大《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对产品风险较高的已注册企业实施年度验证报告制度,落实境外企业主体责任、官方机构监管责任。推动制订《检验检测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认证认可条例》,完善执法监管的法律规范。 /p p   3.建立认证认可全过程追溯平台,推广APP等移动监管工具,运用信息技术实时化、智能化识别异常认证活动。完善从业机构信息公示制度,探索建立获证企业承诺制,引入自我声明的合格评定模式,接受社会监督。 /p p   4.落实《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对违法主体追究民事连带责任,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实行“谁出证,谁负责,谁签字,谁担责”。 /span 加强认证认可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机构及人员列入“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建立永久退出和终身禁入机制。 /p p    strong 四、着力优化制度供给,出台认证认可制度“一揽子”改革举措 /strong /p p   1.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落实CCC认证改革总体方案,推动“目录瘦身、简化程序、减轻负担”。 /span 实施认证目录法规式管理,推动强制性认证与强制性标准深度融合,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将长期质量稳定的低风险产品调出目录 依据产品的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分别采用企业自我声明、“型式实验+企业自我声明”、“型式实验+工厂检查+证后跟踪检查”等多种方式 压缩认证单元,合并工厂检查环节,减少重复审核和发证数量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改革CCC标志发放管理 /span ,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扩大实施机构指定数量,进一步打破认证检测市场垄断,给予企业更多自主选择权。 /p p   2.加快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体系,以绿色建材产品为突破口,切实做好标准协调、目录发布、能力评价、国际合作等工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要求,建立完善网络安全产品检测认证制度,会同网信办等有关部门发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检测认证实施机构名录,推动认证检测结果互认,提升网络安全保障水平。 /p p   3.适应产业形态和质量管理变革趋势,加快工业产品自愿性认证创新步伐,积极发展综合化、整合型认证服务项目,增强认证制度与市场需求的匹配度。整合完善食品农产品认证制度,推动“一审多证”,促进食品农产品认证与进出口食品注册备案融合发展,完善注册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机制。 /p p   4.完善认证机构审批程序,升级网上审批系统,探索认证机构行政审批方式多元化。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项目,精简合并相同、相似的技术评审事项,严格资质认定标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等行业资质认定工作,提升技术评价工作有效性。 /p p   strong  五、着力完善行业环境,培育壮大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 /strong /p p   1.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强化认证活动的第三方属性,健全市场化运行机制,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span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鼓励组建产学研用一体化的检验检测认证联盟,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产业经济深度融合。着力解决认证服务“同质化”现象,提升获证企业和采信主体的“获得感”。 /span /p p   2.重点提升食品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农产品、生物医药、信息安全、智能制造、新能源、碳交易 /span 等领域支撑服务能力。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培育一批区域型和专业型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 /span ,形成以检验检测认证为“连接器”的产业聚合新模式。鼓励引导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一站式”服务和“一体化”发展,为社会用户提供优质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服务。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构建军民通用检验检测认证体系,服务军民产业融合发展。 /span /p p   3.积极应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在信息安全、物联网、电商服务等领域试点推行“互联网+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新模式,适应信息时代质量提升需求。构建“认证机构多维全景画像”,运用大数据技术多维度反映认证机构综合能力和运行状态,引导社会各方按需采信认证认可结果。推进认证认可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电子化,促进行业绿色发展,提高服务效率。 /p p   strong  六、着力夯实基础建设,提升认证认可工作效能 /strong /p p   1.加快构建统一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大数据中心,系统优化综合业务管理信息平台,提升数据治理水平,解决“数据碎片”和“信息孤岛”问题。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与国家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无缝对接,建设面向社会用户的信息数据共享接口,提升“云桥”信息共享平台服务功能。 /p p   2.实施认证认可标准精品工程,组织制定一批协调一致、突出行业特色的认证认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为高端品质认证和中小微企业质量提升提供支撑。实施检验检疫标准提质工程,强化流程管理,提升检验检疫标准化保障执法把关、服务贸易便利的能力。实施认证认可科技攻坚工程,以“国家质量基础的共性技术研究与应用”项目为龙头,提升认证认可科技整体水平。 /p p   3.巩固认证认可检测服务业统计制度实施机制,持续改进统计信息化系统,提升数据统计分析运用精细化水平。完成年度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报告,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统计数据。继续完善认证认可强国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建立认证认可有效性综合评价机制,提高认证认可事业发展质量。 /p p    strong 七、着力深化国际合作,扩大认证认可国际影响 /strong /p p   1.主动对接《国际产能与装备制造合作重点国别规划》、《“一带一路”建设三年滚动计划》,以欧亚经济联盟、海湾合作委员会等为重点,推动“一带一路”认证认可国际合作机制进一步深化。借助行业联络机制和地方协作平台,形成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整体合力。推动合格评定政策沟通、标准协调、制度对接、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加快绿色低碳、跨境电商等新领域互认进程。 /p p   2.积极引入国外先进标准、技术和服务,提高引资引智的质量效益。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支持国内机构拓展国际业务,推动更多机构加入国际互认体系,在食品农产品、消费品、装备制造等领域深化双多边合作互认成果。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海外投资、产能合作项目紧密对接,加大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力度。 /span /p p   3.积极参与和主动引领认证认可国际标准、规则制定,向国际社会提供认证认可“中国方案”。积极推动绿色、有机等国内认证制度获得国际互认。办好认证认可官员国际研修班,促进国际政策技术交流,加强对外培训援助。做好第83届IEC大会筹备工作,支持办好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p p    strong 八、着力加强党的领导,提升认证认可队伍建设水平 /strong /p p   1.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总局党组关于认证认可工作的决策部署。将学习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紧扣贯彻落实中央24号文件和国务院第185次常务会议的部署要求,严格落实各级党组织的政治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 /p p   2.加强认监委对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指导,强化信息共享、交流反馈、调研督办机制,改进绩效考核办法,提高综合管理效能。组织开展“大学习、大培训”活动,各级认证监管部门、从业机构要针对实际需求制订培训计划,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做好财务保障,拓展培训层次、频率和深度,推进认证认可学科建设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健全认证认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改进人员注册管理工作。 /p p   3.全行业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作风建设重要指示精神,驰而不息反“四风”,树立优良政风行风。结合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推广“支部三级共建”等典型经验,增强认证认可服务基层、服务一线的实效。 /p p   4.切实加强财务保障能力和监管能力水平,进一步加强认监委系统财务管理工作。调整监管模式,做好认证认可收费监管。 /p
  • 药监局严打药品违法 主抓中药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发言   今日上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举行药品“两打两建”专项行动发布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负责人李国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负责人毛振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出席。据悉,“两打两建”专项行动是总局组建以来,在药品安全领域部署开展的第一次大的行动。   发布会上,颜江瑛介绍了药品“两打两建”专项行动的内容。颜江瑛表示,近年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药品监管,规范市场秩序,药品安全形势总体良好。但是,药品安全领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   总局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情况,把“隐患最突出、群众最关注”的问题作为这次药品“两打两建”的重要内容,决定从今年7月到12月,集中利用半年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开展一场以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生产、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经营、加强药品生产经营规范建设和药品监管机制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行动,我们简称为药品“两打两建”专项行动。   “两打”主要是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生产行为和违法经营行为。重点是针对当前存在的中药违法生产、中药材市场掺杂使假、网上违法售药等突出问题,通过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中药材专业市场、诊所和互联网的排查检查和监测,深挖带有区域性、系统性苗头和“潜规则”性质的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中药和化学药品的违法生产行为,联合有关部门严厉整治中药材专业市场和打击网上非法售药的行为,打击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资质性质的违法经营活动,同时严厉整治诊所非法药品购销行为。   “两建”主要是建规范和建机制。我们将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症结,结合各地的创造性工作,不失时机地推出一些标本兼治的真招实策,打建结合、以打促建,构建药品安全规范化、制度化的格局。在专项行动期间,我们将以2010年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去年颁布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贯彻实施为抓手,监督企业建立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重点制定出台加强中药材管理、网上售药管理和药品委托生产管理等规定。同时在落实好已有各项制度的基础上,研究构建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建立企业风险管理、药品经营企业分类管理和药品安全风险警示约谈等制度。   行动期间,还将在8月上旬联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工信部、公安部和工商总局共同启动打击网上非法售药行动,开展网上售药的整治,解决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销售假劣药品的问题 8月下旬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林业局和中医药局等八部门共同启动开展中药材市场整治,按照“属地管理、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中药材市场管理。在此期间,总局将进一步加大曝光力度,通过曝光栏曝光网上违法销售药品的网站,曝光药品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型案件等。   总局也将进一步加大曝光的力度,通过曝光栏曝光网上违法销售药品的网站,曝光药品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型案例,同时提出对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鼓励社会各界向本辖区积极举报药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举报电话是:12331。
  • 《2023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印发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现将《2023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15日2023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全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和全市市场监管工作会议要求,切实发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质量基础支撑作用,着力增加高质量制度供给,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守牢安全底线,增进民生福祉,全方位服务高质量发展。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1.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进一步推动资质认定检测能力参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便利机构申请填报,提升技术评审工作效能。深化资质认定扩项、标准变更、场所变更等能力附表、授权签字人附表的电子证照应用,提升机构办事的便利度和满意度。强化研究成果转化,依托课题研究,制定资质认定联合评审、采信和复查书面审查作业指导书,提升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规范性。持续优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后续监管,加强告知承诺方式新设立机构的后续监管检查工作,通过定期通报约谈、联动监管等形式,加大监管力度。2.优化CCC免办工作。严格CCC免办受理审核,加强CCC免办后续监管,服务企业规范高效办理CCC免办证明。突出重点、贴近需求,加强政策宣贯,开展督查检查和业务培训。会同市商务委等部门继续推行CCC免办便捷通道举措,动态调整使用单位名单,持续推动跨境贸易便利化。加强进博会保障服务,做好展前展中认证咨询服务,发挥CCC免办便捷通道作用,为列入CCC目录的进博会入境展品快速发放免办证明,为展品通关提供便利。3.细化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服务平台”功能,健全专家队伍,提升平台辐射力;以优良实践案例展示、企业现身说法、情景示范等方式,加强提升行动的宣传宣贯。鼓励开展提升行动区域试点申报,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为牵引,促进具有较强集聚效应和代表性的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转型升级。通过开展优良实践案例评选、实施效果评估等活动,推动各区创新帮扶模式和手段,进一步提升帮扶成效。激励认证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为提升行动提供技术支持,提供专业技术支撑。二、加强行业监管,维护认证检测市场秩序4.加强强制性认证活动监管。发挥强制性认证保底线作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结合各项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消防产品、车辆、儿童用品、防爆电气、家用燃气器具等强制性认证活动的监管力度,市、区两级组织开展强制性认证活动监督检查,重点核查认证活动的规范性以及获证生产企业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及时调查处理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相关认证机构切实加强证后跟踪监督。5.加强自愿性认证活动监管。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开展认证从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上海品牌”认证等自愿性认证活动专项检查,检查认证活动规范性和获证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开展有机产品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严查伪造、冒用及超期超范围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证书等违法行为。加强长三角区域认证监管合作,加大协同检查和处置力度,实现监管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结果共认。各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区域情况,通过专项监督检查、认证活动现场见证、获证产品监督抽查等形式,提升监管工作实效,不断规范认证市场。6.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持续健全多方协同的综合监管机制,持续推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协同监管常态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监管优势,不断扩大联合监管范围。全面落实风险监测制度,各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基层所队开展日常风险监测,重点关注人员、场地、仪器设备等变化情况以及检验检测活动的合规性,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能力。持续推进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等重点领域信用等级评价与监管,加强告知承诺后续监管,形成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的监管机制。深化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建立专业领域的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重点指标,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快实现检验检测各领域分级分类监管。推广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应用,提高智慧监管水平。7.加强检验检测技术监管和技术帮扶引导。聚焦重点开展能力验证和盲样考核活动,督促提升检测行为规范性、检测数据准确性和检测能力持续符合性。完善检验检测机构综合能力考核工作机制,开展机动车检验、环境监测、食品检测等重点领域授权签字人考核。加强对考核不合格机构、人员的技术帮扶,通过举办专题培训、召开技术分析会、组织专项补考等形式,提升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按照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严格开展现场技术评审。推进《机动车检验机构管理与服务规范》团体标准制定,督促指导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和典型引路,以优质服务提升市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8.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百姓关心担心的突出领域,将“严”的主基调贯穿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监管始终。加强监管与执法联动,健全衔接机制,提高违法案件查处质量和效率。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政执法指导协调,发挥市局执法总队专业支队执法优势及各区属地监管职能作用,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加强投诉举报案件处置,严厉打击未经许可从事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虚假认证和伪造、冒用、买卖认证证书或标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行业发展环境和市场秩序。三、深化创新引领,聚力赋能产业发展9.协同推进“上海品牌”认证。加大品牌培育力度,研究制定“上海品牌”培育制度,深化同体育、文旅等部门的品牌培育协作机制,进一步调动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形成各方协同推进品牌建设的良好氛围。加强指导监督,促进上海品牌国际认证联盟高质量实施“上海品牌”认证工作。加大“上海品牌”认证宣传力度,加强政策宣贯,扩大“上品”标志宣传覆盖面,提升社会知晓度和美誉度。10.创新实施绿色认证。加强绿色产品认证政策宣贯和培训,加快推进本市绿色产品认证工作,推动绿色认证结果采信,引导绿色采购,营造绿色生产和消费的良好氛围。创新探索绿色服务认证,推动长三角绿色认证联盟发挥平台作用,加强与各行业的互动联通,深入开展调研论证,推动出台一批绿色服务认证标准,会同商务、邮政等部门及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率先在餐饮、快递物流等领域开展绿色服务认证试点。11.提升检验检测产业能级。制定出台本市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工作方案,通过聚焦对接产业链升级需求、促进重点产品质量提升、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优化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等领域,组织开展试点项目,推动本市检验检测产业能级提升。推动国家质检中心和上海市质检中心的培育建设,完善筹建验收程序和评审标准,完成首批上海市质检中心批准筹建,围绕服务本市“3+6”现代产业体系,提升检验检测产业支撑力、科技创新力、公共服务力、平台带动力。12.深入推进检验检测认证长三角一体化。联合苏浙皖三省市场监管局夯实和完善一体化协作机制,共同策划并形成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专项年度工作项目,细化工作内容,明确工作要求。加强沟通互动,落实牵头任务,主动配合轮值单位开展工作,深化多领域、深层次交流合作,增强工作影响力。联合开展长三角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固化“五统一”工作机制,牵头起草长三角标准《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技术规范》,汇聚区域检验检测技术优势,助力重点产业发展,深化长三角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联合监管,规范提升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供给。扎实推进长三角绿色认证一体化建设,联合打造“长三角绿色认证先行区”。13.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进一步深化“一带一路”质量认证合作,继续推进自贸试验区“一带一路”技术交流国际合作中心、长三角“一带一路”国际认证联盟建设,拓展服务范围和对象,推动检验检测结果采信与认证机构互认,提高服务进出口企业的能级。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指导推进“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简称“三同”)工作,支持推动认证检测等第三方合格评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标准、认证、检验检测综合服务,携手行业组织,开展“三同”信息服务、宣传推广,助力国内国际双循环。14.加强行业研究和统计分析。构建完善检验检测认证行业资源统计工作体系,优化系统功能,完善报表制度、工作架构,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工作精准度和时效性。聚焦重点领域和难点瓶颈,依托专业力量,开展行业发展研究和专项课题研究,增强对行业发展指引和日常监管的支撑度,为更好服务本市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专业化参考。四、夯实发展基础,提升认证检测服务能级15.完善协同治理体系。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对《关于检查本市贯彻实施〈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办理工作,推动建立检验检测常态化协调工作机制,围绕推动行政审批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数据资源共享、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提高统筹协调效率、形成工作合力。16.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强政治建设,把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各项工作中。加强队伍纪律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廉政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队伍。强化责任意识,厘清压实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管职责,开展全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管执法人员实务培训,提升监管队伍能力水平,切实提高监管质量和成效。加强对基层执法办案的指导,开展案卷评查,发挥执法典型案例引导作用,有效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升执法办案能力。加强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和告知承诺后续监管档案检查,督促提升技术评审机构及评审员的评审工作质量。17.加强行业能力建设。鼓励引导本市认证机构开展认证技术研究,增强高品质产品认证、服务认证供给能力和水平。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能力提升建设、中小企业认证政策宣贯,组织管理体系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等专题培训。加强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政策研究。持续推进行业稳增长工作,助企纾困解难,推进行业稳步向好发展。18.提高宣传成效。以“世界认可日”“质量月”等为平台,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检验检测创新案例征集、有机产品认证宣传周、服务认证体验周、绿色产品认证及标识宣传周等主题活动。围绕企业和消费者需求实际,广泛动员各区市场监管局、有关行业组织、机构,开设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政策解读、知识宣贯等公益讲座和论坛,组织参观走访、互动体验活动,扩大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行业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2024年全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管工作要点》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全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会议和全省市场监管工作会议部署,按照“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工作总思路,全面提升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公信力和专业化水平,为质量强省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一、聚焦政治引领,筑牢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思想根基1.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2.筑牢纪律防线。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压紧压实资质认定评审员和监管人员工作责任,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活动,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管队伍。3.深化行风建设。把行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强对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动态梳理查摆廉政风险,进一步细化实化防控措施,从源头上保证权力正确运行,确保权责对应,防止滥用职权。二、聚焦产业升级,提升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供给能力4.发挥集聚优势,争创国家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基础支撑和技术服务平台。5.强化认证引领,鼓励国内、国际知名认证机构在皖设立子公司或者办事处,落实数据安全、电子商务管理等方面认证认可制度。6.抢抓战略机遇,服务保障招商检测、中国汽研、上海汽检在皖投资建设项目,加快推进国家新能源汽车质检中心建设,助力我省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7.聚焦能力短板,通过内育外引等途径,引导省内外检验检测机构围绕新兴产业,拓展“新三样”、集成电路等领域检验检测业务,围绕传统产业,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助力产业升级改造,深入开展“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8.提升服务能级,鼓励制造业头部企业、科研院所等提升内部实验室技术能力,注册成立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为社会提供检验检测技术服务。9.推进改制转型,指导支持国家汽车零部件产品质检中心、国家铜铅锌及制品质检中心和国家印制电路板质检中心市场化改革,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三、聚焦重点领域,夯实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基础10.加快推行网络安全、基础材料等高端品质认证,养老、民宿等服务认证,绿色、有机等产品认证,统筹运用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多种认证手段服务“双碳”目标。11.推进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在新能源汽车、智能语音、新型储能等领域积极申报国家质检中心,推动检验检测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12.强化省质检中心建设,围绕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合理布局检验检测技术资源,谋划建设一批省质检中心。13.印发推进同线同标同质工作举措,推动内外贸认证检验有效衔接,促进内外贸一体化。14.支持我省认证检测机构探索“走出去”路径,深化与澳、美、德、加等国认证检测机构、行业协会授权实验室合作,积极拓展海外业务,推动合格评定结果国际互认。15.引导我省企业尤其是新能源汽车等重点领域企业利用合格评定服务贸易便利化信息平台,积极开展国际产品认证,加速产品出海。四、聚焦行业治理,深化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管效能16.加强汽车、货车、电动自行车、儿童玩具、燃气灶具等重点产品强制性认证监管。17.加强自愿性认证监管,对新注册认证机构资质符合性及质量管理体系、绿色、有机、节能产品等获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持续开展虚假认证专项整治行动。18.强化CCC免办后续监管,指导督促企业完善CCC免办进口产品内部管理制度,建立CCC免办进口产品管理台账,确保产品流向可追溯。19.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开展CCC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督促CCC认证机构严把发证质量关,提升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20.建立健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模式,联合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开展机动车、生态环境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21.推进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推动机构资质认定和后续监管有效衔接,提升智慧化监管效能。22.持续加大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等领域整治力度,做好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工作。23.聚焦食品、生态环境、建工建材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加强能力验证结果运用。24.加大对各级认证检测监管人员培训指导力度,丰富完善监管培训课程和典型案例,加强专家库建设,提升监管队伍业务水平。五、聚焦行业发展,增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社会公信力25.深入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拓展小微企业质量认证覆盖面,推动先进质量理念、质量管理模式向产业链两端延伸。26.深化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监测和数据资源挖掘工作,充分发挥统计数据及其分析结果总揽行业现状、辅助行业决策、支撑引领行业发展的基础性作用。27.加强ESG认证宣传,扩大ESG认证的社会影响力。28.组织举办“世界认可日”“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质量认证宣传周”等活动,形成全行业大宣传格局。六、聚焦区域合作,助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长三角一体化29.会同沪苏浙市场监管局认证检测监管部门制定2024年度长三角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管一体化发展合作事项计划,强化长三角认证检测监管部门交流合作。30.优化长三角地区检验检测认证专家库,实现检验检测认证专家资源共享,联合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推动长三角地区检验检测结果互认和能力整体提升。31.持续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工作,互派执法人员和技术专家,通过互相借鉴学习、检查标准统一、数据结果互认,有效推动长三角联动监管机制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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