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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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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相关的资讯

  • CFDA将核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合同研究组织
    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9月9日发布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合同研究组织开展临床试验情况的公告(2015年 第172号) br/ /p p   2015年8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情况的公告》(2015年第169号),有1094个品种提交了自查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对所涉及到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下简称临床试验机构)和合同研究组织(CRO)进行核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p p   一、承接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和Ⅰ期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机构82家(见附件1),其中,7家临床试验机构承担生物等效性试验和Ⅰ期临床试验数量20项以上,分别是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63项)、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52项)、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40项)、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39项)、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31项)、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22项)、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20项)。 /p p   二、承接Ⅱ、Ⅲ期药物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机构383家(见附件2),其中,13家临床试验机构承担了60项以上,分别是四川大学华西医院(114项)、吉林大学第一医院(73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70项)、北京协和医院(69项)、北京大学第一医院(68项)、北京大学人民医院(68项)、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68项)、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66项)、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66项)、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65项)、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65项)、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61项)、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61项)。 /p p   三、承接临床试验的CRO126家(见附件3),其中,6家CRO承接临床试验数量20项以上,分别是广州博济新药临床研究中心(70项)、沈阳亿灵医药科技有限公司(46项)、安徽万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41项)、上海凯锐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8项)、北京万全阳光医学技术有限公司(27项)、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2项)。 /p p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自查资料涉及的临床试验机构和CRO将进行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发现存在真实性问题的临床试验机构和CRO,按照2015年第117号公告的要求进行处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对其以前完成的全部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进行追查。发现已批准生产或者进口品种药物临床试验存在弄虚作假的,吊销生产企业的药品批准文号,吊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p p   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前,临床试验机构或CRO应主动开展自查,发现存在不真实问题的,应主动将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并督促申请人主动退回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退回的申请人和品种名单,不予核查及立案调查。 /p p   六、对申请人、临床试验机构、CRO有弄虚作假情形的,欢迎研究人员、医务人员通过12331电话或网络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举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p p 附件: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rar.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509/ueattachment/ef856d1c-1f96-48de-a381-ffe5e6e78da3.rar" 承接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和Ⅰ期临床试验情况.rar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rar.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509/ueattachment/47fda04e-2df8-4171-afd1-ca19764c22d5.rar" 承接Ⅱ、Ⅲ期临床试验情况.rar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rar.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509/ueattachment/8185b92d-7d98-4124-bee9-e85efec44f8a.rar" CRO承接临床试验情况.rar /a /p p br/ /p
  • CFDA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insimg/b52805b6-11be-4705-833b-8d335b1046fe.jpg" title=" 5.jpg" / /p p   意见稿中,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备案制运行管理的细则做了明确,以下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征求意见稿)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一章 总 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p p   第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指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等要求,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能力的机构。 /p p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以注册为目的的药物临床试验,以及开展药物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当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中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医学研究机构和医药高等学校及社会力量投资设立的临床试验机构均可备案,仅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关的生物样本等分析,不实行备案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建立“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网址:***)。 /p p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负责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章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条件 /strong /p p   第五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p p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项目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诊疗科目相一致 /p p   (二)具有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诊疗技术能力 /p p   (三)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独立的工作场所、临床试验用药房、资料室,以及必要的设备设施 /p p   (四)具有掌握药物临床试验技术与相关法规,能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主要研究者具有高级职称,参与过3个以上药物临床试验 /p p   (五)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专业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床位数和/或门急诊量 /p p   (六)具有急危重病症抢救的设施设备、人员与处置能力 /p p   (七)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机构 /p p   (八)具有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p p   (九)具有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 /p p   (十)具有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p p   (十一)具有防范和处理药物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的管理机制与措施 /p p   (十二)具有药物临床试验相关信息与数据管理系统,能确保试验数据形成和处理过程完整、可溯源 /p p   (十三)创新药物首次在人体进行的试验,或者临床风险较高的临床试验,如窄治疗窗药物的试验、可能引起心血管意外、感染等比较严重药物相关不良事件后果的试验,以及导致低血糖、低血压、眩晕等需要临床密切监测的试验,应在三级医疗机构开展 /p p   (十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三章 备案与运行管理 /strong /p p   第六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自行或者聘请第三方对其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水平、设施条件及专业特点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p p   第七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对于在备案平台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备案的基本信息将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查阅、监督。 /p p   第八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按照备案平台要求注册机构用户,完成基本信息表填写,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备案条件的资质证明文件,经备案平台审核通过后激活账号,填写组织管理架构、设备设施、研究人员、临床试验专业、伦理委员会、标准操作规程等备案信息,按备案平台要求上传附件和评估报告,备案平台将生成备案号。 /p p   第九条 已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GCP要求在备案的专业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确保研究的科学性、符合伦理及研究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研究过程可追溯性。 /p p   第十条 药物临床试验管理机构对药物临床试验进行管理,统筹药物临床试验的立项管理、试验用药品管理、资料管理、临床研究协调员管理等运行管理相关工作,持续提高药物临床试验质量。 /p p   第十一条 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审核和监督药物临床试验研究者的资质,监督药物临床试验开展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检查。 /p p   第十二条 主要研究者应当监督药物临床试验实施及各研究人员履行其工作职责的情况,并采取措施实施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确保数据的可靠、准确。 /p p   第十三条 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通过备案平台填报上一年度药物临床试验(含伦理审查)整体情况。 /p p   第十四条 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在备案平台中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变更情况。 /p p   第十五条 注册申请人应当委托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药物临床试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接受在非备案机构参与研究的药品注册申报资料。注册申请人可自行或者聘请第三方对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评估。 /p p   第十六条 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在与注册申请人签署药物临床试验合同后,应当在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第1例受试者入组前将项目信息录入备案平台。 /p p   第十七条 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接到境外药品监管部门检查药物临床试验要求的,应在接受检查前将相关信息录入备案平台,并在接到检查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信息按备案平台要求录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四章 监督检查 /strong /p p   第十八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自我评估情况、研究者的资质经验、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等对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不同频率的监督检查。 /p p   第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p p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所开展的药物临床试验,发现其未按照规定实施GCP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专业整改并处罚款,整改期间不得再承接药物临床试验,已承接的药物临床试验不得入组新病例。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专业整改完成后,通过备案平台提出申请,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和评估,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p p   第二十一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接受其完成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用于药品上市许可,以及已上市药品开展的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p p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存在重大遗漏、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的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的,取消其备案。 /p p   第二十三条 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存在资料造假,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p p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录入备案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p p   第二十五条 对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的各级管理部门不履职尽责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五章 附 则 /strong /p p   第二十六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号格式为:药临床机构备字+4位年代号+6位顺序编号。 /p p   第二十七条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卫生局负责军队、武警所属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p p   第二十八条 对疫苗、戒毒等特殊药物需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戒毒机构等特定机构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参照本规定管理。 /p p   第二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和监督检查,不收取费用。 /p p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4〕44号)、《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203号)和《关于印发一次性疫苗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3〕248号)同时废止。 /p p br/ /p
  • CFDA征求《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公告(修改稿)》意见
    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于2016年8月19日至9月18日首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制药企业、医疗机构、合同研究组织和行业协会等单位以及个人反馈意见280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结合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 /p p   在修改过程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坚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明确政策界限,严肃查处注册申请中临床试验数据造假行为 同时,又从实际出发,区别并非主观故意及其他客观情况影响判定的,给予补救措施。采纳了合理意见建议,主要归纳有6项: /p p   一、对于数据造假的行为,不列入漏报可能与临床试验用药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和漏报试验方案禁用的合并药物等情况。 /p p   二、对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的申请人在被处罚期间所涉及品种,如确属临床急需,可以提出特殊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专家论证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p p   三、对于数据造假所涉及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由临床试验机构限期整改调整为所涉及专业限期整改。 /p p   四、对于数据造假所涉及的主要研究者,参与研究所有已受理的注册申请由不予批准调整为暂停审评审批。 /p p   五、对于数据造假涉及的品种,明确处理相关人员的程序,调整向社会公布和列入黑名单的内容。 /p p   六、对于处理及当事人的复议,增加相关内容,明确具体程序和途径。 /p p   未采纳的意见建议归纳有3项: /p p   一、建议根据发现数据造假的比例处理,在比例较小时不进行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是根据违法行为本身的性质来定性,具体数量是情节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发现数据造假后终止了核查进程,在未完成全部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核查情况下,并不能保证其他数据的真实。用发现数据造假比例进行处理,法律依据不足。对此项意见未予采纳。 /p p   二、建议仅对数据造假的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进行处罚,不对申请人处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人是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必须保证注册申请中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完整和规范,是相关法律责任主体。对此项意见未予采纳。 /p p   三、建议黑名单中不列入具体监查员信息。建立黑名单制度,将名单具体化,强化对具体监查人员的责任追究并向社会公开,是促进申请人监督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实施责任的有效落实措施。对此项意见未予采纳。 /p 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将修改后的《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公告(修改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4月21日前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 /p p   联系人:罗小文 /p p   电子邮箱:luoxw@cfda.gov.cn /p p & nbsp & nbsp 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公告(修改稿) /strong /span /p p   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的有关要求,针对部分药品注册申请中的临床试验数据不真实甚至弄虚作假问题,2015年7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117号),组织对已申报生产或进口的待审药品开展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此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8家企业11个药品注册申请不予批准的公告》(2015年第229号)、《关于14家企业13个药品注册申请不予批准的公告》(2015年第260号)、《关于7家企业6个药品注册申请不予批准的公告》(2016年第92号)。上述公告中所述药物临床试验活动中存在的数据不真实、不完整和不规范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有关规定,给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带来隐患,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现将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 /p p   一、申请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合同研究组织的责任: /p p   (一)申请人是药品注册的申请者和权利人,必须保证注册申请中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完整和规范,监督临床试验项目的实施,对所报申请资料及相关试验数据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 /p p   (二)研究者受申请人委托具体实施临床试验项目,必须保证试验行为符合GCP规定,保证试验数据真实、完整、规范及可溯源,对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直接法律责任。临床试验机构是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直接管理者,对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有管理监督责任。 /p p   (三)临床试验合同研究组织受申请人委托,承担临床试验相关工作,对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法律及合同约定的责任 对其出具的相关报告和数据承担直接法律责任。 /p p   二、违反GCP第六条、二十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四十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六十二条等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数据造假: /p p   (一)编造或者无合理解释地修改受试者信息以及试验数据、试验记录、试验药物信息 /p p   (二)以参比制剂替代试验组用药、以试验组用药替代参比制剂或者以市场购买药品替代自行研制的试验用药品,以及以其他方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 /p p   (三)隐瞒、弃用或者以其他方式违反试验方案的选择性使用试验数据 /p p   (四)瞒报可能与临床试验用药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 /p p   (五)瞒报试验方案禁用的合并药物 /p p   (六)故意损毁、隐匿临床试验数据或者数据存储介质 /p p   (七)其他故意破坏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p p   三、核查发现申请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研究者有第二条所列数据造假行为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按以下原则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p p   (一)对于2015年11月11日《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230号,以下简称第230公告)发布后核查发现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对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的申请人,自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申报该品种的药品注册申请。 /p p   (二)对第230号公告发布后核查发现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的申请人,自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受理其所有药品注册申请,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p p   在被处罚期间申请人如有确属临床急需的药物上市,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决定。 /p p   (三)对第230号公告发布后核查发现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所涉及的临床试验机构,责令所涉及专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再承接药物临床试验,已承接的药物临床试验不得入组新病例 整改完成前不接受其参与研究的申报资料。药物临床试验专业整改完成后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查评估,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检查通过后恢复临床试验资格 检查不通过的,取消其临床试验资格。 /p p   对主要研究者参与研究的所有已受理注册申请暂停审评审批。 /p p   临床试验机构同一个专业有两个及以上临床试验出现数据造假行为的,其专业完成临床试验的所有已受理注册申请暂停审评审批。 /p p   临床试验机构有三个及以上临床试验出现数据造假行为的,吊销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其机构完成临床试验的所有已受理注册申请暂停审评审批。 /p p   (四)有第二条所列数据造假行为的品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直接处理其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在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上签署姓名的相关责任人。如申请人认为有其他责任人时,可在本公告发布一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详细情况并注明其所负责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实后一并进行处罚。 /p p   (五)对于本条第三项暂停审评审批的具体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申请人接到通知后15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撤回申请的,视为主动撤回申请,按主动撤回有关政策处理。申请人认为其临床试验数据真实,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证明的,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现场核查申请 经核查情况属实的继续审评审批,不属实的将依法查处。 /p p   (六)对临床试验数据不完整、不规范,不足以证明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其注册申请不予批准 仅存在数据不规范,通过补充资料可以完善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申请人一次性补充,补充后按程序进行审评审批。 /p p   (七)根据第二条认定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及其组织机构代码以及项目负责人、监查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名单,临床试验机构名单和组织机构代码以及研究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名单,合同研究组织名单和组织机构代码以及项目负责人、监查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名单信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处罚决定时一并向社会公布,并列入黑名单。 /p p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再承接药物临床试验,已承接的药物临床试验不得入组新病例 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查处。 /p p   (一)未经受试者知情同意,或者受试者未签署知情同意书,即违背方案对受试者开展临床试验相关操作的 /p p   (二)明知临床试验过程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受试者,影响受试者安全的 /p p   (三)试验用药品保存、使用不当,影响受试者安全的 /p p   (四)擅自将药物临床试验某些工作委托给无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人员,影响受试者权益、安全以及药物临床试验结果的 /p p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开展临床试验,明显影响到受试者权益、安全以及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质量的情形。 /p p   五、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具体情况。拒绝、逃避、阻碍检查的,依法从重处罚,列入黑名单 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核查工作、及时说明和处理存在问题的注册申请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p p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公告要求,主动开展自查,主动报告问题,主动撤回申请的,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p p   (一)申请人在核查前主动撤回注册申请的,依据《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情况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69号),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申请人可以按照《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撤回品种重新申报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113号)有关要求重新开展或者补充完善临床试验。 /p p   (二)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自查发现数据不真实的,主动将具体品种、申请人的名称以及不真实的具体问题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同时告知申请人的,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p p   在现场核查计划网上公示之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不真实的数据所涉及的品种情况通知药品注册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通知15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撤回申请的,按主动撤回处理 未提出撤回的申请,并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场核查中查实临床试验机构和合同研究组织报告存在问题的,依法从重查处。 /p p   六、处理及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p p   对数据造假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会同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药审中心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名义作出决定 涉及完整性、规范性问题的处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司会同核查中心、药审中心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名义作出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前,将书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应当于3日内提出。当事人的解释及接受解释的情况,在作出处罚决定时一并向社会公开。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或者听取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p p br/ /p
  • 权威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报告造假可判5年,9月1日起施行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TUYUDU4W6MFJ({N5XG3ZG`H.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8/insimg/d4f401b5-ff12-4d81-bc8e-521d914593dd.jpg" / /p p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4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4次会议、2017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8月14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法释〔2017〕15号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strong /p p   (2017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4次会议、2017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p p   为依法惩治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的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p p    strong 第一条 /strong 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p p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p p   (一)在药物非临床研究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故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的 /p p   (二)瞒报与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的 /p p   (三)故意损毁原始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 /p p   (四)编造受试动物信息、受试者信息、主要试验过程记录、研究数据、检测数据等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结果的 /p p   (五)曾因在申请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p p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p p    strong 第二条 /strong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p p    strong 第三条 /strong 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故意使用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p p   strong  第四条 /strong 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指使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提供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p p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指使”,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p p   (一)明知有关机构、组织不具备相应条件或者能力,仍委托其进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的 /p p   (二)支付的价款明显异于正常费用的。 /p p   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同时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p p   strong  第五条 /strong 在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中,故意提供、使用虚假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 /p p    strong 第六条 /strong 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p p    strong 第七条 /strong 对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负有核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药品、医疗器械获得注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rong  第八条 /strong 对是否属于虚假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或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是否影响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结果,以及是否属于严重不良事件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审评等机构出具的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p p    strong 第九条 /strong 本解释所称“合同研究组织”,是指受药品或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单位、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或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委托,从事试验方案设计、数据统计、分析测试、监查稽查等与非临床研究或者临床试验相关活动的单位。 /p p    strong 第十条 /strong 本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p p & nbsp /p
  • CFDA正式发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将实行“备案管理”
    p   近日,CFDA正式印发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的要求,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由资质认定改为备案管理。 /p p    strong 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strong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p p   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的要求,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由资质认定改为备案管理。为做好相关贯彻落实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注册司组织起草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你单位组织研究,于2017年8月25日前反馈意见和建议。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汇总辖区内医疗机构和相关企业意见,并将书面意见和电子版反馈我司。其他单位或人员的意见可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 /p p   联系人:程锦,王晓光 /p p   联系电话:010-88331453,88331463 /p p   传真电话:010-88331443 /p p   电子邮箱:mdct@cfda.gov.cn /p p   附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p p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器械注册司 /p p   2017年8月4日 /p p   第一章总则 /p p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是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按照程序、条件和要求,将机构概况、专业技术水平、组织管理能力、伦理审查能力等信息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 /p p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备案管理工作。 /p p   第二章备案条件 /p p   第四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管理能力、伦理审查能力等以下条件: /p p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 /p p   (二)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质 /p p   (三)承担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应为三级甲等医疗机构 /p p   (四)具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配备适宜的管理人员、办公条件,并具有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能力 /p p   (五)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伦理委员会 /p p   (六)具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p p   (七)具有与办理备案专业相关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诊疗科目和能够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人员 /p p   (八)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参加过3个以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办理备案专业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诊疗科目一致 /p p   (九)已开展相关医疗业务,能够满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所需的受试人群要求等 /p p   (十)具有防范和处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的应急机制和处置能力 /p p   (十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p p   第五条承担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的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非医疗机构,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p p   (一)具有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发放的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p p   (二)具有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的管理部门,配备相应人员、办公条件,并具有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能力 /p p   (三)能够开展伦理审查工作 /p p   (四)具有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p p   (五)具有与办理专业相关体外诊断试剂相适应的诊疗科目和能够承担临床试验的人员 /p p   (六)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办理备案专业应与本机构业务范围一致 /p p   (七)已开展相关业务,能够满足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所需的受试人群要求等 /p p   (八)具有防范和处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的应急机制和处置能力 /p p   (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p p   第三章备案程序 /p p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建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用于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工作。 /p p   第七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对本单位是否具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条件和能力进行评估,并自行在备案系统中备案。 /p p   第八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在备案系统中如实填写以下内容: /p p   (一)机构名称、机构性质、地址、联系方式 /p p   (二)机构级别、规模概况,包括床位、人员配备、建筑面积、医疗设备、注册资金等 /p p   (三)拟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专业及主要研究者概况 /p p   (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p p   (五)提交包含如下内容的自查报告: /p p   1.临床试验管理部门概况、人员介绍、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等 /p p   2.伦理委员会或伦理审查工作概况,包括人员、制度等 /p p   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概况 /p p   4.临床试验管理部门人员、研究者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情况 /p p   5.防范和处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应急机制和处置能力情况 /p p   6.既往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情况 /p p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p p   第九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按照备案系统要求,上传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照、医疗机构级别证明文件、其他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和资料符合性声明等材料。 /p p   第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过备案系统发放备案号,并及时公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和主要研究者等有关备案信息供公众查询。 /p p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办理备案后可以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p p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名称、机构负责人员、地址、伦理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专业和主要研究者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登陆备案系统,在线填写相关信息变更情况。 /p p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后,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在线提交本单位上一年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工作总结报告。 /p p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决定不再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应登陆备案系统,取消备案。 /p p   第四章监督管理 /p p   第十四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的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p p   第十五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信息沟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组织查处。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办理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的,或者存在缺陷、不适宜继续承担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机构,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p p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对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予以配合。 /p p   第十六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办理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的,或者存在缺陷、不适宜继续承担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取消其机构或相关专业的备案信息,通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并进行公告。 /p p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取消备案的医疗机构或者相关专业,三年内不接受其备案 对存在缺陷、不适宜继续承担临床试验被取消备案的临床机构或者相关专业,一年内不接受其备案。 /p p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备案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p p /p
  • 探寻药物临床试验GCP认证的“秘笈”——访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药学部刘泽源主任
    【编者按:GCP即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纪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用以确保试验数据和结果的准确、可靠,以及受试者的安全、隐私和权益得到保护。GCP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   前言   每个人的一生中都会遭遇疾病侵袭,随后的“寻医问药”自然难以避免。但是估计大多数人都不甚了解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接触到的药品必须通过怎样严格的“临床试验”才能获准上市。在我国,医疗机构必须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SFDA)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GCP认证才有资格承接新药上市前“临床试验”,以至于认证“秘笈”成为每个待审机构梦寐以求的法宝。 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药学部刘泽源主任   为了探寻药物临床试验GCP认证的“秘笈”,近日仪器信息网工作人员专程拜访了SFDA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药学部刘泽源主任,深入地交流了GCP认证中“软、硬件”以及实验室管理等问题。   我国GCP认证:“硬件”、“软件”缺一不可   刘泽源主任首先为我们介绍到:“在药物研发过程中通常有两个不同的阶段,一个是‘GCP’,即临床的概念 另一个是‘GLP’(Good Laboratory Practice,即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就实验室实验研究从计划、实验、监督、记录到实验报告等一系列管理而制定的法规性文件),即临床前的概念。GCP也就是在近二十年发展起来的,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于1986年获批通过GCP认证。”   “在国外申请机构提交的资料只要符合美国FDA或欧洲EMEA法规要求,其资料就可以被接收 而我们国家目前的GCP属于‘准入’制,相当于设置了一个‘门槛’。既然在中国临床试验有这样一个‘门槛’,就必须进行认证,只有通过GCP认证的单位才有资格承担药物临床试验工作,而这一做法也得到了欧洲一些同行的认可。”   关于GCP认证,SFDA已经有明文规定,但这只是最低的要求。现在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刘泽源主任认为不能仅限于基础规定,应该超出这个‘门槛’,否则在审查中不容易通过。   作为GCP认证专家,刘泽源主任认为一个合格的GCP认证实验室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硬件”方面,包括独立实验室、配套仪器设备(高效液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病区(足够床位)、高素质人员等;“软件”方面,包括准化操作规程(SOPs)、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的工作流程等。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硬件”、“软件”,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在GCP认证资格审查过程中,经常遇到一些关于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实验室、病房、仪器等硬件设施配套不完全;缺乏完善的SOPs以及独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等。”   GCP认证之“硬件”:“分析仪器”不容忽视   1、药物临床试验中“分析仪器”角色之争   谈及药物临床试验中分析仪器的角色,刘泽源主任认为当前业内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主张加大分析仪器的投入,一期试验不仅要重视前期耐受性试验,而且还需要重点投入实验室分析检测仪器;   另一种观点是建议一期实验室安全性评价发挥出医院的优势,重点是加大耐受性试验仪器设备的投入,而像实验室分析检测业务就可以外包给CRO公司或者第三方测试机构来承担这些方面的工作。   2、药物临床试验中“分析仪器”必要性   刘泽源主任谈到:“很多进行GCP认证的机构建设一期实验室初期经常会存在同样的困惑:是否在实验室分析检测仪器引进方面加大投入?”   “因为SFDA在一期实验室建设方面并没有对分析检测仪器进行明文规定,不像GLP对此有明确的要求。药物临床试验一期实验室需要对药物在上临床前进行安全性评价,虽然安全性评价中耐受性等其他试验阶段不需要分析检测仪器,但是其中药代试验阶段却需要分析仪器对样品进行分析检测,所以一期实验室投入一些分析检测工具也是十分必要的。”   “不过根据我们实践经验表明:还是上述争论中第一种观点,更有利于药物临床试验工作的进行。如果拥有一个分析仪器设备完善的实验室,就可以在一期试验过程中随时掌控样品分析进度,从而更好地指导后续工作的进行。”   “例如我们实验室曾承接过一个项目,首先根据对方所提供的材料,实验室进行了前期试验,之后将采集到的样品外送分析检测。然而我们在预试工作后发现了问题,进一步查资料,发现确实是对方提供的样品成分与国外资料报道有出入。继而我们及时和申办方联系,重新调整了试验方案,又补做了一些动物试验,才顺利完成了项目。” 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药学部刘泽源主任领导的团队   “我从事GCP工作将近7年的时间,前三年工作中主要采用色谱、免疫法等。近四年来,质谱慢慢成为主力分析检测手段。”采访过程中,在刘泽源主任的引领下,笔者参观了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药学部临床药理研究实验室。该实验室主要配备了高效液相色谱仪、三重四极杆液质联用仪等专门对一些药物小分子化合物进行定量分析;实验室依靠这些分析仪器就基本上可以满足85%生物样品日常分析工作的要求。   “毋庸置疑,SFDA定期的认证都会引发分析仪器的集中购置高潮,主要集中在色谱和质谱。因为大部分药品还是以化学小分子存在,液质联用仪就基本能够满足实验要求了。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质谱虽然使用起来更方便,但是其后期的维护要求很高,所以很多人主张外包CRO公司或第三方测试机构来专门承接样品检测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GCP认证之“软件”:完善的实验室管理和SOPs必不可少   刘泽源主任指出:“一个合格的GCP认证实验室,必须建立临床Ⅰ期研究试验流程管理和药代生物样品分析实验室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使其既符合中国国情的同时又符合美国FDA认证标准的要求。”   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药学部临床药理室的临床Ⅰ期研究病房以及药代动力学生物分析实验室经过多年建设,在国内临床研究基地中已具备比较优良的硬件条件,能够满足大多数国内项目的临床Ⅰ期研究需求,并且达到SFDA相关GCP的要求。“但是,与国际标准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实验室数据管理网络和实验室标准规范建设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为了加强了内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实验室质量控制以及试验风险控制,从2003年9月起,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药学部科室着手标准化操作规程(SOPs)的建设。   “我们以规范药物临床试验各个环节的实施与操作,并且专门抽调具有丰富经验的药物临床试验专家以及经过GCP培训的专业人员在SFDA机构SOPs的基础上修订、增删及完善已有的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化操作规程,先后经进行了三个版本版的SOPs修订。目前我们的SOPs涵盖62条SOPR(规章制度类)、21条SOPD(设计规范类)、75条SOPP(工作程序类)、38条SOPE(仪器设备类)、18条SOPQ(质量控制类)。 ”   “锦上添花”之作:成功开发药物临床试验实验室LIMS系统(CTIMS)   为了进一步完善实验室信息化管理,刘泽源主任带领团队与北京迈康斯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药代动力学及生物分析实验室合作,参照美国标准共同开发了“临床试验电子化信息管理系统CTIMS”,并完善了相关SOPs,而且配备了中英文双语版本。   该CTIMS软件适用于一期实验室的病房管理和实验室本身的分析测试室的管理,但是还需要进行修订从而不断升级完善;目前该系统软件试用情况稳定,反馈良好。“拥有药物临床试验实验室LIMS系统,一方面可以极大提升各临床试验机构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各待审机构的GCP认证通过率。” CTIMS与同类软件比较情况(CTOS/Watson)   CTIMS系统建立并运行了一段时间,已对参与临床试验人员进行了该软件和硬件使用方面的培训,同时在运行过程中对整个系统进行维护和及时升级 。   CTIMS使临床试验数据收集、数据核查、安全性等得到全面改善,提高了临床数据管理的质量,提高了我国临床研究的科研水平。   谈到该CTIMS系统的产生背景,刘泽源主任介绍到:“这套系统最初是为了保障药物临床试验顺利进行,我们从而自发产生的一个想法。不过现在正好和SFDA政策不谋而合,目前SFDA准备推出的国家一期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和样品检测实验室管理规定中提出这方面的要求,而我们两年前的设想现在也已经实现。如果SFDA现在提出来我们再开始筹划的话,肯定是来不及的。”   “我们没有购置国外的产品,因为国外产品是英文版本不易推广,其次一些功能不适用中国国情。目前有很多单位对此软件进行了咨询,而且我们也已经给部分单位安装试用。如果使用效果理想,我们当然有推向市场的想法。与此同时,我们这次制定的该系统SOPs的适用性、可操作性将更加完善,对于迎接SFDA审查我们信心满满。”  编者手记   采访接近尾声时,刘泽源主任补充说:“我们不会满足已有的成绩,今后还要一如既往地在临床药理领域继续钻研、探讨。”   目前,在刘泽源主任领导的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药学部临床药理研究室团队已经确定了明确的发展目标:建立国际水平的临床试验室;建立符合美国FDA和欧盟EMEA标准的国际开放药代实验室;制定人体生物医学伦理规范 制定针对肿瘤疾病临床用药特点的临床试验设计以及评价技术规范化标准。   当笔者问及刘泽源主任其成功之道时,刘主任回答到:“其实我们实验室能够有今天的成绩,没有什么神秘的‘秘笈’,唯一可以确定的就是务实严谨的工作作风,踏实严谨的工作态度,这才是成功的‘不二法门’。”   “老老实实做事,本本分分做人。”这就是刘泽源主任多年临床试验工作的真实写照。严谨的作风,朴实的话语,折射出一个当代军人的真我本色。   采访编辑:刘娜   附录1: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药学部刘泽源主任简历.doc   附录2: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药学部临床药理室   http://307yls.cnkme.com/
  • 中国加快引进创新药物 与拜耳开展临床试验
    中国加快引进国际创新药物,去年仅与德国拜耳集团的拜耳先灵医药就启动了20项新药临床试验,使目前的进行的新药临床试验达到31个。这是拜耳医药保健中国总裁李希烈今天透露的最新数据。   李希烈在此间举行的专家座谈会上称,中国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支持医疗机构参与国际性的药物临床试验,以使中国患者更快获得新创新药物以及疗法,从而提高治疗效果,改善生活质量。   据介绍,中国上海有机研究所于1996年就与拜耳医药签署了第一份药物化学合作研究协议,去年拜耳医药又在北京成立了全球研发中心——拜耳先灵医药中国创新中心和在清华大学联合研究中心 由双方科学家共同合作进行针对肿瘤、女性健康、心脏病、糖尿病等领域药物研发。   专家指出,该中心可充分整合科研人员网络,扩大中国患者参与早期临床试验,推动加速新药在中国的审批流程,满足监管部门和医疗机构的需求。   据知,2009年中国已批准拜耳先灵医药的三种新产品进入临床使用。该公司去年在华业务以28%升幅增长,全年销售额达到5.3亿欧元,成为在华前三大外资医药公司之一。
  • 《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试行)》印发
    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的管理,提高生物样本分析数据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参照国际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试行)》,并于日前印发。   该指南共9章47条,主要对组织机构和人员要求、分析实验室的软硬件要求、实验的过程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 对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实验室设施、仪器与材料、合同管理、标准操作规程、实验的实施、数据管理和质量管理等进行了规定。
  • 多个国产新冠药物进入临床试验 有望成抗疫“新利器”
    记者日前从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科研攻关组获悉,我国已有自主研发的新冠药物完成Ⅲ期临床试验,正申请附条件上市。另有多个药物在国内外开展Ⅲ期临床试验,当前显示出积极疗效。  从恢复期患者血液分离得到的几百个抗体中,筛选出2株活性高、互补性强的抗体——清华大学、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和腾盛博药团队研发的新冠病毒抗体组合药物BRII-196/BRII-198,近期已完成国外Ⅲ期临床试验,并经有关部门紧急调用,在国内为800多例感染者提供了临床救治。  清华大学医学院教授张林琦介绍,国外Ⅲ期临床试验数据显示,该抗体组合药物可降低78%的重症和死亡率,且对新冠病毒变异株依然保持活性。该药物10月已向国家药监局滚动提交附条件上市申请,同时向美国药监局提交紧急使用授权申请。  由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与上海君实生物联合开发的中和抗体JS016,也已在11月完成国际多中心Ⅱ期临床试验,目前数据显示取得了积极疗效。  “我们与国际药企合作,截至目前JS016已在全球15个国家获得紧急使用授权,在全球分配药物超过50万剂。”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研究员严景华介绍,有关部门已征调3000剂JS016,用于新冠肺炎临床病人同情用药,目前该药物正在积极推进Ⅲ期临床试验。  另据介绍,苏州开拓药业的新一代雄激素受体拮抗剂普克鲁胺、河南师范大学的阿兹夫定正在国内外开展Ⅲ期临床试验,北京大学和北京丹序的中和抗体BGB-DXP-604以及中科院上海药物研究所的FB2001、VV116也都在研发过程中。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科研攻关组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新冠药物研发主要围绕阻断病毒进入细胞、抑制病毒复制、调节人体免疫系统3条技术路线开展,我国在这些技术路线上均有部署。  由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等部门组成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科研攻关组药物研发专班,自2020年2月16日设立以来,组织全国优势专家团队,全力推进有效药物和治疗技术研发工作。
  • 药物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指导原则发布
    总局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指导原则的通告(2016年第93号)  为加强对药物临床试验生物统计工作的指导和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指导原则》,现予发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等16个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5〕106号)中发布的《化学药物和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技术指导原则》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药物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指导原则.docx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6月1日
  •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死亡率已达80%
    p & nbsp & nbsp 记者14日从在京召开的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了解到,2015年全年完成 a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22.html" target=" _self" title=" "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药品 /strong /span /a 审评9394件,比上年增加90%,解决注册积压初见成效。 /p 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毕井泉在会上介绍,为提升中国药品质量和疗效,2015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了提高仿制药审批标准、优化临床试验申请等10项政策。并加快具有临床价值的新药和临床急需仿制药的研发上市,按“特别审评程序”批准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全球新药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世界首个手足口病预防肠道病毒71型灭活疫苗生产上市,完成了我国自主研发的重组埃博拉疫苗的临床试验申请审批、醋酸阿比特龙片等肿瘤用药的上市审评。 /p p   “同时,我们也在整肃临床试验数据造假‘潜规则’,着力净化药品研发生态环境,确保百姓在用得起药的基础上用得放心。”毕井泉说。2015年7月,国家启动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对待批生产的1622个药物临床试验项目数据真实性、规范性进行核查,并分3批派出20个检查组开展现场核查。截至2016年1月12日,撤回和不通过合计1151个,占自查核查总数的80%,其中企业主动撤回占到77%,剩余待核查项目273个。 /p p   毕井泉指出,当前,药品行业面临着生产原材料、劳动力成本、研发费用等上升,招标竞价压力加大,企业利润空间压缩等问题,个别企业掺杂使假、制假售假、擅自改变工艺、非法交易等问题时有发生,监管队伍不强、技术水平不高、主观能动性不够等依然是药品监管工作面临的严峻挑战。必须在安全质量标准、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研发技术指导原则、法规规章制度、监管信息化、检验检测体系、职业化检查员队伍等方面加强建设,重点加大监督检查、产品抽检和案件查处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p p   “强大的监管才能造就强大的产业。”毕井泉说,我们要以有效的监管制度创新服务于产业的发展创新,使制药大国迈向制药强国的目标逐步实现。 /p p   据悉,2016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促进制药工业提升高科技产品的含金量 加快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有效调动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并减少药品生产的低层次重复建设 建立以临床疗效为导向的审评制度,确保上市药品发挥名副其实的疗效 推进医疗器械分类改革,鼓励医疗器械创新研发。 /p p br/ /p
  • 国家药监局发布《临床试验用药品(试行)》附录
    5月2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临床试验用药品附录的公告(2022年 第43号),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现发布《临床试验用药品(试行)》附录,作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配套文件,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附录全文:临床试验用药品(试行)第一章 范 围第一条 本附录适用于临床试验用药品(包括试验药物、安慰剂)的制备。已上市药品作为对照药品或试验药物时,其更改包装、标签等也适用本附录。第二章 原 则第二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和质量控制应当遵循《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基本原则以及数据可靠性要求,最大限度降低制备环节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确保临床试验用药品质量,保障受试者安全。第三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和质量控制具有以下特殊性:(一)在新药早期临床试验阶段,通常尚未形成成熟的制备工艺,尚不具备充分确认和验证的条件;(二)对新药的特性、潜在作用及毒性的了解不够充分,对试验药物关键质量属性的识别,对质量控制指标和方法的研究还需进一步深入;(三)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过程可能同时涉及试验药物制备、安慰剂制备、对照药品和试验药物更改包装标签等不同活动,随机和盲法的要求也增加了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过程混淆和差错的风险。应当基于以上的特殊性,以及其不同研发阶段的特点和临床试验设计的要求等,对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相应的控制。第四条 在保证受试者安全且不影响临床试验质量的前提下,临床试验用药品的质量风险管理策略可根据研发规律进行相应调整。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急需的药物研发,应当根据应急需要按照安全可靠、科学可行的原则进行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第三章 质量管理第五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单位应当基于风险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临床试验用药品质量的必要因素,并建立文件系统,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第六条 申请人对临床试验用药品的质量承担责任。如临床试验用药品委托制备,申请人应当对受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计和确认,并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明确规定各方责任,确保临床试验用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质量要求。第七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场地、处方工艺、批量规模、质量标准、关键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等发生变更,以及进行技术转移时,应当对可能影响临床试验用药品安全性的变更进行评估,变更和评估情况应当有记录,确保相关活动可以追溯。应当对偏离制备工艺、质量标准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影响临床试验用药品质量的偏差进行调查评估,并有相应记录。第四章 人 员第八条 参与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的人员应当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负责制备和质量管理的人员不得互相兼任。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配备放行责任人,负责临床试验用药品的放行。(一)资质:放行责任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研发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放行责任人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放行有关的培训。(二)主要职责:放行责任人承担临床试验用药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放行的每批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均符合相关法规和质量标准,并出具放行审核记录。第五章 厂房、设施和设备第十条 制备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厂房、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的基本要求。厂房、设施、设备的确认范围应当基于风险评估确定。第十一条 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用药品的毒性、药理活性与潜在致敏性等特性,结合品种的适用人群、给药途径、受试者的风险等因素,进行临床试验用药品与其它临床试验用药品或已上市药品等共线生产的可行性评估。共线生产时,应当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如阶段性生产方式等),最大限度地降低制备过程中污染与交叉污染的风险。在早期临床试验阶段,如对试验药物毒性、药理活性等的认识不充分,试验药物的制备宜使用专用或独立的设施、设备。第六章 物料管理第十二条 应当建立原辅料及包装材料质量标准,其内容的详细程度应当与药物研发所处阶段相适应,并适时进行再评估和更新。制备单位应当对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所用原辅料及包装材料进行相应的检查、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使用。对于早期临床试验用药品所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可依据供应商的检验报告放行,但至少应当通过鉴别或核对等方式,确保其正确无误。临床试验用药品为无菌药品的,其制备所用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还应当进行微生物和细菌内毒素等安全性方面的检验。第十三条 应当建立操作规程,对物料留样进行管理。用于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的每个批次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当留样。留样数量应当至少满足鉴别的需要。留样时间应当不短于相应的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留样时间(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除外)。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输液瓶),如成品已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第七章 文件管理第十四条 应当制定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的处方工艺、操作规程,以及所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等文件。文件内容应当尽可能全面体现已掌握的产品知识,至少涵盖当前研发阶段已知的或潜在的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关键质量属性和关键工艺参数。在药物研发的不同阶段应当对处方工艺、质量标准、操作规程等文件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更新。更新的文件应当综合考虑最新获取的数据、适用的技术要求及法规要求,并应当能够追溯文件修订历史情况。第十五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过程中,如处方工艺调整或变更,应当对不同的处方工艺进行唯一性识别编号,并能够追溯到相应的制备过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制定规程明确临床试验用药品包装中药物编码的生成、保密、分发、处理和保存等要求。涉及盲法试验的,还应当制定紧急揭盲的程序和文件。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建立临床试验用药品档案,并随药物研发进展持续更新,确保可追溯。(一)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临床试验用药品研究情况的概述,包括化学结构、理化特性、生物学特性、药理毒理特性、拟定临床适应症及用药人群特征等;2.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生产商信息;3.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原液、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标准及分析方法;4.处方工艺;5.中间控制方法;6.历次成品标签;7.历次临床试验方案与药物编码(如适用);8.与受托方相关的质量协议(如适用);9.稳定性数据;10.贮存与运输条件;11.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及检验报告;12.对照药品的说明书(如适用);13.临床试验用药品为中药制剂的,还需包括所用药材基原、药用部位、产地、采收期,饮片炮制方法,药材和饮片的质量标准等;14.临床试验用药品为生物制品的,应当包括制备和检定用菌(毒)种和细胞系/株的相关信息。(二)档案应当作为临床试验用药品放行的评估依据。(三)临床试验用药品在不同场地进行不同制备步骤的操作时,申请人需在档案中汇总保存全部场地的上述相关文件或其核证副本。第十八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档案至少应当保存至药品退市后2年。如药品未获批准上市,应当保存至临床试验终止后或注册申请终止后2年。第八章 制备管理 第一节 制 备第十九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应当尽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应当制定清洁操作规程明确清洁方法,并进行必要的确认或验证,以证实清洁的效果。第二十条 在工艺开发期间,应当逐步识别关键质量属性,确定关键工艺参数,并对制备过程进行适当的中间控制。随着对质量属性认识的深入及制备过程数据的积累,制定工艺规程,明确工艺参数及控制范围。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管理应当持续改进、优化和提高,保证临床试验用药品符合质量要求。第二十一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关键制备工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评估和论证。早期临床试验阶段,试验药物制备工艺尚不能完全确定的,应当通过必要的监测以保证符合质量要求,保障受试者安全。确证性临床试验阶段进行工艺验证的,其范围和程度应当基于风险评估确定。临床试验用药品为无菌药品的,灭菌工艺或无菌生产工艺的验证应当遵循现行相关技术要求,确保其无菌保证水平满足要求;临床试验用药品为生物制品的,还应当确保病毒等病原体或其他外源因子灭活/去除效果,保障受试者安全。第二十二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应当能够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均一。在确定处方工艺后,应当确保临床试验用药品批间质量一致。第二十三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在不同的场地进行制备时,应当开展不同场地之间药物质量的可比性研究。第二节 对照药品第二十四条 采用已上市药品进行对照试验时,应当确保对照药品的质量。盲法试验中,需要将对照药品进行改变包装、标签等操作时,应当充分评估并有数据(如稳定性、溶出度等)证明所进行的操作未对原产品的质量产生明显影响。第二十五条 因盲法试验需要,使用不同的包装材料重新包装对照药品时,重新包装后对照药品的使用期限不应当超过原产品的有效期。盲法试验中试验药物和对照药品使用期限不一致时,有效期标注应当以较近的使用期限为准。第二十六条 采用安慰剂进行对照试验时,应当确定安慰剂的处方工艺,避免安慰剂的外观和性状引起破盲。制备安慰剂所用物料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要求。应当建立安慰剂的质量标准,检验合格方可放行用于临床试验。应当依据稳定性研究确定安慰剂的贮存条件和有效期。第三节 包装、贴签第二十七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通常以独立包装的形式提供给临床试验中的受试者。应当充分考虑临床试验方案设计样本量以及质量检验、留样和变更研究等所需要的临床试验用药品数量,根据临床试验进展计划足量制备、采购或进/出口。为确保每种产品在各个操作阶段数量准确无误,应当进行物料平衡计算,并对偏离物料平衡的情况进行说明或调查。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临床试验用药品包装和贴签的准确性,应当建立操作规程,明确防止贴错标签的措施,如进行标签数量平衡计算、清场、由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中间控制检查等。涉及盲法试验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试验药物与对照药品(含安慰剂)出现贴签错误。对于需要去除原有产品标签和包装的操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试验药物与对照药品(含安慰剂)出现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第二十九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包装应当能够防止和避免其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变质、污染、损坏和混淆,任何开启或更改包装的活动都应当能够被识别。第三十条 试验药物和对照药品通常不得在同一包装线同时包装。因临床试验需要在同一包装线同时包装的,应当有适当的操作规程及设备,并确保相关操作人员经过培训,避免发生混淆和差错。第三十一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的标签应当清晰易辨,通常包含下列内容:(一)临床试验申请人、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名称等;(二)识别产品与包装操作的批号和/或编号(用于盲法试验的临床试验用药品的标签信息应当能够保持盲态);(三)临床试验编号或其他对应临床试验的唯一代码;(四)“仅用于临床试验”字样或类似说明;(五)有效期,以XXXX(年)/XX(月)/XX(日)或XXXX(年)/XX(月)等能明确表示年月日的方式表示;(六)规格和用法说明(可附使用说明书或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说明,内容应当符合临床试验方案要求);(七)包装规格;(八)贮存条件;(九)如该临床试验用药品允许受试者带回家使用,须进行特殊标注,避免误用。第三十二条 内外包装上均应当包含本附录第三十一条中全部标签内容。如内包装标签尺寸过小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应当至少标注本附录第三十一条中标签内容的(一)至(四)项。第三十三条 如需变更有效期,临床试验用药品应当粘贴附加标签,附加标签上应当标注新的有效期,同时覆盖原有的有效期。粘贴附加标签时不得覆盖原批号或药物编码。经申请人评估后,可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进行粘贴变更有效期的附加标签操作。粘贴附加标签操作应当按照申请人批准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人员须经培训并批准,操作现场需有人员复核确认。粘贴附加标签应当在临床试验相关文件或批记录中正确记录并确保可追溯。申请人应当对附加标签操作的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质量审核。第三十四条 应当根据临床试验方案的设盲要求,对临床试验用药品包装的外观相似性和其他特征的相似性进行检查并记录,确保设盲的有效性。第九章 质量控制第三十五条 质量控制活动应当按照质量标准、相关操作规程等组织实施。每批次临床试验用药品均须检验,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应当对检验结果超标进行调查评估。第三十六条 每批临床试验用药品均应当留样:(一)留样应当包括试验药物和安慰剂,留样的包装形式应当与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包装形式相同,留样数量一般至少应当能够确保按照相应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并至少保留一件最小包装的成品。(二)已上市对照药品的留样数量可基于风险原则确定,留样数量应当满足对照药品可能的质量调查需要,并至少保留一件最小包装的成品。(三)临床试验用药品更改包装的,应当按更改前后的包装形式分别留样,每种包装形式至少保留一件最小包装的成品。(四)留样应当包括已设盲的临床试验用药品,至少应当保存一个完整包装的试验药物、对照药品(含安慰剂),以备必要时核对产品的信息。(五)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留样期限按照以下情形中较长的时间为准:1.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批准后两年或临床试验终止后两年;2.该临床试验用药品有效期满后两年。第三十七条 应当制定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的样品包装应当与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包装形式一致。对于更改包装材料的临床试验用药品,应当考察变更包装后样品的稳定性。第十章 放 行第三十八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的放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在批准放行前,放行责任人应当对每批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质量评价,保证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内容包括:1.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等;2.所有偏差和变更、后续完成的调查和评估已完成;3.临床试验用药品包装符合要求,标签正确无误;4.生产条件符合要求;5.设施设备的确认状态、制备工艺与检验方法的验证状态;6.原辅料放行情况及中间产品、成品检验结果;7.对照药品(含安慰剂)的有关检验结果(如适用);8.稳定性研究数据和趋势(如适用);9.贮存条件;10.对照品/标准品的合格证明(如适用);11.受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审计报告(如适用);12.对照药品合法来源证明(如适用);13.其他与该批临床试验用药品质量相关的要求。 (二)临床试验用药品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放行或其他决定,并经放行责任人签名。(三)应当出具临床试验用药品放行审核记录。第十一章 发 运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在临床试验用药品发运至临床试验机构之前应当至少确认以下内容,并保存相关记录:(一)临床试验用药品已批准放行;(二)已符合启动临床试验所必需的相关要求,如伦理委员会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或同意;(三)对运输条件的检查和确认。第四十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发运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发运指令及具体要求进行。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包装、质量属性和贮存要求,选择适宜的运送方式,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出现变质、破损、污染、温控失效等问题,并确认临床试验用药品被送至指定的临床试验机构。第四十二条 向临床试验机构运送的临床试验用药品应当至少附有合格证明、运送清单和供研究机构人员使用的接收确认单。临床试验用药品的运送应当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记录内容通常应当包括临床试验用药品名称或代码、剂型、规格、批号或药物编码、数量、有效期、申请人、制备单位、包装形式、贮存要求以及接收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发运日期、运输方式、过程中的温度监控措施等。如委托运输,还应当包括承运单位的相关信息。运送记录的内容可根据设盲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第四十三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通常不得从一个临床试验机构直接转移至另一临床试验机构。如必需时,申请人和交接双方的临床试验机构应有完善的转移临床试验用药品的质量评估及操作规程,充分评估并经申请人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十二章 投诉与召回第四十四条 对由于临床试验用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投诉,申请人应当与制备单位、临床试验机构共同调查,评估对受试者安全、临床试验及药物研发的潜在影响。放行责任人及临床试验相关负责人员应当参与调查。调查和处理过程应当有记录。第四十五条 需要召回临床试验用药品时,申请人应当根据操作规程及时组织召回。临床研究者和监查员在临床试验用药品召回过程中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第四十六条 当对照药品或临床试验方案规定的其他治疗药品的供应商启动药品召回时,如涉及产品质量和安全性问题,申请人应在获知召回信息后立即召回所有已发出的药品。第十三章 收回与销毁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建立相应的操作规程,明确临床试验用药品的收回流程和要求。收回应当有记录。收回的临床试验用药品应当有明确标识,并储存在受控、专用的区域。第四十八条 收回的临床试验用药品通常不得再次用于临床试验。如必需时,申请人应当对收回的临床试验用药品的质量进行充分评估,有证据证明收回的临床试验用药品质量未受影响,并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处置后方可再次使用。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负责对未使用的和收回的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销毁。如授权临床试验机构或第三方进行销毁,应当书面授权,必要时申请人进行检查,以防止临床试验用药品被用于其他用途。确认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发出、使用和收回数量平衡后,方可对未使用的和收回的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销毁。销毁应当有完整记录,内容至少包括销毁原因、销毁时间、销毁所涉及的批号和/或药物编码、实际销毁数量、销毁人、监督人等信息。销毁记录应当由申请人保存。第十四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附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放行责任人指具有一定的专业资历和药品研发及生产质量管理经验,承担每批临床试验用药品放行责任的人员。(二)临床试验用药品档案包括临床试验用药品研发、制备、包装、质量检验、放行及发运等相关活动的一组文件和记录。(三)药物编码通过随机分组的方法分配到每个独立包装的编码。(四)早期临床试验是指临床药理和探索性临床试验,原则上应包括初步的安全性评价、药代动力学研究、初步的药效学研究和剂量探索研究。第五十一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所用原料药参照本附录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43号公告附件.doc
  • 国内首个按药物申报Car-T项目提交临床试验申请
    p   就在刚刚,CDE官网显示南京传奇生物的Car-T项目LCAR-B38M CAR-T细胞自体回输制剂(简称:LCAR-B38M细胞制剂),以1类新药递交临床试验申请,申请编号为CXSL1700201,CDE承办时间显示为12月11日,这也意味着国内随着CAR-T项目以药物进行监管后,首个国内提交的Car-T项目临床试验申请。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2/insimg/db01ea69-47ee-4786-9a23-e473c5cc2105.jpg" title=" 1_副本.jpg" / /p p   在今年2017年6月5日,南京传奇生物ASCO上发布了靶向BCMA的CAR-T疗法的临床数据,一向低调的传奇生物,其惊艳的临床数据使得自己迅速成为焦点。 /p p   传奇生物为南京金斯瑞旗下的全资子公司,LCAR-B38M的临床数据并非首次公布,早在2016年12月,金斯瑞就宣布CAR-T疗法取得重要进展,但彼时未引起广泛关注。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BCMA CAR-T疗法对比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2/insimg/c2dc4942-b184-43df-8597-fa1b97a61cc0.jpg" title=" 2_副本.jpg" / /p p   从目前看,BCMA CAR-T领域的领先者为Bluebird,而今年ACSO传奇生物的数据发布后,投资者对于Bluedird能否保持领先开始存疑。从公布的数据来比较两者的CAR-T产品,传奇生物的LCAR-B38M是目前规模最大的BCMA CAR-T疗法,入组患者35例,接近Blubird的2倍。从设计上看,均采用4-1BB共刺激信号。从疗效来看,bb2121的总响应率RR为89%,LCAR-B38M为100%。从安全性来看,LCAR-B38M、bb2121均体现了较好的耐受性。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国内CAR-T药物竞争格局 /span /strong /p p   目前国内CAR-T药物竞争可谓极为激烈,传奇生物、科济生物和复星凯特等作为第一集团,一直在争夺国内CAR-T的临床试验申请,此次传奇生物临床试验提交可谓是先拔头筹。 /p p   随着Car-T药物作为药物进行申报后,进一步将此领域的竞争升级。Car-T药物才刚刚起步,临床仍是检验其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阶段,希望此次的传奇生物的申报带来国内更多Car-T药物药物的临床申请,早日造福国内病患。 /p p br/ /p
  • CFDA对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征求意见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 /strong /span br/ /p p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的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p p   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于2018年1月1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反馈。 /p p   联系人:高磊 /p p   电子邮箱:gaol@cde.org.cn。 /p p   附件: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12月11日 /p p    strong 附件: /strong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2/ueattachment/196f5c80-7e72-40cf-82cc-eb984f84b472.docx" 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a /p p br/ /p
  • 小分子药物缓控释微球制剂获临床试验批准
    近日,中科院过程工程研究所生化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科学院院士马光辉团队与北京辉粒、宜昌人福药业合作研发的小分子药物缓控释微球制剂(注射用RF16001),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该制剂将应用于长效局部术后镇痛领域,为首个均一缓控释微球制剂品种。  通常,患者术后往往会持续疼痛数天,这不利于身心健康,也会延长住院时间、带来医疗负担。  目前临床上常用阿片类药物、非甾体类抗炎药或局麻药减少术后疼痛,与这些传统镇痛药相比,注射用RF16001具有以下优势:单次给药即可实现长效镇痛,能更好地满足临床术后镇痛需求;无须使用镇痛装置,从而避免因此引发的并发症;作用于局部,全身不良反应较低,可显著提高患者依从性。相较于国外已上市的同类产品,其心脏毒性更小、安全性更高,对运输和存储环境要求较低,可降低药品成本,惠及更多患者。  据介绍,均一粒径的微球制备一直是我国科技领域的“卡脖子”技术。马光辉团队通过发展全新的微孔膜乳化技术,目前已在水包油型乳液(O/W)、油包水型乳液(W/O)、油包水包油型复乳液(O/W/O)、水包油包水型复乳液(W/O/W)等均一乳液及多糖、聚合物、生物材料等体系获得应用。在此基础上,还建立了颗粒制备过程中结构控制的新理论和新体系,发现和创制了多种颗粒的新功能,并深入研究了颗粒物理化学性质在药物剂型和疫苗递送应用中的构效关系,在生物医药、生化分离、免疫佐剂等领域获得了推广应用,取得了众多科研成果。
  • CDE发布《流行性感冒治疗和预防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2月1日,为指导流行性感冒治疗和预防药物科学研发和评价,提供可供参考的技术标准,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制定了《流行性感冒治疗和预防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指导原则在 2012年5月国家局颁布的《预防和/或治疗流感药物临床研究指导原则》基础上进行修订,目的是针对甲型(A型)和乙型(B型)流感病毒所致疾病(包括季节性和大流行性流感,以及无并发症的单纯性流感和重症流感),协助药物研发者和临床研究者进行治疗和预防用抗病毒药物的临床研发,不适用于丙型(C型)流感治疗和预防药物、以及流感疫苗或疫苗佐剂的临床研发。目录如下,详见附件。流行性感冒治疗和预防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pdf
  • 岛津《蛋白类生物技术药物开发和临床试验解决方案》正式发布——开启岛津生物技术药物检测新篇章
    如果说农业、工业、信息三股经济浪潮侧重于人类对外部世界的改变的话,生物技术在人类对自身的认识及改变上将做出空前的贡献。健康与长寿是人们祖祖辈辈的企盼,这一谜题借着生物技术的东风有望得到答案。我国生物药的研究和开发起步较晚,直到20世纪70年代初才开始将DNA重组技术应用到医学上,自1992年第一个干扰素产品在我国获批上市以来,一系列生物药不断开发生产和上市,包括了重组蛋白、基因工程抗体、干细胞和免疫细胞工程,疫苗等,其中单克隆抗体药物是生物药行业的一大热点,因为其在癌症治疗研究上的重要突破,正在改变癌症治疗手段,突破人们对癌症治疗的新认知。自2018年12月第一个国产PD-1抗体药物和2020年2月第一个国产生物类似药上市以来,我国生物药发展势头迅猛。截止到2020年6月,我国NMPA批准上市的抗体药物共16种,同时约有200多个抗体药物获得临床试验申请,部分已完成Ⅲ期临床试验。 21世纪最富希望和发展潜力的新兴高科技药物,它是当今生物技术研究中最活跃的领域,给生命科学及生物技术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其中蛋白类生物技术药物因其高特异性、低毒性等特点。岛津紧跟时代步伐,组织相关研究工作人员整理编写了《蛋白类生物技术药物开发和临床试验解决方案》。本解决方案介绍了生物技术药物在“研发、生产工艺开发和优化、质量控制以及临床试验”中涉及到的相关工作,选择性收录应用方案30篇,为相关领域的客户提供参考。 蛋白类生物技术药物研发 与小分子化药相比,生物大分子药物结构复杂,轻微的生产改变常常会造成药性的巨大差别,因此在工程细胞株构建和克隆筛选阶段就需要通过各种检测手段对其蛋白进行定性分析,包括生物活性、结构表征、纯度和杂质分析等,涉及到高分辨质谱、体积排阻液相色谱(SEC)、离子交换色谱等。Q-TOF LCMS-9030蛋白类生物技术药物生产工艺优化和确认 开发合适的培养基配方与优化细胞培养条件是保证产品质量、产量以及批次之间一致性的重要因素,尤其是抗体药物偶联物、双靶点/特异抗体类药物、抗体片段融合蛋白等相对分子量大、结构复杂的抗体类药物,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细胞培养上清液方法包”采用超快速三重四极杆液质联用仪,仅需17 分钟(包含分析时间和平衡时间),可同时监测分析包括氨基酸类、核苷类、维生素类、糖类等125 种化合物的相对丰度变化。该方法包既可分析高浓度组分,也可分析低浓度组分,无需标准品,只需一个内标即可检测细胞培养过程中各组分随时间的变化曲线和培养基批次间的一致性。 细胞培养液中除了含有糖类、氨基酸、维生素等有机营养成分,还含有微量和痕量的无机元素,这些元素可以维持细胞渗透压平衡,影响代谢途径、某些酶和信号分子的活性等。可以说这些微量和痕量元素,对细胞培养可是万万不可缺少的呢!岛津公司作为细胞培养上清液分析领域的领军者,率先推出了元素分析解决方案,开发了ICPMS-2030测定细胞培养液中多种元素含量的分析方法。 ICPMS-2030 随着细胞培养时间的延长,不同工艺中Mn元素的含量变化 蛋白类生物技术药物质量控制(QC) 质量研究是质量控制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生物技术药物申报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质控水平的提高并不断完善质量标准。以重组蛋白药物为例,其质量控制要点主要包括生物学活性测定、蛋白纯度测定、等电点测定、肽图分析、N端氨基酸测序、糖基分析、宿主细胞蛋白残留、其他残留杂质测定等,涉及HPLC、毛细管电泳、ELISA、光谱法,质谱法等多种仪器检测手段。岛津公司推出的生物兼容液相Nexera Bio、蛋白质N端测序仪PPSQ、紫外分光光度计、聚集体分析仪、三重四极杆质谱等,为生物药质量控制保驾护航。 生物技术药物临床试验 单克隆抗体药物是利用淋巴细胞杂交瘤或基因工程技术制备得到的药物,是生物制药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传统化疗药物相比,单克隆抗体药物表现出专一性强、疗效显著的特点,因此在肿瘤治疗中起到重要作用。此外,单克隆抗体药物还用于自身免疫、心血管、感染等疾病的治疗。 nSMOL技术LCMS-8050/8060 岛津开发的纳米表面分子导向限制性酶解(nSMOL, nano-Surface and Molecular Orientation Limited Proteolysis)技术通过对抗体药物Fab 区域选择性酶解,获得靶标蛋白特异性肽段,之后通过LC-MS/MS 方法对特异性肽段进行检测,从而实现对抗体药物的定量分析。nSMOL 技术能确保获得靶标蛋白特异性肽段,同时尽可能降低样品的复杂程度,从而表现出良好的选择性和重现性。 生物技术药物的问世,使得新药的研制领域更加宽泛,生物技术药物的发展,使得研制新药更加安全、可靠、高效。岛津《蛋白类生物技术药物开发和临床试验解决方案》的正式发布,开启了岛津生物技术药物检测新篇章,同时也开启了岛津助力生物技术药物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和研究的新历史。 请扫描以下二维码获取《蛋白类生物技术药物开发和临床试验解决方案》全文!
  • 质谱技术助力精准治疗——多组学技术应用与挑战研讨会&岛津临床药物代谢创新基地启动
    2023年9月5日,“聚焦精准治疗多组学技术应用与挑战研讨会&岛津临床药物代谢创新基地启动会”在北医三院隆重召开,线上线下60余位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了本次研讨会。随着科技进步和人类对健康的需求不断增长,精准治疗已经成为医学发展的重要方向。而多组学技术作为一种研究手段,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医学研究者所采用。为了提升组学技术在创新药临床开发和临床研究中的应用水平,北京市药学会药物分析委员会主办,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医学创新研究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代谢中心和岛津中国创新中心联合承办了“聚焦精准治疗 多组学技术应用与挑战研讨会&岛津临床药物代谢创新基地启动会”。本次研讨会邀请了专家针对组学分析技术在临床精准治疗和新药开发中应用等进行报告,并邀请岛津公司工程师分享最新质谱技术及应用方案,最后针对“如何进行高质量质谱分析以支持临床研究”邀请多位专家进行点评和讨论。研讨会期间,“岛津临床药物代谢创新基地”也举行了揭牌启动仪式。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副院长/血管医学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医学创新研究院副院长 唐熠达致辞唐熠达在致辞中表示,三院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门诊量每年500万人左右,手术例数每年8万多人,在医疗服务方面,三院毫无疑问占领头筹。另外,在医学创新研究院的构架下,我们做了非常多的突破性研究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先进的检测技术是科研和临床诊断不可缺少的支撑,因此,我们也特别希望得到相关领域专家、岛津公司等各方面的支持。同时,也希望能有更多的机会进行相关学术交流,促进技术更好更快发展。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董事兼分析计测事业部事业部长 吴彤彬致辞岛津公司于1875年在京都创立,一直秉持“以科学技术为社会做贡献” 的企业宗旨,如今已经成长为全球领先的、综合性的分析仪器解决方案供应商。让我们自豪的是,2002年岛津公司的一名员工——田中耕一先生获得了诺贝尔奖,2018年田中耕一先生课题组以一滴血为样本,建立了阿尔兹海默症的检测方法。岛津中国创新中心致力成为将中国分析化学家的科研成果转化为应用产品的孵化平台,我们期待在这个平台上能够更好的实现岛津公司“以分析和医疗的融合为人类社会作出贡献”的发展战略。2023年岛津制定了新的三年发展计划,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提出两个概念,守正和纳新;守正就是坚持岛津的工匠精神,纳新是把更多的新思路和新方法带入到岛津新的发展中。同时,在充满了不稳定性的大环境下,机遇和挑战并存,我们更要做好创新;秉承着“为了人类和地球健康”的理念,岛津公司致力于实现和用户更好共鸣,实现中国社会更好发展。“岛津临床药物代谢创新基地”揭牌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简称“机构”)成立于1983年,是卫生部第一批国家临床药理基地。机构目前定位为全院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服务及科创平台。2021年,机构与岛津中国创新中心合作成立“岛津临床药物代谢创新基地”(简称“基地”)即获得批准,如今基地已经开展了一些项目研究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今天基地正式揭牌启动,也意味着进入到了快速发展的道路上,必将为临床药物代谢创新贡献力量。本次研讨会上,多位专家围绕着组学分析技术在临床精准治疗和新药开发等领域的应用进展及探索研究主题进行了报告分享。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研究员/代谢组学与药源性肝损伤研究室主任 李飞报告题目:代谢组学在肝病研究中的应用与挑战代谢组学作为系统生物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渗透到众多研究领域,并广泛应用于疾病诊断、个性化医疗、药物研发、食品营养、环境暴露、毒理等与人类健康密切相关的专业领域。李飞在报告中指出,因代谢物数目庞大、浓度范围宽、理化性质差异大等特点,使得代谢组学分析在结构鉴定、灵敏度、峰容量方面面临着巨大挑战。中南大学研究员/湘雅三医院副院长 吕奔报告题目:多组学技术在精准治疗的应用与挑战:以脓毒症为例全球每年有近5000万脓毒症患者,死亡人数达1100万。而我国脓毒症病死率达36%,明显高于西方发达国家,目前仍缺乏可靠的早期预警标志物和针对性治疗措施。在报告中,吕奔主要介绍了其团队利用蛋白组学研究了脓毒症分子机制, 鉴定了PKR在脓毒症病程中的磷酸化底物与相互作用蛋白、研究PKR底物或相互作用蛋白在脓毒症中的病理生理作用、探讨了PKR抑制剂对脓毒症生存率及脏器功能的影响。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副主任/研究员 刘东阳报告题目:多组学技术在临床新药开发与精准给药的应用与挑战我国十三五期间上市的新药25个,但是,销售额超过1亿的近8个、超过10亿的仅4个;2019年我国药企研发总投入609.6亿元,而辉瑞一家公司年投入就达508亿;原创性新药稀缺,尤其是自主从靶标开发开始研究几乎没有;研发团队不够;种种数据皆表明我国创新药开发面临着巨大挑战。那么,如何在未来五年提高我国新药研发效率与成功率?刘东阳从创新药早期开发主要研究内容和技术开始展开,以糖尿病等为例介绍了其团队在精准用药研究方面所做的工作,最后针对关键之路、良好设计、适宜方法等层面进行了思考和总结。岛津中国创新中心部长 李晓东报告题目:岛津中国创新中心及创新合作模式岛津中国创新中心战略布局环保与能源、科研与组学、临床与诊断、生物医药/制药、营养与安全五大领域;内部协同资源、外部服务客户需求,引领行业发展。在此宗旨下,岛津中国创新中心与中国科学院环境生态研究中心签署创新研发合作框架协议;与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共建代谢组学研究创新实验室;今天,与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成立“岛津临床药物代谢创新基地”。报告中,李晓东还介绍了岛津临床质谱技术及主要应用情况,包含LC-MS/MS、MALDI-TOF、GCMS、ICP-MS,以及岛津特色的原位质谱DPiMS、成像质谱显微镜iMScope等产品技术平台。李晓东强调,创新中心的工作基础是同客户以市场需求性为导向的前沿合作研究,以创新发展和合作共赢为目标,希望今后与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等相关单位加强交流,开展高水平的合作研究工作。此次研讨会上,岛津创新中心的工程师们分别介绍了成像质谱显微镜在医学/医药领域研究中的应用探索、原位质谱技术DPiMS助力甲状腺结节良恶性诊断及疾病研究、基于GC-MS平台的代谢物数据库开发及呼气分析应用探索等内容。岛津中国创新中心应用工程师 董静报告题目: 从观察到分析:岛津成像质谱显微镜在临床科研领域应用探索岛津中国创新中心应用工程师 陈振贺报告题目:岛津DPiMS助力甲状腺结节良恶性诊断及疾病研究岛津中国创新中心应用工程师 张晓莉报告题目:GC-MS平台用于代谢物数据库的开发及呼气分析应用探索本次研讨会的最后一个环节:专家点评。如何进行高质量质谱分析仪支持临床研究?杭婧与李飞、刘东阳等分别发表精彩观点,如临床需与基础研究相结合,需要建设一个对接平台,建立良好机制发挥平台作用等。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主任 李海燕总结李海燕对本次活动做了精彩的总结,给予报告嘉宾高度评价,并希望参会人员能从交流中深受启发、开拓思路,并将专家们的宝贵经验与先进技术运用到实际临床药学工作中。她还特别指出,此次“岛津临床药物代谢创新基地”的揭牌启动是合作的开始,质谱分析技术是临床科研和诊断的支撑,需进一步相互结合、更好地促进精准治疗的发展。
  •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告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告。公告显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第28号)(以下简称《规范》)已经发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范》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做好新旧制度文件衔接工作自2022年5月1日起,尚未通过伦理审查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应当按照《规范》进行调整后开展临床试验;对于已经通过首次伦理审查的项目,可以按照原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工作。二、 同步执行相关范本要求为配合《规范》实施,进一步指导临床试验开展,配套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范本》《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范本》《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方案范本》《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报告范本》《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表范本》《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基本文件目录》(附件1-6),与《规范》同步实施。  三、 积极推进《规范》实施工作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规范》的宣贯培训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办者和临床试验机构落实《规范》要求,提高临床试验质量,确保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特此通告。    附件: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范本     2.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范本     3.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方案范本     4.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报告范本     5.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表范本     6.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基本文件目录国家药监局2022年3月30日1648714444906080320.doc1648714444888029362.doc1648714444854080090.doc1648714444972034581.doc1648714444800058874.docx1648714444957071978.doc
  • 治疗药物监测(TDM)即时检测(POCT)便携式质谱仪及试剂盒注册临床试验研究者会议在京圆满召开!
    2023年12月11日,清谱科技“伏立康唑药物浓度检测试剂盒(原位电离质谱法)及便携式质谱分析系统”注册临床试验研究者会议在京顺利召开,该项目由清华大学附属北京清华长庚医院担任牵头单位,院长董家鸿院士担任主要研究者(Leading PI),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为本项目的参与单位。该注册临床项目同时支持质谱仪及试剂盒两个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申报,其中便携式质谱分析系统已经获得创新医疗器械批件,伏立康唑药物浓度检测试剂盒正在同步进行创新申报,这是用于治疗药物监测即时检测的便携式质谱仪及配套试剂盒的首次申报。北京清华长庚医院肝胆胰外科专家卢倩教授、重症医学专家张振宇教授,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胸外科专家胡滨教授、李欣老师,及各研究单位机构管理代表、项目申办方清谱科技、CRO公司代表出席本次会议。本项目获得了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临床即时检测便携式质谱分析系统的开发及产业化”、苏州工业园区重大科技领军项目等项目的支持。项目负责人、清谱科技创始人、清华大学欧阳证教授,清华大学张文鹏助理教授及其他项目团队成员也出席了本次会议。伏立康唑是治疗或预防侵袭性真菌感染的一线用药,尤其是器官移植、肺曲霉感染、重症监护等患者。伏立康唑药物代谢动力学特征呈非线性,血药浓度个体差异大,不良反应多,伏立康唑治疗药物监测具有广泛临床共识及实践指南。尤其是对于肝肾功能不全、重症监护的患者,伏立康唑治疗药物浓度的监测,更有精准即时检测(POCT)的强烈需求。清谱科技开发的伏立康唑药物浓度检测试剂盒(原位电离质谱法),搭配便携式质谱分析系统,能够实现伏立康唑床旁检测。该产品基于独家专利微管纸喷雾技术极大程度上简化了样本前处理,基于同位素稀释串联质谱法精准定量摒弃了标准曲线建立的繁琐程序,实现了血液采集到获得药物浓度报告3 min完成。伏立康唑药物浓度检测试剂盒(原位电离质谱法)支持血液、血浆等多种样本类型,满足临床科室即时检测的临床需求,将加速实现个体化精准用药。清谱科技开发的便携式质谱分析系统,基于独家专利非连续进样接口离子阱串联质谱技术,实现了数百公斤到8.5 kg的高度集成,搭载的智能操作系统实现了数小时到1 min的一键式精准快速分析。系统与配套的试剂盒共同使用,适用于人体样本中有机化合物的定性或定量检测。清谱科技将为临床即时诊断提供精准的质谱检测平台。清谱科技创始人、清华大学欧阳证教授为研究者会议开场致辞:感谢长庚医院董家鸿院士、卢倩教授团队,朝阳医院胡滨教授团队,各位研究者、临床机构老师和合作伙伴对该项目的大力支持。该临床项目同时支持申请两个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注册证,也将是治疗药物浓度监测即时检测便携式质谱及配套试剂盒在全球范围的首次获证,为临床带来获益意义重大,为中国发展自主创新全球引领的医疗器械意义重大。清华大学“生物医学仪器与应用”团队与清华长庚精准医学研究院在创新质谱技术临床应用的研究中建立了密切合作,通过清谱科技加速技术成果转化,将共同为精准医疗提供精准的床旁诊断技术。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卢倩教授作代表临床试验研究组长单位致辞,卢教授表示:期待小型质谱仪未来在重症监护、移植等相关科室中药物浓度监测方向发挥重要的作用,希望能够尽快展开临床试验,预祝仪器及试剂盒顺利取得二类医疗证。清谱科技创新研究中心张男博士对“伏立康唑药物浓度检测试剂盒 (原位电离质谱法)”的开发背景、技术原理和创新特点进行了详细介绍,并进行了操作展示。CRO公司项目经理王佳对临床方案的试验设计、试验操作流程、样本收集、数据统计分析与监察等内容进行了汇报。与会专家们针对研究方案、入排标准、伦理要求、相关注意事项等临床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交流和讨论。会议最后,张振宇教授对研究者会议进行总结: 伏立康唑药物浓度检测试剂盒(原位电离质谱法) 及便携式质谱分析系统操作简单,精准智能,非常期待临床试验中为患者和医生带来的福音,期待临床的数据结果,预祝试验顺利,产品早日上市,让患者和医生享受更多获益!质谱技术具有很强的检测项目的扩展性,在便携式质谱仪及配套伏立康唑药物浓度检测试剂盒注册申报的同时,清谱科技试剂盒产品布局覆盖了临床常用药物、代谢物、疾病诊断标志物等项目在研,稳步推进试剂盒产品的注册,持续为临床提供质谱即时诊断解决方案。本项目注册临床试验研究者会议的圆满召开,是清谱科技自主研发的便携式质谱分析系统未来广泛应用于临床,实现清谱愿景“让人类生活更安全更健康”的里程碑事件。清谱科技将持续加大在创新技术、创新医疗设备、临床急需的即时检测方案的研发投入,助力“健康中国2030”!
  • 如何破解新药临床试验低成功率?听听他们怎么说
    来自2022年的研究报告,新药从发现、研发、临床试验再到上市,呈现漏斗状的发展趋势。而最终能够顺利成功获批上市的药物,从整个流程来看不到10%。通过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可以看到临床前测试及临床试验研究评估是筛除失败的候选药物的关键环节,而且在临床试验阶段表现更为显著。因此充分把握这两个关键环节的技术细节,包括优化前期药物筛选方案,以及通过有效的生物标志物检测技术把控临床试验入组标准和疗效评估方案,将有助于提高新药临床试验的成功率。 (图片来自:doi: 10.1016/j.apsb.2022.02.002) ///// 临床前药效评价是药物研发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主要目的是通过细胞实验和动物模型等方法评估候选药物的生物学活性和安全性。临床前药效评价,常用的技术设计思路包括基于细胞反应分析的药物安全性评价以及药效分析中的细胞学实验。此类评价通过监测药物对不同细胞类型的影响,能够初步筛选出具有潜在毒性的化合物,从而避免在后续动物实验中浪费资源。该技术的主要价值在于其高效性和可重复性,使研究人员能够快速获取候选药物的安全性数据。此外,药效分析中的细胞学实验也是一种常见的临床前药效评价方法。此类实验通过观察药物对细胞增殖、分化、凋亡等生物学过程的影响,能够为药物的机制研究提供重要线索。 在临床试验阶段,药效评价的研究设计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化,主要目的是在人体内验证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临床试验药效评价的技术和方法在实践中不断发展。药物代谢动力学(ADME)检测是一种通过分析药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过程,评估药物行为的重要技术。此技术能够帮助研究人员了解药物在人体内的动态变化,从而优化药物剂量和给药方案,提高治疗效果并减少不良反应。微小残留病灶检测(MRD)是另一种在临床试验中广泛应用的技术,主要用于评估治疗后残留的癌细胞数量。该技术的高灵敏度使其能够检测到极少量的残留病灶,为治疗效果的评估和患者的长期预后提供重要参考。同时利用生物标志物检测技术也能够更加精确地为病人入组研究以及疗效评估提供价值。 丹纳赫生命科学重视市场需求,基于这一现状于2024年5月24日举办了上海-广州两地联动临床前与临床试验药效评价现场培训交流会。活动在丹纳赫中国生命科学研究院位于上海和广州的应用研发中心同步联动举行,通过实时网络连线互动,来自两地的医药研究专家齐聚一堂,共同探讨药效评价的最新技术与应用。通过一天的理论介绍及实践操作,结合专家的讲解和互动讨论,学员们深入了解了临床前和临床试验药效评价的技术设计思路、主要技术及其应用价值。 丹纳赫中国生命科学研究院 上海应用研发中心 丹纳赫中国生命科学研究院 广州应用研发中心 此次培训我们邀请了多位行业专家担任讲师,他们在各自的领域都有着深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药效整体解决方案助力成功的药物研发 欧陆生物 钟孟麟博士 来自Eurofins Discovery欧陆生物的亚太科学项目负责人钟孟麟博士首先介绍了药效评价解决方案在药物研发中的应用,涵盖了从药物靶点识别到临床前优化的全过程。钟老师强调了药效评价在加速药物研发中的关键作用,他详细讲解了药物筛选、靶点验证、候选药物的优化和毒性评估等多个环节,特别是如何通过高通量筛选和计算机模拟技术提高药物发现的效率。此外,他还分享了欧陆生物在药效评价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和成功案例,展示了先进技术在新药研发实际应用中的巨大潜力。 药效分析中的细胞学实验 贝克曼库尔特生命科学 贺姮 来自贝克曼库尔特生命科学的流式技术专家贺姮分享了药效分析中的流式细胞术实践经验。她详细介绍了流式细胞术在细胞增殖、细胞毒性、细胞凋亡和细胞迁移等多种细胞学实验中的检测方法,并通过具体的细胞治疗案例,包括标志物检测、MRD检测等展示了这些方法在药效评价中的应用。她强调了实验设计的重要性,包括选择合适的细胞标志物、优化实验条件和标准化操作流程等。贺姮还分享了她在细胞学实验中遇到的挑战和解决方案,为在场的学员提供了实用的指导建议。 基于细胞效应分析的药物安全性评价 美谷分子仪器 朱晖 美谷分子仪器的应用科学家朱晖探讨了基于细胞反应分析的药物安全性评价。朱晖详细讲解了细胞反应分析的基本原理和技术优势,并通过实际案例展示了利用酶标仪和FLIPR在药物筛选和安全性评价中的应用。他强调了细胞反应分析在早期药物研发中的重要性,能够快速筛选出具有潜在毒性的化合物,从而提高研发效率并降低成本。他还介绍了最新的技术进展,比如通过高内涵成像技术结合类器官技术,构建高通量药物筛选平台,展示了前沿的技术视野。临床试验中的药物代谢动力学(ADME)检测 SCIEX中国 雷敏 SCIEX中国药物领域的应用工程师雷敏详细介绍了临床试验中的药物代谢动力学(ADME)检测。雷敏阐述了ADME检测在药物研发中的重要性,通过分析药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过程,帮助研究人员了解药物的药代动力学特性。她介绍了在ADME检测中使用到的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技术(LC-MS/MS),并分享了SCIEX在ADME检测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应用案例。 微小残留病灶检测(MRD)对临床试验的关键价值 IDT 王艳霞(线上讲课) 对于分子生物学相关的应用,来自IDT的应用科学家王艳霞分享了微小残留病灶(MRD)在临床试验中的检测价值。王艳霞详细介绍了MRD检测的原理和方法,包括流式细胞术、基于PCR的分子检测技术以及NGS测序技术。她通过具体的研究案例,展示了MRD检测在评估治疗效果和预测患者预后方面的应用,同时探讨了MRD检测在不同癌症类型中的应用前景,并分享了最新的研究进展和技术创新。最后,她展示了通过NGS技术检测MRD的技术路线,为学员提供了深入的技术指导和研究思路。 临床试验研究中的多色免疫荧光生物标记物检测 Abcam 苏倩博士 最后,来自Abcam的大客户经理苏倩博士讨论了多免疫荧光技术在临床试验中的应用,并通过实际案例展示了该技术在药效评价中的特点。她对比了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评价对于新药研发和上市的影响,强调了临床试验评价在新药获批的关键价值,从而提出检测生物标志物的重要性。随后她具体介绍了多色免疫荧光检测中抗体的选择对于实验灵敏度和特异性的重要影响,并通过实际案例分享了如何利用Abcam网站提供的信息,选择合适的抗体进行多色免疫荧光检测,为现场的学员提供了多色免疫荧光实验方面的宝贵技术指导。 活动当天,丹纳赫生命科学为学员们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和丰富的学习资源。无论是在上海还是广州的培训现场,我们都配备了先进的实验设备和专业的技术支持团队,确保每位学员都能在实践中掌握所学知识。通过理论结合现场实操的方式,让学员们进一步深入接触和了解当下在药效评估方面的先进技术。 现场实操演示讲解 基于徕卡显微系统的Cell DIVE超多标组织 成像分析系统讲解多色免疫荧光技术 药筛过程中用到的活细胞成像技术及类器官成像展示 通过此次培训,学员们不仅学到了前沿的药效评价技术,还通过与专家和同行的交流,拓展了视野,启发了新的研究思路。未来,丹纳赫生命科学还将继续举办类似的培训交流活动,致力于推动科学研究的进步和创新,加速科研工作者的发现步伐。药效评价作为药物研发的重要环节,其技术和方法不断发展,为新药的发现和临床应用提供了坚实的科学基础。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的不断深入,药效评价将在提升药物研发效率、降低研发成本和提高药物安全性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期待更多的研究人员能够参与到这项工作中,共同推动医药科学的发展与进步。 徕卡显微咨询电话:400-630-7761 关于徕卡显微系统 徕卡显微系统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9世纪,作为德国著名的光学制造企业,徕卡显微成像系统拥有170余年显微镜生产历史,逐步发展成为显微成像系统行业的领先的厂商之一。徕卡显微成像系统一贯注重产品研发和最新技术应用,并保证产品质量一直走在显微镜制造行业的前列。 徕卡显微系统始终与科学界保持密切联系,不断推出为客户度身定制的显微解决方案。徕卡显微成像系统主要分为三个业务部门:生命科学与研究显微、工业显微与手术显微部门。徕卡在欧洲、亚洲与北美有7大产品研发中心与6大生产基地,在二十多个国家设有销售及服务分支机构,总部位于德国维兹拉(Wetzlar)。
  • 南开团队创新化药获临床试验许可
    3月25日,由南开大学药学院团队自主研发的化药1类新药CP0119片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获准用于治疗结肠慢传输的临床试验。该项目是南开大学作为申报单位的第二项获得临床批件的新药项目,团队曾在2017年获批了南开大学首个新药临床批件。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结肠慢传输发病率达7.3%~20.39%,且近年来发病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影响患者生活质量,损害患者身心健康,而且可能引发多种严重并发症。现有治疗方法主要分为基础治疗和药物治疗,基础治疗包括调整生活方式和认知治疗,经过4-8周的基础治疗无效可选用药物治疗。但目前现有的治疗手段与治疗效果存在局限性,可选用的治疗方法常常不能令人满意,结肠慢传输的治疗仍然具有挑战性。因此,研发一种高效低毒的治疗药物具有重要意义。CP0119靶向Transgelin治疗结肠慢传输性便秘的作用机制基于此,南开大学药学院院长领衔成立了CP0119创新药物研发团队,项目负责人为周红刚、孙涛和杨光教授。据项目负责人介绍,CP0119是一种新型小分子胶转蛋白(Transgelin)激动剂,Transgelin是钙调蛋白家族中的一种肌动蛋白结合蛋白,相对分子量为22 kDa,主要分布于平滑肌细胞中。同时,CP0119能够激动肠道平滑肌细胞上的Transgelin,促进G激动蛋白(G-actin)向F激动蛋白(F-actin)的聚集,增加肠平滑肌细胞中应力纤维束的形成,进而增强细胞收缩能力,促进肠道蠕动,最终达到改善结肠慢传输的效果。目前没有以Transgelin为靶点治疗便秘的同类药物上市,CP0119的成功开发属于全新靶点的化药1类创新药物。项目骨干艾笑羽副教授和谷小婷老师主要负责推动项目的临床前研究工作。该项目历时4年完成了原料药的中试放大、制剂开发、系统化药理和药代研究以及标准化临床前GLP安全性评价,充分证明了CP0119质量可控、安全有效。因此,CP0119的开发有望成为结肠慢传输患者的新治疗选择,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该项目成果还得到了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消化科王邦茂主任等临床专家的高度评价。CP0119项目的研发由南开大学药学院和药物化学生物学全国重点实验室(全重)的创新药物研发团队承担,也是与华润医药中国医药研究开发中心和天津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合作的重要成果,是践行产学研和全重共建单位之间合作的实例。在国家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和鼓励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大背景下,CP0119片临床试验的成功获批,不仅进一步助力南开大学创新药物研发能力,同时也对培养我校创新药学人才和助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 某上市公司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存真实性问题 国家药监局发公告强调要求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获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格的医疗机构(以下称医疗机构)对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规定进行试用或验证的过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目的是评价受试产品是否具有预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2016年3月,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为切实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要求,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对在审的10个医疗器械注册申请项目开展了临床试验监督抽查,涉及27家临床试验机构。近日,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对检查过程中存在的真是性问题予以公告,并强调申办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在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的要求和规范。  一、存在的真实性问题  检查发现,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丙型肝炎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梅毒螺旋体抗体联合检测试剂盒(免疫层析法)(受理号:CSZ2000162)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开展临床试验中,医疗机构留档的电子照片拍摄时间、地点与临床试验实际时间、地点不一致,临床试验数据无法溯源。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该注册申请项目不予注册,并自不予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再次受理该项目的注册申请。  (二)责成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切实履行对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相关临床试验机构的属地监管责任,依法依规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有关要求  (一)申办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临床试验,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确保临床试验过程科学规范、结果真实可靠。  (二)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本辖区内申办者和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管,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关于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体外诊断试剂、POCT仪器及生物原材料为一体的生物医药高科技公司。公司产品畅销欧美、亚洲、非洲、大洋洲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尤其毒品检测试剂更是有口皆碑,在某些欧美国家的市场占有率高达60%以上。2020年5月已完成IPO上市辅导。
  • 欧药品管理局欲公开临床实验数据
    药品信息数据公开已取得一系列进展。   随着国际上对医药工业共享临床试验数据的呼声愈加强烈,以及拥有巨额利润的制药公司不断被爆出蓄意隐瞒影响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的丑闻,欧洲正着手为临床实验数据的公开建立相应措施。   位于伦敦的欧洲药品管理局(EMA)专门负责药品审查工作,该机构正在酝酿一项政策,其目的在于向公众发布一部分制药公司提交的临床试验数据。并且英国医药行业内重量级的组织机构与制药公司将于4月举行会谈,会议召开的具体日期可能是4月19日。届时,来自生物医学慈善组织英国维康信托基金会、医学科学院、英国制药工业协会,以及医学研究慈善协会的代表将云集一堂,共同商讨数据公开的问题。   美国早已规定用于提交审批的临床实验数据必须在公共联机注册表中列出。其他国家也有鼓励数据公布的相关法规。但一些研究人员担忧关键数据的不透明会对药品的安全性评估造成负面影响。   2012年,EMA声称,将积极地发布制药公司提交的部分数据。该机构目前正在与制药公司、研究人员以及投资者共同研究具体的执行方案,该方案预计将于2014年1月正式实施。   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旧金山分校药物学家Lisa Bero认为数据透明的一系列进展是一场胜利,但也将面临很多的阻力。例如信息公布的方式、信息的详细程度、由谁掌管信息的发布,以及由谁拥有触及那些可能含有实验参与者个人信息数据的权力。   2010年,欧洲监察专员规定详细的临床实验数据不属于商业机密,但是有关患者级别的数据不可能大规模向公众开放。另外,制药公司、研究人员、实验投资者以及患者团体就谁拥有赋予研究者接触数据的权力,以及谁拥有相关法规的执行权争执不下。   美国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的布鲁姆伯格公共卫生学院临床试验中心负责人Kay Dickersin认为,严厉的司法制裁是促使数据信息透明化的唯一方法。她说:“对于一些违规行为光罚款是不够的,某些人必须要为此蹲监狱。”
  • CDE:征求《慢性髓性白血病药物临床试验中检测微小残留病的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
    靶向BCR-ABL1融合基因的酪氨酸激酶抑制剂出现后,慢性髓性白血病(CML)逐渐成为一种可长期生存的慢性疾病。深度而持久的分子学反应被证实与显著延长的无事件生存期、无进展生存期和总生存期具有良好的相关性。临床实践和新药研究中,通过分子学水平微小残留病(MRD)的监测实现对CML患者的分子学反应评价,在恰当的时间点进行MRD检测已经成为CML治疗过程中的常规手段。然而,如何在新药研发临床试验中合理应用MRD,目前国内尚无相关技术要求或行业标准可循。2021年6月4日,药品审评中心组织公开征求《慢性髓性白血病药物临床试验中检测微小残留病的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该技术指导原则针对在我国研发的用于治疗Ph+ CML的新药,对临床研究尤其关键性注册临床研究中进行MRD检测提出观点和建议,旨在通过明确MRD对于CML新药研发的价值,对临床试验中MRD的检测方法、临界值、检测计划、相关信息/数据的采集提出规范化要求,实现提高临床试验中MRD检测结果可靠性和可比性的目的。技术指导原则供药物研发的申请人和研究者参考,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现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上述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 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 联系人:邹丽敏,齐玥丽 联系方式:zoulm@cde.org.cn , qiyl@cde.org.cn慢性髓性白血病药物临床试验中检测微小残留病的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docx慢性髓性白血病药物临床试验中检测微小残留病的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docx
  • 天士力干细胞创新药获批临床!为上海东方医院首个干细胞成药临床试验项目
    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再生医学研究所何志颖研究员表示:项目研究从2018年开始,2021年4月Pre-IND,2024年1月18日IND获批!历时6年艰辛。这是东方医院首个干细胞成药临床试验项目,希望能造福于心衰患者!据报道1月18日,天士力公告其一款创新干细胞药物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进入临床试验,主治慢性心力衰竭。公告称,公司收到国家药监局核准签发关于人脐带间充质干细胞注射液(B2278注射液)项目的《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同意开展伴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征的慢性缺血性心肌病导致的慢性心力衰竭的临床试验。人脐带间充质干细胞注射液(B2278注射液)由上海市东方医院(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研发,2022年8月天士力与东方医院签署《技术转让(合作)合同》受让相关技术及成果,并在全球范围内,优先在中国开展药品注册申报及后续临床试验开发。临床前研究证明,B2278注射液可通过旁分泌作用调控心肌组织微环境,对于缺血性心肌病中的心肌细胞组织损伤有明显抑制作用,增加动物心功能,促进血管再生,减少心肌凋亡。心力衰竭是由于心脏结构和/或功能异常导致心室充盈和/或射血能力受损的一组临床综合征,是大部分心血管疾病发展的最终阶段,随着年龄增长,心衰患病率和发病率均明显增加。目前对于心力衰竭的治疗主要包括药物治疗、血运重建、细胞和基因治疗,其中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CABG)是常用的血运重建治疗方式,《2022年中国心血管外科手术和体外循环数据白皮书》显示,2022年CABG占心外科手术总量21.1%。上述治疗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延缓心力衰竭的进展,但不能使死亡心肌再生。伴随CABG手术的心肌局部注射干细胞有望通过刺激心脏细胞的增殖和分化、抑制心肌细胞损伤及免疫调节等作用,修复心肌细胞使心肌收缩增强从而对心力衰竭发挥治疗作用。目前国际上获批的干细胞品种已达十余种,但是尚无治疗心衰的干细胞产品上市。
  • CDE发布《创新药(化学药)临床试验期间药学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近日,为进一步配合《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关于创新药相关政策贯彻实施,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创新药(化学药)临床试验期间药学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7月,CDE就发布了相关征求意见稿,历时8个月,现正式发布试行指导原则。据公开资料显示,我国约90%的药物为仿制药,但国家依然高度重视创新药的研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 十三五 " 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医药工业发展规划指南》等规划指南均提出有关创新药发展的目标,并且设立了专项以推动新药研发。在创新药的研发过程中,“变更”不可避免,本指导原则明确指出创新药临床试验期间发生药学变更时, 申请人应当遵循风险评估原则, 结合变更拟发生的临床研究阶段、受试人群、品种特点、 对药物已有认知以及针对变更的初步研究等, 科学地评估变更可能产生的影响。具体见附件。《创新药(化学药)临床试验期间药学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试行)》.pdf
  • CFDA:发布新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自6月1日起实施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width=" 500" height=" 313" title=" 201603231735005969.jpg" style=" width: 500px height: 313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3/noimg/459b09e9-c9a2-4b10-9edd-8ee10327cf98.jpg" border=" 0" vspace=" 0" hspace=" 0"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a title=" "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SampleFilter-S01-T000-1-1-1.html" target=" _self"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医疗 /strong /span /a strong 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strong /p p    strong 第一章 总 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受试者权益,保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科学、可靠和可追溯,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p p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本规范。 /p p   本规范涵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包括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实施、监查、核查、检查,以及数据的采集、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等。 /p p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在经资质认定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对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或者验证的过程。 /p p   第四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依法原则、伦理原则和科学原则。 /p p   第五条 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 /p p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 /p p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信息通报机制,加强第三类医疗器械、列入国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品目的医疗器械开展临床试验审批情况以及相应的临床试验监督管理数据的信息通报。 /p p    strong 第二章 临床试验前准备 /strong /p p   第六条 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明确的试验目的,并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以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当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 /p p   第七条 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应当完成试验用医疗器械的临床前研究,包括产品设计(结构组成、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预期用途以及适用范围、适用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检验、动物试验以及风险分析等,且结果应当能够支持该项临床试验。质量检验结果包括自检报告和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注册检验合格报告。 /p p   第八条 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应当准备充足的试验用医疗器械。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研制应当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 /p p   第九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进行。 /p p   所选择的试验机构应当是经资质认定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且设施和条件应当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研究者应当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 /p p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另行制定。 /p p   第十条 临床试验前,申办者与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就试验设计、试验质量控制、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申办者承担的临床试验相关费用以及试验中可能发生的伤害处理原则等达成书面协议。 /p p   第十一条 临床试验应当获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列入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还应当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批准。 /p p   第十二条 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p p   接受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p p    strong 第三章 受试者权益保障 /strong /p p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确定的伦理准则。 /p p   第十四条 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p p   参与临床试验的各方应当按照试验中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伦理责任。 /p p   第十五条 申办者应当避免对受试者、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等临床试验参与者或者相关方产生不当影响或者误导。 /p p   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避免对受试者、申办者等临床试验参与者或者相关方产生不当影响或者误导。 /p p   第十六条 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不得夸大参与临床试验的补偿措施,误导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 /p p   第十七条 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应当通过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向伦理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 /p p   (一)临床试验方案 /p p   (二)研究者手册 /p p   (三)知情同意书文本和其他任何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材料 /p p   (四)招募受试者和向其宣传的程序性文件 /p p   (五)病例报告表文本 /p p   (六)自检报告和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p p   (七)研究者简历、专业特长、能力、接受培训和其他能够证明其资格的文件 /p p   (八)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和条件能够满足试验的综述 /p p   (九)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研制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的声明 /p p   (十)与伦理审查相关的其他文件。 /p p   伦理委员会应当秉承伦理和科学的原则,审查和监督临床试验的实施。 /p p   第十八条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者应当及时向临床试验机构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及时通报申办者、报告伦理委员会: /p p   (一)严重不良事件 /p p   (二)进度报告,包括安全性总结和偏离报告 /p p   (三)对伦理委员会已批准文件的任何修订,不影响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或者与临床试验目的或终点不相关的非实质性改变无需事前报告,但事后应当书面告知 /p p   (四)暂停、终止或者暂停后请求恢复临床试验 /p p   (五)影响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或者临床试验科学性的临床试验方案偏离,包括请求偏离和报告偏离。 /p p   为保护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在紧急情况下发生的偏离无法及时报告的,应当在事后以书面形式尽快按照相关规定报告。 /p p   第十九条 临床试验过程中,如修订临床试验方案以及知情同意书等文件、请求偏离、恢复已暂停临床试验,应当在获得伦理委员会的书面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 /p p   第二十条 应当尽量避免选取未成年人、孕妇、老年人、智力障碍人员、处于生命危急情况的患者等作为受试者 确需选取时,应当遵守伦理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附加要求,在临床试验中针对其健康状况进行专门设计,并应当有益于其健康。 /p p   第二十一条 在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前,研究者应当充分向受试者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说明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包括已知的、可以预见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不良事件等。经充分和详细解释后由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研究者也需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p p   第二十二条 知情同意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以及对事项的说明: /p p   (一)研究者的姓名以及相关信息 /p p   (二)临床试验机构的名称 /p p   (三)试验名称、目的、方法、内容 /p p   (四)试验过程、期限 /p p   (五)试验的资金来源、可能的利益冲突 /p p   (六)预期受试者可能的受益和已知的、可以预见的风险以及可能发生的不良事件 /p p   (七)受试者可以获得的替代诊疗方法以及其潜在受益和风险的信息 /p p   (八)需要时,说明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组别 /p p   (九)受试者参加试验应当是自愿的,且在试验的任何阶段有权退出而不会受到歧视或者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受影响 /p p   (十)告知受试者参加试验的个人资料属于保密,但伦理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或者申办者在工作需要时按照规定程序可以查阅受试者参加试验的个人资料 /p p   (十一)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伤害,受试者可以获得治疗和经济补偿 /p p   (十二)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可以随时了解与其有关的信息资料 /p p   (十三)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可能获得的免费诊疗项目和其他相关补助。 /p p   知情同意书应当采用受试者或者监护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和文字。知情同意书不应当含有会引起受试者放弃合法权益以及免除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申办者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负责任的内容。 /p p   第二十三条 获得知情同意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p p   (一)对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如果伦理委员会原则上同意、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符合其自身利益时,也可以进入临床试验,但试验前应当由其监护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p p   (二)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均无阅读能力时,在知情过程中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经过详细解释知情同意书后,见证人阅读知情同意书与口头知情内容一致,由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口头同意后,见证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见证人的签名与研究者的签名应当在同一天。 /p p   (三)未成年人作为受试者,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未成年人能对是否参加试验作出意思表示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p p   (四)如发现涉及试验用医疗器械的重要信息或者预期以外的临床影响,应当对知情同意书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修改的知情同意书经伦理委员会认可后,应当由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重新签名确认。 /p p   第二十四条 知情同意书应当注明制定的日期或者修订后版本的日期。如知情同意书在试验过程中有修订,修订版的知情同意书执行前需再次经伦理委员会同意。修订版的知情同意书报临床试验机构后,所有未结束试验流程的受试者如受影响,都应当签署新修订的知情同意书。 /p p   第二十五条 受试者有权在临床试验的任何阶段退出并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p p    strong 第四章 临床试验方案 /strong /p p   第二十六条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按照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类别、风险、预期用途等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 /p p   第二十七条 未在境内外批准上市的新产品,安全性以及性能尚未经医学证实的,临床试验方案设计时应当先进行小样本可行性试验,待初步确认其安全性后,再根据统计学要求确定样本量开展后续临床试验。 /p p   第二十八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p p   (一)一般信息 /p p   (二)临床试验的背景资料 /p p   (三)试验目的 /p p   (四)试验设计 /p p   (五)安全性评价方法 /p p   (六)有效性评价方法 /p p   (七)统计学考虑 /p p   (八)对临床试验方案修正的规定 /p p   (九)对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报告的规定 /p p   (十)直接访问源数据、文件 /p p   (十一)临床试验涉及的伦理问题和说明以及知情同意书文本 /p p   (十二)数据处理与记录保存 /p p   (十三)财务和保险 /p p   (十四)试验结果发表约定。 /p p   上述部分内容可以包括在方案的其他相关文件如研究者手册中。临床试验机构的具体信息、试验结果发表约定、财务和保险可以在试验方案中表述,也可以另行制定协议加以规定。 /p p   第二十九条 多中心临床试验由多位研究者按照同一试验方案在不同的临床试验机构中同期进行。其试验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p p   (一)试验方案由申办者组织制定并经各临床试验机构以及研究者共同讨论认定,且明确牵头单位临床试验机构的研究者为协调研究者 /p p   (二)协调研究者负责临床试验过程中各临床试验机构间的工作协调,在临床试验前期、中期和后期组织研究者会议,并与申办者共同对整个试验的实施负责 /p p   (三)各临床试验机构原则上应当同期开展和结束临床试验 /p p   (四)各临床试验机构试验样本量以及分配、符合统计分析要求的理由 /p p   (五)申办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对试验培训的计划与培训记录要求 /p p   (六)建立试验数据传递、管理、核查与查询程序,尤其明确要求各临床试验机构试验数据有关资料应当由牵头单位集中管理与分析 /p p   (七)多中心临床试验结束后,各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应当分别出具临床试验小结,连同病历报告表按规定经审核后交由协调研究者汇总完成总结报告。 /p p    strong 第五章 伦理委员会职责 /strong /p p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应当至少由5名委员组成,包括医学专业人员、非医学专业人员,其中应当有不同性别的委员。非医学专业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为法律工作者,一名为该临床试验机构以外的人员。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评估和评价该项临床试验的科学、医学和伦理学等方面的资格或者经验。所有委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伦理准则和相关规定,并遵守伦理委员会的章程。 /p p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伦理委员会应当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伦理准则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并形成文件,按照工作程序履行职责。 /p p   伦理委员会中独立于研究者和申办者的委员有权发表意见并参与有关试验的表决。 /p p   第三十二条 伦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事先通知,参加评审和表决人数不能少于5人,做出作出任何决定应当由伦理委员会组成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p p   研究者可以提供有关试验的任何方面的信息,但不应当参与评审、投票或者发表意见。 /p p   伦理委员会在审查某些特殊试验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 /p p   第三十三条 伦理委员会应当从保障受试者权益的角度严格审议试验方案以及相关文件,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p p   (一)研究者的资格、经验以及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参加该临床试验。 /p p   (二)临床试验机构的人员配备以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 /p p   (三)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程度与试验预期的受益相比是否合适。 /p p   (四)试验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伦理原则,是否符合科学性,包括研究目的是否适当、受试者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其他人员可能遭受风险的保护以及受试者入选的方法是否科学。 /p p   (五)受试者入选方法,向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提供的有关本试验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受试者是否可以理解,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适当 必要时,伦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受试人群代表对资料的可理解程度进行测试,评估知情同意是否适当,评估结果应当书面记录并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10年。 /p p   (六)受试者若发生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伤害或者死亡,给予的治疗和保险措施是否充分。 /p p   (七)对试验方案提出的修改意见是否可以接受。 /p p   (八)是否能够在临床试验进行中定期分析评估对受试者的可能危害。 /p p   (九)对试验方案的偏离可能影响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或者影响试验的科学性、完整性,是否可以接受。 /p p   第三十四条 多中心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应当由牵头单位伦理委员会负责建立协作审查工作程序,保证审查工作的一致性和及时性。 /p p   各临床试验机构试验开始前应当由牵头单位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试验方案的伦理合理性和科学性,参加试验的其他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在接受牵头单位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文件审查的方式,审查该项试验在本临床试验机构的可行性,包括研究者的资格与经验、设备与条件等,一般情况下不再对试验方案设计提出修改意见,但是有权不批准在其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试验。 /p p   第三十五条 伦理委员会接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申请后应当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签发书面意见、盖章,并附出席会议的人员名单、专业以及本人签名。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可以是: /p p   (一)同意 /p p   (二)作必要的修改后同意 /p p   (三)不同意 /p p   (四)暂停或者终止已批准的试验。 /p p   第三十六条 伦理委员会应当对本临床试验机构的临床试验进行跟踪监督,发现受试者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等情形,可以在任何时间书面要求暂停或者终止该项临床试验。 /p p   被暂停的临床试验,未经伦理委员会同意,不得恢复。 /p p   第三十七条 伦理委员会应当保留全部有关记录至临床试验完成后至少10年。 /p p    strong 第六章 申办者职责 /strong /p p   第三十八条 申办者负责发起、申请、组织、监查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申办者通常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办者为境外机构的,应当按规定在我国境内指定代理人。 /p p   第三十九条 申办者负责组织制定和修改研究者手册、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病例报告表、有关标准操作规程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并负责组织开展临床试验所必需的培训。 /p p   第四十条 申办者应当根据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特性,在经资质认定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选择试验机构及其研究者。申办者在与临床试验机构签署临床试验协议前,应当向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提供最新的研究者手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以供其决定是否可以承担该项临床试验。 /p p   第四十一条 研究者手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p p   (一)申办者、研究者基本信息 /p p   (二)试验用医疗器械的概要说明 /p p   (三)支持试验用医疗器械预期用途和临床试验设计理由的概要和评价 /p p   (四)试验用医疗器械的制造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声明。 /p p   第四十二条 申办者在组织临床试验方案的制定中不得夸大宣传试验用医疗器械的机理和疗效。 /p p   第四十三条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申办者得到影响临床试验的重要信息时,应当及时对研究者手册以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并通过临床试验机构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p p   第四十四条 申办者应当与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p p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临床试验方案实施临床试验,并接受监查、核查和检查 /p p   (二)遵循数据记录和报告程序 /p p   (三)保留与试验有关的基本文件不低于少于法定时间,直至申办者通知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不再需要该文件为止 /p p   (四)申办者得到伦理委员会批准后,负责向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提供试验用医疗器械,并确定其运输条件、储存条件、储存时间、有效期等 /p p   (五)试验用医疗器械应当质量合格,具有易于识别、正确编码以及贴有“试验用”的特殊标识,并按照临床试验方案要求进行适当包装和保存 /p p   (六)申办者应当制定临床试验质量控制相关的标准操作规程,如试验用医疗器械的运输、接收、储存、分发、处理、回收等,供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遵循。 /p p   第四十五条 申办者对试验用医疗器械在临床试验中的安全性负责。当发现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或者试验实施可能改变伦理委员会对继续试验的批准情况时,申办者应当立即通知所有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并做出作出相应处理。 /p p   第四十六条 申办者决定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的,应当在55日内通知所有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相应的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对暂停的临床试验,未经伦理委员会同意,不得恢复。临床试验结束后,申办者应当书面告知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p p   第四十七条 申办者应当保证实施临床试验的所有研究者严格遵循临床试验方案,发现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不遵从有关法律法规、本规范和临床试验方案的,应当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 如情况严重或者持续不改,应当终止试验,并向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p p   第四十八条 申办者应当为发生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伤害或者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在诊疗活动中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错造成的损害除外。 /p p   第四十九条 申办者应当对临床试验承担监查责任,并选择符合要求的监查员履行监查职责。 /p p   监查员人数以及监查的次数取决于临床试验的复杂程度和参与试验的临床试验机构数目。 /p p   第五十条 监查员应当有相应的临床医学、药学、生物医学工程、统计学等相关专业背景,并经过必要的培训,熟悉有关法规和本规范,熟悉有关试验用医疗器械的非临床和同类产品临床方面的信息、临床试验方案及其相关的文件。 /p p   第五十一条 监查员应当遵循由申办者制定的试验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查标准操作规程,督促临床试验按照方案实施。具体职责包括: /p p   (一)在试验前确认临床试验机构已具有适当的条件,包括人员配备与培训符合要求,实验室设备齐全、工作情况良好,预期有足够数量的受试者,参与研究人员熟悉试验要求 。 /p p   (二)在试验前、中、后期监查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是否遵循有关法规、本规范和临床试验方案 。 /p p   (三)确认每位受试者在参与临床试验前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受试者的入选情况以及试验的进展状况 对研究者未能做到的随访、未进行的试验、未做的检查,以及是否对错误、遗漏做出纠正等,应当清楚、如实记录 对修订的知情同意书,确认未结束临床试验流程并受影响的受试者重新签署 。 /p p   (四)确认所有病例报告表填写正确,并与原始资料一致 所有错误或者遗漏均已改正或者注明,经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 每一试验的病种、病例总数和病例的性别、年龄、治疗效果等均应当确认并记录 。 /p p   (五)确认受试者退出临床试验或者不依从知情同意书规定要求的情况记录在案,并与研究者讨论此种情况 。 /p p   (六)确认所有不良事件、并发症和其他器械缺陷均记录在案,严重不良事件和可能导致严重不良事件的器械缺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作出报告并记录在案 。 /p p   (七)监查试验用医疗器械样品的供给、使用、维护以及运输、接收、储存、分发、处理与回收 。 /p p   (八)监督临床试验过程中相关设备的定期维护和校准 。 /p p   (九)确保研究者收到的所有临床试验相关文件为最新版本 。 /p p   (十)每次监查后应当书面报告申办者,报告应当包括监查员姓名、监查日期、监查时间、监查地点、监查内容、研究者姓名、项目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结论以及对错误、遗漏做出的纠正等。 /p p   第五十二条 申办者为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可以组织独立于临床试验、并具有相应培训和经验的核查员对临床试验开展情况进行核查,评估临床试验是否符合试验方案的要求。 /p p   核查可以作为申办者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常规工作的一部分,也可以用于评估监查活动的有效性,或者针对严重的或者反复的临床试验方案偏离、涉嫌造假等情况开展核查。 /p p   第五十三条 核查员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的重要性、受试者数量、临床试验的类型以及复杂性、受试者风险水平等制定核查方案和核查程序。 /p p   第五十四条 对于严重不良事件和可能导致严重不良事件的器械缺陷,申办者应当在获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应当向参与试验的其他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通报,并经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及时通知该临床试验机构的伦理委员会。 /p p   第五十五条 申办者若采用电子临床数据库或者远程电子临床数据系统,应当确保临床数据的受控、真实,并形成完整的验证文件。 /p p   第五十六条 对于多中心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保证在临床试验前已制定文件,明确协调研究者和其他研究者的职责分工。 /p p   第五十七条 对于多中心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组织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并组织对参与试验的所有研究者进行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医疗器械使用和维护的培训,确保在临床试验方案执行、试验用医疗器械使用方面的一致性。 /p p   第五十八条 在多中心临床试验中,申办者应当保证病例报告表的设计严谨合理,能够使协调研究者获得各分中心临床试验机构的所有数据。 /p p    strong 第七章 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职责 /strong /p p   第五十九条 临床试验机构在接受临床试验前,应当根据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特性,对相关资源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接受该临床试验。 /p p   第六十条 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按照与申办者的约定妥善保存临床试验记录和基本文件。 /p p   第六十一条 负责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一)在该临床试验机构中具有副主任医师、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和资质 /p p   (二)具有试验用医疗器械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必要时应当经过有关培训 /p p   (三)熟悉申办者要求和其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文献 /p p   (四)有能力协调、支配和使用进行该项试验的人员和设备,且有能力处理试验用医疗器械发生的不良事件和其他关联事件 /p p   (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范。 /p p   第六十二条 临床试验前,临床试验机构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申办者向伦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递交相关文件。 /p p   第六十三条 研究者应当确保参与试验的有关工作人员熟悉试验用医疗器械的原理、适用范围、产品性能、操作方法、安装要求以及技术指标,了解该试验用医疗器械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和安全性资料,掌握临床试验可能产生风险的防范以及紧急处理方法。 /p p   第六十四条 研究者应当保证所有临床试验参与人员充分了解临床试验方案、相关规定、试验用医疗器械特性以及与临床试验相关的职责,并确保有足够数量并符合临床试验方案入选标准的受试者进入临床试验、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在协议约定的试验期内,按照相关规定安全地实施和完成临床试验。 /p p   第六十五条 研究者应当保证将试验用医疗器械只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p p   第六十六条 研究者应当严格遵循临床试验方案,未经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的同意,或者未按照规定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不得偏离方案或者实质性改变方案。但在受试者面临直接危险等需要立即消除的紧急情况下,也可以事后以书面形式报告。 /p p   第六十七条 研究者负责招募受试者、与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谈话。研究者有责任向受试者说明试验用医疗器械以及临床试验有关的详细情况,告知受试者可能的受益和已知的、可以预见的风险,并取得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签字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 /p p   第六十八条 研究者或者参与试验的其他人员,不应当强迫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诱使受试者参加试验。 /p p   第六十九条 研究者在临床试验中发现试验用医疗器械预期以外的不良事件时,应当和申办者共同对知情同意书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按照相关工作程序报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受影响的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对修改后的知情同意书进行重新签名确认。 /p p   第七十条 研究者负责做出作出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决定,在发生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不良事件时,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保证为受试者提供足够、及时的治疗和处理。当受试者出现并发疾病需要治疗和处理时,研究者应当及时告知受试者。 /p p   第七十一条 在临床试验中出现严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应当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同时书面报告所属的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并经其书面通知申办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应的伦理委员会以及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于死亡事件,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向伦理委员会和申办者提供所需要的全部资料。 /p p   第七十二条 研究者应当记录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不良事件和发现的器械缺陷,并与申办者共同分析事件原因,形成书面分析报告,提出继续、暂停或者终止试验的意见,经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报伦理委员会审查。 /p p   第七十三条 研究者应当保证将临床试验数据准确、完整、清晰、及时地载入病例报告表。病例报告表由研究者签署姓名,任何数据的更改均应当由研究者签名并标注日期,同时保留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应当清晰可辨识。 /p p   第七十四条 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确保临床试验所形成数据、文件和记录的真实、准确、清晰、安全。 /p p   第七十五条 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接受申办者的监查、核查以及伦理委员会的监督,并提供所需的与试验有关的全部记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派检查员开展检查的, 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予以配合。 /p p   第七十六条 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发现风险超过可能的受益,或者已经得出足以判断试验用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结果等,需要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时,应当通知受试者,并保证受试者得到适当治疗和随访,同时按照规定报告,提供详细书面解释。必要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p p   研究者接到申办者或者伦理委员会需要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的通知时,应当及时通知受试者,并保证受试者得到适当治疗和随访。 /p p   第七十七条 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对申办者违反有关规定或者要求改变试验数据、结论的,应当向申办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p p   第七十八条 临床试验结束时,研究者应当确保完成各项记录、报告。同时,研究者还应当确保收到的试验用医疗器械与所使用的、废弃的或者返还的数量相符合,确保剩余的试验用医疗器械妥善处理并记录存档。 /p p   第七十九条 研究者可以根据临床试验的需要,授权相应人员进行受试者招募、与受试者持续沟通、临床试验数据记录、试验用医疗器械管理等。研究者应当对其授权的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并形成相应的文件。 /p p    strong 第八章 记录与报告 /strong /p p   第八十条 在临床试验中,研究者应当确保将任何观察与发现均正确完整地予以记录,并认真填写病例报告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 /p p   (一)所使用的试验用医疗器械的信息,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接收日期、批号或者系列号等 /p p   (二)每个受试者相关的病史以及病情进展等医疗记录、护理记录等 /p p   (三)每个受试者使用试验用医疗器械的记录,包括每次使用的日期、时间、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状态等 /p p   (四)记录者的签名以及日期。 /p p   第八十一条 临床试验记录作为原始资料,不得随意更改 确需作更改时应当说明理由,签名并注明日期。 /p p   对显著偏离临床试验方案或者在临床可接受范围以外的数据应当加以核实,由研究者作必要的说明。 /p p   第八十二条 申办者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信息,内容包括: /p p   (一)试验用医疗器械运送和处理记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批号或者序列号,接收人的姓名、地址,运送日期,退回维修或者临床试验后医疗器械样品回收与处置日期、原因和处理方法等 /p p   (二)与临床试验机构签订的协议 /p p   (三)监查报告、核查报告 /p p   (四)严重不良事件和可能导致严重不良事件的器械缺陷的记录与报告。 /p p   第八十三条 研究者应当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的设计要求,验证或者确认试验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完成临床试验报告。多中心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报告应当包含各分中心的临床试验小结。 /p p   第八十四条 对于多中心临床试验,各分中心临床试验小结应当至少包括临床试验概况、临床一般资料、试验用医疗器械以及对照用医疗器械的信息描述、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集、不良事件的发生率以及处理情况、方案偏离情况说明等,并附病例报告表。 /p p   第八十五条 临床试验报告应当与临床试验方案一致,主要包括: /p p   (一)一般信息 /p p   (二)摘要 /p p   (三)简介 /p p   (四)临床试验目的 /p p   (五)临床试验方法 /p p   (六)临床试验内容 /p p   (七)临床一般资料 /p p   (八)试验用医疗器械和对照用医疗器械或者对照诊疗方法 /p p   (九)所采用的统计分析方法以及评价方法 /p p   (十)临床评价标准 /p p   (十一)临床试验的组织结构 /p p   (十二)伦理情况说明 /p p   (十三)临床试验结果 /p p   (十四)临床试验中发现的不良事件以及其处理情况 /p p   (十五)临床试验结果分析、讨论,尤其是适应症、适用范围、禁忌症和注意事项 /p p   (十六)临床试验结论 /p p   (十七)存在问题以及改进建议 /p p   (十八)试验人员名单 /p p   (十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p p   第八十六条 临床试验报告应当由研究者签名、注明日期,经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审核出具意见、注明日期并加盖临床试验机构印章后交申办者。 /p p   多中心临床试验中,各分中心临床试验小结应当由该中心的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经该中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审核、注明日期并加盖临床试验机构印章后交牵头单位。 /p p    strong 第九章 试验用医疗器械管理 /strong /p p   第八十七条 申办者应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的规定,对试验用医疗器械作适当的标识,并标注“试验用”。 /p p   第八十八条 试验用医疗器械的记录包括生产日期、产品批号、序列号等与生产有关的记录,与产品质量和稳定性有关的检验记录,运输、维护、交付各临床试验机构使用的记录,以及试验后回收与处置日期等方面的信息。 /p p   第八十九条 试验用医疗器械的使用由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负责,研究者应当保证所有试验用医疗器械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在试验期间按照要求储存和保管试验用医疗器械,在临床试验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与申办者的协议对试验用医疗器械进行处理。上述过程需由专人负责并记录。研究者不得把试验用医疗器械转交任何非临床试验参加者。 /p p    strong 第十章 基本文件管理 /strong /p p   第九十条 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申办者应当建立基本文件保存制度。临床试验基本文件按临床试验阶段分为三部分:准备阶段文件、进行阶段文件和终止或者完成后文件。 /p p   第九十一条 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临床试验结束后10年。申办者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无该医疗器械使用时。 /p p   第九十二条 临床试验基本文件可以用于评价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对本规范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的执行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临床试验基本文件进行检查。 /p p    strong 第十一章 附 则 /strong /p p   第九十三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p p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的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规范中“临床试验机构”即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 /p p   试验用医疗器械,是指临床试验中对其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确认或者验证的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 /p p   申办者,是指临床试验的发起、管理和提供财务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p p   研究者,是指在临床试验机构中负责实施临床试验的人。如果在临床试验机构中是由一组人员实施试验的,则研究者是指该组的负责人,也称主要研究者。 /p p   伦理委员会,是指临床试验机构设置的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的科学性和伦理性进行审查的独立的机构。 /p p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是指临床试验机构内设置的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处室或者部门。 /p p   多中心临床试验,是指按照同一临床试验方案,在三个以上(含三个)临床试验机构实施的临床试验。 /p p   受试者,是指被招募接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个人。 /p p   知情同意,是指向受试者告知临床试验的各方面情况后,受试者确认自愿参加该项临床试验的过程,应当以签名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证明文件。 /p p   知情同意书,是指受试者表示自愿参加临床试验的证明性文件。 /p p   监查,是指申办者为保证开展的临床试验能够遵循临床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本规范和有关适用的管理要求,选派专门人员对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进行评价调查,对临床试验过程中的数据进行验证并记录和报告的活动。 /p p   监查员,是指申办者选派的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进行监查的专门人员。 /p p   核查,是指由申办者组织的对临床试验相关活动和文件进行系统性的独立检查,以确定此类活动的执行、数据的记录、分析和报告是否符合临床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本规范和有关适用的管理要求。 /p p   核查员,是指受申办者委托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进行核查的人员。 /p p   检查,是指监管部门对临床试验的有关文件、设施、记录和其他方面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p p   检查员,是指监管部门选派的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进行检查的人员。 /p p   偏离,是指有意或者无意地未遵循临床试验方案要求的情形。 /p p   病例报告表,是指按照临床试验方案所规定设计的文件,用以记录试验过程中获得的每个受试者的全部信息和数据。 /p p   终点,是指用于评估临床试验假设的指标。 /p p   源数据,是指临床试验中的临床发现、观察和其他活动的原始记录以及其经核准的副本中的所有信息,可以用于临床试验重建和评价。 /p p   源文件,是指包含源数据的印刷文件、可视文件或者电子文件等。 /p p   不良事件,是指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的不利的医学事件,无论是否与试验用医疗器械相关。 /p p   严重不良事件,是指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导致死亡或者健康状况严重恶化,包括致命的疾病或者伤害、身体结构或者身体功能的永久性缺陷、需住院治疗或者延长住院时间、需要进行医疗或者手术介入以避免对身体结构或者身体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 导致胎儿窘迫、胎儿死亡或者先天性异常、先天缺损等事件。 /p p   器械缺陷,是指临床试验过程中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风险,如标签错误、质量问题、故障等。 /p p   标准操作规程,是指为有效地实施和完成临床试验中每项工作所拟定的标准和详细的书面规程。 /p p   临床数据,是指在有关文献或者医疗器械的临床使用中获得的安全性、性能的信息。 /p p   第九十四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申请审批表等文书的格式范本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p p   第九十五条 本规范不适用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p p   第九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7日发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5号)同时废止。 /p
  • 珀金埃尔默Horizon Discovery CHOSOURCE细胞系支持泰诺麦博开发世界首款进入临床试验的破伤风毒素mAb药物
    致力于以创新技术打造更健康世界的全球领导者珀金埃尔默(PerkinElmer)日前宣布,其向珠海泰诺麦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Trinomab Biotech. Co., Ltd., www.trinomab.com)授权的Horizon Discovery CHOSOURCE™ CHO-K1GS敲除细胞系被用于帮助生产世界首款纯天然人单克隆中和抗体(mAb)候选药物,该药已进入抗击破伤风毒素的临床试验。在澳大利亚开展的I期临床试验已获得澳大利亚治疗产品管理局(TGA)和人类研究伦理委员会(HREC)的正式批准,预计将于2021年8月完成。泰诺麦博发挥Horizon的CHOSOURCE细胞系的优势,能够将其候选药物从DNA序列更迅速、更轻松地推向临床制造,该细胞系包括基因编辑的谷氨酰胺合成酶(“GS”)经基因敲除的中国仓鼠卵巢(CHO) K1细胞系和完善的GS表达系统。泰诺麦博解释道:“自从2019年3月在我们的药物开发工作流程中部署CHOSOURCE CHO-K1基因敲除细胞系以来,我们已能开创先河,去开发这款针对不同疾病的mAb候选药物,包括在澳大利亚开展首项针对破伤风毒素的人类单抗I期试验。在上述过程中,我们发现部署Horizon细胞系并使其适应我们的流程是如此轻松和有效。我们对上述结果感到满意,会继续使用CHOSOURCE CHO-K1细胞系来构建我们的药物产品线。”珀金埃尔默 Horizon业务部生物生产全球主管Jesús Zurdo表示:“我们很高兴CHOSOURCE细胞系已成为泰诺麦博抗击疾病的开拓性努力的一部分,我们十分乐意与中国及全球其他组织合作,来促进药物科学的发展,开发新的候选治疗药物。”CHOSOURCE平台面向所有规模的制药、生物技术和生物类似物公司而设计,已被业界和监管部门认可为针对高产量生物生产而优化,并授权给全球80多个组织。在包括泰诺麦博产品在内的该细胞系中表达的超过9种生物治疗药物已进入在研新药(IND)报批。欲了解有关珀金埃尔默的Horizon Discovery CHOSOURCE技术的更多信息,请访问:https://horizondiscovery.com/en/chosource。关于珀金埃尔默珀金埃尔默致力于为创建更健康的世界而持续创新。我们为诊断、生命科学、食品及应用市场推出独特的解决方案,助力科学家、研究人员和临床医生解决最棘手的科学和医疗难题。凭借深厚的市场了解和技术专长,我们助力客户更早地获得更准确的洞察。在全球,我们拥有约14000名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于190多个国家,时刻专注于帮助客户打造更健康的家庭,提高生活品质,维护全球民众的健康福祉。2020年,珀金埃尔默年营收达到约38亿美元,为标准普尔500指数中的一员,纽交所上市代号1-877-PKI-NYSE。了解更多有关珀金埃尔默的信息,请访问www.perkinelmer.com.cn关于泰诺麦博泰诺麦博是一家生物制药初创企业,专注于研发治疗感染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和其他疾病及恶性肿瘤的新型纯天然人类抗体药物。公司核心技术是第四代抗体HitmAb® ,属于专有技术平台。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www.trinomab.com。免责声明:本公告之原文版本乃官方授权版本。译文仅供方便了解之用,烦请参照原文,原文版本乃唯一具法律效力之版本。
  • FDA将采用药品临床试验数据“实时审评制”
    p   近日,一年一度的北美临床肿瘤(ASCO)年会正式开幕,美国FDA局长Scott Gottlieb在此次会议上透露,为了打破抗癌新药审评监管中的障碍,加速抗癌药品的上市速度,FDA将采用药品临床试验数据“实时审评制”,及时告知申请者是否被批准上市或被淘汰出局。 /p p   据Scott Gottlieb介绍,“实时审评制”的具体流程是根据药企提交的抗癌新药制作一份共享申请表格,允许FDA审评人员将其评论随时添加到提交的申请文件上,确保了及时沟通交流和分享信息。 /p p   Scott Gottlieb表示,在提交申请表和被批准之前,预先和实时审议临床试验数据,一方面是检查审评药企提供的验证数据是否完整和齐备 另一方面,可改变既往对抗癌药审评流程的中规中矩,也有助于药企解决试验药品的质量问题。 /p p   目前,“实时审评制”已在上市肿瘤药扩大适应症申请中试点应用,如若试点成功,下一步,FDA或将会把此审评方法和流程扩展到所有癌症新药上市申请程序中去。 /p p   除了抗癌药品,FDA对于审批基因治疗和细胞治疗的产品,也有意采用同样的简化规范和审查流程。 /p p   在日前华盛顿举行的再生医学年会上,Scott Gottlieb表示,FDA正在进行细胞和基因治疗的新型临床试验设计的应用科学研究,并努力通过使用所有的监管途径制定药物加快开发计划。这包括使用“突破性疗法”认定,以及再生医学先进疗法认定,也称为RMAT(Regenerative Medicine Advanced Therapy designation)认定。 /p p   Scott Gottlieb透露,FDA将很快发布一套指导文件草案,阐明基因疗法产品的制造和临床开发框架,新的指导意见将集中在与产品有关的问题上,这也将为其他领域的临床开发提供建议。 /p p   麻省理工学院发表的一篇论文基于2017年的930种在研产品线预测,到2022年底,将有约40种基因疗法产品获得FDA批准。麻省理工学院还预测,这些批准的基因疗法中45%都将用于治疗癌症。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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