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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查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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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查询平台相关的资讯

  • 国家食药局:药品信息查询平台开通
    2012年9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与人民搜索网络股份公司 “药品安全,即刻查询”战略合作暨产品上线仪式在北京举行,这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首次与互联网公司合作将搜索引擎技术应用于药品信息领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尹力,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孙咸泽,人民日报社副总编辑、人民搜索董事长马利,人民搜索总经理邓亚萍等出席仪式。在双方共同见证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与人民搜索共同打造的即刻药品类网页搜索平台、官方曝光台、医药助手等产品上线,为公众搭建权威的药品信息查询平台。   近年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不断加强网络药品市场监管力度,查处违法药品,取缔非法网站,致力于为百姓营造安全的网络购药环境。人民搜索拥有全网搜索引擎平台“即刻搜索”。三个月前,即刻食品安全和曝光台上线,开创国内搜索引擎打造民生类产品的先河。在“关注国计民生”的共同理念下,即刻技术优势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信息资源紧密对接,共同打造权威药品信息查询平台促成此次战略合作。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8月底,我国移动电话用户达10.72亿户。截至2012年6月底,我国网民共计5.38亿(其中手机网民3.88亿),微博用户2.74亿。孙咸泽在仪式上指出,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必须面对社会公众的需要,适应社会信息化带来的巨大变化,积极运用新的工作方式,牢牢筑起食品药品安全防线。随着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需求的不断提高,如何借助现代信息化手段,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回应群众的关切,方便、快捷地为人民群众提供食品药品信息服务,营造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良好的社会氛围,显得尤为重要。   孙咸泽表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与人民搜索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产品详情信息查询、产品虚假信息监测分析、投诉举报信息收集、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建立长期、全面的战略伙伴关系,意义十分重大。对合作产品,要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在确保准确性、权威性、公正性的前提下,争取做到成熟一个,推出一个,推出一个,完善一个。通过合作产品的不断推出和完善,推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开展。   人民搜索总经理邓亚萍表示,即刻搜索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战略合作意义重大,把搜索引擎技术运用于药品信息领域,将有效地遏制互联网虚假药品广告泛滥的趋势,让准确及时的药品信息服务于老百姓生活。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即刻搜索联合推出的新产品,可通过PC电脑和智能手机使用,具有权威性、便捷性、互动性强的特点。即刻药品类网页搜索平台、官方曝光台、医药助手数据来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权威发布,信息来源可靠,数据即时权威。   其中,即刻药品类网页搜索,收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2008年以来所有网络药店认证信息和188000余条药品信息,运用搜索引擎技术整合分类海量信息,实现药品交易网站、问题购药网站、国产(进口)药品信息、药品交易网站权威认证等四类信息的互联网查询应用。消费者只需在搜索框中键入药店或药品名称,便可查询到官方认证信息,非法网络药店和假劣药品将无处遁形。   官方曝光台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信息同步,方便网民第一时间知晓官方曝光信息。除曝光不合格药品、保健食品等信息外,还将为消费者开通官方投诉渠道。消费者在曝光台的投诉信息,将直接反馈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并进入相关处理程序,登陆即刻曝光台可查询处理进度,为百姓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   医药助手作为一款移动客户端软件,已开发出安卓1.1版。随着国内移动端网民数超过PC端,手机查询越来越成为潮流和趋势。网民通过手机免费下载医药助手,便可根据药名或症状,实现搜药品、查药店、药师线上咨询等功能,还可通过条形码实时查询药品信息,为网民用药、购药提供服务指导。   本次合作开创了“双赢”良好局面。即刻搜索接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数据库,丰富了民生类产品体系。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借助搜索引擎技术,为民众建立起权威药品信息的获取平台。双方约定,将立足于优势互补,强化即刻全网页搜索手段,优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海量数据信息,打造国内最权威的药品信息查询平台。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与人民搜索合作打造权威药品信息查询平台
  •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能力验证信息查询平台”正式启用
    启用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能力验证专栏和征集能力验证活动信息的通知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国家计量认证各行业评审组:   为贯彻落实2009年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能力验证研讨会精神,切实加强实验室能力验证信息化工作宣传工作,促使能力验证工作能效最大化,国家认监委经过调研并设计了“实验室能力验证专栏”和“信息查询平台”及相关数据库系统。现已通过调试正式启用。内容主要有能力验证简介、国内外动态、通知公告、资料查询、正在实施的能力验证项目等。可在认监委网站“专题专栏”或“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子站”中进入。   网址:http://www.cnca.gov.cn/cnca/rdht/sysnlyzzl/index.shtml   “能力验证信息查询平台”将收录认监委或其他实验室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信息及结果满意实验室信息。该平台信息查询数据库信息翔实,有助于实验室管理部门和社会各方更好的掌握相关领域的实验室能力状况。   “平台”将收录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行业实验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实验室能力验证活动的信息和数据。各单位可向国家认监委报送相关能力验证活动的信息,经审核后在认监委能力验证专栏“国内动态”栏目公布 对于已经完成的能力验证项目,各单位填写“能力验证信息导入模板”和“参加实验室信息导入模板”(见附件)后报送国家认监委,经审核后在认监委能力验证信息查询平台数据库中收录。   联系人:郭栋   联系电话:010-82262733   电子邮箱:guod@cnca.gov.cn   附件:1.能力验证信息导入模板    2.参加实验室信息导入模板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 专家:食品药品安监信息化平台进入立项建设期
    4月28日讯,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宁家骏透露,药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二期工程及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都已进入立项建设期。   宁家骏表示,药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二期工程总体框架和需求分析正在积极筹备和组织。在一期工程的基础上,将建设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全程进行监督管理的信息系统。到2015年实现药品制剂(含进口药品)全品种电子监管和对零售药店电子监管工作。   宁家骏还透露,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项目的总体框架设计和需求分析也在积极筹备和组织。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亦在积极推进,各地区也在积极开展地区性试点 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将先期投入建设,目前已经完成了需求分析和立项前期工作。   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平台有望在未来2-3年逐步落地,有望打开食品安全百亿市场空间,行业前景广阔。假设国内市级以上单位搭建食品安全监控和追溯平台,单个市首次IT系统建设投入在500-1000万左右,行业空间即超百亿。   A股市场上,三元达、华宇软件、聚光科技都已推出食品安全检测产品,而国内第三方检测机构华测检测以及达安基因参股子公司达元食品药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则专注于食品药品安全检测仪器的研发、销售。
  • 河南将投1.4亿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平台
    日前,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消息:总投资近1.4亿元的&ldquo 河南省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化服务平台&rdquo 将有望在2017年建成。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建设步伐,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旨在让公众明明白白掌握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   据悉,目前《河南省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化服务平台项目建议书》编制工作基本完成,近期即可报省发改委审批,该项目总投资估算13989.81万元。项目建设周期为3年,分3期建设,2017年将有望建成覆盖省、市、县3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统一服务平台、行政执法平台、信息监测平台、应急管理平台、决策支持平台和内部管理平台等6大平台在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化服务平台,最终实现食品从生产环节到消费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实现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根据改革部署,下一步,全省所有县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都将在乡镇一级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并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调剂充实必要的人员编制,加强监管执法和技术力量,配备现场快速检测和调查取证等必要的技术装备,满足监管执法需要,确保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在监管资源整合中得到提升。   同时,河南省还将确立分级管理体制,各级地方政府对本级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落实乡镇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职责,所需人员津贴将纳入财政预算,全力推动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构建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以此补齐基层监管短板。
  • 宁波创建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平台
    民以食为天,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控上,宁波作出了一次全国表率。   来自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消息,国内首个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信息共享系统在宁波正式运行。   “这意味着今后只要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企业和相关管理机构,都可以通过共享系统对进出宁波的食品建立起有效的监控。”昨天,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这样定义。   全国第一的背后   作为食品输入大市的宁波,约有75%的食品来自外地,对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而言,加强食品源头控制和市场准入管理势在必然。   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被列入宁波市政府实事工程后,今年宁波的食品抽检将达到3.77万批次,投入检验检测费用3000多万元。   “按照宁波本市人口和外来人口计算,食品抽检率达到了每千人4个批次,这个频率在全国位列第二,仅次于上海。”宁波市食品安全协调监察处副处长邓封伟说。   而正是因为宁波大宗食品主要以外供为主的特点,各个监管部门平时累计下来的检测数据就显得非常庞大。这也正是共享系统出台的背景之一。   以市民每天必需食品之一的生猪为例,据统计,宁波城区年生猪消费总量为110万头左右,其中55%来自河南。   “那如何知道这些来自河南生猪的质量如何?”邓封伟说,只要打开宁波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信息共享系统,点击报告查询中心,选择生产单位区域,输入产品类别条件(河南生猪),所有从河南输入宁波的生猪安全检验检测报告就会清晰地显示在页面上。   用1元钱做出10元钱的效果   食品安全数据共享,实现哪些目标?   邓封伟介绍,整个系统具有数据标准化、信息共享、统计分析、安全预警、广覆盖等原来检验检测系统所无法实现的特点。   以标准化为例,原先每一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都有一套自己的检测数据格式,相互之间无法通用。有了共享系统后,无论是工商、质监还是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监测数据,都能在系统中转换成统一格式,方便各部门查询和分析。   “全市100多个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30多家的检验检测机构的信息,都能在平台上得以体现。”邓封伟说,这就带来了一个很重要的效果:让宁波的食品监管部门运作更加高效。“这是用1元钱,做出了以前要用10元钱才能达到的效果。”
  • 山东聊城38台食品安全查询机“上岗”
    在柳园路一家大型超市,一市民正在使用食品安全查询机。   8月1日起,聊城市东昌府区全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查询系统启动。截至目前,市区13家大、中型超市已经装入食品安全查询机,共计38台,已全部投入使用,消费者可轻松查询所买商品的真实身份。   据聊城市东昌府区工商分局工作人员介绍,已经装入食品安全查询机的13家超市中,最少的安装2台,多的4台。顾客只需轻轻一扫商品的条形码,商品名称、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信息都将显示在屏幕上。除了具备食品信息查询功能外,食品安全查询机还有企业食品信息发布、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宣传、工商远程监管等功能。   1日上午,聊城市东昌府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查询系统启动仪式结束后,工作人员现场向消费者演示了查询机的使用方法。聊城市工商局东昌府分局局长姜磊介绍,以该系统的启动为契机,全区范围内将广泛推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数据库管理系统,依据食品经营者建立的供货商档案和进销货记录,对辖区食品经营业户、食品供货商和食品品牌的基本信息,实行集中审核、录入和归档,以便统一掌控全区食品的经营源头和流通状况,让市民放心购物,安心消费。
  • 查询机成摆设 食品追溯查询青岛歇菜?
    近日,湖北暂未追查到源头的三聚氰胺超标奶事件,将食品安全问题再度推到公众眼前,不少市民疑惑,食品源头到底在哪里?21日,记者就岛城食品溯源的现状调查发现,多数商场的查询机早已歇菜,就算顾客想知道也无处可查,而猪肉追溯实行几个月了,由于需要上网或者去管理处才能查到,因嫌麻烦也鲜有人去查询。   商家维修不积极   超市追溯查询机多“罢工”   “可追溯查询机?没听说过?”21日上午,在台东一路某大型超市内,记者拿着蔬菜以要查询为名,连问了五名超市销售人员,对方均表示不清楚是什么机器。而在沃尔玛超市内,记者转了半天才在一个高高的展台后面,找到了一台由青岛食品安全委员会、市质监局和青岛经贸委联合设置的食品追溯查询机,但这台机器却处于断电的状态。“没见它通过电啊,一直是这样子。”旁边销售饮料的工作人员说。   在香港中路家乐福,查询机的条码扫描处虽亮着,但却一直黑屏。而佳世客的查询机虽然看上去很正常,但当记者按照操作要求打算进入页面查询条形码和生产许可证时,屏幕却没有任何反应。   据了解,为了从源头上确保食品安全,青岛市于2007年10月份在香港中路家乐福安装了第一台自助查询机。此后,在佳世客、沃尔玛、利群、麦德龙等也陆续安装了十多台。通过这些机器,消费者可查询自己从市场购买的蔬菜的出处、种植过程中受过哪些病虫害等。然而时隔3年多,这些机器彻底沦为了摆设。   就超市这些食品追溯查询机多损坏的情况,设置方之一青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项目试点后查询的市民不多,机器长久不用才发生损坏。此外,商家也不愿自己被监督,因此对机器的检查和保养不是很积极。   查询程序太麻烦   猪肉来源可查却无人查   21日,记者走访了南京路农贸市场、生活家农贸市场多处市场,记者看到,销售猪肉的商贩都使用统一的电子秤,称重的同时就可以立即打出一张交易凭证。   在南京路农贸市场,记者看到2号摊位的肖女士正在给顾客称肉。连着三个市民称完肉后,都是直接走,没有人要交易凭证。记者采访前来买肉的徐小姐,问她是否知道猪肉质量可以追溯?徐小姐表示,自己从报纸上看到过,不过她从来没有要过追溯条码。   摊主肖女士表示,自己这里可以进行猪肉质量追溯已经好几个月了,不过从来没有人要过。她给记者拿出徐小姐购买猪肉时所打印的交易凭证。记者看到,上面除了市场名称、交易时间、摊位号、产品名称、重量、单价和金额外,还有一个追溯码。   记者登录青岛市商务局网站,在肉品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里,输入了该交易凭证上的追溯码“1AOBKO2234”后,经过搜索显示出“猪肉追溯信息”,上面标注着生猪产地为临沂,养殖场为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有限公司养殖场,货主、屠宰场、分销商的信息也都很详细。系统中还显示,该产品查验点为华中蔬菜批发市场入市查验点,零售点的编号为2420,销售地点则为金锣南京路农贸市场(市南)。另外,徐小姐购买的这块肉,是从重45公斤的半头猪分割下来的。   肉类信息如此齐全,为何市民都不要这个交易凭证呢?在南京路农贸市场,看到记者拿着交易凭证拍照,不少买肉的顾客都觉得很新鲜,问拿到这个凭证去哪里查询?摊主肖女士表示,自己不是很清楚去哪里查,好像管理市场的地方就可以,而徐小姐则表示,是不是应该去超市的食品追溯系统机器上去查?当市民得知可在农贸市场的管理处查询,或登录青岛市商务局网站查询时,不少市民都连连摇头表示太麻烦,“我也不会上网,自己挑挑就行,上网查太费劲了。”市民胡先生说。“每天买肉的数量也不多,每买次肉,还要专门上网查询,好像不太现实。”另一位买完肉的市民说。   费用高且查询少   蔬菜企业退出追溯系统   记者了解到,向家乐福、沃尔玛、大润发等大型超市供应绿色蔬菜的寿光市燎原无公害果菜生产基地,建立了一套自己的可追溯查询系统。每份蔬菜都带有“身份证”,包括蔬菜从土地、水质的取样化验,到用药、灌溉等几乎所有信息。消费者通过短信、电话、网站等方式可查询。此外,有着36年种植历史的夏庄杠六九西红柿和黄瓜,也均在产品包装上设置了可追溯的二维码,在特定电子秤上即可查询。   然而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却发现,超市里的燎原蔬菜只剩下一个绿色食品的标志,没有了可追溯条形码,而夏庄杠六九目前因生产季节的原因未上市。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虽然夏庄杠六九有二维码,但从未在超市里设置能够查询的电子秤。“那种秤很贵,至少上千,即使在超市里设了也没有人去查。”某品牌肉制品销售人员如是说。   而寿光燎原无公害果菜生产基地方面负责青岛果菜总经销的马经理则表示,公司在今年已经从青岛市场全面撤出了可追溯查询系统。“现在只有我们公司里还有这种可以查询蔬菜生产过程的机器,超市里面已经不做了。”马经理表示,可追溯查询系统上马以后,查询相关信息的消费者并不多,考虑到费用成本的原因,公司才做此决定。记者 苑菲菲 孟艳
  • 全国首个政府与民企合建药品测试平台建成
    近日,广东省药品质量研究所与广东省华南新药创制中心协议共建质量研究和分析测试平台。这是全国首个政府设置机构与民办科研类非企业机构合作的公共服务平台,将为社会提供质量标准研究服务和承担社会上新药研究的质量标准研究服务、引进国际化项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京华、广东省科技厅副厅长叶景图出席签约仪式,并为“广东省药品质量研究所实验基地”、“华南新药创制中心药品质量研究平台”揭牌。   记者从广东省药监局了解到,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所长谢志洁、广东省华南新药创制中心副主任任俊兰近日分别代表各自单位签署了合作协议。双方约定,以提升药品质量水平为共同目标,进行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共同搭建质量研究和分析测试的公共服务平台,为社会提供专业化高水准的质量研究服务,并减少新药研发单位仪器设备的重复投资,进一步提升华南地区新药创制水平。   据了解,新药研制水平是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之一。药品质量研究和分析测试作为新药药学、药效学研究中的重要内容,对全面控制药品质量和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起重要基础作用。此次合作建立的公共服务平台将有利于提高广东省新药研究的成药性、速度和效率,并对新药的安全有效提供更有力保障,同时对药品研制体制也是一次重大突破和创新,极具探索性和试点性。   专家表示,广东是全国医药大省,广东华南新药创制中心是国务院批准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中重点建设的三大创新平台之一,已纳入国家新药创制体系,是加速新药创制项目产业化的重要载体。广东省药品质量研究所是经广东省政府批准增设,与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合署办公,具有高素质专业团队和完善管理系统的研发平台。通过双方的合作,对于提升广东省乃至整个华南地区新药研制及药品质量水平,增强广东医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将发挥重要作用。
  • 北京5000卖场将配食品安全查询机
    只要扫描蔬菜、生鲜肉类包装上的条形码,就能看到最新的食品质检报告和详细的“身份”信息。昨天,中国生态环境开发研究所表示,预计明年内,将有5000台食品安全监测公示系统走进超市、社区菜站等便民市场。   据了解,通过该系统,目前共可以查询到包括鱼肉蛋奶、蔬菜等在内的1.7万余种食品的质量信息,且处于实时更新状态,某种产品因不合格等被曝光或下架的信息也可即时查到。查询品种还将不断增加。   目前,本市40余所大型超市、22家社区便利菜站等都已安装了此系统。消费者购买食品后通过摆放在各公共场所的食品安全溯源系统查询一体机扫描条形码,即可得到详尽的食品产地环境、生产加工、运输仓储等信息,为消费者提供自主寻求食品安全保障的手段。   中国生态环境开发研究所副所长刘国立介绍说,食品安全公示系统就是食品的电子身份证,依托网络技术及数据库管理技术,实现对食品各环节安全信息的融合和监控,“现在市场中标着‘绿色’、‘无公害’等各类新奇标签的产品很多,其中不乏鱼目混珠的,食品的身份证管理系统杜绝了食品的弄虚作假,保证了食品的全程安全”。   刘国立表示,目前正在和工商、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商议,预计明年内,食品安全公示系统将走进本市包括超市、社区便民菜站、生鲜便利站等在内的5000余个销售场所,方便消费者在购买前,详细了解食品的各项信息,辨别“优质产品”的真伪。   ■记者体验   从生产到销售信息完备   记者在一家大型超市看到,食品安全查询机高1.5米左右,灰色机身的电子触摸屏幕上,显示“食品安全公示系统”共包括5大查询功能:安全查询、政府通道、便民服务、服务导航、热点新闻追踪等。输入产品的18位编号或在指定位置扫描其条形码后,屏幕上就会显示出该产品详尽的产地环境、栽培管理、生产加工、运输仓储及产品销售等信息。
  • 药品标准化: 生物医药产业困局
    药品标准被视为保护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的&ldquo 防护墙&rdquo ,但这堵&ldquo 墙&rdquo 却屡遭诟病&mdash &mdash 药品质量不达标甚至引发严重事故的报道频现报端。   特别是近日,反复引发不良反应的中药注射剂入选基药目录的消息再掀争议浪潮。   一方面,是我国近些年不断加大对生物医药产业的投入 另一方面,这一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却始终难解标准化困局。   对此,国家卫生计生委全国合理用药监测系统专家孙忠实直言不讳:我国药品标准整体水平仍然偏低,其中突出表现在中药上。   而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透露的信息来看,我国正在推进药品标准化战略。前不久,国家药典委员会秘书长张伟向记者分享了他对实施中国药品标准化战略若干问题的思考。    整体水平偏低   从定义来看,药品标准是针对某一目标化合物或处方工艺所作出的基本技术要求,是日常检验或评价药品质量符合性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药品标准的完善与否也是工艺水平、分析技术、人员素质等综合实力的最终体现。   &ldquo 药品标准的发展水平也间接地代表着一个国家药品行业发展的水平。&rdquo 张伟说。   而我国药品标准却饱受诸多问题的困扰。   据介绍,受历史条件和我国医药工业发展阶段所限,我国药品标准水平相对较低,普遍存在检测方法落后、专属性不强、不能准确测定有效成分、不能真实反映杂质含量等问题,标准老化问题也较为突出。   孙忠实对《中国科学报》记者表示,上述问题在中药领域尤甚。&ldquo 中药的管理到现在为止,都没有形成国家级的、统一的、科学规范的体系。&rdquo   他举例说,中药制剂质量受原材料影响很大,但对于原材料,至今没有国家级的统一标准。&ldquo 有效成分含量要有个标准,不同地区生产的原材料有效成分会相差很多倍。&rdquo   在标准老化问题的背后,还同时存在淘汰机制不健全的难题。   张伟指出,目前,药品标准执行情况缺少评估手段,监督缺乏力度,药品标准&ldquo 只生不死&rdquo ,迫切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药品标准淘汰机制。   据孙忠实分析,&ldquo 老化&rdquo 的药品标准难以淘汰的重要原因在于,我国对药品不良反应数据收集能力不足。&ldquo 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能够说清某种药品不良反应有多少例,&lsquo 枪毙&rsquo 该品种有依据,但我们缺乏健全的申报机制,难以掌握详尽的数据。&rdquo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药企人士推测,这其中也牵扯到落后品种药企的利益。&ldquo 药企做出一个产品花费很多时间和资金,有的甚至是中国第一个此类药品,即使逐渐落后了,也不容易从药典上剔除掉。&rdquo   信息建设滞后   对于药企而言,还存在提高药品标准的能力和内在动力不足的问题。   张伟表示,长期以来,我国药品标准提高工作的主导者是政府部门,而企业不愿主动参与,仅是被动执行。   &ldquo 企业缺少提高标准的经费投入和技术能力,仅满足于生产的药品符合标准。另外,政府缺乏提高药品标准的政策扶持和利益保护措施。企业主动提高标准后不仅不能获益,还有可能增加生产、检验及质量控制成本。&rdquo 张伟分析道。   他认为,长此下去,企业必然会从标准提高的参与者变成旁观者,从对个性注册标准的主动提高变成对共性国家标准的被动执行。   一位国内生物制药企业质量副总监对《中国科学报》记者表示,企业没有太多机会参与到有关药品标准研究的项目或课题中,药典委员会专业委员中来自企业的代表有限,同时,企业提高标准会增加时间和资金成本,目前尚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市场也未体现优质优价的回馈,因此,企业提高标准的动力不足。   此外,我国还存在药品标准信息化建设滞后的问题,未建立起统一、动态、高效的药品标准信息平台。   这造成的后果便是:难以统计我国药品标准数量,标准总体底数不清 难以对现有药品标准进行比较分析,标准整体水平不明 难以查询最新标准,执行容易出错 由于未建立统一的药品标准数据词典,信息共享没有基础。   对于上述问题,这位不愿具名的质量副总监深有体会:FDA有着相对完善的已上市药品注册的数据库,而由于我国在这方面信息化水平比较落后,药企有时难以查询到必要的药品注册标准建立的相关信息。&ldquo 希望国家能够建立相关的标准数据库,哪怕是付费查询,也会对企业很有帮助。&rdquo   强化企业主体   目前,药品标准难题如一只无形的手,扼住了我国生物医药产业的咽喉。而发达国家大多把药品标准化上升到战略高度,争相使自己的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张伟说:&ldquo 三流企业卖苦力,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专利,超一流企业卖标准。&rdquo 这句话深刻揭示了&ldquo 得标准者得天下&rdquo 的国际市场竞争游戏。   据他介绍,我国目前正在积极推进药品标准化战略,其核心是提高药品标准的适应性和竞争力。在政府引导的同时,首先要使标准适应市场和企业的需求,使企业成为标准化活动的主体。   张伟建议,根据企业自身定位,积极开展本企业的标准化活动,在采纳和吸收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形成既有自身技术特点又有竞争力的标准。企业也应积极从事本行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争取成为主导者。   对此,多位受访的企业负责人表示认可并谈到,目前可以看到一些积极变化,政府部门会比以往更多地征询来自企业的想法。   在体制层面上,张伟指出,应改变目前标准多头管理的现状,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关系顺畅、合作密切的药品标准管理工作体制。完善药品标准制修订的启动机制、激励机制、评估机制和淘汰机制。   此外,他还建议,加快药品标准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药品标准信息平台,实现药品标准的公示发布、查询检索、分析审核乃至制定修订等工作的网络化和自动化,增强药品标准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提高药品标准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 宁波药品检验平台正式开工建设 投资1.1亿
    今天上午,被列为市政府十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之一的药品检验平台正式开工。   药品及医疗器械安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简单形容就是一个扩大了几百倍的 “药品检验所”,是一个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食品)、化妆品质量检验等四大功能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中心、动物实验中心、药品技术培训研发服务基地等的综合性药品安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平台建设项目总投资1.1亿元,其中新建药检大楼建设总面积12500平方米,投资概算8500万元;增添仪器设备2500万元,项目落户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宁波研发园区五号地块。   据悉,该平台建设将以口岸药检所和国家实验室认可为目标,按国家标准实验室要求以及国际认证标准要求来进行规划和建设,将使市药检所拥有国内一流的实验室,一流的仪器设备,一流的检测水平,从而更好地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
  •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建成
    12月12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2009年始建的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正式建成,于当日接受总体验收。2012年1月~11月,各地通过该系统上报药品监测报告1081535例,同比增长57.6% 上报医疗器械监测报告155125例,同比增长68.4%。   据悉,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覆盖国家、省、地市、县4级监测机构和药械生产企业、药械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用户总计92561家 涵盖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药物滥用监测3个平台,以及关联评估、专家评审、监测报警、查询统计4个应用系统。系统应用前,各地上报的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生产厂家、不良反应4项信息的规范率为90%、25%、54%、84% 系统应用后,分别提高至99%、72%、98%、92%。今年5月至今,药监部门通过该系统,及时发现、预警4起因药品质量问题引发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系统还能利用信号检测方法,挖掘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数据库,发现新的药品不良反应(药品说明书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根据国家药监局2011年下发的《关于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我国将力争用5年时间,逐步健全全国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和监测机制,形成比较完善的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
  • 新版药典:药品标准工作格局仍待完善
    在我国,药品标准分两种:一是国家标准,即上述的《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为疗效确切、被广泛应用、能批量生产,质量水平较高并有合理的质量监控手段的药品 另一种是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和地方标准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的药品标准,将一些未列入国家药典的品种,根据其质量情况、使用情况、地区性生产情况的不同,分别收入部颁标准与地方标准,作为各有关部门对这些药物的生产与质量管理的依据。   毫无疑问的是,药品标准,特别是《中国药典》标准,对于药品生产企业有着巨大诱惑力,因此,药企也都极力想要介入药典药品的标准起草,以获得竞争优势。据了解,药企起草标准,不仅要花费数年时间,费用也达数百万元。且需经过地区药检所、省药检所、中央药检研究院层层把关,一些药物为了确定安全性还必须做动物实验。   但其所带来的经济价值也是巨大的。首先,我国医院用药市场占据着近80%的终端份额,而医生在开处方的时候,一般会尽量开药典上有记载的药物,因为药典上没有记载的药物疗效不敢肯定,安全性不够 其次,一种药物想要进入医保目录、成为国家基本药物,其前提则是要被药典录入 最后,从销售上来说,一旦被药典收录,一年一个品种的药物卖一个亿都是有可能的。   但我国药品标准整体水平仍然不高,目前,我国部颁或局颁标准有13000多个,占76%,这些标准普遍存在着检测方法落后、专属性不强、不能准确测定有效成分、不能真实反应杂质含量等问题。同时,药品标准淘汰机制不健全、药企提高药品标准的能力和内在动力不足等情况也亟待解决。此外,我国尚未建立起统一、动态、高效的药品标准信息平台,导致标准整体水平不明,难以查询最新标准,使执行容易出错。   有消息表示,在未来,药品标准的发展将逐步建立起&ldquo 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导向、社会共举&rdquo 的药品标准工作格局。旨在使标准适应市场和企业的需求,使企业成为标准化活动的主体。   其中,在市场导向方面,国家将充分利用市场的作用,提高药品标准的市场适应性。并明确,药品标准的制定和应用应是一种市场行为,也是应用者的自愿行为,而不是政府的行政性行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使药品标准体系建设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市场秩序。通过药品标准化战略的实施,从标准化角度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改革和完善。   在此背景下,药企方面若想要获得更多的竞争优势,一是根据企业自身定位,积极开展本企业的标准化活动,在采纳和吸收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形成既有自身技术特点,又有竞争力的标准 二是积极从事本行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争取成为主导者 三是代表企业或行业积极参与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成为主要力量和贡献者 四是积极争取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活动,凭借自身的技术能力和对国际标准化工作的熟悉与了解,影响国际标准的制定,使其内容向更加公平的方向发展。
  • 食药总局发布10项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
    为稳妥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办〔2013〕32号),促进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先期组织编制了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等10项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现通过总局官网发布,请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用。在编制过程中,总局采取开门编制的原则,充分借鉴相关部委经验,认真听取相关领域权威专家的意见,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印送征求意见稿等多种方式多次征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意见,通过总局官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同时组织召开了专家评审会,对10项标准进行了论证。   本次发布的10项标准,包括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基础术语(信息技术、药品、医疗器械部分)、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分类与编码规范、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基础数据元(总则、机构人员、药品、医疗器械部分)、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基础数据元值域代码(总则、机构人员、药品、医疗器械部分)、食品药品监管信息数据集元数据规范、食品药品监管数据共享与交换接口规范、食品药品监管应用支撑平台通用技术规范、食品药品监管数据库设计规范和食品药品监管软件开发过程规范。   这10项信息化标准的实行,是总局加强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的重要举措,是统一食品药品信息化标准规范的重要依据,是实现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基础保障。对推动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信息化建设中要积极采用10项标准,对于已经建成使用的信息系统,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向标准规范过渡。总局将密切结合信息化工作实际,根据标准执行情况,适时修订。并将继续组织开展信息化标准的制定和完善工作,不断健全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
  • 仪器信息网APP:检测标准方法查询工具上线啦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前段时间我们在仪器信息网微信公众号中搞了个小工具调查问卷,我们说“会根据大家的反馈,来决定接下来上线哪些工具”,在收集的反馈中,标准方法查询工具占比最高,所以,我们遵循广大网友的意愿,优先安排了该工具的开发,终于,标准方法查询工具在仪器信息网APP中上线啦。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insimg/c79262a7-c5c6-41de-aa3a-22d4600e6c55.jpg" title=" 1532089483(1).jpg"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接下来就给大家演示下该工具: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noimg/e8255c34-d888-4c41-ab94-d48345e7a86e.gif" title=" 标准查询工具.gif"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5em " 没有下载仪器信息网APP的朋友,赶快扫码安装体验吧: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noimg/caa7d288-3223-4e1a-9af8-ef00736d645a.jpg" title=" 线上活动二维码.png" width=" 200" height=" 200"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tyle=" width: 200px height: 200px "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扫码安装AP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5em " 注意:需在4.3.1及以上版本的APP中才可以体验到哦(已安装APP的朋友可以更新一下)。该工具还在不断完善中,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还请您反馈给我们,我们将不断迭代,为您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与您一起进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7/noimg/a40bb44a-50a4-49e1-9d47-c9edf66a108c.jpg" title=" APP个人微信二维码.jpg" width=" 200" height=" 200"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tyle=" width: 200px height: 200px "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扫码添加仪器信息网APP小助手为微信好友) /p
  • 国家“团购”,药品集采常态化
    1月29日,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陈金甫表示,将推动药品集采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国家“团购”,以量换价,集采将逐步覆盖各类药品,重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减轻群众用药负担。截至2020年,国家已集采112个药品,平均降价54%。早在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就部署了进一步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改革,以常态化、制度化措施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会议指出,要重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逐步覆盖国内上市的临床必需、质量可靠的各类药品和耗材。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有力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病有所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是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在增进民生福祉、推动三医联动改革、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健全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工作机制,加快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集中采购市场,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有力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病有所医。(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需求导向,质量优先。根据临床用药需求,结合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范围,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二是坚持市场主导,促进竞争。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企业以成本和质量为基础开展公平竞争,完善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三是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明确采购量,以量换价、确保使用,畅通采购、使用、结算等环节,有效治理药品回扣。四是坚持政策衔接,部门协同。完善药品质量监管、生产供应、流通配送、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市场监管等配套政策,加强部门联动,注重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相互支持、相互促进。二、明确覆盖范围(三)药品范围。按照保基本、保临床的原则,重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逐步覆盖国内上市的临床必需、质量可靠的各类药品,做到应采尽采。对通过(含视同通过,下同)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优先纳入采购范围。符合条件的药品达到一定数量或金额,即启动集中带量采购。积极探索“孤儿药”、短缺药的适宜采购方式,促进供应稳定。(四)企业范围。已取得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内药品注册证书的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由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指定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的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等方面达到集中带量采购要求的,原则上均可参加。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的企业应对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作出承诺。(五)医疗机构范围。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三、完善采购规则(六)合理确定采购量。药品采购量基数根据医疗机构报送的需求量,结合上年度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进行核定。约定采购比例根据药品临床使用特征、市场竞争格局和中选企业数量等合理确定,并在保障质量和供应、防范垄断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约定采购量根据采购量基数和约定采购比例确定,在采购文书中公开。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对药品实际需求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也可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七)完善竞争规则。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研药和参比制剂不设置质量分组,直接以通用名为竞争单元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不得设置保护性或歧视性条款。对一致性评价尚未覆盖的药品品种,要明确采购质量要求,探索建立基于大数据的临床使用综合评价体系,同通用名药品分组原则上不超过2个。按照合理差比价关系,将临床功效类似的同通用名药品同一给药途径的不同剂型、规格、包装及其采购量合并,促进竞争。探索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似的不同通用名药品合并开展集中带量采购。挂网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数量超过3个的,在确保供应的前提下,集中带量采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八)优化中选规则。基于现有市场价格确定采购药品最高有效申报价等入围条件。根据市场竞争格局、供应能力确定可中选企业数量,体现规模效应和有效竞争。企业自愿参与、自主报价。通过质量和价格竞争产生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中选结果应体现量价挂钩原则,明确各家中选企业的约定采购量。同通用名药品有多家中选企业的,价格差异应公允合理。根据中选企业数量合理确定采购协议期。(九)严格遵守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采购协议期满后,应着眼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综合考虑质量可靠、供应稳定、信用优良、临床需求等因素,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依法依规确定供应企业、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通过竞价、议价、谈判、询价等方式,产生中选企业、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四、强化保障措施(十)加强质量保障。严格药品质量入围标准,强化中选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将中选药品列入重点监管品种,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加强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医疗机构应加强中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发现疑似不良反应及时按程序报告。完善部门协调和监管信息沟通机制,加快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建设,基本实现中选药品全程可查询、可追溯。依法依规处置药品质量问题。(十一)做好供应配送。中选企业应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药品生产,按要求报告产能、库存和供应等情况,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中选药品采购需求。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配送费用由中选企业承担。配送方应具备药品配送相应资质和完备的药品流通追溯体系,有能力覆盖协议供应地区,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加强偏远地区配送保障。出现无法及时供应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选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否则将被视为失信违约行为。(十二)确保优先使用。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在医生处方信息系统中设定优先推荐选用集中带量采购品种的程序,临床医师按通用名开具处方,药学人员加强处方审核和调配。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作为医保总额指标制定的重要依据。五、完善配套政策(十三)改进结算方式。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基础上,建立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预付机制,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专项预付给医疗机构,之后按照医疗机构采购进度,从医疗机构申请拨付的医疗费用中逐步冲抵预付金。在落实医疗机构采购结算主体责任的前提下,探索通过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设立药品电子结算中心等方式,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结算的医疗费用要及时审核,并足额支付合理医疗费用。(十四)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十五)完善对医疗机构的激励机制。对因集中带量采购节约的医保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在集中带量采购覆盖的药品品种多、金额大、涉及医疗机构多的情况下,要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和薪酬机制,促进临床医师和药学人员合理用药,鼓励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六、健全运行机制(十六)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依托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医保支付为基础,在药品集中采购主管部门领导下,对招标、采购、交易、结算进行管理,提高透明度。省域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全部所需药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统一基本操作规则、工作流程和药品挂网撤网标准,统一医保药品分类和代码,统一药品采购信息标准,实现省际药品集中采购信息互联互通,加快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集中采购市场,建立健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实行全网动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促进医保信息平台、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共享。(十七)健全联盟采购机制。按照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要求,推进构建区域性、全国性联盟采购机制。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或组织相关地区和医疗机构形成药品集中采购联盟,加强工作协调,部署落实重点任务;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共同成立跨区域联合采购办公室,代表联盟地区医疗机构实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组织并督促执行采购结果。进一步完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常态化、专业化运作机制,由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承担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日常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七、强化组织保障(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完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机制,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国家医保局要切实担负起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适时开展监测分析、督导检查、总结评估。财政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协同和工作配合,形成合力。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入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开展探索创新,确保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有序推进。(十九)分级开展工作。国家组织对部分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开展集中带量采购,根据市场情况开展专项采购,指导各地开展采购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区域内除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范围以外的药品独立或与其他省份组成联盟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并指导具备条件的地市级统筹地区开展采购工作。地市级统筹地区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就上级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范围以外的药品独立或与其他地区组成联盟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对尚未纳入政府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药品,医疗机构可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主或委托开展采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应及时报上级医药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二十)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解读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大力宣传集中带量采购取得的成效、典型案例、创新做法,以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医务人员在临床用药中的作用,做好解释引导工作。完善重大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 食品药品是否安全? 夏芮食品药品胶体金分析仪告诉你
    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状况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随着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出现的越来越频繁,食品药品胶体金分析仪也应运而生。成为了现在大家方便快检测食品安全的有效工具。那么,食品药品胶体金分析仪的检测原理是什么呢?食品药品胶体金检测原理是什么:胶体金法具体的原理:胶体金在弱碱环境下带负电荷,可与蛋白质质分子的正电荷基团形成牢固的结合,由于这种结合是静电结合,所以不影响蛋白质机的生物特性。胶体金除了与蛋白质结合以外,还可以与许多其它生物大分子结合,如SPA、PHA、ConA等。根据胶体金的一些物理性状,如高电子密度、颗粒大小、形状及颜色反应,加上结合物的免疫和生物学特性,因而使胶体金广泛地应用于免疫学、组织学、病理学和细胞生物学等领域。夏芮食品药品检测方案:夏芮食品药品胶体金分析仪夏芮食品药品胶体金分析仪可用于快速检测食品添加剂、非食品添加剂、伪劣食品、粮食安全、调味品品质、食品理化指标,蔬菜水果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水产品抗生素残留、粮食真菌毒素。 仪器特点一体化主机:包含多检测模块,可拓展极性组分模块双操作系统:Win10和安卓5.0以上双操作系统人性化操作界面:≥12吋电容触摸屏,大屏幕中文显示多类型接口:实现无线上网和数据传输功能支持WIFI数据传输:数据可直接上传至网络监管平台自动上传:数据自动保存、归类、上传、可通过管理软件查询情况检测范围: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孔雀石绿、氯霉素、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妥因、呋喃西林、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玉米赤霉烯酮、磺胺二甲密啶、磺胺类、三聚氰胺、喹诺酮类、罂粟壳、β内酰胺酶
  • 尼美舒利引发网友质疑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制
    2011年2月11日起,尼美舒利致儿童肝功能损害的报道不断爆出,各大媒体高度关注,同时,国家对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与上报制度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焦点。   此药在国外被停售   2月17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也发表了公告:据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平台数据显示,自2002年1月1日至2011年2月16日,广东省疑似与尼美舒利有关的不良反应共133例,常见的药品不良反应主要表现为皮疹和胃肠道反应,暂未监测到儿童肝功能损害病例。目前,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尚未接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有关通知,正密切关注尼美舒利有关的安全性信息。   尽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未检测到严重不良反应,网站也无详细的不良反应信息提供查询,可是,国内已经有超过20篇专门研究尼美舒利不良反应病例的医学学术论文,公开发表在包括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主办的《中国药物警戒》杂志在内的14家权威学术期刊上。例如,2009年8月,辽宁省的孙超4岁的女儿被确诊为重症肌无力,经过排查、比对尼美舒利系列药品的副作用后,确认引发该女童重症肌无力便是尼美舒利。在2007年4月,一则题目为《尼美舒利致儿童急性重型肝炎死亡》的文章就阐述了一名8岁男孩因为服用尼美舒利因肝衰竭致死。   在国外,尼美舒利更是频频引发争论,并在一些国家被停售并引发危机。2002年的时候,芬兰、西班牙以及土耳其由于尼美舒利严重的肝毒性在国内相继停售尼美舒利。2007年,爱尔兰因6例肝损伤报告继而停售尼美舒利。   目前,国家药监局暂无尼美舒利严重不良反应爆出,而广东省10年来133例不良反应,这个数据属于可控范围之内,而国外监测到的严重不良反应数量多,甚至被停售。这种差别不禁让大家产生疑问,为何国内外差别如此之大,为什么尼美舒利在中国使用的10年时间竟无一例严重不良反应出现?对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监督上报制度产生质疑。   医院上报全靠自觉   其实,国内关于尼美舒利的严重不良反应并非没发生,可是,为什么我国药监系统查无数据呢?有网友就表示,首先,国家对药物监管方面管理不够严格,政府必须立法实行药品不良反应强制上报制度,确保掌握各地区医院的信息。其次,药品监测系统不完善,相关的警示和不良反应信息工作在对应的药监局网站上无法详细查询。   对此,笔者也电话向广东省药监局相关人员了解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上报的流程。广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许燕科长表示,目前药监局严格按照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来执行,会定期安排医院相关负责人进行培训。虽然国家对于医院隐瞒不上报的行为会不同程度的处罚,据了解,药监局对医院上报并无过多的督促,多数靠的医院执行进行系统监测。   据了解,每个医院都会执行临床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医生在临床发现病人出现不同程度的药物不良反应之后,就会自觉上报给医院相关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统一上报地方药监部门。   南方医院儿科副主任冯晓勤表示,医生凭借病人临床反应,只要发现、观察到不正常情况,都会第一时间上报,这是医生的职责,对此,药监部门也并没有实行过多的干预或者监督政策。同时,冯教授还称,病人临床表现超过药物正常作用下的承受范围,或者一个药物在短时间内出现过多的上报情况,药监局会给予医院反馈信息,并实行临床监督 在药监局判断下无特殊情况的,则不会给予反馈。   在这样的情况下,医生监测、上报药物临床使用的不良反应则完全靠自觉。在丁香园对500名临床医生的调查中就发现,46%的医生在药品不良反应发生后选择“等一等,看看能不能解决,能解决就不上报”,11%的医生选择“不会上报”。医生的专业水平、当下紧张的医患关系、药企与医生的利益、上报制度不完善,这些都是调查中发现影响医生上报的原因。由此可见,临床医生在处理药品不良反应过程中顾虑重重,会直接影响到药物不良反应的报告。   我国应改进不良反应监督体制   近年来,人们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关注与日俱增,从最近发生的尼美舒利事件,网友们就在网上各大论坛对我国的不良反应监督体制表示不同程度的质疑。而更早之前的维C银翘片、文迪雅事件也同样暴露了药监部门监管体系下的种种问题。目前,作为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中最基础部分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网友直指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督体系不完善,存在着报告主体上报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报告的数量和质量与国际先进水平相差甚远等诸多不足,导致迟报、漏报的状况时有发生。   虽然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医生缺报、漏报、隐瞒有相关的处理与处罚,但是如何监督他们成为大家关注的重点。为此,网友们要求我国药监局各相关部门、机构制定强制上报的有效操作办法,建立迅速上报通道,卫生管理部门与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管理。同时,要严格监督医院、药品研制机构、药研监测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让他们严格按要求履行上报程序,负起收集药品不良反应情况的统计职责。   而医药行业的专家也指出,卫生管理部门加强管理监督的同时,广大临床医师以及药师,应负起更大责任,严格判断病人服药情况,做到出现不良反应及时上报 同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也应积极参与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 北京将公布药品安全“黑名单”
    4月1日开始,北京市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将正式实施。对于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将通过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曝光,接受社会监督,并实施重点监管。   据了解,细则出台旨在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北京市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黑名单”公布事项主要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隐去后四位号码)、违法事由、行政处罚决定等。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市民可以在北京市药监局政务网站查询药品安全“黑名单”。   公布期限届满,“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转入“药品安全‘黑名单’数据库”,供社会查询。今后在申办药品、医疗器械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应作出未聘用已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人员或不具有行业禁入情形的书面承诺。市药监局将对照“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进行审查,对申请人具有行业禁入情形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此外,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公布的违法生产经营者还将被记入监管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责令每季度报告质量管理情况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   北京市药监局表示,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向市药监局投诉举报中心举报。
  • 喜讯!仪器信息网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仪器信息网近日取得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是将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合法化、规范化的一种法律许可形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颁发。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1/uepic/5102e297-60eb-4b15-8c21-8485e985ee7a.jpg" title=" 111.jpg" alt=" 11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评定对企业的资质、技术水平都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作为科学仪器行业专业的门户网站,该资格证书的取得是对仪器信息网企业资质、技术水平的再一次肯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取得进一步拓宽了仪器信息网的服务范围和服务能力,仪器信息网将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管理下,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的优势,努力为行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为行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北京信立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公司始终致力于以信息化带动中国科学仪器及分析测试行业健康快速发展,从而促进中国产品的质量提升,推动中国的科技进步。公司旗下运营两个专业网站:仪器信息网(www.instrument.com.cn)和我要测网(www.woyaoce.cn)。其中仪器信息网成立至今已有20年的历史,是国内第一家科学仪器专业门户网站,并创下多项国内& quot 第一& quot ,已成为科学仪器行业B2B行业的典范。我要测网开通于2010年5月,是中国第一家专为检测行业提供全方位信息服务的专业门户网站。2013年,我要测网获得“2013年度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网站的特色栏目有:“特色检测”,“实验室零距离”等。 /p p   strong  联系电话:4008 316 116 /strong /p p br/ /p
  • 专家把脉食品安全:应建立食品检验信息共享平台
    3月23日讯 在食品安全事件频出的现实面前,食品企业如何提高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如何提高监测能力?今天,在省企业风险防范促进会举办的食品安全专题论坛上,多位专家表示,企业应不断提高食品生产检验、化验能力,监管部门应加强第三方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建立准入标准制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形成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食品安全检测服务市场。   来自省食品工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全省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企业1016个,虽然企业已认识到食品安全事关生死,也不断加强食品检测能力建设,但因技术力量薄弱等原因,影响了食品安全的保障度。   省食品工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认为,在食品安全整顿过程中,政府应加强对食品企业的扶持,帮助企业不断提高检验、化验能力。   石家庄洛杉奇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宗力则表示,目前部分检测机构检验效率较低,样品送过去,有时半个月才能出结果,难以跟上企业生产需求。   “当前我省食品检测存在着检测技术、人员素质不高,多头检测等问题。”河北经贸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王春和表示,针对我省食品安全监测存在的部分检测机构分头建设、资源分散、检测效率不高等问题,应采取设置严格入门条件、准入制度等措施,加强第三方检测机构建设和监管。   据了解,《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提出,我省将有序推进食品检验机构社会化,通过政策引导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发展 严格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提高检验结果的公信力 建立食品检验信息共享平台,推动检验报告、数据电子化,实现实时调取、查询。   多位专家指出,在这一宏观背景下,省内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应进一步促进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保证数据权威性,并允许社会资本参与检测机构建设,对政府监管形成有益补充。同时,第三方检测机构要根据市场定位和客户要求,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加快引进新的检测方法和技术,提升检测能力和效率。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App上线
    日前,&ldquo 国家食药监管&rdquo App正式上线,公众免费下载手机客户端后,就能通过手机轻松浏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随时随地查询食品药品基础数据,方便快捷地掌握各项许可进度。   安卓版和苹果版手机用户在总局政府网站上扫描二维码或网页下载移动客户端后,一个名为&ldquo 国家食药监管(CFDA)&rdquo 的蓝色图标就能轻松安装到用户手机上。&ldquo 国家食药监管&rdquo App采用清新、简约的设计风格,只需轻击,滑动手指,27个栏目的&ldquo 掌上&rdquo 资讯和数据将展现在手机上。   &ldquo 国家食药监管&rdquo App资讯类的栏目设置和总局政府网站发布内容基本对应,但更加便捷,支持用户选择栏目、形成个性化的页面。无论业内人士、普通消费者,还是基层监管工作人员,均可根据自己的需要,从工作动态、新闻发布、部门规章、工作文件、药品质量公告、医疗器械质量公告、药品召回、医疗器械召回、药品安全警示、曝光栏等多个栏目,选择自己感兴趣的信息。打开这些栏目,每个资讯页面的左上角都链接有微博、微信等及时通讯工具的标识,用户可以点击这些工具,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第一时间进行分享。   数据搜索功能是&ldquo 国家食药监管&rdquo App的一大亮点。&ldquo 国家食药监管&rdquo App有多个查询栏目,可提供基础数据查询,例如食品生产企业查询、国产保健食品查询、进口保健食品查询、国产药品查询、进口药品查询、国产医疗器械查询、进口医疗器械查询、进口化妆品查询、国产化妆品查询、进口化妆品查询,在这些栏目输入注册号或企业名称等检索关键词,相关信息瞬间就从海量数据中抓取出来。   为方便行政相对人查询各项审批注册许可的进度,App设置了保健食品注册进度、药品注册进度、医疗器械注册审批进度、委托生产审批进度等栏目,只需输入受理号,该项目的许可进度情况一目了然。   据悉,组织&ldquo 国家食药监管&rdquo App开发是总局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提出一项措施,旨在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提高信息服务质量。负责该项目的总局办公厅、信息中心负责人坦言,如何在互联网、智能手机技术迅猛发展的形势下,满足公众对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的需求,一直是总局面临的重要课题。试水App是一个开端,开弓没有回头箭。把这次推出的App定义为1.1版,表明了总局在这方面积极、开放和负责的态度。未来将根据用户反馈的意见建议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不断升级版本,完善栏目设计和使用功能,以更加便捷的渠道与公众分享监管信息。
  • 禁止网售处方药 CFDA公开征求《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网络药品.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4922c2b3-e9d5-4688-a9d3-7eaef238f038.jpg" / /p p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进一步规范网络药品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有关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司)。 /p p   电话:010-88330854 /p p   传真:010-68311985 /p p   邮件:lincq@cfda.gov.cn /p p   附件: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11月10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征求意见稿) /strong /p p   strong  第一章 总 则 /strong /p p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网络药品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药品经营,包括网络药品销售活动、网络药品交易平台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p p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p p   设区的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p p   第四条从事网络药品销售活动,应当具备药品经营资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网上网下一致”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p p   第五条从事网络药品经营活动,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p p   第六条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p p    strong 第二章 网络药品销售管理 /strong /p p   第七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从事网络药品销售。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第八条网络药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范围。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 /span /p p   第九条网络药品销售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一)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保证业务开展要求 /p p   (二)建立网络药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实现药品销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p p   (三)建立保障药品质量与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 /p p   (四)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p p   (五)建立网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p p   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p p   第十条拟从事网络药品销售的,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络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备案要求由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p p   第十一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清晰展示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备案凭证和企业联系方式,并将展示的证书信息链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证书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网站展示信息。 /p p   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展示《执业药师注册证》。 /p p   第十二条药品销售网站展示的药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标明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链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 /p p   第十三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对配送药品的质量与安全负责,保障药品储存运输过程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p p   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递送的,应当与受托企业签订合同,明确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责任,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具体规定,约定现场审计方法,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义务。 /p p   第十四条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应当按规定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凭证 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销售凭证,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p p   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记录、电子订单、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留存应当完整,并保存5年以上。 /p p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公开消费者个人信息。 /p p   第十五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药品,在采取停止销售、召回或追回等措施的同时,应当在网站发布相应信息。 /p p   第十六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在信息查询、数据提取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 /p p   第十七条企业如需暂停、终止、恢复网络药品销售活动,应当提前15日在其网站发布公告,并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p p    strong 第三章 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管理 /strong /p p   第十八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一)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保证业务开展要求 /p p   (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p p   (三)具有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制度 /p p   (四)建立的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具有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网上支付、配送管理等交易服务功能 /p p   为向个人消费者售药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还应当具备在线药学服务功能、消费者评价等功能 /p p   (五)具有药品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两名以上执业药师承担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p p   (六)具有交易和咨询记录保存、投诉管理和争议解决制度、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p p   第十九条符合上述条件的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络域名等信息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备案要求由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p p   第二十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平台首页清晰展示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备案凭证、企业联系方式,《执业药师注册证》登载的信息、投诉举报方式等相关信息,并将展示的信息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p p   第二十一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网络药品销售者资质进行审查,确保进入平台的网络药品销售者为合法的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并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经营者资质证件。 /p p   第二十二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检查制度,对平台上发布的药品信息进行检查,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p p   第二十三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保存平台上的药品展示信息、交易与咨询记录、销售凭证、评价与投诉信息,保存期限应在5年以上。 /p p   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并为入驻平台的网络药品销售者自行保存上述数据提供便利。 /p p   第二十四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保守在经营活动中所知悉的相关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 /p p   第二十五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入驻平台的网络药品销售者选择的递送企业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递送企业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p p   第二十六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对下列情况,应当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药品交易服务,必要时协助召回和追回所销售的药品: /p p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药品撤市、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决定的 /p p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生产或进口企业公布药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要求召回的 /p p   (三)药品批发企业要求追回药品的 /p p   (四)发现销售违禁药品、超经营范围销售药品的 /p p   (五)发现药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 /p p   (六)发现发布虚假信息、夸大宣传 /p p   (七)发现网络药品销售者不具备网络药品销售资质的 /p p   (八)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p p   对上述涉及违法行为的,还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p p   第二十七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记录并及时处理 建立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信息收集制度,接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应当记录并及时转交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处理 鼓励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与先行赔付制度。 /p p   第二十八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网络监测工作要求,提供所需的技术配合,如实提供经营数据。 /p p    strong 第四章 监督管理 /strong /p p   第二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职权对网络药品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由注册地所在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网络药品销售者由经营主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p p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网络药品销售的,能确定经营地址的,由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不能确定经营地址的,由网站备案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违法网站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处理。 /p p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p p   第三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开展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p p   第三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药品经营监测系统,对监测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的信息,通过网络药品经营监测系统转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p p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网络药品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将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p p   第三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等合作,实现监管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加强对网络药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p p   第三十四条网络药品销售者、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且受到严厉处罚,符合药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名单”相关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p p   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药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p p   (一)进入从事网络药品经营活动或其委托的物流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与抽样检验 /p p   (二)询问当事人,调查了解网络药品经营活动或其委托的物流活动相关情况 /p p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p p   (四)依法对网络药品经营活动或其委托的物流活动的场所、设施等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p p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p p   第三十六条存在网络药品经营严重违法行为的网络药品销售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务网站、互联网搜索引擎、浏览器、杀防病毒软件等渠道,予以公示或警示。 /p p   第三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 /p p   第三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药品经营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信息追溯资料等,可以作为对网络药品经营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证据。 /p p   第三十九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对存在的药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到管理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约谈。 /p p   strong  第五章 法律责任 /strong /p p   第四十条网络药品销售者、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第四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通过网络销售假药、劣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依法查处。 /p p   对违反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在实施上述处罚的同时,还应当提请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该网站的接入服务。 /p p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依法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处理。 /p p   (一)未具备网络药品销售条件而从事网络药品销售 /p p   (二)超出许可范围销售药品的 /p p   (三)超出许可方式销售药品的 /p p   (四)不符合条件从事网络药品平台交易服务的 /p p   (五)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决定暂停或者终止为网络药品销售者提供服务的。 /p p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违规发布处方药信息或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四十五条违法发布网络药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p p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能保证药品储存运输质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依法查处。 /p p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拒绝、阻挠或者不予配合的,造成无法完成检查工作的,检查结论直接判定为不合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情节严重依法查处。 /p p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凭证或者发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留存完整有效的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记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未按照规定留存电子订单台账记录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公开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未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追回等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相应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处理。 /p p   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p p    strong 第六章 附则 /strong /p p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p p   网络药品销售,指通过网络(含移动互联网等网络)从事药品交易相关活动的行为。 /p p   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是指在网络药品交易活动中为购销双方提供交易服务的网络系统。 /p p   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是指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提供网络药品交易平台服务的企业法人。 /p p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p p   此前发布的关于网络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p p   第五十六条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p p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 480 号)中有关药品的内容同时废止。 /p p & nbsp /p
  • 厦门将建设海峡药品检测中心平台
    导报记者昨天从厦门市药监局获悉,为贯彻落实“综改方案”,提升输台药材检测服务能力,助推两岸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厦门市将建设“海峡(厦门)药品检测中心平台”。   该平台将依托厦门市药品检验所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进行建设。项目建成后将提升厦门市生物与新医药 (包括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能力,为两岸医药产业链的产品研发、标准制定、数据互认搭建一个重要的公共服务平台,对推动厦门生物与新医药产业的快速发展、对提升政府对相关产业的监管和服务能力、对促进厦门在相关领域对台的交流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国家食品风险评估中心开发添加剂查询软件
    在国家卫计委6月11日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计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司长苏志指出,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并不断向好。   苏志指出,2013年我国共监测42万件食品样品、涵盖307项各类监测指标,获得监测数据493万个。   监测结果表明,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并不断向好,其中,乳制品、面粉等食品中真菌毒素和微生物等污染情况趋于好转,兽药滥用以及非法添加情况有所遏制。同时,监测也发现了因环境污染、生产环节控制不严,以及违法使用非食用或禁用物质等导致的食品安全隐患。   截至目前,我国已制定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429项。   2014年,我国将制定公布新的食用植物油、蜂蜜、粮食、包装饮用水、调味品等一批重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开展对《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重点标准的跟踪评价,掌握标准执行情况,分析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收集监管部门、行业、消费者等各方意见和建议,为标准修订提供依据。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主任助理、研究员王竹天表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发出一种软件,能方便快速查询食品添加剂在哪些食品中使用,近期将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开通启用。   例如,输进去&ldquo 苯甲酸&rdquo 这3个字,马上就能查询出苯甲酸可以在哪些食品中使用、使用多大量;输入&ldquo 酱油&rdquo 这个词,立即就能查出在酱油里面能够使用多少食品添加剂。
  • 中国装备近400辆药品快速检测车
    中国装备近400辆药品快速检测车 监督覆盖面达70%   记者4日从在广州召开的首届国际药品快速检测技术论坛上获悉,截至今年8月,中国已装备药品快检车近400辆,在全国覆盖涉药单位7万多个,监督覆盖面达70%。   药品快检技术是对药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初步判断的系统方法。我国自2003年初开始研究药品快速检测技术,并开发研制成功具有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药品快速检测技术载体——药品快速检测车。   药品快速检测车上配备了化学药品快检系统、中成药快检系统、中药材鉴别系统、药品质量信息查询系统和近红外光谱检测系统,可在几十秒至几分钟内完成对药品样品的初步筛查,还能对几十万条药品质量信息数据进行查询和识别。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常务副所长金少鸿指出,药品快检车的推广应用,改变了过去现场监管中靠“眼观手摸、鼻闻口尝”或是靠药品外观、包装来识别药品真伪的历史,显著提高了抽验覆盖面和针对性。“过去抽检药品需要把所有样品带回实验室检验,持续周期很长,成本也高。药品快检技术就像‘哨兵’一样,通过初步筛查锁定可疑样品,大大降低了药品检验的工作强度和成本,提高了检验效率。”   据悉,目前药品快检车能对上市的所有药品进行质量信息数据查询,能对229种中药材进行现场快速筛查,并能通过近红外光谱检测系统在不损坏外包装的情况下对常用基本药物进行快速检测。   统计显示,2008年我国共检查了近3万个基层涉药单位,筛查14万批次药品,其中可疑药品2万批次,最终确证了5000余批次假劣药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所长李云龙表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全球共同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和严峻挑战,“我国药品快检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为快捷、有效地监控药品市场,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假劣药品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据悉,目前我国第二代药品快检车已研制成功,其检测准确率可达90%左右。   来自国内外从事药物分析研究与开发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生产企业等部门和单位共计500余人参加了本次论坛。
  • 预算285万!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等仪器设备采购
    项目概况四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3682号伟峰东樾11号楼2303室(生态大街与天工路交汇)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12月15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0773-2141JLHW0155项目名称:四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85.0000000 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285.00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1.采购货物名称: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等2.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采购数量:1套3.简要技术规格:可以实现柱中和柱后反吹大大缩短运行时间,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增加柱寿命等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90天内交付至招标人指定地点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已在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处领购招标文件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何未在招标机构处领购招标文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不得参加投标。2.2 除非另有规定,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投标。2.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2.4 接受委托参与项目前期咨询和招标文件编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受托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2.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包投标,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2.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7 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供货人才能参加投标。2.8 投标人应在招标机构处领购招标文件,同时应按规定于投标前在必联网(http://www.ebnew.com)或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chinabidding.com)完成注册及信息核验。是否注册成功可与中金公司联系查询,未注册成功的投标人将不能进入招标程序,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2.9 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年内至今任意一个月份的财务状况报告)(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可以提供同类业绩合同、产品生产制造设备及生产能力等相关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为2021年以后注册成立的公司,可提供承诺书)(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1年内至今任意一个月份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注: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10 投标人不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详见《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查询截止时点: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时间期间。2.11 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12 提供《单位负责人证明书》(附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或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附单位负责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不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详见《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1年11月24日 至 2021年12月01日,每天上午8:30至11:00,下午13:30至15: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3682号伟峰东樾11号楼2303室(生态大街与天工路交汇)方式:须提交以下资料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购买招标文件:1) 营业执照;2)单位负责人证明书(附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或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附单位负责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售价:¥1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12月15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开标时间:2021年12月15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3682号伟峰东樾11号楼2303室(生态大街与天工路交汇)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四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项目概况四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到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3682号伟峰东樾11号楼2303室,生态大街与天工路交汇)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12月15日10: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0773-2141JLHW0155项目名称:四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285万元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285万元采购需求:1.采购货物名称: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等2.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采购数量:1套3.简要技术规格:可以实现柱中和柱后反吹大大缩短运行时间,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增加柱寿命等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90天内交付至招标人指定地点。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1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已在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处领购招标文件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何未在招标机构处领购招标文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不得参加投标。2.2 除非另有规定,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投标。2.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2.4 接受委托参与项目前期咨询和招标文件编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受托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2.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包投标,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2.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7 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供货人才能参加投标。2.8 投标人应在招标机构处领购招标文件,同时应按规定于投标前在必联网(http://www.ebnew.com)或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chinabidding.com)完成注册及信息核验。是否注册成功可与中金公司联系查询,未注册成功的投标人将不能进入招标程序,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2.9 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年内至今任意一个月份的财务状况报告)(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可以提供同类业绩合同、产品生产制造设备及生产能力等相关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为2021年以后注册成立的公司,可提供承诺书)(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1年内至今任意一个月份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注: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10 投标人不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详见《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查询截止时点: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时间期间。2.11 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12 提供《单位负责人证明书》(附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或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附单位负责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三、获取招标文件3.1凡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须提交以下资料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购买招标文件:1) 营业执照;2)单位负责人证明书(附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或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附单位负责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3.2发售招标文件起止时间:2021年11月24日至2021年12月01日,每天8:30-11:00,13:30-15: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招标文件人民币1500.00元/本,售后不退。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1年12月15日北京时间10:00分。地点: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3682号伟峰东樾11号楼2303室(生态大街与天工路交汇)。 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无。2.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媒介:中国国际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网。3.本项目为国际公开竞争性招标方式,具体内容详见中国国际招标网。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招标人名称:四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地址:吉林省四平市联系人:刘嘉乐电话:15665955652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3682号伟峰东樾11号楼2303室联系方式:0431-81150785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林叶、张敏莉电  话:0431-81150785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四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地址:吉林省四平市        联系方式:刘嘉乐1566595565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3682号伟峰东樾11号楼2303室            联系方式:林叶、张敏莉0431-81150785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林叶、张敏莉电 话:  0431-81150785?
  • 190万元!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采购一批仪器
    一、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 仪器设备购置 项目项目编号: GZWH-2021-15110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项目序列号: S5200000000039357001采购主要内容: 微波消解仪、高效液相色谱仪和卡式水分测定仪。采购数量: 1 批预算金额:1,900,000(元)最高限价:1,900,000(元)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般资格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供以下材料: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②审计机构出具的2019年度或2020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者出具基本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③2021年任意三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④2021年任意三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材料(不需要缴纳社保资金的,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自行声明);⑥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供应商自行承诺,在&ldquo 信用中国&rdquo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截止时点为开标当日评审前,由代理机构对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承诺自拟)。特殊资格要求: 无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1-08-07 09:00:00至 2021-08-16 17:00:00(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 ,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获取,交易中心网址:http://ggzy.guizhou.gov.cn/方式: 登录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2020试运行版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交易中心电话:0851-85971822,交易中心网址:http://ggzy.guizhou.gov.cn/)售价: 300 元人民币(含电子文档)投标保证金额(元): 10,000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 2021-08-06 09:00:00至2021-08-31 09:30:00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合法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开户单位名称: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展览馆支行开户账号:0109001400000182-0002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截止时间: 2021-08-31 09:30:00(北京时间)(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地点: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65号,具体开标室于当日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获取时间: 2021-08-31 09:30:00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①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②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③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④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PPP项目: 否简要技术要求、服务和安全要求: 微波消解仪用于化妆品、药品、药品包装材料、食品等各类样品的酸消解、溶剂萃取等样品前处理,为ICP-MS、AAS、AFS等分析仪器制备符合检测要求的供试样品溶液;交货地点或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其他事项(如样品提交、现场踏勘等): 无交货时间或服务时间: 2021年11月20日前完成交货、安装调试及验收。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项目联系人:唐老师地 址:贵阳市云岩区市北路142号联系方式:0851-868086502、代理机构信息(如有)代理全称: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联 系 人:项目一部地 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8号时代广场名仕楼18楼D座联系方式:0851-85801822/0851-858017943、项目联系方式联 系 人:项目一部电 话:0851-85801822/0851-85801794
  • 346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计划采购专项仪器设备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0747-2261SCCZA280项目名称: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022年度专项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应急第一批预算金额:346.00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各包件最高投标限价即各包件预算金额采购内容及数量表包号序号设备名称数量台/套简要技术需求分包预算金额(万元)第1包1-1生物纳米压痕仪1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书。1831-2细胞压缩试验机11-3单细胞解离系统11-4摩擦力测试仪11-5超净工作台11-6洗瓶机11-7全自动蛋白印迹系统1第2包2-1气体含量检测仪1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书。1632-2麻醉气体净化单元溢出检漏装置12-3湿化器检测装置12-4呼吸气流发生器12-5全自动微量蒸气压测试仪12-6超微量密度粘度一体机12-7裂隙灯显微镜12-8维氏硬度计12-9全自动压片机12-10超低温冰箱12-11离心机1(1)是否允许进口产品投标: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2)交货地点: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指定地点。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后90日内。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本项目开标日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包括中央和各地方财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当日的查询记录为准;(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3)投标人必须通过中化商务电子招投标平台http://e.sinochemitc.com获取了招标文件;(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2年10月25日 至 2022年11月01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中化商务电子招投标平台http://e.sinochemitc.com方式:网络标书销售:登陆中化商务电子招投标平台http://e.sinochemitc.com,通过网上支付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并支付平台使用及技术支持费(平台使用及技术支持费:500.00元人民币/包件)。潜在投标人需先进行网上注册(免费),具体步骤请参考帮助中心-招投标指南。支付成功后,可下载招标文件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中化商务电子招投标平台技术支持电话:+86 10-86391277。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11月15日 14点00分(北京时间)开标时间:2022年11月15日 14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西城金茂中心四层会议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投标文件的递交:所有投标文件应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至指定地点。迟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2.本项目公开开标,届时邀请投标人的代表出席开标仪式。3.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4.本项目招标公告内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5.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 执行节能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2) 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制度;(3) 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4) 执行《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5) 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6. 本项目投标人必须对所投各包件所有货物进行投标,不允许只投标各包件其中的一部分,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7.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投标文件可以采用现场递交和快递递交2种方式:(1)投标人将投标文件于开标当日递交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至: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西城金茂中心四层会议室;(2)投标人于投标截止日前(工作日)(以采购代理机构实际收到文件时间为准),将投标文件密封快递至或送至: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西城金茂中心20层(邮编100045),华曲德吉央宗收,010-5936 9762(座机已呼叫转移至手机)。快递发出后,投标人应将快递单号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子邮箱。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华佗路31号        联系方式:赵老师010-5385246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复兴门外大街A2号西城金茂中心(邮编:100045)            联系方式:王梦楠、华曲德吉央宗、马瑞、黄凡、巩俊萍010-59369682、59369762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王梦楠、华曲德吉央宗、马瑞、黄凡、巩俊萍电 话:  010-59369682、59369762
  • 210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采购专项仪器设备
    项目概况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021年度专项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第五批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中化商务电子招投标平台http://e.sinochemitc.com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2月09日 14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0747-2261SCCZA011项目名称: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021年度专项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第五批预算金额:210.0000000 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210.00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序号名称数量要求1超声蛋白分解系统1接受进口产品投标,不免税。2流动图像法蛋白质聚集体分析仪1接受进口产品投标,不免税。3差式扫描量热仪1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不免税。4激光粒度分布仪分析系统1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不免税。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20天内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本项目开标日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包括中央和各地方财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当日的查询记录为准];(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3)投标人必须通过中化商务电子招投标平台http://e.sinochemitc.com购买了招标文件;(4)所投产品是进口产品的投标人应具有投标产品制造厂家或合法经销商(提供制造厂家授权)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书原件。(5)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投标人应具有投标产品制造厂家或经制造厂家授权具有服务能力的经销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书。(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2年01月13日 至 2022年02月08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中化商务电子招投标平台http://e.sinochemitc.com方式:网络标书销售:登陆中化商务电子招投标平台http://e.sinochemitc.com,通过网上支付方式领购招标文件。购标人需先进行网上注册(免费),具体步骤请参考帮助中心-招投标指南。支付成功后,可下载招标文件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中化商务电子招投标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10-86391277。纸质文件领取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20层(如需要)。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02月09日 14点00分(北京时间)开标时间:2022年02月09日 14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21层第3会议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投标文件的递交:所有投标文件应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至开标地点。迟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2.本项目公开开标,届时邀请投标人的代表出席开标仪式。3.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4.本项目招标公告内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5.本项目需落实的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 执行节能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2) 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制度;(3) 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4) 执行《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5) 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华佗路31号        联系方式:赵朔010-5385246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邮编:100045)            联系方式:贾雨华、马瑞、何姗010-59368974、59369330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贾雨华、马瑞、何姗电 话:  010-59368974、5936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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