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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检验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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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检验检测机构相关的论坛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的安全计划

    在新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规定实验室应指定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并提出对风险分级、安全计划、安全检查、设施设备要求和管理、危险材料运输、废物处置、应急措施、消防安全、事故报告的管理要求,予以实施。请问风险分级是什么意思?安全计划,需要做哪些安全计划呢?请各位大虾指教一下。谢谢~

  •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的活动设计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领域时”的讨论

    新版准则中“检验检测机构的活动涉及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领域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应识别、评估、实施的程序。应制定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并提出对风险分级、安全计划、安全检查、设施设备要求和管理、危险材料运输、废物处置、应急措施、消防安全、事故报告的管理要求,予以实施。关于这句话的讨论,我在论坛找了半天也没搞得特别明白。后来我觉得这段话,应该分开来看。1.”检验检测机构的活动涉及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领域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应识别、评估、实施的程序“这是一个内容,讲述的是检测机构从事风险评估时应指定相应的调查、评估程序;这里的关键词是“领域”这就是说你实验室的经营范围,而不是自己的内部风险。2.” 应制定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并提出对风险分级、安全计划、安全检查、设施设备要求和管理、危险材料运输、废物处置、应急措施、消防安全、事故报告的管理要求,予以实施“这是另一个内容,讲的是实验室应该指定安全管理程序,对自身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这里看后面的内容,风险仅指安全风险, 什么检测结果不准确并不包括。有人用这段文字来解释:检验检测风险在不同区域、领域或者不同时期会有差异,资质认定部门应从实际出发,识别获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特点和风险点,逐步形成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以下为风险程度较高领域:  1.涉及安全的领域,例如食品安全、信息安全、环境安全、建筑安全等领域;  2涉及司法鉴定、质量仲裁等领域;  3.涉及民生、公益和消费者利益的领域,如装饰装修材料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等领域。  资质认定部门应对从事上述领域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重点关注。我觉得有些驴唇不对马嘴,这段话是用来规范资质认定机构的,就是评审方的,是要求评审方队这3类检测机构进行特别关注,因为这几类机构的检测结果影响比较大。但并不是用来说明这个条款的。当然从事这3条相关领域的,可以认为属于涉及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领域。

  • 【原创大赛】检验检测机构风险及应对策略

    [align=center]检测检测机构风险分析及策略[/align][align=left]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检验检测数据造假的零容忍,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予以惩戒。本文主要从检验检测机构运行过程中的风险的角度进行分析,从而寻找出行之有效的策略。[/align][align=left]检验检测机构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有哪些呢?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阐述。[/align][align=left]1、影响数据或结果公正性的风险[/align][align=left]例如:某检验检测机构从事空调产品的检测,是一家完全独立的第三方实验室,与家电生产企业没有关系,但是该机构的检测工程师的女儿毕业后就职于AAA空调生产企业,那么该工程师在检测AAA企业时,需要回避,由其他工程师来检测。[/align][align=left]2、数据的保密性[/align][align=left]检验检测的数据根据合同要求只提供给委托方或客户,因为该产品属于刚研发的新产品,该机构的工程师违反保密性原则,将数据提供给了其他厂家,该机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align][align=left]3、客户委托样品的目的[/align][align=left]3.1在环境监测中,某一排气筒不能实现稳定达标,该企业将这一排气筒的检测同时委托多家检测机构,从中挑取合格的报告,逃避监管。[/align][align=left]3.2 生产废水委托检测多项指标,其中有1-2项关键性指标不达标,企业要求将报告分别出具,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不规范,拆分报告,这种情况也是不允许的。[/align][align=left]4、员工管理[/align][align=left]机构运行过程中员工的管理存在的很多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lign][align=left]4.1 员工基础操作技能[/align][align=left]检验检测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从业者需要掌握规范和方法,按照作业指导书和各项制度进行。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操作,数据上出现偏差,使得本该达标的企业造成了超标,给企业造成了损失。[/align][align=left]4.2 员工的廉洁教育[/align][align=left]在工作中对员工进行廉洁教育,确保检测数据的客观、公正,遵循职业操守。[/align][align=left]5、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align][align=left]5.1 现场作业的风险[/align][align=left]5.1.1采集河流、湖泊断面水样时,存在落水的风险,配备好救生用品,确保人员安全;高空作业跌落的风险,静电除尘触电的风险,穿戴好劳保用品,做好安全防护。[/align][align=left]5.1.2 实验室用水、用电风险,配备好灭火器,定期做消防演练。[/align][align=left]5.1.3 车辆安全,经常检测车辆,定期进行保养,确保车辆行驶安全,做好防火防盗。[/align][align=left]6、数据或结果的安全[/align][align=left]6.1 计算机管理 [/align][align=left]大型设备存储的电子谱图需要对计算机进行加密、加权、加备管理,防止数据丢失或泄密。[/align][align=left]6.2 防止弄虚作假数据的产生[/align][align=left]严格对质量体系运行过程中进行监督和管理,把握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准则要求的各个要素,从源头上予以控制,防止弄虚作假数据的产生。[/align][align=left]7、财务安全[/align][align=left]与客户签订合同后,应与客户进行沟通,按照合同要求,让客户缴纳检测费用,防止因数据超标或其他因素造成客户违约,本身合同金额较低,造成损失。客户提供的承兑票据应与银行进行核实。[/align][align=left]有些不法分子冒充公司领导通过微信或qq等聊天工具,让财务汇款,此时需电话或着当面核实,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align][align=left]总之,检验检测机构运行中的风险实时存在,通过对风险进行分析,制定出相应的措施,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align][align=left] [/align]

  • 重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将迎来重大改革

    [color=#333333]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措施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本次公告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此次改革主要内容包括: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许可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实行自我声明制度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逐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等六方面内容。[/color][color=#444444] 根据公告,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管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内生动力,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color][color=#333333][/color] 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改革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许可项目。2、依法界定、调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3、实行告知承诺制度。4、实行自我声明制度。5、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6、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逐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19年5月17日前反馈至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1、将意见和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wangying@cnca.gov.cn[/email]。2、将意见或建议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市场监管总局(马甸办公区)认可检测司,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align=center][b]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b][/align][align=center](征求意见稿)[/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管理制度,积极培育营造公平竞争、良性发展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 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按照取消机构许可、调整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告知承诺、自我声明、优化准入服务等方式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管理改革。进一步激发检验检测市场内生动力,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向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二、主要改革内容(一)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许可项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对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实行授权(验收)许可管理,不再颁发相关许可证书和授权使用CAL标志,统一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自《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修订后实施。(二)依法界定、调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1.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例如仅从事科学研究、医学、卫生保健及技术服务、动植物检疫的实验室以及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航空危险品检测、勘测测量、测绘、市政设施检测等领域的机构。2.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无需再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例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种子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农药及兽药检验机构、兴奋剂检测机构、消防维保技术服务机构、防雷设施检测机构、商用密码产品检测机构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作为前置条件或者确需联合实施许可的,应当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技术评审。3.上述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的检验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等相关信息,纳入全国检验检测机构统计系统,可在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上查询。(三)实行告知承诺制度。1.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工作中,能够通过事中事后技术核查纠正、风险可控的事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资质认定。具体工作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试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2.自本通知规定的改革事项实施之日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启动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条件成熟的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先行先试,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四)实行自我声明制度。1.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无需现场确认的,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机构风险分类管理情况,对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的内容进行文件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2.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无需现场确认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人员变更或者有关标准变更时,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备案管理。(五)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即: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实现申请、审批、发证全过程电子化,并将资质认定相关信息统一接入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六)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逐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1.逐步取消检验检测机构以授权名称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以在机构实体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上背书的形式保留其授权名称以及相应检验检测能力;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质量体系管理的,按照机构自愿申请原则,试点推行证书“一体化”管理,资质认定证书附分支机构地点以及检验检测能力。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属地化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仅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所属或者其负责行业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自本通知规定的改革事项实施之日起,新申请机构应当为中央编办、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机构。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由机构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管理。三、抓好相关落实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培训、指导工作。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改革措施宣传解读工作。加强相关资质认定工作人员和告知承诺技术核查专家的培训,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资质认定许可改革工作顺利推进。(二)坚持依法推进,切实履职到位。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相关改革事项,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积极配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协调和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法制保障。(三) 以技术核查为手段,加强事中监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以技术核查为手段,对实行“先证后核”的许可事项,由行政许可部门组织技术评审专家对机构承诺的真实性实施技术核查,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相应资质认定。(四)强化事后监督,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暗访问题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抽查比例,强化信用监管,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抽查频次和比例。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改革事项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align=right]国家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2019年 6 月 日[/align]

  • 关于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数据造假问题

    关于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数据造假问题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获得cma资质的,直接撤销该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责令该公司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而现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有不少因为各种原因修改检验原始数据的,如果被查到篡改原始数据,除了授权签字人要受处罚外,其他还有什么人员会受处罚?项目负责人(被要求的书写假的原始记录)承担什么责任?法人承担什么责任?[img=对数据的真实性终身负责,690,864]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9/201709271621_01_3307254_3.png[/img]

  • 检验检测机构分包条件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与分包相关的管理文件和管理制度,在检验检测业务洽谈、合同评审和合同签署过程中关注分包的情况,确实需要分包时,根据新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应当符合以下五个条件:一、检验检测机构分包要有文件规定 二、检验检测机构分包需事先通知客户并经客户同意 三、分包责任由发包方负责 四、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分包方进行评审,应有评审记录和合格分包方的名单 五、检验检测机构应在结果报告中清晰注明分包。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风险防范刍议

    [align=center][b]优化服务环境 激发内生动力[/b][/align][align=center][b]——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风险防范刍议[/b][/align][align=left] 随着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等一系列政策的相继出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正不断向深入推进,分析和研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风险及防范问题,对于提升资质认定评审质量、防范行政风险、优化政商环境、激发检验检测市场内生动力,具有重要意义。[/align][align=left]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以下简称资质认定评审)风险主要来源于3个主体,一是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方),二是检验检测机构(被评审方,以下简称机构),三是仪器设备供应商(第三方)。[/align][align=center][b]来源于评审方的风险分析[/b][/align][align=left][b]一、能力不足风险[/b][/align][align=left] 机构是否通过资质认定评审,主要依据评审员做出的评审结论。评审员的能力素质、对标准的理解、对评审尺度的把握、判定,直接影响到评审的权威性、公正性、科学性。资质认定评审涉及的领域广、检验方法多、标准更新快,而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中大多数评审员并非专职,知识结构的缺陷和基于经验的主观判断,都有可能造成评审风险。[/align][align=left] 此外,现场评审应覆盖评审范围的各个区域、过程和活动,保证抽样的代表性,但是,不少机构申报的能力参数有上千项,现场试验项(包括报告验证)不可能完全覆盖所申报项目参数,一些能力不足的参数侥幸通过评审,给资质认定评审带来风险。[/align][align=left][b]二、廉洁行政风险[/b][/align][align=left]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工作人员、评审员是否廉洁自律、遵守行为准则,有可能影响到资质认定评审的公平公正,造成廉政风险。一方面,可能存在不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现场评审和技术评审的问题,也可能有违规收受被评审机构财物的问题。另一方面,可能存在要求机构接受咨询、培训等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服务,可能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可能要求机构提供已由政府承担的评审组交通、住宿和评审费用。[/align][align=left][b]三、管理疏漏风险[/b][/align][align=left]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只有对评审工作进行有效管理,评审质量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和提高。存在的管理疏漏主要有:一是制度设计有缺陷,不够完善;二是制度执行不到位,不够严格;三是监督检查没跟上,不够深入。[/align][align=center][b]来源于被评审方的风险分析[/b][/align][align=left][b]一、能力不足风险[/b][/align][align=left]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一些规模较小的机构,人员培训不足、流动大、不稳定,专业技术能力不足,导致人为因素对检验工作的规范性和服务质量造成严重影响。[/align][align=left] 设备设施存在缺陷。机构设施不完备,检测设备“带病”运行,或者配备不全,为了通过评审,机构临时租借重要仪器设备、伪造文件记录,想方设法应付资质认定评审,忽视评审对机构的规范和指导作用。[/align][align=left][b]二、风险意识淡薄[/b][/align][align=left] 机构主体责任意识不够、风险意识不强。有些机构认为质量问题、安全问题只是质量部门、安全部门的职责、少数人的事情,这种错误认识导致很多制度难以执行到位。[/align][align=left][b]三、管理缺失风险[/b][/align][align=left] 有些机构管理体系流于形式,管理体系无法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也就无法保证技术管理,规范行政管理。[/align][align=left] 大多数机构不同程度存在:超能力范围检测;设备及环境设施不满足标准要求:仪器设备未按期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未进行期间核查;对检验人员缺乏有效监督;检测过程质量不能有效控制:标准理解、临界值处理存在偏差;检验原始记录不规范,对检验报告上的漏检项、异常数据缺乏分析和处置,检验报告编制错误;评审不符合项、内审、管理评审整改不到位,需要纠正的问题在监督检查时再次出现。[/align][align=center][b]来源于第三方的风险分析[/b][/align][align=left] 有的设备供应商对检测标准不熟悉,应用软件中的计算公式、计量单位设置错误,导致检验报告数据错误,机构全然不知。有的设备供应商设置软件后门,应机构要求修改分析软件参数,人为控制检测结果,出具不符合事实的检验报告。[/align][align=left] 来自计量检定部门或校准机构的风险。当仪器设备没有检定规程或校准方法(如标准滞后,新型仪器设备投用),计量部门或校准机构仅对仪器使用的计量器具或个别参数进行检定或校准,缺少综合判定,无法保证仪器设备数据准确可靠。[/align][align=center][b]防范资质认定评审风险[/b][/align][align=left][b]一、 政策层面的建议[/b][/align][align=left] 在风险防控问题上,应该把更多的管理空间交给机构自身,政府部门则主要构建法规、标准、科学监管体系,为机构提供指导,并且引导社会资源参与监管,积极鼓励公众广泛关注与参与。[/align][align=left][b]1.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b][/align][align=left] 今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align][align=left] 资质认定评审是行政许可工作的关键环节、是法定的评价活动,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贯穿到行政许可各环节,切实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显得尤为重要。[/align][align=left][b]2.加快推进分类监管[/b][/align][align=left] 建议政策制定部门针对现有的资质认定评审方式加强调研,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分析,对机构按照专业领域和服务范围、信用进行分类管理。重点对管理体系不健全、检验工作不规范、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机构进行监管。对严重失信的机构,将其违规违法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信用优良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更多服务便利。[/align][align=left][b]3.厘清市场监管和市场自律的边界[/b][/align][align=left] 对于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如科学研究、医学),以及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有专门规定的(如特种设备检验)专业领域和服务范围,不再纳入资质认定许可范围。同时建立资质认定许可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厘清市场监管和市场自律的边界,正面清单以外的相关机构可以进行第三方认证和自我声明,依靠市场和诚信手段进行管理。[/align][align=left][b]4.强化联合协同工作机制[/b][/align][align=left] 信息不能互联互通、互认共享是当前行政审批改革的一大堵点。制定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的实施方案,建立畅通、高效、科学的联合监管机制。在坚持完善顶层设计、确保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提高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准许入的便利度和监管的有效性。[/align][align=left][b]二、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的建议[/b][/align][align=left][b]1.加强评审员队伍建设[/b][/align][align=left] 加强评审员队伍管理:定期组织专业技术和政策法规培训,保证评审员熟悉和掌握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廉洁评审警示教育,增强评审员廉洁从业和风险意识,打造公平公正、遵章守纪的评审员队伍;通过信息化的评审员评价机制,为评审员的科学管理提供量化依据。[/align][align=left][b]2.建立评审质量控制机制[/b][/align][align=left] 在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内部,实施评审员选派、材料评审、材料审批三分离模式。评审员的选派采用系统随机抽取。组织技术力量和行业专家起草现场评审作业指导书、地方标准等文件,规范现场评审活动、统一评判尺度,减小评审员的主观随意性和自由裁量权。通过被评审机构书面反馈、电话回访、现场评审观察员反馈、监督抽查、满意度调查等工作机制,对评审质量、评审风险进行有效控制。[/align][align=left][b]3.推行技术评审精细化[/b][/align][align=left]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要在“精细化评审”上做文章,在破和立上下工夫,破除不适应的评审制度,持续优化评审流程,建立更加科学的管理模式。在目标定位上要精,在制度制定上要准,在工作要求上要细,在落实执行上要严。[/align][align=left][b]三、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议[/b][/align][align=left] 切实增强机构主体责任意识、法律意识、风险意识。质量提升、风险防控,机构的直接管理者是关键。[/align][align=left][b]1.加强对检验检测人员的管理[/b][/align][align=left] 切实做好人员培训,尤其要做好详细的岗位操作规程培训。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严守质量安全底线。[/align][align=left][b]2.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b][/align][align=left] 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是提升质量、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要加强宣贯,务必全员重视、全员参与;要加强执行力建设、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建立问题处置快速反应等机制;要充分运用管理评审、内部审核、过程控制、监督检查、顾客满意度调查等方法和手段,对发现的不合格和潜在的不合格,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并对所采取措施进行跟踪验证,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和有效运行。[/align][align=left][b]四、畅通社会监督渠道[/b][/align][align=left][b]1.加强宣传,正面引导[/b][/align][align=left] 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利用各种媒体,深入宣传、教育和正面引导,促进社会和公众关注、关心检验检测机构。[/align][align=left][b]2.依托协会,加强自律[/b][/align][align=left] 充分发挥协会在促进行业发展、规范行业秩序的重要作用,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团体标准等自律规范,建立行业诚信评价体系,推动行业自律结果的采信,营造诚信、有序的检测市场。[/align][align=left][b]3.建立警示教育制度[/b][/align][align=left] 通过典型案例,构建警示教育的长效机制。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教育。搭建检验检测机构经验交流平台,增进技术交流,探讨、解决发生发现的共性和个性问题。[/align][align=left] (作者单位:湖北省市场监管局)[/align]

  • 安徽省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检验项目的收费依据

    由于本检验检测机构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下属机构,收费这块要有所依据。现能够找到的是《[b][color=#000000]关于降低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color][/b][color=#000000]皖价费〔[/color][color=#000000]2014[/color][color=#000000]〕[/color][color=#000000]139[/color][color=#000000]号》里面有相关检验项目的收费价格。我们独立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也要遵照执行?第三方的检验检测与监测的区别是什么?[/color]

  • 认监委通报88家检验检测违法违规机构

    为贯彻落实质检总局“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工作方针,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163号令)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检验检测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升检验检测服务主体诚信经营意识,培养合理、规范、有序运行的检验检测市场,不断提升我国检验检测服务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支撑和服务的效能,国家认监委组织开展了2016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国家认监委在2016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中,认真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结合资质认定历年监督检查情况和各省(区、市)检验检测机构规模,针对食品农产品、建材建筑、纺织服装、日用消费品等重点检验检测领域,在湖北、西藏、北京、山西、重庆、宁夏、上海、海南、贵州、天津、江苏、广东、青海、新疆、甘肃、吉林等16个省(区、市)随机抽查了251家检验检测机构。国家认监委在全国选派了150位行政监管人员、资质认定技术专家,随机搭配组成50个检查组,对被抽取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了不预先通知的飞行检查。二、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本次专项监督检查重点对检验检测机构法律地位、档案建设、能力持续维持等18项行政监管要求实施了现场检查。同时,结合被检查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范围,对绝大多数机构实施了盲样考核。通过本次监督检查,发现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存在如下主要问题:超出其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开展检验检测;在原资质认定证书失效、未获得新资质认定证书期间仍对外出具加盖资质认定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机构名称、法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原始记录、设备使用记录、环境信息记录等与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原始记录和档案报告管理时限不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等。本次检查的251家获证检验检测机构中,65家获证机构管理比较规范,检查结果为“通过”;85家获证机构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轻微问题,检查结果为“自行整改后通过”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核查后通过”;88家获证机构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事实,依据163号令有关规定,对55家机构建议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对33家机构作出“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整改期间不得对外出具检测数据和结果)”的行政处罚;9家因各种原因已经实质上停止营业的机构,建议“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1家获证后未使用资质认定(CMA)标志签发报告的机构采取“约谈”;有3家检验检测机构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未能实施现场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名单及处理意见详见附件,对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的处理结果以资质认定发证部门的最终处理结果为准。三、检查结果的处理对存在轻微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国家认监委已责成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尽快整改,并由所在辖区的省级资质认定管理部门验证核查其整改效果。对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违规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由资质认定发证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理;检查发现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维持或检测能力与实际条件不相符的,由资质认定发证部门对其进行能力范围的调整和重新确认,确已停业的,予以注销资质。附件:2016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序号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建议处理意见1武汉汽车车身附件研究所有限公司通过检查2湖北机电院机械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通过检查3湖北谨诚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通过检查4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试验中心通过检查5湖北省公路工程咨询监理中心通过检查6农业部转基因植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春)通过检查7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检查8北京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通过检查9中国科学院声学计量测试站通过检查10临汾市金烜鑫职业安全服务有限公司通过检查11侯马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通过检查12山西省临汾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通过检查13山西省分析科学研究院通过检查14山西省食品工业研究所通过检查15阳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通过检查16阳泉科汇瓦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通过检查17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通过检查18中国轻工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重庆站通过检查19重庆消防安全技术研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检查[ali

  •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飞行检查知识

    [align=left][size=14px][color=#3e3e3e]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飞行检查是由省级或地市级市场局定期组织的一种监督检查活动。这种检查旨在通过专项监督引导检验检测机构规范运行,并提升其质量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color][/size][size=14px][color=#3e3e3e][/color][/size][size=14px][color=#3e3e3e] 申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向市场监管总局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color][/size][size=14px][color=#3e3e3e][/color][/size][size=14px][color=#3e3e3e] 资质问题审核:检查机构是否按照资质认定能力附表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和项目参数等开展工作,以及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能力范围的情况。[/color][/size][size=14px][color=#3e3e3e][/color][/size][size=14px][color=#3e3e3e]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深化资质审批制度改革,并优化审批服务。[/color][/size][size=14px][color=#3e3e3e][/color][/size][size=14px][color=#3e3e3e] 飞行检查的组织方式:省、地(市)级市场局根据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运行情况,选择重点检测领域、重点检测地域和特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飞行检查。检查组由专业评审员组成,他们需要接受集中培训,并学习相关的规范性文件。[/color][/size][size=14px][color=#3e3e3e][/color][/size][size=14px][color=#3e3e3e] 飞行检查的目的:飞行检查的目的是发挥警示作用,增强检验检测机构的风险意识和质量意识,引导机构规范运行,并提升其整体水平。[/color][/size][size=14px][color=#3e3e3e] 飞行检查是一种重要的监管手段,它有助于确保检验检测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检测结果。对于检验检测机构来说,了解这些要求和流程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们直接影响到机构的运营和发展。[/color][/size][size=14px][color=#3e3e3e][/color][/size][/align][align=center][/align][align=left][size=14px][/size][/align][align=left][size=14px][b][/b][/size][/align]

  • 防雷和消防检测

    请问建设工程中的防雷和消防检测机构资质和日常检测行为属什么政府管理部门管理?最好能提供相关文件规定。谢

  • 对检验检测机构分包工作的探讨

    对检验检测机构分包工作的探讨[b][color=#595959]为保证分包业务的有效性和结果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外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实施有效的控制和管理。[/color][color=#595959][color=#595959]检验检测机构因工作量大,以及关键人员、设备设施、技术能力等原因,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标注分包情况,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若将全部检验检测任务都分包给其他机构承担,属转包行为,不属分包行为。[/color][color=#595959]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与分包相关的管理文件和管理制度,在检验检测业务洽谈、合同评审和合同签署过程中关注分包的情况,确实需要分包时,根据新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应当符合以下五个条件:[/color][color=#d92142]一是检验检测机构分包要有文件规定 [/color][color=#d92142]二是检验检测机构分包需事先通知客户并经客户同意 [/color][color=#d92142]三是分包责任由发包方负责 [/color][color=#d92142]四是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分包方进行评审,应有评审记录和合格分包方的名单 [/color][color=#d92142]五是检验检测机构应在结果报告中清晰注明分包。[/color][color=#595959]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包括承包检验检测机构的情况)还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如果分包行为无法事先预计,也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征求委托人的同意。如果委托人不同意的,应当终止分包活动、追回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或者不使用分包方提供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color][color=#595959]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如果该检验检测报告中涉及分包的项目出现争议问题或导致其他后果,发包的检验检测机构仍然需对此负责。但发包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依据合同约定,另行追溯承包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color][color=#595959]分包部分的技术能力不能计算在本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之内,不能写入检验检测机构最终通过资质认定考核的项目表中。[/color][b][color=#007aaa]分包又分为有能力的分包和没有能力的分包:[/color] [color=#d92142]有能力的分包:[/color][/b][color=#595959]1、在资质认定时是有能力的,因为工作量突然增加,来不及完成任务,就把超出能力范围(指工作量)分包给有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可以盖CMA的章 [/color][color=#595959]2、在资质认定时我的仪器设备有能力,但某台仪器设备突发生故障,我把这台仪器设备的能力分包给有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可以盖CMA的章 [/color][color=#595959]3、在资质认定时这个人是有能力的,突然这个人生病,暂时失去能力,我把这部分工作分包给有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可以盖CMA的章。[/color][b] [color=#d92142]没有能力的分包:[/color][/b][color=#595959]检验检测机构没有经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项目分包:[/color][color=#595959]与机构相关能力分包给经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盖CMA章,但是需在结果报告中声明该参数(项目)不在认定范围。[/color][color=#595959]没有能力的分包,这部分内容以最终文件为准。[/color][color=#595959]不管是有能力的分包,还是没有能力的分包,在结果报告上一定要注明这个项目或参数是分包的。[/color][color=#595959][/color][/color][/b]

  • 重磅!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意见

    [table=100%][tr][td=2,1][list][*]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list][/td][/tr][tr][td][list][*]索引号:[*]2019-1571968582045[/list][/td][td][list][*]主题分类:[*]意见[/list][/td][/tr][tr][td][list][*]文号:[*]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list][/td][td][list][*]所属机构:[*]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list][/td][/tr][tr][td][list][*]成文日期:[*]2019年10月24日[/list][/td][td][list][*]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5日[/list][/td][/tr][/table][align=center][b]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b][/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认真落实“证照分离”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创新完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优化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充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改革措施  (一)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逐步实现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管理。  1.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2.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  (二)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度。  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能够自我承诺符合告知的法定资质认定条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予以核查纠正的许可事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资质认定。具体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自由贸易试验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先行试点实施告知承诺制度。根据试点工作情况,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三)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  1.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的,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形式审查方式,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无需实施现场评审。  2.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无需现场确认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人员变更或者无实质变化的有关标准变更时,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并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3. 对于选择一般资质认定程序的,许可时限压缩四分之一,即: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许可系统,逐步实现申请、许可、发证全过程电子化。  (四)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  1. 逐步取消检验检测机构以授权名称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以在机构实体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上背书的形式保留其授权名称;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质量体系管理的,按照机构自愿申请原则,试点推行证书“一体化”管理,资质认定证书附分支机构地点以及检验检测能力。  2. 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的检验检测基本条件、技术能力、资质认定信息等相关内容统一接入对外公布的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纳入全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  二、抓好相关落实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培训、指导工作。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积极组织做好相关改革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加强相关资质认定工作人员和监管人员培训,加快完善网上许可系统、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资质认定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坚持依法推进,切实履职到位。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改革措施,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协调和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法制保障。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暗访问题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抽查比例,严查伪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等违法行为;积极运用信用监管手段,逐步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和相关产品质量连带责任;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承诺的真实性进行重点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应当撤销相应资质认定事项,予以公布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本意见规定的相关改革事项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url=http://gkml.samr.gov.cn/nsjg/rzjcs/201910/W020191025370712861802.doc]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url]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 《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解读

    2018年《公共基础》考试有一题就考到了检验检测行业首个诚信国标《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下面我们来看看该诚信国标《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解读: 国家认监委公布了检验检测行业首个诚信国家标准《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该标准于11月1日起实施,从法律要求、技术要求、管理要求、责任要求4个方面,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循的基本诚信规范,为检验检测机构推进诚信建设、防范失信风险、提升社会信任、树立品牌形象提供了指引。 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检验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实行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制度,开展中介服务业信用评价,将有关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行政部门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 ̷ 建立认证和检验检测等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其尽职履责和规范执业。”据国家认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建设取得了较大成绩,目前全国共有2.8万余家检验检测机构,每年出具3亿多份检验检测报告,服务产值达1600多亿元,检验检测已成为最具活力的新兴服务业态之一。但是,检验检测机构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仍然偏低,违背承诺、弄虚作假、商业贿赂、不实宣传等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建设,建立失信惩戒机制,提升检验检测活动的社会公信力,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了新修订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对检验检测机构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和从业人员诚信操守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与此同时,我们组织开展了检验检测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标准制定活动,着手制定一系列规范指导检验检测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标准和指南文件。” 据了解,《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运用国际上通用的3C信用评价模型,即企业的品格(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从法律、技术、管理、责任4个方面提炼出检验检测机构的诚信要素,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为检验检测机构建立诚信管理体系提供了指引,并为其开展诚信自我评价或第三方评价提供了依据。国家认监委相关负责人指出:“本标准是《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及《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的运作要求》对检测机构在诚信建设方面的细化要求,为检测机构的诚信建设提供了指引,鼓励检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在其建立的管理体系基础上,将诚信的基本要求纳入其已有的管理体系之中。” 《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明确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向社会和监管部门提交诚信报告;检验检测人员应对原始记录的真实性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保证检验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标准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有确保其管理层和员工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对工作质量以及公正性有不良影响的压力和影响的措施;有避免参与降低其独立性、公正性、诚实性、可信度、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活动的政策和程序。 在人员管理方面,《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明确,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不应与其所从事的检验检测项目委托方,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不应参与任何有碍于检验检测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不应参与和检验检测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记录控制方面,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的全过程(包括样品来源和流转过程)进行真实记录。检验检测机构不应随意编造、更改或者销毁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应完整、真实和可追溯,并得到妥善保存和管理。检验检测人员应对原始记录的真实性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还对报告证书提出了严格要求,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报告每一项检验检测结果,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中规定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的委托检验,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有效手段识别和保证检验检测报告、证书真实性;应有措施保证任何人员不得施加任何压力改变检验检测的实际数据和结果。标准特别指出,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申诉、投诉处理程序,并采取有效的纠正、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特别是有关诚信方面的申诉、投诉应有程序化的有效处理。同时,检验检测机构应有保护客户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政策和程序,包括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保护程序。 据国家认监委实验室及检测监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国家认监委将分行业类别开展标准应用推进活动,以《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国家标准为抓手,对检验检测机构强化监管,对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其诚信从业情况实施分类管理,对诚信优良机构降低评审和监督频次,对失信机构加大监督力度,并在政府采购检验检测服务时优先采信贯标情况良好的机构。

  • 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分包管理

    [b]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分包管理[/b]CMA对于检验检测机构分包的最新要求。[b]1. 要有分包控制程序,内容完整适用,并将其用于业务洽谈、合同评审和签署合同。[/b]——关注文件。2.分包应事先取得了客户的同意,分包方是否具备资质认定的资质和能力。——具体分包项目应取得客户书面同意;关注分包合同,通常与合同评审一并进行;关注分包方能力调查。3.对分包方进行评审,有评审记录和合格分包方的名录。——关注供应商评价。4.分包形式有两种:有能力的分包和没有能力的分包。——若将全部检验检测任务都分包给其他机构承担,属转包行为,不属分包行为。5.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时,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有能力的分包,检验检测机构可出具包含分包方结果的检测报告,报告或证书中应明确分包项目,并注明承担分包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资质认定许可编号。二是没能力的分包,A、分包部分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由承担分包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单独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不将另一检验检测机构的分包结果纳入自身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B、若经客户许可,将分包给另一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纳入自身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在其报告或证书中应明确标注分包项目,且注明自身无相应资质认定许可技术能力,并注明承担分包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资质认定许可编号。[b]——关注检验检测报告注明的信息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b]6.分包责任由发包方负责。[b]——发包方可以是检验检测机构、客户、相关的法定管理部门等;除非是客户或法律法规制定的分包,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分包结果负责[/b]。7. 不得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文件禁止分包的项目实施分包。——[b]如国家监督抽查工作不允许分包,司法鉴定中的抽样/取样、鉴定结果的分析和判断以及鉴定意见形成等重要工作不允许分包,机动车检测工作不允许分包。[/b]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的疑问

    [color=#00000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color]已经替代了原有的[color=#33333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color],但是为什么在[color=#00000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color]中的[align=left][b][color=#ff0000]3.3 资质认定评审[/color][/b][/align][align=left][color=#ff0000]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color][/align]仍然是要求符合[color=#00000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呢,这两者之间到底[/color]有什么关系呢?

  • 检验检测机构供应商的选择管理

    [align=center]检验检测机构供应商的选择管理[/align][align=center]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lign][align=center] 品控部:呼延梅芳[/align]检验检测从之前的国有化转向现在的市场化,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同时为检验检测机构间的合作开辟了新的道路,互相合作实现共赢。“转包”随着检测行业的不断壮大,会越来越具有竞争性,所以我们要优化分包工作流程,不断创新,不断与时俱进。分包检测工作立足于本职工作,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的重要尝试,只要能满足客户以及企业的要求以及需要,可以说是互惠互利,互相谋求发展。优化分包工作流程是通过资源整合、资源优化,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和供应链管理体系高速发展需要的一种方法,它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管理思想,其目的是在成本、质量、服务和速度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改善,使得企业能最大限度地适应以顾客、竞争、变化为特征的现代经营模式。随着检测行业竞争的加剧,企业在保证自己项目质量的同时,必须要想尽一切办法降低自己的成本收入,所以我们要把握住分包这块工作,通过运用分包工作流程优化与再发展的基础,将其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并将流程优化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不论是对检验业务流程整体的优化还是对其中部分的改进,如减少环节、改变时序,都是以提高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降低劳动强度、节约能耗、保证检测安全为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因工作量、关键人员、设备设施、环境条件和技术能力等原因,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并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清晰表明分包情况。检验检测机构应要求承担分包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合法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并予以使用和保存。产生分包的需求主要有一下两种形式:一、1.有能力的分包:指一个检验检测机构拟分包的项目是其已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能力,但因工作量急增、关键人员暂缺、设备设施故障、环境状况变化等原因,暂时不满足检验检测条件而进行的分包。分包应分包给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该检验检测机构可出具包含另一检验检测机构分包结果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其报告或证书中应明确分包项目,并注明承担分包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资质认定许可编号。2.没有能力的分包:指一个检验检测机构拟分包的项目是其中未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能力,实施分包应分包给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相应技术能力的而另一检验检测机构。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分包前,应制定分包的管理程序,包括控制文件、事先通知客户书面同意、对分包方定期评价,建立合格分包方名录并正确选用。该程序在检验检测业务洽谈、合同评审和合同签署过程中予以实施。三、除非是客户或法律法规指定的分包,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分包结果负责。通过对检测检验情况和现在快速发展及检验的趋势加以比较,并通过对检验流程的简化,可以进一步提高检验的工作效率,加快检验的步骤,减轻检验人员的工作负担,这样才能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检测管理的发展,检测行业内各种生产关系日益复杂。分包单子越来越多,项目分包成为市场化及企业自身发展的必然趋势。对分包商的管理就显得越来越重要。所以我们对分包商这块来说,我们要开发更多的分包商,加强与供应商的谈判能力,做到每一单利益最大化,让我们掌握更多的主动权,维护好我们合作过的好的分包商,我们分包人员更要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向专业化发展,业务能力与技术齐头并进,共同发展,优化我们分包整体流程,把我们分包工作做得更好,更远。

  •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分包的问题

    求助各位大侠: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4.4.2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所有抽样、测量、检验、检测的设备。对检验检测结果有重要影响的仪器的关键量或值,应制定校准计划。设备(包括用于抽样的设备)在投入服务前应进行校准或核查,以证实其能够满足检验检测的规范要求和相应标准的要求。4.5.6检验检测机构因工作量大,以及关键人员、设备设施、技术能力等原因,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标注分包情况,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我理解为分包必须是机构有能力检测的项目,因为4.4.2条规定必须要求有所有仪器设备。所以分包的前提是机构有能力检验该项目,只是因为工作量大,或者人员有意外(生病、不在),或者仪器设备故障、损坏、未检定等)情况下进行分包。但还有人理解是没能力才分包,我觉得不符合准则要求。求大侠们指点!!!

  • 【原创大赛】浅谈检验检测机构食品样品管理

    [align=center][size=32px]浅谈检验检测机构食品样品管理[/size][/align][color=black]参加工作30年来,一直从事食品检测检验工作。1994年所在实验室首次通过计量认证,并先后五次通过资质认定复评审,对食品样品的管理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现简单归纳整理了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食品样品管理的[/color]通用要求[color=black]以及样品接收、样品传递、样品储存、样品制备、样品处置[/color]等要求,供大家参考。一、通用要求1、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样品管理程序,以[color=black]保护样品的完整性并为客户保密。[/color]2、机构应有样品标识系统,并在检验检测整个期间保留该标识。二、样品接收[color=black]1、机构应设置相对独立的样品接收区域,并配备样品称量、暂存设备,宜设置样品消毒隔离区域,并配备消毒、防护用品。[/color][color=black]2、接收样品时,应对其适用性进行检查,记录异常情况或偏离。当对样品是否适合于检验检测存有疑问,或当样品与[/color]所提供的说明不相符时,[color=black]或者对所要求的检验检测规定不够详尽时,[/color]机构应在开始工作之前询问客户,予以明确,并记录讨论的内容。3、 接收委托送检样品时应填好合同(委托书),确认以下信息(如适用):(1)样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级、加工工艺、性状、商标、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2)检测项目、检测依据、检测方法、检测性质等;(3)送样日期、约定完成日期、送检单位、送检人、联系方式等;(4)判定规则、测量不确定度、[color=black]报告传送方式、检后样品处置[/color]等问题。4、接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简称抽检监测)的样品时,应查验、记录样品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信息的符合性。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机构应当拒绝收样,并书面告知原因。5、样品接收后,应在样品登记表、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的系统中登记样品信息,并给出样品标识。对于抽检监测的样品,应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内登记,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6、样品标识除唯一性标识(样品编号)和检验检测过程的状态标识(待检、在检、检毕、留样)外,如果合适,还可包括样品存放区域的空间标识、样品群组的细分和样品在机构内、外部的传递信息。标识系统应确保样品在实物上、记录或文件中不被混淆。7、样品完成接收后,接收人员应及时与实验室及样品管理人员沟通,完成样品交接传递。三、样品传递1、当样品需要在机构内、外进行传递时,应确认样品包装、封条的完整性,核对样品信息、检查样品数量、状态标识等情况,并做好记录。2、样品传递时,传递条件应[color=black]符合要[/color]求,以确保样品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四、样品储存1、设备设施与环境(1)机构应[color=black]分别设置独立的储存场所以[/color]储存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并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以满足样品储存的要求。(2)[color=black]储存场所[/color]应配备相应的样品架(柜)、冰箱、冰柜或冷库、空调、除湿机和温湿度监控设备及灭火器等消防设备。(3)[color=black]储存场所[/color]应整洁、干燥、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晒,有防虫、防鼠、防潮措施。2、储存要求(1)[color=black]检验样品应按待检、在检、检毕等检验状态分区存放,并标识;[/color]区域内样品宜按样品类别、检验类别或检验项目等分类存放。(2)样品应由两人(及以上)负责保管,避免被随意调换、拆封。对于复检备份样品的调取或使用,应按相关程序并经相关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进行。实验室内部复验使用的样品,只能用检验样品,不能用复检备份样品。(3)预包装食品按照标签标识要求储存样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等其他食品按相应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储存样品。(4)样品储存期间应定期检查,并保持、监控、记录环境条件。五、样品制备1、设备设施与环境(1) 制样场所应洁净卫生,与制备要求相适应,对可能[color=black]存在[/color]相互影响的区域,应有效隔离。(2)应对制样场所的环境条件进行有效控制。制样过程中产生粉尘的制样区域,应配通风设施;制样场[color=black]所有温、湿度要求的,[/color]应配备空调、除湿机等温、湿度控制设备。(3)制样设备与器具应适用、清洁、容易清洗,不应对样品造成污染。金属等元素检测样品制备时宜采用陶瓷、玛瑙等非金属材质的制样设备;邻苯二甲酸酯类(塑化剂)检测样品制备时,应使用非塑料材质的器具。(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制样设备设施与环境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2、 制备要求(1)机构接收到性状易变的样品如食用农产品、自制餐饮食品或待测组分不稳定的样品,应尽快实施制备[color=black]、检验[/color]。制备过程应充分考虑样品的均匀性及代表性。(2)农药残留项目检测,制样取样部位按GB 2763的规定,具体制备方法按项目检测方法;微生物项目检测,样品制备按GB 4789.1、GB/T 27405及项目检测方法;其他项目检测,样品制备按相应的标准和/或检测方法。(3)制备过程不应对样品产生污染,每处理完一个样品,应对制样设备进行清洁。制备好的样品应尽快进行检验,不能及时检验的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储存。六、样品处置1、对超过储存期的样品,应按程序进行处置,并保留相关的审批、处置记录及影像资料。2、[color=black]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复检备份样品),检验结论合格的,应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储存三个月;保质期不足三个月的,储存至保质期结束。检验结论不合格的,应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储存六个月;保质期不足六个月的,储存至保质期结束。委托送检的样品储存期限按合同(委托书)约定(如适用)。[/color]3、样品应分类处置,处置应遵循防止浪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可采用销毁、捐赠、合规留用等方式处置样品。采用销毁方式处置样品,应是无害化处理方式,应确保处置过程、处置结果安全。4、当样品具有危害性且机构无法自行完成处置时,应交由专业机构处置,并保留处置记录。总之,食品样品管理是食品检测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样品得到良好的管理和控制,是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的前提。希望我们都能遵循国家在样品管理方面的规定、规范,不断提升检验工作质量,为社会为客户提供更好更优质的服务。

  • 检验检测机构保障检验数据安全性、完整性、正确性的措施

    [size=18px]检验检测机构在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检验检测、数据传输或者对检验检测数据和相关信息进行管理时,应当具有保障安全性、完整性、正确性措施。1.检验检测机构在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者检索时,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文件应包含保护数据完整性、安全性和不可伪造篡改的内容,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不被篡改、不丢失、可追溯。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所使用的自动化软件的正确性进行验证并保留相关活动记录,自动化软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采集系统、数据处理系统。3.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应包含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规定。[/size]

  • 有哪些检验检测领域是不再需要申请CMA资质认定的?

    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中针对其要求提出了改革措施: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二、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如药品、兽药、防雷、特种设备和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校准这类检验机构不适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 检验检测机构地址场所变更

    检验检测机构地址场所变更,现在有防雷检测显目,质监局不受理防雷检测项目了,地址场所变更的话是不是防雷检测项目是不是就得取消了

  • 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国务院都开始发动,元芳你怎么看?

    国务院办公厅昨日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到2015年基本完成事业单位性质机构整合,进行转企改制。整合涉及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特种设备行业、电子信息软件行业、交通运输、国家级建筑工程、农产品、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能源、烟草等多部门全方位的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做大做强。 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国务院都开始发动,元芳你怎么看?对于检验检疫系统的筒子们,是机会吗?对外资检测机构影响如何?民营第三方会受到冲击吗?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自查写什么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自查写什么1机构应为依法成立,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1)企业制的,应取得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2)事业、机关应取得编办批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社团法人应取得民政部门批准的社团法人证书;(4)其他组织应当取得相应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5)获证机构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供所属法人的授权文件及不干预检验检测活动的声明(或文件)。2机构依法设立的的异地分支机构,应通过资质认定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异地(跨省、跨地市)设立机构,且该机构自行收样、自行检验检验、自行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应按照分支机构对待,在当地取得资质认定;若异地设立的机构不独立开展检验检测业务,但承担部分检验检测项目的,应作为分场所纳入资质认定范围。 3机构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资质认定证书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等内容与机构实际情况一致;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报告资质认定部门并办理变更手续。4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地位,合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1)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中应包括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或相关内容。(2)如机构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采取措施确保这些活动不影响其检验检测的独立性、公正性;(3)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不应包含所检验检测对象的生产、销售、研发、维修等影响公正性的内容。(4)机构应在其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规定有确保检验检测公正性、独立性、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的文件、程序或相关规定。5机构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机构应在其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心规定保密措施,保证检验检测活动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不外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6机构的人员管理规范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1)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员工签署仅在本机构从业的自我承诺声明;有关员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证据表明员工仅在本机构执业。(2)检验检测各岗位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知识和培训经历,满足岗位要求;授权签字人具有满足规定的技术能力要求;(3)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报告;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签发报告。7机构的档案管理符合要求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检验检测档案,留存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保证原始记录具有可追溯性,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8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1)机构应制定有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规定,应有检验检测专用章与机构公章意义的法律地位的授权文件;(2)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CMA)以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出报告时,应注明“内部参考,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或者类似字样;9规范实施分包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1)若存在分包需求,应制定有关分包规范实施的管理文件;(2)实施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事先取得委托方的书面同意,分包给具有取得相关项目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依据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明确标注分包的相关情况。(3)与分包方签署的分包合同、分包方提供的完整报告应当归档,妥善保存;10按要求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年度工作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对社会公布履行社会责任的自我声明。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1)制定按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的制度,并监督自己按时落实;(2)归档保存历年上报的年度报告、统计数据。核查资质认定部门网上系统本机构提交数据的情况;(3)编制履行社会责任的自我声明并对社会公布; 11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1)制定制度,审核检验检测报告所依据的标准规范取得资质认定;(2)随机抽取检验检测报告,审核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能力范围、地址范围、时间范围以及授权签字人签字范围出具报告的情况。 12遵守法律法规,自觉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1)在环境、设施、设备及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时,不存在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行为;(2)不存在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结果;擅自篡改数据、结果,出具虚假数据和结果;伪造、变造检验报告结果等违法行为。(3)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和标志;不伪造、变造、冒用、租赁资质证书和标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证书和标志。(4)被资质认定部门责令整改且要求整改期间不得不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认真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且不擅自对社会出具数据和结果(适用时)。(5)不存在向社会推荐产品,开展产品监制、监销等违法行为;食品检验机构不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color=#

  •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如何找到属于行业的“互联网 + 检测”?

    国内最早提出“互联网+ ”的理念是在2012年11月由易观国际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于扬提出,他认为未来“互联网+ ”公式应该是大家所在行业的产品和服务。2015年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至此“互联网+”成为热议的关键词。如今的市场几乎是互联网的天下,传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怎么找到你所在行业的“互联网 + ”呢?“互联网 +”模式首先被电商加以利用,随后金融公司也开始利用“互联网+ ”创造新的盈利模式,例如P2P金融就是利用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2015年5月12日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在广东召开互联网 检验检测服务模式创新研讨会,会上主要讨论了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新时代,检验检测行业也要逐渐利用这一新的发展机制来促进本行业发展,正式将检验检测领域探索“互联网 +”发展模式提上日程。同时,2015年5月18日,我国也正式发布《中国制造2025》规划,成为中国版“工业4.0”计划,也是我国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第一个十年行动纲领。检验检测作为高技术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的一种重要业态,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我国政府在“第四次工业改革”中的重要突破口。最新的数据显示我国有2.8万余家检验检测机构,每年出具3亿多份检验检测报告,检测服务产值逾1600亿元。中投顾问在《2016-2020年中国检测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中指出:截至2014年底,全国通过统计直报系统上报数据的各类检验检测机构共计28340家,当年共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11亿份,检验检测服务营业收入1630.89亿元。这些数据无一不是要表明检验检测占据着国内很大的市场,并且呈良好的上升态势,众多数据和行业现状表明我国已成为继欧美之后世界第三大检验检测市场。那么,既然有一个如此广阔的发展市场,那么检验检测行业就无法再拘泥于传统的发展模式。“互联网+ ”应用于检验检测领域的探索,也说明了在现有的庞大检验检测市场的导向下,需要追求探索新的发展模式。那么,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就必须向互联网化转变,必然就需要加大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想要往互联网行业进行转变的话,就必须实现两个转变:一是从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商向解决方案服务商转变;二是从传统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商向互联网服务商转变。但是,检验检测领域的“互联网+ ”并不是互联网和检验检测两者简单的糅合,而是在互联网思维的模式下开创属于这个领域的新的发展模式,究竟如何去发展,如何是更好的结合两者的优势?检验检测行业如何更好地在互联网浪潮中实现创新转型呢?目前的检测行业存在很多痛点,首先对有检测需求的企业来说,中国有大量的中小微企业找不到合适的检测机构,检测价格高、检测周期长,这些是对于有检测需求的企业来说是非常头疼的问题。其次,对检测检验认证机构而言,作为经营性的检测机构,销售成本并不低。传统的销售模式中,自备销售人员成本以及借助中介系统的成本,都是不可忽视。虽然目前互联网上有一些企业针对检测行业开发了在线商城,机构也可以入驻,但是商城不是机构自己的,在这个瞬息万变的市场行情下,机构不能保证下一秒会发生什么事情。因此检测机构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在线商城是必经之路!因此由“昆山双创人才引进”、昆山科技局支持成立的苏州赛提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针对检测行业的痛点,研发了工蜂云(互联网 + 检测)这一款适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生成机构自己的在线商城的软件。通过互联网+的模式,注册入驻的检验检测机构能生成操作方便,检测服务项目清晰的在线商城,线上技术能够为检验检测过程提供高效、便利、低成本的数据处理分析服务。机构生成了在线商城之后,便可以借助所有的新媒体营销推广渠道进行商城的推广,大大的降低的传统机构的销售成本,拓展了客户渠道,也提高了推广的效率。而且检测机构生成在线商城之后,机构的客户可以在线管理订单,清晰的掌控检测服务的整个流程,这些都是目前有检测需求的工厂企业迫切需求的东西。检测机构解决了工厂企业所烦恼的问题,那么订单一定是蜂拥而至的!延伸解读:互联网 +工业 “互联网+ 工业”即传统制造业企业采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通信技术,改造原有产品及研发生产方式,与“工业互联网+”、“工业4.0”的内涵一致。据了解,在“互联网+ ”和“中国制造2025规划”等多重政策红利刺激下,未来20年中国工业互联网发展至少可带来3万亿美元左右GDP增量。转自:工程检测网 http://bbs.gcjc.com/thread-132164-1-1.html

  •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

    时间:2018-03-09  来源:国家认监委摘要:[align=center]国认实〔2018〕12号[/align][align=center] [/align][align=center]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align][align=center]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切实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简政放权、释放红利的改革举措,促进了我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2018年1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简化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指明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改革发展的新方向。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落实《意见》提出的工作任务,促进形成统一的资质认定工作新格局,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一、推进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建立(一)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协调机制资质认定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及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要求,遵循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性、开放性、便利性的基本原则,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制定并发布相关检验检测领域资质认定评审要求,建立跨行业部门的联合评审机制,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全社会采信,加快建立和完善国家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二)允许特殊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纳入资质认定1.法律、法规(如《特种设备安全法》、《消防法》、《种子法》等)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资格有相应规定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从其规定。2.法律、法规、规章中未明确规定需要取得资质认定的领域,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不强制作为资质认定对象。对于行业主管部门有相应管理需求的,鼓励资质认定部门积极试点开展上述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逐步将其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体系。试点实施资质认定的领域,资质认定部门事中事后的监管只针对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三)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1.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应包括方法标准、产品标准两部分。产品标准中引用的方法标准也应单独取得资质认定。2.具有自主创新技术、具备竞争优势的团体标准可申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团体标准时需提供方法验证报告及标准发布团体出具的有关标准技术优势及领先性、创新性的相关说明。3.除国家认监委已发文修订或者以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形式发布的资质认定评审要求之外,《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5〕50号)印发的相关附件继续执行。二、推动资质认定制度改革,为检验检测机构减负(一)积极推动“五减”1.资质认定部门应根据《意见》推动“五减”(减程序、减环节、减时间、减收费、减申请材料)的要求,结合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分类监管和机构自我声明等情况,简化许可程序。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逐步采取文件审查、采信机构自我声明等方式,快捷做出是否准予延续、变更资质的决定。2.资质认定部门应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标准化的要求,对审批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的办理流程进行梳理和规范,合理配置审批权限,优化内部审批流程。3.资质认定部门应加强资质认定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段,实现申请、审批、发证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审批效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扩项和复查评审时,如法律地位、管理体制未发生重大变化,可无需提交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原有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等材料。4.资质认定部门应严格落实《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要求,不得收取计量认证许可费用,同时积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履行职能所需经费。5.原已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F)的检验检测机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后,不再延续。资质认定部门可视机构具体情况,采用书面或者现场审查的方式,将原有食品检验检测能力纳入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范围。6.检验检测机构的公章是其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证明,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上加盖公章的,视同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二)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跨地域发展检验检测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跨省设立异地检验检测场所的,应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证后监管。三、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一)严格查处虚假检验检测行为1.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2.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二)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投诉举报案件办理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投诉举报案件,并予以查处。投诉举报内容属于检验检测结果争议、标准使用争议,并无明确违反资质认定相关要求情况的,可将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三)规范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相关业务委托,涉及未取得资质认定的项目,又需要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证书时,相关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得加盖资质认定(CMA)标志,并应在报告显著位置注明“相关项目未取得资质认定,仅作为科研、教学或内部质量控制之用”或类似表述。(四)严格食品检验机构监管食品检验机构(或者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涉及食品检验相关问题时)应同时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5号,以下简称165号令)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163号令)的相关要求。食品检验机构存在相关违规情况的,根据163号令或165号令的规定从重进行处理。 国家认监委2018年3月7日

  • 《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标准将发布

    引 言0.1 总则诚信是检验检测机构应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诚信应贯穿于检验检测机构的所有活动中,诚信是检验检测机构的精髓。我国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建设虽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匹配、不协调、不适应的矛盾仍然存在,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偏低,违背承诺、虚假报告、商业贿赂、不实宣传等现象屡禁不止。因此,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建设,是树立检验检测行业良好形象,增进社会对检验检测机构公信力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本标准从法规要求、技术要求、管理要求、责任要求等四个方面出发,为检验检测机构树立诚信理念、推进诚信建设、防范失信风险、提升社会信任、树立权威品牌提供了保障。0.2理论依据本标准在起草中,综合运用了诚信管理、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社会责任等理论,考虑了我国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水平和现实状况,同时参考了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对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建设的要求和国家相关诚信标准的要求。本标准依据国际上通用的“3C”信用评价模型(意愿Character、能力Capacity、表现Capital),从法规、技术、管理、责任四个方面考虑检验检测机构的诚信要素,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建立以法律为保障、技术和管理为支撑、责任为基础的诚信保障机制。本标准提出的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可满足检验检测机构、政府监管部门、第三方诚信评价机构和各相关方的需求。0.3与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关系本标准是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对检测机构在诚信建设方面的细化要求,为检测机构的诚信建设提供了指引。本标准的发布,并不意味要求检测和校准实验室为预防失信风险,必须建立一套诚信管理体系,而是鼓励检测和校准实验室在其依据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建立的管理体系基础上,将本标准诚信的基本要求纳入其已有的管理体系之中。0.4与GB/T 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的运作要求》的关系本标准是GB/T 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的运作要求》对检验机构在诚信建设方面的细化要求,为检验机构的诚信建设提供了指引。本标准的发布,并不意味要求检验机构为预防失信风险,必须建立一套诚信管理体系,而是鼓励检验机构在其依据GB/T 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的运作要求》建立的管理体系基础上,将本标准诚信的基本要求纳入其已有的管理体系之中。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

    [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size=22pt][color=#ff0000]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color][/size][/font][/align][align=center][size=22pt][color=#ff0000]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color][/size][/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认真落实“证照分离”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创新完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优化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充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改革措施  (一)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逐步实现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管理。  1.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color=#666666]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color]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2.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  (二)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度。  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能够自我承诺符合告知的法定资质认定条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予以核查纠正的许可事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资质认定。[url=http://gkml.samr.gov.cn/nsjg/djzcj/201911/t20191129_308934.html]具体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url]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自由贸易试验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url=http://gkml.samr.gov.cn/nsjg/djzcj/201911/W020191130025012406182.doc]事项,先行试点实施告知承诺制度。根据试点工作情况,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url]。  (三)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  1.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的,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color=#ff0000]形式审查方式[/color],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size=18px][color=#cc0000]无需实施现场评审[/color][/size]。  2.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无需现场确认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人员变更或者无实质变化的有关标准变更时,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并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3. 对于选择一般资质认定程序的,[color=#cc9933]许可时限压缩四分之一,即: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许可系统,逐步实现申请、许可、发证全过程电子化。[/color]  (四)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  1. 逐步取消检验检测机构以授权名称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以在机构实体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上背书的形式保留其授权名称;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质量体系管理的,按照机构自愿申请原则,试点推行证书“一体化”管理,资质认定证书附分支机构地点以及检验检测能力。  2. [color=#66ff99]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的检验检测基本条件、技术能力、资质认定信息等相关内容统一接入对外公布的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纳入全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color]  二、抓好相关落实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培训、指导工作。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积极组织做好相关改革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加强相关资质认定工作人员和监管人员培训,加快完善网上许可系统、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资质认定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坚持依法推进,切实履职到位。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改革措施,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协调和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法制保障。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暗访问题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抽查比例,严查伪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等违法行为;积极运用信用监管手段,逐步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和相关产品质量连带责任;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承诺的真实性进行重点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应当撤销相应资质认定事项,予以公布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本意见规定的相关改革事项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10月24日[font=宋体][size=16px][color=#333333] 相关链接:[/color][/size][/font][url=http://gkml.samr.gov.cn/nsjg/xwxcs/201911/t20191115_308567.html][color=#0000ff]一图看懂《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color][/url]

  • 【讨论】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

    这是个事实情况描述,希望有法律法规上的朋友能讲解下。甲为无机化学检测机构,乙为有机化学检测机构,丙为送检单位。丙方送样委托甲方做无机商品检测,其中甲方在未告知丙方的情况下并且甲方也知道乙方未具检测无机方面的能力,仍将部分检验工作委托给乙方检测出具数据。当丙方因为该数据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后,追究甲方法律责任,此时乙方可能会承当什么样的责任,依据的法律条文是什么?我仅仅想知道有什么法规或者行业规定适用这中情况,好去说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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