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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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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部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b][color=#ff0000] 环境保护部公告[/color][/b][color=#000000] 公告 2017年 第72号[/color][b]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b]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2月14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2月15日印发  [b]附件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b]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制定本技术指南。  [b]一、适用范围[/b]  本指南适用于《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规定的疑似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风险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其他情形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指南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b]二、原则规定 [/b]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并符合本指南相关要求。  [b]三、调查评估程序[/b]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一般程序包括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三个阶段。由于土壤污染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一次性调查不能满足本阶段调查要求的,则需要继续补充调查直至满足要求。  [b]初步调查:[/b]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信息整理及分析、初步采样布点方案制定、现场采样、样品检测、数据分析与评估、调查报告编制等。初步调查表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即低于可接受水平),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即可能超过可接受水平),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初步调查无法确定是否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应当补充调查,收集信息,进一步进行判别。  [b]详细调查:[/b]包括详细调查采样布点方案制定、水文地质调查、现场采样、样品检测、数据分析与评估、调查报告编制等。详细调查应当进一步确定土壤污染物的空间分布状况及其范围,以及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污染的影响情况,分析污染物在该地块的迁移与归宿等,为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提供支撑。详细调查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或需要进一步精细测算治理与修复范围时,则应当补充调查,收集更多信息。  [b]风险评估:[/b]主要工作程序包括危害识别、暴露评估、毒性评估、风险表征、风险控制值计算等。通过风险评估判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造成的人体健康风险是否超过可接受水平,并计算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风险控制值。  [b]四、调查评估要点   (一)调查范围[/b]  调查范围原则上为疑似污染地块的边界范围内。  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到地块边界以外:如地块边界附近土壤可能受到本地块污染的,需确定地块地下水污染范围的,地块周边存在环境敏感目标的(如学校、居民区等)等情形。  [b](二)布点要求[/b]  布点是土壤环境调查的关键环节。布点不当可能发现不了污染,造成误判。布点数量应当综合考虑代表性和经济可行性原则。鉴于具体地块的差异性,布点的位置和数量应当主要基于专业的判断。原则上:  初步调查阶段,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  详细调查阶段,对于根据污染识别和初步调查筛选的涉嫌污染的区域,土壤采样点位数每400m2不少于1个,其他区域每1600m2不少于1个。地下水采样点位数每6400m2不少于1个。  有以下情形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密布点,如污染历史复杂或信息缺失严重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等。  [b](三)土壤污染物的检测项目 [/b]  漏检污染项目可能发现不了污染,造成误判。  土壤中污染物的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根据保守原则确定。疑似污染地块内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及其在环境中转化或降解产物均应当考虑纳入检测范畴。  [b](四)水文地质和土壤理化性质调查 [/b]  水文地质条件关系污染物在土壤和地下水中的迁移、转化和分布。需要调查:地块土层结构及分布、地下水位、地下水垂向水力梯度、地下水水平流速及流向等。  土壤的具体理化性质是风险评估的重要参数。需要调查:土壤有机质含量、容重、含水率、土壤孔隙率、渗透系数等。  [b](五)实验室检测原始数据管理 [/b]  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是调查评估的基础。参与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实验室,应当保存所有样品检测的原始数据(包括电子数据)以备检查,原则上至少保存20年。  [b](六)风险评估要点   1.建立污染地块概念模型 [/b]  概念模型的内容包括污染来源、潜在受体以及暴露途径(即污染到达受体的途径)。概念模型应当贯穿于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整个过程,并随着调查的深入,不断完善。  即使存在污染来源,如果没有暴露途径,则对潜在受体而言,就没有风险。《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规定了多种暴露途径。根据建立的概念模型,某种暴露途径对于该特定地块并不存在的,则风险评估可以不考虑该暴露途径。污染地块上如果存在《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未规定的暴露途径的,可参考国际上具有较高认可度的风险评估技术方法组织开展相应暴露途径的风险评估工作,说明方法的合理性并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b]2.风险评估的参数选择 [/b]  对于污染物理化和毒性参数,原则上选择《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所规定的参数;《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未规定的,可引用国际上权威机构发布的具有较高认可度的数据库中的参数,并明确说明数据来源及选择依据。  对于人体暴露特征参数,原则上采用《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规定的参数推荐值;确需调整的,应参照国家或地方权威部门发布的数据,并明确说明数据来源及选择依据。  对于污染地块的特征参数,应通过水文地质调查、室内土工试验等方式获取实测数据,对于面积较大且水文地质情况复杂、变异性较大的地块,可分区域获取地块特征参数。  [b]3.关于风险控制值 [/b]  根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土壤风险控制值指根据用地方式、暴露情景和可接受风险水平,采用规定的风险评估方法和场地调查数据,计算获得的土壤污染物的含量限值。  当污染地块规划用途明确时,应根据规划用途计算风险控制值;规划用途不明确时,可结合可能的多种规划用途,提供相应的风险控制值。  通过风险评估计算得出的风险控制值,是确定污染地块修复目标值的重要依据,但两者并不完全等同。如对于土壤背景值较高的污染物(如重金属),考虑成本效益,技术可操作性,以及修复后存在被更高背景的周边区域再次污染的可能性,原则上不要求清理到背景水平之下。  污染地块的修复目标可依据《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导则》确定。  [b]五、成果及审核   (一)成果[/b]  调查评估工作完成后,应以电子和书面方式提交相关工作成果,包括报告书、图件、附件材料等。  1.报告书应包括调查评估工作方案、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  2.图件应包括地块地理位置图、地块平面图、土壤污染物浓度分布平面图及截面图、地块土层分布截面图、地下水位等高线图、地下水污染物分布图等;  3.附件材料应包括相关历史记录、现场状况及工作过程照片、钻孔柱状图、水文地质调查报告、测绘报告、建井记录、洗井记录、手持设备日常校准记录、原始采样记录、现场工作记录、实验室检测报告、专家咨询意见等。  [b](二)审核要点[/b]  对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工作进行审核的,可参考下表所列要点。[table=600][tr][td][align=center][b][color=#000000]阶  段[/color][/b][/align][/td][td][align=center][b][color=#000000]要[/color][color=#000000]点[/color][/b][/align][/td][/tr][tr][td=1,5][align=center][color=#000000]调查阶段[/color][/align][/td][td][color=#000000]调查范围是否合理[/color][/td][/tr][tr][td][color=#000000]资料收集是否完备[/color][/td][/tr][tr][td][color=#000000]采样点位布设是否科学[/color][/td][/tr][tr][td][color=#000000]采样深度设置是否科学[/color][/td][/tr][tr][td][color=#000000]现场样品采集过程是否规范[/color][/td][/tr][tr][td=1,4][align=center][color=#000000]调查阶段[/color][/align][/td][td][color=#000000]水文地质资料是否完备[/color][/td][/tr][tr][td][color=#000000]检测项目选择是否全面[/color][/td][/tr][tr][td][color=#000000]实验室检测是否规范[/color][/td][/tr][tr][td][color=#000000]检测数据统计表征是否科学[/color][/td][/tr][tr][td=1,5][align=center][color=#000000]风险评估阶段[/color][/align][/td][td][color=#000000]概念模型是否合理[/color][/td][/tr][tr][td][color=#000000]参数选择是否规范[/color][/td][/tr][tr][td][color=#000000]风险表征是否科学[/color][/td][/tr][tr][td][color=#000000]不确定性分析是否合理[/color][/td][/tr][tr][td][color=#000000]风险控制值的确定是否科学[/color][/td][/tr][tr][td=1,3][align=center][color=#000000]工作成果提交[/color][/align][/td][td][color=#000000]相关报告书是否完整[/color][/td][/tr][tr][td][color=#000000]图件是否完整[/color][/td][/tr][tr][td][color=#000000]附件材料是否完整[/color][/td][/tr][tr][td=1,3][align=center][color=#000000]总结[/color][/align][/td][td][color=#000000]调查评估过程是否规范[/color][/td][/tr][tr][td][color=#000000]相关材料是否完整[/color][/td][/tr][tr][td][color=#000000]结论是否科学可信[/color][/td][/tr][/table]

  • 国家将加快国家土壤环境保护体系的建设

    在10月3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研究部署了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  会议指出,按照国务院部署,有关部门历时6年开展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表明,全国土壤环境状况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工矿业、农业等人为活动是造成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会议提出,要将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和减少土壤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目标,进一步摸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监测制度,构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工程”,加快形成国家土壤环境保护体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会议确定了以下主要任务:(一)严格保护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确定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域,建立保护档案和评估、考核机制。国家实行“以奖促保”政策,支持工矿污染整治、农业污染源治理。(二)加强土壤污染物来源控制。强化农业生产过程环境监管,控制工矿企业污染,加强城镇集中治污设施及周边土壤环境管理。(三)严格管控受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开展受污染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强化污染场地环境监管,建立土壤环境强制调查评估制度。(四)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场地为重点,实施典型区域土壤污染综合治理。(五)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深化土壤环境基础调查,强化土壤环境保护科技支撑。  会议要求落实企业保护土壤环境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土壤环境保护。引导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和支持土壤环境保护。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发布带来那些市场机遇?

    近日,环保部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对我国污染地块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将建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根据文件规定,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将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调查报告应附具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并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该污染地块的风险等级。  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土壤污染物的分布状况及其范围,以及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污染的影响情况等主要内容,并附具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风险管控方案要求,采取以下主要措施:1)及时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2)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3)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4)发现污染扩散的,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全文如下: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 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各方责任  第三章 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第四章 风险管控  第五章 治理与修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 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放射性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制定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方面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信息。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与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行为。  第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对造成土壤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二章 各方责任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并对上述活动的结果负责。  第十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第十一条 受委托从事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专业机构,或者受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相关活动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受委托从事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对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效果承担相应责任。  受委托从事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在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规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实行动态更新。  第十三条 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疑似污染地块是否为污染地块的明确结论等主要内容,并附具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各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对列入名录的污染地块,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该污染地块的风险等级。  污染地块名录实行动态更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具有高风险的污染地块,优先开展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土壤污染物的分布状况及其范围,以及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污染的影响情况等主要内容,并附具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开展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评估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应当关注的污染物、主要暴露途径、风险水平、风险管控以及治理与修复建议等主要内容。  第四章 风险管控  第十八条 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污染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  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第十九条 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风险管控方案

  • 新标准前瞻:HJ 1231—2022 土壤环境 词汇

    [font=&][size=16px][color=#4c4c4c]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范与土壤描述、土壤采样、土壤监测与评估、土壤修复与风险管控和土壤生态毒理等土壤环境相关的词汇,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与土壤环境相关的基本名词术语及定义。本标准以 ISO 11074:2015《Soil quality—Vocabulary》的框架结构为主线,非等效采用 ISO 11074:2015中的术语及定义,同时充分考虑我国在土壤环境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编制。本标准为首次发布。[/color][/size][/font]

  • 【我们不一YOUNG】+如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

    土壤再开发利用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形主要有:一是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应报生态环境部门评审。经调查不超标的,再开发利用;超标的,应当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二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应当送交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报生态环境部门。经评审后认为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将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开工建设与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各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方法》等相关要求,深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提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质量,推动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提速增效,服务地方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情形及要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严格按照鲁环发〔2020〕49号文件要求,及时将评审会议通知、调查结论及调查报告专家评审结论(含复核意见)等有关文件上传山东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并根据国家要求将有关材料上传至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用地申请依据,及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依据。(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二)以下重点建设用地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1.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依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以下简称“一住两公”建设用地,地类代码07、08〕的地块,包括用途变更为含“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的多用途混合地块。其中,对于多用途混合地块应当整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 “一住两公”建设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3.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拟用途为“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的地块,应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拟变更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四)拟(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地块(以下简称“6+1”行业地块),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二、完善建设用地管理机制(五)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或修订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查询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和山东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并征求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落实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优化土地开发利用时序。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六)严格用地准入管理。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用途变更、使用权转让、土地供应等环节加强监管,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及土地供应、改变用途等手续;在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及土地供应、改变用途等环节前,应当查询地块在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和山东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服务平台中状态,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但未开展的,以及在山东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内未移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名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不得办理征收、收回、收购及土地供应、改变用途等手续。(七)共享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将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优先监管地块清单、“6+1”行业地块清单及用地详细位置等相关信息,共享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与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共享土地收储计划、土地供应计划以及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等重点建设用地的地块信息。地块信息包括地块名称、位置、矢量范围、面积、原用地类型、拟规划用途、土地使用权人、必要的图件等,实时关注相关地块调查及修复动态,统筹谋划考虑,保障用地安全。三、提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八)优化土壤调查启动时序。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等重点建设用地的工业用地地块,原则上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清理遗留固体废物及废水之后,且遗留建(构)筑物不影响布点采样的情况下,可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防止因二次污染再次开展调查,减轻企业负担,缩短调查周期。(九)从严监管拆分地块调查。原则上,同一地块不得拆分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确需进行拆分的风险管控或修复地块,要将拆分方案纳入风险评估报告,拆分方案要充分考虑地块规划用途、地块原空间布局、污染情况以及开发时序等,确保建设用地安全,并且每个拆分后的区域应当满足最低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基础数据要求。(十)强化污染地块调查边界管理。地块边界附近土壤可能受到本地块污染的,需确定地块地下水污染范围的,地块周边存在环境敏感目标的(如学校、居民区等)等情形,调查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到地块边界以外。(十一)规范调查报告评审。各市要督促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单位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的规定,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上传采样方案,应当编制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作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附件或者在调查报告中编制专门篇章。调查报告评审由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直属单位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调查报告评审的,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或出具委托文件,将委托情况或文件函告或抄送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监督受委托方依法行使被委托的事权。组织评审单位应当在调查报告评审会前下发正式评审通知,组织相关单位参会,各单位应切实履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指定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或者组织评审的,专家评审意见中应当注明委托单位。(十二)加强调查质量监督检查。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等相关要求,监督检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关键环节和调查报告。监督检查范围原则上应当涵盖全部“6+1”行业地块,总数不低于当年评审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数量的10%。四、优化建设用地管理服务(十三)主动靠前服务。根据《“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方法》要求,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考核节点调整为供地环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重点项目,提前告知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壤环境管理要求,引导其适当提前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十四)简化农用地调查流程。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中,涉及农用地变更为“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等重点建设用地的,通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经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其调查报告评审可以由专家集中评审简化为函审,或由组织评审单位直接出具审核意见,无需专家评审。(十五)优化报告评审程序。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和山东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完成报告提交、评审申请、查询、报备“一网通办”。各级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实现报告评审受理、审核全过程网上办理,提高评审效率,压缩评审时间,服务高质量发展。组织评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汇总上年度调查报告评审通过情况,并向社会公示。五、严格组织实施(十六)加强部门联动,强化行业监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等重点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计划。建立问题通报报告制度,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防范“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等重点建设用地污染地块违法开发利用。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第三方调查机构涉嫌出具虚假调查报告等行为。(十七)做好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核算。各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方法》要求和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核算本市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情况,并于每年7月5日、1月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上一年度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考核基础信息台账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本意见自2023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8日。[align=right]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 ? ?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align][align=right]2023年9月18日?[/align]

  • 国家做出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安排

    最近,国院办公厅印发了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到2015年,全面摸清我国土壤环境状况,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初步遏制土壤污染上升势头,确保全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0%;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和例行监测制度,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对全国60%的耕地和服务人口50万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等。详见附件。

  • 说说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

    说说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明确“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14年底,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简称“国家网”)建设,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简称“总站”)负责实施。国家网为国家事权,由总站按照统一监测方法、统一技术要求和质量管理规则的管理模式组织实施。国家网的监测点位由背景点、基础点和监控点(暂定名称)3类点位组成,按照科学性与可行性、代表性和经济性、继承性和发展性、稳定性和动态性的原则进行布设,以客观准确反映全国土壤环境质量整体状况、变化趋势和潜在风险。拟定4万个点,2017年底前完成;2020年底前,依据每年例行监测结果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简称“土壤详查”)结果完成调整和更新。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即《土壤导则》)已经实施,这些问题你注意了吗?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即《土壤导则》)已经实施,这些问题你注意了吗?

    2017年初《土壤导则》编制正式启动,与《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制修订工作紧密联系、及时沟通、同步调整。[b]2018年9月13日紧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试行)》之后发布。过渡近一年时间之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土壤导则》2018主要内容[/b]本次《土壤导则》将土壤环境的影响放在建设项目对土壤组分的物理、化学影响上,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b]一、注重土壤环境影响识别。[/b]需在识别土壤环境影响项目类别的基础上,识别影响源、影响途径及土壤环境敏感程度,并据此判定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等级。[b]二、着重强调土壤环境现状调查。[/b]包括土壤理化性质调查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且重点关注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外的监测点数、层位和指标要求。[b]三、强调土壤环境质量现状保障措施。[/b]即建设项目在环评阶段可采取相应的环境保障措施确保项目用地符合相应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要求。[img=,690,74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8/201908301533295210_5620_3868143_3.jpg!w690x746.jpg[/img]下面我们重点探讨一些[b]土壤剖面[/b]的调查与监测取样规范。[img=图片2.jpg,235,352]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8/uepic/07bbc47e-b6ff-4abc-9db0-b578fb4fa429.jpg[/img][b]1.土壤剖面定义:[/b]按照土壤特征,将表土竖直向下的土壤平面划分成的不同层面的取样区域。[b]2.土壤剖面采样:[/b]需根据监测要求和土壤发育完整程度在土壤剖面各层中部位多点分层采样,并等量混匀。[b]3.采样设备:[/b]主要分为新型声波钻机、声波(声频)钻进低扰动采样器、手动取土器、锤击式取土钻机、锤击式液压取土钻机、geoprobe钻机和声波钻机等。目前很多机构采用[b]挖掘机[/b]采取刨面样,这样就破坏了土壤的刨面采样要求,造成[b]采样不规范[/b]。有些机构采用[b]洛阳铲[/b],由于土壤样品复杂,洛阳铲采样能力有限,采样深度最多为1.5m,[b]无法满足剖面采样要求[/b]。[b]4.记录:[/b]采样结束后,填写土壤样品标签,主要有样品编号,采样地点,采样层次,特征描述,采样深度,监测项目,采样日期和采样人员等信息。[b]5.制样:[/b]样品采集后需要进行制样程序,主要有风干,样品粗磨,细磨样品,样品分装等程序。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应选用相对应的20目、60目和100目尼龙筛。[b]不同的检测项目,样品筛分是用的尼龙筛也不同。[/b]例如:用于农药或土壤有机质、土壤全氮量等项目分析,则需要全部过60目尼龙筛。[b]分析挥发性、半挥发性有机物或可萃取有机物无需上述制样[/b],取新鲜土样按特定的方法进行样品前处理即可。制样结束后即可按照相关标准对土壤环境现状进行评价。综上,[b]土壤采样环节是整个工作的开端,这些你做对了吗![/b]采样不规范将使检测数据不具备代表性,对后续工作造成一系列的影响,需要我们每一位从业者的高度重视![b]关注【仪课通】公众号,免费领取学习大礼包!更多行业干货请关注仪课通。[/b][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ykt/video/317_0.html][color=#ff0000][b]《工业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专题课程》[/b][/color][/url][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ykt/video/186_0.html][color=#ff0000][b]《土壤无机样品的前处理技术》[/b][/color][/url][color=#ff0000][b][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ykt/video/307_0.html]《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与相应地下水标准及分析方法解读[/url][/b][/color]附件上有最新版《土壤导则》,感兴趣的同仁可自行下载查看~

  • 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关于发布 《场地土壤环境损害调查技术指南 ——土壤线虫调查和评价》等2项团体标准的公告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有关单位:[/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批准发布T/LNSES 001-2023《场地土壤环境损害调查技术指南——土壤线虫调查和评价》、T/LNSES 002-2023《场地土壤生态环境损害遥感分析调查技术指南》2项团体标准。[/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本标准自2023年2月1日发布,2023年2月1日起实施,现予以公告。[/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3年2月1日[/size][/font][/align][img]http://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0322/6381507321012839287488362.pdf]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关于发布 《场地土壤环境损害调查技术指南 ——土壤线虫调查和评价》等2项团体标准的公告.pdf[/url]

  • 【分享】土壤环境化学

    一、土壤概念 土壤(soil)环境位于地球陆地表面的疏松土壤圈,其上界面直接与大气和生物圈相接,下界面则主要与岩石圈及地下水相连,生物圈的主要组成部分植物则植根于土壤环境中。土壤环境在整个地球环境系统中占据着特殊的空间地位,处于大气圈、水圈、岩石圈及生物圈的交接地带,是联接无机环境和有机环境的纽带,它介于生物界与非生物界之间,是一切生物赖以生存的基础。 人类通过生产活动从自然界取得生活必需的资源和能源,而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直接或间接通过大气、水体和生物排人土壤,使土壤造成污染。 这些污染物质一旦进入土壤,就成为影响一切生物循环的一部分。它们或者通过作物吸收,使作物生长发育不良造成减产;或者被作物吸收累积在可食部分,污染食物或饲料,通过食物链危害人类的健康。 土壤环境有较强的自净能力、较大的环境容量,因而它在地球环境系统的污染净化过程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土壤环境的这种稳定和缓冲作用是有限的,若进人土壤环境的污染物质的数量和速度超过了土壤的自净能力,或超过了土壤环境的容纳能力,不但会使土壤环境遭受污染,导致土壤生态系统平衡的破坏,而且可通过各种迁移途径,使大气、水和生物环境发生“次生污染”。 本章在了解土壤本身的组成、结构、性质的基础上,讨论主要的污染物在土壤中的迁移转化及其归宿。

  • 土壤环境质量中锰可以执行什么标准?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 《土壤环境质量[/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 [/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GB36600-2018)规定,未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基本项目与其他项目的污染物,可依据HJ 25.3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风险评估,推导特定污染物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color][/size][/font]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尾矿库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评估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相关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规范、指导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监测与评估,我局组织制定了《尾矿库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评估技术指南(试行)》,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align][align=right]  2023年5月12日 [/align]  (联系人:土壤处 高 杰;联系电话:68722035)[align=center][b]  尾矿库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评估技术指南[/b][/align][align=center][b]  (试行)[/b][/align][b]  一、适用范围[/b]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防控尾矿库周边土壤污染,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尾矿库原址和周边的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评估。[b]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b]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HJ 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DZ/T 0270 地下水监测井建设规范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b]  三、术语和定义[/b]  1.尾矿  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出的矿石,经选矿厂选出有价值的精矿后产生的固体废物。  2.尾矿库  用以贮存尾矿的场所。[b]  四、工作程序[/b]  尾矿库原址和周边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评估,主要采用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监测,识别土壤和地下水中的特征污染物及其含量,评估污染风险,明确需采取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污染识别、布点采样、样品采集和分析测试、结果评估等。[b]  五、污染识别[/b]  (一)资料收集  收集尾矿库名称、建设时间、运营管理单位、地质、尾矿种类与属性类别、防渗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基本信息,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排放的尾矿水等环境监测报告、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历年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历年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识别尾矿库原址和周边土壤、地下水中特征污染物。  金矿尾矿库特征污染物至少包括:砷、镉、铜、铅、汞、锌、氰化物。铁矿尾矿库特征污染物至少包括:铁、铜、铅、镍、锰、锌。  (二)现场踏勘  核实已收集资料的准确性,获取资料无法提供的信息。以尾矿库原址为主,包括尾矿库周边1km范围内的敏感受体,周边范围可根据污染可能迁移的距离进行调整。  可通过现场观察或使用便携式X射线荧光光谱分析仪、便携式水质参数仪等现场快速检测设备,辨别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状况及疑似污染痕迹。现场踏勘过程中发现的堆存、遗撒等污染痕迹、库体裂缝、发生过渗漏的区域及其他存在疑似污染的区域应拍照留存,作为隐患点识别的依据。  (三)人员访谈  可采取当面交流、电话交流、电子或书面调查表等方式,内容包括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所涉及的疑问,以及信息补充和已有资料的考证。  受访者需了解尾矿库现状或历史,可包括:尾矿库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人员,尾矿库过去和现在各阶段的使用者,以及尾矿库所在地或熟悉尾矿库的第三方,如周边区域的工作人员和附近的居民。  整理访谈内容,并对照已有资料,核实和补充其中可疑和不完善的内容,作为调查报告的附件。[b]  六、布点采样[/b]  (一)布点原则  (1)监测点位的布设遵循不造成尾矿库安全隐患与二次污染的原则。  (2)监测点位的数量综合考虑代表性和经济性原则,主要采用判断布点法。  (3)充分利用现有的地下水取水井、观测井和勘测井,如果建设与管理符合 HJ 164 的技术要求,可以作为地下水监测井使用。  (4)对于地下水含水层埋藏较深或地下水监测井较难布设的基岩山区,经环境影响评价等确认尾矿库难以影响地下水时,可减少地下水监测井的数量。  (二)布点位置和数量  1.对照点位布设  至少布设1个土壤和1个地下水对照点位,可合并布设。对照点位应设置在尾矿库周边一定范围内未受工业企业或其他来源污染的区域,平地型尾矿库地下水对照点位可设置在所在区域地下水流向上游30-50m处,山谷型/傍山型尾矿库地下水对照点位应最大限度地靠近尾矿库。若不具备对照点位布设条件,可利用区域背景值、历史调查数据等设定对照值。  土壤对照点位的钻探深度、采样深度以及地下水对照点位的建井深度、采样深度,可参照尾矿库原址及周边监测点位确定。  2.尾矿库原址内点位布设  尾矿砂全部清除的,开展尾矿库原址土壤污染状况监测。  (1)原址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原址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金矿尾矿库需酌情增加。  (2)原址内布设1-3个地下水监测井;金矿尾矿库不少于3个,地下水监测井的设置数量和位置,需满足刻画尾矿库地下水流场信息的要求。  (3)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点位需布设在最有可能受到尾矿库污染物渗漏、遗撒等途径影响的隐患点。  3.尾矿库周边点位布设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开展尾矿库周边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一是未完成尾矿砂清除的尾矿库,二是原址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发现有污染的尾矿库,三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1)平地型尾矿库周边点位布设  污染扩散监测点:在垂直地下水流向的尾矿库两侧30-50m处至少各布设1个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点位,在地下水流向下游30m、50m、70m处至少各布设1个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点位,金矿尾矿库需酌情增加。  敏感受体监测点:若尾矿库下游1km范围内存在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至少布设1个监测点,选择距离最近的1个水源井作为监测点;对于可能与尾矿库地下水存在水力联系的地表水体,至少布设3个地表水监测点,分别布设在地表水体的上、下游及地下水排泄区;尾矿库主导风向下风向处存在可能受影响的耕地、园地等农用地的,可按照不同距离至少布设3个土壤监测点。  (2)山谷型/傍山型尾矿库周边点位布设  污染扩散监测点:可根据尾矿库的水文地质条件选择“T”型、三角型等布点方式,至少布设5个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点位,监测点位的布设位置要求同平地型尾矿库。  敏感受体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监测点位的布设位置和数量要求同平地型尾矿库。  布点位置可参考图1和图2。[align=center][img=1]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hbjfw/326071951/326111284/2023051609092122710.png[/img][/align][align=center]  图1 “T”型布点示例[/align][align=center][img=2]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hbjfw/326071951/326111284/2023051609100582818.png[/img][/align][align=center]  图2 三角型布点示例[/align]  (三)采样深度  土壤采样点垂直方向的采样深度可根据污染源的位置、迁移途径、地层结构以及水文地质条件等进行判断设置。  (1)尾矿库原址内土壤采样深度原则上应达到原状土。  (2)污染扩散监测点土壤采样深度应达到污染物可能分布的最大深度,一般应达到潜水层初见水位处。  (3)农用地敏感受体监测点采集耕作层土壤样品。种植一般农作物的农用地一般在0-20cm处采样,种植果林类农作物的农用地一般在0-60cm处采样。发现污染的,应增加深层样品的采集。  地下水采样以潜水层为主。采样深度原则上在地下水水位线0.5m以下,可依据水文地质条件及调查获取的污染源特征进行调整。[b]  七、样品采集和分析测试[/b]  (一)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  土壤和地下水样品的采集、保存与流转执行 HJ 25.1、HJ 25.2、HJ/T 166、HJ 164及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分析方法标准的相关规定。新建监测井可参照HJ 164和DZ/T 0270等执行。  (二)测试指标  土壤测试指标: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确定的特征污染物。  地下水测试指标:包括土壤测试指标及GB/T 14848表1中涉及的其他指标(微生物、放射性指标除外)。  (三)实验室分析测试  按照 GB 36600和HJ/T 166中指定方法分析测试土壤样品;按照GB/T 14848、HJ 164中指定方法分析测试地下水样品。[b]  八、结果评估[/b]  土壤样品采用GB 15618或GB 36600对应的标准值进行初步评估,地下水样品采用GB/T 14848对应的标准值进行初步评估。未列入的污染物,可依据HJ 25.3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风险评估,推导特征污染物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值。  根据监测结果,分析土壤及地下水中超标特征指标的种类、浓度、分布特征以及对敏感受体的影响情况。结合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情况,根据尾矿库水文地质条件、运行状况、防渗状况、污染识别、污染评价结果、历年监测数据等信息,分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成因。  根据尾矿库原址和周边土壤、地下水监测及初步评估结果,采取以下措施。  1.原址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结果均低于GB 36600、GB 15618或GB/T 14848中对应标准值或评估值,或低于对照点对应的监测值或对照值,结合地块开发需求安全利用。  2.原址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结果高于GB 36600、GB 15618或GB/T 14848中对应标准值或评估值,或高于对照点对应的监测值或对照值,结合用地规划、污染物的浓度是否超管制值和迁移扩散程度等,采取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  3.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结果高于GB 36600、GB 15618或GB/T 14848中对应标准值或评估值,或高于对照点对应的监测值或对照值,应查明原因,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扩散。[align=center][/align]

  • 我国已初步建成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

    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司长邱启文21日介绍,我国正在建设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截至目前,已完成2万个左右基础点位布设,覆盖99%的县、98%的土壤类型、88%的粮食主产区,初步建成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完成后,将向社会公开详查结果。  去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土十条”,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纲领。在环保部当天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邱启文说,全面准确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是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与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环保部已全面启动了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本次详查将在已有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在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污染地块的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他表示,按照“土十条”的要求,到2020年完成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后,将按照程序,所有的结果会向社会公开。公开程度将根据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总的来说要尽可能信息公开,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  目前,这一工作总体进展情况相对比较顺利:编制完成了详查工作总体方案,已印发各地组织实施;组织制定一系列详查技术规范;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开展有关技术规定的试点验证工作等。  据介绍,中央财政整合重金属污染防治资金,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016年专项资金安排预算90.89亿元,支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及各省份落实“土十条”。转载于中国政府网

  • 环境土壤检测

    [font=微软雅黑, &][color=#666666]壤污染调查与检测,是摸清土壤污染底数和土壤污染防治的基础性工作。“土十条”中明确要求开展农用地和重点工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广电计量可提供科学、可靠的调查和检测技术作为保障。[/color][/font]点击链接查看更多:[font=&][size=18px][color=#333333][url]https://www.woyaoce.cn/service/info-29819.html[/url][/color][/size][/font]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当前土壤环境总体状况堪忧,部分地区污染较为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之一。2016年,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对今后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全面战略部署,要求到2020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2019年,新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为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提供法治保障。[b]检测周期[/b]7个工作日 可提供加急服务[b]服务内容[/b]《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与管制项目》(GB 15618-20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GB 36600-2018)耕地质量类检测项目

  •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止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农林生产,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达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土壤应用功能、保护目标和土壤主要性质,规定了土壤中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浓度指标值及相应的监测方法。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地的土壤。 2 术语 2.1 土壤:指地球陆地表面能够生长绿色植物的疏松层。 2.2 土壤阳离子交换量:旨带负电荷的土壤胶体,借静电引力而对溶液中的阳离子所吸附的数量,以每千克干土所含全部代换性防离子的厘摩尔(按一价离子计)数表示。 3 土壤环境质量分类和标准分级 3.1 土壤环境质量分类 根据土壤应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划分为三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原有背景重金属含量高的除外)、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茶园、牧场和其他保护地区的土壤,土壤质量基本 保持自然背景水平。 Ⅱ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等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Ⅲ类主要适用于林地土壤及污染物容量较大的高背景值土壤和矿产附近等地的农田土壤(蔬菜地除外)。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3.2 标准分级 一级标准 为保护区域自然生态,维持自然背景的土壤环境质量的限制值。 二级标准 为保障农业生产,维护人体健康的土壤限制值。 三级标准 为保障农林业生产和植物正常生长的土壤临界值。 3.3 各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标准的级别规定如下: Ⅰ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一级标准; Ⅱ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二级标准; Ⅲ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三级标准; 4 标准值 本标准规定的三级标准值,见表1。

  •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有标准啦!

    [align=left]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完善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现批准《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url=http://kjs.mee.gov.cn/hjbhbz/bzwb/wrfzjszc/201901/t20190107_688646.shtml]《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2018)。[/url][/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www.mee.gov.cn)查询。[/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特此公告。[/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right]  2018年12月29日[/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标准研究所。[/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1月3日印发[/align]

  •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soils GB 15618-1995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止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农林生产,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达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土壤应用功能、保护目标和土壤主要性质,规定了土壤中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浓度指标值及相应的监测方法。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地的土壤。   2 术语 2.1 土壤:指地球陆地表面能够生长绿色植物的疏松层。 2.2 土壤阳离子交换量:旨带负电荷的土壤胶体,借静电引力而对溶液中的阳离子所吸附的数量,以每千克干土所含全部代换性防离子的厘摩尔(按一价离子计)数表示。   3 土壤环境质量分类和标准分级 3.1 土壤环境质量分类 根据土壤应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划分为三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原有背景重金属含量高的除外)、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茶园、牧场和其他保护地区的土壤,土壤质量基本 保持自然背景水平。 Ⅱ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等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Ⅲ类主要适用于林地土壤及污染物容量较大的高背景值土壤和矿产附近等地的农田土壤(蔬菜地除外)。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3.2 标准分级 一级标准 为保护区域自然生态,维持自然背景的土壤环境质量的限制值。 二级标准 为保障农业生产,维护人体健康的土壤限制值。 三级标准 为保障农林业生产和植物正常生长的土壤临界值。 3.3 各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标准的级别规定如下: Ⅰ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一级标准; Ⅱ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二级标准; Ⅲ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三级标准; 4 标准值 本标准规定的三级标准值,见表1。 表1 土壤环境质理标准值 mg/kg   级别 土壤 pH值一级 二级   三级 项目自然背景 7.5 6.5 镉 ≤0.20 0.30 0.60 1.0  汞 ≤0.15 0.30 0.50 1.0 1.5 砷 水田 ≤15 30 25 20 30 旱地 ≤15 40 30 25 40 铜 农田等≤35 50 100 100 400 果园 ≤— 150 200 200 400 铅 ≤35 250 300 350 500 铬 水田 ≤90 250 300 350 400 旱地 ≤90 150 200 250 300 锌 ≤100 200 250 300 500 镍 ≤40 40 50 60 200 六六六 ≤0.05 0.50 1.0 滴滴娣 ≤0.05 0.50 1.0   注:①重金属(铬主要是三价)和砷均按元素量计,适用于阳离子交换量5cmol(+)/kg的土壤, 若≤5cmol(+)/kg,其标准值为表内数值的半数。 ②六六六为四种异构体总量,滴滴涕为四种衍生物总量。 ③水旱轮作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砷采用水田值,铬采用旱地值。   5 监测 5.1 采样方法:土壤监测方法参照国家环保局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土壤元素的近代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的有关章节进行。国家有关方法标准颁布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5.2 分析方法按表2执行。   表2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选配分析方法 序号 项目 测定方法检测范围 mg/kg 注释 分析方法 来源 1 镉 土样经盐酸-硝酸-高氯酸(或盐酸-硝酸-氢氟酸-高氯酸)消解后 (1)萃取-火焰[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法测定 (2)石墨记[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分光光度法测定  0.025以上 0.005以上 土壤总镉 ①、② 2 汞 土样经硝酸-硫酸-五氧化二钒或硫、硝酸锰酸钾消解后,冷[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法测定0.004以上 土壤总汞 ①、②     续表2 序号 项目 测定方法检测范围 mg/kg 注释 分析方法 来源 3 砷 (1)土样经硫酸-硝酸-高氯酸消解后,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测定 (2)土样经硝酸-盐酸-高氯酸消解后,硼氢化钾-硝酸银分光光度法测定0.5以上 0.1以上 土壤总砷 ①、② ② 4 铜 土样经盐酸-硝酸-高氯酸(或盐酸-硝酸-氢氟酸-高氯酸)消解后,火焰[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分光光度法测定1.0以上 土壤总铜 ①、② 5 铅 土样经盐酸-硝酸-氢氟酸-高氯酸消解后(1)萃取-火焰[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法测定 (2)石墨炉[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分光光度法测定0.4以上 0.06以上 土壤总铅 ② 6 铬 土样经硫酸-硝酸-氢氟酸消解后, (1)高锰酸钾氧,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测定(2)加氯化铵液,火焰[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分光光度法测定1.0以上 2.5以上 土壤总铬 ① 7 锌 土样经盐酸-硝酸-高氯酸(或盐酸-硝酸-氢氟酸-高氯酸)消解后,火焰[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分光光度法测定0.5以上 土壤总锌 ①、② 8 镍 土样经盐酸-硝酸-高氯酸(或盐酸-硝酸-氢氟酸-高氯酸)肖解后,火焰[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分光光度法测定2.5以上 土壤总镍 ② 9 六六六和滴滴娣 丙酮-石油醚提取,浓硫酸净化,用带电子捕获检测器的[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仪[/url]测定0.005以上  GB/T 14550-93 10 pH 玻璃电极法(土∶水=1.0∶2.5)—  ② 11 阳离子交换量 乙酸铵法等—  ③   注:分析方法除土壤六六六和滴滴涕有国标外,其他项目待国家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现暂采用下列方法: ①《环境监测分析方法》,198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局; ②《土壤元素的近代分析方法》,1992,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③《土壤理化分析》,1978,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编,上海科技出版社。   6 标准的实施 6.1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实施。 6.2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壤应用功能和保护目标会同有关部门划分本辖区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中国科学院地理研究所、北京农业大学、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等单位参加。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夏家淇、蔡道基、夏增禄、王宏康、武玫玲、梁伟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 国家“十二五”期间的土壤环境保护规划目标

    国家“十二五”期间的土壤环境保护规划目标 “十二五”时期,土壤环境保护总体目标是,耕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污染土壤环境风险得到管控,突出的土壤环境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土壤环境保护和风险管控体系基本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下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具体指标为:——达标耕地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此例保持在80%以上;——主要粮食产区、蔬菜基地、集中式伙用水水源保护区土壤环境监控覆盖率100%;——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60%以上;——污染场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率达到90%以上。 规划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保护优先,严控源头控制,强化风险管控,夯实基础能力,政府主导和公众参与。 这个规划目标属征求意见,还尚未正式发布,望各位板油多多发表高见!

  • 【原创大赛】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方案编制示例(教程)

    【原创大赛】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方案编制示例(教程)

    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方案编制示例根据省厅关于2013年春季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和国家、全省环境管理工作要求,结合YQXX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专项监测工作,为环境治理提供数据支持和技术支撑,特制定本方案。(YQXX:假定为仪器信息市拼音简写)基本情况调查在采样开始前,进行基本情况调查。内容包括:自然和社会经济情况、农业生产情况、农业生产条件、污染源调查。自然和社会经济情况:面积、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气候、农业总产值、总人口等。农业生产情况:种植品种、耕作制度、单位面积产量。化肥、农药、地膜单位面积使用量等。农业生产条件:保护级别、土壤类型、土壤质地、灌溉方式、灌溉水来源、污水灌溉面积等。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数量、类型及分布等,找出影响最大的污染来源。监测点位以原土壤调查点位为本次专项监测范围,按省监测工作要求选择4个基本农田区(1km×1km的基本农田地块)作为监测区域:aa县经济开发区、bb县vv镇、cc县uu镇;dd区ww镇蔬菜种植基地(具体信息见附表1)。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12/201212312252_417877_2139979_3.jpg所选的4个基本农田区在行政区域、作物种类、土壤质量上有明显不同。布点、采样和制样布点及采样:各农田区以对角线方式布设5个采样点,采集0~20cm表层土壤,每份样品采样量为2kg(干样用),新鲜样品2瓶(500毫升棕色玻璃瓶)。采样前记录点位坐标,每个点拍摄东、南、西、北、中照片各一张,照片编码与点位编码一一对应。点位编码规则:“2013+YQXX+TR+ZZZ”,如2013JNTR001,2013代表监测年份,YQXX代表仪器信息市,TR代表土壤,001代表点位序号。样品制备1、风干样品的制备风干:在风干室将土样放置于风干盘中,除去土壤中混杂的砖瓦石块、石灰结核、根茎动植物残体等,摊成2~3厘米的薄层,经常翻动。半干状态时,用木棍压碎或用两个木铲搓碎土样,置阴凉处自然风干。粗磨并分样:粗磨后过2mm筛的样品全部置于无色聚乙烯薄膜上,充分搅拌、混合直至均匀,用四分法弃取、称重,保留三份样品,其中一份500克样品置于棕色磨口玻璃瓶中,注明国家样品库样品(2mm),贴标签,蜡封;另一份500克样品置于棕色磨口玻璃瓶中,注明省级样品库样品(2mm),贴标签,蜡封;剩余样品称重(保留大约分析用量四倍的土样),研磨过1mm尼龙筛后分成两份。一份装瓶备分析用(1mm),粗磨样可直接用于土壤pH、阳离子交换量等项目的分析。另一份继续进行细磨。细磨并分样:用玛瑙球磨机或手工研磨到土样全部通过孔径0.25毫米(60目)的尼龙筛,四分法弃取,保留足够量的土样、称重、装瓶备分析用(0.25mm);剩余样品继续研磨至全部通过孔径0.15毫米(100目)的尼龙筛,装瓶备用(0.15mm)。2、新鲜样品的制备分析测定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项目,应采集新鲜土样,土样采集后应始终在低于4℃暗处冷藏,并在7天内进行前处理,40天之内完成分析。监测项目土壤理化指标:土壤pH、有机质含量、阳离子交换量。无机污染物:镉、汞、砷、铅、铬、铜、锌、镍、钒、锰、钴。有机污染物:六六六、滴滴涕。监测时间和频次1~3月,监测一次;3月10日前须完成采样。避免在施用化肥、农药后立即采样。分析和评价方法执行《关于印发》(总站生字161号)。有机质含量使用容量法分析,六六六和滴滴涕使用气相色谱法分析;六六六总量和滴滴涕总量执行的评价标准值为0.10 mg/kg。质量保证执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保证技术规范》、《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

  • 从常州外国语学校毒地事件看土壤环境规划和评估及处置

    ?4月19日,常州外国语学校对面的常隆化工旧场地上,土地被挖掘施工。最近,这里开始种植树木,工作人员说,这里将建成一座运动公园。原标题:常州“毒地”背后:危废处置的监管真空核心提示:随着环保部和江苏省调查组对“常外事件”调查和追溯,与常外一路之隔的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隆化工)原址暴露了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和“二次污染问题”。9年前,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估专家发现常隆化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后来,该企业一再被发现偷排、地下埋藏危险废物等行为浪费。企业搬迁后,遗留的危险废物仍在持续污染,负责土壤修复的公司被环保部督查发现违规处置。常外事件背后,危废物处置方面存在监管真空,缺乏具体的监管规范。如果不是常州外国语学校的“毒地事件”愈演愈烈,学生家长、李家村农民,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隆化工)老职工,都不会彼此认识。起初,他们关注的并不是一个问题。常隆化工从2013年开始,有老职工发帖举报自己的企业往长江里偷排污水;李家村村民们从2014年底开始投诉省道122工地用的泥土散发着恶臭;而常外的家长从2015年底开始反映学生身体的异常情况。他们的焦点并不在同一个地方。但是在2016年4月,这些看似无关紧要的事情联系在一起,逐渐揭开了彼此的真相。常隆地块遗留污染问题2007年常隆化工搬迁环评报告会上,专家组指出“存在二次污染问题”,提醒企业和地方政府。 “常外”事件后,位于常州龙虎塘街道常隆化工原址成为焦点。常州外国语学校位于原址南侧,仅隔一条马路。今年4月,环保部与江苏省政府组成了一个联合调查组,调查了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和“二次污染问题”。“这个厂当年为什么要搬迁!你知道它是生产什么的吗?”近日,一位参与调查的环保专家对《新京报》记者说,“异氰酸甲酯!!印度博帕尔的灾难就是生产这个异氰酸甲酯的农药厂发生泄漏引发。”1984年印度博帕尔农药厂气体泄漏造成2.5万人直接死亡,55万人间接死亡,25万人永久性残废。事故发生后,大量专家和环保组织开始强烈呼吁,这类化工厂不应该部署在人口稠密地区。常隆化工始建于1973年,当年叫常州农药厂,国有企业。当时位于常州龙虎塘,周围人不多。经过多年的发展,2007年,企业产品包括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化工中间体等四大类、原药类42种,涉及各种危化品原料、中间体生产经营和

  •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项目

    请教一下各位,关于土壤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和GB 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这两个标准,我们想申请资质认定,参考其他机构的已获准项目,发现有些项目这两个标准里没有,但是其他机构申请了,例如氰化物、机械组成、有机质含量、全氮、全磷、有效磷、全钾、硒,不知道还可以参考哪些标准来进行申请

  • 如何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报生态环境部门。经评审后认为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将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开工建设与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color][/size][/font]

  • 如何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报生态环境部门。经评审后认为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将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开工建设与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color][/size][/font]

  • 如何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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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确认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与土壤污染

    由于土壤污染物不像大气或水污染物那样,可以直接进入人体,危及健康,而是间接地影响人体健康,土壤中的污染物是通过食物链,主要通过粮食、蔬菜、水果、奶、蛋、肉等进入人体。土壤与人体之间的物质流动关系比较复杂,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制定土壤污染物的环境质量标准难度很大。  很多人认为,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值,土壤就受到污染。这种看法值得商榷,这要从如何制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说起。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于1996年3月起实施。在该标准的制订中,第一级采用地球化学法,主要依据土壤背景值。很多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土壤采用第一级标准。第二级采用生态环境效应法,主要依据土壤中有害物质对植物和环境是否造成危害或污染的影响。一般农田、蔬菜地等采用第二级标准。

  • 中国土壤监测市场有多大

    2017环境检测服务需求贯穿土壤污染防治始终,初期基础性工作中,对土壤污染状况以及污染地块分布调查将涉及到环境检测工作,在此后风险评估筛查,对修复效果评估中,也均涉及环境检测业务。土壤监测是做好土壤防治、处理的基础。 从“土十条”整体基调来看,土壤污染调查被放在一个很重要的位置,其第一条提出要“展开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可见政策对土壤监测的重视程度。 相比大气污染、水污染相比,目前土壤污染的具体情况大家的掌握程度比较低,全国上下还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国家层面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各部门分工不清,难以形成合力,导致土壤监测效率低下。 2005年至2013年,环保部同国土资源部开展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面积约为630万平方公里,其中,耕地调查精度为8公里×8公里,林地、草地调查精度为16公里×16公里,未利用地调查精度为32公里×32公里。可见,当前的各项调查精度远远无法满足土壤污染防控和治理修复的需求,市场空缺巨大,土壤监测领域蕴含着巨大的商机。那么土壤的监测市场到底有多大呢?

  • 【原创大赛】土壤环境监测疑点难点答疑与讨论

    【原创大赛】土壤环境监测疑点难点答疑与讨论

    [align=center][b][b][url=https://bbs.instrument.com.cn/boardlist/bbs/homefocus?id=56505][font=微软雅黑][color=#000000][font=微软雅黑]土壤环境[/font][/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000000][font=微软雅黑]监测疑点难点答疑与讨论[/font][/color][/font][/url][/b][/b][/align][align=center][size=12px](老兵)[/size][/align][align=left][font=等线][size=12px][font=等线] 自[/font]2016[font=等线]年[/font][font=Arial]5[/font][font=等线]月[/font][font=Arial]28[/font][font=等线]日国务院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发布以来,土壤监测在全国如火如荼的开展,由于土壤监测方法体系相对水、气监测体系不够完善,某些方面还存在标准、规范缺失和规定得不具体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土壤环境监测活动,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准、全,笔者就土壤监测工作中有关“如何做”的问题进行答疑,鉴于相关答疑系个人见解,欢迎大家对此深[/font][/size][/font][font=等线][size=12px]入进行讨论,以[/size][/font][font=Arial][size=12px][font=等线]提高[/font][/size][/font][font=等线][size=12px]我们的[/size][/font][font=等线][size=12px]土壤[/size][/font][font=Arial][size=12px][font=等线]环境监测技术水平[/font][/size][/font][font=等线][size=12px]。[/size][/font][/align][size=12px][/size][align=left][b][b][font=微软雅黑][/font][/b][/b][/align][align=left][b][b][font=微软雅黑]1、排污单位自行对周边的土壤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时,应如何采样?[/font][/b][/b][/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 答:一、布点原则[/font][/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的布点应根据[/font] [/font][font=微软雅黑]HJ/T 166[/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中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企业的排污特点来考虑,如果是水污染型的应在总排口以下或污灌渠两侧由密渐疏来布点;如果是大气污染型的则应在其下风向疑似最大着地浓度处来布点;固体废物污染型则应根据专业判断(可结合便携[/font]PID或XRF现场快筛识别)在疑似固废污染区布点。不论是采用何种原则布点,每种方法的布点都必须满足每个采样单元不少于3个样的要求。[/font][/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 二[/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font=微软雅黑]、采样方法[/font][/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 如果排污企业周边土壤为农用地、林地和荒地时,建议采集表层混合样,即每个样品的组成必须根据地形和污染状况分别采用对角线法、蛇形布点法或网格布点法,采用多点等量混合均匀的方法来采集;若表层土存在污染,当需要了解周边地下水和深层土壤是否受污染时,则应根据[/font][font=微软雅黑]HJ25.2-2019规定分层采集柱状样。[/font][/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font][/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2、[/font][b][font=微软雅黑][color=#333333]土壤采集是采混合样还是不用采集混合样[/color][/font][/b][/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 土壤采集的时候,采集检测无机化合物时,采样是要采集混合样吗,用哪种方法进行采集,用梅花法吗,但是我看标准上规定的网格是[/font]200[/font][font=Arial]×[/font][font=微软雅黑]200,一般上在城市或者工厂很难找到这么大块的采样区域吧,还是说只是只有农田土壤需要采集混合样,别的不用?麻烦大佬们解答一下。[/font][/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 答:城市或者工厂如果是作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需按[/font][font=微软雅黑]HJ25.2规定,无需多点采集混合样,除了采集0~0.5m 表层土壤样品外,0.5m以下下层土壤样品根据判断布点法采集,一般0.5~6m土壤采样间隔不超过2m;不同性质土层至少采集一个土壤样品,同一性质土层厚度较大或出现明显污染痕迹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该层位增加采样点;最大深度应采至未受污染的深度为止;除VOCs样品外可以对每段或每层所采的样品在现场进行均质化处理。[/font][/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 而农用地采样或只采无机项目的表层土样则应根据[/font][/font][font=微软雅黑]HJ/T 166[/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相关规定采集混合样,如污染不均匀的平地用网格法,均匀的用梅花法,污灌的耕地用对角线法;只要是地势不平坦的坡地和山地则必须采用蛇形法;并遵循多点、等量、均匀混合的原则。[/font][/font][/align][align=left][b][b][font=微软雅黑][/font][/b][/b][/align][align=left][b][b][font=微软雅黑]3、[/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333333]关于土壤样品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分析测得数据。[/color][/font][/b][/b][/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 一般场调测的金属项目是铜、镍、汞、砷、铅、镉。问题:现场测得数据跟实验室分析记录差很多,现场也经标准样校准在范围。请问这个记录对专家审报告的时候有影响吗?还是说俩者没有关联存在?[/font][/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 答:现场快检测试记录对专家审报告的时候是有影响和帮助的,有的省市在对建设用地污染调查评审的文件中明确规定,调查报告副本还须附现场[/font][font=微软雅黑]XRF测试原始记录。现场测值就大多数指标来说俩者是有关联性,从定性角度现场快检测试结果高一般实验室检测结果也高,要是你报出的实验室结果比现场快筛结果低得多,那就说明分析和样品的代表性有问题;现场样品间快检的目的是通过对快检结果异常值的识别来筛选取样位置,再就是指导现场钻井取样和终孔;关于差很多的问题是因为在现场用标样检查校准在范围的校准样是细磨干样,而XRF现场测试的实际土样则是未经均质化处理的单点粗颗粒疏松湿样品,大多数元素的现场结果通常要比实验室细磨的干样测值偏低和差很多,无规律的Cd和Hg则是由于XRF现场测试不能有效检出,还有就是某些便携XRF仪器Co和Ni的测值忽高忽低,误差极大。[/font][/align][align=left][/align][b][/b][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4、大家做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前处理是使用哪种方法,是5g样品加水加搅拌子上吹扫还是加甲醇浸泡提取上机?[/font][/b][/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 答:采用何种方法应视土壤中[/font][font=微软雅黑]VOCs的浓度而定,即低浓度样品采用直接分析法,高 [/font][/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 浓度样品使用甲醇提取法;[/font][font=微软雅黑]HJ605-2011规定是回实验室上机前才加水,VOCs未固定可能会有损失,因此低浓度样品建议取5g土样推入预先加有 10 mL 水的 40 mL 样品瓶,然后再直接上吹扫捕集进行测试,这样还可使检出限做得很低;高浓度样品建议按HJ1019-2019规定的采样方法, 将样品推入加有 10 mL 甲醇保护剂的 40 mL 样品瓶,然后分区取多个μL试液至5ml空白试剂水中,加内标和替代物后上机测试;鉴于HJ605与HJ1019规定不一致,建议实事求是分别采用具有针对性的方法,以保证土壤中的VOCs能有效检出。注意须对对样品瓶进行空瓶称重,预加转子的需要加入转子后称重,凡加水或甲醇保护剂的样品均需要对保护剂称重,分析前须去掉封口膜再对样品进行称重。[/font][/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b][b][font=微软雅黑]5、土壤 VOCs 样品采集送样时应该先快筛等结果出来再采样, 还是先采集样品,基于快筛结果再决定送样样品? [/font][/b][/b][/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 答:在[/font][font=微软雅黑] VOCs 样品采集时,若可根据现场感官情况(气味、颜色 或油渍等)做出判断的,可直接完成样品采集;若使用快筛设备时应首先完成 VOCs 样品采集,再结合快筛结果选送样品。[/font][/align][align=left][b][b][font=微软雅黑]6、[/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如何根据样品[/font]PID快检筛查结果[/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来处理挥发性有机物土壤样品?[/font][/font][/b][/b][/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b] [/b] [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 答:[/font][/font][/font][/align][align=left][b][b][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 [img=,690,189]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8/202108010011591445_6307_1634717_3.jpg!w690x189.jpg[/img][/font][/font][/b][/b][/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7、[/font][b][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企业用地调查土壤中重金属镉、铜、铅、镍可否采用《固体[/font] [font=微软雅黑]废物[/font] [font=微软雅黑]金属元素的测定[/font] [font=微软雅黑][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yp][color=#3333ff]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color][/url]法》([/font]HJ 766-2015)检 测?[/font][/b][/b][/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 答:《固体废物[/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font=微软雅黑]金属元素的测定[/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font=微软雅黑][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yp][color=#3333ff]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color][/url]法》([/font][font=微软雅黑]HJ 766-2015)适用范围不包含土壤,企业用地调查中原则上土壤分析测试方法不推荐超范围使用。在土壤金属元素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yp][color=#3333ff]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color][/url]法发布实施前,建议检测机构申请《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 第一部分 土壤样品无机项目分析测试方法 4-2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yp][color=#3333ff]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color][/url]法([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yp][color=#3333ff]ICP-MS[/color][/url])(环办土壤函〔2017〕1625号) 的检测能力认证,通过该方法的资质认定后,可以使用“[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yp][color=#3333ff]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color][/url]法”来对土壤样品中的镉、铜、铅、镍进行检测。[/font][/align][align=left][b][/b][/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8、《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中没有的项目,可以不测吗?[/font][/b][/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 答:《土壤环境质量[/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font=微软雅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font][font=微软雅黑]GB 36600-2018)仅规定了45个基本项目和40个选择的其它项目,通常建设用土壤污染调查是把45个基本项目当作必测项目,其它项目需不需要测,取决于该指标属不属于调查地块的特征污染物,这包括GB36600-2018 管控标准之外的行业特征污染物,比如涉及制革和电镀的地块需要加测总铬,涉及磷化工的地块需要加测氟化物,涉及锌、锰采选冶炼的地块分别需要加测锌和锰。这些加测的指标虽然不能对标GB36600-2018,但可以参考北京、上海、重庆、深圳、江西、河北等地方标准进行评价。对难以确定是否属于需要监测的特征污染物可通过专家论证进行确认,也并非是所有的特征污染物都需要监测,比如钢铁厂不需要加测铁,铝厂不需要监测铝,归纳可以不测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一是不属调查地块特征污染物的,二是没有相应分析方法标准、评价标准或风评计算参数的;三是毒性低、无环境和健康风险的(如铁、铝、钛、钙、镁等)。[/font][/align][align=left][/align][b][/b][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9、有关土壤种类定义以及如何判定?[/font][/b][/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 现在由很多标准中给出了不同种类土壤的背景值,但是如何判断某一地块或某一土壤样品是否是属于这种类型土壤呢?另外,有些官方发布的土壤分布图,指明了某一区域是红壤土,那么这一区域所有土壤都可以当作红壤土对待么?还是根据物化特性对特定点位土壤进行单独判定的?[/font][/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 答:在我国根据地域环境不同,土壤一般分为砖红壤、赤红壤、红壤和黄壤、黄棕壤、棕壤、暗棕壤、寒棕壤、褐土、黑钙土、栗钙土、棕钙土、黑垆土、荒漠土、草甸土及漠土。判断某一地块或某一土壤样品的土壤类型,建议上中[/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font=微软雅黑]国[/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font=微软雅黑]科[/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font=微软雅黑]学[/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font=微软雅黑]院[/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font=微软雅黑]南[/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font=微软雅黑]京[/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font=微软雅黑]土[/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font=微软雅黑]壤研究[/font][font=微软雅黑] [/font][font=微软雅黑]所[/font][font=微软雅黑] ——国家土壤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soilinfo.cn/map/index.aspx)查询,并将查询结果截图作为疑似污染地块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报告的支撑材料和将该结果作为这一区域的土壤类型(见下图),无需根据物化特性对特定点位土壤进行单独判定。[/font][/align][align=center][font=等线][img=,559,355]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8/202108010008004451_413_1634717_3.jpg!w559x355.jpg[/img][/font][/align][align=left][font=等线][/font][/align][align=left][/align][b][/b][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10、为何HJ 889-2017土壤 阳离子交换量的测定 三氯化六氨合钴-分光法的质控样做不出来?[/font][/b][/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 答:[/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做不出来的原因主要是受土壤[/font]pH等浸提条件的影响,[/font][font=微软雅黑]HJ 889-2017的阳离子交换量为在(20±2)℃时用三氯化六氨合钴提取的[/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有效态[/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阳离子交换量,适合于中性和碱性土壤的分析,[/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多个实验室的方法验证和检测能力的现场考核证实,[/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酸性土壤标物用该法检测的结果显著低于标准值。[/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但[/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阳离子交换量的分光法较传统的滴定法省力省时且操作简单,更易受检测人员接受,[/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根据仪器信息网[/font]zyl3367898原创的研究成果,酸性土壤测值偏低是因为土壤胶体微表面的羟基(OH)的解离受pH值的影响,当介[/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质[/font]pH较低时,土壤胶体微[/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表面所负电荷也减少,导致其有效态[/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阳离子交换量降低。由于三氯化六氨合钴土壤的[/font]pH值与水悬浮液的pH接近,所以称取土壤样品,加入浸提液后应用pH试纸或pH计测其pH值,如果是酸性土,须用1mol/L的NaOH调节样品溶液的pH为7~8,然后按HJ 889-2017的3.1操作。其实传统的L[/font][font=微软雅黑]Y/T1243-1999等方法也是根据土壤的pH来选择适宜的提取剂,如酸性与中性土用乙酸铵来提取,碱性土则须改用氯化铵-乙酸铵法提取。[/font][/align][align=left][b]11、一般设置土壤背景点、对照点的意义是什么?另外数据该如何进行判断,对照点的土壤有什么要求的吗?[/b] 答:土壤背景值又称土壤本底值,是指在区域内很少受人类活动影响和不受或未明显受现代工业污染与破坏的情况下土壤原来固有的化学组成和元素含量水平。背景点的布设和计算依据是HJ/T166-2004和HJ 1185-2021。 土壤对照点含量是针对未污染地区内,选择与污染地区自然条件、土壤类型和利用方式大致相同土壤类型的土壤作对照点,以一个对照点(或几个对照点的平均值)的污染物含量作为对照点。对照点采集根据HJ25.2-2019规定,应尽量选择在一定时间内未经外界扰动的裸露土壤,采集表层土壤样品,采样深度尽可能与地块表层土壤采样深度相同。如有必要也应采集下层土壤样品。布点一般是在调查地块外部区域的四个垂直轴向上,每个方向上等间距布设 3个采样点,分别进行采样分析。如因地形地貌、土地利用方式、污染物扩散迁移特征等因素致使土壤特征有明显差别或采样条件受到限制时,监测点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土壤背景值不等于土壤对照点,前者是制定土壤质量的标准基础,通常是按区域n个背景值的平均值+2倍标准差来作为标准值,用于评价土壤环境质量、研究和确定土壤环境容量;而后者则是用来判断调查的疑似污染地块与对照点相比有无污染,若调查地块测值显著高于对照点测值则说明调查地块受到了污染。[/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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