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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注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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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相关的论坛

  • 【分享】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方案、要点及判定标准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标准》课件-11-14版(幻灯片)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方案1106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标准发文报表7个(附表1药品注册撤回申请表,附表2药品注册申请撤回汇总报表,附表3药品注册自查报告表,附表4药品注册全面现场核查报告表,附表5药品注册全面现场核查汇总报表,附表6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委托表,附表7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委托报告表)[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52224]都在这一个包里了[/url]

  • 【分享】浅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

    [center]浅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center]时一篇论文,大家看看吧[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60127]浅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url]

  • 2018中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报、配方设计及生产工艺、现场核查与质量检验交流会

    [b] 关于举办“2018中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报、配方设计及生产工艺、现场核查与质量检验交流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b]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表示,力争12月31日前,实现1岁以下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产品类别全覆盖,这对推动中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的实施,为特医食品产业勾画了发展蓝图。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领域因为刚起步、潜力大,在我国被称为是黎明行业,也被看作大健康领域的一片新蓝海。制药企业凭借着临床有需求、自身有优势,纷纷摩拳擦掌,将其作为跨界转型的新战场。自2016年7月1日特医食品注册管理办法正式实施,配套的各项法规日益完善,但是因为特医在国内主要由外企主导,因此国内企业在此领域的经验相对匮乏,对生产企业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等方面均存在挑战,研发人员经验不足,对于配方的设计相对陌生,生产技术人员严重匮乏,导致生产线建设和生产中的各个环节均存在风险,同时因为采用注册制,严控产品质量关产品注册,此后各种相关政策均为行业的良性发展奠定基础,避免恶性竞争导致行业不健康发展相关条件设置了较高的要求。特医食品在我国是一个朝阳产业,我国正在实施的医疗制度改革,对中国特医食品产业的发展也是一个利好因素。虽然我国特医食品产业发展滞后于欧美发达国家,但是鉴于我国庞大的人口数量及其日益攀升的营养健康需求,特医食品在我国必然有着很好的发展前景。新法规实施以来,截止目前只有16个产品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批准,尚不能满足市场需求。虽然目前国内的特医食品市场由几个国外背景的企业所占据,但随着2018年以来众多实力企业纷纷介入该领域,为行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以及特医食品审批、注册的放开,国内企业会逐渐的加入到这个领域内,2018年将开启特医食品注册管理新行业新篇章。我中心作为窗口及纽带机构,先后在全国组织过多场特医食品高峰论坛,均得到了各有关单位及企业的强烈反响,一致认为在会议上学到了非常丰富的经验。为帮助各有关单位特医食品注册、研发人员深入学习相关政策法规与规范要求,明确产品申报注册的操作要求,解决企业研发过程中遇到的核心问题,找准定位。本着不忘初心,惠利于企业研发及行业健康发展目的,我单位决定在广州举办“2018年11月09日-11日在广州市举办“[b]2018中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报、配方设计及生产工艺、现场核查与质量检验交流会[/b]”,本次会议邀请经验丰富的特医食品审评和研发专家主讲,国内外一些龙头企业在特医食品领域案例经验分享。并以现场问答讨论的形式深入探讨,为参会者提供最专业权威的指导,请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积极组织人员参加。一、组织机构主办单位:国家食品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赞助单位:黑龙江劳力乳品机械有限公司、招募中、支持单位:广州纽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康睿达脂质有限公司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医药化工专业委员会、媒体支持:特医食品研发前沿动态、特医食品行业标准联盟、特医食品俱乐部《中外食品工业》杂志社、《中国食物与营养》杂志、中国食品网[b]二、时间地点:[/b]时间:2018年11月09日-11日(09日全天报到)地点:广州市 (报名后发放第二轮报到通知)[b]三、会议已经确定部分出席专家[/b]1、会议已经确定主讲嘉宾及部分议题(排名不分先后)[b]演讲嘉宾:[/b]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标准项目负责人、国家营养食物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研究员、教授 [b]杨晓光演讲题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国家标准体制介绍》演讲嘉宾:[/b]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负责GB 29922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配套相关标准和老年食品标准工作、 [b]李湖中演讲题目:《特医食品法规标准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分析解读》演讲嘉宾:[/b]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加工食品质量检验中心(广东)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培训师和食品生产许可证高级审查员 [b]蔡玮红演讲题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生产企业现场核查》演讲嘉宾:[/b]南方医科大学深圳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香港大学李嘉诚医学院内科学系内分泌科博士后,吴阶平医学基金会营养学部肥胖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中国医师协会营养医师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华医学会肠外肠内营养分会委员,广东省医学会肠外肠内营养分会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营养学会副理事长 [b] 朱翠凤演讲题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管理模式和应用前景》演讲嘉宾:[/b]江苏省营养学会理事、南京医科大学附属淮安第一医院营养科主任、淮安市营养学会理事长、江苏省临床营养质量控制中心副主任、江苏省医院协会临床营养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b]沈 旸演讲题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临床应用瓶颈及市场突破》演讲嘉宾:[/b]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肿瘤研究所主任、中华医学会肠外肠内营养学分会(CSPEN)副秘书长、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特医食品专委会肿瘤营养学组组长、吴阶平医学基金会营养学部副主任委员 [b] 丛明华演讲题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肿瘤患者中的应用》演讲嘉宾:[/b]黑龙江劳力乳品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 [b] 刘保军演讲题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工艺设备的设计与应用》演讲嘉宾:[/b]新加坡商艾益生私人有限公司营运副总,原费森尤斯卡比亚太区肾脏 市场经理,全球产品经理,雀巢婴幼儿营养品牌经理 [b] 王雅玲 演讲题目:《台湾特医食品配方设计规范与安全监控系统》演讲嘉宾:[/b]广州纽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恩特纽健特医食品研究所所长,广州精准健康管理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副理事长,吴阶平医学基金会营养学部委员 [b]李汉西演讲题目:《精准营养诊疗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演讲嘉宾:[/b]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广东省营养学会营养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广东省临床营养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科普讲师团专家组成员;中山大学毕业后医学教育临床营养学学科专家组组长 [b]陈超刚演讲题目:《待定》演讲嘉宾:[/b]台湾益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副总经理,台北医学院保健营养学系研究所、台湾国际生命科学会会员营养组法规召集人、食品药物管理署委托计划专家委员、台北市营养师公会理事 [b] 陈盈蓉 演讲题目:《台湾特医食品法规管理与临床试验状况与挑战》演讲嘉宾:[/b]广东省人民医院营养科主任、主任医师。广东省营养学会学会理事广东省医院协会医院营养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抗癌协会肿瘤营养与支持治疗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医学会行为医学分会委员、广东省医学会肠外肠内营养学分会委员 [b]马文君演讲题目:《待定》演讲嘉宾:[/b]甘肃省质量受权人协会会长、兰州大学MBA特聘教师、玛思特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高级工程师、澳大利亚德洛兰乳业、澳大利亚爱微牛乳业中国首席科学家 [b]刘保惠演讲题目:《特医食品产品配方营养学研究及研发报告编写》备注:以上为部分已确定出席演讲嘉宾及课题,其他嘉宾及课题确定后再更新。2.面对面提问交流 专家对话沙龙[/b]针对特医食品注册申报流程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申报关键问题相关要求 、特医食品制备过程中的生产工艺及关键技术 、特医食品生产条件及审查要点、特医食品生产许可相关要求 、特医食品生产放大中技术难点,特医食品现场核查与技术评审、生产工艺审评及存在问题、特医食品受理要求与存在问题、特医食品注册申请条件及注册程序、特医食品包装形式及立项分析、特医食品原料特性与应用中注意事项、特医食品配方设计思路及原辅料的选择依据、特医食品的报要求及实例分析点评、特医食品企业开发现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名称规范原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高质量研发体系与项目管理、特医食品配方依据与技术要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研发与临床营养支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企业研发经验案例分享、特医食品配方设计思路等相关问题,安排时间让参会者与专家互动交流,探讨特医食品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难题。[b]四、参会对象:[/b]1、从事食品加工、营养、微生物、植物与医学等研究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相关专家学者、食品、卫生、质量监督管理、检测、进出口等机构;2、保健食品、特医食品企业总经理、研发、注册申报、市场、项目、质量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申报代理机构相关人员;其他有关人员等。3、特医食品相关原料供应商、上下游设备仪器生产商相关负责人等。4、本次会议茶歇时间将安排半小时参观展位及专家沟通交流。[b]五、会议费用:[/b]1、会务费:2200元/人,提前打款2000元/人。2、会务费含:场地、研讨、资料及论文集。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b]六、企业参与单项宣传:[/b]本次会议将为参会企业及科研机构设立赞助方案及多个产品展示区,具体的收费标准如下(以人民币结算):1、赞助单位(赞助金额:2万人民币);2、展位费:展位:5000元(2m*2m)含1个免费代表名额(展位共20个) ;3、会刊广告费:封底:3000元;封二/扉页:2000元;会议记录本赞助等。[b]七、会议组委会:[/b]1.为做好会务工作,请参加会议的人员填写《回执表》(见附件),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至组委会,或扫描二维码在线填写报名表。2.会议设立20个展览展示,详情请与组委会联系。3.本次会议赞助单位及协办单位正在招募中,协办与会议负责人沟通。联系人:马超电 话:010-88287870手 机:13240487419邮 箱:[email=1683101345@qq.com][color=#3a3a3a]1683101345@qq.[/color][color=#3a3a3a]com[/color][/email][b][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国家食品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color][color=#333333]二零一[/color][color=#333333]八[/color][color=#333333]年[/color][color=#333333]九[/color][color=#333333]月[/color][color=#333333] [/color] [/b]

  • 【讨论】有关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几个问题

    又仔细看过了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标准,有几个相关问题不太清楚,请教一下:“二、质量、稳定性研究及样品检验2.对照药2.1 对照研究所用上市药品应有来源证明或记录。---这里的对照药是否指的与申报药品相同剂型相同的其他厂家的药品呢?不是指的标准品或对照品吧?[em04] 3.研究记录*3.1 质量研究各项目(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等)应有实验记录、实验图谱及实验方法学考察内容。*3.2质量研究实验图谱应有原始性,HPLC、GC等具数字信号处理系统打印的图谱应有可追溯性关键信息(如带有存盘路径的图谱原始数据文件名和数据采集时间)。★3.3 质量研究的原始实验图谱应真实可信(如是否存在篡改图谱的采集时间等真实信息、一图多用等现象)。*3.4 稳定性研究实验图谱存在3.2或3.3项问题的。*3.5 稳定性研究样品批号、研究时间与样品试制时间的关系应对应一致。3.6 稳定性研究过程中各时间点的实验数据应合乎常规---质量研究的原始实验图谱是否包括申报批准文号所需样品试制(中试3批和放大3批)呢?如果中试未在本企业进行怎么办呢?---稳定性研究包括中试3批和放大3批对么?[em04] 非常感谢![em44]

  • 2016南京保健食品,特医食品注册(备案)申报实务

    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实现规范与引导,肃清整顿整个行业,保证保健产业安全发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组织起草了一系列有关新管理办法。为使各相关单位及时正确理解相关法规,厘清最新政策法规变更要求,了解实施细节,推动企业与专家学者交流与合作,提高研发水平控制保健食品项目开发风险,明确产品的申报注册或备案渠道和技术审评的操作要点,解决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核心问题,一、时间、地点:(1)会议时间:2016年7月22日-24日(22日全天报到)南京市(2)会议时间:2016年8月12日-14日(12日全天报到)大连市(具体地点会前一周通知)二、拟邀出席主讲嘉宾(排名不分先后):嘉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领导专家嘉宾: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领导专家嘉宾: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相关领导专家嘉宾:北京联合大学保健食品功能检测中心主任教授 金宗濂嘉宾:美国外科学院院士(FACS)、中科院北京转化医学研究院/航 空总医院肿瘤医学中心主任、北京康爱营养医学研究院院长、 中国抗癌协会肿瘤营养与支持治疗专委会主任委员 石汉平嘉宾:国家食药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专家、西安交通大学教授 潘建平嘉宾:国家食药总局保健食品评审专家、南京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教授、营养与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所长、江苏省营养学会理事长 蔡云清嘉宾:北京保健协会副会长、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 王林元嘉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审评委员会委员、 中华预防医学会食品卫生理化检验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福建省食品卫 生学会主任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林升清嘉宾:国家食药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专家、北京中医药大学中药学院 中药新药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张宏桂嘉宾:北京工商大学食品工程学院教授 刘新旗嘉宾:国家食药总局保健食品评审专家、新食品原料评审专家、 东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 孙桂菊嘉宾:浙江大学教授、杭州纽曲星生物研究所所长 裘耀东联系人: 马超 电 话:010-51606934传 真:010-51606934 邮 箱:1683101345@qq.com一、政策法规解读:1、《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CFDA正式版)解读;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及良好生产规范标准;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CFDA正式版)解读;4、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5、《保健食品备案可用辅料名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6、保健食品注册技术审评细则(征求意见稿)》。二、保健食品、特医食品的管理新模式与研发应用:1、保健食品的管理新模式与研发要求:(1)、注册与备案的分类管理;(2)、注册申报与技术审评新模式;(3)、产品研发报告及技术研究要求;2、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与评价及常见问题;3、保健食品产品的质量标准及审评重点;4、保健食品样品试制现场核查相关问题;5、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研发与个体化营养治疗的应用;6、肿瘤营养若干问题;7、食物蛋白中生物活性肽----生产技术、质量标准、开发应用;8、保健食品工艺、质量常见问题规避与应对。三、备案、注册申报及案例分析:1.双轨制下保健食品如何注册申报与降低风险;2.保健食品备案制:适用对象与备案方式;3.保健食品注册资料要求及文本格式;4.医用食品的标准编制与注册的技术要求;5.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临床效果的材料准备;6.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和申报资料解读;7.以提取物为原料的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要求及资料审核;8.保健食品注册产品抽样检验与现场核查技术要点;9.保健食品工艺评价方法及申报资料要求;10.进口保健食品及特医食品国内申报流程解析。人保部中职协《保健食品项目工程管理师》证书考试备 注1、每个主题报告后均有10分钟左右的答疑时间,请提前准备;2、报告日程如有变动,以报到时的会议日程为准。

  • 【有效】【分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实施事宜

    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办法》的贯彻实施,保证新旧《办法》的顺利过渡和衔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新《办法》及其相关规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药品注册监管措施,切实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维护公众健康。  2007年10月1日前已经取得《药物临床试验批件》的品种,其临床试验按照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关于临床试验的要求和《药物临床试验批件》的内容进行。临床试验结束后按照新《办法》的规定申报生产。  2007年10月1日前受理的申请生产的治疗类大容量化药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等高风险品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已经完成技术审评送达药品注册司的,由药品注册司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查,并告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申请人自收到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提出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在收到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后,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核定的生产工艺的可行性,同时抽取1批药品,送负责该药品标准复核的药品检验所检验。  2007年10月1日前受理的申请生产的治疗类大容量化药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等高风险品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尚未完成技术审评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按照新《办法》的要求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查。上述品种的检验费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支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生产现场检查和药品抽验结果决定是否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生物制品注册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生产工艺的可行性进行核查。  2007年10月1日前受理的申请生产的对除治疗类大容量化药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和生物制品之外的其他注册申请,在通过技术审评后,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由各省(区、市)局组织开展生产现场检查和首批产品的抽验工作,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首批产品的抽验可结合各省(区、市)年度药品抽验计划一并进行,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由各省(区、市)局自行制定。  2007年10月1日起,根据新《办法》获得生产批准的品种,其药品标准即为正式标准。此前已批准的药品试行标准,仍按照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关于药品试行标准转正的程序和要求,申报和办理药品试行标准转正。  按照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遵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和相关技术要求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发布的药品注册各类规范性文件,新《办法》已有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其原规定同时废止;新《办法》没有规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有效。  对新《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各地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28号局令执行专栏》及时反馈。(2007.09.28)---转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求助】关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注册)

    关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注册)请教行业高手:卫生注册需要提交的质量体系文件(卫生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要怎样些才符合要求?有没有慷慨解囊能提供一份范本?! 另外,现场审核的话都会看些什么资料,赐教。。。

  • 2018特医食品注册申报与应用技术创新大会

    [b] 2018特医食品注册申报与应用技术创新大会一、组织机构[/b]主办单位:国家食品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赞助单位:黑龙江劳力乳品机械有限公司、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招募中支持单位:北京市营养源研究所、鲁东大学特医食品研究院、河北康睿达脂质有限公司、西安朗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医药化工专业委员会媒体支持:特医食品行业标准联盟、特医食品俱乐部、特医食品研发前沿动态《中外食品工业》杂志社、《中国食物与营养》杂志、营养科技、[b]二、时间地点:[/b]时间:2018年6月23日-25日(23日全天报到)地点:杭州市 (报名后发放第二轮报到通知)[b]三、会议已确定部分出席专家[/b]1、会议已确定部分主讲嘉宾及部分议题(排名不分先后)[b]演讲嘉宾:[/b]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处长 [b]宫国强演讲嘉宾:[/b]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医药化工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致辞[b]演讲嘉宾:[/b]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标准重要起草人之一、国家营养食物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委员、国际营养科学联合会(IUNS)执行理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研究员、教授 [b] 杨晓光演讲题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国家标准体制介绍》演讲嘉宾:[/b]中国学生营养促进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华医学会上海卫生学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食品学会营养支持委员会副秘书长、上海营养学会 副秘书长、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营养系教授、副主任 [b]蔡美琴演讲题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配方依据及研发要点》演讲嘉宾:[/b]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营养科主任、主任医师。中国营养学会临床营养学分会副主任委员、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医学营养分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浙江省营养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浙江省营养学会临床营养分会主任委员 [b]张片红演讲题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点与临床应用》演讲嘉宾:[/b]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杭州站办公室主任、浙江省营养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食品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b]郑 林演讲题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法规及其开发思路》演讲嘉宾:[/b]北京市营养源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市系统营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特殊膳食营养食品研发中心主任、 [b]何 梅演讲题目:《特医食品研发与法规及注册申报审批流程》演讲嘉宾:[/b]西安朗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b]佐建锋演讲题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工业化研究中的技术探讨》演讲嘉宾:[/b]复旦大学附属华东医院临床营养中心主任、教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品资深专家、中国营养学会老年营养分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老年营养学首席科学传播专家、中国保健食品评审专家、国家卫计委营养标准委员会委员、 [b]孙建琴演讲题目:《特医食品/ONS在老年营养支持治疗中的应用》演讲嘉宾:[/b]黑龙江劳力乳品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 [b] 刘保军演讲题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工艺设备的选择》演讲嘉宾:[/b]全国人大代表、鲁东大学特医食品研究院院长、教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评审专家 [b]王晓洁演讲题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国内外现状及国内发展趋势》演讲嘉宾:[/b]浙江省医院消化内科、营养科主任。中国老年医学学会流行病学与疾病预防分会常委,浙江省中西医结合学会营养学分会副主委,浙江省医学会消化病学分会常委,浙江省医学会肠外肠内营养学分会委员,浙江省营养学会老年营养专业委员会委员 [b]郑培奋演讲题目:《待定》演讲嘉宾:[/b]珀金埃尔默仪器(上海)有限公司食品药品行业高级经理[b] 姚 亮演讲题目:《PerkinElmer 应对中国特医食品标准检测方案》演讲嘉宾:[/b]天津医科大学三中心临床学院营养科主任、中国营养学会临床营养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营养学会理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委员、天津市临床营养质控中心主任 [b]齐玉梅演讲题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临床应用上的探索经验》演讲嘉宾:[/b]河北康睿达脂质有限公司总经理 [b] 苑洪德演讲题目:《口服中长链脂肪酸结构脂质临床优势及产品解读》演讲嘉宾:[/b]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审查技术部部长 [b]吴 磊演讲题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条件概述》备注:以上为部分已确定出席演讲嘉宾及课题,其他嘉宾及课题确定后再更新。2.面对面提问交流 专家对话沙龙[/b]针对特医食品注册申报流程和特医食品生产放大中技术难点,特医食品现场核查与技术评审、生产工艺审评及存在问题、特医食品受理要求与存在问题、特医食品标准要求、特医食品的报要求及实例分析点评、特医食品法规、特医食品配方设计思路等相关问题,安排时间让参会者与专家进行互动交流,共同探讨特医食品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难题。[b]主持人:西安朗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佐建锋 嘉 宾:杨晓光 张片红 郑林 蔡美琴 孙建琴 王晓洁 何梅 郑培奋 齐玉梅等。[/b]3. [b]本次会议主要交流内容(部分)[/b]特医食品需要准备的资料及申报流程、特医食品相关政策解读、特医食品适用人群、特医食品注册申请条件及注册程序、特医食品稳定性研究、特医食品发展趋势、特医食品注册申请材料要求、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特医食品现场核查与技术评审、生产工艺审评及存在问题、特特医食品原料制备关键技术、特医食品标准法规、特医食品国内外现状分析、特医食品法规及其开发思路、特医食品技术难点、特医食品包装形式及立项分析、特医食品开发、特医食品应用及生产工艺、特医食品在慢性肾脏病的应用、特医食品原料特性与应用中注意事项、特医食品适应症、特医食品研发流程及配方设计、特医食品配方设计思路及原辅料的选择依据、特医食品注册申报经验分享、特医食品产品特点、特医食品临床应用、特医食品立题及技术探讨、特医食品受理要求与存在问题、特医食品标准要求、特医食品的报要求及实例分析点评;特医食品法规、特医食品配方设计、特医食品检测分析、特医食品名企业案例分析、特医食品企业开发现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名称规范原则、特医食品生产共线时清洁方案制定指导、特医食品国内外发展现状、国内特医食品生产企业门槛分析、马超010-88287870

  • 第三届昆明新时期下保健、特医食品配方研发与配料应用及注册审评实操技术交流峰会

    第三届新时期下保健、特医食品配方研发与配料应用及注册审评实操技术交流峰会 新《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以来,相关保健食品、特医食品的配套法规已经陆续出台,为使各相关单位及时正确理解相关法规,厘清最新政策法规变更要求,提高保健食品、特医食品的研发水平,明确产品的申报注册、技术审评的操作要点,解决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核心问题,掌握生产许可核查的重点,推进“云南大健康产业”活动的实施,我中心将联合云南省保健食品行业协会于2017年4月9日-11日在昆明举办“第三届新时期下保健、特医食品配方研发与配料应用及注册审评实操技术交流峰会”。本次会议将邀请业界经验丰富的国家级保健食品、特医食品审评和研发专家到会,就研发应用、注册备案、生产许可等关键问题进行主题演讲、剖析讲解,并以现场问答讨论的形式深入探讨。一、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国家食品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 联合主办:云南省保健食品行业协会 协办单位:北京采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媒体支持:特医食品联盟 中外食品工业 中国食品网 中外食品 中国临床营养网《中国食物与营养》食品伙伴网 支持单位: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医药化工专业委员会二、举办时间、地点: 时间:2017年4月9日-11日(9日全天报到)地点:昆明(昆明蓬莱大酒店)时 间(一)、保健食品专题4月10日上午1、保健食品注册评审细则与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解读2、保健食品新品开发和风险控制3、保健食品注册审评新模式、研发与产品技术要求4、“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与“新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实施后保健食品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 4月 10日下午 5、“新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实施后的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6、“新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实施后保健食品工艺、质量审评 常见问题规避和配方设计新思路7、保健食品的生产许可与现场核查主讲专 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审评委员会委员 林升清国家食药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专家、西安交通大学教授 潘建平四川省天然药物研究所高级工程师 樊三虎相关专家报告继续预约中,敬请持续关注! 4月11日上午(二)、特医食品专题1、中国特殊医学用途食品法规现状和展望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研发与临床应用3、FSMP与肿瘤患者的营养支持主讲专 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食品研究所研究员 杨晓光上海交通大学国家健康产业研究院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研究所执行所长、杭州纽曲星生物研究所所长 裘耀东云南省红会医院营养科主任 牟 波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营养科主任 翁 敏相关专家报告继续预约中,敬请持续关注! 4月 11日 下午(三)、特医、保健食品专家对话沙龙(约两个小时) 针对保健食品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何贯通运用、研发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临床营养支持的应用以及产业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等,我们将安排参会者与专家进行互动提问解答,并进行深入探讨。备 注研讨日程如有变动,以报到时的日程为准联 系 人: 马超 电话/传真:010-52706606 手 机:1324040487419 电子邮箱:1683101345@qq.com

  • 【原创】第二轮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经历

    这次现场核查之前先是各企业填报自查自纠表格.上海局公布的品种必须进行自查自纠,另外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增加核查品种.我们公司正好有在审的新药,所以申请增加了几个品种.如果有在审的新药,还是主动申请核查比较好.上海局的这次核查,有的企业是提前通知的,有的是核查当天才通知.我们公司是提前通知的,因为要核查的品种比较多,有二十多个,找发票原件就找了一两天时间.核查当天来了三个上海局的工作人员和一个从别处借调的,因为上海局要查的厂家太多了,人手不够.核查之前先是宣布纪律,然后每人一个品种开始核查.有人专门看口崩片,有人专门看缓释胶囊,基本是按剂型的分的,这样看资料方便些.听说有两个品种几个规格是上次国家局飞行检查时查过的,他们这次就不查了.几个工作人员的检查重点还是很不一样的.有一个老师就不看辅料发票原件,而另一个老师就看得非常仔细,供应商分析报告/我们公司的分析报告和发票上的分析时间/购买时间/批号/数量都检查得非常仔细,而且每一个辅料都作了记录.有些无关紧要的辅料比如甜味剂/香精之类的,并没有国家规定的药用辅料标准,而只有行业标准 发票原件记录不清,找不到发票原件都算是小问题.有个老师查原始记录查得特别严,还拿出计算器把有的原始数据重新算一遍.去现场核查的时候查了很多图谱,也问了很多问题,比如是不是每个品种都有专门的HPLC柱子.我们公司有几十个品种,当然做不到这一点啦.不过她也就是问问,并没有要求一定要这样做.她还问了很多技术上的问题,似乎有意要检查我们的QC人员是否胜任.感觉这次省局的现场核查比上次国家局的飞行检查更严更细.我们公司还算好,二十多个品种两天能查完(因为比较规范,查得比较快).据上海局的人说他们在有一家公司查到半夜一点过,看来这次想靠侥幸过关是不可能的.

  • 2017北京第二届新法规下特医食品配方研发与注册申报实操技术年会

    2017北京第二届新法规下特医食品配方研发与注册申报实操技术年会

    特医食品、保健食品相关配套法规密集的出台,为规范注册(备案)管理工作,整肃保健食品行业乱象,帮助消费者科学选择、理性消费提供了保障。同时,食品中营养物质与安全风险物质的检测监控与食品功能成分的鉴定检测,又是保证食品更健康、更清洁、更安全的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 为贯彻《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等新颁布的法规,提高研发水平,明确申报注册、技术审评的操作要点,加强食品检验能力建设,提升食品检验从业人员业务水平;我中心将联合有关单位于2017年1月6日-8日在北京举办“2017第二届新法规下特医食品(保健食品)配方研发与注册申报实操技术年会暨特医食品全营养检测技术及设备应用交流会”。本次会议将邀请业界经验丰富的国家级特医食品、保健食品审评和研发专家及国际专业的食品检测品牌企业专家到会,就研发应用、注册备案及食品检测等关键问题进行主题演讲、剖析讲解,并以现场问答讨论的形式深入探讨,为参会者提供最专业权威的指导,专业有效的咨询服务。一、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国家食品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协办单位:北京华夏众创医药研究院 赞助单位: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支持单位:食品伙伴网 西安力邦临床营养股份有限公司 罗特集团 国科堂(北京)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医药化工专业委员会支持媒体: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中国食物与营养 中国食品网 营养科技 医药人俱乐部 《医药中国》杂志 食品工业杂志二、举办时间、地点: 时 间:2017年1月6日-8日(6日全天报到) 地 点:北 京(北京明日五洲酒店)三、议程安排:(一)、会议拟出席部分主讲嘉宾及议题(排名不分先后)演讲嘉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司主任 报告主题:待定 演讲嘉宾: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研究员 杨晓光报告主题:中国特殊医学用途食品法规现状和展望报告大纲: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解读;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品良好生产规范》解读;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解读;4、常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中可调整的营养素含量及依据; 5、产品配方的技术要求;6、特医食品临床试验的实施7、如何解决 技术审评中遇到的专业问题;8、未来展望;演讲嘉宾:上海交通大学国家健康产业研究院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研究所执 行所长、杭州纽曲星生物研究所所长 裘耀东报告主题: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研发与临床应用报告大纲:1、FSMP的作用;2、FSMP研发、生产流程:(配方设计,原料筛选, 小试、中试,生产管理,产品注册,GMP 许可证取得);a、FSMP组 成成分及FSMP的性状评价;b、蛋白质的选择;脂肪的选择;碳水化 合物的选择;膳食纤维的配方选择;c、FSMP研发应用时需参考的几 个因素;3、FSMP临床应用:FSMP产品临床应用依据;如何选择FSMP? 4、FSMP研发实例演讲嘉宾: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 院高级工程师 蔡玮红报告主题: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生产企业现场核查 报告大纲: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应用解读 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生产企业现场核查 核查要点:生产能力;生产场所;设备设施;人员管理;物料管理; 生产过程管理;检验能力;研发能力;关键项目:生产企业资质;研 发能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生产条件;生产用水;演讲嘉宾:罗特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狄志鸿报告主题:特医食品研究的理论依据及发展前景报告大纲:1、特医食品是解决临床病人什么问题,和药品,保健食品区别在那里; 2、特医食品与营养医学的关系;3、营养与人体关系;4、前景 5、研究特医食品技术难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演讲嘉宾:西安力邦临床营养有限公司研发总监 杨 宏报告主题:全营养检测技术与配方设计报告大纲:1、全营养配方设计探究;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检测解决方案(特 医食品中的营养物质监控,特医食品中的安全风险物质监控,样品前 处理和完整的色谱耗材、试剂解决方案);3、全营养检测实验室的建 设;4、全营养检测技术设备的配套选型; 演讲嘉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专家、北京联合大学教授、 生物活性物质与功能食品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主任 金宗濂报告主题:保健食品注册评审细则与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解读报告大纲:1、保健食品新的管理模式;2、“新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实施后 的影响3、关于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功能目录;4、可以进入保健食 品的原料与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区别及重大变化;5、管理体制的变化 对研发工作提出新课题;6、我国保健食品产业未来研究开发趋势;演讲嘉宾:国家食药总局保健食品评审专家、东南大学教授 孙桂菊报告主题:“新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实施后的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报告大纲:1、保健食品功能检验方法;2、各功能试验的结果判定;3、新规下 各功能试验审评要点;4、功能评价时需考虑因素;5、功能性检验与 评价中常见的问题;6、新政下保健食品功能性检验与评价的变化;演讲嘉宾:国家食药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专家、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 张宏桂演讲题目:“新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实施后保健食品工艺、质量审评常见 问题规避和配方设计新思路报告大纲:1、与工艺相关的原料问题;2、与工艺相关的辅料问题;3、原料粉 碎工艺问题;4、提取制备工艺问题;5、标志成分问题;6、成型工 艺问题;7、中试、检验报告、技术要求;8、灭菌、包装工艺问题; 9、处方设计新思路探讨;演讲嘉宾:北京华夏众创医药研究院 张小迪演讲题目:新法规下保健食品申报注意事项分析 报告大纲:待定保健食品配方的确定依据、保健食品生产工艺确定要点分析 保健食品技术要求制定要点、新规下保健食品申报实例分析演讲嘉宾: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张婷岚演讲题目:特医食品中营养与风险物质的分析报告大纲:待定相关报告继续预约中,敬请持续关注!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11/201611241621_01_3023921_3.png

  • 【分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09年药品注册审批年度报告》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url=http://www.sda.gov.cn/09ypzcnb/09ypzcnb.rar][color=#800080]《2009年药品注册审批年度报告》。[/color][/url]报告由2009年药品注册管理工作情况、2009年批准药品生产上市情况、2009年批准药品临床研究情况、2009年重要治疗领域的药品批准情况、2009年药品注册申请受理情况和结语6部分组成。报告共7000余字,图文并茂地展示了2009年药品注册工作的进展与成效。 报告从完善药品注册法规体系、加强药品研究过程的监管、加大技术审评科学公开透明、完成应急防控药品审批四个角度,阐述了2009年药品注册工作的重要举措。 报告显示,2009年的药品注册申请受理总量为6428件,其中,境内申请5128件,包括2336件新申请和2792件补充申请;境外申请1300件,包括新申请614件和补充申请686件。药品注册申请全年受理总量已连续3年稳定在6000至7000件左右。 报告显示,2009年国家局共批准生产上市药品申请3100件(以受理号计,下同),其中含2008年集中审评后续批准的过渡期品种2308件。按照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审评并批准了新药、改剂型、仿制药及进口药品注册申请共计792件。其中,化药548件,中药92件,生物制品38件。 2009年化药新药占化药批准品种总数的比例为32%,中药新药占中药批准品种总数的比例为78%。2009年首次出现了批准新药比率升高、重复申请降低的现象。这表明2007年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颁布以后,我国采取的一系列规范审评、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产生了良好效应。 通过开展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药品批准文号清查、过渡期品种集中审评、实施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文件等措施,经过连续几年的努力,药品审评审批改革已经取得显著成效,药品注册管理不断规范,药品研制秩序持续好转,药品注册申请数量趋于理性,质量进一步提高,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从今年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逐步建立和完善药品注册审批年度报告制度,积极推进药品注册审批信息公开和工作透明,为鼓励新药创制,促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优化提供有效指导。[table=100%,#d7eaf9][tr][td]附件1:[/td][td][url=http://www.cde.org.cn/attachmentout.do?mothed=list&id=3500]2009年药品注册审批年度报告.rar[/url][/td][/tr][/table]

  • 涉嫌临床试验数据造假的新闻想到的注册核查

    11月11日晚,食药总局终于使出了杀手锏,第一次曝光了涉嫌临床试验数据造假的八家企业名单,并表示对其涉及的11个药品注册申请不予批准。  “其实对于上述处罚,医药企业并不害怕,他们现在都与临床试验机构互相推诿责任。”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医药企业真正害怕的是食药总局的“三年禁令”。“不能申报新药,企业如何发展、业绩如何保证,尤其是上市公司。”他说。  药企最怕“三年禁令”  国家食药总局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这11个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临床试验数据存在擅自修改数据、瞒报数据以及数据不可溯源等涉嫌弄虚作假问题。“食药总局下一步还将继续开展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工作。”他说。  药物临床试验是指任何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志愿者)进行的药物的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发现试验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药物临床试验一般分为Ⅰ、Ⅱ、Ⅲ、Ⅳ期临床试验。  食药总局相关人士表示,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注册申请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合同研究组织的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及医疗机构的相关责任人由卫生计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食药总局之前称,对核查中发现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存在问题的相关申请人,三年内不受理其药品申请。将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等列入黑名单。弄虚作假的直接责任人参与研究或组织研究的临床试验资料十年内不予受理。  制剂出口巨头华海药业中枪  记者12日分别致电上述企业。华海药业相关人士表示,公司正在研究出问题的环节,可能是临床试验机构的问题,不是企业的问题。“至于出口制剂是否存在临床数据造假问题,我们没有收到任何信息”。  作为我国知名制剂出口企业华海药业在此次事件中也中枪。食药总局称,华海药业坎地沙坦酯片原始记录缺失、分析测试系统无稽查轨迹、试验用药品未留样、部分图谱真实性高度存疑,甚至隐瞒弃用试验数据、修改调换试验数据。  今年8月,华海美国和普洛康裕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展开化学原料药及制剂产品在美国市场的业务合作。目前,该公司有30多个ANDA申请文号,预计未来每年有5至10个ANDA 文号获批,海外制剂业务将长期受益。  华海药业三季报显示,公司2015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24.21亿元,同比增长34.09%;实现归母净利润3.35亿元,同比增长65.73%。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646.28万股,占比2.08%;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177.33万股,占比1.65%。  华海药业指出,上述增长归结于原料药和中间体业务营收稳定增长,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约14.53亿元,同比增长约30%,主要是沙坦类产品和神经类产品销售大幅增长。而国际制剂业务营收大幅增长,制剂业务实现营业收入约9.68亿元,其中国际制剂业务同比增长43%,预计全年制剂业务有望增长40%左右。  八家企业宽限期内未主动撤回申请  记者了解到,食药总局清理临床数据造假行动是从7月22日开始,食药总局副局长吴浈明确表态“药物临床试验中的问题是比较严重的,不规范、不完整的问题非常普遍,不可靠、不真实、弄虚作假的问题确实存在,已经严重影响了药品审评审批的正常进行,严重干扰了上市药品有效安全的科学评价,严重破坏了审评审批的正常秩序。” 随后,食药总局出了一份企业核查清单,医药界哗然了。自查核查品种清单1622个受理号中,进口有171个受理号,新药948个受理号,已有国家标准503个受理号。受理号中有309个受理号分别属于国内103家医药类上市公司,包括华海药业、恒瑞医药(51.16, 0.00, 0.00%)等国内外制药龙头企业。其中,化药需要自查1283个受理号,占79.1%,中药大多是2005年至2006年的受理号,共237个,占14.6%。生物制品共102个受理号。  “我们非常重视这个事情,董事长、总经理全部开会研究。”国内一家知名研发企业副总告诉记者。另一家上市药企老总说,公司有6个品种在名单上,现在已经撤回了3个药品申请。  为了给予药企业充分的自查时间,食药总局给出了一个多月的宽限期,允许企业自动撤回有问题的申请。8月28日,食药总局公布,此次自查结果中,申请人提交自查资料的注册申请为1094个,占 67%;主动撤回的注册申请317个,占20%;申请减免临床试验等不需要提交的注册申请193个,占12%。但上述八家企业的11个品种并不在企业主动撤回之列。 土豆点评:这个发现数据涉及造假,是在审查资料的时候发现啊?还是去现场进行注册核查的时候发现的啊?现场注册核查是不是开始严格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了?

  • 【分享】我国药品注册管理出现新变化

    SFDA发布内容:一、严格准入门槛,申报走势出现拐点  自200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们围绕法规建设、审评审批、现场核查、注册检验、风险管理等方面加强药品注册全过程的监管,经过近两年的努力,工作取得一定成效,药品注册出现了可喜变化:申报数量大幅减少,申报质量不断提高,申报机构更加趋于理性,药品研发呈现新的局面。  [color=#DC143C]从2007年10月1日至2009年6月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受理药品注册申请4403件,年申报数量减少2/3。其中,创新药84个、仿制药1682个。[/color]  [color=#00008B]此外,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至今,同品种申报的比率也从2006年的1:6下降为今年的1:3,中药已经几乎没有重复申报现象。[/color]  从批准情况看,2009年1-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新药临床申请173件;新药生产申请238件,其中一类新药8件;仿制药申请1074件;进口药申请388件。  综上可见,药品注册申报总量减少,重复申报减少,质量明显提高,结构发生改变,这充分说明药品注册逐渐回归正常,药品研发日益符合国情,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导向正确,达到了预期目标。  二、集中技术力量,清理历史遗留问题  近年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断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形成了完备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构成的制度体系,设置了合理的审评程序,建立了权威的专家技术资源,实现了依法科学审评审批,彻底扭转药品审评审批工作的被动局面,从源头上提升了药品安全的保障水平。  为解决药品注册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了药品研制环节的专项整治工作。[color=#DC143C]通过对3.3万个药品开展注册现场核查撤回了7999个药品注册申请;通过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注销了4337个批准文号;通过开展过渡期品种集中审评处理了2.5万积压品种,其中不批准1.5万个品种(大多为化学药5/6类、中药8/9类),不批准率达61%,[/color]这些卓有成效的工作,较大程度上规范了药品注册秩序,净化了药品研发环境,卸下了历史包袱,也为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扫清了障碍,奠定了基础。   三、采取多项政策措施,鼓励药品研发创新  为规范药品技术转让注册行为,保证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U]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实施了《药品技术转让注册册管理规定》。它是继《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之后发布的第四个配套文件,自此,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为核心的我国药品注册管理法规体系初步形成,[/U]我国药品注册进入了一个鼓励创新、引导创新的时代。  鼓励创新、引导创新,这在多个法规文件中都有体现并且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首先,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严格了新药证书的发放范围,进一步提高了新药证书的含金量。其次,在《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中通过采取早期介入、优先审评、多渠道交流沟通、动态补充资料等措施鼓励、支持创新药物研发。第三,《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规定了严格的注册现场核查和检查要求,保证了申报资料的真实性,维护了注册审批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使各项鼓励创新政策能够真正落到实处。第四,在《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中为鼓励中药新药在新功能主治领域的研发,还对“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增加内涵,将“主治病证未在国家批准的中成药【功能主治】中收载的新药”,纳入特殊审批的范围,充分发挥中药在疑难杂症和新出现疾病方面的治疗作用。并采取具体措施拓宽中药复方制剂的组方内涵,鼓励中药创新和发展。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出台后,对进一步鼓励创新,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有效控制批准文号数量。[U]技术转让批准后,原来已经取得的批准文号同时注销,避免了一家转多家,[/U]引导药品生产企业减少简单改变剂型和仿制药品的申报数量,从根本上解决低水平重复问题。  二是促进专业化程度提高。药品技术转让新政策的确立,有利于企业间或者企业内部改变产品结构,合理分配和调整生产资源,实现优势产品重组和重点发展,减少低水平重复和同质化。随着产品生产的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围绕产品专业化生产和监管水平将会得到促进,推进以产品为核心的CGMP实施,进一步保证产品质量。  三是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技术门槛,加强风险控制。《[U]规定》对新药技术转让和生产技术转让所要求的技术资料,基本参照仿制药的要求,作了大幅度增加,并强调了转让前后的技术比较。[/U]增加了技术审评程序,参照改变产地的基本技术特点,相对于仿制药品的审评提高了技术审评的可对比性和可评价性。对经审评需要进行临床试验或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还要完成规定的试验,[U]彻底改变了过去新药技术转让无需进行技术审评和临床试验的状况,[/U]极大提高了技术要求。《规定》还设置了“不予批准情形”:对于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存在安全性问题的药品,其技术转让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从而进一步加强了风险控制。  四是品种管理由“静态”转变为“动态”。据了解,[color=#00008B]目前许多药品生产企业超过一半以上的批准文号闲置,常年生产的品种占企业总批准文号的比例不到四分之一。一方面大量批准文号闲置,另一方面仍然有大量药品生产企业申请新注册批准文号。[/color]批准文号闲置造成的生产技术闲置不仅仅是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对药品生产监管、上市药品的再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都非常不利。高质量的药品监管必须建立在药品正常生产和正常销售使用的基础上,也即动态基础上。药品技术转让,特别是生产技术转让,可以使本企业不使用的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到其他需要该品种的企业,有利于产品资源的优化组合,有利于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这个规定,就是要让技术作为一种产品,在市场上有序流通起来,鼓励一些技术有条件向外部转让。允许新药、上市多年药品、进口药品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技术转让,鼓励先进科研成果和成熟生产技术的应用和推广,让国外的先进生产技术落户国内;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有利于产品和资源优势重组,做大做强医药产业。

  • 【分享】全方位解读《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全方位解读《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05-15 一、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修改重点  28号局令针对原有章节的框架作了部分调整,对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等在其它规章中已有规定的内容,本次修订予以简化;对药品标准、新药技术转让等将制定其它具体办法进行规定的,28号局令不再重复规定。  28号局令由原来的16章211条变为现在的15章177条,重点修订的内容主要在3个方面(见后)。  二、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关于部分名词术语的定义   新《办法》关于部分名词术语的定义  第三条 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第十条 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第十二条 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仿制药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再注册申请,是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  第三十一条 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仿制药申请和补充申请,根据本办法附件规定进行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期。  I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III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  I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的依据。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  IV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  生物等效性试验,是指用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指标,比较同一种药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剂型的制剂,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其活性成份吸收程度和速度有无统计学差异的人体试验。    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关于不予再注册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不予再注册:  (一)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未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  (三)未按照要求完成IV期临床试验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  (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评价属于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七)不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生产条件的;  (八)未按规定履行监测期责任的;  (九)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新《办法》中关于临床试验的规定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药品进口,以及进行药品审批、注册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进行审批  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以确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条 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批准该许可之日起6年内,对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其未披露数据的申请不予批准;但是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提供的药物试验研究资料的,必须附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出具的其所提供资料的项目、页码的情况说明和证明该机构已在境外合法登记的经公证的证明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需要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者承担试验的药物研究机构按照其申报资料的项目、方法和数据进行重复试验,也可以委托药品检验所或者其他药物研究机构进行重复试验或方法学验证。  五、新《办法》中关于特殊审批的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对创制的新药、治疗疑难危重疾病的新药实行特殊审批。  第四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下列申请可以实行特殊审批:  (一)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二)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  (三)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  (四)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  符合前款规定的药品,申请人在药品注册过程中可以提出特殊审批的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组织专家会议讨论确定是否实行特殊审批。  特殊审批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应当一次性提交,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不得自行补充新的技术资料;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注册申请或者涉及药品安全性的新发现,以及按要求补充资料的除外。申请人认为必须补充新的技术资料的,应当撤回其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重新申报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且尚无同品种进入新药监测期。  第一百三十一条 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药品,药品检验所应当优先安排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  六、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关于药品标准和药品标准物质的规定  药品注册标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其内容包括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  药品注册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给申请人特定药品的标准,生产该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该注册标准。  药品注册标准不得低于中国药典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药品注册标准的项目及其检验方法的设定,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的基本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技术指导原则及国家药品标准编写原则。  第一百三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标准的研究工作。  药品标准物质  第一百三十九条 药品标准物质,是指供药品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量值,用于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者给供试药品赋值的物质,包括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参考品。  第一百四十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可以组织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药品研究机构或者药品生产企业协作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对标定的标准物质从原材料选择、制备方法、标定方法、标定结果、定值准确性、量值溯源、稳定性及分装与包装条件等资料进行全面技术审核,并作出可否作为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结论。

  • 怎样进行食品接触材料FDA工厂注册

    怎样进行食品接触材料FDA工厂注册

    怎样进行食品接触材料FDA工厂注册食品接触材料包括食品包装、食品容器、餐具、保鲜膜、食品袋等。此类产品同样需要做FDA工厂注册。注册程序与上述食品工厂注册相同。 同时,考虑到食品接触材料(食品包装、餐具、保鲜膜等)中有害元素、有害物质已经成为食品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危及人体健康与环境安全,因此出口此类产品时,美国进口商可能需要厂家按FDA相关法规进行食品级测试,并出具测试报告。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09/201109230907_318813_1808387_3.jpg

  • 【食品法规16】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号令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出口食品的安全和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工作。未经卫生注册或者登记企业的出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第四条国家认监委根据出口食品的风险程度,公布和调整《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注册目录》,附件1)。对《注册目录》内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管理;对《注册目录》以外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登记管理。第二章申请第五条申请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附件2)建立卫生质量体系。申请卫生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并参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选址、设计的卫生审查,审查合格方能施工。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出口食品前,应当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卫生注册或者卫生登记,填写并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总厂、分厂、联营厂以及不在同一厂区的加工车间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第八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时,应当提供本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文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有关资料。第三章评审和发证第九条直属检验检疫局接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卫生注册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组成由主任评审员任组长、1-2名具备资格的评审员参加的评审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的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组长负责制定评审计划,并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商定评审的具体时间,按时进行评审。第十条评审依据㈠《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㈡对列入《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附件3)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评审依据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由国家认监委公布和调整。第十一条评审组在进行现场评审前,应当将评审的目的、依据、范围、方法和要求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并听取其有关情况的报告。第十二条评审组应当采取提问、查阅记录、现场检查、抽样验证等方式进行评审并做好记录。第十三条在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当将评审情况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不符合项报告和限期改进的意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限期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评审组组长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当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第十四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报告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评审结论。对评审不合格的,签发评审不合格通知;对评审合格的,批准注册并颁发卫生注册证书。证书编号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另行公布。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自不合格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重新提出卫生注册申请。重新提出申请的,在申请前应当认真整改。第十五条卫生注册证书和卫生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卫生注册证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卫生注册企业颁发。卫生登记证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以直属检验检疫局名义向卫生登记企业颁发。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注册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㈠检查企业是否持续符合规定的卫生注册条件;㈡卫生质量体系是否有效地运行;㈢卫生注册编号使用管理情况;㈣出口产品原料、辅料和成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及出口检验检疫等情况。第十七条对注册企业监督管理的方式包括:㈠日常监督管理。由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对卫生注册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㈡定期监督检查。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卫生注册评审员对卫生注册企业定期实施监督检查。对肉类、水产、罐头、肠衣类卫生注册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季节性出口产品的卫生注册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季节进行监督检查。对获得国外卫生注册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或者生产季节)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其他卫生注册企业,直属检验检疫局可视具体情况确定监督检查次数。定期监督检查应当包括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改正情况。㈢换证复查。出口食品注册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复查申请。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评审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复查,合格的予以换证,不合格的或者未申请换证的不予换证。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将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被检查企业。第十八条在对卫生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其出口报检,直至确认企业整改符合要求:㈠发现有对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构成严重威胁的因素包括原料、辅料和生产加工用水(冰)等,不能保证其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㈡经出口检验检疫发现产品安全卫生质量不合格,且情况严重的。第十九条在对卫生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发出通知,吊销其卫生注册证书:㈠有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且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㈡企业因原料、生产、加工、储存内部管理等原因,其产品在国外出现卫生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㈢企业隐瞒出口产品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的事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㈣企业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 【转帖】美国发布食品注册规定执行情况报告

    近日,美国卫生部发布有关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推行的“食品设施注册规定”执行情况报告。调查结果显示:美国内食品设施在执行FDA的食品设施注册规定时,也表现的出乎意料!在所选择的注册食品设施调研对象中,有7%的食品设施无法按照FDA要求进行注册或取消注册;有近一半的食品设施在注册内容中无法提供准确的信息;超过一半的食品设施负责人不了解FDA对食品设施的注册要求。 鉴于上述调查发现,卫生部(HHS)总检察官办公室(Office of Inspector General: OIG)建议FDA在执行“食品设施注册规定”时考虑以下内容: 通过其他手段改善注册信息的准确性,如:在日常注册基础上,依法要求食品设施进行注册;考虑通过法律程序收取注册费用;并修改注册程序,允许注册过程中进行更多次的信息确认; 对于不服从注册规定要求的食品设施,考虑通过法律程序和借助行政手段进行民事处罚; 在强制注册表格内容中,考虑添加一些选择性栏目; 与食品行业积极进行沟通,让食品行业提高对食品注册规定的认识和了解。

  • 【分享】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为规范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工作,保证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现予印发。请你中心按照《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及相关规定开展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工作。  附件: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 2016上海保健食品、特医食品法规变更剖析指导与现场互动问答研讨会

    为使各相关单位及时正确理解相关法规,厘清最新政策法规变更要求,帮助大家排除实际工作中种种困惑与难题,提高保健食品、特医食品的研发水平,明确产品的申报注册、技术审评的操作要点,解决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核心问题;我单位将于2016年12月13日-15日上海举办“2016保健食品、特医食品法规变更剖析指导与现场互动问答研讨会”。本次会议将邀请业界经验丰富的国家级保健食品、特医食品审评和研发专家到会,就研发应用、注册备案等关键问题进行主题演讲、剖析讲解,并以现场问答讨论的形式深入探讨,为参会者提供最专业权威的指导,专业有效的咨询服务。一、组织机构:主办单位:国家食品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协办单位:食品伙伴网支持单位:营养科技、中国食品网、《中国食物与营养》、《食品工业》、《肿瘤代谢与营养电子杂志》、《食品科技》杂志社二、举办时间、地点:时间:2016年12月13日-15日(13日全天报到)地点:上 海(地点确定直接通知报名者)三、议程安排:请看附件一四、会议费用:(一)会务费2200元/人;在校生持学生证1200元/人;会务费包括:场地、研讨、资料及论文集。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二)本次会议诚邀赞助单位、协办单位及新产品、新设备展示单位。有意者请与会务组联系(具体的内容请见附件).五、参会对象:1、从事食品加工、营养、微生物、植物与医学等研究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相关专家学者、食品、卫生、质量监督管理、检测、进出口等机构;2、保健食品、特医食品企业总经理、研发、注册申报、市场、项目、质量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申报代理机构相关人员;其他有关人员等。六、会议组委会:为做好会务工作,请参加会议的人员填写《回执表》(见附件),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至组委会。联 系 人:马超 主任传 真:010-51606934 电话:010-51606934邮 箱:1683101345@qq.com附件一:会议日程安排 上海12月14日一、国家食药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专家、北京联合大学保健食品功能检测中心主任教授、生物活性物质与功能食品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主任金宗濂 报告主题:《在双规体制下保健食品企业的发展与研发工作的创新》 1、保健食品新的管理模式(注册、备案);2、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功能目录;3、可进入保健食品的原料与原料目录区别及重大变化;4、管理体制的变化对研发工作新影响;5、保健(功能)食品产业未来研究开发趋势---(现场指导,问题解析)二、国家食药总局保健食品审评委员、原福建省疾病控制中心主任 林升清报告主题:《保健食品注册审评新模式、研发与产品技术要求》  1、注册申报与技术审评新模式;2、产品研发报告及技术研究要求;3、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与制订;——(现场指导,问题解析)12月14日一、国家食药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专家、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教授 潘建平报告主题:《“新办法”实施后保健食品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  1、申请与审批程序的变化;2、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的变化(新旧法规变化对比);3、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实施后注意事项——(现场指导,问题解析)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研究员 杨晓光报告主题:《中国特殊医学用途食品法规现状和展望》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定义和作用;2、国际标准、法规现状;3、我国标准现状和进展;4、未来展望;——(现场指导,问题解析)三、人保部中职协《保健食品项目管理工程师》证书考试12月15日一、上海交通大学国家健康产业研究院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研究所长 裘耀东 报告主题:《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研发与临床应用》1、FSMP研发依据;2、FSMP应用目的;3、FSMP应用方法;4、FSMP规范应用;5、临床案例分享;——(现场指导,问题解析)二、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高级工程师、部长 蔡玮红报告主题:

  • 【法规】国家食药总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严格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保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第四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申请,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的审批过程。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管理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机构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的审评工作。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专家库由食品营养、临床医学、食品安全、食品加工等领域专家组成。第七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人,是指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的生产企业,包括拟在我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企业和拟向我国境内出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境外企业。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适应的研发、生产和检验能力。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研发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和设备;执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具有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能力。第八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依法取得生产许可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质量安全。第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十一条 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的工作人员和参与审评的专家,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align=center]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align]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和许可检验等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工作。  1.3职责划分  1.3.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和程序,指导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1.3.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流程,组织实施本辖区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1.3.3技术审查部门负责组织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现场核查、许可检验等技术审查工作,负责审查员的遴选、培训、选派以及管理等工作,负责具体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  1.3.4审查组具体负责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和许可检验工作。  1.4审查原则  1.4.1规范统一原则。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统一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确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规范了审查工作流程,保障审查工作的规范有序。  1.4.2科学高效原则。按照保健食品剂型形态进行产品分类,对同剂型产品增项以及注册试制与生产许可现场一致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提高了审查工作效率。  1.4.3公平公正原则。理清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的关系,由技术审查部门组织审查组负责技术审查工作,辖区监管部门选派观察员参与现场核查,确保审查工作的公平公正。  2---受理  2.1材料申报  2.1.1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是取得《营业执照》的合法主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的相应条件。  2.1.2申请人填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并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报材料目录》(附件1)的要求,向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1.3保健食品生产实行品种许可,申请人应参照《保健食品剂型形态分类目录》(附件2)的要求,填报申请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明细。  2.1.4申请人应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2受理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分别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3移送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受理后,受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移送至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部门。  3---审查  3.1书面审查  3.1.1审查程序  3.1.1.1技术审查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  3.1.1.2技术审查部门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书面审查记录表》(附件3)的要求,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如实填写审查记录。  3.1.1.3技术审查部门应当核对申报材料原件,需要申请人补充技术性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3.1.1.4申报材料基本符合要求,需要对许可事项开展现场核查的,可结合现场核查核对申报材料原件。  3.1.2审查内容  3.1.2.1主体资质审查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合法有效,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等技术材料真实完整,标签说明书样稿与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一致。备案保健食品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及技术要求。  3.1.2.2生产条件审查  保健食品生产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洁净车间设计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保健食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体系文件健全完善,生产工艺流程清晰完整,生产设施设备与生产工艺相适应。  3.1.2.3委托生产  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是保健食品注册批准证书持有人,受托方应具有相同剂型保健食品生产资质及相应生产条件。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同时标注委托双方的企业名称、地址以及受托方许可证编号等内容。保健食品的原注册人可以对转备案保健食品进行委托生产。  3.1.3做出审查结论  3.1.3.1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技术审查部门应做出书面审查合格的结论。  3.1.3.2书面审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技术审查部门应做出书面审查不合格的结论:  (一)申报材料书面审查不符合要求的   (二)申请人未按时补正申请材料的   (三)申报材料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  3.1.3.3书面审查不合格的,技术审查部门应按照本通则的要求提出未通过生产许可的审查意见。  3.1.3.4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技术审查部门可以不再组织现场核查:  (一)申请同剂型产品增项,生产工艺相同的保健食品   (二)保健食品注册核查试制现场与生产许可同一现场,且未发生变化的   (三)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变更或延续,申请人声明保健食品关键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且不影响产品质量的。  3.2组织审查组  3.2.1人员组成  3.2.1.1经书面审查合格,应当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的,技术审查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组。  3.2.1.2审查组一般由2名以上(含2名)熟悉保健食品管理、生产工艺流程、质量检验检测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审查员参与该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查。  3.2.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审查员应当回避。审查人员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  3.2.1.4申请人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选派观察员,参加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全程监督,但不参与审查意见。  3.2.2工作职责  3.2.2.1审查组负责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和许可检验的技术审查工作,其他部门不得随意干涉审查组的审查工作。  3.2.2.2审查组应当制定审查工作方案,确定审查时间安排,明确审查人员分工、审查内容、审查纪律以及相应注意事项。  3.2.2.3审查组应当按照审查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任务,做出审查结论,向技术审查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3.2.2.4审查人员应当对审查材料和审查结论保密。  3.3现场核查  3.3.1审查程序  3.3.1.1审查组应及时与申请人进行沟通,现场核查前两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审查时间、审查内容以及需要配合事项。  3.3.1.2审查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 对因生产工艺复杂、生产周期较长等原因确需延长现场核查时限的,审查组应进行书面说明。  3.3.1.3审查组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附件4)的要求组织现场核查,应如实填写核查记录,并当场做出审查结论。  3.3.1.4《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包括82项审查条款,其中关键项7项,重点项28项,一般项47项,审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3.3.2审查内容  3.3.2.1生产条件审查  保健食品生产厂区整洁卫生,洁净车间布局合理,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空气净化系统、水处理系统运转正常,生产设施设备安置有序,与生产工艺相适应,便于保健食品的生产加工操作。计量器具和仪器仪表定期检定校验,生产厂房和设施设备定期保养维修。  3.3.2.2品质管理审查  企业根据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加强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检验以及贮存管理。检验室的设置应与生产品种和规模相适应,每批保健食品按照企业标准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并进行产品留样。  3.3.2.3生产过程审查  企业制定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建立生产批次管理制度,留存批生产记录。企业按照批准或备案的生产工艺要求,组织保健食品生产试制,审查组跟踪关键生产流程,动态审查主要生产工序,复核生产工艺的完整连续以及生产设备的合理布局。  3.3.3做出审查结论  3.3.3.1现场核查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的,审查组应做出现场核查合格的结论。  3.3.3.2现场核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组应做出现场核查不合格的结论,其中不适用的审查条款除外:  (一)现场核查有一项(含)以上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   (二)现场核查有三项(含)以上重点项不符合要求的   (三)现场核查有五项(含)以上一般项不符合要求的   (四)现场核查有一项重点项不符合要求,三项(含)以上一般项不符合要求的   (五)现场核查有两项重点项不符合要求,两项(含)以上一般项不符合要求的。  3.3.3.3现场核查存在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但未达到做出不合格结论要求的,审查组应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3.3.3.4申请人完成整改后,审查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  3.3.3.5限期整改项目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审查组应做出现场核查合格的结论 经复查仍不符合要求的,审查组应做出现场核查不合格的结论。  3.3.3.6现场核查不合格的,审查组应按照本通则的要求提出未通过生产许可的审查意见。  3.4许可检验  3.4.1经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组应当组织试制产品抽样:  (一)经书面审查合格,按照本通则的要求不再组织现场核查的   (二)现场核查合格的   (三)现场核查被责令限期整改的。  3.4.2审查组按照3倍全检量的要求,组织试制保健食品抽样,并将样品送至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4.3检验机构按照企业标准进行全项目检验,原则上应在60日内完成检验。  3.4.4审查组按照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和产品企业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全项目复核。  3.4.5试制产品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的,审查组应做出许可检验合格的结论 检验项目有一项(含)以上不合格,审查组应做出许可检验不合格的结论。  3.4.6许可检验不合格的,审查组应按照本通则的要求提出未通过生产许可的审查意见。  3.4.7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  3.4.8试制产品检验和复检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3.5审查意见  3.5.1申请人经书面审查、现场核查、许可检验,各技术环节全部审查合格的,审查组应提出通过生产许可的审查意见。  3.5.2对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的,申请人经书面审查和许可检验合格,审查组应提出通过生产许可的审查意见。  3.5.3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审查组应提出未通过生产许可的审查意见:  (一)书面审查不合格的   (二)现场核查不合格的   (三)试制保健食品检验不合格的   (四)现场核查责令限期整改的项目,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3.5.4技术审查部门应根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意见,编写《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报告》(附件5),并在完成审查的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材料和审查报告报送许可审查部门。  4---决定  4.1复查  4.1.1许可审查部门收到技术审查部门报送的审查材料和审查报告后,应对审查程序和审查意见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完整性进行复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4.1.2技术审查环节经复查符合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要求的,许可审查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复查意见报送许可机关。  4.1.3许可审查部门认为技术审查环节在审查程序和审查意见方面存在问题的,应责令技术审查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  4.2决定  4.2.1许可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复查合格的申报材料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4.2.2对通过生产许可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做出准予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制作准予许可决定书 对未通过生产许可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做出不予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4.3制证  4.3.1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一企一证”的原则,对通过生产许可审查的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事项。  4.3.2《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应载明保健食品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以及其他备注事项。  4.3.3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应在备注中载明,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在备注中载明委托企业名称与住所等信息。  4.3.4原取得生产许可的保健食品,应在备注中标注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5---变更、延续与注销  5.1变更  5.1.1申请人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的以及变更工艺设备布局、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影响保健食品产品质量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报材料目录》(附件1)的要求,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5.1.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本通则的要求,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许可变更事项,组织审查组、开展技术审查、复查审查结论,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5.1.3申请增加或减少保健食品生产品种的,应当申报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参照《保健食品剂型形态分类目录》(附件2)。  5.1.4保健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办理注册或者备案变更手续后,申请变更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5.1.5保健食品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5.1.6保健食品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1.7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需要变更以下许可事项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合格,可以直接变更许可证件:  (一)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   (二)变更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实际地址未发生变化的   (三)变更保健食品名称,产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未发生变化的。  5.2延续  5.2.1申请延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在该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报材料目录》(附件1)的要求,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5.2.2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组织试制产品检验。  5.2.3申请人声明保健食品关键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且不影响产品质量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组织现场核查。  5.2.4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保健食品安全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审查组,进行现场核查。  5.3注销  申请注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人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报材料目录》(附件1)的要求,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注销申请。  6---附则  6.1本通则3.3.3.3和3.4.3条款中的30日、60日,是指自然日,其他日期均指工作日。  6.2审查组开展的书面审查、现场核查、许可检验以及责令限期整改等环节,属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范围。  6.3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件遗失、损坏的,申请人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 【转帖】邵明立:深化药品注册制度改革必须把握五个原则

    新华网北京4月20日电(记者吕诺、吴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邵明立20日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上说,深化药品注册制度改革,应把握好强化药品安全、鼓励自主创新、鼓励发展中药和民族药、提高监管效能、健全责任体系等原则。 邵明立说,为确保上市药品的安全,必须强化风险意识,提高药品研制和注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和规范性。要不断完善药品技术评价体系,加大对药品研制原始数据和生产现场的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药品研制和申报注册中的各种造假行为,切实解决好“研制不规范”的问题。 针对我国医药自主创新能力严重不足的现状,邵明立提出,要完善自主创新药物研制的早期介入机制,实行特殊审批程序;要科学设定自主创新药物技术转让相关要求,鼓励自主创新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要加大对仿制药的宏观调控,逐步提高仿制药的技术标准;要适度限制简单改剂型药品注册,坚决遏制药品研制的“低水平重复”;要统筹安排和合理分配监管资源,适当调整自主创新药和其他药品的审评审批工作时限。 邵明立说,中药和民族药是我国医药事业发展的特色和优势。我们必须探索建立符合中药和民族药特色的注册管理机制;要鼓励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中药和民族药的质量控制、疗效评价水平,支持利用新工艺、新技术对传统中成药和民族药进行二次开发;要理顺中药注册与中药品种保护的关系,依法完善和加强中药品种保护;要加强基础性研究,特别是对改变传统给药途径的中药注册申请强化风险评估。 药品注册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监管环节,邵明立表示要强化地方监管部门的初步审查和现场核查职责,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承担相应的审评审批等工作;要进一步明确技术监督机构在药品注册工作中的职责,有效整合监管资源;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审评审批流转和协调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要积极探索药品上市后再评价与再注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药品退市制度。 由于药品注册过程涉及申请、受理、核查、检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等行为主体,邵明立指出必须明确各个行为主体的权力和责任,一方面要确立注册申请者为药品注册及上市质量保证的第一责任人,另一方面,药品监管部门必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维护“国药准字”的公信力。 “任何失职、渎职行为,都必须受到严厉的追究。”他强调。

  • 【赛默飞】食品安全检测专题,点击注册100%中奖

    【赛默飞】食品安全检测专题,点击注册100%中奖

    食品安全图书馆限时免费,注册即有好礼相送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11/201611301559_01_2984502_3.jpg活动时间:2016年10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活动规则: 即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赛默飞食品安全图书馆限时免费注册,凡食品安全相关行业用户完成注册之后,即可赢得抽奖机会,中奖率高达100%,赛默飞将在进行身份核实之后,递送礼品。注册链接:https://www.thermofisher.com/cn/zh/home/industrial/food-beverage/food-safety-learning-center/resource-library-form.html?icid=cn-vm-mer-camp-FoodSafety-Mini02-hd01-093016~~~~~~~~~~~~~~~~~~~~~~~~~~~~~~~~~~~~~~~~~~~~~~~~~~~~~~~~~~~~~~~~~~~~~~~众多好礼等你拿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11/201611301615_01_2984502_3.jpg

  • 【原创大赛】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管理政策解析

    【原创大赛】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管理政策解析

    文/任海毅(食药农化事业部)近年来, 婴幼儿配方乳粉一直是社会公众和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婴幼儿的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以此为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实施细则和办法, 从实践层面深化了整个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监管体系。这些法规的出台,不仅提高了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的门槛,同时也为婴幼儿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安全保障。[b]1. [b]背景及现状分析[/b][/b]所谓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是指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其使用量,以及产品中营养成分的含量。自2008年奶粉“三聚氰胺”事件以来,我国的乳品行业监管政策发生了重大变革,在回顾我国乳品监管政策之前,先来纵观一下国际乳品行业监管动态。[b][b][color=#333333]1.1美国FDA对乳粉产品的监管[/color][/b][/b]由于婴幼儿配方乳粉是人类婴幼儿期重要的营养来源之一,美国对其配方及生产的法案较一般食品监管更为严格。所有在美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符合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对29种营养物质制定的最低标准和对9种营养物质制定的最高标准。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也必须符合21 CFR Part 106中的良好生产管理规范。虽然FDA并未要求生产企业对产品进行配方注册, 但若是首次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其产品经历了重大变更的企业,FDA责令该企业在产品上市的90天内于监管机构进行备案并递交产品合规的分析报告,产品备案材料中应包含配方的具体信息、对产品生产变更的描述和企业对于其产品质量规范合规的声明。此外,FDA会对乳粉生产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的现场检查,检查中FDA会提取乳粉样品用于分析。对不符合法定营养标准或含有致病微生物的乳粉将被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掺杂或掺假,FDA有权利对这些违规乳粉产品实施强制性的市场召回。[b][b][color=#333333]1.2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的监管[/color][/b][/b]综合分析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的现状,其一,产品配方众多,但多数没有营养功能上的明显差异。有数据报道国内103家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有近2000个配方,而外资每个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一般只有几个配方。其次,标示和宣传缺乏规范。某些企业为满足营销目的,宣称上存在夸大不符的现象,容易误导消费者。再次,质量安全存在隐患。为达到不同渠道的营销目的,某些企业频繁地轮换生产不同品牌的产品,这样很难做好原辅料进厂查验、生产过程严格控制、批批出厂检验、产品留样等保障产品质量的制度。相较国内乳品企业,很多外资乳企具有制药背景,配方经过严格的临床试验后才准许进入市场,在科学性和可靠性方面有成熟的管理制度,这是国内生产企业值得借鉴的经验。为完善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监管体系,新食安法中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册,自此我国成为国际上首个实行婴幼儿乳粉配方注册制度的国家。2016年6月6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正式建立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体系,规定所有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无论是境内生产或是境外产品进口 (包括跨境电商销售),都要逐步纳入到注册体系的监管范畴内。考虑到企业市场交易和政策过渡的问题,食药监总局后续出台了相关过渡期的规定,帮助企业顺利过渡。截止到2018年1月1日,除了跨境电商零售以外,其余所有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均受到配方注册制的严格管制,此前经批准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及已向我国境内出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而通过跨境电商零售渠道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在2018年12月31日前仍处于宽限期,等待相关政策的出台。配方注册制的实施意味着我国将参照药品的管理制度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严格监管,这不仅有助于清理多而杂乱的品牌,激励企业推进配方研发,与此同时也提升了行业准入门槛,有助于乳粉行业的兼并重组和合作,从而推动全行业的发展。[b][b]2.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制度及核查要点[color=#333333]2.1 [/color][color=#333333]注册法规体系[/color][/b][/b]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为严格把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的法规文件,形成了目前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制度,详见下表1。所谓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是指国CFDA依据《[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188694.html][color=#000000]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color][/url]》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进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的活动。《办法》针对目前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集中存在的问题,在申请注册、标签说明、监管办法和法律责任这四方面做出科学详尽的规范,进一步提升国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门槛,保障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 [img=,626,45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10/201810241148388013_9201_3051334_3.jpg!w626x450.jpg[/img][/color][b][b][color=#333333]2.2 规定申请条件和要求[/color][/b][/b]为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经营,《办法》中对于配方注册的申请人做出了明确界定:应当是生产企业,具备相应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及符合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肃清配方品牌过多过滥,贴牌代工等情况。《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 (试行) 》 要求申请人应当为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企业和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这说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包括境内生产及境外生产进口的产品都需要进行配方注册,并且跨境电商销售也将逐渐被纳入监管范围。这意味着中国市面上所有可能接触到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都将进入监管部门的管控范畴,体现了配方注册制实施的广度。此外,《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 (试行) 》还对于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都做出了详尽的说明。申请注册的产品配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提供证明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研发与论证报告和充足依据。这些制度使得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从源头上得以改善,通过提高注册门槛来筛选高质量的产品。[b][b][color=#333333]2.3严格控制产品配方数量[/color][/b][/b]针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繁多的乱象,《办法》规定每个企业原则上不得注册超过3个配方系列,9种产品配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生产商的配方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从而影响产品销售。从CFDA公布的公开信息中可以发现,许多同一集团公司和旗下的子公司均分别成功获得超过9个配方的注册,这意味着同一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独立享有配方配额。并且《办法》还规定同一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可以使用集团公司内另一全资子公司已经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但需满足的是,使用配方的子公司之前已经获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及生产许可,且已有生产该配方所需的工艺、主要设备设施等条件,以及集团公司应当提前向CFDA提交书面报告且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生产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产品标签应如实标注实际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这些举措均表明监管机关只是严格管理配方的科学性和安全性,并没有过度地限制厂商的市场空间。[b][b][color=#333333]2.[/color][color=#333333]4[/color][color=#333333] 明确配方注册现场核查原则[/color][/b][/b]《办法》规定CFDA需根据实际需要对包括境外申请人在内的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后续针对已受理注册的生产企业出台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断原则(试行)》,该原则对现场核查内容、判断标准、核查结论和判断原则给出了明确规定,现场核查需包括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研发能力和样品试制这四个环节。值得注意的是配方注册现场核查与食品生产许可、境外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注册的现场核查重点有所不同,重点核查申请人提交的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与实际研发情况与原始数据的一致性,以及保障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相关生产能力和检验能力。但是,目前为止CFDA公布的公开信息中尚未明确对于开展境外核查的程序规范。由此可见在注册制实施前期,境外现场核查制度尚未真正成熟,但随着整个监管体系的落地,境外现场核查制度也将逐渐发挥其监管的突击性,这将会给行业参与者带来更多灵活的管控和监督。[b][b][color=#333333]2.5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color][/b][/b]标签是向消费者介绍产品信息的重要载体,也是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产品的主要依据。因此标签标识的规范也是监管部门核查的的重点,《办法》中要求申请人申请配方注册时要一并提交标签和说明书样稿及其声称的证明材料,并对标签和说明书表述要求做出细致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规定标签标识应真实规范、通俗易懂、清晰易辨,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标示内容、声称及版面的要求等。这些规定旨在解决目前市场上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普遍存在标识内容虚假、混乱和夸大宣传等现象。(1)规范产品名称。明确产品名称组成及命名原则。强调通用名称标注,商品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应包含预防、治疗功能,保健作用,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以及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等。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时,应符合命名原则,不符合命名原则的注册商标可作为曾用名标注在主要展示版面边角。(2)严格标示内容。明确产品信息、企业信息、使用信息、贮存条件等应标注内容。要求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明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以及原料来源地或来源国。营养成分表应当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营养素顺序列出。规定禁止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 禁止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功能等一系列禁止性要求。可选择性标注内容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获得认证项目以及用于产品追溯、提醒或警示、产品售后服务的信息。(3)严格声称要求。标签上可选择标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但应以文字形式标识在非主要展示版面。企业如果标注除现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外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则需要进行临床试验,提交有效可靠证实材料,经卫生计生委批准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后方可标注。(4)明确主要展示版面标注内容。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注册号,可标注已注册商标。其他可以标示内容标注在非主要展示版面。为落实《办法》中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执行情况,CFDA部署并开展了为期一年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于2017年12月15日在《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监督检查和整改规范的通告》中公布,总局共检查生产企业126家次、经营单位21.1万家次、立案查处253起、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5604余份。并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产品名称含有具有误导消费者的“金装”、“金牌”等字样或者标签标注的原辅料来源使用了“全进口奶源”、“源自天然牧场”、“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以及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都将成为整改的对象。这也提醒生产商在宣传其产品时必须客观、谨慎地使用宣传用语,以避免监管部门的整改。[b][b][color=#333333]2.6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稳定性研究[/color][/b][/b]配方注册中的稳定性研究是基于对配方的系统研究和理解,通过设计试验考察该配方制成的产品的质量在温度、湿度等环境因素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试行) 》中指出申请注册配方的所有拟上市包装规格产品均应分别按要求开展稳定性研究,作为产品配方研发报告的数据,为配方的科学性和安全性提供支持性信息。通常包括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长期试验这三种研究方法。[b][b]3.建议应对措施[/b][/b]为提升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促进国产乳粉的产业发展,政府监管部门对乳制品行业的监管力度上从法规公告、下从监督抽查都更为严格。随着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管理制度的落地,企业如何通过提升自我管理来应对日益完善的监管环境成为众多企业共同关心的问题。[b][b][color=#333333]3.1 加强生产环节控制,完善管理制度[/color][/b][/b]企业获得注册并非一劳永逸,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注册监管,除对配方本身的审核,认监委已组织专家对已注册的境外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组织开展针对性的专项复评和现场复查,质检总局和食药监总局也在不断加强市场监督抽查。所以即使取得了配方注册也并非绝对安全,2017年12月5日公布的法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兰特黎斯(又名CELIA-LAITERIE DE CRAON)由于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疑似被沙门氏菌感染,立即被CNCA暂停在华注册。此外,食药监总局也持续对境内多家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并作出相关处理。2017年11月28日,食药监总局发布对新疆西牧乳业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的函,函中指出西牧乳业存在生产、人员、食品安全监管等多方面的问题,工厂因此被勒令停产整改。由此可见,获得配方注册并不是万事大吉,企业必须保持相应的生产条件和管理制度,以确保所生产婴儿配方奶粉的安全性。[b][b][color=#333333]3.2 提高安全风险意识,强化自我监管[/color][/b][/b]建议企业加强对产品的内部抽检,对产品质量有全面良好的把控。目前我国多数大型乳品企业对检测成本的投入逐年加大,这也说明企业在不断强化内部质量监管,欲将安全风险控制到最小。据报道伊利集团2016年投入到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检测成本约达2.8亿元。完达山乳业每年投入到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自 检成本超过2千万元。[b][b][color=#333333]3.4 加大科技投入,提升核心竞争力[/color][/b][/b]建议乳制品企业提高基础研发水平,这能极大提升生产环节中对有害物质的有效识别能力,进而将生产的安全隐患降到最低。同时也可以优化生产效率,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强化企业的行业竞争优势。目前已有许多乳品企业逐步建立了自己的乳制品实验室、研发中心与可追溯平台,增加产品的科技投入,保障乳粉的质量与安全。[b][b][color=#333333]3.4关注法规变化[/color][/b][/b]最后CTI提醒企业配方注册只进入市场的前提条件,如果要保证企业今后在乳粉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必须要遵守现有的法规,同时关注最新的法规变化及动向趋势,以此为指导不断完善企业生产体系建设。[b]4. [b]结束语[/b][/b]针对我国乳品生产企业规模不等、配方过滥、产品质量不均衡这些行业问题,监管部门以创新发展理念为指导,以解决婴幼儿配方乳粉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目标,出台了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管理制度。这使申请注册企业审查更加严格,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更加详细,监督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法律责任追究更加严肃,以此督促企业科学研发设计配方,加强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风险隐患管理,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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