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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环节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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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环节抽检相关的资讯

  •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原标题:工商总局就《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新华网北京1月7日电(记者张晓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7日在其网站发布《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2月6日。   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网(http://www.chinalaw.gov.cn)、工商总局网站(http://www.saic.gov.cn)提出意见,也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邮编:100820)”,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ps@saic.gov.cn。   该办法规定,为有效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县级及以上地方工商机关可依照年度抽检计划和要求,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组织实施抽检应购买食品样品,不得向食品经营者收取费用。食品经营者应当协助、配合工商机关依法开展的抽检,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无正当理由拒绝。   工商总局表示,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既是工商机关的法定职责和食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查办食品违法案件的技术支撑和依据。工商总局曾陆续制定了《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等八项制度,对于规范和指导相关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面临新任务,迫切需要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的规范化。   通知如下: 关于《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规范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有效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形成了《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ic.gov.cn),通过首页右侧“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邮编:100820)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ps@saic.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2月6日。   国家工商总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附件1:《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 2010年我国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216.94万个
    2010年,全国工商部门共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216.94万个,抽检食品12.8万组,取缔无照食品经营户 7.2万户。这是中国经济网记者在今天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食品安全监管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   工商总局副局长王东峰在讲话中指出,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力度加大,食品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各地工商部门集中力量开展了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重点食品和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食品经营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奶制品市场、农村食品市场、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义务等6项专项执法检查,积极配合或会同相关部门,对地沟油、一滴香、山寨食品等消费者密切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了对2008年问题奶粉的市场彻底清查、清缴和销毁工作。据统计,2010年,全国工商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1070.8万人次,检查食品经营户2618.3万户次,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 51.8万个次,吊销营业执照2853户,查处食品违法案件7.69万件。   2010年,切实落实中央部署,各地工商部门积极促进扩大消费需求,着力改善消费环境,突出家电、建材等重点商品,深入开展“家电下乡”市场专项整治,扎实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有关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深入开展一次性塑料餐盒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商品市场秩序。截至2010年11月底,全系统共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8.99万件 查处不合格和假冒伪劣家电24074台。同时,各地突出重点服务行业,扎实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及时化解服务领域消费纠纷,为促进扩大内需营造了良好的消费环境。
  • 2016上海食品安全白皮书发布:抽检强度超10.5件每千人
    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上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全面贯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 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监管“四有两责”,全面启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牵头制定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行动方案 强化全程监管、科学监管,形成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专业监管和基层综合执法组成的监管体系 突出综合治理,开展无证食品生产经营与网络食品经营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专项整治 加强行刑衔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创新社会治理,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刚过去的2016年,上海各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总体合格率为97.3%,较前一年提高 0.3个百分点 共报告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7起,中毒人数229人(无死亡),集体性食物中毒报告发生率为0.95例/10万人口,继续保持在2011年以来集体性食物中毒报告发生率不高于1例/10万人口的较低水平。这一年,全市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继续保持有序、可控、稳中向好的态势。  值此新春前夕,由上海市食药安办、市食药监局编制的《2016年上海市食品安全状况报告(食品安全白皮书)》正式出炉,并授权本报独家首发。这已是本市连续6年向社会公开发布食品安全白皮书。  “外援”撑起“流通城”  受资源、环境等客观条件约束,不少城市的食品供给对外依赖程度较高,导致食品产业链过长,一旦某个环节信息缺失,食品“身世”就会模糊,对食品安全监管造成挑战。  上海就是上述城市类型中的典型:2016年全市食用农产品总消费量2250万吨左右,其中72%要靠外省市供应才能满足 全年消费约330万吨猪肉,也有75%来自外省市。  同时,还有大量食品为“舶来品”。2016年,上海口岸进口食品多达16万批次、重435万吨,批次和重量分别比2015年增加了10.34%和9.73%,比2011年更是分别增加了60.48%和1.13倍。  各类“舶来品”中,肉类、食用植物油、乳制品是2016年上海口岸进口量最大的三类食品,分别进口了113.58万吨、69万吨和67万吨,相比2015年分别增加了55.13%、29.5%和6.28%。  近年来呈现缩减态势的地产主要食用农产品供应量,进一步加剧了上海食品供给对外依赖的程度。2016年,上海地产蔬菜274.8万吨,产量比2011年减少了21.71% 地产水产品15.3万吨,比2011年减少了4.49% 250万头的生猪产量,则为近六年最低谷,比产量为峰值的2014年减少40.2万头。  与此同时,上海本地的规模农产品批发市场也在减少,变得相对集中,从2014年的50 个减少到2015年的38个,2016年只剩35个,其年批发交易的粮食、肉类、禽蛋、水产品、蔬菜、水果等各类食用农产品的重量从2014年的1500 万吨左右减少到2016年的1100万吨左右,对全市消费总量的贡献率从2014年的70%下降到2016年的49%。  这意味着,除了批发市场,更多食品开始通过电商、超市、产地直营店等流通环节进入上海的千家万户。这种日益依赖“外援”、流通环节越来越多的食品消费和产业结构,已使上海成为一座名副其实的食品“流通城”。  农产品批发市场只是食品“流通城”庞大食品流通产业的一部分,整个产业究竟有多庞大?  截至2016年底,上海共有约25.1万张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多达187790张,占总量的74.8%,是60742张餐饮服务许可证的3.09倍、1800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104.33倍。和5年前相比,上海食品流通经营主体的规模已经增长了88.23%,食品流通许可证占全市相关有效许可证总量的比重增加了17.9个百分点。毋庸置疑,食品流通经营者已经成为上海食品及相关产业的中流砥柱。  如果食品流通业是上海食品及相关产业的主力,那么零售业就是主力中的主力。2016 年,本市从事批发、零售、兼营批发零售的食品流通经营主体分别为44805户、125887户和17098户。其中,零售商户占到食品流通经营主体总数的 67.04%。食品零售业态的活跃,反映出居民个人食品消费的热情,印证了上海作为一座食品“流通城”的活力。  食品流通业的热闹,并未“冲淡”整个行业的质量。2016年,上海97651户食品流通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按违法情况进行分级管理:无违法记录的,认定为一类企业 有轻微违法记录的,认定为二类企业 有一般违法记录的,认定为三类企业 有严重违法记录的,认定为四类企业。结果,90.4%的企业被评为一类,在食品流通经营主体数量同比增加了9.15%的基础上,一类企业占比仍能保持在九成以上,说明食品流通产业总体的守法水平在不断提高。  产业减量换质量  和食品流通业的繁荣相比,上海的食品生产业近年进入了“减量期”——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连续9年减少,从2010年底的2210家减少到2016年底的1487家,减少了近三分之一。  上海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数量也呈逐年减少趋势。2016年,上海获得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分别只有158家和552家,比2014年分别减少了10家和12家。  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数量的减少,背后主要原因在于监管力度加大。2016年,全市相关监管部门共注销或吊销14147张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证照,约占2015年全市有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数量的6%。  数量减少并非坏事,企业数量合理减少,是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换来的是整个产业质量的提升。尽管受到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但上海2016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有280家,占总数的18.8%。统计口径换成年产值,规模型食品生产企业比重增加的事实依旧明显:2016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有311家,占总数的20.9%。和2011年比,上海规模型食品生产企业的比重提高了10.5个百分点。换句话说,仅用了5年发展,就有100多家上海食品生产企业成功跻身“2000万元产值俱乐部”。  从“一味求多”的粗放式发展,转向内涵扩大再生产,上海食品产业正走向良性循环。虽然眼下,还有81.2%和79.1%的食品生产企业年销售额和年产值不到2000万元,处于“小、散、弱”状态,但已经开始加快向“大、集、优”转变的步伐。从量化分级管理的结果来看,2016年有29.9%的上海食品生产企业达到A级,A级企业的比例比2015年多了7.6% 11.6%的食品生产企业为C级,C级企业的比例比2015年少了5.5%,为2010年以来食品生产企业获“差评”比例最低的一年,和“差评”企业占比最多的2011年相比,2016年C级企业的比例足足少了14.7个百分点。  同样,餐饮服务业也在经历转型后的升级。截至2016年底,上海共有60742户餐饮服务单位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中,公共餐饮单位43446户、食堂13286户、现制现售3524户、集体用餐配送单位272 户、中央厨房145户。和2014年相比,上海持证餐饮服务单位数量减少了7.79%,是近6年来的第三低位。其中,以饭店、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为主的公共餐饮单位衰退最明显,其数量从2014年的48969户减少到了2016年的43446户,有5523户持证公共餐饮单位在两年内退出了市场。  借市场之手,淘汰一批低水平从业者,餐饮服务业正逐步走向规范。和2015年相比,2016年上海持证的中型饭店、小型饭店分别增加了120户、6620户,达到7311户、14690户 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在内的其他更小规模的持证公共餐饮服务单位减少了5949户,为19281户。这些数据直观地说明,不少小规模餐饮服务单位正在快速成长,扩展规模。  与此同时,2016年上海市餐饮服务单位量化监督动态等级评定结果显示,等级为A的餐饮服务单位有18846户,占被实施评定餐饮服务单位(57658户)的比重比2015年多了3% 仅有2.5%的餐饮服务单位被评定为C级,为近6年来最少的。这意味着,多达三四千户的中下水平餐饮服务单位经过一年改进,水平已经步入行业上游。  严查守住安全线  参照国际经验,集体性食物中毒报告发生率是考量一座城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  2016年上海共报告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7起,中毒人数229人(无死亡),集体性食物中毒报告发生率为0.95例/10万人口,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10年前相比,2016年上海报告发生的集体性食物中毒减少了26起、中毒人数减少了75.03%、发生率下降了81.55%。追溯到本世纪初,上海的集体性食物中毒报告发生率约在10例/10万人口 2005年后控制在6例/10万人口以下 2010年后已经控制在1例/10万人口以下。  从中毒发生时间分析,2016年上海集体性食物中毒高峰主要发生在夏季,7起食物中毒中,3起发生在6月、2起发生在8月,此外2起分别发生在3月和5月。从肇事单位分析,7起食物中毒中,学校食堂、企业食堂和公共餐饮服务单位各引发2 起,另有1起由无证餐饮单位引起。按发生原因分析,主要问题出在生熟容器交叉污染且餐具消毒不严致使菜肴受致病菌污染,7起食物中毒中有5起因此事发,另外2起分别由隔夜菜肴受到污染且未彻底加热、从业人员带菌操作导致。  集体性食物中毒报告发生率的持续低走,得益于上海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最严格的监管。其中,监督性抽检是日常监管中的一项重要手段。据统计,2016年全市共监督抽检各类食品样品198630件,合格195653件,合格率为98.5%,同比提高0.3% 快速检测152.1万项次,快速检测筛检阳性率为0.75%,同比降低0.15%。上海的食品监督抽检强度已超过10.5件/千人,超过了欧美城市的平均水平。  尽管食品监督抽检总体合格率保持在较高水平,但个别环节还有较大提升空间。本市各个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中,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监督抽检合格率最低,2016年为94.6%,而其他环节合格率均不低于98.5%,这已是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监督抽检合格率自2010年以来连续7年低于95%,也是连续7年在各环节中垫底。  2016年,上海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有四:一是餐饮具、色拉、糕点等环节及产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是糕点、熟肉制品等产品超范围或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是食用农产品、火锅底料中检出非食用物质 四是食用农产品中的农兽药残留量和重金属含量超标。  各环节中,种养殖和进出口环节的食品监督抽检合格率最高,2016年分别为99.9% 和99.5%,两者食品监督抽检合格率连续7年保持在99%以上。从主要食用农产品的监督抽检情况看,本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保持较高水平,但市场销售的部分食用农产品检出禁用农药或限用农药超标,如茶叶中的三氯杀螨醇、蔬菜中的毒死蜱 检出禁用兽药和限用兽药超标的问题也较为突出,如水产品中的硝基呋喃、氯霉素和禽畜肉中的磺胺等。  从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情况看,不合格情况主要有四:一是部分进口食品含有我国未予准入的动植物源性成分 二是部分进口食品超范围使用了食品添加剂或食品添加剂含量超出国家标准 三是中文标签符合性抽检不符合要求,标签内容不规范 四是感官检验不合格,主要包括包装破损、超过保质期、霉变、胖听等。  2016年,上海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两大环节的监督抽检合格率分别为99.1%和98.5%,比2015年分别提高了1.3%和1%,均达到近6年来的最高水平。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不合格的主要问题涉及三类:一是豆制品、复合调味料等食品中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等微生物指标不合格 二是酱腌菜等食品中的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超标 三是酒类等食品中的酒精度等理化指标不合格。  食品流通环节不合格的主要问题涉及两类:一是熟肉制品等食品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是市售水产品检出禁用药物及渔药残留量超标。  跨前一步降风险  维护食品安全,只有跨前一步、防患于未然,才能从根本上把食品安全风险降到最低。从2011年起,由市食药安办协调,市食药监、质量技监、工商、卫生、经信委、商务委、粮食局等部门共同配合,统一制定了本市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为客观反映上海各类食品安全的状况和趋势,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为食品安全科学监管提供重要依据,上海已在全市16个区设置了600个固定监测采样点和若干临时监测采样点,数量为2010年的6倍左右,从而将风险监测在本市食品供应主渠道的覆盖面提高至95%,主要食品种类覆盖率达到95%以上。  在此基础上,上海2016年共监测32大类13222件食品,涉及380项指标、41.1万项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总体合格率为97.3%,同比上升0.3%,为近11年来的最高水平。  监测发现,乳制品、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淀粉及淀粉制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等15大类食品的合格率达到100%。其中,特殊膳食食品的合格率比2015年提高了1.5% 2015年合格率为100%的蜂产品、食品添加剂则在2016年出现下滑,合格率分别为 98.4%、98.7%。  风险监测合格率在2016年大幅提升的,还有餐饮食品、水产制品,合格率为99.6% (同比提高11.8%)、95%(同比提高4.8%)。不过,即使提升幅度很大,可水产制品的合格率仍在32大类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食品中排倒数第二。其他风险监测合格率相对较低的食品为食用农产品(合格率为93.7%)、糕点(96.3%)、蔬菜制品(96.9%)。  这些风险监测合格率偏低的食品,主要问题出在:部分养殖水产品仍检出禁用渔药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 部分海水蟹中检出重金属污染 部分禽肉产品中检出禁用药物金刚烷胺 部分加工食品和餐饮即食食品中检出指示菌超标。  除了主要类别的食品,上海还针对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及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2016年共实施了15个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项目,涉及《市售坚果中酸败状况、铅镉污染状况及暴露评估》、《现制珍珠奶茶安全性的应急风险评估》、《餐饮自制蛋糕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的应急风险评估》、《食品中放射性元素的风险评估》、《市售蔬菜、肉类和水产品的应急风险评估》等。  群防共治更专业  2016年,上海监管部门继续恪守“四个最严”的要求,以错时监管、飞行检查为主要手段,开展日常巡查、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共计45.9万户次,发现问题企业4.9万户次并予整改和处罚,同比上升58.1%。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统一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各区、各监管部门密切配合,以突出问题为导向,联合执法,开展了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治理等18项专项整治。  “重拳”之下,全市共查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7240起,同比下降19.4% 罚没款金额16300.1万元,同比增加131.6%。本市公安部门侦破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15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20人,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129 人,法院一审判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人数63人。  据分析,2016年本市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三个特点:一是违禁加工食品和假冒合格食品现象仍然存在,如重新加工销售过期食品、用低档酒冒充高档酒等。二是食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加工小龙虾、麻辣烫、牛肉汤等过程中违法添加罂粟壳,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西地那非、西布曲明成分等。三是跨区域、网络化作案趋势明显,犯罪团伙将“产、运、囤、销”等环节分离,跨区域实施,加大了案件查处难度。  高压监管下,一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被曝光,一批低水平食品生产经营者被淘汰,百姓对于上海食品安全环境的信心逐步回升。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首次发布的《上海市民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报告》显示,83.5%的市民认为上海2016年的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很安全”或“比较安全”,同比上升15.6个百分点。对于“未来一年内上海市食品安全形势”,84.7%的市民认为会“很好”或“较好”。此外,还有82%的市民认可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在上海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这项工作上,市民支持度高达99.8分。  对食品安全现状的信任,很大程度上源自对食品安全情况的认知。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发布的《上海市民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程度调查报告》显示,2016年市民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程度得分为80.2分,市民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程度已连续6年高于 80分。目前,市民最担心的3个食品安全问题依次为:“出售病死牲畜肉”、“变质食品”、“蔬菜中农药残留” 市民最希望了解的4个食品安全知识分别是: “食品营养”、“食品选购”、“食品储存”和“食品添加剂”。  认知程度的加深,还增加了市民监督食品安全问题的积极性。调查反映,94.1%参与调查的市民“很关注”和“关注”食品安全。他们认为,最应该加强重点监管的三个环节分别是:“环境污染的整治”、“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管” 最有效的三种监管措施分别是:“监督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者”、“曝光典型案件”。  不仅积极,更多市民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上显得十分专业。调查反映,有61.7%、 58.8%、52%的市民分别认为“对举报食品安全问题的个人给予奖励”、“广泛公布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渠道”、“建立举报追溯和责任机制”是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最有效的三种措施。2016年,上海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共接到食品类投诉、举报和咨询106942件,同比增加28.2%,其中的举报案件查实率高达61.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全年落实的有奖举报件为672件,奖励金额76.63万元。
  • 哈尔滨食品检测站市场抽检 10余种果脯二氧化硫超标返厂
    为加强中秋、国庆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连日来,哈尔滨市道外工商分局对辖区内的食品流通环节进行了专项检查。从今年年初开始,道外工商分局在南极国际食品交易中心批发市场里设置了专门的食品检测站,随时抽检食品状况,目前先后共检测出十余个批次的产品部分残留物超标,其中十余种果脯类食品存在二氧化硫超标的问题,问题食品均被责令下架返厂。   哈尔滨市道外工商分局副局长王景阳告诉记者,目前,已经对南极批发市场里销售的百余个品种千余批次的商品进行了抽样检测,发现杏肉等十余种果脯类食品存在二氧化硫超标问题。工商人员要求经销者对问题商品立即进行下架封存,并协调厂家返厂。   据道外工商分局检测人员介绍,长时间摄入二氧化硫超标的果脯,会对人体的呼吸道以及肾脏产生危害。
  • 江西工商系统首个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中心正式运行
    6月1日,由南昌市工商局投资60余万元筹建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中心,正式建成并开始投入运行。(龚涛 摄)   中国江西新闻网6月1日南昌讯(龚涛 郭波 报道)6月1日,由南昌市工商局投资60余万元筹建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中心正式建成并投入运行。据悉,该中心是全省工商系统首个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中心。   监测中心占地面积54.72平方米,监测中心采用速检法和国标法对食品进行检测。国标法可以弥补速检法在检测项目及准确度方面的不足。监测中心设置了理化室和微生物室。理化室主要运用气相色谱仪检测白酒中甲醇、农药残留等 运用高效液相色谱仪检测三聚氰胺、防腐剂等 微生物室采用生物安全柜进行实验操作,可以检测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等。   据了解,检验室建成投入使用后,可以形成基层分局速检箱、县区局综合分析仪、市局监测中心“三位一体”的食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利用快速检测箱和综合分析仪检测有问题的食品可以送市局食品质量监测中心进行复检,这将极大提高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测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节约送法定机构检测的费用。   此外,通过对食品检验信息的统计分析,可以及时进行消费警示、提示和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并妥善处置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管方式也将从打击假冒伪劣、杜绝过期变质等初级层次上升到精细指标为基础的高级层次,食品安全监管也将从粗放的、表面的监管落实到依靠人员素质、科技设备为主的高效监管,极大提高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科技含量。
  • 江西首个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中心投入运行
    由南昌市工商局投资60余万元筹建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中心,正式建成并开始投入运行。据悉,该中心是江西工商系统首个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中心。 据了解,监测中心占地面积54.72平方米,监测中心设置了理化室和微生物室。理化室主要运用气相色谱仪检测白酒中甲醇、农药残留等;运用高效液相色谱仪检测三聚氰胺、防腐剂等;微生物室采用生物安全柜进行实验操作,可以检测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等。 据悉,以往工商部门对食品质量的监测主要是通过快速检测箱或送法定检测机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快速检测箱的优点是简易轻便,检测结果快,适用于进行现场检验,但准确性不高。检验室建成投入使用后,可以形成基层分局速检箱、县区局综合分析仪、市局监测中心“三位一体”的食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一旦发现快速检测箱和综合分析仪检测的“问题食品”,就可送至南昌食品质量监测中心进行复检。
  • 400万!2022年吴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项目
    项目编号:GDTZ220406项目名称:2022年吴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4,000,000.00元采购需求:合同包1(食用农产品、餐饮、专项抽检任务):合同包预算金额:1,97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1-1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食用农产品、餐饮、专项抽检任务1(项)详见采购文件1,97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止合同包2(生产小作坊及流通环节食品(不含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合同包预算金额:2,03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2-1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生产小作坊及流通环节食品(不含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1(项)详见采购文件2,03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 2017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发布 覆盖33大类127.59万批次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2017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及要求 /strong /p 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既往抽检情况,结合“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中关于食品安全抽检的相关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2017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及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 /p p    strong 一、工作目的 /strong /p p   通过实施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为抓手,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及时发现苗头性、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问题。实现监督抽检与信息公开、核查处置联动,倒逼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p p    strong 二、工作原则 /strong /p p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2017年抽检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p p   (一)坚持靶向性原则 /p p   以“三重一大”,即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项目和大型企业为核心目标,各级靶向重点各有侧重。特别是要加大对农兽药残留、重金属及环境污染等因素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和与人民群众紧密相关的餐饮食品的抽检力度和频次。 /p p   总局靶向重点:一是从时间上,分4季度对应季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 二是从地域上,对既往抽检发现问题较为集中区域的相应食品品种进行抽检 三是对重点企业进行抽检 四是侧重对检验方法新、社会敏感度较高的项目进行抽检 五是对舆情及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安排专项抽检。 /p p   省级局靶向重点:一是从规模上,主要是对本省大型生产企业以及大型批发市场、超市和餐饮企业进行抽检 二是从风险程度上,对本地区问题多发、风险较高的食品品种和项目进行抽检,并重点组织开展对中小学及幼儿园食堂、学校周边、城乡结合部等场所的抽检 三是从问题集中度上,对既往抽检出现过不合格食品的企业进行跟踪性抽检。 /p p   市、县级局靶向重点:一是对本地区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的农药残留,畜禽肉、水产品的兽药残留等进行抽检 二是加大对餐饮食品,特别是小餐饮的抽检力度 三是加大对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的抽检力度。 /p p   (二)坚持覆盖原则 /p p   在突出靶向性抽检原则的基础上,点面兼顾,逐步实现区域、企业、品种、项目、环节及业态的覆盖。从区域方面,要覆盖城市、农村、城乡结合部等不同区域 从企业方面,要覆盖在产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从项目方面,要覆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主要安全性项目 从食品品种方面,要覆盖粮食加工品、食用油、乳制品、肉制品、酒类、豆制品等33个大类、132个品种、203个食品细类 从生产经营业态方面,要覆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网络销售、进口食品等不同业态。 /p p   (三)坚持计划性抽检与专项抽检相结合原则 /p p   在计划性抽检的基础上,根据日常检查情况和既往抽检情况,及时有效组织开展专项抽检工作。重点突出以下内容:一是社会反映问题较为突出的食品及项目 二是节令性食品及可能存在季节性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 三是突发性食品安全问题等需要开展专项抽检的食品。 /p p   (四)坚持抽检效能与质量并重原则 /p p   总局对省级局,省级局对市、县级局逐级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工作。一是以上级指导、督促、督查考核为导向,通过对品种和项目的区间性覆盖抽检,对地方抽检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二是通过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和重点项目的抽检,对地方监管部门专项整治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价 三是组织研究如何利用抽检结果作为评价各地食品安全状况的依据。通过评价性抽检进一步提升抽检工作效能和质量。 /p p    strong 三、工作任务 /strong /p p   2017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涵盖33大类食品、132个食品品种、203个食品细类,共抽检127.59万批次。具体安排如下: /p p   (一)总局本级任务 /p p   总局本级抽检3.14万批次,其中计划性抽检2.7万批次,专项抽检0.44万批次。 /p p   1.抽检对象。主要对重点食品企业进行抽检。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饮料、酒类、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等30大类(详见附件1、附件2)。对于食用油、乳制品、饮料、葡萄酒、饼干、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等品种,安排抽检一定量的网购食品和进口食品。在元旦、春节、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节假日前,在流通环节安排节令性食品抽检。结合舆情监测、日常监管等情况,对反映较突出的问题进行专项抽检。 /p p   2.抽检时间和频次。每季度抽取重点抽检食品生产企业名单产品以及应季食用农产品,对全部在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实施月月抽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专项抽检的时间和频次。 /p p   3.抽检区域、环节和场所。主要在全国流通环节购买抽检样品。抽样场所以大型连锁超市、大型商场、大型批发市场等为主,网购食品以大型网络平台为主。 /p p   (二)省级局任务 /p p   省级局抽检47.95万批次。其中总局专项转移支付21.2万批次,各省级局匹配26.75万批次。 /p p   1.抽检对象。主要为本省(区、市)所有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企业(总局公布的重点抽检企业除外)和大型餐饮企业。加强对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的抽检,各省级局确定的重点企业不少于本省(区、市)获证企业的10%。包括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粮食制品、食用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蜂产品、餐饮食品等31大类(详见附件1)。食用农产品的抽检要突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项目(详见附件2)。 /p p   要以问题为导向,重点跟踪抽检不合格企业、品种和项目(各省不合格企业名单另发)。 /p p   总局专项转移支付部分应抽取本省(区、市)生产的食品,省级局匹配部分可在本地流通环节抽检一定比例外省产品。 /p p   2.抽检时间和频次。要全年均衡完成抽检任务。原则上每月完成量不少于全年总量的1/12。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节令性食品要在节前开展抽检工作。 /p p   要加大对高风险食品的抽检频次。按照高风险食品品种1:3、较高风险食品品种1:1进行匹配,高风险产品每季度抽检一次,较高风险产品每半年抽检一次,一般风险产品每年抽检一次。 /p p   要增加对以往检出不合格产品企业的抽检频次。对于上一年度检出不合格2批次及以上的企业,抽检频次至少增加2次 检出不合格2批次以下的企业,抽检频次至少增加1次。 /p p   3.抽检区域、环节和场所。抽样地点应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省会城市、地市、县、乡和行政村。抽检的样品主要在流通环节购买。流通环节未抽到的样品,可在生产环节抽取。流通环节采样应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餐饮环节采样重点为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 /p p   (三)市、县级局任务 /p p   市、县级局对食用农产品抽检76.5万批次。 /p p   1.抽检对象。市、县级局制定的年度抽检计划和按月实施的抽检品种应尽量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对列入指定品种的食用农产品,抽样量不少于样品量的50%,检验项目应包含所指定的项目 其他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销售和消费等特点,并结合既往发现的农兽药滥用和残留问题,自行确定抽检品种和检验项目(详见附件3)。视经费等情况加大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抽检力度。 /p p   2.抽检时间和频次。市级局应根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数量和季节特点等按比例确定抽样频次和数量,原则上每户入场销售者每月至少抽检1批次。县级局应每周抽检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原则上每月至少抽检20批次,全年不少于240批次。省级局可以根据市、县人口数量,食用农产品的生产、消费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p p   3.抽检场所。市级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抽检,县级局要对行政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 /p p    strong 四、工作要求 /strong /p p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抽检工作,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要求,加强过程管理,确保抽检工作质量。 /p p   (一)加强组织领导 /p p   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认真制定本级抽检计划和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狠抓任务落实,有力有序推进工作。各省级局应于2017年1月20日前将省级食品抽检计划和实施方案报送至总局。 /p p   (二)严格工作管理 /p p   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承检机构的管理。一是应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要求确定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 二是积极支持配合承检机构开展工作,在样品采集、运输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是要求抽样人员和承检机构在抽检工作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17年版)》(另行印发)等规定执行。 /p p   (三)按时报送数据 /p p   抽检数据均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进行报送。总局本级、转移支付任务及省级局匹配任务抽检数据应报送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市、县级局食用农产品抽检数据应报送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 /p p   各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 /p p   (四)依法核查处置 /p p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根据总局相关规定,及时启动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核查处置,并将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填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收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程序。 /p p   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移交。总局本级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要逐批次按时限报送书面报告,转移地方任务要按月报送统计报表。 /p p   (五)及时公布信息 /p p   按照总局要求每周公布本行政区域抽检信息。公布内容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其中,产品合格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及所在省份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等,并需注明该产品合格信息仅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不合格产品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商标、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规格型号、被抽样单位名称与地址、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检验机构和检验项目等,同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解读。 /p p   省级局要每月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上个月食品抽检情况和结果分析,总局定期汇总公布全国食品抽检状况分析。 /p p   (六)强化督导考评 /p p   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督促指导,对抽检计划、工作进度、抽样检验、核查处置、信息公布、数据报送、承检机构管理等进行考核。 /p p   (七)严肃工作纪律 /p p   参与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p p   (八)其他事项 /p p   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抽检计划编制情况,争取专项经费保障抽检工作的顺利实施。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热点舆情事件应对处置、案件查办等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应急、执法检验等工作。 /p p   总局根据情况可对年度抽检计划进行调整。 /p p   总局食监三司联系方式: /p p   联系人:蒲浩进、裴新荣 /p p   电话:010-88330515、010-67095881 /p p   传真:010-88330575 /p p   电子信箱:puhj@cfda.gov.c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 nbsp & nbsp 附件1: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xls.gif" / a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1/ueattachment/6773c673-903b-4d91-9778-c48abe294a6b.xlsx"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2017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xlsx /span /strong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附件2: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xls.gif" / a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1/ueattachment/9f61b176-917c-444d-9038-4f8efa44f161.xlsx"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2017年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xlsx /span /strong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附件3: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1/ueattachment/9c996cd2-f954-44bb-aa46-20878439e4e7.doc"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2017年市、县级局食用农产品抽检品种和项目参考目录.doc /span /strong /a /p p br/ /p
  •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2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
    近期,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在甘肃省范围内开展了2023年国家转移支付监督抽检计划、2023年甘肃省重点流通、餐饮不合格企业跟踪抽检计划以及2023年甘肃省重点生产企业跟踪抽检计划,对粮食加工品、冷冻饮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糕点、调味品、蜂产品、水果制品等8大类食品进行安全监督抽检,共检出12批次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微生物不合格、食品添加剂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问题。   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兰州、酒泉、张掖、白银、定西、天水、庆阳等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不合格   (一)标称陇西李百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六月陈醋(抽样日期:2023-2-2),其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要求。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兰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酒泉卓越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甘肃银河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银河牌勾芡淀粉(生产日期:2023-1-9),其中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母项目不符合 Q/YHJT0010S-2019《勾芡淀粉》要求。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三)七里河区惠心便利店销售的,标称兰州天淇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明五零四奶油味雪糕(生产日期:2022-8-1),其中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七里河区惠心便利店销售的,标称兰州天淇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明五零四奶油味雪糕(生产日期:2022-5-6),其中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甘肃宏祥综合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镇原县新千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甘草杏肉(生产日期:2022-9-14),其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安宁区新汇鑫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甘肃省大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甘草杏(生产日期:2023-1-2),其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 (七)标称环县回生果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胃康蜜杏(蜜饯类)(生产日期:2023-3-10),其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食品添加剂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问题   (一)标称镇原县星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奶油杏肉(生产日期:2023-3-5),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标称兰州鑫味德牛肉面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面煮肉料(生产日期:2023-1-30),经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兰州鑫味德牛肉面调味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标称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昌盛达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厂生产的细粉条(生产日期:2023-2-15),经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昌盛达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标称通渭县口口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甜小麻花(鲜甜味)(生产日期:2023-2-24),其中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五)标称甘肃桂馥堂五谷营养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杂粮代餐片(生产日期:2023-2-20),经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甘肃桂馥堂五谷营养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附件: 附件1-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docx    2.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5日
  • 聚焦负责食品安全13个部门 各个环节都谁在管
    每当食品安全事件曝光后,人们往往有这样的困惑:这事到底该由谁来管?食品安全的管理,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不同食品品种、不同环节,都有不同的部门在管理。甚至不同地方,监管体系都有所差别。监管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职能交叉、模糊与空白地带。   那么,涉及食品安全的政府部门都有哪些呢?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成部门来看,目前对外正式公布的有13个,包括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保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粮食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据了解,目前组成部门有所增加,但尚未经过正式批准。   在组成部门中,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5个部门是直接具有行政执法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组成部门的职责仅是涉及,比如,盐业管理由发改委负责。本文选取其中主要部门,晒晒他们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职责。不管如何分工,我们都希望各部门能各司其职,做到不失职,不扯皮,不遗漏,切实把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食品安全这一大事管严、管好。 猪肉生产消费各环节之监管流程   国务院食安办:加强协调、监督、指导   2010年2月6日设立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主任张勇介绍,食品安全办的主要职责是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基本定位是在分段监管的基础上,将分段监管容易出现的监管空白、职责交叉等作为协调重点,堵塞监管漏洞,促进各环节监管措施的衔接。同时加强督促指导,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食品安全办不能取代监管部门的职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都要落实到各部门的具体工作中去。”张勇说。   据了解,国务院食安办具体的协调职能就包括一些模糊地带的监管职责的明确。例如,随着食品产业的发展,新的业态不断出现,如中央厨房、甜品吧等具体由哪个部门监管,就是在食品安全办的协调下,将它们归属食品消费环节,其监管职责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农业部:监管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   农业部主要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主要职能包括:   一、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议。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宣传培训。   二、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农业行业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制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组织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进行监督抽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预警分析和信息发布。指导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指导实施农产品包装标识和市场准入管理,等等。   四、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包括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实施认证和质量监督,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   五、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   质检总局:监管生产加工和进出口活动   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对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和进出口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国内食品生产许可、生产加工环节安全监管,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组织建立食品生产者安全信用档案,发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依法责令食品生产者实施召回 负责组织实施国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负责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对可能存在风险或者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进口食品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 负责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工作、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工作,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工作,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等工作。   其下属机构国家认监委负责管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与有关部门共同公布对食品检验复检机构名录。国家标准委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编号。   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   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订、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卫生部下设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 综合协调、检查评估各部门的食品安全检测、监测和监督工作,负责对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评价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 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负责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进口无国家标准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等。   商务部门:主管食品流通行业   根据商务部“三定”方案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商务部作为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在食品安全方面主要有三项职责:   一是制定食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采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加强对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促进食品经营行业健康发展。   二是负责对生猪屠宰和酒类流通的行业管理 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推动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证书审核换发工作,依法把好定点屠宰企业市场准入关。   三是配合卫生部,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适时组织修订。   目前,商务部正稳步推进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建设。   工信部:管理食品工业行业   国务院批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指出,工信部具有食品工业行业管理职责。   主要职能:一是制定合理科学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进一步完善食品工业行业标准,指导企业完善内部质量控制和监测网络以及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二是推进食品工业企业生产者诚信体系建设,以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法律意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三是加强行业自律,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指导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四是加强食品行业相关基础信息的统计和监测,建立食品工业质量安全、产品进出口动态的监测和预警机制等。   在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中,工信部和质检总局的监管对象都是食品生产企业,但是监管的方式和重点则有所区别。如果说质检总局的监管方式主要是监督抽查,那么工信部的主要监管方式则是管理指导。   工商部门:监管流通环节   国家工商总局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下设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 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 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其准入职责包括“先证后照”,即负责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再对有许可证的经营主体颁发营业执照。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流通环节即市场上销售的食品均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但据记者了解,目前市场监管职能有所交叉的是,市场上销售的初级农产品如肉、蔬菜、蛋、水产品等按照《农产品质量法》由农业部门监管,即由农业部门抽查质量,工商部门只能根据农业部门的相关通报进行查处,无权抽检。《农产品质量法》先于《食品安全法》于2006年颁布实施。   食药监管局:监管消费环节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消费环节即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该环节的食品是指即时加工制作,即时消费的食品。同时消费环节还包括提供食品及其场所、设施、服务等。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这部分职能归属卫生部所属的卫生监督部门负责,目前这部分职能划归食品药品监管局,但人员却没有同步划转。据了解,全国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卫生监督人员有5万人左右,但目前只划转了1万人左右,导致目前餐饮服务环节监管人员与监管职责脱节,监管力量严重短缺,亟待扩充监管队伍,以保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   公安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日前,公安部门正在重点部署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犯罪。公安部表示,要积极会同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药监等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城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公安机关明确在生产、销售、使用环节加大查处力度,对于涉嫌食品非法添加犯罪的,公安机关领导要亲自过问,靠前指挥,组织力量迅速行动,依法立案侦查,查明犯罪事实。对影响重大或者跨省份的案件,由公安部挂牌督办。各地也要挂牌督办一批重大案件。
  • 长沙公布8月份食品安全抽检情况:高校小卖部食品频上黑榜
    17日,长沙市食安办公布了长沙市8月份食品安全抽检情况,其中学校周边的食品频频上黑榜。   在生产环节,长沙市质监局对全市59家企业生产的175批次食品进行了监督抽查(含乳制品三聚氰胺专项),共涉及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糕点、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等14类食品。其中,合格171批次,不合格4批次,合格率为96.61%。有3批次来自湖南善瑞食品有限公司,分别为&ldquo 补气养血组合&rdquo 、&ldquo 三高养生粉&rdquo 和&ldquo 降糖消渴组合&rdquo ,不合格指标涉及霉菌、大肠菌群、镉、菌落总数等。此外,长沙市雨花区天景米粉厂这次被通报二氧化硫超标,该厂已被严厉处罚。   在流通环节,长沙市工商部门针对蜜饯、蔬菜制品、辣椒制品、巧克力、桶装水等食品进行抽检,共抽检47批次,合格38批次,合格率为80.9%。记者在不合格名单中看到,9批次不合格食品中有6批次来自高校小卖部或食堂(详见表格)。据长沙市工商局介绍,目前涉事产品已被依法处理。   长沙8月高校小卖部或食堂不合格产品名单   食品名称 生产经营单位 不合格项目 采样地点   山椒泡笋尖   二氧化硫残留量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内二食堂   湖南省九道湾食品有限公司   (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普文社区三社) 二氧化硫残留量 湖南商学院内   风味萝卜 防腐剂比例之和   宜宾长宁县林野食品厂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长沙市雨花区黎圫乡川河村) 学生公寓综合楼南向   番木瓜 水分   益阳市四味食品有限公司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普宁市梅塘镇长美工业园0001号) 学生公寓综合楼南向   酱鸭脖   广东绿活食品有限公司   (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   无机砷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内二食堂   泡椒鲜竹笋   长沙市雨花区湘辣王食品厂   (四川省长宁县双河镇开发区)   二氧化硫残留量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内二食堂   冰醋姜   新都区龙桥镇长宁竹海罐头食品厂   (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   水分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内二食堂
  • 江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20批次不合格,涉及微生物污染、农药残留等
    近期,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和油脂及其制品、餐饮食品、饼干、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饮料、食糖、保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30大类食品共1795批次,检出20批次不合格,涉及微生物污染、农药残留和食品添加剂问题。其中,餐饮食品3批次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和苯甲酸及其钠盐;糕点1批次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食用农产品10批次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克百威、水胺硫磷、三唑磷、阿维菌素、腐霉利、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毒死蜱、氟虫腈、氧乐果、噻虫胺和噻虫嗪;水果制品1批次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胭脂红;饮料5批次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铜绿假单胞菌和菌落总数。(详见附件)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通知相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并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相关单位立即采取查清产品流向、停止销售、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风险,并将查实的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通报相关管理部门。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时,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1.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doc    2.监督抽检合格食品信息.xls    3.餐饮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信息.xls   4.糕点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信息.xls    5.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信息.xls    6.水果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信息.xls   7.饮料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信息.xls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9日
  • 贵州省这2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近期,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和饮料等26大类食品1070批次样品,检出餐饮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和水果制品等6大类食品20批次样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涉及菌落总数、吡虫啉、毒死蜱、腐霉利、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等。本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详见附件1-4。   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处理。   特此通告。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docx    2.食品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3.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    4.部分不合格检验项目小知识.docx   2023年4月11日
  • 广东省食品流通协会发布《保健食品中14种真菌毒素含量的高通量快速测定 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由广东省食品流通协会提出的《保健食品中14种真菌毒素含量的高通量快速测定 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团体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为保证团体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及可操作性,现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及专家认真审阅标准文本,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反馈表于2023年11月11日前反馈至协会标准化专委会处,意见接收邮箱:gdfcastandard@126.com。附件1、《保健食品中14种真菌毒素含量的高通量快速测定 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征求意见稿)附件2、《保健食品中14种真菌毒素含量的高通量快速测定 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附件3、广东省食品流通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关于对《保健食品中14种真菌毒素含量的高通量快速测定 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pdf附件1、《保健食品中14种真菌毒素含量的高通量快速测定 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征求意见稿).pdf附件2、《保健食品中14种真菌毒素含量的高通量快速测定 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附件3、广东省食品流通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docx
  •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2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近期,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和饮料等27大类食品731批次样品,检出餐饮食品、调味品、豆制品、糕点、酒类、肉制品、食用农产品、水果制品和饮料等9大类食品22批次样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涉及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倍硫磷、丙溴磷、腐霉利、铅(以Pb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日落黄、氨基酸态氮、全氮(以氮计)、蛋白质、酒精度、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等。本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详见附件1-4。   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处理。   特此通告。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docx    2.食品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3.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    4.部分不合格检验项目小知识.docx   2023年6月8日
  • 天津食品安全监管报告:全年查处食品案795件
    春节前夕,节日市场食品安全备受关注。日前,《2013年天津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报告》出炉,截至目前,全市累计查处食品安全案件795件,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0.19吨,食品抽检方面,已出具检测结果的1768批次中,226个批次的食品不合格。   儿童类食品抽检合格率下降   2013年,按照年度监管计划的安排,本市流通环节对70个品种2248个批次食品开展了抽样检验,目前从已出具检测结果的1768个批次情况显示,226个批次的食品不合格。   按抽检食品种类划分,抽检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等儿童类食品312个批次,合格率为97.76%,比去年同期下降2.24%,主要是婴幼儿辅助食品合格率较低 抽检膨化食品、运动、功能性饮料等休闲类食品577个批次,合格率为94.45%,比去年同期下降1.54% 抽检粽子、月饼等节日类食品387个批次,合格率为95.09%,比去年同期提高1.1% 抽检食用油、食盐、酱油等副食调料类食品452个批次,合格率为97.79%,比去年提高11.53% 抽检包子、饺子、栗羊羹等本地特色类食品40个批次,合格率为95%.   20.19吨不合格食品被查处   据介绍,2013年,全市累计查处食品安全案件795件,罚没款为576.47万元,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0.19吨。   其中,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案件、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案件以及无证照或证照不齐全的主体违法案件分别位于第一、二、三位。这表明:工商部门通过扩大抽检区域和场所范围,增加检测批次和项目等方式,切实加大了质量抽检力度,更加严厉打击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工商部门多次开展"三无"、过期变质等假冒伪劣食品的专项治理行动,更加严厉打击了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 按照"十查十看"的巡查要求,对于主观故意不申请取得许可证的经营者,加大了打击力度,同时对于法律法规和其他因素造成的无法取得前置许可的经营者,强化了规范引导。   全年建成372家食品安全示范店   建设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点是本市2013年20项民心工程之一,市工商局全力推进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设,经过近一年的发展、培养、检查、认定等具体工作,对全市首批372家区县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进行了授牌。   截至目前,本市食品流通经营主体实有54697户,同比增长12.59%.其中,食品流通经营企业实有13079户,占23.91%,同比增长21%,个体食品流通经营者实有41618户,占76.09%,同比增长10.19% 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52293户,占95.6%,持原卫生许可证的有2404户,占4.4% 区县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实有372户,占0.68%. 文章转载自:北方网
  • 贵州流建成10个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检验中心
    贵州省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检测中心揭牌及9个分中心授牌仪式在贵阳举行,这标志着我省在国内率先开创了“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第三方科研院所联合协作”的模式,一个辐射全省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检测体系初步形成。   据了解,为提高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手段,今年2月,省工商局与贵州科学院合作,在全省开展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测中心和分中心建设工作。已建成的10个食品质量检验中心目前已具备286项食品安全检测方法标准和相关各项指标的检测能力,截止到11月,中心在全省范围内检测上市食品4734批次,其中还检测出不合格食品555个批次。
  • 食药监总局统管食品生产和流通
    作为本届两会大部制改革的重头戏,新成立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文简称“国家食药监总局”)自从3月22日挂牌那一天起,就吸引了公众关注的目光。   虽然目前国家食药监总局的具体职能划分尚未公开,但相关的职能部门的机构和职责调整已经浮出水面。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的信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属食品生产监管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属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已经确定会整体并入国家食药监总局,在现有的分工中,前者管理食品生产环节,后者则是管理食品在市场上的流通环节(不包括商务部管理部分)。   与此前流传的食品安全“一条链”管理的消息有出入的是,新成立的国家食药监总局并没有实现所谓的“无缝”监管,只是将统一生产和流通环节(不包括商务部管理部分),将原先过于分散的监管主体进行了部分合并,并未涉及标准制定、进出口监管、特殊商品许可等部分。   两部门划入   根据本次两会批准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新成立的国家食药监总局合并了国家食品安全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四个部门对食品的管理职能,以促进对食品产业链进行“一条链”无缝式管理。   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在本次人大上所做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中指出,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食药监总局承担。国家食药监总局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   随着原国家食品安全办公室主任张勇被任命为国家食药监总局局长,该局也脱离了卫生部(现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管理,由一个副部级部门变为正部级国务院直属机构。   据了解,在职能整合方面,国家工商总局涉及食品问题的主要是一个司,即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而在国家质检总局,涉及食品监管的则是多个司,其中包括食品生产监管司、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等。   不过,此次国家质检总局并非所有涉及食品监管的司都并入国家食药监总局。“本次调整,国家工商总局的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肯定并入国家食药监总局,而质检这块,只有食品生产监管司。”一位知情人士透露。   “一条链”打折   “可以梳理一下食品从生产开始到端上餐桌的链条,看看有多少个环节,国家食药监总局又能怎样无缝式管理。”国家公众营养改善项目主任于小东表示,“这很难分析,因为牵扯的部委太多,管理太混乱。”   假设猪肉类食品,其生产到被食用的整个链条大致这样:饲养场养殖,归农业部管理,其中很重要的一项是监管饲料 猪被送入屠宰场屠宰,屠宰的阶段原来划归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管理。   此时路径可以分为两条,如果屠宰后直接上餐桌,那么对餐馆的管理属于卫生部。如果猪肉不是上餐桌,而是进入食品加工企业(比如双汇、雨润等)加工,那么加工生产的过程属于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管理。猪肉被加工成食品,从食品厂运送到各个批发商、超市,从运送的那一刻起,就纳入商务部管理,即商务部管理食品的流通环节。   如果食品来自国外,还需要通过海关,那么需要通过国家质检总局下属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和动植物检疫监管司的检查。   除此之外,食品产业链上还有负责重要食品价格的发改委,负责产业规划的工信部,粮食局负责粮食、环保部负责环保等。还有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拟定相关规范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食品安全和卫生监督局。   “国内没有几个人能真正搞清到底整个食品产业链上哪个环节是怎么管理的,整合是必须的。”一位业内人士这样感叹。上一届政府开始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除了李克强、回良玉、王岐山三位当时的副总理外,还包括7位正部长、8位副部长,涉及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粮食局、财政部等。   这位人士表示,除了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管理食品安全的功能以外,对食品的管理主要散布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商务部和原卫生部四个地方,两会前有预测认为,这四个部门对食品的监管都会集中到国家食药监总局。   不过从目前的改革政策看,国家工商总局对食品的监管已经全部划分到国家食药监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的部分功能(生产监管)划分到国家食药监总局,商务部的部分涉及食品产业的部门有调整,卫生部的没有动。   这位人士表示,根据本届人大上马凯副总理所做的“说明”,“商务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这表明在食品产业链条上,将来主要有两个监管主角:国家食药监总局和农业部。   按照目前的政府职责划分,原来猪肉生产的链条大致缩短成这样:生猪饲养一直到屠宰(含屠宰),都归农业部统一管理,而屠宰以后的加工、流通归国家食药监总局管理,至于直接上餐馆,则归卫生部管理。进出口食品的检验,还归国家质检总局管理。   后续改革   “新成立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食品安全上的主要工作就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协会秘书长邵薇说,“而国家食药监总局的任务是全链条监管,两者职责明晰,分工是不一样的。”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所谓食品安全标准,用通俗的话说,就是食品中能添加什么、添加多少的标准,国家食药监总局接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功能后,将制定食品生产标准,给企业发放“QS”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等。   如果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国家食药监总局的职责划分明确,那么商务部呢?   “商务部对食品和药品管理,主要集中在市场秩序司和市场流通司,但是目前市场秩序司管理的生猪屠宰已经划给农业部,除了拟定药品流通的规章、标准和政策外,还负责牵头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行业管理及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这位人士说,“市场流通司还负责酒类流通相关管理,这主要是对酒类流通制定标准并对企业进行许可,这并不牵涉到酒类的安全和质量。”   “对食品安全机构的改革,好坏的标准就一个:看管理质量有没有提高。”于小东评价,“改革得好,管理上就不应该存在任何推诿之处,什么部门该管应该很清晰。”   于小东认为,机构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谁来管”。以前政府机构反映出来的情况往往是,争夺激烈的地方背后是利益,有利益的地方政府部门抢着管,没有利益、棘手的问题都往外推,谁都不愿意管。另外一方面则应该是“管哪些”。   “有些东西本来不应该由政府来管,完全是市场来决定。”于小东举例,国家发改委要管理食用油甚至方便面的价格,而这一问题完全应该由市场来决定。   管理上的低效也显示出哪些该管哪些不用管,比如保健品的审批,一个同样用VC原料做成的产品,做成片要通过审批,做成水也要重复审批,做成粉还要重复审批。   机构改革,缩短管理的链条,划分更为清晰的管理职责,于小东认为这是完全正确的改革方向,下一步就是希望沿着这个方向进一步深入,将其他部门食品管理方面的职能进一步细化,进一步并入国家食药监总局。   资料   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其职能为“拟订国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 承担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风险监测及市场准入工作 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质量安全事故 承担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工作”。   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的职能为“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 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 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食品安全和卫生监督局的职责包括“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标准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 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等。
  •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六大看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这份上万字的文件中都有哪些内容值得关注呢?记者对其进行了梳理,归纳出六大看点。   13类食品明令禁止经营   根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13类食品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   根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除健康检查制度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者还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   根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   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旦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机关。   否则,工商机关可责令其停止经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2小时内应报告   根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者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食品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此外,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调查处理   根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如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安全事故事发地工商机关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工商机关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的调查处理。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机关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个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对于发布虚假食品广告的,工商机关将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清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食品广告中也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否则,工商机关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 广东省食品流通协会发布《食品和化妆品中抗氧化功效的测定 体外角质细胞SOD酶活法》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由广东省食品流通协会提出的《食品和化妆品中抗氧化功效的测定 体外角质细胞SOD酶活法》团体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为保证团体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及可操作性,现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及专家认真审阅标准文本,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反馈表于2023年11月27日前反馈至协会标准化专委会处,意见接收邮箱:gdfcastandard@126.com。附件1、《食品和化妆品中抗氧化功效的测定 体外角质细胞SOD酶活法》(征求意见稿)附件2、《食品和化妆品中抗氧化功效的测定 体外角质细胞SOD酶活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附件3、广东省食品流通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关于对《食品和化妆品中抗氧化功效的测定 体外角质细胞SOD酶活法》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pdf附件1、《食品和化妆品中抗氧化功效的测定 体外角质细胞SOD酶活法》(征求意见稿).pdf附件2、《食品和化妆品中抗氧化功效的测定 体外角质细胞SOD酶活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附件3、广东省食品流通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docx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 第33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 第33号〕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茶叶及相关制品、乳制品、饮料、酒类、糕点、饼干、方便食品、蜂产品、罐头、水果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调味品、冷冻饮品、糖果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21大类食品248批次样品,检出其中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和糕点等3大类食品5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农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等。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spcjsac.gsxt.gov.cn/。   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已责成北京、天津、内蒙古、吉林、浙江、安徽、河南、宁夏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总局报告。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天津滨海新区高新区舒心叶蔬菜销售店销售的、来自天津滨海新区小刘蔬菜配送的长豆角(豇豆),其中克百威、灭蝇胺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杨和镇上海百联超市销售的、来自宁夏四季鲜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的韭菜,其中毒死蜱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亿佳美超市阳光颐园店销售的、来自瑞达先锋(北京)现代农业的油菜(普通白菜),其中啶虫脒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天猫聚珍惠品旗舰店(经营者为吉林省聚珍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品牌商为吉林省聚珍慧品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梅河口市美合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面条,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   (二)天猫宵洒旗舰店(经营者为河南省新乡市祥和荣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生产的绿豆糕,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特此通告。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8月16日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 第39号〕
    〔2021年 第39号〕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食糖、茶叶及相关制品、乳制品、饮料、酒类、糕点、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饼干、淀粉及淀粉制品、方便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豆制品、蜂产品、罐头、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调味品、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27大类食品405批次样品,检出其中食用农产品、糕点、蔬菜制品和肉制品等4大类食品6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等。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spcjsac.gsxt.gov.cn/。   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已责成吉林、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西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总局报告。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问题   淘宝网吃在大姐特产(经营者为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安十食品店)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山东润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肉块酱香肘,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五谷香粮油商行销售的、来自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鹏勇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的鲜鸡蛋,其中恩诺沙星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安徽省徽商红府超市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肥西路店销售的芹菜,其中甲拌磷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三)吉林省长春欧亚集团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东北亚物流有限公司粮油市场蔬菜摊位蔬菜二厅49号(供货商:王凤)的姜,其中噻虫胺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重金属污染问题   淘宝网明仲轩天然果蔬粉(经营者为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明仲轩食品经营部)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江苏华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菠菜粉,其中铅(以Pb计)检测值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淘宝网青山秀水桂林特产(经营者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青山秀水贸易有限公司)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盛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桂花绿豆糕,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特此通告。
  •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共完成抽检695万批次 及时公开不合格食品信息
    9月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工、副局长秦宜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陈时飞、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甘绍宁介绍“激发市场活力 规范市场秩序 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会上,有记者问及食品安全的监管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开展了“铁拳”行动,特别是查处了一批食品违法案件,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对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工表示,2020年共完成抽检695万批次,达到4.9批次/千人,是“十二五”末的2.2倍。此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3596吨。图片来源:新华社张工表示,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既是老百姓幸福生活最基本的共同诉求,也是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食品安全是“重大政治任务”,提出了“四个最严”“党政同责”“全过程监管”等明确要求。这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制度日趋严格,责任层层压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的纲领性文件,中办、国办出台强化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进一步强化了法规制度保障。国务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所有省份均制定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清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把保障食品安全作为首要职责,不断强化责任落实。张工称,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一些突破道德底线、百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乳制品中“三聚氰胺”已连续12年零检出,蛋制品中“苏丹红”已连续7年零检出。调查显示,2019年公众食品安全满意度比2014年提高了15.3个百分点。这些年来,大宗食品合格率持续保持高位,粮食加工品、食用油合格率在98%以上,肉制品在97%以上。特别是在疫情大考中,全国30余万家食品企业、商超门店开展“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行动,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了特殊时期食品价格稳定、质量安全、供应充足,为疫情防控作出了积极贡献。张工表示,2020年市场监管部门共处理食品投诉73万件,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总体看,当前我国食品供应充足,种类更多、品质更优、购买更便利,极大丰富和满足了国民需求,食品消费结构持续优化,居民营养状况大幅改善,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充实了幸福' 成色' 。”张工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场监管部门主要开展了相关工作。一是坚持系统观念,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市场监管总局自2018年组建以来,积极落实机构改革要求,推动各方职能有机融合,为食品安全综合执法提供了体制保障。生产经营许可、监督检查、抽检监测、信用监管、信息公开等制度不断完善,跨地区、跨部门联动更加顺畅高效,监管有效性、针对性、系统性大幅提升。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敢于亮剑、重拳整治,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斩断违法利益链条。依法强化行刑衔接、公开曝光、信用惩戒机制,确保处罚到人、处罚到位,严格问责、形成震慑。近期,市场监管系统集中公开曝光了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对涉事主体吊销许可、顶格罚款,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将违法涉事人员绳之以法。总局组建以来,全系统共查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97万件,罚没金额103.9亿元,有效维护了良好市场秩序。三是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范,系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四级抽检体系,2020年共完成抽检695万批次,达到4.9批次/千人,是“十二五”末的2.2倍。及时公开不合格食品信息,提醒公众安全消费;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3596吨,避免问题食品流向百姓餐桌,食品安全“防护网”不断加密加牢。四是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食品产业优化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近年来,食品质量、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持续好转。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合规率达到93.5%;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抽检合格率在99%以上,市场占有率稳步提升。严格监管有效促进了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高质量发展也有力支撑了食品安全。张工表示,食品安全没有“零风险”,监管必须“零容忍”。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作为市场监管首要职责来抓,坚决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以“钉钉子”精神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一是进一步推动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加强监管与标准制修订的衔接,以更严更高的标准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二是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群众关切痛恨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突破道德底线的突出问题,从严、从重、顶格处罚,依法加强行刑衔接、联合惩戒,纵深、持续推进“铁拳”执法震慑。三是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统筹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日常监管、专项监管、重点监管力度,用好智慧监管、信用监管手段,构建与超大规模市场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四是进一步压紧压实各方责任。推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地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地方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五是进一步强化社会共治。推动行业严格自律,积极鼓励社会监督。
  • 餐饮服务食品抽检将实行抽、检分离制度
    食品检验机构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转包抽检任务   中新网8月26日电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近日,该局印发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于发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指出,食品检验机构未经委托检验部门同意,不得分包、转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规范》规定,承检机构应当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食品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采样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检验方法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方法。   《规范》指出,承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应标准建立本实验室的标准操作程序,并经食品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发布。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可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   《规范》明确指出,食品检验机构未经委托检验部门同意,不得分包、转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情况时,必须如实记录,经食品检验机构的质量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规范》进一步明确,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委托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还应当附具检验报告。 附: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0]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监督抽检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所使用的食品(含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餐饮服务场所和环境等依法进行抽样和检验的活动。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按成本价购买所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被抽检单位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计划和方案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重点是: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主要食品原、辅料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三)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经营的重点环节   (四)食物中毒事件报告较多的业态和场所   (五)对人体有潜在危害、对其安全性必须严格控制的物质。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风险通报、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结果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第七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和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方案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担抽样任务的监管机构、负责人及其负责的抽样区域等   (二)承担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负责人及其负责的检验任务等   (三)抽检样品的种类、来源、批次、频次和检验项目等   (四)采样方法、抽样量、样品封装、传递和储运条件等   (五)检验方法标准和检验依据或其他判定标准等   (六)结果汇总和报送机构   (七)完成时间和结果报送日期。   第九条 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评价与监督抽检联动机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将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通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通报,确定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和重点危害因素,及时开展监督抽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的区域、环节、品种、项目和频率等。   第十条 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对经确认不合格的样品或按程序进行复检后仍不合格的样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一条 监督抽检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抽样任务主要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验任务主要由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负责。根据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要求检验机构协助进行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出示证件和监督抽检通知书,并告知监督抽检的性质和抽样内容等。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或《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并分别加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被抽检单位公章,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检单位在场人员签字。被抽检单位无公章或无法现场盖章的,由被抽检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   现场无法抽取到样品的,应当由被抽检单位出具抽样未果证明。   第十三条 抽取样品时,抽样量应当不少于检验需要量的3倍。对于均匀性较好的样品,应当现场分为三份,一份检验,两份留样 对于均匀性不好的样品,抽样量应当满足实验室处理分样的需要,检验前将抽取的样本分为三份,一份检验,两份留样,并做好分样操作记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抽样量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 被抽检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样: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   (二)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监督抽检通知书和证件等材料不齐全   (三)被抽检单位或抽检品种等与监督抽检通知书不一致   (四)抽样日期超过监督抽检通知书有效期限。   第十五条 被抽检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如果被抽检单位仍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拒绝抽样说明书并签字,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抽检不合格处理。   第十六条 抽取的样品应当严格按照样品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特性,或其标签标识上注明的储运条件储藏运输,以确保样品在检测前的完整性和原始性。在样品储运过程中,应当配备温、湿度测量仪表,建立温、湿度测量记录。   第四章 检 验   第十七条 承检机构应当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并由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遴选和公告。   第十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采样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十九条 样品的前处理应当严格按照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进行,样品处理量应当能满足方法检测限的要求。   第二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遵循检验规程,按照监督抽检方案中规定的方法和依据进行检验和判定。检验方法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方法。   第二十一条 承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检测方法进行方法学验证,按照相应标准建立本实验室的标准操作程序,并经食品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发布。   第二十二条 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筛查。   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可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   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办法另行规定。经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二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未经委托检验部门同意,不得分包、转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第二十四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情况时,必须如实记录,经食品检验机构的质量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检验数据处理应当遵循测量误差与数据处理技术规程。   第二十六条 检验结果接近限量标准的临界值时,承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重新选择实验室备份样品安排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委托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还应当附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被抽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委托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则视为认同结果。   复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监督抽检任务,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样品登记汇总表、抽检结果汇总表、不合格样品汇总表和不合格被抽检单位名录等材料,并编制监督抽检年度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监督抽检的结果公开应当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规定,并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对不合格样品进行确认后方可发布。   抽检不合格产品涉及其他监管环节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将抽检结果通报有关监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在项目总结时,将自评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项目完成3个月内,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参与监督抽检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检验人员应当独立按时完成任务,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 承担监督抽检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监督抽检结果未经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抽样工作规定的,由抽样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并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如抽样单位明知有违纪行为而不做处理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成其做出处理并给予通报批评。   对违反检验工作规定,伪造检验结果,或因出具检验结果不实而造成损失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其他相关监督抽检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分析方法学验证     2.监督抽检文书要求     3.项目绩效自评要求
  • 花蟹、河粉、烧鸭̷̷这2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近期,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食用农产品等8类食品1721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701批次、不合格样品20批次,检出微生物、兽药、重金属污染物及食品添加剂等问题。微生物污染问题(一)标称广州市圣八宝矿泉水饮料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清纯饮用天然矿泉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佛山市南海振行保健服务部销售的标称江西阿颖金山药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山药米粉(营养奶),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兽药残留问题 (一)广州市东福百货有限公司益群店销售的标称广州市广达园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人参花蜜,诺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清远市清城区学宫市场(经营者:黄向荣)销售的花甲,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五华县水寨镇宪君水产品店销售的花甲,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梅州市金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万象分公司销售的小河虾,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重金属污染物问题(一)中山市沙溪镇乐乐宜妇婴用品店销售的标称广东亨盛维嘉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钙铁锌+CPP 营养米乳,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云城区肥波生蚝档销售的花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云城区鹏悦水产品店销售的花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北桥市场黄月明销售的花蟹(海水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食品添加剂问题 (一)梅州市梅江区培丰面店销售的老鼠粄(米粉),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五华县水寨镇亚陈小食店销售的河粉,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化州市远航饭店销售的河粉,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河源市源城区好运来生水饺店销售的凉皮(湿粉条),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同时要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情况记入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在监管部门网站上公开相关信息。 针对以上食品微生物、兽药残留、非法添加、重金属污染等问题,食安科技有相应的解决方案,并在实际应用中得到客户的高度认可。 1微生物与分子技术平台 食安科技专注微生物快速检测产品开发已20多年,微生物快检产品已经达到几十种,国内微生物快速检测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厂商。已经开发并市场化多个系列产品,如:测试片系列、大肠菌群检验纸片系列、微生物检测板系列、微生物快速检测系统系列、恒温荧光扩增检测系列等产品。产品广泛覆盖食品生产企业、环境监测行业、市场监督管理局、疾控中心等多个行业。对于食品生产企业而言,食品的原材料引进、包装或生产加工、运输、储存等各个环节都有被微生物污染的风险,需要及时进行微生物的监测与控制。针对饮用水生产企业原料、半成品及成品等的微生物检测,食安科技可为用户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食安科技的系列产品包括大肠菌群检测板、铜绿假单胞菌检测板、菌落总数检测板、大肠杆菌大肠菌群检测板、志贺氏菌检测板、粪链球菌检测板等,其主要具有以下优点:1安全性高,采用独特密闭微型培养皿设计,不会发生渗漏现象;2操作简便快速,无需配置培养基,15~24h即可得出检验结果;3检测结果准确可靠,产品采用高质量原料及全新吸水凝胶配方,灵敏度高、质量稳定可靠;4自主创新,受专利保护,发明授权201510069871.3,实用新型授权201420053849.0。2非法添加技术平台为食品添加剂滥用、非食用物质的违法添加;保健食品、药品及化妆品中非法添加物的快速检测提供专业产品。检测技术平台丰富,涵盖分光光度技术平台、免疫技术平台、电化学技术平台、分子检测平台等,包括7大类近300种快速检测产品,被广泛应用于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公安系统等政府职能部门对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的快速筛查;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原料检测和中间品、成品的质控及餐饮行业卫生控制等领域。 综合一体机DY-3500P 3 农残与农产品安全技术平台 食安科技一直致力于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技术的开发与应用,1993年研制出国内农药速测卡,农药残留检测技术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中华神农科技奖二等奖、广东省食品行业科学技术二等奖等多个奖项,开发出相关试剂、仪器快速检测产品100多种,广泛适用于蔬菜、水果、粮油、茶叶、乳品、中药材、烟叶等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及真菌毒素的快速检测。 农药残留快速测试仪TL-3104 畜牧与水产药残技术平台 兽药残留快速检测行业的创导者,目前胶体金和荧光免疫层析快速检测产品达几十种,可实现快速定性和定量检测,在前处理方案中也取得巨大突破,开发出FST-快速前处理系列,既简化前处理步骤又能保持准确.抗生素荧光定量检测仪DY-7200(I)
  • 广东省食品流通协会发布《光果甘草根提取物的真伪鉴别 高效液相色谱法》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由广东省食品流通协会提出的《光果甘草根提取物的真伪鉴别 高效液相色谱法》团体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为保证团体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及可操作性,现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及专家认真审阅标准文本,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反馈表于2023年11月14日前反馈至协会标准化专委会处,意见接收邮箱:gdfcastandard@126.com。附件1、《光果甘草根提取物的真伪鉴别 高效液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附件2、《光果甘草根提取物的真伪鉴别 高效液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附件3、广东省食品流通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关于对《光果甘草根提取物的真伪鉴别 高效液相色谱法》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pdf附件1、《光果甘草根提取物的真伪鉴别 高效液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pdf附件2、《光果甘草根提取物的真伪鉴别 高效液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附件3、广东省食品流通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docx
  • 广东省食品流通协会发布《砂仁中挥发油成分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由广东省食品流通协会提出的《砂仁中挥发油成分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团体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为保证团体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及可操作性,现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及专家认真审阅标准文本,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反馈表于2023年11月13日前反馈至协会标准化专委会处,意见接收邮箱:gdfcastandard@126.com。附件1、《砂仁中挥发油成分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征求意见稿)附件2、《砂仁中挥发油成分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附件3、广东省食品流通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关于对《砂仁中挥发油成分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pdf附件1、《砂仁中挥发油成分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征求意见稿).pdf附件2、《砂仁中挥发油成分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附件3、广东省食品流通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docx
  • 安徽这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有剁椒味凤爪、香蕉、梭子蟹等
    4月12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第14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检出不合格食品6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重金属污染问题。   4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分别为合肥品尚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巢湖万达广场分公司(合肥)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安庆桐城市文昌街道列洪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佳源广场店(合肥)销售的长豆角(豇豆),甲基异柳磷、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三唑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噻虫胺是新烟碱类中的一种杀虫剂,是一类高效安全、高选择性的新型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和内吸活性。主要用于水稻、蔬菜、果树及其他作物上防治蚜虫、叶蝉、飞虱等害虫的杀虫剂。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胺在香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mg/kg,噻虫胺在根茎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   恩诺沙星属于喹诺酮类合成抗菌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鱼的皮+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动物源性食品中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养殖户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药物残留超标。   甲氧苄啶是合成的抗菌药和磺胺增效药。具有抗菌谱广、性质稳定、体内分布广泛等优点。目前,我国已批准使用的甲氧苄啶,是作为增效剂与磺胺类药物联合使用。动物产品的甲氧苄啶残留,一般不会导致对人体的急性毒性作用,但长期大量摄入甲氧苄啶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导致胃肠道反应、皮肤过敏症状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规定,甲氧苄啶在鱼等动物产品中残留限量为50μg/kg。黄鳝中检出甲氧苄啶残留超标可能为养殖者未严格遵守用药休药期等相关规定而导致。   还有1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为合肥市新站区润发超市销售的、标称四川阆中好口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剁椒味凤爪(辐照食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山梨酸及山梨酸钾是食品防腐剂,具有广泛的抑菌效果和防霉性能。山梨酸可以被人体的代谢系统吸收而迅速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在体内无残留。造成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为弥补产品生产中卫生条件不佳超量使用而导致。   防腐剂是指天然或合成的化学成分,用于延缓或抑制由微生物引起的食品腐败变质。常见的防腐剂有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得超过1。   此外,还有1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为安徽翔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合肥)销售的鲜活梭子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镉(以Cd计)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以Cd计)在鲜、冻水产动物的甲壳类中限量为0.5mg/kg。镉超标可能是水产品在养殖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抽检,抽取肉制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方便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罐头、水产制品、餐饮食品、调味品、乳制品、豆制品、糕点和食用农产品等15大类食品988批次样品,检出其中餐饮食品、豆制品和食用农产品等3大类食品10批次样品不合格。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盐城市滨海县东坎街道韩立文烧饼店销售的油条(自制),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淮安市江苏商联超市有限公司汇达店销售的糯米蛋糕(自制),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扬州市宝应好益多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长豆(豇豆),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常州市溧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鲫鱼(淡水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泰州市泰兴市人人乐超市销售的标称重庆笨笨虎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重庆金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菇豆干(五香味),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南通市通州湾示范区旭贵餐饮店使用的调料碟,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苏州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第二分公司销售的鲫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徐州市沛县刘元美小吃店使用的碗(餐馆自行消毒),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南京市鼓楼区瑜龙蔬菜店(美团网)销售的老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宿迁市宿城区汇好嘉水产品店销售的皮皮虾,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上述不合格食品详细信息见附表。针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特此通告。   附件: 附件1-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docx    附件2+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附件3+合格产品信息.xlsx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8日
  • 食药监局:加大对环境污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抽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郭文奇1月16日表示,2017年总局将继续组织全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全面推进抽检工作,特别是加大对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及环境污染等因素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和与人民群众紧密相关的餐饮食品的抽检力度和频次。  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16年食品安全抽检情况及2017年抽检计划,同时介绍两节期间食品安全抽检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郭文奇介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的重要指示精神,2017年总局将继续组织全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全面推进抽检工作。  一是坚持靶向性原则,以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项目和大型企业为核心目标,国家、省、市、县四级靶向重点各有侧重,特别是加大对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及环境污染等因素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和与人民群众紧密相关的餐饮食品的抽检力度和频次。  二是坚持全覆盖原则,点面兼顾,逐步实现区域、企业、品种、项目、环节及业态的全覆盖。  三是坚持计划性抽检与专项抽检相结合原则,根据社会反映较为突出、节令性和突发性等需要,及时有效组织专项抽检。  四是坚持抽检效能与质量并重原则,针对抽检工作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效果和区域食品安全状况等,探索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工作。同时,加强经营环节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通过建立集中交易市场档案,明确辖区风险品种和风险项目清单,及时通报、公布抽检结果,追溯不合格产品的来源和流向等举措,进一步促进食用农产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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