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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补助资金相关的资讯

  • 安徽将对承担仪器专项企业给予资金补助
    关于对2014年度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政策条款拓展及报送申请补助材料的通知 各市及广德、宿松县科技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组织申请2014年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补助、国家重点新产品研发后补助、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科计字〔2014〕17号)精神,各市组织开展了3个配套政策的补助申请,目前审核工作正在按程序推进。根据执行过程中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对2014年执行《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政策条款拓展。现就有关政策条款拓展及报送申请补助材料通知如下。   一、拓展条款   《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中第三条、第六条部分政策条款予以拓展,其他相关条件和操作程序保持不变。   1、实施细则中第三条&ldquo 省、市(或县)对下列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rdquo ,明确对符合条件的省内骨干企业、设立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三类对象予以补助。现拓展到第四类补助对象,即&ldquo 上一年度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助比例按15%确定&rdquo 。   2、实施细则第六条中&ldquo 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重大项目,省、市(或县)按国家下拨经费的5%-10%比例分别予以补助&rdquo 。现拓展到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863计划、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二、组织审核   请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加强宣传,认真组织符合政策拓展范围内的企业申请补助,对在前期参加摸底调查、已在网上提交申请的企业需重新填报。   各市科技局要通过现场检查或第三方核查方式严格把关,并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企业申请须知详见附件。   三、材料报送   请各市科技局将政策拓展补助申请信息汇总表(含光盘)和企业申请材料及附件证明材料各一式2份,报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于 8月12日前统一报送到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   特此通知。   附件:申请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拓展条款补助须知   安徽省科技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4年7月29日
  • 湖南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企业购置研发仪器最高补助500万元
    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着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政策措施》包括五个方面共21条,旨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成果有效转化,支持企业引进培养科技人才,支持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支持落实企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为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政策措施》将对企业研发费用给予分类奖补,对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予以补助。对科技型企业用非财政资金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生产性设备除外),省财政按上年度实际支出额扣除研发仪器设备当年计提折旧费用后部分的10%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按规定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中小微企业新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研发仪器设备,按规定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外,《政策措施》鼓励实施财政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向企业开放共享。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全额或主要出资购置单台套价值50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专用软件和实验装置,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全部对社会开放共享。省财政按向企业用户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的10%,对科学仪器设备管理单位予以奖补,单家单位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以下为《政策措施》原文: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着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更好服务和推进“三大支撑八项重点”工作,助力稳定经济大盘,制定以下财政政策措施。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实施企业研发分类奖补政策。依据企业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一定比例分类给予补助。对列入省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省财政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12%给予补助;其他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8%给予补助。其中,经测算补助额不足20万元的,省财政不予以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高新区、省级高新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级高新区、省级高新区负责,不再重复列出。排名第一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对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予以补助。对科技型企业用非财政资金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生产性设备除外),省财政按上年度实际支出额扣除研发仪器设备当年计提折旧费用后部分的10%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按规定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中小微企业新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研发仪器设备,按规定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三)鼓励企业承担省级以上重大技术与关键产品攻关。支持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项目。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及绩效,省财政按项目上年度实际到位经费的10%给予配套支持,单家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1%—3%可用于奖励研发团队。对国家明确要求地方配套实施的项目予以足额保障。  强化企业在省级重大技术攻关与关键产品攻关的主体作用,每年梳理制定湖南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清单,发布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产业基础再造关键产品攻关目录,“一清单一目录”主要由企业、产业界出题,实行“揭榜挂帅”。省财政在企业先行投入基础上,按不超过企业实际项目研发投入的10%予以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制造业关键产品攻关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0万元),鼓励市县联动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引导企业创建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对企业牵头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省财政按国家拨付平台建设科研项目资金的10%给予配套支持,原则上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特别重大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探索建立全国重点实验室(重组入列)运行经费稳定支持机制。  对企业牵头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省财政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到位平台建设科研项目资金的10%给予补助,原则上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特别重大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鼓励企业争取国家科技进步奖励。对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按照国家奖励标准,省财政按50%给予配套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科协)  (六)支持企业委托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研发。对企业委托高校、科研院所实施的技术研发项目,省财政按企业登记备案技术合同实际支付研发项目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标准不超过5%、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鼓励企业与省自然科学基金建立联合基金开展基础研究,省财政按企业投入资金的10%予以配套支持。落实企业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按规定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  (七)实施财政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向企业开放共享。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全额或主要出资购置单台套价值50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专用软件和实验装置,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全部对社会开放共享。省财政按向企业用户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的10%,对科学仪器设备管理单位予以奖补,单家单位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二、支持科技成果有效转化  (八)实施“五首”产品奖励与保费补助。每年发布《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首台套技术设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首轮次工程流片芯片、首套件基础电子元器件产品方向指南》,对指南范围内经评定达到国内先进或首创,且市场应用前景良好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首轮次、首套件产品给予售后或研发奖励,单个产品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成套产品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对相关产品投保综合创新保险,按3%的投保费率上限,给予不超过保费50%的补助,单个产品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成套产品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售后或研发奖励与保费补助择一支持,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银保监局)  (九)加大创新产品(服务)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将创新产品(服务)按规定纳入《湖南省首购产品(创新类)目录》,对入选的创新产品(服务)给予政府采购首购订购政策支持。降低供应商创新产品(服务)参与政府采购准入门槛,对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服务)给予最高10%的价格扣除评审优惠。各级预算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填报采购创新产品(服务)预留份额表,同级财政汇总预算,其中创新产品(服务)总预留比例不低于10%,并将预留指标分解落实到相关预算单位。预算单位采购创新产品(服务)目录中的产品且该产品使用不可替代专利、专有技术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产品在创新产品(服务)目录中有同类产品的,应优先采购。  加大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力度,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给予小微企业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工程项目6%—10%)。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免收保证金,或以保函、电子增信替代保证金。提高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  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政采贷”,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凭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政府采购合同,可直接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单笔贷款原则上不低于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70%。融资期限原则上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付款期限相匹配,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十)支持企业转化高价值发明专利技术。支持企业通过购买、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实施高质量发明专利技术,对于属非关联交易并实现在湘转化、产业化,应用该项专利技术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省财政按其上年度知识产权转化合同实际成交额与企业经济贡献情况,给予转化实施企业最高5%的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十一)支持科技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对促成技术成果交易的科技中介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技术交易额的0.5‰给予补助,单家机构每年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科技中介机构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经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中介机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二)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实际孵化成果予以分档补助。对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按其上年度新增孵出或新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给予分档奖补,补助标准为:年营业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每增加一家奖补5万元;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小于2亿元(含)的企业,每增加一家奖补10万元;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每增加一家奖补20万元。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三、支持企业引进培养科技人才  (十三)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深入实施芙蓉人才行动计划,对企业新引进的全职两院院士、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根据企业引进人才科研经费标准,省财政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配套科研经费支持。对企业从省外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年薪50万元以上,且在我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一年以上的,根据企业经济贡献情况,省财政最高按计税年薪的10%、以20万元为上限给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研发。  对企业新设立且经认定批准的院士工作站,省财政给予每家一次性50万元建站经费补助,专项用于工作站科研条件改善、合作项目研究、人才培养等。对企业新设立且经认定批准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财政给予每家一次性3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支持。对企业引进的进站全职博士后,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20万元经费资助,其中60%用于博士后个人生活补贴、40%用于企业开展项目研究,资助期限2年。对出站后留在省内企业工作的,按企业从省外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相应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科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四)加大企业科技人才培养支持力度。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向科技型企业和科研一线科技人才倾斜,对企业申报且获得立项的省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每项最高资助200万元。对企业获得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立项项目,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四、支持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十五)实施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鼓励合作银行根据企业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价值分档授信,按需发放无抵押、低利率信用贷款。单家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超出额度部分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省级与企业所在县市区按1:1比例共同设立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原则上承担不超过贷款本金损失的70%,省级与企业所在县市区按照同比例进行风险补偿。在一个合作年度内,试点区域单家银行累计不良率达到3%时,提出风险警示;不良率达到5%时,启动熔断机制,经全面风险评估后再决定是否重启。(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十六)对科技型企业利用知识价值融资予以贴息补助。省财政对科技型企业利用知识价值融资(含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给予贴息补助,在企业完成还本付息后,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贴息支持,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单家企业累计享受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十七)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及保证保险贷款予以担保费或保费补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融资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向合作银行获得的科技担保贷款给予担保费或保费补助。省财政按企业实际支付担保费或保证保险保费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担保费与保证保险保费补助择一支持,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十八)对科技型企业投保科技保险予以保费补助。科技型企业参加经银保监会、科技部批准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科技成果转化损失保险等,纳入省级科技保险保费补助范围。省财政按3%的投保费率上限及企业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50%给予保费补助,投保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湖南银保监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十九)加大股权投资引导投入。整合优化现有财政支持竞争性领域科技创新类资金以及湖南两山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省级天使(种子)引导母基金,重点支持转化应用科技成果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省级天使(种子)引导母基金通过“母基金引导、子基金直投”方式进行投资,母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认缴规模的50%。子基金对单家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所持股份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0%。  对在省内注册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成立时间3年以内)达1000万元且投资期限满1年的,省财政按不超过投资金额的5%给予补助,单家基金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湖南证监局、湖南财信金控集团)  (二十)支持科创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拓宽科创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在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申请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已在湖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科创企业,上市辅导期间省财政按每家200万元给予中介费用补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500万元以上的科创企业,省财政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创新层补助70%、基础层补助50%,单家科创企业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湖南股交所)扩容标准板、成长板,建好科技创新专板,创设专精特新专板,对完成股改且在标准板、成长板挂牌的科创企业,省财政分别补助每家15万元、10万元;对在科技创新专板、专精特新专板挂牌的科创企业,省财政补助每家15万元。(责任单位:湖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支持落实企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一)精准实施企业科技创新减税退税政策。坚持阶段性措施与制度性安排相结合,更加精准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加大科研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按规定退还存量和增量留抵税额,增加科技企业现金流。(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六、组织实施  各项政策牵头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会同相关部门逐项制定落实方案。对新出台的政策和新增加的项目,牵头部门应按规定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要严格有关财政奖补资金申报程序,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牵头单位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一季度下发申报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审核后汇总上报。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确定企业奖补方案。相关奖补资金从创新型省份建设、制造强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等专项资金及预算新增统筹安排。奖补方案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下达资金。  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补政策的,按最高奖补金额给予奖励,不重复进行奖补。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的视同放弃奖补。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 湖北激励企业研发新政11条:建国家实验室补助1000万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11个方面对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给予政策资金扶持,进一步提升企业创新研发积极性。  《办法》提出,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20%予以补贴,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万元 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含),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补贴,当年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  企业牵头组建国家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1000万元 牵头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00万元。  企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主导制定出台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每项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年度到位资金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办法》积极支持企业“走出去”,整合全球先进技术。对企业在境外并购与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相关的国外研发机构、取得绝对控股地位并获得有效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按照收购合同标的实际支付金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支持企业引进创新创业人才,鼓励与省内高校开展研发合作,凡委托给在鄂高校的技术研发项目(进行合同备案登记),按支付给高校研发费用的1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军民融合,对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民口企业,按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的1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首次使用省内企业研发的国内首台套或替代国外进口重大设备的企业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办法》还提出,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新购置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的费用,按不超过30%的比例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福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非财政资金购买仪器将获补助
    p   记者日前从福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工作会议获悉,福建将持续加大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帮扶力度,除在研发项目申报、项目用地等方面得到支持外,非财政资金购买仪器设备将获得政府财政补助。 /p p   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科技厅联合出台的文件,对于非财政资金购买仪器设备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政府将以专项资金的形式给予后补助。 /p p   据了解,专项资金补助的范围包括经评估命名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利用非财政资金购买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 /p p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按照补助对象在规定期限内,以非财政资金购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软件的发票总额12.5%,核定后补助金额。 /p p   会上,福建省科技厅向首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进行了授牌,解读了《福建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非财政资金购买仪器设备后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相关评估命名工作,泉州市科技局、5家新型研发机构代表分别作了典型发言。 /p p   省科技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林岿然在讲话时指出,过去一年,省科技厅一手抓评估命名工作,一手抓政策配套落实,已命名了首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30家,突出了“新”和“研发”两个核心特征,示范引领效应明显。 /p p   中纺院海西分院作为晋江市政府引入的区域性服务平台,入驻晋江后,开发出风格优异的功能型产品40余种100多款,正推动年产100万包(瓶)新型医用创面隔离修复液体敷料产品生产示范线落地,有望填补国内医用纺织材料领域的空白。 /p p   像中纺院海西分院一样,首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紧紧围绕地方产业发展需求,通过产学研用合作平台及合作机制,大力开展相关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为地方产业发展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和服务,获得地方政府和企业的高度赞誉。 /p p   据介绍,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被评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今后,在研发项目申报、项目用地、财政资助力度、风险投资补助等十个方面获得扶持。 /p
  • 先河环保收到830万元仪器研发补助资金
    8月6日,先河环保发布公告称,截止到公告披露日公司收到政府补助资金为900.03万元。据悉,上述政府补助资金的取得,对先河环保2015年度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仪器信息网编辑发现,其中约830万元用于仪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广东拟34.7亿元补助企业研发 禾信等仪器公司在列
    p   近日,广东省科委对2017年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研究开发补助资金)项目计划进行公示。 /p p   公示内容显示,2017年,广东省科委拟补助广东省20个市共7586家企业,补助资金预算为34.766117亿元,其中广州市拟补助企业数量和金额最高,分别为3690家和13.969413亿元。具体补助明细及汇总表见附件。 /p p   在公示的企业名单中,广州禾信、广州本原纳米、珠海欧美克、珠海黑马等仪器公司在列。仪器信息网不完全整理了部分仪器企业名单,如下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2017年企业研发补助资金拟补助仪器企业汇总 /strong /p table border=" 1" cellspacing=" 0" cellpadding=" 0" width=" 600" tbody tr class=" firstRow"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企业名称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所在地区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拟补助金额(万元) /p /td /tr tr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博世激光仪器(东莞)有限公司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东省-东莞市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83.42 /p /td /tr tr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东莞市创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东省-东莞市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17.56 /p /td /tr tr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东莞市普密斯精密仪器有限公司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东省-东莞市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50.31 /p /td /tr tr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东莞市腾信精密仪器有限公司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东省-东莞市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34.12 /p /td /tr tr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东莞市众志检测仪器有限公司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东省-东莞市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23.62 /p /td /tr tr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东莞市卓茂仪器有限公司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东省-东莞市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5.05 /p /td /tr tr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东聚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东省-东莞市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29.54 /p /td /tr tr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东万濠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东省-东莞市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78.74 /p /td /tr tr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东优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东省-东莞市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17.21 /p /td /tr tr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59.74 /p /td /tr tr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州航海仪器厂有限公司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14.20 /p /td /tr tr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州良森仪表科技有限公司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3.45 /p /td /tr tr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20.82 /p /td /tr tr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伊创仪器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17.78 /p /td /tr tr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州威德玛环境仪器有限公司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25.57 /p /td /tr tr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州市福立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16.11 /p /td /tr tr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东星创众谱仪器有限公司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18.25 /p /td /tr tr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67.04 /p /td /tr tr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州鸿琪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42.97 /p /td /tr tr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州精信仪表电器有限公司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32.89 /p /td /tr tr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州市焕思仪器科技有限公司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2.55 /p /td /tr tr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州市本原纳米仪器有限公司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17.29 /p /td /tr tr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州粤显光学仪器有限责任公司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41.85 /p /td /tr tr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州五所环境仪器有限公司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50.24 /p /td /tr tr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新会康宇测控仪器仪表工程有限公司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35.28 /p /td /tr tr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有限公司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91.32 /p /td /tr tr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珠海黑马医学仪器有限公司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40.16 /p /td /tr tr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珠海欧美克仪器有限公司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28.08 /p /td /tr tr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珠海市吉大华普仪器有限公司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p /td td width=" 145" valign=" top" p style=" text-align:left " 14.70 /p /td /tr /tbody /table p & nbsp & nbsp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2/ueattachment/86f8a70f-0712-4108-99e1-22bb42ce5597.pdf" 2017年企业研究开发补助资金拟补助企业表(汇总表).pdf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2/ueattachment/ff6211e0-d5f7-40d7-a5f3-9bbd909ea1e3.pdf" 2017年企业研究开发补助资金拟补助企业表(明细表).pdf /a /p p br/ /p
  • 3亿元补助禽流感监测 生物试剂企业加紧研发
    财政部网站日前传出信息,近日中央财政下拨流感和不明原因肺炎监测项目补助资金3亿余元,主要用于支持开展H7N9禽流感、流感样病例、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以及不明原因肺炎监测等工作。   在检验试剂方面,已有多家上市医疗器械企业在积极开发相关产品,丽珠集团下属诊断试剂公司丽珠试剂厂目前正抓紧开发相关诊断试剂,而健康元旗下全资子公司深圳太太基因工程有限公司现已研制并生产出禽流感H7N9荧光PCR检测试剂盒。   此外,达安基因方面对外透露已研发出H7N9禽流感病毒1代检测试剂盒 科华生物也表示在疫情发生之初即获得了相关病毒的毒株,正投入H7N9监测试剂的研发中。   此外,日前国药集团盈天医药向中国医师协会捐赠50万元德众玉屏风颗粒,有关负责人表示,“江苏、北京、福建、武汉、甘肃、云南等省市出台的《H7N9禽流感防治方案》中,均将玉屏风颗粒或其加减方列为预防推荐用药,所以近期市场销量出现明显增长。”
  • 南京为91家企业发放仪器设备共享补助304万
    1月16日,从江苏省科技厅获悉,日前,南京市科委牵头对全南京市的91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补助304万元,补贴资金再创新高,为历年之最。   该补贴主要针对这些企业2013年使用全市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创新活动所发生的分析测试、检验检测等费用。   自2007年启动补助资金以来,南京市科委共对近370家次企业的近3000余项的研究开发项目进行了补贴,支持累计补助金额达到了924万元,平均每家企业补贴支持近2.5万元。今后,南京市科委将制定进一步推进南京市开放实验室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服务实施细则,鼓励高校院所、实验室、第三方专业测试服务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拿出更多资源向在宁企业及社会开放,同时鼓励更多的中小科技型企业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开展创新活动,降低其创业成本。
  • 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财务局:   根据中央提出的“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和竞争力”要求,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围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稳定和扩大就业,促进节能减排等工作,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创业环境和公共服务条件。为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办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128号,以下简称《监管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1)结构调整项目:以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行业中小企业为重点,支持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的技术改造项目。   (2)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是为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有色金属、石化行业、军工企业生产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3)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 生产节能产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产业集群中进行集中治污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 增加就业岗位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 A级以上(含A级)风景区旅游企业安全及资源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2.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产业为重点,支持新兴产业和配套企业的建设项目。   3.服务环境改善项目   (1)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重点支持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改造项目。   (2)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 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改造和物流信息平台建设项目。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为担保机构提供一般责任保证和比例风险分担业务(以下简称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3.保费补助项目: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低收费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助。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项目。   2.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研发机构(部门)开发、购置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软件,以及为适应研发要求对相关场地及设施改造的项目。   3.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专利开发、申请的项目。   (四)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   对我国境内参加第八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下简称中博会)的中小企业的展位费给予补助。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申报项目必须按照《监管通知》规定进入项目库,且符合产业政策和本通知支持重点。每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报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和保费补助项目。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   1.企业资质   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须为2009年6月前设立,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和服务环境改善项目的企业须为2010年底前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010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总额低于4亿元。   2.项目基本条件   项目须是经过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2012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4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6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4000万元。   3.其他要求   (1)结构调整项目中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企业采用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或者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8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的技术。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   (2)专业化发展项目,企业2010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3)节能减排项目中节能产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目录》,且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产品。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完成后,企业新增就业人数须超过现有职工人数的15%。   (5)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是指不新征用土地,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等资源条件进行改造的项目。   (6)生产性服务企业改造项目是指能够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争取订单、稳定就业、增加就业岗位的项目。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必须符合《担保资金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要求。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企业资质   申报企业须为2009年6月前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010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总额低于4亿元。   2.项目要求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项目2009年建成,2010年运行良好 与项目相关的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显著提高。   (2)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2011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的在建项目,技术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不低于15%,研发投入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企业全部销售收入20%。   (3)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企业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获得国家专利局受理和授权的专利技术超过10项(其中发明专利超过5项),且专利技术已在产品中使用。   (四)中博会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参加2011年中博会的中小企业。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 服务环境改造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业务按业务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担保期不足一年的业务按年折算。   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1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比例不高于2% 300万元至8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 8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0.3%。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1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单笔再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一般责任保证再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0.1%,比例风险分担再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0.5%。   3.保费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1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按《担保资金办法》规定执行。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纳入一般风险准备金管理,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和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软、硬件)的5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2.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2008年至2010年期间获得的专利(含已受理专利),每个专利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中博会补助项目   境内中小企业租用的每个标准展位补助3000元。各参展企业按此补助标准减交展位费。   四、项目申报   (一)按《监管通知》规定,已进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项目单位可提出申报请求。项目申报资料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上报两种形式。项目申报单位使用申请入库时的用户名和密码(担保机构使用填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网址为/),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网上填报信息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同时,项目单位还需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按项目申报资料要求(详见附件1)提供相关资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项目组织和审核工作,对每个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40个(含服务环境改善项目10个),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不超过20个 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20个(含服务环境改善项目5个),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不超过10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数不超过4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项目数不超过20个。   中博会补助项目补助展位数不超过4500个。   (四)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和《担保资金办法》开展工作,并于2011年5月23日前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各1份),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五)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开组织项目、严格审查资料、科学评估论证,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和《担保资金办法》执行。   附件:1.项目申报资料要求.doc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doc   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doc  4.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doc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 买仪器政府“报销”12.5%,最高补助500万?这个地方的企业有福了
    近日,为了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加快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泉州市人民政府发布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鼓励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对获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的12.5%,最高给予500万元后补助。《实施意见》提出,针对食品与生物技术、高性能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海洋高新等领域,对接知名大学、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布局创新综合体、产业研究院。鼓励企业参与共建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对组建的科技创新平台,加大力度聚集创新人才。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补助。对获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分别给予50万元或30万元奖励。力争至2025年,建成各类新型研发机构80家以上,引进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达50家以上。《实施意见》还提出,将出台泉州科技创新券实施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科研活动购买泉州市高校、科技创新平台等机构科技服务的费用,按其实际发生的30%予以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和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向企业开放共享。力争至2025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20%以上,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原文如下: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科技创新重大决策和部署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加快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支持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出台泉州科技创新券实施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科研活动购买本市高校、科技创新平台等机构科技服务的费用,按其实际发生额的30%予以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我市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按其研发经费投入增长增量部分,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按市级承担部分的50%给予增加奖励;对新进入国家研发投入统计口径的规上企业,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按市级承担部分的50%给予增加奖励;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和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向企业开放共享。力争至2025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20%以上,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二、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群体“增量扩面”专项行动,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第三方机构开展高企申报精准培训、辅导,市、县两级每年举办高企申报辅导培训30场次以上。建立市、县两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每年择优遴选850家以上科技型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对新认定的省高、国高企业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按不低于原有补助标准给予配套奖励,鼓励县(市、区)(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给予配套奖补。对重新认定或直接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市、县两级按1:1比例分摊。对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单位5万元,不重复奖励。力争至2025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突破2300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三、鼓励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针对食品与生物技术、高性能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海洋高新等领域,对接知名大学、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布局创新综合体、产业研究院。鼓励企业参与共建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对组建的科技创新平台,加大力度聚集创新人才。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补助;对获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的12.5%,最高给予500万元后补助;对获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优秀给予50万元奖励,良好给予3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申报多种平台称号和不同级次的科技创新平台认定,不重复补助。力争至2025年,建成各类新型研发机构80家以上,引进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达50家以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四、推动企业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的孵化用房,按新建100元/平方米、改扩建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新建最高补助100万元,改扩建最高补助5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市级星创天地的,经绩效评估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5万元的项目后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五、加快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重点城市建设,对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经评审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企业开展技术交易经认定登记的给予每项最高5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企业购买国内(含港、澳、台)一类知识产权和境外发明专利在泉实施并取得经济效益的,5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购买项目,按其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给予6%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对企业获得国家科技奖任一奖项和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福建省科技奖任一奖项,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推进泉州科技大市场建设发展,力争至2025年全市技术合同成交金额突破30亿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六、推动企业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实施“人才+团队+项目”的精准引才模式,面向国内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凡认定市级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每个团队给予100~30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力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按“一事一议”予以支持;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对拥有持续创新成果的泉州市高层次人才,每年择优支持一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每个项目最高补助科研经费50万元;放宽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申报的团队带头人年龄限制。力争至2025年,引进100个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团队。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七、创新企业科技创新项目攻关方式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重大科技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支持联合在泉重大科研平台承接在泉、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改进科技项目组织管理方式,实施重大项目攻关“揭榜挂帅”“军令状”机制,聚焦智能装备、电子信息、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等重点产业领域,面向全市企业公开征集技术需求,开出“技术榜单”凝练生成重大科技项目。支持本地企业联合在泉科研院所和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解决“卡脖子”技术难题,引导企业从纯粹购买技术向联合研发转变,优化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力争至2025年组织实施“揭榜挂帅”项目100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八、支持企业开展科技交流合作推进“一带一路”“港澳台”和“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支持企业对外开展产学研活动,每年实施对外科技合作项目5项,每项给予30~50万元经费支持;支持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各类科技博览会、科技成果推介会等,对于参展省外展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台港澳办,市发改委、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九、完善科技金融促进企业发展发挥“科技贷”的融资支持作用,扩大“助保贷”贷款规模,重点扶持泉州地区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推动科技型企业加快改制挂牌上市进程。设立总规模2亿元的知识产权运营基金,重点投向知识产权二次开发、成果转化、高价值专利培育及产业化等项目,助力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有影响、有实力的民营金融机构,通过投贷联动、设立服务平台开展科技金融服务等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投融资支持。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开展科技金融政策宣讲会、科技金融对接活动,推动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深化对企业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局,市金控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十、加强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落实企业家素质提升培训专项计划,加大对企业家创新思维和能力提升的培训力度。弘扬工匠精神,积极倡导企业家坚守实体经济,力争全市每年举办4期以上企业家培训活动,培训企业家及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400人次以上,努力建设一支具有全球化视野、锐意改革创新、善于做大做强的企业家队伍。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十一、优化创新创业创造环境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充分发挥中国(泉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为智能制造和半导体等产业领域创新型企业提供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定期发布科技政策汇编、服务指南、申报流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包,引导科技特派员深入企业开展科技服务,为民营经济发展赋智聚能;简化企业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流程,企业研发项目实施期已取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威部门出具的产品技术检测报告、查新报告,能够证明研发项目新颖性和创造性,原则上可不要求企业进行研发项目鉴定;对已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仅对发现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存在研发费用支出异常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面控制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标准内。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十二、强化组织保障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把科技创新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把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意识的根本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要定期跟踪监测企业创新发展状况,评估政策落实成效,及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要认真总结推广企业创新经验,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引领和带动更多企业实现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人才办,市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人社局,市科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泉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12日
  • 2017年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8家仪器公司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strong 各有关单位: /strong br/ /p p & nbsp & nbsp & nbsp 2017年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审核工作已经完成,根据《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6〕80号)规定,现将拟补助企业名单(见附件)予以公示,其中涉及8家仪器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和全国有名的老国企。公示期为2017年8月22日至8月30日。对于公示企业有异议者,请于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材料,逾期不予受理。个人提交的材料请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单位提交的材料请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p p & nbsp & nbsp & nbsp 电话:0531-66777036 & nbsp & nbsp /p p & nbsp & nbsp & nbsp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607号省科技厅高新处 /p p & nbsp & nbsp & nbsp 邮编:250101 /p p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8月22日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br/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2017年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拟补助仪器企业名单 & nbsp /strong /span & nbsp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8/insimg/9f93ece5-a082-49ce-a859-d2b3df331d07.jpg" title=" 1.jpg" / /p p 附: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8/ueattachment/0f7bab27-77f6-4a61-9c6a-2c7b08b1cca0.pdf" 2017 年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拟补助企业名单.pdf /a /p
  • 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引入后补助机制
    ●同一国家科技计划或专项内的不同项目,可结合项目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费资助方式   ●三种后补助资助方式,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和共享服务后补助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主要面向有科研需求并具备一定资金实力的企业   《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已于去年11月27日起实施。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经费的引导作用,让科研单位和广大科研人员尽快熟悉政策、理解政策,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就有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后补助实行&ldquo 先实施后拨款&rdquo ,财政经费投入与科研产出挂钩   近年来,我国财政科技经费投入大幅增加,有力保障了国家科技发展各项任务的顺利实施,而如何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发挥引导、带动作用,促进社会资源支持科技创新,已成为各方关注的重点。   今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市场导向类项目应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对于政府引导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主要由企业提出需求、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政府应主要采用&ldquo 后补助&rdquo 及间接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资金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以及企业主动项目组织实施的机制。   财政部、科技部在科技计划和专项中引入后补助机制,是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机制,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一项重要政策。后补助方式实行&ldquo 先实施,后拨款&rdquo 的资助机制,使经费投入与科研产出相挂钩,形成了一个从重过程转变为重结果、以结果为导向的科研管理模式,也有利于提高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和科技资源的配置效果。   两部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后补助是政府运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活动的一种方式,是对现有前补助经费资助方式的补充。后补助的推进实施,纳入目前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体系,不单独设置专项。同一国家科技计划或专项内的不同项目,可结合项目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费资助方式,而不是对某一计划或专项所有项目都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   三种资助模式协同配合,从不同路径实现&ldquo 先有科研结果、后有财政投入&rdquo   针对不同类型的科技活动,规定提出了三种后补助资助方式,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和共享服务后补助,对创新财政经费支持方式、推动企业真正成为科技投入和科技创新的主体具有重要意义。   两部委有关负责人强调,三种资助方式的适用范围是不同的。应根据不同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中各类科技活动任务目标、组织实施的特点,选择确定后补助方式。   比如,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主要面向国家科技计划或专项中以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研究开发类项目,现有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中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应当实施后补助。   奖励性后补助的目的在于,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将取得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关键性技术成果尽快应用于实际。给予经费奖励的必要条件是单位将其技术成果实际应用于解决相关问题,否则补助经费予以收回。为避免财政资金的重复支持,对于已经或正在接受中央或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成果不再重复予以资助。   共享服务后补助主要是支持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服务。对不参加绩效考核或连续两次绩效考核较差的平台,不再纳入共享服务后补助范围。   三种资助模式协同配合,用不同方式、路径实践了&ldquo 先有科研结果、后有财政投入&rdquo 的补助机制,单位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方能得到补助,有效避免科研经费挤占、挪用等现象,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事关国家战略需求和长远发展的重大科研项目,仍采用前补助方式   很多科技企业关心,是不是企业申报的项目都要采用后补助方式?   对此,两部委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并不是以企业为主申报的所有项目都会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 而是根据企业申报项目本身特点和相关科技计划及专项的管理要求,对不同的科研项目将采取不同的经费资助方式。   对于市场导向类的科研项目,将更多地由企业提出需求、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政府通过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对于基础、前沿类和公益性科研项目以及事关国家战略需求和长远发展的重大科研项目,则仍采用现有前补助支持方式。   此外,对于实施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的企业来说,因企业需先行投入资金进行研发,且自行承担项目失败的风险,故这一资助方式主要面向有科研需求并具备一定资金实力的企业,并非所有企业均具备实施条件。   奖励性后补助征集的技术成果面向解决国家急需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产业技术问题。如发生H7N9流感疫情时,为控制病毒传播,开展的病毒检测试剂和药品征集工作等。奖励性后补助额度,由科技部商财政部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的成果,如在后期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推广等方面较为成功,也可继续申请科技成果奖励经费。
  • 盘点!半导体设备企业拿到多少政府补助?
    中美贸易战以来,半导体产业得到了空前关注和支持。国家层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为半导体产业引入大量资金,各地政府也纷纷响应国家政策大力支持半导体产业发展。现在半导体已成为国家的战略产业,每年在半导体领域的补贴也非常多。在半导体行业,有“一代设备,一代工艺,一代产品”的说法,半导体产业的核心在于制造,制造的核心是工艺,而工艺的核心是设备和材料,因此,半导体设备可以说是基础中的基础,对全行业的技术发展往往起着决定性作用。也因此半导体设备企业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和资金补贴。对此,仪器信息网统计了上市半导体设备企业获政府补贴情况。数据主要统计自公示信息,不完全统计仅供参考,如有遗漏、错误欢迎在留言区补充或邮件(kangpc @instrument.com.cn )2021年半导体设备企业政府补助统计排名企业2021年补助总额(万元)1中微公司37056.32晶盛机电17944.513上海新阳8186.214北方华创7338.475至纯科技67806天准科技5510.4977237精测电子4937.7413968芯源微4005.629芯碁微装1007.657078总计92767.0062历年各半导体设备企业政府补助统计排名企业历年补助总金额(万元)1中微公司95599.701022上海新阳59816.953晶盛机电49416.594精测电子37790.938745天准科技10846.923466至纯科技10685.459317芯源微9669.58北方华创8354.479长川科技2189.86210芯碁微装1007.657078总计285378.0516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政府补助可分为两种类型: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无论是历年补助总和,还是2021年的补助金额,中微公司始终排在第一,获得了大量补助。据了解,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致力于为全球集成电路和LED芯片制造商提供领先的加工设备和工艺技术解决方案。中微公司开发的等离子体刻蚀设备和化学薄膜设备是制造各种微观器件的关键设备,可加工微米级和纳米级的各种器件。这些微观器件是现代数码产业的基础,它们正在改变人类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中微公司的等离子体刻蚀设备已被广泛应用于国际一线客户从65纳米到5纳米及更先进工艺的众多刻蚀应用,中微公司开发的用于LED和功率器件外延片生产的MOCVD设备已在客户生产线上投入量产,目前已在全球氮化镓基LED MOCVD设备市场占据领先地位。
  • 谱育年内获政府补助超5600万元 其中色质谱、流式质谱研发技术补助超3000万
    近日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公布其及子公司获得的各项政府补助情况,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18日累计收到资金共计人民币7489万元,其中增值税即征即退资金为4273万元,其他政府补助资金为3217万元。仪器信息网编辑注意到,聚光子公司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谱育科技)共收到政府补助7笔,其中1项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项目,关于研发技术补助的项目共3项,包括流式质谱细胞分析技术补助、首台套资金补助和色谱质谱联用技术补助,1项关于万人计划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补贴,截至5.18日谱育科技共获政府补助5610.5万元。以下为具体情况:获得补助的主体提供补助的主体项目本期收到补助时间本期收到补助的金额补助类型会计处理杭州谱育 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 杭州市临安区 税务局增值税即征即退2022.01.01-2022. 05. 1823,906, 395. 77与收益相关其他 收益杭州谱育 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 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临安区企业 自主引才政 策兑现2022.02.281,500,000.00与收益相关其他 收益杭州谱育 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浙江省科学技 术技术厅流式质谱细 胞分析技术 补助2022.03.291,140,000.00与收益相关其他 收益杭州谱育 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浙江省科学技 术厅万人计划科 技创业领军 人才补贴2022.04.24200,000.00与收益相关其他 收益杭州谱育 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 经济和信息化 局2022年省工 业与信息化 发展首台套 资金补助2022.04.29625,000.00与收益相关其他 收益杭州谱育 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 发现现代服务 业领导小组办 公室临安区标准 制定奖励2022.05.03200,000.00与收益相关其他 收益杭州谱育 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 经济和信息化 局色谱质谱联 用技术补助2022.05.1718,280,000.00与收益相关其他 收益/ 递延 收益而聚光科技及其他子公司共获得政府补助7489万元,以下为具体情况:获得补助的主体提供补助的主 体项目本期收到补助 时间本期收到补助的 金额补助类型会计 处理聚光科技(杭州)股 份有限公 司国家税务总局 杭州市滨江区 税务局增值税即征即退2022.01.01-2022. 05. 1815,907, 631.21与收益相关其他 收益聚光科技 (杭州)股 份有限公 司杭州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 局稳岗补贴2022.01. 19266, 348. 88与收益相关其他 收益聚光科技 (杭州)股 份有限公 司浙江省财政厅高通量毛细 管电泳分析 系统的研制 及应用研究2022.02.251, 080, 000. 00与收益相关其他 收益/ 递延 收益聚光科技 (杭州)股 份有限公 司杭州市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 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高新区博士 后进站科研 补助2022.04.261, 080, 000. 00与收益相关其他 收益聚光科技(杭州)股 份有限公 司杭州市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 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杭州市博士 后进站科研 补助2022.04.27780, 000. 00与收益相关其他 收益聚光科技(杭州)股 份有限公 司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装备 制造业首台(套)重大 技术装备保 险补偿2022.04. 12332, 000. 00与收益相关其他 收益杭州聚光 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 杭州市滨江区 税务局增值税即征即退2022.03. 11212, 389. 38与收益相关其他 收益杭州聚光 物联科技 有限公司杭州市科技局21研发费用投入补助2021.04.111,215,000.00与收益相关其他 收益杭州谱育 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 杭州市临安区 税务局增值税即征即退2022.01.01-2022. 05. 1823,906, 395. 77与收益相关其他 收益杭州谱育 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 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临安区企业 自主引才政 策兑现2022.02.281,500,000.00与收益相关其他 收益杭州谱育 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浙江省科学技 术技术厅流式质谱细 胞分析技术 补助2022.03.291,140,000.00与收益相关其他 收益杭州谱育 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浙江省科学技 术厅万人计划科 技创业领军 人才补贴2022.04.24200,000.00与收益相关其他 收益杭州谱育 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 经济和信息化 局2022年省工 业与信息化 发展首台套 资金补助2022.04.29625,000.00与收益相关其他 收益杭州谱育 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 发现现代服务 业领导小组办 公室临安区标准 制定奖励2022.05.03200,000.00与收益相关其他 收益杭州谱育 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 经济和信息化 局色谱质谱联 用技术补助2022.05.1718,280,000.00与收益相关其他 收益/ 递延 收益北京鑫佰 利科技发 展有限公 司北京市顺义区 科学技术委员 会高新补贴2022.03.18300,000.00与收益相关其他 收益补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上述政府补助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预计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为2844万元(已经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为4279万元,对以后年度利润总额的 影响为366万元。
  • 北京市设立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补助资金
    当听说自己公司牵头制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获得了政府的专项资金时,北京煜立晟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屈志红感到又意外又惊喜。   意外的是,本以为是分内工作的标准制定,居然能够获得政府专项资金的奖励和支持 惊喜的是,政府如此重视标准化工作,作为标准制定和实施主体的企业,以后在首都标准化工作方面可以有更大的作为。   作为中关村一家研发环保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北京煜立晟科技有限公司在垃圾处理方面有着独到的技术及丰富的经验。2009年,由其牵头制定的北京市地方标准《好氧降解法治理生活垃圾非卫生填埋场监测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降解治理的监测与检测》先后颁布实施。   从2007年开始,北京市专门出台一项举措,即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质监局一起,共同设立北京市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补助资金,对首都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给予经费补助。   “设立北京市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补助资金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引导企业创制和采用先进技术标准,重点扶持重要标准研究项目,充分发挥技术标准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积极作用。”北京市质监局标准化处副处长钟锌章说,4年来,北京市先后有333家单位的745项标准获得了这个专项资金的补助。   据了解,北京市质监局每年都会对上一年度申报的标准制定修订情况进行审查,从而确定哪些标准有资格获得北京市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补助资金。为了确保每一分钱都花在刀刃上,北京市制定了严格的工作程序,保证最后获得补助的单位和标准实至名归。   钟锌章告诉记者,对于各区县申报上来的候选标准,北京市质监局先要经过一次初审,依据已经设定的几十项指标,对这些标准进行认真仔细的甄别,只有符合要求的标准才会被受理。此外,北京市质监局还要对标准的内容进行筛查,通常这个阶段会有20%的标准不能获得通过。   成为候选标准之后,接着进行专业评审,该局分不同领域组建相应的专家组,每个专家组设立主审和复审。经专家组审完以后,还要拿到小组进行讨论,然后由专家组成员依据已经制定好的评分标准打分,依据得分高低进行排队。最后进行终审,只有所有的程序都能通过的单位和标准,才最后有资格获得专项资金的补助。对于获得补助资金金额的多少,一要看标准本身的质量,二要看标准背后的产业状况。   “一般来说,应用前景广阔、技术含量高且掌握核心技术、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等重点领域和重点方向的标准,获得通过的几率及获得的金额都会比较高。”钟锌章说:“对于已经拿过其他方面财政补助的标准,不会重复划拨补助资金。为了支撑支柱产业发展,还会对评审办法作出相应的调整。”   作为我国自主创新标准的典范,由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牵头制定的我国3G(第三代移动通信)标准TD-SCDMA,最初由于只是获得3GPP(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一个成立于1998年的国际标准化机构)而非传统的三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TU、IEC)的认可,未能获得专项资金的补助,但后来考虑到3GPP在业内的影响力,北京市及时调整了政策,使得该项标准成为能够获得补助的系列标准。   “实施补助资金政策,对提升北京市标准化工作整体水平、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促进了先进技术的产业化,引导企业以标准化抢占行业制高点。二是支持了产业机构的升级,推动了服务标准化工作向前迈进。三是以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关注焦点,鼓励和支持了一批本市重点工作急需的标准制定。四是标准的水平与影响力日渐提升,北京市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的能力显著增强。”钟锌章说。   目前,北京市正积极研究建立鼓励和扶持标准化工作的长效机制,争取将标准制定修订补助资金设立为北京市的长期补助资金,以点带面,使补助资金带动更为广泛的标准化再投入,构建起标准化工作的良性运行机制,促进标准化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 仪器共享不再高校专属:企业试点开放,涉及仪器单台补助6万元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8月2日,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开展企业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表示福建省科技厅日前出台《2019年度企业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试点方案》,决定在龙岩市、南平市两地开展试点,将非财政资金建设和购置的企业科研设施仪器统一纳入福建省大型科研设施仪器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服务进行试点,省大仪专项经费予以补助。 /p p    strong 补助对象和条件 /strong /p p   在试点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重点是企业各类(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或创新平台。 /p p   申请开放补助的科研设施仪器应加入省级服务平台,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开放服务制度。 /p p   方案中,科研设施仪器是指企业利用全额非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根据建账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p p   strong  科研仪器设备范围 /strong /p p   科研仪器设备是指直接用于研究、观测、试验、检验、计量等各类科技活动的装置、设施、仪器设备(包含配套附件和软件),不包括基建配套和各种配套动力、机械、辅助设备,也不包括专用于生产的仪器设备、办公设备以及一般运输工具(科学考察用交通运输工具除外)。 /p p   科学仪器设备可以分为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特种检测仪器、激光器、工艺试验仪器、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天文仪器、医学科研仪器、核仪器、其他仪器等15类。 /p p   strong  关于补助标准 /strong /p p   向社会开放服务的科研设施仪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科研设施仪器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单台套补助2万元、5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单台套补助4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单台套补助6万元。2018年已获得补助的科研设施仪器不再予以补助。如出现核定应补金额大于可用经费的情况,按核定应补金额等比例折算补助。 /p p   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科研设施仪器运行补助、维修、技术咨询、人员培训和相关人员奖励。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通知原文如下: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开展企业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strong /p p   龙岩市科技局、南平市科技局: /p p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资源整合开放共享服务工作,经研究决定,在2018年龙岩市企业非财政资金建设和购置的科研设施仪器开放服务补助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在龙岩市、南平市两地开展试点工作。请你们按照我厅制定的《2019年度企业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试点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评估试点工作成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p p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大仪办张丽华、苏勤,0591-87819690,4008965086 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处陈杭、曾红月,0591-83517092,87881590。 /p p   附件:2019年度企业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试点方案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9年8月2日 /p p    strong 附件下载 /strong /p p   span style=" font-size: 18px "   strong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strong /span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8/attachment/e4fce3e1-f794-4d5c-819b-da4589fbd619.doc" title=" P020190802624556582713.doc"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font-size: 18px " span style=" font-size: 18px "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 18px color: rgb(0, 176, 240) " 通知及附件.doc /span /strong /span /a /p p br/ /p
  • 贵州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可申报资金补助
    即日起,全省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业检测服务机构(含企业)等大型科学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服务的机构,都可申报资金补助。   根据贵州省科技厅的要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申报对象,主要为全省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高等院校分析测试中心、专业实验室,以及专业检测服务机构(含企业)等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机构。   据了解,本次资金补助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24日,申报单位须提供去年9月至今年8月底期间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及相关凭证等材料,向省科技厅申报。
  • 山东小微企业用高校科学仪器设备将获“创新券”补助
    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厅创新支持方式,依托全省仪器设备共享网上平台,采用&ldquo 创新券&rdquo 形式,对高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使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科学仪器设备给予补助。   据介绍,这一支持方式将对西部经济隆起带补助30%,对其他地区补助20%。小微企业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网上支付,仅需承担除&ldquo 创新券&rdquo 补助外的剩余费用。&ldquo 创新券&rdquo 的应用,有利于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提高服务小微企业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增强企业创新创业积极性。
  • 福建研发机构买仪器最高可获2千万补助
    福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福建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暂行)》,对引进重大研发机构、建立省级以上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等两类创新平台的资助进行细化,以吸引国(境)内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及中央企业、跨国公司在闽设立研发机构,引导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该办法提出,按重大研发机构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属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2000万元;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1000万元。特别重大的研发机构引进,采取“一事一议”制度另行研究。   省级以上企业创新平台资助方面,新认定的企业科技创新平台按上年度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的实际投资总额的30%,择优一次性或分年度给予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上年度无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的,可申报省级科技相关项目计划,择优给予一定经费资助。对省科技厅当年立项新建(续建)的企业科技创新平台,按平台建设期内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预算总额的30%,一次性或分年度给予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福建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福建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近期推进八项重点改革的意见》(闽政〔2012〕15号),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现以企业为主体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的目标,进一步引进重大研发机构,加快建设企业科技创新平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11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资助对象与条件   (一)资助对象   本办法资助的对象主要为两类:一类是来闽设立的重大研发机构,另一类是省级以上企业科技创新平台。旨在吸引国(境)内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及中央企业、跨国公司在闽设立研发机构,加强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二)资助条件   1、来闽设立的重大研发机构是指国(境)内外大企业、大集团、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国家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来闽(计划单列市除外,下同)创办或与在闽法人单位合作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非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包括研发分支机构)。来闽设立的重大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研发机构组织体系完善,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研发项目,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所从事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活动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技术政策及产业政策。   (2)围绕我省主导产业、传统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需求,积极开展国(境)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注重与在闽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其研制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具备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对上下游产业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能填补省内或国内空白,对福建产业发展具有支撑和引领作用。   (3)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研发人员。研发机构应有2名以上同行公认的专业技术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具有硕、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达40%以上 设立在企业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其研发人员占企业人员总数的比例达2%以上。   (4)有固定的场所,有专门的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其中科研用房5000平方米以上,技术开发仪器设备2000万元以上(软件研发机构500万元以上),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   2、省级以上企业科技创新平台主要指在我省(计划单列市除外)的,经科技部立项、省科技厅评估认定或当年立项新建(续建)的国家级、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应围绕我省重点产业需求开展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积极对外提供相关共享服务。   二、资助形式   (一)重大研发机构引进资助   1、按重大研发机构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2000万元,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1000万元。   2、对引进重大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闽落地的产业化项目,如有其他投融资需求的,通过福建省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融资与交易市场按照其股权融资、股权挂牌交易、技术产权和科技项目成果转让交易业务规则(试行)提供有关服务,或者通过其他科技投融资服务平台提供服务。   3、特别重大的研发机构引进,采取“一事一议”制度,由省科技厅审核后提交省科技工作联席会议审议,给予特别支持。   (二)企业科技创新平台认定资助。   对经科技部立项或省科技厅评估认定的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给予资助。上年度(指申报资助时的上年度,下同)有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的,按平台上年度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总额的30%,择优一次性或分年度给予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上年度无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的,按其实施的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产品的研发项目,优先列入有关科技计划,择优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三)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   对省科技厅当年立项新建(续建)的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给予资助。按立项建设期内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预算总额的30%,一次性或分年度给予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三、资助程序   (一)重大研发机构引进资助程序   1申报。引进重大研发机构资助申报工作采取常年受理的方式,根据引进研发机构进展情况研究办理。由各设区市科技局或省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推荐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登录“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填报《福建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福建省引进重大研发机构资助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2)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须提供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及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非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应提供由工商核发的非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董事会(高校、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研发机构人员管理、经费管理等管理文件、或者编办批准内设机构批文等,同时应出具依托在闽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及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3)提供研发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有关权属证明(包括办公及服务场所使用权证明、已或拟采购仪器设备清单、其他有关证明等)。   2、评审。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根据当年科技经费预算,择优确定引进的重大研发机构和资助经费额度,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并按有关规定将资助经费一次性或分年度拨至研发机构专户。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研发机构的科研条件建设和研发投入。   (二)企业科技创新平台认定资助程序   1、申报。每年6月份按照省科技厅申报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登录“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填报《福建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福建省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申请表》(见附件二),并上传所需附件,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按时限提交省科技厅,并按通知要求报送纸质申请表(签名盖章)及有关附件。   2、评审。省科技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形式审查的,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择优确定资助对象和经费额度,并会同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将资助经费下达,拨至企业研发专户。   3、企业科技创新平台认定资助采取后补助方式,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纳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计划管理。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平台的科研条件建设、研发投入或运行费用支出。   (三)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程序   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当年度省科技创新平台计划申报通知执行。本类资助项目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并执行项目实施与验收管理。   四、其它   申报单位提供的有关申请、证明材料应真实可靠。经核实,如属弄虚作假的,追回资助经费,并视情况进行必要的处置,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 最高补助3000万元!绍兴出台重磅扶持政策,中芯等一批企业落户
    近日,绍兴市出台了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对集成电路产业在人才引进、项目投资、平台建设等领域给予政策支持,投资项目最高补助可达3000万元,企业核心团队最高奖励800万元。据了解,《政策》内容分7部分共13条,主要涉及财税政策、金融支持、投资补助、人才扶持等。与以往政策相比,新政策更加着眼于为头部企业的集成电路中小企业的普惠政策,通过加大扶持、营造氛围,吸引更多中小企业入驻该市,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集成电路产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政策》明确将扩大现有集成电路产业基金。根据《政策》,绍兴市将联动各区(市、县)产业基金,吸引社会资本,组建市级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200亿元。基金不仅将聚焦滨海新区集成电路“万亩千亿”产业平台,还辐射全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于集成电路重点项目利用金融机构非政策性贷款的,给予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0%利息补贴,期限3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绍兴市将继续强化“项目为王”理念,提高集成电路企业投资补助比例,加大头部项目招引力度。根据《政策》,对集成电路企业项目投资,按设计类企业设备技术投资额15%、非设计类企业12%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于特别重大的头部企业,投资补助还将由属地另行明确。《政策》通过奖励企业核心团队,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做强做大。按集成电路产业链不同环节分类,分成芯片设计、晶圆制造等4类,对年度营收规模升级的,经专业机构认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50万元至800万元不等的额度奖励。“创新是产业发展的灵魂,人才是未来竞争的核心力。”绍兴市经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政策加大了对高人才引进的奖励力度,如在个人所得税上,对于集成电路企业年薪收入超过50万元的专业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纳税额(含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部分)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补。而集成电路企业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直接纳入市人才支持范围,享受子女教育、医疗安居等政策。绍兴市将加大引进和新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平台。《政策》明确,对新建的专业技术或综合技术服务平台,经过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其项目设备自筹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对服务集成电路中小企业超过50家的公共服务平台(机构),按其服务收入10%的比例,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作为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绍兴市集成电路产业从无到有迅速成链强链。近年来,中芯国际、长电科技、豪威科技等一大批头部企业相继落户,并吸引了上下游企业入驻。全市累计签约落户重大集成电路产业项目43个,实到总投资530亿元。“2020年,全市集成电路产值规模突破300亿元,增长为25%。短短几年实现了指数级发展。”绍兴市经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 理邦仪器收到797万元政府补助资金
    理邦仪器5月14日晚间公告,公司收到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深圳市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1年第二批扶持计划的通知》,根据通知内容,公司将获得补助资金797万元。   公告称,公司已于近日全额收到上述补助资金。
  • 中央下拨5亿专项资金补助基层购置科研仪器
    p   财政部近日发布消息称,中央财政下拨2015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5亿元,用于补助地市级以上科研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 补助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直属或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科协所属科技馆的科普仪器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 /p p   据了解,为推进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和发挥科技进步与创新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自2011年起中央财政将原“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调整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已累计下达资金25亿元,在支持和引导地方科技事业发展、改善地方科研单位工作条件、提高地方科学普及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p
  • 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评审结果公布,涉及多项仪器及检测方法
    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1月公布信息,2022年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评审结果已公布。其中战略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项目名单中多项涉及仪器及分析检测技术,包括实验室仪器及设备分类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等,仪器信息网摘录部分如下:标准名称标准号申请单位无损检测 大直径圆棒聚焦超声检测方法GB/T 40324-2021矩阵科工检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实验室仪器及设备 分类方法GB/T 40024-2021机械工业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半导体器件 微电子机械器件 第40部分:MEMS 惯性冲击开关阈值测试方法IEC 62047-40:2021 Ed1.0北京智芯传感科技有限公司植物源性食品中10种黄酮类化合物的 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植物源农产品中叶黄素、玉米黄质、β-隐黄质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NY/T 3950-2021;NY/T 3948-2021北京市营养源研究所气相二氧化硅表面硅羟基含量的测定 反应气相色谱法ISO 23157:2021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分析测试研究所 (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软体家具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现场快速检测方法GB/T 39764-2021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种养殖温室气体减排技术评价规范RB/T 076-2021北京四良科技有限公司用于高通量测序的核酸类样本质量控制通用要求GB/T 40664-2021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杜仲叶提取物中京尼平苷酸的检测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40644-2021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及污染土中重金属的检测方法GB/T 41058-2021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饲料中镉的测定GB/T 13082-2021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公示原文如下:各有关单位:根据《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党政群〔2020〕343号)和《北京市重点发展的技术标准领域和重点标准方向(2021版)》(京市监发〔2021〕28号),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了2022年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申请与评审工作。此次共计受理243家单位申请的516个项目,经过评审,本着好中选优的原则,最终确定对105家单位的144个项目给予1500万元支持。其中,一是对1个参与国际标准组织项目给予50万元补助;二是对5个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给予87万元补助;三是对138项标准制修订项目给予1363万元补助。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及单位名单见附件。请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严格遵照《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补助资金对标准化工作的促进作用。各单位应重点做好获得补助项目的宣贯工作,关注补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并按照经费使用协议要求,提交补助经费实施情况报告,推动标准化工作。附件:1.2022年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参与国际标准组织补助资金项目名单2.2022年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补助资金项目名单3.2022年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项目名单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4日
  • 18家国内氮化镓头部企业:做研发有多烧钱?
    国家“十四五”研发计划已明确将大力支持第三代半导体产业的发展,氮化镓等第三代半导体材料也是支持新基建的核心材料,呈现巨大的潜在市场。目前氮化镓的应用市场分布于LED照明、激光器与探测器方向、5G射频和功率器件等。与国外领先企业相比,国内企业在技术积累上有着较大的差距,但国内企业之间的差距并不明显。通过调研国内18家氮化镓头部企业的研发投入,希望帮助行业人士通过本文了解目前氮化镓上市企业的研发费用情况。综合来看,氮化镓相关企业每年的研发费用最低在千万级,最高高达近30亿元;研发投入相对于营业收入占比,最低在3%以上,最高高达近26%。2020年国内氮化镓相关上市企业研发投入企业名称研发费用/元(单位:RMB)闻泰科技28.02亿三安光电9.3亿安克创新5.68亿华润微5.67亿士兰微4.86亿和而泰2.53亿赛微电子1.96亿华灿光电1.53亿亚光科技1.47亿奥海科技1.44亿易事特1.36亿国星光电1.34亿扬杰科技1.32亿乾照光电9086万捷捷微电7439万京泉华6505万聚灿光电6133万台基股份1283万各家企业简介及2020年研发投入情况如下:1.闻泰科技闻泰科技全资子公司安世半导体是全球知名的半导体IDM公司,总部位于荷兰奈梅亨,产品组合包括二极管、双极性晶体管、模拟和逻辑IC、ESD保护器件、MOSFET器件以及氮化镓场效应晶体管(GaN FET)。在与国际半导体巨头的竞争中,安世在各个细分领域均处于全球领先,其中二极管和晶体管出货量全球第一、逻辑芯片全球第二、ESD保护器件全球第一、功率器件全球第九。安世半导体第三代半导体氮化镓功率器件(GaN FET)广泛应用于电动汽车、数据中心、电信设备、工业自动化和高端电源,特别是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或纯电动汽车中。目前650V氮化镓(GaN)技术已经通过车规级测试。 2020年闻泰科技研发投入约28.02亿,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的5.42%。 2.三安光电三安光电主要从事化合物半导体材料与器件的研发与应用,以砷化物、氮化物、磷化物及碳化硅等化合物半导体新材料所涉及的外延片、芯片为核心主业。其中所生产的GaN光电器件——LED、光伏电池应用于照明、显示、背光、农业、医疗、光伏发电等领域;GaN微波射频器件——功率放大器、滤波器、低噪声放大器、射频开关器、混频器、振荡器、单片微波集成电路等应用于移动通信设备和基站、WiFi/蓝牙模组、卫星通信、CATV等;GaN电子电力器件——肖特基势垒二极管、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晶体管、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氮化镓场效应晶体管等应用于消费电源快速充电器、家用电器、新能源汽车、不间断电源、光伏/风能电站、智能电网、高速铁路等领域。2020年三安光电研发投入约9.3亿,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的11%。3.安克创新安克创新主要从事自有品牌的移动设备配件、智能硬件等消费电子产品的自主研发、设计和销售,是全球消费电子行业知名品牌商,产品主要有充电类、无线音频类、智能创新类三大系列。基于持续和巨大的研发投入,公司在各个产品领域形成了丰富且深入的技术积累,如将GaN(氮化镓半导体材料)材料应用在移动电源等相关产品中,在较大程度提高移动电源充电效率的同时降低了产品体积。2020年安克创新研发投入约5.68亿元,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的6.07%。4.华润微电子华润微电子是中国领先的拥有芯片设计、晶圆制造、封装测试等全产业链一体化经营能力的半导体企业,产品聚焦于功率半导体、智能传感器与智能控制领域,目前公司主营业务可分为产品与方案、制造与服务两大业务板块。公司产品与方案业务板块聚焦于功率半导体、智能传感器与智能控制领域。公司制造与服务业务主要提供半导体开放式晶圆制造、封装测试等服务。此外,公司还提供掩模制造服务。目前在研项目“硅基氮化镓功率器件设计及工艺技术研发”预计总投资规模约2.44亿元,目标完成650V硅基氮化镓器件的研发,建立相应的材料生产、产品设计、晶圆制作和封装测试能力,并应用于智能手机充电器、电动汽车充电器、电脑适配器等领域,达到领先水平。至2020年,该项目累计投入金额约3746亿元,目前自主开发的第一代650V硅基氮化镓Cascode器件静态参数达到国外对标样品水平,产出工程样品,可靠性考核通过。2020年华润微电子研发投入约5.67亿元,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的8.11%。5.士兰微电子士兰微电子主要产品包括集成电路、半导体分立器件、LED(发光二极管)产品等三大类。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经从一家纯芯片设计公司发展成为目前国内为数不多的以IDM模式(设计与制造一体化)为主要发展模式的综合型半导体产品公司。公司属于半导体行业,公司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部委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陆续承担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01专项”和“02专项”多个科研专项课题。2020年,公司的硅上GaN化合物功率半导体器件在持续研发中,并获“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专项约1495万元补助。2020年士兰微电子研发投入约4.86亿元,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的11.34%。 6.和而泰深圳和而泰子公司铖昌科技主营业务为微波毫米波射频芯片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铖昌科技在芯片行业拥有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能力,公司产品质量达到了服务于航天、航空的水准。铖昌科技主要产品包括GaN功率放大器芯片、低噪声放大器芯片模拟波束赋形芯片、数控移相器芯片、数控衰减器芯片等,产品应用于我国卫星遥感、卫星导航和通信等领域。2020年深圳和而泰研发投入约2.53亿元,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的5.41%。7.赛微电子赛微电子现有GaN业务包括外延材料和器件设计两个环节,其中GaN外延材料业务是基于自主掌握的工艺诀窍,根据既定技术参数或客户指定参数,通过MOCVD设备生长并对外销售6-8英寸GaN外延材料。2020年赛微电子研发投入约1.96亿元,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的25.54%。8.华灿光电华灿光电是全球领先的LED芯片及先进半导体解决方案供应商,主要产品为LED芯片、LED外延片、蓝宝石衬底及第三代半导体化合物氮化镓基电力电子器件。华灿光电十五年聚焦氮化镓材料在LED领域的技术研发,并于2020正式进入氮化镓基电力电子器件领域,产品主要面向移动消费电子终端快速充电器、其他电源设备,云计算大数据服务器中心、通信及汽车应用等领域。2020年华灿光电研发投入约1.53亿元,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的5.78%。9.亚光科技亚光科技集团系由原太阳鸟游艇股份有限公司在收购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基础上改名而来,太阳鸟为国内领先全材质的游艇、商务艇和特种艇系统方案提供商,连续多年公司复合材料船艇产销量行业领先。2017年9月,上市公司太阳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完成亚光电子97.38%股权的收购,成为国内体量最大的军用微波射频芯片、元器件、组件和微系统上市公司,是我国军用微波集成电路的主要生产定点厂家之一。在核心射频芯片方面,亚光科技大力扩大芯片研发团队规模,形成设计、封装、测试全流程研发生产能力,集中突破砷化镓/氮化镓射频芯片关键技术,在芯片制造领域与国内流片厂深度合作,打造完整的新型半导体射频芯片产业链,在满足自用的基础上,逐渐扩大对外芯片设计、流片、测试和封装的整体芯片设计外包业务;并以5G/6G射频前端芯片和光通讯芯片为突破口,加快民品芯片设计服务拓展。2020年亚光科技研发投入约1.47亿元,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的8.10%。10.奥海科技奥海科技主要从事充电器等智能终端充储电产品的设计、研发、制造和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穿戴设备(智能手表等)、智能家居(电视棒/机顶盒、智能插座、路由器、智能摄像头、智能小家电等)、人工智能设备(智能音箱、智能机器人、智能翻译器等)、动力能源、网络能源等领域。在GaN研发项目上,已经布局了30W、45W、65W产品,GaN充电器方面将布局100W、120W充电器。2020年奥海科技研发投入约1.44亿元,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的4.87%。11.易事特易事特主要从事5G+智慧电源(5G供电、轨道交通供电、智能供配电、特种电源)、智慧城市&大数据(云计算/边缘计算数据中心、IT基础设施)、智慧能源(光伏发电、储能、充电桩、微电网)三大战略板块业务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服务,为广大用户提供高端电源装备、数据中心、充电桩、5G供电、储能、轨道交通智能供电系统、光储充一体化系统等产品及能效解决方案。经过三十一年的发展,现已成全球新能源500强和竞争力百强企业,行业首批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2020年易事特研发投入约1.36亿元,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的3.26%。12.国星光电国星光电是集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中高端半导体发光二极管(LED)及其应用产品为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与销售LED器件及组件产品。公司作为国内LED器件封装的龙头企业,涉足电子及LED行业50余年,产品广泛应用于消费类电子产品、家电产品、计算机、通讯、显示及亮化产品、通用照明、车灯、杀菌净化等领域,技术实力领先,产品精益制造,拥有全面的生产和质量管理认证体系。公司主要产品分为器件类产品(包括显示屏用器件产品、白光器件产品、指示器件产品、非视觉器件产品)、组件类产品(包括显示模块与背光源、Mini背光模组)及LED外延片及芯片(包括各种功率及尺寸的外延片、LED芯片产品),业务涵盖LED产业链上、中、下游产品。2020年国星光电研发投入约1.34亿元,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的4.09%。“硅基AlGaN垂直结构近紫外大功率LED外延、芯片与封装研究及应用”、“晶圆级GaN纳米阵列生长与紫外探测器芯片研制项目”等获得政府补助。13.扬杰科技扬杰科技专业致力于功率半导体芯片及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等中高端领域的产业发展,主营产品为各类电力电子器件芯片、MOSFET、IGBT及碳化硅SBD、碳化硅JBS、大功率模块、小信号二三极管、功率二极管、整流桥等,产品广泛应用于消费类电子、安防、工控、汽车电子、新能源等诸多领域。“900V耐压GaN基垂直结构功率器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获得政府补助。2020年扬杰科技研发投入约1.32亿元,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的5.01%。14.乾照光电乾照光电一直从事半导体光电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主要产品为LED外延片、全色系LED和芯片及砷化镓太阳电池外延片及芯片,为LED产业链上游企业。在氮化镓LED方面,随着南昌生产基地一期的满产,公司全面布局普通照明产品、高压产品、灯丝产品、高光效产品、背光产品、倒装产品、Mini/Micro-LED产品,以及显示屏芯片产品。全新一代的Alioth系列照明产品,采用全新的外延结构设计、芯片结构设计和芯片制程工艺,在产品性能上得到大幅度的提升,凭借较高的性价比,迅速占领市场。2020年厦门乾照光电研发投入约9086万元,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的6.91%。“通用照明用GaN基材料及LED芯片制造技术改造项目”、“氮化镓基第三代半导体照明用材料及高效白光LED器件产业化项目”等获得政府补助。15.捷捷微电子江苏捷捷微电子是专业从事功率半导体芯片和器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具备以先进的芯片技术和封装设计、制程及测试为核心竞争力的IDM业务体系为主。公司集功率半导体器件、功率集成电路、新型元件的芯片研发和制造、器件研发和封测、芯片及器件销售和服务为一体的功率(电力)半导体器件制造商和品牌运营商。2021年将加快功率MOSFET、IGBT、碳化硅、氮化镓等新型电力半导体器件的研发和推广,从先进封装、芯片设计等多方面同步切入,快速进入新能源汽车电子(如电机马达和车载电子)、5G核心通信电源模块、智能穿戴、智能监控、光伏、物联网、工业控制和消费类电子等领域。2020年江苏捷捷微电子研发投入约7439万元,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的7.36%。16.京泉华京泉华专注于电子元器件行业,是一家集磁性元器件、电源类产品的生产及组件灌封、组装技术于一体的解决方案提供者。公司电源产品按照产品特性可分为电源适配器和定制电源两大类,智能电源是定制电源产品系列中的新研发产品。电源具体产品包括:智能电源、氮化镓电源、电源适配器、裸板电源、LED电源、模块电源、医疗电源、工控电源、通信电源、光伏逆变电源、数字电源等多个系列。2020年京泉华研发投入约6505万元,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的4.95%。17.聚灿光电聚灿光电主要从事化合物光电半导体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主要产品为GaN基高亮度LED外延片、芯片。与华中科技大学合作承担的“面向高端车用市场的氮化镓基倒装LED芯片研发及其产业化”政府科技项目,通过研发设计芯片版图、开发新工艺,已开发出车用大尺寸倒装芯片,产品性能优异,对占领国产高端芯片市场份额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聚灿光电研发投入约6133万元,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的4.36%。18.台基股份台基股份专注于功率半导体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及服务,主要产品为大功率晶闸管、整流管、IGBT、电力半导体模块等功率半导体器件,广泛应用于工业电气控制系统和工业电源设备,包括冶金铸造、电机驱动、电机节能、大功率电源、输变配电、轨道交通、新能源等行业和领域。2020年台基股份研发投入约1283万元,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的3.30%。结合这18家氮化镓上市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看出,近年来国内企业在氮化镓相关领域投入研发资金高达上百亿元,而多数企业在财报中都表明看好未来氮化镓材料在LED照明、激光器与探测器方向、5G射频和功率器件等多个领域的市场前景,纷纷加码布局氮化镓项目。据了解,多家企业不乏获得政府千万级补贴的在研氮化镓项目。这预示着未来几年相关半导体检测仪器市场或将继续快速增长。
  • 17亿财政资金促研发、强内功,北京发布“1+5”政策
    6月16日,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解读中关村示范区“1+5”系列资金支持政策,今年预计为此投入财政资金17亿元左右,为企业纾困解难出“实招”。通过提供精准服务、给予有效支持,进一步激发创新创业主体活力,助力企业抗疫情、促研发、强内功,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为稳定经济大盘做出新贡献。一、14个方向59项支持内容助企纾困结合当前的形势任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聚焦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新定位新要求,对照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任务,统筹处室职能,融合资金政策优势,充分发挥市级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作用,在北京市财政局的大力支持下,对2017年以来实施的“1+4”资金政策进行全面修订,形成“1+5”系列资金支持政策。通过政策红利给市场增添信心,努力为企业发展营造更好环境,让企业聚精会神干事创业谋发展。“1”是指《关于推动中关村加快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是5个资金办法的统领性文件,与5个资金支持政策共同形成“一揽子”资金支持措施,与正在研究制定的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相衔接。“5”是指推动“若干政策措施”落地的5个资金支持政策文件,分别是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关键技术创新、支持培育前沿技术企业等9项支持内容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支持长期资本参与科技创新投资、引导投资机构开展早期硬科技投资等10项支持内容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支持高品质科技园区建设、支持建设标杆型孵化器等7项支持内容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支持科技成果概念验证平台建设、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等22项支持内容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支持在海外设立科技园区、实施外资研发中心激励计划等11项支持内容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5个资金政策共14个支持方向、59项支持内容。其中,支持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基础研究联合基金税收优惠等多项支持内容是落实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任务的,既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又增强了政策的创新性、先进性,充分激发创新创业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确定性的举措帮助企业创新创业。二、五大特点聚焦企业全链条创新“1+5”系列资金支持政策是在优化以往中关村示范区各类资金政策基础上制定的,旨在助力企业抗疫情、促研发、强内功的一揽子政策,总体具有五大特点:一是支持目标更加明确。围绕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定位要求,聚焦中央支持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任务,对其中13项先行先试改革措施给予了配套资金支持,推进先行先试改革扎实落地。采用了“普惠+精准”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围绕做强创新主体、集聚创新要素、做优创新生态的总体目标,力争覆盖创新主体成长的全生命周期、全要素场景,形成一揽子政策体系。二是支持方向更加精准。针对创新体系和创新链条中的薄弱环节和关键要素,在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共性技术平台、新技术产品全域场景应用,专业化孵化器和高品质园区、耐心资本以及外资研发机构等方面加大了资金支持力度,努力打造全球领先的创新创业生态。特别是围绕中关村国际化发展短板方面,首次将外资研发机构、国际机构落地、跨国(境)技术转移服务、支持科研开放共享、建设国际学术期刊等作为支持对象,同时助力中关村企业“走出去”,深入链接全球创新网络。三是支持方式更加多样。结合不同创新主体特点、创新活动及项目属性,实行公开竞争、揭榜挂帅、定向推荐等组织方式,以及事前直接补助、后补助、股权投资等支持方式,既具有普惠性,更注重引导性。四是使用效能更加突出。充分发挥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作用,运用好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杠杆作用,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注重发挥天使创投、银行保险、资本市场等资源配置作用,促进金融与科技、产业、经济深度融合。同时,充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努力用好财政每一分钱。例如,率先提出了长期资本参与创投、基金份额转让试点、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的支持政策,有望培育一批懂科技的“耐心资本”。支持共享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发挥担保增信功能,扩大小微企业首次信贷规模,在全市率先配套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五是政策落地更加便捷。“1+5”系列资金支持政策制定内容,对各类资金支持比例和额度做出明确规定,便于创新主体理解和把握。普惠类的支持措施,尽量做到“达标即享”“免申即享”。例如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补助“达标即享”、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资助“免申即享”、孵化器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补贴“多级联享”等。在实施过程中,突出“放管服”,结合信息系统的使用,不断改进资金申请和支持方式,有效减轻申报主体填报负担,进一步提升企业获得感。三、登陆网络服务平台进行申报资金政策支持对象为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服务机构及社会组织,其中企业是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支持条件的注册在北京市其他地区的创新主体参照执行。符合相关资金政策支持的创新创业主体,可关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网络服务平台(http://www.ncsti.gov.cn/)进行申报。若想了解更多政策内容,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创新创业中关村和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或点击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网站(/、http://zgcgw.beijing.gov.cn/)。
  • 2012年度“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开始申报
    关于启动2012年度“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技北京”行动计划,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加大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经研究决定启动2012年度“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创新资金作为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地方支持资金来组织实施,申报创新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创新基金资助条件。   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是创新资金的组织单位。其中,市科委负责全市范围内创新资金项目组织工作,中关村管委会负责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创新资金项目的组织工作。企业可按属地自行选择申报。   三、按照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12年度创新基金储备项目共同评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市2012年度创新资金项目评审将采取共同评审的方式,并择优向科技部创新基金推荐。   四、2012年度创新资金项目申报进度要求如下:   (一)企业于2011年6月17日前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网站(www.innofund.gov.cn)网络工作系统中完成注册,并到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激活(服务机构地址见须知)   (二)申请创新资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补助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的企业和机构于2011年6月24日前,将经服务机构审核合格的、符合装订要求的正式申报材料一式六份提交至服务机构。   五、2012年度创新资金申报条件、支持方式、支持额度、工作流程依据《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请须知》执行,支持范围和领域参照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详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网:www.innofund.gov.cn)执行。科技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补助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的申报要求由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详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网:www.innofund.gov.cn),企业和机构可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请须知.doc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 “共享仪器新政”:小微企业检测费最高享受60%补助
    p   鼠标轻点便可预约千里之外的科研设备、缴纳样品检验费还能收到“回头钱”、每年花两三万元可让价值五六百万元的高精尖仪器“为我所用”...近年以来,山东推广的科技创新券政策,正成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力推手。 /p p   “你看,这些就是盖好企业公章的创新券。我们按年度上报省科技厅,审核通过后,按比例返还的检测费用就直接打到企业对公账号上。”在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工程师李恩霞拿着一沓打印好的创新券,向记者娓娓道来。 /p p   在这些创新券上,委托方、受托方、补贴金额、券号等基本信息一应俱全。记者粗略一数,仅2月1日至2月9日,这里就使用了19张创新券。补贴金额从几十元到五六百元不等。前来检测的企业,多来自济南及其周边地市。 /p p   根据山东省出台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共享科学仪器设备扶持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等,科技型小微企业使用共享科研仪器可享受40%财政补助。换言之,一项定价100元的检测项目,企业仅需负担60元。针对菏泽、聊城、济宁等“西部经济隆起带”地区,这一补助比例还会上升至60%。 /p p   “哎,同志,那我们企业能用这个优惠券吗?”听到李恩霞的介绍,正准备离开的李勇福停住了脚步,好奇地问。李勇福在济南商河一家制药公司工作不久。这天上午,他带来了4个送检样品,检测总费用1400元。 /p p   随后的10分钟里,在李恩霞指导下,李勇福一步步完成检测仪器网上预约、结算、评价等手续,最终拿到总额560元的创新券。“一是省了钱、二是服务好、三是机构专业,这政策是好政策。想不到样品检测,还能见到‘回头钱’。”李勇福笑着说。 /p p   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统计,截至去年底,全省共有1525家单位加入仪器共享平台,提供了1.3万余台(套)科研仪器设备,设备总价值超过109亿元。过去3年来,6472家小微企业成为共享平台需求方,累计使用创新券超过2.4万次,为小微企业节省检测费用7147.5万元。 /p p   “这项政策实际也提升了小微企业的技术眼界,让大家敢于选用高精尖仪器来改善产品品质。”山东省分析测试学会秘书长时新刚说,小微企业的生存主要依靠前沿技术甚至是独门绝技,但它们财力终究有限,科技创新券就着眼在企业发展的难点与痛点。 /p p   “2016年,企业通过创新券获得的财政补助大约1.4万元。这些钱看上去不多,但对企业来讲,不仅减轻负担还代表着一种希望。”济南中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董军义说,利用这笔钱,企业能多做几个项目的预研。 /p p   作为从事医药原料与药品制剂研发的民营小微企业,董军义的公司时常需要核磁设备验证产品结构、确认生产工艺。一台600兆核磁共振波谱仪的市场价约五六百万元,聘用专业人员、日常维护的费用也是不菲。通过创新券,企业现在每年仅支付两三万元检测费,就能解决这些问题。 /p p   “科研设备对科技型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创新券实际帮助我们撬动了更广的社会资源。”山东康健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研发负责人王威霁说,假若走实验室建设、采购仪器设备的老路,不仅要耗费两三个月时间,也会增加企业负担。 /p p   “山东目前已有近千家仪器管理单位、近4000台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上报至国家级共享平台。”山东省科技服务发展推进中心企业创新服务科副科长张大瑞说,省内外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未来将有更充裕的仪器选择空间。科技创新券的服务内容,也将不断向科研攻关、成果转化的上下游延伸。 /p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主要变化有哪些?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以下简称《办法》)。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e6cfe182-b5cc-4185-8dd7-a3f2d90ded68.jpg" style=" " title=" 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63d37603-2638-4732-8701-ec959a299b71.jpg" style=" " title=" 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65232848-61a8-4767-995b-d00a990a9cb8.jpg" style=" " title=" 4.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ca41eb2f-699b-406f-8464-5aef810a451d.jpg" style=" " title=" 5.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5cf25ccd-0e25-496e-8059-8d14dfd73558.jpg" style=" " title=" 6.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2532774c-eae7-4a5b-83c1-749930b7a3ed.jpg" style=" " title=" 7.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一章 总 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lt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gt 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p p   第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组织实施方式。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重点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重点专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p p   第三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行多元化投入方式,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具体支持方式在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 /p p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中央财政后补助支持方式具体规定另行制定。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p p   第五条 重点专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当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 /p p   第六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p p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聚焦重点专项研发任务,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注重加强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p p   (二)明晰权责,放管结合。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承担单位资金管理的法人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p p   (三)遵循规律,注重绩效。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特点,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依法理财的要求。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p p   第七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财政部、科技部负责研究制定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制度,组织重点专项概算编制和评估,组织开展对重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按照资金管理制度,核定批复重点专项概预算 专业机构是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申报、评估、下达和项目财务验收,组织开展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章 重点专项概预算管理 /strong /p p   第八条 重点专项概算是指对专项实施周期内,专项任务实施所需总费用的事前估算,是重点专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重点专项概算包括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p p   第九条 专业机构根据重点专项的目标和任务,编报重点专项概算,报财政部、科技部。 /p p   第十条 重点专项概算应当同时编制收入概算和支出概算,确保收支平衡。 /p p   重点专项收入概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概算和其他来源的资金概算。 /p p   重点专项支出概算包括支出总概算和年度支出概算。专业机构应当在充分论证、科学合理分解重点专项任务基础上,根据任务相关性、配置适当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按照任务级次和不同研发阶段编列支出概算。 /p p   第十一条 财政部、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对重点专项概算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结合财力可能,财政部核定并批复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p p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一般不予调整。重点专项任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确需调整的,专业机构在履行相关任务调整审批程序后,提出调整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总概算不变,重点专项年度间重大任务调整等导致年度概算需要调整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p p   第十三条 专业机构根据核定的概算组织项目预算申报和评估,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和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建议,项目安排建议按程序报科技部,预算安排建议按照预算申报程序报财政部。无部门预算申报渠道的专业机构,通过科技部报送。 /p p   第十四条 科技部对项目安排建议进行合规性审核。财政部结合科技部意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向专业机构下达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不含具体项目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p p   第十五条 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一般不予调剂,因概算变化等确需调剂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按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p p   第十六条 在重点专项实施周期内,由于年度任务调整等导致专业机构当年未下达给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由于重点专项因故中止等原因,专业机构尚未下达给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资金,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strong /p p   第十七条 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p p   第十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p p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p p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p p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p p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p p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p p   (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p p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p p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p p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p p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p p   第十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p p   第二十条 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p p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p p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p p   (三)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p p   第二十一条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p p   课题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四章 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批 /strong /p p   第二十二条 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汇总形成。 /p p   (一)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并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p p   (二)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p p   第二十三条 重点专项项目不得在预算申报前先行设置控制额度,可在重点专项年度申报指南中公布重点专项概算。 /p p   项目实行两轮申报的,预申报环节时,项目申报单位提出所需专项资金预算总额 正式申报环节时,专业机构综合考虑重点专项概算、项目任务设置、预申报情况以及专家建议等,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预算。 /p p   项目实行一轮申报的,按照正式申报环节要求组织编报预算。 /p p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项目申报单位对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 /p p   第二十五条 专业机构委托相关机构开展项目预算评估。预算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丰富的国家科技计划预算评估工作经验、熟悉国家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政策、建立了相关领域的科技专家队伍支撑、拥有专业的预算评估人才队伍等。 /p p   第二十六条 预算评估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项目以及课题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 /p p   预算评估过程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直接费用预算,同时应当建立健全与项目申报单位的沟通反馈机制。 /p p   第二十七条 专业机构根据预算评估结果,提出重点专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并予以公示。 /p p   第二十八条 专业机构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重点专项预算和科技部对项目安排建议的审核意见,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下达重点专项项目预算,并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含预算)。 /p p   项目任务书(含预算)是项目和课题预算执行、财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应以项目预算申报书为基础,突出绩效管理,明确项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责权,明确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资金额度,包括其他来源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等。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五章 项目预算执行与调剂 /strong /p p   第二十九条 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办理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支付年度项目资金的有关手续。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 /p p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课题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资金。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研究进度,及时向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课题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p p   逐级转拨资金时,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专业机构将采取约谈、暂停项目后续拨款等措施。 /p p   第三十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p p   第三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p p   第三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p p   第三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p p   第三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p p   第三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p p   第三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p p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以及增减参与单位的,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逐级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专业机构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准。 /p p   (二)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剂,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批准,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备案。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课题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审批手续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同意后,报专业机构批准。 /p p   (三)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p p   第三十七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20日前,审核课题上年度收支情况,汇总形成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报送专业机构。决算报告应当真实、完整,账表一致。 /p p   项目资金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财务决算,其资金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告中编制反映。 /p p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p p   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p p   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p p   第三十九条 项目或课题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组织清查处理,确认并回收结余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六章 项目财务验收 /strong /p p   第四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课题资金决算。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向专业机构提出财务验收申请。 /p p   财务验收申请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后的三个月内提出。 /p p   第四十一条 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财务验收。财务验收前,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p p   财务验收工作应当在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后的六个月内完成。 /p p   在财务验收前,专业机构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规定检查承担单位的科技报告呈交情况,未按规定呈交的,应责令其补交科技报告。 /p p   第四十二条 财务验收应当按项目组织,以项目下设的课题为单元开展和出具财务验收结论,综合形成项目财务验收意见,并告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 /p p   第四十三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p p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p p   (二)未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p p   (三)截留、挤占、挪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p p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p p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p p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p p   (七)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资金 /p p   (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p p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p p   第四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财务验收完成后一个月之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p p   完成课题任务目标并通过财务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财务验收完成起两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两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上缴专业机构,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p p   未通过财务验收或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的课题,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由专业机构收回,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p p   第四十五条 专业机构应当在财务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将财务验收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并将验收结论报科技部备案。验收结论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p p   第四十六条 科技部对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进行随机抽查。对财务审计,重点抽查审计依据充分性、结论可靠性、审计工作质量及对重大违规问题的披露情况 对财务验收,重点抽查验收程序规范性、依据充分性、结论可靠性和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情况。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七章 监督检查 /strong /p p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和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检查机制。监督检查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p p   第四十八条 科技部、财政部应当根据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通过专项检查、专项审计、年度报告分析、举报核查、绩效评价等方式,对专业机构内部管理、重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和内部控制、项目资金拨付的及时性、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抽查。 /p p   第四十九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承担单位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实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责任,配合财政部、科技部开展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 /p p   第五十条 专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重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承担单位,采取警示、指导和培训等方式,加强对承担单位的事前风险预警和防控。 /p p   专业机构应当在每年末总结当年的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情况,并报科技部备案。 /p p   第五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项目资金安全。 /p p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课题承担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p p   第五十二条 承担单位在预算编报、资金拨付、资金管理和使用、财务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严肃处理。科技部、财政部、专业机构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p p   监督检查和验收过程中发现重要疑点和线索需要深入核查的,科技部、财政部可以移交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反馈科技部、财政部。 /p p   第五十三条 经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作出正式处理,存在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 /p p   第五十四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重点专项概预算审核下达,专业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重点专项项目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p p   第五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专业机构、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等参与资金管理使用的行为进行记录和信用评价。 /p p   相关信用记录是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预算核定、结余资金管理、监督检查、专业机构遴选和调整等的重要依据。信用记录与资金监督频次挂钩,对于信用好的机构和人员,可减少或在一定时期内免除监督检查 对于信用差的,应当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八章 附则 /strong /p p   第五十六条 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重点专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p p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7月7日财政部、科技部颁布的《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过渡期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5〕154号)和2016年4月18日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财办教〔2016〕25号)同时废止。 /p p br/ /p
  • 财政部、科技部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科技部  2016年12月30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组织实施方式。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重点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重点专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第三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行多元化投入方式,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具体支持方式在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中央财政后补助支持方式具体规定另行制定。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 重点专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当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  第六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聚焦重点专项研发任务,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注重加强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二)明晰权责,放管结合。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承担单位资金管理的法人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遵循规律,注重绩效。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特点,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依法理财的要求。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财政部、科技部负责研究制定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制度,组织重点专项概算编制和评估,组织开展对重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按照资金管理制度,核定批复重点专项概预算 专业机构是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申报、评估、下达和项目财务验收,组织开展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重点专项概预算管理  第八条 重点专项概算是指对专项实施周期内,专项任务实施所需总费用的事前估算,是重点专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重点专项概算包括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第九条 专业机构根据重点专项的目标和任务,编报重点专项概算,报财政部、科技部。  第十条 重点专项概算应当同时编制收入概算和支出概算,确保收支平衡。  重点专项收入概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概算和其他来源的资金概算。  重点专项支出概算包括支出总概算和年度支出概算。专业机构应当在充分论证、科学合理分解重点专项任务基础上,根据任务相关性、配置适当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按照任务级次和不同研发阶段编列支出概算。  第十一条 财政部、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对重点专项概算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结合财力可能,财政部核定并批复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一般不予调整。重点专项任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确需调整的,专业机构在履行相关任务调整审批程序后,提出调整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总概算不变,重点专项年度间重大任务调整等导致年度概算需要调整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三条 专业机构根据核定的概算组织项目预算申报和评估,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和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建议,项目安排建议按程序报科技部,预算安排建议按照预算申报程序报财政部。无部门预算申报渠道的专业机构,通过科技部报送。  第十四条 科技部对项目安排建议进行合规性审核。财政部结合科技部意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向专业机构下达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不含具体项目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第十五条 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一般不予调剂,因概算变化等确需调剂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按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第十六条 在重点专项实施周期内,由于年度任务调整等导致专业机构当年未下达给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由于重点专项因故中止等原因,专业机构尚未下达给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资金,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七条 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十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十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二十条 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三)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第二十一条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课题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 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汇总形成。  (一)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并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二)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三条 重点专项项目不得在预算申报前先行设置控制额度,可在重点专项年度申报指南中公布重点专项概算。  项目实行两轮申报的,预申报环节时,项目申报单位提出所需专项资金预算总额 正式申报环节时,专业机构综合考虑重点专项概算、项目任务设置、预申报情况以及专家建议等,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预算。  项目实行一轮申报的,按照正式申报环节要求组织编报预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项目申报单位对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  第二十五条 专业机构委托相关机构开展项目预算评估。预算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丰富的国家科技计划预算评估工作经验、熟悉国家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政策、建立了相关领域的科技专家队伍支撑、拥有专业的预算评估人才队伍等。  第二十六条 预算评估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项目以及课题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  预算评估过程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直接费用预算,同时应当建立健全与项目申报单位的沟通反馈机制。  第二十七条 专业机构根据预算评估结果,提出重点专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专业机构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重点专项预算和科技部对项目安排建议的审核意见,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下达重点专项项目预算,并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含预算)。  项目任务书(含预算)是项目和课题预算执行、财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应以项目预算申报书为基础,突出绩效管理,明确项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责权,明确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资金额度,包括其他来源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等。  第五章 项目预算执行与调剂  第二十九条 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办理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支付年度项目资金的有关手续。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课题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资金。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研究进度,及时向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课题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逐级转拨资金时,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专业机构将采取约谈、暂停项目后续拨款等措施。  第三十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三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三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以及增减参与单位的,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逐级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专业机构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准。  (二)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剂,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批准,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备案。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课题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审批手续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同意后,报专业机构批准。  (三)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三十七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20日前,审核课题上年度收支情况,汇总形成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报送专业机构。决算报告应当真实、完整,账表一致。  项目资金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财务决算,其资金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告中编制反映。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三十九条 项目或课题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组织清查处理,确认并回收结余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第六章 项目财务验收  第四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课题资金决算。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向专业机构提出财务验收申请。  财务验收申请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后的三个月内提出。  第四十一条 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财务验收。财务验收前,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财务验收工作应当在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后的六个月内完成。  在财务验收前,专业机构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规定检查承担单位的科技报告呈交情况,未按规定呈交的,应责令其补交科技报告。  第四十二条 财务验收应当按项目组织,以项目下设的课题为单元开展和出具财务验收结论,综合形成项目财务验收意见,并告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  第四十三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七)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资金   (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财务验收完成后一个月之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完成课题任务目标并通过财务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财务验收完成起两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两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上缴专业机构,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未通过财务验收或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的课题,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由专业机构收回,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第四十五条 专业机构应当在财务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将财务验收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并将验收结论报科技部备案。验收结论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六条 科技部对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进行随机抽查。对财务审计,重点抽查审计依据充分性、结论可靠性、审计工作质量及对重大违规问题的披露情况 对财务验收,重点抽查验收程序规范性、依据充分性、结论可靠性和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情况。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和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检查机制。监督检查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四十八条 科技部、财政部应当根据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通过专项检查、专项审计、年度报告分析、举报核查、绩效评价等方式,对专业机构内部管理、重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和内部控制、项目资金拨付的及时性、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抽查。  第四十九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承担单位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实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责任,配合财政部、科技部开展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  第五十条 专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重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承担单位,采取警示、指导和培训等方式,加强对承担单位的事前风险预警和防控。  专业机构应当在每年末总结当年的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情况,并报科技部备案。  第五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项目资金安全。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课题承担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十二条 承担单位在预算编报、资金拨付、资金管理和使用、财务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严肃处理。科技部、财政部、专业机构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监督检查和验收过程中发现重要疑点和线索需要深入核查的,科技部、财政部可以移交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反馈科技部、财政部。  第五十三条 经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作出正式处理,存在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四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重点专项概预算审核下达,专业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重点专项项目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专业机构、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等参与资金管理使用的行为进行记录和信用评价。  相关信用记录是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预算核定、结余资金管理、监督检查、专业机构遴选和调整等的重要依据。信用记录与资金监督频次挂钩,对于信用好的机构和人员,可减少或在一定时期内免除监督检查 对于信用差的,应当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重点专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7月7日财政部、科技部颁布的《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过渡期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5〕154号)和2016年4月18日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财办教〔2016〕25号)同时废止。
  • 浙江下达专项补助资金支持检测机构建设
    浙江省财政厅近日下达了省级专项资金补助4600多万元,以支持该省质监系统技术机构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其中省级机构检验检测能力装备补助资金3950万元,市县机构检验检测能力装备补助资金660万元。   据了解,在今年第一季度末,浙江省质监局下达了全省质监系统2013年度检验检测项目建设计划,共有179个项目列入计划,资金总预算26061.44万元,其中省本级计划建设项目27项,计划投入6924.5万元 市县计划建设项目152项,计划投入19136.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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