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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急需境外新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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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急需境外新药相关的资讯

  • 政策图解: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审评审批工作程序之一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药闻”发布了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审评审批工作程序之一的图解版本,该版本为广大受众群体提供了更加清晰、直观的政策解读方式。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从图解中可以看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专门通道对临床急需的境外已上市新药进行审评审批的工作程序主要为:第一,确定专门通道审评审批的品种范围;第二,按照品种范围组织开展品种遴选,包括初步筛选出符合本程序要求的品种名单,之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召开专家论证会,遴选出符合要求的品种名单;最后公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审中心发布纳入专门通道审评审批的品种名单。附图解与政策原文公告。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1.jp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371e0a72-87b3-4646-af56-15c42527f82d.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width=" 567" height=" 427" title=" 2.png" style=" width: 466px height: 376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8363708a-970c-40c3-8eea-a33a639c1f28.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width=" 566" height=" 475" title=" 3.png" style=" width: 438px height: 375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d262df99-f27f-4156-a4d9-2e7442c3fd9c.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width=" 569" height=" 751" title=" 4.png" style=" width: 451px height: 672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88a944dd-28df-47c4-a544-b83a5cf6e565.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width=" 541" height=" 724" title=" 5.png" style=" width: 430px height: 656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2bde7ffd-61b2-4e38-9c88-f883dae4ef7b.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微信截图_20181206105256.pn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563470de-40f1-47a6-8b00-dc6ea0c1826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127, 127, 127) font-size: 14px " 截图来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span /p p br/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margin-right: 2px vertical-align: middle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title=" 2018年第79号公告附件.doc.doc"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2px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12/attachment/3716acdf-7569-4b2a-b802-9e725e4c9a2f.doc" 2018年第79号公告附件.doc.doc /a /p p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81207/476676.shtml" target=" _blank" textvalue=" 图解政策之二,请点击查看"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图解政策之二,请点击查看 /span /strong /span /a /p
  • 罕见病药上市大提速!CFDA发文加快临床急需药品有条件上市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001.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2/insimg/b4f2e51b-a58b-4903-991c-bdb6283299d8.jpg" / /p p   (一)应用替代终点指标或中间临床终点指标的临床研究结果可以预测该产品很可能具有疗效和临床获益而给予有条件批准上市。 /p p   (二)根据早期或中期临床试验数据,可合理预测或判断其临床获益且较现有治疗手段具有明显优势,允许在完成确证性临床试验前有条件批准上市。 /p p   (三)境外已批准上市的罕见病治疗药品。 /p p   申请有条件批准的基本条件包括: /p p   新药应该是拟用于预防或治疗严重疾病或降低疾病进展至更严重程度的药品包括治疗罕见病的药品。 /p p   目标适应症的现有治疗手段应具有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未满足的临床需求通常包括以下情况: /p p   (一)无批准可用的治疗方法。 /p p   (二)有可用的治疗方法:当一种病症存在可用疗法时,如果新的治疗药品能满足下述条件,通常也被认为可解决未满足的临床需求: /p p   1.与现有疗法相比,对疾病的严重结果有明显改善作用 /p p   2.对现有疗法不耐受或无疗效的患者有明显疗效作用 /p p   3.可以有效地与不能与现有疗法联用的其他关键药物联用 /p p   4.疗效与现有疗法相当,但可避免现有疗法的严重毒性或降低有害的药物相互作用或改善病人的依从性 /p p   5.解决新出现或预期会发生的公共卫生需求。 /p p   此外,意见稿明确,在以下情况下,药品监管机构可撤销已经获得的有条件上市许可: /p p   (一)要求证实产品预测临床获益的试验未能证实该获益。 /p p   (二)其他证据证明产品在使用条件下未显示安全或有效。 /p p   (三)申请人未能尽职开展所需的批准后药物试验。 /p p   (四)申请人传播与产品有关的虚假或误导性宣传资料。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临床急需药品有条件批准上市的技术指南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征求意见稿) /strong /p p   第一章 总 则 /p p   第一条 为加快具有临床价值的临床急需药品上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药品注册审评工作实践,制定本指南。 /p p   第二条 临床急需药品有条件批准上市是指对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创新药,在规定申请人必须履行特定获得正规批准的条件下,基于以下情况而批准上市。 /p p   (一)应用替代终点指标或中间临床终点指标的临床研究结果可以预测该产品很可能具有疗效和临床获益而给予有条件批准上市。 /p p   (二)根据早期或中期临床试验数据,可合理预测或判断其临床获益且较现有治疗手段具有明显优势,允许在完成确证性临床试验前有条件批准上市。 /p p   (三)境外已批准上市的罕见病治疗药品。 /p p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未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用于治疗严重或危及生命的疾病或罕见病的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创新药。目的是缩短临床试验的研发时间,提早应用于无法继续等待的急需病人。 /p p   第二章 基本条件 /p p   第四条 申请有条件批准的新药应该是拟用于预防或治疗严重疾病或降低疾病进展至更严重程度的药品包括治疗罕见病的药品。对严重疾病的定义应基于临床上对生存、日常功能以及疾病病程和预后的判断。 /p p   第五条 目标适应症的现有治疗手段应具有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未满足的临床需求通常包括以下情况: /p p   (一)无批准可用的治疗方法。 /p p   (二)有可用的治疗方法:当一种病症存在可用疗法时,如果新的治疗药品能满足下述条件,通常也被认为可解决未满足的临床需求: /p p   1.与现有疗法相比,对疾病的严重结果有明显改善作用 /p p   2.对现有疗法不耐受或无疗效的患者有明显疗效作用 /p p   3.可以有效地与不能与现有疗法联用的其他关键药物联用 /p p   4.疗效与现有疗法相当,但可避免现有疗法的严重毒性或降低有害的药物相互作用或改善病人的依从性 /p p   5.解决新出现或预期会发生的公共卫生需求。 /p p   第六条 监管机构基于提供的临床试验结果,对终点指标的有效性评估可预测该药品的临床获益。 /p p   第三章 疗效指标选择 /p p   第七条 用于有条件批准临床急需药品上市的终点指标通常有两类:(1)很可能预测临床获益的替代终点,(2)可以更早测量药物对临床获益的中间临床终点指标,根据早期或中期临床试验数据,可合理预测或判断其临床获益且较现有治疗手段具有明显优势。申请人应与监管机构沟通并确定有条件批准的替代终点指标、早期或中期临床试验数据要求、可合理预测或判断其临床获益的标准、确证性临床试验的设计及其他前提条件。这些协议条件将作为有条件批准上市申请的受理、立卷审查和审评审批的重要依据。临床终点是直接测量药物疗效的特征或变量,即对患者感觉(例如症状缓解)、功能(例如运动性改善)或生存的影响。 /p p   第八条 一般用于有条件批准的临床研究替代终点是一个生物标志物,可以是实验室检查项目、放射影像学、体征或其他指标,其本身并不衡量临床获益,但可以预测临床获益。依据支持标志物对临床获益的预测能力的证据的强度,替代终点可以是已知可预测临床获益的生物标志物,或者是很可能预测药品拟定临床获益的生物标志物。 /p p   第九条 中间临床终点指标一般用于慢性疾病的临床获益评价,通常认为短期临床获益很可能预测长期临床获益。例如,治疗多发性硬化病的药物用于常规批准需要有2年的用药观察临床指标,而用于有条件批准的中间临床终点指标只需要有1年的用药观察即可。 /p p   第十条 早期或中期临床试验数据是指尚未完成临床试验方案前所提交的临床试验数据。 /p p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该提供拟定替代终点,中间临床终点,早期或中期临床试验数据很可能预测药物预期临床获益的证据。确定终点指标是否很可能预测临床获益需要根据疾病、终点和预期作用之间关系的生物学合理性以及支持这种关系的经验证据进行判断。 /p p   第十二条 支持有条件上市许可的临床试验数据质量应符合相关指南的要求和标准。有效性标准应基于充分的临床研究。若根据早期或中期临床试验数据,可合理预测或判断其临床获益且较现有治疗手段具有明显优势,也可允许在完成确证性临床试验前有条件批准上市。但需与药品监管机构达成可合理预测或判断其临床获益的标准。 /p p   第四章 责任和义务 /p p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该尽早制定确证性临床试验的方案,制定临床试验时间表,以便尽快获得产品是否具有临床获益的直接数据。在批准有条件上市时,申请人应就要求的确证性临床试验方案与监管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并开始实施。如不能开始实施,应提供充分证据。 /p p   第十四条 根据中间临床终点指标,早期或中期临床试验数据而批准上市的,需按已确定的临床试验方案完成临床试验。 /p p   第十五条 如治疗罕见病的药品已在境外批准上市,申请人可应用支持其境外批准上市的数据来直接申报有条件批准上市。如获有条件批准,申请人需尽快完成药品监管机构要求的人种差异试验及其他临床试验。 /p p   第十六条 在以下情况下,药品监管机构可撤销已经获得的有条件上市许可: /p p   (一)要求证实产品预测临床获益的试验未能证实该获益。 /p p   (二)其他证据证明产品在使用条件下未显示安全或有效。 /p p   (三)申请人未能尽职开展所需的批准后药物试验。 /p p   (四)申请人传播与产品有关的虚假或误导性宣传资料。 /p p   第五章 管理程序及要求 /p p   第十七条 对于有条件批准临床急需药品上市的申请,申请人可参照《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申请与监管机构的沟通会议,讨论有条件上市许可的可能性及相关要求。 /p p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在提交药品上市申请时,提出有条件批准临床急需药品上市的申请。 /p p   第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负责对有条件上市申请进行技术审评,必要时召开专家咨询会对技术问题进行讨论。 /p p   第二十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p p /p
  • 如何破解新药临床试验低成功率?听听他们怎么说
    来自2022年的研究报告,新药从发现、研发、临床试验再到上市,呈现漏斗状的发展趋势。而最终能够顺利成功获批上市的药物,从整个流程来看不到10%。通过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可以看到临床前测试及临床试验研究评估是筛除失败的候选药物的关键环节,而且在临床试验阶段表现更为显著。因此充分把握这两个关键环节的技术细节,包括优化前期药物筛选方案,以及通过有效的生物标志物检测技术把控临床试验入组标准和疗效评估方案,将有助于提高新药临床试验的成功率。 (图片来自:doi: 10.1016/j.apsb.2022.02.002) ///// 临床前药效评价是药物研发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主要目的是通过细胞实验和动物模型等方法评估候选药物的生物学活性和安全性。临床前药效评价,常用的技术设计思路包括基于细胞反应分析的药物安全性评价以及药效分析中的细胞学实验。此类评价通过监测药物对不同细胞类型的影响,能够初步筛选出具有潜在毒性的化合物,从而避免在后续动物实验中浪费资源。该技术的主要价值在于其高效性和可重复性,使研究人员能够快速获取候选药物的安全性数据。此外,药效分析中的细胞学实验也是一种常见的临床前药效评价方法。此类实验通过观察药物对细胞增殖、分化、凋亡等生物学过程的影响,能够为药物的机制研究提供重要线索。 在临床试验阶段,药效评价的研究设计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化,主要目的是在人体内验证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临床试验药效评价的技术和方法在实践中不断发展。药物代谢动力学(ADME)检测是一种通过分析药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过程,评估药物行为的重要技术。此技术能够帮助研究人员了解药物在人体内的动态变化,从而优化药物剂量和给药方案,提高治疗效果并减少不良反应。微小残留病灶检测(MRD)是另一种在临床试验中广泛应用的技术,主要用于评估治疗后残留的癌细胞数量。该技术的高灵敏度使其能够检测到极少量的残留病灶,为治疗效果的评估和患者的长期预后提供重要参考。同时利用生物标志物检测技术也能够更加精确地为病人入组研究以及疗效评估提供价值。 丹纳赫生命科学重视市场需求,基于这一现状于2024年5月24日举办了上海-广州两地联动临床前与临床试验药效评价现场培训交流会。活动在丹纳赫中国生命科学研究院位于上海和广州的应用研发中心同步联动举行,通过实时网络连线互动,来自两地的医药研究专家齐聚一堂,共同探讨药效评价的最新技术与应用。通过一天的理论介绍及实践操作,结合专家的讲解和互动讨论,学员们深入了解了临床前和临床试验药效评价的技术设计思路、主要技术及其应用价值。 丹纳赫中国生命科学研究院 上海应用研发中心 丹纳赫中国生命科学研究院 广州应用研发中心 此次培训我们邀请了多位行业专家担任讲师,他们在各自的领域都有着深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药效整体解决方案助力成功的药物研发 欧陆生物 钟孟麟博士 来自Eurofins Discovery欧陆生物的亚太科学项目负责人钟孟麟博士首先介绍了药效评价解决方案在药物研发中的应用,涵盖了从药物靶点识别到临床前优化的全过程。钟老师强调了药效评价在加速药物研发中的关键作用,他详细讲解了药物筛选、靶点验证、候选药物的优化和毒性评估等多个环节,特别是如何通过高通量筛选和计算机模拟技术提高药物发现的效率。此外,他还分享了欧陆生物在药效评价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和成功案例,展示了先进技术在新药研发实际应用中的巨大潜力。 药效分析中的细胞学实验 贝克曼库尔特生命科学 贺姮 来自贝克曼库尔特生命科学的流式技术专家贺姮分享了药效分析中的流式细胞术实践经验。她详细介绍了流式细胞术在细胞增殖、细胞毒性、细胞凋亡和细胞迁移等多种细胞学实验中的检测方法,并通过具体的细胞治疗案例,包括标志物检测、MRD检测等展示了这些方法在药效评价中的应用。她强调了实验设计的重要性,包括选择合适的细胞标志物、优化实验条件和标准化操作流程等。贺姮还分享了她在细胞学实验中遇到的挑战和解决方案,为在场的学员提供了实用的指导建议。 基于细胞效应分析的药物安全性评价 美谷分子仪器 朱晖 美谷分子仪器的应用科学家朱晖探讨了基于细胞反应分析的药物安全性评价。朱晖详细讲解了细胞反应分析的基本原理和技术优势,并通过实际案例展示了利用酶标仪和FLIPR在药物筛选和安全性评价中的应用。他强调了细胞反应分析在早期药物研发中的重要性,能够快速筛选出具有潜在毒性的化合物,从而提高研发效率并降低成本。他还介绍了最新的技术进展,比如通过高内涵成像技术结合类器官技术,构建高通量药物筛选平台,展示了前沿的技术视野。临床试验中的药物代谢动力学(ADME)检测 SCIEX中国 雷敏 SCIEX中国药物领域的应用工程师雷敏详细介绍了临床试验中的药物代谢动力学(ADME)检测。雷敏阐述了ADME检测在药物研发中的重要性,通过分析药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过程,帮助研究人员了解药物的药代动力学特性。她介绍了在ADME检测中使用到的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技术(LC-MS/MS),并分享了SCIEX在ADME检测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应用案例。 微小残留病灶检测(MRD)对临床试验的关键价值 IDT 王艳霞(线上讲课) 对于分子生物学相关的应用,来自IDT的应用科学家王艳霞分享了微小残留病灶(MRD)在临床试验中的检测价值。王艳霞详细介绍了MRD检测的原理和方法,包括流式细胞术、基于PCR的分子检测技术以及NGS测序技术。她通过具体的研究案例,展示了MRD检测在评估治疗效果和预测患者预后方面的应用,同时探讨了MRD检测在不同癌症类型中的应用前景,并分享了最新的研究进展和技术创新。最后,她展示了通过NGS技术检测MRD的技术路线,为学员提供了深入的技术指导和研究思路。 临床试验研究中的多色免疫荧光生物标记物检测 Abcam 苏倩博士 最后,来自Abcam的大客户经理苏倩博士讨论了多免疫荧光技术在临床试验中的应用,并通过实际案例展示了该技术在药效评价中的特点。她对比了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评价对于新药研发和上市的影响,强调了临床试验评价在新药获批的关键价值,从而提出检测生物标志物的重要性。随后她具体介绍了多色免疫荧光检测中抗体的选择对于实验灵敏度和特异性的重要影响,并通过实际案例分享了如何利用Abcam网站提供的信息,选择合适的抗体进行多色免疫荧光检测,为现场的学员提供了多色免疫荧光实验方面的宝贵技术指导。 活动当天,丹纳赫生命科学为学员们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和丰富的学习资源。无论是在上海还是广州的培训现场,我们都配备了先进的实验设备和专业的技术支持团队,确保每位学员都能在实践中掌握所学知识。通过理论结合现场实操的方式,让学员们进一步深入接触和了解当下在药效评估方面的先进技术。 现场实操演示讲解 基于徕卡显微系统的Cell DIVE超多标组织 成像分析系统讲解多色免疫荧光技术 药筛过程中用到的活细胞成像技术及类器官成像展示 通过此次培训,学员们不仅学到了前沿的药效评价技术,还通过与专家和同行的交流,拓展了视野,启发了新的研究思路。未来,丹纳赫生命科学还将继续举办类似的培训交流活动,致力于推动科学研究的进步和创新,加速科研工作者的发现步伐。药效评价作为药物研发的重要环节,其技术和方法不断发展,为新药的发现和临床应用提供了坚实的科学基础。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的不断深入,药效评价将在提升药物研发效率、降低研发成本和提高药物安全性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期待更多的研究人员能够参与到这项工作中,共同推动医药科学的发展与进步。 徕卡显微咨询电话:400-630-7761 关于徕卡显微系统 徕卡显微系统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9世纪,作为德国著名的光学制造企业,徕卡显微成像系统拥有170余年显微镜生产历史,逐步发展成为显微成像系统行业的领先的厂商之一。徕卡显微成像系统一贯注重产品研发和最新技术应用,并保证产品质量一直走在显微镜制造行业的前列。 徕卡显微系统始终与科学界保持密切联系,不断推出为客户度身定制的显微解决方案。徕卡显微成像系统主要分为三个业务部门:生命科学与研究显微、工业显微与手术显微部门。徕卡在欧洲、亚洲与北美有7大产品研发中心与6大生产基地,在二十多个国家设有销售及服务分支机构,总部位于德国维兹拉(Wetzlar)。
  • 食药监局严查新药研发 临床检测数据造假各种现形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去年7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简称CFDA)发布了被业界称为“史上最严数据核查要求”的“722文”,此文件聚焦在国内医药研发领域此前常见的临床试验数据不规范、不完整,乃至造假等问题。 br/ /p p   “722文”共列出1622个受理号需要进行自查,并要求在文件发布后一个月内,由药企上交自查电子版报告,或者撤回申请。该文件甫一出台,就在医药行业引发被形容为“惨案”的药品注册申请的撤回潮,其影响力蔓延至今。 /p p   记者查阅CFDA官网的公告发现,自“722文”发布至今,被该文要求自查的1622个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号中,已有超过80%的申请被撤回。业内人士解读称,这意味着在未来几年中,我国市场的新药上市数量将比以往大幅减少,此举堪称史无前例。“2015年对于医药行业来说的确是多事之秋,可以说这种形势已经蔓延到2016年。”记者掌握的一份医药行业的研究报告中,如此形容。 /p p   在新药研制过程中,药企、合作研究组织(下简称CRO)以及临床试验点(多为三甲医院)构成三方关系,彼此之间既有合作,亦有法定的监督职责。 /p p   记者通过采访上海两家CRO资深工作人员以及一位临床研究协调员(CRC)并调查发现,此前国内医药行业在新药研发领域的造假行为,其目的不尽相同,手段五花八门,存在诸多隐患。 /p p   “药品研发环节的造假如果不整治,将来一定会出大乱子,早管比晚管好,”记者采访的一位CRO工作人员吴先生评论称,“目前看来CFDA整治这个乱象的决心很大,至少现在看起来很有效果。” /p p    strong “722文”所述自查范围涵盖新药研发最易造假环节 /strong /p p   “722文”要求在当时正在申请药品注册的药企进行自查,并规定了包括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仪器设备的合规性、临床试验患者筛选,以及药物和生物样本在运输和保存过程中的规范性等七种自查项目。 /p p   “这个自查范围基本涵盖了新药研发最容易造假的几大环节。”前述CRO工作人员解释称。 /p p   “722文”出台当天,业界较知名的医药新闻网站生物谷就刊文认为,“毫无疑问,这对很多医药企业而言将是一个无眠之夜”。 /p p   这篇此后被业界广泛引用的文章还认为,由于该文件规定在当年8月25日后,CFDA就会对自查中的疑点进行飞行检查,留给药企自查的时间只有三十几天,因此那些对新药研发过程没有信心的药企,将会大量撤回药品注册申请。“撤回还是不撤回?这真的是一个问题!不撤回,极有可能被罚3年内不得再申请 撤回,又心有不甘,已经投入那么大成本,凭什么就撤我的,造假的可不止我一家。”文章分析说。 /p p    strong 一如此文预期,撤回潮真的发生了。 /strong /p p   根据记者查阅CFDA官网公告后统计,自“722文”发布至今年1月,以最初的1622个受理号为基数,药企撤回药品注册申请的项目数量,再加上CFDA不批准申请的数量占比为73%,若扣除165个免临床受理号,撤回加不批准占比已经达到81%。今年2月至5月,又有15家药企申请撤回22个药品注册申请。 /p p   “在撤回的项目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要补充进行CFDA新要求的相关药品研发试验项目,”吴先生对晨报记者说,“但也不排除自认临床数据造假,因此药企撤回的情况。” /p p   记者统计“722文”下发后各批次药企申请撤回公告发现,注册在安徽、贵州、江西、内蒙古、宁夏、青海、山西、陕西、天津、新疆这十个省区市的药企,在“722文”后要么撤回了项目,要么未被CFDA批准,等同“全军覆没”。其中最令人震惊的是山东省,在归属山东药企的125个受理号中,仅存活1个了。 /p p   另一个有趣的现象是,根据统计,在这几波药企撤回潮中,存活率(指未撤回项目加上已被CFDA批准的药物数量,除以总申请数量的比率)为0的公司,共占到受“722文”规范的药企总数的77% 而在另一个方面,亦有占比为18%的企业,其药物申请存活率为100%。这证明亦有一小部分药企(其中多数为外企),在监管趋严的情况下,仍能证明自己在新药研发过程中是确保规范的。 /p p   “全系统对这次整顿要狠下决心,不怕暴露问题,不怕揭短露丑。发现问题、暴露问题是有能力、有勇气、有成绩的表现。隐瞒问题、遮掩问题是失职,甚至渎职,要追究责任。”CFDA副局长吴浈表示。 /p p   5个月后,CFDA再次召开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座谈会,此会议的新闻稿称,“大家一致认为,临床试验数据造假是制药工业发展中的一个‘毒瘤’”、“核查中的阵痛,是医药行业重生的必经过程。” /p p    strong 1.临床试验造假敲响所有临床试验点警钟 /strong /p p   “从大方向来说,新药研发中的造假行为,主要分为临床检测数据造假,以及临床试验点筛选、给药和跟踪受验病人时造假,”上海某知名CRO公司员工王先生说,“前一种造假,只要CFDA有心检查,一定会露出马脚,而后一种造假则相对更隐蔽,检查也更需要费时费力。” /p p   吴先生介绍说,新药研发过程主要由化合物筛选,临床前试验,新药临床研究申请,一、二、三期临床试验,新药申请以及最终的批准上市等几大环节构成。药企一旦被批准通过新药临床研究申请,一般情况下就会找到CRO和CRC,协助完成临床试验和数据检测。 /p p   CRO的主要工作是负责检测从受验患者处采集回来的生物样本,向药企提供检测报告。而CRC主要负责在具有临床试验点资质的医院蹲点,监督医院按照药企设计的临床试验方法,筛选有资格进行临床试验的患者,并向患者提供药物、采集生物样本等工作。 /p p   吴先生补充称,前述王先生所述的两大造假方向,都集中于新药临床研究申请,一、二、三期临床试验这两个阶段,而一旦出现造假行为,CRO和CRC“都难辞其咎”。时常在三甲医院蹲点的一家CRC公司员工刘先生,向记者介绍了两种常见的造假方法——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其一是在药品上动手脚。 /span /strong /p p   刘先生举例称,比如该药物在药企前期做毒理实验时,已清楚地知道效果不如预期,但为了上市,药企可能会在实际给药的时候,串通CRC耍花招。 /p p   “原本按照标准临床试验规范,是要求这个药与已上市的、治疗相同疾病的药物分别向病人给药,分析新药和已上市药在药效上的差别,”刘先生说,“但实际可能是向两组病人都给已上市药物,但名义上仍是新药和已上市药的对照,这样做出来的结果一定是等效的,从而避免了新药药效不及已上市药,导致项目申请被否的结果。”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其二是在筛选符合临床试验标准的病患时造假。 /strong /span /p p   “比如这个病人不满足成为新药临床试验对象的条件,但药企觉得这个病人入组后,会提升药品的效果,就故意修改体检报告,使得他满足条件,”刘先生说,“相反,这个病人本来满足条件,但觉得进来会影响检测结果,药企就串通CRC把体检报告改了,说他不满足。” /p p   不过,刘先生也强调,第二种造假手段在有些时候可能是不得已而为之,“比如药企研发的一款针对特定肿瘤的药物,本来罹患该病的患者就相对少,就会发生该患者其他指标都满足条件,但偏偏在那个时候感冒,按照严格标准是不能被筛选进去的,但为了凑齐临床试验对象的数量,CRC在体检报告中,就不写患者得了感冒,从而满足条件。” /p p   由于CRC常驻临床试验点(多为三甲医院),因此其中是否存在药企、CRC和医院三方勾结串通造假的可能? /p p   对此问题,刘先生根据个人经验对本报称,据他了解,医院主动参与造假的可能性并不高。 /p p   “临床试验点的负责人通常是医院指派的相关科室的主任医生等,理论上如果底下CRC的人弄虚作假,他也是要承担责任的,但不能说他就跟药企有利益输送,”刘先生认为,“毕竟临床试验点负责人本身也是医生,承担大量的临床工作,一般没有太多精力去主管临床试验点的事,由此确实给CRC留下了钻空子的机会。” /p p   不过,、记者查阅CFDA官网发现,在去年11月11日,CFDA公布的药品注册申请不予批准公告中,就有5家三甲公立医院涉嫌临床试验作假,被立案调查。这五家三甲医院分别是: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广州市精神病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p p   根据该公告,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作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在承担河北元森制药有限公司申请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的临床试验过程中,就存在上述第二种CRC造假嫌疑——公告称,“受试者身份信息不全,且与申请人提交的自查报告内容不一致”。“涉及医疗机构的相关责任人由卫生计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公告文末称。 /p p   刘先生对这个公告的解读是,这意味着CFDA向所有临床试验点敲响了警钟。“你这个点挂了临床试验的牌子,不是闹着玩的,真的要下心思去做。CRC之所以能玩出这么多花样,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临床试验点的项目负责人临床工作非常忙,没有空管,”刘先生称,“所以这次CF-DA的意思是,医院自己要把监管责任承担起来,不能再当撒手掌柜。” /p p   strong  2.检测数据造假成本非常低,但容易被查出 /strong /p p   除了CRC造假,CRO在临床试验数据上造假,也是另一大方向。前述CRO工作人员王先生也向本报透露几种常见的CRO检测数据造假的方法——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其一是直接在检测报告中篡改数据。 /strong /span /p p   王先生解释,这种情况多发生于药企在研发一款新药时,在动物实验阶段结果很不错,对该药很有信心,然而进入临床试验阶段,发现数据很不理想,因此就会考虑串通CRO在生物样本的数据上造假。 /p p   “比如测出来实际的数据是100,但在检测报告中写成1000,或者人为把质谱曲线拉高,看起来很漂亮,”王先生透露,“在CF-DA没有委派检查官来CRO检查的情况下,造假成本非常低。” /p p   当然,这种造假手段也非常容易被查出来。王先生说,国内CRO使用的主流检测仪器都有稽查模块,按照CFDA规定,没有安装这一模块的检测仪器不能用于分析临床样本。因此只要CF-DA检察官查看这些记录,就能很迅速地了解通过这款检测仪器得出的数据是否被伪造。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其二是多次对同一样本进行检测,并在最后一次检测中加入标准品,人为制造样本符合预期的假象。 /strong /span /p p   “同一份样品,在质谱仪上打四遍,前三遍没过,最后一遍过了,报了第四遍的数据,对前三遍的检测结果也没有任何解释,”王先生举例,“之所以这么做,有一种可能是前三次在实验操作中出现问题,第四遍操作正确了,所以结果是好的。但更有可能的是,前三遍始终确实不合格,最后一遍在样本中添加了一点标准品或者稀释样本,使得数据符合预期。” /p p   王先生强调,上述两种CRO造假手段已经“无公司敢用”。因为相比于前述CRC造假存在检查难度大、耗费精力多的问题,CRO造假相当容易被查验出来,而一旦CFDA认定CRO存在数据不可信或者数据造假,对CRO来说是灭顶之灾,直接后果就是未来不再会有药企委托这家CRO进行临床数据检测。 /p p    strong 3.“被逼造假”拉低预算,编造实验数据 /strong /p p   还有一种特殊的造假,揭示了国内新药研发领域的机制性缺陷。 /p p   吴先生称,目前市场的格局是甲方市场,亦即CRO一旦得知某家药企的新药项目进入临床阶段,往往会主动上门寻求合作。在这种格局下,CRO为了抢生意,在合同报价上根本不敢开高。 /p p   实际上,CRO所要承担的成本相当高昂,而药企支出给CRO的经费已经通过合同列明,只有总的检测项目成本低于经费的情况下,CRO才能盈利。 /p p   “CRO想留住药企客户,只能把预算拉低一点,但无论如何检测的成本还是在的,那我就想其他办法,比如在实验数据上造假,本来做十次试验,结果只做五次,另外五次我就编出来,成本就低了。”吴先生说。 /p p   事实上,在正常的药企和CRO合同关系中,CRO最重要的责任,就是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然而,在压低成本的大背景下,数据真实性往往被牺牲。吴先生说,真正能做到对数据真实性负责的,是那些公司规模和行业口碑排名靠前的CRO,因为只有他们,无法承受数据造假带来的风险。 /p p   吴先生解释说,过去CFDA对CRO进行检查时,发生过CRO的检测仪器上“干干净净,什么数据都没有”的情况,CRO对此的解释是仪器损坏,已报废购买新机,这有可能是事实,但更大的可能是CRO明确知道只要CFDA来查,一定能查到造假的证据,所以宁可让CFDA认为公司对数据保管有问题,也不能抓到实际造假的证据。而在通常情况下,CFDA没有找到CRO数据造假的确切证据前,只能以“数据不可信”作为结论。 /p p   “查到数据造假被CFDA拉入黑名单就不谈了,而即便只是被认定数据不可信,这家CRO未来的生意很可能也都黄了,”吴先生说,“因为以后CFDA会详查由这家CRO提交的检测报告,而做科研不可能没有问题,查出的问题即便只是无关大局的局部整改,都会拖慢委托这家CRO的药企新药研发的进展。” /p p   也正因此,吴先生认为本次CFDA的强力整治应能引导行业更健康地发展。“毕竟药企即便撤回药物项目,但已上市的药品还在源源不断带来利润,另外撤回后补足试验要求继续申请并被批准的可能性也存在,因此对于大的药企来说,这波强力监管未尝不是好事,”吴先生说,“而那些以往经常依靠弄虚作假的小药企,未来可能会面临倒闭潮。” /p p br/ /p
  • 中国加快引进创新药物 与拜耳开展临床试验
    中国加快引进国际创新药物,去年仅与德国拜耳集团的拜耳先灵医药就启动了20项新药临床试验,使目前的进行的新药临床试验达到31个。这是拜耳医药保健中国总裁李希烈今天透露的最新数据。   李希烈在此间举行的专家座谈会上称,中国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支持医疗机构参与国际性的药物临床试验,以使中国患者更快获得新创新药物以及疗法,从而提高治疗效果,改善生活质量。   据介绍,中国上海有机研究所于1996年就与拜耳医药签署了第一份药物化学合作研究协议,去年拜耳医药又在北京成立了全球研发中心——拜耳先灵医药中国创新中心和在清华大学联合研究中心 由双方科学家共同合作进行针对肿瘤、女性健康、心脏病、糖尿病等领域药物研发。   专家指出,该中心可充分整合科研人员网络,扩大中国患者参与早期临床试验,推动加速新药在中国的审批流程,满足监管部门和医疗机构的需求。   据知,2009年中国已批准拜耳先灵医药的三种新产品进入临床使用。该公司去年在华业务以28%升幅增长,全年销售额达到5.3亿欧元,成为在华前三大外资医药公司之一。
  • CDE发布《创新药(化学药)临床试验期间药学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近日,为进一步配合《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关于创新药相关政策贯彻实施,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创新药(化学药)临床试验期间药学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7月,CDE就发布了相关征求意见稿,历时8个月,现正式发布试行指导原则。据公开资料显示,我国约90%的药物为仿制药,但国家依然高度重视创新药的研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 十三五 " 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医药工业发展规划指南》等规划指南均提出有关创新药发展的目标,并且设立了专项以推动新药研发。在创新药的研发过程中,“变更”不可避免,本指导原则明确指出创新药临床试验期间发生药学变更时, 申请人应当遵循风险评估原则, 结合变更拟发生的临床研究阶段、受试人群、品种特点、 对药物已有认知以及针对变更的初步研究等, 科学地评估变更可能产生的影响。具体见附件。《创新药(化学药)临床试验期间药学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试行)》.pdf
  • CFDA发布创新药(化学药)Ⅲ期临床试验药学研究信息指南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发布了《创新药(化学药)Ⅲ期临床试验药学研究信息指南》。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详情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创新药(化学药)Ⅲ期临床试验药学研究信息指南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创新药药学研究随着研发进展的不断深入,在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研究目的。在创新药临床研究期间,提供的药学研究信息应重点关注临床试验中与受试者安全性相关的部分,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以及提供信息量的多少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药物自身特点、剂型和给药途径、研发阶段、目标人群、疾病的特点和严重程度、临床试验周期等。一般而言,Ⅲ期临床的研究周期较长、受试者较多、临床样品需求量较大,同时伴随研究进展所获得的药学信息也逐渐丰富,这决定了进入Ⅲ期临床试验所需提供的药学研究信息不同于Ⅰ/Ⅱ期临床试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由于药品的复杂多样性,本指南旨在阐述支持创新药(化学药)进入Ⅲ期临床试验药学研究信息的一般性要求。如临床样品采用非常规生产工艺制备,可能需提供更详细的研究信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原料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1& nbsp 基本信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1.1 药品名称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提供原料药命名的相关信息:INN(如已拟定)、中文通用名(如已拟定)、中英文化学名、代号、其他名称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1.2 结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提供已阐明的原料药结构信息,如结构式(应包括成盐和溶剂合物比例、手性/立体化学)、分子式、分子量。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1.3 基本性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列明原料药关键的理化性质及生物药剂学性质,如溶解度、渗透性、BCS分类(如已确定)、引湿性、解离常数(pka)、分配系数(LogP/LogD)、晶型、等电点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2& nbsp 生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2.1 生产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列明原料药生产中(包括生产、检验放行)涉及的所有厂商名称和完整地址。如涉及多个生产厂,还需列明各生产厂的具体职责。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2.2 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提供合成路线、工艺流程图以及工艺描述。工艺描述建议包括:(1)批量(范围);(2)各物料投料比例、合成操作和后处理操作,注明操作条件/参数(如时间、温度)和过程控制(简要描述分析方法),列明用到的溶剂、试剂、催化剂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如原料药制备过程包含发酵工艺、提取工艺、多肽合成工艺、小分子核酸制备工艺等,需提供证明工艺稳定、可控的详细信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于无菌原料药,需提供灭菌工艺和无菌保证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2.3 物料控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按照工艺流程图中的工序,列表说明生产中用到的所有物料(如起始原料、反应试剂、溶剂、催化剂等),说明其质控信息、使用步骤。对于由所用物料引入终产品的杂质,包括异构体(如适用)、毒性有机溶剂/催化剂、潜在遗传毒性杂质和生物外源性物质(如适用)等,需进行控制或结合后续步骤的转化、清除情况进行说明。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建议对起始原料选择的合理性进行说明,提供起始原料供应商、制备路线和简要工艺描述以及控制标准(包括检查项目、分析方法描述和暂定限度)。对于发酵来源原料或天然提取物作为起始原料,还需提供详细资料证明潜在的引起安全性担忧的其他外源性物质(如TSE/BSE及其他病毒、细菌、支原体、真菌和致敏性物质等)得到控制或在后续工艺步骤中被清除。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2.4 关键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如已确定生产的关键步骤,需列出关键步骤及其工艺参数控制范围。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提供已分离的中间体的控制标准(包括检查项目、分析方法简要描述和暂定限度)。必要时,需提供分析方法的初步验证信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2.5 工艺验证和评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不适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2.6 生产工艺的开发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提供相对于I/II期临床样品可能影响到药物质量的重大工艺变更,提供具体变更内容和变更前后的相关研究信息以及必要的安全性风险评估。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于无菌原料药,如原料药无菌生产工艺发生变更,需详细描述变更原因、变更内容,提供变更研究信息并对变更的合理性进行说明。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3& nbsp 特性鉴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3.1 结构及其他特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提供确证原料药结构的研究信息,例如元素分析、高分辨质谱、红外、核磁、紫外、质谱、单晶X衍射(如适用)等。对于多肽类药物/核酸类药物,需提供序列测定、氨基酸/核酸比例、高级结构确定等信息。需提供结构确证用样品信息,具体数据、图谱以及解析过程。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如适用,提供盐型、立体构型、晶型、粒度及分布研究信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3.2 杂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列表说明杂质分析情况,包括杂质名称和/或代号、结构、来源、是否订入标准、安全性支持限度等。对于结构尚未阐明的超过鉴定限度的杂质,也需提供相对保留时间、是否在标准中作为特定杂质控制、安全性支持限度等信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于工艺中用到的溶剂/催化剂但未进行常规控制的,需进行分析说明。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于潜在的遗传毒性杂质,需提供相关研究信息(如来源、结构、控制策略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如原料药制备过程包含发酵或提取步骤,还需提供工艺中潜在的引起安全性担忧的其他外源性物质的分析鉴别、来源情况,如病毒(TSE/BSE等)、细菌、支原体、真菌和致敏性物质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4& nbsp 质量控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4.1 质量标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以表格形式提供原料药的质量标准,包括检测项目、方法(可仅列明方法种类,如HPLC法)、暂定限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无菌工艺制剂所用的原料药需进行微生物控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4.2 分析方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提供具体分析方法(如采用色谱方法,需明确色谱条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4.3 分析方法的验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以表格的形式总结方法学验证结果,需提供典型图谱。如选择药典方法,需提供药典方法适用性确认信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4.4 批分析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更新批分析汇总,包括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批次、Ⅰ/Ⅱ期临床样品批次、稳定性批次以及可代表Ⅲ期临床样品的批次。需注明批号、批量、生产工艺(可以代号表示)、生产地点、生产日期、用途、分析方法(可以编号或版本号表示)、控制限度以及实测结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提供可以代表Ⅲ期临床样品批次的检验报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4.5 质量标准制定依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说明质量标准中的项目设定以及关键项目(如杂质、可能影响制剂性能的质量特性)限度设定依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提供相对于Ⅰ/Ⅱ期临床样品质量标准,Ⅲ期临床样品质量标准变更的内容。如涉及质量标准放宽(如删减检查项目、放宽限度要求),需提供变更原因以及变更依据。如涉及杂质分析方法的重大变更,需提供支持变更的研究信息,评估方法变更的合理性。必要时,采用变更前、后方法对安全性研究批次重新测定,评估杂质限度的合理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5& nbsp 对照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于自制对照品建议提供来源、制备或纯化方法、必要的结构鉴定、标化方法和标化结果。对于外购对照品,需说明来源并提供说明书和批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6& nbsp 包装系统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提供现采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与前期相比如有重大变更,需详细说明。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7& nbsp 稳定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以表格形式提供迄今获得的支持开展Ⅲ期临床试验的稳定性研究结果,列明稳定性批次的批号、批量、生产地点、生产日期、所用工艺(可以代号表示),各稳定性研究使用的分析方法(可以编号或版本号表示)。提供关键项目(如有关物质等)的代表性图谱(如起点、已完成最长时间点、质量发生明显变化的时间点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稳定性数据进行总结,可结合强制降解试验对于可能的降解途径进行讨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基于稳定性研究结果,说明拟定的有效期/复验期和贮存条件。如未规定有效期/复验期,应承诺制剂生产前对原料药重新进行检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为确保NDA阶段获得足够稳定性数据,建议提供正式稳定性研究方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制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P.1& nbsp 剂型及产品组成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以列表方式提供Ⅲ期临床样品单位剂量的处方组成,明确辅料名称、用量、功能及其执行标准。如用到预混辅料需明确其组成,对于包衣材料和胶囊壳尽可能明确其组成。对于制剂中用到但最终去除的成分,也需列出。如附带专用溶剂,需按照上述要求提供其组成。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于特殊制剂(比如用到特定给药装置的吸入制剂、鼻喷剂等),Ⅲ期临床样品处方和给药装置应与商业化产品保持相似。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P.2& nbsp 产品开发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简要描述剂型、规格、处方、工艺开发过程。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于发生药包材相互作用风险高的制剂(如吸入制剂、注射剂、眼用制剂以及口服溶液等),需提供必要的相容性研究信息(如可提取物、浸出物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于需要临用现配制的产品,需提供相关的稀释配伍稳定性研究信息以及配制方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于特定人群(如儿童)用药,药品成分、剂型和给药装置(如有)应安全,并适用于该特定人群。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与Ⅰ/Ⅱ期临床样品相比,如剂型、处方、规格发生了可能影响到产品质量特性(如引起杂质谱的改变、影响到体内行为等)的重大变更,需说明具体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并注意评估风险,视风险程度对变更前后样品开展适当的体外和/或体内桥接研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与Ⅰ/Ⅱ期临床样品相比,如生产工艺发生了可能影响到产品质量特性的重大变更,需说明具体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并注意评估风险,视风险程度对变更前后样品开展适当的体外和/或体内桥接研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于无菌制剂,如灭菌工艺发生变更,需对变更的合理性进行说明。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P.3& nbsp 生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P.3.1 生产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列明所有与Ⅲ期临床样品生产(包括生产、包装、检验放行)相关的厂商名称及完整地址。如涉及多个生产厂,还需列明各生产厂的职责。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P.3.2 批处方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提供Ⅲ期临床样品批处方(如可能,注明批量或批量范围),列明各成分名称、用量。如有过量加入的情况需给予说明。对于处方中用到但最终需去除的溶剂也需列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P.3.3 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提供Ⅲ期临床样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生产工艺描述,以及相关的过程控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如采用了非常规生产工艺,需详细描述。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于无菌制剂,需提供较为详细的灭菌工艺及过程控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P.3.4 关键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如已确定生产的关键步骤,需提供关键步骤的工艺参数控制范围;如已对制剂中间体进行控制,需提供其标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于制剂中间体,如需贮存,需明确贮存条件和可贮存时间,必要时提供支持性研究结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P.3.5 工艺验证/评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通常不需要提供工艺验证信息。如采用非常规生产工艺,需提供足够的信息评估工艺的稳定性和可控性。其中,如采用非常规灭菌工艺,需提供足够的信息评估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P.4& nbsp 辅料控制&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如所用辅料执行药典标准,需列明生产商、基本信息(如型号、来源、组分等)、具体执行的药典标准(比如中国药典Ch.P、美国药典USP,欧洲药典Ph.Eur,日本药典JP等)。如所用辅料执行其他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需列明具体标准,描述主要项目采用的方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于国内外制剂中尚未使用过的全新辅料,应按照关联申报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或者进行关联申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于人源/动物源性辅料,应声明无安全性风险(如TSE/BSE及其他病毒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P.5& nbsp 质量控制&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P.5.1 质量标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以表格形式提供制剂的放行标准及货架期标准(如适用),包括检测项目、方法(可仅列明方法种类,如HPLC法)、暂定限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通常,检测项目至少应包含鉴别、降解产物和含量测定。此外,还应包含针对剂型的特定检查项目和限度要求(如口服固体制剂的溶出度/崩解时限,含量均匀度检查等;注射剂的pH值、细菌内毒素和无菌检查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如附带专用溶剂,需提供专用溶剂的质量标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P.5.2 分析方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提供具体分析方法(如采用色谱方法,需明确色谱条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P.5.3 分析方法的验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以表格的形式总结方法学验证结果,需提供典型图谱。如选择药典方法,需提供药典方法适用性确认信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P.5.4 批分析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更新批分析汇总,包括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批次(必要时)、Ⅰ/Ⅱ期临床样品批次、稳定性批次以及可代表Ⅲ期临床样品的批次。需注明批号、批量、处方工艺(可以代号形式提供)、生产地点、生产日期、用途、分析方法(可以编号或版本号形式提供)、控制限度以及实测结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提供可代表Ⅲ期临床样品批次的检验报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P.5.5 杂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提供制剂中存在但未涵盖在S.3.2项下的杂质信息,包括杂质名称和/或代号、结构、降解途径、安全性支持限度等。对于结构尚未阐明的超过鉴定限度的杂质,也需提供相对保留时间、是否在标准中作为特定杂质控制、安全性支持限度等信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P.5.6 质量标准制定依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说明可能影响有效性和安全性的检测项目和可接受限度的设定依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如不制定针对剂型的常规检查项目,需说明其合理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说明相对于Ⅰ/Ⅱ期临床标准,Ⅲ期临床质量标准变更的内容。如涉及质量标准放宽(比如删减检查项目、放宽限度要求),需提供变更原因以及变更依据。如研究进程中涉及方法重大变更,需提供变更前后必要的支持性研究信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P.6& nbsp 对照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于自制对照品建议提供来源、制备或纯化方法、必要的结构鉴定、标化方法和标化结果。对于外购对照品,需说明来源并提供说明书和批号。如S.5中已涵盖,可不重复提供。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P.7& nbsp 包装系统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提供Ⅲ期临床样品采用的包装系统(包括直接接触药品的内包装以及具有功能性的外包装)以及执行标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于高风险制剂(如吸入制剂、注射剂及眼用制剂等)采用的包装系统,需提供所有组件的生产商、执行标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于新材料、新结构、新用途的药包材,需按照关联申报要求提供相关研究信息或进行关联申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P.8& nbsp 稳定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以表格形式提供迄今获得的支持开展Ⅲ期临床试验的稳定性研究结果,列明稳定性批次的批号、批量、生产地点、生产日期、处方工艺(可以代号表示),各稳定性研究使用的分析方法(可以编号表示)。提供关键项目(如有关物质等)的代表性图谱(如起点、已完成最长时间点、质量发生明显变化的时间点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基于药物特点,可能需要提供高温、高湿、光照、氧化以及低温/冻融试验条件下的稳定性信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基于以上研究结果,提出临床样品的贮存条件、拟定的有效期和有效期延长计划。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于临床中需稀释配伍使用的产品,需提供稀释配伍稳定性研究信息;对于多剂量包装(口服固体制剂除外),需提供必要的包装开启后稳定性研究信息。此部分信息应能支持临床方案中的用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为确保NDA阶段获得足够稳定性数据,建议提供正式稳定性研究方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安慰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如临床试验方案中涉及使用安慰剂,需按以上要求提供安慰剂的生产厂、处方、生产工艺(需关注同临床试验样品制备的差别)、质量控制(质量标准中至少应包括一项可明确区别临床试验药品和安慰剂的检测项目)、包装系统以及必要的稳定性研究信息。提出安慰剂的贮存条件、有效期和有效期延长计划(如适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直接采用上市产品作为安慰剂的(如0.9%氯化钠注射液),无需提供额外信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对照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如临床试验方案中涉及使用对照药,根据临床方案要求需对上市产品进一步处理的(如再包装),需提供必要的处理信息、质量研究及稳定性信息,原则上应保证处理对产品质量无负面影响。直接采用上市产品作为对照药的,无需提供额外信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名词解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重大变更:研究进程中发生的可能影响到安全性或体内行为的变更,示例如下: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原料药生产方式的改变,比如从发酵提取变为化学合成。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对于化学合成药物,原料药合成路线或关键纯化工艺的改变(如涉及成键反应的物料变化、最后一步反应及/或结晶步骤所用溶剂的改变、导致杂质谱变化的变更)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3)对于发酵和提取工艺制备药物,可能影响到原料药质量的发酵工艺和提取工艺的变更,比如菌种改变、影响到杂质清除的改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4)原料药或制剂灭菌方法的改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5)影响到制剂质量的制剂工艺变化,比如干法制粒变为湿法制粒。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6)影响到制剂质量的处方变化。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7)剂型改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8)质量标准限度放宽、检查项目删减、关键质控项目分析方法显著改变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9)影响到制剂质量(比如定量准确性、递送剂量)的包装系统的改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非常规生产工艺:应结合原料药的性质、制剂的性质以及工艺自身特性等来确定是否为非常规生产工艺。示例如下: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特殊制剂的生产,比如:①定量吸入至肺部的气雾剂和粉雾剂;②非均相无菌制剂;③缓释制剂;④载药量低于2%的固体制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在常规工艺中引入某些新技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3)特殊工艺和复杂工艺,比如微片制备、干压包衣。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4)非常规灭菌工艺,比如:①采用非药典收载的湿热终端灭菌条件;②采用辐射剂量低于25 KGy的辐射终端灭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 nbs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参考文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1. EMA,2016,Guideline on the requirements to the chemical and pharmaceutical quality documentation concerning investigational medicinal products in clinical trials (draft).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 FDA,2003,Guidance for Industry INDs for Phase 2 and Phase 3 Studies Chemistry,Manufacturing,and Controls Informatio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3. FDA,1995,Guidance for Industry Content and Format of Investigational New Drug Applications(INDs)for Phase 1 Studies of Drugs,Including Well-Characterized,Therapeutic,Biotechnology-derived Products.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4. FDA,2008,Guidance for Industry CGMP for Phase 1 Investigational Drugs.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5. EMA,2014,Guideline on process validation for finished products information and data to be provided in regulatory submissions.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6. ICH,2014,M7 Assessment and Control Of DNA Reactive (Mutagenic)Impurities in Pharmaceuticals to Limit Potential Carcinogenic Risk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修订),2015年第3号通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4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包材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55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附件: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3/ueattachment/84a0db7d-d2ca-4813-96b9-b4d138ef2df8.doc" 《创新药(化学药)Ⅲ期临床试验药学研究信息指南》.doc /a /p
  • 【会议预告】临床新药模型之类器官多维场景应用论坛
    2013年,类器官技术被Science誉为十大科技进展,2017年,又被Nature Methods评为生命科学领域的年度技术。类器官在各大研究领域都显示出强大的潜力,包括基因编辑、细胞疗法、器官移植等方面。国内外类器官已经形成一定的研究热潮,并在近期迎来多项重磅研究结果。目前控制干细胞对刺激改变的反应和细胞来源及类器官在人体中的潜在用途方面目前仍然是影响类器官临床研究的主要障碍,这也是其未来基础与临床研究的焦点。为加速类器官行业发展,使更多患者获益,医麦客人携手Molecular Devices以“临床新药模型之类器官多维场景应用论坛”为题展开热烈讨论。活动时间:6月23日 19:00-21:00活动形式:线上研讨会活动报名:二维码活动日程:时间议题嘉宾19:00-19:30类器官在细胞与基因治疗产品临床前及临床研究中的应用陈泽新博士,研发总监,创芯国际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19:30-20:00类器官等3D培养样品的高内涵成像及定量分析宁航,高内涵成像技术应用科学家, Molecular Device20:00-20:30OrganoGel基质胶在类器官培养方面的应用岳海兵博士,研发科学家,镁伽鲲鹏实验室演讲嘉宾陈泽新 博士创芯国际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研发总监英国巴斯大学分子生物学专业博士毕业,广东省精准医学会精准胃肠分会常委,在类器官行业有着多年从业经历,在类器官应用于抗肿瘤药物敏感性筛查领域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主持及参与国家、省市级科研项目6项,发表类器官相关论文5篇目前主要负责多项类器官临床研究工作,主持多癌种类器官试剂盒生产研发工作,主持人源肝脏类器官药物毒理评价试剂盒研发工作等。宁航Molecular Device高内涵成像技术应用科学家现任Molecular Device(美谷分子仪器)公司高内涵成像技术应用科学家,药学教育背景药物筛选方向。在Molecular Device公司从事高内涵筛选技术和细胞成像技术支持工作7年以上,有10年以上的高内涵筛选系统使用经验,在加入Molecular Device之前曾就职于康龙化成等CRO公司,从事分子,酶,细胞水平的小分子药物筛选工作5年多,担任组长带领团队参与过多个国际药企的药物筛选课题。熟悉激酶活性,G蛋白偶联受体受体,多种肿瘤相关细胞实验,分子克隆与细胞株构建, PDX细胞分离培养等方向实验,熟练掌握多种图像分析软件,擅长借助图像研究组织,细胞,小动物模型等样品的细胞,亚细胞水平的多种变化,专注于结合传统图像分析技术,3D分析技术并借助AI图像分析软件分析类器官,细胞球,组织芯片等3D样本。岳海兵 博士镁伽鲲鹏实验室 研发科学家2011年-2014年就读于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获得硕士学位。2015年-2019年就读于香港城市大学生物医学工程系,获得博士学位,研究方向为三维聚合物组装材料在神经工程方面的应用,师从史鹏教授。2019年-2021年于香港大学李嘉诚医学院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研究方向为基于类器官技术平台探究小儿胆道闭锁病因,师从小儿外科专家Paul Tam Kwong Hang教授和Vincent Chi-Hang Lui 教授。2021年至今就职于镁伽机器人生命科学事业部,任研发科学家。主要从事生物工程材料的开发研究,及其在药物筛选或疾病病因方面的研究。相关工作以第一作者或者共同一作发表在《Biomaterials》、《Biofabrication》、《ACS applied materials & interfaces》等国际著名学术期刊上。
  • 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做真正的创新药!—APRL 2022(第十一届)亚洲医药研发领袖峰会盛大起航!
    一、大会背景:新药研发九死一生,面对当前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药企研发策略应当如何选择?差异化创新策略如何构建?热门靶点扎堆、研究高水平重复该如何破局?全球赛道下脚步如何选择?应如何共同构建新药研发体系与创新生态圈?由上海士研咨询主办的亚洲医药研发领袖峰会(APRL)是亚洲地区聚焦药物研发主题的高端战略峰会。第十一届APRL2022将再度汇聚来自全球跨国药企、国内外生物技术公司、科研院所等机构新药研发顶尖专家,深度聚焦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患者为中心的药物研发与创新,共同致力于提升临床开发效率,加快新药开发上市速度,积极探索差异化研发战略,推动创新药研发国际化,连接全球药物研发领袖,携手攻克人类医学难题,向未满足的临床需求!▲历届会议精彩瞬间二、板块架构三、会议亮点• 汇聚全球医药研发领袖专家,共话药物研发战略新格局;• 深度剖析药物临床早期研究,构建新药差异化开发策略;• 聚焦全球新要同步开发战略,探索国际临床试验新征程;• 锁定行业前沿热点研发方向,分享药物研发突破新成果;• 洞见外部创新合作研发模式,协同增效满足临床新需求。四、关键议题• 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中国药物研发与监管科学之路• 新药开发全球化:海外药品审评审批政策与监管环境• 全球研发格局:抗肿瘤药物的研发前沿进展• 圆桌讨论:构建研发生态圈:探索加速产学研协同创新• 新药早期研究开发策略与关键挑战• 源头创新:靶点开发与新型化合物筛选• 转化医学在新药早期研究中的应用• 圆桌讨论:从中国新到全球新,中国医药创新生态系统的构建• 全球临床合作:国际多中心临床策略的构建与实践• 创新药临床试验设计关键要素与重点考量• 全球新药同步开发下的法规注册与风险管理思考• 圆桌讨论:经验交流,全球临床试验的困境与实践案例分享• 双特异性抗体开发的关键与难点解析• 圆桌讨论: 抗体研发格局,抗体药物差异化开发与布局• 圆桌讨论:全球赛场竞技,小分子药物研发的差异化战略与布局• 圆桌讨论:产业化之路,细胞疗法的商业化策略分析• 中国医药产业投资并购的新格局与新趋势• 跨国药企在中国:药物研发模式与创新生态圈• 圆桌讨论:协同创新,外部研发创新模式的构建与案例分享五、部分已确定嘉宾:GenderNameCompanyPositionMr.张连山 博士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全球研发总裁Mr.鲁先平 博士微芯生物创始人、董事长、总经理Mr.王印祥 博士北京加科思新药研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Mr.李进 博士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Mr.张小林 博士迪哲医药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Mr.杨建新 博士基石药业首席医学官Mr.刘东舟 博士华东医药首席科学官Mr.罗培志 博士天演药业(苏州)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首席执行官、董事长Mr.孔庆贤 博士齐鲁制药CMOMr.郭晓宁 博士赛生医药(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研发负责人兼首席医学官Mr.温弘 博士上海生物医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人Mr.傅道田 博士荣昌生物制药(烟台)有限公司总裁Mr.佘劲 博士华领医药高级副总裁,药物研发生产部Ms.鲍靖 博士上海生物医药基金高级科学顾问Mr.张成 博士鸿运华宁高级副总裁、首席科学家Mr.朱忠远 博士通和毓承合伙人合伙人Mr.徐佳熹 博士兴业证券董事总经理、研究院副院长、医药行业首席研究员Mr.吉申齐 先生辉瑞(中国)研发中心亚洲区药品注册文件出版负责人Mr.胡邵京 博士思康睿奇(上海)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Mr.冯辉 博士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Mr.郑中洲 博士罗氏上海创新中心对外合作负责人Mr.李航文博士斯微(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Mr.齐渊元 博士复星凯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Mr.王立群 博士星奕昂(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董事长兼CEOMr.张志民 博士苏州康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董事长、CEOMr.朱俊 先生上海复宏汉霖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医学官Mr.曹卫 博士亘喜生物科技集团创始人、董事长、首席执行官Ms.王璘 博士武田亚洲开发中心负责人Mr.季军 博士上海泰锟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创始人未完待续… … 研发领袖光影墙 • 历届杰出发言人历届参会企业代表联系我们扫描二维码直接报名参会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与您取得联系APRL 2022(第十一届)亚洲医药研发领袖峰会期待您的莅临!如您想咨询更多论坛详情(成为演讲嘉宾、成为赞助商、成为参会者),请联系组委会:姓名:Aili Li 李先生电话:+(86 21) 6095 7201/13849919680(微信同号)邮件:aili.li@shine-consultant.com 网站:http://www.shine-consultant.com/prod_view.aspx?TypeId=31&Id=350&FId=t3:31:3
  • 国家药监局:创新药物与医疗器械审评提速
    7月5日,国新办就“强化药品监管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举行发布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焦红透露,截至目前,我国累计批准创新药品130个、批准创新医疗器械217个,仅今年上半年就有24个创新药获批上市,多款罕见病药物、国产体外膜肺氧合治疗产品等高水平药械上市,有力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要。  焦红指出,近年来,国家药监局持续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政策红利不断释放,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持续提升,药品研发创新活力不断提升,我国药品医疗器械创新成果已进入爆发期。  焦红表示,随着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文件的出台,每年通过优先审评程序批准上市的药品数保持在100个以上,优先审评资源逐年加大力度向具有临床优势的新药、儿童用药、罕见病药物注册申请倾斜,尤其是制定了多项儿童用药专项指导原则,儿童用药批准数量呈现明显上升趋势,2022年全年共有66个儿童用药获批,今年上半年已有46个儿童用药品种完成技术审评工作。  罕见病用药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国家药监局副局长黄果介绍,罕见病用药是不可或缺的救命药,自2018年起,国家药监局建立专门通道,在审评审批环节,对包括罕见病用药在内的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实行单独排队、鼓励申报、加快审评。根据这个政策,有23个罕见病新药通过专门通道获批进口上市。到2020年,更是将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罕见病新药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目前,在所有药品上市申请中,罕见病新药的审评审批时限是最短的。  焦红表示,我国将继续优化完善临床急需药品、罕见病药品、儿童药品、“卡脖子”产品等的审批,推动一批技术高、疗效好、影响大的标志性创新药械上市。  据介绍,国家药监局还推动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技术审评标准体系,批准中药新药31个,助力中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同时,扎实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累计有615个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
  • CDE就《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原文:为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促进基于我国中药新药研发创新,药审中心起草了《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经征求中心内部各相关专业以及专家、研发单位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在中心网站予以公示,以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和建议。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邮箱:zyyxzdyz@cde.org.cn (邮箱名为“中药药学指导原则”拼音首字母)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2年9月27日意见反馈表.docx《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docx《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 10年催生28个一类新药,我国“重大新药创制”进入冲刺阶段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25ecf99f-6cd4-465a-9203-e32ee6433983.jpg" / /p p   近日,2018年“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下称新药专项)开始申报。申报指南明确,“十三五”期间要聚焦重点领域,实施重大项目,实现“突”的跨越。新药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下称专项办)负责人提醒企业:“2018年可能是专项支持力度最大的一年,申报单位要抓住机遇冲刺。” /p p   规模以上医药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1.3%,增速较上年同期提高1个百分点,高于全国工业整体增速4.4个百分点,位居工业全行业前列……工信部8月24日发布的2017年上半年医药工业运行数据,显示了我国医药产业的蓬勃发展,也凸显新药专项的实施效果。 /p p   10年催生28个一类新药 /p p   “中国老百姓为什么看病贵,原因就在于我国95%的专利药、95%的医疗设备被国外公司垄断。”提及新药创制的重要性,专项办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科教司司长秦怀金曾这样感叹。但新药专项实施10年来,情况正在逐步改善。 /p p   “10年来,新药专项共部署项目(课题)1641项,投入中央财政资金143亿元,新药专项支持的94个品种获得新药证书,其中28个为首次上市的一类新药。”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曾益新近日公布了新药专项实施以来取得的成绩:自2008年实施以来,新药专项在促进创新药研发与医药产业跨越式发展、填补国家战略空白方面成绩斐然,催生的一类新药数量是专项实施前的5倍。这些新药在恶性肿瘤、重大病毒感染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等10类重大疾病治疗领域有着填补临床空白、实现进口替代的作用,缓解了群众看病贵、用药难问题。 /p p   贝达药业研发上市的盐酸埃克替尼(凯美纳),是新药专项支持的最为人乐道的产品之一。它是我国首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肺癌小分子靶向抗癌药,打破了国外药品在此领域的垄断,迫使进口药在专利到期前提早降价。凯美纳获批为EGFR突变阳性肺小细胞癌(NSCLC)的一线治疗用药后,将患者的日治疗费用从550元左右降到了390元。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绩效评估报告显示,在评估期内,凯美纳反超进口药特罗凯和易瑞沙,在NSCLC治疗药物市场以38.79%的市场份额雄踞榜首 截至2015年底,凯美纳的累计销售额达到24.58亿元。而据贝达药业最新数据,2016年凯美纳实现营收10.35亿元,销量同比增长31.46%。 /p p   新药专项支持的生物药在治疗领域均有突破,其中翘楚EV71型灭活疫苗于2015年底在我国获批、全球首发。临床试验证明,EV71型灭活疫苗对受试者的保护率达到97.3%,能有效降低手足口病的发病率和病死率,是国产疫苗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的里程碑式产品。北京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庞星火表示,得益于该疫苗的使用,今年上半年,北京市共报告手足口病病例4652例,较去年同期下降55.77%,无死亡病例报告。 /p p   新药专项也改善了老百姓用药贵状况。深圳微芯的西达本胺(爱普沙)是全球首个治疗外周T细胞淋巴瘤的口服药物,其上市后的价格仅为国外同类药物月治疗费用的1/10 恒瑞医药研发的甲磺酸阿帕替尼(艾坦),是全球首个治疗晚期胃癌的小分子抗血管生成靶向药物,上市后的价格仅为国外同类药物的1/5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研制的Sabin株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埃必维,打破了发达国家对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的生产技术垄断,迫使进口野毒Salk株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在我国的销售价格从每剂198元降至40元以下。此外,新药专项支持的恩替卡韦、伊马替尼等产品,均实现了进口替代。 /p p   “我国已有16个制剂品种在欧美等发达经济体上市,拉莫三嗪控释片在美国市场份额超过60%,乙脑减毒活疫苗进入了联合国采购清单。” 曾益新亮出新药专项的国际“战绩”。 /p p   协同创新疏通研发渠道 /p p   圆梦诺贝尔奖的青蒿素,是我国上世纪多部门成功合作的典范。新药专项延续了青蒿素的研发经验。“政策协调在新药研发中的作用不可忽视。”专项办负责人说,新药专项实施以来,专项办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CFDA)、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人社部等多部门协调,为新药专项支持产品快速上市疏通渠道。 /p p   2016年2月,CFDA发布《关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优先审评制度正式落地。截至今年7月,已有200余种药品进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一批创新药和临床急需药借此加速上市。事实上,在此之前,专项办和CFDA便为新药专项中的创新药和临床急需药打造了优先审评通道。“经专家评审推荐,我们协调开通优先审评通道,对专项支持的创新性强、临床急需药品开展优先审评,凯美纳就是首个通过此通道获批的新药。”上述负责人说。在药品审评审批改革之后,这一通道直接并入“绿色通道”,新药专项的支持成为药品准入的条件之一,“基本每年都有新药出来,今年杭州歌礼仿制的丙肝治疗药物丹诺瑞韦和南京前沿的长效抗艾滋病药物已进入‘绿色通道’,有望今年上市。” /p p   此外,CFDA还为新药研发与国际接轨创造良好条件。如发文鼓励境外未上市新药在境内外同步开展临床试验,缩短新药境内外上市时间 有条件加入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会(ICH),中国制药行业将实施国际最高标准。新药专项技术总师、中国工程院院士桑国卫说:“中国药企与外企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 /p p   新药进入招标采购,也彰显了多部门的支持。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获得新药专项支持被列入技术加分项,在各省招标采购文件中均有体现。得益于新药专项的推进,在2017版医保目录中,从2008年到2014年新药专项支持的上市新药都拿到了入场券,而在此之前,国家卫生计生委管理的新农合已纳入专项支持的创新产品。目前,专项办正着力推进新药专项支持产品进入基药目录。相关人员表示:“进入基药目录的前提是药价降到合理的范畴,而创新药价格相对较高,这一过程可能需要一段时间。但如果能够进入,对于新药专项支持产品的市场推广和销售将起到巨大的激励作用。” /p p   此外,专项办还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及地方政府协调,推动新药专项支持的产品扩大产能。如借助国家对生物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扶持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部分新药专项承担企业进行扶持补贴。Sabin株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便是受益项目之一,相关企业不仅得到了8000万元的资金扶持,而且获得了低息贷款,得以扩大产能,保证疫苗供应。 /p p   在专利法的修订中,相关部门也积极为创新药争取权益,努力为企业争取良好的政策环境。“一方面,我们希望能在修订的法案和后续执行细则中加强药品专利保护,以此鼓励大家的创新积极性 另一方面,我们希望在专利法中增添新药抢仿、专利池等制度设计,以便于我国企业在与外国药企接触时,能合理利用法律武器和贸易规则,进行谈判与合作。” 专项办负责人传达出创新药物研发和仿制药生产企业的共同诉求。 /p p   明年或是专项支持力度“最强年” /p p   日前印发的《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2018年度课题申报指南》称,“2018年是专项‘十三五’期间的重要时段”,将“遴选优秀项目,查缺补漏、完善布局,同时立足长远,进行前瞻性部署”。这意味着新药专项已经进入冲刺阶段。 /p p   “接下来的几年,无论从项目申报、评审还是管理,我们都会比以前更加规范和高效。”上述负责人介绍,专项办正在多举措提升服务质量。从管理体制上,专项办正配合科技体制改革,优化重大专项的管理体制,从管理上响应国务院“放管服”号召,积极与国际接轨。据了解,专项办将逐渐缩短重大专项的管理体制层级,在明晰各层级职责的同时,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离的管理办法。“我们将一方面跟上游的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三部门衔接,进行战略规划,确定优先支持的研究方向并进行政策保障 另一方面,将对下游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进行业务指导,规范项目的申报、评选和验收工作 而对终端的课题承担单位,我们将加速从科研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为科研人员和企业创造更好的内外部环境,从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上入手,让他们能更安心地做研发,加快成果产出。”该负责人说。 /p p   据介绍,为把财政支持用在“刀刃”上,专项办正在委托第三方对医药产业创新能力进行评估,试图建立国家新药创新能力评估体系。这个体系将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在横向与欧美日等研发强国比较,并通过纵览我国创新研发历史进程,定位我国目前新药创新能力所处的位置。“希望通过评估,查找我国在新药研发能力上的短板,明确重大专项应该重点支持哪些领域、哪些单位、哪些阶段,据此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该负责人认为,这将有利于为牵头组织部门决策提供精准服务。 /p p   2018年无疑也是企业申报新药专项的最好时期。曾益新要求,“我们必须抓住今明两年任务部署的窗口期,严格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十三五’专项实施计划,进一步聚焦2020年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 据了解,2017年和2018年是新药专项“十三五”任务部署的重要阶段。而在此之前,由于国家重大专项管理体制整体改革进程的调整和新药专项本身的计划部署,新药专项“十三五”的部署略有收缩。“‘十三五’的任务进程有点慢,但实际上我们在‘十三五’阶段的支持力度和资金投入是最大的。”专项办负责人介绍,2016年是对“十二五”期间项目的补充,部署的课题相对较少,2017年的项目目前尚未完成立项工作,2018年的项目理论上应该在2017年底确定,而2019年专项办将要开始对项目成果进行梳理和验收。据此他认为,中间的2018年在获取支持力度上“或是2020年前最大的一批了”。而曾益新近日透露,在新药专项方面,中央财政2018的投入将达到50亿元——这一数额已超过此前几年累计投入的1/3。 /p p   近日,2018年“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开始申报。申报指南明确,“十三五”期间要聚焦重点领域,实施重大项目,实现“突”的跨越。新药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提醒企业:“2018年可能是专项支持力度最大的一年,申报单位要抓住机遇冲刺。” /p p /p
  • 2018年度重大新药创制专项课题开始申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关于组织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2018年度课题申报的通知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国卫科药专项管办〔2017〕32号 /p p 各有关单位: /p p   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经国务院批准,“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专项)于2008年启动,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军委后勤保障部牵头组织实施。按照专项2017年度工作计划,牵头组织部门在广泛征集相关部门、地方和各领域专家意见基础上编制完成专项2018年度课题申报指南,并经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审定,现组织开展专项2018年度课题申报工作。 /p p   现将2018年度课题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课题的组织和申报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7月28日 /p p   附件: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8/ueattachment/6203875b-bda2-4937-ae9b-1b2bd933f0f4.doc"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2018年度课题申报指南.doc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8/ueattachment/993fd26a-6b2b-4cf3-a109-e6bb845d2488.docx"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附件1-填写说明.docx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8/ueattachment/277471c7-ad98-40cd-9ee7-5f98f604cb0b.doc"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附件2-形式审查标准.doc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8/ueattachment/d91d84e1-802b-4337-8042-f3edb09ef81e.doc"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附件3-编写专家组名单.doc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8/ueattachment/8223589c-95fa-43b0-9826-1d5d286de61b.docx"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附件4-预申报书.docx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pan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8/ueattachment/cf1e78c7-3ae0-4ceb-8a79-33d384f14053.docx"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附件5-正式申报书.docx /span /a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2018年度课题申报指南 /strong /span /p p   “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专项)以实际应用和产业发展为导向,其主要目标为针对严重危害我国人民健康的10类(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神经退行性疾病、糖尿病、精神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耐药性病原菌感染、肺结核、病毒感染性疾病以及其他常见病和多发病),研制一批重大药物,完善国家药物创新体系,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速我国由仿制向创制、由医药大国向强国的转变。 /p p   “十三五”期间专项将继续坚持创新定位和“培育重大产品、满足重要需求、解决重点问题”的“三重”原则,以产品和技术为主线,以完成自主创新药物与急需品种研发取得重大突破、建成国家药物创新技术体系、中药现代化取得突破性成果、引领医药行业发展与推动行业转型和实现国产药品的国际化等五大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为目标,在战略需求和现实需求两个维度上,聚焦重点领域,实施重大项目,实现“突”的跨越。同时依据《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聚焦调整意见的通知》(国科发专〔2015〕78号)要求,将重点任务由原五大任务板块调整为品种与关键技术、核心创新平台能力建设两部分,不再单独支持候选药物、一般性大品种技术改造、单纯性技术研发和孵化基地建设等项目。 /p p   2018年是专项“十三五”期间的重要阶段,将紧紧围绕专项总体目标,遴选优秀项目,查缺补漏、完善布局,同时立足长远,进行前瞻性部署,提升原始创新能力。2018年课题立项主要以定向委托、定向择优、公开择优方式组织,适度进行后补助的支持,实施期限为2018-2020年。 /p p   定向委托和定向择优课题以国家重大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强化课题的顶层设计。定向委托课题明确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按照本指南规定的研究内容,组织集成优势单位,编制课题实施方案,并填写正式申报书,经专家多轮论证不断完善后形成立项建议。定向择优课题采取公开申报,由符合条件的优势单位自主申报,经专家评审确定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并提出整合建议,由牵头单位组织各参与单位再次编制课题实施方案并填写正式申报书,通过专家多轮论证不断完善后形成立项建议。公开择优课题由申报单位自主申报,经评审专家两轮评审后,择优遴选并分类整合(采取二级合同单独管理)后提出立项建议,如符合定向择优课题支持方向的则纳入相应课题。 /p p   鼓励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或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项目产生的成果申报课题,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鼓励国家高层次人才、青年科学家和在国内创新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课题 鼓励国内课题申报单位与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研发机构联合申请。新药品种临床研究课题原则上由企业牵头申报 新药品种类课题原则上单一品种单独申报,不得多个打包。 /p p   2018年新立项课题组织立项工作将继续依托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并由专业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科技发展中心)具体实施。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一、研究方向 /strong /span /p p    strong 1. 定向委托课题 /strong /p p strong   1.1. 创新生物技术药评价及标准化关键技术研究 /strong /p p   研究内容:针对新型疫苗、抗体、重组蛋白、免疫细胞治疗产品等创新生物技术药研发及国际化发展需求,开展关键质量属性的创新性评价方法研究及关键技术标准化研究:建立系列转基因细胞等体外生物活性替代测定新方法、CD19及CD20-CART等治疗性细胞产品成药性及安全性评价关键技术及药效学模型以及人源创新抗体药物评价新模型 建立HPV等新型多价疫苗、新表达系统疫苗及新发突发传染病疫苗的创新性评价技术及符合国内外新药审评规范的质控标准 建立传统疫苗创新性再评价技术体系 支持疫苗WHO预认证相关研究。 /p p   考核指标:建立2-3种转基因细胞等细胞活性测定替代新方法并应用于细胞因子、免疫检查点人源化单抗和双特异性抗体的评价 建立2-3个用于人源抗体成药评价的人源化嵌合小鼠模型 建立2-3个治疗性细胞产品药学及安全性评价方法以及药效学评价模型,并形成规范的产品质量评价标准 建立新型疫苗质量标准3-5种 建立2-3种已上市疫苗对变异株效力的再评价体系 主持1-2项生物技术药评价用国际标准品的研制。 /p p   拟支持课题数:1项。 /p p   有关说明:委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共同牵头,联合国家级转化医学研究中心和其他优势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企业等实施。 /p p    strong 2. 定向择优课题 /strong /p p strong   2.1. 器官纤维化防治药物研发 /strong /p p   研究内容:针对脂肪肝的发病机制,开展防治非酒精性脂肪肝及肝纤维化等创新药物研发 结合特发性肺纤维化等疾病治疗药物新靶点研究成果,开展相关创新品种研发。鼓励开展固定剂量复方以及新型给药技术和新制剂研发。 /p p   考核指标:获得2-3个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至少8个品种获得临床批件,突破关键技术10项以上。 /p p   拟支持课题数:2-3项。 /p p   有关说明:遴选优势单位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实施。 /p p    strong 2.2. 个性化药物及其伴随分子诊断试剂研发 /strong /p p   研究内容:重点开展针对恶性肿瘤等的个性化抗体药物、小分子靶向药物及相应的伴随分子表型诊断试剂盒研究 对已上市的抗体药物及小分子靶向药物开展适合中国人群适应症的临床研究,确定其个性化分子表型,建立该药物的伴随诊断方法,申报新适应症批件。 /p p   考核指标:完成一批抗体及小分子药物个性化评价,获得新适应症注册批件10-15项及伴随分子表型诊断试剂盒注册证10-15项。 /p p   拟支持课题数:2-3项。 /p p   有关说明:遴选优势单位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实施。 /p p   strong  2.3. 埃博拉等新疫苗及基于新佐剂疫苗研发 /strong /p p   研究内容:开展埃博拉疫苗的临床和产业化研究 针对我国流行毒株,开展布尼亚病毒、诺如病毒、登革热等临床急需疫苗研制 开展采用新型重组载体等新技术以及基于新佐剂疫苗研发。 /p p   考核指标:埃博拉疫苗获得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 1-2个临床急需品种获得新药证书或完成临床研究,建成质量评价标准 1-2个基于新技术及1-2个基于新佐剂的疫苗完成临床前研究并获得临床批件。 /p p   拟支持课题数:3-4项。 /p p   有关说明:遴选优势单位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实施。 /p p    strong 2.4. 基于大数据的中药新药研发 /strong /p p   研究内容:围绕心脑血管疾病、代谢性疾病、变态反应性疾病等中药治疗具有特色的疾病,系统整理和挖掘文献记载、临床用药经验等数据,选择临床确有良好疗效或特色的传统方、名方验方、协定方及医院制剂等,借鉴系统生物学、网络药理学和组学等新技术,按照现代新药研发要求和规范,研发中药新药。 /p p   考核指标:获得2-3项中药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至少5个品种获得临床批件 突破关键技术10项以上。 /p p   拟支持课题数:1-2项。 /p p   有关说明:遴选优势单位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实施。 /p p    strong 2.5. 中药先进制药与信息化技术融合示范研究 /strong /p p   研究内容:为提升中药产品质量,推动中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结合重大品种,开展先进中药制药技术研究。参照国际先进制药理念,将先进信息技术、自动化技术和智能制造技术与中药制药技术融合,搭建数字化中药制造技术平台,构建符合国际规范的中药生产质量标准和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引领国际发展。 /p p   考核指标:建立中药先进制药技术平台,建立2条示范性生产线 形成5-8项中药智能制造关键技术 在不少于5家企业10个中药品种中应用。 /p p   拟支持课题数:1-2项。 /p p   有关说明:遴选优势单位与集成电路、无线宽带移动通信等专项技术平台联合,组织相关企业联合实施。 /p p   strong  2.6. 示范性新药临床评价技术平台建设 /strong /p p   研究内容:围绕10类(种)重大疾病,建设符合国际规范的I-Ⅳ期临床研究中心,开展国际前沿的新药临床评价关键技术和大规模随机多中心临床和结局研究。 /p p   考核指标:每年新开展若干项新药专项支持和国内企业发起的Ⅰ-Ⅳ期临床试验。 /p p   拟支持课题数:不超过5项。 /p p   有关说明:支持承担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任务的医疗机构。 /p p    strong 2.7. 创新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关键技术 /strong /p p   研究内容:开展人体芯片、生物标志物、3D细胞模型、计算机毒性预测、活体成像技术、干细胞诱导分化细胞模型等体外替代方法和前瞻性新技术、新方法研究,进一步完善药物依赖性评价、大动物生殖毒性评价、致癌性评价以及眼科毒理学评价等技术和方法 开展新型细胞治疗产品、新抗体、新疫苗、重组蛋白、核酸药物和基因治疗产品等生物技术新品种,中药新药以及特殊制剂安全性评价技术研究 开展临床检验等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研究 开展国际互认及国际毒理学家资质认证 完善电子数据的信息化管理 开展重大创新药物品种的全套临床前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 /p p   考核指标:建立10-15项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新技术 相关技术体系通过国际认证 完成不少于50个创新药物的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 /p p   拟支持课题数:1项。 /p p   有关说明:由GLP机构牵头,组织相关科研院所或企业申报。优先支持既往承担过专项课题的GLP机构。 /p p    strong 2.8. 新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试点示范项目 /strong /p p   研究内容:围绕促进新药研发创新成果转移转化的需求,带动和促进新药研发及产业化发展,构建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开放性新药创制共性技术平台和共享服务平台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突破制约从研发链到产业链的核心关键瓶颈技术,重点研究并提升靶点研究与确认、化合物优化、工艺研发、临床前评价、临床评价和上市后临床价值评价等技术水平 构建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产业服务和金融服务等平台,研究并完善加快创新药物和临床亟需药物上市的政策保障体系,形成区域化示范效应。 /p p   考核指标:建成技术、人才、资金、政策整合集成、优势突出的全链条开放性新药成果转移转化公共关键技术和系统服务平台,达到新药研发全链条规模化、标准化、国际化的高质量一站式服务能力,每年承接新药成果转移转化服务100个以上(其中一类新药不低于30个),5个以上关键技术平台(包括GLP、GCP)获得国际认证或国际行业认可 突破10项以上核心关键技术并在品种研发或产业化中应用 至少支持50个新药品种国内申报,其中30个新药品种国际国内申报 至少支持10个品种获得新药证书 推进10个以上已上市新药的临床价值再评价研究 培育/孵化30家具有显著创新能力的新药研发/生产企业,培育3家年产值超过100亿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骨干企业。 /p p   拟支持课题数:不超过3项。 /p p   有关说明: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牵头联合有关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申报,要求具有较高的生物医药创新和产业基础,具备从药物发现、临床前评价到临床评价的一站式新药研发服务能力,所在区域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省级政府将医药产业列为支柱产业并出台或承诺出台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市场准入与产业激励政策,具有良好改革示范效应,要求中央财政资金、地方政府投入资金和其他资金投入比例不低于1:2:3。 /p p    strong 3. 公开择优课题 /strong /p p strong   3.1. 重大新药研发 /strong /p p   研究内容:针对恶性肿瘤、心脑血管、耐药性病原菌感染、病毒感染等重大疾病,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临床价值大、市场前景好,处于临床前和临床研究阶段的原创性化学药、中药、生物药新药研发及其相关关键技术研究,鼓励开展具有优势、特色的固定剂量复方以及新型给药技术和新制剂研发 立足长远发展需求,积极转化和应用国内外新药研发相关基础研究的最新成果,开展药物新靶标以及基于新靶标、新作用机制等创新药物发现研究。 /p p   考核指标:突破一批关键技术,相关品种完成临床前或临床研究,并获得临床研究批件、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 /p p   拟支持课题数:临床研究阶段药物不限,临床前药物不超过50项。 /p p    strong 3.2. 临床亟需药品研发 /strong /p p   研究内容:针对当前我国防治疾病的用药需求,解决临床亟需药品的可及性,重点支持以下领域的新药、首仿药及其制剂研发:艾滋病、乙肝、丙肝、耐药性结核病等重大传染性疾病防治药物及耐药菌防治药物 儿童用药物,鼓励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开展研究 罕见病治疗急需药物 眼科疾病治疗药物及制剂 针对阿片类和甲基苯丙胺等新型毒品的戒毒药物 防治慢性阻塞性肺病等其它临床亟需药品。结合制剂改良等需求,针对提高疗效、降低毒副作用或克服现有重大品种的不足,开展化学药、中药及生物药新制剂研发。 /p p   考核指标:突破一批关键技术,相关品种获得临床研究批件、新药证书、注册批件或生产批件。 /p p   拟支持课题数:不限。 /p p   有关说明: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p p    strong 3.3. 国产药品国际化相关研究 /strong /p p   研究内容:支持国产化学药、中药和生物药及其制剂开展国际临床研究,进行临床研究数据的评价,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突破相关关键技术及技术壁垒,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注册上市,或通过WHO预认证。 /p p   考核指标:完成国际临床试验并获得上市或出口许可。 /p p   拟支持课题数:不限。 /p p   有关说明:符合条件的企业、科研院所及高校均可申报,鼓励国际国内同时申报并开展相关临床研究。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p p    strong 3.4.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课题 /strong /p p   申报范围:2015年6月以来获得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核发的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且在相应研发阶段未获得本专项支持的药物品种。重点支持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物及临床需求大、市场前景好的首仿药,以及通过欧美等发达国家注册、获得上市许可的国产药物。 /p p   拟支持课题数:不限。 /p p   有关说明:符合条件的企业、科研院所及高校均可申报。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二、申报评审方式 /strong /span /p p   根据不同的立项方式,具体申报及评审流程如下: /p p   (一)定向委托课题。采用一轮申报方式。委托的牵头单位严格按照指南规定要求,组织集成优势单位,编制课题实施方案,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填写正式申报书,经推荐单位提交科技发展中心。科技发展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多轮论证,牵头单位组织不断修改完善,形成立项建议。 /p p   (二)定向择优课题。采用两轮申报方式。 /p p   ——预申报和推荐。针对指南定向择优课题内容(或部分内容)组织申报(可单独亦可联合优势单位),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填写并提交预申报书,经推荐单位提交科技发展中心。 /p p   ——形式审查和第一轮评审。科技发展中心在受理课题预申报后,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和第一轮评审工作。第一轮评审重点对申报内容的先进性和创新性、承担团队能力和基础等进行评价。提出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及课题集成的建议。第一轮评审原则上不进行会议答辩或召开论证会,必要时可根据需求临时组织答辩或论证。 /p p   ——正式申报和第二轮评审。牵头单位收到科技发展中心正式申报通知后,组织参与单位编写正式申报书,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直接提交。科技发展中心对正式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重点对课题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研究团队、研究目标、考核指标等进行多轮论证,提出立项建议。 /p p   (三)公开择优课题。采用两轮申报方式。 /p p   ——预申报和推荐。申报单位针对指南公开择优课题内容组织申报,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填写并提交预申报书,经推荐单位提交科技发展中心。 /p p   ——形式审查和第一轮评审。科技发展中心在受理课题预申报后,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和第一轮评审工作。第一轮评审重点对申报内容的先进性和创新性、承担团队的能力和基础进行评价,遴选优势单位形成进入第二轮评审的课题。 /p p   ——正式申报和第二轮评审。申报单位收到科技发展中心正式申报通知后,编写正式申报书,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直接提交。科技发展中心对正式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照研究内容和研究阶段进行分类集成,提出立项建议。课题采取任务归类、子课题二级合同单独管理的方式进行立项和过程管理。 /p p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课题采用一轮申报方式,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直接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填写并提交正式申报书,经推荐单位上报科技发展中心后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根据专家评审情况提出立项建议。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三、经费支持 /strong /span /p p   申报单位所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或主管部门原则上应承诺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配套经费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企业申报课题应有明确的自筹经费投入,并先行投入研发经费,自筹经费与申报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各申报单位应按照研发需求,实事求是编制经费预算。若中央财政经费预算被评审核减后,原承诺的其他来源资金的总额不得等比例减少。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四、申报条件和要求 /strong /span /p p   (一)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中的研究内容、考核指标、有关说明、实施期限、申报方式等要求进行申报。 /p p   (二)申报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1年以上(注册时间为2016年7月31日前)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过去5年内在申请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同一课题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单一途径推荐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p p   (三)课题负责人申报当年不超过60周岁(1957年7月31日以后出生),工作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课题负责人须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两年以上并有固定工作单位(不包括在站博士后)。课题负责人应为该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课题。 /p p   (四)为确保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完成,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课题。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在研课题(含子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本专项课题。课题主要参加人员的申报课题和改革前计划、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研课题(含子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 改革前计划、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研课题(含子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本专项课题而退出目前承担的任务。任务合同书执行期到2017年12月31日前的在研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p p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课题申报书前可利用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相关参与人员承担改革前计划、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研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p p   (五)专项总体专家组成员不得牵头或参与本专项课题申报。 /p p   (六)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申请作为本专项的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课题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p p   (七)课题负责人过去3年内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p p   (八)课题负责人须遵守科学道德,实事求是地填写课题申报书,保证课题申报书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将研究内容相同或者近似的课题进行重复申报。对于故意在课题申报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课题,纳入诚信记录,并在3年内取消个人申报本专项的资格,根据实际情况,对申报单位给予通报和处理。 /p p   (九)联合申报各方须签订联合申报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任务、责任和经费。其他单位以协作方式参与课题实施。 /p p   (十)国内课题申报单位可以与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研发机构联合申请。但境外研发机构所需研究经费须自行解决,并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归属合同约定。 /p p   (十一)因药物临床试验数据不真实、不完整和不规范等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处罚期间的申请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及合同研究组织不得申报相关研究课题。 /p p   (十二)既往承担专项课题(含子课题),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单位和负责人不得申报课题。 /p p   (十三)课题申请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p p   (十四)其他曾严重违反专项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不得申报。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五、申报流程 /strong /span /p p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填写并提交申报书。推荐单位对课题申报单位及联合单位的资质、科研能力等进行审核,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统一报送。推荐单位主要有: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国家高新技术园区管委会。推荐单位应依据隶属关系或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推荐,并对所推荐课题的真实性等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军委后勤保障部限推荐有隶属关系的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园区管委会限推荐其行政区划内的单位,行业协会推荐其会员单位。科技发展中心在受理课题申报后,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p p   根据课题不同立项方式,课题申报分为一轮申报和两轮申报两种,立项方式详见专项申报指南。 /p p   (一)网上填报。课题申报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填报。申报单位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单位注册、账号创建、在线填报、在线提交等工作,报送至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完成在线审查并上报。填报信息将作为后续形式审查、评审答辩的依据。请按照时间要求完成网上填报工作。 /p p   1.单位注册。申报单位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在线注册,具体注册流程及要求请认真阅读公共服务平台说明。已经注册的申报单位不需要重新注册,未注册单位建议尽早完成注册。 /p p   2.账号创建。单位注册通过审核后,申报单位使用所注册的账号(单位管理员账号)登录公共服务平台,创建申报用户账号,并将申报课题在线授权给申报用户。 /p p   3.在线填报。申报用户在线填报申报材料,完成后提交至单位管理员审核。单位管理员审核确认后,将申报材料在线提交至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审核后提交到科技发展中心。 /p p   4.填报时间。一轮申报课题申报单位网上填报申报书的时间为:2017年8月1日以后-2017年9月11日17:00,两轮申报课题第一轮网上填报预申报书的时间为:2017年8月1日以后-2017年8月15日17:00。请申报单位合理安排课题填报时间,按时提交课题申报材料。 /p p   公共服务平台网站:http://service.most.cn/ /p p   咨询电话:010-88659000(中继线) /p p   传真:010-88654001/4002/4003/4004/4005。 /p p   技术支持邮箱:program@most.cn /p p   (二)组织推荐。请推荐单位于网上填报截止后5个自然日内(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纸质,一式2份)、推荐项目清单(纸质,一式2份)寄送科技发展中心。推荐项目清单须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 /p p   (三)材料报送。课题申报书在线提交后,申报单位下载打印申报书电子版,用A4纸双面打印,正文与附件一并装订成册(简易胶装),一式2份(均为盖章原件,封面标注正本,自行存档份数自定) 电子版光盘一份。 /p p   申报单位于网上填报截止后7个自然日内将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申报书(纸质,一式2份)送达科技发展中心。 /p p   (四)集中形式审查。收到申报材料后,科技发展中心组织开展集中形式审查。 /p p   通过形式审查的课题,将进入后续评审环节。答辩的具体要求由科技发展中心另行通知。 /p p   (五)请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提交和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p p   (六)材料报送地址与咨询电话: /p p   受理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 /p p   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B3座6层603 /p p   邮政编码:100044 /p p   咨询电话:010-88312265 /p p   传真号码:010-88312271 /p
  • 安捷伦临床液质联用仪被列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治急需医学装备目录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 " 2020年3月5日,为了配合国家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中国医学装备协会公布了《关于推荐新冠肺炎疫情防治急需医学装备的通知(第四批)》,供各地疫情防控有关单位采购。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00px height: 651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6fdbe4be-3ffa-4a2a-b1a8-c2a91e20679a.jpg" title=" 图片1.png" alt=" 图片1.png" width=" 500" height=" 651" border=" 0" vspace=" 0" / /p p style="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 & nbsp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根据名录显示,《新冠肺炎疫情防治急需医学装备目录(第四批)》一共有60类仪器设备,包括荧光定量PCR仪、流式细胞仪、快速血液加温仪、无创呼吸、有创呼吸机、除颤仪、血气分析仪(POCT)、超声诊断仪、自动生化分析仪等多种科学仪器。其中, /span 安捷伦临床液质联用仪K6460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赫然在列。 /span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 nbsp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de90fa28-ed4e-4c63-bed6-cf15c1b326e2.jpg" title=" 图片2.png" alt=" 图片2.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8dae3d5d-dfad-435e-b405-ddb21f1c7d86.jpg" title=" 图片3.png" alt=" 图片3.png" / /p p style="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0320/C288149.htm" target=" _self" 安捷伦临床液质联用仪K6460 /a /p p style="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0320/C288149.htm" target=" _self" /a /p p style="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 & nbsp 疫情发生后,安捷伦公司迅速作出反应,1月27日,捐赠一批价值300万元的生物仪器设备用于抗击新冠病毒。而本次列入 span style="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 color: rgb(29, 29, 38) font-family: 微软雅黑, " helvetica=" " 中国医学装备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治急需医学装备目录的 /span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6460 喷射流离子聚焦电喷雾-三重串联四极杆液质联用系统,可以为复杂样品的定量分析提供超高灵敏度,对痕量待测物提供可靠、准确的定量分析。 /span /p
  • CFDA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insimg/b52805b6-11be-4705-833b-8d335b1046fe.jpg" title=" 5.jpg" / /p p   意见稿中,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备案制运行管理的细则做了明确,以下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征求意见稿)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一章 总 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p p   第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指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等要求,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能力的机构。 /p p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以注册为目的的药物临床试验,以及开展药物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当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中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医学研究机构和医药高等学校及社会力量投资设立的临床试验机构均可备案,仅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关的生物样本等分析,不实行备案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建立“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网址:***)。 /p p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负责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章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条件 /strong /p p   第五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p p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项目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诊疗科目相一致 /p p   (二)具有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诊疗技术能力 /p p   (三)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独立的工作场所、临床试验用药房、资料室,以及必要的设备设施 /p p   (四)具有掌握药物临床试验技术与相关法规,能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主要研究者具有高级职称,参与过3个以上药物临床试验 /p p   (五)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专业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床位数和/或门急诊量 /p p   (六)具有急危重病症抢救的设施设备、人员与处置能力 /p p   (七)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机构 /p p   (八)具有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p p   (九)具有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 /p p   (十)具有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p p   (十一)具有防范和处理药物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的管理机制与措施 /p p   (十二)具有药物临床试验相关信息与数据管理系统,能确保试验数据形成和处理过程完整、可溯源 /p p   (十三)创新药物首次在人体进行的试验,或者临床风险较高的临床试验,如窄治疗窗药物的试验、可能引起心血管意外、感染等比较严重药物相关不良事件后果的试验,以及导致低血糖、低血压、眩晕等需要临床密切监测的试验,应在三级医疗机构开展 /p p   (十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三章 备案与运行管理 /strong /p p   第六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自行或者聘请第三方对其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水平、设施条件及专业特点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p p   第七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对于在备案平台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备案的基本信息将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查阅、监督。 /p p   第八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按照备案平台要求注册机构用户,完成基本信息表填写,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备案条件的资质证明文件,经备案平台审核通过后激活账号,填写组织管理架构、设备设施、研究人员、临床试验专业、伦理委员会、标准操作规程等备案信息,按备案平台要求上传附件和评估报告,备案平台将生成备案号。 /p p   第九条 已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GCP要求在备案的专业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确保研究的科学性、符合伦理及研究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研究过程可追溯性。 /p p   第十条 药物临床试验管理机构对药物临床试验进行管理,统筹药物临床试验的立项管理、试验用药品管理、资料管理、临床研究协调员管理等运行管理相关工作,持续提高药物临床试验质量。 /p p   第十一条 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审核和监督药物临床试验研究者的资质,监督药物临床试验开展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检查。 /p p   第十二条 主要研究者应当监督药物临床试验实施及各研究人员履行其工作职责的情况,并采取措施实施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确保数据的可靠、准确。 /p p   第十三条 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通过备案平台填报上一年度药物临床试验(含伦理审查)整体情况。 /p p   第十四条 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在备案平台中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变更情况。 /p p   第十五条 注册申请人应当委托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药物临床试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接受在非备案机构参与研究的药品注册申报资料。注册申请人可自行或者聘请第三方对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评估。 /p p   第十六条 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在与注册申请人签署药物临床试验合同后,应当在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第1例受试者入组前将项目信息录入备案平台。 /p p   第十七条 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接到境外药品监管部门检查药物临床试验要求的,应在接受检查前将相关信息录入备案平台,并在接到检查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信息按备案平台要求录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四章 监督检查 /strong /p p   第十八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自我评估情况、研究者的资质经验、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等对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不同频率的监督检查。 /p p   第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p p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所开展的药物临床试验,发现其未按照规定实施GCP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专业整改并处罚款,整改期间不得再承接药物临床试验,已承接的药物临床试验不得入组新病例。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专业整改完成后,通过备案平台提出申请,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和评估,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p p   第二十一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接受其完成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用于药品上市许可,以及已上市药品开展的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p p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存在重大遗漏、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的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的,取消其备案。 /p p   第二十三条 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存在资料造假,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p p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录入备案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p p   第二十五条 对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的各级管理部门不履职尽责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五章 附 则 /strong /p p   第二十六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号格式为:药临床机构备字+4位年代号+6位顺序编号。 /p p   第二十七条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卫生局负责军队、武警所属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p p   第二十八条 对疫苗、戒毒等特殊药物需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戒毒机构等特定机构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参照本规定管理。 /p p   第二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和监督检查,不收取费用。 /p p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4〕44号)、《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203号)和《关于印发一次性疫苗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3〕248号)同时废止。 /p p br/ /p
  • 2018年中国新药加速上市 很多适应症药物从无到有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中国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以来,创新与药品申请人沟通机制,加快了新药研发速度,同时加快境外新药国内上市进程。2018年,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建议批准上市1类新药9个,建议批准进口原研药59个,建议批准中药新药2个。很多适应症药物如抗癌药、丙肝等抗病毒药实现了从无药到有药。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1/uepic/9690a528-ecb3-4514-b419-403d90ae4f66.jpg" title=" 微信图片_20190129101921.jpg" alt=" 微信图片_20190129101921.jpg" width=" 542" height=" 116" style=" width: 542px height: 116px "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抗癌新药、抗病毒药从无到有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018年,国家药监局批准的这11个国产药物中,有9个是全球首次批准的新分子。从适应症来看,批准的新药以抗癌药、抗病毒药和孤儿药居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肿瘤是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中国每年新发病例近400万人,死亡230万人,抗肿瘤药有着巨大的临床需求。在批准的新药中,18个是抗肿瘤药,涉及的适应症有:多发性骨髓瘤、非小细胞肺癌、宫颈癌、卵巢癌、乳腺癌、黑色素瘤、肝癌、直肠癌、前列腺癌、白血病和淋巴瘤等。另外多个产品还与肿瘤适应症相关,比如帕洛诺司琼获批用于治疗化疗引起的呕吐,拉布立海获批用于治疗儿童白血病和控制淋巴瘤患者的尿酸水平等。这些产品的上市,将丰富中国癌症治疗选择,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以化疗为主流”的治疗现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国家药监局还把治疗艾滋病和丙肝等18种情形的药物均列为重点。经过优先审评,从2017年底开始,多个单方丙肝“特效药”获批上市。2018年以来,艾尔巴韦格拉瑞韦片、索磷布韦维帕他韦片和来迪派韦索磷布韦片陆续获批,让中国的丙肝治疗越过了第二代和第三代疗法,直接进入了国际上最新疗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在艾滋病药物方面,国家药监局批准了本土原创新药艾博韦泰和进口鸡尾酒艾考恩丙替片、恩曲他滨丙酚替诺福韦片和达芦那韦考比司他片上市,使中国艾滋病用药的普及性得到大幅提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除了治疗丙肝和艾滋病的药物,2018年获批的抗病毒新药还包括新一代治疗乙肝的药物丙酚替诺福韦、国产乙肝新药重组细胞基因因子衍生蛋白,这些药物的上市将惠及广大乙肝患者。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国产专业新药研发成果丰硕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继首个国产PD-1抗体药物——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获批上市之后,12月27日,中国抗肿瘤新药研发领域再传喜讯:首个治疗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的PD-1单抗药物——信迪利单抗注射液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条件批准上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信迪利单抗用于治疗至少经过二线系统化疗的复发或难治性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由信达生物制药(苏州)有限公司研发生产,是该公司自主研发的1类创新药,拥有全球知识产权,获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支持,并通过优先审评审批程序获准上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018年,国家药监局批准了9个自主创新药,包括恒瑞的吡咯替尼,正大天晴的安罗替尼,和记黄埔的呋喹替尼,君实生物的特瑞普利单抗,信达生物的信迪利单抗,歌礼药业的达诺瑞韦,前沿生物的艾博韦泰,珐博进的罗沙司他,以及杰华生物的重组细胞基因因子衍生蛋白等。这些产品的上市,说明中国药品研发方面的鼓励和引导创新政策取得了巨大成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018年,中国批准上市的抗肿瘤创新药有18个,其中包括中国自主研发的5个创新药。目前,中国国产创新药申报临床试验的数量逐年增加,一些全新靶点、全新结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申报呈增加趋势。如全球研发热点CAR-T细胞治疗产品,中国已有5家共6个品种通过临床试验申请。大量创新药的研发加速,也催生了中国专业新药研发平台的壮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药品审评审批改革不断深化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以前在中国申请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至少需要2至3年的时间。2018年7月,国家药监局发布新政:在中国申报药物临床试验,自申请受理缴费后60日内,申请人未收到药审中心否定或质疑意见的,可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在企业新药研发方面,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加大与企业的沟通交流力度。针对创新的治疗性肿瘤疫苗、细胞治疗、双特异性抗体等产品,企业可在产品研发初期与中心进行沟通交流,以避免新药研究开发进展缓慢、降低开发风险、提高研发及后续审评的效率。由此,国内药企创新药研发进度驶入快速道。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截至2018年12月10日,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总计接收并处理申请人沟通交流申请1500余个,其中抗肿瘤药物的申请600余个。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同时,国家药监局加快境外已上市临床急需新药在境内上市,目前已经有10个品种在国内上市。2019年,更多的境外新药有望在国内上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019年,中国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还将继续深化,进一步落实癌症治疗药物研发和上市的激励政策。如取消部分进口药必须在境外上市后才可申请进口的申报要求,鼓励全球创新药品国内外同步研发,吸引更多癌症治疗药物在中国上市。 /p
  • 临床数据“打假”戳破药品泡沫
    p   山雨欲来。 br/ /p p   随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药监总局”)开始对药品质量的源头——药物临床数据动起真格,药企们的日子将愈发艰难。 /p p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117号)要求,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和报告工作于2015年8月25日24时结束。 /p p   由于食药监总局对于未提交自查报告而检查出数据造假的企业发出了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的警告,此次药企们不得不对这次监管部门的举措异常重视,业内人士甚至把这次检查视为医药圈的“查配资”行动。 /p p   新药临床数据自查不过是食药监总局数据“打假”的一部分,针对已经上市的药品,食药监总局更是对仿制药品的一致性评价提出了改革目标。 /p p   有业内人士预测,由于此前我国制定的药品生产国家标准相对宽松,很多药企的生产规范均是按照国家标准来实施的。此次针对仿制药品的一致性评价是比照原研药的标准,如果严格执行这一标准,国内或将有1/3仿制药企会死掉。 /p p   风暴 /p p   新药评审进度缓慢,一直是近年来业界指责食药监总局最多的话题。近两年的两会上,各大药企的两会代表都纷纷上书要求加快新药评审进度。 /p p   大量旧品种的申请材料积压,造成了审评缓慢。全国政协委员,以岭药业董事长吴以岭曾表示:“新药临床审批、新药临床申请、新药上市,每个环节资料的积压量都巨大,完成当前积压的审评任务最多的项目需要50个月。” /p p   去年两会期间,贝达药业董事长丁列明曾表示,贝达药业作为国内小分子靶向抗癌药物的企业,研发能力非常突出。然而让丁列明最头疼的不是开发不出新药,而是审批流程过长。“从实验室到动物实验再到人体试验,相比于国外同类产品审批流程要多出六七年。” /p p   不过,食药监总局显然有自己的难处,中国的药审中心只有120人的编制,远低于美国的2000人和欧盟的4000人,这使得大量新药无法快速审批。 /p p   显然,在药审中心短期无法扩大人数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新药注册申请的提前筛选,把有限的药审中心人力用在对自己更为自信的药企的药品身上,能提高药物评审人员的工作效率,这或许是此次食药监总局开展自查风暴的初衷。 /p p   从国家总局公布的自查结果公告看,本次药物临床试验自查涉及1622个品种。其中,申请人提交自查资料的注册申请为1094个,占67% 主动撤回的注册申请317个,占20% 申请减免临床试验等不需要提交的注册申请193个,占12%。同时,申请人既未提交自查资料也未主动撤回的注册申请10个。 /p p   上述结果意味着需要药审中心评审的品种直接减少了30%左右,将会极大提高药审中心的审批资源。 /p p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此次进行自查的1662个品种只是目前堆积的两万多个注册批文中的一部分,其中有很多注册申请的药品,其数据不合规,有抄袭而来的,也有自己瞎编的,如果不把这些数据不真实的注册申请打回去,将会极大地浪费药审中心的评审效率。通过此次自查风暴,可以看出那些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是真正用心在做新药研发的企业,而主动撤回申请的企业肯定存在临床数据造假。 /p p   于明德向记者透露,目前积压在食药监总局的注册申请超过两万件,未来不排除食药监总局会继续用这种方式来“吓退”一部分数据造假的企业。如果提交了自查报告还检出有数据造假的企业,将会按照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注册申请的方式,来取消这些企业的其他药品注册申请,这必然要求药企老老实实做研发,不要在临床数据上弄虚作假。 /p p   在北京鼎臣医药管理咨询中心负责人史立臣看来,此次新药注册申请的临床数据核查对企业影响并不大。事实上很多仿制药企在数年前就已经囤积好了大量的药品批文,即便近几年来没有新的药品批文,他们还是可以继续原有的批文进行生产。 /p p   史立臣认为,药物临床数据自查,是为那些真正做新药研发的企业扫清障碍,好让药审中心有限的评审人员能尽快完成新药的注册申请。而食药监总局另一个更为重大的任务是要将国内此前大量批准的无效批文进行注销,而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也是食药监总局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p p   泡沫 /p p   据了解,中国目前有大大小小近5000家药企,但仿制药企业占90%以上。重仿制轻研发,导致我国仿制药企的制药水平始终无法与跨国原研药企业相抗衡,即便是很多新药注册申请,也仍是在申请仿制药批文。 /p p   史立臣告诉记者,发达国家专利药企业在专利到期后,对于其专利的公开部分本身就隐瞒了很多关键的信息,原研药和仿制药在研发、制药、临床应用、疗效等各个层面均存在较大差异。 /p p   在研发层面,原研药往往经历长期的实验室研究和临床试验,拥有专利的核心技术和大量循证医学证据 在制药层面,原研药的制作需要复杂精准的工艺,仿制药无法完全复制,往往通过逆向工程,得出的仅是近似产品 在临床应用中,原研药得到国际和国内权威指南的一致推荐。 /p p   “即便存在上述巨大的差距,我国仿制药企在生产工艺流程上仍然按照国内设定的标准实施。问题在于,国内标准不仅宽松,有的企业的仿制药批文还是在郑筱萸时代获批的,其生产流程甚至达不到国家标准。因此我国一些仿制药的质量与原研药的差距难以想象。”史立臣说。 /p p   据业内人士透露,“郑筱萸时代”留给药监总局的阴影到现在也未消散。 /p p   2005年1~5月,也就是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在任的最后半年,中国共批准仿制药4237个,而2002年全年只有1400多个,涉案的企业一年竟拿到100多个批文。 /p p   如今,郑筱萸时代距今虽然已过去了七八年时间,但是郑滥批药品批文留下的烂摊子却给当今用药安全以及医保支付造成了非常大的负担。 /p p   史立臣告诉记者,国内医生之所以习惯了给患者开原研药,就是因为国内很多仿制药药效不达标,患者无论贫富也希望医生给开最好的药。因此尽管原研药价格居高不下,但是比原研药价格低好几倍的仿制药仍然使用有限。 /p p   所以大量的仿制药充斥着市场,不仅不能与原研药进行有效竞争,反而造成大量的产能过剩。因此药品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要尽快开展,要把一大部分不合格的仿制药企挤出市场。 /p p   然而,挤泡沫却是非常痛苦的过程。据记者了解,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早在几年前就在不断被讨论着,然而迄今还未正式开始实施。 /p p   于明德告诉记者,一致性评价工作是准备在全国开展的新工作,旨在提高过去由于评审标准过松导致的药品质量不高的问题。但目前的办法不是很完整,其评价办法只对化学药有用,对于生物制药,以及中成药则一筹莫展。 /p p   “此外,一致性评价目前主要采用体外评价,即使用化学的方法验证仿制药品与原研药的药效是否一致。然而,体外评价的实验结果能否与体内相符还是未知数。一般来说一款仿制药体外评价通常只需要几天的时间,而用体内评价的方式不可避免地要做临床试验,这无论是从时间成本还 “此外,一致性评价目前主要采用体外评价,即使用化学的方法验证仿制药品与原研药的药效是否一致。然而,体外评价的实验结果能否与体内相符还是未知数。一般来说一款仿制药体外评价通常只需要几天的时间,而用体内评价的方式不可避免地要做临床试验,这无论是从时间成本还是资金成本都是难以接受的。”于明德告诉记者。 /p p   不过,尽管困难重重,政府相关部门显然已经等不及了。 /p p   8月1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显示,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国家基本药物口服制剂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意见》明确了改革的12项任务,包括提高药品审批标准,推进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加快创新药审评审批,严肃查处注册申请弄虚作假行为等。 /p p   史立臣分析称,尽管一致性评价困难重重,但是比起我国当前巨额的医保亏空负担,一致性评价的困难还仅仅是技术上的,可以通过不断地改进来实现。当前国家一方面通过药品招标打压仿制药企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用一致性评价来提升国产仿制药的质量,进而缩小与原研药的差距,为逼迫原研药企降价提高筹码,因此一致性评价是一个必须进行攻坚的任务。 /p p   “一致性评价不像招标降药价那样有弹性空间,其评价过程是完全摒弃了药企申报时所采取的国家标准,而直接与原研药的标准对接,其评价结果会直接导致药企的药品批文存活与否。”史立臣说。 /p p   业界普遍预计,未来一致性评价工作结束,我国至少要有1/3的药企被淘汰掉,而这还仅是一个保守的数字。 /p p br/ /p
  • 最严《药品管理法》公布 临床、中药新利好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2019年8月26日,国家公布了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该版是对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的第二次修正,其中有诸多新变,此版《药品管理法》将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相比于前版《药品管理法》,此次最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带来了多项新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1.细化责任主体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另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药品安全工作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药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2.建立追溯和警戒制度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明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推进药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实现药品可追溯。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3.大力支持临床新药、中药、儿童用药的研发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1)明确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人体疾病具有明确或者特殊疗效的药物创新,鼓励具有新的治疗机理、对人体具有多靶向系统性调节干预功能等的新药研制,推动药品技术进步。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药品管理法还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短缺药品的研制和生产,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新药予以优先审评审批。对短缺药品,国务院有权限制或者禁止出口。必要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适当的生产、价格干预和组织进口等措施,保障药品供应。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保障药品的生产和供应。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2)国家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药研究方法开展中药科学技术研究和药物开发,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促进中药传承创新。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3)鼓励儿童用药品的研制和创新,支持开发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对儿童用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4.制定开展临床试验申报标准流程: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明确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临床试验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并通知临床试验申办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其中,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另外,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伦理原则。由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成立的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5.中药上市区别对待: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6.完善标准体系: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药品标准的,按照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合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另外,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出厂放行规程,明确出厂放行的标准、条件。符合标准、条件的,经质量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放行。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7.加大药品监管处罚力度: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解读,药品管理法从5个方面体现了最严厉的处罚:一是综合运用多种处罚措施,包括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期限内不受理许可申请、从业禁止,行政拘留措施等。二是大幅度提高罚款额度,对生产假药行为的罚款额度由原来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提高到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并且规定货值金额不足十万的按十万计算。三是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处罚到人。四是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原则。五是监管部门在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部门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从重处分。不作为的要严格处置。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新版《药品管理法》还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剂管理、储备和供应的方面新增了大面积的修订: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 " 第一章 总  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条 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条 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中药品种,鼓励培育道地中药材。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条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条 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条 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药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药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的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推进药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实现药品可追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药品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普及工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药品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药品的宣传报道应当全面、科学、客观、公正。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四条 药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和督促会员依法开展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章??药品研制和注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人的疾病具有明确或者特殊疗效的药物创新,鼓励具有新的治疗机理、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或者罕见病、对人体具有多靶向系统性调节干预功能等的新药研制,推动药品技术进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国家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药研究方法开展中药科学技术研究和药物开发,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促进中药传承创新。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儿童用药品的研制和创新,支持开发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对儿童用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七条 从事药品研制活动,应当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保证药品研制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八条 开展药物非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保证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的真实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九条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临床试验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并通知临床试验申办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其中,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条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伦理原则,制定临床试验方案,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伦理委员会应当建立伦理审查工作制度,保证伦理审查过程独立、客观、公正,监督规范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保障受试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一条 实施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向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如实说明和解释临床试验的目的和风险等详细情况,取得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自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的,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并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三条 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药物,经医学观察可能获益,并且符合伦理原则的,经审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内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四条 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申请药品注册,应当提供真实、充分、可靠的数据、资料和样品,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注册的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进行审评,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以及申请人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药品注册证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对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一并核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本法所称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六条 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以附条件批准,并在药品注册证书中载明相关事项。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药品审评审批工作制度,加强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沟通交流、专家咨询等机制,优化审评审批流程,提高审评审批效率。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批准上市药品的审评结论和依据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审评审批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八条 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药品标准的,按照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九条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章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其他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门人员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受托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核,监督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和控制能力。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二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药品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委托生产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指导、监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履行药品质量保证义务。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委托生产;但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三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对药品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的药品进行审核,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放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销售药品的,应当具备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委托销售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经营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五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六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七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八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由其指定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九条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对中药饮片生产、销售实行全过程管理,建立中药饮片追溯体系,保证中药饮片安全、有效、可追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条 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转让药品上市许可。受让方应当具备保障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章 药品生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一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二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二)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三)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三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生产活动全面负责。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四条 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检验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销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五条 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药用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药品,应当按照规定对供应原料、辅料等的供应商进行审核,保证购进、使用的原料、辅料等符合前款规定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六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出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出厂放行规程,明确出厂放行的标准、条件。符合标准、条件的,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八条 药品包装应当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发运中药材应当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应当注明品名、产地、日期、供货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九条 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章 药品经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二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三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所属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四条 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五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应当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应当标明产地。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药品入库和出库应当执行检查制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本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二条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对申请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的资质等进行审核,保证其符合法定要求,并对发生在平台的药品经营行为进行管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三条 新发现和从境外引种的药材,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销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四条 药品应当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五条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口。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个人自用携带入境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六条 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应当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七条 禁止进口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应当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一)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药品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有关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规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三条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调配处方,应当进行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环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按照经核准的工艺进行,所需的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药用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六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对配制中药制剂另有规定的除外。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单位使用。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章 药品上市后管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七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八条 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相关研究;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研究或者不能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直至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九条 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属于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他变更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开展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二条 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召回已销售的药品,及时公开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将药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应当召回药品而未召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三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已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定期开展上市后评价。必要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上市后评价或者直接组织开展上市后评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经评价,对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已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已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超过有效期等的药品,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四条 国家完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五条 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行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六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按照规定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八条 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九条 药品广告应当经广告主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一条 药品价格和广告,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的规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章 药品储备和供应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二条 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药品储备。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可以紧急调用药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三条 国家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加强组织生产和储备,提高基本药物的供给能力,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四条 国家建立药品供求监测体系,及时收集和汇总分析短缺药品供求信息,对短缺药品实行预警,采取应对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五条 国家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停止生产短缺药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六条 国家鼓励短缺药品的研制和生产,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新药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七条 对短缺药品,国务院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出口。必要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组织生产、价格干预和扩大进口等措施,保障药品供应。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保障药品的生产和供应。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章 监督管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三)变质的药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二)被污染的药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公告不当的,应当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验结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零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检查员应当熟悉药品法律法规,具备药品专业知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零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医疗机构药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零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零七条 国家实行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药品安全总体情况、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公布药品安全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并进行必要的说明,避免误导。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药品安全信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发生药品安全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防止危害扩大。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零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药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药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被约谈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要求实施药品检验、审批等手段限制或者排斥非本地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药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国务院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商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药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二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储存、运输收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收入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假药、劣药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二十三条 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二)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五)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六)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七)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包装材料、容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一)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二)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或者销售该类药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三)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一)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未备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二)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临床试验申办者未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或者未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五)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六)未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七)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或者上市后评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二十八条 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后,拒不召回的,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拒不配合召回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其指定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适用本法有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法律责任的规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属于假药、劣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四)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五)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经处理后再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四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五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药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收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撤销相关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一)不符合条件而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药品颁发药品注册证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二)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药品安全隐患,造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三)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二)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二章 附  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药材种植、采集和饲养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p
  • 天士力干细胞创新药获批临床!为上海东方医院首个干细胞成药临床试验项目
    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再生医学研究所何志颖研究员表示:项目研究从2018年开始,2021年4月Pre-IND,2024年1月18日IND获批!历时6年艰辛。这是东方医院首个干细胞成药临床试验项目,希望能造福于心衰患者!据报道1月18日,天士力公告其一款创新干细胞药物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进入临床试验,主治慢性心力衰竭。公告称,公司收到国家药监局核准签发关于人脐带间充质干细胞注射液(B2278注射液)项目的《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同意开展伴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征的慢性缺血性心肌病导致的慢性心力衰竭的临床试验。人脐带间充质干细胞注射液(B2278注射液)由上海市东方医院(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研发,2022年8月天士力与东方医院签署《技术转让(合作)合同》受让相关技术及成果,并在全球范围内,优先在中国开展药品注册申报及后续临床试验开发。临床前研究证明,B2278注射液可通过旁分泌作用调控心肌组织微环境,对于缺血性心肌病中的心肌细胞组织损伤有明显抑制作用,增加动物心功能,促进血管再生,减少心肌凋亡。心力衰竭是由于心脏结构和/或功能异常导致心室充盈和/或射血能力受损的一组临床综合征,是大部分心血管疾病发展的最终阶段,随着年龄增长,心衰患病率和发病率均明显增加。目前对于心力衰竭的治疗主要包括药物治疗、血运重建、细胞和基因治疗,其中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CABG)是常用的血运重建治疗方式,《2022年中国心血管外科手术和体外循环数据白皮书》显示,2022年CABG占心外科手术总量21.1%。上述治疗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延缓心力衰竭的进展,但不能使死亡心肌再生。伴随CABG手术的心肌局部注射干细胞有望通过刺激心脏细胞的增殖和分化、抑制心肌细胞损伤及免疫调节等作用,修复心肌细胞使心肌收缩增强从而对心力衰竭发挥治疗作用。目前国际上获批的干细胞品种已达十余种,但是尚无治疗心衰的干细胞产品上市。
  •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死亡率已达80%
    p & nbsp & nbsp 记者14日从在京召开的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了解到,2015年全年完成 a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22.html" target=" _self" title=" "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药品 /strong /span /a 审评9394件,比上年增加90%,解决注册积压初见成效。 /p 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毕井泉在会上介绍,为提升中国药品质量和疗效,2015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了提高仿制药审批标准、优化临床试验申请等10项政策。并加快具有临床价值的新药和临床急需仿制药的研发上市,按“特别审评程序”批准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全球新药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世界首个手足口病预防肠道病毒71型灭活疫苗生产上市,完成了我国自主研发的重组埃博拉疫苗的临床试验申请审批、醋酸阿比特龙片等肿瘤用药的上市审评。 /p p   “同时,我们也在整肃临床试验数据造假‘潜规则’,着力净化药品研发生态环境,确保百姓在用得起药的基础上用得放心。”毕井泉说。2015年7月,国家启动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对待批生产的1622个药物临床试验项目数据真实性、规范性进行核查,并分3批派出20个检查组开展现场核查。截至2016年1月12日,撤回和不通过合计1151个,占自查核查总数的80%,其中企业主动撤回占到77%,剩余待核查项目273个。 /p p   毕井泉指出,当前,药品行业面临着生产原材料、劳动力成本、研发费用等上升,招标竞价压力加大,企业利润空间压缩等问题,个别企业掺杂使假、制假售假、擅自改变工艺、非法交易等问题时有发生,监管队伍不强、技术水平不高、主观能动性不够等依然是药品监管工作面临的严峻挑战。必须在安全质量标准、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研发技术指导原则、法规规章制度、监管信息化、检验检测体系、职业化检查员队伍等方面加强建设,重点加大监督检查、产品抽检和案件查处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p p   “强大的监管才能造就强大的产业。”毕井泉说,我们要以有效的监管制度创新服务于产业的发展创新,使制药大国迈向制药强国的目标逐步实现。 /p p   据悉,2016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促进制药工业提升高科技产品的含金量 加快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有效调动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并减少药品生产的低层次重复建设 建立以临床疗效为导向的审评制度,确保上市药品发挥名副其实的疗效 推进医疗器械分类改革,鼓励医疗器械创新研发。 /p p br/ /p
  • 41款新药陆续获批,2018年FDA新药数量将创造历史
    p   据FDA官网提供的最新公布结果,FDA在2018年前三季度陆续批准了41款新药,包括29个新分子实体和12个新生物制品。预计2018年获批的新药数量有望突破50个,创下历史新高。 /p p   41款新药陆续获批,涉及多个疾病领域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0/uepic/baef6f38-7aae-4a4e-b3d2-4b3ae75a5c43.jpg" style=" " title=" 1.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0/uepic/b11233df-3a33-42aa-946b-d71a440b8225.jpg" style=" " title=" 2.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0/uepic/d8382aa7-f200-4e27-bb8a-bdb399083f8b.jpg" style=" " title=" 3.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0/uepic/a3c72170-e9ca-4f58-81cc-f7b05b28e67c.jpg" style=" " title=" 4.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0/uepic/c960910d-961a-4960-ba07-32b8e86c524c.jpg" style=" " title=" 5.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数据来源:米内网综合整理) /p p   获批的41款新药中,涉及多个疾病领域,包含多款具有重大突破性的药物,如首款多肽受体放射性核素疗法:Lutathera,首个非阿片类戒断新药:Lucemyra,首个预防性偏头痛治疗药物:Aimovig,全球第三款PD-1单抗:Libtayo等。新药的上市,后续的销售业绩也是药企和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重点,这41款新药中就有7款新药广泛被大家看好,极具成为重磅炸弹药物的潜力。 /p p    strong 1. 三合一抗艾药物,吉利德又添一员大将:Biktarvy /strong /p p   2018年2月7日,Gilead Sciences宣布美国FDA批准了其新药Biktarvy上市,作为每日一次的单片片剂疗法,治疗HIV-1感染。Biktarvy是一种三合一的复方剂型,由bictegravir(50mg)、tenofoviralafenamide(25mg)、与emtricitabine(200mg)三种成分组成。与Gilead的另一款抗HIV药物Descovy(FTC/TAF)相比,Biktarvy多了bictegravir(一款全新的整合酶链转移抑制剂INSTI)。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0/uepic/25c63b7b-a936-4506-b568-78f433380d54.jpg" title=" 6.png" alt=" 6.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图1:bictegravir钠盐结构式 /strong /p p   FDA批准Biktarvy后,Leerink Partners分析师Geoffrey Porges评价道,由于该组合的“卓越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以及一个包含四个成功的Ⅲ期试验的数据,被FDA提前批准是毋庸置疑的。且该团队对Biktarvy抱有极大的信心,预计其将在2018年为Gilead带来可观的收益,并将在2021年的销售中一路攀升至63亿美元(有点过于乐观),而科睿唯安在2018年早期发布的报告中给出的预测为2018年销售额8.96亿美元、2012年达到37.16亿美元。 /p p    strong 2. 首个预防性偏头痛治疗药物:Aimovig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0/uepic/0b2b699a-1a1b-48a3-b77f-09ea2d2e1952.jpg" title=" 7.png" alt=" 7.png" / /p p   2018年5月17日,美国FDA批准了安进公司的Aimovig(Erenumab-aooe)作为成人偏头痛的预防性治疗。Aimovig是安进/诺华共同开发的治疗偏头痛的预防性新药,是一种专一性靶向和阻断降钙素基因相关肽(CGRP)受体的全人源化单克隆抗体,CGRP受体被认为在介导偏头痛的失能性疼痛中起关键作用。优秀的临床试验数据为Aimovig获得FDA批准上市打下了坚实地基础,此前的大型全球性、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的临床试验中,Aimovig显著减少了患者每月的偏头痛天数,其中III期临床试验STRIVE研究是Aimovig正在接受FDA和EMA审查的关键研究之一。 /p p   偏头痛是一种常见的慢性神经血管性疾病,WHO将偏头痛列为最恶化的疾病之一,在美国约有1000万偏头疼患者的日常生活因为该疾病而受到严重困扰。庞大的用药市场,优秀的临床疗效使得该药在临床试验阶段就受到了诸多关注。此次成功上市,不少分析机构也是给予了挺高的评价。根据EvaluatePharma的预测,2018年Aimovig的销售额为1.26亿美元,在2024年其销售额会高达18.82亿美元。 /p p    strong 3. 再添重磅抗癌新药,强生的不断努力:Erleada /strong /p p   2018年2月14日,FDA批准强生Erleada (apalutamide) 上市,用于治疗非转移性(前列腺癌细胞未扩散)去势抵抗(激素治疗后疾病仍进展)的前列腺癌。Erleada获得过FDA的优先审评资格,是FDA批准的首个治疗非转移性去势抵抗前列腺癌的药物,也是首个凭借无转移生存期(metastasis-free survival,MFS)的临床终点获批上市的肿瘤新药。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0/uepic/1f32fd33-201e-45b4-95f8-f950080dd071.jpg" title=" 8.png" alt=" 8.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图2:apalutamide结构式 /strong /p p   Erleada属于第二代高选择性雄激素受体(AR)拮抗剂,与雄激素受体的亲和力是第一代AR拮抗剂的5倍以上。强生在2013年8月以10亿美元(6.5亿美元首付款+3.5亿美元里程金)收购Argon公司将ARN-509(JNJ-56021927,apalutamide)收入囊中,作为对自己前列腺癌产品线的补充。在一项包含了1,207名非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患者的3期临床试验SPARTAN中,Erleada的疗效和安全性在临床试验中得到了充分的证实。良好的疗效,使得业内对Erleada的市场前景非常看好,预计未来五年销售额峰值能达到18亿美元。 /p p    strong 4. 遗传性血管性水肿新药:Takhzyro(lanadelumab-flyo)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0/uepic/09bf8bb7-069d-4d2a-a7d7-14983fa27180.jpg" title=" 9.png" alt=" 9.png" / /p p   2018年8月23日,美国FDA批准了Shire公司的新药Takhzyro(lanadelumab-flyo),用于治疗遗传性血管性水肿(HAE)。该药可预防罕见病HAE,适用于12岁及以上患者。HAE是一种罕见的遗传性疾病,全球大约每一万至五万人中会有一例。HAE会导致患者的水肿反复发作,引起身体中包括四肢、胃肠道及上呼吸道等部位的衰弱和疼痛,严重者可危及生命。因此,这款可以预防HAE的新药的批准对患者们来说意义重大。 /p p   Takhzyro是目前唯一一款针对HAE的全人源单克隆抗体,它可以特异性结合并抑制HAE患者体内不受控制的血浆激肽释放酶,从而达到预防发病的效果。在2017年进行的关键性临床3期疗效和安全性试验HELP,是迄今为止在HAE患者中进行的最大型的预防性研究。HELP研究证明,每两周接受一次剂量为300mg的lanadelumab皮下注射,可使HAE的平均发作频率降低87%。其余的研究也表明,Takhzyro效果远优于安慰剂,优秀的临床试验数据给Takhzyro的成功上市打下了坚实基础。同时也让医药分析机构对其充满信心,预计该药未来五年销售额峰值能达到12亿美元。 /p p    strong 5.10年来新突破,子宫内膜异位症新药:ORILISSA(elagolix) /strong /p p   2018年7月20日,美国FDA宣布批准艾伯维的重磅新药ORILISSA(elagolix),用于女性患者子宫内膜异位症相关的中度至重度疼痛的治疗。这是目前唯一一款口服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GnRH)拮抗剂,也是十年来首个获FDA批准用于该适应症的口服疗法。ORILISSA是一种口服GnRH拮抗剂,通过抑制脑垂体促性腺释放激素受体,最终降低血循环中性腺激素水平。给药会对黄体生成素和卵泡刺激素产生剂量依赖性抑制,降低卵巢性激素、雌二醇和黄体酮的血药浓度,最终达到控制疼痛的效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0/uepic/718628bb-1b51-4cdd-98bb-bfc32eb09b09.jpg" title=" 10.png" alt=" 10.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图3:Elagolix的分子结构式 /strong /p p   子宫内膜异位症是美国最常见的妇科疾病之一。据估计,每10名育龄女性中就有一人患有这种疾病,数量大约为1.76亿。它可能产生使人衰弱的疼痛,通常可以通过口服避孕药、非甾体类抗炎药(NSAIDs)、阿片类药物和激素疗法等进行治疗,这些药物对某些女性有效,但很少有特别适用于子宫内膜异位症的治疗。在更多的病例中,患者经常需要接受手术干预,但手术无法为所有患者带来治愈效果。因此,这一领域还有巨大的医疗需求亟待满足。作为10多年来首个治疗子宫内膜异位症相关疼痛的口服新药,业界对其的商业前景非常看好,预计该药未来五年销售额峰值能达到11.5亿美元。 /p p   6. 重磅类风湿关节炎新药:Olumiant(baricitinib) /p p   2018年5月31日,美国FDA批准了礼来(Eli Lilly)与Incyte公司的新药Olumiant(baricitinib)上市,用于治疗罹患中度至重度类风湿关节炎,却无法从TNF抑制剂治疗中受益的成人患者。目前,TNF抑制剂是常见的类风湿关节炎疗法,但约有三分之二的患者无法从首次治疗中得到临床缓解。而且随着时间推移,大量患者无法维持药物的疗效。因此,这些患者急需一款创新药物来缓解病情。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0/uepic/fb407a16-de7c-4ea8-922c-81c0633f93a7.jpg" title=" 11.png" alt=" 11.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图4:Baricitinib的结构式 /strong /p p   Olumiant是一款每日一次的口服JAK抑制剂,能高效抑制JAK1、JAK2、以及TYK2。在人体内,不少细胞因子依赖于JAK的活性,其在不少炎性疾病和自身免疫疾病的发病过程中有潜在作用。通过抑制多种JAK的活性,Olumiant能够给类风湿关节炎患者带来新的治疗选择,缓解疾病带来的痛苦。Olumiant是一款充满潜力的新药,在日本、欧盟均已上市,预计未来五年销售额峰值能达到10亿美元。 /p p   7. 全球第二款靶向CGRP偏头痛药物: Ajovy(fremanezumab-vfrm)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0/uepic/d3a9dac2-5c9b-4b00-a26a-779c4d1e2d03.jpg" title=" 12.png" alt=" 12.png" / /p p   2018年9月14日,美国FDA批准了梯瓦(Teva)的新药新药Ajovy(fremanezumab-vfrm),用于偏头痛成人患者的预防性治疗。Ajovy是一种人源化单克隆抗体,靶向结合降钙素相关基因肽(CGRP)配体并阻断其与受体的结合。此次批准,使Ajovy成为继安进和诺华Aimovig(erenumab)之后获批上市的第二款靶向CGRP的偏头痛药物。 /p p   Ajovy共有两种剂型,225 mg/每月(575美元),及675 mg/每季度(1725美元),即慢性偏头疼或阵发性偏头痛每年的治疗费用为6900美元。作为同类药物Aimovig于2018年5月17日获FDA批准上市,即首款获批的抗CGRP偏头痛药物,由Amgen/Novartis研发,定价也为每年治疗费用6900美元。 /p p   Aimovig上市后,市场中展现了持续快速增加的对Aimovig的需求,为采取其他预防性偏头痛药物失败后的患者提供了新的选择,预计2018年Aimovig的销售额会达到4000千万美元。而Ajovy则需要面对前有猛虎,后有追兵的局面。礼来的Emgality(全球第三款CGRP靶向偏头痛药物)也于2018年9月27日获批,现有的临床数据表明Emgality具有不输于前两款的效果。 /p p   由于这三款药物均是同一年在美国FDA上市,其竞争激烈程度可想而知,不少分析师给出的三款药物的销售预测存在不小差异,但均一致认为三款药物都具有重磅炸弹药物潜力。科睿唯安发布《2018年最值得关注的12个新药》中,认为Ajovy能在2022年销售额达到9.99亿美元。 /p p    strong 结语 /strong /p p   2018年会是FDA丰收的一年,前三季度中已有41款新药获批,其中7款药物在2022年销售额峰值超过或者接近10亿美元。批准的新药中包含多款罕见病用药,充分体现了美国对于罕见病患者的重视。不断学习、不断进步,随着国内企业的不断发展以及政府部门的各种改革,在各大疾病领域新药开发中出现了越来越多国内企业的身影。同时也有一些优秀的国内创新药企正在积极布局国际市场,相信在未来的几年将会有国产新药在FDA获得批准,创造中国药物研发的历史。 /p
  • 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2017年度课题申报指南发布
    关于组织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2017年度课题申报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经国务院批准,“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专项)于2008年启动,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军委后勤保障部牵头组织实施。按照《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编制重大专项2017年度计划有关要求的通知》(国科发专〔2016〕103号)及专项实施工作的有关要求,牵头组织部门在广泛征集相关部门、地方和各领域专家意见基础上编制完成专项2017年度课题申报指南,并经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审定,现组织开展专项2017年度课题申报工作。  现将2017年度课题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课题的组织和申报工作。  附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2017年度课题申报指南.doc  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  2017年1月25日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2017年度课题申报指南  “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专项)以实际应用和产业发展为导向,其主要目标为针对严重危害我国人民健康的10类(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神经退行性疾病、糖尿病、精神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耐药性病原菌感染、肺结核、病毒感染性疾病以及其他常见病和多发病),研制一批重大药物,完善国家药物创新体系,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速我国由仿制向创制、由医药大国向强国的转变。专项实施期为2008年至2020年,按照三个五年计划分阶段落实。  目前,专项实施已进入最后攻坚阶段。按照三个五年计划“铺、梳、突”的总体发展策略,结合科学院、工程院、社科院对专项标志性成果的咨询评估意见,在“十一五”和“十二五”已部署课题的基础上,“十三五”期间将继续坚持创新定位和“培育重大产品、满足重要需求、解决重点问题”的“三重”原则,以产品和技术为主线,在战略需求和现实需求两个维度上,聚焦重点领域,实施重大项目,实现“突”的跨越。同时依据《科技部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聚焦调整意见的通知》(国科发专〔2015〕78号)要求,将重点任务由原五大任务板块调整为品种与关键技术、核心创新平台能力建设两部分,不再单独支持候选药物、一般性大品种技术改造、单纯性技术研发和孵化基地建设等项目。  2017年度课题是“十三五”实施计划的主体,主要支持有望取得重大突破、对实现专项“十三五”总体目标有重要作用的研究内容,实施期限为2017-2020年。主要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部署任务,以进一步提高课题的目标性和集成度。立项主要以定向委托、定向择优、公开择优方式组织,加强后补助的支持力度。  定向委托和定向择优课题以国家重大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强化课题的顶层设计。定向委托课题明确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按照本指南规定的研究内容,组织集成优势单位,编制课题实施方案,并填写正式申报书,经专家多轮论证不断完善后形成立项建议。定向择优课题采取公开申报,由符合条件的优势单位自主申报,经专家评审确定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并提出整合建议,由牵头单位组织各参与单位再次编制课题实施方案并填写正式申报书,通过专家多轮论证不断完善后形成立项建议。  公开择优课题由申报单位自主申报,经评审专家两轮评审后,择优遴选并分类整合(采取二级合同单独管理)后提出立项建议,如符合定向委托或定向择优课题支持方向的则纳入相应课题。  鼓励国内课题申报单位与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研发机构联合申请。鼓励在国内创新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课题。  2017年新立项课题组织立项工作将继续依托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并由专业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科技发展中心)具体实施,科技发展中心受理课题申请后,将根据专家评审和论证情况,提出年度计划建议。  立项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充分整合优势力量,严格遴选,系统集成,论证完善,实现协同创新。  一、 研究方向  1. 定向委托课题  1.1. 药物一致性评价关键技术与标准研究  研究内容:开展药物一致性评价相关新技术、新方法及关键技术研究 开展原料药及制剂处方工艺、质量标准提高、人体生物等效性等研究 开展仿制药的国家参比制剂及其目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研究,探索建立我国仿制药品技术标准与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开展药品专利信息检索系统、功能性辅料数据库和化学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溶出曲线数据库研究。  考核指标:建立我国化学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目录 制定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检测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和操作规范 建立部分药物的标准制剂和标准品库 建立3-5项一致性评价相关新技术和新方法 突破5-7种药物生物等效性评价关键技术 指导解决不少于50个品种一致性评价过程中的技术难题。  拟支持课题数:1项。  有关说明:委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牵头,联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优势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实施。  1.2. 青蒿素及其衍生物创新药物研究  研究内容:基于青蒿素的化学结构和作用机理,针对疟疾耐药性等问题,研发新型抗疟药物,包括化学单体药物、复方药物或新型制剂 研究青蒿素类药物对红斑狼疮等其它疾病的治疗作用,开发新的适应症 开展青蒿素原料高效制备技术研究。  考核指标:研发新型抗疟药物,其中2-3个申请临床研究 完成1-3个青蒿素的新适应症临床前和临床研究,其中1-2个申请新药证书 青蒿素原料成本降低20-30%。  拟支持课题数:1项。  有关说明:委托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牵头组织,联合有良好青蒿素研究基础的单位共同开展。  1.3. 天然产物来源创新药物新品种研发及其关键创新技术体系  研究内容:在品种研究方面,开展我国天然产物来源的创新药物研究及原创药物临床新适应症研究,并开展相关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的深入研究,研制一批具有重要国际影响力的原创天然药物。在药物复杂体系方面,以我国天然药物复方为基础,建立能够解析药物作用靶标及机理、质量可控的现代复方药物技术体系。在技术方面,重点研究天然复杂化学小分子的高效鉴定、(类)天然活性分子组合物的发现、离子通道等分子靶标、机理及信号通路、符合天然药物的药动/药效/毒性关联研究技术、微量活性单体的全合成和半合成技术、合成生物学、生物酶工程等新技术。  考核指标:获得1-2个天然产物来源药物品种新药证书,获得至少8个品种的临床批件,开展至少15个品种临床前研究 突破关键技术10项以上 承担相关技术服务,实施成果转让。  拟支持课题数:1项。  有关说明:委托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牵头,组织药物研发相关优势单位(单位包括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以下同)实施,鼓励持有已进入临床研究或已获得临床试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创新品种、或该方向国际前沿自主专利技术的单位与牵头单位联合申报。  1.4. 新靶点小分子药物新品种研发及其关键创新技术体系  研究内容:以个性化药物研发革新药物研发模式,针对中国人高发的重大复杂性疾病,研制极具市场前景的创新小分子药物 突破GPCR等新靶标研究技术瓶颈,开展GLP-1分泌相关GPCR 、SGLT2等膜蛋白关键靶标在糖尿病等治疗中的作用,加速推动抗2型糖尿病个性化药物研究 发现一批具有研发前景的潜在靶标,确认作用机制与假设,并对新靶标进行确证性研究 发展新药设计与发现研究的核心技术,设计、合成和筛选一批具有全新化学结构的先导化合物 构建集药物代谢动力学、药效学及安全性评价三位一体的成药性评价技术体系 创建基于临床生物标记物群的转化药动/药效/毒性评价技术体系 建立和优化临床前系列评价模型与技术。  考核指标:获得1-2个小分子药物品种新药证书,获得至少8个品种临床批件,开展至少15个品种的临床前研究 突破关键技术10项以上 承担相关技术服务,实施成果转让。  拟支持课题数:1项。  有关说明:委托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牵头,组织药物研发相关优势单位实施,鼓励持有已进入临床研究或已获得临床试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创新品种、或该方向国际前沿自主专利技术的单位与牵头单位联合申报。  1.5. 应急医学药物新品种研发及其关键创新技术体系  研究内容:重点建立应急医学药物的快速研发、制备、规模生产、储备转运等一系列的关键技术和生产工艺研发链。建立以快速侦检、诊断技术及生物医学防护为目标的支撑体系 建立应急防护医学新结构、新功能药物的靶点筛选、确认以及成药性评价技术体系 建立应急防护药物制备新工艺,如药物重组表达技术和中试工艺研究 建立应急防护药物的产业化工艺及储备系统 建立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药物防控的预判体系,提前部署针对性药物研究,加快应急防护药物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际维和行动中的应用和转化。  考核指标:获得1-2个应急药物品种新药证书,获得至少8个品种临床批件,开展至少15个品种临床前研究,突破关键技术10项以上并在实际研发或生产中应用,承担相关技术服务。  拟支持课题数:1项。  有关说明:委托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牵头,组织药物研发相关优势单位实施,鼓励持有已进入临床研究或已获得临床试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创新品种或拥有该方向国际前沿自主专利技术的单位与牵头单位联合申报。  2. 定向择优课题  2.1. 耐药菌防治药物品种及共性关键技术研发  研究内容:开展新结构和/或新作用机制的抗菌药物及其增效剂研究 开展基于病原机制的抗耐药菌药物发现关键技术及创新品种研究 开展以宿主识别、防御、免疫机制为代表的基于宿主机制的抗耐药菌药物发现关键技术及创新品种研究 建立整合现代筛选与药效评价技术、多水平、全新机制的体内外评价体系。  考核指标:突破3-5项抗耐药菌药物发现及临床前评价关键技术,并基于关键技术的应用,2-3个创新品种获得临床批件。  拟支持课题数:1项。  有关说明:遴选优势单位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实施。  2.2. 高端制剂、新型辅料品种及共性关键技术研发  研究内容:开展新型高端制剂研发及规模化发展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点开展新型注射液、缓控释、长效靶向释药关键技术,新型吸入给药制剂及其规模化发展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药物制剂三维(3D)打印关键技术研究 研发新型药用辅料、新型包材及给药装置并获准生产,突破共性关键技术 完善新型辅料等质量评价和工业化生产技术体系的构建 开展我国具有优势的新药及制剂的国际化研究。  考核指标:突破4-6项重大共性关键技术 研制不少于15个高端制剂品种并通过国际市场(美国、欧盟或日本)注册 至少3个应用新型药用辅料的药物品种进入临床研究或获得生产批件。  拟支持课题数:按照剂型类别设置5项。  有关说明:遴选优势企业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实施,优先支持创新品种的国际化相关研究。  2.3. 治疗艾滋病和丙型肝炎药物研发  研究内容:针对艾滋病和丙型肝炎防治需求,开展单方及复方制剂等重点品种研发。  考核指标:4-7个品种获得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  拟支持课题数:2-3项。  有关说明:遴选具有技术优势的企业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实施。  2.4. 儿童用药品种及关键技术研发  研究内容:开展适宜于儿童的速释、缓控释、肺部给药及直肠给药等关键技术研究 开展适合儿童用药的矫、掩味技术和口感评价体系研究 开展临床亟需的儿童用药系列品种的制备及产业化关键技术研究 开展针对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等亟需药物品种和口服液体制剂、吸入制剂、栓剂等儿童适宜的剂型研究。  考核指标:突破2-3项关键技术,10-15个儿童用药物品种获得临床批件 2-3个儿童用亟需药物品种获得生产批件。  拟支持课题数:1-2项。  有关说明:遴选优势单位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实施。优先支持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首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中的品种。  2.5. 基于中医典籍的经典名方研发  研究内容:以《伤寒论》、《金匮要略》等中医古籍(清代以前)记载、且组方未开发成现有注册中成药的经典名方为基础,依托已具备的前期临床预试及工艺、质量标准、药效研究,可采用大数据挖掘及现代新药开发技术,按照国家药品注册相关要求,完成相应中药复方制剂的药学或临床研究。  考核指标:开展30-35个中药经典名方开发研究,明确中医证候或适应症,突出临床优势,10个以上品种获得临床批件或生产批件。  拟支持课题数:1-2项。  有关说明:由具有中药开发生产能力和经验的企业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实施。  3. 公开择优课题  3.1. 中药新品种研发及其关键创新技术  研究内容:开展组分中药和现代复方中药等创新中药及民族药的研发,突破中药新药发现、评价等关键技术瓶颈 支持已有研究基础或具有显著临床疗效优势的中药活性成分新药研发,如大黄酸、益母草碱、小檗碱、仙茅苷、淫羊藿苷等 建立临床中医药疗效大数据与中药新药开发的技术和分析方法。  考核指标:获得一批新品种的临床批件和新药证书 突破一批关键技术。  3.2. 创新抗体药物新品种研发及其关键创新技术  研究内容:研发针对10类(种)重大疾病的创新抗体药物。筛选确认新抗体的新靶点,突破抗体修饰前沿关键技术 支持已有研发基础的创新抗体药物和新型修饰型抗体药物,如ADCC增强抗体药物、智能交联药物(ADC、前体靶向药物等) 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抗体药物研发及产业化技术体系建设。  考核指标:获得一批创新抗体药物的临床批件和新药证书,突破一批关键技术。  3.3. 重组新型蛋白药物及基因治疗、核酸药物新品种研发及其关键创新技术  研究内容:研发针对10类(种)重大疾病的重组新型蛋白药物及基因治疗、核酸药物。加强自主创新重组药物研发,突破重组技术、基因导入技术等前沿关键技术 支持已有研发基础的重组新型蛋白药物及基因治疗、核酸药物 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该领域研发及产业化技术体系建设。  考核指标:获得一批创新重组新型蛋白药物及基因治疗、核酸药物的临床批件和新药证书,突破一批关键技术。  3.4. 示范性新药临床评价技术平台建设  研究内容:围绕10类(种)重大疾病,建设符合国际规范的I-Ⅳ期临床研究中心 完善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评价体系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 开展国际前沿的新药临床评价关键技术和大规模随机多中心临床和结局研究。  考核指标:每年新开展若干项新药专项支持和国内企业发起的Ⅰ-Ⅳ期临床试验。  有关说明:优先支持承担过专项GCP平台类课题、管理规范、无临床试验数据弄虚作假记录的医疗机构。  3.5. 重要资源性平台及关键技术体系  研究内容:  化合物资源库:采用“互联网+”模式,以实时和互动为特征,面向全国提供样品资源和筛选技术服务,同步建设实体化合物库和虚拟化合物库,促进成药性评价。  中药组分资源库:建立单味中药组分库和中药方剂公益性组分库,建立资源开放共享机制,为新药筛选和中药大品种二次开发提供样品和技术服务。  考核指标:  化合物资源库:为药物研发机构提供样品和技术服务,建成自有、完备的实体库和虚拟库。  中药组分库:建立并完善中药组分库公共信息平台,提供对全行业的技术服务。  有关说明: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进行支持。  3.6. 临床亟需药物研发  研究内容:针对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神经退行性疾病等10类(种)重大疾病(包括罕见病)防治需求,重点支持临床亟需、短缺的通用名化学药和生物类似药的临床试验及关键技术研究。  考核指标:突破一批关键技术,相关品种完成临床研究、获得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  有关说明: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支持。  3.7. 中药和生物药品种国际化相关研究  研究内容:支持中药新药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开展临床试验及相关技术研究,突破中药品种国际化相关技术,推动名优产品国际注册进程。支持疫苗、抗体、重组蛋白和多肽药等生物药开展生产工艺优化、国际临床研究、国际认证等相关研究。  考核指标:若干中药品种完成Ⅱ、Ⅲ期国际临床研究或国际新药注册。若干生物药品种完成国际临床研究、获得WHO预认证或获得出口注册许可。  有关说明: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支持。  3.8. 联合疫苗及免疫规划疫苗的研发  研究内容:开展十三价肺炎等多联多价疫苗的临床研究及规模化制备工艺研究 开展相关疫苗的质量控制标准研究 按照WHO预认证标准开展无细胞百白破等免疫规划疫苗及黄热疫苗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的升级换代研究。  考核指标:突破一批关键技术,相关疫苗完成临床研究、获得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建立相应疫苗的质量标准。  有关说明: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支持。  3.9. 其它  在10类(种)重大疾病范围内,依据“三重”原则,重点支持少量具有原创性的品种研发和关键技术研究。  考核指标:突破一批关键技术,相关品种完成临床研究、获得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  3.10.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课题  申报范围:2015年6月以来获得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核发的新药临床研究批件、新药证书、生产批件,且在相应研发阶段未获得本专项支持的药物品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先。  二、申报评审方式  根据不同的立项方式,具体申报及评审流程如下:  (一)定向委托课题。采用一轮申报方式。委托的牵头单位严格按照指南规定要求,组织集成优势单位,编制课题实施方案,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填写正式申报书,经推荐单位提交科技发展中心。科技发展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多轮论证,牵头单位组织不断修改完善,形成立项建议。  (二)定向择优课题。采用两轮申报方式。  ——预申报和推荐。针对指南定向择优课题内容(或部分内容)组织申报(可单独亦可联合优势单位),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填写并提交预申报书,经推荐单位提交科技发展中心。  ——形式审查和第一轮评审。科技发展中心在受理课题预申报后,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和第一轮评审工作。第一轮评审重点对申报内容的先进性和创新性、承担团队能力和基础等进行评价。提出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及课题集成的建议。第一轮评审原则上不进行会议答辩或召开论证会,必要时可根据需求临时组织答辩或论证。  ——正式申报和第二轮评审。牵头单位收到科技发展中心正式申报通知后,组织参与单位编写正式申报书,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直接提交。科技发展中心对正式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重点对课题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研究团队、研究目标、考核指标等进行多轮论证,提出立项建议。  (三)公开择优课题。采用两轮申报方式。  ——预申报和推荐。申报单位针对指南公开择优课题内容组织申报,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填写并提交预申报书,经推荐单位提交科技发展中心。  ——形式审查和第一轮评审。科技发展中心在受理课题预申报后,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和第一轮评审工作。第一轮评审重点对申报内容的先进性和创新性、承担团队的能力和基础进行评价,遴选优势单位形成进入第二轮评审的课题。  ——正式申报和第二轮评审。申报单位收到科技发展中心正式申报通知后,编写正式申报书,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直接提交。科技发展中心对正式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照研究内容和研究阶段进行分类集成,提出立项建议。课题采取任务归类、子课题二级合同单独管理的方式进行立项和过程管理。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课题采用一轮申报方式,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直接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填写并提交正式申报书,经推荐单位上报科技发展中心后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根据专家评审情况提出立项建议。  三、经费支持  申报单位所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或主管部门原则上应承诺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配套经费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企业申报课题应有明确的自筹经费投入,并先行投入研发经费,自筹经费与申报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各申报单位应按照研发需求,实事求是编制经费预算。若中央财政经费预算被评审核减后,原承诺的其他来源资金的总额不得等比例减少。  四、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单审答辩的依据。请按照时间要求完成网上填报工作。  1.单位注册。申报单位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在线注册,具体注册流程及要求请认真阅读公共服务平台说明。已经注册的申报单位不需要重新注册,未注册单位建议尽早完成注册。  2.账号创建。单位注册通过审核后,申报单位使用所注册的账号(单位管理员账号)登录公共服务平台,创建申报用户账号,并将申报课题在线授权给申报用户。  3.在线填报。申报用户在线填报申报材料,完成后提交至单位管理员审核。单位管理员审核确认后,将申报材料在线提交至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审核后提交到科技发展中心。  4.填报时间。一轮申报课题申报单位网上填报申报书的时间为:2017年2月20日以后-2017年3月28日17:00,两轮申报课题第一轮网上填报预申报书的时间为:2017年2月20日以后-2017年2月27日17:00。请申报单位合理安排课题填报时间,按时提交课题申报材料。  公共服务平台网站:http://service.most.cn/  咨询电话:010-88659000(中继线)  传真:010-88654001/4002/4003/4004/4005。  技术支持邮箱:program@most.cn  (二)组织推荐。请推荐单位于网上填报截止后5个自然日内(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纸质,一式2份)、推荐项目清单(纸质,一式2份)寄送科技发展中心。推荐项目清单须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  (三)材料报送。课题申报书在线提交后,申报单位下载打印申报书电子版,用A4纸双面打印,正文与附件一并装订成册(简易胶装),一式2份(均为盖章原件,封面标注正本,自行存档份数自定) 电子版光盘一份。  申报单位于网上填报截止后7个自然日内将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申报书(纸质,一式2份)送达科技发展中心。  (四)集中形式审查。收到申报材料后,科技发展中心组织开展集中形式审查。  通过形式审查的课题,将进入后续评审环节。答辩的具体要求由科技发展中心另行通知。  (五)请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提交和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六)材料报送地址与咨询电话:  受理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  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B3座6层603  邮政编码:100044  咨询电话:010-88312265  传真号码:010-88312271
  • 药品审批将向重大专项和临床短缺等领域倾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2011年药品注册审批年度报告》。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药品审批将向新药创制重大专项支持项目、临床短缺及亟需仿制药等领域倾斜。   《报告》显示,去年,该局共批准621个注册申请开展临床研究,同比减少32.21%,其中,110个为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申请。批准进入临床试验的药物,既涵盖了肿瘤、心血管病等常见病的治疗药物,也包括了特发性肺纤维化等罕见病的治疗药物。   国家药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创新药的审评时限进一步缩短,批准临床试验的排队等待时间由过去的9个月~10个月减少至5.8个月,批准生产的审评时间平均为10个月~11个月。该负责人表示,今后将逐步建立起中央集中审评与国家管控的区域性药品审评中心辅助审评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报告》显示,2011年,该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6931个,同比增加637个 批准药品注册申请718个,同比减少282个 批准化学药品仿制药注册申请431个,较2010年的640个减少32.66% 批准境内药品注册申请644个、进口药品注册申请74个。
  • 一线资深人员说法:临床生物样品分析要不要选GLP?
    2015年07月22日CFDA发布了《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简称7.22公告),就此启动了被称为史上最严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目标是通过“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7.22公告中公布的1622个待审药品中需要自查核查的有1429个,截止至2016年1月12日,撤回和不通过的品种合计1151个,占自查核查总数的80%。其中企业主动撤回占到77%,剩余待核查项目273个。针对没有主动撤回的产品,CFDA已相继公布了两轮审查结果,对多家企业的多个品种不予注册批准。   2016年03月28日和2016年03月30日CFDA又先后公布了《核查工作程序(暂行)》和《核查计划公告(第1号)》,涉及的16个品种均是临床自查中未主动撤回的品种,拉开了2016年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大幕。  笔者在临床试验机构从事I期临床试验工作20多年,对这次由CFDA发动的临床试验大核查(以下简称大核查)持完全拥护、坚决支持的态度,认为这是CFDA为我国制药工业今后健康发展做出的杰出贡献,功德无量。敬请各位读者记住这个大前提,如果您在接下来的讨论中,不同意笔者关于临床生物样品分析数据质量评判策略的观点时,千万不要以为笔者对大核查持否定态度。  笔者希望在本文中仅就在大核查政治正确的前提下,如此空前力度、极具威慑力的核查方法和争议颇多的临床生物样品分析数据质量的评判标准,从管理和社会经济层面的投入产出比等方面发表一点个人管见。  首先从目前国际上的监管现状看,FDA对涉及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以下简称BE试验)的生物样品定量分析数据完整性和数据质量要求最高。这是因为BE试验结果的重要性非常高,单独的BE试验结果即可作为支持产品注册的临床数据。正因为如此,一些不法企业为了降低研发成本,对BE试验的生物样品定量分析通过人为干扰质控样品或者临床生物样品浓度测定,如修改积分参数、有意删除电脑文件等方式,使定量分析结果有利于得出生物等效的结果。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FDA通过现场核查发现在BE试验中,仿制药企业即存在造假动机,也有造假的事实。为此FDA不仅出台了一系列指南规范BE试验,而且开始对BE试验及生物样品定量分析采取了最严格的现场核查标准,从而基本遏制住了美国国内的企业恶意造假行为。在FDA等监管部门对BE试验的严格监管下,目前国外的仿制药企业均将BE试验的生物样品送到GLP实验室进行定量分析,以降低数据质量不合规方面的风险。FDA对BE试验严格监管的直接后果就是美国的仿制药在产品质量及疗效等方面均可被临床接受,在原研药专利到期之后已基本可以取代原研药,大大降低了病人的治疗成本和社会健康保险负担。  本世纪以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印度制药工业在制剂水平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目前已经成为全球仿制药的最大供应国。FDA认识到,尽管BE试验相关法规和指南已经较为完备,但在巨大的商业利益驱动下,如果监管不到位,企业投机违规仍可能发生。在新形势下,FDA加强了对境外企业的监管,对违规企业不断发出警告信和罚单。针对BE试验,新近查处并开出巨额罚单的违规企业多为印度公司。我国仿制药企业,无论是以出口原料药和制剂为目标的企业,还是以国内市场为主的仿制药生产商都要引以为戒。因为从长远看,CFDA对国内上市仿制药的要求是绝不会低于FDA的要求的。  如前所述,FDA等监管部门之所以对BE试验数据完整性的检查特别严格是因为BE试验中药物浓度的测定结果对能否支持产品上市来说太重要了。与这种“严格”相比,FDA等监管部门对那些BE试验以外的临床试验生物样品定量分析,如临床药代动力学(PK)和临床药效学(PD)样品并未要求在GLP实验室进行分析,专门承担临床生物样品分析的实验室在欧美也未被列入GLP实验室管理范畴内。笔者认为,这些制药工业发达地区的监管当局之所以区别对待临床试验生物样品分析有以下原因。首先,这是由于临床PK、PD研究的结果往往只是新药研发过程中进行剂量选择或给药方案选择的参考依据,而根据这些研究选出的剂量或给药方案是否合适需要通过进一步的临床试验进行验证。为了使得下一步的临床试验得以顺利进行,新药研发企业完全没有任何动机在这类PK、PD研究中造假,反而希望研究结果尽可能真实。这就从动机方面排除了企业投机违规的风险。其次监管部门要考虑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这样一个社会经济因素。企业是否选择GLP实验室进行这类生物样品的定量分析往往取决于产品处于哪一个研发阶段,同时也取决于企业研发资金的充裕程度。众所周知,GLP实验室的管理成本是非常高的。换句话说,质量是有价格的。以临床安全性样品分析为例,如血生化、血常规等的分析测定,在美国病理学家协会(COLLEGE OF AMERICAN PATHOLOGISTS,以下简称CAP)认证实验室进行测定的价格是我国三甲医院临检实验室分析价格的10倍。一般来说同样的药物浓度等生物样品定量分析,在GLP实验室分析的价格也是非GLP实验室的5-10倍。因此,如果新药临床研发仍处于早期的PK、PK/PD 研究阶段时,大多数企业会选择非GLP实验室进行生物样品的定量分析。这是因为在研发早期阶段,临床开发前景尚不明朗,一旦临床PK结果显示药物不具有开发前景,决定终止开发,会使前期投入成为沉默成本。如果在这个阶段就采用最高标准进行生物样品的定量分析,一方面过高的投入可能使企业难以承受 另一方面,一旦开发失败,大量前期投入成本沉没最终会增加社会整体健康成本。因此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未对临床样品分析实验室进行GLP实验室认证管理。  那么如何鉴别临床样品分析的数据质量呢?比较可行的策略是,只要其生物样品定量分析能满足管理部门的指南要求、满足非GLP实验室自身SOP要求,可以排除故意人为影响待测临床样品药物浓度测定等条件,就应当认为试验结果是可以被接受的。从造假动机、药物浓度数据的注册重要性、临床小样本PK研究个体间变异与测定误差相比相当大等多种因素考虑,这种策略是合理的并可被执行的。而且,在早期临床研发阶段,受试者往往处于研究者对其临床安全性的严密观察监测之下,受试者所承担的研究风险并不完全取决于其临床生物样品分析是否出自GLP实验室。正如在临床试验中,临床安全性检测也未必因为不是在GAP认证实验室进行的测定就使受试者有更高的风险一样。  总而言之,要求非GLP实验室达到GLP实验室的质量管理水平是不现实的。在非BE试验的情况下,有时要求临床生物样品分析的达到GLP标准也不是必要的。希望我国监管部门在临床试验核查过程中能认识到这一点。由于中国创新药研发企业相对规模较小,研发资金与欧美日等制药强国的大企业相比相对不足,如果监管部门能区别对待不同性质的临床试验数据,对中国创新药研究来说具有尤其重要的实践意义,会更有利于我国制药工业向创新药研发强国的转型。  根据临床重要性区别对待不同临床试验的生物样品分析,对CFDA的现场核查员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他们需要理解临床研发的各个阶段所要解决的问题,获得哪些试验结果,以及在不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品种注册的影响是不同的。在现场收集数据,对不同临床试验中发现的不同问题,针对问题的临床重要程度和问题的性质判断其对研究结果、以及对该品种注册的影响。我个人认为核查员应该在现场与研究者充分交流,而不是仅仅收集数据,之后送到未出现场的核查专家手中。由未出现场的核查专家仅根据收集问题的字面描述,在事后对现场发现的问题进行性质判断并依此做出对申报品种批准或不批准的结论。比较容易造成误判。  此外,由于在史上最严的大核查中,现场核查员的权利很大,可以说对申报品种握有生杀大权,因此他们就更应该明了,1 不是数据质量越高越好 2 也不是只有符合GLP实验室出具的研究报告才能接受 3 不同性质的临床研究数据对品种注册的重要性不同 4 以GLP标准要求非GLP实验室并不合理。以新药非临床试验为例,各国监管部门对非临床试验中与药物安全性评价相关研究的质量要求特别高,如要求安全药理试验、毒理学试验就必须在有GLP资质的实验室进行,而对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动物药效学试验就未强制要求在GLP实验室进行。这同样是制药工业成熟国家出于投入产出比确定的策略。因为如果对所有非临床试验及临床试验生物样品分析都要求在GLP实验室进行的话,研发成本将飙升到难以承受的程度,而且也没有必要。在社会生活中,这种提高社会投入产出比,使效益最大化策略的应用俯首可拾。例如人们不会要求汽车结构件的精度达到航天飞机结构件的质量精度。这并不是因为汽车的结构精度对公众安全不重要,而是当合适的质量和精度能满足汽车安全性的要求时,完全没有必要花高几十倍甚至几百倍的造价去盲目提高汽车结构件的质量和精度使其与航天飞机的结构件精度一样。  结束语  作为临床研究者,本人在这次大核查中,通过对临床试验的自查、企业稽查、地方局和国家局现场核查,充分认识到了临床试验数据规范性的重要。研究者自身将通过自查总结经验教训,根据监管部门的新法规、新指南、新要求完善本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并升级相应的SOP,使之更严谨、更科学、更规范,以满足当今监管部门对临床试验质量的各项要求,从源头上保障上市药品的安全和有效性,为造福广大患者做出自己的贡献。  (机构认真地对完成的项目进行自查)  (夜已深,检查组还在认真核查数据)  (现场数据溯源)
  • “建立符合RCT的中医临床评价体系有助于中医药走向世界”
    2020年,中医药在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再一次让我们看到了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重要性。位于北京良乡大学城的北京中医药大学是“中医老四校”之一,自1956年建校以来,为我国的中医行业人才培养和中医药研究发展做出巨大贡献。近日,仪器信息网走进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中医药研究院,并采访了北京中医药研究院细胞分子生物学平台仪器管理人王铁山。王铁山 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中医药研究院细胞分子生物学平台负责人公共实验平台管理方式多为“通管通用” 北京中医药研究院前身是北京中医药大学的校级科研平台,设立初衷是举全校之力为经费不足的老师们提供专业科研仪器,最初该平台大部分仪器均是大型高值类设备,甚至很多设备在全校是唯一性的。后来为了让平台发挥更大作用,学校将其“升级”为北京中医药研究院。目前北京中医药研究院主要有两个职能,一是仍作为校级科研服务平台为师生提供科研测试服务,二是作为北京中医药大学的新药研发高地研发和创制中药新药。王铁山负责的细胞分子生物学平台是北京中医药研究院5大科研平台之一,位于良乡校区科研综合楼四层,包括流式细胞室、细胞间等多个特定功能实验室。走进平台,各实验室均整齐有序地排列着用于分子生物学实验和细胞实验的仪器。谈到仪器设备的统筹管理,王铁山颇具心得。他介绍了大型实验平台主要的几种管理方式,包括专管专用,专管通用,通管通用。专管专用适用于独立课题组实验室,仪器供组内使用,通常是独立团队有特别擅长的领域,从事某一细分领域的研究,使用和管理其擅长领域的相关仪器,更容易发挥出这些专业仪器的价值;专管通用是指仪器由某一课题组专人负责,共多方使用;通管通用,通常由学校或者学校成立公共实验平台,由隶属于公共实验平台的专职管理人员进行测试服务,服务于全校或者全院,通常高值型仪器,包括高值通用和高值专用类设备,大多时候以高值通用为主。高值专用的设备主要是一些重要但相对冷门的仪器和技术,需要整个学校的需求来让其充分运转,避免因长期不用而造成的损坏。对于实验平台的分级管理,王铁山认为将仪器按高值、低值、专用和通用分成四类,将平台分成校级、院级和团队三级。校级平台应以高值通用为主,高值专用为辅,适当购买必须的低值设备。院级平台则应以具有学院特色的专用类设备为主,根据学院需求适当购买通用设备。这两类平台都更适合于专管通用或者通管通用。团队平台则以自己团队优势的专用的高低值仪器为主,适当购买团队使用率高的通用设备。团队平台都是专管专用,这样管理方便且高效。北京中医药研究院的细胞分子生物学平台的管理方式属于通管通用,王铁山介绍了该平台具体仪器使用原则:“我们这边的仪器分成4类,第一类是实验室常规设备,经培训后学生自己独立操作使用的,会开放晚上和周末的使用权限,负责人不在的情况下学生也可以用,出现问题由仪器负责人解决,如电泳仪、全波长酶标仪等;第二类仪器是有一定安全风险的设备,只有负责人在时学生可以使用,周末和晚上不开放权限,如高压蒸汽灭菌锅、超速离心机等;第三类是操作难度较高,需要较长时间和经验的仪器设备,这类设备以助研操作为主,负责人操作为辅,基本不让学生使用,如常规流式细胞仪,高内涵显微镜等;第四类仪器设备的价值较高,操作较为复杂,主要平台负责人使用,如流式细胞分选仪,多色流式细胞分析仪等。”酶标仪等多种检测仪器的基础均为光学检测手段与西药研究过程相反,中药的研究通常先进行小动物实验,之后是切片组织形态、机能研究,再到细胞和分子生物学研究。王铁山介绍道,“细胞和分子生物学技术在中药研发中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从更基础、更清楚的层次阐明药效的物质基础和作用,二是在明确物质基础和作用的前提下,争取获得一类新药,即化药。相对于成分单一稳定的化药,中成药品间控制是个很大的问题。细胞生物学在中药品控过程中作用是验明药效,但由于成本问题,主要用于科研过程中,很难商业化。”在细胞和分子生物学的研究工作中,酶标仪、流式细胞仪、显微成像系统等仪器发挥着重要作用,王铁山按照自己的体系阐述了他对这些仪器应用上的理解:“其实80%以上仪器的基础都是光学检测手段,包括吸光、荧光和化学发光。以酶标仪为例,按照功能分类,酶标仪包括光吸收酶标仪、荧光酶标仪、化学发光酶标仪和多功能酶标仪等多个种类,包括了所有的光学检测手段。检测前,首先要明确所需结果是分子平均值水平的,还是细胞独立水平的。流式细胞仪和酶标仪两者基本原理一样,都是以荧光为背景的,但流式细胞仪是把每一个细胞当成单独的个体来检测,而酶标仪检测结果是孔的平均值,所有以孔为单位检测需要样本平均值的实验,都可用酶标仪来做;分光光度计是光学检测仪器的‘祖先’,酶标仪和分光光度计的原理也相同,但酶标仪可以满足高通量的检测需求。此外,它们还有一个‘近亲’是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所有可用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检测的样本,用酶标仪也都能做,只是酶标仪需要手动加样制样,而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是自动完成。”对于细胞和分子生物学中广泛使用的酶标仪,王铁山也谈到了个人的使用感受。“这些年酶标仪行业的发展很快,有很多新的品牌的诞生,并且在吸光酶标仪这个领域做的很好,但是在多功能酶标仪这个领域,还是几个老品牌独领风骚,比如美谷生物。尤其是在多模块的多功能酶标仪方面,美谷生物基本上是独占鳌头”。MD SpectraMax ® i3x 多功能酶标仪(点击查看产品详情)中医药的发展重点在于临床评价体系近年来,国家对中医药的发展给予了更大的投入和支持。虽然不是所谓“科研口”人员,但长期进行中药研究相关的工作,王铁山对于中医的发展有着自己的思考。他认为,“对于中医和中药而言,当务之急不是明确疗效的机制,而是发展完善中医的临床评价体系。目前评价药物有效与否的临床实验的金标准是RCT(临床对照实验)体系,但中医药在这一方面一直做的不好。一方面,有些中药确实比较难用现有的RCT体系完成,另一方面,实践中经常出现懂RCT的不懂中医,懂中医的不懂RCT的“单盲”,所以现在急需懂临床设计又懂中医的复合型人才。比如用于新冠肺炎治疗的‘三方三药’在新冠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缺少RCT实验的证据,其全球推广使用时受到了极大的阻碍。建立符合RCT的中医的临床评价体系,培养中医临床实验人才,才真正有助于中医药的发展和走向世界。”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中医药的论文评价中。由于成分不明,药效评价难以通过等问题,中药的新药研发过程很难发表高影响因子的SCI论文。王铁山认为:“应该建立适合中医药研究的论文评价体系,像SCI一样严格的、但不完全依赖于西方的评价标准,这点对于中医药更好的发展十分重要。”后记:王铁山是一位90后科研平台管理人员,对于仪器管理使用和中药研究,有着极大的热情和责任感。谈到所负责的仪器,他可以滔滔不绝,甚至对于细胞生物学的发展、显微成像的发展总结出了一套自己的知识体系。谈到中医药发展,他也津津乐道,虽然一再谦虚地表示自己的观点不够专业,仍能看出他对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始终在积极主动地思考。受访人简介:王铁山,毕业于北京大学医学部基础医学院免疫学系,现任职于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中医药研究院。负责北京中医药大学校级科研平台的细胞分子生物学平台,直接负责流式细胞仪,流式细胞分选仪,高内涵显微镜,SPR分子相互作用分析系统等设备。对流式和显微镜类设备的原理和应用有自己的见解,熟悉二代测序及单细胞测序和空间转录组测序的原理及应用,有着较为丰富的相关实验方案设计的经验。擅长十色以上流式的实验方案设计,包括颜色搭配、组别设置、电压补偿调节和结果分析;擅长高活性无菌流式分选如稳定转染株单细胞克隆筛选和基于96孔板的单细胞测序;擅长高活性多色原代细胞分选如10X和BD单细胞测序的流式前处理;擅长SPR的分析和对相互作用分子的垂钓;擅长超长时程活细胞成像系统的实验及相关方案设计。
  • 【集结号吹响】以临床价值为导向,70+顶尖研发专家,700+行业同仁齐聚上海,聚焦差异化研发战略,深度赋能创新药物研发!
    2022APRL第十一届亚洲医药研发领袖峰会由上海士研咨询主办,美国华人生物医药科技协会(CBA)、韩国生物技术产业协会(KoreaBio)、百华协会(The BayHelix Group)共同支持。将再度汇聚来自全球跨国药企、国内大药企、国内外生物技术公司、科研院所等机构新药研发专家,携手70+医药研发领域大咖,汇聚700+行业同仁,深度聚焦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患者为中心的药物研发与创新,共同致力于提升临床开发效率,加快新药开发上市速度,积极探索差异化研发战略,推动创新药研发国际化,连接全球药物研发专家,携手攻克人类医学难题,向未满足的临床需求!会议时间:2022年8月26-27日(星期五,星期六)会议酒店:上海环球港凯悦酒店酒店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宁夏路718号7楼大宴会厅板块构架:大会部分议程:部分已确认发言嘉宾部分赞助商伙伴媒体合作伙伴更多峰会详情/媒体合作/赞助合作/请扫码报名或联系我们:参会咨询和媒体合作请联系Aili Li 李先生T: (86 21) 6095 7201/13849919680E-mail: aili.li@shine-consultant.com
  • 某些新药申报可实行优先审评审批
    p   近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内如如下。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p p   为加强药品注册管理,加快具有临床价值的新药和临床急需仿制药的研发上市,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的矛盾,现提出以下意见。 /p p   一、 strong 优先审评审批的范围 /strong /p p   (一)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注册申请: /p p   1.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创新药注册申请。 /p p   2.转移到中国境内生产的创新药注册申请。 /p p   3.使用先进制剂技术、创新治疗手段、具有明显治疗优势的药品注册申请。 /p p   4.专利到期前3年的药品临床试验申请和专利到期前1年的药品生产申请。 /p p   5.申请人在美国、欧盟同步申请并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新药临床试验申请 在中国境内用同一生产线生产并在美国、欧盟药品审批机构同步申请上市且通过了其现场检查的药品注册申请。 /p p   6.在重大疾病防治中具有清晰的临床定位的中药(含民族药)注册申请。 /p p   7.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新药注册申请。 /p p   (二)防治下列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注册申请: /p p   1.艾滋病 /p p   2.肺结核 /p p   3.病毒性肝炎 /p p   4.罕见病 /p p   5.恶性肿瘤 /p p   6.儿童用药品 /p p   7.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的疾病。 /p p   (三)其他 /p p   1.在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中,需改变已批准工艺重新申报的补充申请 /p p   2.列入《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第117号)的自查核查项目,申请人主动撤回并改为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标准完善后重新申报的仿制药注册申请 /p p   3.临床急需、市场短缺的药品注册申请。具体品种名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确定。 /p p   二、 strong 优先审评审批的程序 /strong /p p   (一)申请。注册申请转入药审中心后,由申请人通过“申请人之窗”向药审中心提交优先审评审批的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说明品种信息及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的理由。 /p p   (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优先审评审批申请,由药审中心每月组织专家审核论证,并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及拟定优先审评的品种具体信息予以公示。公示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无异议的即优先进入审评程序 对公示品种提出异议的,应在5日内向药审中心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异议表见附件2) 药审中心在10日内另行组织论证后作出决定并通知各相关方。 /p p   对于临床急需、市场短缺的仿制药申请,自该品种公示之日起,不再接受活性成分和给药途径相同的新申报品种优先审评审批申请。 /p p   (三)审评。药审中心对列入优先审评审批的药品注册申请,按照注册申请转入药审中心的时间顺序优先配置资源进行审评。 /p p   1.新药临床试验申请。 /p p   申请人可在递交临床试验注册申请前,对现有研究数据是否充分支持拟开展I期临床试验、临床试验受试者风险是否可控等重大技术问题提出与药审中心的沟通交流申请。药审中心在收到沟通交流的申请后,组成审评团队并形成初步意见,于30日内安排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沟通结果以当场形成的会议纪要明确议定事项。 /p p   在申报前经过充分的沟通交流且申报资料规范、完整的前提下,药审中心自临床试验注册申请被确认列入优先审评审批之日起10日内启动技术审评。 /p p   在Ⅰ期、Ⅱ期临床试验完成后,申请人及时提交试验结果及下一期临床试验方案。药审中心自收到资料后30日内安排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未发现安全性问题的,可在与药审中心沟通后转入下一期临床试验。对于试验结果显示没有优于已上市药物趋势的品种,不再予以优先。 /p p   对于罕见病或其他特殊病种,可以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提出减少临床试验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申请。药审中心根据技术审评需要及中国患者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评意见。 /p p   2.新药生产注册申请。 /p p   在提交新药生产注册申请前,申请人应就现有研究数据是否支持新药生产申请与药审中心进行沟通。药审中心收到申请后30日内安排会议与申请人沟通交流。药审中心自药品注册申请被列入优先审评审批之日起10日内启动技术审评。对申报资料如有异议或需补充内容时,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事项。药审中心在收到补充资料后5日内重新启动技术审评。 /p p   药审中心在技术审评完成后即通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和申请人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于药审中心通知发出后20日内进行,检查结论需于检查完成后10日内作出并送达药审中心。现场抽样检验的样品,应于5日内送达药品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应优先安排样品检验,在最长不超过90日内出具检验结论。 /p p   3.仿制药注册申请。 /p p   药审中心自仿制药注册申请被列入优先审评审批之日起10日内启动技术审评。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药审中心在收到补充资料后5日内重新启动技术审评。 /p p   4.对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对解决临床需求具有重大意义的新药,申请人做好准备工作后可随时提出与药审中心当面沟通的申请,审评人员应在10日内安排会议交换意见。在临床试验阶段,药审中心应保持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指导并促进新药临床试验的开展 若根据早期临床试验数据,可合理预测或判断其临床获益且较现有治疗手段具有明显优势,允许在完成Ⅲ期确证性临床试验前有条件批准上市。 /p p   (四)报送。药审中心在收到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后5日内完成综合审评报告,3日内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批。对于在综合审评过程中发现需要重新审评的情况,则根据具体情况优先安排。 /p p   (五)审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接到药审中心报送的审核材料后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p p   三、 strong 优先审评审批工作要求 /strong /p p   (一)药审中心对优先审评审批的新药注册申请,应建立与申请人的会议沟通机制和网络咨询平台。审评人员不与申请人私自交流。对于优先审评审批的药品注册申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优先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的核查。 /p p   (二)核定优先审评审批的药品时,对原料和制剂关联申报的,应二者均同时申报。如二者接收时间不同步,以最后接收时间为准。 /p p   (三)申请人在提交优先审评审批申请前,申报材料应符合相关的技术原则要求并做好接受现场检查的准备工作。对于申报资料存在较大缺陷、临床试验数据失真或未能按期接受现场检查或送检样品的,直接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于申报资料存在真实性问题的,3年内不再接受申请人对其他品种优先审评审批的申请。 /p p   (四)在技术审评过程中,发现纳入优先审评审批范围的品种申报材料不能满足优先审评条件的,药审中心将终止该品种的优先审评,退回正常审评序列重新排队。 /p p   (五)对于临床需要并已在美国、欧盟及我国周边地区上市的进口儿童药品,其在境外完成的相关临床试验数据可用于在中国进行药品注册申请。 /p p   (六)承担受理和检查核查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药品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查、研制现场核查和(或)生产现场检查,防止不具备审评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进入审评环节。 /p p   (七)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的注册申请,将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p p   /p p br/ /p
  • 全国人大代表方同华:构建中药临床评价体系,加速研发落地
    2021年全国两会正在举行,全国人大代表、珍宝岛董事长方同华建议,依据《中医药法》、《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构建符合中医药理论要求、适用于中医药临床实践特点的中医药临床评价体系,建立中药研究对照品目录。近年来,促进中医药行业发展的系列法规政策相继出台与制定。与此同时,我国在中药评价体系、质量控制和基础研究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主要是中医药临床评价体系不健全,尤其是中药治疗的多靶点、多维度、整体调节等特点,在临床试验的动物模型上很难体现,这也是新药审评通过率低的重要原因;中药“仿制药”的对照药品不明确,缺少“对照药品”目录和经典名方的基础信息,使得中药研发创新工作充满不确定性;中药材资源评估工作基础薄弱,缺少国家层面的权威性研究评估平台和成果等。方同华建议,应构建符合中医药理论要求,适用于中医药临床实践特点的中医药临床评价体系,为中医药创新提供政策性、法规性、制度性支持和保障;充分利用中药经典名方和中医药企业的药品生产实践,进一步完善中药研发指导原则,在国家层面制定中药的“对照药品”目录,促进中药研发能够真正落地实施。经典名方是中医药宝贵资源。方同华建议全面开展中药经典名方专题研究,为中药产品系列开发提供理论、剂量、质量等工作指导和支持,并继续深入推进细化中药注册审评审批指导原则,国家层面加大中药基础研发投入,构建国家药材资源评估平台,加强公共平台信息建设,持续创建中药研发的“绿色通道”,让中药研发机构有章可循,少走研发弯路,为中药研发创新注入活力。
  • 明年或是新药专项支持力度“最强年”
    p   圆梦诺贝尔奖的青蒿素,是我国上世纪多部门成功合作的典范。新药专项延续了青蒿素的研发经验。“政策协调在新药研发中的作用不可忽视。”专项办负责人说,新药专项实施以来,专项办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CFDA)、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人社部等多部门协调,为新药专项支持产品快速上市疏通渠道。 /p p   规模以上医药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1.3%,增速较上年同期提高1个百分点,高于全国工业整体增速4.4个百分点,位居工业全行业前列……工信部8月24日发布的2017年上半年医药工业运行数据,显示了我国医药产业的蓬勃发展,也凸显新药专项的实施效果。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10年催生28个一类新药 /span /strong /p p   “中国老百姓为什么看病贵,原因就在于我国95%的专利药、95%的医疗设备被国外公司垄断。”提及新药创制的重要性,专项办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科教司司长秦怀金曾这样感叹。但新药专项实施10年来,情况正在逐步改善。 /p p   “10年来,新药专项共部署项目(课题)1641项,投入中央财政资金143亿元,新药专项支持的94个品种获得新药证书,其中28个为首次上市的一类新药。”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曾益新近日公布了新药专项实施以来取得的成绩:自2008年实施以来,新药专项在促进创新药研发与医药产业跨越式发展、填补国家战略空白方面成绩斐然,催生的一类新药数量是专项实施前的5倍。这些新药在恶性肿瘤、重大病毒感染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等10类重大疾病治疗领域有着填补临床空白、实现进口替代的作用,缓解了群众看病贵、用药难问题。 /p p   贝达药业研发上市的盐酸埃克替尼(凯美纳),是新药专项支持的最为人乐道的产品之一。它是我国首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肺癌小分子靶向抗癌药,打破了国外药品在此领域的垄断,迫使进口药在专利到期前提早降价。凯美纳获批为EGFR突变阳性肺小细胞癌(NSCLC)的一线治疗用药后,将患者的日治疗费用从550元左右降到了390元。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下称药促会)“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绩效评估报告显示,在评估期内,凯美纳反超进口药特罗凯和易瑞沙,在NSCLC治疗药物市场以38.79%的市场份额雄踞榜首 截至2015年底,凯美纳的累计销售额达到24.58亿元。而据贝达药业最新数据,2016年凯美纳实现营收10.35亿元,销量同比增长31.46%。 /p p   新药专项支持的生物药在治疗领域均有突破,其中翘楚EV71型灭活疫苗于2015年底在我国获批、全球首发。临床试验证明,EV71型灭活疫苗对受试者的保护率达到97.3%,能有效降低手足口病的发病率和病死率,是国产疫苗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的里程碑式产品。北京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庞星火表示,得益于该疫苗的使用,今年上半年,北京市共报告手足口病病例4652例,较去年同期下降55.77%,无死亡病例报告。 /p p   新药专项也改善了老百姓用药贵状况。深圳微芯的西达本胺(爱普沙)是全球首个治疗外周T细胞淋巴瘤的口服药物,其上市后的价格仅为国外同类药物月治疗费用的1/10 恒瑞医药研发的甲磺酸阿帕替尼(艾坦),是全球首个治疗晚期胃癌的小分子抗血管生成靶向药物,上市后的价格仅为国外同类药物的1/5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研制的Sabin株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埃必维,打破了发达国家对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的生产技术垄断,迫使进口野毒Salk株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在我国的销售价格从每剂198元降至40元以下。此外,新药专项支持的恩替卡韦、伊马替尼等产品,均实现了进口替代。 /p p   “我国已有16个制剂品种在欧美等发达经济体上市,拉莫三嗪控释片在美国市场份额超过60%,乙脑减毒活疫苗进入了联合国采购清单。” 曾益新亮出新药专项的国际“战绩”。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协同创新疏通研发渠道 /span /strong /p p   圆梦诺贝尔奖的青蒿素,是我国上世纪多部门成功合作的典范。新药专项延续了青蒿素的研发经验。“政策协调在新药研发中的作用不可忽视。”专项办负责人说,新药专项实施以来,专项办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CFDA)、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人社部等多部门协调,为新药专项支持产品快速上市疏通渠道。 /p p   2016年2月,CFDA发布《关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优先审评制度正式落地。截至今年7月,已有200余种药品进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一批创新药和临床急需药借此加速上市。事实上,在此之前,专项办和CFDA便为新药专项中的创新药和临床急需药打造了优先审评通道。“经专家评审推荐,我们协调开通优先审评通道,对专项支持的创新性强、临床急需药品开展优先审评,凯美纳就是首个通过此通道获批的新药。”上述负责人说。在药品审评审批改革之后,这一通道直接并入“绿色通道”,新药专项的支持成为药品准入的条件之一,“基本每年都有新药出来,今年杭州歌礼仿制的丙肝治疗药物丹诺瑞韦和南京前沿的长效抗艾滋病药物已进入‘绿色通道’,有望今年上市。” /p p   此外,CFDA还为新药研发与国际接轨创造良好条件。如发文鼓励境外未上市新药在境内外同步开展临床试验,缩短新药境内外上市时间 有条件加入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会(ICH),中国制药行业将实施国际最高标准。新药专项技术总师、中国工程院院士桑国卫说:“中国药企与外企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 /p p   新药进入招标采购,也彰显了多部门的支持。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获得新药专项支持被列入技术加分项,在各省招标采购文件中均有体现。得益于新药专项的推进,在2017版医保目录中,从2008年到2014年新药专项支持的上市新药都拿到了入场券,而在此之前,国家卫生计生委管理的新农合已纳入专项支持的创新产品。目前,专项办正着力推进新药专项支持产品进入基药目录。相关人员表示:“进入基药目录的前提是药价降到合理的范畴,而创新药价格相对较高,这一过程可能需要一段时间。但如果能够进入,对于新药专项支持产品的市场推广和销售将起到巨大的激励作用。” /p p   此外,专项办还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及地方政府协调,推动新药专项支持的产品扩大产能。如借助国家对生物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扶持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部分新药专项承担企业进行扶持补贴。Sabin株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便是受益项目之一,相关企业不仅得到了8000万元的资金扶持,而且获得了低息贷款,得以扩大产能,保证疫苗供应。 /p p   在专利法的修订中,相关部门也积极为创新药争取权益,努力为企业争取良好的政策环境。“一方面,我们希望能在修订的法案和后续执行细则中加强药品专利保护,以此鼓励大家的创新积极性 另一方面,我们希望在专利法中增添新药抢仿、专利池等制度设计,以便于我国企业在与外国药企接触时,能合理利用法律武器和贸易规则,进行谈判与合作。” 专项办负责人传达出创新药物研发和仿制药生产企业的共同诉求。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明年或是专项支持力度“最强年” /span /strong /p p   日前印发的《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2018年度课题申报指南》称,“2018年是专项‘十三五’期间的重要时段”,将“遴选优秀项目,查缺补漏、完善布局,同时立足长远,进行前瞻性部署”。这意味着新药专项已经进入冲刺阶段。 /p p   “接下来的几年,无论从项目申报、评审还是管理,我们都会比以前更加规范和高效。”上述负责人介绍,专项办正在多举措提升服务质量。从管理体制上,专项办正配合科技体制改革,优化重大专项的管理体制,从管理上响应国务院“放管服”号召,积极与国际接轨。据了解,专项办将逐渐缩短重大专项的管理体制层级,在明晰各层级职责的同时,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离的管理办法。“我们将一方面跟上游的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三部门衔接,进行战略规划,确定优先支持的研究方向并进行政策保障 另一方面,将对下游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进行业务指导,规范项目的申报、评选和验收工作 而对终端的课题承担单位,我们将加速从科研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为科研人员和企业创造更好的内外部环境,从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上入手,让他们能更安心地做研发,加快成果产出。”该负责人说。 /p p   原标题:“重大新药创制”进入冲刺阶段 /p p br/ /p
  • 盘点医药业一年新政:中医法实施 临床药加快审批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医事要闻一年新政 驱动健康新发展 /span /strong /p p   这一年,医药行业新政频频出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医药发展传承、互联网远程医疗等给百姓带来实惠 /p p   这一年,国民营养计划发布,提出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关注国民生命全周期、健康全过程的营养健康 /p p   这一年,十九大报告提出“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把健康中国战略升级…… /p p   现梳理出一年来健康领域的新规新政以及公众关注的热点。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信息化远程医疗将实现 /span /strong /p p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的通知,到2018年,信息技术促进医疗健康服务便捷化程度大幅提升,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到2020年,基于感知技术和产品的新型健康信息服务逐渐普及,信息化对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发挥显著作用。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 /span /strong /p p   4月8日起,《北京市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正式实施。北京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取消挂号费、诊疗费,取消药品加成,设立医事服务费。半年来,全市参与改革的3700多家医疗机构半年来共完成门急诊量1亿多人次,城区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疗量增加20%以上。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中药注射剂使用受限制 /span /strong /p p   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问题严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出炉,包括双黄连、清开灵、喜炎平、鱼腥草等在内的26种中药注射剂被明确限定为只能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36种谈判药品纳入医保 /span /strong /p p   36种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平均降价幅度达到44%,最高达到70%。其中包括31个西药和5个中成药。西药中有15种是肿瘤治疗药,覆盖了胃癌、乳腺癌、肺癌等癌种,中成药中有3个是肿瘤药。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首部中医药法7月实施 /span /strong /p p   中国首部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7月1日起实施。中医药法明确了中医药事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针,提出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加强对中医药的监管,同时加大对中医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国民营养计划确定目标 /span /strong /p p   《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6月发布,制定了6个总目标。到2030年,营养法规标准体系将更加健全,营养工作体系更加完善,食物营养健康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传统食养服务更加丰富,“互联网+营养健康”的智能化应用普遍推广,居民营养健康素养进一步提高,营养健康状况显著改善。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临床急需药品加快审批 /span /strong /p p   10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涉及加快临床急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上市审评速度,解决公众用药需求。其中,中药注射剂再评价、鼓励罕见病药品研发、攻克国内外新药中国上市“延迟”等问题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健康中国”战略升级 /span /strong /p p   在刚刚结束的十九大上,习近平总书记在报告中讲道:“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要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这意味着,“健康中国”从2016年的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已经成为党中央和各级政府为人民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的理念 /p p br/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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