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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医贸资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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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医贸资质认证相关的资讯

  • 盛瀚荣获青岛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优秀会员奖
    8月18日,青岛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第二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五周年纪念大会)召开。会上表彰了2019年度优秀会员企业,盛瀚色谱再次荣获奖项。在一众以快消品为主的外贸企业中盛瀚色谱作为小众产品独树一帜行业虽然不同,但出口海外的信念是相同的。盛瀚通过积极参与协会各项事宜,洞悉最新行业动态及发展趋势,掌握了青岛众多外贸行业资源,在今年疫情最严峻的时候积极对接,于众多领域做了更多尝试。相信在这样的组织中,盛瀚将能更好地拥抱变化,为自身赋能!
  • 《“十四五”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 强化高质量科技成果供给,加速技术要素跨境流动
    25日,科技部官网公布《“十四五”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其中发展目标明确:“十四五”期间,现代化技术要素市场体系和运行制度基本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技术要素市场基本建成;到2025年,我国技术要素市场制度体系基本完备,互联互通的技术要素交易网络基本建成,技术要素市场服务体系协同高效,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成效大幅提升。值得关注的是,到2025年,中国技术交易所、上海技术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3个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基本建成,与若干区域性、行业性技术交易机构互联互通,形成层次多元、特色鲜明、功能完备的技术要素交易网络;全国技术交易市场规模持续扩大,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5万亿元。《规划》还提出,到2025年,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达到20家,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达到15家,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达到500家,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超过60家,技术经理人数量突破3万名。《规划》明确了6项重点任务,分别为:健全科技成果产权制度、强化高质量科技成果供给、建设高标准技术交易市场、提升技术要素市场专业化服务效能、促进技术要素与其他要素融合、加速技术要素跨境流动。《规划》指出,深入推进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探索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决策机制、转化模式,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容错纠错机制,及时凝练典型经验举措并推广;开展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试点,推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管理从“行政控制资产”向“市场配置资源”的转变。围绕强化高质量科技成果供给,《规划》提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在研究制定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科技计划、创新政策和技术标准中的参与度,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核心要求纳入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体系。同时,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经理人制度和“业主制”试点,开展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后评估试点,以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或行业推广情况作为科技计划项目接续实施、滚动支持的重要参考。“提升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服务能力。”《规划》明确,完善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布局,围绕国家区域战略,推动黄河流域、海南自贸港、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建设;开展高校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试点。谈及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融合时,《规划》强调,“支持科技人员通过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兼职离岗创新创业。探索建立科技人才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流动机制,完善校企、院企科研人员“双聘门”或“旋转门”机制,畅通高校院所和企业间人才流动渠道,等等。附件:《“十四五”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doc
  • 纳克牵头重大专项“跨境货品多参量无损检测仪的研制与应用”启动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 nbsp 2017年9月18日,钢研纳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其永丰产业基地组织召开了其牵头承担的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跨境货品多参量无损检测仪的研制与应用”项目启动会。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随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推进及国际贸易快速发展,通关货品种类和数量激增,通关检测任务繁重,实验室送检分析速度已经不能满足进出口贸易的需求。同时,现有的快速检测仪器大部分存在着检测参数单一、检测灵敏度较低的问题,难以满足新形式下的需求。面对此需求,为了弥补现有口岸现场检测技术的不足、提升通关效率,钢研纳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牵头的项目组以“跨境货品多参量无损检测仪的研制与应用”申报了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2017年度项目,并获得了支持。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跨境货品多参量无损检测仪的研制与应用”项目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推荐,钢研纳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牵头承担;于2017年7月开始,2021年6月结束;总预算399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经费1890万元;项目负责人为钢研纳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陈吉文;项目分为“单波长全聚焦高灵敏度XRF检测模块研制”、“双波长瞬态差分高信噪比Raman检测模块研制”、“跨境货品多参数无损检测仪器工程化及产业化”等5个课题;项目参与单位还有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金属材料检测中心、中检国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启动会现场.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3bfed380-1944-461c-9e6e-c27623b8394a.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项目启动会现场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跨境货品多参量无损检测仪”基于单波长全聚焦XRF和双波长瞬态差分Raman光谱技术的一体化复合,以实现分子结构和元素含量的同步检测。其中,通过单波长全聚焦弯晶XRF技术以提高低含量轻元素的检出限;以双波长瞬态差分Raman技术克服复杂基质荧光背景干扰、准确提取Raman弱信号;研发XRF和Raman同位聚焦一体化复合技术、并消除所产生的信号干扰;建立跨境货品多参量现场快速、准确、高灵敏度的检测方法。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刘进长研究员、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赵亮 项目的责任专家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杨智君副研究员、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雷震霖研究员;技术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王海舟教授、北京疾控中心刘丽萍研究员、清华大学李岩教授、北京辐射安全技术中心马国学主任、北京合义会计事务所马德玲高级会计师;用户委员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金属材料检测中心潘宏伟、中检院中药民族药鉴定所何轶研究员、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杨晓兵、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屈文俊研究员应邀出席会议。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鲍磊.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9a3e9bff-d38e-4d9f-b24b-1dfd0a3440b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党委书记鲍磊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刘进长.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39a6ea82-ba2f-4dfe-9bdf-b44b0940d3df.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刘进长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陈吉文.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ee6464d5-db8d-458c-9d5d-65c5f8b3a646.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项目负责人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陈吉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张小帅.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80b3ee47-cef3-4df8-aabc-569d6d7c254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项目管理办公室张小帅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党委书记鲍磊主持会议,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刘进长研究员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的管理方针、政策进行了宣贯,对项目实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根据专项管理办法的要求,本次会议首先成立了“项目总体组”、“项目技术专组”、“项目用户委员会”,并颁发聘书。作为项目负责人,陈吉文副总经理代表项目组介绍了项目实施的具体技术方案,项目管理办公室张小帅主任介绍了项目管理办法,并提请大会审议。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王海舟.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2582ad5c-4a40-4cfb-af42-9dd0dc547586.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项目技术专家组组长王海舟院士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与会领导和专家就项目实施方案和组织管理办法等进行了讨论和交流,为项目提出了许多有意义的建议。如王海舟院士指出,项目需找准XRF和Raman同位聚焦一体化复合技术的特色应用领域;研发阶段立足于国际化平台,但核心零部件最终仍要自己来做;应用方、生产方、研发方三位一体,根据使用方需求研发仪器,即应用为先;该项目的定位为专用、筛检仪器,模型要一类一类地做、并固化到仪器中。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参观.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ff46a5ba-ceeb-45fb-a4a4-519269f84c18.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与会领导和专家参观钢研纳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仪器生产基地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合影.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023eeff9-36cc-440a-9787-406c9b04747f.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 nbsp 与会者合影 /p
  • 利好!第三方检测认证纳入内外贸一体化试点任务
    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的通知商建函〔2022〕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59号),商务部等部门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力争用3年时间,在完善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衔接等方面积极创新、先行先试,培育一批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企业,打造一批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融合发展的产业集群,建立健全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为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试点任务   (一)完善法规制度。全面梳理市场主体开展内外贸经营时遇到的制度性障碍,提出完善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的问题清单和需求清单。推动修订妨碍内外贸一体化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清理纠正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等不公平做法和隐性壁垒,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和贸易政策合规评估。探索建立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评价体系和制度体系。提出在国家层面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制度衔接的建议。  (二)促进标准认证衔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专业机构等开展国内国际标准比对,积极采用通过开放和透明程序制定的国际先进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参与各类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支持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来华落驻。推进中外标准互认。支持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第三方合格评定服务机构为内外贸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鼓励第三方合格评定服务机构国际化发展。  (三)培育一体化经营市场主体。引导支持企业提升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品牌营销、渠道网络等能力,培育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企业。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生产端到消费端全链路数字直连,提高企业柔性生产和智能制造能力,更好适配市场需求。推动商产融合,推进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改造,促进内外贸产业链、供应链融合。推动商品交易市场与国内国际市场接轨,吸引更多内外贸市场主体洽谈交易,打造特色鲜明的内外贸一体化市场。支持商贸、物流企业“走出去”,整合市场资源,建立国际化营销、物流和售后服务网络。鼓励外贸企业培育自有品牌,加强与国内品牌商、商贸企业、制造企业、电商平台等合作,拓展内销渠道。鼓励内外贸企业与国际物流企业战略合作,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加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培育一批种养加、产供销、内外贸一体化经营的现代农业企业和生产基地。塑强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企业品牌。建设一批农产品产地市场,着力打造优势特色农产品内外贸一体化流通枢纽。发挥电商平台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大数据、供应链、营销渠道等方面优势,进一步打通国内外市场和交易各环节,丰富应用场景,为市场主体拓展内外贸业务提供支撑。  (四)打造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培育汇聚优质内外贸商品服务的商圈、步行街,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满足消费者多层次、高品质消费需求。支持举办内外贸融合展会,促进内外贸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接合作。推动工业互联网平台发展,强化数据赋能和产业协同。推动境外经贸合作区提质升级,支持企业完善覆盖全球的海外仓网络,打造支撑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海外平台。  (五)优化内外贸发展环境。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的示范引领作用,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健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探索完善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和国际执法合作,持续健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服务,提高企业创新和拓展国内国际市场积极性。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加强数据开放共享,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充分依托已有平台,提供内外贸政务服务统一化、标准化、便利化的公共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为各类企业提供更加丰富的汇率避险产品,推动企业更好管理汇率风险。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支持企业利用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新业态新模式开拓国际市场。推动中欧班列运贸一体化发展,促进与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相融合,增强中欧班列支撑内外贸发展动力。创新监管措施,推进内外贸同船运输、内外贸泊位共享,提升资源利用综合效能。深入推进内外贸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对内外贸一体化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鼓励创新发展。  (六)创新推进同线同标同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分行业、分类别推进实施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称“三同”),丰富“三同”内涵,创新“三同”推广模式。鼓励企业结合品牌宣传做出产品符合“三同”自我声明,提升品牌和先进标准影响力。支持“三同”联盟等行业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建设“三同”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  (七)培养内外贸一体化专业人才。协调推动本地区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企业与有条件的院校对接,深化产教融合,健全校企协同育人机制,组建“校企混编”教师团队,共同开发教材和教学资源。借鉴国际先进标准,健全教学标准体系。优化内外贸相关专业布局,论证设置内外贸一体化类专业,加强专业建设,推进专业升级与数字化改造。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推动开展“订单班”“现代学徒制”“岗课赛证融通”“外语+内外贸业务”等培养模式改革,加快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和跨文化沟通能力、熟悉国内外法律、规则和市场环境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区要深刻认识内外贸一体化总体要求和试点工作重要性,把内外贸一体化试点作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本地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突破口,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积极参与试点。  (二)精心组织申报。有意愿参加试点的省级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填写《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申报地区基本情况表》,编制本地区试点工作方案,加盖商务主管部门印章后,一式6份,于6月12日前报商务部。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专家择优确定试点地区,并根据试点推进情况适时调整试点地区。  (三)加强组织实施。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按照试点方案组织推进试点工作,在符合多双边协定规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前提下,加强政策措施保障,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发挥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部际工作机制作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宏观指导、督促推动和跨部门协调,指导试点地区做好贸易政策合规和补贴通报工作,积极响应试点地区需要中央层面支持的事项。  (四)做好总结评估。试点地区及时总结、报送试点形成的先进经验、模式和典型案例。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试点地区工作进行考核评估,组织在全国复制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对可机制化的成果适时提升为制度、固化为机制。  电话: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外贸司 010-85093707,65197564传真:010-85093686 邮箱:jstigaichu@mofcom.gov.cn附件1: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申报地区基本情况表 附件2: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工作方案基本要求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广州实验室打造大湾区首个生物样品跨境快检中心,推动国内首批生物样本入境
    近日,广州实验室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建成的粤港澳大湾区首个生物样品跨境快速检测中心——广州实验室检测评价中心河套分中心(下称“河套分中心”),目前已实现国内首批生物样本入境。广州实验室作为呼吸系统疾病及其防控领域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充分整合粤港澳大湾区在呼吸系统疾病和再生医学领域优势科研力量,推动科研合作高质量发展。河套分中心主要发挥四个方面的作用。首先,大力推动跨境生物样品互通。广州实验室统筹河套分中心建设及运行,并向河套分中心输送专业管理团队及科研团队;香港提供血液样品。广深两地科技等政府部门大力支持。在多方合力下,通过采用“容缺性审批政策”等方式,河套分中心顺利实现国内首批生物样本入境。其次,探索实现联合科研攻关。河套分中心作为广州实验室与香港中文大学共建联合实验室的所在地,充分整合港澳科研力量,紧密围绕治疗药物、快速检测及公共支撑服务开展联合研究:成功联合中国药品食品检定研究院进行黏膜免疫sIgA抗体国家标准品的制备;充分利用香港地区国外疫苗和新冠感染样本,从宿主免疫角度解释了Delta被Omicron取代的原因等。再次,不断加强人才联合培养。依托河套分中心,大湾区的科研院所可通过学生实习、研究生联合培养等方式协同育人,通过联合科研攻关、学术交流等方式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人才互通,共同加强创新性、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目前,与香港中文大学签订学生联培协议,现有14名博士生;与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6人,并为每个学生提供科研津贴、住宿等全方位保障,助力学生安心学业、潜心科研。此外,积极开展平台跨境服务。河套分中心积极完善设施及人才团队建设,为境内外生物制品、生物诊断、细胞治疗、免疫治疗等领域的企业开放技术服务。通过疫苗评价基础研究设施以及配备专业团队,为相关企业提供疫苗免疫原性评价、评估疫苗I期和II期临床试验、优化或研发新型疫苗、筛选新型佐剂等技术评价服务,并为制定生物制品的国内及国际标准提供基础实验环境。
  • 聚光"独揽"1488万12个跨境水质监测系统项目
    p   近日,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12个跨境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建设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布,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1488元的价格独家包揽了该项目。 /p p   据悉该项目采购内容包括12个水质自动站设备、12个水质自动站基础建设等,详见招标文件,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完成安装调试,并试运行。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132px " title=" QQ截图20151215135159.jpg"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12/insimg/0073f1b6-6b8a-40f7-ab5b-dbf646933be5.jpg" width=" 600" height=" 132" / /p p   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温炜、仁和利、唐京、龙春旻、蹇云、黄文琥、徐运贵 /p
  • 国办发文:支持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服务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推进内外贸一体化有利于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有利于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近年来,我国内外贸一体化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也存在调控体系不够完善,统筹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不够强,内外贸融合发展不够顺畅等问题,还不能完全适应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需要。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改革创新驱动、产品对标驱动、渠道对接驱动、主体引领驱动、数字赋能驱动、服务优化驱动,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高水平衔接,降低企业市场转换的制度成本,提高统筹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促进内贸和外贸、进口和出口协调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更高水平开放和更高质量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政策引导和公共服务作用,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提升市场主体内外贸一体化经营能力,激发内生发展动力。坚持改革开放、规则衔接。加快制度型开放,推动制度和模式创新,循序渐进推进体制机制改革,不断破除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面临的制度障碍,促进制度规则衔接,优化内外贸融合发展环境。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强化对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完善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制度体系、工作体系和评价体系,全面协调持续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衔接更加有效,市场主体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内外联通网络更加完善,政府管理服务持续优化,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更加健全,实现内外贸高效运行、融合发展。二、完善内外贸一体化制度体系(四)健全法律法规。推动健全有利于内外贸一体化的法律法规体系,梳理并推动修订妨碍内外贸一体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有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企业创新和产品内销的积极性。(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完善监管体制。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促进内外贸监管规则衔接,推进内外贸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优化内外贸营商环境。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清理纠正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市场分割等不公平做法和隐性壁垒,推动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内外贸资源要素顺畅流动、优化配置。(各有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化海关国际合作,与贸易伙伴加强在技术性贸易措施、口岸监管、产品合规情况等方面的信息交换,推动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积极稳妥推进商品检验第三方结果采信,提升通关、资金结算、纳税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加强规则对接。加强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框架和多边机制中的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实施自由贸易区提升战略,与更多贸易伙伴商签自由贸易协定。加强国内市场规则与国际通行贸易规则对接,做好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在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实行更高标准规则,更好联通国内国际市场,促进企业拓展内外贸业务。(商务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七)促进标准认证衔接。积极开展国内国际标准转化,补齐国内标准短板,提高标准技术水平,持续提升国内国际标准一致性。鼓励国内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强与全球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作,共同制定国际标准。支持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第三方合格评定服务机构为内外贸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鼓励第三方合格评定服务机构国际化发展。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框架下深化国际合作,促进合格评定机构、政府间合格评定结果国际互认水平不断提升。简化出口转内销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缩短办理时间。(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管理,提升内外贸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统一林草可持续经营认证标准,对接国际森林认证标准,增加优质内外贸林草产品供给。(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八)推进同线同标同质。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称“三同”),带动国内相关产业加快提质升级,优化供需结构。鼓励企业对其产品作出满足“三同”要求的自我声明,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三同”要求进行质量评价。建设“三同”公共服务平台,强化服务企业功能。加强“三同”企业和产品信息宣传推广,提高消费者认知度。(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增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能力(九)支持市场主体内外贸一体化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大型商贸、物流企业“走出去”,加强资源整合配置,优化国际营销体系,完善全球服务网络。支持跨国大型供应链服务企业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培育一批国内国际市场协同互促、有较强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的优质贸易企业,引导带动更多企业走一体化经营道路。对标国际先进农产品种植和生产标准,建设一批优质农产品种植和生产基地,培育一批种养加、产供销、内外贸一体化的现代农业企业。加大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力度,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加强区域品牌建设,加快自主品牌培育。(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创新内外贸融合发展模式。推动内外贸数字化发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线上线下融合,促进产销衔接、供需匹配,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内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反向定制(C2M)、智能工厂等创新发展,增强企业柔性生产和市场需求适配能力,促进内外贸产业链供应链融合。扎实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鼓励跨境电商平台完善功能,更好对接国内国际市场。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规范健康发展,丰富产品供给。复制推广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经验,提升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商务部牵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国家邮政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加强内外贸一体化专业人才培养培训。增强职业技术教育适应性,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推广“外语+职业技能”等人才培养模式,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推进相关专业升级和数字化改造。培养熟悉国内外法律、规则和市场环境的专业人才,进一步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为企业提高内外贸一体化经营能力提供人才和技能支撑。(教育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快内外贸融合发展(十二)建设内外贸融合发展制度高地。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的示范引领作用,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推动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开放平台和产业集聚区作用,积极探索内外贸融合发展的新模式、新举措,促进内外贸体制机制对接和一体化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打造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2021年12月30日
  • 业内专家跨境主题讲座---仪器信息网官方APP全程独家直播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2017年6月27日,由仪器信息网网络讲堂栏目举办的APP跨境直播网络主题讲座:第一课——国际近红外光谱技术发展历史顺利举行。本次讲座特邀江苏大学客座教授龚伟老师讲授,采取 strong 仪器信息网APP全程在线直播 /strong 的方式进行,听众嘉宾出席率高达70%以上,在线参会人数接近200余人。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7a66f38b-c92f-4897-b44f-f26625ffc834.jpg" title=" 2017 China Lecture I, International NIR development history_副本.jpg" width=" 450" height=" 338"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338px " / /p p   龚伟教授身在遥远的荷兰鹿特丹市,通过仪器信息网重磅打造的新产品——仪器信息网APP全程在线直播,使跨境、直播、APP融为一体,为广大用户呈现一个不一样的网络视听盛宴。 /p p   在报告中,龚伟教授围绕着近红外光谱的发现、在20世纪近红外光谱的觉醒、红外光谱与近红外光谱的差别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f41df22f-bf9b-40f7-aa47-06d798294219.jpg" title=" HANSEN1_副本.jpg" width=" 150" height=" 200"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tyle=" width: 150px height: 200px "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报告人:江苏大学客座教授龚伟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报告题目:国际近红外光谱技术发展历史 /span /strong /p p   视频链接: a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video/play/103705" target=" _blank" title=" " http://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video/play/103705 /a /p p   据龚伟教授介绍,William Herschel(1738年-1822)是第一位发现近红外光谱的科学家,他于1800年11月11日通过实验发现了红外辐照现象,从此拉开了近红外光谱历史的序幕。同时,在报告中,龚伟教授特别强调了振动光谱所涉及的波长区间,在800-2500nm的波长范围是近红外的光谱区域。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da69542c-6317-4a78-a704-34eedd211bbb.jpg" title=" guangpu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振动光谱示意图 /span /strong /p p   近红外光,看不见、摸不着,神秘兮兮。到1975年以后,近红外光谱这个沉睡的巨人才开始觉醒。另外,近红外光谱分析需要应用到大量化学计量学的相关知识,而龚伟教授的导师就是化学计量学众多专家学者之一,也为龚伟教授后来从事近红外的科研工作提供了大量指导和帮助。报告的最后,龚伟教授介绍了红外光谱和近红外光谱的区别,包括光谱领域、信号强度,谱图建立等方面。 /p p   报告期间,广大用户结合龚伟教授讲授的内容,提出了很多专业性的问题,与龚伟老师在线互动,问题节选如下: /p p   1.请问老师能介绍目前种子与近红外现在的成熟案例和研究前沿有哪些?(华南农业大学) /p p   2.龚老师觉得近红外在医学成像检验,如肿瘤检测等的应用前景怎样?(上海农科院) /p p   3.请问,由于木材不是均一的材料,近红外在木材检测方面,有什么注意事项?(东北林业大学) /p p   4.龚老师,目前有些文献是用近红外鉴别物种,但想请问利用近红外鉴别物种的原理是什么?(中国农业大学) /p p   5. 龚老师您好,果蔬中的还原糖若低于0.1%,若想用近红外光谱检测如何实现,需要和其他含量高的成分建立相关关系吗?(山东理工大学) /p p   。。。 /p p   后续,龚伟教授的主题讲座将持续进行,仍将继续采取仪器信息网APP网络直播的方式进行,仪器信息网APP,找仪器、更随意,听讲座、更清晰。欢迎广大仪器用户下载仪器信息网APP听龚伟教授及其他专家的精彩讲座。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noimg/9ddb9b5f-2f49-43e0-bb82-76557b9ce493.jpg" title=" APP.png" width=" 150" height=" 203"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tyle=" width: 150px height: 203px "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长按识别二维码,立刻下载仪器信息网APP /strong /span /p p   龚伟教授专家讲座后续内容( strong 点击链接报名, /strong strong 需下载仪器信息网APP专属报名 /strong ) /p p    a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ExpertMeeting?id=30" target=" _blank" title=" " http://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ExpertMeeting?id=30 /a /p p   第一讲:主要讲近红外光谱技术的实际应用 /p p   第二讲:可应用近红外光谱技术的主要领域 /p p   第三讲:怎么选择合式的近红外光谱仪 /p p   第四讲:怎么选择合式的近红外光谱技术方法 /p p   第五讲:如何建立近红外光谱模型 /p p   第六讲:怎么选择建模型样品 /p p   第七讲:参考方法的统计误差 /p p   第八讲:解析主成份分析,偏最小二乘法和马氏距离定性法图谱 /p p   第九讲:在线分析方法 /p p   第十讲:近红外光谱模型的维护 /p p   第十一讲:模型传递和转换 /p p    strong 龚伟教授个人简介 /strong /p p   龚伟,女。1977年毕业于安徽大学化学系,1989年毕业于休斯敦大学化学系,获分析化学博士学位。先后就职于休斯敦大学化学系, Warner Lambert – Park Davis, Part of Pfizer的前身 Unilever Unichema International ICI Uniqema International and CROD International等公司。任职公司科研发展部经理多年,并由于长期从事近红外光谱的应用和化学计量学的研究成果而获得英国帝国化学工业公司(ICI)资深科学家的资格和荣誉等。 /p p   曾担任美国 NIR application Consultant Inc.主席、是国际分析实验室管理人员协会(ALMA)等学术组织会员,也是欧洲第一次分析实验室主任大会组织者之一。现任江苏大学客座教授,定居荷兰鹿特丹。 /p
  • 又一重磅文件发布!开展检验检测和认证结果采信试点,引导机构良性竞争
    意见第二十二条涉及检验检测相关内容,为您摘编如下:开展检验检测和认证结果采信试点。落实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要求,选取建筑装饰装修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鼓励相关专业机构、全国性行业协会研究制定统一的检验检测服务评价体系,引导市场采信认证和检验检测结果,支持深圳市和其他开展放宽市场准入试点的地区率先开展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结果互认、一证通行”,有关地区和单位原则上不得要求进行重复认证和检验检测,推动实质性降低企业成本。坚决破除现行标准过多过乱造成的市场准入隐性壁垒,鼓励优秀企业制定实施更高要求的企业标准,引导检验检测和认证机构良性竞争,市场化进行优胜劣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推动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自律和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单位会同深圳市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发改体改〔2022〕1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企业、中央金融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和《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加快推进综合改革试点,持续推动放宽市场准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牵引带动粤港澳大湾区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改革开放,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意见如下。一、放宽和优化先进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领域市场准入 (一)创新市场准入方式建立电子元器件和集成电路交易平台。支持深圳优化同类交易场所布局,组建市场化运作的电子元器件和集成电路国际交易中心,打造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企业和产品市场准入新平台,促进上下游供应链和产业链的集聚融合、集群发展。支持电子元器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入驻交易中心,鼓励国内外用户通过交易中心采购电子元器件和各类专业化芯片,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公司与用户单位通过交易中心开展合作。积极鼓励、引导全球知名基础电子元器件和芯片公司及上下游企业(含各品牌商、分销商或生产商)依托中心开展销售、采购、品牌展示、软体方案研发、应用设计、售后服务、人员培训等。支持开展电子元器件的设计、研发、制造、检测等业务,降低供应链总成本,实现电子元器件产业链生产要素自由流通、整体管理;优化海关监管与通关环境,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推动海关、金融、税务等数据协同与利用,联合海关、税务、银行等机构开展跨境业务,交易中心为入驻企业提供进出口报关、物流仓储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与交易中心合作,为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鼓励市场主体依托中心开展采购,设立贸易联盟并按市场化运作方式提供国际贸易资金支持,汇聚企业对关键元器件的采购需求,以集中采购方式提高供应链整体谈判优势。支持设立基础电子元器件检测认证及实验平台,面向智能终端、5G、智能汽车、高端装备等重点市场,加快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加强提质增效,降低相关测试认证成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海关总署、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外汇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会同深圳市组织实施)(二)放宽数据要素交易和跨境数据业务等相关领域市场准入。在严控质量、具备可行业务模式前提下,审慎研究设立数据要素交易场所,加快数据要素在粤港澳大湾区的集聚与流通,鼓励深圳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下,开展地方性政策研究探索,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信息权益和数据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技术标准。探索个人信息保护与分享利用机制,鼓励深圳市探索立法,对信息处理行为设定条件、程序,明确处理者义务或主体参与权利,依法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处理者合法利益。加快推动公共数据开放,编制公共数据共享目录,区分公共数据共享类型,分类制定共享规则,引导社会机构依法开放自有数据,支持在特定领域开展央地数据合作。重点围绕金融、交通、健康、医疗等领域做好国际规则衔接,积极参与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则制定,在国家及行业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出境)安全管理试点,建立数据安全保护能力评估认证、数据流通备份审查、跨境数据流通和交易风险评估等数据安全管理机制。以人民币结算为主,研究推出一批需求明确、交易高频和数据标准化程度高的数据资产交易产品,利用区块链、量子信息等先进技术实现数据可交易、流向可追溯、安全有保障,探索建立数据要素交易领域相关标准体系。探索建设离岸数据交易平台,以国际互联网转接等核心业态,带动发展数字贸易、离岸数据服务外包、互联网创新孵化等关联业态,汇聚国际数据资源,完善相关管理机制。(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证监会、外汇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会同深圳市组织实施)(三)优化先进技术应用市场准入环境。利用深圳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优势,围绕先进技术应用推广,设立国际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以企业化市场化方式运作,对标国际一流智库,搭建世界级先进技术应用推广平台,建立与重要科研院所、重要高校、重要国有企业、重要创新型领军企业和创新联合体的联系机制,直接联接港澳先进技术创新资源,分步在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科创中心所在地设立分中心,加快汇聚国内外前沿技术创新成果和高端创新要素,全面对接产业链供应链“锻长板”和“补短板”一线需求,打破制约产业发展和创新要素流动的信息壁垒和市场准入限制,推动先进创新成果直接应用转化。与证监会和上交所、深交所建立重点应用项目沟通机制,加大创业和产业投资对先进技术应用推动作用,搭建创新资源与投资机构交流渠道,组建投资平台对先进技术应用和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服务重大需求,打破传统项目实施方式,破除市场准入门槛,突出系统观念,建立先进技术合作转化机制,共享需求和创新资源信息,构建先进技术相关需求应用转化流程和评价标准,整合汇聚科技创新能力,加速人工智能、新材料、量子信息、大数据、网络安全、高端芯片、高端仪器、工业软件、基础软件、新兴平台软件等战略性前沿性颠覆性先进技术在相关领域直接应用。通过首购、订购等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国家发展改革委、深圳市会同国家保密局、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证监会、中国科学院等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四)优化5G、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方式。依托鹏城实验室等深圳优质资源搭建5G、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分布式实验平台,联接国内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的相关实验资源和能力,直接对接服务网络通信、网络空间、网络智能、5G、物联网等各类相关任务,加大与国际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等单位协同力度,积极对接中国科学院等有关科研院所需求,配合有关单位确立相关市场准入的实验标准和评估流程,降低5G、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新型基础设施在相关领域准入门槛,推动相关融合应用示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中国科学院等单位按职责分工会同深圳市组织实施)  (五)支持设立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加快设立若干科技类急需的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建立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设立登记通道,按照“成熟一家、上报一家”原则报批。抓紧推动设立条件已具备的国际组织。支持深圳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培育发展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的政策措施,允许进一步放宽会员国籍、人数和活动审批,为国际会员参与科研交流提供入出境便利,参照国际通行标准确定会费收缴额度和雇员薪酬标准,建立与国际标准相适配的认证和测试体系。(深圳市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外交部、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移民管理局等单位组织实施)  二、完善金融投资领域准入方式  (六)提升农产品供应链金融支持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基于真实交易背景和风险可控前提,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托农产品供应链产业链核心企业(以下简称核心企业),开展存货、仓单、订单质押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业务,降低下游经销商融资成本。注重发挥核心企业存货监管能力、底层货物分销处置能力,汇集验收交割、在库监控等交易信息,打造动产智能监管大数据平台;鼓励以“银企信息系统直联+物联网+区块链技术”创新方式,打通银行、核心企业、仓储监管企业等系统间信息接口,引入企业征信、信用评级等各类市场化机构,动态更新业务数据并形成电子化标准仓单和风险评估报告;鼓励以区块链和物联网设备为基础,形成存货质押监管技术统一标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确保货物权属转移记录等信息有效性。稳妥规范开展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探索运用数字人民币进行交易结算。(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商务部、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等单位按职责分工会同深圳市组织实施)  (七)推动深港澳地区保险市场互联互通。积极推进保险服务中心有关工作,在符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前提下,为已购买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港澳保险产品的客户提供便利化保全、理赔等服务,推动深圳与港澳地区建立有关资金互通、市场互联机制,试点在深圳公立医院开通港澳保险直接结算服务并允许报销使用境外药品。(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港澳办、国家药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会同深圳市组织实施)(八)提升贸易跨境结算便利度。支持境内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制定供应链优质企业白名单,优化供应链核心企业对外付款结算流程,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研究支持供应链上下游优质企业开展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收付。鼓励深圳针对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前海蛇口片区内优质企业制定支持政策。(深圳市会同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银保监会、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九)优化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市场环境。探索基础设施收费机制改革,针对地下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探索创新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按照使用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合理提高资产端收费标准,提升资产收益率。研究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税收政策,支持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减轻企业和投资者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会同深圳市组织实施)  三、创新医药健康领域市场准入机制  (十)放宽医药和医疗器械市场准入限制。允许采信由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药监局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医疗器械注册检验报告。支持在深圳本地药品、医疗器械的全生命周期临床评价(包括新药械上市前审批注册、已获批药械说明书修改、上市后安全性研究与主动监测)中推广真实世界数据应用,重点覆盖临床急需、罕见病治疗、AI医疗算法、精准医疗、中医药等领域的临床评价,进一步加快新产品上市进程,及时发现和控制已上市产品使用风险。加快AI医疗算法商业化和临床应用水平。(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单位会同深圳市组织实施)
  • 国办发文:取消或优化不必要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和认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当前,经济运行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困难依然较多,要积极运用改革创新办法,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渡难关、复元气、增活力,加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助力市场主体发展,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有力支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健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及动态调整机制,抓紧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审批机制、监管机制,推动清单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稳步扩大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范围,2022年10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壁垒开展清理,并建立长效排查机制。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出台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着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规范工业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涉及的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管理。推行工业产品系族管理,结合开发设计新产品的具体情形,取消或优化不必要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和认证。2022年10月底前,选择部分领域探索开展企业自检自证试点。推动各地区完善工业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系统,建设一批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产品鉴定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实现相关审批系统与质量监督管理平台互联互通、相关质量技术服务结果通用互认,推动工业产品快速投产上市。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监管,2022年底前,研究制定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规范。(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2022年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逐项制定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省、市、县级编制完成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深入推进告知承诺等改革,积极探索“一业一证”改革,推动行政许可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在部分地区探索开展审管联动试点,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深入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关于行政备案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持续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加强招投标全链条监管。2022年10月底前,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和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支持地方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取消各地区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不得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结果挂钩,着力破除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督促相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及时清退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持续便利市场主体登记。2022年10月底前,编制全国统一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规范和审查标准,逐步实现内外资一体化服务,有序推动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网上办理。全面清理各地区非法设置的企业跨区域经营和迁移限制。简化企业跨区域迁移涉税涉费等事项办理程序,2022年底前,研究制定企业异地迁移档案移交规则。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研究制定税务、社保等配套政策。进一步提升企业注销“一网服务”水平,优化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办理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六)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依法依规从严控制新设涉企收费项目,严厉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违规设置罚款项目、擅自提高罚款标准等行为。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清理调整违反法定权限设定、过罚不当等不合理罚款事项,抓紧制定规范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政策文件,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2022年底前,完成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不按要求执行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加强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管,坚决制止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和收费项目一律实行清单管理。2022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居民用户和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严厉整治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对符合条件的终端用户尽快实现直供到户和“一户一表”。督促商务楼宇管理人等及时公示宽带接入市场领域收费项目,严肃查处限制进场、未经公示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八)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加快健全银行收费监管长效机制,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加强服务外包与服务合作管理,设定服务价格行为监管红线,加快修订《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等予以合理优惠,适当减免账户管理服务等收费。坚决查处银行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以及在融资服务中不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转嫁成本、强制捆绑搭售保险或理财产品等行为。鼓励证券、基金、担保等机构进一步降低服务收费,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合理降低交易、托管、登记、清算等费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九)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推动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公示收费信息,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到特定机构检测、认证、培训等并获取利益分成,或以评比、表彰等名义违规向企业收费。研究制定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规范管理,发挥好行业协会商会在政策制定、行业自治、企业权益维护中的积极作用。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对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清理整治情况“回头看”。(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十)推动降低物流服务收费。强化口岸、货场、专用线等货运领域收费监管,依法规范船公司、船代公司、货代公司等收费行为。明确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环节的口岸物流作业时限及流程,加快推动大宗货物和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等多式联运改革,推进运输运载工具和相关单证标准化,在确保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推动建立集装箱、托盘等标准化装载器具循环共用体系。2022年11月底前,开展不少于100个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减少企业重复投入,持续降低综合运价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十一)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加快建立高效便捷、优质普惠的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全面提高线下“一窗综办”和线上“一网通办”水平。聚焦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积极推行企业开办注销、不动产登记、招工用工等高频事项集成化办理,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构建统一的电子证照库,明确各类电子证照信息标准,推广和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等应用,推动实现更多高频事项异地办理、“跨省通办”。(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持续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优化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等评估流程,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区域综合评估。探索利用市场机制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更好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分阶段整合各类测量测绘事项,推动统一测绘标准和成果形式,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探索建立部门集中联合办公、手续并联办理机制,依法优化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对用地、环评等投资审批有关事项,推动地方政府根据职责权限试行承诺制,提高审批效能。2022年10月底前,建立投资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投融资信息对接机制,为重点项目快速落地投产提供综合金融服务。2022年11月底前,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措施。2022年底前,实现各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系统互联、信息共享,提升水、电、气、热接入服务质量。(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能源局、国家文物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着力优化跨境贸易服务。进一步完善自贸协定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助力企业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规则。拓展“单一窗口”的“通关+物流”、“外贸+金融”功能,为企业提供通关物流信息查询、出口信用保险办理、跨境结算融资等服务。支持有关地区搭建跨境电商一站式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优惠政策申报、物流信息跟踪、争端解决等服务。探索解决跨境电商退换货难问题,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工作流程,推动便捷快速通关。2022年底前,在国内主要口岸实现进出口通关业务网上办理。(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切实提升办税缴费服务水平。全面推行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推动非税收入全领域电子收缴、“跨省通缴”,便利市场主体缴费办事。实行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税和已发现的误收多缴退税业务自动推送提醒、在线办理。推动出口退税全流程无纸化。进一步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简化退税审核程序,强化退税风险防控,确保留抵退税安全快捷直达纳税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范围,推行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行邮税电子缴库服务,2022年11月底前,实现95%税费服务事项“网上办”。2022年底前,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持续规范中介服务。清理规范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建立中央和省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鼓励各地区依托现有政务服务系统提供由省级统筹的网上中介超市服务,吸引更多中介机构入驻,坚决整治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干预市场主体选取中介机构等行为,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强制服务收费等行为。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清理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涉及的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健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2022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醒目位置设置惠企政策专区,汇集本地区本领域市场主体适用的惠企政策。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对企业进行分类“画像”,推动惠企政策智能匹配、快速兑现。鼓励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积极推动地方和部门构建惠企政策移动端服务体系,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确保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稳岗扩岗等惠企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四、进一步加强公正监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十七)创新实施精准有效监管。进一步完善监管方式,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加快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等领域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据风险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积极探索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避免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全面提升监管透明度,2022年底前,编制省、市两级监管事项目录清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违反公平执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防止任性执法、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坚决杜绝“一刀切”、“运动式”执法,严禁未经法定程序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制定完善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规范日常监管行为。(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9月7日
  • 青岛发布政策,获批国家级检验检测认证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
    青岛高新区关于振兴实体经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全面落实《青岛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三年行动方案》(青办发〔2022〕11号)相关部署要求,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速人气商气集聚,打造宜居宜业的北岸新城,结合青岛高新区工作实际,重点围绕现代服务业体系的完善及商贸领域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政策。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高新区胶州湾北部主园区范围内(下称高新区),合法合规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金融机构除外)、实行独立核算,主要从事现代服务业(检验检测、科技服务、国际会展、科技金融、商务中介等)、国际贸易、国内贸易等行业的企业。二、政策措施(一)现代服务业类第一条 购房补贴 对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领域企业购置高新区范围内办公用房且自用,经协议约定可给予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 购买利用工业用地所建研发、办公用房的按购买房价的5%给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450元,总价不超过200万元补贴;购买利用商业用地所建研发、办公用房按购买房价的10%给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0元,总价不超过500万元补贴。 购房补贴分年度拨付,第一至第五年度补贴比例分别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5%、20%、20%、20%、25%,并根据企业相关考核情况予以兑现。同一场所只能享受一次房租补贴或购置补贴政策。第二条 租房补贴 对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领域企业申请租用高新区范围内研发、办公用房或生产厂房,经协议约定可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研发、办公用房租赁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450元;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270元(450元的60%)。 生产厂房租赁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150元;超过2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90元(150元的60%)。 租房补贴原则上实行“先缴后补”,可连续补贴五年。第一年至第五年补贴比例依次为100%、80%、60%、40%、20%,并根据企业相关考核情况予以兑现。同一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房租补贴政策。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对新引进的检验检测企业,在本政策执行期内新增仪器设备(不含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投资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且设备关联检测项目取得CMA资质且实际开展业务的,经协议约定可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分年度拨付,第一至第五年度补贴比例分别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5%、20%、20%、20%、25%。第四条 综合贡献奖励 对新引进现代服务业领域企业,根据落户后企业的产销规模、技术进步、产业带动等,确定企业综合贡献考核奖励标准,经协议约定可给予一定年限、数额的奖励,奖励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第五条 引进高级管理人才奖励 对新引进现代服务业领域企业,符合本条规定的,连续3年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才经营贡献奖励。其中,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每人每年3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每人每年5万元奖励。 高级管理人才需在青岛高新区缴纳社会保险,范围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总数不超过10人,且不超过企业总人数的30%。第六条 企业提升服务技术奖励 1.企业单独承担或者主要承担制定的产品技术标准,经有关国际组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2.对检验检测企业,获批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3.对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检验检测资质(CMA)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七条 发展会展业奖励 1.对新引进且纳入规模以上的独立法人会展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度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2.对在高新区举办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和智能制造产业类的展览项目,展期不少于2天,且使用展馆数不少于1个,给予场地运营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补贴。其它行业类展览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在高新区举办的以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和智能制造产业发展规划的各类会议和活动(活动不少于2天),给予场地运营企业最高30万元补贴。第八条 金融机构落户奖励1.一级分支机构(1)对新引进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奖励600万元。(2)对新引进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奖励400万元。(3)对新引进的保险公司一级分公司,奖励300万元。(4)对新引进的证券公司一级分公司,奖励200万元。(5)对新引进的其他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奖励100万元。2.业务总部(1)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公司在高新区设立的业务总部、职能总部、全国性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奖励400万元。(2)对新引进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在高新区设立的业务总部、职能总部、全国性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奖励200万元。3.其它分支机构(1)对新引进的保险公司市级分公司、证券公司市级分公司、全国性基金销售法人公司、全国性保险代理及经纪法人公司,奖励100万元。(2)对新引进的期货公司市级分公司、期货及证券市级营业部、公募基金市级分公司,奖励60万元。(3)对新引进的保险公司支公司、保险销售(或代理、经纪)省、市分公司奖励30万元。第九条 地方金融组织奖励 对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高于1亿元(含)的,按照实缴资本的2%予以扶持,最高扶持5000万元。第十条 金融科技企业奖励 1.对新引进的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相应的协会、附属机构的金融科技研发、运营、测评、标准认定等法人机构,给予300万元落户奖励。 2.对新引进的金融科技企业(经市区两级金融主管部门认定,下同),按实缴资金的 1.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2000 万元。 3.对新引进的金融科技企业获得区外10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的,按照当年实际到位投资额的2%给予股权融资奖励,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500万元。第十一条 创投风投奖励落户奖励(1)对新引进的实缴规模超过2亿元(含)的创投风投机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1.5%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3000万元。对实缴规模100亿元以上(含)的特大型创投风投机构,给予最高奖励6000万元。(2)对新引进的实缴规模超过1500万美元(含)的外资创投风投机构,按照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0万元。2.投资补助(1)注册在高新区的创投风投机构投资高新区非上市实体企业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设上限。(2)鼓励创投风投机构投早投小投科技。注册在高新区的创投风投机构投资青岛市种子期科技型企业和人才企业,且持股超过2年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每家创投风投机构每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500万元。(3)创投风投机构落户奖励核算实际到位资金基数为扣除政府性出资后的金额。投资补助核算实际到位资金基数为扣除政府性出资、返投比例后的金额。引导基金、天使母基金、产业母基金参股的项目基金不享受投资补助政策。(二)国际贸易类第十二条 发展外贸企业奖励 1.对年度货物出口额增量达到100万美元(含)至500万美元的,每10万美元增量给予0.25万元人民币奖励;出口额增量达到5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的,每10万美元增量给予0.3万元人民币奖励;出口额增量达到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每10万美元增量给予0.35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当年新引进企业实现出口额的每10万美元再奖励0.05万人民币。 2.对年度货物进口额增量达到200万美元(含)以上的,每10万美元给予0.2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年度货物进口额增量达到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每10万美元给予0.25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当年新引进企业实现进口额的每10万美元再奖励0.05万人民币。 3.当年实现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且较去年同期增长率达到50%(含)以上的,以当年进出口总额按照增量奖励标准实行全额奖励,其中奖励金额的20%作为高管突出贡献奖。 4.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第十三条 发展跨境电商企业奖励 对国内外知名、市场占有率高的跨境电商平台(年跨境交易额3亿美元及以上)将总部设立或迁移至高新区的企业,落户后分三年给予奖励300万元人民币;对经上级部门认定获批的“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山东省重点培育的跨境电商主体”、“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按市财政奖补资金的30%给予奖励。对当年通过跨境电商1210、9610等方式通关的企业,年交易额每增长10万美元给予0.4万元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第十四条 发展服务外包企业奖励 对离岸、在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达到规模的企业给予奖励。当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超过50万美元的企业,每10万美元给予0.2万元人民币奖励;当年在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超过50万美元的企业,每10万美元给予0.15万元人民币奖励。以IPO(软件与信息)为主的服务外包企业,对当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超过50万美元的企业,每10万美元给予0.25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当年在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超过50万美元的企业,每10万美元给予0.2万元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三)国内贸易类第十五条 企业小升规奖励 对首次纳统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纳统次年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兑现奖励资金)。第十六条 企业高速成长奖励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为负增长的规模以上服务业、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增长达到25%(含)以上的奖励1万元;增长达到50%(含)以上的奖励2万元;增长达到100%(含)以上的奖励3万元;增长达到150%(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自认定后第二年营业收入不为负增长的兑现奖励资金。第十七条 企业规模发展奖励 对纳统的限上零售企业,年零售额每增长1亿元奖励50万元,年度奖励上限为300万元;对纳统的限上餐饮企业,年营业额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5万元,年度奖励上限为200万元;对纳统的限上品牌连锁便利企业,年零售额每增长2000万元奖励20万元,年度奖励上限为100万元;经市认定企业按市财政奖补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纳统的限上住宿企业,年营业额每增长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上限为100万元。符合上述多项奖励标准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第十八条 总部企业头部矩阵发展奖励 1.在高新区新注册且经青岛市认定为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以上的总部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不超过4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自认定后次年起三年内兑现到位,奖励总额不高于其三年地方经济贡献,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 2.服务业总部企业被认定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山东民营企业100强”,分别再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额外奖励。第十九条 打造特色商业街奖励 由企业自持物业或由专业企业对商业区域进行整体运营管理,打造“一街一标准、一街一特色”的商业街,通过资格认定(即须同时满足街区核心路段单向总长不低于300米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特色门店经营数量不少于85%)且纳统的特色街运营单位连续三年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补贴。对特色街中纳统的零售、餐饮、住宿等商户,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连续三年给予沿街商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租赁补贴(1.2元/平米/天的标准)第二十条 商业综合体运营奖励 对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及以上且实际自主运营面积超过90%的商业综合体,开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运营单位实现统一结算并纳统,连续三年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运营补贴。入住商户纳统后根据实际经营面积,参照本政策第十九条沿街商铺纳统企业的补贴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二十一条 酒店品牌化运营奖励 对首次星级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酒店,纳统后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由全球酒店集团100强、中国酒店集团50强经营或加盟的酒店,正式纳统后给予20万元奖励。升星后进行差额奖励。第二十二条 首店经济运营奖励 1.对在高新区开设且经青岛市认定的全国全省首店的知名国际国内品牌零售及餐饮企业,按照市财政奖补资金给予50%给予奖励。 2.对在高新区开设全市首店的知名国际国内品牌零售、餐饮及住宿企业,设立独立法人单位且纳统的奖励10万元。且参照本政策第十九条沿街商铺纳统企业的补贴标准给予奖励。第二十三条 商业品牌连锁奖励 在青岛市拥有不少于5家经营门店,且青岛市经营门店在高新区统一报表并纳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运营补贴支持。经认定为国际、国内、省级以上驰名或著名品牌直营或授权的企业投产运营且纳统后,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年内不可退出规模以上企业,否则退还全部奖励资金),且参照本政策第十九条沿街商铺纳统企业的补贴标准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 企业促消费奖励 商业综合体、餐饮、住宿等领域的纳统企业参与消费活动,通过高新区生活性服务业公众号(拟设立高新区官方公众号)领取节假日(春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消费代金券,给予参与活动企业核销确认额补贴。三、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新引进企业(项目)是指本政策发布实施后与管委签订投资协议的企业(项目),原则上企业依据本政策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获得的累计补贴资金额度合计不超过该企业在政策期限内累计实现的区级主要经济贡献。奖补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获得扶持的企业需承诺自享受政策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高新区、不改变在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已发放奖励资金应全额退回还。第二十六条 因获批上级各类认定而享受相应奖励后,又获得同类项目高一级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第二十七条 如高新区在相关行业有具体政策的,企业按照所属行业政策申请奖励,不得依据本政策申请奖励。第二十八条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企业或重大项目,可按“一事一议”原则予以重点扶持。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奖励资金包含市级奖励部分。本政策涉及对金融类企业的奖补资金从管委金融发展专项中列支,其它企业的奖补资金从管委产业发展专项中列支。第三十条 申报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申报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将撤销其相应资格,依法追回已拨付资金。第三十一条 非限上餐饮、住宿等企业未享受完租赁补贴的继续按照《青岛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第16条政策执行;已享受完三年租赁补贴的限上餐饮、住宿等企业2022年度及后续年度营业收入增长达到30%(含)以上的可再享受3年租赁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本政策第十九条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政策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由管委招商部、科技创新部负责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由管委财政金融部负责解释,其余条款由管委经济发展部负责解释。高新区已出台的、在有效期内的同类型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 商务部印发《“十四五”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规划》
    2021年11月23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印发《“十四五”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规划提出,“十四五”时期,将努力实现以下目标:贸易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货物贸易规模优势稳固,国际市场份额稳定,进口规模持续扩大,外贸主体数量稳中有增。服务贸易规模稳步增长,出口增速高于全球平均增速。协调创新水平进一步提高。进口与出口、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贸易与双向投资、贸易与产业发展更加协调。贸易业态模式创新活力充分释放,数字化水平快速提升。绿色贸易在绿色转型中走在前列。畅通循环能力进一步提升。内外贸一体化程度明显提升。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能力逐步增强。贸易通道更加畅通。国内国际贸易规则衔接更加紧密。法律、物流、支付、结算等支撑体系更加完善。贸易开放合作进一步深化。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达到更高水平,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稳步构建,多双边和区域经贸合作更加紧密,与全球贸易伙伴关系更加牢固。贸易安全体系进一步完善。粮食、能源资源、关键技术和零部件进口来源更加多元。贸易摩擦应对、出口管制、贸易救济等风险防控体系更加健全。展望2035年,外贸高质量发展跃上新台阶。贸易结构更加优化,进出口更趋平衡,创新能力大幅提升,绿色低碳转型取得积极进展,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高,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明显增强。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达到全球先进水平,维护全球贸易合法合规,对全球经济发展和治理体系改革贡献更加突出。重点任务:(一)优化货物贸易结构。优化国际市场布局。进一步优化进口来源地和出口市场。加强细分市场研究,继续深化与发达经济体贸易合作, 积极拓展与亚洲、拉美、非洲等新兴市场贸易。综合考虑市场规模、贸易潜力、消费结构、产业互补、国别风险等因素,引导企业开拓一批重点市场、扩大进口来源。加快贸易畅通建设,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消除双边贸易障碍。加大参展办展支持力度,打造国内精品会展平台,鼓励企业利用新技术新渠道开展对外贸易。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国别贸易法律政策研究,及时发布政策和市场信息。优化国内区域布局。加强外贸发展与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对接。充分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支持东部地区对标国际高标准贸易规则,打造高水平开放平台,提高贸易质量和效益。支持中西部地区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大格局,构筑陆海新通道,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提升中西部地区贸易占比。支持东北地区扩大开放,落实中俄远东合作规划,积极参与大图们倡议等区域合作机制。创新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外贸合作机制,促进各区域协调发展。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降低进口关税和制度性成本。促进自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进口。鼓励优质消费品进口,扩大先进技术、重要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增加能源资源产品和国内紧缺农产品进口。推动环保、新能源等绿色低碳产品进出口,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推动高技术、高附加值装备类企业在更高水平上参与国际合作。推动纺织服装等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建设,提高精深加工和高附加值农产品出口比重。与国际社会合作打击非法采伐、野生动植物等非法贸易。优化经营主体。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国际双循环,提高企业在两个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提升各类市场主体协同发展水平。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走“专精特新”国际化道路。发挥龙头企业在技术、业态等方面的创新引领作用。建立针对各类主体的精准服务工作机制,切实解决企业困难。进一步完善行业出口竞争自律公约,规范企业行为,引导企业有序参与国际合作。优化贸易方式。做强一般贸易。加快技术创新,加强品牌、质量和渠道建设,强化产业根植性和贸易保障能力。提 升加工贸易。加强转型升级示范区和试点城市建设,开展新业态、产业链供应链效率提升、要素配置等试点示范,推动创新发展。发展其他贸易。持续推进边贸政策落地,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实现稳边安边兴边。推动对台小额贸易持续健康发展。鼓励探索发展各类新型贸易方式。 优化贸易促进平台。充分发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国际采购、投资促进、人文交流、开放合作四大平台功能,实现越办越好。继续办好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进一步提升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信息化水平。更好发挥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在各自领域的展会平台作用。打造一批双边区域性展会平台。支持各地培育一批地区性展会平台。发挥好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促进进口、服务产业、提升消费和示范引领作用。更好发挥线上贸易平台作用。(二)创新发展服务贸易。优化服务进出口结构。扩大研发设计、节能降碳、环境服务等生产性服务进口。推动医疗等生活性服务进口。提升旅游、运输、建筑等传统服务出口规模。推动知识密集型服务出口,鼓励成熟产业化技术出口,推动知识产权、人力资源、语言服务、地理信息、农业生产、法律、会计等专业服务走出去。拓展国家特色服务出口基地,促进版权有效应用,扩大文化服务、中医药服务、专业服务等出口。加快服务外包转型升级。推进服务外包创新发展,培育云外包、众包、平台分包等新模式,积极发展研发、设计、维修、咨询、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外包。鼓励对外发包,助力构建稳定的国际产业链供应链。推动服务外包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利用5G、物联网等新兴技术发展数字制造外包。高标准建设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优化示范城市布局,开展综合评价和动态调整。大力发展数字贸易。建立健全数字贸易促进政策体系,探索发展数字贸易多元化业态模式。加快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试点。建设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培育数字贸易示范区。完善数字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加快研究相关统计 方法。加强数字贸易国际合作。完善服务贸易发展机制。提升服务贸易开放水平,建立健全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效发挥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试验区引领作用,率先出台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推动成效明显的地区升级为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推进建设服务贸易国际合作示范区,支持地方建设服务贸易境外促进中心。完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三)加快发展贸易新业态。促进跨境电商持续健康发展。扎实推进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引导行业规范发展。探索跨境电商交易全流程创新。支持跨境电商企业打造要素集聚、反应快速的柔性供应链。建立线上线下融合、境内境外联动的营销体系,推进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巩固壮大一批跨境电商龙头企业和优势产业园区。加强行业组织建设,深化国际合作,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共同加强跨境电商能力建设。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深入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建设,设立综合评价指标,完善动态调整机制,更好发挥试点区域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各试点探索创新,发展提升一批带动作用强的示范企业、一批体现地方产业特色的自主品牌,带动地方产业升级和外向型经济发展。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带动作用。进一步厘清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权责,完善政策框架体系。鼓励各地创新配套措施,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更多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引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规范内部风险管理,提升风险管控水平,支持建设集成外贸系统服务和畅通外贸要素流动的高效平台。加快海外仓发展。推动监管创新,鼓励引导多元主体建设海外仓。培育一批在信息化建设、智能化发展、多元化服务、本地化经营方面特色鲜明的代表性海外仓。鼓励海外仓企业整合国内外资源,向供应链上下游延伸服务。加快推进海外仓标准建设,推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推进海外仓数字化发展,探索建立海外智慧物流平台。依托海外仓建立完善覆盖全球、协同发展的新型外贸物流网络,打造优化国际供应链布局的智慧载体。推动保税维修发展。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动态调整维修产品目录,扩大维修产品范围。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由所在省级人民政府综合评估后自主支持开展,并承担监管责任。支持离岸贸易发展。创新金融监管,鼓励银行探索优化业务真实性审核方式,提升审核效率,对真实合规的离岸贸易业务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支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地方发展离岸贸易。探索培育 一批风险控制能力强、内部合规制度健全的离岸贸易经营主体。推动建立全国性或区域性离岸贸易行业组织。(四)提升贸易数字化水平。加快贸易全链条数字化赋能。推动外向型产业依托产业互联网平台提升智能制造水平。搭建云展会等线上平台,促进数字化营销。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推动通关智能化。持续推进进出口许可证件无纸化。加快智慧港口建设,打造融合高效的跨境智慧仓储物流体系。鼓励运用数字化工具提升售后服务质量,推广智能诊断、远程运维等数字化售后服务模式。推行贸易融资、跨境支付等金融服务线上化场景应用。加快在贸易领域运用区块链技术,提升服务和监管效能。推进服务贸易数字化进程。推动数字技术与服务贸易深度融合,促进传统服务贸易转型升级。运用数字化手段,创新服务供给方式,提升交易效率。大力发展远程医疗、在线教育等,积极支持旅游、运输、建筑等行业开展数字化改造, 推动跨境服务供需精准匹配。推动贸易主体数字化转型。支持生产型外贸企业开展产品研发等全价值链数字化转型。鼓励贸易型企业提升数字化服务水平,提供智能、便捷、高效的服务。引导外贸企业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支持贸易数字化服务商为外贸企业提供优质数字化转型服务,协同推进外贸企业数字化转型,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营造贸易数字化良好政策环境。研究出台促进贸易数字化发展的政策措施。健全完善规则标准,推动贸易数字化国际合作。鼓励地方开展贸易数字化实践探索,总结推广发展经验。完善贸易数字化公共服务。推动外贸大数据应用。搭建贸易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鼓励行业组织提供精准化数字展示和撮合服务。搭建贸易数字化企业交流合作平台,构建开放包容、健康有序、协同发展的贸易数字化生态体系。(五)构建绿色贸易体系。建立绿色低碳贸易标准和认证体系。完善绿色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支持认证机构加快拓展绿色低碳贸易认证服务,促进国际合作和互认。推动国内国际绿色低碳贸易规则、机制对接。探索建立外贸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追踪体系, 鼓励引导外贸企业推进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环保转型,促进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绿色发展。打造绿色贸易发展平台。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加工贸易产业园、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开放平台绿色转型,强化评价体系绿色发展导向。持续推进“绿色展会”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发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重要展会绿色低碳示范引领作用。支持举办碳达峰、碳中和主题展会,打造高水平、高标准、高层次的绿色贸易促进平台。营造绿色贸易发展良好政策环境。建立绿色贸易发展促进政策体系。研究制定绿色低碳产品进出口货物目录,逐步纳入进出口统计体系。大力发展高质量、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绿色低碳产品贸易。严格管理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强化国际环境公约受控物质进出口许可管理。指导地方培育 低碳贸易双循环企业和低碳大型骨干外贸企业,加大绿色低碳贸易主体支持培育力度,加强经验复制推广。扎实开展绿色低碳贸易合作。加强与重点市场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等合作,推动建立绿色低碳贸易合作工作组。积极参与绿色贸易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深化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等领域技术装备和服务合作。扩大节能环保服务、环境服务等进口。积极应对绿色贸易壁垒,参与多边和区域绿色贸易议题交流合作。(六)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完善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相衔接。进一步健全内外贸一体化的政策体系。积极推动国内国际标准转化,提升国内国际标准一致性,推动国内标准走出去。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推动国内国际质量认证结果互认,鼓励第三方认证机构国际化发展。培育内外贸一体化平台。推动外贸企业多渠道拓展内销市场,引导更多国内采购商积极采购出口转内销优质产品。培育一批运营模式与国际接轨的国内商品交易市场。引导外贸企业与物流企业加强业务协同和资源整合,共建共享物流中心等物流基础设施网络,支持国内物流企业发展国际业务。建立健全内外贸企业交流合作机制。发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作用,打造更多更好的内外贸一体化线上平台。增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动能。支持发展同线同标同质产品,扩大适用范围至一般消费品、工业品等领域,强化“三同”公共服务。推进商产融合,推动商贸流通业与一、二产业跨界融合,实现“以销定产”,促进内外贸产业链供应链融合发展。鼓励内外贸资源整合,推动行业组织、企业联合体与国际采购联盟加强对接。(七)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保障粮食、能源和资源安全。加快推进进口来源多元化,提升维护贸易通道和关键节点安全能力。培育国际大粮商,支持企业融入全球农产品供应链。支持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加强国际运输战略合作,提升海外能源资源全链条进口保障能力。持续推进完善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吸引境外客户参与,加强交易行为监管和风险防控,培育国际化的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完善定价机制。积极参与全球粮农治理,加强能源资源行业规则国际合作。支持加工贸易梯度转移。积极发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承接转移示范地、加工贸易产业园等载体作用,优化区域产业链布局。强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等开发开放平台功能,充分发挥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等作用,推动加工贸易业态模式、对接机制、政策协同等创新,提升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整体承接能力。支持开展产业链招商,着力吸引上下游关键配套环节,促进加工贸易产业集聚发展。加快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依托各类产业集聚区,做 大做强主导产业,完善配套产业,打造一批以产业链为纽带, 大企业引领、中小企业支撑、优势互补、相互协作的外贸企业集群。指导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基地管理服务机构,支持营造有利于创新要素聚集的环境,搭建研发、检测、营销、信息、培训、物流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支持基地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动态管理,提升发展质量。推动贸易和双向投资协调发展。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全面实施外商投资法和相关配套法规,继续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鼓励外资更多投向中高端制造、高新技术、传统制造转型升级、现代服务等领域,发挥国家级新区、国家级开发区产业聚集和开放平台优势,带动产业升级和贸易质 量效益提升。健全促进和保障境外投资政策和服务体系,推动境外投资立法。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高质量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推动构筑互利共赢的产业链供应链合作体系。加强国际营销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以合作、自建等方式,在重点市场建立完善营销和服务保障体系,开展仓 储、展示、接单签约、批发、销售及售后服务。推进国际营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培育认定一批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研究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鼓励地方依托本地优势产业,培育省级国际营销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开展售后云服务、备品备件保障、远端诊断维修等服务模式。强化国际物流保障。构建与外贸规模和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国际物流体系,实施快递“出海”工程。多渠道提升我国国际航空货运能力,推进畅通国际铁路、道路货运通道,发展集装箱铁水联运,为企业提供多元化物流选择。规范进出口环节运输、物流、港口、码头、口岸、国际货代等经营行为。(八)深化“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合作。加快贸易通道建设。完善贸易畅通网络,构建内外联通、安全高效的贸易大通道。支持中欧班列发展,加快构建以中欧班列、陆海新通道等大通道和信息高速路为骨架,以铁路、港口、管网等为依托的互联互通网络,打造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拓展中欧班列回程货源。高水平推进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支持地方建设“一带一路”进出口商品集散中心。推动国际陆运贸易规则制定,推进铁路多式联运运单物权化。积极发展丝路电商。拓展丝路电商全球布局,建设“一带一路”电子商务大市场。创新发展丝路电商合作框架,推进合作机制建设,丰富合作层次,促进产业对接,扩大产品进出口,支持地方和企业与伙伴国深度合作,培育地方合作集群,推动电商企业加强海外网络建设,加强模式创新和治理经验分享。推进电子商务领域规则谈判,构建电子商务国际规则体系。升级贸易畅通平台。创新发展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 —东北亚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中国—中东欧国家博览会、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中国— 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等展会,发挥好中国—加勒比经贸合作论坛、中国—太平洋岛国经济发展合作论坛、中拉基础设施合作论坛等平台作用,打造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合作平台。加强合作机制建设。强化经贸政策沟通,推动商建更多贸易畅通工作组、投资合作工作组、服务贸易国际合作机制和电子商务合作机制。支持建设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及中国—印尼、中国—马来西亚“两国双园”等合作示范区。深化与联合国等国际机构合作,高质量执行“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项目,推动更多公共卫生和社会民生项目落地。(九)强化风险防控体系。健全贸易摩擦应对体制机制。加强中央、地方、行业组织、研究机构和企业协作,推动形成多主体协同应对贸易摩擦工作格局,建立工作保障机制。探索建设应对贸易摩擦综合试验区,推进全国预警体系建设,发挥各类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作用,加强对重点企业分类指导,提高企业应对和防范贸易风险意识和能力。用好贸易政策合规机制,进一步提高合规意识和能力。拓展双边贸易救济合作机制。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应对不公平竞争等行为。提升贸易救济政策工具效能。研究完善对外贸易调查制度。推进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建设,指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贸易调整援助。健全贸易救济调查工作体系,加强产业损害预警监测,开展服务公平竞争环境和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案件效果评估。加强官产学研合作,积极参与贸易救济规则谈判。完善现代化出口管制体系。实施出口管制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健全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优化出口管制许可制度,加强精准管控。加快出口管制合规体系建设。强化出口管制调查执法,有效打击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加强出口管制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发达国家放宽对华出口管制。妥善应对外国滥用出口管制等歧视性行为,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加强技术进出口管理。健全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优化完善禁止、限制进出口技术目录,完善技术进出口协调监管、专家咨询等机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促进境内外知识产权同等保护,完善知识产权预警和维权援助信息平 台。(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扩大贸易领域开放合作。推动货物贸易领域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提高技术性贸易措施透明度。放宽服务贸易领域市场准入,有序推进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相关业务开放,稳妥推进金融领域开放,积极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依托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推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率先探索放宽贸易准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进货物贸易“零关税”、服务贸易“既准入又准营”。深化双边和区域合作。更好发挥双边高委会、经贸混(联)委会等作用。加强同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经贸机制对接,积极开展促贸援助。完善同日、韩、东盟等周边国家和地区经贸合作机制。强化与俄罗斯和中亚国家经贸合作机制,落实与欧亚经济联盟经贸合作协定。充分发挥中欧经贸高层对话作用,完善与欧洲国家企业家委员会合作机制,务实开展与中东欧国家经贸合作。保持与美各级政府和工商界经贸沟通,促进双边贸易投资合作。实施自由贸易区提升战略。推动自由贸易区建设扩围、提质、增效,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优化自由贸易区布局,推动商签更多高标准自贸协定,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生效和高标准实施,积极推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推进中日韩自贸谈判进程,稳步推进亚太自贸区建设,务实推动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自贸谈判,推动内地、香港、澳门三地共建单一自由贸易区。进一步提高货物贸易自由化水平,推动以负面清单方式开展服务贸易和投资谈判。加强自贸协定宣传、推广与实施。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坚定支持多边贸易体制, 维护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改革, 继续推动恢复上诉机构正常运行,建设性参与渔业补贴、投资便利化、电子商务、服务贸易国内规制、中小微企业、贸易与环境等议题谈判和讨论。深入参与联合国、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亚太经合组织、上合组织、亚欧会议、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大图们倡议、中亚区域经济合作等合作机制,贡献更多中国倡议、中国方案。积极参与数字经济、绿色发展、产业链供应链等新兴领域规则制定。附件:“十四五”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规划.pdf
  • 《2023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印发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现将《2023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15日2023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全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和全市市场监管工作会议要求,切实发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质量基础支撑作用,着力增加高质量制度供给,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守牢安全底线,增进民生福祉,全方位服务高质量发展。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1.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进一步推动资质认定检测能力参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便利机构申请填报,提升技术评审工作效能。深化资质认定扩项、标准变更、场所变更等能力附表、授权签字人附表的电子证照应用,提升机构办事的便利度和满意度。强化研究成果转化,依托课题研究,制定资质认定联合评审、采信和复查书面审查作业指导书,提升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规范性。持续优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后续监管,加强告知承诺方式新设立机构的后续监管检查工作,通过定期通报约谈、联动监管等形式,加大监管力度。2.优化CCC免办工作。严格CCC免办受理审核,加强CCC免办后续监管,服务企业规范高效办理CCC免办证明。突出重点、贴近需求,加强政策宣贯,开展督查检查和业务培训。会同市商务委等部门继续推行CCC免办便捷通道举措,动态调整使用单位名单,持续推动跨境贸易便利化。加强进博会保障服务,做好展前展中认证咨询服务,发挥CCC免办便捷通道作用,为列入CCC目录的进博会入境展品快速发放免办证明,为展品通关提供便利。3.细化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服务平台”功能,健全专家队伍,提升平台辐射力;以优良实践案例展示、企业现身说法、情景示范等方式,加强提升行动的宣传宣贯。鼓励开展提升行动区域试点申报,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为牵引,促进具有较强集聚效应和代表性的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转型升级。通过开展优良实践案例评选、实施效果评估等活动,推动各区创新帮扶模式和手段,进一步提升帮扶成效。激励认证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为提升行动提供技术支持,提供专业技术支撑。二、加强行业监管,维护认证检测市场秩序4.加强强制性认证活动监管。发挥强制性认证保底线作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结合各项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消防产品、车辆、儿童用品、防爆电气、家用燃气器具等强制性认证活动的监管力度,市、区两级组织开展强制性认证活动监督检查,重点核查认证活动的规范性以及获证生产企业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及时调查处理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相关认证机构切实加强证后跟踪监督。5.加强自愿性认证活动监管。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开展认证从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上海品牌”认证等自愿性认证活动专项检查,检查认证活动规范性和获证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开展有机产品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严查伪造、冒用及超期超范围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证书等违法行为。加强长三角区域认证监管合作,加大协同检查和处置力度,实现监管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结果共认。各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区域情况,通过专项监督检查、认证活动现场见证、获证产品监督抽查等形式,提升监管工作实效,不断规范认证市场。6.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持续健全多方协同的综合监管机制,持续推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协同监管常态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监管优势,不断扩大联合监管范围。全面落实风险监测制度,各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基层所队开展日常风险监测,重点关注人员、场地、仪器设备等变化情况以及检验检测活动的合规性,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能力。持续推进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等重点领域信用等级评价与监管,加强告知承诺后续监管,形成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的监管机制。深化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建立专业领域的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重点指标,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快实现检验检测各领域分级分类监管。推广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应用,提高智慧监管水平。7.加强检验检测技术监管和技术帮扶引导。聚焦重点开展能力验证和盲样考核活动,督促提升检测行为规范性、检测数据准确性和检测能力持续符合性。完善检验检测机构综合能力考核工作机制,开展机动车检验、环境监测、食品检测等重点领域授权签字人考核。加强对考核不合格机构、人员的技术帮扶,通过举办专题培训、召开技术分析会、组织专项补考等形式,提升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按照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严格开展现场技术评审。推进《机动车检验机构管理与服务规范》团体标准制定,督促指导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和典型引路,以优质服务提升市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8.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百姓关心担心的突出领域,将“严”的主基调贯穿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监管始终。加强监管与执法联动,健全衔接机制,提高违法案件查处质量和效率。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政执法指导协调,发挥市局执法总队专业支队执法优势及各区属地监管职能作用,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加强投诉举报案件处置,严厉打击未经许可从事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虚假认证和伪造、冒用、买卖认证证书或标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行业发展环境和市场秩序。三、深化创新引领,聚力赋能产业发展9.协同推进“上海品牌”认证。加大品牌培育力度,研究制定“上海品牌”培育制度,深化同体育、文旅等部门的品牌培育协作机制,进一步调动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形成各方协同推进品牌建设的良好氛围。加强指导监督,促进上海品牌国际认证联盟高质量实施“上海品牌”认证工作。加大“上海品牌”认证宣传力度,加强政策宣贯,扩大“上品”标志宣传覆盖面,提升社会知晓度和美誉度。10.创新实施绿色认证。加强绿色产品认证政策宣贯和培训,加快推进本市绿色产品认证工作,推动绿色认证结果采信,引导绿色采购,营造绿色生产和消费的良好氛围。创新探索绿色服务认证,推动长三角绿色认证联盟发挥平台作用,加强与各行业的互动联通,深入开展调研论证,推动出台一批绿色服务认证标准,会同商务、邮政等部门及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率先在餐饮、快递物流等领域开展绿色服务认证试点。11.提升检验检测产业能级。制定出台本市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工作方案,通过聚焦对接产业链升级需求、促进重点产品质量提升、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优化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等领域,组织开展试点项目,推动本市检验检测产业能级提升。推动国家质检中心和上海市质检中心的培育建设,完善筹建验收程序和评审标准,完成首批上海市质检中心批准筹建,围绕服务本市“3+6”现代产业体系,提升检验检测产业支撑力、科技创新力、公共服务力、平台带动力。12.深入推进检验检测认证长三角一体化。联合苏浙皖三省市场监管局夯实和完善一体化协作机制,共同策划并形成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专项年度工作项目,细化工作内容,明确工作要求。加强沟通互动,落实牵头任务,主动配合轮值单位开展工作,深化多领域、深层次交流合作,增强工作影响力。联合开展长三角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固化“五统一”工作机制,牵头起草长三角标准《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技术规范》,汇聚区域检验检测技术优势,助力重点产业发展,深化长三角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联合监管,规范提升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供给。扎实推进长三角绿色认证一体化建设,联合打造“长三角绿色认证先行区”。13.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进一步深化“一带一路”质量认证合作,继续推进自贸试验区“一带一路”技术交流国际合作中心、长三角“一带一路”国际认证联盟建设,拓展服务范围和对象,推动检验检测结果采信与认证机构互认,提高服务进出口企业的能级。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指导推进“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简称“三同”)工作,支持推动认证检测等第三方合格评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标准、认证、检验检测综合服务,携手行业组织,开展“三同”信息服务、宣传推广,助力国内国际双循环。14.加强行业研究和统计分析。构建完善检验检测认证行业资源统计工作体系,优化系统功能,完善报表制度、工作架构,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工作精准度和时效性。聚焦重点领域和难点瓶颈,依托专业力量,开展行业发展研究和专项课题研究,增强对行业发展指引和日常监管的支撑度,为更好服务本市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专业化参考。四、夯实发展基础,提升认证检测服务能级15.完善协同治理体系。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对《关于检查本市贯彻实施〈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办理工作,推动建立检验检测常态化协调工作机制,围绕推动行政审批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数据资源共享、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提高统筹协调效率、形成工作合力。16.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强政治建设,把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各项工作中。加强队伍纪律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廉政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队伍。强化责任意识,厘清压实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管职责,开展全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管执法人员实务培训,提升监管队伍能力水平,切实提高监管质量和成效。加强对基层执法办案的指导,开展案卷评查,发挥执法典型案例引导作用,有效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升执法办案能力。加强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和告知承诺后续监管档案检查,督促提升技术评审机构及评审员的评审工作质量。17.加强行业能力建设。鼓励引导本市认证机构开展认证技术研究,增强高品质产品认证、服务认证供给能力和水平。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能力提升建设、中小企业认证政策宣贯,组织管理体系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等专题培训。加强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政策研究。持续推进行业稳增长工作,助企纾困解难,推进行业稳步向好发展。18.提高宣传成效。以“世界认可日”“质量月”等为平台,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检验检测创新案例征集、有机产品认证宣传周、服务认证体验周、绿色产品认证及标识宣传周等主题活动。围绕企业和消费者需求实际,广泛动员各区市场监管局、有关行业组织、机构,开设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政策解读、知识宣贯等公益讲座和论坛,组织参观走访、互动体验活动,扩大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行业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
  • 重磅!中办国办发文,涉及检验检测、认证领域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以下简称《方案》)1月22日发布。《方案》整体分为7个部分。在总体要求中,方案提出坚持解放思想、守正创新,坚持开放合作、先行先试,坚持系统观念、协同高效,坚持共建共享、精细治理,坚持依法依规、守牢底线。到2027年基本完成试点任务,制度创新取得突破性进展。《方案》作出5方面具体部署:加大规则标准等开放力度,打造制度型开放示范窗口;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开放创新生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深化政府职能转变,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深化人民城市建设实践,探索超大城市治理新路。保障措施方面,《方案》提出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法治保障,及时总结评估。《方案》明确:完善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深化检验检测和认证体系改革,推动中外标准互认;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探索推进工业品消费品的碳排放、碳足迹认证标准体系建设,对接相关国际标准规则。NEWS”《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主要内容如下: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有关要求,现就扎实推进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制定如下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深化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着眼解决新时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赋予浦东新区更大自主权,支持推进更深层次改革、更高水平开放,率先完善各方面体制机制,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为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提供支撑,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坚持解放思想、守正创新。着力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增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瞄准浦东新区具有改革场景、具备率先突破条件的关键领域,推出更多实质性举措,及时推广成功经验,更好发挥对改革全局的突破和带动作用。——坚持开放合作、先行先试。围绕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互衔接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率先推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实行更大程度的压力测试,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为全国制度型开放探索经验。——坚持系统观念、协同高效。从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产业发展的全链条、企业发展的全生命周期出发谋划推动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改革举措充分联动和衔接配套,放大改革综合效应。——坚持共建共享、精细治理。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聚焦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推动治理理念、治理模式、治理手段创新,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创造高品质生活,探索超大城市治理的有效路径。——坚持依法依规、守牢底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确保各项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到“十四五”期末,制度创新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取得突破,科技创新体系竞争力明显提升,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明显增强,城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一批标志性改革成果在面上推广。到2027年,基本完成试点任务,制度创新取得突破性进展,高标准市场体系和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城市治理体系更加健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重要示范引领。二、加大规则标准等开放力度,打造制度型开放示范窗口(一)完善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基础上,制定实施浦东新区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建设高水平市场准入体系。探索有序放宽电信服务、医疗健康等服务消费市场外资准入限制。完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衔接机制。探索构建数字经济规则体系,实行分类分层的新型数据交易机制,依托数据交易所提升数据可信流通能力。探索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推动公共数据向经营主体有序开放。优化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根据相关授权,探索在浦东新区注册的涉外商事纠纷当事人自主约定在浦东新区内适用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仲裁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开展涉外商事纠纷调解,探索建立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商事调解制度规则。深化检验检测和认证体系改革,推动中外标准互认。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国内标准制定。加强文化领域合作交流,建设上海文化艺术开放交流区。推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在前沿产业发展、跨境和离岸金融、新型国际贸易等领域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支持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制度型开放,在若干重点领域率先实现突破。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支持通过地方政府间协议等机制,与贸易中心城市开展高水平合作。开展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关条款压力测试,探索与更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风险防范体系。(二)提升全球资源配置功能。推进金融双向开放,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实施路径。做好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相关工作,提高跨国企业集团跨境收付便利度。稳妥有序发展期货市场,适时推出航运指数等期货品种。支持资产管理行业依法合规畅通境内外资金投资渠道,在资金来源、投资方式、资金运营等方面优化业务模式。实施全球资产管理伙伴计划。在贸易结算、电商支付、碳交易、绿色电力交易等领域试点使用数字人民币,规范拓展数字人民币在财政资金使用中的应用场景。支持总部机构发展离岸经贸业务。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中央与地方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提升驻沪金融监管机构国际金融业务监管能力。创新国际组织管理机制,支持国际组织总部设在浦东新区。(三)完善商品和要素跨境流动机制。探索高度便利化的通关机制,探索深化“互联网+”应用,简化可实时追溯货物的通关流程。继续推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整合优化。支持小洋山北侧综合开发,提升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航空客货运枢纽功能。探索江海陆空铁多式联运业务“一单制”管理。试点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等新型燃料加注业务。探索数据资产管理、数字身份国际认证等,推动数字贸易交付和结算便利化,建设数字贸易服务平台。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探索建立安全便利的数据流动机制,允许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安全前提下提升数据跨境流动的便利性。研究高标准且与国际接轨的数据安全管理规则体系,创新数据监管机制,积极探索优化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措施。三、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开放创新生态(四)优化科技创新管理机制和资源配置。推动基础研究制度集成创新,健全持续稳定的投入机制,在前沿领域支持依法设立各类资金参与的科学基金会,建立向全球开放的科技创新定向捐赠机制。探索面向全球的前沿技术攻关机制,支持各类优势科研机构与企业承担国家重大战略前沿技术攻关任务,鼓励中外科学家聚焦全球科技前沿问题联合开展高水平研究。创新科技成果市场化转移转化机制,探索建立由政府资助形成的科研成果确权评估、商业转化、收益分享机制。支持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全球离岸创新基地,探索主动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的“离岸支点”机制。优化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机制,推动长三角国际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建设,健全先进技术服务重大需求应用转化机制,探索开展政府订购首购,支持新技术推广应用。(五)构建产业发展生态。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建立以企业家为主体的重点产业首席制造官制度。制定场景创新计划并面向科技创新企业开放,举办场景驱动的全球技术转化大赛。充分发挥专利导航决策机制作用,鼓励企业开展关键技术专利布局。推动建设工业软件研发和应用推广平台,依托现有机构设立工艺知识登记交易平台。依法合规开展自动驾驶测试应用。建立生物医药协同创新机制,推动医疗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加强临床科研合作,依照有关规定允许生物医药新产品参照国际同类药品定价,支持创新药和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支持建设符合国际医学伦理和管理运营规则的长三角医用组织库。(六)完善开放合作的国际协同创新机制。深化基础科学研究国际合作,建设世界前沿科学交流中心。依托世界顶尖科学家论坛,开展重大共性科技问题研究。设计和牵头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完善项目决策、运行管理、绩效评价、财政资助等配套机制。推动跨境科技创新合作,支持海外顶尖大学和研究机构在浦东新区设立重大技术前瞻性创新基地,鼓励跨国企业设立研发中心。支持科技企业在海外建立研发实验室,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联合建设研发中心和实验室。探索制定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全球重大前沿科技领域伦理规则,建立协同审查机制,构建伦理审查快速通道。吸引和培育国际科技组织,优化注册登记程序,允许在全球范围内吸纳会员,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机制。支持国际性产业和标准组织将住所设在浦东新区。(七)促进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完善资本市场对科技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等制度安排,研究适时推出科创板期权产品,为跨境技术交易提供本外币结算等金融服务便利。鼓励发展创业投资,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以市场化方式参与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培育天使投资人群体。支持设立与科创企业生命周期相衔接、与科创融资相匹配的创业投资或私募投资基金,发展与创投类企业发展周期、风险特征、资金需求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健全资金来源多元、退出渠道畅通的企业并购基金市场。提升科技保险服务质效,依托上海保险交易所,依法合规开展保险产品、技术、模式等方面探索,按市场化原则深化科技保险风险补偿机制试点。完善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基金政策。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试点。(八)健全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制度。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检察制度改革。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推动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在更多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试点实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调解优先推荐机制。探索完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创新,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规则和指引。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跨区域交易机制,优化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支持以“版权行为发生地”为原则开展跨地区作品登记。允许境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浦东新区依法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并开展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跨境业务。四、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九)创新吸引和集聚世界优秀人才的体制机制。赋予浦东新区为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审核发放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权限。建设国际人才发展引领区,支持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担任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张江科学城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允许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科学家在浦东新区领衔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担任新型研发机构法定代表人,吸引全球高层次人才牵头负责科技创新项目。完善与产业需求相衔接的人才引进机制,并发放相应类别工作许可。优化领军人才项目团队整体引进和配套服务机制,提升团队成员引进审批和停居留便利,实施人才梯队、科研条件、管理机制等配套服务政策。支持领军企业根据国家规定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试点对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及重大科技专项承担单位开放境外学术网站访问权限。(十)健全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全链条培养使用体系。建立顶尖科学家“传帮带”机制,培养具有战略科学家潜质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探索优质高中与国内一流大学合作构建数理拔尖创新人才联合培养模式。优化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规划布局,完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独立站”全链条工作机制。健全适用于不同产业的高技能人才认定标准。建设高水平现代产业学院。探索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赋予用人单位、行业组织人才评价主体地位。在重点行业领域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制定浦东新区急需紧缺人才评价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行业组织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新业态、新模式企业申报新职业,联合制定技能人才评价规范。完善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健全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支持浦东新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合作建立青年科创人才联合培养机制,鼓励企业建立国际人才培养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吸引优秀青年人才来华学习交流和创新创业。(十一)为外籍人才提供入出境和停居留便利。允许应邀来浦东新区开展重要科研、交流、商贸等活动的外籍人士申请长期多次入出境有效签证。优化外籍人才工作居留证件审批管理流程,加强外籍人才证件审批集成。聚焦高新技术、专业服务等领域,根据国家授权制定港澳及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专业人员凭临时执业许可参与特定重大项目。(十二)为各类人才安居乐业提供良好环境。健全人力资源综合服务体系。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调整完善积分落户政策。完善居住证制度,鼓励根据实际扩大公共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障政策,做好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开展外籍人员医疗、教育、金融、出行、住宿等服务便利化改革。加强人才住房保障,统筹使用土地指标,优化房源供给机制。五、深化政府职能转变,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十三)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全面实行基于企业信用的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投资审批服务便利化水平。完善建筑师负责制,探索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和维修保养制度改革,鼓励单位购买工程质量保险。开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多型合一”改革。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推动跨部门跨层级监管流程再造和协同联动,建立重点产业综合监管平台,提升综合监管和风险防范效能。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创新新产业新业态监管方式。推进投资建设数字化转型发展。建立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集成服务和精准响应机制。(十四)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将政务履约、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及倒查制度,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探索以定量考核为基础的行政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按照浦东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各项任务优化机构编制保障。创新政府机构设置和公务员任用模式,完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十五)完善公平竞争基础制度。营造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的良好法治环境,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产权。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依法平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清理有违公平竞争原则的规定和做法。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破除工程招投标隐性壁垒,完善失信行为纠正后信用修复和异议申诉机制,提升诚信守法企业经营便利。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优化浦东新区国资监管机构职能,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定位,健全选人用人机制,完善考核激励机制,研究改组或新设以创新创业投资为主业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科学合理授权放权。支持充分竞争领域国有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成为积极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探索将部分国有股权转化为优先股。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六、深化人民城市建设实践,探索超大城市治理新路(十六)创新高效能城市治理体系。健全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机制,推进街道社区党建、单位党建、楼宇党建、行业党建互联互动,形成基层治理合力,协同破解治理难题。健全城市治理群众参与机制,开展全过程治理效能评价,加强政府与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联动,构建各方同向发力、高效协同的区域综合治理体系,让人民群众成为城市治理的积极参与者。创新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建立城市治理智能化统筹提升机制,健全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推动智慧城市时空大数据平台应用,打造数字孪生城市。建立健全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强对流天气等自然灾害的防范应对。(十七)建立高品质民生服务供给体系。支持国内重点高校引进国外知名院校在浦东新区举办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增加高质量和国际化教育资源供给。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持续优化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建设国际医疗服务集聚区,扩大医疗健康服务开放。支持国际医疗机构以合资或者合作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完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鼓励提供普惠养老服务。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政策体系,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融资渠道及收益分配机制。构建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十八)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探索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转变的有效路径,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推进工业品消费品的碳排放、碳足迹认证标准体系建设,对接相关国际标准规则。在特定区域开展增量配电试点和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在依法合规和有效防控风险前提下,支持探索开发多样化的绿色金融产品。深入推进垃圾精细分类与回收利用,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完善环境社会治理评价体系,推动相关企事业单位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十九)促进城乡深度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城乡空间布局优化机制,支持在承诺规划期末严格落实管控指标的前提下,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按规划期管控模式。优化永久基本农田以外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机制,探索永久基本农田精细化管控的实施路径。按照统一部署,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和征地拆迁补偿协调机制。在充分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多渠道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资源,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以对口支援地区为重点,创新飞地经济的成本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七、保障措施(二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扎实推进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把党的领导始终贯彻到综合改革试点全过程。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科学精准问责,做好容错纠错工作,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二十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有关方面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和经批准的事项清单,依法依规赋予浦东新区相关管理权限;上海市要积极为浦东新区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创造条件,加大相关领域放权和协调支持力度;浦东新区要切实担负起试点主体责任,积极探索并不断优化实施路径,认真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扎实有序推进。(二十二)强化法治保障。建立健全与综合改革试点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机制。本方案提出的各项改革政策举措,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授权后实施。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授权,结合本方案落实需要,制定浦东新区相关法规。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制度。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按程序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二十三)及时总结评估。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跟进综合改革试点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评估。各有关方面要注重巩固综合改革试点成果,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要以适当形式予以固化并在更大范围推广,对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分析评估,对成效未达预期的试点举措要适时调整完善。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召开“十三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NQI重点专项《高频跨境生物多目标高精准检测技术研究》项目推进会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9/uepic/57361eb2-3da5-49dd-9aee-ed363d25ce27.jpg" title=" 82B00007053B2BFEBE36CB17DEDF6FBD.jpg" alt=" 82B00007053B2BFEBE36CB17DEDF6FBD.jpg" / & nbsp br/ br/ & nbsp & nbsp 近日,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主持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质量基础的共性基础研究与应用(NQI)《高频跨境生物多目标高精准检测技术研究》项目推进会在京召开。会议由项目总负责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张永江研究员主持。院科技管理部翟俊峰主任、院财务部赵海英主任,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农学院的专家,各课题、子课题负责人及各单位财务人员共40余人参加会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会议统筹梳理了各课题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加强了各课题之间的的合作交流,规范了项目成果认定及财务报销的方法。对项目后期的执行提出了6点要求:进一步提高重视程度、进一步核对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完成度、确保成果的符合性、增强研究的系统性、加大成果凝练及应用力度及规范和加快经费执行。本次推进会对于项目的整体推进、后期管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该项目执行两年以来,已立项国家标准8项,行业标准20项,申请发明专利33项、实用新型专利7项,建立新技术新方法25种,研发检测产制品38种、检测装置2个,制备参比物质18种,涉及病原物52种,培养研究生5名,发表论文29篇,出版专著1篇;各项考核指标完成度均超过50%。 /p p br/ /p
  • “高校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管理骨干培训班”在南京开幕
    12月3日,由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国家计量认证高校评审组主办,东南大学承办的“高校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管理骨干培训班”在南京开幕,来自全国46所高校、66个中心(实验室)的246名实验室管理骨干参加了本次培训。   教育科技发展中心李志民主任、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李文龙处长、东南大学郑家茂副校长出席了开幕式。开幕式由国家计量认证高校评审组负责人曾艳主持。李志民主任指出:高校计量认证实验室在支撑高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积极的作用。实验室资质认定在促进高校实验室管理规范化、提高实验数据可靠性,推动高校大型仪器共享服务社会等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他希望各计量认证实验室今后在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论文数据可追朔性认证、产学研合作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培训班上,李文龙处长介绍了我国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二十多年来的发展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应对的措施。国家认监委资深专家李雨田老师、浙江大学分析测试中心冯建跃主任、东南大学分析测试中心梅建平常务副主任、大连理工大学振动与强度测试中心吴晓媛常务副主任为实验室管理人员授课。培训结束后,204名实验室管理骨干参加了内审员验证考核,考核通过者将取得高校评审组颁发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内审员证书。
  • 我国认证认可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认证认可作为规范经济、促进发展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受到方方面面的重视。 目前,我国认证机构颁发的各类认证证书数量超过39万份,质量认证证书数量和获证企业数量连续多年位居全球第一,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认证大国。但从“认证大国”转变成“认证强国”,却非一朝一夕之功。国家认监委自成立之日起,就始终以此为己任,在科学发展、规范工作的道路上创造了一个又一个佳绩。 建立中国特色的认证认可体系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为建立健全全国统一、内外一致的认证认可工作体制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保障。 国家认监委自成立以来,全面清理了认证认可相关法规,制定并发布了40余件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适应新的工作要求的认证认可法规体系已经确立。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检验检疫直属机构为依托,构建起省、市、县和口岸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组织体系。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全面建立了以强制性产品认证为市场准入管理,以自愿性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和服务认证为市场经济发展服务的中国认证体系。实现了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统一管理,认证认可国际合作和双边互认工作逐步扩大。整合了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及认证人员注册等认可注册机构,建立健全了集中统一的国家认可制度。组建了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为开展行业自律提供了组织保障。设立了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和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深入开展战略发展、技术和标准化研究。 形成统一管理的工作格局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认监委建立了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成立时的18个增加到22个,部际联席会议业已成为部门之间交流和协调认证认可工作“寻求共识、寻求最佳办法和方案”的平台。各有关部门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无公害农产品和有机产品、饲料、绿色市场、良好农业规范、体育服务等认证,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和联合开展整顿规范认证市场等方面给予了国家认监委全力支持。 认证认可领域不断拓宽 2001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认证),发布了“四个统一”的规范性文件,这标志着我国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正式建立。 之后,我国认证领域不断拓宽,认证认可工作实现了快速发展。 围绕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积极推动管理体系认证;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会同国家发改委批准、发布了《加强资源节约型产品认证工作的管理意见》,开始实施节能环保汽车的国家自愿性产品认证,并积极推动国家环保型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为推动新农村建设,积极推进HACCP、GAP、酒类食品质量认证和有机产品认证、绿色市场认证以及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为促进外贸,强化了进出口卫生注册制度;立足国家安全,正在全力推动信息安全认证;为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积极建立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GLP)评价监控体系;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以维护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推进了奥运定点医院实验室国家认可工作,为奥运会服务医疗保障作出了贡献。 截至2008年6月,已颁发CCC有效证书226062张,对应的获证企业40112家;CCC认证涉及的产品从最初的19大类、132种,发展到22大类、159种;认证实施规则由最初的47份发展到现在的87份;指定的认证机构从最初的9家发展到现在的11家。 如今,认证认可工作已经全面融入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对外贸易、生活消费、环境、健康和国家安全等各个领域。通过这些工作,不仅找准了认证认可在国家大局中的定位,提升了工作层次,增强了服务性,而且也为我国认证认可事业发展拓展了更广阔的空间。与此同时,社会各界对认证认可工作日益重视,认证认可手段运用更加广泛,认证认可结果采信度逐步提高。 进一步规范认证行为 认证的一致性、有效性一直是人们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关系到认证前途和命运的大事。为此,国家认监委下大力气真抓实干,确定了以全过程监管为目标、建立认证认可监管工作长效机制的监管思路。 从2002年起,先后开展了认证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全面清理和重新登记,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和农产品认证、计量认证获证实验室等的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强制性产品认证及指定认证、检测机构的专项监督检查,出口食品卫生注册企业“拉网检查”等系列专项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违规的获证企业、认证机构、检测机构等进行了处理。建立了认证认可信息网络,推动电子监管,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政务公开,服务社会公众,强化执法监督。经过持续不断的整顿规范和狠抓质量建设,认证服务、质量及有效性逐步提高。 与此同时,国家认监委在加强法律规范和认可约束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在社会监督方面,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实施了“认证认可义务监督员”制度;在行业自律方面,成立了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出台了行业自律的3个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监管方面,突出发挥地方两局在行政执法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为提高认证行政执法能力,国家认监委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对各级质检部门在完善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从2004年开始,对质检系统认证监管人员组织了连续3年的岗位培训,培训人员达两万多人次。 对经济贡献率日益显现 认证认可作为国际通行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的质量保证和管理手段,在推动我国经济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着重要使命。 目前,国家有近20部的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中对认证认可活动有了明确的规定;一些政府部门已经开始运用认证认可手段加强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浙江、重庆等一些地市,都把认证认可指标作为衡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参数。 同时,认证认可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也逐渐显现。例如,“神六”的关键部件生产中采用了认证认可手段,国家检测资源共享平台在地震灾区的饮用水检测机构确立时发挥了积极作用,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在灾区饮用水检测、奥运兴奋剂检测等重大工作中已经或正在发挥突出作用。研究课题表明,依据2005年主要经济指标测算,认证认可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0.671%,对社会发展的贡献率为0.314%。在当年18万亿元GDP中,认证认可事业作出了1229亿元的贡献;在当年社会发展水平提升幅度中,认证认可所作出的贡献为0.314%。 赢得更多国际话语权 随着全球关税水平不断下降,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对进口的限制作用逐步减弱,而以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动植物卫生和食品安全措施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对贸易的限制作用越来越明显。因此,国际互认、推动认证认可体系建设便显得至关重要。 积极促进国际认证认可互认工作,积极构建和完善中国的认证认可体系。根据贸易发展需要,我国新增了CB(电工产品测试证书互认体系)实验室,并对原有CB实验室进行了扩项。目前,我国IECEE/CB(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合格测试与认证组织)体系内认证结构和测试机构的结果在46个成员国获得承认。同时,其他成员国的产品也借助CB体系,能更顺畅地进入中国。采信相关结果,大大便利了国际贸易,促进了我国产品的出口。 深度参与认证认可国际规则、标准与指南的制修订,参与了世界所有认证认可国际组织的重要活动。例如,中国代表在15个国际或区域组织中担任了重要职务,在国际准则与标准的制修订和合格评定活动中增强了话语权。与国外26个政府机构或认证认可机构签署了32个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我国的认证证书,在国际上获得多重承认与广泛接受。中国近年来在认证认可工作中取得的成就,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和普遍赞誉。2006年初,国际认可论坛(IAF)主席就曾评价说:“自从国家认监委成立以来,中国在认证认可方面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取得如此高效的发展,令国际认证认可界非常钦佩和印象深刻。”
  • 国务院发文: 对涉安全、环保等产品须强制性认证
    p   近日,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出台,《意见》要求: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产品依法实施强制性认证。简化规范认证机构审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培育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认证业务。加快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有序开放检验检测认证市场,鼓励外资机构进入国内检验检测认证市场。鼓励支持国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拓展国际业务。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国发〔2018〕3号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p p   质量认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市场效率的基础性制度。近年来,我国质量认证制度不断完善,行业机构蓬勃发展,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深化。同时,还存在认证服务供给不足、认证评价活动亟需规范、社会认知与应用程度不高等问题。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全面实施质量强国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现就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p p   一、总体要求 /p p   (一)指导思想。 /p p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和质量提升行动的总体部署,运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和方法,构建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质量认证体系,促进行业发展和改革创新,强化全面质量管理,全面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显著增强我国经济质量优势,推动经济发展进入质量时代。 /p p   (二)基本原则。 /p p   ——统一管理,顶层设计。按照“统一管理,共同实施”的要求,强化对质量认证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避免多头管理和重复评价,维护质量认证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p p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突出市场主体地位,完善质量信号传导反馈机制,促进供需对接和结构优化。强化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扶持、监管服务等作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全面质量监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p p   ——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认证认可制度的市场化、国际化特性,把质量认证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质量发展机制,激发质量提升动能。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完善质量认证体系,破解体制机制障碍,提升质量认证供给水平和创新能力。 /p p   ——激励约束,多元共治。坚持引导和强制相结合,以自愿开展为主、强制实施为辅,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产品依法实施强制性认证,鼓励企业参与自愿性认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社会各方开展质量共治,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共享质量发展成果。 /p p   (三)主要目标。 /p p   通过3—5年努力,我国质量认证制度趋于完备,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组织体系、监管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和国际合作互认体系基本完善,各类企业组织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明显增强,主要产品、工程、服务尤其是消费品、食品农产品的质量水平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质量品牌。 /p p   二、大力推广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 /p p   (四)创新质量管理工具。积极采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将全面质量管理、六西格玛、精益管理等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结合中国实际加以改造提升,积极开发追溯管理、供应链管理、业务连续性管理等适应新业态需求的质量管理工具,打造中国质量管理“工具箱”。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鼓励各行业结合行业特点,推动质量管理通用要求与行业特殊要求相结合,积极开发新型质量管理工具,推广质量管理先进行业及企业的成果经验。 /p p   (五)推广应用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开展百万家企业学习应用新版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活动,鼓励企业运用质量认证方式加强质量管理,推动质量管理先进标准、方法向一二三产业和社会治理等领域全面延伸。发挥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的“主力军”作用,开展中央企业质量管理“领跑者”行动,带动各行业质量管理水平整体跃升。针对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以及消费者的不同特点,培训普及质量管理知识。发挥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社会组织的服务职能,开展社会化、群众性质量服务行动。 /p p   (六)转变政府质量治理方式。增强各级政府的质量意识,加强质量基础建设,推广质量管理标准和质量认证手段,提升质量治理能力。鼓励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推行质量管理体系,运用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引入第三方质量治理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府公信力,推动一个一个行业抓质量提升,直到抓出成效。 /p p   三、广泛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升级行动 /p p   (七)打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运用新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等国际先进标准、方法提升认证要求,以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改造传统认证模式,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系统性升级,带动企业质量管理的全面升级。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开展行业特色认证、分级认证、管理体系整合、质量诊断增值服务,推进创新管理、资产管理、业务连续性管理等新型管理体系认证,重点在航空、铁路、汽车、建筑、信息等战略性支柱产业完善适合行业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推动质量管理向全供应链、全产业链、产品全生命周期延伸。支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关键技术研究,加强对获证企业的培训服务,全面完成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为广大企业树立质量提升的示范标杆。 /p p   (八)拓展质量认证覆盖面。开展万家企业质量认证现状抽样调查,摸清质量管理状况和认证需求。健全质量认证激励引导机制,鼓励企业参与自愿性认证,推行企业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认证提升产品质量和品牌信誉,推动在市场采购、行业管理、行政监管、社会治理等领域广泛采信认证结果。支持各部门、各地区建设质量认证示范区(点)。引导各类企业尤其是中西部地区企业、服务型企业、中小微企业获得认证,帮助更多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p p   四、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创新 /p p   (九)完善强制性认证制度。着力发挥强制性认证“保底线”作用,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按照必要性和最小化原则,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产品依法实施强制性认证。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和产业成熟度,建立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将低风险产品逐步调出认证目录,引导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企业管理水平和诚信状况,实施分类管理,优化认证程序,引入“自我声明”方式,鼓励企业加快提质升级。 /p p   (十)创新自愿性认证制度。发挥自愿性认证“拉高线”作用,创新质量标准管理方式,优化标准体系,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新领域研发认证“绿色通道”,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推行高端品质认证,开展绿色有机、机器人、物联网、城市轨道交通装备等高端产品和健康、教育、体育、金融、电商等领域服务认证,推进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增加优质产品及服务供给,打造质量标杆。支持运用认证手段推进区域品牌建设,培育优势产业和拳头产品,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 /p p   (十一)清理涉及认证、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行业评价制度。清理、整合、规范现有认证事项,取消不合理收费,坚决治理认证乱象。凡已建立国家统一认证制度的,不再设立类似的合格评定项目。面向社会的第三方技术评价活动应遵循通用准则和标准,逐步向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转变。全面清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加快向国际通行的产品认证制度转变。加快建设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清理涉及检验检测能力的行政许可事项,避免重复评价,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鼓励认证机构为企业提供检验检测认证“一体化”解决方案和“一站式”服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p p   (十二)简化规范认证机构审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完善认证机构审批程序,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项目,精简整合技术评审事项,积极推动“五减”(减程序、减环节、减时间、减收费、减申请材料),实行申请、审批、发证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便利度和满意度。严格从业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建立行政许可和技术评价相结合的资质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主体具备相应资质能力。 /p p   五、加强认证活动事中事后监管 /p p   (十三)完善认证监管体系。完善“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监管体系。加强认证监管能力建设,充实基层认证监管力量,推进部门联动监管。健全认可约束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p p   (十四)创新认证监管和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信息共享平台,推行“互联网+认证监管”方式,向社会公开产品质量认证信息,建立健全质量认证全过程追溯机制,完善风险预警、快速处置、信息通报、倒查追溯等措施。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面的认证采信机制,完善鼓励企业参与自愿性认证活动的激励措施,出台质量认证责任保险、获证企业授信等政策。 /p p   (十五)加大认证监管工作力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产品的联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检验检测认证活动和伪造、冒用、买卖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等行为,严禁未获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进入市场,确保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 /p p   (十六)严格落实从业机构及人员责任。严格落实从业机构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的主体责任、对产品质量的连带责任,健全对参与检验检测认证活动从业人员的全过程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出证人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负总责制度,落实“谁出证,谁负责 谁签字,谁担责”。推行从业机构公开承诺和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完善永久退出和终身禁入等失信惩戒机制,提高违法失信成本。 /p p   六、培育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 /p p   (十七)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环境。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认证业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促进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给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鼓励组建产学研用一体化的检验检测认证联盟,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产业经济深度融合。 /p p   (十八)促进行业机构改革发展。加快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强化认证活动的第三方属性,健全市场化运行机制,完善政策保障,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尽快实现认证结果的互认通用。加快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培育一批操作规范、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做强做优做大。 /p p   (十九)提升行业综合服务能力。充分依托区域型综合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和专业型产业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提升对食品、农林产品、生物医药、信息安全、智能制造、新能源、碳交易等领域的支撑服务能力,形成以检验检测认证为“连接器”的产业聚合新模式。构建服务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通用检验检测认证体系,打造军转民、民参军的能力验证“直通车”。 /p p   七、深化质量认证国际合作互认 /p p   (二十)构建认证认可国际合作机制。加强政府间、从业机构间多层次合作,拓展合作领域、合作对象和合作渠道,推动合格评定政策沟通、标准协调、制度对接、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制定合作共赢的互认安排,加快可再生资源、绿色低碳、跨境电商等新领域互认进程,推动多双边互信互认协议数量持续增长,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发展。 /p p   (二十一)提高国内检验检测认证市场开放度。有序开放检验检测认证市场,鼓励外资机构进入国内检验检测认证市场,积极引入国外先进认证标准、技术和服务,扩大国内短缺急需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进口,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引资引智引技的质量效益。 /p p   (二十二)加快我国检验检测认证“走出去”步伐。鼓励支持国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拓展国际业务,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对外投融资、建设项目配套服务,针对高铁、民用飞机等战略产业面临的国际市场准入壁垒,加快推动国际互认,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和国际产能合作。 /p p   (二十三)提升我国认证认可国际影响力。积极参与和主动引领认证认可国际标准、规则制定,向国际社会提供质量认证“中国方案”,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认证品牌。加强国际化人才培养和输出,扩大在相关国际组织中的影响力,提升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能力。 /p p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保障 /p p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相应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机制,全面加强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提升协作层次,加强政策衔接、规划引导和工作协调,健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机制,提高协作效率。 /p p   (二十五)加强综合保障。清理涉及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快制定检验检测管理条例、修订认证认可条例,推动合格评定立法进程。加强质量认证学科教育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重点产业、高新领域质量认证紧缺人才,健全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完善质量认证统计分析机制,加大对质量认证信息共享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财政支持。 /p p   (二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弘扬质量文化,传播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普及质量认证知识,推广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合理引导生产消费,增强市场信心,激发质量提升动能,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弘扬工匠精神和企业家精神,让追求卓越、崇尚质量成为全社会、全民族的价值导向和时代精神。 /p p   (二十七)加强督促落实。推动各级政府将质量认证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质量工作考核,确保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地。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质量认证工作作为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重要举措,加大推进力度,强化督促检查,抓好试点示范,以点带面,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努力建设质量强国。 /p
  • 《浦东新区检验检测认证行业白皮书》发布
    前不久,浦东新区举办了“凝‘新’聚力 ‘质’领未来”——2024“世界认可日”主题宣传活动,集中展示在检测认证领域取得的显著成果,为产业提质升级提供强有力支撑,进一步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本次活动中,浦东海关与浦东市场监管局签署了合作备忘录,标志着检测认证领域的跨部门深度合作迈入新阶段;为首届上海市检验检测创新大赛的获奖单位、2023年度“上海品牌”获证单位颁发了证书;并为上海市质检中心获批筹建单位授牌。活动现场还发布了《浦东新区检验检测认证行业白皮书》,分析浦东检验检测认证行业的发展状况。活动期间,浦东海关与浦东市场监管局共同签署了《上海浦东海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推进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合作机制》,主要包含七方面内容:一是加强合作联系,推进改革落地。此次合作机制的签署,标志着浦东海关与浦东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紧密合作,以《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指引,共同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和质量技术基础设施。双方将携手探索服务内外贸企业新举措,建立海关与市监的合作新机制,推动浦东“2+3+4+5+6”产业高质量发展,并助力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国际化,加快融入“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与交流。二是打造质量标杆,提升核心竞争力。探索建立企业信用库,提升企业质量管理能力,鼓励企业参与各类国家级、市级及区级质量奖项申报,推动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申请CCC免办便捷通道,优先推荐相关企业参与海关AEO培育孵化。三是聚焦安全重点,深化执法协作。聚焦食品、特种设备、医疗器械等重点领域,在“315”、世界海关日等重要时点开展联合执法,优化升级线索移送、证据调取、案件协查等工作机制。四是加快体系融合,推进综合执法监管。通过深入推进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在进口CCC产品、出口生产企业、检测认证机构等领域,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五是开展政策研究,推动丝路电商发展。双方将积极探索研究跨境电商、保税展示、保税维修等新型国际贸易及文化贸易等业态的海关监管模式,共同研究创新海关监管流程。六是建立常态机制,优化惠企服务。建立海关、市场监管惠企政策服务包,协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共同开展注册登记、质量发展、通关便利、报关操作实务等宣讲活动,协调解决企业合理诉求。七是拓展合作领域,开展联合培训。以企业首席质量官培训、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为抓手,联合开展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海关AEO贸易便利化政策、RCEP规则和合格评定程序等培训活动。浦东新区作为上海乃至全国的经济高地,近年来检验检测认证行业的蓬勃发展尤为瞩目。本次活动发布了《浦东新区检验检测认证行业白皮书》。新鲜出炉的这份白皮书,对浦东新区检验检测认证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了客观、系统的分析,通过详实的数据、图表,从基本情况、发展特色等多方面真实反映了浦东检验检测认证行业的发展状况。《白皮书》显示,截至2023年底,浦东新区汇聚了524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形成了规模喜人的产业集群。其中,检验检测机构高达487家,它们不仅为市场提供了高达407万份的检验检测报告(占全市的12%),还取得了65亿元的业务营收(占全市的17%)。认证机构共计43家,其有效认证证书数量达17.20万份(占全市的28%),并带来了11亿元的业务营收(占全市19%)。这些数据凸显了浦东新区检验检测认证行业的雄厚实力,体现了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
  • 机构改革后,检验认证工作的方向在哪里?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认证认可工作要点》的通知 /strong /p p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部室、下属单位: /p p   现将《2018年认证认可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2018年3月14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COLOR: #ff0000" strong 2018年认证认可工作要点 /strong /span /p p   2018年认证认可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提高认证认可供给质量为主线,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统筹推进认证认可体系建设,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变。深入开展百万企业认证升级行动、高端认证质量惠民行动、认证服务地方行业行动、“中国认证,全球认可”行动、“认证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等五大主题行动,着力抓好以下八项重点任务: /p p    strong 一、着力抓好《意见》落实,统筹推进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strong /p p   1. 推动各地方、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以下简称《意见》),将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出台推进质量认证的专门政策,建立协调机制,制定推进措施,完善配套条件,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质量认证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 /p p   2. 推动各级政府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方案,将质量认证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质量工作考核,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地。《意见》实施过程中,认证认可全行业对于新问题、新现象要深入研究,大胆探索,示范引领,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p p   3.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和宣传手段,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络加强宣传报道,对《意见》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解读,提高质量认证的社会认知度,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和协调应对。 /p p    strong 二、着力推动质量变革,深入开展认证认可助力质量提升行动 /strong /p p   1. 开展百万企业认证升级行动,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为抓手,推动100万家企业学用质量管理先进标准方法,完成45万家获证企业体系升级换版工作,树立一批质量标杆企业。发挥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的“主力军”作用,当好质量管理“领跑者”,带头推进质量提升。组织中小微企业质量认证帮扶活动,针对中小微企业需求开设免费培训课程,提供质量援助方案,补齐质量提升短板。 /p p   2. 各地认证监管部门和从业机构要大力推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工作,开展行业特色认证、分级认证、管理体系整合、质量诊断增值服务,不断提升认证提升质量效果。 /p p   3. 开展高端认证质量惠民行动,引导市场增加高质量产品、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在食品消费品领域,重点开展有机食品、智能家电、儿童用品、交通一卡通等产品认证,扩大“三同”工程实施范围,逐步增加“三同”企业及产品数量。在装备制造领域,重点开展机器人、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车联网导航产品、城轨交通装备等认证。在服务业领域,重点开展健康服务、养老服务、金融服务、教育服务等认证。 /p p   4. 开展认证服务地方行业行动,围绕各地方、各行业高质量需求,创建一批质量认证示范区(点),实施一批质量认证服务示范项目,打造一批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培育一批高端质量品牌。 /p p   5. 鼓励国务院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出台质量认证促进政策,支持具备条件地区开展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综合改革试点,积极探索推动认证认可在政府监管、社会治理、污染防治、精准扶贫等领域的应用。健全政府、行业、社会多层次采信机制,推动广大企业尤其是中西部企业、服务企业、中小微企业获得认证,拓展质量认证覆盖面。 /p p    strong 三、 着力加强执法监管,坚决维护认证认可公信力 /strong /p p   1. 开展“认证乱象”专项整治行动,逐一排查问题,逐一整改落实,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检验检测认证活动和伪造、冒用、买卖证书或者标志等行为。严格强制性认证监管,针对抽查合格率下滑或波动大的产品,集中排查风险隐患 针对相关产业集聚区、问题多发区,加大对无证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p p   2. 根据产品风险程度和产业成熟度,对强制性认证目录产品及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加严新实施CCC产品、电商CCC产品的监管。对新设立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加大监管力度,适度增加监督检查项目及频次。基于风险管理模式,适时调整扩大《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对产品风险较高的已注册企业实施年度验证报告制度,落实境外企业主体责任、官方机构监管责任。推动制订《检验检测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认证认可条例》,完善执法监管的法律规范。 /p p   3. 建立认证认可全过程追溯平台,推广APP等移动监管工具,运用信息技术实时化、智能化识别异常认证活动。完善从业机构信息公示制度,探索建立获证企业承诺制,引入自我声明的合格评定模式,接受社会监督。 /p p   4. 落实《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对违法主体追究民事连带责任,实行“谁出证,谁负责,谁签字,谁担责”。加强认证认可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机构及人员列入“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建立永久退出和终身禁入机制。 /p p   strong  四、着力优化制度供给,出台认证认可制度“一揽子”改革举措 /strong /p p   1. 落实CCC认证改革总体方案,推动“目录瘦身、简化程序、减轻负担”。实施认证目录法规式管理,推动强制性认证与强制性标准深度融合,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将长期质量稳定的低风险产品调出目录 依据产品的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分别采用企业自我声明、“型式实验+企业自我声明”、“型式实验+工厂检查+证后跟踪检查”等多种方式 压缩认证单元,合并工厂检查环节,减少重复审核和发证数量 改革CCC标志发放管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扩大实施机构指定数量,进一步打破认证检测市场垄断,给予企业更多自主选择权。 /p p   2. 加快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体系,以绿色建材产品为突破口,切实做好标准协调、目录发布、能力评价、国际合作等工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要求,建立完善网络安全产品检测认证制度,会同网信办等有关部门发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检测认证实施机构名录,推动认证检测结果互认,提升网络安全保障水平。 /p p   3. 适应产业形态和质量管理变革趋势,加快工业产品自愿性认证创新步伐,积极发展综合化、整合型认证服务项目,增强认证制度与市场需求的匹配度。整合完善食品农产品认证制度,推动“一审多证”,促进食品农产品认证与进出口食品注册备案融合发展,完善注册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机制。 /p p   4. 完善认证机构审批程序,升级网上审批系统,探索认证机构行政审批方式多元化。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项目,精简合并相同、相似的技术评审事项,严格资质认定标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等行业资质认定工作,提升技术评价工作有效性。 /p p    strong 五、着力完善行业环境,培育壮大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 /strong /p p   1. 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强化认证活动的第三方属性,健全市场化运行机制,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组建产学研用一体化的检验检测认证联盟,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产业经济深度融合。着力解决认证服务“同质化”现象,提升获证企业和采信主体的“获得感”。 /p p   2. 重点提升食品农产品、生物医药、信息安全、智能制造、新能源、碳交易等领域支撑服务能力。培育一批区域型和专业型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形成以检验检测认证为“连接器”的产业聚合新模式。鼓励引导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一站式”服务和“一体化”发展,为社会用户提供优质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服务。构建军民通用检验检测认证体系,服务军民产业融合发展。 /p p   3. 积极应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在信息安全、物联网、电商服务等领域试点推行“互联网+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新模式,适应信息时代质量提升需求。构建“认证机构多维全景画像”,运用大数据技术多维度反映认证机构综合能力和运行状态,引导社会各方按需采信认证认可结果。推进认证认可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电子化,促进行业绿色发展,提高服务效率。 /p p    strong 六、着力夯实基础建设,提升认证认可工作效能 /strong /p p   1. 加快构建统一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大数据中心,系统优化综合业务管理信息平台,提升数据治理水平,解决“数据碎片”和“信息孤岛”问题。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与国家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无缝对接,建设面向社会用户的信息数据共享接口,提升“云桥”信息共享平台服务功能。 /p p   2. 实施认证认可标准精品工程,组织制定一批协调一致、突出行业特色的认证认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为高端品质认证和中小微企业质量提升提供支撑。实施检验检疫标准提质工程,强化流程管理,提升检验检疫标准化保障执法把关、服务贸易便利的能力。实施认证认可科技攻坚工程,以“国家质量基础的共性技术研究与应用”项目为龙头,提升认证认可科技整体水平。 /p p   3. 巩固认证认可检测服务业统计制度实施机制,持续改进统计信息化系统,提升数据统计分析运用精细化水平。完成年度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报告,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统计数据。继续完善认证认可强国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建立认证认可有效性综合评价机制,提高认证认可事业发展质量。 /p p    strong 七、着力深化国际合作,扩大认证认可国际影响 /strong /p p   1. 主动对接《国际产能与装备制造合作重点国别规划》、《“一带一路”建设三年滚动计划》,以欧亚经济联盟、海湾合作委员会等为重点,推动“一带一路”认证认可国际合作机制进一步深化。借助行业联络机制和地方协作平台,形成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整体合力。推动合格评定政策沟通、标准协调、制度对接、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加快绿色低碳、跨境电商等新领域互认进程。 /p p   2. 积极引入国外先进标准、技术和服务,提高引资引智的质量效益。支持国内机构拓展国际业务,推动更多机构加入国际互认体系,在食品农产品、消费品、装备制造等领域深化双多边合作互认成果。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海外投资、产能合作项目紧密对接,加大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力度。 /p p   3. 积极参与和主动引领认证认可国际标准、规则制定,向国际社会提供认证认可“中国方案”。积极推动绿色、有机等国内认证制度获得国际互认。办好认证认可官员国际研修班,促进国际政策技术交流,加强对外培训援助。做好第83届IEC大会筹备工作,支持办好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p p    strong 八、着力加强党的领导,提升认证认可队伍建设水平 /strong /p p   1.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总局党组关于认证认可工作的决策部署。将学习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紧扣贯彻落实中央24号文件和国务院第185次常务会议的部署要求,严格落实各级党组织的政治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 /p p   2. 加强认监委对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指导,强化信息共享、交流反馈、调研督办机制,改进绩效考核办法,提高综合管理效能。组织开展“大学习、大培训”活动,各级认证监管部门、从业机构要针对实际需求制订培训计划,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做好财务保障,拓展培训层次、频率和深度,推进认证认可学科建设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健全认证认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改进人员注册管理工作。 /p p   3. 全行业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作风建设重要指示精神,驰而不息反“四风”,树立优良政风行风。结合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推广“支部三级共建”等典型经验,增强认证认可服务基层、服务一线的实效。 /p p   4. 切实加强财务保障能力和监管能力水平,进一步加强认监委系统财务管理工作。调整监管模式,做好认证认可收费监管。 /p
  • 重磅!《2018年认证认可工作要点》发布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认证认可工作要点》的通知 /strong /p p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部室、下属单位: /p p   现将《2018年认证认可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2018年3月14日 /p p   (此件公开发布)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strong 2018年认证认可工作要点 /strong /span /p p   2018年认证认可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提高认证认可供给质量为主线,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统筹推进认证认可体系建设,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变。深入开展百万企业认证升级行动、高端认证质量惠民行动、认证服务地方行业行动、“中国认证,全球认可”行动、“认证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等五大主题行动,着力抓好以下八项重点任务: /p p    strong 一、着力抓好《意见》落实,统筹推进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strong /p p   1.推动各地方、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以下简称《意见》),将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出台推进质量认证的专门政策,建立协调机制,制定推进措施,完善配套条件,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质量认证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 /p p   2.推动各级政府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方案,将质量认证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质量工作考核,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地。《意见》实施过程中,认证认可全行业对于新问题、新现象要深入研究,大胆探索,示范引领,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p p   3.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和宣传手段,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络加强宣传报道,对《意见》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解读,提高质量认证的社会认知度,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和协调应对。 /p p   strong  二、着力推动质量变革,深入开展认证认可助力质量提升行动 /strong /p p   1.开展百万企业认证升级行动,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为抓手,推动100万家企业学用质量管理先进标准方法,完成45万家获证企业体系升级换版工作,树立一批质量标杆企业。发挥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的“主力军”作用,当好质量管理“领跑者”,带头推进质量提升。组织中小微企业质量认证帮扶活动,针对中小微企业需求开设免费培训课程,提供质量援助方案,补齐质量提升短板。 /p p   2.各地认证监管部门和从业机构要大力推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工作,开展行业特色认证、分级认证、管理体系整合、质量诊断增值服务,不断提升认证提升质量效果。 /p p   3.开展高端认证质量惠民行动,引导市场增加高质量产品、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在食品消费品领域,重点开展有机食品、智能家电、儿童用品、交通一卡通等产品认证,扩大“三同”工程实施范围,逐步增加“三同”企业及产品数量。在装备制造领域,重点开展机器人、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车联网导航产品、城轨交通装备等认证。在服务业领域,重点开展健康服务、养老服务、金融服务、教育服务等认证。 /p p   4.开展认证服务地方行业行动,围绕各地方、各行业高质量需求,创建一批质量认证示范区(点),实施一批质量认证服务示范项目,打造一批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培育一批高端质量品牌。 /p p   5.鼓励国务院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出台质量认证促进政策,支持具备条件地区开展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综合改革试点,积极探索推动认证认可在政府监管、社会治理、污染防治、精准扶贫等领域的应用。健全政府、行业、社会多层次采信机制,推动广大企业尤其是中西部企业、服务企业、中小微企业获得认证,拓展质量认证覆盖面。 /p p    strong 三、 着力加强执法监管,坚决维护认证认可公信力 /strong /p p   1.开展“认证乱象”专项整治行动,逐一排查问题,逐一整改落实,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检验检测认证活动和伪造、冒用、买卖证书或者标志等行为。严格强制性认证监管,针对抽查合格率下滑或波动大的产品,集中排查风险隐患 针对相关产业集聚区、问题多发区,加大对无证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p p   2.根据产品风险程度和产业成熟度,对强制性认证目录产品及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加严新实施CCC产品、电商CCC产品的监管。对新设立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加大监管力度,适度增加监督检查项目及频次。基于风险管理模式,适时调整扩大《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对产品风险较高的已注册企业实施年度验证报告制度,落实境外企业主体责任、官方机构监管责任。推动制订《检验检测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认证认可条例》,完善执法监管的法律规范。 /p p   3.建立认证认可全过程追溯平台,推广APP等移动监管工具,运用信息技术实时化、智能化识别异常认证活动。完善从业机构信息公示制度,探索建立获证企业承诺制,引入自我声明的合格评定模式,接受社会监督。 /p p   4.落实《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对违法主体追究民事连带责任,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实行“谁出证,谁负责,谁签字,谁担责”。 /span 加强认证认可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机构及人员列入“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建立永久退出和终身禁入机制。 /p p    strong 四、着力优化制度供给,出台认证认可制度“一揽子”改革举措 /strong /p p   1.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落实CCC认证改革总体方案,推动“目录瘦身、简化程序、减轻负担”。 /span 实施认证目录法规式管理,推动强制性认证与强制性标准深度融合,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将长期质量稳定的低风险产品调出目录 依据产品的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分别采用企业自我声明、“型式实验+企业自我声明”、“型式实验+工厂检查+证后跟踪检查”等多种方式 压缩认证单元,合并工厂检查环节,减少重复审核和发证数量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改革CCC标志发放管理 /span ,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扩大实施机构指定数量,进一步打破认证检测市场垄断,给予企业更多自主选择权。 /p p   2.加快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体系,以绿色建材产品为突破口,切实做好标准协调、目录发布、能力评价、国际合作等工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要求,建立完善网络安全产品检测认证制度,会同网信办等有关部门发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检测认证实施机构名录,推动认证检测结果互认,提升网络安全保障水平。 /p p   3.适应产业形态和质量管理变革趋势,加快工业产品自愿性认证创新步伐,积极发展综合化、整合型认证服务项目,增强认证制度与市场需求的匹配度。整合完善食品农产品认证制度,推动“一审多证”,促进食品农产品认证与进出口食品注册备案融合发展,完善注册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机制。 /p p   4.完善认证机构审批程序,升级网上审批系统,探索认证机构行政审批方式多元化。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项目,精简合并相同、相似的技术评审事项,严格资质认定标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等行业资质认定工作,提升技术评价工作有效性。 /p p   strong  五、着力完善行业环境,培育壮大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 /strong /p p   1.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强化认证活动的第三方属性,健全市场化运行机制,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span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鼓励组建产学研用一体化的检验检测认证联盟,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产业经济深度融合。着力解决认证服务“同质化”现象,提升获证企业和采信主体的“获得感”。 /span /p p   2.重点提升食品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农产品、生物医药、信息安全、智能制造、新能源、碳交易 /span 等领域支撑服务能力。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培育一批区域型和专业型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 /span ,形成以检验检测认证为“连接器”的产业聚合新模式。鼓励引导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一站式”服务和“一体化”发展,为社会用户提供优质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服务。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构建军民通用检验检测认证体系,服务军民产业融合发展。 /span /p p   3.积极应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在信息安全、物联网、电商服务等领域试点推行“互联网+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新模式,适应信息时代质量提升需求。构建“认证机构多维全景画像”,运用大数据技术多维度反映认证机构综合能力和运行状态,引导社会各方按需采信认证认可结果。推进认证认可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电子化,促进行业绿色发展,提高服务效率。 /p p   strong  六、着力夯实基础建设,提升认证认可工作效能 /strong /p p   1.加快构建统一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大数据中心,系统优化综合业务管理信息平台,提升数据治理水平,解决“数据碎片”和“信息孤岛”问题。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与国家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无缝对接,建设面向社会用户的信息数据共享接口,提升“云桥”信息共享平台服务功能。 /p p   2.实施认证认可标准精品工程,组织制定一批协调一致、突出行业特色的认证认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为高端品质认证和中小微企业质量提升提供支撑。实施检验检疫标准提质工程,强化流程管理,提升检验检疫标准化保障执法把关、服务贸易便利的能力。实施认证认可科技攻坚工程,以“国家质量基础的共性技术研究与应用”项目为龙头,提升认证认可科技整体水平。 /p p   3.巩固认证认可检测服务业统计制度实施机制,持续改进统计信息化系统,提升数据统计分析运用精细化水平。完成年度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报告,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统计数据。继续完善认证认可强国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建立认证认可有效性综合评价机制,提高认证认可事业发展质量。 /p p    strong 七、着力深化国际合作,扩大认证认可国际影响 /strong /p p   1.主动对接《国际产能与装备制造合作重点国别规划》、《“一带一路”建设三年滚动计划》,以欧亚经济联盟、海湾合作委员会等为重点,推动“一带一路”认证认可国际合作机制进一步深化。借助行业联络机制和地方协作平台,形成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整体合力。推动合格评定政策沟通、标准协调、制度对接、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加快绿色低碳、跨境电商等新领域互认进程。 /p p   2.积极引入国外先进标准、技术和服务,提高引资引智的质量效益。 span style=" COLOR: rgb(0,112,192)" 支持国内机构拓展国际业务,推动更多机构加入国际互认体系,在食品农产品、消费品、装备制造等领域深化双多边合作互认成果。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海外投资、产能合作项目紧密对接,加大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力度。 /span /p p   3.积极参与和主动引领认证认可国际标准、规则制定,向国际社会提供认证认可“中国方案”。积极推动绿色、有机等国内认证制度获得国际互认。办好认证认可官员国际研修班,促进国际政策技术交流,加强对外培训援助。做好第83届IEC大会筹备工作,支持办好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p p    strong 八、着力加强党的领导,提升认证认可队伍建设水平 /strong /p p   1.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总局党组关于认证认可工作的决策部署。将学习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紧扣贯彻落实中央24号文件和国务院第185次常务会议的部署要求,严格落实各级党组织的政治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 /p p   2.加强认监委对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指导,强化信息共享、交流反馈、调研督办机制,改进绩效考核办法,提高综合管理效能。组织开展“大学习、大培训”活动,各级认证监管部门、从业机构要针对实际需求制订培训计划,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做好财务保障,拓展培训层次、频率和深度,推进认证认可学科建设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健全认证认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改进人员注册管理工作。 /p p   3.全行业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作风建设重要指示精神,驰而不息反“四风”,树立优良政风行风。结合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推广“支部三级共建”等典型经验,增强认证认可服务基层、服务一线的实效。 /p p   4.切实加强财务保障能力和监管能力水平,进一步加强认监委系统财务管理工作。调整监管模式,做好认证认可收费监管。 /p
  • 重磅!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将迎来重大改革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管司发布通知,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对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措施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做出了具体安排,具体内容如下: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组织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26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 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2.邮件发送至:application@cnca.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4.传真发送至:010-82260033,请注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2021年11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现将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的具体安排和要求公告如下:一、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措施(一)实施分类管理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实施分类管理,分为高风险领域和低风险领域。申请从事高风险领域的认证业务,实行优化审批服务;申请从事低风险领域的认证业务,申请人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或优化审批服务。认证机构资质审批领域请登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www.cnca.gov.cn)。(二)简化材料,压缩时限按照可量化、可操作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审批条件,精简审批材料,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详见《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附件1)。对优化审批服务的申请事项,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申请事项,在材料齐全且承诺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当场作出许可决定。(三)实施现场核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制定了《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详见附件2)。加强对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后履行承诺和不实承诺情况的现场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未履行承诺和不实承诺问题,依法依规处理。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认证监管的基本手段。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制定差异化监管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强化抽查检查结果的公开。(二)强化认证行业信用监管 推进各类检查结果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强化失信约束,健全严重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完善认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和信用修复机制。(三)加强认证风险的监测和预警追溯机制   运用信息化和大数据手段对认证关键环节进行风险监测,积极探索智慧监管,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依法依规做好风险处置,及时发布认证风险预警和风险追溯结果,确保不出现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三、其他事项 (一)根据相关法规规章的修订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国内外认证行业发展情况,市场监管总局适时调整《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并进行公布。(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认监委2016年第24号公告)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7号公告)同时废止。(三)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受理的认证机构资质申请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附件:1.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 2.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 》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1月 日附件1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一、取得法人资格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申请者应当具备必要的商业办公场所,不允许以民用住宅作为固定办公场所。办公场所的地址应当与法人证明文件中列明的地址相一致。办公场所为租赁性质的,应当提交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应当长于一年。办公场所为自有房产,应当提交自有房产证明。申请者应当具有开展认证活动所必需的设备(硬件和软件)以及支持性配置(通讯或信息系统),包括产品储存室、档案保管设施、认证业务处理系统、证书印制设施、认证人员培训设施以及工作人员的桌椅、文件柜、电脑、电话等基本办公设施,必要时还需具备产品检验检测实验室。办公场所和设施与申请者开展业务范围的规模相适应。三、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中的注册资本/开办资金,实缴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以其他币种注册的,按汇率换算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申请者的出资方应当提供相关资信证明,同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要求。由于认证机构公正性的要求,出资方不能对认证业务的公正性、独立性产生冲突或影响。如出资方在其他认证机构任职时,应提供认证机构的知情同意证明。自然人投资方个人资信良好,没有不良记录。四、有符合认证要求的管理制度申请管理体系认证的,需符合GB/T 2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第1部分:要求》及GB/T 27021系列标准下其他相关标准要求,以确保持续具有开展管理体系认证的能力,一致性和公正性。申请一般工业产品自愿性认证和服务认证的,需符合GB/T 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申请食品农产品自愿性认证的,需建立“产品认证/01农林(牧)渔;中药”和/或“产品认证/03加工食品、饮料和烟草”和/或“管理体系认证06食品农产品管理体系”的认证实施规则和制度,符合GB/T 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和/或GB/T 2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第1部分:要求》。4.1组织结构及相应职责4.1.1申请者的组织结构,管理层和其他认证人员及相关委员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应当形成正式文件。4.1.2保证公正性的委员会的产生、代表的利益方、责任和权利、成员能力、运行规则应当形成正式文件。4.2公正性的管理申请者应当编制公正性管理制度,确保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认证活动,并防止发生由于商业、财务或其他压力而导致的损害公正性的行为。申请者应当有文件证明其已识别所有相关利益方对其公正性的影响,并能采取明确可行的控制措施,并建立制度进行管理。公正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4.2.1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4.2.2是否有可能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4.2.3接受的资助是否有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4.2.4是否有可能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4.2.5法人出资者是否为认证咨询机构、产品生产企业、营销平台、行业协会以及相关竞争性较强行业的企业。4.3认证风险的管理申请者应当能证明已对认证活动引发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并对各个活动领域和运作地域的业务引发的责任作出了充分的安排(如保险或储备金)。4.4人员管理的相关要求申请者应制定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对影响认证活动的各类人员的选择条件、聘用程序、培训程序、能力准则和能力评价准则及评价考核方法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认证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要求。申请者应当明确规定不聘任或者使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4.5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者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熟悉认证机构运作基本要求,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4.5.1申请者应当制定文件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聘用、考核以及相关的责任义务等管理要求。4.5.2申请者应当明示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无认证认可行业的不良从业记录。4.5.3高级管理人员的评价证实性材料应包含:学历、工作经历、与认证认可相关的工作经历、培训经历、评价结论等内容。4.6认证过程的管理要求申请者应当制定程序文件对认证活动实施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以保证认证活动的有效性和公正性。至少应当包括申请评审、审核方案的制定、抽样方案、审核计划、审核实施、审核报告、认证决定、监督、再认证以及暂停、撤销或缩小认证范围等程序。4.7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申请者应当制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明确认证证书载明的内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以及误用或未按照规定使用时应当采取的措施。认证证书样本应当符合认证认可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基本信息的方式。4.8其他内部管理规定申请者应当制定申诉投诉、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记录管理、分支或派出机构管理、内审和管理评审、信息公开、保密等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应当制定对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认证规则备案、认证业务信息备案、认证机构信息报送等规定的执行程序。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5.1认证机构应当具备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5.2专职认证人员包括认证规则和认证方案制定人员、认证申请评审人员、认证审核/评价方案管理人员、认证审核人员(拟从事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产品认证检查、服务认证审查的人员)、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认证人员能力的评价人员等。5.3“专职”是指认证人员应能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5.3.1与申请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社保缴费单位为申请者、申请者分支机构或申请者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3.2申请者返聘的具有认证人员注册资格的退休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内退人员。正式退休或提前退休的人员,提供退休证明以及与认证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内退人员提供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确认的证明以及与申请者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5.3.3申请者的出资方为事业单位时,由出资方任命在申请机构任职的事业编制人员。由申请者的出资方提供事业编制证明。5.4“相应领域”是指专职认证人员应当具备与申请领域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具体如下:5.4.1通用要求I 管理体系认证 管理体系认证领域的认证规则和认证方案制定人员、认证审核人员、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需要满足以下要求:I-1质量管理体系a.专业知识(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机构盖章)年 月 日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鼓励医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帮扶外贸企业应对困难挑战,实现进出口保稳提质任务目标,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意见》提出13条政策措施,鼓励创新、绿色、高附加值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医药企业注册认证中西药制剂和生物制品。《意见》全文如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帮扶外贸企业应对困难挑战,实现进出口保稳提质任务目标,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外贸企业生产经营保障。各地方建立重点外贸企业服务保障制度,主动服务,及时掌握和解决外贸企业的困难问题。涉疫地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所在省份,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确定重点外贸企业名录和相关物流企业、人员名录,对生产、物流、用工予以保障,尽快帮助受疫情影响的外贸企业复工达产,保障外贸供应链稳定。(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促进外贸货物运输保通保畅。各地方严格落实全国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3号)要求,将外贸货物纳入重要物资范围,全力保障货运物流运输畅通,有运输需求的外贸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领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有力有序疏通海空港等集疏运,提高作业和通关效率。各地要积极优化作业流程,进一步压缩国际班轮等泊时间,不得层层加码,出台影响国际集装箱班轮靠港作业效率的措施。加强航空口岸机场海关及作业人员保障,用好航空货运运力,保障重要零部件、装备和产品运输。加强与国际货运班列沿线国家沟通协调,同步提高铁路口岸通关及作业效率。进一步提升深港陆路运输效率和通行能力。(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增强海运物流服务稳外贸功能。各地方、商协会组织中小微外贸企业加大与国际班轮公司对接力度,进一步推动扩大班轮公司直客对接的业务规模。加紧研究推进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市海运运价、运力期货。依法依规加强对国际海运领域的市场监管,对国际海运市场相关主体涉嫌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垄断等行为开展调查处理。各地方协调帮助物流、货代等企业及时赴港口提离冷藏货物、危险货物等集装箱,提升主要港口的货物中转效率。(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推动跨境电商加快发展提质增效。针对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模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对实现销售的货物,指导企业用足用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及时申报办理退税。尽快出台便利跨境电商出口退换货的政策,适时开展试点。针对跨境电商行业特点,加强政策指导,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相关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商务部、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规模。鼓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外贸企业进一步开拓多元化市场。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持续做好外贸企业承保理赔工作。(财政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加大进出口信贷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对于发展前景良好但暂时受困的外贸企业,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根据风险管控要求和企业经营实际,满足企业合理资金需求。(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出口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七、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微外贸企业金融支持。各地方加强“政银企”对接,梳理一批急需资金的中小微外贸企业名单,开展“清单式”管理,按照市场化原则,予以重点支持。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去年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承保覆盖面。优化中小微外贸企业承保和理赔条件,缩短理赔时间。鼓励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和保险机构深化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合作,强化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增加信保保单融资规模。(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加快提升外贸企业应对汇率风险能力。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各地方面向外贸企业,提供更多汇率避险方面的培训、咨询等公共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创新优化外汇产品,提升基层银行机构服务能力,积极增加汇率避险首办户,优化网上银行、线上平台汇率避险模块,提高业务办理便利性,通过内部考核激励等方式加强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汇率避险服务。(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九、持续优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环境。支持各地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协作,加大对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宣传培训力度。有序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鼓励银行机构加强产品服务创新,为外贸企业提供涵盖人民币贸易融资、结算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支持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单证电子化审核等方式简化结算流程,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效率。(各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商务部、银保监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促进企业用好线上渠道扩大贸易成交。加快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等展会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加强与跨境电商平台等联动互促,积极应用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大数据等技术,优化云上展厅、虚拟展台等展览新模式,智能对接供采,便利企业成交。各地方、重点行业协会优化创新线上办展模式,聚焦重点国别、优势产业、特色区域打造国别展、专业展、特色展,帮助企业用好线上渠道获取更多订单。各地方积极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相关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以“境内线上对口谈、境外线下商品展”等方式参加境外展会。商协会、贸促机构、驻外机构、海外中资企业协会积极帮助组展企业和参展企业对接海外买家。(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鼓励创新、绿色、高附加值产品开拓国际市场。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中医药等部门,支持医药企业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药品检查合作计划(PIC/S)成员所在国家或地区和世界卫生组织等,注册认证中西药制剂和生物制品。(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方进一步营造良好政策环境,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相关资金,并积极引导社会投资,支持企业开展高质量、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绿色低碳贸易。(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有条件的中资银行境外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提供境外消费金融产品,支持国外消费者购买中国品牌汽车。支持更多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提升二手车出口质量。(商务部、公安部、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加强进口促进平台培育建设。巩固提升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促进进口、服务产业、提升消费、示范引领等方面作用,培育新一批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扩大优质产品进口。(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国家药监局、进出口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支持加工贸易稳定发展。深化区域交流合作,支持劳动密集型外贸产业在国内梯度转移、稳定发展,保障就业岗位,助力乡村振兴和区域协调发展。研究将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相关产业纳入国家鼓励的产业目录,持续引导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支持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逐步将大型医疗设备、智能机器人等高附加值、低污染物排放产品纳入维修产品目录。探索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汽车发动机、变速箱等产品保税再制造试点。(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方、各相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做好稳外贸工作,在支持企业保订单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全力实现进出口保稳提质任务目标。各地方要结合实际,出台针对性配套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在本地区落地见效。商务部要会同各相关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密切跟踪分析形势变化,多措并举稳定外贸。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5月17日 (本文有删减)
  • 上海自贸区检验检测机构认证申请已开始
    中国质量报讯(宫玉斐记者霍一夫)4月1日起,上海市质监局自贸区分局开始受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申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申请,并代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和证书。自贸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就近在自贸区分局受理窗口办理检验检测资质申请,这将为自贸区内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便利。   据了解,上海市质监局正在推进自贸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告知承诺制落地,预计今年第三季度正式实施。除食品检验、司法鉴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等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对注册在自贸区内的检测机构,在标准变更、场所变更、授权签字人变更等审批事项方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即检测机构先行承诺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审批部门即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为加强事后监管,自贸区分局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两个月内,对被审批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将撤销审批决定。
  • 河北现有认证机构21家 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2616家
    河北省推进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现场。人民网 记者付兆飒摄河北建支铸造集团“推动先进标准国际互认 助力小管件联通大世界”的做法,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评选为首批质量认证“小而美”国际互认合作优秀案例;升级改造河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管理系统,全面实现一网通办,河北在资质认定许可效率、便捷程度一直走在全国前列;……6月19日,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河北省推进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会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刘江潇介绍,截至目前,全省现有认证机构21家,有4.1万家企业获得13.6万张认证证书;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2616家,拥有国家质检中心23家、省级质检中心65家,检验检测从业人员7.16万人,均位居全国前列。2023年,全省检验检测行业营收123.23亿元,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报告2429.61万份。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彰显作为在认证工作方面,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推动同线同标同质工作,组织全省国际认证专题培训,培训企业3000余家次、5200余人次,组织编印优秀企业案例78个。对平乡童车、白沟箱包、栾城装备制造等产业集群的外贸企业开展帮扶。在检验检测工作方面,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全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支柱产业,广泛开展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在机构做大做强、品牌打造、资质许可方面给予具体指导,先后帮扶培育了一批航空航天材料、高铁装备材料、电池、氢能源方面的检验检测机构,高端检验检测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引领作用得到发挥。同时,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进检验检测行业服务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扩大、扎实推进的工作思路,先后在平乡自行车、衡水工程橡胶、永年标准件等产业集群开展协同创新平台建设试点,培训企业360余家,促进检验检测与地方经济发展同频共振、深度融合。优化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营商环境 在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方面彰显作为在认证工作方面,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聚力破解小微企业质量管理的痛点堵点难点,深入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不断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累计培训小微企业2.3万家次、人员5.2万人次、精准帮扶企业近8000家,涉及安平丝网、鹿泉电子信息等30个省内优质产业集群。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连续三年被总局评为“提升行动工作突出地方”“工作成效比较显著地方”,相关工作经验和国家级区域试点做法面向全国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推广。安平丝网、平乡童车产业分别被总局列为全国第一批、第二批国家级区域试点,有力促进了县域特色产业转型升级、做优做强。在检验检测工作方面,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连续4年出台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举措,去年,京津冀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出台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协同发展的政策措施,三地统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范围,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前沿技术等机构实行容缺受理,在技术评审环节广泛推行文件审查模式并采信CNAS考核结果,特别是对已取得京津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搬迁至雄安新区,直接换发河北省资质认定证书,推动更多机构服务和参与雄安新区建设。强化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市场监管 在提升行业治理能力方面彰显作为在认证监管方面,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抓好强制性认证监管,确定17类产品、32个县(区)为强制性认证监管重点,督促各地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每年抽取100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开展双随机检查,坚持“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原则,细化实化检查工作,做到检查结果100%录入、100%公示。组织各市局对涉及全国57家认证机构、省内468家获证组织开展自愿性认证活动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24家认证机构、107家获证组织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暂停或注销、撤销38张认证证书。在检验检测监管方面,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连续3年联合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生态环境、机动车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行为。去年,结合投诉举报、风险排查等情况,全覆盖检查第三方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299家,首次联合国防动员部门全覆盖检查人防工程检验检测机构18家,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动车、食品、油品、建筑材料、司法鉴定、碳排放核查检验检测机构157家,全年移交违法违规线索85家,有效维护检验检测的公信力。探索实施信用监管,对全省2600余家检验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逐一评价,开展分类监管,对高风险机构提高监管频次,对低风险机构做到无事不扰,进一步提高监管精准性。“持续做好认证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突出做好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抓好汽车、货车、电动自行车、电线电缆、家用燃气器具、儿童用品和电热毯等强制性认证产品的重点监管,督促认证获证组织保持认证有效性。”刘江潇表示,接下来,将深入开展检验检测质量提升行动,继续抓好行业典型标杆的培育,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着眼区域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小微企业质量管理能力,推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模式向产业链两端延伸。
  • 符合这些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一次性奖励100万
    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一、加大助企纾困力度 1.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符合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2.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其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按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2022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3.扩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行业范围,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执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新扩围的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行业,以及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原5个特困行业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4.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将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比例提高至45%,对非预留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4%—6%。(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5.对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因受疫情影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迟报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的,减免时间统一追溯至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6.加大宽带和专线提速惠企力度,2022年年底前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牵头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7.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从2022年二季度起,按相关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资金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 8.加大对科技企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中小微物流配送(含快递)企业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贷款按照本金的60%、交通物流贷款按照本金的100%对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资金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 9.优化省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优选一批小微企业贷款积极性高、风险控制效果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新增发放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当确认为不良后给予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 10.组织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省级示范项目建设,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省级财政给予总规模不低于1亿元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 11.支持全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外资企业拓宽跨境融资渠道,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通过要素保障、重大外资项目奖励等政策,推动外方债权人将债权转增注册资本。(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分局) 12.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二、创新要素支撑加快项目建设 13.坚持新型储能市场化发展方向,推动独立储能示范项目积极参与电力现货交易,暂按电力市场规则中独立储能月度可用容量补偿的2倍标准执行。(牵头单位:省能源局、山东能源监管办) 14.优化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和实施,在不改变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确定的年度实施计划和成片开发范围的前提下,允许县(市、区)根据项目需求变化情况,在已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优化调整项目的类型、面积、位置及实施时序。2021年度计划实施率达到70%以上的县(市、区),可编报2022年成片开发方案;实施率未达到70%的县(市、区),如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未纳入已批成片开发方案范围的省、市重点项目,可在符合国家、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报批要求的前提下,统筹编报2022年成片开发方案。(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15.拆旧复垦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在扣除村民安置、公共服务配套、村集体自身发展用地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不包括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可以在省域内跨市、县(市、区)有偿调剂使用。指标调剂在全省统一的“调剂平台”上运转,实行网上公开竞价。(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16.在山东省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总部,年检验检测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职工达到300人以上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山东省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认证机构总部,累计发放有效认证证书达到1万张以上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三、着力扩大就业规模 17.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20%,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实施该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8.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2022年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区域或出现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区域的县(市、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所有参保企业,以及无中高风险疫情区域或无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区域的县(市、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实施该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9.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将灵活就业人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最高100元。(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0.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每人最高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20日印发
  • 重磅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
    p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推进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强化全面质量管理,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p p   《意见》要求,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和质量提升行动的总体部署,运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和方法,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构建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质量认证体系,推动广大企业和全社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全面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显著增强我国经济质量优势,推动经济发展进入质量时代。 /span /p p   《意见》提出,要坚持统一管理、顶层设计,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深化改革、创新发展,激励约束、多元共治的原则。力争通过3-5年努力,使我国质量认证制度趋于完备,各类企业组织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明显增强,主要产品、工程、服务尤其是消费品、食品农产品的质量水平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质量品牌。 /p p   《意见》明确了六个方面重点任务。 /p p   一是大力推广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创新质量管理工具,推广应用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转变政府质量治理方式。 /p p   二是广泛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升级行动。打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拓展质量认证覆盖面。 /p p   三是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创新。完善强制性认证制度,提升自愿性认证供给质量,清理涉及认证、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行业评价制度,简化规范认证机构审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p p   四是加强认证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认证监管体系,创新认证监管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大认证监管工作力度,严格落实从业机构及人员责任。 /p p   五是培育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环境,促进行业机构改革发展,提升行业综合服务能力。 /p p   六是深化质量认证国际合作互认。构建认证认可国际合作机制,提高国内检验检测认证市场开放度,加快我国检验检测认证“走出去”步伐,提升我国认证认可国际影响力。 /p p   《意见》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质量认证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机制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要加强综合保障,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加强学科教育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统计分析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要加强宣传引导,普及质量认证知识,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要加强督促落实,推动各级政府将质量认证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质量工作考核,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地。 /p p   《意见》全文如下: /p p   文件原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国发〔2018〕3号) /span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p p   质量认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市场效率的基础性制度。近年来,我国质量认证制度不断完善,行业机构蓬勃发展,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深化。同时,还存在认证服务供给不足、认证评价活动亟需规范、社会认知与应用程度不高等问题。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全面实施质量强国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现就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p p   一、总体要求 /p p   (一)指导思想。 /p p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和质量提升行动的总体部署,运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和方法,构建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质量认证体系,促进行业发展和改革创新,强化全面质量管理,全面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显著增强我国经济质量优势,推动经济发展进入质量时代。 /p p   (二)基本原则。 /p p   ——统一管理,顶层设计。按照“统一管理,共同实施”的要求,强化对质量认证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避免多头管理和重复评价,维护质量认证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p p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突出市场主体地位,完善质量信号传导反馈机制,促进供需对接和结构优化。强化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扶持、监管服务等作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全面质量监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p p   ——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认证认可制度的市场化、国际化特性,把质量认证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质量发展机制,激发质量提升动能。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完善质量认证体系,破解体制机制障碍,提升质量认证供给水平和创新能力。 /p p   ——激励约束,多元共治。坚持引导和强制相结合,以自愿开展为主、强制实施为辅,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产品依法实施强制性认证,鼓励企业参与自愿性认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社会各方开展质量共治,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共享质量发展成果。 /p p   (三)主要目标。 /p p   通过3—5年努力,我国质量认证制度趋于完备,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组织体系、监管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和国际合作互认体系基本完善,各类企业组织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明显增强,主要产品、工程、服务尤其是消费品、食品农产品的质量水平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质量品牌。 /p p   二、大力推广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 /p p   (四)创新质量管理工具。积极采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将全面质量管理、六西格玛、精益管理等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结合中国实际加以改造提升,积极开发追溯管理、供应链管理、业务连续性管理等适应新业态需求的质量管理工具,打造中国质量管理“工具箱”。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鼓励各行业结合行业特点,推动质量管理通用要求与行业特殊要求相结合,积极开发新型质量管理工具,推广质量管理先进行业及企业的成果经验。 /p p   (五)推广应用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开展百万家企业学习应用新版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活动,鼓励企业运用质量认证方式加强质量管理,推动质量管理先进标准、方法向一二三产业和社会治理等领域全面延伸。发挥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的“主力军”作用,开展中央企业质量管理“领跑者”行动,带动各行业质量管理水平整体跃升。针对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以及消费者的不同特点,培训普及质量管理知识。发挥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社会组织的服务职能,开展社会化、群众性质量服务行动。 /p p   (六)转变政府质量治理方式。增强各级政府的质量意识,加强质量基础建设,推广质量管理标准和质量认证手段,提升质量治理能力。鼓励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推行质量管理体系,运用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引入第三方质量治理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府公信力,推动一个一个行业抓质量提升,直到抓出成效。 /p p   三、广泛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升级行动 /p p   (七)打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运用新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等国际先进标准、方法提升认证要求,以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改造传统认证模式,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系统性升级,带动企业质量管理的全面升级。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开展行业特色认证、分级认证、管理体系整合、质量诊断增值服务,推进创新管理、资产管理、业务连续性管理等新型管理体系认证,重点在航空、铁路、汽车、建筑、信息等战略性支柱产业完善适合行业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推动质量管理向全供应链、全产业链、产品全生命周期延伸。支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关键技术研究,加强对获证企业的培训服务,全面完成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为广大企业树立质量提升的示范标杆。 /p p   (八)拓展质量认证覆盖面。开展万家企业质量认证现状抽样调查,摸清质量管理状况和认证需求。健全质量认证激励引导机制,鼓励企业参与自愿性认证,推行企业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认证提升产品质量和品牌信誉,推动在市场采购、行业管理、行政监管、社会治理等领域广泛采信认证结果。支持各部门、各地区建设质量认证示范区(点)。引导各类企业尤其是中西部地区企业、服务型企业、中小微企业获得认证,帮助更多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p p   四、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创新 /p p   (九)完善强制性认证制度。着力发挥强制性认证“保底线”作用,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按照必要性和最小化原则,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产品依法实施强制性认证。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和产业成熟度,建立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将低风险产品逐步调出认证目录,引导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企业管理水平和诚信状况,实施分类管理,优化认证程序,引入“自我声明”方式,鼓励企业加快提质升级。 /p p   (十)创新自愿性认证制度。发挥自愿性认证“拉高线”作用,创新质量标准管理方式,优化标准体系,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新领域研发认证“绿色通道”,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推行高端品质认证,开展绿色有机、机器人、物联网、城市轨道交通装备等高端产品和健康、教育、体育、金融、电商等领域服务认证,推进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增加优质产品及服务供给,打造质量标杆。支持运用认证手段推进区域品牌建设,培育优势产业和拳头产品,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 /p p   (十一)清理涉及认证、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行业评价制度。清理、整合、规范现有认证事项,取消不合理收费,坚决治理认证乱象。凡已建立国家统一认证制度的,不再设立类似的合格评定项目。面向社会的第三方技术评价活动应遵循通用准则和标准,逐步向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转变。全面清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加快向国际通行的产品认证制度转变。加快建设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清理涉及检验检测能力的行政许可事项,避免重复评价,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鼓励认证机构为企业提供检验检测认证“一体化”解决方案和“一站式”服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p p   (十二)简化规范认证机构审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完善认证机构审批程序,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项目,精简整合技术评审事项,积极推动“五减”(减程序、减环节、减时间、减收费、减申请材料),实行申请、审批、发证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便利度和满意度。严格从业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建立行政许可和技术评价相结合的资质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主体具备相应资质能力。 /p p   五、加强认证活动事中事后监管 /p p   (十三)完善认证监管体系。完善“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监管体系。加强认证监管能力建设,充实基层认证监管力量,推进部门联动监管。健全认可约束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p p   (十四)创新认证监管和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信息共享平台,推行“互联网+认证监管”方式,向社会公开产品质量认证信息,建立健全质量认证全过程追溯机制,完善风险预警、快速处置、信息通报、倒查追溯等措施。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面的认证采信机制,完善鼓励企业参与自愿性认证活动的激励措施,出台质量认证责任保险、获证企业授信等政策。 /p p   (十五)加大认证监管工作力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产品的联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检验检测认证活动和伪造、冒用、买卖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等行为,严禁未获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进入市场,确保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 /p p   (十六)严格落实从业机构及人员责任。严格落实从业机构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的主体责任、对产品质量的连带责任,健全对参与检验检测认证活动从业人员的全过程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出证人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负总责制度,落实“谁出证,谁负责 谁签字,谁担责”。推行从业机构公开承诺和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完善永久退出和终身禁入等失信惩戒机制,提高违法失信成本。 /p p   六、培育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 /p p   (十七)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环境。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认证业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促进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给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鼓励组建产学研用一体化的检验检测认证联盟,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产业经济深度融合。 /p p   (十八)促进行业机构改革发展。加快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强化认证活动的第三方属性,健全市场化运行机制,完善政策保障,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尽快实现认证结果的互认通用。加快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培育一批操作规范、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做强做优做大。 /p p   (十九)提升行业综合服务能力。充分依托区域型综合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和专业型产业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提升对食品、农林产品、生物医药、信息安全、智能制造、新能源、碳交易等领域的支撑服务能力,形成以检验检测认证为“连接器”的产业聚合新模式。构建服务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通用检验检测认证体系,打造军转民、民参军的能力验证“直通车”。 /p p   七、深化质量认证国际合作互认 /p p   (二十)构建认证认可国际合作机制。加强政府间、从业机构间多层次合作,拓展合作领域、合作对象和合作渠道,推动合格评定政策沟通、标准协调、制度对接、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制定合作共赢的互认安排,加快可再生资源、绿色低碳、跨境电商等新领域互认进程,推动多双边互信互认协议数量持续增长,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发展。 /p p   (二十一)提高国内检验检测认证市场开放度。有序开放检验检测认证市场,鼓励外资机构进入国内检验检测认证市场,积极引入国外先进认证标准、技术和服务,扩大国内短缺急需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进口,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引资引智引技的质量效益。 /p p   (二十二)加快我国检验检测认证“走出去”步伐。鼓励支持国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拓展国际业务,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对外投融资、建设项目配套服务,针对高铁、民用飞机等战略产业面临的国际市场准入壁垒,加快推动国际互认,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和国际产能合作。 /p p   (二十三)提升我国认证认可国际影响力。积极参与和主动引领认证认可国际标准、规则制定,向国际社会提供质量认证“中国方案”,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认证品牌。加强国际化人才培养和输出,扩大在相关国际组织中的影响力,提升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能力。 /p p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保障 /p p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相应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机制,全面加强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提升协作层次,加强政策衔接、规划引导和工作协调,健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机制,提高协作效率。 /p p   (二十五)加强综合保障。清理涉及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快制定检验检测管理条例、修订认证认可条例,推动合格评定立法进程。加强质量认证学科教育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重点产业、高新领域质量认证紧缺人才,健全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完善质量认证统计分析机制,加大对质量认证信息共享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财政支持。 /p p   (二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弘扬质量文化,传播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普及质量认证知识,推广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合理引导生产消费,增强市场信心,激发质量提升动能,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弘扬工匠精神和企业家精神,让追求卓越、崇尚质量成为全社会、全民族的价值导向和时代精神。 /p p   (二十七)加强督促落实。推动各级政府将质量认证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质量工作考核,确保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地。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质量认证工作作为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重要举措,加大推进力度,强化督促检查,抓好试点示范,以点带面,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努力建设质量强国。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国务院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1月17日 /p p & nbsp /p p & nbsp /p
  • 国家认监委注销一认证机构资质
    国家认监委关于注销奥瑞(沈阳)认证有限公司认证机构资质的公告   奥瑞(沈阳)认证有限公司是美国奥瑞认证公司(ORION Registrar Inc.)申请,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在中国设立的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批准号:CNCA-RF-2005-39)。2013年6月17日,奥瑞(沈阳)认证有限公司向国家认监委申请注销认证资质。   国家认监委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注销奥瑞(沈阳)认证有限公司的认证机构资质。   请持有奥瑞(沈阳)认证有限公司有效认证证书的组织,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其他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具有相关认证业务资质的认证机构转换认证证书。   特此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13年8月7日
  • 海关总署:扩大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范围 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融合
    12月18日,国新办举行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通知,从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融合、促进内外贸市场渠道对接、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加快重点领域内外贸融合发展、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等五大方面出发,提出了18条具体举措,以更好发挥内外贸一体化在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内需、稳定企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处于国内国际双循环交汇枢纽的海关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海关围绕内外贸标准衔接、检验认证衔接、监管衔接等方面,着力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助力我国成为全球第二大消费市场和第一大货物贸易大国。今年前10个月,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8.54万亿元人民币,前11个月我国进出口总值37.96万亿元人民币。  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负责人林少滨在会上介绍,对标本次出台的加快内外贸一体化18条措施,海关将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抓好落实,为加快内外贸一体化贡献海关力量。具体看,一是多措并举,促进内外贸一体化规则制度衔接融合;二是强化协同,促进内外贸市场渠道对接;三是持续发力,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  首先,促进内外贸一体化规则制度衔接融合。林少滨表示,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标准、检验检疫、监管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是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面临的难点和堵点。海关将聚焦市场关注和企业需求,继续做好国外技术法规标准,特别是发达国家地区技术法规标准的比对、研究和评议工作,及时将相关成果向出口企业开展宣传和贯彻。同时,深化检验检疫、认证认可国际合作,积极与更多国家开展检验检疫电子证书国际联网核查,扩大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范围,大力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融合。  值得一提的是,促进内外贸检验认证衔接,是促进规则制度衔接融合的一项重要内容。原《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均由海关实施。海关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修改《商检法》,明确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可以采信国内外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这是有效对接国际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的一项制度型开放实践,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提高通关效率,也有利于国内外检验检测制度一体化,促进国际检验机构关注中国标准,相应调整检验标准,推动中国标准国际化。”林少滨如是说。  他进一步介绍道,为规范和推进采信工作,海关还制定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同步上线了海关采信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采信管理无纸化,而且“一次检验、多次使用、全国通行”,在有效保障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的同时,便利了进口企业,国内外检验检测机构也分享了改革红利。前期,海关已发布公告,对进口服装和进口水泥实施采信,目前正在试点推进进口煤炭采信,对进口原油也即将实施检验采信。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推动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积极稳妥扩大实施采信的商品范围,提高国内外检验检测机构对这项政策的认知和应用,使更多符合技术资质要求的检验机构能够加入到海关采信改革。  同时,促进内外贸市场渠道对接。林少滨说,无论是内贸企业“走出去”,还是外贸企业“转内销”,都需要一个好的渠道和平台。企业内外贸市场转换难,很大程度上是缺乏好的对接交流渠道平台。海关将在促进内外贸市场渠道对接上下功夫,持续推进加工贸易高质量发展、跨境电商海关监管综合改革措施落地见效,支持市场采购、保税维修等新业态发展,做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展会平台的通关保障,帮助企业打响品牌、拓宽渠道,助力企业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顺畅切换。  此外,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林少滨指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得好不好,发展环境至关重要。开展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加大对外贸企业商标权、专利权的保护力度,营造有利于畅通国内国际市场的信用环境,也是18条措施的重要内容。海关在这方面也将加力,持续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同时严防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商品冲击内外贸市场。加强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支持加快发展沿海和内河港口铁水联运,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提升物流便利性,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 认监委关于撤销安徽韦捷认证有限公司等8家认证机构批准资质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发布时间:2023-06-062023年第8号认监委关于撤销安徽韦捷认证有限公司等8家认证机构批准资质的公告 按照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总体要求,认监委组织开展了认证机构资质符合性现场核查。经检查,以下8家认证机构存在申请资质时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或者不具备资质条件和能力的问题,详情如下:安徽韦捷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188)、安徽企标检测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200)、安徽世国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212)、安徽凯旋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214)和安徽启宸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243)等5家通过告知承诺获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在申请时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中旭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19-591)在申请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不动产服务、在收费或合同基础上的生产服务等认证领域资质时提交虚假材料。安徽斯尔迈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167)、凯斯恩认证服务有限公司(CNCA-R-2023-1202)等2家通过告知承诺获得资质的认证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现决定撤销安徽韦捷认证有限公司、安徽企标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安徽世国认证有限公司、安徽凯旋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安徽启宸认证有限公司等5家认证机构资质,上述认证机构此前出具的相关认证证书不具有证明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现决定撤销中旭认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不动产服务、在收费或合同基础上的生产服务等认证领域资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决定撤销安徽斯尔迈认证有限公司、凯斯恩认证服务有限公司等2家认证机构资质。特此公告。 认监委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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