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近岸海域海洋环境

仪器信息网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专题为您整合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相关的最新文章,在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近岸海域海洋环境话题讨论。

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相关的资讯

  • 国家海洋局:我国近岸海域海洋环境问题突出
    新华网北京3月20日电,记者20日从国家海洋局获悉,2012年我国海洋环境质量状况总体较好,但近岸海域环境问题依然突出。   国家海洋局20日发布的《2012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12年,我国管辖海域海水环境状况总体较好,符合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约占我国管辖海域面积的94%。   “我国近岸海域环境问题仍然突出。”国家海洋局新闻发言人石青峰说,“主要表现在陆源排污压力巨大,近岸海域污染严重,赤潮灾害多发,局部区域海水入侵、土壤盐渍化、海岸侵蚀等灾害严重,海洋溢油、危化品泄漏等突发性事件的环境风险加剧等。”   公报表示,2012年我国未达到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达17万平方公里,海水水质为劣四类的近岸海域面积约为6.8万平方公里,较上年增加了2.4万平方公里,近岸约1.9万平方公里的海域呈重度富营养化状态。   同时,在实施监测的近岸河口、海湾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中,有81%处于亚健康和不健康状态。72条主要江河携带入海的污染物总量约1705万吨。辽河口、黄河口、长江口和珠江口等主要河口区环境状况受到明显影响。   公报显示,目前我国管辖海域海水、海洋生物的放射性水平和海洋大气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未见异常,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尚未对我国管辖海域造成影响,但日本福岛以东及东南方向的西太平洋海域仍受到福岛核泄漏事故显著影响。   “国家海洋局正在组织沿海省份围绕海上核污染问题打造安全体系,加强防范风险能力建设。”国家海洋局环保司司长李晓明说。
  • 珠海海域布设28个海洋环境监测站(点)位
    p   日前,国家海洋局珠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调研检查组到珠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开展调研,重点调研检查海域使用动态监管、海洋环境监测和防灾减灾等热点工作。 /p p   调研组一行14人来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听取珠海市海洋环境监测与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发展情况,现有基本监测业务、运行机制以及海域使用动态监管、海洋环境监测和防灾减灾等最新工作情况。 /p p   据悉,近年来,珠海市创新海洋管理手段、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防灾减灾预报预警能力并取得良好成效。目前,全市海域布设各类海洋环境监测站(点)位28个,高效开展海域海洋环境趋势性、陆源污染入海排污口、海洋垃圾等调查和监测。自2002年起,珠海市连续编制年度海洋环境公报并及时发布。此外,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还积极做好海洋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有效开展海洋灾害、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等。珠海市还努力实施海平面变化影响调查,建设海上浮标,开展海洋环境实时在线监测,积累海上实时在线监测网络建设经验等。随着监测技术及监测能力的提高,当发生赤潮、溢油以及台风等恶劣天气、海洋灾害时,可及时开展现场监测、动态监测,向广大市民和渔民发出提醒,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p p   调研组要求珠海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并就应急监测、实验室建设、观监测设备建设与运行维护等问题,与动物卫生监督所、海域室等进行深入沟通和交流。 /p
  • 国家海洋局环保司柯昶司长、海域司潘新春司长一行考察深圳市海洋环境在线监测系统
    2016年6月2日,国家海洋局环保司柯昶司长、海域司潘新春司长一行来到深圳市大鹏新区考察海洋环境保护及海域综合管理情况。深圳市海洋局海洋处李喻春处长、杨琨副处长,深圳市朗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朱伟胜等陪同考察。 当天上午,烈日炎炎,海边气温超过30℃, 柯司长、潘司长一行乘渔政快艇从大鹏湾葵涌沙鱼涌出海,对金沙湾海洋环境监测浮标,土洋地波雷达站进行了现场考察了解,朱伟胜总裁就深圳市海洋在线监测系统的功能及运营模式向两位司长进行了详细介绍,并就朗诚公司在海洋环境在线监测领域所开展的研发及产业化工作进行了汇报。 柯司长和潘司长对深圳市建立起来的由海洋环境监测浮标、陆源入海污染物在线监测站、波浪浮标、高频地波雷达、验潮仪、移动多功能监测车及海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等构成的海洋综合立体化监测/观测网予以充分肯定,同时指出,深圳海洋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营模式是创新的,真正实现了业务化应用,深圳模式值得向全国推广;对朗诚公司多年来不畏艰难坚持自主研发创新、服务海洋的精神给予了高度评价,希望朗诚公司创新出更多的技术和产品,服务于海洋环境保护领域。
  • 酷暑来看“海”!《2017中国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公报》官方解读
    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2017中国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公报》。公报全面、系统地反映了2017年全国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状况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司负责人就公报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p p   问:2017年近岸海域监测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p p   答:2017年近岸海域开展的监测工作主要包括:近岸海域水质监测、入海河流水质监测、直排海污染源监测、部分重要海湾河口海洋生物、沉积物监测,部分海水浴场及渔业水域水质监测。主要如下: /p p   一是按照“十三五”国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方案,我部组织近岸海域监测网成员单位,共对417个近岸海域国控站点开展了3期水质监测,每期必测指标为水温、水深、盐度、悬浮物、pH、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碱性锰法)、石油类、活性磷酸盐、无机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氨氮)、汞、铜、铅、镉、非离子氨,其中1期按照《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开展全项监测(放射性核素、病原体除外)。 /p p   二是每月对195个主要入海河流监测断面开展一次水质监测,指标为:水温、盐度、pH、电导率、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镉、六价铬、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硝酸盐、亚硝酸盐,选测硫酸盐、氯化物、铁、锰、硅酸盐等。 /p p   三是每季度对日排污水量大于100立方米的404个直排海污染源开展一次排放状况监测,监测项目按照排放口执行标准的全部项目开展。 /p p   四是对辽东湾、渤海湾、黄河口、胶州湾、长江口、杭州湾、闽江口、珠江口、北部湾等重要海湾开展了生物和沉积物监测 /p p   五是在6~9月对27个海水浴场共开展了367次水质监测 /p p   六是农业部门对四大海区的41个海洋渔业水域开展了水质监测,监测面积560.6万公顷。 /p p   问:2017年中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如何? /p p   答:2017年,按照《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和《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评价,全国近岸海域一、二、三、四类及劣四类水质点位比例分别为34.5%、33.3%、10.1%、6.5%、15.6%,总体水质保持稳定,水质级别一般。水质超标点位主要集中在辽东湾、渤海湾、黄河口、长江口、珠江口、以及江苏、浙江、广东省部分近岸海域,主要超标因子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从四大海区近岸海域水质状况来看,黄海近岸海域水质良好,渤海、南海近岸海域水质一般,东海近岸海域水质差。九个重要海湾中,胶州湾和北部湾水质良好 辽东湾水质一般,渤海湾、黄河口和闽江口水质差 长江口、杭州湾和珠江口水质极差。从11个沿海省(区、市)来看,广西和海南近岸海域水质为优 辽宁、山东和福建水质良好 河北水质一般 天津、江苏和广东水质差,上海和浙江水质极差。 /p p   2017年,对27个海水浴场开展了367次水质监测,水质优良的比例为95.3%,同比下降1.0个百分点 水质一般的比例为12.0%,同比上升4.8个百分点 水质为差的比例为2.7%,同比上升1.1个百分点,影响浴场水质的主要超标因子为粪大肠菌群。 /p p   2017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评价,全国入海河流水质状况总体保持稳定。开展监测的195个入海河流断面中,无Ⅰ类水质断面,Ⅱ类水质断面27个,占13.8% Ⅲ类水质断面66个,占33.8% Ⅳ类水质断面48个,占24.6% Ⅴ类水质断面13个,占6.7% 劣Ⅴ类水质断面41个,占21.0%,主要超标因子为化学需氧量、总磷、高锰酸盐指数。 /p p   2017年,对404个日排污水量大于100立方米的直排海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综合排污口进行了监测。全国直排海污染源污水排放总量63.6亿吨,与2016年相比,污水排放总量减少2.1亿吨,主要是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等排放量同比有所降低。 /p p   2017年,全国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网对四大海区的41个重要鱼、虾、贝、藻类的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保护区及重要养殖水域进行了监测,监测水域总面积560.6万公顷。监测结果显示,海洋天然重要渔业水域主要污染因子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 海水重点增养殖区主要污染因子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 国家级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主要污染因子为无机氮。 /p p   问:机构改革后,海洋环境保护职能划入生态环境部,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如何统一组织开展海洋环境监测?包括监测规范、点位、信息发布等如何考虑? /p p   答: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划入生态环境部。下一步,我部将以陆海统筹为原则开展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打通“陆地和海洋”。 /p p   一是要按照延续性、代表性和经济性的原则,统一布设海洋环境监测点位,形成覆盖我国全部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p p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对海洋环境、近岸海域,尤其是河口海湾区域富营养化、入海污染物排放、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等开展监测 /p p   三是推动完善覆盖监测全过程的海洋环境监测标准、规范体系,为海洋环境监测提供技术保障 /p p   四是强化区域海洋监管机构和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海洋监测能力标准化,加强监测系统海洋监测能力和海洋环境应急监测能力 /p p   五是增强海洋环境信息发布的时效性,提高海洋环境监测的公益服务作用。从2018年起,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并统一发布《中国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公报》,加强我国管辖海域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全面反映全海域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p
  • 威海将设415个站位实时在线监控近岸海域环境
    27日,记者从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获悉,为掌握我市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生态环境状况,5-10月份,我市将在近岸海域布设415个站位,对11449平方千米海域的海洋环境进行定期监测。   该项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海洋资源利用和海洋生态保护两大类57个指标,具体涵盖围填海利用率,近岸海域一、二类水质占海域面积比重或其变化趋势,自然岸线保有率,以及海水、沉积物和生物等。在监测站位中包含海水质量站位24个,海洋工程区站位152个,重点海水增养殖区站位49个,海洋与渔业保护区站位69个,陆源入海排污及其他站位121个,主要分布在威海湾、小石岛湾、石岛湾等重点海湾,以及养殖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敏感区域。除开展站位监测外,市海洋与渔业局还分别在威海湾、小石岛海域布设生态浮标,对区域开展实时在线监测。
  • 海洋局发布2012环境公报 近岸环境问题突出
    ■ 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对邻近海域的污染损害依然存在   ■ 海水水质为劣四类的近岸海域面积较上年增加2.4万平方公里   ■ 全海域共发现赤潮73次,累计面积7971平方公里   ■ 72条主要江河携带入海的污染物总量约1705万吨,污染物入海量上升     国家海洋局3月20日在京发布《2012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   3月20日,国家海洋局发布《2012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公报》显示,2012年,我国海洋环境质量状况总体较好,但近岸海域水体污染、生态受损、灾害多发环境问题依然突出,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和大连新港“716”油污事件对邻近海域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损害依然存在,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尚未对我国管辖海域造成影响。   《公报》显示,2012年,我国管辖海域海水环境状况总体较好,符合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约占我国管辖海域面积的94% 近岸以外海域水质总体良好并保持稳定 沉积物质量状况总体良好,96%以上站位符合第一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部分近岸海域污染依然严重,未达到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为17万平方公里,高于2007年~2011年15.0万平方公里的平均水平。海水水质为劣四类的近岸海域面积约为6.8万平方公里,较上年增加了2.4万平方公里。近岸约1.9万平方公里的海域呈重度富营养化状态。   《公报》表明,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状况基本稳定,部分近岸生态系统健康状况不佳。2012年,海洋生物多样性状况监测结果显示,海洋浮游生物和底栖生物主要类群基本保持稳定,符合其自然分布规律,海草、红树等群落结构保持基本稳定。国家级海洋保护区环境质量总体良好,主要保护对象或保护目标基本保持稳定。长江口、苏北浅滩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关键生态区域生物多样性水平呈下降趋势,变化情况值得关注。81%实施监测的近岸河口、海湾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处于亚健康和不健康状态。栖息地生境丧失、富营养化严重、生物群落结构异常是造成典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不佳的主要原因。   2012年,我国江河污染物入海量上升,陆源排污对海洋环境影响显著。72条主要江河携带入海的污染物总量约1705万吨,较上年有所增加。辽河口、黄河口、长江口和珠江口等主要河口区环境状况受到明显影响。监测的435个入海排污口达标排放次数占监测总次数的51%,与上年基本持平。入海排污口邻近海域环境质量状况总体依然较差,排污口邻近海域75%水质、30%沉积物质量不能满足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   此外,海洋功能区环境状况基本满足使用要求。海水增养殖区环境状况总体稳定,基本满足养殖活动要求。实施重点监测的海水浴场、滨海旅游度假区水质状况总体良好。海洋倾倒区环境状况总体稳定,未因倾倒活动产生明显影响。   《公报》同时显示,2012年我国海洋赤潮灾害多发,海洋环境突发事件风险加剧。全海域共发现赤潮73次,累计面积7971平方公里。赤潮发现次数为近五年最多,但累计面积较近五年平均值减少2585平方公里。赤潮多发区仍集中于东海近岸海域。黄海绿潮发生规模为近五年最小。渤海滨海平原地区海水入侵和土壤盐渍化依然严重。我国砂质海岸和粉砂淤泥质海岸侵蚀严重。   2012年,国家海洋局继续对2011年发生的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和2010年发生的大连新港“716”油污染事件实施跟踪监测,结果表明,事故对邻近海域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损害依然存在。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尚未对我国管辖海域造成影响,但日本福岛以东及东南方向的西太平洋海域仍受到福岛核泄漏事故显著影响。   据介绍,为全面掌握我国管辖海域环境状况,2012年,国家海洋局组织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国管辖海域海洋环境实施监测,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共完成约8400个站位的监测工作,获得各类海洋环境监测数据240余万个。   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司长李晓明表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全民族的共同事业,也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要对现有产业行为、发展模式进行有力的引导,强调控制污染,同时国家海洋局围绕防止海洋生态继续恶化趋势的重大行动和相关规划正在组织实施中。
  • 南极科考队回收海洋环境监测系统
    科考队员在发射声学释放信号。   当地时间1月4日下午(北京时间1月5日凌晨),第28次南极科考队队员乘坐“黄河”艇在南极长城站附近海域回收一套极地近岸海洋环境监测系统,以便对这套系统进行维护。据介绍,这套极地近岸海洋环境监测系统是第26次南极科考队在长城站附近海域布放,此后每年维护一次。这套系统主要由1个声学多普勒海流剖面仪和3个温盐深测量仪组成,用于测量海水流速、流向、温度、盐度等数据。这些数据是衡量长城站附近海域海洋环境“健康状况”的基本“生理指标”。   这是用于指示监测系统大体位置的浮筒在接受到释放信号后浮出水面。   当地时间1月4日下午(北京时间1月5日凌晨),第28次南极科考队队员乘坐“黄河”艇在南极长城站附近海域回收一套极地近岸海洋环境监测系统,以便对这套系统进行维护。据介绍,这套极地近岸海洋环境监测系统是第26次南极科考队在长城站附近海域布放,此后每年维护一次。这套系统主要由1个声学多普勒海流剖面仪和3个温盐深测量仪组成,用于测量海水流速、流向、温度、盐度等数据。这些数据是衡量长城站附近海域海洋环境“健康状况”的基本“生理指标”。   这是极地近岸海洋环境监测系统浮出水面。   当地时间1月4日下午(北京时间1月5日凌晨),第28次南极科考队队员乘坐“黄河”艇在南极长城站附近海域回收一套极地近岸海洋环境监测系统,以便对这套系统进行维护。据介绍,这套极地近岸海洋环境监测系统是第26次南极科考队在长城站附近海域布放,此后每年维护一次。这套系统主要由1个声学多普勒海流剖面仪和3个温盐深测量仪组成,用于测量海水流速、流向、温度、盐度等数据。这些数据是衡量长城站附近海域海洋环境“健康状况”的基本“生理指标”。
  • 国家海洋局:核污染已进入我国海域
    国家海洋局:不排除核污染物进入我国海域可能性   日本福岛核事故西太平洋放射性元素最高含量超我国海域300倍   西太平洋部分海域放射性元素超我国海域300倍,国家海洋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西太平洋海洋环境放射性监测初步结果引发各方关注。国家海洋局环保司8月12日在给科技日报记者采访函作出的书面回复中表示,监测结果表明,受污公海海域远超日方公布影响范围,不排除核污染物进入到我国管辖海域的可能性。   “由于此次监测航次获取样品较多,实验室分析检测工作需一定时间,为了能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监测结果,我局采用了分批检测、分批公布的方式。”回复说,此次西太平洋海洋放射性监测的区域位于日本福岛以东25.2万平方公里的公海海域,此次公布的是部分站位的首批海水样品检测结果。   检测结果显示,样品中全部检出放射性核素铯-137、锶-90以及正常情况下海水中无法检出的铯-134。其中铯-137和锶-90的最高含量分别超过我国海域本底范围300倍和10倍,铯-137和铯-134最高含量均超过我国海水水质标准。   “监测结果表明,日本以东及东南方向的西太平洋海域已受到福岛核泄漏事故的显著影响。”回复表示,“可以肯定的是,监测区域的海洋生物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但监测区域不同范围内受污染的程度不一样,不同海洋生物对放射性核素的富集程度也不一样。”回复说,由于铯-137和锶-90半衰期都约为30年,影响较为持久,尤其是放射性物质经生物富集并经食物链传递、生物放大和累积,对海洋生物和海洋生态系统乃至人类健康产生的长期影响将不容忽视。   自今年3月11日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发生以来,国家海洋局一直在组织开展应对事故放射性应急跟踪监测工作。根据目前监测结果,福岛核泄漏事故尚未对我国海域产生影响。但此次回复表示,根据以往研究,日本福岛以东海域的海洋环流状况比较复杂,主要的洋流有黑潮流系和亲潮流系。黑潮延伸体的大幅度蛇形弯曲及其南北两侧的中尺度涡都是导致这个海域动力上比较活跃的原因,因此,福岛核污染物入海后可能存在多种移动路径,其主要移动路径是先随着近岸流沿日本东岸南下至东京以东附近海域与黑潮延伸体汇合向东流动,进入北太平洋。但是也有资料显示,亲潮水系的水体也可通过中尺度涡穿越黑潮延伸体向南运动。回复表示:“不能排除核污染物进入到我国管辖海域的可能性。”   从日本方面5月公布的资料来看,日本福岛近岸300公里的海域受到放射性污染,但国家海洋局此次的监测结果表明日本福岛以东800公里以内25.2万平方公里的公海海域已受到显著的放射性污染,远远大于日方公布的影响范围。   回复说,从初步分析结果来看,此次西太平洋海洋放射性监测航次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非常及时的。这不仅为我国了解和掌握日本福岛以东海域海洋放射性污染情况提供宝贵资料,也将为分析评价福岛核泄漏事故对我国管辖海域可能造成的影响提供重要数据支持,从而保护我国海洋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但要准确判断和预测核污染物的输运及其对海洋环境、海洋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还需要进行长期跟踪监测与评价。   回复称,为进一步了解、掌握和评估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西太平洋海域及我国管辖海域的影响,我国还需继续在西太平洋海域及我国管辖海域开展放射性监测工作,并重点加强海洋生物放射性监测以及放射性污水漂移路径预测工作。   此外,在首批海水样品检测结果后,后续的海水、海洋生物及海洋大气气溶胶样品的检测和数据分析处理工作目前尚在进行之中。环保司表示,关于海洋生物放射性监测结果,将根据样品检测分析进度,及时公布结果。
  • 国家海洋局印发《2013年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任务》
    2013年,国家海洋局将加强对钓鱼岛、三沙海域实施海洋环境监测,继续对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大连油污染事件进行跟踪监测。记者日前从国家海洋局获悉,刚刚印发的《2013年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任务》明确,今年海洋环境监测任务包括海洋环境监测、海洋环境风险监测、海洋环境监管监测、公益服务监测4个方面。   在海洋环境监测方面,今年沿海各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将对海洋生物多样性、海水、海洋沉积物、二氧化碳、海洋大气进行重点监测,重点关注渤海大气污染物沉降通量的空间分布。同时,将加强针对钓鱼岛、三沙海域的海水、沉积物、海洋生物多样性状况实施监测,监测频率不少于每年2次。   海洋环境风险监测方面,今年将做好海洋环境灾害及突发海洋污染事件监测、环境风险评估和海洋环境风险区划工作。重点对海洋溢油、危险化学品污染、海洋放射性污染、赤潮(绿潮)灾害、海水入侵和土壤盐渍化、重点岸段海岸侵蚀进行监测,并继续对蓬莱19-3溢油事故、大连油污染事件进行跟踪监测。   海洋环境监管监测方面,今年做好海洋倾倒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自然/特别保护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陆源污染物排海的监测工作。加强陆源入海排污口及邻近海域、入海江河、海洋垃圾的监测,掌握我国主要陆源入海排污口入海排污状况以及对邻近海域海洋环境的变化和影响,为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提供技术支撑。   公益服务监测方面,今年将开展对海水浴场、滨海旅游度假区、海水增养殖区监测,做好北戴河海域海洋环境监测预警保障工作。围绕北戴河海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做好海洋环境监测预警保障工作,及时掌握、科学评价北戴河及周边海域环境状况,切实维护海洋生态健康,保障北戴河浴场环境安全。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在《关于印发〈2013年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任务〉的通知》上,对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国家海洋技术中心,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第三海洋研究所提出要求:要进一步推进实时在线监测工作,建立在线监测技术体系,创新和集成海洋环境监测技术,优化现有监测技术,充分挖掘在线监测技术潜力,实现多种技术手段的综合运用,提高监测工作效能 要进一步强化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质量控制技术手段,切实保障监测数据信息质量。
  • 生态环境部:新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2024年1月1日实行
    11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召开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就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赵柯介绍,海洋是生命的摇篮,海洋孕育了生命,连通了世界,促进了发展。海洋对于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国家是海洋大国,大陆海岸线1.8万多公里,海岛岸线1.4万多公里,主张管辖的海域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这跟我们陆地面积相比,差不多三分之一,这个量是比较大的。赵柯表示,党中央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要是两个方面:第一,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海洋环境保护法就涉及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这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第二,海洋强国的建设。建设海洋,发展海洋,要走出去,从浅蓝走向深蓝。赵柯介绍,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过程中,配合立法机关,积极推动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顺利完成了修法的任务。新海洋环境保护法聚焦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总结了实践经验,坚持陆海统筹、区域联动,加强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系统强化了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新海洋环境保护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第一,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第二,让人民群众享受到碧海蓝天,洁净的沙滩,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第三,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赵柯表示,海洋环境保护法,还有很多制度创新和一些务实管用的措施。比如说政府责任,新海洋环境保护法压实的政府责任,明确了职责,规定沿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要负责。要实施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再比如说要突出陆海统筹,统一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保护要求。过去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因为机构的原因是分开管理的,有一些要求并不完全一致,这一次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我们把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完全统一了。赵柯介绍,加强入海河流的管理,协同推进入海河流的污染防治,这样打通岸上和海里两个方面。注重综合治理,划定国家环境治理重点海域及其控制区域,制定综合治理的行动方案。地方层面,也要求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其管辖海域的实施方案,因地制宜采取特别措施,开展综合治理,协同推进重点海域治理和美丽海湾的建设。严格排污许可,进一步细化了排污许可制度,规定需要直接向海洋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执行。强化了入海排污口的监管,优化入海排污口设置,加强排污口监测,规定了各类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的要求。赵柯表示,下一步从法治建设的角度,我们重点要做好以下的工作:第一,组织宣传,我们已经起草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宣传贯彻的通知,要求地方涉海的省份,要做好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的准备。第二,组织制定新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的配套文件。比如说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海排污口设置实施导则等,跟海洋环境保护法要配套,保证实施。第三,要推动制修订与海洋环境保护法相配套的一些行政法规,通过制修订配套的行政法规,切实将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制度落到实处。
  • “海上卫士”|先河环保近岸海域生态浮标系统展现“火眼金睛”
    海洋是人类生存进步的重要空间资源,但受限于海洋大尺度和高动态的特征,我们对海洋的探索和认知还远远不够。近年来,有关海洋污染的新闻报道层出不穷,所以认识海洋环境变化的规律有着重要的意义,而对海洋基础数据的分析也越来越受到重视。针对此,先河环保推出近岸海域生态浮标系统,充分发挥了“海上卫士”的作用。 近岸海域生态浮标系统 近岸海域生态浮标系统 此系统以浮标为载体,搭载若干水质监测设备,实现大面积、长距离、宽断面的水质多参数在线监测,可集成卫星、航空等遥感监测手段以及视频、岸基站、浮标、雷达、船舶等在线监测技术手段,构建设备运行实时监控、在线数据实时传输、多源信息实时处理的海洋环境实时在线监测系统。打通陆地和海洋形成覆盖近海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重点对海洋环境、近岸海域,尤其是河口海湾区域富营养化、入海污染物排放、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等开展监测;为海洋环境监测提供技术保障;强化区域海洋监管机构和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现海洋监测能力标准化。01系统特点 专业性专门为海洋在线水质监测设计,长期、连续、定点在线监测,耐腐蚀、高强度和抗撞击的浮体技术,能耐受恶劣气候环境。独立性太阳能供电,风能供电,无线远程通讯,实时数据采集,全自动无人值守工作。可维护性良好的防生物附着性,维护周期长。扩展性系统模块化设计,可扩展性强 可以扩展水文和气象参数。02系统优势 长期、定点、连续监测水质情况维护量小、使用水域广测试速度快安装便捷、快速03应用领域 基础数据积累 风暴台风过程监测 赤潮预警预报 水质、藻类预警 污染突发事件调查 水产养殖监测应用案例展示广西近岸海域水质监测系统的建设及联网在广西近岸海域的潮多发区、河口区、工业排污渠、港口区、养殖区、省边界设置水环境生态浮标监测点位,构成广西近岸海域自动监测网络,对广西重点海域的生态变化趋势和灾害性污染事件进行监测。自2008年开始,先后在广西近岸海域设置16个水质自动监测站(生态监测浮标),构成广西近岸海域自动监测网络。其中,在赤潮多发区设置2个,在河口区设3个,工业排污区、港口区设置6个,在养殖区设置3个,在省边界设置2个,对广西重点海域的生态变化趋势和灾害性污染事件实现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对赤潮爆进行预警。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海洋环境自动监测网络设施升级改造及系统集成工作人员海上作业画面
  • 福建14家监测机构全面开展海洋环境常规监测任务
    连日来,福建省14家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年度的工作安排,正在全省各海域全面开展海洋环境常规监测任务。  8月是一年里福建省海洋环境常规监测任务最为繁重的月份,约占全年监测工作量的三分之一,需要完成近岸海域趋势性监测、主要海湾监测等13项监测任务。需监测监测站位数量多达800余个,遍布我省3.76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功能区划海域,涵盖了水文、气象、水质、生物体、生态等5大类35个要素,不仅项目多、范围广、要素全,而且天气热、风浪大,时常还会遇到台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因此,为顺利完成任务,监测人员需要抓紧每一分每一秒,与时间赛跑。  海洋环境监测任务采样需要进行海上作业,海上作业不同于其他工作,由于存在涨潮与落潮现象,为保证所采集样品具有代表性,需精确把握采样时间,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不能有丝毫懈怠。每次出海前的备航工作,都要求监测人员认真对待、细致准备,小到针线,大到仪器,瓶瓶罐罐一应俱全。监测人员在出发前,要仔细推敲整个采样流程,科学制定详细监测方案 装车前,要仔细核对各类出海用品,确认无误方可出发 在码头,还需进行二次复核检查,以保万无一失。  由于出海采样的时间较长,且现场监测船只大多租用当地渔船,普遍吨位较小,遇到风浪容易颠簸,常会出现晕船现象。因此,监测人员需要在努力克服心里和生理上的实际困难,以及随时应对各种突发状况的前提下,于摇摆不定的甲板上迅速完成采样工作,任务之艰巨可想而知。  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实验室分析讲究的是“认真”二字。监测人员在实验室进行样品检测时始终坚持实验过程认真谨慎、实验流程严格控制、实验结果反复核对。我们海洋人有着海一般的胸怀,检测工作中却必须“点滴”计较,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监测质量、保证数据可靠,才能更好地服务于行政决策。  从监测任务分配部署,出海采样,到检测分析,再到数据汇总,我省海洋环境监测人员始终奋战在第一线,其艰辛程度也是如人饮水,冷暖自知。我们身边正是有着这样一群海洋人,他们不为名、不为利,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在万里海域上挥洒着辛勤的汗水,激扬着青春的旋律,用自己的双手默默守护着那一片碧海蓝天。
  •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1207.95万元采购COD测定仪
    详细信息 2022年海洋环境质量监测(管辖海域夏季航次)技术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2-05-06 2022年海洋环境质量监测(管辖海域夏季航次)技术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2022年05月06日 16:14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2022年海洋环境质量监测(管辖海域夏季航次)技术服务采购项目 品目 服务/专业技术服务/海洋服务 采购单位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行政区域 大连市 公告时间 2022年05月06日 16:14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2年05月06日至2022年05月12日每日上午:9:00 至 11:00 下午:13:00 至 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 ¥30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大连中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标时间 2022年05月31日 09:30 开标地点 受疫情影响本项目开标采取网络直播的形式,请报名投标人提前关注本公司直播账号。 注:受疫情影响本项目通过邮寄的方式递交投标文件(不接收现场递交的投标文件),通过邮寄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文件邮寄至大连中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杨丽冬收,以签收时间为准(不接收邮费到付邮件)。 预算金额 ¥1207.95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杨丽冬 项目联系电话 0411-82209563 采购单位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凌河街4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高婧0411-84782522 代理机构名称 大连中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七星街14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杨丽冬0411-82209563 项目概况 2022年海洋环境质量监测(管辖海域夏季航次)技术服务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大连中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5月31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DLZY-2022-0505 项目名称:2022年海洋环境质量监测(管辖海域夏季航次)技术服务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1207.95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207.95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预算金额:包1:123.5万元;包2:79.3万元;包3:62.4万元;包4:33.8万元;包5:137.8万元;包6:76.8万元;包7:474.7万元;包8:219.65万元。(投标人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采购需求:包1:江苏近岸夏季航次;包2:上海近岸夏季航次;包3:浙江南部近岸夏季航次;包4:广东东部近岸夏季航次;包5:广东西部近岸夏季航次;包6:北黄海近海夏季航次;包7:东海区近海夏季航次;包8:南海区近海夏季航次。 合同履行期限:按招标文件要求。 本项目( 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外资控股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具备独立开展海上采样能力;(2)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具有相应的检验检测能力(须包含pH、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活性磷酸盐、石油类、铜、汞、镉、铅等指标的检验检测)。注:1.本项目不接受项目转包。 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投标人组成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投标需提供联合协议并载明主体、分工及付款方式(如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须列明小微企业所占合同比例),联合体成员单位须具备分工任务所需的资格要求。3.投标人之间有隶属关系的(如母子公司)或同一大型集团下属公司(二级公司或子公司)有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人同时参加本次投标的,只接受最早报名的投标人;且母子公司的业绩和资质不得互用。4.本项目以包为投标基本单位,可兼投兼中。其中与沿海各省、市、县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单位所在省份(包)的投标。5.经查询信用信息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具体要求如下)。(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网站(https://www.mem.gov.cn)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 “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等。(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前1个工作日。(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截屏等可实现留痕的方式。(4)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于经查询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取消其报价资格。(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05月06日 至 2022年05月12日,每天上午9:00至11:0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大连中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方式:网络购买 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05月31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2年05月31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受疫情影响本项目开标采取网络直播的形式,请报名投标人提前关注本公司直播账号。注:受疫情影响本项目通过邮寄的方式递交投标文件(不接收现场递交的投标文件),通过邮寄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文件邮寄至大连中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杨丽冬收,以签收时间为准(不接收邮费到付邮件)。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因疫情特殊期间,招标文件领取采用非现场领取方式,具体方式电话咨询0411-82209563。申请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包含证书附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非外商独资企业、外资控股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的声明书(格式自拟)、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投标需提供,非联合体投标不需提供)(上述所有材料须加盖公章,扫描成电子版发送至大连中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邮箱:zhongyuan_dl@126.com)。售价:300元/包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凌河街42号 联系方式:高婧0411-8478252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大连中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大连市中山区七星街14号 联系方式:杨丽冬0411-8220956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丽冬 电 话: 0411-82209563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COD测定仪 开标时间:2022-05-31 09:30 预算金额:1207.95万元 采购单位: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大连中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2022年海洋环境质量监测(管辖海域夏季航次)技术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2-05-06 2022年海洋环境质量监测(管辖海域夏季航次)技术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2022年05月06日 16:14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2022年海洋环境质量监测(管辖海域夏季航次)技术服务采购项目 品目 服务/专业技术服务/海洋服务 采购单位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行政区域 大连市 公告时间 2022年05月06日 16:14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2年05月06日至2022年05月12日每日上午:9:00 至 11:00 下午:13:00 至 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 ¥30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大连中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标时间 2022年05月31日 09:30 开标地点 受疫情影响本项目开标采取网络直播的形式,请报名投标人提前关注本公司直播账号。 注:受疫情影响本项目通过邮寄的方式递交投标文件(不接收现场递交的投标文件),通过邮寄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文件邮寄至大连中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杨丽冬收,以签收时间为准(不接收邮费到付邮件)。 预算金额 ¥1207.95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杨丽冬 项目联系电话 0411-82209563 采购单位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凌河街4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高婧0411-84782522 代理机构名称 大连中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七星街14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杨丽冬0411-82209563 项目概况 2022年海洋环境质量监测(管辖海域夏季航次)技术服务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大连中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5月31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DLZY-2022-0505 项目名称:2022年海洋环境质量监测(管辖海域夏季航次)技术服务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1207.95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207.95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预算金额:包1:123.5万元;包2:79.3万元;包3:62.4万元;包4:33.8万元;包5:137.8万元;包6:76.8万元;包7:474.7万元;包8:219.65万元。(投标人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采购需求:包1:江苏近岸夏季航次;包2:上海近岸夏季航次;包3:浙江南部近岸夏季航次;包4:广东东部近岸夏季航次;包5:广东西部近岸夏季航次;包6:北黄海近海夏季航次;包7:东海区近海夏季航次;包8:南海区近海夏季航次。 合同履行期限:按招标文件要求。 本项目( 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外资控股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具备独立开展海上采样能力;(2)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具有相应的检验检测能力(须包含pH、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活性磷酸盐、石油类、铜、汞、镉、铅等指标的检验检测)。注:1.本项目不接受项目转包。 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投标人组成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投标需提供联合协议并载明主体、分工及付款方式(如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须列明小微企业所占合同比例),联合体成员单位须具备分工任务所需的资格要求。3.投标人之间有隶属关系的(如母子公司)或同一大型集团下属公司(二级公司或子公司)有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人同时参加本次投标的,只接受最早报名的投标人;且母子公司的业绩和资质不得互用。4.本项目以包为投标基本单位,可兼投兼中。其中与沿海各省、市、县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单位所在省份(包)的投标。5.经查询信用信息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具体要求如下)。(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网站(https://www.mem.gov.cn)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 “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等。(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前1个工作日。(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截屏等可实现留痕的方式。(4)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于经查询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取消其报价资格。(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05月06日 至 2022年05月12日,每天上午9:00至11:0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大连中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方式:网络购买 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05月31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2年05月31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受疫情影响本项目开标采取网络直播的形式,请报名投标人提前关注本公司直播账号。注:受疫情影响本项目通过邮寄的方式递交投标文件(不接收现场递交的投标文件),通过邮寄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文件邮寄至大连中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杨丽冬收,以签收时间为准(不接收邮费到付邮件)。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因疫情特殊期间,招标文件领取采用非现场领取方式,具体方式电话咨询0411-82209563。申请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包含证书附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非外商独资企业、外资控股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的声明书(格式自拟)、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投标需提供,非联合体投标不需提供)(上述所有材料须加盖公章,扫描成电子版发送至大连中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邮箱:zhongyuan_dl@126.com)。售价:300元/包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凌河街42号 联系方式:高婧0411-8478252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大连中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大连市中山区七星街14号 联系方式:杨丽冬0411-8220956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丽冬 电 话: 0411-82209563
  • 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8—2020 年)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函 /p p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广东海事局: /p p   为深入贯彻落实《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和《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大力实施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7月6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2018—2020 年)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2/uepic/7290cdde-356a-429a-a123-8095d3824413.jpg" title=" 2018072412133744.jpg" alt=" 2018072412133744.jpg" / /p p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实施近岸海域污染综合整治,加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切实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维护海洋生态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广东,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办公厅(室)印发的《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和《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p p   本实施方案的基准年为 2015 年,目标年为 2020 年。实施范围涵盖广东省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包括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共 14 个市。 /p p   基本原则:质量导向,保护优先。以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导向,各项任务措施紧密结合改善环境质量需要,确保水质“只能更好、不能变差”。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以近岸海域水质改善促进区域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优化,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水平。 /p p   陆海统筹,区域联动。按照“从山顶到海洋”“海陆一盘棋”的理念,统筹陆域和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优先构建陆海生态安全格局,重点强化陆海生态系统保护,统筹推进陆海生态环境联防共治。推动生态保护区域联动,增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系统性、协同性。 /p p   河海兼顾,部门协调。统筹入海河流和海域污染防治工作,入海河流污染整治与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紧密衔接。按照“职能互补、资源整合、信息联通、数据共享、提升效能”的原则,加强各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p p   突出重点,精准施策。对水质良好的海域加以保护,对水质劣于四类(海水水质标准)或不达标的海域实施综合整治。针对各海域环境问题的特点,合理设计防治方案,管理措施与工程措施并举,生态系统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提升污染源排放控制和入海河流水质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p p   工作目标:全省近岸海域水质稳中趋好,2020 年全省近岸海域水质优良面积比例大于等于 85%(以海洋、环保部门 242 个国控水质监测点位计算),入海河流水质与 2015 年相比有所改善并消除水质劣于 V 类(地表水水质标准)的水体。2020 年年底前,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 35%,海洋生态红线面积占管辖海域总面积比例保持不低于 28.07%,近海与海岸湿地面积不少于 8000平方公里,红树林面积不少于 198 平方公里。 /p p   一、促进沿海地区产业转型升级 /p p   (一)调整沿海地区产业结构。结合“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战略、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沿海经济带综合发展、建设海洋强省等国家和省重大决策部署,实施科技引领,加快推动沿海地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绿色发展转型。推进珠三角创新发展一体化,加快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形成以广州、深圳为“双引擎”,珠三角其他地级以上市各具优势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1+1+7”建设格局。打造粤东、粤西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极,推动粤东、粤西沿海地区加快创新发展转型。 /p p   推动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皮革、电镀等高耗水行业实施绿色化升级改造和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引领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构建沿海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优化海水养殖业空间布局。加强工业企业园区化建设,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积极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实施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 /p p   (二)提高涉海项目环境准入门槛。从严控制“两高一资”产业在沿海地区布局,依法淘汰沿海地区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产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从产业结构、布局、规模、区域环境承载力、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等方面,严格项目审批。强化企业总氮、总磷等污染物削减,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倒逼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超过水质目标要求、封闭性较强的海域,实行新(改、扩)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置换。严格控制围填海、占用自然岸线和河口滩涂围垦、圈围的建设项目,加强近岸海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落实围填海、自然岸线、滩涂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p p   二、控制陆源污染排放 /p p   (三)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明确入海河流整治目标和工作重点,编制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2017 年全省已调查登记 82条入海河流,2018 年 7 月底前,对其中 15 条未开展常规监测的入海河流设置入海断面并开展水质监测,根据水环境功能要求,确定水质管理目标。2018 年 10 月底前,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质现状劣于 V 类(地表水水质标准)以及水质不达标的入海河流编制《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并在达标方案中明确水质目标、达标年限和阶段性污染负荷削减目标,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治工程清单,实现“一河一策”精准治污。 /p p   组织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按照达标方案深入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全面落实河长制,从控源减污、内源治理、水量调控等方面,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和管理措施。加大环境监督管理力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入海河流水质逐步改善。至 2020年,沿海各地级以上市逐年对编制达标方案的入海河流水质状况、治理成效、工程项目建设与运行、环境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投融资模式等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年度工作报告,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 /p p   (四)规范入海排污口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设置入海排污口,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滨海类型湿地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游览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排污口。设置向海域排放废水设施的,应当合理利用海水自净能力,合理选择排污口位置,采用暗沟或者管道方式排放的,出水管口位置应当在低潮线以下。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地级以上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鼓励各地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情况,实行达标污水离岸排放,利用深远海扩散条件减轻近岸海域环境压力。 /p p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要在省环境保护厅、海洋与渔业厅和原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 2017 年入海污染源排查的基础上,继续加大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的清查力度,发现一个清理一个,并建立健全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的长效机制。 /p p   (五)推进重点海域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整治水质劣于四类(海水水质标准)或水质下降的珠江口、深圳湾、大亚湾、北部湾、广澳湾、汕头港、广海湾、镇海湾、水东湾、湛江港、雷州湾等河口、海湾,2018 年组织编制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明确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年度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整治措施以及工程清单。跨地级以上市的河口、海湾由省统筹编制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其他的河口、海湾由所在地级以上市编制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p p    strong 实施重点海域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 /strong 认真落实《国家海洋局关于率先在渤海等重点海域建立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意见》,以环境容量为基础,以改善水质为目的,全面推进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2018 年,开展大亚湾海域海洋环境容量研究,推动海洋、环境保护、水利(水务)等部门共同协作,开展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试点,建立实施总量控制制度,使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制度与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控制制度合理衔接。2019 年,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全面启动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建设。2020 年,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全面建立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p p   (六)加强沿海地区污染物排放控制。科学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近岸海域水质改善需求,结合水域纳污能力,围绕无机氮等首要污染物,因地制宜地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按照《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要求,围绕环境保护目标,将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改善和各类污染物控制要求分解落实到污染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在近岸海域环境质量超标的区域,探索建立以环境质量目标为约束条件的排污许可制。 /p p   严控工业固定污染源排放。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加强排污许可证实施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削减要求 对建设项目实施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工业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污水治理措施情况,并定期提交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治污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排污口设置,以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 /p p   加强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加强沿海各地级以上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利用现有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具备脱氮除磷工艺,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p p   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氮磷去除能力。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加快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敏感区域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作的通知》。2018年 7 月底前,沿海各地级以上市编制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标(出水达到一级 A 标准)情况报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2018 年年底前,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内(指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全部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全面达到一级 A 标准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要全面执行一级 A 标准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降低污水管网渗漏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城镇污水处理厂下游采取湿地净化工程等措施,进一步削减污染物入河、入海量。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标尾水的资源化利用,减少排入自然水体的污染物负荷。 /p p   加强畜禽养殖与农村面源污染控制。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参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进一步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同时逐步优化禁养区。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通过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方式,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处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对于小型分散畜禽养殖、农村生活、农业种植等面源,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通过建设分散型污水处理、生态拦截沟、湿地净化等工程措施,以及提高化肥利用率等途径,减少污染物排放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在具备条件的河口区域开展湿地建设,减少面源污染物入海量。 /p p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在 2017 年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的基础上,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p p   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控与考核。沿海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将总氮纳入地表水水质例行监测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在监督性监测过程中将总氮作为必测指标,确保有效掌握固定污染源总氮排放状况。相关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障数据合法有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及技术要求安装总氮、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鼓励其他排污单位安装总氮、总磷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制定或完善相关考核办法,在入海河流现有水质目标基础上,增加入海河流总氮水质目标,并根据入海河流浓度下降的阶段性目标要求,制定本地区工业固定污染源许可排放量年度削减计划,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省和沿海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将总氮纳入河流水质目标考核,并向社会公开。对于排放控制效果好、水质改善明显的地区,优先支持该地区污染物减排工程项目纳入国家和省水污染防治项目库。对于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污染物浓度不降反升、排放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较差的地区,省各相关部门应通过区域限批、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并指导相关地级以上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p p   (七)加强入海垃圾污染管控。全面落实《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预防与打击违法处理垃圾行为长效机制的意见》,生活垃圾、建筑渣土等陆源固体废弃物主管部门要加大源头监管力度,规范堆存、转运、处理的跟踪协调机制,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要严厉打击海漂垃圾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海洋垃圾污染调查工作,逐步建立海洋垃圾回收资源化示范点,推动海洋垃圾宣传、清理和海滩清扫活动,建立健全防治违法运输、倾倒垃圾污染海洋应急响应机制,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处置违法倾倒的垃圾。 /p p   三、加强海上污染源控制 /p p   (八)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认真贯彻交通运输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 年)》《广东省绿色港口行动计划(2014—2020 年)》,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加快落实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强化区域内环境保护与港航发展相关规划方案的衔接,制定并落实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加大船舶防污染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船舶污染物的岸上监管。加强船舶修造厂和码头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工作,不断增强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能力。沿海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统筹协调交通运输、海事、环境保护、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城市建设管理等部门,全面推进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沿海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要配套废油等危险废物规范化贮存设施,具备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处理能力,并做好与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实现船舶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及各类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或按规定处置。2020 年年底前,按照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限期予以淘汰。 /p p   (九)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控。2018 年年底前,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分别编制发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以环境承载力和养殖容量为基础,依法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 完善水产养殖基础设施,鼓励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近海养殖网箱环境保护改造,严格控制近海养殖密度,鼓励开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配套制定生态养殖环境管理相关规定及排放标准,加强养殖废水排放监控、禁止养殖废水直接排放 支持推广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发展水产健康养殖,组织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 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落实原农业部《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2015—2019 年)》,加强水产养殖环节用药的监督抽查。 /p p   四、保护海洋生态 /p p   (十)严守海洋生态红线。认真落实《广东省海洋生态红线》,严格按照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要求,构建海洋生态红线管控体系。沿海各地级以上市的海洋资源开发建设活动应严守生态红线,非法占用生态红线范围的建设项目应限期退出。按照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原则,开展海洋生态补偿研究。制定分区分类管控措施,严格限制海洋开发活动,对生态脆弱和敏感区域、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施海洋工程区域限批。到 2020 年,海洋生态红线区域面积占全省管辖海域面积的比例保持不低于 28.07%。 /p p   (十一)严格控制围填海等开发建设活动。认真落实《围填海管控办法》《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执行围填海管制计划,严格控制围填海规模,加强围填海管理和监督。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所有围填海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位于入海河口的滩涂围垦、圈围项目还需符合河口滩涂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原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广东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等规定,加强对近岸海域湿地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管。 /p p   (十二)加大自然岸线保护力度。严格落实《广东省海岸带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严格控制各种占用大陆和海岛自然岸线的建设活动,保护自然生境和自然岸线。限制开发岸线要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为主,控制开发强度,严格控制围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项目,对已经批准的填海项目要按照国家要求开展海岸线自然化、绿植化、生态化建设。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河口规划等涉及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相关规划,应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的管理要求。建立自然岸线占补平衡制度,恢复岸线的自然和生态功能,探索建立先补后占机制。到 2020 年,全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整治和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 400 公里。强化海岸线动态监测,将海岸线利用动态监测作为海域动态监测的一项重点内容,对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海洋休闲娱乐区、海滨风景名胜区、沙滩浴场、海洋公园等公共利用区域内的岸线,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公益用途,保障公众亲海空间。 /p p   (十三)保护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重要渔业水域。加大对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河口、滨海湿地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健全生态系统的监测评估网络体系,因地制宜采取红树林栽种、珊瑚、海草人工移植、渔业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等保护与修复措施,切实保护水深 20 米以内海域重要海洋生物繁育场,逐步恢复重要近岸海域的生态功能。 /p p   推动新建一批红树林湿地公园,加强全省海草床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重点在柘林湾、唐家湾、考洲洋、川山群岛周边海域、海陵岛和流沙湾等海草场主要分布海域进行海草种植修复。依托国家优先支持政策,重点建设湛江红树林国际重要湿地和南澎列岛国际重要湿地。加强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线水域的保护 在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线内不得新建入海排污口,已建的排污口应限期治理或搬迁。 /p p   (十四)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全省已有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基础能力建设,形成类型较为齐全、布局相对合理、功能趋于完善的海洋保护区网络。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为重点,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编目。2020年年底前,完成已建海洋保护区的勘界工作,健全保护区界址界标体系建设,实现保护区信息一体化管理。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能力建设,提高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管理水平,促进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良性发展。定期开展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卫星遥感监测。开展外来入侵物种种类和分布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开展海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措施研究。 /p p   (十五)推进海洋生态整治修复。根据《海洋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围绕滨海湿地、岸滩、海湾、海岛、河口、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典型生态系统,大力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大海洋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重点抓好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实施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构筑坚实的沿海生态屏障。到 2020年,企望湾、海门湾、碣石湾、品清湖、大鹏湾、镇海湾、海陵湾、雷州湾和安铺港等 9 个海湾得到整治修复,完成 10 个生态海岛保护修复工程,恢复滨海湿地面积不少于 1000 公顷,修复近岸受损海域。 /p p   五、防范近岸海域环境风险 /p p   (十六)加强沿海工业企业环境风险防控。加强沿海工业开发区和沿海石化、化工、冶炼、石油开采及储运等行业企业的环境执法检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定期开展入海污染源溢油风险与化学品污染环境风险评估,提出以石化、化工企业等入海污染源为重点的环境风险源管控清单,实现沿海陆域环境风险源分级管理。提升船舶与港口码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沿海地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在沿海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完善陆域环境风险源和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对近岸海域影响的相关内容和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发展应急机动观测,提升海洋应急观测能力。探索建立健全沿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p p   (十七)防范海上溢油及危化学品泄漏风险。开展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环境风险评估。以珠江口、大亚湾为重点,开展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近岸海域风险评估,加强环境监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防范溢油等污染事故发生。按照“统一管理、合理布局、集中配置”的原则,配置应急物资库,建设应急物资统计、监测、调用综合信息平台。 /p p   六、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持续改善 /p p   (十八)构建粤港澳大湾区海岸带生态安全格局。以维护湾区海岸带生态系统稳定性为基础,以推动区域绿色发展为目标,以生态红线管控作为刚性约束,结合实施《广东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广东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行动计划(2016—2020 年)》,协同港澳共同构建粤港澳大湾区海岸带生态安全格局,打造蓝色海湾保护屏障,积极推动湾区生态修复和保护,营造海陆生态缓冲区,开展“美丽海湾”“美丽海岸”“美丽海岛”等污染整治和生态修复行动,共同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维护良好的近海生物多样性优势,持续优化湾区生态布局。协同港澳共同建立健全清理防治协调机制,推动海漂垃圾源头治理及监测 研究建立湾区近岸海域重大污染事件通报和区域潜在环境风险评估、预警及应急响应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 /p p   (十九)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结合沿海各地级以上市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协同港澳争取突破行政区限制,在海域水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区,推动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合理规划布局入海排污口,对水环境容量不足和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大力减少陆源污染物排放,通过综合整治努力实现海域水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p p   七、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p p   (二十)落实各方责任,强化监督管理。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负总责,要将本实施方案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确定各项任务的年度工作目标,做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本方案的衔接,确保完成各项任务。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纳入省水污染防治考核中,强化考核结果的作用。 /p p   (二十一)发挥市场机制,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市场化运营,逐步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健全投资回报机制,以合作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权益融合为目标,规范合理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合理利用财政资金,通过财政投资、优惠补贴、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支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和项目。 /p p   加大对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相关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组织开展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共性、关键、前瞻技术研发,加强陆海统筹污染控制、滨海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近海资源环境承载力、沿海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理论和技术方法研究。开展重点海域入海污染物(包括氮、磷)容量总量控制、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典型生态功能区退化机理与受损生态系统修复、我省海水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标准体系等领域研究工作,为我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加强科技成果共享和转化,推广成熟先进的污染治理和近岸海域生态修复等适用技术。 /p p   八、加强信息共享和公众参与 /p p   (二十二)推动各部门信息共享。在海洋、环境保护、水利、交通、海事等涉海部门间建立长效数据共享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数据共享平台,将陆源入海排污数据、入海河流断面监测数据、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海洋经济调查数据等重要数据信息统筹共享。在统一协调的总体框架下,逐步实现陆域和海域环境监测指标、监测方法、评价标准等的有效衔接。 /p p   (二十三)加强公众参与。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按照相关规定公开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海岸带开发利用等信息,组织公众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提高公众保护海洋环境的意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规定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及时准确地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了解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办理公众举报投诉的近岸海域环境问题。 /p p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p
  • 转隶环境部的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首亮剑,参与渤海排污口排查行动
    p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暨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研究所创建于1959年,原是国家海洋局直属的国家级业务中心,于2018年12月转隶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其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全国近岸海域生态监控区监测、赤潮监控区监测、陆源入海排污口监测、污染现状与趋势性监测、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主要海洋功能区监测以及监测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同时还开展涉及海洋环境保护、海域使用管理等领域的基础科学研究和相关技术的开发工作。 /p p   近期,在生态环境部为“认真贯彻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组织生态环境系统涉海洋科研力量和技术团队参与的专项行动中,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派出技术团队驻场承担排查整治所需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和分析,起草制定相关数据收集分析、监测分则(海水)、信息系统表格结构等技术规范。 /p p   按照入海排污口“查、测、溯、治”的要求,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与华南所、规划院、卫星中心等单位通力协作,整合原有陆源入海污染源常规监测和排查成果、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专项督导数据以及污染源普查数据等相关资料,结合走访试点城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水务局、农牧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就当地入海排污口相关的数据进行实地调研收集,通过数据整理、矢量化转换,初步构建形成已有入海排污口分布“一张图”,为查清全部入海排污口,完成专项行动目标任务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撑和技术保障。 /p p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是国家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渤海环境综合治理已经成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七场标志性重大战役之一。 /p p br/ /p
  • 谱尼测试圆满完成2023年国家海洋环境质量监测夏季航次任务
    近日,谱尼测试集团圆满完成2023年国家海洋环境质量监测南海区海域与广东中部海洋近岸夏季航次海洋监测调查任务。开展了海水与沉积物常规、放射性核素、新污染物的样品采集以及部分指标的现场监测任务,为国家掌握管辖海域海洋环境质量提供工作支撑,并助力摸清海洋辐射环境的本底情况,为后续及时跟踪研判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对我海洋辐射环境可能的影响提供基础数据。碧海深蓝,劈波斩浪。谱尼测试海洋事业部海洋监测项目组携手努力,严格执行国家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要求,分别搭乘800吨级科学考察船与500吨级近海调查船,采用温盐深剖面仪搭载多通道采水器、箱式采泥器等专业海洋监测仪器,按照海洋监测规范顺利开展并完成了海洋水质、海洋沉积物各指标的海洋生态样品采集、样品预处理与现场测试工作,并依照标准要求贮存、运输海洋生态样品快速至实验室。航次历时三十余天,总航程超过3000海里,完成了南海区近海与广东中部近岸共计81个点位相关外业工作。   后续,谱尼将继续开展实验室分析工作,采用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外部质量控制手段,严把数据质量关,如期报送监测数据、质控数据及其他成果,为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提供科学依据。   近年来,谱尼测试连续三年成功中标并承担和完成了国家海洋监测任务,全面提升了谱尼集团海洋监测领域综合实力。
  • 海诚高科试水中国海洋环境监测引起国际海岸带组织关注
    烟台海诚高科技有限公司,是烟台的一家民营企业,在转型过程中,触角伸向了中国的海洋环境监测,引起了广泛的国际关注。9月12日上午, 2011陆海相互作用国际组织(LOICZ)开放科学大会首次在中国成功召开,来自世界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50多位海洋环境专家对海诚高科涉猎海洋环境改善和检测研究给予高度评价。 LOICZ大会开幕式 烟台海诚高科技有限公司创建于2002年5月,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目前占地面积6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公司是中国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企业。2009年,公司成功实现产业转型,致力于海洋环境监测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以现代信息科学技术为核心,提供世界领先的物联网技术及应用解决方案,属于国家大力扶持和发展的高科技新兴产业。2010年,公司投资2000万元与中科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成立了联合研发中心,主要致力于智能化环境监测系列产品的研发,现已开发出具有独立自主产权的产品十余个。研发中心共有涉及到分析化学、机电、数字电路、材料、计算机软件、系统集成等10多个学科的研发人员50多人,有博士8人,硕士4人,在读的博士、硕士6人。 LOICZ是国际地圈与生物圈(IGBP)和全球变化下人类空间国际组织(IHDP)的核心组织之一,陆海相互作用国际组织开发科学大会是首次在我国举办,将加强海诚高科与国内外专家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海岸带研究领域的专家提高海岸带研究的科研水平,更好的服务于烟台市和中国海洋环境可持续发展。 此前不久,烟台海诚高科技有限公司已与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烟台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三方签署协议,共同研发海岸带水体环境的在线监测技术集成与示范项目。该项目将致力于提高中国海洋环境多参数自动监测装备的研究、开发,解决近海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对海洋灾害预报、预警、预测提供数据以及信息支持。 随着国家&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对海洋环境问题的极大关注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的国家战略建设,海洋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尤为重要。海诚高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海洋环境监测行业的先行者,将通过产学研合作,担当起保护蔚蓝的海洋生态环境安全的重任,在参与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大军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 生态环境部发布十项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征求意见稿
    p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部决定制定《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等十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p p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442-2008)是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主要依据之一,比较完整地对近岸海域监测工作进行了规范。近岸海域监测涉及《海洋监测规范》GB17378.1-7、《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 等的要求,原标准对相关要求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将原则要求细化为针对操作的规范化要求 对已经开展但未形成国家标准的工作提出了方法和要求,起到了对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化的作用。随着监测技术的发展和监测要求的加强,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目前的工作需要。为建立国家生态环境综合评价技术体系,满足全面反映国家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状况,规范和统一国家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评价要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根据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实际情况和标准化需求,组织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提出标准修订的建议,并着手相关标准修订的准备工作。 /p p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展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能力调查,对 48 个开展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沿海监测站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有 16 个开展了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16 个开展了近岸海域生物监测、8 个开展了近岸海域生物监测、8 个开展了潮间带监测,同时各沿海省份均组织开展了生态遥感监测。故此标准的修订需要对内容进行全面完善。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6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7/attachment/3d5e6a3e-5939-4795-b6f9-b648ecb661d5.pdf" title="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征求意见稿).pdf"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征求意见稿).pdf /span /a /p p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一部分,针对监测实施方案编制、监测用船及安全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基本要求,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p p   ——修订了监测实施方案编制,包括监测内容和频次、分析方法选择、质量管理等 /p p   ——增加了对采用小船进行浅水区域采样及人员保护相关内容 /p p   ——增加了样品编码、样品交接、分析测试自控等内容。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6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7/attachment/76432175-8c2a-4074-a798-903cbc420322.pdf" title="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征求意见稿).pdf"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征求意见稿).pdf /span /a /p p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二部分,针对数据处理、统计、审核与提交内容,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p p   ——完善了数据处理、数据报送和数据存档部分 /p p   ——增加了数据审核、审核问题判断及处理。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6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7/attachment/b194cafc-1116-4e00-a0a9-ff1cb0f1bec1.pdf" title="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征求意见稿).pdf"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征求意见稿).pdf /span /a /p p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三部分,针对原标准中海水水质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现场和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的内容,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p p   ——细化了海水水质采样装置的相关内容 /p p   ——完善了海水水质现场测试项目、测试方法的选择要求 /p p   ——修订了部分海水水质样品保存时间 /p p   ——补充了可选择的海水水质标准分析方法 /p p   ——增加了现场测试质量控制和分析人员自我质量控制。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6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7/attachment/a5351011-478f-463b-a501-0fb1103dc324.pdf" title="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征求意见稿).pdf"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征求意见稿).pdf /span /a /p p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四部分,修订主要针对原标准中近岸海域沉积物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p p   ——调整了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 /p p   ——增加了可以选择的相关标准分析方法及要求 /p p   ——完善了涉及质量管理相关要求,增加了分析人员的自控要求 /p p   ——补充了 2 个分析方法,作为资料性附录。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6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7/attachment/bb983836-c4c3-4d35-9ad4-206c37cd5809.pdf" title="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征求意见稿).pdf"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征求意见稿).pdf /span /a /p p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五部分,针对原标准中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的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p p   ——增加按照 GB 18421 开展例行监测的相关要求 /p p   ——细化了样品制备的过程 /p p   ——完善了分析方法的选择要求 /p p   ——补充质量控制相关要求。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6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7/attachment/0835f5d8-1f75-4f7c-b539-25a00f6172db.pdf" title="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征求意见稿).pdf"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征求意见稿).pdf /span /a /p p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六部分,修订主要针对原标准中近岸海域生物监测的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实验室分析和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p p   ——按照例行监测项目和其他监测项目对监测内容进行了规定 /p p   ——增加确定叶绿素 a 检出限的内容。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6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7/attachment/362575ec-10ef-448d-b7af-b7132a62a5c0.pdf" title="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征求意见稿).pdf"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征求意见稿).pdf /span /a /p p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七部分,为标准修订增加的部分,规定了入海河流水质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本部分内容在地表水监测要求基础上,重点规定了适用入海河流监测的要求,包括: /p p   ——入海河流监测的一般要求 /p p   ——样品采集 /p p   ——分析方法 /p p   ——质量控制。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6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7/attachment/72d46515-b28e-405e-a616-774c276329cf.pdf" title="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影响监测(征求意见稿).pdf"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影响监测(征求意见稿).pdf /span /a /p p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八部分,规定了直排海污染源及影响监测的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现场和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本部分内容在原标准和污染源污水监测的基础上,重点增加了适用于直排海污染源监测的要求,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p p   ——增加了直排海污染源监测内容,规定了例行监测的直排海污染源规模、监测时间、频次和监测项目 /p p   ——完善了分析方法选择、按年度信息更新等要求,并将直排海污染源信息表及填报说明作为资料性附录。 /p p   ——完善了直排海污染源及影响监测的监测频次和监测项目。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6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7/attachment/a90113cf-3ce3-4518-8dc3-51988dc94691.pdf" title="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征求意见稿).pdf"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征求意见稿).pdf /span /a /p p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九部分,针对近岸海域突发性应急事故监测和专题监测的方案和预案制定与修订、样品采集、分析和质量控制等工作,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p p   ——增加了绿潮的定义和相关内容 /p p   ——增加了应急预案编制与方案修订,完善了监测方法选用、应急监测频次调整要求 /p p   ——取消了科研监测相关内容和生境损耗定义等。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span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6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7/attachment/9db0fc21-8f74-49cd-b946-37e981e0e07b.pdf" title="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征求意见稿).pdf"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征求意见稿).pdf /span /a /p p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十部分,针对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评价和报告编制要求,包括对近岸海域环境(水质、沉积物、生物和生物质量、海滨浴场)、入海河流入海断面、直排海污染源、应急监测和专题监测的评价与报告编制,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入海河流入海断面、直排海污染源、应急监测和专题监测的相关评价和报告编制,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p p   ——增加评价分析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p p   ——修订了近岸海域沉积物质量分级评价标准 /p p   ——增加了生物质量等级分级标准和生物多样性等级分级标准 /p p   ——增加了有关污染物入海量计算和评价的相关内容。 /p
  • 天津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p p   津政办函〔2017〕168号 /p p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p p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12月29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天津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strong /p p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环办水体函〔2017〕430号)和《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津政发〔2015〕37号),制定本方案。 /p p   一、总体要求 /p p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按照中央关于大力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细化《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关于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的目标和任务要求,以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绿色发展转型,严格控制各类污染物排放,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监督管理,促进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逐步改善,加快建设美丽天津。 /p p   (二)基本原则。 /p p   ——质量导向,保护优先。以改善我市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导向,各项任务措施紧密结合水质改善,确保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差”。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以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改善促进我市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的优化,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水平。 /p p   ——河海兼顾,区域联动。按照“从山顶到海洋”“海陆一盘棋”的理念,统筹我市陆域和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推动生态保护区域联动,增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系统性、协同性。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提高工作水平和成效。 /p p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十三五”期间,以我市近岸海域污染治理为重点,综合防治,精准施策。管理措施与工程措施并举,生态系统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提高污染源排放控制和入海河流水质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p p   (三)主要目标。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 完成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2018年1月1日起出水水质达到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劣Ⅴ类)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入海河流水质与2014年相比有所改善,近岸海域水质稳中趋好,一、二类海水比例达到目标要求 完成国家下达的工业固定污染源总氮削减任务 海洋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我市管辖海域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要求 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5% 湿地面积(含滨海湿地)不低于2956平方公里(443.4万亩),湿地面积不减少 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3000公顷左右。 /p p   二、主要任务 /p p   (一)逐步减少陆源污染排放。 /p p   1.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 /p p   (1)对市内入海河流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制定入海河流调查、登记工作方案。根据水环境功能要求,确定水质目标,明确环境质量责任。2018年6月底完成调查登记工作,相关部门共享入海河流调查登记信息。(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海洋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2)编制大沽排水河、荒地河、东排明渠、付庄排干4条入海河流的水体达标方案。到2020年,纳入考核范围的入海河流达到水质目标要求,并将劣Ⅴ类断面作为整治的重点。2018至2020年,在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实施过程中,逐年对我市入海河流水质状况、治理成效、工程项目建设与运行、环境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投融资模式等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海洋局、市水务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3)全面落实河长制,从控制城镇面源污染、内源治理、水量调控等方面,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和管理措施。开展沿河生态带和河道生态拦截工程建设,推进河道内源治理与河道污染治理,加强河流生态流量调节,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入海河流水质逐步改善。在具备条件的河口区域,研究逐步开展湿地建设,减少面源污染物入海量。(市水务局牵头,市海洋局、市环保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2.规范入海排污口管理。 /p p   (1)开展入海排污口普查和现状调查,摸清入海排污口底数,明确各入海排污口的信息、责任单位等基本情况。对全市入海排污口按照“一口一册”要求建立统一档案,实现相关部门对入海排污口数据信息共享。建立天津市入海排污口地理信息数据库,实施动态化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海洋局、市水务局、市农委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2)判定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建立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名录,确定各入海排污口的具体整治要求,制定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的清理工作方案,开展整治工作。对非法与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全部进行清理。2018年2月底前,编制完成入海排污口清理工作报告(含排污口名单)。(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海洋局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3)排查我市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2018年2月底前,编制完成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清单及达标情况报告。(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4)以入海排污口为起点,组织相关单位排查市政排水管道布设情况,2018年底完成。(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海洋局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3.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 /p p   (1)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开展总氮、总磷污染物排放情况调查,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对于总氮、总磷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污染物,研究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的要求,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及环境保护部相关配套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改善环境质量要求,确定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将所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总和作为我市工业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指标按照国家排污许可和总量控制相关要求执行。在入海河流现有水质目标基础上,增加入海河流总氮水质目标,并根据入海河流浓度下降的阶段性目标要求,制定我市工业固定污染源许可排放量年度削减计划,并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提出各类污染源减排重点工程清单。2018年底前,推动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建成投运。2018至2020年,全面开展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污染物排放控制情况年度考核。(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农委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2)通过排污许可严控工业固定污染源排放。完成《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十大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8年底前,完成国家名录中确定的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严格按证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削减要求 对建设项目实施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相关工业企业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通过加大环保投入、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和治污设施提标改造等措施,提高污染治理水平,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排污许可要求,并将污水治理措施向环保部门备案,定期向环保部门提交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治污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排污口设置,以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3)加强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分类实施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集中治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具备脱氮除磷工艺,确保氮磷稳定达标排放,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挂牌督办。全市市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全部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4)加强城镇面源污染控制。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氮磷去除能力,加快推进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2018年1月1日起出水水质达到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鼓励在城镇污水处理厂下游采取湿地净化工程等措施,进一步削减污染物入河量。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尾水的资源化利用,减少排入自然水体的污染物负荷。(市水务局、市建委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5)加强畜禽养殖与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粪污贮存、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全市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实行全市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积极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农村面源污染控制敏感区和大中型灌区要因地制宜建设生态拦截沟、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到2019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40%。(市农委牵头,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6) strong 健全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近岸海域、入海河流和直排海污染源监测监控体系。推进近岸海域环境信息共享。(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海洋局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strong /p p   (7) strong 推进总氮、总磷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 /strong 相关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障数据合法有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逐步推进重点排污单位总氮、总磷等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鼓励其他排污单位安装总氮、总磷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质量控制,确保自动监控数据的准确性。将总氮纳入地表水水质例行监测。在监督性监测过程中将总氮作为必测指标,确保有效掌握固定污染源总氮排放情况。到2018年底,基本建成总氮监测监控体系。(市环保局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8)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对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委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二)加快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 /p p   1.调整产业结构,进一步化解、淘汰落后产能。 /p p   (1)加快化解船舶、钢铁、水泥等行业过剩产能,依法淘汰沿海地区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产能,推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推进清洁生产,按照国家要求,推动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环保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2)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新技术应用、新模式引领、新业态发展为抓手,全面提升金融、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发展能级。培育和挖掘新消费增长点,推进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应用,鼓励个性化和精准化服务,全面提升商贸流通、交通物流、旅游休闲等传统服务业发展质量。(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3)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促进我市农业产业转型升级,调整产业结构。强化水产养殖园区的引领示范作用,大力推广普及海珍品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建立优势品种的海水苗种繁育基地。促进渔业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调整优化养殖模式、新品种新技术、养殖工艺流程,注重养殖用水循环利用和尾水处理,逐步推动养殖产业结构调整。(市农委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2.提高涉海项目环境准入门槛。 /p p   (1)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按照我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化重大项目布局。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发展。严格依据我市发布的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等相关文件要求,确定项目准入,并根据《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津政办发〔2017〕103号),严格履行项目手续。(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p p   (2)严控围填海和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修订《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海规模控制指导标准(试行)》,进一步提高用海项目准入门槛。严格按照《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4—2020年)》等相关规划区划要求,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市海洋局牵头,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3)严格污染排放控制,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严格审查海洋生态红线符合性,严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或在海洋生态红线区内从事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相关排放标准,强化企业总氮和总磷等污染物负荷削减。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倍量替代。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集聚区未按照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达标的,暂停审批该工业集聚区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市环保局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三)加强海上污染源控制。 /p p   1.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 /p p   (1)按照《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交水发〔2015〕133号)相关要求,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严格落实国家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相关环保标准,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 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天津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农委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2)加强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监管。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一律达到相应污染排放标准。船舶残油、废油一律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2017年完善船舶污染物报告、接收制度。按照国家要求,完善水路交通主要污染物统计指标及核算方法,逐步开展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天津海事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海洋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3)推进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能力建设,到2017年底,沿海港口等达到建设要求,并做好与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天津海事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天津港集团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2.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控。 /p p   (1)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并发布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工作方案,2018年底前滨海新区发布养殖水域涂滩规划。优化水产养殖区域布局,在近岸海域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市农委牵头,市海洋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2)推进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大力推动健康养殖示范场申报与建设。2017年复审验收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8家。(市农委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3)工厂化养殖企业要规范生产管理,优化养殖模式,合理降低养殖密度,提高水处理设备使用效率,减少养殖用水排放量。积极研究制定工厂化养殖排水集中沉淀处理技术方案并推动实施。推动不同养殖区域划片治理工作,最终达到集中治理。水产养殖用水排放要严格按照水产行业标准执行。(市农委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4)进一步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水产育苗、养殖生产用药要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兽药及其他投入品。育苗养殖生产单位要加强用药管理,尽量使用易分解、低残留渔用药物。禁止直接使用原料药和人用药,禁止将残余药液直接排放。加强水产养殖环节用药的监督抽查,重点开展对孔雀石绿、硝基呋喃代谢物等药物残留检测,坚决杜绝违禁药品使用,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不准上市销售,并依法进行处理。(市农委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四)保护海洋生态。 /p p   1.划定并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在完成我市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海洋生态红线管控体系建设。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组织市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天津市海洋生态红线区管理规定》(津政办发〔2016〕105号)。严格审核用海项目红线区符合性,将海洋生态红线区监测纳入我市海洋生态环境业务化监测体系,实施常态化监测,掌握红线区环境状况及变化,开展海洋生态红线区日常执法巡查,全面强化海洋生态红线区域管控。明确生态红线内湿地范围和名录,强化红线区内湿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2018年底前启动。(市海洋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天津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2.严格控制围填海和占用自然岸线的开发建设活动。认真执行围填海管制计划,围填海规模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内。加强围填海管理和监督,严格落实国家海洋局等部委制定的《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围填海管控办法》《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生态脆弱敏感区等区域海域禁止和限制实施围填海的规定,科学确定围填海总量规模,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近岸海域湿地的开发建设活动管理,应按照《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国办发〔2016〕89号)、《关于加强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海环字〔2016〕664号)等规定予以落实。(市海洋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3.保护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重要渔业水域。 /p p   (1)加强重点水域调查和保护。按照国家要求,加大对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调查研究和保护的力度。(市海洋局、市农委、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2)健全海洋生态系统监测评估,整合优化现有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资源,以日常监测为依托,进一步强化监测调查过程中的生态概念,优化海洋生态监测布局,健全评估体系。(市海洋局牵头,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3)实施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措施,因地制宜地采取保护与修复措施,切实保护水深20米以内浅海域重要海洋生物繁育场,逐步恢复近岸海域重要生态功能。加大增殖放流力度。到2020年,每年度增殖放流各类物种约10亿单位以上,促进渔业水域环境改善和渔业资源的恢复,提高渔民收入。(市农委牵头,市海洋局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4.推动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2018年底前,建立海洋生态补偿相关标准。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90号),研究建立我市海洋工程等开发活动、海洋保护区管理等领域生态补偿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我市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市海洋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5.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 /p p   (1)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编目。加强海洋外来物种防控,开展海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措施研究。优化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强化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提高海洋生物多样性管理水平。(市海洋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2)加大海洋保护区选划和监管力度,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执法及监管能力建设,在海洋保护区重要边界拐点布设界标和宣传标识,并加强维护。提升现有海洋保护区规范化能力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强海洋保护区选划,编制实施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要求,完成天津大港滨海湿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工作。开展海洋保护区监测监视和评价,掌握保护区环境状况及变化,结合天津海洋保护区综合监测监视系统和环境保护部遥感监测,加大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巡护力度。(市海洋局牵头,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3)加强湿地保护。将滨海湿地等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纳入海洋生态红线,通过建立保护制度、开展常态化巡查监测、建设多方位立体管控系统等措施不断强化重要保护区域管理体系建设。按照《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规定,由属地政府会同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共同推动七里海湿地核心区土地流转,解决湿地水源难题,实施湿地生态恢复修复工程,提升湿地生物多样性。(市林业局、市海洋局牵头,市水务局、市环保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6.推进海洋生态整治修复。加大沿海滩涂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开展人工岸线生态化修复工程与沿海滩涂生态保护和修复试点,恢复海岸带湿地自然功能,修复重要自然生境。到2020年,我市湿地面积(含滨海湿地)不少于2956平方公里。实施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严格控制各种占用大陆的自然岸线的建设活动,保护自然生境和自然岸线,到2020年,自然岸线长度保有率不低于5%。(市海洋局、市林业局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五)防范近岸海域环境风险。 /p p   1.加强沿海环境风险较大的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开展沿海工业开发区和石化、化工、冶炼等行业企业的环境执法检查,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 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坚决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通过一系列严格措施,清除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2.加强沿海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按照国家要求,提升船舶与港口码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我市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完善陆域环境风险源和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对近岸海域影响的应急方案,加强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对近岸海域影响的环境监测。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有关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编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探索建立健全沿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事局、市海洋局、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三、保障措施 /p p   (一)加强组织领导。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作为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年度重点任务列入清水河道行动水污染防治年度重点任务,由市清水河道行动分指挥部统一推动,各相关责任单位具体落实。(市清水河道行动分指挥部牵头) /p p   市有关部门对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污染物控制较差的区域实行挂牌督办,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并对相关区域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控制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污染物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牵头) /p p   (二)强化监督管理。加强近岸海域环境分析与预警,定期开展陆源污染与近岸海域环境形势分析,动态跟踪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近岸海域环境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近岸海域突出环境问题。(市环保局牵头,市海洋局、天津海事局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监测、监察、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上岗制度,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滨海新区及市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相关要求,依法查处打击通过非法入海排污口向近岸海域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推广移动执法系统建设,提升环境监察信息化水平,提高执法效率。(市环保局牵头,市海洋局、天津海事局、市水务局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三)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各级各类政策资金支持。市、区财政要加大对近岸海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统筹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各项任务,提升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实现方案目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市场化运营,逐步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健全投资回报机制。以合作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权益融合为目标,协助相关部门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海洋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四)强化科技支撑。强化本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和引领,鼓励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共性、关键、前瞻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鼓励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技术研发,部署实施相关科技示范工程,推动重点领域成果转化,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支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领域工程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开展陆域统筹污染控制、滨海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等领域研究。(市科委牵头,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五)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组织公众参与海洋保护公益活动,提升公众保护海洋环境意识。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科学普及、舆论宣传和技术推广。大力普及污染防治知识和先进实用方法,广泛宣传和交流各地开展水污染防治取得的成效、经验和做法,营造有利于源头污染控制、综合治理和循环利用的良好环境,逐步形成以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为荣,以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为耻的社会氛围,为保护生态环境奠定坚实广泛的群众基础。(市环保局、市海洋局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按照相关规定公开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海岸带开发利用等信息。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及时准确地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环保局、市海洋局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 “海洋环境安全保障”重点专项2016年度项目安排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改革过渡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资[2015]423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海洋环境安全保障”重点专项拟进入审核环节的2016年度项目信息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时间为2016年9月6日至2016年9月10日。对于公示内容有异议者,请于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书面材料,个人提交的材料请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单位提交的材料请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联系人:韩鹏、钱洪宝  联系电话:010-58884875/4877  传真:010-58884870  电子邮件:hanpeng@acca21.org.cn  qhb@acca21.org.cn  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  2016年9月6日  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海洋环境安全保障”重点专项拟进入审核环节的2016年度项目公示清单序号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 项目 负责人 中央财政 经费(万元) 项目实施周期(年)1 2016YFC1400100海洋声学层析成像理论、技术与应用示范浙江大学赵航芳40004.52 2016YFC1400200海洋声学探测技术研究西北工业大学杨益新19004.53 2016YFC1400300极地环境观测/探测技术与装备研发中国极地研究中心杨惠根54584.54 2016YFC1400400基于水下平台的系列化温盐深流浪潮测量仪产品化国家海洋技术中心李红志83045 2016YFC1400500船载海洋动力环境要素传感器产业化国家海洋技术中心刘 宁83046 2016YFC1400600海洋生物化学常规要素在线监测仪器研制及产业化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赵南京830472016YFC1400700海洋生物化学常规要素在线监测仪器研制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秦 伟830482016YFC1400800海洋生态常规要素在线监测仪器研制及产业化山东省科学院海洋仪器仪表研究所刘 岩83049 2016YFC1400900海洋光学遥感探测机理与模型研究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毛志华25004.510 2016YFC1401000新型海洋微波遥感探测机理模型与应用研究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林明森25004.5112016YFC1401100新体制风、浪超视距雷达探测技术及其验证湖北中南鹏力海洋探测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吴雄斌22244.5122016YFC1401200基于固定平台的海洋仪器设备规范化海上测试技术研究及试运行国家海洋技术中心王项南17004.5132016YFC1401300海洋仪器设备规范化海上试验中国海洋大学陈学恩35004.514 2016YFC1401400全球高分辨率海洋动力环境数值预报系统研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凌铁军26004.515 2016YFC1401500海洋重大灾害预报技术研究与示范应用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李宝辉10004.5162016YFC1401600中国近海与太平洋高分辨率生态环境数值预报系统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柴 扉10004.5172016YFC1401700全球高分辨率海洋资料同化技术研究与业务应用示范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朱 江14304.5182016YFC1401800全球高分辨率海洋再分析系统研制与产品研发国家海洋信息中心李 威14304.5192016YFC1401900海洋大数据分析预报技术研发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石绥祥14304.520 2016YFC1402000重大海洋动力灾害致灾机理、风险评估、应对技术研究及示范应用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侯一筠36584.521 2016YFC1402100浒苔绿潮形成机理与综合防控技术研究及应用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张学雷21004.522 2016YFC1402200海洋微塑料监测和生态环境效应评估技术研究华东师范大学李道季16004.523 2016YFC1402300海上交通溢油监测预警与防控技术研究及应用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宋文鹏18454.524 2016YFC1402400海上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技术研发及示范国家海洋局东海环境监测中心徐 韧19694.525 2016YFC1402500海上放射性事件跟踪监测与应急处置技术和装备研究清华大学王建龙20004.5262016YFC1402600两洋一海重要海域海洋动力环境立体观测示范系统研发与试运行中国海洋大学赵 玮39004.5
  • 国家海洋局十二五规划明确海洋环境监测需求
    仪器信息网讯 据国家海洋局网站消息,2013年4月11日,国家海洋局发布了《国家海洋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共十八章,分别就海洋资源管理、海岛保护与开发、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以及海洋防灾减灾、海洋权益维护等方面作了说明。   《规划》有多个章节涉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并着重强调了进行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的重要性。   《规划》强调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继续完善国家、省、市、县相结合的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开展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推进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提升装备能力和技术水平,实现对我国管辖海域各类环境要素的监测。建立海洋环境保护数据共享机制,深化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分析评价,完善海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和环境状况通报制度。   《规划》强调对入海排污口、直排海污染源、重大海洋工程等加强海洋环境监测监督 对赤(绿)潮易发区、集中海水养殖区、重要滨海浴场、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主要活动区域等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公众健康安全、海洋生态安全的海域开展海洋环境质量监测。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实行定期巡航监测,定期发布通报。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内分泌干扰物、生物毒素等的监测与评价。   《规划》强调了海洋生态保护的重要性,旨在通过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以提高国家监管力度,从而实现海洋环境管理由事后管理向全过程监管转变。   此外,《规划》还提出将加强生物基因资源调查力度,开发深海生物资源利用技术。同时也将开展极地微生物基因资源的收集和应用评估。表明在“十二五”阶段,海洋微生物资源利用技术,海洋生物重要功能基因研究等研究方向将得到重点支持。这对于全面贯彻海洋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协调发展的思想,积极推动海洋生物技术的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撰稿:裴熙详
  • “海洋环境安全”重点专项公布 青岛独揽6项目1.58亿资助
    p   近日,科技部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海洋环境安全保障”重点专项2016年度项目安排进行了公示,中国海洋大学、中科院海洋所、国家海洋局第一研究所、山东省科学院海洋仪器仪表所、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5家驻青单位承担的6个项目入围,超过立项数的1/5,项目经费达到1.58亿元。重点专项的支持,体现了青岛市在海洋环境安全领域深厚的研发基础,必将有力提升青岛市在该领域的研发和产业化水平。 /p p   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专项紧紧围绕提升我国海洋环境安全保障能力的需求,重点发展海洋监测高新技术装备并实现产业化,培育一批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基地,仪器装备自给能力提升到50%以上 重点发展全球10公里分辨率(海上丝绸之路海域4公里分辨率)海洋环境预报模式,提供多用户预报产品并实现业务化运行 重点构建国家海洋环境安全平台技术体系,实现平台业务试运行,支撑风暴潮、浒苔、溢油等重大海洋灾害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 /p
  • 海洋环境与生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被中国科技协会授予“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近日,中国海洋大学海洋环境与生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授予“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称号,这是中国海洋大学继物理海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之后第二个国家级科普科技教育基地。本次认定工作从2009年6月开始,全国共有600多家单位进行申报,最终406家单位获得批准。这是继1999年和2005年以来开展的第3次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命名工作。   海洋环境与生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依托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自成立以来,实验室紧密围绕海洋环境与海洋生态学科的前沿领域和热点问题开展研究,在近海环境动力过程及其对生态系统的影响、近海典型污染物的环境行为及控制、海岸带工程环境与水资源保护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据悉,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是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和场所,是为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重要科普基础设施。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命名期限为5年。
  • 热带海洋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通过科技部验收
    7月5日,国家科技部组织专家在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对热带海洋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了验收。验收专家组由来自全国各院校国家重点实验室的9名知名专家组成,组长为厦门大学焦念志院士。验收会由科技部基础研究管理中心吴根处长主持。   科技部基础研究管理中心李旭彦主管就国家重点实验室总体要求、建设验收内容和注意事项等作了详细说明。专家组听取了热带海洋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施平研究员的建设报告,并与实验室人员进行了交流,现场考察了实验室的科研用房、仪器设备、科研进展及工作氛围等建设运行情况。   专家组经讨论后认为,热带海洋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紧密围绕南海及近邻海域海洋动力过程及其环境效应开展南海环流和区域气候、热带海洋中小尺度动力过程、热带海洋动力过程的环境效应、海洋观测与资料同化技术等方向的基础理论与应用技术研究。实验室研究方向明确、重点突出、特色鲜明。建设期内,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成效显著 按建设计划完成仪器设备购置、安装、调试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为创新研究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科研进展,在南海环流及其动力机制、南海典型生态&mdash 物理过程耦合特征等方面取得重要创新成果,在印度洋海洋-气候变化过程、南海近海环境与生态变化等方面取得显著进展,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 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运行与开放情况良好 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高度重视实验室建设,促进了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   经讨论,专家组一致认为热带海洋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在科学研究、队伍建设、科研条件建设、制度建设、对外开放与运行管理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完成了建设计划任务书各项要求,同意通过验收。   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基地建设处处长傅小锋肯定了实验室近两年在平台条件建设方面取得的显著进展 同时,希望实验室在不断扩大野外观测台站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所内实验条件平台建设 在重视实验观测的同时,也要不断提高计算模拟和理论模型研究的能力。
  • 全国首家四方共建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在泉州成立
    经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泉州市政府、惠安县政府(以下简称&ldquo 四方&rdquo )研究决定,日前,四方在省海洋与渔业厅签订了《泉州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共建协议》,标志着四方共建泉州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以下简称&ldquo 预报中心&rdquo )事宜取得实质性进展。据了解,国家、省、市、县四级共建区域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在全国尚属首次。   根据共建协议,预报中心的主要职责为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泉州市管辖海域的海洋观测、监测、预报系统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承担泉州市海洋环境监测,组织开展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含海洋灾害)的应急监视、监测工作 负责开展泉州海域海洋环境预报、海洋灾害警报工作,发布常规预报、海洋灾害警报、专题保障预报等。预报中心依托在国家海洋局崇武海洋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ldquo 崇武海洋站&rdquo )开展工作,人员组成以崇武海洋站人员为主,不足部分采取劳务派遣的形式予以解决。预报中心的行政管理以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为主,共建的其他三方为辅 业务管理由共建的四方共同管理。该中心2015年计划投资1488万元,其中国家海洋局拨付998万元,省海洋与渔业厅拨付290万元,市政府出资200万元,在泉州开展海洋环境观测、监测和预警报能力建设。   市海洋与渔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四方共建预报中心,将有效整合国家和地方在我市的海洋环境观测、监测和预警报资源,避免在海洋观测、监测和预警报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的重复投入,有利于提升国家海洋部门和地方的协作关系。预报中心的建设,将大大提升我市的海洋环境观测、监测和预警报能力,为我市海洋防灾减灾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撑,有力促进我市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S185培训验收成功
    S185 机载高速成像光谱仪获得了越来越多研究者的认可,近日安洲科技来到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进行S185的验收培训并试飞成功。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海洋中心”),创建于1959年,是生态环境部直属事业单位。海洋中心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是从事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与保护工作的国家级业务中心。长期以来,海洋中心以满足国家海洋生态环境管理需求为导向,以监测业务为核心,以监测评价技术为基础,形成了涵盖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海洋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海域使用监管和海岛保护、海洋灾害预警和应急等综合科研业务能力,海洋中心编制的各类信息产品为国家或区域海洋生态环境管理、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环境灾害和突发应急事件处置以及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行动决策等均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图为飞行测试场景图图为SAM光谱角分类制图图为RGB拼接大图
  • 新法解读|生态环境部海洋司胡松琴:为地方政府加紧法律“紧箍咒”
    “这次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聚焦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总结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经验,有许多制度创新和务实管用的举措。”生态环境部海洋司副司长胡松琴在解读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时表示,新修订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为地方政府落实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任务措施目标加紧法律“紧箍咒”。完善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增强了法律震慑力“比如建立了海洋环境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胡松琴举例说,这次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于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的海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区域限批和约谈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措施,这将有利于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为地方政府落实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任务措施目标加紧法律“紧箍咒”。胡松琴指出,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确立了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制度。在渤海、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等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实践的基础上,这次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划定国家环境治理重点海域及其控制区域,制定综合治理行动方案,沿海省市地方制定其管理海域的实施方案,开展综合治理。“这将为巩固前期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继续深入实施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持续改善重点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提供重要制度保障。”建立了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制度。“海洋垃圾是人民群众感受最直接、反映最强烈的海洋污染问题之一。在部分沿海地区,海洋垃圾问题比较突出,尚未实现常态化清理处置,影响岸滩环境和公众亲海体验,部分海洋垃圾难以降解,还会被海洋生物和鸟类误食并损害海洋生物栖息环境,威胁海洋生物多样性。”胡松琴指出,这次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聚焦海洋垃圾这一突出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明确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管理海域的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清理制度,统筹规划建设陆域接收、转运、处理海洋垃圾设施,明确海洋垃圾管控区域,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拦截、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并组织实施。“这些规定体现了系统治理的思路,多环节多举措遏制海洋垃圾入海数量,通过拦截、收集、打捞已经进入海洋的垃圾并上陆处理,形成了海洋垃圾陆海统筹治理的闭环。”“这次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还在海上排污许可、入海排污口、入海河流治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海洋倾废等方面作出一系列新的规定同时,在法律责任方面也增加了处罚事项、加大了处罚力度、丰富了计罚方式和处罚手段。”胡松琴指出,这些有效解决了“该硬不硬、该严不严、该重不重”的问题,完善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增强了法律实施的震慑力。加强对海洋倾倒监管,新增连带责任制度,建立信用记录与评价应用制度“这次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在加强对海洋倾倒监管方面有了一些新的规定。”胡松琴表示,海洋倾废监管对于统筹做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次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针对海洋倾废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国内实践经验与国际履约成果,完善审批与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一是加强废弃物源头管理。继续实施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制度,以严格管控海洋倾倒的废弃物种类,从源头避免和减少海洋倾废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同时,进一步落实“预防为主、源头防控”等原则,在这次修订的法律中增加“国家鼓励疏浚物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避免或者减少海洋倾倒”有关规定,严控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数量,统筹做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高质量发展。二是科学布局海洋倾倒区。进一步强化海洋倾倒区的科学布局和全局性谋划,增加倾倒区规划制度,明确倾倒区规划应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规划统一开展倾倒区选划,以科学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优化我国海洋倾倒区的布局,特别是近岸和远海倾倒区的分布比例,尽可能减少倾倒活动对倾倒区及其周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法律规定要定期对倾倒区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制定并实施调整、暂停或封闭倾倒区等管理措施。三是完善许可及监管制度。深化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倾废许可审批层级,明确海洋倾废许可有关申请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提出。强化产生废弃物单位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明确由产生废弃物的单位作为倾废许可申请的主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针对倾倒作业船舶等载运工具,增加安装使用符合要求的海洋倾倒在线监控设备等规定,并强化倾倒作业报告制度,有效提高监管效能。四是强化法律责任及监督执法。针对海上违法倾废活动频发、违法处罚偏软偏轻等问题,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提高了处罚金额,增加了一定时间内行业禁止等处罚手段,以及扣押船舶等行政强制措施。新增了连带责任制度,明确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等,同时还建立了信用记录与评价应用制度,对违法活动形成有力震慑。
  •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与中科院遥感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12月1日,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与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签署仪式暨“遥感卫星应用国家工程实验室海洋遥感部”挂牌仪式在遥感所举行。遥感所所长顾行发和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主任王玉银分别代表双方在协议上签字。   签署仪式   遥感所与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在前期共同承担国家海洋局“渤海污染立体监测与动态评价”专项工作,双方有着良好的合作基础和资源优势。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将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惠共赢,共同促进海洋遥感业务化应用,提升海洋遥感监测技术水平。   根据协议,双方将在海洋遥感前沿技术、海洋环境遥感监测、海域使用遥感动态监测和海洋灾害应急监测等方面紧密合作联合攻关,开展海洋遥感业务化应用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和业务化示范,形成科研与行业业务密切结合的创新联盟,促进遥感手段在海洋领域的业务化应用,推动海洋遥感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进程。   与会人员还就工程实验室海洋遥感部团队建设、2010-2011年工作计划、合作方案及内容等进行讨论。签署仪式后,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领导一行参观了国家航天局航天遥感论证中心、行星制图与遥感研究室。
  • “海洋环境安全保障”重点专项 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强国战略部署,按照《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要求,科技部会同国家海洋局、交通运输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等部门,共同编制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海洋环境安全保障”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本专项紧紧围绕提升我国海洋环境安全保障能力的需求,(1)重点发展海洋监测高新技术装备并实现产业化,培育一批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基地,仪器装备自给能力提升到50%以上 (2)重点发展全球10千米分辨率(海上丝绸之路海域4千米分辨率)海洋环境预报模式,提供多用户预报产品并实现业务化运行 (3)重点构建国家海洋环境安全平台技术体系,实现平台业务试运行,支撑风暴潮、浒苔、溢油等重大海洋灾害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 p   本专项执行期从2016年至2020年,2016-2017年重点围绕海洋环境立体观测/监测的新技术研究与系统集成及核心装备国产化、海洋环境变化预测预报技术、海洋环境灾害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国家海洋环境安全保障平台研发与应用示范四个重点任务启动了44个项目。2018年拟支持21个项目,同一指南方向下,如未明确支持项目数,原则上只支持1项,仅在申报项目评审结果相近,技术路线明显不同,可同时支持2项,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中期评估结果,再择优继续支持。国拨经费概算约3.7亿元,其中典型应用示范类项目所用经费不超过30%。 /p p   本专项以项目为单元组织申报,项目执行期3年。对于典型应用示范类项目,要充分发挥地方和市场作用,强化产学研用紧密结合 对于企业牵头的应用示范类任务,其他经费(包括地方财政经费、单位出资及社会渠道资金等)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除有特殊要求外,所有项目均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研究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每个项目下设课题数不超过6个,项目单位总数不超过10家。 /p p   本专项2018年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p p   1. 海洋环境立体观测/监测新技术研究与核心装备国产化 /p p   1.1新型海洋监测仪器设备研制 /p p   研究内容:(1)研究水下目标电、磁感应特征及其探测技术,建立水下目标探测、追踪方法,突破海洋电、磁监测系统关键技术,研发基于固定平台的海洋电、磁探测/监测设备,形成海洋电、磁监测系统,并进行应用示范。(2)开展拖曳式光学、温度、盐度、压力传感器阵列总体设计 自主研发拖曳式海洋光学环境传感器、荧光传感器、电导率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阵列锚链含有数据传输和供电系统。形成用于200米深度测量海洋潜流、洋流尺度的在线设备。并开展示范应用。 /p p   考核指标:(1)建立一套水下目标电、磁探测监测系统 设计工作深度不少于1000米,系统阵列探测范围不小于2000米 具备实时数据回传及处理能力 完成海上试验验证,系统连续运行时间不少于6个月。(2)海洋光学传感器:测量海水对波长340 nm至1100 nm的吸光度,测量精度0.0001 AU,响应速度(0.05s,功耗(2 W 荧光检测器:测量海水中叶绿素藻类,检测下限0.05(g/L,响应速度(0.05s,功耗(1.5 W 电导率传感器:长期耐受海水腐蚀,抗生物附着,功耗≤0.5W,测量准确度± 0.0005S/m,月漂移≤0.0005S/m,响应时间≤0.1s 温度传感器:测量准确度± 0.01℃,年漂移≤0.01℃,响应时间≤0.1s,功耗≤0.3W 压力传感器:测量准确度± 0.2%F?S, 年漂移≤0.1%F?S,响应时间≤0.1s 传感器部件国产化率90%以上。 /p p   拟支持项目数:针对水下目标海洋电磁设备、拖曳式光温盐深传感器阵列,拟分别支持1个项目。 /p p   1.2海气界面快速机动组网观测系统技术与应用 /p p   研究内容:开展海气界面快速机动组网观测系统总体设计 研发海上自主接入快速组网和数据自动传输技术 集成自主研发的船载和机载投弃式海气界面观测设备、波浪滑翔器及组网通信设备,并辅以无人艇观测系统、无人机观测系统等,形成具有高时空分辨率的海气界面水文气象参数实时测量与传输的快速机动组网观测系统,并开展示范应用。 /p p   考核指标:海气界面快速机动组网观测系统具备实时、同步观测能力,观测参数包括海表温度、盐度、波浪场、流场及海面风、温、湿、气压等 波浪滑翔器最大航行距离不小于4000千米,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具备不低于20千克的搭载余量 无人艇最大航速不小于12节,续航能力大于200千米 机载投弃式海气界面观测设备气象观测高度不小于1000米 船载投弃式海气界面观测设备支撑时间不小于6个月(测量1次/1h) 主要移动节点(不少于3类)组网半径不小于100千米,完成3类以上节点的协同观测任务,组网观测应用示范不少于3个月。 /p p   1.3深海海底观测网无线拓展观测系统 /p p   研究内容:研发基于深海海底观测网的长时序无线双向声传输、深海多源传感器时钟同步、极低频声学信号处理等关键技术,构建由1个移动节点、5个无线固定节点(传感器类型大于2种)与海底有缆观测网主基站相结合的观测系统,开展示范应用。 /p p   考核指标:无线节点与主基站传输速率大于1000bps、最远传输距离不小于20千米,工作深度不低于2000米,无线节点组网连续工作时间不低于1个月 水下驻留时间不低于10天,最大观测半径不小于30千米。 /p p   1.4极地冰区观测技术研究与科学应用 /p p   研究内容:(1)基于极区自主冰架热水钻机系统进行极地科考适应性改造研究,在南极埃默里冰架区域进行钻探试验,开展冰架气象、冰架移动及冰下海洋环境同步观测,同时进行冰架底部附着冰、冰架下海水取样等工作,对冰架下方水团、底部冻融过程、冰架不稳定等科学问题开展研究。(2)开展冰层波导声学特性及海冰界面下声场特性研究,获取极地海冰区声学参数 研制声信号检测与无线电通信一体化的冰层检波器,开展极地海冰区声学试验。(3)开展极地气垫破冰/运输平台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兼具低速破冰与高速运载巡航能力的小型气垫破冰/运输平台,为极地科考、我国北方结冰内河及渤海湾等区域提供高效破冰/运输平台。 /p p   考核指标:(1)完成埃默里冰架不同区域3个站点以上的气象观测、冰架位移跟踪和钻孔及冰下环境观测,在每个站点钻取冰架表层、中部和底部附着冰冰芯样品共计不少于20米,采集不少于3个冰架钻孔下海水样品不少于10L 各钻孔下海水温盐流参数连续观测周期不小于1年。(2)建立冰层波导声学特性及冰界面下声场特性模型,冰层检波器频带范围5Hz~8kHz、灵敏度不小于1V/g 声波探测分辨率不低于100米 构建极地海冰区5节点分布式演示系统,设备工作温度-50℃~30℃,数据接收率不低于85%。(3)完成小型极地气垫破冰/运输平台工程样机研制,系统总重量约30吨 航速不低于2节情况下,破冰厚度不小于0.30米 运输模式下最大航速不低于25节 完成示范应用。 /p p   拟支持项目数:针对自主冰架热水钻机系统、冰层波导声学特性及冰界面下声场、极地气垫破冰/运输平台,拟分别支持1个项目。 /p p   2. 海洋环境变化预测预报技术 /p p   2.1格陵兰冰盖监测、模拟及气候影响评估 /p p   研究内容:开展格陵兰冰盖、溢出冰川及周边海冰变化过程的强化卫星遥感监测和典型区域高分辨率现场观测 改进冰盖动力学模型与冰盖-海平面变化相关模型,利用冰芯资料进行动力学模型参数检验 发展大气和海冰-海洋耦合数值模式,并利用观测资料和数据同化技术,估计和优化耦合模式的关键参数,建立格陵兰及周边区域高分辨再分析资料集 研究格陵兰冰盖与北极海冰变化及北半球气候的相互影响机制。 /p p   考核指标:建立我国自主的格陵兰冰盖动态监测技术体系(国产卫星、无人机及地面监测系统),完善冰盖水文-动力学过程遥感监测技术,开展2~3颗国产卫星应用,研制不少于10种水文动力学过程关键参数的高分辨率数据产品,构建1~2个典型冰盖—溢出冰川—海冰系统动态监测系统并示范应用不少于6个月 形成2000年以来的格陵兰冰盖高分辨率观测资料,提供格陵兰冰芯过去10万年以来温度、积累率、冰盖高程、温室气体等关键参数的最新记录,获得优化的海冰—海洋耦合数值模式及关键参数,生产再分析资料跨度不低于30年,格点分辨率均优于5千米。 /p p   2.2海洋数值预报云计算技术研究 /p p   研究内容:研究高性能数值计算人机交互自动优化分析技术,实现模式系统的性能优化循环模型自动构建,并基于模式进行自动的运行特征数据收集、瓶颈点评估结果自动生成 研究基于“互联网+”的海洋数值预报计算云系统和存储云系统,为海洋预报业务系统用户按需提供实体或虚拟的计算、存储和网络等资源。 /p p   考核指标:建立交互式数值计算模式自动优化分析系统1套,建设海洋数值预报计算云和存储云系统1套,终端用户可远程登录连接到云端进行高性能计算作业的提交、管理等。 /p p   3. 海洋环境灾害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 /p p   3.1近海生物资源与环境效应评价及生态修复 /p p   研究内容:开展近海典型海区生物多样性研究与保护技术研发 阐明典型生态系统食物产出过程与生态环境效应 开展多营养层次生物资源承载力评估 阐明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影响 开展近海生物资源养护与退化水域生态修复基础研究与技术研发。 /p p   考核指标:构建黄渤海以兼具有生态与经济效益的新型海洋生态牧场示范区不少于2个,东海以生物资源养护和栖息地修复的生态牧场示范区不少于2个 南海以生境修复为目的的岛礁和新型生态牧场示范区不少于2个 示范区海洋生物资源量提高20%以上。 /p p   拟支持项目数:针对黄渤海、东海、南海不同海区生态类型,拟分别支持1个项目。 /p p   3.2近海生态环境安全监测技术体系研究 /p p   研究内容:研发海洋生物主体组分微型生物监测新技术,阐释碳汇过程的近海生态、环境安全效应,从碳汇链条主线解析长期困扰我国的近海环境问题(富营养化、化学需氧量、缺氧、酸化等)的诱因和驱动力 在此基础上研发微型生物碳汇调控技术与相应的环境安全评价体系 建立基于碳汇主线的生态环境管理方案 并通过模拟示范向国际推广。 /p p   考核指标:研制2~4项微型生物与水质环境指标业务化新技术规范,制定微型生物环境指标体系,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补偿定量指标体系,并通过相关国际组织推广应用。 /p p   3.3极地生态环境演变与生物技术研究 /p p   研究内容:(1)研究南极企鹅基因进化树构建及企鹅物种在地质历史中的环境演化分析,研发南极企鹅栖息地高分辨率遥感及变化监测技术并实现全南极企鹅栖息地制图,分析环境变化对企鹅栖息地变迁的影响 (2)研究南极磷虾资源产出关键过程与渔场形成机制,构建南极磷虾中心渔场探测与渔业生产保障技术,研发南极磷虾高效生态捕捞、船载加工和陆上深加工等关键技术与装备,研发一批南极磷虾高附加值产品,建立南极磷虾产品检测方法与质量标准 (3)研究极地微生物生物多样性及其演替机制、生命特征及适应性机制及其生态效应,研究极地微生物资源潜力评价、勘探、获取、培养和保藏技术。 /p p   考核指标:(1)完成全部南极企鹅物种的全基因组测序,解析南极企鹅的进化关系和分化过程,建立卫星、无人机平台企鹅栖息地遥感调查技术体系并实现全南极企鹅制图。(2)探明南极磷虾渔场的形成机制 实现南极磷虾连续捕捞与船载加工主要装备国产化,主要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研发高附加值南极磷虾产品10个以上,2~5个产品获得批文并实现产业化 建立南极磷虾主要高附加值产品质量标准5个以上。(3)分离、鉴定极地来源微生物2000株以上,保藏500株以上,完成50株极地功能微生物菌株的基因组测序和功能注释,初步建立极地微生物基因资源库 获得10个以上具有应用潜力的极地微生物来源药物先导化合物、10个以上新生物制品候选物并完成初步的功效研究和应用潜力评价。 /p p   拟支持项目数:针对企鹅基因进化树、南极磷虾、极地微生物,拟分别支持1个项目。 /p p   4. 国家海洋环境安全保障平台支撑技术 /p p   4.1海洋动力灾害观测预警系统集成与应用示范 /p p   研究内容:针对风暴潮、巨浪、海冰等典型海洋动力灾害,集成已有海洋环境业务化观测及预报系统及本专项研发的海洋动力灾害观测技术、装备和相关标准、预报模式和风险评估模型等,构建分级联动的海洋观测预警一体化智能应用平台 研发从现场数据采集到产品分发的全流程灾害预警系统运行控制关键技术 针对交通运输、渔业生产、休闲旅游、海上油气开发等行业,研发适用于不同用户需求的预警产品,在典型区域开展示范应用。 /p p   考核指标:示范运行发布预警报产品不少于50种,响应时间3小时以内,风、浪等要素实现10千米网格化预报 集成观测手段不少于10种,实时观测站点不少于50个 实现灾害现场观测数据、视频资料实时回传及应急决策指挥联动 示范运行时间不少于9个月。 /p p   4.2北极环境遥感与数值预报合作平台建设 /p p   研究内容:与北欧国家合作北极环境遥感和数值预报,联合建立北极卫星遥感地面站,实现基于中欧多源卫星的遥感数据本地接收、快速处理和反演研究,联合研发大气、海冰、海洋和陆地多要素准实时卫星监测产品和同化资料、冰-海-气耦合模式,研发北极海洋大气环境要素短期及中长期预报预测技术,发布多要素数值预报产品。 /p p   考核指标:在北极地区合作新建卫星地面接收站1座,合作天线2个,稳定接收不少于5颗中欧卫星数据 建立1~2个北极联合观测站,实现对海洋、大气和海岛海岸带的观测 面向国际发布大气海冰海洋多要素中欧卫星遥感监测产品不少于5类,预报产品要素不少于10种,为国际北极科考船和商船提供保障服务不少于3批次。 /p p   有关说明:项目申报单位对卫星地面接收站建设提供1:1配套经费,并保障接收站业务化运行。 /p p   4.3面向气候变化的极区大气与空间环境业务化监测与研究 /p p   研究内容:在现有极区高层大气监测基础上,完善与拓展极区大气与空间环境业务化监测网络体系,实现对极区大气准全高程观测。基于对极区各圈层大气观测,分析太阳风能量注入对极区电离层的影响,探索极区电离层与中性大气相互作用,研究极区中高层大气动力学过程、以及极区大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响应,探索能量从太阳至地球气候系统间的传输和耦合过程,理解极区空间天气与全球气候变化的关系。 /p p   考核指标:完成极区空间天气活动和准全高程大气协同观测实验,获得实验数据集2套 建立高纬电离层理论预测模型,揭示太阳风能量注入对极区电离层的影响机理,构建极区电离层与中性大气相互作用评估方法。 /p p   4.4海上丝绸之路运输环境安全保障服务系统集成与应用示范 /p p   研究内容:基于数字航路构建面向海上丝绸之路的智能服务一体化应用系统,开展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海上智能交通走廊示范应用 研究复杂海况条件下的通航安全、航线设计和躲避对策,研发多船动态建模技术和协同仿真技术,构建海上丝绸之路关键水道和支点港口安全航行综合仿真平台 发展面向绿色船舶和绿色港口的多式联运海洋环境安全保障服务技术,研究构建海上丝绸之路支点港口服务相关系列标准和指南 集成研发符合国际公约要求的船舶污染风险防控技术,搭建海上丝绸之路船舶污染风险防控服务平台。 /p p   考核指标:构建面向海上丝绸之路的智能保障服务系统并示范应用9个月 安全航行综合仿真平台可开展不少于6艘船舶的动态建模和协同仿真,提供的三维场景数据库不少于8个 绿色船舶和绿色港口服务形成3项以上国际标准和指南提案 集成5种以上符合国际公约要求的风险防控技术,形成配套服务标准。 /p p   有关说明:研究成果需服务于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和大型航运企业的业务管理并开展示范应用。 /p p   4.5滨海核电运行安全典型致灾生物监测防控技术与集成示范 /p p   研究内容:开展影响我国滨海核电站冷源安全运行的典型致灾生物大规模聚集的成因分析与控制方法研究 研究典型致灾生物的综合监测、预警与处置技术 系统集成有关致灾生物的监测与防控技术,构建决策支持系统,开展示范应用,实现与海洋环境安全保障平台的对接。 /p p   考核指标:集成系统至少包括水母、棕囊藻、海地瓜、毛虾等4种典型致灾生物,建立海地瓜、毛虾等2个典型致灾生物的在线监测系统,制定监测预警处置技术标准(送审稿),24~48小时威胁性灾害发生预警准确率大于70%,精细化预报时间满足核电安全应急处置预警时间不少于1小时的要求,单个示范区示范时间不少于6个月。 /p
  •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韩庚辰副主任一行视察朗诚
    2013年6月27日上午,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韩庚辰副主任、业务计划处霍传林处长、林忠胜研究员、鲍晨光助理研究员等一行在深圳市海洋环境与资源监测中心周凯副主任的陪同下,莅临朗诚公司视察指导工作,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座谈。 朗诚公司朱伟胜总经理率领海洋技术事业部全体同事对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会上,朱总全面介绍了朗诚公司的情况和主要业务;海洋技术事业部数据应用工程师胡蓉汇报了海洋浮标自动监测系统在深圳海域的分布和应用,并对深圳海域浮标监测应用服务平台五大功能模块进行了汇报,展示了海洋浮标自动监测系统的业务化运行流程图及相关的可视化文件。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领导对朗诚公司在海洋环境监测方面所做的创新工作表示充分肯定,韩副主任指出,作为一个民营企业,能够对海洋浮标自动监测系统进行产业化和业务化运用,且完全创新了海洋浮标监测的运营模式,实属难能可贵,深圳经验值得全国推广。韩副主任强调,浮标在线监测的数据质量非常重要,是其他业务化应用的基石,要采取科学的维护保障措施,保障在线数据稳定和准确。 会议结束后,韩庚辰副主任一行在朱总的陪同下参观了朗诚公司&ldquo 海洋与环境技术研发中心&rdquo 实验室。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