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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保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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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放开啦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相关工作的通知苏环规﹝2015﹞3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和培育社会力量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有效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验收监测申请项目多、验收监测实施单位少、现场监测等待时间久、监测报告(表)编制周期长等问题,依据《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关于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37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根据项目类型由以下单位承担:  (一)应当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且属于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汽车、水泥、电子、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焚烧、化工、制浆、酿造、涉及重点重金属(铅、汞、镉、铬、砷)排放的项目,其验收监测报告由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编制;其余工业类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或备案有相应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编制。  (二)生态类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有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或备案有相应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的环评技术评估机构承担。承担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三)工业类、生态类以外的其他类别项目,其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或备案有相应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编制。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有相应资质)或委托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或备案有相应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现场监测工作。  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编制单位应当加强对现场监测单位的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编制单位对验收监测(调查)结论负责。现场监测单位对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  编制单位及现场监测单位相关资质和能力证明、编制单位委托现场监测单位相关材料等复印件应当作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附件。  三、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项目负责人及编写人应当持有环保部或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培训合格证或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现场监测负责人应当持有环保部或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培训合格证。  项目负责人及编写人必须为编制单位在编在职的正式员工,现场监测负责人必须为现场监测单位在编在职的正式员工。  项目负责人及编写人、现场监测负责人的相关资质及在职证明复印件应当作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附件。  四、各级环保部门发现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暂停承接其他项目验收监测(调查)工作。  (一)未按标准、规范要求编制报告(表)的;  (二)报告(表)内容与项目实际情况差距较大的;  (三)监测数据评价标准明显有误的;  (四)其他未按规定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的。  各级环保部门发现建设单位、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应依法对相关单位、个人从严从重处罚,并可以视具体情形依法撤销据此作出的行政许可。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将相关证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环保部门发现建设单位、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后,应当通报未通报、应当处罚未处罚、应当移交未移交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责任。  省环保厅将结合各级环保部门日常监管情况,逐步建立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及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和验收监测(调查)从业人员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规范验收监测(调查)市场。  五、本通知所指建设项目均不含核与辐射项目以及环保部委托审批(包含环评文件审批、竣工环保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保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按照环保部相关要求执行。  各类工业园区环境监测站经省辖市环保局确认同意后,可以视同县级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工作。  六、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09〕184号)文件以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自行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0月10日

  • 【分享】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污水监测培训幻灯(PPT格式)

    主要内容目的和对象 来源和种类 布点原则 监测因子和频次确定原则 采样技术与监测方法 质量控制与保证 数据处理与结果评价 实例分析现场调查:水从哪来?到哪去? 相应标准(以现行标准进行调整)技术规范:在哪测? 测什么? 怎么测? QA/QC、 数据统计和报告编写[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29512]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污水监测培训幻灯(PPT格式)[/url]

  • 环保部印发14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要求,结合不同行业的环境影响特点,环境保护部近期制定了制浆造纸等14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并于近日印发。 据了解,14个行业包括制浆造纸建设项目、制药建设项目、农药建设项目、化肥(氮肥)建设项目、纺织印染建设项目、制革建设项目、制糖建设项目、电镀建设项目、钢铁建设项目、炼焦化学建设项目、平板玻璃建设项目、水泥建设项目、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铝冶炼建设项目。 根据清单,重大变动包括项目规模扩大、建设地点重新选址、生产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环保措施变动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等情况。 环境保护部要求,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批其新增产能的项目。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可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将适时对清单进行补充、调整和完善。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对环境监测有何要求?

    环评制度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要求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环保部为推动实现“十三五”绿色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总体目标,于2016年7月15日印发了《“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环环评〔2016〕95号),并陆续发布配套改革文件,各地环保部门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在深化改革的同时,也发现,一些地方观念转变不到位,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现象;一些地方重放轻管,服务不到位,接的不好、接的不稳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管理粗放、把关不严,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环评文件时常出现;一些地方严格执行环评制度不到位,环评“刚性”约束不强。为落实环评改革措施,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在简化、下放、取消环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障环评制度效力,强化环评的“刚性”约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要求,生态环保部制定出台了《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根据该《实施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对环境监测有那些要求?

  • 环保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环保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修法实施前,由环保部门验收水固声污防设施)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 4号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规 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网址为http: //47.94.79.251。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kjs.mep.gov. cn/hjbhbz/bzwb/oth

  • 【我们不一YOUNG】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是否可由环评单位承担问题的回复

    根据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均未明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否可由该项目原环评单位承担。而目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管理人员及专家依然以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法》(原环保总局令第13号)中“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为依据,认为建设单位委托原环评单位开展验收工作。这是否合理呢?根据新的验收管理精神,个人认为,在明确主体责任的情况下,原环评单位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对项目实际情况更了解,在指导措施的落实情况下更具有针对性。请贵部明确在新的管理要求下,环评单位是否可以同时承担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呢?回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目前尚未废止,第十三条“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仍然有效,因此,虽然原环评单位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对项目实际情况更了解,但环评单位不可以承担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 先河1.17亿元中标河北省79个县级空气监测站建设项目

    [size=16px] 5月19日河北先河环保以1.17亿元中标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实施的河北省第二期79个县级环境空气监测站建设项目,采购仪器包括一氧化碳、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臭氧分析、PM2.5分析仪及配套设备共17类近千套设备。2013年,先河环保曾中标河北省64个县级空气站建设项目,合同金额8361.8万元。[/size][size=16px] 采购内容:1、二氧化硫分析仪90台/套 2、氮氧化物分析仪90台/套 3、可吸入颗粒物分析仪90台/套 4、臭氧分析仪79台/套 5、一氧化碳分析仪79台/套 6、PM2.5分析仪79台/套 7、城市环境摄影系统79台/套 8、全自动皂膜流量计79台/套 9、机、阀门等配件辅助设备79台/套 10、数据传输与网络化质控平台软硬件79座 11、质控设备(零气发生器、标气、阀门等)79台/套 12、动态校准仪79台/套 13、新建完善站房79台/套 14. PM10采样切割头85台/套 15. PM2.5采样切割头85台/套 16.室外监控摄影系统207台/套 17.质控设备升级(动态校准仪升级、零气发生器升级,数据采集仪,增加标气、阀门、机柜等)11台/套。[/size]

  • 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解读

    2017年7月16日,根据国务院令682号修订的《条例》,适应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环境保护工作形势发展、环境管理思路转变的需求,主要围绕“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目标”,创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简化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推动企业增强环保主体责任意识,强化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等重点内容修订。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以下几方面值得关注:1、明确了“三同时”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 设计阶段:要求环保设施按照环保设计规范编制环保初步设计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 施工阶段:要求将环保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进度和资金,施工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 调试阶段:要求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

  • 内蒙古获2360万元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投资

    近日,国家粮食局下达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6个,涉及5个盟市,总投资2360万元。国家粮食局在投资计划中明确:要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切实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并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制订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招标采购,强化项目督察,做好竣工验收,开展仪器设备登记造册和实施效果评价。该项目的实施将会提升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有效改善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薄弱的局面。  “十二五”期间,自治区12家质检机构共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投资6600万元,全部用于化验室配套设施改造、配置专用检测仪器设备,重点配置国内外先进“高、精、尖”检验仪器设备,各级质检机构检验能力取得长足进步。通过五年建设,按照合理布局、择优选用、因地制宜、共建共享的原则,形成了以内蒙古国家粮食质量检测中心为核心,覆盖全自治区粮食主产盟市和人口密集城市的粮食质量检测体系。目前,经国家粮食局授权的检验机构12家,其中,省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1家,盟市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9家,旗县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2家。自治区粮油质量检测中心、呼和浩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被国家粮食局授权为“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鄂尔多斯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等其他盟市检测机构通过粮食质量检测体系建设也具备了原粮卫生检验和食品检验的能力。  近年来,随着各级质检机构检验能力的不断提高,先后承担了自治区国家玉米临时存储粮的质量验收工作,为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做出了贡献。

  • 【我们不一YOUNG】关于建设项目变动的疑问的回复

    我是企业一名普通员工,从事环保管理工作。在工作中,对于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涉及到的变动,存在以下疑问:根据环发[2015]52号文件规定,如果一个建设项目的规模发生变动,而且变动在此文件附件《水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有所规定,例如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建设项目中储罐总数量或总容积增大了30%及以上,那么,是否还要由环评单位对此变动可能导致的环境影响进行详细分析,以确认此变动是否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是否加重?建议部长及时给予明确答复,以便企业对于建设项目变动及时进行判定,及时委托开展变动环境影响分析工作。谢谢!回复:你的来信“关于建设项目变动的疑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你所列举的“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建设项目 中储罐总数量或总容积增大30%及以上”,已在《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附件中列明,该情形的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属于重大变动,应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重新编制和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需单独通过确认其环境影响是否显著变化来判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新规早知道】环保部:饮用水源不达标将停批所有建设项目

    在住建部相关人士宣称“城市自来水厂出厂水质达标率由2009年58.2%提高到2011年83%”不久,顺着水箱和蓄水池、市政供水管道、自来水厂,环保部决定逆流而上,打响一场饮用水源地“保卫战”。《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面对近三亿农村居民饮用水不安全,约一半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比较严重的严峻形势,环保部将对没有按期完成保护区划定工作、饮用水水源环保状况逾期仍不达标的地区,采取“区域限批”措施,停批所有建设项目。

  • 史上最大单!先河环保独揽7388万国家空气监测网项目

    [size=6][b][color=#f10b00][size=4]与先河之前在北京、山东的中标金额相比,这个单子的金额真是大得无可匹敌了!这么大的单子居然只有先河这一家公司中标!这正常吗?[/size][/color]先河环保中标7388万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项目[/b][/size][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color=#1f3a87]仪器信息网[/color][/url] 2012-11-1 14:10:33 点击0次[align=center]  [b]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建设项目预中标提示性公告[/b][/align]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 年11 月 1 日,河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建设项目预中标公告》,公告显示我公司为预中标供应商,[b]预中标金额:人民币73,886,000元。[/b]  一、预中标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建设项目  采购项目标书编号:BOAOZB12211002  采购人名称: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河北博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内容:  1、臭氧分析仪61台/套   2、一氧化碳分析仪62台/套   3、PM2.5分析仪70台/套   4、城市环境摄影系统53台/套   5、配套采样系统、机架、稳压电源等辅助设备35台/套   6、数据传输与网络化质控平台软硬件65台/套   7、二氧化硫分析仪39台/套   8、氮氧化物分析仪40台/套   9、可吸入颗粒物分析仪41台/套   10、气象仪(五参数)34台/套   11、质控设备(动态校准仪、零气发生器、标气、阀门等)31台/套   12、站房建设及改造39个   13、能见度监测仪9台/套   14、一级温度计1台/套   15、一级气压计1台/套。  16、PM2.5手动手工比对检测仪33台/套。  项目实施地点: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指定地点。  预中标供应商名称: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预中标金额:人民币73886000元。  预中标公示期:2012年11月1日—2012年11月5日(三个工作日)。  二、预中标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预中标金额占公司 2011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营业收入的50.41% 若本次预中标项目最终签订合同并如期履行,将对公司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三、风险提示 截止公告日,项目尚在中标公示期,因此最终中标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项目具体内容、中标金额以最终签署的合同为准。待合同正式签订后公司将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 【世界环境日】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等文件要求,将温室气体排放管控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近日,生态环境部制定发布《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的发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全面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技术保障,能够推动建设项目温室气体与污染物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深度融合,有利于先进低碳技术措施的示范应用与推广,对提升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协同减污降碳与绿色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指南》明确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评价工作要求。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火力发电 4411”和“热电联产 4412”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改建、扩建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含异地迁建项目),聚焦二氧化碳排放,明确评价工作内容和程序,体现污染治理与温室气体管控“互动融合”,将相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相应章节。  《指南》规范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技术方法。考虑到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可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管理配额总量目标的设置及分配提供数据支撑和增量预警作用,《指南》兼顾统筹碳减排与衔接碳市场,将核算边界分为主要边界与其他边界两类。其中,主要边界核算方法与碳市场管控核算边界(发电设施)保持一致,其他边界包括脱硫脱硝工业过程、外购热力、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核算方法依据相关技术文件确定。改扩建项目的现有工程若纳入碳市场,可直接引用相关数据。  《指南》明确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评价要求。结合行业生产工艺与产品特点,《指南》明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指标为单位产品(电力、热力)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强调以国家或地方公开发布的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基准(标准)分析评价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没有相关基准或标准时,参考国内外同行业或同类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或碳市场碳排放基准值。此外,为提升《指南》指导作用,依据近年审批的火电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分类给出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参考值。  《指南》细化建设项目减污降碳协同措施比选原则。规定从源头防控、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回收利用等方面提出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减排措施和管理方案,并基于协同减排开展措施方案与比选分析。区分环境质量达标与不达标因子,统筹考虑碳排放量,提出基于污染治理达标可行技术与最佳可行技术的减污降碳措施比选要求,促进先进技术落地实施,确保协同减排效果不打折扣。鼓励通过“以旧换新”等方式,在减污降碳技术装备与工艺、清洁能源利用、温室气体捕集回收利用等方面开展工程示范与实践。  《指南》明确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监测与管理要求。提出编制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明确拟配备能源与排放计量/检测设备的数量、位置、技术要求等。鼓励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开展温室气体排放在线监测试点与实践。强调要结合碳市场相关要求,明确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方法、记录信息、保存年限等,相关减污降碳技术措施、跟踪监测计划等内容纳入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求助验收达人,哪些建设项目需配套购买相应的化验仪器设备,需具备哪些项目的分析能力?

    各位老师: 小弟新接触验收监测,头大啊!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09512.gif请教一下环保验收监测中对企业的环保检查中有“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工作情况”一项,其中提到了企业要有自己的监测计划和仪器设备,问一下有没有相应的文件明确规定哪些建设项目需配备哪些的化验指标所需的仪器?需要化验的周期或者频次? 还有您一般在日常工作中是怎么做的?求指点!谢谢 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09509.gif

  • 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的问题,请高人指点,顺便有没有相关的群可以加入??

    各位大侠: 小弟最近承担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在编制过程中遇到如下问题请您指点! 一、做废气现场监测时部分燃煤锅炉SO2实测值15mg/m3,根据HJ/T 57-2000中对于检出限的规定应该报“15mg/m3”,请问这种情况下折算浓度应该怎么报?我们仪器用的是KANE950,监测同一个锅炉时NO2测值为0,不存在负干扰问题,若按仪器1ppm(2.86mg/m3)报检出限的话就会避免这个问题; 二、对于未检出的因子,HJ/T91中规定废水项目按零计算,那么废气的话怎么计算?咨询某些专家说按检出限的一半来算,请问这个有没有相关依据? 三、现在工厂一般为订单式生产,为了配合验收企业会开一部分工序,负荷很难计算,请问对于生产负荷计算最实用方便的方法是什么? 四、对于小型企业污水和固废排放量只能用估算的方法或者直接让企业提供,请问有没有更好的方法可以更真实的得出这种小型企业的排污量? 五、对于废水流量监测,若为非固定生产周期的企业按照HJ/T91中规定相当复杂,实际应用时比较困难,您在此过程中怎么操作的?另外流量监测数据需要CMA资质么? 谢谢!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09509.gif

  • 【我们不一YOUNG】关于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如何认定的回复

    2016年,环保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84号),文件规定“输变电建设项目发生清单中一项或一项以上,且可能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其他变更界定为一般变动”。认定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是否需要“输变电建设项目发生清单中一项或一项以上”和“可能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加重”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方可认定为重大变动,若可能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减小,是否可认定为一般变动?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变化如何认定?回复: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84号),输变电建设项目发生清单中一项或一项以上,且可能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若经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变更未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加重的,应当界定为一般变动,无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转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修订版)

    环境保护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2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08年8月1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八年九月二日主题词: 环保 法规 环评 令 附件: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0765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url]

  • 新版《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经修订发布

    生态环境部日前印发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以下简称《风险导则》),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风险导则》修订的背景、思路及内容等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color=#b11717][b]问:《风险导则》修订的背景是什么?何时开始实施?[/b][/color][color=#3daad6][b]答:[/b][/color]现行的风险导则于2004年发布,至今已经有十余年的历史,较好地发挥了对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的指导作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科学认知程度的提高,现有导则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环保形势、社会发展水平。加之近年来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频发,暴露出企业和政府在生产安全、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置方面存在疏漏,引发了公众的极大关注。我部非常重视环境风险管控工作,近年陆续发布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等一系列加强环境风险管理的文件。为适应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环保发展新要求和环境风险防控新形势,着力提升导则的科学性、实用性,我部对导则进行了修订。导则于10月14日发布,考虑到落实导则要求需要过渡时间,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color=#b11717][b]问:《风险导则》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b][/color][color=#3daad6][b]答:[/b][/color]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管理的重点在于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议,为后续管理工作提供基础,提出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或完善的原则要求。本次修订重点考虑以下两方面:[b]一是结合管理实际,厘清风险评价思路。[/b]从我国环境风险管理实际需求出发,进一步厘清了环境风险评价思路,重点强化了对环境问题的分析和指导,弱化了安全分析方面的内容。[b]二是提升导则的科学性和规范性。[/b]引入国际先进的,以及实践检验中有效的风险管理方法、分析技术、防控措施,同时还参考借鉴了美国、欧盟等先进环境风险管理经验。增补了大量规范性和资料性附录,提高风险预测的科学性、风险防控的有效性。[color=#b11717][b]问:本次《风险导则》修订,主要修改了什么内容?[/b][/color][color=#3daad6][b]答:[/b][/color]本次导则修订从我国环境风险管理实际需求出发,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导则重构要求,主要对以下5个方面进行修改:[b]一是[/b]调整了导则的适用范围,明确不适用于生态风险评价及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b]二是[/b]改进了评价工作等级判定方法,增加风险潜势初判内容,简化低风险项目评价,规范中高风险项目评价工作;[b]三是[/b]规范环境风险识别和环境风险事故情形分析,提高风险识别的针对性和源强确定的科学性;[b]四是[/b]完善环境风险预测评价内容,各环境要素按确定的评价工作等级分别开展预测评价,技术要求与各要素导则相衔接;[b]五是[/b]细化环境风险管理要求,强调环境风险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的科学有效性,突出企业与园区和区域管理的联动,并与应急管理要求的衔接。修订后的风险导则提高了环境风险评价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将对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工作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

  • 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修订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url=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other/pjjsdz/202308/t20230823_1039154.shtml]《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HJ 349-2023,以下简称油气导则)[/url]。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就油气导则修订的背景、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b]问:开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b]陆上油气开发事关国家能源安全,环境影响评价是项目合法开工的前提,是关系陆上油气开发重大项目落地的关键因素之一。2007年首次发布实施的油气导则,结合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的特点,规定了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内容,在助力陆上油气开发的同时,有力推进了相关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近年来,随着行业新技术的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提高,油气导则面临着与法律政策文件及导则体系的新要求不一致、对非常规油气开发项目指导不够等问题,亟需修订。为此,我部在对2007版导则跟踪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了导则修订工作,在多次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本版油气导则,经生态环境部审议通过并发布。  [b]问:本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b]本次修订主要是为了提高油气建设项目环评的有效性,聚焦行业生态环境影响重点,强化源头预防的作用;响应《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10号)行业环境管理要求,助力提高行业项目生态环保水平,加快推动油气开发重大项目落地,促进行业绿色发展,统筹保障生态安全和能源安全。  一是衔接相关法规政策新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发布实施,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2019年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10号),创新提出了“区块整体评价,切实提高环评效能”等管理思路,并进一步细化了生态环保措施要求。上述新的生态环境管理要求需要在技术标准中落实。  二是聚焦行业快速发展面临的生态环保新问题。以页岩气、致密油气、煤层气为代表的非常规油气异军突起、产能迅猛增加,但其环境影响与常规油气开采显著不同。随着油气产能的提升,固废大量产生、油气采出水回注、生态扰动等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需要在环评中重点关注,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思路。  三是增强导则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由于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兼具污染影响、生态影响两类项目的环境影响特点,在环评实践中存在对评价范围划定和评价深度理解不统一、环评文件图件种类和制图精度不规范等问题,需要通过明确和细化相关技术要求,进一步提高行业环评工作规范性。  [b]问: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b]本次修订过程中强调整体性评价原则,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扩大适用范围。考虑油气开发行业发展趋势和特征,将页岩气、致密油气等非常规油气开发纳入。同时明确石油天然气勘探、滩海陆采油气田、海上油气田的陆岸终端、地面钻井开发煤层气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是新增总则内容。结合油气开发行业滚动开发的环境影响特征和多年实践,在总则中进一步规范了环评基本任务,并按照施工期、运营期和退役期分别明确环评工作重点。  三是明确工作程序要求。结合近年来环评导则新变化和工作实际,将环评工作分为三个阶段,细化各阶段的环评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  四是分类细化工程分析。按照油气开采流程,分类细化建设项目工程分析要求。根据区块整体开发特征,按施工期、运营期和退役期分别提出井场、油气处理厂、内部集输管线等工程内容的分析要求。根据非常规油气开发特点,增加油气资源特征、工程内容、压裂液组分等分析内容。对于滚动开发区块项目,细化现有工程回顾性评价技术要求。  五是完善环境要素评价内容。结合行业开发的生态环境影响特点和相关要素导则的制(修)订,进一步完善环境要素评价的相关内容。明确区块环评按照场站和内部集输管线分别判断评价范围和等级,细化评价因子,明确预测与评价情景。补充并细化地下水评价要求,明确回注井的地下水评价等级、评价重点。细化生态评价重点,增加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等相关分析内容。提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要求,助力行业减污降碳。  六是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根据油气开发行业环境影响特征,有针对性地增加土壤、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细化了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等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要求。根据退役期的环境影响特征,明确退役期环境保护措施要求。从规模、工艺、实施效果、责任主体、环境管理等方面,强化了环保措施落实的保障要求。  七是完善环境风险评价和环境监测等要求。根据环境风险导则,结合行业特点,细化环境风险评价的内容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要求。特别是强化了事故水池的设计要求。与排污许可相衔接,细化各环境要素的监测因子、监测位置等环境监测要求。  八是规范环评图件和评价因子要求。为进一步提升环评文件质量,规范环评管理,在附录中根据环评工作实际情况,按要素细化各类图件的内容和精度要求;根据行业环境影响特征和各类工程组成,在附录中明确各环境要素评价因子,规范评价内容。  [b]问:在下一步执行过程中,应注意哪些方面呢?  答:[/b]油气导则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在执行上留有缓冲期。考虑到执行时间节点,近期拟开展环评的一些项目,应考虑按照新导则开展工作。同时,我部会在缓冲期加强导则的宣贯工作,对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点对点服务,在严守生态环保底线的基础上,做好陆上油气开发重点项目环评保障,推动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助力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也可以与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或评估中心联系,我们将做好解答和指导。

  • 【分享】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HJ/T 403–2007)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保护环境,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一般技术性规范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的验收。其他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建设项目竣工后的日常监督管理性监测亦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065979.shtml

  • 【我们不一YOUNG】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海洋油气开发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b]关于印发《海洋油气开发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b]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海洋油气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7/W020240702599506391759.pdf]《海洋油气开发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url],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4年6月28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中国海警局,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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