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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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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转型相关的论坛

  • 【我们不一YOUNG】检验检测行业数智化转型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检验检测行业数智化的发展和转型并非一路坦途,充满了各种挑战与困难。[/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1)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滞后。在当前强调数字经济的科技环境下,数字化基础设施是推动检验检测行业向数智化转型的基石。但是,目前许多检验检测机构的基础检测设备并未跟上时代的步伐[2]。[/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首先,老旧检测仪器的普遍使用严重阻碍了行业数据的整合与数智化进程。某些仪器甚至未配备数据采集接口,数据无法有效传输与共享。其次,资金问题亦不容忽视。数智化转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用于设备更新、系统升级、软件开发等方面,这对于许多中小型机构而言,无疑是一项沉重的经济负担,导致转型之路步履维艰。[/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2)数据孤岛现象严重,数据格式不统一。检验检测行业的数智化转型推进中,明显暴露出前瞻性和战略性规划缺失的问题。这种规划上的不足,直接导致了系统设计的不完善,使得数据碎片化,各个组成部分间难以形成有机的整体,信息无法顺畅连接[3]。[/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特别是在仪器厂商和软件厂商各自为政的背景下,数据所有权、隐私保护及利益分配等问题迫使数据交互的壁垒愈发显现。各部分数据因缺乏统一的传输和共享平台而呈现割裂状态,数据格式混乱,无法有效整合。这一现象,被形象地称为“数据孤岛”。[/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这不仅阻碍了行业内部信息的流通与利用,也严重影响了数智化本应带来的效率提升和决策支持。数据孤岛现象是数智化发展过程中的一大障碍,它揭示了行业在迈向高度智能化、信息化过程中,亟需系统性的规划和协调。[/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3)标签缺失,数据混沌;分类不明,难以利用。[/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当前大部分人对于数据的认知还停留在采集数据、存储数据、管理数据,对于数据的深度挖掘还没有系统性的认识。人工智能的高效决策离不开精准的数据分类与整理,但是在数据采集环节,往往忽视了数据标签的重要性,未能做到未雨绸缪,对采集的数据进行细致的分类标注。没有有效的数据标签,就如同图书没有目录,虽然内容丰富,却难以快速找到所需信息。提升数据管理能力,实施有效的数据标签策略,是数智化转型的关键一步。[/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企业必须从数据源头做起,建立起完善的数据分类与标注体系,从而确保数据的质量与可利用性。[/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4)数据安全的重要性不容忽视。数智化转型过程中,数据无疑占据了至关重要的地位,被誉为变革中的核心资源。随着变革的推进,数据的安全问题也浮出水面,成为无法回避的挑战。首先,数据泄漏风险显著增加。转型过程中,数据的流动性和可访问性大大增强,这无疑为黑客和不法分子提供了更多机会。[/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由于数据保护措施的不足,敏感信息可能面临被非法获取和滥用的风险。其次,数据完整性受到威胁。在数智化环境下,数据经常需要在多个系统间传输和同步,这增加了数据在传输过程中被篡改的风险。如果被恶意篡改,可能导致决策失误,甚至引发重大事故。最后,数据所有权和使用权界定模糊。数智化转型中,数据往往涉及多方共享和合作,但数据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这可能导致数据纠纷和权益冲突。[/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5)综合性与专业人才双短缺。在数字经济时代,企业对人才的要求也更加严苛。企业需要的是能够横跨多领域、多学科的,学习能力更强的复合型人才以及数智领域有深入研究的行业精英。然而,人才市场却呈现出综合性人才与专业人才双双匮乏的状态。[/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首先,检验检测行业对技术要求较高,涵盖学科领域复杂,因此需要具有较强理论功底和技术融合应用能力的人才。然而,这类人才的培养需要相当长的周期,使得行业快速发展的需求难以得到充分满足。其次,检验检测行业在中国的起步相对较晚,导致专业人才的储备不足。[/color][/font][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color=#44444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球经济日益一体化,人才的流动性愈发加剧,其中一些人才可能会被其他更具魅力或者前景的行业所吸引,导致人才的动态变化[4]。[/color][/font]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的疑问

    [color=#00000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color]已经替代了原有的[color=#33333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color],但是为什么在[color=#00000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color]中的[align=left][b][color=#ff0000]3.3 资质认定评审[/color][/b][/align][align=left][color=#ff0000]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color][/align]仍然是要求符合[color=#00000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呢,这两者之间到底[/color]有什么关系呢?

  •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分包的问题

    求助各位大侠: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4.4.2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所有抽样、测量、检验、检测的设备。对检验检测结果有重要影响的仪器的关键量或值,应制定校准计划。设备(包括用于抽样的设备)在投入服务前应进行校准或核查,以证实其能够满足检验检测的规范要求和相应标准的要求。4.5.6检验检测机构因工作量大,以及关键人员、设备设施、技术能力等原因,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标注分包情况,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我理解为分包必须是机构有能力检测的项目,因为4.4.2条规定必须要求有所有仪器设备。所以分包的前提是机构有能力检验该项目,只是因为工作量大,或者人员有意外(生病、不在),或者仪器设备故障、损坏、未检定等)情况下进行分包。但还有人理解是没能力才分包,我觉得不符合准则要求。求大侠们指点!!!

  • 检验检测机构分包条件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与分包相关的管理文件和管理制度,在检验检测业务洽谈、合同评审和合同签署过程中关注分包的情况,确实需要分包时,根据新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应当符合以下五个条件:一、检验检测机构分包要有文件规定 二、检验检测机构分包需事先通知客户并经客户同意 三、分包责任由发包方负责 四、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分包方进行评审,应有评审记录和合格分包方的名单 五、检验检测机构应在结果报告中清晰注明分包。

  •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如何找到属于行业的“互联网 + 检测”?

    国内最早提出“互联网+ ”的理念是在2012年11月由易观国际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于扬提出,他认为未来“互联网+ ”公式应该是大家所在行业的产品和服务。2015年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至此“互联网+”成为热议的关键词。如今的市场几乎是互联网的天下,传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怎么找到你所在行业的“互联网 + ”呢?“互联网 +”模式首先被电商加以利用,随后金融公司也开始利用“互联网+ ”创造新的盈利模式,例如P2P金融就是利用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2015年5月12日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在广东召开互联网 检验检测服务模式创新研讨会,会上主要讨论了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新时代,检验检测行业也要逐渐利用这一新的发展机制来促进本行业发展,正式将检验检测领域探索“互联网 +”发展模式提上日程。同时,2015年5月18日,我国也正式发布《中国制造2025》规划,成为中国版“工业4.0”计划,也是我国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第一个十年行动纲领。检验检测作为高技术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的一种重要业态,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我国政府在“第四次工业改革”中的重要突破口。最新的数据显示我国有2.8万余家检验检测机构,每年出具3亿多份检验检测报告,检测服务产值逾1600亿元。中投顾问在《2016-2020年中国检测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中指出:截至2014年底,全国通过统计直报系统上报数据的各类检验检测机构共计28340家,当年共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11亿份,检验检测服务营业收入1630.89亿元。这些数据无一不是要表明检验检测占据着国内很大的市场,并且呈良好的上升态势,众多数据和行业现状表明我国已成为继欧美之后世界第三大检验检测市场。那么,既然有一个如此广阔的发展市场,那么检验检测行业就无法再拘泥于传统的发展模式。“互联网+ ”应用于检验检测领域的探索,也说明了在现有的庞大检验检测市场的导向下,需要追求探索新的发展模式。那么,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就必须向互联网化转变,必然就需要加大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想要往互联网行业进行转变的话,就必须实现两个转变:一是从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商向解决方案服务商转变;二是从传统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商向互联网服务商转变。但是,检验检测领域的“互联网+ ”并不是互联网和检验检测两者简单的糅合,而是在互联网思维的模式下开创属于这个领域的新的发展模式,究竟如何去发展,如何是更好的结合两者的优势?检验检测行业如何更好地在互联网浪潮中实现创新转型呢?目前的检测行业存在很多痛点,首先对有检测需求的企业来说,中国有大量的中小微企业找不到合适的检测机构,检测价格高、检测周期长,这些是对于有检测需求的企业来说是非常头疼的问题。其次,对检测检验认证机构而言,作为经营性的检测机构,销售成本并不低。传统的销售模式中,自备销售人员成本以及借助中介系统的成本,都是不可忽视。虽然目前互联网上有一些企业针对检测行业开发了在线商城,机构也可以入驻,但是商城不是机构自己的,在这个瞬息万变的市场行情下,机构不能保证下一秒会发生什么事情。因此检测机构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在线商城是必经之路!因此由“昆山双创人才引进”、昆山科技局支持成立的苏州赛提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针对检测行业的痛点,研发了工蜂云(互联网 + 检测)这一款适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生成机构自己的在线商城的软件。通过互联网+的模式,注册入驻的检验检测机构能生成操作方便,检测服务项目清晰的在线商城,线上技术能够为检验检测过程提供高效、便利、低成本的数据处理分析服务。机构生成了在线商城之后,便可以借助所有的新媒体营销推广渠道进行商城的推广,大大的降低的传统机构的销售成本,拓展了客户渠道,也提高了推广的效率。而且检测机构生成在线商城之后,机构的客户可以在线管理订单,清晰的掌控检测服务的整个流程,这些都是目前有检测需求的工厂企业迫切需求的东西。检测机构解决了工厂企业所烦恼的问题,那么订单一定是蜂拥而至的!延伸解读:互联网 +工业 “互联网+ 工业”即传统制造业企业采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通信技术,改造原有产品及研发生产方式,与“工业互联网+”、“工业4.0”的内涵一致。据了解,在“互联网+ ”和“中国制造2025规划”等多重政策红利刺激下,未来20年中国工业互联网发展至少可带来3万亿美元左右GDP增量。转自:工程检测网 http://bbs.gcjc.com/thread-132164-1-1.html

  • 检验检测机构指的是一个机构吗

    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所说的“[b]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一个机构?还是指“检验机构”和“检测机构”两个机构?[/b]

  • 如何将传统的检测行业向互联网+检测的新型模式转型?

    互联网,大家都十分熟悉的名词,如今的各行各业都想尽办法跟互联网挂钩,都希望能从中分得一杯羹。然而作为一些传统的工业行业,比如检测行业,想要融入到互联网也还是比较艰难的。但是,由于检验检测属于高技术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科技服务业,能够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所以,政府要求检验检测行业能够在《中国制造2025》中发挥极致的功效。那么检测行业的专业人士,势必要去寻找如何向互联网+检测的模式转变。那么问题来了,想要向互联网+检测模式转型,不了解互联网+检验检测服务模式是什么,不了解为什么要向互联网+检测转型,那肯定是没有办法成功转型的,下面我就这几点详细的描述一下。首先、需要了解为什么要向互联网+检验检测服务模式转型:现代检验检测活动是商品交换活动中供需双方出于各自利益需要,或产品质量判定,依托技术机构按相关标准、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测试的活动。目前,国内大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因兼有公益性特质,普遍以政府监管的单向模式开展检验检测业务。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产品质量意识不断加强,以及物联网、云计算、虚拟制造等新技术及互联网思维的大规模应用,催生出更广阔的检验检测市常探索基于互联网思维的检验检测服务模式,将是加快检验检测认证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创新服务手段的有益尝试;也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改革,开展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改革的重要手段。互联网+检验检测服务模式创新是落实《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的内在需求;是检验检测机构确立自身市场主体意识的重要手段,提升核心综合竞争力的必由之路,同时也是检验检测机构实现行业品牌建设创新的现实需要。针对现有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新常态、创新能力不足、面临国外检测巨头挑战等问题,基于开放、合作、创新、高效、专注、极致、口碑、快速等互联网思维的检验检测服务模式创新能够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能力建设和转型升级,便于为客户提供更加精准、快速、便捷的检验服务。其次、需要了解互联网+检验检测服务模式需解决的问题:第一、互联网+检验检测服务模式应以用户为核心,让用户全程参与检验检测产品服务的规划、开发,到检验检测的过程。借鉴B2B模式、O2O等模式将传统的检验检测机构-用户渠道升级为去中心化的、用户自组织、自涌现、自生成、信息共享的平台空间。第二、需要关注用户群体的小批量差异化的产品服务需求,并将这种需求转化成实体的产品、服务并实现产品、服务本体低成本扩张的目标。第三、作为互联网思维中的两大特点之一,“数据分析”与“用户核心”同等重要。在跨平台移动检测中,跨区域的不同平台要进行用户数据的交换,在进行数据流分析与快速反应中,商业模式平台、现代检验检测物联网、跨区域平台等要进行用户数据、检验资源信息的交换、核对、更新。上述数据交换的成功实现要求平台具备高稳定性、高可靠性,在这种前提下,应保证各平台对接接口的一致、保证交换数据的可信度,这将是现代检验检测数据处理方面的关键技术所在。了解了以上的信息之后,你可以发现,随着在线销售这种电子商务业务的迅猛发展,将传统的检验检测模式向互联网+检验检测服务模式转变是势在必行的一件事情。那么、互联网+检验检测服务模式创新就应该具备以下特征:1、以用户为核心,让用户全程参与检验检测产品服务的规划、开发,到检验检测的过程。2、专注于产品、服务、管理、资源配置。需要将复杂边际(检测对象、用户需求等差异化)转化为产品服务切入点,制定差异化检验方案,从而建设专一极致、低成本的新型检验检测服务。3、跨平台移动用户数据整合,可以将不同检测机构、区域平台在以往检验检测过程中搜集到的用户信息跨平台整合到一起并且进行分析。4、虚实结合的检验检测流程。可以实现线上线下检测技术相辅相成,这才是互联网思维在现代检验检测技术中的真正体现。5、数据流分析及快速反应。6、精准推送及量身定制。检验检测机构不仅要以可靠、公正服务于客户,更要让客户参与到检验检测活动中来,让客户从参与者变为信息传播者。比如可以为客户量身定制检验报告,根据客户选择或者机构推荐的指标整理出订制的检验菜单;在检测报告上可以看到商品信息,通过手机扫描等方式链接到商品页,为客户带来精准的实时便利。结合以上所必备的特征,四川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教授研发了一款为检测认证机构提供基于SaaS的检测认证行业在线交易,在线商城(管理平台)--工蜂云(GonFen),检测检验认证机构可以通过注册上传机构的检测服务,给用户提供包含在线服务呈现,检测项目查询,快捷下单、支付以及检测服务全流程状态查询和管理的一系列的功能,完全跟互联网+检测的模式吻合,以用户为核心,让用户全程参与检验检测产品服务的规划、开发,到检验检测的过程,并且降低了检测机构的成本,那么检测机构就可以适当降低一些检测服务的费用,有检测需求的企业、工厂、电商平台就能够以较低成本获得权威的质量担保。

  • 特定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

    新的检验检测机构认定评审准则的4.6条款里所提到的特定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是指那些特定领域啊??有么有相关的文件规定或出处啊,,求指点。。。

  • 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font=仿宋_GB2312]请教大家,检[/font][font=仿宋_GB2312]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不在两家以上[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但可以在2家单位从业,其中1家是检验检测机构,另一家不是检验检测机构?[/font][/font]

  •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飞行检查

    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由省、地 ( 市) 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 简称飞行检查) ,其目的是充分发挥警示作用,增强检验检测机构的风险意识和质量意识。通过专项监督引导检验检测机构规范运行、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color=#cc0000]1、组织方式的严密性[/color] 省、地 (市) 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所在地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运行情况,选择重点检测领域、重点检测地域和特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飞行检查。抽调省、地 (市) 级资质认定评审专家库中的专业评审员组成飞行检查组,提前一周进行集中培训,传达部署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检查计划,学习《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现场检查作业指导书》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分组讨论检查的流程、方式和要求,提前做好监督检查的准备工作。

  • 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是不是《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是不是《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从事计量校准,其行为是否适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一、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的规定,通过 CNAS 认可的实验室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当适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二、检验检测机构从事计量校准活动,不适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 对检验检测机构分包工作的探讨

    对检验检测机构分包工作的探讨[b][color=#595959]为保证分包业务的有效性和结果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外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实施有效的控制和管理。[/color][color=#595959][color=#595959]检验检测机构因工作量大,以及关键人员、设备设施、技术能力等原因,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标注分包情况,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若将全部检验检测任务都分包给其他机构承担,属转包行为,不属分包行为。[/color][color=#595959]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与分包相关的管理文件和管理制度,在检验检测业务洽谈、合同评审和合同签署过程中关注分包的情况,确实需要分包时,根据新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应当符合以下五个条件:[/color][color=#d92142]一是检验检测机构分包要有文件规定 [/color][color=#d92142]二是检验检测机构分包需事先通知客户并经客户同意 [/color][color=#d92142]三是分包责任由发包方负责 [/color][color=#d92142]四是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分包方进行评审,应有评审记录和合格分包方的名单 [/color][color=#d92142]五是检验检测机构应在结果报告中清晰注明分包。[/color][color=#595959]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包括承包检验检测机构的情况)还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如果分包行为无法事先预计,也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征求委托人的同意。如果委托人不同意的,应当终止分包活动、追回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或者不使用分包方提供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color][color=#595959]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如果该检验检测报告中涉及分包的项目出现争议问题或导致其他后果,发包的检验检测机构仍然需对此负责。但发包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依据合同约定,另行追溯承包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color][color=#595959]分包部分的技术能力不能计算在本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之内,不能写入检验检测机构最终通过资质认定考核的项目表中。[/color][b][color=#007aaa]分包又分为有能力的分包和没有能力的分包:[/color] [color=#d92142]有能力的分包:[/color][/b][color=#595959]1、在资质认定时是有能力的,因为工作量突然增加,来不及完成任务,就把超出能力范围(指工作量)分包给有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可以盖CMA的章 [/color][color=#595959]2、在资质认定时我的仪器设备有能力,但某台仪器设备突发生故障,我把这台仪器设备的能力分包给有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可以盖CMA的章 [/color][color=#595959]3、在资质认定时这个人是有能力的,突然这个人生病,暂时失去能力,我把这部分工作分包给有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可以盖CMA的章。[/color][b] [color=#d92142]没有能力的分包:[/color][/b][color=#595959]检验检测机构没有经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项目分包:[/color][color=#595959]与机构相关能力分包给经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盖CMA章,但是需在结果报告中声明该参数(项目)不在认定范围。[/color][color=#595959]没有能力的分包,这部分内容以最终文件为准。[/color][color=#595959]不管是有能力的分包,还是没有能力的分包,在结果报告上一定要注明这个项目或参数是分包的。[/color][color=#595959][/color][/color][/b]

  • 检验检测机构供应商的选择管理

    [align=center]检验检测机构供应商的选择管理[/align][align=center]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lign][align=center] 品控部:呼延梅芳[/align]检验检测从之前的国有化转向现在的市场化,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同时为检验检测机构间的合作开辟了新的道路,互相合作实现共赢。“转包”随着检测行业的不断壮大,会越来越具有竞争性,所以我们要优化分包工作流程,不断创新,不断与时俱进。分包检测工作立足于本职工作,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的重要尝试,只要能满足客户以及企业的要求以及需要,可以说是互惠互利,互相谋求发展。优化分包工作流程是通过资源整合、资源优化,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和供应链管理体系高速发展需要的一种方法,它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管理思想,其目的是在成本、质量、服务和速度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改善,使得企业能最大限度地适应以顾客、竞争、变化为特征的现代经营模式。随着检测行业竞争的加剧,企业在保证自己项目质量的同时,必须要想尽一切办法降低自己的成本收入,所以我们要把握住分包这块工作,通过运用分包工作流程优化与再发展的基础,将其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并将流程优化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不论是对检验业务流程整体的优化还是对其中部分的改进,如减少环节、改变时序,都是以提高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降低劳动强度、节约能耗、保证检测安全为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因工作量、关键人员、设备设施、环境条件和技术能力等原因,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并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清晰表明分包情况。检验检测机构应要求承担分包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合法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并予以使用和保存。产生分包的需求主要有一下两种形式:一、1.有能力的分包:指一个检验检测机构拟分包的项目是其已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能力,但因工作量急增、关键人员暂缺、设备设施故障、环境状况变化等原因,暂时不满足检验检测条件而进行的分包。分包应分包给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该检验检测机构可出具包含另一检验检测机构分包结果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其报告或证书中应明确分包项目,并注明承担分包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资质认定许可编号。2.没有能力的分包:指一个检验检测机构拟分包的项目是其中未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能力,实施分包应分包给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相应技术能力的而另一检验检测机构。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分包前,应制定分包的管理程序,包括控制文件、事先通知客户书面同意、对分包方定期评价,建立合格分包方名录并正确选用。该程序在检验检测业务洽谈、合同评审和合同签署过程中予以实施。三、除非是客户或法律法规指定的分包,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分包结果负责。通过对检测检验情况和现在快速发展及检验的趋势加以比较,并通过对检验流程的简化,可以进一步提高检验的工作效率,加快检验的步骤,减轻检验人员的工作负担,这样才能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检测管理的发展,检测行业内各种生产关系日益复杂。分包单子越来越多,项目分包成为市场化及企业自身发展的必然趋势。对分包商的管理就显得越来越重要。所以我们对分包商这块来说,我们要开发更多的分包商,加强与供应商的谈判能力,做到每一单利益最大化,让我们掌握更多的主动权,维护好我们合作过的好的分包商,我们分包人员更要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向专业化发展,业务能力与技术齐头并进,共同发展,优化我们分包整体流程,把我们分包工作做得更好,更远。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检验机构要求》 RB/T 215-2017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药监科(2016)106号第二条“资质认定部门在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当将《资质认定条件》作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补充要求,与国家认监委制定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结合使用。” 而 引言中有 “本标准是对 RB/T 2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的补充,作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评审的补充要求”。 请问,作为我们检验机构,编写体系文件时,应该用哪份文件作为依据呢?

  • 《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解读

    2018年《公共基础》考试有一题就考到了检验检测行业首个诚信国标《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下面我们来看看该诚信国标《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解读: 国家认监委公布了检验检测行业首个诚信国家标准《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该标准于11月1日起实施,从法律要求、技术要求、管理要求、责任要求4个方面,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循的基本诚信规范,为检验检测机构推进诚信建设、防范失信风险、提升社会信任、树立品牌形象提供了指引。 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检验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实行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制度,开展中介服务业信用评价,将有关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行政部门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 ̷ 建立认证和检验检测等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其尽职履责和规范执业。”据国家认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建设取得了较大成绩,目前全国共有2.8万余家检验检测机构,每年出具3亿多份检验检测报告,服务产值达1600多亿元,检验检测已成为最具活力的新兴服务业态之一。但是,检验检测机构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仍然偏低,违背承诺、弄虚作假、商业贿赂、不实宣传等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建设,建立失信惩戒机制,提升检验检测活动的社会公信力,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了新修订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对检验检测机构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和从业人员诚信操守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与此同时,我们组织开展了检验检测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标准制定活动,着手制定一系列规范指导检验检测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标准和指南文件。” 据了解,《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运用国际上通用的3C信用评价模型,即企业的品格(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从法律、技术、管理、责任4个方面提炼出检验检测机构的诚信要素,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为检验检测机构建立诚信管理体系提供了指引,并为其开展诚信自我评价或第三方评价提供了依据。国家认监委相关负责人指出:“本标准是《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及《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的运作要求》对检测机构在诚信建设方面的细化要求,为检测机构的诚信建设提供了指引,鼓励检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在其建立的管理体系基础上,将诚信的基本要求纳入其已有的管理体系之中。” 《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明确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向社会和监管部门提交诚信报告;检验检测人员应对原始记录的真实性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保证检验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标准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有确保其管理层和员工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对工作质量以及公正性有不良影响的压力和影响的措施;有避免参与降低其独立性、公正性、诚实性、可信度、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活动的政策和程序。 在人员管理方面,《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明确,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不应与其所从事的检验检测项目委托方,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不应参与任何有碍于检验检测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不应参与和检验检测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记录控制方面,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的全过程(包括样品来源和流转过程)进行真实记录。检验检测机构不应随意编造、更改或者销毁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应完整、真实和可追溯,并得到妥善保存和管理。检验检测人员应对原始记录的真实性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还对报告证书提出了严格要求,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报告每一项检验检测结果,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中规定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的委托检验,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有效手段识别和保证检验检测报告、证书真实性;应有措施保证任何人员不得施加任何压力改变检验检测的实际数据和结果。标准特别指出,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申诉、投诉处理程序,并采取有效的纠正、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特别是有关诚信方面的申诉、投诉应有程序化的有效处理。同时,检验检测机构应有保护客户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政策和程序,包括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保护程序。 据国家认监委实验室及检测监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国家认监委将分行业类别开展标准应用推进活动,以《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国家标准为抓手,对检验检测机构强化监管,对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其诚信从业情况实施分类管理,对诚信优良机构降低评审和监督频次,对失信机构加大监督力度,并在政府采购检验检测服务时优先采信贯标情况良好的机构。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评审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包括4类文件,自上而下依次是:一层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163号);二层文件: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8-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 219-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RB/T 213-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RB/T 216-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二层文件中,除RB/T214 通用要求外,其他几个标准属于特殊行业领域的特殊标准要求);三层文件:特定标准,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标准;四层文件: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文件。除以上四层文件外,还应注意学习认监委发布的一系列的意见和通知,这些文件会对一些具体的问题的实施做出具体的要求,如资质认定标识的使用要求,备注信息的添加要求等;如《国家认监委关于的若干意见》、《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等,都是对RB/T214-2017 的有效补充。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自查写什么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自查写什么1机构应为依法成立,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1)企业制的,应取得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2)事业、机关应取得编办批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社团法人应取得民政部门批准的社团法人证书;(4)其他组织应当取得相应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5)获证机构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供所属法人的授权文件及不干预检验检测活动的声明(或文件)。2机构依法设立的的异地分支机构,应通过资质认定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异地(跨省、跨地市)设立机构,且该机构自行收样、自行检验检验、自行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应按照分支机构对待,在当地取得资质认定;若异地设立的机构不独立开展检验检测业务,但承担部分检验检测项目的,应作为分场所纳入资质认定范围。 3机构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资质认定证书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等内容与机构实际情况一致;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报告资质认定部门并办理变更手续。4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地位,合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1)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中应包括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或相关内容。(2)如机构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采取措施确保这些活动不影响其检验检测的独立性、公正性;(3)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不应包含所检验检测对象的生产、销售、研发、维修等影响公正性的内容。(4)机构应在其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规定有确保检验检测公正性、独立性、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的文件、程序或相关规定。5机构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机构应在其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心规定保密措施,保证检验检测活动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不外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6机构的人员管理规范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1)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员工签署仅在本机构从业的自我承诺声明;有关员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证据表明员工仅在本机构执业。(2)检验检测各岗位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知识和培训经历,满足岗位要求;授权签字人具有满足规定的技术能力要求;(3)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报告;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签发报告。7机构的档案管理符合要求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检验检测档案,留存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保证原始记录具有可追溯性,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8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1)机构应制定有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规定,应有检验检测专用章与机构公章意义的法律地位的授权文件;(2)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CMA)以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出报告时,应注明“内部参考,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或者类似字样;9规范实施分包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1)若存在分包需求,应制定有关分包规范实施的管理文件;(2)实施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事先取得委托方的书面同意,分包给具有取得相关项目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依据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明确标注分包的相关情况。(3)与分包方签署的分包合同、分包方提供的完整报告应当归档,妥善保存;10按要求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年度工作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对社会公布履行社会责任的自我声明。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1)制定按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的制度,并监督自己按时落实;(2)归档保存历年上报的年度报告、统计数据。核查资质认定部门网上系统本机构提交数据的情况;(3)编制履行社会责任的自我声明并对社会公布; 11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1)制定制度,审核检验检测报告所依据的标准规范取得资质认定;(2)随机抽取检验检测报告,审核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能力范围、地址范围、时间范围以及授权签字人签字范围出具报告的情况。 12遵守法律法规,自觉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1)在环境、设施、设备及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时,不存在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行为;(2)不存在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结果;擅自篡改数据、结果,出具虚假数据和结果;伪造、变造检验报告结果等违法行为。(3)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和标志;不伪造、变造、冒用、租赁资质证书和标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证书和标志。(4)被资质认定部门责令整改且要求整改期间不得不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认真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且不擅自对社会出具数据和结果(适用时)。(5)不存在向社会推荐产品,开展产品监制、监销等违法行为;食品检验机构不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color=#

  • 官方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部署,2015年4月9日质检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近日,质检总局法规司、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就该办法的有关内容和改革亮点进行了解读。一、科学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项目,依法合规。  按照国务院减少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的部署,国家质检总局将原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资格认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定三项许可合并为一项,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调整为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方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一次受理、一次评审、一次许可决定,进一步完善统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实施范围,清晰界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定义,强调了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二、放宽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公平竞争。  一是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其中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目的是消除部门、行业和地域垄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各类主体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逐步提高市场化程度。  二是突出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要求,从“人、机、料、法、环”等五个方面,科学制定资质认定条件,确定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组织的属性。  三是取消了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规定,体现国民待遇,鼓励公平竞争。三、延长许可有效周期,优化许可评审程序,减轻机构负担。  一是将原有资质认定有效期由3年延长为6年,减轻机构因许可有效期短带来的频繁评审负担。  二是简化许可评审程序和内容。确定评审关键控制点,加强机构技术和管理能力核查,简化文件审查。区分首次评审和复查评审的差异,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确定评审方式,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  三是对许可期限和评审时限做出严格限定。许可时限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技术评审除由于机构自身原因外,时限不得超过45日。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缩短技术评审时间。四、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独立、公正、诚信。  一是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要求,突出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行业属性。落实机构主体责任,促进机构严格自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二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健全质量内控体系、逐步建立各类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检验检测人员和检验检测全过程的管控,保证对外出具的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三是积极参与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和比对,不断提升自身技术能力。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法律责任。  一是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制度。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专业领域风险程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认可机构认可以及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情况,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根据机构的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公布“红名单”和“黑名单”,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引导检验检测市场健康发展,扶持优秀检测机构做强做大。  二是完善建立资质认定信息公开制度。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国家认监委建立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查询平台,以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三是建立告诫制度,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就有关事项询问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发现问题的,予以告诫。  四是严格法律责任,过罚相当。针对检验检测活动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现行法律法规尚无处罚规定的,该办法在部门规章权限内予以补充完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违法行为,设定了警告、罚款、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等行政处罚,使处罚于法有据,为监管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对规范和促进检验检测市场良性发展将会产生积极影响。

  • 求助 检验检测机构年度报告

    谁有写好的2016年检验检测机构年度报告一、持续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情况二、遵守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的情况三、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情况四、2016年度机构的突出成绩、先进事迹,以及为产品质量提升和供给侧改革、一带一路战略、双创活动等提供技术支撑的典型案例(选报)涵盖上述内容 没写过 发个样本看看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align=center][font='Times New Roman'][/font][/align][align=center][font='Times New Roman'][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font][/font][/align][align=center][font='Times New Roman'][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font][/font][/align][align=center][font='Times New Roman']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Times New Roman'][font=仿宋_GB2312]第[/font][/font][font=Calibri]39[/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仿宋_GB2312]号[/font][/font][/align][font='Times New Roman'] [/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font]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left][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局长:张[/font] [font=仿宋_GB2312]工[/font] [/font][/align][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 2021年4月8日 [/font][/align][align=left][font='Times New Roman'] [/font][/align][align=left][font='Times New Roman'] [/font][/align][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 [/font][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font][/font][/align][font=楷体_GB2312] [/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一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二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三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四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五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六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七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或者授权签字人的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八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与委托人可以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等作出约定。[/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九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对委托人送检的样品进行检验的,检验检测报告对样品所检项目的符合性情况负责,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十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十一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报告用语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列明标准等技术依据。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文字错误,确需更正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等规定进行更正,并予以标注或者说明。[/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十二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font][/font][font='Times New Roman']6[/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十三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十四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一)未经检验检测的;[/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十五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十六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并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普遍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十七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应急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十八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并公布能力验证结果。[/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前款规定的能力验证工作。[/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十九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风险程度、能力验证及监督检查结果、投诉举报情况等,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分类监管。[/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二十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一)进入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二)向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三)查阅、复制有关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采取自查自改措施,依法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二十一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逐级上报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并将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实施资质认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二十二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将检验检测机构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二十三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二十四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无需追究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形的,可以采用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予以处理。[/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二十五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font][/font][font='Times New Roman']3[/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万元以下罚款:[/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的;[/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二十六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font][/font][font='Times New Roman']3[/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万元罚款:[/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二十七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二十八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本办法自[/font]2021年6月1日起施行。[/font][font=Calibri] [/font]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讨论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有个问题哈,根据条款理解是强标必须做全套,那么万一客户来重测某个项目呢?我如果只测了这个重测项目是不是就会被定义为检验检测报告呢?

  • 重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将迎来重大改革

    [color=#333333]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措施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本次公告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此次改革主要内容包括: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许可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实行自我声明制度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逐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等六方面内容。[/color][color=#444444] 根据公告,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管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内生动力,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color][color=#333333][/color] 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改革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许可项目。2、依法界定、调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3、实行告知承诺制度。4、实行自我声明制度。5、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6、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逐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19年5月17日前反馈至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1、将意见和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wangying@cnca.gov.cn[/email]。2、将意见或建议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市场监管总局(马甸办公区)认可检测司,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align=center][b]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b][/align][align=center](征求意见稿)[/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管理制度,积极培育营造公平竞争、良性发展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 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按照取消机构许可、调整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告知承诺、自我声明、优化准入服务等方式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管理改革。进一步激发检验检测市场内生动力,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向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二、主要改革内容(一)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许可项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对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实行授权(验收)许可管理,不再颁发相关许可证书和授权使用CAL标志,统一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自《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修订后实施。(二)依法界定、调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1.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例如仅从事科学研究、医学、卫生保健及技术服务、动植物检疫的实验室以及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航空危险品检测、勘测测量、测绘、市政设施检测等领域的机构。2.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无需再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例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种子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农药及兽药检验机构、兴奋剂检测机构、消防维保技术服务机构、防雷设施检测机构、商用密码产品检测机构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作为前置条件或者确需联合实施许可的,应当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技术评审。3.上述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的检验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等相关信息,纳入全国检验检测机构统计系统,可在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上查询。(三)实行告知承诺制度。1.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工作中,能够通过事中事后技术核查纠正、风险可控的事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资质认定。具体工作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试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2.自本通知规定的改革事项实施之日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启动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条件成熟的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先行先试,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四)实行自我声明制度。1.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无需现场确认的,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机构风险分类管理情况,对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的内容进行文件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2.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无需现场确认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人员变更或者有关标准变更时,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备案管理。(五)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即: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实现申请、审批、发证全过程电子化,并将资质认定相关信息统一接入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六)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逐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1.逐步取消检验检测机构以授权名称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以在机构实体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上背书的形式保留其授权名称以及相应检验检测能力;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质量体系管理的,按照机构自愿申请原则,试点推行证书“一体化”管理,资质认定证书附分支机构地点以及检验检测能力。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属地化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仅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所属或者其负责行业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自本通知规定的改革事项实施之日起,新申请机构应当为中央编办、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机构。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由机构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管理。三、抓好相关落实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培训、指导工作。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改革措施宣传解读工作。加强相关资质认定工作人员和告知承诺技术核查专家的培训,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资质认定许可改革工作顺利推进。(二)坚持依法推进,切实履职到位。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相关改革事项,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积极配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协调和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法制保障。(三) 以技术核查为手段,加强事中监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以技术核查为手段,对实行“先证后核”的许可事项,由行政许可部门组织技术评审专家对机构承诺的真实性实施技术核查,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相应资质认定。(四)强化事后监督,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暗访问题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抽查比例,强化信用监管,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抽查频次和比例。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改革事项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align=right]国家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2019年 6 月 日[/align]

  •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年版):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针对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相关技术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对于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的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包括:对检验检测机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审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的技术评审方式包括:现场评审、书面审查和远程评审。根据机构申请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技术评审方式对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进行审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适用于首次评审、扩项评审、复查换证(有实际能力变化时)评审、发生变更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变更评审。现场评审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的技术能力进行逐项确认,根据申请范围安排现场试验。安排现场试验时应当覆盖所有申请类别的主要或关键项目/参数、仪器设备、检测方法、试验人员、试验材料等,并覆盖所有检验检测场所。现场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书面审查——书面审查方式适用于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扩项或变更(不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和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且申请事项无实质性变化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复查换证评审。书面审查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两种情形。远程评审——远程评审是指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技术评审。采用方式可以为(但不限于):利用远程电信会议设施等对远程场所(包括潜在危险场所)实施评审,包括音频、视频和数据共享以及其他技术手段;通过远程接入方式对文件和记录审核,同步的(即实时的)或者是异步的(在适用时)通过静止影像、视频或者音频录制的手段记录信息和证据。下列情形可选择远程评审:(一)由于不可抗力(疫情、安全、旅途限制等)无法前往现场评审;(二)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完全相同的检测活动有多个地点,各地点均运行相同的管理体系,且可以在任何一个地点查阅所有其他地点的电子记录及数据的;(三)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变更及扩项;(四)现场评审后仍需要进行复核,但复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远程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

  • 【原创大赛】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几点建议

    很高兴来到仪器信息网这个平台,能与各位大咖交流学习真的很荣幸。我是从15年进入检验检测这个行业的,刚开始接触这个行业的时候对于这个行业知之甚少,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了解终于现在有些许耳目。检验检测在最近几年的时间里,发展迅猛,各种相关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祖国大地上。有的企业规模已经非常大了,甚至已经是上市企业了。但是有的企业还是处在温饱线上挣扎的状态。所以说发展良莠不齐。我通过自己的一些学习来说一说这个行业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希望大家能积极参与讨论。首先,检验检测机构虽然很多,但是老百姓知道的却很少。目前可以说民众对于检验检测的了解还处于懵懂状态。我们检验检测是和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我们所接触的各种产品都是经过检验检测之后合格了才放到市场上的。检验检测是产品质量的守护神,这个行业是给质量把关的。这么重要的行业,老百姓却鲜有人知。所以才会出现各种公共安全事件,如三聚氰胺事件,长生药物疫苗事件,电梯安全事件。每当出现这样的事件了才去寻找问题,为何不从产品质量的源头开始做起了,假如把好产品质量这个关口,怎么还会出现那么多问题了。假如每件产品生产出来都进过严格的检验检测,那么企业就会在产品质量上下功夫,就不会出现类似的事故了。所以说我们政府还应该利用这只有形的手来指导检验检测行业的未来发展去向。大力推广有关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相关的知识,让我们的人民群众都可以对这个行业有所了解,当遇到问题产品时可以指导怎么去维护自己的利益。有了人民群众的监督,相信质量好的企业会越来越好,质量差的企业会逐渐被市场淘汰的。这对于我们检验检测行业的发展是有极大帮助的。其次,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很乱。目前有很多检验检测是企业,还有很多检验检测是体制内的事业单位,这就造成了检测费用的乱。企业为了生存需要考虑成本,而这些政府机构也参与市场竞争,但是不用考虑价格因素。因为所有的检测成本甚至员工工资都是政府财政支付的,这就造成了检验检测市场的不公平。政府机构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以极低的价格去竞争市场,可那些企业就没有优势了。目前还有许多强制检定,检验是不收费的,这种受累不讨好的活对于企业来说就不愿意干了。那样的话这些产品的质量谁来保障了。所以说政府因该尽快考虑这些问题,用更好的办法去解决这些问题,检验检测行业才会有一个光明的未来。还有,检验检测行业自身的质量问题。目前有好多企业机构为了利益,只收钱不检测,还有部分机构没有资质认证就出检测报告。那么检验检测机构本身的质量谁来负责呢。国家应该出来更详细的政策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管,以便于更好地发展。我们国家正在向质量强国迈进,所以质量是我们的重中之重。检验检测行业也是未来发展的大方向,还会结合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进行一个多元化的发展。只有我们检验检测步入正轨了,我们的产品质量才会提升上去。相信这一天很快就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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