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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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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监管相关的资讯

  • 市场监管总局开展2024年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活动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部署,根据2024年全国“质量月”活动总体安排,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第十四届“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活动”。一、活动主题检验检测赋能新质生产力二、活动安排(一)举办启动仪式。9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在武汉举办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启动仪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围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点任务,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开放主题活动。(二)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开放。全国“质量月”期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有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开放,邀请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代表和社区群众走进检验检测机构,组织开展检验检测供需对接、关键技术协同攻关、专家问诊、便民检测、发布消费提示等活动。三、活动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情况,积极联合地方政府、行业部门共同开展活动,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加强多角度展示、多载体宣传,反映检验检测支撑产业建圈强链、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成效,梳理发布优秀案例。本次活动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有关图片、视频请及时报送。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公安厅(局)、自然资源厅(委、局)、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各直属海关、药监局,各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强化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推进检验检测行风建设,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于2023年10月至11月中旬在全国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回头看”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监管为民”理念,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检验检测领域行风突出问题,对2022年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开展“回头看”,持续保持对虚假和不实检验检测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继续加大对风险隐患大、问题高发频发领域的排查整治力度,有力推动检验检测机构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坚决破除检验检测市场乱象。(一)产品潜在风险领域专项整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及成品油、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个人防护装备、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等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回头看”,在2022年专项检查基础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归纳总结、分门别类,实施重点监管,强化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坚持“检查一批、严处一批、曝光一批、规范一批”的工作方针,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检验检测违法案件,督促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守住安全底线。(二)生态环境领域专项整治根据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相关要求,各地市场监管和生态环境部门要聚焦碳排放数据管理和环境监测等领域,联合对碳排放核查检验检测机构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抽查。发现跨省级行政区开展业务的检验检测机构问题线索的,由业务委托地省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资质认定获取地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查实并反馈检查结果。对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并实施停止采信监测数据结果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重大失实等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机动车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整治根据《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严厉打击只收费不检车、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机构存在违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嫌疑的,相关部门可以核查检测数据、视频、档案。对查实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移送市场管部门依法撤销资质。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管理人以及检测人员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贿受贿、重大责任事故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部门间应当共享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数据、检验报告信息,畅通数据共享渠道,为依法履职提供有力支撑。(四)民生安全领域专项整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针对涉及民生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反映问题集中的食品、建筑材料和供排水等领域实施重点监管,提高抽查比例。加强对市场监管领域新情况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高效精准防范化解检验检测市场风险隐患,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检查100家机构(含20家国家质检中心)。重点监管领域和抽查数量分别为:自然资源检验检测领域5家、生态环境监测领域10家、机动车检验领域10家、水利水质监测领域5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5家、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领域5家、食品检验领域10家、成品油检验领域5家、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检验领域5家、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出厂检验领域5家,其他领域抽查35家。海关部门依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予以配合,以维护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和市场公平交易。对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环节中发现存在工作质量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加强监管。指导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依法调查处理检验检测机构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切实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三、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围绕本级政府工作重点,坚持打建结合,紧贴实际制定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比例,加快建立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属地监管责任、行业管理责任的检验检测监管体系。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落实情况进行指导调研。(一)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明确议事会商、情况通报等工作要求,有效整合监管资源,统筹监管政策制定,督促监管责任落实,推动监管信息共享,联合制定计划、实施检查、分析研判、通报结果。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按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二)建立重点风险领域防治体系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省内实际情况和重点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与行业主管部门协商,将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领域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对自然资源检验检测、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水利水质监测、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食品检验、成品油检验、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检验、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出厂检验等领域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强化对出现检验检测质量问题机构的监督检查,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抽取比例,扩大监管范围。(三)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推进信用监管,完善信用体系,是建立健全新型监管机制的基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要求,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专业领域监管的有效结合,建立健全适用于专业领域的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对机构实施科学分类,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中的常态化运用,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在防范化解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将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信息归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记于企业名下,及时共享信用信息,提升监管的威慑力和权威性,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有效制约。(四)提升区域协同监管能力探索建立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鼓励京津冀、长三角、中部、西南、西北等已建立省际协同协作机制的地区探索有效合作方式,实现监管信息互通、监管人员互派、违法线索互联、处罚结果互认,促进不同地区实现协调统一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统一大市场理念,结合职责将在辖区内开展检验检测业务的机构和活动统一纳入监管范围,既要加强对本地区发证机构的日常监管,也要重视本地区检验检测市场秩序的维护;发现跨区域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法依规处理外,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给相关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五)加快推进智慧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智慧监管探索应用,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利用市场监管总局信息化平台统筹建设契机和各地信息化平台建设既有成果,细化和完善机构档案与能力信息数据库,及时归集各方信息,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应用建设,构建行业大数据风险分析模型,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提高全系统智慧监管总体效能。四、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风险自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引导检验检测机构扎实开展自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预防、规避和降低运行风险。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倡议活动”,促使检验检测机构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自查重点: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完备;是否遵守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是否制定安全作业管理程序并有效实施,对有毒有害物质、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质有效管控等。市场监管总局制订了《2023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附件1)、《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承诺书》(附件2),各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于2023年10月27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签署承诺书,并通过http://116.204.125.192/上报自查情况和承诺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完成自查、整改工作。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海关和药监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检验检测监管,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确保检验检测监管工作取得实效。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的相关方案、现场检查作业指导书和现场检查表等,将提供给地方参照。(二)严守工作纪律。监督抽查应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有关部门要结合监管实践,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增强检验检测机构竞争合规意识,提高监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要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检验检测市场乱象,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四)及时总结成效。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于2023年10月27日前报送本地区年度监督抽查计划,11月24日前报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附件3)、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上述材料均通过总局公文交换系统报送。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 左天明010-82262722附件:1.2023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2.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承诺书3.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监局2023年10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2023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docx附件2: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承诺书.docx附件3: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docx
  • 监管丨这一地方将抽查120家检验检测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等9个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委(建交委)、农业农村委、民防办,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国市监信〔2020〕111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沪市监信用〔2022〕63号)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上海海关、市民防办、市药品监管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度本市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市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2022年,市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共计检查120家机构,抽查总体比例为10%。对涉及民生安全的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领域实施重点监管,提高抽查比例。对已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同时,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要求,加强对医疗器械防护用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碳排放核查等领域的监督抽查。现场检查原则上于2022年9月20日前完成,10月31日前汇总检查情况,并将检查发现机构涉嫌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移送各有关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现场检查期间,请各区相关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在执法检查人员配备上予以支持配合。 (一)联合实施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重点监管。重点结合货车非法改装改标整治、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等工作,检查机构是否按照检验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车辆检验,并真实出具检验结果、报告。计划抽查机构数30家。 (二)联合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重点检查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情况,以及出具环境监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计划抽查机构数25家。 (三)联合实施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联合对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重点检查机构检测条件和能力保持情况,以及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计划抽查机构数25家。 (四)联合实施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加大对本市法医物证类鉴定机构抽查比例。重点检查机构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的技术规范适用和鉴定质量管控情况。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 (五)联合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上海海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情况,以及检验鉴定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公正。计划抽查机构数10家。 (六)联合实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民防办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防护设备检测能力是否持续保有,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以及检测报告是否规范、真实。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 (七)联合实施化妆品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工作规范性和检测数据真实性。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 (八)实施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能力条件持续保持情况,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合规性、有效性。计划抽查机构数15家。二、开展各区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 各区对辖区内获得本市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随机抽查比例应不低于15%。各区相关监管部门要围绕本级政府工作重点和本通知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方案,被检查对象原则上与市级监督检查随机抽取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发生重复,其中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应根据全市的统一安排,统筹推进。要积极联合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本年度辖区内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着力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一)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持续巩固完善检验检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针对实施重点监管的领域,各区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要结合区域实际,参照市级部门分工,积极组织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同时,各区市场监管、司法、海关、民防等部门还应加强协同配合,更好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 (二)发挥综合监管合力。要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础上,积极创新监管手段。以机动车领域、生态环境监测领域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抓手,结合监管对象行业特点,开展差异化监管。要注重通过举报、投诉信息等渠道主动发现问题,形成精准化监管。 (三)加大信息系统运用。要充分运用各区“互联网+监管”系统,规范抽查程序和流程,实现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随机抽取,及时做好抽查结果归集共享,提高监管执法的有效性、公正性。 (四)加强专业技术支撑。根据检验检测领域的专业特点和监管需要,各区相关监管部门除随机选派监管人员进行检查外,可以聘请有关行业专家共同参与,提供专业技术辅助,提高检查问题发现率。 (五)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检验检测机构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各区相关监管部门应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依照各自工作职责进行调查处理,严厉打击不实、虚假等检验检测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三、严格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 各检验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检测活动的市场参与主体,一要增强责任意识,落实自身主体责任;二要提高自觉守法意识,确保独立、客观、公正、真实地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三要强化质量意识,着力提升自身管理能力水平。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立足工作实际,围绕资质能力、人员和仪器设备、质量管理、检验检测活动合规性等方面,扎实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并如实填写《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对于发现的风险隐患要及时反思、准确分析、有效改进,切实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发生。各检验检测机构应于2022年7月25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并形成自查报告以备待查。四、从严打击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人员、物品、技术装备保障,确保全面完成本次工作任务。 (五)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于2022年8月31日前将本区2022年度监督抽查工作方案报送市市场监管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并于10月31日前报送年度监督抽查工作总结。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3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9号公告)同时废止。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3月27日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其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力验证,是指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预先制定的考核规则,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实施的技术管理手段。第三条 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的能力验证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的实施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统一规范的原则。第二章 能力验证组织与实施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工作需要提出能力验证需求,征集能力验证项目,制定年度能力验证工作计划。制定计划时,应当优先考虑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公众健康等检验检测领域的能力验证项目。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计划的制定和发布,并通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筹所辖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计划的制定和发布,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市场监管总局。第七条 组织实施能力验证计划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确认能力验证承担机构的技术能力,明确承担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并对承担机构及其承担的能力验证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承担机构在能力验证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或者能力验证结果评价不合理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促其改正。第八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承担能力验证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设备、设施和环境;(三)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能力验证活动规范、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四)能够制备或者取得能力验证物品(样品),保证能力验证物品(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并对能力验证物品(样品)进行有效管理,包括物品(样品)存储、包装、标识、分发和处置等;(五)熟悉相关检验检测标准,能够合理、有效地统计和评价能力验证数据和结果;(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第九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实施能力验证活动;策划、制定能力验证方案;制备或者取得能力验证物品(样品),并对其进行验证、定值和分发;对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结果评价,编制能力验证结果报告;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向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发放能力验证结果报告。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积极实施人员比对、设备比对、留样再测等内部质量控制措施,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参加相应能力验证活动,以保证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独立完成能力验证物品(样品)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真实、客观地报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及相关原始记录,不得私下比对串通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力验证数据、结果。第十一条 能力验证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结果合格是指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统计和评价技术手段确定的能力验证数据和结果满意。结果不合格是指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统计和评价技术手段确定的能力验证数据和结果不满意或者有问题。第十二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在能力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内容包括:能力验证项目名称、项目实施起止时间、验证的检验检测参数、依据的检验检测标准、能力验证物品(样品)的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结果、参加机构名单和评价结果、统计数据、技术分析和建议等信息。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结果报告进行验收和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并监督承担机构对能力验证结果报告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第十四条 对能力验证结果存在异议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在收到能力验证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能力验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和承担机构对申诉内容进行研究,并及时给出答复。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其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结果信息,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地实施能力验证活动,并对所出具的统计结果、评价结论、能力验证结果和报告负责。第十七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和能力验证参加机构应当保存能力验证活动的原始记录、数据信息和结果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六年。第三章 能力验证结果处理与使用第十八条 对于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公布机构名单,并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中加大对其抽查概率。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私下比对串通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提供虚假能力验证数据、结果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判定其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并予以公布;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条 能力验证相关检验检测项目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整改和验证材料,并经市场监管部门确认通过。整改期间或者整改后技术能力仍不能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将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违反公正性要求,能力验证活动弄虚作假,泄露有关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参加机构商业秘密等有关信息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且三年内不再委托该机构承担相关能力验证活动。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论证、专家评议、监督检查、抽查档案、征求意见等方式,对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能力验证结果作为对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督管理的依据。对于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视情况简化其相关项目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第二十四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开展能力验证活动,将能力验证结果报送市场监管部门,促进能力验证资源和数据信息共享。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采信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结果。鼓励检验检测机构积极参加国内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能力验证提供机构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活动,持续提升技术能力水平。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9号公告)同时废止。
  •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2024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各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了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监督和质量提升作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社会重点关注的部分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2024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国家级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项目   2024年国家级能力验证计划共15项。其中,涉及新能源、新材料测试5项,消费品安全3项,食品安全2项,软件产品和网络安全2项,数字集成电路测试1项、农资产品安全1项和环境监测1项(相关项目和承担单位信息见附件)。   二、参加对象   具备相关项目(参数)检验检测能力的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能力验证项目,能力验证费用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   三、实施要求   (一)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行业内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并督促其按要求参加。鼓励行业评审组根据行业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提升需要组织能力验证工作。   (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需要,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和从业人员技能竞赛,持续提升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技术能力水平,并及时将相关工作信息和能力验证结果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相关工作经费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应当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收取能力验证费用。   (三)国家级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并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有效实施。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2024年4月30日前报送能力验证设计方案,于8月30日前报送参加机构清单、未按要求参加机构清单、样品信息、统计数据及评价结果,于10月31日前完成能力验证项目总结验收和报告编写等工作。   (四)参加国家级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   四、结果处理和信息报送   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及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督促其整改。   各国家级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2024年11月10日前报送能力验证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于12月31日前完成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和未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机构的整改材料汇总。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评审组应当于12月10日前报送本年度组织实施能力验证和技能竞赛的总结和相关信息。   联系人:认可检测司 郭栋   联系电话:010-82262733,电子邮箱:guodong@samr.gov.cn   附件: 2024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及承担单位汇总表.docx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3月26日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的通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的通告2024年第8号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3〕27号)部署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全年组织实施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14项,考核检验检测参数22个,涉及食品安全、电气安全、信息化安全、材料测试等领域,累计考核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1076家次。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和技术专家对能力验证结果的技术审查、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结果合格机构989家次,整改合格机构87家次。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从业人员技术能力不足。如奶粉测试项目中,部分检测人员未关注检测方法的关键控制点,导致样品处理液被吹干后复溶不完全,影响测试结果;部分检测人员使用偏离标准方法规定的内标法定量,忽视基质效应导致结果偏离。金属晶粒度测试项目中,个别检测人员显微镜拍照倍数与导出图片后软件测试倍数不一致,导致测试级别错误;个别检测人员依赖软件自动生成报告而不进行人工修正,错误地将孪晶界计算在内,造成晶粒度评定级数偏大,平均截距偏小。(二)仪器设备设置或使用不当。如保健食品测试项目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色谱图噪声水平较高、基线不稳或严重漂移、保留时间重现性不好。奶粉测试项目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图谱出现严重的峰形拖尾或出峰时间过早,导致定量结果不准确。电缆试验项目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由于设备进气口空气流量未达到试验要求或喷灯部分小孔堵塞导致火焰不均匀影响检测结果。熔喷料测试项目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计时器测出的活塞位移时间出现明显偏移或测量精度不够。(三)检测过程操作不正确。如奶粉测试项目中,部分检测机构试验参数设置不当,未按标准要求选择离心转速,影响提取效率,导致结果不准确。保健食品测试项目中,部分检测机构未按检测方法要求进行前处理,未使用容量瓶定容或样品前处理过程存在溶剂挥发,导致检测结果出现偏差。熔喷料测试项目中,部分检验机构未按照作业指导书要求设定活塞位移距离,导致测试数据偏离。谐波电流测试项目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规定设置样品状态,导致结果不合格。(四)检验检测方法选择不当。如奶粉测试项目中,个别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方法适用范围掌握不到位或标准更新不及时,选取了不适用考核基质的检测方法,影响了测试结果的准确性。三、整改工作(一)对能力验证结果需要整改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已委托能力验证承担单位通知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查整改和验证工作,相关机构已于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并验证合格。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机构整改落实情况,抽取部分机构进行能力核查,进一步督促其提升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二)针对本次能力验证工作发现的问题,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认真进行排查并予以纠正,持续提升检验检测技术能力水平。附件: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汇总表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3月19日 附件下载附件: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汇总表.pdf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2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的通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2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的通告 2023年第5号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2〕19号)部署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全年组织实施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20项,考核检验检测参数31个,涉及食品安全、电气安全、消费品安全、生态环境监测、材料测试等领域,累计考核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2573家次。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和技术专家对能力验证结果的技术审查、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结果合格2375家次,需整改机构198家次。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检验检测人员技术能力不足。部分检测人员对样品定容、稀释操作不当,导致样品测定值不在标准曲线范围内;个别检测人员对目标物的原药和衍生物的形式概念不清,使用错误的标准物质对样品进行定性定量检测;个别检测人员未了解新旧标准差异,错误使用旧版标准的计算公式。(二)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不当。部分检验检测机构使用不合适的色谱柱导致色谱图中目标物与干扰物质分离不完全,峰形有拖尾现象导致结果不准确;部分检验检测机构仅对设备的部分试验参数或量程范围进行计量校准;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没有做好仪器测试前的状态核查工作,导致其灵敏度不够、不能满足准确定量的要求;个别检验检测机构使用的器皿不配套、不完整或者受到污染,从而导致检测结果出现偏差。(三)检测过程和操作不规范。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能有效实施质量监控,如未使用质控样品或加标回收;个别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试样处理,如所用校准曲线的含量范围未覆盖待测元素的含量,或校准曲线的相关系数低于定量方法要求;个别检验检测机构未对试验时间和温度等进行有效控制,导致检测结果出现偏差。(四)对作业指导书理解不准确。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能正确理解作业指导书,如报送结果的有效数字或单位与作业指导书的要求不一致;个别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作业指导书规定的称样量要求进行称样,导致检测结果出现偏差。三、整改工作情况(一)对能力验证结果显示需要整改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已委托能力验证承担单位通知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查整改和验证工作,相关机构已于2023年2月底前完成整改。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机构整改落实情况,抽取部分机构进行能力核查,进一步督促其提升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二)针对本次能力验证工作发现的问题,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督促行业内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排查和纠正,持续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水平。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3月8日
  • 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多措并举持续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
    为促进全省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坚持多措并举,全力推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不断提升监管效能。不断提高检验检测资质审批效率。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机构改革改制造成的合并或拆分等事项时,均可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对于实施告知承诺的申请机构,经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技术评审,确认提交的各项材料完整齐全、内容符合相关要求的,即日作出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决定。持续优化延续换证评审流程。检验检测机构在上一证书周期内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且2年内接受过省、市州监督检查或现场评审的,在未增加检验检测项目的情况下,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技术评审,便捷高效办理资质延续。放宽扩项项目核查。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时,在不需要增加新仪器设备情况下,且该项目涉及的产品类别已取得其他参数资质认定的,在多次扩项后集中实施对新增检测项目的现场核查,减少现场核查次数。实施检验检测能力提升行动。紧密结合实际,聚集青海省战略新兴产业、优势产业及民生类消费品等领域,提供咨询、审批便利条件,促进企业、高校等利用自身优势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并推动相关机构扩大检验检测领域及项目,助力提升产业发展和居民消费市场空间。着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属地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特别是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重点领域、首次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及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查虚假数据、不实数据等违法行为。实施停止采信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公布处理处罚信息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依法依规撤销资质认定。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不断完善联合监管机制建设,联合制定计划、联合实施检查、联合通报结果。充分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依法依规厘清责任边界,协商抽查比例和检查内容,共同确定违法违规事实的判定依据,建立联合监管长效机制,切实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轻机构负担。
  •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的通报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的通报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23年,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6项,其中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领域项目2个,即:大米粉中镉含量的测定、果蔬汁中甲基对硫磷的测定,项目承担单位为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领域项目2个,即:水中氨氮的测定、空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水剂),项目承担单位为北京中实国金国际实验室能力验证研究有限公司 建工建材检验检测领域项目2个,即:热塑性塑料管材环刚度的测定、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的测定,项目承担单位为贵州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本次能力验证累计考核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764家次,结果合格723家次,结果不合格41家次,合格率为94.6%。(详见附件1)二、考核方式和结果(一)大米粉中镉含量的测定。考核样品为大米粉基质中加入配制好的镉标准溶液,采用三种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镉。全省共有64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结果合格60家,结果不合格4家,合格率为93.8%。(二)果蔬汁中甲基对硫磷的测定。考核样品为苹果汁基质加入配制好的甲基对硫磷标准溶液,采用三种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甲基对硫磷。全省共有96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结果合格91家,结果不合格5家,合格率为94.8%。(三)水中氨氮的测定。考核样品为加工制备的水中氨氮浓溶液样品,采用三种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氨氮(以 N 计)。全省共有269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结果合格254家,结果不合格15家,合格率为94.4%。(四)空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水剂)。考核样品为加工制备的空气中二氧化硫(水剂)样品,采用三种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二氧化硫。全省共有145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结果全部合格,合格率为100%。(五)热塑性塑料管材环刚度的测定。考核样品为加工定制的DN/ID 300热塑性塑料管材,采用两种规格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环刚度。全省共有115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结果合格112家,结果不合格3家,合格率为97.4%。另有2家机构未按要求参加该项目能力验证(详见附件2)。(六)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的测定。考核样品为加工定制的水泥样品,采用两种规格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镭-226、钍-232、钾-40比活度。全省共有75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结果合格61家,结果不合格14家,合格率为81.3%。三、问题分析本次能力验证结果表明,绝大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持续保持了相应项目的检验检测能力,满足资质认定要求,但也有部分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经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人员素质有待提升。部分检测人员对检测标准和方法不熟悉,操作不规范,单位换算及数据计算有误,导致检测结果错误。部分检测人员未认真阅读作业指导书,未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检测,导致检测结果偏离。部分检测人员工作经验不足,未对检验检测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现象和数据做出科学合理地分析和判断。(二)仪器设备维护使用不当。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在检测前未对仪器设备状态进行检查,确认仪器设备是否正常稳定、有效溯源、满足检测条件,导致结果偏离。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针对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特性正确选择检测方法,对检测结果影响较大。部分建材检验检测机构没有定期对γ能谱仪进行“寻峰”或重新建库以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导致检测结果不合格。(三)样品管理不规范。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作业指导书或标准要求接收、保存和处置样品。部分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对果蔬汁样品回温不完全、没有充分摇匀,对样品的均匀性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影响到样品的检测结果。(四)质量控制有缺陷。部分检验检测机构采用非有证标准物质、定值可信度不高的质控样品或未对配制时间较长的校准工作液进行核查,导致结果系统性偏离。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对实验室环境条件控制不严,造成结果偏差。四、有关要求(一)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2年内(2025年底前)接受资质认定评审时,可免于相应项目的现场试验。鼓励各有关方面优先推荐或选择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政府委托、授权或者指定的检验检测任务。(二)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暂停相应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做好整改和技术验证,并在2024年2月29日前向属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整改和验证材料,并经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确认通过后方可恢复相应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整改期间或者整改后技术能力仍不能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将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三)未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加大日常监管频次和力度。(四)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要将本次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和未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督促整改和监督检查,并于2024年3月15日前将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后处理情况报省局认证认可检测处。联系人:陈佳琳,电话:0851-86505070。附件1.2023年贵州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汇总表.pdf附件2.未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汇总表.pdf2023年11月28日
  •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2022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情况的通报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2022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情况的通报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等规定,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2022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22年,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6项,其中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项目2个,即:白酒中甲醇和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的测定、植物油中苯并(a)芘的测定,项目承担单位为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领域项目2个,即:土壤中重金属Pb、Cd含量的测定、水中挥发酚的测定,项目承担单位为北京中实国金国际实验室能力验证研究有限公司;建工建材检验检测领域项目2个,即:防水卷材拉伸性能检测、钢筋力学性能检测,项目承担单位为建研院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本次能力验证累计考核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761家次,结果合格694家次,结果不合格67家次,合格率为91.2%。(考核结果见附件1)二、考核方式和结果(一)白酒中甲醇和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的测定。考核样品为白酒,采用两种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甲醇和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全省共有24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结果合格23家,结果不合格1家,合格率为95.8%。(二)植物油中苯并(a)芘的测定。考核样品为植物油,采用两种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苯并(a)芘。全省共有25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结果合格23家,结果不合格2家,合格率为92.0%。(三)土壤中重金属Pb、Cd含量的测定。考核样品为天然土壤基体样品,采用两种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Pb、Cd。全省共有93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结果合格80家,结果不合格13家,合格率为86.0%。(四)水中挥发酚的测定。考核样品为水质挥发酚样品,采用四种浓度双样考核,考核参数为挥发酚。全省共有160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结果合格146家,结果不合格14家,合格率为91.2%。(五)防水卷材拉伸性能检测。考核样品为聚氯乙烯防水卷材,采用两种规格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拉伸强度、拉断伸长率。全省共有157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结果合格138家,结果不合格19家,合格率为87.9%。(六)钢筋力学性能检测。考核样品为热轧带肋钢筋,采用三种规格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下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全省共有302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结果合格284家,结果不合格18家,合格率为94.0%。三、问题分析本次能力验证结果表明,绝大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持续保持了相应项目的检验检测能力,满足资质认定要求,但也有部分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经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人员素质有待提升。部分检测人员对检测标准和方法不熟悉,操作不规范,样品的处理不完全,导致结果偏离。部分检测人员对作业指导书理解不够,未按要求对数据进行修约处理。部分审核人员把关不严,未核查出测试结果报告单中的粗大误差。(二)仪器设备维护使用不当。部分检测机构仪器设备管理维护不到位,对使用频率高或稳定性差的设备期间核查频次不够,仪器检出限不能满足要求。部分机构仪器设备、标准物质、试验用水不符合要求,仪器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导致结果偏离。(三)样品管理及检测操作不规范。部分机构未按照作业指导书或标准要求接收、保存和处置样品。部分实验室因样品稀释不够精确、样品消解不充分、样品裁切变形或者样品存在污染等原因造成检测结果偏离。四、有关要求(一)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2年内(2024年底前)接受资质认定评审时,可免于相应项目的现场试验。鼓励各有关方面优先推荐或选择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政府委托、授权或者指定的检验检测任务。(二)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自通报发布之日起暂停相应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确认合格后方可恢复该项目的检验检测资质。逾期未改正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三)未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予以处理。(四)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应将本次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和未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督促整改和监督检查,并于2023年2月15日前将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整改核查及依法查处情况报省局认证认可检测处。联系人:陈佳琳;联系电话:0851-86505070。2022年10月28日
  • 市场监管总局:将在这些重点领域开展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征集2022年检验检测能力验证需求和项目的通知》,将在食品、消费品、电子电气、轻工纺织等重点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通知》具体内容如下: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征集2022年检验检测能力验证需求和项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能力验证提供者,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提升我国检验检测行业技术水平,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将在食品、消费品、电子电气、轻工纺织等重点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就征集2022年检验检测能力验证需求和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能力验证需求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结合自身检验检测行业管理和业务需求,于2021年11月30日前向总局反馈检验检测能力验证需求(见附件1)。二、征集能力验证项目请各能力验证提供者和检验检测机构结合行业需求和技术能力等因素,于2021年11月30日前向总局报送检验检测能力验证项目(见附件2)。报送要求:(一)报送单位须具有所报项目相关领域能力验证工作经验,具有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技术专家和统计专家,熟悉能力验证操作流程。(二)报送项目应具有代表性,能够有效反映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水平,对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具有积极作用。(三)报送项目应科学、可行,有较成熟的检验检测方法标准,制备的样品具有代表性且样品均匀性、稳定性能够满足能力验证要求。(四)报送的项目应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预计考核的检验检测机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家。(五)为避免项目重复和资源浪费,2021年度已组织过的全国性能力验证项目请勿重复报送。三、联系方式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 郭栋联系电话:010-82262733电子邮箱:guodong@samr.gov.cn 附件:1.2022年检验检测能力验证需求表2.2022年检验检测能力验证项目报送表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1年10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
  • 安徽省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检验检测机构集中约谈
    为推动检验检测行业的健康、规范和有序发展,近日,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全区40余家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集中约谈。在约谈会议上,该局质监科通报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及处理情况,组织参会人员学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等相关法规及警示案例。该局副局长沈光彩强调各检验机构必须充分认识到检验检测质量的重要性;指出各检验检测机构要树立法律意识,强化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规范业务检验工作,把好质量关;重视专业技术能力的提升,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向社会提供科学、准确、公正的检测服务。会议邀请知名行业专家进行“检验检测机构获证后体系运营”主题培训,结合抽检典型案例,从检验检测概念、运营管理、监督机制和监督抽查等4个方面,对检验检测机构体系运营与监督检查详细解读,通过培训,进一步强化了检验检测机构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强化了质量意识,避免触及法律法规红线。下一步,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严查各类弄虚作假违法行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营造良好检验检测市场环境。
  • 如何推动我国检验检测机构“走出去”?市场监管总局答央广网记者问
    9月13日上午,市场监管总局召开《加快推进认证认可高水平开放行动方案(2024—2030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新闻发布会。为了加快构建有利于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适应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要求的认证认可体系,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中国贸促会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加快推进认证认可高水平开放行动方案(2024—2030年)》,已于2024年8月28日正式公布实施。此次《行动方案》的出台,明确了认证认可高水平开放的目标方向、工作路径、任务举措和保障措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是国际公认的减少国际市场壁垒、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的有效手段,被称为企业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敲门砖和通行证。当前,我国虽然已发展成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大国,但大而不强,在国际上叫得响的知名机构不多。如何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品牌化、国际化发展,推动我国检验检测“走出去”?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司长顾绍平对向央广网记者介绍,为加快培育中国检验检测机构品牌,更好服务中国企业和产品在全球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开展竞争合作,《行动方案》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推动检验检测“走出去”。一是加强检验检测战略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队伍建设。人才链是产业链和创新链的基础,必须持续优化完善人才储备。我们将建立完善机构承担国家层面认证认可国际合作工作机制,为机构人才参与高水平国际交往与合作创造条件。制定国际人才培养计划,建立职业化教育体系。积极培养行业和专业领军人才并完善团队建设。组建认证认可国际专家库和青年专业人才库,加快培育一支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同时,鼓励机构加大投入,常态化开展国际业务从业人员综合能力培训,重点培养青年业务骨干。二是积极引导检验检测行业加强品牌建设。完善检验检测行业品牌培育、发展、激励、保护政策和机制,营造良好的检验检测品牌成长环境。鼓励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进行商标注册和品牌保护,不断提升检验检测行业品牌意识、价值和形象。以提升公信力为核心,持续强化机构专业化能力,着力扶持、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信誉好的检验检测机构成为行业品牌,提高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公信力,推动形成一批检验检测国际知名品牌。三是发挥认可国际互认作用。鼓励境内外机构合作,共同开展国外市场准入要求或国际市场需求的业务。推动国内外机构间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采信,推动国内机构加入相关合格评定国际组织和产业联盟,鼓励检验检测机构依托和伴随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出海”,为“中国制造”走向国际市场提供检验检测技术支撑。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地址变更问题的回复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地址变更的问题:问总局领导好:我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2个检验地址,现我公司需要将地址1的所有项目迁入地址2开展,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按地址变更进行申请办理?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您所述情形属于地址变更情形,请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时间:2021-10-09答延伸阅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检验获证机构检验检测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确保检测数据可靠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我局决定对获证机构开展相关项目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对象(一)已获得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具有“血液酒精含量”项目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参加能力验证)。(二)福州市、莆田市、泉州市、厦门市、漳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已获得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具有“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光吸收系数”项目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参加能力验证)。(三)自愿参加能力验证的其他检验检测机构。二、能力验证项目、承办单位及工作要求(一)本年度能力验证项目和承办单位:(二)承办单位应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我局批准后实施。能力验证活动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向我局提交能力验证报告,并向参加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发放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在能力验证结果对外公布前,承办单位应对相关情况予以保密。(三)具体时间要求:1.5月中旬完成方案制定;2.5月31日前完成检验检测机构报名;3.6月30日前完成样品制备;4.8月31日前完成样品发放、检验检测机构数据报告收集、中期报告编制;5.9月30日前完成数据离群检验检测机构补测及整改结果整理、能力验证结果报告编制。三、能力验证结果处理(一)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可视情况简化其相关项目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二)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收到能力验证结果通知一个月内,自行参加补测并完成整改,以书面形式将补测合格结果及整改报告提交我局审查确认后,方可重新开展相关项目检测;整改期间或整改后技术能力仍不能符合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项目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如自行暂停结果不合格项目检测,但在后期资质认定复查或扩项中提出恢复该项目检测的,需提供该项目参加补测合格证明。(三)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由我局予以纠正并公布机构名单,并在监督抽查中提高对其抽查概率。(四)能力验证工作结束后,我局将在门户网站上通报验证结果,并推送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拒绝参加能力验证、未提交检测结果、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检验检测机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四、其他相关事宜(一)本通知要求的参加对象中,必须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初测费用由我局承担。(二)在验证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我局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0591-87581090、0591-87804684。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公告 2023年第21号 为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关于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已经2023年5月15日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5月30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法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下同)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 第四条 针对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相关技术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 第五条 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对于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的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 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包括:对检验检测机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审查。 第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当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以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承诺。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公正准确、可追溯。 (四)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一)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背景和工作经历、资质资格、技术能力应当符合工作需要。 (三)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检验检测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符合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者多个地点的场所。 (二)检验检测工作环境及安全条件符合检验检测活动要求。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独立支配使用权、性能符合工作要求的设备和设施。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准确性或者有效性有影响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实施检定、校准或核查,保证数据、结果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三)检验检测机构如使用标准物质,应当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并确保该管理体系能够得到有效、可控、稳定实施,持续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的管理体系应当符合自身实际情况并有效运行。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有效的合同审查。对相关要求、标书、合同的偏离、变更应当征得客户同意并通知相关人员。 (三)检验检测机构选择和购买的服务、供应品应当符合检验检测工作需求。 (四)检验检测机构能正确使用有效的方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和非标准方法,应当优先使用标准方法。使用标准方法前应当进行验证;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当先对方法进行确认,再验证。 (五)当检验检测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声明与规定要求的符合性有测量不确定度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报告测量不确定度。 (六)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应当客观真实、方法有效、数据完整、信息齐全、结论明确、表述清晰并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管理作出规定,包括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归档留存和处置等内容。记录信息应当充分、清晰、完整。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八)检验检测机构在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检验检测、数据传输或者对检验检测数据和相关信息进行管理时,应当具有保障安全性、完整性、正确性措施。 (九)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实施有效的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质量控制活动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包括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和外部质量控制活动。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比对、设备比对、留样再测、盲样考核等。外部质量控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等。 第十三条 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符合相关特殊要求。 第三章 评审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的技术评审方式包括: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工作程序见附件1)、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工作程序见附件2)和远程评审(远程评审工作程序见附件3)。根据机构申请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技术评审方式对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进行审查。(一般程序审查〔告知承诺核查〕表见附件4)。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适用于首次评审、扩项评审、复查换证(有实际能力变化时)评审、发生变更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变更评审。现场评审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的技术能力进行逐项确认,根据申请范围安排现场试验。安排现场试验时应当覆盖所有申请类别的主要或关键项目/参数、仪器设备、检测方法、试验人员、试验材料等,并覆盖所有检验检测场所。现场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 第十六条 书面审查方式适用于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扩项或变更(不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和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且申请事项无实质性变化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复查换证评审。书面审查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两种情形。 第十七条 远程评审是指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技术评审。采用方式可以为(但不限于):利用远程电信会议设施等对远程场所(包括潜在危险场所)实施评审,包括音频、视频和数据共享以及其他技术手段;通过远程接入方式对文件和记录审核,同步的(即实时的)或者是异步的(在适用时)通过静止影像、视频或者音频录制的手段记录信息和证据。下列情形可选择远程评审: (一)由于不可抗力(疫情、安全、旅途限制等)无法前往现场评审; (二)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完全相同的检测活动有多个地点,各地点均运行相同的管理体系,且可以在任何一个地点查阅所有其他地点的电子记录及数据的; (三)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变更及扩项; (四)现场评审后仍需要进行复核,但复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远程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实施。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告知承诺程序核查表见附件4)。告知承诺的现场核查程序参照一般程序的现场评审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告知承诺现场核查应当由资质认定部门组织实施,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分为:“承诺属实”“承诺基本属实”“承诺严重不实/虚假承诺”三种情形。并根据相应结论,由核查组通知申请人整改,或者向资质认定部门作出撤销相应许可事项的建议。 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以及相关评审人员在技术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程序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面审查工作程序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远程评审工作程序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一般程序审查(告知承诺核查)表
  • 如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形?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问: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情形的界定?我是基层一名执法人员,近期在检查一家机动车检测机构时发现,该机构未按照GB3847要求,对应当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的车辆使用了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违反了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该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应同时满足“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该机构已将使用错误检测方法的车辆召回重新检测,重新检测结果均合格。但是自由加速法和加载减速法检测的项目和方法均不相同,而且在温度、湿度、大气压不同的情况下,同样检测方法的复检检测数据也不完全一致,是否可以认定该机构构成违反了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而且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数据、结果无法复核的行为。总局回复: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具体条款适用问题需依据监管执法中查实的案情及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问:检验检测报告技术要求/标准值?目前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接受客户委托检验时,存在以下情况:1. 委托方委托时未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在检验检测过程中根据检验结果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要求判定,检验机构是否受理。2. 委托方委托时未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在检验报告出具后根据检验结果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要求判定,检验机构是否受理。3. 委托方委托时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在检验过程中根据检验结果重新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要求判定,检验机构是否受理。4. 委托方委托时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在检验报告出具后根据检验结果重新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要求判定,检验机构是否受理。总局回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相关规定签订委托合同并履行。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问:资质认定中食品包材属于食品大类还是非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进行资质认定时,食品和非食品需要分开进行申报,食品包材属于食品大类还是非食品大类呢?依据是什么?总局回复: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食品包装材料的检验检测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列入食品检验检测能力表。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问:实验室内部练习报告是否需要盖CMA章?本实验室已获CMA证书,由于外部客户委托订单不足,为了维持检测能力,实验室组织人员进行CMA范围内项目的模拟测试,出具练习报告,这批报告不对外发放。请问这些在CMA范围但不对外发布的练习报告,是否需要加盖CMA章?总局回复: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应当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等有关规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问:强制性作废标准问题?您好,请问强制性标准新版本已实施,旧版已作废,这种情况,若资质认定能力附表保留旧版标准,客户要求一定要按旧版标准检测,是否可按旧版标准检测出具加盖CMA标识的报告。总局回复: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5.14的规定,当客户建议的方法不适合或已过期时应通知客户。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问:CMA分包?你好,最新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39号)第十条允许分包检验检测项目,对于此条,我有二个问题请教咨询如下:1. 分包项目有没有比例限制要求?是不是只要本实验室检测至少一个项目,其他项目均可以分包给有能力有资质的实验室?则本实验室可以出具CMA报告,谢谢。2. 最新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但之前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该文件已失效)中要求对于“没有能力的分包”,还要“注明自身无相应资质认定许可技术能力”,我想请教的是,这一条(注明自身无相应资质认定许可技术能力)还需要注明吗?因为有个别审核可能还拿之前的释义来作为评判原则。总局回复: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问:施工企业试验室可否申请CMA认证?请问是否可以以“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试验检测中心”的名义申请独立的中国计量认证资质?说明:这个工程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机构,试验检测中心为其设立的企业内部组织机构,谢谢!总局回复: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的若干意见》,“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从业规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问:39号令中检测分包的具体事宜?关于39号令第十条“ 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请问上述条款是允许分包给没有CMA资质但是有能力和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吗?分包给无CMA资质的机构,还可以加盖CMA章了吗?如果分包方没有CMA或CNAS资质,如何判定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烦请回复,谢谢!总局回复: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其中,“条件”是指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等条件;“能力”是指实际承担并完成相应检验检测业务的能力。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问:关于CNAS认可的实验室的法规使用?一、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是不是《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二、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从事计量校准,其行为是否适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回复: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的规定,通过 CNAS 认可的实验室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当适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二、检验检测机构从事计量校准活动,不适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问:未取得资质认定证书能否进行试验?您好,请问申请资质认定扩项及标准变更之后,现场评审已经通过,新的证书还没有发下来,这是可以对新扩项的项目先进行试验等证书发下来之后再出具检测报告吗?还是要等证书发下来之后才能进行试验?总局回复: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应当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规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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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是基层一名执法人员,近期在检查一家机动车检测机构时发现,该机构未按照GB3847要求,对应当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的车辆使用了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违反了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该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应同时满足“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该机构已将使用错误检测方法的车辆召回重新检测,重新检测结果均合格。但是自由加速法和加载减速法检测的项目和方法均不相同,而且在温度、湿度、大气压不同的情况下,同样检测方法的复检检测数据也不完全一致,是否可以认定该机构构成违反了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而且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数据、结果无法复核的行为。总局回复: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具体条款适用问题需依据监管执法中查实的案情及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 市场监管总局注销3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2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注销3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等相关规定,现对中国商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等3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体名单见附件)予以注销。附件: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序号机构名称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中国商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1500002724892空军装备环境与可靠性试验中心1500121815993中检科创(北京)测试认证股份有限公司190020124224
  • 市场监管总局发文:强化检测机构市场属性,全面落实检验检测改革措施
    《规划》的基本原则提出,积极应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检验机构的公益属性和检测机构的市场属性,全面落实检验检测改革措施。加强制度创新与政策集成,促进特种设备全生命周期的产业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鼓励创新要素向企业、检验检测机构集聚,加快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基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进程。《规划》主要目标提出,培育一批特种设备跨国企业,打造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创建10个以上特种设备产业集聚区,推动特种设备重点产品进出口总额增长5%以上。《规划》要求,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服务品质,引导检验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支持检验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促进新技术引进及特种设备产品和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出口,推动中国特种设备高端产品、成套设备走出去。推进检验检测改革。坚持市场监管部门所属检验机构的公益属性,完善检验供给模式,做优做精公益性检验技术机构,规范引导社会检验检测机构健康发展;引导检验机构加强科技研发创新,强化对特种设备监管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开展重大活动保障、服务产业提升、普法科普等公益性活动;完善以发现隐患为导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自检工作。强化服务支撑。强化特种设备检验对安全检查工作和企业安全管理的技术支撑,以提升科研与技术能力为导向,创新检验检测方式,探索智能检验模式,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合理规划检验检测机构布局,支持特检机构做优做强,打造具有国际一流技术竞争力的国家级特检机构和一批国内领先水平的区域级特检机构;发挥省,市级特检机构公益属性,积极承担属地保障性检验工作,有序引入社会检验机构和企业自检机构;鼓励特检机构拓展国际业务,参与国际竞争,增强国际影响力。特种设备产业基础提升行动专栏明确,开展特种设备关键零部件质量可靠性评价技术研究,制订产品质量分级标准,实施高端品质产品认证。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2023年全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市场监管局,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不断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定于2023年6-8月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2023年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本次监督检查,按照重点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的方式,从全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中抽取30家进行专项监督检查。首先将上一年度受到立案处罚和能力验证考核结果不满意的11家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列入检查名单,其余19家机构通过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从全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二、检查的主要内容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原则,重点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以下问题:(一)存在下列情形,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1.未经检验检测;2.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3.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4.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5.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二)存在下列情形,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1.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2.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3.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4.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三)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检验检测报告。(四)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五)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三、检查工作安排(一)现场监督检查。本次检查共分6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由2名行政检查人员和2名技术专家组成。请各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检查对象名录后,通过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各随机抽取2名行政检查人员,同时,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选派2名技术专家,与各市行政检查人员共同组成检查组,对本次随机抽取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不预先告知的现场检查,按照《2023年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见附件)所列内容进行逐项检查。(二)检查结果处置。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整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要在15天内及时改正,形成书面整改材料,经检查组技术专家签字确认整改到位后,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材料备案。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立即立案查处,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三)检查结果公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把本次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通报,各市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及时将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至企业信用档案,将本次监督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各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检查人员应在监督检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登入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录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四、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认真谋划,周密部署,及时完成辖区内行政检查人员的信息录入和随机选派,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监督检查工作扎实开展。(二)依法严厉查处。各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大检查后处理工作力度,对责令限期改正的机构,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严格依法查处,并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查处情况,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形成震慑效应。(三)严守工作纪律。各监督检查组应当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当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配合开展检查的技术专家各项费用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承担,检查组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要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请各市市场监管局尽快明确1名具体负责协调本次检查工作的联络员,于6月26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证检测处。联系人:农贵林、许晓洁,联系电话:0771-5360210。附件:2023年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2023年6月20日文件下载:附件: 2023年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
  • 青海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规范检验检测行为,近日,青海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农业农村、公安、司法等部门,部署开展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抽查工作。此次省级联合监督抽查针对建材产品、农产品、机动车、司法鉴定等检验检测领域开展监督检查。一是强化联合监管。加强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联合监督检查,着力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全面提升监管效能。二是强化监督成效。各部门对联合监督检查发现的一般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后续跟踪检查,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有效发挥联合惩戒机制,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确保全省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持续健康发展。三是强化主体责任。要求各相关机构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扎实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确保整改效果。下一步,联合检查组将对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抽取到的36家机构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是否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是否出具不实及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等,进一步净化检验检测环境。
  •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等9个部门组织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
    各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委(建交委)、农业农村委、国动办,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国市监信〔2020〕111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沪市监信用〔2023〕64号)等文件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国动办、上海海关、市药品监管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本市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市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2023年,市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共计检查120家机构,抽查总体比例为10%。将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对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持续巩固深化2022年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针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机构,加强监督抽查。强化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充分运用信用等级评价、告知承诺后续监管等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现场检查原则上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9月30日前汇总检查情况,并将检查发现机构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移送各有关执法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现场检查期间,请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在执法检查人员配备上做好支持配合。(一)联合实施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重点监管。结合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货车非法改装改标整治等工作,严厉打击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资质。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划抽查机构数30家。(二)联合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重点检查检测场所、设施环境、设备人员等基本资质条件能否有效保持,以及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情况。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出具虚假或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划抽查机构数30家。(三)联合实施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的技术规范适用和鉴定质量管控情况。严厉打击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或标准进行鉴定、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四)联合实施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检测仪器设备、设施条件和检测能力是否符合要求,严厉打击技术能力和基本条件不能持续保持、未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20家。(五)联合实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国动办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在防护设备关键原材料性能、产品质量和安装后功能检测方面的能力保持情况以及现场检测过程的规范性。严厉打击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报告、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六)联合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上海海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情况,以及检验鉴定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公正。严厉打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和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10家。(七)联合实施化妆品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场所条件、环境设施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严厉打击不具备相应检验条件和能力、未按照规定检验方法开展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八)实施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能力条件持续保持情况,检验检测活动合规性及结果有效性。计划抽查机构数15家。二、开展各区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各区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应参照市级检查要求,由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共同开展,对辖区内获得本市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随机抽查比例应不低于15%。各监管部门要围绕本级政府工作重点和本通知要求,加强跨部门沟通协作,合理制定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方案,被检查对象原则上与市级监督检查随机抽取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发生重复。其中,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应根据全市的统一安排,统筹推进。(一)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理念,规范开展随机抽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科学规范、公正透明地开展检查工作。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可以邀请行业技术专家参与辅助检查,提高检查问题发现率。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二)强化重点领域监管。根据有关市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持续在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碳排放检验检测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针对往年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切实抓好机构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要结合《关于强化检验检测领域执法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工作要求,加强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执法。(三)完善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各区相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联合监管机制建设。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各区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压实各自职责,细化责任分工,确保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碳排放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检查工作落地见效。在司法鉴定、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化妆品检验以及其他检验检测领域,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与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更好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切实履行好属地化监管职责。(四)做好信用监管衔接。除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之外,不断创新丰富监管方式。要强化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提高监管精准性。(五)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分析研判,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并由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后续调查处理。对发现的突出违法行为,坚持从严从重查处。要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失信惩戒,对查处的虚假或者严重失实检验检测案件,各部门应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共同推进落实失信联合惩戒。三、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自纠工作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扎实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自查的重点为: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等。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2023年度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详见附件)要求,于2023年6月15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四、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保障。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监管工作,认真谋划、周密部署,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人员、物品、经费和技术装备保障,共同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压实工作责任。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全面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各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明晰责任边界,避免出现职责交叉、边界不清等问题。(三)依法主动公开。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向社会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确保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有序开展,杜绝随意执法。(四)恪守工作纪律。监督抽查应当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规定,严格依法履职。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等。(五)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本区年度监督抽查工作方案报送市市场监管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并于9月30日前报送年度监督抽查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 附件:2023年度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上海海关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23年5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
  •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2022年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落实机构主体责任,规范检验检测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近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赣州市公安局、赣州市交通运输局、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了2022年全市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本次监督检查以机动车、生态环境监测、建工建材等社会反响强烈、问题突出的领域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抽取49家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检查组通过调阅纸质资料、查看检测报告、调取监控视频等方式,对检验设备、检验报告、检测过程规范性以及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宣贯检测相关标准,并督促检验机构限期整改;对查实的不实检验检测数据、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本次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强化协同联合,形成监管合力,切实减少涉企检查数量,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减轻检验检测机构负担,提高监管服务效能。  下一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将根据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同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将监督检查结果和行政处罚信息归集于市场主体名下,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开,提升监管的威慑力和权威性,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有效制约,构建公正公平、服务高效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
  •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
    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各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通知》(晋政发〔2019〕15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决定联合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部门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2023年,省级部门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共计检查50家,抽查总体比例约为4%。将涉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对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和建工建材检验检测领域的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持续巩固深化2022年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针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加强重点抽查。强化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充分运用信用等级评价、告知承诺后续监管等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现场检查原则上于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检查发现机构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移交各有关执法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现场检查期间,请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在执法检查人员配备上做好支持配合。(一)联合实施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重点监管。结合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等工作,严厉打击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撤销资质。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划抽查机构数21家,抽查比例不低于5%。(二)联合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不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监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重点检查检测场所、设施环境、设备人员等基本资质条件能否有效保持,以及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情况。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出具虚假或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划抽查机构数8家,抽查比例不低于5%。(三)实施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省市场监管局对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能力条件持续保持情况,检验检测活动合规性及结果有效性。计划抽查机构数21家,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领域不低于5%;建工建材(含室内装饰材料)检验检测领域不低于5%。二、市级部门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级部门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应参照省级部门检查要求和重点领域,由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共同开展,对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的随机抽查比例应不低于5%。要结合本级政府工作重点和本通知要求,加强跨部门沟通协作,合理制定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方案,被检查对象原则上与省级监督检查随机抽取的检验检测机构不重复。(一)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建立“一单两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规范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可以邀请行业技术专家参与检查,提高问题发现率。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二)强化重点领域监管。根据有关省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农产品、建工建材(含建筑装饰材料)、室内环境等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持续在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等领域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针对往年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切实抓好机构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三)完善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各市市场监管部门与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更好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职责。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各市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压实各自职责,细化责任分工,确保检查工作落地见效。(四)做好信用监管衔接。创新监管方式,要强化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提高监管精准性。(五)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各市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分析研判,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并由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后续调查处理。对发现的突出违法行为,坚持从严从重查处。要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失信惩戒,对查处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机构,各部门应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共同推进落实失信联合惩戒。示范区相关部门按照上述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三、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自纠工作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扎实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自查的重点为: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等。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详见附件)要求,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四、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保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监管工作,认真谋划、周密部署,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人员、物品、经费和技术装备保障,共同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压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全面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各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明晰责任边界,避免出现职责交叉、边界不清等问题。(三)依法主动公开。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向社会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确保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有序开展,杜绝随意执法。(四)恪守工作纪律。监督抽查应当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规定,严格依法履职。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等。(五)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市市场监管部门于2023年8月30日前将本区年度监督抽查工作方案报送省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并于11月15日前报送年度监督抽查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联系人:孔军华电话:0351-7680108附件: 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docx省市场监管局 省公安厅 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8月16日
  • 内蒙古多级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为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近期,内蒙古多级市场监管部门对鄂托克前旗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联合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在机构前期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采取现场核查、查阅资料、调取已检车辆监控录像的方式,重点检查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问题;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篡改和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用其它车辆替代受检车辆进行检验、为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超出许可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机动车检验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并责令立即改正。下一步,鄂前旗市场监管局将加大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管力度,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督促机动车检验机构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以点带面、举一反三,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切实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2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
    关于2022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7号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方式,组织完成2022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联合监督抽查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机动车、水利水质、进出口商品、 医疗器械防护用品、食品、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作为重点抽查领域,以打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行为为主要目标,共抽查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100家(含41家国家质检中心)。其中,抽查自然资源检验检测机构5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1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5家,水利水质监测机构5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6家,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机构5家,食品检验机构10家,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检验机构5家,其他领域机构49家。此外,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2022〕81号)的部署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抽查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15339家,具体检查结果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公布。二、发现的主要问题从监督抽查情况看,大部分检验检测机构能够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本次监督抽查共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机构22家, 占全部抽查机构数量的22%。其中, 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机构4家 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机构1家 其他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等一般性违规问题的机构。(一)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一是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二是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二)一般性违规问题一是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二是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分包情况。三是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方法进行检验检测。四是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五是未按规定在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三)普遍性问题本次监督抽查发现的机构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虽不构成违法违规,但需要通过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手段督促机构自行改正。一是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机构存在危险化学品台账记录不完整; 安全防护设施不能有效运行等问题。二是内部质量控制措施不完善。未按规定参加能力验证; 样品的流转、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等。三是管理体系运行不完备。部分机构程序文件不规范、不完整,与实际不相符,未覆盖全部检测场所。三、处理结果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对相关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处理结果如下:(一)责令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等问题的5家机构限期改正,并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名单见附件)(二)责令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方法进行检验检测、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等问题的17家机构1个月内改正。四、相关要求(一)加强属地监管,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抓好相关机构的后续处理工作,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在完成对相关机构执法调查及处罚后,及时向社会公示查处结果。(二)认真做好整改,切实强化行风建设。检验检测机构要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切实强化行风建设,针对检查反馈的问题要逐一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培训学习,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做好宣传引导,强化检查结果运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利用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稳妥宣传监督抽查工作开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公开查处结果,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威慑力。附件: 责令改正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海关总署 国家药监局2023年8月17日责令改正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序号领域法人证书名称存在主要问题1自然资源内蒙古自治区矿产实验研究所内蒙古自治区矿产实验研究所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2生态环境华南理工大学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华南理工大学)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3其他新疆昌源水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城市排水监测网乌鲁木齐监测站/新疆昌源水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4其他南京科正化工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南京科正化工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2)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5其他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 首次中标市场监管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 辽宁省食检院检验检测能力加速提升
    近日,从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获悉,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以下简称辽宁省食检院)从全国75家投标单位中脱颖而出,成功中标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公开招标项目,这标志着该院向“辽宁龙头、东北第一、国内一流、走向世界”的既定目标又迈进了一大步。 辽宁省食检院组建于2013年11月,次年7月首次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短短几年间,他们不断对标国内先进同类检验机构,积极突破发展瓶颈,奋力补齐发展短板,现已具有CMA、CNAS、CATL等检验资质和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资质,成为国家食品复检机构和特殊食品备案机构,入选“检验方法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协作组”成员单位。CMA检测资质覆盖食品、消毒与灭菌、涉水产品和生活饮用水、工业盐等领域,覆盖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细则全部检验项目,满足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食品企业委托检验需求,整体水平东北领先。 为建立和完善辽宁省食品安全检验体系,提升食品安全检验能力,辽宁省食检院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去年,该院全面启用了设计先进、布局合理、功能完备、设施良好的省级食品检验与技术研究实验室,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全自动飞行时间质谱微生物鉴定系统等600台(套)仪器设备投入使用。20名全国移动实验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全国标样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成员、辽宁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委员等各类专家和10多名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才,为该院高标准完成检验任务提供了可靠的技术基础和人力资源保证。 辽宁省食检院高度重视检验检测科研能力建设,积极构建与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各大高校和生产企业之间的合作交流关系,重点围绕检验检测技术、风险分析和预警等方面开展研究探索。截至目前,全院已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1项,主持省级科研课题17项,参与国家标准和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修订6项,取得专利18项,发表论文72篇,获科技成果3项并应用于食品安全专项监测。 按照实验室质量管理国际标准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辽宁省食检院建立健全了一整套管理体系,理顺工作机制,规范工作要求,严格操作程序。他们根据每年检验任务量身定制质量管理计划,强化人员监督和质量控制,开展年度管理评审、监督抽检质量专项检查、内审和能力验证等活动。近3年来,共参加由英国FAPAS(目前全球最权威的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之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等机构组织的59项能力验证,结果项项满意。2019年至2021年,共检验检测近3万批次食品样品,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 近年来,辽宁省食检院充分发挥技术和专业优势,积极配合国家、省、市、县(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等任务,配合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件、领导调研暗访、专项调研整治等各类应急和专项抽检任务,有效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配合开展应急评价性抽检,为保障全省节日和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贡献了食品检验检测力量。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2023年全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情况的通报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2023年全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情况的通报 各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其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于6月至9月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全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23年全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共进行食品、生态环境2个领域5个项目的能力验证检测考核工作。一是在食品领域进行蔬菜汁中腐霉利、毒死蜱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或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和水中溴酸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二是在生态环境领域进行土壤中有效磷的测定、土壤全氮的测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和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负责食品、生态环境领域的能力验证具体实施工作,包括测试样品制备、样品均匀性测试和样品发放、检测结果收集、统计、分析研判以及能力验证结果判定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工作。此次能力验证全区共有385家(以下均按参加项目划分)检验检测机构参加,占全区获证检验检测机构总数的25.1%,按照能力验证考核判定准则,评判结果为“合格”的有341家机构,占参加机构总数的88.6%;评判结果为“不合格”的有44家机构,占参加机构总数的11.4%。二、能力验证结果(一)蔬菜汁中腐霉利、毒死蜱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或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报名参加腐霉利测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共有57家,其中能力验证考核结果合格47家,合格率为82.6%,不合格10家。报名参加毒死蜱测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共有69家,其中能力验证考核结果合格61家,合格率为88.4%,不合格8家。(具体结果见附件1)(二)水中溴酸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报名参加该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共有76家,其中能力验证考核结果合格74家,合格率为97.4%,不合格2家。(具体结果见附件2)(三)土壤中有效磷的测定。报名参加该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共有89家,其中能力验证考核结果合格82家,合格率为92.1%,不合格7家。(具体结果见附件3)(四)土壤全氮的测定。报名参加该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共有94家,其中能力验证考核结果合格77家,合格率为81.9%,不合格17家。(具体结果见附件4)三、处理意见(一)参加本次能力验证考核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两年内(2025年底)接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可以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试验考核。对于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计入其参加能力验证记录,供现场评审时采信。鼓励其它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其它方优先选择使用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技术服务。(二)能力验证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立即组织全面查找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逐项整改,并通过测量审核等方式进行验证,整改报告和验证材料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能力验证承担单位查验确认,并由当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对通过;整改期间或者整改后技术能力仍不能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不得向社会出具该项目的检测数据、结果,若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将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三)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能力验证考核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对参加能力验证计划、或经核实发现存在串通结果、提供虚假数据等情况的检验检测机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上述信息同时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和信用监管平台,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从严进行监管,加大监管频次。四、相关工作要求(一)各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本次能力验证结果后处理工作,确保能力验证活动取得实效。一是要督促尚未完成整改的检验检测机构加快整改到位工作,及时提交整改报告和验证材料报送能力验证承担单位查验;二是要加强对此次能力验证考核结果不合格机构的重点监管,在后续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技术评审时,要核实其能力验证不合格项目整改情况,并将结合能力验证结果对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分类信用监管;三是要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本通报的要求对应参加而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机构进行处理,并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二)本次能力验证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机构应认真总结,全面查找问题,深刻剖析原因,举一反三,切实做好全面整改,通过实验室间比对或测量审核等方式验证整改效果,并按要求及时向能力验证承担单位和当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三)未按要求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活动的机构应通过与原能力验证承担单位进行实验室间比对或测量审核等方式进行整改,实验室间比对或测量审核结束后应及时向当地市级市场监管局提交实验室比对或测量审核的评价结果。1.2023年度蔬菜汁中腐霉利、毒死蜱测定能力验证结果.xls2.2023年度水中溴酸盐的测定能力验证结果.xls3.2023年度土壤中有效磷的测定能力验证结果.xls4.2023年度土壤全氮的测定能力验证结果.xls自治区市场监管局2023年10月11日
  • 黑龙江省伊春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
    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黑龙江省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级调研员禇立东带队,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交警支队联合开展全市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聚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重点领域。将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食品农产品、建材检验检测等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领域作为重点抽查范围。聚焦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落实。组织取得资质认定的37家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查,重点自查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准确;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完备等。聚焦重点内容开展现场抽查。检查组通过查看检测车间,检测环境条件、仪器设备、检验人员能力、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随机抽取报告的方式,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查看是否未经检验检测直接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是否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等,并现场指导检验检测机构按照补充要求完善检测条件,提高人员检测能力。通过此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发现部分检测机构存在检测过程不规范、漏检、检验设备不全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已交办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开展检验检测机构部门联合检查是高效统筹监管资源、持续提升协同治理能力、推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实践,通过“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能够减轻检验检测机构负担,同时也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综合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处置机制,更有利于发挥部门合力,规范检验检测从业行为,督促机构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检验检测行风建设,共同营造诚信守法、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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