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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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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相关的论坛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检验机构要求》 RB/T 215-2017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药监科(2016)106号第二条“资质认定部门在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当将《资质认定条件》作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补充要求,与国家认监委制定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结合使用。” 而 引言中有 “本标准是对 RB/T 2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的补充,作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评审的补充要求”。 请问,作为我们检验机构,编写体系文件时,应该用哪份文件作为依据呢?

  • 【转帖】上海推进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为规范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上海市质监局采取多种措施推进资质认定工作。 多层面、多形式进行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氛围。在市局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最新信息和要求;在市局网站及时增挂了食品检验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在线访谈与市民互动;向食品检验机构通报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信息。 分批次、分对象进行受理,确保换证工作有条不紊开展。制定下发了相关文件,就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依据、资质认定对象、工作要求、换证受理时间安排等具体事项进行了确认和部署。 找难点、找重点进行准备,规范资质认定评审工作要求。组织评审员走访实验室,研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难点和重点,统一了培 训 课 件,并与上海检验检疫局的专家交流评审经验,为规范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做好思想和技术两手准备。----转自“中国质量网”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新规定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http://b1.qzone.qq.com/ac/b.gif 近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通知的颁布目的旨在配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贯彻落实。其中重点谈到统一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制度,并对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的问题进行说明。   食品检验机构并存的资质认定(CMA)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CMAF)两张证书将统一合并为CMA证书,预计减少资质认定证书4300余张,在规范食品检验检测资质能力的同时,有效减少对检验检测机构的重复发证。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范围  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检验的机构,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管理,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从事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规定进行管理。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要求  自2015年10月1日起,申请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再使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统一填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对于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应单独列明食品检验能力及食品检验领域授权签字人。  原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扩项、变更的,沿用原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表格。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要求  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评审时,需同时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  自2015年10月1日起,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5〕50号)要求,为食品检验机构统一颁发有效期为6年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资质认定证书编号专业领域类别编码为“00”,并在证书中以“检验检测能力(含食品)及授权签字人见证书附表”的形式加以备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统一使用“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  对于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其证书附表中,将食品检验能力和食品领域的授权签字人单独列明。  本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调整为自然过渡,目前检验检测机构所持有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出具检验报告时仍然使用CMA 标志,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复查换证。  注:《关于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10〕61号)、《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的通知》(国认实〔2011〕19号)和《关于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11〕58号)中的相关内容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http://b1.qzone.qq.com/ac/b.gif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相关课件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相关课件,需要的请到以下地址下载。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机构工作规范》宣贯材料 ,这是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0年实验室管理与理化检验工作会议的课件。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212497.shtml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1(法律法规宣贯)国家级继教项目(编号:2011-12-06-017)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法律法规宣贯材料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212489.shtml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2(法律法规宣贯)国家级继教项目(编号:2011-12-06-017)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法律法规宣贯材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主要释义。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212490.shtml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是否已经替代原来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各位高手求助: 查到有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国认实49号)【2016-09-07废止】,国家认监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6年第29号公告)(2016.9.7号公布)。同时,去年8月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要求食品检验机构同时满足资质认定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请问是不是意味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正式取消,可以从体系文件中去除,同时增加《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要求及对照表?打通认监委的电话,明确答复替代了,但还是谢谢坛友解答哦!积分发放

  • 【讨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公布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 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1.5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6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含具有食品检验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准则》同时进行。  2.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3.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8346:2001)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实验室通用术语。

  • 【分享】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以下全文来自:http://www.cnca.gov.cn/cnca/zwxx/xwdt/zxtz/386136.shtml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1.1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1.3 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 中国全面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 有关"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规定,国家认监委在2010年底颁布实施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正式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 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的实施和全面推行,对于保障中国食品安全,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食品检验机构的技术水平有重要意义。

  • 【原创大赛】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变化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颁布实施,分别对食品的生产、流通和餐饮业实行分段管理,即生产环节由质监局监管、流通环节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管、餐饮业则由卫生部门监管。《食品安全法》同时明确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在《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定的,评审尺度严于后者的评审准则。前者是对食品检验机构的特殊要求,而后者是通用要求,可以理解为前者是后者的补充或特别强调。在实验室的现场评审时,非食品检验实验室依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评审,而食品检验实验室则是必须依照上述两个评审准则同时进行评审。 如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已经发生了新的变化,自从实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以后,《食品安全法》再一次进行了修订,食品安全的监管统一由食药监总局负责,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和[color=#444444]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colo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和[color=#444444]《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color] 国家认监委和质检总局于2015年4月9日颁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国认实〔2015〕50号),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配套文件,2015年4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5号)修订版,对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评审和发证做了相应的调整。回顾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的建立和变迁,本人对其进行了比较并阐述如下: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经过修改,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内容是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原来为3年),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质认定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原来为提前6个月),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自2015年10月1日起,申请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再使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统一填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对于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也即是即开展食品检验,又开展非食品检验的综合实验室,其在填报申请书时,应将非食品与食品检验能力和食品检验领域授权签字人单独列明。原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扩项、变更的,沿用原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表格。 自此以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还是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的程序开展,对于综合实验室和专业开展食品检验的实验室,只发一份证书和一个标志CMA。但综合实验室与专业食品检验实验室的证书附表略有差异,应单独列明食品检验能力及食品检验领域授权签字人,可以看出,以后不论是食品检验机构还是开展食品检验的综合实验室,在申请、发证都比以往简单得多,改革极具人性化。

  • 【原创大赛】浅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原创大赛】浅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浅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czcdczg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以来是政府和老百姓最为关心的头等大事,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所面临的一大难题和挑战。2009年,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从法律的高度进一步规范了食品生产、流通等各领域的的行为。《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一、曾经的食品检验机构 可以说,市场上专业从事食品检验的机构并不多,多数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实验室是作为综合实验室的一部分存在的,普遍没有独立的食品检验场所和仪器设备,食品检验与其它领域的检验混淆在一起,也没有防止交叉污染的程序规定,食品检验的独立性和准确性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近年来,由于场所的限制和检验机构的认识不足,屡屡出现食品检验结论的乌龙现象。如某山泉水的“砒霜门”事件;某方便面的“酸价超标”风波;洋奶粉的“香兰素”超标等事件,都是因为监管部门或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不严谨造成的,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相关企业的声誉和经济损失,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必要的恐慌。因此,进一步规范食品检测领域的行为刻不容缓。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法律依据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10/201410022222_516838_1687963_3.jpg(二)卫生行政部门和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文件通知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10/201410022224_516839_1687963_3.jpg(三)2009~2010年,卫生部牵头联合质监、药监、商务、农业等部门,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于2010年4月正式发布实施。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全面启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质监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将《食品检验机构认定条件》转化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并执行。国家认监委又于2010年11月23日印发了《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对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作出了全面部署。(四)《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要点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法律依据、工作机制、实施对象、实施程序、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技术规范是开展资质认定必须遵循的准则。2. 从事食品检验的机构(实验室),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检验机构,均应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食品生产企业内部的实验室和以食品生产企业为主出资设立的实验室不属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对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中的评审表格是在《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表》的基础上,增加《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表》。3. 2011年5月1日后,食品检验机构的申请和评审必须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工作。2011年5月1日前已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食品检验机构,可继续开展食品检验活动。但该类食品检验机构应按新的要求进行运作。在2012年11月1日前,必须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通过监督或者复查评审,换发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五)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特殊要求”的主要条款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4.1.3)。明确了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不能从事食品检验的人员、不得聘用兼职人员和退休返聘的检验人员。2.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相应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等(4.4)。强调了食品检验机构应该制定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3. 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4.5)。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承当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物中毒事件处理等任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相应的行为管理程序和食品安全工作制度。4.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分享】新书推拵: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指南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指南内容介绍:《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指南》是一本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实用教材。有利于帮助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评审员、资质认定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资质认定的条件和相关要求。是读者学习和了解资质认定知识的重要参考书,是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重要参考教材,也是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的重要工具书。本指南还可为广大食品检验机构建立和运行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及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提供帮助。目录:第一章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概述第二章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通用要求第三章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特殊要求第四章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程序第五章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第六章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需要者请下载附件与“北京星宇卫生标准图书发行中心”联系。

  • 【分享】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有关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第131号局长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下简称《认定条件》),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管理办法》和《评审准则》自201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规范和统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切实落实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现就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狠抓落实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按国务院要求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特别要加强食品检验对确保食品安全,强化科学监管的极端重要性,并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法律依据、工作机制、实施对象、实施程序、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认定条件》、《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管理办法》和《评审准则》等技术规范是开展资质认定必须遵循的准则。各单位都要充分认识《管理办法》等规章和技术性文件的重大意义,把贯彻落实《办法》等规章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好。按照《管理办法》和国家认监委的要求和统一部署,指导有关检验机构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编制和运行质量体系,督促有关检验机构及时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二、准确把握规定,严格界定认定对象 《管理办法》和《认定条件》适用于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检验机构,食品检验机构(实验室)的检验范围是食品以及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从事食品检验的机构(实验室),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检验机构,均应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食品生产企业内部的实验室和以食品生产企业为主出资设立的实验室不属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对象。 三、严格依法行政,推进信息公开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机制,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办理的效率,推进政务信息公开。 国家认监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资质认定部门”)要建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具备合法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每季度向国家认监委报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情况。

  • 官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5号)

    直接上链接: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15/201507/t20150702_443935.htm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5号) 第16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15年4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5年6月19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优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及期限,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质检总局决定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二、将第十条第二项“5日内”修改为“5个工作日内”;第三项“6个月内”修改为“45个工作日内”;第四项修改为:“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第二款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质认定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五、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技术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规定的时限组织评审,评审发现有不符合项的,技术评审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评审不合格。”六、将第三十五条“暂停资质认定证书6-12个月”修改为“暂停资质认定证书3个月”。七、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八、建议第三十八条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8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1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食品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是指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的评价和认定活动。第三条 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认定和评审。第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客观、公正和准确。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第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所属和经其批准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除上述机构外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实施。第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完成技术评审工作,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批准的期限内; (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及其检验范围、技术能力等信息,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渠道。第十二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质认定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第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式样、编号规则和资质认定标志式样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在其对外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和证书,用以证明其取得资质认定。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一)食品检验机构变更资质认定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的;(二)食品检验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以及技术管理者发生变化的;(三)食品检验机构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变化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项目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办理。第十五条 因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食品安全紧急情况,需要食品检验机构临时增加检验项目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符合资质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第三章 技术评审第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十七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组成技术评审组,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管理体系和检验能力等资质条件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组应当由2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参加评审。第十八条 从事技术评审的人员应当具有食品检验、科研或者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

  • RBT 215-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检验机构要求

    RBT 215-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检验机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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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是多少年?

    2015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出来了,http://www.chinatt315.org.cn/qwfb/2015-4/14/40077.aspx,证书有效期改为6年了,可《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ywxx/spjhzp/201103/t20110321_180357.htm没有更新,证书的有效期还是按3年吗?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5号)

    修订后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5号)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第16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15年4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5年6月19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优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及期限,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质检总局决定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二、将第十条第二项“5日内”修改为“5个工作日内”;第三项“6个月内”修改为“45个工作日内”;第四项修改为:“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第二款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质认定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五、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技术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规定的时限组织评审,评审发现有不符合项的,技术评审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评审不合格。”六、将第三十五条“暂停资质认定证书6-12个月”修改为“暂停资质认定证书3个月”。七、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八、建议第三十八条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8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1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食品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是指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的评价和认定活动。第三条 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认定和评审。第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客观、公正和准确。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第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所属和经其批准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除上述机构外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实施。第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完成技术评审工作,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批准的期限内; (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及其检验范围、技术能力等信息,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渠道。第十二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质认定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第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式样、编号规则和资质认定标志式样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在其对外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和证书,用以证明其取得资质认定。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一)食品检验机构变更资质认定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的;(二)食品检验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以及技术管理者发生变化的;(三)食品检验机构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变化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项目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办理。第十五条 因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食品安全紧急情况,需要食品检验机构临时增加检验项目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符合资质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第三章 技术评审第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十七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组成技术评审组,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管理体系和检验能力等资质条件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组应当由2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参加评审。第十八条 从事技术评审的人员应当具有食品检验、科研或者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和与评审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第十九条 技术评审组对申请人的检验能力进行评审时,应当审查确认申请人具备相关能力验证、比对试验、测量审核的证明;需要进行现场试验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考核。第二十条 技术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规定的时限组织评审,评审发现有不符合项的,技术评审组应当书面通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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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的通知

    第1位字母"F":代表食品检验机构; 第2-5位数字:发证年号; 第6-7位数字:发证机关代码;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证机关的编码规则分别为: 01北京 02天津 03河北 04山西 05内蒙古 06辽宁 07吉林 08黑龙江09上海 10江苏 11浙江 12安徽 13福建 14江西 15山东 16河南 17湖北 18湖南 19广东 20广西 21海南 22重庆 23四川 24贵州 25云南 26西藏 27陕西 28甘肃 29青海 30宁夏 31新疆,国家认监委代码为00. 第8-11位为数字:发证流水号。 三、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志为CMA(格式见附件2)。 标志的含义:沿用中国实验室资质认定的CMA标志;右下角中的F是英文Food的第一个大写字母,表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标志的整个图形由字母CMA和组成。C上下对称,MA在C内上下居中;的左切线与C的右边线重合; 的下切线与CMA的下切线在同一水平线上。其他以图上所标尺寸为准。 标志的规格:标志使用时,可酌情按设计尺寸的等比例缩放。 标志的颜色:在正式采用标志时(如广告、包装、打印文件等),其颜色应印制成红色。色值为:C:0;M:100;Y:100;K:10. 四、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机构,在批准的能力范围内开展检验活动时,可在其检验报告上使用此标志。标志应印在检验报告封面页的左上方,并在标志下印上获得批准的证书号。 五、食品检验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 特此通知。 附件: 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格式 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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