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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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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相关的资讯

  • 注意!这类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了新要求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动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能力建设保障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械注〔2022〕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检验机构:2020年以来,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以下简称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陆续发布。作为医用电气设备的基础标准,该系列标准的实施对保障医疗器械安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有力推动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实施,以高标准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保障公众用械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能力建设对标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补齐检验检测能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要加快检验能力建设和相关资质认定申请工作,加快检验能力扩容扩项,全力提升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检验能力和效率。鼓励其他相关检验机构参与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检验工作,加快检验能力建设,加强检验人员培训,全面提升检验能力和检验效率,及时办理资质认定申请,服务市场需求。具备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要充分预估检验量,优化检验流程,提高检验效率;对于2023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检验申请,要按照优先办理的原则予以办理。检验机构要与企业充分沟通,加大咨询指导力度,合理选择检验方法,提高检验效率,确保注册检验项目和其他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分包检验项目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二、优化GB 9706系列标准资质认定程序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的资质要求,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申请开展涉及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相关检测能力的资质认定工作。做好新旧标准比对分析,对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确定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相关检测能力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关键点。对于涉及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相关检测能力的资质认定申请将优先安排受理审查及技术评审。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全部实施现场评审的,实行远程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评审方式,统筹协调当地评审人员开展现场考核。对于具有旧版GB 9706系列标准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仅针对与新版标准实质性变化相关的关键点进行评审,加快完成资质认定工作。为保障GB 9706系列标准换版相关检测能力资质认定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向资质认定部门推荐有关技术专家,与相关领域资质认定评审员共同组成评审队伍,有效支持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相关检测能力资质认定技术评审。三、落实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责任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实施相关工作,充分认识医疗器械检验在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充分调动所属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主动性和积极性,督促所属检验机构加快检验能力建设和资质认定,加快检验能力扩容扩项。要积极引导和支持辖区内具备能力的系统外检验机构和第三方检验机构主动申请相应标准资质认定,扩充检验资源,提升检验能力,有效满足需求。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所属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畅通医疗器械检验工作沟通渠道,认真倾听申请企业相关诉求,了解实际困难,主动协调、及时解决检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监督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按照检验工作相关规定开展检验,包括受理跨省检验申请、合同中明确规定具体检验时限、在合理工作时限内完成检验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等。联系人:国家药监局器械注册司周雯雯,010-88330638    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王莹,010-82262693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2年11月3日
  • 我国食品检验机构近6000家 资质认定即将展开
    记者从10月29日在京召开的全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会议上了解到,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即将全面开展。迄今为止,全国共颁发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证书25328张,授权国家质检中心433家。全国现有食品检验机构近6000家。会议由国家认监委组织召开,国家认监委副主任车文毅、谢军出席会议并讲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有关部委和行业,相关检测机构的20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深入宣传贯彻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相关要求,部署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会议全面总结了近年来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分析了资质认定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出了今后资质认定工作要求。会议期间,还举办了《食品安全法》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专题讲座。   国家认监委副主任车文毅在讲话中全面肯定了资质认定工作取得的成绩。他指出,资质认定已成为国家对检测技术机构实行管理最为有效的一项基础性法定行政许可制度,是有效发挥国家技术基础作用的重要支撑。他全面分析了资质认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要求有关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提升工作能力,努力提高资质认定管理有效性。   谢军在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促进资质认定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措施并就如何深入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据了解,资质认定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而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是一项行政许可。我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是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据此,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卫生部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国家认监委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公布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 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1.5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6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含具有食品检验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准则》同时进行。   2.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3.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8346:2001)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实验室通用术语。   4.管理要求   4.1 组织机构   4.1.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4.1.2 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4.1.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4.1.4 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 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4.2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   a)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   b)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c)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d)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e)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   f)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g)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4.3 食品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应当符合本准则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4.4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相应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等。   4.5 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5.技术要求   5.1 人员   5.1.1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5.1.2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   5.1.3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1.4 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5.1.5 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30%。   5.1.6 食品检验机构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   5.2 设施和环境   5.2.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专用于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冷藏和冷冻、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   5.2.2 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等相关要求。   5.2.3 实验区应当与非实验区分离。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当有效隔离,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5.2.4 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当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5.2.5 开展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a)有温度、湿度、通风及照明控制等环境监控设施   b)有独立实验动物检疫室   c)有与开展动物实验项目相适应的消毒灭菌设施   d)有收集和放置动物排泄物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e)有用于分离饲养不同种系及不同实验项目动物、隔离患病动物等所需的独立空间   f)开展挥发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或微生物等特殊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特殊动物实验室,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换气及排污系统),并与常规动物实验室完全分隔。   5.2.6 毒理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用于阳性对照物的贮存和处理的设施。   开展体外毒理学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有足够的独立空间分别进行微生物和细胞的遗传毒性实验,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要求。   5.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有防止原始数据记录与报告损坏、变质和丢失的措施。   如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分析、记录、报告或存贮时,应当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并有相应的验证记录。   5.4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5.4.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必需的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装置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   5.4.2 食品检验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有专人管理,满足溯源要求。
  • 这类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准入特别条件公布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准入特别条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准入特别条件》已经2022年5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第8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5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准入特别条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对依法设立、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实施资质认定,适用本条件。 第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为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采用职业责任保险、风险储备金等保障措施,以防范检验活动出现的责任风险。风险保障措施应当与其检验活动的责任风险程度相适宜。 第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检验行为的公正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从事检验对象的设计、生产、供应、安装、采购或维护等活动。存在公正性影响时,检验机构应当消除影响或者将影响降至最低。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处理检验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发现被检验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强制性标准要求和存在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当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海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检验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规模,应当与检验能力相适应,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对人员的管理程序。明确不同检验项目对检验员的要求,确保检验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资历、经验和培训经历。检验机构应当确保检验员的录用、培训、考核、授权、监督等按照程序进行,持续对检验员的检验能力进行确认,并保留相关记录。 法律、法规对检验人员的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选派熟悉检验目的、方法、程序和结果评价的人员作为监督员,对检验员以及其他涉及检验活动的人员进行监督,确保检验活动符合要求。检验机构可以根据检验活动的特性,采取现场观察、报告复核、面谈、模拟检验以及其他监督方式,上述监督方式可以组合使用。 第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保障人员和设施安全的措施和程序,并在安全条件下实施检验活动: (一)在辐射、高空、高温、粉尘、噪音、易燃、易爆、腐蚀、强烈刺激性气体挥发空间等有害、危险环境下作业,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场地的安全规定和危险货物的安全要求,选择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身受到伤害,同时采取防止爆炸、泄漏、辐射等安全事故的措施。对危险品进行检验使用的仪表和器具,应当符合防火、防爆、防静电、防辐射等安全要求。 (二)对于检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和废弃物,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控制或回收,防止其危害环境和人身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对影响检验质量的区域以及出于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需要隔离的区域进行防控,并采取措施将不相容的区域实施有效隔离, 以防止交叉污染或干扰。 第十条 检验机构的工作场所应当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检验机构的场所包括固定设施、临时或移动设施、客户的设施。对室内或露天作业的不同工作环境选择、管理和控制,应当与检验工作要求一致。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以安全的方式开展检验活动。检验设备和设施的配置、运输、存放、标识、校准、核查、使用、维护和发现问题处理等应当有程序要求,实施中应当保留相关记录。 检验机构应当确保设备和设施持续符合检验需求,并依规承担管理职责。设备设施的持续适用性可通过目视检验、功能核查、再校准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在执行进出口商品检验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按照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样品管理程序,确保抽样、制样、标识、传递、保存和废弃等整个过程中得到有效管理,避免样品发生变化、丢失、损坏或危害环境,保证样品的代表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保留相关记录。 检验机构实施抽样时,应当制定抽样计划和方法,明确需要控制的要素,以确保后续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监控结果有效性的程序,可采用内部质量控制、能力验证、检验机构间比对等方式实施监控。如果发现不满意结果,应当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信息应当客观、准确、清晰、完整和可追溯。当有规定或委托方要求对检验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时,检验机构应当满足相应要求。 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防止检验信息和数据丢失,检验结果应当能溯源。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独立台账,记录进出口商品检验活动。检验过程中形成的图片、影像等资料应予归档。 检验机构使用外部信息时,应当验证并予以记录。当利用外部信息进行符合性判定时,检验机构应当验证该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并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对投诉和申诉的接收、评价和作出决定的程序。处理投诉和申诉,应当确认是否与检验活动相关,确保公正性。对送达投诉人或申诉人的决定,或对其审查和批准,应当由与投诉或申诉所涉及的检验活动无关的人员作出。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认监委发布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
    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有关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第 131号局长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下简称《认定条件》),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管理办法》和《评审准则》自201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规范和统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切实落实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现就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狠抓落实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按国务院要求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特别要加强食品检验对确保食品安全,强化科学监管的极端重要性,并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法律依据、工作机制、实施对象、实施程序、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认定条件》、《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管理办法》和《评审准则》等技术规范是开展资质认定必须遵循的准则。各单位都要充分认识《管理办法》等规章和技术性文件的重大意义,把贯彻落实《办法》等规章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好。按照《管理办法》和国家认监委的要求和统一部署,指导有关检验机构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编制和运行质量体系,督促有关检验机构及时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二、准确把握规定,严格界定认定对象   《管理办法》和《认定条件》适用于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检验机构,食品检验机构(实验室)的检验范围是食品以及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从事食品检验的机构(实验室),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检验机构,均应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食品生产企业内部的实验室和以食品生产企业为主出资设立的实验室不属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对象。   三、严格依法行政,推进信息公开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机制,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办理的效率,推进政务信息公开。   国家认监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资质认定部门”)要建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具备合法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每季度向国家认监委报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情况。   四、认真组织审核,确保评审质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技术评价机构、各有关行业评审组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需要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和技术力量,严格按《评审准则》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并对技术评审结果负责。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分别见附件1附件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中的评审表格是在《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表》的基础上,增加《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评审表》。对于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评审实施方式另行规定。   五、加强培训,统一评审尺度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需参加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国家认监委组织培训和考核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以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培训的师资队伍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培训和考核辖区内从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评审员,教师应从国家认监委培训和考核的师资队伍中选取,培训和考核结果报国家认监委备案。《食品检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证》的样式,编号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另行规定。   六、切实履行职责,强化证后监管  依据《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食品检验机构的相关检验活动。   国家认监委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情况和全国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和有关行业评审组所承担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所辖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评审和监督检查。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对所辖区域内的各级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   各省、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未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开展食品检验工作,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如发现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向国家认监委上报有关情况。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所辖区域内发生的食品检验机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对所属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行为的,及时整改处理,重大事项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   七、做好工作衔接,确保顺利过渡   依据《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式样、编号规则和资质认定标志式样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并另行发布。   2011年5月1日后,食品检验机构的申请和评审必须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2011年5月1日前已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食品检验机构,可继续开展食品检验活动。但该类食品检验机构应按新的要求进行运作,在2012年11月1日前,必须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通过监督或者复查评审,换发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地方两局和有关行业评审组负责督促落实。   八、其他事项   因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食品安全紧急情况,需要食品检验机构临时增加检验项目时,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能力验证、比对试验、盲样考核等方式临时确认食品检验机构的能力,并向社会公布符合资质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待紧急状态结束后,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机构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要求申请检验能力扩项。   附件:   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药监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
    2016年8月17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了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对食品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进行了详细说明。 通知原文如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食药监科〔2016〕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食品检验机构:  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条件》),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食品检验机构应认真学习和实施《资质认定条件》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二、资质认定部门在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当将《资质认定条件》作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补充要求,与国家认监委制定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结合使用。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质认定条件》的宣传贯彻,督促相关食品检验机构尽快达到《资质认定条件》的要求。同时要了解和掌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情况以及在资质认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反映。  四、本次印发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文件与本《资质认定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资质认定条件》为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联系人:宋元德,电话:010-88330953。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联系人:王莹,电话:010-82262693。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docx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  2016年8月8日
  • 我国食品检验机构和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开始
    关于实施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 暨发布和实施新版资质认定申请书和评审报告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机构、评审员:   为了顺利实施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价工作,认监委于2011年4月18日发布了《关于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函[2011]58号),并公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见附件一、附件二)。   为了进一步统一、简化评审文件,减少实验室和评审组现场评审阶段的文字工作量,增加评审组现场考核实验室能力的时间,做好同时申请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以下简称“二合一”)的评审工作,认监委同时修订了《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报告》(不包括食品检验机构)(见附件三、附件四)。   为了保证资质认定技术评价工作的顺利实施,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二合一”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   1、CNAS秘书处自2011年5月1日起接受认监委委托的“二合一”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价工作。   2、申请”二合一”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应填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3、评审组实施”二合一”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现场评审时,应填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   二、关于”二合一”资质认定机构(不包括食品检验机构)   1、自2011年5月1日起,申请“二合一”资质认定机构应填写新版《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旧版《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作废。   2、2011年5月1日之前已提交申请的机构,无须按照新版格式再次提交申请书。   3、2011年5月1日之前已提交申请的机构,于2011年8月1日之前实施现场评审时,评审组可以使用旧版或新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报告》;于2011年8月1日之后实施现场评审时,评审组应填写新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报告》。   请相关机构、评审员自行从CNAS网站(www.cnas.org.cn)“下载专区”中下载相关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   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rar   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rar   三、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rar   四、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报告.rar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 关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开始了!
    p   7月25日,从国家认监委官网获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17年度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p p   根据《通知》,国家认监委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双随机”方式抽取200家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查,本次“双随机”检查的现场检查时间为7月至9月。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e10f7d24-55c7-4edb-887b-64724c067f30.jpg" title=" 8384-1FH6091410335.png" / /p p   其中食品检验机构数量较多的山东、河南、广东、浙江、湖北、湖南、四川、辽宁、云南9个地区各抽取10家机构,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5家机构。检查人员由国家认监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从已确定的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共组成40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由3名检查员组成(其中1名检查员担任组长),每组检查5家食品检验机构。 /p p   《通知》全文如下: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文件原文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关于开展2017年度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strong /p p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各有关食品检验机构: /p p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并重”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推动《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有效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决定联合开展2017年度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strong 一、工作依据和目的 /strong /p p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资质认定获证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构建立体监管网络和多元治理结构,维护诚信、健康的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不断规范食品检验检测行为,提升检验检测结果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p p    strong 二、主要工作安排 /strong /p p   1、 各省依据职责自行组织辖区内食品检验机构排查 /p p   近期,国家认监委已经向地方质检两局下发2017年度认证认可监督检查工作计划,部署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自行组织或者会同本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所有获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排查(各地区自行协调组织,尽可能增加现场检查的比例),鼓励投诉举报,对伪造数据、不检测出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行为的机构从严查处,持续提升食品检验机构运行管理的规范性和检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溯源性,提升社会公众对我国食品安全的信心。 /p p   各省级质监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方案及结果应及时向国家认监委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各省级质监部门应将排查结果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p p   2、国家认监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组织“双随机”抽查 /p p   国家认监委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双随机”方式抽取200家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查,其中食品检验机构数量较多的山东、河南、广东、浙江、湖北、湖南、四川、辽宁、云南9个地区各抽取10家机构,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5家机构。检查人员由国家认监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从已确定的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共组成40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由3名检查员组成(其中1名检查员担任组长),每组检查5家食品检验机构。 /p p   本次“双随机”检查的现场检查时间为7月至9月,检查内容为资质认定相关内容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相关要求。承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法定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需检查其履行有关检验任务的情况。2017年已接受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属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飞行检查的食品承检机构,可不再列为此次检查对象。 /p p   本次“双随机”抽查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省级质监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协调配合,并可派遣观察员参加检查(每个检查组内由每个部门派遣的观察员不超过1人)。 /p p   对于检查中发现食品检验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检查组应当及时将相关检查情况及线索向发证机关报告并移交各省级质监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省级质监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职责,结合检查组移交的线索,组织对相关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处理。 /p p    strong 三、其他工作要求 /strong /p p   1、各有关单位认真配合落实检查工作 /p p   各省级质监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认真组织辖区内排查工作,高度重视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积极派遣观察员参加抽查,及时处理检查组移交的监管线索。 /p p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应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及财务制度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检查,按规定使用有关检查经费,并于11月底之前向国家认监委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p p   2、检查组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p p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应按照检查任务要求,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查,如实反映被检查机构的情况。 /p p   现场检查应严肃工作纪律,轻车简从、厉行节约,严格遵守国家财政经费使用制度,遵守保密规定。应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要求,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被检查机构组织的任何参观或宴请等可能影响检查公平、公正的活动。 /p p   3、被检查机构积极配合检查 /p p   被抽取检查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合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拒绝或者消极对待检查,违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p p    strong 四、联系方式 /strong /p p   1.国家认监委联系人:张世鹤、郭栋、谢澄 /p p   联系电话:010-82262767、82262733、82262771 /p p   传真号码:010-82260754 /p p   电子邮箱: zhangsh@cnca.gov.cn /p p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监督管理处(100088) /p p   2.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系人:高辉、曹晨光 /p p   联系电话:010-88330923、88330913 /p p   传真号码:010-88330923 /p p   电子邮箱:kbsjyc@cfda.gov.cn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国家认监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7月12日 /p
  • 我国全面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
    北京1月12日讯 记者今天从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上获悉,截止2011年10月底,全国共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共195家。目前我国已全面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   据了解,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规定,国家认监委在2010年底颁布实施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正式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该制度对于保障我国食品安全,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食品检验机构的技术水平有重要意义。   此外,我国有机农业在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和解决“三农”问题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据悉,为充分利用认证认可手段,认真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中关于“绿色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国家认监委在各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正大力推动以区县为单位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建设。2011年四川省西充县、福建省安溪县等11个县市被授予“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创建县/市”荣誉称号,进一步提升有机产业品牌价值,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 这一领域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又有新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市监检测函〔202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现将修订后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顺利转版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补充技术要求。第二条 本补充技术要求所称机动车检验机构包括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的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开展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开展排放检验的机构。第三条 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符合本补充技术要求。第四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机动车维修、维护、销售的,应确保机动车检验业务与其他相关业务之间的独立运行,保证检验的公正性。第二章 技术能力评审要求第五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适用车辆类型中的一类或几类车型的安全技术检验全部项目检验能力,同时应具备《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或其他排放标准中对应车型的排放检验能力(不适用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多场所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每一个检验场所都应具备一类或几类车辆类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全部项目检验能力和对应车型的排放检验能力,具备独立开展机动车检验的完整检验能力和服务能力。第三章 人员评审要求第七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按照资质认定要求,配置相应的检验人员。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员、外观检验员、底盘部件检验员、引车员、OBD查验员、排放检验员等。检验人员的检验能力应与所承担的机动车检验工作相匹配。第八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确认其满足技术能力要求后方可从事相关岗位的检验工作。第九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数量应与检测线数量及日检验车辆数量相匹配,满足机动车检验的要求。第十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熟悉机动车理论与构造、排放控制系统基础知识与组成、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第十一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同等能力。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检验授权签字人为具有同等能力人员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时限要求在原有要求基础上增加两年。本条所称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是指:车辆工程、动力工程(内燃机)、汽车运用工程、汽车维修工程、汽车检测(技术)、汽车设计制造、汽车试验、汽车服务工程及机械工程、道路运输安全、机电制造、自动化控制、环境工程和环境监测类等技术职称。本条所称同等能力是指: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同等能力要求;或者车辆工程、汽车运用工程、汽车服务工程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机动车设计、制造、装配、检测、维修、鉴定评估、整形及改装、汽车电子、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新能源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或者具有机动车检测、机动车维修、汽车制造、汽车装调、工程机械维修类等技师及以上技能资格(等级),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本条所称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是指:在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机动车整车检验、在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整车检验、在汽车修理企业从事整车检验、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工作。第十二条 机动车检验引车员应持有与检验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两年以上驾龄。第十三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与机动车检验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检验人员应签订诚信检验承诺书,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要求开展机动车检验工作。第四章 场所设施评审要求第十四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具有所有权或者完全使用权的固定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能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第十五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场地、建筑物等设施应满足承检车型检验项目和安全作业的要求,并设置相应的办公、检验、服务等区域。办公区域应设置办公室、档案室(分类存放技术档案、车辆档案)、机房。检验区域应设置预检区、外检区、车辆底盘部件检验区(可与具备其功能的检验区合并)、检测车间(仪器设备自动控制区)、底盘动态检验区、行车制动性能路试检验区(适用时)、驻车制动性能路试检验区、整备/空车质量和外廓尺寸检验区(适用时)。外检区应设置外检棚或外检车间。在检验区域内对车辆进行有移动性质的检测时应封闭管理,有隔离设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确保检验安全。第十六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内部道路应为水泥或者沥青路面,并做到视线良好、保持畅通,道路的长度、宽度、转弯半径应满足承检车型的正常行驶要求。第十七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合理规划场内行车路线。应设置足够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引导牌、安全标志等。场内交通标志标线信息应简洁、清晰、连续且指向明确,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规定,确保车辆和人员通行安全和进出顺畅。第十八条 车辆底盘部件检验操作空间应当满足检验要求,有良好的照明、通风、信号等设施,地沟周围有车辆防坠入措施。进出地沟楼梯通道应设置在地沟侧面,进出口有安全护栏,或有其他能够保护车辆底盘部件检验人员的安全措施,且不影响车辆通行。使用举升装置进行检验的场地应留有足够的工作和避险空间。 第十九条 检测车间应为固定建筑,通风、照明、排水、防雨、防火等满足安全防护要求。检测车间的长度、宽度、内部空间、各工位空间及间隔距离和检测车间出入门应满足相应检验车型和检验项目的要求。检测车间应充分考虑空气的流通,必要时安装车辆废气排出装置,降低车间内的空气污染,确保排放检验车间通风良好,排放检验区域不发生机动车排气累积或聚集。检测车间应铺设易清除污物的硬地面(如水泥、水磨石等),地面强度应满足被检车辆的承载要求;行车地面纵向和横向坡度不大于0.1%;制动性能检测设备前后的行车地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大型车辆检测线6m内、小型车辆检测线3m内,使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时除外),或有其他防止制动检验时车辆后滑的措施。检测车间出入门应分别设置,不得混用。检测车间内人行通道(如有)应当设置隔离栏和标志,与检验通道隔离,宽度不小于1m。检测车间出入口应设有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志。第二十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具备行车制动路试车道,车道长度和宽度应当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路试车道应铺设平坦、硬实、清洁的水泥或者沥青路面,设置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纵向坡度不大于1%、轮胎与地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的车辆路试车道,有效长度不少于80m,宽度不少于6m;总质量大于3500㎏的车辆路试车道,有效长度不少于100m,宽度不少于6m;或经过实测满足承检车型要求。路试车道应设有安全标识和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在楼顶、地下室和场区外等区域设置路试车道。采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行车制动性能时,可不具备路试车道。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具备驻车坡道或配备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要求的驻车制动仪器设备。驻车坡道应满足以下要求:坡度15%(适用时)和20%,坡道宽度比承检车型的最大宽度宽1m。并设有安全标识和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在楼顶、地下室和场区外等区域设置驻车坡道。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场区内应具备底盘动态检验区,其长度和宽度应满足承检车型要求。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停车场地面积应当与检验能力和日检验车辆数量相适应。停车场地应为水泥、沥青或者其他硬地面,能承受车辆的碾压;场内应划分停车线和车辆行驶通道,保持进出口畅通;满足消防等安全要求;布局合理,标线指示牌清晰,能够保证检验流程顺畅,尽量避免产生车辆交叉干扰,如无法避免时应增设有效管控措施。第五章 仪器设备评审要求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依据其申请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配备满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及相关标准物质。机动车检验的主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如制动检验台、轮(轴)重仪(地磅)、侧滑检验台、前照灯检测仪、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底盘测功机、底盘间隙仪等,应为固定式设备,自动控制的仪器设备应安装在检测车间内。摩托车和三轮汽车的主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可采用移动式设备。机动车检验机构对使用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应拥有所有权。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保证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软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经过验证,以及进行维护、变更、升级后的再验证,并加以唯一性标识。机动车检验机构应确保用于检验检测的软件的唯一性、完整性,不得擅自修改软件,确需升级的,应记录版本号、时间和功能修改说明。第六章 管理体系评审要求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在服务区域的明显位置,公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正性和诚信承诺。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制定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保密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方提交的文件与资料;(二)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所涉及的委托方信息;(三)检验员在现场检验时获得的信息,包括检验结论等;(四)机动车检验机构从客户以外的渠道(如监管机构、投诉人)获得的有关客户的信息。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得对机动车检验进行分包。第二十九条 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送检人不合格内容,当出现不适宜继续进行检验的项目除外。第三十条 机动车检验使用的固定式检验检测仪器,应具有数据通讯接口,能够进行联网控制和计算机联网。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得改变联网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率、测量结果数据的有效位数和检验结果,排放检验结果的修约应按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执行。固定式检验检测设备,应采用数字式数据处理二次仪表,包括:工控计算机、单片机、单板机、数字信号处理系统(DSP 数字信号处器)等。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建立记录管理程序,保护和备份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防止未经授权的侵入或修改。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检验记录(包括复检记录、路试记录及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应通过纸质签名、电子媒介或者其他途径记录检验员个人身份标识并可追溯到检验员。检验员个人身份标识应具有唯一性,并保证安全,防止盗用和误用。授权签字人、检验员、受理人员采用电子签名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保留相应的影像资料或具备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功能,确保记录可追溯。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检验报告中所有项目的检验结果应能追溯到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和检验记录的编号应具有唯一性并对应。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得在已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做任何修改。如确需对检验报告进行修改,应将已出具的报告收回、作废,发出新的报告,必要时重新进行检验。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在保证安全、完整、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和报告代替纸质文本存档。第三十六条 车辆检验报告与检验记录(包括初、复检记录和路试记录)保存期应不少于六年,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电子档案保存期应不少于十年。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保存机动车检验过程中每一次检验的检验报告和检验记录。与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联接的与检验相关的监控视频、图像和数据信息的保存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执行。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在服务大厅设立公示栏,公示其服务承诺、资质信息、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收费标准等信息和车辆检验流程图。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在开展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应提供以下服务:(一)预约检车服务,并保障预约车辆优先检验;(二)“交钥匙工程”服务,检验工作由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一次性负责办结。整合窗口服务流程,实现全流程一窗办理。办事窗口实行排队叫号管理;(三)服务大厅设置综合咨询台,提供取号和咨询服务;设置电子屏幕,实时显示车辆检测情况;(四)在明显位置公示监督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及时妥善回应群众合理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在以上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机动车检验机构服务规范或标准。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具备一类、二类维修资质的汽车品牌销售服务企业试点开展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检验,申请资质认定评审要求按照《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实施。第四十条 本补充技术要求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原国家认监委于2015年9月24日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同时废止。
  • 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单公布
    关于发布第一批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有关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确保我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国家认监委于2011年1月在北京举办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暨师资培训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卫生、农业等行业评审组推荐的180余名学员进行了培训和考核。根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向161名学员颁发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并确定其中62名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同时作为评审员师资(具体名单见附件)。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单 编号 姓名 证书号 工作单位 1 李雨田 F201100011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已退休) 2 李业鹏 F201100012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3 郝琳 F201100013 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 李绍连 F201100014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 张捷 F201100015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6 崔野韩 F201100016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 7 鲍晓霞 F201100017 浙江出入境认证认可协会 8 唐丹舟 F201100018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9 张桂荣 F201100019 天津市食品研究所(已退休) 10 张娟 F201100020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院 11 张岩 F201100021 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12 王建军 F201100022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3 班丽 F201100023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4 张喜友 F201100024 国土资源部太原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15 姚一萍 F201100025 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中心 16 卫锋 F201100026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7 牟峻 F201100027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8 俞秋蓉 F201100028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食中心 19 宋健 F201100029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 王旋 F201100030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1 巢强国 F201100031 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 22 施晓平 F201100032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3 张征 F201100033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24 谢亚东 F201100034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5 陈小珍 F201100035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26 黄国洋 F201100036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27 徐永 F201100037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28 邹愚 F201100038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9 陶运来 F201100039 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中心 30 周元根 F201100040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1 马冰峰 F201100041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 32 赵秀水 F201100042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3 冯波 F201100043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34 王烨 F201100044 河南省岩石矿物测试中心 35 谢晋 F201100045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6 孙桂芳 F201100046 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37 黄志强 F201100047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8 胡朝晖 F201100048 长沙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 39 杨锦汛 F201100049 广东省认证认可协会 40 李卫岗 F201100050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41 向旭 F201100051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42 郑卫东 F201100052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43 何树森 F201100053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4 王国民 F201100054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45 赵舰 F201100055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6 周雅琳 F201100056 重庆教育学院生化系 47 胡宝华 F201100057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8 邱燊功 F201100058 贵州省认证协会 49 孙灿 F201100059 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0 张大东 F201100060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51 毋小峰 F201100061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52 张耀武 F201100062 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53 尚卫东 F201100063 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科技质量中心 54 陈丽华 F201100064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5 迟广伟 F201100065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56 陈青俊 F201100066 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杭州站 57 申晓伟 F201100067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58 上官应萍 F201100068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59 哈斯巴根 F201100069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 60 包玮 F201100070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61 曾小明 F201100071 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62 高岚 F201100072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3 张开建 F201100073 国家轻工业化妆品质量监督检测郑州站 64 王华佳 F201100074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65 李淑娟 F201100075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66 杨韶勇 F201100076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67 王晓丽 F201100077 天津理工大学 68 李莹 F201100078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69 任世国 F201100079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70 李建国 F201100080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71 申志新 F201100081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72 常凤启 F201100082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73 吴津颖 F201100083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74 陈勇 F201100084 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75 马俊工 F201100085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76 梁宝爱 F201100086 国家农副加工产品及白酒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7 李刚 F201100087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78 赵立东 F201100088 包头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 79 林维宣 F201100089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80 曲晓明 F201100090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81 陈学辉 F201100091 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82 张洪军 F201100092 辽宁省朝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83 马有琳 F201100093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84 华蕾 F201100094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85 卢晓宇 F201100095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86 李刚 F201100096 长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87 闫林 F201100097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88 张婴奇 F201100098 国家轻工业化妆品质量监督检测北京站 89 李东刚 F201100099 黑龙江省质检院 90 梁振芬 F201100100 黑龙江省质检院 91 王德才 F201100101 哈尔滨医科大学卫生检验中心 92 王璐 F201100102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93 杨美成 F201100103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94 沈崇钰 F201100104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95 邹洁 F201100105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96 陆勋元 F201100106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97 沈虹 F201100107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98 陈涛 F201100108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99 梅玲玲 F201100109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00 沈文胜 F201100110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101 谢东华 F201100111 宁波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102 郑晶 F201100112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103 黄红霞 F201100113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104 郑小严 F201100114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105 丘寅 F201100115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06 王勇 F201100116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07 董利娟 F201100117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08 陈戈 F201100118 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9 占春瑞 F201100119 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10 王杉F201100120 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11 胡晓云 F201100121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 112 周鹃 F201100122 江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113 赖凡 F201100123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14 王代路 F201100124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15 柳琪 F201100125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 116 孙志远 F201100126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17 万旭刚 F201100127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18 周胜银 F201100128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19 李涛 F201100129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120 田世民 F201100130 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 121 张桂广 F201100131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22 相大鹏 F201100132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123 龙红 F201100133 广东省珠海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 124 吴玉銮 F201100134 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125 卓海华 F201100135 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126 吴毓炜 F201100136 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27 汪文龙 F201100137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128 刘守廷 F201100138 广西分析测试研究中心 129 陈小聪 F201100139 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30 方智 F201100140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31 陈丽 F201100141 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 132 陈世奇 F201100142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133 焦彦朝 F201100143 贵州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134 陆洋 F201100144 贵州省理化测试分析研究中心 135 张耀国 F201100145 贵州省认证认可协会 136 崔晓云 F201100146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37 翟敏 F201100147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38 王威 F201100148 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139 扎桑拉姆 F201100149 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140 孔祥虹 F201100150 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141 王慧芳 F201100151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42 王辛 F201100152 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43 高晓强 F201100153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44 张永祥 F201100154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45 许敬东 F201100155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46 周春红 F201100156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47 刘宏 F201100157 青海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48李锋格 F201100158 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49 杨文菊 F201100159 新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50 张海英 F201100160 新疆质量技术监督局 151 张凤鸣 F201100161 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52 卞克明 F201100162 中国商业联合饲料质检中心(哈尔滨) 153 雷质文 F201100163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154 饶红 F201100164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155 郑玉山 F201100165 内蒙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56 常崇佐 F201100166 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57 赵晓波 F201100167 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58 曾爱民 F201100168 武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59 鲁绯 F201100169 北京市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 160 丹军贤 F201100170 国家计量认证商贸评审组 161 程彬 F201100171 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卫生部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等条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doc   2.《食品检验工作规范》.doc   二○一○年三月四日
  • 认监委进一步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监委近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有关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发出通知,就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要求各级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切实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通知指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适用于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检验机构,食品检验机构(实验室)的检验范围是食品以及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从事食品检验的机构(实验室),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检验机构,均应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食品生产企业内部的实验室和以食品生产企业为主出资设立的实验室不属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对象。   通知要求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机制,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办理的效率,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建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具备合法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信息,每季度向国家认监委报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技术评价机构、各有关行业评审组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要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和技术力量,严格按《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并对技术评审结果负责。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需参加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根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强化证后监管。2011年5月1日后,食品检验机构的申请和评审必须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工作。2011年5月1日前已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食品检验机构,可继续开展食品检验活动。但该类食品检验机构应按新的要求进行运作,在2012年11月1日前,必须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通过监督或者复查评审,换发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通知中还对紧急情况下临时增加检验项目和评审员培训考核工作进行了详细说明。
  • 认监委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
    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认监委决定,启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国家认监委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发放,证书按照统一规则实施编号。   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采用11位编号方法,第一位为字母,2-11位为阿拉伯数字:      第1位字母“F”:代表食品检验机构   第2-5位数字:发证年号   第6-7位数字:发证机关代码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证机关的编码规则分别为:   01北京 02天津03河北 04山西 05内蒙古 06辽宁 07吉林 08黑龙江09上海 10江苏 11浙江 12安徽 13福建 14江西 15山东 16河南 17湖北 18湖南 19广东 20广西 21海南 22重庆 23四川 24贵州 25云南 26西藏 27陕西 28甘肃 29青海 30宁夏 31新疆,国家认监委代码为00。   第8-11位为数字:发证流水号。   三、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志为CMA 。   标志的含义:沿用中国实验室资质认定的CMA标志 右下角 中的F是英文Food的第一个大写字母,表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标志的整个图形由字母CMA和 组成。C上下对称,MA在C内上下居中 的左切线与C的右边线重合 的下切线与CMA的下切线在同一水平线上。其他以图上所标尺寸为准。   标志的规格:标志使用时,可酌情按设计尺寸的等比例缩放。   标志的颜色:在正式采用标志时(如广告、包装、打印文件等),其颜色应印制成红色。色值为:C:0 M:100 Y:100 K:10。   四、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机构,在批准的能力范围内开展检验活动时,可在其检验报告上使用此标志。标志应印在检验报告封面页的左上方,并在标志下印上获得批准的证书号。   五、食品检验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   特此通知。   附件:   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格式   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格式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 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做好同时申请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以下简称“二合一”)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二合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填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见附件)。对于申请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国家认监委委托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按照《实验室认可准则》、《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评审 对申请省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参照执行。   二、从事“二合一”评审的人员,必须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证》。对于综合性检验机构进行评审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的配备应满足所申请的食品检验项目的评审要求。   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在安排评审时,要认真落实国家认监委的要求,主动与地方两局和有关行业评审组沟通协调,安排地方两局和有关行业评审组所推荐的人员参加评审,并在评审完成后,及时通报结果。   四、国家认监委将不定期派出观察员,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附件:   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rar   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rar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 中国检科院获得首张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国家认监委在京召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推进会     7月28日,国家认监委在京召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推进会。会上国家认监委向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颁发了首张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这是自《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认监委颁发的首张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标志着全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已顺利展开。   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国家认监委主任孙大伟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还有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及相关食品检验机构和企业的代表。
  • 广东将开展试点 进一步优化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
    机动车检验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笔者获悉,广东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加快推进检验机构建设的同时,综合评估检验机构数量、分布和检测能力,探索试点汽车4S店开展检验,提供维修、保养、车检一体化服务。  近日,广东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转发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四部门《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近年来,相关部门持续推进新车6年内免检、跨省异地检验、检验标志电子化、货车“三检合一”等多轮车检制度改革,在保障车辆安全环保性能的同时,不断提升车检服务水平。此次四部门部署深化车检改革,进一步简程序、降成本、提服务,推出优化检验市场准入、放宽私家车检验周期、网上预约检验、“交钥匙”便捷办等系列新措施,优化车检服务,规范检验行为,推进检验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更加便利群众企业办事,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此外,广东还将进一步优化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推行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压缩许可和技术评审时限,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和证书电子化,实现资质认定全流程网上办理。全面整合安检和环检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实现检验机构同时具备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能力,为群众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目前列入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项目范围,包括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实施检验的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项目,以及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实施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项目两类。目前,我省已全面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首次申请资质认定或扩项、检验地址变更的,检验机构可以自主选择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申请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无论选择哪种方式申请资质认定,检验机构均应符合有关申请条件要求。选择告知承诺程序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如实承诺并对承诺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其中,选择告知承诺程序办理的申请,省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许可后将按技术评审管理的规定以及评审准则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存在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所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将依法撤销,基于此次行政许可所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改革后,广东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申请人可以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查看相关办事指南,按规定在网上提出资质认定申请。  笔者获悉,广东四部门还将结合广东实际和需求,指导相关行业组织加强机动车检验行业自律,研究制定机动车检验机构管理服务规范,以标准化手段优化车检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车检服务的新期待、新要求。
  • 卫生部制定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食品检验工作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证消费者食用安全的关键环节。食品检验既是对市场销售食品实施安全监控的重要手段,也对食品原料及加工过程进行安全控制、确保合格产品进入市场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依赖于公正、客观的食品检验结果,科学、严谨的食品检验工作是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基础。   200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7条明确规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法律在第五章对食品检验工作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提出对食品检验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制度。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方案》和《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以及同年7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均对食品检验工作提出了要求。   根据以上规定,我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11个部门,推荐专家组成专家组,通过调查分析现行食品卫生标准及检验方法(包括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标准)对食品安全检验的要求,研究比对国外对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模式和方法,历时1年的时间,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按照国际贸易原则向WTO各成员进行通报,现予以公布。   《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建立在现有检验机构管理体系基础上,体现了食品检验的特殊性,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规范性和通用性,充分考虑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各分段政府主管部门的实际监管工作的需求,力图做到既适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又能与国际接轨,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检验存在的主要问题。   《认定条件》共八章、二十八条,是从事食品检验的机构“入门”条件,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基本要求。其重点在于推动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提高技术能力,规范检验工作行为,保证检验的诚信和公正性。对于使用非标准检验方法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违禁使用化学物质检验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认定条件,专家组认为在《认定条件》中进行规定暂时还不符合目前食品检验机构的工作现状,因此将实施研制和使用食品检验非标准检验方法的人员条件(人员数量、职称、专业背景等)仅在《检验工作规范》进行了规定。   《检验规范》共二十九条,重点围绕检验人的道德素质、技术素养和其承担的法律责任,食品检验工作中尤其是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非标方法的建立和使用,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的管理,食品检验中计算机系统的功能要求,以及检验机构怎样为各级食品安全政府监管部门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另外,为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制定和调整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方案,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检验规范》明确了检验机构在食品检验中发现非食用物质时,应当及时向食品检验机构所在辖区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报告,并保留书面报告的复印件、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   各有关单位应当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细致研究《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对食品检验工作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条件和检验工作,提高食品检验的能力和水平,为服务于食品安全监管和保障公众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doc      2.《食品检验工作规范》.doc
  • 认监委在北京组织召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研讨会”
    4月14日,国家认监委在北京组织召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研讨会”,来自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单位的专家参加了研讨会。
  • 质监系统将公布具备合法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信息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月初发出通知要求,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建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具备合法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信息。   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管理办法和评审准则已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认监委的通知指出,管理办法和认定条件适用于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检验机构。从事食品检验的机构(实验室),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检验机构,均应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食品生产企业内部的实验室和以食品生产企业为主出资设立的实验室不属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对象。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每季度向国家认监委报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情况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需参加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通知要求,2011年5月1日后,食品检验机构的申请和评审必须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工作。2011年5月1日前已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食品检验机构,可继续开展食品检验活动,但这类食品检验机构应按新的要求进行运作,在2012年11月1日前,必须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换发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药监局认定6家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经现场审核和复核审查,认定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等6家单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下称许可检验机构)。现公告如下:   一、许可检验机构及检验项目范围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福建省药品检验所、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深圳市药品检验所和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规定的全部微生物、卫生化学和毒理学检验项目。   二、许可检验机构资质   以上许可检验机构检验资质有效期4年。各许可检验机构应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被认定许可检验项目范围,承担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和化妆品首次进口等的行政许可检验工作,并出具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织对许可检验机构的许可检验工作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和专项现场核查,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许可检验机构,根据情节轻重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认定资格的处理决定。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取得认定资格每满4年的许可检验机构,组织开展复核审查工作。   三、许可检验机构编号   许可检验机构编号由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具体编号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编号   018.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019. 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020. 福建省药品检验所   021. 广州市药品检验所   022. 深圳市药品检验所     023.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以上6家单位将承担《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规定的全部微生物、卫生化学和毒理学检验项目。以上许可检验机构检验资质有效期4年。公告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 广州食品检验机构获资质认可
    近日,广东广州检验检疫局综合检测中心顺利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国家认监委计量认证定期监督和扩项以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三合一”现场评审。   随着该检测中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国家卫生处理安全及适用性检测重点实验室检测项目扩项的通过,该检测中心实验室能力建设又迈上一个新台阶,在保障广州口岸安全、产品安全和食品安全,服务广州市外贸经济发展方面将发挥更大的技术支撑作用。   CNAS实验室评审组专家对该检测中心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体系进行全面考核,对申请认可的检测领域所具备的检测能力给予充分肯定,同时就实验室质量管理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该检测中心本次申请认可检测项目涉及食品、化学、微生物检测和卫生检疫等领域共17类检测对象,与2012年7月首次申请CNAS实验室认证认可相比,本次增加食品、食品接触材料、消毒剂、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杀虫剂等多个子领域检测类别。其中,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为首次申请 国家卫生处理安全及适用性检测重点实验室申请的杀虫剂、消毒剂熏蒸、消毒效果评价项目,填补了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在该领域方面的技术空白。本次成功扩项,为今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处理效果作出准确评价打下坚实的基础。
  • 关于组织开展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的管理,切实提高化妆品许可检验工作水平,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3号),自2010年5月起,我局将组织开展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我局认定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名单公布前,原卫生部卫通〔2008〕16号文件中认定的14家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继续有效。   二、上述检验机构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重新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化妆品许可检验机构推荐工作,并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有关推荐资料报送我局食品许可司。   联 系 人:陈志蓉,陈少洲   联系电话:(010)88330402   传  真:(010)88373268   电子邮件:chenzr@sda.gov.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三月一日
  • 资质丨2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乌海市合佳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通告经乌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乌海市合佳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起,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时存在更改安全检测灯光仪配置、刹车数据行为,并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已构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乌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同时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进一步处理。本局根据乌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拟决定撤销乌海市合佳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并于2021年12月1日,向乌海市合佳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听证告知书,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现本局决定撤销乌海市合佳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0505020028)。特此通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乌海市环宇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通告经乌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乌海市环宇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起,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时存在驻车制动使用脚刹制动、灯罩涂抹机油缩短灯光检测距离、变更灯光检测标准行为,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已构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乌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同时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进一步处理。本局根据乌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拟决定撤销乌海市环宇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并于2021年12月1日,向乌海市环宇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听证告知书,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现本局决定撤销乌海市环宇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60512050412)。特此通告。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制度改革的思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许可从 1985年实施至今,已走过 36年,我国的市场环境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但该项制度上位法及其管理方式并未作同步调整。相对滞后的机制体制导致检验检测市场许可与监管面临着极大挑战,出具不实或虚假报告情况时有发生,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制度传统许可方式所能发挥的作用已经到达了边际值,亟需进行制度创新。《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是资质认定许可制度改革的一份重要文件,该文件发布后,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部门对该文件的进一步解读都提出了迫切需求,本文旨在阐明有关改革措施设立的出发点、改革期望达成的目标以及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未来发展的思考。根据改革要求及市场需要采取告知承诺制《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 “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 “证照分离”改革的四种方式: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并明确了四种方式的适用情形,为行政审批改革提供了政策依据。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对照四种改革方式,结合我国检验检测市场的基本情况,确定了资质认定许可的改革路径。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结果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国共有检验检测机构 44007家。检验检测机构数量持续增长,行业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机构改革、购买服务、要素市场化配置等政策的出台,加速了检验检测行业的市场化转型。但检验检测机构的个体规模和服务能力良莠不齐,同质化竞争现象突出,部分行业保护仍然存在。市场成熟度还有待进一步提升,暂不具备完全通过市场手段进行自我调节、自我规范的能力。加之此项制度上位法对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确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作为结果采信前置条件等原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仍然有保留的客观条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许可从1985年实施至今,已走过 36年,我国的市场环境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但该项制度上位法及其管理方式并未作同步调整。相对滞后的机制体制导致检验检测市场许可与监管面临着极大挑战,出具不实或虚假报告情况时有发生,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制度传统许可方式所能发挥的作用已经到达了边际值,亟需进行制度创新。上海浦东新区的探索性研究及其试点,为改革提供了样版。早在上世纪20年代,美国学者哈休特提出“质量是生产”出来的,企业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检验检测机构所承担的产品质量检测及其符合性判定,是作为事后(生产后)质量管理的技术手段而存在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关于检验机构民事责任的相关表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可见,检验检测机构与产品质量的关系为间接关系,可以通过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检验检测资质认定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并没有取消,但审批效率得到了极大提升。行政机关将法律赋予的权力,通过告知承诺让渡给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自我评价,同时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遇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处罚的处罚,进一步提高了行政管理的效能。依法依规界定许可边界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仅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985年颁布的《计量法》第一次提出了对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准入性要求,“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这是开展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根本依据。2003年颁布的《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条例》与《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共同作为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的依据。由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程序基本相同,2005年颁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提出用资质认定替代计量认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也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对外公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 [2019]206号)提出“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逐步实现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管理”,明确了并非所有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都需要经过资质认定。依据行政许可 “解禁说 ”的观点,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出一般禁止性限制的领域其市场是自由的;反之,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具有潜在危险性的领域加以限制。通过许可的手段进行解除限制,应用在检验检测领域,即必须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不能乱用、滥用行政权力。只有那些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的领域例如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包括机动车检验)、食品检验、医疗器械检验、化妆品检验的机构需要进行资质认定。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许可。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可以作为对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资质认定工作的依据,其范围包括法医、物证、声像以及后续根据物证司法鉴定大类中的“微量物质”领域,拓展到环境安全损害司法鉴定,以及食品安全损害司法鉴定新领域等,这些已突破了产品质量检验的范畴,是资质认定制度中的特殊领域。要简化证书,多证合一,突出法人治理依照原《标准化法》(1988年)第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原质检、农业、信息产业、轻工、商贸、机械等行业主管部门设立并授权了“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及 “行业检验检测中心”,此即为 “授权名称”的由来。过去,为便于相关机构使用授权名称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资质认定对授权名称单独颁发证书,如同一个法人主体取得多个授权名称,就会有多张证书。但随着检验检测行业市场化、法治化的推进,特别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已完全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以招投标的方式选取承担产品质量检验的机构,承检机构早已突破授权机构范畴。 “授权名称”产品质量检验资格的法定意义已经不复存在。检验检测机构更需要通过“国家质检中心”“行业质检中心”的名称来体现机构在整体规模、专业程度、技术研发等领域的领先地位。但直接以上述名称参与市场活动,与市场监管保障各类主体平等竞争的初衷相违背。同时,以“授权名称”取得资质认定已有在法律诉讼中被判定为无资质出报告的先例。因此,本次改革突出强调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申请资质认定的机构必须是实体。同时,为了继承原有授权制度,不搞“一刀切”,专门设计了资质认定证书附页,证明检验检测机构取得授权名称的情况,这是对原有制度的继承和发展。相信随着检验检测行业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的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机构不依赖于政府授权的拐杖,在创建自主品牌的道路上勇敢迈进。关于资质认定制度未来发展的观察与思考《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需检验合格方能上市销售”,是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催生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主要分为产品准入许可检验(包括注册检验)、监督抽检、认证检验等形式,为政府的监管活动提供技术支撑。因此,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业务来源过去主要依赖于政府委托。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特别是“放管服”改革以来,更加强调减少政府干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调由市场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对产品质量管理的意识不断提升,对质量监控、技术研发、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投入不断加大,社会委托检验的数量和占比不断提高。仅以2019年数据为例,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共出具行政执法类报告 3795.36万份,出具社会委托报告45527.45万份,社会委托报告的数量是行政执法类报告的近 12倍,委托对象主要为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电商平台、认证机构等,检验检测行业的定位从主要服务于政府转向服务于市场。与市场贴合度的提高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需求和问题,引发了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究竟要管谁、要规范哪些活动的问题,政府职责与市场的边界需要划分清楚,政府既不能充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背书人,也不该成为某些商业活动不分边界的陪跑者,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了资质认定应该调整的范围,包括为司法机关、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以及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活动,表明了资质认定调整的检验检测活动应该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社会认同,从这点出发可能对重新认识和理解该项制度,制定相关政策有所帮助。
  • 保健品检测强化 检验机构认定范围待扩大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强化保健食品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   近日,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网站获悉,为了提高保健食品许可工作的科学性,加强对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保健食品试验和注册检验工作,SFDA对外发布了《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甫出,立即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   中国保健协会秘书长徐华锋在接受《医药经济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意见稿在强调安全性的同时,也强化了保健食品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保健品检验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在新形势下进行同步调整,对净化行业环境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正本清源   新医改为保健行业带来了机会,随着配套方案的推进实施,保健品行业迎来新的发展契机。据了解,我国保健食品行业的年产值已达4万亿元规模,已批准的保健食品批文达万件,直接从业人员逾300万人,年增长速度超过12%。   也正是这个蓬勃发展的朝阳产业,近几年信誉危机却频频发生。保健品行业资深营销人士史万奎表示:“基于当前复杂的行业环境,加强产业链中每个环节的管理力度是非常必要的。对检验机构的认定管理而言,实质上是要从源头设卡,强调检验机构的把关作用。”   对此,徐华锋亦明显感觉到,新办法较之前更严格,尤其是试验、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试验、检验报告的,应撤销其资格认定证书,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试验、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具虚假试验、检验报告的检验人十年内不得从事试验、注册检验工作。“如此严格的举措,对试图越雷池的机构或个人具有很强的威慑力。”   一位一直关注检验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变化的分析人士指出:“由于目前检测标准仍延用2003年卫生部制定的方法,而保健食品的功能却由原来的21项增至27项,因此,新的形势对检测单位的评价程序和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专家认为,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一些违规保健食品流入市场而无法查询,造成保健行业的信誉危机。对此,史万奎表示,通过强化试验检验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有助于规范保健食品检验环节的秩序。不过,他同时指出:“要使保健食品正本清源,还需要加强行业自律。”   扩大认定范围?   记者了解到,国内保健食品功能试验检验机构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或法人授权资格的事业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五年以上承担食品或药品领域检测、科研、教学工作的经历,并持有有效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目前国内仅30余家事业单位的检验机构为政府部门认可。说实话,范围似乎有点狭窄,其实时下有不少社会化的检验机构实力也不错。如能更开放些,也许更利于促进良性的市场竞争。”徐华锋告诉记者。   对此,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总经理梁耀铭深有同感。梁耀铭指出,如果按照上述要求,许多优质检验机构只能望而兴叹。事实证明,社会化服务的独立实验室在节省卫生资源、补充医院实验项目、开展高新技术、提供快捷服务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不过,他也表示:“民营企业与事业单位"身份"有别,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梁耀铭坦陈:作为刚涉足保健食品检验领域的企业,现在只能作为事业单位的补充,在夹缝中求生存,但保健食品领域的检测确实是一个“大蛋糕”,且并非遥不可及。“相信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开放,未来在保健食品检测方面真正引入第三方检验机构将成为可能。”   采访中,徐华锋的谈话透露出第三方检验机构介入的尴尬境地:“目前要实现第三方检测机构介入,政府部门认可这道屏障还难以逾越。”   业内人士呼吁,应该扩大检验机构的认定范围,促进行业的良性竞争。同时,他们也指出,未来第三方检验市场要想获得长足发展,必须要避免低水平竞争,要以专业化、快捷优质的特色服务来获取社会的认可度。   落脚点在企业   多年来,由于我国试验检验制度和方式不完善,使得某些指定的检测中心未按要求进行保健食品检测,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良莠不齐。部分检测机构打出低价格的牌子,以吸引保健品企业眼球。更有甚者,为了一己私利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对此,新《管理办法》将直指当前试验检验机构认定体系的“软肋”。   “这与目前我国的检测侧重点有很大关系。”徐华锋说,我国保健食品检测注重构效与量效的关系。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保健食品的功能因子评价程序也需要不断改进,以适应市场形势的发展需要。   记者发现,意见稿中对检验机构法律责任的强化是一大亮点。徐华锋认为,国内保健食品检测机构应致力于实验室的规范化、程序化及标准化建设。在检测工作中应积极探索保健食品的新功能及相应的检测方法,引进先进的评价指标和方法。“机构和个人的职责要进一步明确,这是市场规律运作的必然结果。”   对企业而言,产品如何通过功能性及安全性等检测,顺利通过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在面对新的市场环境时又该如何应对?徐华锋指出,现在国内企业存在的最大不足就是科研投入。很多保健品企业往往重营销和宣传,而忽略了产品研发。“这种厚此薄彼的思维今后肯定行不通。”   “虽说这是一个针对检验机构制定的管理办法,但作用力终究要落到企业身上。要通过日渐严格的产品检验而获批,企业只能依靠自主研发能力的提升来实现。”广东一家保健品企业老总说,此外,在创新研发求质量的过程中,企业应与权威科研机构、试验检验机构多沟通,了解行业政策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
  • 这一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特别准入条件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特别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的截止日期为2022年3月30日。 详情如下:为落实《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特别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lixuan@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特别准入条件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马甸办公区认可检测司农食环检验检测机构处(邮政编码: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特别准入条件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3月30日。    附件:1.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特别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2.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附表范围(征求意见稿)🔗2022年2月28日
  • 上海力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表述规范化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的新版《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已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更好推动《技术要求》落实,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服务中心近日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表述规范》(DB31/T 1401-2023)(以下简称《表述规范》),《表述规范》已于8月1日正式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是行政许可事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是CMA证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CMA能力表述没有统一的标准,在CMA审核过程中,同一检测能力会出现各不相同的表述结果。据统计,因能力表述不准确或存在歧义,造成的退改率达40%以上。随着CMA告知承诺、自我声明备案等改革不断深入,能力表述不规范问题愈发凸显,这不仅会影响行政许可效率,也会增加行政许可风险。从2019年起,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服务中心针对检验检测机构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存在的能力表述不统一、检测能力存在歧义、反复退改等问题,通过实地调研、课题研究、工作试点,作为第一起草单位制定了《表述规范》。为有效落实《技术要求》,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服务中心组织机动车领域专家,依据该要求逐条制定机动车检验机构现场评审检查表,明确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的评审关键点,统一评审尺度,加快评审效率,提升评审质量。同时,积极回应机动车检验行业对填报能力的需求,结合《表述规范》,梳理机构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排放检验全项目能力,为该市约170余家机动车检验机构提供资质认定能力表述模板,基本涵盖了资质认定范围内全部行业领域不同形式的标准表述,增强了标准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可将因能力表述不准确或存在歧义造成的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机构退改率降低20%,大幅提升审批效率。
  • 通报!100家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
    关于2022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7号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方式,组织完成2022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联合监督抽查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机动车、水利水质、进出口商品、 医疗器械防护用品、食品、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作为重点抽查领域,以打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行为为主要目标,共抽查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100家(含41家国家质检中心)。其中,抽查自然资源检验检测机构5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1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5家,水利水质监测机构5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6家,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机构5家,食品检验机构10家,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检验机构5家,其他领域机构49家。此外,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2022〕81号)的部署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抽查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15339家,具体检查结果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公布。二、发现的主要问题从监督抽查情况看,大部分检验检测机构能够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本次监督抽查共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机构22家, 占全部抽查机构数量的22%。其中, 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机构4家 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机构1家 其他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等一般性违规问题的机构。(一)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一是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二是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二)一般性违规问题一是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二是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分包情况。三是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方法进行检验检测。四是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五是未按规定在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三)普遍性问题本次监督抽查发现的机构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虽不构成违法违规,但需要通过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手段督促机构自行改正。一是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机构存在危险化学品台账记录不完整;安全防护设施不能有效运行等问题。二是内部质量控制措施不完善。未按规定参加能力验证;样品的流转、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等。三是管理体系运行不完备。部分机构程序文件不规范、不完整,与实际不相符,未覆盖全部检测场所。三、处理结果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对相关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处理结果如下:(一)责令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等问题的5家机构限期改正,并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名单见附件)(二)责令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方法进行检验检测、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等问题的17家机构1个月内改正。四、相关要求(一)加强属地监管,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抓好相关机构的后续处理工作,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在完成对相关机构执法调查及处罚后,及时向社会公示查处结果。(二)认真做好整改,切实强化行风建设。检验检测机构要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切实强化行风建设,针对检查反馈的问题要逐一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培训学习,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做好宣传引导,强化检查结果运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利用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稳妥宣传监督抽查工作开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公开查处结果,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威慑力。附件:责令改正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 2023年8月17日附件责令改正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序号领域法人证书名称存在主要问题1自然资源内蒙古自治区矿产实验研究所内蒙古自治区矿产实验研究所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2生态环境华南理工大学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华南理工大学)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3其他新疆昌源水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城市排水监测网乌鲁木齐监测站/新疆昌源水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4其他南京科正化工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南京科正化工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2)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5其他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 通告|2021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
    2022年第9号 关于2021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告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发〔2021〕33号)要求,市场监管总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药监局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方式,组织完成了2021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联合监督抽查将自然资源检验检测、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水利水质监测、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和食品检验作为重点领域,以打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为主要目标,共计抽查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300家(含94家国家质检中心)。其中,抽查自然资源检验检测机构10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3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5家,水利水质监测机构10家,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机构10家,食品检验机构60家,其他领域机构175家。从总体情况看,大部分机构能够依法依规履行主体责任,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本次监督抽查有5家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已主动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见附件1)。监督抽查共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机构89家,占全部抽查机构数量的29.7%。其中,涉嫌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机构9家,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机构9家(见附件2),其他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等一般性违规问题的机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国市监检测发〔2021〕16号)要求,本次监督抽查对94家国家质检中心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共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国家质检中心29家。其中,涉嫌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机构4家,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机构2家。二、主要问题(一)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一是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本次监督抽查发现的主要情形有未经检验检测出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二是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主要情形有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方法要求导致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无法复核。三是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二)一般性违规问题一是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二是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分包情况。三是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方法进行检验检测。四是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五是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报告。(三)普遍性问题本次监督抽查发现的机构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虽不构成违法违规,但需要通过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手段督促机构自行改正。一是原始记录不规范。部分机构存在原始记录信息不充分、不完整现象。二是法律法规不熟悉。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求掌握不全面,理解不准确。三是内部管理不科学。主要表现为设备标识管理不规范,设备状态标识不统一,内部标识使用不严谨,样品流转、存储不满足标准规范要求等。三、处理结果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对相关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处理结果如下:(一)对涉嫌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9家机构,已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移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对存在虚假检验检测行为等违法失信机构,严格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二)责令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等问题的9家机构限期改正,并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罚款。(三)责令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方法进行检验检测、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等问题的机构1个月内改正。四、相关要求(一)加强属地监管,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抓好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后续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对9家涉嫌不实、虚假检验检测的机构,待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执法调查及处罚后另行公示。(二)认真做好整改,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落实整改,确保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强化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合规意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培训学习,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确保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可靠、准确。(三)密切沟通协调,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协调,推动失信联合惩戒,不断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附件:1. 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2. 责令改正/整改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附件1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附件2责令改正/整改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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