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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能力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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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检验机构要求》 RB/T 215-2017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药监科(2016)106号第二条“资质认定部门在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当将《资质认定条件》作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补充要求,与国家认监委制定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结合使用。” 而 引言中有 “本标准是对 RB/T 2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的补充,作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评审的补充要求”。 请问,作为我们检验机构,编写体系文件时,应该用哪份文件作为依据呢?

  • 【资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批程序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批程序一、项目名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三、许可条件申请计量认证必须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许可条件为通过计量认证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计量认证对象的组织与管理、质量体系、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和校准、检验方法、记录、证书和报告、检验的分包、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等要素。详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附件一)。四、实施机关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五、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国家计量认证,按照下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1、计量认证申请书(附件二);2、 法人资格证明;3、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4、申请人的质量手册;5、申请人的工作程序文件目录;6、申请人的典型检测报告( 1--2份);7、申请人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初次申请除外)。(二)受理自接到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书。(三)组织评审国家认监委应当于受理申请后二个月之内安排技术评价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四) 批准和发证国家认监委对技术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许可程序详见《计量认证工作程序》(附件三)。六、许可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计量认证证书。七、收费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1年发布的《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323号)的规定,计量认证收费1500元/家。此项费用不包括申请人承担的技术评审所需费用。八、申请书格式文本

  • 【转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批程序

    [b]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批程序[/b][font=仿宋_GB2312][size=3][b]一、项目名称:[/b][/size]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font]二、[b]依据[/b]《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b]三、许可条件[/b]申请计量认证必须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color=#323250]许可条件为通过计量认证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计量认证对象的组织与管理、质量体系、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和校准、检验方法、记录、证书和报告、检验的分包、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等要素。详见《[/color][color=#32325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附件一)。[/color][b][color=#323250]四、[/color][color=#323250]实施机关[/color][/b][color=#323250]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color][b]五、程序(一)申请[/b]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国家计量认证,按照下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color=#323250]1、[/color][color=#323250]计量认证申请书(附件二);[/color]2、 法人资格证明;3、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4、申请人的质量手册;5、申请人的工作程序文件目录;6、申请人的典型检测报告( 1--2份);7、申请人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初次申请除外)。[b](二)受理[/b][color=#323250]自接到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color][color=#323250],并出具书面通知书。[/color][b](三)组织评审[/b][color=#323250]国家认监委[/color][color=#323250]应当于受理申请后二个月之内安排[/color][color=#323250]技术评价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color][color=#323250]。[/color][b](四) 批准和发证[/b][color=#323250]国家认监委对技术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color][color=#323250]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color]许可程序详见《计量认证工作程序》(附件三)。[b]六、许可期限[/b][font=仿宋_GB2312][font=楷体_GB2312][color=#323250]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color][/font][font=楷体_GB2312]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计量认证证书。[/font][/font][b]七、收费[/b]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1年发布的《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的规定,计量认证收费1500元/家。此项费用不包括申请人承担的技术评审所需费用。[b][color=#323250]八、申请书格式文本[/color][/b]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批程序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批程序一、项目名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三、许可条件申请计量认证必须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许可条件为通过计量认证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计量认证对象的组织与管理、质量体系、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和校准、检验方法、记录、证书和报告、检验的分包、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等要素。详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附件一)。四、实施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五、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国家计量认证,按照下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1、计量认证申请书(附件二);2、 法人资格证明;3、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4、申请人的质量手册;5、申请人的工作程序文件目录;6、申请人的典型检测报告( 1--2份);7、申请人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初次申请除外)。(二)受理自接到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书。(三)组织评审国家认监委应当于受理申请后二个月之内安排技术评价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四) 批准和发证国家认监委对技术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许可程序详见《计量认证工作程序》(附件三)。六、许可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计量认证证书。七、收费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1年发布的《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的规定,计量认证收费1500元/家。此项费用不包括申请人承担的技术评审所需费用。八、申请书格式文本 见附件二。附件一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附件二 计量认证申请书附件三 计量认证工作程序附件四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报告

  •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

    据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消息,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了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align=center][img=场监管总局关于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的通告.pn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wycimg/6f69d0ed-89ef-4eb3-ade0-b1931d17f71a.jpg[/img][/align][align=center]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的通告[/align][align=center]2024年第8号[/align]  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3〕27号)部署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全年组织实施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14项,考核检验检测参数22个,涉及食品安全、电气安全、信息化安全、材料测试等领域,累计考核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1076家次。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和技术专家对能力验证结果的技术审查、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结果合格机构989家次,整改合格机构87家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从业人员技术能力不足。如奶粉测试项目中,部分检测人员未关注检测方法的关键控制点,导致样品处理液被吹干后复溶不完全,影响测试结果 部分检测人员使用偏离标准方法规定的内标法定量,忽视基质效应导致结果偏离。金属晶粒度测试项目中,个别检测人员显微镜拍照倍数与导出图片后软件测试倍数不一致,导致测试级别错误 个别检测人员依赖软件自动生成报告而不进行人工修正,错误地将孪晶界计算在内,造成晶粒度评定级数偏大,平均截距偏小。  (二)仪器设备设置或使用不当。如保健食品测试项目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色谱图噪声水平较高、基线不稳或严重漂移、保留时间重现性不好。奶粉测试项目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图谱出现严重的峰形拖尾或出峰时间过早,导致定量结果不准确。电缆试验项目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由于设备进气口空气流量未达到试验要求或喷灯部分小孔堵塞导致火焰不均匀影响检测结果。熔喷料测试项目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计时器测出的活塞位移时间出现明显偏移或测量精度不够。  (三)检测过程操作不正确。如奶粉测试项目中,部分检测机构试验参数设置不当,未按标准要求选择离心转速,影响提取效率,导致结果不准确。保健食品测试项目中,部分检测机构未按检测方法要求进行前处理,未使用容量瓶定容或样品前处理过程存在溶剂挥发,导致检测结果出现偏差。熔喷料测试项目中,部分检验机构未按照作业指导书要求设定活塞位移距离,导致测试数据偏离。谐波电流测试项目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规定设置样品状态,导致结果不合格。  (四)检验检测方法选择不当。如奶粉测试项目中,个别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方法适用范围掌握不到位或标准更新不及时,选取了不适用考核基质的检测方法,影响了测试结果的准确性。  三、整改工作  (一)对能力验证结果需要整改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已委托能力验证承担单位通知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查整改和验证工作,相关机构已于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并验证合格。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机构整改落实情况,抽取部分机构进行能力核查,进一步督促其提升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二)针对本次能力验证工作发现的问题,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认真进行排查并予以纠正,持续提升检验检测技术能力水平。  附件: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汇总表[align=right]  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  2024年3月19日[/align][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江苏检验检疫局2013年能力验证项目通知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发出了邀请2013年年度能力验证的函,有需要的可以下载了。关于邀请参加2013年年度能力验证的函各有关检验机构/实验室: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是CNAS认可的能力验证合格提供者(CNAS PT 0023),曾多次承担和组织过国内外能力验证,具有丰富的经验和精湛的技能。为了促进实验室质量控制,提高各有关检验机构/实验室的技术水平和检测能力,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计划按照中国合格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刊登能力验证提供者2013年能力验证计划信息的通知》(认可委秘(能)3号)的要求,在2013年广泛开展能力验证活动,特邀请各有关检验机构/实验室参加。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计划组织实施的2013年能力验证活动项目详见附件1。为了保证各项能力验证活动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江苏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计划组织实施的2013年能力验证项目将挂在http://http://www.apfic.com/ 和http://www.foodmate.net(公告栏),对全社会公开,请参试机构/实验室不要错过报名时间;2、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组织实施的2013年能力验证各项通知通过http://www.apfic.com操作,包括报名、后续各轮通知、参试指导书、交费、提交结果、报告发放等,2013年3月1日启动开放;3、为确保本次能力验证的顺利进行,每个参试机构/实验室需要支付能力验证参试费用请参加实验室在报名的同时将能力验证测试费汇到以下账号:——开户名称: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帐号:077720819900011741——[size=14p

  • 《浙江省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

    关于调整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依据的通知 文章发布时间: 2006-02-05 文章出处: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单位:浙江省质量合格评定协会 ------------------------------------------------------------------------------ 为适应形势发展,进一步加强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服务的检验机构的管理,促使其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加快与国际标准接轨,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依据,逐步执行以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为基础的《浙江省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以下简称新的《评审准则》,见附件)。为确保新的《评审准则》顺利实施,及时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新的《评审准则》在等同采用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特殊要求。新的《评审准则》可以在浙江省局质量技术监督政务网页上查看、下载。网址:www.zjbts.gov.cn二、自2006年9月1日开始,全省向社会提供公共检测数据服务的各类检验机构申请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包括首次申请、复查申请、扩项申请、监督评审等技术评审活动,均按照新的《评审准则》要求进行。三、鼓励检验机构在2006年9月1日之前按新的《评审准则》,建立和完善符合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四、已经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必须在2007年7月1日前按照新的《评审准则》要求完成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转换工作。五、为配合新的《评审准则》有效实施,省局委托浙江省质量合格评定协会开展相关宣贯和培训工作。六、请各市局及时将本通知及新的《评审准则》转发到辖区内各检验机构,督促各检验机构按新的《评审准则》要求,抓紧组织修订有关质量管理文件,确保新的《评审准则》有效实施。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新规定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http://b1.qzone.qq.com/ac/b.gif 近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通知的颁布目的旨在配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贯彻落实。其中重点谈到统一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制度,并对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的问题进行说明。   食品检验机构并存的资质认定(CMA)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CMAF)两张证书将统一合并为CMA证书,预计减少资质认定证书4300余张,在规范食品检验检测资质能力的同时,有效减少对检验检测机构的重复发证。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范围  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检验的机构,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管理,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从事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规定进行管理。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要求  自2015年10月1日起,申请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再使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统一填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对于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应单独列明食品检验能力及食品检验领域授权签字人。  原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扩项、变更的,沿用原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表格。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要求  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评审时,需同时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  自2015年10月1日起,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5〕50号)要求,为食品检验机构统一颁发有效期为6年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资质认定证书编号专业领域类别编码为“00”,并在证书中以“检验检测能力(含食品)及授权签字人见证书附表”的形式加以备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统一使用“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  对于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其证书附表中,将食品检验能力和食品领域的授权签字人单独列明。  本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调整为自然过渡,目前检验检测机构所持有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出具检验报告时仍然使用CMA 标志,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复查换证。  注:《关于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10〕61号)、《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的通知》(国认实〔2011〕19号)和《关于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11〕58号)中的相关内容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http://b1.qzone.qq.com/ac/b.gif

  • 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

    [align=center][size=24px][b]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级[/b][/size][/align][align=center][size=24px][b]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b][/size][/align][align=center][/align][size=16px]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各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size][size=18px]  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社会重点关注的部分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国家级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size][size=18px]  一、计划项目[/size][size=18px]  2021年国家级能力验证计划共18项。其中,涉及食品安全6项、电气安全5项、建材质量2项、消费品安全2项、农资质量1项、生态环境监测1项、材料测试1项。相关项目和承担单位信息见附件。[/size][size=18px]  二、参加对象[/size][size=18px]  具备相关项目(参数)检测能力的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能力验证项目。能力验证费用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size][size=18px]  三、实施要求[/size][size=18px]  (一)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行业内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并督促其按要求参加。[/size][size=18px]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评审组可以根据辖区和行业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需要,组织各省(区、市)和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工作,并及时将相关工作信息和能力验证结果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size][size=18px]  (二)国家级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并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有效实施。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2021年5月15日前上报能力验证设计方案,于9月30日前上报参加机构清单、未按要求参加机构清单、样品信息、统计数据及评价结果,于10月31日前完成能力验证项目总结验收和报告编写等工作。[/size][size=18px]  (三)参加国家级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参加者)应当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size][size=18px]  四、结果处理和信息报送[/size][size=18px]  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及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督促其进行整改和验证。[/size][size=18px]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2021年11月10日前报送能力验证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评审组应当于12月10日前报送本年度组织实施能力验证的总结和相关信息。[/size][size=18px]  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 郭栋[/size][size=18px]  联系电话:010-82262733[/size][size=18px]  电子邮箱:guodong@samr.gov.cn[/size][size=18px]  附件: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及承担单位汇总表[/size][size=18px] [/size][size=18px]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size]2021年4月12日[size=18px]  (此件公开发布)[/size][size=18px][/size][color=#ff0000][b][size=18px](附件待续)[/size][/b][/color]

  • 官方检验机构

    官方检验机构官方检验机构 世界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公共利益,一般都制定检疫、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由政府设立监督检验机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规定,对有关进出口商品进行严格的检验管理,这种检验称为“法定检验”、“监督检验”或“执法检验”。一、中国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二、美国的官方检验机构三、日本的官方检验机构 四、欧盟的官方检验机构 中国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中国出入境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设立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负责;  进出口药品的监督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船舶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检验、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分别由国家各有关主管部门归口实施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1、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8初,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由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和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共同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归口国家海关总署领导,这标志着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三定”方案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定有关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督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贯彻执行。  (2)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实行进出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出入境验证管理;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  (3)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负责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的检验、监督和管理工作。  (4)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组织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  (5)组织对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及对外注册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和组织实施与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作。  (6)负责涉外检验检疫和鉴定机构(含中外全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核认可并依法进行监督。  (7)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8)负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统计工作和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9)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有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收集和提供检验检疫技术情报。  (10)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1)开展有关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按照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执行有关协议。  (12)承办国务院及海关总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目前执行的基本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国家技术监督局  进出口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下属的计量器具检定部门负责。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后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准销售”。经检验不合格,需向国外提出索赔的,由省、市、自治 区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外出证。如需凭商检证书对外索赔的,商检机构任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换发证书,有关计量检定的技术问题,由出具检验证明的计量行政部门负责。3、药品检验机构  药品检验机构由卫生部归口管理。按照国家《药政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发布的《进口药品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凡进出口药品(包括原料药、制剂和药材),一律列为法定检验,由各地药检机构实施检验。4、船舶检验局  船舶检验局是国家船舶技术监督机构,成立于1956年,总部设在北京,负责对船舶执行法定的监督检验,同时办理船级业务。其主要任务是:制订船舶检验的规章制度和船舶规范;在全国主要港口设立办事机构,执行监督检验;对船舶、海上设施及其材料、机械设备实施监督检验和试验,使船舶和海上设施具备正常的技术条件,以保障海上船舶、设施和人身的安全以及海洋环境不受污染;根据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 代表政府签发公约要求的船舶证书;办理船舶入级业务;担任公证检验。5、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商品检验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的检验机构是标准及检定中心。该中心按政府颁布的商品目录,对进口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目录所列商品,未经检验及检定中心检验合格的,一律不得销售和使用。  香港是自由港,对出口商品不实施强制性检验。  对商品检验管理的方式,主要有强制性检验、自愿申请标志检验、国际认证检验、委托检验和消费选择指导性检验等。  除指定的检验机构外,香港还有私人公证行(如天祥公证行)和外国检验机构(如SGS)。 美国的官方检验机构  在美国,习惯上很少说“商品检验”,而称“产品检验”。除产品检验外,还有“服务项目”检验。联邦政府设立的产品检验机构基本上都 是进口、出口、内销产品检验三位一体的主管机关。1、检验机构设置  在美国,官方检验机构检验进出口商品的权限实行专业化分工,分别由14个部、委、局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1)卫生和人类服务部  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主管:食品、药品(包括兽药)、医疗器械、陶瓷餐具、化妆品以及电子产品的监督检验;产品在使用或消费过 程中产生的离子、非离子辐射影响人类健康和安全基础上的测试、检验和出证。根据规定,上述产品必须经过FDA检验证明安全后,才可以在市场 销售。FDA有权对生产厂家进行视察,有权对违法者提出起诉。  (2)农业部  动植物检疫局主管:动物、植物的检疫。  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主管:猪、牛、羊、兔和禽类屠宰产品加工、卫生检验和出证。  农业销售司(AMS/USDA)主管:肉、禽、蛋、奶、棉花、烟叶、新鲜蔬菜水果、加工过的蔬菜水果、松香、松脂等产品的质量分级检验和出证。  联合谷物检验局(FGIS)主管:小麦、大麦、燕麦、黑麦、玉米、高梁、亚麻籽、大豆、混合谷物等产品的质量、重量检验和出证。  (3)商务部  国家海洋大气管理局(NOAA)主管:加工的鱼类、贝类产品的检验和出证。  国家标准局(NBS)主管:衡器、计量器具的校正检验和出证。  (4)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  主管:家庭、学校、娱乐场所、个人使用的消费性产品(如儿童玩具)中含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刺激性、易产生压力的公演有害物质的测定,服装面料和内衬纤维耐燃性能的测试、检验和出证。  (5)环境保护署(CRA)  主管:空气、水处理设备、饮用水、农药、零售汽车部件、引擎、汽油、柴油等的检验和出证。  (6)核管理委员会(NRC)  主管:放射性材料的包装设计审核、测试、鉴定和出证。  (7)运输部  国家公路效能安全管理局(NHTSA/DOT)主管:司机酒精摄入量测定仪校正检验、机动车辆安全性能检验和出证。  联邦航空管理局(FAA)主管:民用飞机、引擎、螺旋桨、部件及其他民用航空器材的检验和出证。  研究与特殊基础上管理局危险品管理办公室(OHMR/RSPA)主管:运输有毒、有害、有放射性、易燃、易腐蚀等各种液态、气态、固态危险品的包装容器、管道、钢瓶及火车糟车等产品的检验和出证。  联邦铁路局(FRA)主管:火车尾部碰撞标志打印机的检测和出证。  海岸警卫队(USCG)主管:救生器材、防火器材、游艇防污染设备、船舷航行救护设备、海运集装箱等检验和出证。  (8)联邦通讯委员会(FCC)  主管:无线电器材检验和出证。  (9)房屋和城市发展部(DHUD)  主管:建筑材料检验和出证。  (10)劳动部  矿井安全健康管理局(MSHA)主管:矿井用电子设备、柴油动力机械设备的检验和出证。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OSHA)主管:海运货物装卸搬运设备、通风、消防、劳动保护材料、设备及焊接工具等产品的检验和出证。  (11)内务部  矿产管理局(MMS)主管:矿井工作面及井下工作面安全阀门装置的检验和出证。  (12)财政部

  • RBT 215-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检验机构要求

    RBT 215-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检验机构要求

    [b]下载附件:RBT 215-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检验机构要求电话:028-85505927 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开发,请找[color=#CC0000]青之软件[/color] 让信息化带动实验室检验检测行业的高速发展。[/b][url=http://qingzhi.net/][img=,690,373]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8/201808171430177865_6012_3378718_3.png!w690x373.jpg[/img][/url]

  • 重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重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img=,690,415]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4/202304071426464232_6301_1954597_3.png!w690x415.jpg[/img][align=center][b][size=18px]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size][/b][/align][align=center][b][size=18px]《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的公告[/size][/b][/align][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2023年第13号[/align][align=center][/align]行政规范性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3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9号公告)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3月27日 [img=,341,3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4/202304071434244750_2464_1954597_3.png!w341x37.jpg[/img][align=center][b]第一章 总 则[/b][/align][align=center][/align]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其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力验证,是指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预先制定的考核规则,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实施的技术管理手段。第三条 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的能力验证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的实施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统一规范的原则。[align=center][b]第二章 能力验证组织与实施[/b][/align]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工作需要提出能力验证需求,征集能力验证项目,制定年度能力验证工作计划。制定计划时,应当优先考虑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公众健康等检验检测领域的能力验证项目。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计划的制定和发布,并通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筹所辖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计划的制定和发布,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市场监管总局。第七条 组织实施能力验证计划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确认能力验证承担机构的技术能力,明确承担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并对承担机构及其承担的能力验证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承担机构在能力验证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或者能力验证结果评价不合理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促其改正。第八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承担能力验证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设备、设施和环境;(三)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能力验证活动规范、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四)能够制备或者取得能力验证物品(样品),保证能力验证物品(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并对能力验证物品(样品)进行有效管理,包括物品(样品)存储、包装、标识、分发和处置等;(五)熟悉相关检验检测标准,能够合理、有效地统计和评价能力验证数据和结果;(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第九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实施能力验证活动;策划、制定能力验证方案;制备或者取得能力验证物品(样品),并对其进行验证、定值和分发;对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结果评价,编制能力验证结果报告;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向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发放能力验证结果报告。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积极实施人员比对、设备比对、留样再测等内部质量控制措施,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参加相应能力验证活动,以保证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独立完成能力验证物品(样品)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真实、客观地报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及相关原始记录,不得私下比对串通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力验证数据、结果。第十一条 能力验证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结果合格是指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统计和评价技术手段确定的能力验证数据和结果满意。结果不合格是指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统计和评价技术手段确定的能力验证数据和结果不满意或者有问题。第十二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在能力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内容包括:能力验证项目名称、项目实施起止时间、验证的检验检测参数、依据的检验检测标准、能力验证物品(样品)的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结果、参加机构名单和评价结果、统计数据、技术分析和建议等信息。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结果报告进行验收和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并监督承担机构对能力验证结果报告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第十四条 对能力验证结果存在异议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在收到能力验证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能力验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和承担机构对申诉内容进行研究,并及时给出答复。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其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结果信息,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地实施能力验证活动,并对所出具的统计结果、评价结论、能力验证结果和报告负责。第十七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和能力验证参加机构应当保存能力验证活动的原始记录、数据信息和结果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六年。[align=center][b]第三章 能力验证结果处理与使用[/b][/align]第十八条 对于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公布机构名单,并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中加大对其抽查概率。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私下比对串通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提供虚假能力验证数据、结果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判定其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并予以公布;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条 能力验证相关检验检测项目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整改和验证材料,并经市场监管部门确认通过。整改期间或者整改后技术能力仍不能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将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违反公正性要求,能力验证活动弄虚作假,泄露有关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参加机构商业秘密等有关信息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且三年内不再委托该机构承担相关能力验证活动。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论证、专家评议、监督检查、抽查档案、征求意见等方式,对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能力验证结果作为对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督管理的依据。对于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视情况简化其相关项目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第二十四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开展能力验证活动,将能力验证结果报送市场监管部门,促进能力验证资源和数据信息共享。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采信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结果。鼓励检验检测机构积极参加国内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能力验证提供机构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活动,持续提升技术能力水平。[align=center][b]第四章 附 则[/b][/align]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9号公告)同时废止。[b][size=12px][color=#6a6a6a]|[/color][b][color=#6a6a6a]信息来源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color][/b][color=#6a6a6a]|[/color][/size][size=12px][color=#888888]声明:[/color][/size][size=12px][color=#888888]本文所用视频、图片、文字部分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属原作者所有。如涉及到版权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核实后协商处理或删除。[/color][/size][/b][align=center][/align][align=right] [/align][align=right][/align]

  • 【讨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公布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 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1.5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6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含具有食品检验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准则》同时进行。  2.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3.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8346:2001)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实验室通用术语。

  • 食药总局发布加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各有关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  能力验证是加强实验室质量管理以及评价和提高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重要手段,能力验证的结果可作为承担相应检验检测任务的参考依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水平的全面提升,现就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工作的组织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组织领导。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承担总局能力验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相关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根据需要配合中检院承担能力验证相关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总局组织的能力验证。  二、能力验证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总局负责组织制定和发布能力验证计划,指导能力验证计划的实施。每年的能力验证计划一般应于上一年度12月底前印发。  中检院根据总局能力验证计划,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能力验证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能力验证活动。  三、能力验证工作的要求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鼓励所属检验检测机构积极参加总局组织的能力验证。  (二)中检院和相关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总局组织的能力验证工作,及时制定能力验证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要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科学、规范地完成总局能力验证计划,建立并保存能力验证工作档案和相关记录。中检院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总局能力验证计划,并向总局科技标准司提交能力验证年度工作报告。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机构要积极参加总局组织的能力验证;总局组织的能力验证也接受其他系统的检验检测机构和社会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提出的能力验证申请。  (四)总局能力验证的参加者要正确认识和理解能力验证活动的本质,按照能力验证计划的要求真实、客观、及时地报送检测结果,并确保数据的完整、规范与真实。能力验证结果为可疑或离群的参加者,应当认真查找原因,主动采取整改和验证措施。中检院和相关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应为相关参加者的整改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五)总局能力验证的参加者应当保存相关记录,并向中检院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对能力验证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中检院进行申诉;对于在能力验证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可以向总局投诉。  四、能力验证结果的公布  (一)对于在参加总局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中结果为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和实验室,总局将公布名录。  (二)对于在参加总局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中串通或伪造数据的检验检测机构和实验室,总局将予以通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联系人:张学博,电话:010-88330923。  中检院检验机构能力评价研究中心联系人:项新华,电话:010-67095943。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8月19日

  • 浅谈检验检测机构如何做好能力验证

    [align=center][b][size=16px]浅谈检验检测机构如何做好能力验证[/size][/b][/align][align=center][/align][size=16px][/size][size=14px] 能力验证既是评价检测机构的重要技术方法之一,又是判断和监控检测机构能力的有效手段。作为新入市的检测机构,对如何做好能力验证比较迷茫。笔者结合多年来能力验证的经历,结合检测机构的特点,运用控制论的理念,谈谈检测机构如何进行质量控制,确保能力验证结果满意。[/size][b]一、思想重视,认识到位[/b][size=14px] 参加能力验证的机构,不管领导层还是一般员工在思想上都要正确认识能力验证活动,认识到位,高度重视。领导层行动上要齐聚全机构的优势资源和力量,协助解决能力验证活动开展中出现的问题,员工应积极主动参与。[/size][size=14px] 一是能力验证是检测机构进行相关领域检测能力水平的客观反映。通过能力验证不仅可以证明自己的实力,而且有利于提高检测机构在社会上的声誉与地位。[/size][size=14px] 二是通过能力验证的机构在接受资质认定评审时,相关项目可免于现场考核。相反如果没有通过,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责令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整改,从而耽误自己正常业务的开展运行。[/size][size=14px] 三是作为检测机构,承担着国家、省市各级的抽查任务和客户的委托抽检等,能否及时准确出具结果,直接影响国家对质量的监控效果,影响企业对产品的控制,影响消费者对产品的认可程度。[/size][size=14px][b]二、做好前期准备工作[/b][/size][size=14px] 能力验证一般在正式开始前一个月要通知参加机构进行报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虽然能力验证是针对个别检测项目的考核,但所有的检验检测活动都是围绕质量体系运行进行的,故在报名后一个月内要对其中涉及的管理要素和技术要素进行确认,做到心中有数。[/size][size=14px] 一是选择合适的仪器设备,对仪器设备依据标准或作业指导书进行调试、检查,对检定证书进行确认,确保仪器处于最佳状态,最好能做几次与能力验证相近似产品的试验。[/size][size=14px] 二是对人员进行挑选和安排。要选择具有相应专业教育培训经历和资质,对该能力验证产品熟悉并经常进行试验的人员参加。[/size][size=14px] 三是要依据标准的要求对试验所需的环境进行控制,确认检验环境不会对结果产生影响;如果满足不了,要及时改造,以免影响结果。[/size][size=14px] 四是对于能力验证使用的方法,首先要选择指定的方法或者组织方提供的作业指导书。如果有多种方法,可以考虑不同方法对结果的影响,从而选择最佳的方法。[/size][size=14px] 五是能力验证活动中所使用的试剂和标准物质应保证合格,并依据验收标准对其质量进行评价。[/size][size=14px] 六是其他能力验证相关事项的安排。一般是安排样品领取的人员、车辆,需要带去的资料及证明等与能力验证相关的事项,尽量做到细致入微。 [/size][size=14px][b]三、能力验证过程的控制[/b][/size][size=14px] 能力验证活动正式开始后,首先要对样品情况进行再次确认,包括接收的外包装及其包装上的样品信息,如性状、数量、编号、注意事项等,如果有异常情况,及时联系组织方。其次编制试验计划。根据前期确认的情况,制定计划,包括人员、试剂、设备、方法、比对方式、结果判定等。试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试验计划、试验程序、能力验证作业指导书合理进行时间分配,规范操作,绝对不能在其中“偷奸耍滑”,要一丝不苟,慎之又慎。在试验结束后,试验后的样品不能随便丢弃,要认真检查样品的破坏情况,有时组织方还需要提供试验后的样品。最后对数据进行整理,剔除相关误差,然后进行数据处理,按要求报出结果。 [/size][size=14px][b]四、报告的编制、发放和邮寄[/b][/size][size=14px] 这是整个试验的最后一关,也是比较关键的一关。在结果确定以后,要编制报告。注意报告要按能力验证作业指导书要求的格式进行报送,禁止凭空臆造。要认真核对数据的正误,注意不同参数结果的相关性和不确定度,签字要齐全,盖章要规范,资料要完整。根据作业指导书要求,不论需要现场报送的或需要邮寄的,都要注意报送时间。邮寄一般以邮戳为准,切不可超出时间,否则再准确的结果也毫无意义。[/size][size=14px]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控制,笔者认为基本上可以做到无所遗漏了。一次能力验证可以全面监控检测机构的整体运行状态,通过识别管理体系存在的不符合,不断地纠正偏差,促进检测机构能力的提高。[/size]

  • 这一地方通报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46家不满意

    [b][font=微软雅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第一次)结果的通报[/font][/b]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对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各机构技术水平,保证检测数据准确可靠,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生态环境监测、食品领域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鲁市监认函〔2022〕91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建材领域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鲁市监认函〔2022〕105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水中铁、水中锰、外墙绝热材料导热系数、土壤中六价铬、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5类检测项目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能力验证结果(第一次)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必须参加机构数1906家,其中:实际参加1889家,未参加17家。实际参加的1889家机构中,数据为满意的1779家、存在可疑值的64家、不满意的46家,满意率为94.2%。(一)水中铁元素检验。实际参加的489家机构,数据为满意的454家、存在可疑值的18家、不满意的17家,满意率为92.8%。(二)水中锰元素检验。实际参加的485家机构,数据为满意的461家、存在可疑值的14家、不满意的10家,满意率为95.1%。(三)外墙绝热材料导热系数检验。必须参加的机构471家,其中:实际参加463家,未参加8家。实际参加的463家机构,数据为满意的442家、存在可疑值的14家、不满意的7家,满意率为95.5%。(四)土壤中六价铬检验。实际参加的274家机构,数据为满意的257家、存在可疑值的8家、不满意的9家,满意率93.8%。(五)食品中脱氧乙酸含量检验。必须参加的机构187家,其中实际参加178家,未参加9家。实际参加的178家机构,数据为满意的165家、存在可疑值的10家、不满意的3家,满意率为92.7%。二、处理及整改意见(一)数据为满意的机构。对1779家(见附件1-1,附件2-1,附件3-1,附件4-1,附件5-1)验证数据为满意的机构,希望继续保持并进一步提高检验技术能力。鼓励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选择能力验证结果为满意的机构提供技术服务。(二)数据存在可疑和不满意的机构。对64家(见附件1-2,附件2-2,附件3-2,附件4-2,附件5-2)数据存在可疑值和46家(见附件1-3,附件2-3,附件3-3,附件4-3,附件5-3)验证结果为不满意的机构,责令上述机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改正,认真找出偏离原因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切实提高检验技术水平。相关市或县(市、区)属地市场监管局要督促上述机构进行改正并审核有关改正情况,按规定组织其参加二次能力验证。(三)未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机构。对17家(附件3-4,附件5-4)未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机构,责令上述机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改正。相关市或县(市、区)属地市场监管局要督促上述机构进行改正并审核有关改正情况,按规定组织其参加二次能力验证。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将本次能力验证数据存在可疑、不满意和未按照要求参加的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跟踪检查。附件:1-1.水中铁元素检测能力验证结果为满意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1-2.水中铁元素检测能力验证结果为可疑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1-3.水中铁元素检测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2-1.水中锰元素检测能力验证结果为满意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2-2.水中锰元素检测能力验证结果为可疑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2-3.水中锰元素检测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3-1.导热系数检测能力验证结果为满意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3-2.导热系数检测能力验证结果为可疑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3-3.导热系数检测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3-4.未参加导热系数检测能力验证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4-1.六价铬检测能力验证结果为满意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4-2.六价铬检测能力验证结果为可疑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4-3.六价铬检测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5-1.脱氢乙酸含量检测能力验证结果为满意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5-2.脱氢乙酸含量检测能力验证结果为可疑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5-3.脱氢乙酸含量检测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5-4.脱氢乙酸含量检测能力验证未参加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align=right]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align][align=right]2022年8月18日[/align]源自: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即将开展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即将开展

    [font=system-ui, -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6px][color=#222222]市场监管总局今日发出通知,将开展2024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能力验证计划共15项,其中,涉及新能源、新材料测试5项,消费品安全3项,食品安全2项,软件产品和网络安全2项,数字集成电路测试1项、农资产品安全1项和环境监测1项。[/color][/size][/font][img=,690,27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4/202404052121302396_4572_2646158_3.png!w690x277.jpg[/img][align=center][b]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b][/align][align=center]市监检测发〔2024〕18号[/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各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了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监督和质量提升作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社会重点关注的部分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2024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国家级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一、计划项目[/b]2024年国家级能力验证计划共15项。其中,涉及新能源、新材料测试5项,消费品安全3项,食品安全2项,软件产品和网络安全2项,数字集成电路测试1项、农资产品安全1项和环境监测1项(相关项目和承担单位信息见附件)。[b]二、参加对象[/b]具备相关项目(参数)检验检测能力的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能力验证项目,能力验证费用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b]三、实施要求[/b](一)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行业内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并督促其按要求参加。鼓励行业评审组根据行业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提升需要组织能力验证工作。(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需要,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和从业人员技能竞赛,持续提升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技术能力水平,并及时将相关工作信息和能力验证结果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相关工作经费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应当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收取能力验证费用。(三)国家级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并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有效实施。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2024年4月30日前报送能力验证设计方案,于8月30日前报送参加机构清单、未按要求参加机构清单、样品信息、统计数据及评价结果,于10月31日前完成能力验证项目总结验收和报告编写等工作。(四)参加国家级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b]四、结果处理和信息报送[/b]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及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督促其整改。各国家级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2024年11月10日前报送能力验证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于12月31日前完成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和未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机构的整改材料汇总。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评审组应当于12月10日前报送本年度组织实施能力验证和技能竞赛的总结和相关信息。联系人:认可检测司 郭栋联系电话:010-82262733电子邮箱:guodong@samr.gov.cn附件:2024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及承担单位汇总表[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align][align=right]2024年3月26日[/align][align=left][size=16px][color=#888888]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color][/size] [/align]

  • 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

    [align=center][b]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的通告[/b][/align][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2022年第5号[/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size=17px]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监督和质量提升作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size][/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b]一、基本情况[/b][/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size=17px]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18项,考核检验检测参数29个,涉及食品安全、电气安全、建材质量、消费品安全、生态环境监测、材料测试等领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1〕24号)部署要求,累计考核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2733家次。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和技术专家对能力验证结果的技术审查、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结果合格2566家次,结果不合格167家次。(考核结果详见附件1和附件2)[/size][/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b]二、考核方式和结果[/b][/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size=17px][color=#007aaa][b](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中叶酸的测定能力验证[/b][/color][/size][/font][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按照湿法工艺定制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用双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叶酸,共有107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101家结果合格,6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二)鱼粉中总汞及甲基汞检测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纯天然鱼肉干粉,采用三个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总汞和甲基汞,共有264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总汞参数考核机构264家,251家结果合格,13家结果不合格;甲基汞参数考核机构173家,167家结果合格,6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font][/size][size=17px][b](三)粮食中呕吐毒素含量检测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含有一定量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的玉米粉,采用四个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共有223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222家结果合格,1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font][/size][size=17px][b](四)蜂蜜中氯霉素和硝基咪唑类的测定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阴性洋槐成品蜂蜜基质添加氯霉素和甲硝唑标准溶液,采用三个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氯霉素和甲硝唑,共有206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氯霉素参数考核机构204家,183家结果合格,21家结果不合格;甲硝唑参数考核机构167家,156家结果合格,11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五)果蔬中农残的测定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青瓜、苹果混合果蔬汁基质加入配制好的联苯菊酯和毒死蜱农药标准溶液,采用三个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联苯菊酯和毒死蜱,共有321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联苯菊酯参数考核机构299家,283家结果合格,16家结果不合格;毒死蜱参数考核机构316家,303家结果合格,13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六)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中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定制塑料瓶,采用两个规格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高锰酸钾消耗量,共有172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166家结果合格,6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七)水中挥发性有机物检测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经过稀释的国家有证标准样品,采用四个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三氯甲烷和四氯化碳,共有415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三氯甲烷参数考核机构413家,390家结果合格, 23家结果不合格;四氯化碳参数考核机构410家,391家结果合格,19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八)纺织品邻苯二甲酸酯含量的测定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婴幼儿纯棉织物作为基体添加不同目标物,采用三个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邻苯二甲酸酯含量,共有106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其中,90家结果合格,16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九)复合肥料主成分含量测定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复合肥料,采用两个规格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总氮、有效磷、氧化钾和氯离子,共有142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总氮参数考核机构132家,131家结果合格,1家结果不合格;有效磷参数考核机构134家,132家结果合格,2家结果不合格;氧化钾参数考核机构134家,134家结果合格;氯离子参数考核机构114家,114家结果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十)涂料中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含量的测定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溶剂型木器涂料,采用三个不同含量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共有98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苯参数考核机构98家,95家结果合格,3家结果不合格;甲苯参数考核机构98家,94家结果合格,4家结果不合格;乙苯参数考核机构97家,95家结果合格,2家结果不合格;二甲苯参数考核机构98家,91家结果合格,7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十一)建筑外门窗气密性能检测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性质稳定的不锈钢孔板,采用两种规格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空气渗透量,共有37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35家结果合格,2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十二)柴油硫含量和闭口闪点的测定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市售柴油,采用两组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硫含量和闭口闪点,共有87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硫含量参数考核机构64家,63家结果合格,1家结果不合格;闭口闪点参数考核机构87家,85家结果合格,2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十三)金属材料应力疲劳性能的测定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合金钢制备的拉应力疲劳试样,采用两种不同牌号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疲劳寿命,共有60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58家结果合格,2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十四)50W水平火焰试验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条形塑料试样,考核参数为燃烧速率,共有93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88家结果合格,5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十五)电信端口传导骚扰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定制样机,由主机、充电线、六类网线3部分组成,可产生频率、幅值稳定的梳状信号,适用于六类以太网接口。考核参数为骚扰电压,共有106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其中,104家结果合格,2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十六)电线电缆产品—护套抗张强度测量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两种不同护套材质的低压电力电缆,考核参数为护套抗张强度,共有84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83家结果合格,1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十七)电气强度试验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定制的电气强度试验测试盒,考核参数为击穿电压,共有170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161家结果合格,9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十八)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单体蓄电池放电容量试验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定制的锂离子单体蓄电池,考核参数为室温放电容量,共有42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40家结果合格,2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b]三、存在问题[/b][/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size=17px][color=#007aaa][b](一)检验检测人员技术能力有待提升。[/b][/color][/size][/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size=17px]部分检测人员对样品定容、稀释操作不当,导致样品测定值不在标准曲线范围内;部分检测人员对仪器设备的试验条件没有掌握好,导致分析过程中的目标物峰型不理想;个别检测人员设备操作不正确,导致试样发生形变;个别检测人员在计算过程中引用数据有误,导致结果不合格。[/size][/font][size=17px][b](二)检测设备使用和维护不当。[/b][/size][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size=17px]部分检测机构没有做好检测仪器条件的优化,导致仪器灵敏度不够、不能满足准确定量的要求;部分检测机构仅对部分试验参数或量程范围进行有效计量校准;少数检测机构设备安装密封不严,导致最终检测数据不准确;个别检测机构的设备维护不到位,导致色谱图基线不稳或严重漂移。[/size][/font][size=17px][b](三)检测过程和操作规范性不足。[/b][/size][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size=17px]部分检测机构未能有效地实施质量监控,如加标回收未做空白试验、质控样品与考核样品基质不匹配等;部分检测机构未按照标准方法要求制作校准曲线,导致检测结果的系统性偏离;个别检测机构在样品稀释过程实验用水纯度不够或容器中有杂质残留,导致色谱图上出现杂峰。[/size][/font][size=17px][b](四)对作业指导书的理解不透彻。[/b][/size][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size=17px]部分检测机构未能正确理解作业指导书,报送结果的有效数字与作业指导书的要求不一致;个别检测机构未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对样品进行处理,导致检测数据不准确。[/size][/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b]四、整改要求[/b][/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size=17px][color=#007aaa][b](一)[/b][/color]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做好整改和技术验证,并于2022年4月30日前向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报送整改和验证材料。[/size][/font][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b](二)[/b][/color][/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未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并改正,于2022年4月30日前向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报送整改材料。[/font][/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b](三)[/b][/color][/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针对本次能力验证工作发现的问题,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督促行业内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排查和纠正,持续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水平。[/font][/size][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size=17px]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将根据相关机构的整改落实情况,抽取部分机构进行技术能力考核和验证。[/size][/font]

  • 【分享】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以下全文来自:http://www.cnca.gov.cn/cnca/zwxx/xwdt/zxtz/386136.shtml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1.1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1.3 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 关于开展2022年自然资源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  为提高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支撑自然资源事业高质 量发展,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支撑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组织开展2022年自然资源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  一、计划项目[/b]  本次能力验证计划项目共9项,具体为在[b]国土资源和海洋检验检测领域[/b],开展[color=#9a3300][b]“海水中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海水中油类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海洋浮游植物种类 鉴定和数量分析”“水中锶元素的测定”“土壤pH值的测定”“土壤有效磷的测定”[/b][/color]6项能力验证计划。在[b]测绘检验检测领域[/b],开展[b][color=#9a3300]“水准测量成果”“数字正射影像图DOM成果”“测地型GNSS(北斗)接收机检测”[/color][/b]等3项能力验证计划。  本次能力验证工作具体由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牵头,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国家光电测距仪检测中心共同组织实施。(详情见附件) [b] 二、参加对象[/b]  具备相关项目(参数)检验检测能力的自然资源领域(国土资源、海洋和测绘)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和自然资源系统所属省级测绘领域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本次能力验证。鼓励其他检验检测机构根据自身实际自愿参加。 [b] 三、实施要求[/b]  (一)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能力验证工作,细化实施方案,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工作及时、科学、有效实施,于12月10日前向自然资源部科技发展司报送本次能力验证结果(包括参加机构清单,未按要求参加机构清单、统计数据和评价结果)和技术总结报告。  (二)参加机构应当按照项目承担单位要求独立完成检验检测活动,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 [b] 四、结果运用[/b]  (一)此次能力验证结果公开发布。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参加机构,2年内可简化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能力现场评审。鼓励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其他方选择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二)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参加机构,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和验证。  (三)对按照本《通知》要求应当参加而无故不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按不合格处理。[b]  五、联系方式[/b]  自然资源部科技发展司,李敏,010-66557270。[align=right]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22午9月15日[/align]附件[b]2022年自然资源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汇总表[/b][table=676][tr][td=1,1,36][align=center][b][font=&][font=仿宋]序号[/font][/font][/b][/align][/td][td=1,1,109][align=center][b][font=&][font=仿宋]项目名称[/font][/font][/b][/align][/td][td=1,1,104][align=center][b][font=&][font=仿宋]检测参数[/font][/font][/b][/align][/td][td=1,1,102][align=center][b][font=&][font=仿宋]项目承担单位[/font][/font][/b][/align][/td][td=1,1,48][align=center][b][font=&][font=仿宋]联系人[/font][/font][/b][/align][/td][td=1,1,74][align=center][b][font=&][font=仿宋]联系电话[/font][/font][/b][/align][/td][td=1,1,57][align=center][b][font=&][font=仿宋]电子邮箱[/font][/font][/b][/align][/td][/tr][tr][td=1,1,36][align=center]1[/align][/td][td=1,1,109][align=center][font=仿宋]海水中化学需氧量的测定[/font][/align][/td][td=1,1,104][align=center][font=仿宋]化学需氧量[/font][/align][/td][td=1,1,102][align=center][font=仿宋]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font][/align][/td][td=1,3,48][align=center]王亚涛[font=仿宋]于惠莉[/font][/align][/td][td=1,3,74][align=center]022-275395[font=&]21[/font]022-27539538[/align][/td][td=1,3,57][align=center]hynlyz@163.com[/align][/td][/tr][tr][td=1,1,36][align=center]2[/align][/td][td=1,1,109][align=center][font=仿宋]海水中油类的测定[/font][/align][/td][td=1,1,104][align=center][font=仿宋]油类[/font][/align][/td][td=1,1,102][align=center][font=仿宋]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font][/align][/td][/tr][tr][td=1,1,36][align=center]3[/align][/td][td=1,1,109][align=center][font=仿宋]海洋浮游植物种类鉴定和数量分析[/font][/align][/td][td=1,1,104][align=center][font=仿宋]浮游植物种类和数量[/font][/align][/td][td=1,1,102][align=center][font=仿宋]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font][/align][/td][/tr][tr][td=1,1,36][align=center]4[/align][/td][td=1,1,109][align=center][font=仿宋]水中锶元素的测定[/font][/align][/td][td=1,1,104][align=center][font=仿宋]锶[/font][/align][/td][td=1,1,102][align=center][font=仿宋]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font][/align][/td][td=1,3,48][align=center]李烨[/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赵文博[/font][/align][/td][td=1,3,74][align=center]010-6899[font=&]3458[/font]010-68999569[/align][/td][td=1,3,57][align=center]gtzypsz@126.com[/align][/td][/tr][tr][td=1,1,36][align=center]5[/align][/td][td=1,1,109][align=center][font=仿宋]土壤[/font]pH[font=仿宋]值的测定[/font][/align][/td][td=1,1,104][align=center]pH[font=仿宋]值[/font][/align][/td][td=1,1,102][align=center][font=仿宋]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font][/align][/td][/tr][tr][td=1,1,36][align=center]6[/align][/td][td=1,1,109][align=center][font=仿宋]土壤有效磷的测定[/font][/align][/td][td=1,1,104][align=center][font=仿宋]有效磷[/font][/align][/td][td=1,1,102][align=center][font=仿宋]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font][/align][/td][/tr][tr][td=1,1,36][align=center]7[/align][/td][td=1,1,109][align=center][font=仿宋]水准测量成果[/font][/align][/td][td=1,1,104][align=center][font=仿宋]数学精度、观测质量、计算质量、资料质量[/font][/align][/td][td=1,1,102][align=center][font=仿宋]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font][/align][/td][td=1,2,48][align=center][font=仿宋]张训虎[/font][/align][/td][td=1,2,74][align=center]010-63881832[/align][/td][td=1,2,57][align=center]8893784@qq.com[/align][/td][/tr][tr][td=1,1,36][align=center]8[/align][/td][td=1,1,109][align=center][font=仿宋]数字正射影像图[/font]DOM[font=仿宋]成果[/font][/align][/td][td=1,1,104][align=center][font=仿宋]逻辑一致性、时间精度、影像质量、附件质量[/font][/align][/td][td=1,1,102][align=center][font=仿宋]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font][/align][/td][/tr][tr][td=1,1,36][align=center]9[/align][/td][td=1,1,109][align=center][font=仿宋]测地型[/font]GNSS[font=仿宋](北斗)接收机检测[/font][/align][/td][td=1,1,104][align=center][font=仿宋]短基线静态测量精度、中长基线静态测量精度,天线相位中心一致性及内部噪声水平[/font][/align][/td][td=1,1,102][align=center][font=仿宋]国家光电测距仪检测中心[/font][/align][/td][td=1,1,48][align=center][font=仿宋]翟清斌[/font][/align][/td][td=1,1,74][align=center]010-88278631[/align][/td][td=1,1,57][align=center]zhaiqingbin@126.com[/align][/td][/tr][/table]

  • 【资料】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的通知

    【资料】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的通知

    第1位字母"F":代表食品检验机构; 第2-5位数字:发证年号; 第6-7位数字:发证机关代码;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证机关的编码规则分别为: 01北京 02天津 03河北 04山西 05内蒙古 06辽宁 07吉林 08黑龙江09上海 10江苏 11浙江 12安徽 13福建 14江西 15山东 16河南 17湖北 18湖南 19广东 20广西 21海南 22重庆 23四川 24贵州 25云南 26西藏 27陕西 28甘肃 29青海 30宁夏 31新疆,国家认监委代码为00. 第8-11位为数字:发证流水号。 三、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志为CMA(格式见附件2)。 标志的含义:沿用中国实验室资质认定的CMA标志;右下角中的F是英文Food的第一个大写字母,表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标志的整个图形由字母CMA和组成。C上下对称,MA在C内上下居中;的左切线与C的右边线重合; 的下切线与CMA的下切线在同一水平线上。其他以图上所标尺寸为准。 标志的规格:标志使用时,可酌情按设计尺寸的等比例缩放。 标志的颜色:在正式采用标志时(如广告、包装、打印文件等),其颜色应印制成红色。色值为:C:0;M:100;Y:100;K:10. 四、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机构,在批准的能力范围内开展检验活动时,可在其检验报告上使用此标志。标志应印在检验报告封面页的左上方,并在标志下印上获得批准的证书号。 五、食品检验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 特此通知。 附件: 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格式 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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