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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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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相关的资讯

  • 武汉数物所提出机动车污染物遥感监测新方案
    p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交通和运输产业迅猛发展,我国汽车保有量与日俱增,机动车尾气污染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源头,监管压力持续加大。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生态环境部、发改委、交通部、工信部等联合开展了机动车污染排放治理工作。然而,机动车分布广泛、流动性强,所排放污染物又具有无形影、不均匀、变化快等特点,使得汽车尾气污染物监测成为一个长期未能很好解决的环境监管难题。 /p p   近日,中国科学院武汉物理与数学研究所李发泉研究组利用自主研发的气体分子光谱成像技术,提出了一种具有成像监测能力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遥感监测方案。相关研究成果发表在美国光学学会旗下期刊Optics Express上(Optics Express2018,vol.26,8239-8251)。 /p p   分子滤光器是一种具有与分子特征光谱相匹配的滤光器件,同时具备高光谱分辨能力和高光学稳定性。将分子滤光成像技术与红外成像技术相结合,可对行驶中的机动车进行在线、快速遥感监测,具有数据离散度小、抗环境干扰能力强、超标认定准确率高的优点,并能提供超标排放的图像证据。该技术可为机动车尾气污染监测执法技术难题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p p   武魁军是该工作的第一作者。该研究工作得到了国家科技部重点研发计划、国家青年基金的资助。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4/insimg/f100d758-92ee-4a3b-b9a4-109cf4380053.jpg" title=" W020180416547348543767.jpg" / /p 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成像 /p
  • 8单位增加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项目
    关于核准天津汽车检测中心等8单位增加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项目的公告   根据《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环发〔2006〕59号)的规定,经技术审核通过,准予天津汽车检测中心等8单位承担新生产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和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工作(详见附件)。   现予以公告。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检测机构及检测业务范围一览表 序号 检测机构名称 标准和检测项目 负责人/联系人 电话/传真 地 址 e-mail 1 天津汽车检测中心(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 李洧/周华 022-84771805/ 24375350 天津市河东区程林道天山 南路10号信箱 tatc@catarc.ac.cn 2 长春汽车检测中心(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 沈强/程猛 0431-85788311/ 85788310 长春市创业大街1063号 jczx_qy@faw.com.cn 3 襄樊达安汽车检测中心(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 卢冶/王盛 0710-3310964/ 3310965 襄樊市汽车产业经济技术 开发区汽车试验场 was@mail.nast.com.cn 4 重庆汽车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机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 陈耀华/李剑平 023-68821302/ 68966987 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朝 田村101号 cmvic@ccari.com 5 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 黄中荣/缪文泉 021-69502222/ 69502111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于田 南路68号 changlongj@smvic.com.cn 6 济南汽车检测中心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 绪辉/阎志红 0531-85586167/ 85586176 济南市英雄山路165号 jnatcwsl@yahoo.com.cn 7 南京汽车质量监督检验鉴定试验所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 -Ⅳ型试验 -Ⅵ型试验 郑兆树/张国华 025-85420892/ 85424854 南京市中央门外红山路128号 naqi@natc.cn 8 海南汽车试验 研究所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 -Ⅳ试验 付文池/蒙小雄 0898-62923841/ 62923673 琼海市富海路横南13号 hnpg@hnpg.net
  • 哈尔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权威解读
    《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已正式实施10天,“不按期检测将处300元至3000元罚款”让不少驾驶员“心跳”的同时也疑虑重重。“是不是一年不检就罚款?我检了没给发合格证怎么办?”近日,记者走访了哈尔滨市部分尾气检测站,并请市机动车尾气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权威解读。   新条例引起检车热潮   近日,记者走访华通、林业大学等机动车检车站时发现,随着尾气新条例的实施,市区10余个尾气检测点日渐忙碌,尾气检验业务量逐日上升。华通交通管理服务站环保驻站监理告诉记者,到该站检车的多为呼兰区的机动车,原本平均每天100台左右。由于新条例提高了漏检罚款额度,近期大量机动车车主担心上道被罚前来补检,日尾气检测业务量较以往上升了近30%。部分车主未到检验周期也匆匆赶来检验,此类情况正常是不予检验的。   在该站服务窗口,新车落户刚一年便来检车的魏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刚刚被拒绝检验,原因是“未到检验周期”。据魏先生讲,他记得以前需要每年都检,漏检了还要补检。听说以后尾气漏检至少罚300元,赶紧跑来检车,结果被告知没到检验周期。   与魏先生不同,来自外县的驾驶员王洪庆一直没有检过尾气,甚至没有尾气合格证。王洪庆说,他以前在家里办车辆落户时就没给尾气证,检车也没检过这个。听说上道将被罚款,赶紧过来看看该怎么办。   外地外县车可办合格贴   据市机动车尾气管理办公室的马主任介绍,哈尔滨市机动车尾气检验周期与交警部门车辆检验周期统一,不是硬性规定一年一检。按照规定,漏检一个周期罚款300元,漏检两个周期罚款500元,漏检3个以上周期罚款1000元至3000元。比如,2009年落户、按规定应两年一检的车辆,正常上线检验合格即可,不会发生罚款。2008年落户的车辆,其检测周期已超过两年的就将被处罚。目前,由于部分车主环保意识不强,很多新车落户时未按规定办理尾气检验合格证,今年以内落户的新车仍可凭新车落户手续到交警部门车管所正常补办尾气证和合格贴。今年以前落户车辆,如未超过第一个检验周期,经上线检验合格后可补办尾气证、合格贴,无须缴纳罚款,超过第一个检验周期的须按标准缴纳罚款后补办证、贴。   据马主任介绍,按照规定,机动车尾气合格证首次申领须在车辆落户地办理,哈尔滨市尚无法为外地号牌车辆办理或补发尾气证,但外地号牌和外县号牌车辆在哈尔滨市参加检验合格后可领取尾气合格标志正常出行。   明年落户须达“国四”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按照规定,哈尔滨市拟定从明年起将落户新车的尾气排放标准提高到“国四”,将可能分两时段进行,其中重型车落户从1月1日开始限制,小型、轻型车从7月1日开始限制。   据哈尔滨市环保部门有关人士介绍,机动车尾气的主要污染物为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含铅化合物、苯并芘及固体颗粒物等。排放后,其有害气体和颗粒基本都漂浮在距地面1.8米以下,几乎都是人们呼吸的范围,对人体影响较大,特别是儿童、老人和体弱多病人群。尾气超标的主要原因一是没有对汽车进行定期保养,二是使用的燃油油质不好。因此,对车辆应该做好保养并到正规的加油站加油。以前1台化油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相当于7台“国三”标准机动车,“国四”标准又比“国三”标准减少了50%的尾气污染物排放。   据了解,哈尔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将于近期出台,将对环保合格标志的使用作出明确规定。届时,环保等部门也将上路对未按规定检验尾气和使用尾气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进行查罚。   今年起统一环保标志   据了解,在哈尔滨市现存的两种汽车环保标志中,一种由市环保局监制颁发,另一种由国家环保部监制并颁发。今年以前,环保部没有对机动车尾气检验合格标志做出规定,所以在今年以前参加尾气检验并合格的车辆,由市环保局颁发合格标志,标志上标明的是标志颁发的年份。从今年开始,环保部加强了对机动车尾气检验的管理,并开始颁发标志,标志上标明的是到期时间。   据介绍,今年起在哈尔滨市检车的车辆,将统一颁发环保部监制颁发的合格标志。由市环保局颁发的标志,将在车辆再次检车时全部更换为新标志。
  • 环保部对机动车污染监测设备安装提硬性要求
    汽车尾气排放已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是造成雾霾、灰霾以及光化学污染的重要原因。环保部今天公开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以下简称监测办法)对机动车的污染监测提出硬性要求——到2015年底前,机动车环保检验率(含免检车辆)达到80% 同时要求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今年年底前需安装氨氮和氮氧化物自动监测设备。   据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介绍,目前,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1亿辆,汽车产、销量均超过1840万辆,连续三年居世界第一。机动车污染已成为大气污染重要原因。同时,它也是PM2.5的主要推手之一。   监测办法明确了汽车尾气的监测要求,按照监测办法的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业务,建立数据服务器,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数据。   环保部要求,市(地)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 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测线进行监督性监测,每年抽测比例不少于50%。检验机构加快安装自动检测设备,地级以上城市全面使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检测,到2015年底前,机动车环保检验率(含免检车辆)达到80%。   监测办法说,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环保日常监测,主要包括停放地抽测和道路抽测。日常监测应采用国家或地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原则上应与当地环保定期检验方法一致。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用遥感、目测等方法筛选高排放车辆,进行道路抽测。   监测办法要求,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或完善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尤其要尽快安装氨氮和氮氧化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应当逐级传输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尚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或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但未配置氨氮、氮氧化物自动监测仪器的,应当在2013年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监测办法要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性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得重复监测。
  • 环保部向机动车污染“下狠手”:罚没两家车企逾3877万
    p   “首次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直接实施行政处罚,实际上是向全社会特别是机动车生产企业释放一个强烈的信号,就是下一步,环保部将加大对车企的监管执法力度,大力度开展机动车污染治理。”今天(1月9日)中午,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对记者说。 /p p   据记者了解,2018年,环保部将在全国开展机动车和油品监督检查。 /p p   在今天中午环保部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田为勇对记者表示,大气污染防治在工业污染源治理、“散乱污”整治等之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下一场战役是机动车污染防治。他表示,“这是有可能收到明显成效的领域。” /p p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逐年增长,已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北京市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显示,机动车源污染物约占本地排放源的31.1%,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贡献率甚至会超过50%。 /p p   环保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副主任丁焰介绍,全国两亿辆在用车,属高污染车的约占10%至20%,这部分高污染车排放的污染物约占机动车污染物总量的60%至70%。 /p p   田为勇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要求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实施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改变了过去监管部门不明确、职责划分不清、处罚依据不足的问题。 /p p   “为确保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环保部将严格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采取更积极、更主动的措施,持续加大新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力度,逐步建立完善机动车环境监管的长效机制。”田为勇说。 /p p   他介绍,环保部将加快建立完善事前的信息公开制度、事中的达标监管制度、事后的环保召回制度“三位一体”的机动车环境监管体系。在新生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和在用车定期检验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制度、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制度,配合质检总局研究建立环保召回制度,配合交通运输部加快建立机动车检验/维修制度。将机动车环境管理纳入环境保护监测和监管执法体系,确保机动车环保检测数据质量。 /p p   田为勇说,此外,环保部还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实现对新车环保达标管控。他介绍,2017年年底,全部在用车定期检验机构已完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目前正在加快推进遥感监测网建设和数据联网,利用联网平台进行大数据分析筛选超标车辆,为实现对新车生产企业精准化监管奠定基础。 /p p   田为勇说,环保部还将继续强化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基本原则,对整车生产企业、发动机生产企业、后处理生产企业及其他环保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常态化、不定期组织开展新车生产、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篡改、屏蔽车载诊断系统(OBD)软件、弄虚作假、未按要求进行环保信息公开等各类违法行为,并依法从快、从重处罚,建立整车企业、发动机企业及后处理企业等违法行为黑名单,实行多部门联合惩戒。 /p p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环保部将把对有关违法企业处罚的信息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并督促地方环保部门对违法企业履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p p   环保部近日通报对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和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的行政处罚决定。 /p p   田为勇介绍,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8台轻型柴油货车排放的碳氢+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超过排放标准 生产的318台重型柴油货车的OBD系统功能性检测不合格,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 /p p   环保部责令凯马公司改正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786.80元,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514559.52元,罚没款合计527346.32元。责令凯马公司针对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718194.05元,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30496562.52元,罚没款合计31214756.57元。以上各项罚没款共计31742102.89元。 /p p   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109辆轻型柴油货车排放的碳氢+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环保部责令唐骏欧铃公司改正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2502.48元,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6923815.16元,罚没款共计7036317.64元。 /p p   田为勇表示,两个案件的办理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处罚程序,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告知、召开听证会、法律审查、决定、送达等程序,今后还要督促处罚决定的执行。 /p
  • 尾气检测造假突出 大量高污染机动车“合法”行驶
    近期华北、东北地区接连遭遇大范围严重雾霾,局部地区PM2.5峰值浓度逼近1000微克/立方米。尤其是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不少大城市空气污染的首要来源。尽管近年来各级政府出台了不少举措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但记者在采访发现,由于在排放标准、检测方法、专业维护、监管力度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导致机动车尾气检测造假突出,大量高污染机动车仍在“合法”行驶,花费巨大人力财力的机动车尾气治理措施流于形式。  尾气污染防治效果大打折扣  在环保部第一阶段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9个城市的污染源解析中,北京、杭州、广州、深圳等城市的首要污染来源是机动车。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机动车尾气已成为越来越多大中城市PM2.5的主要贡献者。四川大学催化材料研究所所长陈耀强表示,机动车尾气中含有多环芳烃等16种高致癌物质,可进入人的血液,且我国人口的高度集中分布导致机动车的集中分布,机动车尾气已对城市居民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为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各级政府实施了多项治理措施,如建立在用车尾气监测、环保标志核发等管理制度,逐步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和油品质量,各地加速淘汰老旧车和黄标车。  但陈耀强表示,现行机动车治理措施并没抓住重点,机动车污染仍在增加,使得花费大量人力财力的机动车治理措施流于形式、效果大打折扣。  近年来,重庆市统一采用稳态工况法和加载减速法进行尾气检测,投入600多万元建成覆盖所有检测机构的网络在线实时监控系统,2014年检测在用机动车共计110.1万辆,环保定期检测率达88.23%,超过全国50%的平均水平。尽管如此,2014年重庆主城区机动车尾气排放仍占PM2.5来源的29.5%,超过工业成为第一来源,让尾气监管部门十分困惑。  重庆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此前对车企检查,柴油车排放造假突出,由于没有明确法律授权以及机动车环保排放未纳入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机动车环保一致性监管缺乏力度 且各地机动车尾气检测进展不一,“机动车这种流动性污染源仅靠区域性防治,监管难度大,不少重庆车辆到没有开展尾气检测的地方取得环保合格标志。”  在今年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等联合举行的“环检机构专项整治核心问题专家研讨会”上,环保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研究员韩应健等专家指出,机动车尾气检测设备造假作弊和“车虫寄生”现象普遍。陈耀强表示,由于机动车尾气治理链条不完善,机动车尾气检测造假已成为行业潜规则。网上各种代办汽车年审广告满天飞,一些黄牛党声称“200元尾气包过”。车主朱某的越野车已行驶44万公里,“我的车尾气排放肯定不合格,每次都找黄牛给钱过,很多人都是这么做的。”重庆市某区汽车维修协会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检测造假严重,很少有车主专门去维修尾气排放系统。  据环保部发布的《2013年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2012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2.24亿辆,未来5年预测我国新增机动车1亿辆以上。专家警示,若不采取有效措施,机动车尾气污染将会更加严重。  排放标准冲突 检测数据失真  陈耀强表示,机动车排放超标跟油品质量、发动机和燃烧系统问题、尾气净化器密切相关。近年来,我国大力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和油品标准,汽车制造水平不断提高,发动机和燃烧系统出现问题的概率较小且污染并不严重。  “当前我国机动车尾气治理的薄弱环节在于尾气净化装置的管理上。”陈耀强说,机动车尾气净化器可将尾气中CO、HC和NOx三种主要有害物质转化为无害物质,也称三元催化器,是治理尾气的关键装置,一旦失效,尾气污染物排放会成倍增加。  陈耀强领衔的科研团队实验证明,国Ⅲ汽油车HC、CO、NOx的国家排放标准是0.2g/km、2.3g/km、0.15g/km,一台行驶29.44万公里、催化器失效的国Ⅲ汽油车这三种污染物排放量分别超出国标6.35倍、7.56倍、53.4倍,更换催化器后排放量降低到0.1g/km、1.29g/km、0.16g/km。  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教授张卫东介绍,为系统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I/M(Inspect/Maintenance)制度,即强制检查维护制度,其中定期更换尾气催化器是重要内容,我国至今尚未要求定期强制更换尾气催化器。重庆海特环保有限公司是国内生产机动车尾气催化器的龙头企业,目前年生产约70万升,该公司董事长敖志平介绍,该公司催化器产品主要供给汽车生产企业,几乎没有市场零售,很少有车主愿意花钱更换催化器。  陈耀强表示,尾气催化器超过5年失效,如未更换, 2010年前购买的汽油车肯定超标排放,但绝大多数都在路上“合法”行驶,除了检测造假,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排放标准和检测方法存在问题。  国家强制标准GB 18352对机动车排放标准做出了限定,而有关部门2005年又出台了HJ/T240-2005推荐标准,以“考虑车辆排放控制系统的正常劣化”将标准放宽多倍。全国多数地方以稳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尾气,HJ/T240-2005中规定稳态工况法以体积浓度为计量单位,而国家标准以每公里排放多少克为计量单位,两者缺乏换算对应关系,测出的数据无法准确说明车辆是否超出国家标准 简易瞬态工况法要求冷车检测,但很多监测站是用热车做检测,测出的结果远远低于实际排放量。  “不合理地放宽标准加上检测数据失真,导致大量的超标车被错误当成合格车,造成严重污染。”陈耀强说。  此外,缺乏严格的处罚措施导致机动车超标排污成本过低。重庆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重庆市规定,车辆定期尾气检测多次复检不合格将无法通过年审,路面抽检如果不合格将会被扣下驾驶证,在全国来说都算是严格的。  建立我国机动车I/M制度  陈耀强、张卫东等受访专家介绍,一些国家的大城市如洛杉矶、东京机动车保有量远多于北上广等大城市,但并未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正是得益于排放标准、尾气检测、后期维修、监管处罚等一整套治理体系的I/M制度。他们建议,应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机动车I/M检查维护制度。  首先,加快实施机动车尾气催化器定期更换,形成合理的定价机制。机动车这种流动性污染源,只有将每辆车“管”起来,才能真正取得治理成效。陈耀强表示,目前催化器成本约500-600元每升,定期更换还能让促进充分燃烧,节省约10%的燃油,并不会增加车主的经济负担。  重庆海特环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敖志平介绍,由于缺乏监管,市面上催化器假冒伪劣产品较多,同时4S店垄断汽车零部件,本来便宜的催化器售价过高,尤其是奔驰等高档车,常常需要几万元,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打破垄断,让催化器价格回归理性。  其次统一机动车检测标准和方法。陈耀强介绍,我国新车排放标准已接近欧美,但用车排放标准却放宽数倍,这种“双轨制标准”大大抵消了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和油品质量所产生的减排效果。因此,应统一严格执行国家标准GB18352,统一使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并制定规范操作方法确保检测真实。  再次,建立M站制度,明确部门职责,严厉处罚造假行为。张卫东、陈耀强介绍,我国尾气治理I站即检测站已基本建立,应制定M站即尾气维护站资质认定、设备管理等系列制度,明确M站的职责为更换催化器、维护发动机和燃烧系统,细化M站的评估、考核和收费标准,在机动车维修业开展规范化的尾气排放维修。同时,还要明确公安、环保等部门在尾气治理中的职责,对造假的检测站、维修站、车企、催化器生产企业以及不定期更换催化器的车主给予重罚。
  • 环境保护部发布《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2010年度)》
    环境保护部发布《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2010年度)》 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大中城市空气污染主要来源 严格机动车排放标准减排效果显著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布《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2010年度)》(以下简称“年报”),首次公布我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结果显示,2009年我国首次成为世界汽车产销第一大国,机动车污染日益严重,机动车尾气排放成为我国大中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据《年报》统计,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呈快速增长态势。2009年,全国汽车产、销量分别达到1379.1万辆和1364.5万辆,同比增长48.3%和46.2%,机动车保有量接近1.7亿辆,同比增长9.3%,与1980年相比,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增加了25倍。其中,汽车6209.4万辆,摩托车9453.1万辆。按汽车排放控制水平分类,达到国III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车占汽车总保有量的25.4%,国II汽车占31.8%,国I汽车占25.7%,其余17.1%的汽车还达不到国I排放标准。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日趋严重,给城市和区域空气质量带来巨大压力。2009年环境监测显示,全国113个环保重点城市中三分之一的城市空气质量不达标,很多城市尤其是大中城市空气污染已经呈现出煤烟型和汽车尾气复合型污染的特点,加剧了大气污染治理的难度。同时,我国一些地区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等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频繁发生,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每年200多天的灰霾天气,这些问题的产生都与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细颗粒物等污染物直接相关。2009年,全国机动车排放污染物5143.3万吨,其中一氧化碳(CO)4018.8万吨,碳氢化合物(HC)482.2万吨,氮氧化物(NOx)583.3万吨,颗粒物(PM)59.0万吨。汽车是机动车污染物总量的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CO和HC超过70%,NOx和PM超过90%。按车型分类,全国载客汽车CO和HC排放量明显高于载货汽车,其中轻型载客汽车贡献率最大 载货汽车排放的NOx和PM明显高于载客汽车,其中重型载货汽车是主要贡献者。按燃料分类,全国汽油汽车CO和HC排放量明显高于柴油汽车,超过排放总量的七成以上 柴油汽车排放的NOx接近总量的六成,PM超过九成以上。   这位负责人说,实施严格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减排效果显著,1980-2009年,全国汽车污染物排放量呈逐年上升趋势,1980-2000年期间污染物排放量与汽车保有量呈线性关系增长,2000年后,污染物排放量增速有所减缓,这与不断实施严格机动车排放标准和淘汰高排放的“黄标车”有关。2009年,占汽车保有量17.1%的国I前标准汽车,其排放的四种主要污染物占总排放量的50%以上 占保有量25.4%的国III及以上排放标准汽车,排放量不足总排放量的5%。   这位负责人指出,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机动车环保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一是机动车环保法规、标准体系不断完善。30间先后颁布了90多项机动车环保标准,7年内实现了机动车国I标准到国III标准的升级,缩小了与发达国家排放控制水平的差距,2009年,新生产轻型汽车的单车污染物排放量比2000年下降了90%以上。二是机动车环保监管制度已基本建立。各级环保部门积极推进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机动车黄色和绿色环保标志管理,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率 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先后出台老旧机动车淘汰补贴经济政策,颁布对大排量乘用车提高消费税税率、对购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一定补贴等政策,全面加快了“黄标车”淘汰进程。三是车用油品环保管理和油气污染治理不断强化。京津冀三省市先后完成了1976座加油站、48座储油库和1265辆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珠三角、长三角和全国设区城市油气污染治理工作陆续启动。   这位负责人表示,鉴于目前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环境保护部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完善新生产机动车、在用机动车环境监管,全力削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 同时与有关部门密切协助,从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公共交通、清洁燃油供应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缓解机动车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 制定符合国情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编者按   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标准是加强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手段。我国以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为主体,以方法标准、标准样品标准和基础标准为补充的国家环境标准体系已初步建立。但从目前的环境保护形势看,还需要强化环境标准建设。本文作者针对我国现行的机动车排放标准体系,分析了其中不足,并提出了加强机动车排放标准体系建设的建议。   我国机动车排放标准随着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而不断发展完善。但是,我国现行的机动车排放标准体系还存在着一些不足,难以满足我国的环保工作需要,也需要适应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   我国机动车污染现状   ■阅读提示   机动车已成为城市大气污染中最重要的污染源,而且其贡献率远远超过其他污染源。与工业污染排放相比较,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的人体吸入比例更高。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迅速增长,机动车污染也日趋严重。早在“九五”期间,对几个重点城市机动车污染的调查就显示,机动车已成为城市大气中最重要的污染源,而且其贡献率远远超过其他污染源(如表1)。   研究结果还表明,机动车的浓度分担率高于排放分担率。由于机动车是近地面排放,在街道环境中不易扩散,易造成道路沿线的污染,直接形成较高污染物浓度的大气污染。而工业污染源排放一般为高空排放,在高空中易于扩散稀释。与工业污染排放相比较,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的人体吸入比例更高。   根据北京2003年的相关数据,计算得到机动车排放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次可吸入颗粒物的人体吸入比例。一氧化碳的人体吸入比例(10-6)为106,氮氧化物的人体吸入比例(10-6)为35.5,一次可吸入颗粒物的人体吸入比例(10-6)为81.5。进一步的研究表明,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物的人体吸入比例大约是相应电厂污染物人体吸入比例的10倍。   有关近几年机动车污染现状的研究结果尚未公布,但从飞速增长的汽车保有量即可断定:情况要比前些年更加严重。   现行排放标准体系   ■阅读提示   我国的机动车排放标准涵盖了我国道路通行中的主要车辆类型,主要分为汽车标准、摩托车标准、车用燃料标准等。其中,汽车和摩托车排放标准又有针对新车和在用车的不同标准。   我国的机动车排放标准主要分为汽车标准、摩托车标准、车用燃料标准等。其中,汽车和摩托车排放标准又有针对新车和在用车的不同标准。   由于重型车的台架测试难度大,所以有关重型车排放标准是针对发动机而言的,对车辆只有关于曲轴箱污染物和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的标准。   另外,还有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低速货车和三轮车、农用车的排放标准(如表2)。   我国的机动车排放标准主要分为汽车标准、摩托车标准、车用燃料标准等。其中,汽车和摩托车排放标准又有针对新车和在用车的不同标准。  由于重型车的台架测试难度大,所以有关重型车排放标准是针对发动机而言的,对车辆只有关于曲轴箱污染物和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的标准。  另外,还有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低速货车和三轮车、农用车的排放标准(如表2)。   排放标准存在的问题   ■阅读提示   国内的很多标准直接翻译国外标准,没有结合本国国情实际 在用车排放标准缺少国家限值 车用燃料严重落后于汽车排放标准。   在梳理我国现行机动车排放标准体系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了以下问题:   第一,国内的很多标准直接翻译国外标准,没有结合本国国情实际。   我国汽车工业体系受欧美的影响很大,目前市场上两大主流车系分别为德国大众和美国通用。所以,在整个机动车排放标准体系中,新车标准主要参考欧洲法规,在用车标准主要参考美国法规,包括相关定义、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等。除了实施时间以外,我们在标准制定时只是根据我国情况稍微改动一下。   以标准体系中比较重要的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为例,其与欧洲相应法规的区别只有4点:M1和M2类车型的分组、燃料的技术要求、将原Ⅱ型试验修改为双怠速试验、实施时间。   其他多数标准也是这样主要参考欧美法规,仅修改了少量内容。   第二,在用车的排放标准缺少国家限值。   对在用汽油车而言,在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中,对使用双怠速法检测时的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排放有明确的限值规定,对氮氧化物排放没有限值规定,而标准中规定的其他3种方法并没有给出限值。并且GB18285中规定的污染物限值使用了体积百分数,但针对新车的GB18352中是以g/km为单位给出限值的。   对在用柴油车,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规定了对排气烟度的检测方法和限值,但没有要求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显然,仅依靠烟度来判断柴油车的排放水平是不全面的。   第三,车用燃料严重落后于汽车排放标准。   国Ⅲ排放标准已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与国Ⅲ排放标准配套的国Ⅲ汽油标准是在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在国Ⅱ汽油与国Ⅲ汽油的过渡期阶段,市场上销售的大多数都是国Ⅱ汽油,只有较少的国Ⅲ汽油,柴油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所以,我国出现了“国Ⅲ车烧国Ⅱ油”的尴尬状况。   当2010年国Ⅳ排放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时,国Ⅲ汽油才刚刚开始使用,这样就又会出现“国Ⅳ车烧国Ⅲ油”的尴尬情况。燃料标准总是落后车辆排放标准。   上述情况会使我国的车辆在使用时劣化速度加快,用于保证车辆排放的后处理装置将更容易失效,造成在用车的排放很快达到较高水平,加重机动车污染物排放。   制定未来的排放标准   ■阅读提示   制定符合国情的新车排放标准 明确在用车排放限值 制定车载排放检测的相关标准 制定车用燃料的环保标准。   针对我国机动车现行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制定符合国情的新车排放标准。虽然我国的汽车工业与欧洲主要汽车生产商联系紧密,无论是技术还是管理体系都与欧洲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但我国的情况与欧洲相比还有很多不同。例如,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巨大,城乡差别尤其突出,汽车的使用情况因此也有很大差别。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排放标准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另外,单纯从技术角度来说,为满足下一步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我国企业所采用的技术已经不能再完全照搬欧洲的技术。例如,在开发满足国Ⅳ排放标准柴油机的过程中,我国许多企业正在探索通过掺混含氧燃料提高EGR率来降低氮氧化物排放的技术,这与欧洲企业采用的SCR技术有很大区别。   在制定我国自己的排放标准中,应该充分考虑类似情况。   二是明确在用车排放限值。随着国家标准对新车排放的逐渐加严,在用车排放占机动车排放的比例逐渐增大,进一步加强对在用车排放的控制是今后减少汽车尾气污染的重要途径。未来的国家标准应明确给出在用车排放限值,严格在用车管理。   如果考虑到各地区差异较大,具体情况复杂,单一的限值不能适应实际操作,国家标准也应给出分级的推荐值,以便各地有法可依。   同时,随着排放检测技术的进步,小型便携设备的功能和精度都有所提高,适当增加在用车排放的监测项目,是发展未来在用车排放标准的重要方向。   三是制定车载排放检测的相关标准。随着电控技术的广泛应用,精确控制发动机运行已成为可能。电控技术在推进发动机减排的同时,也为生产厂家或用户“钻空子”提供了方便。   早在1998年,美国环保局就发现有许多生产厂家利用电控技术,针对法规中的工况,以牺牲经济性能来优化排放性能,但在法规外的工况,以牺牲排放性能来优化经济性能,这样可以顺利通过各种排放检测,而其实际减排效果并不理想。美国环保局曾就此问题将各大厂商告上法庭,最终各厂商做出了巨额赔偿。   此外,研究表明:车辆的道路排放与法规排放并不完全一致。通常情况下,道路排放会高出法规排放。因此,进行实际道路排放测试是检验车辆排放的最可靠方法,制定使用车载设备的排放检测标准是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的有效途径。   四是制定车用燃料的环保标准。我国的石化工业体系有其自身特点,催化裂化工艺占的比重相对较大,这是造成我国燃油质量落后于车辆排放要求的客观因素。   但是,近几年我国石化工业的技术进步较快,炼油水平明显提高,建成了几个规模较大、工艺先进的炼油基地。这些进步为提高我国燃油质量,尽快缩小燃料标准与车辆排放标准之间的差距,化解“先进车烧落后油”的尴尬局面提供了可能路径。因此,加快燃料标准的实施进度是应对当前汽车尾气污染的有力措施。   目前,我国的机动车燃料标准由石化部门制定,对燃料的环保要求重视程度不够。为了进一步提高机动车的减排效果,笔者建议,燃料标准中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关系密切的指标应由环保部门制定,比如燃料中的硫含量、烯烃芳烃含量等。      表1:“九五”期间的研究结果      表2:我国现行的机动车排放标准体系
  • 北京采用激光遥感检测机动车排放
    6月26日,北京市东四环辅路一个检测点实时显示经过车辆的尾气排放检测结果(上图) 检测点的工作人员在监控实时检测数据(下图,拼版照片)。新华社记者公磊摄   6月26日,工作人员在北京市东四环辅路一个检测点架设遥感检测设备。新华社记者公磊摄   当日,为进一步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改善空气质量,北京启动全市范围内的机动车排放激光遥感检测专项执法活动。激光遥感检测是利用遥感设备对机动车尾气中不同物质的吸收光谱进行分析,从而检测出尾气中各种污染物的浓度值。它能够在不影响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对机动车的动态排放进行实时检测。   据统计,北京市目前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530万辆,机动车排放污染已经成为影响北京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源。特别是机动车排放产生的PM2.5约占北京市全部PM2.5来源的22.2%。
  • 汽车国Ⅴ标准下半年实施 北京排放污染物将降10%
    汽车国Ⅴ标准下半年实施   北京正在制订油品和新车标准,实施后汽车排放污染物将降10%   本报讯 (记者金煜)记者昨日从市环保局核实,讨论中的汽车国V标准将在今年下半年实施,目前正在制订汽油标准和汽车标准过程中。据了解,进入国V标准后,北京市在用车氮氧化物排放将总体下降10%。   新标准可能年底前实施   记者向市环保局副局长杜少中和大气处处长李昆生核实,根据计划,今年之内将实施国V标准油品。杜少中表示,现在正在制订汽油标准,接下来,要制订新车标准,这需要和各个厂家管理部门协调,组织生产,两个标准的制订大约需要半年时间,也就是说,要到下半年才能实施。   “实际今年第三季度实施都有困难,最有可能是四季度。”杜少中说。   目前,北京市环保局正与多家研究机构进行国V机动车排放标准及燃油示范项目试验,据参与该试验的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的高级工程师方茂东介绍,目前他们所做的北京地方油品标准适应性试验都通过了,这些国V油品,国Ⅲ车、国Ⅳ车使用都没问题,使用国V油的车辆,出京短期用外地国Ⅳ的油,实验证明也都没有问题。   方茂东表示,国V标准的油是低硫油,硫含量在10PPM以下,其他各项指标更严格,总体与发达国家实施的欧五标准一致,因此会给石化企业带来投资和生产压力,“但现在石化行业也都在为国V做准备了。”他说。   此前,北京已经先于全国提前实施汽车国Ⅲ、国Ⅳ标准,今年之前,根据计划,届时北京市加油站提供的油将是国V标准油,销售的汽车都将是国V标准车。   新油品减少10%汽车污染   可以确定的是,国V标准出台后,北京市汽车尾气排放会减少,给大气环境带来显著改变。   市环保局大气处处长李昆生介绍,汽车排放的污染物主要是氮氧化物,有一半的氮氧化物污染都来自于汽车尾气排放。   氮氧化物是和城市大气中导致灰霾的细颗粒物(PM2.5)关联密切的气体,其本身就是污染气体,此后在大气中和其他物质发生光化学反应,发生二次污染,变成带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细小颗粒物,影响人体健康和城市能见度。   李昆生介绍,一辆实施国V标准的轻型车,比国Ⅳ标准时减少25%的氮氧化物排放。而国V供油后,北京市所有在用汽油车的氮氧化物排放量将下降10%。   对于去年开始实施的老旧机动车更新淘汰政策,李昆生表示,该政策会继续下去,在今年年底前力争再淘汰15万辆老旧机动车。新车采用国V标准后,老车就会因过高排放而受到影响。
  • 2月1日起北京实施京V机动车排放标准
    从今年2月1日起,北京市将在全国率先开始执行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3月1日起所有不符合五阶段标准的轻型汽油车一律停止销售。今日正式对外发布了"京五"机动车排放标准公告 。      "京五"机动车排放标准公告正式发布   按照要求,2月1日停止受理汽车企业申报第四阶段标准轻型汽油车型,不再发布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环保目录。同时停止销售权、注册不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公交和环卫用途重型柴油车。而从3月1日起,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第五阶段标准的轻型汽油车,符合"京五"排放标准的车辆将贴上蓝色环保标志。      新标准促进老旧机动车的淘汰   新标准促进老旧机动车的淘汰,减少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实施后氮氧化物平均减排15%,PM2.5细颗粒物也会同步削减。
  • 环保部废止两大机动车污染检测公告
    p   近日,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取消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核准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30号)。根据公告,环境保护部将不再对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机构进行核准,并废止《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环发〔2006〕59号)和《关于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单位资质认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2000〕116号),撤销已经发布的检测机构目录(核准发文目录见附件)。 /p p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QQ截图20160418095543_meitu_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a82388f6-f491-4dc9-809b-724bd9dd8012.jpg" / /p p   环保以后不再设立、建立、指定、规定检验机构了,也就不在对这些机构进行资质核准了,从环保的角度取消了这一环节,也就是放开了。企业自行按规定要求进行新车检验检测(再没有地点和机构的指定和规定了),上报申请和技术数据传输,然后就是核准发布。再接下来就是环保体系的监督抽查,查一个不合格,就处罚一个。这就是全民监督,社会监督,产业监督得以实现的举措,“取消了就是放开了”。 /p p   有业内人士评价说:“国内汽车企业的婆家很多,这算是贯彻了中央为企业减负的指示,属于行业利好。这意味着环保部不审批检测机构了,但排放还是要管的。” /p p   具体公告正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关于取消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核准的公告 /strong /p p   为贯彻2015年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排放,提高机动车环保管理工作效率,现就取消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核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p p   一、我部对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不再进行核准。 /p p   二、废止《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环发〔2006〕59号)和《关于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单位资质认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2000〕116号),撤销已经发布的检测机构目录(核准发文目录见附件)。 /p p   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p p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p p   特此公告。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环境保护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4月11日 /p
  • 厦门环保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启用
    9月8日,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在集美区灌口机械工业集中区建成并正式启用。市政协副主席陈耀中和集美区领导陈清安等出席启用仪式。   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位于厦门机械工业集中区内,由厦门产业研究院、厦门海翼集团和厦门理工学院共同投资兴建。该项目2008年7月开始动工建设,总投资1.08亿元。中心实验室面积约8000平方米,排放检测仪器设备设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相关检测和研究条件达到和超过了国家机动车污染排放检测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中心具备国四、欧四及欧五以上排放标准的检测能力,拥有轻型汽车常温超低排放、低温超低排放、排放耐久性能,发动机排放、重型汽车排放等多个检测实验室,是国内检测设备最新,检验项目最全的机动车排放检测研发机构之一。中心实验室每年分别能完成1000辆次轻型车排放试验,8个10万公里轻型车耐久试验,50台次发动机排放试验,100辆次重型车排放及其它相关试验。   该中心的建成启用,将从根本上改善厦门汽车产业的技术研发基础设施,增强厦门汽车产业的技术研发实力,形成吸引高端汽车技术人才和国内外汽车企业的技术平台和窗口,并有利于促进厦门汽车产业链的进一步延伸和完善,树立厦门汽车产业在福建及周边区域的核心地位。
  • 这一地方划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11条“行为红线”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环保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环保检验工作监督管理,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22〕295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内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包括新车注册登记排放检验、在用车定期排放检验和排放不合格车辆复检。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取得机动车排放检验资质及计量认证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三)按照联网规范要求,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现联网并实时传输检验数据;(四)授权签字人至少 2人,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至少各 1人,每条检测线至少配备 3名与检验能力相适应的检验人员;(五)经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为 I站;(六)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环保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联网备案第五条 新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相关工作人员须参加近一年内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技术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第六条 新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申请与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联网,并向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登记表》;(二)合法有效的法人资质文件(营业执照);(三)资质认定证书、检验设备检定(校准)证书;(四)检验场地布置平面示意图(包含检验设备、监控、服务大厅、候车区、外检区等),确保布局合理,检验流程组织顺畅,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流程要素;(五)机构人员设置及相关任职文件;(六)《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技术规范符合性自评表》(盖章);(七)《汽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申报表》。第七条 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新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申请及材料后,须对新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检验设备、场地布置、人员配置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联网备案表,并给予联网接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原因并要求整改,直至整改完毕且符合要求。联网完成后,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对联网状态及检验数据实时上传等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确认为 I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原因并要求整改,直至整改完毕且符合要求。新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提交联网申请及材料后,须在 3个月内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范及要求完成联网。超过 3个月未能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若要继续联网,须重新提交联网申请及材料。第八条 检验机构类别升级、检验场地搬迁(迁址)、检验范围扩大、检测线数量增加、检测线重大技术改造等检验条件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向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联网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第九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联网规范及要求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现联网,保证数据及视频等相关信息完整、准确地上传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保证通讯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第十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负责本单位联网设备的运行和维护,须配备防病毒服务器、防火墙、防病毒软件等保障网络安全的软硬件设施。不得无故中断数据、视频网络实时传输。第十一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及时升级联网设备及其配套软件。第十二条 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新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名单公布工作。第三章 日常监管第十三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授权签字人负责排放检验报告审核签字、排放检验全过程管理等;质量负责人负责排放检验设备管理、检验数据实时传输、平台账号使用管理、检验质量管控等;技术负责人负责规范排放检验人员操作,组织内部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检验技术培训学习等。第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做到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从机构合法性、检验规范性、经营诚实守信、结果真实可靠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不断完善服务指示标志、办事流程指南、大厅服务设施,设置引导指示标志,在办事大厅等公共场所主动公开排放检验承诺书、检验项目与方法、收费标准、排放限值、检验流程、操作规程、岗位人员、监督投诉电话及交通运输部门公布的 M站名单等。第十六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出具排放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执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第十七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按照“谁检验,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标准规定选择规范的检验方法开展检验。不得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降低检验标准,保证检验过程满足标准要求。不得使用任何手段伪造、篡改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数据或结果。第十八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要不断改进提升环检服务水平。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改进优化检验方法,规范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不断提升检验质量,避免在检验中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损坏。同时,合理配备环检仪器设备,提高环检工作效率,避免车辆长时间排队检验。第十九条 新车注册登记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要按照环保车型目录和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依次进行外观检验、OBD检查和排气污染物检测,如实填写车辆信息。对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不合格,或者其它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符合免检规定的车辆,按照免检相关规定进行。第二十条 在用车定期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要对车辆依次进行外观检验、OBD检查和排气污染物检测,如实填写车辆信息。对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不合格,或者其它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机动车环检周期与安检周期一致,免于安检的车辆不进行环检。第二十一条 对已安装OBD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在外观检验时,要核查 OBD的使用状态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第二十二条 检验报告应当符合标准和资质认定的相关要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在出具报告前,应对检验报告、过程数据及视频录像等进行审核,确保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要安排专人对档案进行管理,设置独立档案室,检验档案每日按检验时间装订成册,封面标识清晰,易于查阅和追溯。纸质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 6年,电子档案保存应不少于 10年。检验档案包括:车辆检验报告、检验视频录像、设备运行记录、设备维修记录、监控设施检查记录等。有特殊存档要求的车辆,需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留存相关凭证。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如实填写检验信息,确保车辆信息完整、准确,不得随意填写、修改与检验结果相关的车辆信息及参数。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检验设备及其配套程序。检验设备及其配套软件,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排放检验和日常标定,能够获取原始数据,并按标准规定准确计算。排放检验数据和日常标定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地上传。机动车排放检验分析仪要隔离并封闭,不得连接与检验无关的物品。排气取样管无泄漏、弯折、堵塞。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中的气象站应安装于检验车间内、操作间外,测量并记录真实环境数据,并按标准要求修正检验数据。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每日检验前应当正常开启联网设备中的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联网设备或检验设备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设备信息。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计量认证延续,法人、检验设备、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因检验仪器设备维护、软件升级、内部整顿等可预知原因需要暂停检验的,须至少提前 3个工作日向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同时向社会公告,并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第三十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因设备网络突发故障等不可预知原因导致网络中断的,应当及时向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并尽快修复,同时向社会公告,并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网络中断时间超过 48小时或产生重大影响的,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须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 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县(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要求,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的日常监管,对其资质认定和技术能力持续保持监督抽查,监督检验机构准确执行排放检验标准和技术规范,严厉打击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检验机构存在违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嫌疑的,可以通过核查检测数据、视频、档案等方式进行监督。对检验机构负责人、管理人以及检测人员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行贿受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犯罪行为的,以及检验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检验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存在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一)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二)检测设备、标准物质未经检定或在检定有效期外;(三)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适用不正确;(四)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五)未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排气检验;(六)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上线检验;(七)机动车不上线检验就出具检验报告或检验不合格就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八)安装检验作弊设备或者采用作弊软件、程序等手段篡改或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九)使用未与地级市监控平台联网的软件进行环保检验;(十)视频监控中断,未经同意仍继续进行排放检验行为;(十一)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对存在环检弄虚作假行为的检验机构,由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暂停检测线网络联接直至其整改到位,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其向社会公告暂停或取消其环检承检能力。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管辖的问题,移交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且屡教不改的,建议撤销该检验机构检验资格。处罚结果抄送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三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积极与其它部门共同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共享机制,畅通数据共享渠道,包括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上传的检验数据、检验报告信息等。第三十四条 对仅具备环检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未补齐能力且许可到期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再认可其出具的检验结果。第三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采取召开业务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学习、开办技术培训班、能力验证等方式,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的技术服务指导,全面提高机动车排放检验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和业务能力,提升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管理水平。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管理及技术人员须定期参加由主管部门组织或指导的技术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第三十七条 宁夏机动车检验协会应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章 平台管理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与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负责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的运行管理等,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三十九条 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监管端包括自治区级管理员和市级管理员,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相应管理员账号的运行和管理,同时加强对平台各项监管功能的学习和应用,充分利用该平台实现对本地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环保检验工作的远程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谁锁定,谁解锁”及“充分利用,加强监管”的原则,根据实际监管情况,对排放检验不达标老旧车辆,路检路查及入户抽测发现排放不达标车辆,群众举报“冒黑烟”车辆(有相关证明材料),未按要求进行维修治理的车辆,及其它未按相关要求规范整改的车辆等执行“锁定”,并根据后续整改情况执行“解锁”。除此之外,不得作为限制手段,无故限制、禁止车辆上线检测。第四十一条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用户端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要做好账号密码统一管理及分配工作。可采用设置复杂密码、定期修改密码、避免使用相同密码等方式确保账号密码安全。随着人员变动,须及时做好账号密码修改、添加及清理等工作。站长负责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内部系统综合管理、车辆信息及报告复核等,登录员负责待检车辆基本信息录入、修改等,外观检验员负责车辆外观检验,排放检验员负责车辆排放检验,授权签字人负责报告审核签字等,报告打印员负责最终报告打印、检验数据信息查询统计等。以上人员账号应分配到人,责任到人。严格落实录入信息→外观检验→排放检验→审核签字→(复核)→打印报告的系统内部流程。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申请修改车辆信息或检验方法等,经本机构授权签字人审核同意后,方可修改,否则不予修改。第四十三条 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运维单位应根据现行政策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要求,及时做好平台功能升级及服务完善工作,不断提升网络运行速率,确保平台安全、稳定、高效地运行,为在用机动车上线检测提供保障。同时,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环保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平台出现的各类问题。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因升级改造等可预知原因需要暂停服务时,运维单位应当至少提前 3个工作日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经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运维单位通知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及其它相关平台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尽量利用夜间时间完成升级改造,并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因网络突发故障等不可预知原因中断服务时,运维单位须及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并通知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及其它相关平台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尽快解决问题,恢复平台使用,同时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3年 6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6月1 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宁环大气函〔2018〕241号)同时废止。
  • 学者:燃煤与机动车是北京雾霾两大“元凶”
    刚刚过去的2月,如何治霾无疑成为包括整个科学界在内的全体国人关注的第一话题。   3月3日,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所研究员王跃思在接受《中国科学报》专访时表示,北京霾污染主要形成于周边区域的工业燃煤污染输送,而加强于本地机动车排放的叠加,重霾污染时段二者的污染成分占70%以上。   王跃思带领课题组从2000年以来持续对北京及京津冀区域霾污染观测、模拟预测和预警研究,其中对2013年1月和2014年2月北京强霾的研究,获得了该地区大气重霾污染的形成机理和源解析初步结果。   根据王跃思提供的数据,北京在2013年1月和2014年2月的雾霾污染事件中,PM2.5在重污染时段的主要来源为机动车、燃煤、工业和扬尘,分别约占42%、28%、13%和12% 而在清洁时段,燃煤占45%,机动车仅占13%。   京津冀地区其他城市的情况与北京类似。通过对2009年至2011年京津冀多个城市PM2.5来源空间进行解析,王跃思团队发现北京、天津、河北保定和唐山四个城市的PM2.5主要来源均为燃煤、机动车、工业和餐饮,其中上述来源在北京的占比分别约为30%、22%、12%和13%,燃煤、机动车&ldquo 贡献&rdquo 占了污染物的一半多。   今年2月19日白天,北京地区在西北风控制下PM2.5浓度在30微克/立方米左右,傍晚风向转为西南风,PM2.5浓度在1小时内增长至150微克/立方米,继而在24小时之内升至350微克/立方米。   &ldquo 通过研究分析,我们得出北京地区的霾污染主要形成于周边区域的工业燃煤污染输送,而加强于本地机动车排放的叠加。&rdquo 王跃思表示,燃煤污染排放主要来源于河北东部、南部和天津西北部 本地机动车主要指城区拥堵的汽车、夜间和五环外大量运行的重型燃柴油卡车。   王跃思建议,在不利的气象条件下降低近期北京地区强霾发生频率和强度,需要提前三天限制河北、山东及河南的燃煤、天津的重化工和北京市机动车出行量。   &ldquo 要做到京津冀区域空气质量长期达标,首先要重点治理燃煤和机动车污染,进而还要开始规划逐步治理众多其他污染源。&rdquo 王跃思建议,提高燃煤锅炉脱硫脱硝除尘效率、提高燃油标准与油品质量、建立并完善氨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ldquo 还要完善餐饮业、油印厂、建筑装修和喷涂行业等排放标准,并提高农业氮肥使用效率,减少畜牧业氨排放&rdquo 。   王跃思特别对《中国科学报》强调,空气中不同区域、不同时段细颗粒物来源存在很大差别,需要全面监测研究不同地区、不同时段霾污染过程,对污染源进行静态和动态解析,为强霾污染事件的预警及临时管制措施的制定提出科学依据。   &ldquo 我们首先要摸清底牌、确定基线,对所有种类污染源排放的化学成分进行全面测算,以便长远规划、分步实施。&rdquo 王跃思建议,加强、扩充中科院现有监测网络,使之成为国家气溶胶化学观测网,并加强大气污染物来源的动态解析和源解析的空间分辨率。   &ldquo 治理雾霾要全国上下一盘棋、全国上下一条心。各个相关业务部门和科研单位要分工合作、共享数据,同时要加强公众科普,提高全民环保意识。&rdquo 王跃思表示。
  • “宜荆荆恩”成立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联盟
    近年来,机动车污染日益凸显,根据pm2.5源解析报告结果显示:“宜荆荆恩”城市群机动车排放占污染源比例约25%,已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机动车数量多、涉及面广、流动性强,是“宜荆荆恩”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难点,亟需四地合力推进。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布局的实施意见》,促进区域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加快推进“宜荆荆恩”城市群环境空气质量联保共治。10月19日上午,宜昌、荆州、荆门、恩施四地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协会在宜昌举行了“宜荆荆恩”城市群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盟现场签约仪式。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洪钧出席签字仪式并致辞,在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及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四地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的共同见证下,四地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负责人共同签订了《“宜荆荆恩”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联盟管理办法》。本次签订联盟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防范应采用工况法而采用非工况法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降低检验标准或干扰正常检验的行为,推动四地更好地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修等制度,全面提升区域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水平。接下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将在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的指导下,联合荆州市、荆门市、恩施土家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建立健全“宜荆荆恩”城市群环境空气质量联保共治工作机制,推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 轻型汽车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新标发布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向媒体通报,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过制订、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ldquo 倒逼&rdquo 产业转型升级,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mdash 2013)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mdash 2013)两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位负责人表示,实施这两项新标准可大幅削减城市机动车尾气污染和农村地区砖瓦工业烟尘、二氧化硫污染,促进机动车、砖瓦及其相关行业技术进步和结构优化,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这位负责人说,近年来我国汽车行业快速发展,2012年轻型汽车产销量达1720万辆,连续4年稳居世界首位 保有量以每年12%的速度增加,2011年底已达8264万辆。汽车给人们生活带来便捷,同时也加重了大气污染。据测算,2011年轻型汽车排放氮氧化物80.7万吨、颗粒物6.5万吨 汽车尾气排放对北京等大城市环境空气中的细颗粒物贡献率超过20%,已成为我国城市中主要大气污染源。为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在经过大量前期调研工作,反复咨询多位汽车、炼化、环保专家,两轮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mdash 2013)(以下简称国五标准)经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与现行的国家第四阶段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国五标准进一步提高了排放控制要求,其中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严格了25%-28%、颗粒物排放限值严格了82%,并增加了污染控制新指标颗粒物粒子数量。国五标准还加强了新车环保管理要求,将车辆排放考核里程延长一倍,提高了车载诊断系统的排放控制功能要求,增加了关键排放控制零部件(催化转化器、碳罐)检查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车辆在用符合性检查项目。国五标准排放控制水平相当于欧洲正在实施的第5阶段轻型车排放法规。   这位负责人表示,国五标准实施方案进一步突出了&ldquo 车、油适配&rdquo 原则,轻型汽车自标准发布之日起可依据新标准进行型式核准 鼓励具备燃油供应条件的地方依法提前实施新标准。实施国五标准将大幅削减新车排放量,预计实施5年可减排9万吨氮氧化物、2万吨颗粒物 随着新车逐步上市,其环保效益将随着实施时间延长而逐年加大。此外,与实施国五标准同步供应高品质燃油,可带动大量在用机动车减排,每年可减排氮氧化物约30万吨、颗粒物约3万吨。   这位负责人指出,我国砖瓦工业年产1万亿块标砖,位居世界第一,但砖瓦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生产工艺落后,排放的烟尘和二氧化硫分别约占全国工业排放总量的11%和8%。新制订的《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mdash 2013)大幅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规定现有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比现行标准严格50%、二氧化硫严格53%、氟化物严格50% 规定新建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比现行标准严格85%、二氧化硫严格65%,并增加了氮氧化物控制指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mdash 2013)实施后,将大幅降低农村地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有效促进砖瓦工业的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同时带动相关环保技术和产业发展。
  • 《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和声环境质量,降低资源、能源消耗,促进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修订完成了《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见附件)。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包括电子版)意见,并于2016年10月28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吕奔  电话:(010)66556220  联系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徐驰  电话:(010)84935398-827,13991033606  传真:(010)849152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  邮编:100012  邮箱:543016486@qq.com  附件:  1.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pdf  2.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  3.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pdf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10日
  • 机动车环境管理新模式建立
    p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中国机动车环境管理年报(2018)》,我国已连续九年成为世界机动车产销第一大国,机动车污染已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是造成环境空气污染的重要原因,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紧迫性日益凸显。 /p p   柴油货车是机动车污染防治重中之重 /p p   据年报统计,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2017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3.10亿辆,同比增长5.1% 其中,汽车保有量达到2.17亿辆,同比增长11.8%,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153.0万辆,同比增长50.9%。汽车已占我国机动车主导地位,按燃料类型分类,汽油车占89.0%,柴油车占9.4%,燃气车占1.6% 按排放标准阶段分类,国Ⅲ及以上标准车辆占90.7%。据测算,未来5年我国还将新增机动车1亿多辆。 /p p   2017年,全国机动车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核算为4359.7万吨,比2016年削减2.5%。2012年—2017年,机动车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年均削减1.1%。 /p p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管理司负责人表示,汽车是机动车大气污染排放的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超过80%,氮氧化物和颗粒物超过90%。其中,柴油车排放的氮氧化物接近汽车排放总量的70%,颗粒物超过90% 汽油车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排放量较高,一氧化碳超过汽车排放总量的80%,碳氢化合物超过70%。占汽车保有量7.8%的柴油货车,排放了57.3%的氮氧化物和77.8%的颗粒物,是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 /p p   11省份成立机动车环保监管机构 /p p   “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快,如果道路等基础设施不匹配造成城市道路拥堵,这种情况下,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水平是正常行驶时的数倍。而且,我国对柴油车的控制启动较晚,控制水平还比较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大气环境首席科学家柴发合说,要解决大气污染问题,机动车控制必不可少。 /p p   2017年,机动车污染防治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重要地位得到进一步确立。去年12月,原环境保护部首次处罚机动车生产企业,两家企业生产超标机动车和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被行政处罚近4000万元。“对违法排污行为‘零容忍’,这将对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起到强烈震慑作用。”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p p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管理司负责人介绍,淘汰黄标车,是“大气十条”明确的目标任务。2014年以来,累计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2000多万辆,其中2017年淘汰300多万辆,基本淘汰全国范围内的黄标车。目前,我国已经建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机构监控平台,对近90%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现实时监控。 /p p   随着排放标准的提升,油品对机动车排放的影响日益凸显。我国已经全面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提前供应硫含量不大于10ppm的普通柴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提前于2017年10月1日全面供应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实现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并轨。 /p p   截至2017年底,北京、天津、重庆、山西、广西等11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成立了专门的机动车环保监管机构。“总体来看,我国机动车环境管理新模式已经有效建立,‘车油路企’全面统筹、协同推进的良好局面初步形成,机动车污染防治有力有效、持续深入推进。”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管理司负责人说。 /p p   优化调整交通运输结构,从根本上防治机动车污染 /p p   据了解,目前以柴油车为主的公路运输承担了约78.8%的旅客运输、76.8%的货物运输。 /p p   “优化调整交通运输结构,构建以电气化铁路、清洁船舶为主的中长途客货运,以低排放车、新能源车为主的短途客货运体系,是未来机动车污染防治的治本之策。”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管理司负责人说,生态环境部将协同相关部门和地区,推动京津冀地区运输结构调整,推进工业园区和重点工业企业铁路支线建设,强化重型柴油货车监管执法。 /p p   该负责人还表示,生态环境部将加快制定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全面统筹油、路、车,协同推进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标准治理,以降低柴油车污染排放总量为主线,以提升柴油品质为主攻方向,以优化调整交通运输结构为导向,以高污染高排放柴油货车为重点,建立实施最严格的机动车“全防全控”环境监管制度,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四大行动,确保铁路货运比例明显提升,车用柴油和尿素质量明显提升,柴油车排放达标率明显提升,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促进城市和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p
  • 南京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全链条”监管
    近年来,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深入推进机动车源头监管,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建立“全链条”溯源机制,助推南京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加入仪表网,马上发布/获取信息   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建立检验机构巡查督查机制。通过远程平台非现场网巡、现场检查、专项行动和“双随机”等方式,实现检验机构监管全覆盖。2022年,南京市查处的“南京联顺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入选生态环境部第十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南京富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OBD作弊器案”入选生态环境部执法实务典型案例。2023年4月,针对不规范检测、伪造检测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上升趋势,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检验机构专项检查“春雷行动”,排查各类问题102个,立案查处19家。同时,及时向公安和市场监管部门移交线索,坚决遏制违法行为频发趋势。   联合部门分析研判,助推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注重过程管控,严查上路超标柴油车。在路查抽检工作中,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不断总结工作经验,练就“火眼金睛”,重点抽查蓝牌柴油客、货车(“江淮”“依维柯”“江铃全顺”等品牌超标居多),超标车辆落实检测/维修(I/M制度)闭环管理,督促和倒逼维修治理、达标上路。   联合公安交管部门研究落实遥测及黑烟抓拍闭环处理,建立“信息核查+锁定”机制,对不配合车辆实施“缉查布控”,对无法联系车辆挂网公示,基本解决遥测及黑烟抓拍闭环处理问题。同时将黑烟抓拍超标车辆作为重点车辆,溯源环检记录,倒查检验机构有无违法违规检测行为。   聚焦落地“新省排条”处罚问题,攻坚克难。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交管部门提前部署,紧密合作研究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确定处罚流程、编制法律文书、开发执法程序,共同打通执法“堵点”,推进法规真正“落地”。今年5月4日,南京开出冒黑烟车辆现场处罚全省第一单。   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创新工作举措,与全市115家检验机构签订“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诚信经营自律承诺书”,引导企业自律经营,增强守法意识;召开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警示教育会议,通报违法典型案例,划定检测行为底线、红线,要求各检验机构提高思想认识,算好明白账,形成“不敢做、不想做、不能做”的守法尽责氛围,切实履行企业环保主体责任。   坚持开展培训帮扶指导,提升基层监管工作水平   今年,在保持对检验机构违法违规检测行为“零容忍”高压监管的同时,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检验机构负责人”微信群及时答疑解惑、推送宣贯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典型案例,持续加强业务指导,先后组织检验机构参加省、市培训4次,累计开展现场机构帮扶108家,重点针对省、市监察、督察中发现的集中突出问题,现场召集各板块机动车环境监管、执法人员讲解检查要点、检验标准和规范,督促检验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检测。南京市通过开展培训帮扶指导,逐步建立完善预防式监管执法服务新格局,进一步提高检验机构执法检查问题发现率,精准打击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通过严格监管检验机构,推动超标排放机动车规范治理,是当前开展在用机动车监管,提高机动车排放达标率的治本之策。下一步,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将联合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构建完善各负其责、高效联动的监管格局,多措并举,保持严查严管的高压态势,推动南京市机动车检验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助力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 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揭牌
    昨天上午10时许,一辆闽D97581小汽车开到一条崭新的检测线上——发动、提速、减速,195秒之后,一份清晰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从不远处的打印机滑出。这辆车,成为福建省第一辆采用“工况法”进行尾气检测的汽车。   四条检测线投用   昨天,备受市民瞩目的厦门汽车“体检医院”——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揭牌,并正式投入使用。从这一刻起,中心的四条检测线,将在全省率先实施“工况法”,全面系统地检测机动车尾气。   从过去的“单怠速检测法”,到“双怠速检测法”,再到昨起实施的“工况法”,短短的两三年时间,我市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技术实现了一次次质的飞跃。据介绍,目前在机动车尾气检测上,“工况法”是最科学、最为有效的——这一方法是指让车辆在特定仪器上按一定速度,模拟道路行驶时进行检测。   “双怠速法”“工况法”同时服役   我市开始实施“双怠速检测法”,是在2009年1月。简单地说,这种方法就是在汽车不踩油门和踩油门的两种状态下,检测汽车排放尾气中污染物是否超标,相对于之前只在不踩油门情况下进行的“单怠速”检测,准确率大大提高。   最先进的“工况法”检测尾气,终于在昨天成为现实——以后,它将与其他检测场所的“双怠速检测法”一道,共同运用在厦门机动车尾气检测中。   误差超15秒,检测报告作废   安兜东路,检测中心这幢现代化的建筑内,昨天一派繁忙景象。记者在检测现场注意到,机动车驶上检测线之后,经过匀加速、急加速、减速、空挡滑行等程序,检测全程只需要195秒——专业人士说,这195秒其实是一个标准,当机动车检测误差超过15秒,检测报告就得作废。   一年可检测4万辆机动车   有了这种“苛刻”标准,以及检测线上现代化的“取样管”、“数据分析仪”,现在,我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准确率上升了。   市环保局表示,今后,外地转入二手车、黄标车年检、各种高污染超年限车辆的尾气检测,都将转移到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进行。根据一期工程的检测容量,中心一年可完成4万辆机动车的检测任务。   将成争议案例的“裁判庭”   将来排气检测中心还将充当我市各类有争议的检测案例的“裁判庭”,同时为福建省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的制定提供数据来源。   作为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项目之一,我市机动车尾气整治的各项工作正在顺利向前推进。   【同步新闻】   我市增设3个尾气“电子眼”   位于中埔路、莲前路、虎园路   记者昨日获悉,近期我市已在市中心的3个路段新增3个“电子眼”监测尾气。   翔安隧道计划增设“电子眼”   首批“电子警察”2007年在嘉禾路、兴湖路2个路段率先“上岗”,在它们的“火眼金睛”下,每个月都有数百辆尾气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被“绳之以法”。今年,我市在此基础上,又新增了中埔路、莲前路、虎园路3个“电子警察”。   市环保局表示,今后,我市还计划在翔安隧道附近也将增设“电子眼”,狠抓机动车“黑尾巴”。   尾气超标最高罚2000元   最近在市区主干道,人们常可看到执法人员操纵先进的移动检测仪器,对过往车辆的“黑尾巴”进行定量检测。执法部门说,对于超标排放尾气的机动车,相关司机将受到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这一罚金,比过去的上限1000元,足足增加了一倍。需要提醒的是,无论是被“电子眼”还是被移动检测仪器逮着,对于私家车来说,第一次罚200元、第二次500元、第三次800元,而超过三次,则一概罚款2000元。
  • 江苏省全面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软件监管
    近日江苏省首次针对检测软件供应厂商召开技术交流会,到会的10家检测软件供应厂商覆盖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市场的80%以上,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总结分析前期检验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检测软件存在问题;检测软件供应厂商代表就各自检测软件的功能设置情况以及如何防范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进行了讨论。通过交流讨论,进一步强调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性,要求检测软件供应厂商强化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以及江苏省有关管理要求做好软件升级完善等工作。   2023年5月1日《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其中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配套软件的监管是本条例的重要条款和创新内容。为落实《条例》相关要求,江苏省生态环境厅6月5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检验设备供应厂商或者代理商的主体责任,要求各地加强对设备软件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设置软件参数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设备供应厂商或者代理商提供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软件,以及协助检验机构修改设备或检测参数,篡改或伪造检测数据的行为。 现场演示通过作弊设备遥控修改检测数据的过程   江苏省共有1100多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涉及使用全国31家检测软件供应厂商提供的软件,自《条例》实施以来,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已对6家检测软件供应厂商发出监督检查问题通报函,指出检测软件造成的弄虚作假、检测软件升级与参数设置不规范、日常检查和过程数据未记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完成整改。   下一阶段,江苏省将继续提升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督管理水平,持续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质量监管,多维度严厉打击排放检验弄虚作假行为,为移动源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 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技术与产业发展取得明显进展
    2010年7月19日,国家863计划资源环境技术领域办公室在无锡组织召开了“十一五”“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研究”重点项目验收会。科技部王伟中副部长出席项目验收会并作重要讲话。验收专家组听取了由清华大学、无锡威孚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等十八个参加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验收报告,审阅了验收材料,并实地考察了机动车尾气净化器生产线,经质疑讨论,一致同意通过项目验收。科技部计划司、项目各课题负责人等参加了项目验收会议。   针对机动车污染控制需求,科技部自“十五”以来对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技术及产业发展进行了连续支持,“十一五”将“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研究”列为863计划重点项目,瞄准即将实施的国IV排放标准以及未来的国V以上排放标准,研制汽油车、柴油车、摩托车和替代燃料车等不同车型尾气控制技术与装置,并推动相关产业发展。经过三年多的努力,项目研发的汽油车及柴油车排放控制技术水平达到或超过国IV标准,部分接近国V标准,摩托车排放控制技术水平达到或超过国III标准,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储备,打破了国外公司在该行业的垄断地位。 项目累计申请国家发明专利42项,参与企业占据国内汽油车和摩托车净化器产品相当大的市场份额,部分净化器产品批量出口,使我国机动车尾气净化技术研发进入世界先进行列。主要技术成果荣获2009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
  • 广州三部门联合约谈警示53家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
    为强化机动车排放检测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严厉打击机动车检测机构违法违规及弄虚作假检测行为,助力打好蓝天保卫战,推动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近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广州市机动车检测机构监管专题会议,对2023年以来检查发现问题的53家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联合约谈警示。会议通报了近期机动车检测机构监管工作情况,以及相关机动车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求各检测机构承担起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管理及能力建设,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及弄虚作假检测行为。会议指出,机动车检测工作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工作内容,同时也是助力广州打造美丽中国城市样板的重要一环,一直以来广州市大部分机动车检测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客观公正地开展机动车检测服务,为保障机动车安全环保上路运行,推动移动源污染整治及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做出重要贡献,但部分机动车检测机构违法违规及弄虚作假检测行为仍屡禁不止,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测机构检测行为,强化执法监管势在必行。会议强调,各检测机构要深刻吸取经验教训,切实提高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坚决守住法律红线和道德底线,积极开展问题整改,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进一步规范检测行为,切实做到依法施检,确保检测工作公平、公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市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将进一步优化大数据分析,强化智慧化监管,加强信息互通,通过开展高频次联合执法检查、帮扶指导及多渠道普法警示教育,齐抓共管,坚决打击违法违规检测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环境,助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向好。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代表表示,将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增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机动车检验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证机动车检验公正、结果准确、服务有效,并向社会做出11项公开承诺。检测机构代表进行了表态发言,表示将深刻吸取相关教训,积极承担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增强法律观念、管理意识和职业道德,进一步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及弄虚作假检测行为,共同推动机动车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
  • 机动车、采暖和餐饮对北京强霾贡献超50%
    中国科学院“大气灰霾追因与控制”专项研究组3日发布的监测结果显示,1月份京津冀共发生5次强霾污染过程。机动车、采暖和餐饮排放对北京强霾污染的“贡献”超50%。   “就北京而言,机动车为城市PM2.5的最大来源,约为四分之一。其次为燃煤和外来输送,各占五分之一。油气挥发和局地烹饪排放近年来有快速上升趋势,应加紧控制,工业和地面扬尘应进一步改善。”中科院大气物理研究所研究员王跃思说。   他说,京津冀区域应重点控制工业和燃煤过程,重点在于燃烧过程的脱硫、脱硝和除尘 同时要高度关注柴油车排放和油品质量。   中科院分布在京津冀区域的15个PM2.5监测站监测显示,1月份京津冀5次强霾污染分别发生在1月6日至8日、9日至15日、17日至19日、22日至23日、25日至31日。其中第五次污染过程中PM2.5大于300微克/立方米的时间超过50小时。   专家对污染物成分分析后认为,席卷我国中东部地区的强霾污染物化学组成,是英国伦敦1952年烟雾事件和上世纪40至50年代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污染物的混合体,并叠加了我国特色的沙尘气溶胶,是人为粗放式排放和自然生态被破坏的直接后果。   中科院于2012年9月启动了“大气灰霾追因与控制”专项研究。专项首席科学家贺泓介绍,该专项计划用5年的时间,以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为研究区域,阐明区域灰霾形成的机制,研发致霾关键污染物的控制技术,为控制灰霾污染提供科学可行的技术和政策解决方案。
  • “车、油、路”协同管控 机动车尾气检测或迎来新市场
    p   7月22日,国内成品油价格小幅上调,一些省份国Ⅴ标准的0号柴油价钱也有调整,最高零售价为5.65元/升。然而有相关报道称,在一些停车场冒出来的流动加油站点,柴油零售价只要4元/升,与中石化、中石油等国有加油站相比,每升足足便宜了1.5元以上! /p p   如此大的优惠不得不让人怀疑这些流动加油站供应的柴油会不会是劣质柴油?会不会对车辆造成损害?污染物排放会不会严重超标? /p p   有相关人员将一些流动加油站的油送去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目前硫含量检测方法有:燃灯法、库仑法、紫外荧光法、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和色谱分析法等),检测结果显示,送去检测的柴油中,有一些硫含量达到427.5mg/kg,是国家规定车用柴油国Ⅴ标准(不大于10mg/kg)的40多倍 甚至有一些硫含量达到705.4mg/kg,是国Ⅴ标准的70倍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流动加油站.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8/insimg/a82e9caa-4bb0-49bb-92a0-8899db2d294f.jpg" / /p p   硫含量严重超标,最直接的后果是汽车尾气排放超标,严重污染空气质量,危害人体健康。前几年我国许多地方经常爆发严重雾霾,就是与汽车尾气排放严重超标密切相关。劣质油的使用也会导致汽车零部件的磨损,增加行驶的风险。 /p p   今年6月,环保部发布的《中国机动车环境管理年报(2017)》显示,2016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95亿辆,排放污染物初步核算为4472.5万吨。环保部大气环境管理司司长刘炳江表示,汽车是城市空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超过80%,氮氧化物和颗粒物超过90%。由此可见,机动车污染已然到了不得不治的地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汽车.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8/insimg/bea6245f-a610-46b3-b5d9-856743ae1f66.jpg" / /p p   相比其他排放源,机动车尾气排放的不仅仅有颗粒污染物的“原料”,更有造成大气氧化性增强的“催化剂”。为控制机动车污染对空气的影响,全国多地将其作为大气防治的一大重点。从建章立制到重拳出击,机动车污染防治动作不断。近日, a title=" "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70802/225860.shtml" target=" _blank" 环保部就发布了《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的标准 /a span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未来一段时期,机动车的尾气治理和减排将崛起成为大气治污的新兴领域,潜在市场空间达千亿元以上。如此大背景下,各路资本也纷纷涌进,新技术的开发也逐渐呈现花开遍地之势。一位环保行业券商研究员也表示,随着国家层面要求加快实行柴油车新标准,以及环保政策对机动车污染防治的力度升级,油品脱硫及机动车尾气处理市场将加快升温。 /p
  • 亮剑雾霾 环保部加速机动车标准实施
    p   近日,环保部发布了《2015年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公布2014年全国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SampleFilter-S02005-T000-1-1-1.html" strong 机动车污染 /strong /a 排放状况。年报显示,我国已连续六年成为世界机动车产销第一大国,机动车污染已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是造成灰霾、光化学烟雾污染的重要原因,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紧迫性日益凸显。 /p p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副司长汪键介绍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仍持续增长。2014年,全国汽车产、销量分别达到2372.3万辆和2349.2万辆。按排放标准分类,达到国Ⅳ及以上标准的汽车占汽车总保有量的22.7%,国Ⅲ标准的汽车占52.5%,国Ⅱ标准的汽车占10.4%,国Ⅰ标准的汽车占10.6%,其余3.8%的汽车还达不到国Ⅰ标准。按环保标志分类,“绿标车”占93.2%,高排放的“黄标车”仍占6.8%。 /p p   汪键说,监测表明,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加,我国城市空气开始呈现出煤烟和机动车尾气复合污染的特点,直接影响群众健康。2014年,全国机动车排放污染物4547.3万吨,比2013年削减0.5%,其中氮氧化物(NOx)627.8万吨,颗粒物(PM)57.4万吨,碳氢化合物(HC)428.4万吨,一氧化碳(CO)3433.7万吨。汽车是污染物总量的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NOx和PM超过90%,HC和CO超过80%。按车型分类,全国货车排放的NOx和PM明显高于客车,其中重型货车是主要贡献者 而客车CO和HC排放量则明显高于货车。按燃料分类,全国柴油车排放的 NOx接近汽车排放总量的70%,PM超过90% 而汽油车CO和HC排放量则较高,超过排放总量的70%。按排放标准分类,占汽车保有量3.8%的国I 前标准汽车,其排放的四种主要污染物占排放总量的30.0%以上 而占保有量75.2%的国Ⅲ及以上标准汽车,其排放量还不到排放总量的40.0%。按环保标志分类,仅占汽车保有量6.8%的“黄标车”却排放了45.4%的NOx、74.6%的PM、47.4%的CO和49.1%的HC。 /p p   为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环保部近日特将我国两项机动车标准的实施日期提前。 /p p   根据油品升级进程,将分区域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五标准)。(一)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二)全国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三)全国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四)全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p p   分布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以下简称《非道路标准》)。(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所有制造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其排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本标准第三阶段要求。(二)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装用不符合《非道路标准》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农用机械除外)。(三)自2016年12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农用机械不得装用不符合《非道路标准》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 /p p   根据最新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我国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监测体系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二是环保主管部门对停放地、维修地和道路上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目前,检验机构检验体系已比较成熟,虽然有众多数据造假新闻爆出,但各地已纷纷加强监管,如山东省正式启动机动车排放云检测,由传统黄绿标志管理转向数据管理。环保主管部门的抽查工作也在加强,多地区购买了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车。 /p
  • 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115.00万元采购颗粒计数器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 颗粒计数器 开标时间: 2021-09-22 09:30 采购金额: 115.00万元 采购单位: 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 采购联系人: 巫先生 采购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 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黄先生 代理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详细信息 厦门公物-公开招标-GW2021-QY242C-颗粒计数系统采购-招标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1-08-30 厦门公物-公开招标-GW2021-QY242C-颗粒计数系统采购-招标公告 2021年08月30日 15:56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颗粒计数系统采购 品目 货物/通用设备/计算机设备及软件/计算机设备/其他计算机设备 采购单位 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 行政区域 厦门市 公告时间 2021年08月30日 15:56 开标时间 2021年09月22日 09:30 预算金额 ¥115.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黄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 0592-2279310 采购单位 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厦门汽车工业城研发中心四楼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巫先生,0592- 6367190 代理机构名称 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厦门市湖滨南路81号光大银行大厦21楼D单元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黄先生,0592-2279310 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受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颗粒计数系统采购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颗粒计数系统采购 项目编号:GW2021-QY242C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592-2279310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厦门汽车工业城研发中心四楼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巫先生,0592- 6367190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黄先生,0592-2279310 代理机构地址: 厦门市湖滨南路81号光大银行大厦21楼D单元 一、采购项目内容 颗粒计数系统采购,1套; 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二、开标时间:2021年09月22日 09:30 三、其它补充事宜 1.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不满足下列规定的资格条件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其投标无效: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文件签字代表即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投标人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对该代表的授权书原件。 3、投标人未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在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评标委员会将在资格审查时以现场查询结果为准。评标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和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获取的投标人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对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中存在上述列入名单记录的供应商,其投标无效。 以上资格证明文件为复印件的,须加盖投标人公章,且原件备查。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下午17:30止,逾期代理机构将不接受报名。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在线报名:请登录厦门采购招标网/公E采电子交易平台(网址:www.xmzfcg.com)进行实名报名,报名成功之后,即可在线下载标书,成功下载即为报名成功。(供应商如未在系统中注册的,请按系统要求注册后方可报名,注册免费,且注册后可直接在线预览公E采平台采用网上报名方式的项目标书主要内容。注册网址:http://oauth.xmzfcg.com/Account/logOn_Phone_Gong,对平台操作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客服电话:400-805-9899。) 3.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200元/套 4.投标截止时间:2021-9-22 9:30 5.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地点:厦门市湖滨南路81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公e采开标厅1 6.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黄先生、黄小姐,0592-2279310、2233021 咨询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115.0000000 万元(人民币)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颗粒计数器 开标时间:2021-09-22 09:30 预算金额:115.00万元 采购单位: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厦门公物-公开招标-GW2021-QY242C-颗粒计数系统采购-招标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1-08-30 厦门公物-公开招标-GW2021-QY242C-颗粒计数系统采购-招标公告 2021年08月30日 15:56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颗粒计数系统采购 品目 货物/通用设备/计算机设备及软件/计算机设备/其他计算机设备 采购单位 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 行政区域 厦门市 公告时间 2021年08月30日 15:56 开标时间 2021年09月22日 09:30 预算金额 ¥115.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黄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 0592-2279310 采购单位 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厦门汽车工业城研发中心四楼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巫先生,0592- 6367190 代理机构名称 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厦门市湖滨南路81号光大银行大厦21楼D单元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黄先生,0592-2279310 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受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颗粒计数系统采购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颗粒计数系统采购 项目编号:GW2021-QY242C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592-2279310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厦门汽车工业城研发中心四楼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巫先生,0592- 6367190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黄先生,0592-2279310 代理机构地址: 厦门市湖滨南路81号光大银行大厦21楼D单元 一、采购项目内容 颗粒计数系统采购,1套; 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二、开标时间:2021年09月22日 09:30 三、其它补充事宜 1.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不满足下列规定的资格条件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其投标无效: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文件签字代表即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投标人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对该代表的授权书原件。 3、投标人未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在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评标委员会将在资格审查时以现场查询结果为准。评标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和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获取的投标人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对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中存在上述列入名单记录的供应商,其投标无效。 以上资格证明文件为复印件的,须加盖投标人公章,且原件备查。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下午17:30止,逾期代理机构将不接受报名。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在线报名:请登录厦门采购招标网/公E采电子交易平台(网址:www.xmzfcg.com)进行实名报名,报名成功之后,即可在线下载标书,成功下载即为报名成功。(供应商如未在系统中注册的,请按系统要求注册后方可报名,注册免费,且注册后可直接在线预览公E采平台采用网上报名方式的项目标书主要内容。注册网址:http://oauth.xmzfcg.com/Account/logOn_Phone_Gong,对平台操作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客服电话:400-805-9899。) 3.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200元/套 4.投标截止时间:2021-9-22 9:305.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地点:厦门市湖滨南路81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公e采开标厅1 6.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黄先生、黄小姐,0592-2279310、2233021 咨询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115.0000000 万元(人民币)
  • 环保部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查整治工作
    关于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各区域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目前,一些地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暴露出检测程序不规范、检测设备可靠性差、从业人员技术水平低等问题,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了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行为,严重影响了机动车污染防治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造成了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环保检验违法违规行为,我部决定于2011年3月至6月在全国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检查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检查整治工作,进一步提升各级环保部门对机动车环保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规范和强化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督促一批存在问题的检验机构进行限期整改,逐步建立健全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数据库和环保监管信息系统,切实提高机动车环保监管水平,努力遏制机动车污染日益严重的趋势。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等,对所有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环保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重点为:检验机构资格委托情况 检验机构日常运行情况 检测设备使用和维护情况 检测人员业务技能情况 环保部门日常监管情况。检查整治重点内容见附件一。   三、检查工作进度安排   检查整治工作采取全面排查和重点督查的方式进行:   (一)各地区开展全面排查。2011年3月至5月,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要按照上述检查范围和重点,对辖区内所有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机构进行逐一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治,并形成检查整治工作报告。   (二)环境保护部组织重点督查。2011年6月,环境保护部有关司局和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组成督查组,对各地检查整治工作情况和重点检验机构进行督查。督查结束后,对检查整治结果进行通报。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检查整治工作方案,组织有关力量集中开展检查整治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查任务。   (二)加大整治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验机构,环保部门应视情况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罚款等措施 情节严重的,由省级环保部门取消其承担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资格,并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快委托进程。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要加强与公安、质检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深入推进检验机构环保委托工作,特别是尚未开展委托工作的地区,要攻坚克难,尽快建立委托管理制度,全面规范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   (四)完善监管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把集中检查和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继续推进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抓紧建立和完善机动车环保管理数据库 积极推进检验机构环保在线监控设施的安装工作,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建立机动车环境管理长效机制。   请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于2011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检查整治工作报告(报告大纲见附件二)和检验机构检查整治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三)报送我部。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环境保护部污防司 崔明明 电话:(010)66556238,传真:(010)66556248   附件:1.重点内容      2.报告大纲      3.情况汇总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二:报告大纲   一、概况   (一)检验机构概况,包括检验机构的数量、布局、检测线数量及检测方法等情况   (二)机动车环保监管概况,包括各级环保监管机构、人员设置等情况   二、检查工作情况   (一)检验机构委托情况   (二)检验机构运行情况   (三)检测设备使用和维护情况   (四)检测人员技术水平   (五)环保部门日常监管情况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 北京环保局:空气重污染因污染物排放大
    当您遇到环保违法行为或扰民行为,别犹豫也别客气,给我们打电话吧!环保投诉举报咨询热线:12369 如果您在线,也可以点击“12369环保投诉举报”http://url.cn/8BpCp7 我们将尽心尽力为您服务,尽快给您回复!更多   上午11时召开新闻通报会,联合相关委办局一起,介绍《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方案》实施情况,以及近几天空气质量状况及预报信息。以下为现场文字直播。   张大伟(北京市环保局环保监测中心主任):下面我把近期空气重污染有关情况做一个介绍。1月10日到13日,基于国家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本市空气质量连续四天污染级别维持在重度和严重污染的水平。其中重度污染日从11日到13日都是严重污染。本次污染过程具有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浓度水平高三个显著的特点。近年来是比较罕见的。   第一,区域性污染特征明显。全国中东部地区整体大范围污染,环保地区尤其明显,多个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级别。   第二,持续时间长,1月9日北京空气质量还是二级,良好。10日直接转入五级重污染,连续跨过三级和四级两个级别。从1月10日开始到昨天是四天的重污染日,我们预计14日、15日两天,空气污染水平仍然较高,仍然是重度污染,这样整个重污染持续时间达到了6天。   第三,浓度水平高。从10日傍晚起,本市城区和城南部地区大部分空气质量监测小时PM2.5浓度超过300微克每立方米,此后污染水平持续上升。到12日达到峰值,很多子站小时PM2.5浓度超过700微克每立方米,在此之后浓度有所波动,缓慢下降。目前情况有所好转。我们最新的监测数据今天上午10点钟,城区和城南地区PM2.5小时浓度仍然维持在250微克每立方米以上,还属于重度污染,但是整个北部地区,密云、延庆、怀柔,浓度水平下降到100多微克每立方米,有所好转。   造成此次重污染的原因,我们初步分析有三个方面。   第一,我们污染物排放量大,燃煤、机动车、工业、扬尘,这些污染源排放量大,造成本次严重污染的根本原因。北京是特大型城市,城市运行带来的各类污染物排放量非常大,当污染扩散条件不利,污染源排放污染物难以扩散,空气污染随之加重。特别是2012年12月以来,整个华北地区处于极端低温天气,同比温度比往年要低,由于低温导致燃煤采暖排放量相应增加,这个影响也比较大。根本原因还是污染物排放大。   第二,扩散条件不利。近期极端不利的污染扩散条件是形成本次污染过程的直接原因。10日到13日,北京地区地面闭合低压控制,地面风速减少,湿度加大,并且逐渐形成了静风逆温和大雾极端天气扩散,造成持续积累造成本次污染过程。   第三,区域污染和本地污染贡献叠加,由于PM2.5污染区域性以及相关联区域污染传输,也是形成本次重污染的重要因素。近期,北京地区西南部、东南部,以及向南的周边地区污染水平明显高于我们城区,特别是北部地区,大范围,大区域尺度内污染物的输送和我们北京本地排放污染物相叠加,使PM2.5污染物浓度水平进一步升高,也客观上加重了我们北京地区的污染水平。   最新的监测数据和气象资料表明,14日到15日,我们华北地区整体上仍然是维持在低压系统控制形态,目前严重空气污染状况难以根本好转,重污染过程仍将持续。   15日夜间,本市将受到一股较为明显的冷空气影响,地面转为冷高压前部,偏北风达到三到四级,我们北京以及周边区域的污染物可以得到有效的清除,本次大范围重污染的过程基本结束。16日、17日我们预计空气质量可以达到优良的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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