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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持证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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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持证考试相关的资讯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布《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为配合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规定》(环监测〔2021〕80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细化考核程序、考核内容及相关要求,确保考核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受生态环境监测司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对《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总站质管字〔2007〕96号)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期印发了《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总站质管字〔2022〕43号,以下简称《细则》)。《细则》适用于总站受生态环境部委托组织的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可参考或根据本《细则》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考核细则。修订后的《细则》有如下的新要求和重要变化:一、明确哪些人员需要进行持证上岗考核。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机构中从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都要持证上岗,适用范围包括样品采集、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自动监测运维、生态遥感监测、综合分析与评价、质量管理等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活动。这意味着需要参加持证上岗考核的人员与所在机构性质和人员岗位相关,不区分委托任务性质或项目来源。二、被考核单位承担自认定主体责任。强调了被考核单位申请前需先期完成技术人员自认定工作。首先,被考核单位应成立工作组统筹负责自认定相关工作;其次,《细则》对新上岗人员和转岗人员的培训时间分别提出了至少3个月和1个月的要求;此外,《细则》要求自认定结果随持证考核申请一同提交主考单位,即自认定合格人员才可以申请持证上岗考核。三、理论考核内容发生重要变化。一是对理论知识按方法原理进行了科目分类,包括基础知识科目和专业知识科目。将考核重点调整为对生态环境监测基础知识以及所申报项目(方法)对应的监测原理等专业知识掌握情况的考察,为保证考核质量每人每次限申报8个二级科目;二是调整了开卷考试年龄,统一为年满45周岁且从事监测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四、成绩评定宽严并济。首先,将理论考核成绩由达到试卷总分数的70%为合格降低到60%;其次,现场操作考核明确了对于环境条件、设备设施不满足要求的申报项目(方法),按不合格处理;此外,《细则》规定了单科成绩有效期,理论考核各科目及现场操作考核成绩单科有效期均为3年,有效期内再次申请相应项目(方法)的持证上岗考核,可免考已通过的理论科目或现场操作考核。五、免考条件增多了。在原免考条件外,将承担标准制修订研究或方法验证、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技能比赛个人奖项纳入免考条款,被考核人员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后可免除相应项目(方法)的现场操作考核。免考条件的拓宽既降低了现场考核工作量,又进一步提高了监测技术人员参加各类技术活动的积极性。六、增加了直接换证。《细则》要求,重点加强对新持证人员的考核,同时规定已持证人员满足相应条件可直接换证。《细则》细化了人员到期换证及方法变更换证的程序,针对不同岗位提出了免考换证材料报送要求。通过直接换证既大大降低了长期从事某一监测岗位技术人员换证考核工作量,又有效解决了近年来监测标准方法更新快,主考单位考核压力大的问题,大幅提高了考核工作效率。本《细则》于2022年1月19日起印发实施,同时,新的“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信息系统”也将正式启用,接下来总站会做好新《细则》实施以及新系统填报的宣贯和培训。2022年,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将迈上一个新台阶,并为进一步保证生态环境监测系统人员技术水平、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持续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 全国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理论考试方案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环办〔2009〕56号),为举办好第一届全国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制定本方案。   理论考试方案   (一)考试要求及重点内容   1.基本要求   本方案对考试内容的要求,分为掌握、熟悉和了解三个层次。   掌握:要求能运用所列技术方法分析和解决较为复杂的或综合性的问题   熟悉:要求对所列技术方法有较深刻的理论认识,能够正确判断、解释、举例、推断,并能利用该技术方法解决相关问题   了解:要求对所列技术方法的含义有初步的、感性的认识,知道该技术方法的内容,能够正确复述、再现、辨认或直接使用。   本次考试重点在掌握和熟悉环境监测技术、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综合评价等方面的基本概念、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2.比武范围   环境监测相关的质量标准,环境监测分析技术方法,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要求,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与评价技术方法。   3.重点内容   (1)监测分析技术方法   1)掌握采样记录的基本内容   2)掌握实验室基本知识   3)掌握容量分析的原理及应用   4)掌握气相色谱(-质谱)法、分光光度法和原子吸收光谱法的基本原理及其应用   5)熟悉水、气、污染源监测的布点、采样、样品保存及运输   6)熟悉原子荧光光谱法和离子选择电极法的基本原理和应用   7)熟悉应急监测技术方法   8)熟悉环境监测数据处理方法   9)了解土壤监测布点、采样及样品保存   10)了解噪声监测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11)了解固废样品和生物样品采集要求   12)了解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液相色谱法和离子色谱法的特点和应用   13)了解生物监测方法和生态监测手段。   (2)质量管理技术要求   1)掌握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基本要求   2)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   3)熟悉实验室资质认定基本要求   4)熟悉环境监测全过程中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措施和应用   5)了解常用数理统计基础知识。   (3)综合评价技术方法   1)掌握水质监测、大气监测报告的类别和特点   2)掌握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的基本内容   3)熟悉综合评价适用的相关环境标准   4)熟悉应急监测报告的特点和应用   5)熟悉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方法   6)了解报告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7)了解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二)考试形式和题型   理论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题型包括: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计算题和论述题等。   (三)评分方法   考试结束后,由专家委员会根据试题答案和评分细则,在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对试卷进行统一评判。   (四)主要参考资料   1.我国目前现行环境监测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1)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2)现行监测方法标准、规范和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2.参考书籍   (1)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编委会.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增补版.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2)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编委会.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增补版.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   (3)《固体废弃物试验分析评价手册》.第一版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2.  (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北京: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   (5)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编写组.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1994.   (6)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试题集(上册).第1版.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   (7)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试题集(下册).第1版.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   注:标准还包括其修订单和补充说明 监测分析方法以国标方法为首选方法,但不作为唯一方法。
  • 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采测分离考试在浙江聚光检测设立考点
    为落实国务院《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加快推进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2017年9月下旬,环境保护部印发《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实施方案》,自10月起,全面启动国家地表水采测分离工作。为加强采测分离工作的正规规范化建设,提高采样员的职业化水平,12月20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质管室会同水室,对第三方采样公司进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采测分离工作采样合格证考试”,首批考试分两个考试地点,其中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浙江聚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聚光检测”)作为考点之一。考试现场各公司考生认真答题  “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采测分离工作采样合格证考试”是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从事采测分离工作采样员的综合采样水平进行测试考核的一种方式,是考核第三方检测公司采样规范的重要表现。通过考试,不仅可以进一步规范采样操作,提升采样员的职业素质,更有利于采测分离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次考试的主要内容分为理论考试和现场操作考试。其中,理论考试范围涉及现场监测技术导则、采样技术导则等方面的知识,现场操作考试为前期准备、设备校准、现场指标监测、样品采集及分装、样品前处理、固定剂的添加等关键采样步骤的考核。 现场操作考试  浙江省环境检测中心室主任洪正昉、无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室主任过伟、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室主任梁云平等专家老师一行共4人在考场监考。  浙江聚光检测对本次考试十分重视,专门成立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考点、落实考试人员,并发放考试复习题供大家提前学习掌握。浙江聚光检测副总经理仇宝辉亲自到考场检查指导考场各项组织筹备工作。  整个考试过程中,各公司采样员精神饱满,纪律严明,遵守考场纪律,按照考官的要求有条不紊的进行各项考试,考试顺利圆满结束。
  • “第一届环境大比武”考试说明等文件发布
    第一届全国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考试说明等相关技术文件已正式印发   近日,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举办第一届全国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的通知》(环办[2010]72号)精神,为保障大比武活动科学、公平、公正进行,大比武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制定印发了《第一届全国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理论考试说明》、《第一届全国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现场比武技术说明》、《第一届全国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现场比武评分规则》等相关技术文件。   其中,《第一届全国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理论考试说明》明确了“命题原则”、 “命题范围及重点内容”、 “试卷结构及分值比例”、“考试形式与注意事项”。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评分精度为0.1分 。   《第一届全国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现场比武技术说明》就准备物品、准备仪器、称量与配制溶液、考核内容、报出结果、完成后操作等事项,明确了“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测定24种挥发性有机物(定性与定量分析)技术说明”、“容量法测定氯离子技术说明”、“光度法测定可溶性正磷酸盐技术说明”、“原子荧光光度法测定砷和汞技术说明”。   《第一届全国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现场比武评分规则》明确了评分总则,并就“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测定24种挥发性有机物(定性分析)”、“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测定24种挥发性有机物(定量分析)”、“容量法测定氯离子”、“光度法测定可溶性正磷酸盐”、“原子荧光光度法测定砷和汞”,明确了分值(100分)和具体评分标准等评分细则。
  • 环境监测总站将对国家环境监测网 实验室能力进行考核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5px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布《关于发布2019年国家环境监测网 实验室能力考核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5px " 通知中指出,环境监测总站计划将从土壤中铬,地表水中化学需氧量、挥发酚和石油类,空气中VOCs和固废中铅等几个项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等有关实验室进行考核。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5px " 通知中考核对象分为必考对象和自愿报名两类,其中省级和338地市级环境监测站为必考对象,共368家单位,其他单位所有项目均自愿参加,鼓励社会化检测机构参加。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5px " 考核时间计划分别安排在2019年4月、5月、8月、11月进行,届时会发布正式文件通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5px " 能力考核获得满意结果的单位今后2年内接受资质认定评审和系统内持证上岗考核时,该项目可免于现场考核。总站对考核满意的单位颁发单位和个人满意证书,并在年底对在2019年能力考核中表现优秀的必考单位进行通报表扬。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5px " 通知如下: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text-indent: 2em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4/attachment/f36a6a05-f757-4a61-bffb-92da6092c650.pdf" title=" 关于发布2019年国家环境监测网 实验室能力考核计划的通知.pdf" 关于发布2019年国家环境监测网 实验室能力考核计划的通知.pdf /a /p
  • 首届全国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将举行
    关于举办第一届全国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总工会 解放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干部(人事)主管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全面提高全国的环境监测技术水平,激发和调动广大环境监测人员学习专业理论、刻苦钻研技术的热情,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决定共同举办第一届全国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以下简称“大比武”)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以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为根本,以不断强化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文化素质为宗旨,本着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大比武活动,积极推动环境监测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努力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素质、有纪律的环境监测职工队伍,充分发挥环境监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社会环保意识的大普及、大提高。   二、组织机构   大比武活动由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同主办。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具体承办。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大比武活动的环境监测理论考试和现场比武的全部技术工作,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负责大比武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   由主办单位共同成立大比武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文件已下发)。同时组建专家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审定大比武的各项技术工作,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大比武全过程的公正性进行监督。   三、大比武的范围和形式   本届大比武活动确定的环境监测内容是:水、气、声、固体废物、土壤、生态、生物的监测,涉及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环境应急监测,重点是监测分析技术方法、质量管理技术要求、综合评价技术方法和监测仪器现场操作能力。大比武活动的形式是环境监测理论考试和现场操作,理论考试和现场操作比重为4:6(具体内容见附件一)。有关大比武理论考试和现场比武规则、现场监督和评分标准等技术问题,随着大比武活动的全面展开,将及时印发各地,指导工作。   四、大比武时间和比武人员要求   大比武活动分为预赛和决赛两个阶段进行,预赛由各地、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决赛由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组织实施。全国决赛于2010年9月在北京举行,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解放军为单位组成代表队,代表队由领队1名、比武人员4名、联络员1名组成,共33个代表队。4名比武人员必须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解放军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正式在编职工,各代表队的比武人员必须全部参加环境监测理论考试和现场操作。   五、大比武条件   大比武活动集中进行,现场操作两天,理论考试半天。比武用监测仪器采取自带和统一提供相结合(具体仪器名称、型号另文下发),比武期间监测仪器统一由比武技术负责单位检查和调试,自带辅助仪器自行管理。   六、奖励办法   本次大比武活动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分别设立个人一等奖3名、二等奖7名、三等奖10名,团体一等奖3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和优秀组织奖5个单位。个人奖项根据比武人员个人成绩确定,奖励比武人员个人 团体奖项根据4名比武人员个人成绩的总和确定,奖励各代表队 优秀组织奖根据各代表队在大比武活动中的表现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解放军在选拔比武人员的过程中掀起环境监测人员参与选拔的热情和实际开展活动而确定,奖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解放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一)对获得个人总分1-3名的比武选手,由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授予个人一等奖。同时,对获得大比武个人总分第1名并且符合条件的选手,由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二)对获得个人总分4-10名的比武选手,由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授予个人二等奖。   (三)对获得个人总分11-20名的比武选手,由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授予个人三等奖。   (四)对获得团体总分1-3名的代表队,由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授予团体一等奖。   (五)对获得团体总分4-6名的代表队,由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授予团体二等奖。   (六)对获得团体总分7-10名的代表队,由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授予团体三等奖。   (七)对在此次大比武活动中掀起环境监测人员参与选拔的热情,实际开展活动效果好的五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解放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由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授予优秀组织奖。   七、有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解放军要高度重视大比武活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通过大比武活动的人员选拔,在环境监测系统进一步掀起学习环境监测基础理论和钻研环境监测技术的高潮,全面提升环境监测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层层开展不同形式的环境监测技术竞赛活动,通过竞赛选拔参赛选手,充分展现各地的环境监测技术实力。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解放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总工会成立大比武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办公室,加强对大比武活动的领导,指导大比武活动的开展。地方大比武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国家大比武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及时反映地方在开展环境监测技术竞赛活动的情况,以及取得的成绩,通过交流让全国了解各地开展环境监测技术竞赛活动的内容,不断完善全国大比武活动的内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解放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将环境监测技术竞赛活动与环境监测日常工作、岗位培训和技术考核结合起来,要处理好大比武活动的人员选拔与日常工作的关系,在不影响日常环境监测工作的前提下,充分调动环境监测人员积极参与大比武活动的选拔活动,让每一个环境监测人员都有机会参与大比武活动,努力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解放军应于2010年8月底完成大比武活动的报名工作(见附件二、附件三),全国大比武人员的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解放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总工会联合批准。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解放军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奖励办法。要创新思路、创新机制、创新方法、创新途径,加大宣传、扩大影响、注重成效。对大比武活动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与大比武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承办单位联系。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 曹勤 张京麒   电话:(010)6655682866556806   传真:(010)66556830   电子邮箱:cao.qin@mep.gov.cn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楚宝临 付强   电话:(010)8494317084943174   传真:(010)84943169   电子邮箱:chubl@cnemc.cn   联系人: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 黄永红 江夏   电话:(010)51787906   传真:(010)51717580   电子邮箱:x5807@126.com   附件:1.第一届全国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方案(如下)   2.第一届全国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选手登记表   3.省级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代表队一览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第一届全国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方案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环办〔2009〕56号),为举办好第一届全国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制定本方案。   一、理论考试方案   (一)考试要求及重点内容   1.基本要求   本方案对考试内容的要求,分为掌握、熟悉和了解三个层次。   掌握:要求能运用所列技术方法分析和解决较为复杂的或综合性的问题   熟悉:要求对所列技术方法有较深刻的理论认识,能够正确判断、解释、举例、推断,并能利用该技术方法解决相关问题   了解:要求对所列技术方法的含义有初步的、感性的认识,知道该技术方法的内容,能够正确复述、再现、辨认或直接使用。   本次考试重点在掌握和熟悉环境监测技术、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综合评价等方面的基本概念、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2.比武范围   环境监测相关的质量标准,环境监测分析技术方法,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要求,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与评价技术方法。   3.重点内容   (1)监测分析技术方法   1)掌握采样记录的基本内容   2)掌握实验室基本知识   3)掌握容量分析的原理及应用   4)掌握气相色谱(-质谱)法、分光光度法和原子吸收光谱法的基本原理及其应用   5)熟悉水、气、污染源监测的布点、采样、样品保存及运输   6)熟悉原子荧光光谱法和离子选择电极法的基本原理和应用   7)熟悉应急监测技术方法   8)熟悉环境监测数据处理方法   9)了解土壤监测布点、采样及样品保存   10)了解噪声监测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11)了解固废样品和生物样品采集要求   12)了解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液相色谱法和离子色谱法的特点和应用   13)了解生物监测方法和生态监测手段。   (2)质量管理技术要求   1)掌握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基本要求   2)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   3)熟悉实验室资质认定基本要求   4)熟悉环境监测全过程中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措施和应用   5)了解常用数理统计基础知识。   (3)综合评价技术方法   1)掌握水质监测、大气监测报告的类别和特点   2)掌握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的基本内容   3)熟悉综合评价适用的相关环境标准   4)熟悉应急监测报告的特点和应用   5)熟悉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方法   6)了解报告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7)了解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二)考试形式和题型   理论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题型包括: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计算题和论述题等。   (三)评分方法   考试结束后,由专家委员会根据试题答案和评分细则,在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对试卷进行统一评判。   (四)主要参考资料   1.我国目前现行环境监测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1)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2)现行监测方法标准、规范和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2.参考书籍   (1)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编委会.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增补版.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2)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编委会.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增补版.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   (3)《固体废弃物试验分析评价手册》.第一版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2.   (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北京: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   (5)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编写组.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1994.   (6)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试题集(上册).第1版.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   (7)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试题集(下册).第1版.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   注:标准还包括其修订单和补充说明 监测分析方法以国标方法为首选方法,但不作为唯一方法。   二、现场比武方案   (一)比武项目   现场比武分为以下5个项目:   1.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测定24种挥发性有机物(定性分析)   目标化合物包括: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溴甲烷、二氯甲烷、1, 2-二氯乙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 1-二氯乙烯、1, 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丁二烯、六氯丁二烯、苯乙烯、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异丙苯、氯苯、1, 2-二氯苯、1, 4-二氯苯。   方法依据: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增补版)。   2.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测定24种挥发性有机物(定量分析)   目标化合物包括: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溴甲烷、二氯甲烷、1, 2-二氯乙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 1-二氯乙烯、1, 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丁二烯、六氯丁二烯、苯乙烯、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异丙苯、氯苯、1, 2-二氯苯、1, 4-二氯苯。   方法依据: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增补版)。   3.容量法测定氯离子   方法依据: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GB 11896-89)。   4.光度法测定可溶性正磷酸盐   方法依据: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893-89)。   5.原子荧光光度法测定砷和汞   方法依据:原子荧光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增补版)。   (二)比武时间   每个比武项目的时间约为3小时(项目1和项目2合计3小时)。5个比武项目所需时间共计2天。   (三)比武方式   每支代表队由4名比武人员组成,4名比武人员同时进行5个项目的比武(项目1和项目2合在一起进行),然后轮换进行其余项目,直至每名比武人员独立完成5个比武项目。   (四)评分方法   比武中的评分依据主要以样品分析的准确性为主,辅以考查原始记录、分析报告的完整性以及操作的规范性。具体评分细则另行制定。   每名比武人员的5个项目成绩之和为个人成绩 每支代表队的全体比武人员个人成绩之和为团体成绩。   比武期间,比武现场设有监督员。比武队员一经发现有违纪行为,由监督员带离比武现场,该违纪人员的本项比武成绩按零分计算。
  • 2011全国环境监测实验室能力考核结果公布
    关于2011年全国环境监测实验室能力考核结果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和北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按照《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环发[2006]114号)、《2011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环办[2011]12号)以及《关于〈2011年国家环境监测方案〉的补充要求》(总站综字[2011]47号)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深入了解全国环境监测实验室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分析测试能力,进一步提升环境监测质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于2011年11月-12月针对水中22种挥发性有机物开展了全国环境监测实验室能力考核工作。现将此次考核结果通报如下:   一、基本概况   此次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和北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共计143个单位。其中有25个单位未进行考核样品的检测,3个单位的检测结果未参与统计(具体名单及原因见附件1),实际参与考核统计的单位数量为115个。   二、考核结果   1、统计与评价方法   本次考核参照《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CNAS-GL02)进行统计和评价,每个实验室检测的两个样品分别作为单独的样品进行统计和评价。根据统计,每个样品中各项目的判定结果分为“满意”、“有问题”和“不满意”。此次评价对不同判定结果赋予不同分值进行综合计算,其中“满意”项目分值为5分,“有问题”项目分值为3分,“不满意”项目分值为0分,以综合得分S评估每个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每个样品的得分:Sa(Sb)=满意项目数×5+有问题项目数×3,Sa—样品A的得分,Sb—样品B的得分   样品总分:S总=Sa+Sb,此次考核的挥发性有机物包括22种化合物,其中对二甲苯和间二甲苯以总和的形式报结果,故每个样品含21个项目,若按2个样品的各项目检测结果均为“满意”计算,则满分应为:21×5+21×5=210分   综合得分:S=S总×100/210,将每个实验室的样品总分换算为百分制。   2、 21个检测项目的主要稳健统计结果   此次考核所用的盲样分为四种浓度水平,其中浓度水平一的样品编号范围为2011VOC131~2011VOC210 浓度水平二的样品编号范围为2011VOC211~2011VOC290 浓度水平三的样品编号范围为2011VOC291~2011VOC370 浓度水平四的样品编号范围为2011VOC371~2011VOC450。   各浓度水平样品的21个检测项目的主要稳健统计参数汇总见附件2。   各实验室检测样品中各项目的判定结果和各浓度水平样品中各项目的Z比分数图详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网站“质管室/文件通知”栏目,请各单位自行下载查看,网址:http://www.cnemc.cn。   3、 各实验室的综合能力评价   图1 各级别所占的比例情况   各个实验室的综合得分情况见附件3。按照综合得分S的分数段对所有实验室的考核结果进行了分级,其中95≤S≤100为“优”,80≤S附件1:未参加考核统计的单位和原因 附件2:21个检测项目的主要稳健统计参数汇总 附件3:各实验室的综合得分S 附件4:各实验室检测样品中各项目的判定结果 附件5:各浓度水平样品中各项目的Z比分数图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1: 未参加考核统计的单位和原因 序号 单位名称 原因 1 青海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发布考核通知后未得到此单位的反馈 2 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3 湖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4 大同市环境监测站 5 南充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6 克拉玛依市环境监测站 7 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从事VOC实验室分析工作的人员外出现场培训,时间正好与2011全国环境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考核暨能力验证计划的时间相冲突。 8 西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分析人员参加总站举办的“西部地区环境监测系统培训” 9 宝鸡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气相色谱和质谱操作人员参加陕西省环保厅举办的第三届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时间紧迫,不能按时按要求分析能力验证样品,故不能参加本次能力验证。 10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实验室改造 11 铜川市环境监测站取得的计量认证资质证书中无挥发性有机物检测能力 12 烟台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仪器于2011年11月底安装调试完毕,监测人员尚未进行操作培训。 13 德阳市环境监测站 实验大楼于地震中损毁;除苯系物和个别项目外,其余项目都未开展认证考核工作,未取得上岗证。 14 锦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仪器故障 15 济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仪器未验收,考核项目未持证,没有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 16 阳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极性色谱柱失效,甲醇中的苯系物不能出峰。 17 渭南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不具备能力 18 咸阳市环境监测站 除苯和二甲苯其余项目均无监测能力,实验室搬迁。 19 石嘴山市环境监测站 不具备能力 20 邯郸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没有标样 21 枣庄市环境监测站 辖区内无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未开展相关项目的监测;所通过的实验室资质认定项目未全部包含此次考核项目;没有标样。 22 北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未开展相关项目分析,仪器正在调试。 23 焦作市环境监测站 未开展此项目监测分析工作 24 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正申请资金重新购买新仪器,目前相关项目均外包检测。 25 拉萨市环境监测站 不具备能力 26 吉林市环境监测站 结果报告单中未标明样品编号 27 延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结果报告单中未标明样品编号 28 长治市环境监测站 未按作业指导书进行检测 注:序号为1-25的单位未进行考核样品的检测,序号为26-28的单位进行了考核样品的检测但未参与结果统计。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考察大比武决赛现场
    2010年7月27日上午,为保证第一届全国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以下简称“大比武”)的顺利举办,确保大比武决赛现场满足活动需要,大比武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委员会、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的相关成员组成考察组,对大比武决赛现场进行了实地考察。   考察组首先来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参观了专门为大比武决赛进行实际演练而预先搭建的比武实验台,详细询问了比武实验台的准备情况。   考察组随后赴大比武决赛比武现场和理论考试现场进行了实地考察,重点考察了现场的场馆容量、场馆布局、基础设施、后勤保障条件以及交通出行等。   经过实地考察和认真讨论,考察组已基本形成大比武现场比武和理论考试场馆的选址意见。
  • 地级市环境监测机构垂改的思考
    p   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已经进入关键时期,各省均需拿出具体实施方案。地市级生态环境监测垂直管理改革怎么改?结合工作实际,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p p   一是全面提升机构设置水平。由于历史、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原因,湖南省14个市州环境监测机构设置和发展非常不平衡,机构定位千差万别。笔者认为,可以以这次垂管改革为契机,统一全省环境监测机构地位,全面提高机构设置水平。 /p p   省以下监测垂改完成后,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将成为环境监测的主战场。为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准、全,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必须壮大现场采样队伍,提高实验室分析水平,提升质控手段,所以市级环境监测机构的水平也有待提高。 /p p   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开放以后,第三方监测机构异军突起,一些优秀的第三方机构不仅在监测能力、监测实验室方面,而且在监测技术人员方面,都远远胜过中西部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作为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必须要有危机感、紧迫感,借此垂管改革机遇,提高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技术分析能力,避免逐渐失去话语权。 /p p   二是实现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量相匹配。湖南省14个市州环境监测机构人员力量非常不平衡,大的监测站有上百人,小的监测站只有20人。今后市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责任是从事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包括水、气、土、噪声、农村等环境要素的监测分析工作,任务量很大。因此,在省以下环境监测机构垂改时,要充分考虑解决弱小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人与事矛盾突出的问题,基本实现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量相匹配的目标。 /p p   三是实现机构设置科学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是讲程序、有规范的,缺少任何环节都不行。生态环境部门内部按环境要素设置了水、气、土等管理部门,地市级环境监测站,尤其人员力量严重不足的站,存在人员少、实验室面积不足等情况,无法实现与环境要素一一对应。这就需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切合实际地去设置机构。如果按环境要素去设置,则需要多批人员,多建实验室,配备多套仪器设备,这样会造成重复建设投资,费力费神费钱。 /p p   实际上,不管水、气、土哪类污染源,都是先去采样,然后分析,最后出报告,实行全程质控。对应这些环境要素管理部门,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只要“一前一后”两个内设科室就行。“前”是现场科室参与采样 “后”是综合科室提交环境监测报告,各项环境要素的环境监测任务就能科学规范地完成。 /p p   四是实现临聘人员择优录用。临聘人员是人与事矛盾突出带来的产物,多年的磨炼使一部分临聘人员已成为环境监测力量骨干,一下子把他们全辞退,个别监测站会因此面临停摆的危险。但是也要识别出那些不干事、不负责任的临聘人员。这就要坚持逢进必考的原则,此次省以下环境监测垂改,省级统一制定规则,通过考试选拔,择优录取临聘人员,真正实现垂改过渡时期,优秀环境监测人员不流失。 /p p   五是实现区县监测统筹推进。区县环境监测机构能否有所突破,能否满足基层环境监测人员的需要,是此次省以下垂改方案是否科学合理的关键。笔者认为,必须完善行政机构设置,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应内设环境监测科,力量要加强,不能一个科只有一个人。否则具体的环境监测行政工作还要依靠监测站去做,监测科只起个上传下达的传声筒,没有多大意义。区县监测站具体怎么改?根据各市州环境监测现状,建议分为3种方案,分类实施。 /p p   由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直接管理区县站,包括人、财、物。区县站只承担采样、送样、现场简易操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由地市级站负责。 /p p   维持现状不变,各区县设监测站,独立承担执法监测任务,自行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区县没有环境监测能力的,聘请第三方承担。 /p p   设跨区域区县级监测站,以市州所在地的区县级环境监测站为基础,集聚各区县的监测分析精英,集中整合分散的大型监测仪器,组建技术比较过硬的中心实验室,承担起市州的执法监测分析任务。其余各区县监测站专职采样、送样、现场简易操作,监测数据质量由各区县环境监测机构自行负责。 /p
  • 安捷伦科技大学环境监测化学工程师认证I级5月开课
    环境监测化学分析工程师认证 I 级 Environment Chemical Analysis Engineer Certification 课程时间:2008.05.26-30 上海 2008.09.22-26 北京考试时间:2008.05.31 2008.09.27 2008.10.26 考试地点: 北京 上海 广州 沈阳 成都 西安 以大班授课为主,五天课程系统学习。聘请行业专家讲授行业法规、要求及发展前景等;安捷伦资深培训工程师讲解行业方法建立、质量控制及仪器方面的知识。系统介绍行业法规、具体要求,方法开发的思路,方法质量的控制,各种可能用到的前处理方法及其比较,以及常用分析仪器的原理、使用及相关行业应用。 环境监测认证课客座教授(以姓氏拼音为序): 刘 菲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水资源与环境学院教授 环境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 沈培明 上海市城市排水监测站高级工程师 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监测分会委员会委员 中国质谱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 周亚康 高级工程师 上海市法医毒物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委员 上海政府采购咨询专家 姜 宏 安捷伦资深培训工程师 耿 平 安捷伦资深培训工程师 认证对象: 需要系统学习行业规范的人员。拥有该证书将证明您掌握环境监测化学分析任务的基本概念,行业内的基本要求与规范,明确如何建立整体的分析方法,并有能力对您所建立的方法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与管理。 授课方式: 大班授课为主,五天课程系统学习。聘请行业专家讲授行业法规、要求及发展前景等;安捷伦资深培训工程师讲解方法建立、质量控制及仪器方面的知识。   考试形式: 以笔试为主,全国各培训中心统考,持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闭卷考试。 认证方式: 考试合格颁发行业I级认证证书 详情请登陆www.agilent.com/chem/university查询. 或者拨打 010-64397946 董建节 进行咨询.
  •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首次举办强制性产品认证安全检测/审核工程师全国统一考试
    2011年9月17日至18日,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成功举办了首次强制性产品认证安全检测/审核工程师全国统一考试。为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质量、提高认证有效性,加强各有关指定机构检测/审核人员队伍建设,督促相关人员自觉落实业务学习,国家认监委决定对电动工具、电线电缆、低压元器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安全检测/审核工程师进行相关标准知识的考核,并委托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承办本次考试的组织工作。   为保证考试既公平公正又方便机构和考生,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在进行了充分调查研究后,周密策划、合理布局,共设置北京、上海、广州、乌鲁木齐、沈阳、武汉、西安、成都和福州共9个考点,于今年9月17日至18日安排3个场次,实行单科目同一时间考试。来自51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共计约400人次参加了本次考试。同时,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也派出监考人员,对上海、武汉、沈阳和福州考点进行巡视。各地考场组织有序,得到考生的一致赞同。
  • 江苏构建生态环境监测新体系
    p   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石,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江苏省加快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提升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能力水平,着力构建新时代生态环境监测新体系,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重要支撑。 /p p   构建先进的监测预警网络 /p p   在全国先行先试积极探路 /p p   “江苏有着‘人口密度大、人均环境容量小、单位国土面积污染负荷高’的特殊省情,总体上没有迈过环境高污染、高风险阶段,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资源环境约束愈加明显。”2013年出台的《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13-2022)》对全省的生态环境状况有着清晰的阐述。 /p p   改善环境,监测先行。党的十八大以来,江苏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要求,着眼提升监测监控能力,着力构建天地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大气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在全国实现多个“率先”,流域水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在全国推广,“天空地一体化”生态遥感监测网络初步构建,覆盖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基本建成。 /p p   建立大气污染综合立体观测网,将分布在全省城乡各区域的182个空气质量监测站组网运行,实现区域、指标“全覆盖”。率先完成72个国控站点空气质量新标准能力建设,率先完成模范城市和所有县(市)PM2.5监测能力全覆盖,率先建成直连直管的省级质控站网。 /p p   建设预报预警系统平台,集成全省182个省级空气质量监测站常规观测以及省级大气多参数站复合污染物观测数据,采用先进的大气质量模型进行预测运算和分析会商,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科学决策。目前,已形成5日区域预报、48小时城市预报能力。 /p p   全省共计建成362个水质自动监测站点(国建站11个、省建站182个、市建站169个),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实现三大流域全覆盖,在全国率先建成流域地表水环境监控网络,构建先进的流域水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p p   江苏省生态环境遥感监测始于2003年,是全国最早成立生态遥感监测的单位之一。通过多年发展,生态遥感技术处于全国同行领先水平,基于国产新型高分系列遥感数据等高空间分辨率数据和美国MODIS等高时间分辨率数据、无人机和视频监控平台、地面监测等“天空地一体化”生态遥感监测网络初步构建。2012年~2014年,顺利完成全省生态10年遥感调查与评估工作,2016年获得原环境保护部和中科院联合通报表扬,2016年~2017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检查评比连续保持第一。 /p p   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布设方面,江苏共布设土壤监测国控点位1690个,其中基础点位807个,风险点位801个,背景点位82个,为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奠定基础。 /p p   提升环保支撑保障能力 /p p   发挥污染防治大脑作用 /p p   “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核心竞争力,在污染防治工作中要发挥污染防治大脑的作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人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 /p p   近年来,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围绕国家大气十条目标,完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站网,积极开展大气监测预报预警工作,为打赢全省蓝天保卫战提供有力支撑。 /p p   为保障公众大气环境质量知情权及获得感,省环境监测中心通过手机APP、江苏环保网等多种方式,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通过重污染天气预报,及时提出重污染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建议,指导各地采取管控措施,最大限度减缓大气重污染程度,为公众出行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p p   此外,每周、每月发布PM2.5平均浓度和空气质量达标率情况,不定期开展专题分析,提出治理对策及建议。在重大活动期间,开展每小时加密预测、预报空气质量,及时提出管控建议,圆满完成青奥会、“国家公祭日”、G20峰会、江苏发展大会、中日韩环保部长会议等重大活动期间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保障工作。 /p p   江苏省还在全国率先建成流域地表水环境监控网络,构建先进的流域水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有力保障了全省水环境质量安全。 /p p   连续10年圆满完成太湖“安全度夏”监测保障,平均每年解译卫星图片600多张,编制太湖蓝藻监测预警日报200多期、周报30多期,支撑流域管理制定针对性治理措施。 /p p   水十条实施以来,每月第一时间对全省104个地表水国考断面、25个地级饮用水水源地开展水质达标情况分析,开展季度、年度水质变化分析、预警,及时提出治理对策建议,水十条年度考核目标顺利完成。 /p p   面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水污染,环境监测人员临危不惧,攻坚克难,圆满完成应急监测任务。2013年苏州市太浦河二氯甲烷水污染事件,2014年泰州市靖江长江水源异味事件,2015年南京市长江沉船漏油事件,2015年天津港“8· 12”危化品仓库爆炸事故,2016年靖江市德桥化工事件等,在这些重大环境事件中都留下了奋战在一线的江苏环境监测人员的身影。 /p p   开展土壤环境质量摸底调查,2012年~2015年,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周边、基本农田、菜篮子基地、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及畜禽养殖基地周边的土壤试点监测,2016年~2017年完成了974个国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监测,及时掌握全省土壤环境污染状况,支撑土壤污染防治。 /p p   提高监测数据质控水平 /p p   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p p   “虚假的数据比没有数据更可怕,因为它会影响环境决策。”党的十九大代表,江苏省太湖水质监测中心站站长胡冠九在接受采访时的回答掷地有声。 /p p   江苏省牢牢把握监测数据质量就是生命线这一准则,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出台江苏省实施方案,积极探索质控管理新模式。 /p p   开展全省现场采样规范性质量检查,覆盖全省13个设区市,先后抽查26个市县监测站 完成全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全程信息化管理升级,开展全省监测能力验证和实验室比对,推进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数据质量管理持续加强 连续3年开展环境监测质量专业检查,完成全面自查及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检查,自动监测站质控管理水平位居全国第一方阵。 /p p   目前,全省共建设省级空气自动监测质控站26个,通过加强自动站运维检查和质量监督抽查,开展颗粒物自动监测与手工比对工作,健全臭氧量值溯源体系,空气自动站质控水平得到有力提升。同时,加强流域水质自动站质量管理,定期开展标准样品考核和比对监测,评估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可信度,建立“省、市两级质控、第三方机构运行维护”的运行管理模式。 /p p   出台《江苏省社会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登记管理办法》,先后完成114家社会化检测机构的核查和登记工作。配合省环保厅制定社会化检测机构质量督查技术方案,对6家社会化检测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在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信息管理平台通报,配合省质监局对10家环境检测机构进行专项大检查。 /p p   承担生态环境部委托的“华东区域质控中心”职责,完成安徽、福建等省臭氧二级标准的量值传递工作,加强“青岛上合组织峰会”区域质控,区域质控工作初显成效。 /p p   下一步,江苏省环境监测工作将紧紧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能力、污染源监控能力和环境监测质控水平,增强大气和水质自动监测和预警预报能力,推进环境监测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发挥环境监测支撑科学治污、精准施策的决策参谋作用,千方百计推动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水平继续高质量发展。 /p p   推进监测体制改革创新 /p p   13个省厅驻市环境监测中心挂牌 /p p   截至7月中旬,江苏省13个省厅驻市环境监测中心已全部完成挂牌。目前,环境监测机构人员上划正在有序开展,预计9月底前全部完成。 /p p   江苏省作为全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管改革试点省份,积极推进全省环境监测垂改,优化调整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内部机构设置,着力构建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的环境监测新体系。2017年7月,江苏省委、省政府印发了改革实施方案,启动实施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 /p p   推进改革中,江苏省优化调整设区市环境监测职责任务,明确省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全省监测业务指导,明确驻市监测机构以承担辖区内省级及以上事权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为主。 /p p   人员机构上收方面,坚持“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设区市环境监测机构在编在职人员,随其职能、机构和编制成建制移交省环保厅管理。 /p p   资产和经费方面,坚持“资产随机构走”的原则,设区市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用房的划转,原则上应划尽划,不能划的保障长期无偿使用或保障足额租金经费,确保现有使用面积不减少,保障监测工作平稳运行。 /p p   围绕构建新时代生态环境监测新体系的新要求,江苏省全面提升监测能力水平,制订实施《全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结合各设区市发展特色,在地下水、水生生物、土壤、生态遥感等多方面形成各具特长、相互补充的监测格局。 /p p   为提升全省环境监测人才梯队建设,优化专业人才结构,全面增强环境监测核心竞争力,江苏省制定实施了全省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选聘业务精、能力强、工作表现好、实绩突出的优秀人才到关键岗位,完善管理制度,激发监测竞争活力,更好地保障生态环境管理需求。 /p p   开展业务技能竞赛 /p p   打造环境监测铁军 /p p   8月1日,南京国际博览会议中心,伴随着激昂的颁奖乐曲,为期3天的2018年度江苏省环境监测技能竞赛决赛落下帷幕。 /p p   这次竞赛活动由江苏省环保厅、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委省级机关工委联合举办,并列为2018年度江苏省职工十大职业技能竞赛之一。来自省环境监测中心、13个驻市环境监测中心及6支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20支参赛队伍共60名参赛人员入围最终决赛。 /p p   2008年,江苏省率先在全国环保系统内举办了全省环境监测技能竞赛,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技能练兵,形成了全省环境监测人锐意进取、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十年磨一剑,在全省环境监测垂管改革向纵深推进的大背景下,再次组织全省环境监测技能竞赛,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p p   此次竞赛活动规格高、参加人数多、参赛覆盖面广,特别是6支已通过江苏省环境监测协会组织选拔的社会化检测机构队伍也参加本次决赛,在江苏省环境监测领域前所未有。 /p p   据了解,本次技能竞赛活动在全省广大社会化检测机构、环境监测系统全面展开,自今年5月启动以来,得到了全省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各行业、企事业单位近千名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积极响应,在全省环境监测系统掀起了一股比学习、比业务、比技术的竞技高潮。 /p p   各设区市均通过比武、竞赛等方式选拔出优秀选手组成参赛队,与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代表共同参加江苏省环境监测技能竞赛。 /p p   本次技能竞赛决赛主要包括环境监测理论考试和现场技能操作两部分。理论考试重点考查选手对环境保护、环境监测相关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 实验室技能操作考核主要为分析测试水中总磷和气中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考核实验室常规分析和便携式GC-MS的操作技能 现场技能操作考核主要通过实际监测废气污染物排放、对已知浓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气体进行测试,考核废气中颗粒物、废气参数测试以及定电位电解法烟气测试仪器的操作技能。 /p p   经过激烈角逐,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获得团体一等奖,来自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的宋兴伟获得个人第一名。 /p p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人介绍,通过此次竞赛,进一步激发全省环境监测队伍“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创造新业绩”的工作热情,形成刻苦钻研、技能熟练、锐意进取、服务创新的良好工作氛围,有力推动环境监测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贡献广大环境监测人的一份力量。 /p
  • 青岛众瑞应邀参与“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第二期环境空气、废气和噪声监测技术培训班”实操考核
    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19年1月14~18日举办“第二期环境空气、废气和噪声监测技术培训班”,同时采取理论加现场实际操作的形式进行环境空气、废气和噪声现场监测项目的持证上岗考核。青岛众瑞智能仪器有限公司作为国内专业、高端环境监测仪器、微生物及安全检测仪器的厂家,此次应云南省环境监测站邀请,携带多款精密仪器供现场实操考核。ZR-3260型自动烟尘烟气综合测试仪,用于固定污染源中颗粒物(含超低浓度) 的采集、SO2和NOX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测量、除尘脱硫效率的测定;烟道温度、动压、静压、含湿量测量及折算浓度、排放总量的计算等。ZR-3922型环境空气颗粒物综合采样器,采用滤膜称重法捕集环境空气中的颗粒物(TSP、PM10、PM2.5),采用溶液吸收法采集环境大气、室内空气中各种有害气体成份。可供环保、卫生、劳动、安监、军事、科研、教育等部门用于气溶胶常规监测。ZR-3710型双路烟气采样器,适用于溶液吸收法对固定污染源中的各种有害成分进行采样。可满足负压管道和正压管道中的烟气组分采样的需求。
  • 2023年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试计划
    2月10日,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发布《2023年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试计划》。2023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序号项目考试方式计划考试时间考试预约截止日期1射线胶片照相检测RT-Ⅲ级(考试换证)全国统考3月2月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UT-Ⅲ级(考试换证)磁粉检测MT-Ⅲ级(考试换证)渗透检测PT-Ⅲ级(考试换证)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Ⅱ级(考试换证)2客运索道检验师4月4月1日客运索道检验员第一期漏磁检测(自动)MFL(AUTO)-Ⅱ级第一期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UT-Ⅲ级3电梯检验师5月第一期相控阵超声检测PA-Ⅱ级4锅炉检验师6月射线胶片照相检测RT-Ⅲ级第二期漏磁检测(自动)MFL(AUTO)-Ⅱ级5起重机械检验师7月磁粉检测MT-Ⅲ级第一期射线数字成像检测 RT(D)-Ⅱ级6容器检验师8月7月1日声发射检测AE-Ⅲ级声发射检测AE-Ⅱ级第二期相控阵超声检测PA-Ⅱ级4月1日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师9月7月1日渗透检测PT-Ⅲ级第二期射线数字成像检测 RT(D)-Ⅱ级4月1日8压力管道检验师10月7月1日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Ⅱ级涡流检测ECT-Ⅲ级涡流检测ECT-Ⅱ级9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师全国统考11月7月1日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员第二期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UT-Ⅲ级4月1日10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自动)UT(AUTO)-Ⅱ级12月7月1日涡流检测(自动)ECT(AUTO)-Ⅱ级第三期射线数字成像检测 RT(D)-Ⅱ级4月1日注:1、检验人员考试项目含考试换证。 2、对于多期举办的考试项目,各期次的考试预约截止日期为该考试项目第一期对应的考试预约截止日期。 3、考试时间安排如遇疫情等特殊情况进行调整,以最终发布的考试活动文件通知为准。各有关单位及人员:按照《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22)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1-2019)规定,我协会作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总局考试机构,现将《2023年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发布并说明如下:一、关于各项目考试的时间安排2023年,我协会拟开展总局委托的考试项目共计27项,其中检验人员13项,无损检测人员14项,各项目的计划考试时间安排见《2023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试计划》(附件1)。各项目具体的考试时间,将按附件所公布的考试项目举办月份,提前约20天发布相应的考试活动具体举办文件。本年度拟开展高级检验师考试活动,具体举办时间、方式与要求另行通知。二、关于各项目的考试预约截止时间为使全年的考试工作任务能够进一步予以明确,便于有序推进和开展,请相关应试人员(含补考)务必在考试预约截止日期之前提交考试预约申请,避免错过考试安排。对于 “客运索道检验师”、“客运索道检验员”和“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UT-Ⅲ级”考试项目,2022年已完成考试预约、但因受疫情影响未安排考试的人员(含补考),无需重新履行考试预约手续,将与2023年新申请人员一起统一安排考试。三、关于新旧证书转换期间各类检验人员考试换证活动安排按照《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93号)(以下简称“通知”点击查看)的要求,对于在新考规实施前取得证书的检验人员,如申请考试换证,考试换证不合格,可在原考试机构补考一次,补考不通过,原证书到期后失效,不再换发新证书。新旧证书转换期间,原则上考试换证活动的时间安排,与同项目取证考试活动一同安排。考试换证均采用单独命题理论知识(开卷)考试的方式,主要内容包括从事本专业领域定期检验与监督检验必备的基础和专业知识、能力保持所需检验技能知识以及近年来相关法规标准的变化等。四、关于各类检验员资格取证考试(含补考)的补充说明按照 “通知”要求,对于特种设备各类检验员资格取证考试项目(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员和客运索道检验员除外)的理论知识考试,在未恢复全国统考前,省级考试机构可根据各省级发证机关要求自行组织。请相关申请人密切关注所属省级行政辖区考试机构的考试计划或通知,以免错过考试安排。五、若对本考试计划需进一步了解者,可按以下方式与我协会联系:检验人员:联系电话:010-59068816;电子邮箱:wangyb@casei.org.cn联系电话:010-59068826;电子邮箱:hanyq@casei.org.cn无损检测人员:联系电话:010-59068815;电子邮箱:youxia@casei.org.cn联系电话:010-59068812;电子邮箱:sunwei@casei.org.cn联系电话:010-59068875;电子邮箱:zhujing@casei.org.cn 附件:1、《2023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试计划》 2、《关于2023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试相关事宜的说明》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2023年2月9日
  • 环境监测:“挣钱活”都得交给市场干
    环保部近日发布《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提出全面放开服务性环境监测市场,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性环境监测业务,要创造条件,全面放开。   这是否意味着,与百姓密切相关的空气、水等环境监测数据,都可以由民间来提供了?又该如何保证他们提供的数据准确可靠?记者了解到,江苏作为全国第一个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省份,此前已进行了两年探索,我们不妨到这里寻求一些答案。   数千万元市场全面开放   水环境质量怎样?大气污染程度几何?随着人们环境意识日趋高涨,对环境监测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而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由政府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为主开展监测活动的单一管理体制,越来越难以满足需要。   &ldquo 由于环境压力较大,江苏对环境监测的需求更为迫切。&rdquo 省环保厅副巡视员陈志鹏举例说,2007年后,太湖安全度夏期间需要每天下湖监测,江苏的地表水国控断面数量全国第一,国控污染源监测点位也居全国前列,这些都对环境监测能力带来了很大挑战。以省环境监测中心为例,这几年承接业务每年都以30%的速度递增,监测人员捉襟见肘。   与此同时,这样一个巨大的市场,其实对不少社会企业极具诱惑。虽然没有具体核算过这个市场的规模,但省环保厅监测处处长张宁红坦言,仅以省一级来看,估计一年的业务量要以&ldquo 千万元&rdquo 来计。因此,在我省2012年启动试点之前,省内市场已自发形成约30余家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   &ldquo 挣钱活&rdquo 都得交给市场干   社会监测机构可以做什么?在2014年2月省环保厅以1号文出台的《江苏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中,记者注意到这样的表述:综合监测机构承担&ldquo 企业社会委托、咨询服务及地方环保部门委托的专项环境监测任务,包括环评现状监测、上市公司核查、污染场地调查阶段监测、危险废物监测鉴别、生态治理工程评估监测、企业自测自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清洁生产审核、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rdquo   那么,未来,环保部门下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与这些社会力量之间是否会形成一种竞争关系?陈志鹏摇头否定。他预测,未来应当是&ldquo 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rdquo ,两者&ldquo 互为补充&rdquo 。他分析,与此次改革相适应,将来政府监测机构的职能需要重新定位,将重点承担四项任务:对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给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对重点污染源进行监测,为监督考核提供依据 环境事故发生后提供应急监测以及协助省环保厅监测处,对社会监测机构进行监督规范、技术指导等。换言之,可以到市场上&ldquo 挣钱&rdquo 的活都要交给市场去干。   严格市场准入门槛成关键   环境监测交给民间,怎么保证数据公信力?   事实上,江苏试点一年后,社会监测机构一下子从原先的30多家发展到90多家。陈志鹏介绍,江苏的做法,首先是建立市场准入门槛。&ldquo 这些数据与公众紧密相关,需要一定的技术门槛。&rdquo   江苏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分为两类,一为综合检测机构,一为专项检测机构。以前者为例,需具备条件包括:不少于20名在岗专职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名 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600万元,仪器设备现有价值不少于400万元 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能力不得少于80项等。同时,每一位监测人员还必须通过理论及现场操作的培训、考核,持证方可上岗 每两年,省环保厅还要对社会监测机构进行能力认定,未通过认定的,其出具的数据一概不予认可。   市场的力量,也在倒逼企业自我完善。苏州康达环境检测机构是我省第一批通过认证的社会检测机构。其负责人张峰告诉记者,为了让客户对数据放心,他们自己开发了一套&ldquo 在线实验室&rdquo 软件,将实验全过程通过视频实时在线播放,大客户可以全过程见证,从而防止数据造假。他坦言,目前市场上不乏造假者,&ldquo 有一次投标,我们出价200万,竟然有企业出20万,不偷工减料怎么可能呢?&rdquo 他表示,作为守信企业,他希望市场能够进一步规范。
  • 安捷伦化学分析工程师I级考试通过名单
    祝 贺 以下人员顺利通过食品安全化学工程师I 级认证考试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王莉 华润雪花啤酒(河北)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贺立东 广州仲恺农学院 陈悦娇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汪地强 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 段华燕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吴建霞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吴剑 承德医学院中药研究所 李守拙 以下人员顺利通过环境监测化学工程师I 级认证考试 安捷伦科技有限公司 李绪林 格雷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王悦 安捷伦科技有限公司 胡常亮 安捷伦科技有限公司 周向东 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 熊小村
  • 重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党委:生态环境监测发展这十年
    近期,中央宣传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出版《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深入学习《纲要》,深刻领悟“十个坚持”,用蕴含其中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自觉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践行者,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头等大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全党全国推动绿色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从认识到实践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生态环境监测事业步入了发展的快车道,通过深化改革构建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通过完善制度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通过强化支撑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十年来,生态环境监测以自身的前进轨迹和真实可靠的数据,见证和记录了生态环境的历史变迁,为深刻感悟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真理力量,充分展示其实践成果提供了丰富素材。深化改革,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坚持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将生态环境监测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布局进行统筹谋划和大力推进,2015—2017年,部署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三份重要改革文件,基本搭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推动构建统一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系统观念。着力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多元融合的生态环境监测“大格局”。按照“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方针,建成覆盖环境质量、生态质量和污染源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一)加强环境质量监测1.建成世界领先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一是国家建成1734个城市点位覆盖我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实现“谁考核、谁监测”,支撑国家评价与考核排名,倒逼地方政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二是各地建成超过1.2万个区县及乡镇点位的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支撑地方评价与考核排名,层层夯实责任落实,实现空气质量精准化管理。三是聚焦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监测,实现150个城市细颗粒物组分监测、154个城市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监测、263个城市非甲烷总烃监测,支撑追因溯源精细化管控。四是建成16个国家背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61个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和78个大气环境监测超级站,有效支持重点区域空气质量联防联控。五是建立“天—空—地”一体化大气综合立体监测网,地面监测、移动走航、地基遥感、卫星遥感等各类数据充分融合,全面反映空气质量和环境问题,高效支撑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六是建立并发展世界领先的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体系,全国重点区域已基本实现未来1月延伸趋势预测、未来7—10天精细化预报,潜在污染过程小时超标风险预报能力,有力支撑了区域重污染天气污染管控和科学应对。七是开展涵盖碳排放源监测、碳汇监测、环境大气温室气体监测的碳监测评估试点,不断探索监测在“双碳”战略中的标尺作用,为碳交易、碳市场、国家和城市碳排放量核算提供基础数据支撑。2.建成覆盖各大流域和海域的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一是国家建成分布于全国1835条重要河流和210座重要湖库上3641个断面的国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其中包括1837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实现十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地级及以上城市、重要水体省市界、重要水功能区“四个全覆盖”,实现“谁考核、谁监测”,支撑国家评价与考核排名。二是各地建成包含5118个省级监测断面的地方水环境质量监测网,与国家联网协同运行,多级数据关联分析助力各地水污染治理精准施策。三是建成水生态状况调查监测网,设置的705个监测点位涵盖全国七大重点流域(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以摸清家底、找准问题、因地施策支撑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四是建成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网,覆盖所有县级及以上的3365个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以精准评价和风险评估支撑饮用水水源保护。五是建成全海域环境质量监测网,1172个近岸海域监测点位覆盖了沿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187个近海海域监测点位基本覆盖了渤黄东南4个海区除近岸外我国主张管辖海域,支撑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六是天地一体化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地面监测与遥感监测有机协同,形成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三水”统筹监测新格局,支撑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新需求。3.建成国家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国家设置土壤环境监测点位22427个,其中土壤环境背景点2364个、基础点20063个,基本覆盖所有土壤类型、县域和粮食主产区,实现全国土壤环境状况背景水平、变化趋势客观评价。广东、海南、重庆、河北、广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国控点位基础上,因地制宜对不同污染源类型、不同土壤利用类型、不同管控目的土壤环境实施更加精细监测,拓展形成省级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等土壤环境风险管控目标进行重点监控。组织开展地下水试点监测和“双源”地下水环境监测现状调查,开展1912个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监测工作,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和质量控制体系。4.辐射和声环境质量监测网不断加强建立以陆域辐射环境质量和近岸海域辐射环境质量监测为主的国家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国控监测站点1501个,涵盖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近岸海域、核设施周边等各要素,重点关注国家重点监管核与辐射设施、核设施周边海域海洋辐射环境变化趋势。建成涵盖城市功能区、城市区域和城市道路交通的声环境监测网,地级及以上城市监测点位约8万个,县级城市点位约3万个,有效支撑我国声环境质量监测。(二)拓展生态质量监测1.建立全国生态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卫星遥感与地面核查相结合的生态监测,遥感数据采用2—8米国产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每年地面核查点位近1万个,每年完成一版全国生态类型监测数据;国家和地方对近3000个典型村庄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状况监测,重点关注农村地表水水质、环境空气、饮用水水源和土壤环境状况。2021年,生态环境部首次发布《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建立生态质量指数(EQI),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从生态格局、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生态胁迫等方面对区域(地方)生态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引导地方更加系统地加强生态修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2.扩展生态系统地面监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逐步实现对全国各类生态系统的协同监测。国家在16个省份典型生态系统开展生态质量、物种多样性监测,布设生态质量监测样地63个,实现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等重要生态空间的监测。建设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组织开展以鸟类、哺乳动物、两栖动物和蝴蝶为代表的生物多样性观测,建立了749个监测样区,设置样线和样点11887条,大部分位于全国重点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初步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全国生物多样性观测网。(三)推进污染源监测1.强化污染源自行监测国家建立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35万家持证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并与国家平台联网,基本实现全国持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统一采集、处理、分析、评价。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及执法检查范围,每年组织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推动排污单位落实自行监测主体责任。2.加强污染源执法监测建立并落实国家指导、省级统筹、市县承担的污染源执法监测制度,结合省以下监测机构垂直管理改革,将污染源监管重心下移到区县。2021年,对3.4万家排污单位开展执法监测。按照执法与监测协同联动的模式,开展“双随机”执法监测,为环境执法处罚提供支撑。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建立了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平台。3.推进实施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2021年,《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后付诸实施。作为生态环境统计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排放源统计调查范围进一步优化,覆盖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5个源项。其中,工业源重点调查单位约16.5万家,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约1.7万家,农业源、生活源和移动源统计调查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调查数据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环境等领域,为国家和地方管理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完善制度,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原则,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集中攻克老百姓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让老百姓实实在在感受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生态环境质量“好”与“坏”“变好”与“变坏”、反映污染治理成效、支持管理决策的基础,因此,监测数据质量至关重要,全方位健全管理与技术制度并严格执行,保证了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一)畅通监测体制机制2018—2020年,《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一系列重大举措,进一步解决了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体制机制问题。按照打通地上和地下、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城市和农村、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的“五个打通”和“统一生态环境监测评估”的要求,以“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全面上收国家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事权。通过省以下垂直管理改革将地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至省级,从体制机制上强化统一监测,有效保证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的权威高效、独立公正。形成以实时数据为基础、例行报告为主干、评价排名为核心、预测预报为亮点的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应用体系,基本说清污染来源及变化趋势、为生态环保督察和环境执法提供了可靠依据,有力支撑了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及七大标志性战役和生态补偿、风险防范、环境公共服务等各项生态环境管理工作。(二)建立国家网运维制度始终把国家网运维管理作为深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扎实推进党风廉政与行风建设的重要阵地,坚决守住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底线。坚持依法运维、科学运维、诚信运维,建立了“八四三”国家网运维管理体系。“八”是指依法运维八大措施,包括压实责任、筑牢底线、阳光招标、“两承诺一扣款”、集中统管、独立检查、考核约谈、警示通报;“四”是指科学运维四项举措,包括制定统一技术规范、强化量值溯源、规范持证上岗、加强智慧感知监测体系建设;“三”是指诚信运维三种手段,包括服务质量星级评价、相关活动信息公开、严惩造假。在国家网运维管理体系的有力保障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得以保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评估认为“生态环境监测真实性得到提升”“环境监测数据准确性也在提升,监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加强”。(三)提升监测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评估标准化水平。《意见》印发后,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监测类标准259项,累计发布监测标准1200余项,构成覆盖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固废、沉积物、海洋、生态、辐射、废气、废水、监测仪器等各要素重点项目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统一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初步形成,有力地支撑生态环境质量评价/考核、污染源排放监管、国际履约等各项生态环境工作,不断健全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报告制度,形成科学、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实现生态环境监测统一组织领导、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标准规范、统一数据管理、统一信息发布“五个统一”。(四)全过程监测质量控制从技术上确保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形成涵盖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等9个生态环境要素,覆盖采样运输、现场监测、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综合评价全过程和自动在线监测、便携快速监测、遥感监测等多个环节和手段的监测技术路线与体系。建立量值溯源技术体系。建成覆盖各级环境监测网络的臭氧等重点项目量值溯源技术体系。成立生态环境监测计量中心,并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计量司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的支持下,陆续建成臭氧、气体流量、细颗粒物质量浓度、噪声等生态环境部门最高计量标准,作为生态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体系的“量值源头”,逐级开展量值溯源/传递工作,确保国家网监测数据量值准确可比。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也积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体系。夯实质量控制基础能力。按照国家—区域/流域—机构三级质量管理体系规划,建设国家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实验室、污染物计量与实物标准实验室、环境监测标准规范验证实验室、专用仪器设备适用性检测实验室,相关实验室已建设、研发、取得6项生态环境部门最高计量标准装置、35项国家有证标准物质及54项仪器检测资质。以省级监测机构为依托,建设华北、东北、华东、华南、西南和西北等6个区域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中心。完善监测行业质量控制制度,加强源头管理。从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等方面对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确保其具备出具真实、准确监测数据的能力。同时,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主体责任,将“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融入监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中,在资质认定评审及监督检查中予以监督和确认。据此,全国8000余家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已在各自质量管理体系中明确各类人员的数据质量责任,质量管理要求贯穿监测活动全过程、各环节。(五)“保真”“打假”两手发力加强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检查。建立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常态化监督检查工作机制,针对国家监测站点和承担国家网任务的生态环境监测运维机构,通过网络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能力考核验证等多种手段和措施,加强数据质量监督。特别是,针对环境空气、地表水“采测分离”、地表水自动监测等事关环境质量考核的重点项目,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例行和随机检查,实现国控站全覆盖,以常态化的监督压力,促进运维/采样规范性与数据质量提升。大力加强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监管。支撑管理部门重点对管理体系不健全、监测活动不规范、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打击,建立联合惩戒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将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和12365举报热线。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机构,依法依规予以责令改正、罚款、撤销资质等处理,倒逼社会化监测机构提升管理规范性和数据真实性,无人监管的乱象得到扭转。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组织开展了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并对重点排污单位执法监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进行联网检查,倒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归真。连续两年开展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强化法治约束,对不当干预严厉处罚。配合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司法解释,推动环境监测弄虚作假纳入《刑法修正案(十一)》。2017年以来,生态环境部通过远程监控与实地抽查相结合,采用飞行检查、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查处人为干扰监测案件,视情节轻重程度依纪依法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和处罚,产生了强烈警示教育效应。此外,领导干部不当干预监测行为纳入离任审计、纪检监察、各级生态环保督察等重点监督范围,在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强化支撑,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宗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还老百姓蓝天白云、繁星闪烁”“还给老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景象”“让自然生态美景永驻人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陆续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改革发展成效日益凸显,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越来越多地应用到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政策规划、考核排名、执法处罚、成效评估、信息发布等实际工作当中。十年来,生态环境监测已经全面融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主战场,成为支撑生态环境管理的“奠基石、顶梁柱”,为生态环境管理决策提供了强有力抓手,切实保障了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一)还老百姓蓝天白云、繁星闪烁消除人民群众的心肺之患,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2013年率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的74个重点城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2021年,细颗粒物浓度降至30微克/立方米,改善幅度为56%;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细颗粒物浓度改善幅度分别达到64.2%、56.7%和55.3%。京津冀成为全国空气质量改善最为显著的区域,区域颗粒物组分中有机物、硫酸盐等浓度改善最为明显,近五年改善幅度分别达到51.0%、41.7%,充分反映散煤燃烧、工业排放管控成效突出。空气质量“蓝天”数显著增加,广大群众的幸福感明显增强。2015年,我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施新标准,优良天数比例以年均1—2个百分点持续增加。2021年全国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7.5%,122个城市优良天数比例超过95%;大气主要污染物浓度全面下降,细颗粒物浓度为30微克/立方米,实现有细颗粒物监测以来的最低浓度水平;臭氧浓度为137微克/立方米,臭氧和细颗粒物浓度连续两年“双下降”,展现出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的成效;二氧化硫浓度为9微克/立方米,年均浓度首次进入“个位数”时代。美国彭博社公开报道,中国在7年间空气质量改善幅度与美国在30年间减少的空气污染相当,印证了中国大气污染治理取得的显著成效。(二)还老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我国水环境理化指标已经接近或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2021年,全国江河湖库总体水质良好,其中:Ⅰ—Ⅲ类优良水体比例为84.9%,较2013年上升了20.8个百分点;劣Ⅴ类比例为1.2%,较2013年下降了9.0个百分点。2021年全国地表水主要污染指标均呈现大幅下降,化学需氧量、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的平均浓度分别为13.5毫克/升、0.2毫克/升和2.6毫克/升,较2013年分别下降20.1%、76.5%和35.0%。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流域及西北诸河、西南诸河和浙闽片河流水质Ⅰ—Ⅲ类断面比例从2013年的71.7%上升到2021年的87.0%,重要湖库水质优良比例从60.7%上升到72.9%,富营养状态湖库从37.8%减少到27.3%。水环境质量均呈现明显好转。2021年,全国近岸海域总体水质良好,优良水质(一、二类)海域面积比例为81.3%,较2013年上升了10.0个百分点;沿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辽宁、河北、广东、广西和海南的水质为优,优良水质海域面积比例超过90%,海水环境质量稳中趋好、持续改善。(三)让自然生态美景永驻人间我国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逐步提升。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将约25%陆地国土面积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据美国航天局卫星数据,2000—2017年,全球新增绿化面积中约1/4来自中国。中央财政实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党的十八大以来转移支付资金近6200亿元,覆盖陆域国土面积50.4%,促进了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夯实了国家生态安全基础。2021年全国EQI值为59.8,生态质量综合评价为“二类”,表明我国生物多样性较丰富、自然生态系统覆盖比例较高、生态结构较完整、功能较完善,生态质量基本稳定。生态质量“一类”的县域面积高效感知、高速传输和大数据综合分析的智慧监测体系,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水平。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锻造生态环保铁军先锋队,全力以赴做好生态环境监测各项工作,保障监测数据“真、准、全、快、新”。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心怀“国之大者”、勇于担当作为,让监测更好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减污降碳,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建立全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保障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和依法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适用于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遥感解译、分析测试、综合评价等活动。包括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状况监测、污染源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涉环境税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辐射工作单位相关场所辐射监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污染场地评估调查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等。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对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范围界定及情形认定,按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断及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质量管理工作范围】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生态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第四条【工作目标】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构建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体系、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行政、执法和技术手段,保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为生态环境管理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保障。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六条 【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监测质量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受理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密。第七条【行业自律】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自律公约、服务标准等自律规范,组织开展能力评估、业务培训、技术比武、能力验证等活动。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态环境行业协会的指导帮助,不断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第二章 监测单位与人员基本要求第八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能够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及报告,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包括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相关部门所属从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机构,以及从事生态环境检验检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等活动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本办法所称的监测单位,是指上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第九条【监测单位的基本要求】监测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与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相匹配的监测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二)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样品)或具有计量溯源性的标准物质(样品)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不适用标准物质(样品)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采取其他有效方式确保生态环境监测结果的可靠性;(三)使用的生态环境监测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要求;定期开展设备检定、校准、比对等量值溯源与传递工作,保证其量值准确可靠;(四)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使用能满足监测工作需求和质量要求的方法和程序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五)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相适应,覆盖全场所、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按规定保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监测全过程原始记录、报告审核记录以及监测任务合同等档案资料,保证监测数据、结果及报告可追溯;(七)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八)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依法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范围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第十条 【质量管理部门的基本要求】监测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或岗位,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及必要的实验条件,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保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二)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确认)、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其他监测单位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监测人员能力确认与日常质量管理;(四)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确保相关标准、规范现行有效;(五)组织或参加生态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六)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七)负责编制质量管理总结及计划。第十一条 【监测人员的基本要求】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掌握与岗位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二)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能力确认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的培训和考核等;(三)监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监测单位从业;(四)遵行职业操守,规范日常行为,坚持做到依法遵规、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保守秘密、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第十二条 【持证上岗】监测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持证上岗。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对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其他监测单位监测人员可采取监测单位自行组织、自愿参加行业组织或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持证上岗考核。未参加或未通过考核的人员,应当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第十三条 【诚信公示】凡在本省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需将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关键岗位人员(法人、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服务类别、技术能力范围等诚信信息在海南省社会环境服务机构管理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诚信信息包括:(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基本情况;(二)监测仪器设备资产台账及仪器设备清单;(三)机构人员基础信息及监测能力;(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五)监测业务活动情况及监测报告清单。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名称、法人性质、营业执照、资质范围、关键岗位人员、机构地址、实验室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在变更后30日内在海南省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平台更新公示信息。第三章 质量管理要求第十四条 【监测标准规范】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应按照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监测人员、仪器设备、装备和实验室环境设施等应满足监测工作及质量管理的要求。第十五条 【质量体系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并有效运行与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交接、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处理、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过程。第十六条 【全过程质量控制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在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出具的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一)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具体条件,按统一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保证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完整性、可比性;(二)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统一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三)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制备、分析测试及留样等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应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确保样品质量;(四)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其他国家的标准或自定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并书面征得服务对象同意,监测结果应在本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存档保存;(五)监测数据在传输过程中均应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复现性,不得伪造、篡改监测数据;(六)对外出具报告或数据时,应根据服务对象要求,提供有关样品采集、运输、分析、质控等方面的原始记录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第十七条 【原始记录保存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记录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等监测全过程的技术活动,保证记录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规范性,能够再现监测全过程。所有对记录的更改(包括电子记录)实现全程留痕。监测活动中由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完整保存,电子介质存储的记录应采取适当措施备份保存,保证可追溯和可读取,以防记录丢失、失效或篡改。当输出数据打印在热敏纸或光敏纸等保存时间较短的介质上时,应同时保存记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质量控制要求】自行开展监测工作的排污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并依法公开相关监测数据和信息。第十九条【运维机构要求】从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样品采集与分析、仪器设备运行、数据交换与传输等方面实施质量管理,确保各类数据在仪器分析及信息传输、发布等过程中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一)从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与委托单位就运行维护、设备维修、定期巡检等工作签订有关合同的,机构及其负责人应保证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并承担法律责任;与委托单位不签订运维合同,但形成事实合同关系的,同样承担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法律责任;(二)监测站房及所属采样、分析、数据传输等方面的运维工作原则上只能由同一家运维机构负责。除运维人员、负责监管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人员外,未经允许,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站房、不得接触设备、不得通过网络等方式连接设备、不得干扰样品采集部位及样品传输管路的周边环境;(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站房及所属样品采集及传输设备、仪器分析及数据传递等系统按规范运行;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应当定期检定或校准,并做好相关记录;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传输的数据应是准确、不被外界干扰的数字量模式;按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等要求,定期开展校准校验等质量管理工作,需要定期开展手工比对监测的应由有资质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手工比对监测并提供比对监测报告;(四)从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须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在分析仪、现场工控机、中控平台、数采仪及各级环保监控平台等所有设备上传数据的一致性,不受量程设置、传送距离、传输介质等干扰;(五)从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干扰监测站房、采样点位及管路,擅自更换样品分析、数据传输等设备及其它影响计量的部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或其它单位对生态环境质量或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自行运营维护的,按本条规定开展工作。第二十条【监测质量责任】监测单位应当建立“谁出数据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责任追溯制度。监测单位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委托人送检的样品进行检测的,监测报告对样品所检测的符合性情况负责,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及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实施自行监测,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其他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并对外公开委托信息,核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相关资质能否满足本单位自行监测指标要求,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保证措施提出明确要求。排污单位对其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从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运营维护责任对监测数据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 【干预留痕机制】监测单位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监测数据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出具的监测报告全面、准确、客观、真实。监测单位及人员对相关利益方不当干预监测活动,应当采取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等方式如实、完整记录,并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有关上级部门举报;对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监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检查专家库,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本地没有实验室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加强监测现场核查为主,若有必要赴异地开展实验室核查,应与该机构实验室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协查机制。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与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和信息沟通,及时共享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结果等监督管理信息。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内容】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对在本行政区域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监测单位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监测点位、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样品)、场所环境与人员情况;(二)样品采集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等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情况;(三)运维规程、计划和记录;(四)监测方法和监测技术规范的使用情况;(五)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开展盲样考核、比对监测等能力验证。第二十四条【监管职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调查、询问监测单位、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三)查阅、复制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有关档案、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四)开展其他必要的调查、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阻挠和隐瞒。第二十五条【开展执法检查情形】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监测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涉嫌弄虚作假,需开展执法检查:(一)被实名举报且举报人身份得到核实的,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被“12369”、“12345”举报平台反馈且有相应线索的、被举报且明确指出监测报告中弄虚作假线索的;(二)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检查,发现监测报告或数据存在弄虚作假嫌疑而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馈或转交的;(三)威胁检查人员或无正当理由抗拒检查的;阻挠、拖延不配合检查的;拒绝提供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四)监测单位拥有的人员、设备、资质等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正在开展的监测活动的。第二十六条【弄虚作假行为界定】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外,监测单位存在以下行为并被查实的,视为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一)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自动监测点位、设备或其它计量部件的;(二)因人为干扰造成自动监测仪器分析仪、数采仪、各级环保监控平台等方面的自动监测数据明显不一致的;(三)故意断开流量计、分析仪、数采仪等设备的电源、网络,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为零、不变或缺失的。(四)监测仪器设备有电子原始记录和谱图,故意不保存、删改、销毁原始电子记录的。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第二十七条【执法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依法立案查处,并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调查程序】对发现涉嫌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按以下程序开展调查。(一)现场检查和立案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采用随机抽查和飞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发现涉嫌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依法立案查处;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类审批、评审、备案、督察、检查等工作中,发现有监测单位涉嫌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依法立案查处;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开展日常现场检查,发现涉嫌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依法立案查处;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日常监测、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监测单位涉嫌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将问题线索和证据及时移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查处;5.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涉嫌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投诉或举报,或接到其他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应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相关程序决定是否移交。受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严格保守秘密。(二)调查取证1.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调查取证可按照《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组织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或其他专家,为调查取证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2.调查过程中需要采样取证的,应由具备相关采样资质的人员,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实施现场采样,并采取拍照、录像或其他方式记录采样过程。调查和采样过程中须有当事人在场,并要求其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或采样记录单上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当事人不在场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并请其他见证人签名;3.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证据,除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照片、音像、监控视频等电子证据外,按照不同环节或不同情形,可补充收集下列证据:(1)现场监测或采样环节弄虚作假:现场监测或采样原始记录(含仪器存储文件或打印记录)、质控措施记录、排污单位现场工况记录、样品保存和交接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现场封存样品等书证物证,以及有关照片、音像、监控视频等资料;(2)实验室分析环节弄虚作假:分析原始记录(含仪器谱图和自动存储记录)、质控措施记录、量值溯源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留存样品等书证物证,以及有关监控视频等资料;(3)报告编制环节弄虚作假:监测报告(正本和副本)及所有监测原始记录、审核记录,以及其他存档资料等书证;(4)机动车排放检测环节弄虚作假:检测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已上传的电子检测报告和本地打印报告、车辆基础数据等资料;(5)自动监测及运维环节弄虚作假:生产记录、排污记录、环保治理设施和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记录,自行监测报告、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自动监测仪器中存储的数据,以及从仪器设备或数据传输设备上复制备份的数据和依法提取的环境样品等资料。第二十九条【违规惩戒】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监测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函告整改、约见谈话等形式,予以警示。(一)采样、分析等专业技术人员未经上岗培训,未持有相关监测项目合格证书或未经机构内部考核合格;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没有按相关规定办理;违规挂靠监测人员的;(二)监测或运维过程不规范,出具的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运维记录)未能严格执行或错误使用生态环境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信息不完整,直接或间接影响最终监测数据(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的;(三)监测或运维能力不满足,技术人员工作经历、监测能力不匹配,仪器设备存在不足或缺陷,环境设施条件不符合要求,不能满足或有效维持所开展的监测和运维活动的;(四)质量控制活动不匹配,质量管理体系未建立或不能覆盖监测和运维的全部场所,未能有效执行体系文件要求,质量控制措施不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监测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涉事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严格按照相应程序予以处罚。第三十条【案件移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查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中,发现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通报或移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应当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对于省外注册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因弄虚作假被依法查处的,还应当向机构注册地所属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察笔录、涉案物品清单,以及监测、鉴定、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监测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被处罚的,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第三十二条【结果公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息公开的规定,在政府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公开对监测单位的监督检查结果,并将查处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相关责任主体行政处罚结果报送海南省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对外公示。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原《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起草背景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是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2018年5月11日,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海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秩序,加大对不当干预行为和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三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健全生态环境评价和监测制度,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防止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资源节约高效利用。”明确指出,要健全生态环境评价和监测制度。为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规范生态环境监测行为、有效防范和依法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要求,我厅对原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形成了《海南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9号);
  • 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怎么监管?
    江苏省环保厅日前公布了第一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名单,这批环境监测机构通过了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这预示着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将正式开始进入环境监测领域。   近些年,随着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保护工作也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环境监测工作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也在逐年上升。仅仅依靠省、市以及区县一级监测站的人力和物力,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求。逐步开放环境监测市场,引入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已成为环境监测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向。   然而,尽管第三方监测机构通过了认定,得到了官方的资质认可,但在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监管上,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在机构的资质认定上。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要获得真实而有效的数据,必须从多方面进行质量保证。包括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仪器是否经过计量认证,采集、运送、保存及分析样品是否按照标准进行等。而目前,很多地方尚未出台对第三方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标准。   江苏省已率先出台了《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通过此项管理办法对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从资金、办公场所、技术力量以及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对其资质进行审核。除了对上报书面资料进行审核外,江苏还对监测机构进行实地勘察,保证资料的真实和有效性。   借鉴江苏的做法,在今后的工作中,各地可以从两方面提升资质认定工作:一是开发软件申报系统,让企业通过软件上传需要认定的材料,便于企业的申报和行政审核 二是组织资质认定专家小组。每家企业的资质认定,都由行业主管部门从专家组随机抽出专家,进行现场勘查,核实资料,保证公平和公正性。   其次,在日常运营的监管上。目前,管理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对资质认定后的企业进行跟踪管理。这就会造成一系列问题,如企业采样按标准应采两天却采一天,没法保证数据的真实有效性 与被测企业进行交易,更改数据等。   要破解这一难题,势必需要各级环保行政部门和环境监测站进行有效配合,对其进行有效监管。行政部门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和行业规定,从行政的角度,对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监管。加大对其违反规定、出具不真实数据的处罚措施。对相关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行业内的处罚,严重者禁止从事此行业工作。各级环境监测站要在技术上给予支持,不定期协助行政部门对第三方监测机构的日常采样、分析等操作进行抽查,抽查记录作为监管依据。   第三,在从业人员素质的管理上。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监测机构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通过考核,才可拿到上岗证。以此保证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知识符合要求。由于环境监测标准不断更新,设置上岗证的期限设置非常必要。每到期限需进行重新考核,考核通过方能取得职业资格。行业主管部门在每年初排出考试计划,安排考试。理论考试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监考,可以以纸面或者机考的形式进行 操作考核由主管部门组织考核专家组进行考核。从严对从业人员进行考核,保证从业人员能够达到从业要求。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将于近日举办2018年第1期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培训班
    p   环境监测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和支撑工作,在生态文明建设当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近年来国家先后发布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重要政策文件,对土壤环境监测提出了若干新的需求和要求,并专门针对环境监测工作发布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包括《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等,明确了新时期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的方向和具体要求。 /p p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生态环境部有关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土壤环境监测工作,了解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管理需求,提升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和管理水平,把脉国内外土壤监测前沿动态,快速掌握土壤监测技术方法。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培训工作安排,定于2018年7月15日-18日举办2018年第1期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培训班,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主办,西尔环境教育承办。 /p p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p p   一、培训时间 /p p   2018年7月15日-7月18日(7月15日报到)。 /p p   二、培训地点 /p p   全国环境保护职工疗养院(辽宁省葫芦岛兴城滨海路30号)。 /p p   三、培训内容 /p p   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现状、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国内外土壤环境监测方法与技术、重金属元素原子荧光、原子吸收和ICP法测试原理及测试技术。 /p p   四、培训对象 /p p   各类监测机构及企业土壤环境监测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 /p p   五、报名方式 /p p   请参训人员登录“全国环境监测培训学员报名系统”(直接在地址栏输入cnemcpeixun.cnjournals.net,或访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主页www.cnemc.cn于右侧“监测培训”信息栏中找到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报满即止。报名时请在“需要解决的问题”空白栏中填写准确的邮寄通信地址。 /p p   六、培训考核 /p p   培训结束后,参训人员参加总站统一组织的考试,试卷由总站组织批阅,对考试合格(考试成绩60分)人员在总站官方网站上公示,由总站颁发合格证书。 /p p   七、证书制作和颁发 /p p   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一制作、盖章后寄发各学员。 /p p   八、其他事项 /p p   (一)本期培训班学员自愿参加,遵守培训考试规定。 /p p   (二)各学员报到时请携带2张一寸照片(背面写上姓名/单位)。 /p p   (三)培训费每人为2400元(含教材费和考试费)。 /p p   (四)培训期间各学员食宿费用自理(每人每天不超过350元)。 /p p   (五)7月15日8:00-21:00在葫芦岛北火车站出站口有工作人员举牌接站。 /p p   九、联系方式 /p p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p p   王鑫妍 电话:(010)84943274 /p p   吴以睿 电话:(010)84943012 /p p   全国环境保护职工疗养院 /p p   电话:0429-5410201 /p p   郝硕:13841646395 /p
  • 陕西汉中多措施提升水环境监测能力
    今年以来陕西汉中局采用水质采样外包,加强人员培训,新仪器对比试验分析等多措施,努力提升水环境监测能力,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考核工作做好技术支撑。 为进一步提升水质监测质量和工作效率,汉中局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和监管,积极开展新仪器对比试验分析等,多措施,努力提升水环境监测能力。一是及时组织开展离子色谱、流动注射仪等新仪器精密度偏性试验及结果对比分析,力争充分发挥新仪器设备效能。二是举办培训班对采样人员严格进行水质采样、流量测验等业务培训,并进行理论考核和现场操作考核,确保持证上岗。三是将水质采样工作按路线划分片区实行外包,与承包人员签订协议,进一步提升水质监测工作效率。四是严格科学监管,加强质量控制。为采样人员配备了水质采样器、手持式电波流速仪、直读式数字流速仪、GPS定位器等先进设备,确保水质样品质量及实测流量真实可靠,采样断面位置准确。 通过多项措施实施,扩展了水环境监测队伍,提升了专业人员素质,增强了水环境监测效能,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考核服务夯实了基础。 来源:汉中水文局
  • “十二五”国家环境监测网将加强监测质量
    关于加强“十二五”国家环境监测网监测质量控制与保证重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十多年来,随着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发展,环境监测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初步建成了覆盖各环境要素、技术手段多样的国家环境监测网(以下简称“国家网”),为政府宏观决策和环境监管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   随着国家网覆盖范围的逐步拓广,监测技术手段的不断丰富和全社会环境意识的持续提高,面向国家网的质量管理工作与环境监测的现实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凸显,集中表现为监测数据可比性、公信力不高,主要问题包括:一是面向环境监测全过程、覆盖各技术手段的质量体系尚未建成,涉及环境监测全过程的管理目标尚未实现,控制指标与评价技术体系亟需完善。二是质量管理基础能力建设严重滞后于监测能力的发展,质控工作缺少设备、物质与技术支持,限制了质量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三是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研究和技术储备不足,面向国家网的质量管理工作还存在监测各领域和各环节研究力度不均衡、质控指标体系不健全、标准样品和质量管理样品体系不完备、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的质量控制环节技术研究相对滞后等问题,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缺乏相应的技术理论基础。   根据《国家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环发[2011]112号),在认真总结国家网质量控制与保证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加强国家环境监测网“十二五”质量控制与保证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促进环境监测日常工作规范化   1.以环境监测系统实验室计量认证、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和国家网质量监督检查为抓手,有效促进全国各级监测站全程序质量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形成满足各级监测部门工作要求的全程序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转。通过优化考核形式和程序,强化环境监测关键环节和领域的规范与考核。   2.进一步加强对地表水、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质量管理,促进各有关监测站制定和完善符合实际工作质量需求的全程序标准作业程序,加强原始记录的管理,为运行考核提供依据。进一步规范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日常质量管理工作,加强对托管站和第三方运营机构的资质管理。   3.鼓励各监测单位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质量控制与评价体系,通过具体质量目标的提升,逐步建立可自我完善的环境监测质量体系。   二、搭建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监控平台,构架自动监测数据“三级审核”机制   实现基于VPN网络的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子站和监测站与监测总站的直联。以物联网技术为依托,实现总站、省级监测站对辖区内远程监测设备数据的采集、传输和远程质量控制。逐步实现国家网数据“三级”审核机制,建设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评价、预警与决策辅助系统。   三、开展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检查,促进各级监测站质量体系有效运行   1.持续利用飞行检查的方式,对承担国家环境监测任务的单位,实施有效的监测质量管理检查。通过强化外部质量控制和监督手段,确保环境监测各项质量管理规定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贯彻落实。   2.对承担国家环境监测任务的单位开展监测能力考核,“十二五”期间考核污染物类别覆盖地表水地表水、空气监测项目,逐步形成国家网监测单位能力考核及评估机制。   四、进一步加强国界、省界断面水质联合监测,并强化联合监测数据质量的监督和考核   进一步加强国界、省界断面水质联合监测,加强对联合监测数据质量的监督和考核。以跨省界断面联合监测为契机,逐步统一承担联合监测任务的各监测站的分析方法和仪器设备。通过跨国界断面的联合监测,加强国内外的监测分析技术交流。通过建立联合监测工作长效机制,推动区域监测数据可比和监测技术的共同发展。   五、继续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完善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核查体系   1.持续开展环保重点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项目全分析的质量监督。继续开展国控城市噪声、近岸海域监测质量监督抽测,有效利用比对监测、现场抽测等方式,加强数据有效性审核,逐步实现城市噪声自动在线监测。   2.继续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监督抽测,全面开展“十二五”总量减排主要污染物质控样考核和比对抽测,在部分地区试点开展重点行业特征污染物的比对抽测。认真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加强数据有效性审核。注重排污口、采样平台的规范化情况检查,提高污染源监测的基本保证条件。   3.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监测采样现场操作等关键环节,开展污染源基本信息完整性、符合性和适用标准的审核与核查,升级、完善污染源监测数据库管理系统,严格规范数据审核。   六、开展环境监测技术方法、规范落实检查,严格质量管理规范标准贯彻   在全国环境监测系统内开展环境监测技术标准和规范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系列活动(即“大贯标”)。进一步促进环境监测标准方法和技术规范的落实。通过对各级监测站规范、标准落实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专项培训和监测知识竞赛等活动,大力推动环境监测各项标准和规范,特别是新颁布的标准和规范的贯彻和落实,同时加强不同区域间的互动交流,促进环境监测系统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水平全面、共同发展。   七、积极争取专项资金投入,稳步提高监测质量控制基础能力   1.进一步加大国家网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专项资金投入,保障国家网质量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2.进一步加强各级监测站质量管理基础能力建设,根据各级监测站实际承担的工作任务,有针对性地配套相应仪器设备,加强满足各级监测站质量管理需求的能力建设。   3.促进环境监测实验室自动化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加快建设持证上岗考核、计量认证的自动化管理系统平台,实现持证上岗考核和计量认证的在线申报、审核,系统自动生成考核试题、随机派出专家、在线提交考核报告等。有效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八、创新培训工作模式,保障培训质量   1.以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为依托,开展全国环境监测人员技术培训,逐步完善全国统一的培训教材,严格培训考核制度,进一步提高培训效果。   2.开展全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业务交流研讨,进一步提高质量管理专业水平,强化质量管理责任感和使命感。   九、加强质量管理专家队伍建设,实现动态管理   1.加强质量管理技术专家队伍建设,充实专家队伍,完善专家队伍技术结构,特别是自动监测领域的技术专家。加快年轻质量管理人才培养,优化专家队伍年龄结构。   2.广泛吸纳环保系统相关单位和全国各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构建满足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需求的、引领新时期环境监测领域发展的质量管理技术专家队伍。   十、加紧建设部环保质控重点实验室,提高质量管理技术水平   加紧开展国家环境保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明确实验室建设目标。进一步加强各级监测站质量管理基础能力建设,逐步提高全国环境监测系统质量管理装备水平,带动全国质量控制技术研究的广泛开展和充分交流,全面促进国家网质量控制技术不断进步。   十一、进一步开展质量管理科研工作,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体系   1.深入研究环境监测全程序质量控制关键技术,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和污染源在线监测质量控制关键技术,积极建立质量控制指标、规范和评价体系,为质控考核、比对监测等质控考核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使国内的质量控制技术逐步与国际领先水平接轨。   2.加快开展针对国家网各监测技术手段的质控样品研制。通过与有关单位合作等方式,进一步加大质控样品研发力度,充实质控样品种类,丰富标准样品浓度系列,使质控样品体系逐步满足实验室分析和自动监测各技术手段的日常质控、质控考核、量值溯源等新时期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工作需求。   十二、加紧开展空气自动监测技术研究,构建空气监测量值传递技术体系   研究并建立空气环境自动监测站的量值溯源、传递与校准体系,重点开展臭氧分析仪等自动监测仪器的量值溯源、传递、校准方法和技术体系研究,深入开展大气采样设备的流速校准方法研究,为建立健全我国空气环境监测系统质量管理技术体系,丰富完善质量控制技术手段提供技术依据。   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组织实施重点工作。
  • 北京市东城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129.56万元采购VOC检测仪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详细信息 [东城]1101012024S01001000-2024年市级-综合奖补-招生考试经费公开招标公告 北京市-东城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4-03-07 项目概况 1101012024S01001000-2024年市级-综合奖补-招生考试经费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04-01 1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11010124210200009898-XM001 项目名称:1101012024S01001000-2024年市级-综合奖补-招生考试经费 预算金额:129.558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129.558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标的名称:1101012024S01001000-2024年市级-综合奖补-招生考试经费;数量:1批;简要技术需求: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和社会事业局年度考试计划,提供对现有考点校巡查系统、身份认证系统的考前检查保障、演练联调、考试期间保障服务,完成全年各类考试的技术支持服务、人员值守服务及升级服务。 合同履行期限:1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 中小企业政策 ◆本项目专门面向 中小 企业 采购。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查询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本项目是否接受分支机构参与投标:□是 ◆否;(仅当项目涉及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接受分支机构参与) 3.2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否 □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 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03-08 至 2024-03-14 ,每天上午09:30至12:00,下午12: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 方式: 潜在投标人须在公告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办理CA数字认证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免费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只有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才能够参与本项目。 售价:¥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04-01 10:00(北京时间) 地点:采用远程电子开标方式,投标人自行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不接受纸质文件,无须投标人到达现场。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的招标公告仅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北京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beijing.gov.cn)、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上发布。 2.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贫困地区、监狱企业、中小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严格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工作。 3.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方式,请供应商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办理CA认证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绑定,并认真核实数字认证证书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流程要求。 CA认证证书服务热线 010-58511086 电子营业执照服务热线400-699-7000 技术支持服务热线 010-86483801 4.1办理CA认证证书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n/bjczj-portal-site/index.html)查阅 “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CA办理操作流程指引”,按照程序要求办理。 4.2注册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 4.3驱动、客户端下载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下载相关客户端。 4.4 获取电子招标文件 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电子招标文件。 供应商如计划参与多个采购包的投标,应在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后,在【我的项目】栏目依次选择对应采购包,进入项目工作台招标/采购文件环节分别按采购包下载招标文件电子版。未在规定期限内按上述操作获取文件的采购包,供应商无法提交相应包的电子投标文件。 4.5编制电子投标文件 供应商应使用电子投标客户端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并进行线上投标,供应商电子投标文件需要加密并加盖电子签章,如无法按照要求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加盖电子签章和加密,请及时通过技术支持服务热线联系技术人员。 4.6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供应商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提交电子投标文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过程中请保持与互联网的连接畅通。 4.7电子开标 供应商在开标地点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电子开标。 5.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响应要求政策,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递交保证金时需提交投标担保函(保险)替代现金方式,以此之外方式递交保证金的,需由供应商出具说明函。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东城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37号 联系方式:张义祥,6422500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国恒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大经厂胡同55号11幢104-10室 联系方式:任倩云,1551031700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任倩云 电 话: 15510317005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VOC检测仪 开标时间:2024-04-01 10:00 预算金额:129.56万元 采购单位:北京市东城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国恒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东城]1101012024S01001000-2024年市级-综合奖补-招生考试经费公开招标公告 北京市-东城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4-03-07 项目概况 1101012024S01001000-2024年市级-综合奖补-招生考试经费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04-01 1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11010124210200009898-XM001 项目名称:1101012024S01001000-2024年市级-综合奖补-招生考试经费 预算金额:129.558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129.558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标的名称:1101012024S01001000-2024年市级-综合奖补-招生考试经费;数量:1批;简要技术需求: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和社会事业局年度考试计划,提供对现有考点校巡查系统、身份认证系统的考前检查保障、演练联调、考试期间保障服务,完成全年各类考试的技术支持服务、人员值守服务及升级服务。 合同履行期限:1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 中小企业政策 ◆本项目专门面向 中小 企业 采购。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查询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本项目是否接受分支机构参与投标:□是 ◆否;(仅当项目涉及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接受分支机构参与) 3.2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否 □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 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03-08 至 2024-03-14 ,每天上午09:30至12:00,下午12: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 方式: 潜在投标人须在公告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办理CA数字认证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免费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只有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才能够参与本项目。 售价:¥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04-01 10:00(北京时间) 地点:采用远程电子开标方式,投标人自行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不接受纸质文件,无须投标人到达现场。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的招标公告仅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北京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beijing.gov.cn)、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上发布。 2.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贫困地区、监狱企业、中小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严格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工作。 3.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方式,请供应商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办理CA认证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绑定,并认真核实数字认证证书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流程要求。 CA认证证书服务热线 010-58511086 电子营业执照服务热线400-699-7000 技术支持服务热线 010-86483801 4.1办理CA认证证书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n/bjczj-portal-site/index.html)查阅 “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CA办理操作流程指引”,按照程序要求办理。 4.2注册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 4.3驱动、客户端下载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 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下载相关客户端。 4.4 获取电子招标文件 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电子招标文件。 供应商如计划参与多个采购包的投标,应在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后,在【我的项目】栏目依次选择对应采购包,进入项目工作台招标/采购文件环节分别按采购包下载招标文件电子版。未在规定期限内按上述操作获取文件的采购包,供应商无法提交相应包的电子投标文件。 4.5编制电子投标文件 供应商应使用电子投标客户端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并进行线上投标,供应商电子投标文件需要加密并加盖电子签章,如无法按照要求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加盖电子签章和加密,请及时通过技术支持服务热线联系技术人员。 4.6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供应商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提交电子投标文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过程中请保持与互联网的连接畅通。 4.7电子开标 供应商在开标地点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电子开标。 5.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响应要求政策,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递交保证金时需提交投标担保函(保险)替代现金方式,以此之外方式递交保证金的,需由供应商出具说明函。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东城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37号 联系方式:张义祥,6422500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国恒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大经厂胡同55号11幢104-10室 联系方式:任倩云,1551031700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任倩云 电 话: 15510317005
  • 2022年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安排
    关于2022年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中检协[2022]考字第02号各有关单位及人员:我协会高度重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工作,在总局特种设备局的关注与指导下,针对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与要求,为保障应试人员的健康安全,做好2022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经研究,考试工作安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考试安排鉴于目前疫情发展的不确定性,对拟参加考试的人员先开通考试预约,待疫情防控形势允许,且各考点考试条件具备时,将按附件1所列考试项目顺序提前30天发布具体考试通知。二、关于考试预约截止时间附件1所列各考试项目的考试预约截止日期统一为2022年7月15日,请相关应试人员(含补考)务必在考试预约截止日期之前提交考试预约申请,避免错过考试安排。对于2021年已完成考试预约、但因受疫情影响未能举办相关考试项目所涉及的人员(含补考),无需重新履行考试预约手续,将与2022年新申请人员统一安排考试。目前新修定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即将颁布,因涉及发证机关调整和新旧考规过渡,暂不开通检验员资格取证考试预约报名(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员、客运索道检验员和型式试验检验员除外)。三、关于无损检测人员考试换证工作安排2021年未参加考试换证或者考试换证不合格的,以及因证书过期不超过1年但按规定需进行考试换证的人员,需按要求履行考试预约报名手续,与新取证人员通过考试换证方式进行换证。四、其它事项考试预约、资料提交等事项,请参照《2022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试相关事项说明》(附件2),按规定程序与要求予以办理。我协会将密切关注疫情发展态势,在确保应试人员健康安全的情况下,努力开展考试工作,满足社会需要。五、联系方式无损检测Ⅲ级:010-59068812、010-59068815无损检测Ⅱ级(非常规):010-59068875承压类检验师:010-59068834机电类检验师:010-59068826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和型式试验检验员:010-59068816感谢对我协会考试工作的理解与支持。附件1:《2022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项目时序安排》备注:1、各项目相关考试通知的发布日期通常为距考试日期30天前。未预约者将不能参加相关考试。对于2021年已完成考试预约、但因受疫情影响未安排考试的人员(含补考),无需重新履行考试预约手续,将与2022年新申请人员统一安排考试。2、对于多期举办的考试项目,将根据考试预约人数,按考试预约先后顺序逐期进行安排,应试人员不能自主选择考试期次。3、各项目安排,将视全国疫情防控要求进行调整。表中的“计划考试时间”仅供参考,具体考试日期、地点以本项目考试通知发布的考试日期、地点为准。4、对于特种设备各类“检验员”资格取证考试项目,鉴于新版《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即将颁布,其人员许可工作涉及发证机关调整和新旧考规过渡,暂不开通各类检验员资格取证考试预约报名(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员、客运索道检验员和型式试验检验员除外)。我协会将根据发证机关的实施意见和具体工作要求,及时发布相关文件通知。附件2:《关于2022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试相关事项说明》 一、资格许可流程与说明(一)资格许可流程(二)资格许可申请的提交与受理以下人员:1. 2022年拟申请由总局实施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取证的人员;2. 持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证书(RT、UT、MT、PT项目Ⅰ级和Ⅱ级人员除外)应于2022年考试换证的人员;3. 持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证书(RT、UT、MT、PT项目Ⅰ级和Ⅱ级人员除外)应于2022年免考换证的人员。以上人员相应许可项目的申请应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许可平台上进行(点击登录),相关人员应据实填写各项申请信息(包括学历与专业背景),提交许可申请。申请受理通过后再履行我协会考试预约程序(对于免考换证人员,申请受理后直接换发对应许可项目的资格证书)。(三)考试预约许可申请受理通过后,申请人应按照我协会(即总局委托的考试机构)公布的《2022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项目时序安排》,于报考项目预约截止日期前登录我协会官方网站(www.casei.org.cn)进行考试预约,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 在首页点击《检验检测人员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并登录。2. 登录后选择“我的考试管理-考试计划查看”进行报考项目的考试预约。3. 考试预约提交后,我协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状态显示“审核通过”,即完成考试预约手续;若申请状态显示“审核未通过”,则须按未通过原因重新进行资料提交。(四)考试结果查询 考试结束的2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登录系统查询考试结果。(五)纸质证书获取为确保证书获取的安全性和时效性,凡通过考试并经许可审批获取相应资格者,其纸质证书将采用快递形式、邮费到付的方式发出,其邮寄状态可在系统中查询。二、相关重点关注事项:(一)资料提交与审核 申请人在考试预约时所提交的资料,必须与许可申请填报的信息相一致。包括学历证书(特别是专业名称信息)、职称证书、低级别资格证书等,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二)学历验证 申请人须在考试预约前对许可申请填报的大专(含)以上学历进行验证(学历验证说明),验证通过后,申请人进行考试预约时,无需再行提交学历见证材料。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学历验证的申请人,应在考试预约时提交相关学历见证材料,且须携带相应见证材料原件至考试现场进行再次核验。(三)现场核验1. 在考试预约过程中未进行学历验证的申请人,须携带“学历证书”原件至考试现场进行核验。2. 对于预约各类检验师考试项目的申请人,所在单位未能提供证明文件的,须携带“职称证书”原件至考试现场进行核验。(四)预约时效申请人应在考试时序安排中各项目“考试预约截止日期”前提交预约申请,预约当年有效。超过“考试预约截止日期”,则不能预约本年度相应考试。对于年度统考的考试项目,申请人因自身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试活动,则本年度考试预约失效。对于年度逐期举办的考试项目,在我协会公布包含应试人员名单的考试活动期次相关文件后,名单内人员因自身原因,不能如期参加已安排期次考试的,则当年度不再安排本项目其他期次的考试。对于符合补考条件的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试预约并参加相应项目考试。已预约成功但未参加考试的人员,按行政许可受理时限的规定,将有可能失去补考机会;当年度参加考试未通过者,次年须参加补考活动,否则将失去补考机会。申请人应根据本人工作安排及具体情况慎重预约考试。已预约成功并由我协会安排相应考试的申请人,如因本人原因未参加考试,以致造成公共资源无效使用的,计入诚信记录。(五)考试地点 系统中申请人“所在省份”选择确定后不可更改,对于多地举办的全国统考项目,我协会将按照申请人所在省份就近安排考试地点。(六)准考证打印准考证的打印一般在每个项目正式考试日期前10天左右,无《准考证》不能参加该项目的考试。三、若需进一步了解情况者,可根据咨询内容和报考类别,按照如下方式与我协会秘书处进行联系:1. 无损检测Ⅲ级人员:联系电话:010-59068815;电子邮箱:youxia@casei.org.cn联系电话:010-59068812;电子邮箱:sunwei@casei.org.cn2. 无损检测Ⅱ级(非常规)人员:联系电话:010-59068875;电子邮箱:zhujing@casei.org.cn3. 各类检验师、检验员(仅限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和型式试验检验员):(1)承压类检验师联系电话:010-59068834;电子邮箱:fuyu@casei.org.cn(2)机电类检验师联系电话:010-59068826;电子邮箱:hanyq@casei.org.cn(3)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和型式试验检验员联系电话:010-59068816;电子邮箱:wangyb@casei.org.cn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2022年6月23日
  • 2016年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新增VOCs和海域监测
    在315之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正式发布《2016年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与往年相比,今年大气监测将重点关注臭氧和挥发性有机物,水质监测除了常规的地表水监测外,还增加了近岸海域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大气监测:国家网环境空气臭氧监测量值溯源和传递,依托国家环境监测网臭氧一级校准实验室,对空气自动站运维单位和省级站开展臭氧监测和校准设备的一级校准。开展水质氟化物(第1季度)、土壤中有机氯农药(第2季度)、环境空气中VOCs(第3季度)和土壤重金属(铅)(第4季度)监测能力考核,考核范围为地级以上市级站和省级站。  水质监测:近岸海域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对广西近岸海域20~30个站位开展比对监测,由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实施。开展比对项目包括水质每期必测项目(同时开展底质和浮游生物比对监测)。  全文如下:2016年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  2016年面向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调整改革新局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进一步理顺国家环境监测网(以下简称国家网)质量控制工作思路,以持续提高监测数据质量为目标,根据环保部《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实施方案》(环发[2015]176号)和2016年国家环境监测方案相关要求,开展国家网监测监测质量监督检查活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1、交叉检查  由总站组织省级站和自动站运维单位,开展环境空气自动站质量体系运行情况交叉检查。原则上每个城市抽查3-4个站点,检查方式包括核查联网数据、现场检查与考核、查阅资料档案及现场比对等。  联系人:米方卓 联系电话:010-84943217  2、飞行检查  重点针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长三角地区,以及近年来质量核查工作中提出的需要检查的自动站,开展城市空气自动监测质量飞行检查。  联系人:姚雅伟 联系电话:010-84943173  3、国家网环境空气臭氧监测量值溯源和传递  依托国家环境监测网臭氧一级校准实验室,对空气自动站运维单位和省级站开展臭氧监测和校准设备的一级校准。  联系人:滕 曼 联系电话:010-84943186  4、国家网环境空气颗粒物手工比对滤膜称量  依托国家环境监测网颗粒物称重实验室,统一采购、称量、发放国家网空气自动站颗粒物手工比对采样滤膜。  联系人:张 杨 联系电话:010-84943046  二、水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1、重点流域地表水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开展对国控断面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等项目的水质现场抽测,同时针对现场采样、样品保存、运输、交接等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内容开展现场检查。  跨省界断面以上下游联合监测的方式,由总站组织上下游两省进行监测。跨省界断面执行外部质量监督,由总站对监测过程进行质量监督与管理。  2、重点流域水质自动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针对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开展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等项目的比对监测工作,同时针对水站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情况、水站技术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日常质控措施实施情况和仪器稳定性及数据准确性开展现场检查。  联系人:刘允 联系电话:010-84943095  3、近岸海域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对广西近岸海域20~30个站位开展比对监测,由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实施。开展比对项目包括水质每期必测项目(同时开展底质和浮游生物比对监测)。  联系人:李俊龙 联系电话:010-84943128  三、土壤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于6-10月份开展土壤监测质量抽查,抽查数量为6-8个省份。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内容包括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土壤样品管理和资料归档等。  联系人:赵晓军 联系电话:010-84943021  四、生态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选择内蒙古、江苏、浙江、湖北、重庆、四川、云南、青海、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现场检查和典型生态区生态监测质量核查 组织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生态监测质量交叉检查。  联系人:董贵华 联系电话:010-84923580  五、城市噪声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省级环境监测站,对6-8个省份的地市级监测站开展噪声抽测工作,每省抽查1-2个城市。抽测工作主要分为现场比对监测、监测数据查阅和仪器管理检查三部分。  联系人:李宪同 联系电话:010-84923563  六、环保系统国家级资质认定与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  1、开展黑龙江等20个省级站的资质认定复查(变更)评审。  联系人:冯 丹 联系电话:010-84943273  2、开展湖北等20个省级站监测技术人员和国家网空气自动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  联系人:柴文轩 联系电话:010-84943268  七、国家网环境监测实验室监测能力考核  开展水质氟化物(第1季度)、土壤中有机氯农药(第2季度)、环境空气中VOCs(第3季度)和土壤重金属(铅)(第4季度)监测能力考核,考核范围为地级以上市级站和省级站。  联系人:滕 曼 联系电话:010-84943186  八、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模式创新  1、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  加强国家网监测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记录表格》的宣贯。进一步完善国家网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实验室能力考核、环境空气臭氧量值溯源和传递和颗粒物手工比对等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技术管理体系等。  2、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网络质控系统应用示范  开展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网络质控系统研究与应用示范,实时筛查可疑监测数据,记录异常情况,实现国家网空气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的在线检查和预警,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监督核查提供依据。  3、地表水自动监测远程质控技术应用示范  选择京津冀等典型地区,开展国控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远程质控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对自动站进行远程质控改造,采用远程质控系统对水质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远程质控,对监测数据质量进行实时监视和分析,为监测质量监督核查提供依据。  各项监督检查工作具体方案另行发文。
  • 青岛市举行第二届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活动
    开幕式现场 裁判员代表庄严宣誓 10月25日, 青岛市第十二届职业技能大赛环境监测赛区竞赛暨第二届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活动开幕式在市环保局举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市环境保护局有关领导出席开幕式并讲话。 参加本次竞赛113名选手将分别进行水环境监测和噪声监测2个工种的竞赛,内容包括理论考试和现场考核2个环节。赛区组委会提前通过网络发布了相关比赛细则等文件,竞赛采取外聘专家组封闭出题、集中阅卷的模式,严格细化现场考核评分标准、强化全程监察监督,确保比赛公开、公平、公正。 获各工种前十名的选手,将由市大赛组委会颁发荣誉证书,并对前六名选手予以奖励。优秀选手还有望获得&ldquo 青岛市水环境监测工种状元&rdquo 、&ldquo 青岛市噪声环境监测工种状元&rdquo 、&ldquo 青岛市技能工人先锋&rdquo 、&ldquo 青岛市青年岗位能手&rdquo 、&ldquo 青岛市巾帼建功标兵&rdquo 、&ldquo 青岛市三八红旗手&rdquo 和&ldquo 青岛市技术能手&rdquo 等荣誉称号。 开幕式上,宋春康局长致开幕词,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领导发表讲话,裁判员和参赛选手代表庄严宣誓。最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宣布大比武正式开幕。 第十二届职业技能大赛是新一届市委、市政府成立以来组织的第一次面向全市劳动者的大规模竞赛活动,它以&ldquo 提升职业技能水平,促进蓝色经济发展&rdquo 为主题,鼓励广大劳动者学习业务,提高技能,更好地为青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环境监测是大赛第一次设置独立赛区在全市范围内组织竞赛活动,这反映了近年来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的显著成绩和在社会各界产生的积极影响,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肯定和支持。继2010年首届青岛市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活动成功举办,第二届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活动与第十二届职业技能大赛环境监测赛区竞赛合并举行,为战斗在环境监测一线的同志提供了一个更能充分展示自我的平台和全面提高技能水平的机会,通过这次活动,将涌现出一批环境监测业务技术骨干,在选拔人才、留住人才、引进人才、使用人才、培养人才等方面,将为全市环境监测事业的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也必将使我市环境监测整体业务素质得到极大提高。 本次环境监测竞赛将于10月29日结束。 来源:青岛市环保局
  • 《北京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3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完善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北京市环保局近日制定印发了《北京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3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从今年开始在全市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专项行动。   行动将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执行情况、在用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等保证环境监测质量的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北京市将对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并开展环境监测技术比武活动,丰富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实战经验,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解决各种复杂环境监测问题的能力。   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北京市将及时制(修)订、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及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和技术规范,不断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行为。
  • 完善环境监测财政保障还差几步?
    国务院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要求,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保障。  环境监测是政府应具备的一项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充足的经费保障是环境监测工作正常有效开展的重要基础。但长期以来,一些监测站在人员、设备购置、业务运行等方面的经费保障仍然不足,制约了监测工作的发展。  环境监测资金保障不到位,将制约监测工作的有效开展,影响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环境监测工作经费为何难以保障?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是环境监测事权责任划分不明晰。各部门在开展环境相关监测时存在多级多部门不同程度的职能重叠交叉、边界不清现象。对于一些环境要素的专项监测或调查工作,各部门多头开展,技术规范难以统一。环境监测领域的具体事权归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支出责任不明晰,常导致支出的缺位、越位与错位。此外,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政府主办环境监测事业机构与社会化检测机构的业务领域没有得到划分和规范,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滞后。一些环境监测机构过多地承担了可由市场主体承担的委托检测行为,并将其作为单位创收谋生的手段,而本应完成的基本职责则可能受到影响。  二是缺乏合理有效的财政预算保障标准。环境监测领域广泛,各项业务费用需求各不相同。国家层面对业务经费的测算存在一个摸索的过程,一些新增的监测业务没有同步配套经费,或只配套了象征性的少量经费,没有形成相对稳定、科学的测算方法和执行标准。此外,地方财政现有的环境监测经费预算并没有考虑业务工作实际需要,而是依据当地财力和历史沿革实行“一刀切”的基数加增长方式。  三是专项转移支付不够完善。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转移支付中拨付的环境监测专项资金,为各级环境监测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因资金流转环节较多,往往每年的环境监测专项资金要下半年才能下达经费指标,极大地影响了工作效率。此外,专项转移支付配套政策因财力不足等原因难以配套。上级部门对地方政府的财力承受能力考虑不足,经常规定地方按一定比例配套,但某些县级财政是“保工资、保运转”的吃饭财政,对民生和环保事业投入心有余而力不足,配套要求难以实现。  四是资金使用评价监督监管机制不完善。环境监测资金是否及时拨付?经费有没有真正使用到监测用途?资金是否按照预算使用?预算是否科学?目前,尚未建立一套有效、完善的环境监测经费预算编制、过程监控、结果反馈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评价体系,没有充分利用绩效评价反馈信息以改进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硬约束”,促进各级政府全面提升环境监测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水平。  如何完善监测财政保障机制?针对环境监测财政保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明确划分环境监测事权责任。  环境监测整体上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应根据一定原则,结合现实情况,科学划分各个监测事项的责任,视具体情况由中央、地方政府共同承担相应的财政保障责任,建立环境监测事权清单,为完善各级财政保障经费机制提供依据。应进一步明确各级监测机构的法定职能权责。新环保法中初步划分了监测职责,要求“环保部门统一监测网络,监测规范”。要通过制定相关配套法规对各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的监测职责尽量细化,减少交叉和重叠 对国家、省、市、县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职能任务进行科学化、法定化的划分 对适合社会机构参与的监测领域进行明确划分,对监测各业务领域的管理和支出责任进行细分。要优化监测资源配置,做到责权利相统一,投入、能力与任务相配套,做到政事分明、事社分明。对适合推进政府购买环境监测公共服务的事项,应通过有力的购买合同和信用评价体系约束企业行为,并进行有效的质量监管,保证数据质量,确保财政资金投入效益。  第二,重点保障各类监测经费。  应将环境监测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保障,实行优先保障、优先发展。“十三五”期间,国家将实行环境监测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意味着中央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高度重视。实行垂直管理制度后,可由经费相对充足的省级财政重点保障监测运行,还可从机制上确保监测经费不被挤占、挪用和截留。应将各级监测机构的人员及一般公用经费,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与执法性监测、仪器更新与运行维护等监测机构运行经费,购买监测服务经费等纳入财政重点保障和全额预算管理。各级监测机构应作为独立预算单位,彻底改变部分监测站依靠自身创收维持正常工作运转的被动局面。实行垂直管理后,同一省份各地间保障差异和专项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也可迎刃而解。  第三,执行监测经费定额保障标准。  公众对公共服务需求的规模、结构会随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发生变化,在需求增加时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需求缩小时减少支出规模。财政对环境监测的财力保障重点应在公益性监测任务上,在审查各项工作开展必要性的基础上,针对具体监测任务的工作量与工作难易程度等进行经费的量化定额核算,提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经费测算方法与标准以供执行,由财政按照定额标准拨付经费,以建立长效机制。新增重大监测任务需足额同步配套工作经费,应建立一定数额的年度监测业务经费动态基金,对于临时增加的重要专项或应急任务简化预算审批程序直接从中保障,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监测工作效率。  第四,完善财政资金绩效考核体系。  要建立环境监测专项经费绩效评估评价体系。财政和环保部门应共同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实行项目支出经费绩效考核,监督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状况。重点关注资金使用效果、成果的共享和应用,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促使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水平的提升。避免财政资金的重复投入与浪费,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对环境监测财政资金的分配程序、使用过程、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跟踪反馈与改进,确保环境监测资金的持续有效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 中国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初步建立
    30年来,环境监测方法从无到有,从没有任何依据和规范,到现在总站参与编写并完成标准规范300多项,环境监测技术的方法体系正在持续完善。   经过30年的发展,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已经牵头初步建立了我国环境监测的技术体系框架。研究并确立了环境空气、地表水、噪声、固定污染源、生态、固体废物、土壤、生物等环境要素的监测路线体系;编制了地表水和污水、空气和废气、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源等环境要素的监测技术规范以及污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研究制定了地表水水质定性评价、湖泊富营养化评价、沙尘天气分级评价、噪声环境评价、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等技术规定;组织或参与制订了近300项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这些标准和方法均由环境保护部颁布实施。   总站牵头编写了《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和《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编写了《中国环境监测技术路线研究》、《中国环境监测方略》、《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工作手册》和《环境空气监测质量保证工作手册》等书籍。这些书籍的出版,标志着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已经基本完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基本健全,为指导环境监测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总站正在编制包括降水、土壤、固体废物、生物、放射性、噪声、恶臭、热辐射、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分析方法,尤其是有机污染物、生物监测和连续自动监测的标准方法。   在我国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的进程中,总站始终重视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认真开展计量认证、持证上岗、质量控制考核等工作,在普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基本知识、建立技术规范和监测方法、开展监测技术研究、研发环境标准样品与质控样品、开展质量控制工作检查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逐步形成了以技术培训、质控考核和检查为主线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模式,发挥着统领全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重要作用。   据介绍,“十一五”末期,总站启动了以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为研究方向的环境保护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到“十二五”中期,基本建成国家级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技术平台,形成量值溯源/量值传递和环境监测仪器校准功能,以及质量控制考核和监督的技术实力。   30年来,总站紧紧围绕我国重大环境问题,积极参与完成重大科研与公益性项目。以《环境背景值研究》、《我国酸雨污染来源、影响及控制对策研究》、《全国工业污染源调查评价与研究》、《中国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地图集》等为代表的环境监测科研成果,多次获得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   目前,总站承担了11项环保公益性行业专项、正在承担4项863课题、水专项1个项目和7个课题、3项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课题、3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研究以及一些国家水环境监测技术体系研究与示范项目。2009年6月,为支持技术转型,总站设立了技术转型科研项目,确定课题54个,安排经费577万元,这些课题将带动总站转型发展走向深入。   30年来,总站的技术培训工作从无到有,从简单的专业培训班到国际性的研讨会,从单一的站内培训到全国性的技术交流,培训力度不断加大,培训思路不断拓宽,受训人员不断增多。按照“全国监测队伍一条龙”的技术培训目标,总站根据各级环境监测站的需求,分层次、分区域、分专题地制订培训计划,并加大了对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2006~2009年,总站组织各类培训班共109期,考核和培训全国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累计11052人(次),为环境监测事业在全国的均衡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 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要点发布 增加重金属和固体废物监测
    近日,国家环境监测总站发布了 《2015年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此文件主要是为了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而对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的数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安排。与去年的工作安排相比,今年值得关注的两点有:   1、重金属监测:国家网环境监测实验室监测能力考核中的主要任务为:开展水中氨氮、苯并[a]芘、重金属(铅)及土壤重金属(镉、砷)监测能力考核,考核范围为省级站和地级以上城市站。可以看出,国家对重金属的监测将加强。   2、危险废物监测: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性监测的主要任务为:主要根据所选企业的&ldquo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rdquo 附件中的环境监测方案进行抽测,重点选择排放的特征污染物和有过超标的项目开展监督性监测。此为新增加的内容,危险废物监测可能会更加重视。   全文如下:   2015年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   2015年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将根据环保部《2015年国家环境监测方案》开展针对国家环境监测网(以下简称国家网)成员单位的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抽查活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环保系统国家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与省级监测机构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   1、开展上海等32个单位的复查(扩项)评审,其中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将申请首次评审 开展北京等19个单位的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   2、试点开展对部分市级监测站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检查。   3、继续开展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国家气网空气自动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试点。   联系人:冯丹 联系电话:010-84943273   二、国家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监督核查   1、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和国家城市环境空气直管站质量管理工作   开展对国家气网第三阶段联网城市的空气自动监测网络运行情况检查,重点针对环境空气监测数据传输、汇总、发布、审核、复核、入库等环节,在联网发布管理、监测数据在线审核及网络建设等方面开展质量管理监督检查,逐步实现远程质控。   开展对国家城市环境空气直管站的运行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联系人:程麟钧 联系电话:010-84943188   2、飞行检查   对国家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开展监测质量飞行检查。范围包括京津冀重点区域的自动站以及近年来质量核查工作中提出的需要检查的自动站,主要内容包括:   (1)颗粒物(PM10、PM2.5)现场比对   (2)颗粒物采样流量检查   (3)其他气态污染物(SO2、NO2、CO)准确性考核   (4)自动监测数据传输准确性检查   (5)空气自动站运行维护管理情况检查   注:待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臭氧自动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体系构建完成后,同时开展臭氧自动监测质量核查。   联系人:姚雅伟 联系电话:010-84943173   三、国家网环境监测实验室监测能力考核   开展水中氨氮、苯并[a]芘、重金属(铅)及土壤重金属(镉、砷)监测能力考核,考核范围为省级站和地级以上城市站。   联系人:吴晓凤 联系电话:010-84943038   四、各环境要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核查   1、重点流域国控断面水质抽测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站比对监测   (1)开展对国控断面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等项目的水质现场抽测,同时针对现场采样、样品保存、运输、交接以及   QA/QC等内容开展现场检查。   (2)针对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开展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项目的比对监测工作,同时针对水站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情况、水站技术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日常质控措施实施情况和仪器稳定性及数据准确性开展现场检查。   联系人:刘允 联系电话:010-84943095   2、国界河流(湖泊)断面和饮用水水源地监督性监测   (1)根据已开展联合监测的国界断面水质联合监测结果,选取不多于3个断面,从规定的水质监测项目中重点选择超标次数较多、比对监测结果差异较大等具有代表性的项目,开展现场比对监测。   (2)根据各地方站能力及水源地的水质状况,选取不多于3个重点城市的饮用水水源地,针对实际监测中存在问题较多、超标次数较多的项目开展比对监测。   联系人:薛荔栋 联系电话:010-84943111   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性监测   主要根据所选企业的&ldquo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rdquo 附件中的环境监测方案进行抽测,重点选择排放的特征污染物和有过超标的项目开展监督性监测。   联系人:薛荔栋 联系电话:010-84943111   4、土壤采样和样品实验室测试质控抽查   2015年6-10月份开展土壤监测质量抽查。由总站组织,省级环境监测站参加,地市级监测站做好开展现场抽查和实验室抽检的各项   准备,抽查数量为3-6个省份,每省抽查2个地级市监测站。   联系人:赵晓军 联系电话:010-84923634   5、生态监测质量检查   选择吉林、湖南、安徽、云南、浙江、江苏、海南、宁夏典型生态区进行野外核查进行核查,记录典型生境类型、外来物种入侵、生态灾害点等 组织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生态监测质量交叉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数据上报及时性、完整性、影像数据质量检查和矢量图层检查等 选择全国5-6个省份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遥感解译几何纠正、室内解译、数据提取等基本流程和操作、历史生态数据存储和生态监测硬件能力满足工作情况、地面监测数据填写、数据存储、报告内容及工作进度等。   联系人:董贵华 联系电话:010-84923580   6、城市噪声监督性监测   根据各省市历年上报数据质量及总站近几年现场抽测情况,选定北京、天津、鹰潭、吴忠、开封、佳木斯和宁波开展现场抽测比对。   监督性抽测主要分为现场比对监测、监测数据查阅和仪器管理检查三部分。   联系人:魏峻山 联系电话:010-84929743   五、国控重点污染源专项监测质量抽查   1、监测总站每年度制订质量保证工作方案(另文发),根据上年度全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情况和各地区数据上报情况,确定抽查地区   和抽查内容,开展跨省区的质量核查和质控抽测,对承担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省、市级环境监测站的监测能力、污染源监测全过程的质控措施及现场监测情况进行检查。   2、各省级环境监测站制定对辖区内各市级站的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工作方案,通过检查各市级站污染源监测全过程的监测档案资料、同步比对监测、飞行监测,对辖区各市级站的污染源监测开展全方位的质量监督。   3、各市级站应严格按照方法标准、技术规范、排放标准等的要求开展监测,监测全过程严格实施相关技术标准中要求的质量控制/质量保证措施,保证监测结果真实可靠。   联系人:李莉娜 联系电话:010-8492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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