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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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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相关的资讯

  •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增设两司
    中央编办日前发文,将卫生部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等三项职责,划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增设政策法规司、宣传与科技司,分别承担食品安全政策法规拟订、宣传教育和科技推动等工作。   由“虚职”向“实权”转变   去年底,中央编办印发《关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构设置的通知》,根据《通知》,该办公室设4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2名。目前,国务院食安办主任张勇另一身份为国务院副秘书长。   对此次国务院食安办机构职能的变化,昨日有食品安全专家认为,将食品安全协调、重大事故调查职能划归到国务院食安办,预示着其由“虚职”向“实权”转变。   与其他单位功能交叉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之后,卫生部依法被赋予“综合协调”职能,但从卫生部官员到有关食品专家均向记者表示过,卫生部在“综合协调”上确有难处。   其实,在去年中编办发布国务院食安办机构职能时,也有“承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等内容,两单位在“综合协调”上又有交叉。
  • 中编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设4个司30个编制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12月7日电 记者在中央编办网站上获悉,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中央编办于2010年12月6日印发《关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构设置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202号),对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以及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等事项做了具体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据记者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今年年初,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组织拟订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 承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指导地方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督促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 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规范指导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开展有关食品安全国际交流与合作 承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会议、文电等日常工作 承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不取代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综合司、协调指导司、监督检查司、应急管理司4个内设机构,机关党委办事机构设在综合司。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2名。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机关财务、后勤及离退休干部工作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代为管理。
  •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组织排查塑化剂
    近日,针对台湾地区发现的食品非法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事件,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确保消费者健康安全。   一是进一步加大对台湾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力度,同时加强对其他相关国家、地区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风险监测,凡发现含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一律不得进口;   二是组织对相关食品流通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检验,全面加强对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测,凡发现含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立即采取封存、调查、召回等措施;   三是重点检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有无采购或使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有无使用台湾问题企业生产的"起云剂"等情况,凡发现非法添加的立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四是加大对台湾进口相关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风险监测力度,及时收集、通报风险监测信息,加强分析研判,切实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   五是将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列入可能用于食品的非食用物质"黑名单",并明确了相应的检测方法,同时通过12310或者其他卫生热线向消费者提供关于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健康影响和科学知识的咨询。
  •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督查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记者近日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获悉,为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力度,督促各地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各项任务,确保整顿质量和成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已部署各省(区、市)自查的基础上,近日对地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此次督导检查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部级领导带队,抽调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各成员单位人员组成。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地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总体情况,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监管情况,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开展地沟油整治和“问题乳粉”查处情况,以及消费者投诉受理和大要案查处情况等6个方面。   督导检查将突出随机抽查、现场检查等措施,通过召开行业组织、企业、监管部门座谈会,实地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核查生产经营者和监管执法部门有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等,检查各地特别是基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成效。对仍存在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和进展缓慢等情况的,督促限期整改。同时,还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整顿各项任务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食品安全工作。
  • 国务院要求各地抓紧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中新网3月7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抓紧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统一、科学依据 抓紧制定、完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通知还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通知称,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   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这部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食品安全法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程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成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要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特别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学习,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经营 食品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 食品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的指导。   二、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既要避免职责交叉,又要防止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要统筹规划,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食品检验资源等的整合、共享 要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要明确、细化各监管环节的衔接措施,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整体性和有效性 对不履行沟通协作责任、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后果的监管部门,要依法严肃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积极履行部门间的信息通报等责任,加强主动沟通和相互协作,努力实现各监管环节的无缝衔接。   食品安全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法律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系统执法情况检查,研究、解决法律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改进执法工作。   三、抓紧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统一、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依据。卫生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抓紧整合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尽快完成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优先制定、修订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等的限量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表明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卫生部要立即依法组织开展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有关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卫生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组织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要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程序,确保标准内容科学、合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各监管部门依据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实施食品安全监管。   四、抓紧制定、完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国务院将根据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与食品安全法同时施行 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及时提出有关制度设计的建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配套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现行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章或者修订、废止其中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内容,及时提出废止或者修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起草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样品并不得收取检验费用及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坚决杜绝监管部门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向管理相对人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各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对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违法收取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六、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反映强烈。为切实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国务院已做出部署,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国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下大决心、花大力气,从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各项制度入手,加强监督和诚信建设,系统、有序地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负总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要求,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抓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继续做好违法添加非食品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禽畜屠宰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集中整顿。要通过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更加完善,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对食品安全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四日
  • 国务院审议《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李克强在北京主持召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并讲话。   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李克强昨天(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会议指出,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是惠民生、促和谐的重要抓手,是扩大内需的重要保障。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是调结构、转方式的重要任务。要依法深入开展综合治理,重典治乱,坚决铲除影响食品安全的毒瘤。要着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 要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四是全面加强政府监管。
  •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部署8项食品安全重点工作
    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 记者19日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获悉,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18日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就2011年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明确了8项重点工作:   ——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深化乳制品、食用油、肉制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酒类等重点行业领域综合治理,切实保障食品重点品种的安全。   ——严格规范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监督企业落实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措施。   ——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及时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件。   ——大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全程监管机制。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   ——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努力解决食品安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加强食品安全科普宣教,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消费意识和能力。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2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强化日常监管,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消除了一大批食品安全隐患,保持了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制约我国食品安全的突出矛盾尚未根本解决,问题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详情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 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2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强化日常监管,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消除了一大批食品安全隐患,保持了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制约我国食品安全的突出矛盾尚未根本解决,问题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有关精神,现就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全面排查隐患,深化治理整顿   (一)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全面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在种植、养殖、屠宰、生产、流通、餐饮以及进出口等各环节广泛排查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深挖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重点排查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的物质。强化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坚决依法处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在此基础上,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实施整治督办制度,坚决清理整顿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取缔“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切实净化食品市场和消费环境,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二)开展饲料农药兽药专项整治。全面加强对饲料、农药和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许可准入制度。严厉打击在饲料中添加激素类药品或其他禁用药品、在农药兽药中添加违禁物质等违法生产销售行为。以蔬菜、水果、茶叶种植基地和畜禽、水产品养殖场(小区)为重点,严厉查处使用禁用农药兽药或其他违禁物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兽药、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不执行休药期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开展私屠滥宰和“注水肉”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严格屠宰行业准入,加强定点屠宰企业资格证牌使用管理。规范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行为,落实“两章两证”(即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生猪检疫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制度,严惩重处只收费不检疫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私屠滥宰窝点。严惩收购加工病死畜禽、向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农贸市场和超市等生鲜肉经营场所、肉制品加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等生鲜肉采购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四)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完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制度,整顿、关闭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类保健食品为重点开展整治,对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依法吊销相关批准证明文件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严厉查处套用、冒用批准文号、违法发布广告等行为。   (五)开展食品标签标识问题专项整治。进一步细化完善食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着力解决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问题。强化食品出厂检验、流通环节食品标签标识检查,严厉打击篡改生产日期、伪造产地、违法涂改标签、伪造冒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三品一标”(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等违法行为。   (六)切实巩固治理整顿成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进一步深化乳制品、酒类、调味品、食品包装材料、“地沟油”等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扩大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市场巡查、执法抽检的频次、范围,督促企业规范内部管理,切实巩固各项治理整顿成果。及时总结治理整顿经验,细化完善监管措施,健全长效机制。   二、严惩违法犯罪,加强应急处置   (一)进一步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重典治乱,切实提高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巩固“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成果,严厉打击在饲料、农药兽药、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违禁物质和为谋财有危害食品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和监管部门之间案件移交、立案等衔接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公安机关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协调有关方面加快完善技术鉴定相关制度,明确技术鉴定机构,积极为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并协调解决鉴定费用。   (二)强化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完善各级各类食品安全预案,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联动工作平台,明确部门应急处置职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规范事故调查处理流程,提高事故查处效率。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快速响应能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序开展事故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分析评估、信息发布等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   (三)加强舆情监测和信息发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建立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制度,密切监测舆情特别是网络舆情,强化信息通报。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相互沟通,确保信息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归口发布。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及时、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三、加强能力建设,夯实基层基础   (一)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快改革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切实加强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能力建设,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及时划转到位,保障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工作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全面梳理查找监管漏洞和盲区,结合实际逐项明确细化监管分工和要求,特别是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监管职责不清问题,尽快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和要求。建立健全部门间、区域间食品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强化跨部门、跨区域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及时彻底查处不合格产品。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二)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到位,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到位。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机构及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快构建覆盖社区(村)的协管员队伍。加强乡镇、街道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密切协管员队伍与监管执法队伍的衔接配合,全面推行基层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加快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基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餐厨废弃物管理及资源化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完善监管执法依据,加大惩处力度。明确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侦办中的行为定性、案件管辖、证据规格等法律适用问题,特别是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问题。推动地方加快畜禽屠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四)加快食品安全标准建设。健全标准审评程序和制度,增强标准制定的透明度。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食品相关标准的清理,完善食品中致病微生物、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生产经营规范、农药兽药残留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蜂蜜、食用植物油等产品标准和配套检验方法标准。各地要结合实际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培训及跟踪评价,及时做好标准的解读工作。   (五)做好风险监测评估工作。组织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按照“统一计划实施、统一经费渠道、统一数据库、统一结果分析”的要求,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逐步规范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在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初步建成统一的风险监测数据库。加快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建设,加强评估基础数据采集和相关研究,重点围绕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开展风险评估。进一步完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饲料、养殖中禁用药物和物质清单》。   (六)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按照“提高现有能力水平、按责按需、填平补齐、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的原则,统筹各级食品安全检验能力,特别是最急需、最薄弱环节以及中西部地区和基层的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县级食品检验资源整合试点,推动县域内食品安全检验人员和设备的统筹使用,检验经费的统一归口管理,检验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安排,检验任务的统一部署实施,提高基层整体检验水平。支持农贸市场检验检测站建设,补助检验检测经费。严格检验机构管理,规范委托检验行为。规范食品快速检测试剂及设备的技术认定,明确生产资质要求。继续推动提升食品企业检测水平。   (七)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资源,按照统一的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建设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2013年底前,完成主系统和子系统的总体规划和设计。统筹规划建设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体系,统一追溯编码,确保追溯链条的完整性和兼容性,重点加快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肉类、蔬菜、酒类、保健食品电子追溯系统建设。   四、加强诚信建设,落实主体责任   (一)督促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保障食品安全投入,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等制度。强化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2013年底前,督促所有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和相应的经营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试点。   (二)加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制定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完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公布失信食品企业名单,促进行业自律。加快规模以上乳制品、肉类食品加工企业和酒类流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对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三)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打造一批精品科普栏目、节目、宣传片,利用报刊、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手机等各类媒介,深入宣传党和政府抓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部署和成效,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认知水平和应对风险能力。组织好2013年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大宣传活动。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先进人物和诚信经营典型的宣传,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四)强化食品安全培训。各级监管部门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加强对协管员队伍的基础知识培训。强化对食品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培训。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全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五、加强组织保障,严格责任追究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直接负责,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建立稳定的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风险监测、监督抽检、标准制修订、应急处置、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强化对经费的统筹分配和使用,进一步向基层倾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科技研发投入,集中力量开展重大科技攻关。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市)等各类示范创建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全程监管合力。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提高执行力,确保监管到位,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推诿扯皮等问题。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三)强化考核评价。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逐级健全督查考核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府、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将信息通报、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处理等列入对监管部门履职情况考核的内容。将食品安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   (四)严格责任追究。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程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督促各监管部门建立具体到单位、人员、岗位的责任制。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失职渎职责任。
  • 国务院:正在制定《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勇在第二届中国食品安全高层论坛上表示,目前正在依据《食品安全法》正在清理修订现有规章制度,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并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以尽快解决目前标准缺失、重复和矛盾问题,为企业按照统一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依据。   他说,我国食品行业守法诚信状况总体是好的,但也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回避、亟待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为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   张勇强调,将加大整顿治理力度,为企业诚信守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有关部门将继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照、无资质生产经营单位,为守法企业、优质产品保驾护航,使违法企业、假冒伪劣产品无立足之地。   张勇表示,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和有关部门一起,将进一步研究制定有关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促进食品产业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提升质量安全管理能力,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一届专家委员会成立
    为适应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充分发挥专家智库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重要作用,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决定成立专家委员会,对食品安全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政策建议、解疑释惑和科普宣传。4月15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一届专家委员会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京召开。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主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陈啸宏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副主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刘佩智主持会议。   会议传达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立专家委员会的文件通知,公布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一届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审议通过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一届专家委员会章程》,研究讨论了2014年专家委员会重点工作安排。   专家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策咨询机构,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负责组建和管理。专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以及秘书处组成。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聘任,聘期5年。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由权威专家和富有经验的相关部门领导同志担任,根据主任委员的指定,分工负责联系相关工作。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食品安全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及管理部门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士组成,受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委托,承担以下主要任务:一是分析研判国内外食品安全形势,承担重大问题调研,为国家食品安全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二是参与食品安全相关政策法规、重大项目、重点规划、科研课题、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的咨询论证和研究评审 三是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研判,提出食品安全重点领域监管措施咨询意见,为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研判 四是参与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教育培训、学术交流等工作,就公众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解疑释惑,对重大舆情事件进行客观真实的科学评判 五是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综合司,挂靠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秘书处秘书长由综合司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常务副秘书长由评估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一届专家委员会的全体51名委员、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单位的联络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的同志参加会议。
  • 已启动!国务院食安办等28部门开展 2023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将于11月28日启动2023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2023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的主题为:“尚俭崇信尽责 同心共护食品安全”。二、宣传重点(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突出宣传尚俭、崇信、尽责、共治主题。(二)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倡导“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社会风尚,推动树立文明理性消费观念,展示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成果,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浓厚氛围。(三)推动食品企业诚信自律,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牢固树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以良心优品赢得消费者认可,促进食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四)各地区积极落实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企业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和食品安全总监,实施风险清单管理,有效落实主体责任;各部门严格履职尽责,加强检查执法,严惩违法犯罪,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线;行业协会等发挥桥梁纽带、引导督促、自律监督作用。(五)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素养,同心共护、积极营造社会共治共享浓厚氛围。(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助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方面的新思路、新做法和新成效。三、活动安排(一)国家层面。国务院食安办等28部门和单位共同制定《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国家层面重点活动及分工方案》(见附件),按照方案组织开展活动。(二)地方层面。各级食安办联合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参照国家层面活动方案,结合地方实际和特色,组织开展宣传周活动。(三)社会层面。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动员和指导各类社会团体、经营主体、协(学)会和新闻媒体,广泛开展面向广大消费者、食品从业者等的知识普及、诚信从业、技能培训等主题宣传活动。四、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各级食安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各项活动顺利进行并形成规模声势。同步部署消防、交通、防踩踏等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排查消除隐患,落实应急预案,严防事故发生。(二)增强活动实效。使用统一的“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标志。做好宣传报道和新闻服务,切实形成全媒体覆盖格局。紧扣传播规律和公众关切,积极融合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优势,不断丰富宣传思路和方式方法。加强宣传周期间相关舆情监测,及时研判、稳妥发布,确保舆论环境平稳有序。(三)严肃工作作风。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厉行勤俭节约,严禁铺张浪费、大讲排场和形式主义。(四)及时总结成效。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总结宣传周活动的成效和经验,总结报告电子版于2023年12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食安办。联系人:张哲、李沛冉 电 话:010-82261576、82261577传 真:010-82261574邮 箱:lipeiran@samr.gov.cn附件: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国家层面重点活动及分工方案国务院食安办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国家林草局中国民航局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中国贸促会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11月 22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国家层面重点活动及分工方案一、宣传周主场活动11月28日,在北京举办“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主场活动。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等各界代表参会。(国务院食安办、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国家林草局、中国民航局、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中国贸促会、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日报社主办,中国经济网承办)二、第十四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举办第十四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以“尚俭崇信尽责 同心共护食品安全”为主题,围绕“制止餐饮浪费”、“食品产业绿色发展”、“共治共享食安新局面”、“提振消费信心”、“智慧监管”等多个议题展开交流讨论。(经济日报社主办,中国经济网承办)三、第二届中国食育大会通过组织开展第二届中国食育书画作品展、第二届中国食育膳食技能大赛、校(园)长培训日及食育指数研究报告发布活动,丰富食育实践形式、加强食育宣传、推动校园食育全面发展,增强全民食品安全意识,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弘扬传统饮食文化,营造尚俭崇信、社会共育的良好氛围。(中国食品安全报社承办)四、食品安全媒体训练营举办食品安全媒体训练营,组织专家和传媒领域、监管部门专业人士,与媒体采编人员、社交媒体内容主创人员开展面对面交流培训,研学专业知识,探讨传播规律,提高媒体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科学素养,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经济日报社主办,中国经济网承办)五、大学生食品安全营养中国行活动围绕“一老一小”重点人群,组织大学生深入基层,通过开展“知食”营养健康讲堂、“食趣”夏令营、“食研”营养状况调研等专题活动,号召更多人关注食品安全与身体健康。(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教育部食品科学与工程类教学指导委员会联合主办)六、中国食品消费者大会以消费者为导向,打造有温度的营养健康食品产业。结合“营养健康天天问”、“保健食品正能量”、“营养翻译官”等日常营养健康食品科普活动与消费者开展互动,集社会力量开展营养健康食品科学知识普及,引导消费者科学认知、理性消费。(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主办)七、提质增效创新引领餐饮高质量发展推进会宣传推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制止餐饮浪费工作成效,引导企业强化食品安全内生动力,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实现餐饮业高质量发展。(中国烹饪协会主办)八、有关单位和相关部委主题日活动(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成效宣传活动。在有关媒体宣传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工作成效、案件特点、地方做法和相关案例等。(二)工业和信息化部1. 组织召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链协同发展研讨会。总结5年来婴配乳粉产业发展趋势,进一步推动产业链上下游深度合作,提升重要功能基料供给能力,不断完善追溯体系,加快实现产业高质量发展。2. 组织举办《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培训班。宣贯诚信体系和国家标准,交流现场评价经验,提升诚信管理体系评价人员能力和水平。(三)公安部举办严打食品安全犯罪,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主题活动。集中宣传公安机关“昆仑2023”专项行动、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中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工作成效,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组织媒体对重点案件深度报道,教育引导群众提升防范意识,有力震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指导各地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广泛利用新媒体开展线上线下集中宣传展示活动,全面展示公安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工作成效。(四)交通运输部开展食品冷链运输安全宣传活动。宣传普及冷链运输法规制度、服务标准、温度监测、车辆运输安全及追溯等知识,推进冷链运输高质量发展,为保障食品流通安全、减少食品流通环节浪费提供有力支撑。(五)农业农村部1. 聚焦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针对不同主体开展全方位、多层次法律普及宣传和教育培训,通过举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亮证”行动、全国农产品品质提升行动等多种形式的宣贯活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社会认知度,营造良好的农产品生产消费环境。2. 探索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课程进高校,推广普及和规范高校农产品质量安全教学与培训,通过规划设计课程、编写教材用书、教学试点应用、师资队伍培养等方式,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理论知识融入高校涉农专业教学,提升新时期“三农”人才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素养。3. 推动农安科普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基地”,制作科普书籍、科普短片、展板、宣传折页等不同形式的宣传材料,充分利用线上线下的科普平台多渠道科学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和营养健康知识,营造农产品质量安全良好社会氛围。4. 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宣传,组织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绿色优质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展示创建成效,推动绿色优质农产品优价优销,营造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氛围。(六)商务部利用2023全国农商互联暨乡村振兴产销对接大会等平台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举办农商互联专题展,设立特色果蔬、食材加工、冷链物流与供应链服务等主题展区,集中展示食品工艺发展成就,促进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绿色有机食品等产销衔接。(七)国家卫生健康委举办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科普宣教主题日活动。重点围绕崇尚节俭、杜绝浪费,倡导合理膳食,季节性食源性疾病防控,食品数字化标签试点等方面,推动提升公众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素养;召开“十四五”话开局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专场新闻发布会,介绍“十四五”开局以来食品安全标准、监测评估和营养健康工作进展成效。(八)海关总署举办“崇信尽责,共护国门食品安全”主题日活动。组织全国海关通过专题展览、科普讲座、座谈交流等方式,立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关注度高的焦点内容,集中宣传进出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展现“进口食品‘国门守护’行动”、“口岸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举措和成效,促进进出口和口岸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知法守法经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引导消费者全面科学认识国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共同营造食品安全多元共治共享良好氛围。(九)国家粮食和储备局举办“发挥标准引领作用 保障粮食质量安全”主题宣传活动。开展粮食标准和质量安全相关宣传活动,发放宣传册,举办“粮食实验室开放日”,指导各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开展相应活动。(十)国家林草局举办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科技大讲堂,围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现状、监测技术等内容录制视频课程并在线上播出;对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中涉及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推动社会各方广泛了解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指导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演示、科技下乡、宣传展板、自媒体等多种形式,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活动。(十一)中国民航局号召航空公司开展“机上食品安全小课堂”活动,普及航空食品安全知识,积极倡导文明用餐新理念、新习惯、新风尚;开展“光盘有礼”等活动,优化反食品浪费提醒提示,进一步将“光盘行动”理念和要求体现到机场餐饮服务各环节;举办《航空食品卫生规范》公益讲座。(十二)中国科协启动“食品安全进万家”活动,围绕工厂、校园、社区、农村等多场景开展科普落地活动。开展“益童陪伴”儿童食品健康守护工程项目,面向在校小学生开展科普宣传,培养少年儿童的食品安全意识。发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体系报告》,邀请行业专家进行解读,共同推动提升外卖餐饮平台、商户、外卖员食品安全水平。(十三)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举办“舒心旅途、放心食品”宣传活动,通过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开展铁路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知识等专题宣传,展示铁路互联网订餐、餐饮质量提升工程和食品安全科技成果;组织开展铁路食品安全巡查活动,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保障铁路食品安全。(十四)市场监管总局1. 开展“食品安全谣言粉碎和科普宣传”活动。制作《食品安全科普系列视频》,针对群众关注较高的食品安全谣言进行科学知识普及。2. 发布“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发布一批2023食品安全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展示“铁拳”行动工作成果,不断加大食品安全领域执法力度。3. 开展“送你一朵小蓝花”系列行动。组织行业权威嘉宾、营养健康食品领域专家、相关企业代表等共同召开主题会议,出品公益类微纪录片《观世间》栏目,致力尽早打通特医食品产业链“最后一公里”。4. 举办《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2023版)》宣传活动。推动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与义务,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5. 举办第二届全国市场监管系统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技能大比武活动。组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从事食品抽检相关工作的一线监管人员和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相关技术机构承担食品抽检工作的技术人员参与比武,营造业务学习浓厚氛围,切实提升全国各级食品抽检队伍的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6. 举办2023年反食品浪费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大学生竞赛。帮助大学生群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生活理念,进一步巩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科普成果,形成“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浓厚社会氛围。7. 召开首届食品安全治理研究青年专家“新理念、新观点”交流会。成立食品安全治理研究青年专家委员会,围绕食品安全治理研究的新理念、新观点开展学术交流。8. 举办“数字赋能食品安全可持续提升”系列活动。围绕数字技术赋能,深入研讨如何发挥市场和监管“两只手”作用,进一步提升监管和服务效能,探讨构建网格化社会共治格局的实施路径,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9. 举办第二届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大会。以“携手履责 共享安全与发展”为主题,开展座谈交流和宣传展示,着眼于挖掘、呈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创新实践,助力食品安全共治格局构建。10. 举办以标准化规范化监管与服务助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落地落实座谈会。邀请市场监管部门、经营主体、行业协(学)会、专业技术机构、专家学者、媒体等多方面代表进行交流,探讨如何聚合各方资源,共同推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培训、考核、履职标准化规范化,确保“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有效落实。11. 举办企业食品安全总监落实主体责任、共护食品安全经验交流会。推进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开展食品安全责任落实交流,分享企业食品安全总监推动落实主体责任实践案例,发布食品安全总监倡议。
  •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要求确保节日期间食品安全
    为切实保障节日期间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部署,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前组织协调卫生、农业、商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的监督检查和整治力度,全面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据了解,各地各部门强化食用农产品监测检查,对蔬菜、生猪、奶牛、水产品主产区、优势产区及大中城市郊区生产基地等重点地区,投入品使用、农产品市场流通等重点环节,以及冬季农业生产和消费等重点品种加强监管,集中整治蔬菜和畜禽水产品农兽药超标和禁用药物违法使用问题,坚决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我国还强化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对米面制品、食用油、酒类、乳制品和调味品等节日热销食品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全面收集分析食品风险信息,拉网式排查安全隐患 从严查处问题企业和问题产品,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立即实行停产整顿,对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各地各部门还突出城乡接合部、旅游景区、车站码头等重点区域和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多的重点食品品种,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严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过期和假冒伪劣食品,严查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经营行为。   此外,我国还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和重点区域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强化对庙会、游园会等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广泛开展节日期间饮食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宣传,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强化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   各地各部门还强化应急管理和打击震慑,加强应急演练,迅速应对、处置食品安全事件 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坚决严厉打击惩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震慑不法分子。
  • 国务院发布《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1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大力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解决了一批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但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基础依然薄弱,风险隐患点多面广,违法问题时有发生,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巩固前一阶段取得的治理整顿成果,继续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2012年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主动出击,继续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加大严惩重处力度,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多发态势 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努力消除监管盲区、死角,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促进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一、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   (一)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集中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在畜禽水产品养殖环节滥用抗生素及禁用药物、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在火锅底料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治理力度。要全面排查和严厉整治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坚决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二)深化重点品种综合治理。继续深化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综合治理,重点加强专项执法,加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实施行业清理,整顿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履行自检义务,提高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能力 加快重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   (三)开展重点场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针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农村“食品专业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地、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场所,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清理、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依法查处从非正规渠道进货的食品经营单位。全面排查并严厉惩处“地沟油”、“瘦肉精”、利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监管,深入排查治理中小学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隐患。通过重点场所专项治理,进一步整顿规范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单位等薄弱部位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四)开展农药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强化检打联动,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等行为,坚决打击假劣农资制售源头,重点打击无证无照生产、销售的“黑窝点”。强化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全过程管理。加强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监测,将全国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大中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纳入部省两级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加强兽药GMP(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开展产地环境监测评价工作。   (五)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强化活禽、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严惩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私屠滥宰和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加工、出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品等行为。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强对屠宰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进厂(场)查验、来源和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问题产品召回、病害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牛、羊、禽类屠宰的管理规定。   (六)开展调味品专项整治。严格实施调味品生产许可制度和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加强调味品标识标注管理。进一步完善调味品检测方法,实施重点调味品专项监测。依法查处调味品虚假标注问题,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醋、酱油、料酒等调味品行为 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   (七)开展餐具、食品包装材料专项整治。加强对餐具集中消毒单位消毒工艺流程、使用消毒产品以及消毒餐具包装和标签内容等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餐具集中消毒经营服务行为。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查处使用不合格餐具、自行消毒不符合规范等问题。针对食品用纸、塑料等食品包装材料、容器,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检测方法、标准。依法取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包装材料的“黑窝点”。   二、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   (八)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执法检查,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进一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实现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坚决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互相支持、积极配合,确保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到位。   (九)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扩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市场巡查、执法抽检的频次、范围,深入排查食用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强化收购粮食质量监测和库存粮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制度。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工作。   (十)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行政监管和刑事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工作经费。加强基层监管执法队伍和技术装备建设,强化监管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规范执法程序,提高监管执法队伍素质、依法行政能力和侦查办案水平。   三、夯实食品安全监管基础   (十一)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县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理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强化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梳理查找存在的监管职能交叉和空白问题,重点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前店后厂、现场制售等生产经营活动,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重点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职责,推进监管重心下移。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严肃查处监管执法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   (十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完善对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打击力度的法律规定。加快出台小作坊、小摊贩管理地方性法规。加快制订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修订完善《农药管理条例》、《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农药生产管理办法》。   (十三)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制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提出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原则和工作方案,厘清标准和相关规章规定的关系,做好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和制修订工作。重点完成已立项食品安全标准的审查公布,做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致病菌、污染物和农药兽药残留限量等基础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基本完成食品包装材料标准清理工作。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部门协商、征求意见、标准评审、跟踪评估等工作制度和程序。   (十四)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体系建设。加快国家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国风险监测网络。组织实施国家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年度计划,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库和共享平台,强化数据分析和实际效能,加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日常评估和应急评估,为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监管执法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提供科学依据。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监测、评估和交流工作。   (十五)强化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加大对最急需、最薄弱环节以及中西部地区和基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统筹检验检测力量建设,在基层开展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避免重复建设。继续支持食品生产企业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和工艺技术装备水平。鼓励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严格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促进资源共享。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和技术能力。   (十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抓紧制订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和查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送体系,细化完善信息报送时限、程序、责任等方面的要求。分类分级编制和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评估审核机制,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   (十七)加强食品安全科技研发。重点研发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风险评估、食品中非法添加物检验筛查、溯源控制及预警等重要技术和装备。落实2012年食品工业技术改造专项项目,进一步改善企业生产管理硬件条件。提高我国检验检测设备的自主化水平。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电子监管体系。推进肉菜、酒类电子追溯系统建设。   四、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十八)严格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进一步规范许可程序,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技术规范,逐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机构和人员行为的规范。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供餐准入条件,加强对集中供餐单位的源头监管。   (十九)建立和完善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管制度。制定完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不合格食品召回、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退市和销毁的管理制度,防止过期、腐败变质等不合格食品回流生产经营环节。出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农村餐饮消费安全监管等制度。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食品安全标准,进一步加大对食品标签、说明书的规范和管理力度。   (二十)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管理。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健全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主管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责任。严格执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制度,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分类完善监管措施,切实提高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二十一)加强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全面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在婴幼儿乳粉生产企业率先全部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加快推进质量信用平台建设,加大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记录发布力度。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戒力度。全面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信用档案,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继续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   五、引导社会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   (二十二)强化社会监督。大力发展食品安全群众性队伍,拓展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控的途径。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核查反映出的食品安全问题。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防止传播和炒作虚假信息。   (二十三)认真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各地区要按照有奖举报的有关要求,抓紧细化落实措施,进一步明确奖励举报范围和举报受理部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和反馈程序。要保证奖励资金专款专用,规范奖励额度审定、奖金管理和发放等工作程序,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确保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奖励资金及时兑现,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二十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认真抓好食品安全重要政策措施的宣传教育,及时稳妥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食品抽检结果发布后的解疑释惑工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宣传、诚信自律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充分发挥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专家的作用,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科学认知水平。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五)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要统筹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的经费投入。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化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落实责任。认真总结和推广基层监管经验,不断完善监管措施。   (二十六)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支持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执法格局和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合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各环节监管措施的衔接,提高监管合力。要建立违法案件查处首责制,消除监管盲区、死角,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推诿扯皮等问题。食品安全办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召开
    中新社北京2月19日电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李克强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并讲话。   会议听取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负责人以及卫生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汇报和发言。研究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和任务分工,明确了8项重点工作:   1.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2.深化乳制品、食用油、肉制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酒类等重点行业领域综合治理,切实保障食品重点品种的安全。   3.严格规范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监督企业落实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措施。   4.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及时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件。   5.大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全程监管机制。   6.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   7.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努力解决食品安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8.加强食品安全科普宣教,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消费意识和能力。   会议认为,过去一年,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中国食品安全工作力度不断加大,食品安全形势总体保持平稳。但当前食品安全基础薄弱,工作难度加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必须增强紧迫感,毫不松懈地继续抓好食品安全工作,促进食品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会议强调,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做好今年食品安全工作,要针对消费者最为关心的重点问题,持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一抓到底,决不手软,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矛盾 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增强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强化政府监管,在各个环节上严把安全关口,加大监管投入,增加重点产品抽查力度和检查批次,依法严惩违法违规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提高应急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   会议要求,针对食品生产经营链条长、涉及面广的特点,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食品安全办要加强综合协调,进一步形成食品安全工作合力。要面向和依靠人民群众,搞好舆论宣传和监督,及时发布准确信息,及时澄清虚假消息,增强消费者信心,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2010年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作出部署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共检查各类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3500多万家(次),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13万起。
  • 国务院:用5年时间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北京7月3日电 破解重点难点问题与构建长效机制相结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负责人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6月23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近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负责人就《决定》出台的重大意义和《决定》的重点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决定》的出台充分说明党和国家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常抓不懈的决心。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党和国家对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高度重视,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设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开展了一系列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和整顿,保持了我国食品安全形势的总体稳定。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制约食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我国食品安全基础仍然十分薄弱,食品产业量大面广,素质总体不高,生产经营管理不规范,部分生产经营者道德失范、诚信缺失、见利忘义,故意生产加工伪劣食品,导致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同时,现行监管体制、法规标准、检验检测体系等还不尽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水平不高,监管执法力量不足,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体系薄弱,存在着监管漏洞。因此,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保障食品安全的任务依然艰巨。   《决定》直面矛盾,正视问题,实事求是地分析了当前食品安全形势,明确指出,尽快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提高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决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落实食品安全法的各项任务出发,对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出了全面系统的部署。《决定》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高度重视和对食品安全工作常抓不懈的决心,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对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和针对性,促进全国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决定》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决定》紧紧抓住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违法成本低、行业诚信缺失等问题,提出今后一段时期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总体要求。《决定》有的放矢、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着力从整体上加大食品安全工作力度,努力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决定》的出台也适应了当前加快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实际需要,顺应了社会各方的呼声。   《决定》把破解食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与构建食品安全保障的长效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实事求是地提出了今后一段时期我国食品安全的阶段性目标,即通过不懈努力,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法规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等更加科学完善,生产经营者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进一步增强,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决定》明确指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必须既要打好攻坚战,又要打好持久战。   《决定》紧紧围绕“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基层建设、加大整治力度、提高监管能力、提升产业素质、动员社会参与”等方面,提出的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是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形成的,凝聚了各方的智慧,对当前一个时期的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了安排部署,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总之,《决定》的出台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指明了方向。《决定》是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又一个重大举措,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目标明确,措施有力的食品安全工作纲领性文件。   三、《决定》从实际出发,强调必须坚定不移、深入持久地开展食品安全集中治理整顿。   2011年,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陆续组织开展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瘦肉精”和“地沟油”专项整治,以及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综合治理。在国务院确定的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中,要求在深化现有重点品种综合治理的基础上,同时开展农兽药残留、畜禽屠宰、调味品等专项治理行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部署,集中统一行动,深入排查隐患,严打非法违法,着力解决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   实践证明,在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多发、矛盾复杂叠加的阶段,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主动出击,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同时,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是行之有效的必要手段。《决定》在认真总结多年来开展治理整顿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要把集中治理整顿机制化、长期化,并作为今后一段时期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任务,毫不动摇、坚持不懈地开展下去。只有将食品安全治理整顿机制化,并长期坚持深入开展下去,才能切实有效解决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才能向人民群众昭示政府坚定不移地抓好食品安全的决心和信心。   《决定》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主动性、积极性和责任感,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更加深入、更加持久地推进集中治理整顿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深入排查隐患,通过集中力量、采取联合执法等方式,严厉整治反复出现、易发多发、容易反弹的突出问题,坚决打好治理整顿攻坚战。我们相信,通过坚持不懈、持之以恒的努力,在推进专项整治、解决突出问题的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完善制度,前移监管关口,就能更好地防范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稳步提高食品安全总体水平。
  •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调查“化学火锅”
    12月24日下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召开的“研判媒体报道有关‘化学火锅’问题”会议上透露,近期将对火锅市场进行抽检,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据介绍,会上国家食药局通报了对南京市场的抽查情况,此前《扬州晚报》最早曝出南京部分火锅店用“飘香剂”+“辣椒精”做出“化学火锅”。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表示,近期的检查结果显示,现有4家地产企业生产的火锅底料抽检结果全部合格 市场上发现的索证索票不全的产品,一律下架退市,对涉嫌违法的已经立案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对餐饮企业中使用的调味品、食品添加剂进行了全面清查,未发现媒体报道的“一滴香”、“飘香剂”、“辣椒精”、“火锅红”等产品,对其他索证索票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已责令停止使用。
  • 国务院印发2017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这些关键点值得关注
    p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网站发布关于印发 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p p   通知中很多关键点值得大家关注: /p p   新制定农药残留标准1000项、兽药残留标准100项。 /p p   将颁布进口农产品的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规范,启动分类制定“一律”限量标准。 /p p   将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 /p p   年底前出台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p p   加强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p p   加强食品和农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公布食品检验复检机构名录,引入第三方检验服务。 /p p   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强化基层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 /p p   应用“互联网+”检验检测技术,推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新业态发展。 /p p   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投入力度,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实现基层装备标准化,保障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经费,特别是检验检测经费。 /p p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strong /p p   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政治任务。2016年,全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问题依然复杂严峻。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监管措施,加快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现就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p p   一、加强食品安全法治建设 /p p   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中央政法委牵头,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加快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抓紧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基本完成食品安全法配套规章制修订,落实处罚到人。推动地方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管理办法在年内全部出台。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研究制定餐厨垃圾回收和资源化处理相关法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按职责分工负责)修订出台学校食堂与外购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牵头,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制定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办法,抓紧修订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牵头,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加强食品安全法治教育,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全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指导。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开展执法检查,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p p   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p p   推动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对接。继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制修订一批重点急需的重金属污染、有机污染物、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检测方法。加强标准的宣传、培训与跟踪评价,强化标准制定、执行和监管的衔接。加强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与管理,指导地方清理标准,建立地方标准目录。(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局配合)加强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质的检验方法研究。(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制定蔬菜及特色农产品的农药残留和小品种畜禽水产品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新制定农药残留标准1000项、兽药残留标准100项,全面清理整合和修订农药兽药残留检测方法。颁布进口农产品的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规范,启动分类制定“一律”限量标准。(农业部牵头,质检总局配合)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国家粮食局牵头,质检总局配合) /p p   三、净化农业生产环境 /p p   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年底前出台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环境保护部负责)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配合)深入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总结长株潭试点经验,加快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和种植结构调整,指导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以及重度污染耕地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农业部负责)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处理好调整种植结构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等部门会同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p p   四、加强种养环节源头治理 /p p   推行良好农业规范,在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落实生产记录台账制度。加强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管理。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禁止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等农作物的生产,分期分批对高毒农药采取禁限用措施。实施兽用处方药管理和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加大科学种养技术培训力度,指导农户依法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物质。(农业部牵头,质检总局配合)推行病虫害、动物疫病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扶持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农业部牵头,质检总局、财政部配合)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深入推进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治理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突出问题。(农业部牵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 /p p   五、严格生产经营过程监管 /p p   推进风险分级制度落地,在风险分级基础上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贯彻“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彻查隐患、抽检“亮项”、处罚到人、公开信息,曝光所有违法违规企业,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加大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推行检查表格化、抽检制度化、责任网格化,落实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两个责任。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在大型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鼓励获得认证。推动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开展放心菜、放心肉超市创建活动,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第三方平台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摊贩、小餐饮实行集中规范管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规范标识标注。严格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加强对已注册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放心粮油”供应网络质量安全监管。(国家粮食局负责)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重点排查治理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地区突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有针对性地强化长效机制建设。(农业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大对校园及周边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防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教育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贯彻实施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推进列车快餐供应商资质管理,做好春暑运铁路食品安全工作。(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实施餐饮业食品安全提升工程,大力倡导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落实进货查验、原料控制、环境卫生等制度,落实餐饮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网络订餐的监管,及时查处网络订餐违法经营行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p p   六、严密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p p   组织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大风险监测评估力度。推进部门间、地区间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信息共享,用好互联网、大数据,加强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与会商研判,为风险防控提供技术支持。(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局配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摸底排查,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依法公布抽检信息。(农业部负责)对重点产品、重点问题加强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统筹国家、省、市、县四级抽检计划,扩大抽检覆盖面,提高问题发现率和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率。规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工作。建立风险预警交流工作体系,及时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探索开展大型食品企业风险交流,完善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和直报网络,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制订国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实施进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加强对高风险、高关注度进口食品监管。落实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国境口岸食品安全监管,加强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监管,开展风险监控。(质检总局负责)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保监会配合) /p p   七、促进食品产业转型升级 /p p   深入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突出优质、安全和绿色导向,严格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以及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围绕市场需求调整农产品种养结构。(农业部、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出台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打造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引导食品加工企业向主产区、优势产区、产业园区集中,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促进食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修订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进一步严格行业准入,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发布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追溯体系行业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等产销模式。(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严防“地沟油”流向餐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研究制定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完善食品冷链物流标准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加强食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配合)推进出口食品企业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工程。(质检总局牵头) /p p   八、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p p   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重拳整治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滥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所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均应追究到人,并向社会公开被处罚人的信息。建立健全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制度,控制产品风险和社会风险,保障公众知情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公安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通报机制,解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取证难、移送难、入罪难以及检验认定经费、检验结论出具、涉案产品处置等问题。(中央政法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安部、高检院配合)加大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查处力度。(工商总局负责)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相关产品的执法打假力度。(质检总局负责)加大对重点敏感食品走私的打击力度。(海关总署负责) /p p   九、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p p   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统一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实行综合执法的地方,要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中央编办配合)依托现有资源,加快建设职业化食品药品检查员队伍,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技术职务,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合理确定薪酬待遇,用专业性保证权威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配合) /p p   十、加强食品安全基础和能力建设 /p p   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统一性和专业性,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落实“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将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对省级人民政府的考评内容。建立规划实施情况年度监测评估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机构与技术机构能力建设,推动实现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强化各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犯罪专业侦查力量。加强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管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鼓励政策,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检验检测资源作用。加强食品和农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公布食品检验复检机构名录,引入第三方检验服务。(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继续推动食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质检总局、中央编办牵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强化基层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国家粮食局牵头,质检总局配合)应用“互联网+”检验检测技术,推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新业态发展。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示范。(科技部负责)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国家粮食局配合)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试运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农业部负责)加强肉类、婴幼儿配方乳粉、蔬菜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省级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编制食品安全2030规划纲要。编写食品安全年度报告。(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p p   十一、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p p   加强食品安全新闻宣传,做好舆论监督,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中央宣传部负责)举办“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展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双安双创”)行动成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普法宣传。(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强化食品安全科普网点建设,推进食品安全科普工作队伍建设和示范创建,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科学素养。(中国科协负责)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学生食品安全教育。(教育部负责)贯彻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开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强投诉举报体系能力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的联合惩戒。(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p p   十二、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p p   各地要把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作为公共安全问题来抓,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保证监管工作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支持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食品安全办综合协调作用,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办力量,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完善风险交流和形势会商工作机制。(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投入力度,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实现基层装备标准化,保障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经费,特别是检验检测经费。(各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入开展“双安双创”行动,对首批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命名授牌,打造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示范样板,开展第二批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组织召开“双安双创”现场会。(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对各省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和现场考核,强化督查考核结果运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制度。(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问责办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监察部配合)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失职渎职责任。(监察部负责) /p p & nbsp /p
  •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张勇谈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
    “总体稳定,正在向好”--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勇答新华社记者问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勇近日就食品安全问题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采访。采访答问全文如下: 图表:2010年我国整治8项食品安全难题取得实效(新华社发)   问:您如何看待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总体状况?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近年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尤其是2010年,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10年各类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水平稳中有升,蔬菜、畜产品、水产品监测合格率分别达到96.8%、99.6%和96.7%,全国库存粮食质量达标率97.3%。全年没有发生重大农产品和食品安全事件。可以说,当前全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并保持向好趋势。   问:您谈到食品安全状况总体稳定向好,但为什么一些人感觉不是很安全呢?   答:这个问题问得好。中国是个人口大国,也是一个食品生产和消费大国。全国13亿多人每天要吃掉约200万吨食物。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有食品生产企业40多万家、食品经营主体323万家、农牧渔民2亿多户,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更是难以计数。如此庞大的食品生产消费量、如此众多的生产经营者,再加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还不健全,由此带来的监管难度相当之大,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即使不合格的只是极少数,个案的发生率还是不低。在互联网传播日益发达的今天,这些违法违规的个案受到各方高度关注,很容易引起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担忧,应该说,我国的食品安全总体上是有保障的。而且随着各方面的不懈努力,我们将在不断解决问题中促进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问:您认为当前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是什么?   答:第一是产业素质问题。近年来我国食品产业发展快速,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逐年加大,但同时由于准入门槛低等原因,大量食品企业规模小、分布散、集约化程度不高,自身质量安全管理能力较低。这是我国食品安全基础薄弱的最大制约因素。第二是企业主体责任问题。市场经济越发达,市场主体的诚信问题就越重要。应该说,当前我国社会诚信水平总体上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一些不讲诚信、不讲道德的问题在不同行业都时有发生,食品行业同样如此。有些食品生产经营者为获取非法利益,甚至故意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带来了不容忽视的食品安全隐患。第三是消费结构问题。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城镇人口增长迅速,再加上居民生活方式的转型升级,人们对加工食品和家庭外就餐的需求越来越高,不但要求食品“好吃、好看、好闻”,而且对食品的方便性、低廉性、易储存性也提出了更高更多的需求。一些为改善口感、品相和延长保质期、提高营养成分检测指标的添加物质应运而生,其安全性成为食品安全的一个新的难题。此外,相对于食品产业的发展,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相对滞后,存在着不少薄弱环节。解决以上这些制约食品安全的复杂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加大标本兼治的工作力度,也需要全社会包括企业等各方的共同努力。这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 张勇任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据劳动和人事保障部网站消息,2月23日,国务院正式任命张勇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此职位是正部长级,张勇同时还兼任国务院副秘书长一职。   履历显示,张勇为浙江富阳人,曾历任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二局副局长,局长,2003年12月起任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务院机关党组成员、国务院办公厅党委书记。   据《财经》记者了解,早在2月6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下称《通知》),张勇即已出现在委员会成员名单,其职务已是食品安全委办公室主任。   2月9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开亮相,并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   食品安全委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有15个部委参加。根据《通知》所列成员名单,在目前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中,食品安全委员会规格很高,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出任该委主任一职,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王岐山则分任副主任。委员会所设的食品安全委办公室,具体日常工作。   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等。   2009年6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李克强任主任
    2月9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近日决定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今天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李克强讲话时强调,食品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要下更大的决心,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依法加强治理整顿,依法加大监管力度,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李克强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总体比较稳定,但基础还较薄弱,形势依然严峻。必须充分认识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标本兼治,从根本上改善食品安全状况,使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全。   李克强指出,各级政府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把保障食品安全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是落实企业和政府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负有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责任制度与问责制度,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是加强基础工作。要加快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健全食品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   三是强化行政执法。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食品安全领域各种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严肃追究并查处监管不力的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李克强强调,今年要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重点治理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禽畜屠宰、食品流通、餐饮消费、保健食品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近期发现的使用和销售“问题奶粉”的违法犯罪案件,要彻底追查,予以严惩。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的清查,不留死角。春节将至,要强化食品安全执法等各项工作,让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回良玉、王岐山出席会议并讲话。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有15个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 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同时,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center MARGIN-TOP: 0px" span style=" FONT-SIZE: 18pt FONT-WEIGHT: bold TEXT-INDENT: 2em"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center MARGIN-TOP: 0px" span style=" FONT-SIZE: 18pt FONT-WEIGHT: bold" 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span br/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国办发〔2017〕28号 /span br/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国务院办公厅 br/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2017年4月6日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此件公开发布)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center MARGIN-TOP: 0px" span style=" FONT-SIZE: 18pt FONT-WEIGHT: bold" 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政治任务。2016年,全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问题依然复杂严峻。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监管措施,加快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现就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 FONT-WEIGHT: bold" 一、加强食品安全法治建设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中央政法委牵头,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 /span 加快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抓紧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基本完成食品安全法配套规章制修订,落实处罚到人。推动地方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管理办法在年内全部出台。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研究制定餐厨垃圾回收和资源化处理相关法规。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span 修订出台学校食堂与外购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教育部牵头,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 /span 制定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办法,抓紧修订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质检总局牵头,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 /span 加强食品安全法治教育,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全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指导。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开展执法检查,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 FONT-WEIGHT: bold" 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推动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对接。继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制修订一批重点急需的重金属污染、有机污染物、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检测方法。加强标准的宣传、培训与跟踪评价,强化标准制定、执行和监管的衔接。加强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与管理,指导地方清理标准,建立地方标准目录。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局配合) /span 加强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质的检验方法研究。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span 加快制定蔬菜及特色农产品的农药残留和小品种畜禽水产品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新制定农药残留标准1000项、兽药残留标准100项,全面清理整合和修订农药兽药残留检测方法。颁布进口农产品的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规范,启动分类制定“一律”限量标准。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农业部牵头,质检总局配合) /span 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国家粮食局牵头,质检总局配合)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 FONT-WEIGHT: bold" 三、净化农业生产环境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年底前出台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环境保护部负责) /span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配合) /span 深入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总结长株潭试点经验,加快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和种植结构调整,指导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以及重度污染耕地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农业部负责) /span 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处理好调整种植结构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等部门会同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 FONT-WEIGHT: bold" 四、加强种养环节源头治理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推行良好农业规范,在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落实生产记录台账制度。加强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管理。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禁止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等农作物的生产,分期分批对高毒农药采取禁限用措施。实施兽用处方药管理和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加大科学种养技术培训力度,指导农户依法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物质。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农业部牵头,质检总局配合) /span 推行病虫害、动物疫病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扶持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农业部牵头,质检总局、财政部配合) /span 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深入推进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治理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突出问题。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农业部牵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 FONT-WEIGHT: bold" 五、严格生产经营过程监管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推进风险分级制度落地,在风险分级基础上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贯彻“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彻查隐患、抽检“亮项”、处罚到人、公开信息,曝光所有违法违规企业,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加大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推行检查表格化、抽检制度化、责任网格化,落实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两个责任。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在大型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鼓励获得认证。推动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开展放心菜、放心肉超市创建活动,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第三方平台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摊贩、小餐饮实行集中规范管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规范标识标注。严格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加强对已注册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span 加强“放心粮油”供应网络质量安全监管。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国家粮食局负责) /span 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重点排查治理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地区突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有针对性地强化长效机制建设。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农业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span 加大对校园及周边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防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教育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span 贯彻实施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推进列车快餐供应商资质管理,做好春暑运铁路食品安全工作。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 /span 实施餐饮业食品安全提升工程,大力倡导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落实进货查验、原料控制、环境卫生等制度,落实餐饮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网络订餐的监管,及时查处网络订餐违法经营行为。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 FONT-WEIGHT: bold" 六、严密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组织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大风险监测评估力度。推进部门间、地区间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信息共享,用好互联网、大数据,加强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与会商研判,为风险防控提供技术支持。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局配合) /span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摸底排查,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依法公布抽检信息。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农业部负责) /span 对重点产品、重点问题加强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span 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统筹国家、省、市、县四级抽检计划,扩大抽检覆盖面,提高问题发现率和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率。规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工作。建立风险预警交流工作体系,及时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探索开展大型食品企业风险交流,完善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和直报网络,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制订国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span 实施进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加强对高风险、高关注度进口食品监管。落实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国境口岸食品安全监管,加强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监管,开展风险监控。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质检总局负责) /span 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保监会配合)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 FONT-WEIGHT: bold" 七、促进食品产业转型升级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深入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突出优质、安全和绿色导向,严格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以及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围绕市场需求调整农产品种养结构。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农业部、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span 出台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打造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引导食品加工企业向主产区、优势产区、产业园区集中,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促进食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span 加快修订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进一步严格行业准入,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发布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追溯体系行业标准。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 /span 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等产销模式。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span 加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严防“地沟油”流向餐桌。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span 研究制定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完善食品冷链物流标准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加强食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配合) /span 推进出口食品企业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工程。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质检总局牵头)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 FONT-WEIGHT: bold" 八、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重拳整治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滥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所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均应追究到人,并向社会公开被处罚人的信息。建立健全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制度,控制产品风险和社会风险,保障公众知情权。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公安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span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通报机制,解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取证难、移送难、入罪难以及检验认定经费、检验结论出具、涉案产品处置等问题。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中央政法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安部、高检院配合) /span 加大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查处力度。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工商总局负责) /span 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相关产品的执法打假力度。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质检总局负责) /span 加大对重点敏感食品走私的打击力度。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海关总署负责)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 FONT-WEIGHT: bold" 九、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统一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实行综合执法的地方,要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中央编办配合) /span 依托现有资源,加快建设职业化食品药品检查员队伍,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技术职务,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合理确定薪酬待遇,用专业性保证权威性。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配合)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 FONT-WEIGHT: bold" 十、加强食品安全基础和能力建设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统一性和专业性,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落实“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将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对省级人民政府的考评内容。建立规划实施情况年度监测评估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机构与技术机构能力建设,推动实现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强化各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犯罪专业侦查力量。加强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管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span 制定鼓励政策,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检验检测资源作用。加强食品和农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公布食品检验复检机构名录,引入第三方检验服务。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span 继续推动食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质检总局、中央编办牵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 /span 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强化基层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国家粮食局牵头,质检总局配合) /span 应用“互联网+”检验检测技术,推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新业态发展。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示范。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科技部负责) /span 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国家粮食局配合) /span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试运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农业部负责) /span 加强肉类、婴幼儿配方乳粉、蔬菜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省级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span 编制食品安全2030规划纲要。编写食品安全年度报告。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 FONT-WEIGHT: bold" 十一、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加强食品安全新闻宣传,做好舆论监督,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中央宣传部负责) /span 举办“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展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双安双创”)行动成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普法宣传。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span 强化食品安全科普网点建设,推进食品安全科普工作队伍建设和示范创建,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科学素养。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中国科协负责) /span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学生食品安全教育。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教育部负责) /span 贯彻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开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span 加强投诉举报体系能力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的联合惩戒。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 FONT-WEIGHT: bold" 十二、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0px TEXT-INDENT: 2em" 各地要把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作为公共安全问题来抓,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保证监管工作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支持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食品安全办综合协调作用,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办力量,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完善风险交流和形势会商工作机制。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span 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投入力度,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实现基层装备标准化,保障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经费,特别是检验检测经费。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各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span 深入开展“双安双创”行动,对首批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命名授牌,打造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示范样板,开展第二批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组织召开“双安双创”现场会。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 /span 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质检总局负责) /span 组织对各省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和现场考核,强化督查考核结果运用。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span 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制度。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span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问责办法。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监察部配合) /span 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失职渎职责任。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监察部负责) /span /p
  • 国务院将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安全问题
    根据10日披露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将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当前,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高度关注,对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也提出更高要求。现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既有重复监管,又有监管“盲点”,不利于责任落实。药品监督管理能力也需要加强。为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水平,有必要推进有关机构和职责整合,对食品药品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方案提出,将食品安全办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质检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加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同时,不再保留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单设的食品安全办。   为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衔接,明确责任,方案提出,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农业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将商务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   方案的说明指出,改革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真正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切实落实监管责任,不断提高食品药品安全质量水平。   相关新闻:   食品安全监管格局导致问题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备受诟病。近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司长常晓村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就表示,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改革和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理顺监管体制就是解决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九龙治水”问题的重要措施。现在是多个部门、分段管理。俗话说:“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谁都负责,也就意味着谁都可以不负责,这是目前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体制性问题。   常晓村说,通过改革,今后有可能会整合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能,理清职责,才不会发生推诿扯皮,真正实现食品安全管理从生产源头到消费的全程监管。此外,商务部将加强生猪屠宰、酒类流通等重点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黑名单”失信惩戒机制。   多个部门职能将划归新部门   昨天,在河北团全团会议结束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在谈到食品安全问题时表示,机构改革将会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改革,将分段管理统一起来。   付双建称,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分散在农业、质检、工商、药监、卫生等系统中,存在分段衔接的问题。衔接过程中,往往容易出问题,所以监管效果不是特别好。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要改革和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其中就包含有这个意思。   付双建表示,在具体做法上,是会建立一个新的机构,目的是将食品药品监管统一到一个部门。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原卫生部下属的食品药品监督局,把工商总局的食品安全监督职能和质检总局的食品药品监督职能拿出来,划给新部门。   从田头到餐桌管理还需适应   付双建表示,统一以后需要有个适应过程,因为此前存在监管习惯的问题。“如工商局的流通领域怎么管,转给新机构以后又怎么来管?质监局在生产领域的监管新机构怎么管?”付双建表示,这样的改革,从设计上来说是很好的,从田头到桌面统一监管。但是肯定有一个适应过程,将分段改成一个,这里有一个完善法律,管理体制机制建立,以及整个市场监管的行为到位的问题。在执行中这些方面能否到位,是将来的一个重点。   付双建表示,实际上,中国一些地方已有类似尝试。比如,深圳市便在食品安全集中监管方面做出探索,将分散于原工商、质检、药监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进行整合,划归给新设立的机构,深圳称为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管理也将划归统一管理   前天下午,在政协小组讨论会后,全国政协委员、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一轮大部制改革,一个针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新机构即将诞生。   黄洁夫表示,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改革和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综合协调联动,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只有多方联动、多措并举,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制度化、常态化,全程监管,高效运行,才有利于这一问题的彻底解决。”   黄洁夫表示,食品和药品领域的诸多亟待改革后更加有效、有力的新机制加以规范和鼓励发展。(来源于京华时报)
  • 加强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写入国务院2015年工作计划
    近日,国务院发布《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其中2015年重点&ldquo 围绕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ldquo 大桶水&rdquo 、白酒等重点大宗食品开展综合治理。&rdquo "加快研发一批适用于快速检测、应急监测的检测方法、试剂、设备,以及适合基层监管执法的移动执法终端。""统筹加强国家、省、市、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扩大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总结来说,乳制品,尤其是婴幼儿乳粉及辅助食品、肉制品是2015年国家质量监控重点;加快快速检测方法和设备的研发写入国务院2015年工作计划;2015年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是重点,采购发力;县级食品安全检测中心资源整合试点县数量将扩容,72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投入将收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4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深化改革创新,强化监管执法,着力消除风险隐患,坚决治理&ldquo 餐桌污染&rdquo ,巩固了全国食品安全稳定向好的形势。但食品安全基础依然薄弱,问题仍时有发生,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存在差距。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现就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严格监管执法,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一)加强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采取完善标准、制定行为规范、加强抽检、建立追溯体系等措施,着力解决农药兽药残留问题。加大食用农产品监管力度,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全程控制,严格管控化肥、农药兽药等投入品使用,推动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探索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研究出台指导意见。开展重点食用农产品联合治理行动。加强产地重金属污染、种养殖用水污染、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治理。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病死畜禽收购屠宰、私屠滥宰、农资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围绕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ldquo 大桶水&rdquo 、白酒等重点大宗食品开展综合治理。针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中检出塑化剂、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加强对大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对小作坊、摊贩、网络销售等的管理。继续打击无证无照、销售和使用无合法来源食品和原料、侵权仿冒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进出口食品监管和风险管控,严格进口食品准入和回顾性检查,严格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继续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审计。  (三)加强重点区域风险防控。加大对农产品主产区、食品加工业集聚区、农产品和食品批发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学校食堂、旅游景区、铁路站车等就餐人员密集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管,对农村集体聚餐进行指导,防范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基本情况统计调查,摸清底数、排查风险。制定并实施农产品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计划,加大监测抽检力度,加强结果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进一步规范问题食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完善抽检信息公布方式,依法公布抽检信息。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持证合法经营,督促其履行进货查验和如实记录查验情况等法定义务。   (五)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针对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强化刑事责任追究,依法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加快出台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指导意见,健全线索通报、案情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发布等工作衔接机制,强化涉案物品处置、涉案产品检验鉴定、证据转换等工作的协调配合。继续推动公安机关食品安全犯罪侦查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力量。   二、健全法规标准,完善制度体系   (六)推动立法进程。继续推进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出台,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做好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加快食品安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管理的地方立法工作。   (七)完善制度规范。制定修订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健食品注册及监督管理、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食品标识、食品相关产品监督管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等规章制度。研究制定食用农产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完善畜禽屠宰等相关规章。   积极稳步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体系。研究制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深化保健食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逐步扩大备案范围。探索建立食品检查员制度,加大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和现场行政处罚力度。研究建立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管理有关制度。推动完善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制度。   研究建立餐饮服务单位排放付费及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企业资质管理等制度,加大餐厨废弃物处理利用力度。   (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完成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确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合任务,加强重点、急需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加快形成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通行做法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推进食品安全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重点标准的跟踪评价。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标准执行情况的有机衔接。   (九)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操作流程,量化自由裁量标准,统一执法文书,统一执法标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行政检查等行为。加强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制度,依法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推动执法联动和区域合作。全面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强化制约监督,加大问责力度。   三、规范生产经营,全面落实企业责任   (十)健全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扩大食品质量安全授权制度试点。推动食品企业完善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质量安全记录制度,加快形成上下游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可查询、过程可控制、责任可追究的追溯体系。加大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力度。   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问题报告制度。试点推行大型餐饮服务企业风险自查报告制度,在餐饮服务企业推行&ldquo 明厨亮灶&rdquo 。   (十一)完善企业主体责任体系。督促企业完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度,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首负责任,落实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员、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强化违法违规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追究,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推进处罚结果公开。   (十二)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记录,探索建立统一的食品信用分级分类标准,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及时公布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加大对严重失信者的惩戒力度,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四、强化宣传和应急处置,提高风险管控水平   (十三)加强风险交流。健全风险预警工作体系和专家队伍,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和交流工作机制,制订工作规范,加强舆情监测和风险隐患预判。积极发挥第三方在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中的作用,拓展风险交流渠道。建立健全大型企业风险交流机制,强化行业预警交流。   (十四)强化宣传引导。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费提示和风险警示,曝光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政策解读,大力宣传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方针、举措和重要领域专项整治情况。加强与媒体沟通,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舆情应对,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开展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点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公益宣传和科普工作,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科学素养。继续推进食品安全科普工作队伍建设和示范创建,强化食品安全科普网点建设。   (十五)提高应急能力。强化跨区域、跨部门应急协作与信息通报机制,加快建立覆盖全国的突发事件信息直报网和舆情监测网,建立健全上下贯通、高效运转的国家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加强应急队伍及装备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和应急管理培训。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建立事故防范、处置、报告等工作制度。   五、完善治理体系,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健全监管体系。加快完成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革任务,抓紧职能调整、人员划转、技术资源整合,充实专业技术力量,尽快实现正常运转。健全乡镇(街道)或区域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建立重心下移、保障下倾的工作机制,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完善基层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打通&ldquo 最后一公里&rdquo 。合理划分省、市、县、乡级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关系。   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的地方,要把食品安全作为综合执法的首要责任,相应设置内设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专业化水平,确保监管力量比改革前加强。   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强化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监管员队伍。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整合充实执法力量。推动地方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到位。   (十七)强化综合协调。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作用,督促落实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综合协调力量,更好地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健全部门间、区域间的信息通报、形势会商、联合执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凝聚齐抓共管合力。   (十八)完善社会共治体系。积极搭建社会共治平台,建立社会共治激励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专项资金,调动消费者、新闻媒体、志愿者等社会各方参与的积极性。支持行业协会制订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监督生产经营活动,交流沟通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加强行业自律。   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纳入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积极发挥专家学者咨政启民作用。大力发展基层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等群众性队伍。促进第三方机构在检验检测、合规性检查和认证等方面发挥作用。   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   (十九)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立健全重大政策、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机制。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强化监管人员法治意识,着力提高基层监管人员执法能力。组织开展地方领导干部食品安全知识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工作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六、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能力建设   (二十)落实&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抓紧实施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项目,加大预算内基建投资和转移支付投入力度,着力解决基层监管能力薄弱问题。   (二十一)持续开展&ldquo 餐桌污染&rdquo 治理。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扩大试点范围。加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   (二十二)提高风险监测和评估能力。继续加强风险监测网络和能力建设,完善食品中非食用物质名单,开展相关检验方法研究。制订农产品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办法及未来五年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年度优先风险评估和应急评估项目。夯实农产品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基础,全面开展食物消费量调查和总膳食研究。建立部门间风险监测数据共享与分析机制,提高数据利用度。   加强食源性疾病管理,进一步完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与溯源平台,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和有效防控工作机制。加大对新发风险、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力度,健全风险线索发现、分析、报告、通报和预警机制。   (二十三)加强技术创新和基层执法装备配备。开展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中危害物监测识别等关键技术研究,加快研发一批适用于快速检测、应急监测的检测方法、试剂、设备,以及适合基层监管执法的移动执法终端。开展食品安全科技创新工程,在珠海(横琴)等地开展区域性示范。按照&ldquo 适用够用、填平补齐&rdquo 的原则,重点强化执法车辆、执法装备、执法设施配备,加强基层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   (二十四)强化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根据食品产业布局和现有基础,统筹加强国家、省、市、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扩大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确保监管和打击违法犯罪工作需要。推动食品安全重点实验室建设,建立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加强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   (二十五)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建设统一高效、资源共享的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系统、重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等项目实施进度,推进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建设&ldquo 农田到餐桌&rdquo 全程可追溯体系。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日常监管统计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利用,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和监管效能。   (二十六)组织编制&ldquo 十三五&rdquo 规划。发挥专家智库作用,统筹规划、科学编制&ldquo 十三五&rdquo 国家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规划,研究提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措施,加快提升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七、狠抓督促落实,强化责任措施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职责,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投入保障。   (二十八)落实任务分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进度,认真抓好落实。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其他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   (二十九)强化督查考评。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督查考评制度,将食品安全全面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开展督促检查,根据任务分工和时间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按进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十)严格责任追究。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责任。
  •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地沟油顽疾有望彻底根治
    针对“地沟油”问题,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既要管住非法制售行为,也要使餐厨废弃物得以合理利用,斩断“地沟油”顽疾的利益链条,有效解决“地沟油”问题。   近期,一些地方出现用餐厨废弃物提炼的所谓“地沟油”,经过非法渠道,并通过餐饮、食品加工等环节进入食物链。国务院办公厅7月中旬下发《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意见》的精神和要求,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在谈及解决“地沟油”问题的工作思路时,该负责人指出,在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和总结国内部分城市探索出的有效做法的基础上,采取从源头出发,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措施。“既要管住非法制售行为,也要使餐厨废弃物得以合理利用,斩断'地沟油’顽疾的利益链条,有效解决'地沟油’问题。”   该负责人介绍说,在“堵”的方面,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销售、使用“地沟油”等违法行为,坚决防止“地沟油”进入食物链。在“疏”的方面,将大力扶持餐厨废弃物和“地沟油”资源化和无害化产业。通过政府引导、统一收运、定点处置等办法,建立产业化处置、市场化运作和资源化利用的疏导机制,以形成一条规范有序的产业链条,变废为宝。   同时,通过法规明确规定餐厨废弃物和“地沟油”的收集、运输、处置等行为规范和监管部门的职责,特别是明确城市政府的管理职责,实行城市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和各部门联动的全程监管,不留死角,不留隐患。   据了解,美国、日本等一些国家在历史上也一度出现餐厨废弃物和“地沟油”回流餐桌引起的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问题。但经过长期努力,通过法律约束、源头控制、政府补贴、资源化利用等措施,较为有效地解决了其“地沟油”问题。目前,我国也有一些城市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积极推动,扶持引导企业建立餐厨废弃物和“地沟油”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取得了一定成效。
  •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开展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
    一、督查时间督查时间为2016年12月。(一)自查阶段。2016年12月10日前。(二)督查阶段。2016年12月底前。二、督查地区重点为2016年发生过学校食物中毒、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事件的地区。三、督查内容从《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自查表》中随机抽取部分内容进行督查。重点督查完善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加强综合治理、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工作统筹、加强考核督导、加强组织领导和社会监督等情况及规范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严惩违法使用工业明胶等其他需要检查的工作。四、督查方式(一)查阅资料。查阅各部门落实《意见》要求的文件资料,包括管理制度、专项通知、会议纪要等。(二)明查暗访。以2016年发生过学校食物中毒、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事件的地区和学校为重点,对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明查暗访。(三)听取汇报。了解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体情况、风险隐患及薄弱环节,听取有关意见建议。(四)座谈交流。督查结束后,向省级食品安全办等部门集中反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附件: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自查表.docx原文网址:http://www.sda.gov.cn/WS01/CL1605/167051.html来源:国家食药监总局
  • 国务院部署食品安全工作 将建企业“黑名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阶段性目标 三年左右有效解决突出问题   据中国政府网7月3日消息,刚刚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我国食品安全的阶段性目标,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决定》呈现不少新亮点,如食品安全首次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职责延伸至乡镇和街道 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 大力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等。   食品安全纳入地方绩效考核   《决定》将食品安全首次纳入地方绩效考核,在有关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进行年度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加快制定关于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程序等,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决定》强调地方各级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切实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要认真分析评估本地区食品安全状况,加强工作指导,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影响本地区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细化、明确各级各类食品安全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主动防范、及早介入,使工作真正落实到基层,力争将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底线。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地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职责延伸至乡镇和街道   这次《决定》强化了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体系,第一次明确要求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并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等队伍,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和乡村食品安全专、兼职队伍的培训和指导。   《决定》要求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科学合理、职能清晰、权责一致的食品安全部门监管分工,加强综合协调,完善监管制度,优化监管方式,强化生产经营各环节监管,形成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同时及时总结实践经验,逐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有效整合各类资源,提高监管效能。   《决定》强调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重点排查和治理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坚决查处食品非法添加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系统性风险。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清理整顿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以日常消费的大宗食品和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等为重点,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强化全链条安全保障措施,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坚持重典治乱,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 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召回和销毁管理制度,防止过期食品等不合格食品回流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   《决定》要求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落实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对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 落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置及经济赔偿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召回和下架退市制度,并及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处置情况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加快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建设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与金融机构、证券监管等部门实现共享,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为诚信者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决定》强调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合理配备和充实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重点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的装备建设 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支持食品检验检测设备国产化,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发展等。同时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落实财政专项奖励资金   《决定》还要求完善相关保障措施。完善食品安全政策法规,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强化食品安全科技支撑 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大力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切实落实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合理确定奖励条件,规范奖励审定、奖金管理和发放等工作程序,确保奖励资金及时兑现。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的,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充分发挥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各类媒体的作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各类宣传科普活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
  • 国务院印发计量发展规划 提高食品安全等测试水平
    国务院7日发布《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通知指出,加强实用型、新型和专用计量测试技术研究。   加快新型传感器技术、功能安全技术等新型计量测试技术和测试方法研究,加快转化和应用,填补新领域计量测试技术空白。加快航空航天、海洋监测、交通运输等专用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提升专业计量测试水平。提高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突发事故的检测报警、环境和气候监测等领域的计量测试技术水平,增强快速检测能力。将计量测试嵌入到产品研发、制造、质量提升、全过程工艺控制中,实现关键量准确测量与实时校准。加强仪器仪表核心零(部)件、核心控制技术研究,培育具有核心技术和核心竞争力的仪器仪表品牌产品。   以下为通知全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   国发〔201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3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计 量 发 展 规 划(2013-2020年)   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保证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关系国计民生。计量发展水平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之一。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夯实计量基础,全面提升计量整体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与形势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计量工作。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基础性、前沿性和共性计量科研成果大量涌现,具有中国特色的计量发展与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国家计量基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量传溯源①体系不断完善,保证了全国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专用、新型、实用型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水平和服务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计量法律法规和监管体制逐步完善 国际比对和国际合作进一步加强,我国计量测量能力居于世界前列。但是,计量工作的基础仍较为薄弱。国家新一代计量基准持续研究能力不足 量子计量基准相关研究尚处于攻坚阶段,与发达国家仍有很大差距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迟缓,部分领域量传溯源能力仍存在空白 法律法规和监管体制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监管手段不完备,计量人才特别是高精尖人才缺乏。   本世纪第二个十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计量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世界范围内的计量技术革命将对各领域的测量精度产生深远影响 生命科学、海洋科学、信息科学和空间技术等快速发展,带来巨大计量测试需求 国民经济安全运行以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自然灾害有效防御等领域的量传溯源体系空白需尽快填补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参与全球经济贸易等,需要不断提高计量检测能力。夯实计量基础、完善计量体系、提升计量整体水平已成为提高国家科技创新能力、增强国家综合实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基础建设、法制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基础前沿和应用型计量测试技术研究,统筹规划国家计量基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发展,进一步完善量传溯源体系、计量监管和诚信体系,为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重要的技术基础和技术保障。   (二)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夯实基础。加强计量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夯实计量技术基础 加快计量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带动科学技术、高技术产业以及企业科研等相关测试领域的发展与创新 加强国家计量基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满足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对计量测试技术的需求。   ——统筹兼顾,服务发展。统筹社会计量资源,合理布局国家计量科技创新实验基地以及国家计量基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等基础建设 统筹计量基础研究和应用计量技术研究,兼顾区域、领域、行业和社会发展需求。   ——完善法制,依法监管。完善计量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计量监管手段,推进公正执法 完善计量行政监管方式,推进规范执法 强化计量法制理念,推进文明执法。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计量科技基础更加坚实,量传溯源体系更加完善,计量法制建设更加健全,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科学技术领域:建立一批国家新一代高准确度、高稳定性量子计量基准,攻克前沿技术。突破一批关键测试技术,为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先进的计量测试技术手段。提升一批国家计量基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服务和保障能力。研制一批新型的标准物质② ,保证重点领域检测、监测数据结果的溯源性、可比性和有效性。建设一批符合新领域发展要求的计量实验室,推动创新实验基地建设跨越式发展。   法制监管领域: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计量监管体系,建立民生计量、能源资源计量、安全计量等重点领域长效监管机制。诚信计量体系基本形成,全社会诚信计量意识普遍增强。   经济社会领域:量传溯源体系更加完备,测试技术能力显著提高,进一步扩大在食品安全、生物医药、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以及国防建设等重点领域的覆盖范围。国家计量科技基础服务平台(基地)、产业计量测试服务体系、区域发展计量支撑体系等初步建立,计量服务与保障能力普遍提升。   专栏1 计量发展量化目标   1.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订   2.国家计量基标准、标准物质和量传溯源体系覆盖率达到95%以上   3.国家一级标准物质数量增长100%,国家二级标准物质品种增加100%   4.国家计量基准实现国际等效比例达到85%以上   5.得到国际承认的校准测量能力达到1400项以上,其中90%以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6.国家重点管理计量器具受检率达到95%以上   7.全国范围内引导并培育10万家诚信计量示范单位   8.实现万家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资源计量数据实时、在线采集。   三、加强计量科技基础研究   (四)加强计量科技基础及国家计量基标准研究。   加强计量科技基础及前沿技术研究,特别是物理常数等精密测量和量子计量基准研究,应对国际单位制中以量子物理为基础的自然基准取代实物基准的重大技术革命,建立新一代高准确度、高稳定性量子计量基准。突破关键技术,建立一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国家计量基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加快改造和提升国家计量基标准能力和水平。   专栏2 计量科技基础研究重点项目   1.基本物理常数精密测量技术研究   2.量子基准核心量子器件研究   3.基于铯钟、光钟的新一代时间频率基准研究   4.新一代量子计量基准研究   5.生物计量基准研究   6.超快光学、太赫兹精密测量技术以及单光子测量技术研究   7.新一代基于原子尺度的纳米计量技术研究   8.新材料计量测试技术及复杂环境下材料微纳结构测量技术研究   9.经济安全、生物安全、医疗安全、能源资源、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防灾减灾等领域计量溯源技术研究   10.高频天线计量关键技术研究   11.智能和互联式测量、嵌入式和普及式测量技术研究等。   (五)加强标准物质研究和研制。   开展基础前沿标准物质研究,扩大国家标准物质覆盖面,填补国家标准物质体系的缺项和不足。加强标准物质定值、分离纯化、制备、保存等相关技术、方法研究,提高技术指标。加快标准物质研制,提高质量和数量,满足食品安全、生物、环保等领域和新兴产业检测技术配套和支撑需求。完善标准物质量传溯源体系,保证检测、监测数据结果的溯源性、可比性和有效性。   专栏3 国家标准物质研究和研制的重点领域和重点方向   1.食品安全领域,重点方向:食品中有机化学品残留、食品添加剂、食品中营养成分、食品中元素及形态、食品包装材料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检测以及食品中生化计量技术、物化特性及电离辐射计量技术、食品安全前沿性计量技术研究和相关标准物质的研制   2.临床检验领域,重点方向:与心脑血管疾病、肿瘤等重大疾病早期预警和诊断、疾病危险因素早期干预等相关标准物质的定值、制备、稳定化技术研究以及相关高等级标准物质研制   3.生物领域,重点方向:基因核酸标准物质,蛋白质、脂质和毒素标准物质,微生物标准物质,生物工程多糖标准物质等标准物质的研制以及相关前沿计量测试技术研究   4.环保领域,重点方向:有机物标准物质,土壤、温室气体、烟道排放气体、交通工具尾气等检测用标准物质的研制及相关计量测试技术研究   5.材料科学领域,重点方向:石油、煤炭和生物燃料理化性质方面的标准物质,工业产品、工业原材料中有害物质检测用标准物质,接触角、表面张力等界面特性方面标准物质,纳米薄膜厚度、薄膜表面成分、材料微观结构、碳基材料/纳米材料的特性量值方面的标准物质的研制及相关计量测试技术研究。   (六)加强实用型、新型和专用计量测试技术研究。   加快新型传感器技术、功能安全技术等新型计量测试技术和测试方法研究,加快转化和应用,填补新领域计量测试技术空白。加快航空航天、海洋监测、交通运输等专用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提升专业计量测试水平。提高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突发事故的检测报警、环境和气候监测等领域的计量测试技术水平,增强快速检测能力。将计量测试嵌入到产品研发、制造、质量提升、全过程工艺控制中,实现关键量准确测量与实时校准。加强仪器仪表核心零(部)件、核心控制技术研究,培育具有核心技术和核心竞争力的仪器仪表品牌产品。   (七)加强量传溯源所需技术和方法研究。   加强与微观量、复杂量、动态量、多参数综合参量等相关的量传溯源所需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加强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防安全等领域量值测量范围扩展、测量准确度提高等量传溯源所需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加强互联网、物联网、传感网等领域计量传感技术、远程测试技术和在线测量等相关量传溯源所需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加强计量对能源资源的投入产出、流通过程中的统计与测量,以及对贸易、税收、阶梯电价等国家政策的支持方式和模式研究。   (八)推进计量科技创新。   大力推动计量科技与物理、化学、材料、信息等学科的交叉融合,完善学科布局。加强高校、科研院(所)以及部门科研项目的合作,开展重点领域、重点专业、重点技术难题专项合作研究。改善对环境控制和设施配套有较高要求并与先进测量、高精密测量相适应的超高、超宽和洁净实验条件以及计量科技创新实验环境。构建以计量前沿科研为主体、计量科研创新发展为手段、服务产业技术创新为重点、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为宗旨的“检学研”相结合的计量技术创新体系。   (九)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计量科研项目的立项、论证等要与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研项目对接,把科研成果的转化作为应用型计量技术研究课题立项、执行、验收的全过程评审指标。加快计量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建立计量科研机构与企业技术机构交流平台,加强计量技术机构与企业联合立项、联合攻关、联合研发力度,开展计量科研成果展示、科研人员技术交流、技术合作或共同开发等,促进计量科研成果转化和有效应用。   (十)积极参与计量国际比对。   积极参加计量基标准国际比对,增加作为主导实验室组织计量国际比对的数量,提高我国量值的国际等效性。加强对计量国际比对各环节管理,为参与和组织计量国际比对提供便利。积极参与国际同行评审,加快校准测量能力建设,提升我国在国际计量领域的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十一)制修订计量技术规范。   及时制修订计量技术规范,满足量传溯源及计量执法需要。加大经济发展、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力度。加强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管理,促进计量技术规范协调统一。增强实质性参与制修订国际建议③的能力,推动我国量值与国际量值等效一致。   四、加强计量服务与保障能力建设   (十二)提升量传溯源体系服务与保障能力。   统筹国家计量基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科学规划量传溯源体系。加速提升时间频率等关键量和温室气体、水、粮食、能源资源等重点对象量传溯源能力。加快食品安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国家计量基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填补量传溯源体系空白。全面提升各级计量技术机构量传溯源能力。根据需要合理配置计量标准,做好企(事)业单位的内部量传溯源工作,保证量值准确可靠。   专栏4 国家量值传递能力提升   1.国家计量基标准保存单位的能力提升:加快国家计量基标准建立,加大国家计量基标准改造力度,加强相关标准物质的研制,完善实验基础条件,提升国家计量量传溯源源头的计量基标准水平和量传溯源能力   2.各大区计量测试中心能力提升:建立大区级别计量标准,完善实验基础条件,重点开展量传溯源计量技术与方法的应用研究等,提升各大区量传溯源能力以及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   3.部门(专业)计量技术机构(计量站)能力提升:完善实验基础条件,开展专用计量技术与方法研究等,满足海洋、农(林)业、气象、水利、地震、电力、通讯、铁路交通等部门(专业)发展需求   4.省级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提升: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完善实验基础条件,开展实用型计量技术研究和计量测试工作,全面提升量传溯源服务能力,适应各省(区、市)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减排等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以及当地产业发展需求   5.地(市)级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提升:完善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强制检定需要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检定实验条件,重点满足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以及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发展需要   6.县级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提升:完善适应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强制检定需要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检定实验条件,重点满足食品安全、安全生产、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等领域发展需要   7.企(事)业计量能力提升:建立企(事)业内部量传溯源所需的计量标准,加强对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采用先进的计量器具和检测仪器设备,提升生产工艺过程控制、产品质量升级的相关计量技术支撑能力。   (十三)完善国家计量科技基础服务平台(基地)。   以国家计量基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为主体,以量传溯源体系为基本架构,进一步完善国家计量科技基础服务平台(基地)。加强大型计量科学仪器、设备共享,营造开放、共享的计量研究实验环境。加强科技文献数据、计量科研数据和科研成果数据共享,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推广和应用。强化平台(基地)信息化建设,不断充实国家计量基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科研成果、计量服务能力和水平等信息。   (十四)构建国家产业计量测试服务体系。   整合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资源,在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经济社会重点领域,研究具有产业特点的量值传递技术和产业关键领域关键参数的测量、测试技术,开发产业专用测量、测试装备,研究服务产品全寿命周期的计量技术,构建国家产业计量测试服务体系。   专栏5 国家产业计量测试服务重点领域   1.节能环保产业:为高效节能产业、节能环保产业和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的新技术发展提供计量检定、校准及测试等服务   2.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为信息网络产业、电子核心基础产业、高端软件和新兴信息服务产业提供计量检定、校准及测试服务   3.生物产业:为生物医药产业、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农业产业、生物制造产业等提供计量检定、校准及测试技术服务   4.高端装备制造业:为航空装备产业、卫星及应用产业、轨道交通装备产业、海洋工程装备产业、智能制造装备产业等提供计量检定、校准及测试服务   5.新能源产业:为核电技术、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发展提供计量检定、校准及测试服务   6.新材料产业:为新型功能材料、先进结构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等产业发展提供计量检定、校准及测试服务   7.其他重点产业。   (十五)构建区域发展计量支撑体系。   整合区域内现有计量技术机构、专业计量站、部门计量技术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技术能力,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定位,加强计量技术服务与保障能力建设。建立满足区域发展需要的国家计量基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完善量传溯源体系。加强相关计量测试技术的研究,开展计量检测等活动,提升现代计量测试水平和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   专栏6 区域发展计量技术保障能力建设重点   1.西部地区计量技术保障能力建设:根据西部地区战略发展定位,重点提高服务电力、天然气、煤炭、森林、矿山等能源资源的计量技术支撑能力,服务西气东输、西电东送、高原铁路等重大工程建设的技术支撑能力   2.中部地区计量技术保障能力建设:根据中部地区战略发展定位,围绕粮食生产基地、能源原材料基地、现代装备制造及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重点提升服务农业、煤炭、电力、交通运输业等计量技术支撑能力,提升服务农业商品生产基地和能源原材料基地建设以及农产品加工转化和资源深度开发的计量技术支撑能力   3.东部地区计量技术保障能力建设:根据东部地区发展战略定位,围绕重点发展高技术产业和资源消耗小、附加价值高的出口产业,重点提升服务信息产业、核电、生物、医药、新材料、海洋、太阳能光伏与半导体光源产业等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计量技术支撑能力   4.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计量技术保障能力建设:根据东北地区的发展战略定位,围绕巩固和提升全国最重要的商品粮食生产基地、重要林业基地、能源原材料基地、机械工业和医药工业基地,重点提升服务大型铸锻件、核电设备、风电机组、先进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大型农业机械、高速动车组、大功率机车、高档数控机床等相关产业发展的计量技术支撑能力。   (十六)构建国家能源资源计量服务体系。   完善与能源资源计量相关的国家计量基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体系建设,加强能源资源监管和服务能力建设,开展城市能源资源计量建设示范,开展能源资源计量检测技术研究、交流及计量检测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促进节能减排。开展计量检测、能效计量比对等节能服务活动,促进用能单位节能降耗增效。开展专业技术人才培训,提高专业素质,构建能源资源计量服务体系。   (十七)加强企业计量检测和管理体系建设。   依据测量管理体系有关标准和国际建议要求,完善计量检测体系认证制度,推动大、中型企业建立完善计量检测和管理体系。加强计量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大宗物料交接、产品质量检验以及企业间的计量技术合作提供检测服务。生产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要加强计量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符合要求的计量实验室和计量控制中心,加强对计量检测数据的应用和管理,合理配置计量检测仪器和设备,实现生产全过程有效监控。积极采用先进的计量测试技术,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新建企业、新上项目等,要把计量检测能力建设作为保证企业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实现企业现代化和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技术手段,与其他基础建设一起设计、一起施工、一起投入使用。   (十八)增强国防建设服务保障能力。   (十九)加强国际计量交流合作。   建立国际计量交流合作平台,加强国际计量技术交流合作,促进我国量值国际等效,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增长。扩大计量双边、多边合作与交流,参与重要国际合作计划和项目,扩大互认国和互认产品范围,满足“一次测试、一张证书、全球互认”的发展需求。   五、加强计量监督管理   (二十)加强计量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计量监管体制和机制。全面梳理相关法规规章,形成统一、协调的计量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强化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资源管理、司法鉴定、行政执法等重点领域计量器具监管。制修订能效标识监管、过度包装监管等方面的行政法规或规章,推动相关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十一)加强计量监管体系建设。   进一步健全计量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率,保证全国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加强重点计量器具的监督,完善计量器具制造许可、型式批准、强制检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等管理制度,提高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用简便、快速、有效的计量执法装备充实执法一线,完善计量监管手段,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强对计量检定技术机构监管,规范检定行为。建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档案。完善部门计量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等社会监督作用。   (二十二)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   在服务业领域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加强诚信计量教育,树立诚信计量理念。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培养自律意识,推动经营者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活动,培育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加强计量技术机构诚信建设,增强计量检测数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实施诚信计量分类监管,建立诚信计量信用信息收集与发布和计量失信“黑名单”制度,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二十三)强化民生计量监管。   加强对食品安全、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相关的重点领域计量监管。在服务业领域推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合格公示制度,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强化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相关标准物质的制造、销售和使用中的监管,促进标准物质规范使用。强化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监管,改革完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监管模式,有针对性地开展计量专项整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四)强化能源资源计量监管。   加强对用能单位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强制检定的监管。开展能源资源计量审查、能效对标计量诊断等活动,培育能源资源计量示范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用能单位能源资源计量的主体责任,引导用能单位合理配备和正确使用能源资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资源计量管理体系,
  • 国务院部署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清查销毁问题乳粉
    中广网北京8月19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6时37分报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李克强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部署下一阶段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李克强要求,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特别是要做好问题乳粉的清查和销毁工作,铲除隐患。要针对乳品、食用油等重点产品、行业和环节,强化整顿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严把企业准入关、产品出厂关和生产经营全程控制关,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可靠。
  •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strong (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10章86条。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0/uepic/16b7b549-7f30-48d5-8f2f-7d61368c09a8.jpg" title=" 食品安全_副本.png" alt=" 食品安全_副本.png"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据悉,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十个部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条例》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补充规定了随机监督检查、异地监督检查等监管手段,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并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条例》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运用,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明确企业标准的备案范围,切实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性。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条例》进一步落实了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细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规范食品的贮存、运输,禁止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并完善了特殊食品的管理制度。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条例》完善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对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对新增的义务性规定相应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 nbsp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size: 24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200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 br/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br/ 修订 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nbsp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一章 总  则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一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二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三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trong 第四条 /strong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五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六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当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trong 第七条 /strong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有必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当及时通知。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接到通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自查,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并报告相关情况。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trong 第八条 /strong  国务院卫生行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需要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进行安全性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出安全性评估建议。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九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明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的内容、程序和要求。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span /strong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 nbsp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十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十一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依法废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其网站上公布废止情况。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十二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十三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前实施并公开提前实施情况。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十四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十五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十六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目录以及所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对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trong 第十七条 /strong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明确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基本要求,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针对特定人群的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或者销售量大的食品的追溯体系建设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十八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十九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二十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随机监督抽查考核。考核指南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二十一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二十二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二十三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对食品进行辐照加工,应当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对辐照加工食品进行检验和标注。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二十四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贮存、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二十五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食品。受托方应当保证食品贮存、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食品贮存、运输过程管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2年。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二十六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清洗消毒服务的,应当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消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6个月。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trong 第二十七条 /strong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餐具饮具的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出厂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消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6个月。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二十八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定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管理责任。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二十九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安全法所称回收食品,是指已经售出,因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超过保质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不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继续销售的食品。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三十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设必要的食品无害化处理和销毁设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使用政府建设的设施对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trong 第三十一条 /strong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市场开业或者展销会举办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trong 第三十二条 /strong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和交易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确需了解有关信息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三十三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显著标示,标示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三十四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虚假宣传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三十五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原料前处理能力。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三十六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对出厂产品实施逐批检验。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关于食品销售的规定。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三十七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按照处方药广告管理,其他类别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按照非处方药广告管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三十八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对添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以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三十九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销售特殊食品,应当核对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五章 食品检验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四十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注册或者备案的特殊食品的产品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四十一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以及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对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四十二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复检的,申请人应当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费用。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担复检任务。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trong 第四十三条 /strong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 nbsp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四十四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进口商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如实申报产品相关信息,并随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格证明材料。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四十五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进口食品运达口岸后,应当存放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需要移动的,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大宗散装进口食品应当在卸货口岸进行检验。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四十六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可以对部分食品实行指定口岸进口。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四十七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提交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予以公布;暂予适用的标准公布前,不得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四十八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情况以及向我国出口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四十九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进口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召回进口食品的,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五十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发现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注册要求的,应当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进口其生产的食品;经整改仍不符合注册要求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并公告。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五十一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对通过我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境外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并向社会公布。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五十二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可以对相关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一)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二)有条件地限制进口;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三)暂停或者禁止进口。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五十三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 nbsp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五十四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五十五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改善应急装备,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应急培训、演练。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五十六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五十七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单位封存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予以保护,需要封存而事故单位尚未封存的应当直接封存或者责令事故单位立即封存,并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 /span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构 /span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予以协助。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五十八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定期对全国食品安全事故情况进行分析,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八章 监督管理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 nbsp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五十九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调查处理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六十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依托现有资源加强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强化考核培训,提高检查员专业化水平。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六十一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45日。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六十二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多次出现入网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者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六十三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等部门根据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制定名录及检测方法并予以公布。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六十四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以及相关卫生规范等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六十五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国家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加大奖励力度。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预算。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六十六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将食品安全信用状况与准入、融资、信贷、征信等相衔接,及时向社会公布。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 nbsp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六十八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一)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二)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三)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婴幼儿配方食品;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四)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六十九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一)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信息;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四)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消费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七十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七十一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七十二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七十三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单位违法的,还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七十四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七十五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七十六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七十七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对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可能需要行政拘留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及有关材料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及有关材料退回移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七十八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公安机关对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需要予以行政拘留但依法应当追究其他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及有关材料移送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七十九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撤销其复检机构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八十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八十一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本条例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处以30万元以上罚款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罚款具体处罚权限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八十二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阻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八十三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单位或者个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八十四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八十五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十章 附  则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第八十六条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本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 nbsp /span /p p br/ /p
  • 国务院食安办官员称食品监管体制改革成定局
    “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改革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因此,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这次肯定要改。”一位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办公室内部人士近日这样告诉本报记者,“但具体改革方案有待公布。”   事实上,有包括国务院食安委、农业、卫生、质检、工商、药监在内的14个部门涉及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因此,长期以来分段监管广受诟病,若此次政府机构改革整合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将成为新一轮“大部制改革”的亮点。   不过,参考2008年至今关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调整可以发现,改革虽在进行,但步履缓慢,是否应该进行大部制整合,在学界尚存争议。   “大部制”或难一步到位   2010年2月,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正式成立。从国务院食安委成立之初的组成部门来看,共有包括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粮食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环保部在内的13个部委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如此庞杂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究竟如何改,大部制或是一个必然方向。   “大部制的改革方向是对的。将管理部门整合、精简至一到两个,有助于解决各部委之间自管自顾、相互推诿责任、效率低下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与食品科学系主任王志刚说,“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分段管理与国际食品安全监管的发展方向相悖。”   但改革也并非一并了之,“现代社会管理要求高度专业化,大部制改革的原则应该是将公共政策制定及监管的职责管好,将不该管的职权转移到下级部门和社会组织。发达国家都是细化内阁部门下属的独立、半独立机构,而不是重新组建大部门。”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说。   “一个部门负责管理会更加混乱,大部制改革的关键不是把部门变大,而是要理顺各部门的监管边界,使分段监管无缝对接,这样也可以减少改革的成本。”   “这样大规模的改革涉及多部门的利益,肯定困难重重,不可能一步到位。”王志刚说,“改革的方向还是应以整合进入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主,而商务、质检、工商等部门应适当退出。”   14部委的食品安全监管网   记者调查发现,现行14个部门尽管分工明确,但也有不少模糊的边界。   其中,农业部负责监管初级农产品(5.94,-0.01,-0.17%)生产环节 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   这个看起来各负其职,按照监管条线,在综合监管方面共有两大部门负责。国务院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卫生部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等。   在生产和加工领域,共涉及四部委。农业部和国家粮食局分别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和粮食供应的监管。工信部负责制定食品工业行业标准和产业政策,建立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及食品工业企业生产者诚信体系。   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抽查和问题食品召回,建立食品生产者安全信用档案 组织国内食品生产许可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并负责进出口食品的监督管理。   在流通领域,共有三大部门把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对市面上销售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等。而市场上销售的初级农产品,如肉、蔬菜、蛋、水产品等则按照《农产品质量法》由农业部门监管。   商务部则负责制定食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配合卫生部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建立行业诚信体系 负责承担酒类流通、生猪屠宰管理 同时,负责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建设。   最后,在餐饮业等“即时加工、即时消费”的食品消费领域,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查处,同时对提供食品的场所、人员、设施等进行监管。   而理论设计下的架构在现实中遇到了不少问题,多龙治水的局面或需要通过“大部制”加以改变。事实上,从深圳、顺德进行的食品安全集中监管的“大部制”试点来看,外界大多还是持肯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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