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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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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发布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近日由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向社会发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新版名录修订坚持问题导向,遵循连续性、实用性、动态性等原则,不仅调整了危险废物名录,还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08年修订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国危险废物管理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但随着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深入,及“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2008年版《名录》已不能满足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需要,亟待修订完善。  本次修订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其中362种来自原名录,新增117种)。将原名录中HW06有机溶剂废物、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和HW42废有机溶剂合并成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将原名录表述有歧义且需要鉴别的HW43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和HW44含多氯苯并二恶英废物删除,增加了HW50废催化剂。新增的117种危险废物,源于科研成果和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积累以及征求意见结果,主要是对HW11精蒸馏残渣和HW50废催化剂类废物进行了细化。  为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效率,本次修订中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共有16种危险废物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其中7种危险废物的某个特定环节的管理已经在相关标准中进行了豁免,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入场标准后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填埋场不需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另外9种是基于现有的研究基础可以确定某个环节豁免后其环境风险可以接受,如废弃电路板在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时可以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的发布实施将推动危险废物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对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将起到重要作用。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八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九条 本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6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 【资料】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06690]国家危险废物名录[/url]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align=center][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333333]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有关问题答记者问[/color][/font][/b][/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666666]2020-11-27[/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666666]来源:生态环境部[/color][/font][color=black][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666666][[/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666666]打印][/color][/font][/color][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666666]字号:[大] [中] [小][/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以下简称《名录》)。针对《名录》修订情况,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color][/fon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一、《名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color][/font][/b][/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答:《名录》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和关键依据。《名录》自1998年首次发布实施以来,历经2008年和2016年2次修订,逐步完善,对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2016年版《名录》已经难以有效支撑和指导当前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为落实新修订的[/color][/font][color=black][url=http://www.mee.gov.cn/ywgz/fgbz/fl/202004/t20200430_777580.shtml][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blue]《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color][/font][/url][/color][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以下简称《固废法》)关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修订”等规定,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名录》进行了修订。[/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名录》修订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也是落实新修订的《固废法》的具体举措,对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color][/fon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二、本次《名录》修订遵循的主要原则是什么?[/color][/font][/b][/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答:本次《名录》修订坚持三个主要原则:[/color][/fon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color][/fon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重点针对2016年版《名录》实施过程环境管理工作中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废物进行修订。例如铅锌冶炼废物、煤焦化废物等。[/color][/fon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二是坚持精准治污。[/color][/fon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通过细化类别的方式,确保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的准确性,推动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例如,从《名录》中排除了脱墨渣等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color][/fon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三是坚持风险管控。[/color][/fon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按照《固废法》关于“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的规定,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名录》新增对一批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满足相关条件时实施豁免管理。[/color][/fon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三、本次《名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color][/font][/b][/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答:《名录》由正文、附表和附录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规定原则性要求,附表规定具体危险废物种类、名称和危险特性等,附录规定危险废物豁免管理要求。本次修订对三部分均进行了修改和完善:[/color][/fon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正文部分:[/color][/fon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增加了“第七条 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的内容,删除了2016年版《名录》中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color][/fon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附表部分:[/color][/fon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主要对部分危险废物类别进行了增减、合并以及表述的修改。《名录》共计列入467种危险废物,较2016年版《名录》减少了12种。[/color][/fon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附录部分:[/color][/fon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新增豁免16个种类危险废物,豁免的危险废物共计达到32个种类。[/color][/fon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四、本次《名录》修订删除正文中医疗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相关条款(第三条和第四条)的主要考虑是什么?[/color][/font][/b][/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答:本次修订并非简单删除《名录》正文中医疗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相关条款,而是将有关内容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后纳入《名录》附表中,更加科学和严谨。[/color][/fon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关于医疗废物,[/color][/fon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固废法》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名录》不再简单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而是在《名录》附表中列出医疗废物有关种类,且规定“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color][/fon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color][/fon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化学品并不是都具有环境危害特性,废弃危险化学品不能简单等同于危险废物,例如“液氧”“液氮”等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有些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后,其危险化学品属性并没有改变;危险化学品是否废弃,监管部门也难以界定。因此,《名录》针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特别提出“被所有者申报废弃”,即危险化学品所有者应该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废弃。响水“321”事故就是由于企业既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废弃危险化学品稳定化处理后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也没有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逃避监管,酿成重大事故。[/color][/fon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五、新《名录》对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做了哪些规定?[/color][/font][/b][/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答:本次《名录》修订充分吸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经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完善了疫情医疗废物豁免管理规定,规范了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color][/fon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一是[/color][/fon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人体器官除外),按照《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等要求进行处理后,新增加对运输过程实施豁免管理。[/color][/fon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二是[/color][/fon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按事发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进行运输和处置,对运输和处置过程实施豁免管理。[/color][/fon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六、“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是出于何种考虑?如何操作实施?[/color][/font][/b][/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答:豁免管理制度在2016年版《名录》中首次提出后,对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危险废物种类繁多,利用方式多样,难以逐一作出规定,需要各地结合实际实行更灵活的利用豁免管理,进一步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因此,《名录》特别提出“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我部2019年印发实施《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后,山东、江苏等地已经探索开展了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相关工作,效果良好。[/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下一步,在“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过程中,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相关工作。[/color][/fon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七、新《名录》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需要做哪些衔接工作?[/color][/font][/b][/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答:本次《名录》修订新增减了部分危险废物以及部分废物代码发生了变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需要做好《名录》实施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联单、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衔接工作。例如:[/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1)相关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排污许可证等信息。[/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2)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许可证中相关危险废物种类和代码等发生变化的,持证企业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作出变更。[/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3)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相关企业应对转移计划进行变更并重新提交转移申请。[/color][/fon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八、请介绍一下本次《名录》修订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color][/font][/b][/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答: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次《名录》修订在促进危险废物利用、降低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成本等方面进一步发力,是支持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具体举措。[/color][/fon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环境效益方面,[/color][/fon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修正了有关废物界定不清晰或描述不准确等问题,有利于提高我国危险废物精细化环境管理水平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color][/fon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社会效益方面,[/color][/fon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医疗废物、铝灰等进行了修订,有效缓解社会普遍反映的相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不畅问题,进一步落实了“放管服”改革要求。[/color][/font][/align][align=lef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  经济效益方面,[/color][/fon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4C4C4C]精确表述有关危险废物,避免没有危险特性的废物被纳入《名录》;新增豁免一批危险废物,促进危险废物利用,进一步降低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成本。[/color][/font][/align]

  • 【分享】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8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被纳入危险废物范畴。新《名录》自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同时废止。  据了解,该《名录》除了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的基本方法,建立危险废物的列入标准和原则,还特别提到了医疗废物的分类,以及当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合时形成的混合危险废物的管理方法。与旧《名录》相比,危险废物类别由旧《名录》的47种扩大到49种,增加了有色金属冶炼废物和其他废物;在新《名录》中增加了行业来源、废物代码、危险特性条目,使《名录》更具科学性;新《名录》把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以及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均列入名录。《名录》还特别强调,医疗废物由于具有感染性,属于危险废物的范畴;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但是将上述家庭生活中产生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据了解,目前化工、有色冶金,电子、高科技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最多。这些危险废物一旦流通,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性极大。如含有氯化氢的废物投入水中,会立刻发生化学反应产生盐酸气体,“很短的时间就可以把周围的植物熏成枯黄色”。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进口企业,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原料属于禁止进口范围。对此,企业须及时了解《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目录的调整内容,避免进口废物原料时因夹带违禁物影响口岸通关。

  • 【“仪”起享奥运】国家危险废物名

    问题:您好,请问2024年是不是出了新版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另外,偶氮二异丁腈危险废物代码是什么,并说明下,谢谢!回复:2020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5号公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目录》规定,2,2'-偶氮二异丁腈,又名发泡剂N、ADIN、2-甲基丙腈,属于危险化学品,CAS号78-67-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被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未申报废弃但被非法排放、倾倒、利用、处置的,以及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不含该目录中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999-49。

  • 问: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需要做哪些衔接工作?

    答:本次《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修订新增减了部分危险废物以及部分废物代码发生了变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需要做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实施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联单、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衔接工作。例如:1)相关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排污许可证等信息。2)危险废物收集、综合许可证中相关危险废物种类和代码等发生变化的,持证企业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作出变更。3)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相关企业应对转移计划进行变更并重新提交转移申请。

  • 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需要做哪些衔接工作?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本次《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修订新增减了部分危险废物以及部分废物代码发生了变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需要做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实施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联单、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衔接工作。例如:[/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1)相关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排污许可证等信息。[/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危险废物收集、综合许可证中相关危险废物种类和代码等发生变化的,持证企业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作出变更。[/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3)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相关企业应对转移计划进行变更并重新提交转移申请。[/size][/font]

  • 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需要做哪些衔接工作?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本次《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修订新增减了部分危险废物以及部分废物代码发生了变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需要做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实施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联单、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衔接工作。例如:[/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1)相关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排污许可证等信息。[/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危险废物收集、综合许可证中相关危险废物种类和代码等发生变化的,持证企业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作出变更。[/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3)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相关企业应对转移计划进行变更并重新提交转移申请。[/size][/font]

  • 今日分享内容: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需要做哪些衔接工作?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答:本次《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修订新增减了部分危险废物以及部分废物代码发生了变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需要做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实施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联单、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衔接工作。例如:[/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1)相关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排污许可证等信息。[/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危险废物收集、综合许可证中相关危险废物种类和代码等发生变化的,持证企业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作出变更。[/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3)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相关企业应对转移计划进行变更并重新提交转移申请。[/size][/font]

  • 危险废物认定方法

    [color=#333333] [b] 危险废物认定方法[/b][/color][color=#333333] 根据所处生产环节不同、所处企业不同,某一物品既可以被认定为危险废物也可以被认定工业产品,或者可以被豁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因此,危险废物本质上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物,是一个被法律所定义的物。[/color][color=#333333] 某种物品、物质被认定为危险废物,不但会导致企业巨额的管理和处置成本;在某些环境污染事件中,还会直接涉及刑事案件罪与非罪的界定。[/color][color=#333333]  在实务中,如何依据我国现行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来鉴别、认定危险废物,一直是一个执法、司法难题。[/color][color=#333333]  为便于实务中更清晰地辨别危险废物,就某一物品、物质是否应纳入危险废物管理,整理出如下危险废物管理三步认定法。[/color][b][color=#333333]第一步:鉴别对象是否应依法纳入固废管理[/color][/b][color=#3333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表明危险废物首先应满足是固体废物的属性。[/color][color=#333333]  鉴别某一物质是否应纳入固体废物管理,首先应根据《固废法》中的定义进行判断。[/color][color=#333333]  《固废法》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同时,《固废法》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color][color=#333333]  就产生过程而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物质。[/color][color=#333333]  如此可推演出两点:第一,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用于后续生产的中间品,或者可以用于销售作为其他行业原材料的主要产品、副产品,因未丧失原有利用价值而不应直接被认定为固体废物。对无法用于企业自身生产,且在其他行业也无利用价值的物品、物质应被认为固体废物。[/color][color=#333333]  第二,对虽有利用价值,不管是主要产品、中间产品或者副产品,只要是被企业抛弃、放弃,不再用于生产或者销售的,则应视为固体废物。在实务中,存在企业以极低价格销售所谓具有危险废物其他属性的“副产品”,甚至倒贴运输费的。由于该产品对企业来说是负价值的,其销售行为的主要就是为了掩盖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目的,因此,此类“副产品”应被认定为是危险废物。[/color][color=#333333]  就物理形态而言,不仅是固态的物品、物质,也包括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此外,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也适用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color][color=#333333]其次,可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所列固体废物范围、废物的作业方式、废物必须进行综合利用或贮存和处置的原因,以及物质的特点和影响评估因素做综合判断(见下图)。[/color][img=,465,447]file:///C:\Users\清大国华\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1B00.tmp.jpg[/img][color=#333333] [/color][color=#333333]《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还对危险废物鉴别提出了法律救济:对物质、物品或材料是否属于固体废物或非固体废物的判别结果存在争议的,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进行鉴别和裁定。在进口环节,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依照《固废法》第二[/color][color=#333333]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color][img=,32,32]file:///C:\Users\清大国华\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1B20.tmp.png[/img][b][color=#333333]第二步:鉴别固体废物是否具有危险特性[/color][/b][color=#333333]  经鉴别属于固体废物的,应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对其危险特性进一步鉴别。[/color][color=#333333]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修订)规定,列入名录的是:[/color][color=#333333](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color][color=#333333](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color][color=#333333]  同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明确医疗废物和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因此,实务中,相关物品、物质被认定为固体废物后,应进一步复核该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范畴。[/color][color=#333333]  那么,对于未列入上述名录和目录、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如何进行判断?[/color][color=#333333]  对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对于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属性判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应属于危险废物。[/color][color=#333333]  目前适用危险废物的有如下8个鉴别标准和技术规范:[/color][color=#33333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07);[/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color][color=#333333]》[/color][url=http://kjs.mep.gov.cn/hjbhbz/bzwb/gthw/wxfwjbffbz/201709/W020170906521003416419.pdf][color=#333333](GB 34330—2017)[/color][/url][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color][color=#33333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color][color=#33333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2—2007);[/color][color=#33333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color][color=#33333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 5085.4—2007);[/color][color=#33333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GB 5085.5—2007);[/color][color=#33333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2007)。[/color][b][color=#333333]第三步:是否在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之列[/color][/b][color=#333333]  即使某类物品、物质被认定为属于危险废物,如果该危险废物列入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中的《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那么,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包括收集、利用、处置、运输、转移),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还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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