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规章制度清理评估

仪器信息网规章制度清理评估专题为您整合规章制度清理评估相关的最新文章,在规章制度清理评估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规章制度清理评估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规章制度清理评估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规章制度清理评估话题讨论。

规章制度清理评估相关的资讯

  • 许智宏院士解读中科院院士增选规章制度
    1月16日讯 2013年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已于今年初启动,为使整个增选工作更加规范化,中科院学部出台和修订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今天上午,中科院学部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中科院院士许智宏就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读。   今年,中科院学部首次制定出台了《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中候选人行为守则》,对院士候选人以及相关者的行为作出相应规范。   对此,许智宏表示,院士增选是中科院院士群体的一种内部学术评估活动,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但近年来,个别人和单位出现了一些违反规定的情况,如利用学术会议、评比评奖等名目变相“助选”,通过媒体过分渲染被推荐人的科研成果等,都给增选工作带来了干扰。   新出台的《守则》中,对被推荐人及其推荐单位在增选工作中的各种行为都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同时也适用于增选后续环节中产生的有效候选人、初步候选人和正式候选人,并明确了出现相关问题后的处理办法。许智宏说,此举就是为了进一步明确相关个人和单位在院士增选中所应承担的责任,提醒他们用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增选。   除《守则》外,中科院学部还对《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中院士行为规范》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范》对中科院全体院士在增选工作中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外,许智宏还指出,增选的首轮投票采取通讯评审的方式进行,各学部将把候选人的材料发给每一位院士,让院士们有更充分的空间进行独立的思考和判断,也有时间深入调查,严格把关,保证推荐、评审和选举的质量,维护学部声誉。   据了解,近年来,院士增选工作受到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也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干扰,增选工作面临着复杂的环境,引起了广大院士的忧虑。中科院学部主席团对此高度重视,除上述文件外,还出台了候选人材料公示办法等规定,不断改进和完善增选工作程序,努力构建并维护风清气正的增选环境,遏制不良社会风气对增选工作的干扰。
  • 国务院:清理评估强制性标准 开展团体标准试点
    p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要求开展强制性标准清理评估、开展推荐性标准复审和修订、优化推荐性标准制修订程序、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试点、加强标准实施与监督、改进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标准化工作经费保障、加强标准化法治建设、建立国务院标准化统筹协调机制。 /p p    strong 全文如下: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国办发〔2015〕67号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p p   《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国务院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2015年8月30日 /p p   (此件公开发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 /p p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协同有序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确保第一阶段(2015-2016年)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制定本行动计划。 /p p    strong 一、开展强制性标准清理评估。 /strong 研究制定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范围和原则,对现行强制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开展全面清理、评估,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 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确需强制的,提出继续有效或整合修订的工作建议。在工业领域先行开展整合修订试点,制定发布覆盖面广、通用性强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再下达新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计划。依法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加快清理修订涉及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章制度。(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p p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改革方案》已明确按或暂按现有模式管理的领域,依据现有管理职责,按照《改革方案》精神,分别开展强制性标准的清理评估工作。(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p p    strong 二、开展推荐性标准复审和修订。 /strong 对现行推荐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开展集中复审,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 不同层级间存在矛盾交叉的,根据复审结果进行整合修订 与国际标准存在较大差距、已经滞后于产业和技术发展的,分批次开展修订工作。(国家标准委、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p p    strong 三、优化推荐性标准制修订程序。 /strong 简化推荐性标准制修订程序,缩短制修订周期,提高标准质量和制修订效率。加强标准立项评估,从源头上确保标准质量和协调性。加强对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环节的监督。改进行业和地方标准备案管理,加强各级推荐性标准立项、批准发布信息交换和共享,提高各级推荐性标准的协调性。(国家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p p    strong 四、开展团体标准试点。 /strong 研究制定推进科技类学术团体开展标准制定和管理的实施办法。做好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试点工作,在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先行先试,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加快制定团体标准发展指导意见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进一步明确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和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委、民政部、中国科协牵头负责) /p p    strong 五、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试点。 /strong 建立完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研究制定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指南,鼓励企业进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牵头负责) /p p    strong 六、加强标准实施与监督。 /strong 加大科技研发对标准研制的支持,增强标准适用性。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开展强制性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探索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加强标准的培训、解读、咨询、技术服务,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机构,推动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加大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p p    strong 七、改进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 /strong 修订《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提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成的代表性,完善广泛参与、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管理科学的工作机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牵头负责) /p p   加强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日常运行的监督管理,严格委员投票表决制度,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国家标准委、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p p    strong 八、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 /strong 加强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管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规则的制定。推动我国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国际、区域标准化组织和国际国外先进产业技术联盟的标准化活动。鼓励外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活动,营造更加公开、透明、开放的标准化工作环境。制定实施国际标准化人才培训规划,加大国际标准化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不断拓宽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领域范围,以新兴产业和我国特色优势领域为重点,争取承担更多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领导职务和秘书处,实质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逐步提高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比例。加大对国际标准的跟踪、评估和转化力度,不断提高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水平一致性程度。(国家标准委牵头负责) /p p    strong 九、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 /strong 围绕“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等战略,研究制定中国标准“走出去”工作方案,推动铁路、电力、钢铁、航天、核等重点领域标准“走出去”。研究制定标准联通“一带一路”行动计划,开展“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国别分析和大宗商品标准、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的比对分析研究。加强中国标准外文版翻译出版工作,加大与主要贸易国标准互认力度,推动农业标准化海外示范区建设。开展面向俄罗斯、中亚、东盟和非洲的标准化专家交流和人才培训项目。(国家标准委牵头负责) /p p    strong 十、加强信息化建设。 /strong 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标准化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规划建设统一规范的全国标准信息网站,为社会提供服务。建立标准公开制度,推动政府主导制定标准的信息公开、透明和共享,及时向社会公开标准制修订过程信息,免费向社会公开强制性标准全文,研究推动逐步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国家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p p    strong 十一、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strong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的宣传解读,组织电视媒体、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宣传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联动共享机制建设,加强对标准化重大政策和重点工作的普及性宣传,加大重要标准宣传贯彻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国家标准委牵头负责) /p p    strong 十二、加强标准化工作经费保障。 /strong 各级财政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标准化工作经费。制定强制性标准和公益类推荐性标准以及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经费投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加大投入。(财政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p p    strong 十三、加强标准化法治建设。 /strong 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法律修正案,推动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的有效衔接。(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法制办牵头负责) /p p   开展对现行标准化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评估,明确立改废的重点。开展标准化法配套法规、规章的研究和起草工作。(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p p    strong 十四、建立国务院标准化统筹协调机制。 /strong 建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为召集人、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鼓励地方参照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牵头负责) /p p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进一步提高对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协同配合。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行动计划,结合实际,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 /p
  • 我国清理废止220件与食品安全相关规章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时指出,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国各有关部门着力配套法规体系和制度建设,集中清理、废止了22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他指出,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结合执法工作需要,抓紧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集中修订、清理、废止与食品安全法不适应、不协调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监管制度建设。   国务院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不久就颁布实施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完成了《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工作。   各有关部门制定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29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路甬祥说,目前,各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起草《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积极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食品安全标准、事故调查处理、生鲜乳质量安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等方面的制度。各地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正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积极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   路甬祥同时指出,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时间不长,目前配套法规、规章滞后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还不能满足监管工作的迫切需求。在行政法规规章方面,保健食品监管、食品生产许可等方面的配套法规规章至今没有出台。   执法检查报告建议,分清轻重缓急,坚持急需先立、逐步完善的原则,抓紧出台一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健全各项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于同年6月1日起施行。
  • 认监委实验室资质认定规章立法后评估研讨会在渝召开
    近日,国家认监委在渝召开实验室资质认定规章立法后评估研讨会,会议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以及实验室相关法律规范立法研究展开了专题讨论。国家认监委副主任谢军出席会议并讲话。部分地方质检两局和检测机构的代表以及从事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专家参加了会议。   谢军在讲话中指出,检验检测工作是质检工作的基础,加强实验室管理是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提升”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作为我国实验室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其制度本身的完善对提升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将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开展实验室管理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旨在发现问题,及时完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强化检验检测行为科学、公正、规范,提升我国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此外,通过进一步梳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实验室资质管理的规定情况,以及检验检测人员资质、实验室能力验证、检验检测结果互认、资源信息公开和实验室从业行为规范等问题的研究工作,为今后我国制定统一的实验室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奠定立法基础。   会上,来自四川、安徽等省市质检部门的30余位代表围绕《办法》设定的基本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我国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健康发展的影响与作用、在制度设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实验室管理地方性法规制定情况等内容各抒己见。
  • 中科院光谱成像技术院重点实验室接受评估
    6月10日,中科院计划财务局与高技术研究与发展局组织专家组来到中科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对中科院光谱成像技术重点实验室进行了现场评估。   光谱成像技术院重点实验室2008年12月经中科院批准成立,以干涉式光谱成像技术及其他光谱成像技术为主要研究方向。成立以来,实验室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以光谱成像技术研究为核心,以高光谱、高空间和高时间分辨信息获取为目标,以原理创新、关键技术突破、集成创新、应用研究牵引为途径,不断提高持续创新能力,符合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中国科学院的学科布局。   实验室在光谱成像理论、空间调制型干涉成像光谱技术、时空调制型光谱成像技术、新型光谱成像技术、光谱数据综合处理技术等研究方面取得了一批创新性成果,所研制的高光谱成像仪成功应用于我国探月工程、环境减灾等领域,获得包括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在内的省部级以上奖励6项。实验室形成了以中青年为主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同时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科技合作格局。学术交流活跃,成效显著。实验室规章制度完善,管理运行规范,科研协作融洽,学术氛围浓厚。依托单位支持有力,实验室发展态势良好。   在所期间,专家组认真听取了实验室主任杨建峰研究员从实验室概况、承担的任务与取得的成果、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合作交流、总结与展望等五个方面所做的工作报告。胡炳樑等5位科研骨干分别代表各自的科研领域和学科方向做了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并回答了专家的提问。   评估组对光谱成像技术院重点实验室进行了现场考察,实地了解了实验室的科研进展、仪器设备、科研团队建设等情况,查阅了实验室的实验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和有关规章制度,并与科研人员进行了交流。专家们对重点实验室的定位、取得的成果、人才队伍建设、与国内外的合作、实验室的运行机制等方面的情况给予了客观、公正的评价。专家组还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希望实验室在下一阶段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及团队优化工作。
  • 美出台新鞋业评估制度
    美国足部医学联合会(APMA)出台了一项新的鞋业评估制度,叫做美国足医学联合会评估制度,其评估结果在该组织网站上公布。   其工作程序是:制造商先提交他们的产品进行预审,首先,由有经验的足疗医生组成专家组对提交鞋的样品进行质量和健康方面的检测。   据美国足部医学联合会科学管理事务主任吉姆克里斯蒂娜博士说,委员会的评估工作完全都是匿名的,制鞋行业没有人知道谁将参加评估工作。参加评估产品包括正装鞋、运动鞋和休闲鞋。
  • 中科院专家组对超快诊断技术院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
    近日,中国科学院专家组对中国科学院超快诊断技术重点实验室进行了现场评估。专家组听取了实验室的工作报告和学术报告,现场考察了实验室,实地了解了实验室的学科建设、科研进展、仪器设备、科研团队建设等情况,查阅了实验室的实验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和有关规章制度,并与科研人员进行了交流,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质询并给予了客观、公正的评价。   中国科学院超快诊断技术重点实验室自2008年12月正式运行以来,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围绕超快光电器件及系统、超快过程及激光参数诊断和高速目标特征信息光电获取与处理,开展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前沿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在高时空分辨分幅成像、超快扫描成像诊断和强激光驱动器激光参数诊断、单光子计数成像探测技术等方面取得了一批创新成果 并在超快诊断新方法、新技术与新器件等方面进行了前瞻性部署。   实验室定位准确,研究方向符合院和依托单位的总体规划与布局,发展目标合理,管理运行规范,重视安全保密 依据学科发展与研究工作特点,积极开展了国内外合作交流,注重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 学术委员会发挥了积极作用,依托单位支持有力,总体发展态势良好。   专家组还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希望实验室在下一阶段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以及进一步加强基础前沿部署和发展战略研究。此次现场评估,对于实验室得全面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和作用。
  •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开始申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的通知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是国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通行做法,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管理、依法监管、正确指导生产和引导消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十二五”规划,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近期我部将规划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在积极筹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的同时,分期分批认定一批部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跟进规划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监测站点,负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隐患动态跟踪评价和风险交流等工作,为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现就首批部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重点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按照产品专业类别和地域范围两个方面进行规划、申报和认定。首批专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按照粮油产品和“菜篮子”产品类别进行申报和认定,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立足特色优势农产品主产省份(地区)进行申报和认定。   二、申报原则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以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因子为评估对象。专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原则上从农业部属科研院所、农业部与教育部或相关省(区、市)共建的农科类高校中择优选建,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主要从建有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研究机构和省部级农产品质检中心的省级农科院及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各流域水产研究所中择优选建。   三、申报条件   申请承建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有相对独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与检测机构,有明确的研究目标、质量安全监测重点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二)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学科带头人,研究团队技术力量强,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学术气氛浓厚,学风正派   (三)具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条件和规章制度   (四)拥有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技术研究基础和技术交流平台   (五)能够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和人员的日常经费基本支出和后勤条件保障。   四、申报程序   申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申请单位应当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报告,填报申请表。中国农业(热带农业、水产)科学院各相关研究所和中国农业大学的申报材料,经院(校)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以正式文件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 省级农科院(所)和其他农科类高校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地省级业务对口农业行政主管厅(局、委、办)签署推荐意见后,以院(校)正式文件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提交申请。一个依托单位原则上只申报1个部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   请各申报单位对照申报条件进行综合衡量,集中人力资源和技术优势组织申报,严格把关。请各申报单位将符合规定要求的全套申报材料一式10份于2011年9月30日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报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jgjyjc@agri.gov.cn。   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将按照申报条件和相关要求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定50家科研院(所)和农科类高校作为依托单位筹建首批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部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筹建经自查符合考核认可条件的,由筹建单位以正式文件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提交考核认可申请。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组织考核认可专家组依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考核认可规范》进行考核认可评审。考核认可符合规定要求的,报请部领导审查批准,命名为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在依托单位加挂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牌子,正式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名义承担相关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任务。   各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联系人:于 潇 陆柏益 联系电话:010-59193165、59192123。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筹建申报书20110907.doc
  • 国务院: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水情。当前我国水资源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的要求,现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 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 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内 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 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350亿立方米以内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0%以上。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四)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的要求,按照流域和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五)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加快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覆盖流域和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或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六)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七)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八)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尽快核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抓紧编制并实施全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以及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地下水压采方案,逐步削减开采量。   (九)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等必须服从。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控制城市规模过度扩张,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十一)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加快制定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国家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确定的目标,及时组织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用水定额。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十二)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充分考虑不同工业行业和工业企业的用水状况和节水潜力,合理确定节水目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并公布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开展节水示范工作,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和微咸水开发利用、海水淡化和直接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十三)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水功能区布局要服从和服务于所在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符合主体功能区的发展方向和开发原则。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防治江河湖库富营养化。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重要江河湖泊的省界水质水量监测。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十四)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加快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备用水源。   (十五)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发利用水资源应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湖健康生态。编制全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开展内源污染整治,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研究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生态评价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全国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保障措施   (十六)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十七)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抓紧制定水资源监测、用水计量与统计等管理办法,健全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加强省界等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流域管理机构对省界水量的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总量的依据之一,对省界水质的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依据之一。加强取水、排水、入河湖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逐步建立中央、流域和地方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及时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   (十八)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切实加强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十九)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中央财政加大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支持力度。   (二十)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抓紧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国务院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 卫生部09年废止了23件食品安全相关规章
    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25日在2010年全国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会上说,为落实食品安全法,2009年卫生部清理、废止了23件原有部门规章,起草了10余项配套法规和文件。   陈啸宏说,制订、完善的法规文件涉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评估、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布等多方面,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等。   据了解,目前我国现有10部卫生法律、30多件行政法规以及200多项部门规章。   在食品安全标准方面,2009年的一个重要进展就是基本完成乳品安全标准的清理整合,形成了75项标准文本。同时卫生部还启动了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致病微生物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基础标准整合工作。   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方面也有一定进展。据介绍,去年我国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对20大类400余种食品约120项指标进行了监测,获得监测数据约30万个。   陈啸宏另外指出,2009年全国食品安全整顿期间,我国发布了三批违法添加物质“黑名单”,一些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正在逐步解决,“面包改良剂中违法添加溴酸钾案件”等58起食品安全案件得到了查处。   陈啸宏说,2010年要保持高压态势,严肃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和案件,严厉打击顶风作案、屡教不改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 《计量校准管理办法》等8部计量规章将进行修订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比对管理办法》、《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管理办法》、《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8部部门规章将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立法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以高水平立法保障和促进高质量发展。 一、对标“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不断完善依法监管的制度规则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握市场监管发展规律,适应市场监管新征程需要,加强基础性制度供给,统筹推进立法项目,共列入立法项目69部。其中,第一类立法项目36部,力争在年内提请总局局务会审议,第二类立法项目33部,抓紧启动并持续推进。 (一)拟起草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14部(第一类立法项目5部,第二类立法项目9部):第一类立法项目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类立法项目包括价格法、地理标志法、商标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认证认可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 (二)拟制修订部门规章55部(第一类立法项目31部,第二类立法项目24部):一是为健全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修订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等规章。二是为加强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监管,强化药品安全风险防范,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隐患排查治理能力,深入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制修订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等规章。三是为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完善市场监管制度规则,制修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四是为持续推进质量强国战略实施,健全商品质量体系,制修订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规章。 (三)继续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推进的立法项目:包括反垄断法、计量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二、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以良法善治推动高质量发展2022年,市场监管立法工作应当深刻把握中央战略意图,发挥立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围绕服务大局,把改革发展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地结合起来,统筹规划、扎实推进各立法项目。立法过程中涉及全局、影响广泛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党组请示报告。 (二)健全立法工作机制,着力提升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起草阶段,要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立法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罚则设定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确保过罚相当。在法制审查环节,要确保草案符合上位法规定,与相关规章协调、衔接,符合立法权限和程序,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实现合法性、合理性和适当性的有机结合。同时,要强化风险评估,特别是涉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有重要影响的事项,要充分论证和系统判断,保持政策预期的稳定和一致性,确保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三)统筹推动立改废释纂,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市场监管法律规范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的立法,推进基层普遍反映问题较多、不符合监管实际、存在监管空白领域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健全规章清理工作机制,加快对现有规章的深度清理,推动将内容主要为相关工作标准或者内部工作规范的规章转为规范性文件管理,保持规章的协调统一。加强立法研究,提升立法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四)加强立法宣传解读,加大普法力度。 把普法融入立法全过程。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扩大社会参与,广泛听取意见。组织开展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采取新闻发布会、解读文章等形式,做到同步发布、同步解读。 三、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立法工作计划的实施 各起草单位要把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快工作进度。第一类立法项目务必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送审稿以及有关材料送法制审查,为审查、审议等工作留出合理时间,力争年底前提请总局局务会审议。第二类立法项目要尽快启动并持续推进。2022年6月30日后送法制审查的立法项目原则上按照第二类立法项目推进。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要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一是根据《关于优化药监局、知识产权局报送规章立法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发挥药监局、知识产权局法制机构作用,明确责任,确保立法质量。二是法制审查中发现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涉及有关部门职责但未与其进行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等情形,视情况予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发现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和修改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请起草单位进行研究论证、修改完善。 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各起草单位要积极妥善处理分歧,力争达成共识。经反复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起草单位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报市场监管总局领导协调或者提请市场监管总局法治市场监管建设领导小组决定。 除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外,需要在重要文件、政策建议中增设或者调整立法项目的,各有关单位要提前与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沟通,并报市场监管总局领导同意。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各项改革举措需要修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或者开展改革试点工作需要暂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适用的,经市场监管总局领导同意后,要及时提出立项建议,研究提出草案送审稿,依程序送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审查。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立足基层执法实践,支持配合、积极参与市场监管总局立法工作,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提意见。要切实推进市场监管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修改、废止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立法项目表第一类立法项目法律、行政法规项目名称起草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监竞争局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监督司3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反垄断二司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监竞争局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药监局部门规章6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法规司7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登记注册局8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竞争协调司9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反垄断一司10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反垄断一司11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反垄断一司12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反垄断二司13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网监司14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广告监管司15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质量监督司16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司17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特殊食品司18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局1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局20计量校准管理办法计量司2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计量司22计量比对管理办法计量司23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计量司2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31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32国家知识产权局3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环保部废止10件部门规章和121件文件(附解读)
    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87)环放字第239号)  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1日,环控〔1996〕204号)  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月26日,环控〔1996〕629号)  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年4月16日,环发〔1999〕98号)  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日,环发〔1999〕246号)  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  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7月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  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  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  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  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环发〔1999〕107号)  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环发〔2000〕38号)  3.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2000年7月4日,环发〔2000〕135号)  4.关于印发《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环发〔2001〕21号)  5.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文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环发〔2001〕214号)  6.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计价格〔2002〕125号)  7.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3月28日,环发〔2002〕54号)  8.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环办函〔2002〕233号)  9.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环办〔2003〕25号)  10.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环办〔2003〕26号)  11.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2004年8月4日,环函〔2004〕253号)  1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环发〔2005〕24号)  1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05年11月2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  14.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环办〔2005〕126号)  15.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环办〔2005〕137号)  16.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环办〔2006〕14号)  17.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环办〔2006〕28号)  1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环发〔2006〕50号)  19.关于印发《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环发〔2006〕59号)  20.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7日,环函〔2006〕224号)  21.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2006年7月2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  22.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环办〔2006〕138号)  23.关于印发《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环发〔2006〕205号)  2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环发〔2007〕67号)  25.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环发〔2007〕97号)  26.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28日,环办函〔2007〕881号)  27.关于35千伏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30日,环办函〔2007〕886号)  28.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环发〔2007〕188号)  29.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2008年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  3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5号)  3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  32.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环发〔2008〕13号)  33.关于加强核设施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国核安函〔2008〕26号)  34.关于加强铀矿冶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环办函〔2008〕119号)  35.关于加强核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5月15日,国核安发〔2008〕43号)  36.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08年6月6日,环发〔2008〕48号)  37.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3日,环发〔2008〕52号)  38.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  39.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环办〔2008〕53号)  4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环发〔2008〕69号)  41.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月29日,环函〔2008〕157号)  42.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环办〔2008〕57号)  43.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4日,环办函〔2008〕539号)  4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9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  45.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环发〔2008〕89号)  46.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环办〔2008〕81号)  47.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8年11月6日,环办函〔2008〕789号)  48.关于同意将C.I.活性黄107等101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8年12月26日,环办函〔2008〕944号)  49.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2008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6号)  50.关于加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核心应用软件部署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环函〔2009〕17号)  5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2009年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  52.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2009年3月23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14号)  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  5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环办〔2009〕45号)  55.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环发〔2009〕48号)  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24日,环办〔2009〕51号)  57.关于开展办理铀矿山采矿许可证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29日,环办函〔2009〕397号)  58.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30日,环办〔2009〕53号)  59.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009年5月14日,环办函〔2009〕465号)  60.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事项的公告(2009年5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7号)  61.关于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9年6月8日,环办函〔2009〕578号)  62.关于公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2009年)的公告(2009年6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8号)  63.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1日,环发〔2009〕73号)  64.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年7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6号)  65.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  66.关于发布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的公告(2009年8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0号)  67.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3日,环办函〔2009〕777号)  6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10月12日,环办函〔2009〕1045号)  69.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11月2日,环发〔2009〕127号)  70.关于同意将2-溴己酸等53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9年11月5日,环办函〔2009〕1147号)  71.关于高压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11月10日,环核函〔2009〕81号)  72.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09年12月1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  73.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6号)  74.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09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8号)  75.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年3月2日,环办〔2010〕25号)  76.关于同意4,6-二氯嘧啶等2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3月15日,环办函〔2010〕265号)  77.关于实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提高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函(2010年5月28日,环函〔2010〕161号)  7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6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  79.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8日,环发〔2010〕78号)  80.关于同意将4-(反-4-乙基环己基)溴苯等149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8月12日,环办函〔2010〕859号)  81.关于同意三(氨基磺酸)钇等7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9月15日,环办函〔2010〕997号)  82.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2010年12月29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1号)  83.关于印发《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函(2010年12月30日,环办函〔2010〕1446号)  84.关于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1年1月6日,环办函〔2011〕13号)  85.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月18日,环办函〔2011〕57号)  86.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环办〔2011〕14号)  87.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5日,环办函〔2011〕157号)  88.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8日,环办函〔2011〕180号)  8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1年3月14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  90.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环发〔2011〕43号)  91.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环办函〔2011〕1117号)  92.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2011年11月21日,环办函〔2011〕1363号)  93.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2月5日,环函〔2011〕337号)  94.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91号)  95.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3号)  96.关于同意碳酸镧(Ⅲ)等7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1月5日,环办函〔2012〕4号)  97.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环办〔2012〕13号)  98.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年3月20日,环办函〔2012〕337号)  99.关于同意3,5-二氯溴苯等20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4月28日,环办函〔2012〕481号)  100.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环办〔2012〕79号)  101.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5月17日,环发〔2012〕54号)  102.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2012年6月25日,国核安发〔2012〕106号)  103.关于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着力维护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环办〔2012〕109号)  104.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月8日,环发〔2012〕118号)  105.关于电池制造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2013年1月25日,环办函〔2013〕86号)  106.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3年1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号)  107.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22日,环办〔2013〕28号)  108.关于多金属复杂金精矿综合回收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意见复函(2013年6月25日,环办函〔2013〕709号)  109.关于印发《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2013年7月5日,环发〔2013〕70号)  110.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环办〔2013〕75号)  111.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5日,环函〔2013〕176号)  112.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环办〔2013〕89号)  113.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9月22日,环办函〔2013〕1074号)  114.关于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的复函(2013年11月6日,环办函〔2013〕1274号)  115.关于“圈区管理”区内企业进口废五金类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期的函(2014年1月26日,环办函〔2014〕93号)  1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2014年3月4日,环办〔2014〕24号)  117.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2014年4月4日,环办〔2014〕33号)  118.关于水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4年7月30日,环办函〔2014〕929号)  119.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月20日,环发〔2014〕149号)  120.关于铁矿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5年1月6日,环办函〔2015〕22号)  121.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分类目录》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环办〔2015〕31号)   为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及时体现部门职能变化、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对所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0件部门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为方便各级环保部门及社会各界正确理解此次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本报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  问:废止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是什么?  答: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环境保护部对以下几类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是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 二是主要内容同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精神相抵触、不协调的 三是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严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运行规则以及妨碍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等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 四是已有新的规定,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等不需要继续执行的。  考虑到废止后的衔接问题,对后续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未覆盖或无衔接的规章和文件,未纳禁养范围、环评要求、排放标准、污染防治、综合利用、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2013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已涵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很多规定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不一致,已不宜继续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于2001年7月2日,主要对淮河和太湖流域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制度作了规定。《办法》确定的许可证发放范围仅为淮河和太湖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与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确定的发放范围不一致,不宜继续实施。《办法》废止后,相关工作将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地方性法规规定开展。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发布于2005年8月30日,主要规定了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贮存、收集、运输、转移、处置各环节的环境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中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提出的管理要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基本一致,实践中可以按照上位法规定执行。此外,《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规定,废弃危险化学品造成污染场地的,应当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同意。此项审批无上位法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已取消该审批事项。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于2009年7月8日,主要规定了限期治理的情形、实施程序等内容。限期治理是特定时期环境管理的一种临时性、过渡性管理制度,已不适应当前环境管理要求。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超标超总量的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理措施是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环境保护部已于2014年12月出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部令第30号),细化对超标超总量的违法行为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规定。该规章可以替代《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发布于2012年10月11日,主要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和监管要求等内容。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的核心制度,即“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目前,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模式正在调整,《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已不宜继续实施。  问:废止的121件规范性文件因哪些理由被废止?  答:此次废止的121件规范性文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主要内容同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精神相抵触、不协调,如《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明显不符合现行管理要求或不适应现实需要,如《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已有新的规定,如《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调整对象已消失,如《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等不需要继续执行,如《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等。
  • 现行制度存缺陷 蔬菜检测重金属成漏网之鱼
    [提要] 广州番禺部分菜田被揭发用“垃圾肥”种菜一事,继续发酵。对于“垃圾肥”被外界指存在污染土壤和蔬菜可能,俩人坚定否认并表示无法接受该观点。”  记者在市场检验室看到,检验室设备齐全,具备检测肉类水分、农药残留、吊白块、甲醛、二氧化硫、亚硝酸盐等杂质功能。   广州番禺部分菜田被揭发用“垃圾肥”种菜一事,继续发酵。昨天,记者再次来到“垃圾肥”使用比较集中的区域,发现“垃圾肥”仍被使用。对于被指存在污染土壤和蔬菜可能,部分仍在使用“垃圾肥”的农民表示不能接受。记者向其中一家被指售卖“垃圾肥”种植蔬菜的市场了解到,现有蔬菜检测制度的缺陷,致“垃圾菜”有机会凭“带毒之身”过关。   菜农态度:   多数仍在使用垃圾肥   不接受垃圾肥有毒说   昨天,记者再度来到被发现普遍存在用“垃圾肥”种菜的金山大道周边菜地。虽城中各大媒体已广泛报道“垃圾肥”一事,但这一带大部分农田仍在用“垃圾肥”。   在石碁镇金山村,多块农田24日被番禺区农业部门提取土壤和蔬菜样本化验。记者入村看到,大部分农民依然如常耕作。但细细和他们聊天,记者便发现他们对外界关于“垃圾肥”的评价颇有看法。   在最靠近村入口的一块田内,一老一少两位农民正在种菜。俩人一见记者靠近,便问“你是不是记者啊?”,并表示“这几天好多媒体过来哦,说我们金山的菜不行哦”。   对于“垃圾肥”被外界指存在污染土壤和蔬菜可能,俩人坚定否认并表示无法接受该观点。较年老的农民自称年近80岁,“我3岁就开始种菜了,用的就是垃圾肥,从你们广州撑船运过来的。”记者指出,老人家3岁时的生活垃圾成分,和现在无法比较,起码没有那么多电池和废旧药品。老人家还是无法接受,“我沿着广州的街道收屎尿回来耕田,屎尿也有毒啦。”   较年轻的农民,则担心日后生计。只见这块田内,不少菜心是新播种的,年轻农民一边耕作一边叹这些新种下的菜心可能卖不出,“现在外面报我们的菜有毒,怎么可能卖得出去?”   市场说法:   目前还没有测重金属   市场内多售外地蔬菜   有农民向记者称,用“垃圾肥”种出来的芫茜是拿到番禺清河市场售卖的。记者昨天来到该市场,发现果然有芫茜卖。   “我们卖的都是本地芫茜。”一位出售芫茜的菜贩称。记者随即提出,广州各大媒体都在报道番禺“垃圾肥”种菜的事,这“本地芫茜”到底安不安全,该菜贩向记者表示芫茜绝对安全,“每天都有市场的人过来检验,从来没听说过吃死人,怎么不安全?”   “我们确实对入场销售的蔬菜管理较严。”清河市场管理处负责人刘先生称,每位菜贩入场,场方都会从菜贩售卖的每一类蔬菜中抽取一个样本进行化验,可以当场知道结果,不合格的产品不仅不能销售,市场还会全部扣查菜贩的蔬菜,“我们担心他们仍有机会卖到其他地方。”   记者在市场检验室看到,检验室设备齐全,具备检测肉类水分、农药残留、吊白块、甲醛、二氧化硫、亚硝酸盐等杂质功能。记者提出,番禺区多地发现使用的“垃圾肥”,都有药品和废旧电池。虽然工艺改良,但废旧电池依然带有重金属,市场是否具备检测重金属能力?刘先生表示市场还没有检测重金属的能力。   “并不是市场不重视,而是规章制度没要求。”刘先生称,相关部门对于农贸市场食品检测要求,主要针对农药残留,重金属没有考虑在内。所以说尽管蔬菜检测合格,但仍有机会“带毒”并影响人体健康。   “看到各大媒体的报道,我们也很重视啊。”刘先生称,市场方已经向各管理部门提议增加检测重金属项目。同时,刘先生也认为即使“垃圾肥”种出的蔬菜最终被证实“带毒”,市民也没必要太过恐慌,“就以我们市场为例,大部分蔬菜都不是本地种植的。”刘先生称,尽管金山大道两边都有大量菜田,但相对于番禺乃至整个广州,目前蔬菜主要靠外地运入,“如我们市场,大家看到白色泡沫盒装着售卖的菜,就是外地蔬菜。”刘先生称,外地菜在番禺唱主角,很大程度上和耕地减少有关。文/羊城晚报记者 梁怿韬
  • 环保部就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答记者问
    p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8号)和《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1号),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p p    strong 问:为何要开展这次清理工作? /strong /p p   答:这次清理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开展的。开展这项清理工作,既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举措、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及时体现部门职能变化、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 /p p   环境保护部文件清理工作从2016年1月开始。7月13日,环境保护部公布《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决定对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这次继续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摸清家底”,也是整个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p p    strong 问:这次文件清理范围包括哪些? /strong /p p   答:环境保护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截至2016年6月30日之前,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等环境保护领域。 /p p    strong 问:哪些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 /strong /p p   答:“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环境保护部(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局)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环境保护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p p   原文转发国务院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以及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此次清理不按规范性文件处理。 /p p    strong 问:未列入目录的文件是否继续有效? /strong /p p   答:《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的400件文件均为经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目录的文件除了存在已被废止、自行失效的情况外,还存在其本身不属于此次清理所指的规范性文件范围等情况。 /p p   因此,如对未列入目录的个别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环境保护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p
  • 科技部公布现行规章及规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公告2016年第1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精神,按照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和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要求,科技部对单独制定的以及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制定的规章和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截止到2015年年底,科技部现行有效的13部规章和135份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科 技 部  2016年7月11日  科学技术部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  1.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12月24日  文 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7号  2.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1999年12月26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  3.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1年1月20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4号  4.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1年1月20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  5. 关于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规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1月16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6号  6.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1月29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7号  7. 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8月4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8号  8.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6年11月7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  9. 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8年1年25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12号  10.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8年12年23日  文 号: 1999年12月24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公布、2004年12月27日科学技术部令第9号修改、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修改  11. 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11年1年26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14号  12.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11年6月24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15号  13.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  发文时间:2015年11月16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16号  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委  发文时间:1993年2月4日  文 号:(93)国科发计字060号  2.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委  发文时间:1994年9月24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4〕231号  3.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委  发文时间:1996年2月9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1996〕061号  4. 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文时间:1997年3月11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1997〕104号  5.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文时间:1997年12月11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  6. 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  发文时间:1998年1月4日  文 号:国科发成字〔1998〕003号  7.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委  发文时间:1998年5月12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1998〕174号  8. 国家大型科学仪器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1998年6月11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1998〕198号  9. 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国家保密局、外经贸部  发文时间:1998年10月30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  10. 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1999年9月3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1999〕365号  11. 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  发文时间:1999年11月18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1999〕524号  12.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0年2月16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13. 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0年4月25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0〕176号  14.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民政部  发文时间:2000年5月24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  15. 《虚拟式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组建工作部际领导协调会议纪要》等文件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0年5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0〕215号  16. 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0年8月3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2000〕337号  17. 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章程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0年8月4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0〕338号  18.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0年12月7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  19. 科技查新规范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0年12月7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  20. 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0年12月13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0〕569号  21. 技术合同示范文本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1年7月18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1〕244号  22.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1年7月18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23. 科技文献信息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1年9月20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1〕366号  24.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质检总局、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  发文时间:2001年12月5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  25. 星火计划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2年1月4日  文 号:国科发农社字〔2002〕1号  26. 科学技术部863计划保密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2年2月4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2〕40号  27.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2年5月13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2〕123号  28. 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发文时间:2002年5月28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2〕165号  29.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2年10月28日  文 号:国科发农社字〔2002〕370号  30. 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3年1月24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2003〕30号  31.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文档材料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3年3月25日  文 号:国科计(联)函〔2003〕2号  32.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3年4月4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3〕94号  33. 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  发文时间:2003年5月7日  文 号:国科发基字〔2003〕142号  34.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3年8月5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3〕196号  35. 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3年9月20日  文 号: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  36. 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  发文时间:2003年11月14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  37. 全国科普工作统计实施方案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3年12月26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3〕455号  38. 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4年7月21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4〕225号  39. 部门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工作评估验收指导意见(试行)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中央编办  发文时间:2004年7月30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4〕242号  40. 关于开展国家重点实验室公众开放活动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国防科工委、农业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中科院、地震局、总后卫生部、山西省科技厅、上海市科委、四川省科技厅  发文时间:2004年9月1日  文 号:国科发基字〔2004〕277号  41.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5年3月2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5〕60号  42. 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5年7月4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5〕264号  43. 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5年12月8日  文 号:国科发财〔2005〕484号  44.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6)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06年1月9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6〕16号  45. 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3月15日  文 号:国科发市字〔2006〕75号  46. 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规范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4月7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6〕99号  47. 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经费国库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4月13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6〕113号  48.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年9月8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6〕370号  49. 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9月30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6〕398号  50. 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10月8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6〕405号  51. 落实财政预算管理改革要求 进一步加强科技部科技经费管理和监督的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10月10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6〕407号  52. 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11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外字〔2006〕479号  53. 关于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中宣部、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中国科协、中科院  发文时间:2006年11月30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6〕494号  54. 我国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产品目录  发文单位:科技部、发改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解放军总装备部  发文时间:2006年12月21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6〕540号  55. 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12月31日  文 号:国科发基字〔2006〕559号  56. 关于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 推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12月31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6〕562号  57. 关于在重大项目实施中加强创新人才培养的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7年1月5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7〕2号  58. 关于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7年3月22日  文 号:国科办财字〔2007〕24号  59.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7年4月6日  文 号:国科发办字〔2007〕87号  60. 关于进一步发挥信用保险作用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发文时间:2007年5月10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7〕254号  61.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7年8月1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7〕393号  62.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7年9月10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2007〕565号  63. 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  发文时间:2007年12月5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2007〕609号  64. 关于加强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中国科协  发文时间:2007年12月24日  文 号:国科发农字〔2007〕793号  65. 关于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稳定支持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中央编办  发文时间:2007年12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7〕765号  66.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资源环境领域项目数据汇交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年3月18日  文 号:国科发基〔2008〕142号  67. 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指南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8年6月11日  文 号:国科发火〔2008〕273号  68. 国家科技计划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8年6月27日  文 号:国科发计〔2008〕338号  69.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年7月1日  文 号:国科发计〔2008〕453号  70.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年8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基〔2008〕539号  71. 关于进一步推动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年12月10日  文 号:国科发计〔2008〕722号  72.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国资委、总工会、国家开发银行  发文时间:2008年12月30日  文 号:国科发政〔2008〕770号  73. 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自然科学基金会  发文时间:2009年2月27日  文 号:国科发财〔2009〕97号  74. 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国资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中国科协  发文时间:2009年3月24日  文 号:国科发政〔2009〕131号  75. 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9年3月30日  文 号:国科发财〔2009〕140号  76. 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卫生部、解放军总装备部、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中国科协  发文时间:2009年8月26日  文 号:国科发政〔2009〕529号  77. 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9年12月11日  文 号:国科发政〔2009〕648号  78. 关于开展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银监会  发文时间:2010年2月2日  文 号:国科发财〔2010〕44号  79. 关于共同推进泰州中国医药城建设的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管理局、中医药局、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0年2月22日  文 号:国科发生〔2010〕80号  80.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2010年3月24日  文 号:国科办财〔2010〕20号  81. 进一步推进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10年4月6日  文 号:国科发体〔2010〕155号  82. 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指南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10年5月24日  文 号:国科发火〔2010〕244号  83. 关于促进磁约束核聚变研究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中核集团  发文时间:2010年6月13日  文 号:国科发基〔2010〕317号  84.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知识产权局  发文时间:2010年7月1日  文 号:国科发专〔2010〕264号  85.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  发文时间:2010年10月15日  文 号:国科发高〔2010〕628号  86.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10年11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高〔2010〕680号  87. 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  发文单位:科技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发文时间:2010年12月16日  文 号:国科发财〔2010〕720号  88. 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炬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11年7月4日  文 号:国科发火〔2011〕259号  89. 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县市科技工作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社部  发文时间:2011年7月20日  文 号:国科发农〔2011〕309号  90. 国家中长期科技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  发文单位:科技部、人社部、教育部、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中国科协  发文时间:2011年7月26日  文 号:国科发政〔2011〕353号  91.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11年7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外〔2011〕316号  92. 关于开展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认定和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年7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计〔2011〕318号  93.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总装备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年8月11日  文 号:国科发计〔2011〕363号  94.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年8月28日  文 号:国科发外〔2011〕376号  95.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年9月2日  文 号:国科发计〔2011〕430号  96. 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 1月2号  文 号:国科发社〔2015〕357号  133.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5年12月4日  文 号:国科发资〔2015〕417号  134. 关于改革过渡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 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5年12月6日  文 号:国科发资〔2015〕423号  135.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5年12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政〔2015〕471号
  •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48件部门规章被废止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48件部门规章的通知(卫生部令第7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并经2010年12月13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见附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48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 1 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 卫生部 1983.5.6 2 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 卫生部 1984.12.15 3 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消毒剂、洗涤消毒剂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5.8.5 4 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6.11.14 5 食用煎炸油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6.12.31 6 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7.12.2 7 农村农药中毒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 1988.8.25 8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卫生部 1988.12.15 9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9.12.5 10 卫生监督员证件、证章颁发使用要求 卫生部 1990.7.7 11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0 12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3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14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5 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6 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7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8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9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20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资格认证办法 卫生部 1992.1.21 21 护士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3.3.26 22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 卫生部 1994.10.8 23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6.4.5 24 卫生系统计算机软件评审办法 卫生部 1996.7.5 25 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 卫生部 1996.7.18 26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卫生部 1997.3.15 27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卫生部 1997.3.15 28 医院信息系统软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 1997.7.29 29 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卫生部 1999.4.13 30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卫生部 1999.7.12 31 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批规定(试行) 食品药品 监管局 2000.4.10 32 咖啡因管理规定 食品药品 监管局 2001.3.16 3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2.3.28 34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卫生部 2002.3.28 35 放射免疫测定盒邮寄办法(试行) 卫生部 邮电部 1983.1.19 36 附设性医学科学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部 1983.10.28 37 中美医学对等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3.11.20 38 疟疾防治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4.7.25 39 卫生部医药卫生科研基金制试行条例 卫生部 1985.1.19 40 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5.5.23 41 卫生部部属高等医学院校人员编制原则(试行) 卫生部 1985.6.26 42 流动人员疟疾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部、公安部、城建环保部、水电部、农牧渔业部 1985.7.1 43 关于对六十年代以前的中医药学徒出师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办法 卫生部 1985.10.10 44 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试行条例 卫生部 1987.2.20 45 妇幼保健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实施细则 卫生部 1988.10.12 46 京内直属单位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工作暂行办法 卫生部 1994.7.26 47 卫生部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部 1999.2.10 48 全国成人高等医学学历教育主要课程目录及课程基本要求(试行) 卫生部 教育部 1999.9.20
  • 市场监管总局拟废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删除《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二十条、修订《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共23件部门规章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规章清理工作有关安排,市场监管总局对市场监管领域内现行有效规章进行了清理,起草形成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g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规章清理征求意见”字样。3.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九号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88。信封上请注明“规章清理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22日。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8月23日———————————华丽分割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为贯彻实施新制修订的法律法规,依法科学设定罚款事项,增强部门规章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一、对1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二、对23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 附件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2013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附件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1、 对《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公布)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条。二、对《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019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作出修改(一)规章名称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二)第五条修改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内设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负责建立执法监督制度机制,统筹执法监督工作。”(三)删去第七条第七项。(四)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规定第七条第六项、第七项所规定的执法监督方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和法制机构单独或者共同实施。其中,对具体监管事项和执法案件的监督由各业务机构依照督查督办等相关规定实施。”(五)删去第十条。(六)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必要时可以直接纠正”。(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部监督。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信访事项的,依照《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三、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作出修改(一)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修改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二)第七十七条第二项中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修改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终结执行的”。四、对《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二)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其中的第一款修改为:“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依据。”(三)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还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四)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其中的第六项修改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五)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中的第一款修改为:“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将投诉委托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六)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其中的第一款修改为:“需要进行鉴定、检测的,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受理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鉴定、检测机构。”(七)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其中的第五项修改为:“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八)第三十六条中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全国12315平台、12315专用电话等投诉举报接收渠道”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和规范全国12315平台、12315专用电话等投诉举报接收渠道”。五、对《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作出修改(一)第十八条修改为:“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二)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六、对《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作出修改第十八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七、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作出修改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八、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落实机构主体责任,明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管理人员职责,规范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行为。”(二)第二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属地负责工作制度和程序。”(三)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将其中的“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修改为“说服教育、提醒敦促、约谈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四)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九、对《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9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七条中的“产品说明书应当按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规定要求编写,应当明确产品的功能特点、适用范围、使用、维护与保养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项、常规故障判断等”。(二)第八条修改为:“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见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之日起计算,需要销售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三)第十一条中的“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四)第十四条中的“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修改为“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五)第十八条中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六)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消费争议,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相关组织应当及时处理。”(七)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有关规定处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八)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九)删去“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中的“折旧率(日)”一列内容。十、对《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9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七条中的“(二)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的规定编写”。(二)第八条修改为:“固定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见附录1《实施三包的固定电话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之日起计算,需要销售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三)第十一条中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四)第十四条中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五)第十五条中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六)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消费争议,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相关组织应当及时处理。”(七)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有关规定处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八)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九)删去“附录1:实施三包的固定电话机商品目录”中的“折旧率(日)”一列内容。十一、对《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7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七条中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的规定编写”。(二)第九条修改为:“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之日起计算,需要销售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三)第十二条中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四)第十五条中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五)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有关规定处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六)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七)删去“附件1:实施三包的家用视听商品目录”中的“折旧率(日)”一列内容。十二、对《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7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七条中的“产品使用说明应按照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和GB5296.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的规定编写”。(二)第八条修改为:“微型计算机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分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见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之日起计算,需要销售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三)第十一条中的“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四)第十四条中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五)第十七条中的“选购件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选购件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六)第十八条中的“更换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更换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七)第三十条修改为:“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有关规定处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八)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九)删去“附件1: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中的“折旧率(日)”一列内容。十三、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作出修改(一)第十八条中的“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修改为“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营者向消费者履行更换义务后,承担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自更换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二)删去第二十七条。十四、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作出修改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经营异常名录和”。
  • 每个每年支持500万!北京发文鼓励高校创建“北京实验室”
    近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北京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经费管理法》,指出“北京实验室是依托北京高校建设的科研平台,是北京高校承接国家和北京市重大任务的重要载体”,明确“北京实验室的建设周期为五年,在建设周期内的实验室,每个实验室按照每年500万元的额度予以支持”。全文如下:北京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北京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根据《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京发〔2018〕12号)《北京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2017-2035)》(京教研〔2017〕19号)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北京实验室是依托北京高校建设的科研平台,是北京高校承接国家和北京市重大任务的重要载体。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整合优势资源、强化协同创新,汇聚高水平创新人才和团队,组织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推动高精尖学科建设,加强国际学术合作交流,产出一批重大原始创新成果。其经费来源于北京市财政拨款。第三条 北京实验室坚持“创新引领、深化改革、服务需求、科教融合”的发展导向,实行“分级管理、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定期评估”的管理模式,资金管理和使用需遵循“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公开公正、充分放权”的原则,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二章 职 责第四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是实验室建设运行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加强实验室建设意见、政策和总体规划;牵头制定实验室建设运行与经费管理办法,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组织实验室的申报、立项、评估、验收等;组织和指导实验室开展预算编制,加强预算执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五条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教委制定实验室建设运行与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审核和批复实验室项目经费预算;会同市教委对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六条 依托高校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依托高校要将实验室的建设发展纳入学校发展重点,在学科建设、人才计划、研究生培养指标、基本科研业务费、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提供配套经费、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指导实验室加强安全管理;设立北京实验室建设委员会,负责实验室的发展规划、日常建设和管理,配合做好评估和考核等工作。提出实验室名称、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报市教委认定;组织实验室的培育、论证、申报,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解决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建立健全实验室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相关制度,组织编制实验室经费预算,加强经费预算执行进度管理。第七条 各实验室作为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加强对实验室科研发展和人才培养的咨询与指导;制定实验室发展规划、明确实施路径、改革组织模式、集聚创新资源、完善管理制度、创新运行机制、承担科技任务、培养创新人才、开展交流与合作、服务社会发展;承担国家和北京市重大科研创新任务,解决经济社会发展有关问题;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安全运行;编制实验室经费预算,加强预算执行,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负责。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第八条 北京实验室建设应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部署,坚持需求和问题导向,确定总体布局。第九条 各高校结合自身优势和特色,按照学校发展规划,整合创新资源,主动承接任务,积极筹划改革、精心开展培育。第十条 申请建设的实验室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北京实验室总体规划布局,具备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的能力和条件。(二)拥有清晰的定位和科研目标,有自身特色和技术研究前瞻性,在本领域有重要影响,有承担国家和北京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三)研究方向具备坚实的学科基础,依托高校优势、特色学科或新兴交叉学科,在相应学科拥有博士学位授权或达到相当条件,能够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支撑相关学科卓越发展,成为北京高校新的一流学科增长点。(四)拥有知名学术带头人,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富于创新、团结协作的优秀研究团队,以及一支稳定、高水平的研究、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五)具备良好的研究实验条件,包括完善的实验设施、仪器装备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六)有协同合作的精神和较高的组织管理水平,能积极有效协调各协同共建单位利益,调动各参与单位的积极性。(七)实验室建设方案应具有明确、切实可行的发展思路、方向、任务和目标。(八)实验室申请立项时,一般应依托已良好运行2年以上的行业、省部级、校级重点研究机构,具备完善的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第十一条 根据市教委申报通知和要求,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校按规定格式填写《北京实验室建设申请书》。依托高校应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并签署配套支持及条件保障等意见。第十二条 市教委按照“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高校提交的《北京实验室建设申请书》进行宏观论证和领域论证,择优立项建设。通过立项论证的《北京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即视为实验室建设任务书,并成为后续实验室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第十三条 依托高校应重视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牵头,科技、人事、学科、财务、资产等部门和各协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实验室建设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建设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科研项目组织,统筹人才、经费、科技设施等资源配置,保证实现发展目标。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应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报告,指导实验室学术评价、人才评价和人才培养。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建立灵活高效的人才管理机制,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充分依靠高校全职教学科研人员,充分吸引国内外访问学者、优秀博士后等创新人才,通过灵活的人才聘用和流动机制,保持实验室创新活力。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设立自主研究选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联合国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承担国家、区域和行业的重大科技任务,充分发挥高校多学科优势,加强跨学科、跨领域研究。实验室对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深入推进科教融合,构建长效育人机制。把科技创新纳入研究生培养全过程,鼓励本科生进入实验室进行科研训练,推动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创新,积极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学生跨校交流和联合培养。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完善开放协同机制,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建立开放课题和访问学者制度,吸引、凝聚国内外优秀学者,积极参与大型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培育国际合作重大项目,与国内外高校或科研机构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实验室网站,并加入市教委北京实验室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与进展,促进实验室开放与交流。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第二十三条 北京实验室的建设周期为五年,在建设周期内的实验室,每个实验室按照每年500万元的额度予以支持。对满五年建设周期并通过验收的实验室,支持其面向北京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申请科研项目,根据项目论证与考核等情况遴选支持。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二)业务费:是指为完成项目目标所需购置低值易耗品的费用和消耗性费用等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咨询、其他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内容可包括:1. 材料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2. 测试化验加工支出主要用于由于依托高校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依托高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所支付的费用。3. 燃料动力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测算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4. 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5. 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资料购买及印刷、文献检索、专业通信、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6. 咨询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支出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7. 其他支出主要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支出之外的其他业务费支出。(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组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的劳务性费用。项目组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列支。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劳务费。第二十五条 依托高校应当将项目经费纳入高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具体包括:(一)开支范围。项目经费应按照实际需求并结合开支范围编制预算,不得用于与实验室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和房屋租金等,不得用于偿还贷款,不得用于装修改造和基本建设等支出。(二)预算编制。实验室预算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预算的要求申报。在编制预算时,可以只编制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科目,且不需提供过细的测算依据。(三)经费调剂。下放项目经费调剂权限,实验室主任根据科研实际需要调整经费支出,依托高校据实核准。(四)政府采购。除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外,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北京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五)仪器设备采购。对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本市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相关规定,履行查重评议程序。(六)资产管理。依托高校使用项目经费购置(试制)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原则上由依托高校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其处置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实施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七)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实验室建设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由实验室继续使用。对按要求完成周期任务目标并通过周期验收的实验室,结余资金留归依托高校使用。依托高校将结余资金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实验室项目团队科研需求。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因故终止或被撤销,依托高校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决算及资产清单,审核汇总后报市教委。已拨付资金或其剩余部分按原渠道退回。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过程中,依托高校和相关负责人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惩戒,包括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主体作不良信用记录。对于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在规定时间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并在实验室网站公布。依托高校以年度报告为基础,对实验室建设情况(含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市教委备案。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可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对于资金使用缓慢、评价效果不好、资金使用管理出现问题的实验室,要相应核减预算额度。第二十九条 建设第三年,市教委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北京实验室开展中期评估,重点评估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咨询建议。第三十条 市教委根据评估结果,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对实施不力、进展缓慢、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为1年。在整改期间,暂停财政资金支持,整改后验收合格的,恢复财政资金支持。整改后验收仍未合格的,终止实验室建设。第三十一条 建设期满,市教委、市财政局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北京实验室开展周期验收,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五年的运行状况、研究进展、绩效成果、经费使用等。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北京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北京实验室”,英文名称为“Beijing Laboratory of××,Beijing Municipal Education Commission”。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京教研〔2017〕19号)同时废止。
  • 国务院:正在制定《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勇在第二届中国食品安全高层论坛上表示,目前正在依据《食品安全法》正在清理修订现有规章制度,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并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以尽快解决目前标准缺失、重复和矛盾问题,为企业按照统一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依据。   他说,我国食品行业守法诚信状况总体是好的,但也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回避、亟待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为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   张勇强调,将加大整顿治理力度,为企业诚信守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有关部门将继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照、无资质生产经营单位,为守法企业、优质产品保驾护航,使违法企业、假冒伪劣产品无立足之地。   张勇表示,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和有关部门一起,将进一步研究制定有关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促进食品产业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提升质量安全管理能力,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 我国专设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
    7月10日电 国家卫生计生委今日就食品安全标准有关工作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陈锐副司长在发布会上表示,国家卫生计生委&ldquo 三定&rdquo 方案,专门设立了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相关工作。新的司局成立以后,一共有四项主要的职责。   陈锐对这四项主要的职责进行了详细解释,他说,一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二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三是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 四是负责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陈锐首先介绍了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进展情况,他指出,国家卫生计生委不断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初见成效,主要进展有:   一是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公布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组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标准审查工作。二是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和《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科学规划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和现行食品标准清理任务,指导&ldquo 十二五&rdquo 期间的食品安全标准工作。   三是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制定完善标准提供科学依据。四是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五是开展标准宣传解读和跟踪评价。结合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标准跟踪评价,了解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   六是积极开展食品标准的国际交流。连续7年担任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的主持国,2011年当选并在今年连任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亚洲地区执委。通过这些有利条件,加强对国际食品标准的跟踪研究,促进我国食品标准与国际标准同步发展。   陈锐指出,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以来,卫计委已完成乳品标准清理整合工作,对食品污染物、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食品标签等标准进行清理,公布了一系列食品安全基础标准。为做好标准清理工作,卫计委还组建了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组。   陈锐最后表示,目前,专家技术组已经召开43次标准清理工作会议,完成了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特殊膳食食品标准的清理任务,将于近期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其他食品标准已基本完成清理任务,将分批征求意见。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尾矿库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评估技术指南(试行)》
    尾矿库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评估技术指南  (试行)  一、适用范围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防控尾矿库周边土壤污染,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尾矿库原址和周边的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评估。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HJ 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DZ/T 0270 地下水监测井建设规范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三、术语和定义  1.尾矿  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出的矿石,经选矿厂选出有价值的精矿后产生的固体废物。  2.尾矿库  用以贮存尾矿的场所。  四、工作程序  尾矿库原址和周边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评估,主要采用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监测,识别土壤和地下水中的特征污染物及其含量,评估污染风险,明确需采取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污染识别、布点采样、样品采集和分析测试、结果评估等。  五、污染识别  (一)资料收集  收集尾矿库名称、建设时间、运营管理单位、地质、尾矿种类与属性类别、防渗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基本信息,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排放的尾矿水等环境监测报告、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历年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历年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识别尾矿库原址和周边土壤、地下水中特征污染物。  金矿尾矿库特征污染物至少包括:砷、镉、铜、铅、汞、锌、氰化物。铁矿尾矿库特征污染物至少包括:铁、铜、铅、镍、锰、锌。  (二)现场踏勘  核实已收集资料的准确性,获取资料无法提供的信息。以尾矿库原址为主,包括尾矿库周边1km范围内的敏感受体,周边范围可根据污染可能迁移的距离进行调整。  可通过现场观察或使用便携式X射线荧光光谱分析仪、便携式水质参数仪等现场快速检测设备,辨别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状况及疑似污染痕迹。现场踏勘过程中发现的堆存、遗撒等污染痕迹、库体裂缝、发生过渗漏的区域及其他存在疑似污染的区域应拍照留存,作为隐患点识别的依据。  (三)人员访谈   可采取当面交流、电话交流、电子或书面调查表等方式,内容包括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所涉及的疑问,以及信息补充和已有资料的考证。  受访者需了解尾矿库现状或历史,可包括:尾矿库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人员,尾矿库过去和现在各阶段的使用者,以及尾矿库所在地或熟悉尾矿库的第三方,如周边区域的工作人员和附近的居民。  整理访谈内容,并对照已有资料,核实和补充其中可疑和不完善的内容,作为调查报告的附件。  六、布点采样  (一)布点原则  (1)监测点位的布设遵循不造成尾矿库安全隐患与二次污染的原则。  (2)监测点位的数量综合考虑代表性和经济性原则,主要采用判断布点法。  (3)充分利用现有的地下水取水井、观测井和勘测井,如果建设与管理符合 HJ 164 的技术要求,可以作为地下水监测井使用。  (4)对于地下水含水层埋藏较深或地下水监测井较难布设的基岩山区,经环境影响评价等确认尾矿库难以影响地下水时,可减少地下水监测井的数量。  (二)布点位置和数量  1.对照点位布设  至少布设1个土壤和1个地下水对照点位,可合并布设。对照点位应设置在尾矿库周边一定范围内未受工业企业或其他来源污染的区域,平地型尾矿库地下水对照点位可设置在所在区域地下水流向上游30-50m处,山谷型/傍山型尾矿库地下水对照点位应最大限度地靠近尾矿库。若不具备对照点位布设条件,可利用区域背景值、历史调查数据等设定对照值。  土壤对照点位的钻探深度、采样深度以及地下水对照点位的建井深度、采样深度,可参照尾矿库原址及周边监测点位确定。  2.尾矿库原址内点位布设  尾矿砂全部清除的,开展尾矿库原址土壤污染状况监测。  (1)原址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原址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金矿尾矿库需酌情增加。  (2)原址内布设1-3个地下水监测井;金矿尾矿库不少于3个,地下水监测井的设置数量和位置,需满足刻画尾矿库地下水流场信息的要求。  (3)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点位需布设在最有可能受到尾矿库污染物渗漏、遗撒等途径影响的隐患点。  3.尾矿库周边点位布设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开展尾矿库周边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一是未完成尾矿砂清除的尾矿库,二是原址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发现有污染的尾矿库,三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1)平地型尾矿库周边点位布设  污染扩散监测点:在垂直地下水流向的尾矿库两侧30-50m处至少各布设1个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点位,在地下水流向下游30m、50m、70m处至少各布设1个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点位,金矿尾矿库需酌情增加。  敏感受体监测点:若尾矿库下游1km范围内存在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至少布设1个监测点,选择距离最近的1个水源井作为监测点;对于可能与尾矿库地下水存在水力联系的地表水体,至少布设3个地表水监测点,分别布设在地表水体的上、下游及地下水排泄区;尾矿库主导风向下风向处存在可能受影响的耕地、园地等农用地的,可按照不同距离至少布设3个土壤监测点。  (2)山谷型/傍山型尾矿库周边点位布设  污染扩散监测点:可根据尾矿库的水文地质条件选择“T”型、三角型等布点方式,至少布设5个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点位,监测点位的布设位置要求同平地型尾矿库。  敏感受体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监测点位的布设位置和数量要求同平地型尾矿库。  布点位置可参考图1和图2。  图1 “T”型布点示例  图2 三角型布点示例  (三)采样深度  土壤采样点垂直方向的采样深度可根据污染源的位置、迁移途径、地层结构以及水文地质条件等进行判断设置。  (1)尾矿库原址内土壤采样深度原则上应达到原状土。  (2)污染扩散监测点土壤采样深度应达到污染物可能分布的最大深度,一般应达到潜水层初见水位处。  (3)农用地敏感受体监测点采集耕作层土壤样品。种植一般农作物的农用地一般在0-20cm处采样,种植果林类农作物的农用地一般在0-60cm处采样。发现污染的,应增加深层样品的采集。  地下水采样以潜水层为主。采样深度原则上在地下水水位线0.5m以下,可依据水文地质条件及调查获取的污染源特征进行调整。  七、样品采集和分析测试  (一)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  土壤和地下水样品的采集、保存与流转执行 HJ 25.1、HJ 25.2、HJ/T 166、HJ 164及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分析方法标准的相关规定。新建监测井可参照HJ 164和DZ/T 0270等执行。  (二)测试指标  土壤测试指标: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确定的特征污染物。  地下水测试指标:包括土壤测试指标及GB/T 14848表1中涉及的其他指标(微生物、放射性指标除外)。  (三)实验室分析测试  按照 GB 36600和HJ/T 166中指定方法分析测试土壤样品;按照GB/T 14848、HJ 164中指定方法分析测试地下水样品。  八、结果评估  土壤样品采用GB 15618或GB 36600对应的标准值进行初步评估,地下水样品采用GB/T 14848对应的标准值进行初步评估。未列入的污染物,可依据HJ 25.3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风险评估,推导特征污染物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值。  根据监测结果,分析土壤及地下水中超标特征指标的种类、浓度、分布特征以及对敏感受体的影响情况。结合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情况,根据尾矿库水文地质条件、运行状况、防渗状况、污染识别、污染评价结果、历年监测数据等信息,分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成因。  根据尾矿库原址和周边土壤、地下水监测及初步评估结果,采取以下措施。  1.原址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结果均低于GB 36600、GB 15618或GB/T 14848中对应标准值或评估值,或低于对照点对应的监测值或对照值,结合地块开发需求安全利用。  2.原址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结果高于GB 36600、GB 15618或GB/T 14848中对应标准值或评估值,或高于对照点对应的监测值或对照值,结合用地规划、污染物的浓度是否超管制值和迁移扩散程度等,采取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  3.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结果高于GB 36600、GB 15618或GB/T 14848中对应标准值或评估值,或高于对照点对应的监测值或对照值,应查明原因,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农兽药残留标准“准许制”管理制度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农兽药残留标准“准许制”管理制度,确保农产品安全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探索建立“准许标准、一律标准、豁免标准”三位一体农兽药残留标准管理新制度的情况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定,并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截至目前,我国已建立强制性的农兽药标准管理制度。在农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方面,“十二五”期间,我部加大了标准制定工作力度,制定速度不断加快,质量不断提高,结构趋于合理,基本完成了在我国已经取得登记尚未制定限量标准和明令限制使用农药的限量标准集中清理工作。在即将颁布实施的《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中,规定了433种农药在10大类农产品中4140个残留限量,较2009年前的 870项限量增加了3270项,基本涵盖了我国已批准使用的常用农药和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食用农产品。二、关于探讨研究将“准许制”写入法律的情况我们国家农药管理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进行的,也是“法不允许即禁止”,国家实施的登记批准制度就是未批准的农药不允许使用,使用即违法。《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了我国大多数登记农药的限量标准,由于制度的设置原因,限量标准制定往往落后于农药登记,给农药监管带来了障碍。因此,正在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农药登记须与限量标准制定同步,将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已登记农药没有限量标准的问题。同时,财政部明确,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投入力度,并通过安排农业投入品登记注册审批费,支持农药、兽药登记注册审批等,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另外,我部将进一步加大对“准许制”管理制度研究工作,借鉴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管理经验,拟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准许制”管理制度,并积极研究将其写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三、关于加快完善我国农兽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的情况为系统解决我国农药残留标准缺失和滞后问题,2015年我部组织制定了《加快完善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工作方案(2015—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理顺机制,建立农药登记管理与标准制定同步工作机制,加大对农药毒理、代谢、残留行为等基础研究和人才队伍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该《规划》以建立和完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及检测方法标准为主要任务,以清理整合、验证转化、研究制定、监测评估为手段,计划通过五年,使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及其配套检测方法标准在2020年达到10000项以上,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与国际及发达国家相协调的农药残留国家标准体系,该标准体系将包含“新标准(准许列表)、一律标准、豁免名单”等内容。来源:农业部
  • 2015年度乳制品行业质量报告
    p   2015年,我国乳制品行业在困难中度过。由于国内消费拉动乏力,进口产品大幅度增加,乳制品生产维持较低水平的增长,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少有的现象 虽然在个别地方仍有奶源过剩的情况,但原料奶价格仍保持着高位,乳品企业和奶牛饲养业都承受了很大的压力。但是,乳制品质量安全状况仍然保持稳定向好的好态势。 /p p   2015年行业总体形势 /p p   乳制品生产情况 2015年,乳制品生产处于缓慢增长,部分产品处于下降趋势。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5年1-11月,全国共有规模以上乳制品企业637家,主营业务收入3015.3亿元,同比增长1.51%,利税总额完成315.2亿元,同比增长9.38%,其中利润总额204.2亿元,同比增长5.73%,销售收入利润率为6.8%。乳制品产量2531.0万吨,同比增长4.42%,其中液体乳产量2295.7万吨,同比增长4.49%,乳粉产量126.3万吨,同比增长-5.10%。 /p p   2015年,销售收入下降的省区共计11个,而上年同期仅有5个。销售收入前四位的是:内蒙古589.8亿元,同比增长1.03%,占全国销售总收入的19.6% 黑龙江省327.1亿元,同比增长1.50%,占10.8% 山东省278.1亿元,同比增长1.31%,占9.2% 河北省262.4亿元,同比增长10.31%,占8.7%。四省区的销售收入占到全国的48.3%。乳制品产量扭转了去年同期负增长的局面,有了小幅增长。虽然乳粉产量同比增长仍是负数,但比去年的同期比下降了3个百分点。2015年11月底,库存产成品总额95.0亿元,同比增长为-4.75%。库存产成品应为乳粉类产品,估计约28万吨左右。库存产成品货值下降,并不意味着销售形势的好转,而是因为产量下降的原因。2015年,全行业亏损企业亏损额为18.31亿元,同比增长-0.64%。行业亏损额与利润总额的比为1∶11.2。亏损企业亏损额虽然与去年基本持平,但去年同期的亏损企业亏损额同比增长86.17%,这就意味着部分企业经济效益不好。 /p p   2014年,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乳制品行业首次出现负增长。2015年虽然扭转了下降的趋势,但整个行业仍处于困难之中。造成这种形势的主要原因是:消费增长乏力 高成本,高价格,影响了消费的增长 进口量大幅增加,对国内生产形成了冲击 虽然恶意炒作大幅减少,但消费者对国产乳制品仍然信心不足。 /p p   进口冲击巨大 2015年,虽然进口乳制品的数量、货值较上年有明显下降,但仍然对国内市场形成巨大冲击。据海关统计数据,2015年1-11月,乳制品进口数量和货值分别达到172.2万吨和54.6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0.18%和-31.95%。其中,乳粉进口数量为51.2万吨,货值达14.1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42.04%和-67.30%,预计今年进口量将达60万吨 液体乳进口39.7万吨,同比增长36.00% 婴幼儿乳粉进口量15.50万吨,同比增长39.28% 乳清粉进口量39.32万吨,货值4.88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6.32%和-33.44%,乳清粉的主要用途是生产婴幼儿乳粉,进口量增加标志着婴幼儿乳粉产量增长,估计国内婴幼儿乳粉产量在70万吨左右。 /p p   在进口大幅增长的同时,乳制品出口缓慢增长,2015年1-11月,共出口乳制品3.22万吨,货值5759万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2.91%和-29.70%。其中,液体乳出口2.2万吨,同比增长-1.82% 乳粉出口0.5万吨,同比增长-34.68%。 /p p   2016年,伴随着世界经济发展放缓的步伐,乳制品消费增长乏力,国际市场乳制品价格将会维持低水平的格局,对我国乳制品生产和消费仍将产生持续影响,2016年仍将是我国乳业困难的一年。 /p p   乳制品质量状况 /p p   2015年,乳制品质量安全继续保持了稳定向好的状况,消费者信心进一步得到了加强。 /p p   国家监督抽检情况 根据收集到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国家监督抽检结果,共抽检婴幼儿配方乳粉样品1540批次,不合格样品60批次,其中标签标识不合格44批次,质量指标不合格16批次,抽检合格率为96.1%,除去标签不合格样品,合格率为99.0%。16个质量不合格样品中,宏量营养素不合格样品5个,占31%,其中蛋白质1个,反式脂肪酸2个,亚油酸2个 污染物硝酸盐不合格2个 微生物菌落总数不合格的1个 微量成分不合格8个,占60%,其中硒5个,维生素C 2个,叶酸1个。发生不合格的原因分析:责任事故,如硝酸盐超标 原料及工艺控制,如反式脂肪酸、亚油酸、微量成分。特别是微量成分不合格多发生在同一品牌的不同批次,如硒元素,而且多发生在陕西产品,是否有区域性特征,应予以高度关注。 /p p   2015年,因标签标识不合格的产品占到了70%以上,这是不应发生的错误。这是管理问题,也是容易解决的问题。标签中营养指标的设计不能靠拍脑袋,要根据配方中各种营养成分准确含量和包装标签标准、营养标签标准来科学设计。 /p p   2015年,收集到的国家对其他乳制品的监督抽检共计1593个批次,不合格样品1个(菌落总数不合格),合格率99.9%。 /p p   主流品牌婴幼儿乳粉月月抽检情况 2015年,主流品牌婴幼儿乳粉月月抽检取得了好成绩。对27个主流品牌连续11个月抽检,共抽检293批次产品,样品数量1795个。样品采集地分别有: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陕西、甘肃等省市的商场超市和婴幼儿食品专卖店,也包括各大网店销售的产品随机采样。检验项目共30项。包括:理化指标(蛋白质、脂肪、维生素C、碳水化合物、乳糖占碳水化合物总量比、水分、灰分)7项 污染物限量指标(铅、铬、总汞、硝酸盐、亚硝酸盐)5项 真菌毒素、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阪崎肠杆菌、黄曲霉毒素M1)6项 微量成分指标(钠、钾、铜、铁、锌、钙、磷、锰、硒、钙磷比值、氯)11项 风险监测指标:苯甲酸1项。 /p p   本年度月月抽检结果,所有产品均符合国家标准,同时也均符合各自产品标签的明示质量要求。月月抽检结果再次表明,国内市场上主流品牌婴幼儿乳粉的质量安全、稳定、可靠,消费者完全可以放心购买。但从对产品质量精益求精的要求来分析,一些产品仍存在着美中不足,某些样品的个别指标实测值接近了标准值的上下限值,与检测值曲线偏离较大,存在不合格风险。 /p p   国家监管部门对部分企业的“质量审计” 2015年三季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专家,对专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六家企业进行食品安全审计,发现了许多管理、技术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p p   1.不能持续保持生产许可证条件,有严重不符合生产许可证条件。如:厂区周边环境卫生状况差 清洁区、准清洁区不符合要求,管理不严,存在微生物隐患 设施、设备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车间部分设备改造不合理,更换设备未进行变更申请 物料存储混乱,防护条件不足 实际生产配方与备案配方不一致,微量成分配料称量设备精准度达不到要求 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资质和培训不符合生产许可证要求,水平低等。 /p p   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如:进货检验制度不合理,检验项目规定不明确,主要原料没有进行批批检验,而是合并检验 对供应商资质把关不严,未按照供应商名录进行采购 进货台账记录信息不完整,无法通过检验报告验证所采购原料是否符合要求,有作假现象 生产过程管理混乱,未严格按照备案的产品配方进行配料,实际投料没有根据配方进行二次核准,工艺参数把控不严,对不合格产品的界定不明确,导致生产过程中没能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过程控制记录不完善 未按规定方法、频次检测清洁区内沙门氏菌、阪崎肠杆菌和其他肠杆菌的污染情况 检验制度不全面,执行不严,未对出厂产品批批检验,没有全项目检验能力验证报告,留样数量不符合规定 检验所需标准品、化学试剂不能满足检验要求,检验方法不符合标准规定。 /p p   3.不合格产品原因分析不准确,排查不彻底,召回制度不完善,召回不彻底,没有排查不合格产品是否波及其他批次的产品。 /p p   4.检验能力不足,或严重不足,检验人员技术水平低。通过对检验中心检验人员进行盲样考核,发现对维生素、矿物质、黄曲霉M1、微生物等多项指标检验结果与实际值偏差过大,检验数据分析能力不足,有的不熟悉检验方法与所用试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p p   5.生产、销售记录不完整,存在伪造记录现象。 /p p   2016年质量工作重点 /p p   根据2015年国家监督抽检、主流品牌月月抽检和重点企业质量审计结果所发现的问题,2016年质量工作重点是,抓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抓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与执行,抓技术人员水平提升。 /p p   切实维护好企业生产许可条件的状态完好 建议各企业每季度对生产许可条件进行一次合规性评估,及时排除风险因素,堵塞漏洞,修正错误,使生产许可条件保持在良好状态下运行。 /p p   建立质量审计制度,设置质量审计员岗位 质量审计就是检查和督促各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规章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及时纠正执行中存在的漏洞和偏差,处理违反制度的现象,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执行。质量审计对于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十分重要,建议各企业都要建立质量审计制度,设置质量审计员岗位。 /p p   消除婴幼儿乳粉微量成分不达标现象 微量成分在婴幼儿乳粉中的含量仅有几十万分之几或者百万分之几,是痕量级水平。因而微量成分添加精准度要求高、技术难度大,也是对企业技术水平的考验。但,微量成分含量一般都是游离范围宽,准确添加也是完全能够做到的。2015年度,国家监督抽检因微量成分不合格占到了质量不合样品的60%,一定要采取措施消除这个问题。建议曾经发生问题的企业:对所有的主要原辅配料中微量成分的本底含量进行筛查,摸清底数,特别是出现问题较多的微量成分。要充分注意到季节、地域、饲养方式变化所带来的影响 干法生产工艺,微量成分应在基粉生产过程中添加,并做到混配均匀。 /p p   杜绝营养成分标签标示值不合格现象 营养成分标签标示值不合格是一个不应该发生的低级错误,没有对相关标准条文的含义充分理解,是靠拍脑袋设计出来的。建议:对营养成分标签标示值认真进行审核,科学设置 在产品化验报告单上除了标准值外,要增加标签标示值内容。 /p p   规范储运销售环节的管理,规避低温产品因脱离冷链所带来的风险 巴氏杀菌乳、发酵乳、干酪、奶油等产品,低温储运、销售条件是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低温乳制品的储运、销售必须有完善有效的冷链系统,不适用普通货运车辆运输低温产品,不在冷链设施不完善的门店销售低温产品,强化对储运、销售环节温度控制的监督管理,规避因脱离冷链所带来的安全风险。 /p p   提升检验能力 检验中心是企业的重要部门,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这就要求,化验室不仅要设备、仪器齐全,更要有一支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爱岗敬业的检验队伍。各企业要加强对检验中心的管理,提升检验能力,提升检验人员的技术水平。 /p p   1.完善化验室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如:化验室管理规范、检验操作指南、检验结果审核程序、检验结果风险控制方法等(可考虑由协会统一组织制订)。 /p p   2.定期与国家级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比对检验,以验证企业的检验能力。参加月月抽检的企业,可通过月月抽检结果与本企业检验结果进行比对。 /p p   3.定期组织业务学习,邀请国家级检验机构的专家进行业务培训指导,这项工作协会将会定期举办,欢迎企业积极参与。 /p p   4.实施乳品检验师制度。自今年开始,协会在行业实施乳品检验师制度。检验师分:助理检验师、检验师、高级检验师三个等级。由协会组织考评。今后各企业检验中心的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 /p p   开展主流品牌婴幼儿乳粉质量竞赛 为了提高国产婴幼儿乳粉的质量水平,提升消费者的信心,协会在2016年将组织开展“主流品牌婴幼儿乳粉质量竞赛”活动。竞赛是通过月月抽检的方式进行,参加竞赛的企业为市场主流品牌,年终优胜者将被授予“质量优胜品牌”称号。 /p p br/ /p
  • 科研之地危机四伏,高校实验室的安全到底缺少了什么?
    “太可惜了。”10月24日晚,看到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一材料实验室爆燃的新闻刷屏,南京某高校大四学生林勤(化名)为2位遇难者惋惜的同时,也倒吸一口冷气。  大三时,他和同学们在实验室做灯光诱捕虫的试验,有天做到晚上9点时,突然闻到一股烧焦的味道,大家最后发现原来是一个灯泡烧焦了,“如果周围有易燃易爆物,不知会不会有火灾”,更让林勤后怕的是,因为试验过程是同学们自己摸索设计的,不知道是否安全,更重要的是,当时也没有导师和安全员在场。  高校实验室,是激发创新灵感、诞生科研成果的重要摇篮,也是青年学子探索科学真理、掌握科研方法的关键起点,近年来也时常成为起火、爆炸等意外的发生地。  仅在今年,实验室安全事故就有多起见诸报端。 采访中,多位从事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及研究的相关人士告诉科技日报记者,随着我国高校的科研能力逐渐增强、科研投入不断增大,实验室的体量越来越大、种类越来越多。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易制毒易制爆材料复杂集中,开展实验的学生流动性大等因素,导致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客观存在,但部分高校对实验室安全不够重视,相关法律法规存制度缺失,安全管理专业人才缺乏,对危化品管理较粗放,也为实验室安全埋下隐患。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存漏洞,需有针对高校的实验室管理法律法规标定实验室危险品用量  化学安全问题占比34.5%、安全设施建设问题占比12%、规章制度及安全检查问题占比11.1%、环境基础建设问题占比10.9%… …   在教育部科技司于2015—2017年连续3年对75所教育部直属院校的实验室安全督查中,这4大问题的占比均超过10%。而在检查的62所综合或理工类高校中,100%的学校都存在化学品安全管理问题,这包括化学试剂存放、气体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时至今日,危化品的管理仍是一个重灾区。”多年参与高校实验室安全督察的浙江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原处长、2016年教育部首届科研实验室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主任冯建跃告诉科技日报记者,在危化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环节,目前还缺乏有效监管。 记者查阅文献发现,有研究者统计,近年来有50%以上的高校实验室事故因危化品储存和使用不当引起。  中国矿业大学安全工程学院公共安全与消防研究所教授、博导,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特约研究员朱国庆对此感同身受。“目前,学校和科研院所对危化品的使用、储存、回收和管理等方面不能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尤其专库储存和专人管理方面基本难以落地执行到位。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各个学院、基层单位酌情处置,老师或学生兼职管理。因此漏洞不可避免。”朱国庆说。  这并非危言耸听,一位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专家告诉科技日报记者,为了摸清本校危化品家底,他曾带领团队开发了化学品盘点器,用了两年时间组织涉及化学品的院系师生,彻底盘点了实验室内的化学品。“结果清理出不少管控化学品,包括剧毒品。定期清理这些隐患,相当于帮助实验室‘体检’,可以防范风险。”该专家说。  不过,这在一定程度上映射出监管难的问题。“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都涉及对危化品的管理,但主要针对企业的监管,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学校和科研机构使用危险化学品开展科学实验的十分明确的、完全对应的规定,在这方面尚存监管盲区。”朱国庆说。  为此,化工专家、南京工业大学校长乔旭建议:“高校实验室的化学品品种多、危险性差异大,如果能出台标准规定各种危化品的安全试验用量,也许可以兼顾科研和安全。”目前,他也在带领团队就如何让化工装置使用最少的危化品原料,实现最高、最安全的产出进行研究。  这与南京医科大学资产和产业管理处处长俞宝龙的想法不谋而合:“有好几次高校实验室事故,都与危化品的使用量有关,可否针对高校科研院所制定专门的危化品管理办法和实验室的危化品总量使用标准,如实验室危化品暂存的限额、储存条件等。”  冯建跃则认为,在销售环节,商家应推出科研需求型的危化品小剂量包装,从采购源头加强管控。  缺乏消防和安全防护设计,新建涉及危险品的实验室应单独建设并设专人、专岗管理  东部省份某知名高校从事分析化学研究的教授周正(化名),现在每天进入实验室的第一件事,就是检查学生们前一晚是否将设备和试剂归位。如果发现有遗漏或者安全隐患,立即举起手机“抓拍现行”,将照片发到微信群。  但他发现出问题的不都是自己的学生。“有几回一进实验室,发现楼上化工实验室的水漏了下来。我们相邻的有机实验室也经常有试剂挥发,味道太大了。”周正说。  周正此前所在的实验楼是数学系腾空后留下的,化学化工学院做了改造后将实验室搬入,“做完通风、防泄漏的改造后,实验室安全有一些提升,但毕竟还是有先天缺陷。”遭遇前述几次小“意外”后,周正的实验室最终搬家了。  周正的经历,在一定程度上映射出高校实验室硬件布局的现实之痛。随着我国科技研发水平的提升,特别是交叉学科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前沿课题在高校的科研实验室开展。  有数据显示,全国普通本科高校实验室总数,从2007年的24731个增长到2018年的36953个,增幅达到27% 全国普通本科高校实验室总面积,从2007年的2285万平方米增长到了2018年的3778万平方米,增幅达65%。激增的实验室数量与有限的高校建设用地和传统的建筑功能之间存在较大差距。 “多数高校科研院所规划建设时,没有充分考虑实验室的危险性和安全防护措施,绝大多数实验室和学校的教学、办公、会议等人员密集场所混合在同一栋建筑内。很多实验室中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储存,使管理的难度和安全的风险加大,一旦发生事故极有可能扩大人员的伤亡和灾害的损失。”在朱国庆看来,如果说高校早期建设缺乏为实验室量身定制的规划设计,那么后期防护手段的缺乏又加大了灾害发生的风险。  根据住建部《科研建筑设计标准》(JGJ 91-2019)第5.2.5条规定,当易发生火灾、爆炸、极低温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引发事故的实验室与其他用房相邻时,必须形成独立的防护单元。同时,易发生火灾、爆炸或缺氧危险的实验室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有爆炸危险的实验室应设置泄压设施… …   但在专家看来现实并不理想。“不少高校、科研院所对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实验室,没有与主体建筑分开设置,或者分区域自成独立防护单元设置。”朱国庆说。  朱国庆建议,涉及危险品的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单独建设在一栋建筑或一组建筑中,不宜与教学、办公等普通民用建筑混合设置,并遵照国家相关管理标准严格专人、专岗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学校,经专家论证后,可以将既有建筑按照规范要求改造为专用的涉及危险品的实验建筑。  “根据防爆要求,涉火灾爆炸危险的实验室,一般应为单层或多层建筑,而且要视实验室的类别按照防护单元设计。涉危实验室必须设专人、专岗管理,管理人员要相对固定、减少岗位流动。”朱国庆同时强调,要建立完善的危险品采购、入库、储存、领用、使用、回收、废物处置等闭环管理规程。涉危实验室应由学校统一管理,统一运行,建立涉危实验的申请、论证、审批、操作、监督、处罚等实验室运行管理机制。  “涉危实验应该由专门的实验老师指导学生严格按照规程和实验方案开展实验,而不是由没有经过安全培训和长期训练的课题老师指导。课题老师如参与实验,也必须服从涉危实验室的专门实验老师的指导和监督。”朱国庆说。  新项目风险评估难落地,加强准入管理对不同风险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  “科学实验有较强的探索性,要经常在未知中寻找新的科学规律。而探索是有风险的,例如温度和压力是最容易引起能量积聚的,如果不及时释放,就会爆炸 又例如在从小试到中试等放大试验过程中,由于量的控制不当,条件参数未合理修正,也会引发事故 甚至如果操作者当天的身体、精神状况不佳,也有可能造成事故。”冯建跃认为,科研的价值在于探索与创新,而有时风险是难以预见的,所以提高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说,人类对未知科学的探索就是一场冒险之旅,那么有效的风险管控或许可以让这场冒险行稳致远。  2019年,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实验室对所开展的教学科研活动要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和实验过程管理机制。实验室在开展新增实验项目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 …   尽管要求在前,但现实比理想骨感。一位不具名的高校业内人士举例,就实验前的风险评估来说,制定评估规则及落实每个新项目的评估要耗费人力物力,出于种种原因,评估难以落地。  多位专家也指出,这一方面在于评估标准难以确立,另一方面在于缺乏外部监督、约束机制。  “高校每年有很多科研项目,课题组对自己的项目应该最了解,需要在开展新项目前对人员、机器设备、原材料管理、方法工艺和环境方面的风险有详尽的掌控,再由学校科技部门审核,提出规范要求,但现在还没有形成硬性规则。”有专家认为,“想建立规则并不难,例如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的有关规定,所有涉及动物实验的研究,在申报前需完成实验动物伦理审查。新增项目的安全评估是否也可以参照这种思路来约束?”  需要规则补位的还有高校不同风险等级的实验室。  “涉及危化品、病原微生物、放射源、特种设备的实验室是目前高校实验室最主要的安全隐患点。但目前对这4类实验室的管理,都分散在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中,还没有专门针对高校的统一的实验室分级分类具体管理规范。”冯建跃认为,出台高校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规范,便于梳理需要重点防范的区域,并配备重点的人力、设备进行管理。“现在有的高校也在制定细化标准和要求,但推广需要一定时间。”  如果说专业监管的需求呼唤技术标准的出台,那么,监管能否落地,则离不开专业人士的精准“盯防”。  理想状态下,身为高校实验室的“安全管家”,实验室安全管理者要能制定安全和消防标准,还要能组织检查、督促整改,也要能培训师生。  但采访中,多位业内专家告诉记者,“缺人、缺专业人才”是困扰高校实验室安全专业化的又一瓶颈,不少高校的安全保卫部门和实验室管理部门中,缺乏这类人员的编制,相关岗位的建制只在个位数。在东部省份某省属高校,资产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安全的3名工作人员要负责校内700多间实验室的管理。同时,这些岗位也缺乏消防工程或安全工程专业背景的人才。  “专业人才不足,导致对安全和消防的监管和检查往往表面化、程序化,看不到真问题,提不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难以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纠正。”有专家表示。  “事实上,这个岗位对人的要求很综合,随着交叉学科的研究探索越来越多,高校也应该设置不同专业方向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才,或者形成安全管理委员会,吸纳不同专业背景的专家参与管理。”华东理工大学教授蓝闽波建议。  短 评: 监管多占位,风险才能少出位  对世界的探索和对未知的好奇引领着人类不断创造着科技进步的奇迹。尽管我们一次次娴熟地驾驭风险,但屡屡成功带来的侥幸和对风险的麻木,时不时会让我们付出生命的代价。  有研究人员曾对2010年至2015年间发生在国内的46起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发现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类型主要有火灾、爆炸、中毒、感染、腐蚀灼伤。其中,火灾、爆炸事故占事故总数的91%。  著名的“海恩法则”早已发现事故征兆对灾难的贡献规律: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  根据教育部于2018年组织的高校实验室安全督查结果显示,化学安全、实验场所、基础安全(水电与个人防护)、安全设施、特种设备与常规冷热设备、规章制度这6大类问题,占实验室安全问题总数的82.5%。  风险管控,标准先行。部分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大多针对生产企业,并不完全适合高校。近年来,部分高校已自发开展一些针对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研究探讨,例如危险品仓库建设标准、实验室安全建设规范,但还缺乏行业主管部门的统筹和适应高校特点的标准出台。而实验室安全也需要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管理支撑。  精准治理,需科技支撑。实验室工作人员流动性大、危险源种类多、实验过程风险复杂难辨,利用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加强对实验室大数据的采集、智能监测,建立评价标准和分析模型,及时甄别风险隐患,发现新规律、新趋势,需成为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的“标配”。  长效施策,用人唯才。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规则化、标准化、信息化,急需一支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建立一支专业、稳定、有职业认同感、规模化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才梯队,守护的不仅是实验室一方安宁,还有高校院所科研过程的行稳致远。  实验室是大学的心脏,没有实验室安全,大学发展无从谈起。在科学探索面前,生命至上,安全为先,才有望通往真理的彼岸。
  • 环保部: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针对我国环境污染事故呈高发的严峻态势,国家环境保护部有关官员11月15日下午表示,将加快推进政策法规的制定,建立起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分散企业风险   由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办的“2010中国绿色经济政策高层研讨会”15日下午在北京大学开幕。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保部核安全总工程师杨朝飞在作主旨演讲时表示,当前,我国环境污染事故呈高发态势,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根据环保部2008年的一项调查,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 45%为重大风险源。2009年仅血铅污染事故就有18起。2010年,中石油、紫金矿业等污染事故接连不断,环境整体恶化的趋势并没有完全遏制。与此同时,我国相应的环境污染防范机制存在缺陷。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从实际出发,加强应对污染事故的机制建设,建立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杨朝飞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就是环境保护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长效机制。   他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在政府监督和指导下运行的一项独立的市场活动,是在法制和价值规律的双重影响下的合作契约,是让环境风险下降,经营利润上升的一种新型保险。   杨朝飞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分散企业的风险,提高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及时援助受害者,维护受害者利益。其实施有利于建立污染事故救助机制,减轻政府的负担,也有利于扩大社会监管力量,降低环境污染的风险,提高应对环境风险的能力。   “加快建立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一项把市场手段运用到环保领域的重要尝试。”杨朝飞说。   2008年,由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对外公布。   根据《意见》要求,两部门于2008年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   《意见》明确提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完成这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路线图,将分“两步走”:第一步,“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第二步,到2015年,基本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不断健全。   需加快推进试点   但据记者了解,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总体上起步较晚,近年来在一些地方试点取得了一些进展,但由于相关政策、制度以及配套宣传不到位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遭遇诸多尴尬。   前两年,在两部门试图率先试点的三类企业中,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感兴趣的不多。包括中石油、中石化等在内的一些行业巨头当时就表示,“对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工作予以支持,但是目前不宜把大型化工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这些企业还对该保险能否满足环境风险保障需求存在疑虑。在一些地方,《意见》的推进也存在一定困难。   重庆市环保局工作人员朱玉娟告诉记者,目前,企业普遍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积极性不高,主要有三类情况:一是认为自己企业完全没有什么环境风险,不必要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是认为可以购买,但对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和服务质量持怀疑态度 三是政府已要求购买了安全责任保险等相类似险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重复保险。   不过,这种情况有所改变。今天下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湖南省环保厅、重庆市环保局等官员都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表示认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中竺对记者说,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不仅能够转移企业面临的风险,而且能够通过费率杠杆、防灾防损、经济补偿等机制,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增强安全防范措施,降低污染风险,最重要的是,该制度能够实现事后及时有效的赔付和污染清理,维护第三者利益,减轻政府压力。   陈中竺称,截至2010年7月,该公司已经有10家分公司开发并报备了专用的环境污染责任险产品,9家分公司已经出单承保业务。5月8日,云南某磷肥制造化工企业因废料磷石渣泄露,加之暴雨,导致污染物流入附近鱼塘,造成了财产损失,目前已经立案,理赔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平安产险第一时间参与了环境污染责任险的调研和开发工作。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副总经理伍志军告诉记者,经过近一年的研发,2008年4月,平安产险自行开发的环境污染责任险产品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并正式推向市场,并于当年7月出具了第一张环境污染责任险保单,赔偿限额50万元。两年来,中国平安已为超过350家企业提供了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保险保障,累计提供了超过35亿元人民币的风险保障。   作为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城市之一,湖南省到目前为止,已有28家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获得了保险公司的服务和赔偿,已决、未决赔付金额合计近281万元。   湖南省环保厅副厅长谢立告诉记者,2008年9月底,已投保的株洲某农药厂发生了氯化氢泄漏事故,造成周边农作物受损,受损农民聚集到厂里索要赔偿,厂群关系一度紧张。承保的平安公司闻讯后立即派人赴现场调查取证,积极参与了企业与农民的理赔协商工作,最终达成了企业、农民、保险公司三方都满意的赔偿协议。   杨朝飞表示,需加快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在国家层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加强投保企业的环境污染风险管理。
  • 5000条食品标准如何清理
    食品安全标准跟不上“潜规则”速度,监管“无据可依”   本报讯 中国食品安全标准屡遭舆论批评。近两年来,从面粉增白剂风波,到乳制品标准争议,无论是标准本身的科学性还是标准制定程序的公正性等,均面临大量质疑。日前,卫生部发出关于公开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意见征集截止到2012年2月28日。这意味着,在“十二五”期间,中国食品安全的数千条标准有望重新洗牌。   标准清理整合至关重要   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十二五”期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面的主要目标包括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机制,强化标准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   《征求意见稿》称,“十二五”期间,要清理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解决标准间交叉、重复、矛盾等问题。   对此,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表示,现阶段,对食品安全标准的清理整合至关重要,“比补充更新重要得多”。他指出,由于长期以来多头管理,中国很多食品存在多重标准,且多为强制性标准,这些标准往往交叉、重复、矛盾,对食品安全监管颇为不利。“中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有着多套强制性标准的国家”。   食品风险评估亟待加强   在谈到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时,征求意见稿指出,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基础研究滞后,风险评估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食品安全暴露评估等数据储备不足,监测评估技术水平有待提高。”对此,南开大学副教授宋华琳也指出,“风险评估”缺乏,一直是我国食品标准以及其他食品安全的软肋之一。   宋华琳指出,食品安全监管具备典型的风险监管的特征,因此需要通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这一组织形式和程序装置,将相关的化学、毒理学、营养学和微生物学等专业知识加以整合,将诸多科学和技术信息加以整合,通过对数据的分析与推演,来评估食品安全风险,并将其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但宋华琳指出,目前在制度、能力、人才和技术体系等诸多方面,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都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   对此,本次征求意见稿也强调,将“以风险评估为科学基础”作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以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风险的因素为重点,科学合理设置标准内容,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制定标准程序要透明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程序正义问题始终备受关注。本次规划对此亦有所涉及。其主要任务中提到,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制度。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征求意见稿规定,2012年底前,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等相关法规。2013年底前,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征求意见、标准审评、审评委员会委员管理、标准公布等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实现标准工作的公开、透明。   宋华琳建议,应建立审评专家的动态更新机制。这有助于防止审评专家过于固定,防止产业界和审评专家之间形成不当的联系 通过建立审评专家的进入与退出机制,从而将真正活跃在食品标准和食品安全科学研究第一线的专家,及时充实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专家的队伍之中。此外,他强调,未来还应以制度化的方式对待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的利益冲突问题。   进度表   到2013年底,要基本完成对现行1900项食品国家标准和3000余项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清理,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相关标准的整合和废止。
  • 【探究】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该如何衔接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是我国污染源环境管理的两项重要制度。环评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排污许可制度是政府部门依污染源建设或运营单位申请,经依法审核准予其排污活动的一项制度,政府批准的行政许可文书就是排污许可证。  国务院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 位置固定、具有一定规模、可核查、可监测的污染源) 的企业排污许可制,关键在于整合衔接现有各项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其中一项重要任务是做好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研究。  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面临的问题  环评重在事前预防,是新污染源的“准生证”,同时,也为排污许可提供了污染物排放清单。  排污许可重在事中事后监管,是载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及控制有关信息的 “身份证”,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守法、执法单位执法、社会监督护法的依据之一。  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者互为因果,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瑞典、美国、欧盟等都已实现了两项制度的紧密衔接,我国部分省份也将环评作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前提和依据,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仍面临诸多问题:  一是两项制度衔接缺乏制度安排,“两张皮”问题突出。一直以来,排污许可证未将环评提出的污染源排污特征、排放量、环境管理与监测等信息相应载入,未能充分发挥精细化管控排污行为的作用。  二是环评提出的污染源管理要求得不到落实。一方面,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薄弱,排污许可“重发证、轻监管”。另一方面,环境监察执法依据排放标准,而环评考虑到环境质量和敏感目标的需求,往往提出比达标排放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管理要求,无法在事中事后监管、许可证监管中得到落实。  三是两项制度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环评源强核算与排污许可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不统一,导致污染源数据“数出多门”,且缺乏连贯性,大大削弱了污染源管理效力。  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总体思路与关键点  改革环境管理制度,目的是使各项制度精简高效、衔接顺畅。环评在污染预防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很好地起到了环境污染“防火墙”的作用,在制度改革过程中不能“自废武功”,要避免两个误区: 一是削弱环评制度 二是以排污许可制度代替环评制度,而应该通过排污许可证强化环评的作用和功效,通过环评服务促进排污许可管理。  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  一是明确排污许可制度的核心地位。构建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污染源管理制度,实施“一证式”管理: 一方面,用排污许可“一套数据”作为污染物排放和环境执法的硬约束,解决现在污染源管理“多套数据”的问题 另一方面,以排污许可制为统领,整合各项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落实环评提出的污染源管理要求,实现污染源全过程全方位监管。  二是全面深化改革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目的是更好地提高环评效率、发挥环评效能、落实环评要求,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排污许可制度。首先是简化审批程序,取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由企业自行组织验收,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自行验收文件作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 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自行验收文件上报环保部门备案 其次是优化调整审批范围,扩大环境影响登记表范围并实行备案制,减轻企业负担 再次是统一环评与排污许可源强核算及技术方法 最后是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程序的无缝衔接。  现阶段,应在基础层面的几个关键环节上做好衔接,提高两项制度衔接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  ( 1) 积极推进规划环评落地,实现刚性约束与项目环评之间的有效联动。一要强化规划环评的约束和指导作用。二要推行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三要严格规划环评违法责任追究。四要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已采纳规划环评要求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简化相应环评内容。  ( 2) 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关于污染源管理对象的全面对接。建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模式和经验,制定《排污许可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污染源,做到《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中的污染源全覆盖,将需要开展环评的污染源建设项目在其中明确。新建项目履行环评审批、备案后,建成投产、正式排污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排污,实现环评对建设项目的管理与排污许可对污染源管理的全面对接。  (3) 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关于污染源管理内容的全面对接和管理要求的一贯制。建议实施包含大气、水等环境要素的综合许可证 同时,改革环评制度,突出污染源源强、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排放限值、环境监测与管理等,并在许可证中载明。新源排污许可证载入信息来源为环评文件,监督检查依据是排污许可证。  ( 4) 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关于污染源管理程序的一体化和联动。建议现阶段,新建项目按要求履行环境影响审批、备案程序,取消排污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突出企业环境责任,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在建成投产、正式排污前向负有排污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环保部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自行验收文件作为申请材料,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污 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保设施和措施竣工验收报告,双方对竣工验收报告结论负责,自行验收文件上报环保部门备案。  下一步,对不需要履行环境影响审批、备案程序的建设项目,通过直接核发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或豁免排污许可管理,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在管理程序上的无缝衔接。  ( 5) 按照“国家统筹、省市核发、属地监管”的原则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建议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环评的项目,其排污许可证委托省级环保主管部门核发,其余项目许可证由省市两级核发,环评审批权限与之对应。许可证监管上,各级环保部门均有权对属地内的排污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应主要依靠市级环保部门实施属地监管。环境保护部有权吊销省市核发许可证的权限。  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对策建议  一是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规划环评范围、跟踪评价、主体责任、追责机制等管理程序,补充分区管理要求,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机制。取消排污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配套清理和制修订有关技术规范。进一步突出企业环境责任,强化公众参与,为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提供法制保障。  二是统一技术标准体系。重构现有环评技术导则体系,统一环评与排污许可的技术体系。首先,全面修订现有环评导则总纲、各要素导则和行业导则,简化、瘦身环评技术要求,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在技术体系上衔接 其次,制订污染物源强核算手册,同时适用于环评和排污许可证,规范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实现环评源强核算与排污许可实际排放量核算的统一 最后,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和污染防治最佳治理技术名录,建立基于排放清单的最大可达控制技术体系,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的精细化管理。  三是建立联动管理机制。第一,强化新增源环评管理,将环评制度落实作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第二,对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改扩建、技改时,强化排污许可证审核,不增加排放量和不加大环境风险的,适当简化环评审批程序。第三,将企业主体责任要求贯穿于污染源建设期和生产运营期。建设过程中,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 投产后,企业自行监测,自主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举证材料,说明环评要求的环保措施落实及排放情况,自主向社会公开。
  • 国家食安风险评估中心拟采购一批仪器设备
    1、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公司)受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为招标人)委托,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2012年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相关产品如下: 包号 品目号 设备名称 数量 单位 交货期 备注 1 1-1 全自动微生物生化鉴定仪 1 套 合同签订后60天内 设备已通过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 1-2 三气培养箱 1 套 合同签订后60天内 1-3 全自动多重病原微生物核酸检测系统 1 套 合同签订后60天内 1-4 厌氧培养箱 1 套 合同签订后60天内 2 2-1 遗传扫描分析系统 1 套 合同签订后60天内 3 3-1 通风柜 9 套 合同生效后60天内 只能采购国产产品 4 4-1 超高效液相色谱-四级杆串联质谱仪 1 套 合同签订后60天内 设备已通过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 5 5-1 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磁式质谱仪 1 套合同签订后90天内 6 6-1 全自动多通道净化浓缩装置 1 套 合同生效后60天内   2、合格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2.1. 合格的投标人指的是具有法人资格、有生产能力、能在国内合法销售和提供相应服务的国内制造商和/或其就该投标具有制造商授权的能在国内合法销售和提供相应服务的一个代理商。   2.2. 投标人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3. 投标人须向招标代理公司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备案的潜在投标人无资格投标。   2.4. 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时,须具有进出口企业资质及人民币账号。   3、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兹邀请感兴趣的合格投标人就上述项目提交密封投标,有兴趣的合格投标人可从以下地址得到进一步的信息和查看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自2012年9月11日至2012年10月8日每日上午09:00至11:30 下午1:30至4:30(节假日除外)在下述地址出售,招标文件每包售价300元人民币。若邮寄,需另加50元人民币,标书款概不退还。招标代理公司将不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负责。   5、所有投标文件都应附有不少于投标总金额1%的投标保证金,并于2012年10月9日上午9:30前递交到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东土城路甲9号)。   6、兹定于2012年10月9日上午9:30在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东土城路甲9号)公开开标,届时请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7、本次评标采用综合打分法,价格部分30分,商务部分10分,技术部分50分,售后服务10分。   购买招标文件地址:   招标代理: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东土城路甲9号   邮 编:100013   联 系 人:于晓玲   项目联系人:戴冉   电 话: 010-64234101   传 真: 010-64204400   开户银行:华夏银行东直门支行   银行帐号:4047200001819100030941   如使用电汇方式购买招标文件、递交投标保证金、支付中标服务费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
  • 上海瑞齐告诉您GSK风暴收尾余震: 销售转型或引发千名药代裁员潮
    2013年7月横空出世的GSK(葛兰素史克)中国区贿赂丑闻历经10个月的发酵后,目前正逼近案件调查收尾工作的节点。然而,就在公安部等上级部门对GSK涉案主要负责人梁宏等人的量刑与整起案件性质盖棺定论之前(曾传出今年4月会作了结),GSK中国区对于医药代表的大裁员清理已经如火如荼了,此举也引发员工的抗议。记者从GSK中国公关部门和部分公司的医药代表处分别证实:自3月下旬以来,GSK中国开展了多轮大规模裁员,所涉及销售人员的职位从基层的医药代表、大区经理一直到部门主管。“去年公司丑闻事发之后,GSK对旗下3000名医药代表中三分之一的人进行了内部核查,调查到近千名存在所谓‘合规问题嫌疑’的药代。此后通过内部单独面谈希望让这部分药代签署‘认罪’性质的说明书。”GSK中国一位参与抗议的医药代表王强告诉记者。据其透露,公司方面声称签署了这些所谓“认罪”说明书就能安全过关,否则就将诉诸法律手段。而仅仅过了数月,公司却拿这些签了说明书和合同即将期满的员工开刀,终止劳动关系。王强表示:“截至目前已经裁去了超过150人,近期很可能还将继续。这些被辞退员工中不仅有孕妇和哺乳期的,很多还没有获得理应承诺的‘N+1’劳动补偿和原先工作的报销经费、销售奖金,而全国所涉员工的这些报销费用至少超过千万。”清理“问题员工”3月31日,GSK中国位于上海的总部大楼前聚集了众多公司医药代表,从其所拉出的横幅和口中反复质疑的话中可以了解到,双方最为核心的矛盾点集中在“变相辞退和克扣经费”上。多名参与抗议医药代表均表示:“以上矛盾都来自GSK剧烈的销售体系肃清行动中的不规范行为。”作为公司反省中国区此前销售乱象的一剂猛药,去年12月中旬GSK宣布在中国区销售模式“急转弯”,即在内部销售薪酬考核中,将不再出现个人销售指标,取而代之的是公司将从多方面对直接与处方医生联系的所有销售团队员工进行评估和奖励。不过,上述药代透露,“GSK中国内部新的销售模式及随之而来的报销、奖金分发模式早在2013年7月就已低调实施了,早于外界公布半年之久。”王强表示,2013年6月底之前,GSK所有的药代都是有销售指标的,每个人基本都有上万元的销售费用等待批准报销。但在事发之后,这部分费用的报销被内部审核给打断,原本只需一个月的报销周期无限延迟,至今大多数人都没有得到报销。不仅如此,作为转型前同大多数医药公司一样的内部激励机制,GSK每季度会对完成指标的药代支付奖金。而这笔作为此前药代收入重要部分的奖金也因为内审而未有下文,主要涉及2013年的三四季度。据了解,GSK方面为清理销售体系中疑似存在的合规问题人员,在2013年聘请了第三方机构进行内部审核,并于今年3月中旬开始对其认定有问题的药代进行合约终止。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药代方面提供的多份企业内部审核、谈判沟通的录音中了解到,有负责内审的工作人员向药代直言不讳的表示:“不要去质疑为什么和你有同样情况的人被认定无辜,而你却将被辞去。说你有问题,你就有问题。”“在公司被调查审核的千名员工中,公司基本都是选出那些合同快到期的或者之前被其威逼利诱签署‘认罪’说明书的人下手,但从我们内部横向比较来看,这些员工与其他人并无任何业务合规上的差别。”王强说。据其透露,GSK内部第一二轮已经分别裁去了50人和100人,其中河南地区已经有两个主管因此离职,未来还会有两个主管级别的下马。“内审以来已经有超过300名员工主动辞职或被终止合同。从理论上来说,这一千个药代都同样面临被裁去的风险。”王强进一步透露。对此,GSK中国在回复中证实了扣发奖金确有其事。“为了符合公司政策的规定,接受合规调查的员工的奖金有可能被推迟发放。GSK正在对2013年部分可能存在问题的报销申请进行调查,以确保其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裁员贴补销售转型?王强透露,公司内部销售改制后,最初还是承诺会履行报销义务,只是适当延后,不料最后无疾而终。而随着近期员工抗议的逼迫,GSK方面也对160个参与的员工进行了每人五千元左右的安抚报销。对于备受质疑的裁员标准,GSK方面并未在回应中予以解释。公司方面只是强调,如果发现相关员工违反了公司的政策规定,公司将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甚至解职处分,并有可能不发放奖金。“公司将确保所有与2013年报销相关的调查的高效性,从而尽快得出最终结论。”“这更让我们质疑克扣经费和终止合同背后根本是人为筛选操纵因素占据主导,一切都是为了节省人力成本来贴补公司销售的下滑。”一位GSK医药代表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其所在内科重点产品领域,因为丑闻重创后销售下滑超过60%,业绩亟待开源节流。而新销售模式的实际推行较难,新业务开展正面临一定挑战。在此轮合规内审中,GSK表现出了相当铁腕的处理态度。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得到的GSK内部对“问题药代”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文件中发现,公司方面会列出药代合同期内疑似合规风险的内容进行质疑,并以此作为解聘依据。如不配合终止合同,则将开具惩罚性质的附带解聘说明,后者将对药代日后再就业产生重大影响。值得注意的是,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得到的多份药代内部文件中看到,被GSK企业层面认定为药代个人行为的合规报销,大多有着上级主管的签字审核。内部主管对于开展销售所需的这部分支出都有内部文件指导操作。
  •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成立
    2011年10月13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北京举办成立仪式。卫生部部长陈竺出席仪式并讲话。卫生部党组书记张茅,国务院副秘书长、食品安全办主任张勇,食品安全办副主任、评估中心副理事长刘佩智,中央编办副主任张崇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朱宏任,工商总局副局长王东峰,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边振甲、粮食局副局长任正晓出席仪式。卫生部副部长、评估中心理事长陈啸宏主持仪式。   陈竺在讲话中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自2010年起全面实施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初步建立了覆盖全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制定实施了风险监测评估相关制度,完成了一系列应急和常规风险评估任务。这些工作在科学评价食品安全形势、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发布预警信息、制定清理标准、公众宣传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陈竺强调,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是实现食品安全“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国务院事业单位改革跨出的关键一步。评估中心要按照中央编办《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规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切实发挥好食品安全核心技术支撑作用。   一是全面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要认真做好风险评估数据信息收集、处理和分析等工作,积极参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监测过程质量控制、信息分析等监测相关技术工作。主动研究分析食品安全风险趋势和规律,全面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相关科学研究和培训工作。   二是加强机构建设,不断提升工作能力。要注重评估中心内部科学管理,提高协调配合能力,注重人才队伍和基础设施的建设。抓住“十二五”规划契机,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加大投入力度,不断改善工作环境和技术条件。   三是勇于进取,大胆创新。要充分调动和发挥专家的作用,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科学决策,努力提高政府食品安全科学管理水平。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提高中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陈竺、张茅、张勇、张崇和共同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揭牌。刘佩智为评估中心主任刘金峰颁发了聘书。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部门有关负责同志,评估中心理事会全体理事,以及评估中心筹建工作组的同志参加仪式。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