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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添加禁用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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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 清单

    为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饲料、水产养殖中使用违禁药物,卫生部、农业部等部门根据风险监测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更新非法使用物质名单,至今已公布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包括47种可能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22种“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和82种“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为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农业部2002年发布了176号和193号公告,2010年发布了1519号公告,向社会公布了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清单。清单主要包括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兴奋剂类,己烯雌酚等激素类,呋喃唑酮、氯霉素等抗菌药物类,呋喃丹等杀虫剂类等四大类82种禁用药物和物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pdf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pdf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pdf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pdf

  • 食品添加剂禁用物质咪唑的检测讨论

    本公司天然食用香料产品被检出含有咪唑,大概几个PPM,对方单位用的是极性柱子HP-Innowax,全扫加离子选择,内标法。现在我方只有HP-5MS,没有标样,全扫描未发现咪唑,全扫描出不来,离子选择能出的来吗?请问老师,是否是柱子的问题,或是方法的问题?还有谁知道咪唑是什么东西,怎么会跑到香料中了,本产品纯天然提取,未添加任何禁用物,查了资料,似乎是胶水固化剂类的东西,有没有可能是从包装桶中进入到产品中?

  • 【转帖】国务院通知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 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  (四)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省份的案件由公安部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五)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业和信息化、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 我国食品添加剂滥用将加印警示标识

    记者从昨天在宁举行的全省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上获悉,为杜绝相关化工产品流入食品生产企业,我省将在相关化工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切实防止混用和滥用问题的发生。 据了解,目前国家已公布了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食品级醋酸钾告诉您包括47种可能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22种“易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82种“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的名单。此次我省将根据国家公布的“黑名单”,在相关化工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引导化工产品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

  • 【资料】关于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加强添加剂监管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  (四)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省份的案件由公安部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五)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业和信息化、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一)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检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二)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尽快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明确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三)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卫生部要从严审核、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国家标准,2011年年底前要制定并公布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对暂无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有关企业或行业组织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的申请,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快食品添加剂标准指定。卫生部、质检总局要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措施,做好标准指定完成前的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质检总局要及时审查公布获得进口许可的无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名单,拟生产同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可以按相关规定提出制定标准立项建议,在卫生部制定并公布该标准后,按有关规定申请生产许可。  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一)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卫生部。卫生部应及时组织研究更新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地区和部门。相关地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完善规范信息通报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的具体措施。  (三)强化诚信自律。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四)强化社会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科普宣教。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各地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四、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一)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  (三)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 【资料】关于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加强添加剂监管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  (四)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省份的案件由公安部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五)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业和信息化、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一)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检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二)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尽快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明确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三)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卫生部要从严审核、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国家标准,2011年年底前要制定并公布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对暂无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有关企业或行业组织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的申请,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快食品添加剂标准指定。卫生部、质检总局要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措施,做好标准指定完成前的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质检总局要及时审查公布获得进口许可的无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名单,拟生产同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可以按相关规定提出制定标准立项建议,在卫生部制定并公布该标准后,按有关规定申请生产许可。  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一)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卫生部。卫生部应及时组织研究更新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地区和部门。相关地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完善规范信息通报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的具体措施。  (三)强化诚信自律。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四)强化社会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科普宣教。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各地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四、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一)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  (三)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科技等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加强科技攻关,优先支持食品添加剂标准和非法添加物快检筛查技术的研发。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

  • 积分加油站题目:禁用物质跟限用物质讨论

    在积分加油站,有一个题目, 面膜的禁用物质检测包含: A,a-羟基酸。 B防腐剂。 ,C 抗生素, D, 激素。给出的答案竟然是A, 我不明白出题的人知不知道限用物质跟禁用物质的区别。 禁用是绝对不允许添加使用的, 限用物质是允许添加一定量的。 化妆安全技术规范中限用物质表37条,a-羟基酸总量不超过6%(以酸计)。 所以羟基酸是禁用还说是限用 已经很明显了。 抗生素,激素在化妆产品里是禁用物质来的, 如抗生素在禁用物质表中301条。。。。。 所以,仪器信息网在发出这类有奖问答的,还希望过滤好,不要误导大家。

  • 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深入推进

    据新华社电 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获悉,今年4月以来,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截至7月31日,各级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累计出动执法人员354万余人次,共检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等592万余户(次),取缔、关闭严重违法生产经营单位4900多家。公安机关捣毁了一批非法食品生产、仓储、加工“黑窝点”,破获食品非法添加等刑事案件12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000余名。审判机关对一些重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陆续出台相关新举措、新办法,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卫生部制定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修订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公布了6批64种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黑名单”。北京市在辖区内9个公安分局增设食品药品案件侦查中队,专门负责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上海、浙江、云南等地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进一步强化了政府领导责任;宁夏实现了对全区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企业的全部登记备案,使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在实处;陕西、四川等地大力推行群众有奖举报制度,积极鼓励社会监督;吉林在全省聘请万名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全方位监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使用等行为;厦门市开展了食品安全监管纠风工作,有力促进了政府监管部门职责的落实。 按照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工作,对违法犯罪分子坚决予以惩处,全力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 化妆品禁用物质的理解

    我国国家标准及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包括多种重金属,对于禁用物质有种观点是"不得添加"但有的人认为禁用物质是"不得检出"对于自然界中普遍存在的微量重金属,在一些化妆品特别是彩妆类化妆品中很难避免,怎样正确客观判定它是否对人体有害?

  • 【资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 (四)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省份的案件由公安部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五)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业和信息化、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一)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检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二)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尽快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明确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三)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卫生部要从严审核、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国家标准,2011年年底前要制定并公布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对暂无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有关企业或行业组织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的申请,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快食品添加剂标准指定。卫生部、质检总局要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措施,做好标准指定完成前的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质检总局要及时审查公布获得进口许可的无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名单,拟生产同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可以按相关规定提出制定标准立项建议,在卫生部制定并公布该标准后,按有关规定申请生产许可。 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一)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卫生部。卫生部应及时组织研究更新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地区和部门。相关地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完善规范信息通报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的具体措施。 (三)强化诚信自律。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四)强化社会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科普宣教。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各地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四、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一)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

  • 请问您对禁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召回怎么看?

    请问您对禁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召回怎么看?韩国示例:韩国召回含禁用食品添加剂的进口"糖果"3月24日,韩国MFDS发表消息称,命令停止 销售 并召回无安全问题但添加了"花青素"的3种糖果,该"花青素"源自于黑胡萝卜(BlackCarrot),因在韩国国内无使用经验,所以不允许作为 食品添加剂 使用。 三种糖果分别为"HARIBOROULETTE"、"HARIBOMEGA-ROULETTE"、"HARIBOMEGA-ROULETTESOUR"。 经调查,韩国国内有21个 食品 进口销售企业进口了该3种产品,并将"黑胡萝卜中由来的花青素色素"虚假进口申报为"葡萄皮红色素"。 韩国国内进口的未超过保质期的产品约有150吨。

  • 【分享】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鲁食药监餐〔2011〕91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安排,按照《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严厉打击餐饮服务、保健食品、药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与任务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预防为主、科学监管、明确责任、依法治理的工作方针,坚持严厉打击与规范监管相结合、集中治理与长效机制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有重点、有步骤、有计划地落实餐饮服务、保健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监管工作措施,明确监管工作责任,提高食品药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二)任务目标  通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全面落实食品添加剂管理“五专两公开”制度,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购进、储存、使用与管理,杜绝餐饮服务、保健食品、药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专项工作重点 节服务物一是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品种、进货、储存、使用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在餐饮服务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食品添加剂备案管理制度。三是全面推行“五专两公开”制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公开承诺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公开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做到专店购买、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计量、专人负责。四是加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严格规范委托生产,加大对易违法添加产品的监督抽验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添加行为,建立完善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五是督促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警示标识,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生产行为,建立健全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购销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进一步强化特殊药品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 【国内简讯】药监局:狂犬疫苗因含非法添加物质被召回

    6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辽宁大连金港安迪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人用狂犬疫苗因含有非法添加物质,目前已被控制和召回。今年1月,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在对狂犬疫苗的监督检验中发现,辽宁大连金港安迪生物制品有限公司2008年生产的部分人用狂犬病疫苗中含有违法添加的核酸物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说,核酸物质临床上常作为免疫制剂,用于某些病毒性感染疾病的治疗。目前,有专家正在就能否将核酸物质作为佐剂添加到狂犬疫苗中进行相关研究,在动物实验中未发现对动物造成危害,但这一研究尚未进入人体临床试验阶段,因此,未经批准擅自在人用狂犬病疫苗中加入核酸物质属于违法行为。 颜江瑛表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目前已召回大连金港安迪生物制品有限公司2008年生产的所有批次人用狂犬病疫苗,并已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将依法作出严肃处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部门正在密切关注已使用这一疫苗的人群,截至目前,尚未收到因使用这一疫苗而出现的不良反应报告。

  • 为什么一些外国禁用的食品添加剂在我国可以用?

    实际上无论哪个国家,无论哪种食品添加剂,批准使用的前提都是经过科学的风险评估,认为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至于某个国家让不让用、如何用,那只是管理上的取舍。有些食品添加剂是我国特有的,仅在我国范围内允许使用,比如竹叶抗氧化剂、茶绿色素、茶黄色素等。我们有些食品添加剂的限量是严于国际组织或发达国家的,比如我国果冻中使用山梨酸钾(防腐剂)的限量是每千克0.5克,而欧盟的限量是每千克1克。还有一些食品添加剂是国际标准或发达国家允许使用的,而我国并未批准使用,比如过氧化苯甲酰(面粉增白剂)在国际标准以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中都可以使用,而我国已经禁用。再比如焦糖色,我国不允许用于面包,而欧盟是允许用于麦芽面包中。国际标准允许TBHQ(抗氧化剂)用于食用冰,我国则不允许使用,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因此,不能简单地通过比较谁用谁不用,或者个别指标的高低来判定标准优劣。

  • 【转帖】国家再次公布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

    为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饲料、水产养殖中使用违禁药物,卫生部、农业部等部门根据风险监测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更新非法使用物质名单,至今已公布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包括47种可能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22种“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和82种“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的名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这类非法添加行为性质恶劣,对群众身体健康危害大,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依照法律要受到刑事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至判处死刑。  这次公布的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是由卫生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在分次分批公布的基础上汇总再次公布,目的就是提醒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严格守法按标准生产经营,警示违法犯罪分子法网恢恢,不要存侥幸心理;同时,欢迎和鼓励任何单位、个人举报其他非法添加的行为。  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已在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和农业部网站www.moa.gov.cn公布,供查询。

  • 食品添加剂无罪 非法添加才有错

    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让“食品添加剂”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这其实有点冤枉。仔细盘点近年来的中国食品安全事件就会发现,罪魁祸首是食品非法添加,而非食品添加剂本身出了问题。被误读的食品添加剂什么是食品添加剂?规范地说,为改善食品品质及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就叫食品添加剂。中国允许的种类有2300多种,涵盖了23个功能类别。食品添加剂大部分中天然来源,有一小部分是合成的。食品添加剂要求有工艺的必要性,这是食品安全法中特别强调的,就是说有添加工艺必要才能加,没有必要就不能加,哪怕是无毒无害的。仔细盘点下近年来的中国食品安全事件,就会发现,罪魁祸首是食品非法添加,而非食品添加剂本身出了问题。比如有些红心鸭蛋中使用了苏丹红,但苏丹红绝不是食品添加剂,却被人非法使用在食品中了,是一部分人为牟取暴利的犯罪行为。三聚氰胺,有人用它冒充蛋白质,这本身也是个犯罪行为;瘦肉精,压根儿就不是食品添加剂,也不是饲料添加剂,根据法规根本就不能加的。从台湾最近引发的塑化剂事件来看,工业级的塑化剂可以用在塑料中,但添加到食品肯定是非法的,所以塑化剂本身并不属于食品添加剂范畴。一直以来食品添加剂都被公众误读了,成了食品安全问题的替罪羊,以至于消费者很恐慌。

  • 【资料】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的区别

    什么是食品添加剂?它和非食用物质可以划等号吗?下面是食品安全专家针对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的常见问题进行解答:     食品添加剂如何定义?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非食用物质等同于食品添加剂吗?     不等同。长期以来,一些单位混淆了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界限,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向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都称为添加剂,将添加非食用物质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归结为滥用食品添加剂,加深了公众对食品添加剂的误解。           非法添加最高可受什么处罚?      按照修正后的刑法,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判处死刑。

  • 食品添加剂与食品非法添加剂,概念不同,不可混淆

    食品添加剂与食品非法添加剂,概念不同,不可混淆 是谁在误读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与食品非法添加,此物非彼物,两者不可混淆。历数近年来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滥用食品添加剂(既食品非法添加剂)惹的祸,如毒奶粉事件之三聚氰胺,瘦肉精事件之盐酸克伦特罗,毒血旺事件之甲醛,毒花椒事件之罗丹明B,水产品事件之孔雀石绿等等。而这些冠之以食品添加剂之名的违禁之物并不是食品添加剂,二是非法添加剂,食品加工生产中是绝对禁止添加的.

  • 【讨论】误区:“食品添加剂”还是“非法添加物”!!

    最近铺天盖地的食品添加剂检测已经成为大家瞩目的焦点,但是不是专家的我不禁要问:到底是什么食品添加剂???难道我们没有被媒体误导么????会上网的人都能在百度上搜索到食品添加剂的定义:食品添加剂是指用于改善食品品质、延长食品保存期、便于食品加工和增加食品营养成分的一类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色、香、味等品质,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合物质或者天然物质。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有23个类别,2000多个品种,包括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着色剂、护色剂、酶制剂、增味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甜味剂、增稠剂、香料等。注意重点词汇:“改善食品品质”、“延长食品保存期”、“便于食品加工”、“增加食品营养成分”。那么我们一直以来关注的“苏丹红”、“孔雀石绿”、“三聚氰胺”、“邻苯二甲酸酯”等等算不算食品添加剂呢???好像不是吧。所以说,以三聚氰胺为首的一系列物质不过是“非法添加物”而非食品添加剂的范畴,我们的大多数人被严重误导了!!!某个专家在一堂食品添加剂的讲座上说过,食品添加剂在限量添加范围内都是安全的,可食用的,其中包括面粉的增白剂、鸡精等等,还有前一阵闹得沸沸扬扬的瘦肉精,在中国虽然是不准使用的,但是在美国却是可以使用的。(原因是,美国农场饲养,给猪喂的瘦肉精也是有一定量的,而中国基本上都是个人喂养,瘦肉精喂多少量全凭老农一把抓,没有量的控制)食品添加剂在改善食物口感上确实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单纯用牛奶鸡蛋为原料做的冰欺凌和市面上卖的口感上有什么不同,全在食品添加剂上。如今,“非法添加物” 被冠以“食品添加剂”的名头,让大家误会颇深,而每一次炒作之后让大家谈“添”色变,而中国很多生产食品添加剂的民族企业也被迫被外国收购(太太乐鸡精和家乐鸡精就是例子),最严重的影响就是外企一旦要涨价就完全占据了市场的主动权。当有一天,中国大部分的民族企业都被外企收购后,那么价格就只能听人家的,中国的百姓只得陷于被动。不是专家,只是说点自己的想法,欢迎大家讨论!

  • 【转帖】九部门严打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故意非法添加的吊销证照追刑责

    九部门严打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故意非法添加的吊销证照追刑责 24日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获悉,国务院食安办等九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公告,要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  九部门强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禁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部门明确指出,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多部门赴十省督治“瘦肉精”  农业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从24日起,对河北、吉林、黑龙江、山东、湖南等十省的“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沈阳捣毁10个毒豆芽黑加工点  沈阳市政府24日召开食品安全新闻发布会,从4月11日以来,公安部门与各行政执法部门连续开展4次行动,捣毁加工有害豆芽黑加工点10个,刑事拘留18人,缴获有害豆芽40余吨。

  • 【资料】认监委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检测”资质认定紧急扩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   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号)要求,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为确保相关实验室在涉及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检测名单(第1-6批)”的检验项目上具备法定资质,现就相关实验室涉及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检测项目资质认定扩项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备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6批)中相关检测能力、尚未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资质认定扩项。地方质检两局、有关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实验室并依程序办理检测资质认定扩项事宜。  二、为应对突发性事件,需新增检测项目的实验室,可实施临时资质认定措施。实验室管理部门可组织有关专家预先验证新增检测项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通过验证的,3个月内实验室可临时按新增项目开展测试、分析、鉴定和诊断工作,并同时按要求申请和获得资质认定。各单位应将通过专家方法验证、3个月内可临时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检测”的实验室信息按照附件的要求紧急报送国家认监委。  三、国家认监委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公布取得国家级和省级资质认定、可开展 “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检测的检验机构信息,以便社会查询和使用。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将有关检验机构信息按照附件的要求及时报送国家认监委。  四、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负责协助国家认监委办理相关食品类国家质检中心、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及其他同时申请认可的行业食品类检测实验室的相关检测标准的资质认定扩项评审工作,并协助核实确认有关检验机构信息。  五、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协助国家认监委在前期完成“可开展三聚氰胺检测机构信息数据库”(www.sjqajc.org)建设的基础上,完善扩充可开展其他类别的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机构信息,将数据库建设成为可检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及易滥用食品添加剂检测的检验机构数据库,为社会各界提供及时的查询服务。  地方质检两局应加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实验室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检测名单”,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遵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检测项目资质认定扩项工作,应将有关信息汇总并及时报送国家认监委。  联系人:王莹 周刚  电话: 010-82262693 010-82262770  电子邮箱:wangying@cnca.gov.cn zhoug@cnca.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可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检验机构信息报表

  • 【转帖】韩国禁用9种有害兽药添加剂

    韩国禁用9种有害兽药添加剂来源:厦门经贸信息网 时间:2010-08-272010年8月6日,韩国农林渔业食品部(MIFAFF)发布G/SPS/N/KOR/366号通报,拟议修改有害饲料的范围和标准(部级通知)。根据“饲料管理法案”, MIFAFF拟禁止动物饲料使用兽药(抗生素及磺胺)。􀁺 禁用八种抗生素:恩拉毒素(enramycin)、酪氨酸(tyrosine)、维吉尼亚霉素(virginiamycin)、亚甲基双水杨酸杆菌肽(bacitracin methylene disalicylate)、班贝霉素bambermycin)、硫姆林(tiamulin), 安普霉素(apramycin)、阿维拉霉素(avilamycin);􀁺 禁用一种抗菌剂:磺胺噻唑(sulfathiazole)。该通报拟于2011年7月1日生效,通报评议截止日期为2010后10月5日。(Pony test group)美国农业部拟修订冷冻蔬菜等级标准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时间:2010-08-26美国农业部农业市场服务局正在对1985年7月22日或以前发布的18项冷冻蔬菜最低分级标准征询修订意见,截止日期9月21日。这些标准涵盖的冷冻蔬菜有芦笋、菜豆、斑点芸豆、胡萝卜、玉米粒、玉米棒、面包屑洋葱圈、豌豆和胡萝卜、甜椒、油炸马铃薯条、熟南瓜、西葫芦、豆煮玉米、甘薯、番茄酱和浓缩番茄酱、带茎芜箐叶和什锦蔬菜。美国农业部每年审议加工水果和蔬菜等级标准的适用性。该部认为这18个等级标准可能需要进行修订。特别是,针对等级标准,美国农业部正在考虑用单一术语命名描述每种产品质量水平的系统来替代目前双术语命名的系统。使用字母等级的术语将被保留而描述性的术语将被取消。例如,“U.S. A级”或“U.S. Fancy级”将使用单一术语“U.S. A级”。“U.S. B级”或“U.S. Extra Standard”将用“U.S. B”级取代。

  • 非食用物质与食品添加剂问题及对策

    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及食品添加剂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近些年来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似乎都与此有关。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问题,由此引发大量社会问题。尽管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严厉打击,甚至以刑事犯罪进行处理,但问题依然存在   王宗玉   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及食品添加剂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近些年来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似乎都与此有关。“苏丹红”、“孔雀石绿”、“三聚氰胺”、“瘦肉精”都是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问题,由此引发大量的社会问题,媒体已经广泛披露。食品添加剂问题主要是滥用问题。尽管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严厉打击,甚至以刑事犯罪进行处理,但问题依然存在。   食品添加剂及非食用物质概述   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是法律禁止的,甚至是犯罪行为,而食品添加剂则是允许添加的。在实践中,很多人经常将这两个问题混淆。认为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也是食品添加剂问题,其实这不是一码事。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含义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险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在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中规定“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由此可见,食品添加剂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目的是为改善食品的质量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食品添加剂包括人工合成物质和天然物质。   2011年6月20日生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胶母糖基础剂和食用香料等4个品种,涉及6大类食品,23个功能类别,其中有相应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280种,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77种;食品香料1853种;食品工业加工助剂159种;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55种。可见它与非食用物质不同。非食用物质是根本没有经过批准的,根本不能食用,不能用作做食品的物质。   对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及食品添加剂问题的对策   现实中经常出现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案件,如前述的“苏丹红”、“孔雀石绿”、“三聚氰胺”、“毛发水配制酱油”、“皮革水鸡蛋白配置奶粉事件”、“吊白块污染食品事件”等事件就是此类。食品添加剂的问题主要是不按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对食品添加剂的功能夸大、虚假宣传问题。这些行为危害非常大,应严厉打击。   首先要完善法律规定,使各食品安全部门既有分工协作,又有统一指挥,做到食品安全各环节无缝对接。在我国,与食品安全管理环节有关的一共有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五部门。分别对农业的初级产品、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但在实践中,有些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发生在什么环节不好确定,从而相应留下监管空白,给违法者留下可乘之机。如毒豆芽问题,各个部门都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不进行监管,从而造成了某些城市“毒豆芽”泛滥,2009年第二次发生的三聚氰胺问题也是如此。该问题诱因在于政府有关部门对于一批2008年当时处于生产与终端之间的中间领域问题奶粉并没有给与足够的监管,包括问题产品从企业销售后,卖给了谁,并没有查下去,直接导致了问题发生。有些街头的食品点,可能既涉及加工生产企业,又涉及销售流通企业,其既处在生产环节,又处在流通环节,有些行为就没有单位监管。所以,应当完善法律,在规定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同时,又要规定总负责单位,负责协调,使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不留空白。   其次要加强技术手段,提高检测水平。据了解,我们现在的检测水平与实践需要还有很大差距,与国际上的发达国家检测水平也有很大差距,以至于很多非食用物质国家虽然规定禁止添加,但添加了却无法检测,从而使我们的执法水平大打折扣,所以,我们应当提高我们的检测技术手段,提高检测水平,使非法添加问题无处遁形。这样才能更好地打击非法添加问题。   第三是要严格执法,经常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使食品安全问题消失在萌芽状态。近些年来的食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事件,很多都是问题已经很大了,危害已经造成了,经媒体披露,有关部门才采取措施,进行查处。如三聚氰胺事件就是这样。亡羊补牢不如防患于未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检查力度,将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结合起来,发现线索及时查处,积极主动严格执法。不要被动执法,不要等事情闹大了,影响和危害造成了领导震怒了再去执法。同时应当加大打击力度,起到震慑作用。   第四是要对现行的添加剂标准进行整理,统一,避免同一问题标准不同的问题。由于我国目前还是多家管理食品安全问题,各部门在管理中各自在制定标准,有时候会发生标准不一,相互矛盾的情况。这就需要国家统一标准,对于相互矛盾、不统一的标准及时修改、废除,对于落后的标准及时废除和更新,以适应现实的需要。   最后是要加大宣传,增加透明度,让广大消费者了解食品添加剂,让消费者明白哪些是允许添加的,哪些是不允许添加的,对于可能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定期公布,增加食品添加剂及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问题的透明度,使消费者对此有清楚的认识,提高辨别能力和水平,避免和减少消费者上当受骗的可能,同时也有利于消费者同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及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作斗争。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分享】关于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检测”资质认定紧急扩项和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检测”资质认定紧急扩项和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时间:2011-06-14   作者:国家认监委  来源:国家认监委 国认实函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  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号)要求,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为确保相关实验室在涉及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检测名单(第1-6批)”的检验项目上具备法定资质,现就相关实验室涉及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检测项目资质认定扩项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备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6批)中相关检测能力、尚未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资质认定扩项。地方质检两局、有关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实验室并依程序办理检测资质认定扩项事宜。  二、为应对突发性事件,需新增检测项目的实验室,可实施临时资质认定措施。实验室管理部门可组织有关专家预先验证新增检测项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通过验证的,3个月内实验室可临时按新增项目开展测试、分析、鉴定和诊断工作,并同时按要求申请和获得资质认定。各单位应将通过专家方法验证、3个月内可临时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检测”的实验室信息按照附件的要求紧急报送国家认监委。  三、国家认监委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公布取得国家级和省级资质认定、可开展 “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检测的检验机构信息,以便社会查询和使用。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将有关检验机构信息按照附件的要求及时报送国家认监委。  四、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负责协助国家认监委办理相关食品类国家质检中心、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及其他同时申请认可的行业食品类检测实验室的相关检测标准的资质认定扩项评审工作,并协助核实确认有关检验机构信息。  五、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协助国家认监委在前期完成“可开展三聚氰胺检测机构信息数据库”(www.sjqajc.org)建设的基础上,完善扩充可开展其他类别的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机构信息,将数据库建设成为可检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及易滥用食品添加剂检测的检验机构数据库,为社会各界提供及时的查询服务。  地方质检两局应加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实验室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检测名单”,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遵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检测项目资质认定扩项工作,应将有关信息汇总并及时报送国家认监委。  联系人:王莹 周刚  电话: 010-82262693 010-82262770  电子邮箱:wangying@cnca.gov.cn zhoug@cnca.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可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检验机构信息报表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 【求购】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为配合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开展,有针对性地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对食品添加剂超量、超范围使用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特提出部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该名单仅为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提供线索,并不能涵盖行业内存在的所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执法和处理案件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当地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增补相关信息,适时予以通报。判定一种物质是否属于非法添加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可以参考以下原则:一、 不属于传统上认为是食品原料的;二、 不属于批准使用的新资源食品的;三、 不属于卫生部公布的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物质的;四、 未列入我国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营养强化剂品种名单(《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的;五、其他我国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物质。 附表: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2.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 (请点击附件)。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24964]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url]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法添加药品酚酞、氟西汀违法行为定性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235号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法添加药品酚酞、氟西汀违法行为定性的请示》(冀食药监〔2014〕2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不仅限于《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所列物质,酚酞、氟西汀也属于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5月21日

  • 亲,食品中非法添加剂的检测方案来啰!——观看在线视频讲座

    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brow/em09505.gif亲,您是否为食品中非法添加物的检测而困惑?您是否还在为某一种非法添加物的检测方法的可行性而愁眉不展?7月19日14:00迪马科技为您提供《食品中非法添加剂的检测》在线视频讲座,记得来哦!亲,也许您的所有困惑将会一扫而光! 在线视频技术讲座链接如下,亲,给好评哦!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brow/em09502.gifhttp://www.sepu.net/dvbbs/dispbbs.asp?boardid=185&ID=221380&replyID=221380事件回顾: 7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再次更新台湾地区受塑化剂污染的问题企业及其相关产品名单,名单显示问题企业增至318家,相关产品增至880种。而前不久曝光的牛肉膏、健美猪、染色馒头等食品安全事件中,也都涉及食品非法添加或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致使很多消费者“闻食品添加剂色变”。 为进一步打击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保障消费者健康,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自2008年以来陆续发布了六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这些非法添加物质究竟是什么?如何才能对这些非法添加物做到科学合理的检测?2011年7月19日14:00,迪马科技将在中国色谱网举办“聚焦塑化剂等食品中非法添加剂的检测--SPE解决方案”在线视频技术讲座。希望对您的分析工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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