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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添加化学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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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相关的论坛

  • 【讨论】奶粉除了添加三聚氰胺,是不是不能排除添加其它含氮高的化学物质?

    三鹿事件曝光了,结论是三聚氰胺的污染,现在大家也在纷纷研究三聚氰胺的检测方法,我想既然凯氏定氮法存在极大的缺陷,这种方法只能从氮原子的含量来判断蛋白质的含量,那么其它含氮高的化学物质是不是也被用于添加?大家现在都在研究三聚氰胺的检测,那如果换一种呢?是不是几年以后,又有些患病儿童出现,然后大家才发现奶粉中是添加了另外一种东西?

  • 【转帖】九部门严打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故意非法添加的吊销证照追刑责

    九部门严打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故意非法添加的吊销证照追刑责 24日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获悉,国务院食安办等九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公告,要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  九部门强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禁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部门明确指出,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多部门赴十省督治“瘦肉精”  农业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从24日起,对河北、吉林、黑龙江、山东、湖南等十省的“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沈阳捣毁10个毒豆芽黑加工点  沈阳市政府24日召开食品安全新闻发布会,从4月11日以来,公安部门与各行政执法部门连续开展4次行动,捣毁加工有害豆芽黑加工点10个,刑事拘留18人,缴获有害豆芽40余吨。

  • 【转帖】国家再次公布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

    为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饲料、水产养殖中使用违禁药物,卫生部、农业部等部门根据风险监测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更新非法使用物质名单,至今已公布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包括47种可能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22种“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和82种“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的名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这类非法添加行为性质恶劣,对群众身体健康危害大,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依照法律要受到刑事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至判处死刑。  这次公布的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是由卫生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在分次分批公布的基础上汇总再次公布,目的就是提醒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严格守法按标准生产经营,警示违法犯罪分子法网恢恢,不要存侥幸心理;同时,欢迎和鼓励任何单位、个人举报其他非法添加的行为。  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已在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和农业部网站www.moa.gov.cn公布,供查询。

  • 兽药中非法添加其他化学药物的检查方法

    近年来,农业部针对兽药中非法添加其他化学药物,加大了打击力度,制订了多项检查方法,供各地在检查工作中应用。1.《黄芪多糖注射液中非法添加解热镇痛类等11种化学药物(物质)检查方法》(农业部公告第1848号2012.10.17发布)(方法正文PDF文档见附件)2.《肥猪散、健胃散、银翘散等中兽药散剂中非法添加氟喹诺酮类化学药物(物质)检查方法》(农业部公告第1848号2012.10.17发布)(方法正文PDF文档见附件)3.《氟喹诺酮类制剂中非法添加乙酰甲喹、喹乙醇等化学药物检查方法》(农业部公告第1868号2012.12.03发布)(方法正文PDF文档见附件)4.《氟苯尼考粉和氟苯尼考预混剂中非法添加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环丙沙星、恩诺沙星的检查方法》(农业部公告第1924号2013.04.12发布)(方法正文PDF文档见附件)5.《氟苯尼考制剂中非法添加磺胺二甲嘧啶、磺胺间甲氧嘧啶的检查方法》(农业部公告第1934号2013.04.24发布)(方法正文为CEB文档无法上传)6.《乳酸环丙沙星注射液中非法添加对乙酰氨基酚检查方法》(农业部公告第1956号2013.06.14发布)(方法正文PDF文档见附件)7.《阿莫西林可溶性粉中非法添加解热镇痛类药物检查方法》(农业部公告第2085号2014.03.28发布)(无方法正文)8.《鱼腥草注射液中添加甲氧氯普胺检查方法》(农业部公告第2278号2015.07.29发布)(无方法正文)9.《鱼腥草注射液中非法添加林可霉素检查方法》(农业部公告第2320号2015.11.13发布)(方法正文PDF文档见附件)10.《鱼腥草注射液中非法添加水杨酸氧氟沙星检查方法》(农业部公告第2320号2015.11.13发布)(方法正文PDF文档见附件)11.《中药散剂中非法添加金刚烷胺和金刚乙胺检查方法》(农业部公告第2320号2015.11.13发布)(方法正文PDF文档见附件)12.《扶正解毒散中非法添加茶碱、安乃近检查方法》(农业部公告第2333号2015.12.08发布)(无方法正文)13.《黄连解毒散中非法添加对乙酰氨基酚、盐酸溴己新检查方法》(农业部公告第2333号2015.12.08发布)(无方法正文)14.《酒石酸泰乐菌素可溶性粉中非法添加茶碱检查方法》(农业部公告第2333号2015.12.08发布)(无方法正文)15.《硫酸安普霉素可溶性粉中非法添加诺氟沙星检查方法》(农业部公告第2333号2015.12.08发布)(无方法正文)16.《硫酸黏菌素预混剂中非法添加乙酰甲喹检查方法》(农业部公告第2333号2015.12.08发布)(无方法正文)17.《硫酸安普霉素可溶性粉中非法添加头孢噻肟检查方法》(农业部公告第2353号2016.01.04发布)(无方法正文)18.《硫酸卡那霉素注射液中非法添加尼可刹米检查方法》(农业部公告第2395号2016.04.29发布)(无方法正文)19.《恩诺沙星注射液中非法添加双氯芬酸钠检查方法》(农业部公告第2398号2016.05.05发布)(无方法正文)20.《注射用青霉素钾(钠)中非法添加解热镇痛药物检》(农业部公告第2508号2014.01.26发布)(无方法正文)21.《氟苯尼考制剂中非法添加烟酰胺、氨茶碱检查方法》(农业部公告第2508号2014.01.26发布)(无方法正文)22.《氟喹诺酮类制剂中非法添加对乙酰氨基酚、安乃近检查方法》(农业部公告第2508号2014.01.26发布)(无方法正文)23.《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中非法添加甲氧苄啶检查方法》(农业部公告第2508号2014.01.26发布)(无方法正文)24.《氟苯尼考液体制剂中非法添加β-受体激动剂检查方法》(农业部公告第2508号2014.01.26发布)(无方法正文)25.《盐酸林可霉素制剂中非法添加对乙酰氨基酚、安乃近检查方法》(农业部公告第2508号2014.01.26发布)(无方法正文)26.《黄芪多糖注射液中非法添加地塞米松磷酸钠的检查方法》(农业部公告第2508号2014.01.26发布)(无方法正文)27.《氟苯尼考固体制剂中非法添加β-受体激动剂检查方法》(农业部公告第2508号2014.01.26发布)(无方法正文)28.《柴胡注射液中非法添加利巴韦林检查方法》(农业部公告第2508号2014.01.26发布)(无方法正文)29.《柴胡注射液中非法添加盐酸吗啉胍、金刚烷胺、金刚乙胺检查方法》(农业部公告第2508号2014.01.26发布)(无方法正文)30.《柴胡注射液中非法添加对乙酰氨基酚检查方法》(农业部公告第2508号2014.01.26发布)(无方法正文)

  • 食品添加剂无罪 非法添加才有错

    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让“食品添加剂”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这其实有点冤枉。仔细盘点近年来的中国食品安全事件就会发现,罪魁祸首是食品非法添加,而非食品添加剂本身出了问题。被误读的食品添加剂什么是食品添加剂?规范地说,为改善食品品质及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就叫食品添加剂。中国允许的种类有2300多种,涵盖了23个功能类别。食品添加剂大部分中天然来源,有一小部分是合成的。食品添加剂要求有工艺的必要性,这是食品安全法中特别强调的,就是说有添加工艺必要才能加,没有必要就不能加,哪怕是无毒无害的。仔细盘点下近年来的中国食品安全事件,就会发现,罪魁祸首是食品非法添加,而非食品添加剂本身出了问题。比如有些红心鸭蛋中使用了苏丹红,但苏丹红绝不是食品添加剂,却被人非法使用在食品中了,是一部分人为牟取暴利的犯罪行为。三聚氰胺,有人用它冒充蛋白质,这本身也是个犯罪行为;瘦肉精,压根儿就不是食品添加剂,也不是饲料添加剂,根据法规根本就不能加的。从台湾最近引发的塑化剂事件来看,工业级的塑化剂可以用在塑料中,但添加到食品肯定是非法的,所以塑化剂本身并不属于食品添加剂范畴。一直以来食品添加剂都被公众误读了,成了食品安全问题的替罪羊,以至于消费者很恐慌。

  • 【讨论】卫生部发布47种食品非法添加物-----其中25种暂无法检测?

    据《东方早报》报道,记者昨日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获悉,卫生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在分次分批公布的基础上,再次汇总公布了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物以及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名单。 相关部门至今公布的这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包括47种可能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22种“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和82种“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据该名单的数据,47种可能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有25种明确标示尚无检测方法。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规定了2400个食品添加剂品种,其中加工助剂158种,食品用香料1853种,胶姆糖基础剂物质55种,其他类别的食品添加剂334种。此外,目前允许使用的食品营养强化剂约200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这类非法添加行为性质恶劣,对群众身体健康危害大,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依照法律要受到刑事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判处死刑。

  • 【转帖】国务院通知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 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  (四)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省份的案件由公安部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五)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业和信息化、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 在食品药品中非法添加化学药品,你知道哪些?

    在食品、保健食品、药品中非法添加化学药品成分,以达到增强治疗效果谋取利益的现象一直存在。不晓得您知道有哪些非法添加啊?请举例说明,举例如下:在某某减肥茶里非法添加了西布曲明.. 回帖举例有加分的哦!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09507.gif

  • 我们恨化学?其实你所恨的是非法添加

    导读:我们恨化学!法兰琳卡的护肤品广告真是一石惊起千层浪,北大教授因其“反科学、破坏化学教育”,要状告频繁播放该广告的平台CCTV8了。 世界拍扁了就是一张元素周期表  因为这个代言,梁静茹也招来了一片黑,在“法兰琳卡,十年专注自然护肤”的背后,有人凉凉抛出了一句:“世界拍扁了就是一张元素周期表。”  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东西与化学无关,你的衣食住行无一不与化学相关,你所站立的这片土地、你所呼吸的空气、甚至你自身,都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化学反应,我们恨化学,抛得轻巧,接下来可没有那么轻松。  有人说,这只是一种广告营销,是一种噱头,我们不应该太较真,然而就是因为每个时期都有人格物致知,才推动了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如果我们放任这种言论继续在公众平台大肆宣传,对于已经有变实力的成年人来说,你可以笑着说这只是一场秀,而对于正在成长中、对事物并没有形成明确辨别力孩子来说,它所带来的是什么?我们毫不怀疑舆论杀人于无形,舆论要毁掉一门科学也不是没有可能。  世界拍扁了就是一张元素周期表,所有事物都是其组成元素,嘴里叫嚣着“我们恨化学”,可你真能离开化学?制造话题要适度,用力过猛的后果并不是那么容易承担。  自然护肤?其中真的没有化学?  近年来,化妆品中的重金属含量超标、非法添加荧光增白剂等让化妆品安全正式走进公众视野,人们越来越多开始追求“纯天然”。值此之时,各化妆品的宣传朝“自然”靠拢并无可厚非,法兰琳卡为标榜“自然护肤”而抛出“我们恨化学”却委实是一个重磅炸弹,确实将一大波人炸出了水,可惜效果应该是广告制作商始料未及的,将自己炸成了全民公敌。  真正存在完全不含任何化学成分的化妆品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化妆品再生产、加工时肯定要使用化学方法,有网友就犀利的表明:“就算你用水果植物依旧有化学,催熟水果的乙烯不是化学物吗?水果中自身的催熟物也是乙烯,怎么能说你的皮肤恨化学呢?”其实很多人明白,这个广告想表明的是“恨化妆品中的非法添加”,可惜这种“宁错杀一千,不放一人”的宣传方式却招人反感,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该广告违反了《广告法》,存在偷换概念、虚假宣传的成分。  很多时候,我们应该较真  我们全力赞同反对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的呼声,对“恨化学”这种论调却实难共鸣。有人认为北大教授周公度多此一举,也有人认为他应该状告广告商,但从笔者个人而言,觉得周公度教授并没有做错,这种较真精神值得大力发扬。  不要妄想在现代快节奏生活中还寻得魏晋人物晚唐诗,更不要用“难得糊涂”来麻痹自己的神经,我们需要较真,这样才能离真理更近。CCTV8作为一个主流平台,对其所播出的信息都有把关的责任,如果一个媒体自身因把关不到位而给公众传播诸如“我们恨化学”这种负面信息,那它就不是一个合格的主流平台,它也应愧于公公对它的希冀。一个丧失了辨别力、价值观媒体,无法承担起引导舆论的作用。有一说一,有二说二,不要以偏概全、断章取义,才能保持一个公众平台、主流媒体的权威性。  我们恨化学吗?化学是一门科学,化学渗透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离不开化学!我们珍惜自己,恨的不过是非法添加罢了。

  • 【资料】关于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加强添加剂监管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  (四)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省份的案件由公安部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五)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业和信息化、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一)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检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二)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尽快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明确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三)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卫生部要从严审核、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国家标准,2011年年底前要制定并公布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对暂无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有关企业或行业组织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的申请,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快食品添加剂标准指定。卫生部、质检总局要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措施,做好标准指定完成前的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质检总局要及时审查公布获得进口许可的无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名单,拟生产同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可以按相关规定提出制定标准立项建议,在卫生部制定并公布该标准后,按有关规定申请生产许可。  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一)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卫生部。卫生部应及时组织研究更新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地区和部门。相关地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完善规范信息通报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的具体措施。  (三)强化诚信自律。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四)强化社会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科普宣教。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各地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四、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一)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  (三)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 【资料】关于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加强添加剂监管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  (四)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省份的案件由公安部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五)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业和信息化、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一)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检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二)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尽快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明确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三)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卫生部要从严审核、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国家标准,2011年年底前要制定并公布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对暂无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有关企业或行业组织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的申请,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快食品添加剂标准指定。卫生部、质检总局要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措施,做好标准指定完成前的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质检总局要及时审查公布获得进口许可的无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名单,拟生产同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可以按相关规定提出制定标准立项建议,在卫生部制定并公布该标准后,按有关规定申请生产许可。  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一)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卫生部。卫生部应及时组织研究更新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地区和部门。相关地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完善规范信息通报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的具体措施。  (三)强化诚信自律。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四)强化社会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科普宣教。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各地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四、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一)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  (三)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科技等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加强科技攻关,优先支持食品添加剂标准和非法添加物快检筛查技术的研发。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

  • 【讨论】误区:“食品添加剂”还是“非法添加物”!!

    最近铺天盖地的食品添加剂检测已经成为大家瞩目的焦点,但是不是专家的我不禁要问:到底是什么食品添加剂???难道我们没有被媒体误导么????会上网的人都能在百度上搜索到食品添加剂的定义:食品添加剂是指用于改善食品品质、延长食品保存期、便于食品加工和增加食品营养成分的一类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色、香、味等品质,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合物质或者天然物质。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有23个类别,2000多个品种,包括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着色剂、护色剂、酶制剂、增味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甜味剂、增稠剂、香料等。注意重点词汇:“改善食品品质”、“延长食品保存期”、“便于食品加工”、“增加食品营养成分”。那么我们一直以来关注的“苏丹红”、“孔雀石绿”、“三聚氰胺”、“邻苯二甲酸酯”等等算不算食品添加剂呢???好像不是吧。所以说,以三聚氰胺为首的一系列物质不过是“非法添加物”而非食品添加剂的范畴,我们的大多数人被严重误导了!!!某个专家在一堂食品添加剂的讲座上说过,食品添加剂在限量添加范围内都是安全的,可食用的,其中包括面粉的增白剂、鸡精等等,还有前一阵闹得沸沸扬扬的瘦肉精,在中国虽然是不准使用的,但是在美国却是可以使用的。(原因是,美国农场饲养,给猪喂的瘦肉精也是有一定量的,而中国基本上都是个人喂养,瘦肉精喂多少量全凭老农一把抓,没有量的控制)食品添加剂在改善食物口感上确实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单纯用牛奶鸡蛋为原料做的冰欺凌和市面上卖的口感上有什么不同,全在食品添加剂上。如今,“非法添加物” 被冠以“食品添加剂”的名头,让大家误会颇深,而每一次炒作之后让大家谈“添”色变,而中国很多生产食品添加剂的民族企业也被迫被外国收购(太太乐鸡精和家乐鸡精就是例子),最严重的影响就是外企一旦要涨价就完全占据了市场的主动权。当有一天,中国大部分的民族企业都被外企收购后,那么价格就只能听人家的,中国的百姓只得陷于被动。不是专家,只是说点自己的想法,欢迎大家讨论!

  • 【转帖】国办:四举措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2011年4月22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通知要求,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要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 通知指出,要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检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卫生部要从严审核、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国家标准,2011年年底前要制定并公布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 通知还要求,要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强化协调联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强化诚信自律,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强化社会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此外还要强化科普宣教。 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各方责任。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地方政府责任,严格落实部门责任,还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 【资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 (四)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省份的案件由公安部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五)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业和信息化、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一)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检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二)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尽快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明确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三)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卫生部要从严审核、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国家标准,2011年年底前要制定并公布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对暂无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有关企业或行业组织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的申请,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快食品添加剂标准指定。卫生部、质检总局要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措施,做好标准指定完成前的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质检总局要及时审查公布获得进口许可的无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名单,拟生产同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可以按相关规定提出制定标准立项建议,在卫生部制定并公布该标准后,按有关规定申请生产许可。 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一)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卫生部。卫生部应及时组织研究更新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地区和部门。相关地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完善规范信息通报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的具体措施。 (三)强化诚信自律。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四)强化社会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科普宣教。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各地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四、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一)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

  • 食品添加剂认知误区,您有吗?

    食品添加剂认知误区,您有吗?误区一:食品添加剂对人体有危害?  真相:使用规范不会伤害健康  不含香精、不含任何防腐剂、不添加任何色素……自从怀孕后,市民周小姐就对食品安全尤为关注。她注意到,在超市或者便利店里,一些果汁、奶制品还有糕点上都可以看到类似宣传广告,尽管一旦打上这些噱头,有些商品就售价不低,但周小姐每次都会毫不犹豫购买。  “其实食品添加剂是现代加工食品的正常成分,只要规范使用就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消费者对此也不必一味恐慌。”上海市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秘书长吉鹤立告诉记者。  按照我国《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的化学合成剂或者天然物质,是现代食品工业必不可少的元素,可以使加工食品色、香、味及组织结构俱佳,还能防止食品腐败变质,提高食品生产效率,便于改进食品加工工艺。  误区二:孔雀石绿、三聚氰胺是食品添加剂?  真相:“苏丹红们”是非法添加物  不少消费者“谈剂色变”,更主要的原因则是近年来一些负面的食品安全事件影响,例如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鸡翅里添加苏丹红、多宝鱼中被抽检出孔雀石绿等,此外,硼砂、矿物油、五氯酚钠等各种化学物质,也是因为一些负面报道才进入公众视野。  吉鹤立解释,长期以来有市民以为这些化学物质都是食品添加剂,从而引起对食品添加剂的恐慌。其实三聚氰胺、苏丹红、孔雀石绿等不是食品添加剂,而是非法添加物,它们本身就是不能食用的。如苏丹红是一种致癌的化学染色剂,主要是用于石油、机油和其他的一些工业溶剂中,对人体的肝肾器官具有明显的毒性作用。  据悉,我国对食品添加剂的管控远比国外严格。国家规定可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总数大概2000多种,美国允许使用的添加剂超过4000种,全世界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种类则在1万种以上。

  • 食品添加剂小常识

    食品添加剂小常识 什么是食品添加剂按照强制性国标《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定义: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而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称为“营养强化剂”。因此,营养强化剂也属于食品添加剂的范畴。食品添加剂分为哪几类食品添加剂按功能分为23个类别,《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包括2400个食品添加剂品种。此外,我国目前允许使用的食品营养强化剂约200种。食品添加剂的分类可按其来源、生产方法、作用和功能、安全评价的不同而有多种划分。按来源分:有天然食品添加剂和人工化学成品两大类。天然食品添加剂又分为由动植物提取制得和由生物技术方法通过发酵或酶法制得两种;化工合成又可分为一般化学合成与人工合成天然等同物,如天然等同香料、天然等同色素等。按生产方法分类:有化学合成、生物合成(酶法和发酵法)、天然提取物3大类。按作用和功能分类:《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按其主要功能作用的不同分为: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胶姆糖基础剂、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酶制剂、增味剂、面粉处理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稳定和凝固剂、甜味剂、增稠剂、食品用香料、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及其他添加剂等。151种食品和饲料非法添加名单公布为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饲料、水产养殖中使用违禁药物,卫生部、农业部等部门根据风险监测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更新非法使用物质名单,至今已公布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包括47种可能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22种“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和82种“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的名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这类非法添加行为性质恶劣,对群众身体健康危害大,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依照法律要受到刑事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至判处死刑。 这次公布的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是由卫生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在分次分批公布的基础上汇总再次公布,目的就是提醒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严格守法按标准生产经营,警示违法犯罪分子不要存侥幸心理;同时,欢迎和鼓励任何单位、个人举报其他非法添加的行为。非法添加名单已在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和农业部网站www.moa.gov.cn公布,供查询。

  • 【论文比赛】中成药、保健食品中化学成分非法添加的检测

    【论文比赛】中成药、保健食品中化学成分非法添加的检测

    期刊名称:中国药业,2007,16(18)论文题目:中成药、保健食品中化学成分非法添加的检测论文内容:[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01/201001292130_199614_1645752_3.jpg[/img][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01/201001292130_199616_1645752_3.jpg[/img][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01/201001292131_199617_1645752_3.jpg[/img]

  • 海南官方正式澄清:“椰岛鹿龟酒”不含非法添加物

    8月29日,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通知,确定“椰岛鹿龟酒”不含非法添加物,可继续正常生产和上架销售。这也意味着,在近一个月的时间里,深受“非法添加违禁物质”舆论危机困扰的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得到官方正式澄清。 29日,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到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的《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恢复生产和销售的通知》(16号),对此前国内媒体广泛报道的“椰岛鹿龟酒”涉嫌非法添加事件,予以正式澄清:“椰岛鹿龟酒”不含非法添加物,可继续正常生产和上架销售。 今年7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51家保健酒、配制酒企业69种产品违法添加行为的通告(2015年第45号)》(以下简称通告),称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椰岛公司”)生产的椰岛鹿龟酒1种产品,涉嫌违法添加行为。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通告事件高度重视,本着维护消费者切身利益及对企业负责的积极态度,立即组成专案联合调查组,对椰岛公司的原料、生产、流通环节进行了核查,并第一时间赶赴四川进行调查,同时将各地市场下架涉嫌批次产品和其他批次产品,送至国家权威第三方检测机构(海南省食品检测中心、广州SGS、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和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重新检测,调查及检测结果均显示“椰岛鹿龟酒”不含非法添加物(豪莫本地那非、红地那非、伪伐地那非等非法化学成分),产品质量全部合格。 8月30日,海南椰岛公司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9日本是周六,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加班加点,及时向企业发出通告澄清事实,维护了企业的正当权益。 海南椰岛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目前全国保健酒品牌价值第一的国有上市公司,海南椰岛公司是有60多年历史的中国知名企业,在发展历程中始终坚持“质量第一、顾客至上”的宗旨,公司严格按照ISO9001质量标准体系和GMP标准要求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严把产品质量关,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GMP标准进行生产,从未添加也绝不添加非法添加物。 这位负责人称,公司产品质量经得起社会各界的监督与检查。在政府监管部门的规范执法和严格监管下,椰岛公司责无旁贷地通过行业自律为保健酒行业的规范发展做出贡献。此次事件之后,椰岛公司将更加强化内控质量体系建设,并积极配合国家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UPLC_Q_TOF_MS法高通量筛查儿童化妆品中139种非法添加化学药物

    董亚蕾等采用超高效液相色谱-四级杆-飞行时间质谱(UPLC_Q_TOF_MS),在电喷雾电离源(ESI)、正离子扫描模式下,采用MSE模式,建立了139种常见化学药物的分析方法,并对方法进行了评价。根据各化合物的保留时间、一级母离子精确质量数和二级质谱图,在UNIFI软件中构建了化妆品非法添加高分辨质谱数据库。将该方法用于134批儿童化妆品的高通量筛查,最终在4批样品中检出非法添加的抗组胺药物苯海拉明和抗感染药物环丙沙星,并采用标准方法进行确证并定量。基于高分辨质谱技术,能够实现非法添加药物的高通量筛查,提高检测准确度和检测效率,为打击儿童化妆品中添加药物的违法行为提供技术支撑。 文章具体内容见附件

  • 【分享】2010年10月实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7号)为了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从事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的环境管理。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也适用本办法。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但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适用本办法。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按照本办法管理。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实施申报登记和跟踪控制制度。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控告。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2003年9月1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自以上法规实施之日起,下列法规废止: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7号)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7号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2003年9月1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申报程序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四章 跟踪控制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 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深入推进

    据新华社电 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获悉,今年4月以来,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截至7月31日,各级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累计出动执法人员354万余人次,共检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等592万余户(次),取缔、关闭严重违法生产经营单位4900多家。公安机关捣毁了一批非法食品生产、仓储、加工“黑窝点”,破获食品非法添加等刑事案件12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000余名。审判机关对一些重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陆续出台相关新举措、新办法,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卫生部制定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修订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公布了6批64种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黑名单”。北京市在辖区内9个公安分局增设食品药品案件侦查中队,专门负责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上海、浙江、云南等地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进一步强化了政府领导责任;宁夏实现了对全区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企业的全部登记备案,使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在实处;陕西、四川等地大力推行群众有奖举报制度,积极鼓励社会监督;吉林在全省聘请万名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全方位监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使用等行为;厦门市开展了食品安全监管纠风工作,有力促进了政府监管部门职责的落实。 按照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工作,对违法犯罪分子坚决予以惩处,全力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 爱美的女纸,你知道吗?保健食品、化妆品中易非法添加的物质、组分及检测依据

    爱美的女纸,你知道吗?保健食品、化妆品中易非法添加的物质、组分及检测依据

    2011年出台的保健食品、化妆品中易非法添加的物质、组分及检测依据,虽然对于普通读者来说,这些名词有些令人费解,但是,读完以后,是不是有翻一下身边化妆品的盒子的冲动呢?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1/201501081725_531623_1610895_3.jpg保健食品中易非法添加的物质、组分及检测依据(第一批)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1/201501081730_531629_1610895_3.jpg化妆品中易非法添加的物质、组分及检测依据(第一批)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1/201501081731_531630_1610895_3.jpg

  • 【国内简讯】药监局:狂犬疫苗因含非法添加物质被召回

    6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辽宁大连金港安迪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人用狂犬疫苗因含有非法添加物质,目前已被控制和召回。今年1月,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在对狂犬疫苗的监督检验中发现,辽宁大连金港安迪生物制品有限公司2008年生产的部分人用狂犬病疫苗中含有违法添加的核酸物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说,核酸物质临床上常作为免疫制剂,用于某些病毒性感染疾病的治疗。目前,有专家正在就能否将核酸物质作为佐剂添加到狂犬疫苗中进行相关研究,在动物实验中未发现对动物造成危害,但这一研究尚未进入人体临床试验阶段,因此,未经批准擅自在人用狂犬病疫苗中加入核酸物质属于违法行为。 颜江瑛表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目前已召回大连金港安迪生物制品有限公司2008年生产的所有批次人用狂犬病疫苗,并已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将依法作出严肃处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部门正在密切关注已使用这一疫苗的人群,截至目前,尚未收到因使用这一疫苗而出现的不良反应报告。

  • 【讨论】食品添加剂周周谈-----发色剂!!(参与有奖)

    食品添加剂之[B]发色剂[/B]----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适量的化学物质,与食品中某些成分作用,使制品呈现良好的色泽,这类物质称为发色剂或呈色剂。能促使发色的物质称为发色助剂你知道哪些[b]发色剂[/b]?请按以下格式给出,每条目一分奖励。重复的不算,但补充前面的也有相应的积分奖励![color=#DC143C][B]希望大家能把食品中使用的非法添加剂指出来,自己知道的也行、有听说的也行,这部分的内容重奖!!!双倍积分[/B][/color][b][color=red]---发色剂:【名 称】:【别名及化学式】:【性 质】:【限 量】:【危害事故】:【其 它】:[/color][/b]

  • 【资料】《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2003年9月1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新化学物质 令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四章 跟踪控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从事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的环境管理。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但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适用本办法。  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分类】根据化学品危害特性鉴别、分类标准,新化学物质分为一般类新化学物质、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中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特性的化学物质,列为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基本制度】 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实施申报登记和跟踪控制制度。  第五条【登记证】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禁止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  未取得登记证或者未备案申报的新化学物质,不得用于科学研究。  第六条【鼓励先进技术】国家支持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健康风险评估和控制技术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控制技术,鼓励环境友好型替代化学物质的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鼓励申报人共享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数据。  第七条【保守秘密】从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为申报人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八条【公众监督】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申报类型】新化学物质申报,分为常规申报、简易申报和科学研究备案申报。  第十条【常规申报要求】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的,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办理常规申报;但是,符合简易申报条件的,可以办理简易申报。  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表,并附具按照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的分类、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二)风险评估报告,包括申报物质危害评估、暴露预测评估和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环境风险和健康风险评估结论等内容;  (三)物理化学性质、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特性的测试报告或者资料,以及有关测试机构的资质证明。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报告,必须包括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完成的测试数据。  第十一条【常规申报数量级别】常规申报遵循“申报数量级别越高、测试数据要求越高”的原则。申报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提供相应的测试数据或者资料。  依据新化学物质申报数量,常规申报从低到高分为下列四个级别:  (一)一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不满10吨的;  (二)二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  (三)三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0吨以上不满1000吨的;  (四)四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00吨以上的。  第十二条【简易申报基本情形】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吨的,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登记中心办理简易申报。  办理简易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表;  (二)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完成的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报告。  第十三条【简易申报特殊情形】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简易申报:  (一)用作中间体或者仅供出口,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吨的;  (二)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0.1吨以上不满1吨的;  (三)新化学物质单体含量低于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  (四)以工艺和产品研究开发为目的,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0吨,且不超过二年的。  办理特殊情形简易申报,应当提交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表以及符合相应情形的证明材料。

  • 食品添加剂与食品非法添加剂,概念不同,不可混淆

    食品添加剂与食品非法添加剂,概念不同,不可混淆 是谁在误读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与食品非法添加,此物非彼物,两者不可混淆。历数近年来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滥用食品添加剂(既食品非法添加剂)惹的祸,如毒奶粉事件之三聚氰胺,瘦肉精事件之盐酸克伦特罗,毒血旺事件之甲醛,毒花椒事件之罗丹明B,水产品事件之孔雀石绿等等。而这些冠之以食品添加剂之名的违禁之物并不是食品添加剂,二是非法添加剂,食品加工生产中是绝对禁止添加的.

  • 食品非法添加“水玻璃” 检测方法,你会吗?

    食品非法添加“水玻璃” 国家目前尚无检测方法8月1日,媒体曝光了有面食厂在碱水面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含“水玻璃”(硅酸钠)的碱水。记者从市质监局获悉,该局已马上组织执法人员对全市的碱水面生产厂进行了突击检查,暂未发现问题。   据介绍,目前广州市共有面制品生产企业25家,其中碱水面生产厂家5家,碱水生产企业2家。市质监局昨日共出动执法人员80人次,对上述企业进行了全覆盖检查。暂未发现问题,不过,检查将持续进行。   质监部门确认,对食品中添加“水玻璃”,目前国家还没有检测方法。市质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碱水面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水玻璃”的行为,属于非法添加非食品物质的严重违法行为,市质监局将彻底进行追查。市质监局有关负责人正告有关食品企业,一定要守法经营,切不可为了利益置法律于脑后。在食品安全问题上,质监部门将坚决贯彻“治乱用重典”的决心,对于胆敢以身试法者,质监部门将严厉惩处。(摘自羊城晚报)不知道咱们论坛里有没有高手,能够提供这个水玻璃的检测方法呢?还是有的同学已经在检测了?大家集思广益,看看有没有什么好的方法吧!背景知识介绍:硅酸钠简介管制信息  本品不受管制。 名称  中文名称:硅酸钠   中文别名:水玻璃   英文别名:Sodium metasilicatenonahydrate,Sodium metasilicate, Sodium silicate 概念  俗称泡花碱,是一种水溶性硅酸盐,其水溶液为水玻璃。其化学式为R2O·n SiO2,式中R2O为碱金属氧化物,n为二氧化硅与碱金属氧化物摩尔数的比值,称为水玻璃的模数。建筑上常用的水玻璃是硅酸钠(Na2O·n SiO2)的水溶液。 基本性能  粘结力强、强度较高,耐酸性、耐热性好,耐碱性和耐水性差。 化学式  Na2SiO3·9H2O 相对分子质量  284.20 性状  无色正交双锥结晶或白色至灰白色块状物或粉末。能风化。在100℃时失去6分子结晶水。易溶于水,溶于稀氢氧化钠溶液,不溶于乙醇和酸。熔点40~ 48℃。低毒,半数致死量(大鼠,经口)1280mg/kg(无结晶水) 储存  密封阴凉干燥保存。 用途  分析试剂。防火剂。黏合剂。   水玻璃的用途   A、涂刷材料表面,提高其抗风化能力 以密度为1.35g/cm3的水玻璃浸渍或涂刷黏土砖、水泥混凝土、硅酸盐混凝土、石材等多孔材料,可提高材料的密实度、强度、抗渗性、抗冻性及耐水性等。   B、加固土 将水玻璃和氯化钙溶液交替压注到土中,生成的硅酸凝胶在潮湿环境下,因吸收土中水分处于膨胀状态,使土固结。   C、配制速凝防水剂。   D、修补砖墙裂缝 将水玻璃、粒化高炉矿渣粉、砂及氟硅酸钠按适当比例拌合后,直接压入砖墙裂缝,可起到粘结和补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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