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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0】问:政府采购合同在公告时是发布空白合同还是已签约的合同?

    [b][color=#cc0000]问:政府采购合同在公告时是发布空白合同还是已签约的合同?答:应公告签订后的合同。根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度规定确定。[/color][/b]

  • 中国计量院与中科院上海技物所签署合作协议

    [color=#3f3f3f]9月5日,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计量院)与中国科学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上海技物所)在计量院昌平院区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同启动建设“红外遥感定标与计量技术联合实验室”。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正部长级)、党组成员秦宜智,中国科学院副院长、党组成员相里斌见证签约仪式。[/color][color=#3f3f3f]秦宜智表示,中国计量院同上海技物所强强联合,携手攻关红外遥感领域科研难题,是我国基础科研领域的一件喜事。市场监管总局将尽全力为双方聚精会神搞科研创造条件、提供支持,期待双方各展所长、优势互补,把战略合作协议一项一项落在实处、抓出实效。[/color][color=#3f3f3f]相里斌表示,此次签约是中科院上海技物所与中国计量院良好合作的继续。希望双方协同创新,引领国际红外遥感载荷高精度、定量化发展,联合建议和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推动联合实验室早日升级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color][color=#3f3f3f]中国计量院院长方向、中科院上海技物所所长陆卫代表双方在战略合作协议上签字。根据协议,双方将共同组建协同创新团队,建设联合实验室,联合申报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定期开展学术交流,加强国家质量基础设施技术和标准研究,联合培养研究生。[/color][color=#3f3f3f]基于合作协议,红外遥感定标与计量技术联合实验室将依托上海技物所在红外遥感载荷技术和中国计量院在计量技术、标准制定和国际合作的优势,重点围绕红外遥感载荷定标技术、红外遥感计量技术、红外遥感标准制定、国际合作以及红外物理等相关领域开展联合攻关,共同培养人才,以期取得重要原创性成果,进一步提升我国红外遥感研发水平。[/color]

  • 【1029】问:政府采购合同在公告时是发布空白合同还是已签约的合同?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政府采购合同在公告时是发布空白合同还是已签约的合同?[/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应公告签订后的合同。根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font][font=微软雅黑]2个工作日内公告。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度规定确定。[/font][/font][/color][/b]

  • 【分享】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他们有什么区别?

    一、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一) 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适用于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学校是就业协议的鉴证方或签约方,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性质没有规定,适用任何单位;而劳动合同只适用于劳动者(含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不含公务员单位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军队系统)之间,与学校无关。 (二) 内容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受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而不涉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享有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三) 时间不同 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就业协议应在毕业生就业之前签订,而劳动合同往往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才签订。 (四) 目的不同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是对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的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将来双发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 (五) 适用法律不同 就业协议发生争议,除根据协议本身内容之外,主要依据现有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法律对合同的一般规定来加以解决,尚没有专门的一部分法律对毕业生就业协议加以调整。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据《劳动法》来处理。 二 、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 1、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名称和地址。 2、用人单位进人,如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则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如当地的人事局、去上海、北京、深圳、广州则另有要求) 3、毕业生将签订好的协议书直接送到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处。 4、学校会及时将协议书的审核情况反馈给用人单位和毕业生。 5、 对于考研、专升本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定协议时要说明情况,如用人单位在知情后同意签约,毕业生在录取研究生或升入本科后不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签约的考研、专升本的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统一交到就业处。 6、在2005年5月20日前签完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将协议书及时交到就业处,确保在毕业时能及时拿到就业派遣证。 三、落实了就业单位,如何派遣?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当地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并在审核备案表或就业协议书上盖章:此种情况毕业生的所有关系将直接派到毕业生工作单位。 (2)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当地人事部门不能审核备案:本人可在单位工作,但户口、档案可回原籍,也可挂在人才服务中心。 (3)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只是暂时没有到所在地政府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审核备案:可先提供工作证明,作为学院了解毕业生就业去向和统计就业率。待审核备案手续办完后,再办派遣。 四、由于各种原因暂时不能签约,怎么办? (1)由于各种原因暂时不能签约,必须提供工作证明,以作为学院了解毕业生就业去向和统计就业率所用,户口、档案暂时保留在学院。 (2)毕业生须将工作证明和“要求把户口、档案保留在学院的申请”在2005年5月20日前由系部收起统一交到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这样,户口、档案方可保留在学院两年。 五、签订协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1、 查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指标和录用自主权。 2、 按规定的程序签订协议 毕业生凭学校发放的就业协议书,在与用人单位签约后交学校就业指导工作处。 3、有关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约时,尽量采用示范条款。如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增加,亦应在内容上必须明确。 4、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 由于毕业生就业协议签订在先,为避免在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产生纠纷,应尽可能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并明确表示在今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予以确认。 5、 对合同的解除条件做事先约定 毕业生就业协议一经订立,就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 就业协议的解除 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以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属违约行为。单方依法或以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或协议上的依据,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取消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但须征求学校同意。 七、 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的后果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第一, 就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一名毕业生作了大量的工作,一旦学生违约,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被动。 第二, 就学校而言,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认为是学校的管理不严,从而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 第三, 就其他毕业生而言,违约会影响其他毕业生的就业,造成就业信息的浪费。

  • 关于实验室人员与公司的雇佣/签约关系

    大家好,我之前发布过相关内容的求助咨询,当时自己刚参与认证项目,理解不够,表达不太清楚。现在管理体系建全运作在即,在CNAS/CMA设计实验室人员的条款方面,我想再次讨论、咨询下一些问题。 公司实验室需要申请一个国家级的认证资质,指导准则对“人员”的要求是:“实验室应使用长期雇佣人员或签约人员。在使用签约人员及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实验室应确保这些人员是胜任的且受到监督,并按照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我们公司的情况是这样的,是由某高校某学院研究室部门的多名老师,作为股东投资成立的高新科技企业。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投资人都是在校编制的老师。然后由其中几个老师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公司内部作为总经理和部门经理。 目前我们拟定的实验室人员,基本都是符合劳动合同雇用关系以及相关资质、专业要求的。然后面临的问题是几个关键岗位——实验室管理人,技术负责人,以及报告签字人(资质)必须由经理老师们来做,其他正式员工一般达不到这几个岗位和职责的要求。但他们的人事编制和社保金关系都是在学校里的。如果按认可准则等文件上的字面要求,应该是不符合雇用关系的。特此想和大家讨论下,我们能用何种劳动签约方式(无需交纳社保金),让他们来进入到实验室人员体系里来? 比如说签约方式。谢谢!附《劳动合同法》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条款: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附件为:实验室认证认可准则相关条文。CNAS-CL01:2006 检验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5.2.3 实验室应使用长期雇佣人员或签约人员。在使用签约人员及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实验室应确保这些人员是胜任的且受到监督,并按照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4.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或录用关系,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

  • 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典型性经济纠纷案件  -生产厂家见利忘义,抛弃销售代理,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作协议

    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典型性经济纠纷案件&#65279 &#65279 -生产厂家见利忘义,抛弃销售代理,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作协议

    [b]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典型性经济纠纷案件-[/b]-[b]生产厂家见利忘义,抛弃销售代理,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作协议[/b] 近期,原告北京亿科希特公司获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作为此案的原告方-北京亿科希特商贸有限公司,我们始终压抑着内心,但思来索去,我们还是必须通过相应的媒体说明,客观事实地回顾整个事情的经过,还整个事件的一个真相: 2014年11月,经双方(北京鲁美科思仪器有限公司与北京亿科希特商贸有限公司)长时间考察,友好的签订了双方的第一个五年中国区域独家代理协议。自此开始,我方亿科希特始终坚持长期发展,迅速推进的原则,竭尽所能,两年来,我方一切从零开始,独自单方承担约千万的一起起办公商务费用,全国产品推广费用,产品售后服务费用,我们组建了全国约30人的团队,覆盖各省的代理商机制,按此布局,我们2016年底的预估销售大约会在500-800万美金; 事情在2016年7月出现改变,北京鲁美科思公司窃取我方G8办公软件中的销售资料,分开办公,私自合作其他经销商,对我们已成交客户进行无故停止供货,对潜在的客户进行私自接触营销诋毁,并多次不听我方协商,企图撕毁协议,其对外标榜的原因是:[color=#444444]根[b]据合作协议的约定,亿科希特承诺其代理销售[/b][/color][b][color=#444444]LUMEX[/color][color=#444444]产品,每年保证代理销售额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是,在其后亿科希特履行合作协议过程中,其销售额远低于合作协议要求和亿科希特承诺的销售增长额,亿科希特亦未能遵循并履行合作协议的部分条款;[/color][/b] 在行业内外看来,此是整个事件的导火索,对方所提出的每年有大幅增长,按双方的合作协议,也不过是年20%的增长率要求,试问,对方的2014年底双方签约时的基数到底是多少,我们2016年大体预估500万美金时,对方见有利可图,不顾双方约定,就毫无商业道德的破坏市场;我们2014年接手全国市场后,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销售体系,全国有十名以上的业务经理统分市场,几乎每省都有我们的签约代理,每年20%的增长能成为制约销售的瓶颈吗? 我方在多次友好劝阻无果的情况下,于2016年10月将其诉讼于法庭。目的两点,一,继续执行协议;二,返还两年来在我处的数百万借款,我方将所有诉讼证据近一千页提供给法庭时,对方仅凭律师一贯的辩解,无一纸辩状可言,承诺协商,我们又本着对已成交客户负责的精神,一如既往的付款订货,最终,我方明白,对方一直是无赖拖延,无视司法公正,无视全国用户的权益,无视商业道德; 为此,我们自2017年1月开始了我们漫长的维权路。期间,我们全国的销售顶着外界无比大的压力,一方面安抚就此受到牵连的客户,一方面关注对方扰乱市场的行为,我们多次见证对方办公地点搬迁和躲藏,多次在客户处聆听到对方的违约和不负责任的营销,再者,我们敦促法院的尽快判决,尽快终止对方所谓的虚假协商。整个事件中,我方一直秉承合作共赢,用户至上的原则,严守商业道德,事情发生后积极处理协商,及时、全面的协助打击商业欺骗,维护好商业领域的底线。2018年9月6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鲁美科斯仪器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北京亿科希特商贸有限公司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海淀区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书》,作为遵纪守法、讲求诚信的企业,我公司本希望鲁美科思公司能回到继续合作的道路上。但是,鲁美科思公司近日发布的“澄清说明”却证明其毫不尊重中国的法律和法院的判决,毫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在此,我公司郑重声明: 我公司将不惜一切代价,维护中国法律、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根据《合作协议书》的规定,Lumex产品在中国市场应当在我公司的组织下[b]统一销售、统一市场推广、统一售后服务、统一价格体系和统一发货渠道[/b]。对于任何违反“五统一”,擅自和鲁美科思公司或其他未经我公司许可的公司发生的Lumex产品销售、推广和售后服务等违约违法行为,我公司将坚决追究到底。 此外,我公司也正告鲁美科思公司,不要指望熬到《合作协议书》有效期届满就可以解脱。鲁美科思公司坚持违法和违约行为的后果只能是给自己带来更大的责任。只有遵纪守法,Lumex品牌产品才有资格分享中国经济发展所的红利 最后,我想起了当年习总的一句话:“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愿接受社会一切的监督,一直在路上,一切不会遥远,每获一阶段性的进步,我们会及时与大家分享。至此,整个事情告一段落,[b]我公司将不惜一切代价,维护中国法律、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b] 北京亿科希特商贸有限公司 2018/10/29 [img=,690,97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10/201810291548582810_7413_1716002_3.jpg!w690x976.jpg[/img][img=,690,104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10/201810291549138208_7931_1716002_3.jpg!w690x1046.jpg[/img][img=,690,101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10/201810291549240158_2694_1716002_3.jpg!w690x1017.jpg[/img][img=,690,1021]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10/201810291549418490_1171_1716002_3.jpg!w690x1021.jpg[/img][img=,690,1009]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10/201810291550014470_9673_1716002_3.jpg!w690x1009.jpg[/img][img=,690,1021]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10/201810291550160850_7876_1716002_3.jpg!w690x1021.jpg[/img][img=,690,1009]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10/201810291550312292_1250_1716002_3.jpg!w690x1009.jpg[/img][img=,690,96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10/201810291550485240_2348_1716002_3.jpg!w690x966.jpg[/img][img=,690,948]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10/201810291551032852_6831_1716002_3.jpg!w690x948.jpg[/img][img=,690,98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10/201810291551268040_257_1716002_3.jpg!w690x987.jpg[/img][img=,690,948]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10/201810291551560700_4239_1716002_3.jpg!w690x948.jpg[/img][img=,690,948]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10/201810291552189322_7749_1716002_3.jpg!w690x948.jpg[/img]

  • 中国计量院与中科院上海技物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9月5日,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与中国科学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在计量院昌平院区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同启动建设“红外遥感定标与计量技术联合实验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正部长级)、党组成员秦宜智,中国科学院副院长、党组成员相里斌见证签约仪式。 秦宜智表示,计量院同上海技物所强强联合,携手攻关红外遥感领域科研难题,是我国基础科研领域的一件喜事。市场监管总局将尽全力为双方聚精会神搞科研创造条件、提供支持,期待双方各展所长、优势互补,把战略合作协议一项一项落在实处、抓出实效。 相里斌表示,此次签约是中科院上海技物所与中国计量院良好合作的继续。希望双方协同创新,引领国际红外遥感载荷高精度、定量化发展,联合建议和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推动联合实验室早日升级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align=center][img]http://www.nim.ac.cn/sites/www.nim.ac.cn/files/images/news/1_30.jpg[/img] 图1:秦宜智、相里斌为联合实验室揭牌[/align][align=center][img]http://www.nim.ac.cn/sites/www.nim.ac.cn/files/images/news/2_17.jpg[/img] 图2:签约仪式现场[/align] 中国计量院院长方向、中科院上海技物所所长陆卫代表双方在战略合作协议上签字。根据协议,双方将本着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协同创新、共同发展的原则,建立全面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将共同组建协同创新团队,建设联合实验室,联合申报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定期开展学术交流,加强国家质量基础设施技术和标准研究,联合培养研究生。 基于合作协议,红外遥感定标与计量技术联合实验室将依托上海技物所在红外遥感载荷技术和中国计量院在计量技术、标准制定和国际合作的优势,重点围绕红外遥感载荷定标技术、红外遥感计量技术、红外遥感标准制定、国际合作以及红外物理等相关领域开展联合攻关,共同培养人才,以期取得重要原创性成果,进一步提升我国红外遥感研发水平。 活动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司长谢军主持。上海技物所副所长丁雷介绍了双方合作进展和设想。[align=center][img]http://www.nim.ac.cn/sites/www.nim.ac.cn/files/images/news/3_8.jpg[/img]  图3:与会人员合影 [/align]  中科院重大科技任务局、上海技物所代表,中国计量院热工所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两单位红外遥感定标团队负责人郝小鹏、钮新华等主要成员参加。

  • 【转帖】谈判者:千万别把签约当终点

    许多交易表面看来非常完美,但实际上永远无法有效付诸实施,并创造出价值。追根溯源,问题就出在谈判桌上。事实上,被大家视为交易核心人物的谈判者,常常就是使签订的交易最终遭遇滑铁卢的人。 为何这么说呢?因为大多数谈判人员带有一种签约式的谈判观念,即他们把通过谈判而成功签订合约作为最终的目标,而不是作为一项合作项目的开始。更糟糕的是,大多数公司都依据签订交易的数量和规模来评估谈判者的工作,并据此论功行赏。 本文作者认为,公司及其谈判人员必须从签约式谈判观念(通过不断向对方施压,尽可能获得最优惠的交易条件)向执行式谈判观念(为合约签订之后建立长期健康的合作关系铺平道路)转变。 要树立起一种执行式谈判观念,必须采取5种新的方法: 1.从一开始就要牢记最终目的。谈判团队在做准备工作时,应该做一个“事后看问题”的简单练习,想像一下交易合同签订了12个月之后你会遇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 2.帮助对方做好准备。谈判的另一方也必须做好准备,才有可能达成一项切实可行的交易。一些谈判者认为,可以通过让对方措手不及来取得优势。但是,出其不意之所以能使人占到便宜,在于对方还没有对一项提议进行全面深入的思考,所以会错误地做出某些承诺,而倘若对方有更充分的准备,就不会这样做。在任何需要长期合作的交易中,错误地做出承诺对双方都有极大的害处。 3.将协调一致视为共同的责任。倘若对方内部的利益不一致,他们就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工作,这不仅是他们的问题,也是你的问题。对谈判对方可能在协调一致方面出现的问题视而不见,是联盟关系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 4.保证信息的一致性。复杂的交易在执行阶段需要很多人的参与,因此一旦签订合同,谈判团队就必须及时向所有人员通报交易的条款、谈判指导思想,以及为了达成最后的协议所做的取舍。如果将合同交与各个执行团队时不做任何解释,听凭他们去独自理解,那么各个团队对交易目标、谈判者的意图都将形成不同的看法。 5.将谈判当做一项业务流程进行管理。你可以把规范的谈判准备流程和谈判后的评估结合起来。 总之,公司及其谈判人员必须牢牢记住,最好的交易并不是在谈判桌上结束,而是从谈判桌上开始。

  • 【转帖】日立与松下正式签订液晶面板合作协议

    DATE 2008/02/19   【日经BP社报道】 日立制作所与松下电器产业2月15日就液晶面板业务的全面合作签订了正式协议。双方2007年12月25日已达成基本协议(参阅本站报道),松下在从日立手中获得日立显示器24.9%的股票之后,还将进一步提高在IPS阿尔法科技中的出资比例。另外,日立与佳能仍在继续进行谈判。   松下电器将于3月31日之前从日立手中获得日立显示器(日立制作所的全资子公司、从事中小尺寸液晶面板制造业务)24.9%的股票。另外,制造面向大屏幕电视的IPS(In-Plane Switching)液晶面板的IPS阿尔法科技方面,目前各公司的出资比例为日立显示器50%、松下电器30%、东芝15%、DBJ新产业创造投资业务组合5%,3月31日以后,松下电器将首先取得东芝持有的15%的股份,届时松下电器的出资比例将达到45%,在条件具备后,松下电器还将出资660亿日元收购日立显示器持有的全部股票和IPS液晶面板附带业务。不过,日立则考虑持有IPS阿尔法最高10%的股票。   随着两公司的正式签约,松下电器将于2008年8月开工建设IPS阿尔法的液晶面板新工厂,预定2010年1月投产。预定投资额为3000亿日元左右(参阅本站报道)。(记者:大西 顺雄)

  • 签约时哪个方法好!

    想问一下,和客户签约的时候,合同是先以邮件的行式发给客户看,还是直接传真过去让他签好呢?

  • 欧盟获批签署减免税协议 仪器仪表关税即将减让

    欧洲议会全体会议8日通过决议,支持欧盟签署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减免201项高新技术产品关税的协议,为欧盟正式签署该协议亮了绿灯。  去年底,包括中国在内的世贸组织扩大《信息技术协定》产品范围谈判25个参加方就扩围谈判达成全面协议。尽管欧盟作为一方参加了谈判并与其他各方达成了协议,但根据欧盟内部相关规定,欧盟必须得到欧洲议会批准才能正式签署和实施该协议。  这项协议涉及的201项产品是在1996年《信息技术协定》产品范围基础上新增加的,主要包括信息通信技术产品、半导体及其生产设备、视听产品、医疗器械以及仪器仪表等。根据协议,这些产品将于2016年7月1日起逐步减税,其中绝大多数产品将在2019年7月取消关税。  欧洲议会与欧盟委员会等欧盟其他机构在很多问题上经常意见不一致。然而,此次欧洲议会却高票批准欧盟签署减免税协议。有分析说,这与欧洲议员认为欧盟将从中获益密不可分。  欧洲议会的数据显示,目前《信息技术协定》涉及的欧盟出口产品金额为1890亿欧元(约合2155亿美元),而减免201项高新技术产品关税协议生效后,欧盟将增加收益50亿至83亿欧元(约合57亿至94亿美元)。  另据了解,中国于2003年正式加入《信息技术协定》,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全球信息技术产品第一大生产和出口国、第二大进口国,是信息技术产品全球价值链的重要参与方。中国在扩围产品全球贸易额中占比约为四分之一,位居全球第一。  商务部网站消息指出,扩围谈判达成协议后,将有助于中国相关产品扩大出口,也有利于降低有关元器件和设备的进口成本,为企业用户和消费者带来福利。同时,协议的达成有利于巩固中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推动中国信息技术产品向全球价值链高端延伸,助力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推进“中国制造2025”。此外,中国积极参与扩围谈判,是继续推动改革开放的具体体现,将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外资对华投资信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 案件澄清说明-非独家代理履行协议-所谓的仪表行业典型性经济纠纷案件

    案件澄清说明-非独家代理履行协议-所谓的仪表行业典型性经济纠纷案件

    [align=left][color=#333333][/color][/align][align=left][b] [color=#000000]案件澄清说明-非独家代理履行协议-官网声明,针对某些断章取义的不是言论及诋毁事件[/color][/b][color=#000000],所谓的“[b]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典型性经济纠纷案件-生产厂家见利忘义,抛弃销售代理,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作协议[/b]”。详见公司官网链接: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0317/news_472807.htm[/color][/align][align=left] 北京亿科希特商贸有限公司就所谓在中国独家代理鲁美科思仪器并认为北京鲁美科思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违约,要求北京鲁美科思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赔偿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买卖合同纠纷做出一审判决。根据法院的审理结果,[b]北京亿科希特商贸有限公司所谓在中国独家代理鲁美科思仪器的说法根本不能成立[/b],且北京亿科希特提出的要求北京鲁美科思买卖合同违约而赔偿150万元人民币的诉求根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b]北京亿科希特公司就上述诉请提出撤诉请求,并得到法院准许[/b],为此法院仅做出如下一审判决:北京鲁美科思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亿科希特商贸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书》。[/align][align=left] 该判决书对鲁美科思方提交的证据1、证据2和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就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证据1合作议定书指出亿科未履行《协议书》中的第一条成立销售公司,有违约行为,合作协议看出[b]亿科并非独家代理[/b]、证据2工作联系函证明双方合作出现问题,鲁美科思希望协商解决,在此基础上双方可以继续合作;证据4甘肃合同证明双方在沟通协调,可以合作,认为可以履行协议。[/align][align=left] 上述就北京亿科希特起诉北京鲁美科思买卖合同违约的诉讼结果表明,北京亿科希特公司在所谓独家代理和北京鲁美科思买卖合同违约之主要诉请上,完全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为了避免法院驳回起诉而提出撤诉,完全说明北京亿科希特公司是在无理取闹。[/align][align=left] 北京鲁美科思公司一直善意主张,北京亿科希特公司在未履行合作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的情况下,鲁美科思仍然愿意与亿科希特建立并发展长期合作关系,并主动与亿科希特进行了多次协商与沟通。鲁美科思一直都希望协商解决合作问题并认为可以履行协议, 认定亿科希特公司未成立中国销售公司,非LUMEX独家代理,[b]亿科希特是以代理商而非独家代理商身份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书》[/b],该观点在证据1、证据2 和证据4中有提出,海淀法院判决书中就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align][align=left] 鲁美科思认为,合作过程中一方出现部分履约不能的情形,或者出现一些意见不一致的情形,甚至出现诉讼情况,都属于在正常经营活动范围内可以解决的正常现象,双方可以在合法、公平、理性的情形下,列明事实和理由,依法妥善解决争议或者纠纷,并就如何更好的继续合作进行有效的沟通,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但是,在双方讨论和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亿科希特采取了不恰当的行为方式,希望对鲁美科思的市场商誉施加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亿科希特或其部分工作人员在网上或者微信等公共信息传播端以虚假事实或不文明语言损坏鲁美科思或人员名誉;其代理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或北京市嘉观律师事务所向不特定的,其臆断的客户、合作伙伴或代理商发送律师函,伪造事实,[b]声称亿科希特是鲁美科思独家代理商,[/b]非法无理要求协助诉讼等行为。为此,鲁美科思已经依法就亿科希特及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观律师事务所诋毁鲁美科思商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法院正在审理中。我们希望通过正常的诉讼活动,还原事实真相,责令上述被告赔礼道歉,赔偿鲁美科思的经济损失,以维护鲁美科思,也包括亿科希特在内所有企业的合法权益。[/align][align=left] 鲁美科思公司作为合法诚信,讲求产品质量,不断努力提高产品技术与性能,积极服务于中国广大客户和合作商的仪器设备公司,一直遵纪守法从事相关商业活动,为行业用户提供先进技术方案和产品。LUMEX品牌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已有20余年,得到了社会、企业和用户的广泛认可,鲁美科思坚信LUMEX产品将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align][align=left] 鲁美科思作为一家守法诚信企业,我们相信法院依法做出公正公平的裁决。鲁美科思感谢业内同仁与客户坚定如一的支持、理解与信任![/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 北京鲁美科思仪器设备有限公司[/align][align=left] 日期:2018年10月10日[/align][align=left][color=#0d0d0d][/color][/align][align=left]附件1 案件澄清说明[/align][align=left]附件2:海淀法院判决书[/align][align=left] [color=#000000]亿科希特公司未成立中国销售公司,非LUMEX独家代理,[/color][b]亿科希特是以代理商而非独家代理商身份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书》[/b][color=#000000],该观点在证据1、证据2 和证据4中有提出,海淀法院判决书中就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color][/align][align=left][/align]

  • ccap签约实验室

    请问大家有了解过如何成为CCAP的签约实验室吗?CCAP对签约实验室有什么规定?必须要过CMA吗?

  • 【分享】测试系统技术协议

    测试系统技术协议QP753-3-01编号:设备信息:   设备名称: 适配器/充电器自动测试系统 设备型号: AN8061    计量单位: 套   设备数量: 2      供方需方:供 方: 签订时间:    需 方:     签订地点:     XXXXXXXXXXXX 公司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决定购买************设备,且已签署《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码为: XXXXX ! 依合同要求,**********有限公司需按照规定的时间交付产品。经双方协商确定交付产品的配置和功能。具体详见附表。若在产品交付过程中,需求方提出新的需求或对附表中规定的内容产生异议,将由双方协商解决! 该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协议有效期同上述提及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规定的有效期时间!供 方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XXXX委托代理人:XXXXX电话:XXXXXXXXX需 方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委托代理人: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 [

  • 【采购知识】什么是协议采购?

    一、书面形式不可免。在现实生活中,委托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也普遍存在,有采购人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有采购人将分散采购项目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或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但至今仍有不少采购人以口头形式委托,不与被委托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这样做是不当的,也是很危险的。首先,这种做法不合法律规定。《政府采购法》在第二十条中明确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项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据全国人大政府采购法起草小组的专家说,这一条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委托的严肃性,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口头委托,发生不良后果,损害当事人利益,才要求采购人必须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使各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采购工作。其次,这种做法是一种没有理智的表现。俗话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口头委托虽然效率高些,但很容易出问题,因为,口头委托随意性大,准确性差,双方权利和义务界定不清。这样在具体委托事项实施中,一方面,被委托方很难准确地把握委托方的需求,还很容易超越委托权限行事,出了力还讨不到好;另一方面,委托方也容易干预实施中的委托事项,影响了委托事项的正常实施,还认为这属于正常委托,可以想象,顺顺当当实施委托事项,是很难做到的。一旦委托事项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双方就会互相埋怨,轻则提出投诉,重则对簿公堂。如有理智的话,就不会口头委托,就会依法办事,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再次,这种做法是图轻松、怕麻烦、不负责任的表现。在一些采购人看来,口头委托一下,多省事。可往往事与人违,如2005年8月下旬,某县中学经办人打电话给该县政府采购中心口头委托他们采购500套桌椅,结果,采购中心有关人员依据电话记录,为该校采购了300套桌椅,比校方的实际需求少购了200套桌椅,在投诉答辩会上,双方都不承认错,采购中心人员说,你们电话中明明讲的是300套,不信请看电话记录;学校经办人则说,我确实在电话中讲的是500套,后经调解商定,重新采购。可这样一来,使200名新生推迟了7天才入学上课,这给学校和采购中心都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从这个小例不难看出,如果采购双方经办人都有一点工作责任心,都要求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就不会发生200名新生推迟7天才入学上课的结果。因此,只要发生委托采购事项,双方就一定要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面形式千万不可免。当前,之所以仍有不少采购人以口头形式委托,不与被委托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其原因主要是有不少人政府采购法制意识薄弱,认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是可有可无的事项,甚至有不少人还散布,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太麻烦,口头委托就行了,并且还以本单位进行过几次政府采购都是口头委托的事实来证明。所以,针对上述现象,我们决不能听之任之,必须加大对《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力度,使人们能自觉执行法律规定,凡要进行委托采购,就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同时,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对凡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就为采购人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要严肃查处,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口头委托现象的蔓延。

  • 【分享】中美签署框架协议确保食品安全

    中国青年报北京9月24日电 近日,中美就食品安全问题签署了一个协议初稿,美方对双方食品安全合作的进展表示乐观。  中国青年报记者从美国驻华使馆了解到,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麦克李维特就中美食品药品安全双边会谈发表声明。他表示,我非常高兴地通报大家,会谈产生了显著效果,将帮助我们推进在12月底之前达成两份行动文件。“我对我们与中国同事共同取得的进展表示乐观,我们希望会谈在下个月继续举行。”他说。  上周,由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办公室主任理查麦考恩率领的美国卫生和公众服务部及食品和药品管理局高级代表团与中国相关部委举行了一系列初步会谈,其中包括药监局、质检总局、卫生部、农业部。据了解,本次会议就两份协议进行了初步正式谈判,这两份协议一个涉及食品和饲料安全,另一个涉及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协议初稿旨在建立一个框架,以确保中国出口到美国产品的安全、质量和功效。  近来,西方媒体热衷于炒作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美国国会通过立法,强化对中国进口食品的监控,中美就食品安全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沟通和交流。5月24日,在第二轮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期间,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和美国卫生部、农业部举行四方会谈,就共同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交换了意见,双方同意尽快商签中美食品安全合作备忘录,建立合作机制。6月15日,中美再次举行由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美国卫生部、农业部、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参加的六方电话会议,就建立合作机制,妥善处理中美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讨论;8月1日,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与来华访问的美国卫生部、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相关官员,就中国输美水产品、中美食品合作备忘录等问题进行了磋商。  7月18日,美国众议院拨款委员会表决关于食品标签的法案。此外,参议院商业委员会也就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和应对措施举行听证会。参议员布朗已提议授权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要求国外实施与美国出口产品一样的健康标准,对进口产品收取额外费用,以加强相关检查。  美国能源及商务委员会监督及调查小组委员会主席巴特斯图帕克在听证会上表示,从中国和一些亚洲国家进口海鲜的安全问题尤其令人担忧。这些产品中含有氟喹诺酮、抗生素、孔雀石绿、一氧化碳等各种防腐、防霉以及让海鲜看来更新鲜,但有可能致癌的物质。  美方的数据显示,2006年,中国对美国出口农产品总值达23亿美元,海产品未计算在内,而1980年仅为1.33亿美元。但在进口食品巨幅增长的同时,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对食品的检验却大幅缩减,从1972年的5万件到2006年只剩下5000件,缩减幅度达90%。为此,每年每4个美国人中就有1人患上与食品污染有关的疾玻  对于国家间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上存在的分歧,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官员表示,中方主张尊重科学,依照国际规则,通过对话、谈判、调查,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中方不回避问题,但是不赞成不顾事实、以偏概全的炒作,反对贸易保护和歧视,相信只要各国都坚持平等互利、真诚相待、加强磋商和合作,就能够妥善解决问题,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

  • 【分享】委托环节:书面协议是关键

    委托环节:书面协议是关键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从业人员对质疑与投诉持怎样的态度,日渐增多的质疑与投诉都在实实在在地消耗着相关单位的人力、物力,甚至影响了部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日常采购代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供应商在质疑投诉之后发生的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更是让有关部门伤透了脑筋。因此,“如何从源头上避免质疑与投诉、如何理性处理投诉”将成为本报组织的“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第十期)”学习的重点内容之一。为了让学员们能学有所获,也为了引起业界同行的重视,本报特推出会前特刊,就“如何从源头上避免质疑与投诉、如何理性处理投诉”进行集中探讨,希望能对各单位减少质疑与投诉有所帮助,也希望能为监管部门妥善处理投诉提供借鉴。   案例:采购人有错为何代理机构挨批  案情:2008年11月6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开始就其所需的检测仪器进行公开招标。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做得非常细心,在验证采购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同时,还验证了采购人代表是否具有该单位出具的全权委托书。另外,还认真核实了采购人代表出具的政府采购预算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仔细验证过采购人代表提供的采购项目技术需求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2008年11月10日,在代理机构即将发布招标公告的时候,采购人代表致电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要求就检测仪器的技术参数进行修改。为了准确起见,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进行认真记录后,又召集部门的同志进行讨论分析。讨论通过后,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又把修改的内容在电话里向采购人代表完整地念了一遍,最后才写进了招标文件。但当采购人代表拿到评审结果后,却让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三的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理由是: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前两名中标候选供应商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都不符合他们的需求。  对此,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非常为难:确认排名第三的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肯定会引起排名第一和排名第二的供应商的质疑,甚至是投诉。但采购人代表却坚持选择排名第三的供应商,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之间的矛盾由此产生。之后还“闹”到了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在调查时,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表示,采购人代表是在滥用确认中标结果的权利。因为根据采购人代表在委托协议签订后电话中提出的要求,排名第一的供应商是最符合他们需求的;采购人代表则指出,他们的技术需求已经在委托协议中明确提出,排名第三的供应商才能最好地满足其要求。同时,还否认了在委托协议签订后给项目负责人打过电话一事。  在这起纠纷中,虽然监管部门最终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依法确认了排名第一的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但对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都进行了处罚。原因是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未就采购人代表电话中提出的修改意见签订补充合同,并让采购人代表签字盖章。

  • 06年大学毕业生签约月薪近半低于1500

    再过两个月时间,就是2006年应届大学生毕业日,而我们针对2006年普通高校应届本、专科生的调查显示,已签约应届大学生中,47.1%的人签约月薪在1500元以下。更有27.2%的受访者认为,起薪太低,会降低民众教育投入热情,导致新“读书无用论”的抬头。   A 个案:那么低的工资怎么过   4月3日下午,孙斌(化名)坐在寝室里,无聊地看着窗外。孙斌对面,同寝室的一个同学对着电脑发呆。   孙斌是长沙河东一所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的大四生。“从去年到今年,我至少参加了8个单位的应聘,每次都收到了聘用通知。但我都没签约,每个单位都是说工资一个月七八百块。这点钱让人实在活不了1   最让孙斌记忆深刻的,还是在沈阳的一次应聘经历。当时,孙斌应聘一家公司的培训专员职位。连闯两道面试关后,面对的最后一关就是公司老总,这一次将谈到前两次面试时没有谈到的薪酬。与公司老总见面后,孙斌得知了具体数字:试用期月薪800元,不包食宿。   孙斌当然又选择了退却,虽然他最终通过了老总的面试。“我从没怀疑自己的能力,要是没能力,我应聘8个单位,8个单位都能要我?只是那么点钱真是对不住自己。”孙斌有点不理解现实到底怎么啦。   B 现象:就业遭遇低起薪“寒流”   和孙斌遭遇同样低起薪“寒流”的应届大学生不少。   本报和红网联合针对2006年普通高校应届本、专科生的调查显示,已签约的学生中,签约月薪在1000元以下的占了13.1%,1000-1500元的占了34%;而暂没找到工作的学生,30.7%认为自己第一份工作月薪1000-1500元。   月薪1500元以下是什么概念?根据湖南省统计局公布的资料,2005年,湖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是15659元,长沙市是21499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1500元以下的月薪低于去年长沙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而1300元以下的月薪低于湖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而本报和红网联合针对不同学历、不同职业、不同年龄的公众调查显示,53.7%的人认为,总的来说,目前应届大学生已经进入“低起薪”就业时代。   事实上,许多应届大学生的理想起薪与签约工资存在一定差距。我们的调查显示,2006年普通高校应届本、专科生心中,理想的第一份工作月薪集中在1500-3000元之间。在理想起薪与现实的差距下,很多应届大学生不得不接受现实。   记者点评:即使现实起薪远低于理想起薪,也只得接受,先生存再求发展。   C 反思:求职路上的供求矛盾   2005年,有两件事让求职的应届大学生吃惊:广州,有公司在招聘会上打出“月薪五百招聘本科生”的横幅,而500元已低于广州当时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个别应届大学生求职时亮出“零薪水”求职策略。“500元”和“零薪水”,是大学生起薪低到极致表现。   究其原因,我们的调查显示,46.7%的受访公众认为是“大学扩招,大学生总体上供过于求”,24.6%认为是“社会大环境影响,市场薪水普遍下降”。   无论是什么原因,在进入人才市场双向择业时代,大学生遭遇低起薪“寒流”的原因最终还得看市场供求关系,而市场供求关系既包括人才数量的供求,也包括人才质量的供求。   近五年来,我国每年高校毕业生由2000年的107万,迅速增长到2005年的338万,再到今年的413万,用人单位有了充分选择余地,这是起薪低的直接原因。   但是,这个现象并不表明中国大学生多了。湖南省社科院社会学法学所所长、研究员方向新指出:“中国大学生的总量不是多了,表面上看起来过剩了,但这种过剩并不是大学生总量过剩,而只是一种结构性过剩,其实社会对高技能、高层次的人才需求量还相当大。”   方向新认为,目前出现应届大学生起薪低现象的重要原因,一是与大学扩招有关,二是大学教育本身有问题。现在的大学教育在专业设置、培养层次、教学内容都存在与市场需要脱节的现象,一些大学生所学的知识和拥有的能力不能与社会需求一致,当然就只能起薪低。   记者点评:学非所用客观上要求大学推进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改革,实现学校教育与社会需要同步。   D 声音:大学生越来越不值钱?   越来越多的应届大学生遭遇低起薪“寒流”,给社会上许多人的感觉就是:与过去相比,现在的大学生越来越不值钱,这一观点得到了49.8%的受访者赞同。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王泽淮老师是1977年中国恢复高考后的第一批大学生,1982年从当时的湖南师范学院毕业后,分到长沙一所中专学校,第一月工资是52块,这在当时可不少,“那时,一般的工人月工资达到52块时,就要退休了”。   上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期,中国实行的是大学生包分配制度,而现在大学生数量逐年增加,并且进入市场自主择业时代,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毕业后只能挣数百元甚至暂时找不到工作。对比之下,一些人认为“大学生越来越不值钱”不足为奇。   但我们调查也显示,35%的受访公众不赞同“大学生越来越不值钱”的说法。中南大学的硕士生陈映玉就不以为然:“过去惟学历,是社会造成了他们值钱。现在的大学生就业时起薪有差别,低起薪的多,恰恰是社会进步表现,也是用人单位用人越来越理性的结果。”   长沙人才市场执行总经理夏任何指出,应届大学生就业难和低起薪现象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并不一定就是大学生自身不值钱造成,从长远看,随着国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相对其他人群来说,作为高素质人才的大学生必将拥有比过去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记者点评:大学生到底是否“贬值”,很难定论,还不如更确切地说,是大学生的学历“贬值”了。   E 忧虑:新的“读书无用论”可能抬头   目前,一个家庭培养一个大学生的花费在13万元左右,这个数字对普通家庭来说确实不校   当应届大学生遭遇低起薪“寒流”时,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其生活困难,压力加大。我们的调查还显示,27.2%的受访者认为会降低民众教育投入热情,新“读书无用论”可能会抬头。   刘华1999年毕业于湘潭大学数学系,在一家IT企业工作,他认为,如果长此以往,民众对教育投入至少大学教育的投入会减少。   “现在,应届大学生起薪降低是一个不争的现实,有的起薪已经大大跌破了社会公众对大学生起薪的预期,这必然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尤其对农村孩子和农村家庭来说,影响更大,毕竟,很多农村家庭是穷尽自己一家财富供孩子上大学的,他们希望孩子大学毕业后能尽快找到一个投资和回报的平衡点,否则就有可能降低投资教育热情。”湖南省社科院社会学法学所所长、研究员方向新指出,教育部门应该认真反思大学教育存在的问题,改善大学生培养的结构与模式,培养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记者点评:起薪低可能会造成新的“读书无用论”,大学生也得积极应对“低起薪”时代的挑战。(文中数据取人工调查和网络调查两者数据的平均值。)   数据   1、如果您已经找到工作,那么您的签约月薪是多少?   1000元以下(13.1% )   1000~1500元34%   1500~2000元30.5%   2000~3000元13.4%   3000~4000元4.9%   4000元以上4.3%   2、您心中理想的第一份工作月薪是多少?   1000元以下3.2%   1000~1500元13.9%   1500~2000元29.6%   2000~3000元31.4%   3000~4000元10.1%   4000元以上11.9%   3、“总的来说,大学生已进入就业低薪时代”,您赞同这种说法吗?   赞同53.7%   不赞同29.5%   不清楚16.8%   4、一些单位打出了“五百元招聘本科生”的横幅,而一些大学生也亮出了“零薪水”求职策略,您认为这些现象出现的共同原因是什么(可多选)?   社会大环境影响,市场薪水普遍下降24.6%   大学扩招,大学生太多,总体上供过于求46.7%   大学生本不多,只是人才供给与社会需求脱节21.3%   毕业生本来就只值这个价格5%   毕业生的素质一年不如一年了21.2%   其他17.6%

  • 涨工资签协议,你遇到过吗?

    今年效益不好,样品量下降很大,每年的7月是加薪的时间窗,这不,今天开会了,加薪可以,先签个协议吧,内容大致是:明年效益还是不好,不涨薪甚至减到之前的工资水平,你们有遇到过吗?还真是头一次遇到这样的事情,算不算奇葩?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09510.gif

  • 智能线路板,带hart协议。2088,3051,1151带显示和不带显示

    智能线路板,带hart协议。2088,3051,1151带显示和不带显示

    本公司经营压力传感器配件已经有十五年的历史,在业内有一定的领域,目前经营领域主要有:1,代理瑞士metallux压力传感器芯体,平底凹底,价格有优势2,生产传感器不锈钢壳体,大小螺纹可定制3,生产智能线路板,带hart协议精度高4,生产二线制LED数显表头,适用于各类壳体安装方便5,代理德国赫斯曼系列产品,GDM系列插头连接器,E系列,G系列,NR系列,ST系列CA-CM系列6,代理意大利HTP系列插头,DIN43650 插头连接器7,瑞士IST铂电阻进口各位需要可联系本人13761447867孙先生或者QQ1522846490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6/201606081011_596344_3107609_3.png

  • 强强联合!LGC与月旭科技签署医药标准物质合作协议!

    强强联合!LGC与月旭科技签署医药标准物质合作协议!

    [align=center][color=#3e3e3e][img=,600,33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3/201903141439319557_5449_932_3.jpg!w900x506.jpg[/img][/color][/align][color=#3e3e3e]每一步都在确立新高度的月旭,又迎来了重要的历史时刻。2019年3月14日,月旭科技与英国L[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gc[/url]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艾吉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签署医药标准物质合作协议。此次签约将加强双方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双方整体实力,创造更大的商业价值。[/color][align=center][color=#3e3e3e][img=,747,333]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3/201903141448404551_2838_932_3.jpg!w747x333.jpg[/img][/color][/align][color=#3e3e3e][color=#3e3e3e]英国L[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gc[/url] (Laboratory of the Government Chemist政府化学家实验室)成立于1842年,是集实验室服务、测量标准、标准品及实验室能力验证于一体的市场领 导者。艾吉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是英国L[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gc[/url]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从事标准品在国内的销售和服务工作,经营的标准品涵盖医药、食品环境、工业等领域,所经营的医药、食品工业包含自营与第三方的标准品共计十万余项。[/color][/color][align=center][color=#3e3e3e][color=#3e3e3e][img=,600,33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3/201903141438578631_7790_932_3.jpg!w900x504.jpg[/img][/color][/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3e3e3e][color=#3e3e3e][img=,600,33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3/201903141439424001_9498_932_3.jpg!w900x504.jpg[/img][/color][/color][/align][color=#3e3e3e][color=#3e3e3e][color=#3e3e3e]出席本次签约仪式的有L[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gc[/url]标准物质中国区总经理孔祥锋、L[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gc[/url]标准物质中国区医药产品大客户经理杨学林、L[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gc[/url]标准物质中国区医药产品专员程浩东、L[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gc[/url]标准物质中国区总经理助理殷丽瑾,月旭科技常务副总任兴发、销售总监卢晓伟、市场部经理杨慧、采购总监夏微微、总经理助理朱晟。在本次签约仪式上,双方已达成共识今后将在医药相关的杂质及API的标准品进行合作。与L[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gc[/url]的本次合作将再次丰富月旭科技的产品线,增强月旭综合实力,L[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gc[/url]也将凭借其在医药相关的杂质及API的标准品方面的雄厚实力为月旭科技在此方向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巩固市场地位![/color][/color][/color][align=center][color=#3e3e3e][color=#3e3e3e][color=#3e3e3e][img=,600,33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3/201903141439112751_9181_932_3.jpg!w900x504.jpg[/img][/color][/color][/color][/align][align=center][img=,600,33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3/201903141439233858_2430_932_3.jpg!w900x504.jpg[/img][/align][color=#3e3e3e]对于本次合作,双方都表示本次战略签约不仅有利于双方企业建立持续、稳定的合作关系,寻求优势互补,互利互惠;更有利于双方企业的长远发展,我们坚信月旭科技与L[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gc[/url]在各自擅长的领域各尽其能一定能为彼此的合作与发展带来更多的惊喜及可能。[/color]

  • 你们单位需要签订“同业竞争”协议吗?

    如今,不论什么行业,很多单位/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一般会要求同时签订一份关于同业竞争或技术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这份协议中规定“当你离职后不允许到业务活动类似或相同的公司任职”。你们单位需要签订“同业竞争”类似协议吗?这样的协议对求职者(尤其是从事质量和检测工作的板油)来说,公平吗?

  • 【讨论】技术人员的保密协议该怎么签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上面是劳动法的规定,但是如果协议里面是这么写的,那到底是合法还是不合法(甲方为员工,乙方为用人单位)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5年内。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在这里我有好多疑问啊,一般认为保密协议中会有竞业限制,同时还要规定相应的经济补偿,而在上面所列的协议条款中竞变了样了:离职后保密5年被公司解释为只是5年内不能做公司一样的产品,没有规定员工不能去同行工作啊。。。。。平时我们拿着低廉的工资,竟然还包括了离职后5年的保密费,真是吃人的条款啊,这种协议能签吗?不签又怎么办呢?好痛苦啊!希望各位技术界的朋友帮我出出主意啊,不胜感激!

  • 正式在编人员/签约人员

    亲们啊,CNAS-CL01 5.2.3要求实验室是否适用长期雇佣或签约人员?使用签约和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的支持人员时,实验室是否确保这些人员能够胜任,而且其工作受到监督并且依据实验室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工作? 这里的长期雇佣人员或签约人员有什么不一样,长期雇佣就用签订劳动合同么?还是另有解释?求解!

  • 奥运签约酒店禁止采购供应狗肉应该不应该?

    为尊重不同国家的习俗,奥运期间,所有奥运签约饭店不提供狗肉菜品。同时,饮食行业协会向会员单位发出倡议,在奥运期间暂停经营狗肉菜品。若药膳中需含有狗肉成分必须明示。 据悉,之所以发出“禁狗令”,主要原因是尊重许多国家不吃狗肉的习惯。此前,韩国举办世界杯足球赛时,曾因吃狗肉的习俗而遭到国际保护小动物组织成员的抗议和抵制。其实,在举办汉城奥运会时,韩国特地颁布过类似的“禁狗令”。如今,奥运会期间,各国已将颁布“禁狗令”视作惯例。

  • 【讨论】中日拟签食品安全协议:日方可入中国相关工厂检查

    据日本《产经新闻》1月21日报道,中日两国政府即将签署一份旨在确保食品进出口安全的协议草案,目前草案内容已大致明了。报道称,两国签署协议的目的,是为缓和日本消费者自“饺子事件”以来,对中国食品的抵触情绪。根据协议草案的有关规定,日方可以进入中国工厂内部检测产品质量,检测对象除食品外,还包括食品添加剂、包装、容器及婴幼儿玩具等。该报道称,本次签署的协议,是去年10月由日本首相鸠山由纪夫在会见温家宝总理时提出,经两国政府共同商定的。在“毒饺子事件”整两年后,中日两国官员终于就签署协议达成一致。进入他国工厂检查,必须得到所在国政府的同意。依据草案,当中国的对日食品出口商出现问题时,在获得中方许可的条件下,日方可派遣政府官员亲赴现场,了解实际情况。草案内容还包括,当中日任何一方发现问题时,都应立即向对方通报,并提供商品原产地、生产商和物流状况等相关信息。此外,双方同意每年定期举行一次部长级会议,制定具体的食品安全行动规划,再由出席的两国负责人核定细节并付诸实施。安全问题的原因调查及对策探讨,也被纳入双方的合作范畴。

  • 【讨论】中日拟签食品安全协议 是否会促进出口

    据日本《产经新闻》1月21日报道,中日两国政府即将签署一份旨在确保食品进出口安全的协议草案,目前草案内容已大致明了。报道称,两国签署协议的目的,是为缓和日本消费者自“饺子事件”以来,对中国食品的抵触情绪。根据协议草案的有关规定,日方可以进入中国工厂内部检测产品质量,检测对象除食品外,还包括食品添加剂、包装、容器及婴幼儿玩具等。  该报道称,本次签署的协议,是去年10月由日本首相鸠山由纪夫在会见温家宝总理时提出,经两国政府共同商定的。在“毒饺子事件”整两年后,中日两国官员终于就签署协议达成一致。进入他国工厂检查,必须得到所在国政府的同意。依据草案,当中国的对日食品出口商出现问题时,在获得中方许可的条件下,日方可派遣政府官员亲赴现场,了解实际情况。草案内容还包括,当中日任何一方发现问题时,都应立即向对方通报,并提供商品原产地、生产商和物流状况等相关信息。此外,双方同意每年定期举行一次部长级会议,制定具体的食品安全行动规划,再由出席的两国负责人核定细节并付诸实施。安全问题的原因调查及对策探讨,也被纳入双方的合作范畴。  http://news.sohu.com/20100127/n2698488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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