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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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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发布《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2013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人工饲养且用于食用的畜禽及其初级产品。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饲养、收购(含贩运,下同)、屠宰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规划,建立健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及管理责任追究制,加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建设,组织定期向社会公布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考评体系。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宣传教育、能力建设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畜禽产品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畜牧业生产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鼓励畜禽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无公害畜禽产品等认证。  从事畜禽饲养、收购、屠宰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强自身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立健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技术服务,推广畜禽优良品种,促进健康养殖,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普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知识。  第七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组织建立统一的追溯方式和技术平台,实现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从事畜禽饲养、收购、屠宰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并执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第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建设规划,组织建立畜禽饲养环境安全评价制度和监测制度,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建设畜禽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  第二章畜禽饲养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等饲养单位,应当加强畜禽卫生管理,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尸体、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及时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证畜禽饲养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畜禽粪便、尸体、废水及其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等饲养单位,应当建立处方用药、药物禁用限用、休药期、销售记录等管理制度。  养殖专业户的确认标准,由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市、县畜禽养殖规模状况统筹制定。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建立完整、真实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记录。  养殖档案、使用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二条 畜禽屠宰厂(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畜禽经纪人等与饲养者有产销合同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向饲养者提供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监督指导饲养行为,承担相应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饲养者自主使用投入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按约定使用投入品的,双方均应当承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出售畜禽时应当出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记录。  饲养者不得出售应当依法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畜禽标识不全的应当补加标识。  第十四条 禁止在畜禽饲养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二)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者违反畜禽休药期用药;  (三)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养畜禽;  (四)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五)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畜禽收购  第十五条 畜禽收购单位和个人在收购前,应当查验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记录。  畜禽运载工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疫要求。收购运输过程中,不得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第十六条 畜禽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收购记录,完整、真实地记录所收购畜禽的日期、来源、品种、数量、检疫证明编号、畜禽标识号码及销售去向等。  收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七条 从省外输入畜禽产品的,应当经产地县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具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报告。输入的畜禽需要申报检疫的,应当依法向我省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四章 畜禽屠宰和产品贮运  第十八条 畜禽屠宰厂(点)应当在畜禽进场时,查验检疫证明、畜禽标识;对省外输入且应当申报检疫的畜禽,还应当查验检疫申报受理单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检查签章。  前款规定的检疫证明、畜禽标识、检疫申报受理单和检查签章不齐全的,畜禽屠宰厂 (点)不得允许畜禽入厂(点),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畜禽屠宰厂(点)屠宰猪、牛、羊的,应当于屠宰前六小时,凭入厂动物登记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申报检疫的,不得屠宰。  第二十条 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适时公布畜禽屠宰厂(点)应当实施检验的项目名录。畜禽屠宰厂(点)应当按照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实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其他检验项目。  畜禽屠宰厂(点)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检验项目按照批次进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畜禽屠宰厂(点)不得出厂(点)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的,由畜禽屠宰厂(点)对同批次畜禽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并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畜禽屠宰厂 (点)应当建立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记录,如实记载畜禽来源和销售对象、时间、品种、规格、数量、检疫证明编号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二条 畜禽屠宰厂 (点)应当建立畜禽产品召回制度,发现产品不符合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产,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畜禽屠宰厂(点)未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通知其立即停产,并通报有关部门,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条 畜禽产品贮藏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贮藏记录制度,查验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质量安全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畜禽产品的贮藏日期、来源、品种、规格、数量、检疫证明编号、畜禽产品存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贮藏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四条 从事畜禽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流向记录,如实记载关联人、时间、品种、规格、数量、检疫证明编号及联系方式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收购、屠宰、贮藏、运输下列畜禽产品:  (一)含有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  (二)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无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的;  (四)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五)注入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畜禽产品。  第二十六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饲养、收购、屠宰、贮藏、运输的畜禽产品及相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二)调查、了解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畜禽产品,违法使用的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场所;  (六)法律、法规

  • 关于申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catl的问题

    各位老师好,现在我们实验室在准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申报,遇到几个问题,还请各位老师帮忙解答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向哪个部门申报?农产品涉及到的各个部门都需要考核评审吗,还是通过农业厅的考核就行了,林业厅、畜牧兽医局、海洋渔业厅还需要考核评审吗?2.农产品涉及到的蔬菜水果、粮食、茶叶、肉等能一块申报吗?

  • 关于申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catl的问题

    各位老师好,现在我们实验室在准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申报,遇到几个问题,还请各位老师帮忙解答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向哪个部门申报?农产品涉及到的各个部门都需要考核评审吗,还是通过农业厅的考核就行了,林业厅、畜牧兽医局、海洋渔业厅还需要考核评审吗?2.农产品涉及到的蔬菜水果、粮食、茶叶、肉等能一块申报吗?

  • 35万!榆林市榆阳区畜牧兽医局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试剂采购项目

    [b][font=inherit]一、项目基本情况[/font][/b]项目编号:ZJGJ-2023-CG-17项目名称: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试剂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预算金额:350,000.00元采购需求:合同包1(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试剂):合同包预算金额:350,000.00元[table=100%][tr][td]品目号[/td][td]品目名称[/td][td]采购标的[/td][td]数量(单位)[/td][td]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td][td]品目预算(元)[/td][td]最高限价(元)[/td][/tr][tr][td]1-1[/td][td]生物试剂盒[/td][td]254600[/td][td]13,400(条)[/td][td]详见采购文件[/td][td]254,600.00[/td][td]-[/td][/tr][tr][td]1-2[/td][td]生物试剂盒[/td][td]95400[/td][td]5,000(条)[/td][td]详见采购文件[/td][td]95,400.00[/td][td]-[/td][/tr][/table]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b][font=inherit]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font][/b]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合同包1(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试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4)《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5)《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6)《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7)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相关政策、业务流程、办理平台(http://www.ccgpshaanxi.gov.cn/zcdservice/zcd/shanxi/);(8)《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9)《榆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榆政财采发〔2022〕10号);(10)《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陕财采发〔2022〕5号);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合同包1(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试剂)特定资格要求如下:1.供应商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合法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2.供应商需具备有效期内的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3.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1年度或2022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其开标前三个月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成立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投标人须自行声明;?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23年1月至今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银行缴费凭证或社保完税证明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23年1月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税收缴纳证明(银行缴费凭证或税收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加盖投标人公章);7.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资料或承诺书;8.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公告期内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有以上不良记录的不得参与评审活动,同时提供投标企业信用承诺书原件;9.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或投标保函。10.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预留份额为整体预留,供应商须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b][font=inherit]三、获取采购文件[/font][/b]时间: 2023年12月05日 至 2023年12月07日 ,每天上午 09:00:00 至 12:00:00 ,下午 12:00:00 至 17:00:00 (北京时间)途径: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业大道高新华府小区南门商铺二楼方式:现场获取售价: 0元[b][font=inherit]四、响应文件提交[/font][/b]截止时间: 2023年12月08日 08时30分00秒 (北京时间)地点: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业大道高新华府小区南门商铺二楼[b][font=inherit]五、开启[/font][/b]时间: 2023年12月08日 08时30分00秒 (北京时间)地点: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业大道高新华府小区南门商铺二楼[b][font=inherit]六、公告期限[/font][/b]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b][font=inherit]七、其他补充事宜[/font][/b][font=微软雅黑][color=#000000][/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000000]1.平台报名:供应商未办理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锁的可到榆林市市民大厦3楼E18、E19窗口办理,咨询电话0912-3452148(陕西CA联系电话),报名成功与否以平台确认信息为准。报名程序:登录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入电子交易平台,点击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企业端CA锁登录,点击交易乙方,查询报名。[/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000000]2.请供应商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要求,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color][/font][font=inherit][color=#000000][/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000000][/color][/font][font=inherit][/font][b][font=inherit]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font]1.采购人信息[/b]名称:榆林市榆阳区畜牧兽医局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612室联系方式:0912-3525162[b]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b]名称:中金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业大道高新华府小区南门1号楼商铺2楼联系方式:18191296161[b]3.项目联系方式[/b]项目联系人:宋慧梅电话:18191296161

  • 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06号)要求,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2014年农业部将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从源头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案件查处率达到100%,举报受理率达到100%,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遏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任务  (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农药市场监管上,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净化市场秩序;在农药使用管理上,以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等鲜食农产品生产用药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及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强化农药质量管理。充分利用农药成分监测技术、农药执法信息平台,强化市场监督抽查,深入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抽查,依法查处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二是强化农药经营管理。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和示范门店创建。积极探索经营许可或备案管理制度,鼓励发展直供直销、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体系。三是加强农药残留监测。进一步完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残留标准体系。落实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组织有关检测机构加强蔬菜、水果、茶叶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基地(标准园)的农药残留监测。同时探索低毒生物农药补贴机制。四是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加大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培训和指导力度,利用各种资源大力培训农民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人员。重点监督检查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标准园创建等施药现场和用药记录档案,确保农药安全合理使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此项行动由种植业司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以生猪、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饲料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在养殖环节,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锁定问题多发地区,严厉打击养殖场(户)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开展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整治。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新的饲料法规体系,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加强饲料经营门店监督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完善饲料中“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抽检制度,加强新型非法添加物隐患排查。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养殖场户宣传教育培训,“瘦肉精”有关法律法规要进村入户,让养殖户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探索通过备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购贩运人员,要求其做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诺;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管信息;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加强查验过往运载活畜车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有关司局及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突出奶牛主产省、奶牛养殖大县和奶牛养殖重点区域,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安全为重点,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添加行为,重点治理非法收购生鲜乳、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恶意争抢奶源的行为,严打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  2.主要措施:一是严格审查奶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重点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奶源的奶站和运输车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核,建档立案,重点监管。二是强化奶站和运输车日常监管。重点对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力度。监测抽检覆盖所有奶站和运输车,监测指标覆盖国家公布的所有违禁添加物。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加大抽检密度,增加抽检频次。四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监测与执法联动,行政与司法衔接,对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五是督促奶站和运输车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省、市、县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状”,明确奶站、运输车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责任。  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四)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兽药生产经营上,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在兽药使用上,以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为重点,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重点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监督抽检、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组方外其他成分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依法严肃查处其违法行为。加大力度排查地下制售假兽药“黑窝点”,及时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省作案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省份,确保案件有效查处。二是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重点规范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经营活动,加大假劣兽用抗菌药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及时处理,并将查处情况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开展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增加产品有效成份、扩大适应症、改变用法用量等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三是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重点加强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和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五)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围绕生猪私屠滥宰的高发时段和地域,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行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加强小型屠宰场点设置的管理。严肃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二是落实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场)收购、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加强重要节假日期间,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区域的巡查,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违法行为,取缔私屠滥宰窝点,没收涉及的肉品和屠宰工具。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六)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围绕国内市场销售的大宗品种和出口主要品种,以水产品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 农业部关于公布首批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水产局),各风险评估实验室依托单位及相关单位:  为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管理和依法监督,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我部依托全国农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和检测机构,经过广泛申报、专家评审和综合考核,选定中国水稻研究所等36个单位为农业部首批专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选定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等29个单位为农业部首批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具体承担分工专业和地域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交流等工作。现将首批专业性和区域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名称和相应的依托单位予以公布。  请各风险评估实验室依托单位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要求,加强条件完善和能力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和人才培养,早日通过资质考核认可。请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在能力建设和风险评估工作中,加强与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方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厅(局、委、办)的汇报沟通和日常联系;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厅(局、委、办)加强对风险评估实验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  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监管局加强联系和沟通。联系人:部监管局 于 潇、陆柏益、张星联,电话:010-59193165、59192123,传真:010-59191891,电子邮箱:jgjyjc@agri.gov.cn;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联系人:钱永忠、王敏、李耘,电话:010-82106298、82106508、82106539,传真:010-82106551,电子邮箱:qyzcaas@163.com。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海洋与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各部级质检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管理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减轻检测机构负担,我部决定对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以下简称“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有关事项进行优化调整。  一、延长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证书有效期  即日起,经我部公告并核发的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证书有效期为六年,《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农市发〔2007〕23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条款以本通知为准。自2017年11月30日以来,已经我部公告并核发的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证书有效期自动顺延三年,我部将统一公告并换发新证书。  二、优化现场评审程序  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现场评审流程包括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考查、实施评审(包括对照评审条款进行审查、现场操作考核、人员询问访谈、授权签字人考核、座谈会及笔试)、沟通会、末次会议等环节。现就有关评审要求作出如下调整。  (一)精简参会人员。首次会议与末次会议参加人员为被评审机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评审密切相关的人员,承担现场操作考核任务的人员可不参加。  (二)适当降低现场操作考核项目比例。根据被评审机构申请情况,现场操作考核项目应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所申请项目总数的10%,具体比例由评审组组长确定,重点考核随机抽样、前处理、上机检测和快速出具报告能力,现场操作考核项目可在预备会议之后安排。一年内通过有关部门或机构组织能力验证的项目参数,可计入现场操作考核项目,免于现场操作考核。  (三)取消不必要的记录表格。取消笔试、座谈会记录及《人员素质考核表》《仪器设备考核表》。如没有新增授权签字人或扩大检测范围,可不对授权签字人考核。  (四)取消备忘录。如设软件组和硬件组,取消软件组和硬件组备忘录,相关内容填入《评审报告》。  (五)缩减现场评审时长。单独进行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评审时间应控制在2个工作日内(不包括预备会时间)。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现场评审程序参照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现场评审程序执行。  三、加强日常运行监管  一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内部管理。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要持续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完善管理体系,强化质量控制,不断提升检测能力和运行管理水平。要加强检测人员管理,严格抽样、检测和报告程序,提高检测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  二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我部将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加大部级质检机构飞行检查力度,确保每个机构在一个评审周期内至少被抽查一次。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日常运行情况,采取能力验证、现场检查等方式,切实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三是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和比武练兵。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要制定计划,定期组织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人员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比武练兵,打造一支业务强、作风硬的检验检测队伍。  请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向我部报送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包括部级质检机构)监管和培训情况。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监测处,张昶、杨扬;电话:010-59192625、59192623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检验检测处,朱玉龙、王艳;电话:010-59198536、59198531[align=right]  农业农村部[/align][align=right]  2020年3月25日[/align][font=&][size=12px][color=#999999]附件:[/color][/size][/font][url=http://www.aqsc.agri.cn/jyjc/202004/P020200401009023963402.pdf]农质发【2020】2号.pdf[/url]

  • 【资料】农业部关于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农办质[2011] 16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 根据全国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农业部关于印发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重点的通知》(农质发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今年的整治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组织机构 各省农业部门要对原有的整治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进行确认,机构、职能、人员有变化的,抓紧做出调整,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请于2011年5月10日前,将本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小组及办公室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人员组成情况以及联系人的姓名、单位、职务、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编等具体内容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二、关于信息报送 为及时总结交流各地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做到对上有信息、对外有声音、对下有指导,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信息的报送工作。 (一)建立整治要情周报制度。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做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动宣传和信息报送的通知》(食安办发电1号)要求,我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每周要情报送制度。请你单位及时梳理每周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内容上以严打非法添加行为为重点,同时要兼顾到全部整治工作,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映等。请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此项工作,从5月份开始,每周四中午12点前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每周要情》(格式自定)的形式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遇公休日可顺延。涉及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要随时报送。5月5日,请将第一期每周要情和信息员的姓名、单位、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一并报送至我部监管局。 (二)建立整治总结月报制度。请各地农业部门及时总结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从6月份开始,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工作总结,同时报送整治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1、2)。报送材料要详实,要有综述、有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同时要有监测情况、有产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标,及时体现进展和成效。 三、关于报送有关材料 一是请各地农业部门根据我部印发的《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重点》,抓紧制定本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二是请对今年以来本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这两个材料请于5月10日前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各地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今年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两项信息报送制度。不涉密一般材料的报送请在发送传真的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若报送材料涉密,请按照保密规定操作。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李鹏、张玲 电话:(010)59191871、59191506 传真:(010)59193157 邮箱:qszzb@agri.gov.cn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计量认证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器有哪些特点

    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器是一种集成了多种先进技术的设备,用于对农产品中的有害物质、营养成分以及新鲜度等关键指标进行快速、准确的检测。这种仪器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器通常由光源、比色池、高灵敏度集成光电池、微处理器、全汉字大屏幕液晶屏、嵌入式微型热敏打印机、无线传输模块和集成芯片等部件构成。其工作原理可能涉及光谱分析、电化学分析、生物传感器等多种技术,通过对待测样品进行特定的处理和分析,从而得出农产品中的各项质量指标。  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器时,用户需要按照操作说明进行样品的制备和处理,然后将样品放入仪器中进行检测。仪器会自动完成检测过程,并在短时间内给出检测结果。这些结果可以帮助用户判断农产品的质量状况,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从而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器的优势在于其快速、准确、简便的特点。相比于传统的实验室检测方法,这种仪器能够在更短的时间内得出结果,提高了检测效率。同时,由于采用了高灵敏度的传感器和先进的算法,仪器的检测结果也更加准确可靠。此外,仪器操作简单,用户只需要按照说明进行即可,无需专业的技术背景。  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器广泛应用于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监管等各个环节。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可以使用该仪器对原料进行检测,确保原料的质量安全 在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使用该仪器对加工过程中的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检测,控制产品质量 在农产品流通环节,可以使用该仪器对市场上的农产品进行抽检,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在监管部门,可以使用该仪器对农产品进行批量检测,加强市场监管力度。  总的来说,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器是一种高效、实用的工具,对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的不断推广,相信这种仪器将在未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4/202404261623150876_3707_4214615_3.jpg!w690x690.jpg[/img]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align=center][b]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b] [/align][align=center](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align]  [b] 目 录[/b]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align=center]  [b] 第一章 总 则[/b] [/align]  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 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 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align=center]  [b]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b] [/align]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align=center]  [b]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b] [/align]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第十七条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align=center]  [b]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b] [/align]  第二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 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align=center][b]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b] [/align]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三十一条 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align=center]  [b] 第六章 监督检查[/b] [/align]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align=center]  [b] 第七章 法律责任[/b] [/align]  第四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第四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align=center]  [b] 第八章 附 则[/b] [/align]  第五十五条 生猪屠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 上海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将从可控提升到确保

    据上海市农委提供的情况,今年上海开展了“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控检测、生鲜乳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等8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年抽检2250批次兽药和饲料产品,合格率为98.3%;开展植物生长调节剂专项整治,对全市788家农药经营门店实现了全覆盖,检查植物生长调节剂产品219批次,合格率为92.7%,对涉嫌擅自修改标签的16个批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严肃处理。 上海市农委相关负责人说,生产者、检测机构和政府部门应三方联动,切实加强对农产品产前农业投入品监管、产中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后采收、贮藏、运输管理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从而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从“可控”到“确保”。 据了解,上海将推行无公害农产品的整体认证,建立健全以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为龙头、区县农产品质检中心为骨干、乡镇农产品质检室为基础的覆盖全市的三级综合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对添加剂、农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毒素等风险因子进行重点的系统调查,科学分析和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舆情,提出风险预警信息。 《中国质量报》----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仅仅为传递更多质量信息。

  • 【转帖】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体系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体系 科技新论国家技术前瞻研究组 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进入21世纪,有关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和实践,有计划地部署农产品标准、检验检测、认证体系的建设。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标志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进入一个崭新阶段。但是,与欧盟、美国、日本等相比,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体系还不健全,在很多方面都亟待填补空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问题严重。据农业部有关研究报告,我国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如果按欧美等发达国家标准衡量,合格率仅为30%左右;主要蔬菜、水果、茶叶、畜产品、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仅为70%左右,有近1/3的产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有毒有害的农产品(如毒大米、有毒食用油等),以及因食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引发中毒事件在国内新闻媒体上时常曝光。农产品生产中的源头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农药、兽药的滥用,造成食物中农兽药残留问题严重;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剂超标使用,污染物、重金属超标现象经常发生。

  • 【分享】国务院成立产品质量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中新网8月17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发通知称,为切实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国务院副总理任吴仪任组长。  这份名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通知》介绍称,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统筹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督促检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检总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政策建议,督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分析舆情,对外发布信息。办公室主任由李长江同志兼任。办公室下设农产品整治组(农业部牵头)、食品和有关消费品整治组(质检总局牵头)、药品整治组(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新闻信息组(新闻办牵头),由牵头部门的有关司(局)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派出局处级干部参加。  此外,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领导小组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中国政府网全文刊登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发〔200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  (二)督促检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  二、组成人员  组 长:吴 仪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李长江  质检总局局长  项兆伦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何亚非  外交部部长助理  欧新黔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燕华  科技部副部长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李玉赋  监察部副部长  廖晓军  财政部副部长  孙政才  农业部部长  高虎城  商务部副部长  陈 竺  卫生部部长  龚 正  海关总署副署长  宋 兰  税务总局副局长  周伯华  工商总局局长  蒲长城  质检总局副局长  邵明立  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汪永清  法制办副主任  王国庆  新闻办副主任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检总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政策建议,督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分析舆情,对外发布信息。办公室主任由李长江同志兼任。办公室下设农产品整治组(农业部牵头)、食品和有关消费品整治组(质检总局牵头)、药品整治组(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新闻信息组(新闻办牵头),由牵头部门的有关司(局)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派出局处级干部参加。  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领导小组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 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

    TL-390 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是配合胶体金试剂条、双流向酶联免疫试剂条等相关免疫层析法试剂条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定性检测与分析,避免人为判读所造成的主观误差。本仪器可与所有厂家的胶体金检测卡和双流向试剂盒配套使用,检测动物产品及乳制品中药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残留。TL-390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应用项目* 双流向酶联免疫技术检测包括:β-内酰胺类抗生素(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四环素、黄曲霉毒素、庆大霉素、三聚氰胺、抗生素酶等;* 胶体金免疫技术检测包括:瘦肉精、磺胺、三聚氰胺、莱克多巴胺、喹诺酮等,并可根据检测的需要,拓展新的检测项目。TL-390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产品特点 *检测效率高,可同时检测多个样本。 *联接电脑操作,方便快捷,精确判断胶体金检测卡和双流向试剂盒颜色变化并反映各类药物残留情况。*内置高清晰数码相机,准确采集检测数据,即时显示检测图像和检测结果。TL-390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技术参数:检测方式 多样品一次性进样 检测时间 ≤3秒 仪器校正 开机自检 环境温度 -10 - 45℃ 检测重复性 2% 动态监视 实时预览,多样品图像及检测结果顺序显示 电源 电源适配器,输入220V AC,输出12V DC。 通讯接口 USB接口 操作平台 计算机打印方式 多参数打印显示

  • 【分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7 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业经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孙政才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评审和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检测资源共享,推进县级农产品综合性质检测机构建设。

  • 2021年全区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中心)

    各盟市、旗县检验检测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为适应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断提升我区基层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水平,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的要求和2021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安排,我厅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中心,于3月份组织开展农畜水产品药物残留及重金属检测技术能力验证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能力验证范围(一)取得“双认证”的各盟市、旗县质检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必须参加本次的能力验证考核。(二)具有一定检测能力,但未取得“双认证”质检机构可自愿参加。二、能力验证内容本次能力验证考核分盟市和旗县两个组别进行。自治区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盟市级检测中心、系统外的检测机构(包括第三方机构)参加盟市组的能力验证。(一)盟市组1.重金属检测能力验证考核形式:采用谷物盲样进行重金属检测项目能力验证考核。考核参数范围:铅、镉、铬、总砷。检测标准可选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5-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23-2014。2.[url=https://www.cnhnb.com/t/17499.html][color=#ff8000]农药残留[/color][/url]检测能力验证考核形式:蔬菜中农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考核采取样品加标的形式,提供空白样品一份,加标平行样品三份,基质[url=https://www.cnhnb.com/p/gll/][color=#ff8000]甘蓝[/color][/url]。考核参数范围: 2021年自治区蔬菜、水果例行监测项目和丙环唑、扑草净(新增的两个参数只做能力摸底,不列为考核结果判定指标)。检测标准可选择:《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NY/T 761-2008、《水果和蔬菜中50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法》GB 23200.8-2016、《植物源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联用法》GB 23200.113-2018和《水果和蔬菜中45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69-2008。3.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考核形式:兽药残留能力验证考核采取样品加标的形式,提供空白样品一份,加标平行样品三份。基质为[url=https://www.cnhnb.com/p/niurou/][color=#ff8000]牛肉[/color][/url]。考核参数范围: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苯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检测标准可选择:《[url=https://www.cnhnb.com/p/dwl/][color=#ff8000]动物[/color][/url]源性食品中多种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2286-2008、《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4.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能力验证考核形式:水产品中药物残留能力验证考核采取样品加标的形式,提供空白样品一份,加标平行样品三份,基质为鲤鱼。考核参数范围: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检测标准可选择:《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56-2006。(二)旗县组1.重金属检测能力验证考核形式:采用谷物盲样进行重金属检测项目能力验证考核。考核参数范围:铅、镉、铬、总砷。检测标准可选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5-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23-2014。2.农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考核形式:农药残留能力验证考核采取样品加标的形式,提供空白样品一份,加标平行样品三份,基质甘蓝。考核参数范围:本单位机构考核认定的参数。检测标准可参考:《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NY/T 761-2008。3.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考核形式:兽药残留能力验证考核采取样品加标的形式,提供空白样品一份,加标平行样品三份。基质为[url=https://www.cnhnb.com/p/jirou/][color=#ff8000]鸡肉[/color][/url]。考核参数范围: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检测标准可选择:《畜、禽肉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5009.116-2003。三、报名及考核(一)报名。凡参加2021年,自治区农、畜、水产品检测机构能力验证考核的单位,须填写《2021年全区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报名表》并附参加验证人员名单(见附件1),确定本单位参加能力验证考核的项目类别,并将报名表(加盖公章、电子版)于3月1日前报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中心指定邮箱。(二)样品发放。农、畜、水产品及重金属检测技术能力验证考核样品均采用寄样的方式发放。农产品及重金属考核样品于3月20日寄出 畜产品考核样品于3月27日寄出 水产品考核样品于4月7日寄出。(三)样品检测。检测机构自收到考核样品之日(以快递签收时间为准)起96个小时内完成检测并上报考核结果 重金属考核自收到样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并上报考核结果。旗县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同时上报本单位机构考核能力附表。(四)补验工作。对于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机构,经过书面申请允许补验一次。补验申请应在接到能力验证结果通报10个工作日内向农牧厅监管处提交。(五)结果报告。考核结果按照附件3的格式填写,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扫描件或图片的形式发送至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中心指定邮箱。同时将检测结果原件及原始记录、谱图等一并寄送技术支持单位。农产品综合检测中心应在能力验证工作和补验工作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验证结果进行会商分析,将形成的验证结果报告报送农牧厅监管处。四、有关事宜(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自治区能力验证专家技术组,具体负责对能力验证方案策划、组织实施、技术服务和结果报告等工作(名单见附件4)。各盟市农牧局及参加能力验证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调试好仪器、准备好实验所需的材料物资、加强练兵、确保能力验证工作顺利实施。(二)承办单位及主要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中心为本次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实施单位和技术支持单位,具体负责报名、样品制备、发放、结果收集汇总和分析报告等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中心,联系人:高天云、李国银,电话:0471-5904559,邮箱:nmgncp123@163.com,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昭君路22号,邮编:010031。(三)其他要求。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的规定,能力验证是证后监管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申请复评审的条件之一,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单位要书面报告。验证不合格的单位,将进行监督检查。参加考核的机构,考核样品不得分包,否则为考核不合格 伪造检测结果的为考核不合格。技术支持单位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制定科学、准确的作业指导书,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能力验证有关信息。此项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并对技术支持单位进行监督。自治区农牧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刘佳庆,电话6652285、15849137069,邮箱liujiaqing7069@163.com。

  • 【盘点2007】2007产品质量十件大事评出

    由国家质检总局主办,政府机关、新闻界、权威专家共同评出的“2007年中国产品质量十件大事”今天揭晓。  [font=黑体][size=4] 这十件大事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农业标准化和食品安全工作进行集体学习;国务院成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吴仪副总理任组长;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在京召开,温家宝总理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我国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美泰玩具召回事件;我国发布《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食品、玩具召回制度相继出台;国务院讨论并原则通过《食品安全法(草案)》;国际食品安全高层论坛在京举行。 [/size]  [/font]在新闻发布会上,著名质量专家、国务院参事朗志正表示,世界各国的消费者都离不开“中国制造”的产品,中国制造的产品物美价廉,给世界各国人民带去了实惠,一些国家攻击我国的所谓“质量事件”,实际上是借产品质量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事实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不是中国所独有的。中国面对目前不到1%的出口产品质量问题,始终在用100%的努力去提高。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我公司有一小型食品检测实验室,已经通过CNAS认可,公司想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考核,请问大家是否有这方面的经验,尤其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考核,对于一般民营企业来说,申请是否有难度?

  • 【分享】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为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 总体要求。 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 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全国大中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基本解决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农业部门牵头)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到今年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严厉查处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  (四)餐饮消费安全整治。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食品摊点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卫生部门牵头)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严厉打击用食品、保健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到今年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

  • 【原创大赛】浅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的必要性

    浅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的必要性 前几日,接到省厅通知,让我单位申报风险评估实验站,查阅了一些资料,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有了初步的了解,在此和大家共同探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确立的一项最基本法律制度,也是国际社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管理的最通行做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风险评估,既是政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预防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客观需要,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管理和构建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现实需要。近年来,虽然农产品生产方面有严格的标准、规则和实施准则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整体有所提高,但总有一些因素被自觉或不自觉地引入、进入系统,给产地环境、种苗繁育、田间管理、采后处理等造成潜在的危险存在,直接导致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能够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风险发生之后或发生之前,及时对该事件给人们的生活、生命、财产等各个方面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的可能性进行量化评估,对风险本身、风险作用方式、风险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及时界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套完整的控制措施,以将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为此,加快推进建立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势在必行,以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学化为目的,将对人类、动植物健康或环境可能产生不良效应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价,并在此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规避或降低危害的影响。

  • 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仪可以重新校准吗

    [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5px][color=#05073b]  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仪可以重新校准吗,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仪可以重新校准。水产品专用检测仪具有重新校准、锁定和恢复出厂设置的功能。在重新校准的过程中,通常需要进行零点校准和斜率校准。零点校准是为了将检测仪的测量结果归零,使其与预期的零点值相匹配 而斜率校准则是使用标准样品,按照一定的浓度范围进行测量,绘制出校准曲线,校准曲线的斜率代表了测量范围内的灵敏度和准确性。  此外,校准过程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确保检测仪已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已预热一段时间。  使用清洁棉签轻轻擦拭检测仪的传感器表面,以去除任何污垢或残留物。  准备好所需的校准溶液,这些溶液应具有已知的浓度,用于校准不同的参数。  在校准过程中,需要确保样品的温度、pH值、浓度等参数的准确测量。  记录校准结果,并分析校准曲线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校准完成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结果进行保存或修改。通过重新校准,可以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仪的测量结果更加准确可靠,从而更好地保障水产品的质量安全。[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4/202404301011268053_8172_6098850_3.jpg!w690x690.jpg[/img][/color][/size][/font]

  •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应该怎么做?

    5月6号,农业部又公布关于第二批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名单的通知,增补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等21个技术性机构为农业部第二批专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承建单位,增补广西壮族自治区亚热带作物研究所和青海省农林科学院为农业部第二批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承建单位。http://www.moa.gov.cn/zwllm/tzgg/tz/201305/t20130507_3452577.htm 但目前农业部还没有正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各位认为应该怎么做?

  • 青岛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易燃化学试剂安全储存柜采购

    [quote][b]项目概况[/b]青岛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易燃化学试剂安全储存柜采购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南昌路21号8号楼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03月24日 14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quote][font=inherit]一、项目基本情况[/font]项目编号:ZFCGSDDXD-2023-004项目名称:青岛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易燃化学试剂安全储存柜采购预算金额:16.0000000 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16.00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要求。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font=inherit]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font]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要求。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本项目中同时投标;3、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 ;4、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及信用青岛(credit.qingdao.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font=inherit]三、获取招标文件[/font]时间:2023年03月04日 至 2023年03月10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南昌路21号8号楼方式:(1)获取招标文件时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凡有意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到招标代理机构现场登记并报名,不按规定报名后果自负。售价:¥4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font=inherit]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font]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03月24日 14点00分(北京时间)开标时间:2023年03月24日 14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0号机场富华酒店2楼会议室[font=inherit]五、公告期限[/font]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font=inherit]六、其他补充事宜[/font]详见招标文件要求。[font=inherit]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font]1.采购人信息名 称:青岛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地址:青岛市李沧区广水路791号联系方式:张工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山东鼎信达全过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南昌路21号8号楼联系方式:温经理1867843508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温经理电 话:  18678435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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