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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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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的资讯

  • 09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2010年第4号公告   2010年第4号   2009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了2009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本次对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工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等31类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其中,食品共抽查了8类,包括葡萄酒、绿茶、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酱油、食醋、瓶(桶)装饮用水、食糖、婴幼儿配方乳粉 日用消费品共抽查了12类,包括木制家具(木制柜)、卫生巾(含卫生护垫)、学生用品、电动跑步机、化妆品、餐具洗涤剂、电磁灶、助听器、车用汽油、集成电路卡读写机、啤酒瓶、固定式通用灯具 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共抽查了5类,包括铝合金建筑型材、建筑钢化玻璃、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纤维板 工业生产资料共抽查了5类,包括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可见分光光度计、电子计价秤、单相电能表、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 农业生产资料共抽查了1类,即碾米机。   国家质检总局已将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 1. 葡萄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 绿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3.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4. 酱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5. 食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6. 瓶(桶)装饮用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7. 食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8.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9. 木制家具(木制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0. 卫生巾(含卫生护垫)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1. 学生用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2. 电动跑步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3. 化妆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4. 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5. 电磁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6. 助听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7. 车用汽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8. 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9. 啤酒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0. 固定式通用灯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1.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2. 建筑钢化玻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3.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4.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5. 纤维板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6.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7. 可见分光光度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8. 电子计价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9. 单相电能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30. 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31. 碾米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 质检总局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011年1月14日,质检总局公布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详细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33 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 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 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 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 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 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 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将监督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实施规范或者制定的实施细则   (二)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   (三)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围。   第三章 监督抽查的实施   第一节 抽  样   第十五条 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第十七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二十条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文书分别留存企业和检验机构,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抽样文书同时由承担抽样工作的检验机构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 因企业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及时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 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第二十四条 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 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依据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   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节 检  验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二十八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 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三十条 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第三十一条 除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三十二条 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三条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抽查企业。   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抽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节 异议复检   第三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告知。   在市场上抽样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并通报被抽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五条 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七条 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样品生产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应当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节 结果处理   第三十九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或者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   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 确因不能正常办公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当办理停业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办公条件正常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第四十一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 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四十四条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第四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四十六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被抽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 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第五十一条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监督抽查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企业注册地的相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协商,共同开展处理工作。有关处理结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汇总。   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地、州)的,可以参照上款规定,由相应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工作和处理结果汇总工作。   第六十一条 组织地方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其他市(地、州)的,应当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新国标明年起实施
    明年1月1日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新国标实施,不合格产品不再按“批次”公布,而改按生产时段公布。   这意味着公布不合格产品的范围将扩大,企业违法违规成本也大大增加了。专家称,新国标对抑制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将起到积极作用,对百姓的利益以及使用产品的安全更有利。   昨天上午,记者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获悉,该产品质监抽查国标由该院与广东省工商局等部门共同起草,专门针对质监抽查而制定,涉及三项抽查标准和一项复检标准。   其中,三项抽查标准是:以不合格频率、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数为质量指标,以总体均值为质量指标的抽查标准。新国标最大的变化就是不合格产品不再按“批次”公布,而改按“某时间段产”的商品集合不合格公布。
  • 《2023年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印发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2023年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2023年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为加强我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学规范做好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财政专项经费安排和现行标准情况,综合考虑国计民生、社会关注度、投诉举报等多方面因素,制定本计划。一、抽查产品及数量监督抽查共涉及农业生产资料、电子电器、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电工及材料产品、机械及安防产品、日用及纺织品、耐用消费品、食品相关产品等8大类79种2458批次产品。风险监测共涉及天然气(含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儿童爬行垫(儿童地垫)、塑料家具、骑行安全类头盔等4种80批次产品。二、抽查范围及形式监督抽查范围涵盖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按照《2023年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表》(附件1)确定的产品名称、抽查批次和抽查领域组织开展。风险监测按照《2023年沈阳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表》(附件2)确定的产品名称和批次组织开展。在按计划对上述产品开展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的同时,市局也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抽查计划进行调整、补充,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对计划外的产品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三、重点任务及分工市局负责组织、协调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具体负责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检机构,委托承检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对承检机构进行验收考核,及时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和风险监测通告等工作。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助承检机构开展抽(采)样工作,负责问题样品溯源调查,被抽样单位拒检认定,处理抽样过程中的突发情况和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及时上报处理结果等工作。四、工作安排及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结果处理列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充实人员力量,定期研究调度,层层落实责任,形成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的工作格局。(二)规范抽查过程。各单位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督抽查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严格遵照法定程序和制度要求开展监督抽查及结果处理工作。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积极履职尽责,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确定专人与市局和承检机构对接,及时处理抽样时发生的异常情况,依法依规完成抽样配合、拒检认定、违法行为处理等工作。(三)强化结果处理。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力度。接到市局结果处理任务通知后要立即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责令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并督促其自责令之日起60日内予以改正,提交整改报告及申请复查。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不合格产品要坚决停产、下架,依法依规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进行处理。附件: 1.2023年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表.xls 2.2023年沈阳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表.xls
  • 扩散丨2022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目录”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集2022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目录意见的公告为认真践行为民监管理念,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的共建共治力量,科学制定2022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提高抽查工作针对性和靶向性,促进产品质量提升,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22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目录意见。前期,市场监管总局在总结以往监管经验、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2022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目录调查问卷》(见附件)。请各有关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在调查问卷中勾选出您最关心的产品,或在“其他”选项中添加您所认为应该抽查的产品并提出客观可行的意见。您也可以通过手机微信扫描二维码参与投票。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25日。感谢您的参与!W020210824328196577664.docx
  • 质检总局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意见稿   为更好地适应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需要,规范好、组织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我局将2001年颁布实施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第13号令)修订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0年11月30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邮编:100088)   传真:010-82260107   电子邮箱:xiezhl@cnis.gov.cn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分类]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 [原则] 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 [组织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 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 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 [监督抽查范围] 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 [抽查费用]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以及食品监督抽查购买样品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 [企业义务] 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监督抽查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九条 [不得重复抽查] 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开展的食品监督抽查和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 [发布信息]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 [监督抽查计划]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开展食品监督抽查工作。   第十二条 [承担监督抽查检验机构的委托和管理] 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中的抽样检验和判定工作规范。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下达监督抽查任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将监督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或者委托的部门和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实施规范或制定的实施细则   (二)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   (三)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围。   第三章 监督抽查的实施   第一节 抽 样   第十五条 [抽样人员] 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第十六条 [抽样的实施]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和抽查、抽样方法、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等内容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中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第十七条 [样品的规定] 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开展食品监督抽查,应当购买样品。   第十八条 [不宜抽样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有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拒绝抽样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二十条 [防拆封措施]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抽样文书]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抽样文书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文书分别留存企业和检验机构,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抽样文书同时由承担抽样工作的机构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 [无法抽样的情形] 因企业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及时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 [样品的运输] 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抽取的样品需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第二十四条 [拒绝监督抽查的认定] 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 [市场抽样样品的确认] 在市场抽取样品时,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依据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真伪等情况。生产企业对需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节 检 验   第二十六条 [样品的接收]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样品的管理]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二十八条 [异常情形的处理]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原始记录]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 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三十条 [现场检验] 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第三十一条 [检验报告] 除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三十二条 [检验结果上报] 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三条 [样品的处理] 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抽查企业。食品监督抽查的样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抽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节 异议复检   第三十四条 [结果告知]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也可以委托承检机构告知。   在市场上抽样的,应当同时告知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并通报被抽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五条 [复检申请] 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六条 [复检受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样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食品监督抽查的复检,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复检费用] 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企业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八条 [复检结果上报] 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应当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节 结果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发布结果]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及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属于国家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责令整改] 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或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必须进行整改。   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 确因不能正常办公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该办理停业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办公条件正常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第四十一条 [不合格产品召回和处理]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清理 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召回,具备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必要的技术处理,其他不合格产品应当在负责后处理的部门监督下销毁,防止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复查] 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原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 [质量分析会]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第四十四条 [跟踪检查]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四十五条 [转交处理]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拒绝监督抽查的法律责任]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企业更换样品的法律责任] 被抽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继续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企业的法律责任]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逾期不改正企业的公告]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五十条 [复查不合格企业的法律责任]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 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第五十一条 [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产品的处理]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伪造检验结果的法律责任]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重复抽查的法律责任]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规抽样的法律责任]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或拒不改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参与监督抽查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一] 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 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   (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有违法收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没收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参与监督抽查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二]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注册地经营地不一致企业的处理] 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由企业注册地的相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协商,共同开展处理工作。有关处理结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汇总。   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地、州)的,可参照上款规定,由相应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工作和处理结果汇总工作。   第六十条 [移交] 组织地方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其他市(地、州)的,应当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1年12月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2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公告
    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对118种产品组织开展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全年组织抽查检验18397家企业生产经营的19440批次产品,发现1786家企业的1827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9.4%,比上年下降2.8个百分点。   图1 近五年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率  二、抽查产品区域分布情况   抽查覆盖全国30个省(区、市)。从抽查批次占国家监督抽查总量看,抽查批次占比较高的依次是广东省(21.6%)、浙江省(16.9%)、江苏省(10.2%)、河北省(8.1%)、山东省(7.0%)。从抽查覆盖区域看,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抽查产品批次分别占全国总数的76.3%、15.5%、8.2%,抽查批次集中区域与我国产业集聚区基本吻合。   三、不同规模企业质量情况   从企业规模情况看,抽查的大、中、小型企业数分别占抽查企业总数的2.3%、5.9%、91.8%,小型企业抽查比例与上年基本持平。大、中、小型企业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1.6%、2.9%、10.1%,分别比上年下降0.5、0.4、3.0个百分点。大、中型企业产品抽查不合格率持续保持较低水平;小型企业产品抽查不合格率远高于大、中型企业,抽查结果显示小型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较多。   图2 近三年大中小型企业产品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率对比图  四、生产流通领域抽查情况   从抽样领域看,生产领域抽查12734批次,占国家监督抽查总量65.5%,抽查不合格率为6.6%;流通领域抽查6706批次,占国家监督抽查总量34.5%,抽查不合格率为14.7%,比生产领域高8.1个百分点。   五、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分布情况   从2022年度国家监督抽查各产品不合格率分布情况看: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运动头盔、汽车轮胎、氮肥、农用地膜、塑料家具、塑料瓶盖、食品接触用纸容器等8种产品抽查不合格率为0%;家用燃气灶、老视成镜、水泥等59种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小于10.0%;彩色电视机、建筑防水卷材、烟花爆竹等30种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在10.0%—20.0%之间;电动自行车电池、旅行箱包、电冰箱等21种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大于20.0%,其中抽查不合格率最高的5种产品是家用双层床(83.1%)、电动晾衣架(46.2%)、磷肥(46.0%)、车用汽油清净剂(44.0%)、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43.8%)。(部分重点产品抽查结果分析见附件) 表1 近三年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率分布情况表抽查时间抽查产品(种)抽查不合格率分布情况0%小于10%10%—20%之间大于20%2020年139(13种)(57种)(52种)(17种)9.4%41.0%37.4%12.2%2021年176(7种)(77种)(65种)(27种)4.0%43.8%36.9%15.3%2022年118(8种)(59种)(30种)(21种)6.8%50.0%25.4%17.8%   六、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理情况   2022年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已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分批向社会公布,公众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政务-总局文件”栏目查询抽查不合格产品信息。   对于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市场监管总局已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照《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要求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二是责令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限期完成整改,并及时对其开展复查;三是依法严肃查处抽查发现的质量违法行为,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加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力度,加强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率较高的产品跟踪抽查,对消费投诉集中、共性质量问题突出的区域开展专项治理,严防严控抽查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严肃查处质量违法行为,保持质量安全高压监管态势,压紧压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产品高质量发展。   附件: 部分重点产品抽查结果分析.docx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5月23日
  • 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和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财政资金安排和现行标准情况,经充分采纳各方意见建议,综合考虑社会舆论关注度、消费者投诉率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职责等,省局制定了《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和《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现予以发布。《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共涉及日用消费品及纺织品、电子电器类产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机械及安防产品、农业生产资料、食品相关产品、电子商务产品等7大类127种产品,产品抽查范围涵盖生产和流通领域。《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共涉及直播带货产品、儿童手表、旅游商品等17种产品。省市场监管局在按计划对上述产品开展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同时,也将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酌情调整抽查内容,组织对计划外的产品开展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省市场监管局将依法履职,坚持民生导向和问题导向,认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和风险监测通告。同时,为保证承检机构工作质量,省局将适时启动承检机构工作质量飞行检查评价工作。附件:1. 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2. 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4日附件1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127种)一、日用消费品及纺织品(25种)床上用品(含学生絮棉制品)、泳装、袜子、内衣(含文胸、塑身内衣)、运动服装、休闲服装、儿童及婴幼儿服装、儿童鞋(含婴幼儿)、学生校服、卫生纸、卫生巾、瓦楞纸箱、眼镜、烟花爆竹、家具(含儿童家具)、头盔、学生作业本(课业簿册等)、老人鞋、塑料购物袋、学生文具、儿童玩具、党员徽章、红领巾、首饰、不锈钢真空杯。二、电子电器类产品(14种)电热毯、电磁炉、空气净化器、室内加热器、家用燃气灶、电动自行车及配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蓄电池和充电电池、家电电器噪声、可燃气体探测器、低压电器、防爆电气、电动机、电热水壶。三、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24种)塑料管材(管件)、安全玻璃(含中空玻璃等)、新型节能环保墙体材料、耐火材料(镁碳砖)、保温材料、水泥、输水管、人造石与石材、化粪池构件、建筑防水卷材、建筑用钢材、防水涂料、人造板和普通纸面石膏板、室内装修用胶黏剂、陶瓷砖、内外墙涂料、采暖用散热器、坐便器、淋浴用花洒、地坪漆、油漆、电线电缆、电缆用材料、塑料及铝合金型材。四、机械及安防产品(44种)机械用钢管、动力及冶炼用煤和商品煤、车用汽油、柴油、车用乙醇汽油、天然气(含液化石油气)、危化品有机产品、危化品无机产品、氯碱、工业气体、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橡胶密封制品、轮胎、工业泵、轴承、防火门、消防应急灯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砂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除口罩外)、机动车辆制动液、车用尿素水溶液、工业用布、水表、燃气表、发动机油、汽保产品、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机动车风窗玻璃清洗液、井盖、柴油汽油清净剂、工业盐、铜及铜合金管材、消防水带、阀门水嘴、法兰和安全阀、机制砂和矿渣粉、家用燃气橡胶软管、石油焦、工业白油、船用燃料油、橡胶增塑剂、生物质燃料。五、农业生产资料(7种)化肥、非许可证目录化肥、农用薄膜、农用塑料管材、饲料加工机械、机动脱粒机、农用潜水泵。六、食品相关产品(9种)塑料膜袋、一次性餐具、塑料食品工具、食品用纸包装和纸容器、食品接触用金属制品、食品用洗涤剂、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压力锅、食品过度包装。七、电子商务产品(4种)电子商务产品(妇女、老人用品)、电子商务产品(儿童服装(含婴幼儿))、电子商务产品(休闲服装、运动服装等)、电子商务产品(小家电、家电电器噪声)。附件2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17种)直播带货产品、儿童盲盒、奶茶杯塑化剂和特定迁移量、石制食品接触材料中重金属和放射性、食品包装纸制品、儿童手表、密胺塑料餐具、食品接触用金属餐具、涂料中的三聚氰胺、防水涂料中的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O)、密封胶中有机锡、特殊人群辅助产品、旅游商品、功能性服装、成人鞋中的六价铬和邻苯二甲酸酯、儿童演出服和化装舞会服装、老年服饰鞋。
  • 《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重磅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结构上采用了分章编排的方式,共七章六十二条。第一章总则从第一条到第八条,对《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依据和原则、监督抽查的定义范围、分类实施、分工、抽查产品、抽查费用、相关市场主体的配合义务、不得重复抽查、抽查依据、信息公布等做出了规定。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从第九条到第十一条,规定了抽查计划的制定方式、抽查方案的内容、机构确定方式等内容。第三章 监督抽查的实施从第十二条到第五十二条,主要从现场抽样、网络抽样、检验、异议处理、结果处理等五方面对监督抽查工作的实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第四章 抽样检验机构的管理从第五十三条到第五十四条,规定了抽样和检验机构开展工作期间不得存在的违规行为,对抽样和检验机构开展飞行检查评价工作的形式和内容。第五章 信用监管从第五十五条到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将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及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申请停止公示的条件。第六章 法律责任从第五十七条到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受检单位拒检和未如实提供材料、隐匿和损坏样品等情况的法律责任,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的法律责任,违规抽样的法律责任,参与抽查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第七章 附则从第六十条到第六十二条,规定了文书保存时限、解释权、名词解释、特殊说明、施行日期等。【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守正创新、建章立制】《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是全国首次把监督抽查和信用监管相结合,规定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监督抽查的结果信息及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结合工作实际,不合格企业整改复查合格后,可及时修复企业信用信息,被公示的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整改复查合格后,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停止不合格产品公示。《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强化了承检机构工作监管。抽样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直接影响了监督抽查工作的公正性,为加强对承检机构的工作质量监管,《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单独设立一章,对承检机构的工作质量作了规定要求。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市监发【2021】24号).doc
  •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细则》征求意见
    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本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及依据于2023年6月5日前反馈至联系邮箱,并附pdf文档(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及word文档,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联系人:冯云霄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风路北二巷4号联系电话:028-86607581联系邮箱:scszljd@163.com附件: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业务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市局制定了《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的上海市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适用本工作规范。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的特种设备、能效和水效标识产品、计量器具、商品量和商品包装(过度包装)等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场监管总局、其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含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下同)、本市其他政府部门共同组织的联动抽查以及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的区级监督抽查参照适用本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市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开展上海市省级监督抽查工作;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区级监督抽查工作,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实施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工作;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组织建立监督抽查信息化系统,统一汇总、分析全市监督抽查信息。市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流通领域部分消费品省级监督抽查工作。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组织实施分工范围内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后处理以及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具体产品包括:国家标准《消费品分类与代码》(GB/T36431—2018)中第5大类“家具及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第6大类“服装鞋帽及家用纺织品”、第10大类“日用杂品”及上述大类涉及的儿童用品。市市场监管局计量处负责组织实施能效和水效标识产品、计量器具、商品量和商品包装(过度包装)省级监督抽查工作。指导组织实施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后处理以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省级监督抽查工作。指导组织实施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后处理以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根据执法办案需要,实施重大、应急等省级监督抽查抽样以及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各区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的部署,在职责范围内实施抽样工作,承担各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以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抽样机构、检验检测(以下统称“检验”)机构、复检机构以及样品处置机构在市市场监管局的委托范围内,承担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复检、样品处置、复查等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其他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四条(监督抽查计划)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分析本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列入计划的重点是:(一)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产品;(二)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三)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通报各区市场监管局和执法总队、机场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年度计划外的产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抽查。第五条(实施细则)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作为检验、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并在抽样前向社会公开,也可以使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公布的实施细则。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包括:(一)抽样方法;(二)检验项目以及对应的检验方法标准;(三)判定依据以及判定规则。第六条(判定依据和规则)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标准、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是推荐性质量要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明示质量要求。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要求高于实施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质量要求时,按照被抽查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缺少、低于或包含实施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强制性质量要求时,按照强制性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实施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推荐性质量要求时,按照被抽查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缺少实施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参与判定的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质量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质量要求,表明未发现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不判定被抽查产品合格。第七条(机构选定)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要求,确定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样品处置工作的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八条(监督抽查方案)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上海市省级监督抽查方案。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抽样单位、检验机构或其他单位开展市场调研、技术论证等技术服务工作。监督抽查方案包括:(一)抽查产品的品种、类别、执行标准、市场准入情况以及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二)实施抽样的区域、领域,以及实行“双随机”抽样时,按照有关要求随机选取的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名单,跟踪抽查、专项抽查的生产者、销售者名单。(三)本次监督抽查采用的实施细则名称及版本。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实施细则中的全部或部分检验项目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四)抽样、检验、结果上报等监督抽查过程中的具体时间节点安排。(五)承担本次监督抽查任务的抽样单位、检验机构。抽样单位可以是抽样机构,也可以是区市场监管局或执法总队、机场分局。若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任务有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共同承担时,应当明确牵头机构、参加机构以及任务分工。(六)样品获取方式,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对样品质量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外,应当购买检验样品。(七)根据样品实际和工作要求明确备份样品封存地点。(八)根据本工作规范第八章的规定明确样品处置方案。(九)根据相关收费依据或委托合同,列明开展监督抽查可能涉及的样品抽取、购买、运输、检验以及处置等经费预算。(十)实施监督抽查可能需要的市市场监管局、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市场监管局以及承担抽样、检验、样品处置等工作的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第九条(机构承诺书)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在接受监督抽查任务,领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时,应当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承担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承诺书》,检验机构还需提交资质认定(CMA)证书及涉及拟承担监督抽查检验项目的资质认定附表或相关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并且确保资质范围覆盖所承担产品检验项目涉及的全部检验方法标准。第三章 抽 样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十条(抽样制度)抽样单位应当建立监督抽查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保证抽样工作质量。第十一条(抽样人员选定)抽样单位应当根据监督抽查方案的规定选定抽样人员,进行适当的分组分工,并在实施抽样前,将抽样人员名单和分组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局。选择抽样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等规定,能够胜任拟承担的抽样工作。(二)抽样人员数量和分组分工能够满足按时完成抽样任务的需要。(三)实施“双随机”抽查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随机抽取抽样人员。(四)除现场检验外,抽样机构同时承担检验任务的,抽样人员不得承担所抽产品的检验工作。第十二条(抽样人员培训)抽样单位在开展抽样工作前,应当对抽样人员组织培训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培训内容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二)《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和本工作规范;(三)监督抽查方案、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四)抽样过程、抽样文书填写、封样要求以及可能遇到的问题处理方法等。第十三条(抽样准备)抽样单位应当根据抽样任务需要,为抽样人员配备抽样需要的材料、工具和装备。包括:(一)抽样所需工作文件、文书;(二)生成随机数、抽取样品、封样的工具和材料;(三)符合样品保存条件的盛装容器、传递或运输工具;(四)现场影像、声音记录设备,信息查询、录入和打印设备;(五)满足抽样工作需要的防护用品。第二节 现场抽样第十四条(抽样告知)监督抽查采取突击抽查方式,不预先通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或其他相关经营者。实施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告知书》和抽样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告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抽样机构实施抽样时,还应当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复印件。第十五条(核对资质)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相关法定资质证件,确认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合法生产经营,拟抽取的产品属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法定资质允许生产经营的产品。第十六条(抽取样品)抽样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规定的方法,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以任何方式明示检验合格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过程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应当由至少2名抽样人员同时现场抽取样品,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根据抽样需要,可以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按照抽样人员要求,承担产品堆放、搬运、现场处理等辅助性工作。(二)抽样人员应当首先了解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待销产品的总体情况,确定拟抽样产品以及同一产品批量。(三)根据同一产品存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简单随机、分层简单随机、整群随机、多阶随机等适用的随机抽样方法,也可以将上述随机抽样方法组合使用。不得随意抽样、随意点取样品,样品一经抽取,不得随意调换。(四)抽取的样品保质期应满足抽样、检验及异议处理时间要求,原则上,距离失效日期不少于半年。第十七条(封样)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当在现场以妥善的方式进行封样,并贴上封样单,以防止样品可能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当分开封样,并予以注明。常用的封样方法是采用封样单可靠地贴封于样品或样品包装的有关部位,包括样品的可调整部位、运转部位、控制箱/柜、控制器、锁具或锁孔等部位,包装箱的上、下、四周等箱板或纸板的拼接处等。需要时,抽样人员可以采取铅封、漆封、蜡封、敲打钢印、拍照、录像、特殊材料等适宜的其他附加防拆封措施。封样单上应当有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和抽样人员双方的签名,并注明抽样日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编号。抽样人员应当在封样牢固后,方可离开现场。根据监督抽查方案,样品需要先行存放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时,抽样人员应当予以封存,加施封存标识,并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妥善保管封存样品的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填写抽样单:(一)使用规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详细完整记录抽样信息。填写时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划改。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二)抽样单上抽样样品、标称生产者、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等信息应当根据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产品说明中标明的信息记录,没有标明的,可以按照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的信息记录。(三)抽样单上不适用的栏目或者抽样时未能获取到相关信息的栏目可以不填写;产品或者其包装、产品说明中未标注相关信息的栏目填写“未标注”。(四)抽样单以及需要时另行附页记录其他抽样信息,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逐件签字确认,加盖抽样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印章。特殊情况下,双方签字确认即可。第十九条(现场记录)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拍照或录像的方式进行现场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一)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外观照片,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悬挂厂牌或店招的,应当包含在照片内;(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对依法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管理的产品,还应当包括其资质证书复印件或照片;(三)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当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批量信息;(四)从不同部位拍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照片上能够反映产品信息;(五)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有特殊贮藏运输要求的样品应当同时包含样品采取防护措施的照片。(六)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相关人员的照片;(七)样品封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封存位置、封存状态等照片;(八)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对抽样过程录像的,视频记录应当包括抽样前告知、样品抽取、封样、签字确认以及对有特殊贮藏运输要求产品的防护措施等关键过程。第二十条(样品获取方式)抽样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方案规定的方式获取样品。若需购买检验样品时,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确认的标价为准。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需启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的,按前款规定另行付费购买。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明确提出自愿无偿提供检验样品或备用样品的,应当在抽样单中注明,并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确认。第二十一条(文书处理)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将填写完整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对应联交给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同时,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纪律反馈单》,对抽样工作纪律和工作质量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市市场监管局的电话或者现场回访。第二十二条(样品传输)除封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样品外,抽样人员应当采取妥善的方式,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特殊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也可以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提供必要的协助,保证样品的运输、贮存过程,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第二十三条(现场检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实施抽样时,应当检查与被抽查产品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有关信息进行如实记录,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确认。第三节 网络抽样第二十四条(买样人)开展网络抽样时,由至少2名抽样人员共同实施,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购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单位应当在实施抽样前将买样人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市市场监管局。第二十五条(网络抽样范围)下列通过网络销售的产品属于本市监督抽查的范围:(一)登记注册在上海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其平台内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的产品;(二)其他登记注册在上海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的产品;(三)各类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的标称生产者为登记注册在上海的产品。第二十六条(网络抽样信息采集)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记录抽样情况。抽样记录包括:(一)被抽样销售者店铺首页,包括网址等信息;(二)网页上显示的被抽样销售者营业执照信息;(三)网页展示产品信息,包括网址、产品编号、标价等信息;(四)订单信息、支付记录、收货人等信息;(五)买样聊天记录等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第二十七条(网络抽样封样)收到样品后,由至少2名抽样人员共同对快递包装、样品包装、样品储运条件等进行查验,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携带或寄递至检验机构。同时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以下信息:(一)快递单据和物流信息;(二)拆封过程以及拆封前后的样品状态和信息;(三)样品状态、数量、配件、标识等信息;(四)封样后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信息、封条信息。第二十八条(网络抽样文书)抽样人员使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选择网络抽样适用的栏目填写。抽样单应当由至少2名抽样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抽样单信息需要更正或补充的,应当由抽样人员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第二十九条(网络抽样文书处理)抽样人员应当将填写完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连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一并寄送被抽样销售者。抽样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当寄送市市场监管局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复印件。第四节 异常情况处理第三十条(不得抽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一)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及产品不在抽样单位所承担的监督抽查任务范围的;(二)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三)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四)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抽样要求的;(五)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或长三角地区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查的。第三十一条(拒绝抽样)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无正当理由发生以下情形,涉嫌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报告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管辖权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并做好现场记录:(一)拒绝接受、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工作的;(二)以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交易价30%,或者达不到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交易价70%等明显不合理的样品标价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抽样的;(三)拒绝在抽样文书上签字确认;(四)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管辖权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接受监督抽查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要求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配合抽样。如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仍不配合,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报告单》,3日内连同证明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制作《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移送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在收到《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后,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核查,并在决定是否立案后5日内将《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回执报市市场监管局。第三十二条(终止抽样)发现涉嫌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应当终止抽样:(一)产品及包装上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名厂址,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二)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的;(三)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四)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五)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六)应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终止抽样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报告单》,3日内连同证明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制作《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移送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各区市场监管局或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在收到《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后,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核查,并在决定是否立案后5日内将《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回执报市市场监管局。涉嫌存在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标称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外省市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制作《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通报函》通报其所在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第三十三条(未抽到样)因下列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转产、停业等原因无法抽样或未抽到样品时,抽样人员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抽样情况说明表》,报市市场监管局:(一)抽样产品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的产品,拟抽样生产者为本市获证企业;(二)列入跟踪抽查的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三)“双随机”抽查抽取的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四)为应对突发事件或者组织专项整治时确定的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第三十四条(抽查方案调整)由于出现本规范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情形,造成无法按照监督抽查方案的规定完成抽样任务时,抽样单位应当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取得同意后,可以调整监督抽查方案。第五节 抽样结果处理第三十五条(抽样文书处理)抽样人员应当将以下文书随同检验样品寄递至检验机构:(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二联),用于不合格产品后处理使用。(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第一联)及附页的抽样信息,用于检验机构获取样品信息,以及不合格产品后处理使用。抽样单位还需将以下文书交检验机构,纳入汇总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局:(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三联);(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第三联);(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抽样情况说明表》。抽样单位领取的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制作的文书,如有未使用或者作废的,应当在抽样结束后一并交还。第三十六条(抽样数据录入)抽样人员应当在完成抽样后5日内,将抽样相关信息录入监督抽查信息化系统。第三十七条(抽样情况上报)抽样单位应当在完成抽样后7日内,填写《抽样情况汇总表》、《抽样情况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书面报市市场监管局。第三十八条(抽样经费)抽样单位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申报表》,按照市市场监管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样品抽取、购买、运输等费用报销手续。第四章 检 验第三十九条(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当熟悉所检产品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不得承担其所抽样品的检验工作。第四十条(样品接收)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检查样品的封条、包装、外观、样品性状和保质期等内容,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监督抽查方案要求是否相符。对抽样不规范、样品不符合检验要求的,检验机构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方式予以记录,并报市市场监管局。第四十一条(资质核查)对于属于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资质管理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核实样品的生产者是否符合相应要求。对涉嫌存在无证、超范围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情形的,应当终止检验,填写《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报告单》,3日内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制作《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移送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各区市场监管局或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在收到《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后,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核查,并在决定是否立案后5日内将《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回执报市市场监管局。涉嫌存在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标称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外省市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制作《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通报函》,将相关线索通报其所在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第四十二条(检验协助)对在检验前需要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配合安装、调试的样品,检验机构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配合安装调试样品通知书》,通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配合做好样品的安装、调试等辅助性工作,并抄送市市场监管局。检验机构应当对安装、调试过程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记录。安装、调试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共同签字确认。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安装、调试的,检验机构应当报告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管辖权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管辖权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接受监督抽查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要求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配合。如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仍不"text-indent:2em color:rgb(51, 51, 51) font-family:"第十章 附 则第九十一条(文书格式)本工作规范使用的文书样式由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站主动公开。第九十二条(文书保存期限)监督抽查抽样文书等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法律法规等对检验记录、检验报告、证据材料、案卷档案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市监产质〔2020〕377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 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被暂停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资格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质检监函〔2018〕17号 /p p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通报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工作质量有关问题的函 /strong /p p & nbsp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检验机构: /p p br/ /p p   2017年第四季度,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组织对眼镜产品开展了国家监督抽查。在此次任务中,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现严重工作质量问题,影响了本次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p p   一是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未能准确把握产品检验标准,对检验方法理解有误,导致23批次眼镜架产品的尺寸测量数据错误,出具了错误的检验报告。发现问题后,已重新出具了检验报告。 /p p   二是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未能准确理解承检工作要求,没有根据样品的实际情况填写抽样单中的有关信息,抽样文书填写不规范。 /p p   经我司研究决定,暂停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承担2018年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资格。 /p p   请各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过程管理,强化检验机构工作质量考核。请各有关检验机构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各项要求开展工作,加强全面工作质量管理,杜绝类似现象再次发生。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产品质量监督司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2018年1月30日 /p
  •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遴选袜子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承检机构的通告
    为提高袜子产品质量,促进我省袜子产业健康发展,结合前期袜子产品质量状况,经研究,我局决定对袜子产品开展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现对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公开遴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申报条件及要求(一)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遴选申请人应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有效期能覆盖本次任务的完成)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国家质检中心或省级质检中心承担检验工作的,可提供国家质检中心或省级质检中心证书(CMA),并应以“法人单位名称(国家质检中心或省级质检中心名称)”的形式作为申请人参与遴选;(三)遴选申请人应具有能覆盖所投产品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具备配合省局培训帮扶企业的能力;(四)本次遴选不接受联合体遴选;(五)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应掌握所投产品我省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情况;(六)自愿遵守国家、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省局相关文件要求;(七)本次抽查计划50批次,每批次产品最高限价2000元,申请人需额外报价,超过限价的申请材料将被拒绝;(八)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并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二、工作程序(一)提交申请申报检验机构于6月30日17:00前将下列材料汇编装订后(1份)连同扫描件(PDF版本)提交我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无效。如采取快递方式,请机构考虑快递时间,以免因快递时间耽误材料报送。参照附件要求提供鉴证材料。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各机构可将申请产品遴选材料整体装订上报。(二)组织评审我局将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按照评分结果确定承检机构。(三)公示结果我局将在省局官方网站对遴选结果进行公示。(四)下达任务对公示无异议的机构,我局将与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并正式下达监督抽查任务。联 系 人:郭志刚 联系电话:024-81203773电子邮箱:lnscjgzg@163.com邮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附件:监督抽查申报机构必备要求及评价细则.doc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20日
  • 2011年28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公布
    关于公布2011年28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工业生产资料等28类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1. 方便面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 食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3. 瓶(桶)装饮用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rar
  • 上海棱光技术有限公司通过2012年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
    2012年8月,国家分析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对我公司的752S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进行抽检,依据《单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GB/T26798-2011、《双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GB/T26813-2011等标准的要求,对产品的波长准确度、波长重复性、透射比准确性、透射比重复性、杂光、外电压变化时引起的透射比变化、波长边缘噪声和运输、运输贮存试验等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均符合检验要求,752S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顺利通过2012年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
  • 《茶叶包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发布与解读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茶叶包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等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茶叶包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现予以公告。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茶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时可参照执行。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7月3日 茶叶包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的待销产品中和辅料仓库内抽取。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直接接触茶叶包装产品:对于茶叶包装塑料材质膜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卷,将每卷膜外层除去2m,每卷膜各抽取1.0m2×2,平均分为2份,其中1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对于塑料袋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2箱,每箱中各抽取30个×2,平均分为2份,其中30个×2作为检验样品,30个×2作为备用样品。对于茶叶包装用纸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150张(片、只),其中100张(片、只)作为检验样品,50只作为备用样品。若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为密封包装且每包数量不是50张(片、只),为避免抽样时破坏原包装,可适当调整抽样数量,保证检样不少于100张(片、只),备样不少于50张(片、只)。每批次产品抽查样品总质量应不少于300g,其中检样、备样按比例2:1抽取;对于茶叶包装用纸袋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60只。其中40只作为检验样品,20只作为备用样品。(若样品过小、过大时,应调整抽样量满足总质量不少于300g,其中检样、备样按比例2:1抽取。对于茶叶金属罐产品(有涂层),每批次抽25个,其中15个作为检验样品,10个作为备用样品;对于茶叶金属罐产品(无涂层),每批次抽10个,其中6个作为检验样品,4个作为备用样品。以上所抽取同类样品保证同一批次,同一规格型号。除以上抽样要求外,在茶叶成品库抽取茶叶产品对是否涉及过度包装情况进行检查,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盒,其中1盒作为检查样品,1盒作为备用样品。2 检验依据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3 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4806.8—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4806.1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依据GB 4789.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第7.3条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依据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对茶叶产品是否涉及过度包装情况进行检查,检测结果和相关证据可以作为查处茶叶过度包装的初步证据,应及时移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4 附则依据现行有效的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发现茶叶过度包装初步证据的,及时报送属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时抄报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本细则首次发布。直接接触茶叶塑料包装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测标准仪器/检验方法指标1感官要求GB 4806.7-2016目视/2高锰酸钾消耗量GB31604.2-2016显色滴定≤10mg/kg3重金属(以Pb计)GB31604.9-2016显色滴定≤1mg/kg4脱色试验(限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GB31604.7-2016试剂擦拭阴性直接接触茶叶纸包装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测标准仪器/检验方法检出限1感官要求GB 4806.8—2016GB 4806.8—2022目视/2铅GB31604.49-2016微波消解后ICP-MS测定0.02 mg/kg迁移液ICP-MS测定0.3 μg/L3砷GB31604.49-2016微波消解后ICP-MS测定0.01 mg/kg迁移液ICP-MS测定0.2 μg/L4甲醛GB 31604.48—2016GB 4806.8—2022分光光度法0.02 mg/dm25荧光性物质GB 31604.47—2016GB 4806.8—2022紫外灯/61,3-二氯-2-丙醇aGB 4806.8—2022GC-MS2μg/L73-氯-1,2-丙二醇aGB 4806.8—2022GC-MS2μg/L8大肠菌群GB 14934—2016发酵法/纸片法/9沙门氏菌GB 14934—2016生化鉴定/10霉菌GB 4789.15—2016GB 4806.8—2022平板计数法/直接接触茶叶金属包装(有图层)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测标准仪器/检验方法指标1感官要求GB 4806.10-2016感官观察/2高锰酸钾消耗量GB31604.10-2016GB31604.2-2016显色滴定≤10mg/kg3重金属(以Pb计)GB31604.10-2016GB31604.9-2016显色滴定≤1mg/kg直接接触茶叶金属包装(无图层)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测标准仪器/检验方法检出限1感官要求GB 4806.10-2016感官观察/2砷迁移量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ICP-MS0.2 μg/L3镉迁移量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ICP-MS0.1 μg/L4铅迁移量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ICP-MS0.3 μg/L5铬迁移量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ICP-MS1 μg/L6镍迁移量 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ICP-MS0.3 μg/L在抽样方法方面,《细则》要求,对茶叶包装产品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的待销产品中和辅料仓库内抽取,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取同类样品保证同一批次、同一规格型号。《细则》同时对直接接触茶叶包装产品、茶叶包装用纸产品、茶叶金属罐产品等不同类别产品也作出了具体抽样要求。例如,对于茶叶金属罐产品(有涂层),每批次抽取25个,其中15个作为检验样品,10个作为备用样品;对于茶叶金属罐产品(无涂层),每批次抽取10个,其中6个作为检验样品,4个作为备用样品。此外,《细则》要求,在茶叶成品库抽取茶叶产品对是否涉及过度包装情况进行检查时,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盒,其中1盒作为检查样品,1盒作为备用样品。  在检验依据方面,《细则》对不同类别的茶叶包装产品提出了具体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针对直接接触茶叶的塑料包装,要检验感官要求、高锰酸钾消耗量等;针对直接接触茶叶的纸包装,要检验甲醛、荧光性物质、大肠菌群、霉菌等。检验依据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等。  《细则》明确,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细则》还要求依据《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规定,对茶叶产品是否涉及过度包装情况进行检查,检测结果和相关证据可以作为查处茶叶过度包装的初步证据,及时移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3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综合研判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组织制定了《2023年度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计划》,现予以发布。做好2023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守稳守牢质量安全底线,服务质量强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3年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计划,共包括218种产品,其中,电子电器31种,农业生产资料7种,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48种,电工及材料产品18种,机械及安防产品35种,日用及纺织品36种,轻工产品26种,食品相关产品17种。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将按照抽查计划,认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公布抽查结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对计划外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河南省市场监管局2023年3月20日2023年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计划(218种)一、电子电器(31种)1.家用电器(18种):房间空气调节器、净水器、电烤箱及烘烤器具、电风扇、电冰箱、电热水壶、电热毯、空气净化器、按摩器具、厨房机械、电热饭盒、电热暖手(脚)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室内加热器、电磁灶、微波炉、自动电饭锅、冷柜2.电子产品(6种):微型计算机、液晶显示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电源适配器、移动电源、打印机3.网络通讯产品(4种):服务器、路由器、移动电话、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4.照明光源及灯具(3种):读写台灯、固定式通用灯具、可移式通用灯具二、农业生产资料(7种)1.化肥(4种):复合肥料、磷肥、氮肥、有机肥料2.其他农业生产资料(1种):泵、农用地膜、滴灌带三、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48种)1.建筑材料(16种):建筑防水卷材、冷轧带肋钢筋、热轧带肋钢筋、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建筑用钢化玻璃、建筑用夹层玻璃、建筑用中空玻璃、混凝土外加剂、建筑用密封胶、硅酸盐水泥熟料、水泥、混凝土输水管、胶粘剂、建筑轻质隔墙条板、新型墙体材料(砖和砌块)2.装饰装修材料(21种):实木复合地板、刨花板、混凝土模板用胶合板、中密度纤维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采暖用散热器、聚乙烯(PE)管材、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壁纸、铝合金建筑型材、陶瓷砖、门窗框用硬聚氯乙烯(PVC)型材、干混砂浆、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卫生陶瓷、纸面石膏板、防盗安全门、智能坐便器3.建筑涂料(6种):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外墙涂料、地坪涂装材料、木器涂料、溶剂型油漆、建筑防水涂料4.水暖五金(5种):陶瓷片密封水嘴、淋浴用花洒、卫生洁具及暖气管道用直角阀、卫生洁具软管、家用不锈钢水槽四、电工及材料产品(18种)1.低压电器和电器附件(4种):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断路器、成套电力开关和控制设备2.非金属材料(5种):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粉煤灰、民用型煤、人造金刚石微粉、石墨及石墨制品3.其他电工及材料产品(9种):电线电缆、铅酸蓄电池、小功率电动机、互感器、电力变压器、砂轮、电动工具(电钻、角向磨光机)、工具(扳手、卷尺、螺钉旋具)、镁碳砖五、机械及安防产品(35种)1.车辆相关产品(14种):车用柴油、车用乙醇汽油、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电动汽车充电桩、车用尿素水溶液、发动机润滑油、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汽车轮胎、电动自行车电池、车用汽油清净剂、车用压缩天然气、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机动车辆制动液、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2.防爆电气(2种):防爆电机、防爆电器3.劳保用品(3种):安全帽、保护足趾安全(防护)鞋、防护服装(防静电服、阻燃服)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7种):井盖、锁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车载常压罐体、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工业及商业可燃气体探测器、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5.计量器具(5种):冷水水表、电能表、膜式燃气表、电磁流量计、热能(量)表六、日用及纺织品(36种)1.儿童学生用品(11种):童车、玩具、童鞋、儿童及婴幼儿服装、校服、包书皮、书包、学生文具、运动头盔、儿童家具、儿童泳圈2.纺织品(17种):休闲服装、衬衫、窗帘、毛针织品、帽子、袜子、围巾披肩、床上用品、冲锋衣、羽绒制品、毛巾制品、棉服装、内衣、熔喷布、无纺布、睡衣居家服、西服大衣3.箱包鞋类(3种):旅行箱包、老年鞋、皮鞋4.其他日用品(5种):皮腰带、可降解塑料制品、一次性蒸汽眼罩、笔、条码符号印制品七、轻工产品(26种)1.家具(4种):木制家具、办公家具、卫浴家具、软体家具2.化工产品(4种):次氯酸钠、危险化学品(工业碱酸)、工业过氧化氢、液化石油气3.眼镜产品(6种):老视成镜、配装眼镜、防蓝光眼镜、太阳镜、眼镜架、眼镜镜片4.其他轻工产品(12种):电动自行车、贵金属饰品、湿巾、卫生纸、纸尿裤(片、垫)、金及其饰品、银及其饰品、洗手液、牙刷、洗衣液、假发制品、仿真饰品八、食品相关产品(17种)1.塑料材质食品相关产品(5种):复合膜袋、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食品接触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塑料购物袋、食品用塑料编织袋2.金属材质食品相关产品(4种):不锈钢餐厨具、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不锈钢锅3.其他食品相关产品(8种):日用陶瓷餐饮具、餐具洗涤剂、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一次性纸餐饮具、一次性竹木筷、竹砧板、玻璃食品瓶罐、奶瓶奶嘴
  • 方便面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本次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等19个省、直辖市118家企业生产的120种方便面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方便面卫生标准》GB17400-2003、《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等国家标准及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和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对方便面产品的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铅、总砷、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抗氧化剂(BHA、BHT、TBHQ)、苯甲酸、山梨酸、合成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等1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有1家企业生产的香辣大龙虾味干吃面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羰基价超标,表明产品的油脂出现酸败变质。具体抽查结果如下:   方便面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所在地 产品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 (批号) 抽查结果 主要不合格项目 承检机构 中粮五谷道场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市 五谷道场番茄牛腩面 五谷道场 (面饼+配料)95克/袋 2011-03-29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天津顶益国际食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 红烧牛肉面 康师傅 110g/袋2011-04-18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天津市鼎康清真食品厂 天津市 早餐面 百世和 50g/袋 2011-04-14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天津市凌宇食品厂 天津市 红烧牛肉面 雅鲜 50g/袋 2011-04-14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河北华统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省 圆面王香辣牛肉面 华统 (面饼+配料)88克/袋 总重量90克/袋 2011-04-04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省 今麦郎弹面(香辣牛肉面) 今麦郎 (面饼+配料)119克/袋 2011-03-24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河北福满多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省 超级福满多红烧牛肉面 -- (面饼+配料)107克/袋 2011-04-01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河北华众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省 油炸型方便面(红烧牛骨面) 华众 (面饼+配料)92克/袋 总重量95克/袋 2011-04-03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河北宏望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省 一品粮心(私房红烧牛肉面) 一品粮芯 (面饼+配料)104克/袋 总重量107克/袋 2011-03-04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望都县杰旺食品厂 河北省 大骨弹面(红烧牛肉味) -- 面饼净含量93克/袋 总重量103克/袋 2011-04-04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张北县佳盛燕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省 莜面方便面 -- 175g/袋 2011-03-14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张北绿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省 苦荞麦速食面 -- 200克/袋 2011-02-17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张北县燕健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省 莜面方便面 燕健 200克/袋 2011-04-06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廊坊市安次区码头同惠食品厂 河北省 扬州面 锐鸣 200克/袋 2011-02-21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山西省 四川红烧牛肉面 白象 (面饼+配料)82克/袋 2011-04-04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山西运城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 山西省 油炸型方便面(红烧牛肉面) 今麦郎 (面饼+配料)87克/袋 2011-03-22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沈阳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辽宁省 康师傅红烧牛肉面 康师傅 净含量:面饼+配料110g/袋;面饼:90g/袋 油炸型 2011-04-06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今麦郎食品(沈阳)有限公司 辽宁省 东三福红烧牛肉面 东三福 总重量:97g/袋;净含量:面饼+配料94g/袋;面饼:80g/袋 油炸型 2011-04-06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沈阳统一企业有限公司 辽宁省 老坛酸菜牛肉面(原味) 统一 净含量:面饼+配料118g/袋;面饼:85g/袋油炸型 2011-04-04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沈阳市民顺食品厂 辽宁省 扬州面 鑫一通 180g/袋 非油炸 2011-04-03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今麦郎食品(长春)有限公司 吉林省 红烧牛肉面 东三福 90g/袋 油炸型 2011-03-30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吉林省 红烧牛肉味手擀面 白象 85g/袋 油炸型2011-04-04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榆树市锦丰实业东北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 香菇炖鸡味方便面 味之家 90g/袋 油炸型 2011-03-30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长春斯美特食品有限公司 吉林省 红烧排骨面 斯美特思圆 102g/袋 油炸型 2011-04-03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汪清县申联食品有限公司 吉林省 美味肉蓉面 申联 90g/袋 油炸型 2011-04-13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敦化市敖东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 黄金面(山珍味) 黄金一代 120g/袋 非油炸 2011-04-07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哈尔滨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红烧牛肉煮面 面霸 面饼+配料:122g/袋 油炸型 2011-01-30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今麦郎食品(哈尔滨)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东三福酸辣肉丝面 今麦郎 面饼+配料:93g/袋;面饼:75g/袋 油炸型 2011-03-29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珠海市华丰食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黑龙江省 华丰三鲜伊面 华丰 面饼:75g/袋;面饼+配料:83g/袋 油炸型 2011-03-14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哈尔滨统一企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蜜汁猪排味干脆面 统一 30g/袋 油炸型 2011-03-25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黑龙江北大荒丰威食品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北大荒葱香牛肉面 北大荒 115g/桶 油炸型 2011-03-30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上海日清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 飞碟炒面 铁板牛肉味面 日清 面饼:92g/碗、面饼+配料:122g/碗 油炸型 2011-04-06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瑞怡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市 港式炒面麻香担担酱味炒面 靓面坊 320g/袋 非油炸 2011-03-10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珠海市华丰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 江苏省 巴西烤肉味干脆面 华丰 30g/袋 油炸型 2011-04-04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南京白象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省 原汁红烧牛肉面 白象 面饼+配料:82g/袋;面饼:70g/袋 油炸型 2011-04-02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南京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省 红烧牛肉面 康师傅 面饼+配料:105g/袋;面饼:87.5g/袋 油炸型 2011-04-06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昆山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省 老坛酸菜牛肉面 统一企业 面饼+配料:118g/袋;面饼:85g/袋 油炸型 2011-03-30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淮安福满多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省 一碗香红烧牛肉面 福满多 面饼+配料:74g/袋;面饼:65g/袋 油炸型 2011-04-06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镇江味佳园食品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 江苏省 红烧排骨面 幸运 面饼+配料:75g/袋;面饼:67g/袋 油炸型 2011-04-08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杭州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省 康师傅红烧牛肉面 康师傅 面饼:85g/碗;面饼+配料:109g/碗 油炸型 2011-04-09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 脆爽牛麻辣排骨面 味之家 净含量:面饼+配料80g/袋;面饼:72g/袋 油炸型 2011-04-04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安徽省家家福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省 北京面馆红烧牛肉面 韩客 总重量:101g/袋;面饼+配料:98g/袋;面饼净含量:81g/袋 油炸型 2011-04-11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今麦郎食品(天长)有限公司 安徽省 葱香排骨面 华龙 面饼+配料:85g/袋;面饼:75g/袋 油炸型 2011-04-11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安徽家和兴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省 炖骨手擀面 辣香骨汤面 家家有 总重量:92g/袋;总净含量:89g/袋;面饼净含量:75g/袋 油炸型 2011-04-01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安徽省思杰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省 孜然羊排味干脆面 思杰 总重量:36g/袋;面饼净含量:34g/袋 油炸型 2011-04-11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安徽阳洁集团生物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省 大排骨骨汤拉面 天龙八部 总重量:80g/袋;净含量:面饼+配料78g/袋 :面饼:66g/袋 油炸型 2011-04-08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安徽骏龙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省 皖北特制蛋面 皖北骏龙 计量称重 非油炸 2011-04-09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安徽双宇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省 厦门大拉面 双宇 计量称重 非油炸 2011-04-10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福建省 日式鸡丁味方便面 宏发 86g/袋 2011-03-28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福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 老坛泡椒牛肉面 统一 108g/袋 2011-03-24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福建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 红烧牛肉面 康师傅 105g/袋(面饼+配料) 2011-03-30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福建一川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 香辣牛肉味方便面 一川食品 65g/袋 2011-04-12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厦门福禾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 即食伊面(沙嗲味) 双山 80g/袋;面饼:75g/袋 油炸型 2011-06-14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福建省南安市和统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 和统功夫面皇红烧排骨面 和统 112g/袋 2011-04-11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青岛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省 红烧牛肉面 康师傅 110g/袋 油炸型 2011-04-01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利福(青岛)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省 紫菜汤面 四洲 100g/袋 油炸型 2011-03-31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山东白象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省 香辣猪骨面 白象 105g/袋 油炸型 2011-04-09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今麦郎食品(兖州)有限公司 山东省 今野拉面香辣牛肉面 今麦郎 120g/袋 油炸型 2011-04-11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山东营养卫士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省 营养卫士魔术师巴西烤肉味香脆面 营养卫士 32g/袋 油炸型 2011-04-08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兖州市湾仔方便面厂 山东省 铁板牛肉味香酥面(方便面) 荣湾 40g/袋 油炸型 2011-04-08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兖州市帅帅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省 牛肉酱味打卤面 鲁宝 95g/袋 油炸型 2011-04-12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兖州市大象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省 麻辣牛排味干脆面 -- 36g/袋 油炸型 2011-03-25 合格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 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 原汁猪骨面 白象 105g/袋 2011-04-01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郑州福满多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 劲爽拉面(红烧牛肉) 康师傅 101g/袋 2011-04-12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新乡市亚特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 红烧牛肉面 可口乐 110g/袋 2011-04-04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今麦郎食品(许昌)有限公司 河南省 红烧牛肉面 今麦郎 110g/袋 2011-04-01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方便面厂 河南省 麻辣方便面 南街村 65g/袋 2011-04-03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郑州国华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 河南烩面(牛肉滋补味) -- 106g/袋 2011-04-01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郑州百分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 爆椒牛排味干吃面 华夏百分 30g/袋 2011-04-09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郑州天方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 鸡汁快食面 天方 65g/袋 2011-04-06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河南雪洋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 吉哠斯葱香鸡翅油炸型方便面 SOYOU 42g/袋 2011-03-23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郑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 老坛酸菜牛肉面 统一企业 121g/袋 2011-04-10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河南阿凡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 干脆面 阿凡提 40g/袋 2011-03-31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商丘市百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 香酥面 华夏百分 37g/袋 2011-04-04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周口斯美特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 浓香排骨面 思圆 102g/袋 2011-04-09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郑州金苑面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 芝麻香味香脆面 金苑 38g/袋 2011-04-13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商丘市傲龙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 红烧牛肉面 傲龍 101g/袋 2011-04-08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周口市掌柜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 麻辣牛排面 膳掌柜 96g/袋 2011-04-06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许昌新苑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 香辣骨汤味油炸方便面 -- 88g/袋 2011-04-06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河南金龙面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 黄金面(地锅老汤牛肉面) 万事兴 110g/袋 2011-03-26 合格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武汉金鼎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省 魔法士川湘麻辣烫味干脆面(油炸) 华丰 30g/袋 2011-04-13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武汉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省 老坛酸菜牛肉面 统一 面, 饼85g,总118g/袋 2011-04-13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武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省 香辣牛肉面 康师傅 107g/袋 2011-04-15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湖北宏源面业有限公司 湖北省 麻辣方便面 南街村 62g/袋 2011-04-13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武汉鑫白玉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省 香辣牛肉味:油拉面 白玉 85g/袋 2011-04-10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武汉冠利达必是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省 非油炸方便面(原味热干面) 大汉口 115g/袋,面饼80g 2011-04-09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湖北楚嘉利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省 大骨面(麻辣牛肉味)油炸 名客 88g/袋,面饼70g 2011-04-11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长沙福满多食品有限公司 湖南省 红烧牛肉面(油炸方便面) 康师傅 101g/袋,面饼85g 2011-04-02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今麦郎食品(平江)有限公司 湖南省 红烧牛肉面(油炸方便面) 今麦郎 110g/袋,面饼90g 2011-03-29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湖南省 川辣排骨面(油炸型方便面) 白象 82g/袋,面饼70g 2011-04-03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湖南省 香辣牛肉面(油炸型方便面) 白象 122g/桶,面饼90g 2011-03-30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丰顺县粤丰米面制品厂 广东省 冠丰面(非油炸方便面) 冠丰 220g/袋 2011-02-13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丰顺县裕丰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省 银丝全蛋面(非油炸方便面) 润福 1.75kg/箱 2011-04-05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丰顺县创丰米面制品厂 广东省 竹筒面(非油炸方便面) 创丰 1.75kg/箱 2011-04-07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丰顺县汤坑镇金丰米面制品厂 广东省 火锅面(非油炸方便面) 金顺丰 1.75kg/箱 2011-04-03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丰顺县穗丰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省 碗面(非油炸方便面) 穗丰 1.8kg/箱 2011-04-05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揭东县金恒来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省 海鲜面(非油炸方便面) 金恒来 18块/袋/900g 2011-04-05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揭东县恒通食品厂 广东省 手拍面(非油炸方便面) 民味 1.5kg/箱 2011-04-08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广东裕昌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省 砂锅精熬大骨面(油炸方便面) 裕昌 95g/袋×27袋/箱 2011-04-08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揭东县桂岭镇煌镕米面制品厂 广东省 火锅捞面(非油炸方便面) 煌镕 1.45kg/箱 2011-04-07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揭东县经济开发试验区安又发米面制品厂 广东省 葱香排骨面(非油炸方便面) 安又发 825g/袋 2011-04-06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揭东县新亨镇裕港食品厂 广东省 麦香碗面(非油炸方便面) 裕港 1.75kg/箱 2011-04-08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揭东县白塔镇家之珍食品厂 广东省 家之珍美味碗面(非油炸方便面) 嘉之珍 1.75kg/箱 2011-04-07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揭阳市统润食品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 精熬排骨面(油炸方便面) 统润 90g/袋 2011-04-08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揭东县锡场镇金银食品厂 广东省 长寿面(非油炸方便面) 麦来尔 200g/袋×24袋/箱 2011-04-01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揭东县盈丰食品厂 广东省 超爽肉松面(非油炸方便面) 盈丰 1.65kg/箱 2011-04-08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揭西县康莲食品厂 广东省 喜吉祥(非油炸风干方便面) -- 880g/箱 2011-04-09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普宁市四丰粮油面制品厂 广东省 肉香碗面(非油炸方便面) -- 2000g/箱 2011-04-09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东和食品(河源)有限公司 广东省 上品面(非油炸方便面) 满姨 1.5kg/箱 2011-03-13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四川白象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省 香辣牛肉味面(方便面) 白象 70g/袋 2011-04-06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成都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省 香辣牛肉面(方便面) 康师傅 117g/桶 2011-04-08 合格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 成都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省 老坛酸菜牛肉面(方便面) 统一 135g/桶
  • 2010年第一季度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一、 基本情况   本季度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全区有关质检机构对熏煮香肠及火腿制品、果蔬类罐头、禽肉水产罐头、豆制品(含豆腐、腐乳)、啤酒、番茄酱、汤圆、速冻肉制品、糕点、碳酸饮料、小麦粉、大米、食用菌制品、谷物加工品、蜂蜜、粉条、淀粉、其它酒、糖果及糖制品、代用茶、冷冻饮品、速冻水饺等22类食品,人造板材、家具、絮用纤维制品等3类家居用品,化肥、农膜、播种机、农机配件等4类农资产品,共29类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查。共抽查551家企业704种产品,合格446家591种产品,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3.9%。其中抽查食品421家企业509种产品,合格353家440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6.4%。   抽查大型企业10家19种产品,全部合格 抽查中型企业17家34种产品,合格16家33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97.1% 抽查小型企业524家651种产品,合格420家539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2.8%。   合格率达到100%的产品有禽肉水产类罐头、啤酒、番茄酱、速冻肉制品、食用菌制品、谷物加工品、糖果及糖制品、代用茶、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播种机共11类产品。抽样合格率低于70%的有果蔬类罐头、其它酒、农膜、家具共4类产品。合格率最低的是家具,仅为20%。   二、产品质量抽查结果分析   (一)食品质量分析   1.总体情况   本季度共抽查22种食品,其中有8种产品抽样合格率较上期有所下降,占抽查种类的36.4%。其中,抽样合格率下降幅度最大的是果蔬类罐头,较上期下降45.8个百分点。结合各盟市局区域整治,对连续三年未开展过监督抽查的食用菌制品、谷物加工品、蜂蜜、其它酒、糖果及糖制品、代用茶等6类食品进行了抽查,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均为100%,蜂蜜、其它酒两类产品中有部分产品综合判定不合格是由于标签标识不合格。抽样合格率提高的有番茄酱、汤圆、碳酸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等5种产品,提高幅度最大的是冷冻饮品,提高了16.1个百分点。   2.抽样合格率下降幅度较大的食品质量分析   果蔬类罐头合格率下降幅度最大。共抽查7家果蔬类罐头企业的8种产品,其中3家企业3种产品合格,抽样合格率仅为37.5%。不合格的产品中有2家企业3种产品是防腐剂(苯甲酸)超标,另有2家2种产品是标签标识不合格。苯甲酸超标的原因是2家生产企业在产品中违规添加防腐剂。2家企业未按要求在标签上标注配料、添加剂。   淀粉抽样合格率下降幅度为20.7个百分点。共抽查26家淀粉生产企业的29种产品,合格20家23种,抽样合格率为79.3%。主要不合格项目是二氧化硫和标签标识。6种不合格产品中,有3种是二氧化硫超标,原因是企业在组织生产时,为了使产品的色泽更加好看,过量使用漂白剂,导致二氧化硫超标 另外3种是标签标识不合格,企业未按照GB7718—2004标准要求在产品的包装上必须标注产品的配料或原料,以及产品等级。   3.抽样合格率提高幅度较大的食品质量分析   本次抽查冷冻饮品的抽样合格率为100%,较上次抽查提高16.1个百分点。原因在于:一方面企业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提高质量意识,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另一方面是各级质监部门加强监管和指导,促进企业对如何保证产品质量有了更加清楚的认识,提升了质量控制能力。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风险监测中发现我区个别冷冻饮品存在一些质量风险,通过帮助企业认真查找、分析质量隐患产生的原因,及时督促企业对发现的风险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同时,我局加大了对整个行业的监管力度,有效推动了冷冻饮品行业整体质量的提升。   (二)其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1.包头地区家具产品质量问题突出   本次对家具产品质量的抽查只是针对包头市场反映出的质量问题进行的区域性抽查。共抽查包头市的20家家具生产企业20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仅为20%。不合格项目全部是甲醛超标。甲醛超标的主要原因是企业使用的基材(密度板)甲醛限量超标。   2.农膜质量问题严重   本季度抽查10家企业的22种产品,合格3家9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40.9%,而去年的抽样合格率为100%。主要不合格项目是厚度极限偏差、厚度平均偏差、宽度、标志项目不合格。全部13个不合格样品中均含有标签不合格项(主要是无贮存期、类别及标准号标注错误),这也是导致本次农膜产品抽样合格率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除标签项目不合格外,实物质量不合格的有5个样品,其中有3个样品厚度极限偏差、厚度平均偏差项目不合格(3个样品中有1个样品拉伸负荷项目也不合格),2个样品宽度项目不合格。   造成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企业设备陈旧、控制精度不高,加工工艺不稳定 二是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为降低成本偷工减料 三是大部分企业对GB13735-1992《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和CCGF406-2008《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理解的不透彻,导致多数产品标签项目不合格。   3.化肥、播种机质量有所提高   历年来,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局一直对化肥、农膜、播种机、农机配件等4类农资产品进行跟踪抽查。本次抽查除农膜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外,农机配件产品与去年合格率相同,化肥、播种机合格率有所提高。   本次抽查的化肥产品有复混(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磷酸一铵、磷酸二铵、尿素、碳酸氢铵8个品种,共31家企业的60种产品,合格26家55种,抽样合格率为91.7%,与去年同期相比,合格率提高9.2个百分点。不合格项目主要是包装标识,只有1种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从今年的化肥抽检结果来看,产品标识规范了很多,标识不合格产品主要表现在个别企业所标注的产品名称未采用标准名称。   播种机产品全部合格。较去年同期产品抽样合格率提高13个百分点。历年抽查播种机都存在安全项目不合格的问题,通过几年的连续抽查、整治,企业的产品设计更加规范,避免了设计缺陷,生产过程严格按照设计和标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得到有效保证。   4.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有所下降   共抽查18家絮用纤维制品生产企业的42种产品,合格16家39种,抽样合格率为92.9%,较上次抽查合格率下降7.1个百分点。抽查结果显示,本次抽查的产品没有“黑心棉”。不合格项目主要是填充物纤维含量和规格尺寸两项指标。造成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对原料填充物质量控制不严以及偷工减料。   三、处理意见   (一)针对抽查结果和反映出的质量问题,各盟市质监局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办法》的规定,认真进行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特别是果蔬类罐头、农膜和家具产品不合格的,要监督企业对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限期复查。后处理案卷要一案一卷归档,及时上报。   (二)家具中的甲醛超标问题,社会反响较为强烈。自治区质监局将在年内适时再次组织全区范围的监督抽查,并将解决家具甲醛超标的问题作为质量提升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盟市质监局要引起高度重视,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充分发挥监督抽查的有效性,下大力气解决长期以来甲醛超标问题。   (三)农膜产品质量的明显下滑应予以高度重视。此次农膜抽样合格率下降近60个百分点,一方面是《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406-2008)第一次正式实施,一些企业对相关要求不了解,造成标签不合格突增 另一方面,即使排除标签不合格的影响,还有5种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实物质量合格率为77.3%,仍然比去年下降22.7个百分点。对此,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 1580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HSCGGK202203004项目名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5,800,000.00元采购需求:合同包1(工业产品监督抽查1):合同包预算金额:4,40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1-1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选择工业产品抽样检验承检机构1(项)详见采购文件4,40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合同包2(工业产品监督抽查2):合同包预算金额:1,70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2-1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选择工业产品抽样检验承检机构1(项)详见采购文件1,70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合同包3(工业产品监督抽查3):合同包预算金额:2,90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3-1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选择工业产品抽样检验承检机构1(项)详见采购文件2,90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合同包4(工业产品监督抽查4):合同包预算金额:3,10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4-1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选择工业产品抽样检验承检机构1(项)详见采购文件3,10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合同包5(工业产品监督抽查5):合同包预算金额:1,20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5-1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选择工业产品抽样检验承检机构1(项)详见采购文件1,20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合同包6(工业产品监督抽查6):合同包预算金额:2,00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6-1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选择工业产品抽样检验承检机构1(项)详见采购文件2,00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合同包7(工业产品监督抽查7):合同包预算金额:50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7-1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选择工业产品抽样检验承检机构1(项)详见采购文件50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2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 涉及这119种产品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2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拟对119种产品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涉及生活家居、农业生产、建筑装修、道路交通等多个领域。其中,电子电器产品26种,农业生产资料8种,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14种,电工及材料产品11种,机械及安防产品19种,日用及纺织品16种,耐用消费品12种,食品相关产品13种。《计划》突出服务大局。围绕保障重大活动和安全生产、助力疫情防控、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将烟花爆竹、防爆电气、危险化学品包装物、非医用口罩、泵、化肥等重点产品纳入抽查计划。强化为民监管。2022年计划抽查民生消费产品94种,占抽查种类总数的79.0%,其中包括27种儿童、学生、老人、高危作业人员等特殊群体用品,全年共有93种产品直接涉及安全指标,占抽查种类总数的78.2%。聚焦问题治理。加大流通领域抽查力度,涉及61种产品在流通领域实施抽样,占抽查种类总数的51.3%,同比提升了7.5个百分点;持续对童鞋、空气净化器、电磁灶等17种上年度抽查不合格率超20%的产品开展跟踪抽查。注重协同联动。结合部分产品、区域的突出质量问题,《计划》对电线电缆、水泥、玩具、电动自行车电池及充电器等15种产品开展全国联动抽查。市场监管总局将按照《计划》安排组织开展国家监督抽查,严格公正监管,严肃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全力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产品质量。同时,也将根据抽查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和民生消费出现的新情况,组织对计划外的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具体条目如下:2022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119种)一、电子电器(26种)1.家用电器(15种):房间空气调节器、电冰箱、家用电动洗衣机、室内加热器、储水式电热水器、吸油烟机、洗碗机、自动电饭锅、电磁灶、电热水壶、电热毯、电吹风、空气净化器、电热暖手器、电动晾衣架2.电子产品(10种):彩色电视机、电源适配器、有源音箱、投影机、移动电源、行车记录仪、服务器、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路由器3.照明光源及灯具(1种):读写台灯二、农业生产资料(8种)1.化肥(4种):复合肥料、磷肥、氮肥、钾肥2.农业机械(3种):泵、玉米联合收割机、机动脱粒机3.农用塑料制品(1种):农用地膜三、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14种)1.建筑材料(4种):水泥、热轧带肋钢筋、铝合金建筑型材、建筑防水卷材2.装饰装修材料(10种):智能坐便器、陶瓷坐便器、陶瓷片密封水嘴、陶瓷砖、聚乙烯(PE)管材、建筑用外墙涂料、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防火门四、电工及材料产品(11种)1.低压电器和电器附件(5种):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延长线插座(带电源适配器)、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墙壁开关)、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隔离开关2.金属类材料(3种):砂轮、钢丝绳、高强度紧固件3.其他电工产品(3种):电线电缆、电动工具(电钻、电锤)、橡胶密封制品五、机械及安防产品(19种)1.车辆相关产品(6种):汽车用制动器衬片、汽车轮胎、车用尿素水溶液、车用汽油清净剂、电动自行车电池、电动自行车头盔2.防爆电气(3种):防爆灯具、防爆电机、防爆电器3.劳保用品(4种):安全带、安全网、安全帽、保护足趾安全(防护)鞋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5种):锁具、电子门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5.其他防范产品(1种):非医用口罩六、日用及纺织品(16种)1.儿童学生用品(10种):玩具、童车、童鞋、儿童及婴幼儿服装、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学生文具、学生书包、儿童牙刷、运动头盔、儿童家具2.纺织品(3种):羽绒服装、羊绒针织衫、睡衣居家服3.箱包鞋类(2种):老年鞋、旅行箱包4.烟花爆竹(1种)七、耐用消费品(12种)1.家用燃气用具(2种):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2.家具(5种):木制家具、沙发、棕纤维弹性床垫、家用双层床、塑料家具(塑料坐具、塑料桌、塑料柜、塑料架家具)3.眼镜产品(3种):眼镜镜片、眼镜架、老视成镜4.其他耐用消费品(2种):电动自行车、平衡车八、食品相关产品(13种)复合膜袋、婴幼儿用塑料奶瓶、密胺塑料餐具、塑料一次性餐饮具、塑料瓶盖、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材料、纸杯、食品接触用纸容器、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餐具洗涤剂、一次性竹木筷、月饼包装
  • 2018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公布 涉及仪器设备2种
    p   3月13日电,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日前发布《2018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共涉及219种产品,包括日用及纺织品26种、电子电器产品39种、轻工产品23种、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31种、农业生产资料17种、机械及安防产品41种、电工及材料产品38种、食品相关产品4种。 /p p   质检总局称,结合现有财政专项经费规模、现行标准情况和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充分采纳各方意见,将网络投票中公众关注度较高的产品全部纳入国家监督抽查计划,突出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点产品。 /p p   在按计划开展国家监督抽查的同时,质检总局也将根据工作实际的需要,组织对计划外的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 /p p    strong 2018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219种) /strong /p p    strong 一、日用及纺织品(26种) /strong /p p   1. 儿童用品(8种):玩具、童车、童鞋、皮凉鞋、皮鞋、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电动童车 /p p   2. 纺织品(11种):羊绒针织衫、西服大衣、针织内衣、休闲服装、床上用品、衬衫、泳衣、冲锋衣、毛巾、袜子、羽绒服装 /p p   3. 箱包鞋类(3种):旅行箱包、背提包、旅游鞋 /p p   4. 文体用品(4种):运动头盔、学生用品、轮滑鞋、室外健身器材 /p p    strong 二、电子电器(39种) /strong /p p   1. 家用电器(21种):电冰箱、电烤箱及烘烤器具、吸油烟机、家用电动洗衣机、电磁灶、电压力锅、室内加热器、厨房机械、电热水壶、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房间空气调节器、储水式电热水器、食具消毒柜、电风扇、快热式电热水器、热泵热水机(器)、自动电饭锅、电热毯、按摩器具、挂烫机、空气净化器 /p p   2. 电子产品(12种):笔记本电脑、液晶显示器、手持式信息处理设备、移动电话用锂离子电池、电源适配器、机顶盒、集成电路(IC)卡读写机、路由器、有源音箱、移动电话、彩色电视机、安全隔离网闸 /p p   3. 照明光源及灯具(4种):可移式通用灯具、LED控制装置、固定式通用灯具、LED照明产品 /p p   4. 其他电子电器(2种):电动平衡车、摄像头(安防) /p p    strong 三、轻工产品(23种) /strong /p p   1. 家用纸制品(5种):纸尿裤(片、垫)、卫生巾(含卫生护垫)、纸巾纸、湿巾、卫生纸 /p p   2. 家用燃气用具(2种):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家用燃气灶 /p p   3. 家化产品(4种):衣料用液体洗涤剂、家用卫生杀虫用品、洗手液、家用清洁剂 /p p   4. 家具(4种):儿童家具、沙发、办公椅、棕纤维弹性床垫 /p p   5. 残疾人用品(1种):单臂操作助行器 /p p   6. 其他轻工产品(7种):眼镜、牙刷、瓦楞纸箱、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工业用香精香料、自行车、烟花爆竹 /p p   strong  四、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31种) /strong /p p   1. 建筑材料(14种):热轧带肋钢筋、建筑防水卷材、太阳能光伏组件用减反射膜玻璃、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及管件、建筑用钢化玻璃、建筑用外墙涂料、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热轧光圆钢筋、水泥、冷轧带肋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土工合成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砖和砌块)、输水管 /p p   2. 装饰装修材料(17种):聚乙烯(PE)管材、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防盗安全门、实木复合地板、壁纸、采暖散热器、陶瓷坐便器、陶瓷砖、卫生陶瓷(洗面器)、沐浴用花洒、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卫生软管、陶瓷片密封水嘴、智能坐便器、建筑用密封胶 /p p   strong  五、农业生产资料(17种) /strong /p p   1. 化肥(3种):复混肥料、磷肥、氮肥 /p p   2. 农业机械(12种):稻麦联合收割机、旋耕机、植物保护机械、播种机、玉米联合收割机、饲料加工机械、单缸柴油机、通用小型汽油机、碾米机、棉花加工机械、机动脱粒机、泵 /p p   3. 其它农业生产资料(2种):滴灌带、农用薄膜 /p p   strong  六、机械及安防产品(41种) /strong /p p   1.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2种):锁具、电子门锁 /p p   2. 车辆相关产品(10种):发动机润滑油、汽车轮胎、汽车用制动器衬片、摩托车轮胎、汽车安全带、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汽车内饰材料、制动软管、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机动车辆制动液 /p p   3. 抽油设备(3种):抽油泵、抽油杆及接箍、抽油机 /p p   4. 防爆电器(2种):防爆电机、防爆灯具 /p p   5.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1种):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 /p p   6. 机床(4种):磨床、加工中心、木工机床、铣床钻床 /p p   7.计量器具(4种):电能表、水表、电子计价秤、膜式燃气表 /p p   8.金融设备(1种):人民币鉴别仪 /p p   9.劳保产品(4种):安全带、日常防护型口罩、安全帽、安全网 /p p   strong  10.仪器设备(2种):水文仪器、岩土工程仪器 /strong /p p   11.税控收款机(1种):税控收款机 /p p   12.通用机械(2种):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横机 /p p   13.危险化学品包装(1种):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p p   14.消防器材(3种):消防应急灯具、消防水带、手提式灭火器 /p p   15.钻井悬吊工具(1种):钻井悬吊工具 /p p    strong 七、电工及材料产品(38种) /strong /p p   1. 材料类产品(4种):阀门、砂轮、钢丝绳、非金属密封板 /p p   2. 电工产品(19种):高强度紧固件、电弧焊机、电动工具、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家用和类似用途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小型断路器、电线组件、电力变压器、复合外套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光伏并网逆变器、塑料外壳式断路器、隔离开关、器具开关、步进电动机、三相异步电动机、永磁直流电动机、配电箱(配电板)、电线电缆 /p p   3.电力金具(1种):电力金具 /p p   4.电力调度通讯设备(2种):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电力线阻波器 /p p   5.电力整流器(1种):电力整流器 /p p   6.金属材料(1种):不锈钢材 /p p   7.金属制品(1种):轧钢辊 /p p   8.铝、钛合金加工产品(2种):铝合金建筑型材、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 /p p   9.蓄电池(1种):蓄电池 /p p   10.输电线路铁塔(1种):输电线路铁塔 /p p   11.铜及铜合金管材(1种):铜及铜合金管材 /p p   12.橡胶制品(4种):汽车V带、橡胶密封制品、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阻燃输送带 /p p    strong 八、食品相关产品(4种) /strong /p p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食品接触用玻璃制品 /p
  • 2021年建筑材料产品质量 国家监督抽查检测情况通报
    2021年建筑材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建筑材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抽查概况。本次抽查了1395家企业生产的1415批次产品,涉及铝合金建筑型材、热轧带肋钢筋、建筑防水卷材、水泥等4种建筑材料产品,共发现110批次产品不合格(详见附件1),抽查不合格率为7.8%。(二)跟踪抽查情况。本次跟踪抽查到上次抽查不合格企业58家,有12家企业本次抽查仍不合格(详见附件2),46家企业合格。(三)拒检情况。在本次抽查中,河北飞跃石化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详见附件3)二、抽查结果分析建筑材料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主体工程所使用的材料,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该类产品近3年整体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9.6%、6.8%、7.8%。图1 建筑材料产品近3年国家监督抽查情况(一)铝合金建筑型材抽查不合格率为5.2%。本次抽查了25个省(区、市)403家企业生产的404批次产品,发现21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5.2%,较上次抽查下降0.6个百分点。该产品近3年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8.7%、5.8%、5.2%。图2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近3年国家监督抽查情况本次抽查重点对化学成分、抗拉强度、壁厚偏差、平均膜厚、封孔质量、漆膜硬度、耐碱性等3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涉及化学成分、壁厚偏差、封孔质量、纵向抗剪特征值(高温)等8个项目。抽查发现8批次产品的纵向抗剪特征值(高温)项目不合格,经技术机构分析,该项目不合格的型材剪切强度不够,容易导致变形、脱落等。发现7批次产品化学成分项目不合格,该项目不合格会引起材料的力学性能不足、耐腐蚀性差等,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对原材料的质量把控不严,使用了杂质含量较高的铝锭。本次重点抽查了广东省、山东省、江西省、四川省4个产业集聚区的生产企业,分别抽查了80批次、54批次、41批次、39批次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2.5%、7.4%、0%、7.7%。(二)热轧带肋钢筋抽查不合格率为8.6%。本次抽查了26个省(区、市)257家企业生产的268批次产品,发现23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8.6%,较上次抽查上升4.0个百分点。该产品近3年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8.9%、4.6%、8.6%。图3 热轧带肋钢筋产品近3年国家监督抽查情况本次抽查重点对化学成分(C元素、Si元素、Mn元素、P元素、S元素、Ceq)、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重量偏差、金相组织等2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涉及化学成分、屈服强度、肋间距、横肋末端间隙、重量偏差、表面标志。其中,有11批次产品横肋末端间隙项目不合格,经技术机构分析,该项目不合格会影响钢筋与混凝土之间的粘结力,导致结构安全风险增大,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部分生产企业对标准要求了解不够,未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生产或未及时更新生产设备及工艺等。本次重点抽查了广东省、江苏省、河北省、山西省4个产业集聚区的生产企业,分别抽查了35批次、31批次、17批次、17批次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8.6%、6.5%、0%、5.9%。(三)建筑防水卷材抽查不合格率为16.4%。本次抽查了28个省(区、市)267家企业生产的275批次产品,发现45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16.4%,较上年抽查上升5.3个百分点。该产品近3年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13.9%、11.1%、16.4%。图4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近3年国家监督抽查情况本次抽查重点对拉伸性能、热稳定性、不透水性、剥离强度、热老化、吸水率、耐热性等34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涉及可溶物含量、延伸率、拉力、低温柔性、热老化、接缝剥离强度、剥离强度、卷材与卷材剥离强度(搭接边)、持粘性、渗油性等10个项目。抽查发现29批次产品热老化项目不合格,该项目不合格的产品在热环境下老化速度快,易变形、收缩或隆起,影响产品使用寿命;22批次产品低温柔性项目不合格,该项目不合格的产品在低温环境下使用时柔韧性差,易发硬、开裂,可能造成建筑物漏水。经技术机构分析,建筑防水卷材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质量意识较弱,质量控制手段不完备,生产流程控制不严,或者为降低生产成本偷工减料。本次重点抽查了山东省、河北省、安徽省3个产业集聚区的生产企业,分别抽查了79批次、23批次、16批次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12.7%、30.4%、18.8%。(四)水泥抽查不合格率为4.5%。本次抽查了26个省(区、市)468家企业生产的468批次产品,发现21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4.5%,较上次抽查下降1.0个百分点。该产品近3年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8.6%、5.5%、4.5%。本次抽查重点对三氧化硫、氧化镁、烧失量、不溶物、氯离子、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放射性、水溶性铬(Ⅵ)、细度、保水率等1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涉及水溶性铬(Ⅵ)、氯离子、强度。经技术机构分析,水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在水泥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含铬高的原材料和混合材料,导致水溶性铬(Ⅵ)不合格;二是企业在水泥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含氯高的外加剂和混合材料,导致氯离子不合格;三是熟料烧成质量不达标,未按照标准要求掺加混合材料,导致强度不合格。本次重点抽查了四川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山东省、安徽省、广东省6个产业集聚区的生产企业,分别抽查了60批次、37批次、33批次、31批次、31批次、21批次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0%、13.5%、3.0%、3.2%、6.5%、4.8%。三、有关要求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强化抽查结果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做好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对不合格产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严禁企业出厂销售。对不合格企业,尤其是拒检企业和上次抽查不合格企业,进一步明确整改要求,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组织复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结果处理情况要及时录入e-CQS系统并报送总局。总局将强化跟踪督办,视情通报各地结果处理情况。 (二)开展质量专项整治。针对河北省、安徽省、山东省的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内蒙古自治区的水泥产品,相应省份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产业集聚区质量专项整治,加大辖区内重点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力度,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保持质量监管高压态势,严肃处理质量违法行为。 (三)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将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维护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强质量技术帮扶。组织有关行业组织和技术机构,帮助企业深入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解决方案,促进行业质量水平提高。
  • 食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本次共抽查了山西、山东、广东、广西、海南、云南、新疆等7个省、自治区110家企业生产的110种食糖产品,包括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单晶体冰糖和冰片糖5个品种。   本次抽查依据《食糖卫生标准》GB13104-2005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对食糖产品的蔗糖分、总糖分、还原糖分、色值、二氧化硫、总砷、铅、日落黄、柠檬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赤藓红、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螨等2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有8种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蔗糖分、酵母菌、还原糖分、色值项目。具体抽查结果如下:   食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 产品 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产品等级 生产日期(批号) 抽查结果 主要不合格项目 承检机构 1 朔州中粮糖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 白砂糖 屯河 50kg/袋 一级 2010-10-29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 日照市凌云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 白砂糖 凌雪 50kg/袋 一级 2011-05-14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 山东星光糖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 白砂糖 星友 50kg/袋 一级 2011-05-08/乙A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 湛江金路糖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 白砂糖 甘岭 50kg/袋 一级 2011-04-16/ 9916 03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 广东省丰收糖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省 白砂糖 蜂泉 50kg/袋 一级 2011-02-24/甲-1478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 湛江金海糖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 白砂糖 甘岭 50kg/袋 一级 2011-03-16/824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 雷州市恒大制糖有限公司 广东省 白砂糖 雪仙 50kg/袋 一级 2011-02-26/1059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 廉江市华南糖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 白砂糖 雅沙 50kg/袋 一级 2011-03-08/1211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9 湛江市金丰糖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 白砂糖 银月牌 50kg/袋 一级 2011-03-12/ A1259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 雷州市信通糖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 白砂糖 风顺牌 50kg/袋 一级 2011-01-22/768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1 徐闻县恒福糖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省 白砂糖 赛古 50kg/袋 一级 2011-03-01/1110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2 阳春市糖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 白砂糖 春蜂 50kg/袋 一级 2011-03-13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3 紫金华丰国际食品企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 白砂糖 紫锦 0.5kg/罐 一级 2011-04-29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4 湛江华资农垦糖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湛华分公司 广东省 白砂糖 南冰洋 50kg/袋 一级 2011-03-01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5 遂溪县大华糖业河头有限公司 广东省 白砂糖 金坡 50kg/袋 一级 2011-02-12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6 湛江华资农垦糖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丰分公司 广东省 白砂糖 三环 50kg/袋 一级 2011-01-19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7 广东恒福糖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 白砂糖 雪仙 50kg/袋 一级 2011-03-09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8 雷州市大地糖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 白砂糖 雪仙 50kg/袋 一级 2011-03-12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9 化州市笪桥糖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白砂糖 橙花 50kg/袋 一级 2011-03-05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 茂名市耀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 白砂糖 橘城 50kg/袋 一级 2011-03-27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1 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西东元食品厂 广东省 白砂糖 东燕牌 450g/袋 一级 2011-03-28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2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伶俐糖厂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云鸥 50kg/袋 一级 2011-02-25/2281-5-1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3 龙州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龙州糖厂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龙田 50kg/袋 一级 2011-02-28/1086-1-13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4 南宁良庆冠桂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唐牌 50kg/袋 一级 2010-12-26/0299-03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5 广西钦州市钦江欧亚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绵白糖 金瑞 50kg/袋 优级 2011-03-14/1148#1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6 广西都安永鑫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都鑫 50kg/袋 一级 2011-03-05/0518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7 广西凤糖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凤山糖厂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网山 50kg/袋 一级 2011-03-15/FT1984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8 广西贵港甘化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山兰花 50kg/袋 一级 2011-03-05/12#28801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9 广西驮卢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左江 50kg/袋 一级 2011-01-30/1976-1-1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0 广西农垦糖业集团红河制糖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荷花 50kg/袋 一级 2010-12-11/153-2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1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香山糖厂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大明山 50kg/袋 一级 2011-02-23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2 广西大新县雷平永鑫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骏马 50kg/袋 一级 2011-03-10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3 横县冠桂糖业有限公司谢圩分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俊牌50kg/袋 一级 2011-01-09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4 广西农垦糖业集团防城精制糖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防港牌 50kg/袋 精制 2011-03-06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5 广西凤糖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柳城糖厂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网山 50kg/袋 一级 2010-12-14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6 广西崇左市湘桂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湘桂 50kg/袋 一级 2011-01-10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7 广西隆安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圩糖厂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嘉墟 50kg/袋 一级 2011-02-25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8 广西隆安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那桐糖厂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蝶花 50kg/袋 一级 2011-03-23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9 广西农垦糖业集团良圻制糖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涌泉 50kg/袋 一级 2011-03-17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0 广西海棠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紫霞 50kg/袋 一级 2011-03-07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1 广西博庆食品有限公司怀远糖厂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远山 50kg/袋 一级 2011-01-31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2 广西来宾东糖石龙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金蜂 50kg/袋 一级 2011-03-13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3 广西博华食品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博华 50kg/袋 一级 2011-02-02/1180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4 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崇左市左江分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石林 50kg/袋 一级 2011-01-28/0886-2-11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5 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双骏 50kg/袋 一级 2011-04-03/1161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6 广西崇左东糖俊杰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百灵 50kg/袋 一级 5-2011-3-22-817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7 北海华劲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白砂糖 屯河 50kg/袋 一级 2011-01-14/ 1527A33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8 广西合浦县伟恒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伟恒牌 50kg/袋 一级 2011-03-21/802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9 合山市祥星制糖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祥星牌 50kg/袋 一级 2011-03-04/1131-2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0 广西金秀东达制糖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灵香界 50kg/袋 一级 2011-03-14/932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1 广西浦北县金和制糖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赤砂糖 桂兴牌 50kg/袋 一级 2011-03-22/07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2 广西世纪飞龙集团平吉制糖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自治区 赤砂糖 兆龙 50kg/袋 一级 2011-03-26/481乙班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3 广西钦州市犀牛脚欧亚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犀牛牌 50kg/袋 一级 2011-03-03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4 广西合浦西场永鑫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南珠牌 50kg/袋 一级 2011-02-27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5 广西宁明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榕峰 50kg/袋 一级 2011-03-31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6 广西大新县世纪飞龙制糖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兆龙 50kg/袋 一级 2011-03-24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7 广西凤糖罗城制糖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武阳江 50kg/袋 一级 2011-02-26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8 广西博庆食品有限公司石别糖厂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石花 50kg/袋 一级 2011-01-30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9 广西环江远丰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环天 50kg/袋 一级 2011-03-28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0 广西来宾东糖桂宝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桂宝 50kg/袋 一级 2011-03-26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1 广西桂中糖厂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绿旋 50kg/袋 一级 2011-03-27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2 广西马山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金伦 50kg/袋 二级 2011-02-28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3 广西农垦糖业集团金光制糖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三冠 50kg/袋 一级 2011-02-08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4 广西凤糖雒容制糖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洛清 50kg/袋 一级 2011-02-12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5 广西凤糖柳江制糖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双柳 50kg/袋 一级 2011-03-29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6 广西凤糖六塘制糖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田原 50kg/袋 一级 2011-03-03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7 广西凤糖鹿寨制糖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蜜达 50kg/袋 一级 2011-02-25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8 柳州市柳冰食品厂 广西自治区 单晶冰糖 柳冰 400g/包 一级 2011-04-11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9 广西国大食品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单晶冰糖 国冰 25kg/袋 一级 2011-03-31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0 柳州市金柳食品加工厂 广西自治区 冰糖 桂柳 15kg/袋 合格品 2011-04-03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1 柳江县德鸿食品厂 广西自治区 冰糖 -- 15kg/袋 合格品 2011-04-07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2 广西南宁东糖新凯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蜜蜂 50kg/袋 一级 2011-03-07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3 灵山县武利制糖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高航牌 50kg/袋 一级 2011-03-17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4 广西陆屋欧亚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陆屋 50kg/袋 一级 2011-02-11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5 广西那彭欧亚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那彭 50kg/袋 一级 2011-03-03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6 广西博白县伟恒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伟恒 50kg/袋 一级 2011-01-30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7 海南临高龙津糖业有限公司 海南省 白砂糖 龙津牌 50kg/袋 一级 2011-01-11/00326-1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8 临高龙力糖业有限公司 海南省 白砂糖 南龙 50kg/袋 一级 2011-01-17/ 50502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9 海南定安茶根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海南省 白砂糖 甘泉 50kg/袋 一级 2010-12-18/0009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0 澄迈程鹏糖业有限公司恒生糖厂 海南省 白砂糖 椰雪 50kg/袋 一级 2011-02-24/601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1 勐腊县勐捧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 白砂糖 英茂 50kg/袋 一级 2011-03-25/01-1487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2 景东恒漫制糖有限公司 云南省 白砂糖 把边江 50kg/袋 一级 2011-04-15/420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3 云南省昌宁恒盛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卡斯糖厂 云南省 白砂糖 恒盛 50kg/袋 一级 2011-04-17/0000100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4 昌宁康丰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 白砂糖 龙珠 50kg/袋一级 2011-04-11/0760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5 普洱景谷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钟山糖厂 云南省 白砂糖 云龙牌 50kg/袋 一级 2011-04-12/0427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6 云南保升龙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江分公司 云南省 白砂糖 黎山雪牌 50kg/袋 一级 2011-04-20/000734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7 临翔南华晶鑫糖业有限公司 云南省 白砂糖 (图形商标) 50kg/袋 一级 2011-04-15/1018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8 云南石屏东糖糖业有限公司 云南省 白砂糖 铁拳 50kg/袋 一级 2011-04-04/0298-2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9 云南永德麦坝糖业有限公司 云南省 白砂糖 晶莹 50kg/袋 一级 2011-04-16/1-0571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90 云南新平南恩糖纸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 白砂糖 南恩 50kg/袋 一级 2011-03-15/0352-1-2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91 云南中云化念糖业有限公司 云南省 白砂糖 中云 50kg/袋 一级 2011-03-14/190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92 蒙自南华克林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 白砂糖 雨露 50kg/袋 一级 2011-04-06/0116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3 文山市克林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 白砂糖 普吉 50kg/袋 一级 2011-04-04/266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94 双江南华糖业有限公司 云南省 白砂糖 仙人山 50kg/袋 一级 2011-02-27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95 云南德宏英茂糖业有限公司景罕糖厂 云南省 白砂糖 英茂 50kg/袋 一级 2011-03-29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96 云南康丰糖业(集团)有限公司龙塘分公司 云南省 白砂糖 龙珠 50kg/袋 一级 2011-03-01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97 云南康丰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勐糯分公司 云南省 白砂糖 龙珠 50kg/袋 一级 2011-03-01 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98 云南永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永甸糖厂 云南省 白砂糖 晶莹 50kg/袋 一级 2011-03-17合格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99 新疆四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自治区 绵白糖 四方 50kg/袋 优级 2010-12-09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0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焉耆糖业分公司 新疆自治区 白砂糖 屯河 50kg/袋 优级 2011-01-04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1 中粮屯河伊犁新宁糖业有限公司 新疆自治区 白砂糖 屯河 50kg/袋 优级 2010-10-20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2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奇台糖业分公司 新疆自治区 白砂糖 屯河 50kg/袋 优级 2010-11-29 合格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3 佛山市南海区联和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省 单晶体冰糖 联合一番 0.4kg/袋 一级 2011-05-12 不合格 蔗糖分(标准值/实测值:≥99.7%/99.3%)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4 东莞市万江联益食品厂 广东省 冰片糖 -- 2.2kg/箱 二级 2011-05-08 不合格 还原糖分(标准值/实测值:7.0%~12.0%/14.81%)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5 东莞市道滘金美食品厂 广东省 单晶体冰糖 金美 15kg/袋 一级 2011-05-08 不合格 蔗糖分(标准值/实测值:≥99.7%/99.5%)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6 东莞市万江新联食品厂 广东省 单晶体冰糖 新联 15kg/袋 一级 2011-05-20 不合格 蔗糖分(标准值/实测值:≥99.7%/99.5%)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7 广西大化大地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秀河牌 50kg/袋 一级 2011-02-25/000276(丙班) 不合格 酵母菌(标准值/实测值:≤10cfu/g/ 430cfu/g)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8 钦州市华驭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白砂糖 友力牌 50kg/袋 一级 2011-03-17 不合格 色值(标准值/实测值:≤150IU/201IU) 国家食糖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9 昆明平旺食品有限公司 云南省 单晶体冰糖 -- 25kg/袋 一级 2011-04-23 不合格 蔗糖分(标准值/实测值:≥99.7%/99.4%)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10 昆明晨云糖业有限公司 云南省 单晶体冰糖 CHENYUN 24kg/袋 一级 2011-04-23 不合格 蔗糖分(标准值/实测值:≥99.7%/99.5%)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热点关注|2022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来喽!
    2022年4月12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发布“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农办质【2022】6号文件),决定开展2022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作为这一抽查工作的指导准则-《2022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于近日发布了,接下来一起了解下。重点抽查品种:种植业产品:豇豆、韭菜、芹菜。畜禽产品:牛肉、羊肉、鸡蛋、乌骨鸡肉。养殖水产品: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 除以上11个重点品种外,各地“三年行动”中增加的重点品种、农业农村部专项监测发现问题较多的小宗品种也纳入监督抽查范围。重点抽查项目禁止使用的农药及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中禁用农药、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品中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产蛋期不得使用的兽药、停止使用的兽药等。重点抽查对象纳入地方重点监管名录的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养殖大户、屠宰厂(场)。具体检测项目东西分析作为国内较早成立的科学分析仪器生产厂商之一,拥有质谱、光谱、色谱等多条产品线,检测项目覆盖无机元素、有机化合物及微生物病菌。针对2022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东西分析凭借专业的服务能力,为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人员提供包括售前咨询、检测设备、应用方法、售后服务等在内的整体解决方案。GC-4100气相色谱仪可检测项目GC-MS 3200气相色谱(四极)质谱联用仪可检测项目LC-5520液相色谱仪可检测项目东西分析在食品安全领域深耕多年,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及完整的食品安全解决方案和应用文集,欢迎您与我们联系,一起守护民众舌尖上的安全。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轮滑鞋等67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告
    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现将我局制定的轮滑鞋、运动头盔、针织运动护具、塑胶跑道、凉席、纱线平地拖、塑料袋、室内塑料垃圾桶、雨衣、帐篷、便携式微型计算机、车用卫星导航设备、打印机、电话手表、电源适配器、儿童定位手表、儿童学习机、耳机、汽车行驶记录仪、摄像头、碎纸机、液晶显示器、移动硬盘、智能手环、珠宝首饰、防蓝光眼镜、老视成镜、配装眼镜、眼镜架、眼镜镜片、游泳眼镜、纸及制品、人造板、建筑涂料、防火门、防盗安全门、建筑防水材料、胶粘剂、壁纸、铝塑复合板、水暖五金、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摩托车乘员头盔、汽车用制动器衬片、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机动车发动机润滑油、机动车辆制动液、成套电力开关和控制设备、LED读写台灯、单端荧光灯、道路照明灯具、固定式通用灯具、节日彩灯(灯串)、可移式通用灯具(不含LED读写台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嵌入式灯具、手电筒(消防员照明灯具)、双端荧光灯、隧道照明灯具、投光灯具、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影视舞台灯、汽车轮胎、塑料垃圾袋等70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通告。前期已发布同类产品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作废。广东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时可参照执行。点击下载: 附件1-67.docx1.广东省轮滑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广东省运动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广东省针织运动护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广东省塑胶跑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广东省凉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广东省纱线平地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7.广东省塑料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8.广东省室内塑料垃圾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施细则9.广东省雨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0.广东省帐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1.广东省便携式微型计算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2.广东省车用卫星导航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3.广东省打印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4.广东省电话手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5.广东省电源适配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6.广东省儿童定位手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7.广东省儿童学习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8.广东省耳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9.广东省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广东省摄像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1.广东省碎纸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2.广东省液晶显示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3.广东省移动硬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4.广东省智能手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5.广东省珠宝首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6.广东省防蓝光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7.广东省老视成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8.广东省配装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9.广东省眼镜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0.广东省眼镜镜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1.广东省游泳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2.广东省纸及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3.广东省人造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4.广东省建筑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5.广东省防火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6.广东省防盗安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7.广东省建筑防水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8.广东省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9.广东省壁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0.广东省铝塑复合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1.广东省水暖五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2.广东省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3.广东省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4.广东省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5.广东省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6.广东省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7.广东省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8.广东省机动车发动机润滑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9.广东省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0.广东省成套电力开关和控制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1.广东省LED读写台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2.广东省单端荧光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3.广东省道路照明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4.广东省固定式通用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5.广东省节日彩灯(灯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6.广东省可移式通用灯具(不含LED读写台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7.广东省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8.广东省嵌入式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9.广东省手电筒(消防员照明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0.广东省双端荧光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1.广东省隧道照明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2.广东省投光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3.广东省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4.广东省影视舞台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5.广东省汽车轮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6.广东省塑料垃圾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7.广东省产品标签标识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5日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第一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我局组织有关专家编制了第一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涉及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等80种产品(详见附件),现予发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3日附件:1-2023年河北省低压成套开关设备、低压配电柜及其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2-2023年河北省民用型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3-2023年河北省冷热水用耐热聚乙烯(PE-RT)管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4-2023年河北省建筑用钢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5-2023年河北省线材棒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6-2023年河北省热轧型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7-2023年河北省钢板钢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8-2023年河北省汽车密封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9-2023年河北省检查井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10-2023年河北省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11-2023年河北省工农业机械用摩擦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12-2023年河北省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13-2023年河北省橡胶密封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14-2023年河北省地坪涂装材料及其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15-2023年河北省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16-2023年河北省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17-2023年河北省冷热水用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件和管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18-2023年河北省聚乙烯(PE)管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19-2023年河北省消防水枪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20-2023年河北省消防水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21-2023年河北省手提式灭火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22-2023年河北省消火栓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23-2023年河北省消防应急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24-2023年河北省保温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25-2023年河北省防火安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 26-2023年河北省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27-2023年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28-2023年河北省电热毯及其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29-2023年河北省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30-2023年河北省空气滤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31-2023年河北省汽车内饰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32-2023年河北省木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33-2023年河北省金属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34-2023年河北省沙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35-2023年河北省床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36-2023年河北省办公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37-2023年河北省办公家具电脑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38-2023年河北省家用双层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39-2023年河北省塑料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40-2023年河北省旅行箱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41-2023年河北省背提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42-2023年河北省毛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43-2023年河北省学生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44-2023年河北省床上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45-2023年河北省休闲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46-2023年河北省大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47-2023年河北省衬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48-2023年河北省内衣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49-2023年河北省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50-2023年河北省羊绒毛织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51-2023年河北省花样冰刀鞋、冰球冰刀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52-2023年河北省跑步机及其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53-2023年河北省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54-2023年河北省牙膏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55-2023年河北省洗衣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56-2023年河北省洗衣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57-2023年河北省家居清洁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58-2023年河北省塑料购物袋及其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59-2023年河北省贵金属和珠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60-2023年河北省铝活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61-2023年河北省气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62-2023年河北省滑雪运动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63-2023年河北省洗精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64-2023年河北省硬聚氯乙烯管材及管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65-2023年河北省油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66-2023年河北省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67-2023年河北省羽毛球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68-2023年河北省电采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69-2023年河北省滑雪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70-2023年河北省智能锁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71-2023年河北省转换器及开关插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72-2023年河北省铝合金门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73-2023年河北省输送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74-2023年河北省钢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75-2023年河北省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76-2023年河北省防火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77-2023年河北省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78-2023年河北省建筑防水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79-2023年河北省波纹钢管(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80-2023年河北省隔震橡胶支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细则.doc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重庆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将对全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施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抽查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等制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食品用餐具洗涤剂、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重庆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予以公开。附件:1.重庆市食品用塑料包装非复合膜、袋产品质量监督(2023年)2.重庆市食品用塑料包装复合膜、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3年)3.重庆市食品用塑料编织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4.重庆市食品用塑料工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5.重庆市食品用塑料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6.重庆市食品用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7.重庆市食品用纸包装、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8.重庆市商用电炉灶、烤箱、灶和灶单元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9.重庆市商用电强制对流烤炉、蒸汽炊具和蒸汽对流炉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 食品相关产品细则.zip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17日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第三批)》
    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了彩泥、玩具滑板车、摩托车头盔、洗碗机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旧版同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第三批发布细则.zip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9日附件下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第三批)重庆市彩泥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重庆市电动自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重庆市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重庆市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重庆市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重庆市金属文具盒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重庆市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重庆市摩托车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重庆市刨花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重庆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重庆市燃气灶具连接用软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重庆市塑料文具盒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重庆市玩具滑板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重庆市洗碗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重庆市运动服装、泳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重庆市中密度纤维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羊毛衫等58个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等要求,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羊毛衫等58个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附后),现予以发布。特此公告。 附件.zip附件1浙江省厨房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床上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地坪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电磁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电动工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电动晾衣机(电动晾衣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电烤箱及烘烤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电热暖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电蚊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钢筋混凝土排水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功能性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机织服装(成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家用和类似用途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建设用砂、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管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建筑用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聚乙烯(PE)管材、管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快热式电热水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老视成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冷水水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内墙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皮革服装及附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气雾剂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砌筑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版)浙江省人体用湿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三相异步电动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砂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食具消毒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室内加热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塑料外壳式断路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太阳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陶瓷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x浙江省通用硅酸盐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浙江省外墙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万能式断路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小功率电动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砖和砌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眼镜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眼镜镜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羊毛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羊绒针织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液体加热器(电热水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油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油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羽绒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羽绒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针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纸巾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纸尿裤(片、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转换开关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自动电饭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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