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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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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相关的论坛

  • 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召开

    9月1日,2022年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召开。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出席会议并讲话。[align=center][img]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hbyw/202209/W020220902370368429630.jpg[/img][/align]黄润秋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强国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我们在新时代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发展海洋事业、建设海洋强国指明了方向。有关部门和沿海地区以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书记关于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论述为指引,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业务组织体系不断健全,总体工作布局逐步构建,综合治理成效日益显现,环境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督察执法和应急响应持续加强,全球海洋治理合作和权益维护工作有力推进,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人民群众临海亲海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提升,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进展。[b]黄润秋强调[/b],要以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为核心,提升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协同推进沿海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b]一是[/b]更加注重公众亲海需求,坚持环保为民,让“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成为滨海常景常态。[b]二是[/b]更加注重稳中求进,既有打攻坚战的决心,又有打持久战的韧劲,集中攻克局部海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着力解决制约海洋生态环境持续稳定改善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b]三是[/b]更加注重以美丽海湾建设为主线,因地制宜、精准实施“一湾一策”,不断提升海湾生态环境质量。[b]四是[/b]更加注重陆海统筹,增强陆海污染防治协同性和生态环境保护整体性,构建完善沿海、流域、海域协同一体的综合治理体系。[b]五是[/b]更加注重基础能力提升,加快补齐基础性、关键性能力短板,以科技创新驱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提升。[b]六是[/b]更加注重深度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深入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增强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塑料污染治理等领域中国经验、中国智慧的全球分享。[b]黄润秋指出[/b],要落实落细“十四五”各项目标任务。[b]一是[/b]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为牵引,健全完善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体系。[b]二是[/b]紧盯美丽海湾建设和重点任务措施,系统落实《“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b]三是[/b]聚焦突出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深入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b]四是[/b]着力服务“六稳”“六保”,积极主动服务沿海重大发展战略,做好重大项目环评等审批服务,认真细致抓好入海排污口、海洋工程、海洋倾废的监督管理,有力推动海水养殖绿色发展和海洋垃圾治理工作。[b]五要[/b]着力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各级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监管机构能力建设,优化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调查体系,提升常态化监管能力,抓好海洋环境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align=center][img]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hbyw/202209/W020220902370369269307.jpg[/img][/align]生态环境部副部长翟青主持会议。生态环境部总工程师张波参加会议。会上,秦皇岛市、南通市、宁德市、深圳市4个沿海城市负责同志及山东省、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先后作了交流发言。本次会议以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召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生态环境部机关有关司局和部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和中国海警局相关司局有关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生态环境部有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沿海各省(区、市)及其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同志,各省(区、市)同级海警机构负责同志,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在本单位分会场参会。

  • 【转帖】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召开 周生贤强调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2009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今日在北京召开,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他强调,新的一年,全国环保系统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把握当前国内外经济和环境形势,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为建设生态文明、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周生贤首先回顾了2008年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情况。他指出,2008年是我国发展进程中很不平凡的一年,也是环保历史上十分重要的一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组建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事业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全国环保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影响可持续发展和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为重点,扎实推进以完成减排任务、建设生态文明为中心的各项工作,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迈出了更加坚实的步伐。同时,紧紧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成功夺取了南方地区低温雨雪冰冻和汶川特大地震灾害环境应急工作的重大胜利,圆满完成了北京奥运环境质量保障任务,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新变化,为保持国内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是环评制度在宏观调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紧密围绕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大局,完善审批机制,简化审批程序,认真兑现环评7项承诺。对中央政策措施支持符合扩大内需要求的建设项目加快审批,为拉动内需开辟“绿色通道”,对“两高一资”项目严格把关。对总投资4737亿元的156个“两高一资”项目分别做出不予受理、不予审批或暂缓审批的决定。积极加快政策支持项目环评审批的进度,已批复的579个项目,每年可以削减二氧化硫46.86万吨、化学需氧量3.84万吨。围绕《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和主体功能区划的编制,全力推进规划环评,主动为国家重大决策服务,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是污染减排取得突破性进展。全国年内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1280万吨/日,新增燃煤脱硫机组装机容量8600万千瓦,关停小火电1669万千瓦,淘汰造纸、水泥、炼铁、炼焦、酒精、味精、柠檬酸等行业落后产能工作进展顺利。预计2008年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将比上年呈较大幅度下降趋势。  三是圆满完成特大自然灾害环境应急处置和北京奥运环境质量保障任务。面对50年未遇的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特大地震,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出动21万人(次),检查企业10万多家(次),督促整改重大环境隐患200多个,妥善应对灾区20余起次生环境事件,为夺取抗震救灾工作重大胜利做出了积极贡献。认真开展灾区生态环境评估,参与编制了《汶川地震灾后生态修复规划》,为灾后重建提供了科学依据。为兑现绿色奥运的郑重承诺,指导协调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和山东6省(区、市)联防联控,全面落实了各项保障措施,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北京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天天达标,圆满完成奥运环境质量保障任务。  四是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成效。截至2008年9月底,完成淮河、海河、辽河、巢湖、滇池、松花江、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黄河中上游8个流域污染治理投资510.2亿元,建成项目881个,有效降低了污染负荷。总结推广了山东南四湖、云南洱海、辽宁辽河保护和治理水环境的经验,先后在山东、云南两次召开水污染防治现场会,进一步部署让不堪重负的江河湖海休养生息工作。开展太湖、巢湖、三峡库区生态安全评价,全面启动生态安全监测工作。组织开展了全国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基础状况调查,督促各地4600多个保护区落实整改措施,扎实推进环保重点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使群众的饮水安全基本得到保障。

  • 全国环境监测工作会要求开创监测工作新局面

    2012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现场会于今日在广州结束。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和2012年全国环保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1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进展,研究部署2012年环境监测重点任务。 随着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深入推进,环境监测已从传统的技术层面融合到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中,要全面实现从传统到现代,从粗放到精准,从地面到天地一体化,从分散封闭到集成联动,从现状监测到预测预警的全面而深刻的历史性转型。但是在看到机遇的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环境监测的整体水平与人民群众的期盼和诉求以及环境监测的支撑能力与环境管理的最新要求还有不小差距。 会议要求面对新形势、新挑战,要紧紧围绕环保大局,大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服务环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一是要坚持把“三个说清”作为首要职责,不断提高支撑环境管理决策和为民服务的水平。二是要坚持科学监测的主题和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的主线,保障环境监测事业健康发展。三是要坚持强基固本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国家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实施。四是要坚持“敬业、规范、精准、透明、奉献”的科学监测精神,培育优良的环境监测工作作风。

  • 【分享】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发言摘登

    推行绿色保险 防范环境风险——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发言摘登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要把握的问题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杨朝飞  加快建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一次市场手段运用到环保领域的重要尝试。环境保护部决定在江苏、湖南、湖北、河南、重庆、深圳、宁波和沈阳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为全国的大面积推行提供经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要以易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危险废物处置的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各类工业园区为重点,探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基本方法,建立基础资料库,逐步摸索环境风险评估体系、企业环境风险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损害的评估与赔偿体系、保险制度的监管体系和赔偿责任的风险分担体系等。本着“成熟一个、示范一个、推出一个”的原则,及时发现实际运作中出现的问题,在实践中完善配套政策,争取2012年后在全国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要处理好几个关系,环境污染者责任分担要与环境风险分担相结合;市场手段要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强制保险要与自愿投保相结合;统一环境责任制度、法规要与实行不同环境风险等级、制定差别流动费率相结合;企业负担要与政策扶持相结合;自愿试点要与政策引导相结合。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动的过程中还要把握好4个问题。  一是保险机制是一种市场手段,政府和环保部门在推动这项制度中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减少行政干预。环保部门要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重点是提供环境污染事故、风险程度等基础情况,为保险产品的设计提供依据。同时,在发生污染事故时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加强现场监测和监督,为企业减轻污染事故影响,协助保险公司确定责任和理赔。  二是加强法规和政策的配套工作。地方立法工作中可以率先突破,将环境责任保险的要求在地方法规中体现出来,为环境责任保险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要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保。比如将企业投保费用在税前列支,或者将企业缴纳的排污费按一定比例补贴企业作为投保费用,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还可以考虑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专项基金,解决超过保险限额以上的赔偿问题。在今后开征环境税筹集的收入中,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鼓励企业上环境责任保险。  三是加强试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精心谋划、大胆探索、稳步推进。建议成立领导小组顾问组和技术指导顾问组,环保部门和保监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作为地方领导小组的顾问,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环境保护部政策研究中心等单位的专家作为技术指导组的顾问,为地方试点提供指导。  四是及时沟通信息。组织地方的培训和交流,为各地交流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提供有效支持。  总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个新生事物,是环境保护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要勇于探索,以此作为转变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方式的突破口。

  • 【转帖】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局有望设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1日02:05 新京报   环保部将首先加强环境监测职能,可能调整污染控制方式,本月底将进行大规模环保检查   3月31日,环境保护部挂牌4天后,首任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出现在黑龙江的松花江畔,这是他出任部长后的第一次考察调研。巧合的是,2005年松花江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周生贤临危受命,出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上任后他赴千里冰封的松花江一线指挥,最终取得了防控松花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决定性胜利。  可以说,松花江与周生贤结下了不解之缘。2007年5月,在松花江调研的他提出了“让松花江休生养息”的观点,继而形成了原环保总局“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的治理方针。  今年3月28日,环境保护部挂牌,周生贤谈及就任部长时的感受说:“我们的座右铭是:为科学发展保驾护航,为人民健康鞠躬尽瘁!”  环保部首先将加强环境监测  在考察了中石油哈尔滨石化分公司和哈尔滨市松花江公路大桥监测断面水质后,4月1日,环境保护部在哈尔滨组织召开了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专题研究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在此次会议上,周生贤要求,坚决落实松花江休生养息各项政策措施,并要求将出入境断面水质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目前,环保部的“三定方案”正在加紧制订中。一位环保部人士称:“三定方案”需要报中编办,估计6月之前能出来。”组建后的近1个月时间里,各司局依然按照原来的职能进行工作。  至于环保部的职能会有哪些变化?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认为,首先加强的职能将会是环境监测方面,“对于各地监测数据的上报,以及发布,都会有加强。”据悉,环境保护部结束挂牌仪式的当天,周生贤和其他部领导就立即举行了一个会议,会议的内容就是加强环境监测。  在挂牌后第12天,环境保护部组建后首次发布的部门规章也显示出要加强环境监测的信息。名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规章对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监测数据上报、社会监督等方面都提出要求,并且明确:个人或组织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环保部门举报。  该部一官员称,在拟订的“三定方案”中,基本已确定要单独设立环境监测局,以加强环境监测。“目前在环保部的内部司局中也有职能交叉,监测方面,污控司、科技司、环境监测总站都涉及部分监测方面的工作,需要整合。”  另一个设想则是环境监测的社会化。“如类似于环评机构,可以由社会机构来监测,提供监测数据。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监测数据的不准确和造假,如果哪些机构的监测数据不准确,政府就可以不从你那里购买监测数据,它也就自动会被市场淘汰。”上述官员如是说。  环保执法今年要抓几个大要案  在环保部,与环境监测同等重要的是环保执法。  3月26日,周生贤出任环保部部长的第一次公开露面,就是在全国环保执法工作会上。周生贤说,温家宝总理曾告诫环保部门,执法要像钢铁一样硬,不能像豆腐一样软。所以环保部成立后召开的第一个全国性会议就是环境执法工作会。  周生贤提出,当前必须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高效运转的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包括争取确立环境执法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建设规范权威的环境执法监督机构,增加“国家监察”能力,完善地方环境执法监督机构。他表示,今年环境保护部的环境执法将“搞几个重量级的、影响全国的大要案”,对于重量级的大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将一视同仁,严格监督执法。   据透露,本月底,环境保护部将开展组建后首次大规模的环保检查行动,涉及约30个省、市、自治区,检查的重点是后督查,即此前被处罚的企业是否整改到位。  设“水污染控制司”可能性很大  环保部另一个可能的变化是污染控制方式的调整。王金南认为,水环境是目前中国环境中最重要的问题,而且水的问题很复杂,包括江河、地表水和地下水等,应该成立专门的司,如“水环境保护司”或“水污染控制司”。  目前,水和空气、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统归污染控制司来管理。王金南表示,环境保护部的机构职能应按照环境的界质来划分,比如水环境、大气环境等等,都应成立单独管理的机构。“新的环境保护部职能中有一条,组织和实施重大环保规划、政策和标准。这个实施就需要人力资源,需要实施的监督机构。”  环保部的一位司局级官员证实了这一说法,并表示这是机构设置方案的一种。另一位同级别官员亦表示,设置水污染控制司的可能性很大。此外,还有可能专门针对气候变化设置一个司局。  不过,设立这样的机构,必然要面对环保多头管理、与其他部委职能交叉的问题。如水环境,就牵涉到水利部、建设部、农业部等,“其实由谁负责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明确责任的主体。”王金南说。

  • 【转帖】环保部通过《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2日10:1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4月22日电 据环保部网站消息,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21日主持召开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草案)》。周生贤强调严格执行工作规则的要求,忠于职守,从严治部,从我做起,全力推进历史性转变,努力开创环保工作的新局面。  会议认为,为适应机构改革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促进环境保护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的规定和环境保护部组建后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是十分必要的。修改后的《工作规则》共十三章五十九条,它进一步明确了环境保护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职责,规范了内部工作程序,强化了对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审批管理,同时还对环境保护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进行后评估,以及政务公开、廉政建设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坚持依法行政、转变职能、从严治部的要求。会议决定,该规则经进一步修改后出台施行。  周生贤指出,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组建环境保护部,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代表了全国人民的意志,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面对党和人民的信任与重托,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信心,勤勉尽责,知难而进,兢兢业业、干干净净地为国家和人民工作,举全局之力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为科学发展保驾护航,为人民健康鞠躬尽瘁。  周生贤强调,环境保护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的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大污染减排工作力度,让不堪重负的江河湖海休养生息,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全面实施三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科学编制并组织实施“十二五”环保规划;继续开展机关“五大建设”,造就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环保队伍,全力推进历史性转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周生贤指出,今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是实现“十一五”减排目标的攻坚年。要按照刚刚结束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2008年工作要点》的要求,认真扎实地做好各项工作,切实完成好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的各项任务,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当前,要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要抓紧提出和落实好“三定”方案。“三定”方案批准后,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职能,突出重点,改进方法,优化结构,完善机制,提高效率。要切实加强机构改革的组织领导,统筹兼顾,保证机构改革、业务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第二,努力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一要着力推进结构减排,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关停小火电、淘汰炼钢、水泥、炼铁、造纸、酒精等落后产能的任务。二要着力推进工程减排,下功夫抓好促进度、保质量、抓运营三个环节,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按计划完成燃煤电厂3000万千瓦以上机组脱硫设施安装工程和1000平方米钢铁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三要着力推进管理减排,通过加强环境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引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第三,建立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适当提高排污费、污水和垃圾处理费标准,研究设立环境税,开展排污权交易、生态补偿试点,制定高污染产品目录,深化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和绿色保险等工作,综合运用环境经济政策推进减排工作。  第四,努力为北京奥运会提供优良的环境保障。加大协调周边省市共同行动的力度,进一步完善区域联防机制,减少施工扬尘、机动车尾气、工业企业、燃煤锅炉和生活污染,坚决落实北京奥运会环境质量保障各项措施。  第五,加大力度保障群众饮水安全。进一步落实让不堪重负的江河湖海休养生息的政策措施,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加大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力度,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在太湖、巢湖、滇池等重点湖库区开展生态安全评估,提出“一湖一策”的综合治理方案。坚决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确保今年年底实现113个环保重点城市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指标达标率100%的目标。  第六,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继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完善环保后督察机制,重点监管城市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和化工、造纸、电力、钢铁行业,严厉打击危及群众饮水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七,认真做好全国污染源普查、环境宏观战略研究和水体污染治理与控制重大科技专项等基础性、战略性工作,为环境保护事业提供强有力的基础和科技支撑。  第八,深化机关“五大建设”。继续在统一思想、转变作风,理顺机制、强化培训、建章立制上下功夫,为机构改革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有力的思想、作风、组织、业务和制度保障。

  • 【讨论】“十二五”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工作重点有哪些?

    “十二五”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工作重点可以概括为“一二三四五”。 “一”,就是要制定实施一本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二”,就是要抓紧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土壤环境保护法》两部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 “三”,就是要开展环境执法、环境监测、环境宣传“三下乡”; “四”,就是要以“以奖促治、以创促治、以减促治、以考促治”的“四轮驱动”为抓手,深入推进农村环境保护; “五”,就是要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保护五个方面取得显著进展。

  • 【讨论】环境保护部公布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名单

    中国水网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上,该部以“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1号”发布《关于公布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的公告》。公告中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电力燃煤机组脱硫设施的稳定运行,对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减排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7年底,全国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共1178座,设计处理能力7206万吨/日,平均日处理水量5320万吨/日;全国投运的燃煤脱硫机组装机容量为26557万千瓦,其中2007年投运12040万千瓦,2006年投运10551万千瓦,2005年及以前投运3968万千瓦。公告称,此次公布截至2007年底全国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名单,目的是为督促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同时要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减排设施的监督检查,确保稳定运行,同时请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 【转帖】环境保护部公布2009年上半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

    【转帖】环境保护部公布2009年上半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

    环境保护部公布2009年上半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 污染减排继续保持双下降的良好态势   环境保护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今日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近日联合完成了2009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考核工作。结果表明,上半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657.6万吨,与2008年同期相比下降2.46%;二氧化硫排放总量1147.8万吨,与2008年同期相比下降5.40%,污染减排继续保持双下降的良好态势。  陶德田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节能减排工作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2009年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减排工作目标不变、标准不降、力度不减。1至6月份,全国有4235万千瓦燃煤脱硫机组建成投产,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568万吨/日,淘汰小火电机组装机容量1989万千瓦,钢铁、水泥、焦化及造纸、酒精、味精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结构调整也取得重要进展,有力地推动了减排工作。监测表明,2009年上半年,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水体高锰酸盐指数平均浓度5.3mg/L,比2008年全年高锰酸盐指数平均浓度(5.7mg/L)下降7%;全国113个环保重点城市空气中二氧化硫平均浓度0.045mg/Nm3,比2008年全年二氧化硫平均浓度(0.048mg/Nm3)下降6.2%。(考核结果详见附表一)  陶德田指出,上半年仍有一些地方和企业在污水处理、脱硫设施运行等方面存在问题。辽宁省阜新市清源污水处理厂、黑龙江省大庆市西城区污水处理厂、江苏省泰州市凯发新泉水务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污水处理厂、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污水处理厂、广东省汕尾市西区污水处理厂、四川省泸州市江阳污水处理厂、甘肃省兰州市安宁七里河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及配套管网建设滞后,或长期处于低负荷运行,或无故不正常运行出水超标,或污泥未有效处理处置;内蒙古能源锡林热电厂、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广州珠江电厂、华能海口电厂、贵州金元集团纳雍发电总厂、国电阳宗海发电有限公司和云南大唐国际红河发电有限公司脱硫设施没有正常运行。根据有关规定,环境保护部决定: 对上述城市、企业予以通报,责令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整改,并由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向环境保护部报告进展情况。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将暂停审批有关城市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依法给予有关电厂扣减脱硫电价款、全额追缴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处罚。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11/200911271845_186665_1615922_3.jpg[/img][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11/200911271851_186669_1615922_3.jpg[/img]备注:公报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 这次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透露哪些重要信息?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18日至19日在北京召开。此次大会规格很高,除了出访的栗战书,习近平和其他常委悉数出席,可见中央对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视程度之高。这次会议,信息量很大,有哪些内容需要重点关注? ①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表述程度更强:从十九大报告中的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上升为“根本大计”。  ②对十八大以来的生态文明建设用3个词提出肯定: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同时指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出现了稳中向好趋势,但成效并不稳固。  ③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情况作出三个判断:  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   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   也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窗口期。  ④并对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6个原则:  一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三是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四是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   五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六是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  ⑤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5点要求:  要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   要全面推动绿色发展   要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   要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   要提高环境治理水平   ⑥强调加快建立健全5个生态文明体系:  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体系   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   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目标责任体系   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保障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以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环境风险有效防控为重点的生态安全体系。  ⑦最后强调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 【原创】新年新气象,环境保护再学习(环境保护的定义)

    环境保护(简称环保)是由于工业发展导致环境污染问题过于严重,首先引起工业化国家的重视而产生的,利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舆论宣传而使全社会重视和处理污染问题。  1962年美国生物学家蕾切尔卡逊出版了一本名为《寂静的春天》的书,书中阐释了农药杀虫剂DDT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作用,由于该书的警示,美国政府开始对剧毒杀虫剂问题进行调查,并于1970年成立了环境保护局,各州也相继通过禁止生产和使用剧毒杀虫剂的法律。由于此事,该书被认为是20世纪环境生态学的标志性起点。  1972年6月5日至16日由联合国发起,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第一届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1],提出了著名的《人类环境宣言》,是环境保护事业正式引起世界各国政府重视的开端。中国政府也参加了这个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也是从1972年开始起步,北京市成立了官厅水库保护办公室,河北省成立了三废处理办公室共同研究处理位于官厅水库畔属于河北省的沙城农药厂污染官厅水库问题,导致中国颁布法律正式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和使用滴滴涕。  1973年成立国家建委下设的环境保护办公室,后来改为由国务院直属的部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2008年“两会”后,环保总局升格为“环保部”。并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各省(市、区)也相继成立了环境保护局(厅)。并设立环保举报热线12369和网上12369中心,接受群众举报环境污染事件。  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主要职责是执行各级议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控制污染物排放政策,鼓励开发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以控制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

  • 【转帖】国家环保总局表示浙江环境整治工作达全国先进

    江耘 2008-02-20   中新网杭州2月19日电(江耘) 在今天举行的浙江省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国家环保总局纪检组组长傅雯娟在讲话时表示,浙江在环境保护与整治的工作上,已经达到了全国先进水平。  傅雯娟对浙江环保工作如此认同的依据,主要是该省过去几年所进行的“八一一”环境污染整治行动中所取得累累硕果。  从二00四年开始,浙江开展“八一一”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直到去年年底,该省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以八大水系和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为重点,以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和加强治污能力建设为着力点,开展了一场耗时三年多的攻坚战。到二00七年年底,“八一一”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总体目标如期实现。  “八一一”环境污染整治行动中,浙江狠抓钱塘江、鳌江、杭嘉湖太湖流域运河水系等重点流域环境污染整治。截止目前为止,该省累计创建合格(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三百八十四个。  三年来,浙江还主抓电力、化工、医药、制革等重点工业污染源。“八一一”期间,浙江造纸行业制浆生产线全部关闭;电力行业完成了两百五十二万千瓦小火电机组的关停……目前,该省共完成限期治理项目三千六百一十个,关停并转企业两千四百一十九家,对七百零五家企业实施了强制性清洁生产。  除此,浙江在三年时间内,还重点针对省级环保重点监管区污染、农业农村面源污染进行了整治,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了提升,对环境监测监控和执法能力建设也下了很大的功夫。  在去年的的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全国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报告》中,浙江省名列全国第一。  “八一一”环境污染整治的成果得到了国家环保总局的认同。傅雯娟表示,浙江通过二00三年的生态省建设和二00四年的环境污染整治,整体环境有了较大改观,特别是污染减排、生态建设、环境执法和环保投入四个方面,已经达到了全国先进水平。(完) 来源:中国新闻网

  • 新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您参与了吗

    新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正在征求社会意见,这可是涉及到我们每一个人生存环境的问题,鼓励大家发表意见或直接按照下面地址寄送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对草案二审稿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注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征集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3年8月18日。

  • 【转帖】云南将投资70亿用于滇西北环境保护

    昨日,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会议在丽江召开。这是省政府第一次召开座谈会与国内外非政府民间环保组织面对面沟通、第一次召开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会议、第一次出台《关于加强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若干意见》。三个“第一”,足以表明,保护好滇西北的生物多样性,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和每个人的责任和任务,也是云南省对全国和全世界的庄严承诺。  [color=#DC143C]滇西北要走差异性发展之路[/color]  “滇西北生物资源尽管十分丰富,但生态环境极其脆弱,保护难度同样巨大;滇西北是国家水电和矿产等重要战略资源的供应基地,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的矛盾较为突出;滇西北是我省众多少数民族聚居地,贫困面较大,群众脱贫致富的愿望十分迫切。”省委副书记、省长秦光荣在会上分析这三个矛盾后指出,滇西北不能走其他地区常规的发展道路,必须尽快转变发展方式,创新发展模式,走出一条差异性发展的特色之路。  秦光荣提出,在保护方式上,要从单纯以政府为主向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多元化开放式保护转变;在保护手段上,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生物多样性,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保护转变;在保护工作机制上,从各部门条块分割,向政府统筹协调、部门与州市联动保护的新机制转变。  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要实施生态文明示范县建设工程、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工程、极小种群和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程、重要和退化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保护区保护地和国家公园建设工程、生物多样性监测信息网络建设工程、外来有害物种生物防治工程、重要公益林保护工程、农村新能源建设工程、保护区域社区脱贫示范工程等十大工程。  [color=#00008B]2010年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初步完善[/color]  会议提出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到2010年,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初步完善,保护区面积达到区域总面积的13%左右,森林覆盖率达到60%左右,18个县(市、区)主要城镇配套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均建成并投入使用,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5个州市跨界地表水断面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规定的要求。生态多样性损失进一步降低,原始和典型的生态系统得到良好维护,公众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得到普遍提高。到2020年,基本形成结构科学、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管理高效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所有珍稀濒危动植物和典型生态系统类型、绝大多数特有物种得到有效保护。公众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明显增强, 区域内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能力明显提高。  据了解,我省将增加政府投入,力争“十一五”期间,在生态保护、环境治理等方面投入70亿元左右,用于滇西北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省财政将投入5000万元,引导和筹集社会各方投入,建立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资金。鼓励企业支持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企业以各种方式对滇西北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外建立能够反映污染治理成本的排污价格和收费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通过国际合作项目,争取国外资金援助。开展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重大资源开发项目、城市水源地保护等四个领域的生态补偿试点,探索建立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制度,向资源型开发企业收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积极利用国际碳汇机制获取保护资金。  [color=#DC143C]《丽江宣言》昨日出炉[/color]  昨天,参加云南省人民政府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会议,以及相关主题活动的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发布《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丽江宣言》,同时在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大型主题活动上,央视《焦点访谈》知名主持人张羽和云视新闻节目主持人耿嘉一起宣读《丽江宣言》,省委副书记、省长秦光荣和群众共同为立在丽江世界遗产公园广场的《丽江宣言》纪念碑揭幕,并在主题活动现场向五州市政府授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会旗。

  • 环境保护法即将修订——你有什么话说?

    关于报送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意见和建议的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8月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审之后,及时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环境保护部高度重视,先后召开省级环保部门、市县级环保部门、企业代表、环保专家、环保组织代表等各类座谈会,并通过环境保护部门户网站和《中国环境报》等平台,组织专题讨论,征求系统内外意见。各方面人士对草案做了认真分析和研究,提出了许多重要意见。在此基础上,我部形成了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1.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意见  2.社会各界和环保系统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具体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2年10月29日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意见:一、在科学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上,缺乏切实有力的措施保障 草案在第4条提出了“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理念。如能得到具体的制度保障,这无疑是一个进步。但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这一理念没有得到充分贯彻。比如,草案删除了现行法律第4条关于“环保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规定,并在第12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二、在合理界定环境保护法与专项法的关系上,基本定位不够清晰 目前草案的定位不够清晰,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没有合理解决。草案的整体架构和规范内容没有体现“综合法”的特点,其调整对象与水、大气、固体废物等专项环保法律存在交叉,规定的主要制度与专项法律的相关规定重叠,在若干具体条款上出现冲突情形。三、在配置环保监管职能上,会对现行体制造成冲击 目前草案对监管体制做了重大改变。如第10条规定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放标准、第11条规定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监测制度、第19条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意见等修改条款,不仅与现行有效的职责分工和管理体制相违背,而且弱化了环保部门的综合宏观职能,将对环保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四、在对待各地方各部门的环保实践上,草案没有充分吸收成功经验 目前草案没有将那些应当用法律规范来调整、立法条件比较成熟、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现实中又迫切需要的、修改后对环境保护工作能产生显著成效的实践成果和国际经验,纳入到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中。比如可持续发展、市场手段、排污许可、战略环评、公众参与、环境权益、公益诉讼等。目前草案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现场检查等制度措施的有关修改内容,与水、大气等单项环保法律的规定、与目前环境管理工作实际不一致。 更多内容见: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21101/084689.shtml 环保法修正案条文:http://www.npc.gov.cn/npc/xinwen/lfgz/flca/2012-08/31/content_1735713.htm=============================== 面对中国环保,您有啥话说?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brow/em09511.gif

  • 【转帖】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规范( HJ 460—2009 )   为加强和规范全国环境信息网络的统一建设、管理,实现全国环境保护部门网络互联互通,保障环境业务数据的实时、有效传输,为环境保护管理和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全国环境信息三级骨干网络网际互连,以及全国信息网络建设的原则、基本流程、骨干网络建设、局域网络建设,IP地址和域名规划,机房建设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和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网络建设工作。区、县级环境保护局及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亦可参照执行。 环境信息网络管理维护规范( HJ 461-2009)   为规范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网络管理工作,提高网络管理维护水平,保障各级环境信息网络运行平稳、有效,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信息网络管理维护的内容,对网络管理、设备维护管理、机房维护管理、安全维护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管理所属的环境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所进行的维护工作。 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HJ 462-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执行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治工业锅炉及炉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设计、脱硫工艺系统、材料和设备选择、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提出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石灰法、钠钙双碱法、氧化镁法、石灰石法工艺,配用在蒸发量≥20 t/h(14MW)的燃煤工业锅炉或蒸发量<400t/h的燃煤热电锅炉以及相当烟气量炉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湿法烟气脱硫工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燃油、燃气工业锅炉的湿法烟气脱硫工程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周生贤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今日在北京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传达国务院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会议精神,审议并原则通过《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江苏省镇江市等40个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市、县)的审核意见,以及《环境监察稽查办法(草案)》。  会议首先传达了国务院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会议精神。会议认为,李克强总理在会议上的讲话,是继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就保护生态环境、节水治水作出指示后,又一次专门强调保护环境的重要讲话。讲话观点鲜明,思想深刻,针对性、指导性强,对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讲话精神,充分认识抓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李克强总理讲话精神上来,把行动落实到会议对节能减排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上来,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坚定不移地推进节能减排,确保今年节能减排任务顺利完成。  会议听取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编制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是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有力抓手,是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会议经过讨论,原则通过《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会议要求,要在现有文件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抓紧修改完善工作。修改后的目标体系要切实体现不以GDP增长论英雄的重要思想,体现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之中的理念,体现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和实现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基本路径,明确建设目标导向和保障机制,真正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安全的生态空间、发达的生态经济、良好的生态环境、适度的生态生活、完善的生态制度和先进的生态文化,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健康推进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会议决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会议经过认真讨论,原则通过江苏省镇江市等40个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市、县)的审核意见。会议要求,要以此为契机,认真总结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实践经验,加快完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充分发挥示范区示范和引领作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会议认为,为应对严峻的环境形势,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有必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办法》共5部分27条,明确了环境监察稽查的定义、类型,以及对承担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机构和权利方面的要求,规定了稽查的内容和程序,以及稽查结果的处理方式。会议决定,《环境监察稽查办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周建、李干杰、翟青,纪检组长周英,党组成员何捷,总工程师万本太出席会议。  机关有关司局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 我国将加快环境保护税立法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组织人员到北京海淀区进行环境保护税相关工作调研,听取了北京市地税局、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委关于环境保护费改税情况的汇报,并就推动环境保护税改革和相关征管工作进行了探讨,为下一步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提供了有益参考。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快推动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充分发挥税收在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方面的重要作用。  污染治理、节能减排,是一项综合的系统性工程,离不开多种政策措施的协调配合。税收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在推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调节功能和引导作用。那么,我国当前税收政策在环保领域的作用发挥得如何?未来又该如何强化呢?  层层加码对污染者课重税  北京的张师傅最近幸运地摇到了小客车购车指标,已经等了一年多的他本想买辆大排量的汽车,但去汽车专卖店了解完车船税政策后,他放弃了最初的念头,选择了一辆1.6升排量的普通轿车。  “买了大排量汽车,多耗油不说,以后每年还要多交2000多元的车船税,不划算。”张师傅说,像北京市区的道路,平时上下班很拥挤,大排量车发挥不了作用,还是小排量车好,经济又环保。  为鼓励使用小排量汽车,减少废气排放,我国先后在2009年、2010年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  2012年实施的车船税法,又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确定了按排气量大小分7档税额征收车船税,最大排量乘用车的税额是最小排量的9倍。同时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把不同排量的汽车间车船税差距拉得如此之大,反映出国家通过税收政策引导人们购买小排量、低能耗车辆的努力。”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说。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推动消费税、资源税改革。白景明表示,消费税的改革方向是逐步向高档消费品和资源消耗大的产品征收,资源税将逐步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推动这两项税制改革,将有利于调节资源消耗,促进节能减排各项目标的实现。  “对某种产品征收消费税,必然会降低这种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迫使相关产业作出积极调整。”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认为,通过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征收消费税,就会抬高相关产品价格,从而限制相关产业的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就会有更好的发展空间。  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三处处长梁伟介绍说,为了节约资源,减少大气污染,我国在2011年9月修改了《资源税暂行条例》,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今后,税务部门将加大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改革力度,实现税收与资源价格升降挂钩。  湖北省保康县磷矿资源十分丰富,作为湖北省资源税改革试点单位,保康县地税局在2013年全国磷矿石行情低迷、全县磷矿石销售总量下降的情况下,累计征收磷矿资源税5735万元。2014年磷矿石行情升温后,1至3月已征收资源税1715万元,同比增长37.36%。局长刘文玉表示,磷矿资源税由从量定额征收到从价定率征收,使贫矿富矿间的税收负担趋于公平,使更多中低品位磷矿石得到开采和利用,实现了经济与税收的可持续增长。  让治污者享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真金白银,对企业进行环保改造是最好的支持。”谈起国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治理方面的税收优惠,上海环城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夏社骏深有感触地说,今年企业投入到污水处理和烟气排放设备改造方面的资金将超过6000万元,但因为享受了资源综合利用减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2012年至2013年减免增值税720多万元,大大减轻了经营压力。  同样,在2013年,山东沂州水泥集团总公司享受到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1873.76万元,公司立即决定用退税并追加部分资金上马了生料辊压机节能、回转窑烟气脱硝、除尘系统改造等节能减排工程,使粉尘、氮氧化物等污染排放大大降低。  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增值税处副处长吴晓强介绍说,目前,国家对企业销售自产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等,予以免征增值税或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大型水电企业销售自产电力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对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地处浙江省宁波市的国电宁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自2013年11月投产,4个月累计发电12043.34万千瓦时,相当于少燃烧14801.27吨标准煤。公司财务负责人崔宇琦表示,国税部门已按规定给公司办理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4261.03万元。  与此同时,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从事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生产经营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国税局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得很到位,去年企业获得减免税近500万元,其中减免企业所得税109万元,为公司后续改造升级提供了资金支持。”从事除硫除尘控烟雾排放的湖南博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明清说。  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至2012年5年间,全国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约100亿元,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设备购置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约70亿元,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优惠约50亿元。  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  “加快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尽快开征符合我国国情的环保税,对推动‘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的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靳东升介绍说,环境保护税是主要针对污水、废气、噪音和废弃物等环境污染征收的税种,目前欧美发达国家不断加大环境保护税征收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美国多年来坚持环保税收政策,虽然汽车数量不断增加,但目前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上世纪70年代减少了80%,空气质量得到很大改善。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推动环境保护税的立法工作。“十二五”规划提出,选择防治任务繁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做好环境保护税立法相关工作。记者了解到,目前税务部门正在为环境保护税立法做积极准备。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财税、环保部门一直在积极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201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环保部向国务院报送了环境保护税立法的请示,国务院法制办根据征求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下一步将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对送审稿再次征求意见,修改后提请国务院审议,审议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靳东升表示,环境保护税的立法需要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承受能力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可以根据不同的领域分类试点推进,更好地发挥税收在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过程中的应有作用。

  • 【原创】我国环境保护工作领域的“三观”分析

    环境保护工作复杂,环境保护工作尴尬,环境保护工作满意率低,究竟环境保护工作的问题出在哪儿? 近日,四川省环保厅姜厅长给出了答案,“环保工作既涉及宏观,又涉及中观,还涉及微观。环保部门跟其他部门很不一样。有的管宏观,如发改部门;有的管中观,如农口的各个部门;有的管微观,如食品安全、质检等部门。而环保部门是宏观、中观、微观都有涉及:宏观如总量减排、战略环评和政策环评等;中观如行业环评、区域环评、行业核查等;微观如执法、监测等。” 简单说说这三观里面的内容。宏观的总量减排,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来的,当时减排的污染物定的是COD和二氧化硫。经过“十一五”和“十二五”这十年的减排工作,“十三五”将总量减排提升到了改善环境质量的标准上。体现了我国环境保护在宏观方面已经有了新的顶层设计,要进行大的战略调整。 中观的环评,环境影响评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在2002年10月28日通过,2003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在近13年的发展中,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科学、详实的大量行业评价内容,作为一项前置审批工作,起到了它应有的作用。随着十三五规划纲要的出台,红顶环评中介机构与政府脱钩,为环评行业发展矫正了道路。 微观的环境监察执法和环境监测,是具体解决我们身边环境问题的两个部门,在改革开放的几十年中,环境保护工作在微观上承受了太多的压力和责任,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焦灼点也在于此。因此,今年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明确了,要将环境监测和监察在省以下施行垂直管理,减少原先属地管理的环保部门受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的程度。真真正正站在客观角度对企业和百姓负责。 环境保护工作的“三观”,解释了前辈所讲的“环保工作者是杂家”,杂在哪里的问题,更解释了环保工作的难点在哪里。看来在我国行政机关里像环保这样”杂“的部门,也不多见! 说环境监测,霆是认真的!

  • 关于印发《湖北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关于印发《湖北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font][/align][font=宋体, SimSun][/font][font=宋体, SimSun]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font]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对照实施。[align=right]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align][align=right]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公安厅[/align][align=right]湖北省司法厅?????????????????? 湖北省财政厅[/align][align=right]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align][align=right]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水利厅[/align][align=right]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商务厅[/align][align=right]湖北省审计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align][align=right]湖北省能源局?????????????????? 湖北省林业局[/align][align=right]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align][align=right]2023年1月19日[/align][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湖北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align][align=center]工作的实施意见[/align]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构建责权明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推动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切实扛牢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一)各地各部门要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同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紧密结合起来,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系统观念,切实履职尽责,坚决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坚决扛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二、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系(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坚持问题导向、明责尽责、权责一致、谁审批谁负责、依法依规、奖惩并重的工作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考核,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中敢担当、能负责、形成工作合力。(三)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落实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听取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的汇报。出现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及时组织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加强现场督查督办,推动工作落实。(四)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分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组织分管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并加强督促检查。三、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三管三必须”责任要求(五)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要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省环委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鄂环委〔2020〕4号)明确的职责。(六)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要求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根据部门“三定”规定、《湖北省委和省政府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和上级主管部门公开的具体事项清单,结合我省实际,明确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同时,要按照职责权限建立完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七)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根据本级党委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梳理确定生态环境保护各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对于清单外且尚未明确牵头部门的具体事项,由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协调本级有关职能部门研究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各地各部门在新制定出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文件时,应当根据需要明确承担具体事项的相关责任部门特别是牵头部门。(八)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应当发挥牵头抓总、协调督办作用,推动落实相关工作目标、措施和要求。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其他配合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和提醒,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九)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探索设立相关行业或领域专业委员会,明确成员部门,经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后成立。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统筹协调落实本行业、本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各项重点工作,推进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发力。选择部分市县开展专业委员会试点工作,成熟后在全省逐步推开。(十)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确保事情有人管、责任有人担、能力有保障,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重大情况按程序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请示报告。四、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制度(十一)各市州党委、政府每年1月底前应当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报告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发改、经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能源、林业等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每年1月底前应当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报告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及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专题报告事项依法依规在本地、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专题报告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抄送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十二)地方有关职能部门每年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抄送同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情况依法依规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十三)加强流域综合治理。要按照长江干流、汉江、清江3个一级流域和16个二级流域片区的“底图单元”,实施流域分区综合治理,加强长江、汉江、清江流域的上下游统筹、左右岸协同、干支流互动,切实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十四)加强区域联建联防联治。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要分别推动武汉都市圈、襄阳都市圈、宜荆荆都市圈跨界区域流域协同治理、大气联防联控、生态空间共建、环境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推进区域形成“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污染防治措施”联动体系。加强“襄荆荆宜”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区域联防联控,建立健全统一调度、共同应对的跨区域大气联防联治机制。(十五)推进生态环境共建共治共享。推动生态示范创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融入共同缔造活动,推动资源、工作、力量下沉基层,充分激发群众参与意愿和行动自觉,解决房前屋后生态环境问题,积极推进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保障(十六)深入推进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开展例行督察。针对跨流域、区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督察。推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省委巡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贯通协同,将督察发现问题整改纳入巡视、审计重点范围。(十七)以强有力的监督推进工作落实。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等失职失责行为的监督。审计部门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方面的审计工作。(十八)完善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机关联动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做好公益诉讼检察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衔接配合,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履职,确保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强化法律监督,加强对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职能作用。(十九)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列入主体班重要教学内容,提升干部履职能力,引导广大干部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建立完善容错机制及表彰奖励制度,鼓励干部担当作为。坚持和落实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政策,保障基层和一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合理待遇。七、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作用(二十)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等职能。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应健全制度体系,强化工作机制,协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落实,牵头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统筹,会同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分析,提出意见建议,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 【转帖】《环境保护法》修订应关注若干问题

    目前,《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目的的确立、适用范围的确定、立法体例的安排、管理体制的设置、基本原则的创设、基本制度的构建、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实现等方面,已经出现适用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涉及若干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从以下方面予以探讨。   一、明确立法地位: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当前,环境单行法制定或修订的频率趋缓,环境立法之间在管理体制、制度和机制等方面的协调工作日趋完善,国外可供借鉴和参考的规律性成熟经验也比较多。因此,目前重新修订环境基本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了。   我国目前施行的《环境保护法》是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的。环境基本法属于国家的基本法律,在我国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如果《环境保护法》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那么它就应依据《立法法》的规定,指导和协调其他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与实施。这种基本法加专门环境立法的模式在日本、俄罗斯、匈牙利等国取得了成功,也与我国刑法、民法和诉讼法等主流部门法的立法模式基本一致。   作为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它应以《宪法》为依据,在总则部分明确指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价值理念和目标,宣告国际、国内环境保护与国际合作的政策,赋予有关国家机关环境保护职责,确立公民的基本环境权利和义务,充分肯定和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在分则部分,即各专门环境立法的编纂之中,应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环境保护问题做出全面的规定。   如果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那么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应建立区别于各单行环境法律专门调整机制的综合性调整机制。它的角色应定位为以下4个方面:一是确立科学发展观的法律地位和实现途径;二是采取综合调整的方法,如综合决策和区域化、整体化、全面化的调整机制;三是协调各单行环境法律的制定、修订和实施,解决它们之间的冲突;四是弥补各单行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光污染与振动污染的控制、环境规划、许可证、环境调查、综合决策、环境市场准入与运行、环境信息、风险预防、环境应急、污染纠纷处理等方面的适用空白问题。

  • 【转帖】“十二五”环境监测工作思路

    2010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现场会2月3~5日在长沙市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2010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分析当前环境监测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谋划“十二五”环境监测工作思路,总结2009年监测工作,研究部署2010年监测重点任务。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在会上指出,2009年,环境监测系统全面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监测工作的总体部署,以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为统领,紧紧围绕“三个说得清”的工作目标,把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作为根本任务,理顺体制、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促进转型、加强能力,保障大局、锐意创新,开创了环境监测工作的新局面。  吴晓青指出,今年环境监测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强化监督考核、加强监测保障、完善监测制度、充实监测能力,做好“十一五”收官工作,谋划好“十二五”监测思路。

  • 山东省生态环境委员会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align=right]山东省生态环境委员会[/align][align=right]2023年4月27日[/align][align=right](此件公开发布)[/align][align=center][b][/b][/align][align=center][b]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b][/align][align=center][b]若干措施[/b][/align]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督察〔2022〕58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推动各级各部门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b]一、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b]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充分认识《意见》印发实施对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的重大意义,牢记“国之大者”,锚定“走在前、开新局”,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各市,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b]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b]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考核,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面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各市,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b]三、聚力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b]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从严从实推进解决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信访举报等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抓整改,一项任务一项任务抓落实,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各市,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b]四、完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b]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结合我省实际,及时完善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b]五、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牵头部门。[/b]建立研究明确具体事项牵头部门的常态化机制,对尚未明确牵头部门且对生态环境保护影响明显的具体事项,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明确牵头部门,或者由各市党委、政府研究明确牵头部门,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负责落实)各级各部门出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文件时,应当明确承担具体事项的相关责任部门特别是牵头部门。(各市,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b]六、主动公开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b]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部门(单位)“三定”规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部门(单位)职责边界清单确定的相关职责,形成完整准确、清晰直观、具体可行的本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依法依规通过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根据调整情况及时更新。同时,根据国务院主管部门要求,按照职责权限建立完善本部门(单位)或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主动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海洋局、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b]七、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制度。[/b]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委和省政府报告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以及上年度牵头负责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四减四增”等方面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抄送国务院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并依法依规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海洋局、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b]八、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领导责任落实。[/b]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梳理本部门(单位)或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事项、重要工作要求和重点难点问题,按程序提请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定期研究或省委和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专题研究。(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向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b]九、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督办。[/b]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会议应当及时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确定本部门(单位)牵头负责同志和牵头业务处室,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每季度至少一次专题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落实情况的监督督办,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政府分管负责同志除定期听取汇报、组织协调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到现场开展督查督办或牵头负责推动落实。(各市负责落实)[b]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b]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强化对本部门(单位)或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的督察检查,对发现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失职失责等问题,应当按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等。(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受理,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严肃、精准、科学、有效实施问责,既要防止流于形式,也要避免泛化简单化。(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审计部门应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及专项审计工作。(省审计厅牵头)[b]十一、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正向激励机制。[/b]坚持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力度。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调整补充中,注重选配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善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且成效明显的干部,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各市,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b]十二、关心关爱基层一线干部。[/b]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各级各部门要坚持和落实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政策,加大容错纠错、尽职免责工作力度,保护基层和一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积极性,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担当、能负责、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市,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b]十三、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联动机制。[/b]建立完善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公安、法院、检察等机关联动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检察等部门(单位)切实发挥刑事打击和监督保障作用,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职。(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牵头)[b]十四、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b]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履行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加强工作协调和统筹衔接,会同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委和省政府报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 【转帖】环境保护是民生大计

    和谁对话?  林木声,1956年4月生,广东省汕头人,197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1月参加工作,曾任广东省揭阳市、汕头市市委书记。2006年至今,任广东省副省长,分管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体育等工作。  为什么对话?  “环境保护是发展问题,也是民生问题。”如何将这一重大命题有效地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环保实际工作中,是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在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广东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实践,回答了环保为何是民生大计。  林木声怎样说?  环境保护工作必须把最广大人民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问题为突破口,把治理资金花在刀刃上,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上。  对话人 林木声 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采访人 中国环境报记者黄慧诚  点击一  焦点关注  环保工作与民生问题  关键思路    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统一认识,把环保工作放到民生大计这个高度,对人民群众负责,建立起共同的责任。  记者:您为何提出环境保护是民生大计的观点,如何理解?  林木声:2008年1月22日在广东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我提出,环境质量有没有提高,最终要老百姓说了算;污染减排绝不是数字游戏,而是民生大计。当时提出这个观点,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因:  一是在会议上人大代表、新闻媒体对珠三角灰霾现象十分关注,但环保部门、气象部门对灰霾监测的职责、灰霾的成因有不同的意见,珠三角一些市也相互埋怨对方治理污染不得力。我就在会上指出,老百姓不管是这个市还是那个市,也不管这个部门还是那个部门,要求的只是环境质量,政府必须治理好。当前广东社会发展已进入“以人为本”的发展型阶段,各级政府必须十分注重老百姓改善生活的诉求。特别是环境作为人民群众生活的基本条件和社会生产的基本要素,对人的影响在总体上来说具有同一性和无差别性。不管穷人还是富人,不管是当官的还是不当官的,都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因此,环境问题是老百姓生存之本,是保障生活质量的底线。我提出环境保护是民生大计的观点,就是希望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统一认识,把环保工作放到民生大计这个高度,对人民群众负责,建立起共同的责任。  二是在分管环保工作中,特别是在如何保护广东省东江、韩江、西江、北江水质工作中形成的认识。这几条江河,是广东老百姓生活和整个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基本保障。现在其他一些河的水质有所变化,但这几条江河水质总体保持还可以。我经常这样想,假如这几条河水质变坏了,整个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将失去保障。发展了这么多年,连仅存的几条河水质都保不住,那就是跟生产发展的目的相违背了,走到了反面。生活中没有路可以修,没有电信可以发展,但没有水甚至连干净水都没得喝,则万万不可。因此,这几年我到河源、韶关、梅州、肇庆等地调研时,都反复强调当地要树立历史责任感,认真做好上游水质保护工作。  当前广东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环境民生问题。以中科石化项目为例,因考虑到环境问题等因素,石化项目已经迁出广州市南沙区。2005年,科威特石油公司与中石化签署备忘录,计划投资80多亿美元,在广州市南沙区合资兴建大型石化项目,预计每年炼油量达1500万吨,每年生产乙烯100吨。由于一些民众、人大代表和专家有不同意见、看法,广东省委、省政府注意到这一项目在这个地区上马的敏感程度。尽管这一项目原本已经国家有关部门的同意,又涉及合作各方原有的一些约定,迁出难度极大,但经过做工作,经过几个月的努力,最终各方一致同意这一项目迁出南沙。南沙石化项目的迁址,从中可以看出,我们对环境问题的重视,同时也是我们充分尊重民众意见的表现。  总之,环境保护是民生大计,就是要强调环境保护工作必须把最广大人民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改善环境质量的愿望。  点击二  焦点关注  环境质量与民生问题  关键思路   以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问题为突破口,改善环境,造福民生。  记者:当前广东省环境质量存在着哪些主要问题?如何有效解决淡水河污染这些“老大难”问题?  林木声:监测数据显示,近年来广东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有所好转。广东作为全国第一经济大省,在多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环境质量依然保持总体稳定,实属不易。  但是,环境质量有没有提高,最终要老百姓说了算。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环境问题越来越关注,对环境质量的需求越来越迫切。目前,珠三角地区灰霾问题、全省部分流经城市河段和内河涌发黑发臭、酸雨污染等问题,都是老百姓最关心、最期盼解决的环境问题,这也是环境保护工作最重要、最迫切的任务。  淡水河、独水河、练江是广东省几条污染最严重的河流。这些河流的整治,两岸群众在期盼,人大代表在监督,环保工作要将解决这些突出环境问题作为突破口,正确处理好污染治理与保障民生的关系,通过保护环境来保障民生,改善环境来造福民众。  淡水河整治具有标本意义。我们希望通过这条河的整治,在体制、机制上为污染治理特别是跨界流域污染治理探索新路。广东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高度重视淡水河污染整治工作。广东省人大连续两年把淡水河污染整治列入重点建议案之一,广东省环保局、广东省监察厅也连续3年将其列为全省挂牌督办的十大重点区域环境问题之一。  去年4月,我们启动了新一轮淡水河整治工作,并把建立由省政府牵头的流域合作治污新机制作为淡水河整治的新举措。整治工作启动之际,便专门成立了由广东省人大环资委、省直有关部门及深圳、惠州两市政府有关负责人组成的“淡水河污染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我担任第一召集人。  为整治淡水河,深圳市主动在龙岗区淡水河流域实施限批政策,使得建设项目审批较同期下降85%。此外,加大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力度,2008年完成污水干管施工53公里,相当于过去3年完成的总量;今年上半年又完成83公里新干管建设。经过一年多的整治,淡水河污染整治已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效,实现“一年初见成效”的目标,即到2008年底,淡水河水质未新增超标污染因子,综合污染指数有所下降。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解三尺之冰,也非一日之功。淡水河污染整治虽然初见成效,污染指数有所下降,但老百姓还是不满意,整治任务仍然任重道远。治理工作关键是抓守土有责。  深圳市、惠州市两地政府要加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可持续治理,不断实现淡水河污染整治工作新突破。要把淡水河污染整治任务和交接断面水质达标情况纳入流域各级政府任期环保目标责任制,按年度进行评估与考核。对考核不达标或督办任务未完成的,通报批评,予以问责。广东省环保局、广东省监察厅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向广东省人大、省政府报告任务完成情况。  点击三   焦点关注    污染治理与保障民生  关键思路    保工作要把治理资金花在刀刃上,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上。  记者:2002年以来珠江整治工作已开展7年,您个人如何评价珠江整治工作及其成效?  林木声:同环境质量一样,珠江整治工作成效如何,最终还是要老百姓说了算。以这几年广州开展的横渡珠江活动为例,虽然人们对横渡珠江活动有各种评价,但对水质改善却有共同的认可。在一个人口超过1000万的特大城市,流经城市的珠江水质不仅没有恶化,反而不断改善,这是不容易的。这是广东省委、省政府几年来实施珠江整治工作取得的实实在在的成效。  环保工作能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可,这也是包括我在内的所有环保工作者最大的欣慰!  除了不少江段、河面水质有所改善外,珠江整治工作还有一个最大成效,就是推动了各地污水处理厂建设。  这些年,广东省污水处理厂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2002年珠江整治工作启动之际,广东全省污水处理能力仅有282万吨/日,但7年后,截至2009年6月底,全省污水处理能力已达1134万吨/日,成为全国较少的污水日处理能力突破1000万吨的省份。

  • 西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西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西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已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了使条例更加符合西宁实际,更具可操作性,现将条例草案文本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意见。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1、电子邮箱:1070788902@qq.com2、来信地址:西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城北区宁张路46 号市政府办公楼十三楼) 邮 编:8100033、联系电话:0971-82304924、传 真:0971-8230493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2023年09月28日[align=right]西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align][align=right]2023年08月28日[/align][align=center]《西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align][align=center](征求意见稿)[/align]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建设生态文明高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市、县(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统筹推动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并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岗位和人员,履行以下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一)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网格员监督管理制度;(二)开展辖区的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四)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五)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处置本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六)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等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业草原、商务、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明确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职责,协助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与周边城市建立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机制,协商湟水河、祁连山等流域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同、资源共享。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传统生态文化遗产,弘扬优秀生态文化,加强生态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养。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报道,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对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九条 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询公众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行为规范的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监管体系,完善联防联控和信息共享等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公信力。第十二条 实施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网格员在日常监督巡查工作中发现网格内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一)排放异味气体和异常废水的;(二)非法倾倒、处置废弃物的;(三)未按照规定在污水入河排放口设置标识的;(四)存在油烟直排、扬尘污染、噪声扰民等行为的;(五)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第十三条 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综合考核评价、年度考核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开展评价工作,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充分应用评价结果。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本省有关规定以及本市生态环境状况,建立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发布、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需要,划定大气、水、土壤、噪声等功能区划,明确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管控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七条 城市开发建设应当依法同步规划和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和处理设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农业、生活废弃物资合理高效利用,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价值的生态系统的保护。城市开发建设应当保护天然植被、地表水系、野生动植物等自然生态系统,确保原有生态功能不降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引进物种进行跟踪观察,对可能入侵的有害物种及时采取安全控制措施。第二十条 因历史原因、公共利益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形导致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价值的水体、森林、草原、湿地、水源涵养地等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和价值退化或者受到损害的,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和自然保护地等相关管理机构应当依职责组织或者指导、协调实施生态修复。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主管部门代表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并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指定与有关主管部门共同作为赔偿权利人代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鼓励采取原地修复、替代修复、劳务代偿等多种方式赔偿受损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应当统筹用于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相关工作。第二十二条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本级检察机关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积极履行生态修复监督管理职责,配合生态修复执行工作。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应对气候变化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作为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的重要内容,持续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务、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雨水径流污染。第二十六条 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传统产业的智能化、绿色化升级。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煤炭、化工、电力等重点行业,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碳排放,符合规定的碳排放强度要求,不得超过规定的碳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围绕培育重点骨干企业、引进重大建设项目、强化科技创新支撑、保障企业用地供应、引进培养高端人才以及财政税收、绿色金融、证券市场、品牌创建提升等方面,健全政策激励机制,完善保障体系。重点发展高效节能产业、先进环保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再制造产业和节能环保服务业,建立现代节能环保产业体系。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和农村环境统一规划和综合治理,鼓励发展生态农业,推广应用清洁能源。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化肥、农药等投入品的使用进行指导和服务,合理控制化肥农药施用强度,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生态破坏。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依法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加强民用散煤管理,完善煤改电、煤改气等政策措施,在煤改电、煤改气区域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已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支持、推广使用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完善配套基础设施,提高城市新能源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公务用车等车辆的比例。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公共交通、环卫、物流等行业机动车的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第三十一条 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在检测合格后进行信息编码登记。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使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进行信息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逐步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二)逐步淘汰高排放车辆;(三)限制超标燃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行或使用;(四)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需要限制大气污染物排放行业、企业生产;(五)提高环境敏感区内污染排放执行标准;(六)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确定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制定交接断面水质阶段性控制目标,明确上下游水质交接、左右岸共同治理等责任。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并与市水务部门、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共享监测信息。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交接断面县(区)人民政府水资源、水土保持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等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交接断面水质状况作为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生态保护补偿的依据。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开发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等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建设共享共用、集中运营的公共生态环境基础设施。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其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可以在中考、高考、全市性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段,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大传染病疫情涉疫垃圾和医疗废物处置预案。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并可以利用工业窑炉、垃圾焚烧发电等设施协同处置涉疫垃圾和医疗废物。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涉疫垃圾和医疗废物转移所需的车辆、场地和防护物资。第三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监测数据、监测结果抽查检查,并共享有关信息。第三十八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建立监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追溯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三十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运行单位应当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及时报告设施故障,如实记录校准维护记录,不得损坏设施或蓄意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第四十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以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一)确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二)制定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防治污染设施操作规程;(三)保证各生产环节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四)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档案;(五)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应急和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及时消除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六)按要求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第四十一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的单位,应当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专业性负责。第四十二条 从事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披露企业基本信息、环境管理、环境应急、环境违法信息、碳排放和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等信息;发生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变更,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违法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等,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六条 倡导公民以及其他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监督,参与生态环境科普教育和实践。第四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污水、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基础设施向公众开放。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四十九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监测数据、结果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超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或者在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 【分享】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08〕48号 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在开展土壤基础调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强化污染源监管、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撑能力、组织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土壤环境面临严峻形势。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出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控制难度大;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会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识不强;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意义重大。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统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的土壤环境问题。  二、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为总体目标,以农用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管为重点,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和人员,增强科技支撑能力,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夯实工作基础,提升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保障。  (五)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土壤污染治理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要认真总结国内外土壤污染防治经验教训,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实行防治结合。  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法规、监管能力、科技支撑、资金投入和宣传教育等各个方面,要统筹规划,全面部署,分步实施。重点开展农用土壤和污染场地土壤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实际,按照土壤环境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土壤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农村地区要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城市地区要根据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以规划调整为非工业用途的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为监管重点。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土壤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公共资源,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群众健康。防治土壤污染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执法职责,积极协调国土、规划、建设、农业和财政等部门,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土壤污染防治。  (六)主要目标。  到2010年,全面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摸清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初步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编制完成国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初步构建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等管理体系框架;编制完成土壤环境安全教育行动计划并开始实施,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有所提高。  到2015年,基本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出台一批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建立土壤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土壤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土壤环境保护监管能力明显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显著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深入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示范项目取得明显成效。  三、突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  (七)农用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开展农用土壤环境监测、评估与安全性划分。加强影响土壤环境的重点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强化对农药、化肥及其废弃包装物,以及农膜使用的环境管理。对污染严重难以修复的耕地提出调整用途的意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积极引导和推动生态农业、有机农业,规范有机食品发展,组织开展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县建设,预防和控制农业生产活动对土壤环境的污染。

  • 国家将加快国家土壤环境保护体系的建设

    在10月3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研究部署了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  会议指出,按照国务院部署,有关部门历时6年开展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表明,全国土壤环境状况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工矿业、农业等人为活动是造成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会议提出,要将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和减少土壤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目标,进一步摸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监测制度,构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工程”,加快形成国家土壤环境保护体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会议确定了以下主要任务:(一)严格保护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确定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域,建立保护档案和评估、考核机制。国家实行“以奖促保”政策,支持工矿污染整治、农业污染源治理。(二)加强土壤污染物来源控制。强化农业生产过程环境监管,控制工矿企业污染,加强城镇集中治污设施及周边土壤环境管理。(三)严格管控受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开展受污染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强化污染场地环境监管,建立土壤环境强制调查评估制度。(四)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场地为重点,实施典型区域土壤污染综合治理。(五)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深化土壤环境基础调查,强化土壤环境保护科技支撑。  会议要求落实企业保护土壤环境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土壤环境保护。引导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和支持土壤环境保护。

  • 【转帖】环境保护:持续加大力度 积极创新方法

    今年以来,我国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把推进环境保护、振兴环保产业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不断加大力度,积极创新方法,在主要污染物减排、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农村环境保护、绿色经济政策等方面取得了可喜进展,环境总体质量得到改善。环境保护部公布的数字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的水体高锰酸盐指数平均浓度比2008年全年平均浓度下降7%;全国113个环保重点城市空气中的二氧化硫平均浓度比2008年全年平均浓度下降6.2%。  主要污染物减排是近年来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之一。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减排目标不变、力度不减,取得了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保持双下降的良好态势。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联合完成的核查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657.6万吨,同比下降2.46%;二氧化硫排放总量1147.8万吨,同比下降5.40%,为全面完成“十一五”期间的污染减排目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两项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保持双下降的良好态势,主要得益于又一批环保工程的投产,以及钢铁、水泥、焦化、造纸、酒精、味精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结构调整的有力推动。据统计,1月至6月,全国有4235万千瓦燃煤脱硫机组建成投产,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568万吨/日。  为了保证宏观调控的效果,我国积极加强环评制度建设,着力构建高效的体制机制。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制定了《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程序规定》,对符合中央政策要求和环保准入规定的建设项目加快审批,对简单低水平重复建设、“两高一资”(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和产能过剩项目设置“防火墙”。  据统计,今年上半年,环境保护部共批准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229个,总投资1.1万亿元,有力保障和促进了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对总投资1348.1亿元的32个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作出不予批复或暂缓审批的决定,有效避免了在拉动内需的大背景下,一些地方低水平重复建设、“两高一资”项目卷土重来。  在水污染防治方面,我国继续扎实推进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今年以来,环境保护部分别召开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会议、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会议、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现场会,全面部署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加快《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确定的项目建设进度,形成政府负责、环保牵头、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治污局面,确保规划项目按时完成。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这是新时期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改革创新,重点流域省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全面建立,成为督促检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的重要抓手。  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展现出新气象。2009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增加到10亿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方案》,出台《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采取连片和集中支持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环境功能区划、生态文明试点和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自然保护区监管等工作稳步推进。  此外,绿色税收、绿色证券、绿色采购、绿色贸易等绿色经济政策得到不断完善和深化,减轻了经济增长的环境代价,促进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

  • 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固体废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3—201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体废物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中挥发性有机物的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2—201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挥发性有机物的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环境空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45-201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挥发性卤代烃的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4-201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0-2013代替 GB 19430-200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柠檬酸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柠檬酸工业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修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柠檬酸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0-2004)废止。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2013代替GB 13458-200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合成氨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氨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01)同时废止。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495-201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size=10.

  •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糖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18—2012)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制糖废水治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控制制糖废水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制糖废水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制糖废水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验收和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术规范(HJ 2019-2012)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环境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的总体要求、工艺设计、主要工艺设备与材料、检测与控制、施工、验收和运行等的技术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20-2012)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袋式除尘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控制粉尘和微细粒子排放,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袋式除尘行业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袋式除尘工程设计、施工与安装、调试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管理的通用技术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内循环好氧生物流化床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1-2012)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规范内循环好氧生物流化床在污水处理工程中的应用,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内循环好氧生物流化床污水处理工程的工艺设计、主要设备、检测和控制、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代替GB 4287-92)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纺织染整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1992)废止。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6—2012)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缫丝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缫丝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7-2012)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毛纺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毛纺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洗毛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毛纺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标准为首次发布。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8-2012)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麻纺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麻纺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麻纺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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