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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限量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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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限量值规定相关的资讯

  • 市场销售新生产的主要品种液态奶均符合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规定(第十批)
    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市场供应的液态奶进行了第十次三聚氰胺抽样检测。样品从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太原、晋中、济南、青岛、南京、杭州、福州、南昌、合肥、武汉、郑州、长沙、广州、深圳、西安等23个城市抽取。抽检到60个品牌490批次的酸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等液态奶,均符合液态奶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规定。 截至目前,质检总局从34个城市市场上抽取了9月14日以后生产的131个品牌4703批次液态奶样品,均符合液态奶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规定(详细名单附后)。 各大商场、超市要张贴检查合格企业及产品名单,设置放心乳品柜台,保障市场充足供应优质安全乳品。 9月14日以后生产符合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规定液态奶汇总表.doc
  • 市场销售新生产的主要品种液态奶均符合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规定(第十一批液态奶)
    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市场供应的液态奶进行了第十一次三聚氰胺抽样检测。样品从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太原、济南、青岛、南京、杭州、福州、南昌、合肥、武汉、郑州、长沙、广州、深圳、西安、佛山等23个城市抽取。抽检到57个品牌550批次的酸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等液态奶,均符合液态奶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规定。 截至目前,质检总局从34个城市市场上抽取了9月14日以后生产的132个品牌5253批次液态奶样品,均符合液态奶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规定。详细名单可登陆质检总局网站查阅。 各大商场、超市要张贴检查合格企业及产品名单,设置放心乳品柜台,保障市场充足供应优质安全乳品。 第十一批液态奶.xls
  • 五部门联合公告 发布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联合公告 三聚氰胺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禁止人为添加到食品中。对在食品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聚氰胺作为化工原料,可用于塑料、涂料、粘合剂、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资料表明,三聚氰胺可能从环境、食品包装材料等途径进入到食品中,其含量很低。为确保人体健康,确保乳与乳制品质量安全,特制定三聚氰胺在乳与乳制品中的临时管理限量值(以下简称限量值)。现公告如下: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1mg/kg,高于1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二、液态奶(包括原料乳)、奶粉、其他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2.5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三、含乳15%以上的其他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2.5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十月七日
  • 我国所有食品设三聚氰胺限量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 告 2011年 第10号   三聚氰胺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禁止人为添加到食品中。对在食品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聚氰胺作为化工原料,可用于塑料、涂料、粘合剂、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资料表明,三聚氰胺可能从环境、食品包装材料等途径进入到食品中,其含量很低。为确保人体健康和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总结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公告(2008年第25号公告)实施情况基础上,考虑到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已提出食品中三聚氰胺限量标准,特制定我国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现公告如下:   婴儿配方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1mg/kg,其他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上述限量的食品一律不得销售。   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公告(2008年第25号公告)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 我国正逐步建立食品安全限量值标准体系
    我国正逐步建立食品安全限量值标准体系 用标准给食品安全划出底线   【最新进展】   限量值,一个陌生的名词突然间让许多中国人熟悉起来。   国务院近日颁布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不但乳制品的质量安全标准需要对这些物质含量进行限定,其他食品安全标准同样需要。   “农药残留、致病微生物、重金属等物质的限量值,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里基本上都有相关规定。兽药残留方面目前稍微欠缺一些。”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前秘书长郝煜说。   据了解,早在3年前,我国就颁布实施了有关食品安全中相关物质限量值规定的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该标准对“污染物”的界定是“食品在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过程或环境污染所导致产生的任何物质,这些非有意加入食品中的物质为污染物,包括除农药、兽药和真毒素以外的污染物”,而“限量”则指的是“污染物在食品中允许的最大浓度”。   “这个标准对于有关物质限量的要求还太少,不能完全满足目前食品安全检测限量的相关要求。”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主任曹宝森说。   郝煜指出,制定一套完整有关食品安全限量值的标准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因为每一个物质的限量值标准都需要相关的检测标准做支撑。这对我国食品安全检测人员和设备等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相关工作非一日之功。   【追踪阅读】   尽管自2002年起,中国乳制品就被禁止进入欧盟。但在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欧盟委员会还是要求欧盟各国进一步加强对入境奶制品的控制。欧盟海关将对于所有奶粉含量超过15%的中国入境食品进行严密检查。对于已经在欧洲市场上流通和销售的同类产品,将进行随机抽样检查。   曹宝森表示,在发达国家,由于经济水平、历史发展等一系列原因,目前对于食品安全标准中一些物质的限量值要求非常具体,也非常完善。除了类似三聚氰胺这样明确不能加入的物质外,一般性的物质,在食品中都有相关限量值的要求,他们能根据试验数据很快做出相应的风险评估。   “建立有关食品安全限量值的标准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同样也是国际食品安全发展的大趋势。我们呼吁国家相关部门能尽快启动这样的系统工程建设,早日让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跟国际接轨。”曹宝森说。   据悉,今年4月公布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内容”方面,就明确提出要有“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记者点评】   一个小小的“限量值”,不但能确保很多食品的质量安全,更重要的是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安全。尽快建成这样的标准体系,已迫在眉睫。
  • 2021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解析
    农药残留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制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是加强农药残留风险管理的重要技术手段,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对我国科学规范合理用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维护农产品国际贸易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是目前我国统一规定的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一、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修订情况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前,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主要由原卫生部和原农业部制定,截至2009年底,农药残留限量仅有870多项,存在标准缺失、重复和矛盾等诸多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和《卫生部、农业部关于印发2010 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原农业部对农药残留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了清理,2012年将相关标准统一合并后发布为2012版GB 2763,实现了农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统一发布,提高了标准的系统性和实用性。此后,2014年、2016年、2018年、2019年和2021年先后五次进行修订。其中,2021版GB 2763规定了2,4-滴等564种农药在376种(类)食品中10092项残留限量标准。其中,谷物、油料和油脂、蔬菜、干制蔬菜、水果、干制水果、坚果、糖料、饮料类、食用菌、调味料、药用植物、动物源食品的限量总数分别为1415、758、3226、55、2468、152、148、180、196、70、360、161、903项。全面覆盖了我国批准使用的农药品种和主要植物源性农产品,完成了国务院批准的《加快完善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工作方案》规定的“十三五”末1万项的目标任务,农药品种和限量标准数量达到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相关标准的近2倍,标志着我国农药残留标准制定工作迈上新台阶。二、2021版GB 2763标准的主要变化(一)新增部分农药残留限量2985项。与2019版GB 2763相比,2021版GB 2763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数量增加2985项。其中,蔬菜、水果等居民日常消费的重点农产品的限量标准数量增长明显,分别增加了960项和615项,占新增限量总数的32.2%和20.6%,两类限量总数分别占2021版GB 2763食品限量总数的32.0%和24.5%。(二)修订农药残留限量194项。由于实施禁限用管理政策、获得新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数据或规范统一残留物定义等原因,基于膳食风险评估结果,对2,4-滴等46种农药在玉米等106种(类)食品中194项残留限量标准进行了修订。同时,由于推荐增补了配套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将2甲4氯(钠)等17种农药的176项限量由临时限量修改为正式限量;由于缺乏配套检测方法,将噻草酮等3种农药的19项限量由正式限量修改为临时限量。需要重点关注的是,此次制修订涉及的胺苯磺隆等7种禁用农药和毒死蜱等9种限用农药,均按照检测方法的定量限水平设定限量值,实现了对相应禁限用范围食品种类的全覆盖。(三)新增农药品种81种。与2019版GB 2763相比,2021版GB 2763 新增了81种农药,相应增加限量标准1343项。其中,42种农药已在我国批准登记,39种农药尚未在我国取得登记。(四)修订部分农药残留物监测定义和每日允许摄入量(ADI)。为保证膳食风险评估数据的科学性,参考FAO/WHO农药残留专家联席会议(JMPR)评审结果,2021版GB 2763修订了2,4-滴异辛酯、吡氟禾草灵和精吡氟禾草灵、氟噻草胺、甲基碘磺隆钠盐、井冈霉素、喹禾灵和精喹禾灵、螺虫乙酯、氰霜唑、三唑醇、噻唑锌等12种农药残留物监测定义及表述,修订了丁苯吗啉、氟苯脲、喹禾灵和精喹禾灵等4种农药每日允许摄入量(ADI)。 (五)新增或修订食品名称。根据农产品商品形态、主要用途以及相关残留限量制定等情况,2021版GB 2763修订了规范性附录A(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增加了小麦全粉、黄花菜(干)、番茄干、马铃薯干、香瓜茄、柑橘肉(干)、苹果干、茉莉花、蒌叶、马郁兰、夏香草、番茄酱、贝母(鲜)、贝母(干)、百合(干)、三七花(干)、哺乳动物脂肪(乳脂肪除外)、鸡脂肪、鸭脂肪、鹅脂肪等20种食品名称,修订了小茴香、莲子、人参、三七、白术、百合、元胡、石斛、黄花菜、菊花、浆果和其他小型水果、热带和亚热带类水果、羊肉、羊脂肪、羊乳等15种食品名称,并将枸杞(干)的食品类别从干制水果调整为药用植物的花及果实类。(六)调整部分配套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根据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制修订情况,2021版GB 2763增加了GB 23200.116、GB 23200.117、NY/T 1721、SN/T 1971、SN/T 4066、SN/T 4591、SN/T 4655共7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由于检测方法标准进行了修订,对引用的2项检测方法标准表述作了相应更新,即更新后的《出口水果中克菌丹残留量的检测 气相色谱法和气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0654)和《进出口植物性产品中氰草津、氟草隆、莠去津、敌稗、利谷隆残留量检验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1605);由于前处理要求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原因,不再推荐《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10)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酰胺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 23200.72)等2项检测方法标准。三、2021版GB 2763标准的主要特点(一)涵盖农药品种和限量标准数量大幅增加。2021版GB 2763规定了564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包括我国批准登记农药428种、禁限用农药49种、我国禁用农药以外的尚未登记农药87种,同时规定了豁免制定残留限量的低风险农药44种。从涵盖的农药品种数量看,已超过CAC、美国,基本接近欧盟。与2019版GB 2763相比,新版标准中农药品种增加81个,增幅为16.7%;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增加2985项,增幅为42%,基本覆盖我国批准使用的农药品种和主要植物源性农产品,为加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充分的技术支撑。(二)高风险农药品种监管力度持续加大。2021版GB 2763重点突出高风险禁限用农药的监管,规定了29种禁用农药792项限量值、20种限用农药在限用作物上的345项限量值。按照农药残留检测方法能够检测的最低浓度水平(定量限),制修订了胺苯磺隆等16种禁限用农药的限量值,实现了禁用农药在12类植物源性农产品、限用农药在相应限用农产品种类上限量的全覆盖,强化了禁限用农药监管。同时,通过评估转化CAC标准等方式,制定了除我国禁用农药外的87种尚未在我国批准使用农药的1742项残留限量,为加强进口农产品监管、保障我国居民消费安全提供了技术依据。(三)蔬菜等特色小宗作物限量标准显著增加。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是一个国际性难题,由于农药市场小、回报低等原因,企业主动申请农药登记的积极性不足,导致无合法药可用、无限量标准可依的问题突出。近年来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重点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制修订了5766项残留限量,占目前限量总数的57.1%。同时,在广泛开展农业生产实际用药调研、验证试验、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等基础上,制定了阿维菌素等67种农药589项特色小宗作物上的限量标准,发布了505项农药残留风险控制技术方案,指导地方制定临时用药措施并鼓励企业申请农药扩大使用范围登记,创新探索解决特色小宗作物“无药可用、无标可依”难题的工作机制,一些区域性集中种植、产业规模大的特色作物用药短缺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四)农药残留限量配套检测方法标准更加完善。2021版GB 2763新增推荐7项配套检测方法,同步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331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等4项新制定的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可以作为相关农药残留限量的配套检测方法,将有效解决1000多项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有限量、无方法”问题。同时,为提高配套检测方法的适用性,2021版GB 2763按照每种农药同类基质不超过5个且同类仪器的检测方法仅限1个的原则推荐配套检测方法,以兼顾不同检测机构的实际需要。
  • 酒鬼酒再陷塑化剂疑云 白酒塑化剂限量值仍难产
    3月5日,有消息称酒鬼酒塑化剂再次严重超标。自2012年11月酒鬼酒塑化剂事件以来,白酒塑化剂限量值到底是多少引人关注。记者昨天采访相关政府部门却均无果。值得关注的是,此前官方信息透露国家卫计委确已通报了风险评估值。   》事件 红花郎酒也被指塑化剂超标   据了解,有媒体于今年2月送检了10年红花郎酒、习酒1998、酒鬼酒和东方喜炮金盛世酒进行塑化剂检测。结果显示,酒鬼酒馥郁香型白酒中DBP(塑化剂的一种)含量为1.58mg/kg 10年红花郎酒中DBP含量为1.03mg/kg.   报道比照原国家卫生部发布的551号文件《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规定,即DBP的最大残留量为0.3mg/kg,以此推断酒鬼酒超标427%,10年红花郎酒超标243%.   》回应 送检产品及依据都不确定   对于媒体的报道,酒鬼酒方面表示,我国白酒行业关于塑化剂的标准直到现在也没有确定。另外媒体送检的产品是否是酒鬼酒的、产品是2012年塑化剂风波之前的还是之后的,媒体援引原卫生部551号文件是否有客观依据,"这些问题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酒鬼酒目前也无法多说什么".   郎酒董事长蒋先玉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只是表示"没有的事情".   》专家 塑化剂标准目前尚无定论   "白酒企业不会主动添加塑化剂,主要是使用了塑料管道的原因",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白酒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马勇昨天表示,此次媒体送检产品的信息不是特别透明,2012年塑化剂风波后,全行业都进行了整顿,因此此次媒体送检的产品是什么时间生产的很重要。   "白酒中塑化剂含量达到多少就是不安全了,不仅是中国,就是世界各国目前也没有定论",马勇表示。   》追问 塑化剂标准为何遮遮掩掩   早在去年4月业内传出我国将出台白酒塑化剂标准,塑化剂限量比551号文的指标放宽,引发外界质疑。不过随后不了了之。   但是,去年年底,国家食药监局发布通知,"要求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的风险评估结果,加强对白酒产品中塑化剂的抽样检验,发现白酒中塑化剂高于风险评估值的,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顿".这似乎意味着塑化剂限量值有了一个标准。   "这个风险评估值是有一个具体数字,但肯定不是551号文件的数值",一位业内人士如此表示。   记者昨天联系国家食药监局,该局表示该数值是国家卫计委发布的,应当问询卫计委方面。然而,卫计委方面工作人员则表示,没有数值公开。   食药监局的通知明确显示有风险评估值,为什么各方面却遮遮掩掩?业内人士猜测,估计这个数值大大高于551号文件的限量值。
  • 卫生部:并未取消“乳品中可添加三聚氰胺”规定
    卫生部监督局有关负责人6月23日指出,三聚氰胺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严禁将三聚氰胺人为地添加到食品中。   但这位负责人同时指出,三聚氰胺作为一个化工原料,用途很广泛,可用于塑料、涂料、黏合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资料表明,三聚氰胺可能从环境、食品包装材料等途径进入到食品中,但含量很低。对于这种难以避免的环境带入,2008年10月,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公布三聚氰胺在乳与乳制品中的临时管理限量值,并公布了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   根据这一公告,婴幼儿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1mg/kg,液态奶、奶粉、其他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规定限量值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有关专家指出,规定乳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并不是允许将三聚氰胺添加到乳品中,而是为了将环境自然带入的极少量三聚氰胺和人为恶意添加区分开。对在食品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卫生部2010年4月22日公布了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没有设置三聚氰胺相关规定。对此,卫生部监督局有关负责人说,认为“卫生部取消乳品中三聚氰胺管理规定”是一种误读。“这不是取消对三聚氰胺的限量管理规定,而是因为已有相关现行规定,因此在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不再重复设置。”   2008年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已将三聚氰胺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三聚氰胺属严禁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乳品三聚氰胺限量管理等规定依然有效,有关监管部门将继续依法严厉打击添加‘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位负责人说。   新国标中,不再设三聚氰胺相关规定,会不会导致乳品企业随意添加三聚氰胺?卫生部表示,2008年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专项整治行动,公布了四批“黑名单”。其中包括三聚氰胺及其检测方法。因此,不再设三聚氰胺相关规定。   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解决现行乳品标准的矛盾、重复、交叉和指标设置不科学等问题,提高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形成统一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为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合理设置标准实施过渡期,我部根据标准修改情况、对生产工艺的影响和实施难度,分类确定了标准的具体实施时间,分别为:《生乳》(GB 19301—2010)和《生乳相对密度的测定》(GB 5413.33—2010)等检验方法标准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巴氏杀菌乳》(GB 19645—2010)等乳品产品标准和《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2693—2010)等生产规范标准自2010年12月1日期实施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等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 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临时管理委员会在京成立
    从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获悉,近日,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临时管理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正式通过了《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临时管理委员会章程》,标志着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的诞生。联盟临时管理委员会的22个国家或国际组织药品监管机构的代表出席了会议,吴浈副局长代表总局出席会议,并做总结发言。   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是在现有国际合作行动基础上,由联盟成员共同进行战略规划,分享知识、信息和经验,创新监管手段 通过合作,有效利用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并为各国药品监管机构提供能力建设方面的支持。联盟目前处于规划阶段,由中国、加拿大、爱尔兰、美国、巴西、欧盟等13个国家药品监管机构组成联盟临时管理委员会,负责规划和统筹联盟在临时阶段的相关工作。   此次联盟临时管理委员会除通过了《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临时管理委会章程》外,还讨论了秘书处工作、项目进展和展望等主要议题。对国际合作行动的汇总及规划、与其它国际组织和利益相关方的沟通、联盟成员之间的快速信息共享、药品生产管理质量规范(GMP)检查、仿制药监管等联盟临时阶段相关工作进行了回顾和检查。   联盟成员22个是:爱尔兰、澳大利亚、巴西、德国、法国、韩国、荷兰、加拿大、美国、墨西哥、南非、尼日利亚、欧盟、日本、瑞典、瑞士、新加坡、新西兰、意大利、英国、中国、世界卫生组织   13个管理委员会核心成员是:爱尔兰、澳大利亚、巴西、荷兰、加拿大、美国、南非、欧盟、日本、新加坡、意大利、英国、中国
  • 专家解读|GB 2763.1-2022中农药残留限量配套检测方法修订情况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 是目前我国统一规定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MRLs) 的强制性国家标准。2022 年 11 月 11 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 2, 4-滴丁酸钠盐等112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 1-2022) 标准 (以下简称增补版), 自 2023 年 5 月 11 日起正式实施。GB 2763. 1-2022是GB 2763-2021的 增补版,可以配套使用。为进一步强化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宣贯,促进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人员和食品生产者及时全面了解国家最新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仪器信息网邀请到了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罗媛媛老师,对GB 2763. 1-2022中农药残留限量配套检测方法进展进行了详细分析, 以便于标准使用者更好的理解和正确使用。一、农药残留限量配套检测方法  增补版标准共规定了 37 项配套检测方法标准, 其中, 根据农药残留标准制修订情况, 增补版标准相较于 GB 2763-2021 新增 GB 23200. 121 等4个检测方法 (表3)。 此外, 增补版标准中 32 种农药 62 项限量由于缺少配套的检测方法标准, 暂制定为临时限量。 对于阿维菌素等 60 种农药, 增补版标准与GB 2763-2021 对同一农药和食品类别推荐的配套检测方法存在一定差异, 但两个文本规定的检测方法均适用于相应参数的检测 (表 4)。 二、配套检测方法标准修订情况  基于检测方法适用性原则, 经第二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审议, 对 GB 2763- 2021 中苯醚甲环唑等 3 种农药在相应食品类别上个别不适用的检测方法进行了修订 ,增补版标准中不再配套使用, 在整合新版 GB 2763 时相应修订文本。 目前, 检测机构在测定相关食品中农药残留时, 应按照标准中规范性引用文件的要求, 在配套检测方法中选择满足检测要求的方法进行检测。 三、配套检测方法变化相应调整限量类型由于增补版标准的发布, 新增推荐了检测方法标准, GB 2763-2021 中百菌清、 苯并烯氟菌唑、吡噻菌胺、 单氰胺、 氟啶虫胺腈、 氟噻草胺、氟吗啉、 氟唑菌酰胺、 精喹禾灵、 螺虫乙酯、氯虫苯甲酰胺、 亚胺唑、 依维菌素等 13 种农药在药用植物等 5 种食品类别上的 208 项限量由临时限量调整为正式限量。由于方法适用性问题, 删除了三氯吡氧乙酸在谷物上GB / T 20769 检测方法, GB 2763 - 2021 中此农药的稻谷和糙米两项限量由正式限量调整为临时限量。四、增补版标准的主要特点 1、优化了限量标准的配套性和可操作性增补版标准与 GB 2763-2021 相比,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新增了 4 种检测方法标准。 同时, 对阿维菌素等60 种农药的 7 种食品种类, 新增了部分配套检测方法, 为不同检测能力的机构采用适宜的方法提供了选择空间。 由于新增推荐检测方法, 百菌清等 13 种农药的 208 项限量由临时 限量调整为正式限量, 提高了标准的实用性。 2、跟踪评估并修订了韭菜中腐霉利残留限量近年来, 韭菜中腐霉利残留超标问题备受关注,为此, 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了韭菜中腐霉利最大残留限量的专项跟踪评价。 根据农药登记产品标签和生产用药实地调研情况, 开展了腐霉 利在韭菜上的残留验证试验, 基于膳食风险评估结果, 并综合考虑韭菜例行监测数据和日韩等周边国家残留限量等因素, 同步研究并对腐霉利在韭菜中最大残留限量和相关已登记农药标签中最多使用次数、 安全间隔期等合理使用技术提出了修改建议, 分别提交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将腐霉利在韭菜上的最大残留限量值由0. 2 mg / kg 修订为5 mg / kg, 并结合韭菜用药实际同步变更了腐霉利在韭菜上的农药产品标签, 既从源头上指导农民科学合 理用药, 又能有效保障韭菜的食用安全。 作者简介:罗媛媛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残留审评处、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农艺师,主要从事农药登记管理、农药残留风险管理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制定等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及农药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报批等工作。先后参与起草2019版、2021版和2022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参与起草《农作物中农药残留试验准则》《畜禽中农药残留试验准则》《畜禽中农药代谢残留试验准则》等多项残留试验准则。
  • OEKO-TEX发布2013版纺织品有害物质测试和限量值要求标准
    2013年1月8日消息,OEKO-TEX® 在其年会上发布了最新OEKO-TEX® Standard 100纺织品有害物质检验的测试标准和限量值要求,新标准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 2013年4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与2012年版本相比,主要有以下新增变化:   1. 未来将对候选认证纺织品中新增8 项多环芳烃(PAHs) 含量检测,合计24项。规定产品类别一(婴幼儿产品)中将现有苯并(a) 芘、及PHAs总和由原先的1.0mg/kg、10mg/kg分别降低至0.5mg/kg、5mg/kg。   2. 考虑到REACH法规高关注物质清单(SVHC)的更新情况,将二甲基甲酰胺(DMFa)列入受监管溶剂清单,限量值为0.1 %。   3. 将对候选样品中的邻苯二甲酸盐要求中增加邻苯二甲酸二戊酯(DPP),从11项增至12项,12项总和限值保持之前的0.1%的要求。   4. 考虑到REACH法规附件XVII限制物质清单的最新修订情况,将富马酸二甲酯(DMFu) 作为添加物质列入OEKO-TEX® 受监管残留化学物质清单,并对相关成pan。   5. 调整可萃取镍含量限值:调整针对所有四个OEKO-TEX® 产品级别进行了调整。产品级别I 的新限量值由1.0mg/kg调低为0.5 mg/kg,产品级别II 至IV 为由4.0mg/kg调至1.0 mg/kg。   6. 将原先对辛基酚(OP)、壬基酚(NP)、辛基酚聚氧乙烯醚(OPEO(1-9)s)、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1-9)s的单项要求改为加和要求,如下:   OP +NP= 50 mg/kg(相当于纺织物重量的0.005 %)   OP+NP+OPEO(1-9)s+NPEO(1-9)s= 500 mg/kg(相当于纺织物重量的0.05 %)
  • 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再设三聚氰胺相关规定
    中新网4月22日电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日前公布《生乳》(GB19301-2010)等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不再设置三聚氰胺相关规定。   2008年10月7日,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卫生部2008年第25号公告),公布三聚氰胺在乳与乳制品中的临时管理限量值。《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名录及检测方法予以公布。   2008年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整治行动,向社会公布了四批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其中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中包括三聚氰胺及其检测方法。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不再设置三聚氰胺相关规定。
  • 农药残留限量增至7107项 看GB 2763—2019的变化有哪些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近日,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strong GB 2763—2019 /strong & nbsp stron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strong 将代替原GB 2763—2016和GB 2763.1—2018等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自发布之日起6个月正式实施。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此次新发布的标准还包括GB 23200.116—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90种有机磷类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和GB 23200.117—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喹啉铜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两项。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9/uepic/76c5ab6b-b58d-422a-b67b-4e107fb8ae23.jpg" title=" 1_副本.png" alt=" 1_副本.png"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据悉,此次发布的新版农药残留限量 strong 标准规定了483种农药在356种(类)食品中7107项残留限量 /strong ,与2016版相比 strong 新增农药品种50个、残留限量2967项 /strong , strong 涵盖的农药品种和限量数量均首次超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数量 /strong ,标志着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迈上新台阶。与GB 2763—2016和GB 2763.1—2018相比, strong GB2763-2019的主要技术变化 /strong strong 有 /strong :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1、对原标准中2,4-滴异辛酯等6种农药残留物定义,阿维菌素等21种农药每日允许摄入量等信息进行了修订;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2、增加了2,4-滴二甲胺盐等51种农药,删除了氟吡禾灵1种农药,其最大残留限量合并到氟吡甲禾灵和高效氟吡甲禾灵;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3、修订了代森联等5种农药的中、英文通用名;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4、增加了2967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5、修订了28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值;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6、将草铵膦等12种农药的部分限量值由临时限量修改为正式限量;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7、将二氰蒽醌等17种农药的部分限量值由正式限量修改为临时限量;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8、增加了45项检测方法标准,删除了17项检测方法标准,变更了9项检测方法标准;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9、修订了规范性附录A,增加了羽扇豆等22种食品名称,修订了7种食品名称,修订了2种食品分类;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10、修订了规范性附录B,增加了11种农药。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此外,在GB 23200.116—2019中,规定了植物源性食品中90种有机磷类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气相色谱法测定(气相色谱双柱法、气相色谱单柱法)。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据介绍,2019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主要有五方面特点:& nbsp & nbsp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一、 strong 全部覆盖我国批准使用的农药品种 /strong ,解决了历史遗留的“有农药登记、无限量标准”问题,同时以评估数据为依据,科学严谨设定残留限量。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二、 strong 突出高风险的禁限用农药 /strong ,规定了27种禁用农药585项限量、16种限用农药311项限量。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三、 strong 特色小宗作物限量标准显著增加 /strong 。其中,新增人参、杨梅、冬枣等119种特色小宗作物上804项限量,总数达到1602项,是2016版的2倍多。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四、 strong 动物源性食品残留限量有了突破性增长 /strong 。规定了109种农药在肉、蛋、奶等27种居民日常消费的动物源性食品中的703项最大残留限量,是2016版的14倍,从以植物源性食品为主积极向动物源性食品扩展,进一步拓宽了食品安全监管的覆盖面。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五、 strong 进口食品农产品中农药品种数量显著增长 /strong 。针对进口农产品中可能含有我国尚未登记农药的情况,通过评估转化了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制定了77种尚未在我国批准使用的农药1109项残留限量。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据悉,农业农村部将确保到2020年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及其配套检测方法标准达到1万项以上。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 nbsp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9/attachment/ad77151a-c9b9-4e14-b7a7-fa089d8d47d4.pdf" title=" GB 2763-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pdf" GB 2763-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pdf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9/attachment/56e5dc2f-db2e-4a32-95d0-3a14dd6ebc42.pdf" title=" GB 23200.117-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喹啉铜残留量的测定.pdf" GB 23200.117-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喹啉铜残留量的测定.pdf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9/attachment/9e8d83ce-462e-4d7d-a685-bb89d3887c3c.pdf" title=" GB 23200.116-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90种有机磷类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pdf" GB 23200.116-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90种有机磷类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pdf /a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 br/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 nbsp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 nbsp /span /p
  • 饲料三聚氰胺限量标准即将出台 目前正在制订中
    据媒体报道,继乳品之后,农业部即将出台饲料三聚氰胺限量标准,目前标准正在制订中。   去年3月份中国出口美国的宠物饲料被检测出三聚氰胺超标后,农业部在当年6月份就发布了饲料三聚氰胺检测方法,但没有对含量进行限制。正规饲料企业从去年起就开始增加了对饲料中三聚氰胺的检测。   正大集团下属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饲料实业部一位技术员透露,去年美国宠物饲料事件后,公司就增加了对每批进场原料和出场产品的三聚氰胺检测。“检测执行的都是每公斤2毫克这个标准。”这个数值不是国家强制要求的,但一年多来在饲料行业中得到默认。   据了解,10月8日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联合发布了乳制品及含乳食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其中,婴幼儿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每公斤1毫克,其他奶品的限量值为每公斤2.5毫克。
  • 天瑞仪器: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1年2月14日以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1年2月21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名,实到参与表决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刘召贵先生主持。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中信银行[5.38 -0.74%]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4.30 -0.69%]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2.65 0.00%]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4.90 0.00%]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1117.67 1.56%]定信息披露网站。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和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2,00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此次偿还银行贷款可为公司减少利息负担约86万元,3,000万元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由于公司的业绩规模大幅度攀升,2010年比2009年业绩增幅达到了45%以上)。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和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了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以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和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部分超募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00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和使用募集资金3,000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以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和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了同意公司所做出的安排的独立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和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和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 月旭科技接连发布有关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p   月旭科技于8月29日披露的《月旭科技: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9月4日,月旭科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再次披露临时公告《月旭科技:关于增加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p p   最新的《月旭科技:关于增加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股东议案共九项,议案(一)为股东Eugene Yuexing Zhao(赵岳星)作为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东提请该议案,审议《关于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议案》 议案(二)至议案(六)为股东屠炳芳、吴琰作为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东提请该议案,已获得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内容为关于选举屠炳芳、周雪琴、姚立新、朱俊和郭进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议案(七)为股东XU LI(李煦)作为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东提请该议案,已获得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为选举XuLi(李煦)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议案(八)至议案(九)为股东屠炳芳作为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东提请该议案,已获得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为选举杨慧、周妍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月旭科技: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议案内容相比,《月旭科技:关于增加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新增一项议案,即审议《关于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议案》。 /p p   此外,《月旭科技:关于增加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内容显示,公司董秘办于2017年9月1日收到公司股东 Eugene Yuexing Zhao(赵岳星)的《关于月旭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提案审议《关于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并列举四项理由。就此议案,月旭科技董事会审议后给出结论为:议案的提议人资格、提议时间及提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且议案具有明确主题和具体审议事项,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议案作为临时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但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换届选举董事、非职工监事时,可以不采取累积投票制。 /p p   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1.jpg" style=" float: none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c4a08140-8a36-4b75-97d2-340c0b98f437.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2.jpg" style=" float: none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178b0364-19ff-43b7-9b76-8c52d6e329eb.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3.jpg" style=" float: none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71c075f8-c90e-4608-bb12-992457a04b38.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4.jpg" style=" float: none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1a523a82-557f-4016-b58b-2f9b5147109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5.jpg" style=" float: none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d0c5578f-1104-471f-b0a0-eb04ce7d5290.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6.jpg" style=" float: none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40e414fe-1cfc-4831-9fc5-5c22b2f37656.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7.jpg" style=" float: none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685a6ebd-0bda-4bba-95c5-b26899db1367.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8.jpg" style=" float: none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c2658421-e221-48d6-9f89-089c08593029.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9.jpg" style=" float: none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b747424c-1f3e-45ba-8c12-cb2a622e8c76.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19.jpg" style=" float: none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e29aa4eb-455c-4b58-ae4a-1a12dfe7ca57.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11.jpg" style=" float: none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5ce6ce0c-2590-4976-985e-6904b56f4869.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12.jpg" style=" float: none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7d115122-8a31-4ce4-8ad7-02f0d5abb4d6.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13.jpg" style=" float: none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a6773fd6-32b1-4365-a8ad-8fbb5a999afe.jpg" / /p p & nbsp /p
  • 慈溪查处尾气虚假检测 有人临时安装污染控制装置
    p   核心提示: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临时安装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的办法蒙混过关通过检测,一组进入市凯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排气检测站蹲点暗访,环保执法人员对其询问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324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1/insimg/a19bae9f-a891-4417-988e-aefc88f55f24.jpg" title=" 1.jpg" width=" 450" vspace=" 0" border=" 0" hspace=" 0" height=" 324" / /p p   因为排气检测不合格,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临时安装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的办法蒙混过关通过检测,然后再把装置拆卸。 /p p   昨天,慈溪环保、运管、公安三部门联合展开突击行动,打击机动车排气检测中以虚假手段蒙混过关的违法行为。 /p p    strong 兵分两路,明查暗访 /strong /p p   当天上午,执法组分两组分别展开行动,一组进入市凯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排气检测站蹲点暗访,另一组来到汽车修理店展开明查。为了不打草惊蛇,两组执法人员均便装出行。 /p p   根据此前摸底了解,一些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车主通过“黄牛”引路把车开到附近汽修店,安装污染控制装置。 /p p   上午9时,在“小聂汽修”店内,一辆黑色轿车悬在半空,维修工正钻在车底安装排气管,旁边放着刚换下来的排气管。环保执法人员对其询问时,对方称只是在安装测试。然而,当运管部门要店主聂某出示经营许可证时,对方却无法出示。 /p p   原来,半年前这家店因超范围经营已被扣证,前事未了,聂某又在无证经营了。执法人员把聂某和维修工带上运管执法车,对其进一步询问笔录。 /p p   strong  行动拉网,双线收获 /strong /p p   “有人在半路上拆卸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被我们抓到了。”9时50分,从暗访组传来消息,记者立即跟随检查组前往现场。在离检测站不远的展腾路上,一辆厢式柴油小货车正停在一家企业门口。 /p p   据现场环保执法人员介绍,9时20分左右,暗访组在检测线蹲点时,发现这辆货车“颗粒物烟度”两次检测数据均为零,虽然按规定通过了检测,但这个“异常数据”引起了执法人员的警惕。暗访组立即派车辆跟踪。 /p p   果然,车子开出没多久就停在了半路,很快来了名男子,动作麻利地拆起了净化装置,被随后紧随的环保执法人员抓个正着。 /p p   “这辆车子昨天没通过尾气检测,车主让人临时安装了柴油颗粒物捕捉器,通过检测后今天又让他拆下来。”环保工作人员说,不法分子通过临时装卸净化装置牟利。 /p p   慈溪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联合执法行动旨在严厉打击用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测的违法行为,有效遏制机动车维修单位的违法经营行为,把不法分子的气焰打压下去。 /p p   接下来,环保部门还将联合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同时要求慈溪市凯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加强管理,严防排气检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慈溪市大气环境质量日益得到改善。 /p
  • 6个色谱/光谱临时型式评价大纲将起草
    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吉林省计量院承担了《液相色谱仪型式评价大纲》、《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型式评价大纲》、《色散型红外分光光度计型式评价大纲》、《离子色谱仪型式评价大纲》、《凝胶色谱仪型式评价大纲》、《气相色谱仪型式评价大纲》等6个临时型式评价大纲的组织起草工作。   近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中国计量协会组织专家组对大纲进行了评审,经充分讨论,专家组一致认为6个大纲全部通过评审。这是首次由几个型式评价机构制定,通过专家组评审后,供全国使用的临时型式评价大纲,是型式评价技术规范的重要补充,也是一项探索性的工作。临时型式评价大纲首先解决了型式评价大纲有无的问题,加强了型式评价实验室的建设,促进了型式评价工作的开展,待正式型式评价技术规范出台后,相应的临时型式评价大纲自动作废。   关于型时评价:   型式评价是指为确定计量器具型式可否予以批准,或是否应当签发拒绝批准文件,而对该计量器具的型式进行的一种检查。   根据上述定义,型式评价是型式批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负责实施的具有法制性的技术活动。   型式评价的内容包括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和法制管理要求3个方面。型式评价的依据是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等技术性法规。 &mdash &mdash 摘自《领导干部质量安全知识读本》
  • 国家医保局:新冠抗原检测试剂临时性纳入医保
    据国家医保局最新消息,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程序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各省份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统筹地区现行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正文如下: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地方拟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及有关事项意见的函医保办函〔2022〕11号河南省、重庆市医保局:转来关于拟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及有关事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总体符合“技耗分离、产出导向”的改革方向,充分考虑了抗原检测的技术特点,同时也是适应疫情防控需要、促进抗原检测公平可及、降低社会经济负担的有力举措。二、同意你局临时增设“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每次5元;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抗原检测服务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三、同意你局提出的单次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服务、试剂(含采样器具)费用总和超过15元/次的,实际收费按照15元/次封顶;群众单纯检测抗原的,公立医疗机构免收门诊诊查费;患者自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费用等价格政策。四、请你局对本省份网络平台、社会药店等零售终端销售的抗原检测试剂价格开展专项价格监测,定期向价格监督检查执法部门通报抗原检测试剂的零售终端价格、公立医疗机构集中采购价格,主动向价格监督检查执法部门提供不同渠道的不公平高价线索,积极配合部门依法开展的检查执法工作。专此函达。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2年3月15日
  • 日拟对纺织品中多氯联苯制定限量值
    近日,日本经济贸易产业省(METI)发起一项倡议,对多氯联苯PCBs含量大于50ppm及超出斯德哥尔摩公约制定的持久性有机物污染中PCB安全标准规定限值的颜料色粉进行调查和质量鉴定,对于此类PCBs严重超标的色粉颜料,将责令停产并撤出市场。该倡议是基于日本染料和化学工业协会(JDICA)在调查98批次的有机颜料过程中有57批次的产品发现痕量PCB。多氯联苯作为一种抗静电剂及阻燃剂被引入纺织品中,在燃烧时会释放出剧毒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威胁。同时多氯联苯会引起皮肤着色、肠胃不适,并有致癌作用,属于“环境激素”中的一种有毒有害物质。 近年来,日本对涉及人类生命健康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纺织品的检测项目越来越多,在纺织品和服装方面,日本设置了大量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如《控制日用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的法律》和《关于日用品中有害物质含量法规的实施规则》中,规定了纺织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指标;《消防法令》对纺织品燃烧性能进行了规定;《道路车辆安全标准法规第16部》规定了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纤维产品质量表示规程》、《纤维产品质量表示者号码承认规程》等,均对相应用途纺织品的质量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对此,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及时与产品输日生产企业进行沟通,开展培训和信息通报,提升企业质量安全及自我防范意识,指导企业做好应对工作;加大对输日纺织品的抽查力度,对输日纺织品严格进行排查,必要时进行抽样检测,避免因疏漏而导致退运、召回等事件发生;对第三方企业实施备案登记管理制度,扩大检验监管范围,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供方档案,严格控制生产源头;加强过程监管,将面料加工、染整、绣花等第三方加工企业纳入检验监管范畴,确保最终成品的质量安全。
  • 美国FDA更新加米霉素和孕酮残留限量规定
    加米霉素(Gamithromycin)的使用条件:   1.质量规格:每mL溶液中含150 mg加米霉素。   2.在牛体内的使用剂量:通过皮下注射,每次6 mg/kg体重(2 mL/110 pounds)。   3.适用症状:用于治疗肉食牛和非哺乳期牛的由于溶血性曼氏杆菌、巴氏杆菌和睡眠嗜组织菌引起的呼吸道疾病(BRD)以及控制由溶血性曼氏杆菌和巴氏杆菌引起的呼吸道疾病的高风险。   4.限制因素:供人类食用的牛在最后一次注射加米霉素后的35天内不得屠宰。雌性奶牛20个月或以上不得使用该药物。该药物还未建立在反刍牛犊中的休药期。联邦法律根据兽医许可来限制该药物的使用。   加米霉素残留限量要求:   (a)每日容许摄入量(ADI):对于总残留量来说,加米霉素的ADI为10 mg/kg体重日   (b)限量值:残留指标:(1)牛——(i)肝脏(目标组织):500 ppb (ii)肌肉:150 ppb。   孕酮残留限量要求:   b)限量值:在未经该药物处理的动物体内本身含有一定量的孕酮,下面列出的是不包含其天然含量浓度值,孕酮含量不得超过的残留限值:   (1)牛和羊——(i)肌肉:5 ppb (ii)肝脏:15 ppb (iii)肾脏:30 ppb (iv)脂肪:30 ppb。
  • 布鲁克临时首席财务官通过考核 顺利转正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今年3月,布鲁克曾发布新闻,任命Gerald N. Herman为公司临时首席财务官(CFO),接替前任Anthony L. Mattacchione的工作。 /p p   6月6月,布鲁克公司再次宣布,正式任命Gerald N. Herman为公司首席财务官(CFO),即时生效。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0a1b2cd1-f788-4061-b791-c31628533187.jpg" title=" 1_副本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Gerald N. Herman /strong /p p   Gerald N. Herman于2016年加入布鲁克担任副总裁兼公司总监,并于2018年3月被任命为临时首席财务官。在加入布鲁克之前,Herman曾在多家全球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位,包括从2014年至2016年2月担任PAREXEL International公司副总裁,2008年至2013年任PAREXEL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2008年之前任Presstek,Inc.副总裁兼公司财务总监。 /p p   他还曾在多家机构担任财务、咨询和会计职务,其中包括1979年至1987年期间担任Arthur Andersen LLP的高级经理。Herman是注册会计师(CPA),拥有芝加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和宾利大学税务硕士学位。 /p p   相关新闻: a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80401/243393.shtml" target=" _blank" title=" 布鲁克任命Gerald N. Herman为临时首席财务官(图)"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布鲁克任命Gerald N. Herman为临时首席财务官(图) /span /a /p p br/ /p
  • 污染物限量征求意见稿出台 取消氟硒物质限量规定
    国家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征求意见稿出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正在公开征求意见,该稿清理整合了部分国内产品污染物的限量规定,取消硒、铝、氟、稀土的限量规定,增加了锡和硝酸盐等物质的限量规定。   记者昨日从卫生部获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下称“意见稿”),该稿清理整合了部分国内产品污染物的限量规定,增加了食品原料可食用部分的定义,取消硒、铝、氟、稀土的限量规定,但是同时也增加了对罐头制作中会用到的锡,以及防腐常用到的硝酸盐等物质的限量规定。   多种食品被列入重点   据悉,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秘书处组织成立食品污染物限量的基础标准整合完善工作组,分析参考CAC、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美国等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等地区食品中的污染物限量标准及其规定,根据我国食品中污染物的监测结果,结合我国居民膳食污染物的暴露量及主要食物的贡献率,将贡献率超过5%~10%的食品或食品类别以及热点关注的食品列入关注重点。   所谓特别重点关注的食物,按大类(如蔬菜)、亚类(如叶菜)、品种(如菠菜)、加工方式(如罐头菠菜、干食用菌)为主线,意见稿尽量以大类和亚类为主整合限量,辅以品种和加工方式例外单列,提出我国需要制定限量指标的污染物项目和食品类别以及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污染物国家安全标准建议值。   涉及食品卫生标准86项   本次清理工作共涉及食品卫生标准86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35项,食品质量标准76项,有关的行业标准411项等,涉及的污染物指标17项。   意见稿新增限量规定物质   硝酸盐:在肉品中常被用来防腐和保鲜的硝酸盐,被意见稿新纳入到限量规定的范围。编制说明指出,除婴幼儿配方及辅助食品以及饮用水中涉及硝酸盐限量要求外,由于膳食硝酸盐暴露主要来自蔬菜,我国制定了蔬菜中硝酸盐限量国家标准(GB 19338-2003),但国际上仅有欧盟制定了分季节控制的蔬菜中硝酸盐限量,鉴于硝酸盐与蔬菜中维生素C存在动态相关且在蔬菜中硝酸盐是一个变化、不可控制的参数。为此,考虑到操作性问题,不对蔬菜中硝酸盐设限量管理要求。   锡:罐头食品中会用到的锡,在意见稿中也提出了限量要求为250毫克/公斤,如果是罐装婴幼儿配方及辅助食品则低至50毫克/公斤。   意见稿取消限量规定物质   氟:对于取消部分限量规定,意见稿的编制说明也作出了解释。例如氟,说明称其为人体必须微量营养素,CAC、欧盟等未将氟作为食品污染物进行管理,仅有WHO、CAC针对生活饮用水和矿泉水中氟的指标规定。为此,参照国际上的管理要求,不再将氟列入我国食品污染物管理。   稀土:对于稀土,说明表示参照国际上对稀土元素的管理及我国相关食品的污染现实,取消对粮食、蔬菜、水果、花生仁、马铃薯、绿豆、茶叶等植物性食品中稀土限量要求。   铝:至于铝,说明表示为避免GB 2762和GB 2760对面制食品中铝残留限量管理的重复及交叉,建议面制食品中铝的限量纳入GB2760管理,GB 2762不再列入面制食品中铝的限量指标。   附:卫生部公开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意见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卫生部组织制(修)订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可从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下载),请于2010年10月1日前按以下方式反馈意见:传真010-67711813或电子信箱foodsafetystandards@gmail.com 。   附件: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征求意见稿).doc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 重磅!《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全文发布 附全文及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中药标准管理,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标准管理体系,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现予发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一、《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制定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药品标准是保障药品安全有效的重要基础,是药品监管工作的准绳,也是一个国家医药产业发展和监管水平的重要体现,在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2023年7月,国家局发布了《药品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制定了药品标准管理的制度和要求,对规范药品标准管理工作,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新时代发展中医药,尤其是在如何做好守正创新,如何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需要有新思路、新举措。在中药标准管理过程中,需要将“最严谨的标准”要求贯穿中药标准管理全链条,同时做好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标准管理体系,成为中药标准管理的重要课题。国家药监局党组高度重视中药标准管理工作,在《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对“研究制定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提出明确要求。《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的制定和发布,对于加强中药标准管理,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标准体系,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与《药品标准管理办法》是什么关系?对于中药标准管理而言,《药品标准管理办法》与《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药品标准管理办法》明确了药品标准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对药品标准管理的基本制度、工作程序以及各方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基于中药的自身特点,将药品标准管理的一般性程序与中药自身特殊性相结合。在《药品标准管理办法》通用性规定的基础上,《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按照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与配方颗粒、中成药等中药产品属性分类,进一步对中药标准管理的各项要求进行细化和明确,彰显中药的特殊性。 三、《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如何推进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标准体系的构建?中药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药品,中药标准的研究、制定和管理必须充分考虑到中药的自身特点。在《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起草过程中,将遵循中医药理论、尊重中医药传统,体现中药特色作为必须把握的根本原则。一是强调中药材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应注重对传统质量评价方法进行研究和传承,鼓励对道地药材的品质特征进行系统评价和研究。二是强调中药饮片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应当注重传统炮制经验的研究和传承,重点关注炮制过程及炮制终点的判定,对具有“减毒增效”以及“生熟异治”特点的中药饮片,应当建立针对性质量控制方法,科学合理设置质量控制项目。三是强调中成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应当根据功能主治、“君臣佐使”等组方规律及临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设置质量控制项目。四是强调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应当重点关注中药配方颗粒与传统汤剂基本质量属性的一致性。四、《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在优化中药标准形成机制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中药标准形成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中药标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进一步优化中药标准形成机制,《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积极探索中药标准监管新举措,引入新的工作机制。一是引入竞争机制,对中药国家标准制修订实施课题管理,各相关单位可公开申报,择优确定标准课题承担单位。二是全面深化公开机制,强调标准提高课题立项信息、起草单位、样品信息、研究草案甚至审核专家及审核意见的对外公开,确保标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三是进一步强化鼓励机制。《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有关要求,将企业和社会第三方直接申请修订中药国家标准纳入药品标准形成机制。四是构建中药标准快速修订机制,要求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加快相关品种的中药标准修订工作。五、《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在推进中药标准协调管理工作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中药标准涉及部门较多,情况较为复杂。《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重点对中药标准管理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协调问题进行了明确。一是加强省级中药标准、中药注册标准和中药国家标准的协调,明确需制定中药国家标准和核发中药注册标准的情形。提出建立中药注册标准、省级中药标准转化中药国家标准的工作机制,加强各类标准的融合与转化。二是明确中成药国家标准修订涉及上市后变更管理的衔接事项。对中成药国家标准中涉及的重大变更和中等变更的,应按照上市后变更管理相应规定获得批准或备案后,可对标准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涉及微小变更的,可对标准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后,由药品生产企业按上市后变更管理相应要求进行年报即可。三是进一步理顺中药通用名称管理机制。明确仅有注册标准的中药通用名称修订的程序,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通用名称核准有关程序,由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补充申请要求进行申报,由药品审评中心通知药典委员会核准通用名称并提供相关资料,药典委员会核准后反馈药品审评中心。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药标准管理,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标准管理体系,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中药提取物、中成药等的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和省级中药标准的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坚持传承与创新并重,遵循中医药理论,尊重传统经验,体现中药特点,鼓励新技术和新方法在中药标准中应用,支持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持续提高中药质量可控性。第四条 坚持科学、严谨、实用、规范的原则,在继承传统经验和技术的基础上,加强基础研究,采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制定中药标准,兼顾标准的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第五条 坚持以临床为导向,加强中药监管科学研究,科学设置与安全性和有效性相关联的项目和指标。第六条 坚持对中药质量的整体评价,根据关键质量属性及产品特点,建立反映中药整体质量的控制项目、方法和指标,保障中药安全、有效和质量稳定可控。第七条 关注中药质量安全风险,结合农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外源性有害成份及内源性有毒成份等的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合理设置必要的控制项目和限量要求。第八条 倡导绿色低碳的标准发展理念,提倡使用低成本、低能耗、低排放、高效便捷的检测方法。减少使用有毒试剂,鼓励开展有毒试剂的替换研究,降低对环境和人员的影响和危害。第九条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中药提取物、中成药等的药品标准在质量控制理念、技术要求、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应当保持协调,注重彼此之间内在质量的关联性。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第三方积极参与中药标准的研究和提高,加大信息、技术、人才和经费的投入,并对中药标准提出合理的制定或者修订意见和建议。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十一条 中药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合理评估制定标准所需样品的批次及数量,确保样品的代表性符合要求;应当对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和中药提取物标准研究用样品所用中药材基原进行鉴定或者追溯,保证基原准确。中成药国家药品标准研究用样品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尽可能收集所有在产企业的样品,综合分析后选取有足够代表性的样品用于标准的制定修订。第十二条 中药标准中检测指标的选择,应当围绕产品的关键质量属性,综合考虑其专属性、质量相关性、稳定性、生物活性、含量等因素。中药标准中检测成份的含量限度,应当依据药品的产品特点、安全性、有效性、检测成份转移率及多批次代表性样品的实测数据等确定。检测成份属有毒成份的,还应当结合中医药理论、临床使用方法、常用剂量及毒理学研究结果,确定合理的限(幅)度。鼓励对中药配方颗粒、中药提取物、中成药标准中检测成份的含量确定合理的范围。第十三条 中药标准物质的研制、标定和分发,应当建立中药标准物质的质量保障体系,保证中药标准物质量值准确、自主可控、供给可靠。中药标准所用药品标准物质的选择,应当考虑可获得性、稳定性、均匀性、经济性等因素,保证其研制、标定工作的准确性。第十四条 研究制定新的中药材标准,应当收集药材基原相关原植物、动物、矿物的标本。在标本采集过程中,需要注重收集生态环境、生长习性等信息以及原植物、动物、矿物的有关资料,可包括反映相关标本采收和制作流程等的图像资料。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国家药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将标准研究用的代表性样品提交并留存于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省级中药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将标准研究用的代表性样品提交并留存于对应的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标本和样品留存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对外提供查阅服务。第十五条 中药标准体例及内容应当符合《中国药典》有关通用技术要求和撰写要求,文字术语应当准确、严谨、简洁、规范,避免产生误解和歧义。第十六条 根据中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以下情形可优先制定中药国家药品标准:(一)体现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品种;(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或者《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收载的品种;(三)其他需要优先制定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第十七条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及药品注册管理有关规定,以下情形应当核发中药注册标准:(一)中药上市许可;(二)其他需要核发中药注册标准的情形。第十八条 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中药监督管理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中药注册标准或者省级中药标准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可制定国家药品标准。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药国家药品标准收载品种实施情况及时调整各省级中药标准目录,废止同品种的省级中药标准。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药标准发展和监督管理的需要,组织制定中药标准工作规划及其实施计划。第二十条 根据中药监管工作需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组织制定与国家药品标准配套实施或者对中药质量控制起引领作用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验限度值等推荐性技术要求。第三章 中药材标准第二十一条 中药材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应当注重对本草典籍中记载的中药材传统质量评价经验和方法的传承和研究,综合考量其历史沿革、药材基原、药用部位、产地、种植养殖方式、生长年限、采收期、产地加工、生产、流通、贮藏等关键质量影响因素,采用适宜方法鉴别中药材的真伪,鼓励对道地药材的品质特征进行系统研究和评价。第二十二条 中药材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应当关注中药材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以及重金属与有害元素、真菌毒素污染等对中药安全性的影响,根据安全风险评估及研究数据建立必要的控制项目和限度。对于传统认为具有毒性的中药材,或者经现代毒理学证明具有毒性的中药材,应当加强安全风险评估,针对毒性成份制定科学合理的质量控制项目和限度。第二十三条 中药材标准记载的原植物或者动物的科名、拉丁学名以及矿物药的名称和组成主要参考相关权威著作确定,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中药材基原或者药用部位的增加、删减、变更、分列,应当具有充分的本草考证、动植物分类学、物质基础等研究数据支持,经评估具有充分证据的,可以按要求进行修订。缺乏充分习用证据的,应当按照中药材注册管理有关要求办理。第二十四条 中药材标准中的【性状】项通常包括形状、大小、颜色、表面、质地、断面以及气味等主要特征。研究制定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品种特点、历史沿革、产地差异、采收时间以及生产加工情况等,进行综合考量和判定。对于多基原的中药材,各基原间的性状无明显差别的,一般可合并描述;性状有差别但不明显的,应当首先对主要的基原进行全面描述,然后再对其他基原分别描述并进行比较说明;性状存在明显差别的,应当分别描述,可根据研究结果分别制定其他检测项目。第二十五条 鼓励对人工种植养殖中药材与野生中药材的品质差异进行系统研究和评价。研究证明其与野生中药材在内在质量方面无明显差异,且质量稳定可控的,可针对其性状等特征对标准进行修订。第二十六条 进口药材的标准经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审核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少数民族地区进口当地习用的少数民族药药材,尚无国家药品标准的,可由当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省级中药标准。第四章 中药饮片标准第二十七条 中药饮片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应当注重对传统特色炮制经验、技术的传承和研究,综合考虑炮制方法、炮制火候、炮制辅料、炮制终点及炮制设备等影响中药饮片质量的关键因素,建立反映中药饮片质量特点的控制项目和指标。除另有规定外,中药饮片标准的药材来源应当是具有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级中药标准的品种。第二十八条 对具有“减毒增效”“生熟异治”等特点的中药饮片,应当遵循其药性变化规律和质量特性开展研究,建立区别于对应生品的专属性质量控制方法。鼓励对其炮制机理进行研究。第二十九条 中药饮片通用名称,通常以在中药材名称前冠以炮制方法或者后缀以炮制后的形态的方式命名。净制、切制的生用饮片,除中医临床已约定俗成的品种外,均按原中药材名称命名;特殊管理的毒性饮片生品在名称前一般应当加“生”字;鲜品饮片在名称前应当加“鲜”字。中药饮片通用名称中一般不得含有非传统加工方法相关用语。第三十条 中药饮片标准中的【炮制】项是对饮片炮制工艺的规范性要求,一般包含原料、炮制方法、炮制用辅料以及炮制程度等信息。【性状】项是对中药饮片的形状、大小、表面、色泽、质地、断面及气味等特征的描述,应当注重对炮制前后具有差异性的性状进行描述,注意与炮制工艺协调对应。对用于中药配方颗粒、中成药等生产的饮片,应当符合相应品种生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第三十一条 中药饮片标准中的【用法与用量】项,除另有规定外,用法系指水煎内服,用量系指成人一日常用剂量,临床使用时可遵医嘱适当调整。第三十二条 种子类、矿物类等中药饮片标准有“用时捣碎”等描述的,使用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临方炮制。第三十三条 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是对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地方临床习用饮片品规和炮制方法的补充,应当收载具有地方炮制特色或者中医用药特点的饮片品规及其炮制技术,满足地方中医临床需求。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应当继承、整理和挖掘地方炮制经验技术,总结长期在饮片生产第一线、具有丰富生产经验“老药工”的实践经验,不得收载未获得公认安全、有效性数据的尚处于科学研究阶段的科研产品,以及片剂、颗粒剂等常规按制剂管理的产品。第五章 中药配方颗粒标准与中药提取物标准第三十四条 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应当重点关注中药配方颗粒与传统汤剂质量属性保持基本一致。第三十五条 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研究过程中,应当关注生产全过程关键物料参数的量值传递情况,从原料到中间体到成品生产全过程的量值传递应当具有相关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第三十六条 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制定。除另有规定外,对于因自然属性不适宜制成中药配方颗粒的品种,原则上不应当颁布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三十七条 中药提取物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应当根据药材基原、提取工艺、提取溶剂等情况,围绕药材、中成药等的关键质量属性,制定合理的质量控制项目和指标。第三十八条 中药提取物标准,应当对提取用药材基原、投料量、提取的关键工序及主要工艺参数、制成总量范围等进行明确。必要时,可对提取用不同基原药材的比例、使用该提取物的品种名称等进行明确。研究制定中药提取物标准,还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分析残留溶剂,依风险确定相应的检查项目、指标及限度。第六章 中成药标准第三十九条 中成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应当根据功能主治、“君臣佐使”等组方规律及临床使用情况,结合处方、制法、关键质量属性等有关信息,科学合理设置中成药质量控制项目、指标。第四十条 中成药标准中的【制法】项是对中成药生产工艺的概括性表述,一般包括提取溶剂、提取方法、提取时间、固液分离、浓缩、干燥、成型等主要步骤和关键参数,制成总量一般按照1000个制剂单位规定。第四十一条 中成药标准中的【规格】项标示内容一般包含单位制剂相当于处方药味(包括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等)的理论量(或者标示量),应当与用法用量、含量限度表述等相关内容协调统一。如标准中【规格】项没有标示制剂装量(重量),其制剂装量(重量)以药品说明书中标注的装量(重量)为准。第四十二条 中成药注册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应当符合中药新药质量研究、中药新药质量标准研究、中药新药用药材及饮片质量控制研究、质量标准通用格式等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要求。第七章 中药标准修订第四十三条 中药标准的修订,应当遵循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对药品标准适用性进行评估,结合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逐步提升中药质量控制水平。第四十四条 国家药典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中药研究进展和实际,分别组织制定中药国家药品标准、中药注册标准以及省级中药标准修订的技术要求,持续完善中药标准技术体系。第四十五条 中成药通用名称的修订应当符合《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对仅有注册标准的品种修订通用名称,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通用名称核准有关程序办理。第四十六条 中成药国家药品标准修订内容涉及上市后变更管理且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中等程度影响的,按照上市后变更管理相应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备案后,可按要求对标准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内容涉及上市后变更管理且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基本不产生影响的,可按要求对标准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中成药注册标准的修订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有关要求开展。第八章 程序与实施第四十七条 中药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级中药标准的制定修订,一般按照标准研究课题方式组织开展,公开征集课题承担单位,择优选择确定承担单位,并予以公示。对未列入标准研究课题目录的品种,有关企业或者机构、团体可按相关技术要求开展研究后,直接提出制定或者修订建议,按照相应的程序审核和颁布实施。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国家药典委员会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适宜方式及时向提出建议的单位反馈意见。第四十八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关注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研究信息,积极参与、配合标准起草研究工作。第四十九条 承担中药标准研究起草或者复核工作的单位对标准研究实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标准审核部门组织对标准研究试验数据进行核实。第五十条 中药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级中药标准的起草单位,在起草标准时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主动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第五十一条 中药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级中药标准的管理部门应当组建专家委员会(专家组),组织委员(专家)通过现场会议、视频会议或者函审方式,对中药标准草案进行审核。涉及民族药标准的,应当邀请民族医药相关药典委员或者专家参加。第五十二条 药典委员或者专家应当对中药标准草案项目设置的科学性、方法的可操作性、限度的合理性以及标准的适用性等进行审核,提出科学、严谨、明确的审核意见或者修改建议。必要时,可对外公开影响重大的审核意见及审核专家名单。第五十三条 涉及药品安全或者公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以及用于重大疾病、新发突发传染病、罕见病防治、儿童用药等情形的中药国家药品标准,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快速制定和修订程序办理。第五十四条 中药标准发布与正式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过渡期一般为6个月。必要时,可根据标准实施具体情形设置相应的过渡期。对需要立即实施的中药标准,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中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中药生产企业。在中药标准实施过渡期内,生产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标准或者新标准,并在说明书和标签中明确标注执行标准。第五十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中药标准的实施情况和适用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意见对中药标准进行修订或者停止实施,必要时予以废止。第五十六条 发现中药标准中存在的文字错误等,中药标准制定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证明文件及佐证材料及时进行勘误。第五十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数字化、信息化技术在中药标准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建立数字化平台。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中医药包括少数民族医药,中药包括少数民族药。第五十九条 省级中药标准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的要求。第六十条 中药注册标准的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药品标准管理办法》执行。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
  • 2400多种食品添加剂 仅20%有安全限量标准
    国内被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400多种,其中仅有近20%制定了安全限量标准、近40%的有检验标准。近期,九三学社市委科技委员会与九三学社静安区委开展联合课题调研,针对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呼吁提高标准科学性,维护人们的健康权益。   食品标准不协调引出问题   馒头能不能使用添加剂?看似并不难回答的问题,却由于在不同的规范中,馒头被分为不同的类别,让行业从业者难以&ldquo 下手&rdquo 。   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馒头被归为粮食制品,不得添加色素 但在食品安全市场准入(QS)制度的食品分类系统中,馒头却是蒸煮类糕点一类,明确可以使用添加剂。如此的不协调远不止涉及馒头一种,它给食品的生产和监管带来了很大困难。   课题组认为,食品标准不协调主要是多部门、多层级制定和管理造成的。目前,农业部、卫生部、商务部、质检总局以及各相关标准委等都在制定涉及食品且具有强制性要求的国家标准,形成多头管理格局。另外,根据制定主体的层级食品标准又可分为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标准。于是便出现了同一种食品、同样一种成分和同一技术特性在不同的标准中会有不同的要求和规定的情况。此外,横向的通用标准与垂直的产品标准不配套,也影响了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低糖食品标准几乎空白   我国现有的食品标准有4600多项,一些关键领域缺乏甚至没有标准的覆盖。比如在2400多种食品添加剂中,只有近20%制定了安全限量标准,这就给滥用添加剂提供了便利条件。此外,只有近四成添加剂有检验标准,检测方法标准的缺失直接影响了对食品安全因素的取证和断定,例如&ldquo 地沟油&rdquo ,就是因为没有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检测方法和标准,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   课题组指出,虽然我国围绕化学、生物和物理的食品安全危害以及风险,架构了目前的食品卫生标准体系,但一些重要子体系、重要标准或者重要指标仍然不全,标准内容科学性和实用性仍然难以满足保护消费者的需求。比如,一些涉及高风险、特定人群的食品标准仍然不够,糖尿病人无蔗糖食品及低糖食品的标准几乎是空白 食用调和油、寿司、生制即食水产品等食品目前均无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ldquo 超期服役&rdquo   课题组指出,我国现在大部分食品卫生标准制定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更新严重滞后。例如,《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GB2762)、《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GB2763)系统化的清理整合均在2005年,而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农业部于2002年发布至今已有10年未更新。食品安全标准的&ldquo 超期服役&rdquo 的现状,难以适应高速发展的社会对食品及其安全的需求。   与此同时,我国现行有效的食品相关的4069项标准中,只有一成多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许多污染物限量指标低于国际公认标准,例如,黄曲霉毒素B1在谷类中的限量,我国是欧盟的5倍。正因为如此,才引出可口可乐饮料、雀巢婴幼儿食品可能存在重金属过量的争议。   动态修改维护食品安全标准   &ldquo 现有的标准制定方法亟待改变,借鉴国际和国外发达国家成功经验,提高风险监测和评估能力与水平,缩小与国际先进标准的差距。&rdquo 课题组建议,根据最新的科学研究和信息对化学制品的毒理和残留限量进行重新评估,对标准实行动态修改维护。国际组织和主要发达国家均建立了基本的标准(技术法规)动态的维护机制,对旧的残留限量标准进行重新评估和修订或完全用新的标准替代。例如,欧盟于1992年开始对全欧盟范围内在植物保护产品中使用的所有活性成分进行为期12年漫长的重新复审程序。欧盟现有的农药残留限量法规每年都要进行许多次的修改和补充。日本对实施的肯定列表&ldquo 临时残留限量&rdquo 标准规定每5年复审一次。   课题组强调,增强立法过程和标准制定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让包括消费者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方全程参与其中,这样做不但能使制度更加完善、管理更为有效,也能重建公众对食品安全管理的信心。可以建立国家标准信息资源交流平台,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通过该平台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管提供建议,增强标准制定过程中社会成员的参与程度。
  • 布鲁克任命Gerald N. Herman为临时首席财务官(图)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布鲁克3月4日宣布,已任命Gerald N. Herman担任公司临时首席财务官(CFO),自2018年3月17日起生效。 /p p   Herman最近还被任命为布鲁克首席会计官(PAO),他将在现任首席财务官Anthony L. Mattacchione辞职后担任临时首席财务官。Anthony于2018年2月宣布辞职。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4/insimg/1cce3b3c-2116-4127-a80d-a915a2b213c7.jpg" title=" 1.jpg" width=" 250" height=" 352"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tyle=" width: 250px height: 352px "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Gerald N. Herman /strong /p p   布鲁克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Frank H. Laukien表示:“我很高兴Gerald成为我们的临时首席财务官,他在财务及运营方面的深厚背景,非常适合继续实行布鲁克的投资与发展战略。我期待与Gerald合作开发布鲁克的关键业务,推进盈利增长举措,继续兑现我们的财务承诺。” /p p   Herman于2016年加入布鲁克,担任副总裁兼公司总监。在此之前,他曾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职位,包括从2014年至2016年2月担任PAREXEL International公司临床运营副总裁 2008年至2013年任PAREXEL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并出任Presstek,Inc.副总裁兼公司财务总监。此外,Herman还曾在多个组织担任财务、咨询及会计职务,其中包括1979年至1987年担任Arthur Andersen LLP的高级经理。 Herman是注册会计师(CPA),拥有芝加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和宾利大学税务硕士学位。 /p p   Herman评论说:“布鲁克是生命科学工具市场的领导者,为客户不断创造价值。我很高兴有机会与Frank及强大的领导团队更紧密地合作,继续为客户提供支持,并为股东创造价值。” /p p   布鲁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席John Ornell先生补充说:“Gerald是布鲁克高级财务领导团队的一名成员,他一直积极参与公司的利润增长计划,这些计划将是他作为临时首席财务官的焦点,我期待与Gerald密切合作。” /p p br/ /p
  • 温室气体高精度监测量值溯源体系技术规定顺利通过专家论证会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完善标准计量体系,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的明确要求和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碳监测评估试点方案》中“构建量值准确、统一的环境温室气体监测量值溯源体系”的明确要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合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共同编制完成了《环境空气二氧化碳高精度监测量值溯源技术规定(试行)》、《环境空气甲烷高精度监测量值溯源技术规定(试行)》、《环境空气二氧化碳、甲烷标准气体高精度光谱法定值技术规定(试行)》三项技术规定,并于近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科研院所、高校、环境监测机构、计量技术机构等多领域专家对上述文件进行技术论证。会上,专家一致认为上述三项技术规定是目前开展高精度温室气体监测的质量基础,对我国建立自主可控、国际等效可比的量值溯源体系以保障高精度温室气体监测的量值准确与等效可比具有重要意义。《环境空气二氧化碳高精度监测量值溯源技术规定(试行)》和《环境空气甲烷高精度监测量值溯源技术规定(试行)》规定了以通过国际比对取得国际等效度的国家基准作为量值源头,通过高精度逐级定值将基准量值准确复现至工作标气,工作标气用于高精度在线监测系统的数据校准和质量控制。《环境空气二氧化碳、甲烷标准气体高精度光谱法定值技术规定(试行)》提出了环境空气CO2/CH4标气高精度定值的技术要点,包括定值系统组成、定值系统各环节性能要求、定值方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障等。上述技术规定的发布对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系统CO2/CH4监测量值溯源体系框架以及标准气体高精度逐级定值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总站将继续发布系列温室气体监测量值溯源相关技术规定,进一步健全温室气体监测量值溯源技术体系建设,为我国温室气体监测提供坚实的计量技术保障。
  • 温室气体高精度监测量值溯源体系技术规定顺利通过专家论证会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完善标准计量体系,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的明确要求和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碳监测评估试点方案》中“构建量值准确、统一的环境温室气体监测量值溯源体系”的明确要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合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共同编制完成了《环境空气二氧化碳高精度监测量值溯源技术规定(试行)》、《环境空气甲烷高精度监测量值溯源技术规定(试行)》、《环境空气二氧化碳、甲烷标准气体高精度光谱法定值技术规定(试行)》三项技术规定,并于近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科研院所、高校、环境监测机构、计量技术机构等多领域专家对上述文件进行技术论证。   会上,专家一致认为上述三项技术规定是目前开展高精度温室气体监测的质量基础,对我国建立自主可控、国际等效可比的量值溯源体系以保障高精度温室气体监测的量值准确与等效可比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空气二氧化碳高精度监测量值溯源技术规定(试行)》和《环境空气甲烷高精度监测量值溯源技术规定(试行)》规定了以通过国际比对取得国际等效度的国家基准作为量值源头,通过高精度逐级定值将基准量值准确复现至工作标气,工作标气用于高精度在线监测系统的数据校准和质量控制。   《环境空气二氧化碳、甲烷标准气体高精度光谱法定值技术规定(试行)》提出了环境空气CO2/CH4标气高精度定值的技术要点,包括定值系统组成、定值系统各环节性能要求、定值方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障等。上述技术规定的发布对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系统CO2/CH4监测量值溯源体系框架以及标准气体高精度逐级定值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总站将继续发布系列温室气体监测量值溯源相关技术规定,进一步健全温室气体监测量值溯源技术体系建设,为我国温室气体监测提供坚实的计量技术保障。
  • 天瑞仪器2011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2月15日,&ldquo 天瑞仪器2011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rdquo 在昆山华东国际商务酒店召开。天瑞仪器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机构代表、东方(昆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 &ldquo 天瑞仪器2011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rdquo 审议并通过了相关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成员。刘召贵先生,应刚先生,余正东先生,周立先生,朱英女士,朱晓虹女士当选第二届董事会董事;汪进元先生,胡凯先生,李丹云女士当选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张家乐先生,胡江涛女士当选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大会现场 董事长刘召贵主持大会 了解天瑞仪器:www.skyray-instrument.com
  • 食品污染物限量新标6月1日施行:大米中镉等限量严于国际标准
    新修订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6月1日施行   160多个指标防范 13种食品污染物   1月29日,卫生部在其网站上发布了《(GB2762-2012)问答》,对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进行解释说明。新标准逐项清理了以往食品标准中的所有污染物限量规定,整合修订为铅、镉、汞、砷、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等13种污染物在谷物、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调味品、饮料、酒类等20余大类食品的限量规定,删除了硒、铝、氟等3项指标,共设定160余个限量指标。   农兽药残留等限量另行制定   食品污染物是食品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食品中污染物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点内容。   《问答》指出,我国对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兽药残留限量、真菌毒素限量、放射性物质限量另行制定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此,新的标准不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限量指标。   大米中镉等限量严于国际标准   新标准重点对我国居民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食品污染物和对居民膳食暴露量有较大影响的食品种类设置限量规定,突出安全性要求。   例如,对大米中镉的限量标准规定为0.2毫克/千克,高于国际标准0.4毫克/千克。据《问答》,大米是我国居民膳食镉的主要来源,其他食物对我国居民膳食镉的摄入量影响较低,控制大米镉含量几乎能控制我国居民二分之一的镉膳食暴露。在2005年发布的污染物限量标准中,我国大米镉限量就严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部分国家规定,根据现有研究结果,新标准维持了原标准的限量规定。此外,参照CAC标准,结合我国主要消费食品及镉污染特点,设置谷物及其制品、蔬菜及其制品、新鲜水果等相关食品镉限量要求。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首席专家吴永宁对媒体表示,拿我国标准与CAC的污染物通用标准、欧盟标准比较,可以发现我国标准中限量值的数量比较多。其中,大米砷的限量只有中国规定了无机砷,其他国家如澳大利亚规定的是总砷。关于铅的指标,CAC、欧盟、澳大利亚的标准只有半页规定,我们是两页,在解决食品中铅污染和制定污染物限量方面,我们在国际上还是走在前面的。   硒、氟不作为食品污染物控制   新标准中删除了硒、铝、氟等3项指标。除因为食品中的铝主要来自含铝食品添加剂而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外,硒、氟都不再作为食品污染物控制。   硒、氟都是人体必需微量元素,但过量摄入也会产生不良健康效应。2005年发布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曾将硒、氟作为污染物进行限量规定。但随着对硒、氟的科学认识不断深入,CAC和多数国家、地区将硒从食品污染物中删除,国际上也普遍不再将氟作为食品污染物管理。2011年,卫生部取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中硒指标,新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也取消了氟限量规定。   此外,《问答》中指出,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突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污染物控制要求,使食品中各种污染物的含量达到最低水平,最大程度维护消费者健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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