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环保部通报监测数据

仪器信息网环保部通报监测数据专题为您整合环保部通报监测数据相关的最新文章,在环保部通报监测数据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环保部通报监测数据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环保部通报监测数据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环保部通报监测数据话题讨论。

环保部通报监测数据相关的论坛

  • 环保部要求10月底前确保监测数据实时发布

    针对少数地方PM2.5监测进展缓慢,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加快推进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工作,10月底前须确保监测数据的实时发布,年底前,113个环保重点城市和地级环保模范城市要开展包括PM2.5在内的6项指标的监测并发布监测信息。 据介绍,目前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已经依据新空气质量标准开展监测及信息发布;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等共74个城市496个监测点位已按新空气质量标准开展监测,并于今年1月1日正式对外发布监测数据。大同、长治、临汾、阳泉、桂林、北海、柳州等部分城市已提前完成监测设备安装任务,正开展试运行;咸阳、铜川、渭南、宝鸡、延安、嘉峪关、荆州等城市已完成监测设备招投标程序,正在进行设备安装调试;牡丹江、芜湖、三亚、南充、攀枝花、曲靖、石嘴山、宜昌等城市已启动监测设备招投标程序。 环境保护部正积极协调财政部门争取尽快下拨中央补助资金。按照《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尚未进行招标工作的城市,要积极筹措资金,提前开展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设备招标、安装、试运行及发布信息等相关工作,环境保护部将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度,适时开展现场督查。 通知要求,2012年已投资建设的37个城市要先行与国家联网并实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其他城市要加快相关联网设备采购工作进度,确保今年8月底前国家空气网数据传输、信息发布与网络化质控平台建设所需硬件设备安装到位;10月底前完成行政区域内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网,确保第二阶段实施城市监测数据实时发布。 此外,环保部从6月至9月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

  • 环保部:PM2.5监测数据不得弄虚作假

    按照环保部公布的时间要求,今年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要发布PM2.5的监测信息。目前距离年底不足两月。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今日透露,该部副部长吴晓青要求各地,确保发布的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绝不允许对监测数据进行修改,或掐头去尾、弄虚作假。同时,发布的数据要让公众能看懂。 这位负责人表示,近日,吴晓青专门到江西、安徽等省调研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的实施情况。吴晓青表示,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标志着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开始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阶段向环境质量管理阶段、从控制局地污染向区域联防联控、从控制一次污染物向控制二次污染物、从单独控制个别污染物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转变,这些转变都将对我国环保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吴晓青要求,各地要确保按要求准时发布包括PM2.5在内的新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监测数据,要严格质量控制,确保发布的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他强调,在即将逐步推开的PM2.5监测工作中,任何人不得干预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绝不允许对监测数据进行修改,或掐头去尾、弄虚作假。环保部将对全国的PM2.5监测数据进行检查,以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 环保部要求113城年底前发布PM2.5等监测信息

    据新华社电 针对少数地方PM2.5监测进展缓慢,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加快推进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工作,10月底前须确保监测数据的实时发布,年底前,113个环保重点城市和地级环保模范城市要开展包括PM2.5在内的6项指标的监测并发布监测信息。  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度  按照《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尚未进行招标工作的城市,要积极筹措资金,提前开展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设备招标、安装、试运行及发布信息等相关工作,环保部将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度,适时开展现场督察。  据了解,环保部正积极协调财政部门争取尽快下拨中央补助资金。  8月底前设备安装到位  通知要求,2012年已投资建设的37个城市要先行与国家联网,并实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其他城市要加快相关联网设备采购工作进度,确保8月底前,国家空气网数据传输、信息发布与网络化质控平台建设所需硬件设备安装到位;10月底前完成行政区域内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网,确保第二阶段实施城市监测数据实时发布。  此外,环保部从6月至9月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  空气质量监测及信息发布进度  ●已按新空气质量标准监测,并发布数据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等共74个城市496个监测点位  ●已提前完成监测设备安装任务,正开展试运行  大同、长治、临汾、阳泉、桂林、北海、柳州等部分城市  ●已完成监测设备招投标程序,正进行设备安装调试  咸阳、渭南、宝鸡、延安、嘉峪关、荆州等城市  ●已启动监测设备招投标程序  牡丹江、芜湖、三亚、南充、攀枝花、石嘴山、宜昌等城市  北京PM2.5发布历程  ●2012年初 北京对媒体公布车公庄站PM2.5研究性数据。  ●2012年9月底 北京空气质量实施播报试运行,公布了首批20个PM2.5空气质量监测数据。  ●2012年国庆 北京公布剩余15个站点的PM2.5实时浓度。  ●今年1月1日 北京正式实施新空气质量,通过“北京空气质量实时发布”网页播报实时空气质量,该月同时启动微博和APP播报空气质量。  ■ 追访  晒PM2.5曝华北污染重  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表示,从今年前六个月的发布情况,可以看到在线监测的积极作用。“年初灰霾重时,公众可以实时获取信息,保护自己的健康,”他说,数据实时公布,更贴近公众的实际感受,原本蓝天数不断增加的地区,今年空气质量普遍滑坡,这反映了空气质量监测更贴近真实情况。  其次,实时PM2.5数据发布促进一些关键问题的识别,如前五个月在华北地区一些城市中,凸显了污染特别严重的问题,而这些此前在数据上存有争议。  马军说,数据公开促成了社会形成空气治理的共识和动力,“公众发出更强烈的表达,高层也在不断做出反馈,从地方到国家层面出台,或准备出台大规模的措施,这些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目前,北京和上海两个城市的空气质量实时发布APP,受到了很大的关注,这两个城市的APP运用值得全国很多地方借鉴。新京报记者 金煜

  • 【讨论】环保部通报全国酸雨城市 沪原南汇区酸雨频率达100%

    环保部近日发布的2010年上半年全国环境质量状况显示:上海南汇区(原)的酸雨频率为100.0%。环保部有关负责人指出,目前我国酸雨污染依然较严重,在监测的443个城市中共有189个城市出现酸雨。  “酸雨频率达100%”,是否意味着每场雨都是酸雨?如此高频率的酸雨又会对人们带来怎样的影响?相关专家称,100%的频率并不代表每场雨都是酸雨。但在目前不少城市中,硫酸雨虽然比以前减少了,但硝酸雨下的却多了。[b]频率100%=每场雨都酸? 正解:100%只是一个测量点数据[/b]   据环保部通报,在今年上半年针对全国443个城市的监测发现,上海原南汇区和四川广安市、江苏溧水县、江西鹰潭和瑞金市、浙江台州和温州市、福建厦门市等8个城市(区)酸雨频率为100.0%。  “其实这和前段时间发布的《2010年上海市环境状况公报》一样,所谓的酸雨频率为100%只是一个测量点的数据,而且它并不代表当地的每一场雨都是酸的。”昨天,市环保局有关专家解释称,应该结合监测部门取样的标准来看待这一数据结果。  据悉,与气象部门把“雨量大于0.0毫米”算作一场雨的算法不同,环境监测部门监测酸雨时,必须采得一定量雨水才能进行监测,所以下毛毛雨时,并没有被计算到酸雨的监测过程中去。因此,所谓原南汇区酸雨频率达100%的说法,不能和“每场雨都是酸的”画等号。[b]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好=不会下酸雨? 正解:酸雨可能来自其他地区[/b]   所谓酸雨,是指大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被雨、雪、雾、露、霜等吸收,降水中的pH值小于5.6的酸性水。大多数人会把酸雨理解为一个地区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低下的标志。然而专家指出,酸雨属于区域性现象,它和出现地本身的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并非完全对应,有时候,酸雨的源头可能来自其他地区。  例如,这次环保部提到的厦门等地,环境控制比较严格,但酸雨频率依然居高不下,这与酸雨源头会随气流转移存在一定关联。这同时也说明,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好的地区,也可能会出现酸雨。[b]硫酸雨减少=危害减小? 正解:近年硝酸雨有所增加[/b]   “近年来,像上海这样的城市,脱硫措施做得比较好,但即便如此,很多硝酸盐、硫酸盐仍会从其他地方长途‘跋涉’而来,并在本地形成酸雨。”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蒋大和表示,近年来,导致酸雨的两大因素分别为燃煤和汽车尾气排放,其中燃煤过程会释放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而汽车尾气排放则主要排放氮氧化物,这些物质随后会转换为硫酸盐和硝酸盐,成为酸雨前体物。  专家表示,虽然近年来本市燃煤脱硫工作做得比较好,但有些地区仍比较严重,这些地区产生的酸雨前体物会随着大气流动,最终可能使得酸雨在本市落下。本市环境监测中心专家也表示,近年来“硫酸雨”已比之前减少,但本市的氮氧化物含量并未有明显改观,由此引出的“硝酸雨”仍然较多。[b]淋酸雨=泼番茄汁? 正解:还没研究显示会导致皮肤癌[/b]   据了解,去年本市全市降水pH平均值为4.66,酸雨频率为74.9%。而正常雨水的pH值应为5.6。两者对比,依然能看出这些雨的酸性非常明显。此外,按照环保部的说法,酸雨城市标准为降水pH值小于5.6、较重酸雨城市的标准则是降水pH值小于5.0,本市属于“较重酸雨城市”范围之内。  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大气化学研究中心主任庄国顺曾告诉记者:“在我们研究的时候,曾有多次测得雨水中的pH值(氢离子浓度指数的数值,常用来表示溶液酸性或碱性程度的数值)达到了小于3的数值,这差不多和醋的酸度接近了。”  记者查阅发现,在相同的检测条件下,纯水的pH值为7,唾液的pH值为6,以此类推,酸雨和番茄汁的pH值都在4左右,而柠檬汁的pH值为2。上海去年酸雨浓度在4.66左右,从pH值看,接近番茄汁。  酸雨是否会对人体有害?对于这一问题,蒋大和教授认为目前还不能给出直接的答案。对于记者提起经常淋酸雨是否可能导致脱发、患皮肤癌等症状,蒋大和认为酸雨还没有可怕到那个程度。[b]不致皮肤癌=可以忽略? 正解:可能会进入食物链[/b]   记者了解到,尽管目前并不能认为酸雨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但该现象却会对城市、生态环境带来破坏。  资料显示,上世纪70年代以来,酸雨已逐步成为世界性的公害。在国外,酸雨被称为“空中死神”,其潜在的危害主要表现为对水生系统的危害,如会影响鱼类和其他生物群落,改变营养物和有毒物的循环,使有毒金属溶解到水中,并进入食物链,使物种减少和生产力下降;酸雨还会对陆地生态系统产生危害,重点表现在土壤和植物。此外,酸雨会腐蚀建筑物、机械和市政设施。  不过,酸雨的出现有规律可循。复旦大学庄国顺教授表示,根据季节的特点,酸雨在冬天的出现几率相对最高,这是因为冬季的燃煤量比较多。此外,就一场持续性的降雨来说,下雨最初的10-20分钟里“酸度”最高,之后随着雨量增加,酸度会逐步降低。

  • 生态环境部通报5起监测数据造假案

    [color=#4d4f53]生态环境部7月17日通报了5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这5起案例分别是:福建泉州南翼污水处理厂、湖北黄冈市湖北雄陶陶瓷有限公司 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案;天津超越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欧兰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检测和监测数据案;甘肃省白银绿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关环评监测数据不实案。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发现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color]

  • 【讨论】环保部通报批评30家环评机构 你在其中吗?

    [b] [/b][size=4][s][color=#f10b00][size=6]环保部通报批评30家环评机构 你在其中吗?[/size][/color][/s][b]6月23日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2009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情况的通报》(下称《通报》)。[/b][/size][size=4] 《通报》显示,作为政府控制环境风险的重要手段,环境影响评价(下称环评)制度出现了不容忽视的问题。[color=#f10b00][u]75家被抽查的环评机构,30家出现质量或管理问题,比例高达四成;282份被抽查的环评报告书(表),48份被认定为“质量较差”,比例约为17%;40名环境影响评价专职人员因违规被点名批评。[/u][color=#000000]“这只是冰山一角。”在环评领域工作三年的马云对环保部的做法拍手叫好。据他观察,约有60%的环评机构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比如内容弄虚作假,管理不规范,违规操作等。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则称,被长期诟病的“挂靠”现象仍很普遍。[b] [/b][/color][/color][color=#fe2419][u]导致:[b]环评质量存疑、地方审核形同虚设。。。。。[/b][/u][/color][/size]

  • 环保部:直辖市及省会城市明年起监测PM2.5

    PM2.5监测有了具体时间表。昨天,在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环保部部长周生贤表示,明年,北京、天津、河北和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PM2.5和臭氧监测。 [b]地区差异大新标分期实行[/b]周生贤昨天说,环保部门必须避免监测数据和群众感受“两张皮”问题的出现,监测数据更不能自说自话。目前的《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标准》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管理需要,必须抓紧修改完善,增加细颗粒物(PM2.5)、臭氧和一氧化碳监测指标,尽力争取早发布。周生贤说,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空气污染特征、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管理要求差异较大,新增指标监测要开展仪器设备安装、数据质量控制、专业人员培训等一系列准备工作,因此新标准要分期实行。具体时间表为:2012年,在北京、天津、河北和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PM2.5和臭氧监测;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开展监测;2015年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开展监测。2016年是新标准在全国实施的关门期限,届时全国各地都要按照该标准监测和评价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状况,并向社会发布结果。[b]北京已开始采购PM2.5监测设备[/b]环保部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要做到率先实施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新标准,率先争取早日和国际接轨,率先使监测结果与人民群众感受相一致。北京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在积极治理PM10的同时,针对PM2.5等更高标准的污染浓度监测,已经开始进行设备采购、人员培训等。[b]PM2.5监测时间表[/b]2012年在北京、天津、河北和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PM2.5和臭氧监测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开展监测2015年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开展监测2016年新标准在全国实施的关门期限,届时全国各地都要按照该标准监测和评价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状况,并向社会发布监测结果[b]《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发布2015年京津冀灰霾有望大减[/b]《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昨天发布,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要在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区域开展臭氧、PM2.5等污染物监测。到2015年,这些区域的复合型大气污染得到控制,所有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达到或好于国家二级标准,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明显减少。根据规划,“十二五”期间,我国还将开展机动车船氮氧化物控制。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同时,全面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更严格的排放标准。此外,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探索调控特大型和大型城市机动车保有总量。 2012年我国的减排目标是:与2011年相比,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分别减少2%,氨氮排放量减少1.5%,氮氧化物排放量为零增长。

  • 【转帖】四川环保部门:监测水质 防环境灾害

    千百年来,都江堰这一伟大的世界文化遗产哺育了“天府之国”,是大成都区域数千万人民的饮用水源地。5月12日发生的汶川7.8级大地震,不仅重创了都江堰,还威胁到了其下游成都平原数千万人的饮用水及环境安全。如何确保饮用水源地的环境安全成了灾后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强调“六抓”有效协调环保应急力量防止由地震造成的次生环境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关键是要做好环境监测监察。面对突发地震危机,环境保护部迅即启动应急机制,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四川省、市环保部门发出指示,要求地方环保部门严密监测灾区水质变化,严防环境次生灾害发生。由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带队的21人应急工作组在地震发生后第二天即赶赴灾区,协调指导灾后环保工作的开展。在5月14日召开的工作组现场会上,李干杰明确要求四川省、市环保部门要确实做到“六抓”:一是抓监测,要把受灾严重的阿坝、广元、雅安、眉山、成都、绵阳、德阳等地市的主要水体、大[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等信息通过各种途径汇报到省市应急指挥部门,以最权威的方式公之于众;二是抓监察,特别是对重点污染源的排查;三是抓预测,尤其是地震对重点水源地的可能影响要有评估、有应对方案;四是抓资源,要及时恢复受损地方环保部门的监察、监测能力;五是抓信息,各种环保信息的交流、汇总、发布、报道要畅通无阻;六是抓落实,应急方案、人员、责任都要落实。环境监测有力回击谣言5月14日晨,一股“成都市自来水遭受污染”的谣言向蓉城袭来,引起市民极大恐慌,市民纷纷抢购矿泉水,储存自来水,一度导致成都部分区域停水,商店矿泉水告急。谣言说彭州市和都江堰市化工厂发生爆炸,污染了水源,毒烟正向成都市飘来。成都市环保局局长王文斌立即指示有关人员核实情况,并加密检测水源地水质,结果显示水质并没有任何异常变化,彭州市、都江堰市也根本没有任何化工厂发生爆炸。成都市环保局立即将此信息通报市应急指挥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澄清了事实。成都市公安局随即抓获3名通过网络散布谣言的肇事者,并予以刑事拘留处分,谣言不攻自破。乘坐冲锋舟深入震中采水样为严密监测成都市水源地紫坪铺水库水质变化状况,5月15日一大早,环境保护部赴地震灾区应急工作组专家组成员北京师范大学水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王金生、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王业耀,会同四川省、成都市的环境专家一起,赶赴都江堰市紫坪铺水库,乘坐冲锋舟,深入水库各点实地采样,严密监测水质、水情变化。记者跟随工作组首先来到设在都江堰南桥的省、市应急环境水质监测点。据四川省环保局总工程师李合意介绍,这里作为重点监测断面,现在每两个小时监测一次,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现异常。前往紫坪铺水库的沿途,路过二王庙,曾经的旅游胜地如今满目疮痍。沿途道路一侧到处是巨大的石块,行进艰难。到达紫坪铺水库大坝后,只见这里现场十分混乱,军车、急救车、工程车等各种车辆混杂,甚至还有骡子组成的物资运送队。通过简易施工通道,记者同工作组专家一道搭乘由成都市防汛抢险机动队提供的冲锋舟,前往紫坪铺水库取样。在3个多小时的时间里,工作组先后在不同地点采集了9个水样,最远处到达距此次地震震中汶川县映秀镇10余公里处。截至记者发稿时,监测数据尚未出来,但专家估计没有异常。随后,工作组来到成都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第六厂取水口,这里一切正常。

  • 环保部将发文严查环保数据造假

    《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从权威渠道获悉,环保部正在酝酿查处监测数据造假方面的相关配套细则和有效措施,将实现监测制度、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的统一。值得注意的是,环保部将用两年时间展开专项检查,对地方环境监测数据特别是空气质量检测数据造假行为进行严查。  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介绍,在大气环境监测方面,争取在今年10月前,各省(区、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全部建成。同时,要继续完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建设,对外发布区域预报信息。在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面,吴晓青表示,今年,环保部将调整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网络,增加国控监测断面和点位,以适应“水十条”规定的水质评价与考核要求。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面,将构建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指标,开展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  吴晓青对《经济参考报》记者坦言,2014年环境保护部曾组织12个检查组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的12个省(区、市)的72个空气自动站、72家国控污染源集中开展交叉检查,发现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减轻考核压力、环境质量达标等目的,行政管理部门指使监测站编造、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政府和环保部门的公信力,对环境监测系统造成了极大伤害。  近年来,国家逐步重视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这给一些空气质量差的地方政府造成压力,为了保证环保政绩,一些省市篡改环境监测数据。据环保部统计,为加大对企业环保措施的监管,目前由中央和地方配套投入污染在线监测网络的资金已逾百亿元,能够监控上万个污染源。但面对如此强大的监管网络,却无法遏制企业的环保违法行为,环保部日前对去年脱硫数据造假的19家企业予以处罚,其中五大电力集团、华润、神华等央企子公司均上榜。  “环境检测数据造假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了。”地方一位环保系统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企业造假手段层出不穷,环保部门虽能对其进行24小时监控,但仅从数据上几乎看不出任何问题。一些企业检测设备安装在一个管道,而实际排放则是在另一个管道;很多企业安装了检测设备,但是却暗自做了手脚,每天晚上对在线监测设施烟尘仪电位器进行调整,并对其系数进行修正;而一些所谓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为了招揽生意,往往对企业的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甚至帮助企业造假;有的企业则是通过修改设备工作参数等软件手段造假;有的企业则在设备采样甚至管上私接稀释装置,或断开采样系统,致使监测设备采集不到排放的真实样品。  “如果被发现处罚也就三五万的事情,而且地方环保部门检查有个不成文的规定,一般一个月处罚过的企业不会再检查,很多企业就和交保护费一样,而这点钱和企业违规排放带来的利润相比根本是九牛一毛。”苏州一家企业负责人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  值得注意的是,对空气质量弄虚作假的不只是企业,一些地方政府也加入此行列。“许多地方政府环境管理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渎职。”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马勇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很多企业多为当地招商引资企业,也是当地的纳税大户,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政府对这些企业都采取优惠政策,其中包括放宽环保要求,一些所谓的环保检查也都成了走过场。在不少地方,污染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只要企业把关系打点好,有关部门便会为其撑起保护伞,甚至有些地方的环保工作被形象地描述为“三跑”,为污染企业跑环评、跑关系、跑总量,从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部门变成污染企业的服务部门。  据了解, 为了杜绝地方环境监测点监测数据造假行为,在1月1日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严禁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行为。  “对当前的监测数据质量问题,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和警醒。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可靠是监测工作的底线,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监测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吴晓青说,中央领导明确要求,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严厉打击环保数据造假行为,对虚假数字要严厉问责

  • 【转帖】环保部通报减排考核情况 北京污染物减排居首位

    简要内容:昨天(7月7日),环保部宣布,对污染减排问题突出的部分地区和企业分别作出叫停建设项目环评和经济处罚,其中,海南三亚等4个城市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被叫停。昨天,环保部宣布,对污染减排问题突出的部分地区和企业分别作出叫停建设项目环评和经济处罚,其中,海南三亚等4个城市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被叫停。当日,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通报,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监察部,完成了2007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五大电力集团公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考核工作。北京的污染减排在全国首屈一指。这位负责人说,2007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均呈下降趋势,这是中国首次实现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双下降。其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1381.8万吨,比2006年下降3.2%,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468.1万吨,比2006年下降4.7%。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6年下降9.1%,国家5大电力集团公司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了13.2%。在化学需氧量排放方面,全国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呈下降态势,而二氧化硫排放有27个省区市下降。其中,2007年北京市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6年下降了13.8%,下降速度居全国之首,而化学需氧量下降的速度也在全国名列前茅。这位负责人说,2007年度仍有一些地方和企业在污水处理、脱硫设施运行等方面存在问题。其中,江西鹰潭、海南三亚、广西河池、云南玉溪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严重滞后或长期处于低负荷运行或无故不运行。环保部决定,在这四座城市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整改完成之前,暂停审批这四座城市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

  • 部分城市空气质量监测进展缓慢 环保部督促提速

    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加快推进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工作。按照《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2013年年底前,环保重点城市和地级环保模范城市的所有国控点位,及县级环保模范城市所有监测点位要全面依据新空气质量标准开展监测并发布信息。但目前,少数地方尚未开展监测设备的招标工作。为此,环境保护部正积极协调财政部门争取尽快下拨中央补助资金。通知要求,尚未进行招标工作的城市,要积极筹措资金,提前开展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设备招标、安装、试运行及发布信息等相关工作,环境保护部将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度,适时开展现场督查。空气质量数据传输、信息发布和网络化质控平台建设是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知要求,2012年已投资建设的37个城市要先行与国家联网并实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其他城市要加快相关联网设备采购工作进度,确保2013年8月底前国家空气网数据传输、信息发布与网络化质控平台建设所需硬件设备安装到位;10月底前完成行政区域内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网,确保第二阶段实施城市监测数据实时发布。

  • 财政部环保部的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线路图

    近日,财政部和环保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财建 985号),对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实施提出意见。《意见》明确了财政支持监测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支持建成国家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直管网,积极推动地方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全面落实企业污染源监测的主体责任,大力推进环境监测市场化改革。要求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积极作为,切实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全文如下:  环境监测是开展生态环保工作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近年来,各级财政、环保部门切实加大财政投入,积极开展工作,初步建立了全国环境监测网络,开展了上收大气国家直管监测站的试点,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向公众发布实时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环境监测能力明显增强,一些地方开展了第三方托管运营等试点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当前我国环境监测工作存在的问题也较为突出,中央与地方环境监测事权还没有完全理顺,地方行政干预监测数据的现象依然存在;企业环境监测报告责任没有完全落实,企业排污底数不清。保障群众环境知情权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新形势下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也迫切要求加快理顺各级政府间环境监测事权,深化环境监测体制改革,报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同意,提出如下改革实施意见:  一、财政支持监测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56号),理顺国家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加快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改革,中央承担起重要区域、跨界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在大气、水、土壤方面形成国家环境监测直管网;各省份承担起辖区内环境质量监测,并强化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污染排放自行监测与报告制度,从而建立起中央、地方、企业责任边界清晰的环境监测体系,为各级政府环保考核提供准确、权威的数据支撑,夯实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全面完成国家监测站点及国控断面的上收工作,国家直管的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建立健全;省内环境质量监测体系有效建立,同国控监测数据相互印证、互联互通;环境监测市场化改革迈向深入,第三方托管运营机制普遍实行,环境监测效率大幅度提升,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不断完善,环境监测能力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更相适应。  (三)基本原则。  明晰事权、落实责任。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要求,分清中央与地方在环境质量监测方面的事权与支出责任;依法落实企业排污监测、报告的责任,政府间环境监测事权更加清晰,各方职责得到有效落实。  分级保障、强化支撑。中央及地方环境监测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中央财政将加大投入,保障国家环境监测体系网络的建设和运行;地方财政部门也应将环境监测工作作为环保支出的重点予以保障。  分步实施、积极稳妥。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牵涉面较广,要做好统筹规划,编制3年中期财政规划,保障上收环境监测事权重点支出,根据现有环境监测工作能力,逐步上收到位。  二、支持建成国家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直管网  中央要准确掌握、客观评价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状况,满足对地方生态环保工作考核要求。根据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要求,增加国控监测站点和断面建设,将全部国控监测站点和断面分步上收由国家直管。在大气监测方面,适当增加国控监测站点建设并充实监测功能,实现对全国主要地级以上城市全覆盖,满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考核和评价需要;在水质监测方面,增加国控水质自动监测站点和国控断面,覆盖地级以上城市水域,进一步涵盖国家界河、主要一级和二级支流等1 400多条重要河流和92个重要湖库、重点饮用水源地等,满足《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和评价需要;在土壤监测方面,支持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加密调查,开展风险点位的监测,覆盖国家重点关注的重要饮用水源地和污染场地土壤,支持建立完善国家环境监测网数据质控体系,提高国家层面的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管理水平,保证国家环境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三、积极推动地方环境监测体制改革  各地应当加快理顺辖区内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做好本辖区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掌握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的状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主动接受辖区内群众监督。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上收辖区内市、县两级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满足省级考核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项改革任务时间表,并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各省级环境监测数据要与国家联网共享。  四、全面落实企业污染源监测的主体责任  企业是说清污染排放情况的第一责任人,应依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监测,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排污数据,重点企业还应定期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地方政府要从代替企业排污监测中退出来,切实履行好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的职责,健全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体系,强化污染排放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履行污染源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责任,对弄虚作假、偷排偷放的企业依法惩处。中央对地方政府履行职责加强环境监察。  五、大力推进环境监测市场化改革  中央上收的环境监测站点、监测断面等,除敏感环境数据外,原则上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第三方专业公司托管运营。地方应加快环境监测市场化,深化环保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培育环境监测市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第三方环境监测市场监管,强化问责机制,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标准规范、考核评价及质量控制体系,提高国家层面的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管理水平。  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要积极作为,切实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为不断提高我国环境质量监测水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 地方环境空气监测值与省环保厅发布的实时数据差距较大

    请问一下各位大佬、前辈、老师,就是我们前段时间于一个地方做现状监测,采样完并实验分析后所得的环境空气的值(去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等)与省环保厅公布的同我们监测的同时段的实时数据相差较大,请问这正常吗?麻烦问一下您们会出现这种情况吗,通常出的数据是比环保部门公布的自动监测的数据大还是小?差距有多大?为什么?望各位大佬,老师,专家不吝赐教??????。

  • 环保部要求强化成都地铁4号线运营期噪声检测监控

    环保部要求强化成都地铁4号线运营期噪声跟踪监测。并预留加强噪声治理或搬迁措施的资金,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必要时应对受影响建筑物进行功能置换或拆迁。4号线一期需要补充环评是因其工程建设内容发生部分变更,包括:线路总长度减少0.309公里;7段区间发生摆动,摆动量在12米至176米之间;公平站向东移412米,长顺街站向西移618米等。环保部在批复中要求,落实工程变更后运营期振动防治措施、运营期噪声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等。按照计划,地铁4号线一期将于2015年底建成通车。环保部在批复中要求,加强后续施工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理及日常的环境管理工作,采取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影响。同时,落实工程变更后运营期振动防治措施。对华严村等敏感点采取有效的减振措施,确保各敏感点环境振动和室内二次辐射噪声分别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和《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JGJ/T170-2009)相应限值要求。运营期噪声和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环保部则要求各地下车站采用低噪声冷却塔,风亭采取消声器措施。强化运营期噪声和风亭异味等跟踪监测,并预留加强噪声治理或搬迁措施的资金,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必要时应对受影响建筑物进行功能置换或拆迁。工程运营3至5年后,还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重点关注工程建设的振动和噪声等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 南宁一纸厂臭气扰民 环保部门称监测数据均达标

    [i]各行各业环保事件爆发高峰期来临了?只怕环保检测、治理应付不暇了。[/i] 近日,有网贴爆料称广西南宁市凤凰纸业有限公司深夜偷排未经过滤的臭气,已成为南宁这座联合国人居奖获奖城市的“毒瘤”。凤凰纸厂有关负责人表示,所排放气体符合国家标准,引发的只是“短暂间歇性臭气”。[b][i] [/i] 多网帖举报闹市纸厂[/b]  近日,网友在天涯社区等处发布《南宁凤凰纸厂——绿城的毒瘤》一贴,称“南宁市凤凰纸业有限公司(即凤凰纸厂)深夜偷排未经过滤的臭气,空气中飘着的可不是一般的臭气,趁这里的居民熟睡中排放。”  网友“zjphxx”透露:“我就住在机场板块这边,经常闻到很刺鼻的味道,有点类似于农药,也经常听到小区里有的人说受不了了,打环保局电话,但是都没有解决!”  记者在百度搜索中输入“南宁凤凰纸厂”等关键词,发现在南宁当地的时空网、红豆社区等多个网络论坛均有众多网友对凤凰纸厂排放臭气带来的空气污染发帖投诉,其中一些还附有排放臭气的图片。  记者21日清晨在凤凰纸厂旁也闻到一股臭味,而在几百米远的花样年华住宅小区,多位住户介绍,纸厂会隔一段时间排放一次臭气。 [b] 环保部门称排放达标[/b]  对此,广西南宁凤凰纸业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一位负责人表示,所排放气体均在国家排放标准范围内,不存在偷排行为。但他也承认,“在遭遇停电或设备损坏时,会有一些臭气来不及燃烧和脱硫而溢出收集系统,引发短暂间歇性臭气。”  南宁市环保局环境宣教中心主任韦文清介绍,“数据表明凤凰纸厂是达标排放。”  花样年华小区多位居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多次投诉尚未见纸厂和环保部门的“答疑解惑”。[b]  纸厂搬迁尚无时间表[/b]  记者21日在凤凰纸厂附近走访发现,由于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当初选址于城市远郊的凤凰纸厂如今已位于闹市之中,周围有很多居民住宅区,因而所排放气体含有的气味对周边居民影响较大。韦文清介绍,由于没有找到合适的新址,被居民区包围的凤凰纸厂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搬迁时间表。(据新华社电)

  • 7起数据造假案件被通报

    这7起造假案例涉及的企业分别是: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河南信阳豫信轧钢实业有限公司、中国水泥厂有限公司、山东龙口矿业集团热电有限公司、山东安丘市盛源热电、山东莱芜市汶源热电有限公司、山东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其中,山东龙口矿业集团热电有限公司作为新环保法实施后,山东省查破的首例利用两种方式进行数据造假的案件颇受关注。不久前,山东省环境监控中心多次通过数据审核发现,龙口矿业集团热电有限公司夜间烟气温度为87℃(湿法脱硫),白天为58℃,怀疑该企业夜间停运脱硫设施。 3月18日,山东省环境监控中心对该公司开展独立调查。调查人员进厂后,迅速攀爬到40米高的检测平台,经监测,二氧化硫浓度为1915毫克每立方米,超标8.6倍,氮氧化物浓度为301毫克每立方米,超标0.5倍。然而,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显示二氧化硫浓度为100毫克每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为67毫克每立方米,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初步判断存在数据造假问题。 随后,检查人员对采样管路、工控机参数等进行排查,发现监测站房隔壁的房间内有矿泉水桶和氮气钢瓶,分别用于吸收和稀释采样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干扰了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调查人员固定证据后,立即启动环保、公安联勤联动工作机制,并将调查证据移交至烟台市公安局。烟台市环保局现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造假装置,更换采样管路。 3月19日,龙口市环保局对其就污染物超标排放和自动监测设备弄虚作假分别予以5万元和10万元的顶格罚款,并限产3个月。同时,龙口市公安局对涉案企业环保部主任王某行政拘留10天。 对龙口矿业集团热电有限公司的行动是山东严查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一个亮点。本次通报的7起案件中,山东一省就占了4席,足见其严查力度之大。而对龙口矿业集团热电有限公司的调查表明,近年该省建立的一套严查数据造假制度、措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要求,新环保法已有明确规定。按照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环保法,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要予以惩处,追究法律责任。吴晓青说,监测数据的质量问题已上升到法律层面,具有了更高的约束力。 本次通报无疑会对环境数据造假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而这一严查风暴将不会很快过去。记者了解到,今明两年,环保部将开展全国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专项检查。专项行动不仅要完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质量管理和技术体系,而且要开展不同形式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专项检查,查处虚假伪造数据行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此外,为严格落实监测数据质量的法律责任,环保部还将出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处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 环保部发布三项VOCs监测标准

    VOC的标准开始发布啦,环保部发布三项VOCs监测标准,可惜关键问题还是没有解决!而且从注意这个问题到标准出来这么短的时间,标准制定可以那么快吗?

  • 四川省环保厅:关于四川省中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有关情况的通报

    [align=center] [color=#0070c0] 关于四川省中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有关情况的通报[/color][/align]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省环境监测总站: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和《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规章,我厅近日对四川省中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进行了查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四川省中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0761138109,法定代表人:张明,身份证号:519004****071133,公司办公室和实验室位于眉山市东坡区复盛乡中塘村七组,2014年10月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14230334U。四川省中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DDWB40R,公司办公室和实验室位于成都高新区科园南路9号附1号1栋3层1—4号,2017年9月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72312050450。  2018年2月7日,我厅在审查《四川恒胜化工有限公司工业副产芒硝生产硫化钠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件)》时,发现其支撑材料四川省中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公司)出具的《工业副产芒硝生产硫化钠资源循环利用项目环境质量现状检测报告》(中晟检(201702)第2088号)(以下简称:2088号报告)复印件,和提供的报告原件(中晟检(C201710)第2016号)(以下简称:2016号报告)8个相同检测点位对应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硫化氢检测值完全一致,2088号报告中TSP、PM2.5、PM10检测值相对于2016号报告规律性增加。中晟公司涉嫌弄虚作假。  二、调查情况  经调查,2088号检测报告作假经过如下:  2017年1月,中晟公司市场部安排内勤负责人占高松跟进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报告编制单位)、四川恒胜化工有限公司(环评业主单位)共同委托的工业副产芒硝生产硫化钠资源循环利用项目环境质量现状检测任务。期间,占高松由于各种原因未安排该项目的检测工作。到9月,市场部要求马上提交检测报告,占高松才安排检测人员于10月6日—12日到四川恒胜化工有限公司(绵阳市安县雎水镇)开展了现场采样检测,公司按正常流程出具了2016号检测报告。占高松提前拿到了2016号检测报告数据电子版,为满足项目检测方案要求,占高松对检测数据的电子版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将采样日期改为2017年2月11日—17日,并将修改后的检测数据交给环评报告编制单位。因环评报告编制单位对某些数据提出了质疑,占高松于10月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修改了TSP、PM2.5、PM10的数值,找前下属冒充报告编制人员李艳、报告审核人员李亚亚、报告签发人员张丽娟的签字,模仿编号规则,编号为2088号报告,利用自己行政人事部部长保管公司印章职务之便(2017年4月占高松升任行政人事部部长),在2088号报告上加盖了公司CMA计量章、检测报告专用章,并将这份报告的扫描件交给环评报告编制单位,环评报告编制单位采用了2088号报告。  三、调查结论及处理情况  (一)中晟公司在检测服务中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违反《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中晟公司是2088号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  (二)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五条“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和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十二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等规定,全省环保系统在2018年7月6日—2019年7月5日期间禁止中晟公司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的项目。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精神,加强对环境监机构环境监测全过程监督,严厉打击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对弄虚作假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二)各地要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五条和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十二条等要求做好环境监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align=right]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align][align=right]  2018年7月6日[/align]

  • 环保部拟修订空气质量检测标准

    8月底的环保部常务会议,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情况进行汇报。  根据今年年初征求公开意见的该标准修订版,将增加臭氧8小时监测值;PM2.5可吸入颗粒物尚未列入新标准,但开始作为各地指标的参考值。这是目前国内空气质量指标最具争议的两个指标。  据了解,修订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新标准最终有可能在年底出台。 标准虽宽仍能保护公众健康  我国在1982年制定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项目只有6项。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改名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污染物项目扩大到了10项,此后,环保部又在2000年进行了局部修改,取消了氮氧化物指标,并放宽了二氧化氮和臭氧的标准。  此次修订最令人关注的问题之一,是增设了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环保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中写道,以连续8小时最高浓度限值为主的臭氧的空气质量标准已成为世界各国臭氧环境空气质量发展的趋势,一小时的浓度限制已不能适应环境管理的需求。  此次修订将臭氧8小时的平均浓度限制二级标准设定为160微克/m3,该浓度限值在国际上虽然相对较宽,但基本上能够起到保护公共健康的作用。  根据《说明》,6到8小时暴露在臭氧浓度在120微克/m3以下存在健康危害。北京市2001年至2002年臭氧小时浓度在14.4-232微克/m3之间,平均为88.9微克/m3。  此前臭氧标准为1小时监测值  我国此前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并非没有臭氧监测,但依据的是一小时的监测值,即一天中监测到的每小时最大臭氧浓度作为指标,但是,这个时间值无法反映长时间累积臭氧浓度给人体造成的慢性伤害。  “应该说,这是一个科学上的进步,更全面地考虑臭氧污染造成的效应。”北大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邵敏指出。他还表示,标准设立和信息公开是两回事。臭氧一小时监测值此前也列入了国家标准,但一直没有公开。  背景资料  可吸入颗粒物  PM2.5是指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它的直径还不到人的头发丝粗细的1/20。目前,在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或周报中的可吸入颗粒物标准为PM10,指直径等于或小于10微米,可以进入人的呼吸系统的颗粒物。  臭氧  是地球大气中一种微量气体,含有3个氧原子。虽然臭氧在平流层起到了保护人类与环境的重要作用,但若其在对流层浓度增加,则会对人体健康产生有害影响。臭氧对眼睛和呼吸道有刺激作用,对肺功能也有影响,较高浓度的臭氧对植物也是有害的。

  • 监测数据造假“恶”于环境污染

    [b] 监测数据造假“恶”于环境污染[/b]  地方环保部门不该对环保事业三心二意,更没有理由以造假的方式应对环保考核。  据报道,生态环境部8月6日联合山西省政府对临汾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了约谈。今年3月底,临汾市6个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被发现部分监测数据异常,经查,临汾市环保局原局长张文清授意局办公室主任张烨和监测站聘用人员张永鹏,在去年4月至今年3月,通过堵塞采样头、向监测设备洒水等方式,对全市6个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实施干扰近百次,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达53次。  这几年,国家对各地环境的考核越来越严。地方上,环境保护如果出了问题,当地领导就可能被约谈,甚至可能遭遇严厉的惩罚。但一些地方,有些官员依然循着过去唯GDP是从的路径,没有真正重视环境治理。他们应付环境考核和督察的办法,不是搞些形式主义,就是变着法子造假。  临汾市环保局一些官员干扰环境监测数据这样的套路,其实在过去一些地方并不鲜见。  两年前,某省会城市环保部门官员授意下属偷配钥匙并记住密码,多次潜入环境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采样器,干扰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  这起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发生之后,引起了公众的高度关注,更是被国务院公开通报。而且,这起案件,被认为严重背离了中央要求,误导了公众知情权,伤害了政府公信力,情节十分严重,相关官员已经触犯了刑法。  按理说,有这样的“前车之鉴”,后来者不该再碰雷区。但临汾这次“以身试法”,却再次证明,有人依然“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不收手、不停手。  值得注意的是,临汾市这样的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远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对于环境数据的造假行为,而是属于环保部门“监守自盗”。环保部门本就应该以保护环境为天职,但如今却以造假应付上级部门的监督、考核,那对于公众的冲击和影响,势必会更加深远。这不仅在客观上导致了失职,一定程度上也会深深地动摇公众对于环保事业的信心。没有公众的信心支持,环保政策何以推行?  而且,这种直接篡改环保监测数据的行为,也不同于一般的此前被频繁通报的“表面整改”行为。如果说应付式的“表面整改”属于形式主义官僚作风,那么环保部门直接篡改监测数据,其影响更坏更恶劣。  或许,也正是意识到这类行为的恶劣影响。2016年底,相关部门就曾经出台过相关的司法解释。  新的解释在2017年开始实施,其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鉴于类似干扰环境监测行为的严重性,以及相对的多发性,生态环境部联合山西省政府对临汾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显然是十分必要的,也能起到敲山震虎的功效。这也体现出,环保部门对于这种监测数据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或许,更有必要的是,需要从机制上明确和巩固“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让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终身负责。地方环保部门不该对环保事业三心二意,更没有理由以造假的方式应对环保考核,谁有这样的行为,谁就没有资格从事环保事业。 (来源:新京报)

  • 环保部推出大气治污“最严新政”剑指六行业

    环保部推出大气治污“最严新政”剑指六行业http://www.law-lib.com  2013-2-20 9:07:53  来源:经济参考报大气治污“最严新政”剑指六行业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企业将实行特别排放限值  就在按日通报部分城市空气质量情况半个多月后,环保部推出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最严”产业政策。环保部19日确定,将对包括19个省(区、市)的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在内的重点控制区,对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重污染行业及燃煤工业锅炉的新建项目,火电、钢铁、石化工业以及燃煤工业锅炉的现有项目,实施特别排放限值。  环保部部长周生贤19日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听取关于建议在重点控制区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情况汇报。会议认为“十二五”时期,工业化、城镇化将继续快速发展,汽车保有量和煤炭消费总量持续增长,大气环境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不仅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而且破坏生态环境,必须采取严格的大气环境管理措施。  一位参与上述政策制定的环保部专家告诉记者,这是上个月灰霾天爆发以来最有力度的一项大气治污产业政策,这意味着,环保部今后将根据不同区域采取差异化产业政策“这一特别排放限值不仅是国内有史以来最严的,甚至达到国际先进或领先水平。”该专家强调。  环保部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柴发合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早在上个世纪,美国就在《清洁空气法》中针对部分大气污染严重地区实施严于全国其他地区的排放标准,相当于我国的“特别排放限值”,此举确保这些地区的环境质量不再恶化,直至慢慢变好。  环保部2012年夏天发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2217 .9万吨,工业源就占到2016.5万吨;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2404.3万吨,工业源则占到2404.3万吨。  “近年来,环保部发布的数据显示,工业源仍然是我国大气污染物尤其是烟粉尘的主要排放源。”柴发合说,此次针对六大重污染行业实施特别排放限值,“抓住了牛鼻子”。  具体而言,对于新建项目,这些地区从2013年3月1日起,新受理的火电、钢铁环评项目将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石化、化工、有色、水泥行业,以及燃煤工业锅炉等项目待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特别限值后执行。  对于现有项目,47个城市的主城区范围内现有项目中的火电行业燃煤机组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钢铁行业烧结(球团)设备机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石化行业、燃煤工业锅炉项目待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特别排放限值后,按照标准设定的现有项目过渡期满后分别执行挥发性有机物、烟尘特别排放限值。  柴发合表示,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肯定会增加企业治污成本(如脱硫、脱硝、脱汞装置的技改、运营成本),但长期以来,大气污染已经带来巨大的健康成本和随之而来的经济损失,需要指出的是这部分成本并未由排污企业充分补偿,老百姓和政府相当于在为企业“买单”,是时候将企业的这些外部成本“内部化”了。  对已经发布特别排放限值的火电行业而言,记者获悉,具体到新建燃煤锅炉,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国标为二氧化硫100毫克/立方米,广西、重庆、四川、贵州的火力发电锅炉甚至允许放宽为200毫克/立方米,但特别排放限值则收紧为50毫克/立方米,相当于“腰斩再腰斩”。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研究室综合与环保处工程师刘志强告诉记者,在不考虑经济可行性的情况下,无论是多么严格的排放限值,在技术上都是可行的。但提到环保投入,他打了个比喻:“就像学生考试。从80分考到100分的难度和付出,是远远大于从60分考到80分的。”  对尚未发布特别排放限值的水泥行业,中国水泥协会孔祥忠向记者透露,历经一年多的研究制定,《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望于今年实施,其中首度规定了特别排放限值。“预计绝大部分水泥企业会就地消化新增环保成本,消化不了的就只能迁走了。”孔祥忠说。  “不排除一些重污染企业搬迁到环境容量大、人口稀少地区,并通过清洁生产工艺和排放控制技术,以最严格的标准大幅减少污染物排放量,这既有利于重污染地区环境质量的改善,又有利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柴发合同时提醒,要极力避免特别排放限值在上述47个城市实施后,一些企业不是高水平异地重建,而是简单地将污染转移。

  • 环保部拟修订空气质量检测标准

    8月底的环保部常务会议,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情况进行汇报。根据今年年初征求公开意见的该标准修订版,将增加臭氧8小时监测值;PM2.5可吸入颗粒物尚未列入新标准,但开始作为各地指标的参考值。这是目前国内空气质量指标最具争议的两个指标。据了解,修订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新标准最终有可能在年底出台。标准虽宽仍能保护公众健康我国在1982年制定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项目只有6项。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改名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污染物项目扩大到了10项,此后,环保部又在2000年进行了局部修改,取消了氮氧化物指标,并放宽了二氧化氮和臭氧的标准。此次修订最令人关注的问题之一,是增设了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环保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中写道,以连续8小时最高浓度限值为主的臭氧的空气质量标准已成为世界各国臭氧环境空气质量发展的趋势,一小时的浓度限制已不能适应环境管理的需求。此次修订将臭氧8小时的平均浓度限制二级标准设定为160微克/m3,该浓度限值在国际上虽然相对较宽,但基本上能够起到保护公共健康的作用。根据《说明》,6到8小时暴露在臭氧浓度在120微克/m3以下存在健康危害。北京市2001年至2002年臭氧小时浓度在14.4-232微克/m3之间,平均为88.9微克/m3。此前臭氧标准为1小时监测值我国此前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并非没有臭氧监测,但依据的是一小时的监测值,即一天中监测到的每小时最大臭氧浓度作为指标,但是,这个时间值无法反映长时间累积臭氧浓度给人体造成的慢性伤害。“应该说,这是一个科学上的进步,更全面地考虑臭氧污染造成的效应。”北大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邵敏指出。他还表示,标准设立和信息公开是两回事。臭氧一小时监测值此前也列入了国家标准,但一直没有公开。背景资料可吸入颗粒物PM2.5是指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它的直径还不到人的头发丝粗细的1/20。目前,在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或周报中的可吸入颗粒物标准为PM10,指直径等于或小于10微米,可以进入人的呼吸系统的颗粒物。臭氧是地球大气中一种微量气体,含有3个氧原子。虽然臭氧在平流层起到了保护人类与环境的重要作用,但若其在对流层浓度增加,则会对人体健康产生有害影响。臭氧对眼睛和呼吸道有刺激作用,对肺功能也有影响,较高浓度的臭氧对植物也是有害的。焦点可吸入颗粒物暂不实施更严标准在此次修订标准中,首次列出了PM2.5,但是并非列入强制的统一标准,而是作为参考值供各地参考。在我国当前很多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是主要污染物,粒径小于等于10微米可吸入颗粒物叫PM10,粒径小于等于2.5微米的叫PM2.5。“PM2.5更小,进入人体肺部的也就更多,”北大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教授潘小川说,因为颗粒物上会附带有毒物质,当进入人体的颗粒物更多时,对人体各方面造成的伤害也更多。研究显示,2004年至2006年期间,当北大观测点的PM2.5日均浓度增加时,约4公里以外的北大第三医院的心血管病急症患者数量也有所增加。是否有PM2.5监测值,是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WHO准则和其他很多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首要差别,也是目前我国环境空气指标中最具争议的一块。我国目前的监测,只有PM10的颗粒物。虽然有多个城市和科研机构在做PM2.5的监测,但因为没有国家标准,就无法进行考核和公开。而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均已制定了PM2.5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亚洲的日本、泰国和印度也制定了该标准。北京市环保局:地方任务将重得多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杜少中说,一旦发布了PM2.5的标准,对各地政府环境考核和环保部门来说,将承担重得多的任务。“北京环保局肯定会遵照国家标准来做,指标越多,压力肯定也越大。”杜少中说,“就像血压等人的健康指标一样,三项指标增加到四项了,合格的人也更少了,但要想健康,就应该锻炼身体,大气治理也是一样,改善空气质量,减排才是硬道理。”据了解,北京市在空气治理上分了16个阶段,实施了200多项政策,是所有城市中政策实施最多的。北京市又从今年开始实施为期五年的“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但是,因为北京市独特的地理位置,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结构复杂,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长等原因,大气治理的任务依然非常艰巨,去年的“达标天”也仅占了 78%,一级天数仅为14.5%。争议“勿因不能达标就不实施”对于PM2.5未列入强制的统一标准,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微博)说,“这挺令人失望的。”根据环保部的《说明》,虽然PM2.5污染较重,全国113个重点城市2008年的年均浓度远高于世卫组织的准则值,但如果制定实施PM2.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大范围超标,此外,我国还缺少对PM2.5监测的基础,因此,从全国角度制定PM2.5的标准依然较早。马军认为,“不能因为会大范围超标就不制定这个标准,标准的设置应该以是否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而定。不能因为达不到标准就不公开这个标准。”马军说,PM2.5的监测就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可承受的,标准的设立涉及公众重要的环境知情权。“它可能会对数以亿计的人口造成潜在的很大的影响,这么严重的公众健康的影响,不能永远瞒着,应该告诉公众,我们存在这个问题,解释现在为什么达不到这个指标,五年解决不了的话,十年,二十年是否能解决。这是激发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的最大的动力。”不过,北大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教授潘小川则认为,“如果一个标准80%都会超标,那标准就没有意义了,设置标准要有经济和技术的可行性。当然从健康角度而言,指标越低越好。”

  • 环保部就当前环境信息公开作出安排

    关于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环办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环境信息公开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   环境信息公开已连续两年列入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领域,既是国务院对环境信息公开高度重视的充分体现,也是针对社会各界对环境信息高度关注和迫切需求提出的重要举措。环境信息只有充分公开才能获得公众的理解,才能动员更多的公民和组织参与、支持环境保护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二、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   (一)推进空气质量和水质环境信息公开   在继续做好74个城市、496个国控监测站点实时发布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臭氧等六项污染物监测数据的基础上,2013年12月底前,再增加包括国家环保重点城市、模范城市在内的116个城市,在各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实时发布空气质量新标准六项指标监测数据和AQI值,发布《城市空气质量月报》。实时发布全国地表水自动监测网监测数据,按时发布《全国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周报》、《全国地表水水质月报》、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告。发布环保重点城市年度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状态等信息。发布年度《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及《中国环境质量报告》。   (二)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   2013年内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南(试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审批结果、验收结果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公开的基础上,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公开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在全国环保部门实行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环境保护部将对地方环保部门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南(试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推进环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和治理效果信息公开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和《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要求,及时、主动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按年度公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要求,公开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监督企业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信息。   (四)推进污染减排信息公开   发布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公告《“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及每年需完成的重点减排项目,确保按期建成投运。及时发布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和进展情况信息。每年发布《中国环境统计年报》。   各级环保部门在推进上述重点工作同时,涉及行政审批、许可、创建、财政预算、财政审计、应急调查、环境投诉查处、排污收费、法规标准、科技管理、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生态保护、土壤及重金属污染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也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要求,继续加大相关领域的信息公开力度。   三、提高环境信息公开实效   (一)加强信息公开渠道建设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充分发挥环保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和互动交流三大职能。属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按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发布。充分发挥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等渠道的作用,及时、有效发布环境保护信息,回应公众关切,提高信息公开实效。   (二)规范信息发布和解读   环境保护信息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环保部门要完善信息公开的督促和审查机制,加强信息公开的汇总、整理、分析,发现趋势性、苗头性问题,及时调整完善信息公开的重点、力度和方式方法。做好环保领域的公众参与,加强反馈。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和新兴信息技术,及时传递全面、准确、权威信息,解疑释惑,争取社会公众对环保工作更大的理解和支持。   (三)处理好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关系   主动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凡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保系统信息公开规章制度中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补充,各级环保系统首先要积极做好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工作,最大限度满足公众对环境信息的普遍需要,同时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满足部分公民和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特殊需要。依申请公开比较集中的重点领域,需要进一步加大主动公开力度。   (四)加强信息公开能力建设   加快先进技术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应用,把提高信息化水平作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上水平、上台阶的重要抓手。编制环境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环境信息资源中心,为环境信息公开打好坚实基础。提高信息公开队伍建设水平,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当前任务和长远需要,培养、建立起一支精业务、懂管理、善协调的队伍,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将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管理能力的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努力提高信息公开队伍能力和水平。   各级环保部门、各单位要将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细化,制定进度安排,落实到位。请各省级环保部门和机关各有关部门将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和有关建议于2013年11月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

  • 巢湖一居民因噪音告环保局 要求公开噪音监测数据

    纺织厂噪音不断,让居住在附近的居民不堪其扰。巢湖市杨先生连续两年向巢湖市环保部门投诉,环保部门也多次实地进行噪音检测。检测结果到底如何?因为始终未能得到一个明确答案,他将巢湖市环保局告上法庭,要求环保部门公开噪声监测数据及监测过程。  居民  只见噪音检测迟迟不见结果  杨先生居住在原巢湖市棉纺厂宿舍楼,与附近的新恒生纺织公司的工厂车间仅咫尺之遥。由于工厂日夜轮班生产,持续的噪音让杨先生和其他小区居民都头疼不已。  据了解,新恒生公司是在原巢湖市棉纺厂的基础上重新改制组建成立,曾在原地级巢湖市环保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杨先生说,噪声污染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自2012年至今,他曾多次向巢湖市环保局举报,并要求处理。“环保部门也多次实地查访,并进行了噪声检测,可是,检测的结果如何?该采取什么措施?环保部门却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  2013年11月27日,杨先生正式向巢湖市环保局申请,要求公开信息。五天后,巢湖市环保局作出答复意见书称,“其申请的事项不属于公开范围而不予公开。”杨先生随后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环保部门出具的答复意见书违法,并要求环保局公开自2012年至2013年两年间对新恒生公司的噪声监测数据及监测过程。  环保  相关数据属于“内部参考依据”  日前,巢湖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庭审时,对于原告的诉求,被告方巢湖市环保局表示,原告的诉请“显属无理,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巢湖市环保局称,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环保部门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十七项政府环境信息。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则不在此范围内。  此外,2011年8月,原地级巢湖市行政区划调整,2012年1月巢湖市环保局重新组建,其下属环境监测站正在进行标准化能力建设,尚未取得实验室CMA计量认证资质,其环境监测报告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相关监测数据只能作为环境监管的内部参考依据,不能作为政府环境信息向社会公开。  判决  应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审理时表示,依法获得环境信息,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向社会公开环保信息是环保部门的法定职责,巢湖市环保局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可是,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巢湖环保局下属的二级机构环境监测站目前确实不具备法定CMA监测资质,无权对外公布环保信息。  对于这一情况,法院认为,依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环保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据此,一审法院判定,巢湖市环保局所作的答复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同时,被告巢湖市环境保护局应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追问  十日内将委托资质机构重新检测  那么,巢湖市环保部门将如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杨先生期待的答案何时能够揭晓呢?今天上午,记者就此联系了巢湖市环保局。  巢湖市环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接到杨先生的投诉后,环保部门去年曾现场进行了3次检测。第一次是去年3月,检测结果显示是达标的。一个多月后,杨先生再次投诉,环保人员再次对新恒生纺织公司进行噪音检测,结果显示噪音值达52.3分贝。  “听说纺织厂在3月后曾增加了生产设备,这可能是导致超标的原因。”工作人员说,根据国家标准要求,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夜间噪音不应高于50分贝。  据此,环保部门随后要求该公司进行噪声检测并责令整改。“到了8月,我们再次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是达标的。”工作人员说,“不过,我们目前还不具备法定监测资质,检测结果只能作为内部参考,据此要求被检测单位整改,事实上依据也是不充分的。”  对于法院的判决要求,该工作人员表示,已经联系了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十日内,我们就会委托该机构重新进行检测,结果将及时公布,如果超标,将责令相关单位整改。”

  • 环保部发布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5〕20号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环境监测,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行为,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重要意义  (一)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是环保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为主开展监测活动的单一管理体制。在环境保护领域日益扩大、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加和环境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已迫在眉睫。一些地方已经开展了实践探索,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许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已经进入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化既是加快政府环境保护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必然要求,也是理顺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探索环境保护新路的现实需要。引导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入环境监测的主战场,提升政府购买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水平,有利于整合社会环境监测资源,激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活力,形成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二)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强化政府环境监测公共服务职能,加快转变环境监测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鼓励引导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广泛参与,创新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强化环境监测事中事后监管,形成以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为骨干、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共同参与的环境监测管理新体制。  (三)基本原则  ——积极引导。坚持从实际出发,放宽准入条件,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服务供给。  ——加快培育。积极培育环境监测服务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序放开环境监测服务业务领域,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稳步开展。  ——规范管理。建立完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规章制度,约束环境监测服务行为,促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和管理水平。  ——依法监督。强化环境监测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维护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开放环境监测服务市场  (四)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性环境监测业务,要创造条件,全面放开。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推进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  (五)有序放开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认真做好所承担的政府监测职能,包括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跨境水体监测、履约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以及环境执法、环境质量目标责任考核、排污费征收、总量核算等环境监管中的监测工作。同时,可以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和工商总局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要求,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能够承担,又不影响公平公正原则的相关业务,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地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有序放开,包括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鉴别等监(检)测业务。  四、扶持和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  (六)转变管理方式。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均可依据本行政区实际,选择采取委托、承包、采购、名录管理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同时,要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事中和事后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出台相关管理政策和办法,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的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  (七)扶持行业发展。要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强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行业管理,签订质量保证承诺,推动行业自律。组织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业务比武,评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水平,促进环境监测服务行业水平的不断提升。  (八)加强诚信建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所提供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范环境监测行为。加强技术人员培训,鼓励监测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业务培训。主动公开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环保部门监督,提高诚信意识和服务水平。  五、依法监督环境监测服务行为  (九)完善监管机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加强过程监管和信息公开,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公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概况和环境监测服务行为监督检查结果,建立公示制度和退出机制。完善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信用记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存在不规范监测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应机构、法人、监测技术人员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强化责任追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不符合监测规范、监测结果有误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列入黑名单,抄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部   2015年2月5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环境保护部机关各部门、相关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2月5日印发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