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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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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相关的论坛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开征求《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开征求《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启动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工作。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和认真修改完善,形成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14年11月24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大街26号院2号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邮编100053),并在信封上注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uxy@sda.gov.cn,并注明邮件主题“《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010-63098758。

  • 我国现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主要有哪些?

    目前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体系主要包括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部分。  1.法规: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由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2.部门规章: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  3.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卫监督发〔2007〕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9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和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等。

  • 201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实施细则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核发一、项目名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核发二、法律依据(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三、收费标准不收费四、受理范围(一)新建、地址迁移或改建、扩建等化妆品生产企业。(二)增加生产类别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五、申请资料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表》(下载打印);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3.拟生产类别和品种目录;4.不同形态品种的生产工艺简述及流程图;5.生产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6.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建筑设施等环境卫生情况)、生产场所平面图(包括生产车间、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并标明人流、物流及有关图例)、生产设备配置图;7.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含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厂商等);8.管理文件目录(包括生产管理、产品卫生安全质量管理、卫生管理和人员管理文件等);9.试生产不同形态的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报告书应含微生物、重金属等检验项目);10.从业人员名册及健康体检信息一览表;11.申请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2.企业专职卫生管理人员任命书;13.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4.如果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口唇齿部和婴儿、儿童类产品,企业应提供三十万级(区)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检测报告应是经省局认定的具有洁净室(区)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近半年内的合格检测报告);15.国家认可的有关部门出具的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验报告,水质应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16.对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撰写自查报告;17.按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现场审查表的各项内容准备的文字资料;(各部分要分别装订成册,需现场查看或不适用的项目除外)18.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六、资料要求(一)申报资料一式七套(报省局1套,另6套资料企业留存现场检查用)。申报资料第17项可单独装订成册;(二)申请资料按上述顺序装订,且各部分有明显的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装订成册,资料要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和骑缝章;(三)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行间距不小于25磅)左边距不小于3cm,页脚居中标示页码;(四)申请资料中的证照复印件必须与原件一致,并且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和复印日期,并加盖企业公章,现场核查时验证原件;(五)申报资料所附图片、图纸必须清晰易辨。图纸需标明面积及尺寸。七、许可程序(一)受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审批。省局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资料审核,提出资料审核意见;资料审核合格,组织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事项进行现场核查,填写现场核查意见。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送达。符合相关要求的,向申请人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并在十日内送达。

  • 【分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国产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准证书变更有关事项

    为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许可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自即日起,涉及公司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以及公司分立成立全资子公司的,其国产保健食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变更需按照新变更程序提出相关申报,并提供相关申报资料。【相关链接】关于国产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准证书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化妆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 【原创】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原创】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我没权限在其他区域发这个资料,只能在这里发了,请版主见谅。这个资料,我自己花了不少时间和精力做了个书签,还把卫生部的两个文件集成进去了,使用起来十分方便!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新修订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印发给你们,本规范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各有关单位应严格依照本规范进行化妆品的许可和监督工作。以往发布的文件要求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二00七年一月四日[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7/05/200705181130_52203_1186138_3.jpg[/img][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52204]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url]

  • 【转帖】 卫生部印发07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 7月1日实施

    卫生部印发07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 7月1日实施 卫生部近日印发《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以加强化妆品的监督管理,保持我国与国际化妆品标准的接轨。 此次修订了化妆品禁限用物质名单。一是根据欧盟《化妆品卫生规程》,增加了790种禁用物质,现共有禁用物质1286种。二是将卫生部2005年发布的《染发剂原料名单》纳入到规范的限用原料名单中;三是对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中部分原料进行了调整,包括删除、增加和改变限用条件等。此次修订增加了几种新的禁限用原料的检测方法,如部分抗生素的检测方法,4种去屑剂的检测方法(水杨酸、酮康唑、氯咪巴、吡啶酮乙醇胺)等。修订中增加了两种防晒化妆品UVA防晒效果评价方法,一种是人体法,一种是仪器法。另外,还增加了防晒产品防水功能的测定方法和标识要求。

  • 牙膏纳入化妆品监管范围

    牙膏纳入化妆品监管范围从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送审稿)中发现,牙膏等口腔护理用品将纳入化妆品范畴。此外,化妆品夸张的功效宣传将被遏制。  化妆品监管办法25年后更新  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89年发布,1990年实施。25年来,《条例》在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化妆品监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和化妆品产业的快速发展,化妆品消费需求迅速增长,新原料、新技术层出不穷,现行《条例》已不能适应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该局起草了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在8月20日前对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厂商须公开功效验证材料  送审稿规定,化妆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商标、图案或者其他形式虚假宣传产品功效,不得宣称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凡是有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夸大功能、虚假宣传或其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或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将禁止在化妆品标签上标注。  另外,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生产者对化妆品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功效宣称的依据可以是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研究数据;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验证的,应当制定验证指导原则。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将有关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功效验证材料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化妆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化妆品,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转帖】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2008年 第19号 2008年08月21日 发布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由卫生部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做好化妆品卫生许可职责的移交工作,现就化妆品卫生许可受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8年8月29日前,进口化妆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的许可受理工作仍由卫生部负责,受理地点仍为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地址为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邮编为100007,联系电话为010-64047878-2209。  二、从2008年9月1日始,进口化妆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的许可受理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地点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邮编为100810,联系电话为010-68315572。  特此公告。                     二ΟΟ八年八月二十日

  • 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

    2011年12月6日,中国国家食品和药物监督管理局(SFDA)发布《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 该第一批清单包含1710在中国化妆品产品中使用的成分,是2003年版本中所列成分数量的一半左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某些成分的使用限量和使用范围的限制。更多的IECIC批次将于今年晚些时候发布。 首批草案的公众评审的截止日期是2011年12月13日。 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部《中国已使用化妆品成分名单(2003年版)》整理了截止2000年底中国已使用化妆品成分3265种,其中一般化妆品原料2156种,特殊化妆品原料546种,天然化妆品原料(含中药)563种。

  •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版

    偶在这大呼了,求《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版,也就是卫法监发第229号 化妆品卫生规范,求此标准分享,表给偶2007版的

  • 《化妆品卫生规范》

    《化妆品卫生规范》 2007版 和《化妆品卫生规范》GB 7916-1987 有没有替代关系啊?2007版里面没有说明好像。《化妆品卫生规范》GB 7916-1987现在还有效吗? 他们两什么关系啊?谢谢!

  • 澳大利亚化妆品明年禁用DEHP,引入三氯生标签条例

    澳大利亚卫生和老龄部(DHA)6月发布一项行政法令,自2012年1月1日起,含邻苯二甲酸盐DEHP的化妆品将不得在澳大利亚生产、销售和使用。化妆品中三氯生的使用必须提供严重警告和安全使用说明的标签。 去年,澳大利亚工业化学品主管部门(NICNAS计划)公布了增塑剂DEHP的安全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建议使用监管手段限制化妆品和玩具中的DEHP潜在暴露。今年2月,澳大利亚引入法规,三岁及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含DEHP质量百分比浓度不得超过1%。该物质现已纳入SUSMP澳大利亚药品毒品统一程序标准附录C清单。 DHA决议另外提出了一条关于杀菌剂三氯生(triclosan)的限制要求:人体使用的化妆品配制品含三氯生质量百分比浓度不得超过0.3%,条例于2012年5月1日生效。该项要求将写入SUSMP药品毒品统一程序标准第6款,本款适用的对象是暴露有害性不高,可通过产品包装标签附加严重警告并提供安全使用说明达到降低危害性的一类物质。 根据2009年颁布的欧盟化妆品法规,化妆品禁用DEHP,但三氯生可以使用。今年早期,欧委会主管消费品安全的科学委员会强调,部分化妆品的三氯生含量如果控制在0.3%的限值内可视为安全,但不能推广到所有化妆品。• 澳大利亚卫生和老龄部门决议

  • 食药监总局:化妆品造假拟处货值10倍罚款

    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过官方网站就《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对化妆品原料管理、生产经营、广告宣传、网络销售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明确了具体的法律责任。该《条例》施行之日起,1990年1月1日施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将同时废止。■原料 使用新原料须观察4年 《条例》明确,国家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化妆品禁用原料、限用原料、允许使用的特定原料、已使用原料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使用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化妆品新原料须经过4年的观察期。 不得使用禁用原料,不得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限用原料。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得利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或者原料、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染发、烫发、美白、防晒等化妆品被列入特殊用途化妆品,应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生产和进口;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采取备案管理。 ■销售 网络平台监管不力将担责 《条例》规定,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并对入网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一旦发现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注册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如未尽到相关义务,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消费者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买到假冒伪劣化妆品,可向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网络方不能提供生产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方赔偿,但有权追偿。

  • 【转帖】2007年化妆品卫生管理规范全文

    化妆品卫生规范Hygienic Standard for Cosmetics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七年一月I目录第一部分总则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定义…………………………………………………………………………………………… 14 化妆品卫生要求……………………………………………………………………………… 15 化妆品包装要求……………………………………………………………………………… 2表2(1) 化妆品禁用组份(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 3表2(2) 化妆品禁用组份(按拉丁文字母顺序排列)……………………………………… 56表3 化妆品组份中限用物质(按INCI 名称英文字母顺序排列)…………………………… 59表4 化妆品组份中限用防腐剂(按INCI 名称英文字母顺序排列)………………………… 70表5 化妆品组份中限用防晒剂(按INCI 名称英文字母顺序排列)…………………………… 75表6 化妆品组份中限用着色剂………………………………………………………………… 77表7 化妆品组份中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按INCI 名称英文字母顺序排列)……………… 90第二部分毒理学试验方法一、总则……………………………………………………………………………………………95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96三、急性经皮毒性试验……………………………………………………………………………99四、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102五、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106六、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 110七、皮肤光毒性试验 …………………………………………………………………………… 115八、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118九、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125十、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129十一、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133十二、体内哺乳动物细胞微核试验…………………………………………………………… 136十三、睾丸生殖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140II十四、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143十五、亚慢性经皮毒性试验………………………………………………………………………147十六、致畸试验……………………………………………………………………………………151十七、慢性毒性/致癌性结合试验 ………………………………………………………………154第三部分卫生化学检验方法一、总则……………………………………………………………………………………………159二、汞………………………………………………………………………………………………161三、砷………………………………………………………………………………………………166四、铅………………………………………………………………………………………………174五、甲醇……………………………………………………………………………………………180六、游离氢氧化物……………………………………………………………………………… 183七、pH………………………………………………………………………………………………185八、镉………………………………………………………………………………………………187九、锶………………………………………………………………………………………………192十、总氟……………………………………………………………………………………………197十一、总硒…………………………………………………………………………………………199十二、硼酸和硼酸盐………………………………………………………………………………202十三、二硫化硒……………………………………………………………………………………204十四、甲醛…………………………………………………………………………………………207十五、巯基乙酸……………………………………………………………………………………210十六、氢醌、苯酚…………………………………………………………………………………215十七、性激素………………………………………………………………………………………220十八、防晒剂………………………………………………………………………………………228十九、防腐剂………………………………………………………………………………………234二十、氧化型染发剂中染料………………………………………………………………………237二十一、氮芥………………………………………………………………………………………239二十二、斑蝥素……………………………………………………………………………………241二十三、α-羟基酸 ………………………………………………………………………………243二十四、去屑剂……………………………………………………………………………………249二十五、抗生素、甲硝唑……………………………………………………………………………252二十六、维生素D2、维生素D3…………………………………………………………………254III二十七、可溶性锌盐………………………………………………………………………………256二十八、化妆品抗UVA 能力仪器测定法…………………………………………………………258第四部分微生物检验方法一、总则……………………………………………………………………………………………260二、菌落总数………………………………………………………………………………………262三、粪大肠菌群……………………………………………………………………………………265四、铜绿假单胞菌…………………………………………………………………………………268五、金黄色葡萄球菌………………………………………………………………………………271六、霉菌和酵母菌…………………………………………………………………………………274第五部分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方法一、总则……………………………………………………………………………………………276二、人体皮肤斑贴试验……………………………………………………………………………277三、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280四、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282(一)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 值)测定方法………………………………………………283(二)防晒化妆品防水性能测定方法……………………………………………………………287(三)防晒化妆品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FA 值)测定方法…………………………………289

  • 【分享】中国加强化妆品统一分类管理

    2008年中国化妆品监管职责由卫生部正式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此后我国的化妆品条例文件频频出台,化妆品行业监管日趋标准化和国际化。 去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翻译完成《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2010年4月开始实施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在样品抽检、封样和产品标签有特定宣称及用途的检验项目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和调整。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去年2月起,先后颁布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及相关配套文件,并陆续下达了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系列化妆品使用同一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的通知文件。去年国家共出台化妆品行业相关文件数十种,种种迹象表明,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管正日趋严格,并有接轨化妆品国际统一分类标签的趋势。 目前,我国化妆品行业的最高行政法规仍然适用卫生部1989年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这一行业的监管工作横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大部门,监管职责重复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协调,例如质检局和卫生部对同一个化妆产品的定义就可能不一致。 我国的化妆品销售必须在产品生产或进口前获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行政许可。国外进口化妆品另需在产品外包装上贴附中国检验检疫局颁发的CIQ标签。根据产品种类和用途决定不同行政许可及必须的审批测试要求。

  • 关于发布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的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  告2014年 第11号关于发布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原料管理,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我国上市化妆品已使用原料开展了收集和梳理,编制了《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6月30日

  • 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

    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化妆品命名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五日                 化妆品命名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 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 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 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三)医学名人的姓名;  (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前款第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第六条 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第八条 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第九条 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第十条 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第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化妆品命名指南  为指导化妆品命名,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禁用语  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绝对化词意。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  (二)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三)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四)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六)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八)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九)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十)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  (十一)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二、可宣称用语  凡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在化妆品名称中推荐使用的可宣称用语包括:  (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size=10.5p

  • 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2007

    我不太懂化妆品卫生标准,网上给出的都是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1987,请问有没有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2007,如果有,请上传一份,谢谢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结果

    为保障公众健康,切实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期组织对宣称祛痘/抗粉刺和美白/祛斑类化妆品进行国家监督抽检。标示为“契尔氏雪盐止痘祛印膏”等6批产品检出禁用物质 (名单见附件)。  化妆品非法添加禁限用物质,特别是非法添加抗生素,不仅危害消费者健康,而且会引起细菌耐药,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无证生产化妆品更是法律所不容,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依法生产经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含网售)立即对通报的不合格产品一律下架并停止销售。要对广州市雅兰丝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东方凯莱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生产行为及其生产的全部产品依法严厉查处。要深查深究,追查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的黑窝点,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查处,切实保障消费者化妆品使用安全。2014年06月24日 发布

  • 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审评工作,规范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保证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的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国家局制定了《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食品药品监管局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化妆品技术审评专家(以下称审评专家)的聘用与管理,促进审评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技术审评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评专家的聘用和管理,并设立化妆品审评专家库(以下称审评专家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承担审评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 审评专家库由化妆品原料、配方与工艺学,卫生化学、微生物学,毒理学、皮肤科学和监督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第四条 审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作风正派、科学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二)熟悉掌握化妆品科学及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四)具有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职称;(五)在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相应专业岗位工作5年以上;(六)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七)能正常参加化妆品的技术审评会议,并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化妆品技术审评工作;(八)本人不在化妆品申报中介机构、相关企业任职或兼职。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2013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结果

    为保障公众健康,严厉打击化妆品生产经营中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行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工作部署,河北、吉林、福建、山东、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行政区域内宣称美白/祛斑类和染发类化妆品开展2013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本次共监督抽检产品505批,不合格产品6批,其中4批产品检出禁用物质,2批产品检出限用物质超标(名单见附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立即开展自查工作,对通报的不合格产品一律下架并停止销售。要进一步加强对有关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有关产品的抽检频次,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一律从严从重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切实规范生产经营秩序。

  • 【分享】《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印发

    为加强化妆品原料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命名,在卫生部发布的《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07年版)的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美国化妆品盥洗用品及香水协会2008年出版的《国际化妆品原料字典和手册(第十二版)》中所收录的原料命名进行了翻译,完成了《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为做好相关工作,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通知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上进行化妆品成分标识时,凡标识目录中已有的原料,应当使用《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从2011年4月1日起,生产企业在申报化妆品行政许可时,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化妆品原料名称属《目录》中已有的原料,应提供《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对《目录》中收录和未收录的化妆品新原料,应当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 2012年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实施细则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实施细则一、项目名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二、法律依据(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三、收费标准不收费四、受理范围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在投放市场后二个月以内,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备案。五、申请资料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下载打印);2.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应附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的有关要求)3.产品全成份配方(示例);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注明是否已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标准备案);5.工艺流程简述和简图(标明所用到的生产设备、原料,并标明主要质控点);6.与产品生产有关的生产设备清单(标明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用途);7.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8.近半年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复印件;(查看原件,留复印件)9.产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10.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生产的,由受托方即实际生产企业提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查看原件,留复印件)11.委托生产加工协议复印件及受托方的有关情况说明(委托加工产品提供);12.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3.其他有助于备案的材料。六、资料要求(一)产品配方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①应以表格形式在同一张表中提供包含标准中文名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的配方表;②应提供全部原料的名称,实际含量以百分比计,并注明有效物含量(未注明者均以有效物含量100%计);复配原料(香精除外)必须以复配形式申报,并应标明各组分在其中的含量(以百分比计);特殊情况,如含结晶水、原料存在不同的分子式或结构式等应加以说明,全部原料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③配方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的中文名称应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INCI名称或未列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但复配原料除外;④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上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⑤《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原料有规格要求的,还应提交由原料生产商出具的该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⑥凡宣称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应当提供基于安全性考虑的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的资料。(二)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包含下列内容:①颜色、气味、性状等感官指标;②微生物指标(不需检测的除外)、卫生化学指标;③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应当有pH值指标(油包水(油状产品)、粉状、粉饼类、蜡基类除外)及其检测方法。(三)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应按照《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进行提供。(四)申请资料按上述顺序装订,且各部分有明显的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用打孔夹装订成册。共提交2套文字版资料(企业留存一套),每套文字版资料(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原件外)要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和骑缝章;(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行间距不小于25磅)左边距不小于3cm,页脚居中标示页码;(六)申请资料中提交的复印件必须与原件一致,并且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和复印日期,并加盖企业公章,现场核查时验证原件;(七)申报资料所附图片、图纸必须清晰易辨。图纸需标明面积及尺寸。

  • 【新闻调查】7月1日由卫生部发布的《化妆品卫生规范》------防晒品集体"撒谎"!!

    夸大宣传风继续“吹”7月1日由卫生部发布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正式开始实施。除了修订化妆品禁限用物质名单,新规还着重规范了防晒产品防晒效果评价方法以及防水功能的测定方法和标识要求。近来随着气温飙升,防晒产品持续热销。 然而防晒品市场却大量存在夸大宣传问题。对此,新规在防晒产品的SPF值作出明确规定:“当所测产品的SPF(防晒化妆品防晒系数)值高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最大只能标示SPF30+,而不能标示实测值。”此举正是为了有效杜绝商家借SPF值对防晒产品效果进行夸大宣传的行为。然而,记者昨日走访上海化妆品市场,发现包括雅漾、碧欧泉、资生堂在内几乎所有品牌,都有不符合规范的防晒品仍在销售。理肤泉、优姿婷等品牌化妆品专柜摆放着SPF40,甚至更高的防晒品。而部分销售人员并不知化妆品业已出台新规。另外,《规范》要求:宣称具有防水、防汗等功效的防晒化妆品应具有有效的实验依据。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几乎所有品牌的防晒产品都宣称有“防晒、锁水、嫩肤”等诸多功能,但是多数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中却未列明有关的实验依据。

  • 国家食药监局关于征求《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食药监保化函[2012]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提高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能力,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6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联 系 人:刘小力  电  话:010-88330537  电子信箱:liuxl@sfd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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