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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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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相关的资讯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意见征集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的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国务院已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为凝聚各方智慧和力量,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现决定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请有关单位和人员针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如何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鼓励提出修改的具体条文并附简要理由。请于2013年10月10日前通过邮件、传真或邮寄形式将意见反馈我司。   邮  箱:xuxy@sfda.gov.cn   传  真:010-63098758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法制司法规二处(邮编100053)   联 系 人:张丹   联系电话:010-6309857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   2013年9月11日
  • 食药监局开展修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为加强办理“关于尽快修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建议”,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许可司组织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司、稽查局等部门组成调研组,赴广东省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全国人大代表张玲、杨莉、沙振权、周海波应邀参加。   调研组实地走访了两家化妆品生产企业,与全国人大代表、当地化妆品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就《条例》修订问题听取了代表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代表及有关方面认为,《条例》实施二十多年来,对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促进化妆品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化妆品产业的迅速发展,《条例》已明显不能适应目前化妆品监管需要。化妆品监管制度亟需完善,迫切需要修订《条例》。   代表及有关方面提出,修订《条例》要结合中国国情,参照国际先进经验,紧紧围绕安全监管这个中心,重点考虑有关问题,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风险评估、不良反应监测、产品召回、安全事故处置、安全信息通报等制度机制。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许可司表示,将会同有关司局以办理代表建议为契机,继续深入开展《条例》修订的前期工作,争取早日促成《条例》修订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全面启动修订工作。(
  • 新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来了,仪器行业能否再迎“东风”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我国化妆品市场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全球最大且最具潜力的市场。 /strong 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旧版的行业监督管理条例也不再适用于当下的环境。 strong 2020年6月29日,我国发布了新版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并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2019年,我国化妆品限额以上单位零售额已经接近3千亿元,市场规模达到4677亿元。但是,在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非法添加等违法现象也较为突出 /strong ,2019年我国药监局针对不合格化妆品发布公告30条;2018年我国药监局针对不合格化妆品发布公告更是达到了54条,因此, strong 化妆品安全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78px height: 396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422a27fb-b297-419d-a68e-66e9f27e48dc.jpg" title=" 截屏2020-07-09 上午9.55.31.png" alt=" 截屏2020-07-09 上午9.55.31.png" width=" 578" height=" 396"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图表1:2012-2019年中国化妆品限额以上单位零售额(单位:亿元,%)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 (图片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83px height: 364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e26eb548-f387-4b49-9410-a1cb91f61cc4.jpg" title=" 截屏2020-07-09 上午9.55.47.png" alt=" 截屏2020-07-09 上午9.55.47.png" width=" 583" height=" 364"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图表2:2012-2019年中国化妆品行业市场规模(单位:亿元)& nbsp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 (图片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24px height: 328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a41cf893-594b-4d07-90be-2fda3f63fe6f.jpg" title=" 截屏2020-07-09 上午9.55.55.png" alt=" 截屏2020-07-09 上午9.55.55.png" width=" 524" height=" 328"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图表3:2016-2019年中国药监局发布不合格化妆品公告数量(单位:条)& nbsp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 (图片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 /p h1 label=" 标题居左" style=" font-size: 32px font-weight: bold border-bottom: 2px solid rgb(204, 204, 204) padding: 0px 4px 0px 0px text-align: left margin: 0px 0px 10px " 新版《条例》重点改动 /h1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相比1989年版本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strong 新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新增了37条规定,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企业法律责任、建立高效监管体系和加大处罚力度”四个方面进行展开。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其中,《条例》提出,电商平台承担经营者管理责任,规范电商销售存在的问题;并首次提出了注册人和备案人制度,引导中小企业规范行业生产经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另一方面,《条例》也针对特定产品做了明确规定,如“防脱发、染发、烫发”等美发护发类产品晋级为特殊化妆品,我国现阶段美发护发产品存在着较大的质量问题,根据《2018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总结报告》显示,美发护发类产品不合格率最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此外,《条例》全面提高了处罚力度, strong 如新增“处罚到人”的规定,细化了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罚款数额。 /strong /p h1 label=" 标题居左" style=" font-size: 32px font-weight: bold border-bottom: 2px solid rgb(204, 204, 204) padding: 0px 4px 0px 0px text-align: left margin: 0px 0px 10px " 新版《条例》催动安全监管力度提升 /h1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目前我国现行的化妆品国家标准共有133项,其中5项为国家强制性标准,128项国家推荐标准,其中最为重要的、直接影响化妆品安全便是《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中对化妆品中有毒物质限量作出了限定,并大量罗列了化妆品组分中禁用物质、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紫外线吸收剂及暂用着色剂。 strong 附件: /strong strong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text-decoration-line: underline " a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7/attachment/6bbfe393-9acf-45e0-862d-976f0b35f425.pdf" title=" 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pdf" 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pdf /a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化妆品相关国家标准: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国家强制标准: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 27599-2011 化妆品用二氧化钛》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 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 7919-1987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国家推荐标准: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7544-2019 化妆品中邻伞花烃-5-醇等6种酚类抗菌剂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7545-2019 化妆品中38种准用着色剂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7625-2019 化妆品检验规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7641-2019 化妆品中2,3,5,4& #39 -四羟基二苯乙烯-2-O-β-D-葡萄糖苷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7644-2019 化妆品中8-羟基喹啉和硝羟喹啉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6942-2018 化妆品中10种生物碱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13531.6-2018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颗粒度(细度)的测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13531.7-2018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折光指数的测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5797-2018 化妆品中帕地马酯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5798-2018 & nbsp 化妆品中香豆素及其衍生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5799-2018 & nbsp 化妆品中吡咯烷酮羧酸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5800-2018 化妆品中防腐剂己脒定和氯己定及其盐类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5801-2018 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克霉丹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5803-2018 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尿刊酸及其乙酯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5826-2018 护肤化妆品中禁用物质乐杀螨和克螨特的测定》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更多化妆品标准请关注仪器信息网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 target=" _blank" span style=" color: rgb(84, 141, 212) " 资料中心 /span /a 。。。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新版《条例》中重点强化了企业法律责任及处罚的力度, strong 随着新版《条例》的正式实施,有关部门对化妆品行业的监管力度也必定随之加大,特别是化妆品的安全性,且会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管理。 /strong /p h1 label=" 标题居左" style=" font-size: 32px font-weight: bold border-bottom: 2px solid rgb(204, 204, 204) padding: 0px 4px 0px 0px text-align: left margin: 0px 0px 10px " 新规促进仪器及检测服务销售 /h1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新版《条例》正式实施后,相关部门监管力度加强,抽测数量和频次都将增加,相关部门或将大量采购相关检测仪器,以应对大量样品待检测的状况。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另一方面,我国的化妆品企业多以中小企业为主, strong 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将购买相关仪器对产品进行质检,而对一些小企业来说,购买相关检测服务是更为合适方案。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不管是对于相关部门或是化妆品企业, strong 新版《条例》的实施都将促进仪器及检测服务的采购,将为仪器厂商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创造大量的市场,迎来新的“东风”。 /strong /p
  • 国务院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明确注册人、备案人负责制度
    p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p p   近年来,我国化妆品产业迅速发展,但也存在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不高、创新能力不足、品牌认可度低、非法添加等问题。《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施行30年来,在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已无法适应产业发展和监管实践需要:一是立法理念上重事前审批和政府监管,未能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二是监管方式比较粗放,没有体现风险管理、精准管理、全程管理的理念 三是法律责任偏轻。因此,有必要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进行全面修改,制定新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p p   2015年6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原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部分企业、行业协会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企业、行业协会意见 赴上海、浙江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司法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对送审稿作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2020年1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草案,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条例》。 /p p   化妆品的安全风险程度整体不高,但直接作用于人体,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我国化妆品注册备案的企业约7万多家,其中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5000多家。据不完全统计,90%以上的企业采用委托方式组织生产,75%以上的产品为委托生产的产品。为加强化妆品质量管理,《条例》着力完善了以下制度:一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二是要求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和新原料进行安全评估。三是加强生产经营过程管理。要求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细化对原料和包装材料使用、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产品放行、贮存运输等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管理要求 规范化妆品标签和广告宣传。四是加强化妆品上市后的质量安全管控。要求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及时评价并报告 对存在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时召回 实施化妆品和原料的安全再评估制度。 /p p   同时,《条例》也完善了监管措施,着力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规范性:一是建立化妆品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为科学监管提供依据。二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执法措施和程序。三是丰富监管手段,规定抽样检验、责任约谈、紧急控制、举报奖励等监管措施,授权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四是加强信息公开和信用惩戒,及时公布监管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实施联合惩戒。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727号 /strong /p p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总 理 李克强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20年6月16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strong /p p   第一章 总  则 /p p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p p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p p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p p   第四条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p p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p p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p p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p p   第六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p p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p p   第七条 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p p   第八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p p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p p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 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p p   第十条 国家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办理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p p   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 /p p   第十一条 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 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调整实行注册管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p p   第十二条 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或者进行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p p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p p   (二)新原料研制报告 /p p   (三)新原料的制备工艺、稳定性及其质量控制标准等研究资料 /p p   (四)新原料安全评估资料。 /p p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p p   第十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p p   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p p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化妆品新原料准予注册之日起、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 /p p   第十四条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投入使用后3年内,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每年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3年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 /p p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前,仍然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 /p p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p p   第十六条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p p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p p   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p p   第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p p   (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p p   (三)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 /p p   第十九条 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p p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p p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p p   (三)产品名称 /p p   (四)产品配方或者产品全成分 /p p   (五)产品执行的标准 /p p   (六)产品标签样稿 /p p   (七)产品检验报告 /p p   (八)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p p   注册申请人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人首次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申请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 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面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 /p p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p p   第二十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审查程序对特殊化妆品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特殊化妆品注册证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已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在生产工艺、功效宣称等方面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注册。 /p p   普通化妆品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p p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特殊化妆品准予注册之日起、普通化妆品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 /p p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新原料和化妆品注册、备案前,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p p   从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 /p p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p p   第二十三条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 /p p   第二十四条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除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p p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p p   (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p p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化妆品不能达到修订后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p p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p p   化妆品国家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 /p p   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p p   第三章 生产经营 /p p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p p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p p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p p   (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p p   (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p p   第二十七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p p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p p   第二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 /p p   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 /p p   第二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 /p p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 /p p   第三十条 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p p   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 /p p   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 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p p   化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p p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p p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p p   第三十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p p   第三十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p p   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p p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 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p p   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p p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p p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p p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p p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p p   (五)全成分 /p p   (六)净含量 /p p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p p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p p   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p p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p p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p p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p p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p p   第三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p p   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p p   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p p   第四十条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 发现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p p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违法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p p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 /p p   第四十二条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p p   第四十三条 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p p   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p p   第四十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召回的化妆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化妆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p p   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化妆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p p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 /p p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的,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p p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 /p p   第四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进口的化妆品实施检验 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p p   进口商应当对拟进口的化妆品是否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以及是否符合本条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审核 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进口商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的信息,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p p   出口的化妆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p p   第四章 监督管理 /p p   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p p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p p   (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p p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p p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p p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p p   第四十七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p p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应当予以注明。 /p p   第四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对举报反映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 /p p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支付抽取样品的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p p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布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 /p p   第四十九条 化妆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化妆品检验活动。化妆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p p   化妆品检验规范以及化妆品检验相关标准品管理规定,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p p   第五十条 对可能掺杂掺假或者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的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对化妆品的抽样检验、化妆品质量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不良反应调查处置。 /p p   第五十一条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部门在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p p   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监测其上市销售化妆品的不良反应,及时开展评价,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的,应当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 /p p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价,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p p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 /p p   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官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者全身性的损害。 /p p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对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为制定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标准、开展化妆品抽样检验提供科学依据。 /p p   国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国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当明确重点监测的品种、项目和地域等。 /p p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组织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p p   第五十四条 对造成人体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 属于进口化妆品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暂停进口。 /p p   第五十五条 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的安全性有认识上的改变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可能存在缺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安全再评估或者直接组织开展安全再评估。再评估结果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料不能保证安全的,由原注册部门撤销注册、备案部门取消备案,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该化妆品原料纳入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p p   第五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督管理信息。公布监督管理信息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p p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p p   第五十七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p p   第五十八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网站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答复或者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p p   第五章 法律责任 /p p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p p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p p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p p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p p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p p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p p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p p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p p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p p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p p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p p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p p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p p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p p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p p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p p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p p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p p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p p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p p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p p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p p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p p   第六十三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的,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或者取消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六十四条 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 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p p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第六十五条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3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该项备案,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 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p p   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备案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备案部门可以同时责令暂停销售、使用 逾期不改正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 /p p   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p p   第六十六条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六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p p   第六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p p   第六十九条 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第七十条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p p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10年内禁止其化妆品进口。 /p p   第七十一条 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检验机构资质证书,10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第七十二条 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负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技术审评、不良反应监测、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p p   第七十三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p p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一)阻碍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p p   (二)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 /p p   第七十五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p p   第六章 附  则 /p p   第七十七条 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p p   香皂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本条例。 /p p   第七十八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p p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规范,是指尚未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补充技术要求。 /p p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p p br/ /p
  • 我国现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统计一览
    p   目前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体系主要包括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部分。 /p p   1. strong 法规 /strong :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由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p p   2. strong 部门规章 /strong :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 /p p   3. strong 规范性文件 /strong :主要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卫监督发〔2007〕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9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和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等。 /p p   4. strong 技术标准 /strong :技术标准可分为通用基础标准、卫生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原料标准几大类。 /p p   (1) strong 通用基础标准 /strong :如《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化妆品分类》(GB/T 18670—2002)、《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化妆品检验规则》(QB/T 1684—200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QB/T 1685—2006)等。 /p p   (2) strong 卫生标准 /strong :如《化妆品卫生标准》(GB 7916—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 7919–1987)、《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系列标准等。 /p p   (3) strong 方法标准 /strong :如《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7917—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 7918—1987)、《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13531—2008)、《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GB 17149.1—1997)、《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薄层层析法》(GB/T 24800.2—2009)、《化妆品中十九种香料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24800.10—2009)等。 /p p   (4) strong 产品标准 /strong :如《发用摩丝》(QB 1643—1998)、《洗面奶(膏)》(QB/T 1645—2004)、《润肤膏霜》(QB/T 1857—2004)、《香水、古龙水》(QB/T 1858—2004)、《香粉、爽身粉、痱子粉》(QB/T 1859—2004)、《发油》(QB/T 1862—1993)、《洗发液(膏)》(QB/T 1974—2004)、《护发素》(QB/T 1975—2004)、《化妆粉块》(QB/T 1976—2004)、《定型发胶》(QB 1644—1998)、《唇膏》(QB/T 1977—2004)、《染发剂》(QB/T 1978—2004)、《沐浴剂》(QB 1994—2004)、《发乳》(QB/T 2284—1997)、《头发用冷烫液》(QB/T 2285—1997)、《润肤乳液》(QB 2286—1997)、《指甲油》(QB/T 2287—1997)、《洗手液》(QB 2654—2004)、《化妆水》(QB/ T 2660—2004)、《浴盐》(QB/T 2744—2005)、《发用啫喱(水)》(QB/T 2873—2007)、《护肤啫喱》(QB/T 2874—2007)、《面膜》(QB/T 2872—2007)等。 /p p   (5) strong 原料标准 /strong :如《化妆品用芦荟汁、粉》(QB/T 2488—2006)等。 /p p br/ /p p 其中部分重要技术标准如下: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01/ueattachment/2bdf7cdb-e57f-40ab-93af-cff5b2cfa46f.pdf" 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pdf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01/ueattachment/bbe188d9-0e3c-4b75-bc91-6056495a8532.pdf" GB 7918.2-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细菌总数测定.PDF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01/ueattachment/2c8d93b2-981f-48d2-a65a-ce46e7831832.pdf" GB 17149.1-1997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pdf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01/ueattachment/4ed5e378-4d17-48e8-b5aa-16b446e7a39a.pdf" GBT 7917.1-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汞.pdf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01/ueattachment/3fcf44b7-52ff-4e11-bf27-b781582dc3d7.pdf" GBT 7917.3-1987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铅.pdf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01/ueattachment/d82ed35b-3f50-4053-b306-3d2b43ca55c1.pdf" GBT 13531.1-2008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pH值的测定.PDF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01/ueattachment/ee4deeee-b4bc-4073-8f79-4734f4a216ad.pdf" GBT 24800.2-2009 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 串联质谱法和薄层层析法.pdf /a /p p br/ /p p br/ /p
  •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48件部门规章被废止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48件部门规章的通知(卫生部令第7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并经2010年12月13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见附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48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 1 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 卫生部 1983.5.6 2 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 卫生部 1984.12.15 3 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消毒剂、洗涤消毒剂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5.8.5 4 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6.11.14 5 食用煎炸油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6.12.31 6 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7.12.2 7 农村农药中毒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 1988.8.25 8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卫生部 1988.12.15 9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9.12.5 10 卫生监督员证件、证章颁发使用要求 卫生部 1990.7.7 11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0 12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3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14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5 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6 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7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8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9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20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资格认证办法 卫生部 1992.1.21 21 护士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3.3.26 22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 卫生部 1994.10.8 23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6.4.5 24 卫生系统计算机软件评审办法 卫生部 1996.7.5 25 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 卫生部 1996.7.18 26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卫生部 1997.3.15 27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卫生部 1997.3.15 28 医院信息系统软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 1997.7.29 29 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卫生部 1999.4.13 30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卫生部 1999.7.12 31 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批规定(试行) 食品药品 监管局 2000.4.10 32 咖啡因管理规定 食品药品 监管局 2001.3.16 3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2.3.28 34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卫生部 2002.3.28 35 放射免疫测定盒邮寄办法(试行) 卫生部 邮电部 1983.1.19 36 附设性医学科学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部 1983.10.28 37 中美医学对等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3.11.20 38 疟疾防治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4.7.25 39 卫生部医药卫生科研基金制试行条例 卫生部 1985.1.19 40 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5.5.23 41 卫生部部属高等医学院校人员编制原则(试行) 卫生部 1985.6.26 42 流动人员疟疾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部、公安部、城建环保部、水电部、农牧渔业部 1985.7.1 43 关于对六十年代以前的中医药学徒出师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办法 卫生部 1985.10.10 44 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试行条例 卫生部 1987.2.20 45 妇幼保健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实施细则 卫生部 1988.10.12 46 京内直属单位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工作暂行办法 卫生部 1994.7.26 47 卫生部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部 1999.2.10 48 全国成人高等医学学历教育主要课程目录及课程基本要求(试行) 卫生部 教育部 1999.9.20
  • 江西省药监局开展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与“你点我检”抽检双管齐下
    近日,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处发布关于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的通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等法规,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组织对上饶市盛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告如下。在此之前,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发布了化妆品安全“你点我检”抽检信息公告(2024年第一批),具体内容如下:为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深入开展,根据省药监局化妆品安全“你点我检”工作计划,今年以来,全省药品监管部门以各种形式组织开展主题鲜明的化妆品安全“你点我检”活动,现将2024年第一批化妆品安全“你点我检”抽检信息予以公布。根据收集的群众意愿,2024年第一批化妆品安全“你点我检”共抽检染发类、防晒类、洗发护发类、宣称祛痘类4大类15批次化妆品样品,检验结果均符合规定(详见下表)。化妆品安全“你点我检”抽检信息汇总表(2024年第一批)序号品名标识生产/进口代理企业标示生产批号检品来源检验结果检验单位1浩鑫染发膏(青木亚麻色)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304271101莲花县发城发型设计中心符合规定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2蓝朵纷彩染发膏(紫罗兰色)广州高优化妆品有限公司GYA2022052602莲花县经典形象养生会所符合规定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3荻薇染发膏(木醇棕色)广州荻薇化妆品有限公司20220802莲花县经典形象养生会所符合规定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4奥典染发膏-亚麻棕清远市晨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GDK0101莲花县魅力四射发型设计室符合规定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5利威丝染发霜-蜜糖醇棕色中山佳丽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D0102A284莲花县魅力四射发型设计室符合规定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6森行健发王迪丝尼柔顺丝滑洗发水广东森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SH23091901新干县明思美容美发店符合规定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7博柔染发膏 4-0广州博氏化妆品有限公司BVRH2223珠山区研几美发店符合规定南昌市检验检测中心8钰彩染发膏-栗褐色广州市钰彩化妆品有限公司2024.01.18浮梁县乔梁美发店符合规定南昌市检验检测中心9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深亚麻灰)广州市恒大精细化工有限公司PF231006003珠山区美遇美发店符合规定南昌市检验检测中心10大宝水感多效防晒露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B230322U抚州市临川区红太阳日用百货贸易商行符合规定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11玉兰油® 多效防晒霜SPF15 PA++广州宝洁有限公司40160386B1抚州市临川区红太阳日用百货贸易商行符合规定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12乌养师植巢芭植物洗发液(润养亮泽)广州宣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ZZC2023/03/17崇仁县法蘭妮美容美发会所符合规定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13植巢芭植物洗发液(润爽渗养)广州雅太兰化妆品有限公司ZZC2023/03/03崇仁县法蘭妮美容美发会所符合规定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14艾芭薇祛痘净颜爽肤水艾芭薇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MC06F2南城县万购惠购物广场中心(个人独资)符合规定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15安安金纯祛痘嫩滑洁面乳佛山市安安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EC19D南城县万购惠购物广场中心(个人独资)符合规定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 云南8家化妆品生产企业被注销卫生许可证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近日通报2009年化妆品重点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情况。   据了解,云南省卫生监督局于1月至10月组织开展了全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从四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强化化妆品生产企业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有95.12%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签订了《云南省化妆品生产卫生安全承诺书》。二是加强化妆品生产环节监管。严把许可准入关,对化妆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建立了从原料采购、生产流程、产品监控、销售环节等一系列管理制度,确保化妆品生产各环节得到有效控制。三是大力开展化妆品卫生监督专项检查活动。省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和省卫生厅的统一安排, 组织全省开展了“一洗黑”等产品的抽检、“爽身粉”等化妆品生产经营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情况的清理检查、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专项调查等活动。四是加大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力度。全省有15个州市共监督检查化妆品零售经营店、批发市场、美容美发场所、宾馆饭店等共11133户,检查化妆品29680种,合格28965种,合格率为97.59% 共监测本省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103个,合格101个,合格率为98.06%。   在监督检查中,依法注销了云南天然芦荟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等8家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共罚款人民币40046.00元,没收违法产品513.5公斤。   通过检查,发现存在以下四方面的问题:一是化妆品卫生监督法规滞后,可操作性不强,给卫生监督执法带来一定的困难。二是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一直没有出台,标签标识违规情况难以准确认定,给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市场上夸大宣传、暗示疗效、标注适应症等现象仍然存在。三是全国化妆品许可信息查寻、资源共享问题还没有完全得到解决,在监督过程中难以及时核实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的真实情况,化妆品经营单位经营的产品冒用其它产品卫生许可证号,使用过期卫生许可证号,一号多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四是化妆品检验机构的监测检验能力不能完全满足化妆品监督工作的需要,特别是对化妆品禁用物、限用物难以及时、准确地检测出来,给化妆品的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颁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   第143号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化妆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六条 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二)产品配方   (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 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六)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第九条 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第十一条 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产品感官性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   第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成品的标签标注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对与质量有关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 进口化妆品的抽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验、备查等使用需要。以下情况,应当加严抽样:   (一)首次进口的   (二)曾经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   (三)进口数量较大的。   抽样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出具印有序列号、加盖检验检疫业务印章的《抽/采样凭证》,抽样人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双方签字。   样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合格样品保存至抽样后4个月,特殊用途化妆品合格样品保存至证书签发后一年,不合格样品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涉及案件调查的样品,应当保存至案件结束。   第十四条 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并将样品送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五条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列明货物的名称、品牌、原产国家(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进口化妆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六条 免税化妆品的收货人在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经营范围、联系人、联系方式、产品清单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实施进口检验,可免于加贴中文标签,免于标签的符合性检验。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注明该批产品仅用于离境免税店销售。   首次进口的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提供供货人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我国相关规定的声明、国外官方或者有关机构颁发的自由销售证明或者原产地证明、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配方等。   国家质检总局对离岛免税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十八条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可以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相关标准。   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口岸查验。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查验不合格信息通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并按规定将不合格信息上报上级检验检疫机构。   第二十一条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使用管理制度,要求供应商提供原料的合格证明。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化妆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检验记录制度,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对其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合格。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三条 出口化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其中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出口化妆品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备案材料及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证明   (二)自我声明。声明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等内容   (三)产品配方   (四)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外文标签样张和中文翻译件   (五)特殊用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供相应的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是否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第二十五条 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感官性状、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   第二十六条 出口化妆品的抽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验、备查等使用需要。   抽样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出具印有序列号、加盖检验检疫业务印章的《抽/采样凭证》,抽样人与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双方签字。   样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合格样品保存至抽样后4个月,特殊用途化妆品合格样品保存至证书签发后一年,不合格样品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涉及案件调查的样品,应当保存至案件结束。   第二十七条 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并将样品送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 出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进口国家(地区)对检验检疫证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同时出具有关检验检疫证书。   出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二十九条 来料加工全部复出口的化妆品,来料进口时,能够提供符合拟复出口国家(地区)法规或者标准的证明性文件的,可免于按照我国标准进行检验 加工后的产品,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第四章 非贸易性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三十条 化妆品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用样品、企业研发和宣传用的非试用样品,进口报检时应当由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样品的使用和处置情况说明及非销售使用承诺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审核备案,数量在合理使用范围的,可免于检验。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一条 进口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展品,报检时应当提供展会主办(主管)单位出具的参展证明,可以免予检验。展览结束后,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三十二条 携带、邮寄进境的个人自用化妆品(包括礼品),需要在入境口岸实施检疫的,应当实施检疫。   第三十三条 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进口自用化妆品,进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验。符合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自用物品进境检验检疫相关规定的,免于检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报检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而申请复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验。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者实施分类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和发货人实施诚信管理。对有不良记录的,应当加强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进出口化妆品实施监测并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进出口化妆品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类的基础上调整对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三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进出口化妆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国内外发生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可能影响到进出口化妆品安全时,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采取快速反应措施。   第三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风险类型和程度,决定并公布采取以下快速反应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应急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快速反应措施的实施工作。   第四十条 对不确定的风险,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在未经风险评估的情况下直接采取临时性或者应急性的快速反应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和程度。   第四十一条 进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收货人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记录。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召回。必要时,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其召回。   出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辖区内召回情况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本办法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化妆品以外的进出口化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将尚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调离指定或者认可监管场所,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将进口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化妆品展品用于试用或者销售,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不履行退运、销毁义务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等)或者口腔粘膜、牙齿,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二)化妆品半成品是指除最后一道“灌装”或者“分装”工序外,已完成其他全部生产加工工序的化妆品   (三)化妆品成品包括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和非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   (四)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是指以销售为主要目的,已有销售包装,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化妆品成品   (五)非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是指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已经完成,但尚无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4月1日施行的《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局令21号)同时废止。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21年第123号)
    为规范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保障儿童使用化妆品安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公布,并就《规定》实施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除标签的要求以外,其他关于儿童化妆品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二、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规定》。三、儿童化妆品标志另行公布。特此公告。附件: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2021年9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 第123号公告附件.docx
  • 药监局发布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为建立健全和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进一步提高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能力,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6月29日   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   为建立健全和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确保快速检测工作的科学、公正和有效,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规定,制定《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认定范围   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项目现场初步筛查,具有快速、简便、灵敏、可移动等特点的快速检测方法。   二、方法来源   (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   (二)社会公开征集,包括相关检测机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相关团体和个人。   三、认定程序   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根据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征集公告范围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出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组织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领域的专家,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通过初步审查的快速检测方法,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四)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申报单位(或个人),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反馈意见对检测方法进行修订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应当对修订完善后的检测方法进行审核,并形成送审稿。   (五)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对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审评认定。未通过审评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   (六)经审评认定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列入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名单,名单和检测方法将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   四、认定原则   (一)快速检测方法技术性能(如专属性、准确度、灵敏度和耐用性等)应符合《指南》中规定资料的技术要求   (二)快速检测方法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提交资料应完整、有效、实用   (四)快速检测方法应符合环保、安全和卫生等有关规定。   五、申报条件   (一)快速检测方法应设计科学合理,易于操作   (二)检测所使用的仪器性能稳定、便携,试剂应易于获得   (三)快速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8批次面膜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
    近期,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范围组织开展面膜类化妆品监督抽检中,发现8批次产品存在非法添加禁用物质、违规使用限用物质等问题。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涉及的生产企业和不合格项目为:标称朗曜日化(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金蔻4合1密集润白修复面膜和3D紧致V脸弹力面膜两种产品,标称上海臻美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i尚i膜瓷娃娃0毛孔面膜,标称广州澳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仟佰草茶树清痘控油隐形面膜,标称广州天姿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透明质酸密集补水隐形蚕丝面膜和水感透亮柔嫩细肤蚕丝面膜两种产品,标称广州市白云区美莲葆化妆品厂生产的左旋C焕采驻颜蚕丝面膜,标称(中德合资)肇庆市清秀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美白凝肌蚕丝面膜。上述产品均检出含有禁用物质氯倍他索丙酸酯。  氯倍他索丙酸酯属于糖皮质激素类物质,长期使用含有糖皮质激素的化妆品可能导致面部皮肤黑斑、萎缩变薄等问题,还可能出现激素依赖性皮炎,《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规定其为化妆品禁用物质。  二、上述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上海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正在进行核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上海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核实后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对已上市销售产品立即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上海市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上述企业立案调查,彻底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流向,并将相关信息通报产品流向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企业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地经营上述产品的商业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就地下架封存,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地下架封存情况,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于8月20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特此通告。 关于氯倍他索丙酸酯(以下信息来自搜狐媒体平台入驻作者罗志,男,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科普专栏作者) 以前听说有的面膜里违法添加荧光剂,这个比较好理解,荧光剂可以让使用者的皮肤洁白有光泽。但是这次检出的氯倍他索丙酸酯是个什么东西呢?它究竟给使用者带来什么样的使用体验和不良后果呢?  打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里面对氯倍他索丙酸酯描述得十分清楚:它除了这个名字,还有许多别名,如氯氟甲泼尼松、丙酸氯倍他索、丙酸氯倍米松、特美肤等,其实都是一种物质,属于糖皮质激素家族中的一员。  如果大家对“糖皮质激素”还有点陌生,它的另外一个名字“肾上腺皮质激素”应该就熟悉多了,这是由肾上腺皮质分泌的一类甾体激素。  糖皮质激素可用于一般的抗生素或消炎药所不及的病症,2003年“非典”时期,为抢救生命和控制疫情,糖皮质激素被大量用于非典紧急治疗。虽然短期效果明显,挽救了了患者的生命,但由于激素的过长时间、过大剂量的使用,许多患者因为药物的副作用出现股骨头坏死症状以及肺部功能障碍,很多人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严重者不得不更换股骨头关节。 从以上这个例子上就可以看出,医生们对糖皮质激素这家伙可谓又爱又恨。糖皮质激素具有强大高效的抗炎、抗过敏、抗中毒、抗休克的作用,但考虑其巨大的副作用,在给患者用药时还是慎之又慎。  糖皮质激素的抗炎能力强,这次检出的氯倍他索丙酸酯更可以称之为“糖皮质激素家族中的战斗机”。一组数据可以让大家目瞪口呆:在同等剂量下,其抗炎作用为同为糖皮质激素家族成员的氢化可的松的112.5倍,倍他米松磷酸钠的2.3倍,氟轻松的18.7倍!这做面膜的黑心商人加的料实在够猛,也确实蛮拼的。  临床上,皮肤科的医生会使用氯倍他索丙酸酯乳膏或霜剂,用来治疗银屑病、顽固性湿疹、扁平苔藓、盘状红斑狼疮等疾病,但使用时会明确对患者说明这种药物是不宜长期使用的,以防产生皮质激素的全身作用等其它不良后果。  正因为短期效果明显,有的不法美容院、化妆品厂家将此类激素掺进嫩肤、美白的化妆品中蒙骗消费者,消费者用了后,感觉效果“立竿见影”,发现自己的皮肤变得紧致而白嫩,连痘痘什么都缓解多了,于是坚信这些产品的神奇功效。殊不知长期使用含有糖皮质激素的化妆品可能导致面部皮肤黑斑、萎缩变薄等问题,还可能出现激素依赖性皮炎。国家颁布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规定此类物质为化妆品禁用物质。因此,郑重提醒爱美的女性朋友,如果你使用的面膜在极短时间内让你有很明显的美白效果,颜值提高过快了,就要高度怀疑这种产品极有可能是添加了激素类物质的。 天津阿尔塔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阿尔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质量稳定的高纯度分析检测用有机化学标准参照物纯品,纯品溶液,和各种混标溶液,涵盖食品检测、环境监测、医药研发标准品参照物,兽残、农残标准品参照物等。所有产品都可提供完整的质量检测报告(CoA)、MSDS、储存记录,可溯源。我们致力于以优质的产品、可靠的质量、合理的价格、负责的态度、互相尊敬的关系与广大客户合作共赢。
  • 国家药监局公开遴选化妆品技术规范委员会委员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通知,公开遴选化妆品技术规范委员会委员。通知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化妆品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国家药监局将组建化妆品技术规范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现向社会公开遴选委员会委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遴选过程严格遵循各项法规制度,确保遴选程序和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二)注重能力。遴选对象应在化妆品和牙膏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技术文件制修订经验者优先。  (三)统筹考虑。结合化妆品和牙膏产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求,遴选时综合考虑专家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及监管经验等因素。  二、遴选范围  化妆品监管部门、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化妆品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牙膏检验机构、医(学)院等单位,具有化妆品科学、精细化工、分析化学、微生物学、毒理学、医学、药学、公共卫生和生物技术等专业背景且从事过化妆品或牙膏相关工作的技术专家。  三、基本条件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新发展理念,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有严谨、科学、端正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  (二)从事化妆品或牙膏检验、研发、监管等相关工作,并在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三)技术人员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监管人员应具有处级以上职务,从事化妆品或牙膏监管工作不少于5年,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熟悉和热爱化妆品或牙膏标准工作,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化妆品、牙膏和标准的前沿信息;  (五)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工作主动,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承担并完成委员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六)能够履行委员的义务,行使委员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不在化妆品或牙膏申报中介机构、相关企业任职或兼职,与相关企业不存在利益冲突。  四、报名方式  (一)报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化妆品技术规范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信息登记表;  2.候选人学历学位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二)符合委员条件的人员填写化妆品技术规范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信息登记表(见附件),经本人签名及所在单位盖章后,将信息登记表、学历学位和职称复印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至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符合委员条件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填写化妆品技术规范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信息登记表,经本人签名及所在单位盖章后,将信息登记表、学历学位和职称复印件直接报送至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三)报名材料应当于2022年4月15日前邮寄至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化妆品检定所标委会秘书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西里2号,邮编:100050,联系电话:67095881)。    附件: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技术规范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信息登记表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2年3月14日附件
  • “干细胞化妆品”?看看药监局的科普
    化妆品中含有“干细胞”么?干细胞,俗称“万用细胞”,是一类具有自我更新能力的多潜能细胞,在一定诱导条件下可以增殖并分化为其他类型的细胞。目前,干细胞技术在医学领域大多仍处于临床研究阶段。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干细胞临床研究中,尚无干细胞在美容、抗衰方面的研究。2021年国家药监局修订发布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中,未收录名称含有“干细胞”的化妆品原料。目前,国家药监局未注册或者备案任何干细胞相关的化妆品原料。化妆品中含有“植物干细胞”么?在植物的茎端和根尖的分生组织中,存在一群特殊的细胞,这些细胞是植物根、茎、叶、花生长的源泉,因此常被称为“植物干细胞”。“植物干细胞”本质上是一类植物细胞,只能分化为其他类型的植物细胞,不能分化为人的细胞。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中,收录了一些植物来源的化妆品原料。这些植物来源的原料添加至化妆品中,主要通过其植物化学成分发挥作用,与其是否为植物的分生组织无必然关系。一些商家宣称化妆品中含有“植物干细胞”,容易使消费者误解认为植物分生组织对人的细胞具有分化作用。综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化妆品的标签宣称含有“干细胞”,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的法规规定,应予禁止。
  • 食药局就《保健食品化妆品快检方法认定指南》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食药监保化函[2012]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提高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能力,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6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联 系 人:刘小力   电  话:010-88330537   电子信箱:liuxl@sfda.gov.cn   附件: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 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
    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卫生监督,指导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   2.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   一、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卫生监督,保障消费者使用安全,制定本规范。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批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三、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其文本格式的规定。文本格式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成分、生产工艺、感官指标、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检验方法、使用说明、贮存条件、保质期等序列(见附件1),并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见附件2)编制。   五、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是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开展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六、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适用于化妆品新产品的许可和产品延续。   七、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GT+年份+0000编制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T+年份+0000编制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F+年份+0000编制。"HZ"表示"化妆品","GT"表示"国产特殊用途","JT"表示"进口特殊用途","JF"表示"进口非特殊用途","年份+0000"为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的年份和顺序号。   八、本规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   (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文名称   汉语拼音名   【配方成分】   【生产工艺】   【感官指标】   【卫生化学指标】   【微生物指标】   【检验方法】   【使用方法】   【贮存条件】   【保质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2: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   一、主要内容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能够准确反映和控制产品的卫生质量安全。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的每项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并按照化妆品产品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一)产品名称   包括中文名称和汉语拼音名。产品名称应当准确、清晰,能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   (二)配方成分   配方成分应包括生产该产品所使用的全部原料。所有原料应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并注明其使用目的。化妆品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相关要求。   配方成分中所用原料的中文名称应使用《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标准中文名称。原料无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名称)或未列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   (三)生产工艺   应用文字简要描述完整的生产工艺。   (四)感官指标   分别对产品内容物应有的颜色、性状、气味等感官指标依次进行描述,并用分号分开。   (五)卫生化学指标   (六)微生物指标   感官指标、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等相关内容应阐述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确定的检测项目、指标。如果用表提供信息有利于检测项目的理解,则宜使用列表。   (七)检验方法   应将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的检验方法依次列出。   (八)使用方法   应阐述化妆品的使用方法及其注意事项。   (九)贮存条件   应根据产品包装及产品自身稳定性等特点阐述产品贮存条件,如温度、避光保存等。   (十)保质期   应根据相关实验结果确定产品保质期,保质期的格式应标注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用使用日期。   二、基本要求   (一)编制工作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产品技术要求的设计、内容和数据应符合公认的科学原理,准确可靠。   (三)产品技术要求的文字、数字、公式、单位、符号、图表等应符合标准化要求,引用的标准准确、有效。术语的定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应使用规范汉字。使用的标点符号应符合GB/T15834的规定。   2.应使用GB3101、GB3102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表示量值时,应写出其单位。   3.应准确列出引用标准或文件的目录。   4.引用的标准或文件应包括出版本号或年号以及完整的标准(文件)名称。   5.如果引用的标准(文件)可以互联网在线获得,应提供详细的获取和访问路径。应给出被引用标准(文件)的完整的网址。为了保证溯源性,应提供源网址。   (四)产品技术要求中所建立的检测方法准确、精密,并经过方法学验证。   (五)产品技术要求中有限量要求的,须使用明确的数值表示。不应仅使用定性的表述,如"适量"或"合适的温度"等。   (六)产品技术要求研究的实验记录书写应真实、完整、清晰,保持原始性并具有可追溯性。其研究方法和过程要如实记录,并在申报资料中予以充分体现。   (七)产品技术要求中使用的表均应在条文中明确提及。   1.不准许表中有表,也不准许将表再分为次级表。   2.每个表均应有编号。表的编号由"表"和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例如"表1"、"表2"等。只有一个表时,仍应给出编号"表1"。   3.每个表应有表题。   4.每个表应有表头。表栏中使用的单位一般应置于相应栏的表头中量的名称之下,表头中不准许使用斜线。   5.如果某个表需要转页接排,则随后接排该表的各页上应重复表的编号、表题和"(续)"。续表均应重复表头和关于单位的陈述。   (八)产品技术要求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承担识别该知识产权的责任。   (九)应使用国家法定部门认可的标准物质(包括标准品和对照品)。若使用的对照物质是自行研制的,应按相关的要求提交相应的鉴定研究资料和对照物质。供研究用样品应是配方确定、生产工艺稳定、具有代表性的多批产品。   (十)开展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应在能满足该产品技术要求研究条件的实验室进行,并由相应技术人员承担。
  • 欧盟化妆品条例获修订
    2013年4月25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OJ上发布了委员会条例(EU)No 344/2013,修订了欧盟化妆品条例(EC)No 1223/2009。修订的内容包括修订其附件II,III,V和VI。条例(EU)No 344/2013将自2013年6月11日起实施。   具体修订为:   附件II修订了167、450、1136,新增加了1329-1372   附件III修订了8、9、10、12、14、16、22、26-43、45、47、56、68、72、73、88、89、103-205、215~256   附件V修订了34,新增加了58   附件VI修订了1、28。   详情可参考(EU)No 344/2013。
  • “中国制造”化妆品年销售额超过千亿
    改革开放,给化妆品行业带来了蓬勃发展的生机。首先是人们解放了思想、转变了观念,突破了把化妆品视为奢侈品的束缚,化妆品已成为美化人们生活、保护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生活日用品 其次是经济的发展,人民收入逐步提高,众多的消费群体、广阔的消费市场,拉动了化妆品生产的快速发展,形成了化妆品市场的繁荣景象。30年来,化妆品行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   据中国香精香料化妆品工业协会的统计,改革开放初期的1980年,我国化妆品工业生产销售额为3.5亿元,2007年达到1200亿元,为1980年的342倍。2008年为1300多亿元,009年的销售额达1400多亿元。2006年,在中国化妆品工业发展史上,生产销售额第一次突破千亿大关,居亚洲第二位,世界排名第八位。另据全球管理咨询和市场研究的克莱恩公司调查研究,并在《2006年全球化妆品市场》上显示,中国化妆品市场销售额仅次于美国和日本,成为全球第三大化妆品销售市场。   长期以来,我国化妆品进出口贸易额一直很少,自进入21世纪后,数额增加,呈现逐年攀升态势。   改革开放前,我国化妆品品种十分单调,仅有蛤蜊油、凡士林油、雪花膏、香粉、花露水、洗发膏、发蜡等几个品种。现在化妆品产品门类齐全,可分为清洁类化妆品、护理类化妆品及美容/修饰类化妆品等,品种划分越来越细,约有2.5万余种,基本满足了不同消费群体、不同年龄层次、不同档次的需要。   我国化妆品产品质量保持稳定,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年对化妆品抽检情况看,化妆品合格率近90%,保持着较高的产品合格率。   化妆品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国家对化妆品行业实行卫生许可和生产许可准入制度,只有获得两证许可的企业,方可从事生产经营。绝大部分企业对产品质量高度重视,严格按规范的卫生条件和生产工艺生产,并建立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步提高。   由于化妆品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政府部门非常重视化妆品行业的法规建设和标准化工作,并加快了法规和标准的制定速度。目前,已出台在执行中的化妆品主要法规和相关的规定、管理办法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和《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等。   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也取得明显成效,逐步形成化妆品标准化体系,主要包括基础标准(4个)、方法标准(9个)、卫生标准(18个)、产品标准(23个)、原料标准(1个)。这些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规范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强化了依法监督管理,促进了行业自律,使行业管理步入法治轨道。
  • 质检总局就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意见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日前,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草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1年1月8日。   办法指出,进口化妆品成品的标签标注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对与质量有关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验。   办法称,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办法强调,首次进口的免税化妆品,应当提供供货人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我国相关规定的声明、国外官方或者有关机构颁发的自由销售证明或者原产地证明、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配方等。   办法称,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进出口化妆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国内外发生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可能影响到进出口化妆品安全时,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采取快速反应措施。   办法指出,进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收货人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记录。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召回。
  • 2011年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召开
    2011年2月22日,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在海口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2011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0年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研究“十二五”期间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总体思路,部署2011年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中纪委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组长李东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认为,2010年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改革中实现了监管工作快速发展,安全形势总体稳定的目标。保健食品化妆品法规建设有效推进,审评审批更加规范,标准体系框架基本形成,生产经营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技术支撑能力稳步提升,应急能力不断增强,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宣传培训成效显著,对外交流合作逐步深入,重点问题前瞻性研究工作取得较大进展,重大活动安全保障圆满成功。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成效,积累了新经验,为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会议提出了“十二五”时期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的总体目标:监管体系基本建立,法规规章较为完备,队伍素质全面提高,审评审批和日常监管机制逐步完善,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基本形成,技术支撑和风险控制能力显著提升,信息化管理体系和企业信用体系基本建立,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保障工作步入科学监管的轨道。会议明确了未来五年要努力完成十个方面的主要任务:一是建立科学高效的监管组织机构和责任体系。二是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三是完善审评审批制度。四是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五是建立科学的标准体系。六是构建完整的技术支撑体系。七是建立风险管理与控制体系。八是建立及时准确全面的监管信息体系。九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督和企业信用体系。十是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   会议要求,2011年要重点抓好五个方面工作。一是要继续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加大原料技术要求、检测方法和标准规范制修订力度,完善法规和标准体系,夯实监管基础。二是要以落实责任、提高效率为重点推进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严格市场准入。三是要通过加强日常监管、推动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深入开展专项检查,大力强化生产经营监管,净化市场秩序。四是要通过落实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开展安全风险监测,加强技术监督和风险管理,提升监管效能。五是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水平。   会议强调,各级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部门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树立忧患意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认真履行职责,狠抓改革创新、提升工作效率,狠抓落实责任、增强监管合力,狠抓反腐倡廉、开展创先争优,确保保健食品化妆品各项监管任务落到实处。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有关负责人和国家局有关司局、直属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新闻媒体参加了会议。   2011年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召开
  • 食品药品监管局: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秩序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大力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经营秩序 开展六个“严厉打击”   新华社海口2月22日电记者从22日在海口召开的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了解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1年将大力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经营秩序,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全力营造高压态势,重点查处和及时曝光涉及面广、影响大、公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例,开展六个“严厉打击”。   “2010年,各地加大了对违法添加药物、制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化妆品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开展了专项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这还远远不够。目前,市场混乱形势依然严峻,市场秩序没有得到有效改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在会议上指出,针对这种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2011年开展六个“严厉打击”,即严厉打击虚假夸大宣传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假劣原料生产行为,严厉打击套用冒用批准文号行为,严厉打击违法添加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边振甲要求,各地要以有力的措施和行动,充分展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有干劲、负责任、抓实效的良好形象。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惩不贷,实施五个“必须”,即凡存在标签说明书虚假夸大宣传的,必须责令召回并整改 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必须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从重处罚 凡产品涉嫌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下架并暂停生产经营 凡存在违法添加行为的,必须撤销产品批准文件,吊销生产许可证 凡触犯刑律的,必须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督查督办力度,对跨地区的重大问题挂牌督办 支持配合省级局,对违法违规企业一查到底,坚决予以打击 建立地区之间的协查机制,使问题产品和违法违规行为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切实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争取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有所好转。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将继续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规范的建立健全   新华社海口2月22日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22日在海口召开的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说,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规范是实现严格准入、提高门槛的最有效手段。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加强这方面工作。   边振甲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常重视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规范相关建设工作,近两年加大了有关原料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技术规范以及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方法等制修订的力度,国家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有关省级局和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所以及协会、院校等先后承担了部分工作。目前,有的已经发布,有的已在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制定有关技术要求等编制和管理规范,科学推动和指导工作进展,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初步建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相互协调配套并符合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需要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体系,全面提高产品准入、生产准入门槛,科学有效降低申报数量。   同时,加快推进《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做好有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   新华社海口2月22日电记者从22日在海口召开的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目前,我国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司长童敏介绍,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面、有序地推进各类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相应工作机制基本建立。   据介绍,我国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包括,完善原料标准。针对胆碱类及其酯类物质的使用问题,修改化妆品卫生规范。组织拟订24种保健食品化妆品原料技术要求。完善产品标准。制定发布保健食品、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改变了化妆品没有产品注册标准规范的状况,进一步完善了保健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规范和要求,提高了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水平。   此外,还包括完善检测方法 完善保健食品功能范围调整方案 完善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方法等。
  • 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中氯倍他索乙酸酯的测定》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监局批准《化妆品中氯倍他索乙酸酯的测定》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予以发布。此条例起草单位为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主要起草人为李丽霞、刘红、杨飘飘、曹全胜;验证单位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本方法规定了化妆品中氯倍他索乙酸酯的测定方法,适用于液体(水、油)类、膏霜乳类、凝胶类、泥类和贴膜类化妆品中氯倍他索乙酸酯的定性和定量测定。样品以乙腈为溶剂提取,采用高效液相色谱仪分离,质谱检测器检测。根据保留时间和特征离子对的相对丰度比定性,定量离子对峰面积定量,以标准曲线法计算含量。附:化妆品中氯倍他索乙酸酯的测定.docx
  • 《化妆品中维生素B5及维生素原B5》等5项方法标准通过审定
    2010年6月9日~11日,在甘肃省敦煌召开的第二届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妆品分技术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中,由浙江磐安县金华名仕化妆品有限公司主导修订的《指甲油》行业标准通过了审定。   会议由化妆品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魏少敏、副主任委员董树芬、李琼主持,参加会议的有来自政府管理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质检机构、生产企业的标委会委员、委员单位的代表以及标准起草单位等的代表共 69名,磐安县企业代表与质监局领导也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中,与会代表对金华名仕化妆品有限公司主导修订的《指甲油》行标进行了认真讨论,对有关条款的表述和指标规定等提出了相应修改意见。最后,会议同意通过对该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同意起草小组按会议审查的意见做适当修改后报批。   据悉,本次通过审定的还有《睫毛膏》等5项产品标准、《化妆品中维生素B5及维生素原B5》等5项方法标准、《化妆品用三氯生》等12项原料标准。
  • 国家药监局发布28批次不合格化妆品 有你在用的吗
    p   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等检验,标示为广州市白云区莱丹精细化工厂等21家企业生产的28批次化妆品不合格。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9/uepic/e1202ed6-ec85-4c90-8a1d-caaaf5f289b8.jpg" title=" 微信图片_20180926135216.jpg" alt=" 微信图片_20180926135216.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涉及的标示生产(代理)企业、不合格产品 /strong /p p   1.广州市白云区莱丹精细化工厂生产的索菲雅染发膏(自然黑) /p p   2.广州市卡迪娜化妆品厂生产的卡迪娜染发膏(金黄色) /p p   3.广州歌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愈美染发膏 /p p   4.广东瑞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瑞虎染得快染发膏(栗棕色) /p p   5.广东圣薇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然你魅4/66圣薇娜彩色焗油(红色) /p p   6.广州丽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丽臣染发膏(板栗色) /p p   7.广州市金栢丽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干恋染发膏(自然黑) /p p   8.广州市兰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维斯染发焗油膏(自然黑) /p p   9.广州市凯维斯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凯维斯染发膏(紫红色) /p p   10.广州威妮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竹堂染发膏(酒红) /p p   11.鹤山市邦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梦佩丝染发膏(红色) /p p   12.广州温雅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温雅漾采染发焗油(5B)咖啡色 /p p   13.中山佳丽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利威丝染发霜(栗棕色) /p p   14.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度染发膏(棕黑色)44/0和美度染发膏(酒红色)S-5/64 /p p   15.广州市白云区圣迪雅化妆品厂生产的益容堂染发膏(葡萄红)和益容堂染发膏(自然黑) /p p   16.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昌义润黑露染发膏(自然黑色)、昌义汉邦染发膏(自然黑色)和汉邦染发膏(棕色5.4) /p p   17.广州嘉瀛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嘉瀛染发膏(棕色)和嘉瀛染发膏(红色) /p p   18.大连河原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北京顺捷彩悦化妆品有限公司监制)生产的彩蕴焗油染发膏天然黑 /p p   19.北京日光旭升精细化工技术研究所生产的珍草堂彩染焗油膏(自然黑色)和珍草堂彩染焗油膏(栗棕色) /p p   20.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章华汉草焗油染发霜 /p p   21.广州市彩琳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彩琳& reg 美白保湿防晒露SPF30+PA+++ /p p   其中,经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核查,标示广州威妮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竹堂染发膏(酒红),广州嘉瀛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嘉瀛染发膏(棕色)和嘉瀛染发膏(红色),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章华汉草焗油染发霜等相关批次产品,标示生产企业否认为该企业生产。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处置情况 /strong /p p   上述不合格产品及相关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广东、辽宁、北京、浙江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相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 要求重庆、青海、黑龙江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要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p p   上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公开对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相关情况及时在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中填报并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p
  • 倩碧、兰蔻、迪奥、雅诗兰黛四大品牌化妆品查出违禁物质
    继广东省和上海市两地查出SK-Ⅱ化妆品含有铬和钕之后,倩碧、兰蔻、迪奥、雅诗兰黛四大知名品牌化妆品也被卷入风波,其六种粉饼含有的铬、钕等违禁物质被香港标准及鉴定中心查出。   四大品牌均含违禁物质   香港有线电视22日有报道称,倩碧、兰蔻、迪奥、雅诗兰黛四个品牌的化妆品被香港标准及鉴定中心查出含有铬、钕等违禁物质。其中,倩碧与雅诗兰黛都是隶属于美国雅诗兰黛集团,而兰蔻则属于欧莱雅集团,后者为全球最大的化妆品集团。   报道中称,在四大品牌的六款粉饼中,香港标准及鉴定中心的测试显示,其中一款迪奥和雅诗兰黛的粉饼铬含量分别达到4.5毫克/千克和3.9毫克/千克,都高于之前内地对部分SK-Ⅱ产品的测试数据。同时,一款美国产的倩碧品牌粉饼和日本产的雅诗兰黛粉饼钕的含量分别是1.8毫克/千克和1.6毫克/千克。另外,其他品牌粉饼也都含有铬、钕等物质。   对于这一突发事件,欧莱雅(中国)与雅诗兰黛(中国)昨日均没有表态。记者了解到,由于这两个集团中被卷入违禁物质事件的品牌均属于进口化妆品,所以其执行的都是欧盟或美国的有关标准。   记者通过香港化妆品同业协会了解到:铬和钕这两种金属元素并未在欧盟、日本以及美国作为化妆品列管项目,而欧盟的“COUNCIL DIRECTIVE 76/768/EEC”《欧洲化妆品产品法例》有规定“铬酸和其盐”及“钕酸和其盐”不得作为化妆品的原料,但若在生产时已采用优良生产程序而不可避免地残留微量,并在一般合理情况下不会使消费者受影响,则该微量在这法例下是可以接受的。   根据香港化妆品同业协会的说法,铬绿(CI77288、CI77289)是被欧盟、日本、美国列为许可的化妆品色素。“这两种元素存在于化妆品原料中的可能性不大。”一位供职于某大型跨国公司研发中心的资深研发人士对本报记者分析称,“铬和钕这两种微量元素极有可能是系统性添加进配方中。如果并非如此,那么涉及到两种元素的化妆品公司都应该对外提供出相关的证据,以说明微量元素的来源,例如,是来源于原料中的水,还是其他物质。这才能真正解除消费者的疑虑。”   SK-Ⅱ暂停在中国销售   9月22日,SK-Ⅱ已对外发表声明,决定暂停其在内地的产品销售。同时表示,其相信产品是安全的,但是仍然做出此项决定,直至确认符合内地在售化妆品中所含微量铬和钕的相关规定。   声明称,SK-Ⅱ在内地的退货服务中心从2006年9月22日起暂时停止运作。在2006年9月21日以前受理的有效退款要求将按照已达成的协议向消费者支付。从即日起,改由24小时服务热线处理消费者的退款要求。此前,对消费者的退款是基于善意的原则进行的,公司正在努力通过最有效的退款程序,来确保消费者和公司员工的安全。   同时,记者从宝洁公司内部人士处了解到,宝洁公司正在积极准备,有望近期对外公开发布事件进展。同时公司已经制定了下一步战略,即全面、彻底地与媒体进行沟通。宝洁公司最高领导人在一次内部会议中强调,中国销售的SK-Ⅱ和日本销售的产品,都是在同一家日本工厂生产的,执行的也是统一标准。   另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SK-Ⅱ的12种产品在沪分别验出铬、钕,其中3种产品在国家质检总局此前公布的名单之外,包括SK-Ⅱ护肤洁面霜、SK-Ⅱ活肤抗皱修护膜、SK-Ⅱ重点净白精华液。   相关链接   SK-Ⅱ是否有害健康依然没有定   上周,香港海关在市面上抽取SK-Ⅱ品牌的九种化妆品样本。海关先将样本送交政府化验所作安全测试,再向卫生署征询涉及健康的专业意见。   海关认为,现在并无证据显示被发现含有微量铬或钕的化妆品不符合《消费品安全条例》内的一般安全规定。   政府化验所的测试样本结果显示,上述九款化妆品样本中,八个样本所含铬成分为每千克0.02毫克至0.40毫克,而其中一个样本含钕成分为0.01毫克/千克。另外一款的“净白修护粉饼”所含铬及钕成分分别为5.20毫克/千克及4.20毫克/千克。   海关发言人说:海关引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87)及欧盟议会指令《Cosmetic Directive of E u ro p e a n C o m m is s io n》(7 6 /7 6 8 /EEC)作执法用途,根据这两个标准,铬及钕均不能作为化妆品的成分之一,但是欧盟议会指令允许残留微量的铬及钕在正规生产过程中存在。含有该微量铬及钕的化妆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对人体还不能构成伤害。   香港卫生署表示,目前,铬及钕在化妆品可接受的含量,并没有一个确定可接受的水平,也没有一个关于钕可接受的每天吸取分量水平。鉴于九款化妆品样本化验结果所含的铬分量轻微,正常使用含有该分量铬的化妆品对人体构成的健康风险较低。   9月22日香港海关相关负责人告诉某香港媒体,卫生署表示,上述九种样本所含的铬属微量,在正常使用含有该分量铬的化妆品对人体构成的健康风险应属低。在考虑到其中一个测试样本“净白修护粉饼”含有微量钕成分,而每天正常使用该产品的分量属少量,海关相信该样本若在正常使用下,属于安全范畴。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日前也发表声明,称初步检测显示,在新加坡市场销售的SK-Ⅱ重点净白素肌粉饼、清透防晒乳液、多元修护精华霜、护肤洁面油、护肤精华露和护肤面膜产品中,含有微量的重金属成分铬和钕,但不会构成安全威胁。
  • 药监局查处东洋之花等化妆品含毒案
    对于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曝光的“东洋之花美白水润面贴膜”等18种化妆品含有毒物质的消息,今天国家药监局相关负责人再次明确,对生产经营上述产品的企业,依法严厉查处。12月29日《经济信息联播》播出《关注东洋之花“含毒”面膜》,以下为内容实录:   国家药监局:下一步要重点打击非法添加物   全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会议今天召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2011年全国共捣毁非法生产、销售假药窝点1800余个,涉案总金额33.5亿元。下一步将对保健食品和化妆品中非法添加物进行重点打击。   据统计,2011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出动执法人员100多万人次,行政处罚立案42517起,配合公安部门捣毁非法生产、销售假药窝点1800余个,涉案总金额33.5亿元。同时,核查违法网站1350家,提请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网站788家,屏蔽涉外违法网站305家,发布11期《互联网购药安全警示公告》,对194家严重违法网站进行了曝光。在本次会议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表示,下一阶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与卫生、公安、工信、工商、中医药部门的密切协作,抓好新形势下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告诉记者,重点是治理地下窝点,和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继续治理,利用互联网做虚假宣传,利用广告来宣传假药这种行为,那么我们还要继续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化学成分,和化妆品非法添加违禁物质这种行为。使我们的药品市场,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能够得到进一步净化,进一步来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   国家药监局:东洋之花等化妆品超标案正在查处中   而对于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曝光的“东洋之花美白水润面贴膜”等18种化妆品含有毒物质的消息,今天国家药监局相关负责人再次明确,对生产经营上述产品的企业,依法严厉查处。   国家药监局表示,“东洋の花美白水润面贴膜”、“白里透红美白日霜”等18种产品检出汞、苯酚、氢醌等超标禁限用物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已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加强辖区内的监督检查,发现上述产品,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对生产经营上述产品的企业,依法严厉查处 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该局提醒消费者不要购买上述产品,一经发现违法产品,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稽查一处副处长高天兵告诉记者,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当中,我们国家局已经要求各地,根据调查处理结果,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关注东洋之花“含毒”面膜 东洋之花称面膜中氢醌含量极微小   在18种问题化妆品曝光后,其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东洋之花面膜含毒的消息,作为一个化妆品平价消费品牌,东洋之花的消费者众多,那么对于面膜含毒,东洋之花方面有什么回应,监管部门有什么最新的表态?来看:   记者在东洋之花的官网看到,该公司在12月24号已经贴出了质量声明,声明称,东洋之花未采购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在该产品中也未添加禁用原料,同时配方中使用的原料中也不含有禁用原料。记者随后联系了东洋之花的生产企业负责人,该负责人也否认在产品中有意添加氢醌。   江苏省南通市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庄毅告诉记者,我们加了一个叫熊果苷的美白剂,熊果苷是国家允许使用的,但是它在超过四十度、五十度的情况下会缓慢分解,产生极微量的氢醌。我们怀疑这批货就是因为当地温度太高造成缓慢分解出现氢醌,万分之一的氢醌。从长期角度来说这个对人是没有伤害的,我们正在做这方面的安全性测试。   记者了解到,庄毅提到的氢醌,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又叫对苯二酚,该物质与皮肤过量接触后可引起白细胞减少等造血器官变化,造成皮炎、皮肤色素脱失等症状,严重的还有致癌的危险。虽然东洋之花方面表示,氢醌在其面膜中出现的可能性很小,但是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表示,化妆品中禁用氢醌,并建议相关企业立刻下架相关产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监处副处长戚柳彬告诉记者,我们要求企业加强对被委托产品的质量控制,对当时被曝光不合格产品的批次当时的原料采购、投料生产这些记录进行全面的排查,以分析这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我们也建议我们的企业在原因未彻底调查清晰之前,暂停其他一些同类品种的销售。   记者探访东洋之花上海总部:东洋之花本土造   我们的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被很多消费者误以为是合资企业的东洋之花,其实是一家实实在在的本土化妆品公司,近年来,主要在大型超市步货,在中档化妆品中,算是超市主力品牌,那么面对此次面膜事件,我们的记者今天下午也赶到了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总部。   我身后这幢楼是上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在上海的总部,目前公司的生产销售在江苏南通,这里主要是研发、市场、销售中心,有关东洋之花美白水润面膜含禁用有毒物质的事件,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比做出了正面回应。   在上海浦东的一个园区内记者找到了上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前台小姐在经过一番电话沟通后,表示目前在上海的公司负责人不方便回应此事。   上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前台告诉记者,上海是销售部,我们就是统一的,就是现在都是南通那边来操作这个。谢谢你们媒体关心我们这边就是暂不接受这个采访。   在记者的一再要求之下,公司市场总监顾宇南最终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上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 市场总监顾宇南告诉记者,我们仅仅只有一个就是东洋之花美白水润面贴膜被检出极微量的氢醌   是万分之一点零七。那这次就检出了一个批次是FBFI 14那个批次的美白水润面贴膜并不是大家传说中的18个产品。   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此次被曝光的问题面膜主要的成分是熊果苷,而这种成分在化妆品的使用是非常普遍的。但熊果苷在温度高了以后会分解出微量的氢醌,而这个物质是化妆品中禁用的。东洋之花方面表示,今后会特别注意在运输过程中的温度控制。   上海东阳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副总监王峥告诉记者,我们赶快要把这批所有产品要下架。召回。然后呢我们说实话也加强我们那个整个质量管理体系吧。控制多一些。中国地大物博,各地的温差可能也比较大   要加大储存运输的一些环境的控制。尽量的避免这些物质的分解。   上海:超市下架 消费者要谨慎购买   那么对于东洋之花的含毒面膜,市场方面有什么最新反应,今天记者接连走访了上海几家大型卖场,问题产品均已下架。   在这家位于上海南浦大桥的沃尔玛超市,东洋之花的柜台明显空出了一块,仅剩的6盒美白水润面膜已经下架封存。其实早在昨天中午,上海各家沃尔玛超市陆续接到总公司邮件,要求立即下架问题产品。不过,对于已购买了这款面膜的消费者该如何进行退换货,商家目前并未给出明确答复。   上海沃尔玛公司事务部夏祖亮告诉记者,上海的整个连锁的相关门店 街道这种通知都会第一时间立即下架的,如果有顾客前来退货,   我们公司对这方面会有一个流程制度的 后续处理的   记者随后走访了几家其它卖场,并没有发现同款问题产品,不过,一些消费者对于国产化妆品的信任度已经开始降低。   消费者1:我一般是用国外的(化妆品) 质量这一块把控太不好了   消费者2:脸是对外的 弄了不好要发痘痘什么的/多花点钱/买个放心)   除了在上海,东洋之花在其他多地的销售已经受到影响。   销售人员:面膜已经下架了。肯定有问题,有问题才下了啦,开始有,后来曝光了未必还不下啊,弄得别人现在连其他牌子的都不敢买了。
  • 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中非那雄胺等10种组分的测定》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
    2024年1月8日,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监局批准发布《化妆品中非那雄胺等10种组分的测定》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非那雄胺为一种4-氮杂甾体化合物,能有效地减少血液和前列腺内的二氢睾丸酮,用于治疗前列腺增生症。但是妇女、儿童和对本品过敏者禁用非那雄胺。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起草,验证单位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和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本标准规定采用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联用仪测定化妆品中羟基氟他胺、非那雄胺、尼鲁米特、比卡鲁胺、氟罗地尔、氟他胺、环丙孕酮、醋酸环丙孕酮、度他雄胺、依立雄胺的含量,适用于膏霜乳类、液体类(水、油)、凝胶类、蜡基类、粉剂类化妆品中非那雄胺等10种组分的定性和定量测定。详细检测方法详见附件。附件:《化妆品中非那雄胺等10种组分的测定》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即将实施,检测项目与检测方法激增
    p   近两年,化妆品铅超标、重金属超标问题层出不穷,其中也不乏国际大牌产品深陷其中。针对一系列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国家对化妆品领域的监管趋势总体趋向严格。仅2015年一年,就有新《广告法》正式实施,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出台,《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名录》首次调整,《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发布以及变化最大、影响最深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出台。 /p p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是原卫生部印发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修订版。该技术规范在2015 年 11 月经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颁布,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p p   自霸王、资生堂防晒等行业事件曝光后,二噁烷、镉等更多化学组分引起业内关注,新法规相应调整了铅、砷的限量要求,新增镉、二噁烷为限量组分,石棉为不得检出。将铅的限量要求由 40mg/kg 调整为 10mg/kg,砷的限量要求由 10mg/kg 调整为2mg/kg,增加镉的限量要求为 5 mg/kg,二噁烷不超过 30mg/kg,石棉为不得检出。 /p p   新规范是在原《卫生规范》与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包括欧盟、美国、日本、韩国、加拿大和中国台湾等)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pan id=" _baidu_bookmark_start_6" style=" line-height: 0px display: none " ? /span span id=" _baidu_bookmark_start_8" style=" line-height: 0px display: none " ? /span span id=" _baidu_bookmark_start_8" style=" line-height: 0px display: none " /span /span a title=" "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22.html" target=" _self"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化妆品相关法规标准 /strong /span /a span id=" _baidu_bookmark_end_9" style=" line-height: 0px display: none " ? /span span id=" _baidu_bookmark_end_7" style=" line-height: 0px display: none " ? /span 进行比对分析的基础上,加以调整修订而成,其适应性与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 /p p   在禁限用组分的数量上,其与《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相比变化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表格1.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1/insimg/6818f16c-e604-4fb5-a271-5000c70a3104.jpg" / /p p   除此之外,新版技术规范中增加了大量的化妆品检测和评价方法,另删除了原理化检测方法中的锶和总氟检测方法,同时对于检测方法进行详细分类,更加清晰明确,且每一种检测方法都具备很好的可操作性,涉及的方法仪器主要有HPLC(UV)、HPLC(DAD)、HPLC(荧光)、HPLC(离子色谱法)、HPLC-MS、GC、GC-MS、ICP-MS,原子吸收仪、汞分析仪等。对比《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其针对各项禁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数量的变化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表格2.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1/insimg/36e4d32d-3abc-4ba8-b39f-cd1daca039ee.jpg" / /p p   从各组分检测方法的大幅增加可以看出,CFDA对化妆品的监管变的更为苛刻严格,加大加强了监管力度。增加组分的检测在官方指定检测机构或是第三方检测机构大都可以检测,新政出台后,检测方法与检测仪器与时俱进,各检测机构的仪器配备和检测实力却让企业有所担心,检测方现有的仪器配备明显不足以匹配激增的检测物质和方法,尤其是各类高端、精密仪器方法的引入,都会带动化妆品检测市场仪器需求量增加。 /p p   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使得化妆品行业的法律环境空前严格,这将大大增加企业违法的成本,帮助行业进一步走向规范、健康以及可持续,保障化妆品使用人群的安全,也必将带动化妆品第三方检测机构及检测仪器厂商的发展。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01/ueattachment/10126c62-9fc5-403a-a9e0-b5bfdc96a053.pdf"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pdf /a /p p br/ /p
  • 《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发布
    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化妆品原料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命名,在卫生部发布的《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07年版)的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美国化妆品盥洗用品及香水协会2008年出版的《国际化妆品原料字典和手册(第十二版)》[International Cosmetic Ingredient Dictionary and Handbook Twelfth Edition(2008)]中所收录的原料命名进行了翻译,完成了《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印发。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上进行化妆品成分标识时,凡标识目录中已有的原料,应当使用《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   二、从2011年4月1日起,生产企业在申报化妆品行政许可时,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化妆品原料名称属《目录》中已有的原料,应提供《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   三、《目录》未对收录的原料进行安全性评价,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使用原料,并对所使用原料的安全性负责。   四、对《目录》中收录和未收录的化妆品新原料,应当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附件: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 筑起仪器堡垒,保卫舌尖安全——访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副所长高孟朝
    食品如同空气和水一样,是大家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食品安全更是一直以来备受群众关注的一个话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也越来越好。食品更卫生了,过期食品基本见不到了,餐馆越来越多的敢于“明厨亮灶”了… … ,这些变化,是我们有目共睹的。然而,这些变化的背后,是很多食品安全从业人员的辛勤付出。近日,仪器信息网编辑有幸采访了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副所长高孟朝,就我国食品安全现状、食品检测技术、相关仪器设备等话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副所长 高孟朝食品检验让食品安全监管更有效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以下简称南京食药检院)是依法设置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隶属于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全额拨款公益型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提供技术保障。而食品检验及科研是南京食药检院的主要工作职责之一。从一开始的检验员岗位,到现在的检验管理岗位,高孟朝已扎根食品检测领域10年有余。当被问及多年来在食品检测领域工作的最大感受,高孟朝用看似轻松的语调说出了一个令很多人感到并不轻松的词:“责任重大!”众所周知,“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多年来,“三聚氰胺事件”、“瘦肉精事件”等每一个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都会让食品安全成为当时人们较为关注的话题之一。而每当这个时候,可能正是类似南京食药检院这种食品检测机构更为忙碌的时候。因为每一个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之后,往往需要食品检测机构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相应的”应急检验”工作,而南京市食药检院作为政府设置的监督检验机构,责无旁贷。这种任务一旦下达,需要在短时间内高效、保质、保量来完成,所以加班加点,放弃很多休息时间,都是比较常见的现象。除了承担食品安全“应急检验”任务之外,南京食药检院更多的是承担各个层级食品监管部门下达的抽检监测任务,以及相关科研工作等。包括进行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及特殊食品、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开展与食品质量、检验等有关方面的科研工作;开展对本辖区内区级检验机构和相关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承担全市食品质量安全监控工作等。“食品安全检验,是一份工作,一个收入的来源,更是和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所以我们作为食品安全从业人员,会尽力地去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为监管部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让监管因为我们而更有效。”高孟朝说到。 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正在不断向好发展谈及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高孟朝讲到:“随着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越来越高,政府的监管力度也越来越大。无论从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数据来看,还是广大群众的切身感受来说,都可以反映出,中国的食品安全形势正在不断地向好发展。总体来说,绝大部分食品还是比较令人放心的。虽然偶尔也会出现一些食品安全事件,但这些事件只能算是个例,大家没有必要因为这些个例事件而感到恐慌,也不应该信谣传谣,应该要相信党和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和能力,要相信党和政府一直在为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而不懈努力,也应该更多地看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和成果。“就拿我国乳制品质量来说,自从‘三聚氰胺事件’发生以后,国家更加重视乳制品质量,在立法执法、质量标准建设、监管能力建设、行业能力建设等多个方面都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目前,国内乳制品质量已有明显提高,部分质量指标要求还高于国外部分同类标准,国产主流品牌乳制品质量,已基本被广大群众所认可。当被问到进口食品与国产食品哪个更好时,高孟朝说到:“关于进口食品与国产食品,哪一种更好,这个不能一概而论。长期以来,国内有部分人一直存在某种误区,即进口食品比国产食品好。其实,产品质量的优劣受产品种类、出产国、厂家、原料、生产情况、质量要求、监管现状、国民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健全,标准体系越来越完善,食品监管越来越有效,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感也越来越强,人民食品安全意识也不断提高,国产食品的质量也越来越好,部分产品质量甚至优于国外同类产品。” 仪器设备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工具“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技术支撑是食品安全保障的一个重要环节,而仪器设备是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的重要工具。食品检测,是一个很复杂的系统性工作,通常可分为感官检验、理化检验(含常规理化分析、仪器分析等)、微生物学及分子生物学检验等。常规的理化分析会用到很多玻璃器皿,也会用到干燥箱、水浴锅等常规设备。仪器分析是食品检测里面一个占比较大的部分,可能用到多种大型分析仪器,涉及元素及光谱分析、气相气质分析、液相色谱分析、液质分析、同位素质谱分析等,相应主要分析仪器有原子吸收光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原子荧光光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气相色谱仪、气质联用仪、液相色谱仪、液质联用仪等仪器、同位素质谱仪、飞行时间质谱仪等;而微生物学及分子生物学检验也要用到大量的仪器设备,包括前处理设备、显微镜、PCR分析仪、测序仪、流式细胞测定仪等等。近年来,国内外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对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的工作能力,特别是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高孟朝说到:“实际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每年都在努力地提高监管水平,为此也采取了很多措施来保障监管的有效性。而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也在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能力,以期更好地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在这方面,我院除了不断提高检验工作质量、积极进行相关科研及创新外,也在持续改善软硬件条件,保障在实验室建设特别是仪器设备配置等方面的资金投入。”时至今日,实验室硬件条件,特别是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已经成为评价食品检验机构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南京食药检院是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型综合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全院共3栋楼,建筑面积22565平米,拥有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全自动飞行时间质谱微生物鉴定系统、高通量基因测序仪、稳定同位素质谱仪、高分辨质谱仪等检测设备1455余台/套,设备总值近2.2亿元。高孟朝说到:“在食品检验这条线,从实验室仪器配备上来说,目前我们在江苏省是领先的,在全国也是走在前列的。我院从低端到高端的仪器都有配备,而且很多先进设备配置的数量不止一台。现有设备的配置,极大促进了本院检验及科研工作的开展。”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国产研磨仪正在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在食品检测相关设备中,除了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冷冻离心机等比较常用的仪器外,研磨仪也是一类必不可少的仪器。“研磨仪主要用于食品检验中样品制备环节。比如一些大颗粒的食品样品,我们需要把它制备成粒径满足检验要求的小颗粒样品,这就需要用到研磨仪。”高孟朝讲到。目前市面上研磨仪的品牌有很多,包括进口品牌和国产品牌。通过多年的持续发展,国产品牌研磨仪在产品质量、成本控制、产品寿命、售后服务能力等多方面已有很大改善,很多产品质量不输于国外同类产品。刀式研磨仪超离心研磨仪 当被问及对研磨技术的发展有哪些建议时,高孟朝说到:“特殊样品的制备,需要特殊的设备。比如在制备一些样品时,目前某些超离心研磨仪的筛网会存在一些堵塞并发热的现象,类似问题尚待解决。当前检测的新技术或新方法对研磨仪的研磨力度和速度也有了新要求,这就需要相关厂商继续进行技术革新。大批量样品制备,需要大容量制样设备。此外,在进行样品制备时不能带入污染,否则会影响后续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而不同样品对制样材料的要求不一样,这也是仪器厂商在研发设备时需要注意的地方。另外,设备、配件的选材及寿命也是研磨仪技术革新需要考虑的因素。” 后记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不断发展,人民对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关注,政府对食品监管工作也越来越重视,这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及装备水平、仪器厂商的研发能力也在不断提高,他们一起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筑起了防护堡垒,共同保卫舌尖上安全。相信,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一定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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