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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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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 2011年第4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 鉴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影响程度不断加重,世界上众多国家和地区也在不断加强防范措施,为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泻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二、进口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报检时应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原产地证明。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对进口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进行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口;不合格的,要按规定予以公布。 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按规定对所有日本输华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 四、日本食品的进口商应按照要求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日本输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或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五、从日本进口水产品(HS编码:0302110000-0307999090,1212201010-1212209090,1603000090-1605909090)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中注明如下信息:在"产地"栏中注明水产品原料养殖地区所在县名称或捕捞区域及其联合国粮农组织渔区编号。在"运输路线"栏中注明加工厂地址及产品运输路线,日本境内运输的,须注明途经县名;经海运的,须注明启运港口。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 检验检疫基本知识

    检验检疫基本知识进口商品检验   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在规定地点和期限向检验检验机构报验。规定进口商品应检验未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进出口商品检验包括品质检验、安全卫生、数量鉴定、重量鉴定等。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   国家对涉及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的重要进口商品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并公布《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目录》。列入目录的商品须获得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被批准在商品上使用《安全标志》后,方能进入中国。检验检疫部门现已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共47类191种。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订明所进口的废物原料须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列入此制度目录内的商品有废纸、废金属、废塑料、废木制品、废纺织品等5类。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国家对重要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发放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工作,未获得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不准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已对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等76类商品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制度。国内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均可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质量许可证书。动植物检疫  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有: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实行进境检疫许可制度,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之前办妥检疫审批手续。货物到达口岸后,应立即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的,予以放行,检疫不合格或需进一步检疫监管的货物,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检疫和监管处理。  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机构对其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管。出境前,申请人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的,出证放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境。  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含转动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申办《动物过境许可证》。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时,属于国家公布的《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简称“名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属于“名录”之外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装载动物出境的运输工具,装载前应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消毒处理。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规定。对装运供应香港、澳门地区的动物的回空车辆,实施整车防疫消毒。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进口食品(包括饮料、酒类、糖类)、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卫生监督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按食品危险性等级分类进行管理。依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一切出口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加入药物的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出口食品加工、禽畜屠宰及贮存的企业都必须首先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然后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合格的,分别核发注册证书或登记证。未取得注册证书或登记证的,一律不得加工、生产或贮存出口食品;对需要向国外申请注册、认可的,须取得有关进口国批准或认可的,也不得向该国出口食品。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   对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运输包装,必须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性能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用于盛装出口商品。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衽危包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生产单位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申请办理出口质量许可证。危险货物包装容器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后,方能生产和使用。卫生检疫与处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统一负责对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出境的,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或者出境检疫证。  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出境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有权要求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或其他有关证件。对患有鼠疫、霍乱、黄热病的出入境人员,应实施隔离留验。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应阻止入境。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出入境人员,视情况分别采取留验、发给就诊方便卡等措施。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包括:监督和指导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都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可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采取必要措施。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发现的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的入境人员实施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对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发现传染病媒介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凭财产关系人或代理人及经济利益有关各方的申请或司法、仲裁、验资等机构的指定或委托,办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包括价值鉴定,损失鉴定,品种、质量、数量鉴定等。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   用船舶或集装箱装运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出口的,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船舶和集装箱,经检验符合装运技术条件并发给证书后,方准装运。  对外贸易关系人及仲裁、司法等机构,对海运进口商品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视、载损鉴定、监视卸载、海损鉴定、验残等残损鉴定工作。实验室认可  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授权的中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可委员会(CCIBLAC)统一负责实验室的认可工作。提出申请的实验室经评审组评审证明符合认可委员会规定的认可条件,即可在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内获得认可委员会的认可。经认可或注册的实验室有资格承担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般原产地证与普惠制产地证签证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官方机构,同时也是我国政府授权签发普惠制产地证的唯一机构。我国出口受惠商品出口到下述28个给惠国时,可以享受减免进口关税的优惠待遇:法国、英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瑞士、挪威、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出口单位可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普惠制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质量体系认证认可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全国与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作。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授权成立的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负责从事中国进出口领域认证机构认可工作和相应的认证评审员注册工作。提出申请的认证机构经评审证明符合认可委员会规定的认可条件,即可在进出口质量体系认证领域获得认可委员会的认可。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检验检疫部门承担WTO/TBT协议和SPS协议咨询点业务;承担UN、APEC、ASEM等国际组织在标准与一致化和检验检疫领域的联络点工作;负责对外签订政府部门间的检验检疫合作协议、认证认可合作协议、检验检疫协议执行议定书等,并组织实施。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   对于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其资格信誉、技术力量、装备设施及业务范围进行审查。合格后出具《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审定意见书》,然后交由外经贸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简讯】我国动植物检疫性疫病的分子检测技术取得显著进展

    国家“863计划”现代农业技术领域在动植物检疫性疫病的分子检测技术取得突破,开发出一批适用于口岸检疫和野外诊断的快速、特异、灵敏检测技术产品,研究成果获得2007年教育部科技进步一等奖. 研制出动物水泡性疾病分子鉴别检测试剂盒,并进行了验证应用。该试剂盒适合于水泡性口炎病毒、口蹄疫病毒、猪水泡病病毒的鉴别检测,适用于动物肌肉和内脏组织、淋巴结、扁桃体、肉品、血液、水泡皮、水泡液及OP液等样品的检测,具有特异性高、敏感性强和简便的特点。建立了基于反转录等温扩增技术的BTV、VSV、EHDV、AKV四种病毒快速检测方法。通过试验证明RT-LAMP 扩增技术是一种检测程序简单、灵敏度和特异性较高的基因检测手段,在BTV、VSV、EHDV、AKV病毒的快速检测方面具有一定的开发潜力。目前正在进行LAMP快速检测试剂盒组装的研究工作。 采用AFLP、RFLP、RT-PCR、 PCR等分子生物学技术,分别以功能基因、核糖体 ITS等区域为靶标,筛选获得了大豆疫霉病、小麦矮腥黑穗病菌、水稻细菌性条斑病菌、瓜类果斑病菌和亚洲梨火疫病菌等10多种植物检疫性疫病检测的特异性分子靶标,并开发出PCR检测试剂盒。

  • 192万!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试剂耗材(理化耗材)采购项目

    [quote][b]项目概况[/b]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试剂耗材(理化耗材)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榕苑路7号凯德综合楼A座2层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02月27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quote][font=inherit]一、项目基本情况[/font]项目编号:KQZX-2023-03项目名称: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试剂耗材(理化耗材)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92.00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1.标的名称: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试剂耗材(理化耗材)采购项目2.共分2包:第1包预算:22万元;第2包预算:170万元3.简要技术需求: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试剂耗材(理化耗材)采购项目,详见附件。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本项目兼投不兼中,按包号顺序开标。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23年6月30日(因考虑检验检测工作需求及耗材的时效性,根据采购人实际需求按月供货,特殊时效性耗材要求投标人随时供货;若投标人在服务期内出现服务质量问题或未达到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要求其整改,若在采购人要求的整改期限内无法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 60万!上海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试剂采购项目

    [quote][b]项目概况[/b]试剂招标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8楼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07月20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quote][font=inherit]一、项目基本情况[/font]项目编号:PCMET-23132G0650项目名称:试剂招标项目预算金额:60.00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table][tr][td][align=center]包件号[/align][/td][td][align=center]包件内容[/align][/td][td][align=center]预算金额[/align][/td][td][align=center]服务时间[/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align][/td][td][align=center]实验用各类试剂[/align][/td][td][align=center]60万元[/align][/td][td][align=center]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align][/td][/tr][/table]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font=inherit]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font]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font=宋体][color=#000000]本项目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支持脱贫攻坚和优先采购肉菜中药材等可追溯产品等相关政策。[/color][/font]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 购买了招标文件且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2)、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4)、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近三年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 、异常经营名录、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 “行政处罚信息(较大数额罚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font=inherit]三、获取招标文件[/font]时间:2023年06月29日 至 2023年07月06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5: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8楼方式:现场领购售价:¥6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font=inherit]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font]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07月20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开标时间:2023年07月20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8楼会议室[font=inherit]五、公告期限[/font]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font=inherit]六、其他补充事宜[/font]购买招标文件应递交的材料:1、“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人代表授权书 (原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4、开具增值税发票资料。[font=inherit]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font]1.采购人信息名 称:上海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沔北路299号联系方式:杨老师 021-6015750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上海浦成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8楼联系方式:曹星辰 021-50934532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曹星辰电 话:  021-50934532

  • 50万!上海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标准品招标项目

    [quote][b]项目概况[/b]标准品招标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8楼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07月20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quote][font=inherit]一、项目基本情况[/font]项目编号:PCMET-23132G0652项目名称:标准品招标项目预算金额:50.00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table][tr][td][align=center]包件号[/align][/td][td][align=center]包件内容[/align][/td][td][align=center]预算金额[/align][/td][td][align=center]服务时间[/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align][/td][td][align=center]实验用各类标准品[/align][/td][td][align=center]50万元[/align][/td][td][align=center]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align][/td][/tr][/table]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font=inherit]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font]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font=宋体][color=#000000]本项目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支持脱贫攻坚和优先采购肉菜中药材等可追溯产品等相关政策。[/color][/font]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 购买了招标文件且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2)、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4)、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近三年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 、异常经营名录、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 “行政处罚信息(较大数额罚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font=inherit]三、获取招标文件[/font]时间:2023年06月29日 至 2023年07月06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5: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8楼方式:现场领购售价:¥6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font=inherit]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font]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07月20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开标时间:2023年07月20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8楼会议室[font=inherit]五、公告期限[/font]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font=inherit]六、其他补充事宜[/font]购买招标文件应递交的材料:1、“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人代表授权书 (原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4、开具增值税发票资料。[font=inherit]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font]1.采购人信息名 称:上海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沔北路299号联系方式:杨老师 021-6015750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上海浦成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8楼联系方式:曹星辰 021-50934532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曹星辰电 话:  021-50934532

  • pcr在动植物检疫中的应用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21461]pcr在动植物检疫中的应用[/url]从期刊上查到的 一篇文章

  •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能力验证提供者2017年计划目录表

    机构名称: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联系人:丁涛地址:南京市中华路99号 电话:13951980971邮编:210001 电子邮箱:dingt@jsciq.gov.cn 序号 计划名称 测试/测量项目 项目是否获 PTP认可 对应CNAS-AL06的领域代码 对应CNAS-AL07的PT子领域 测试/测量/校准方法 实施时间 预计费用(元) 备注 1 乳粉中维生素B6的测定 维生素B6 是 022201 营养成份 参照GB 5413.13-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6的测定 2017.07 | 2017.12 400

  • 【资料】进境食用植物油检疫规定有调整

    为了保证进境食用油的质量安全,同时促进进口贸易的发展,根据2009年植物保护国际公约(IPPC)发布的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基于有害生物风险的商品分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对进境食用植物油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决定对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检验检疫类别"中,有"P/Q"要求的进境食用植物油需随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 根据新规,2011年,对于进境后不再进行分装或加工的预包装食用植物油,入境时不再要求随附《植物检疫证书》。对于其他进境食用植物油,根据《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应由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进境食用植物油加工工艺等有关信息。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出口国或地区提供的加工工艺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要求随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有关决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对于愿意继续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的输出国家或地区,其输华食用植物油可免予上述风险评估程序。 在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有意进口食用植物油的企业,高度重视产品使用条件和标识,必须了解清楚相关法规要求,积极做好准备,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损失。

  • 【分享】谷氨酸钠检验检疫类别之我见

    谷氨酸钠属于氨基酸类产品,俗称味精,是食品工业中用量最大的鲜味剂。它作为一种增加食品风味的食品添加剂,主要用于烹调、调味品、快餐方便食品、肉制品、水产制品和汤料等方面。谷氨酸钠曾一度让世界各国消费者对其食用的安全性产生怀疑,FAO/WHO对其进行了各种毒性试验,试验结果表明食用谷氨酸钠是安全的。这无疑对谷氨酸钠的消费起了极大的促销作用。近年来,我国的谷氨酸钠出口逐年增加,也是目前我国出口量最大的单品种氨基酸。如何对出口谷氨酸钠准确有效地实施检验检疫,是当前不容忽视的问题。El前,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El录》的要求,出口谷氨酸钠主要实施检疫,未列明检验要求。笔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该产品的特性,从以下几点谈谈出口谷氨酸钠无需检疫更需检验的问题。 一、复杂的加工工艺使谷氨酸钠失去了检疫的意义 谷氨酸钠即味精的生产加工工艺步骤为:玉米原料一淀粉一加水调浆一糖化一加火碱中和一用活性炭脱色一过滤一发酵一提取谷氨酸一加纯碱中和一脱色一过滤一蒸发、结晶一分离一湿谷氨酸钠一烘干一筛分一包装一成品谷氨酸钠(味精)。 上述工艺流程图中可以看出,玉米原料经过发酵、酸碱的中和以及高温结 晶、烘干等过程处理,形态性质已发生了质的变化,疫情风险已不复存在,不需检疫。 二、统一掌握检验检疫类别。确定检验方式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El录》(简称《检验检疫法检El录》)中所列谷氨酸钠的商品编码是2922422O00,实施的检验检疫类别是M。P/Q即进口商品检验、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而味精报检出口时的检验检疫类别,在《检验检疫法检目录》中所列味精的商品编码是2l03901O00,实施的检验检疫类别是R 即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际上,谷氨酸钠和味精是同一种商品,仅名称不同而已,从上述味精即谷氨酸钠的加工工艺来看,实施检疫已没有多大意义,相反,对加工过程中添加的化学物质所形成的残留实施检测则更显得重要些。所以,谷氨酸钠作为食品,需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即R/S。

  • 质检总局将下放审批权——权利是否真正下放?

    国家质检总局网站9日披露,8月下旬国家质检总局专家组深入上海自贸区调研,重点解决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批权限下放问题,最大程度实现自贸区的贸易便利化。有关方面预计自贸区挂牌后区内需要6家左右检测企业,而现在自贸区范围内仅上海标检一家。据了解,目前已有多家检测企业提交了进驻自贸区的申请。————————————————————————————————————————————那么新的企业进驻后,是否会空降高管至入住的检测企业?能否实现审批的公正?是否会促进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国内的发展?又会有哪些企业进驻呢?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30911/108723.shtml

  • 【分享】关于征求《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意见稿

    关于征求《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意见稿 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草了《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13日。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邮编:100088)传真:010-82260108电子邮箱:xiexn@aqsiq.gov.cn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征求《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意见稿.DOC

  • 【分享】关于征求《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意见稿

    关于征求《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意见稿 为加强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渔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草了《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13日。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邮编:100088)传真:010-82260108电子邮箱:xiexn@aqsiq.gov.cn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征求《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意见稿.DOC

  • 40万!上海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试剂耗材招标项目

    [quote][b]项目概况[/b]试剂耗材招标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8楼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07月20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quote][font=inherit]一、项目基本情况[/font]项目编号:PCMET-23132G0647项目名称:试剂耗材招标项目预算金额:40.00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table][tr][td][align=center]包件号[/align][/td][td][align=center]包件内容[/align][/td][td][align=center]预算金额[/align][/td][td][align=center]服务时间[/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align][/td][td][align=center]实验用各类试剂耗材[/align][/td][td][align=center]40万元[/align][/td][td][align=center]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align][/td][/tr][/table]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font=inherit]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font]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font=宋体][color=#000000]本项目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支持脱贫攻坚和优先采购肉菜中药材等可追溯产品等相关政策。[/color][/font]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 购买了招标文件且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2)、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4)、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近三年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 、异常经营名录、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 “行政处罚信息(较大数额罚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font=inherit]三、获取招标文件[/font]时间:2023年06月29日 至 2023年07月06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5: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8楼方式:现场领购售价:¥6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font=inherit]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font]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07月20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开标时间:2023年07月20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8楼会议室[font=inherit]五、公告期限[/font]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font=inherit]六、其他补充事宜[/font]购买招标文件应递交的材料:1、“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人代表授权书 (原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4、开具增值税发票资料。[font=inherit]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font]1.采购人信息名 称:上海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沔北路299号联系方式:杨老师 021-6015750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上海浦成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8楼联系方式:曹星辰 021-50934532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曹星辰电 话:  021-50934532

  •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013年2月1日,质检总局在其网站上公布了《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详情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2号)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3年1月24日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  本办法所称初乳是指奶畜产犊后7天内的乳。  本办法所称生乳是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奶畜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得用作生乳。  本办法所称乳制品是指由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和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其中,由生乳加工而成、加工工艺中无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产品为生乳制品。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乳品进口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乳品安全状况及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首次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其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机构、兽医服务体系、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残留监控体系、动物疫病的检测监控体系及拟对中国出口的产品种类等资料。  国家质检总局依法组织评估,必要时,可以派专家组到该国家或者地区进行现场调查。经评估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的,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包括相关证书和出证要求,允许其符合要求的相关乳品向中国出口。双方可以签署议定书确认检验检疫要求。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经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符合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熟悉并保证其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并能够提供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时应当明确其拟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种类、品牌。  获得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第七条 向中国出口的乳品,应当附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应当证明下列内容:  (一)乳品原料来自健康动物;  (二)乳品经过加工处理不会传带动物疫病;  (三)乳品生产企业处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  (四)乳品是安全的,可供人类食用。  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书样本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第八条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应当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依法调整并公布实施检疫审批的乳品种类。  第九条 向中国境内出口乳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备案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名单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凭证。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卫生证书。  (三)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  (四)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五)进口乳品安全卫生项目(包括致病菌、真菌毒素、污染物、重金属、非法添加物)不合格,再次进口时,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连续5批次未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再次进口时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六)进口预包装乳品的,应当提供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等资料。  (七)进口需要检疫审批的乳品,应当提供进境动植检疫许可证。  (八)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九)涉及有保健功能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十)标注获得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的,应当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当保证其进口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公布其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进口乳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 进口预包装乳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进口乳品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方式对进口乳品实施检验;进口乳品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实施检疫。  第十七条 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乳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应当列明产品名称、品牌、出口国家或者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八条 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乳品销毁或者退运前,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将不合格乳品自行封存,单独存放于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调离。  进口商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销毁,并将销毁情况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乳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乳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进口乳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按照出口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实施检验,并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注明“仅供出口加工使用”。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口乳品进口商信誉记录。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乳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乳品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乳品出口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备案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出口乳品应当来自备案的出口乳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三条 出口生乳的奶畜养殖场应当向

  • 【转帖】加拿大与美国将共同执行木材运输包装国际标准,对木质包装植物检疫豁免进行移除

    2011年2月14日渥太华消息,加拿大食品检疫局(CFIA)和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USDA-APHIS)宣布,将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第15项标准(ISPM No. 15),在加拿大和美国之间进行木材运输时,对于木材包装的检疫豁免权进行移除。该举措对预防引进新的森林病虫害,降低害虫在北美的传播是十分必要的。条例规定,木材包装必须经过加热处理或者用溴甲烷进行消毒处理。此前的标准规定,加拿大和美国之间的木材运输将免除这些条件,原因是美加认为,现有的森林害虫控制法规能够提供有效的保护措施。但是,随着大量的外来物种被加拿大和美国引进,CFIA与USDA-APHIS开始共同合作执行国家标准,包括在各国就该标准开展过程的意见咨询,讨论该如何逐步引入标准。新条例实施后,不符合该标准的木质材料包装将不被批准进入这两个国家。如果被检出含有病虫害,为了及时处理害虫,以免造成传播,政府将要求进口商在产品送回原产地之前处理掉货物。据悉,加拿大于2004年采纳了ISPM No. 15指令,以防止从北美进口木材时引入一些侵略性物种。目前,加拿大政府正致力于通过预防引入和传播病虫害来保护森林面积,以有效阻止病虫害对加拿大环境、森林以及植物资源的破坏。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36号令)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肉类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六条 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总局令第152号【发布日期】 2013-01-24【生效日期】 2013-05-01【效 力】 【备 注】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支树平  2013年1月24日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  本办法所称初乳是指奶畜产犊后7天内的乳。  本办法所称生乳是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奶畜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得用作生乳。  本办法所称乳制品是指由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和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其中,由生乳加工而成、加工工艺中无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产品为生乳制品。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乳品进口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乳品安全状况及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首次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其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机构、兽医服务体系、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残留监控体系、动物疫病的检测监控体系及拟对中国出口的产品种类等资料。  国家质检总局依法组织评估,必要时,可以派专家组到该国家或者地区进行现场调查。经评估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的,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包括相关证书和出证要求,允许其符合要求的相关乳品向中国出口。双方可以签署议定书确认检验检疫要求。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经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符合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熟悉并保证其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并能够提供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时应当明确其拟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种类、品牌。  获得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第七条 向中国出口的乳品,应当附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应当证明下列内容:  (一)乳品原料来自健康动物;  (二)乳品经过加工处理不会传带动物疫病;  (三)乳品生产企业处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  (四)乳品是安全的,可供人类食用。  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书样本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第八条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应当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依法调整并公布实施检疫审批的乳品种类。  第九条 向中国境内出口乳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备案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名单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凭证。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卫生证书。  (三)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  (四)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五)进口乳品安全卫生项目(包括致病菌、真菌毒素、污染物、重金属、非法添加物)不合格,再次进口时,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连续5批次未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再次进口时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六)进口预包装乳品的,应当提供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等资料。  (七)进口需要检疫审批的乳品,应当提供进境动植检疫许可证。  (八)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九)涉及有保健功能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十)标注获得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的,应当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当保证其进口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公布其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进口乳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 进口预包装乳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进口乳品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方式对进口乳品实施检验;进口乳品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实施检疫。  第十七条 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乳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应当列明产品名称、品牌、出口国家或者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八条 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乳品销毁或者退运前,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将不合格乳品自行封存,单独存放于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调离。  进口商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销毁,并将销毁情况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乳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乳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进口乳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按照出口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实施检验,并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注明“仅供出口加工使用”。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口乳品进口商信誉记录。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乳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乳品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乳品出口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备案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出口乳品应当来自备案的出口乳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三条 出口生乳的奶畜养殖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备案养殖场进行动物疫病、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

  • 【资料】质检总局关于调整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1〕411号)

    关于调整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目前日本福岛核电站放射性物质泄漏对周边地区食品、农产品的污染现状,总局经过风险评估,决定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对目前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措施做如下调整: 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允许日本山梨、山形2个县2011年5月22日后生产的符合我国要求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进口。 二、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允许输华的日本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中,除蔬菜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水产品及水生动物、茶叶及制品、水果及制品、药用植物产品外(具体 HS编码见附件),不再要求日方出具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所有允许输华的日本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仍需日本官方出具原产地证明。 三、有关日本输华水产品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和原产地证明的出证机构和证书格式已下发各局,其他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相关证书的出证机构和证书格式总局将另行通知。 各局在日本输华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放射性物质检验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处理并报告总局。 附件:应出具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的产品HS编码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应出具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的产品HS编码 一、蔬菜及制品 HS编码07章的0701100000至0714909099; HS编码20章的2001100000至2005999990、2006009010、2006009090. 二、水产品及水生动物 HS编码02章的0210930000、0208400000、0208500000、0210920000; HS编码03章的0301100010至0307999090; HS编码05章的0511919010、0511919090; HS编码12章的1212201010至1212209090; HS编码15章的1504100000、1504200000、1504300090、1506000010; HS编码16章的1603000010至1605909090; HS编码20章的2008993100至2008993900; HS编码21章的2103909000. 三、茶叶及制品 HS编码09章的0902101000至0903000000; HS编码21章的2101200000. 四、乳及乳制品 HS编码04章的0401100000至0406900000; HS编码19章的1901100010至1901900000. 五、水果及制品 HS编码08章的0801110000、0802110000、0802120000、0802901090、0802902000、0803000000、0804100000、0804200000、0804300090、0804400000、0804501090、0804502090、0804503000、0805100000、0805201000、0805202000、0805209000、0805400090、0805500000、0805900000、0808100000、0808201200、0808201300、0808201900、0813100000、0813200000、0813300000、0813401000、0813402000、0813403000、0813404000; HS编码20章的2006001000、2006002000、2006009090、2007100000、2007910000、2007991000、2007999000、2008192000、2008201000、2008209000、2008301000、2008309000、2008401000、2008409000、2008500000、2008601000、2008609000、2008701000、2008709000、2008800000、2008910000、2008920000、2008991000、2008992000、2008993900、2008999000. 六、药用植物产品 HS编码12章的1211201000至1211209900、1211901100至1211903600、1211903930至1211903999.

  • 【转帖】涉奥动物及动物产品全程监管 2008年 5月20日

    来源:山西新闻网 三晋都市报本报讯(首席记者 张晓华 实习生 杜文娟)为保证奥运期间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安全,5月19日,省畜牧局出台《山西省奥运期间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从开展风险评估、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监管、加大动物免疫和监测力度、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加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监管等方面,在全省范围内展开动物产品安检。对涉奥动物养殖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冷库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并由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派驻专人实施监管。活禽经营市场严格执行定期休市、消毒和定点监测制度。加强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养殖档案管理,确保涉奥动物及动物产品100%可追溯管理。对涉外和旅游景区的宾馆饭店检疫监管实行专人负责制,确保宾馆饭店100%使用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对供奥重点企业实行派驻监督员制度,监督企业用药记录制度执行情况,严禁使用合成类固醇类、糖皮质激素类以及玉米赤霉醇等兴奋剂类物质和禁用药物。

  • 【分享】澳大利亚将实行植物检疫新规定

    澳大利亚动植物检疫局(AQIS)近日针对进境竹藤柳制品发布了新的植物检疫措施,以往常用的溴甲烷熏蒸除害处理将不能再用于竹藤制品的除害处理。新除害处理措施将增加相关出口企业的除害处理成本,一定程度上影响货物通关时间。  根据该新规定,所有出口至澳大利亚的竹藤柳制品必须经过热处理、窑干处理、环氧乙烷真空熏蒸或者辐照处理等其中一种处理方式进行除害处理,并出具除害处理证书,对以往常用的溴甲烷熏蒸除害处理方式进行了明确拒绝。新规定将于2011年5月2日起正式实施,并规定对违反该措施的进境产品将在口岸实施强制处理或拒绝入境。  溴甲烷具有强烈的熏蒸作用,能广谱地杀灭各种有害生物,由于其价格低廉,使用方便等优点,这种熏蒸剂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就一直被各国广泛使用。但近几年溴甲烷又备受争议,因为它引发出了诸多环境和土壤问题,并且溴甲烷是强烈的神经毒物,人体如果吸入、摄入或经皮肤吸收均会引起中毒。相对于熏蒸处理,热处理具有除害高效、处理安全、无污染等优点。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出口企业:一是加强与澳洲客户的沟通,适当提高货物出口价格;二是提前联系具有热处理窑的除害处理企业,避免耽误货物通关时间;三是企业接受订单前应明确客户对熏蒸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相关要求,以免客户在口岸无法清关。

  • 【分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36号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36号令) 第136号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肉类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第六条 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保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结构)和缴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值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与出入境相关的货主及其代理人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出入境关系人)。第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人员、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它法定检验检疫物(以下统称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检验检疫业务,按本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费。第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以人民币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计算不足最低额时,按最低额收取。第五条 收费标准中以货值为基础计费的,以出入境货物的贸易信用证、发票、合同所列货物总值或海关估价为基础计收。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货物的计费以“一批”为一个计算单位。“一批”是指同一品名在同一时间,以同一个运输工具,来自或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费、发货人的货物。列车多车厢运输,满足以上条件的,按一批计;单一集装箱多种品名货物拼装,满足以上条件的,按一批计。第七条 同批货物涉及多项检验检疫业务的,应根据检验检疫业务工作实际情况,以检验检疫为一项,数量、重量为一项,包装鉴定为一项,实验室检验为一项,财产鉴定为一项,安全监测为一项,检疫处理为一项,分别计算,累计收费。其中货物检验检疫费按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分别计算,累计收费。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按照有关检验检疫操作规程或检验检疫条款规定抽样检验代表全批的,均按全批收费。第九条 货物品质检验费按不同品质检验方式计算。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的,收取定额品质检验费;由检验检疫机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进行检验的(包括组织检验),按收费额的50%收取品质检验费。货物重量鉴定费按不同鉴定方式计算。由检验检疫机构鉴重的,按全额计收;由检验检疫机构监督鉴重的(包括检验检疫机构不具备鉴重设备的重量鉴定业务),按收费额的50%计收。第十条 进料加工的出境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出品货物做型式试验的,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取型式试验费;完成型式试验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第十二条 对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的品质检验、重量鉴定、包装使用鉴定以及装载上述货物的运输工具装运条件的鉴定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加一倍收费。第十三条 出入境贵稀金属,单价每公斤超过20000元的,超过部分免收品质检验费。第十四条 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的,超过部分按80%计收。第十五条 出入境货物每批总值不足2000元的,免收品质检验费,只收证书(单)工本费;涉及其他检验检疫业务的,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另收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费:(一)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中规定另行收取实验定检验项目、鉴定项目费的;(二)外国政府或双(多)边协议或出入境关系人要求增加检验检疫操作规程以外的检验项目、鉴定项目的;(三)法律、法规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规定增加检验检疫操作规程以外检验项目、鉴定项目,且明确要求另行收费的。第十七条 已经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法定检验检疫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重新报检检验检疫后,检验检疫机构按本办法法及其收费标准另行收取相关费用:(一)输入或前往国家(地区)更改检验检疫要求的;(二)货物更换包装或拼装的;(三)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或证书(单)报运出口期限的;(四)在口岸查验过程中,发现货证不符、批次混乱,需重新整理的。第十八条 对经检验检疫机构不合格,并已签发不合格通知单的出口货物,按全额收取检验检疫费。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出入境关系人对不合格的货物重新加工整理后,检验检疫机构再检验检疫一次的减半收费。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委托经质检总局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或其他检测单位对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实施检验的,检验费由检验检疫机构支付。检验检疫机构再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向出入境关系人收费。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出入境货物由有关检验单位实施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凭检验结果出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只收取签发证(单)工本费,不得收取检验费等其他任何费用。第二十一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换证凭单查验换证的,只收取签发证(单)工本费,不得收取查验费等其它任何费用。第二十二条 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只检疫运输工具和包装物,按规定收取运输工具和包装物检验检疫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对植物、动值物产品抽样检疫的,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费。过境动物,根据实际检验检疫要求,按照动物检疫收费项目标准收取检疫费。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含来料加工、出口返销、在免税商店出售的上述货物)实施卫生监督检验的,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取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费用。进口食品单一品种在100吨以下和非单一品种在500吨以下的,按小批量食品收费标准计收。第二十四条 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本办法规定收费标准的70%计收;每批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本办法规定收费标准的50%计收。第二十五条 出入境关系人因故撤销检验疫时,检验检疫机构未实施检验检疫的,不得收费;已实施检验检疫的,按收费标准的100%计收。因检验检疫机构责任撤销检验检疫的,不得收费。第二十六条 出入境关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按时足额交纳检验检疫费用。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之日起20日内,出入境关系人应交清全部费用,逾期未交的,自第21日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部分5%的滞纳金。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费,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出具财政部规定使用的票据。第二十八条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废止。附件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附件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收费标准》附件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检疫处理等业务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中涉及检验检疫机构降低的收费标准 1.动植检运输工具检疫费。  火车收费标准从每厢次20元降低到4元;  汽车收费标准从每辆次10元降低到5元;  集装箱收费标准从每厢次10元降低到4元。  2.小批量进口食品检验费的收费标准从进口金额的6‰降低到5‰。   3.一般商品麻袋包装性能鉴定收费标准从每件0.02元,降低到每件0.01元。  4.进口化肥的品质检验费标准从商品总值的2.5‰,降低到2‰.

  • 动植物性食品检测稀土元素

    今年单位有任务检测动植物性食品中稀土元素、铝、还有鱼丸里的硼含量的测定,仪器型号是安捷伦7700X,看了一下检测方法需要用到微波消解或者高压罐消解,微波消解我们这没设备,高压罐消解我们这里高压罐只是八九个,样品量有1000出头,我们就想用电热板和聚四氟乙烯消解,消解时加入硝酸和双氧水 请问有各位老师(在这方面我还是学生啦,仪器去年年底才来)消解的时候温度以及时间怎么设置,硝酸用优级纯可以吗?以前原子吸收做铅镉的时候用的就是优级纯;双氧水我想用UPS级别应该没问题吧。稀土元素好像是要求做16种,钷因为有放射性好像不用做。在做实验(包括前期消化和后面的上机操作)有哪些方面需要注意的,请各位不吝赐教

  • 邮寄动物源性生物制品,需要什么手续呢?

    2013年10月25日,在哈尔滨邮区中心局进境邮件查验现场,一个来自日本广岛大学,寄往本市某科研单位、申报为抗体的邮件引起了检验检疫人员的警惕。经对收件人电话问询,在没有确定邮寄物来源及成份前,无法认定该批货物的风险等级,随即进行了开箱查验。开箱后发现11个小指型试剂管和2只冰袋,初步认定为科研用、兔源性、细胞标识用单克隆抗体。 鉴于该批货物未随附任何证明材料,为保障进境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的质量安全,防止境外动物疫病疫情传入,检验检疫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对该批货物暂作截留处理,并出具了《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邮局转交收件人。这是哈尔滨邮局办事处首次截获的动物源性生物制品。 检验检疫部门在此提醒相关教学科研及个人,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特殊物品时,提前到检验检疫部门咨询,办理相应的检疫审批手续及证明,以免给国家和个人带来损失。一般邮寄生物制品的时候,需要办什么手续呢?你们都是怎么做的呢?

  • 【转帖】印度修订2009年植物检疫令

    [align=center][b]印度修订2009年植物检疫令[/b][/align]  印度近日发出G/SPS/N/IND/63/64号多项通报。印度农业部对2009年植物检疫令(印度进口法规)草案进行了第六次和第七次修订,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旨在进一步放宽从各国进口的12类产品的规定。12类中有7类是繁殖植物切条,一类是种植用种子,一类是食用果实,一类是带皮或无皮原木,一类是组织培植植物,一类是食用棕榈仁。有34类产品是首次添加到检疫令中的,使一些目前未批准进口的植物与植物材料向印度出口成为可能。二是旨在进一步放宽印度进口植物及植物材料的规定,增加进境港口使向印度进口植物与植物材料通过新增加的港口成为可能。  上述通报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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