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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认证机构相关的资讯

  • 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名录公布
    日前,国家认监委公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名录及业务范围,这其中包括13家认证机构、152个实验室。且该公告发布之日起,此前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名录及业务范围的相关公告同时废止。 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名录及业务范围的公告   为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效实施,便利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我委对已指定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名称、业务范围等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整理和汇总,现予公告。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此前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名录及业务范围的相关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名录及业务范围.pdf   2.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录及业务范围.pdf   国家认监委   2013年5月23日
  • 家检测机构恢复CCC认证指定检测业务
    2023年第17号国家认监委关于恢复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应领域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按照《关于对3家机构撤销、暂停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23年第3号)要求,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已完成相应整改工作。经我委组织专家现场验证,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现决定即日起恢复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的低压元器件产品(CNCA-C03-02:低压元器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特此公告。国家认监委 2023年8月28日
  • 认监委拟指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及实验室
    根据工作需要,我委将于近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65号令)的有关规定,指定/调整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拟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详见附件1)   二、指定原则   (一)公平公正、择优使用、平等竞争,资源合理配置与利用   (二)优先考虑开展过相关产品认证、检测工作,在该认证、检测领域工作经历长、工作经验丰富的机构   (三)在消防产品方面,为与原有评价制度顺利衔接,优先选择承担过原“强制检验”和“型式认可”制度评价工作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   (四)在医疗器械产品方面,优先选择同时已从事强制性认证检测和注册检测的实验室。   三、受理指定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   2.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3.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4.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5.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6.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二)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2.获得资质认定并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产品检测报告20份以上   3.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4.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5.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6.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7.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四、指定工作安排   (一)符合本公告第二项所述条件并愿意承担相应认证、检测任务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请于2011年7月15日17:00前(以收到为准)将填写完成的申请书及电子版(申请表格请见附件二)报国家认监委。同时,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注册账号后,进行在线申请。   (二)2011年7月16日至7月20日,国家认监委对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反馈给申请机构。   (三)2011年7月21日至7月25日,国家认监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结论。   (四)2011年8月5日前,国家认监委确定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并公布更新的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名录及业务范围。   (五)申请技术机构对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自指定名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诉和投诉。   五、信息咨询及联络   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100088)   联系人:杨冬   电 话:010-82262794   E-mail:yangd@cnca.gov.cn   附件1 拟指定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表   一、消防产品   (一)拟指定认证机构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表 指定序号 业务领域 拟指定认证机构所在的地域(拟指定业务地域) 拟指定认证机构数量 实施规则号 产品名称 1 CNCA-09C-075 泡沫灭火设备产品 全国(国内外) 2家 2 CNCA-09C-076 灭火剂产品 3 CNCA-09C-077 消防装备产品 4 CNCA-09C-078 建筑耐火构件   (二)拟指定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表 指定序号 业务领域 拟指定实验室所在的地域(拟指定业务地域) 拟指定实验室数量 实施规则号 产品名称 1 CNCA-09C-075 泡沫灭火设备产品 国内(国内外) 2家 2 CNCA-09C-076 灭火剂产品 国内(国内外) 2家 3 CNCA-09C-077 消防装备产品 国内(国内外) 2家 4 CNCA-09C-078 建筑耐火构件 国内(国内外) 2家   二、医疗器械产品   拟指定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表 指定序号 业务领域 拟指定实验室所在的地域(拟指定业务地域) 拟指定实验室数量 实施规则号 产品名称 1 CNCA-08C-032 心电图机 深圳(深圳) 1家 2 CNCA-08C-034 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 北京(国内外) 1家 3 CNCA-08C-035 空心纤维透析器 北京(国内外) 1家 4 CNCA-08C-036 植入式心脏起搏器 北京(国内外) 1家 5 CNCA-08C-037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 上海(国内外) 深圳(深圳) 2家   注: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能完成所申请产品对应CCC实施规则中规定标准/技术规范的全部检测项目,不得缺项或分包。检测能力缺项或需分包的不得申请。   2.申请成为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与实验室的申请书.doc(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注册账号后,进行在线申请)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 我国指定认证机构10家、实验室158家
    4月9日电 记者在召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会上了解到,截至2012年3月,我国已累计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近61.8万张,处于有效状态的认证证书为30.9万张,其中境内证书28.4万张,境外证书2.5万张。持有有效证书的境内企业4.2万家;境外企业4000余家,覆盖78个国家和地区。   据了解,我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已10年,共有指定认证机构10家、实验室158家,分布于全国26个省区市。目前被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有22大类163种产品,涉及玩具、家电、机动车等多个行业。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以来,我国相关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逐步提升。例如,家电产品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从2002年的76.7%上升到2010年的85.5%;灯具产品国抽合格率由认证实施初期的32.7%上升到目前的81.90%。
  • 认监委拟指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
    国家认监委关于拟指定/调整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公告   为方便企业申请认证,合理利用检测资源,根据工作需要,我委将于近日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65号令)的有关规定,按照“合理布局,便利企业 总量控制,适度竞争 能力优先,综专结合”的方针,补充指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指定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使用,资源合理利用。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CCC产品认证经验的认证机构、认证与检测一体化的认证机构和产业集中地的认证机构。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CCC产品检测经验的实验室和承担CCC认证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业实验室。   二、拟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详见附件1。   三、受理指定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   2.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3.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4.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5.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6.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二)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2.获得资质认定并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产品检测报告20份以上   3.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4.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5.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6.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7.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四、指定工作安排   (一)符合本公告第三项所述条件并愿意承担相应认证或检测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请于2012年11月16日17:00前(以收到为准)将填写完成的申请书及电子版(申请表格见附件2)寄送国家认监委,并请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多个《拟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表》指定序号或者同一指定序号多行所列认证或检测任务的认证机构、实验室的,应按每一指定序号、每行对应要求分别填写申请书。   2.各申请机构应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的,一律取消指定资格,后果自负。   3.为保证工作秩序,我委不受理直接上门报送材料 寄送材料推荐使用EMS邮政特快专递,由质检总局收发室统一收取。   (二)2012年11月19日至11月30日,国家认监委对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反馈给申请机构。   (三)2012年12月3日至12月14日,国家认监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结论。需要时,国家认监委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本阶段所需时间将相应延长。   (四)2012年12月28日前,国家认监委确定并公布本次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名录及业务范围。需要进行现场调查时,本阶段完成时间将相应顺延。   (五)申请机构对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自指定名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诉和投诉。   五、信息咨询及联络   (一)电气电子类联系人:邱磊   电 话:010-82262779   E-mail:qiul@cnca.gov.cn   (二)非电气电子类联系人:薛岩   电 话:010-82262741   E-mail:xuey@cnca.gov.cn   (三)邮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   附件:1.拟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表 认证机构 序号 业务领域 拟指定认证机构所在的地域 (拟指定业务地域) 拟指定认证机构数量 实施规则号 产品名称 1 CNCA-01C-010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国内(国内外) 1 2 CNCA-01C-011 开关和控制设备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1 3 CNCA-01C-012 整机保护设备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1 4 CNCA-01C-017音视频设备 国内(国内外) 2 5 CNCA-01C-020 信息技术设备 国内(国内外) 2 认证实验室 序号 业务领域 拟指定实验室所在的地域 (拟指定业务地域) 拟指定实验室数量 实施规则号 产品名称 1 CNCA-01C-001 电线组件 江苏(江苏) 1 2 CNCA-01C-004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 江苏(江苏) 1 深圳(深圳) 1 3 CNCA-01C-005 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广东(广东) 1 上海(上海、浙江、江苏、安徽) 1 4 CNCA-01C-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安装盒和外壳 上海(上海、浙江、江苏、安徽) 1 5 CNCA-01C-009 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 北京(华北、东北、西北、山东) 1 6 CNCA-01C-010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西南(西南) 1 7 CNCA-01C-011 开关和控制设备类产品 浙江(浙江) 1 8 CNCA-01C-012 整机保护设备类产品 浙江(浙江) 1 9 CNCA-01C-015 电焊机 国内(国内外) 1 10 CNCA-01C-016 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 江苏(江苏) 1 安徽(安徽) 1 家用电动洗衣机 广东(广东) 1 安徽(安徽) 1 重庆(重庆) 1 电热水器 安徽(安徽) 1 电风扇、贮水式电热水器、快热式电热水器、真空吸尘器、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微波炉、电饭锅 深圳(深圳) 1 11 CNCA-01C-020 微型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 重庆(重庆) 1 电源适配器充电器 浙江(浙江) 1 12 CNCA-01C-022 灯具 江苏(江苏) 1 灯具 厦门(厦门) 1 照明电器 广东(广东) 1 13 CNCA-07C-031 移动用户终端广东(广东) 3 天津(天津) 1 14 CNCA-02C-023 汽车(仅限M2、M3类汽车) 山东(国内) 1 汽车(仅限专用汽车) 湖北(湖南、湖北) 1 15 CNCA-02C-024 摩托车 广东(广东) 1 摩托车(仅限电动摩托车) 江苏(江苏) 1 16 CNCA-02C-026 汽车安全带 国内(国内) 2 17 CNCA-03C-027 汽车轮胎 广东(广东、广西、海南) 1 天津(华北) 1 18 CNCA-04C-028建筑安全玻璃 重庆(重庆) 1 上海(上海) 1 19 CNCA-12C-050 瓷质砖 山东(山东) 1 20 CNCA-12C-051 混凝土防冻剂 辽宁(东北) 1 21 CNCA-02C-055 机动车喇叭 国内(国内) 1 广东(广东) 1 22 CNCA-02C-056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国内(国内) 2 广东(广东) 1 江苏(江苏) 1 23 CNCA-02C-057 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 国内(国内) 1 24 CNCA-02C-058 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国内(国内) 2 江苏(江苏、浙江、上海) 1 25 CNCA-02C-059 汽车后视镜 国内(国内) 2 广东(广东) 1 江苏(江苏) 1 26 CNCA-02C-060 汽车内饰件 国内(国内) 1 广东(广东) 1 安徽(安徽) 1 27 CNCA-02C-061 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 国内(国内) 1 28 CNCA-02C-062 汽车燃油箱 国内(国内) 1 29 CNCA-02C-063 汽车座椅及头枕 国内(国内) 1 30 CNCA-02C-064 摩托车后视镜 广东(广东) 1 31 CNCA-02C-065 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广东(广东) 1 32 CNCA-13C-068 童车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3 河北(河北) 1 33 CNCA-13C-069 电玩具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3 广东(广东) 1 34 CNCA-13C-070 塑料玩具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1 广东(广东) 1 35 CNCA-13C-071 金属玩具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1 广东(广东) 1 36 CNCA-13C-072 弹射玩具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2 广东(广东) 1 37 CNCA-13C-073 娃娃玩具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2 广东(广东) 1   2.申请成为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与实验室的申请书.doc   国家认监委   2012年10月25日
  • 认监委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和国家认监委2011年14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现将指定/调整决定予以公告(详细内容见附件.doc)。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 认监委关于对2家机构暂停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
    认监委关于对2家机构暂停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2021年,认监委组织开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特种玻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2家机构存在影响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质量的问题。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现决定即日起暂停上述机构承担的部分领域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一、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特种玻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未按照标准规定程序检测、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等问题。决定对其承担的建筑安全玻璃产品(CNCA-C13-01:安全玻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停业整顿12个月。二、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个别测试数据错误导致检测结论错判、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等问题。决定对其承担的电动自行车产品(CNCA-C11-16: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停业整顿12个月。特此公告。认监委2021年12月16日
  • 认监委关于对2家机构暂停部分强制性产品 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
    认监委关于对2家机构暂停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    2021年,认监委组织开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特种玻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2家机构存在影响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质量的问题。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现决定即日起暂停上述机构承担的部分领域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  一、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特种玻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未按照标准规定程序检测、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等问题。决定对其承担的建筑安全玻璃产品(CNCA-C13-01:安全玻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停业整顿12个月。  二、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个别测试数据错误导致检测结论错判、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等问题。决定对其承担的电动自行车产品(CNCA-C11-16: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停业整顿12个月。  特此公告。    认监委   2021年12月16日
  • UL获准成为美国能源之星计划官方指定第三方认证机构
    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 (UL) 公司近日宣布,已正式获准成为参与美国联邦政府能源之星® 计划的指定第三方认证机构。自2011年1月1日起,能源之星计划要求任何有意参与该计划的产品在贴上能源之星标志之前,必须接受指定第三方认证机构的验证,并且产品上市后必须接受抽样测试,以确保此产品拥有持续的能效性。   “长期以来,UL一直致力于支持美国环保署和能源部,努力提升能源之星计划在能效性能领域的权威性及知名度。”UL绿色环保验证全球业务总裁Stephen Wenc说,“指定的第三方机构验证,将进一步提升能源之星计划的公信力,从而给消费者在能效宣称有效性上带来更多信心。”   据悉,能源之星计划启动于1992年,旨在通过更有效利用能源的途径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和其他污染,同时帮助消费者鉴别和选购更为优良的节能型产品。通过相应节能级别要求的产品将获准在其产品上印上独特的能源之星标志。据美国环保署数据表明,2009年全年,由于广泛使用和选择具有能源之星标志的产品,美国消费者共节约高达170亿美元的成本。   在中国,UL设在苏州的HVAC实验室也取得了能源之星的检测授权,并且这是中国第一家境外认证机构获得能源之星的认证测试授权实验室。UL全球副总裁兼大中华区总经理周威方先生说:“美国能源之星是美国政府主导的能源节约认证计划,目前已经被广大的北美采购商和消费者接受和推崇。UL苏州实验室将为所有制造商的安全和能效认证提供一站式的服务,以帮助中国制造商加快出口北美市场的能效认证速度。”据了解,UL广州南沙和台湾实验室也在积极申请之中。能源之星认证范围涉及灯具, 消费类电子产品, 制冷和加热器具, 以及相关家用电器等。   UL是首批获得美国环保署官方授权的指定认证机构之一,获得授权的实验室必须拥有符合ISO/IEC17025标准的测试,校准和取样能力,并通过管理体系认证ISO/IEC 65标准。
  • 认监委将指定或调整消防、医疗器械产品强制认证机构和实验室
    国家认监委近日发布公告,将依照相关规定,对消防和医疗器械产品强制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进行指定或调整。   公告中指出,此次指定/调整优先考虑开展过相关产品认证、检测工作,在该认证、检测领域工作经历长、工作经验丰富的机构。在消防产品方面,为与原有评价制度顺利衔接,优先选择承担过原“强制检验”和“型式认可”制度评价工作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 在医疗器械产品方面,优先选择同时已从事强制性认证检测和注册检测的实验室。   公告中强调,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 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获得资质认定并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产品检测报告20份以上 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申请的详细内容可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公文公告栏查询。
  • 关注丨CCC认证指定实验室再添新成员
    认监委关于发布2021年第三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日常指定决定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及认监委有关公告规定,现对2021年第三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日常指定决定予以公告。对本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投诉(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认监委2021年11月12日2021年第三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日常指定决定
  • 部分承担3C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变更
    日前,国家认监委发布公告,对部分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等信息变更予以确认。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及相关信息,国家认监委于去年公告发布了规范指定名称的相关要求。通过全面收集和整理后进行公告。   公告同时指出,未经国家认监委确认更名的指定实验室,在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时,应按国家认监委在指定时的名称出具检测报告并收取检测费用,不得以其他名称出具检测报告或收取检测费用。详细内容可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公文公告栏查询。   据介绍,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凡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必须经依法认定,并由发证机关公布实验室资质认定名单及检测范围。2009年经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的合格实验室共1248家。
  • 认监委恢复2家实验室CCC认证指定检测业务
    认监委关于恢复2家实验室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应领域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 按照《认监委关于对2家机构暂停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21年第18号)要求,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特种玻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已完成相应整改工作。经我委组织专家现场验证,上述2家实验室在相应领域的检测能力和规范性已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现决定即日起恢复上述2家实验室承担的相关领域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特种玻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筑安全玻璃产品(CNCA-C13-01:安全玻璃)。 二、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电动自行车产品(CNCA-C11-16:电动自行车)。 特此公告。 认监委2022年12月29日
  • 认证潜规则:谁来认证认证机构?
    种种隐秘的潜规则,使本该是诚信砝码的各种认证体系,成为新的利益蛋糕。   认证怪圈:谁来认证认证机构   中国的认证市场正在怪圈中徘徊。   “有机”、“绿色”、“纯天然”,各种夹杂着英文缩写的认证标志铺天盖地,认证体系名目繁多,却真伪难辨 认证咨询、认证中介、认证代理,各类身份不明的认证服务机构遍地开花,有钱就能买认证仿佛不再是黑幕,而是最普通的常识。   种种隐秘的潜规则,使本该是诚信砝码的各种认证体系,成为新的利益蛋糕。围绕认证,仿佛正上演着一场无中生有的圈钱游戏。   苹果四代VS四袋苹果   乔布斯的苹果四代卖到中国,从不需要打上“质量经某权威部门认证”的字样。即使有一天,这只苹果为了迎合中国消费者的口味,有了办理某种中国认证的需要,凭借其企业实力,甚至不用自己动手,也可以方便快捷地“搞定”一切。   山东省沂源县的四袋苹果,却迫切需要那张“有机认证”证书来实现身价的倍增。然而,要想最终进入有机市场,等待它们的则是相当漫长的认证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追踪体系……任何一个环节都需要耗费冗长的时间和高昂的成本。   苹果四代从不需要认证来提升竞争力,四袋苹果却只能把附加值押宝在认证身上。同样的认证规则,从不会成为苹果四代的门槛,但对于四袋苹果,无论时间还是金钱上,却都是巨大的“机会成本”。   中国认证领域由此产生了一个悖论:认证市场的大客户,其实正是产业链上的弱势者 认证的利润,更多地来自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   有需求之处,自然是商机。当众多企业迫切地将附加值的来源寄托在一张认证证书之上,围绕认证及其相关服务,正形成一块巨大的利益蛋糕 有竞争之处,自然有内幕。当众多认证服务的利益相关者为了争夺客户“各显神通”,种种隐秘的潜规则,使得本该成为诚信砝码的各种认证体系,演化为一场近乎无中生有的圈钱游戏。   从CCC到ISO9000,从绿色到有机,从“市场”到“市长”,各种名目繁多的认证,给了急于取信于市场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一条“提升身价”的捷径。以效果为导向,繁荣昌盛的认证市场,的确创造出了庞大的价值体系。   作为一种无形的合格性评定,认证怎样成为一种产品?其价值从哪里来,为何会成为一座丰厚的“金矿”?   名叫认证的金矿   你不知道的那些认证   2011年11月初,河北石家庄某家具制造商刘琪几经考虑,终于接受了一家咨询公司找上门来推荐的“安全健康家具”认证服务,虽然在这之前,他从未听过这个认证的名字。   在家具领域,最权威的认证无疑是以“十环”为标识的“中国环境标志”。然而,其认证标准无疑是刘琪这样的中小企业难以企及的。两年前,他曾经试图通过一些代理机构代办“十环认证”。就在与对方签订服务协议之前,随着一个名为“中国优秀绿色环保产品(GEP)”的假认证被曝光,掀起了家具环保认证的打假潮,“十环认证”的办理变得格外严格,代理机构以“风声紧”为由终止了合作。   这场打假,反而炒热了环保家具的认证行情。当竞争对手们一个个相继打出类似“环保原料无毒无害权威认证”的宣传语,贴上“环保产品”、“安全产品”等绿色家具的相关标识,即使明知这样的认证并不规范,刘琪也只能选择办一个。   “填写申请表,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样品检测报告,缴纳认证的相关费用,100%通过……”花了3.5万元,十天后,刘琪拿到了一份证书和标识使用许可文件。   中国市场上到底存在多少种认证?   普通消费者很难想象,光是以ISO打头的认证,除了ISO9000,还有ISO9001、 ISO14001、ISO22000、ISO14064……而ISO体系下的认证,还仅仅是整个质量体系认证中的一个小成员。至于TL9000、 WRAP、ICTI、BSCI、SGS、FSC、ROHS、ITS……乱花渐欲迷人眼的各种认证,到最后都会变身为同样一句耳熟能详的话:经权威机构认证!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一位唐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我国经官方许可的有28种认证,每一种认证下面又细分成诸多小类,几乎涵盖了所有企业从生产到管理到销售的所有环节。   如果具体到一家养鸡场,可供选择的除了有机产品认证之外,还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良好农业规范、无公害农产品 (11.04,0.07,0.64%)、绿色食品、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等近十种认证。当然,这还不包括认监委许可之外的其他地方性、行业性或是纯粹只是一个名称的各种认证。   在这些认证中,除了以最基础的安全认证CCC为代表的少量强制性认证之外,大多数是可以由企业自主选择的自愿性认证。正是这些认证,给产业链上的利益相关者留下了属于他们的操作空间。   “GMP可以办,但没有几十万拿不下来,而且需要近一年时间,成本高,时间长。如果不走药店,只是为了打个品牌,或是网络销售,不如办‘卫生安全产品’。”当记者以中药饮片加工方的身份向郑州某企业管理公司咨询是否能代办药品GMP(即“良好生产规范”)认证时,咨询师在电话中向记者建议。   当消费者看到一个认证标识时,很难注意到背后的认证机构。因此认证市场上便出现了以“安全健康家具”代替“十环”,以“卫生安全产品”代替GMP的乱相。   认证出生证明   无论“环保”、“安全”、“绿色”还是“有机”,各种认证名称在伴随产品进入市场时,总会冠之以“权威”的出身字样。然而这些认证都是从哪里来?其出身真能保证其含金量吗?   1983年,一个名为IECQ即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子元器件质量评定体系的标准,被成立不到两年的中国电子元器件认证委员会引入中国,成为国内质量认证的开端。   IECQ代表了绝大多数中国现行认证体系的成长路径:成立国家代表机构——引入国外现成体系——扩大体系的认证适用范围。   大众所熟知的ISO9000、CCC、CE、API等知名认证均由此而来。   除此之外,随着中国产业的健全、认证市场的扩大,一批在政府主导下自行研发的认证体系开始出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26条,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标志,并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标志备案成功后,认证机构即享有该标志的授予权。   国内某咖啡馆经理人向记者透露,他们正在自行研发一套关于咖啡冲泡流程规范的认证:“只要自己能拿出一套标准,接下来的事只是报批问题。”   无论是国外引入还是自行开发,这些经过国家认证监督部门批准备案的认证,仅从体系上而言,都具备相应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它们的审核权和授予权属于经过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这样的认证可以说带有一定的官方性质,可以作为鉴定认证出身是否正规合法的一个标准。   而事实上,目前市场上名目繁多的认证,其来源远在这些官方认证之外。   除了全国范围内的认证之外,各地方政府往往也都有一些地方性的认证,以地方性法规等形式,在当地实施。   而随着认证之风的兴起,一些不具备认证资格的组织也开始自行制定认证名称。   通过一家制造企业,记者了解到一项名为CCECS的中国信用企业认证。作为商业领域最重要,却又最抽象的元素,对企业的信用作出“权威”考评的,竟然是一家名为“中国供应商”的网站。   记者注意到,该网站的主办单位是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也许正是因为有了这个看似与信用全无关联的“国字号”主管单位,使得该网站在“中国信用企业”的宣传资料中,公然冠以“唯一由中国政府推出的针对企业的认证”的字样。   机构本身不具备认证资格,认证体系自然也无需经过谁来批准,认证能否通过、怎样通过,完全由机构说了算,更无从规范和监管。借认证之名,行“卖名”之实,这些“认证擦边球”,正成为一座巨大的灰色金矿。   认证需要多少钱   尽管各种认证名目繁多,真伪难辩,然而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却不得不将认证纳入自己的经营成本。在一个个纷繁复杂、价码不一的认证项目背后,要想获取这些认证,企业到底需要花费多少钱?   记者从国家发改委了解到,企业申请CCC认证,包括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监督复查费和年金在内的所有单项收费,总额大概在7000元左右。   这代表的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收费基准。   而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一份收费说明上,记者了解到了机构审核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整个收费构成:初审费用+监督审核费+预审费+复评费。由此计算,在正常申请且一次通过认证的前提下,企业需要花费的费用大概在25000元左右,之后每年都需要重复缴纳标志使用费及复审费用。   以上仅仅是申报认证本身的费用。而对于企业,想要通过某项认证,往往还有很多前期投入。   认证咨询便是绝大部分企业无可避免的一项前期服务。正规的认证对于企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程。以申请ISO9000认证为例,企业需要按认证体系的要求,在内部进行管理系列标准培训、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编写质量体系手册及相关程序文件。这些专业化的程序都必须由具备认监委批准的具有认证咨询资质的机构来介入完成。按照国家标准,为期52天的质量体系认证咨询服务费用约为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21条规定,所有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但这里显然忽略掉了那些未经批准却又真实存在的诸多认证服务组织。   “有机认证4.5万元,ISO9000认证5万元,CCC认证10万元……”这是上海一家“认证代理”机构给记者的报价单。其咨询师一再向记者强调: “时间短,包通过。”同样是申请正规认证,这些非正规渠道的价格,往往反而低于官方认可机构。对于急需认证又饱受成本压力的中小企业,这无疑是巨大的诱惑。价格上的优势为这些灰色认证服务组织创造了巨大的市场空间。   至于那些不具有正规出身的认证,收费标准则更多取决于机构的包装水平与市场人员的业务能力。刘琪总结他这几年接触到的此类认证:“同样是关于环保家具的认证,多的五六万元,少的几千元,价格大多‘有商量’。”   被标价的公信力   当认证成为明码实价的商品,其所贩卖的究竟是什么?   “规范市场”、“保障产品安全”、“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追问任何一个认证项目在中国诞生的初衷,我们都可以听到同样的字眼。然而认证机构本身的性质,似乎正与认证的初衷产生某种错位。   中国的正规认证机构,是经认监委批准的法人组织。既然是企业,利润必然是离不开的主题。   曾经轰动一时的“全国牙防组”事件,让认证行业与他们的客户同时看到了认证的另一种价值。   2002年起,全国牙防组开始作为“权威机构”在牙膏、口香糖广告中频频露脸。直到2005年,才被揭露其整个机构只有两个人、两张办公桌,其所谓的权威认证全部出自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准和标志。就是这样一个不具备授予任何认证资格和条件的组织,不但轻而易举地骗过了13亿消费者,还使其认证一度成为产品 “身价倍增”的秘密武器。   当“全国牙防组权威认证”可以变成现实的销量,认证开始对企业有了真实而强大的吸引力。   看起来,这似乎满足双赢的合作基础。认证机构需要依靠企业的认证业务获取利润,企业也需要依靠机构的认证来增强竞争力,而站在市场的终端,广大消费者更需要认证——除了认证,他们还能相信什么?   认证的根基,是第三方所产生的公信力。然而这样的利益共生关系,却使得认证的公信力注定要大打折扣。   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供的合法认证机构名单上,记者查询到的具备有机产品认证资质的机构有17家。但到目前为止,全国通过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已经超过5000家,而大量的认证证书并非出自这17家机构。   “李鬼”公司们在整个认证市场上扮演着制假售假抑或是中介的角色,他们与正牌认证机构一同炒热市场。只要具备足够的利润空间,哪怕像“有机人种”一般匪疑所思的认证,都有可能在市场上出现。   产品质量、科学管理、企业公信力……这些本需要认证来证明的结果,却被重新包装成为认证交易的核心价值。看似无中生有,却又真实存在。   办认证?买认证?   2011年11月,一场曝光有机食品行业炒作概念的风暴中,花钱购买认证的黑色交易频频被从台面下拖出,引爆了公众关于整个中国认证市场的质疑。   除企业与认证监管部门之间的直接权力寻租行为之外,目前的认证市场上,企业究竟能通过哪些渠道和方式获取认证?需要花费多大成本?在这条认证产业链上的各个利益方,遵循的又是怎样的利益分配方案?   一、直接申请   企业怎样直接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   2011年10月31日,记者来到位于北京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该中心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委托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国家级认证机构。   记者以办理ISO9000为名向工作人员咨询,得知按照正规程序,ISO9000认证申请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包括向企业员工灌输ISO9000的基础知识、成立文件编写小组、接受质量体系培训、编写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标准试运行、内审等环节,最后由认证机构组织模拟审核、现场评定、颁发证书等工作。   按照认证流程,在所有项目一次性通过的前提下,办理ISO9000认证从申请到审批最少需要9个月的时间,企业规模在30~99人范围内第一年费用为31000元,之后每年还需要交纳复审和标志使用费用。   时间:长   费用:按国家统一规定   难度:困难   适用对象:本身已达到认证条件、具备较高管理水平和组织才能的企业   利润解析:认证申请费、专家评审费、标志使用费   获利方:认证机构   二、委托咨询机构代办   对于绝大多数企业而言,直接向认证机构申请并不具备可操作性。因为认证体系要求企业进行一系列专业的培训与体系建设,而这些必须在专家的针对性指导下完成。   委托认证咨询机构代办无疑是更现实的选择。经过认监委批准的认证咨询机构虽然不具备认证资格,但其咨询服务中可以包括受企业委托,代为办理认证申请手续。   记者从一家外贸物流企业此前与认证咨询机构签订的服务项目单上看到,这张项目单上列出了专门针对ISO9000认证的培训辅导明细,整个培训周期为52 天,主要分为五个阶段。全程按照通过认证所需的标准对企业进行改造,重点完全放在认证机构需要检查的项目上,咨询费用为5万元。   “咨询机构进驻之后,完全按照ISO9000需要考核的指标对企业进行逐项改造,并帮助我们补充了大量的文件说明,这成为之后一次通过申请的关键。”该企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委托认证培训机构代为办理,避免了在文件制作上的频频修改,这大大缩短了认证申请需要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该企业仅用5个月的时间就拿到了ISO9000认证,比直接向认证机构申请在时间上缩短了一半以上。   这或许更应该看成是正规渠道申请的升级版,当企业已经具备相当的条件,委托申请成为节约时间成本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时间:较长   费用:高,包括认证费用和认证咨询费两块   难度:较困难   适用对象:基本具备认证所需硬指标,但管理体系不完善的企业   利润解析:认证培训咨询费、认证申请代理费、认证申请费、专家评审费、每年都需缴纳的标志使用费   获利方: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   三、认证包装方案   广东某电器零部件生产商黄品杨,在申请IECQ认证的过程中,对比IECQ需考核的各项指标,有部分是自己明显未达到的,便通过业内人士介绍,联系上一家可以提供认证服务的商务服务公司。   这些未经许可的认证服务公司大多以“咨询公司”、“商务公司”的名义开展认证服务。签订合作协议后,该商务公司便着手为黄品杨准备相关的认证材料。如认证专家组在考察黄品杨的企业质量目标的分解是否适宜时,为企业“设计”了一系列可考的证据:用与其“签订”的培训协议证明企业的员工上岗培训率100% 从有合作关系的检测机构拿到报告,证明产品最终检验一次合格率98%以上 用伪造的顾客调查表证明顾客满意率在95%以上,这就意味着企业完全达到了“确保客户满意”的质量目标。   而在认证要求的相关体系建设上,该公司也为黄品杨量身定制了全套的文件,以作为企业“达标”的证据。   这样的认证服务与正规的认证咨询相比本质的不同是:正规的认证咨询公司是帮助企业建立相关文件和体系,最终达到认证的标准,而这些非正规机构则仅是从检测报告、文件等方面,为企业提供能够通过认证的证明资料,却并未改变企业不符合认证标准的真实情况。   然而,经过这种根据认证需要评测的各个指标对企业进行的全面包装和设计后,黄品杨最终一次性通过了IECQ认证。   时间:较短   费用:较高,包括认证费用和服务费   难度:较容易   适用对象:广泛,尤其是有部分指标达不到认证要求的企业   利润解析:认证服务费、认证申请代理费、认证申请费、专家评审费、每年都需缴纳的标志使用费   获利方:认证机构、各种认证服务组织、相关检测机构及培训机构   四、包干价   无论是委托正规的认证咨询公司,还是求助于其他认证服务机构的包装,本身都还需要企业具有相应的规模与起码的场地、设备等硬件条件。如果连这些也不具备,是否能有别的办法通过认证,市场上又是否真存在着“买认证”的情况呢?   针对目前正处于风口浪尖的“有机认证”,记者以一家养鸡场个体企业主的身份打通了北京某认证机构的电话。在电话那头,工作人员当即表示只要是在工商局注册后的企业,他们都能保证一个月左右时间拿到认证证书,整个过程所有费用为2.5万元。   面对记者的犹疑,该工作人员为了进一步打消记者顾虑,自称他们跟国内某认证机构“长期合作”,从事认证代办服务,因此能保证100%一次性通过。“现在‘有机认证’风声这么紧,没有过硬的关系也不敢继续办。”   据内部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这在业内被称为“包干价”,这也是目前一些完全不具备认证条件的企业最常使用的获取认证的方法。“这些提供包干服务的机构其实是代理或中介的性质,他们往往打着认证机构的名号先拉到客户,再利用关系从具备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处拿到证书。”   当然,获取证书并不意味着一切就可以高枕无忧。一旦企业委托了这样的机构,就必须一直依托该机构的服务。否则,每年一次的复审能让企业获取的证书随时被撤销。   时间:短   费用:较低   难度:容易   适用对象:完全不具备认证条件的企业   利润解析:认证手续办理费、认证中介服务费、每年的复审服务费   获利方:认证机构、认证中介、认证代理   五、没有办不了的认证   除了认证培训与咨询之外,更有一些“神奇”的认证服务机构,能够提供“一条龙服务”,把企业从一穷二白打造成“符合认证要求”的“优质”企业。   企业规模十人左右没有进行过任何技术改造、生产条件极其简陋,甚至还没有成熟的品牌和产品……记者以一家中药贸易企业的身份,带着这样的条件走访了位于北京的一家百度搜索关键词“认证咨询公司”排名前十位的公司,咨询是否可以办理GMP认证。咨询师开门见山地表示:这样的企业实力离认证标准还很遥远,除非“有足够的资金实力”,交给他们公司全权代办。   记者表示“钱不是问题”之后,并向其咨询具体的办理流程。据该咨询师介绍,企业与他们签订服务合同并交付首期服务费之后,他们首先会对产品进行一系列的“规范化升级”,包括寻找国家认可的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上报国家药监局审批,获取保健品文号及生产资格,确定产品包装,申请相关专利等。   记者故意提及自己的企业情况,表示担心难以通过这些要求。听到记者的疑虑,该咨询师笑了:“如果你自己能办,还用找我们?既然我们敢接你的业务,就一定能办得下来。”   按照GMP认证的相关要求,具备上述申请条件之后,还要对生产环境、设备等各项环节进行符合认证标准的改造。在该咨询师看来,相比上面那些“硬指标”,这都是“有投入就能解决”的小问题。从他们介入服务,到最终取得认证,“所有费用不会超过100万元。”——当然,这仅是指他们的咨询服务费。   只要“不差钱”,没有办不了的认证。从一无所有,到完善的检测报告,批文、生产许可、专利、品牌……神奇的空手道式运作背后,是一张深入到检测机构、监管部门等各环节的关系网和利益网。   时间:依项目而定   费用:高   难度:容易   适用对象:完全不具备认证条件的企业   利润解析:认证手续办理费、认证中介费、认证服务费、咨询费、各种相关环节的手续费与服务费   获利方:认证机构、认证服务机构、其他所涉及的各个组织   六、量身定做   无论各种认证服务机构如何“无所不能”,企业毕竟都还要面对规模的限制和成本的硬门槛,毕竟不是每个企业都有实力去砸出一张GMP证书。   当企业必须通过认证来提升身价,又确实无法通过现有的认证体系,又该如何解决呢?   一些未经许可,却又的确存在着市场需求的认证项目就这样出现在企业面前。   “绿色中药认证”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代表。该认证号称是通过国家中药部审批的一项认证,由中国医药(20.24,0.00,0.00%)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实施认证。记者伪装身份致电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  有了认证体系后,“认证机构”会对自己的“认证产品”进行市场化推广。通过媒体、互联网进行直接宣传固然是一种途径,而更有效的则是一些软件营销手段。“比如会和一些网络推广公司合作,在相关的行业论坛以及百度知道、搜搜等开放性平台上发贴、提问。”   为了使自己的认证体系更具说服力,认证机构还会特意打造成功案例,以一些企业通过该认证之后带来的实际效益,吸引更多的企业来申请该项认证。一个比较常用的方法便是,与广告公司合作,让认证的名称出现在广告语中,并对其公信力大加渲染。   为了推广某个认证体系,认证机购甚至还会主动炒作出一些行业内幕,“揭黑、曝光行业质量隐患都是常用的手段”。当行业陷入信誉危机,自然会催生出企业的认证需求。   除此之外,认证机构和相关服务机构还会有一套内部的激励机制。记者从一家认证咨询机构内部人士处了解到,认证咨询师的收入一般由“底薪+企业认证咨询辅导费+业务提成+奖金”构成。以进行ISO质量认证咨询为例,咨询师可提取客户所支付费用的10%。   “ISO9000认证1万元,20天拿到证书,包通过!”   “代办QS认证16000元,通过率高!”   “代电子产品CE认证,6000元包干。”   ……   种种认证乱相背后,是疯狂而沉重的圈钱逻辑。从认证机构到灰色中介,从追逐认证的企业到迷信认证的消费者,谁又能说自己没有在其中推波助澜?   谁来为认证埋单?   或许我们应该追问一下,谁该对认证负责,谁又能为认证埋单?   一个尴尬的现实是,拥有审核和授予权的认证机构,却并不对认证的结果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有法律界人士解读,如果消费者能证明自己买到的通过某种认证的产品并未达到相关标准,虽然理论上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认证机构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只能将认证机构作为第二被告,列于企业之后。   相对于认证带来的巨大利益,这种责任显得微不足道。权责的错位下,低廉的违规成本,成为种种怪相与潜规则得以生长的温床。   在这场认证圈钱游戏中,有着这样一些游戏参与者:   高居金字塔顶端的监管部门,把握着整个市场的走向 监管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拥有着整个行业的利润核心 正规的认证咨询与培训机构,享受由认证附加服务创造的利润 非正式的认证服务机构,通过寻租或是包装,分享认证产业链下游的利润 种种非法认证的生产者,从行业中疯狂挖掘剩余价值 寻求认证的企业,试图将认证变为附加值、变为竞争力、变为现实的产品销量 终端的消费者,在混乱的市场上,只有通过认证来寻找产品质量与安全的保障。   然而,这利益链的构成,从产业的根源上便是如此脆弱。当产业链上的各方肆意挥霍着这种第三方带来的公信力,动摇的却正是认证得以存在的根基。   公信力从来不是商品,如同除了诚实的经营与优质安全的产品,从没有什么能证明企业的诚信。
  • 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指标评价考核体系公布
    2013年4月3日,国家认监委网站发布关于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指标评价考核体系的通知,评价体系中共考核5大部分,包括行政管理要求、检测技术能力基本要求、举报、申投诉及问题调查、能力考核及比对结果、检测报告质量。详情如下: 国家认监委关于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指标评价考核体系的通知   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   为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我委对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持续开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专项监督,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健全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监督管理机制,我委将建立指定实验室指标评价考核体系,以加强对指定实验室的日常管理,现将考核体系内容和实施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我委将全面收集各指定实验室遵守有关规定及与其指定业务相关的检测能力和工作质量信息,并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评价指标表(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指标表》)的评分要求,对指定实验室开展指定业务情况进行量化评价。   二、各指定实验室应对照《指标表》各指标项目认真开展自查,全面规范所承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   三、我委将于每年3月公布上一年度指标评价考核结果。同时,考核结果将记入指定实验室管理档案,作为对指定实验室进行分类管理和业务范围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四、本指标评价考核体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试行实施,我委将根据运行情况对指标评价考核体系进行完善。   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的专项监督工作仍按已经形成的工作机制进行。在对指定实验室评价考核基础上,我委将适时开展对指定认证机构的量化考核工作,强化对指定机构管理,督促各指定机构全面提高认证质量和服务水平。   联系人:邱磊、薛岩   联系电话:82262779、82262741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评价指标表(试行).doc   国家认监委   2013年3月29日
  •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 实验室指定决定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发布时间:2024-06-272024年第12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指定决定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指定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8号)和实验室日常指定的相关要求,现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指定决定。对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的日期顺延至2024年10月1日,我委将于近期再次组织开展实验室指定工作(具体要求另行公告)。对本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投诉(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国家认监委2024年6月26日附件下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指定决定.pdf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获联合国CDM指定经营实体资质
    日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第46次会议依照指定经营实体委认程序作出决定:批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在13项专业范围内开展清洁发展机制(CDM)审定和核查工作。这标志着CQC已正式获得联合国CDM指定经营实体资质,并成为具备CDM专业领域最多的中国指定经营实体机构。   据了解,此次批准的CQC专业范围涉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风电、水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能效提高、制造业、化工、采矿、交通运输及煤层气利用等行业的温室气体减排。
  • 国家认监委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
    国家认监委日前发布公告,将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CCC实验室)的名称。   随着业务发展和机构改制,CCC实验室的名称日趋多样,既不统一也不规范,少数CCC实验室甚至已经不再使用国家认监委在CCC实验室指定时的名称,这不仅使申请人产生疑惑,也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符,甚至造成责任追究等管理上的困难。   公告指出,CCC指定实验室的名称应统一使用该机构具有法人资质的名称,该机构应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   国家认监委将根据各CCC实验室提交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确认表,统一规范并公告CCC实验室指定名录。自2009年6月1日起,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CCC实验室应当按国家认监委公告的指定名称出具检测报告并收取检测费用,不得以其它名称出具检测报告或收取费用。
  • 认监委公布《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指定/调整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和国家认监委2010年18号公告(以下简称18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现将18号公告的指定/调整决定予以公告(详细内容见附件)。对本指定/调整决定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者投诉(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附件:
  • CNAS开展对认证机构确认审核活动
    关于发布CNAS-EC-032:2011《关于对认证机构开展确认审核活动的说明》通知   各有关机构及人员:   为充分发挥认可约束作用,提高认证有效性,引导认证行业良性竞争、健康发展,中国合格评定家认可委员会(CNAS)拟于2011年正式开展对已认可的认证机构确认审核工作。   为保证确认审核工作的顺利开展,CNAS研究制定了CNAS-EC-032:2011《关于对认证机构开展确认审核活动的说明》,经批准,已于2011年4月11日发布实施。   CNAS-EC-032:2011《关于对认证机构开展确认审核活动的说明》可在CNAS网站“认可规范”栏目下载,请有关机构及人员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 重磅!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将迎来重大改革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管司发布通知,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对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措施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做出了具体安排,具体内容如下: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组织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26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 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2.邮件发送至:application@cnca.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4.传真发送至:010-82260033,请注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2021年11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现将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的具体安排和要求公告如下:一、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措施(一)实施分类管理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实施分类管理,分为高风险领域和低风险领域。申请从事高风险领域的认证业务,实行优化审批服务;申请从事低风险领域的认证业务,申请人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或优化审批服务。认证机构资质审批领域请登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www.cnca.gov.cn)。(二)简化材料,压缩时限按照可量化、可操作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审批条件,精简审批材料,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详见《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附件1)。对优化审批服务的申请事项,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申请事项,在材料齐全且承诺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当场作出许可决定。(三)实施现场核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制定了《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详见附件2)。加强对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后履行承诺和不实承诺情况的现场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未履行承诺和不实承诺问题,依法依规处理。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认证监管的基本手段。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制定差异化监管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强化抽查检查结果的公开。(二)强化认证行业信用监管 推进各类检查结果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强化失信约束,健全严重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完善认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和信用修复机制。(三)加强认证风险的监测和预警追溯机制   运用信息化和大数据手段对认证关键环节进行风险监测,积极探索智慧监管,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依法依规做好风险处置,及时发布认证风险预警和风险追溯结果,确保不出现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三、其他事项 (一)根据相关法规规章的修订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国内外认证行业发展情况,市场监管总局适时调整《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并进行公布。(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认监委2016年第24号公告)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7号公告)同时废止。(三)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受理的认证机构资质申请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附件:1.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 2.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 》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1月 日附件1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一、取得法人资格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申请者应当具备必要的商业办公场所,不允许以民用住宅作为固定办公场所。办公场所的地址应当与法人证明文件中列明的地址相一致。办公场所为租赁性质的,应当提交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应当长于一年。办公场所为自有房产,应当提交自有房产证明。申请者应当具有开展认证活动所必需的设备(硬件和软件)以及支持性配置(通讯或信息系统),包括产品储存室、档案保管设施、认证业务处理系统、证书印制设施、认证人员培训设施以及工作人员的桌椅、文件柜、电脑、电话等基本办公设施,必要时还需具备产品检验检测实验室。办公场所和设施与申请者开展业务范围的规模相适应。三、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中的注册资本/开办资金,实缴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以其他币种注册的,按汇率换算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申请者的出资方应当提供相关资信证明,同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要求。由于认证机构公正性的要求,出资方不能对认证业务的公正性、独立性产生冲突或影响。如出资方在其他认证机构任职时,应提供认证机构的知情同意证明。自然人投资方个人资信良好,没有不良记录。四、有符合认证要求的管理制度申请管理体系认证的,需符合GB/T 2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第1部分:要求》及GB/T 27021系列标准下其他相关标准要求,以确保持续具有开展管理体系认证的能力,一致性和公正性。申请一般工业产品自愿性认证和服务认证的,需符合GB/T 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申请食品农产品自愿性认证的,需建立“产品认证/01农林(牧)渔;中药”和/或“产品认证/03加工食品、饮料和烟草”和/或“管理体系认证06食品农产品管理体系”的认证实施规则和制度,符合GB/T 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和/或GB/T 2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第1部分:要求》。4.1组织结构及相应职责4.1.1申请者的组织结构,管理层和其他认证人员及相关委员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应当形成正式文件。4.1.2保证公正性的委员会的产生、代表的利益方、责任和权利、成员能力、运行规则应当形成正式文件。4.2公正性的管理申请者应当编制公正性管理制度,确保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认证活动,并防止发生由于商业、财务或其他压力而导致的损害公正性的行为。申请者应当有文件证明其已识别所有相关利益方对其公正性的影响,并能采取明确可行的控制措施,并建立制度进行管理。公正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4.2.1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4.2.2是否有可能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4.2.3接受的资助是否有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4.2.4是否有可能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4.2.5法人出资者是否为认证咨询机构、产品生产企业、营销平台、行业协会以及相关竞争性较强行业的企业。4.3认证风险的管理申请者应当能证明已对认证活动引发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并对各个活动领域和运作地域的业务引发的责任作出了充分的安排(如保险或储备金)。4.4人员管理的相关要求申请者应制定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对影响认证活动的各类人员的选择条件、聘用程序、培训程序、能力准则和能力评价准则及评价考核方法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认证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要求。申请者应当明确规定不聘任或者使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4.5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者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熟悉认证机构运作基本要求,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4.5.1申请者应当制定文件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聘用、考核以及相关的责任义务等管理要求。4.5.2申请者应当明示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无认证认可行业的不良从业记录。4.5.3高级管理人员的评价证实性材料应包含:学历、工作经历、与认证认可相关的工作经历、培训经历、评价结论等内容。4.6认证过程的管理要求申请者应当制定程序文件对认证活动实施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以保证认证活动的有效性和公正性。至少应当包括申请评审、审核方案的制定、抽样方案、审核计划、审核实施、审核报告、认证决定、监督、再认证以及暂停、撤销或缩小认证范围等程序。4.7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申请者应当制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明确认证证书载明的内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以及误用或未按照规定使用时应当采取的措施。认证证书样本应当符合认证认可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基本信息的方式。4.8其他内部管理规定申请者应当制定申诉投诉、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记录管理、分支或派出机构管理、内审和管理评审、信息公开、保密等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应当制定对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认证规则备案、认证业务信息备案、认证机构信息报送等规定的执行程序。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5.1认证机构应当具备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5.2专职认证人员包括认证规则和认证方案制定人员、认证申请评审人员、认证审核/评价方案管理人员、认证审核人员(拟从事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产品认证检查、服务认证审查的人员)、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认证人员能力的评价人员等。5.3“专职”是指认证人员应能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5.3.1与申请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社保缴费单位为申请者、申请者分支机构或申请者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3.2申请者返聘的具有认证人员注册资格的退休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内退人员。正式退休或提前退休的人员,提供退休证明以及与认证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内退人员提供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确认的证明以及与申请者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5.3.3申请者的出资方为事业单位时,由出资方任命在申请机构任职的事业编制人员。由申请者的出资方提供事业编制证明。5.4“相应领域”是指专职认证人员应当具备与申请领域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具体如下:5.4.1通用要求I 管理体系认证 管理体系认证领域的认证规则和认证方案制定人员、认证审核人员、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需要满足以下要求:I-1质量管理体系a.专业知识(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机构盖章)年 月 日
  • 新消防产品强制认证机构名单公布
    9月16日,国家认监委和公安部消防局联合召开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新闻发布会,宣传贯彻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了新一批承担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名单。   国家认监委总工程师刘卫军介绍,强制性产品认证是国家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的产品,依法实施的通过认证手段评价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要求的市场准入制度。对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是贯彻落实消防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确保消防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   公安部消防局总工程师杜兰萍表示,消防产品质量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引起全社会高度重视,要通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及完善质监、工商和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的监管,坚决把住消防产品质量关,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提供有力保证。   这次公布的承担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的指定认证机构为: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承担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的实验室分别为: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根据相关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产品认证申请 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据统计,自2002年5月我国首次将火灾报警设备等3类消防产品列入第一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以来,累计已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600多张,为加强消防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目前,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有8类43种。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成为我国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的主要模式。
  • 国家认监委:我国认可认证机构达124个
    记者从6日在北京召开的世界认可日中国论坛获悉,截至今年3月底,我国累计认可认证机构124个,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现行有效认证证书共52.58万张,连续八年位居世界首位。   在有机产品、良好农业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认可是政府指定的对认证机构技术与管理能力评价的必备条件之一 在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领域中,认可通过对认证机构的能力评价向市场传递信任。   同时,认可在政府部门中的应用也十分广泛。我国规定,申请设立鉴定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此外,司法部、公安部等部门也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将实验室认可作为一种有效的能力保障手段。   认可结果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成为进出口贸易中的必要凭证。我国认可的相关合格评定证书、报告可以使用国际认可论坛或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的国际互认标志,在多边互认协议签约认可机构所在国或经济体具有认可互认证明效力。   我国认可的国际地位不断提升。截至2010年3月31日,我国累计认可认证机构124个,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现行有效认证证书共52.58万张,连续八年位居世界首位,累计认可实验室3958个,累计认可检查机构186个。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增长率在国际同行中均名列前茅。
  • 认监委撤销43家CCC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资格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总工程师刘卫军9日说,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制度实施十年来,一批指定认证机构被行政告诫、限期整改,一批指定实验室被撤销、暂停指定检测业务。近几年来,指定认证机构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数量明显下降。   据介绍,CCC认证是政府为保护国家安全、人身健康安全、环境等目的,依法实施的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合格评定制度,认证范围覆盖了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电工、电子、电信、农机、机动车、建材、安防消防、医疗器械、轻工、化工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影响的10个行业。截至今年3月,CCC证书累计发放近61.8万张。   刘卫军在当天召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会议上介绍说,在CCC认证的行政监管中,国家认监委建立并组织实施覆盖指定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工厂检查员、获证企业和获证产品“五位一体”的专项监督检查体系。   截止到今年3月,国家认监委共已对7家指定认证机构实施了行政告诫,对80家次指定认证机构要求限期整改 对43家次存在严重技术问题或违规情况的指定实验室予以了撤销指定检测业务的处理,对18家次指定实验室暂停了部分指定检测业务,对80家次指定实验室发出了限期整改通知书。   他说,近几年来,指定认证机构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总问题数量呈明显下降趋势,问题总数由2007年的312个下降到2011年的102个,严重问题也从49个下降到20个。总体上,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工作质量保持着不断完善、发展上升的趋势。   同时,国家认监委高度重视获证产品的最终质量,组织地方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部门开展了获证产品抽查。针对抽查不合格率较高的产品,国家认监委及时向认证机构发布预警或限期整改通知,要求机构认真分析查找自身工作问题、采取处理措施
  • 机构改革后,检验认证工作的方向在哪里?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认证认可工作要点》的通知 /strong /p p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部室、下属单位: /p p   现将《2018年认证认可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2018年3月14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COLOR: #ff0000" strong 2018年认证认可工作要点 /strong /span /p p   2018年认证认可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提高认证认可供给质量为主线,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统筹推进认证认可体系建设,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变。深入开展百万企业认证升级行动、高端认证质量惠民行动、认证服务地方行业行动、“中国认证,全球认可”行动、“认证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等五大主题行动,着力抓好以下八项重点任务: /p p    strong 一、着力抓好《意见》落实,统筹推进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strong /p p   1. 推动各地方、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以下简称《意见》),将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出台推进质量认证的专门政策,建立协调机制,制定推进措施,完善配套条件,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质量认证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 /p p   2. 推动各级政府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方案,将质量认证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质量工作考核,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地。《意见》实施过程中,认证认可全行业对于新问题、新现象要深入研究,大胆探索,示范引领,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p p   3.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和宣传手段,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络加强宣传报道,对《意见》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解读,提高质量认证的社会认知度,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和协调应对。 /p p    strong 二、着力推动质量变革,深入开展认证认可助力质量提升行动 /strong /p p   1. 开展百万企业认证升级行动,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为抓手,推动100万家企业学用质量管理先进标准方法,完成45万家获证企业体系升级换版工作,树立一批质量标杆企业。发挥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的“主力军”作用,当好质量管理“领跑者”,带头推进质量提升。组织中小微企业质量认证帮扶活动,针对中小微企业需求开设免费培训课程,提供质量援助方案,补齐质量提升短板。 /p p   2. 各地认证监管部门和从业机构要大力推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工作,开展行业特色认证、分级认证、管理体系整合、质量诊断增值服务,不断提升认证提升质量效果。 /p p   3. 开展高端认证质量惠民行动,引导市场增加高质量产品、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在食品消费品领域,重点开展有机食品、智能家电、儿童用品、交通一卡通等产品认证,扩大“三同”工程实施范围,逐步增加“三同”企业及产品数量。在装备制造领域,重点开展机器人、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车联网导航产品、城轨交通装备等认证。在服务业领域,重点开展健康服务、养老服务、金融服务、教育服务等认证。 /p p   4. 开展认证服务地方行业行动,围绕各地方、各行业高质量需求,创建一批质量认证示范区(点),实施一批质量认证服务示范项目,打造一批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培育一批高端质量品牌。 /p p   5. 鼓励国务院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出台质量认证促进政策,支持具备条件地区开展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综合改革试点,积极探索推动认证认可在政府监管、社会治理、污染防治、精准扶贫等领域的应用。健全政府、行业、社会多层次采信机制,推动广大企业尤其是中西部企业、服务企业、中小微企业获得认证,拓展质量认证覆盖面。 /p p    strong 三、 着力加强执法监管,坚决维护认证认可公信力 /strong /p p   1. 开展“认证乱象”专项整治行动,逐一排查问题,逐一整改落实,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检验检测认证活动和伪造、冒用、买卖证书或者标志等行为。严格强制性认证监管,针对抽查合格率下滑或波动大的产品,集中排查风险隐患 针对相关产业集聚区、问题多发区,加大对无证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p p   2. 根据产品风险程度和产业成熟度,对强制性认证目录产品及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加严新实施CCC产品、电商CCC产品的监管。对新设立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加大监管力度,适度增加监督检查项目及频次。基于风险管理模式,适时调整扩大《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对产品风险较高的已注册企业实施年度验证报告制度,落实境外企业主体责任、官方机构监管责任。推动制订《检验检测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认证认可条例》,完善执法监管的法律规范。 /p p   3. 建立认证认可全过程追溯平台,推广APP等移动监管工具,运用信息技术实时化、智能化识别异常认证活动。完善从业机构信息公示制度,探索建立获证企业承诺制,引入自我声明的合格评定模式,接受社会监督。 /p p   4. 落实《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对违法主体追究民事连带责任,实行“谁出证,谁负责,谁签字,谁担责”。加强认证认可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机构及人员列入“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建立永久退出和终身禁入机制。 /p p   strong  四、着力优化制度供给,出台认证认可制度“一揽子”改革举措 /strong /p p   1. 落实CCC认证改革总体方案,推动“目录瘦身、简化程序、减轻负担”。实施认证目录法规式管理,推动强制性认证与强制性标准深度融合,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将长期质量稳定的低风险产品调出目录 依据产品的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分别采用企业自我声明、“型式实验+企业自我声明”、“型式实验+工厂检查+证后跟踪检查”等多种方式 压缩认证单元,合并工厂检查环节,减少重复审核和发证数量 改革CCC标志发放管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扩大实施机构指定数量,进一步打破认证检测市场垄断,给予企业更多自主选择权。 /p p   2. 加快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体系,以绿色建材产品为突破口,切实做好标准协调、目录发布、能力评价、国际合作等工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要求,建立完善网络安全产品检测认证制度,会同网信办等有关部门发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检测认证实施机构名录,推动认证检测结果互认,提升网络安全保障水平。 /p p   3. 适应产业形态和质量管理变革趋势,加快工业产品自愿性认证创新步伐,积极发展综合化、整合型认证服务项目,增强认证制度与市场需求的匹配度。整合完善食品农产品认证制度,推动“一审多证”,促进食品农产品认证与进出口食品注册备案融合发展,完善注册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机制。 /p p   4. 完善认证机构审批程序,升级网上审批系统,探索认证机构行政审批方式多元化。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项目,精简合并相同、相似的技术评审事项,严格资质认定标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等行业资质认定工作,提升技术评价工作有效性。 /p p    strong 五、着力完善行业环境,培育壮大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 /strong /p p   1. 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强化认证活动的第三方属性,健全市场化运行机制,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组建产学研用一体化的检验检测认证联盟,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产业经济深度融合。着力解决认证服务“同质化”现象,提升获证企业和采信主体的“获得感”。 /p p   2. 重点提升食品农产品、生物医药、信息安全、智能制造、新能源、碳交易等领域支撑服务能力。培育一批区域型和专业型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形成以检验检测认证为“连接器”的产业聚合新模式。鼓励引导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一站式”服务和“一体化”发展,为社会用户提供优质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服务。构建军民通用检验检测认证体系,服务军民产业融合发展。 /p p   3. 积极应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在信息安全、物联网、电商服务等领域试点推行“互联网+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新模式,适应信息时代质量提升需求。构建“认证机构多维全景画像”,运用大数据技术多维度反映认证机构综合能力和运行状态,引导社会各方按需采信认证认可结果。推进认证认可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电子化,促进行业绿色发展,提高服务效率。 /p p    strong 六、着力夯实基础建设,提升认证认可工作效能 /strong /p p   1. 加快构建统一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大数据中心,系统优化综合业务管理信息平台,提升数据治理水平,解决“数据碎片”和“信息孤岛”问题。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与国家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无缝对接,建设面向社会用户的信息数据共享接口,提升“云桥”信息共享平台服务功能。 /p p   2. 实施认证认可标准精品工程,组织制定一批协调一致、突出行业特色的认证认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为高端品质认证和中小微企业质量提升提供支撑。实施检验检疫标准提质工程,强化流程管理,提升检验检疫标准化保障执法把关、服务贸易便利的能力。实施认证认可科技攻坚工程,以“国家质量基础的共性技术研究与应用”项目为龙头,提升认证认可科技整体水平。 /p p   3. 巩固认证认可检测服务业统计制度实施机制,持续改进统计信息化系统,提升数据统计分析运用精细化水平。完成年度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报告,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统计数据。继续完善认证认可强国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建立认证认可有效性综合评价机制,提高认证认可事业发展质量。 /p p    strong 七、着力深化国际合作,扩大认证认可国际影响 /strong /p p   1. 主动对接《国际产能与装备制造合作重点国别规划》、《“一带一路”建设三年滚动计划》,以欧亚经济联盟、海湾合作委员会等为重点,推动“一带一路”认证认可国际合作机制进一步深化。借助行业联络机制和地方协作平台,形成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整体合力。推动合格评定政策沟通、标准协调、制度对接、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加快绿色低碳、跨境电商等新领域互认进程。 /p p   2. 积极引入国外先进标准、技术和服务,提高引资引智的质量效益。支持国内机构拓展国际业务,推动更多机构加入国际互认体系,在食品农产品、消费品、装备制造等领域深化双多边合作互认成果。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海外投资、产能合作项目紧密对接,加大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力度。 /p p   3. 积极参与和主动引领认证认可国际标准、规则制定,向国际社会提供认证认可“中国方案”。积极推动绿色、有机等国内认证制度获得国际互认。办好认证认可官员国际研修班,促进国际政策技术交流,加强对外培训援助。做好第83届IEC大会筹备工作,支持办好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p p    strong 八、着力加强党的领导,提升认证认可队伍建设水平 /strong /p p   1.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总局党组关于认证认可工作的决策部署。将学习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紧扣贯彻落实中央24号文件和国务院第185次常务会议的部署要求,严格落实各级党组织的政治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 /p p   2. 加强认监委对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指导,强化信息共享、交流反馈、调研督办机制,改进绩效考核办法,提高综合管理效能。组织开展“大学习、大培训”活动,各级认证监管部门、从业机构要针对实际需求制订培训计划,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做好财务保障,拓展培训层次、频率和深度,推进认证认可学科建设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健全认证认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改进人员注册管理工作。 /p p   3. 全行业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作风建设重要指示精神,驰而不息反“四风”,树立优良政风行风。结合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推广“支部三级共建”等典型经验,增强认证认可服务基层、服务一线的实效。 /p p   4. 切实加强财务保障能力和监管能力水平,进一步加强认监委系统财务管理工作。调整监管模式,做好认证认可收费监管。 /p
  • 国家认监委关于在虚假认证专项整治行动中开展认证机构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认证机构: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关于开展虚假认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发〔2023〕86号),规范认证市场秩序,督促认证机构落实主体责任,维护质量认证的有效性和公信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国家认监委决定组织开展认证机构自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范围各认证机构要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以自查整改为契机,对本机构开展的所有认证活动和类认证活动进行一次全面自查。一是梳理排查开展的认证和类认证总体情况;二是梳理排查认证业务全链条风险,从认证方案的设计、认证全过程的实施、认证的资源配置和人员能力、认证人员的职业操守等方面,自查并清理整治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深入开展风险分析;三是梳理排查认证规则备案情况;四是开展对获证组织的风险评价,从认证有效性、符合性等方面加强证后监督。二、自查重点1. 认证机构业务开展方面。排查开展的所有认证和类认证业务种类,梳理上述各类业务依据标准、发证数量和应用领域,评估上述各类业务的实施风险。2. 认证机构合法合规方面。排查是否存在申请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时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或者不具备资质条件和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认证机构资质法定条件和能力;分包境外机构认证业务备案不规范;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伪造认证档案、记录和资料,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买证卖证、在网络平台兜售虚假认证证书;认证活动中增减、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现场审核/检查避重就轻、走过场,关键过程审核/检查不到位,擅自降低认证标准要求,认证决定把关不严,降低门槛通过认证;审核员/检查员擅自减少审核/检查时间,甚至不到现场;在无注册或确认的认证审核人员情况下开展认证活动等问题。3. 认证规则备案方面。排查已备案的认证规则是否按照相关领域基本规则和公认的标准制定;是否存在认证规则或认证依据为非现行有效版本、未按要求备案已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规则、认证规则备案领域错误、超范围备案认证规则、未经批准备案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规则、认证规则名称与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规则名称相同或相似、认证标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认证规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等认证规则备案不规范情形。4. 认证人员职业操守方面。排查是否存在审核员/检查员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认证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取红包等问题。5. 获证组织认证质量方面。排查是否存在获证组织管理文件形同虚设,与实际运行脱节;应付认证审核/检查,突击补记录、补文件;未按认证要求组织生产,实际生产产品与获证产品不一致,严重影响产品性能和安全等问题。6. 机构自身能力建设方面。排查是否存在认证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不足、专业能力不强;认证管理特别是认证人员管理制度不完善,认证质量追溯体系不健全;缺少关键过程控制要求,风险防控能力不足等问题。三、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各认证机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本次自查工作,严格落实从业机构对认证结果的主体责任,以认证质量为工作核心,自觉维护认证机构在经济发展中“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公信力。(二)加强组织领导各认证机构要迅速制定自查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和工作人员,加强内设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信息接口的完善,强化全员责任意识,确保本次自查工作落实到位。(三)强化风险识别各认证机构要充分识别关键环节中的各类业务活动风险,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风险管控机制,明确风险控制和处置要求。(四)确保整改到位各认证机构要明确整改要求,对自身问题不回避、不遮掩,以“刮骨疗毒”的决心下大气力整改;对获证企业的问题要责令其整改,严肃处理问题证书,并进行后续监督落实。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要举一反三,建立完善认证质量保障制度,确保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真实有效。(五)及时上报反馈各认证机构要依据本通知要求,如实开展自查,及时汇总分析自查整改情况(具体要求见附件)并形成自查报告,于2023年11月15日前登录https://www.wjx.cn/vm/P4hFlQk.aspx填报自查工作信息表,上传自查报告word版本和加盖公章扫描后的pdf版本。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 认证监管司李凌志 武利平 010-82262724、82261364附件:认证机构自查整改报告要求国家认监委2023年10月23日附件认证机构自查整改报告要求自查整改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认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认证规则备案情况,认证机构开展的认证和类认证业务范围、发证总量及获证组织数据,近2年发放证书数和暂停、撤销、注销证书数,近2年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情况,认证机构资源配置和认证人员基本情况、人员管理制度等。二、自查开展情况包括自查实施方案或计划,自查工作实施情况等。三、自查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四、整改措施包括认证机构对自查问题的处理结果等。五、对认证监管工作相关建议包括对市场监管总局和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建议,以及发现的虚假认证线索等。
  • 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信息变更通知
    经对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提交的信息变更申请审核后,现将符合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的公告》(2009年第21号公告)要求的实验室变更信息予以公告(见附件)。经我委确认信息变更的指定实验室,在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时,应按变更后的相关信息出具检测报告并收取检测费用。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等信息变更确认表  指定号 变更前信息 变更后信息 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5 广州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科学城开泰大道天泰一路3号,510663 联系人:陈伟升 联系电话:020-32293888 020-32293683 联系传真:020-32293889 网址:www.cvc.org.cn 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科学城开泰大道天泰一路3号,510663 联系人:陈伟升 联系电话:020-32293888 020-32293683 联系传真:020-32293889 网址:www.cvc.org.cn 22 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409栋2楼,518031 联系人:杜金盛 联系电话:0755-3351572 中检集团南方电子产品测试(深圳)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工业区石鼓东28、29栋,518055 联系人:吴立安 联系电话:0755-26627966 联系传真:0755-26628013 网址:www.ccic-set.org.cn www.ccic-set.com 26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310013 联系人(机电产品):赵奇 联系电话:0571-85122128 联系传真:0571-85122128 联系人(低压电器):张正 联系电话:0571-82619288 网址:www.fytest.com 联系人(溶剂型木器涂料): 赵新建 联系电话:0571-86918251 联系人(玩具):郑希俊 联系电话:0571-85028478 E-mail:Guhang2004@tom.com 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310013 联系人(机电产品):赵奇 联系电话:0571-85122128 联系传真:0571-85122128 联系人(低压电器):张正 联系电话:0571-82619288 联系人(溶剂型木器涂料): 赵新建 联系电话:0571-86918251 联系人(玩具):郑希俊 联系电话:0571-85028478 E-mail:Guhang2004@tom.com 网址:www.fytest.com 76 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路128号,310002 联系人:杜量 联系电话:0571-88023690 联系传真:0571-88281776 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储鑫路17号,310015 联系人:杜量 联系电话:0571-88023690 联系传真:0571-88027861 网址:www.zjjdjc.com 87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 南京市石鼓路227号,210029 联系人:黄晓风 联系电话:025-6511130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南京市光华东街5号,210007 联系人:袁彪 联系电话:025-84470200 网址:www.jszj.net.cn   国家认监委   2012年7月10日
  • 质检总局公布《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1号) 第141号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相关审批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 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七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八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   (二)具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属于认证新领域的,还应当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出资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并提供相关资信证明   (四)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   (五)认证机构董事长、总经理(主任)和管理者代表(以下统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第九条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方投资者为在中国境外具有3年以上相应领域认证从业经历的机构,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当局的合法登记,无不良记录   (二)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相应领域的认可或者有关当局的承认   (三)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认证机构的中国合营、合作者应当为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具有3年以上认证从业经历的认证机构或者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无不良从业记录 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条第一、二项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还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政策等规定。   第十条 设立认证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国家认监委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等技术能力进行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为30日,不计算在国家认监委作出批准的期限内   (五)申请人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依法办理的登记手续领取《认证机构批准书》   (六)国家认监委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名录。   国家认监委实施认证机构审批工作中应当遵循资源合理配置、便利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   认证机构需要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国家认监委应当对提出延续申请的认证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复查,并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应当依照认证机构审批程序进行,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证机构从业2年以上,并且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子公司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同时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子公司由认证机构全资或者控股。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证机构从业2年以上,并且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分公司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   (三)分公司具有5名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   (四)分公司所在地具有获得本机构认证的组织   (五)分公司具有符合认证认可的相关管理制度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可以设立从事批准范围内的业务宣传和推广活动的办事机构,并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中资认证机构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业务范围、隶属认证机构等。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公布依法备案的办事机构名录,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所辖区域内备案的认证机构所属办事机构的名录。   第十六条 境外认证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其业务范围内的宣传和推广活动的代表机构,并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登记证明文件、国外认可机构证明文件、隶属认证机构等。   国家认监委应当公布依法备案的代表机构名录。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通过合约方式分包境外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承担因分包而造成的认证风险和相关责任。   申请从事分包业务的认证机构应当首先取得相应认证领域的从业批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一)认证机构缩小批准业务范围的   (二)认证机构变更法人性质、股东、注册资本的   (三)认证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的   (四)认证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认证机构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的。   认证机构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认证机构应当从业1年以上,并且1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扩大业务范围的申请由国家认监委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办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公正、独立和客观开展认证活动,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其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认证机构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办事机构不得与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在资产、管理或者人员上存在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保证认证活动规范有效的质量体系,按照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认证,并作出认证结论。   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网站或者以其他形式公布其认证范围、认证规则、收费标准以及其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地址等信息内容,并保证信息内容真实、有效。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同时开展活动时,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认证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地址,为核心办公场所,统一发布和报送认证信息。   (二)认证机构有多个办公场所开展认证活动时,应当确保所有办公场所采用相同质量管理体系和程序,控制所有人员和认证过程。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认证人员的能力进行培训和评价,保证认证人员的能力持续符合要求,并确保认证审核过程中具备合理数量的专职认证人员和技术专家。   认证机构不得聘任或者使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委托认证的领域、产品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法人资格等资质情况进行核实,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规模、性质和组织及产品的复杂程度,对认证全过程进行策划,制定具体实施、检测、检查和监督等方案,并委派具有相应能力的认证人员和技术专家实施认证。   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认证全过程实施有效控制,确保认证和产品测试过程完整、客观、真实,并具有可追溯性,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认证程序和活动,并配备具有相应能力和专业的认证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评价。   认证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程序对认证结果进行评定和有效控制,并对认证证书发放、暂停或者撤销有明确规定及评价要求。   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资料。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记录、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归档留存时间应当与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七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做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客观、真实。认证结论经认证人员签字,由认证机构提供给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对认证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认证机构对认证结论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准许使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应当经认证机构授权的人员签发。   认证证书应当载明获证组织的名称、地址、覆盖范围或者产品、认证依据的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有效期等内容,认证证书所含内容应当符合认证实施的实际情况。   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式样应当在确定后30日内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认证机构应当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经合并或者分立的认证机构应当对其发生变更之前出具的认证证书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程序转换相关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被注销、撤销批准资格后,持有该机构有效认证证书的获证组织,可以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转换认证证书 受理证书转换的认证机构应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转换,并将转换结果报告国家认监委。   第三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要求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对误用和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应当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三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确定合理的监督检查频次,以保证通过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对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无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 认证机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应当以认证机构的名义从事其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要求开展工作。   认证机构子公司、分公司不得以其他形式设立与认证活动有关的机构或者委托他人从事认证活动。   第三十三条 认证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和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及人员,不得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活动,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活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遵守认证认可条例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国家认监委负责对认证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认证结果和认证活动进行抽查,并公布检查、抽查结果和相关认证机构及获证组织名单。   第三十五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实行认证业务信息报送和年度工作报告审查制度。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报送认证业务信息,包括:获得认证的组织详细情况、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情况以及与认证结果相关的业务信息情况。   国家认监委应当及时汇总认证机构报送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并予以公布。   认证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国家认监委,报告内容包括:从业基本情况、人员、业务状况、质量分析以及符合国家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会计审计报告等。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所辖区域的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查处认证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监督协调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备案以及认证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所属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认证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其所属分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认证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所辖区域认证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报送国家认监委。   第三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发现下列问题,经调查核实后,应当给予认证机构告诫并责令其改正:   (一)设立的办事机构未向所在地省级认证监管部门备案的   (二)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未向国家认监委备案的   (三)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未向国家认监委备案的   (四)认证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五)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未备案或者向获证组织、产品出具的证书、标志与备案证书、标志不符的。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认证机构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以证明其实施认证的能力符合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要求通过认可。   认可机构应当对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有效跟踪监督,对认证结果的符合性进行抽查。对不能持续符合认可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认可资格的处理。对认可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国家认监委。   第四十条 认证认可协会应当加强认证机构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对认证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行业自律规范的情况进行评议,发现认证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第四十一条 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应当对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和协助,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四十二条 对于获证组织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或者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以及经行政机关监督抽查中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依法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及时向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通报,并配合有关行政机关对获证组织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依法办理《认证机构批准书》注销手续:   (一)《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经复查不符合延续批准决定的   (三)认证机构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机构作出的批准决定:   (一)国家认监委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批准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的   (五)认证机构已经不具备或者不能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批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证机构设立等审批事项的,国家认监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 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认证机构等审批事项。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机构设立等审批事项批准证书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批准证书 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认证机构。   第四十八条 认证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子公司或分公司停止认证活动,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国家认监委给予认证机构停业整顿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给予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撤销认证机构批准证书,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并予公布。   第四十九条 认证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撤销其备案,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国家认监委给予认证机构停业整顿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给予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并予公布。   第五十条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备案,并予公布。   第五十一条 认证机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其他形式设立机构或者委托他人从事认证活动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国家认监委撤销子公司、分公司的批准资格,并对其认证机构停业整顿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给予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撤销认证机构批准证书,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并予公布。   第五十二条 认证机构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分包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给予其停业整顿6个月,并予公布 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给予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三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   (一)专职认证人员发生变更,其数量和执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   (二)认证机构发生变更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未按时提交年度审查报告、获证组织等信息或者提交的材料失实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已经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未向社会公布的   (二)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认证审核文件的   (三)审核时间严重不足,低于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   (四)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   (五)获证组织的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者产品生产标准未按照法定要求备案,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其认证证书或者未采取其他纠正措施的   (六)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反映其从业活动的情况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直至撤销其批准证书,并予公布:   (一)聘用未经国家注册(确认)的人员或者使用不符合认证要求和能力的人员从事认证审核、检查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要求,认证人员未到审核现场或者未对认证委托人的纠正措施进行有效验证即出具认证证书的   (三)内部管理混乱、多办公场所作出认证决定,导致未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程序和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认证或者跟踪监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   (五)其他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批准证书,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的   (二)涂改、伪造《认证机构批准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资格的   (三)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活动的   (四)停业整顿期满后,仍未按照整改要求从事认证活动的。   第五十七条 认证机构存在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批准证书,并予公布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于认证机构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认证机构在大陆设立认证机构或者代表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二章关于境外认证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 新疆认证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突破1500家
    天山网-新疆日报讯(记者任华报道)记者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截至目前,在我区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和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数量突破1500家,为7753家企业组织颁发认证证书21235张,同比增长8.26%,有效激发认证与检验检测市场活力。  近年来,我区推广国内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和方法,构建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质量认证体系,不断提升质量认证供给水平和创新能力,为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2019年以来,我区涉及的儿童用品、电线电缆、电动自行车等16大类94种产品共获得有效3C认证证书722张。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了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不定期联合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司法等部门,开展全区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有效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同时,持续在民生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能力验证,不断提升检验检测机构能力水平,确保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可靠可信的检测数据,为百姓健康安全提供技术支撑。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还协调检验检测认证专家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帮扶有机农产品企业提高管理水平,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申请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带动产业提质升级。截至目前,全区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378家,证书610张。实施绿色认证范围已覆盖农产品、建材、电力、快递包装、环保、洗涤用品等6大类产品,共颁发涉及绿色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719张。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处副处长靳军介绍,市场监管系统还运用质量认证手段帮助小微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制定6项相关政策措施,为228家企业减免检验检测认证费用20余万元,产品合格率提升至95%以上,有效提升小微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 2011年CNAS开展认证机构确认审核工作
    关于《关于对认证机构开展确认审核活动的说明》(CNAS-SC**)网上征求意见的通知 相关认证机构及人员:   为弥补常规认可监督方式的不足,充分发挥认可约束作用,提高认证有效性,引导认证行业良性竞争、健康发展。CNAS拟于2011年正式开展对已认可的认证机构的确认审核工作。   为规范确认审核程序、保证确认审核工作的顺利开展。CNAS制定了《关于对认证机构开展确认审核活动的说明》(CNAS-SC**)文件。   现于网上公示征求意见,相关机构及人员如有任何修改意见请于2011年3月31日前书面反馈至CNAS。   联系电话:010-67105341   联系传真:010-67105096   Email:duj@cnas.org.cn   附件:   1. 关于对认证机构开展确认审核活动的说明   2. 《关于对认证机构开展确认审核活动的说明》编制说明   3. CNAS意见征询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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