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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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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公布
    p    strong 解读新修改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strong /p p strong   为研究成果走出实验室提供制度保障 /strong /p p   8月29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以156票赞成、2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3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p p   据了解,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一些具体措施进行了修改。作为长期关注产学研问题的学者,中科院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柳卸林表示:“这些具体措施将为大量的研究成果走出实验室提供制度保障。” /p p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介绍,修改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科技成果处置问题和收益的管理问题等。例如,新的法律规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以六种方式处置科技成果,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等。而此前的法律规定,“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按现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p p   柳卸林表示,过去,科研成果被视为国有资产,在达到一定额度时,要转化、入股,需要报批到多个部门。“很多科研人员和单位会觉得很慢,有时候甚至需要几年才能批,影响了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他说。 /p p   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收益,新法律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同时,应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p p   对比此前的法律,这一比例均从之前的20%提高到了50%。“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创新和改革,这种给科研单位的自主权,即给科技人员的实惠,说到底就一个目的,极大地激发科技单位和科技人员对科技转化的积极性。”郭茂林在2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p p   对此,柳卸林也指出,新的法律把科技成果的收益也下放给了科研单位了,相比较原来的法律。“从法律上松绑,从制度上解放科研单位、解放科研人员。这是很大的突破。”他说。 /p p   身为有望从新法律中获益的科学家,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副所长姚斌则表示,放开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权后,一些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在实验室中“自娱自乐”的现状有可能发生改变。“新法律有望帮助科学家、企业把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的链条打通。” /p p   最后,柳卸林强调,要打通产学研链条,还应在此法律基础上进一步制定细节。“比如,科技成果获利后到底应该有多少给科研团队发奖金、多少留下来给研究机构作为经济效益,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是不是也可以办企业等问题。” /p
  • 科技成果转化法首次大修 力促“陈果”变“硕果”
    时隔19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今天迎来首次修订审议。   推动科技成果处置、收益权改革,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报酬制度,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强化企业参与科研组织实施程度&hellip &hellip 经过充分酝酿和实践调研,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在政策上有一系列的突破,意在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链条。   修法已具备较好实践基础   &ldquo 1996年施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比较原则,在法律落实中受到相关政策规定不协调的制约,修法呼声较高。&rdquo 参与该法修订的中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党委书记林新说,现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20年来,我国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ldquo 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企业对技术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这从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技术创新形成的倒逼效果,以及当前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新要求中都显现出来了,现行法律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科技成果转化的新需求。&rdquo   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说,本次修法着重解决两方面的问题:科研组织实施与市场需求的结合还不够紧密 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存在着重理论成果、轻成果运用的现象。   &ldquo 从我们调研情况来看,有些高校在评定职称等考核时倾向于研究论文、专著,有的学校很少顾及甚至完全没有考虑到成果转化的问题。成果形成之后处置需要诸多审批程序,转化所得收益管理也较严格,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技人员将成果及时转化的积极性。&rdquo 该负责人说,本次修法就是回应了一线的呼声。   在林新看来,法律修订具备了较好的制度和实践基础,特别是近年来地方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有了很多的探索和突破,比如南京九条、武汉十条等,都鼓励科技人员兼职或者是离岗创业。值得一提的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试点也把科技成果的转化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去年12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把中关村试点政策中的6项向全国推广,4项向其他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广。   &ldquo 此次修法将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修改重点是从成果转化供给推动到强化需求拉动,内容也较现行法有大幅度增加,补充增加的内容超过1/3。&rdquo 林新说,2012年科技部启动修法相关研究工作,2013年建立了跨部门修订起草机制,2014年11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并将该草案提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   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有重大突破   近年来,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日趋活跃,但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内部奖励制度不健全,对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激励政策缺乏可操作性,落实不到位。   科技成果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使用、处置一直按照现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比如,当中央级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转让科技成果时,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要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同时,国家科研机构和大学科技成果的处置审批手续比较繁琐,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按照现行规定都要上缴财政,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   据知情人透露,为了规避审批,还出现过将科技成果拆分的情况。   为进一步调动单位的积极性,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 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科技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纳入本单位预算,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   &ldquo 开展深化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就是要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进一步为高校和科研机构及其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添油加力。&rdquo 科技部政策法规监督司副司长周国林说。   为科技人员奖励留下更多空间   科研活动中,最核心的还是人。草案修订中,特别注意完善科技人员奖励、评价制度。   林新介绍,很多地方或单位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上先行先试,取得了良好效果。例如,《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允许和鼓励在宁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企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在鼓励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南京工业大学还单列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编制和岗位、强化技术转移中心的职能。   在吸纳这些做法的基础上,修正案草案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方式和数额 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   &ldquo 这等于是提倡优先约定或者单位规定。&rdquo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之所以没有定高限,因为中部、东部、西部有差异,但对全国来说,如果没有规定或者没有约定,法定标准有个底线。这种做法也是为了根据实际情况,为加大奖励力度留下空间。   修法调研过程中,还充分借鉴和吸纳了国际成功经验和做法。   &ldquo 相比较国外的相关法律,我国此次修法措施更宽、内容更实,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比例更高,步子迈得更大。例如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案规定,来自技术转移的收入,技术发明人的个人所得不少于15%,奖金最高不超过15万美金。而我国规定的最低比例是20%,且可按约定奖励,上不封顶。&rdquo 林新说。   此外,在评价考核方面,草案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研究开发机构、高校的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完善企业参与科研组织实施的制度   &ldquo 我们要建成创新型国家,如果企业动不起来,长远看还是缺乏持久的动力。&rdquo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这次法律修改想让企业发挥更多主导作用,强化企业作用,促进科技研发活动和市场的紧密结合。   草案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编制项目指南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帮助和支持 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   此外,为推进产学研合作,草案明确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等。   为给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更加良好的市场环境,草案还增加了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制度、金融支持制度等内容 并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发布,明确提出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此外,在促进军民融合科技发展等方面的修改也让人期待。
  • 重奖!重庆设立20亿元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上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报告显示,《条例》实施一年多来,取得阶段性成效。2020年,获批国家科技创新基地5个,在18个贫困区县建设农业科技园区11个,打造环大学创新生态圈6个、市级以上孵化平台375家,新引进创新机构23家;快速组织实施疫情防控应急科研项目57项,18项科研成果用于临床诊断和救治康复;全年技术合同交易额154.2亿元。 近年来,重庆不断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配套政策,在《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将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等设置为预期性指标,在《重庆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中,以专章形式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系列部署;市科技局等多部门联合出台了《重庆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细则》等,就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金融支持、容错免责等作出规定。 市财政整合各方面资金,设立20亿元重庆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运用市场化、专业化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按照上年度转化绩效进行奖补,对被评定为重大新产品的项目予以奖励,重庆机电集团、重庆化医集团、中国四联集团等市属国企共奖励各类科技成果860项、累计奖励915人次,奖励金额8000多万元。 重庆还不断优化平台建设,规划建设西部(重庆)科学城,打造两江协同创新区,累计建设高新区12个(国家级4个)、农业科技园区22个(国家级13个)。
  • 浙江出台《关于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管局,各高校院所: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现将《关于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2日关于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切实促进在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对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激发高校院所创新活力,充分发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作用,助推高质量发展、竞争力提升和现代化建设。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市场导向、利益共享、赋权放权、宽容失败、尽职免责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更加健全,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普遍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评价体系更加科学,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和配套体系更加完善,营造出乐于转化、敢于转化、善于转化、便于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环境。全省高校院所输出技术成交额实现倍增,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项目增长50%,与企业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增长20%。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导向  1.强化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供给。在各级应用类科技项目中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任务,设立与转化直接相关的考核目标,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对各级应用类科技项目结束后的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评价结果作为科研人员和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与职称评定、科技奖励以及后续配置科技资源挂钩。高校院所要加快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对拟申请专利的技术进行评估,强化需求导向。引导高校院所结合发展定位,贴近市场需求,开展技术创新与转移转化活动。  2.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面向社会和各类市场主体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引导科技人员、高校院所承接企业等的项目委托和难题招标。对科技人员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中同等对待。支持高校院所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高校院所承担单个横向项目实际到账总金额300万元及以上且通过自主验收合格的,可视同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其中农业类项目可视情确定。  3.改革高校院所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高校院所的主管部门以及科技、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评价结果作为“省一流学科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等工作绩效考核评估以及确定申报科研项目和给予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对科技工作成绩突出、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高校院所,可适当提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4.推动高校院所完善科研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破除唯论文、唯学历的评价导向。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工作的科研人员,加大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评价指标权重,把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为科研人员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  (二)健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  5.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浙江工业大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江省农业科学院等试点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利用财政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或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加快建立赋权成果的负面清单制度。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  6.落实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高校院所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协调和服务,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明确登记备案、转化实施、处置分配、组织保障、异议处理等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高校院所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进行事前审批或备案。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7.落实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权。高校院所应当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担任高校院所正职领导职务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奖励。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高校院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在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后,全部留归本单位并用于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  (三)完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8.建立浙江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依托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平台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规范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服务活动。推动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与浙江省“资产云”平台等省内平台、国家以及其他省(市、区)各类科技计划、科技奖励成果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发布科技成果信息。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将产生的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9.发挥高校院所技术转移联盟作用。高校院所技术转移联盟应当以需求为导向,围绕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与知识产权运营、中试熟化、企业孵化、投融资等机构加强合作,集聚一批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配套资源,提升联盟及其会员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共同体。  10.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和支持高校院所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技术转移中心等机构,或者联合地方、企业设立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中试熟化的机构,以及设立高校院所全资拥有的技术转移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公司等方式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技术转移机构要制定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和标准化管理规范,建立技术转移全流程的管理标准和内部风险防控制度。在符合科技成果转化权属相关法律和政策前提下,高校院所应当赋予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和转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科技成果的权利,授权技术转移机构代表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与需求方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谈判等相关工作。鼓励技术转移机构梳理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资源,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网络,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  11.壮大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加强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畅通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通道。技术转移机构要建立高水平、专业化的人员队伍,其中接受过专业化教育培训的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比例不低于70%,并具备技术开发、法律财务、企业管理、商业谈判等方面的复合型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技术转移教学、研究组织,开展技术转移专业学历教育,培养技术转移方向的实战性专业人才。  (四)完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配套体系  12.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和离岗创新创业。支持和鼓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到与所在单位业务领域相近或学科有交叉的企业和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和服务等工作,或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高校院所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科研人员按约定取得的兼职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所有,不受所在单位绩效总额限制。个人应当如实将取得的兼职报酬报所在单位备案,并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3.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高校院所应从源头上加强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管理与服务,逐步建立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科研人员应主动、及时向所在高校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披露。高校院所要提高科研人员从事创新创业的法律风险意识,引导科研人员依法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切实保障高校合法权益。未经单位允许,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行为。涉密职务科技成果的披露要严格遵守保密有关规定。  14.健全科技成果报告制度。高校院所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其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报送至科学技术、财政等相关行政部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按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报告。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的科技报告,可以作为有关部门认定其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参考依据。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使用,编制科技成果转化指数,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布。  15.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高校院所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照规定在本单位和技术交易市场公示的,单位负责人已按照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不承担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积极开展成果转化尽责担当行动,指导、推动和督促高校院所建立符合自身情况的尽职免责实施办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定位和分工,加强政策、资源统筹,建立协同推进机制,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的资源配置、条件保证和要素供给等问题,支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二)开展统计监测。建立健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统计指标体系,突出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产学研合作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等内容。完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统计和报告制度。(三)实行绩效评价。各级科技、教育主管部门加强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统计分析,定期公布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数据,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予以支持的参考依据。开展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案例宣传,及时总结推广新经验、新模式,对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成效显著的高校院所和个人进行褒扬激励。本实施意见由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7月7日起实施。
  • 科技成果转化法首修改:高校可自主转让投资科技成果
    今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国务院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科技部部长万钢向与会全体出席人员做了关于草案的说明。   据悉,科技成果转化法于1996年公布施行,这是近20年来其首次修改。2013年12月,科技部报请国务院审议了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本次常委会会议上提交的修正案草案,就是在上述修订草案送审稿的基础上,经过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调研等程序修改形成的。   万钢介绍,此次草案的修改思路是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的总体要求,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增进社会各界对科技成果信息的了解,完善信息发布 二是充分调动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增强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 三是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企业作用,推进产学研合作 四是创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环境。   国家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服务   从草案看来,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在未来或将成为公共图书馆式的公益服务。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重建高校科研成果分配制度   为了激发研究机构、个人对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第十三条则规定,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纳入本单位预算,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四、十五条则进一步要求高校应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相应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也应建立符合这一价值取向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   此外,草案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还为加大奖励力度留下空间,允许单位可以自行规定、约定给予科技人员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没有约定的则按法定标准。   强化企业作用 鼓励产学研联合开发   草案还以多个条款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如要求科技项目、规划、计划的编制应当听取企业、行业的意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应发挥企业主导作用等,并规定国家鼓励企业、研究机构和其他组织采取多种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鼓励科技人员交流、联合培训机构等活动。   草案还提出,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支持根据需要建立的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
  • 浙江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奖 最高奖励50万元
    浙江省政府近日决定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用以奖励在浙江省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据了解,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实行推荐申报制,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其中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奖励对象是项目,获奖项目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三等奖的奖励对象是个人,获奖人员每人奖励2万元。   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省科技成果转化奖每年评审一次,特等奖获奖项目每年不超过2项 一、二等奖获奖项目每年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10项 三等奖获奖人员每年不超过50人。候选项目或候选人,不仅要重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也必须显著。   浙江省政府指出,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奖励的重点领域包括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 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的区域传统支柱产业 高效、生态农业 有效开发和综合利用资源、节能降耗、防治污染、防灾减灾、保障公共安全和人口健康等社会发展领域。
  • 规模50亿!浙江杭州新设基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近日,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印发《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的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高质量转移转化。其中明确,将设立总规模50亿元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该文件围绕成果供给、转化链条、成果交易、成果服务、金融支撑等五部分提出12条具体支持措施,详情如下:一、成果供给方面1. 支持科研平台加快转化成果。支持国家实验室、大科学装置、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高水平科研平台建设,构建新型实验室体系,实施科研机构分级分类管理,鼓励科研平台高效转化科研成果。对科研机构按不超过其年度新增与企业签订的技术合同额1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2. 开展科研成果赋权改革试点。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国有企事业单位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激发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积极性,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试点。对试点单位按照赋权改革成果数每项5万元、年度最高100万元给予奖励。3. 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建立完善以市场需求为牵引、转化绩效为导向的项目立项组织机制。对竞争性重点研发项目按实际研发投入与成果产出绩效,市本级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对采用“揭榜挂帅”择优委托形式实施的重大项目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对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区域合作和国际合作领域重大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示范项目,市本级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支持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省重点研发任务,加速形成重大科技成果,按国省实际到账补助经费的25%,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二、转化链条方面4. 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建设概念验证中心,提供科研成果的概念验证、二次开发、工艺验证和中试熟化等服务,加速挖掘和释放科研成果价值。对列入创建名单的概念验证中心,市本级给予50万元创建资助;对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按其年度服务绩效市本级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5. 支持成果转化孵化载体建设。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成果转化园等成果转化和双创孵化载体。对年度绩效考核优秀、良好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运营资助。对年度评价合格及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培育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支持成果转化园建设,按成果转化服务绩效市本级给予单个成果转化园年度最高300万元奖励。三、成果交易方面6. 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鼓励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项目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中国专利金奖,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项目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实现落地转化的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总决赛优胜企业、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获奖企业给予100万元资助。7. 支持开展技术交易活动。鼓励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对国内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应用技术交易平台实现的技术交易活动,按不超过其年度输出技术合同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应用技术交易平台输出和吸纳技术成果,按年度累计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额每新增500万元奖励1万元,年度奖励最高200万元(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只可作为技术合同的一方申报)。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按年度每新增登记技术交易额十亿元奖励5万元,单个机构年度奖励最高50万元。四、成果服务方面8. 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促进科技服务机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对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的科技中介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每年评选表彰10家科技中介服务示范机构。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用技术交易平台,开展科技咨询、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等各类科技服务,按其年度平台应用服务绩效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9. 支持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对自费参加技术转移高端培训并取得晋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经纪(经理)人,按培训费的50%给予每人每年最高1万元资助。对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经纪(经理)人按其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每年评选不超过10位优秀技术转移转化个人,给予20万元奖励。10. 支持举办各类成果转化活动。鼓励社会机构举办或承办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主题的重大赛事、专业论坛、重要会展等,打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品牌活动,根据活动情况给予举办单位最高300万元资助。五、金融支撑方面11. 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投资。设立总规模50亿元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引导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重点投向具有市场前景的实验室成果、概念验证项目、中试研发项目、重点产业和未来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出资比例最高可达40%。支持科研平台、成果孵化载体、产业链龙头企业等设立合作子基金。对新设立的合作子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产生的增值收益让渡比例最高可达100%,如子基金出现亏损,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可以其出资额的50%为上限给予风险补偿。12. 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发展。支持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力度。引导创投企业投早投小投科技,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2年以上的,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其管理企业奖励,单个管理企业年度奖励最高500万元。以上措施自2022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杭州市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该措施中的奖补政策时间从2022年起计算,与杭州市各级其他同类政策不一致的,按“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 事关科技成果转化!两部门发布重要通知
    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1〕176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财政部、科技部对《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进行了修订。据悉,《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21〕176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同时废止。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地方科技计划及其他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同时,转化基金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的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地方政府投资基金与转化基金共同设立子基金  新版办法表示,转化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子基金重点支持转化应用科技成果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鼓励地方政府投资基金与转化基金共同设立子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参与设立子基金,加强投资和孵化协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出资比例方面,新版办法要求,转化基金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10%-30%,其余资金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募集。子基金应以不低于转化基金出资额三倍且不低于子基金总额50%的资金投资于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科技成果的企业。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同时,新版办法提出,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或股票(投资企业上市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私募基金从事的业务,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待投资金应当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  存续期方面,新版办法要求,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存续期内,鼓励其他投资者购买转化基金所持子基金的份额或股权。存续期满,转化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清算退出。转化基金转让子基金份额或股权取得的收入,以及从子基金清算退出取得的收入上缴中央国库,具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子基金应当选择具有托管资格和符合托管要求的银行开设托管账户。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子基金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子基金应当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企业作为子基金管理机构。  另外,新版办法称,其他投资者在子基金存续期内购买转化基金所持子基金的份额或股权,转化基金可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对其适当让利。  转化基金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组织管理与监督方面,新版办法称,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转化基金顶层设计、规划布局,制定转化基金管理制度,统筹负责转化基金管理运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等工作。财政部履行转化基金出资人职责。科技部按规定批准设立子基金、管理子基金重大变更事项。  新版办法提出,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转化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受托管理机构向子基金派出代表,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职责、参与重大决策、监督投资和运作,不参与日常管理。派出代表不得在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兼职,不得从子基金领取工作津贴、补助、奖金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同时,科技部、财政部组织成立转化基金理事会,成员由科技、财务、法律、金融、投资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为转化基金提供咨询。理事会通过理事工作会议审核子基金设立方案,定期召开年度全体会议为转化基金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等。理事会成员依规履行职责,并接受科技部、财政部监督。  另外,新版办法称,科技部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共享平台,主要展示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支持。平台中科技成果摘要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外,向社会公开。  新版办法表示,转化基金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科技部负责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开展绩效监控。每年末受托管理机构对转化基金实施绩效自评。自评结果经科技部认可后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科技部、财政部加强组织指导,督促做好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为规范转化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地方科技计划及其他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  第三条 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  第四条 转化基金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的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 转化基金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  第六条 转化基金应坚持绩效导向,落实全面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子基金  第七条 转化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子基金重点支持转化应用科技成果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八条 鼓励地方政府投资基金与转化基金共同设立子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参与设立子基金,加强投资和孵化协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九条 转化基金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10%-30%,其余资金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募集。  第十条 子基金应以不低于转化基金出资额三倍且不低于子基金总额50%的资金投资于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科技成果的企业。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第十一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或股票(投资企业上市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私募基金从事的业务,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待投资金应当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  第十二条 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存续期内,鼓励其他投资者购买转化基金所持子基金的份额或股权。存续期满,转化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清算退出。转化基金转让子基金份额或股权取得的收入,以及从子基金清算退出取得的收入上缴中央国库,具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子基金应当选择具有托管资格和符合托管要求的银行开设托管账户。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子基金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  第十四条 子基金应当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企业作为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年平均收益达到一定要求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提成。子基金各出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并可将部分投资收益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子基金应当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载明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其他投资者在子基金存续期内购买转化基金所持子基金的份额或股权,转化基金可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对其适当让利。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转化基金顶层设计、规划布局,制定转化基金管理制度,统筹负责转化基金管理运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等工作。财政部履行转化基金出资人职责。科技部按规定批准设立子基金、管理子基金重大变更事项。  第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以下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转化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适应转化基金管理和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队伍、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等。  第二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向子基金派出代表,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职责、参与重大决策、监督投资和运作,不参与日常管理。派出代表不得在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兼职,不得从子基金领取工作津贴、补助、奖金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二条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成立转化基金理事会,成员由科技、财务、法律、金融、投资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为转化基金提供咨询。  理事会通过理事工作会议审核子基金设立方案,定期召开年度全体会议为转化基金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等。理事会成员依规履行职责,并接受科技部、财政部监督。  第二十三条 科技部、财政部以外的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每届理事会任届期满时,除科技部、财政部外的理事会成员应至少更换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负责召集理事会工作会议。出席理事会工作会议的理事会成员人数应达到全体理事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各领域至少应有1名理事会成员参加。  理事会工作会议审核设立子基金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审核意见。同意票数占比达到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科技部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共享平台,主要展示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支持。平台中科技成果摘要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外,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转化基金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科技部负责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开展绩效监控。每年末受托管理机构对转化基金实施绩效自评。自评结果经科技部认可后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科技部、财政部加强组织指导,督促做好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转化基金管理费参照市场同等规模政府投资基金情况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管理费具体核定比例和使用管理,由科技部、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科技部及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转化基金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转化基金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提供的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转化基金建立公示制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根据本办法制定转化基金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地方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同时废止。
  • “政策制约科技成果转化”
    “一方面是我们成果转化率低,另一方面我们一些政策仍严重制约着科技成果转化。”中南大学校长、中国工程院院士黄伯云委员说这句话时显得感触颇深。 来北京参加全国“两会”之前,与中南大学产学研合作的两个企业为办审批手续已经“纠结”了几个月,卡就卡在职务成果转化上。经过调查,黄伯云把这个在高校和科研院所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写进了今年的提案——《关于规范无形资产处置、推进战略新型产业发展》是他带来的5个提案中最为详尽的一个。 就在几天前,全国政协副主席、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中科院院士王志珍在政协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言时披露的数字令人揪心:目前,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大约在25%左右,真正实现产业化的不足5%。她呼吁,尽快制定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分担、收益分配和资金扶持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职务技术成果转化中最大的问题常常是利益的划分,尤其是那些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成果,要调动研发人员的积极性,怎么处理好单位和个人的利益是成果转化的关键。”四川大学校长、四川省科技厅副厅长陈放委员也认为,“科技成果能否成功转化,关键在于科技人员。只有他们发挥能动性才能克服产业化过程中种种不可预见的问题——其中要付出的努力绝不比成果的开发少,甚至是开发过程的十倍百倍。同时,科技人员持有高比例股份也是投资人所乐见甚至要求的,投资人会觉得这样他们在一个共同的利益链条上。” 事实上,有关部门对于成果转化中“利益处分”已经从利于转化的角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早在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转发科技部等部门的通知》,规定“将技术成果投资所获股权应以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技术完成人,且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奖励比例可高于50%”。 “但这些规定到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就成了一纸空文。”黄伯云指出,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中将技术类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采用统一标准对待,成了成果转化的“绊脚石”,“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没有错,但无形资产跟有形资产应该区别对待,避免僵化处置。” 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到底有什么区别?黄伯云更强调技术对于人的依附性。“技术跟别的东西不一样,尤其是高端技术,对科技人员有很大的依附性,就算是专利,离开开发人员,其价值就会大打折扣,甚至失去价值。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东西我们引进回来,还是做不好的原因。” 陈放则注重无形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我们跟人谈合作,其实也是一种博弈。技术的价值更多在于需求方对技术的认识——是战略性的还是一般应用性的——他会基于此出价,而这个出价就会决定技术最终的价值。所以,事前评估和备案对于技术类无形资产而言意义不大。” 正是这些区别没有得到应有重视,目前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在对外投资和发展中遇到制度性梗阻,国有资产管理审批程序显得过于繁杂。“以对外投资设立公司为例,公司设立前,要完成两次投资行为审批、国有资产使用审批、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等程序,动辄就是几个月。”黄伯云说得有些痛心疾首,“我们做的是高新技术企业啊,投资人拿着钱看你折腾那么久没动静,他能接受吗?!” “技术类无形资产的价值有很强的时效性,如不及时转化,一旦为新的成果取代,其价值就会迅速降低或完全失去。”陈放认为,不同类型资产采用统一标准处置是不切实际的,“我们如果因此而担心国有资产流失,就把成果锁在抽屉里。这不是很可笑的事吗?” “其实我们遇到的问题国外早就遇到过。”黄伯云举了美国《贝杜法案》的例子。 1980年《贝杜法案》颁布前,美国联邦政府资助大学研究所获的知识产权属国家所有,知识产权许可应用的不到4%。《贝杜法案》颁布后,联邦政府将资助大学研究所获的知识产权所有权转移给大学,授权大学负责技术转移工作,政府不享有直接回报,而是从技术转移的经济行为中获得不断增加的税收收入。此举极大地促进了美国大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形成了美国“硅谷”“128公路”等一批以高校智力资源为依托的高技术产业新城,同时催生了斯坦福大学、麻省理工学院等一批世界一流大学。 “我们可以按图索骥嘛!”黄伯云说,“人家已经摸索出来的东西,咱们为什么还要在这里痛苦呢?”
  • 国务院五大举措促科技成果转化 科研骨干可获50%成果转换奖励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2016年初,国家层面在科研领域的重要布局和改革陆续启动。如科技部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首批重点研发专项指南,国务院促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将组建国家实验室等。这些举措既是供给侧改革重要内容,更是中国科研体制的重大转型。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此次国务院会议提出的改革措施,既是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重要措施,也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nbsp & nbsp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供给侧改革工具包”再添新工具。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月1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为了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支撑和促进作用,国家将出台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措施,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会议强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尽快形成新的生产力,对推进结构性改革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1世纪经济报道获悉,为了解决我国科技经济“两张皮”现象、科技成果转化率仅有10%等体制问题,全国人大在去年修订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此次国务院会议提出的改革措施,既是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重要措施,也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委员、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王毅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关键在于认真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五方面支持政策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一揽子措施。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会议确定,鼓励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并享受以下政策,以调动创新主体积极性。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一、自主决定转移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原则上不需审批或备案。鼓励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成果。支持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二、成果转移收入全部留归单位,主要用于奖励科技人员和开展科研、成果转化等工作。科技成果转移和交易价格要按程序公示。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三、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应提取不低于50%用于奖励,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中开展技术开发与服务等活动,可依法依规获得奖励。在履行尽职义务前提下,免除事业单位领导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四、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开展成果转化。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鼓励企业采取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实施成果转化。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知识产权与科技法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宋河发表示,这是一个很大的突破,有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但这里面需要注意平衡科技人员本人与其所在单位的利益,比如科技人员兼职所得是否也应分给单位一部分?”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五、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研发机构和高校绩效考评,加快向全国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完善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财税措施。 /p p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研究股份代持制度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务院提出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措施中,对事业单位领导人持股也有相关规定。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会议提出,对于科技人员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对其担任领导前持有的股份,研究建立代持制度。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宋河发对此表示,事业单位领导人持有股份应当建立一种公开、公示和透明的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宋河发还建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在于科技资源布局要面向市场需求,解决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知识产权的碎片化等问题。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此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强调,科技成果转让时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p p br/ /p
  • 科技成果转化:高校在纠结什么?
    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施行至今,几乎每个月,都有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文件出台。  政策“红包”发了一个又一个,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也上了道。12月17日,科技部火炬中心技术市场管理处处长郭俊峰在首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论坛上透露,今年技术交易总额估计将突破万亿元大关。  但是,作为科技成果产出重镇的高校,对于成果转化,依然有些“纠结”。  导向没有变,动力从哪来?  “从法律条文来讲,问题不是很大。但是,做转化的动力从哪里来?”上海海事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副主任莫剑英干脆在纸上写下“论文”“职称”“双一流”几个词,“现在重视的依然是这些”。  论坛上,大家尝试讨论一个宏大的主题——高校专家如何在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之间进行平衡?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发布,明确要求高校要牢固树立主动为社会服务的意识,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在高校里,确实存在这样的“地位不等式”——“搞科研搞教学做社会服务”。  南京工业大学党委副书记朱跃钊坦言,校方要争“名分”,教师要争“头衔”,国内高校和人才评价体系都向科研倾斜,如果专注做“社会服务”,那就成了末流。  “国家提了这么多政策,怎么落实呢?各个高校的看法其实是不一样的。政策在空中飘着。”朱跃钊认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三者应该是相互促进,荣辱与共的关系。对于目前大学排名,也理应综合考虑大学各项职能的权重。  转化收益税收,能否适用“偶然所得”  北京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副主任陈柏强的发言,其实就围绕一个词——“个人所得税”。  不少高校成果转化负责人认为,出台了这么多法律法规,却还少了一项——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  原来,新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后,对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往往能拿到高额现金奖励。  但是,国家对转化收益现金奖励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这部分奖励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纳税。根据规定,最高纳税税率可达45%。  也就是说,如果某项发明专利转让费净收入为100万元,即使高校将净收入的70%奖励给主要发明人,该发明人拿到手的,最终也只有40余万元。  怎么办?陈柏强调研了一圈,发现兄弟院校各有不同的应对办法。有的“细水长流”,将大笔钱拆成小数目慢慢发 有的“按兵不动”,钱先趴在学校账户上,等政策。  陈柏强专门去研究了税法。他认为,科技成果从诞生到实现转化充满了“偶然”。对大部分教师来说,一生也仅有一项或很少几项科技成果能实现转化。“教师能获得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是偶然事件,属于非经常性的机遇性所得,完全符合‘偶然所得’的性质和特征。”陈柏强呼吁,应将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视作“偶然所得”,这样一来,根据法律,税率可以降至20%。  你给的我要不起,怎么破?  高校、企业和政府,在合作中总有些磕磕绊绊。  广西防城港市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韩凯,曾经在清华大学技术开发部工作。换位思考,他能更清晰地发现问题。  韩凯说,防城港的本地企业多处在产业链的上游,高校的科研项目到了这里,很难落地。企业的技术和人才都不足,对高校出来的科研成果“接不住”。而希望能推动本地经济发展的政府,又觉得引来的科技成果对本地产业结构的完善、产业体系的建设促进不大,经济效益不明显。  清华大学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张友生指出,国外企业以应用研究为主,研发实力强,高校则以基础研究为主,高校和企业的衔接比较顺畅,形成了可持续的创新机制。但在我国,还正在构建以企业为主导的技术转移体系,企业研发能力有待加强。而高校科研产出又多为实验室阶段成果,中试和金融环境均有待改善。  “从我们在中国做了5年的国际技术转移经验来看,中国企业自身的创新能力比较弱。他们的技术储备、人才储备都不足。”德国史太白大学中国首席代表覃焱发现,很多中国企业需要的不仅仅是一项技术,还是技术的一整套解决方案。她感慨,中国的技术成果转化市场广阔,但若要推动企业真正参与到科研创新,还需“产学研用”链条上的同行共同努力。
  • 全国政协委员热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
    3月23日,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第一个发言的全国政协委员、重庆科学技术研究院院长潘复生提出,要解决好非物质和非货币资产的处置和管理问题。   要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 要解决好收益分配问题,切实保障科研人员利益 要重视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加大专利侵权行为惩罚力度。围绕法律修改,全国政协委员和专家协商讨论、建言献策。   产学研结合关键是调动企业积极性   此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在第22条&mdash 第28条进一步突出了企业地位,发挥企业作用。   &ldquo 为什么我们几十年推动成果转化,想尽各种办法,成果转化却不尽人意?&rdquo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化工大学能源工程中心主任刘振宇换位思考,认为实际还是企业动力问题。   座谈会上,产学研如何结合也是讨论热点。   站在企业角度,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柳传志分享了自己的一个观点:一个科技含量较高的企业必须要有自己的科技力量,仅靠转化别人的技术,企业是不能生存的。   对草案第26条&ldquo 鼓励企业和大学、科研院所联合建立研发平台&rdquo ,柳传志双手赞成。他认为,此举将让企业的人参与到项目研发中,形成自己的科技队伍。   全国政协委员、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研发资源规划部主管马力认为,从立项到最后评估,应有企业技术专家参与,以避免学术思维,减少走弯路。此外,为鼓励产学研深度合作,可以成立利益共同体,这样高校有积极性,企业投资也有积极性。   奖励20%高了还是低了?   目前草案第44条规定,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或者许可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   全国政协常委、安徽农业大学副校长夏涛认为,一定要提高成果转让、许可收益,可以增加到40%甚至60%,&ldquo 否则大家都没有积极性,特别是农业科技成果推广难度更大。&rdquo   座谈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加速器分会副主任高杰在发言中认为,目前需要的是类似当年小岗村那样的改革,用让一部分科技人员先富起来的理念进行智力输出的体制改革,以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智力输出效率和水平低下的瓶颈问题。   但也有人担心,法律修改以后,是否会出现一帮百万、千万富翁?   中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与培训中心副主任宋河发说,美国法律以及许多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政策规定,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或者报酬一年一般不超过15万美元,公共高校科研机构具有公益性的教授和科研人员不能成为追求个人盈利的人,其主要任务应该是培养创新人才,向社会提供创新性成果。   他同时认为,现在没有规定奖励比例上限,一些地方奖励的比例超过70%甚至90%,结果将导致科技成果转化都是个人行为,导致技术转化机构和团队建立不起来,而科技成果转化绝对不是靠科学家、职务发明人一个人就能转化出去,如何把科研做好?这可能需要在分配比例上进一步明确。   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则提出,要注意法律的衔接。   草案第44条规定奖励和报酬的标准分别为20%和5%,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是10%和2%,虽然草案规定的奖励和报酬的主体既包括科技成果完成人,也包括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但在法律适用上可能会存在问题。   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   促进高水平、大规模知识产权创造和有效运用,首先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不少与会人员表示,这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制约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个突出的问题。   &ldquo 草案对职务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不足,特别是第42条的规定不全面。&rdquo 宋河发说,目前职务发明人或者亲属私自将单位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情况还是存在的。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王志雄提出,要增强对成果转化行为的法律约束。现在草稿授权性法规太多,大部分都是可以、鼓励、应该,要加强这部法的法律约束性,义务性、禁止性的内容,在法律上要规定清楚。
  • 科技成果转化提法不准 破解"唯成果"式迷局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现状一直广受诟病。最能反映问题的是这样一组数据: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是80%,而我国仅为25%,而真正实现产业化的不足5%。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局长何志敏代表掌握的数据却有所不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都对上一年授权的发明专利实施转化情况做跟踪调查,结果显示平均实施率接近80%,企业接近100%。   无独有偶,北京市科委主任闫傲霜代表则表示:“有人认为科技计划支持的很多项目只用来发论文、评职称、申请专利,没有实际价值,这并不准确,北京有大量的科技成果转移出去,2009年,北京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额为1236.23亿元。”   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结论差异?科技成果转化率究竟该怎么计算?或者有没有必要计算?   明确“转化”什么,破解“唯成果”式迷局   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科技成果。是专利、论文、项目、还是皆有?   “百度百科”中没有“科技成果”词条的解释。   “科技成果是个中国式的概念,国外都说论文、说专利,说它们在生产过程中是不是使用了,并不笼统地提成果。”何志敏说。   何志敏讲了一个故事:有个企业老总,投了800多万开发新产品,成功之后准备投产。因为此前经历过知识产权纠纷,他想万一新产品涉嫌侵权怎么办,于是让技术人员和法务部门调查,结果发现,虽然是自主开发,但所有的创新发明点早已在别人的专利保护范围,这个老总只好放弃进一步投产,但是800多万研发投入白扔了。“从成果的角度看,这是一个典型的好成果,开了鉴定会,做了成果登记,但它却不能被实施转化。”   所以,不是所有成果都能转化。“转化的前提是必须拥有权利,谁能将别人的东西进行转化或者卖给别人呢?”何志敏认为,应该用技术产权转移代替成果转化的提法,把根深蒂固的成果论转变为权利论,才能真正获得收益,从而实现转化。“成果主要体现的是荣誉权。”他补充道。   “我在科委工作时也认为专利就是成果,到了知识产权局才理解它真正的含义是财富,成果论不能真正实现自主创新的市场价值。”8年多科委副主任和近3年知识产权局局长的经历让何志敏的观点与众不同。   像是商量好的,闫傲霜在总结去年工作时,就弃用了成果转化的提法,转用“技术交易”——“北京市对技术交易的认可度比以前大大提高,技术交易对首都经济增长的直接贡献率已达8.7%”。   “掩护队”和“后勤队”的疑问,我们算不算转化?   中关村一高新技术企业老总被记者提问:“你们的成果转化率是多少?”   他一时语塞,思索片刻后,说:“如果非要回答,我们的转化率是百分之百。但很多成果,即便没有在产品中体现出来,也不能说没有作用。”   这是闫傲霜给科技日报记者讲述的一个故事。“我接触的很多企业家都头痛被问到成果转化率是多少的问题,这不是一个科研成果拿出实验室变产品的单一过程,是众人拾柴的系统问题。”   “市场如战场,打仗的时候还分突击队、掩护队和后勤队呢,打胜了不能只给突击队立功。同样道理,如果核心技术被转化了,那么起防御作用的外围专利技术、前期的基础研究成果该不该算被转化呢?”何志敏举了一个生动而贴切的例子。   因此,何志敏对80%的发明专利转化率并不欣喜,反而担心不已。“这说明我国大多数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系统工具的能力还太弱,除了将产品核心技术申请专利外,构建专利群的能力太弱,起不到应有的防御和竞争工具的作用。”   从事基础研究的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副所长周成虎委员也对科技成果转化率的界定心存疑虑:“有些成果今天完成明天用,有些成果20年后才应用。基础性成果就很难在短期内见效,却往往对人类发展推动很大。怎么算转化率?”   只做成果转让的一锤子买卖,不好!   让全国政协委员、辽宁奥克化学董事长朱建成最担心的,不是成果转化成功与否,而是科研人员能不能长期持续提供创新。   “任何一个技术都有时限性,过了一个阶段就不先进了,技术如何改进创新,持续支持企业的发展?”朱建成表示,有些大学和科研院所搞转化,只做成果转让的一锤子买卖,不好。   他希望科研院所能够以技术入股的方式持续支持。但问题是,与院校可以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科技人员的走与留他却无能为力。   “我们希望科技人员也能持有一定的股权,但是研究单位是保守的。”朱建成说。  “技术人员的跳槽对技术性企业威胁很大,国外有竞业限制以防泄密,在我国却很难执行。”何志敏道出了诸多企业家的担忧。   不仅如此,法律规定的发明人奖励往往很难兑现。“专利法里写得很清楚,一旦专利授权,要给发明人至少3000元,实用新型至少1000元奖励,但到现在真正兑现的不多。”何志敏说,“国家还规定专利一旦被转化,要有最低10%的收益分享,现实情况是很难兑现。”   技术人员无法参与职务成果获利的分配,他们从事成果转化的积极性锐减。中关村示范区前不久出台的“6+1”先行先试改革措施中提到,“对中关村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形式奖励个人的,加大税收优惠力度”的条款,正是对这一问题的逐步探索。   “有那么多深层次的问题,只笼统地评价成果转化率高还是低并不科学。”何志敏一言蔽之,在他看来既然成果转化率的概念都是问题,那又何谈高低?
  • 中科院科技部联合印发促科技成果转化指导意见
    中科院科技部联合印发促科技成果转化指导意见  8月22日,中科院与科技部联合印发了《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  《意见》提出4大基本原则,分别是:落实政策,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简政放权,营造良好环境 分类管理,强化绩效评价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使权利。  围绕“简政放权”,《意见》强调简化院机关层面工作流程,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权利下放给院属单位。院属单位自主决策,院不再审批与备案。对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失败的案例,要实事求是认真总结,对于符合规定的,不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决策责任。  根据《意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院属单位应依法纳入单位预算,合理支配转化收益。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此外,《意见》特别强调对横向课题经费和纵向课题经费施行分类管理,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实行合同约定优先。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鼓励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设置转移转化岗位,培养一支了解知识产权运营和成果转化内在规律的,精通科研、管理和法律的高端复合型专业化人才队伍。附: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加快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切实提高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院鼓励院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按照新时期办院方针和科研机构改革方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契合国立科研机构的有效举措,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基本原则  (二)落实政策,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院属单位要依据国家、地方和院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单位目标定位,确定成果转移转化模式,制定实施细则,在确保科研中心工作与核心科研团队稳定的同时,积极推动科技成果有效转移转化。  (三)简政放权,营造良好环境。简化院机关层面工作流程,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权利下放给院属单位。院属单位自主决策,院不再审批与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失败案例,要实事求是认真总结,对于符合规定的,不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决策责任。  (四)分类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合院“四类机构”分类改革工作推进,以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和国家重大需求工作为主的院属单位,应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标 以从事基础性研究或公益性研究为主的院属单位,也应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使权利。院属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充分发挥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建立健全高效协商、公开透明与规范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三、资产管理  (六)院属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科技成果市场定价的相关政策。根据科技成果的类型和属性,确定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定价方式适用范围和实施流程 需要对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信息进行公示的,应当就公示方式、公示范围和公示异议处理程序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七)对横向课题经费和纵向课题经费施行分类管理,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实行合同约定优先。科技人员为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服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 院属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合作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经费支出按约定执行。  (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院属单位应依法纳入单位预算,合理支配转化收益。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九)院属单位应完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单位利益。要加强对投资股权的监管,保障单位合法权益 加强对单位名称、商誉等特殊无形资产的保护,避免对院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四、人员管理  (十)结合院分类改革工作,鼓励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设置转移转化岗位,培养一支了解知识产权运营和成果转化内在规律的,精通科研、管理和法律的高端复合型专业化人才队伍。健全转移转化人才评价体系,突出市场评价和绩效奖励,实现技术转移人才价值与转移转化的绩效相匹配。  (十一)院研究制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办法,鼓励科技人员带着科技成果离岗创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由所在单位合理确定其离岗创业时限,原则上在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满确需延期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2年。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权利,所在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离岗创业时限、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知识产权、技术秘密保护、研究生培养、返回所在单位工作相关事宜、违约责任处理、发生争议处理方式等。  (十二)为促进科技要素合理流动,院属单位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在适当条件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在兼职中取得合理报酬。各单位应书面约定兼职人员的权利义务,兼职人员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三)院属单位应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实行公示制度,各单位应当就公示内容、方式、范围和异议处理程序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十四)院属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政策与实施细则,并报院条财局备案。在确定“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时,院属单位可以根据成果特点做出规定,也可以采用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转化交易所产生的费用而不计算前期研发投入的方式进行核算。  (十五)院属各单位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担任院属单位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 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有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五、考核机制  (十六)院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分级报告制度。院属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所联系分院报告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相关收入及分配情况、以及其它必要内容。各分院汇总所联系单位报告后,形成分院的科技成果库和相应专家库,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纳入院年度统计体系。每年4月30日前,院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按要求报送至国务院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十七)根据《“率先行动”计划》的总体部署,院按照“四类机构”定位实施分类评价与考核,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院属单位评价与考核的重要内容。中国科学院鼓励院属单位在科技人员岗位晋升、绩效考核中,将其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成效作为重要依据 应用型科研机构应该针对技术转移人员制定差异化的评价标准。  六、条件保障  (十八)院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专项资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统筹院内相关资源,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和引导院属单位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创新方式。有条件的院属单位,可参照院转化基金的管理模式在单位内部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十九)院设立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中心,鼓励院属单位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转移中心、育成中心、科技园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组织科研团队,联合相关企业,共同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工作,探索技术向产业转移的多元机制。  (二十)院属单位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发展需求,执行所在地方党委、政府出台的科技创新相关政策。  (二十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必须经过原定密机关单位的批准,相关单位应根据规定做好保密审查。  (二十二)院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动和服务院属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科学院及院属各单位原有制度与《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在执行过程中,涉及人事、资产、评价等需院制定实施细则的,由院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办理。院属单位要及时研究解决或向院反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中国科学院、科技部将定期调研总结,适时对《指导意见》进行完善。
  • 国务院新规力促科技成果转化
    p   新华社北京3月2日电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操作措施,强调要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p p   《规定》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p p   《规定》明确,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要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总额中拿出不低于50%的比例,对其给予奖励。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能否获得奖励做了规定,明确了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形式。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p p   《规定》提出,要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人员的支持力度。做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向全国推广工作,落实好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各部门、各地方要切实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政策协同配合,优化政策环境,开展监测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国发〔2016〕16号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p p   现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国务院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2月26日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此件公开发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strong /p p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出如下规定。 /p p   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 /p p   (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p p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p p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p p   (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p p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p p   (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p p   (四)国家鼓励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投资的中小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国务院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持的有关政策。 /p p   (五)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报送至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p p   1.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p p   2.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p p   3.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p p   4.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p p   5.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 /p p   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p p   (六)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要按照规定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p p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p p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p p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p p   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p p   (七)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p p   积极推动逐步取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内设院系所等业务管理岗位的行政级别,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p p   (八)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 /p p   1.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p p   2.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p p   (九)国家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充分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国务院财政、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结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对科技人员实施激励。 /p p   (十)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p p   三、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 /p p   (十一)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在对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时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 /p p   (十二)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人员的支持力度。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根据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情况等,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予以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单位予以支持的参考依据之一。 /p p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制定激励制度,对业绩突出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奖励。 /p p   (十三)做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向全国推广工作,落实好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 /p p   (十四)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所管理行业、领域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转化,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管理制度,激励与规范相关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涉密科技成果,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做好解密、降密工作。 /p p   (十五)各地方、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政策协同配合,优化政策环境,开展监测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p p   (十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p p /p p br/ /p
  • 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25%以上归主创
    p   科技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在解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时表示,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要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总额中拿出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奖励。这意味着,主要贡献人员至少可以拿到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25%作为奖励。 /p p   《规定》重点从促进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创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等三方面做出进一步细化。 /p p   在促进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方面,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并鼓励他们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 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明确科技成果协议定价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等等。此前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已联合发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激励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 /p p   在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方面,去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经明确,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此次《规定》又明确,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要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总额中拿出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奖励,而且上不封顶。 /p p   《规定》明确了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的奖励,即在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前提下,担任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的科技人员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p p   《规定》指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p p   此外,《规定》还进一步明确,单位领导在履行尽职义务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的决策责任。 /p p   在创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方面,《规定》提出,要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人员的支持力度,落实好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 br/ /p
  • 关于“科技成果转化”,两会代表们有话说
    2022年3月4日,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在北京开幕,2022年3月5日,全国人大十三届五次会议在北京开幕。中国进入“两会时间”!秋凡科转为大家整理来自全国两会代表们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提案。王静:关于破解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难的提案从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创新团队首席王静研究员处获悉,今年全国两会,她提交了《关于破解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难的提案》。王静介绍,近年来,我国科技创新取得长足进步。以专利为例,2021年授权发明专利69.6万件,实用新型312.0万件,PCT国际专利申请7.3万件,专利数量连续十年全球第一。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专利数量存在严重“虚胖”,质量堪忧。2020年我国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34.7%,其中,企业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44.9%,科研院所为11.3%,高校为3.8%(与美国相比相差15-20倍),这一结果与智力资源集中、科研经费充足、科技成果丰硕的科研院所和高校形成巨大反差。“在中国政府十分重视成果转化的今天,科技成果产业化率低已然不是政策扶持不够、企业创新意识不足、成果需求不旺的问题。在调研和实践中发现,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实困难和障碍仍突出。”王静说。她具体提到,一是对知识产权价值认知不足,专利权主体缺少市场化前瞻性。专利申请重数量不重质量,有产业化价值的专利占比低,甚至为了科研项目结题单纯“制造成果”,这样的“成果”自然难逃被市场淘汰的命运。二是成果培育和转化机制不完善,缺乏技术工程化途径。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现有科研评价体系中,在职称晋升、科技成果奖励时,普遍只看第一单位、第一作者,导致科研工作者或团队缺乏与他人合作的动力,不愿意坐“冷板凳”,大都做自己能独立完成的短平快“小”成果。虽常有某一科研领域“点”的突破,但缺乏技术工程化、系统化和供应链整合的平台和能力,难以跨越技术到商品的死亡鸿沟,导致大部分“高新成果”束之高阁。三是成果转化队伍与机构建设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既懂科技创新规律,又懂市场商务实践,且懂法规制度的“专业人”、“明白人”稀缺。要实现成果转化,往往要把科研人员“逼成”专业转化人员,试错成本奇高,甚至有牢狱之灾。这些问题使很多科研人员对成果转化只能一再观望、望而生畏、望而却步。对此,结合实际,王静提出三点建议:第一,提高专利质量,让成果真正“值得转”。加强对科研院所和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培训,常设包含专利申请、挖掘布局、侵权分析和商业化实践案例解读的系统课程。提高知识产权申请质量,对国家级的技术应用类研究项目承接科研团队提供知识产权保护辅导,破除仅把专利证书当“考核指标”和“荣誉证书”的错误导向,回归专利以公开换保护的本质。第二,鼓励协同创新,完善知识产权确权制度,提供技术成果工程化的种子基金,实现第一步的“如何转”。破除阻碍科研人员合作创新的考核机制,规范科研成果完成人署名,允许科研人员自行约定知识产权权属比例。鼓励科研院所和高校使用科研经费或者社会捐赠设立成果产业化种子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用以扶持技术工程化、规模化、产品化验证,提高科技成果技术到商品的转化效率。第三,设立各级或第三方技术评估和转移转化机构或平台,让科研单位“敢于转”。科研人员大都是“专才”,不是“全才”,需组建由技术、法律、金融、管理等方面专业人才组成的机构或平台,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和管理,提供精准全方位的服务,降低行政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的法律和商业风险,扭转专利所有权人怕承担风险而“不敢转”的局面,走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文源/澎湃新闻周世虹:建议将技术经纪人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技术经纪人是指具备专业职业技能,以技术转移管理为核心,实施技术转移活动,促使技术成果商业化运用的人员。目前,有关科技创新管理、科研机构等单位已有一批实际从事技术经纪人员,他们在科技成果转化领域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据科技部有关机构统计,2021年全国共登记技术合同670506项,技术交易额为24911.12亿元。技术经纪人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却没有法定的技术经纪人职业。为此,建议将技术经纪人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目前,技术经纪人行业已经实际存在,部分地区已经开展了技术经纪人专项培训,设立技术经纪人事务所,一大批技术经纪从业人员正在科技成果转化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将技术经纪人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既有政策依据,又有客观现实需要,名正言顺,水到渠成。同时,建立技术转移人才职称评定制度。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技术经纪人员的技术评估对接,商分析谈判,知识产权和技术实施管理能力,以及技术转移绩效等,结合基础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建立一套方法科学、操作规范、技术先进的人才评价体系,且有别于现行教授、研究员、工程师的技术转移人才职称评定和职称晋升机制。——周世虹(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文源/人民日报客户端安徽频道周仲荣:拓展科技成果转化路径2021年,我国持续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一些体制机制性问题。对此,全国人大代表、西南交通大学副校长周仲荣认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要突破“三道关隘”:一是“先转化、后奖励”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导致科研人员“不愿转”;二是担心定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导致各级管理干部“不敢转”;三是科技成果技术成熟度低,造成高校院所“没有成熟成果可转”。周仲荣代表介绍,为突破这些“关隘”,2016年1月,西南交大在四川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框架内率先启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将“先转化、后奖励”改变为“先确权、后转化”,通过产权激励突破了科研人员“不愿转”的第一道关隘。一批长期得不到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迅速进入了转化阶段。这项改革成果被写入新修订的专利法与科技进步法。为突破各级管理干部“不敢转”的第二道关隘,西南交大探索了“职务科技成果非资产化管理”,校内职务科技成果不再被当作国有无形资产管理,交由科研院所与大学科技园按市场规则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2022年1月12日,四川省跨高校院所新型中试研发平台在西南交大研究院有限公司正式揭牌,标志着西南交大现有中试研发平台将面向全省高校院所与重点企业开展中试研发。对此周仲荣代表建议,通过打造相关平台,坚持市场化导向,深入探索“先中试、后孵化”模式,加快打造创新成果培育孵化重要基地、产业技术研发转化创新中心、高质量发展制度创新示范样板,进而突破“没有成熟成果可转”的第三道关隘。文源/经济日报胡成中:打破科研人才创业阻碍 培育成果转化的第三方力量目前,我国科研成果转化领域政策逐级落地较慢,支持成果转化的第三方专业力量较薄弱。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德力西集团董事局主席胡成中建议,相关部委制定出台政策后,要加强检查落实情况,打破科研人才的创业阻碍。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胡成中表示,有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量均名列世界第一。“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关注到不足。”胡成中表示,一方面是科研成果来源的差异,美国企业发明专利数量占总量的85%以上,而我国2021年企业发明专利数量仅占总量的63%;另一方面,科研成果转化率较低,反映出资源投入的消耗高。“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我在履职调研过程中发现,一线科研人员存在着一些共性的困扰。”胡成中说,好政策逐级落地慢,往往停在离一线科研人员“一公里外”,看得见但享受得慢。比如,国家早就出台了科研经费包干制的相关办法,但具体到所在城市、高校,很多没有出台执行的细则,大家有的还按老办法继续干。成果转化的第三方支持力量还比较薄弱,科研人员往往既要埋头搞科研,还要迈腿跑市场。胡成中建议,制定出台的政策既要做好顶层设计,也要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对推诿拖延导致政策空转的单位要督办问责。要大力培育科研成果转化的第三方专业力量,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把科研人员从繁杂的市场和商务性事务中解脱出来。文源/人民网杨华勇:要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关注成果转化后的利益分配今年,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大学机械工程学院院长杨华勇的提案仍聚焦科技与教育。“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往往需要10年之功。科技创新包括‘科学创新’和‘技术创新’两个层面。”杨华勇认为,前者强调发现,为“0到1”的基础突破,后者强调应用,既有“0到1”的原创技术突破,又有“1到10”的小批量试制。“应用基础研究离不开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探索,但如何从实验室迈向工厂车间,这需要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深度参与。”近几年,全国人大代表、华中科技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冯丹明显感到,业界对于原创性自有技术的渴望空前强烈。2019年起,华中科技大学与8家国内大型科技公司组成联合实验室,双方科研人员开展针对性研究。“通过联合实验室组成产学研共同体,企业储备了我们的前沿技术,一批科技成果陆续得到落地转化。”冯丹建议,进一步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鼓励企业积极在高校和科研院所寻找技术支持,厚植科技创新沃土,“中小企业面临资金和人才短缺等问题,希望国家持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杨华勇认为,要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关注成果转化后的利益分配,引导企业将技术转化收益进一步反哺到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中。文源/人民日报沈南鹏:鼓励以知识产权绩效带动药物创新的科研转化九三学社中央:建议在高校院所设立相对独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办公室,聘请高水平知识产权等人员
  • 目标5万亿!科技部发文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10月25日,科技部印发《“十四五”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下称《规划》),提出,到2025年,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5万亿元;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达到20家,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达到15家,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达到500家,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超过60家,技术经理人数量突破3万名。为保障目标顺利实现,《规划》明确以下6项重点任务:(一)健全科技成果产权制度。1. 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深入推进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探索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决策机制、转化模式,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容错纠错机制,及时凝练典型经验举措并推广。完善科技成果权益分享机制,实施产权激励,进一步调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各方主体的积极性。专栏1.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为探索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形成一批可操作、可复制、有效果的经验,在全社会范围内推广。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机制。推动试点单位建立高效畅通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建立赋权科技成果的负面清单,明确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管理和服务体系。健全充分体现知识价值导向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体系,畅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道路。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推动试点单位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流程,制定勤勉尽责的规范和细则,消除单位和科研人员顾虑,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2. 扩大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推进科研院所改革,加快建立现代科研院所管理制度,推进应用技术研发类科研院所市场化、企业化发展。探索建立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区别于现行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开展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试点,推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管理从“行政控制资产”向“市场配置资源”的转变。3.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反应机制。建立领域类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和知识产权保护国别指南。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在立项和组织实施工作中强化重点项目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布局和质量管理。(二)强化高质量科技成果供给。1.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在研究制定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科技计划、创新政策和技术标准中的参与度。发挥企业“出题者”和“阅卷人”作用,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推动国有企业布局建设原创技术策源地,提升原创技术需求牵引、源头供给、资源配置和转化应用能力。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核心要求纳入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体系。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中,单列一定预算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鼓励将符合条件的财政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进一步加大设施平台、数据、技术验证环境等创新资源和应用场景的开放,支持企业创新。2. 改革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方式。探索构建项目、平台、人才、资金等全要素一体化配置的创新服务体系。支持企业更多承担科研任务,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科技创新绩效。研究建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多元化投入机制。优化新型项目管理制度,强化需求牵引、目标引领、成果导向。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经理人制度和“业主制”试点。健全应用类项目验收机制,以是否解决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为主要检验标准。开展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后评估试点,以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或行业推广情况作为科技计划项目接续实施、滚动支持的重要参考。3. 大力发展各类新型研发机构。聚焦国家战略需求,支持科技型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建立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中试基地等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创新新型研发机构市场化运行机制。细化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政策,完善新型研发机构评价指标,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向集“研发、转化、孵化、服务、产业、资本”等功能于一体的方向发展。支持东部地区高校院所、企业与西部地区共建特色产业技术研发和转化平台,联合开展特色产业技术攻关。通过考核评价,引导国家高新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等建设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服务平台。4. 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推动《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全面落实,探索符合不同类型科技成果特点的分类评价机制,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形成简化实用的科技成果评价制度、规范和流程,凝练可复制可操作的做法并推广。树立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充分发挥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推动高质量科技成果加快产出,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专栏2. 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探索简化实用的制度、规范和流程,并在全社会范围推广,切实树立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建立覆盖五元价值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选择部分试点单位,按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等不同成果类型,细化分类评价标准,全面评价各类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五元价值,形成符合科学规律的多元化分类评价机制。发展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建立多元化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定价办法,探索技术交易与资本市场对接机制。强化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自律管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标准规范及质量控制体系。发挥金融投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推动金融投资机构建立科技成果金融评价相关标准,形成适合科技成果特点的资产评估方法。 (三)建设高标准技术交易市场。1. 建立全国统一互联互通的技术交易网络。支持中国技术交易所、上海技术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运营服务。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链接各区域或行业技术交易机构,统一规则,破除信息“孤岛”和碎片式运营,建设全国统一、互联互通的技术交易市场。鼓励各技术交易机构联合资产评估、法律、拍卖、招标、咨询、投资等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建立覆盖产权界定、价值评估、流转交易、担保、诚信监督的综合服务体系。鼓励各类科技成果特别是财政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进场交易。 专栏3. 国家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建设支持中国技术交易所、上海技术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建设具备智能评价分析、供需精准匹配、交易统计监测、大数据风险预警等先进功能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支持中国技术交易所建立跨区域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交易信息联合发布机制。探索技术要素产业化、资本化道路,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等多元融资服务。对接北京证券交易所,研究构建技术交易市场和资本市场协同机制。支持上海技术交易所在长三角区域探索技术权益登记机制,拓展技术交易凭证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领域通用范围,打造高质量技术与资本对接平台。推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进场交易,围绕科技成果赋权等改革试点,丰富技术要素应用场景,丰富配套服务和产品。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形成技术与资本对接平台,加强知识产权融资服务、科技成果产权(股权)融资服务,针对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衍生出的股权转让需求,提供相关信息展示、推送等配套服务。2. 健全技术交易市场管理制度。修订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及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技术交易数据标准,提高数据质量和规范性。优化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形成全国技术市场监测、分析和评价体系。提高运用大数据等方式预警识别市场运行风险能力,健全技术交易风险防控处置机制和廉政风险监督机制。建立技术交易市场社会信用体系和服务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完善失信行为认定、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修复等机制,加强与科研诚信信息共享。依法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交易主体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鼓励地方制定技术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配套政策。3. 建立技术交易市场行业规范。发挥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在全国统一技术交易市场中的引领作用,联合建立规范的科技成果市场化交易机制和流程,形成行业标准。健全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多元化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定价机制。强化信息集聚、价格发掘、供需对接等专业服务能力,实现市场发现和风险把控的有机平衡。(四)提升技术要素市场专业化服务效能。1. 提升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服务能力。完善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布局,围绕国家区域战略,推动黄河流域、海南自贸港、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建设。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企业设立技术转移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开展高校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试点,高校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服务本单位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依据技术转移绩效对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激励。鼓励各地方重点培育一批市场化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集聚高端专业人才,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强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考核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建立行业协会或联盟,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专栏4. 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开展高校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试点。试点高校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统筹科技成果管理和转化,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前沿技术研判、科技成果评价、市场调研分析、法律协议谈判等全链条一体化服务。建立专业人员队伍,接受过技术转移专业化教育培训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完善机构运行机制,建立技术转移全流程的管理标准和内部风险防控制度,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优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布局。修订《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完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跟踪考核评估,优胜劣汰。鼓励众创空间、投资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拓展技术转移功能,提升技术转移服务能力。2. 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技术经理人在供需对接、技术咨询、技术评估、知识产权运营等方面的作用。推动技术经理人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畅通职业发展路径。支持开展技术转移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完善技术转移转化类职称评价标准。建立技术经理人信用评价机制。健全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机制,推动技术转移专业学历教育,开展技术经理人社会化培训。加强对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动态管理,建立绩效考核和优胜劣汰机制。(五)促进技术要素与其他要素融合。1. 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融合。完善创业投资监管体系和发展政策。调整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子基金考核指标体系,引导投资机构投早、投小,加强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支持。探索“投资+孵化”模式,鼓励创新创业载体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探索对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中试、产业化等不同阶段采取差异化的金融支持方式。办好中国创新挑战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科技成果直通车、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等活动,为技术对接资本提供平台。支持金融机构设立专业化科技金融分支机构,引导金融机构优化科技型企业评价体系,丰富投贷联动等融资服务模式,加大对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人才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试点。鼓励科技金融产品创新,通过采用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预期收益质押、知识产权证券化、科技保险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资本化。专栏5.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升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修订《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升创业投资子基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强化政策目标,重点支持转化科技成果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明确子基金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导向。提高转化基金引导带动作用,新设立一批子基金,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推动资金投入的多元化。鼓励创新创业载体参与设立子基金,探索“孵化+投资”新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2. 支持科技人员通过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兼职离岗创新创业。探索建立科技人才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流动机制,完善校企、院企科研人员“双聘门”或“旋转门”机制,畅通高校院所和企业间人才流动渠道。提升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业载体专业化服务能力,支持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与地方政府合作开展未来产业科技园建设试点等,为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科技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场地、概念验证、创业培训辅导、投融资对接、管理咨询等全链条专业化服务。3. 完善科技计划项目成果汇交和常态化路演对接机制。完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登记汇交机制,鼓励地方各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进行汇交登记,形成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库。探索建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常态化信息发布和路演对接机制,促进科技成果与产业、金融等要素的精准对接。4. 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聚焦国家重大需求,筛选重大科技成果,开展有组织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探索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解决制约成果转化的政策和体制机制障碍,构建重点方向应用场景。通过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支撑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带动新技术新产业发展。专栏6.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十四五”期间,面向关键地区产业链供应链瓶颈问题,梳理形成覆盖全产业链的技术供给清单,精准对接技术示范、企业创新、工程建设和场景创造,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形成“补链强链”技术群。通过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梳理科技成果转化堵点,示范形成贯穿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的机制模式 5. 深入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健全示范区监测评价机制和发展报告制度,推动现有示范区优化升级,在赋权改革、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等方面创新机制、先行先试,建成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改革和发展技术要素市场的先行示范区。根据各地科技资源禀赋、产业优势,新布局一批特色鲜明的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推进示范区合作,助力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专栏7. 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促进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建立健全技术交易规则、服务标准规范和从业信用体系。推动科技创新券跨区域互通互认。积极探索综合运用后补助、引导基金、风险补偿、科技保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成果转化。鼓励示范区组织发行高新技术企业集合债券,支持商业银行与示范区共建科技支行等特色专营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行动。开展政策制度先行先试。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要求,健全示范区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建设主体,健全人员、资金、政策等支撑保障。鼓励示范区健全政策先行机制和专家咨询指导机制,建立常态化自评价体系。鼓励示范区建立与国家区域战略的对接机制,推动示范区间的交流协作。 (六)加速技术要素跨境流动。1. 营造开放的技术要素市场环境。扩大科技领域对外开放,努力破除制约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的障碍,开展创新要素跨境便利流动试点,发展离岸创新创业。支持北京打造国际创新合作承载平台,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全球跨境技术贸易中心,加速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技术交易应用示范,加快推进海南国际离岸创新创业示范区建设。探索推动外籍科学家领衔承担政府支持科技项目,建立健全外籍科技人才服务制度。提升中关村论坛、浦江创新论坛在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营造一流创新生态等方面的促进作用,成为面向全球科技创新交流合作的国家级平台。2. 支持企业提升全球配置技术要素能力。大力发展技术贸易,促进技术进口来源多元化,扩大技术出口。提升企业开放式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在全球建设各类研发中心和创新中心。鼓励企业与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开展合作。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3. 完善国际技术转移协作网络。建设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全球技术交易枢纽,支持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发展。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加强与国外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市场咨询等服务机构深入合作,提升服务能力。建设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健全国际技术转移与创新合作网络,促进双向技术转移与创业孵化。
  • 两部委: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留归学校 不缴国库
    教育部、科技部近日共同发布《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免除高校领导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意见》指出,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主阵地,更要引导、激励科研人员教书育人,注重知识扩散和转移,及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学科专业发展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意见》提出,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 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意见》还提出,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公示的,高校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意见》明确,高校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50%。  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扣除对上述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并支持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意见》指出,担任高校正职领导以及高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 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意见》明确,高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学校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在不超过三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鼓励高校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并建立相应的评聘制度。鼓励高校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聘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教育部将组织高校开展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新聘工程类教师必要条件的试点,加大对应用型本科和高职院校专业教师在校企之间的交流力度。  《意见》提出,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鼓励高校与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技术创新联盟,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支持高校和地方、企业联合共建实验室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加快推进高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在保障本校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向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共享。  《意见》强调,高校主管部门要根据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情况,对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高校给予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纳入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 科技部7新政提速科技成果转化“试验田”建设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2020年6月9日,科技部发布最新通知,出台七项新政,加快推动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其中明确规定要以扶持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的科技型企业为重点,加大先行先试力度。要重视和积极发展技术要素市场,健全人员、资金、政策等支撑保障,优化布局和绩效评价制度 /strong /span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被看做是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的试验田。2017年,科技部发布了《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旨在打造形成一批政策先行、机制创新、市场活跃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高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目前仪被国家批准建设的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一共有9家,分别是:河北京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宁波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浙江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山东济青烟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上海闵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江苏苏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吉林长吉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四川成德绵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和广东珠三角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通知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发展的通知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国科办区〔2020〕50号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strong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相关管理单位: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是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的试验田,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先行区。按照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任务要求,科技部已批复建设江苏苏南、四川成德绵等9家示范区,为探索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推进全面创新发展提供了经验和示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部署要求,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先行先试,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打通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链、产业链和价值链,充分发挥示范区示范带动作用,统筹推进科技支撑“六稳”工作和“六保”任务,以科技成果转化引领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一、 /span /strong 以服务科技型企业为重点,发挥支撑复工复产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区要全面落实科技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以实施“百城百园”行动为抓手,加快项目建设,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协调组织,通过成果转化助力示范区成为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的主阵地,培育一批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实施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专项行动,推动科技特派员、科技专家服务团等参与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开展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活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二、 /span /strong 以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模式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先行先试力度。示范区要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发挥企业主体和政府统筹作用,进一步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促进技术、资金、应用、市场等对接,着力推进以需求为导向的市场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先行先试。鼓励有条件的示范区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健全以转化应用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规范简化科技成果转化审批程序,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容错纠错机制,实行审慎包容监管。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序建设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公开交易与监管机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三、 /span /strong 以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服务为重点,提高成果转化专业化服务能力。示范区要加强综合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着力提升科技成果、产业服务、科技金融、市场应用等公共科技服务能力。建立绩效奖励机制,支持各类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在高等学校中开展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建设试点,培育和发展一批特色明显、服务能力突出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支持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提供服务。建设职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将技术转移人才纳入相关人才计划,推动建立技术转移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四、 /span /strong 以示范区主导产业为重点,加快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区要聚焦高新区、农高区等科技园区主导产业,加快培育新兴产业和创新型产业集群,定期发布技术需求清单和新技术应用场景清单,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熟化基地,加强产学研协同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应用。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在示范区开展成果落地转化。依托先进技术成果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委托第三方建立示范区“定制化”技术成果供给清单。针对医疗卫生、生态环保、公共安全、乡村振兴等重大民生需求,示范区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成果进基层、进园区、进乡村等活动,推动科技成果惠及民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 nbsp 五、 /span /strong 以集聚创新资源为重点,促进技术要素的市场化配置。示范区要重视和积极发展技术要素市场,建立健全技术交易规则、服务标准规范和从业信用体系,完善科技成果常态化路演机制。高水平建设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发展技术贸易,促进技术进口来源多元化,扩大技术进出口。推动科技创新券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人员全覆盖,推动跨区域互通互认。积极探索综合运用后补助、引导基金、风险补偿、科技保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成果转化。鼓励示范区组织发行高新技术企业集合债券,支持商业银行与示范区共建科技支行等特色专营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行动,推动企业进入科创板、创业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六、 /strong /span 以完善工作推进体系为重点,提升示范区治理水平。示范区要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相关要求,健全示范区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建设主体,健全人员、资金、政策等支撑保障。鼓励示范区健全政策先行机制和专家咨询指导机制,建立常态化自评价体系,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考核机制。鼓励示范区建立与国家区域战略的对接机制,推动示范区间的交流协作,促进合作共赢。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七、 /span 以优化布局和绩效评价为重点,加快推进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科技部按照区域创新战略布局,进一步完善示范区建设标准要求和评估遴选程序,建立高层次专家咨询制度,推动现有示范区优化升级,未来五年再布局建设一批创新引领、特色鲜明的示范区。建立示范区监测评价机制,加强周期性绩效考核,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激励和创建示范表扬。建立示范区发展报告制度,定期总结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形成案例集,加强宣传和推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各级科技部门要加强管理服务与指导,及时掌握本地区示范区的建设发展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力推进政策落实落地。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                  strong 科技部办公厅 br/                  2020年6月4日 /strong /p p br/ /p
  •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公布
    12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科技部起草并报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1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 、科学技术部网站(网址:http://www.most.gov.cn),浏览送审稿及其说明、送审稿与现行法律条文对照表全文。   对送审稿的相关意见、建议,请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ldquo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征求意见&rdquo 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cjzh@chinalaw.gov.cn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doc   附件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修订前后条文对照表.doc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doc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
  • 目标1000亿!安徽发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近日,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加快安徽科技大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提出,力争“十四五”末,促成科技成果交易转化项目金额达到1000亿元,累计举办1000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汇聚对接不少于1000项高新技术产业合作项目,培养专业持证技术经纪(经理)人2000人,累计引进孵化200家科技型企业,成为辐射长三角区域的国内一流的科技大市场。为实现目标,《实施意见》明确以下6项重点任务:(一)构建统一的技术要素市场服务体系支持安徽创新馆发挥“总枢纽、主节点”作用,推动与羚羊工业互联网等平台相融合,统筹省市县三级联动、线上线下融合的安徽科技大市场建设,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获取技术要素。支持赋予安徽创新馆在安徽科技大市场建设运营中战略规划、资源配置、经费统筹、载体管理等方面权限。由安徽创新馆牵头、安徽科技大市场建设运营公司依法依规负责安徽科技大市场具体建设和市场化运营。鼓励各市、县(市、区)参与安徽科技大市场分级市场建设,并对成效突出的市、县(市、区)予以激励。(二)夯实市场基础功能整合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相关职能,完善安徽科技大市场科技成果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多元化交易服务功能。整合安徽网上技术市场、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等线上平台,推进羚羊工业互联网平台同安徽科技大市场线上平台互嵌,形成一体化运营的科技成果转化数据平台,提升安徽科技大市场信息服务功能。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经理)人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合作,开展面向市场的科技成果专业化评价活动,探索符合不同类型科技成果特点的分类评价机制,完善安徽科技大市场科技成果评价服务功能。依托安徽创新馆谋划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众创空间,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和标准,健全安徽科技大市场知识产权服务功能。(三)促进成果对接交易支持安徽科技大市场建立科技成果与技术需求征集发布、路演对接、撮合交易机制。定期征集发布企业技术需求清单与科技成果披露清单,推动供需双方精准对接。对3年内未转化的由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成果,鼓励在安徽科技大市场交易平台采取挂牌、拍卖等方式进行转化。鼓励本省企业通过安徽科技大市场交易平台购买省外科技成果并在皖产业化。支持建设安徽科技大市场融媒体中心,探索成果多元化推广形式,推进中国(安徽)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交易会等重大展会活动市场化运营,打造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会展品牌。面向国内外公开遴选知名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安徽科技大市场。(四)培养技术转移人才依托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商学院联合建设实训基地,完善课程教材体系和师资队伍,采取长期培养与短期培训相结合方式,创新技术经纪人培养、认证、积分、进场交易闭环工作模式,形成具有安徽特色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开展技术经纪(经理)人职称评定改革试点工作,畅通职业技术转移人才发展路径。支持安徽创新馆探索技术经纪(经理)人信用积分与从业佣金制度,推动建立技术经纪(经理)人事务所,开展全省“金牌技术经纪(经理)人”评选活动。(五)完善金融服务支撑支持安徽创新馆与国内外知名科技服务机构合作,组建安徽科技大市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大力引进国有投资机构和私募基金,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矩阵,推动基金投早、投小,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链前端延伸和倾斜,构建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推动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创新科技金融服务产品,联合省市金融服务平台和商业银行,开发“研发贷”、“转化贷”、“人才贷”等信贷产品,推动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推广新兴科技保险业务,推动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六)加强成果熟化孵化依托安徽科技大市场服务体系,积极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我省产业园区联合建设重大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中心、产业技术中试平台、技术领军企业训练营,打造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依托安徽创新馆建设安徽省科创企业上市加速孵化中心、安徽省“科技成果应用场景创新促进中心”,推动海内外科技成果在安徽产业化,以场景驱动加快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省内转化落地。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双创载体利用安徽科技大市场寻找捕捉成果转化项目落地孵化,服务“科大硅谷”等成果产业化基地建设。
  • 国家发改委:科技成果转化率仅10%
    在专利申请不断攀升的背景下,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下问题日益凸显。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晓强近日在&ldquo 中国经济年会(2013-2014)&rdquo 上透露,中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40%的水平,要围绕激励企业创新来完善金融、税收、价格、财政、知识产权等管理政策,增强企业创新内生动力,积极研究提高财政科技支出用于企业比例的措施。   &ldquo 虽然近年来我国科技研发投入快速增加,但科技资源配置不合理,利用效率低,大量的科研成果不能转化为应用技术的问题十分突出。&rdquo 张晓强说。   事实上,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下问题已引起不少官员关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俊此前也表示,我国许多重大专项投入了大量研发资金,但结果是研发和商业化脱节。研发不少,出成果却比较慢 专利不少,但是真正有价值的不多。   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室副巡视员胡敏认为,我国高等院校科研项目体系过度重视基础研究的投入,却忽视开放市场方面的研究以及市场需求,轻视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进而难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成为制约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率的重要因素。   &ldquo 与教育经费支出倾斜形成对比的是,政府对企业创新研发投入比例的相对低下。&rdquo 胡敏说道。据了解,目前中国财政科技支出中企业仅占比15%,而发达国家则达30%以上。中国大中型企业科技研发支出目前占主营业收入的比重仅为1%,与发达国家大企业5%的水平也有很大差距。   与高等院校科研项目&ldquo 重投入轻市场&rdquo 相比,身处激烈市场竞争中的企业显然更加重视投入产出效率。为此张晓强建议,要围绕激励企业创新来完善金融、税收、价格、财政、知识产权等管理政策,增强企业创新的内生动力,同时加快构建&ldquo 由企业牵头,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支撑,各类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技术创新体系&rdquo ,同时积极研究提高财政科技支出用于企业比例的措施。
  • 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发布
    p /p p & nbsp  近日,科技部发布“关于印发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内容显示,今后将加强东北地区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包括通过科技部与地方省部共建方式,依托延边大学,支持吉林省创建长白山湿地与生态国家重点实验室 依托哈尔滨医科大学,支持黑龙江省创建寒地慢病防治及药物研发国家重点实验室。支持辽宁省申报建设核主泵技术及安全和内分泌国家重点实验室。加强东北三省地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加快推进东北三省医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普及推广。依托中科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力争在辽宁大连布局建设高重复频率极紫外相干光源装置。加快推进吉林大学综合极端条件实验室装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和改造已有的中科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湿地与农业创新设施,提高设施运行的科技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加快支持建设哈尔滨工业大学空间环境地面模拟装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p p   具体通知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关于印发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国科发创〔2018〕17号 /p p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资委、知识产权局,中科院院属有关单位,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分行: /p p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扎实推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实施,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会、国家开发银行联合研究制定了《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东北三省科技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沟通协商,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每年12月底前形成总结报告报送有关部门。 /p p   附件: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科 技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知识产权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中 科 院 自然科学基金会 国家开发银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1月9日 /p p   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p p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改革加快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等部署要求,进一步统筹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实施,形成叠加联动效应,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一步增强创新振兴东北的信心,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p p   一、总体要求 /p p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以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为战略目标,抓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这个“牛鼻子”,转变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有效解决产业高端化、企业主体、创业环境、创新活力和动力等方面面临的问题,营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良好生态,依靠科技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新动能,重构东北竞争优势,赢得发展主动权,再创东北创新发展新辉煌。 /p p   (一)基本原则。 /p p   ——深化改革。坚持科技创新与体制机制创新同步发力,提升东北地区市场化程度,着力破解制约东北地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释放东北地区创新创业活力、动力、潜力,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壮大民营经济。 /p p   ——企业主体。坚持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最大限度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和转型动力,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不断增强东北企业创新能力。 /p p   ——问题导向。聚焦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薄弱环节和关键症结,重点解决产权不清晰、创新创业环境亟待优化、科技人员激励不到位的问题,着力打通科技成果向实体经济有效转化的通道。 /p p   ——开放合作。坚持开放式创新,深化对口合作机制,共享和集聚信息、技术、资本和人才资源,促进科技人才的双向流动 加强东北与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国家科技创新合作。 /p p   (二)主要目标。 /p p   到2020年,东北地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基本建立,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更加健全,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不断壮大,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明显进展,新动能培育和传统动能改造提升能力进一步增强,东北地区若干创新支点加快形成,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东北振兴发展的局面基本形成。主要指标:在东北地区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培育建设若干个国家技术创新中心、3家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和60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重点行业领域布局建设100个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的创新创业载体,东北三省高新技术企业达到8000家,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突破1000亿元。 /p p   二、重点任务 /p p   着眼东北振兴发展全局,坚持把专项行动作为新时期推动东北创新发展的关键抓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主线,围绕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系统部署,加快科技体制改革政策落实落地,搭建市场化交易平台载体,建设专业化服务机构,构建多元化投入格局,发展新产业,培育新动能,推动东北地区创新驱动发展。 /p p   (一)加快改革政策落实落地,着力提升成果转化动力活力潜力。 /p p   1. 加强已有政策落实。全面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发挥沈阳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引领示范作用,着力抓好关键性政策和改革措施的落实落地。重点抓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递延纳税等政策的落实。 /p p   2. 强化政策衔接配套。健全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制度,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特点,优化相关资产评估管理流程,探索通过公示等方式简化备案程序。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横向委托项目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的创新产品采购、首台套保险政策。健全技术创新与标准化互动支撑机制,开展科技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试点。 /p p   3. 推进职务发明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中央所属高校、科研院所与发明人团队或发明人,通过约定股份比例等方式,在法律授权前提下开展职务发明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 /p p   (二)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强度,着力构建支持成果转化的多元化投入格局。 /p p   4. 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以国家科技计划为载体,通过部省联动,共同组织实施国家重大研发任务等方式,支持东北创新发展,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东北转化落地 开拓多元化科技投入渠道,国家有关部门、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联合筹资设立支持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引导金融资本、民间投资参与,力争基金总规模100亿元以上。依托东北地区科技和产业特色,加快推动重大专项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鼓励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与投资机构合作建立技术转移基金。中央预算内东北振兴新动能培育平台及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加大对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力度,推进创新链整合,组织实施一批东北振兴重大创新工程项目,大力实施东北地区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三年行动计划,扎实开展“互联网+”和新兴产业惠民试点示范。充分发挥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作用,鼓励和支持东北三省科技成果转化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自然科学基金会与辽宁省人民政府继续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辽宁省人民政府联合基金”,通过吸引和集聚全国一流的科技人才,重点解决辽宁产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 /p p   5.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服务。鼓励国家有关基金和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技术转移早期项目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投融资支持。研究推动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符合条件的区域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等金融改革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参与投贷联动试点,重点为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并在东北三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推广。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试点,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落实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试点优惠政策。 /p p   (三)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 /p p   6. 打造东北特色的双创示范基地。支持沈阳市依托三好创新创业大街,建设“盛京双创走廊”,重点建设“双创园区”和“产业创新园区”,打造云计算、金属材料、大数据、数字医疗、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培育基地,形成具有东北特色的创新创业示范区。支持哈尔滨市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打造“创新创业大街”。鼓励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基础的“双创”活动,打造融通发展的“双创”升级版,推动“双创”国际化、高端化发展。 /p p   7. 推进科技特色产业小镇建设。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沈阳市建设眼产业特色小镇,支持吉林市建设国际健康产业双创小镇。支持锦州市以国家农业科技园为依托,建设海珍品产业特色小镇。 /p p   8. 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聚焦实体经济,围绕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汽车电子、碳纤维、化工新材料、能源装备、航空航天等领域,建设集研发、孵化、生产、融资一体化的专业化众创空间及科技企业孵化器,推动众创空间的配套支持全程化、创新服务个性化、创业辅导专业化。围绕东北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发展,构建支持农村科技创新创业的“星创天地”,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促进东北三省农村创新创业的专业化、便利化和信息化。 /p p   (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着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p p   9. 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落实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普惠性政策,为企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建设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入库企业,鼓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并优先获得科技计划、风险投资、科技信贷等资金支持,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探索开展高新技术企业政银合作信用贷款融资试点,加大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培育一批核心技术能力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的创新型领军企业。 /p p   10. 鼓励以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合作。引导支持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和长远发展,建立研发机构,健全技术研发、产品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大幅度提高大中型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的比例,在主导和优势产业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企业在市场导向类科技项目研发投入和组织实施中的主体作用,支持企业牵头会同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技术交叉、建立专利池等方式促进技术转移扩散。 /p p   (五)加快打造科技创新高地,着力优化产业结构。 /p p   11. 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与发展。支持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加快推进以装备制造业为重点的传统工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与传统工业互为支撑的新兴产业,构建具有区域特色的新型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支持长春并积极培育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p p   12. 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发展水平。优化东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布局,推动辽宁省盘锦、丹东、抚顺、朝阳和黑龙江省牡丹江、七台河等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升促建,建设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推动佳木斯创建以农业为特色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现代都市农业、农机装备、绿色食品等产业。培育发展一批产业与技术创新联盟,支持创建国家机器人及智能制造技术创新中心。加快辽宁省本溪制药、鞍山激光、大连信息技术及服务,吉林省长春汽车电子、通化医药,黑龙江省大庆高端石化、齐齐哈尔重型数控机床等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 /p p   13. 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在创新领域先行先试。推进辽宁中部(沈阳—鞍山—抚顺)和吉林中部(长春—吉林—松原)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支持示范区内创业创新中心和双创示范基地等功能平台建设,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换,中央预算内东北振兴新动能培育平台及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加大对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 /p p   14. 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路径。推动东北三省有条件的城市创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或省级可持续发展创新示范区,围绕资源枯竭城市可持续发展、山区绿色转型可持续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等主题,探索具有东北区域特色的可持续发展新路径。 /p p   15. 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对东北三省承担实施国家种业自主创新工程、第二粮仓科技创新工程、蓝色粮仓科技创新工程等专项给予积极支持。重点支持开展种业科技创新,选育玉米、水稻、大豆、马铃薯等主要作物新品种,优化畜禽、水产优势特色品种 开展设施农业、海洋牧场建设、农机装备、森林特产开发、种养循环利用、智慧农业等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加强东北黑土地保护,突破制约农业产业发展及生态安全的瓶颈问题。 /p p   16. 加快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重点围绕粮油、乳品加工、畜禽、果蔬饮料、饲料、水产品、水果及冰葡萄、山参、中药材等优势特色农产品产业,延长产业链和创新链,支持开展深加工关键技术攻关,加快研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提升农业物资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加强农产品加工集聚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科技创新基地,提升精深加工水平。 /p p   17. 科技支撑冰雪旅游产业发展。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支持冰雪景观的建造工程技术研发、照明技术研发、大数据分析技术、冰雪娱乐设施研发以及建立健全冰雪景观标准体系 支持亚布力、北大壶、松花湖等地区打造集体育科研实验、训练质量提升的“智慧雪场”,构建“智慧雪场+冰雪度假村”的冰雪产业发展模式,有力支撑2022年冬奥会冰雪旅游产业和冰雪运动成绩。 /p p   (六)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着力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水平。 /p p   18. 建立高校和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在有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健全专业化、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和成果转化基地,统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知识产权管理职责和市场运营。试点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效机制与模式,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与管理制度,培育一批运营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聚、服务能力突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技术转移机构。 /p p   19. 推动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支持东北地区国有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围绕“互联网+”战略开展企业技术难题竞标等“研发众包”模式探索,引导科技人员、高校、科研院所承接企业的项目委托和难题招标,聚众智推进开放式创新。完善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扩散机制,支持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开展技术革新与改造升级。 /p p   20. 完善东北区域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支持推动国家技术转移东北中心(长春)、东北科技大市场、哈尔滨育成中心建设,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功能,强化与其他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的协同合作,构建区域技术交易网络平台,提升技术交易服务能力。建立健全东北省、市、县三级技术转移工作网络。发展面向市场的新型研发机构,围绕区域性、行业性重大技术需求,实行多元化投资、多样化模式、市场化运作,发展多种形式的先进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孵化机构。开展创新研发众包特色的中国创新挑战赛系列活动,鼓励已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区、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开展有关转化活动,促进产学研深度合作,实现科技成果与有效需求直接对接。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21. 加快国际技术转移。发挥东北地区在“一带一路”的节点作用,加快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建设,鼓励企业开展国际技术转移。支持辽宁省依托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部省共建国际创新园,推进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 支持吉林省中乌高层次人才引进基地、哈尔滨中俄中乌中白科技创新与高端人才培养及引智基地建设,吸引国内外更多创新主体到东北创新创业。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22. 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通过科技部与地方省部共建方式,依托延边大学,支持吉林省创建长白山湿地与生态国家重点实验室 依托哈尔滨医科大学,支持黑龙江省创建寒地慢病防治及药物研发国家重点实验室。支持辽宁省申报建设核主泵技术及安全和内分泌国家重点实验室。加强东北三省地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加快推进东北三省医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普及推广。依托中科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力争在辽宁大连布局建设高重复频率极紫外相干光源装置。加快推进吉林大学综合极端条件实验室装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和改造已有的中科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湿地与农业创新设施,提高设施运行的科技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加快支持建设哈尔滨工业大学空间环境地面模拟装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span /p p   23. 打造军民融合科技服务平台。鼓励东北三省建设科技军民融合类协同创新平台。健全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系,推动军工和民口科技资源的互动共享,支持东北地区军民融合成果在当地转化。组织开展“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军民融合分赛”、“民参军创新挑战赛”、“军转民科技成果直通车”、“军民两用在研项目及科技成果发布会”等品牌活动,营造良好的科技军民融合发展氛围。 /p p   24. 加强知识产权服务。鼓励沈阳开展知识产权综合改革,建立专利、商标、版权“三合一”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服务的综合水平和整体效能,支持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强化吉林省知识产权基础能力建设,支持吉林省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提升长春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综合服务能力,完善国家专利技术(长春)展示交易中心和吉林省专利信息服务平台的公共服务网络。支持黑龙江省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运营)平台建设,开展“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七)加强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着力营造拴心留人的创新创业环境。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25. 激发科技人才的活力动力。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完善人才激励机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强化对科技、管理人才的激励,建立健全充分体现智力劳动价值的分配机制。允许高校、科研院所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引进紧缺或高层次人才。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26. 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依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加强东北重点产业急需技能人才培训,发展现代职业教育。鼓励设立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基金,通过创业本金补助、贷款补贴等方式,引导大学毕业生在本地就业创业。依托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和工程等,加强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培养,加大对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科技人才支持力度。组织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高层次人才援助计划,通过建设科技领军人才创新驱动中心等方式,带动技术、智力、管理、信息等创新要素流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围绕产业升级核心技术需求,积极引进国外智力资源,鼓励建立高层次科技人才及团队柔性引进机制,加强海外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引进,吸引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创新创业。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27. 壮大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构建东北地区多层次技术转移人才发展机制。加强技术转移管理人才、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队伍建设,探索开展技术经理人资质认证,畅通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通道。依托东北地区高校和社会机构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立“基地+教材+师资+管理”四位一体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完善学历教育、在职培训、行业管理与激励保障“四位一体”的区域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培养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span /p p   (八)加强对口科技合作,着力推进区域协同创新发展。 /p p   28. 加强科技园区合作共建。支持辽宁、吉林、黑龙江与江苏、浙江、广东,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与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对口合作省市建立科技创新合作机制,支持东部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东北地区设立分园区,引进东部地区的先进经验、管理团队,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围绕1~2个关联性和互补性强的产业,在项目、资金、人才等方面开展务实的科技创新合作,吸引优势产业集聚,探索跨地区利益分享机制,合作发展“飞地经济”。 /p p   29. 共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跨区域科研合作和成果转化,定期组织开展科技对接交流等活动。鼓励东北地区复制东部地区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改革等方面的经验做法,探索科技成果有序转移的利益分享机制和合作共赢模式,引领产业合理分工和优化布局。推动科技成果在本地产业化。开展技术转移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建立技术转移对接平台,促进科技成果的双向流动和应用转化。 /p p   30. 推动创新创业合作。推进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开放共享“双创”资源,合作共建一批“双创”平台,支持东部地区优秀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团队参与东北地区创业投资发展。引导东部地区人才积极参与东北地区创新创业。组织东部地区院士、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对口支持东北地区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 /p p   三、组织保障 /p p   (一)加强组织领导。 /p p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会、国家开发银行与东北三省人民政府联合实施专项行动,建立专项行动统筹推进机制。加强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东北三省间协调联系机制,定期举行专题会商,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区域重大问题。 /p p   (二)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p p   根据“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针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实际,建立科技创新改革试错、容错和免责机制,正确对待创新改革振兴过程中的失误与失败,降低改革者承担的风险,激发改革动力。 /p p   (三)加强组织实施。 /p p   专项行动分两个阶段滚动实施。第一阶段至2018年底,按本实施方案明确的重点任务组织实施,2018年底前开展总结评估。第二阶段为2019年至2020年,根据第一阶段实施成效和东北三省发展实际与阶段需求,提出重点任务和实施目标。按照点上突破、滚动实施的原则,加强对专项行动实施的指导和推动,及时总结宣传好经验好做法,营造有利于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环境。 /p p   (四)加强监督评估。 /p p   国家层面建立专项行动监督考核和评价机制,组织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和第三方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东北三省建立督查机制,将专项行动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年年有目标、年年有任务、年年有成效。每年12月底前,东北三省对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报送有关部门。 /p p br/ /p
  • 科技成果转化:改革正在破冰 还有哪里没“化”开?
    改革正在破冰,但是打通主动脉,还要改善微循环,代表委员追问&mdash &mdash   科技成果转化:还有哪里没&ldquo 化&rdquo 开?   ■两 会 视 点   本报记者 张佳星   &ldquo 国家应该给大学导师宽松的环境,让学校、导师、研究生拿到&lsquo 创新红利&rsquo 。&rdquo 3月4日,天使投资人、新东方董事长俞敏洪委员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机制顺畅的情况下,更倾心院校老师,&ldquo 他们带着学生创新,项目、团队都更成熟&rdquo 。   在院校,&ldquo 成果转化顺不顺&rdquo &ldquo 能不能拿到红利&rdquo 关键在职务发明成果谁处置、谁收益、往哪花?能明确这些的法律正在修改中&mdash &mdash   中国人大网首页一条&ldquo 蓝腰带&rdquo 上,写着&ldquo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rdquo ,这是修正程序之一,俞敏洪回应道,&ldquo 希望要改得快一点&rdquo 。   资料显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进程始自2013年5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在2月26日经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修订审议。   那么,这部呼之欲出的法律会带来哪些转变?会不会有新问题?还有哪些老问题没解决、又有哪些争议要暂时搁下?记者借两会契机,采访了教育、科技、企业等不同领域、地域的代表委员,探求答案。   关键转变:权、责、利明确了,转化理直气壮了   2014年12月,北京理工大学被确定为&ldquo 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权收益权改革试点单位&rdquo 。   在北京理工大学副校长杨树兴看来,新法条的关键不是&ldquo 释&rdquo 利而是&ldquo 明&rdquo 利。&ldquo 过去,责任是你的,权在上头,利益呢,说不清。现在,责权利都在成果完成单位。&rdquo 杨树兴说,虽然之前规定利益归国家,&ldquo 实际上,国家也没收走。去了哪里,无从考究&rdquo 。   这个说法得到中国工程院原副院长干勇委员的证实。&ldquo 原则上是要留给国家,但几乎没有执行。&rdquo   也就是说,所谓的国有资产&ldquo 侵占&rdquo 一直被国家默许。干勇说:&ldquo 独立研究的,国家将利益留给院所,共同研究的,专利归多个参与方,经常扯不清。&rdquo   由于没有&ldquo 说法&rdquo ,留给院所的钱经常用不好。&ldquo 单位忽视和侵害发明人的现象时有发生,&rdquo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代表说,&ldquo 发明人获奖励报酬等权利的实现完全靠单位&lsquo 自觉&rsquo 。&rdquo   不被承认的&ldquo 知本&rdquo 往往&ldquo 走为上计&rdquo ,干勇说,&ldquo 把着利益不放,有些单位出现过项目一完成,个人就带走成果的情况,团队也跟着散了。&rdquo   即便有的单位对科研人员&ldquo 知冷知热&rdquo ,&ldquo 技术转移一直存在,但他们内心是害怕的,担心因为侵占国家资产获罪。&rdquo 干勇说。   如何扯得清,又用得好?戳中&ldquo 侵占国家资产&rdquo 的痛处、明确&ldquo 利益归属&rdquo 成为关键。   2014年,湖北、四川等地纷纷出台的地方政令效仿中关村试点,当年8月17日,成都出台《促进国内外高校院所在蓉协同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西南交通大学教授胡基士感叹道,&ldquo 干了这么多年转化,终于不是&lsquo 地下党&rsquo 了。&rdquo   &ldquo 正了&lsquo 名&rsquo ,理直气壮了,后面的问题就好解决了,&rdquo 干勇说,&ldquo 合作研发在开始前商量好哪些单方所有、哪些共有,避免&lsquo 扯皮&rsquo 。&rdquo   在地方试点的基础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ldquo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rdquo   一线反应:冷热大不同,院校落实仍是问题   &ldquo 通知培训的短信我还留着呢。&rdquo 杨树兴翻出手机。作为北京理工大学分管科研的副校长,他被要求去学习政策解读,接受试点执行指导。   &ldquo 会议要求年底前上报实施方案。&rdquo 杨树兴挥了挥手中的《北京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讨论稿)》,&ldquo 时间太紧,我们1月5日才走完学校程序上报,方案试点就一年,年底以后怎么办我们也不知道。&rdquo   根据方案,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的,教师提申请,研究院审批通过就能实施 科技成果入股的,价值低于800万,由试点领导小组审批,价值大于800万的,最终审批权在校长办公会。   与北京理工大学的风生水起相比,东南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洪伟委员反映的情况完全不同,&ldquo 天使资金到处找成果,大学成果却堆积如山。&rdquo 他解释,各地政府出台很多政策促转化,但有些大学根本不搭理,老师又弄不清从哪开始。   反应冷淡,很大程度上与对大学功能定位的认知有关:老师都去转化、创业了,谁教学生?   &ldquo 我们希望校方主力在项目攻关阶段能够专职,兼顾教学往往会拖慢进程。&rdquo 辽宁奥克化学董事长朱建民委员看到过科研人员的&ldquo 分身乏术&rdquo 。   吉林大学教授朱广山也遇到困惑,观念不转变,&ldquo 搞科研、领项目被看成是大学科研人员的&lsquo 重头戏&rsquo ,转化的想法很难受到学科带头人的重视&rdquo 。   此外,作为一部专业性较强的普通法,不久前公布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难以引发社会的高关注度。河北工业大学副校长檀润华委员表示不知道法律政策正在变化,&ldquo 是吗?我们很需要名正言顺的转化,对我们影响很大。&rdquo   还在路上:&ldquo 市场上赚的钱&rdquo 怎么花?股权激励&ldquo 炸弹&rdquo 何时拆?   &ldquo 从市场上赚来的钱,花到哪,为什么要限定?&rdquo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王涌天委员在参与中央统战部谏言献策小组组织的&ldquo 草案&rdquo 讨论会上,提出了针对&ldquo 收入纳入本单位预算,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rdquo 条款的意见。   &ldquo 学校可能不缺科研经费,缺的是建设经费、生活改善经费等,&rdquo 王涌天说,&ldquo 我觉得应该改为&lsquo 纳入本单位预算,依法合理使用&rsquo ,不然以后用来给老师涨工资就违法了。&rdquo   檀润华问得更直接,&ldquo 吃饭可以吗?人头费行吗?&rdquo 道理很简单,生自市场的钱该拥有市场的&ldquo 自由&rdquo 。   俞敏洪觉得斯坦福大学的作法可以参考,&ldquo 斯坦福大学钱多得花不完,它鼓励在校老师带着学生创业,学校无偿占有股份,赚的钱无偿成为斯坦福大学的校友基金&rdquo 。   另一个转化中绕不开的问题是,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技术人员获股权奖励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不变现,&ldquo 前景还是幅&lsquo 画&rsquo ,没分红就让人交钱,&rdquo 王涌天说,科研人员缴这个税很困难。   今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此举被认为挖掉了股权激励中的&ldquo 隐性炸弹&rdquo 。   &ldquo 获奖励股权后,无论过多少年,技术人员只要没取得股权分红或股权未发生转让,就不用纳税,取得收益再纳税。&rdquo 中关村管委会相关人员介绍。   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从4月1日起,将已经试点的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也就是说,&ldquo 没有获得实际收益就不纳税&rdquo 目前还仅限于中关村一地。   &ldquo 如果说理顺成果转化所有机制是一趟长途旅行,现在,我们已经出门。&rdquo 一位长期关注成果转化政策的人士对记者说。
  • 首个全国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成立 破除科技成果转化束缚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近日, strong 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strong (以下简称平台)成立大会在京举行,这也是首个以医疗机构为主体的全国性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来自全国的60余位临床医院的行业专家和企业代表出席成立大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8/uepic/912914af-fab2-47ca-abef-23e9d0284170.jpg" title=" 1111111111.jpg" alt=" 111111111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   经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我国的中医药科技事业取得了进步,然而依然面临着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成熟度低、形式单一、产学研一体化平台匮乏等限制,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现状同样不容乐观。为了破除束缚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瓶颈问题, strong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作为牵头单位联合全国首批14家医疗机构和科研院所依托中华中医药学会,成立了首个全国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院长王显表示,东直门医院将搭建院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桥梁,为广大的中医药科技工作者提供药学、临床研究等科技成果孵化服务,使平台成为孵化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形成产学研一体化体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   中华中医药学会副秘书长孙永章强调,成立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各方面资源优势,进一步优化中医药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破除制约中医药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障碍,真正打通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副司长周杰指出,科技成果转化是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作用的关键环节之一。科技成果转化水平是一个国家科技实力的重要体现,提高科技成果转化速度和效率是建设科技强国的必然要求。中医药是我国最具原始创新潜力的学科领域,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是推动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中极其重要的一环,能否成功实现高质量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高低。希望该平台按照中国科协“科创中国”相关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学会的优势和作用,为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   会上,平台聘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医学科学部原中医中药学科主任王昌恩为主任委员,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东直门医院教授田贵华为秘书长,并成立了由首批全国18家医院、科研院所科技负责人组成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   王昌恩强调,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成立只是一个开始,大家仍任重而道远,希望各平台成员单位、中医药科技工作者们牢记初心使命,遵循传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在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同时,应用现代科学技术与管理机制,不断加强中医药科技的协同创新发展,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高效转化与应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   田贵华介绍,该平台成立后,一方面要建设反映医院、科研院所需求的“问题库”,成立展示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科研成果的“项目库”,另一方面要为各个需求企业创造共享资源的“开源库”,促进供需双方的直接对接,在此基础上,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提升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参会嘉宾 /p p   【现场专家领导】 /p p   周 杰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副司长 /p p   唐隆华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传播和成果转化中心副主任 /p p   孙永章 中华中医药学会副秘书长 /p p   王 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综合处副处长 /p p   王昌恩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医学科学部原中医中药学科主任 /p p   朱立国 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院长 /p p   王 显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院长 /p p   胡元会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副院长(主持工作) /p p   商洪才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常务副院长 /p p   于宏伟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技评审部负责人 /p p   张霄潇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普部负责人 /p p   付建华 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科研处处长 /p p   魏军平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科研处处长 /p p   刘宝利 首都医科大学北京中医医院科研处处长 /p p   田贵华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科技处负责人 /p p   王 乐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科研处处长 /p p   李小黎 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科技处处长 /p p   居文政 江苏省中医院科研处处长 /p p   赫 军 中日友好医院药学部副主任 /p p   尹志臣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科研处成果转化负责人 /p p   董学军 北京扶阳国际中医研究院院长 /p p   邱 媛 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创新服务平台副会长 /p p   叶晓林 广州常享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p p   李 仪 北京北昆影业有限公司CEO /p p   张农山 江苏省中医院科研处 /p p   李自刚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科技处 /p p   李新龙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科技处 /p p   郭天星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科技处 /p p   【线上参会专家】 /p p   安红梅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科研处副处长 /p p   蔡桦杨 广东省中医院科研处处长 /p p   顾翠峰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科技处处长 /p p   黄可儿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科研处处长 /p p   李光哲 长春中医药大学科研处处长 /p p   张春雁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科研处处长 /p p   魏 戌 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科研处副处长 /p p   朱少璇 广东省生物医药创新技术协会执行会长 /p p   【现场企业代表】 /p p   赵立军 未来药业董事长 /p p   吴建彬 中信华盛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p p   童 丰 北京诚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p p   徐 意 北京同仁堂研究院副院长 /p p   孙 虹 丽珠集团副总经理 /p p   关 平 长白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p p   吴晓明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p p   李晓祥 未来药业 席科学家 /p p   王 贺 未来药业市场总监 /p p   金 秋 未来药业研发总监 /p p   周 鸿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p p   杨晓宏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量部部长 /p p   汪 平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监 /p p   王玉莉 北京汉典制药有限公司信息总监 /p p   周海燕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院长 /p p   杨芮平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    /p p br/ /p
  • 5亿资金将支持中科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专项”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2016年3月31日下午,中科院在北京发布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确定了五大方面25项重点任务。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根据该方案提出的目标,“十三五”期间,中科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要有明显增长。到2020年,中科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要使社会企业新增销售收入超过6000亿元/年,利税600亿元/年 院所投资企业提供就业岗位超过15万个,营业收入超过6000亿元/年,利税600亿元/年 院属机构孵化“双创”企业5000家,为不低于2万家企业提供“四技”服务 “十三五”期间专利实施超过1万件次,比“十二五”翻两番。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专项行动”在五大方面确定了25项重点任务。如在推动一批重大科技成果产出并落地转化方面,中科院将按照A类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已有部署,结合创新研究院建设,狠抓“重大产出” 在已部署B类先导专项中,推动一批有重大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在“十三五”期间分阶段实现转移转化 持续推进“科技服务(STS)网络计划”,建立研究所及其科研人员劳动、知识、技术转变为社会财富的顺畅通道 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专项”,促进重大成果产出 通过与院所投资企业及相关产业部门的紧密结合,有效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本链“三链联动”。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据了解,中科院设立了专项资金5亿元,用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专项”的实施,并将探索通过“后补助”等方式促进重大成果推广应用。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在建立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科技成果管理体系方面,中科院将设立“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中心”,加强对院属单位知识产权的运营管理 设立“中国科学院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对重点专利进行再开发 发挥分院的统筹协调作用,不断完善全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体系 建立分级管理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报告制度 在现有基础上建设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平台,对可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线上线下同步发布。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此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还在培养培训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创新载体、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环境和氛围等方面设立了具体的重点任务。 /span /p p & nbsp /p
  • CISILE2017“自主创新奖”申报启动,新增“科技成果转化奖”
    第十五届中国国际科学仪器及实验室装备展览会(CISILE 2017)将于2017年4月6—8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行。为了鼓励和表彰我国科学仪器及实验室装备制造业的自主创新,促进国产科学仪器生产企业自主研发能力水平的提升,届时将举行CISILE自主创新奖评选活动。该奖项自2004年设立至今,已有百余家企业获此殊荣。  为了加快行业内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尽快形成新的生产力,本届(CISILE2017)评选活动除“自主创新奖”外,新增“科技成果转化奖”,欢迎行内企业踊跃报名。  相关内容如下:  关于第十五届中国国际科学仪器及实验室装备展览会自主创新金奖和科技成果转化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主办的第十五届中国国际科学仪器及实验室装备展览会(CISILE 2017)将于 2017 年 4 月 6-8 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行。历经十余年的精心培育,CISILE  以展示推广科学仪器先进装备与技术为着眼点,以打造国家级精品和国际知名品牌展会为目标,已形成了显著的品牌效应,成为业界国内外厂商展示和发布最新产品与技术的首选平台 之一。  展会奖项评选活动是展会的重要活动之一,意在倡导和鼓励技术创新,推进我国科学仪 器产业及相关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申报 CISILE 自主创新金奖,对推动企业加强新品研发和 自主创新工作有显著的效果 新增的科技成果转化奖是为了加快行业内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尽快形成新的生产力,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 创新,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CISILE 2017 自主创新金奖和科技成果转化奖的申报程序及评选条件请详见附件,有关 评选活动具体事宜,请与协会展览与交流部联系。  联系人:高力伟、欧阳良   电话:18811503232、13901018240、010-68586456、010-68584723   传真:010-68539126   电子邮箱:gaolw@cima.org.cn ouyangl@cima.org.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26 号 邮编:100825。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附:第十五届中国国际科学仪器及实验室装备展览会(CISILE 2017) 自主创新金奖评选办法.docx
  • 武汉成立全国首个科技成果转化局
    p   长期以来,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备受诟病。今天下午,武汉市在全国率先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局,力争5年内在汉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占比达80%,着力打通在汉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的“最后一公里”。 br/ /p p   2016年,在汉高校共登记技术合同达9294项,占全国高校总数的15.5%,名列副省级城市第一。但以往对在汉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的对接服务不够,各方联动协同推进不力。目前大概只有20%的科研成果在湖北落地。与此同时,很多企业家到武汉寻找投资机会,却苦于“有钱没有好项目”。 /p p   武汉市委书记陈一新说,成立武汉市科技成果转化局,就是要以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政策创新为突破口,抓对接,着力构建市场化、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对接网络 抓主体,着力集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家和投资人 抓载体,着力建设一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承接平台 抓服务,着力营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最优政务环境 抓协同,着力形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强大合力。把在汉高校院所的科研成果这个“富矿”充分挖掘出来,促进就地产业化,形成源源不断的现实生产力。 /p p   新成立的武汉市科技成果转化局实行“虚拟机构、实体运作”,挂靠武汉市科技局,不新增人员编制,工作人员从武汉市科技局现有职能处室及局属事业单位中调整,专门承担在汉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统筹协调、服务对接和督促落实工作。 /p p   武汉现有89所高校、95家科研院所,科教资源丰富,拥有60多位院士和一大批在国际国内各领域具有领先技术的优秀专家。在今天的大会上,武汉市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院士专家顾问团同时成立,由两院院士李德仁等12位院士组成。 /p p   来自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的中国工程院院士余少华代表院士专家顾问团表态,积极支持武汉科技成果转化,为武汉重大科技决策献计献策,发挥院士专家顾问团的作用,推进高校院所与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培育科技成果转化生态。 /p p br/ /p
  • 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
    p   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就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p p    strong 1、主要目标 /strong :分领域选择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试点,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点单位为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试点期限3年。 /p p   strong  2、试点任务 /strong 1)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试点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 /p p   2)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p p   3)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对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 /p p   4)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p p   5)加强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管理。 /p p   6)试点单位领导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5/uepic/6decb48a-ac52-4ea9-8e8a-adff19cdc5ab.jpg" title=" 微信图片_20200518143323.png" alt=" 微信图片_20200518143323.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试点实施方案 /span /strong /p p   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现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就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span /p p    strong 一、总体要求 /strong /p p strong    /strong (一)指导思想。 /p p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和模式,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实施产权激励,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 /p p   (二)基本原则。 /p p   系统设计、统筹布局。聚焦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改革,从规范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流程、充分赋予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做好顶层设计,统筹推进试点工作。 /p p   问题导向、补齐短板。遵循市场经济和科技创新规律,着力破解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政策制度瓶颈,找准改革突破口,集中资源和力量,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 /p p   先行先试、重点突破。以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政策引导,鼓励先行开展探索,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形成新路径和新模式,加快构建有利于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 /p p   (三)主要目标。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分领域选择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试点,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span /p p    strong 二、试点主要任务 /strong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span /strong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试点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 /span 赋权的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加快推动建立赋权成果的负面清单制度。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按照科研人员意愿采取转化前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先赋权后转化)或转化后奖励现金、股权(先转化后奖励)的不同激励方式,对同一科技成果转化不进行重复激励。 /span 先赋权后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指定代表向单位提出赋权申请,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span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试点结束后,试点期内签署生效的长期使用权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三)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 /span /strong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对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 /span 试点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包括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按规定给个人的现金奖励,应及时足额发放给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单位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四)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 /span /strong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span 试点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试点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五)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管理和服务。 /span /strong /p p   试点单位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管理和服务,坚持放管结合,通过年度报告制度、技术合同认定、科技成果登记等方式,及时掌握赋权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试点单位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探索和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产评估机制。 /span 获得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勤勉尽职,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对于赋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应完善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各方权益。鼓励试点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科研发展基金等方式,将成果转化收益继续用于中试熟化和新项目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公开机制,加强全社会监督。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六)加强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管理。 /span /strong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鼓励赋权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转化和实施。 /span 国家出于重大利益和安全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对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进行推广应用。科研人员将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的,应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务科技成果的赋权和转化,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加强保密管理 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与企业、个人合作开展涉密成果转移转化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并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对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伦理管理,严格遵守科技伦理相关规定,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安全可控。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七)建立尽职免责机制。 /span /strong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试点单位领导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span 各地方、各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容错和纠错机制,探索通过负面清单等方式,制定勤勉尽责的规范和细则,激发试点单位的转化积极性和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创造性。完善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机制,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八)充分发挥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的作用。 /span /strong /p p   试点单位应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完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制建设,发挥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作用,开展信息发布、成果评价、成果对接、经纪服务、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等工作,创新技术转移管理和运营机制,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 /p p    strong 三、试点对象和期限 /strong /p p   (一)试点单位范围。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试点单位为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span 优先在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的中央部门所属高等院校和中科院所属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农业等行业所属中央级科研机构,以及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地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选择一批改革动力足、创新能力强、转化成效显著以及示范作用突出的单位开展试点。 /p p   (二)试点期限。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试点期3年。 /span /p p   strong  四、组织实施 /strong /p p   (一)加强组织领导。 /p p   在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知识产权局、中科院等部门建立高效、精简的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重大政策问题,编制赋权协议范本,加强风险防控,指导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宏观可控。相关地方要建立协调机制,推动试点任务落实,做好成效总结评估和经验推广工作。试点单位应按照实施方案的原则和要求,编制试点工作方案。 /p p   (二)加强评估监测。 /p p   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完善试点工作报告制度,试点单位应及时将试点工作方案、年度试点执行情况和赋权成果名单报告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对试点中的一些重大事项,可组织科技、产业、法律、财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家,开展决策咨询服务。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作用,对试点进展情况开展监测和评估。对于试点前有关地方和单位已经开展的科技成果赋权和转化成功经验、做法和模式,及时纳入试点方案。对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和偏差,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 /p p   (三)加强推广应用。 /p p   充分发挥试点示范作用,开展经验交流,编发典型案例,加强宣传引导。对形成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通过扩大试点范围等方式进行复制推广,总结试点中形成的改革新举措,及时健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解决试点中可能出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的,依法律程序解决。 /p p   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强化全局和责任意识,统一思想,主动改革,勇于创新,积极作为,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国防领域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试点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参照本方案精神制定实施方案,另行开展。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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