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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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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团标奖励|全国团体标准补助奖励汇总!
    标准,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社会团体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标准化工作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近年来,我国团体标准呈迅猛的发展势头,截至目前,社会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累计公布77904项团体标准。随着国家对团体标准不断的重视,团体标准在各地的重视度正逐步加码。2023年11月1日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的系统已经正式启动,为团体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提供了快速渠道。小编针对各省市团体标准的补贴政策,整理更新了2024年团体标准奖励政策,供读者查阅。地域发布单位文件名称资助内容有效期限省级城市北京市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团体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 20 万元。2020 年 2 月 25 日印发,现行有效。上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海市地方标准以及被政府采信的团体标准的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 100 万元。有效期至 2027 年12月 31 日。广东省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地方标准或有较大影响的联盟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2020 年 3 月 12 日印发,现行有效。江苏省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民政标准化建设经费支持与奖励办法》承担国家级标准化(团体标准)试点示范项目,经费奖励 6 万元;承担省级标准化(团体标准)试点示范项目,经费奖励 4 万元。2020 年 12 月 2 日印发,现行有效。湖北省 /《省质监局关于 2018 年标准研制资助的通知》团体标准资助项目不超过 5 个,每项资助 5 万元。现行有效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制定补助实施细则》三是对团体标准制定水平高、覆盖范围广、应用效果好的团体标准主导制定单位,给予一次性 8 万元的补助。对达到“领跑者”标准的团体标准,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的补助。现行有效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重要技术标准评选管理办法》获选为广西重要技术标准的标准项目,奖励金额分别为:国际标准 30万元、国家标准 20 万元、行业标准 15 万元、地方标准 10 万元、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5 万元。2022年5月9日实施,现行有效。计划单列市深圳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对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按项目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资助。2019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大连市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征求意见)对于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 标准、市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5 万元、5 万元。自 2024 年 XX月 XX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青岛市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一)主导、主持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制定的,给予不高于 10 万元一次性资助奖励。 (二)参与山东省制造业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涉及的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标准的 10-30%。2017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地级市东莞市(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主导制定东莞市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给予不超过3万元资助,每年对每个团体(联盟)资助不超过5个项目,总额不超过15万元,由发布团体(联盟秘书处)进行申请。。2022年 2月 8 日起,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佛山市(广东省)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技术标准战略资金管理办法》每制定一项联盟标准(团体标准),奖励总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2018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清远市(广东省)清远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财政局《清远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每主导制定 1 项联盟(团体)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5 万元。2025 年 8 月 19 日废止。江门市(广东省)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门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或联盟标准(团体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 万元。2018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惠州市(广东省)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每主导制定 1 项联盟标准(团体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2016 年 11 月 15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中山市(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我市社会团体每承担组织制定一项市级团体标准,给予10 万元以内的资助;我市单位每承担组织制定一项全国性团体标准,给予 10 万元以内的资助;我市单位每承担组织制定一项省级团体标准,给予 5 万元以内的资助。(二)每承担组织制定一项产业集群联盟标准,实施产业集群联盟标准的我市单位不少于 10 家或产业覆盖面不低于 50%的给予 10 万元以内的资助。2020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汕头市(广东省)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汕头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每主导制定(修订)1 项有较大影响的团体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 6万元。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2 月 28 日止。临沂市(山东省)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沂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办法》主导、主持团体标准制定的,给予不高于 5 万元一次性奖励。自 2019 年 11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1 月 14 日。北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北海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主持团体标准制定的,给予不高于 3 万元一次性奖励。现行有效随州市(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政府《湖北省随州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主导在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团体标准制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奖励自2022年7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河南平顶山市100万奖励标准化工作先进单位
    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政府拨出100万元专项经费,对在2008年度实施标准化战略中成绩突出的8家单位进行了奖励。   据介绍,为进一步推动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提高全市标准化水平和企业的经济效益,从今年开始,平顶山市政府计划每年都拨出专项奖励资金,对在实施标准化战略中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奖励。奖励的主要范围和标准是:对制定国家标准和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的,每个奖励10万元 对制定行业标准和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及被授予省级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称号的每个奖励5万元 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每个奖励3万元。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神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鲁山县林丰庄园有限公司、叶县果业协会、河南省龙腾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平安大厦、平顶山龙源大酒店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共同分享了这次由平顶山市政府奖励的100万元奖金。
  • 武汉征集标准研制项目 最高奖励50万元
    8月17日,武汉市质监局首次面向社会征集标准研制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行择优资助,最高奖励为50万元。   8月10日,武汉市质监局与武汉市财政局共同出台了《武汉市标准研制资助奖励实施办法》,以此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标准研制,增强产业发展核心竞争力。此前,武汉市质监局组织召开了全市“两型社会”标准化体系建设座谈会,与发改委、经委、建委、商务局、科技局、环保局、旅游局、规划局、农业局等部门相互探讨“两型社会”标准化体系建设的新思路和新方法,商定了标准化体系建设的重要领域和重点项目。通过研究讨论,各部门一致认为标准化体系建设是“两型社会”建设的技术支撑和着力点。当前,武汉市正处在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的过程中,发展循环经济、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减排新技术应用等方面,都急需加紧制定标准,加快健全标准化体系。   结合“两型社会”建设的发展要求,具有滨江滨湖特色的武汉市,在水生态保护、水资源利用等方面提出了制定新标准的需求 在城市建设、合理开发等方面,需要制定节约用地的标准,科学设置土地的利用强度 配合争创“全国节水型城市”,需要制定主要行业节水定额地方标准。   为了推进社会经济和各行各业的科学发展,《武汉市标准研制资助奖励实施办法》鼓励该市的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主持或参与研制技术标准。同时,对主持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单位,给予—次性资助奖励。   《武汉市标准研制资助奖励实施办法》还规定,对主持国际标准制定的单位,其资助奖励分别为10万元至50万元 对主持国家标准制定的单位,分别为5万元至30万元 主持省市地方标准(含市级技术规范)的单位,分别为1万元至5万元。
  • 新规 |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制修订工作安排,现将《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23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 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二、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xueq@sac.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创新司,邮政编码:100088。信封上请注明“《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1月24日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宗旨】为了引导企业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标准化水平,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企业标准的制定、自我声明公开,以及企业标准化的促进与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企业标准化工作应当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创新驱动、质量提升的原则。  第四条【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五条【基本任务】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标准化纲要、规划、政策;在生产、经营和管理中推广应用标准化方法;实施和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反馈标准实施信息;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完善企业标准体系,持续改进标准的实施及相关标准化技术活动等。  企业应当建立标准化工作制度,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提升标准化能力,引导全员自觉参与执行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内部监督。  第六条【标准创新】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鼓励企业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  第七条【部门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八条【依标生产】企业应当依据标准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鼓励企业执行推荐性标准。如果没有相关标准,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第九条【制定原则】制定企业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制定企业标准应当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鼓励企业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基于创新技术成果和良好实践经验,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标准,支撑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  第十条【知识产权】企业在制定标准时,应当符合相关参考或者引用材料的知识产权政策。  参考或者引用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的,应当遵守相关标准所涉及的版权政策。  第十一条【联合制定企业标准】鼓励企业整合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资源,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十二条【试验方法】企业制定的产品或者服务标准应当明确试验方法或检验方法。  试验方法或检验方法应当引用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际标准,没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际标准的,企业可以自行制定试验方法或检验方法。企业自行制定的试验方法或检验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准确可靠。  第十三条【编号规则】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企业标准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则进行编号。编号依次由企业标准代号、企业代号、顺序号、年代号组成,方法如下:  企业代号可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两者兼用组成。  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的企业标准,以企业标准形式各自编号、发布。  第三章 自我声明公开  第十四条【自我声明公开】企业应当自我声明公开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还应当公开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相关的试验方法或检验方法。  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技术要求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  第十五条【自我声明公开主体和时间】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应当对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标准的信息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委托加工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企业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对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自我声明公开渠道】鼓励企业通过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应当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并确保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第四章 促进与服务  第十七条【提升参与规则制定能力】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业承担或者参加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团体标准。  第十八条【实施信息反馈】国家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通过全国标准基本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对国家标准实施信息进行有效反馈。  第十九条【试点示范】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和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树立行业发展标杆。  第二十条【“领跑者”制度】国家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推动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先进技术、取得良好实施效益的企业标准成为行业的领跑者。  第二十一条【融资增信制度】国家实施标准融资增信制度。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建立支持企业标准创新的专项基金,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给予标准化水平高的企业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标准交易、标准质押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对标达标】国家鼓励企业对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持续开展对标达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国际标准化服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支持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交流与合作,鼓励企业承担或者参加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第二十四条【重点项目扶持政策】在企业申报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科研攻关、金融支持等工作中,鼓励有关部门将企业基于自主创新成果制定的企业标准的水平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  第二十五条【标准化服务业】国家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开展标准化专业技术服务工作,提升标准化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水平,服务企业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六条【人才培养】国家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设标准化课程或者专业,加强企业标准化人才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帮助企业完善标准化人才培养机制。  推广企业标准化专业技能人员持证上岗,支持企业探索建立标准化运营专员机制,不断提升企业标准化水平。支持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标准化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创建标准化技能实训基地。  第二十七条【奖励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加大对具有自主创新技术、起到引领示范作用、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标准奖励力度。支持将先进企业标准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依法对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特殊重点领域可以依法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违规处理】对企业在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或提供信息不实,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或公告,并将其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三十条【未公开的处理】企业未公开其提供产品和服务执行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并将其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三十一条【行政措施1】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该企业标准,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并将其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三十二条【行政措施2】企业自我声明公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并将其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三十三条【警示与约谈】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在开展标准制定、自我声明公开等工作存在其他问题的,可以通过发送警示函、约谈等方式,督促其整改;企业拒不配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在企业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例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标准化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1990年8月24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的《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背景情况  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正式实施,在企业标准化方面,取消了企业标准备案管理,提出了建立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等新规定。现行《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发布于1990年,实施了三十多年,已不能适应《标准化法》的新要求,不能满足目前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新需求,急需对其进行修订。  (二)标准制定。本章对企业标准的制定进行了规范和要求。规定了企业标准制定的原则、编号和试验方法的要求等。  (三)自我声明公开。本章提出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和时间、公开渠道等要求。  (四)促进与服务。本章提出了促进企业标准化工作和为企业标准化工作提供服务保障的要求。  (五)监督管理。本章规定了对企业标准监督检查的范围、方式、内容以及处置措施等。  (六)附则。对于例外情形、生效时间的要求。
  • 质检总局加快制定《国家质量奖励管理办法》
    来自国家质检总局的信息显示,今年该局将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加快完善质量标准和认证体系,并争取推动质量强国战略成为国家战略。   质检总局正加快研究质量强国战略的相关理论、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实施途径,创新质量发展机制,优化质量发展环境。   实施质量强国,标准必须先行。国家质检总局今年将配合国务院办公厅尽快发布实施国家标准化战略纲要,加快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新型国家标准化体系,着力发挥标准在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技术基础和引领作用,进一步增强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和话语权。同时将重点抓好认证认可体系和制度的创新,大力推进质量、环境、职业健康、信息安全等管理体系认证的实施。   在过去一年中,我国新批准发布国家标准1673项,分别备案行业、地方标准2855项和2187项。由我国提出和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达227项。目前全国共有21个省开展了质量兴省活动,22个省设立了政府质量奖,13个省(区、市)政府建立了质量考核评价机制。   质检总局官员表示,今年将进一步完善质量激励机制,加大质量奖励工作力度。在规范省(区、市)政府质量奖评奖办法的同时,加快推进国家质量奖励工作进程,加快制定《国家质量奖励管理办法》。
  • 农产品标准化建设关乎食品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内容,其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要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实行标准化生产是关键。   所谓标准化生产,就是生产者依据标准规定组织生产,国家有关部门依据标准对生产过程实施监察和督导。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即农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按照农产品的国家标准来进行生产、加工,相关职能部门则应该按照国家标准规定进行指导和监管。然而,现阶段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标准缺失。由于农产品在地域、自然条件、生产方式等各个环节的差异性和产品本身的多样性,致使农产品在生产环节没有完善的标准体系,农产品生产投入品、农药及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辅助材料等真正具有标准意义、发挥行业标准作用的标准规定也不多。   二是社会层面标准化意识淡薄。在农产品生产环节,很多农户对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并不积极,一些规模农业生产主体虽然具有一定标准化生产能力,也未能完全将产业标准有效地融入生产环节 农产品消费环节,更多的是凭生活经验来关注超市或者经销商提供的产品保质期和包装上反映出来的信息及价格等因素,对产品本身的相关标准无法甄别,也不太关注。   三是推行标准化建设的力度还不够。农产品标准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强力推动。然而,在主管环节的推动力度还不够。在一些产品的监测监管环节对于推动标准化还缺乏必要的认识,在一些产品的检测检验过程中,产品实行检测检验少,监测结果超标或者达不到标准的也少,因为检测不达标而受到处罚的案例更少。这种情况,更加弱化了产品的标准化建设要求。   笔者认为,推进农产品标准化建设还需进一步给力。   强化农产品标准化制定。要根据不同的产品、不同的区域、不同的条件,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投入品环节的标准制定与完善,建立健全标准监管、推行、未按照标准执行的处置办法等体制机制。   加强标准化宣传落实。要利用各种形式向社会宣传贯彻农产品的标准,普及产品标准常识和辨别办法,确保公众对农产品标准的知情权 要加强农产品监管环节的标准落实执行,提升标准的执行力和严肃性。   培育品牌产品,推动标准化建设。要加大对农产品标准化建设的投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夯实基础 建立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的激励机制,通过补贴、奖励、以奖代补等办法,鼓励开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
  • 重磅!总局修订出台《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
    “企业标准化”是为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上述活动尤其要包括建立和实施企业标准体系,制定发布企业标准和贯彻实施各级标准的过程。标准化的显著好处,是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使企业获得更大成功。企业标准化工作对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以及《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有关要求,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聚焦政府职能转变,着力激发企业主体创新活力,规范企业标准化工作,引领企业标准化水平提升。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亮点包括:一是调整企业标准管理模式。根据《标准化法》和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的新要求,对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进行细化,强化企业主体地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标准化工作职能重心从标准管理转为服务企业标准化工作,将规章名称由“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调整为“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二是构建企业标准政策体系。首次明确企业标准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信息披露,提升市场透明度。同时,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标准融资增信制度、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开展对标达标活动和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等,多层次、多角度引导和激励企业提升标准化工作水平。三是完善产品包装标准的明示要求。首次明确要求公开限制过度包装商品的包装标准,明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其产品包装物所采用的包装标准,为强化社会监督,制止商品过度包装提供法治保障。四是强化企业标准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的企业标准监管制度,有针对性地明确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确保《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各项规定落地见效。市场监管总局将以《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出台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完善企业标准化工作制度体系,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提升企业标准化工作效能,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企业标准化工作,着力构建“市场驱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开放融合”的标准化工作格局,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 教育部发布全新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管理办法
    p   9月21日,教育部正式发布了《“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2011年12月15日印发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 /p p   相比2011年发布的版本,本次新发布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管理办法》更加细化,明确了提出了长江学者向改革倾斜、向一流倾斜、向西部和东北地区倾斜、向青年倾斜、向哲学社会科学倾斜等方向。此外,鼓励东部地区优秀人才到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应聘,东部地区高校不得招聘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人选。从国内其他高校招聘候选人的,需由候选人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函。 /p p   同时明确提出,每年聘任特聘教授150名左右,聘期为5年 讲座教授50名左右,聘期为3年 青年学者300名左右,聘期为3年。由于前两年评选的长江学者青年学者数量基本都在200人左右,这意味着未来长江学者青年学者数量将大幅提高。 /p p   同时还明确,教育部统一部署长江学者遴选聘任工作,一般每年一次。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坚持立德树人,突出品德评价和教育教学业绩评价,强化分类评价,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优化改进评审办法和评审程序,确保过程公正、结果公信。统筹人才选拔培养,避免与其他同层次人才项目重复支持。 /p p   针对长江学者的考核,本办法明确规定, 特聘教授实行中期履职报告和聘期考核制度,讲座教授、青年学者实行聘期考核制度。高校依据聘任合同对受聘专家实行聘期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教育部。教育部对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高校严格规范实施考核。 /p p   本次教育部还明确建立“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退出机制,除了教育部撤销“长江学者”称号外,长江学者还可以主动提出申请退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下面一起来看看份重磅文件: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9/uepic/5f8d12d5-1839-4496-a7f6-040b82aef409.jpg" title=" 2018-09-24_220322.jpg" alt=" 2018-09-24_22032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管理办法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一章 总 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建设新时代高素质教师队伍,形成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加快建设人才强国,根据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等中央文件,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是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引领性工程,是吸引集聚德才兼备、矢志爱国奉献、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科领军人才和青年学术英才的重要举措,是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协同推进,统筹实施。 /p p   第三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遵循强化政治引领、突出立德树人、服务国家战略、坚持创新导向、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向改革倾斜、向一流倾斜、向西部和东北地区倾斜、向青年倾斜、向哲学社会科学倾斜,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发挥育才引才用才标杆作用,为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建设教育强国提供坚强人才保障。 /p p   第四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行岗位聘任制,支持高等学校(简称高校,下同)设置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青年学者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特聘教授、青年学者项目面向全国高校实施 讲座教授项目面向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实施,中西部、东北地区的范围参照《中西部高等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执行。 /p p   第五条 教育部组织专家,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突出“高精尖缺”需求,强化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编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岗位指南,作为岗位设置、选才用才的重要指引和依据。 /p p   第六条 长江学者岗位设置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导向,与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相结合,重点支持在国家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国家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基地、特色优势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等设立岗位。加大向西部和东北地区倾斜力度,支持结合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经济发展与资源禀赋、特色优势学科等设立岗位。 /p p   第七条 每年聘任特聘教授150名左右,聘期为5年 讲座教授50名左右,聘期为3年 青年学者300名左右,聘期为3年。 /p p   第八条 教育部授予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长江学者”称号,授予青年学者“青年长江学者”称号,在聘期内享受奖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支持。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章 基本条件 /strong /p p   第九条 特聘教授基本条件 /p p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具有爱国奉献精神,做“四有”好老师。 /p p   (二)具有高尚道德情操,恪守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学术道德规范等职业道德规范。 /p p   (三)具有扎实学识,胜任本科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具有带领本学科赶超或引领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具有较强的团队领导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带领学术团队协同攻关。 /p p   (四)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担任教授或相应职务,海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特别优秀的副教授或相应职务者也可申报。 /p p   (五)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领域、工程技术领域人选年龄不超过45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人选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推荐的人选年龄放宽2岁。 /p p   (六)聘期内全职在受聘高校工作。应当在签订聘任合同后6个月内全职到岗工作。 /p p   担任现职厅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者和聘任不满两年的青年学者不具备申报资格。 /p p   第十条 讲座教授基本条件 /p p   (一)诚实守信、学风严谨、乐于奉献、崇尚科学,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 /p p   (二)在海外教学科研一线工作,一般应当担任高水平大学教授或相应职务。 /p p   (三)学术造诣高深,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取得国际公认的重大成就。 /p p   (四)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领域、工程技术领域人选年龄不超过55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人选年龄不超过65周岁。 /p p   (五)每年在国内受聘高校工作累计2个月以上。 /p p   第十一条 青年学者基本条件 /p p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具有爱国奉献精神,做“四有”好老师。 /p p   (二)具有高尚道德情操,恪守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学术道德规范等职业道德规范 锐意创新,敢为人先,开拓进取。 /p p   (三)胜任本科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创新发展潜力大,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突出学术成果,有较强的团队领导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协助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p p   (四)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 国内应聘者一般应当担任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或其他相应职务。 /p p   (五)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领域、工程技术领域人选年龄不超过38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人选年龄不超过45周岁。 /p p   (六)聘期内全职在受聘高校工作。应当在签订聘任合同后6个月内全职到岗工作。 /p p   担任现职厅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者不具备申报资格。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三章 岗位职责 /strong /p p   第十二条 特聘教授岗位职责 /p p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要在教育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上下功夫,肩负起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时代重任。要充分发挥教学示范、科研模范和师德师风典范作用,做“四有”好老师的示范标杆。 /p p   (二)以扎实学识和前沿研究支撑高水平教学,开设学科前沿课程,每学年至少高质量地讲授一门本科生课程,主持课程体系建设和教材编写,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p p   (三)带领本学科发展,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发展思路,推动本学科赶超或引领国际先进水平。根据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组建学术创新团队,着力培养优秀青年人才,带领团队开展高水平教学科研工作。 /p p   (四)积极承担或参与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加强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的攻关创新 深入研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课题,积极探索关系人类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在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大科学中心、国际科技创新基地、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国家高端智库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p p   (五)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与公共决策、制度设计、新型智库建设等深度融合。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p p   (六)积极组织各类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主持国际合作项目,担任国际性学术组织和国际一流期刊重要核心职务,积极牵头或参与创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术组织和高水平学术会议,提升本学科在国际学术领域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p p   第十三条 讲座教授岗位职责 /p p   (一)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应聘高校的相关规定,恪守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学术道德规范等职业道德规范。 /p p   (二)开设国际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p p   (三)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建议,促进本学科进入国际学术前沿。 /p p   (四)积极参与组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学术团队。 /p p   (五)积极推动国内高校与海外高水平大学等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向国内高校推荐海外优秀人才,向海外著名高校和国际组织推荐国内优秀人才。 /p p   第十四条 青年学者岗位职责 /p p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要在教育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上下功夫,肩负起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时代重任。要充分发挥教学示范、科研模范和师德师风典范作用,做“四有”好老师,在青年教师中起到示范表率作用。 /p p   (二)每学年至少讲授一门本科生课程,积极参与教材编写和课程体系建设,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p p   (三)积极探索学科前沿问题,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思路提供重要建议,协助本学科赶超或引领国际先进水平。参与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根据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组建创新团队。 /p p   (四)积极承担或参与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在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大科学中心、国际科技创新基地、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国家高端智库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p p   (五)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与公共决策、制度设计、新型智库建设等深度融合。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p p   (六)积极组织和参与各类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承担国际合作项目,担任国际性学术组织和期刊职务,提升本学科在国际学术领域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四章 遴选聘任程序 /strong /p p   第十五条 教育部统一部署遴选聘任工作,一般每年一次。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坚持立德树人,突出品德评价和教育教学业绩评价,强化分类评价,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优化改进评审办法和评审程序,确保过程公正、结果公信。统筹人才选拔培养,避免与其他同层次人才项目重复支持。 /p p   第十六条 高校是人选推荐、聘任和管理工作的主体。高校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做好队伍建设规划和人选推荐工作,把好推荐人选的政治关、师德关、育人关和质量关。高校组织人事部门要对推荐人选档案和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推荐工作进行监督,对推荐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审核。 /p p   第十七条 高校合理设置招聘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加大海外招聘力度。鼓励东部地区优秀人才到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应聘,东部地区高校不得招聘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人选。从国内其他高校招聘候选人的,需由候选人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函。 /p p   第十八条 高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学术组织对本校候选人进行学术水平评价,报学校审定后推荐。学术评价要坚持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帽子等倾向。 /p p   第十九条 拟推荐人选申报材料应当在校内公示至少一周。正式推荐人选中存在被实名举报的,高校党委经调查核实,不存在所举报问题的,应将有关举报材料及调查结论随推荐材料一并报送教育部。 /p p   第二十条 教育部对高校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候选人进行评审后提出建议人选。评审程序为:同行专家通讯评审、同行专家会议评审、公示、评审委员会评审等。 /p p   第二十一条 在公示期间,建议人选被实名举报的,由推荐高校党委组织调查,调查工作要发挥校内外同行专家作用,确保公平公正。调查结果报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评审委员会审议。 /p p   第二十二条 高校与拟聘任人选签订聘任合同,聘任起始时间以实际到岗时间为准,并报教育部备案。聘任合同应根据本办法明确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聘专家的岗位目标及工作任务、违约情形及责任等内容。 /p p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根据高校与受聘者签订合同的情况,公布年度聘任结果、颁发证书。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五章 关心支持 /strong /p p   第二十四条 特聘教授奖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万元人民币 讲座教授奖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万元人民币,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 青年学者奖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万元人民币。 /p p   高校每年将受聘专家实际在岗和履职情况报教育部,教育部检查评估后按标准颁发奖金。 /p p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和高校党委要加强对受聘专家的思想引领和团结服务,将受聘专家纳入党委重点联系专家范围,定期组织国情研修,开展座谈、咨询、慰问等活动。 /p p   第二十六条 高校要完善支持政策,按照聘任合同,落实研究生招生指标、科研经费、办公实验用房等具体配套支持措施,为受聘专家提供良好的教学科研条件。要积极搭建干事创业平台,支持受聘专家组建创新团队,充分发挥受聘专家的示范引领作用。 /p p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支持高校举办长江学者论坛或研讨会,推动长江学者间的交流与合作。各地方、各高校要鼓励和支持受聘专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志愿服务,充分发挥长江学者群体作为专家智囊团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p p   第二十八条 高校要关心受聘专家身心健康,定期组织体检,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医疗保健服务。要及时了解受聘专家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注重人文关怀、强化服务保障,为他们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营造舒心的发展环境。要加大力度,广泛宣传表彰爱国报国、为党和人民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受聘专家,在广大教师中大力弘扬爱国奉献精神。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六章 管理考核 /strong /p p   第二十九条 高校要切实履行用人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和聘期考核,对涉及长江学者的重要事项须及时报告教育部。聘任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高校要切实落实支持条件,受聘专家要重诺守信,履职尽责。 /p p   第三十条 特聘教授实行中期履职报告和聘期考核制度,讲座教授、青年学者实行聘期考核制度。高校依据聘任合同对受聘专家实行聘期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教育部。教育部对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高校严格规范实施考核。 /p p   第三十一条 聘期内受聘专家(讲座教授除外)人事关系应在聘任高校。从东部地区应聘到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的,人事关系原则上转入聘任高校。情况特殊、确实无法调入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单位与聘任高校协商一致,报教育部审核同意后,人事关系可保留在原单位,但聘期内必须全职在聘任高校工作。 /p p   第三十二条 受聘专家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校终止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并报教育部停发奖金: /p p   (一)因组织需要等特殊情况调离受聘岗位的 /p p   (二)因工作需要担任厅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 /p p   第三十三条 建立“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退出机制,依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p p   (一)因个人原因无法完成聘任合同,本人提出退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可以主动退出。 /p p   (二)有下列违约情形的,应当解约退出: /p p   1.聘期内违规离岗的 /p p   2.聘期内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到岗工作或到岗时间不足、经督促提醒仍不履约的 /p p   3. 聘期考核不合格,且本人不主动退出的。 /p p   (三)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强制退出: /p p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p p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p p   3.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 /p p   4.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的 /p p   第三十四条 主动退出的,由受聘者本人向聘任高校提出书面申请,高校同意后报教育部备案实施 解约和强制退出的,由高校向受聘者发出通知书,受聘者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复核申请,学校复核后提出最终意见报教育部批准。 /p p   第三十五条 退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由教育部撤销称号。聘期尚未结束的,聘任高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长江学者聘任合同。主动退出和解约退出的,停发奖金并视合同履行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奖金 强制退出的,取消入选资格,停发奖金并追回全部已发放奖金。解约退出的,自退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报国家、各部委高层次人才计划和荣誉称号 强制退出的,不得再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和荣誉称号。 /p p   第三十六条 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部将对高校进行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停止下一年度“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推荐资格: /p p   (一)推荐过程中把关不严或出具虚假材料,不能认真履行推荐职责的 /p p   (二)对严重违规行为失察或对违规违纪行为处置不力的 /p p   (三)违规引进人才,片面依赖高薪酬、高待遇竞价抢挖人才,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p p   (四)其他应取消推荐资格的。 /p p   第三十七条 “长江学者”“青年长江学者”是学术性、荣誉性称号,避免与物质利益简单、直接挂钩。入选者应珍惜荣誉、严格自律。聘期结束后,不得再使用称号。 /p p   第七章 附 则 /p p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11年12月15日印发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教人〔2011〕10号)同时废止。 /p
  • 首届 | ISO“国际标准化青年专家奖”公布
    首届ISO“国际标准化青年专家奖”公布近日,备受瞩目的“国际标准化青年学者奖”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第43届大会会议周上公布,来自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标准局(TTBS)的安迪亚佩尔萨德马哈拉吉,获得首届国际标准化青年学者奖。我国推荐的青年专家进入获奖候选人前5名。该奖项是ISO设立的首个全球青年专家的全球奖项,由ISO原主席张晓刚先生发起,旨在鼓励和支持国际标准化青年专家的参与,激发青年领军人才的热情和积极性,推动国际标准化的可持续发展,为推动落实《ISO战略2030》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该奖项两年评选颁发一次,资助获奖者在ISO中央秘书处工作半年。颁奖仪式上,张晓刚先生通过线上视频的形式发表了简短的致辞。他表示国际标准作为世界的通用语言,在人类文明和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希望通过设立奖项和举办活动,使更多的政府和企业参与并重视国际标准化工作,从中涌现出更多的优秀青年,让标准化人才生生不息。同时表达了对所有工作人员的感谢。
  •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公告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3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党组第12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4月14日发布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同时废止。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4月1日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2009年8月1日发布 2016年8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20年4月14日第二次修订 2022年4月1日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表彰在标准化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标准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8〕6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市监人函〔2019〕16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设立,并经中央批准的奖项。  第三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分为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每2年评选1次。第四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的个人和集体,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评选处级或相当于处级干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表彰总数的20%。第五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坚持以德为先、依法守规、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负责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的组织工作,并设立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及监督委员会。  第七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领导小组由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领导及有关司局等方面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评选表彰工作方案;  (二)审议评审结果;  (三)研究解决评选表彰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主要负责评选活动的具体组织协调,研究提出评选表彰工作方案、规则等相关政策制度建议,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由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专家等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评审情况;  (三)提出完善评审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监督委员会由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监督工作;  (三)提出完善评选表彰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三章 表彰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十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的表彰范围是现行有效且实施2年以上(含2年)的下列标准: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在标准委备案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或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由我国专家牵头起草并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发布的国际标准。  第十一条 组织奖的表彰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等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标准化工作组(SWG)和产业技术联盟,全国军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及ISO、IEC、ITU技术机构的秘书处承担单位或国内技术对口单位。  第十二条 个人奖的表彰对象是从事或参与标准化工作,为我国标准化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三条 标准项目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各等级奖项评审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聚焦原始创新技术、集成创新技术或重大瓶颈问题,创新性突出,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健康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有重大作用;  (二)二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聚焦关键共性技术,创新性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健康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有很大作用;  (三)三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聚焦具体产品、服务、过程和管理创新,创新性比较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健康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有较大作用。  第十四条 组织奖不分等级。组织奖候选组织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标准化工作的决策部署,遵守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组织机构的工作规划、计划,在国际国内标准化工作中贡献突出,有效促进相关行业、领域的发展;  (二)科学运用标准化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创新性成果;  (三)注重标准化人才培养,具有一支结构合理、稳步发展的标准化人才队伍;  (四)在标准化科研、标准化教育、标准制修订、标准推广实施和国际标准化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取得重要创新性成果,贡献突出。  第十五条 个人奖设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和优秀青年奖。个人奖候选人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政治坚定。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化规章制度;(二)作风过硬。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清正廉洁;(三)业绩显著。热爱标准化事业,有较强的专业素养,求实奉献,勇于创新,具有较高威信或影响力,取得公认的业绩。  第十六条 终身成就奖候选人应当在标准化理论研究、标准研制、标准推广实施、国际标准化或标准化综合管理、国际标准组织治理方面取得重大创新成就,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获得3次以上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担任ISO、IEC、ITU等国际标准组织高级管理职务,在推动中国专家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或推广应用国际标准方面作出巨大贡献;(三)担任TC主任委员或秘书长满10年,任期内所在TC考核结果均达到二级以上,且为本领域标准化工作作出巨大贡献;(四)在标准化战略、法规、政策方面作出巨大贡献。  第十七条 突出贡献奖候选人应当在标准化理论研究、标准研制、标准推广实施、国际标准化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第十八条 优秀青年奖候选人应当在标准化研究与应用方面作出创新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并具有突出的发展潜力,年龄不超过40周岁。第十九条 参评组织奖的单位,近5年应当未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事故,未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参评个人奖的个人,近5年应当无违法违纪行为,未担任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关集体和个人因涉嫌违法违纪等问题正在接受调查、审查的,应当暂停实施表彰。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工作方案,按程序报市场监管总局党组审议通过后,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实施。
  • 质检总局发布《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p   为适应近年来标准化事业发展和标准化改革推进对技术委员会管理提出的新要求,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正式发布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p p   业内人士表示,2009年国家标准委曾发布《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是在2009年《管理规定》基础上制定的,由质检总局发布,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进一步提升,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 /p p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起草、审查的技术组织,是标准的生产车间,其建设和发展情况直接关系着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发展水平和整体效果。 /p p   自1979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和组建技术委员会以来,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形成由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标准化工作组(SWG)构成的技术委员会体系。截至目前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我国已成立技术委员会537个,分技术委员会737个,标准化工作组11个,共计1285个技术委员会 /strong /span 的建设有效支撑了我国标准化工作的稳步发展。 /p p   现行技术委员会管理机制运行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存在管理职责不够明确,委员构成缺少具体要求,缺少考核评估及退出制度的规定,工作范围交叉、界限不清等问题 /span /strong 。 /p p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加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加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提高广泛性、代表性,保证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公正性”。 /p p   《贯彻实施& lt 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 gt 行动计划(2015-2016年)》更是明确提出要修订更新技术委员会管理制度,提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成的代表性,完善广泛参与、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管理科学的工作机制。《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进一步明确提出要优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体系结构,建立完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价和奖惩退出机制。 /p p   新的《管理办法》坚持问题导向,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针对目前管理难点,对技术委员会的管理职责、委员构成、分技术委员会管理模式、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以及技术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等方面 /span /strong 进行了明确和加强。 /p p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是规范技术委员会管理的重要制度文件,它的制定和出台对全面提升我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水平十分必要。 /p p   据介绍,《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组织机构,组建、换届、调整,监督管理和附则等五章,共五十六条,进一步规范了技术委员会的管理要求,力求做到把该管的管住管好,把该放的放到位,以更好地发挥技术委员会作用。 /p p   与2009版《管理规定》相比,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span /strong : /p p    strong 一是不再委托集团公司管理本行业技术委员会。 /strong 主要是考虑集团公司是企业,没有行政管理职能。为了确保技术委员会科学、公正地开展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不再委托集团公司分工管理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 /p p   strong  二是调整了分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制度。 /strong 一方面,简化了分技术委员会组建程序,取消了批复筹建环节,申报单位筹建完成后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报送组建方案,符合要求的由国家标准委公示、公告成立。另一方面,要求拟组建的分技术委员会须经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表决,分技术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明确了技术委员会负责管理本专业领域内的分技术委员会。 /p p    strong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技术委员会组建条件和程序。 /strong 为避免技术委员会之间出现工作范围交叉、界限不清等问题,《管理办法》修改完善了技术委员会组建条件和程序。 /p p   目前,技术委员会组建主要以申报单位申报、国家标准委审核方式来进行的。从2014年8月开始,国家标准委开始试行在技术委员会组建流程中增加专家评审环节,试行三年多来,54个经专家评审的技术委员会组建申报中,17个建议组建,27个建议修改后组建,10个不建议组建,对提高技术委员会组建工作科学性和工作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在《管理办法》中对技术委员会组建增加了一个环节,即需经专家评审。同时,《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业务范围能纳入现有技术委员会的,不再组建新的技术委员会。 /p p    strong 四是修改了技术委员会委员构成要求。 /strong 为体现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中“加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提高广泛性、代表性”的要求,《管理办法》规定技术委员会委员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 同时为保证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增加了对任意一方担任委员的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2的规定。 /p p    strong 五是加强了对委员表决制度的管理。 /strong 参考国际国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经验,结合技术委员会现实运作情况,对委员表决制度进行了调整。《管理办法》规定了需要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和表决的具体事项,委员表决结果要求由原来的“有全体委员的3/4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修改为“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调整后的委员表决制度更加规范、合理,并具有可操作性。 /p p    strong 六是简化了技术委员会工作程序。 /strong 为避免制度的重复制定,确保相关规章制度的协调统一,明确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国际标准化工作等按照国家标准委相关规定执行,在《管理办法》中不再对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具体规定。 /p p    strong 七是完善了技术委员会监督管理制度。 /strong 监督管理是技术委员会管理中的重要方面。一方面,增加了考核评估制度的规定。《管理办法》明确国家标准委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对技术委员会进行考核评估健全了技术委员会激励和约束机制。近两年,国家标准委采取措施强化技术委员会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比如,2016年,国家标准委印发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试行)》,明确了考核评估内容、程序以及评估结果的应用。同年,国家标准委对50家技术委员会进行了考核评估,对标准化需求较少的22家技术委员会已进行了公告注销。为此,《管理办法》将实践中对技术委员会的监管措施进行了规定。另一方面,完善了技术委员会退出机制。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技术委员会可以予以撤销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家标准委可以根据整体规划需要对技术委员会予以注销,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可以按照管理职责向国家标准委提出注销建议的相关规定。 /p p    strong 八是建立了技术委员会退出机制。 /strong 进一步明确技术委员会退出机制,将有效改善技术委员会“只进不出”的现状,有利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调整优化技术委员会。一是国家标准委对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技术委员会可以予以撤销 二是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按照管理职责,可以向国家标准委提出注销技术委员会的建议 三是国家标准委可以根据整体规划需要对技术委员会予以注销。 /p p    strong 九是修改了技术委员会印章管理。 /strong 取消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印章,保留技术委员会印章,明确技术委员会印章属于业务印章,并对印章使用范围作出规定。同时,对违反规定的技术委员会直接责任人增加处分规定。 /p p   此外,《管理办法》按照部门规章的形式起草,内容上只规定原则性的要求,对有关表单的格式及相关要求不再以附件形式列明,具体格式要求将在有关文件中说明,以便于使用和根据需要随时调整。 /p p & nbsp /p
  • 测绘地理标准化十三五发布:将制修60项国标、80项行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15-203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十三五”规划》和《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结合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实际,我局编制了《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十三五”规划》,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6年11月25日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十三五”规划  “十三五”时期是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全面深化改革、开创发展新格局的关键五年。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是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测绘地理信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升级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服务和产业化服务协同发展的重要保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15-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5〕9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的精神,依据《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十三五”规划》(发改地区〔2016〕1907号)和《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5〕89号),制定本规划。  一、工作回顾  (一)“十二五”期间工作进展  标准制修订工作卓有成效。围绕技术进步、需求变化以及事业快速发展需要,制修订并发布了27项国家标准、60项行业标准、6项计量检定规程、 30余项地方标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地图产品等数据资源类标准不断丰富,三维地图模型、地下空间测绘和地理信息系统软件与接口等新技术应用类标准相继涌现,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验、仪器检定类标准更加完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等一批新领域新技术标准完成立项。初步形成了由114项国家标准、140项行业标准、6项计量检定规程、50余项地方标准等组成的较为完善的测绘地理信息标准体系。  保障支撑作用显著提升。基础地理信息地形要素数据规范、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基本规定、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和地理国情监测内容框架等多个工程建设亟需标准相继制定,为各类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标准化支撑,确保了测绘地理信息重大工程的顺利开展。数字表面模型、公开地图产品、导航与位置服务、地下空间测绘、卫星测绘等一批实用型标准成功研制,大幅推动了地理信息资源的市场化开发利用,有力促进了地理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  国际化取得实质性突破。我国主导编制的首个地理信息国际标准《地理信息 影像与格网数据的内容模型及编码规则》(编号:ISO 19163)正式发布,开创了我国参与地理信息国际标准化工作的新局面。国际标准项目提案ISO 19159-3的立项工作也由我国主导完成。我国承办地理信息国际标准化活动日益频繁,中国测绘地理信息专家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项目逐步增多,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地理信息技术委员会(ISO/TC 211)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明显提升。  标准化工作机制逐步健全。开放型标准制修订机制逐渐形成,企业参与标准化的积极性明显提高。标准化工作更加公开透明。标准化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不断扩大委员覆盖范围,部分省(区、市)建立了地方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与科技创新形成良性互动,公益性科研专项中专门设置标准研究课题,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规范的比例明显提升。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快速适应技术和市场需求的标准不全,基础通用、支撑管理和促进跨界融合等方面标准仍然欠缺。标准研制周期相对过长,少数标准之间存在不协调等问题。标准化研究、投入和实施评价机制尚需健全,基层企事业单位主动参与程度不高,部分标准使用者对标准的理解与掌握不够。标准化工作力量长期以来相对薄弱的问题未得到根本改变。  二、发展趋势与需求分析  (一)发展趋势  国际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正在向强化基础、重在实现、促进融合、满足需求等方面推进。测绘地理信息领域传统、基础、共性国际标准制修订项目逐年减少。新立项国际标准更加关注从概念模型到计算机网络互操作的实现,信息技术跨界融合应用国际标准日益得到强化。国际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模式从原有专业团队研究向广泛参与、强化实施转变。主要发达国家及相关团体更加注重引导使用者参与标准化活动,并采取标准认证等方式强化标准实施,逐步建立与地理信息标准化相依存的法律法规环境。  根据国家标准化改革的具体要求,未来一段时期,我国标准化工作将呈现以下趋势:标准化将更注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在精简整合,其统一性、权威性将得到强化,形成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推荐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体系结构将进一步优化,合理界定各级推荐性标准的制定范围,突出其公益属性,逐步缩减数量和规模。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基础上,鼓励地方、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等根据各方面尤其是市场需求制定要求更高的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等。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环境下,建立适应新技术发展要求,满足测绘地理信息事业转型发展需要的新型测绘地理信息标准体系,已成为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需求分析  1.测绘地理信息事业转型发展要求  为全面支撑测绘基准现代化、数据获取实时化、数据处理自动化、数据资源管理智能化、信息服务网络化、信息应用社会化、测绘业务管理信息化的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构建新型公益性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体系,保障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实施,促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装备和技术方法快速更新,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形成地理信息产业规模化效益,需要持续推进标准社会化应用和新技术领域测绘地理信息标准的研制、完善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服务、提升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水平。  2.全面深化标准化改革要求  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改革方案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深化改革部署,急需加快推进现行测绘地理信息标准清理和整合,构建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适应当前市场和技术发展需要的新型测绘地理信息标准体系 不断完善标准形成机制,理顺标准化工作中政府与市场各自定位和相互衔接关系,提升标准的质量和权威性 加强标准的信息化服务,强化标准的贯彻实施。  3.全球化和信息化发展要求  支撑我国测绘地理信息“走出去”发展战略,应对全球化和信息化纵深发展带来的国际化挑战,需要强化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基础,加快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标准体系建设步伐,推进测绘地理信息标准与国际标准的接轨和转化,增强国际标准化的参与程度和影响力。应对互联网、移动通信、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带来的生产模式和服务方式变革,以及新型仪器装备及技术的日益广泛应用,需要及时研制新技术标准,加快技术创新成果向标准成果转化,促进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准确把握“加强基础测绘、监测地理国情、强化公共服务、壮大地信产业、维护国家安全、建设测绘强国”的事业发展战略,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应用服务为根本,深化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改革,推进标准化工作由政府单一供给为主向政府主导标准和市场驱动标准平衡发展转变、由以标准制修订为主的工作模式向包括标准制修订、宣贯培训、应用服务、实施评价、标准体系动态更新的全过程工作模式转变,为测绘地理信息事业转型升级发展提供坚实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创新引领  坚持把创新引领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摆在首要位置,推进标准制修订、宣贯培训、实施评价、标准体系更新等方面创新,加强标准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协调创新,实现标准化工作机制创新、管理创新、领域创新的有机统一和协同发展。  2.协调统一  贯彻全面深化标准化改革要求,统筹推进跨部门、跨领域标准合作,加强军民测绘地理信息标准衔接,推进军民标准通用化,促进测绘地理信息各级各类标准的统一和协调,显著提升标准的技术支撑、保障服务能力,提高标准化效益。  3.开放包容  围绕政产学研用多方协同,扩大标准化工作的参与主体范围,使标准化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增强标准化公信力。推动中国地理信息标准“走出去”,加强在测绘地理信息国际标准制定中的参与力度和主导地位,提高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国际化水平。  4.跨界共享  坚持面向生产、保障服务、引领技术,提高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兼容性,实现应用服务领域共享的突破,使标准化成为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跨部门、跨领域共享的桥梁和纽带。创新标准宣贯方式,扩大标准化服务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体系更加完善,适应测绘地理信息转型升级发展需要的新型测绘地理信息标准体系基本建立,标准的权威性、科学性和适用性显著增强,标准化服务更加高效,标准对事业发展支撑能力显著提升,中国测绘地理信息标准“走出去” 取得持续性突破,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扩大,开创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新格局。  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开放统一、协调有序的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局面初步形成,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各级标准协调配套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标准使用评价和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基本建立。  标准体系更加完善。科学适用、结构合理、重点突出、与时俱进的新型测绘地理信息标准体系基本建立。标准化与科技创新、重大工程、产业发展的有机衔接和相互转化显著增强,制修订完成60项左右国家标准、80项左右行业标准。强化对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制修订的指导,探索培育团体标准。  标准服务更加完备。营造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懂标准、用标准的良好标准化氛围,加大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宣传贯彻与培训力度,形成上下联动、以上带下的标准宣贯新局面,实现国家级标准宣传贯彻与培训5000人次以上,带动地方培训80000人次以上。开展一批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综合试点。完善多媒体网络化测绘地理信息标准服务体系。  国际化水平显著提高。力争主导编制4项以上测绘地理信息国际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地理信息技术委员会(ISO/TC 211)30%以上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加大国际标准跟踪、评估和转化力度,推动与主要合作国之间的标准互认,促进与国际标准的接轨。  四、重点任务  (一)建立完善新型测绘地理信息标准体系  以国家深化标准化改革方案为指导,以科学适用、层次清晰、结构合理、与时俱进为工作目标,建立新型测绘地理信息标准体系。全面梳理各级测绘地理信息标准的技术内容和层次关系,建立适应信息化测绘体系和新型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应急测绘、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开发五大公益业务体系构建要求的新型测绘地理信息标准体系。开展现行测绘地理信息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集中复审清理和整合修订,整合确立若干必要、基础、权威的测绘地理信息强制性国家标准,优化现有测绘地理信息标准体系的标准构成。以强化基础通用、支撑公益服务重点工程和引领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等重点领域重要急需标准研制为重点,加大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成果、技术、服务、新型测绘装备质量评价和管理标准供给,建立和完善配套的具体实施标准,丰富测绘地理信息标准体系内涵。  (二)统筹推进重要急需标准制修订  按照基础通用标准政府主导、重点工程标准以点带面、技术创新标准引领产业、管理标准保驾护航的标准研制策略,对重要标准的制修订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优先支持以下重要急需领域测绘地理信息标准的制修订:  1.基础通用领域  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指南,包括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制修订程序、编写规则等标准的制定。  术语定义,包括地理国情监测、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地下空间测绘、多规合一、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时空政务地理信息等术语标准的制定,以及测绘基本术语、地理信息术语等基础术语定义的修订。  时空基准,包括国家地球参考框架等标准的制定,以及基础时空基准标准的修订。  图示符号,包括系列地理信息产品和成果的图示符号的制修订。  地理实体编码与要素分类代码,包括地理实体、地名地址及其编码标准的制定和地理国情要素、空间规划地理要素(多规合一)、不动产地理要素、地下空间信息要素等分类代码标准的制定,以及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代码标准的修订。  采标及其转化应用,包括地理信息参考模型、本体及语义、地理信息本体、地理信息语义等ISO/TC 211地理信息国际标准的采标及其配套应用标准的制定,以及相关采标标准的修订。  2.重点工程领域  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建设,包括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运维、管理、服务及应用以及航空重力测量等方面标准的制修订。  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包括海岛(礁)测绘、内陆水下地形测绘、海洋测绘(水深测量、岸线测量、海底地形测量等)、极地测绘、地下空间测绘等方面的标准。  新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体系、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成应用与联动更新、地理实体数据及数据库建设等标准的制定。  地理国情监测,包括地理国情监测内容、成果、应用服务及技术方法等标准的制定。  应急测绘,包括应急测绘基础底图、应急地理信息专题数据、应急地图分层与标记、应急平台与服务等标准的制定。  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包括低空(无人机)遥感测绘、倾斜摄影测量、卫星立体测绘、航空航天遥感测绘等标准的制修订。  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包括全球地理信息数据资源采集、处理、数据库成果与应用、地表覆盖数据产品与信息服务等标准的制定。  智慧城市时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时空信息云平台建设、共享与服务、时空信息数据及数据库建设等标准的制定。  不动产测绘,包括不动产测绘基本技术、地理底图编绘、数据整合等标准的制定。  3.产业发展领域  移动测量,包括车载移动测量、船载移动测量、室内移动测量等相关标准的制定。  导航与位置服务,包括室内外无缝导航、室内外多模式协同定位、室内多维位置信息、位置智能感知、无人驾驶地图服务等标准的制定。  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利用,包括地理信息元数据、数据格式与接口协议等标准的制定。  公开地图数据产品与服务,包括公共服务电子地图数据、公开版地图地名表示、公开版地图产品及质量评定等标准的制修订。  信息融合应用,包括大数据挖掘、云计算、物联网、车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测绘地理信息融合应用标准的制定。  4.管理类标准  安全管理,包括测绘设备安全、从业单位及人员安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安全以及各类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与服务安全等标准的制定。  质量管理,包括测绘地理信息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测绘地理信息软件、数据成果(产品)的质量要求与评价、仪器装备校准及检定以及测绘地理信息计量标准的制定。  项目管理,包括测绘工程监理技术、测绘项目文档编制等标准的制定。  成果管理,包括测绘成果编目与标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备份、测绘成果汇交等标准的制定。  归档管理,包括测绘资料文档归档、测绘数据成果归档等标准的制定。  (三)加大标准宣传贯彻和监督实施力度  加大标准宣传贯彻和培训力度,带动相关人员全面参与,推进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基础理论与体系研究著作以及科学普及测绘地理信息标准相关知识图书的出版工作,开展将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纳入高校测绘地理信息专业教育课程等试点。加强标准实施的配套软硬件工具研发和测试环境建设。强化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监督,强化强制性标准对成果质量和信息安全的“硬约束”地位。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建立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应用实施评价机制,组织地方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科研机构、质检机构、企业共同参与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标准制修订立项的重要依据。  (四)完善标准化管理和服务体系  整合现有国内外标准化资源,建立统一的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网络综合服务平台,实现测绘地理信息标准体系框架内容以及各级标准相关信息的一站式查询获取和在线管理,提升标准网络化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提案申报、意见建议征询反馈等机制,提升标准制修订质量,缩短标准研制和出版周期,提高标准化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行业、领域标准一致性、协调性等的测试和比对研究,提高标准适用性。  (五)提高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国际化水平  深度发掘国内优势技术和特色产品,将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以标准化手段推向国际舞台,在中国主导编制的国际标准的数量和质量上取得更大突破,使之成为打破国外技术壁垒、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的重要手段。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加强同ISO、IHO、IEEE、IEC、OGC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拓宽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国际化合作新领域。加大国际标准翻译跟踪、研究评估和转化力度,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开展全球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对比研究,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及其他主要合作国之间的标准化互利合作,推进标准互认。加快形成推动我国地理信息标准 “走出去”的政策措施,带动我国优势地理信息产品、技术、装备、服务“走出去”,积极主动融入全球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格局,为实现测绘强国战略奠定标准化基础。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体制机制  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统一部署,,研究出台深化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修订整合《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和《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建立完善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提高企业在标准研究、制定、应用等全过程的参与度,推进标准的全面应用。进一步完善开放型的标准制修订工作机制,健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信息通报和技术协调机制。探索建立军民标准通用化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地方标准化机构建设,力争新组建5-8个省级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深入挖掘社团、联盟及企业团体需求,研究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及配套管理办法。引导开展一批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综合试点,通过标准体系建立、标准实施、信息服务、品牌创建等标准化实践,建立具有优势技术和特色产品的标准化示范基地。  (二)加强统筹协调  加强与国土、建设、水利、交通、农业、统计、环保、海洋、林业、质检等部门及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互动协调,推动重点领域跨行业标准制修订与实施。加强与计算机信息系统、通信网络及新兴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的沟通协调,促进测绘地理信息跨行业、跨领域的深度融合和共享合作。加强与军队有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协调开展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军民标准通用化相关研究,推动卫星导航定位、时空基准等重点领域的军民通用标准制定。促进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与科技创新、重大工程、产业发展的有机衔接,将标准测试、配套软硬件研发等标准化科研内容纳入科技创新支持范围,将标准化成果作为科研项目和重大工程项目考核的重要技术指标,促进生产、科研产出的共性技术成果加速向标准转化,使标准化成为科技创新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桥梁和纽带。  (三)加大投入力度  增加中央财政对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投入,开设面向地方、社团、企业的标准化奖励性补贴投入渠道,形成稳定增长机制。探索建立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企业自筹经费开展标准研制,引导地方政府增加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投入。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行业普遍适用性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及企业标准逐步上升为行业、国家标准,并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加强对工程项目、科技项目设计阶段的标准预研设计,以及标准前期研究和试验验证的经费保障。  (四)强化人才培养  加大标准化人才教育和培训力度,支持更多高校、科研机构开设测绘地理信息方面的标准化课程,逐步建立以实地培训和网络培训互补的覆盖全行业所有测绘资质单位的标准化培训机制。强化对标准化人才队伍的分类培养,逐步形成标委会委员、标准化科研机构人员、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员、生产服务单位技术骨干 “四位一体”的技术支撑队伍格局。研究建立标准化人才培养激励机制,重点培养高层次、创新型标准化人才,将技术人员参与标准化及取得成就等情况作为测绘地理信息高层次技术人才评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重要依据。推动我国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人才在国际标准化重要组织和机构中任职,逐步形成专业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相对稳定的国际标准化人才队伍。
  • 申报程序不明 危化品安全标准化进程受阻
    “我们原计划通过扎实细致的工作,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争取年内通过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审核,但现在这个想法恐怕要落空了。”2月25日,陕西渭化集团安全环保部副部长郭小红向记者道出了企业的烦恼。 令郭小红烦心的,倒不是渭化集团的安全管理出了问题。事实上,作为陕西省第一批危化品标准化试点企业和全国有名的新型煤化工企业,渭化集团的安全环保工作可圈可点,建厂至今未发生一起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故,多次荣获国家、省部级表彰奖励。近几年该公司更因为加大了安全环保投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现了安全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与常态化,使得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今年初,该公司决定,继续加大安全环保及节能技改投入,完善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使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再上台阶,争取成为陕西省第一家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但当郭小红向有关部门申报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时,却被告知:目前国家对于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的审核验收工作基本停滞,暂时无法受理。 而据记者了解,类似渭化集团的遭遇在全国十分普遍,许多企业想申报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时,都不知该从何下手了。部分企业甚至反映,他们现在都不知道应向国家哪个部门申报,申报的程序是什么。 据了解,我国于2004年开始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试点工作,2006年试点工作在全国铺开。2008年,在广泛征求意见并认真总结前期经验和问题基础上,国家安监总局正式出台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取代2006年试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工作指南》。该规范规定了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10个A级要素和53个B级要素,并根据各方反映,在原来设置的安全标准化一、二级企业之外,新增了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相关要求和审核程序,从而使规范的适应范围更广,覆盖面更大。但在规范出台时,与之配套的《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考评办法》和《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一级考评检查评分细则》等相关文件却未出台,致使安全标准化的咨询、审核、申请受理、考评等工作难以开展,迟滞了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进程。 “《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考评办法》和《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一级考评检查评分细则》等文件,去年10月已经完成了征求意见稿,但至今没有发布实施,致使相关审核部门无章可循,无法受理企业的申请,更不可能开展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的审核评价工作。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的审核工作进展迟缓。”国家安监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危化品标准化管理处处长曲福年对记者说。 “按照规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考评办法由国家安监总局制定,二、三级考评办法由各省安监局参照一级考评办法制定。而今,一级考评办法尚未出台,二、三级的相应办法自然难以出台,最终不仅影响了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的审核,也拖累了二、三级企业审核认证工作。”陕西省安监局危化处常务副处长王炳峰说。他还向记者透露:根据陕西省安监局的工作进度,原计划今年推荐2家危化品企业申报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但由于上述配套文件迟迟没有出台,现在连他自己都不知道如何指导企业申报、向谁申报、如何申报了。 曲福年则表示:根据2009年6月24日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的进一步加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指导意见,2009年底前危化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2010年底前,重点危化品企业要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2012年底前,重点危化品企业要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其他危化品企业要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这个目标本来实施起来就有一定的难度,如果相关配套文件不能尽快出台,则实施的难度会更大。 他呼吁相关部门抓紧《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考评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的批准发布,加快危化品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进程。 据了解,到去年底,全国共有37家企业获评危化品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1300多家企业获评危化品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危化品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审核考评工作才刚刚开始,目前通过安全标准化等级审核考评的企业总数还不足1500家,仅占41.4万家危化品从业单位的0.36%,距离到2012年底前,所有危化品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的目标还十分遥远。
  • 武汉33家单位99项标准研制获650余万资助
    10月29日,武汉大学、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等33家单位分别研究制定的99项标准项目,首次获得武汉市政府颁发的标准研制资助奖励共652.5万元。   2003年以来,以承担国家标准化示范项目为起点,武汉市全面启动了技术标准战略。与之相关的部门和单位积极行动,相继投入了重要技术标准研究的国家级试点项目。截至目前,先后制定国际标准11项,并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同时,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共800余项。   围绕重大科研项目,导入国际标准研制。武汉大学软件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成功研制的一项ISO/IEC国际标准,对世界软件工程科学产生重要影响。采用这项国际标准开发的制造业信息化软构件库的语义互操作性管理与服务平台,现已用于IT产业230多家生产企业,产生直接经济效益上亿元。   致力于标准创新,保持着行业领先。曾为我国首次制定国际电信标准的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结合其承担的光纤通信等重点课题,研制提交了3项国际标准和400多项专业标准。以此为基础,他们自主开发出光电子设计与制造、ASIC设计、软件开发、光纤制造的4大核心技术,牵头组建了国家光纤接入产业联盟。   构筑标准化平台,实现“走出去”战略。曾创建质量效益型道路的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近5年来跻身于国际标准化活动,主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加快技术产品与国际接轨。今年,国际力学试验技术委员会确定,由武钢负责制定ISO7800国际标准。至此,武钢首次在世界同行中的力学试验领域先声夺人。   随着新兴产业的加快发展,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带头组建了“数控系统现场总线技术标准联盟”、“光谷地球空间信息产业技术联盟”、“新一代红光高清光盘技术及产业联盟”、“射频产业创新联盟”、“光谷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等,将技术专利转化为技术标准,把“武汉制造”升级为“武汉创造”。   采用先进标准生产,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到现在,武汉市累计2122项产品采用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其中,光电子、钢铁、汽车、电力、电器等重点产品的采标率达到85%以上。与此同时,技术标准战略的深入开展,还拉动着激光、船舶、环保、食品等新兴产业,提高了发展速度和产品质量。   政、产、学、研一起上,内外合力兴标准。近两年,武汉市质监局将标准化人员培训纳入工作目标和考核制度。他们发挥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科教优势,为各行各业培养技术标准复合型高级人才。每年,该局都组织国内知名专家到企业讲标准、学标准、用标准、制标准。   推进技术标准战略,提升核心竞争能力。今年3月,武汉市政府确定:进一步支持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对此,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武汉市标准研制资助奖励实施办法》,设立了5万、10万、30万至50万元的标准研制资助奖励。   这次,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选,武汉市申报获奖的技术标准项目,包括了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共149类。武汉市质监局局长樊启祥表示,这批标准项目均体现了科技创新、自主产权、产业领先、效益显著,奠定了产业竞争的优势地位。
  • 重磅!科技部公开征求《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奖励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施行新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进一步完善省部级科技奖励制度,科学技术部在广泛调研、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发布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电子邮箱:jlbzcc@mail.nosta.gov.cn,请在邮件标题注明“省部奖办法征求意见”。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政策研究处,邮政编码:100045,请在信封注明“省部奖办法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6日。附件: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关于《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科学技术部2023年2月13日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设立和备案工作,引导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高质量发展,构建结构合理、导向鲜明、权威性公信力强的中国特色科技奖励体系,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依法设立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原则导向】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立足本地区、本领域发展的实际需要,聚焦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和科技创新支撑国家安全,按照精简原则,严控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程序、突出特色,鼓励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在奖励真正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科技强国服务。第四条【职责分工】科学技术部负责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政策指导和备案管理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本级科学技术奖的设立和管理,可指定其负责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设奖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可以根据本地区发展需要,设置地方特色的奖励类别。根据国家安全领域的特殊情况,具有相关职能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为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者。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第六条【奖励办法】各省级人民政府、各设奖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奖励办法,根据本地区、本领域的实际情况,明确奖项名称、奖励范围、类别、等级和评奖周期等,严格控制奖励数量,规范提名、评审、授奖程序,保障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提高奖励质量和水平。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修改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立法程序要求征求科学技术部意见。第七条【奖励形式】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各设奖部门颁发获奖证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颁发奖章、奖牌、奖金等。奖励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和部门财政预算管理。第八条【部属单位参评省奖】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及其完成人,可以在成果主要实施应用地或者第一完成单位所在地参加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管理部门和评审组织应当积极受理、公正评审。第九条【保密项目参评部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完成的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原则上按所属领域对应的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参加相应的部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部级科学技术奖的管理部门和评审组织应当积极受理、公正评审。第十条【提名和受理审核机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建立提名和受理审核机制。提名者和候选人所在单位在提名前对候选项目的科学性、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候选人在遵纪守法、道德品行、科研诚信等方面的情况做好审核把关。评审组织者在受理审核中,对发现具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本地方、本部门奖励办法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授奖情形的,不予受理。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不得同时提名参评多个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已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不得再次提名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第十一条【评审机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建立科学、公平、公正的评审机制,成立以科学技术专家、学者为主的评审组织,分类制定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指标体系,创新评价方式方法,提高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评审过程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第十二条【监督机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奖励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对可以公开的项目,应当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和征求意见。第十三条【撤销机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建立奖励撤销机制,对以剽窃、侵占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撤销其所获奖励,并由相关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第十四条【宣传与保密】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在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和政府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做好对获奖者和获奖成果的宣传工作,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第十五条【备案制度】各省级人民政府、各设奖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所制定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报科学技术部及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承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备案管理日常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目录,向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备。第十六条【备案要求】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或修改完成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书面提交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备案报送函、相关办法文本及制定或修改说明,并同时提供电子文本。一个奖励周期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完成后,应当自奖励决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本周期内的奖励工作情况书面提交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备案。第十七条【违规纠正】科学技术部发现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设立、评审等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违背或者有矛盾的,可以督促设奖主体自行纠正;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提请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第十八条【协同发展】科学技术部推动建立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协同发展机制,促进管理互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成果推广,充分发挥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对完善科技创新体系、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积极作用。第十九条【诚信联建】科学技术部推动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诚信档案联合建设机制,为强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的科研诚信审核创造便利条件。科研诚信记录应作为授予科学技术奖励的重要依据。对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第二十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兵团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可以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这一地方质量、计量、标准化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发布
    陕西省市场监管系统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职称评审管理,提高职称评审质量,调动工程技术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市场监管工程技术人才队伍,依据《陕西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市场监管系统工程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市场监管系统中从事机械、材料、冶金、电气、电子、信息通信、仪器仪表、控制工程、计算机、自动化、化工、纺织、轻工、生物、食品、安全、质量、计量、标准化等工程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市场监管系统工程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副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第四条 按照权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工程系列初级职称评审由各单位参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制定评审规则并组织实施,并将每年评审结果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处备案;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初级职称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工程系列中级和副高级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统一参加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工程系列中级和副高级职称评审;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可参加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工程系列中级和副高级职称评审,也可参加当地组织的工程系列中级和副高级职称评审。省市场监管系统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要求执行,每年由事业单位结合岗位设置情况确定符合人选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处初审核实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行组织参加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本办法对省市场监管系统工程系列中级和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初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遵照具有相应职称评审管理权的单位做出的规定执行。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五条 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作风端正,爱岗敬业。(三)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四)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1.近5年来年度考核不合格1次以上或被单位通报批评的不得申报。2.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的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不得申报。4.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学历、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5.出现重大工作事故,造成重大损失,产生恶劣影响,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3年内不得申报。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一)工程师申报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博士学位;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聘任助理工程师后,从事市场监管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3.具备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聘任助理工程师后,从事市场监管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4.对不具备国民教育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聘任助理工程师后,从事市场监管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报:(1)取得国家认可的后取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2)取得国家认可的后取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3)中专学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或后取中专学历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二)高级工程师申报高级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博士后期满合格出站,从事市场监管工程技术工作;2.具备博士学位,聘任工程师后,从事市场监管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3.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聘任工程师后,从事市场监管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4.对不具备国民教育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聘任工程师后,从事市场监管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报:(1)取得国家认可的后取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3)取得国家认可的后取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第七条 能力、业绩条件(一)工程师1.聘任助理工程师期间,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与编写国家、行业、地方的市场监管规划、计划、市场监管立法,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3月1日实施,团体标准可按程序转为国家标准
    2023年3月1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开始施行。为帮助大家尽快了解《办法》的修订内容,本文就新版《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进行解读,供参考。内容速览1. 细化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新版《办法》结合国家标准化工作实践,进一步细化了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新增“社会治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等需要制定国家标准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区分了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他的制定为推荐性国家标准。2. 对标准样品作出规定新版《办法》对《标准化法》第二条的“标准样品”的用途做出了明确,标准样品和相关标准配合使用,用于测试、比对等活动。同时,明确标准样品的编号规则,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为“GSB”,国家标准样品的编号由国家标准样品代号、分类目录号、发布顺序号、复制批次号和发布年份号构成。示例:GSB××—××××—F××—××××。与《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 (国市监标技规〔2021〕1号)中的编号规则保持了一致性。3. 明确制定国家标准的要求新版《办法》为保障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增设标准立项评估、报批稿审核及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制度。为提升标准制定透明度,强化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的相关程序要求。为提升标准的适用性,严格要求标准制定周期,新版《办法》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新版《办法》明确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理原则,国家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4. 增加标准供给手段为满足不断增长的标准需求,加强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主导制定标准的衔接,新版《办法》规定,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实施效果良好,需要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的团体标准,可以按程序制定为国家标准。新版《办法》指出,对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暂时不能制定为国家标准的项目,可以制定为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5. 促进标准实施新版《办法》明确新旧标准转换效力。规定“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新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国家标准同时废止。”。新版《办法》明确国家标准宣贯和解释。规定国家标准发布后,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国家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解释文本。对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技术问题的咨询,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答复,相关答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小结:从以上修订内容来看,此次修订符合目前我国国家标准化发展的需要,对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一些要点和疑点进行了明确,为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制度支持。《办法》全文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2年9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包括下列内容:(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二)资源、能源、环境的通用技术要求;(三)通用基础件,基础原材料、重要产品和系统的技术要求;(四)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五)社会管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通用技术要求;(七)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技术要求;(八)国家需要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第四条 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以及有关分析试验方法,需要配套标准样品保证其有效实施的,应当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样品。标准样品管理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制定国家标准应当有利于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实施国家战略。第六条 积极推动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鼓励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同步,加快适用国际标准的转化运用。第七条 鼓励国际贸易、产能和装备合作领域,以及全球经济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相关新兴领域的国家标准同步制定外文版。鼓励同步开展国家标准中外文版制定。第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国家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依据授权批准发布;负责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组织实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相关方组成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工作,承担归口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负责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实施情况评估和研究分析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申请立项、国家标准报批等工作进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 对于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的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第十条 国家标准及外文版依法受到版权保护,标准的批准发布主体享有标准的版权。第十一条 国家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制定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调查、论证、验证等方式,保证国家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适用性、时效性,提高国家标准质量。制定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标准验证工作制度。根据需要对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试验检验方法等开展验证。第十四条 制定国家标准应当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第十五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为国家标准,围绕国家科研项目和市场创新活跃领域,同步推进科技研发和标准研制,提高科技成果向国家标准转化的时效性。第十六条 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实施效果良好,需要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的团体标准,可以按程序制定为国家标准。第十七条 对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的项目,可以制定为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第二章 国家标准的制定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可以向技术委员会提出。鼓励提出国家标准立项建议时同步提出国际标准立项申请。第十九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后,应当对立项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可以委托技术委员会进行评估。第二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经评估后决定立项的,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提出立项申请。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经评估后决定立项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审核后,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职责直接提出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立项申请。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项目申报书应当说明制定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国内外标准情况、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情况,主要技术要求,进度安排等。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对申请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进行评估,提出评估建议。评估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领域标准体系情况;(二)标准技术水平、产业发展情况以及预期作用和效益;(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有关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四)与相关国际、国外标准的比对分析情况;(五)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第二十二条 对拟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必要时,可以书面征求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二十三条 对立项存在重大分歧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技术委员会对争议内容进行协调,形成处理意见。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予以立项的,应当下达项目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项的,应当及时反馈并说明不予立项的理由。第二十五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推荐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国家标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期限内报送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申请延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无法继续执行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国家标准计划。执行国家标准计划过程中,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国家标准计划的内容进行调整。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及时开展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国家标准起草,应当组建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的起草工作组,开展国家标准起草的调研、论证(验证)、编制和征求意见处理等具体工作。第二十七条 起草工作组应当按照标准编写的相关要求起草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有关材料。编制说明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制定背景、起草过程等;(二)国家标准编制原则、主要内容及其确定依据,修订国家标准时,还包括修订前后技术内容的对比;(三)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四)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技术内容的对比情况,或者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五)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的起草情况,以及是否合规引用或者采用国际国外标准,并说明未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因;(六)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关系;(七)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八)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九)实施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期和实施日期的建议等措施建议;(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第二十八条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应当通过有关门户网站、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涉及的其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消费者组织和科研机构等相关方征求意见。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六十日。强制性国家标准在征求意见时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对外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处理,形成国家标准送审稿。第二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采用会议形式对国家标准送审稿开展技术审查,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审查会议的组织和表决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审查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开展技术审查。审查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代表性,由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组成,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审查专家应当熟悉本领域技术和标准情况。技术审查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起草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反映审查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专家名单、具体的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技术审查不通过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次提交技术审查。无法协调一致的,可以提出计划项目终止申请。第三十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形成国家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和意见处理表,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或者依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发布。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形成国家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和意见处理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或者依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发布。报批材料包括:(一)报送公文;(二)国家标准报批稿;(三)编制说明;(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五)审查会议纪要;(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对国家标准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应当审核下列内容:(一)标准制定程序、报批材料、标准编写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二)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标准之间的协调性,重大分歧意见处理情况;(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产业政策、公平竞争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批准、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为“GSB”。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为“GB/Z”。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份号构成。国家标准样品的编号由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分类目录号、发布顺序号、复制批次号和发布年份号构成。第三十三条 应对突发紧急事件急需的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可以缩短时限要求。第三十四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出版机构出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国家标准文本,供公众查阅。第三章 国家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三十五条 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新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国家标准同时废止。第三十六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采用。在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治理、政府采购等活动中,鼓励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第三十七条 国家标准发布后,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国家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第三十八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解释文本。对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技术问题的咨询,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答复。相关答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第三十九条 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和服务、进行技术改造等,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化要求。第四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畅通信息反馈渠道。鼓励个人和单位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反馈国家标准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日常工作中收集相关国家标准实施信息。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技术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反馈的国家标准实施信息进行分析处理。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实施情况,定期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标准的实施范围;(二)标准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实施信息反馈、实施效果评估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开展国家标准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结论,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报送复审结论时提出修订项目。复审结论为废止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六十日。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形式废止。第四十四条 国家标准发布后,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可以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修改单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国家标准的修改单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1990年8月24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0号令公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企事业单位参编标准方式与作用一、参与条件企业受邀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标准起草的条件:(一)企业在本行业内有影响力;(二)企业技术人才在本行业内有影响力;(三)企业产品在本行业内有影响力;(四)企业在本行业内有市场推广、市场占领的需求。二、参与形式(一)企业参与分类: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二)参与人员分类:编写人员(三)标准公开出版后的单位、人员排序原则:考虑对标准起草过程的参与程度。三、参与作用(一)企业战略与形象提升近年来,很多企业意识到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战略意义以及标准对企业形象提升的重要性。形成了共识:一流的企业卖标准,二流的企业卖品牌,三流的企业卖产品。标准可以有效地规避竞争,淘汰不符合标准的企业,提高竞争门槛,提升企业在整个行业的美誉度。企业参与标准的制定可以提升企业在政府、行业、公众心目中的品牌影响力。(二)企业保护自我发展的壁垒得标准者得天下,这也是近年来很多企业参与制定标准的原因!率先参与、制订标准,率先推向市场、规范市场,一旦标准实施,企业就获得一个绝好的保护自我发展的壁垒,也获得了到国内、国际市场攻城掠地的强大武器。给外界或者客户的印象:凡是参与制修订标准的企业,其规模不一定排在行业前列,但一定在单品类或某些品类做到了最前列,在技术或工艺方面形成了自我特色。所以,企业要积极主动加强与标准制定机构的沟通,建立良性互动关系,为跻身制修订标准队伍增加砝码。更为甚者,参与企业可以产生市场控制效应。企业将自己的专利技术写入标准之后,可以采取拒绝许可、收取高额许可费、以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收取许可费、交叉许可、免费许可等方式来处理其在标准中的专利技术使用问题。(三)企业树立行业领导品牌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有利于企业树立行业领导品牌。(四)企业拥有规则的话语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表面看强调的是做任何事,都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实质上,其还有另一深层含义,即谁掌握了“规则”的“制定权”,谁将拥有“话语权”,成为“领导者”。作为遵守者,只能被动跟随。“得标准”也许未必得天下,但“得标准”一定能成为破除各种各样技术贸易壁垒的“利器”。(五)企业抢占市场先机起草标准过程比较长,一般都是一年以上。参与标准制定的企业可在生产方面抢占先机,即:早一步调整原材料的采购,以免造成因产品指标不达标而造成浪费。一个参数的设定,可以影响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甚至决定一个行业的发展走向。企业在制订标准过程中,发出了企业的声音,了解了标准核心内容,提前让客户知道产品或者行业动向,在投标中抢占市场先机。(六)企业涉标调整幅度较小在标准制定中能够建言建议,便拥有了提出有利于自身企业发展的术语名称、技术指标等话语权,参编企业很少有为了满足标准而大动干戈、调整产品方案的举动。比如,在一些参数的标准设置上,企业极有可能将自身的生产参数设定为行业、国家标准,一旦标准开始推广实施,其他企业必须遵守。对于不达标的企业来说,必须通过改进生产工艺等方式达标。(七)企业赢取更高的发展平台通过参与和主导标准的制定,在引领行业发展的同时,也能提前把脉调整企业发展方向等。发出自身企业的声音,在规则的制定过程中抢占“制高点”,为自身企业的发展赢取更高平台,在同类产品的市场竞争中赢得先机。(八)政府奖励和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建设参与制修订标准的企业要么是高新技术企业,要么是技术中心企业或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单位,要么是新产品鉴定或评审企业,要么是创新试点企业等,也正说明了标准化恰是技术、专利和标准有机结合的过程。所以,政府倡导企业参与标准起草,给予鼓励、引导。1、政府奖励政府根据参与标准的不同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最高可达100万元。同时,安排专项资金对承担组建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给予一定补助等。2、政府鼓励(1)政府招标:有些招标文件里,凡参与标准起草的企业优先或者入围;(2)政府资助:各地对参与标准起草的技术型企业,不同程度地资助发展;(3)政府评估:高新企业申报条件、低息或无息贷款等,参与标准起草的企业优先或者入围(九)企业的市场核心竞争力急剧增强在市场竞争中,比人脉、价格、质量的同时,客户更看重企业的形象、层面和合作前途。企业参与标准起草,证明了企业在行业内的地位,加强了参与标准起草的企业核心竞争力。(十)作为参编人员职称评定、岗位晋升的重要指标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时的技术要求之一:参加标准制订。有了标准起草经历,为职称评审加大了砝码。岗位晋升的要求之一:行业内技术知名或专家。有了标准起草经历,同样为岗位晋升加大了砝码。
  • 中国成立核电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核电自主化新阶段
    核电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11日正式成立,标志着中国核电标准建设和核电自主化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吴吟表示,中国大力发展核电的规划布局,对中国核电标准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努力实现跨越式发展。   核电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在核电专业领域内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技术组织,主要对核电行业标准起技术把关肯技术咨询作用。它由国家能源局根据科研、生产、使用三结合原则,统一规划、组建和管理。   吴吟在核电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会议上说,中国核电标准化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并在核电自主化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如重要的核安全标准缺口较大 标准技术研究与验证基础薄弱 没有形成规范化的经验反馈机制等。   “应该认识到,目前核电标准体系不完整是制约我国核电优质、快速发展的因素之一,也将影响我国核电‘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吴吟说。   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司司长、核电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刘华说,核电的快速发展使核安全监管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并且从法规标准的适应性及技术标准的适应性上提出了新的要求。   吴吟表示,中国将在引进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加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电品牌,尽快实现自主设计、自主制造、自主建设和自主运营的核电发展重大战略目标。在自主品牌建设方面,标准是重要的技术载体,关系核电自主化发展的全局。   据介绍,目前,中国已核准11个核电项目共30台机组,核准规模3270万千瓦 已开工建设的核电机组23台,在建规模2540万千瓦,占世界在建核电机组的三分之一以上。   2009年中国核电装机总量为908万千瓦,全年累计发电量692.63亿千瓦时,同比增加1.3% 全年没有发生2级和2级以上运行事件,核电厂运行期间放射性排出量远低于国家标准限值,在役核电机组安全运行业绩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尤其是大亚湾2号机组与世界核电营运者组织9项指标对比,全部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 天然橡胶标准化加工技术研发集成及应用项目获国家科技进步奖
    2009年1月9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的“天然橡胶标准化加工技术研发集成及应用”项目,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该项目结合我国天然橡胶生产的实际情况,用了近30年时间,攻克了多项关键技术和重大理论难题,在天然橡胶标准化加工技术,天然橡胶加工废水综合治理技术以及天然橡胶标准体系建立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系统化的工作,研究设计了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标准橡胶加工设备与加工技术、浓缩天然橡胶加工技术与质量控制、杂胶标准橡胶加工技术与设备和天然橡胶制胶废水综合治理技术,以及以这些技术、设备和产品建立的天然橡胶标准体系,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天然橡胶标准化生产技术。在研发过程中,已制定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90多项,覆盖了天然橡胶生产加工的整个过程;申报国家专利8项,其中已授权的发明专利一项,实用新型专利4项。   该项成果的推广应用,加快了我国天然橡胶产业结构的调整步伐,使我国天然橡胶产品质量普遍得到了显著提高,产品合格率达到98%以上,其中一级品达95%以上,降低了生产成本,增强了市场竞争力。目前该项成果已在海南、云南和广东等地的100多个橡胶加工厂推广应用,近三年来已创利税50多亿元,产生了巨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项目曾获2005年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特等奖。
  • 《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办法》印发
    据悉,为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提高其利用率,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调动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单位和相关人员提供共享服务的积极性,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全文如下: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提高其利用率,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调动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单位和相关人员提供共享服务的积极性,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管理单位”)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和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以及原值为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单台(套)科学仪器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共享,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单位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由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以下统称“用户”)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四条(奖励资金)  本市设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奖励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市科技部门预算。  第五条(评估与奖励原则)  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度进行一次。  第六条(评估与奖励对象)  凡以本市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所在管理单位,加入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且提供共享服务的,应接受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情况的评估。鼓励以其他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社会资金等全额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所在管理单位参加评估。  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当年度评估中,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管理单位,可申请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奖励。  第七条(评估内容)  对管理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情况的评估内容包括: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业绩、共享服务管理、服务队伍与能力、信息公开等情况。  第八条(评估奖励程序)  每年由市科委会同市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评估期为上年7月1日到当年6月30日。  (一)市科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使用本市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情况及加盟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单位,确定评估单位。  (二)纳入评估范围的管理单位通过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系统,按照要求填报评估与奖励材料。  (三)市科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名额不超过参加评估的管理单位数量的10%。实施评估时,应选择不低于10%的管理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和用户满意度调查。现场抽查包括共享服务相关原始记录和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核实等。  (四)通过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评估与奖励结果。  (五)对获得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其奖金在下一年度发放。  第九条(奖励分类与条件)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奖励分为管理单位共享服务奖和先进个人奖。  (一)管理单位共享服务奖授予当年度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合格及以上的管理单位。对获得共享服务奖的管理单位发放奖励资金;在申请本市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其他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申请。  (二)先进个人奖授予在共享服务工作量、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功能开发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操作人员,以及在共享管理制度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运行与服务管理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管理人员。先进个人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2%。  第十条(奖励金额确定)  管理单位共享服务奖的奖励经费,根据管理单位通过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基本信息且服务记录备案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工作量,以及管理单位绩效评估等级确定。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年度奖励金额单台(套)不超过5万元。  以非财政资金全额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在同等条件下,上浮10%的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先进个人奖励)  对先进个人发放奖励资金2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先进个人可优先参加上海市科技、教育、人事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与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优秀单位奖励)  对评估优秀的管理单位除发放奖励资金外,颁发年度先进集体荣誉证书;对连续3年评为先进集体的管理单位当年授予示范单位,次年免予现场抽查。  第十三条(评估反馈)  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情况,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健全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信息库,为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新购(新建)评议、科研基地建设等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奖励资金用途)  管理单位的共享服务奖励资金,可用于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运行维护、功能开发、升级改造、服务推广、信息管理与维护、操作(管理)人员的能力培训、奖励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资金管理与监督)  管理单位对奖励资金的开支行使管理和监督权,应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明晰、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奖励资金的合理使用。管理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行为的,由市科委、市财政局依法追回奖励资金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该单位当年及以后3年的奖励资格。  第十六条(区配套政策)  各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对区域内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情况给予相应激励。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重磅】标准化法修订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附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全文)
    p   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49人出席,会议以148票赞成、1票反对,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标准化法 /strong /span 。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七十八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修订后的标准化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span /strong 。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cf51721b-e14f-40b2-b34b-f30a5e1bba50.jpg" title=" 1.jpg" width=" 450" height=" 296"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296px "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bd4d4051-ee5b-4fcb-8ff1-70c357082352.jp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302px " title=" 2.jpg" width=" 450" height=" 302"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0872b780-572e-4d53-bbbb-2abe6ace317b.jp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302px " title=" 3.jpg" width=" 450" height=" 302"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 /p p   在当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共图书馆法三部法律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国家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田世宏表示,标准是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的技术依据,标准化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国计民生来说发挥着非常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特别是当前在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标准化的基础性作用、引领性作用和战略性作用方面表现突出。 br/ /p p   田世宏指出,标准化法是我国标准化工作的一部基本法律,这部法律的修订和实施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方各面,同时也影响到标准化工作的改革、创新、发展,它的重要意义有以下四个方面: /p p   第一,有利于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标准与老百姓的衣食住行是相关的,标准化法修订从一开始的立法宗旨到各项具体制度的设计,都贯穿标准化工作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要求。比如说在标准化法的立法宗旨上,首先强调要保障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在标准的制定范围上,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明确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中,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都应当制定标准。这样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让标准在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中来满足他们的需要。再有,在标准的效力上,规定了凡是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管理的一些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要制定强制性的国家标准。那么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标准化法明确规定要优先立项,及时完成,强制实施。同时在标准的制定上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同时也支持社会公众对标准的制定工作,组织实施工作开展社会监督。为了便于社会公众了解知晓和应用标准,这次标准化法修订也规定,政府制定的标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标准、应用标准、支持标准。 /p p   第二,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的发展。因为标准和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共同地构成了国家的质量基础设施,这也是国际公认的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一些国际组织所确定的一个国家的质量基础设施,就是由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构成。他们在推动供给侧改革和质量的提升,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引领性、支撑性的作用。新修订的标准化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提出要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别是新法中对标准制定的原则要求,要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标准要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同时在标准的实施上进一步明确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和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提供。同时也鼓励制定和实施高于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而且这次标准化法还有一个新的规定,即法律规定要求推动全社会应用标准化的方式来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化在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方面的支撑作用。 /p p   第三,有利于强化标准化工作的法治管理。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对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做了全方位、全过程的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统一管理和分工管理的管理体制,建立了政府标准化工作的协调机制。同时也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标准化工作纳入到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进一步明晰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主体、范围和效力,规定了标准制定的立项评估,实施验证,以及标准实施后的信息反馈和评估工作。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了监督的主体、职责、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还规定要建立标准化争议方面的协调调解机制,以及有关的投诉、举报制度等等。 /p p   第四,有利于助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因为标准是世界的通用语言,也是国际贸易的通行证,所以标准化在便利国际经贸往来、技术交流、产能合作等各个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凸显。特别是现在中国作为世界经济大国,我们也是贸易大国,也是制造大国,我们标准化的作用在国际交往中更加凸显。在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中,首次提出了国家要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的对外合作与交流。特别是要鼓励中国的企业、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要积极参与到国际标准化活动中,同时也鼓励要参加到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中,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要相互转化和应用。过去我们更多强调的都是采用国际标准,现在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一方面要结合中国国情来采用国际标准,另一方面,我们要推动中国标准向国际标准的转化,推动中国标准在国际上的推广和应用。再有,新标准化法强调了中国在标准制定、实施的过程中,要确保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真正地使标准化工作能够与国际规则深度融合,更好地促进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软连通”,用标准化工作助力中国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255, 255) background-color: rgb(112, 48, 160) " strong 附 & nbsp 件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strong /p p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目  录 /strong /p p   第一章 总  则 /p p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p p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p p   第四章 监督管理 /p p   第五章 法律责任 /p p   第六章 附  则 /p p    strong 第一章 总  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p p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p p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p p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p p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p 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p p   第四条 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p p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p p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p p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p p   第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p p   第八条 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p p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p p   第九条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p p    strong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strong /p p   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p p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p p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p p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p p   第十一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p p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p p   第十二条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p p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p p   第十三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p p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p p   第十四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标准项目,制定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立项并及时完成。 /p p   第十五条 制定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应当在立项时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 在制定过程中,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并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p p   第十六条 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制定强制性标准,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 /p p   第十七条 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p p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p p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p p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p p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p p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p p   第二十一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p p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p p   第二十二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p p   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p p   第二十三条 国家推进标准化军民融合和资源共享,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积极推动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并将先进适用的军用标准转化为民用标准。 /p p   第二十四条 标准应当按照编号规则进行编号。标准的编号规则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p p    strong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strong /p p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p p   第二十六条 出口产品、服务的技术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p p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p p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p p   第二十八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标准化要求。 /p p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p p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p p   第三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复审情况,对有关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不衔接配套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或者通过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处理。 /p p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 /p p    strong 第四章 监督管理 /strong /p p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p p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 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 /p p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复审或者备案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 /p p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p p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受理举报、投诉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p p    strong 第五章 法律责任 /strong /p p   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p p   第三十七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p p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及时改正 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废止相关标准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p p   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p p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利用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p p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或者备案,又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或者公告废止未备案标准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p p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又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p p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予以立项,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复审或者予以备案的,应当及时改正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处分。 /p p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p p   第四十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rong 第六章 附  则 /strong /p p   第四十四条 军用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p p   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p
  • 奖励100万丨新认定CMA认证检验检测机构、CNAS实验室可获一次性奖励
    《暂行办法》对检验检测产业扶持提出了多条奖励措施,其中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支持国家质检中心建设方面,当年对新建的国家级产品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800万元。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质量提升发展专项资金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广大群众,社会各界人士:为全面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大力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实现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我局牵头修订起草了《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质量提升发展专项资金暂行办法》。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21年12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芜湖市湾沚区行政4号楼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政编码:241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质量提升发展专项资金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491897163@QQ.com。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0日附件:湾沚区质量提升发展专项资金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大力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实现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根据《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9〕2 号)、《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芜政〔2020〕46 号)、《中共芜湖县委 芜湖县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持续推进质量强县的实施意见》(芜发〔2019〕10号)、《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湾沚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加快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湾政办〔2020〕20号)、《湾沚区2021年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若干政策》湾政办〔2021〕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设立区本级质量提升发展基金,基金规模为1亿元,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并按照每年不低于10%的额度递增。主要用于质量强区和高质量发展,支持质量创新能力、质量创新平台、质量品牌升级、质量基础设施(标准、计量、检验检测、合格评定)建设,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与运用、制造技术及工艺水平提高、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研究推广、培育质量人才队伍、完善应用现代质量管理体系等质量提升行为和各类表彰奖励。第三条 各镇、安徽新芜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同步设立质量提升发展专项资金。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第四条 推进质量创新能力建设。(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于上一年度实际销售收入首次达到 2000 万元、1 亿元,且增幅超过当年全区规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5万元奖励,奖励分两年发放,第一年、第二年各 2.5 万元。鼓励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上一年度实际销售收入首次达到 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增幅超过当年全区规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10 万元、30万元、50万元、80 万元、1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20亿元的,按每新增 2 亿元,再奖励企业经营管理团队5万元。(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二)支持首(台)套装备认定。对经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洁净厂房”企业, 给予省级奖补资金 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牵头单位:区经信局)(三)支持关键创新产品。对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基地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 1:1 配套资金支持。对基地重点企业通过自主研发、项目引进等方式,取得国家级各类认证的核心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 600 万元奖励支持,并可根据取证进度分阶段兑付。(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高企认定奖励基础上,再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在省、市、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基础上,对当年通过第一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个企业再奖励5万元,通过第二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个企业再奖励2万元(第二批才达到申报年限要求的按第一批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技局)(五)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项目。支持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单独或联合申报争取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国家、省拨款额 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 500 万元。对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含定向委托项目)的单位,给予项目研发投入不超过 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 1000 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六)支持重大科技项目建设。对企业为主体实施的为国际、国内最新技术、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科技项目和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利益的“卡脖子”技术重大项目,按其当年项目研发投入的 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可达 1000 万元,滚动支持不超过 3 年,每年不超过10 项。(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七)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力。面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每年发放最高 20 万元的科技创新券,用于补助企业或团队按规定购买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的科技服务。(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八)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激励机制。对本地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在芜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 10%的补助,单个法人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 万元。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给予10 万元运营启动经费。促进长三角(G60 科创走廊)区域科技成果来芜转移转化,支持本地企业和长三角(G60 科创走廊)区域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联合开展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采取申报遴选的方式,在承担单位自行投入基础上,每年立项支持不超过 10 个项目,给予项目研发总经费 3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 500 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九)加大创新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国家奖励资金 1:0.5 给予奖励。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个人和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省奖励资金 1:0.5 给予奖励。以上奖金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用于项目完成人(团队)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十)给予科技创业在孵企业租金资助。对进入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及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的在孵企业,给予租金资助。租用孵化器场地在 200 平方米以内的,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 100%给予资助,超出部分按 50%给予资助,连续资助三年。(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十一)培育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对入选省级优秀企业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云)平台、省级工业互联网优秀解决方案、省级“网效之星”的企业分别给予省奖励资金的 20%配套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十二)促进“5G+工业互联网”应用。对入选省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典型应用、“网效之星”以及优秀案例与解决方案的企业,分别给予省级奖补资金20%的配套奖励。(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十三)提升创新服务水平。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当年对国内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芜建立公共研发、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每年按其研发费用的不高于 50%比例给予资金补助,连续补 3 年,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十四)支持工厂数字化改造。鼓励企业采用信息技术和控制系统,运用APS、MES、WMS等工业软件实现车间生产过程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实现设备互联互通。对购买软件和系统用于数字化改造设备的企业,按其购置费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十五)支持项目列入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库。对列入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库,并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按省与市1:2 比例配套。(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十六)支持文化产业品牌创建,培育龙头企业。对被国家相关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其他国家级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省级相关部门新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或其他省级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文旅体局)(十七)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皖产道地中药材的新食品原料和药品的研发,通过安徽省新产品认定的给予 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省“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的给予 5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第五条 推进质量创新平台建设。 (十八)建设重大公共研发平台。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20〕14 号)精神给予运营经费补贴、绩效考核奖励和研发投入补助等支持,对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原则上每年度给予不高于 2000 万元的运营奖补,可设立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成果转化资金和奖教(学)金,支持平台开展核心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对事关全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额度可突破上述标准。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纳入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的企业研发平台给予研发设备和研发费用投入不超过 30%的补助。对入驻平台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连续 5 年,最高 100%的租金补贴。设立区级科技研发中心,由区科技局认定授牌。经认定的区级科技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科技研发经费资助。(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十九)引进高水平研发机构。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芜湖全资或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对其用于科研业务用房建设(租赁)经费以及研发设备购置经费,按照30%比例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为 1 亿元。市与县(市)、区按 1:1 比例承担。(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二十)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省新型研发机构,市本级财政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 50%、每年最高 200 万元资助。已纳入市重点扶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按合同约定期限继续享受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 50%、每年最高 500 万元资助。(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二十一)支持创建国家、省级研发平台。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机构,给予 4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企业)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分工各自负责) (二十二)推行运行评估和绩效评价。当年对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检验检测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不超过 20家。开展省级以上检验检测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二十三)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区本级再按当年省级及以上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运营费用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技局)(二十四)支持创新基地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镇的和省级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镇的,按照省奖励资金 1:0.5 给予县(市、区)政府、镇政府奖励,用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我市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或省奖项的项目,根据国家、省奖励资金给予 1:1 配套奖励。支持农作物种质资源搜集与保护,对国家级、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技局)(二十五)加强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对技术转移和科技创新券、大仪设备共享平台等运营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每年择优对不超过 10 家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 A 类 30 万元和 B 类 20 万元的资助。支持区域性技术转移平台建设,对国家级或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在我市设立或共建的分中心、技术大市场等,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每年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对当年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达到 50 家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实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择优选择 5 家机构分别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对托管服务小微企业数达 50 家、100 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 5 万元、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技局)(二十六)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对纳入省、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 30 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 100 万元以上)的管理单位,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 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租用省、市共享服务平台入网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 20%给予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二十七)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发展。对新入选长三角 G60 科创走廊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以及长三角 G60 科创走廊推荐目录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湾沚区行业级(或企业级)互联网平台,服务企业数超100家、连接设备数超1000台的,给予10万元平台运营扶持;对湾沚区本地工业企业应用行业级(或企业级)互联网平台,按购买平台服务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服务费用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区经信局)(二十八)支持现代物流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对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的物流信息平台投资额达 500 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 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牵头单位:区发改委)(二十九 )推进“智慧旅游”建设。鼓励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开展智慧旅游创建,对达到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企业信息化服务指南》标准的智慧旅游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5 万元、3 万元、3 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文旅体局)第六条 推进质量品牌升级建设。(三十)支持品牌建设。对新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申报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当年区级财政给予10万元费用补助,每年限报前3名,同一单位只能享受一次奖补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或组织,在国家、省、市奖励基础上,区级财政分别再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发布 团体标准可参与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发布《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激励标准化工作自主创新,调动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标准化事业健康发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2009年8月1日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docx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2016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 浙江省计量与标准化学会关于《食品安全数字化实验室建设管理规范》团体标准立项的函
    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计量与标准化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专家评估论证,现同意《食品安全数字化实验室建设管理规范》团体标准立项。请标准起草单位按照团体标准工作要求和相关管理规定,落实任务分工,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严格把控标准质量关,增强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按时完成标准制定任务。浙江省计量与标准化学会2023年3月13日
  • 浙江省计量与标准化学会关于《食品安全数字化实验室建设管理规范》团体标准立项
    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计量与标准化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专家评估论证,现同意《食品安全数字化实验室建设管理规范》团体标准立项。请标准起草单位按照团体标准工作要求和相关管理规定,落实任务分工,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严格把控标准质量关,增强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按时完成标准制定任务。 浙江省计量与标准化学会2023年3月13日
  • 《上海市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发布
    沪府办发〔2016〕3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5日上海市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协调推进的关键时期,是本市基本建成“四个中心”、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冲刺时期和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时期,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精神,推进市政府深入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全面完成《上海市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07-2020年)》目标任务的冲刺时期。为进一步促进“十三五”期间上海市标准化工作发展,对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标准化改革促进标准化服务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方案》,更好地发挥标准化在推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打造上海质量高地、提升城市国际竞争力、促进本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要求,充分运用“标准化+”理念,更加注重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科技创新与技术标准的融合,实现重点领域标准化瓶颈突破,着力解决标准化创新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与“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对接,为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建设具有上海特色的标准化体系,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管理,合理规划布局,以标准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引领,注重发挥市场对标准化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补全标准化创新发展短板,营造标准化发展良好环境,形成社会协同共治格局。  立足上海、服务全国、促进创新、接轨国际。全面深化上海标准化工作改革,充分发挥上海标准化技术和人才优势,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力争先行先试,努力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积极对标国际先进,参与国际标准化竞争与合作,进一步提升上海国际标准化影响力和竞争力。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具有上海特色、国内领先的标准化体系,有效服务本市“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有力支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将上海建设成为标准化意识和能力较高,创新创业标准化服务到位,标准化创新生态环境良好,国内引领、国际有影响力的标准化高地。  ——标准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新时期本市标准化工作体系,建成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地方标准化管理体制和科学有效的标准化工作机制。符合本市政府管理需求的有效地方标准总量达到600项,培育发展符合市场和创新需求的团体标准100项,企业产品标准施行自我声明公开,形成结构合理、重点突出,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标准体系。  ——标准化效益充分显现。建立标准化与科技自主创新深度融合的促进机制,聚焦国家战略及产业发展前沿,加快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技术向标准成果转化,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都市农业等领域标准化持续开展,有效促进产业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程度显著提高,社会效益逐步体现。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标准化力度,有效支撑上海生态发展需求。  ——标准水平大幅提升。力争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在沪数量以及主导或参与制修订的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数量位于全国前列。努力使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公共安全和公共服务、城市建设和管理等社会治理领域标准水平与特大型城市发展相适应 船舶、汽车、中医药等领域的重点技术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新增主导制定关键性国际标准10余项。  ——标准化基础不断夯实。着力建设标准化创新基地、标准化人才高地和标准化国际交流中心,完善全社会共享的标准化公共服务体系,建立专业标准化服务平台。完善地方标准立项、评审、后评估等推进机制,建立上海市地方标准审评中心。组织建设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技术组织并形成重点领域全覆盖。国家、国际标准化专家、标准化工程师及标准化岗位人员总数突破5000名。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标准体系  强化管理地方标准。进一步优化地方标准体系结构,科学把握制定范围,合理缩减推荐性地方标准规模,聚焦政府公益性、基础性标准,重点制修订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现代服务业、都市农业、美丽乡村等具有地方特色、体现地方管理水平的地方标准。对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对推荐性地方标准开展集中复审。推动一批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  培育发展团体标准。针对上海“四新”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短板和空白,促进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有效供给,引导规范团体标准发展,出台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鼓励依法成立且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协调相关市场主体积极制定团体标准。在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大力推进团体标准试点工作。  放开搞活企业标准。建立完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落实企业的标准化主体责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出台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鼓励企业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及相关专利的高水平企业标准。  (二)推动标准实施  建立完善标准化推进机制。加强地方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宣贯、标准实施监督等工作。完善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等扶持政策,建立上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励制度,在产业、科技、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中加大对标准化成果的考核应用力度。推进并规范标准化试点示范,提高试点示范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充分运用标准化手段,规范政府管理,在政策措施中加强对相关标准的应用,利用标准提高公共服务效能。  发挥市场主体决定性作用。激发各企业、行业组织、科研机构、学术团体以及相关标准化专业组织等主体建立促进技术进步和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标准化工作机制,深入推动标准应用和实施。鼓励企业通过科学建立企业标准体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和生产经营效益。  (三)强化标准监督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以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为主要形式的强制性标准监督机制,保证强制性标准得到严格执行。建立以团体自律和政府必要规范为主要形式的团体标准监督机制,发挥市场对团体标准的优胜劣汰作用。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督机制,保障公开内容真实有效。组织开展重要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和评估,完善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渠道,强化对反馈信息的分类处理。  加强社会公众监督。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消费者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作用,加强标准化社会教育,强化标准意识,调动社会公众积极性,畅通标准化投诉举报渠道,共同监督标准实施。  (四)提升标准化服务能力  建立完善标准化服务体系。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推动标准信息与质量数据贯通,建设上海质量和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有效提供质量发展和标准实施咨询服务。推动标准水平对比、标准有效性评价、标准化技术成果转化、标准制修订等技术服务开展,加强对创新基地、创客空间、创新型企业的专业标准化服务和对中小微企业基本标准化服务的有效供给。  加快培育标准化服务市场。以标准制修订支撑服务和标准实施保障服务为重点,以提升企业标准化水平和标准化专业组织的咨询服务能力为目标,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促进标准化服务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营造标准化服务业发展政策环境,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标准化服务市场建设。提升鼓励行业组织、社会团体、产业联盟等社会组织及市场主体提供和参与标准化服务,不断提升标准化能力和水平,促进标准化服务市场快速健康发展。  (五)加强国际标准化工作  大力推进国际标准化。努力打造具有影响力的标准化活动国际交流中心,提升上海在标准化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加强国际标准化上海协作平台建设,积极争取国家泛美标准支撑机构落户本市。进一步提高在沪国际标委会秘书处工作能力,鼓励有能力的单位争取主导制定更多国际标准以及承担国际标委会秘书处工作,在船舶、卫星导航、中医药等领域主导制定一批有影响力的国际标准。加强国际标准化合作交流,鼓励本市承办有影响力的国际标准化活动,对代表国家参与各类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服务“走出去”战略。以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为抓手,加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跟踪、研究,持续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工作机制。加大对“一带一路”相关贸易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研究力度,完善上海市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服务平台,提高本市进出口企业应对能力。提升本市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对工作的经济、社会效益。加强标准支撑和引领作用,以标准国际化支撑产品、技术、装备、服务国际化,以标准“走出去”带动产品、技术、装备、服务“走出去”,重点支持和推动新能源汽车、港口机械、隧道工程、电气装备等本市优势产业的产品和服务出口能力。  (六)夯实标准化工作基础  强化标准化技术网络建设。着力构建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标准化技术网络,调动发挥产学研各方资源优势,共同推进标准化创新发展,着力完善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标准进步与科技创新协同发展、互相促进的格局,重点领域标准化水平与科技创新能力跻身国际先进水平,努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标准化创新基地。  建设标准化人才高地。依托本市标准化技术组织、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打造上海标准化智库,发掘一批具有主导能力的国际标准化高层次人才和有发言权的产业领域标准化专家,培养一批专业优势明显、知识结构合理、实践经验丰富的标准化专业从业人员。  三、重点领域  (一)加强产业经济标准化建设,服务提质增效升级  促进现代服务业标准化。以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为目标,推动物流、交通运输、人力资源、高技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标准化建设 以精细化、高品质转变为目标,推动商贸、旅游、家政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加快相关标准建立,强化标准实施,提升现代服务业能级。  专栏1现代服务业标准化重点  商贸  聚焦服务贸易、酒类流通等重点领域,制定和实施语言文化服务贸易、中医药服务贸易、服务外包、酒类经营企业信用评价等标准,建立健全现代上海贸易标准体系。开展商务诚信公众服务平台、酒类专卖创新市场监管等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健全酒吧经营管理服务规范。  物流  聚焦快消品、农产品等重点领域,加快推进托盘社会化共用、城市配送公共基础设施标准化、农产品物流包装标准化,重点开展带板运输、农产品物流包装、医药物流等行业团体标准研制,构建城市物流标准体系。建设服务于物流标准化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推进长三角区域物流标准化应用。  旅游  聚焦邮轮旅游、房车旅游、文化旅游等重点领域,制修订旅游公共服务、公共信息、公共管理、旅游服务质量等标准,开展上海都市旅游目的地标准体系建设。推进旅行社服务、景区服务、宾馆服务、网络服务、会议服务等标准化示范项目,支持旅游标准化专业网站建设,建立旅游标准化工作平台。  交通运输  开展综合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的标准体系建设,制修订和实施运输服务、安全应急、城市客运等关键技术标准。  高技术等新兴服务  加强电子商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等服务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及重要标准研制。开展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宣贯培训(覆盖本市前30%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咨询评估和应用示范,支持建设ITSS运维交付公共服务平台。鼓励电子商务等领域制定团体及联盟标准。  人力资源  聚焦人力资源外包、网络招聘、人才培训、人力资源咨询等重点领域,制修订人力资源术语、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派遣等国家标准,加强猎头、招聘会、测评等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宣贯实施,打造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示范平台,构建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标准化体系框架。  家政  制定和实施家政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家政专业服务质量等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家政服务标准体系,开展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等标准化示范项目。  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标准化。积极落实“中国制造2025”战略,紧密结合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以标准化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优势制造业转型升级,鼓励先进技术成果转化为标准成果,支持重点领域产业创新联盟标准化工作。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军民融合标准化工作,进一步促进军用、民用技术间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  专栏2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标准化重点  大数据  聚焦金融、商贸、先进制造、城市运行、医疗、能源等重点领域,围绕数据采集、数据流通、数据挖掘、数据分析、数据应用和数据安全等环节,加快保护数据产权、安全和隐私的相关标准以及促进大数据行业应用和模式创新的技术标准制修订,加强行业自律规范。鼓励本市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加大标准实施力度,开展大数据应用标准化试点,加强标准服务、评测和监督。  电子信息制造  聚焦集成电路、新型显示、下一代网络、汽车电子领域,制修订16/14纳米芯片设计、芯片制造、12英寸生产线装备材料、28纳米及以下芯片测试、AMOLED面板显示、LED照明、新型显示产业配套、5G无线网络、软件定义网络、汽车变速传动电子控制系统、智能驾驶辅助系统等核心技术标准,部分标准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建立健全电子信息制造业标准体系,加强与长三角地区相关产业链标准体系建设协作。  大型客机  聚焦大型客机设计研发、总装制造、客户服务、试验试飞等重点领域,制定和实施三性设计准则、评估方法及验证、复合材料制造工艺工装、无损检测、多物理领域建模技术和虚拟试验方法、试验试飞技术、测试改装与数据处理、机务场务保障、航空器评审等各专业标准规范,构建并完善基于大型客机研制管理的民用飞机标准体系,深入开展型号共通性研究,持续总结大型客机国家重大专项标准化示范项目成果,建立系统化、模块化、动态化的民用飞机综合标准化系统应用平台。  新能源汽车  聚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领域,制修订新能源整车集成规范、电池关键材料制备、单体制造和系统集成、电机电力电子模块设计制造、电驱变速箱设计制造、整车控制器及软件开发设计等技术标准,建立可复制、可操作、可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  卫星导航  聚焦实时精密单点定位技术(PPP)、北斗地基增强系统、车联网、辅助和智能驾驶、航空应用等领域,开展大众型高精度授时、定位和导航产品等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测量型GNSS设备性能要求及测试方法、北斗卡式终端等联盟标准和通信辅助的北斗/GNSS(AGNSS)相关国际标准,继续发挥上海市卫星导航联盟标准化示范作用,加快引进具有卫星导航知识背景的标准化专业人才,加大培育标准化研究团队的创新能力。  智能电网  聚焦低压智能电器及系统、能源管理系统、分布式电源发电系统、电动汽车充放电系统、智能建筑控制系统、用户端电器设备智能制造等领域,制修订和实施智能电网用户端设备及系统标准,研制安全、通信等通用标准,建立健全智能电网及能源装备标准体系,推进用户端设备及系统标准化示范项目并建成标准化平台。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聚焦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的标准化能力提升,围绕豪华邮轮、20000TEU级集装箱船、LNG动力船、极地航行船、智能船舶、大型游艇、钻井/生产平台、深海浮式生产储卸装置等高端装备,开展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和关键技术标准研究 围绕船舶动力系统(高中低速船用柴油机、双燃料发动机、高效喷水推进装置等)、机电设备(甲板机械、舱室设备、通导设备等)、水下生产系统、动力定位系统、油气水处理等核心系统和配套设备,开展标准化科研和技术标准制修订。积极争取船舶海工行业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  功能性材料  组织推进国家新材料产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鼓励企业开展新材料产品标准体系建设,加强材料标准与下游行业设计规范的衔接配套。  军民融合  重点开展核、航空、航天、船舶、电子、新材料等军民融合领域的标准化体系建设,完善军品重要工艺、军工行业建设等标准,推动武器装备采用国家标准,以及成熟先进的国家军用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推进航空、航天、高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核产业、空间信息及应用、智能制造及智能装备、电子信息与元器件、军民两用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军民通用标准化试点建设。  深化都市农业标准化。以整建制创建全国现代农业示范区和全面推进国家农产品安全区建设为契机,推进标准化生产和“三品一标”认证,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围绕建设美丽中国、生态文明的总体要求,在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新农村建设等领域开展相关标准化工作,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农业附加值,充分发挥都市现代农业生产、生态、生活等功能。以实现本市农业现代化为总目标,基本形成适合本市的现代都市农业标准体系。  专栏3都市农业标准化重点  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全面推进国家农产品安全区(县)建设,加大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力度,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推进标准化生产和“三品一标”认证。制修订产地环境评价、农业投入品合理使用规范、农业安全种植和健康养殖、农兽药残留限量及检测、绿色防控、统防统治、测土施肥、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以及动植物疫病预警诊治、农业转基因安全评价、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农产品流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标准,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农业社会化服务及美丽乡村建设  整建制创建全国现代农业示范区,制修订农资供应、农业生产、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机配套、农产品流通、农业信息化、农业金融、农业经营等领域的管理、运行、维护、服务及评价等标准,以及美丽乡村建设、农家乐、农村公共服务、农村社会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领域的标准,研制农村村庄改造建设标准。  林业  重点开展森林资源、林木种苗、有害生物防控、森林防火、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湿地保护、林业产业等领域的标准化建设、制修订和实施林业相关标准,构建布局系统、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城市森林标准体系,实施国家级和上海市级标准化示范项目,创建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  (二)加快社会治理标准化进程,促进社会民生改善  强化公共安全标准化。以实现平安城市为目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反恐及公共安全技防、消防等领域标准体系,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实施和监督,支撑本市公共安全有序发展。  专栏4公共安全标准化重点  安全生产  研制和制修订系统危险程度高、风险大、工作需求迫切的通用生产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职业卫生安全等相关行业标准项目,建设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体系。聚焦突出问题和漏洞短板,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示范项目。加强安全生产标准的宣贯实施和标准化监管。  反恐及公共安全技防  制定和实施本市重点行业反恐怖防范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等领域标准,建设社会治安管理与防范标准化体系,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管理的各级标准的宣贯和实施。  消防  聚焦社会消防安全、消防监督管理、灭火与应急救援、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信息化、工程建设消防安全等重点领域,制修订消防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检测、建设工程验收评定、工程建设消防技术等管理类和技术类标准,建立消防安全标准体系。  食品安全  推动食品出口企业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依法组织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使地方标准成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有效补充,同时带动国内食品向国际标准靠拢,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标准。  提升公共服务标准化。推进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完善公共服务提供能力,加强本市医疗卫生、养老服务、就业和社保、公共文化服务、体育、气象等公共服务领域标准体系建设。  专栏5公共服务标准化重点  医疗卫生  聚焦医疗服务、中医药、疾病防控、职业卫生、卫生监督等重点领域,制修订医疗服务质量、中药产品安全与质量、疾病防控与健康危害因素实验室检验监测、重点职业病诊断技术路径等标准,探索制定团体标准管理规范,推进中医药国际标准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标准体系。开展公共卫生适宜技术和公共卫生数据信息管理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养老  制定和实施养老机构设施服务、老年宜居社区人文环境,居家养老、社区老年活动室等标准,建设与国家、行业标准相衔接的养老机构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老年宜居社区标准体系,加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标准化管理。  就业及社保  聚焦劳动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等重点领域,研制创业服务、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城镇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标准,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地方标准体系和社会保险服务综合标准体系,开展上海社会保险服务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打造社会保险服务标准化技术平台,培养社会保险服务标准化专业队伍。  公共文化  制修订文化安全、文化环境保护、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安全、文化融合发展、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和服务等标准,加强文化标准宣贯、实施和监督。  体育  制修订公共体育服务、体育场馆设施、体育健身休闲、社区体育工作、体育竞赛等领域的标准,制定体育场馆公益性服务标准和评估体系,建立健全体育产业标准体系。  气象  制 (五)加强规划组织实施  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和实施监督,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推进规划实施,搞好与《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上海市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07-2020年)》发展目标的衔接,抓好主要任务和重大工程的分解和落实,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结合市场监管职能整合调整,加强对各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定期开展规划实施的效果评估,跟踪分析本规划的实施进展情况,确保规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 全国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奖励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全面提高全国的环境监测技术水平,激发和调动广大环境监测人员学习专业理论、刻苦钻研技术的热情,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决定共同举办第一届全国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以下简称“大比武”)活动。同时公布了大比武活动的奖励办法:   本次大比武活动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分别设立个人一等奖3名、二等奖7名、三等奖10名,团体一等奖3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和优秀组织奖5个单位。个人奖项根据比武人员个人成绩确定,奖励比武人员个人 团体奖项根据4名比武人员个人成绩的总和确定,奖励各代表队 优秀组织奖根据各代表队在大比武活动中的表现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解放军在选拔比武人员的过程中掀起环境监测人员参与选拔的热情和实际开展活动而确定,奖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解放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一)对获得个人总分1-3名的比武选手,由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授予个人一等奖。同时,对获得大比武个人总分第1名并且符合条件的选手,由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二)对获得个人总分4-10名的比武选手,由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授予个人二等奖。   (三)对获得个人总分11-20名的比武选手,由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授予个人三等奖。   (四)对获得团体总分1-3名的代表队,由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授予团体一等奖。   (五)对获得团体总分4-6名的代表队,由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授予团体二等奖。   (六)对获得团体总分7-10名的代表队,由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授予团体三等奖。   (七)对在此次大比武活动中掀起环境监测人员参与选拔的热情,实际开展活动效果好的五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解放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由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授予优秀组织奖。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为统筹推进标准化发展,制定本纲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优化标准化治理结构,增强标准化治理效能,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支撑。(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实现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政府与市场并重转变,标准运用由产业与贸易为主向经济社会全域转变,标准化工作由国内驱动向国内国际相互促进转变,标准化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标准化更加有效推动国家综合竞争力提升,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全域标准化深度发展。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全覆盖,新兴产业标准地位凸显,健康、安全、环境标准支撑有力,农业标准化生产普及率稳步提升,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基本建成。——标准化水平大幅提升。共性关键技术和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标准研究成果的比率达到50%以上,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结构更加优化,国家标准平均制定周期缩短至18个月以内,标准数字化程度不断提高,标准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生态效益充分显现。——标准化开放程度显著增强。标准化国际合作深入拓展,互利共赢的国际标准化合作伙伴关系更加密切,标准化人员往来和技术合作日益加强,标准信息更大范围实现互联共享,我国标准制定透明度和国际化环境持续优化,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关键技术指标的一致性程度大幅提升,国际标准转化率达到85%以上。——标准化发展基础更加牢固。建成一批国际一流的综合性、专业性标准化研究机构,若干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50个以上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形成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一体化运行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标准化服务业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到2035年,结构优化、先进合理、国际兼容的标准体系更加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化管理体制更加完善,市场驱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开放融合的标准化工作格局全面形成。二、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三)加强关键技术领域标准研究。在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生物技术等领域,开展标准化研究。在两化融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大数据、区块链、卫生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应用前景广阔的技术领域,同步部署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与产业推广,加快新技术产业化步伐。研究制定智能船舶、高铁、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和机器人等领域关键技术标准,推动产业变革。适时制定和完善生物医学研究、分子育种、无人驾驶等领域技术安全相关标准,提升技术领域安全风险管理水平。(四)以科技创新提升标准水平。建立重大科技项目与标准化工作联动机制,将标准作为科技计划的重要产出,强化标准核心技术指标研究,重点支持基础通用、产业共性、新兴产业和融合技术等领域标准研制。及时将先进适用科技创新成果融入标准,提升标准水平。对符合条件的重要技术标准按规定给予奖励,激发全社会标准化创新活力。(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评价机制和服务体系,推进技术经理人、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等标准化工作。完善标准必要专利制度,加强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完善国家标准化技术文件制度,拓宽科技成果标准化渠道。将标准研制融入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缩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标准研制周期,加快成果转化应用步伐。三、提升产业标准化水平(六)筑牢产业发展基础。加强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与产业技术基础标准建设,加大基础通用标准研制应用力度。开展数据库等方面标准攻关,提升标准设计水平,制定安全可靠、国际先进的通用技术标准。(七)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实施高端装备制造标准化强基工程,健全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标准,形成产业优化升级的标准群,部分领域关键标准适度领先于产业发展平均水平。完善扩大内需方面的标准,不断提升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水平,全面促进消费。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健全服务业标准,重点加强食品冷链、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物品编码、批发零售、房地产服务等领域标准化。健全和推广金融领域科技、产品、服务与基础设施等标准,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快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标准化建设,推行跨行业跨领域综合标准化。建立健全大数据与产业融合标准,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八)引领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健康发展。实施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开展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标准化研究,制定一批应用带动的新标准,培育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围绕食品、医疗、应急、交通、水利、能源、金融等领域智慧化转型需求,加快完善相关标准。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标准规范,推动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标准化建设,支撑数字经济发展。健全依据标准实施科学有效监管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应用标准化手段加强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九)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产业综合竞争力。围绕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加快关键环节、关键领域、关键产品的技术攻关和标准研制应用,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发挥关键技术标准在产业协同、技术协作中的纽带和驱动作用,实施标准化助力重点产业稳链工程,促进产业链上下游标准有效衔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十)助推新型基础设施提质增效。实施新型基础设施标准化专项行动,加快推进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等信息基础设施系列标准研制,协同推进融合基础设施标准研制,建立工业互联网标准,制定支撑科学研究、技术研发、产品研制的创新基础设施标准,促进传统基础设施转型升级。四、完善绿色发展标准化保障(十一)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加快节能标准更新升级,抓紧修订一批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提升重点产品能耗限额要求,扩大能耗限额标准覆盖范围,完善能源核算、检测认证、评估、审计等配套标准。加快完善地区、行业、企业、产品等碳排放核查核算标准。制定重点行业和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完善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标准,研究制定生态碳汇、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标准。实施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工程。(十二)持续优化生态系统建设和保护标准。不断完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标准,健全污染物排放、监管及防治标准,筑牢污染排放控制底线。统筹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标准,制定修订应对气候变化减缓、适应、监测评估等标准。制定山水林田湖草沙多生态系统质量与经营利用标准,加快研究制定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生态系统服务与评价、生态承载力评估、生态资源评价与监测、生物多样性保护及生态效益评估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标准,增加优质生态产品供给,保障生态安全。(十三)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构建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登记、评价、评估、监测等系列标准,研究制定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开发利用标准,推进能源资源绿色勘查与开发标准化。以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和资产核算为重点,推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系标准化。制定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完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机制。制定海洋资源开发保护标准,发展海洋经济,服务陆海统筹。(十四)筑牢绿色生产标准基础。建立健全土壤质量及监测评价、农业投入品质量、适度规模养殖、循环型生态农业、农产品食品安全、监测预警等绿色农业发展标准。建立健全清洁生产标准,不断完善资源循环利用、产品绿色设计、绿色包装和绿色供应链、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标准。建立健全绿色金融、生态旅游等绿色发展标准。建立绿色建造标准,完善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运维、管理标准。建立覆盖各类绿色生活设施的绿色社区、村庄建设标准。(十五)强化绿色消费标准引领。完善绿色产品标准,建立绿色产品分类和评价标准,规范绿色产品、有机产品标识。构建节能节水、绿色采购、垃圾分类、制止餐饮浪费、绿色出行、绿色居住等绿色生活标准。分类建立绿色公共机构评价标准,合理制定消耗定额和垃圾排放指标。五、加快城乡建设和社会建设标准化进程(十六)推进乡村振兴标准化建设。强化标准引领,实施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智慧农业标准研制,加快健全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加强数字乡村标准化建设,建立农业农村标准化服务与推广平台,推进地方特色产业标准化。完善乡村建设及评价标准,以农村环境监测与评价、村容村貌提升、农房建设、农村生活垃圾与污水治理、农村卫生厕所建设改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为重点,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标准化工作。推进度假休闲、乡村旅游、民宿经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等标准化建设,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十七)推动新型城镇化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公共资源配置标准,建立县城建设标准、小城镇公共设施建设标准。研究制定城市体检评估标准,健全城镇人居环境建设与质量评价标准。完善城市生态修复与功能完善、城市信息模型平台、建设工程防灾、更新改造及海绵城市建设等标准。推进城市设计、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风貌塑造、老旧小区改造等标准化建设,健全街区和公共设施配建标准。建立智能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服务等系列标准,制定城市休闲慢行系统和综合管理服务等标准,研究制定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应用标准。健全住房标准,完善房地产信息数据、物业服务等标准。推动智能建造标准化,完善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施工现场监控等标准。开展城市标准化行动,健全智慧城市标准,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十八)推动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标准化建设。探索开展行政管理标准建设和应用试点,重点推进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政务公开、财政支出、智慧监管、法庭科学、审判执行、法律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等标准制定与推广,加快数字社会、数字政府、营商环境标准化建设,完善市场要素交易标准,促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强化信用信息采集与使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等领域标准的制定实施。围绕乡村治理、综治中心、网格化管理,开展社会治理标准化行动,推动社会治理标准化创新。(十九)加强公共安全标准化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施公共安全标准化筑底工程,完善社会治安、刑事执法、反恐处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标准,织密筑牢食品、药品、农药、粮食能源、水资源、生物、物资储备、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劳动防护、消防、矿山、建筑、网络等领域安全标准网,提升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强重大工程和各类基础设施的数据共享标准建设,提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水平。加快推进重大疫情防控救治、国家应急救援等领域标准建设,抓紧完善国家重大安全风险应急保障标准。构建多部门多区域多系统快速联动、统一高效的公共安全标准化协同机制,推进重大标准制定实施。(二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围绕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程,重点健全和推广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劳动用工指导和就业创业服务、社会工作、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残疾人服务、社会救助、殡葬公共服务以及公共教育、公共文化体育、住房保障等领域技术标准,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二十一)提升保障生活品质的标准水平。围绕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倡导健康饮食、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等方面,建立广覆盖、全方位的健康标准。制定公共体育设施、全民健身、训练竞赛、健身指导、线上和智能赛事等标准,建立科学完备、门类齐全的体育标准。开展养老和家政服务标准化专项行动,完善职业教育、智慧社区、社区服务等标准,加强慈善领域标准化建设。加快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内容融合生产、网络智慧传播、终端智能接收、安全智慧保障等标准化建设,建立全媒体传播标准。提高文化旅游产品与服务、消费保障、公园建设、景区管理等标准化水平。六、提升标准化对外开放水平(二十二)深化标准化交流合作。履行国际标准组织成员国责任义务,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积极推进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标准领域的对接合作,加强金砖国家、亚太经合组织等标准化对话,深化东北亚、亚太、泛美、欧洲、非洲等区域标准化合作,推进标准信息共享与服务,发展互利共赢的标准化合作伙伴关系。联合国际标准组织成员,推动气候变化、可持续城市和社区、清洁饮水与卫生设施、动植物卫生、绿色金融、数字领域等国际标准制定,分享我国标准化经验,积极参与民生福祉、性别平等、优质教育等国际标准化活动,助力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支持发展中国家提升利用标准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二十三)强化贸易便利化标准支撑。持续开展重点领域标准比对分析,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大力推进中外标准互认,提高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推出中国标准多语种版本,加快大宗贸易商品、对外承包工程等中国标准外文版编译。研究制定服务贸易标准,完善数字金融、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标准。促进内外贸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相衔接,推进同线同标同质。创新标准化工作机制,支撑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二十四)推动国内国际标准化协同发展。统筹推进标准化与科技、产业、金融对外交流合作,促进政策、规则、标准联通。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产学研联动的国际标准化工作机制。实施标准国际化跃升工程,推进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体系兼容。推动标准制度型开放,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标准制定。支持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积极参与各类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支持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来华落驻。七、推动标准化改革创新(二十五)优化标准供给结构。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标准化活力,优化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二元结构,大幅提升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比重。大力发展团体标准,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推进团体标准应用示范,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企业作用,引导社会团体制定原创性、高质量标准。加快建设协调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筑牢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同步推进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改革,强化推荐性标准的协调配套,防止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建立健全政府颁布标准采信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机制。(二十六)深化标准化运行机制创新。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和标准融资增信制度,鼓励企业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支持领军企业联合科研机构、中小企业等建立标准合作机制,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建立国家统筹的区域标准化工作机制,将区域发展标准需求纳入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实现区域内标准发展规划、技术规则相互协同,服务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实施。持续优化标准制定流程和平台、工具,健全企业、消费者等相关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机制,加快标准升级迭代,提高标准质量水平。(二十七)促进标准与国家质量基础设施融合发展。以标准为牵引,统筹布局国家质量基础设施资源,推进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健全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强化标准在计量量子化、检验检测智能化、认证市场化、认可全球化中的作用,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综合应用,完善质量治理,促进质量提升。强化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全链条技术方案提供,运用标准化手段推动国家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与产业价值链深度融合。(二十八)强化标准实施应用。建立法规引用标准制度、政策实施配套标准制度,在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时积极应用标准。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应用先进标准机制,推进以标准为依据开展宏观调控、产业推进、行业管理、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管。健全基于标准或标准条款订立、履行合同的机制。建立标准版权制度、呈缴制度和市场自主制定标准交易制度,加大标准版权保护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完善对标达标工作机制,推动企业提升执行标准能力,瞄准国际先进标准提高水平。(二十九)加强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健全覆盖政府颁布标准制定实施全过程的追溯、监督和纠错机制,实现标准研制、实施和信息反馈闭环管理。开展标准质量和标准实施第三方评估,加强标准复审和维护更新。健全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发挥市场对团体标准的优胜劣汰作用。有效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将企业产品和服务符合标准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标准实施举报、投诉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八、夯实标准化发展基础(三十)提升标准化技术支撑水平。加强标准化理论和应用研究,构建以国家级综合标准化研究机构为龙头,行业、区域和地方标准化研究机构为骨干的标准化科技体系。发挥优势企业在标准化科技体系中的作用。完善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体系,健全跨领域工作机制,提升开放性和透明度。建设若干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国家标准验证点和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有效整合标准技术、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标准样品等资源,推进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建设国家数字标准馆和全国统一协调、分工负责的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机器可读标准、开源标准,推动标准化工作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三十一)大力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完善促进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标准化相关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培育壮大标准化服务业市场主体,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建立标准化服务业产业集聚区,健全标准化服务评价机制和标准化服务业统计分析报告制度。鼓励标准化服务机构面向中小微企业实际需求,整合上下游资源,提供标准化整体解决方案。大力发展新型标准化服务工具和模式,提升服务专业化水平。(三十二)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将标准化纳入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开展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构建多层次从业人员培养培训体系,开展标准化专业人才培养培训和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综合教育。建立健全标准化领域人才的职业能力评价和激励机制。造就一支熟练掌握国际规则、精通专业技术的职业化人才队伍。提升科研人员标准化能力,充分发挥标准化专家在国家科技决策咨询中的作用,建设国家标准化高端智库。加强基层标准化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支持西部地区标准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三十三)营造标准化良好社会环境。充分利用世界标准日等主题活动,宣传标准化作用,普及标准化理念、知识和方法,提升全社会标准化意识,推动标准化成为政府管理、社会治理、法人治理的重要工具。充分发挥标准化社会团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全方位、多渠道开展标准化宣传,讲好标准化故事。大力培育发展标准化文化。九、组织实施(三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标准化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完善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统一、权威、高效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协调推进领导机制,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本纲要主要任务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效衔接、同步推进,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三十五)完善配套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金融、信用、人才等政策支持,促进科技、产业、贸易等政策协同。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表彰奖励。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标准化工作。完善标准化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标准化发展评价,将相关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建立本纲要实施评估机制,把相关结果作为改进标准化工作的重要依据。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 标准化战略让“江西制造”取得国际市场定价权
    国际金融危机没有撼动德兴市百勤异VC钠有限公司世界同行业老大的地位。全球逾60%的食品抗氧保鲜剂出自该公司,2009年上交税金增幅超57%。公司负责人自豪地说,掌握标准化话语权,让公司从中国走向世界,取得国际市场的定价权。   2009年12月28日,来自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统计显示,全省有约50家工业企业参与修订、起草了400个国家或行业标准。   一批拥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企业,以专利化和标准化抢占行业发展的制高点。江西特康科技有限公司在国内率先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及试剂,该成果摘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公司在省质监局的推动下,参与制定了7项血细胞分析仪及试剂方面的行业标准,打破了国外技术封锁和市场垄断,国外试剂的市场份额从40%下降到10%,而特康科技的份额扩张到30%。   “一流企业做标准,二流企业做品牌,三流企业做产品”,这句顺口溜尽管不无偏颇之处,但就其重视标准化这一点看,是十分正确的。2009年9月,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标准委申报制定《太阳能级多晶硅片》、《太阳能级多晶硅块》两个国家标准并获批准立项。我省作为“稀土王国”,省内稀土企业积极介入各项稀土国家标准的制订,目前,南方稀土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起草了《镨钕合金》国家标准,江西金世纪股份公司参与起草了《硝酸铈铵》国家标准。   据省质监局局长王詠介绍,赣企争夺国家标准主导权的意识显著增强,我省首次争取到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项目。2009年7月,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全国螺杆膨胀发电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全国白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特香型白酒分技术委员会获批筹建。2009年9月,赣州国家钨与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获得批准成立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离子型稀土矿工作组。这标志着我省在节能设备制造、白酒和稀土矿产业发展上占得先机。   而传统产业国际标准化舞台上也首次有了赣企的身影。李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是全国最大的烟花出口企业。国家标准委通过考察,把该公司纳入烟花国际标准推进工作组。   在融入全球化的进程中,赣企与国际市场接轨先从与国际标准接轨入手。江西新瑞丰生化有限公司是牵头起草《赤霉素原药国家标准》和唯一提供赤霉素国家标准品的企业,该公司“赤霉素CA3提纯”和“赤霉素生产促进剂”两项技术居世界领先地位。据统计,今年全省新增江西三鑫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华亿木业有限公司等35家工业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标志。
  • 实验室零距离:走近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昌平实验基地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仪器信息网讯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近日,北京信立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行走进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昌平实验基地,近距离参观了我国标准化研究领域独具特色的实验研究基地。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邱月明副院长、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实验中心技术负责人李坤威博士热情接待了信立方一行。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2/uepic/e5d470a7-b372-4b14-8e24-04cdc9b18575.jpg" title=" 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2/uepic/c6dec6b1-dc18-46b5-b355-2aa75ea12986.jpg" title=" 2.jpg" /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tyle=" font-size: 14px text-indent: 0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昌平实验基地外景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br/ /span /strong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昌平实验基地隶属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是开展标准化科研、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标准化技术社会服务的公共平台。该实验基地设置了人因与工效学重点实验室、能效和水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消费品缺陷工程分析与安全评估技术研究中心、食品感官分析实验室、标准样品制备与研究实验室等多个专业实验室,可同时进行多方向的标准化科学研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了CNAS认可;此外,实验基地还与多家高校及科研院所建立了合作关系;并获得了多项国家及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2/uepic/53fb7b81-40d0-4fee-971e-d802f6a37165.jpg" title=" 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2/uepic/6b0bd817-0b8f-4629-a085-278d9fcca832.jpg" title=" 4.jpg" /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strong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4px " 参观人类工效学科普展厅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br/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工效学是研究人在工作、生活及休假时的工作效率、安全、舒适和健康等问题的学科,关注的是人与机器及环境的关系。在人类工效学科普展厅,李坤威博士详细介绍了人类工效学的发展历程、定义、研究内容,并从人的形态学、生理学、心理学及工效学在产品设计的作用等角度为大家阐释了人和机器、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在之后的实验室参观过程中,邱院长围绕着工效学的研究主线,介绍了实验基地各专业实验室的研究内容。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2/uepic/8d7c3577-56c1-422c-b553-6789305c0e44.jpg" title=" 5.jpg" alt=" 5.jpg" /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感官分析实验室 /span /strong /span br/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食品感官指标是依靠感官评价和消费偏爱测试来确定的,感官评价指标不但能定性,在大数据支持下还可以定量,从而指导企业生产。邱院长介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的食品感官分析实验室是国内首家通过CNAS认感官可的分析专业实验室,也是国内第一个主导感官分析国际标准制定的实验室,开发的第一款商业化感官实验管理系统获得了5项软件著作权。目前,该实验室已经为中国劲酒、中粮营养健康研究院等多家知名企业提供了技术服务工作。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2/uepic/b90bcd15-e686-4f60-aeea-cfc53da96360.jpg" title=" 6.jpg" alt=" 6.jpg" /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人体测量实验室 /span /strong /span br/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人体测量学是以对人体各部位的测量、记录和描述为基础,通过测量的数据进而对个人之间及群体之间进行对比的研究,在国防、轻工业、机械设计、卫生保健等诸多方面都有很大的实用价值。在人体测量实验室,邱院长告诉我们,这里的中国人体尺寸数据库是目前数据量最大、测量项目最全面的、样本年纪跨度最大、采样地域分布最广的,而且已经广泛应用到服装、家具、汽车、航空航天等各个行业,不但为各类产品型号的研发提供了数据支撑,还为我国航天装备、军服的“量身定制”等提供了数据支撑。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2/uepic/b812c6d5-f61c-4e79-9891-820376e6e8bf.jpg" title=" 7.png" alt=" 7.png" /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热环境工效实验室 /span /strong /span br/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热环境工效实验室通过家用电器在不同热环境的评估,研究各类评价指标的适用范围,为炎热或寒冷环境下的预防措施提供技术支持,开展空调、冰箱等制冷制热设备的系统评价,为我国能效评价以及节能减排制度的推进提供技术支撑。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2/uepic/52603ce3-936e-450c-a6c9-521b0eee7acf.jpg" title=" 8.jpg" alt=" 8.jpg" /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产品缺陷工程分析实验室 /span /strong /span br/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产品缺陷工程分析实验室是针对设计有缺陷的产品,开展缺陷风险分析研究实验,提供科学数据,为缺陷判定提供了科学支撑。邱院长说,目前市场上很多存在缺陷的国际知名品牌在我国实现召回,依据的就是该实验室的科学数据。这些研究有效推动了我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从被动监测逐渐转向主动监测的进程。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2/uepic/0197f77e-3925-430b-9d6c-f8fe3e77b52a.jpg" title=" 9.jpg" alt=" 9.jpg" /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text-indent: 2em " 参观结束后,双方进行了详细的交流,就未来开展的具体业务合作达成了一致意见。本次参观给信立方一行留下了深刻印象,感受到该标准化研究实验室的特色,以及与其他检测实验室的区别。 /span /p p br/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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