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

仪器信息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专题为您整合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相关的最新文章,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话题讨论。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相关的论坛

  • 中国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最高可获奖30万元

    新华网北京1月15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财政部出台相关规定,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行为予以奖,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将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至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至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至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至2000元的奖励。 据介绍,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视具体情况另定。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法添加药品酚酞、氟西汀违法行为定性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235号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法添加药品酚酞、氟西汀违法行为定性的请示》(冀食药监〔2014〕2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不仅限于《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所列物质,酚酞、氟西汀也属于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5月21日

  • 国家食药监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条 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具体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具备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具备投诉举报机构或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投诉举报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统一受理投诉举报;  (二)负责上报、转办、交办和转送投诉举报;  (三)负责跟踪、督促、审查重要投诉举报办理情况;  (四)负责协调重要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并反馈办理结果;  (五)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处理、分析、通报和回访;  (六)指导协调下级投诉举报机构工作。  第六条 全国开通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建立一体化的投诉举报网络信息管理系统。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报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结果(2014.10.11)

    为加强化妆品监管,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近期组织对部分化妆品开展监督抽检,发现标示为“纤回堂http://www.sda.gov.cn/directory/web/WS01/images/1413163233290.jpg强力特效祛斑套装”等8批产品不符合规定(见附件)。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生产经营监管,督促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含网售)立即对通报的不合格产品一律下架并停止销售。各地要加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检查,督促其查找原因,认真整改,消除风险,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恢复生产,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各地要深查深究,追查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的黑窝点,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查处,切实保障消费者化妆品使用安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化妆品,索取并保留相关单据。如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产品仍在销售的,请及时进行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31。

  • 福建严查11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必要时实行五没收

    福建省食药监局近日印发《“打两非治源头”食品安全专项行动方案》,部署各设区市食药监、工商、质监等部门联合开展食品安全专项行动,严查11类违法行为。  方案要求,各设区市相关监管部门结合辖区实际,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品种,集中力量对无资质生产加工食品、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办理许可手续、非法添加和使用非食品原料、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生产加工条件恶劣等5类重点食品生产违法行为以及无证经营食品、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经营乳制品、经营不合格肉类及其制品、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食品违法标签标识等6类重点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查处整治。  福建省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专项行动重点采取4项措施。  一是深入摸排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行为。采取张贴公告、群发短信、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鼓励、发动群众举报,结合走访行业协会,调查餐饮企业、集贸市场、食杂店等形式,集合全社会力量,收集案源线索,深入挖掘、严厉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摧毁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和“黑商贩”。  二是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突出生产流通环节的各类整治重点,采取“四不两直”方式(不事先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对企业进货查验、索票索证、生产过程管理、购销台账登记等重点环节开展监督检查,着力提高检查有效性。  三是强化监督抽检和安全监测。结合全年食品抽检工作安排,重点对食品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掺杂掺假等问题加大抽检力度,并督促基层监管部门继续发挥好快速检测设备的初筛作用,使抽检工作重心下沉、关口前移。  四是严惩食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依法加大对无证生产经营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等重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必要时实行“五没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各地各部门要在3月底前完成实施方案的制定和专项行动的全面动员部署。“此次专项行动将持续到年底,届时福建省食药监局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评。”福建省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 【转帖】海盐局全面加强奥运期间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工作!

    海盐局全面加强奥运期间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工作 -------------------------------------------------------------------------------- 发布来源:海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时间:2008-08-08 为积极应对奥运期间食品药品突发事件,海盐局采取多项措施全面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局奥运期间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下设食品、药品、后勤保障和信息宣传四个应急小组,落实相关责任人员。 二、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组织人员开展《海盐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海盐县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两个应急预案操作手册编制工作,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处置程序和应急指挥等进行了明确,使应急工作更具可操作性。 三、开展“迎奥运保安全”食品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违法行为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提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水平和饮食用药风险防控能力。 四、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奥运会期间严格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带班,值班人员到岗到位,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反应及时、信息畅通、责任到人。同时,将全县12家奥运期间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值班电话集中通过县门户网站及县食品网等途径进行公布,使反映的质量纠纷及时得到妥善处理,举报的违法案件及时得以依法查处。

  • 国家食药监局发布10家违法发布虚假药品信息网站

    国家食药监局发布10家违法发布虚假药品信息网站

    关于违法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销售药品网站的公告最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网站伪造或假冒开办单位,发布虚假药品信息,使用绝对化、承诺性的语言,对产品功效进行虚假宣传,严重危害公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将违法网站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为保护公众用药安全,现将违法网站予以公告(名单见附件)。消费者可以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浏览“网上购药安全警示”栏目(http://www.sfda.gov.cn/WS01/CL044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向个人销售药品,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必须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编号。未经批准网上销售药品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公众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特此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违法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销售药品网站名单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06/201206071517_370864_2019107_3.jpg

  • 四部门:严厉查处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生产假冒牛(羊、驴)肉制品等违法行为

    [b]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部署各地开展为期8个月的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b]全文如下:[align=center][color=#ff0000][b][size=20px]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size][/b][/color][/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安办、公安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近年来,我国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持续向好,但一些地区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从2024年4月至11月,在全国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一、目标任务[/b]以生猪、肉牛、肉羊、肉鸡及其肉类产品为重点,深挖肉类产品违法犯罪源头线索,对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开展专项整治,坚决斩断非法屠宰、加工、销售链条。通过查处一批重点案件、关停一批违法经营主体、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切实规范从业者生产经营行为,健全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b]二、工作措施[/b](一)制定工作方案。各省级食安办要会同同级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通知要求,汇总梳理群众投诉举报、部门通报、抽检监测、大数据分析、媒体报道等方面风险信息,组织风险研判,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各地区亟待治理的突出问题,细化工作分工,压实工作责任。(二)强化问题整治。各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紧盯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养殖大县,省际、市际、县际交界地区,城乡接合部、肉制品生产集中地区以及群众举报多等风险问题隐患易发多发地区,聚焦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养殖场(户)、屠宰场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预制调理肉制品(含速冻类预制调理肉制品)、熟肉干制品生产企业和加工小作坊,经营肉类产品的食品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重点场所,开展排查和暗访,建立问题线索清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追踪溯源,一查到底,形成工作闭环。(三)强化养殖环节监督检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重点检查养殖场(户)是否存在使用“瘦肉精”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违法行为;是否按规定自行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是否存在销售、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等。(四)强化屠宰和无害化处理环节监督检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重点检查屠宰厂(场)是否严格实施入场查验和肉品品质检验,代宰企业是否“只收费不检验”;是否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动物产品;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是否收购、经营病死畜禽;是否存在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违法行为等。检查辖区内是否存在私屠滥宰行为。检查无害化处理场是否按规定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是否存在病死畜禽被“调包”等违法行为。(五)强化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重点检查生产经营者是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是否按规定查验国产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是否按规定查验进口肉类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是否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是否以其他畜禽产品生产假冒牛(羊、驴)肉制品等。[b]三、工作要求[/b](一)周密组织实施。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专项整治行动抓实抓细、抓出成效。要梳理总结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形成一批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将在专项行动结束后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进行集中评议,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专项整治不扎实、不深入的地区和部门,国务院食安办将运用“三书一函”制度督促加大整改力度。(二)注重宣传引导。要加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要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三)健全长效机制。要紧紧扭住当前对家畜使用“瘦肉精”、注水注药、加工病死畜禽以及肉类产品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间的线索通报、风险交流、联合执法、涉案物品处置等长效工作机制,精准治理薄弱环节,及时堵塞制度管理漏洞。(四)强化行刑衔接。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侦办案件中发现的重大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并对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商请协助的重大疑难案件加强执法联动。公安机关商请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协助的,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请各省级食安办于2024年4月底前将本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联络员信息报送国务院食安办,并于2024年12月15日前报送本省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align=right]国务院食安办 公安部[/align][align=right]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3月29日[/align][来源:央视网][align=right][/align]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示消费者不要通过网络购买低价知名品牌化妆品

    据统计,2014年以来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共查处涉案金额超千万元的化妆品重大案件8件,其中部分案件涉案金额超亿元。以江苏“8·29”制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化妆品案为例:犯罪嫌疑人在淘宝网上开设专卖化妆品的网店,从广州等地以极低的价格多次购进香奈儿、欧莱雅等国际知名品牌化妆品在网上销售。网店销售的香奈儿口红仅为19元一支,而正品市场售价为310元,网店售价不足正品价格的1/10。经查,本案涉及的假冒化妆品已销往全国20多个省(区、市)。      经对近期查处的化妆品重大案件进行梳理发现,不法分子多在淘宝网上开设化妆品专卖店,以不足1元或几元的极低价格,从化妆品制假黑窝点购进包装高度仿真的假冒知名品牌化妆品,在网上以正品大幅度折扣的价格公开售卖。被假冒的化妆品多集中在价格较高的知名品牌,例如:欧莱雅、迪奥、雅诗兰黛、香奈儿、兰蔻、GUCCI等。      在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轻信网上所谓的低折扣优惠促销品牌化妆品的虚假宣传,不要通过网络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知名品牌化妆品,以免上当受骗,损害健康。如发现类似销售化妆品的行为,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及时开展调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化妆品违法行为。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11年第2期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公告汇总

    日前,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整治违法发布广告行为,进一步规范广告发布秩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11年第2期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公告汇总。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近期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广告监测情况进行了汇总,公告曝光了北京长城制药厂生产的药品“利脑心片”、西安大唐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醒脾开胃颗粒”、云南通用善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药品“溶栓脑通胶囊”、呼伦贝尔松鹿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舒筋丸”、内蒙古乌兰浩特中蒙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抗骨质增生丸”、贵州飞云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隔山消积颗粒”、广西平南制药厂生产的药品“前列清茶”、保健食品“智灵牌冬虫夏草胶丸”(卫食健字第040号)等8个违法发布广告的药品、保健食品。  本期公告汇总期间,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发布违法广告公告等方式,通报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 15182次、违法医疗器械广告449 次、违法保健食品广告 793次。对未经审批擅自发布、严重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宣传的广告,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撤销和收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4个、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22个。对违法广告涉及产品采取了252 次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在医生或药师的指导下购买药品;保健食品没有治疗作用,不能代替药品,请谨慎购买。 【相关链接】 关于发布2011年第2期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汇总的通知

  • 【转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10年第4期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汇总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整治违法发布广告行为,进一步规范广告发布秩序,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并及时发布了违法广告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了汇总,并于近日发布2010年第4期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汇总。  本期公告汇总期间,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发布违法广告公告等方式,通报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11693次、违法医疗器械广告794次、违法保健食品广告2782次。撤销或收回了因严重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宣传的41个药品、1个医疗器械广告和14个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云南等18个省(区、市)对违法广告涉及产品采取了263次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  呼伦贝尔松鹿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连翘败毒丸”和吉林省华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维肝福泰片(广告中宣传产品名称:白金干泰)”,广告产品功能与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内蒙古蒙奇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清血八味片”、云南通用善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药品“溶栓脑通胶囊”和广东华天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腰椎痹痛丸”,广告产品功能与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广告含有利用专家、患者名义作证明和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贵州德祥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药品“黄萱益肝散”和江苏平光信谊(焦作)中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乌金口服液”,广告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天水魏氏彤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魏氏磁疗骨痛贴”,广告产品适用范围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保健食品“靓旗袍牌秀丽软胶囊”(国食健字G20050803),广告含有利用患者形象和名义作证明和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在医生或药师的指导下购买药品;保健食品没有治疗作用,不能代替药品,请谨慎购买。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二〔201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2014年全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为了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强化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管理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管理,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及时自查清理。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保存食品,对贮存或销售的食品采用手工或信息化等方式多频次进行自查,查验食品的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时进行清理,并采取停止经营、单独存放等措施,主动退出市场。  (二)设定专区保存。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有食品退货约定的,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退货手续。对退市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要设立专门区域保存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与正常食品混淆或者误将超过保质期食品再行销售。  (三)严格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使用更改生产日期、更改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不得将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给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包装一并销毁),也可以通过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后转化为饲料或肥料等。需要销毁的,要根据待销毁食品的品种、数量等具体情况,自行或者委托有销毁能力的单位销毁,不得再次影响食品安全。必要时,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及时通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销毁。  (四)建立台账备查。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台账,如实记录停止经营、单独存放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停止经营的日期、停止经营的原因、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要建立退货和回收食品台账。退货和回收食品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回收)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退货(回收)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相关记录供货双方要建档备查。要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处置台账。如实记录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时间和地点、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方法、承办人、监督人等内容,并同步保留可供查阅的影像资料等,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将相关台账记录定期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和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不断健全完善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要针对生产经营者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管理、处置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切实可行的监管办法,细化监管任务,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管理要求的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要依法严格查处,并及时追查问题食品的来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书面通报相关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要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管理、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等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和信用分类管理系统。对信用等级较低的生产经营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监督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和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等行为。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监管中发现、媒体报道、群众举报等涉及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经营和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的线索,认真调查核实,深挖细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再生产加工食品,不按规定做台账记录以及使用更改生产日期、更改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列入食品生产经营“黑名单”。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积极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摸排重点案件线索,坚决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确保刑事责任追究到位。  三、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积极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多形式、多途径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健康消费、理性消费理念,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治理整顿成果,披露典型违法案例,有效震慑违法分子,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增强全社会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31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对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要认真核查,及时回应。同时,落实有奖举报制度,提高全社会举报以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销售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强化社会监督,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3月13日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加强复配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

    复配食品添加剂是食品添加剂的重要类别,且品种多样,发展很快,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广泛。为切实保障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去年年底部署了全国复配食品添加剂获证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此次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复配食品添加剂获证生产企业实际生产产品是否与许可范围一致;产品配方是否与许可一致;是否存在添加非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行为;企业原辅料进货验收记录、生产过程控制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等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产品标签是否规范等。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总局统一部署,认真落实,主要采取实地检查和监督抽检等方式开展工作。检查结果显示:全国复配食品添加剂获证生产企业共计745家,通过专项监督检查,尚未发现企业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但在检查中也发现个别企业产品标签不规范,原辅料进货查验制度或生产管理记录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出厂检验和销售记录不全等问题。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督促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主体责任。同时,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抽检,对于抽检查明存在产品不合格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处。下一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结合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研究制定加强复配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督促指导各地严格依法监管,构建长效机制。

  • 我国拟建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

    我国拟建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12日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的《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拟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将因严重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责任人员等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规定明确,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将被纳入“黑名单”范围。  规定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处罚谁公布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应当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的相关信息在其政务网站上公布。公布的信息应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的信息,以及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同时,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纳入食品药品监管信用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关于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精神,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的部署,现就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加强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所有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委托加工、原料辅料购入使用、生产工艺流程等,对企业生产加工中可能出现的非法添加行为进行排查。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开展对辖区内食品、化妆品批发市场和药品经营企业、商场、超市等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否按要求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是否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并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加大重点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抽验力度。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生产经营产品的抽验力度,重点对宣称改善睡眠、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减肥等功能的保健食品,宣称美白、祛痘、去皱、抗衰老功能的护肤产品,祛斑、育发、染发等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洗浴类产品等进行抽验(详见附件1、2)。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针对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的研究工作,以补充方法和项目的结果作为认定质量依据的,需报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   (三)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照规定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票索证、票据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含非法添加物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生产非法添加产品的,一律吊销相关许可证照,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一律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要进一步拓宽举报渠道,公示举报方式,及时分析举报线索,加强追踪调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四)加大宣传报道和曝光力度。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主动宣传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工作的举措、进展和成效,营造更加有利的监督执法环境,将打击非法添加工作不断推向深入。对非法添加行为要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有力震慑违法分子。

  • 【资讯】普通食品中添加芦荟属违法行为

    【资讯】普通食品中添加芦荟属违法行为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7/04/200704132154_48785_1799019_3.jpg[/img]时下,芦荟这种具有天然保健功能的古老植物,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各种含有芦荟成分的保健食品以及芦荟酸奶、芦荟果粒爽等食品也出现在大大小小的商场和超市中。营养专家对此现象表示了强烈的担忧,警告人们不是所有的芦荟都可以食用,即使是“可食用芦荟”也可能对特定人群的健康造成伤害。更有卫生监督部门人士指出,在普通食品中添加芦荟实属违法行为。专家指出只有两种芦荟可以食用第二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营养科主任、博士生导师蔡东联告诉本报记者,芦荟有300多个品种,并不是所有的芦荟都可以药用、食用,可以入药用的只有10多种,可食用的仅有几种。如库拉索芦荟,既可药用又可食用,被各国和地区广泛种植,华芦荟和上农大叶芦荟均是库拉索芦荟的变种,好望角芦荟(又称开普芦荟)也是传统药用植物。可食用芦荟之所以被作为天然保健食品,是因为其含有数十种营养素,如维生素B2、B6、B12,以及8种人体必需氨基酸和矿物质等,并具有清热通便、杀虫疳、生肌治伤、抗菌消炎等功效。蔡东联教授说,作为观赏植物的芦荟一般是不能入药、食用的。如不夜城芦荟,花开优美,被称为高尚芦荟;干化田锦芦荟又称翠花掌,开鲜艳的红花,叶片上有不规则的白色横纹,很漂亮。这2种芦荟都是观赏植物,不能食用,也不能入药。若误食观赏性芦荟,则可能因中毒引起恶心、呕吐、腹泻、腹痛、血便等。可食用芦荟也可能引发疾病蔡东联强调,食用芦荟虽有诸多好处,但即使可以食用的芦荟也需要有控制地食用,大量盲目食用、使用芦荟,这是极其错误和危险的,也是令人担忧的。食用芦荟时必须谨慎,不是什么人都可以随便食用芦荟的。有些人对芦荟的蛋白质过敏,如饮用芦荟酸奶后,出现过敏反应,有皮肤红肿、皮肤粗糙等现象,甚至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因此,对芦荟过敏者,就不要食用芦荟制品。孕、经期妇女严禁服用,因为芦荟能使女性内脏器充血,引起子宫蠕动,孕、经期妇女服用容易引起腹痛、导致流血或严重出血。体质虚弱者和少年儿童不要过量食用。此外,患有痔疮出血、鼻出血的患者,也不要服用芦荟,否则会引起病情恶化。由此可见,芦荟不可盲目食用,食用时应该咨询营养师或医师的意见,适量食用。私自添加芦荟为何不受查处正因为食用芦荟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所以我国尚未放开芦荟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北京市某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坦承:2002年,卫生部颁布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其中,芦荟被归入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而未进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这意味着卫生部只允许将芦荟用于药品和保健食品的生产,不能用作普通食品,所以,芦荟食品只有获得“保健食品”或“新资源食品”批号才能上市。如作为保健食品原料,应按《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进行申报审批和监督管理;如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应按《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进行申报和监督管理。但目前市场上只有个别芦荟酸奶产品拥有保健食品批号,如光明牌芦荟酸奶(卫食健字(2002)第0436号),被批准的保健功能是“免疫调节、延缓衰老”。而绝大多数芦荟酸奶产品既不是“新资源食品”,也不是“保健食品”,而只是普通食品。当记者问起目前市场上大量以普通食品形式存在的芦荟酸奶为何不受查处的时候,这位负责人以“这个事情不好说”为由,回避了记者的问题。专家呼吁严查企业违法行为记者注意到,几乎所有的酸奶厂家都在生产芦荟酸奶产品,而在这些产品的配料表中,都只是注明“芦荟果料”,未说明所使用芦荟的种类和含量,更没有提示部分人群可能会对芦荟过敏或不宜食用芦荟,从而给食品安全带来隐患。对于这一情况,某大型乳制品公司的客服代表对记者说:“芦荟具有排毒养颜的保健功能,我们的产品都经过了严格的检测,消费者完全可以放心选购。”专家显然并不认同商家的这种说法。在日前举办的全国公共卫生与食物营养高层论坛上,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处长高小蔷对商家随意在产品中添加芦荟的现状表示了担忧。她指出:“芦荟,无论是新资源食品还是保健食品,只有两个品种可以食用:好望角和库拉索。但在市场上,各式各样、不同企业的酸奶中,芦荟已被普遍添加。而严格意义上讲,虽然过去曾批过保健食品,但至今卫生部并未将其列入新资源食品,更没有把它作为一个普通食品。”高小蔷说:“企业添加本身已是违规,更有甚者,并无企业对其使用的芦荟品种进行标识,老百姓知情权何在?作为一名监督人员,我心情沉重。”

  • 【分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曝光六种保健食品严重违法广告

    [table=778][tr][td][/td][/tr][tr][td][/td][/tr][/table][table=100%][tr][td] [size=4]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曝光六种保健食品严重违法广告[/size][/td][/tr][tr][td][/td][/tr][tr][td]2010年08月27日 发布[/td][/tr][tr][td][/td][/tr][tr][td]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集中曝光了“厚德牌蜂胶软胶囊”等六种违法情节严重、违法发布广告频次高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将这些违法广告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为加大对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整治力度,规范广告发布秩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国部分报纸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了重点监测。在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后,集中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违法发布广告频次高的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了集中曝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公众:保健食品不是药品,没有治疗作用;患有疾病应在医生的指导下治疗,不要相信违法广告的宣传。  违法情节严重、违法发布广告频次高的六种保健食品广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健食品“厚德牌蜂胶软胶囊”[卫食健字(2002)第0599号],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调节血糖、调节血脂”。广告宣称“厚德蜂胶是糖尿病专用蜂胶,添加了胰岛素辅助因子,吸收率达到惊人的99.99%,服用可以血糖平稳,胰岛被修复,并发症全面逆转……”等。该广告宣传不规范,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并使用消费者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保健食品“绿海牌复方蜂胶胶囊”(国食健字G20070332),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辅助降血糖、增强免疫力”。广告宣称“服用当天,血糖就正常了,脚麻酸都明显变轻了……”等。该广告宣传不规范,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并使用消费者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保健食品“诺尔牌养正堂胶囊”(国食健字G20070066),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辅助降血糖”。广告宣称“很多糖尿病患者服用养正堂胶囊不到一周时间,以前剧烈波动的‘7点血糖’变的非常平稳,皮肤不痒了,随脚灵便了,看东西清楚了,从来没有过的舒畅感觉遍布全身……”等。该广告宣传不规范,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并使用消费者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四、保健食品“百邦牌蜂参胶囊”(国食健字G20050254,广告中标示名称为:百姓蜂胶),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增强免疫力”。广告宣称“一般在一个月内餐后血糖会降到6mmol/l左右。口渴、多尿、乏力等,不超过半个月基本消失……”等。该广告宣传不规范,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并使用消费者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五、保健食品“中葆牌苹唐胶囊”(国食健字G20041139),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调节血糖”。广告宣称“服用3~7天:血糖平稳下降,注射胰岛素可停1/3……”等。该广告宣传不规范,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并使用消费者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table=100%][tr][td]  六、保健食品“今雄牌苍芎胶囊”(国食健字G20090331,广告中标示名称为:基因口服胰岛素),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辅助降血糖”。广告宣称“昨天血糖14,今天11,后天6,停药1-2天,血糖还是6,有些甚至能维持一个月,两个月,六个月还是6……”等。该广告宣传不规范,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地断言和保证。[/td][/tr][tr][td][/td][/tr][/table][/td][/tr][/table]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结果

    为保障公众健康,切实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期组织对宣称祛痘/抗粉刺和美白/祛斑类化妆品进行国家监督抽检。标示为“契尔氏雪盐止痘祛印膏”等6批产品检出禁用物质 (名单见附件)。  化妆品非法添加禁限用物质,特别是非法添加抗生素,不仅危害消费者健康,而且会引起细菌耐药,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无证生产化妆品更是法律所不容,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依法生产经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含网售)立即对通报的不合格产品一律下架并停止销售。要对广州市雅兰丝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东方凯莱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生产行为及其生产的全部产品依法严厉查处。要深查深究,追查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的黑窝点,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查处,切实保障消费者化妆品使用安全。2014年06月24日 发布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保健食品消费提示

    中考、高考即将来临,个别不法企业利用报纸、网络等虚假夸大宣传,宣传产品具有补脑、提高智商等功能,误导消费者;有些家长为了考生能够取得好成绩,盲目选购使用保健食品,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也给不法企业非法谋利提供可乘之机。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正确认识和合理使用保健食品,谨防上当受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一、国家从来未批准过补脑、提高智商等功能的保健食品。国家批准的改善记忆、缓解体力疲劳、增强免疫力等功能的保健食品不适用于补脑、提高智商、缓解脑力疲劳。消费者在选购保健食品时,要理性消费,谨防受骗,切忌相信个别不法企业的虚假夸大宣传。二、消费者要合理使用保健食品。有些保健食品原料不太适合考生使用,且产品有规定的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量,消费者在购买时要仔细查看。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品,考生如感到身体不适,应及时就医,不要盲目食用保健食品,以免延误病情。三、消费者若需购买保健食品,应到信誉好、证照全的正规销售场所购买。购买时要认准保健食品标志和批准文号,仔细察看包装上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并妥善保管购物发票和相关凭证。不要购买无保健食品标识的非法保健品,发现违法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的,可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改善记忆、缓解体力疲劳、增强免疫力等功能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发布消费预警,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严厉查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醒广大考生不要盲目食用保健食品,在考试前要合理饮食,注意劳逸结合,保持良好的睡眠和愉悦的心情,做好心理的调节与放松,以最好的精神状态迎接考试。祝愿广大考生取得好成绩。

  • 国家食药总局:警惕部分食品中违法添加“盐酸西布曲明”和“酚酞”

    国家食药总局:警惕部分食品中违法添加“盐酸西布曲明”和“酚酞”一、背景信息  近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有减肥类产品添加“盐酸西布曲明”和“酚酞”的违法行为,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盐酸西布曲明”和“酚酞”究竟是什么?是否可添加到食品中?有何相关标准和法规?本期为您解读。  二、专家观点  (一)盐酸西布曲明曾为处方药,但目前已在全球大多数国家停止使用。  盐酸西布曲明(Sibutramine Hydrochloride)是西布曲明(Sibutramine)的氯化物,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药物,曾用于肥胖症的治疗。  盐酸西布曲明曾于1997年经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上市,随后在欧盟、澳洲、加拿大、日本等多个国家获得批准上市,2000年在我国上市。  2009年12月,欧洲药品管理局(EMEA)发布研究报告显示,与安慰剂对照组相比,服用盐酸西布曲明的患者发生严重、非致死性心血管事件的风险增加。欧盟、英国等国家和地区先后停止使用盐酸西布曲明类药品。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组织相关专家对西布曲明在我国使用的安全性进行了评估,认为其减肥治疗的风险大于效益,并于2010年10月通知要求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目前盐酸西布曲明作为减肥药已在全球大多数国家停止使用。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示消费者不要购买无中文标识标签进口“肯迪醒”饮料

    近期,我国主流电商平台上多家店铺销售一种标称为韩国cj公司生产的“肯迪醒”饮料,多数产品没有中文标识标签和说明书,或自行加贴未经审批的中文标签,同时夸大宣称具有解酒提神、缓解头痛等功效。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这些产品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审批,来源不清,可能属于假冒产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在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购买或使用此类食品,以免上当受骗,给身体健康和财产造成损失。如发现销售类似产品的行为,请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执法机关将及时开展调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 【分享】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鲁食药监餐〔2011〕91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安排,按照《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严厉打击餐饮服务、保健食品、药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与任务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预防为主、科学监管、明确责任、依法治理的工作方针,坚持严厉打击与规范监管相结合、集中治理与长效机制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有重点、有步骤、有计划地落实餐饮服务、保健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监管工作措施,明确监管工作责任,提高食品药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二)任务目标  通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全面落实食品添加剂管理“五专两公开”制度,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购进、储存、使用与管理,杜绝餐饮服务、保健食品、药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专项工作重点 节服务物一是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品种、进货、储存、使用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在餐饮服务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食品添加剂备案管理制度。三是全面推行“五专两公开”制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公开承诺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公开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做到专店购买、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计量、专人负责。四是加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严格规范委托生产,加大对易违法添加产品的监督抽验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添加行为,建立完善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五是督促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警示标识,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生产行为,建立健全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购销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进一步强化特殊药品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 食药监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不得少于2年

    食药监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不得少于2年核心提示:国新办今日就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加大事中事后监管举措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局长毛振宾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行政执法机关做出的食品药品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必须予以公开,并且公开的期限不少于2年。 中新网9月23日电 国新办今日就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加大事中事后监管举措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局长毛振宾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行政执法机关做出的食品药品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必须予以公开,并且公开的期限不少于2年。 毛振宾表示,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特别是“全国商打办”规定,行政处罚的信息必须6月1号来公开,食药监总局2014年8月专门出台了食品药品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实施细则,细则将进一步促进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依法行政,对规范执法程序,正视违法行为,加强自我约束和引导社会监督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他介绍,细则中规定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意义,公开的原则,管辖的权限,主动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和审查要求,以及已申请应该公开的内容,包括信息公开工作的保障协调、考核和监督机制。其中比较重要的案件处罚信息公开的原则是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食品药品信用处罚案件信息要进行公开。公开的范围并不局限于假冒伪劣和侵权的案件,对其他类型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同样适用信息公开。 “当然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以及一些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信息、过程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对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必须经过审查,其他凡是符合公开范围的案件信息都要对社会公开。”毛振宾说,细则中出台了案件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违反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由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地方政府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据介绍,目前甘肃、上海、重庆一些省市局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在网上已经能够看到。毛振宾强调,凡是必须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要求自行政执法机关做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必须予以公开,并且公开的期限不少于2年,以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部署各地立即彻查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问题食品

    2014年7月20日,媒体披露了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过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麦当劳等连锁食品经营单位使用问题食品原料。对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即部署安排对该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处理。  一是要求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迅速行动,对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封存所有原料和产品,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  二是部署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欧喜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投资方)在河北、山东、河南、广东、云南等地投资设立的所有食品生产企业立即开展全面彻查,严密排查企业原辅料购入和使用、生产过程控制、产品销售记录等,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出专门执法人员,对企业实行现场监管。  三是安排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迅速对使用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产品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全面突击检查,责令餐饮服务单位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并就地封存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所有食品。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落实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采购、储存、使用的食品原料是否落实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要求,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变质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行为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规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发出紧急通知,再次强调,各地要结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日前下发的《关于深入开展肉及肉制品检查执法工作的通知》精神,深入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 【转帖】质检总局:严厉打击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行为

    质检总局:严厉打击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行为来源:质检总局 谱尼测试周刊 时间:2011-2-25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李元平日前对媒体表示,对近日媒体报道的“皮革奶”问题,质检总局高度关注。质检总局要求各地质检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和食品风险监测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注意搜集有关线索,凡发现企业有违法生产加工“皮革奶”行为,一律严厉打击,严加惩处。质检总局欢迎社会各界拨打12365投诉举报热线提供线索,或向当地质监部门直接举报。李元平介绍说,质检总局和有关部门一直保持打击添加皮革水解蛋白等非食用物质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2009年2月,在全国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中,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将“皮革水解蛋白”列入(第二批)食品非食用物质名单;同年3月,卫生部、质检总局等9部委联合下发了《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的通知》,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特别针对乳及乳制品中添加皮革水解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监控。2009年3月,质检部门发现浙江金华晨园有限公司在含乳饮料中添加皮革水解蛋白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严肃处理。2010年8月,质检总局再次与农业部等5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非法制售皮革蛋白粉等皮革碎料制品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严禁使用皮革蛋白粉等皮革碎料制品作为食品原料,加大对生产中使用皮革蛋白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据质检总局有关专家介绍,所谓“皮革奶”是利用已经废弃的动物皮革制品、动物毛发水解为皮革水解蛋白后,混入到牛奶中,以提高产品中蛋白质含量。

  • 【政策要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实施工作

    2006年3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24号令),此后,针对企业更换说明书和标签的实际情况,又陆续下发了相关配套文件,对24号令进行了更加具体明确的阐释,同时规定了过渡期政策。目前,24号令即将进入全面施行阶段,为了进一步加强24号令的实施及监督管理,保证药品生产、流通等各环节平稳、有序地完成标签和说明书的更换工作,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相关事宜做出明确。  按照《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要求,自2007年6月1日起生产出厂(以生产日期为准)的所有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都应当符合24号令的要求。由于技术原因,有的企业申报较晚,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还未完成审核。鉴此特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已于2007年6月1日前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补充申请,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尚未完成审核的,各审核部门应当抓紧时间,集中审核,并于2007年7月1日以前审核完毕。[color=blue]药品生产企业于2007年6月1日前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补充申请,2007年10月1日前其生产出厂的药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药品生产企业于2007年6月1日前未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补充申请的,自2007年6月1日起出厂的药品不得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color]  地方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贯彻执行24号令的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引导和督促企业自觉遵守24号令,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及时与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沟通(属于进口药品的,应当及时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沟通),以审核备案后的说明书和标签为依据,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24号令对药品包装标签做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三条有关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应经核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有关药品名称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药品商标的规定,目的是要加强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重在强调药品说明书、通用名、商品名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任何文字、标识等信息都不得扩大或者暗示药品疗效、误导消费者,并着力解决“一药多名”产生的负面影响。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审查和监督管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未经药品监管部门审批,一律不得使用。对未经批准使用标签和说明书、擅自增加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等严重违反《行政许可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24号令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2007.06.01)

  • 关于印发《关于依法严惩食品生产加工非法添加违法行为的规定》的通知(国质检执〔2011〕328号)

    关于印发《关于依法严惩食品生产加工非法添加违法行为的规定》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的要求,总局制定了《关于依法严惩食品生产加工非法添加违法行为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下载: http://www.foodmate.net/membe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 通知原文.doc

  • 【转帖】SFDA曝光15家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网站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曝光15家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网站名单 2011年06月23日 发布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公告,曝光15家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网站名单。目前,相关违法网站已被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提醒公众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  最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网站伪造或假冒开办单位,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销售假劣药品,严重危害公众用药安全。经核实,违法网站(见附件)通过使用绝对化、承诺性的语言,对“产品”疗效进行虚假宣传。  消费者要了解具体信息,可以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浏览“网上购药安全警示”栏目(http://www.sfda.gov.cn/WS01/CL0441/)。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提醒消费者注意辨别:通过互联网向个人销售药品,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必须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编号。未经批准网上销售药品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附件: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网站名单序号具体网址网站标示单位网站宣传产品1http://www.tangniaobing120.net.cn中华中医科学院糖尿病研究总院降糖甲胶囊2http://www.guojinpx120.com/ypjs.asp中国人民解放军皮肤病基因工程医学中心银癣基因1号3http://zhnpx120.com/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沪太路部队医院消银胶囊(第四代)4http://www.sypzw.net/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性疾病研究总院生物排疱王胶囊生物速杀毒胶囊5http://www.120shenbing.net.cn/上海痛风网痛风定片6http://www.60877281.com/中国中医药研究院精神障碍治疗中心安神胶囊7http://www.xingbing998.com/清华大学第一附院BR锐德洛8http://www.zqftnw.net/中国中医科学院风湿骨病总院正清风痛宁胶囊9http://www.gxy315.com/中华国医馆高血压专研中心清脑清肝降压宁10http://www.lbzy120.com/zjjs.asp中国生物医学院糖尿病病理研究总院联邦·胰岛再生素11http://www.bdtf010.com/zjtd.asp北京大学附属痛风病临床研究总院百珍风痛安胶囊12http://01089162052.net/zjfc.asp中国皮肤病临床医学研究总院同仁肤癣康胶囊13http://gns120.com/zjjs.asp中国国际医学药物精神疾病研究总院格诺·舒灵系列14http://bjynby.com/中国人民解放军疑难病研究院扶胰还原片15http://www.gbnpx88.com/kfbl.htm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牛皮癣防治中心国泰·排毒癣康宁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中秋节月饼监督抽检情况通报

    2014年9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2014年中秋节月饼的监督抽检信息。  本次组织的中秋节月饼监督抽检覆盖全国23个生产省份的374家生产企业,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共抽检833 批次样品。其中,806批次检验合格,合格率为96.8%;27批次检验不合格,不合格率为3.2%。  本次月饼监督抽检共涉及微生物、酸价、过氧化值、防腐剂、重金属等30余项检测项目,抽检结果显示月饼质量安全总体稳定,未发现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以及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等致病性微生物污染等问题。  通过分析,本次监督抽检主要发现以下问题:一是菌落总数超标(共10个批次样品检验不合格)。说明有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卫生条件控制不严、贮存不当等问题。二是防腐剂超标(共11个批次样品检验不合格)。说明有的生产企业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或原料本身存在问题。另外,个别样品酸价、过氧化值不合格,说明产品生产经营过程可能存在原料把关不严、过程监控不足、贮存条件不当等问题。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近日已下发通知,部署各地加强中秋、国庆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强化中秋节期间月饼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对于本次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月饼,检验机构根据总局要求已第一时间报告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总局已责令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及时依法查处,严防不合格产品扩散。广大消费者若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产品请拨打12331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总局还发布了中秋节月饼安全消费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节日期间应当通过正规渠道选购月饼、适宜环境贮存、选择正确食用方式、注重平衡饮食等。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