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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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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卫计委:关于《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问答(1)

    1实施《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目的和意义《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是规范食品生产行为,防止食品生产过程的各种污染,生产安全且适宜食用的食品的基础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既是规范企业食品生产过程管理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又是监管部门开展生产过程监管与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鼓励社会监督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为食品生产过程卫生要求标准,国内外食品安全管理的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证明,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过程卫生要求标准,把监督管理的重点由检验最终产品转为控制生产环节中的潜在危害,做到关口前移,可以节约大量的监督检测成本和提高监管效率,更全面地保障食品安全。同时,建立与我国食品生产状况相适应、与国际先进食品安全管理方式相一致的过程规范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对于促进我国食品行业管理方式的进步,保障消费者健康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2标准修订的依据和背景原《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1994)自发布以来,对规范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加工环境,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卫生意识,保证食品产品的卫生安全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近些年来,随着食品生产环境、生产条件的变化,食品加工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不断涌现,食品企业生产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对生产过程控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标准的许多内容已经不能适应食品行业的实际需求,为此,我委组织修订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应符合的卫生要求做了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对厂房布局、设备设施、人员卫生等提出了具体要求,还特别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以及“混有异物、掺杂使假”的食品等。依据《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规定,新的《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进一步细化了食品生产过程控制措施和要求,增强了技术内容的通用性和科学性,反映了食品行业发展实际,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满足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需要。3标准修订的过程和原则本标准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等单位承担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广泛听取了食品行业和监管部门的意见。修订工作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遵循《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生产过程的规定,对各项要求进一步细化;二是立足我国食品行业生产现状,借鉴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先进做法,标准各项内容既满足食品生产者和食品行业食品安全管理需要,又指引和推动食品行业整体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三是强化食品生产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充分发挥食品企业的主观能动性,自主加强食品生产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四是进一步提高标准中各项要求的通用性,适用于各类食品的生产过程管理,同时为各类食品专项生产规范的特定要求规定了必要的基础条件。4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标准的情况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前,原卫生部以食品卫生国家标准的形式发布了近20项“卫生规范”和“良好生产规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了各类“良好生产规范”、“技术操作规范”等400余项生产经营过程标准。2010年以来,我委(包括原卫生部)先后颁布了《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2693-2010)、《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3790-2010)、《特殊医学用途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9923-2013),作为各类食品生产过程管理和监督执法的依据。2013年,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工作部署,我委全面启动并基本完成了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摸清了现有食品标准底数,提出了标准的清理意见,拟定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框架,明确了食品标准整合工作任务。目前我委正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通过整合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标准,将形成以《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为基础、40余项涵盖主要食品类别的生产经营规范类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规范类标准将按照不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抵触的原则,由各归口部门自行管理。5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食品生产规范类标准情况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于1969年发布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标准《食品卫生通则》并于2003年进行了第4次修订(CAC/RCP1-1969, Rev .4-2003),内容包括初级生产、设计及设施、操作的控制、维护和卫生、个人卫生、运输、产品信息和消费者的意识、培训等方面,且以附录的形式制定了《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指南》。截止目前,CAC共发布40余项涉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操作规范或指导性文件。以上标准采用了风险评估结果,具有充足的科学依据,受到世贸组织(WTO)成员的广泛认可,成为各国制定食品生产过程管理标准的重要参考。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都制定了食品生产过程规范类标准,作为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控制食品中微生物污染为例,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和各国食品安全法规标准均强调对食品生产过程的控制,对终产品中微生物指标特别是卫生指示菌的要求在监管中则多由企业自行管理。6标准的主要内容标准分14章,内容包括:范围,术语和定义,选址及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检验,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产品召回管理,培训,管理制度和人员,记录和文件管理。附录“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 针对食品生产过程中较难控制的微生物污染因素,向食品生产企业提供了指导性较强的监控程序建立指南。

  •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问答

    核心提示:《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是规范食品生产行为,防止食品生产过程的各种污染,生产安全且适宜食用的食品的基础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既是规范企业食品生产过程管理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又是监管部门开展生产过程监管与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鼓励社会监督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一、实施《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目的和意义《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是规范食品生产行为,防止食品生产过程的各种污染,生产安全且适宜食用的食品的基础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既是规范企业食品生产过程管理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又是监管部门开展生产过程监管与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鼓励社会监督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为食品生产过程卫生要求标准,国内外食品安全管理的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证明,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过程卫生要求标准,把监督管理的重点由检验最终产品转为控制生产环节中的潜在危害,做到关口前移,可以节约大量的监督检测成本和提高监管效率,更全面地保障食品安全。同时,建立与我国食品生产状况相适应、与国际先进食品安全管理方式相一致的过程规范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对于促进我国食品行业管理方式的进步,保障消费者健康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问答

    核心提示:《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是规范食品生产行为,防止食品生产过程的各种污染,生产安全且适宜食用的食品的基础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既是规范企业食品生产过程管理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又是监管部门开展生产过程监管与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鼓励社会监督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一、实施《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目的和意义《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是规范食品生产行为,防止食品生产过程的各种污染,生产安全且适宜食用的食品的基础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既是规范企业食品生产过程管理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又是监管部门开展生产过程监管与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鼓励社会监督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为食品生产过程卫生要求标准,国内外食品安全管理的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证明,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过程卫生要求标准,把监督管理的重点由检验最终产品转为控制生产环节中的潜在危害,做到关口前移,可以节约大量的监督检测成本和提高监管效率,更全面地保障食品安全。同时,建立与我国食品生产状况相适应、与国际先进食品安全管理方式相一致的过程规范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对于促进我国食品行业管理方式的进步,保障消费者健康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二、标准修订的依据和背景原《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1994)自发布以来,对规范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加工环境,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卫生意识,保证食品产品的卫生安全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近些年来,随着食品生产环境、生产条件的变化,食品加工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不断涌现,食品企业生产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对生产过程控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标准的许多内容已经不能适应食品行业的实际需求,为此,我委组织修订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应符合的卫生要求做了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对厂房布局、设备设施、人员卫生等提出了具体要求,还特别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以及“混有异物、掺杂使假”的食品等。依据《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规定,新的《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进一步细化了食品生产过程控制措施和要求,增强了技术内容的通用性和科学性,反映了食品行业发展实际,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满足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需要。三、标准修订的过程和原则本标准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等单位承担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广泛听取了食品行业和监管部门的意见。修订工作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遵循《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生产过程的规定,对各项要求进一步细化;二是立足我国食品行业生产现状,借鉴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先进做法,标准各项内容既满足食品生产者和食品行业食品安全管理需要,又指引和推动食品行业整体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三是强化食品生产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充分发挥食品企业的主观能动性,自主加强食品生产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四是进一步提高标准中各项要求的通用性,适用于各类食品的生产过程管理,同时为各类食品专项生产规范的特定要求规定了必要的基础条件。

  • 【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近日,国家卫计委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143项,一些是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一些是关于企业加工规范的,都很重要,业界应该关注,如有意见可于2015年9月30日前反馈意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2014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项目委托协议书》和《2015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项目委托协议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受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由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牵头、辽宁省卫生监督所参与,对GB12695-2003《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进行修订,标准立项名称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良好生产规范》。起草小组首先进行了前期的调研工作,收集国内外与饮料生产卫生安全相关的标准法规、资料,并进行了对比分析和研究。目前,国际同类可参考的相关标准,主要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关于食品、天然矿泉水、包装饮用水的卫生操作规范。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在《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标准的基础上,结合饮料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并完善了该标准。起草小组针对标准草稿,多次召开电话会议和现场会议进行反复讨论;在饮料行业会议上广泛征集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后形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

  • 【简讯】卫生部印发《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食品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的重要内容,它显示了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是消费者了解食品营养组分和特征的主要途径。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食品营养标签能够显示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食品营养标签的管理工作受到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重视,大多数国家都制订有关法规和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先后制定了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世界卫生组织(WHO)2004年调查的74个国家中,没有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法规的国家只有19个(占25.7%),有法规的国家为55个(74.3%),其中10个国家强制性执行。在当前国际食品营养标签制度已经确立的大背景下,《规范》起草主要基于以下目的:一是指导消费者平衡膳食,当前我国居民存在营养不足和营养过剩的双重问题,这些与每日的膳食营养状况密切相关,在食品标签中标注营养信息将有效预防和减少营养性疾病。二是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当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将食品营养标签作为选购食品的重要参考和比较依据,食品营养标签也有助向公众宣传和普及营养知识。三是规范企业正确标注,促进食品贸易。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他国家对进口食品的营养标签要求促使我国部分食品企业已经认识到其重要性并开始使用营养标签,但由于缺乏相关的规定,标示的营养素名称、种类、单位和依据均不相同,甚至还出现了虚假夸大标注营养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亟需相关法规予以规范。《规范》充分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统筹考虑我国居民的膳食结构、食品营养特性、不同人群的消费特点和消费者具备的营养知识,以及企业条件、管理能力和生产经营等具体情况,明确政府、消费者和食品企业在营养标签管理中的职责和作用,注重与相关规范和法规有效衔接和配套,起草过程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和建议。

  • 【转帖】卫生部制定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食品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的重要内容,它显示了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是消费者了解食品营养组分和特征的主要途径。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食品营养标签能够显示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食品营养标签的管理工作受到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重视,大多数国家都制订有关法规和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先后制定了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世界卫生组织(WHO)2004年调查的74个国家中,没有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法规的国家只有19个(占25.7%),有法规的国家为55个(74.3%),其中10个国家强制性执行。在当前国际食品营养标签制度已经确立的大背景下,《规范》起草主要基于以下目的:一是指导消费者平衡膳食,当前我国居民存在营养不足和营养过剩的双重问题,这些与每日的膳食营养状况密切相关,在食品标签中标注营养信息将有效预防和减少营养性疾病。二是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当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将食品营养标签作为选购食品的重要参考和比较依据,食品营养标签也有助向公众宣传和普及营养知识。三是规范企业正确标注,促进食品贸易。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他国家对进口食品的营养标签要求促使我国部分食品企业已经认识到其重要性并开始使用营养标签,但由于缺乏相关的规定,标示的营养素名称、种类、单位和依据均不相同,甚至还出现了虚假夸大标注营养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亟需相关法规予以规范。《规范》充分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统筹考虑我国居民的膳食结构、食品营养特性、不同人群的消费特点和消费者具备的营养知识,以及企业条件、管理能力和生产经营等具体情况,明确政府、消费者和食品企业在营养标签管理中的职责和作用,注重与相关规范和法规有效衔接和配套,起草过程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和建议。

  •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2012年12月19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标准实施情况并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标准实施和标准修订相关建议的过程。跟踪评价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准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推进标准实施的措施及成效;  (三)标准指标或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四)其他需要跟踪评价的内容。  第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坚持科学合理、依法高效、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部制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组织落实工作计划。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开展跟踪评价工作,负责调查、收集、分析相关信息和数据,并提交跟踪评价报告。  第五条 省级卫生部门应当畅通渠道,便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中的相关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评价任务;  (二)跟踪评价工作范围;  (三)承担单位;  (四)完成时限;  (五)提交跟踪评价报告要求。  第七条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具备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所需人员、技术、经费等条件。  第八条 跟踪评价信息,应当作到真实客观,记录准确,资料完整。  第九条 根据跟踪评价任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可以组织相关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听取和收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生产经营、检验检测等单位及食品从业人员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十条 按照标准类别和跟踪评价内容的需要,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开展跟踪评价工作:  (一)问卷调查;  (二)现场调查;  (三)指标验证;  (四)专家咨询;  (五)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评价任务来源及方法;  (二)标准的跟踪评价情况;  (三)数据分析及结论;  (四)意见及建议。  第十二条 跟踪评价结果表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修订的,卫生部应当适时制(修)订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食品安全财政预算申请。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实施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近日,卫生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标准实施情况并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标准实施和标准修订相关建议的过程。跟踪评价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准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推进标准实施的措施及成效;  (三)标准指标或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四)其他需要跟踪评价的内容。  第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坚持科学合理、依法高效、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部制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组织落实工作计划。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开展跟踪评价工作,负责调查、收集、分析相关信息和数据,并提交跟踪评价报告。  第五条 省级卫生部门应当畅通渠道,便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中的相关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评价任务;  (二)跟踪评价工作范围;  (三)承担单位;  (四)完成时限;  (五)提交跟踪评价报告要求。  第七条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具备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所需人员、技术、经费等条件。  第八条 跟踪评价信息,应当作到真实客观,记录准确,资料完整。  第九条 根据跟踪评价任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可以组织相关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听取和收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生产经营、检验检测等单位及食品从业人员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十条 按照标准类别和跟踪评价内容的需要,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开展跟踪评价工作:  (一)问卷调查;  (二)现场调查;  (三)指标验证;  (四)专家咨询;  (五)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评价任务来源及方法;  (二)标准的跟踪评价情况;  (三)数据分析及结论;  (四)意见及建议。  第十二条 跟踪评价结果表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修订的,卫生部应当适时制(修)订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食品安全财政预算申请。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分享】良好操作规范(GMP)——我国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

    良好操作规范(GMP)——我国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 我国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 为了保证出口食品的卫生质量,规范出口食品加工企业的卫生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根据我国的商检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规定,制定了“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1994)。 出口食品厂、库的卫生质量体系至少包括以下11个要素: (一)、卫生质量方针和卫生质量目标;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三)、生产、检验人员的管理; (四)、环境卫生的要求; (五)、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 (六)、原料、辅料卫生质量的控制; (七)、生产卫生质量的控制; (八)、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控制; (九)、检验的要求; (十)、质量记录的控制; (十一)、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 一、 出口食品厂、库的环境卫生要求厂、库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的其他产品。厂区路面平整,无积水,厂区应当绿化。厂区卫生间应当有冲水、洗手、防蝇虫、防鼠设施。采用浅色平滑、不透水、耐腐蚀的材料修建, 并保持清洁。生产废水、废料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厂区建设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生产区与生活区应当隔离。 1、对周围环境的要求: 食品厂应选择在环境卫生状况比较好的区域建厂,注意远离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食品厂应与其保持1~1.5公里距离,食品厂也不宜建在闹市区和人口比较稠密的居民区。工厂所处的位置应在地势上相对周围要高些,以便工厂废水的排放和防止厂外污水和雨水流入厂区。 2、对水源的要求: 充足的,符合卫生要求的水源,是保证食品生产正常进行的基本条件,因此,建厂的地方必须有充足的水源供应。工厂自行供水者,水源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如果要取用井水,水需经过至少6.0米厚泥土层的过滤,井的周围附近不得有人畜粪池、垃圾掩埋场等污染源,同时要经过布点勘探取样进行水质分析,各项物理、化学、微生物以及放射性等指标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否则必须采取相应的水处理措施,如沉淀、过滤和消毒等,使水质达到卫生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3、工厂布局要求: 各个工厂应按照产品生产的工艺特点,场地条件等实际情况,本着既方便生产的顺利进行,又便于实施生产过程的卫生质量控制这一原则进行厂区的规划和布局。 生产区和生活区必须严格分开。生产区内的各管理区应通过设立标示牌和必要的隔离设施来加以界定,以控制不同的区域的人员和物品相互间的交叉流动。 工厂应该为原料运入、成品的运出分别设置专用的门口和通道,这一点在肉类加工厂特别重要,运送活畜活禽入厂的大门应该设置有一个与门同宽(长3米,深10厘米~15厘米)的车轮消毒池。肉类加工厂最好能为人员的出入和生产废料和垃圾的运出分设专用的门道。 厂区的道路应该全部用水泥和沥青铺制的硬质路面,路面要平坦,不积水、无尘土飞扬。厂区内要植树种草进行立体绿化。 生产废料和垃圾放置的位置、生产废水处理区、厂区卫生间以及肉类加工厂的畜禽宰前暂养区,要远离加工区,并且不得处于加工区的上风向,生产废料和垃圾应该用有盖的容器存放,并于当日清理出厂。厂区的污水管道至少要低于车间地面50厘米。厂区卫生间要有严密的防蝇防虫设施,内部用易清洗、消毒、耐腐蚀、不渗水的材料建造,安装有冲水,洗手设施。加工车间要与厂外公路至少保持25米的距离,并在中间通过植树,建墙等方式进行隔离。此外,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和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

  • 【食品法规六】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卫生部2012年12月19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标准实施情况并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标准实施和标准修订相关建议的过程。跟踪评价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标准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二)推进标准实施的措施及成效;(三)标准指标或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四)其他需要跟踪评价的内容。第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坚持科学合理、依法高效、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的原则。第四条卫生部制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组织落实工作计划。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开展跟踪评价工作,负责调查、收集、分析相关信息和数据,并提交跟踪评价报告。第五条省级卫生部门应当畅通渠道,便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中的相关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第六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包括以下内容:(一)跟踪评价任务;(二)跟踪评价工作范围;(三)承担单位;(四)完成时限;(五)提交跟踪评价报告要求。第七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具备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所需人员、技术、经费等条件。第八条跟踪评价信息,应当作到真实客观,记录准确,资料完整。第九条根据跟踪评价任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可以组织相关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听取和收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生产经营、检验检测等单位及食品从业人员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和意见、建议。第十条按照标准类别和跟踪评价内容的需要,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开展跟踪评价工作:(一)问卷调查;(二)现场调查;(三)指标验证;(四)专家咨询;(五)其他方式。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跟踪评价任务来源及方法;(二)标准的跟踪评价情况;(三)数据分析及结论;(四)意见及建议。第十二条跟踪评价结果表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修订的,卫生部应当适时制(修)订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食品安全财政预算申请。第十四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参照本规范执行。第十五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的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的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09-27 国卫办食品函〔2013〕24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办公厅,粮食局、标准委、认监委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要求,我委制定公布了《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成立食品标准清理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清理。目前,专家组已经完成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清理,形成了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并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3年11月10日前将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传 真:010-52165408电子信箱:biaozhun@cfsa.net.cn 附件:1.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的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doc2.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清理情况.doc3.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征求意见反馈表.doc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3年9月17日

  • 【分享】欧盟食品卫生规范GMP要求

    欧共体理事会、委员会发布了一系列管理食品生产进口和投放市场的卫生规范和要求。从内容上可以划分为以下六类: 1、对疾病实施控制的规定 2、对农、兽残实施控制的规定 3、对食品生产、投放市场的卫生规定 4、对检验实施控制的规定 5、对第三国食品准入的控制规定 6、对出口国当局卫生证书的规定 91/493/EEC欧共体理事会指令 水产品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 第Ⅲ节 陆上生产企业一般条件要点介绍 1、厂库和设备的一般条件 设计和布局不使产品受污染、污染区与清洁区分离。 足够的面积。 地面易清洁、消毒,便于排水。 墙面光滑易清洁,耐用,不透水。 顶面易清洁材料。 门、窗材料易清洁。 通风良好。 照明充足。 数量充足非手动洗手水龙、消毒手设备及一次性使用毛巾。 具有清洁厂区、设备、工器具的设施。 冷库地面、墙面、顶面、照明符合上述规定。 具有防虫害的设施。 水的供应压力和水量充足,符合80/778/EEC水质要求。 具有废水处理系统。 有足够的更衣室,内设洗手盆和水冲厕所,洗手用品和一次性手巾。地面、墙面要求如上。厕所门不得直接对着加工车间。 供有检验专用的装备。 2、卫生条件 车间必须保持清洁,维护良好,不造成污染产品。 系统地清除厂库内虫害。 洗涤剂、消毒剂等类物质必须经主管当局批准后使用,并存放在上锁的房屋小柜内,不会造成对生产的污染。 工作区的加工设备、工器具专用。 3、工作人员卫生条件 工作人员穿戴合适、洁净的工作服、帽等。 加工人员每次工作恢复前洗手。 加工和贮存库内禁止吸烟、吐痰、吃喝东西。 雇员必须提供一份健康证明书,证明可从事食品加工。 4、加工卫生要求 规定了新鲜产品、冷冻产品、鲜冻产品、加工产品、罐藏、烟熏、熟甲壳和软体贝类等产品必须达到条件。 包装须在良好卫生条件下进行,包装材料符合所有卫生规定,包装材料不得重复使用。包装物存放于加工区以外的库房内,并予以防尘、防污染的保护。 发送产品标记清晰。 储存和运输期间符合规定温度,冷冻品在-18℃及以下,不允许超过3℃的短时升温。 产品不能与可能将其污染或影响卫生的其他产品共同贮存运输。 运输工具可被彻底清洁和消毒。 5、生产条件的卫生监控 主管当局必须对卫生监控作出安排,确定本指令是否被遵守。 6、水产品的卫生标准 感官检查是符合供人类食用。 寄生虫检查明显感染了寄生虫,不得投放市场。 化学检验 TVB-N和TMA-N 组胺 重金属与有机氯化合物 微生物分析

  • 【分享】卫生部通知印发《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全文)

    转发“卫生部通知印发《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全文)”,这个文档可花了好多时间整理,现以word文本拿出来共享,方便大家打印、编辑,希望大家喜欢,走过路过的,希望能友情支持一下。(文档最后给出了该文章的出处。)[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82784]卫生部通知印发《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全文)[/url]

  • 【资料】出口泡菜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一、依据本规范是出口泡菜生产企业在生产、包装及储运等过程中,有关人员、车间、设施和设备的设置,以及产品的安全卫生、工艺及品质管理等方面均符合良好条件的专业指南。通过运用“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预防泡菜在不卫生和可能引起污染或恶劣的环境下生产加工,促进建立健全企业的品质保证体系,确保泡菜符合国家和进口国(地区)的安全卫生质量要求。本规范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制定。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出口泡菜类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卫生管理以及卫生注册。三、专门用词定义(一)泡菜产品的定义1 泡菜(英文名称:Kimchi)以新鲜蔬菜(70%以上)为主要原材料,以其他蔬菜(蒜、姜、葱、萝卜等)和调味品为辅料,经盐腌、调味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具有传统风味的酱腌菜。2 中式泡菜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材料,以其他蔬菜(辣椒、蒜、姜等)和香辛料(花椒、八角等)为辅料,经盐腌、发酵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具有传统风味的腌渍菜。

  • 【分享】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厂良好生产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对生产益生菌类保健食品企业的人员、设计与设施、原料、菌种的使用与管理、生产过程、标识、贮存与运输、品质和卫生管理以及自检方面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益生菌类保健食品企业。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7405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3 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3.1 益生菌指能够促进肠内菌群生态平衡而发挥有益作用,达到提高人体健康水平和健康佳态的活性微生物。3.2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 指以益生菌为主要功效成分,配合其他物质制成的保健食品。3.2 主种子批指从原始菌种传代、扩增后保存的种子批。3.3工作种子批指从主种子批传代、扩增后保存的种子批。3.4 洁净室(区) 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的房间或区域,其建筑结构、设备及其使用均具有减少对该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3.5 批生产记录一个批次的待包装品或成品的所有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能提供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4 人员4.1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与所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具有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发酵工艺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和具有生产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4.2 主管技术的企业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应的学历,并具有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及质量、卫生管理的经验。4.3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人员,应具有与所从事专业相适应的大专以上或相应学历,能够按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或进行品质管理,有能力对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和品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4.4益生菌类保健食品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检人员。质检人员应具有相关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4.5 从业人员必须符合本规范中“生产人员卫生要求”规定后方可上岗。4.6 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卫生法规教育、微生物学知识及相应技术培训,企业应建立培训及考核档案。4.7 目检人员视力应每半年检查一次,视力应在0.9以上,要有足够的工间休息。5 设计与设施5.1 设计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总体设计、厂房与设施的一般性设计、建筑和卫生设施应符合GB14881及GB17405的要求。5.2 厂房与厂房设施5.2.1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和邻近厂房进行的各项生产操作不得相互防碍,防止产品交叉污染是厂房设计的重点。5.2.2 厂房设计时应尽可能防止检查、控制人员不必要的进入。5.2.3 必须按照生产工艺和卫生、质量要求,划分洁净级别,一般分为四个级别:洁净度级别 尘粒最大允许数/立方米 沉降菌 /皿 浮游菌/立方米 ≥0.5µ m ≥5µ m 100级 3,500 0 1 5 10,000级 350,000 2,000 3 100 100,000级 3,500,000 20,000 10 500 300,000级 10,500,000 60,000 15 -- 不同洁净室(区)应安装具有过滤装置的相应的净化空调设施,洁净室(区)内的净化空气如可循环使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洁净级别必须满足生产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对空气净化的需要,并经过验证。5.2.4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5.2.5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5%。5.2.6 洁净室(区)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使用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5.2.7 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明不宜低于300勒克斯;对照明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5.2.8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必须设置缓冲设施,人、物流走向合理,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安装跨越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设备时,应采用可靠的密封隔断装置,以保证达到不同等级的洁净要求。5.2.9 100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10,000级洁净室(区)内少设地漏,如有必要设置时,要求地漏材质不易腐蚀,内表面光洁,不易结垢,有密封盖,开启方便,能防止废水倒灌。5.2.10 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5.2.11 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5.2.12 管道系统、阀门和空气过滤器的设计应便于清洗和消毒。尽量使用就地清洗系统和就地灭菌系统。5.2.13 与各中间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产品发生化学变化。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中间产品或容器造成污染。5.2.14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具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有明显合格标志,并定期校验。5.2.15 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维修、保养和验证。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5.2.16 生产、检验设备均应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由专人管理。5.2.17 质量管理部门各实验室的设置应尽量集中,并且与生产区分开。其设计和配备的规模应符合生产需要,可以进行各种检验和监测,并及时准确作出报告。

  • 【分享】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主要内容

    参照国际通用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认证制度,根据保健品的特点,制定并实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是解决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问题最佳方法,是保健食品优良品质和安全卫生的可靠保证体系。 我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与国际上的GMP在制定目的、原则是一致的,因此,该规范也是可以称为我国的保健食品GMP。与GMP的大致框架类似,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要求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具备了较好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它与以往国家制定的十余项食品企业卫生规范有所不同,后者主要以防止污染为主要目的,主要是对卫生操作方面的要求,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内容则包括了保健食品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和质量规格要求,既包括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又包括防止污染。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厂房设计与设施、原料、生产过程、品质管理、成品储存与运输、人员、卫生管理等7部分内容,其实现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是: 1.所有生产加工应有明确的规定,必须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进行系统的检查,并证明能够按照产品质量要求、工艺要求、规格标准进行生产; 2.对生产加工的关键环节和可能的影响因素进行验证并提前制定必要的控制措施; 3.提供所有必需的设施条件,这包括: (1)资厉合格并经过培训的人员; (2)适宜的厂房和空何; (3)合适的设备和设施; (4)正确的物料、容器和标签; (5)经过审核的规程文本、制度文本和记录文本; (6)合适的储存和运输条件、设备; 4.正确的生产指令和质量控制; 5.符合规范要求的生产操作、储存、运输过程; 6.原料、中间产品、终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控制 7.保存的样品、生产记录。 (二)人员 1.原则。有足够、合格的人员,能承担起保证生产出符合标准要求的保健食品的任务。根据不同人员所发挥的作用的不同,规定对企业技术负责人、生产和质管理部门负贵人、专职技术人员、质检人员、一般从业人员不同的要求。 2.重点要求。考虑到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比一般的食品生产有更高的技术和质量要求,《规范》对保健食品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品质管理部门负贵人及技术人员、生产人员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应当注意到,由于所发挥的具体作用和在质量控制体系中承担的职责不同,这些人员不应当是互相替代的,不同职责人员应一当依据相应的授权,承担自己应负的生产或品质管理责任。 岗位培训和正确执行是规范执行好坏的基础。规范特别规定,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食品法规教育及相应技术培训,企业应建立培训及考核档案,企业负责人及生产、品质管理部门负责人还应接受省级以上食品监督部门有关保健食品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三)设计与设施 1.原则。《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中规定的设计与设施的原则是厂房和设备的设计、空间及结构、维护有利于按照规范要求的质量控制要求实施控制。厂房应避免外界和交叉污染以及其他因素对产品的不良影响,使产生差错的危险降至最低。 2.重点要求。保健食品的生产条件必须达到国家《食品厂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根据保健食品生产的条件,规定了不同保健食品的生产所必须具备的硬件设施。本部分的重点内容是关于洁净厂房和与之相应的辅助设施,洁净厂房的级别要求参考了我国药品规范和国际上通用的洁净要求,同时,根据是否有终末消毒环节,提出了不同的洁净级别的要求。 (四)原料要求 1.原则。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的含量和作用是否达到应有的要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原料的质量和控制。原料必须与要求的规格标准相一致;所有的原料都必须按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 2.重点要求。该部分重点从原料采购、储存、投料等环节的鉴定、验收、发放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着手,严格控制原料的来源、产地、质量规格和卫生要求。要求原料从进货到使用前的所有处理过程必须由责任人按照规程进行,保持其原有的品质,免受污染。对各工序应进行记录。购买的中间产品和待包装的产品用做原料的,进货时视同原料进行管理。 (五)生产过程. 1.原则。生产操作应严格按规定的规程进行,避免盲目性、随意性。各工序有专门的岗位规程,流程应按产品数量、质量规格的要求层层验收合格后传递,确保预定的要求。 2.重点要求。生产过程包括原辅料的领取和投料,配料与加工,包装容器的洗涤、,灭菌和保洁,产品杀菌,灌装或装填,包装,标识等内容《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对保健食品生产过程的要求包括制定标准操作规程,生产人员、设备、物料运转一的合理配制、防止交叉污染,装填和灌装环境及成品包装条件等内容。另外,针对某些保健食品生产工艺落后,达不到机械化生产,因而不能保证每批次生产的质量和卫生要求等问题,明确规定了在重点控制的环节要采用机械化操作。为保证规范的正确执行,还规定了对质量和卫生安全方面的关键控制环节要制定量化操作标准和记录核对制度。 (六)成品储存与运输 1.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储存和运输,保证储存时间、温度不对产品构成不良影响。应保留能够反映产品批次、销售对象、数量的记录,以便核对。 2.重点要求。规定了保健食品在出厂前后的质量和卫生保证措施。 (七)品质管理 1.原则。对取样、规格标准、检验以及各相关机构的规程的制定和检查。确定各环节执行规程的标准是否一致。品质管理与生产过程对于保证GMP的完整实施同样重要,品质管理机构与生产机构相互配合和监督,构成 GMP的完整内容。品质管理是GMP的核心所在。 2.重点要求。品质管理的内容包括:建立独立的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品质管理机构,制定品质管理制度,品质管理制度必须与所有与生产过程的内容相对应与执行同一般食品厂生产规范相比,《保健食品生产通用技术规范》对食品企业的品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划定了品质管理部门的权利和责任,对质量检验所需的设备条件和人员条件、检验要求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八)卫生管理. 1.原则。工厂的一般卫生管理可等同与管理良好的食品企业,达到《食品厂通用卫生规范》要求。 2.重点要求。内容包括除虫、灭害、有毒有害处理、饲养动物、污水污物处理、副产品处理等。《食品厂通用卫生规范》对食品厂的卫生设施和管理等方面已经做了详细的规定,本《规范》要求的卫生管理内容按照《食品厂通用卫生规范》执行。

  • 卫生部关于征求《餐饮业卫生规范》等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餐饮业卫生规范》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1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表(附件2)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部。传 真:010-67711813电子信箱:foodsafetystandards@gmail.com附件:1.餐饮业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2.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 【分享】卫生部规范食品包装材料容器范围 要求用途明确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日前印发《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明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范围,要求用途明确,具有技术必要性。 《规定》所称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是指用于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新材料、新原料或新添加剂,具体包括: 一、尚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剂; 二、扩大使用范围或者使用量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剂; 三、尚未列入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原料名单的新原料; 四、食品生产经营用工具、设备中直接接触食品的新材料、新添加剂。 《规定》强调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途明确,具有技术必要性; 二、在正常合理使用情况下不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三、不造成食品成分、结构或色香味等性质的改变; 四、在达到预期效果时尽可能降低使用量。 附件: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 卫生部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管理的公告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为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管理,现公告如下: 一、关于技术必要性材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提交以下技术必要性证明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及作用机理; (二)在拟添加的食品中添加与否的效果对比; (三)与同一功能类别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效果的对比资料; (四)其他有关技术上确有必要的资料。 申请食品用香料新品种的,可免于提交上述第(二)、(三)项资料。 二、关于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要求 申请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如无现行有效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应当提交以下质量规格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文本(包括鉴别、主要技术指标要求及相应的检验方法); (二)编制说明; (三)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地区)相关标准的比较; (四)检验方法的验证情况。 三、关于食品添加剂现场审核 由承担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安全性评审的机构挑选2-3名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现场核实、评价: (一)研制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生产所用的原料、来源和投料记录; (三)按照申报资料的工艺流程图核查样品的生产工艺过程及记录; (四)如需对检验结果进行验证检验的,抽取样品进行验证检验。 (五)对申请扩大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用量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现场审核工作。 四、关于验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产品标准 对尚无相应产品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承担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安全性评审的机构应当在申请者提交资料基础上,组织对产品标准(包括鉴别、主要技术指标要求及相应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验证结果作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依据。 五、关于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公告内容 卫生部根据食品添加剂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公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同时公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质量规格要求,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在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台后,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要求即时作废。 六、关于鼓励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提出建议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受理后,卫生部将通过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网(www.nfsiw.gov.cn)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网(www.chinafoodsafety.net)等公布相关信息,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各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意见,欢迎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食品法规17】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管理,提高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卫生通用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本要求是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安全卫生方面的一般性原则和规定。  第二条 申请出口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依照国家和相关进口国(地区)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进行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并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承担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  (二)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三)保留食品链的食品安全信息,保持产品的可追溯性;  (四)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卫生质量管理人员;  (五)评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人为故意污染风险及可能的突发问题,建立预防性控制措施,必要时实施食品防护计划;  (六)建立诚信机制,确保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第三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并有效运行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达到如下要求:  (一)分析产品的来源、预期用途、包装方式、消费方式及产品工艺流程等信息,识别食品本身和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对影响食品安全卫生的关键工序,应制定明确的操作规程,保证控制有效、及时纠正偏差、持续改进不足,做好记录;  (二)建立并有效执行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合格供应商评价程序;  (三)建立并有效执行食品加工卫生控制程序,确保加工用水(冰)、食品接触表面、加工操作卫生、人员健康卫生、卫生间设施、外来污染物、虫害防治、有毒有害物质等处于受控状态,并记录;  (四)建立并有效执行产品追溯系统,准确记录并保持食品链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批次、标识信息,实现产品追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五)建立并有效执行产品召回制度,确保出厂产品在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时及时发出警示,必要时召回;  (六)建立并有效执行对不合格品的控制制度,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和处置等内容;  (七)建立并有效执行加工设备、设施的维护程序,保证加工设备、设施满足生产加工的需要;  (八)建立并有效执行员工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保证不同岗位的人员熟练完成本职工作;  (九)建立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制度,持续完善改进企业的安全卫生控制体系;  (十)对反映产品安全卫生控制情况的有关记录,应制定并执行标记、收集、编目、归档、存储、保管和处理等管理规定。所有记录应真实、准确、规范并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不少于2年。  第四条 列入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验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范围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的要求建立和实施HACCP体系。  第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保证其生产和管理人员适合其岗位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入生产区域应保持良好的个人清洁卫生和操作卫生;进入车间时应更衣、洗手、消毒;工作服、帽和鞋应消毒并保持清洁卫生;  (二)与食品生产相关的人员应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凡出现伤口感染或者患有可能污染食品的皮肤病、消化道疾病或呼吸道疾病者,应立即报告其症状或疾病,不得继续工作;  (三)从事监督、指导、员工培训的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具备适应其工作相关的资质和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厂区环境应避免污染,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选址应远离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其设计和建造应避免形成污垢聚集、接触有毒材料,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  (二)生产区域宜与非生产区域隔离,否则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得生产区域不会受到非生产区域污染和干扰;  (三)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成品、化学物品和包装物料的储存设施,以及污水处理、废弃物和垃圾暂存等设施;  (四)主要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硬化路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

  • 【简讯】日本修订食品卫生法项下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和规范

    2008年1月2日,日本发布G/SPS/N/JPN/203号通报,修订食品卫生法项下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和规范(补充规定兽药的残留限量) ,拟定食品内兽药替米考星(Tilmicosin)的最大残留限量(MRLs)。涉及的产品有:肉及可食用肉类内脏(HS: 02.01, 02.02, 02.03, 02.04, 02.05, 02.06, 02.07, 02.08及02.09),及鱼和甲壳类动物(HS: 03.02, 03.03, 03.04, 03.06及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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