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商务部引导和支持展会

仪器信息网商务部引导和支持展会专题为您整合商务部引导和支持展会相关的最新文章,在商务部引导和支持展会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商务部引导和支持展会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商务部引导和支持展会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商务部引导和支持展会话题讨论。

商务部引导和支持展会相关的论坛

  • 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通知》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是一项民生工程,对提高家电家具以旧换新便利性,畅通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具有重要作用。《通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典型探索、以点带面的原则,提出到2025年,在全国培育一批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典型城市和典型企业,推广一批经验模式,推动废旧家电家具规范化回收水平明显提高。《通知》围绕完善回收网络、培育回收主体、创新回收模式、规范回收行为等方面提出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合理规划回收网络,充分发挥家电生产、流通、回收等企业各自渠道作用,发展“互联网+回收”,支持开展规范的“以车代库”回收,促进规范化处理与二手商品流通等。《通知》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与工作保障,开展典型建设。根据《通知》要求,商务部还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典型建设工作指南(试行)》。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抓好《通知》落实与政策落地,扎实推进相关工作,及时总结提炼并复制推广经验做法,不断完善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附:[align=center][b]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通知[/b][/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废旧家电家具回收体系,进一步释放家电家具消费潜力,畅通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典型探索、以点带面,加快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到2025年,在全国范围内建设一批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典型城市,培育一批回收龙头企业,推广一批典型经验模式,形成一批政策法规标准,全国废旧家电家具回收量比2023年增长15%以上,废旧家电家具规范化回收水平明显提高。二、完善回收网络规划布局(一)合理规划回收网络。强化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公益属性,将回收网点建设纳入各地区有关规划。科学布局社区回收点前端投放、街道中转站枢纽回收、区县分拣中心末端分拣的全链条三级回收体系。结合当地城乡人口规模、居民社区和公共机构分布,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网点和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两网融合”。(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扎实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设置废旧家电家具暂时存放点。定期组织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家电家具销售企业上门回收废旧家电家具,并为回收车辆进出提供便利。鼓励有条件的居民社区利用闲置房屋设置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临时存放场所,方便居民装修、搬家。(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畅通公共机构回收渠道。支持回收企业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共同构建废旧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统一回收平台。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建设,对统一回收平台中经维修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通过“公物仓”以置换、调拨等方式循环使用 无修复或再利用价值的,予以统一环保化处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社会其他经营主体推广“公物仓”模式。(商务部、国管局、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培育多元化、规模化回收主体(四)延伸生产企业责任。引导家电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将资源环境责任延伸至产品全生命周期。推动更多企业参与家电回收目标责任制,并优先支持落实家电回收目标责任制的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家电家具生产企业加强绿色设计和技术研发,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便于回收处理的技术工艺和易于回收利用的环保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发挥流通企业渠道优势。鼓励商超卖场、电商平台等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加强合作,发挥产销衔接、商品集散的渠道优势,促进废旧家电家具回收。加快家电售后服务领跑企业培育,支持售后服务企业利用自身维修网络开展逆向物流业务,积极参与废旧家电回收。(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支持回收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回收企业以连锁经营、协议合作等方式提高组织化程度,推动形成一批回收行业龙头企业,加强对较为分散的前端回收主体的引导。支持家电家具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建设。指导回收企业与家电家具品牌企业联动,设立废旧家电储运货场、家具回收中心仓,提升废旧家电家具回收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供销合作总社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探索创新回收模式(七)发展“互联网+”回收。支持回收企业借助相关信息平台、移动应用程序等开展“线上预约、线下回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暂存、运输、处理等业务流程。鼓励家电生产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改进废旧家电在线估值服务。(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八)鼓励回收企业“延伸触角”。支持信誉好、服务优、规模大的回收企业与区县等签署合作协议,向居民区延伸回收网络,推动专业化、规范化回收服务进街道、进社区,逐步实现正规企业直接上门回收废旧家电家具。(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供销合作总社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九)推广“以车代库”流动回收。支持各地区根据当地情况,推广“以车代库”等灵活回收模式,指导回收企业的流动回收车辆采用“定点、定时”方式进入街道、社区回收废旧家电家具,统一服务规范,实现废旧家电家具即收即走。(商务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做好规范化处理和二手流通(十)促进废旧家电家具规范化处理。督促回收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加强进出货环节信息登记与台账管理,将废旧家电销售给合法合规拆解企业。规范拆解废旧家电,提高废旧家电中钢铁、塑料、玻璃等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及时无害化处理废旧家具,降低环境污染风险。(商务部、生态环境部、供销合作总社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规范旧家电家具二手流通。规范二手家电家具流通秩序,发挥二手流通企业收购、鉴定、评估等专业优势,扩大二手家电家具交易、租赁规模。鼓励发展“互联网+”二手方式,推动网络交易平台建立健全旧家电及有二手流通价值家具的交易规则,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跟踪流向,促进二手交易规范畅通。(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强化保障措施(十二)健全法规标准。加快推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领域地方立法,完善相关标准体系,提升回收网点建设等法制化标准化水平。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重点联系企业制度,引导回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统计必要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废旧家电家具等大件垃圾市场化清运机制。(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加强要素保障。各地区加强对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统筹用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等相关资金,积极引导企业以县城、乡镇为重点,改造提升家电销售网络、仓储配送中心、售后维修和家电回收等服务网点。鼓励各级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落实好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保障废旧物资回收车辆合理路权,对车辆配备、通行区域、上路时段等予以支持和规范。(商务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金融监管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严格监管执法。各地区要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日常管理,坚决防范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风险隐患。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拆解废旧家电、非法转移或倾倒危险废物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督促二手商品交易平台履行主体责任,完善信用评价和纠纷处理机制,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开展宣传推广。在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生态日期间,加强绿色安全理念宣传与节能减排知识普及。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推广废旧家电家具回收典型经验,倡导规范投放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营造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良好氛围。(商务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工作要求(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重要性,健全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机关事务、供销合作社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协同推进机制,建立科学的工作体系、政策体系、指标体系、评价体系,细化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统筹推进相关工作,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十七)开展典型建设。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并发布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工作指南,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指导推进完善回收网络、培育回收主体、创新回收模式、规范二手流通等,推荐具备良好基础并达到相关条件的地级城市和企业,以废旧家电家具回收为重点,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探索。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扎实推进相关工作,及时推广复制经验做法。在此基础上,做好其他品类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 商务部关于《餐饮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餐饮企业服务市场消费秩序,引导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我部起草了《餐饮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com.gov.cn)进入“征求意见”点击“《餐饮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tf_liutong@mofcom.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法司,邮编:100731。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2年10月28日。  商务部  2012年9月27日

  • 【讨论】商务部:个别地区部分蔬菜出现滞销

    近期,由于大量应季蔬菜集中上市,蔬菜供应量大幅增加,个别地区部分品种蔬菜出现滞销问题。商务部在继续做好保供稳价工作的同时,迅速采取措施,缓解个别地区蔬菜市场供求矛盾,帮助解决农产品“卖难”,维护市场平稳运行。一是加强市场监测,做好信息引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主要蔬菜品种价格、销量监测,掌握消费需求变化。会同有关部门了解掌握各地主要蔬菜品种播种面积、长势、产量、采摘时间等生产情况,及时发布蔬菜供应、需求、价格变化信息,积极引导蔬菜生产和市场流向。  二是建立对接平台,拓宽流通渠道。在“商务预报网”、“新农村商网”建立网上蔬菜对接平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积极组织蔬菜生产大户、经销大户、批发市场等在供求平台上发布信息,寻找商机。  三是开展产销对接,降低流通成本。发挥“农超对接”、“农批零对接”等长效机制作用,组织指导大型连锁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运销企业等与出现“卖难”的蔬菜生产大户、合作社等建立密切的产销合作关系,优先销售滞销蔬菜。鼓励当地部队、学校和集体伙食单位等直接采购滞销蔬菜。  四是组织加工转化,扩大蔬菜用量。协调食品加工企业与蔬菜主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对滞销蔬菜进行深加工,制成腌制蔬菜、脱水蔬菜、速冻蔬菜、净菜与保鲜蔬菜等,缓解集中上市压力,增加蔬菜附加值,尽可能减少农民损失。  五是开展蔬菜收储,调节上市时间。发挥地方政府储备和商业储备的应急调节作用,临时收储一批卷心菜等具备短期贮存条件的“卖难”蔬菜。

  • 【食品法规八】商务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文件的意见

    商务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文件的意见商秩发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近期,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号,以下简称《决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国办函148号,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办发36号,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对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等作出部署。为认真贯彻《决定》、《分工方案》和《规划》精神,切实将《决定》和《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扎实做好食品安全各项工作,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切实履行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增强食品安全管理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履行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要按照《决定》和《规划》要求,加强领导,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要认真分析评估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状况,加强工作指导,对影响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主动防范,及早介入,力争将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细化、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加强与食品生产经营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形成食品安全监管合力。  二、加强专项治理整顿及日常监督和管理  (一)持续推进重点行业食品安全专项治理整顿。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对生猪屠宰、酒类流通等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重点行业,要建立综合治理整顿的长效机制。在当地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的领导下,加强与公安、农业、卫生、工商、质监、城市管理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发挥监管合力,以定期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排查和治理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制售假冒侵权酒类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私屠滥宰“黑窝点”。进一步加大对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立案,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工作。  (二)完善生猪定点屠宰监管。深入推进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9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按照《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法规和标准,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对达不到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屠宰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坚决依法取消定点资格。加强日常监督,制定监督检查操作规范,细化监督检查要求,明确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和出场检验为主要监管内容。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对肉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和生产加工环节。支持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屠宰企业的屠宰、检验、无害化处理、环保等设备设施的升级改造,全面提升肉品安全保障能力。  (三)创新酒类流通管理机制。认真贯彻《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指导意见》(商运发459号)等文件,按照“法制化、标准化、电子化、规范化”要求,不断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地方性酒类管理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完善工作,宣传贯彻酒类流通标准,落实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报表等制度。  (四)加强食品经营管理。加强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强化食品集中交易批发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加强产销对接,促进食品储存、运输、流通的质量安全控制水平。督促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包括网络交易平台)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不合格食品召回、质量安全控制、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等各项管理制度。指导各类食品交易市场(包括食品展销会和网络交易平台)建立食品经营者协议准入和管理制度,与入市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建立经营者管理档案,明确交易市场开办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五)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按照《决定》、《规划》、《商务部关于加强餐饮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商服贸函731号)和《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餐饮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438号)要求,督促餐饮企业加强原材料的采购和使用管理及过程控制,严把餐饮服务入口安全关;督促企业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积极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推进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促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三、强化行业监管能力和技术支持体系建设  (一)加强行业监管能力建设。加强监管队伍建设,要合理配备和充实执法力量,提高执法队伍装备标准化配置水平。加强各地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在放心肉服务体系试点建设项目中要继续支持地方建设屠宰监管技术系统,继续推进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流通领域市场监管能力。落实《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加强监管执法队伍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培训,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加大对检验检测能力薄弱地区和重点环节的支持力度,科学统筹、合理布局商务系统检验检测机构,支持食品检验检测设备国有化,推进食品检验检测数据与相关监管部门的数据共享。  (二)完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加快修订《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推进形成系统有效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十二五”期间流通标准化工作建设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430号)要求,切实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更新、宣传和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价,切实做好标准的执行工作,引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范化、标准化生产和经营。  (三)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制度。强化生猪屠宰、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记录,加强与上下游环节的信息衔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推进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和酒类电子追溯系统两个重点项目的实施工作,在试点基础上,争取覆盖有条件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

  • 【转帖】商务部发布奶粉进口预警通报

    人民网北京1月11日电 商务部11日发布预警通报称,近期奶粉进口数量大幅增长,商务部提醒相关企业及时关注市场走势,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避免过量集中进口造成损失。  根据商务部"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系统"数据显示,近期企业报告进口到港奶粉数量大幅增加,2009年12月份到货数量达3.1万吨,其中供婴幼儿食用的配方奶粉为0.5万吨。预计2010年1月份进口奶粉到货超过4万吨,其中婴幼儿配方奶粉为0.3万吨,港口主要集中在华北、华东和中南等地区。  商务部提醒相关企业密切关注有关信息,在签订新的进口合同和装船启运时,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均衡装运,分散到货,适度调整进口节奏,避免过量集中进口造成损失。

  • 光刻机大消息!商务部部长王文涛会见荷兰外贸大臣范吕文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3月27日,商务部部长王文涛在京会见来访的荷兰外贸与发展合作大臣范吕文,[b]双方重点就光刻机输华和加强半导体产业合作等议题深入交换意见。[/b]王文涛表示,今年是中荷建立开放务实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十周年。在两国领导人战略引领下,中荷经贸关系稳步发展。[b]中方赞赏荷方坚持自由贸易,视荷方为可信赖的经贸伙伴,希望荷方秉持契约精神,支持企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光刻机贸易正常进行。[/b]要防止安全泛化,共同维护全球半导体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推动双边经贸关系持续健康发展。范吕文表示,荷兰以贸易立国,主张自由贸易,高度重视对华经贸合作。[b]中国是荷兰最重要的经贸伙伴之一,荷兰愿继续做中国可靠的合作伙伴。[/b]荷兰出口管制不针对任何国家,所做决定基于独立自主的评估,并在安全可控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对全球半导体产业链供应链的影响。期待两国进一步拓展绿色转型、养老服务等领域合作。[来源:仪器信息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align=right][/align]

  • 【资料】诺基亚、谷歌等地震捐款未到位 商务部释疑

    【资料】诺基亚、谷歌等地震捐款未到位 商务部释疑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8/06/200806191610_94066_1622715_3.jpg[/img]昨天下午,商务部新闻办公室在商务部网站上公布了最新的“跨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企业捐赠情况一览表”。据不完全统计,截至6月17日,外商投资企业、跨国公司和港澳台企业(不含慈善机构和个人)已经向灾区捐款捐物约37.07亿元人民币。被这份统计数据收录的企业共有460家,承诺捐款数额最低为100万元。统计数据表明,有12家企业当初承诺的现金捐助尚未到位或未全部到位,其中不乏诺基亚(中国)投资公司、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谷歌中国等知名企业。 [B]企业承诺捐款与到账资金差距大[/B] 12家企业共计承诺捐款2.3495亿元,截至6月17日共计到位2903.453万元 在“512”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各地的外商投资企业积极捐款捐物,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为了让人们及时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捐赠情况,昨天下午,商务部在其网站上再次发布了“跨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企业捐赠情况一览表”。 除了捐款额在100万元以下的6489家企业外,共有460家企业的名字登上这份统计表。据不完全统计,截至6月17日,外商投资企业、跨国公司和港澳台企业(不含慈善机构和个人)已经向灾区捐款捐物约37.07亿元人民币。不过,截至6月17日,共有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当初承诺的现金捐助尚未到位或未全部到位。这些企业共计承诺捐款2.3495亿元,截至6月17日共计到位2903.453万元。  [B] 捐赠分为现金和实物两类 [/B]  一览表显示,多家企业“实际捐助情况”一栏均为空白 在一览表中,捐赠被分为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两大类,每一类各自又有承诺捐助和实际捐助两个栏目,每家企业的捐助情况会显示在实际捐助栏中。 在这12家企业中,台湾中钢集团的承诺捐助金额最高,为1亿元。不过,截至6月17日的一览表上,其现金和实物捐助两大类中,“实际捐助情况”一栏均为空白。还有7家企业的捐赠情况与台湾中钢集团相同,这7家企业是:德州仪器、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贝塔斯曼集团、欧尚集团、美国礼莱、山西海鑫集团、卓越置业集团。   [B]绝大多数企业实现承诺捐助金额 [/B] 商务部解释:一些企业的捐赠要选择适当具体对象和捐赠渠道,企业所承诺的款物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逐步落实到位 一览表中显示,谷歌中国、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诺基亚(中国)投资公司、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这四家企业已经捐出了部分现金和物资,只是尚未达到其当初承诺的捐助金额。比如,沃尔玛和谷歌均承诺捐赠1700万元,但目前只到位500万元。 在这12家企业中,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谷歌中国、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所在的备注一栏中注明了“程序办理之中”的字样,其余5家则无任何说明。 这份统计数据还表明,绝大多数企业均已实现了承诺的捐助金额,甚至还有不少企业超额完成。商务部在发布这份统计表的同时,还对一些企业的捐助未能到位进行了解释。“据了解,地震发生后许多外资企业都作出了积极捐款捐物的承诺,但一些企业的捐赠要选择适当具体对象和捐赠渠道,企业所承诺的款物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逐步落实到位。同时,也存在部分企业的承诺捐赠完成后,未向有关部门通报。”在商务部新闻办公室发布的这份资料最后,商务部表示有关单位将根据企业的捐赠信息,及时更新有关数据。   [B]■12家企业为: [/B] 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谷歌中国、德州仪器、诺基亚(中国)投资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贝塔斯曼集团、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美国礼莱公司、欧尚集团、山西海鑫集团、台湾中钢集团和卓越置业集团。(白红义)

  • 【转帖】商务部WTO司司长:面对REACH法规我们该做什么

    在国内涉及化学品管理的部门中,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于2005年开始在各地调研企业对REACH法规的认知情况,与企业探讨应对之策。近日,世界贸易组织司司长张向晨就“REACH法规带来的挑战与影响”接受了《经济参考报》记者的专访。 石化、纺织、轻工、电子、汽车等产业均受影响 记者:在化学品方面,我国与欧盟的贸易往来近些年总体情况如何? 张向晨:根据海关统计,2006年,中欧化工品贸易额达到198.71亿美元,其中出口97.53亿美元,进口101.18亿美元。我国对欧盟在化学品方面进出口的总体情况是:出口产品大多数是劳动密集型或资源型产品,附加值较低;且出口的产品中具有风险性的化学品量大、面广、种类繁多;出口产品以中低档为主,进口则以高档为主;出口企业对国内外标准、法规等规则重视不够、研究不足,应对技术性措施的手段落后;贸易容易受到影响。另外,国家级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结果,绝大多数得不到发达国家的认可,使得出口企业在面对技术性措施时更加被动。 记者:REACH法规的实施对我国相关产业会带来哪些影响?主要影响是哪些行业? 张向晨:REACH法规实际涉及的产品范围很广,它的实施不仅会对石油和化工行业产生影响,而且对下游相关产业如纺织、轻工、电子、汽车等行业的影响可能会更大。预计该法规实施后,不仅会使对欧盟出口产品的成本提高5%以上,还会使从欧盟进口产品的成本增加6%以上。 企业是应对主体 记者:我国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企业该如何应对?各做好哪些工作? 张向晨:企业是应对的主体。欧盟新化学品法规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将更多的控制化学品风险的责任从管理部门转到了企业。如前所述,生产、经营、使用化学品的企业需要了解化学物质的安全特性,了解是否对人体和环境产生危害。而要了解化学物质的安全特性要有实验数据的支持,从这个意义上说,要进入欧盟市场,没有数据就没有市场准入。数据的获得、按REACH法规相应地完成注册、评估和授权程序意味着生产和出口成本提高,会对企业的经营带来相应的挑战。 此外,在了解生产经营使用的化学品安全特性的基础上,企业还应制定控制风险的有效措施,这对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挑战,没有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同样没有市场准入。 对于下游用户来说,需要配合上游企业提供化学品用途的信息、暴露场景的信息,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信息在上下游链条上的流动传播,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所以企业必须成为应对REACH法规的主体,化学品行业需要更多的了解化学物质的特性,提供风险控制的解决方案,确保信息的流动。 行业协会在此过程中可以发挥很重要的作用,例如组织同行交流相同物质的数据、研究如何开展风险评价,提供咨询台服务等。政府面对化学行业关注健康,注重环境保护,控制化学品风险的大趋势,在化学品管理政策上也需要一定的调整,相关管理部门需要多沟通,多协调,政策也需要协调统一。 无论政府和行业协会提供何种服务,企业仍然是应对的主体,因为REACH法规要求每个单个企业都要注册,都要了解自己生产的化学品的安全特性。 商务部将办中国的REACH咨询台 记者:应对REACH法规,商务部都做了哪些工作? 张向晨:到目前为止,商务部已经开展了一系列的应对工作,今后还将采取以下的应对措施: ——跟踪REACH法规的实施细则,以便全面评估REACH法规对中欧贸易和中国企业的实质性影响。 ——争取欧盟的技术援助,办好中国的REACH法规咨询台(HELPDESK)。 ——进行有针对性、分层次的培训工作,提高各相关方对REACH法规的认知程度。与欧盟合作,召开REACH法规研讨会,帮助行业更全面掌握和理解REACH法规的各项要求,以便于我国企业应对。 ——组织编写《企业如何应对REACH指导手册》,发给各相关行业和企业,使他们在准备数据,准备技术卷宗、化学品安全报告、安全数据表和编制暴露场景描述等方面得到技术指导。 ——尽快研究代理注册问题,研究行业中介组织代理企业在欧盟注册的可能性,其权利和义务都有哪些,目前正在向欧盟咨询阶段。 ——由于REACH法规比较复杂,各项内容中理解也不一致,需要与欧盟REACH制定的主管机构建立定期沟通机制,以获得权威的注解。(刘璐璐

  • 【分享】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发布储备糖管理办法

    [size=4][font=隶书]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08年第1号《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 2008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08-01-24 【实施日期】2008-03-01 《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0日商务部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 主任:马凯 部长:谢旭人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font][/size]

  • 【简讯】商务部出台农产品市场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日前,商务部正式出台了《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由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受商务部委托组织起草,旨在加强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和食品安全工作的系统化管理。  《规范》对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入场要求、索证索票、检验检测、商品存储、交易管理、加工配送以及问题产品处理等环节做出明确的规定,并提供了相关协议和工作报表范本,供各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参考。《规范》对完善我国农产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操作行为、提高上市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该《规范》的出台,是落实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有关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入推进11个政府部门联合实施的“三绿工程”(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的又一重大举措,对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有利于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范化运营,提升整个行业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 【资料】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五月一日实施

    编者按: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消费安全,商务部于日前发布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总体好转,但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且大多在流通环节被发现。这些不合格食品,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市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成为当前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的严重隐患。制定《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是要从流通领域监管入手,要求作为流通载体的各类市场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严把进货关和销售关,保证上市食品的安全。 《办法》重在制度建设,从市场的管理机构、人员、管理制度以及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生鲜食品销售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其核心内容是要求市场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协议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达到食品在流通环节的可追溯,从而保障食品在流通中的安全。 《办法》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商务部将抓紧做好《办法》的宣传、释疑工作,同时,加大培训力度,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等)。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市场和经销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食品的相关证照,其食品经营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 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第七条 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 禁止伪造经销商档案。 (三)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 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鼓励市场申请绿色市场认证,并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禁止冒用、使用伪造的前款规定的认证标志。 第九条 市场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鼓励市场现场制作食品在消费者可视范围内操作。 市场生、熟食品应分区销售,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巡查制度,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的市场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与食品流通行业中介组织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第十三条 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消费安全,商务部近日发布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我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严峻。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总体好转,但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毒韭菜、瘦肉精、阜阳劣质奶粉、注水肉、陈化粮、苏丹红、孔雀石绿等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且大多在流通环节被发现。这些不合格食品,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市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成为当前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的严重隐患。 (二)国务院十分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国务院多次召开会议并下发文件要求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消费领域的监管,积极推进经销企业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继续推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有效办法。该《决定》还明确规定,商务部要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工作。 (三)严格市场关是商务部门的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各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分工要求,商务部作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部门,制定《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从加强流通环节监管入手,要求作为流通载体的各类市场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把住食品进货关和销售关,是保证上市食品质量的有效措施和手段,也是商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 该办法于2005年初着手起草,期间多次组织实地考察、召开专家座谈会等,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反复修改。2006年10月,商务部又致函工商、质检、卫生、农业等部门以及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就《办法》的内容征求意见。根据各部门提出的《办法》中可能涉及职能交叉的内容以及各地方提出的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的问题,对《办法》内容又逐一进行修改、调整。商务部还在政府网站公开草案,更广泛地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反馈近200条,根据这些意见,再次对《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最终成稿。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规范的是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状况。“市场”是食品进入流通领域最重要的载体,因此,该办法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市场”,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 《办法》重在制度建设,即通过要求市场建立制度来规范食品安全管理。其核心条款是第七条,包括协议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达到食品在流通环节的可追溯,从而,保障食品在流通中的安全。此外,《办法》还规定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生鲜食品销售等方面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处罚额度方面,该办法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规定,将处罚的最高额定为3万元。市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处以1000~30000元的罚款。 四、《办法》的发布实施 《办法》经商务部2006年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商务部部令形式发布,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商务部将抓紧做好《办法》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加大培训力度,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 【原创】国家商务部近期REACH培训计划

    商培训字【2007】60号一、时间地点2007年5月17日-19日 (17日全天报到) 青 岛2007年6月 7 日- 9日 (7日全天报到) 上 海二、收费标准培训费1680元/人。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三、报名办法请各单位根据工作情况,在报名截止日期前填好报名回执表传真或寄至:(一)北京中培创新文化发展中心(会务组)邮政编码:100080 北京市2721信箱 办公室 收联系电话:82783452 62819941传 真:62819941 62986838联 系 人:闫 倩 董 欣会务组在开班前一周内发报到通知,告知报到地点和乘车路线及有关事项。(二)商务部培训中心地 址:北京昌平东三旗 邮编:102209电 话:69759160 69759898-3335传 真:69759204 联系人:哈 雨 黄乐遥 商务部培训中心 二™ ™ 七年四月二日详细地址参考如下网页:http://pxzx.mofcom.gov.cn/aarticle/e/200704/20070404550762.html

  • 【转帖】商务部等发布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公告

    商务部等发布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公告2008年第121号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8年第22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27个十位商品编码(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共计1789个十位商品编码,仍按《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8年第22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三、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经实质性加工后进入区外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管理。  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加工生产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管理。前述商品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直接出境。  以上所称“实质性加工“的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执行。  四、本公告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附件所列商品,在实施过程中以2009年度海关商品编码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从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剔除的商品目录2009[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29624]从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剔除的商品目录2009[/url]

  • 【分享】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6号 2008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76号   【发布日期】2007-09-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8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化肥进口单位均可向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申请期为2007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附件:2008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2008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2008年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为:尿素(税号:31021000)、磷酸二铵(税号:31053000)和复合肥(税号:31052000)。关税配额内税率为1%,关税配额外税率为50%。   一、关税配额总量   2008年可分配的化肥关税配额总量分别为:尿素330万吨,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三)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四)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08年化肥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97万吨,磷酸二铵380万吨,复合肥176万吨。   申请化肥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的单位为: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三站(土肥站、种子站、农技站);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化肥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四、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08年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33万吨,磷酸二铵310万吨,复合肥169万吨。      申请化肥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的单位为: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其他企业;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五、申请关税配额须报送的材料      申请化肥关税配额的单位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二)近三年(2005-2007年)配额分配数量,包括分品种数量,并附有关分配文件复印件;        (三)近三年(2005-2007年)化肥进口实绩,包括分品种进口实绩(进口实绩以海关报关统计为准);      (四)2008年申请的化肥关税配额的品种和数量;并注明国营贸易或者非国营贸易(两者不能同时申请)。      六、申请程序      进口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统一送交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由其统一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直接报送商务部。

  • 商务部批准雀巢收购徐福记,将称雄糖果市场

    徐福记称商务部批准雀巢收购 雀巢称雄糖果市场 昨日,徐福记国际集团在新加坡交易所发布公告称,中国商务部已于12月6日批准了雀巢公司以17亿美元收购其60%股权的交易。  归于雀巢旗下  今年7月11日,徐福记发布公告称,与雀巢公司达成了协议,同意雀巢以每股4.35新加坡币的价格收购其60%股权。昨日的公告则表示,徐福记正式成为雀巢旗下一员。同时,雀巢计划将徐福记从新加坡交易所摘牌,将另外公布摘牌时间。  随后,重庆晨报记者电话连线到位于东莞总部的徐福记国际集团发言人孙天珍。就本次收购情况,孙天珍表示,公司是昨日一早收到商务部的通知。  产品一切照旧  孙天珍说,在正式达成收购协议后,双方只是在股份占比上发生一些变化,其他方面并没有太多改变。孙天珍告诉晨报记者,包括徐福记目前的产品标识和渠道上都不会有变化,徐福记将继续沿用原有的产品包装,目前的产品线也不会变动。而徐福记现任首席执行官兼董事长徐乘将继续带领新的合资公司。  雀巢称雄糖果市场  据记者了解,目前,雀巢的巧克力和糖果业务在新兴市场的份额落后于卡夫、联合利华等竞争对手,这使得雀巢急于通过收购来扩大市场份额。2010年2月,雀巢收购云南山泉70%股权;2011年4月,收购银鹭60%股权。  据徐福记最新财报,2010年全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43.1亿元和6.02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4%和31%。雀巢作为全球最大的食品制造商,目前总市值约2000亿美元,2010年的营业额达到了8407亿美元。  此次雀巢吞下徐福记后,在糖果市场中将占据第一的位置。“徐福记连续13年都是糖果市场第一。”孙天珍向记者证实,雀巢成功收购徐福记之后,加上其本身在糖果市场中的业务,稳居第一是肯定的。  昨日,徐福记收高0.47%至4.24新加坡元。

  • 【分享】商务部发布《绿色市场发展状况调查报告》

    为全面了解绿色市场发展状况,总结绿色市场建设成效和经验,深入推进三绿工程工作,商务部组织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对全国20多个省市的绿色市场开展了全面系统调查,并撰写了《绿色市场发展状况调查报告》。现摘选刊出,供各地参考。  绿色市场发展状况调查报告  (二OO 八年四月)  为深入推进三绿工程工作,商务部委托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通过组织问卷、实地调研、专家座谈等形式开展了绿色市场专题调研,涉及全国2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商务主管部门、171家绿色市场、250家绿色市场试点单位、3家绿色市场认证机构、6350名消费者。调查结果显示,绿色市场正在成为消费者放心的购物场所,品牌效应和良好的社会影响力已逐步显现,但绿色市场总体数量较少,整体发展仍然缓慢。

  • 【转帖】商务部长考察奶产品供应情况当场品尝酸奶

    商务部长考察奶产品供应情况当场品尝酸奶来源: 新华网核心提示:商务部部长陈德铭26日表示,近期国产奶制品的销售已经恢复到过去的三分之二。陈德铭考察了北京的奶产品储备和供应情况。在一家普通超市中,他还专门品尝了某国产品牌的酸奶。新华网9月27日电 据中央电视台整点新闻报道,商务部部长陈德铭26日表示,近期国产奶制品的销售已经恢复到过去的三分之二,但如何恢复对国产奶制品的信任,仍是国产奶制品行业面临的挑战。陈德铭表示,国内奶制品的供应有充足的保证,新产品的质量也有保证,但要恢复群众对国产奶制品的信心,企业还要继续拿出实际行动。26日下午陈德铭考察了北京的奶产品储备和供应情况。在一家普通超市中,他还专门品尝了某国产品牌的酸奶。陈德铭说,他看了之后比在办公室更有信心了。第一库存是有的,不管是国产的还是进口的,批批检测都合格,都有充足的库存,北京有保证一个半月消耗的库存。第二,现在大部分的鲜奶都是18号之后的,都是质量向老百姓充分保障的。

  • 【讨论】商务部拟制订水分限量,注水鸭插翅难飞

    老百姓的餐桌上少不了鸡鸭鱼肉一些荤菜,一些不法商贩欲发不义之财利欲熏心,偷偷在肉鸡肉鸭上注水增加重量。而被注水的鸡鸭很容易滋生细菌毒素,不仅影响其原有的口味和营养价值,也加速了其变质腐败,不易保存。这种不法行径,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和身体健康。过去《畜禽肉水分限量》(GB 18394-2001)只对猪、牛、羊和鸡四种畜禽肉的水分有限量标准,虽然执法人员发现有些鸭肉肉质较软,有些发胀,并有水不断往外渗透,但也只能是怀疑其注水,如果没有其它能证明其注水的证据,因为没有标准可依,往往难以处理。 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在大量数据调查的基础上,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畜禽肉水分限量》(GB 18394-2001)进行了修订。[color=#f10b00]对鸭肉水分限量做出强制性规定:不得大于80.0%。[/color]这就意味着如果某批鸭肉里水分含量超过80%,即使不能肯定其注水也能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评判鸭肉水分将有据可依。

  • 【新闻@调查】商务部出台《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

    北京12月25日专电(记者雷敏)商务部日前出台推荐性的《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提出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规范》称,经营有食品项目的超市、便利店和大型综合超市等企业,在食品的采购、运输、储藏和销售过程中,应避免所有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的因素。此外,《规范》对超市购物环境、营销设施设备、附属设施设备等的设置作出了推荐性要求。 《规范》明确,企业应对新入职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了解企业相关规定和工作流程,掌握各个环节过程中保证食品安全的要点,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此外,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记录并存档培训和考核的情况。 据悉,为配合该《规范》的出台,中国连锁经营协会(CCFA)日前在京与英国环境卫生协会(CIEH)共同举办了首期《CIEH-CCFA高级食品卫生证书》《CIEH-CCFA食品安全注册培训师证书》课程,来自TESCO-乐购、沃尔玛、家乐福、物美、超市发、全聚德等国内外连锁企业的6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 【转帖】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39号 《月饼 广式月饼》等4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废止

    【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39号【发布日期】2007-04-02【实施日期】2007-04-02 商务部批准《月饼 广式月饼》等4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标准编号及名称见附件)废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废止4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SB/T 10351.1-2002 月饼 广式月饼 2 SB/T 10351.2-2002 月饼 京式月饼 3 SB/T 10351.3-2002 月饼 苏式月饼 4 SB/T 10226-2002 月饼类糕点通用技术条件

  • 【转帖】商务部发布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立案公告

    2008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34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联用仪(英文名称:Gas chromatograph-mass spectrometer,简称GC/MS)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此次反倾销调查涉及的[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联用仪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272011、90275000、90278019和9027809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将从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联用仪的倾销、倾销幅度及其对中国[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联用仪产业的损害、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通常情况下本反倾销调查应在一年内结束,即于2009年6月5日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9年12月5日。

  • 【资料】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5号公布《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等12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65号  【发布日期】2007-07-24   商务部批准《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等12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见附件),现予公布。  以上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附件: 12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 实施日期 1 SB/T 10426-2007 餐饮企业经营规范 2007年12月1日 2 SB/T 10427-2007 大型商场、超市空调制冷的节能要求 2007年12月1日 3 SB/T 10428-2007 初级生鲜食品配送良好操作规范 2007年12月1日 4 SB/T 10429-2007 家电专业店经营规范 2007年12月1日 5 SB/T 10430-2007 食品冷冻真空干燥设备 间歇式 2007年12月1日 6 SB/T 10431-2007 榨菜酱油 2007年12月1日 7 SB/T 10005-2007 蚝油 SB/T 10005-1992 2007年12月1日 8 SB/T 10283-2007 肉脯 SB/T 10283-1997 2007年12月1日 9 SB/T 10432-2007 木材防腐剂—铜氨(胺)季铵盐(ACQ) 2007年12月1日 10 SB/T 10433-2007 木材防腐剂—铜铬砷(CCA) 2007年12月1日 11 SB/T 10434-2007 木材防腐剂—铜硼唑-A型(CBA-A) 2007年12月1日 12 SB/T 10435-2007 木材防腐剂—铜唑-B型(CA-B) 2007年12月1日

  • 【行业@简讯】商务部发布《速冻面米食品行业标准》

    为了解决散装食品的二次污染问题,商务部日前发布《速冻面米食品行业标准》,并从6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不经预包装的一些速冻食品不得销售。  据业内人士介绍,这种散装销售方式,无论是在销售人员拆除大包装散卖时,还是在顾客挑选过程中,都难免使食品受到污染。散装食品与空气接触面积大,还会造成水分蒸发、产品干裂、油脂的氧化和变质等现象,同时空气中存在的微生物和病毒等很可能污染食物,导致食用不安全。对于超市销售的“裸”装速冻食品,消费者往往不知道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而且按照自上而下的销售习惯,剩余速冻食品还没卖完,新货又堆在了上面,底下的存货就容易变质。  据营养专家透露,散装速冻面米食品暴露在外,除了易被污染之外,超市冰柜的温度还会造成这些速冻面米食品质量出问题。例如速冻食品必须储藏在零下18℃以下,但实际上,超市的冰柜往往是敞开的,温度不可能一直保持零下18℃。速冻面米食品在“高温”之下,保质期就可能缩短,我们偶尔会发现一些速冻饺子表面已经结霜,这说明它内部的水分已经蒸发,味道不鲜美了。  商务部门的相关人员介绍,虽然经过预包装的冷冻食品比散装食品要贵一些,但是这样的产品在质量上有保障,可以保证卫生、安全和不受污染。标准的出台,不仅可使一些不达标企业难以借散装食品之名将不合格速冻水饺和汤圆等食品投放市场,也避免了由于广泛接受空气与人为触摸而遭受二次污染,包装水饺和汤圆等将迎来更大发展空间。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 【讨论】商务部终止日输华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调查

    沸沸扬扬的“[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联用仪反倾销调查”持续快一年,终于以这样一种方式结束了,不知大家有何看法?欢迎发表看法! 2009年2月20日,本案申请人―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撤销[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联用仪反倾销调查申请,并请求终止[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联用仪反倾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终止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联用仪的反倾销调查。 该申请人在《请求》中称,鉴于[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联用仪反倾销案件公告立案并进行调查以来,国内[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联用仪市场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同时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以及要求对进口倾销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所要达到的目的已经有所体现,因此向调查机关提出撤销其[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联用仪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并请求终止[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联用仪反倾销调查。详情:http://www.labbase.net/News/ShowNewsDetails-1-6-AEC209682BAFD463.html

  •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推动轻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b]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推动轻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  轻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传统优势产业、重要民生产业,在国际上具有较强竞争力。党的十八大以来,轻工业“三品”战略成效显著,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在满足消费、稳定出口、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仍面临中高端产品供给不足、国际知名品牌不多、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不高等问题。为推动轻工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b]一、总体要求[/b]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深入实施数字“三品”战略,构建具有更强创新力、更高附加值、更加可持续发展的现代轻工产业体系,实现我国轻工业由大到强的跨越。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轻工业综合实力显著提升,占工业比重基本稳定,扩内需、促消费的作用明显,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增强。  ——行业经济稳定运行。轻工业增加值增速与全国工业增加值增速平均水平一致,重点行业利润率和主要产品国际市场份额保持基本稳定,质量效益明显提升。  ——科技创新取得新突破。规模以上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数量较快增长,重点行业研发投入强度明显提高。突破一批关键技术,每年增加一批升级和创新消费品。  ——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培育形成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和先进制造业集群。巩固提升内外联动、东西互济的产业发展优势,区域布局进一步优化。  ——品牌竞争力大幅提升。培育一批消费引领能力强的轻工产品品牌。造就一批百亿元以上品牌价值企业,重点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影响力持续提升。  ——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产业基础进一步巩固,数字化转型稳步推进,形成一批优势产业链。建设一批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推广一批智能制造优秀场景。  ——绿色发展取得新进步。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单位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耗、碳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下降。  [b]二、强化科技创新战略支撑[/b]  (三)加快关键技术突破。针对造纸、家用电器、日用化学品等行业薄弱环节,研究制定和发布一批重点领域技术创新路线图,实施“揭榜挂帅”等举措,深入推进技术研发与工程化、产业化,加快建立核心技术体系,提升行业技术水平。面向未来重大消费需求,推动建立跨行业、跨学科交流机制,加强战略前沿技术布局。[align=center][b]专栏1 关键技术研发工程[/b][/align]  [font=仿宋]家用电器:高速电机、高效热交换器,智能控制技术、人机交互技术、智能物联网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健康家电技术等共性关键技术。[/font][font=仿宋]  造纸:高等级绝缘纸,高纯度溶解浆生产技术,特种纸基复合材料,纤维素、半纤维素、木素基等生物质新材料,医疗卫生用纸基材料等。[/font][font=仿宋]  轻工机械:高速PET瓶旋转式吹瓶机、高速无菌纸灌装机、新型洗涤装备、液体食品无菌罐装包材及设备、毒害物质检测试剂及设备等。[/font][font=仿宋]  日用化学品: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化妆品功效和安全评价技术,功能化洗衣凝珠水溶膜及关键配方技术,特色化妆品植物原料,香料香精生物发酵制造等。[/font][font=仿宋]  自行车钟表衡器:自行车变速器、中置电机力矩传感器,高能效锂电池安全技术,机械手表机心精密制造工艺技术、智能手表用微型压力技术,动态电子衡器、智能衡器、无线力与称重传感器,动态质量测量技术等。[/font][font=仿宋]  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功能基料、在线微生物快速检测技术,工业核心菌种、酶制剂产业支撑技术及装备,危害因子发现和智能监控溯源等。[/font]  (四)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深度结合的轻工业创新体系。强化共性技术平台建设,优化轻工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等创新平台布局,鼓励通过市场化运作建设创新平台型企业。加强企业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培育一批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五)优化标准体系建设。围绕产品安全、质量提升、节能节水环保、网络安全管理等方面,加快家用电器、家具、照明电器、婴童用品等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优化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供给。建立老年用品产业标准体系,引领适老化产品发展。进一步提升标准化技术组织专业水平,发挥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作用,促进技术创新、标准研制和产业化协调发展。加快适用国际标准转化,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  [b]三、构建高质量的供给体系[/b]  (六)增加升级创新产品。围绕健康、育幼、养老等迫切需求,大力发展功能食品、化妆品、休闲健身产品、婴童用品、适老化轻工产品等。以乡村振兴战略为契机,积极开发适应农村市场的产品。培育一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壮大一批设计园区、设计小镇,支持家用电器、家具、皮革、五金制品、玩具和婴童用品等行业设计创新。促进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发掘文物文化资源价值内涵,在工艺美术、文教体育用品、礼仪休闲用品等行业发展文化创意产品。推动“地方小吃”食品工业化。[align=center][b]专栏2 升级创新产品制造工程[/b][/align][font=仿宋]  家用电器:智能节能健康空调、冰箱、洗衣机等家电产品,洗碗机、感应加热电饭煲、破壁机、推杆式无线吸尘器、扫地机器人等新兴小家电,互联网智能家电全场景解决方案。[/font][font=仿宋]  塑料制品:新型抗菌塑料、面向5G通信用高端塑料、特种工程塑料、血液净化塑料、高端光学膜等。[/font][font=仿宋]  五金制品:智能锁、智能高档工具等智能五金制品,节水型卫浴五金产品等。[/font][font=仿宋]  陶瓷日用玻璃:新型日用陶瓷、工艺美术陶瓷,轻量化玻璃瓶罐、高档玻璃餐饮具、微晶玻璃制品等。[/font][font=仿宋]  照明电器:功能型照明产品,智能化、集成化照明系统解决方案。[/font][font=仿宋]  自行车:时尚休闲、运动健身、长途越野和高性能折叠等多样化自行车,轻量化、网联化、智能化的电动自行车等。[/font][font=仿宋]  眼镜钟表:有害光防护、光敏感防护、抗疲劳、青少年近视管控、成人渐进等多功能镜片产品。[/font][font=仿宋]  多功能高档精品手表,非遗传统技艺高档时钟,与健康产业相关的智能手表等。[/font][font=仿宋]  食品:特殊膳食食品,营养强化食品,菜肴类、自热方便以及功能性罐头产品,新型功能发酵制品、发酵水产食品、发酵肉制品、功能性益生菌发酵食品、食用酵素产品,工业用途食糖产品,高品质日化、生活盐产品,适用不同消费群体的多样化、个性化、低度化的白酒、黄酒等酒类产品,无醇啤酒产品等。[/font]  (七)提升质量保障水平。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升产品舒适性、安全性、功能性。鼓励企业瞄准国际标准提高水平,开展对标达标活动。发挥质量标杆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开展质量风险分析与控制、质量成本管理等活动,提高质量在线监测、控制和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能力。建设一批高水平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提升检验检测水平。  (八)强化品牌培育服务。培育会展、设计大赛等品牌建设交流展示平台,在家用电器、皮革、五金制品、钟表、自行车、家具、化妆品、洗涤用品、乳制品、酿酒、功能性食品等领域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推广具有中国文化、中国元素、中国技艺的产品,树立行业品牌。鼓励第三方机构加强品牌策划、评价、宣传等服务,助力海外商标注册、品牌国际化推广,提升品牌影响力。[align=center][b]专栏3 品牌培育工程[/b][/align]  [font=仿宋]行业品牌推广:支持行业研究建立和推广具有轻工特色的品牌评价体系,开展企业品牌培育标准宣贯活动、品牌价值专业评价、品牌培育成熟度评价等工作。充分利用国际产业合作、重大活动等机会推广轻工行业品牌。[/font][font=仿宋]  区域品牌建设:促进轻工产业集群加强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推动集群内企业标准协调、创新协同、业务协作、资源共享,加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提升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影响力。[/font][font=仿宋]  产品品牌培育:加大缺少品牌影响力的细分产品的品牌培育力度。植物资源化妆品、高档彩妆、定制化妆品,舒适环保的皮鞋、运动鞋、老年鞋、童鞋等鞋产品,个性化箱包,智能型健身器材、冰雪运动器材及防护用品,文具,浓缩化洗涤产品、适用于母婴童和老年人的洗护产品,环保健康儿童家具、具有特殊功能的老年人家具、高品质传统家具、具有文化创意的竹藤休闲家具,高安全性玩具和婴童用品,中小学教学用乐器、个性化乐器、民族特色乐器等。[/font]  (九)推广新型商业模式。鼓励轻工企业加快模式创新,构建有跨界融合特点的“商品+服务+文化”组合,联合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线下延伸拓展,建立品牌与消费者间的深层次连接,形成基于数字决策的智慧营销模式。积极运用新技术,推动传统制造模式向需求驱动、供应链协同的新模式转型。  [b]四、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b]  (十)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利用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围绕基础材料、零部件、软件、工艺、元器件和产业技术基础,加快补齐轻工产业短板。推进轻工业计量测试体系建设,加快计量测试技术、方法和装备的研制与应用,提升整体测量能力和水平。深入实施重点产品、工艺“一条龙”应用计划,促进成果创新示范应用。大力开发塑料制品、家用电器、食品等行业高端专用装备。  (十一)加快产业链补链强链。编制家用电器、塑料制品、化妆品、乳制品等领域产业链图谱,建立风险技术和产品清单,推动补链固链强链。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加强风险评估,提供信息服务。发挥工业互联网平台和标识解析体系作用,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加强合作。支持乳制品、罐头、酿酒、粮油等行业建设优质原料基地。  (十二)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引导企业综合应用新一代数字技术,逐步实现研发、设计、制造、营销、服务全链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支持龙头企业构建智能制造平台,争创国家级工业互联网、两化融合项目。在家用电器、家具、皮革、造纸、塑料制品、缝制机械、五金制品、洗涤用品、食品等行业推广一批智能制造优秀场景,推动网络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培育一批网络安全示范标杆。培育数字“三品”示范城市。[align=center][b]专栏4 数字化发展推进工程[/b][/align][font=仿宋]  轻工机械:智能化造纸装备,塑料机械、洗涤设备云控制平台,全自动吹贴灌旋一体化装备,白酒酿造机器人,液态产品包装生产线智能运维服务系统等。[/font][font=仿宋]  造纸:智能仓储和立体库、生产线运维管理云平台,质量在线检测技术等。[/font][font=仿宋]  家用电器:端到端数字化运营及大规模个性化定制,数字化生产、质量、供应链、设备管理和远程运维服务等智能制造解决方案。[/font][font=仿宋]  皮革:皮革、毛皮及制品和制鞋等智能化生产,全流程信息一体化平台,皮革瑕疵智能检测技术及设备等。[/font][font=仿宋]  电池:碱性锌锰电池、锂离子电池智能化和数字化制造。铅蓄电池高速、自动化连续极板生产技术,动力型铅蓄电池自动化组装线技术等。[/font][font=仿宋]  家具:整装云赋能平台,大规模个性化定制家具模块化生产,智能工厂等。[/font][font=仿宋]  照明电器:产品在线检测技术、柔性制造技术,智能化仓储、物流等。[/font][font=仿宋]  陶瓷日用玻璃:陶瓷成型、施釉等重点环节数字化改造,基于全生产线工艺参数的采集、分析监测、过程控制和集中智能控制系统的研发和数字化技术应用。[/font][font=仿宋]  自行车钟表:零部件高精度加工成型自动生产装备、“车网融合”技术等,智能化手表装配线、智能在线检测技术、柔性制造技术等。[/font][font=仿宋]  日用化学品:研发、配方、体验等过程的数字化升级,在工厂总体设计、工艺流程及布局等方面的数字化仿真技术,液体洗涤剂连续智能化高效生产线等。[/font][font=仿宋]  缝制机械:智慧缝制工厂技术、自动化缝制单元技术、立体缝制技术、云平台及网络远程运维技术、智能缝纫机及数控系统等。[/font][font=仿宋]  乐器:钢琴专用智能装备,电鸣乐器、中乐器智能化技术与产品等。[/font][font=仿宋]  食品:面包、饼干、传统蜜饯智能加工设备,智能生物反应器、智能化分离纯化装备,发酵过程在线监测与自动控制技术与装备,智能化信息采集、监控、分析和控制技术,基于大数据机理混合驱动的智能管控系统,产品追溯体系,酒业大数据全产业链服务平台等。[/font]  (十三)发展服务型制造新模式。推进轻工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发展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促进轻工业提质增效。引导轻工行业完善服务型制造评价体系。鼓励企业建立客户体验中心、在线设计中心等机构,分析客户需求信息,增强用户参与设计能力。  [b]五、深入推进绿色低碳转型[/b]  (十四)加快绿色安全发展。有序推进轻工业碳达峰进程,绘制造纸等行业低碳发展路线图。加大食品、皮革、造纸、电池、陶瓷、日用玻璃等行业节能降耗和减污降碳力度,加快完善能耗限额和污染排放标准,树立能耗环保标杆企业,推动能效环保对标达标。推动塑料制品、家用电器、造纸、电池、日用玻璃等行业废弃产品循环利用。在制革、制鞋、油墨、家具等行业,加大低(无)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力度,推广低挥发性无铅有机溶剂工艺和装备,加快产品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含量限值标准制修订。推动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统筹发展和安全,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条件,提升本质安全水平。[align=center][b]专栏5 绿色低碳技术发展工程[/b][/align]  [font=仿宋]塑料制品:超纤合成革制造、发泡塑料芯材清洁制备、生物质基复合制品短流程制造、塑料薄膜高值化利用等技术,全生物降解地膜、智能温控贴膜等多功能塑料制品,可循环、易回收的包装材料,超高阻氧透明膜、高阻隔食品收缩膜,环保型塑料添加剂。[/font][font=仿宋]  造纸:生物质替代化石能源技术,低能耗蒸煮、氧脱木素、透平风机、污泥余热干燥等技术和装备。制浆造纸节水节能技术、植物纤维原料高效利用、废水处理和回用技术、竹材等非木材原料低碳制浆技术等。[/font][font=仿宋]  皮革:生物质基复合鞋用弹性体材料及生产技术、废液循环技术、废气治理技术、无铬鞣剂及鞣制技术、少盐无盐浸酸技术、除臭技术、生物制革技术、环保胶黏技术、皮革固废资源再利用技术及设备等。[/font][font=仿宋]  电池:铅蓄电池非铅板栅、连铸连轧铅带、冲扩网板栅、回馈式充放电电源、铅冷切粒、无镉电池制造等先进工艺和智能装备等。[/font][font=仿宋]  日用化学品:以植物油脂、微生物、发酵产品等生物来源替代石油来源原料的生产技术,香料香精绿色制造工艺等。[/font][font=仿宋]  陶瓷日用玻璃:日用陶瓷低温快烧及短流程生产技术,陶瓷砖坯体的减薄干法生产及免烧生产技术,节能环保型玻璃窑炉,自动化废(碎)玻璃加工处理系统,低氮燃烧技术、全氧燃烧技术、余热回收利用技术等。[/font][font=仿宋]  食品:肉制品、大宗油料、粮食、食品添加剂绿色加工技术,先进膜分离、色谱分离等清洁生产技术,盐、生物发酵产品绿色制造技术,废弃物资源化技术,废水沼气纯化制清洁能源技术,酿酒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制糖生产热能优化集中控制及高效煮糖系统等。[/font]  (十五)全面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铅汞铬等有害物质源头管控和绿色原材料采购,推广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理念。完善绿色工厂评价、节水节能规范等标准,建设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积极推行绿色制造,培育一批绿色制造典型。鼓励企业进园入区,引导企业逐步淘汰高耗能设备和工艺,推广使用绿色、低碳、环保工艺和设备,推进节能降碳改造、清洁生产改造、清洁能源替代、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节水工艺改造提升,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水平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十六)引导绿色产品消费。加快完善家用电器和照明产品等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促进节能空调、冰箱、热水器、高效照明产品、可降解材料制品、低VOCs油墨等绿色节能轻工产品消费。引导企业通过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等方式增强绿色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绿色智能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行动。  [b]六、优化协调发展的产业生态[/b]  (十七)提高企业差异化发展水平。聚焦家用电器、电池等行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培育自主生态,发展成为领航企业。实施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提升工程。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实现做优做强。推动大中小企业在协同制造、供应链管理等方面加强合作,实现融通发展。  (十八)建设高水平的产业集群。推动现有集群转型升级,构建资源高效利用、绿色低碳环保、产业分工协作、企业共生发展的生态体系。推动一批老年用品产业园区向产业集聚区方向发展。选择主导产业特色鲜明的集群,以产业链强链补链为导向,强化区域协同和国际合作,推动形成若干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  (十九)优化产业空间布局。落实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防止产能低水平重复建设,推动轻工业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空间格局。推动东部地区凝聚全球创新要素资源,建立前沿技术研发中心、设计中心和品牌中心。引导中西部地区有序承接产业转移,培育形成一批特色和优势的制造基地。推进东北地区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巩固提升传统优势轻工产业。在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轻工产业。  (二十)积极融入全球产业体系。发挥轻工业产能优势,加强国际合作,服务共建“一带一路”。提高产品附加值,巩固传统国际市场,开拓新兴市场,鼓励轻工产业“走出去”。做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帮助轻工产品在协定伙伴国或地区享受关税减免。推进检验检疫电子证书国际合作,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标准体系和产品认证制度,提高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能力。  [b]七、加大组织保障实施力度[/b]  (二十一)完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落实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用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地方根据当地轻工业发展需要,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增强产业发展后劲。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各类基金,支持重点轻工领域创新发展和薄弱环节攻关突破。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及地方相关政策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和产品,加大对轻工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提升轻工业发展效能。  (二十二)强化高素质人才支撑。完善轻工业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学科专业建设,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建立联合培养模式,建设一批现代产业学院,加快建立多层次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入实施知识更新工程和技能提升行动,持续开展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轻工大国工匠推荐活动,支持举办行业性创新创业大赛,加大对创意设计优秀人才和团队的表彰和宣传力度。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现代学徒制度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健全大师带徒传承机制。培育造就一批创新企业家、先进制造技术人才和先进基础工艺人才。  (二十三)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支持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试验验证、产业信息、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地方出台强化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促进当地轻工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利用行业工业大数据,支持企业在研发、生产、经营、运维等全流程的数据汇聚,推动上下游企业开放数据、合作共享。  (二十四)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加强对重点轻工产品的质量监管,推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打击和曝光质量违法和制假售假行为。依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构建重点行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遴选若干轻工典型企业。加强对轻工绿色创新产品、企业先进经验做法的宣传,组织行业发布“升级和创新消费品指南(轻工)”。鼓励有条件的城市以博览会、购物节、动漫展、重大赛事活动等为载体,促进轻工产品的生产和消费。  (二十五)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过程管理,抓好贯彻落实。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沟通政府与服务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本意见落实效果跟踪,及时反映行业和企业诉求,围绕行业特定需求和共性任务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各项活动,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align=right]  工业和信息化部[/align][align=right]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align][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商务部[/align][align=right]  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  2022年6月8日[/align]

  •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的公告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定》(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硫丹修正案〉的决定》(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多氯萘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的决定》(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的决定》(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的决定》(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28号)及《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环管〔1994〕140号)和国家税则税目、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现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凡进口或出口上述名录所列有毒化学品的,应按本公告及附件规定向生态环境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并凭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年)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0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0/20/091621441514921.pdf]1.《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pdf[/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0/20/091628411514921.pdf]2.《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办理说明.pdf[/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0/20/091637841514921.pdf]3.《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办理说明.pdf[/url][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商务部[/align][align=right]海关总署[/align][align=right]2023年10月16日[/align]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计划单列市生态环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10月18日印发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