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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质量监督抽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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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个商品质量监督抽检标准颁布 2月15日起实施

    首个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国家标准----《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GB/T 28863-2012)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过并颁布,将从2013年2月15日起实施。它的颁布将对提高质量监督的科学化水平以及合理降低检验费用起到重要作用,也将成为全国工商系统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的主要程序依据。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显示,该标准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等单位共同起草。该标准从立项开始经过3年多的努力,于2012年11月5日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正式颁布。从这项标准起草牵头单位广东省工商局了解到,在此之前,原有的抽样检验标准都是针对生产方生产的产品集中存放的情形设计的,其结论只能适用于该批集中存放的产品。而每个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由于销售主体多、现场可见样品少,采用原有的方法抽检,只能判定在场的商品不合格,对不在场的同一商品无法判定,导致执法效能差,打击威力小。鉴于此,广东省工商局从2007年开始在化肥、农药等农资抽检上探索研究制定流通领域商品监督抽样检验程序,解决原来的抽检方法对不在场商品无法判定,以及只能以“批次”为总体进行判定等问题,至此广东省流通领域农资商品的合格率从原来的50%-60%,逐年递升到目前的接近90%。随后,广东省工商局在全国率先采用国家监督抽样检验标准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新标准适用于政府部门对产品、商品质量的监督抽检,抽检不合格的,其检验报告出具的结论为商品的“监督总体不合格”,通常确定为同一厂家的同一型号商品,而不是“该批次不合格”。依据检验机构出具的“总体不合格”抽样检验结论,省工商局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清查抽检不合格商品。至今共抽检了9大类6681款商品,发现不合格商品2772款,查处了一批不合格商品销售者,对不合格商品生产经营者产生了强大的震慑作用,初步显现了采用新标准的监管成效,据不完全统计,仅去年四季度到2012年上半年,就有720家生产经营企业主动下架召回了经抽检不合格的商品。国家工商总局在今年新出台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里也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承检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新的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开展检验工作,这意味着广东省在商品质量监管上的探索将在全国推行。新标准的颁布实施,将有效解决原有标准中对于流通领域商品抽检难以解决的若干“老大难”问题,如部分商品因现场存放样品量太少而无法抽检的问题;因抽检要求的样本量大所带来的监督成本高的问题;因规定的抽样方法难以实施而造成的程序违法的问题;因抽检结论限于集中存放的“批次”,不能适用于其他销售者等问题。同时将为工商部门强化商品质量监管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下一步,广东省工商局将结合“两建”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商品质量监管制度,联合有关部门积极探索构建商品质量监管体系,近期将组织建立不合格商品信息库,开发信息查询软件,并推出以“清除不合格商品”为核心的一系列新监管措施,包括加强专项检查、追溯不合格商品源头和流向;加强流通主渠道监管,指导相关商场、相关行业销售者建立承诺制度和自查机制,下架抽检不合格商品;发动社会各界参与商品质量与消费维权监督,支持购买到不合格商品的消费者向生产销售者提出退货索赔;对商品质量实施信用监管等。

  • 首个商品质量抽检标准2月15日起实施

    近日,首个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国家标准《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GB/T 28863-2012)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过并颁布,将从2月15日起实施。  该标准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等单位共同起草。  新标准适用于政府部门对产品、商品质量的监督抽检。抽检不合格的,其检验报告出具的结论为商品“监督总体不合格”,通常确定为同一厂家的同一型号商品,而不是“该批次不合格”。  新标准的颁布实施,将有效解决原有标准中对于流通领域商品抽检难以解决的若干“老大难”问题,如部分商品因现场存放样品量太少而无法抽检的问题;因抽检要求的样本量大所带来的监督成本高的问题;因规定的抽样方法难以实施而造成的程序违法的问题;因抽检结论限于集中存放的“批次”,不能适用于其他销售者等问题。同时将为工商部门强化商品质量监管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3月15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4日发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工商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抽检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  此外,抽检所需样品,也应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但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可由经营者无偿提供。无偿提供的样品,检验符合要求的,应退还经营者。  在抽检工作程序上,办法明确规定,工商部门应严格按计划实施抽检,不得随意抽检。抽检的商品品种主要是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媒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影响国计民生的,以及上级部门要求的商品。同一年度原则上不组织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进行两次以上抽检,但有针对性的跟踪抽检除外。实施抽检的工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  实施抽检的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责令被抽检的经营者限期改正。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复检结果判定商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工商部门承担。复检结果判定商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在抽检结果处理方面,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工商部门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自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 新国标实施,抽检不合格,同款产品全下架

    首个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国家标准——《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GB/T28863-2012),2012年末获准颁布,2月15日起实施。新标准适用于政府部门对产品、商品质量的监督抽检,抽检不合格的,其检验报告出具的结论为商品的“监督总体不合格”,通常确定为同一厂家的同一型号商品,而不是“该批次不合格”。这意味着,凡是抽检不合格商品的同款产品将不论批次全部下架。对于实验室的管理来说,包括企业第一方的、政府的、第三方独立的实验室,新国标的实施,会带来什么影响呢?

  • 【建设新闻】青岛市菜篮子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顺利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

    青岛市菜篮子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顺利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发布时间:2010-05-16 信息来源:青岛市商务局   日前,经国家实验室认可评审组综合评定,青岛市菜篮子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顺利通过国家实验室第三次监督评审。  市监测中心自1999年成立以来,不断加强实验室硬件建设和软件管理,积极研究新方法,拓展新项目,努力提高检测技术水平。目前,青岛市监测中心设有9个专用检测室,拥有[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联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Yp][color=#3333ff]液质[/color][/url]联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等一流检测设备,检测范围覆盖了蔬菜、肉品、调味品、酒类等15类产品,涉及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添加剂、微生物等7大类300个检测项目。2001年通过省级计量认证,2006年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连续多年保持“双认证”资质。2002年、2004年分别被全国三绿工程工作办公室和商务部确定为“食品安全定点检测机构”。

  • 【资料】浙工商发布最新儿童商品质量监测报告

    浙工商发布最新儿童商品质量监测报告 儿童服装食品合格仅四成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http://gsj.zj.gov.cn/zjaic/jrgs/gskx/200806/t20080602_64857.htm一年一度的“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到来,许多家庭都在为子女准备节日礼物。根据浙江省工商局5月30日发布的二季度商品质量监测结果显示,糖果、配方食品、果冻、膨化食品和儿童服装等商品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其中,儿童服装的合格率更是只有42.5%,且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较为严重。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节日为儿童选购商品,特别是服装时,要注意六个方面的问题,一旦出现穿着不适的情况应及时更换,并可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浙江省工商局今年二季度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了针对流通领域儿童用品质量的专项监测,包括糖果、配方食品、果冻、膨化食品和儿童服装等五类。其中,抽取糖果87批次,经检验合格66批次,合格率为75.9%,监测中发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还原糖含量超标,甜蜜素和糖精钠检出,柠檬黄超标,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抽取配方食品100批次,合格94批次,合格率94.0%,主要问题是商品标称的一些营养素成份达不到所承诺的要求、商品霉菌和酵母超标及感官质量不合格。抽取膨化食品80批次,合格72批次,合格率为90.0%,质量问题主要是:微生物超标,违规添加甜蜜素,氯化钠超标,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抽取果冻72批次,合格53批次,合格率为73.6%,不合格的19批次商品均来自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主要问题是可溶性固形物达不到标准规定的要求,违规或超量使用甜味剂或防腐剂,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抽取儿童服装80批次,经检验,合格34批次,不合格46批次,批次合格率仅为42.5%。据浙江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抽检的商品主要是涉及儿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衣、食商品,从抽检的结果来看,儿童食品的总体合格率有所上升,但儿童服装的质量问题十分突出,且不合格服装对身体的危害性往往被消费者所忽略。此次不合格儿童服装主要存在纤维含量,色牢度,pH值,甲醛含量和使用说明等五个方面的问题。一、纤维含量:产品原料成分的优劣,是决定产品价值的重要因素之一。错标或乱标成分含量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和欺骗。本次因纤维含量不合格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儿童服装共15批次,占全部不合格批次的32.6%。造成这些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在购买面料时,企业对纤维含量重视不够;服装投向市场前,服装纤维含量的检测工作不到位。二、色牢度:是指染色织物在使用或加工过程中,经受外部因素(挤压、摩擦、水洗、雨淋、曝晒等等)作用下的退色程度,是织物的一项重要指标。色牢度好与差,直接涉及人体的健康安全,色牢度差的产品在穿着过程中,碰到雨水、汗水就会造成面料上的颜料脱落褪色,则其中染料的分子和重金属离子等都有可能通过皮肤被人体吸收而危害人体皮肤的健康,另一方面还会影响穿在身上的其它服装被沾色,或者与其他衣物洗涤时染脏其他衣物。此次抽检共有7个批次被检出色牢度不合格。三、pH值:正常情况下人体皮肤表面呈微酸性以保证常驻菌的平衡,防止致病菌的侵入,因此,纺织品的pH值在微酸性和中性之间有利于人体的保护。此外,纺织品若处于较强的酸性或碱性条件下不仅容易受损,而且会刺激皮肤,因此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将纺织品的pH值作为基本安全技术指标并作了严格规定。此次抽检中有11个批次的儿童服装因pH值不符合国家标准被判定不合格。四、甲醛含量:甲醛对皮肤和眼睛粘膜有强烈的刺激作用,纺织品中如存在过量甲醛,会随着穿着过程逐渐释放,通过人体的皮肤和呼吸道对人体产生危害,特别是容易刺激婴幼儿的皮肤和呼吸道。本次发现34批次不合格儿童服装产品中,有2批次产品甲醛含量超标。造成甲醛超标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没有对甲醛含量的重要性引起足够的重视,而且缺乏必要的检验和控制手段;二是企业在定购面料时只注重面料本身的花色、质地等,而忽视了面料的卫生指标。五、使用说明:国家强制性标准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已执行多年(2000年1月1日实施),但从本次监测结果来看,不合格率依然很高,共计38个批次产品的使用说明被判定为不合格,占全部不合格批次的82.6%。生产者、经销者对这些要求存在认识模糊不清、领会不深、理解不透,对标注要求一知半解,以致造成有意或无意漏标、偏标的错误。针对本次监测中发现的问题,浙江省工商局已要求全省工商部门结合夏季市场专项检查从严从快查处。对标识标注不合格的商品,将依法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对产品内在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责令暂停销售、追回已售出商品等措施,并对经销单位予以依法调查处理。同时,工商部门为消费者在节日选购儿童服装特别提供六点注意事项:一应查看商品及其包装上是否有中文标注,是否标明生产厂商的名址、产品名称、产品号型、采用原材料的纤维含量、洗涤方法、产品标准编号以及产品质量等级等,是否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二应打开包装检查所选商品是否有影响外观的表面疵点或破损,在接缝处可用手拉一下是否脱缝。三应检查是否有刺激性气味或异味。如有刺激性气味,可能是甲醛含量高;其他异味对健康也有影响。四应选购前面有较宽开口或有开领的衣服及较宽松的衣服,便于孩子手脚自由活动。五在洗涤时应按商品标注的洗涤说明要求,深、浅色商品分开洗。婴幼儿用品不应与成人衣服同洗,以免交叉污染。六应选购做工精细的衣物,以保证钮扣、带子等不轻易脱落,从而避免婴儿误食等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问答

    http://www.chinastandard.com.cn/news/20020115/200201150022.html 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是怎样一项活动?采取哪些方式? 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问: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由谁负责组织和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发布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发布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问: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什么? 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问:国家监督抽查对样品有哪些规定? 国家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须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寄、送至检验机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国家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问:国家监督抽查收不收费用? 国家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财政部门专项拨付的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使用。 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检查。 问: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是怎样确定的?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根据产品发展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问: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部门和机构应怎样制定抽查方案?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制订抽查方案。 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 (二)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 (三)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选择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标等; (四)判定规则。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标准中没有综合判定的,可以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提出方案,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施行; (五)提出被抽查企业名单。确定抽查企业时,应当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业应当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时要有一定的跟踪抽查企业的数量。必要时,可以专门指定被抽查企业的范围; (六)抽查经费预算。抽查经费预算应当按照不盈利的原则制定,主要包括检验费、差旅费、样品运输费、公告费等。 国家监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等内容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抽查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后,向承检机构开具《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 各有关单位对国家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业。

  • 2011年月饼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月饼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本次共抽查了北京、天津、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四川、甘肃、新疆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89家企业生产的299种月饼产品。主要依据《糕点、面包卫生标准》GB 7099-20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月饼》GB 19855-2005、《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关于印发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9〕5号),对涉及健康安全的苯甲酸、山梨酸、脱氢乙酸、丙酸钙、糖精钠、安赛蜜、甜蜜素、合成着色剂、膨松剂、酸价、过氧化值、总砷、铅、黄曲霉毒素B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计数、包装空隙率和包装层数、富马酸二甲酯等2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经检验,本次抽查的299种月饼产品,有293种符合标准规定,反映出我国月饼行业的整体产品质量状况良好。6种不符合标准规定,不合格项目分别涉及富马酸二甲酯、菌落总数、霉菌计数、脱氢乙酸。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 2011年月饼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月饼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本次共抽查了北京、天津、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四川、甘肃、新疆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89家企业生产的299种月饼产品。主要依据《糕点、面包卫生标准》GB 7099-20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月饼》GB 19855-2005、《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关于印发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9〕5号),对涉及健康安全的苯甲酸、山梨酸、脱氢乙酸、丙酸钙、糖精钠、安赛蜜、甜蜜素、合成着色剂、膨松剂、酸价、过氧化值、总砷、铅、黄曲霉毒素B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计数、包装空隙率和包装层数、富马酸二甲酯等2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经检验,本次抽查的299种月饼产品,有293种符合标准规定,反映出我国月饼行业的整体产品质量状况良好。6种不符合标准规定,不合格项目分别涉及富马酸二甲酯、菌落总数、霉菌计数、脱氢乙酸。 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目录在2楼。

  • 【转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获准在榕筹建 总投资为1.6亿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获准在榕筹建 总投资为1.6亿元14日,记者从省质监局获悉,由该局上报的“国家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已获国家质检总局的正式批复(国质检科〔2008〕69号),该项目筹建填补了福建省无国家级电子信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空白,更有利于构建闽台信息产业对接平台、助推区域电子信息产业集群FA展,为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积极的技术支撑和服务。台湾电子产业仅次于美国、日本,位居世界第三位。福建与台湾仅一水之隔,其新兴的电子信息产业异常活跃,产值已跃居国内前列,成为中国信息产业密集分布的重要地带之一。作为对台信息产业对接门户,福厦沿海地区将成为承接台湾信息产业结构升级和劳动密集、低附加值产品制造力转移的桥头堡。据了解,国家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将在福建省中心检验所基础上筹建,总投资为1.6亿元,选址福州市,设计有电子信息产品性能、电磁兼容、安全、环保节能、环境适应性、有害物质等6个专业检测试实验室,配备国际先进的仪器设备,产品检测范围涵盖信息技术设备、音视频设备、电信终端设备、网络产品、车载电子产品等五大类91种产品。该中心建成后,将成为国内外先进的电子信息产品检测、咨询、标准制修订、科研等国家级研究型检测基地。

  • 湖南省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参与食品抽检

    湖南省食药监局日前经公开招标综合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等5家社会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参与食品抽检。这是省食药监局首批引入的第三方食品抽检检测机构。 据湖南省食药监局负责人介绍,首批引入的第三方食品抽检检测机构,将承担2016年湖南省局本级12个食品大类(粮食加工品、调味品、饮料、方便食品、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酒类、水果制品、餐饮食品、蛋制品、食用农产品等)1991批次的食品安全抽检任务,抽样范围覆盖全省14个市州。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是对我省食品安全抽检力量的有益补充,我省将在准入机制、培育力度、评价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充分发挥第三方检测机构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作用,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经公开招标综合评定,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被确认为湖南省食药监局首批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服务采购项目中标单位。

  • 【转帖】农业部关于下达08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农业部文件 农医发[2008]l0号 农业部关于下达2008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现下发《2008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附件1),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计划的组织落实工作,并结合本地兽药质量状况制订本辖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本计划。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省级兽药监察所承担本计划的抽样和检验工作。各检验机构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同时对被抽样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并组织立案查处。 三、为提高兽药监督抽检效能,2008年兽药监督抽检重点包括以下 (一)按本年度确定的重点评价品种(见附件2)开展评价性抽检,通过不同年度检测不同品种,掌握面上兽药质量实际状况,客观分析兽药质量和兽药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采取切实可行有效措施,提升兽药质量和兽药标准水平。2008年重点评价品种抽检批次原则上占抽检计划的20%,各品种抽检批次应保证基本均衡。 (二)加强对新建企业、地标升国标等产品抽检工作,强化兽药质量管理,保障临床用药安全。重点抽检产品为:本辖区新建(近两年建成并投产)、本年度新增剂型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2007年以来未被抽检过产品的兽药生产企业产品;地标升国标产品。其抽检批次原则上占抽检计划的40%。 (三)加大对有不良记录企业产品抽检力度,达到全面提升兽药合格率的目标。重点抽检企业范围为:2007年以来被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所有产品;2007年以来兽药抽检通报中所有不合格产品。其抽检批次原则上占抽检计划的40%。 (四)通过加强新兽药监测工作,掌握新兽药质量状况,保证新兽药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承担2008年监测期内新兽药产品抽检工作,各省不再安排此类产品抽检。 水产、蚕、蜂用兽药产品抽检批次应占(二)、(三)两项抽检批次总数的5%以上。

  • 质检总局蜜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本次共抽查了北京、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37家企业生产的137种蜜饯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蜜饯卫生标准》GB14884-2003等标准的要求,对蜜饯产品的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诱惑红、亮蓝、二氧化硫残留量、总砷、铅、铜、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霉菌等2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本次抽查有10种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菌落总数、二氧化硫残留量、苯甲酸、安赛蜜、胭脂红项目。具体抽查结果见附件。   蜜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抽查结果主要不合格项目承检机构1北京南口丽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梨脯京南春称重销售2012-01-01合格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2北京御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红果脯御食园200g/盒2012-02-06合格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3北京黄龙祥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市多维山楂片黄龙祥238g/袋2012-01-01合格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4北京好亿家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太平脯好亿家160g/盒2011-12-16合格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5北京红螺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杏脯红螺食品500g/袋2012-01-01合格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6北京富亿农板栗有限公司北京市小紫薯(蜜饯)富亿农100g/袋2012-01-13合格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7北京瑞颐春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山楂糕亦新400g/袋2012-01-21合格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8河北怡达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山楂饴怡达200g/袋2012-01-03合格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9沧州宏宇枣业有限公司河北省阿胶枣双丰252g/袋2012-01-12合格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10沧州兴全枣业有限公司河北省阿胶蜜枣天淳250g/袋2012-02-04合格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11河北欧亚匡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阿胶枣御封252g/袋2012-01-15合格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12沧州思宏枣业有限公司河北省阿胶枣思宏252g/袋2012-02-07合格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13太谷县白城太和食品厂山西省山楂蜜饯鑫炳记180g/袋2012-01-09合格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14太谷县炳记食品厂山西省甘草山楂蜜饯炳记称重销售2012-02-06合格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15太谷县喜旺食品厂山西省山楂果丹皮惠心园310g/袋2012-01-16合格[td=1,1,130

  • 【原创大赛】政府委托监督抽检注意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经常会接收到政府委托监督抽检,为确保政府委托监督抽检工作的有序、正常开展和工作质量的不断改进,持续不断满足政府客户的需求,检验检测机构应有相应的制度来管控。 首先应成立专门的政府委托监督抽检工作小组并指定专门负责人,以协调和加强政府委托监督抽检工作。政府委托监督抽检任务属政策性任务,涉及公共利益,应按时按量高质完成,通常不得分包。各专业实验室应相对固定从事政府委托监督抽检的技术工作人员,并尽可能保持技术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对从事政府委托监督抽检的人员应进行政府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以及工作纪律和责任心、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实施规范、抽样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经考核合格。销售人员或客服人员代表公司与政府客户签订委托协议书,通过评审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在接到政府委托监督抽检要求后,销售人员或客服人员依据政府抽检文件或协议要求,与政府客户确认抽检工作的重点及检测项目要求,制定具体抽样方案,该方案应包括抽样品种、数量、场所、批次,以及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和检验结果的判定原则、结果确认、抽检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客服人员预审核,技术专员审核批准。 其次抽样前应有必要的准备,需要确定具体的抽样时间、抽样地点、抽样品种、检测项目及数量,抽样依据及注意事项,与相关组织监督抽检的政府客户负责人联系,确认他们的陪同抽样人员,约好时间和地点,及联系方式;还有需要准备的物品,比如(1)封样条:印制好的不干胶封条,需要盖好公章;(2)塑料袋(最少数量:抽样量×2):如果涉及到可能被普通塑料袋污染的样品,例如蘑菇中的荧光性物质等,需要准备食品级的不含该物质的塑料袋;(3)宽胶带:样品封完后用胶带缠在封条外边,以免封条断裂;(4)签字笔;(5)抽样单:使用政府委托部门提供的多联式抽样记录单,或者经与政府委托部门达成一致,使用机构提供的抽样记录单(6)如所抽检的样品需要冷藏,需要准备保温箱和冰袋;(7)如抽取散装样品,测试微生物项目,需准备无菌袋封装样品。 开展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检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检的政府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检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检企业告知监督抽检性质、抽检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样品需要采集两份,一份做为检测用样,一份做为备份样品。无论是检测样品还是备份样品都需要在现场封样,封条应有抽检人的签字(两人)、被监测单位负责人签字和我单位的公章。抽取的同一个样本的不同包装需要保证生产日期及批号的完全一致。抽样单的填写和留存依据政府抽检文件进行,并进行相应的传递。遇到样品不够等,不能实施抽样时,及时通知政府委托方,协商处理。抽取的样品应向企业购买并开具正式发票。 实验室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它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唯一性标识后安排检验和样品留存。备份样品应严格按照样品的保存条件保存。异议期结束后与组织监督抽检的政府客户商议后方可处理。保存期间不能拆分破坏封条,以备仲裁。 进行样品的检测应严格按照检测流程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可靠。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检测任务,如果和其它纯商业性的检测任务存在资源冲突时,应优先满足政府抽检的实施。 出具结果报告应依据政府抽检文件和协议的要求进行结果的报送和信息传递,严禁数据和信息泄密。 当检测数据超出判定依据出现不合格,被抽检企业提出异议时,按照政府部门的指令对备样进行复检或到有资质的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微生物项目不予复检。

  • 质检总局白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本次共抽查了北京、河北、山西、辽宁、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99家企业生产的200种白酒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 2757-19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等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对白酒产品的甲醇、铅、锰、糖精钠、安赛蜜、甜蜜素、酒精度、总酸、总酯、乙酸乙酯、己酸乙酯、固形物等1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有9种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酒精度、甜蜜素、固形物、总酯、总酸项目。具体抽查结果见附件。   白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产品等级生产日期(批号)抽查结果主要不合格项目承检机构1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北京市精品牛栏山二锅头白酒牛栏山52%vol 500mL优级2012-02-29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精品红星二锅头酒红星56%vol 500mL优级2012-02-29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北京皇家京都酒业有限公司北京市京都二锅头酒图形(京都)56%vol 500mL一级2011-11-08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精品京王子酒(三星)永丰牌35%vol 500mL一级2012-03-01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5北京市通州制酒厂北京市通州二锅头酒图形(通州)56%vol 100mL一级2011-12-12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6北京同泉涌酒业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二锅头酒图形(奥喜)56%vol 500mL一级2011-11-06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7北京华都酿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红华都酒华都38%vol 500mL优级2012-02-27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8北京龙庆峡酒业有限公司北京市炸弹二锅头酒龙庆峡56%vol 100mL一级2012-03-04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河北刘伶醉酿酒有限公司河北省刘伶醉柔润酒刘伶醉38%vol 500mL优级2012-02-02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0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衡水老白干酒(五星)衡水39%vol 500mL优级2012-02-21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1河北三井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十里香酒三井41%vol 500mL优级2012-02-22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2河北天下粮仓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天下粮仓酒(八年陈酿)天下粮仓42%vol 500mL一级2012-01-15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3沧州市制酒厂河北省御河老酒御河春42%vol 500mL一级2012-02-17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4承德乾隆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板城和顺酒板城38%vol 45

  • 质检总局黄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本次共抽查了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等7个省、直辖市80家企业生产的80种黄酒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发酵酒卫生标准》GB 2758-2005、《地理标志产品 绍兴酒(绍兴黄酒)》GB/T 17946 -2008、《黄酒》GB/T 13662-2008、《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GB/T 5009-2003等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对黄酒产品的非糖固形物、酒精度、氨基酸态氮、铅、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14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本次抽查有3种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菌落总数、酒精度、甜蜜素项目。   黄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产品等级生产日期(批号)抽查结果主要不合格项目承检机构1上海悦华酿酒有限公司上海市特加饭悦华500ml/瓶 类型: 清爽型 干黄酒 酒精度(20℃)/(%vol):14.0±1°二级2012-02-04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2上海申兰酒厂上海市上海老酒(陈酿黄酒)申兰500ml/瓶 类型:清爽型 酒精度:12%vol二级2012-02-01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3上海稻香酒业有限公司上海市郁金香老酒仙鹤牌480ml/瓶 类型:特型黄酒 酒精度:10.0±1.0%vol二级2012-02-03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4上海方大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酿酒分公司上海市宋和老酒宋和500ml 特型(半干)酒精度:11%vol(基酒酒龄5年)合格品2011-12-23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5上海石库门酿酒有限公司上海市石库门上海老酒(1939)石库门500ml 特型半干黄酒 酒精度:14.0%vol合格品2012-02-08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6上海新晖酿造有限公司上海市老尚海黄酒(六年陈)老尚海1L 酒精度:12%vol 特型半干黄酒合格品2012-02-20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7上海金醉潭酒业有限公司上海市上海老酒(六年陈)冬雕500ml/瓶 清爽型半甜黄酒 酒精度:12%vol一级2012-02-09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8上海庆丰酿造调味品有限公司上海市上海糯米黄酒盛和350ml/袋 类型:清爽型 干黄酒 酒精度(20℃):(8-10)%vol合格品2012-02-13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9上海申龙酿酒厂上海市上海老酒舒博士2.5L/桶 酒精度:12%vol 清爽型(干型二级)干型二级2012-01-03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10南通白蒲黄酒有限公司江苏省江苏优黄六年陈黄酒水明楼680ml/瓶 半甜型 清爽型 酒精度:10.8%(vol)一级2012-02-03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11如皋市蒲西酒厂江苏省白蒲镇特制黄酒如通牌380ml/袋 干黄 清爽型 酒精度:11.0%vol±1°二级(干黄)2011-12-28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12江苏张家港酿酒有限公司江苏省沙洲优黄三年陈酿沙洲585ml/瓶 清爽型(半甜型)酒精度:(12.0%vol)清爽型二级2012-01-09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13江阴市滨江酿酒有限公司江苏省杜圆坊黄酒(六年陈)(图案)[/

  • 质检总局啤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本次共抽查了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等16个省、直辖市80家企业生产的80种啤酒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啤酒》GB4927-2008、《发酵酒卫生标准》GB2758-2005、《啤酒瓶》GB4544-1996等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对啤酒产品的包装、警示语标注、二氧化碳、酒精度、原麦汁浓度、甲醛、铅、双乙酰、蔗糖转化酶活性(生、鲜啤酒)、特种啤酒的特征性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等1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有1种产品酒精度、原麦汁浓度项目不符合标准的规定。 啤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抽查结果主要不合格项目承检机构1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燕京啤酒(清爽)燕京10°P 600mL2012-02-27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北京啤酒朝日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珍品/生啤酒北京11°P 500mL2012-01-04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华润雪花啤酒(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雪花啤酒雪花10.0°P 580mL2012-02-27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北京青岛啤酒三环有限公司北京市青岛啤酒青岛啤酒8°P 600mL2012-03-01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5广东蓝带集团北京蓝宝酒业有限公司北京市艾尔黑啤酒艾尔13°P 500mL2012-03-02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6唐山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河北省轻松100精制啤酒--8°P 537mL2012-02-10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7河北珠江啤酒有限公司河北省珠江啤酒(图案)8.0°P 600mL2012-02-16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8嘉禾啤酒有限公司河北省嘉禾乐8啤酒Jia he beer8°P 550mL2012-02-19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河北燕京啤酒有限公司河北省燕京啤酒燕京8°P 550mL2012-02-21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0蓝贝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蓝带啤酒Pabst Blue Ribbon8°P 500mL2012-02-26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1河北斌扬集团山海关公牛啤酒厂河北省公牛啤酒(图案)10°P 600mL2012-02-21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2华润雪花啤酒(秦皇岛)有限公司河北省雪花啤酒雪花9.0°P 580mL2012-02-25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3百威啤酒(唐山)有限公司河北省唐山(纯生)啤酒TUNG8°P 500mL2012-02-23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4宣化新钟楼啤酒有限公司河北省精麦钟楼啤酒(图案)8.5°P 600mL2012-03-02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5华润雪花啤酒(河北)有限公司河北省雪花啤酒雪花8.0°P 500mL2012-03-07合格[td=1,1,

  • 【转帖】2011年食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本次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60家企业生产的276种食醋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食醋卫生标准》GB2719-2003、《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酿造食醋》GB18187-2000、《配制食醋》SB 10337-2000等国家标准及企业明示技术要求,对食醋产品的游离矿酸、总酸、总砷、铅、黄曲霉毒素B1、苯甲酸、山梨酸、对羟基苯甲酸酯类、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等1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有10种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菌落总数、对羟基苯甲酸酯类、苯甲酸、总酸项目。具体抽查结果如下:食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抽查结果主要不合格项目承检机构1北京仙源食品酿造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米醋仙源1.75L/桶2011-01-22合格 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北京京虎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特制米醋海红1.75L/桶2011-01-12合格 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北京大菜园酱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北京米醋大菜园800mL/桶2011-01-10合格 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北京京酿调味品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特制米醋 虎跃800mL/桶2011-01-19合格 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5北京天顺源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米醋成鑫利1.75L/桶2011-01-18合格 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6北京龙菲业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龙菲米醋全1L/瓶 2011-01-21合格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align=right] 局长:肖亚庆[/align][align=right] 2019年11月21日[/align]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 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八条 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 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制度。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 第十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 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监督抽查结果。 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通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报送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抽查产品范围、工作分工、进度要求等内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包括抽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内容。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在抽样前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确定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工作的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法律、行政法规对抽样机构、检验机构的资质有规定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 第十四条 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开展抽样、检验工作,保证抽样、检验工作及其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 抽样机构、检验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实施抽样前以任何方式将监督抽查方案有关内容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 (二)转包检验任务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分包检验任务; (三)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四)在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期间,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订监督抽查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同一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开展产品推荐、评比,出具监督抽查产品合格证书、牌匾等; (六)利用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便利,牟取非法或者不当利益; (七)违反规定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收取抽样、检验等与监督抽查有关的费用。 第三章 抽样 第一节 现场抽样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抽样机构抽样,并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随机选派抽样人员。 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标准等规定。 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抽样人员身份证明。抽样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当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抽样人员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 第十七条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 抽样人员发现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样,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报告涉嫌违法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一)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的; (二)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 (三)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 第十九条 抽样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记录抽样信息,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抽样文书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拒绝签字的,抽样人员应当在抽样文书上注明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抽样文书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因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转产、停业等原因致使无法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以明显不合理的样品价格等方式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报告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 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外,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样品获取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等对运输、贮存过程有特殊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样品的运输、贮存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样品需要先行存放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应当予以封存,并加施封存标识。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第二节 网络抽样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和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时,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买样。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网络抽样的,应当记录抽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被抽样销售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 第二十七条 抽样人员购买的样品应当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 第二十八条 抽样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拆封过程,对寄递包装、样品包装、样品标识、样品寄递情形等进行查验,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抽样人员应当根据样品情况填写抽样文书。抽样文书经抽样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后,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一并寄送被抽样销售者。抽样机构执行买样任务的,还应当寄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第四章 检验 第二十九条 检验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对于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检验人员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于网络抽样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当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有关要求予以存放。 第三十条 被抽样产品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管理的,检验人员应当在检验前核实样品的生产者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检验人员发现样品的生产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检验,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报告涉嫌违法的样品的生产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进行检验。 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按照有关规定签字、盖章。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三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检验结论为合格并且属于无偿提供的样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期限届满后及时退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样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期限届满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论书面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样品属于在销售者处现场抽取的,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同时书面告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 样品属于通过网络抽样方式购买的,还应当同时书面告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样品标称的生产者。 第三十六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有异议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研究。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组织复检。 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外,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支付备用样品费用。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检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复检。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办理复检手续之日起十日内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但组织监督抽查的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区域内或者组织监督抽查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在省辖区内仅有一个检验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除外。 第四十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备用样品的,应当终止复检,并以初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四十一条 复检机构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备用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备用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第四十二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四十三条 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第六章 结果处理 第四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依法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并向地方人民政府、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 组织地方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合格产品为本行政区域以外的生产者生产的,应当及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 第四十六条 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不合格产品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责令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改正。 第四十七条 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责令之日起七十五日内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组织复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经复查不合格的,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级上报至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八条 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九十日前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组织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 复查所需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无偿提供。 除为提供复查所需样品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 第五十条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指导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一)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 (三)未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而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的; (四)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的。 第五十二条 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第五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存抽样文书等有关材料、证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日”为公历日。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公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4年2月1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6年3月1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公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国家药品抽检年报(2023)》发布 我国药品质量继续保持较高水平

    3月26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发布《国家药品抽检年报(2023)》(以下简称《年报》)。《年报》显示,2023年国家药品抽检共完成132个品种18762批次制剂产品与中药饮片的抽检任务,样品来源涉及1114家药品生产、2528家经营企业和511家使用单位,由中检院等47个承检机构负责检验样品,检出136批次不符合规定产品。抽检结果显示,当前我国药品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可控,药品质量持续保持在较高水平。  药品抽检作为药品上市后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实现风险管理、科学管理、监管前置的重要技术支撑。2023年,国家药监局紧紧围绕药品监管实际需求,聚焦重点任务,完善运行机制,创新监管方式,采取“分散抽样、集中检验、探索研究、综合评价”的抽检模式,此外,通过优化抽检模式,进一步提升抽检服务监管的效能。  抽检制剂产品16604批次  2023年国家药品抽检共抽检制剂产品16604批次。经检验,16531批次产品符合规定,73批次产品不符合规定。  在化学药品方面,共抽检74个品种10893批次,经检验不符合规定44批次,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检查和含量测定。  在中成药方面,共抽检43个品种5584批次,涉及11个剂型。经检验,不符合规定29批次,不符合规定项目主要涉及鉴别和检查。  在生物制品方面,共抽检6个品种127批次。经检验,所检项目均符合规定,合格率为100%。  根据制剂产品抽检结果,《年报》对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加强管理进行了提示,并给予监管部门建议。《年报》建议监管部门严格审查企业批生产记录,核查原辅料投料量,推动质量标准提升 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按照处方工艺投料,严格执行GMP规范,从而保证中成药的质量及疗效。  《年报》还显示,2023年国家药品抽检共抽检国家基本药物39个品种6140批次,不符合规定13批次,国家基本药物整体质量状况较好 共抽检国家集中采购中选品种20个品种3435批次,集中采购涉及样品均符合规定,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整体质量状况较好 共抽检进口药品309批次,均符合规定。  2023年,国家药监局继续组织开展中药饮片专项抽检,共抽检9个中药饮片品种2158批次,不符合规定63批次 继续组织开展中药材质量监测,共监测9个品种251批次样品。抽检及监测结果显示,我国中药饮片总体质量状况良好,但中药饮片全产业链参与者应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提升全程质量控制意识。  充分利用探索性研究利器  在国家药品抽检过程中,探索性研究可为进一步提升药品质量水平、加强药品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在多年技术储备的基础上,2023年各药品检验机构充分利用探索性研究这一监管利器,全面考察药品质量的稳定性、现行标准的完善性,同时探寻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为提升药品质量标准、提高监督管理水平提供科学可靠的技术支撑。  2023年国家药品抽检探索性研究发现的主要问题有:中药制剂生产中使用伪品、中药材及饮片掺伪问题仍然存在 个别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问题,如擅自改变生产工艺,低限或使用伪品、替代品投料,擅自改变或添加辅料、防腐剂、抑菌剂等 因原料药质量差异、生产工艺不稳定等原因,导致产品均一性较差 外源性有害物质超限,个别批次产品重金属、农药、真菌毒素残留量超限 包装材料相容性问题影响产品质量稳定性等。  据《年报》,对探索性研究中发现的有关生产工艺、处方、原辅料、包装材料、说明书等方面可能存在的一般性问题,药品监管部门通过“药品质量提示函”等形式反馈相关企业,提升企业的质量意识,加强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相关企业主动采取修订内控标准、完善工艺、加强供应商审计、修订说明书等整改措施,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各省级药监局也通过多部门联席会、约谈企业、风险沟通、跟踪检查等方式,利用提示信息强化对企业的监督指导。通过寓服务于监管的风险提示,加深了监管部门、药检机构和企业之间的信任与理解,促进了持有人主体责任的落实,是主动排查、预防为主监管方式的有益探索。  记者获悉,对探索性研究发现的个别企业涉嫌存在的违法违规线索,监管部门在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及时对涉及企业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有因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用有效的风险控制等措施。例如,今年1月,湖北省药监局根据2023年国家药品抽检探索性研究结果对武汉贝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某厂区进行了有因检查,发现该公司杏苏止咳糖浆生产质量管理存在严重缺陷2项、主要缺项3项、一般缺陷8项,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2月21日,湖北省药监局发布公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暂停该品种的生产、销售。  应用结果推动产业提质升级  2023年,国家药监局通过政策支持、开展专项风险监测、深入排查风险、公开信息等方式加强抽检工作,并积极运用抽检成果持续提升药品质量,推动产业提质升级,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  为推动抽检工作更加科学,国家药监局持续加强抽检制度建设和顶层设计,于2023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药品抽检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地方抽检工作提出更为明确且具体的要求,加强国家与地方抽检的衔接互补。同时,持续推进药品抽检制度体系优化创新,健全完善抽检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加快推进修订《药品抽检探索性研究原则及程序》,规范指导探索性研究 修订《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细化完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取样,探索网抽购样方式方法。据悉,《药品抽检探索性研究原则及程序》即将于近日发布。  近年来,国家药品抽检每年设置不同专项,对重点品种进行专项研究。2023年,针对可能的风险点,国家药品抽检还设置溶剂残留研究、网络抽检等专项,潜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其中溶剂残留研究的相关工作成果已被收入《国际药典》。  2023年,国家药监局依照“风险控制-依法处置-排查原因并整改-信息公开”的监管模式,确保风险关闭、警示用药安全,严厉打击了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发挥震慑不法企业、净化市场环境的作用。此外,国家药监局在2023年共发布药品补充检验方法4个,为打击隐蔽性极强的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提供了监管利器,也为企业提供了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科学依据。  2023年,国家药监局共发布药品抽检通告7期,对全部不符合规定药品及涉及企业依法公开,震慑不法企业、警示安全用药。中检院在官方网站持续公开国家药品抽检的探索性研究结果,新发布39个品种的新建检验方法,累计发布新建检验方法601个。通过信息的共享利用,进一步促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安全意识和主体责任自律意识,增强药品质量风险控制能力,促进产品研发创新升级。[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2011年茶饮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本次共抽查了北京、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等13个省、直辖市57家企业生产的80种茶饮料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国家标准《茶饮料》GB/T21733-2008、《茶饮料卫生标准》GB19296-2003、《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及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的要求,对茶饮料产品的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总砷、铅、铜、茶多酚、咖啡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等1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有1种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茶多酚、咖啡因项目。具体抽查结果如下:茶饮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抽查结果主要不合格项目承检机构1北京燕京饮料有限公司北京市燕京绿茶(调味茶饮料)燕京490ml/瓶2011-03-26合格 国家农副加工产品及调味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北京统一饮品有限公司北京市统一绿茶(茉莉花味绿茶饮料)统一500ml/瓶2011-03-21合格 国家农副加工产品及调味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北京统一饮品有限公司北京市统一冰红茶(柠檬味红茶饮料)统一500ml/瓶2011-03-26合格 国家农副加工产品及调味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今麦郎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冰红茶(柠檬味红茶饮料)今麦郎500ml/瓶2011-04-06合格[/alig

  • 【转帖】2011年酱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本次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上海、浙江、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江西、四川、陕西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34家企业生产的145种酱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酱卫生标准》GB2718-2003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对酱产品的总酸(以乳酸计)、氨基酸态氮、总砷(以As计)、铅(以Pb计)、黄曲霉毒素B1、苯甲酸、山梨酸、对羟基苯甲酸酯类、糖精钠、安赛蜜、甜蜜素、大肠菌群、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等13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有11种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氨基酸态氮、大肠菌群、甜蜜素、苯甲酸、山梨酸项目。具体抽查结果如下:酱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抽查结果主要不合格项目承检机构1北京市老才臣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黄豆酱(田野风味)老才臣(图形)350g/盒2011-1-22合格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2北京仙源食品酿造有限公司北京市京味黄酱仙源125g/袋2011-1-10合格 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北京龙菲业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龙菲稀黄酱全150g/袋2010-11-10合格 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北京二商味滋康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黄酱宽160g/袋2011-1-19合格

  • 质检总局淀粉及淀粉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本次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44家企业生产的150种淀粉及淀粉制品,包括生粉、粉丝、粉条3个品种。本次抽查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淀粉制品卫生标准》GB2713-2003等标准的要求,对淀粉及淀粉制品的酸度、pH值、灰分、二氧化硫、总砷、铅、黄曲霉毒素B1、氢氰酸、甲醛次硫酸氢钠(以甲醛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霉菌、霉菌和酵母菌数等16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抽查发现有8种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二氧化硫、酸度、霉菌、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菌数项目。淀粉及淀粉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抽查结果主要不合格项目承检机构1北京尚德玉成商贸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北京市食用玉米淀粉(图案)500g/袋2012-03-19合格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北京仙源食品酿造有限公司北京市仙源粉丝仙源200g/袋2012-03-21合格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北京市朝阳区兴华淀粉厂北京市食用玉米淀粉丰达500g/袋2012-03-29合格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北京闵松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市玉米淀粉古福350g/袋2012-03-03合格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5北京佳久发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玉米淀粉佳久300g/袋2012-01-01合格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6天津市大发荣盛干腌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市食用玉米淀粉荣盛发340g/袋2012-01-08合格国家果类及农副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北)7天津市德利来食品厂天津市食用玉米淀粉--400g/袋2012-01-12合格国家果类及农副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北)8天津市津南区宏云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市食用玉米淀粉佰年宏云200g/袋2012-04-01合格国家果类及农副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北)9天津津津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天津市津统牌马铃薯粉丝津统350g/袋2012-04-09合格国家果类及农副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北)10河北顺轩玉米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食用玉米淀粉顺轩25kg/袋2012-04-12合格国家果类及农副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北)11迁安市英豪食品有限公司河北省粉条--计量销售2012-04-05合格国家果类及农副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北)12迁安市扣庄乡宏杰粉丝厂河北省粉条--计量销售2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报食品添加剂专项监督抽检结果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报食品添加剂专项监督抽检结果2014年09月16日 发布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添加剂日常监管,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近期部署了食品添加剂专项监督抽检。本次抽检覆盖全国31个省份的食品添加剂获证生产企业,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中抽取主导产品,依据食品添加剂相关标准实施检验。共抽取产品1567个批次,其中9个批次产品检出质量指标不合格(详见附表)。不合格指标包括:感官、干燥减量、酸值、pH值、脂肪、总灰分、己烷残留量、总有机溶剂残留量、非活性磷酸盐、醚中溶解度和柠檬酸、草酸、磷酸、酒石酸等。  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督促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依法处置,加大查处和监管力度,进一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目前各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食品添加剂专项监督抽检结果,已对问题产品依法严厉查处,已责令6家企业停产整改,已对4家企业实施处罚,已将1家企业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通过对这次抽检结果分析表明,经过近几年严格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加强监督检查,连续开展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不断加大监管力度,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总体稳定,并日趋向好。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有明显改善。下一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食品添加剂监管力度,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附表: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附件:                      不合格产品汇总表序号省份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次不合格项目1山东1.青岛中人智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辣椒红5kg/桶2014-1-41.己烷残留量 2.总有机溶剂残留量2.滕州中正化工有限公司乙酸钙25kg/袋2013-12-15pH值2广东1.广东环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L-精氨酸500g/包2013年07月01日干燥减量2.广州百花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广藿香油

  • 质检总局果、蔬汁饮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本次共抽查了北京、天津、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云南等10个省、直辖市90家企业生产的90种果、蔬汁饮料产品。本次抽查依据《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GB19297-20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等标准的要求,对果、蔬汁饮料产品的总砷、铅、铜、二氧化硫残留量、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赤藓红、亮蓝、柠檬黄、日落黄、诱惑红、苋菜红、胭脂红、原果汁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展青霉素、商业无菌等26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抽查发现有2种产品原果汁含量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果、蔬汁饮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抽查结果主要不合格项目承检机构1北京燕兴隆饮料有限公司北京市野生酸枣汁燕兴隆300mL/瓶2011-12-21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100%果蔬汁 胡萝卜+橙牵手750mL/包2012-02-28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制造商:北京九龙斋饮料有限公司 生产厂:北京燕京饮料有限公司北京市九龙斋酸梅汤九龙斋400mL/瓶2012-02-27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可口可乐装瓶商生产(东莞)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市美汁源爽粒葡萄 葡萄汁饮料美汁源420mL/瓶2012-03-16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5北京青松岭饮料有限公司北京市野酸枣汁饮料野果生活1L/瓶2011-11-20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6乐天华邦(北京)饮料有限公司北京市猕猴桃汁饮料乐天490mL/瓶2012-02-24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7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市汇源桃汁饮料汇源1.5L/瓶2012-03-17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8北京统一饮品有限公司北京市统一冰糖雪梨梨汁饮料统一500mL/瓶2012-04-02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北京绿康源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桑果汁饮料古桑园500mL/瓶2012-03-24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0北京科力博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浓缩冰糖梨汁科力福735mL/瓶2012-03-30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1北京信远斋饮料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北京市桂花酸梅汤饮料(图案)500mL/瓶2012-04-03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2天津市蓟县隆兴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市酸枣汁饮料莹丽236mL/瓶2012-03-24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3天津市恒安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市桃汁饮料聚牧园600mL/瓶2012-03-19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4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市康师傅白葡萄汁饮品康师傅450mL/瓶2012-03-13合格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质检总局碳酸饮料产品质量国监督抽查结果

    本次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等15个省、直辖市95家企业生产的140种碳酸饮料产品。本次抽查依据《碳酸饮料卫生标准》GB2759.2-20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碳酸饮料(汽水)》GB/T10792-2008等标准的要求,对碳酸饮料产品的二氧化碳气容量、咖啡因、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总砷、铅、铜、防腐剂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亮蓝、柠檬黄、日落黄、苋菜红、胭脂红、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23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抽查发现有6种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二氧化碳气容量、菌落总数、甜蜜素、安赛蜜项目。碳酸饮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抽查结果主要不合格项目承检机构1北冰洋(北京)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桔子汽水--248mL/瓶2012-03-29合格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2北冰洋(北京)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橙汁汽水--248mL/瓶2012-03-23合格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3北京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北京市可口可乐汽水可口可乐330mL/听2011-12-29合格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4北京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北京市雪碧柠檬味汽水雪碧330mL/听2011-12-20合格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5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北京市百事可乐柠檬味可乐型汽水百事可乐500mL/瓶2012-04-05合格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6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北京市美年达青苹果味汽水--330mL/听2012-04-01合格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7北京广东健力宝饮料有限公司北京市橙蜜味运动饮料(充气型)健力宝330mL/瓶2012-04-01合格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8北京市华伟饮料食品厂北京市益伟黑加仑果味汽水益伟300mL/瓶2012-04-03合格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9北京金月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金月黑加仑味(碳酸饮料)金月328mL/瓶2012-04-06合格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10北京金月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金月蓝莓果汁果乐(碳酸饮料)金月330mL/瓶2012-04-21合格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11北京惠达饮品有限公司北京市桃味碳酸饮料隐冰325mL/瓶2012-04-07合格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12北京惠达饮品有限公司北京市蓝莓味碳酸饮料隐形宝325mL/瓶2012-03-04合格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13天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天津市百事可乐可乐型汽水百事可乐500mL/瓶2012-03-31合格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14天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 质检总局通报月饼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等情况

    9月28日上午,国家质检总局在江苏海门首届质量节开幕式上现场召开新闻发布会。质检总局办公厅副主任刘洪生发布了2012年月饼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012年8月出入境检验检疫情况、2012年8月特种设备事故情况、第一批伪造变造买卖检验检疫证书企业名单、2012年质检系统执法打假典型案例情况、修订发布《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情况、质检总局部署加强中秋、国庆节期间质量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等7个方面的情况,以下为具体发布内容: 一、2012年月饼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近期,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月饼产品质量开展了国家监督抽查。 本次共抽查了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甘肃、新疆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07家企业生产的320种产品。抽查发现,有317种符合标准规定, 3种月饼不符合标准规定。不合格产品中有1种产品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含量超标,2种产品包装空隙率不达标。 针对本次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在下一步工作中,质检部门将继续开展产品质量监督,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以上抽查结果中涉及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主要不合格项目等具体情况,大家可以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查询。 二、2012年8月出入境检验检疫情况。 出入境卫生检疫情况。2012年8月,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查验出入境人员3987.69万人次,同比上升5.79%.其中,发现传染病例107人次。出入境人员监测体检6.54万人次,同比下降43.2%,其中,检出各类传染病706例。出入境人员预防接种8.75万人次,同比下降23.14%.对于以上检出病例,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进境农产品有害生物截获情况。2012年8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境农产品检疫过程中共截获有害生物1778种46654次,其中检疫性有害生物110 种3530次,一般有害生物1668种43124次。 针对发现的疫情,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作退运、销毁、除害处理等检疫措施,防止疫情传播扩散,并向国外通报,要求采取改进措施。 进口食品化妆品不合格情况。2012年8月,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检出质量安全项目不合格的进口食品190批、化妆品4批。不合格食品涉及15类产品,主要不合格产品是乳制品类、糕点饼干类和酒类;不合格产品来自32个国家或地区;微生物、品质和污染物等项目为主要不合格原因。不合格化妆品涉及发用化妆品和其他化妆品,来自3个国家或地区,不合格原因为货证不符和包装不合格。对以上不合格的进口食品化妆品,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均采取了退运或销毁等措施,未进入国内市场。有关详细信息,将在质检总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进境工业产品检验监管情况。2012年8月,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共计检验监管工业产品140.72万批次,同比增长4.31%.其中共计发现进口不合格0.78万批次,同比增长0.33%. 今年以来,共计检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6万余批、250亿美元,检出不合格2800批,其中91%为进口检验不合格;共检出进口废物原料226批、5.4万吨;处置进口汽车缺陷38例、13.3万辆,其中召回32例、10.7万辆;检验进口棉花10363批、39亿美元,品质、重量不合格索赔挽回经济损失6312万美元;检验进口服装22173批、4998万件,实验室检测安全项目、成分含量不合格670批、24.4万件、批次不合格率9.1%,现场检验标签不合格3852批、批次不合格率为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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