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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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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享】国务院公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8年10月9日发布国务院令,公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对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包括建立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等。[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11867]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url]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 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立即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九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

  • 【转帖】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中国新闻网10月10日电 为确保乳品质量安全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国务院总理温家宝9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全文如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  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立即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九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第二章 奶畜养殖   第十条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持奶畜养殖者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奶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奶畜养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   国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参保奶畜养殖者给予保费补助。   第十一条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畜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十二条 设立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奶畜养殖规模;   (二)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五)有对奶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有生鲜乳生产、销售、运输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奶畜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情况;   (六)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奶畜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   第十四条 从事奶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第十五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畜接受强制免疫。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奶畜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做好奶畜和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现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停止生鲜乳生产,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奶畜养殖者对奶畜养殖过程中的排泄物、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处理。   第十七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奶畜养殖者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 生鲜乳应当冷藏。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align=center]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6号[/align]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align=right]  总理 温家宝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align][align=center]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alig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  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立即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九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 奶畜养殖  第十条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持奶畜养殖者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奶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奶畜养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  国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参保奶畜养殖者给予保费补助。  第十一条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畜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十二条 设立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奶畜养殖规模;  (二)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五)有对奶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有生鲜乳生产、销售、运输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奶畜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情况;  (六)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奶畜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  第十四条 从事奶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第十五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畜接受强制免疫。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奶畜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做好奶畜和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现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停止生鲜乳生产,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奶畜养殖者对奶畜养殖过程中的排泄物、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处理。  第十七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奶畜养殖者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 生鲜乳应当冷藏。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对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必要时,可以实行生鲜乳集中定点收购。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划布局,自行建设生鲜乳收购站或者收购原有生鲜乳收购站。  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  第二十一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及时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运输设施等进行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检测费用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保持生鲜乳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应当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监控和通报,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价格、畜牧兽医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者、奶畜养殖者代表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供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  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准运证明和交接单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测能力与监测任务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监测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 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符合国家奶业产业政策;  (二)厂房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与所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设备;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的处理设施;  (六)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量监督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九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采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对乳制品生产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乳制品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应当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逐批检测收购的生鲜乳,如实记录质量检测情况、供货者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查验运输车辆生鲜乳交接单。查验记录和生鲜乳交接单应当保存2年。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  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购进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的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第三十二条 生产乳制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的乳制品应当经过巴氏杀菌、高温杀菌、超高温杀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杀菌。  生产发酵乳制品的菌种应当纯良、无害,定期鉴定,防止杂菌污染。  生产婴幼儿奶粉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  第三十三条 乳制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化学通用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使用奶粉、黄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态奶,应当在包装上注明;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标明“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  婴幼儿奶粉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 出厂的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乳制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检验内容应当包括乳制品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和乳制品中使用的添加剂、稳定剂以及酸奶中使用的菌种等;婴幼儿奶粉在出厂前还应当检测营养成分。对检验合格的乳制品应当标识检验合格证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检验报告应当保存2年。  第三十五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的乳制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第三十六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第五章 乳制品销售  第三十七条 从事乳制品销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有关证照。  第三十八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九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  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的,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第四十条 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  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第四十一条 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乳制品销售者自行发现其销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  第四十三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  乳制品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后,属于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追偿。  第四十四条 进口的乳品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十五条 出口乳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同时还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责令并监督生产企业召回、销售者停止销售。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购销过程中压级压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乳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五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乳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乳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举报乳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和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完整地记录、保存。  接到举报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于实名举报,应当及时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六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七条 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九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第六十一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草原牧区放牧饲养的奶畜所产的生鲜乳收购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转帖】河北省创新乳制品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河北省乳制品药品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开展以来,全省工商系统迅速行动,加大乳制品药品安全监管力度,对重点部位、重点区域进行拉网式检查;同时创新监管手段,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确保市场秩序。  省工商局成立了乳制品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在系统内部签订责任状,将清查治理目标责任逐级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领导、具体岗位人员。同时,全系统进一步加大对乳品经营者落实各项自律制度的监督检查力度,各基层工商分局与辖区乳品经营单位签订了不存放、不经销、不藏匿问题乳粉承诺书。工商局领导协同有关处室分包11个设区市,同时,实行设区市局包县(市、区)局,县(市、区)局包基层工商分局,分局执法人员包经营户的工作责任制,保证专项治理活动有序开展。   全省工商系统还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治理重点。把食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卖场及库房,专门从事食品仓储的库房作为重点部位;把山区、农村地区和城乡接合部作为重点区域;把乳制品和含乳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情况作为重点环节,统一进行专项治理。同时对辖区内乳品和含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进行再次彻查,对食品经营者的仓储场所及专门从事食品仓储的单位摸清底数,建立目录,明确监管责任人员。加大流通环节乳品和含乳食品的抽检力度,特别是加强了对批发企业、专门从事食品仓储的单位、食品仓库等的抽查检验,严厉打击藏匿问题乳粉行为。各级工商部门还积极受理涉及乳制品及含乳食品方面的申诉和举报,第一时间对申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处理,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按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省工商局还创新监管手段,组织研发了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基本涵盖工商系统现有的食品监管职责,完善了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有效提升了监管能力。同时,通过对食品经营者培训、发放明白卡等方式,继续加强进货查验制度、进销货记录制度、食品质量承诺制度等食品安全自律制度建设。

  •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编制和实施《规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全面增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迫切需要,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将本《规划》内容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领域的规划,逐级落实工作目标和任务。对《规划》中涉及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协调,共同落实好《规划》确定的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下同)安全监管工作,不断完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制定《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一)工作成效。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积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推动健全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强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建设,严格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全面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食品安全科技支撑能力逐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稳中有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并趋于好转。  1.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在长期管理实践中形成的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发展完善。2010年2月,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作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加强对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各省(区、市)成立了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注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内设机构建设,监管力量不断加强。  2.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初步形成。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实施,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关部门系统开展了法规清理和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工作。组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审查制度,初步建立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我国已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近1900项;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及时开展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新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85项,清理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指标2193项。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第29届会议上,我国当选为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主持国。  3.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成效明显。各地区、各有关监管部门不断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执法,并针对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了系统治理整顿,陆续组织开展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瘦肉精”、“地沟油”违法犯罪等专项工作和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综合治理,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严惩了违法犯罪分子,消除了大量食品安全隐患。  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由1个国家级、31个省级、288个地市级监测技术机构组成的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1个国家级、31个省级、226个地市级和50个县级监测技术机构组成的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网,对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质、食源性致病生物等方面的154项指标开展监测,初步掌握了我国主要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食源性致病菌污染的基本状况。依托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和312个医疗机构建立了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建立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监测范围覆盖31个省(区、市)的144个主要大中城市。初步建立了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安全风险监控体系。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了我国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中重金属和农药兽药残留的风险评估,并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5.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逐步提高。“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55.1亿元专门用于支持农业、质检、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建设,强化了检验仪器配备,各系统的检验能力得到提高。截至2010年年底,隶属于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检、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等7个部门、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达到6300多家(其中专门食品检验机构近1000家),拥有检验人员6.4万名。  6.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能力不断加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对工作,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处置了多起食品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了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同时,密切监测食品安全舆情,迅速组织核查问题线索,及时稳妥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圆满完成了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等抗灾救灾以及北京奥运会等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任务。  7.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逐步推进。研究制定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发布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已拓展到各省(区、市),启动了乳制品、肉类食品、葡萄酒、调味品、罐头、饮料行业诚信建设试点工作。开展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实施了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级监管。建成了产品质量信用记录发布平台,发布了《信用基本术语》、《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等9项国家标准。  8.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得到加强。深入开展了食品安全普法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部署和政策措施,集中宣传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及其成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及查处进展情况,增强了社会公众消费信心,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建立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并核查了大量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二)主要问题。  当前,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监测评估、检验检测、人才队伍、技术装备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食品行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高,基础薄弱,产地环境污染问题较为严重;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够,质量安全控制投入不足,管理能力不强,行业诚信道德体系建设滞后;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依然较多,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  1.监管体制机制尚不健全。我国的食品管理体系主要是围绕保障食品供给建立起来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明显滞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监管环节较多,在实践中还存在监管职能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综合协调机制仍待完善,一些地方还没有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明确办事机构;各监管环节衔接不够紧密,监管力量分散,缺乏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监管效率较低。一些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不完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2.监管能力较为薄弱。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尤其是基层单位,存在人员不足、装备滞后、一线执法快速检测能力较低等问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基层还存在大面积空白,专业技术人员不足,仪器设备配置和实验室环境条件不能适应检测需要,一些检验机构仪器设备利用率不高,信息难以共享,高端检测仪器设备大量依赖进口,难以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撑。此外,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中信息报送、发布不畅,部门间、区域间协调联动不够,应急队伍装备落后,快速反应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3.法规和标准体系有待完善。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规章还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之间衔接不畅,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仍需加大。地方性法规制定滞后,大部分地区尚未制定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管理办法。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尚未完全形成,部分食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及行业标准存在缺失、滞后、重复以及相互矛盾的问题,食品安全标准整合及制修订任务繁重,相关投入尚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4.风险监测评估和科技支撑能力仍需提高。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起步较晚,风险监测体系

  • 【分享】卫生部正在征求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目录意见,请大家关注.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公开征求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卫监督食便函〔2009〕101号 各有关单位: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要求,我部会同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轻工业联合会、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中国奶业协会等部门共同开展了乳品质量安全标准清理工作,目前已完成第一阶段工作,拟订了《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目录》(征求意见稿)。现就《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目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09年5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食品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如有涉及增减标准的修改意见,请一并提供详细说明和数据等资料。联系人:王君 朱丽华 附件: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目录(征求意见稿)             二○○九年四月十日[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44226]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目录(征求意见稿)[/url]

  • 【转帖】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size=4]为了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业部《2010年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决定2010年继续在全省深入组织开展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2010年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兽药行为,强化兽药安全监管,规范兽药市场秩序,确保兽药产品质量,坚决杜绝兽药残留危害,促进养殖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size][size=4] 整治重点产品:(1)禁用兽药(品种见农业部第202号公告、第560号公告)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2)假劣兽药(见2009年以来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3)违法添加化学药品的中兽药;(4)兽药标签不规范产品;(5)非法企业及非法、假冒产品;(6)畜禽产品中禁用药物、抗生素(抗菌剂)类药物残留。   [/size][size=4] 整治重点任务:一是强化兽药GMP监管,提高兽药产品质量。二是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规范兽药市场行为。三是强化兽药抽检,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size][size=4] 依法规范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劣兽药活动,使兽药市场环境得以进一步净化,兽药产品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到99%以上,兽药GMP整改率达到100%。[/size]

  • 关于开展2012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2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委: 为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2012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2〕1号)要求,我委制定了《2012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是畜牧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部署,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强化“一对一”监管和生鲜乳生产、收购与运输者的主体责任意识。各地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负责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现场检查。承担检测任务的质检机构负责生鲜乳的抽样检测,协助做好现场检查。各地畜牧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落实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和运输环节监管经费,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二、强化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畜牧主管部门要按照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检查内容与判定标准,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结合监测、“两证”换发、日常监督巡查等工作,严厉打击生鲜乳中违法违禁添加行为。质检机构要严格遵守《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确保抽样、检测、异议处理等程序合法。强化监测与执法联动意识,质检机构在检测结果异议处理后3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样品检测结果报送当地主管部门及我委。各地在监测中一旦发现检出三聚氰胺,要立即追踪溯源,查原因、找源头、堵漏洞,彻底清查,消除隐患。 三、密切配合,确保计划顺利实施。各地畜牧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质检机构的配合,为质检机构提供工作便利,特别是在异地抽检中,要协调在抽样地为质检机构提供实验场所等条件,确保监测计划顺利完成。各地畜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卫生、质监、公安、工信、工商等部门的协作,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将监测、查处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进展、存在的困难和建议,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大工作力度。 四、加强培训,提高监管工作能力。各地畜牧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生乳》国家标准、生鲜乳进货查验、异地抽检等制度的培训,不断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 【食品法规十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编制和实施《规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全面增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迫切需要,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将本《规划》内容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领域的规划,逐级落实工作目标和任务。对《规划》中涉及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协调,共同落实好《规划》确定的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下同)安全监管工作,不断完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制定《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一)工作成效。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积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推动健全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强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建设,严格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全面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食品安全科技支撑能力逐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稳中有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并趋于好转。  1.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在长期管理实践中形成的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发展完善。2010年2月,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作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加强对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各省(区、市)成立了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注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内设机构建设,监管力量不断加强。  2.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初步形成。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实施,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关部门系统开展了法规清理和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工作。组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审查制度,初步建立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我国已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近1900项;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及时开展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新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85项,清理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指标2193项。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第29届会议上,我国当选为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主持国。  3.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成效明显。各地区、各有关监管部门不断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执法,并针对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了系统治理整顿,陆续组织开展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瘦肉精”、“地沟油”违法犯罪等专项工作和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综合治理,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严惩了违法犯罪分子,消除了大量食品安全隐患。  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由1个国家级、31个省级、288个地市级监测技术机构组成的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1个国家级、31个省级、226个地市级和50个县级监测技术机构组成的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网,对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质、食源性致病生物等方面的154项指标开展监测,初步掌握了我国主要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食源性致病菌污染的基本状况。依托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和312个医疗机构建立了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建立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监测范围覆盖31个省(区、市)的144个主要大中城市。初步建立了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安全风险监控体系。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了我国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中重金属和农药兽药残留的风险评估,并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5.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逐步提高。“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font=Times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1】63号)

    农办质【2011】63号  2012年元旦和春节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让全国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负责,认真部署工作方案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监管工作须臾不可放松。元旦和春节是我国重要的传统节日,节庆期间农产品购销量大、消费旺盛,是风险集中、问题易发的敏感时期。加强两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地农业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注重协调配合,结合深入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突出工作重点,细化责任分工,进一步采取得力措施,全力抓好元旦和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为节日食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强化监管,深入排查突出问题  各地农业部门要在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针对问题多发地区、单位和品种,以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瘦肉精”等易引发急性中毒的非法添加物为重点,强化日常监管与专项监测,坚决杜绝不合格农产品流出产地。要加强对本地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清理整顿,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生产经营假劣和违禁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全力清查收缴“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要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的监测力度,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批发市场(超市)等单位依法落实自检责任,认真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产品包装标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跟进开展监督抽查,检打联动,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格值守,切实做好应急防控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防控力度,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落实工作责任。要强化节日值守,保障联络信息通畅,积极做好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对准备。要加强对各类信息的动态监测预警,特别是加强对一些负面报道的跟踪分析,对一些不实的、恶意炒作的报道,要主动应对、妥善处理,减少负面影响。对发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快速反应,依法处置,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查明问题源头并妥善处理,坚决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确保生产和流通秩序稳定。有关情况要及时报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四、加大宣传,积极引导生产消费  节日期间,各地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力度,采取治理整顿与宣传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积极组织生产技术人员,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明白纸等形式,深入田间地头,指导督促生产者规范生产、安全收获。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体,向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责任意识,积极营造守法社会氛围,促进安全优质农产品销售,保障城乡居民节日期间安全消费。  二Ο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 【转帖】中美将互设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中国京沪穗三地设立办事处,今天,首家办事处在京开张。帮助中国进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能力建设,对中国出口至美国的食品药品进行检查。  同时,中方也将对等在美国设立食品安全派驻监管机构,卫生部部长陈竺昨天在京出席“中美食品安全论坛”时表示,目前正在筹备。  昨天举行的“中美食品安全论坛”,是基于近年来美国发生的花生酱沙门氏菌污染,以及中国乳品三聚氰胺污染食品安全事件而发起的,中美两方就食品安全的跨国网络化监管达成合作意向。  陈竺透露,中国正筹建国家食品安全科学委员会等新机构,形成由卫生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  食品安全整顿措施  ●筹建食品安全监管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国家食品安全科学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等机构  ●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检测与评估机构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并成立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立项、制定、审查、发布等工作  ●建立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机制,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新京报)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492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食药监办492号2011年12月13日 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37号,以下简称《通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在食品安全议事机构的指导下,全面落实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各项任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前,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形势严峻,监管任务十分艰巨,《通知》针对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各环节存在的问题,统一进行了部署,明确了各环节监管的目标、任务和责任,是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重要意义,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贯彻落实《通知》要求作为2012年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和各项要求,充分认识做好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社会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通知》的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做好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科学监管的原则,要切实加强监管,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提高监管效能,不断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二、认真做好生产经营监管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全面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为核心,以规范许可,加强生产经营、标签标识和广告监管为重点,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监管机制和制度,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一)规范保健食品许可管理。要严把准入关,严格审评审批标准,加强产品受理、现场核查、审评审批各环节管理,加强许可检验机构和审评专家的管理。要严肃审评审批纪律,建立健全审评审批责任制,切实提高产品许可工作质量、效率和透明度。国家局正在抓紧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修订《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严格生产许可审查标准,制修订工作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已获生产许可的企业限期按照修订后的生产许可条件进行重新审核,不符合审核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取缔,并予以公告。(二)强化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加大对生产企业原料采购、委托生产和批发市场等重点环节、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要采取飞行检查、突击检查、暗访暗查等方式,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不断规范生产经营秩序。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完善并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各项质量安全制度,督促生产企业加强原料采购管理,按照批准的配方和工艺组织生产,规范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严格执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建立监管信用档案,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数据库,完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快推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诚信体系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三)加强保健食品检验和质量抽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质量抽验工作任务,加强对减肥、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糖等社会反映强烈,违法违规宣传较多的功能产品非法添加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抽检,及时曝光问题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要针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扩大抽检范围,增加抽检频次。要督促生产企业加强自检,做好真实、完整和连续的自检记录。要加强对非法添加药品成分补充检验方法和保健食品快检方法的研究和使用。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案件查处信息,形成全面治理和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和合力,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法定高限从严从重处罚。对普通食品违法违规宣传和违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移交负责审批或监督的职能部门查处;对未按规定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导致无法追溯产品源头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严肃处理;对保健食品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宣传的,要加强监测,对违法违规广告的,一律移交工商部门;对涉嫌非法添加的,一律提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要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积极支持媒体舆论监督,对媒体披露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公开查处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注问题,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大力推进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快推进职能交接,保证职能到位,机构到位,人员到位,并配齐配强监管人员,切实落实监管经费,加快推进检验检测、风险控制等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要积极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加快推进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保健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能力,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和管理制度。同时,要强化监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科学监管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和文明执法。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要把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领域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和非法添加摆在重中之重,有效解决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保健食品监管、稽查和技术监督等相关业务机构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有序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监管责任意识,细化和明确各级监管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与卫生、工商和质监部门的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 【转帖】农业部印发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产品安全监管方案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农业部印发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产品安全监管方案更新时间:2008-4-23 9:06:47 来源:中国政府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医[2008]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确保奥运期间动物产品安全,保障奥运会、残奥会顺利召开,我部制定了《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经商北京奥运会食品安全协调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第29届奥运会即将在北京和天津、上海、沈阳、青岛、秦皇岛等城市举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兽医部门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责,保证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奥运会、残奥会的顺利召开提供支持和保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强化措施、重点监控、点面结合、以面保点”的工作原则,按照“强化源头监管、完善产销对接、建立区域互动、保证全程监督”要求,切实做好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工作目标与具体要求 总体目标:确保奥运期间奥运举办城市不发生重大动物源性产品安全事件。具体要求: (一)涉奥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储藏等环节的检疫监管面达到100%。 (二)涉奥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到位,实现动物产品可追溯管理。 (三)涉奥动物及动物产品违禁兽药监管面100%。 三、工作内容与进度安排 (一)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工作内容:根据近年来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对奥运期间动物产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分析,制定动物产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资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

    [b][color=#993300]国办发〔2010〕42号[/color][/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严格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乳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 一、严把生产经营许可关[/b] (一)严格乳制品行业管理。各省(区、市)要认真执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对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严格进行核准,突出对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的审核,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得予以核准。对已建乳制品工业项目,要于2010年年底前组织完成重新审核清理工作,届时达不到有关行业核准条件的,由质检部门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要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制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依法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质检总局要于2010年10月底前修订完成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对新建乳制品生产企业,省级质检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于2011年2月底前按照修订后的生产许可审查条件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公告名单;对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当地政府要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收回税务发票、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企业非法开工生产。 (三)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和条件,禁止向经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推动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建设。对已被责令关停的生鲜乳收购站,要采取封存、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其暗自收购,并将关停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质检部门及辖区内的奶牛养殖户和乳制品生产企业。 (四)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工商部门要细化和完善乳制品流通许可制度,进一步明确对乳制品经营单位的资质要求;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一律依法吊销流通许可证。对未取得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五)严格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尽快会同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三聚氰胺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用户登记制度、承诺制度和销售台账制度,并在从三聚氰胺批发商到零售商的流通全程建立销售实名登记等制度,防止三聚氰胺产品及其废料流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 【转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六大“硬伤”

    “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是没有人管,从‘田间’到‘餐桌’、从养殖加工到市场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有‘重兵防守’,但为何‘七八顶大盖帽挡不住问题食品的道’?”昨日,陈万志等全国政协委员做客“中青在线”,直指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存在的六大“硬伤”,呼吁建立更加完善、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在与网友交谈时,陈万志认为,之所以频繁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根源并不在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而是目前的监管体系存在监管主体多元化、部门职权交叉重复、执法不力等“硬伤”。 第一大“硬伤”是多头监管无法形成合力。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采取的是多机构分段管理模式: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和一些食品的市场准入,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餐饮业卫生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等工作。这种主体多元化的监管体制,使得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和联动,不可避免地出现执法漏洞。 第二大“硬伤”表现在权责交叉不清容易出现推诿扯皮。监管部门看似管理原则和分工都很明确,但现实中容易造成具体监管工作的缺位、错位和越位,不可避免地出现有费可收、有利可图的事情多家监督、检验,有责无利或责大于利的推诿扯皮。这给不合格的食品流入市场创造了机会。 第三大“硬伤”是受片面的发展观影响,随意降低市场准入和监管要求。一些地方为了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对食品企业疏忽了必要的把关和监管,使一些未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企业仓促上马,产品质量难以保证。 第四大“硬伤”是执法人员执法不力。一些执法人员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明知一些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却敷衍了事,导致监管半途而废,甚至出现视而不见、放任不管现象。 第五大“硬伤”则是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滞后。我国食品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级构成。由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造成食品标准之间既有交叉重复矛盾,又有空白点。 第六大“硬伤”是目前我国食品检测存在投入不足、资源分散、检测水平低下的问题,使得不少食品从生产到加工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检测。 陈万志认为,首先必须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明晰权责,建立较为完善的、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需加大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执法和处罚力度,提高制售假劣毒害食品的风险成本,决不能以罚代刑,一罚了之。 此外,还应将食品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提高食品安全准入门槛。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准入、产品注册准入、认证认可准入等从严审批,完善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对达不到生产条件和卫生标准的企业,坚决不允许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记者 戴娟 罗静雯)

  • 【转帖】2010: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四项重点

    一是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一要着力解决突出问题。要通过强化市场准入、检测检验、查处曝光、督导检查、指导服务等综合措施,着力解决禁用农兽药、生猪瘦肉精、水产品孔雀石绿及硝基呋喃等突出问题。要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水产苗种、种子、肥料等投入品为重点,全面开展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理整顿,强化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深入推进农资打假专项治理。二要加强应急处置。要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制度,完善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机制,加强舆情监测和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要强化信息沟通与新闻宣传,做好突发事件和突出问题报告,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坚决打击制造不实信息的行为。三要探索长效机制。要加强部内外协作,抓紧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检打联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要加快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落实好生产经营企业的第一责任。  二是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一要大规模开展标准化创建活动。要以蔬菜、水果、茶叶、畜产品和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为重点,落实好基地建设、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产品检测、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抓紧创建一批标准化生产基地和标准化示范县。二是抓紧标准制修订工作。部里要以农兽药残留标准为重点,省里要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重点,加快构建统一、科学、合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加强标准的宣传培训。三要抓好农产品认证工作。要大力发展"三品一标",强化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加大认证审核和证后监管工作力度,规范包装标识,鼓励建立可追溯平台。要大力扶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三品一标"认证,以此提高其内部管理水平。  三是加强检验检测和执法工作。一要强化监测工作。要加大监测力度,组织好全年4次例行监测和1次普查。要突出监测重点,部里要以例行监测为主,省里以监督抽查为重点,市、县以基地、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重点实施监测抽查。要加强预警分析,启用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平台,整合监测资源,强化监测结果信息报送与共享。二要加强执法工作。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继续整合执法资源,强化农业部门的执法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农业综合执法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要强化执法监管机构与检验检测机构间的协调配合,健全检打联动机制,加大执法查处力度。  四是加强体系建设。一要推动监管体系建设。省级监管机构要力争在年底前全部建立,市县级监管机构要力争在2012年前基本建立,乡镇机构建设要纳入农技推广体系建设中。二要强化检测体系建设。要抓紧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切实抓好项目实施工作,发挥好质检机构在监管执法中的作用。三要强化能力建设。要进一步强化培训指导,加强质检机构资质考核工作,建立健全专家队伍,强化技术研发,争取更多的支持和投入,切实提高监管能力、检测能力、技术支撑能力,落实条件保障。

  • 【转帖】2011年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2011年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为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42号)要求,依法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2011年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一、监测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30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二、监测对象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三、监测内容(一)全国生鲜乳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全年共监测6450批次样品,分上半年和下半年2次进行。检查、抽检地区为全国30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象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两者抽样比例原则为3:1。每个抽样对象每次限抽1批次。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皮革水解蛋白和碱类物质,其中所有样品检测三聚氰胺,30%的样品检测皮革水解蛋白和碱类物质。(二)生鲜乳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全年共抽检925批次样品,分2次进行。在不预先告知被抽查单位、时间和地点的情况下,采取异地突击抽检的方式进行抽检。检查、抽检地区为全国20个省(区、市),对象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两者抽样比例原则为1:2。每个抽样对象每次限抽1批次。检测项目主要为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相关违禁添加物。(三)《生乳》国标安全指标监测。全年共监测600批次样品,按不同季节在3月、6月、9月和12月分4次进行。检查、抽检选取南方和北方具有代表性的省(区、市)开展,对象为生鲜乳收购站。检测项目为黄曲霉毒素M1和铅。

  • 【分享】欧美国家控制乳品质量的方法

    [size=4][b]美国[/b]  严格的质量检验制度把关   美国是世界上奶品产量最大的国家。其原料奶产量可达1856亿磅,奶牛总头数达到915.8万,每头奶牛的产奶量是2万多磅。牛奶总产值达354多亿美元。   美国人均年消费液态奶品约178磅,在日常生活中,牛奶及其制品举足轻重。因此美国建立了极为严格的奶品质量检验制度。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 A )是美国奶品质量安全的主管部门。1924年,美国就制定了《奶品条例》(简称“PM O”)。经过多次修订,该《条例》已成为规范和监管奶牛生产、运输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的操作指南。FD A通过该《条例》和“州间奶品货运全国理事会(N CIM S)”的运行机制,与美卫生部、各州和县级奶品监管部门以及各地乳制品行业等单位密切合作,共同监管奶品从农场牛奶收购、运输容器、工厂加工、批发零售最后到消费餐桌等各环节的质量控制,以保障奶品的卫生与纯净,成为世界最安全、放心的食品之一。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也对婴儿奶粉生产实行严格的质量监管。奶粉厂家的产品就算没有安全隐患,只要被发现不含其宣称含有的营养成分,哪怕是因为某种不可控因素造成的营养流失,也必须马上召回。 [/size]

  • 【新闻】国务院同意建立危化品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日前作出批复,同意建立由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安全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民航总局、法制办、全国总工会共16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掌握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建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安全监管总局等16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安全监管总局为牵头单位。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总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的负责同志担任。

  • 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提高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

    [align=center][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6/202406171349517698_3562_6098850_3.jpg!w690x690.jpg[/img][/align][align=left]  在现代社会的快速运转下,食品安全问题早已从幕后走到台前,受到了公众的密切关注。这一问题不仅关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更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为了守护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应运而生,以其高效、精准的特点,成为了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一颗璀璨明珠。  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以其卓越的性能和精准的检测结果,在食品安全领域展现出了强大的实力。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智能化操作系统,能够迅速、准确地检测出食品中的农兽药残留情况,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同时,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还具有操作简便、结果可靠等优点,使得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更加高效、便捷。  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的出现,不仅提高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安全、健康的食品选择。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时刻关注着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将不合格的食品及时筛选出来,避免其流入市场。此外,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还能够为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科学的生产指导,帮助他们优化生产流程,提高产品质量,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  综上所述,全自动农兽药残留检测仪无疑是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得力助手。它的出现,不仅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也为广大消费者带来了更加安全、健康的饮食环境。[/align]

  • 27城市签署乳品质量宣言

    第七届乳业发展国际论坛昨天在呼和浩特召开。伊利集团和蒙牛集团建有工厂的27个城市的市长,在论坛期间共同签署宣言,承诺确保产品质量,提振消费信心。  伊利、蒙牛在全国共开设120个分厂,两大龙头已占据液态奶市场的半壁江山。参加论坛的专家认为,乳业发展到今天,特别是随着伊利、蒙牛等跨省界、跨国界大集团的出现,使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彼此之间联系紧密、利益交融、风险共担。因此无论哪个地区、哪家企业,只有努力实现乳业的大繁荣,才能实现自身的大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乳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参加乳业论坛的各地政府与企业共同承诺、一致行动:一:建设优质的奶源生产体系,从源头上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二:建设先进的乳品加工体系,提升产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水平。三:建设完善的市场流通体系,不断培育和开拓奶业市场。四:建设严格的政府监管体系,建设国内一流的呼和浩特国家乳品检测中心,实现中心监管全覆盖。五:建设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提振消费信心。

  • 【转帖】我国重修乳品安全标准力避婴幼儿食品安全隐患

    中新网10月21日电 卫生部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就乳品安全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专门提出了婴儿配方食品安全标准。卫生部指出,要力图避免因监管手段缺失发生新的婴幼儿食品安全隐患。尽管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允许使用水解蛋白质或单体氨基酸防止过敏体质的婴儿对蛋白质过敏,但考虑到配套食品安全监管手段等现实问题,此次标准修订中持谨慎态度,力图避免因监管手段缺失发生新的婴幼儿食品安全隐患。乳清蛋白与酪蛋白比例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产品的乳的来源,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了规定。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多数国家将DHA和ARA作为可选择添加成分,设置了最高添加量。目前尚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来确定DHA和ARA的最低限量,欧盟0.2%最低限量也是标签声称的要求,中国现有标签标准已明确DHA和ARA的标示规定。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了供人体内合成DHA和ARA的前体物质亚油酸、亚麻酸等脂肪酸规定。对于生产过程的环境控制问题,考虑到沙门氏菌、阪崎肠杆菌作为常见的致病菌对婴幼儿,尤其是6月龄以下婴儿条件致病性,标准征求意见稿做出相应规定。对于工艺参数及指标问题,考虑到不同的乳制品产品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方面差别很大,标准征求意见稿对与安全密切相关的关键控制点设置了具体的参数要求。从2008年12月开始,卫生部牵头,会同十部门开展乳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过系统梳理,目前中国各种乳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标准共160余项(含已发布和正在制订过程中)。通过分析标准存在的问题,开展与国际标准的对比研究,并结合中国生产和消费的国情,提出了新的乳品质量安全标准框架和目录。清理后的标准共三大类75项,分为产品标准17项、生产规范2项、检验方法标准56项。

  • 【资料】《山东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7日通过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将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田间安全是农产品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条例建立了安全监测管理制度,首次要求在农产品产区设定安全监测点,同时划定了禁止生产区。瘦肉精三聚氰胺等投入品的滥放,是农产品安全的重要隐患。条例鼓励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让农产品安全变事后监督为事前预防。 问题农产品召回制、监管部门的追溯制此次被写进条例,为农产品安全加了一道紧箍咒。(来源:齐鲁电视台)

  • AUTOID手持终端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应用

    AUTOID手持终端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应用

    2016年8月,国务院发布《“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十三五”时期科技创新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其中,食品药品安全内容纳入“十三五”规划,聚焦食品源头污染严重、过程安全控制能力薄弱、监管科技支撑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重点开展监测检测、风险评估、溯源预警、过程控制、监管应急等食品安全防护关键技术研究。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全产业链追溯与控制、真伪识别等技术将成为重要技术突破方向,《规定》强调加强食品安全防护关键技术研究,强化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研究,加强基于互联网新兴业态的监管技术研究,构建食品药品的全产业链质量安全技术体系。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4/201704071700_01_2536979_3.jpg食品药品监管离不开追溯体系,手持终端作为追溯体系中数据采集的基础工具,将在食品药品监管中起到重要作用。如果配备手持终端,监管人员可以清楚得看到食品药品的原料来源、制作环节、入库出库及最终售卖,这样将会建立一个整条产业链的追溯体系数据库,让每个环节清晰可见,一旦出现问题,将可随时溯源,查找问题出现的源头,这将是多方共同努力的方向。创新驱动发展是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基础,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要深入贯彻落实《规划》提出的要求,大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着力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创新能力,积极创造良好的创新生态环境,在这个过程中,手持终端将作为基础工具,助力食品药品监管。

  • 【分享】2010年乳品奶粉安全国家标准大解读

    一、为什么要整合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品是我国消费者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食品。近年来,我国乳品消费量迅速攀升,乳品行业快速发展,成为重要的食品产业之一。乳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社会经济稳定。国家高度重视乳品安全和乳制品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等法规政策,部署开展食品整顿工作,要求整合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包括乳品在内的食品安全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截至2009年底,我国以往的乳品相关标准共160余项,存在部分指标交叉、重复、矛盾,以及重要指标缺失等问题。为了规范乳品生产经营,保证乳品质量安全,确保消费者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规定,卫生部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对乳品标准进行整合完善,统一公布为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二、整合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完善工作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体现《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突出安全性要求。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要求,突出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要求与规定;二是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兼顾行业现实和发展需要。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数据为依据,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同时注重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意见,充分考虑我国乳品行业实际情况,确保标准的实用性;三是整合现行乳品标准,扩大标准的覆盖范围。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了以往乳品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在减少标准数量的同时,提高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通用性和覆盖面,避免标准间的重复和交叉;四是与现行法规和产业政策相衔接,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三、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公布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要求,2008年12月,卫生部牵头会同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轻工业联合会、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中国奶业协会等单位成立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完善工作开始即组成的协调小组,负责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整合完善。同时成立了由协调小组各部门推荐的近70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分别来自管理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大专院校、行业协会以及乳品企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协调小组先后召开3次全体会议。专家组和起草工作组先后召开工作会议20余次,充分听取专家、学者、企业和行业协会代表等各界意见。在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基础上,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首次在卫生部网站上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60天,同时向世贸组织(WTO)通报。期间,共收到国内外反馈意见2000余条。专家组和起草工作组集中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研究处理,对标准草案进行完善。

  • 市场监管总局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发展预制菜产业的决策部署,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就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促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b]一、规范预制菜范围[/b]预制菜也称预制菜肴,是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使用或不使用调味料等辅料,不添加防腐剂,经工业化预加工(如搅拌、腌制、滚揉、成型、炒、炸、烤、煮、蒸等)制成,配以或不配以调味料包,符合产品标签标明的贮存、运输及销售条件,加热或熟制后方可食用的预包装菜肴,不包括主食类食品,如速冻面米食品、方便食品、盒饭、盖浇饭、馒头、糕点、肉夹馍、面包、汉堡、三明治、披萨等。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发展和安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预制菜原辅料、加工工艺、产品范围、贮藏运输、食用方式等要求从事预制菜生产经营活动。大力推广餐饮环节使用预制菜明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b]二、推进预制菜标准体系建设[/b](一)研究制定预制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统筹制定严谨、统一的覆盖预制菜生产加工、冷藏冷冻和冷链物流等环节的标准,明确规范预制菜食品安全要求。(二)研究制定预制菜质量标准。推动研制预制菜术语、产品分类等质量标准,加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衔接。鼓励依法制定包括产品质量、检验方法与规程等内容的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b]三、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b](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督促预制菜生产经营企业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控,严把原料质量关,依法查验食用农产品原料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切实保障预制菜产品食品安全。(二)加强生产许可管理。修订完善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提高预制菜行业准入门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食品原料、工艺等因素对预制菜实施分类许可,严格许可审查和现场核查,严把预制菜生产许可关口。(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预制菜生产经营企业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贮藏运输等环节质量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到位,形成监管闭环。组织开展预制菜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b]四、统筹推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b](一)增强优质原料保障能力。指导食用农产品原料生产集中区加大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和相关设备设施投入,持续推进“第一车间”建设,提升食用农产品原料商品化和标准化水平;指导农产品种植户、养殖户科学用药,严防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风险,保障农产品原料品质安全。鼓励预制菜生产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协作关系,保证食用农产品原料来源稳定、安全可靠。(二)提升关键技术创新研发水平。鼓励预制菜企业联合科研单位开展气调保鲜、精准保鲜与品质调控等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着力解决风味衰减难题;创新非热加工、微生物控制、微胶囊包埋、营养与风味稳态化等技术工艺,减少营养成分损失,提升产品品质和口味复原度;鼓励预制菜企业使用新型产品包装材料,减少包材使用量、提升包装强度,防止食品过度包装。(三)加快先进生产工艺装备应用。鼓励研发食用农产品原料预处理关键设备,加强去皮剥壳、分选分级、清洗切割等预加工装备应用,提升原料智能化、保鲜化处理水平。推广应用适应预制菜发展的加工、包装、仓储、物流等先进设备,提升关键工艺自动化水平和生产流通效率。(四)积极营造良好产业发展环境。支持地方推进预制菜产业集聚区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提高集约化规模化效应。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预制菜品牌培育,发挥规模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开展预制菜口味、品质、营养等第三方评价活动,不断提高消费者对预制菜的安全感和满意度。[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align][align=right]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align][align=right]2024年3月18日[/align][align=right][/align](此件公开发布)

  • 【原创大赛】乳及乳制品风险分析和监管现状

    文/朱凤玲(华测检测)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人类健康,国计民生以及我国对外形象。随着新版食品安全法的颁布,我国不断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食品安全形势持续好转。但是,近些年国内外乳品不安全事件频发,引发消费者对乳制品质量安全的信任危机。对于乳品企业来说,了解乳品供应链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因素、掌握乳品监管制度是建立健全乳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的重要环节。[b]1 乳品供应链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b]1.1奶源生产环节风险 奶源的质量对最终乳制品的质量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原奶的生产过程中,比如奶牛饲养、奶牛生长环境、挤奶、存储运输等,对奶源质量安全构成威胁的风险因素很多。1.1.1奶牛育种 不同品种的奶牛,其所产出的原奶质量指标(特别是理化指标,比如乳脂率,乳蛋白率)会存在一定差异,尤其是乳脂率差异较大。1.1.2奶牛饲养 饲料的好坏直接影响优质原奶的生产,只有优质的饲料才能饲养出健康的奶牛,产出优质的原料奶。饲料若受到污染,饲料中杀虫剂、除草剂等农药残留,霉菌毒素、铅、砷、汞、镉重金属,二恶英,氯酸盐等污染物因为食物链进入奶牛体内,会富积在乳汁中。 奶牛生长过程中治疗疾病用的抗生素等药物残留也会富积在乳液中。乳畜生病也会导致乳的内源性污染,比如结核病,布鲁氏菌病,口蹄疫,李氏杆菌病,副伤寒,乳房炎等,尤其以布鲁氏菌,副伤寒,乳房炎比较常见。特别是当奶牛发成乳房炎时候,牛奶的理化成分会发生很大变化,乳糖、酪蛋白、乳脂和总固体都下降,牛奶中体细胞数和细菌数也明显增加,使原奶质量下降。1.1.3生长环境 牛场的环境卫生,包括牛舍以及周围环境卫生可直接影响牛奶质量,牛奶很容易吸收外界各种气味,牛舍以及周围场地的粪尿和其他污染物可产生大量臭气,使牛奶带有异味,恶劣的环境可导致细菌大量繁殖,增加牛奶被二次污染的风险,也导致奶牛的机体抵抗力下降,奶牛患病机率增加。同时,大气、水质等污染导致的重金属污染物也可能通过食物链进入奶牛乳汁。1.1.4挤奶 牛奶是一种营养全面的食品,包含有丰富的脂肪、蛋白质、维生素、矿物质等,还有一些非脂乳固体,这些丰富的营养也让牛奶成为一个天然的“培养皿”,如果挤奶的过程不注意卫生,比如挤奶人的手和衣服不清洁,患有传染病,或挤奶时操作不卫生,消毒不彻底或接触不清洁的乳桶、过滤器、挤乳机等,挤出的牛奶放置不当或时间过长都会导致牛奶受到微生物的污染,使原奶腐败变质。另外,挤奶过程中若不小心还会带来物理性杂质如草、毛等。1.1.5存储运输 牛奶本身是一个很好的培养基,细菌繁殖快,在合适温度下,细菌繁殖间隔20-30分钟,低温下细菌繁殖间隔为2-3小时,在4摄氏度以下,细菌繁殖间隔更长,可抑制牛奶中细菌生长。因此牛奶挤出后,要立即冷却,以最快速度使牛奶温度迅速将到4℃以下,同时存储牛奶的容器要内表面光滑易清洗,不藏垢。这样能最大程度抑制因为存储不当导致的微生物污染。 另外,若少数奶农或者奶站利益薰心,故意向牛奶中加入一些本不应加入的物质甚至是有害物质如水、豆浆、芒硝、淀粉、尿素、洗衣粉、食盐、蔗糖、水解蛋白、植脂未、胶体物质、三聚氰胺,还有甲醛、水杨酸、亚硝酸各类防腐剂等,也会降低原奶的质量甚至酿成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1.2乳制品加工环节风险分析(以婴儿配方奶粉为例) 乳品加工环节是关系到乳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乳品加工环节对乳品质量安全的主要有如下影响因素。1.2.1原奶验收 因为奶源紧张,对奶源检测不达标,如营养指标、微生物、农药残留、重金属、物理杂质、掺假物等指标,导致劣质奶源进入生产环节。1.2.2净乳 净乳过程中可能存在物理性杂质草、毛等去除不干净,以及设备清洗带来的清洗剂残留的风险。1.2.3冷却、贮存 牛奶营养丰富,细菌繁殖非常快,奶源冷却时间过长,贮存温度过高都会导致微生物繁殖,造成原奶腐败。鲜奶存放时间过长,嗜冷菌大量繁殖,分解蛋白质,影响口感。存储设备清洗过程中会导致清洗剂残留,或清洗不干净,留下卫生死角都会为后续的微生物繁殖提供条件。1.2.4配料 辅料在运输、贮藏中因防护不当,受到细菌、霉菌及鼠虫污染,产生毒素、致病菌等对人体造成危害;一些微量元素、脂溶性维生素含量超标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辅料如果溶解不彻底则在后续的过滤和净乳中被甩出,影响产品营养指标。1.2.5杀菌、浓缩 杀菌不彻底造成细菌总数过高,导致最终产品微生物超标;设备清洗不彻底,污染产品;设备故障,如物料泵冷却密封水露进奶中、加热蒸汽漏进奶中等,均容易导致产品大肠菌和杂质超标;浓奶浓度低,导致奶粉颗粒小,影响冲调性。1.2.6包装 乳脂易受日光、氯气等作用而发生变化。此外,由于奶粉颗粒的多孔性,其表面积很大,吸潮性强,一旦受潮就会结块引起细菌的繁殖。当与其它物品混合库存时,如果包装的气密性不好,则很容易吸收其它物品的异味而影响本身的气味。不合格的包装材料在与乳粉接触过程中还会容易导致PVC管等包装材料中重金属、壬基酚和辛基酚等有害污染物的迁移而进入乳品。1.3储存运输环节风险分析 在乳品的流通过程中,质量安全风险仍然存在,乳品具有易腐和不耐储藏的特性,除超高温杀菌的乳品和奶粉外,大量的液态奶都需要冷链运输,低温冷藏销售,如巴氏杀菌奶,所以,运输与销售过程中的温度控制( 一般要求在0-4℃保存) 与乳品质量有直接关系,稍有不慎就会导致乳品变质。 乳品成分复杂,保藏期间发生各种反应, 从而引起外观、口感及风味上的变化。保藏时间越长, 这种变化就越大。同时,维生素等营养成分还可能随着保存时间的延长流失。 综上可见,乳品的质量与奶源质量安全、生产过程中的污染、以及乳品存储、流通过程都息息相关。作为乳品企业,一定要重视乳品整个供应链中的每个环节,只有保证了供应链中每个环节的安全,才能最终生产出安全优质的乳品。[b]2 中国乳及乳制品监管现状[/b] 针对乳品及乳制品行业,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严格措施加强行业整顿和监管,并于2009年6月1日颁布了《[url=http://www.cnfoodsafety.com/][color=black]食品安全[/color][/url]法》。2013年《食品安全法》启动修订,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后,国家相关部门为规范我国乳品及乳制品行业陆续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和规范,2013年3月,我国更是针对食品监管部门繁多、责任不清等问题进行了机构调整,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全面负责食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监管工作,为食品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行政支撑。2.1乳品的相关标准 2010年2月,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议通过了66项[url=https://baike.so.com/doc/6720449-6934498.html][color=black]乳品安全国家标准[/color][/url],并于2010年3月26日由卫生部批准公布。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乳品产品标准13项、生产规范2项、检验方法标准49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解决现行乳品标准的矛盾、重复、交叉和指标设置不科学等问题,提高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形成了统一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13项产品标准中的11项一般产品标准分别是《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发酵乳》、《乳粉》、《炼乳》、《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干酪》、《调制乳》、《再制干酪》;2项婴幼儿食品标准分别是《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属于特殊人群,作为其主食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必须符合其生长和生理需要。由于婴幼儿配方食品主要由乳制品成分制成,因此,将婴幼儿食品标准放到乳制品标准体系中。 49项检验方法中的39项理化检测方法,主要是对营养成分、物理性状、维生素、微量元素、污染物等开展检测;10项微生物检验方法是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等微生物等进行检验。 2项生产规范分别为《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和《婴幼儿配方粉生产企业良好操作规范》。2.2乳品监管制度 2013年6月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9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决定》,食药总局将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作为乳制品安全监管重点,在乳制品原有监管基础上采取了更加严格、更加严厉和更加有效的制度措施。 第一是严格监管制度。国家食药总局先后出台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关于禁止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关于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等10多个规章和制度,进一步提高了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和质量保障水平,落实了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构建了覆盖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的体系。 第二是严格实施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许可制度。在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同时,食药总局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必须要自建自控奶源,要认真落实原辅料供应商审核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产品标签制度、配方报告制度和食品安全质量受权人管理制度,要求企业严把原料进厂关、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关,加大生产装备投入,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检验把关能力,实现生产产品质量过程的全程可控可追溯。2.3食药监对乳品抽检情况 自三聚氰胺事件以来,国家加大力度对乳业进行全面检测和飞行抽检(在不预先告知抽检的对象、时间、地点的情况下,进行突击检查),以下是国家食药监总局2016年婴幼儿乳粉抽查概况,统计所用抽查数据均来自于中国质量新闻网(www.cqn.com.cn),本文仅对该网站2016年1月到9月期间发布的抽查信息进行汇总统计。[b] 抽检依据:[/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 第10号 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等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的要求。[b] 发布部门:[/b]国家食药监总局。[b] 抽查批次:[/b]共计抽查1945批次。[b] 不合格批次:[/b]共计18批次不合格。[b] 不合格率:[/b]约0.9%。[b] 不合格项目:[/b]不合格项目分两大类。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样品(10批次)。不符合的项目为阪崎肠杆菌,菌落总数,氯,锰,维生素A、D、K1、B1、B6,烟酸(烟酰胺),叶酸,泛酸,碘,硒,牛磺酸。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不符合产品包装标签明示值的样品(8批次)。主要是如下项目不符合包装标签明示值:亚油酸、二十二碳六烯酸,维生素B1,牛磺酸。 [table=449][tr][td=2,1] [align=center][b]抽检月份[/b][/align] [/td][td] [align=center][b]抽检批次[/b][/align] [/td][td] [align=center][b]合格批次[/b][/align] [/td][td] [align=center][b]不合格批次[/b][/align] [/td][td] [align=center][b]不合格率[/b][/align] [/td][/tr][tr][td] [align=center]1[/align] [/td][td=2,1] [align=center]198[/align] [/td][td] [align=center]192[/align] [/td][td] [align=center]6[/align] [/td][td] [align=center]3.00%[/align] [/td][/tr][tr][td] [align=center]2[/align] [/td][td=2,1] [align=center]194[/align] [/td][td] [align=center]192[/align] [/td][td] [align=center]2[/align] [/td][td] [align=center]1.00%[/align] [/td][/tr][tr][td] [align=center]3[/align] [/td][td=2,1] [align=center]199[/align] [/td][td] [align=center]196[/align] [/td][td] [align=center]3[/align] [/td][td] [align=center]1.50%[/align] [/td][/tr][tr][td] [align=center]4[/align] [/td][td=2,1] [align=center]229[/align] [/td][td] [align=center]228[/align] [/td][td] [align=center]1[/align] [/td][td] [align=center]0.40%[/align] [/td][/tr][tr][td] [align=center]5[/align] [/td][td=2,1] [align=center]227[/align] [/td][td] [align=center]225[/align] [/td][td] [align=center]2[/align] [/td][td] [align=center]0.90%[/align] [/td][/tr][tr][td] [align=center]6[/align] [/td][td=2,1] [align=center]227[/align] [/td][td] [align=center]225[/align] [/td][td] [align=center]2[/align] [/td][td] [align=center]0.90%[/align] [/td][/tr][tr][td] [align=center]7[/align] [/td][td=2,1] [align=center]224[/align] [/td][td] [align=center]222[/align] [/td][td] [align=center]2[/align] [/td][td] [align=center]0.90%[/align] [/td][/tr][tr][td] [align=center]8[/align] [/td][td=2,1] [align=center]221[/align] [/td][td] [align=center]221[/align] [/td][td] [align=center]0[/align] [/td][td] [align=center]0[/align] [/td][/tr][tr][td] [align=center]9[/align] [/td][td=2,1] [align=center]226[/align] [/td][td] [align=center]226[/align] [/td][td] [align=center]0[/align] [/td][td] [align=center]0[/align] [/td][/tr][tr][td] [align=center][b]Total[/b][/align] [/td][td=2,1] [align=center][b]1945[/b][/align] [/td][td] [align=center][b]1927[/b][/align] [/td][td] [align=center][b]18[/b][/align] [/td][td] [align=center][b]0.90%[/b][/align] [/td][/tr][/table][align=center][/align] 我国虽然逐渐加强对乳品企业的监管,但消费者的信心并未随着国产乳制品质量安全程度的提高而同步恢复,消费者对进口奶源、原装进口的乳制品依然具有选择性偏好。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消费者对进口乳品的选择范围也从单一的婴幼儿奶粉,逐渐扩展到包括液态奶在内的多个乳品领域。对于中国的乳品企业来说,要提振消费者信心,归根结底还是保证产品质量,积累品牌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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