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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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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的资讯

  • 江苏排污权交易逐渐铺开
    作为国家试点地区,今年将完成排污权初次核定“第一场化学需氧量排污指标5吨~10吨,共有10位竞买人参加,起拍价9000元每吨,每次加价幅度100元。拍卖正式开始,请出价。”拍卖师的话音刚落,竞买人便迫不及待开始举牌了。“2号9100元,1号9200元,3号9400元,6号9500元……”随着各家竞买人一次次举牌,价格不断加码,竞争很快进入白热化,场内最终只剩下1号、3号、8号3位竞买人。“1号14400元,目前场内最高定价是14400元,14400元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拍卖师啪地一声落槌,“成交” 。引导环境资源配置,改善区域总量不平衡状况8号竞买人江苏普信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熊玉友对最后的结果表示遗憾:“我们公司是生产抗艾滋病药物的,准备扩大规模,新上一条生产线,早点拿到排污指标项目就能早点获批。没能现场竞拍到,就只能向省环保厅申请协议购买指标了。”熊玉友告诉记者,盐城市本地虽然有一些存量,但不足以支持自己的新项目。通过排污权指标的公开招标、竞拍,能够在不增加排污总量的情况下,实现环境资源的调剂,把原来闲置的存量盘活,同时激励企业设法节能减排。对企业、地方政府都有好处。记者从江苏省环保厅总量处了解到,本次省级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活动参加企业数量达到80家,有7家企业获得了发展所需的排污指标,成交金额约1500万元。记者注意到,交易指标范围扩大了,由原先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扩大到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而且本次申购的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且企业所在地多在苏北地区。江苏总量区域不平衡的特征比较明显,苏南地区区域面积小,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大,排放强度是苏北地区的数倍。今后,苏南地区原则上不得转入总量指标。“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配置环境资源,减少苏南地区总量,适度增加苏北地区总量,有利于改善区域总量不平衡的状况,既能支持苏北地区实体经济发展,也利于江苏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江苏省环保厅总量处处长杨新芝认为。苏州搭建网上排污权交易平台此前,江苏省环保厅先后在苏州环境能源交易中心举行过两次排污权交易活动。今年7月,苏州环境能源交易中心排污权交易网上平台正式上线。记者点击http://cjseeex.com进入网站以后,进入“排污权交易”功能模块,首先映入眼帘的便是一目了然的交易流程图:交易双方注册→出让方发布交易信息→受让方确认交易信息→受让方缴纳保证金→交易中心确认→环保部门确认→排污权交易证书发放→排污权交易结算→企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企业免费注册登记,成为会员以后,就可以发布排污权交易的购入、购出信息。全国各地的企业都可以在这个平台上自由地发布信息。但信息是否有效,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核,交易最终才能够成立。”苏州市环保局总量处处长周伟说。周伟认为,网上平台搭建好之后,协商议价、资金保管及支付都可以在网上完成,相对于现场交易,对企业而言更加方便快捷。未来可能会考虑开发电子竞拍、手机APP客户端。改革排污权交易制度整个江苏省排污权交易网上平台的搭建也已经列入了环保部门的计划。今年,江苏省政府将排污权制度改革列为全省十大任务百项工程的重点工作。江苏省环保厅副厅长陈志鹏表示,今年是排污权制度改革的关键年,国家将启动污染源确权工作。“确权”是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工作的关键,年底前包括江苏在内的试点地区,要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江苏作为国家首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省份,在政策法规、工作制度、交易平台、资金管理等方面开展了许多工作。江苏各地也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了探索,本次省级排污权交易活动首次在苏中地区的泰州举行,便是由于泰州市政府已出台相关政策,建立了较为系统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的制度体系。而南京、镇江、徐州、南通等市也已经着手相关工作。在陈志鹏看来,无论是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还是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都体现着“环境资源有限也有价”的理念。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企业和市场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的互动机制还可以再探索,公共资源提供方式和服务上也可以再下功夫。通过政策激励,引导企业主动参与排污权的配置与使用,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政府与市场、企业的良性互动,使排污权交易更为常态化。来源:中国环境报
  • 排污权质押?禾信仪器获千万贷款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31日,广东环境· 资源金融服务中心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启动,广东省首批排污权质押融资项目贷款发放仪式同日举行, strong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strong strong 与某不锈钢公司分别与建设银行开发区支行、工商银行广州黄埔支行签署了排污权质押贷款合同,以排污权共取得4000万元贷款发放。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排污权质押融资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广东环境· 资源金融服务中心由广州开发区、广东省环境权益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交所”)以及金融机构联合构建。 strong 排污权质押融资是一种有效的融资手段:企业在有偿取得排污权后,将其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 /strong ;金融机构按其相关规定,为企业办理贷款审核和发放。企业利用排污权质押融资让企业自身的环境权益转变为可流动资产,用于污染物排放技术改造、生态环保相关业务开展和生产经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当天,环交所分别与建设银行广州分行、工商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各100亿元的战略授信合作协议,为合法排污、节能环保等企业提供共计200亿元的排污权质押融资支持。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某不锈钢公司分别与建设银行开发区支行、工商银行广州黄埔支行签署了排污权质押贷款合同,两家企业共取得4000万元贷款发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粘慧青表示,疫情期间,每一家企业都希望能够开拓更多的融资渠道,利用排污权质押融资对于企业而言,不仅从中获得了资金,还督促企业必须合法合规进行排放,对企业起到了监督和倒逼作用。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表示,此次该区排污权质押融资试点的探索与建立,将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在努力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基本制度体系的同时,积极开拓绿色信贷模式,不断促进产业与资本融合,促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关于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集质谱仪器研发、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禾信仪器向环境监测、气象、工业生产、生物医药等多领域提供产品及技术服务,包括在线单颗粒监测系统、在线VOCs及恶臭气体监测系统、在线气相色谱质谱联用系统、环境污染源在线溯源系统等质谱仪器产品。禾信仪器将继续秉承“锲而不舍”的精神,加大科研投入、人才培养,以最尖端的技术,最可靠的产品,引领中国科学仪器产业革新,为我国高端质谱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p
  • 我国目前排污许可制度的弊病及国际经验启示
    p   排污许可制度在我国实施由来已久,但至今未成为针对污染点源的核心管理制度,其主要原因是制度本身的不清晰、不衔接和不到位。时至今日,在国家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启动之时,反思这项制度运行的问题,剖析国际先进经验的可取之处,对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有着重要意义。 /p p    strong 目前排污许可制度的弊病 /strong /p p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在地方试点排污许可制度至今,已经有20多个省(区、市)向总计20余万家企业颁发了排污许可证。但是,这项制度定位不明晰、制度不衔接、监管不到位,存在制度缺陷与技术难点,难以有效管控排污单位的环境行为。 /p p   一是未成为点源 a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02.html"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环境 /strong /span /a 管理的核心制度。一方面,排污许可制度并未获得充足的法律支撑。虽然上位法律对排污许可证做出了原则规定,但程序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多数地方无法对违反证照的企业进行监管和处罚。另一方面,排污许可缺乏制度衔接。现有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环境监测、环境统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点源环境管理制度之间缺乏协调关联,排污许可制度未能起到企业环境管理核心政策的作用。由于缺乏许可证的统领,各项制度只是在污染防治的某一个阶段发挥作用,其主要功能表现出很大局限性,难以有效实施。 /p p   二是排污许可制度未能有效覆盖大部分污染源。各地在颁发排污许可证的过程中没有统一规定发证范围、发证程序、证照样式与许可内容等关键要素,因此或多或少存在对部分污染源的管理缺失。在已经进行污染物申报登记的企业中,只有30%左右获颁排污许可证 发证范围和种类不全面 排污许可证未能与环境功能区划挂钩,对改善环境质量作用很有限。“重证轻管”现象普遍,证照内容比较空泛,各地发放的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内容较为简单,仅有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等数据,未对企业治理工艺流程、污染物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做出详细要求,也未将处罚结果记录在案,难以作为执法依据,无法起到守法和执法“百科全书”的作用。 /p p   三是许可证的管理手段并未跟进,源头准入容易,但证照管理缺失。多数地方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形式简单,仅起到排污资格证的作用,未对企业遵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提出明确要求,更缺少“一厂一策”的个性化措施。另外,许可停留在发证阶段即结束,制度的实质性作用并未发挥出来,没有体现在企业的日常管理之中,证后监管薄弱。基层环保力量不足,发证后难以实现全面监管,难以杜绝非重点企业的违法行为。 /p p   四是发放后的排污许可证用途不明。排污许可证用途不够明确,由于目前没有以国家文件形式出台详细的处罚条款,因此各级管理部门均无法依据法律执行无证排污的处罚,更无法要求企业执行按证排污。即使在部分地区,排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理念相对先进,也仅是把排污许可证用于银行借贷、金融准入等部门的管理需求,没有形成环保部门实质性的管理模式。 /p p    strong 国际排污许可制度带来的启示 /strong /p p   美国、瑞典、挪威、德国、日本等不少国家都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并卓有成效,但各国实施许可证的目的与出发点各有不同,实施手段各有区别,对中国的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而言,有可借鉴的内容,但也不能一味模仿。 /p p   可资借鉴的国际经验有: /p p   全生命周期的排污许可。发达国家的排污许可制度,基本实施的是全生命周期的排污许可。以美国NPDES排污许可证为例,只要有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或活动,均需要获得排污许可。这一许可是贯通项目建设、试生产、运营、监管、后期评估全过程的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则是申请许可过程中的相关证明文件。因而,对于排污设施的建设与运行而言,实行的是一证式管理,不存在多重许可的问题。 /p p   排污许可证与环境质量相衔接。在国外,为了将污染源的排放行为与环境质量挂钩,一般通过建立污染排放与环境质量之间的响应关系,确定允许污染源排放的浓度与总量限值,典型代表就是美国的TMDL计划。随着污染形势的复杂化,发达国家的排污许可从最初的仅面向固定点源开展,到逐步将其他形式的污染源加入许可范畴,如暴雨许可证、船舶临时污水排放许可证等。我国虽然在短期内难以在全国层面铺开基于环境质量的污染源管理,但可以在环境质量超标的区域(流域)或具体控制单元中,根据需要改善的指标需求,建立排污许可量与环境质量之间的响应关系,以环境质量约束排污许可量。 /p p   精细化的证后监管模式。不论美国还是欧盟各国的排污许可证管理,都建立在完备的法律框架基础下,以完善的管理框架与精细化的制度体系设计作为排污许可制度顺利实施的保障。美国通过《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欧盟各国通过“欧盟工业排放指令”(IED)的框架,搭建了一套完整的排污许可体系,包括完善的听证、罚款、法律监督程序。美国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特征和对环境及人体健康的影响程度,采用不同的许可证类型以及相应监管模式 欧盟颁发排污许可证时也建立了完善的监督监测体系和标准规范,为环境综合决策提供支持。 /p p   凸显企业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各国实施排污许可证多年,企业自主承担治污主体责任的思路已深入人心,而政府主要是对企业排放行为开展监管。在我国,管理部门对企业“全管全控”的思路尚未完全扭转,在部分地区,企业的排放责任被加诸于地方环保部门。这一方面导致企业众多、地方环保部门难以管住 另一方面,地方环保部门承担了企业不依法排污带来的社会责难。强调企业主体责任,要求企业自主申报、自主承诺、自主监测,就是为了把相关责任还给企业,地方环保部门要承担的是监管与处罚职责。 /p p   笔者认为,对于一些国际经验,应结合我国国情,在消化基础上予以适当吸收: /p p   综合许可与分项许可。欧盟实施综合许可证,而美国实施水、气分项许可,这与政策实施背景相关。美国《清洁水法》出台较早,水质管理局也较为强势,首先推出了NPDES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实施。虽然综合性的排污许可一直是美国管理人员认为理想的管理模式,但由于历史原因与技术障碍,后来制定的《清洁气法》以及大气排污许可证已经难以并入管理。从美国与欧盟经验来看,综合许可与分项许可只是排污许可证的表征形式,其内涵表现则没有区别。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综合性的排污许可制度更符合简政放权的要求。 /p p   按设施发证与按企业发证。国外按设施颁发排污许可证主要是基于精细化管理要求,根据排污特征分设施管理。鉴于国内环境管理水平不高,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建议以“一企一证”为基本要求,先关注末端排放 在有条件的区域或者行业,可以对设施或生产线提出更高管理要求。 /p p   与环境质量、环境容量挂钩。与环境质量衔接是排污许可制度设计的未来方向。由于我国现在的管理体系尚不够完善,现阶段将许可证与质量完全衔接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要实现污染物排放量与环境容量/环境质量关系的关联,在近期的排污许可制度管理中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现阶段应首先抓好许可证的核发与证后监管。 /p p    strong 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建议 /strong /p p   要推进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笔者建议如下: /p p   将对事前审查手段的严格要求逐步转移到对事中管理手段许可证之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产生环境影响的预测。“三同时”验收则是对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要求企业完成的污染治理任务进行验收的过程。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是在项目建成之前即已完成,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建设“三同时”程序的审查则是在项目建成之初完成。这两步审查工作,从某种角度说,并不能保证项目在实际运行中产生的环境影响与审查结果完全一致,而项目在运行中实际可能发生的环境影响才是监管重点。这类监管应该贯穿于项目运行整体过程,并不是某一个环节。 /p p   因此,建议将事前审查的严格程度向后转移。一方面,在事前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更为贴近实际建成后的项目运行情况,只需要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等要求即可发证 另一方面,证后监管应与事前企业自承诺的、在排污许可证中为企业制定的排放要求严格一致,当企业未按照证照要求排污时则启动处罚程序。处罚程序应包括行政处罚和必要时的刑事处罚,具体处罚方式应逐步通过法律法规等予以固化。 /p p   对申请许可证的企业实行“宽进严出” 政策。所谓“宽进严出”,是指企业按现有的法律法规开展排污行为即可,并不要求企业在申领许可证时自证其的确已达到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即不在发证环节对企业设定额外的门槛。排污许可证是一种“身份证”还是“持枪证”,业内一直为此争论不休,两种声音皆有一定道理。但“持枪证”理论提出必须要求企业满足一定条件后才能持证,类似警察持枪,相关要求比较严格,这样势必将不少企业直接挡在许可证门槛之外。而在很多地方环境管理不甚严格、水平不甚高超的当下,也就意味着这些企业中的大多数会始终游离在有效监管之外。 /p p   因此,笔者认为身份证的管理模式相对比较合理。在企业诞生之初即承认其排污可能性,同时根据法律法规提出适当的管理要求,这时并不要求企业直接具有合法排污的属性,而只需要企业承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排污。这种方式只能代表企业所签署承诺书的内容是合法的,而不代表在签署承诺书、领取许可证之后企业的排污行为一直合法。这一方面可以把环保部门从难以对企业开展合法性认定的困境中解脱出来 另一方面,执法和处罚行为的加强,也使企业感受到许可证背后所代表法律的震慑作用,从而使这一制度能够成为有成效的环境管理制度。 /p p   对排污许可证的许可内容和载明事项需要予以区分,并明确两者之间的差异。根据《行政许可法》,“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针对排污的行政许可,在内涵上是赋予污染源允许其排污的特定权利,从而将环境容量这种公共资源配置给污染源。因此所有许可内容都必须围绕“排污的权利”这种属性进行规定。另外一层含义是,与排污不相关内容,应不在排污许可证的许可内容中予以规定。但与企业环境行为密切相关的内容如监测要求、执行报告、环境应急等,并不属于许可内容,却属于许可之外必须有的相关要求,应在载明事项中予以明确。 /p p   许可证管理可首先选择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开展试点,之后再在全国铺开。在试点的选择上,可以挑选条件相对成熟、对制度改革积极性较高的地区,以及污染相对严重的行业开展。在试点地区开展许可证制度管理应主要考虑与其他管理制度的衔接,如环境影响评价、排放标准要求、区域/流域环境容量分配、排污权初始核定等。在试点过程中,对拟定的制度改革可采取不断改进的模式。在试点行业开展许可制度管理的主要目的,是加强行业环境行为的管控。因此,应主要明确企业与环境管理相联系的各技术节点,如主要排污点的管控、环境监测要求、环保部门的监管模式探索、信息公开等。上述两类试点可以分别从企业与外部的关联性,以及企业内部的管理特征两个层面对许可制度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索。这对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不无裨益。即使在许可制度全国推广之后,仍然可以保留一两处试点地区和行业,继续探索制度的完善之道。 /p
  • 天津发布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这些污染物要开展自行监测
    为加强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持续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高效配置环境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支撑保障高质量发展,天津市近日印发《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指出,天津市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两项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水污染物。要坚持完善以区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机制,逐步强化以企事业单位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国家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有效落实。《管理办法》要求,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如实记录重点污染物排放情况,按要求向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废气(水)排放量、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方式等,并对上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督管理工作。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优化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核定技术和流程,建立监测统计监管系统,及时准确监测核算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原文参见: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持续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高效配置环境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支撑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两项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水污染物。第四条 按照平稳过渡、有序衔接的原则,坚持完善以区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机制,逐步强化以企事业单位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国家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有效落实。第五条 各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各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等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重点污染物减排量的形式下达。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指在执行国家和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前提下,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的重点污染物种类和数量。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本市现有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以后原则上每五年核定一次。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如实记录重点污染物排放情况,按要求向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废气(水)排放量、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方式等,并对上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落实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分区域、分领域细化分解重点污染物减排量,组织确定污染减排措施,研究完善污染减排政策,制定实施本市污染减排工作方案;组织建立各区和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区污染减排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建立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第八条 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区级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2021年以来各区通过采取污染减排措施形成、经生态环境部认定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算的重点污染物减排量,纳入各区储备库。各区储备库执行情况应定期报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九条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原则,根据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行业占比,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确定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重点行业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照国家已有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技术指南核定;国家尚未出台核算方法或经论证不适用本市行业污染物排放特征的,在生态环境部指导下,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补充研究制定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技术指南。非重点行业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照国家和本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烟气量等予以核定,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位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实际排放量。第十条 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行业分类,逐个核算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征求相关企事业单位意见后,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要采取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措施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达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核定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一)区域、流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的;(二)国家或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的;(三)国家或本市产业政策发生调整的;(四)其他需要重新核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形。第三章 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第十三条 严格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行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技术指南确定的绩效水平。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来源于所在区的储备库。各区储备库不能满足建设项目需要的,在确保完成本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先用后补”或“跨区调剂”的方式解决,优先保障国家和本市重大项目建设。拟补入储备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所来源的减排项目,原则上应于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建设项目投产前完成;拟调入(出)储备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需具体说明该指标对应的减排项目和用于的建设项目,具体调剂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种类、数量、价格,由相关区进行协商,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落实国家能源局《2022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新增顶峰发电能力的或涉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的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如本行业“十四五”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足,可来源于非电工业行业清洁能源替代、落后产能淘汰等形成的减排量。造纸、印染等行业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来源于工业企业。第十六条 按照以新带老、增产减污、总量减少的原则,结合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差异化替代。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倍量替代。上一年度本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全市建设项目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倍量替代。上一年度本市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全市建设项目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分类倍量替代。其中,上一年度细颗粒物(PM2.5)达标的区,建设项目新增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5倍量替代;上一年度PM2.5未达标的区,建设项目新增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倍量替代。上一年度臭氧达标的区,建设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5倍量替代;上一年度臭氧未达标的区,建设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倍量替代。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且PM2.5浓度同比上升20%及以上的区,建设项目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5倍量替代。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达到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目标要求的区,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分类倍量替代。其中,达到或优于地表水III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汇水区域,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倍量替代;达到地表水IV类和V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汇水区域,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5倍量替代。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目标要求的区,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倍量替代;水质下降2个类别或超过地表水V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汇水区域,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5倍量替代。第四章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十七条 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情况,本市适时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分行业(流域)有序推进实施。第十八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正式实施时,企事业单位原则上要通过缴纳使用费或市场交易等方式获得排污权,在规定期限内对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有偿取得排污权的企事业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等相关税费的义务。第十九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涉及重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涉及重点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第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建立完善排污权使用费收取使用、交易价格管理等配套政策。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第二十一条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优化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核定技术和流程,建立监测统计监管系统,及时准确监测核算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第二十二条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技术核查。第二十三条 各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工作,纳入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对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 河北大气治理剑指钢铁水泥电力玻璃四大行业
    河北省大气污染治理再出重拳。记者11月27日从河北省政府了解到,河北省将开展对钢铁、水泥、电力、玻璃四大行业的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这是继&ldquo 双三十&rdquo 之后,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又一个新抓手。   抓住大气污染防治的命门   河北省此次开展四大行业大气污染治理行动,是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全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动员大会的又一重大举措。河北省委书记周本顺、省长张庆伟对此高度重视,分别作出了重要批示。   周本顺指出,开展钢铁、水泥、电力、玻璃四大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抓住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的命门。各地、各部门、各企业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立即行动起来,确保如期完成四大行业大气污染治理任务。   张庆伟表示,大气污染防治是河北省当前一项重大的民生工作。把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这4个用煤大户的污染问题抓好了,不仅能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还能达到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的目的。   河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杨崇勇在此次治理行动的动员会上作了具体的安排部署。根据部署,河北省要力争在2014年基本完成四大行业所有企业的重点治污减排工程 到2015年6月底,四大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要全部符合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总量分别削减17.95万吨、31.69万吨和0.72万吨。   河北省副省长张杰辉也在会上指出,治理行动务必按时间节点扎实推进,要把脱硫脱硝、除尘改造等工程建设作为工作重点。   把任务落实到每一台设备   此次四大行业大气污染治理行动,不仅把任务落实到各地政府,更落实到每家企业的每一台设备上。   目前,河北省已经基本摸清了四大行业的&ldquo 老底&rdquo 。&ldquo 在钢铁行业中,70%的污染物排放在烧结工序。&rdquo 河北省环保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处长张桂生说,河北省钢铁行业中,90平方米以下的烧结机共有94台,90平方米以上的烧结机共有195台。   此次行动将全部关停钢铁行业90平方米以下的烧结机,全部拆除90平方米以上烧结机的脱硫烟气旁路,完成52台烧结机脱硫工程。所有搬迁、新建、改(扩)建的钢铁企业都要同步完成治污设施建设,新建烧结机脱硫设施一律不设旁路。   对全省还没有完成治污改造的62台2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机组,进行脱硝工程建设和烟气旁路拆除。玻璃行业则要完成94条玻璃生产线的煤改气、脱硝、脱硫工程建设,综合脱硫效率要达到85%,综合脱硝效率要达到70%。   此外,河北省将完成剩余43条水泥生产线的脱硝工程建设,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70%。   实行阶梯财政奖励制度   据河北省环保厅厅长陈国鹰介绍,此次治理行动将遵循&ldquo 早动工早见效,提前完成有奖励&rdquo 的原则,实行阶梯财政奖励制度。对列入攻坚行动方案的污染治理工程项目,按2014年6月底、2014年12月底和2015年6月底3个完成时段,依进度快慢分不同标准进行奖励。   例如,脱硫脱硝除尘工程将按工程基建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2014年6月底前完成的,按15%补贴 2014年12月底前完成的,按10%补贴 2015年6月底前完成的,按5%补贴。   钢铁企业在2014年6月底前拆除烧结机烟气旁路的,每台补贴资金40万元 在2014年12月底前拆除烧结机烟气旁路的,每台补贴资金25万元。94台90平方米以下钢铁烧结机,在2014年6月底前关停的,每台奖励资金50万元 在2014年12月底前关停的,每台奖励资金20万元。   &ldquo 从明年开始,省级征收的电厂排污费将返还电厂所在地政府,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工程。&rdquo 河北省环保厅副厅长李葆说。明年1月1日起,河北省还将执行差别电价和执行惩罚性电价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各设区市,且差别电价收入将由各设区市直接收取,用于节能减排。   实施智能化监管   任务部署了,如何能确保严格执行?   &ldquo 今后,企业排污将像刷卡消费一样,卡里有余额,才能排。余额大的企业还可以有偿转让交易排污指标。&rdquo 李葆说,河北省将对四大行业的所有企业安装污染物IC卡总量监控管理系统,实行&ldquo 一卡双控&rdquo 智能化监管。   据了解,河北省把获得排污许可的企业允许排放量存入IC卡,余额不足时,企业可依规实行排污权交易、租赁或缴纳超标排污费,否则将面临禁排等强制性措施。   &ldquo 双控&rdquo 即控制企业排污总量和排污浓度。按照计划,2014年底前,河北省将全部完成四大行业186台钢铁烧结机、81条水泥熟料生产线、152台电力燃煤机组、94条玻璃生产线IC卡总量监控管理系统的安装,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投运率、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进行全方位、全时段的监控。   据介绍,安装IC卡总量监控设备的费用完全由政府补贴,河北省为此共支出2.91亿元。   同时,河北省将尽快启动四大行业排污权有偿使用。&ldquo 全省2014年6月底前完成四大行业所有企业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工作,2014年下半年开始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用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倒逼企业污染减排。&rdquo 李葆说。
  • 辽宁将建30个省级雾霾对照监测站和5个跨界监测站
    p   辽宁省环保厅21日发布,2016年将从治、防、管、建、查、改等多个方面推进环保工作,其中包含抗霾、控煤、控车、降尘、加强在线监控等多种措施。 /p p    strong 全省将建30个省级雾霾对照监测站 /strong /p p   省厅和沈阳、大连形成预报预警能力,其他12个市今年底前形成预报预警能力。同时,今年大连、丹东、阜新、铁岭和朝阳市要抓紧建设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SampleFilter-S02004-T000-1-1-1.html" strong 雾霾跨界监测站 /strong /a ,同时全省还要建设30个省级雾霾对照监测站。 /p p   启动《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修订工作,做好《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发布和备案工作,以环境标准倒逼污染行业转型升级。 /p p    strong 加强总量控制 增加VOC和总氮指标 /strong /p p   “十三五”总量减排指标,增加一项voc指标,局部地区还要增加总氮指标。省厅抓紧向各市分解,力争上半年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减排目标责任书。 /p p   以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为重点,在能源领域实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p p   加快推行排污许可制度。今年从主要污染物起步,把国家下达给我省的总量减排指标落实到相关企业,然后逐步向其他行业领域扩展,力争到2020年覆盖全省所有固定污染源企业。同时,今年要力争在全省启动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工作。 /p p    strong 强化网格化环境监管 /strong /p p   借助互联网平台,建立“互联网+”监管体系。沈阳正在利用“大数据”,建设“智慧城市”。我们要在沈阳搞试点,省市环保部门共同努力,力争今年底破题,然后向其他城市推广。 /p p    strong 加快在线监控能力建设 /strong /p p   一是以燃煤设施、钢铁、火电、水泥、平板玻璃、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为重点,同步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二是从今年起,环保部将按季度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要求省级环保部门在门户网站同步公布。各市要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加强监测,加强日常监管,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按照规定方式依法公开排放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构建省级“环保云”,尽快建成全省统一的实时在线环境监控系统。 /p
  • 扼制雾霾造福民众
    -----聚光科技—清本环保工程(杭州)有限公司 当PM2.5被提上日程后,通过各大机构的调研发现VOCs是导致PM2.5的一大帮凶。2015年6月18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部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通知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规定了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行业为排污收费时点行业,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同年8月,三部委联合下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的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对排污收费政策是一个极大的补充。完善了VOCs防控体系,填补了多年来未能从国家层面利用经济手段控制VOCs的空白。虽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VOCs的防控和治理整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是VOCs排污收费政策自10月1日实施以来,不管是对社会、还是广大人民群众,都是一个极大的利好消息。造福社会、服务人民 众所周知,VOCs是造成空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继SOx、NOx、颗粒物后引起人民关注的污染物。VOCs的排放会对环境造成污染,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由于VOCs导致的空气污染,尤其是雾霾,已经深深的影响了广大人民的生存。 这次国家从全局层面出台政策,推进治理VOCs排放,对于全社会来说,是一个极大的利好。我们有理由期待,在未来的几年之后,APE蓝、阅兵蓝将会成为常态。倒逼企业转型 排污收费制度表面上看将使原料加工企业原本就严峻的生存环境更加恶劣,其实内在可以看到国家在对产业转型上的政策导向。雾霾的出现引发的VOCs排污收费只是一个引子,即便没有这个导火索,也已经到了我们国家产业转型的一个节点了。以往很多行业的有机溶剂通常肆意排放,一方面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另一方面也为民众的环境造成了污染。清本环保在石化和涂布行业中通过吸附回收的方式,在解决环保的同时也为这些企业创造了收益。在收费政策的推动下,今后很多VOCs排放企业会走上环保节能、资源回收的道路。推进生产制造水平升级 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可以分为前期、中期和后期,其中最主要的是源头控制。排污收费制度可以促使印刷和涂布行业向非溶剂使用性发展。早在几年前软包装行业与涂料行业就一直在推行使用单一溶剂涂料或水性涂料,但是目前仍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导致一直不能完成替代,收费制度的出台将加大推进力度,促使行业源头材料变革。政策导向加快推动实施  之前,大众比较关注企业冒黑烟、带来酸雨等污染现象,主要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污染物。随着PM2.5名词的出现,开始逐渐关注到了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意识到需要加大力度控制VOCs。发达国家的大气污染治理基本上也经历了相同的过程,从发现和治理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污染物开始,逐渐关注VOCs和臭氧的治理。前些年伴随着脱硫脱硝项目的大范围上马,各大电厂的燃煤废气已经得到了完美的治理。“十二五”时期,《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出台,国家已经将VOCs污染控制提到比较重要的位置,接下来数年将是VOCs监测和治理的黄金期。引爆千亿级VOCs监测治理市场 由于VOCs排放来自国民生产、生活的各个环节,不像SOx、NOx一样可以很快的得到污染源排放清单,目前摸排的比较清楚的也就是收费试点行业,即石油化工、涂布印刷两个大行业。排污收费制度将随源清单的不断更新、完善增加相应行业,而收费制度不是关键,治理后达标排放才是关键,为此将引爆VOCs监测及治理市场。 VOCs在线监测系统,实时监测排放源的废气浓度,为行业的排污收费提供数据依据,同时也为VOCs排放企业的废气治理效果提供数据判断。 VOCs治理将应用在更多行业,为企业和环境做到节能环保,生产过程中排放的VOCs或回收、或分解治理后排放,从而避免了VOCs的直接大肆排放,在排污收费制度下行时,一方面达到环保的目的,另一方面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 纺织皮革业污染排放标准将严格执行
    近日召开的2011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披露,2011年我国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已经确定,同2010年相比,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化物和氮氧化物这4种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均要下降1.5%。   据介绍,今年我国将把结构减排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提高并严格执行纺织、皮革、化工、造纸等行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国家下达的落后产能关停计划。继续强化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全面建设污水处理厂,开展农业源污染减排工程。继续加强燃煤电厂脱硫,切实加强电厂脱硝,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深入研究城镇污水处理厂脱氮、化工行业氨氮处理、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等关键技术。   今年我国还将积极完善有利于减排的政策机制。研究出台非电行业脱硫、火电行业脱硝电价优惠政策,适度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和排污收费标准,建立企业和地区减排财政补贴激励机制。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出台鼓励农业源污染防治的经济政策,研究制定促进有机肥使用、秸秆和畜禽粪便等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有机农产品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在重点区域和城市开展机动车排污费试点。
  • 排污许可制度下COD在线监测技术的新机遇与挑战
    排污许可证发放的事后监管、实际排放量的确定等,都与当前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排污权交易、重点污染源监控、污染源信息公开、环境统计、排污收费、排污单位出水水质稳定达标等有密切关联,而这些制度的落实或改进的其中一个关键技术支撑就是在线监测。  环境保护部陈吉宁部长在北京出席2015年12月4日召开的“排污许可制度国际研讨会”时表示,将进一步改革、整合、衔接现行的环境管理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陈部长同时指出,目前中国的排污许可技术体系并不健全,实际排放量的确定方法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统一,一些企业还存在多套排放量的统计系统,这也带来了数据混淆和监测结果权威性的问题。而基层环保部门的技术支撑力量不够,使得许可证发放后难以做到有效监管。  具体分析不难发现,排污许可证发放的事后监管、实际排放量的确定等,都与当前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排污权交易、重点污染源监控、污染源信息公开、环境统计、排污收费、排污单位出水水质稳定达标等有密切关联,而这些制度的落实或改进的其中一个关键技术支撑就是在线监测。  中国对在线监测十分重视,自2007年全面启动在线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以来,在线监控全国网络基本成型,但是监测结果利用并不乐观。以COD在线监测为例,相关技术有很多,常见的包括重铬酸钾消解-氧化还原滴定法、重铬酸钾消解-光度测量法、重铬酸钾消解-库仑滴定法、湿式臭氧法、TOC法、UV法等。目前中国主要使用其中两类。一类是以国标经典法为原理的重铬酸钾型,另一类是以紫外(UV)法为原理 此外还有部分TOC仪。其中重铬酸钾型监测仪较为常用,特别是光度测量法(比色法)和氧化还原滴定法(尤其是国产仪器),比UV法应用更多,而TOC仪在中国应用时往往没有将结果转换为COD。特别地,UV法最初在中国案例较多,但是由于没有严格选择适用水质,一些反面案例影响了市场对UV法的信任。  对比中国对COD在线监测的管理需求和COD多种在线监测技术的特点,分析得到技术现状与管理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首先,准确度方面。中国目前已经安装的COD在线监测仪器获取数据的准确度还不能普遍达到作为达标判断的直接执法依据的要求。  第二,监测频率差距。由于中国的污染源大部分采用重铬酸钾型的COD在线监测仪,监测结果产生周期一般1-2小时。这对于中国的不稳定的排水水质来说,频率过低,极容易遗漏一些临时冲击负荷。  第三,监测仪器废液污染问题。中国目前几乎所有的COD在线监测设备采用的都是以重铬酸钾型的氧化还原滴定法和光度测量法为原理设计制造的仪器,会产生含汞、铬和强酸的废液,存在二次污染隐患。  实地试验比较手工分析(各污水厂还按照监管要求,每天对24小时混合样品按国标法进行实验室手工分析)、重铬酸钾型在线监测、UV法在线监测等三种方法发现,UV法在线监测结果与手工分析结果一致性较好 UV法在监测频率上有明显优势:  (1)充分反映出水水质连续变化而非反复跳跃的事实,符合工艺原理,  (2)捕捉临时性的出水水质突变,警告来水水质或工艺运行异常,  (3)捕捉污水处理工艺一些短时平衡过程中的COD变化并加以研究利用。与此同时,利用UV法的高频率监测结果,可以将实现COD与TN监测结果联合预警出水水质、分析出水水质不达标或恶化的原因、监测工艺单元运行情况并调整工艺参数。  总的来说,排污许可制度的改革,特别是加强发证后的监管,需要更强有力的技术支持,特别是在线监测技术的支持。在技术上,对于现有的重铬酸钾型在线监测仪需要进行改进,包括提高消解速度,缩短单样本的监测周期 降低仪器故障率 增加对废液的处理 等。或者考虑采用UV法在线监测仪,但是也需要提高其数据模型处理水平,增强其抗干扰能力,以提高对水质的适应能力 制定UV法吸光度与COD之间的数值转换标准,以便改善企业的实际应用效果。提高在线监测的质量水平也需要加强监管。除了质量检查以外,还可以建立在线监测产品资质的退出标准,更为严格的加强防篡改性能的数据采集传输技术标准。
  • 环境监测仪器产业潜力存疑 应对考察催生畸形科技需求
    节能环保产业在“十二五”时期要加快培育和发展的七大战略新兴产业中虽然位列第一,但与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相比,却一直缺乏带有“顶层设计”思路的国家级规划。   近日,环保部详解《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有证券市场相关媒体将此视为“环境监测仪器产业潜力巨大”的依据。然而,一家多年专业从事污水处理行业工厂自动化信息系统集成的企业负责人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却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观点:“不要说环境监测仪器,就是已经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在县级领域多数都是闲置,哪里来那么多市场需求?如果完全不考虑政策因素,根本不会有环境保护产业的市场需求,就是因为国家有了对地方政府的政策性要求和财政投资,出于对上级政府考核的应对,基层政府才不得已上马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站等环境保护设施。”   由于对环保设施的“需求”,“形象工程”已经在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上述负责人颇为无奈地说:“很多高污染行业正在从城市向县域领域转移,这种产业转移对于县和乡镇政府是招商引资的机会,其在环保方面的低门槛正是一种成本优势,所以,地方政府收上来的排污费也就不够维持政府投资的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   记者还了解到,类似污水处理这种境况的环保产业正在催生出一种中国特色的技术创新需求。这种畸形的市场需求,就是对污染监测数据的造假服务。由于每年上级政府都会到基层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那些平时根本就不运转的国有污水处理厂就得伪造正常运转的数据以应对检查。目前,市面上已经出现了专门的数据造假软件,如果污水处理厂是委托给专业的公司来运营,员工素质和技能还会高些。   其实,国家对节能环保产业是极为重视的。“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中已经明确了“节能环保产业技术”的主题方向,“装备制造”和“污染设施建设和运营”作为环保产业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本次由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规划中被视为“重点工程”,环保产业多年来面对的畸形市场环境将被重新进行“顶层设计”。   与地方政府多年来为招商引资不惜恶性竞争、牺牲本地生态环境相对应,本次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首次提出了“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还提出了“结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国家环境功能区划,制定不同区域的环境目标、政策和环境标准,实行分类指导、分区管理。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西部地区和民族自治地方环境保护的转移支付力度”等内容。   随着物联网传感和处理技术的进步,“智能环保”时代即将到来,这将使“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监督管理和运行维护以及国家、省、市三级自动监控系统和预警监测系统的建设”成为可能。   在环境经济政策方面,规划也提出了“健全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使用制度,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推进环境税费改革,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全面落实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要逐步满足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和污泥无害化处置需求”等要求。   但是,面对部分地区存在的畸形的科技创新需求,中国的环保产业还需反思。就科技支撑能力而言,中国环保产业在核心的“监测仪器”和污染处理设备的“智能化”方面将再次面临“地方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的市场格局,如何避免同样由财政主导的中国市场需求不断拯救濒临破产的外国“科学仪器”企业,以使用“进口科学仪器”为荣的尴尬局面才是最大的挑战。
  • 环境监测仪器产业潜力存疑 应对考察催生畸形科技需求
    节能环保产业在“十二五”时期要加快培育和发展的七大战略新兴产业中虽然位列第一,但与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相比,却一直缺乏带有“顶层设计”思路的国家级规划。   近日,环保部详解《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有证券市场相关媒体将此视为“环境监测仪器产业潜力巨大”的依据。然而,一家多年专业从事污水处理行业工厂自动化信息系统集成的企业负责人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却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观点:“不要说环境监测仪器,就是已经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在县级领域多数都是闲置,哪里来那么多市场需求?如果完全不考虑政策因素,根本不会有环境保护产业的市场需求,就是因为国家有了对地方政府的政策性要求和财政投资,出于对上级政府考核的应对,基层政府才不得已上马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站等环境保护设施。”   由于对环保设施的“需求”,“形象工程”已经在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上述负责人颇为无奈地说:“很多高污染行业正在从城市向县域领域转移,这种产业转移对于县和乡镇政府是招商引资的机会,其在环保方面的低门槛正是一种成本优势,所以,地方政府收上来的排污费也就不够维持政府投资的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   记者还了解到,类似污水处理这种境况的环保产业正在催生出一种中国特色的技术创新需求。这种畸形的市场需求,就是对污染监测数据的造假服务。由于每年上级政府都会到基层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那些平时根本就不运转的国有污水处理厂就得伪造正常运转的数据以应对检查。目前,市面上已经出现了专门的数据造假软件,如果污水处理厂是委托给专业的公司来运营,员工素质和技能还会高些。   其实,国家对节能环保产业是极为重视的。“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中已经明确了“节能环保产业技术”的主题方向,“装备制造”和“污染设施建设和运营”作为环保产业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本次由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规划中被视为“重点工程”,环保产业多年来面对的畸形市场环境将被重新进行“顶层设计”。   与地方政府多年来为招商引资不惜恶性竞争、牺牲本地生态环境相对应,本次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首次提出了“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还提出了“结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国家环境功能区划,制定不同区域的环境目标、政策和环境标准,实行分类指导、分区管理。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西部地区和民族自治地方环境保护的转移支付力度”等内容。   随着物联网传感和处理技术的进步,“智能环保”时代即将到来,这将使“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监督管理和运行维护以及国家、省、市三级自动监控系统和预警监测系统的建设”成为可能。   在环境经济政策方面,规划也提出了“健全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使用制度,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推进环境税费改革,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全面落实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要逐步满足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和污泥无害化处置需求”等要求。   但是,面对部分地区存在的畸形的科技创新需求,中国的环保产业还需反思。就科技支撑能力而言,中国环保产业在核心的“监测仪器”和污染处理设备的“智能化”方面将再次面临“地方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的市场格局,如何避免同样由财政主导的中国市场需求不断拯救濒临破产的外国“科学仪器”企业,以使用“进口科学仪器”为荣的尴尬局面才是最大的挑战。
  • 排污许可制度再升级 国务院发布实施方案(附全文)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完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作出部署。  《方案》明确,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基本建立法律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全文如下: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称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施排污许可制。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排污许可制,取得初步成效。但总体看,排污许可制定位不明确,企事业单位治污责任不落实,环境保护部门依证监管不到位,使得管理制度效能难以充分发挥。为进一步推动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精简高效,衔接顺畅。排污许可制衔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提高管理效能。  公平公正,一企一证。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按照所在地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环境安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污染治理责任,多排放多担责、少排放可获益。向企事业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作为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并明确其排污行为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  权责清晰,强化监管。排污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环境保护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公开透明,社会共治。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流程全过程公开,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公开,为推动企业守法、部门联动、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有效运转,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基本建立法规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二、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改变单纯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分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方式和总量减排核算考核办法,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控制的范围逐渐统一到固定污染源。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动改善环境质量。  (五)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排污许可制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的法律依据,必须做好充分衔接,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  (六)制定排污许可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依法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考虑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确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类别。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内的不同类型企事业单位,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以及环境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行业或企事业单位,简化排污许可内容和相应的自行监测、台账管理等要求。  (七)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环境保护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存在疑问的开展现场核查。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抽查,有权依法撤销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程序、排污许可证样式、信息编码和平台接口标准、相关数据格式要求等。各地区现有排污许可证及其管理要按国家统一要求及时进行规范。  (八)合理确定许可内容。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项,载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企事业单位有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九)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四、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  (十)落实按证排污责任。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 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 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十一)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五、加强监督管理  (十二)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依证监管是排污许可制实施的关键,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手段,核实排放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核定排放量。企事业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定期开展监管执法,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及时开展检查 对有违规记录的,应提高检查频次 对污染严重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执法频次与处罚力度,推动去产能工作。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应记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十三)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四)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策。对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企事业单位,加大电价等价格激励措施力度,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与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有机衔接,交换共享企事业单位实际排放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引导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并诚信纳税。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排污交易的管理载体,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  六、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十五)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2017年建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将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执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纳入平台,各地现有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逐步接入。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上适当扩充,制定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统一收集、存储、管理排污许可证信息,实现各级联网、数据集成、信息共享。形成的实际排放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污染源排放清单等各项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数据来源。  (十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公布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与环保举报平台共享污染源信息,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依法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加强社会监督。  七、做好排污许可制实施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实施计划,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要做好排污许可制推进期间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环境保护部要加强对全国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的指导,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总结推广经验,跟踪评估实施情况。将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  (十八)完善法律法规。加快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配合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研究建立企事业单位守法排污的自我举证、加严对无证或不按证排污连续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推动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探索将有关污染物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十九)健全技术支撑体系。梳理和评估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适时修订。建立健全基于排放标准的可行技术体系,推动企事业单位污染防治措施升级改造和技术进步。完善排污许可证执行和监管执法技术体系,指导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工作,规范环境保护部门台账核查、现场执法等行为。培育和规范咨询与监测服务市场,促进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开展宣传培训。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企事业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开展专业培训。强化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树立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 排污开启“一证式”管理,国家将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
    为进一步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推动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完成《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方案》对标“全面”,聚焦问题,从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建成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全面落实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等方面,提出深化排污许可制改革主要内容。到 2025 年,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体系、技术体系基本完善,初步实现火电、钢铁等重点行业全量管控和制度衔接、数据共享共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和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管机制全面建立,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信息化监管全面实施,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到 2027 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全面管控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建成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全面落实,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要素、全联动、全周期管理基本实现,排污许可制度效能有效发挥。主要内容有: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一)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推动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优化标准限值要求,增加基准排气/排水量及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完善超标判定方法。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实施效果评估,增加土壤、海洋、工业固体废物和工业噪声等管理需要,结合《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快调整修订名录。发布实施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技术规范,制修订总则、重点行业、环境管理台账及执行报告等一批排污许可技术规范,适时修订重点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完善制订重点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开展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可行性研究,健全排污许可技术体系。(二)优化排污许可管理体系。推动环境要素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2025 年前完成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启动海洋工程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探索将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和产品清洁运输要求及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路径。优化排污许可证格式及管理内容,实施新版排污许可证,有序推动排污许可服务保障环境管理要素重点工作。修订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计算方法,对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达标区和非达标区排污单位分类施策,逐步实现基于区域污染物减排目标和排污单位排放现状水平的许可排放量管理。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流程,强化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管理。(三)强化排污许可证核查。建立部门联审联查、共管共用工作机制,组织按照水、气、土壤、固体废物、噪声以及自行监测等各环境管理要求分工审查,对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进行现场核查。完善“国家复核、省级抽查、地市自查”三级质量保障机制,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报告质量常态化审核,实现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全覆盖。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报告核查情况,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当纳入固定污染源工作成效考核,持续推进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四)服务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对接污染防治攻坚战需求,细化分解各环境要素管理任务,推动将相关环境要素管理要求依法依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落实大气污染应急减排措施,全面完成特殊时段管理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做好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排污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建立排污许可数据共享机制,将排污许可数据作为污染源排放清单、应急减排清单编制的依据。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做好入河(海)排污口管理与排污许可管理的衔接。建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建成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五)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研究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适应的环评管理体系,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推动固定污染源分类管理类别相协调。统筹制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统一污染物排放量测算技术方法,做好与排污许可技术体系的有机衔接。修改完善环评申请材料要求,衔接排污许可中废水、废气等相关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方式,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业噪声防治、特殊监管要求等。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许可排放量应全面承接环评文件及其批复的污染物排放量,依法未纳入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及已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应与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相衔接。对符合规划环评要求,涉及民生工程的固定污染源及建设周期较短、环境影响较小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固定污染源,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接续办理。加强涉变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联动管理,对于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直接申领排污许可证。(六)推进总量控制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融合。涉及产业结构升级的淘汰、取缔、关闭企业应依法及时注销排污许可证,减排工程措施及污染物削减量在排污许可证中进行记载,探索基于不同行业排放绩效水平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路径。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权的确认凭证和管理载体,排污单位应在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基础上,可对通过关停、技术进步、深度治理等削减的排放量进行市场交易,排污权交易的量、来源和去向均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到 2025 年,排污许可证注销变更情况作为总量减排审核管理的重要依据;到 2027 年,推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全面用于总量减排审核管理。(七)优化自行监测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联动。建立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自行监测监督管理机制,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落实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要求,督促持证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放口编码管理,统一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与执法监管系统编码。完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质量管理规定和标准,推动自动监测设备规范运行。(八)加快生态环境统计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启动重点行业和地区排放源统计与排污许可衔接试点,形成统计调查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统一信息报表,逐步统一规范固定污染源填报内容、污染控制因子、核算范围和方法、管理要求等。2024 年开展全国火电、钢铁等行业全面衔接试点,制作试点行业企业统一信息报表并纳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组织企业开展填报,相关数据传输至生态环境统计业务系统,实现一次填报同时满足两项需求。到 2025 年,基本实现重点行业排放源统计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企业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送全部污染物排放量,并强化数据质量控制,减少填报遗漏和核算误差。到 2027 年,推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全面应用于排放源统计,确保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覆盖范围和质量能够满足统计工作要求,实现一个企业、一个口径、一套数据。(九)强化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统一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许可量化管控的污染物种类及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对排污许可证明确的污染物排放口分别进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推进基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的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按照国家政务数据共享管理有关要求,建立管理信息交换与共享常态化工作机制,持续完善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与金税系统数据对接与共享。到 2027 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成为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的重要依据。(十)探索其他环境管理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与排污许可证衔接,鼓励有条件地区开展“两证合一”先行先试,逐步推动依法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内容全面纳入排污许可证统一管理。鼓励地方试点,研究碳排放纳入排污许可的实施路径,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建立与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衔接机制,实现多污染物协同管控,探索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辐射环境影响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体系实施路径。探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入河(海)排污口设置、排污许可证三者衔接的审核及审批制度。优化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管理,推动环境信息数据回流与互联互通、共享共用,服务企业“单点登录”“一网通办”。全面落实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十一)夯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排污单位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排污单位实行自主申领、按证排污、自主监测、自主记录、自主报告、自行公开,建立基于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制度,明确关键岗位责任人和责任事项,实施专人负责排污许可日常管理,建立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情况的自我核查、自我监督、自我报告的工作机制。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对排污许可平台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等管理规定控制污染物排放。建立排污许可管理标杆指标体系,形成激励工作机制,打造一批排污许可管理的标杆地区、行业和企业。(十二)严格排污许可监管执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是生态环境部门固定污染源日常监督执法的主要对象。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强化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的联合监管、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监测部门做好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中自行监测方案的合规性核查、执法检查的技术支持,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排污许可审批和环境执法部门;排污许可审批部门根据自行监测执法检查、合规性核查结果,督促排污单位依法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环境执法部门对无证排污、未按证开展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开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生态环境日常执法监督工作体系,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为基础开展固定污染源“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推行非现场监管,将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获取排放数据作为非现场监管的重要依据,为现场监管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对排污许可管理的标杆企业,非必要不现场执法检查。严惩违法行为,将排污许可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线索纳入生态环境部督查帮扶范畴,强化震慑作用。(十三)提升执法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推动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污染物排放口规范设置二维码标识,推动排污许可证副本电子化管理。优化环境执法技术手段,创新信息化监管方式,有序推动移动执法系统、在线监测系统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接,排污许可数据全面支撑固定污染源日常监管和环境执法监督。(十四)强化社会监督。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主动公开排污许可核发和执法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畅通有效的意见交流渠道,正确引导和规范公众理性、有序参与排污许可监督过程。建立环境守法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用体系,将排污单位严重违法信息纳入企业征信体系并及时公开。进一步加大排污许可信息公开力度,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信息、自行监测信息、执法监管信息、执法处罚信息统一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建立公众有奖举报,推动社会公众、行业协会、民间团体等参与监督,营造政府引导、企业守法、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做好排污许可基础保障建设(十五)优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数据采集管理、共享互通、智能校核、统计分析等功能,提升许可平台的规范化、智能化、便捷化水平。制定许可平台建设、共享接口技术规定,建立许可平台运维管理规范化制度。编制排污许可智能校核规则,研发智能校核模块,持续提升排污许可数据质量。推进开展固定污染源管理协同应用试点,进一步发挥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在生态环境领域固定污染源监管工作中的支撑作用。加强排污许可数据库建设,强化数据回流与数据整合,推进固定污染源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和协同管理,探索固定污染源“一站式”管理模式。鼓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深度挖掘数据价值,支撑固定污染源精细化管理和科学决策。(十六)加强组织保障。生态环境部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统筹推进全面实行排污许可改革任务。各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明确目标任务,强化统筹协调,制定实施计划,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按时限完成工作任务。鼓励开展许可排放量与环境质量衔接等领域排污许可前瞻性研究,启动环评与排污许可学科建设,提高排污许可科技支撑水平。继续完善包保帮扶机制,适时通报全国排污许可制度推进实施情况。(十七)持续强化能力建设。强化基层能力建设,加强排污许可管理、执法和监测队伍建设,增强排污许可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开展排污许可技能大赛。抓好新调整人员培训、常态化业务考核等,建立考核与激励机制。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排污许可技术机构管理,出台规范排污许可技术机构管理指导文件,积极培育和规范咨询服务市场,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自行监测管理、环境执法监管等技术机构培训,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排污许可技术支撑团队。建立健全信用监管体系,对编制技术能力低、信用程度差的第三方,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按照动态更新的原则建设涵盖国家、省级、市级三级专家信息的专家库,遴选业务精、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充实专家库。(十八)加强宣传指导。加强舆论引导,加大生态环境部“一网双微”、中国环境报、排污许可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力度,持续提升公众对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认知度和参与度。运用新媒体等手段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与互动,及时解读排污许可政策。组织“送法入企”活动,持续开展现场检查的普法宣传。附: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2、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pdf3、《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 宁夏“十三五”规划提出所有排污企业实行在线监测
    p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七次全体会议日前召开。 /p p   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宁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提出“十三五”期间将对所有排污企业实行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02.html" strong 在线监测 /strong /a ,严惩偷排超排行为。 /p p   宁夏自治区首次将实施生态优先战略写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建议》中,将生态环境保护独立成章,提出绿色低碳水平不断上升,能源、土地、水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不断上升,环境空气质量全国排位不断上升。森林覆盖率达到15.8%以上,万元GDP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下达指标内,生态补偿机制初步建立。 /p p   《建议》提出,“十三五”期间,宁夏自治区要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把美丽宁夏建设作为绿色发展理念在宁夏的具体实践,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各领域。把绿色作为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坚守土地、资源、环境3条底线,发展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倡导绿色消费生活方式。 /p p   按照《建议》,宁夏自治区将继续深化环保领域改革,实行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建立环保、司法联动机制,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环境治理体系。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实施环境保护蓝天、绿水、净土3项行动。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2020年前所有符合改造条件的机组排放达到燃气标准。 /p p   城镇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加强黄河干支流、主要排水沟、湖泊湿地等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规范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严格危险化学品管控,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防控重大环境风险。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提高农作物秸秆利用率、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和农用残膜回收利用率,推进乡镇生活垃圾、污水集中处理。 /p p   宁夏自治区将加快建设主体功能区,把六盘山地区作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六盘山生态补偿试验区。实行环保负面清单制度,严格以环境容量确定城市规模和开发强度,构建科学合理的城镇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和生态安全格局。以市县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由空间规划、用途管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差异化绩效考核等构成的空间治理体系。探索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p
  • 污水处理支持政策将出台 万亿市场蛋糕待切
    8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在谈到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时,明确提出要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和回用率。根据记者了解的情况,污水处理支持政策将陆续出台。这意味着,已经走过“十一五”黄金周期的污水处理行业,在“十二五”期间继续“有戏”。   产能需求巨大   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严格控制影响地下水的城镇污染。削减城镇生活污染负荷,推进管网系统改造,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和回用率,加强垃圾填埋场建设和治理。   地下水是我国生活、工业、农业用水的重要水源,但由于地表水的污染加剧,地下水的水质也在日益恶化。环保部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90%城市地下水不同程度遭受有机和无机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污染。并且这种形势还在恶化,国土资源部近几年的调查显示,有40%的城市地下水水质在不断恶化。   地下水污染的加剧,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不高有关。数据显示,2009年底我国的污水处理率仅为73%,今年的目标是达到80%,即使今年达到目标,仍然与发达国家90%的污水处理率存在较大差距。据业内人士估算,“十二五”期间,污水处理产能需要增长67%才能满足污水处理需要。   专项规划年内报批   出于地下水污染防治等方面需要,污水处理将继续得到政策的支持。据记者了解,《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1~2015年)》和《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11~2015年)》两项规划已经纳入《“十二五”期间报国务院审批的专项规划整体预案》,将于年内正式报批。   据上述两项规划测算,“十二五”期间,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个人投资在内,城市污水处理总投资达到4500亿元。环保部环境规划院日前发布的一份报告预测,未来五年,我国城镇生活污水、工业污水的治理投资将大幅增加。预计“十二五”期间,我国污水治理累计投入将达到1.06万亿元。   除此之外,据记者了解,为加大污水处理力度,未来五年,我国还将适度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和排污收费标准,并推进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据国家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副司长胥树凡此前介绍,“十二五”我国环保发展第一大重点领域就是污水处理。具体包括脱氮除磷、现有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中小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以及工业废水处理等。
  • 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
    p   近日,《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方案从总体要求、主要内容、配套措施三大方面明确了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详情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strong /p p   一、总体要求 /p p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适当加强中央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权,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p p   二、主要内容 /p p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p p   将国家生态环境规划、跨区域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制定,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p p   将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p p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p p   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全国性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察,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p p   将地方性的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检查、督察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p p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p p   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国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管理,全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意义、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国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国家重大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相关国际条约履约组织协调等事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p p   将地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地方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地方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地方性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性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地方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地方环境信息发布,地方行政区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事项,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p p   (四)环境污染防治。 /p p   将跨国界水体污染防治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p p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以及重点海域、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适当加强中央在长江、黄河等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事权。 /p p   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地方性大气和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p p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p p   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p p   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p p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中央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参照中央与地方划分原则执行 财政支持政策原则上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并适当考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特殊因素。 /p p   三、配套措施 /p p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p p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级政府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p p   (三)推进省以下改革。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省以下财政体制等实际,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加强省级统筹,加大对区域内承担重要生态功能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要将适宜由地方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生态环境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免基层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p p   (四)协同推进改革。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与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p p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p
  • 《济南市“十四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发布
    近日,市政府印发《济南市“十四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到2025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较2020年下降14.8%,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在合理区间,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9494吨、7373吨、18180吨、707吨。同时,到2025年,重度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以内,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支持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率先建设碳中和示范区《实施方案》提出,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推动钢铁、水泥、玻璃、铸造等行业及燃煤设施污染物深度治理,2023年年底前完成钢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20年降低17%左右,创建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40家;创建市级以上绿色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15个,省级生态工业园区比例力争达到工业园区的50%以上,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有序推动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支持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率先建设碳中和示范区。“十四五”期间,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及绿色化改造500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能效提升改造200万平方米,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4000万平方米以上。到2025年,全市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以上,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7.8%以内,清洁取暖率达到90%以上,工业余热利用量新增800万平方米。发展智能交通和“公铁水空”多式联运,提升铁路货运能力,推动小清河复航,提高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等清洁运输比例。构建“轨道交通+无轨电车”快速公共交通走廊,做好轨道网、公交网、慢行网“三网融合”。提高城市公交、出租、物流等交通车辆新能源化率,推广低能耗运输装备,新增和更新公交车(应急车辆除外)100%采用新能源车型、巡游出租车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比例不低于80%。全面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国四排放标准,完成省下达淘汰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任务。到2025年,铁路货运量较2020年提高10%,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货车占比达到30%以上,充换电设施保有量超过8万个。推动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山东段)等油气管网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中的应用。到2025年,单位耕地面积化肥使用量下降6%左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庄占比达到83%,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8%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废弃农用薄膜回收率达到90%以上,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55%。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章丘模式”,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能源托管等市场化服务模式。推进新建和既有停车场汽车充换电设施设备建设,市级机关配备公务用车,除特殊工作要求外,一律配备新能源车辆。到2025年,全市80%以上的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建成节约型机关,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综合能耗、人均用水量、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相较于2020年分别下降5.5%、6%、6%、7.5%。推动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山东段)等油气管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进外热入济项目,完成省下达的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30公里供热半径范围内低效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关停整合任务。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7%左右,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装机力争达到430万千瓦以上,完成省下达的煤炭消费压减任务。此外,到2025年,重度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以内,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全市实施30个以上低VOCs含量原辅料使用替代试点项目,溶剂型工业涂料和溶剂型油墨使用比例、溶剂型胶黏剂使用量完成省下达的下降目标任务;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0万吨/日、生活垃圾处理能力1900吨/日,消除雨污合流管网425公里,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5%,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实现“城市建成区雨污合流管网清零、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零、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目标。探索建立个人碳账户等绿色消费激励机制《实施方案》提出,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实施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和激励目标“双目标”管理,科学分解各区县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对于达到激励目标的区县,免予考核能源消费总量。落实国家和省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全面清理整顿“两高”项目优惠电价。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支持符合要求的城镇污水垃圾、危险废物处置及重点领域水环境治理等项目积极争取省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完善节能减排奖惩制度,深入实施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业务,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再贷款再贴现减碳引导等政策工具,支持重点行业领域节能减排。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完善城镇供热价格机制,按照技术可行、操作方便、群众可接受的原则确定居民终端供热计费方式。突出节能减排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绿色技术创新“十百千”行动,积极培育一批节能环保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改革,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深化用水权交易,健全用能权交易机制,指导重点排放单位依法依规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在保障措施方面,《实施方案》提出,强化监督考核,根据省有关要求,开展“十四五”各区县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评价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区县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奖惩,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县予以通报和约谈。开展全民行动,推行绿色消费,扩大节能环保汽车、节能家电、高效照明等绿色产品供给,探索建立个人碳账户等绿色消费激励机制,落实粮食节约行动方案,开展全域“无废城市”建设。
  • 吉林省财政厅出台关于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财资环【2023】65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加快推进生态强省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资环〔2022〕53号)、《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发〔2021〕2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22〕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财政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忠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工作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要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努力构建有利于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结合,促进能源体系、产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加快建设生态强省。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和系统观念,聚焦碳达峰碳中和重点任务,不断丰富财政政策工具,推动资金、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协同发力、提升效能,形成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到2025年建立政策框架,2030年前基本形成政策体系,2060年前政策体系成熟健全,支持我省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   (一)支持能源体系绿色低碳转型。支持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加快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支持发展新能源,推动氢能、太阳能发电等大规模开发和高质量发展。鼓励生物质发电、生物质清洁供暖、生物天然气等生物质能多元化发展。支持推广干热岩地热采暖示范工程,积极开展地热能开发利用。支持推进“新能源+储能”、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支持对重点行业、重点设备的节能监察执法,加快完善能源计量体系,提高能源管理精细化水平。  (二)支持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增效。支持推进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降耗,开展节能降碳改造升级。支持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动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扩大绿色低碳产品供给,加快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有序推进充电桩、配套电网、加气站、加氢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实施“旗E春城.旗动吉林”工程。支持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加快构建绿色出行体系。支持工业污染治理、燃煤污染控制及锅炉综合治理,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支持推进清洁取暖项目建设,鼓励因地制宜采用清洁能源供暖供热。支持城乡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改造,加快推动城市更新和乡村振兴绿色低碳发展。  (三)支持绿色低碳科技创新转化。支持绿色低碳技术研究攻关,实施绿色低碳领域重大科技专项,开展绿色低碳相关新技术、新装备攻关,推动绿色低碳技术重大突破。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单位在节能降碳和新能源技术产品研发领域建设重点实验室和科技创新中心,提升绿色低碳技术创新能力。支持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基础理论、基础方法、技术标准、实现路径研究。支持低碳零碳负碳、节能环保等绿色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  (四)支持绿色生产生活和资源节约利用。支持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产业园区循环化发展,加强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完善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支持推广以保护性耕作为主的秸秆综合利用模式,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地膜回收利用。支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全面提升城市发展与固体废物统筹管理水平。  (五)支持碳汇能力巩固提升。支持提升森林、草原、湿地、黑土地等生态碳汇能力。坚持系统理念,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构建“两屏两廊一网”生态格局。支持开展第三个“十年绿美吉林”行动,强化森林资源保护,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政策,支持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加强草原和自然湿地生态保护修复,提高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落实好草原补奖政策,加快草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草原生态环境稳步恢复。支持实施黑土地保护工程,抓好秸秆全量化处置和全域禁烧。支持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六)支持完善绿色低碳市场体系。支持开展不同类型的环境权益交易试点,引导优化产业结构。支持建立我省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强化统计核算能力建设。支持建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耕地等生态系统碳汇本底调查和碳储量评估。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探索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加快推动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基准价格政策出台。落实好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为基础的国家碳排放权抵消机制,积极推动我省具有生态、社会等多种效益的林业、可再生能源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鼓励企业、金融机构等建立健全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  三、主要财政政策措施  (一)强化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加强财政资源统筹,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支持。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有关工作部署安排财政资金,突出重点,科学分配,强化对重点行业领域的保障力度,提高资金政策的精准性、有效性。省级财政在分配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时,对工作成效突出、示范引领作用明显的市县给予奖励支持,对工作不积极或成效不明显的市县予以适当扣减。  (二)健全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低碳转型基金支持。探索设立绿色发展基金,促进绿色产业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领域项目建设,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国有企业加大绿色低碳投资。将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发展项目纳入政府债券支持范围。  (三)发挥税收政策激励约束效应。落实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落实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减排降碳研发投入和技术升级,促进企业发展向绿色低碳转型。  (四)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积极落实国家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按照国家制定出台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大力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公务用船优先采购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在政府采购文件中明确绿色低碳要求,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责任意识。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因地制宜支持做好本地区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按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要求,落实好中央和省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政策措施,保障本地区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加强协同推进。建立健全财政部门上下联动、财政与其他部门横向互动的工作协同推进机制。要全面梳理现有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明确支持碳达峰碳中和重点方向和领域的资金渠道,强化资金统筹协调,形成资金使用合力。加强与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能源、林草、气象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预算管理。推动预算绩效管理在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域全覆盖,努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挂钩机制,不断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坚持资金投入与政策规划、工作任务相衔接,强化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评价。  (四)加强学习宣传。各级财政干部要自觉加强碳达峰碳中和理论学习研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碳达峰碳中和基础知识和相关政策作为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财政干部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本领。加大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宣传力度,支持开展世界环境日、节能宣传周及低碳日、吉林生态日、黑土地保护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发展、低碳生活的良好氛围。
  • 《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实施意见》印发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强化我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有效防控涉重金属环境风险,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11月14日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实施意见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我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有效防控涉重金属环境风险,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湖北省第十二次代表大会精神,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控重金属环境风险为目标,以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为抓手,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有效防控重金属污染,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二、防控重点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包括铅、汞、镉、铬、砷、铊和锑。对铅、汞、镉、铬和砷五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总量控制,加强对铊和锑环境风险防控。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等6个行业。其中,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包括使用钢厂除尘灰等为原料采用回转窑焙烧等火法工艺生产氧化锌、次氧化锌、硫酸锌、硫化锌等锌无机化合物的行业。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全省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3%,重点行业绿色发展水平较快提升,重金属环境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推进治理一批突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到2035年,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防控制度和长效机制,重金属环境风险得到全面有效管控。四、主要任务(一)持续加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管理1.开展全口径清单动态调整在现有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以下简称全口径清单)的基础上,组织各市(州)全面排查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企业信息,将其纳入全口径清单。及时增补新、改、扩建企业信息和漏报企业信息,动态更新全口径清单。梳理排查以重点行业企业为主的工业园区,建立涉重金属工业园区清单。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布全口径清单,并按照《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要求将重点行业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同时将排放量数据纳入本年度排放源统计年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除个别特殊事项外,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2.推行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将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依据相关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文件,对重点行业企业重金属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重点行业企业使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市(州)级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并载明削减措施、减排量,作为总量替代来源的应载明出让量和出让去向。到2025年,企业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和执行报告数据基本实现完整、可信,有效支撑重点行业企业排放量管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3.探索重金属排污权交易管理制度为满足市(州)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重金属总量需求,探索推动全省重点重金属排污权交易,加强湖北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力争通过市场手段有效调控新增重金属排放,控制高污染、低产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无序增长。(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严格控制重点重金属排放增量1.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管理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符合“三线一单”、产业政策、区域环评、规划环评和行业环境准入管控要求。依法依规严禁在丹江口库区新增建设高能耗、高排放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确保丹江口库区水环境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格落实重点重金属总量指标等量替代制度,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替代”原则,建设单位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明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来源,无重金属总量和明确具体替代来源的涉重金属项目不予受理和审批环评文件。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总量替代方案经各市(州)严格审查后,报省生态环境厅确认。排污权交易未实施前,对于跨市(州)调剂重点重金属总量的情况,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自行协商,并报省生态环境厅确认。(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以涉重金属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属于再生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继续落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有关规定。加强涉重金属工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园区在规划环评阶段,应提前做好项目重点重金属总量论证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2.优化重点行业企业布局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优先支持单位产出能耗低、排污少的项目建设。推动涉重金属产业集中优化发展,禁止低端落后产能向省内转移。禁止新建用汞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工艺。新、扩建重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等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积极推进已有专业电镀企业入园。(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3.探索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在统筹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重金属环境风险防控水平、高标准落实重金属污染治理要求并严格审批的前提下,对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直接相关的重点项目,可在环评审批时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满足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条件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施总量替代管理豁免。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以及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方式处理含重金属固体废物的项目不纳入全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三)持续推动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1.推动重点行业落后产能退出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等要求,深化“低小散”“脏乱差”企业(作坊)治理,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大力推动涉重金属落后产能淘汰退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有关规范(准入)条件,对超标排放、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超总量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提请市(州)人民政府依法关闭退出。加快淘汰硫酸法生产重铬酸钠和铬酸酐、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等落后生产工艺或产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推动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参照《国家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荐目录》,加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工艺应用。依法加大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各市(州)定期公布应当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涉重金属企业名单,并督促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十四五”期间重点行业企业至少开展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25年重点行业企业基本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加强源头防控,减少使用高镉、高砷或高铊的矿石原料。加大重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清洁生产改造力度,积极推动铜冶炼转炉吹炼工艺提升改造(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巩固宜昌市汞减半履约成效,确保每吨聚氯乙烯用汞量不得超过49.14g,并保持稳中有降。鼓励制革行业开展铬鞣剂替代技术和封闭治理利用技术改造。加快推进电镀综合废水末端深度处理技术、在线重金属资源化及废水微排放技术、电镀络合废槽液重金属资源化回收技术等推广应用,提升电镀行业清洁生产水平。(省生态环境厅负责)3.实施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持续推进重点行业实施特别排放限值改造。自2023年起,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的地区,重有色金属冶炼等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加强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生产车间低空逸散烟气收集处理,有效减少无组织排放。推进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规范工业固废堆存场所建设,完善排土场周边雨污分流设施,建设酸性废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采用洒水、旋风等简易除尘治理工艺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应加强废气收集,实施过滤除尘等颗粒物治理升级改造工程。全面开展专业电镀园区、专业电镀企业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进一步加强电镀园区环境管理,规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鼓励相关市(州)开展电镀园区电镀废水处理示范工程建设,提高重金属及废水回用率。(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四)加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环境治理1.持续开展涉镉企业排查整治开展全省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推动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回头看”。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最新数据,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持续更新重点区域和污染源整治清单,编制整治方案,分批次完成整治。对2020年前已列入整治清单的污染源,原则上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开展涉铊企业排查整治全面摸清涉铊企业底数。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排查辖区内涉铊企业,以铅锌冶炼、钢铁冶炼、铅锌等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企业以及具有涉铊风险源的工业园区作为排查重点,并将使用涉铊企业产品、次生产品、含铊废料的生产企业纳入排查范围,分类形成涉铊企业清单。综合采取帮扶指导、执法检查、专项监测等措施,建立涉铊环境风险问题清单。严格对照问题清单和整治标准,按照“一企一策”原则,逐一制定整改方案,通过企业自行整改、市(州)督促检查、省级抽查和指导帮扶方式,强力推进涉铊企业全面整改。(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依法加强涉铊企业监管。开展重有色金属冶炼、钢铁等典型涉铊企业废水治理设施除铊升级改造,严格执行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达标要求。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构建涉铊企业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督促企业对矿石原料、主副产品中铊成分进行检测分析,实现铊元素可核算可追踪,降低排入外环境可能。加强涉铊固体废物管控,对钢铁冶炼行业机头灰、瓦斯灰、高炉渣,钢铁冶炼、铅锌冶炼行业含铊污泥等典型涉铊固体废物开展危险废物鉴别鉴定,并强化全过程管控。(省生态环境厅负责)3.有序推动锰产业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加强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锰业集聚区域的污染防控。按照《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1241-2022),对锰渣收集、贮存、运输、预处理、利用、充填、回填和填埋实行全过程污染控制。注重锰渣处理的源头减量化,探索发展低品位碳酸锰矿石选矿技术,提高锰资源利用技术水平。严格锰渣收集和贮存设施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传送带、运输车辆等锰渣运输工具具有防雨、防渗漏、防遗撒等措施,同时避免将锰渣与阳极泥、含铬污泥及其他可能影响锰渣理化性质的固体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和运输。推行锰产业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协同的全流程减排技术,发展萃取、离子交换等高效分离技术,力争实现锰渣水洗液、浸出液中组分的经济有效分离,制备高纯硫酸锰等高附加值产品,减少污染物排放。(省生态环境厅负责)4.开展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废渣场环境管理,完善防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措施。推动锌湿法冶炼工艺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浸出渣无害化处理系统及硫渣处理系统。加强尾矿污染防控,开展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回头看”。严格废铅蓄电池、冶炼灰渣、钢厂烟灰等含重金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的环境管理,防止二次污染。(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有序推进丹江口库区及上游等地区历史遗留矿山排查整治,因地制宜、“一矿一策”,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污染治理技术。对污染治理完成后的历史遗留矿山进行生态修复综合治理。结合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防治、清废行动等专项工作,开展废渣、底泥等突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排查,以防控环境风险为核心实施分类治理。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等手段开展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排查。(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加强重金属污染监管执法1.强化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体系,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在涉铊、涉锑行业企业分布密集区域下游,依托水质自动监测站加装铊、锑等特征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定期开展铅蓄电池、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及园区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及周边土壤环境的监督性监测。排放镉等重金属的企业,应依法对周边大气镉等重金属沉降及耕地土壤重金属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大气重金属沉降造成耕地土壤中镉等重金属累积的风险,并采取防控措施。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在重点部位和关键节点应用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视频监控和用电(能)监控等智能监控手段。鼓励园区建设运行管理监控中心,实时反馈园区企业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工况。(省生态环境厅负责)2.加大涉重金属监督执法力度将重点行业企业及相关堆场、尾矿库等设施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对象范围,进行重点监管。对重金属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出许可排放量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加强涉重金属行业专项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倾倒含重金属危险废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3.加强涉重金属污染环境应急处置重点行业企业应依法依规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储备相关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一河一策一图”的制定,完善本地涉重金属污染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发生或可能发生跨界突发环境事件的,依照上下游联防联控机制实行应急联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五、保障措施(一)强化目标考核将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纳入全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和年度市(州)生态环境局目标责任考核,纳入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各市(州)明确工作责任和年度减排目标,细化任务分工,逐项落实工作任务,加强对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生态环境厅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帮扶,对进展滞后的地区实施预警约谈,对未执行总量替代政策的进行通报。(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全省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调度和成效评估机制。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半年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总量替代清单、减排工程实施清单报送省生态环境厅。每年12月底前将全年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进展、减排评估结果和动态更新后的全口径企业清单报送省生态环境厅。(三)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各市(州)应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引导金融资金投入,支持涉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治理等工作。鼓励采用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及其他市场化方式运作的项目积极申报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督促涉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四)鼓励公众参与重点行业企业应依法披露重金属环境污染防控相关信息。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置企业公众开放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鼓励有奖举报,将举报重点行业企业非法生产、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超标排放、倾倒转移含重金属固体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列入重点奖励范围。附件:“十四五”各市(州)重点重金属减排任务附件“十四五”各市(州)重点重金属减排任务市(州)减排任务(kg)武汉市32黄石市463十堰市11宜昌市1襄阳市420鄂州市18荆门市298孝感市70荆州市200黄冈市0咸宁市6随州市1恩施州111仙桃市12潜江市490天门市0神农架0备注:市(州)在完成3%约束性减排任务后,可按照程序申请将实际减排量超出3%的部分,用于新改扩建项目重金属总量替代。
  •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就《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p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的立法思路、主要内容和实施重点等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p p   问:近日环保部发布《管理办法》,请介绍一下编制的背景和编制依据是什么? /p p   答: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各地陆续试点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至今共有28个省(区、市)出台了排污许可管理相关地方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总计向约24万家排污单位发放了排污许可证,积累了大量实践和管理经验,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如排污许可制其基础核心地位不突出,多项环境管理制度交叉、重复,污染源“数出多门”、“多头管理” 依证监管力度不足,处罚结果不能形成震慑 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缺乏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主动性等。 /p p   从“十三五”开始,我国无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政策层面均全力推动排污许可制度改革。从法律层面看,我国2017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均进一步明确提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并较原法有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和更为严厉的处罚。从政策层面看,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均提出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其中《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排放许可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要求,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排放许可制。 /p p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表明我国的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正式启动。为落实《实施方案》,我部于2016年12月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实施对规范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和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起到积极作用,但《暂行规定》只是文件而不是部门规章,为进一步夯实法律基础,我们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并认真总结了火电、造纸行业先行先试的成功经验,制定并发布了这部《管理办法》。 /p p   问:《管理办法》编制的原则是什么? /p p   答:在《管理办法》编制全过程中,我们主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p p   一是依法依规制定。《管理办法》在《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的框架下,依法规定排污许可的管理对象,明确和细化了排污单位应持证排污和环保部门应依证监管的法律要求,对排污单位承诺制、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等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 /p p   二是落实改革要求。《管理办法》全面落实《实施方案》提出的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的各项要求,体现在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落实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并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制度等方面。 /p p   三是政策平稳延续。《管理办法》对我部已发布的《暂行规定》内容进一步细化和强化,同时根据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结合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制实施中的成功经验和问题,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执行、监管全过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并进一步提高可操作性。 /p p   四是突出各方责任。《管理办法》注重强化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要求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无证不得排污,并通过建立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制度,进一步落实持证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改变“保姆式”环境管理模式,建立企业自我监测、自我管理、自主记录和申报,环保部门依规核发、按证监管的法律制度框架。 /p p   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p p   答:《管理办法》分7章共68条,第一章总则共11条,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内容共11条,第三章申请与核发共10条,第四章实施与监管共10条,第五章变更、撤销、延续共9条,第六章法律责任共9条,第七章附则共8条。《管理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点。 /p p   一是《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管理办法》依据国办印发的《实施方案》,依法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的一个完整周期内,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当公开的信息,环保部门受理的程序、审核的要求、发证的规定以及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在申请与核发中的应用。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撤销、注销、遗失补办等各情形的相关程序、所需资料等内容。同时规定了分类管理的要求和分级许可的思路,明确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 /p p   二是《管理办法》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内容。《管理办法》规定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两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包括承诺书、基本信息、登记信息和许可事项。其中前三项由企业自行填写 最后一项由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申请材料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依法确定。《管理办法》规定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以排放口为单元,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按照行业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计算许可排放量,并明确许可排放量与总量控制指标和环评批复的排放总量要求之间的衔接关系。 /p p   通过排污许可证,我们对企业的环境监管逐步从企业细化深入到管每个具体排放口,从主要管四项污染物转向多污染物协同管控,从以污染物浓度管控为主转向污染物浓度与排污总量双管控,特别针对当前雾霾防治,在排污许可证中增设重污染天气期间等特殊时段对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的管控要求,从而不仅推动了对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监管,同时将排污许可更好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密切挂钩,推动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管理。 /p p   三是《管理办法》强调落实排污单位按证排污责任。《管理办法》规定,排污许可是环保部门依据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来规范和限制排污行为,并依证监管的环境管理制度。排污单位承诺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是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重要前提。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才能排污,无证不得排污。持证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范围内排放污染物,并应开展自行监测、建立台账记录、编写执行报告,确保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管理办法》同时对无证排污、违法排污、材料弄虚作假、监测违法、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等5种情形设定了处罚条款。 /p p   四是《管理办法》要求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管理办法》提出监管执法部门应制定排污许可执法计划,明确执法重点和频次 执法中应对照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按照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计算原则,通过核查台账记录、在线监测数据及其他监控手段或执法监测等,检查企业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的情况。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口的具体化规定,对依法监管的内容逐一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实现了排污单位排污口的“卡片式管理”,目前河北、上海等地已经将每个排放口的各项要求,做成二维码贴在排放口标识牌上,环境执法人员到现场直接扫描二维码,即可知道这个排放口的所有环境信息,包括许可浓度、许可排放量、监测要求、在线监测情况、历史执法记录等等,避免出现执法部门面对量大面广的排放口,不知道应该检查哪个,具体到某个排放口不清楚应该排多少的问题,这不仅为环境执法提供极大便利,也为社会公众监督提供了更大的平台。 /p p   五是《管理办法》强调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在申请前就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进行公开,在执行排污许可证过程中应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内容 核发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公开排污许可证正本以及副本中的基本事项、承诺书和许可事项。监管执法部门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监管执法信息、无证和违法排污的排污单位名单。 /p p   六是《管理办法》提出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管理办法》明确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规范。同时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提供排污许可管理的技术支持。 /p p   问:去年,环保部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办法》和已发布的《暂行规定》是什么关系,两者有什么区别? /p p   答:《管理办法》是《暂行规定》继承和发展,是对同一件事情两个不同发展阶段的规定,因此《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暂行规定》当中与之不符的内容不再实施。《暂行规定》分5章共37条,修改后《管理办法》分7章共68条,两者的主要区别主要在以下6个方面。 /p p   一是调整了排污许可证的内容。将排污许可证的主要内容由原来《暂行规定》的“基本信息、记载信息、许可事项、管理要求”四个方面修改为“基本信息、登记信息、许可事项和承诺书”四个方面。其中将《暂行规定》中的“管理要求”作为许可事项的一部分,不再单列,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应作为今后依排污许可证执法的依据 将“排污单位承诺书”作为许可证的一部分,是为了进一步明确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p p   二是明确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确定方法。将《暂行规定》中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确定原则进行细化,明确按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细化许可排放量确定依据和步骤,进一步规范许可事项的确定。 /p p   三是调整了核发权限。为充分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相衔接,《管理办法》明确无论是重点管理还是简化管理,均由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p p   四是细化规定了排污许可制的5项具体制度。包括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5项制度的具体规定。 /p p   五是增加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核发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核发环保部门在受理、核发排污许可证以及在按排污许可证监管执法中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7种情形 规定了排污单位无证排污、违证排污、材料弄虚作假、自行监测违法、未公开信息等5种情况的处罚条款。 /p p   六是在附则中增加了对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的程序和相关要求进行了规定。 /p p   问: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实施排污许可制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强化排污者责任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请问,排污许可制度在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方面是如何考虑的? /p p   答: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十八大”以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的一项具体举措,是落实排污者责任的重要抓手,在强化排污者责任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p p   首先,《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自觉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 明确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等内容。这一系列制度安排构成了企业守法排污的制度体系,促使企业自觉履行环保责任,通过企业长期监测数据和管理信息,形成可追溯的企业实际排放量档案,建立从过程到结果的环境守法完整证据链条。 /p p   其次,《管理办法》要求在核发阶段,企业在排污许可证申请前公开拟申请的内容,核发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公开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中的基本信息、许可事项 在执行阶段,企业应公开执行报告,环保部门应公开对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执法检查的结果。通过一系列的强制信息披露要求,增加固定污染源管理的透明度,积极引导社会公众监督污染治理的全过程。 /p p   再次,《管理办法》还提出,环境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记录,合理确定执法监管重点和检查频次,并对监督执法的结果进行记录。 /p p   最后,《管理办法》用一整章规定的法律责任,明确了企业无证排污、违证排污、监测违法、材料弄虚作假、未依法公开等情形的法律责任,并根据违法情形规定对应罚则、按日连续处罚直至限产、停产等处罚措施。 /p p   通过排污许可申请、核发、实施、监管一系列管理,明确和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构建了落实责任的路径,规范了环保监管责任,建立企业自我管理、自我监测、自主记录和申报,环保部门依规核发、按证监管的制度框架,逐步改变企业违法、环保部门渎职的怪圈。 /p p   问:前面您说过,排污许可推动了环境监管由浓度监管为主向浓度和总量监管并重,《管理办法》是如何推动这项改革任务的呢? /p p   答:总量控制制度实施以来对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环境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在落实政府环保主体责任方面成效显著。但长期以来,推进排污单位主动减少污染排放,强化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仍然是薄弱环节。此次《管理办法》明确提出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法律要求,进一步明确许可排放量就是其总量控制指标,在法律层面解决了企业排污总量控制的法律责任问题。同时为了确保排污单位做到达总量排放,在管理办法中设计了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等法律制度,要求排污单位能够监控自己的总量排放情况,这就像排污单位自己建立了一套“环境会计”制度,充分了解自身排放了什么、排放了多少、怎么排放的以及如何控制排放。 /p p   此次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统一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算原则。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也都有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长期以来,由于各项制度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管理对象和污染物种类、许可量的确定以及实际排放量的计算方法等并不一致,因此,严重影响了对超总量排放行为进行处罚。排污许可改革正是要在现有各项管理制度实践的基础上,按行业规定每个企业许可排放量的确定方法,规定监测方法,统一实际排放量的计算方法,这样将为企业超总量排污处罚奠定坚实基础,从而真正实现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有效管控,同时解决一企多数的问题,更好发挥环境保护税、排污权交易等经济手段的调节作用,提高环保部门污染源精细化管理水平。 /p p   问:自2016年国务院发布《实施方案》以来,环保部做了哪些工作,现在取得了什么样的成效,下一步将如何推进相关工作? /p p   答:《实施方案》发布后,环保部以强化立法为统领、以制度整合衔接为重点、以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为首要任务,全面落实《实施方案》的各项改革任务。 /p p   关于立法。我们积极配合《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工作,将排污许可改革相关要求写入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强化排污许可制的法律地位 同时为明确排污许可的管理范围和时限要求,我部于7月28日发布部门规章《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明确各行业实施时间和适用的技术规范 近日又发布了本《管理办法》。这样两部排污许可制重要规章均已经出台,为改革完善排污许可制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同时我们已经启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的编制工作。 /p p   关于制度衔接整合。我们围绕排污许可与总量、环评、环境保护税、排污权交易、环境统计等制度开展衔接工作。目前总量控制制度与排污许可整合的思路已经基本成熟,今后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许可排放量就是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结合环评制度改革要求,建立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管理机制,从管理范围、内容、程序、要求等方面全面衔接两项制度。我们同时与税务总局密切沟通,现在已经明确排污许可管理形成的企业实际排放量将作为环境保护税征收的主要依据,两部门也对数据共享达成一致意见。同时我们提前建成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大家可以在网上申报排污许可证,看到每个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和企业定期报告的排放情况等内容,我们也正在加大信息数据共享力度,为后续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与环境质量信息、生态保护红线等空间信息的数据融合打下基础,逐步走向生态环保大数据时代。 /p p   关于规范核发排污许可证。我们用了大量的精力制定相关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可行技术指南等技术规范。截止2017年年底,我们共发布15个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10个行业的自行监测指南等配套技术文件。在全国环保系统的努力下,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全国共核发排污许可证两万多张,完成15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基本摸清了行业现状,为落实企业环保责任、构建新型监管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p p   下阶段,我们一是将配合上级立法机关加快推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出台。编制思路是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形成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目前我们已经成立工作组,组建专家团队,开展了相关工作。二是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加快推动排污许可实施,强化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2017年下半年以火电、造纸为试点,我们已经对几千家企业开展了排查工作,取得了很好的经验,今后我们将完善许可证执法制度,开展依证执法,打击无证排污企业,实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全面提高固定污染源管理效能。三是不断完善排污许可信息化工作。积极开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与其他固定污染源管理平台横向和纵向对接,利用大数据推动排污口信息化工作,大幅度提高环境监管能力信息化水平。 /p
  • 我国饮用水水源长期存安全隐患
    p   “一个企业可以把一条江河全部污染,一座矿山可能挖断一条水脉,一个工业园区可能威胁几十万人,甚至几百万人的水源地安全。部分企业排污明渠变为排污暗管,伪造或者篡改监测数据,异地倾倒废水,躲避监管,和监管部门玩猫捉老鼠的游戏。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治理方法,一些工业废水处理成本高,难度大。如何采取针对性措施,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防治?”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张兴凯委员提问。 /p p   8月27日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报告显示,我国饮用水水源存在安全隐患,地下水水质形势严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落实不够到位,全国329个城市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的城市为278个,达标比例为84.5%。86个地级以上城市141个水源一级保护区、52个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未完成整治工作,且缺乏明确的考核制度和责任规定。 /p p   饮用水水源质量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水龙头”,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发现,有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不规范,已划定的保护区内存在农田、住户、公用设施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问题。有的水源地上游分布着高风险污染行业,环境安全隐患较大。 /p p   在联组会议现场应询的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回答说,2014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工业废水排放量占整个废水排放量将近三分之一,有200多亿吨。工业污染主要集中在十大行业,包括造纸、焦化、印染等。 /p p   陈吉宁介绍说,近年来,在推动工业污染防治中环保部主要开展了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加强重点行业治理,“十一五”以来修订了49项行业排放标准,推动重点行业减排,推动技术改造。前4年总共实施了3700个造纸、印染等重点项目废水深度处理、治理及回用工程。 /p p   二是推动化工行业园区化、集中化、专业化管理,专业性的工业园区外不得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现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逐步向工业园区集中,推动产业集约化、生态化,加强园区生态风险防控,统一应急救援。 /p p   三是加大执法处罚力度,特别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环保部制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等4个办法,联合公安部等部委发布了移送行政拘留的暂行办法。前7个月,全国范围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总共348件,罚款数额达到2.82亿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2065件,实施限产停产案件1347件,移送行政拘留927件,移送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863件。对提高新环保法的法律震慑、权威性起到了促进作用。 /p p   陈吉宁坦言,当前工业污染防治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工业结构产业布局不合理,结构性污染特征特别明显,造纸、食品加工、化工、纺织等行业占污染排放量一半以上,而且主要集中在沿河沿江区域。比如成渝经济区46%的化学工业布局在岷江、沱江一带,42%的化学工业沿长江干流布局。另外,工业园区同质化竞争比较激烈,存在环境安全和健康风险隐患。 /p p   二是生产工艺技术水平和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还有差距,我国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是世界先进水平的2至3倍。同时监管能力不足,全国有6万多名环境监察人员,要负责上百万家工业企业的现场检查工作,执法要求必须至少两人同时到场,所以每人大概要负责几十家企业,目前看人手严重不足,再加上企业自身的环境管理水平弱,工业污染监管上还存在薄弱环节。 /p p   陈吉宁说,下一步要做好四方面工作:第一,加强重点行业污染防治,促进工业行业的转型升级,2017年以前完成造纸、钢铁、印染、制药、制革等行业的清洁化改造,水质未达标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上述项目必须实行主要污染物减量置换,其他地区实行等量置换。搬迁一批,是要有序推动或者依法关闭目前城市建成区内现有的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和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淘汰一批,是要完善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制定分年度实施的淘汰落后产能方案,完不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也将实行暂停审批核准相关行业的建设项目。 /p p   第二,加强工业园区污染防治。推动企业入园,涉及重金属的项目必须进入工业园,园外的也要逐步搬迁到工业园区,新改扩建项目要明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不允许用“零排放、零污染”等任何名义为企业入园开绿灯。另外,集中治理园区的污染,推动园区土地集中化、废物交换利用、水循环使用、共用基础设施,使它们达标排放,2017年年底前工业聚集区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逾期没有完成的一律实行环评限批,取消园区资格。 /p p   第三,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许可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试点地区的核发工作,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国核发工作。通过排污许可证推动网络化和精细化的管理,全面收集摸清工业排污信息,建设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地对污染物排放实行排污许可证网络化、信息化管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逐一排查工业企业的排污情况,对企业实行黄牌警示和红牌关停。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红牌和黄牌的企业名单,禁止无证排放和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放,同时要推进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联席会议、联合督办机制。还要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环保职责进行督查,今年对30%的地级市督查,3年督查完。根据督查结果,采取约谈、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行政处罚和移交移送等办法落实地方政府的责任。 /p p   第四,强化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p p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表示,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完善支持政策,积极推动重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去年,工信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开始布置在城市人口稠密区,进行危险化工企业搬迁改造。一年多的工作中,有的地方不是很积极。天津港8· 12爆炸事故发生后,各个省纷纷报来了需要搬迁改造的具体项目计划。初步汇总后发现,全国有约1000个化工企业需要搬迁改造,总的搬迁费用大概为4000亿元。下一步,将采取地方政府、企业解决一部分,中央政府给予一些必要支持的措施。特别是针对中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推动搬迁改造,解决企业转型升级,减少污染排放。 /p p /p
  • 通知!《天津市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
    为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经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领导小组同意,《天津市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正式下发。 天津市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资环〔2022〕5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2〕18号)等有关任务安排,现就我市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系统观念,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加快建立健全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充分发挥财政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引导和带动更多的政策资源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结合,支持我市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工作原则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围绕我市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强财政支持政策与我市“十四五”规划、2035年远景目标相衔接,抓住“十四五”碳达峰工作的关键期、窗口期,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升效能,更加注重精准、可持续的要求,建立健全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政策体系。   聚焦重点,统筹推进。统筹考虑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基础和实际,坚持系统理念,稳妥有序推进工作,分类施策。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大力盘活存量资金,坚持资金投入与工作任务相匹配。推动资金、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协同发力,提升财政政策效能。   结果导向,奖优罚劣。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市级财政对推进相关工作成效突出的区给予奖励支持;对推进相关工作不积极或成效不明显的区适当扣减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充分利用能源和相关领域改革政策,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做好资金保障,健全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推动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相结合,引导市场主体绿色转型,加快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政政策框架初步建立,有力支持各区、各行业加快绿色低碳转型。2030年前,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推动碳达峰目标顺利实现。2060年前,财政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政策体系成熟健全,推动我市碳中和目标顺利实现。   二、支持重点方向和领域   (一)支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持续做好控煤工作,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有序推动自备燃煤机组改燃关停,支持现役煤电机组节能升级和灵活性改造。落实可再生能源税收减免等激励措施,推进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支持因地制宜开发生物质能,鼓励生物质能多种形式综合利用。支持地热勘察、开发、利用、保护项目,鼓励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加大开发利用力度,补充或替代现有资源。支持打造氢能产业发展高地。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清洁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推动新型储能应用,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储能”、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支持新能源合理配置储能,鼓励建设集中式共享储能。   (二)支持工业领域绿色转型升级。坚持制造业立市,全力打造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支持重点产业链构建,强化串链补链强链,构建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绿色低碳的产业链。推进工业领域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发展,探索“互联网+”绿色制造新模式。全面推进高耗能行业节能技术改造,支持重大节能技改项目,提高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能效水平。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开展燃煤锅炉、工业炉窑综合治理。   (三)支持城乡建设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结合我市特点,持续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支持既有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和农房节能改造,推动公共建筑能效提升改造,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支持冬季清洁取暖,坚持因地制宜选择适宜取暖方式。   (四)支持交通运输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开展绿色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支持天津港绿色港口建设。加快推进“津城”、“滨城”轨道线路建设,稳步推进市域(郊)铁路建设。支持交通基础设施、交通枢纽场站等绿色化提升改造。有序推进充电桩、配套电网、加注(气)站、加氢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广节能和清洁能源交通运输装备,提高城市公交、出租、物流、环卫清扫等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比例。   (五)支持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和基础能力建设。创新项目组织方式,支持开展低碳零碳负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绿色技术研发项目、市场导向明确的绿色技术创新项目。利用国家及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攻克可再生能源制氢、氢能冶炼、零碳工业流程再造、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关键核心技术。支持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   (六)支持绿色低碳生活和资源节约利用。深入开展节约型机关和绿色系列创建行动。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建设“交投点、中转站、分拣中心”三级回收体系,推行“互联网+回收”模式。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加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有序开展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深入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优化秸秆综合利用和农田残膜回收利用扶持政策。推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建设。   (七)支持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落实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立要求,支持稳定和提升森林、湿地、海洋、土壤等生态碳汇能力。科学推进国土绿化行动,提高森林质量和稳定性。推进“871”重大生态建设工程,全面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深入推进双城中间绿色生态屏障区建设,强化近岸海域滩涂、岸线、海湾保护修复。统筹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建设环城生态公园带。持续支持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落实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政策。   (八)支持完善绿色低碳市场体系。充分发挥碳排放权、用能权、排污权等交易市场作用,引导产业布局优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开展用能权交易。积极对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深化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设。稳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和规范我市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支持我市行业、企业依据自身特点开展碳排放核算方法学研究,建立健全碳排放计量体系。   三、财政政策措施   (一)强化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双碳”工作部署,加强财政资源统筹,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大地方资金筹措力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资金分配突出重点,强化对重点行业领域的保障力度,提高资金政策的精准性。落实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领域市、区两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对受益范围较广的财政事权,市级财政根据财政事权外溢程度,在分配现有市对区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时,对推动“双碳”工作成效突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区给予奖励支持。   (二)健全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低碳转型基金支持。充分发挥天津海河产业基金等我市现有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在我市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绿色低碳发展领域,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鼓励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发展、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碳汇项目积极申报专项债券。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规范已签订协议的PPP项目履约行为。   (三)发挥税收政策激励约束作用。落实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合同能源管理等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发挥税收对市场主体绿色低碳发展的促进作用。   (四)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新机制,落实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要求,并鼓励采购人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要求,促进节能环保产品推广应用,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市场份额。加大新能源、清洁能源公务用车采购力度,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原则上应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按照市、区两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要求,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层层压实责任,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各项重点工作,推动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各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区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抓好中央和市级政策的落实。   (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财政部门上下联动、财政与其他部门横向互动的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梳理现有政策,明确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资金投入渠道,将符合规定的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任务纳入支持范围,加强与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气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充分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格预算管理。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升效能,更加注重精准、可持续的要求,不断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预算资金绩效管理在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域全覆盖,形成事前评估、目标设定、执行监控、事后评价、结果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对涉及碳达峰碳中和的新增重大政策、重大专项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设定清晰、准确、可衡量的绩效目标,加大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力度,硬化预算绩效管理约束。健全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相关预算安排与绩效结果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和政策制定的科学性、精准性、实效性。坚持资金投入与政策目标、工作任务相衔接,强化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评价。   (四)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各级财政干部要聚焦高质量财政建设,自觉加强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政策和基础知识的学习研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碳达峰碳中和有关内容作为财政干部教育培训体系的重要内容,增强财政干部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本领。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增进对本行政区域内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了解,加大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宣传和科普工作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区和单位,建设碳达峰碳中和主题科普基地,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和阵地平台开展宣传,推动生态文明理念更加深入人心,促进形成绿色低碳发展的良好氛围。
  • 4类行为最高可罚20万 珠海新环保条例趋近“完美”
    p   最新消息显示,新修订的《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据悉,新条例提高7类违法行为罚金,最高达20万。此外,条例还新增了两款专门针对噪声污染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施工噪声控制制度。 /p p   4月10日,据珠海市环保局消息,新修订的《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条例》首次将“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入法,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时应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备,对违法闲置、拆除、改装、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行为处以最高达20万元的罚款。 /p p   提高7类违法行为罚金 /p p   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出台的《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推动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一些规定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等上位法不一致,个别条款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性不强,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已不符合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需要进行相应修订。 /p p   增加违法成本是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此前对环保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一般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为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增加环保违法成本,新修订后的《条例》大幅提高了对7类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其中4类行为最高可罚20万元。 /p p   按照规定,违法闲置、拆除、改装、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或故意改变自动监控系统获取数据的行为,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较修订前的罚款额度提高了20倍。 /p p   罚款额度同样提高20倍的还有两条,一种是排污者不按要求提供监测数据,一种是拒绝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这两种行为都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而如果排污者采取限产或其他措施后不能达标且未停产的行为,同样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据了解,由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等上位法取消了部分管理制度,新《条例》删除了四项制度:一是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制度 二是建设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要求,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制度,以及相应罚则 三是对排放污染物超标的排污者,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的制度,以及相应罚则 四是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境保护分类标志管理的制度。 /p p   完善建筑施工噪声控制制度 /p p   建筑施工噪声扰民是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在主城区香洲则更为突出。因此,此次修订后的《条例》新增了两款专门针对噪声污染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施工噪声控制制度。 /p p   《条例》明确,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时,应依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期间的建筑施工噪声防治方案,并对施工现场和施工设备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 /p p   对于施工单位,珠海明确其应根据建筑施工方案和噪声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规模、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所用机械、作业时间等情况,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并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保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p p   按照规定,为最大限度将建筑施工噪声的影响降到最低,如果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监督,或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安装、使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对其处以3万或5万元的罚款。 /p p   ■问答 /p p   1 大幅提高罚金出于何种考虑? /p p   修订后的《条例》提高了很多条款的罚金幅度,主要是出于何种考虑?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解释,随着环保形势的日益严峻和群众环保意识提高,新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都大幅提高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罚金幅度,珠海也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作出调整。 /p p   以往,“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制约环境执法的重要原因,这也是本次条例修订着重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发挥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下一步,将切实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引导作用,严格执法,让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保护好珠海良好的生态环境。”该负责人说。 /p p   2 原有建设项目是否仍需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p p   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仍需要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但国务院目前正在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建设项目将迎来新的管理要求。 /p p   3 建设项目试生产是否仍需审批? /p p   据介绍,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在投入试生产时不需要办理试生产审批,但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产。 /p p   4 机动车还需申领环保分类标志吗? /p p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p p   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虽然环境保护部于2016年废止了《关于印发& lt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gt 的通知(环发〔2009〕87号)》,但因为《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修订版)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因此,珠海仍应按照省环境保护厅要求,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合格的机动车,继续免费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p
  • 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2014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1月9日在北京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系列重要讲话,总结2013年工作,部署2014年任务。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着力抓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美丽中国做出更大贡献。   周生贤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美丽中国,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指明了前进方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中央在经济工作会议和城镇化工作会议上,再次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作出部署。总的来看,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决策和要求,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探索环境保护新路。要从宏观战略层面切入,搞好顶层设计,从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再生产全过程入手,制定和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形成激励与约束并举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探索走出一条环境保护新路。二是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让生态系统休养生息。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观念,让透支的资源环境逐步休养生息,扩大森林、湖泊、湿地等绿色生态空间,增强水源涵养能力和环境容量。要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发展,有序实现耕地、河湖休养生息。三是加快健全生态文明制度。要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环境保护税立法,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污费标准。四是认真解决关系民生的大气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要加大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工作力度、投资力度、政策力度。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着力推进重点流域和区域水污染防治,着力推进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要贯彻落实《大气十条》,采取稳、准、狠的措施,重拳出击、重点治污,努力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多赢。五是狠抓节能减排。要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节能、循环经济、环境治理三大类重点工程,推进企业清洁生产。要注重运用价格机制和市场办法推进节能减排。六是严格考核问责。再也不能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论英雄,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终身追究。   周生贤指出,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系列重要讲话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必须深化认识、全面把握、狠抓落实。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尤其要集中智慧和力量,着力抓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从落实《决定》提出的有关制度入手,破除现行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弊端,加大生态环保职能和相关资源的整合力度,建立和完善严格的污染防治监管体制、严格的生态保护监管体制、严格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制、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体制、严格的环境执法体制,以及严格的环境监测预警体制。   周生贤说,全面落实改革任务,必须一步一个脚印、稳扎稳打向前走,必须科学把握改革的战略重点、优先顺序、主攻方向,大胆探索实践。对于方向明确又立即可行的改革事项,要加快推进。一是制定实施包括生态空间、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生活、生态制度和生态文化等内容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力争今年上半年报国务院审议。二是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研究编制关于构建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指导意见,抓紧推进试点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编制,研究提出城市之间最小生态安全距离。三是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调整和简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简化审批流程。研究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环保系统事业单位环评机构脱钩改制的目标,倒排时限,着力形成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行的环评机构。四是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通过修改有关法律法规等程序,取消一批审批事项,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五是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着力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启动东江流域等生态补偿试点。六是完善排污许可制度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研究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办法》,加快出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研究成立国家排污权交易中心。七是完善环境政策法规,修改《环境保护法》,增强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职能,开展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绿色保险,深化环境健康、环境风险与损害评估研究,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研究制定非电行业环保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认识还不深入,但又必须推进的,要加强调查研究,在研究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凝聚共识,为全面推进创造条件。一是推进环境管理战略转型。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导向,研究构建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体系,统筹协调污染治理、总量减排、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质量改善的关系,改进总量减排工作方式和方法。二是发挥市场机制在环保工作中的作用。搭建环保投融资管理平台,吸引银行等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研究建立环保基金。统筹推进环境税费体制改革。三是强化责任考核和追究制度。积极探索编制国家环境资产负债表,研究推行环境审计制度,尤其是溯源审计,落实排污者责任。   对于涉及面广、基础又很薄弱,需要中央决策的,要加快研究提出改革思路。重点是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独立而统一的环境监管执法体系。   在总结回顾2013年工作时,周生贤指出,过去的一年,全国环保系统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在创造亮点、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应对热点上狠下功夫,较好地完成了年初环保工作会议部署的十项重点任务。一是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十条35项具体措施,强化以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防治。文件出台后,联合有关部门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与31个省(区、市)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同时,认真细化配套政策标准, 完善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加强大气环境执法监管,推进区域协作机制,强化各项保障措施,启动《清洁水行动计划》和《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行动计划》编制工作。二是扎实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对未通过减排上年度考核或目标责任书重点项目未落实的地区和企业集团实行环评限批或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强力推进工程减排,全年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超过1400万吨,1.9亿千瓦燃煤机组建成脱硝设施,500万千瓦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实施增容改造,1.5亿千瓦现役机组拆除烟气旁路,新型干法水泥脱硝比例达60%。同时积极协调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减排合力。预计年度减排任务可以全面完成。三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研究、示范和宣传工作取得新进展。研究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全面完成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我国水安全战略、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等三大课题研究。我国生态文明理念引起国际社会关注,“同呼吸 共奋斗”行为准则深入人心。“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扎实推进,已建成国家级生态市(县)55个、国家级生态乡镇2986个。四是进一步发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作用。完成西部大开发战略环评,启动中部地区发展战略环评,对不符合政策和环保要求的32个项目不予审批或暂缓审批,涉及总投资1184亿元。积极推进环评审批改革,不断完善环境标准体系。五是更加突出源头预防和生态保护。积极推进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开展生态红线划定技术试点,启动环境功能区划编制试点。加强水质良好湖泊保护,新增试点湖泊27个。不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全年新建国家自然保护区21处。推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达423亿元。六是强化执法监管解决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183万余人(次),查处环境违法问题6499件,挂牌督办1523件。对华北地区地下水污染状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558件。严格环境应急管理,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达192起,发现重大环境风险隐患3700多个。   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大力推进重金属、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新处置铬渣30余万吨,阻止17批次固体废物向我国非法出口。大力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出台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实时发布74个城市PM2.5等六项污染物监测数据,公布城市空气质量排名。七是持续推进重点流域海域和农村污染防治。开展《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实施情况考核,督促治理工程项目建设,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措施。八是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稳步推进。圆满完成东北边境朝核试验和四川芦山7.0级地震辐射应急响应任务,全国运行的核电机组、研究堆安全状况良好,在建核电机组建造质量处于可控状态。加大放射性废物治理力度,优化铀矿冶辐射环境安全监管模式。九是环保投入继续增加,机构人才队伍不断优化,环保能力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十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部党组把群众路线作为政治素养来秉持,把八项规定作为廉政底线来坚守,把反对“四风”作为规范来约束,把服务群众作为职业操守来践行,精心组织教育实践活动。在深入学习、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查找出班子存在的17个“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提出了8项34条整改措施,召开了高质量的部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坚持立行立改、边整边改,积极帮助格林美(武汉)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解决政策扶持问题。狠抓建章立制工作,在部层面制定和完善的规章制度达106项。集中开展的改进文风、会风和检查评比工作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贯彻落实两项专项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政策法制、科技支撑、环境监测、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等工作全面推进,成功举办了国合会2013年年会。   在安排部署2014年工作时,周生贤指出,今年环保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系列重要讲话,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路,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努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全力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深化大气污染防治,深入落实《大气十条》各项政策措施,突出抓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治理。推动出台考核办法,开展实施情况年度考核。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推进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解决区域突出问题。组织实施第三阶段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抓好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体系建设。推动地方政府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体系,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强化水污染防治,加快编制《清洁水行动计划》,加强饮用水环境安全保障,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有序推进湖泊休养生息。坚持陆海统筹,强化海洋环境保护。推进土壤污染治理,编制《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行动计划》,扎实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深化农村“以奖促治”政策,进一步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健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   二要毫不放松抓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与2013年相比,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要分别减少2%,氮氧化物排放量减少5%。要强化减排目标责任制,分解落实2014年度减排任务和“六厂(场)一车”重点工程措施,加快出台《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文件,完善重点行业排放标准。要继续改进污染减排工作方式和方法,改进重点核查内容,改进减排量核定方式。   三要采取综合措施优化经济发展。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推动建立规划环评部门联动机制,开展能源、城镇化等政策环评试点,扎实推进产业园区、轨道交通等领域规划环评。继续强化建设项目环评,从严从紧控制“两高一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项目建设。积极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健全环保产业发展机制,引导环保技术示范推广和应用。加强行业环保核查,持续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四要深化生态保护。加快完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和建设指标体系,健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体系。大力推进生态省建设,推动建立行业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基地,开展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情况评估试点。深入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行动计划。启动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开展国家公园试点工作,研究制定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研究启动长江、黄河流域生态健康评估。   五要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强化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推动流域上下游间建立健全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加强重点企业、重点区域监管,推进全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探索化学品全生命周期风险防控管理模式,提高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能力。   六要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加强运行核电厂日常核安全监管,强化建造和调试阶段控制点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核安全设备监管。加大核燃料循环设施、铀矿冶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管力度,大力推进废旧放射源回收再利用。   七要全面强化保障措施。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环保法》修改的调研、审查、论证工作,加快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保护、核安全、环境监测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修订。深化环境经济政策,继续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强化部门预算项目、重大专项绩效评价,加强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全力推进水专项和清洁空气研究计划实施,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监督,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试点。统筹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继续推进环境报刊管理体制改革,形成环保宣传合力,全面拓展多边、双边、区域环境、核安全国际合作。   八要开展“十二五”环保规划中期评估。全面启动“十二五”环保规划以及核安全规划的中期评估工作,提出后两年工作重点和思路。研究编制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基本思路。   九要加强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干部交流机制,推动干部多岗位锻炼,加大优秀年轻干部培养力度。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分类和社团脱钩改革工作,大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推动部系统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   十要抓好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转化和廉政建设。认真实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着力构建改进作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长效机制,确保教育实践活动善始善终、善做善成。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大环保违纪违法案件查办的力度,努力为环保改革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   会议由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主持,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李干杰、翟青,纪检组长周英,党组成员何捷,总工程师万本太、核安全总工程师刘华,以及近期退下来的老领导出席了会议。   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司局、中央第30督导组的同志,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市、解放军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长,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环境保护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等出席了会议。 文章转载自:中国环境报
  • 武汉城市圈拟投5000余亿实施459个环保项目
    作为“两型社会”试点区的武汉城市圈,将全力打造全国首个生态城市群。昨日从省环保厅获悉,“1+8”城市圈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出台,拟投入5000余亿元实施459个环保项目。   该生态规划对整个武汉城市圈进行了生态功能划分,设立了三条分级控制线——红线是严格保护区,黄线是控制性保护利用区,绿线是引导开发建设区。   城市圈内实施8大统筹,包括统筹生态环境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统筹城市圈投融资体制 统筹环保准入标准 统筹生态环境监测、执法、应急事故处理和信息能力建设 统筹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统筹节能减排 统筹环境综合整治 统筹发展环保产业。   规划期为10年,从明年至2020年,计划实施9大类459个项目,静态总投资约5128亿元,主要包括生态恢复、清洁能源、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生态安全等。   规划提出将创新一系列的机制和制度,促进城市圈生态建设,包括建立资源稀缺价格机制、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环境污染责任险 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绿色采购制度、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和区域环境保护协作机制。   至2012年,9个城市要达到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要求,至2020年,在国内率先建成生态城市群。
  • 南昌公开征求意见大型科学仪器有偿共享
    据悉,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已公布《南昌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明确,使用市、县(区)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当加入共享平台,实现共享。但是,共享平台提供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实行有偿使用,拥有者应当与使用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费用。
  • 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附全文)
    p   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等内容,细化了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为改革完善排污许可制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noimg/91fe74df-2a06-4b72-8084-ff71f1e0550e.jpg" title="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p p  以下为《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内容全文。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 行)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一章 总 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p p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p p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p p   第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p p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p p   第五条 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p p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p p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p p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p p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p p   第七条 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p p   生产经营场所和排放口分别位于不同行政区域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核发环保部门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应当在核发前,征求其排放口所在地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p p   第八条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等各类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p p   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 /p p   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对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及其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和排放口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p p   第十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p p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 /p p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记录的排污许可证相关电子信息与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依法具有同等效力。 /p p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以及其他排污许可政策、标准和规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章 排污许可证内容 /strong /p p   第十二条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承诺书等内容。 /p p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 /p p   第十三条 以下基本信息应当同时在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中载明: /p p   (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p p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基本信息。 /p p   第十四条 以下登记事项由排污单位申报,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录: /p p   (一)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等 /p p   (二)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 /p p   (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记录等。 /p p   第十五条 下列许可事项由排污单位申请,经核发环保部门审核后,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 /p p   (一)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的位置和数量 /p p   (二)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p p   (三)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 /p p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p p   第十六条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排污单位排放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相应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 /p p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 /p p   第十七条 核发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 /p p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有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p p   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严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确定的许可排放量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 /p p   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要求排污单位执行更加严格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 /p p   本办法实施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确定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p p   第十八条 下列环境管理要求由核发环保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相关技术规范和监管需要,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 /p p   (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 /p p   (二)自行监测要求、台账记录要求、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等要求 /p p   (三)排污单位信息公开要求 /p p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p p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p p   自行监测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p p   (一)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 /p p   (二)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采样方法 /p p   (三)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p p   (四)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等。 /p p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在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承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是完整、真实和合法的 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p p   第二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生效。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p p   对列入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计划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或者落后产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计划淘汰期限。 /p p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以及监督检查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三章 申请与核发 /strong /p p   第二十三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核发环保部门、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 /p p   依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部分地区决定提前对部分行业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该地区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p p   第二十四条 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时限申请排污许可证 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p p   第二十五条 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公开途径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p p   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p p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p p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p p   (二)自行监测方案 /p p   (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p p   (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p p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p p   (六)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p p   (七)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p p   (八)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p p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p p   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p p   第二十七条 核发环保部门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p p   (一)依照本办法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p p   (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p p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 /p p   (四)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p p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者不予受理告知单。 /p p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p p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p p   (一)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p p   (二)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p p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p p   第二十九条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 /p p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p p   (二)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p p   (三)排放浓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排放量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p p   (四)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p p   (五)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p p   第三十条 对采用相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核发环保部门可以认为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p p   不符合前款情形的,排污单位可以通过提供监测数据予以证明。监测数据应当通过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的监测设备取得 对于国内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应当提供工程试验数据予以证明。 /p p   环境保护部依据全国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p p   第三十一条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环保部门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 /p p   核发环保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排污单位。 /p p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内。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排污单位。 /p p   第三十二条 核发环保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向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 /p p   核发环保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排污许可证正本以及副本中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及承诺书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p p   核发环保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四章 实施与监管 /strong /p p   第三十三条 禁止涂改排污许可证。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p p   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p p   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p p   对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应当加强自行监测,评估污染防治技术达标可行性。 /p p   第三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p p   (一)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 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p p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 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p p   (三)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p p   (四)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p p   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p p   第三十六条 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废气、污水的排污口、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分别计算,依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p p   (一)依法安装使用了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p p   (二)依法不需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手工监测数据计算 /p p   (三)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包括依法应当安装而未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p p   第三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p p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 /p p   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并公开,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书面执行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p p   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p p   (一)根据自行监测结果说明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及达标判定分析 /p p   (二)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的说明。 /p p   年度执行报告可以替代当季度或者当月的执行报告,并增加以下内容: /p p   (一)排污单位基本生产信息 /p p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p p   (三)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p p   (四)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 /p p   (五)信息公开情况 /p p   (六)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p p   (七)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等。 /p p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由排污单位记载在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中。 /p p   排污单位发生污染事故排放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报告。 /p p   第三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对提交的台账记录、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法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p p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执法计划,结合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记录,确定执法监管重点和检查频次。 /p p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记录和自动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监控手段,核实排污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符合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检查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p p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记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依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监管执法信息、无排污许可证和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排污单位名单。 /p p   第四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提供排污许可管理的技术支持。 /p p   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交的技术报告负责,不得收取排污单位任何费用。 /p p   第四十一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具有核发权限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法情形的,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 /p p   第四十二条 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公开有关排污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p p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排污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p p   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调查结果予以反馈,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五章 变更、延续、撤销 /strong /p p   第四十三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p p   (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p p   (二)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p p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p p   (四)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p p   (五)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p p   (六)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p p   (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p p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p p   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且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在排污单位提交变更排污许可申请前,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p p   第四十四条 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p p   (一)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p p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p p   (三)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p p   (四)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p p   第四十五条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变更决定的,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变更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换发排污许可证正本。 /p p   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排污许可证期限仍自原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 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情形的,变更后排污许可证期限自变更之日起计算。 /p p   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 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许可决定。 /p p   第四十六条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p p   第四十七条 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p p   (一)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 /p p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p p   (三)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p p   (四)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p p   第四十八条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延续或者不予延续许可决定。 /p p   作出延续许可决定的,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收回原排污许可证正本,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p p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p p   (一)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p p   (二)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p p   (三)核发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p p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p p   (五)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p p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p p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p p   (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p p   (三)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p p   第五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环保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 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 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p p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 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六章 法律责任 /strong /p p   第五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排污许可证受理、核发及监管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一)符合受理条件但未依法受理申请的 /p p   (二)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依法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决定的 /p p   (三)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p p   (四)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时擅自收取费用的 /p p   (五)未依法公开排污许可相关信息的 /p p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p p   (七)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 /p p   第五十三条 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p p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 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及时补办排污许可证的,由核发环保部门责令改正。 /p p   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依法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p p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p p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p p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p p   第五十七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p p   (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p p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p p   (三)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p p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p p   第五十八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p p   (一)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p p   (二)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 p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p p   (四)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p p   第五十九条 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p p   第六十条 排污单位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或者第三十七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的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核发环保部门,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从轻处罚。 /p p   排污单位应当在相应季度执行报告或者月执行报告中记载本条第一款情况。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七章 附 则 /strong /p p   第六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首次发放排污许可证时,对于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产、运营的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排污单位承诺改正并提出改正方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其承诺改正内容和承诺改正期限: /p p   (一)在本办法实施前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条件 /p p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条件。 /p p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条件的排污单位,由核发环保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p p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条件的排污单位,由核发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罚款。 /p p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核发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内容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内容,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内容一致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核发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期限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期限,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期限的起止时间一致。 /p p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期限为三至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p p   在改正期间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按证排污,执行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制度,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p p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期限到期,排污单位完成改正任务或者提前完成改正任务的,可以向核发环保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 /p p   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期限到期,排污单位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核发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建议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注销排污许可证。 /p p   第六十三条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依据地方性法规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的,原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数据,获取排污许可证编码 已经到期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排污许可证。 /p p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排污许可证格式、第二十条规定的承诺书样本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由环境保护部制定。 /p p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许可,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行为,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 /p p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p p   第六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按照保密规定执行。 /p p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p p br/ /p
  • 347亿投资 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出台
    6类项目总投资346.6亿 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出台   环保部、国土资源部与水利部28日发布的《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明确,未来将安排6类项目总投资346.6亿元用于地下水污染防治。环保概念股有望迎来爆发期。   《规划》目标是到2015年,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初步控制地下水污染源,初步遏制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全面建立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到2020年,对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实现全面监控,重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得到基本保障,重点地区地下水水质明显改善,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提高,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成。   《规划》安排了地下水污染调查、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示范、典型场地地下水污染预防示范、地下水污染修复示范、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6类项目,总投资346.6亿元。   环保部:地下水修复将成环保产业新增长点   10月28日下午,环保部、国土资源部与水利部在京正式发布《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根据规划,未来将安排6类项目总投资共计346.6亿元用于地下水污染防治。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在发布会上表示,随着国家对地下水污染防治问题的重视,地下水修复产业将成为环保产业新的增长点。   2015年初步遏制地下水恶化趋势   《规划》目标是:到2015年,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初步控制地下水污染源,初步遏制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全面建立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   到2020年,对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实现全面监控,重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得到基本保障,重点地区地下水水质明显改善,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提高,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成。   据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介绍,目前我国地下水资源的总体状况是南方优于北方,山区优于平原,深层优于浅层。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进行评价,全国地下水资源符合Ⅰ类-Ⅲ类水质标准的占63%,符合Ⅳ类-Ⅴ类水质标准的占37%。其中,我国平原地区浅层地下水污染情况严重。   而据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于琪洋介绍,全国6万多个城镇中,有三分之二左右的城镇以地下水为主要水源,但我国地下水资源保护形势不容乐观。其中,全国地下水超采面积达19万平方公里,严重超采面积达7.2万平方公里。   有鉴于此,《规划》提出要严格控制影响地下水的城镇污染、强化重点工业地下水污染防治、分类控制农业面源地下水污染、加强土壤对地下水污染的防控 同时,在地下水污染问题突出的工业危险废物堆存、垃圾填埋、矿山开采、石油化工行业生产等区域,筛选典型污染场地,积极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工作。   除此之外,《规划》安排了地下水污染调查、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示范、典型场地地下水污染预防示范、地下水污染修复示范、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6类项目,总投资346.6亿元。   地下水修复将成行业新亮点   此次发布会上,赵华林表示,随着国家对地下水污染防治问题的逐步重视,地下水修复产业必然成为环保产业新的增长点。但与此同时,地下水修复技术及其复杂,我国地下水修复处理技术能力还相当薄弱。   他说,地下水污染防治较地表水更加复杂困难。在防的方面,地下水污染防治要监测污染源,设立隔离带、还涉及地质勘探等内容 在治的方面,地下水治理要么在地底进行,要么将地下水抽出治理后再回灌,这些都需要新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对监测设备要求也更高。   专门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生产的先河环保(300137)副总经理范朝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指标上讲,地表水监测更多关注监测河流湖泊富营养化等指标,而地下水监测更多关注重金属、化学品污染等指标 其次,从使用环境讲,地下水污染浓度相对较低低,环境变化也不如地表水大,因此对监测仪器的灵敏度要求更高。   目前,先河环保已经参与了南水北调工程在河南焦作的地下水监测项目。范朝表示,虽然公司在地下水监测设备方面还未形成订单,但技术和整套解决方案是成熟的,这将是今后环保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侯宇轩指出,当前地下水修复还未形成较大的市场规模,与其未来的发展空间相比极不协调,因此,其中潜藏的投资空间巨大。   此次《规划》就提出,要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适用治理技术及管理经验,科学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和指南,逐步建立先进实用技术目录,积极培育相关产业。   《规划》还提到,要在国土资源、水利及环境保护等部门已有的地下水监测工作基础上,充分衔接“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监测网络,整合并优化地下水环境监测布设点位,统筹规划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三部委28日联合发布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   人民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 姜颖 杨迪)今天下午,环保部、国土资源部与水利部在京正式发布《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首次对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做出总体部署,是我国地下水污染防治第一部纲领性文件。《规划》的出台是我国水污染防治史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地下水这一战略资源的污染防治工作,正式、高层次的纳入国家层面的决策。《规划》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水污染防治体系,为我国地下水与地表水协同控制的水污染防治格局的建立,为实现水环境质量的总体改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于支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   《规划》尊重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律,科学部署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科学地提出了两个阶段的有限目标:一是到2015年,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初步控制地下水污染源,初步遏制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全面建立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二是到2020年,对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实现全面监控,重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得到基本保障,重点地区地下水水质明显改善,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提高,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成。   《规划》的出台任务明确:   一是调查评估。抓紧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和评估,划定地下水污染治理区、防控区和一般保护区 在此基础上,采取严格的措施,保障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   二是污染防治。要切断四类地下水污染来源,即:严格控制影响地下水的城镇污染、强化重点工业地下水污染防治、分类控制农业面源对地下水污染、加强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控。   三是修复试点。在地下水污染问题突出的工业危险废物堆存、垃圾填埋、矿山开采、石油化工行业生产(包括勘探开发、加工、储运和销售)等区域,筛选典型污染场地,积极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工作。开展海水入侵综合防治示范,切断废弃钻井、矿井、取水井等地下水污染途径。   四是完善监管。建立健全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地下水污染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可能影响地下水的污染源和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逐步形成我国地下水与地表水协同控制的水污染防治格局。   《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有力,按照有利于保障饮用水安全,有利于开展预警应急,有利于带动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创新及产业化,有利于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控,有利于国家有效监管和依法治污的原则安排项目。同时,《规划》安排了地下水污染调查、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示范、典型场地地下水污染预防示范、地下水污染修复示范、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6类项目。总投资346.6亿元,按照防治任务的轻重缓急、防治项目的成熟程度又将规划项目分为优选和重点两类。目前迫切需要开展的优选项目需投资88.8亿元。重点项目需投资257.8亿元。   节能环保产业再迎政策“大红包”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即将出台的《节能环保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到“十二五”末,国内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要达到4.5万亿元,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2%左右,产值年均增长15%以上。其中,核心领域的环保装备产业和环境服务业产值分别各达5000亿元。同时,国家鼓励有实力的节能环保类公司做大做强,“十二五”期间,要形成100家左右年产值在10亿元以上的环保企业,其中包括50家环境服务型企业。在具体的财税支持政策上,将研究污水垃圾处理等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   市场分析指出,国家扶持政策越来越明确,伴随着一系列政策“大红包”的推出,“十二五”期间节能环保产业“大发展”的局面将日渐明朗,相关公司将集中受益。   环保装备业将先行   5000亿元的产值目标体现了国家对于环保装备制造业的重视。其实,早在2010年4月,国家发改委出台经过修订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已经指定八大类共计147项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及产品。   在《规划》重点支持的高效节能、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三大产业板块方面,《产品目录》均明确了政策支持的方向。例如,水污染治理装备领域包括膜生物反应器、活性污泥生物膜复合式一体化处理设备,以及中空纤维超(微)滤膜组件、聚酰胺复合反渗透膜材料等22项 大气污染治理领域脱硫脱硝装置和脱硫剂、脱硝催化剂等也均有列出,甚至还指定噪声和环境监测方面的技术和产品支持方向。   业内专家指出,《产品目录》代表政策支持的导向,其中还有一些被列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因此,这八大类产品代表着未来5年环保装备产业的引领力量。   中国环保产业协会水污染专委会秘书长王家廉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随着产业进一步发展,未来还将充实和完善各细分行业的政策支持导向,例如污水处理领域的生物反应膜技术,目前主要弊端在于成本和能耗过高,国家鼓励更新更高效的技术涌现。   环境服务业有望提速   在即将出台的《规划》中大力发展环境服务业被认为是最大亮点之一。业内人士纷纷指出,5000亿元产值目标不仅预示着环境服务产业规模的扩大,更意味着目前整个环保产业链条上各个分散的环节须向系统综合性服务业转变。这一政策动向的变迁呼唤行业企业及早实现转型升级。   环境服务业涵盖市政供水、市政污水及回用、工业废水、污泥、城市固废、危险固废、监测服务等范围,将带动包括规划设计咨询、投资运营、工程建设、设备集成在内的全产业链整合。《规划》提出的未来环境服务业的核心是,环保领域引入合同环境服务概念,具体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污染企业通过合同服务,将节省的减排费用与治污企业共享 二是政府采购由环境服务商所提供的环境服务。   据中国水网统计,2010年末,我国环境服务业年收入总额约1500亿元,从业单位约12000个,从业人数达270万人。王家廉表示,尽管已有所发展,但目前分散的环保产业各环节只能服务于单项指标,传统的产业模式不能满足环境保护、环境管理的需求。只有综合环境服务直接面向环境效果,环保产业业态向综合服务业过渡,才能引导环保产业向环境服务业升级。   王家廉指出,从现状来看,污水处理产业目前广泛推行的BOT运营模式已初步具备环境服务业的特征,未来,水污染治理环境服务业有望率先实现规模化发展。   财税扶持推陈出新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规划》在具体的财税扶持政策方面也充分考虑产业发展现状,谋求推陈出新。其中,将管网维护和污泥处理成本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对污水垃圾处理等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等提法,被广泛认为含金量很高。   国内一家大型污水处理运营企业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成本问题一直是污水处理企业面临的首要挑战。目前,企业承担的BOT项目,靠从政府获得污水处理费来获得收益。但项目运营过程中,实际的成本还包括管网维护和污泥处理部分,在污水处理费中就未被体现,如此一来,企业的成本压力很大。“相比于新区,很多城市老城区的管网维护难度更大,费用更高,这些都靠企业来投,显然不合理。”该人士表示,一并考虑管网维护和污泥处理成本,是对企业投资污水处理行业的巨大支持。   污泥处理成本也列入成本考虑范围,体现了政府对于污泥处理的重视。有专家表示,污泥处理未来5年也有望实现产业化发展,环保部也在做相关专项规划。   由于建污水处理厂需要占用大量土地,土地使用税往往平添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营负担。上述企业人士表示,一旦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企业的经营成本能明显降低。   另据透露,《规划》还提出,将完善节能环保产业的进出口政策,安排对外援建时,优先安排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节能环保项目。同时,拓宽产业投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此外,未来政府还将支持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中国证券报)   环保产业面临系列利好   中国政府网2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出,推进污染企业环境绩效评估,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环境保护项目。   中国证券报记者同日获悉,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预计11月初举行。本次会议或涉及“十二五”期间环保产业增速将超过同期财政收入增速等内容。“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与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将于近期发布。种种迹象显示,环保产业面临一系列重大利好。   实施有利于环保经济政策   《意见》提出,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把环境保护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适时增加同级环保能力建设经费安排。加大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投入力度,完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意见》指出,加大对符合环保要求和信贷原则的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意见》称,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对生产符合下一阶段标准车用燃油的企业,在消费税政策上予以优惠。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研究调整进出口关税政策。   《意见》表示,鼓励多渠道建立环保产业发展基金,拓宽环保产业发展融资渠道。实施环保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应用、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产业化示范工程。着重发展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环境监理、工程技术设计、认证评估等环境服务业。   《意见》指出,严格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电价政策,制定脱硝电价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实行优先上网等政策支持。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差别电价,对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和垃圾处理设施等鼓励类企业实行政策优惠。按照污泥、垃圾和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的要求,完善收费标准,推进征收方式改革。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国家排污权交易中心,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   “十二五”环保规划或发布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预计11月初举行。全国环保大会是国家层面规模最大的环境保护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上一次大会于2006年4月召开。   本次会议除总结“十一五”环境保护工作外,还将进一步部署“十二五”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本次会议召开后,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出台进一步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继续加大对环保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扩大环保产业的市场需求。   此外,由环保部牵头制定的“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可能于本次大会前后发布。环保部相关人士曾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该规划将很快出台。在环境安全方面,“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可能将核辐射、重金属、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等方面的污染防治作为工作重点。   在本次会议召开前夕,《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有望公布。根据该规划内容,到2015年,我国要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初步控制地下水污染源,初步遏制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全面建立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中国证券报)   招商证券:三季报总体平淡 固废节能相对乐观   环境监测。对环境监测企业而言,由于主要是政府采购,业绩具有较大的季节性波动。上半年一般都为公司业务淡季,下半年将有所好转,而主要收入集中在四季度结算。此外,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各项规划和政府采购计划尚未制定,因此三季度收入预计仍然不会大幅增长,但将好于上半年。   大气污染治理。9月份,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最终下发,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对短期业绩暂不影响。三季度,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类企业可能会受宏观政策紧缩、资金紧张等因素影响,收入进度确认偏慢,此外,10月份是电厂大修期,许多相关工程可在此期间实施,但收入确认将主要在四季度 而对运营类企业而言,三季度包含迎峰度夏时段,电厂利用小时将在较高位置,预计仍可保持较高的盈利,保障业绩增长。   固废处理。上半年,国务院召开会议要求进一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三季度,固废行业整体发展趋势也较好。桑德环境作为固废行业龙头,目前项目开展进度良好,因此三季度预计仍可保持持续增长。而格林美募投的钴镍粉产能逐渐释放,三季度预计将略好于二季度。   水污染处理工程。水污染处理包括市政水处理和工业水处理两部分。市政水处理工程方面,同样受宏观环境影响,收入确认进度较之前预期相比可能偏慢,而且与环境监测类似,收入主要集中在四季度结算 工业水处理方面,则可能受到业主资金紧张所拖累,收入确认进度有所影响。   节能领域。节能领域公司业务差异性较大,根据各公司情况单独分析来看,三季度业绩预计都将好于二季度。其中易世达公司跟踪项目较多 天立环保港原化工等新签大项目也将开始贡献收入 而凯美特气则由于三季度转让北京项目,获得3500万元投资收益,使三季度业绩出现大幅增长。   新闻链接:《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获国务院批复
  • 标乐为客户提供有偿设备维护服务
    为了在对外服务上顺应市场需求,拓宽服务领域和渠道,更好的解决客户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标乐售后服务部现推出有偿设备维护服务。 围绕客户的需求和设备状况,标乐为之量身定做服务合同,提供一次/多次保养、维护及维修服务,及时排除设备隐患和故障,防患于未然。服务费用包括设备维护费和工程师人工费。配件费用据实另计。 客户可通过标乐24小时售后服务热线15800552230进行咨询,售后服务工程师会告知客户有偿服务的范畴和收费标准。客户认可后,售后服务工程师将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制定设备维护服务合同,然后在规定时间内上门服务,配件由客户自备或经客户同意后由标乐按市场价提供。
  • 疑“黄金掺假”可有偿检测 黄金购买凭证要保留字号
    中新网南京10月10日电 针对“十一”黄金周网络上“黄金掺假”的传言,中国工商银行(601398,股吧)近日回应称“网传并不属实,每根金条都有质量检测证书”,但仍有不少群众对手中收藏金条的真假存有疑惑。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的相关负责人称,如果疑心黄金掺假,可以到检测机构进行有偿检验,但业内人士也表示,购买金条的渠道是否正规很重要,保留好购买凭证,有利于今后维权或出手转卖。   黄金的投资热度随着金价的上升也是在不断升温,因此,近日一则“工商银行出售金条里掺有铱”的传言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铱和钨,和黄金的密度相近,因此会被掺进来冒充黄金,按照现在的国际价格,它们只有黄金价格的一半”,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主任朱德茂说。   “每一根金条都出具了产品质量证书,并承诺回购,我行委托的国家级检测机构历年检测结果均符合标准,网上的说法并不属实”,中国工商银行贵金属业务部新闻发言人施旭东接受媒体采访时,对该传言予以了否认。   虽然传言中涉及到的银行已经出面澄清,但还是有不少收藏黄金的市民疑虑自己手中的黄金是否掺了假。据业内人士称,目前检测黄金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密度检测法、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法和破坏性检测法,不过传言中的“铱和钨”与黄金的密度相近,因此检验这样的黄金,主要靠后两种方式。   “如果千足金里掺了铱或钨,贵金属检测仪是能看到这种东西的”,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的检测员说:“还有一种破坏性检测的方法,如果检测者能承受30或50毫克的耗损,溶解掉部分黄金,送进高分辨等离子体质谱仪进行破坏性检测,也能得到非常准确的结果。”   据悉,无损检测的费用是每20克50元,破坏性检测的收费比较高,要1200元起步,而且还要损耗30到50毫克黄金。   除此之外,普通民众在购买环节也可以用“火眼金睛”粗略辨别下金条的外观。“有些掺假的金条表面上刻的线就可能不直,打上的钢印不清晰,或者表面有凹凸感、不平整”,朱德茂提出了购买金条时的“目测”方法。   另外,业内人士还指出,投资者购买金条时要到正规机构购买,并且要保留好购买凭证,因为该凭证不仅可以成为日后遇到问题时消费者维权的依据,而且不少机构在回购黄金时也要参考该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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